殆知阁
字典 摘录
儒藏春秋宗朱辨义五

春秋宗朱辨义卷四

儒藏 · 春秋 · 已译 · 第 97–102 段

落姑既盟宴,然来归,而国难再作,友有罪焉。舍季友不责,又嘉之,而苛责仲孙,误矣。然而左氏以为嘉仲孙者,亦不然也。书庆父如齐,书盟于落姑,书季子来归,书仲孙来,以着鲁人縦贼与齐桓之不能讨贼也】

译落姑盟会宴饮之后,季友归来,然而国家祸难再次发生,这是季友的罪责。不责备季友,反而嘉奖他,却严厉责备仲孙,这是错误的。然而《左传》认为嘉奖仲孙,这也是不对的。《春秋》记载庆父前往齐国,记载在落姑结盟,记载季子归来,记载仲孙到来,是为了彰显鲁国人放纵贼人以及齐桓公不能讨伐贼人的事实。

二年

  春王正月齐人迁阳

【自齐桓有国以来,灭谭,灭遂,降鄣,迁阳,莫不悉书,以着桓之吞并小国也。然则存邢,抚衞,岂有救难卹患之真心哉?可取则取之,以扩其土;不可取则存之,以示其义。固功过之不相掩,而亦心迹之不能一者也】

  夏五月乙酉吉禘于庄公

【记云:不王不禘。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而以其祖配之。观于夫子答或人之问,而推其説于天下。朱子以为甚大甚逺,则非诸侯之祭可知矣。夫子于禘则推其説于天下,而于郊社之礼、禘尝之义,则达其説于治国。有天子之国,有诸侯之国,则天子有郊、有社、有禘、有尝,诸侯不郊而社、不禘而尝,可知矣。汉人集礼误于春秋两书,禘一于夏五月,一于秋七月,谓禘为时祭,而又以五月七月之不同时,或以为春祭,或以为夏祭,又知其説之不可以通,而以时禘为夏殷之礼,后儒辨之详矣。夫鲁禘之僭礼无疑也,而禘之为祭,或以为合祭羣庙之主,或以为不兼羣庙之主,以义揆之,则当以朱子不主合食为是。但所疑于合食不合食者,以追文王配周公祭于太庙言耳。如僖之致夫人而禘太庙,追配不追配合食不合食,已不可知。至闵之禘于庄公,则不可必其追配,又可必其合食哉?赵氏伯循曰:鲁之用禘,葢于周公庙而上及文王,闵公僭于庄公庙行之,以其不追配故,言庄公不言庄宫,明其直用礼物耳,不追文王配周公也。赵氏子常则谓鲁有周庙以追文王而配周公,羣主不得而与太庙羣庙则皆合食,而以禘代祫,故従左氏作大事、有事、従祀皆禘也。又引郑康成天子诸侯丧毕合先君之主于祖庙而祭之谓之祫,因谓鲁惟以禘代祫,故闵二年吉禘于庄公,文二年大事于太庙,即丧毕之祭,其后毎三年一禘,故僖八年之禘太庙,宣八年之有事太庙,定八年之従祀先公,其年数皆合也。又引郑之有厉王庙以证鲁之有周庙,谓鲁追文王配周公必于周庙,不于太庙,而僖之禘于太庙,闵之禘于庄公,皆所以代祫也。朱子云:古礼尽亡,不可详攷。子常据左氏为説,则追配文周祭于周庙曰禘,祭于太庙亦曰禘,祭于羣公亦曰禘,是鲁既僭禘而又错用之,既昧禘之义,又废祫之名,而于太庙羣庙之祭,皆无所别,一以禘冒行之,名従其同,义无所取,鲁之于礼,顾若是其渎乱无纪耶?伯循但用礼物之説,疑若可従,又疑于閟宫侈言郊庙,郊则词及后稷,而庙不及文王,则所云庙祭非禘也。四时之祭,虽但举尝,而白牡以享周公,骍刚以享鲁公,器物之备,乐舞之盛,亦云侈矣。禘之礼物,当更有加,不追配文王、周公,则庄公何以当之耶?既不追配,则子常合食之説不可尽非,而又疑丧毕之祭,当举羣主合食于太庙,不于太庙而于庄公,又可迎周公、鲁公之主就飨于庄公耶?説皆难以通也。大约庆父乱人,敢于贼杀两君,又何所不乱于礼?丧未及吉,而吉祭不于宫,于寝,以鲁得用禘,则竟用禘而已。后儒斟酌于追配不追配合食不合食,乌能于乱人之礼有当哉?以三家之堂而相维辟公,天子穆穆,歌之不疑,则庆父之乱不公然于庄公,而追配文、周,即迎大庙、世室之主就庄公而合食矣,亦或竟不追配、不合食,而追配合食之殷礼盛乐,庄公当之矣。春秋书此,不但以讥其僭于礼也。呉氏以为是时闵公幼,事出庆父之所为,无知不孝,非礼非义,而其名非实,一举而五恶具,书法五字而诸恶毕见者,亦颇得之。葢致夫人而禘,犹行于周公之庙,则鲁僭禘之常,而于庄公行之,则为礼之至变,此圣人所以致严于其文也】

  秋八月辛丑公薨

【左氏曰:共仲使卜齮贼公于武闱。文定以为鲁史旧文必以实书。陈氏以为《春秋》必书公子庆父弑公于武闱也。然则于子般旧史必书公子庆父弑君于党氏矣。前于隠公亦书公子翚弑公于蒍氏耶?后于子赤亦书公子遂弑子赤于某耶?使旧史明书弑君之贼以着其罪,夫子何为而讳弑?书薨,书卒,以隠其贼之名乎?若必互相容隠,以缀骨肉之恩

译鲁闵公二年

春季,周历正月,齐国人迁移了阳国。

【自齐桓公掌权以来,灭掉谭国、遂国,降服鄣国,迁移阳国,没有不详细记载的,以此来彰显桓公吞并小国的行径。那么,他保存邢国、安抚卫国,难道有救助危难、体恤忧患的真心吗?可以夺取的就夺取,以扩张领土;不可夺取的就保存,以显示道义。这固然说明功过不能互相掩盖,同时也表明他的内心与行为不能统一。】

夏季五月乙酉日,在庄公庙举行吉禘祭。

【《礼记》说:不是天子就不举行禘祭。天子禘祭其祖先所从出的始祖,并以自己的祖先配享。看孔子回答别人的提问,并将此理推广到天下。朱熹认为这道理非常宏大深远,那么诸侯不能举行禘祭就可想而知了。孔子对于禘祭,将其道理推广到天下;而对于郊社之礼、禘尝之义,则将其道理贯彻到治国之中。有天子之国,有诸侯之国,那么天子有郊祭、社祭、禘祭、尝祭,诸侯不举行郊祭而举行社祭,不举行禘祭而举行尝祭,这是显而易见的。汉代学者编纂《礼》时,误信《春秋》两处记载,一处禘祭在夏五月,一处在秋七月,认为禘祭是时祭,又因为五月和七月时间不同,有的认为是春祭,有的认为是夏祭,又知道这种说法行不通,便说时禘是夏、殷两代的礼仪,后来的儒者对此辨析得很详细。鲁国举行禘祭是僭越礼制无疑,但禘祭这种祭祀,有的认为是合祭群庙的神主,有的认为是不合祭群庙的神主,以义理来衡量,应当以朱熹不主张合食的观点为正确。只是对于是否合食的疑惑,是因为追尊文王配享周公在太庙祭祀而言罢了。如僖公迎回夫人而禘祭太庙,追配还是不追配,合食还是不合食,已经无法知晓。至于闵公在庄公庙禘祭,就不能确定是追配,又能确定是合食吗?赵氏伯循说:鲁国使用禘祭,大概是在周公庙而上及文王,闵公僭越在庄公庙举行,因为不追配,所以只说庄公而不说庄宫,表明只是使用禘祭的礼物罢了,并不追尊文王配享周公。赵氏子常则认为鲁国有周庙以追尊文王而配享周公,群主不得参与,太庙和群庙都是合食,用禘祭代替祫祭,所以跟随左氏的说法,大事、有事、从祀都是禘祭。又引用郑康成的说法,天子诸侯丧期结束后,将先君的神主合于祖庙祭祀称为祫,因而说鲁国只用禘祭代替祫祭,所以闵二年吉禘于庄公,文二年大事于太庙,就是丧期结束后的祭祀,此后每三年一次禘祭,所以僖八年的禘太庙,宣八年的有事太庙,定八年的从祀先公,年数都符合。又引用郑国有厉王庙来证明鲁国有周庙,说鲁国追尊文王配享周公一定在周庙,不在太庙,而僖公禘祭太庙,闵公禘祭庄公,都是用来代替祫祭的。朱熹说:古礼完全失传,无法详细考证。子常依据左氏的说法,那么追尊文王、周公在周庙祭祀叫禘,在太庙祭祀也叫禘,在群公庙祭祀也叫禘,这是鲁国既僭越禘祭又错用,既不明白禘祭的意义,又废除了祫祭的名称,而在太庙、群庙的祭祀上,都没有区别,一概用禘祭来冒用,名称相同,意义却无从取法,鲁国对于礼制,竟然如此渎乱无章吗?伯循只采用使用礼物的说法,似乎可以遵从,但又怀疑《閟宫》诗中夸张地谈论郊庙,郊祭词中提及后稷,而庙祭不及文王,那么所说的庙祭就不是禘祭。四时的祭祀,虽然只举出尝祭,但用白牡牛享祭周公,用红牡牛享祭鲁公,器物齐备,乐舞盛大,也已经很奢华了。禘祭的礼物,应当更加丰厚,不追尊文王、周公,那么庄公凭什么承受呢?既然不追尊,那么子常的合食之说不能完全否定,但又怀疑丧期结束的祭祀,应当在太庙合祭群主,不在太庙而在庄公,又能迎接周公、鲁公的神主到庄公处享祭吗?这些说法都难以通达。大概庆父扰乱国人,敢于杀害两位国君,还有什么礼制不扰乱的呢?丧期未到吉祭之时,而吉祭不在宗庙,而在寝宫,因为鲁国得以使用禘祭,就干脆使用禘祭罢了。后儒在追配不追配、合食不合食之间斟酌,怎么能对乱人的礼制有所恰当评判呢?以三家的厅堂而维系诸侯,天子端庄肃穆,歌唱而不怀疑,那么庆父的乱政不公然针对庄公,而追尊文王、周公,就是迎接太庙、世室的神主到庄公处合食了,也许干脆不追配、不合食,而追配、合食的殷代礼制盛乐,由庄公承受了。《春秋》记载此事,不仅是为了讥讽其僭越礼制。吴氏认为这时闵公年幼,事情出于庆父所为,无知无孝,非礼非义,而名不副实,一举而五种罪恶具备,用五个字的书法而各种罪恶全部显现,也颇有道理。大概迎回夫人而禘祭,还在周公庙举行,这是鲁国僭越禘祭的常规,而在庄公庙举行,则是礼制的极端变异,这是圣人在文字上严厉对待的原因。】

秋季八月辛丑日,国君去世。

【《左传》说:共仲派卜齮在武闱杀害国君。文定认为鲁国史官的旧文必定如实记载。陈氏认为《春秋》必定记载公子庆父在武闱弑杀国君。那么对于子般,旧史必定记载公子庆父在党氏弑杀国君了。之前对于隐公,也记载公子翚在蒍氏弑杀国君吗?之后对于子赤,也记载公子遂在某地弑杀子赤吗?如果旧史明确记载弑君的贼人以彰显其罪,孔子为什么要隐讳弑君?记载薨、卒,是为了隐藏贼人的名字吗?如果必定互相包容隐讳,以维系骨肉之恩

,是教后世之为臣子者于君父之变,但当讨贼而不必直书弑君,以其存不忍言之意,又曲为不地不塟之法,以着其实,恐于理于法不应尔也。或是旧史蔽罪于人,夫子恶其失贼,而又不可改得其实,以重得罪于鲁之君臣,不得已而变例立法,书薨,书卒,不地不塟,于即位不即位,及其人之或奔或用事于国,以显目其为弑君之人。所谓讳不终讳,而其实存也。又或有书得其实,有书不得其实,夫子因其不一,而恐疑惑后人,故立为书薨书卒不地不塟之法,以一之也。然而旧史不可攷,不必多为之説。得夫子书薨不地之义,可以知其见弑之实,又书奔书孙,而弑君之贼无所逃矣。是夫子于无可如何之中立法,以使其事之无可隠,而非故书薨卒以隠之也。文定以为弑杀之言,非臣子所当施于君父,而书薨以示臣子之情。然则弑君而讨贼,杀父而报仇,明言君父之弑杀而讨贼报仇乎?抑隠其弑杀而讨贼报仇乎?将毋讨贼报仇之后,其登于史册者不书弑杀而书薨卒耶?然则董狐直笔为不近人情,而庄公终身不言父仇,犹有其不忍之心者,也可乎哉?且臣子于君父即无故者,亦不忍斥言其死,故有崩薨终卒之云,及宴驾捐馆、却賔违养、无禄即世之语。其有故者,弑杀字愤恨而不能出于口,自然之理也。其见于言语文字,或为遭变遇逆,而亦不改言薨卒以没其实,况夫子于其先世国君,反有所不忍,而没其实耶】

译这教导后世做臣子的,在遭遇君父变故时,只应当讨伐贼人,而不必直接书写“弑君”,这是为了保留不忍直言的心意。又曲折地采用不记载地点、不记载安葬的法则,以彰显事实,恐怕在情理和法度上是不应当这样做的。或许是旧史将罪责归咎于他人,孔子厌恶他们未能抓获真凶,但又不能更改以获取真相,以免严重得罪鲁国的君臣,不得已而改变惯例、确立法则,记载为“薨”或“卒”,不写地点、不写安葬,对于是否即位、以及那个人是出逃还是在国中掌权,都明确标示,以凸显其为弑君之人。这就是所谓的“避讳并非到底避讳,而事实依然存在”。又或许有的记载符合事实,有的不符合事实,孔子因为记载不一,担心迷惑后人,所以确立记载为“薨”或“卒”、不写地点、不写安葬的法则,以统一标准。然而旧史无法考证,不必多做解释。只要懂得孔子记载“薨”而不写地点的含义,就可以知道被弑的事实;又记载“奔”或“孙”,那么弑君的贼人就无处逃匿了。这是孔子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确立法则,使事情无法隐瞒,而不是故意记载“薨”或“卒”来掩盖事实。文定认为,“弑杀”这样的言辞,不是臣子应当用于君父的,所以记载为“薨”以显示臣子的情义。那么,弑君后讨伐贼人,杀父后报仇,是明确说出君父被弑杀然后讨贼报仇呢?还是隐瞒其被弑杀然后讨贼报仇呢?难道在讨贼报仇之后,登载于史册的不写“弑杀”而写“薨”或“卒”吗?那么董狐直笔就被认为是不近人情,而庄公终身不提父仇,还算是怀有不忍之心吗?况且臣子对于君父,即使没有变故,也不忍心直斥其死,所以有“崩”、“薨”、“终”、“卒”等说法,以及“宴驾”、“捐馆”、“却宾”、“违养”、“无禄”、“即世”等委婉语。如果有变故,“弑杀”二字因愤恨而无法出口,这是自然的道理。在言语文字中,或许称为“遭变”、“遇逆”,但也不改口说“薨”或“卒”来掩盖事实,何况孔子对于他的先世国君,反而有所不忍,而掩盖事实呢?

九月夫人姜氏孙于邾

【文姜与弑其夫,当时未讨,故春秋去姜氏以诛之。哀姜与弑二子,齐桓讨之,已明正其罪矣。而春秋去姓于归丧之时。公羊曰:贬必于其重者,莫重乎其以丧至也。文定以为不去姓氏,降文姜也。范氏曰:妇杀夫,母杀子,罪有轻重之差。然恐弑国君不可以轻重言也。观夫子同一书,孙而哀姜犹削姓于既戮之后,则以为杀子之罪降于文姜者非也。观夫子一削姓氏于孙,一削姓于归丧,以示诛絶之意,则以为文姜、哀姜之塟皆无讥者非也】

  公子庆父出奔莒

【鲁自孝公之后,皆一继一及,而桓弑君兄,又享国十有八年,▯之其子。此牙与庆父之邪谋,所以生也。衞州吁弑君得国,犹歴三时。齐无知亦强支数月。庆父主兵三十年,哀姜持之于内,弑闵不一月,而夫人孙庆父奔,何其败之速也。固知鲁人无与之者也。据左氏,则成季以僖公出奔,内无主,而逆臣窜鲁之人,必非空言义理以迫逐强暴,其必有谋动干戈,致死于凶淫贼乱者,而后无所容于国中,而孙者孙,奔者奔也。然则鲁人之义勇,固可用乎?使季友于来归之后,内谋于国人,外告于方伯,执庆父戮之,或迫之去国,鲁难靖矣。因循弥缝,国君再弑,谁之罪哉?庆父出奔,文定以为讥失贼也。亦思此贼为谁,即前之弑子般者也。养贼于国,已经两年,至于今日,始讥其失,晚已。夫失贼之讥,讥宗臣也。宗臣为谁,季友也。今之奔于他国,犹讥前之养于国中,何独无讥?而文定乃曲为季友原者,大失春秋之教也。夫君子志在讨贼,则成败利钝,不当逆计。即谓权在庆父,夺之甚难。庆父既奔,其权已失,何以不速致辟甸人,以明正其弑君之罪哉?且季友许其君以立子般,荀息许其君以立奚齐。友之立子般以正,息之立奚齐以不正。不正之立,春秋犹不没其死。立子般不终,而谓春秋不罪其奔乎?固知季友之奔,不如彭生之死也。又书夫人孙庆父奔于公薨之后,则公为遇弑,而贼为夫人庆父可知矣。夫人庆父弑公而不书弑,书薨,则为有讳可知矣。虽讳弑书薨,而薨不书地,则以不地见弑之实,而隠之不地,亦以见弑之实可知矣。隠弑而贼不见讨,又不见奔,则贼为桓公可知矣。贼为桓公,而桓所宠者公子翚,则翚为助逆可知矣。闵薨而夫人之孙为贼,则桓薨而夫人之孙为贼可知矣。夫人皆以孙为与闻乎?故则闵之薨不地,桓之薨虽地,其皆为有故,可知矣。哀姜孙而庆父奔,其主弑闵者,必庆父。则文姜孙无奔者,而桓薨于齐,文姜奔于齐,其主弑桓者,必齐,可知矣。葢事实义理明于闵之见弑,而隠桓之弑皆着也。然则子般、子赤之卒而不地,亦与隠、闵之薨而不地同,以着其见弑之实耶?而子野之卒无故而亦不地,又何以别也?子般卒而庆父如齐,闵不即位,落姑之盟,季子之归,仲孙之来,皆以示内乱求定之象。子赤卒而夫人归齐,行父如齐,公子遂逆女,行父遂又两如齐,亦皆以示内乱求定之象。故知两子皆不得其死也。子野之卒逾月而塟,襄公滕于来防,逾年而昭公即位,叔孙豹即出防诸侯之大夫于虢,其国无事,则知其卒与子般、子赤异矣。其卒而不地,则未成为君而不地,不塟与大夫同,而非一例以不地示义也】

  冬齐髙子来盟

【闵公既立而仲孙来,僖公未立而髙子来。落姑既盟,故仲孙之来不盟。哀姜、庆父甫奔,而鲁君不定,故髙子之来盟。事势不同,故也。仲孙来而闵公不终,髙子来而僖公得立,非两人所能为也。桓之不能讨庆父,于书庆父如齐,见之于仲孙之来,无涉也。桓之能讨哀姜,于书哀姜薨于夷,见之于髙子之来,无涉也。仲孙之来不言使,髙子之来亦不言使。若来为责其私,来则盟亦当责其専盟。然而非私来也,非専盟也,齐侯使之也。齐侯使之而不言使者,不持国书,不将君命,故不言使也。不言使故不名,而称仲孙、称髙子也。公羊曰:“鲁人至今以为美谈,曰‘犹望髙子’,则以为鲁人喜之,而称

译九月,夫人姜氏逃到邾国。

【文姜参与了杀害她的丈夫,当时没有讨伐,所以《春秋》去掉“姜氏”来声讨她。哀姜参与了杀害两个儿子,齐桓公讨伐她,已经明确判定了她的罪行了。而《春秋》在哀姜归葬的时候去掉她的姓氏。《公羊传》说:贬斥一定要在最重要的时候,没有比她带着丧礼到来更重要的了。文定认为不去掉姓氏,是降低文姜的规格。范氏说:妇人杀丈夫,母亲杀儿子,罪行有轻重的差别。然而恐怕杀害国君不能用轻重来衡量。看孔子同一本书中,文姜逃亡而哀姜在已经被杀之后还削去姓氏,那么认为杀儿子的罪行比文姜轻的说法是不对的。看孔子一处削去姓氏在逃亡时,一处削去姓氏在归葬时,以显示诛绝的意思,那么认为文姜、哀姜的安葬都没有讥讽的说法也是不对的】

公子庆父出逃到莒国。

【鲁国自孝公之后,都是一继一及的制度,而桓公杀害了国君兄长,又享国十八年,传位给他的儿子。这就是牙和庆父产生邪谋的原因。卫国州吁杀害国君得到国家,尚且经历了三个季节。齐国的无知也勉强支撑了几个月。庆父掌握兵权三十年,哀姜在内部支持他,杀害闵公不到一个月,而夫人逃亡、庆父出奔,为什么败亡得这么快呢。本来就知道鲁国人没有支持他们的。根据《左传》,成季带着僖公出逃,国内没有主君,而逆贼窜入鲁国的人,必定不是空谈义理来逼迫驱逐强暴,必定是有谋划动用武力,致死于凶恶淫乱贼乱的人,然后他们在国内无处容身,于是逃亡的就逃亡,出奔的就出奔。那么鲁人的义勇,本来是可以使用的吗?假如季友在回来之后,在国内与国人谋划,在国外告知方伯,抓住庆父杀了他,或者逼迫他离开国家,鲁国的祸难就平定了。因循敷衍,国君再次被杀,是谁的罪过呢?庆父出奔,文定认为是讥讽失去了贼人。也想想这贼人是谁,就是之前杀害子般的人。养贼在国内,已经两年了,直到今天,才开始讥讽他失去贼人,太晚了。夫失去贼人的讥讽,是讥讽宗臣。宗臣是谁,是季友。现在逃跑到他国,还讥讽之前在国中养贼,为什么唯独没有讥讽?而文定却曲意为季友开脱,大大违背了《春秋》的教化。君子志在讨伐贼人,那么成败利钝,不应当预先计较。即使说权力在庆父手中,夺取它很难。庆父既然出奔,他的权力已经丧失,为什么不迅速将他交给甸人,以明正他杀害国君的罪行呢?况且季友答应他的国君立子般,荀息答应他的国君立奚齐。季友立子般是正当的,荀息立奚齐是不正当的。不正当的立君,《春秋》尚且不抹杀他的死节。立子般没有坚持到底,而说《春秋》不罪责他的出奔吗?本来就知道季友的出奔,不如彭生的死节。又记载夫人逃亡、庆父出奔在国君死之后,那么国君是被遇害,而贼人是夫人和庆父就可以知道了。夫人和庆父杀害国君而不记载“弑”,记载“薨”,那么是有忌讳就可以知道了。虽然忌讳弑君而记载薨,而薨不记载地点,那么用不记载地点来显示被弑的实情,而隐公不记载地点,也是用不记载地点来显示被弑的实情就可以知道了。隐公被弑而贼人没有被讨伐,又没有出奔,那么贼人是桓公就可以知道了。贼人是桓公,而桓公所宠信的是公子翚,那么翚是助逆就可以知道了。闵公薨而夫人的逃亡是贼人,那么桓公薨而夫人的逃亡是贼人就可以知道了。夫人都因为逃亡而被视为参与了吗?所以闵公的薨不记载地点,桓公的薨虽然记载地点,它们都有缘故,就可以知道了。哀姜逃亡而庆父出奔,主持杀害闵公的,必定是庆父。那么文姜逃亡没有出奔的人,而桓公死在齐国,文姜逃到齐国,主持杀害桓公的,必定是齐国,就可以知道了。大概事实义理在闵公被弑时明确,而隐公、桓公被弑也都昭著了。那么子般、子赤的死而不记载地点,也与隐公、闵公的薨而不记载地点相同,以昭示他们被弑的实情吗?而子野的死没有缘故也不记载地点,又怎么区别呢?子般死而庆父到齐国,闵公没有即位,落姑的盟会,季子的归来,仲孙的到来,都用来显示内乱求定的迹象。子赤死而夫人回到齐国,行父到齐国,公子遂迎娶女子,行父又两次到齐国,也都用来显示内乱求定的迹象。所以知道两个儿子都不得好死。子野的死过了一个月才安葬,襄公在滕地参加盟会,过了一年昭公即位,叔孙豹立即出防诸侯的大夫在虢地,国家无事,那么知道他的死与子般、子赤不同了。他的死而不记载地点,是因为没有成为国君而不记载地点,不记载地点与大夫相同,而不是用不记载地点来显示义例】

冬天,齐国高子来结盟。

【闵公已经即位而仲孙来,僖公没有即位而高子来。落姑已经盟会,所以仲孙的到来不结盟。哀姜、庆父刚刚出奔,而鲁国国君没有确定,所以高子来结盟。事情形势不同,所以如此。仲孙来而闵公没有善终,高子来而僖公得以即位,不是两个人所能做到的。桓公不能讨伐庆父,在记载庆父到齐国时,体现在仲孙的到来上,没有关联。桓公能讨伐哀姜,在记载哀姜死在夷地时,体现在高子的到来上,没有关联。仲孙来不说“使”,高子来也不说“使”。如果来是为了责备他们的私心,来那么结盟也应当责备他们专断结盟。然而不是私自来,不是专断结盟,是齐侯派遣的。齐侯派遣而不说“使”,不持国书,不传达君命,所以不说“使”。不说“使”所以不称名,而称仲孙、称高子。《公羊传》说:“鲁人到现在还认为是美谈,说‘还指望高子’,那么认为鲁人喜欢他,而称”

字、称氏,如喜公子友之来归而称季子者是也。”但鲁人喜髙子之来甚于仲孙,何也?闵公既立而仲孙来,僖公未定而髙子来也。两人之来既非私来,则不称使为讥齐桓,而于两人无讥。若以仲孙之来为省难,髙子之来为定难,虽不称使,亦于齐桓无讥,则嘉齐桓而非嘉两人也。然则《春秋》于两人何所襃贬哉?左氏于仲孙则以为嘉之,公谷于髙子则以为喜之。文定责仲孙而贤髙子,则又以称子为更优于称氏、称字也。其意总以不称使为责其君,称氏、称字、称子为予其臣,故左氏撰为“鲁可取乎”之语文。定用公羊之説,谓齐桓使髙子将南阳之甲以谋其国,皆不然也。齐桓合诸侯以图伯,方以大义示天下,伐山戎以恤燕,却狄以救邢,而岂苟于乗乱以取鲁哉?以理言之,则周公之祀非齐桓所敢殄;以势言之,则七百里之国非一战所能并。非特贤明之君不动取鲁之心,即智谋之士亦不建取鲁之策。而谓齐桓不度徳、不量力、不顾大义、不审时揣势,一则曰“鲁可取”,再则曰“鲁可取哉”?左氏浮夸其言,本不足信。文定精于义理,而犹失断于此,故不可以不辨。又来盟不称使,惟此及司马华孙。宋难将作,而华孙至鲁,攷于前后之文,则华孙之盟为私。齐桓前盟,闵公后戮哀姜,方有意以宁鲁。髙子受命而来,虽盟非私,不可以一例论也】

译字、称氏,例如因欢喜公子友归来而称他为季子,就是这种情况。”但是鲁国人欢喜高子前来,比欢喜仲孙更为强烈,这是为什么呢?是因为闵公已经即位之后仲孙才来,而僖公尚未安定时高子就来了。这两人的到来既然不是私自前来,那么不称“使”是为了讥讽齐桓公,而对这两人则没有讥讽。如果认为仲孙前来是慰问灾难,高子前来是平定灾难,那么即使不称“使”,对齐桓公也没有讥讽,那就是嘉许齐桓公而不是嘉许这两人。那么《春秋》对这两人究竟褒贬什么呢?左氏对于仲孙认为是嘉许他,公羊、谷梁对于高子认为是欢喜他。文定指责仲孙而认为高子贤能,又认为称“子”比称氏、称字更为优越。他们的意思总归是以不称“使”来责备他们的君主,以称氏、称字、称子来肯定他们的臣子,所以左氏编造了“鲁国可以夺取吗”这样的话。文定采用公羊的说法,说齐桓公派高子率领南阳的军队来图谋鲁国,这都是不对的。齐桓公会合诸侯来谋求霸业,正以大义昭示天下,讨伐山戎以体恤燕国,击退狄人救援邢国,难道会苟且趁乱夺取鲁国吗?从道理来说,周公的祭祀不是齐桓公敢灭绝的;从形势来说,七百里的国家不是一战就能兼并的。不仅贤明的君主不会动夺取鲁国的心思,就是智谋之士也不会提出夺取鲁国的策略。却说齐桓公不估量德行、不衡量力量、不顾及大义、不审时度势,一次说“鲁国可以夺取”,再次说“鲁国可以夺取吗”?左氏夸大其词,本来就不值得相信。文定精于义理,却在此处判断失误,所以不能不辨明。另外,来会盟不称“使”,只有这里和司马华孙是这样。宋国的灾难即将发生,而华孙来到鲁国,考察前后的文意,那么华孙的会盟是私人的。齐桓公之前的会盟,闵公之后杀害哀姜,正有意使鲁国安宁。高子受命而来,虽然会盟不是私人的,但不能一概而论。

十有二月狄入卫

【一举而尽有其都邑,其君或臣属,或死或奔他国,则谓之灭。衞大国狄不能据有全衞,故宋桓立戴公以庐于漕,漕衞邑也。左氏所谓共滕之民,共滕亦衞邑也。葢狄但入其国都而已,此于法当书入,不当书灭。如郑处许叔于许之东偏,未有全许,故亦书入不书灭。先儒以不书灭为讳齐桓之不能救者,非也。狄伐邢而齐救,入衞而齐不救,即不书灭亦不能讳其不救之迹。但衞不与幽之盟,桓怒而伐之,相恶未解也。或狄来而衞不告难,而又丧师失国,若此其速,不能若邢之力支以待齐援,虽欲救之亦无及矣。何必为桓讳灭哉?又以不书灭为美齐桓之能存之者,亦非也。灭而存之乃见其功,苟没其灭之实,何以着其存之实?且下书城楚丘而不书齐人,则《春秋》亦未有美之之义也】

  郑弃其师

【如书“郑人弃其师”,则似専罪髙克;如书“郑伯弃其师”,则似郑伯自弃师,而髙克之事不着。故以国称,而郑伯之咎难辞。髙克之故,亦可推求而得之矣】

  春秋宗朱辨义卷四

<经部,春秋类,春秋宗朱辨义》>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宗朱辨义卷五

  髙淳张自超撰

  僖公

  元年

  春王正月

【文定以为,上请命于天王,内承国于先君,而后书即位。上虽不请命于天王,内犹承国于先君,亦书即位。上既不请命于天王,内又不承国于先君,则不书即位。若庄、闵、僖是也。然则定公何以书即位乎?如谓定公为权臣所立,与桓立同。春秋如其即位之意,以罪其无隠先君之心?则闵公为弑君者所立,既立而又不讨贼,何以不书即位,以比于定耶?如谓闵公幼穉不能自主,不得与定同罚。然则其不书即位,为罪其不承国于先君耶?为予其有隠先君之心耶?如谓罪其不承国于先君,则桓、宣、定皆不承国于先君。如谓予其有隠先君之心,则不当以季友之立僖与庆父之立闵同其事而不别其义也。盖庆父弑子般而立闵,季友戮庆父而立僖。闵为弑君者所立,僖为诛弑君之贼者所立。春秋同一不书即位,则似于罪之、予之之义全无别矣。故隠、庄、闵、僖之不即位,当以不修即位之礼为断。隠不欲修即位之礼者也,闵不能修即位之礼者也。若庄与僖,则不忍修即位之礼者也。夫子一仍乎旧史,而十二君之是非定矣】

齐师、宋师、曹师次于聂北,救邢【左作曹伯】

【聂北之师,诸儒之説不同。观下书,邢迁于夷仪,则伊川所谓“责其众可救,而徒次以为声援,致邢之不保其国者”是已。但齐桓用师,不务战胜。前年救邢,狄震其军声以去聂北之次,又将振旅示武,不战以屈敌。而狄自入卫以后,气盛势张,无畏于伯主之军容,故强兵迫邢,邢众不支而溃也。然则好战嗜杀,固非仁者之师;而顿兵纵敌,亦失于拯溺救焚之义也。又前书救邢于狄伐卫之后,此书救邢于狄入卫之后,齐桓急邢而不急卫,当日情事了然可见】

夏六月,邢迁于夷仪【公作陈仪,后同】

【书邢迁于救邢之后,则三师之不及救明矣。左氏以为邢奔师,师逐狄人者,未必然也。使师果于邢奔之时即逐狄人,则狄去,而何为有夷仪之迁耶】

  齐师宋师曹师城邢

【邢之旧都必为狄所据。如以其残破不可居而迁,则其遭狄之焚刼俘虏者甚矣。若但蹂躙其乡遂都鄙以去,而害不及宗庙宫寝,则犹可以不迁也。呉氏以为邢众自溃而未为狄人所入者,非也。夫两救邢而不能振旅,却狄致邢之社稷改移,人民离散,危而后安,亡而后存,虽有抚防之恩,而实无捍御救援之绩。髙氏谓其功过不相掩者,是矣。文定以再书三师为美,齐桓之志义者,非也。盖其急于城邢,则不图为邢复其旧都,邢所以不能复振于列侯之中也。淮之防仅矣】

秋七月戊辰,夫人姜氏薨于夷,齐人以归。

【齐桓之杀哀姜,义也。向使于弑子般之时,庆父如齐执而戮之,以宥哀姜,则闵公不致再弑,而哀姜亦可以不死。一不断于前,而再成鲁乱,至此亦不得不忍于哀

译十二月,狄人侵入卫国。

【如果一举攻占其所有城邑,国君或臣服于敌,或死亡,或逃往他国,这就叫做“灭”。卫国是大国,狄人不能据有整个卫国,所以宋桓公拥立戴公在漕地搭建庐帐居住,漕是卫国的城邑。《左传》所说的共、滕的百姓,共、滕也是卫国的城邑。大概狄人只是攻入了卫国的国都而已,按照《春秋》的书法应当记载为“入”,不应当记载为“灭”。就像郑国把许叔安置在许国的东部边地,并没有完全占有许国,所以也记载为“入”而不记载为“灭”。以前的儒者认为不记载“灭”是为了替齐桓公不能救援卫国而避讳,这是不对的。狄人攻打邢国时齐桓公去救援,狄人侵入卫国时齐桓公不去救援,即使不记载“灭”,也无法掩盖他不救援的事实。况且卫国没有参加齐桓公在幽地的盟会,齐桓公生气而攻打卫国,彼此间的仇怨尚未化解。或者狄人来袭时卫国没有向齐国报告危难,而且迅速丧师失国,像这样迅速,不能像邢国那样尽力支撑以等待齐国的援军,即使想要救援也来不及了。何必替齐桓公避讳“灭”字呢?又有人认为不记载“灭”是为了赞美齐桓公能够保存卫国,这也是不对的。灭了之后再保存它,才能显现他的功劳;如果掩盖了被灭的事实,怎么彰显他保存卫国的功劳呢?况且下文记载“城楚丘”而没有记载“齐人”,那么《春秋》也没有赞美他的意思】

郑国抛弃了他的军队。

【如果记载为“郑人抛弃了他的军队”,那就似乎专门归罪于高克;如果记载为“郑伯抛弃了他的军队”,那就似乎郑伯自己抛弃军队,而高克的事情就不显著了。所以用国名称呼,郑伯的罪责就难以推脱。高克的事情,也可以推究求得】

春秋宗朱辨义卷四

<经部,春秋类,春秋宗朱辨义》>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宗朱辨义卷五

高淳张自超撰

僖公

元年

春季,周王正月。

【文定认为,向上向天王请命,在国内继承先君的国家,然后才记载“即位”。向上虽然没有向天王请命,在国内仍然继承先君的国家,也记载“即位”。向上既不向天王请命,在国内又不继承先君的国家,就不记载“即位”。像庄公、闵公、僖公就是这样。那么定公为什么记载“即位”呢?如果说定公是被权臣所立,与桓公被立相同。《春秋》记载“如其即位”的意思,是为了谴责他没有隐瞒先君(被弑)的心思?那么闵公是被弑君者所立,即位后又不讨伐贼人,为什么不记载“即位”,来与定公相比呢?如果说闵公年幼不能自主,不能与定公同罚。那么他不记载“即位”,是为了谴责他不继承先君的国家呢?还是为了肯定他有隐瞒先君(被弑)的心思呢?如果说谴责他不继承先君的国家,那么桓公、宣公、定公都不继承先君的国家。如果说肯定他有隐瞒先君的心思,那么就不应当把季友拥立僖公与庆父拥立闵公视为同一件事而不区别其意义。因为庆父弑杀子般而拥立闵公,季友诛杀庆父而拥立僖公。闵公是被弑君者所立,僖公是被诛杀弑君贼人者所立。《春秋》同样不记载“即位”,那就似乎在谴责、肯定的意义上完全没有区别了。所以隐公、庄公、闵公、僖公不记载“即位”,应当以不举行即位之礼来断定。隐公是不想举行即位之礼,闵公是不能举行即位之礼。至于庄公和僖公,则是不忍心举行即位之礼。孔子完全沿袭旧史,十二位国君的是非就确定了】

齐国的军队、宋国的军队、曹国的军队驻扎在聂北,救援邢国。【《左传》记载为曹伯】

【关于聂北的军队,各位儒者的说法不同。看下文记载,邢国迁往夷仪,那么伊川所说的“责备他们本可以救援,却只是驻扎作为声援,导致邢国不能保全国家”是对的。但是齐桓公用兵,不致力于战胜。前年救援邢国,狄人被军队的声威震慑而离去;驻扎在聂北,又将整肃军队显示武力,不战而屈敌。而狄人自从侵入卫国以后,气势旺盛嚣张,不畏惧霸主军队的威容,所以强兵逼近邢国,邢国军队不能支撑而溃败。然而好战嗜杀,固然不是仁者的军队;而顿兵纵敌,也失去了拯救溺水、扑灭火灾的道义。又前文记载救援邢国是在狄人攻打卫国之后,这里记载救援邢国是在狄人侵入卫国之后,齐桓公急于救援邢国而不急于救援卫国,当时的情势一目了然】

夏季六月,邢国迁往夷仪。【《公羊传》记载为陈仪,后文同】

【在记载救援邢国之后记载邢国迁往夷仪,那么三支军队来不及救援就明白了。《左传》认为邢国投奔军队,军队驱逐狄人,未必是这样。如果军队果然在邢国投奔时立即驱逐狄人,那么狄人离去,为什么还有迁往夷仪的事呢】

齐国的军队、宋国的军队、曹国的军队为邢国筑城。

【邢国的旧都必定被狄人占据。如果因为残破不可居住而迁走,那么遭受狄人焚烧劫掠俘虏的人就很多了。如果只是践踏其乡遂都鄙而离去,祸害没有波及宗庙宫寝,那么还可以不迁走。吴氏认为邢国军队自己溃败而没有让狄人攻入,这是不对的。两次救援邢国都不能整肃军队,击退狄人,导致邢国的社稷改移,人民离散,危险之后才安定,灭亡之后才保存,虽然有安抚保护之恩,但实际上没有抵御救援的功绩。高氏说他们的功过不能互相掩盖,是对的。文定认为再次记载三支军队是为了赞美齐桓公的志义,这是不对的。大概他急于为邢国筑城,就不考虑为邢国恢复旧都,邢国之所以不能在诸侯中重新振兴,就是因为这个原因。淮水之盟的成效仅仅如此】

秋季七月戊辰日,夫人姜氏在夷地去世,齐国人把她送回国。

【齐桓公杀哀姜,是合乎道义的。假使在弑杀子般的时候,庆父被齐国捉拿并处死,以此宽恕哀姜,那么闵公就不会再次被弑,哀姜也可以不死。以前没有决断,导致鲁国再次发生动乱,到了这里也不得不忍心对待哀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