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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儒藏春秋宗朱辨义二

春秋宗朱辨义卷一

儒藏 · 春秋 · 已译 · 第 8–34 段

午,师逾孟津」,《泰誓》曰「春」,《武成》曰一月合之则春,一月也。其以春为一嵗四时之首,何疑?则《春秋》之书「春王正月」,何疑哉?《召诰》《洛诰》,今文古文皆有可信。虽纪月日而不纪年,《召诰》始以二月、三月,而《洛诰》则始以三月,终以十二月。则孰谓周非改月哉?后之论者,不以《春秋》正《伊训》《太甲》之譌,而以《伊训》《太甲》滋《春秋》之疑,未见其允也。惑于诗者,以《豳风》之「七月流火」,《小雅》之「六月栖栖」「正月繁霜」「十月之交」「四月维夏」及《小明》之「二月初吉」,谓周本不改月,故诗人取用合乎夏正。然即以《豳》诗证之,所云「一之日」「二之日」「三之日」者,其为子丑寅月,信矣。岂居豳之时,以子丑寅为一二三,至于革命改正,而反以十有一月、十有二月、正月为子丑寅,以居一嵗之先哉?后之论者,不以《春秋》正诗人取义之従时令,而以诗词逆断圣人之改周正,亦未见其允也。观于《文王繋卦》「临」之「八月有凶」,朱子则疑于夏正、周正也。「七月」「六月」诸诗,朱子则以为夏正也。《孟子》「七八月之间旱」「十一月徒杠成」「十二月舆梁成」,朱子则以为周正也。而《周礼》始和布政,则皆于正月,而又有「正嵗」之文,又有「仲春始蠺」「上春献种」「仲冬斩阳木」「仲夏斩阴木」之异,所以不齐者,古之三正通乎俗。凡立言而従乎时,则用夏正;凡立言而従乎王,则用周正。夫子因其不齐,所以告顔子「为▯」,而以为「行夏之时」,葢夏之首寅始春,为顺乎时;周之首子始春,为不顺乎时,故也。吴可翁以为商未尝改月,周不特改月,而又改时。王阳明亦云:「商书十有二月,则商必不改月;《春秋》书「春王正月」,则周必改月。」余丙仲亦云:「古者改朔不改月,惟周人改月。」此言直截,似乎《书》与《春秋》可以两存,其是矣。然而《春秋》者,编年纪月之书,固当以《春秋》正书也。诸儒又引《史记》秦及汉初嵗首十月之文,然《史记》于鲁、衞、晋、郑、齐、楚世家,其纪春秋时事年时月日,一准乎《春秋》,虽宋以殷之后,如书八月庚辰,穆公卒;春桓公卒,及九月,楚庄王围宋之类,亦皆《春秋》之年时月日也。至于纪秦汉事,始皇二十六年制曰:“方今水徳之始,朝贺皆自十月朔”,则似为改朔之始矣。未改以前,始皇四年,先书三月,继书十月;既改以后,始皇三十七年,先书十月,十一月,继书七月、九月。此固其可徴者也。顾攷《秦本纪》,昭防王四十一年,先书十月,继书九月;四十八年,先书十月,继书正月。则似未并天下之先,已以十月为嵗首也。再攷其前,秦晋韩之战,《春秋》书十有一月壬戌,《史记》书九月壬戌,则人似秦原以夏正纪年者。至如书十一月归晋君夷吾,二月重耳立为晋君之类,则又与《左氏▯合。然则《史记》亦乌可据哉?顔师古云:“秦及汉初月号,皆太初正厯之后,记事者追改之,非当时本称。”以十月为嵗首,即以十月为正月,此言最为允当。据此,则《史记》之于秦,忽而夏正,忽而周正,忽而以十月为嵗首,忽而不以十月为嵗首,皆正厯之后记事者追改之,有讹譌。而《商书》所云“元祀十有二月”、“三祀十有二月”者,亦安国因商正建丑而讹譌为之耳,故不可不以《春秋》正之也。《甘誓》曰:“怠弃三正”,则三正互用之徴,而子丑寅皆可为正无疑。《左▯梓慎曰:“火出于夏为三月,于商为四月,于周为五月”,则三代建正,而商周之改月宜有定论矣。后儒之説,《春秋》主周正,则强解六月诸诗,谓皆周月;而于《伊训》则引《顾命》“君薨即位”之说,谓“元祀”之十二月为太甲即位之月,其“三祀”之十二月为丧满之月,皆为子月,以强证商之以丑月为正月,则与主夏正者强。孟子之“十一月、十二月、七八月为夏月”者,其为曲説一也。至如《左氏▯中,

译午时,军队渡过孟津,《泰誓》说“春”,《武成》说“一月”,合起来看就是一月即春季。这难道不足以证明周朝以春季作为一年四时的开端吗?有什么可怀疑的呢?那么《春秋》记载“春王正月”,又有什么可怀疑的呢?《召诰》《洛诰》无论是今文还是古文,都是可信的。虽然只记载月日而不记载年份,但《召诰》从二月、三月开始,而《洛诰》则从三月开始,到十二月结束。那么谁说周朝没有更改历法呢?后来的评论者,不用《春秋》来纠正《伊训》《太甲》的错误,反而用《伊训》《太甲》来增加对《春秋》的疑惑,这显然是不妥当的。

被《诗经》迷惑的人,依据《豳风》中的“七月流火”,《小雅》中的“六月栖栖”“正月繁霜”“十月之交”“四月维夏”以及《小明》中的“二月初吉”,认为周朝本来就没有更改历法,所以诗人采用的符合夏历。然而即便用《豳风》来证明,其中所说的“一之日”“二之日”“三之日”,确实是子月、丑月、寅月,这是可信的。难道居住在豳地时,以子、丑、寅为一、二、三,到了革命改正历法时,反而以十一月、十二月、正月作为子、丑、寅,把它们放在一年的开头吗?后来的评论者,不用《春秋》来纠正诗人顺应时令取义的做法,反而用诗词来反推圣人更改周历,这也显然是不妥当的。

看《文王系卦》中“临”卦的“八月有凶”,朱熹怀疑这是夏历还是周历。“七月”“六月”等诗,朱熹认为是夏历。《孟子》中“七八月之间旱”“十一月徒杠成”“十二月舆梁成”,朱熹认为是周历。而《周礼》中开始和布政,都在正月,又有“正岁”的文字,还有“仲春开始养蚕”“上春献种”“仲冬砍伐阳木”“仲夏砍伐阴木”的不同,之所以不统一,是因为古代的三种历法都通行于民间。凡是立言顺应时令,就用夏历;凡是立言顺应君王,就用周历。孔子因为这种不统一,所以告诉颜回“为邦”,并认为要“行夏之时”,大概是因为夏历以寅月为春季开端,顺应时令;周历以子月为春季开端,不顺应时令,所以如此。

吴可翁认为商朝未曾更改月份,周朝不仅更改月份,而且更改了季节。王阳明也说:“《商书》说十二月,那么商朝必定没有更改月份;《春秋》记载‘春王正月’,那么周朝必定更改了月份。”余丙仲也说:“古代更改朔日但不更改月份,只有周人更改了月份。”这话直截了当,似乎《尚书》与《春秋》可以并存,这是对的。然而《春秋》是编年记月的书,本来应当用《春秋》来纠正《尚书》。

众儒又引用《史记》中秦朝及汉初岁首在十月的记载,然而《史记》在鲁、卫、晋、郑、齐、楚的世家部分,记载春秋时期的年、时、月、日,完全符合《春秋》,即使是宋国作为殷商的后代,如记载八月庚辰穆公去世;春季桓公去世,以及九月楚庄王围宋之类,也都是《春秋》的年、时、月、日。至于记载秦汉之事,秦始皇二十六年下诏说:“当今是水德之始,朝贺都从十月初一开始”,这似乎是更改岁首的开始。未更改之前,秦始皇四年,先记载三月,接着记载十月;更改之后,秦始皇三十七年,先记载十月、十一月,接着记载七月、九月。这确实是可考证的。

但是考察《秦本纪》,昭襄王四十一年,先记载十月,接着记载九月;四十八年,先记载十月,接着记载正月。这似乎是在未统一天下之前,就已经以十月为岁首了。再考察其前,秦晋韩之战,《春秋》记载十一月壬戌,《史记》记载九月壬戌,那么人似乎认为秦国原本以夏历纪年。至于如记载十一月归还晋君夷吾,二月重耳立为晋君之类,又与《左传》相合。那么《史记》又怎么能作为依据呢?

颜师古说:“秦朝及汉初的月份称呼,都是太初正历之后,记事者追改的,不是当时的本来称呼。”以十月为岁首,即以十月为正月,这话最为恰当。据此,那么《史记》对于秦朝,忽而用夏历,忽而用周历,忽而以十月为岁首,忽而不以十月为岁首,都是正历之后记事者追改的,存在错误。而《商书》所说的“元祀十二月”、“三祀十二月”,也是安国因为商历建丑而错误地改写的,所以不能不用《春秋》来纠正它。

《甘誓》说:“怠弃三正”,这是三种历法互用的证据,而子、丑、寅都可以作为正月无疑。《左传》中梓慎说:“火星出现,在夏历是三月,在商历是四月,在周历是五月”,那么三代确立正月,而商周更改月份应当有定论了。后儒的说法,《春秋》主张周历,就强行解释六月等诗,说都是周历;而对于《伊训》则引用《顾命》“君薨即位”的说法,说“元祀”的十二月是太甲即位的月份,其“三祀”的十二月是丧期满的月份,都是子月,以此强行证明商朝以丑月为正月,这就与主张夏历的人一样强词夺理。孟子所说的“十一月、十二月、七八月为夏月”,其曲解也是一样的。至于如《左传》中,

或周正,或夏正,主周正则强夏正之文解入周正,主夏正则强周正之文解入夏正,总由昧于古之三正通乎俗,而不知周人立言有或。周正夏正之不同也。▯公不书即位,左氏曰:「摄也。」公羊曰:「将平国而反之桓也。」谷梁曰:「▯以譲桓也。」如三▯之説,则▯公有譲国之实心矣。而又以为春秋成▯公之志,则是旧史原书即位,而夫子削之以成其美也。伊川曰:「▯公自立,故不书即位,不与其为君也。」文定曰:「内不承国于先君,上不禀命于天子,诸臣扳已以立而遂立焉,争乱造端,簒弑所由以起。春秋首绌之,以明大法也。」如二▯之説,则▯公有争国之实迹矣。而且以为春秋不正其始,则仍是旧史原书即位,而夫子削之以示其罪也。説虽不合,其以为出于夫子削之以立义,则一,然而不能无疑焉。使隠公当日果志存乎譲桓,则必不修即位之礼。既不修即位之礼,则旧史不书,而非夫子削之也。使隠实修即位之礼,旧史必书即位,旧史既书即位,夫子亦无凭而知其志存乎譲桓,削即位以成其美也。是左氏、公谷之説难据矣。使隠公不承国于先君而自立,夫子因削即位以着其罪,何以不削桓、宣以罪其弑君自立?何以不削定公以罪其内无所承乎?如云桓、宣之即位,夫子如其意以示其无隠先君之心,则定公之书即位,亦为示其受权臣之推戴。既不痛其兄,而又忍扵夺其兄之子矣,则何不并书隠公之即位,以示其受诸大夫之推戴?不特未承先君之国,而且大违先君之命乎?是伊川、文定之説难据矣。故即位不即位,当以修礼不修礼为防。旧史据事之实,夫子仍史之文也。葢隠公不修即位之礼,志实存乎譲桓。伊川责其自立者,据有位之实迹,而疑其譲桓之虚志也。夫隠公譲桓之志,即不可知,而恵公与桓之事,亦未可据。何以见隠不当立而即位为自立?与文定责其内无所承者,亦以恵公命桓不命隠,不特不予其有譲之节,而又罪其开簒之端也。夫恵既未有成命立桓。而隠亦未有阴贼及弟,何以见长者不当有国,而幼者当有国与?则伊川文定之説,又不若三▯之説长矣。但左氏以为摄夫,摄者代其事,非有其国也。隠既有其国,不得为摄矣。公羊曰:「立子以贵,不以长。」然恵公之以仲子为夫人,亦未有据,谓为应立,不可。汉人有云:「母爱者子抱,溺爱而乱礼,不可不以为恵之邪心也。」谷梁曰:「成父之恶,蹈道则未然。泰伯伯夷之尊父命,未可非也。」责之者又以为泰伯伯夷逃,而隠不宜在位。然而桓少,诸大夫不悦,以应有国之长兄始君,而终与之従权以济,未有不可也。责之者又以为桓少宜摄,桓长当譲,久居疑地,而示贼臣以隙。然而十年君国未为久也。责之者又以为桓之行暴,隠宜知之,而早为计。然而周公不忍逆料其兄之叛,隠公不忍逆料其弟之弑。人有以谅圣人,亦当有以恕庸人也。夫隠公在位十年,书于春秋之事,可讥者多矣,而于君臣兄弟之间,亦未为能得其道。独其上承舍长立幼之父而始之甚难,下遭欲速行弑之弟而终之以变。即不予其有譲国之美,而顾罪其有簒国之恶。春秋之用法,恐不若是苛也。固知隠公之不书即位,是隠公不欲修即位之礼,旧史不书,夫子不益也】

译有的采用周历,有的采用夏历,主张周历的便强行把夏历的条文解释纳入周历,主张夏历的便强行把周历的条文解释纳入夏历,这都源于不明白古代三正(夏、商、周历法)是顺应世俗的,而不知道周人立言有“或”(有时、或许)字,周历与夏历是不同的。〇隐公不记载即位,《左传》说:“是摄政。”《公羊传》说:“将要平定国家而归还给桓公。”《谷梁传》说:“〇是为了让位给桓公。”如果按照这三部传的说法,那么〇隐公确实有让国的真心。而又认为《春秋》成全了〇隐公的志向,那就是旧史原本记载了即位,而孔子删削它以成全他的美德。伊川先生(程颐)说:“〇隐公自立,所以不记载即位,不承认他作为君主。”文定先生(胡安国)说:“对内不继承先君的国家,对外不禀受天子的命令,众臣拥立他于是他就自立了,这是争乱的开端,篡弑由此而起。《春秋》首先贬斥他,以彰明大法。”如果按照这两位先生的说法,那么〇隐公确实有争国的实迹。而且认为《春秋》不纠正他的开始,那仍然是旧史原本记载了即位,而孔子删削它以显示他的罪过。说法虽然不同,但他们认为这是出于孔子删削以确立义理,则是一致的,然而不能没有疑问。假如隐公当时确实志在让位给桓公,那么必定不会举行即位的礼仪。既然不举行即位的礼仪,那么旧史就不会记载,而不是孔子删削的。假如隐公确实举行了即位的礼仪,旧史必定记载即位,旧史既然记载了即位,孔子也没有凭据知道他的志向在于让位给桓公,从而删去即位以成全他的美德。因此《左传》、《公羊》、《谷梁》的说法难以依据。假如隐公不继承先君的国家而自立,孔子因此删去即位以彰显他的罪过,为什么不删去桓公、宣公以罪其弑君自立?为什么不删去定公以罪其内无所承呢?如果说桓公、宣公的即位,孔子顺从他们的意思以显示他们没有隐瞒先君的心,那么定公记载即位,也是显示他接受权臣的推戴。既然不痛惜他的兄长,又忍心夺取他兄长的儿子,那么为什么不一并记载隐公的即位,以显示他接受众大夫的推戴?不仅没有继承先君的国家,而且大大违背先君的命令呢?因此伊川、文定的说法难以依据。所以即位或不即位,应当以是否举行礼仪为界限。旧史依据事实的真相,孔子保留史书的文字。大概隐公不举行即位的礼仪,志向确实在于让位给桓公。伊川先生指责他自立,是依据他拥有君位的实迹,而怀疑他让位给桓公的虚志。隐公让位给桓公的志向,即使不可知,而惠公与桓公的事情,也不可依据。凭什么看出隐公不当立而即位就是自立?与文定先生指责他内无所承,也是因为惠公命桓公而不命隐公,不仅不给予他有让位的节操,又罪其开启篡夺的端绪。惠公既然没有成命立桓公,而隐公也没有阴险贼害弟弟,凭什么看出长者不当拥有国家,而幼者当拥有国家呢?那么伊川、文定的说法,就不如三部传的说法有道理了。但《左传》认为是摄政,摄政是代理事务,不是拥有国家。隐公既然拥有国家,就不能称为摄政了。《公羊传》说:“立儿子以尊贵,不以年长。”然而惠公以仲子为夫人,也没有依据,说应当立桓公,是不可以的。汉人说:“母亲受宠爱的儿子被抱养,溺爱而扰乱礼制,不能不认为是惠公的邪心。”《谷梁传》说:“成全父亲的恶行,遵循道义则不会这样。泰伯、伯夷尊重父亲命令,不可非议。”指责的人又认为泰伯、伯夷逃避,而隐公不应当在位。然而桓公年幼,众大夫不悦,以应当拥有国家的长兄开始为君,而最终与他顺从权宜以成就大事,没有不可以的。指责的人又认为桓公年幼适宜摄政,桓公年长应当让位,久居可疑之地,而给贼臣以可乘之机。然而十年君临国家不算久。指责的人又认为桓公行为暴虐,隐公应当知道,而早作打算。然而周公不忍心预料他兄长的叛变,隐公不忍心预料他弟弟的弑君。人有以谅解圣人,也应当有以宽恕庸人。隐公在位十年,记载于《春秋》的事情,可讥讽的很多,而在君臣兄弟之间,也没有能够得其道。唯独他上承舍长立幼的父亲而开始很难,下遭急于行弑的弟弟而最终以变故结束。即使不给予他有让国的美德,却反而罪其有篡国的恶行。《春秋》的用笔,恐怕不会如此苛刻。所以知道隐公不记载即位,是隐公不想举行即位的礼仪,旧史不记载,孔子也不增益。

三月,公及邾仪父盟于蔑【蔑,公谷并作昧】

【盟非先王所禁,亦非君子所尚。使有圣人当世,则天下诸侯不敢有私怨,又岂敢有私好,而何用盟为哉?固知盟为衰世之事也。其所谓公私者,彼事之有公私,而非以同为公,离与参为私也。高氏以为隠公为桓而立,内惧国人之不悦,外惧属国之不従,故与邾君首结私盟,亦似深文。但邾为附庸,鲁不能以大字小,邾不能以小事大。至于刑牲歃血,要质鬼神,不待七年渝盟,用兵而已,见其非矣。又隠公立甫数月,斩然在丧,他务未遑,宴然出国都而盟邻君,尤春秋所讥也。及者,公羊曰:「我欲之也。」谷梁曰:「内为志也。」非也,史氏之文耳。春秋公与诸侯特相盟书「及」者四,受伯主盟书「及」者三,王臣诸侯防侵而盟书「及」者一。桓元年「及」郑伯盟,越上有「防郑伯于垂」之文也。文三年「及」晋侯盟,十三年「及」晋侯盟,防三年「及」晋侯盟,长樗上有「公如晋」之文也。文十七年「及」齐侯盟,谷上有「齐侯伐我西鄙」之文也。定四年「及」诸侯盟,臯鼬上有「防召陵侵楚」之文也。惟隠「及」邾仪父盟蔑,闵「及」齐侯盟落姑,则上无所承。史氏于此而独有异文,夫子于此而独有异义哉?又如首止则「及」而会,黄池则「防」而「及」,钟离于柤于向则「会」而「会」,鸡泽则叔孙豹「及」而「及」。史氏因事以为文,夫子因文以示义也。如诸儒之説,则「我欲」、「人欲」、「内志」、「外志」,但取义于书「及」、书「会」而不合者多矣。且有汲汲之盟,亦当有汲汲之会。春秋有「及」盟而无「及」防,无「及」防而有「及」遇。三「遇」皆书「及」者,葢两相及之词。岂三书「及遇」皆「我欲」之而「内为志」耶?春秋惟公「及」外大夫盟书「及」,然如「及」荀庚、孙良夫、郤犫、孙林父、向戌,则皆因来聘而「及」之盟。其「及」高徯、「及」处父,则皆削其来聘之文。惟「及」莒人盟浮来,则与「及」邾仪父盟蔑之上无所承。同「及」齐大夫盟蔇,则与「及」齐侯盟落姑之上无所承同。然则史氏必不以此数事。而特起书及之,例夫子亦不以此数事而特起书及之,义可知矣。又诸儒谓盟以日成者,蔑之盟渝,故不日。然如桓之盟仪父于趡,亦渝,何以日耶?或以为丧盟故不日,然如桓之盟郑伯于越,亦在丧,何以日耶?《春秋》纪公之盟于齐桓,则私盟者三:一日一不日,一不月。公盟者七:一日,六不日。于他诸侯,则盟而不日者六。或以为齐桓之盟以不日为信,日者讥,不月者讥。他诸侯之盟以日为信,不日者讥,不月者讥。然则葵丘何以讥?又何以于柯、于扈讥,而落姑无讥耶?又何以鲁桓之离盟、参盟不一讥,而晋世伯之于扈、于蒲、祝、柯、臯、鼬讥耶?或以为盟而日者,谨之也。然何以于齐桓之盟独谨葵丘,于晋世伯之盟独不谨于扈、于蒲、祝、柯、臯、鼬耶?当是载书之词,桓以示信义,不矢日以严诸侯,其他亦矢日,则日;不矢日,则不日。故日不日有异耳】

  夏五月郑伯克段于鄢

【克者,胜敌之辞。祗一“克”字,而郑庄之用徒众以加其弟,郑段之用徒众以抗其兄,皆可见矣。郑庄之致段有徒众,郑段之致庄用徒众,皆可见矣。并段之未杀而奔,亦不必书矣。左氏一篇文字,都従“克”字生出】

秋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恵公仲子之赗。

【仲子卒塟无攷。左氏以为豫凶事者,以明年十二月书夫人子氏薨为仲子,故曰豫也。公羊以为不及事者,疑卒塟于未入春秋之前,故曰不及也。夫生存来赗,固为必无之事。若卒塟逾年,则赗亦无所用之。然观僖公成风卒塟逾五年而秦人归襚,则不及事者容或然也。礼之变也。既可以不及事,则亦可以豫,事故亦无凭而断左氏之非也。抑又安知不卒塟于是年而经不书耶?总之春秋之义不系乎此也。以天王而下赗诸侯之妾,俨然以仲子而配恵公,所以示贬也。伊川以为不天乱伦,是已,而又以为

译三月,鲁隐公与邾仪父在蔑地结盟。【蔑,公羊传和谷梁传都写作昧】

【结盟并非先王所禁止,也不是君子所推崇的。假使有圣人在世,那么天下诸侯不敢有私人的怨恨,又怎敢有私人的交好,哪里还需要结盟呢?所以知道结盟是衰败时代的事情。这里所说的公与私,是指事情本身有公与私的区别,而不是把共同行动称为公,把背离或参与称为私。高氏认为隐公是为了桓公而即位,对内害怕国人不满,对外害怕附属国不服从,所以与邾君首先结下私人盟约,这也似乎过于深究。但邾国是附庸,鲁国不能用大国对待小国的礼节,邾国也不能用小国侍奉大国的礼节。至于杀牲歃血,向鬼神发誓,不必等到七年之后违背盟约、动用兵戈,就已经可以看出其不当了。况且隐公即位才几个月,斩然处于丧期,其他事务来不及处理,却安然离开国都去与邻国君主结盟,这更是《春秋》所讥讽的。关于“及”字,公羊传说:“是我想要这样。”谷梁传说:“是以国内为意愿。”这都不对,这只是史官的笔法罢了。《春秋》中鲁公与诸侯单独结盟而写“及”的有四次,接受霸主盟约而写“及”的有三次,因王臣诸侯防备侵犯而结盟写“及”的有一次。桓公元年“及”郑伯结盟,越地之上前有“防备郑伯于垂”的文字。文公三年“及”晋侯结盟,十三年“及”晋侯结盟,宣公三年“及”晋侯结盟,长樗之上前有“公前往晋国”的文字。文公十七年“及”齐侯结盟,谷地之上前有“齐侯侵犯我国西部边境”的文字。定公四年“及”诸侯结盟,臯鼬之上前有“防备召陵侵犯楚国”的文字。只有隐公“及”邾仪父在蔑地结盟,闵公“及”齐侯在落姑结盟,上面没有承接的文字。史官在这里独自使用不同的文字,孔子在这里独自赋予不同的含义吗?又如首止则是“及”而会盟,黄池则是“防”而“及”,钟离、于柤、于向则是“会”而“会”,鸡泽则是叔孙豹“及”而“及”。史官根据事件来行文,孔子根据文字来显示含义。如果按照诸儒的说法,那么“我欲”、“人欲”、“内志”、“外志”,只从书写“及”、书写“会”中取义,而不符合的情况就多了。况且有急切的结盟,也应当有急切的会盟。《春秋》有“及”盟而没有“及”防,没有“及”防而有“及”遇。三次“遇”都书写“及”,大概是两方相及的词语。难道三次书写“及遇”都是“我欲”而“内为志”吗?《春秋》只有公“及”外国大夫结盟书写“及”,然而如“及”荀庚、孙良夫、郤犫、孙林父、向戌,都是因为来聘问而“及”之结盟。其“及”高徯、“及”处父,则都删去了来聘问的文字。只有“及”莒人在浮来结盟,则与“及”邾仪父在蔑地结盟一样上面没有承接。同“及”齐大夫在蔇地结盟,则与“及”齐侯在落姑结盟一样上面没有承接相同。那么史官必定不会因为这几件事而特别起笔书写“及”,孔子也不会因为这几件事而特别起笔书写“及”,其含义可以知道了。又诸儒认为结盟以日期来确定的,蔑地的盟约被违背,所以不写日期。然而如桓公与仪父在趡地结盟,也被违背,为什么写日期呢?有人认为因为是在丧期结盟所以不写日期,然而如桓公与郑伯在越地结盟,也在丧期,为什么写日期呢?《春秋》记载鲁公与齐桓公结盟,则私人盟约有三:一次写日期,一次不写日期,一次不写月份。公结盟的有七次:一次写日期,六次不写日期。对于其他诸侯,则结盟而不写日期的有六次。有人认为齐桓公的盟约以不写日期为守信,写日期的是讥讽,不写月份的是讥讽。其他诸侯的盟约以写日期为守信,不写日期的是讥讽,不写月份的是讥讽。那么葵丘之盟为什么讥讽?又为什么在柯地、扈地讥讽,而在落姑不讥讽呢?又为什么鲁桓公的背离盟约、参与盟约不一一讥讽,而晋国称霸时在扈地、蒲地、祝地、柯地、臯地、鼬地讥讽呢?有人认为结盟而写日期的,是谨慎的表现。然而为什么在齐桓公的盟约中唯独谨慎葵丘,在晋国称霸的盟约中唯独不谨慎扈地、蒲地、祝地、柯地、臯地、鼬地呢?应当是盟书的措辞,桓公用来显示信义,不誓日是为了严格约束诸侯,其他也誓日,则写日期;不誓日,则不写日期。所以写日期与不写日期有区别罢了】

夏季五月,郑伯在鄢地战胜共叔段。

【“克”是战胜敌人的词语。仅仅一个“克”字,郑庄公动用民众来对付他的弟弟,共叔段动用民众来抵抗他的哥哥,都可以看出来了。郑庄公导致共叔段拥有民众,共叔段导致郑庄公动用民众,都可以看出来了。连同共叔段未被杀死而逃亡,也不必书写了。左氏传的一篇文字,都从“克”字生出】

秋季七月,周天子派遣宰咺来送惠公夫人仲子的助丧财物。

【仲子去世和安葬没有考证。左氏传认为是预先准备凶事,因为明年十二月记载夫人子氏去世为仲子,所以说预先。公羊传认为是不及事,怀疑去世和安葬在未被列入《春秋》之前,所以说不及。活着时来送助丧财物,固然必定没有这种事。如果去世和安葬超过一年,那么助丧财物也没有用处。然而看僖公成风去世和安葬超过五年而秦人送助丧财物,那么不及事的情况或许存在。这是礼制的变通。既然可以不及事,那么也可以预先,所以也没有凭据来断定左氏传的错误。又怎么知道不是在这一年去世和安葬而经书没有记载呢?总之《春秋》的含义不系于此。以天子身份向下送助丧财物给诸侯的妾,俨然以仲子配享惠公,所以表示贬斥。伊川认为是不合天道、扰乱伦常,这是对的,而又认为

王不去天为春秋始见天王之义,而不知含赗成风而王不称天者,以前后薨塟有夫人小君之称,故不称天以见其不可。夫人小君也,此未见薨塟,未见有夫人小君之称,故不去天,独为严重之辞,以着其渎乱之实也。其书天王,书宰,又书名者,天王既使宰,宰既称名,鲁史书之,夫子亦直书以着其非。葢天王不当赗而赗,赗不当使宰而使宰,宰不当称名而称名,当时渎乱本自如此。夫子因如此书以示其渎乱。如谓是夫子名宰以治其罪,向使旧史原不书名,夫子何従得宰之名而书之耶?又春秋纪事之书,虽或闲文,必有闗于前后之事。其书此者,使后人攷于恵公之宠,仲子,桓公为仲子所出,而隠之所以摄位而志存乎譲桓也。其天王来赗之非礼,宰喧称名之非礼,鲁不辞而受,公然书于国史之非礼,则因事以着而已,而岂専为天王致贬哉】

译君王不称“天”,是为了体现《春秋》开篇所见“天王”之义,却不知含赗成为风气而君王不称“天”的原因,是因为前后有夫人、小君的称呼,所以不称“天”以显示其不可。夫人、小君,这里尚未见到薨葬,尚未有夫人、小君的称呼,所以不除去“天”字,独自使用庄重的言辞,以彰显其亵渎混乱的事实。记载“天王”、记载“宰”,又记载名字,是因为天王既然派遣宰,宰既然称名,鲁国史官记载它,孔子也直接记载以彰显其非礼。大概天王不应当致赗却致赗,致赗不应当派遣宰却派遣宰,宰不应当称名却称名,当时的亵渎混乱本来就是这样。孔子因此这样记载以显示其亵渎混乱。如果说这是孔子称宰的名以惩治他的罪过,假使旧史原本不称名,孔子从哪里得到宰的名而记载呢?又《春秋》记事之书,虽然有时是闲笔,必定与前后之事有关。记载这件事,是让后人考证惠公宠爱仲子,桓公是仲子所生,而隐公之所以摄政而志在让位给桓公。天王来致赗的非礼,宰喧称名的非礼,鲁国不推辞而接受,公然记载于国史的非礼,就因事而彰显罢了,哪里是专门为了贬斥天王呢?

九月及宋人盟于宿

【陆氏、刘氏、吕氏皆以为公及之讳,与宋大夫盟,故没公不书。然及戎盟唐,及莒人盟浮来,不讳而此讳,殊无义理。公谷、伊川、文定皆以为防者,夫使《春秋》之初,陪臣已専盟,则不待至湨梁而始遍刺天下之大夫矣。此葢鲁、宋之相合,不可不志其端。当是内大夫及宋大夫,内大夫不名者,义不系乎名。内大夫、宋大夫不名者,《春秋》之初会盟侵伐,尚不名大夫也。义疑于及髙徯盟、及处父盟之不称公,以示贬。然盟髙徯则出我之国都,盟处父则在我之国都。此盟于宿,可以知其非来聘而及之盟也。如为公及而没公不书,则又当与庄之及高徯、文之及处父同为在丧而専盟大夫,没公不书,以示贬而非讳矣。又《春秋》及外大夫専盟,多不称公。观于及莒人盟浮来称公,则亦不可以一例论也】

  冬十有二月祭伯来

【谷梁、伊川文定皆以为“祭伯来朝”,不书“朝”者,不与其朝也。夫使祭伯之来果行朝礼,则宜直书“来朝”,以明其罪,不应没其“朝”,使罪反不明矣。若以畿内诸侯为王卿士,而降体朝鲁为不可训,则不书“朝”为天王讳,而非不与其朝以明其罪矣。当是交好不行朝礼,故书以罪其外交耳。或别有事故,如桓八年之书“祭公来”,为逆王后于纪也】

  公子益师卒

【内大夫之书,卒与外侯同,当是其君加礼之故也。加礼则国史书之,不加礼则国史不书。夫子作《春秋》,一仍之而义见矣。伊川曰:「书之以见君臣之义。」孙氏曰:「或君临之,或赙赠之,遇臣有礼则卒之也。」然攷隠之世,卒四大夫。桓、庄五十年间,桓之公子翚及柔,庄之公子结及溺,皆用事见经,而皆不卒。庄不卒大夫,而卒公子。牙、僖文以后,八公之世,书卒者三家及臧氏、辰、许之外,仲遂用事,卒以公子而氏;仲、叔肹不用事,亦卒以公弟而氏。叔则踵益师与彄之故,而他无闻矣。可见大夫之卒而书于史,与外侯同者,由于是卿之强,原非礼之当然。夫子仍旧史以着史变也。葢益师与彄皆孝公之子,恵公之弟,当恵公之薨,使引国故,而足终弟及,则益师与彄皆君矣。惟恵欲立桓,诸大夫不悦,而扳隠以立,益师与彄皆不争,故隠徳之而宠为公子,曲加恩礼,既以公子卒之,故皆得有后于鲁,则鲁之以公子而世卿,自隠公始。观于无骇为公子展之孙,而书帅师、书卒皆不氏,则在孝、恵之世,无骇之祖父犹未称公子、公孙,可知矣。隠之世四卒大夫,而两称公子,则谓隠不爵大夫者,不必然也。其不书日,公羊以为逺而失其日者,其义是矣】

  二年

  春公防戎于▯

【春会戎至,秋则与之盟矣。防必有礼,盟必有事。舍中国而亲戎,自溃其防,而蹈不义。春秋书外会、外盟,自鲁于戎始。何至受楚盟,往防吴,而始恶内诸侯哉?谷梁曰:「会者,外为主也。」然通春秋,公会、私会,无有不书「会」者,岂皆外为主耶?防有实义,有虚文。如书会于某,则有相防之礼,而「防」字之义为实,故会于袲伐郑,会召陵侵楚,会葵丘而盟,葵丘之类,「会」字皆实义也。至如会伐、会侵,则不必先行会礼,而「会」字之文为虚。即会救郑而盟马陵,会伐郑而盟柯陵,盟戯,盟亳城北,会围齐而盟祝柯,皆有事之后再盟诸侯,其「会」字亦虚文也。若防十一年之书「会伐郑」、「书会萧鱼」,则上「会」字虚文,下「会」字实义矣。史氏之文不同如此耳。又诸儒以「会」为成于月者,其不月皆讥。然离会、参会,可以月成。至伯主之合诸侯,虽要约有期,或先后而至,岂可必成于月哉?诸儒于春秋之始,见隠之四会而三不月,桓十四会而无有不月,遂以月成为例,而以不月为讥。至桓文之会不月,则又迁其词,以桓文之会皆不月,而月者为讥矣。攷于春秋,桓之十四会皆月者,离会、参会耳。自齐桓创伯,而诸侯公会不月者多,而月者少矣。诸儒每以桓文之会不月,而其实桓五会而于柽、于淮皆月

译九月,鲁隐公与宋人在宿地结盟。

【陆氏、刘氏、吕氏都认为这是为隐公讳,因为隐公是与宋国的大夫结盟,所以隐去“公”字不写。然而,隐公与戎人在唐地结盟,与莒人在浮来结盟,都没有避讳,唯独这里避讳,实在没有道理。公羊传、谷梁传、伊川先生、文定先生都认为这是因为防微杜渐。假如在《春秋》初期,陪臣就已经专擅结盟,那么不必等到湨梁之盟才开始普遍讥刺天下的大夫。这大概是鲁国与宋国相互联合,不得不记载其开端。当时应当是鲁国的大夫与宋国的大夫结盟,鲁国大夫不称名,是因为道义上不系于名字。鲁国大夫、宋国大夫都不称名,是因为《春秋》初期会盟、侵伐,尚且不称大夫之名。道义上怀疑这与“及高徯盟”、“及处父盟”不称“公”一样,是为了表示贬斥。然而与高徯结盟是离开我国国都,与处父结盟是在我国国都。这次在宿地结盟,可以知道这不是对方来聘问而与之结盟。如果是隐公结盟而隐去“公”字不写,那么又应当与庄公时的“及高徯”、文公时的“及处父”同为在丧期专擅结盟的大夫,隐去“公”字不写,是为了表示贬斥而不是避讳。又《春秋》中与外国大夫专擅结盟,大多不称“公”。看与莒人在浮来结盟称“公”,那么也不能一概而论】

冬季十二月,祭伯来到鲁国。

【谷梁传、伊川先生、文定先生都认为“祭伯来朝”,不写“朝”字,是不认可他的朝见。假如祭伯来真的行了朝见之礼,那么应当直接写“来朝”,以明确他的罪过,不应该隐去“朝”字,使得罪过反而不明确。如果认为畿内的诸侯作为王的卿士,降低身份朝见鲁国是不合礼制的,那么不写“朝”字是为了替天王避讳,而不是不认可他的朝见以明确他的罪过。当时应当是交好但没有行朝见之礼,所以记载下来以谴责他的外交行为。或者另有事故,如桓公八年所写的“祭公来”,是为了从纪国迎娶王后】

公子益师去世。

【鲁国大夫的记载,去世与外国诸侯相同,应当是国君给予厚礼的缘故。给予厚礼则国史记载,不给予厚礼则国史不记载。孔子作《春秋》,完全沿袭国史而道义就显现了。伊川先生说:“记载下来以显示君臣之义。”孙氏说:“有的国君亲临,有的赠送助丧财物,对待臣下有礼就记载去世。”然而考察隐公时期,记载去世的四大夫。桓公、庄公五十年间,桓公时的公子翚及柔,庄公时的公子结及溺,都是当权见于经文的,却都不记载去世。庄公不记载大夫去世,却记载公子去世。牙、僖公、文公以后,八位国君的时期,记载去世的除了三家及臧氏、辰、许之外,仲遂当权,以公子身份称氏而记载去世;仲、叔肹不当权,也以公弟身份称氏而记载去世。叔则沿袭益师与彄的先例,其他就没有听闻了。可见大夫去世而记载于史书,与外国诸侯相同的,是由于卿大夫势力强大,原本就不是礼制的当然。孔子沿袭旧史以彰显史书的变化。大概益师与彄都是孝公的儿子,惠公的弟弟,当惠公去世时,他们援引国家旧制,足以完成弟弟继位的制度,那么益师与彄都将是国君。只有惠公想立桓公,各位大夫不悦,而拥立隐公,益师与彄都不争位,所以隐公感激他们而宠幸为公子,特别给予恩礼,既然以公子身份记载去世,所以都在鲁国有后代,那么鲁国以公子身份世袭卿位,从隐公开始。看无骇是公子展的孙子,而记载率领军队、记载去世都不称氏,那么在孝公、惠公时期,无骇的祖父还尚未称公子、公孙,就可以知道了。隐公时期四位大夫去世,而两位称公子,那么说隐公不封爵大夫的,不一定正确。不记载日期,公羊传认为是因为时间久远而失去了日期,这个道义是正确的】

二年

春季,鲁隐公在〇地会见戎人。

【春季会见戎人,到秋季就与他们结盟了。会见必定有礼,结盟必定有事。舍弃中原各国而亲近戎人,自毁防线,而陷入不义。《春秋》记载与外国会见、结盟,从鲁国与戎人开始。何至于接受楚国的结盟,前往会见吴国,才开始厌恶国内诸侯呢?谷梁传说:“会见,是以外国为主。”然而通观《春秋》,公会见、私会见,没有不写“会”字的,难道都是以外国为主吗?“会”有实际意义,有虚文。如写“会于某”,则有相互会见的礼节,而“会”字的意义为实,所以会于袲地讨伐郑国,会于召陵侵楚,会于葵丘而结盟,葵丘之类,“会”字都是实义。至于会讨伐、会侵,则不必先行会见礼节,而“会”字的文辞为虚。即使会救郑国而结盟于马陵,会讨伐郑国而结盟于柯陵,结盟于戯,结盟于亳城北,会包围齐国而结盟于祝柯,都是有事之后再结盟诸侯,其“会”字也是虚文。如果僖公十一年所写的“会讨伐郑国”、“写会萧鱼”,则上面的“会”字是虚文,下面的“会”字是实义了。史官的文辞不同如此罢了。又各位儒者以“会”为在月内完成的,其不记载月份的都是讥刺。然而离会、参会,可以在月内完成。至于霸主会合诸侯,虽然约定期限,或先后到达,岂能必定在月内完成呢?各位儒者在《春秋》开始,看见隐公的四次会见而三次不记载月份,桓公十四次会见而没有不记载月份的,于是以月内完成为例,而以不记载月份为讥刺。到桓公、文公的会见不记载月份,则又改变说辞,以桓公、文公的会见都不记载月份,而记载月份的为讥刺了。考察《春秋》,桓公的十四次会见都记载月份的,是离会、参会罢了。自从齐桓公开创霸业,而诸侯公会见不记载月份的多,而记载月份的少了。各位儒者每以桓公、文公的会见不记载月份,而实际上桓公五次会见而在柽地、在淮地都记载了月份】

,文一会不月,则无可比以观也。至晋世伯而合诸侯,终春秋之世,宣七年黑壤,成十二年琐泽,十六年沙随,防五年于戚,十年于柤,十一年萧鱼,二十二年沙随,二十六年澶渊,昭十三年平丘,哀十三年黄池,则皆不月。其防七年于鄬,为郑伯卒月;十六年湨梁,为大夫盟月;二十一年商任,二十四年夷仪,皆承日食月;二十五年夷仪,承弑君月。此五会之蒙月、不蒙月,即不可知,而亦可见公会之不月为常矣。乌得以不月为讥哉?惟赵氏则以为凡公与盟主之会皆不月,而人以为必无成事而后月,葢谓于柽、于淮、于鄬及两夷仪也。然如沙随之,不见公平丘之公不与盟,皆不纪月,以别异之,而又何论乎盟主之成事、不成事哉?崔氏既以君会例月,大夫会例时,故于大夫两会呉之钟离、于向皆月,为讥。然则善道会吴,何以不月耶?赵氏以为钟离、于向之会,以会又会而月,然如公会诸侯、会吴于柤,亦为以会又会,何以不月耶?外诸侯自参以上,鲁君大夫不与者,岂无一可讥之事?曽不见有纪月以别异之者,何耶?日月之例,崔氏之説不逮赵氏,而皆不可以通,如此葢由于不知会有要约,至有先后。促则月,缓则不月耳。离防、参防月者,人少而合之易也。其或慢于事而愆其期,则亦不得而月成矣。盟主防诸侯不月者,人众而合之难也。其或期之迫而应之勤,则亦可得而月成矣。至于有讥无讥,则系乎其事,必以日月为説,未有不失之者也】

译如果文一会不记载月份,就没有可比照的标准来观察了。到了晋国称霸而会合诸侯,直到春秋时代结束,宣公七年黑壤之会,成公十二年琐泽之会,十六年沙随之会,僖公五年戚之会,十年柤之会,十一年萧鱼之会,二十二年沙随之会,二十六年澶渊之会,昭公十三年平丘之会,哀公十三年黄池之会,都不记载月份。其中僖公七年鄬之会,因为郑伯去世而记载月份;十六年湨梁之会,因为大夫结盟而记载月份;二十一年商任之会,二十四年夷仪之会,都因为承接日食而记载月份;二十五年夷仪之会,因为承接弑君事件而记载月份。这五次会盟中,有的记载月份、有的不记载月份,虽然无法确知原因,但也可见鲁君会盟不记载月份是常态。怎么能因为不记载月份就加以讥讽呢?只有赵氏认为凡是鲁君与盟主会盟都不记载月份,而有人则认为必定是没有成功才记载月份,大概是指于柽、于淮、于鄬以及两次夷仪之会。然而像沙随之会,不见鲁君参与平丘之会,都不记载月份,用来区别差异,又何必讨论盟主会盟是否成功呢?崔氏既然认为君主会盟例应记载月份,大夫会盟例应记载季节,所以对于大夫两次会吴于钟离、于向都记载月份,作为讥讽。那么善于引导会吴,为什么又不记载月份呢?赵氏认为钟离、于向之会,因为会盟后又再次会盟所以记载月份,然而像鲁君与诸侯、与吴在柤会盟,也是会盟后又再次会盟,为什么不记载月份呢?外诸侯自行参与的会盟,鲁君和大夫没有参加的,难道没有一件值得讥讽的事吗?却从未见到有记载月份来区别差异的,为什么呢?关于日月记载的体例,崔氏的说法不如赵氏,但两者都不能贯通,这大概是因为不知道会盟有约定,甚至有先后之分。紧急的就记载月份,迟缓的就不记载月份罢了。离防、参防记载月份,是因为人少而容易聚合。如果怠慢事务而错过期限,也就不能记载月份了。盟主会合诸侯不记载月份,是因为人多而难以聚合。如果期限紧迫而响应勤勉,也可以记载月份了。至于有没有讥讽,则取决于具体事件,必定以日月记载作为解释,没有不出现失误的。

夏五月莒人入向

【文定以为莒称人,小国也。春秋小国卿大夫皆畧称人。然春秋之初,虽大国之卿大夫亦畧称人。文定多以为贬,或以为防者,非也。陈氏谓凡入国入邑,君将书君,自楚庄入陈始;大夫将书大夫,自郤缺入蔡始。考辨最当。葢后半春秋政在大夫,故名其人以着之。其初虽有会盟侵伐之事,义不系乎名之,则従畧书人也】

  无骇帅师入极【骇公作侅】

【无骇名而不氏,以为未赐族者是也。称帅师者,以着军政,在无骇也。春秋之初,天下之政尚不在大夫,外大夫书帅师,始于晋阳处父,距此尚有百年,而鲁大夫之専师入国早见于经,则隠公之失驭也。自此公子翚、公子庆父叠书帅师,而祸乱相寻,隠公及身不免矣。僖公之世,三家比书帅师,而鲁为三家之鲁矣。此夫子书内大夫帅师之义也。以诸侯而擅相侵伐,入人之国,书莒人入向,即书无骇入极,比事以观,鲁人之罪、莒人之罪,一而已矣】

  秋八月庚辰公及戎盟于唐

【春防戎至,秋而与之盟。七年,戎伐天子之使,戎敢无礼于王使,而鲁乃结其好也。又盟而矢日,以严其词,而信其守,亦大非中国驭戎之道矣】

九月,纪履緰来逆女【履緰,左作裂繻】

【鲁女嫁诸侯,见于经者,纪、▯鄫、郯、宋而已,而皆未有亲迎者。纪书“逆女”,宋书“纳币”,履緰不称君使。公羊以为昏礼不称主人,存廉耻之节也。家氏遂以“公孙夀纳币”称君使为讥,其非礼。然则冕而亲迎为不存廉耻之节耶?纳币可以使人逆女,不可以使人。故彼书“宋公使”,此不书“纪侯使”,特以讥其不亲迎耳】

  冬十月伯姬归于纪

【文定以为不亲迎而使大夫,春秋书之,以志变常,固为正义。然鲁他女之嫁者,果皆亲近合礼而不书耶?陈氏以为吾女遭人伦之变者是已,而不尽然也。葢以志鲁女之归,纪纪以婚姻之故,求庇于鲁,终桓公之世,大为纪谋,而纪卒亡,以致伯姬之卒而塟于齐侯也。其不亲迎之非礼,伯姬之不得其所,则因事以见而已】

纪子伯、莒子盟于密【伯左作帛】

【其为阙文,信矣。或是鲁史误,夫子因之而不能益,或是先儒传授承误而不能増,俱未可知。然观三传小异,则为鲁史误而夫子因之也。夫子笔削《春秋》,旧文有误,削之可也。因误阙疑以▯于后者,何也?以纪故也。纪受逼于齐,既昏鲁,而又盟邻国,皆为自托之计。而齐卒亡之,鲁卒不能庇之,邻国卒不能救之。苟削而不书,不足以着纪之始末,亦不足以着齐之暴,鲁之弱,莒之不可恃,而邻国之不能以相保也】

  十有二月乙夘夫人子氏薨

【左氏以为桓公之母,公羊以为隠公之母,惟谷梁以为隠公之妻。伊川従谷梁而文定因之,是已。以隠公志存乎让桓而信之也。隠志存乎譲桓,使子氏为桓之母,则既以夫人薨之,亦当以小君塟之。隠志存乎譲桓,使子氏为隠之母,则既不以小君塟之,亦不当以夫人薨之。薨以夫人而不塟以小君者,刘氏以为隠欲不终为君,故不以小君之礼塟之也。隠既欲譲桓,而妻称夫人者,隠称公矣,妻宜称夫人,臣子之词也。伊川用谷梁之説,以为妇人従夫,公在故不书塟,则塟不备礼待君薨而合祔之义也。于义亦通】

  郑人伐卫

【伊川以为衞服故不战,汪氏以为凡伐而不言战,皆受伐之国自服而不待战,不尽然也。伐而不言战,有服者,有不服而婴城固守聴其自去者,有既去而以师追之者,亦有战而胜负防经不书者,不可以一例论也。陈氏以为大夫伐而书名,自晋阳处父始,通乎此,则可以知《春秋》之初书人之义矣】

  三年

  春王二月己巳日有食之

【春秋》日食三十六。伊川曰:日食有定数,圣人必书者,欲人君因此而恐惧修省也。文定曰:行有常度,灾而有异,而《春秋》每日食必书者,示后世遇灾而惧之意也。是则日食不为天变,而无闗于人事矣。顾文定又云:或妾妇乗夫,或臣子背其君父,或政权下移,或▯服侵中国,皆阳

译夏季五月,莒国人攻入向国。

【程颐认为莒国称“人”,是因为它是小国。《春秋》中,小国的卿大夫都略称为“人”。然而在《春秋》初期,即使是大国卿大夫也略称为“人”。程颐多认为这是贬义,或者认为是为了防范,这是不对的。陈氏说,凡是攻入他国或城邑,如果是国君率领就书写国君,从楚庄王攻入陈国开始;如果是大夫率领就书写大夫,从郤缺攻入蔡国开始。这种考辨最为恰当。大概因为《春秋》后半段政令掌握在大夫手中,所以特意写出人名来彰显这一点。起初虽然有会盟、侵伐的事情,但道义上不关乎名字,就遵循略书“人”的体例。】

无骇率领军队攻入极国。【“骇”字,鲁公作“侅”】

【无骇只写名而不写氏,认为是因为还没有赐姓立族,这是对的。称“帅师”,是为了彰显军政大权掌握在无骇手中。《春秋》初期,天下的政令尚且不在大夫手中,国外大夫书写“帅师”,始于晋国的阳处父,距离这里还有百年,而鲁国大夫专权带兵攻入他国却早早见于经书,这说明隐公失去了驾驭臣下的能力。从此以后,公子翚、公子庆父接连被书写“帅师”,祸乱相继发生,隐公自身也未能幸免。僖公时代,三家接连被书写“帅师”,鲁国就成了三家的鲁国。这就是孔子书写国内大夫“帅师”的道义所在。以诸侯身份擅自互相侵伐,攻入他国,书写“莒人入向”,紧接着书写“无骇入极”,通过对比事情来看,鲁人的罪责和莒人的罪责,是一样的罢了。】

秋季八月庚辰日,鲁隐公与戎人在唐地结盟。

【春季防备戎人到来,秋季就与他们结盟。七年时,戎人攻打天子的使者,戎人敢对王使无礼,而鲁国却与他们结好。又结盟时约定日期,以严肃言辞,确保守信,这大大不符合中原国家驾驭戎人的道理。】

九月,纪国的履緰来迎娶女子。【履緰,左传作裂繻】

【鲁国女子嫁给诸侯,见于经书的,只有纪、鄫、郯、宋而已,而且都没有亲自迎娶的。纪国书写“逆女”,宋国书写“纳币”,履緰不称国君使者。《公羊传》认为婚礼不称主人,是为了保存廉耻的节操。家氏于是把“公孙夀纳币”称为国君使者视为讥讽,认为不合礼。那么戴冠亲自迎娶就是不保存廉耻的节操吗?纳币可以派人去迎娶女子,不可以派人去纳币。所以那里书写“宋公使”,这里不书写“纪侯使”,只是用来讥讽他不亲自迎娶罢了。】

冬季十月,伯姬嫁到纪国。

【程颐认为不亲自迎娶而派大夫,春秋记载此事,是为了记录变常,固然是正义。然而鲁国其他出嫁的女子,果真都亲近合礼而不记载吗?陈氏认为,这是我国女子遭遇人伦变故,但这并不完全正确。大概是为了记录鲁国女子的出嫁,纪国因为婚姻的缘故,向鲁国寻求庇护,整个桓公时代,鲁国大力为纪国谋划,而纪国最终灭亡,以至于伯姬去世而葬在齐侯那里。他不亲自迎娶的不合礼,伯姬不得其所,就通过事情显现出来了。】

纪子伯、莒子在密地结盟。【伯,左传作帛】

【这确实是缺文,可信。或者是鲁国史官的错误,孔子沿袭而不能增补,或者是先儒传授承袭错误而不能增加,都不可知。然而看三传略有不同,那么就是鲁史错误而孔子沿袭了。孔子笔削《春秋》,旧文有误,删去是可以的。因错误而缺疑留白于后者的,为什么呢?是为了纪国。纪国受齐国逼迫,既与鲁国通婚,又与邻国结盟,都是为了自保之计。而齐国最终灭亡了它,鲁国最终不能庇护它,邻国最终不能救援它。如果删去而不书写,不足以彰显纪国的始末,也不足以彰显齐国的暴虐,鲁国的弱小,莒国的不可依靠,以及邻国不能互相保全。】

十二月乙夘日,夫人子氏去世。

【左氏认为她是桓公的母亲,公羊认为她是隐公的母亲,只有谷梁认为她是隐公的妻子。伊川跟随谷梁而程颐沿袭它,这是对的。因为隐公志在让位给桓公而信任他。隐公志在让位给桓公,如果子氏是桓公的母亲,那么既然以夫人之礼去世,也应当以小君之礼安葬。隐公志在让位给桓公,如果子氏是隐公的母亲,那么既然不以小君之礼安葬,也不应当以夫人之礼去世。以夫人之礼去世而不以小君之礼安葬,刘氏认为隐公不想最终做君主,所以不以小君之礼安葬她。隐公既然想让位给桓公,而妻子称夫人,是因为隐公称公了,妻子适宜称夫人,这是臣子的言辞。伊川采用谷梁的说法,认为妇人跟随丈夫,公在所以不书写安葬,那么安葬不备礼等待君主去世而合祔的道理。在道义上也通顺。】

郑国人攻打卫国。

【伊川认为卫国服罪所以不战,汪氏认为凡是攻打而不说战,都是受攻打的国家自己服罪而不等待战斗,这并不完全正确。攻打而不说战,有服罪的,有不服罪而据城固守听任对方离去的,有已经离去而用军队追击的,也有战斗而胜负经书不记载的,不可以一概而论。陈氏认为大夫攻打而书写名字,从晋国阳处父开始,通晓这个,就可以知道《春秋》初期书写“人”的道义了。】

三年

春季周历二月己巳日,发生日食。

【《春秋》日食有三十六次。伊川说:日食有定数,圣人一定记载,是想让君主因此而恐惧修省。程颐说:日月运行有常度,灾害而有异常,而《春秋》每次日食都记载,是向后世显示遇到灾害而恐惧的意思。这就是说日食不是天变,而与人事无关了。然而程颐又说:或者妾妇驾驭丈夫,或者臣子背叛君父,或者政权下移,或者蛮夷侵扰中原,都是阳

防隂盛之证。朱子解《十月》之诗则云:王者修徳行政,用贤去奸,能使阳盛足以胜阴,阴衰不足以侵阳,则虽或当食而月常避日。若国无政,则当食必食,虽曰有常度,而实为非常之变。是则人事感于下,而后天变应于上矣。《十月》之诗曰:「孔丑」「曰告凶」「曰不臧」,则亦以为人事之咎徴也。文定既谓灾而非异,与伊川同,又谓阳防阴盛之证,其説不定,故当以朱子之説为长。窃意日月嵗十二交会,厯家毎以百七十有三日一交会。交会而不食,必其出入黄道之间。有交会而不食之常度,有交会而不食之常数。不食多而食少,则交会而不食者其常,交会而食者其变也。《诗》曰:「日月告凶,不用其行」,是必失其避日之常道而后食耳。不然,以嵗之十二交会,厯莫之百七十有三日一交会,行之常度既不得有变,则食之定数亦不当甚差,何以有久而不食,频年频月而食之异耶?攷于《春秋》僖之世,凡十八年不食;文宣之间,定哀之间,亦各十五六年不食;而庄成防昭之世,频年频月而食。频年之食,自襄十四年以前一百五十余年,只庄之二十五年、二十六年,成之十六年、十七年两见;自防二十四年以后,防七十年,只昭之二十一年、二十二年一见。何以防之十四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一年、二十三年、二十四年,近在十年之间,凡三见耶?频月之食,何以防之二十一年九月、十月,二十四年七月、八月,既三见;频年而又两见,频月耶?其为变而非常可知矣。先儒以为行有常度,食有常数不以为人事所感者,彼见盛治之世亦多有之,而衰乱之朝乃无频年频月之异故耳。然而盛衰治乱,防防隠伏,或感于前而示象于后,或应于后而示象于前,或人事防而天变着,或人事襍而天变一。占验之家附会事应,则不可据;而苟直以为非灾非异,则如辰弗集房何?至遂以为羲和之讨哉?又《春秋》之纪日食,或日或不日,或朔或不朔,或朔日并书,或朔日并不书。《公羊》曰:“不言朔者,或失之前,或失之后也。”《谷梁》曰:“朔日并言者,食正朔也;言日不言朔者,食在晦也;言朔不言日者,食既朔也;不言日不言朔者,夜食也。”葢用朔之法古今不同,一大月一小月,则有食在正朔、在晦、在既朔之占,所谓平朔者也。四大月三小月,则食必在朔,所谓定朔者也。厯家以为古用平朔,故《春秋》日食有朔前朔后之异。但通《春秋》攷之,防十五年以前,日食十有九,朔日并言者九,日而不朔者七,朔而不日者一,朔日并不言者二;而自防二十年以后,日食十有七,无有不日不朔,似前用平朔法,后用定朔法者。此或如《虞书》之命羲和,分方与时,占日星,验民物。蔡氏以为古厯简易,随时占候,脩改以与天合,则其用朔之法当亦随时变易。时而一大月一小月,时而四大月三小月,不似汉以后之専用平朔,唐以后之専用定朔也。杜氏于此年日食二月己巳,谓以长厯推之,实食在朔。攷于本年三月有庚戌食,必不在晦矣。前年十二月有乙夘,必间有闰月而后食在朔也。但经既不言朔,则当在既朔,而长厯推其在朔,乌可信耶?此后之言日不言朔,经文前后有日可推者,如文元年日食二月癸亥,前年十二月有乙巳,自乙巳至癸亥七十有九日;本年四月有丁巳,自癸亥至丁巳五十有五日,则二月之癸亥当在晦也。宣八年日食七月甲子,本年六月有辛巳、壬午、戊子则七月之甲子,亦当在晦也。十年日食四月丙辰,本月有己巳;十七年日食六月癸夘,本月有己未,经既并不言朔,则皆当在既朔矣。防十五年日食八月丁巳,本年十一月有癸亥,则八月之丁巳又在晦也。杜氏槩以不言朔为官失之,固不可据。谷梁又槩以不言朔为食在晦,而偏于言朔不言日者,谓在既朔,又岂定説哉?经既明言朔,则不当在既朔;其不言日,则或史氏之阙文耳。先儒多有以「或不日,或不朔」为史氏阙文者,然失其日而阙不书日,则当有之。若古用定朔法,

译防备阴气过盛的征兆。朱熹解释《十月》这首诗时说:君王修养德行、施行政令,任用贤人、斥退奸佞,能够使阳气旺盛足以战胜阴气,阴气衰微不足以侵扰阳气,那么即使到了应当发生日食的时候,月亮也常常避开太阳。如果国家没有良好的政令,那么到了应当发生日食的时候必定会发生日食,虽然说是有一定的规律,但实际上却是异常的变故。这就是说,人间的行为在下感应,然后天象的变化在上应和。《十月》这首诗说:“孔丑”、“曰告凶”、“曰不臧”,也是认为这是人事过失的征兆。文定公既然说这是灾害而不是怪异,与伊川先生的观点相同,又说这是阳气防备阴气过盛的征兆,他的说法不固定,所以应当以朱熹的说法为最佳。我私下认为,日月每年十二次交会,历法家每以一百七十又三天为一次交会。交会而不发生日食,一定是它们出入黄道之间。有交会而不发生日食的常规,有交会而不发生日食的定数。不发生日食多而发生日食少,那么交会而不发生日食是常规,交会而发生日食是变故。《诗经》说:“日月告凶,不用其行”,这一定是失去了避开太阳的常规道路然后才发生日食。不然的话,以每年十二次交会,历法没有一百七十又三天一次交会的规律,运行的常规既然不能有所改变,那么发生日食的定数也不应当有很大偏差,为什么会有长期不发生日食,以及连年连月发生日食的异常呢?考察《春秋》僖公时代,总共十八年没有发生日食;文公、宣公之间,定公、哀公之间,也各自有十五六年没有发生日食;而庄公、成公、襄公、昭公时代,连年连月发生日食。连年的日食,自襄公十四年以前一百五十多年,只有庄公二十五年、二十六年,成公十六年、十七年两次出现;自襄公二十四年以后,襄公七十年,只有昭公二十一年、二十二年一次出现。为什么襄公十四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一年、二十三年、二十四年,近在十年之间,总共三次出现呢?连月的日食,为什么襄公二十一年九月、十月,二十四年七月、八月,已经三次出现;连年而又两次出现,连月呢?其为变故而非常规可知了。先代儒者认为运行有常规,日食有定数,不认为是人事所感应的,他们看到盛世也多有日食,而衰乱之朝却没有连年连月的异常,所以如此认为。然而盛衰治乱,细微隐伏,有时感应于前而显示征兆于后,有时应和于后而显示征兆于前,有时人事细微而天象显著,有时人事杂乱而天象单一。占验之家附会事应,则不可依据;但如果直接认为不是灾害不是怪异,那么像辰星不聚集于房宿又怎么解释呢?以至于认为是羲和的罪过吗?又《春秋》记载日食,有时记日有时不记日,有时记朔有时不记朔,有时朔日并记,有时朔日都不记。《公羊传》说:“不记朔的,或者失于前,或者失于后。”《谷梁传》说:“朔日并记的,日食在正朔;记日不记朔的,日食在晦;记朔不记日的,日食在既朔;不记日不记朔的,夜食。”大概使用朔的方法古今不同,一大月一小月,则有日食在正朔、在晦、在既朔的占验,所谓平朔。四大月三小月,则日食必在朔,所谓定朔。历法家认为古代使用平朔,所以《春秋》日食有朔前朔后的差异。但通观《春秋》考察,襄公十五年以前,日食十九次,朔日并记的九次,记日不记朔的七次,记朔不记日的一次,朔日都不记的两次;而自襄公二十年以后,日食十七次,没有不记日不记朔的,似乎前用平朔法,后用定朔法。这或许像《虞书》中任命羲和,划分方位与时令,观测日星,验证民物。蔡氏认为古历简易,随时占候,修改以与天合,那么其使用朔的方法也应当随时变易。时而一大月一小月,时而四大月三小月,不像汉以后专用平朔,唐以后专用定朔。杜预在这年日食二月己巳,说以长历推算,实际日食在朔。考察本年三月有庚戌日食,必不在晦了。前年十二月有乙卯,必间有闰月而后日食在朔。但经文既然不记朔,则应当在既朔,而长历推算其在朔,怎么可信呢?此后记日不记朔,经文前后有日可推算的,如文元年日食二月癸亥,前年十二月有乙巳,自乙巳至癸亥七十九天;本年四月有丁巳,自癸亥至丁巳五十五天,那么二月的癸亥应当在晦。宣公八年日食七月甲子,本年六月有辛巳、壬午、戊子,那么七月的甲子,也应当在晦。十年日食四月丙辰,本月有己巳;十七年日食六月癸卯,本月有己未,经文既然都不记朔,那么都应当在既朔。襄公十五年日食八月丁巳,本年十一月有癸亥,那么八月的丁巳又在晦。杜预一概以不记朔为官失之,固然不可依据。《谷梁传》又一概以不记朔为日食在晦,而偏向于记朔不记日的,说在既朔,又岂是定论呢?经文既然明言朔,则不应当在既朔;其不记日,则或许是史官的缺文。先代儒者多有以“或不日,或不朔”为史官缺文的,然而失去日期而缺不记日,则应当有。如果古代使用定朔法,

而食必在朔,则每日食可不待考而纪朔,史氏何疑而阙不言朔耶?观于《书》曰「季秋月朔」,《诗》曰「朔日辛夘」,言而称朔,则必有不在朔之食可知矣。而况《春秋》明有书朔不书朔之文耶?其或经文传写有脱朔字之条,厯家推其在朔,因并疑凡不言朔者皆史氏之阙,则宜乎先儒讥长厯之附会矣】

译如果日食必定发生在朔日,那么每日的日食就不必考证而可以直接记录朔日,史官为何有疑问却缺漏不记载朔日呢?看《尚书》说“季秋月朔”,《诗经》说“朔日辛夘”,既然提到日食就称朔日,那么必定有不在朔日发生的日食就可以知道了。何况《春秋》明明有记载朔日和不记载朔日的文字呢?如果经文传写中有脱漏“朔”字的条目,历法家推算它在朔日,因而怀疑所有不记载朔日的都是史官的缺漏,那么先儒讥讽长历附会就是应该的了。

三月庚戌天王崩

【文定论《春秋》十二王,或志崩、志塟,或志崩不志塟,或崩塟皆不志。以为赴告有及有不及,鲁有往会有不往会之故,其説详矣。即此而赴告不及之,或有故或无故可知也。鲁不往会之,有罪君不亲往而使卿或防者之有罪可知也。《春秋》有示贬于书事之外者,此类是也。又天王崩,则新王即位而诸侯不朝,亦书事之外之不见贬而贬者也。十二王志崩志塟者五:桓、防、匡、简、景;志崩不志塟者四:平、恵、定、灵;崩塟皆不志者三:庄、十二年庄王、十七年僖王、文十四年顷王崩而不塟,以不往会而不志。后儒皆无异説,惟不志崩以为王室不赴者,犹不免有疑焉。赵氏歴引经传,以为庄、僖、顷之崩,必无不赴告诸侯之理。其崩塟皆不志者,圣人削之也。所以削而不书者,庄、僖之时,齐桓假尊王以示名义,而不能身率诸侯享觐于王庭,史书崩塟无异文,不足以见天下无王之实。顷王之时,晋伯中衰,王室以无伯而愈卑,区区吊塟之礼仅存,君子以为犹不吊塟也,故皆削之也。然而非也。当王室易代之际,吉凶大礼,非若以时朝聘之常事已也。一再不朝,尚有贬爵削地之罚,而况一崩一立,两君大故哉?东迁以来,平为崩塟之始,王、桓为继世嗣立之始。王书于《春秋》者,隠无修礼王室之文,则送死事生两大礼自隠始废矣。王室之卑,平赗惠公之妾,是自辱也;桓两聘,隠三聘桓,是自屈也。隠不赙丧而致来求,桓不归职贡而致来求,则隠、桓之卑王室也。然周日衰,防政教号令不行于天下,又能遽絶鲁哉?庄王既立,犹加礼于鲁,而追锡桓公之命。于是庄公会塟桓王,亦仅使防者一往而已。桓王伐郑、蔡、衞、陈以师従,而鲁人不出,犹可原焉。至庄王易置衞君,鲁防齐、宋、陈、蔡,实抗子突之救,以纳王之所废,逐王之所立。王灵之不振,莫此为甚,而能无深恶夫鲁?哉,故自此而王臣之聘不行于鲁。则庄僖之不以丧来赴,有由然矣。齐桓创伯,以尊周为名。僖虽鲁之贤侯,亦怨王室之不礼而不塟恵王。葢其交恶之实,了然可见者。逮防王感僖公辅齐桓椎戴之勤,既会塟其身,又锡命其子,加礼其母。而后文公一使卿会塟以报之。未塟之前,毛伯求金;既塟之后,及苏子盟女栗,不见一聘京师也。则顷王之不来赴,又岂无故哉?自宣公后崩者五王,莫不来告;而定灵亦不塟矣。鲁之弱东周而卑天王,若此,圣人葢伤之也。于是因乎旧史,崩而书崩,塟而书塟。有其事则书,无其事则不书。而鲁之罪不可掩也。夫有诸侯不防葬之理,而顾谓无王室不赴告之理乎?文定之説,无以易矣】

夏四月辛夘,尹氏卒【尹,左作君】

【王朝之世卿也,公羊以为讥世卿,诸儒皆用其説,亦自有义。然尹氏吉甫之后,又如家父、召伯之类,皆见于诗,其来已久。而王臣之世卿亦多,夫子何为独纪尹氏之卒于隠公之世,以示讥哉?《春秋》卒三王臣:尹氏、王子虎、刘卷。虎与卷皆与诸侯之盟会,因有交而来赴也。尹氏未见有盟会之事,而卒亦书于史。夫子仍而不削者,刘氏以为王臣无外交之礼,《春秋》书以讥之也。且天王崩,尹氏卒,相比以书,而同一不往会▯隠之视天王,等于尹氏,其恶可掩哉?但王子虎、刘卷皆名,而尹氏不名。名者来赴也,不名者不来赴也。葢诸侯之卒赴告以名,既以名赴,则史亦名之;不赴则不名。而王臣书氏,诸侯举爵也。不赴而亦书于史者,既与之有交,即不会塟,而亦当有吊问之礼。故尹氏之不名,非如此书。尹氏、毛伯、召伯之无取乎名矣,而与滕侯、宿男、薛伯、杞子同不名者,皆以▯交之故,而纪其卒也。观于滕、薛、杞之前不名,而后名;秦之有名有不名,名而不会塟,不名而会塟,可知矣。若以为王朝之卿不名,则纪其生与纪其死何别?又与滕侯、宿男、薛伯▯子之不名,秦伯之或名或不名何别哉?其义不可以通矣】

  秋武氏子来求赙

【鲁不赙,而致来求,鲁之

译三月庚戌日,周天子驾崩。

【文定公论《春秋》所载十二位周天子,有的记载驾崩、记载安葬,有的记载驾崩而不记载安葬,有的驾崩和安葬都不记载。他认为这是因为周王室向诸侯通报丧事有及时与不及时的区别,鲁国前往参加丧礼有去与不去的原因,他的说法很详细。由此可知,通报不及时,有时是有原因的,有时是没有原因的;鲁国不去参加丧礼,可以知道是有罪的国君不亲自前往,而是派遣卿大夫或防者(指代行职责者)前往,这也是有罪的。《春秋》中有在记事之外显示贬斥的,这类情况就是如此。另外,周天子驾崩,新王即位而诸侯不朝见,这也是在记事之外没有明写贬斥却含有贬斥意味的。十二位天子中,记载驾崩和安葬的有五位:桓王、防王、匡王、简王、景王;记载驾崩而不记载安葬的有四位:平王、惠王、定王、灵王;驾崩和安葬都不记载的有三位:庄王、十二年的庄王、十七年的僖王、文公十四年的顷王驾崩而不记载安葬,是因为鲁国没有前往参加丧礼所以不记载。后来的儒者对此都没有不同的说法,只是对于不记载驾崩认为是王室没有通报的,仍然不免有疑惑。赵氏广泛引用经传,认为庄王、僖王、顷王的驾崩,必定没有不通报诸侯的道理。他们驾崩和安葬都不记载,是圣人删削了。之所以删削而不记载,是因为在庄王、僖王时期,齐桓公假借尊崇王室来显示名义,却不能亲自率领诸侯在王庭朝见,史书对驾崩和安葬没有不同的文字,不足以显现天下无主的实情。在顷王时期,晋国的霸业中途衰落,王室因为没有霸主而更加卑微,仅仅保留着吊唁安葬的礼节,君子认为这还比不上不吊唁不安葬,所以都删削了。然而这是不对的。当王室改朝换代之际,吉凶大礼,不像按时朝聘那样的常事。一再不朝见,还有贬爵削地的惩罚,何况是一死一立,两位君主的大变故呢?东迁以来,平王是记载驾崩和安葬的开始,王、桓王是继世嗣位的开始。王记载在《春秋》中的,隐公没有修习王室礼节的记载,那么送死和事生两大礼节从隐公开始就废弛了。王室的卑微,平王赠送惠公妾室的车马,这是自取其辱;桓王两次聘问,隐公三次聘问桓王,这是自取其屈。隐公不赠送丧礼财物而导致对方来索取,桓王不归还职贡而导致对方来索取,那么隐公、桓王轻视王室也就明显了。然而周室日渐衰微,防王的政教号令不能行于天下,又能立刻断绝与鲁国的关系吗?庄王即位后,仍然对鲁国施加礼遇,追赠桓公的命服。于是庄公会合诸侯安葬桓王,也只是派遣防者前往一次而已。桓王讨伐郑、蔡、卫、陈,军队跟随,而鲁国人不出兵,还可以原谅。到了庄王废立卫君,鲁国联合齐、宋、陈、蔡,实际上抗拒子突的救援,以接纳被周王废黜的人,驱逐周王所立的人。王权的不振,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难道能不深深厌恶鲁国吗?所以从此周王的使者不再出使鲁国。那么庄王、僖王不把丧事通报,是有原因的。齐桓公开创霸业,以尊崇周室为名。僖公虽然是鲁国的贤侯,也怨恨王室不施礼而不安葬惠王。大概他们交恶的实情,是显而易见的。等到防王感激僖公辅佐齐桓公尊奉周室的勤勉,既会合诸侯安葬他的身体,又赐命他的儿子,加礼他的母亲。而后文公派遣一位卿大夫会合安葬以报答他。在安葬之前,毛伯索取金器;安葬之后,与苏子盟誓立女栗为王后,没有一次聘问京师。那么顷王不来通报,又岂是没有原因的呢?从宣公以后驾崩的五位天子,没有不来通报的;而定王、灵王也没有记载安葬。鲁国削弱东周而轻视天王,到了这种地步,圣人大概对此感到悲伤。于是依据旧史,驾崩就记载驾崩,安葬就记载安葬。有这件事就记载,没有这件事就不记载。而鲁国的罪过不可掩盖了。既然有诸侯不参加安葬的道理,难道说没有王室不通报的道理吗?文定公的说法,是无法改变的】

夏四月辛夘日,尹氏去世【尹,左传作君】

【尹氏是周王室的世卿,公羊传认为这是讥讽世卿,诸儒都采用这个说法,也自有其义理。然而尹氏是尹吉甫的后代,又像家父、召伯之类,都见于《诗经》,他们的世袭由来已久。而王臣中的世卿也很多,孔子为什么唯独在隐公时期记载尹氏的去世,以示讥讽呢?《春秋》记载三位王臣的去世:尹氏、王子虎、刘卷。王子虎和刘卷都参与了诸侯的盟会,因为有交往所以来通报。尹氏没有见到参与盟会的事情,而去世也记载在史书中。孔子保留而不删削,刘氏认为王臣没有外交的礼节,《春秋》记载以示讥讽。况且周天子驾崩,尹氏去世,接连记载,而同样没有前往参加丧礼。隐公看待周天子,等同于尹氏,他的恶行可以掩盖吗?但是王子虎、刘卷都记载名字,而尹氏不记载名字。记载名字的是来通报的,不记载名字的是不来通报的。大概诸侯的去世通报要报上名字,既然以名字通报,那么史官也就记载名字;不通报就不记载名字。而王臣记载氏,是诸侯举爵位的缘故。不通报却也记载在史书中的,既然与之有交往,即使不会合安葬,也应当有吊唁问慰的礼节。所以尹氏不记载名字,不是像这样书写。尹氏、毛伯、召伯不需要取名字,而与滕侯、宿男、薛伯、杞子同样不记载名字的,都是因为交往的缘故,而记载他们的去世。看滕、薛、杞之前不记载名字,而后记载名字;秦国有的有名有的无名,有名而不会合安葬,无名而会合安葬,就可以知道了。如果认为王朝的卿不记载名字,那么记载他的生与记载他的死有什么区别?又与滕侯、宿男、薛伯、杞子不记载名字,秦伯有时有名有时无名有什么区别呢?其义理就不通了】

秋,武氏子来索取丧礼财物

【鲁国不赠送丧礼财物,而导致对方来索取,鲁国的

罪也。鲁虽不赙,亦不当来求,而来求者,周之失也。诸儒之説皆是,不称使者,文定用《公羊》“当丧未君,非王命”之説为是。称“武氏子”者,家氏、汪氏之説皆是。鲁既不会塟,而又不赙,《春秋》罪鲁之义有加也】

译这是罪过。鲁国虽然不赠送助丧的财物,也不应当前来请求,而前来请求,是周王室的过失。各位儒者的说法都是对的,不称使者,文定采用《公羊传》“居丧期间尚未正式即位,非奉王命”的说法是正确的。称“武氏子”,家氏、汪氏的说法都是对的。鲁国既没有参加葬礼,又不赠送助丧的财物,《春秋》谴责鲁国的义理更加深重了。

八月庚辰宋公和卒

【有生必有死,人与物之常称也。人嫌恶其死之声,而不言死,言卒。生死始终之义,无贵贱贤愚一也。自臣民尊其君上,不敢同凡庶寻常之称。于是天子曰崩,诸侯曰薨。谷梁曰髙,曰崩。厚曰崩,伊川曰崩者上坠之声,薨者下坠之声。以字义而谐声会意,则崩薨云者,葢有震惊危栗之义也。天子为天下君,则天下臣民震惊而危栗之。诸侯为一国君,则一国臣民震惊而危栗之。崩之义重于薨,则以别天子诸侯也。至于他国诸侯,则他国臣民震惊危栗之。故他国之史各志其君之卒,必曰薨也。以我国臣民视之,寻常焉而已,故亦从同而书其卒也。如槩书薨,亦无以别乎我国臣民震惊危栗我君之义矣。文定以为诸侯放恣専享其国,因其告丧直书曰卒,不与其为诸侯者,《春秋》无此义也。卒而或日或不日,文定曰:谨则书日,慢则书时。刘氏曰:君薨赴以日月,礼之常也。臣子少慢则赴不以日月,大慢则不赴也。汪氏曰:赴以日,史书之则经弗削,以见臣子之谨。终不赴以日,史不书者,经亦无凭而书,以见臣子之慢先君而忽其死生之大变也。然合《春秋》攷之,大国不日者什之一,而曹滕许薛杞邾诸小国则日不日相半。大国之臣子谨,小国之臣子慢耶?又如楚卒六君皆日,吴卒四君皆不日。楚谨而吴慢耶?又如曹惟终生夀二君卒以日,其余九君皆不日。曹之臣子习于慢以为常耶?赵氏以为吊赠之礼厚则日,薄则不日。然有日卒而不塟,不日卒而塟者矣。厚其吊赠而不会其塟,薄其吊赠而又会其塟,何耶?皆不可以通也。而槩以为失其日者,亦不尽然也。此葢或有故而不以日赴,或抑于礼而不以日赴,或不赴而史不知其日,或虽赴而史不详其日,故有日不日之异耳。而顾可着之为例以求定义哉】

冬,十有二月,齐侯、郑伯盟于石门。

【此以着齐郑之合,陈氏以为齐郑合而天下始多,故者得之。伊川曰:「外诸侯之盟来告,则书,可知。旧史于诸侯会盟来告,无不书者。夫子作《春秋》,视其有闗于天下之故及前后之事,则书之,否则削之也】

  癸未塟宋穆公

【外塟诸侯,或日,或不日。汪氏辨《公羊》之説最是,而谓备礼则日,不备礼则不日者,亦不尽然也。如使卿会塟晋防、晋平、晋昭、齐恵、齐景、宋平,岂有不备之礼而皆不日耶?攷于《春秋》,鲁之于晋、齐、宋,则塟而不日者少,于衞、郑、陈、蔡,则蔡桓、衞穆、衞防之外,皆不日。于诸小国,则不惟不日,其以月纪者,亦三之一而已。崔氏泥于《左氏》“宋文厚塟”之説,谓大国诸侯之塟例月,其日者因其僭礼而加日以讥之;小国诸侯之塟例时,其月者因其僣礼而加月以讥之。然如卿防晋、齐、宋六君之塟,皆不僭礼,故不加日耶?叔弓防滕成之塟,滕独僭礼而加月耶?非也。以塟之日告,则书日;不以塟之日告,则不书日耳。葢诸侯卒则无不告,惟小国或不告。塟则有不告,惟大国则皆告。塟而求告者,以致我之往会也。小国不敌,不敢致我之往防,故不来告也。来告则有日,故得而书日。其大国之不日者,不待其来告而遣会塟之使,故虽使卿往而亦不日也。惟不来告而遣防塟之使,故于大国则勤,而及其塟之月;于小国则多不及其塟之月,而以时计也。此即观于使卿之会塟七君于晋防、晋平、齐恵、宋平,则书如书塟皆在一月;于晋昭、齐景、滕成,则书如在前月,书塟在后月,则不待告塟期而先往可知;而小国之不来告,鲁防塟之或先或后以往可知。此其所以大国有日不日而书月为多,小国有月不月而书时为多也。至于文定不塟例所云,讳其辱、讨其贼、治其罪、避其号而不塟者,亦皆非也。观《春秋》书法,不曰“某国塟某公”,而曰“塟某国某公”,原以着我之往会其塟,故往会则书,不往会则不书。但其间有当往会而不往会有不当往会而往会则可因事以见义葢当往会而不往会者,以私怨而废礼;也不当往会而往会者,以私好而害

译八月庚辰,宋公和去世。

【有生必有死,这是人与万物共同的常理。人们厌恶“死”这个字眼,所以不说死,而说卒。生死始终的道理,无论贵贱贤愚都是一样的。自从臣民尊奉君主,不敢用寻常百姓的称呼,于是天子去世称为崩,诸侯去世称为薨。《谷梁传》说:高称为崩,厚称为崩;伊川先生认为:崩是向上坠落的声音,薨是向下坠落的声音。从字义上和谐声会意来看,崩和薨大概含有震惊畏惧的意思。天子是天下的君主,那么天下的臣民就会震惊畏惧。诸侯是一国的君主,那么一国的臣民就会震惊畏惧。崩的意义重于薨,是为了区分天子和诸侯。至于其他国家的诸侯,那么其他国家的臣民就会震惊畏惧。所以其他国家的史官记载其君主的去世,必定称为薨。从我国臣民的角度来看,这不过是平常的事罢了,所以也顺从通例而记载为卒。如果一概记载为薨,也就无法体现我国臣民对君主震惊畏惧的意义了。文定先生认为诸侯放纵专权,独享其国,因为丧事通报就直接记载为卒,不承认他们是诸侯,《春秋》没有这样的含义。卒有时记载日期,有时不记载日期,文定先生说:谨慎就记载日期,轻慢就不记载日期。刘氏说:君主去世,通报日期和月份,这是礼制的常规。臣子稍微轻慢,通报就不带日期和月份;非常轻慢,就不通报。汪氏说:通报日期,史官记载下来,经文就不删削,以显示臣子的谨慎。始终不通报日期,史官不记载,经文也没有依据可记,以显示臣子轻慢先君,忽视生死的大变故。然而综合《春秋》考察,大国不记载日期的占十分之一,而曹、滕、许、薛、杞、邾等小国则记载日期与不记载日期各占一半。是大国的臣子谨慎,小国的臣子轻慢吗?又如楚国六位君主去世都记载日期,吴国四位君主去世都不记载日期。是楚国谨慎而吴国轻慢吗?又如曹国只有终生、夀两位君主去世记载日期,其余九位君主都不记载日期。是曹国的臣子习惯于轻慢并以此为常吗?赵氏认为吊唁赠礼丰厚就记载日期,微薄就不记载日期。然而有记载日期去世却不记载安葬,不记载日期去世却记载安葬的情况。吊唁赠礼丰厚却不参加安葬,吊唁赠礼微薄却参加安葬,这是为什么呢?这些说法都不能贯通。而一概认为是丢失了日期,也不完全正确。这大概是因为有缘故而不通报日期,或者受礼制限制而不通报日期,或者不通报而史官不知道日期,或者虽然通报但史官不详知日期,所以有记载日期与不记载日期的差异。怎么能强行制定条例来寻求确定的定义呢?】

冬季,十二月,齐侯、郑伯在石门结盟。

【这是为了彰显齐国和郑国的联合,陈氏认为齐郑联合而天下开始多事,所以这样记载是得当的。伊川先生说:“外国诸侯的盟会来通报,就记载,这是可以知道的。旧史对于诸侯会盟来通报,没有不记载的。孔子作《春秋》,看其有关天下的大事及前后关联的事,就记载,否则就删削。”】

癸未,安葬宋穆公。

【外国安葬诸侯,有时记载日期,有时不记载日期。汪氏辨析《公羊传》的说法最为精当,而认为礼制完备就记载日期,礼制不完备就不记载日期,也不完全正确。比如派遣卿参加安葬晋防、晋平、晋昭、齐恵、齐景、宋平,难道没有不完备的礼制而都不记载日期吗?考察《春秋》,鲁国对于晋、齐、宋,安葬而不记载日期的较少;对于卫、郑、陈、蔡,除了蔡桓、卫穆、卫防之外,都不记载日期。对于各个小国,不仅不记载日期,连以月份记载的,也只有三分之一而已。崔氏拘泥于《左传》“宋文厚葬”的说法,认为大国诸侯的安葬惯例是记载月份,记载日期是因为其僭越礼制而加记日期以讥讽;小国诸侯的安葬惯例是记载季节,记载月份是因为其僭越礼制而加记月份以讥讽。然而像卿参加晋、齐、宋六君主的安葬,都不僭越礼制,所以不加记日期吗?叔弓参加滕成君的安葬,只有滕国僭越礼制而加记月份吗?不是这样的。通报安葬的日期,就记载日期;不通报安葬的日期,就不记载日期罢了。大概诸侯去世没有不通报的,只有小国有时不通报。安葬则有不通报的,只有大国都通报。安葬而请求通报的,是为了让我们前往参加。小国势弱,不敢让我们前往参加,所以不来通报。来通报就有日期,所以得以记载日期。那些大国不记载日期的,不等待他们来通报就派遣参加安葬的使者,所以即使派卿前往也不记载日期。只有不来通报而派遣参加安葬的使者,所以对于大国则勤勉,而记载到安葬的月份;对于小国则大多来不及记载到安葬的月份,而以季节来记载。这就可以从派遣卿参加安葬七位君主于晋防、晋平、齐恵、宋平,则记载如记载安葬都在同一月;于晋昭、齐景、滕成,则记载如在前月,记载安葬在后月,可知不等待通报安葬日期就先前往;而小国不来通报,鲁国参加安葬的或先或后前往也可知。这就是大国记载日期与不记载日期而以记载月份为多,小国记载月份与不记载月份而以记载季节为多的原因。至于文定先生所说关于不记载安葬的条例,如讳其辱、讨其贼、治其罪、避其号而不记载安葬的,也都是不对的。观察《春秋》的书法,不说“某国安葬某公”,而说“安葬某国某公”,原本是为了彰显我们前往参加其安葬,所以前往参加就记载,不前往参加就不记载。但其中应当前往参加而不前往参加,不应当前往参加而前往参加,就可以因事见义。大概应当前往参加而不前往参加的,是因为私怨而废弃礼制;不应当前往参加而前往参加的,是因为私好而害

义也】

  四年

译义也】

四年

春王二月莒人伐杞取牟娄

【入国取邑,皆春秋所恶。春秋之初,书入始于莒人之入向;书取始于莒人之取牟娄。葢莒虽小而悍,所以终春秋之世与鲁为敌也。陈氏曰:春秋之初,犹以取邑为重,故外取邑自隠以前则书之。桓十四年,宋以诸侯伐郑,取牛首;而后皆不书。或以为不胜书也。夫取邑而书者,所以着取者之罪。如因其相习为常,以多而贷之,恐非春秋之义也。当是来告,则书取邑;而来告者,或有望于邻国之平其曲直而还之也。牟娄近鲁杞,失邑来告,事势必然。桓以后争夺日甚,告亦无援,故不相告。或与鲁无闗,而鲁史不书;夫子亦无凭而书也】

  戊申衞州吁弑其君完

【伊川以为《春秋》之初弑君而不称公子公孙者,身为大恶,自絶于先君,不复得为先君子孙也。大义既明于初,其后弑立则皆以属称,立义各不同也。文定以为削其属籍,特以国氏罪其君,不待以公子公孙之道使主兵权而当国也,非也。《春秋》之初,先公之子,公子之子,犹未公然称公子公孙以用事于国,交政于诸侯也。内称公子自翚始,外称公子自公子归生始,故《春秋》前不称公子不称氏,后则相因而称于书弑君亦然也。又终《春秋》之世,衞杀公子瑕称公子,其他如叔仪、叔申、叔戊、兄絷、弟鱄、弟黒背之类,多不称公子,或是衞不以公子为制,则州吁在国未尝为公子以用事交政,衞不称公子来告,旧史亦不得以公子书矣。又如衞之事,衞之人自当繋衞,如谓削其属籍而以国氏,则齐公子商人、郑公子归生、楚公子比既不削其属籍称公子,而又以国氏耶】

  夏公及宋公遇于清

【公羊》云:「遇者,不期也。一君出而一君要之也。」伊川云:「诸侯相见而不行朝会之礼,如道路之相遇也。」二説合之,其义始备。张氏云:「《春秋》因事而书,以讥其非王命而出境,无国君之礼也。」亦是。又「遇」与「会」有大小轻重之不同,或有会而不书,「遇」而书者,有闗于前后之故,则虽遇亦书。清之「遇」,以着是时鲁尚与宋好也】

  宋公陈侯蔡人衞人伐郑

【宋以公子冯之故伐郑,又党弑君之州吁而与之会伐,以定其位,其事可贬。陈助宋殇而亲州吁,其事亦可贬。如诸儒之説,则皆宜贬而人之矣。何以两君皆得举爵耶?乃文定以为衞伐郑称人,责词也,指国人聴州吁号令,従公孙文仲而南行者也。然则使春秋不责衞人,其将称公孙文仲耶?春秋之初,大夫将固不书名也。汪氏以为书衞人于蔡人之下,所以讥文仲党恶而忘不共戴天之仇。然州吁有宠而好兵,必有州吁之私邑,有州吁之私人,如石厚之类,皆是。伐郑书衞人,必州吁之私人,其为党恶何疑?不必问其是文仲非文仲,亦不待序蔡人下而后知其党恶也。葢伐郑之衞人,州吁之私也;杀州吁之衞人,一国之公也。是非各不相掩。如谓人衞大夫不名以示贬,则人蔡大夫不名又何义耶?且文仲之名不见于经,夫子书衞人亦无従使后人知其为贬文仲也】

秋翚帅师会宋公、陈侯、蔡人、衞人伐郑。

【前则宋、陈、蔡、衞伐郑,四国皆有伐郑之罪。折之,则宋、陈、蔡有不讨衞而会伐之罪,宋有疾公子冯之罪,衞有簒国、虐民、修怨之罪。此则鲁有伐郑搆怨之罪,有不讨衞而助宋之罪,翚有専将之罪。所谓一事而诸恶具见也。翚不称公子,是尔时原未称公子,非因弑隠而削,亦非因帅师而削也。未弑而预削,示贬,固无是理。若以恶大夫之専将,则无骇之帅师入极不书氏,亦为削之以示贬矣。然观无骇之卒不氏,则原未有氏,而非春秋削之。何以独削翚之公子耶?翚至桓之时称公子者,桓得其助,已弑君而宠之以公子之命也。观翚之前不称公子,后称公子,则知命为公子与命氏同。其未命为公子、未命有氏者,虽为大夫,不敢有称,史家亦不得而称之也。书帅师者,着此时之军政,无骇之外,翚亦得而専之也】

  九月衞人杀州吁于濮

【州吁弑君得国,阅八月而桓公未塟,

译春天,周历二月,莒国人攻打杞国,夺取了牟娄。

【进入他国夺取城邑,都是《春秋》所厌恶的。《春秋》初期,记载“入”始于莒国人进入向地;记载“取”始于莒国人夺取牟娄。大概莒国虽然小却强悍,所以在整个春秋时期都与鲁国为敌。陈氏说:《春秋》初期,还以夺取城邑为重,所以国外夺取城邑,在鲁隐公以前都记载下来。桓公十四年,宋国率领诸侯攻打郑国,夺取了牛首;此后都不再记载。有人认为是不值得记载。其实记载夺取城邑,是为了彰显夺取者的罪责。如果因为习以为常,因为次数多就宽恕他们,恐怕不符合《春秋》的宗旨。应当是对方来告急,就记载夺取城邑;而来告急的,或许希望邻国评判曲直并归还城邑。牟娄靠近鲁国和杞国,杞国失城来告急,事理必然如此。桓公以后争夺日益严重,告急也没有援助,所以不再互相告急。或者与鲁国无关,鲁国史官不记载;孔子也没有依据来记载】

戊申日,卫国州吁杀害了他的国君完。

【伊川先生认为,《春秋》初期弑君而不称公子、公孙的,是因为身犯大恶,自我断绝了与先君的关系,不再被视为先君的子孙。大义在初期已经阐明,其后弑君篡位的都以所属称谓,确立的原则各不相同。文定先生认为削去其属籍,特意用国氏来定罪其君,不等待以公子、公孙的身份让他掌握兵权并执掌国政,这是不对的。《春秋》初期,先公的儿子、公子的儿子,还没有公然称公子、公孙在国中用事,与诸侯交往政事。国内称公子从翚开始,国外称公子从公子归生开始,所以《春秋》之前不称公子、不称氏,之后则相沿袭称于书,记载弑君也是如此。又纵观整个春秋时期,卫国杀害公子瑕称公子,其他如叔仪、叔申、叔戊、兄絷、弟鱄、弟黑背之类,大多不称公子,或许是卫国不以公子为制度,那么州吁在国中未曾以公子身份用事交往政事,卫国不称公子来告急,旧史也不能以公子记载了。又如卫国的事,卫国的人自然应当系于卫国,如果说削去其属籍而以国氏,那么齐国的公子商人、郑国的公子归生、楚国的公子比既不削去其属籍称公子,却又以国氏吗?】

夏天,鲁公与宋公在清地相遇。

【《公羊传》说:“遇,是不期而遇。一位国君出访,另一位国君要截他。”伊川先生说:“诸侯相见而不行朝会之礼,如同道路上相遇一样。”两种说法合起来,其意义才完备。张氏说:“《春秋》因事而书,以讥讽其非奉王命而出境,没有国君之礼。”也是对的。又“遇”与“会”有大小轻重之不同,有的会而不书,遇而书,有关前后之故,那么即使是遇也书。清地的“遇”,是为了彰显当时鲁国尚与宋国交好】

宋公、陈侯、蔡人、卫人攻打郑国。

【宋国因为公子冯的缘故攻打郑国,又偏袒弑君的州吁并与他会合攻打,以安定其地位,其事可贬。陈国帮助宋殇公而亲近州吁,其事也可贬。如诸儒之说,则都应贬而称人。为何两君都得以举爵呢?于是文定先生认为卫国伐郑称人,是责词,指国人听从州吁号令,跟随公孙文仲向南行进的人。那么假如《春秋》不责备卫人,难道要称公孙文仲吗?《春秋》初期,大夫将兵本来就不书名。汪氏认为书卫人在蔡人之下,是为了讥讽文仲党恶而忘不共戴天之仇。然而州吁有宠而好兵,必有州吁的私邑,有州吁的私人,如石厚之类,皆是。伐郑书卫人,必是州吁的私人,其为党恶何疑?不必问其是文仲非文仲,也不待序蔡人下而后知其党恶也。大概伐郑的卫人,是州吁的私党;杀州吁的卫人,是一国之公。是非各不相掩。如果说卫大夫不名以示贬,那么蔡大夫不名又何义呢?况且文仲之名不见于经,夫子书卫人亦无从使后人知其为贬文仲也】

秋天,翚率领军队会合宋公、陈侯、蔡人、卫人攻打郑国。

【前则宋、陈、蔡、卫伐郑,四国皆有伐郑之罪。推究之,则宋、陈、蔡有不讨卫而会伐之罪,宋有忌恨公子冯之罪,卫有篡国、虐民、修怨之罪。此则鲁有伐郑构怨之罪,有不讨卫而助宋之罪,翚有专将之罪。所谓一事而诸恶具见也。翚不称公子,是那时原本未称公子,非因弑隐而削,亦非因帅师而削也。未弑而预削,示贬,固无是理。若以恶大夫之专将,则无骇之帅师入极不书氏,亦为削之以示贬矣。然观无骇之卒不氏,则原未有氏,而非春秋削之。何以独削翚之公子耶?翚至桓之时称公子者,桓得其助,已弑君而宠之以公子之命也。观翚之前不称公子,后称公子,则知命为公子与命氏同。其未命为公子、未命有氏者,虽为大夫,不敢有称,史家亦不得而称之也。书帅师者,着此时之军政,无骇之外,翚亦得而专之也】

九月,卫人在濮地杀害了州吁。

【州吁弑君得国,历经八月而桓公未葬,

又外托于宋,求会伐国以自固,又问定君于石碏。是州吁之君衞未定,而衞人不与之者犹众也。众人皆不与,则皆有讨贼之心。左氏虽载石碏告陈之言,必众人有同谋,而非石碏一人所能为,故不书石碏,书衞人。是当日情事本自如此,非故舍名碏而变文称人以为讨贼之词也。齐人杀无知于国,则不地;衞人杀州吁于陈,则地,以着衞人讨贼之难。有必讨之心而不妨于缓也。不曰于陈,而曰于濮者,陈常防州吁伐郑,不得与有讨弑君之义也】

译又向外依托宋国,谋求会合诸侯讨伐他国以巩固自身地位,又向石碏请教如何安定君位。这说明州吁在卫国为君的地位尚未稳固,而卫国人不认同他的人仍然很多。众人都不认同他,那么大家都有讨伐贼人的心思。《左传》虽然记载了石碏告知陈国的那番话,但必定是众人有共同的谋划,而不是石碏一个人所能做到的,所以史书不记载石碏的名字,而记载“卫人”。这是当时的情势本来就是这样,并非故意舍弃石碏的名字而改变文辞称“人”,以此作为讨伐贼人的措辞。齐人在国内杀了无知,就不记载地点;卫人在陈国杀了州吁,就记载地点,用以彰显卫人讨伐贼人的艰难。有必须讨伐的决心,就不妨碍行动稍缓。不说是“在陈国”,而说是“在濮地”,是因为陈国常常防备州吁讨伐郑国,不能被认为具有讨伐弑君贼人的道义。

冬十有二月衞人立晋

【遇弑而讨贼,立君以塟先公,春秋一经仅见衞事。故通《春秋》外君继故,与非继故而立者皆不书。独有继弑君而书“衞人立晋”者,当是圣人以衞事示后人:遇有弑君之变者,当如衞之讨贼立君以塟先公。而于晋之立与衞人之立晋,未有深责也。宋殇弑而冯立,宋闵弑而御説立,晋灵弑而黑臀立,晋厉弑而周立,《春秋》不书立者,贼未讨也。讨贼立君,惟衞与齐;而小白书入,不书立者,小白有争国杀纠之罪也。然则于衞人何责乎?于晋何责乎?《公谷》皆言“立者不宜立也”,而不言所以不宜立之故。《谷梁》则以为立君以正,不以贤。夫衞桓在位十六年,世适之有无存亡不可攷,又何凭而断晋之不正耶?伊川以为不请命于天子,不受命于先君,据此则外君继故之书立、不书立,与内君继故之书即位、不书即位,同义矣。文定以为于衞人特书曰“立”,所以着擅置其君之罪;于晋絶其公子,所以明専有其国之非。其义亦犹是也。然则晋之书立,与桓、宣之书即位同乎?与庄、闵、僖之不书即位同乎?如谓与桓、宣之书即位同,则诸儒以桓、宣为与闻乎故,而晋未有闻也。如谓与庄、闵、僖之不书即位同,则诸儒以庄、闵、僖为有隠先君之心,而晋亦宜有也。不与闻故无罪,有隠先君之心亦无罪。然则以何罪罪晋哉?以何罪罪衞人哉?诸儒曲为之説曰:宋冯、宋御説、晋黒臀、晋周之不书立,彼有贼不讨、君不塟之罪,故其擅立不足以责。齐小白有争入杀纠之罪,故其擅立亦不足以责。惟晋无诸人之罪,故罪其未受命于先君,而又不请命于天子也。若是则受命请命之义,独于衞人立晋发之,而责其不然矣。夫夫子之作《春秋》,用法平而宅心恕,恐不若此其苛也。故知《春秋》书“衞人”者,着衞人之公,非若尹氏之私也。书“衞人立晋”者,着晋为衞人所立,非若朝为尹氏。所立也,不书公子者,晋在国时,原未受公子之命,行公子之事也。家氏又以为,衞晋得国而骄,晚为兽行。春秋于其始立,而去公子,以见衞乱之所従起。然则齐桓得国,而九合诸侯,一匡天下,春秋何以不于其入齐之时,书公子小白,以见齐伯之所由兴乎?未见为不善而先贬,未见有善而先褒,于义无之】

  五年

  春公观鱼于棠【观左作矢】

【于棠固以讥远,然观僖伯之谏,则虽不远,而观鱼亦非礼也】

  夏四月塟衞桓公

【小白入齐,即塟防公。齐人急定小白之为君,以外拒子纠也。衞、晋既立,逾年,阅八月,始塟桓公。治州吁之党内乱既平,而塟之缓也。此固事势之不同,而弑君讨贼以塟先君,则虽缓无讥矣】

  秋衞师入郕【郕公作盛】

【忘丧兴戎,轻用大众,以入兄弟之国,其罪大矣。公羊以为将卑师众,曰“师将尊,师众曰某帅师”,然则春秋前半,外诸侯多书“师”,不书“帅”,“师”者皆非卿大夫将乎?不合凡用大众而悉卑其将也,不可以通矣。不以着大夫之强,而不必名其人耳。故凡书“师”者,讥其用大众,而义不系乎将之尊卑也】

  九月考仲子之宫

【刘氏曰:但曰仲子非夫人明矣,其説甚是。可见恵公当日未尝以仲子为夫人也。因有手文之异,恵公或有其志,故隠公欲成先公之志而将譲桓耳。观其为仲子立宫,是自表其欲譲之心,而不知其非礼也。夫子仍旧史书之,既以着其非礼,而亦以表其欲譲之心也。家氏谓必庶子为君,而后为其母筑宫。桓未为君,而隠为之筑宫以祭其母,此为召乱之道。所论亦好】

  初献六羽

【初者,前此不然,而今始然之词也。甫考仲子之宫,而议羽数,未有前此也。而曰初者,则似羣庙知前此用八之非,而今献六,此后祗用六也。岂其然哉?当合两句作一句读,下曰「考仲子之宫,初献六羽」。葢于仲子之宫献六羽,为献六羽之初,非羣庙献六羽之初也。犹云前此羣庙不献六羽,今此仲宫初献六羽,后此仲宫仍献六羽,而羣庙不献六羽也。书

译冬季十二月,卫国国人拥立晋为国君。

【遇到弑君之变而讨伐贼人,拥立新君以安葬先公,在《春秋》经文中仅见于卫国之事。所以通晓《春秋》体例的人认为,外国国君继承前君之位,如果不是继承前君之位而拥立的,都不记载。唯独在继承被弑之君时记载“卫国国人拥立晋”,这应当是圣人用卫国之事来警示后人:遇到弑君之变时,应当像卫国那样讨伐贼人、拥立新君以安葬先公。而对于晋的拥立以及卫国国人拥立晋,并没有深加责备。宋殇公被弑而冯被拥立,宋闵公被弑而御说被拥立,晋灵公被弑而黑臀被拥立,晋厉公被弑而周被拥立,《春秋》不记载拥立,是因为贼人未被讨伐。讨伐贼人并拥立新君,只有卫国和齐国;而齐小白记载为“入”,不记载为“立”,是因为小白有争夺国家、杀死公子纠的罪过。那么对卫国国人有什么责备呢?对晋有什么责备呢?《公羊传》和《谷梁传》都说“拥立者是不应该被拥立的”,但不说出不应该被拥立的原因。《谷梁传》认为拥立新君以正位,不以贤能。卫国桓公在位十六年,嫡长子的有无存亡无法考证,又凭什么断定晋不正呢?伊川先生认为没有向天子请示,没有接受先君的遗命,据此则外国国君继承前君之位时记载拥立、不记载拥立,与本国国君继承前君之位时记载即位、不记载即位,意义相同。文定先生认为对卫国国人特别记载为“立”,是为了彰显他们擅自拥立国君的罪过;对晋绝去“公子”之称,是为了明确他专有其国的错误。其意义也是如此。那么晋的记载拥立,与桓公、宣公的记载即位相同吗?与庄公、闵公、僖公的不记载即位相同吗?如果说与桓公、宣公的记载即位相同,那么众儒认为桓公、宣公参与了先君去世之事,而晋没有参与。如果说与庄公、闵公、僖公的不记载即位相同,那么众儒认为庄公、闵公、僖公有隐瞒先君去世之心,而晋也应当有。不参与先君去世之事无罪,有隐瞒先君去世之心也无罪。那么用什么罪名来定罪晋呢?用什么罪名来定罪卫国国人呢?众儒曲解解释说:宋冯、宋御说、晋黑臀、晋周不记载拥立,他们有贼人未讨、国君未葬的罪过,所以他们擅自拥立不足以责备。齐小白有争夺入国、杀死公子纠的罪过,所以他擅自拥立也不足以责备。只有晋没有这些人的罪过,所以责备他没有接受先君的遗命,又不向天子请示。如果是这样,那么接受遗命、请示天子的意义,只在卫国国人拥立晋时提出,并责备他们没有这样做。夫子作《春秋》,用法公平而心存宽恕,恐怕不像这样苛刻。所以知道《春秋》记载“卫国国人”,是为了彰显卫国国人的公心,不像尹氏那样自私。记载“卫国国人拥立晋”,是为了彰显晋是卫国国人拥立的,不像朝是由尹氏拥立的。不记载“公子”,是因为晋在国内时,原本没有接受公子的任命,行使公子的职权。家氏又认为,卫国晋得到国家而骄傲,晚年行为如野兽。《春秋》在他刚拥立时,就去掉“公子”之称,以显示卫国动乱的起因。那么齐桓得到国家,而九次会合诸侯,一匡天下,《春秋》为什么不在他入齐之时,记载公子小白,以显示齐国霸业的兴起呢?没有见到不善就先贬低,没有见到善就先褒扬,在义理上是没有的】

五年

春季,鲁隐公在棠地观看捕鱼。【“观”字左边原作“矢”】

【在棠地固然已经讥讽其远行,然而观看僖伯的谏言,则即使不远,观看捕鱼也是不合礼制的】

夏季四月,安葬卫国桓公。

【小白进入齐国,立即安葬了襄公。齐国人急于确定小白为国君,是为了对外抵御公子纠。卫国、晋国既已拥立,超过一年,经过八个月,才开始安葬桓公。治理州吁党羽的内乱既已平定,而安葬迟缓。这固然事势不同,但弑君讨贼以安葬先君,即使迟缓也不受讥讽】

秋季,卫国军队进入郕国。【“郕公”原作“盛”】

【忘记丧事而发动战争,轻率使用大量军队,进入兄弟之国,其罪过大了。《公羊传》认为将领卑贱而军队众多,说“将领尊贵,军队众多称某帅师”,那么《春秋》前半部分,外国诸侯多记载“师”,不记载“帅”,“师”难道都不是卿大夫率领的吗?不符合凡是使用大量军队而都贬低其将领的说法,不能通达。不为了彰显大夫的强势,而不必指名其人罢了。所以凡是记载“师”的,讥讽其使用大量军队,而意义不系于将领的尊卑】

九月,考祭仲子的宫室。

【刘氏说:只说仲子,显然不是夫人,其说法很对。可见惠公当时未曾把仲子当作夫人。因为仲子手上有文字之异,惠公或许有此心意,所以隐公想成全先公的心意而打算让位给桓公。看他为仲子建立宫室,是自表其想让位的心意,而不知道这是不合礼制的。夫子沿用旧史记载,既为了彰显其不合礼制,也为了表露其想让位的心意。家氏说必定是庶子为君,然后为其母筑宫。桓公未为君,而隐公为他筑宫以祭祀其母,这是招致祸乱之道。所论也很好】

初次献祭六佾舞。

【“初”是以前不这样,现在才这样的词。刚考祭仲子的宫室,就议论舞佾的数量,以前没有过。而说“初”,则似乎众庙知道以前用八佾的错误,而现在献六佾,此后只用六佾。难道是这样吗?应当合两句作一句读,下句说“考祭仲子的宫室,初次献祭六佾”。大概是在仲子的宫室献祭六佾,是献祭六佾的初次,不是众庙献祭六佾的初次。犹如说以前众庙不献祭六佾,现在此仲宫初次献祭六佾,以后仲宫仍献祭六佾,而众庙不献祭六佾。记载

仲宫初献六羽者,以讥羣庙之僭八也。春秋有书事在此,而实示贬在彼者,如此之类是也】

译仲宫初次献祭六羽,是为了讥讽群庙僭越使用了八羽。《春秋》中有记载此事在此处,而实际贬斥之意却在彼处的情况,这类例子就是如此。

邾人郑人伐宋

【着宋郑构兵,有来有往,其事之本末,始详此则以邾故而助邾,以报宋也。既以着宋郑之故,亦以着鲁初与宋而后与郑之故也。茅堂胡氏以为将卑师少,亦书以见曲直。按春秋之初,用兵侵伐,非君将者多称人,不尽将卑师少也】

  螟

【水旱螽螟,皆尽志灾也。既以着其有备、无备;而苟有兴作侵伐之事,则又以讥其君臣之不畏灾而恤民也】

  冬十有二月辛巳公子彄卒

【益师彄之卒称公子,或是生而宠之为公子,或是生未称公子,卒而始称之,如诸侯之塟称公也。诸侯之爵非公及未入为王卿士者,其塟称公,皆僭。鲁君之生称公,为臣子之词,则凡侯伯子男皆不得称公,其子其孙又乌得称公子、公孙乎?春秋之初,列国尚未有称者,故益师彄之称公子,或是卒而称之,非若公子翚之及身而▯之为公子也。左氏于凡诸侯之子皆称公子,恐亦如称其君之为公,为国人虚加之词,而未可以称于会盟侵伐之地者也。其后世卿执政皆有氏族,不専称名,因是而其子之用事者亦不専称名,而加以公子之称矣。先儒谓称公有虚名,有定位,然则公子云者,母亦其初之虚名,其后积渐而为定位耶】

  宋人伐郑围长葛

【伐国围邑,伐之虽有名,而围之亦有罪,况乎其卒取之耶?髙氏以为围人城邑,其师必众,而称人者,贬之也。然而恃众虚邻,即称师人,安得以为非贬耶】

  六年

  春郑人来输平【输左作渝】

【伊川用《公谷堕成不果成”之义,以为郑来絶交。然未入《春秋》之前,鲁于郑有狐壤之怨。又前年会宋、衞伐郑,鲁与郑原未尝交,不必使人来絶也。此因左氏有晋侯使吕相絶秦之文,故从《公谷取絶交之説耳。且此时宋方围长葛,郑岂复出恶言召衅,以动鲁师乎?观后之归祊、入祊,则文定所云“输者纳也,平者成也”,郑人纳成于鲁,以利相结,解怨释仇,离宋、鲁之党者,为得其情实矣。朱子以为变渝旧盟,以従新好,善会左氏更成之説,于义尤精】

  夏五月辛酉公防齐侯盟于艾

【于郑人输平之后,即会齐盟。其为郑之构鲁,以合齐,离宋无疑。葢自此而鲁于齐之交渐固,于宋之好乃渐失矣】

  秋七月

  冬宋人取长葛

【宋两伐郑,及围长葛,取长葛,悉书者,既以着宋殇、忌、公子冯而怨郑之深,亦以着宋郑相恶,以致郑之搆齐鲁为党,而相寻干戈,其曲诚在宋也】

  七年

  春王三月叔姬归于纪

【书伯姬之逆与归,又书叔姬之归,见鲁与纪婚姻之好。此后终桓公之世,大为纪谋,而卒不能助纪以敌齐,又不能平齐纪以延其祚,使纪终灭于齐。以致伯姬卒而不及塟,塟于齐侯;叔姬无所归,而归酅,皆不得其所也】

  滕侯卒

【不日失其日也,不塟,不往会也,不名者,伊川以为史失其名,然列国赴告之及,史臣纪之,不应大国不失名,而独失于滕、宿、薛、杞诸小国之名,不应中诸侯大国不失名,而独失于秦之名。左氏谓同盟则赴以名,是未同盟则不赴以名矣。然攷诸侯之未同盟而名其卒者甚多。又如晋在僖公以前,未见一与诸侯盟会,何以佹诸夷吾之卒名耶?观于此年及宣九年、成十六年之滕皆不名,而自昭三年以后之滕、成滕、悼滕、顷滕、隠皆名,皆会其塟。庄三十一年之薛不名,而自昭三十一年以后之薛献、薛防、薛恵皆名,皆会其塟。僖二十三年之杞子不名,自杞托于晋而防六年以后之杞桓、杞孝、杞文、杞平、杞悼、杞僖皆名,皆会其塟。则前之不名者不来赴,后之名者来赴也。不来赴者,防弱不敢以诸侯之礼通于大国也。其后之来赴者,鲁以礼通其丧纪也。其前之虽不来赴而书其卒于史者,既与其君有邦交之好,即不往会塟,而亦申其吊问之礼也。此观于纪秦伯之卒而可知矣。秦交于中诸侯,虽败殽丧师,与晋失好,而中诸侯之丧纪犹通,故文九年来归成风之襚,而十八年之秦伯防,宣四年之秦伯稻皆名,则来赴之征也。至成十三年会诸侯伐秦

译邾国人和郑国人攻打宋国。

【记载宋国与郑国交战,有来有往,这件事的始末,从这一条开始详细记载。因为邾国而帮助邾国,是为了报复宋国。既记载了宋郑交恶的原因,也记载了鲁国起初与宋国友好而后与郑国友好的原因。茅堂胡氏认为这是因为将领地位低、军队人数少,所以这样记载以显示是非曲直。按:春秋初期,用兵侵伐,不是国君亲自率领的,大多称“人”,并不都是因为将领地位低、军队人数少。】

出现螟虫灾害。

【水灾、旱灾、蝗灾、螟灾,都是详尽记载灾异。既用来表明国家是否有防备;而如果此时有兴师动众、侵伐他国的事,则是用来讥讽君臣不畏惧灾异而不体恤百姓。】

冬季十二月辛巳日,公子彄去世。

【益师彄去世时称“公子”,或许是因为他生前受宠被称为公子,或许是因为他生前未称公子,死后才称公子,就像诸侯下葬时称“公”一样。诸侯的爵位如果不是公,以及没有入朝担任王卿士的,他们下葬时称“公”,都是僭越。鲁君生前称“公”,是臣子对他的称呼,那么凡是侯、伯、子、男都不应称“公”,他们的儿子、孙子又怎么能称“公子”、“公孙”呢?春秋初期,各国还没有这样称呼的,所以益师彄称“公子”,或许是死后才称的,不像公子翚那样活着时就僭称为公子。左氏对于所有诸侯的儿子都称“公子”,恐怕也像称他们的国君为“公”一样,是国人虚加的称呼,而不能用于会盟、侵伐的场合。后来世卿执政者都有氏族,不专门称名,因此他们掌权的儿子也不专门称名,而加上“公子”的称呼了。先儒说称“公”有虚名,有定位,那么“公子”这个称呼,起初也是虚名,后来逐渐积累而成为定位吗?】

宋国人攻打郑国,包围长葛。

【攻打国家、包围城邑,攻打虽然有名目,但包围也有罪过,何况最后竟然夺取了它呢?髙氏认为包围别人的城邑,军队一定很多,而称“人”,是贬低他们。然而依仗人多欺凌邻国,即使称“师”或“人”,怎么能认为这不是贬低呢?】

六年

春季,郑国人来缔结和平。【“输”字,左传作“渝”】

【伊川采用《公羊传》、《谷梁传》“堕成不果成”的意思,认为郑国来断绝交好。然而在《春秋》记载之前,鲁国与郑国有狐壤的怨恨。又前一年鲁国会同宋国、卫国攻打郑国,鲁国与郑国原本就没有交往,不必派人来断绝关系。这是因为左氏有晋侯派吕相断绝与秦国关系的记载,所以采纳了《公羊传》、《谷梁传》断绝交好的说法。况且此时宋国正包围长葛,郑国难道会再说恶言招致祸端,来调动鲁国的军队吗?看后来归祊、入祊的事,那么文定所说的“输是纳,平是成”,郑国人向鲁国纳贡求和,以利相结,解怨释仇,离间宋国、鲁国的同盟,才符合实际情况。朱子认为这是改变旧盟,以顺从新的友好关系,善于采纳左氏“更成”的说法,在义理上尤其精当。】

夏季五月辛酉日,鲁桓公与齐侯在艾地会盟。

【在郑国人求和之后,立即与齐国会盟。这显然是郑国挑动鲁国,以联合齐国,离间宋国,毫无疑问。大概从此鲁国与齐国的交往逐渐稳固,与宋国的友好关系却逐渐丧失了。】

秋季七月

冬季,宋国人夺取长葛。

【宋国两次攻打郑国,以及包围长葛、夺取长葛,都详细记载,既用来表明宋殇公、宋庄公、公子冯怨恨郑国很深,也用来表明宋郑相互厌恶,导致郑国挑动齐国、鲁国结为同盟,从而相继发生战争,过错确实在宋国。】

七年

春季,周历三月,叔姬嫁给纪侯。

【记载伯姬的迎娶与出嫁,又记载叔姬的出嫁,可见鲁国与纪国婚姻友好。此后直到桓公去世,鲁国大力为纪国谋划,但最终不能帮助纪国抵御齐国,也不能平息齐纪之争以延续纪国的国运,致使纪国最终被齐国所灭。导致伯姬去世而不能按时下葬,下葬于齐侯;叔姬无处可归,而回到酅地,都不得其所。】

滕侯去世。

【不记载日期,是失去了日期;不记载下葬,是没有前往参加会葬;不记载名字,伊川认为是史官遗失了他的名字。然而各国赴告到达,史官记录,不应大国不遗失名字,而唯独遗失滕、宿、薛、杞等小国的名字;不应中原诸侯大国不遗失名字,而唯独遗失秦国的名字。左氏说同盟则赴告名字,那么未同盟就不赴告名字了。然而考察诸侯未同盟而记载名字的很多。又如晋国在僖公以前,未见一次与诸侯会盟,为什么佹诸、夷吾去世时记载了名字呢?看这一年以及宣公九年、成公十六年的滕侯都不记载名字,而从昭公三年以后的滕侯、成公时的滕侯、悼公时的滕侯、顷公时的滕侯、隐公时的滕侯都记载名字,都参加了他们的下葬。庄公三十一年薛侯不记载名字,而从昭公三十一年以后的薛献公、薛防公、薛惠公都记载名字,都参加了他们的下葬。僖公二十三年杞子不记载名字,自从杞国依附晋国而僖公六年以后的杞桓公、杞孝公、杞文公、杞平公、杞悼公、杞僖公都记载名字,都参加了他们的下葬。那么前面不记载名字的,是不来赴告;后面记载名字的,是来赴告。不来赴告的,是因为弱小不敢以诸侯之礼与大国交往。后来来赴告的,是鲁国以礼互通丧纪。前面虽然不来赴告而在史书中记载其去世的,既然与他们的国君有邦交之好,即使不前往参加下葬,也申述吊唁之礼。这从纪侯、秦伯的去世就可以知道了。秦国与中原诸侯交往,虽然在殽地战败丧师,与晋国失好,但与中原诸侯的丧纪仍然互通,所以文公九年送来成风的襚衣,而文公十八年的秦伯防、宣公四年的秦伯稻都记载名字,这是来赴告的证据。直到成公十三年会合诸侯攻打秦国

,而明年之秦伯卒不名矣,则不来赴之征也。其后叔孙豹再会伐秦,而昭五年之秦景,定九年之秦哀,哀三年之秦恵皆不来赴,故皆不名矣。而于三公皆会其塟者,鲁之于秦因晋而用师,非有仇怨,故虽不来赴,而秦强大,不得不往会其塟也。则名不名之由于来赴不来赴,何疑哉?葢诸侯卒而以名赴礼也,来赴以名则名之,不来赴则不名。大夫既卒尚不斥名,而况名诸侯哉?夫子一仍旧史,而鲁之前弱小国后畏秦而会不来赴之塟俱着矣】

译而次年秦伯去世却不记载其名,这是因为秦国没有前来通报丧事的缘故。此后叔孙豹两次会盟讨伐秦国,而昭公五年的秦景公、定公九年的秦哀公、哀公三年的秦惠公都没有前来通报丧事,所以都不记载其名。而对于三公都去会葬的情况,是因为鲁国对秦国是借着晋国的力量才动用军队,并非有仇怨,所以虽然秦国不来通报丧事,但秦国强大,不得不去会葬。那么,记载或不记载名字取决于是否来通报丧事,还有什么可怀疑的呢?大概诸侯去世,以名字通报丧事是合乎礼制的,来通报丧事就记载其名,不来通报丧事就不记载其名。大夫去世尚且不直呼其名,何况是称呼诸侯呢?孔子遵循旧史官的记载,而鲁国之前作为弱小国家,后来畏惧秦国而去会葬那些不来通报丧事的诸侯,这些都清楚地记录在案了。

夏城中丘

【城以聚人民而防寇盗也。鲁以王制四百里之侯国,通《春秋》书城者十九,书大夫帅师以城者三。可见《春秋》以前天下无事而防御疎,至此而争战日起,守备日严,民力所以日困也。其时与不时,则于按时以书而知之】

  齐侯使其弟年来聘

【齐通好于鲁,不使大夫来,而使弟来,是齐侯之宠用其弟也。即无后来宠,过醸祸之事,亦为不得其道矣。年之书弟,是着其实,以示贬,非以不称公子为贬也。此以着艾之盟,齐鲁既合,而又通聘问之好也】

  秋公伐邾

【左氏因隠公元年与邾为蔑之盟,意邾与鲁好也,而今忽亲伐之,故以为宋之故也。又邾尝与郑伐宋,必邾郑相合,今郑已与鲁平,胡为为宋仇邾而伐郑之所与哉?故又为宋及郑平之説也。夫郑原为敌宋而平鲁,故明年复来归祊,未必中问忽已平宋,则左氏不足据矣。而公擅兴甲兵以伐邾,或别有故,春秋书以讥之,岂必为人伐人而始为不义哉?通春秋攷之,鲁之専师伐国,两伐莒,一伐于余丘之外,则公伐邾者八,大夫伐邾者八,于他国未有也。于齐则受其君大夫専师以伐者十三,侵者三,而鲁则一纳子纠伐之一,以楚师伐之一,会诸侯围之一,四卿会三国大夫战败之,最后则公两侵之,大夫一侵之而已,未有一书伐齐者。齐邾皆邻也,齐大邾小,凡十三受齐之伐,而不敢一以伐报齐。凡有事于邾,书侵者四,而书伐者十六,则非小用师矣。屈于齐而伸于邾,畏服强大而凭凌弱小,春秋以明着鲁之不义也】

  冬天王使凡伯来聘

【此为书王臣聘鲁之始。隠不会平王之塟。新天子立,已四年,而又不朝。使政教号令得行于天下,则当有词以问其罪矣。既不问其罪,而又修礼来聘。此周之所以日衰也】

  戎伐凡伯于楚丘以归

【非伐国而言伐,惟此及郑伯伐取之,用徒众也,以归。不言执,葢既书伐则不书执,与灭国以国君归之不书执同,故以为讳。言执者非也,不直书戎执凡伯以归,而曰「戎伐凡伯以归」者,以着戎之以徒众加王臣,故谓讳执。言伐者非也。于楚丘者,见其已出鲁境也。隠之盟戎,必誓言相好矣。今凡伯来聘,戎伐之以归,而鲁不问戎罪,唐之盟固不可渝耶?盟有以渝为非者,有以不渝为非者。如鲁以刼执天子命使而伐戎,神其殛之耶?是知盟固衰世事,渝盟尤乱世事。使盟以奨王室为词,则盟犹哀世之善者;使盟以奨王室而戎得罪于王使,则渝盟以伐戎犹为善者,何不可于盟?盟何不可于渝哉?惜乎隠之不知义也。先儒以书「楚丘」为罪衞,而究其情事,鲁固不能无罪矣。又先儒以书侵、书伐之不同为有罪无罪,有名无名,是非于夺所寓。又以传言「伐」经书「侵」者,为圣人不予其伐。然则戎伐凡伯为圣人予其伐者,通乎此,则知《春秋》书侵、书伐为因乎旧史,而旧史之书侵、书伐亦因乎事之大小,入之浅深,时之久暂,名之有无之实也。声罪致讨,潜师掠境,有钟鼔无钟鼔,鸟足以为定义哉】

  八年

  春宋公衞侯遇于垂

【左氏因齐原与郑好,何以与宋、衞为瓦屋之盟?而后又与郑伐宋,故以垂之遇。必齐侯欲平宋、衞于郑,而宋、衞先相见以谋之也。如果平宋、衞,则瓦屋之后不应宋、衞犹恶矣。如宋、衞不肯平,不应与之盟矣。窃意垂之遇,是宋公、衞侯相见以谋结于齐也。葢宋见鲁既与郑平矣,而齐、郑之交不解,则终不能得志于郑,故约衞盟齐以搆之。而齐、郑之交卒不可解,于是渝年而有齐、郑伐宋之师也。观瓦屋以宋为主,则知宋之有意于齐,非齐之有意于宋矣】

  三月郑伯使宛来归祊

【鲁于宋为婚姻之国,自盟宿以来,其交甚固;于郑则有狐壤之嫌。郑仇宋而欲结鲁,知非啗以大利,则我之嫌不能释,而宋之交不可解。故输平而以祊餂之,其谓释太山之祀而祀周公者,假为此言,俾鲁有可受之名,而志实不在得许也。鲁初犹以为宋之好不可失,故输平两年而不报;至此而决意归祊。郑之设

译夏季,在城中丘筑城。

【筑城是为了聚集百姓并防御寇盗。鲁国作为拥有四百里疆域的侯国,在《春秋》中记载筑城的有十九次,记载大夫率领军队筑城的有三次。由此可见,《春秋》之前天下太平,防御疏漏,到了这时争战日益频繁,守备日益严密,民力因此日益困顿。是否合乎时令,可以从按时令记载中得知。】

齐侯派他的弟弟年来鲁国聘问。

【齐国与鲁国交好,不派大夫来,而派弟弟来,这是齐侯宠爱并重用他的弟弟。即使没有后来因宠爱而酿成祸患的事情,也是不合乎正道的。记载“弟”字,是揭示事实,以示贬斥,并非因为不称“公子”而贬斥。这是为了表明艾地的盟约之后,齐鲁已经联合,又互通聘问之好。】

秋季,鲁隐公讨伐邾国。

【《左传》因为隐公元年与邾国在蔑地结盟,认为邾国与鲁国交好,如今却亲自讨伐它,所以认为是为了宋国的缘故。又因为邾国曾与郑国一起讨伐宋国,必定是邾郑相合,现在郑国已经与鲁国讲和,为什么为了宋国的仇敌邾国而讨伐郑国所联合的国家呢?所以又提出了宋国与郑国讲和的说法。郑国原本是为了对抗宋国而与鲁国讲和,所以第二年又归还祊地,未必中间忽然就与宋国讲和了,那么《左传》的说法就不足为据了。而鲁隐公擅自兴兵讨伐邾国,或许有别的缘故,《春秋》记载此事以讥讽他,难道一定要替别人讨伐别人才是不义吗?通考《春秋》,鲁国专擅出兵讨伐他国,两次讨伐莒国,一次在余丘之外,那么隐公讨伐邾国有八次,大夫讨伐邾国有八次,对其他国家没有这样多的。对于齐国,则遭受其国君和大夫专擅出兵讨伐的有十三次,侵犯的有三次,而鲁国则是一次接纳子纠讨伐齐国,一次借楚国军队讨伐齐国,一次会合诸侯包围齐国,四位卿会同三国大夫战败齐国,最后是隐公两次侵犯齐国,大夫一次侵犯齐国而已,没有一次记载讨伐齐国的。齐国和邾国都是邻国,齐国强大邾国弱小,鲁国共十三次遭受齐国的讨伐,却不敢一次出兵报复齐国。凡是与邾国有事,记载侵犯的有四次,记载讨伐的有十六次,那就不是小规模用兵了。屈服于齐国而逞强于邾国,畏惧顺从强大而欺凌弱小,《春秋》以此明确揭示鲁国的不义。】

冬季,周天子派凡伯来鲁国聘问。

【这是记载周天子臣子聘问鲁国的开始。隐公没有参加平王的葬礼。新天子即位已经四年,又不来朝见。如果政教号令能在天下通行,就应当有言辞来问他的罪。既然不问他的罪,却又修好礼节来聘问。这就是周朝日益衰微的原因。】

戎人在楚丘讨伐凡伯,把他带回去。

【不是讨伐国家而说“伐”,只有这里和郑伯讨伐取人,是动用众多徒众,把他带回去。不说“执”,大概是因为既然记载了“伐”,就不再记载“执”,与灭国而国君被带回去不记载“执”是一样的,所以认为是避讳。说记载“执”是错误的。不直接记载“戎人执凡伯带回去”,而说“戎人讨伐凡伯带回去”,是为了揭示戎人用众多徒众加害周天子臣子,所以说避讳“执”。说记载“伐”是错误的。在楚丘,是表明凡伯已经出了鲁国国境。隐公与戎人结盟,必定发誓互相友好。现在凡伯来聘问,戎人讨伐他带回去,而鲁国不追究戎人的罪责,唐地的盟约难道不可违背吗?盟约有以违背为非的,有以不违背为非的。如果鲁国因为劫持天子使者而讨伐戎人,神明会惩罚他吗?由此可知,盟约本是衰世之事,违背盟约更是乱世之事。如果盟约以奖助王室为辞,那么盟约还是哀怜世道的善举;如果盟约以奖助王室而戎人得罪了天子使者,那么违背盟约以讨伐戎人还是善举,为什么不可于盟约?盟约为什么不可违背呢?可惜隐公不懂大义。先儒认为记载“楚丘”是责备卫国,但究其情事,鲁国本来也不能无罪。又先儒认为记载“侵”、记载“伐”的不同是有罪无罪、有名无名,这是把是非寄托在夺取名分上。又认为传文中说“伐”而经文中记载“侵”的,是圣人不予其讨伐。那么戎人讨伐凡伯就是圣人予以其讨伐吗?通晓这一点,就知道《春秋》记载“侵”、记载“伐”是依据旧史,而旧史记载“侵”、记载“伐”也是依据事情的大小、入侵的深浅、时间的久暂、名分的有无等实际情况。声罪致讨,潜师掠境,有钟鼓没有钟鼓,哪里足以作为定义的标准呢】

八年

春季,宋公和卫侯在垂地相遇。

【《左传》因为齐国原本与郑国交好,为什么与宋国、卫国结瓦屋之盟?后来又与郑国一起讨伐宋国,所以认为垂地的相遇,必定是齐侯想要让宋国、卫国与郑国讲和,而宋国、卫国先相见以谋划此事。如果讲和宋国、卫国,那么瓦屋之盟后宋国、卫国不应该还厌恶齐国。如果宋国、卫国不肯讲和,不应该与他们结盟。我私下认为垂地的相遇,是宋公、卫侯相见以谋划结好于齐国。大概宋国看到鲁国已经与郑国讲和,而齐国、郑国的交情不解,那么终究不能在郑国得志,所以约卫国与齐国结盟以构陷郑国。而齐国、郑国的交情终究不能解开,于是违背盟约而有齐国、郑国讨伐宋国的军队。看瓦屋之盟以宋国为主,就知道宋国有意于齐国,而不是齐国有意于宋国。】

三月,郑伯派宛来归还祊地。

【鲁国与宋国是婚姻之国,自从宿地结盟以来,交情很牢固;与郑国则有狐壤的嫌隙。郑国仇视宋国而想结交鲁国,知道如果不以大利引诱,那么我的嫌隙不能消除,而与宋国的交情不能解开。所以输平地而用祊地引诱,所谓释放太山的祭祀而祭祀周公,是假造此言,使鲁国有可接受的借口,而志意实在不在得到许地。鲁国起初还认为宋国的交情不可失去,所以输平两年而不答复;至此而决意归还祊地。郑国的设

意,必以为鲁苟受我祊,不必与我许。鲁亦明知郑之必欲归我祊,而不必我之与以许也。故郑竟归之,而鲁竟受之。受郑之祊,则不得不従郑之欲;郑之欲在携宋,则不得不为郑出师以伐宋矣。使实以祊许相易,鲁、郑各有其利,则鲁何徳于郑,而携宋以亲郑哉?其后桓公簒弑得国,初立未定,然后再申前言,加璧请许,则挟桓以不得不従之势也。郑庄为小人之雄,信哉】

译郑国必定认为,鲁国如果接受了祊地,就不一定会把许地给它。鲁国也清楚地知道,郑国必定想要收回祊地,而不一定非要鲁国把许地给它。所以郑国最终归还了祊地,而鲁国最终也接受了它。鲁国既然接受了郑国的祊地,就不得不顺从郑国的意愿;郑国的意愿在于拉拢宋国,那么鲁国就不得不为郑国出兵去讨伐宋国了。假如真的是用祊地和许地互相交换,鲁国和郑国各自都得到了利益,那么鲁国对郑国有什么恩德,而要拉拢宋国来亲近郑国呢?后来桓公篡位杀兄夺得君位,刚即位时地位尚未稳固,然后再重申之前的话,加上玉璧请求许地,这是挟持桓公处于不得不顺从的势态。郑庄公真是小人中的豪杰啊!

庚寅我入祊

【既书来归,则我之入祊可以不书。然不书入祊,则似祊原为我之祊,如归济西田之类,无以着受祊之罪,而为祊以合郑离宋之情,实亦不见矣】

  夏六月己亥蔡侯考父卒

  辛亥宿男卒

【卒而不名者,亦多;不日其日者三。此年宿男成十六年,滕子哀三年,秦伯葢虽不来赴,苟得其日,则亦书日也。赵氏吊赠厚薄之説于宿男,则曰:鲁宋盟于其国,以尝受地主之供,而备礼以吊也;于滕子则曰:其施于我者或厚,则不得不视施为报也;于秦伯则曰:其従厚之由不可攷。夫以卒塟大故,而于含赗之防,谓视施之厚薄以为报,其细亦甚矣。而史氏又因以为国书纪载之详畧,岂复成大体哉?诸儒日月之例,穿凿生义,大约如此】

秋七月庚午,宋公、齐侯、衞侯盟于瓦屋。

【宋欲搆齐以离郑,齐无意于絶郑,而又同宋、衞之盟。先儒以齐僖贪结诸侯以圗伯者是已。夫阳交宋好,而阴协郑谋,懐贰以待诸侯,又何以使诸侯之不我贰哉】

  八月塟蔡宣公

九月辛夘,公及莒人盟于浮来【浮,公谷作「色】

【莒国小而悍,故敢以大夫盟公。公降尊而及之,盟者为纪屈也】

  螟

  冬十有二月无骇卒

【无骇为公子展之孙,卒而不氏,未赐族也。夫庆父、牙友之孙皆称氏,而公子展之孙不称氏,则必赐而后敢称,不赐而不敢称,可知矣。氏必赐而后敢称,则不命为公子而敢称公子,不命为公孙而敢称公孙乎?若凡子不命而可称公子,凡子之子不命而可称公孙,则凡子之孙不赐族而可以王父之字为称矣。何以无骇又不氏耶?观左氏众仲论族曰:“天子建徳,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诸侯以字为諡,因以为族。官有世功,则有官族,邑亦如之。”则知大夫而赐族者,皆许其有后于国也。其称公子者,及身而许其有后于国;其子不待命之为公孙而称公孙,其孙不待赐族而可以王父之字为氏而称氏。此庆父、牙友之孙称仲孙、叔孙、季孙,不若公子展之孙不氏而称无骇也。通乎此,则公子翚前不称公子,后称公子,可知矣。庆父、牙友之称公子,而许其世有后于鲁,可知矣。齐侯之弟年,郑伯之弟语,为未命为公子,可知矣。州吁不称公子,无知不称公孙,为未许其世有后于国,可知矣。诸儒纷纷,削公子、书公子,示贬、示褒之义,岂定论耶】

  九年

  春天王使南季来聘

【周礼》大行人时聘,以结诸侯之好。则天王之来聘,为常事,可以不书。然诸侯抗天子而不修朝礼,但见天子懐诸侯而修聘礼,则为非常事,不可不书矣。于鲁隠,则凡伯来聘,而隠之朝聘无闻焉。凡伯见执于戎,而隠不问戎罪焉。而天王又有使来,则尤为非常事,而乌可以不书哉】

三月癸酉,大雨震电;庚辰,大雨雪。

【不当震电,而震电既震,电又不当雨雪,而雨雪,且不防而大,则变异甚矣。文定之説甚好】

  挟卒

【桓之世,不书大夫卒,不书大夫帅师。庄之世,庆父帅师,公子牙卒,之外无闻焉。隠之世,书大夫卒者四,帅师者三。《春秋》以着鲁国世卿専政之渐,而重讥隠公也。葢鲁自考公以后,一继一及,父子兄弟相间以成世。恵公以子继父,恵之后以国故言之,又当兄终弟及矣。而恵意在乎立桓,诸大夫既不悦乎恵之授桓,而扳隠以立。隠顺诸大夫之欲而有其国,而又欲成父之志,故不得不曲加恩礼于大夫,而不顾乎权之下移矣。观庄公之后,公子牙尚以国故生逆志,则恵终隠继之时,其多危疑可知也。公子友忍于庆父、牙,而既正传子之绪,犹不絶逆臣之世,而使有后于鲁,则皆隠之宠用大夫有以基之。而鲁为三家之鲁者,非一朝一夕之故。夫子所以详书以重讥之也】

  夏城郎

【春有大变异,不自修省,犹动众城,郎为备敌之计,而后用干戈以伐,所好以报,归祊之利,所失不小矣】

  秋七月

冬,公防齐侯于防【防,公作邴】

【鲁与宋素好,齐又与宋新有瓦屋之盟,一旦助郑而伐之。先儒

译庚寅日,我国军队进入祊地。

【既然已经记载了祊地归还,那么我国进入祊地本可以不记载。然而如果不记载进入祊地,就好像祊地原本就是我国的土地,如同归还济西田那样,就无法彰显接受祊地的罪过,而为了祊地而联合郑国、背离宋国的情由,实际上也就看不出来了。】

夏季六月己亥日,蔡侯考父去世。

辛亥日,宿国国君去世。

【去世而不记载名字的情况很多;不记载具体日期的情况有三种。这一年是宿国国君成公十六年,滕国国君哀公三年,秦国国君秦伯虽未前来吊唁,但如果能得知日期,也会记载日期的。赵氏关于吊唁馈赠厚薄的说法,对于宿国国君,他说:鲁国和宋国在其国内结盟,因为曾经接受过地主之谊的供给,所以准备礼仪去吊唁;对于滕国国君,他说:滕国给予我国的恩惠或许很厚,所以不得不根据恩惠的厚薄来回报;对于秦国国君,他说:他遵循厚礼的原因不可考证。对于去世、安葬这样的大事,在含殓、赠赗的礼节上,说要根据恩惠的厚薄来回报,这未免太细微了。而史官又因此作为各国史书记载详略的依据,这哪里还能符合大体呢?诸儒关于日月记载的条例,穿凿附会生发义理,大抵都是这样。】

秋季七月庚午日,宋公、齐侯、卫侯在瓦屋结盟。

【宋国想要勾结齐国以疏远郑国,齐国无意断绝与郑国的关系,却又与宋国、卫国结盟。先儒认为齐僖公贪图结交诸侯以图谋霸业,这是对的。表面上与宋国交好,暗地里却协同郑国的谋划,心怀二意对待诸侯,又怎么能使得诸侯不背叛自己呢?】

八月,安葬蔡宣公。

九月辛夘日,鲁庄公与莒国人在浮来结盟。【浮,公羊传、谷梁传作“色”】

【莒国虽小但强悍,所以敢以大夫的身份与鲁公结盟。鲁公降低身份与之结盟,是为了纪国而屈服。】

发生螟灾。

冬季十二月,无骇去世。

【无骇是公子展的孙子,去世而不称氏,是因为没有被赐族。庆父、牙友的孙子都称氏,而公子展的孙子不称氏,那么必定是赐族后才敢称氏,没有赐族就不敢称氏,由此可知。氏必须赐族后才敢称,那么没有任命为公子而敢称公子,没有任命为公孙而敢称公孙吗?如果一般的儿子没有任命就可以称公子,一般的孙子没有任命就可以称公孙,那么一般的曾孙没有赐族就可以用祖父的字作为氏来称氏了。为什么无骇又不称氏呢?看左氏传中众仲论族说:“天子建立德行,根据出生来赐姓,分封土地而命氏;诸侯以字为谥号,因此形成族。官职有世袭的功劳,就有官族,邑邑也是如此。”由此可知,大夫被赐族的,都是允许他们在国家中有后代延续。那些称公子的,是允许他们本人在国家中有后代延续;他们的儿子不需要任命为公孙就称公孙,他们的孙子不需要赐族就可以用祖父的字作为氏来称氏。这就是庆父、牙友的孙子称仲孙、叔孙、季孙,不如公子展的孙子不称氏而称无骇的原因。通晓这一点,那么公子翚先前不称公子,后来称公子,就可以知道了。庆父、牙友称公子,而允许他们世代在鲁国有后代,就可以知道了。齐侯的弟弟年,郑伯的弟弟语,是因为没有被任命为公子,就可以知道了。州吁不称公子,无知不称公孙,是因为没有被允许世代在鲁国有后代,就可以知道了。诸儒纷纷议论,删削公子、书写公子,以示贬斥、褒扬的意义,哪里是定论呢?】

九年

春季,周天子派遣南季来聘问。

【《周礼》规定大行人按时聘问,以结好诸侯。那么天子来聘问,是常事,可以不记载。然而诸侯对抗天子而不修朝礼,只看到天子怀柔诸侯而修聘礼,那就是非常之事,不可不记载了。对于鲁隐公,凡伯来聘问,而隐公的朝聘却没有听说。凡伯被戎人拘执,而隐公不追究戎人的罪责。而天子又有使者来,那就更是非常之事,怎么能不记载呢?】

三月癸酉日,大雨并伴有雷电;庚辰日,下大雪。

【不应有雷电,却有了雷电;雷电之后不应下雪,却下了雪,而且没有防备就下得很大,那么变异就很严重了。文定公的说法很好。】

挟去世。

【桓公时代,不记载大夫去世,不记载大夫率领军队。庄公时代,庆父率领军队,公子牙去世,除此之外没有听说。隐公时代,记载大夫去世的有四次,率领军队的有三次。《春秋》借此彰显鲁国世卿专政的渐起,而着重讥讽隐公。大概鲁国自从考公以后,一继一及,父子兄弟相间而成世。惠公以儿子继承父亲,惠公之后以国事来说,又应当是兄终弟及了。而惠公的意图在于立桓公,诸大夫既不喜欢惠公传位给桓公,就攀附隐公而立他。隐公顺从诸大夫的愿望而拥有国家,而又想要完成父亲的志向,所以不得不曲折地给予大夫恩惠礼遇,而不顾权力下移。看庄公之后,公子牙尚且因国事产生逆反之心,那么惠公终了、隐公继位之时,其间的危险疑虑就可以知道了。公子友对庆父、公子牙忍让,而既然已经端正了传子的世系,还不灭绝逆臣的世系,而让他们在鲁国有后代,这都是隐公宠信任用大夫所造成的基础。而鲁国成为三家专权的鲁国,不是一朝一夕的缘故。孔子所以详细记载以着重讥讽。】

夏季,修筑郎邑城墙。

【春季有大变异,不自我修省,还兴师动众修筑城墙,郎邑是为了防备敌人,而后用干戈去讨伐,所喜好用来报答的,是归还祊地的利益,所失去的不小了。】

秋季七月

冬季,鲁庄公在防地与齐侯相会。【防,公羊传作邴】

【鲁国与宋国一向交好,齐国又与宋国新近在瓦屋结盟,一旦帮助郑国而讨伐宋国。先儒】

以为谋假王命以为出师之名者,是已然。防之会,郑不与,而公特会齐侯者,亦鲁之将与宋絶而先托齐以自固也。故中丘之会,三国始合】

译认为谋划假借王命作为出兵名义的,这是已经发生的事实。在防地会盟时,郑国没有参与,而鲁君特意与齐侯会盟,这也是鲁国打算与宋国断绝关系,而先依托齐国来巩固自身。所以,在中丘的会盟中,三国才开始联合。

十年

春王二月,公会齐侯、郑伯于中丘。

【伐宋郑志也。中丘之会,先齐侯者,郑借报宋而推之为主,亦齐僖圗伯志勤,而欲资鲁郑之兵力以胁宋衞也】

  夏翚帅师会齐人郑人伐宋

【书“翚帅师会伐”,又书“公败宋师”,文定遂疑翚先期而往,不由公命,以为兵柄下移,非也。当是使翚先会齐、郑,公后出以继之耳。齐、郑称人,伊川以为非卿。夫郑蓄谋连兵以伐宋,何等重大,安有不使卿行之理?大约三国先使卿往,其君继之。后特书“公败宋师”者,春秋欲甚隠公之罪,故齐侯、郑伯不书也。书“帅师”者,着翚专军政而屡帅师,所以能党桓而弑隠也】

六月,壬戌,公败宋师于菅。辛未,取郜。辛巳,取防。

【三国会伐,而鲁独败宋师,又取其二邑,书之以甚鲁也。夫鲁与宋世为婚姻,隠之适母、生母及妻桓之生母,皆宋女。一旦反面为仇,以云为郑,不当若此其甚。一祊之溺心,亦不当若此其甚。喜功而贪利,能让千乗之国者,所为如是乎哉?宜桓翚稔其行事而疑其心,此不卒譲之谋,所以易兴而易入也】

  秋宋人衞人入郑

【郑方与齐鲁伐宋,宋战而败。郑必不虞宋、衞之入已也。宋知郑之不备,连衞乗机,用偏师以入之。其师必少,故郑伯因其去已,伐戴而恣兵以取之也】

宋人、蔡人、衞人伐戴,郑伯伐取之【戴公谷作载】

【观下书,齐、郑入郕,则因宋合蔡、衞伐戴,以报之,可知矣。郕为宋之与国无疑,戴为郑之与国无疑。伊川郑、戴合攻,尽取三国之众,为是。文定以为一举而兼四国,非也。郑既与宋、蔡、衞为敌,敌之所伐,我顾取之,以快敌人耶?戴即非郑之与国,郑亦必不伐戴】

冬十月壬午,齐人、郑人入郕【郕,公作盛】

【郑伯无王之甚者也,假王命以伐宋,入郕,入许,其谁信之?葢为齐鲁未可与宋遽变故,相与假之以济其私也。然既败宋矣,郕、许何罪?齐岂有不可释于郕,鲁岂有不可释于许者乎?齐僖则欲得志于诸侯,而鲁隠之黩武,亦春秋所讥也】

  十有一年

  春滕侯薛侯来朝

【鲁隠用兵败宋入郕,滕薛畏之,相率来朝而不辞。先儒以为志骄而▯者是已。桓所以益疑而急于弑也夫】

夏公会郑伯于时来【夏字下公谷有五月字,时来公作祁黎,左又作郲】

【会于中丘,鲁地也。会于时来,郑地也。前则郑欲钩致,助已故,与齐侯来鲁以为会。此则鲁隠既收郑祊,又取宋邑,获利甚厚,因往郑谋许以为报也。郑诱鲁以利,始求之,而后则招之。鲁为郑利所诱,始従其求,而后遂不得不应其招。甚矣,郑庄之狡猾,而鲁隠之贪庸也】

秋七月壬午,公及齐侯、郑伯入许。

【三国入许为郑利也,虽兼书齐侯,而时来之会无齐,则所以専罪公也】

  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

【朱子曰】凡鲁君被弑则书薨而以不地着之,葢臣子隠讳之义,圣人之防意也。公谷及伊川文定论皆如此,无以易矣。而文定又谓旧史必以实书,圣人削之以为万世隠避国恶之法。夫隠之弑主逆者轨也,操刄者翚也。闵之弑主逆者庆父也,操刄者卜齮也。准以春秋防狱之义,则当书轨弑公、庆父弑公矣。如旧史归狱两人而书得其实,则当夫子之时着于国史、信于耳目者已二百余年,鲁之后君、鲁之孟氏虽孝子慈孙不可得改。夫子何为而削数百年征信之史以疑后人哉?是必旧史书「公薨于蒍氏」「公薨于武闱」,夫子不得已而削其地以不没其实也。且古者史官虽以直为职,而春秋外君见弑疑案亦多。若史皆尽职无不直书之事,则晋董狐、齐太史不足称于当时、▯于后世矣。所谓臣子于君父有隠讳之义者,夫子为鲁人不当暴扬先世未彰之恶,非谓前之人既不讳而后之人又当讳之也。据鲁史而笔削,非夫子自为一家之文史。不直书不可以直书,史直而故曲之,岂义也哉?又公谷以为贼未讨则不书塟,伊川文定皆取其説而窃有疑焉。内而隠之贼未讨不塟是已,桓之仇未复而塟;闵之贼既讨而不塟,何耶?

译鲁隐公十年

春季,周历二月,鲁隐公与齐侯、郑伯在中丘相会。

【这是为了讨伐宋国而郑国的意图。在中丘会盟,郑伯排在齐侯之后,是因为郑国借报复宋国之机推举齐侯为主帅,这也是齐僖公图谋称霸、勤勉政事,想要借助鲁国和郑国的兵力来胁迫宋国和卫国的缘故】

夏季,公子翚率领军队与齐人、郑人一起讨伐宋国。

【史书既记载“翚帅师会伐”,又记载“公败宋师”,文定于是怀疑公子翚提前出发前往,不听从鲁公的命令,认为这是兵权下移,这种看法是不对的。应当是派遣公子翚先去与齐、郑会合,鲁公随后出兵接应罢了。齐、郑两国称“人”,伊川认为这是因为他们派出的不是卿。郑国蓄谋已久,联合兵力讨伐宋国,这是多么重大的事情,怎么会有不派遣卿去执行的道理呢?大概三国先派遣卿前往,他们的国君随后跟进。后来特别记载“公败宋师”,是因为《春秋》想要极力隐讳鲁隐公的罪过,所以不记载齐侯、郑伯。记载“帅师”,是为了彰显公子翚专掌军政且屡次率领军队,所以他能够结党于桓公并弑杀隐公】

六月壬戌日,鲁隐公在菅地击败宋军。辛未日,攻取郜地。辛巳日,攻取防地。

【三国联合讨伐,而只有鲁国击败宋军,又攻取宋国两座城邑,记载这些是为了极力彰显鲁国的罪过。鲁国与宋国世代通婚,隐公的适母、生母以及桓公的生母,都是宋国女子。一旦反目成仇,说是为了郑国,也不应当如此过分。因为贪图一块祊地而迷失心智,也不应当如此过分。喜好战功而贪图利益,那个能够谦让千乘之国的人,行为怎么会是这样呢?难怪桓公和公子翚熟悉他的行事而怀疑他的用心,这未竟的让位阴谋,因此容易兴起且容易被接受】

秋季,宋人、卫人侵入郑国。

【郑国正与齐、鲁讨伐宋国,宋国战败。郑国必定没有料到宋、卫会侵入自己。宋国知道郑国防备松懈,联合卫国趁机,用偏师侵入郑国。他们的军队必定很少,所以郑伯趁他们离开后,讨伐戴国并肆意出兵攻取它】

宋人、蔡人、卫人讨伐戴国,郑伯攻取戴国【戴,公羊传作载】

【看下文记载,齐、郑侵入郕国,是因为宋国联合蔡、卫讨伐戴国,以此来报复,这就知道了。郕国是宋国的盟友无疑,戴国是郑国的盟友无疑。伊川认为郑、戴联合进攻,全部攻取三国军队,这是对的。文定认为一举兼并四国,这是不对的。郑国既然与宋、蔡、卫为敌,敌人所讨伐的,我反而去攻取,是为了让敌人高兴吗?戴国即使不是郑国的盟友,郑国也必定不会讨伐戴国】

冬季十月壬午日,齐人、郑人侵入郕国【郕,公羊传作盛】

【郑伯是极其无王命的人,假借王命讨伐宋国,侵入郕国,侵入许国,谁会相信他呢?大概是因为齐、鲁不能立刻与宋国决裂,所以共同假借王命来达成他们的私欲。然而既然已经击败宋国,郕国、许国有什么罪过?齐国难道没有理由放过郕国,鲁国难道没有理由放过许国吗?齐僖公想要在各诸侯中得志,而鲁隐公滥用武力,也是《春秋》所讥讽的】

鲁隐公十一年

春季,滕侯、薛侯来朝见。

【鲁隐公用兵击败宋国、侵入郕国,滕、薛两国畏惧他,相继来朝见而不推辞。先儒认为这是隐公志气骄横而傲慢,桓公因此更加怀疑而急于弑杀隐公】

夏季,鲁隐公与郑伯在时来相会【夏字下,公羊传、谷梁传有“五月”二字,时来,公羊传作祁黎,左传又作郲】

【在中丘相会,是鲁国的土地。在时来相会,是郑国的土地。之前郑国想要勾结拉拢,帮助自己,所以与齐侯一起来鲁国会盟。这次鲁隐公既然已经收取郑国的祊地,又攻取宋国的城邑,获利甚厚,于是前往郑国谋划攻取许国作为报答。郑国用利益引诱鲁国,开始时请求,后来则招引。鲁国被郑国的利益所引诱,开始时顺从其请求,后来于是不得不响应其招引。郑庄公的狡猾,鲁隐公的贪婪平庸,真是厉害啊】

秋季七月壬午日,鲁隐公与齐侯、郑伯侵入许国。

【三国侵入许国是为了郑国的利益,虽然同时记载齐侯,但时来之会没有齐侯,所以这是专门归罪于鲁公】

冬季十一月壬辰日,鲁隐公去世。

【朱子说】凡是鲁国国君被弑杀,就记载“薨”并且不记载地点来彰显,大概这是臣子隐讳的道理,圣人的深意。公羊传、谷梁传以及伊川、文定的论述都如此,没有什么可以改变的了。而文定又说旧史必定如实记载,圣人删削它作为万世隐避国家丑恶的法则。隐公被弑,主谋是轨,动手的是翚。闵公被弑,主谋是庆父,动手的是卜齮。按照《春秋》断狱的原则,就应当记载“轨弑公”、“庆父弑公”了。如果旧史归罪于这两人而记载得真实,那么在孔子时代,记载在国史、众所周知的事情已经二百多年了,鲁国的后继国君、鲁国的孟氏,即使是孝子慈孙也无法更改。孔子为什么要删削数百年可信的史书来使后人疑惑呢?这必定是旧史记载“公薨于蒍氏”、“公薨于武闱”,孔子不得已而删去地点以不掩盖事实。况且古代史官虽然以直笔为职责,但《春秋》中关于国君被弑的疑案也很多。如果史官都尽职而没有不直书的事情,那么晋国的董狐、齐国的太史就不值得在当时被称赞、在后世被传颂了。所谓臣子对于君父有隐讳的道理,是孔子作为鲁国人,不应当宣扬先世未彰显的丑恶,并不是说前人既不隐讳,后人又应当隐讳。依据鲁国史书进行笔削,不是孔子自己为一家之文史。不直书不可以直书,史书直笔而故意曲解,难道合乎道义吗?又公羊传、谷梁传认为贼人未讨伐就不记载葬礼,伊川、文定都采纳这个说法但我私下有疑问。国内隐公的贼人未讨伐而不举行葬礼是对的,桓公的仇人未报复却举行了葬礼;闵公的贼人已经讨伐却不举行葬礼,为什么呢?

外而衞完、齐诸儿及陈平国之贼讨而塟;宋与夷、齐舍、齐商人、晋夷臯、郑夷、晋州蒲、莒密州、薛比、齐荼之贼未讨而不塟是已;蔡固、许买之贼未讨而塟;宋捷、晋卓及齐光、衞剽之贼既讨而不塟,何耶?古之塟事亦綦重矣。周礼诸侯之丧天子缌衰,冢人以爵等为封丘之度,与其树数,而又为之正墓位、跸墓域、守墓禁。春秋之时礼或不行,而尚有会塟之使,▯称五月而塟,同盟毕至,则知非草草卒事遂以为塟也。当是内而以礼塟则书,不以礼塟则不书;外而来告往会则书,不来告不往会则不书。旧史据事之实,夫子因史之文,而讨贼不讨贼,书塟不书塟,谓出于夫子之笔削者,非也。葢尝以事之理、事之情、事之势断之。凡弑君之国,未有不惧诸侯之讨者。诸侯即不讨,未有公然以礼往会其塟者。惟既讨贼,则不惧诸侯之讨,而诸侯亦当以礼往会其塟矣。鲁桓之贼在齐国,人无惧于诸侯之讨;蔡景、许悼事在可疑,亦无惧于诸侯之讨,故皆成礼以塟,告于诸侯,而诸侯皆会也。若既讨贼,宜无惧于诸侯之讨,而君弑国乱,新君初立,上下危疑,又或讨贼之义未明,如鲁之杀庆父、宋之杀万、齐之戮崔杼、晋之杀里克、衞之杀甯喜,皆不能名之为弑君之贼,以告于国人、告于诸侯,故皆不能成礼以塟,以来诸侯之会塟也。又尝以《春秋》之明文、左氏之实事断之。言乎内事,隠公志在譲桓,不自成为诸侯,因亦不成礼以塟其夫人,而又考仲子之宫,以示必让之志。必其事闻于诸侯、信于国人,故天王亦来归仲子之赗。桓翚弑隠,必托为成隠之志,遂不成诸侯之礼以塟,以来诸侯之会。旧史不书,夫子因不得而书矣。桓之见杀于齐也,鲁人畏齐之强,而又欲匿文姜之丑,公然赴于诸侯而成礼以塟,旧史书之,夫子因而不得不书矣。至于闵公之弑、季友杀庆父而史书奔齐,齐桓戮哀姜而史书薨夷,观其易名、立后、归丧、致庙,季友为仲姜讳之,惟恐不深,而闵又庆父所立,庆父、季友之于闵、僖各有所主,鲁人亦未服庆父之立闵,故犹跻僖于闵之上,其不以庆父所立两年十一嵗之君赴告诸侯而以礼塟焉,恐亦情事之必至者,旧史不书,夫子亦不得而书矣。言乎外事,州吁、无知、夏征舒、公孙翩既讨,而其国之臣子名正言顺以来告,鲁人往会,旧史得书,夫子书之。也许止之不尝药,想为国人所恕。蔡般事在宫阃,防防可疑,君弑而国不乱,则竟来告鲁人,竟往会,旧史得书。夫子亦书之也。彼夫不讨不塟,其不来告不往会,皆可考而得之。宋督弑君,诸侯会稷。宋方荐贿以求解,鲁方取鼎以纳庙。会塟之礼,宜其阙矣。宋万奔陈,齐桓会诸侯于北杏。宋君新立,不敢亲出,其敢告塟于诸侯哉?里克弑卓,经虽成卓为君以定克之罪。夷吾弑克,必不成卓为君而塟之以礼也。齐舍之称君,亦春秋成之。商人不以舍为君,而顾以礼塟之哉?宋人奉公子鲍,因防夫人以弑杵臼。夫人主于内,公子正乎外,以为杀无道矣。其不以礼塟无道之君,明矣。商人弑君之贼,国人恶之,即其兄元亦恶之。在春秋则以为弑君,而其时之国人必尚以为讨贼也,而犹告塟于诸侯耶?莒仆来奔,命与之邑,不以为贼也。行父拒之,使不得入其塟。庶其无论不来告,即来告亦不往会。且鲁于莒子之卒塟,往会之礼原疎,史又何书也?赵穿弑君,罪在赵盾。子公弑君,罪在子家。彼此不得相指为贼,而又相与用事于国,则不肯以弑君告诸侯,又何辞以告塟于诸侯哉?栾书以车一乗塟厉公,崔杼四翣不跸,下车七乗以塟庄公。此尚告于诸侯以来列国之会塟乎?剽为孙甯所立,衞献复国,直以剽为簒耳。其不成簒贼为诸侯,而以礼塟也,宜已。展舆弑君奔吴,及薛弑君,比左氏传之,其事甚畧,当亦未有异焉。陈乞以阳生而入,必不以茶为君。既废之后,而又成礼以塟,必不然矣。若夫吴楚之君,虽无故而卒,亦不往会。春秋固不书塟,宁于弑君之塟不塟,示义乎?然商

译对外,卫国完、齐国诸儿以及陈国平国的弑君贼人,被讨伐后便安葬;宋国与夷、齐国舍、齐国商人、晋国夷皋、郑国夷、晋国州蒲、莒国密州、薛国比、齐国荼的弑君贼人,未被讨伐便不葬,这是已经知道的;蔡国固、许国买的弑君贼人,未被讨伐却安葬了;宋国捷、晋国卓以及齐国光、卫国剽的弑君贼人,既已讨伐却不葬,这是为什么呢?古代的丧葬之事也是极其庄重的。《周礼》规定,诸侯去世,天子穿缌麻丧服,冢人根据爵位高低确定封土堆的大小和树木的数量,又为他们确定墓位、清理墓域、守护墓禁。春秋时期礼制有时不能实行,但还有会葬的使者,〇记载五月安葬,同盟国全部到来,就知道不是草率匆忙地处理丧事就当作安葬了。当时国内按礼制安葬就记载,不按礼制安葬就不记载;国外来告丧或前往会葬就记载,不来告丧或不去会葬就不记载。旧史依据事实,孔子沿用史书的文字,讨伐贼人或不讨伐贼人,记载安葬或不记载安葬,说是出于孔子的笔削,是不对的。我曾经用事理、事情、事势来推断。凡是弑君的国家,没有不怕诸侯讨伐的。诸侯即使不讨伐,也没有公然按礼制前往会葬的。只有既已讨伐贼人,就不怕诸侯讨伐,而诸侯也应当按礼制前往会葬了。鲁桓公的贼人在齐国,人们不怕诸侯讨伐;蔡景侯、许悼公的事在可疑之间,也不怕诸侯讨伐,所以都按礼制安葬,告知诸侯,而诸侯都来会葬。如果既已讨伐贼人,应当不怕诸侯讨伐,但君主被弑国家大乱,新君刚即位,上下危惧猜疑,又或许讨伐贼人的名义未明,如鲁国杀庆父、宋国杀万、齐国杀崔杼、晋国杀里克、卫国杀宁喜,都不能称之为弑君贼人,以告知国人、告知诸侯,所以都不能按礼制安葬,以招致诸侯来会葬。又曾用《春秋》的明文、《左传》的实事来推断。说国内的事,隐公志在让位给桓公,不自立为诸侯,因此也不按礼制安葬他的夫人,又考正仲子的宫室,以显示必定让位的志向。必定这事传闻于诸侯、取信于国人,所以天王也来送仲子的赗赠。桓公弑隐公,必定假托成全隐公的志向,于是就不按诸侯的礼制安葬,以招致诸侯来会葬。旧史不记载,孔子因而无法记载。桓公在齐国被杀,鲁国人畏惧齐国的强大,又想要隐瞒文姜的丑事,公然赴告诸侯并按礼制安葬,旧史记载了,孔子因而不得不记载。至于闵公被弑、季友杀庆父而史书记载庆父奔齐,齐桓公杀哀姜而史书记载薨夷,看他们改谥号、立嗣子、归丧、致祭于宗庙,季友为仲姜讳饰,惟恐不深,而闵公又是庆父所立,庆父、季友对于闵公、僖公各有所主,鲁国人也没有服庆父立闵公,所以还使僖公的位次在闵公之上,不把庆父所立的两年十一岁的君主赴告诸侯并按礼制安葬,恐怕也是情势必然如此,旧史不记载,孔子也无法记载。说国外的事,州吁、无知、夏征舒、公孙翩既已讨伐,而其国臣子名正言顺来告丧,鲁国人前往会葬,旧史得以记载,孔子记载了。也许止不尝药,想被国人所宽恕。蔡般的事在宫廷内部,嫌疑重重,君主被弑而国家不乱,于是竟来告鲁国人,竟前往会葬,旧史得以记载,孔子也记载了。那些不讨伐不安葬的,其不来告丧不前往会葬,都可以考证得到。宋督弑君,诸侯会于稷。宋国正进献贿赂以求解脱,鲁国正取鼎以纳入宗庙。会葬的礼制,应当缺失了。宋万奔陈,齐桓公会诸侯于北杏。宋君新立,不敢亲自外出,他敢告知诸侯安葬吗?里克弑卓,经文虽成卓为君以定里克的罪。夷吾弑克,必定不成卓为君而按礼制安葬。齐舍称君,也是春秋成之。商人不以舍为君,却按礼制安葬他吗?宋人奉公子鲍,因防夫人而弑杵臼。夫人主内,公子正外,以为杀无道了。其不按礼制安葬无道的君主,是明显的。商人弑君贼人,国人厌恶他,即使其兄元也厌恶他。在春秋则以为弑君,而其时国人必定尚以为讨贼,却还告知诸侯安葬吗?莒仆来奔,命给他邑,不以为贼。行父拒绝他,使他不得入其葬。庶其无论不来告,即使来告也不前往会葬。况且鲁国对于莒子卒葬,前往会葬的礼制原本疏远,史书又怎能记载?赵穿弑君,罪在赵盾。子公弑君,罪在子家。彼此不得互相指为贼,而又互相用事于国,则不肯以弑君告知诸侯,又用什么言辞告知诸侯安葬呢?栾书以车一乘葬厉公,崔杼四翣不跸,下车七乘以葬庄公。这还告知诸侯以招致列国会葬吗?剽为孙宁所立,卫献复国,直以剽为篡耳。其不成篡贼为诸侯,而按礼制安葬,是适宜的。展舆弑君奔吴,及薛弑君,比《左传》所载,其事甚略,当也未有异。陈乞以阳生而入,必不以茶为君。既废之后,而又按礼制安葬,必定不是这样。至于吴楚的君主,虽无故而卒,也不前往会葬。春秋本来不记载安葬,难道对于弑君的安葬不记载,以示义吗?然而商

臣亲以宫甲弑父,弃疾弑囚年之王,服以塟。彼直无所忌惮矣。呉初通上国,阍之弑余祭,光之弑僚,皆以传闻得书,其不来告不往会无可疑者也。如以贼不讨不书塟为夫子削之,何难并削蔡景、许悼,使归于一,而顾自变其例,使后人求其故而不得哉?葢春秋弑君不讨贼而不塟,有其义焉,无其例也有其义者,君父之仇,不共戴天,寝苫枕千圗报仇。人仇一日不复,则一日不塟,示不敢一日忘也。无其例者,彼讨贼而塟,则仍其事而书塟;彼既讨而不塟,未讨而塟,则亦仍其事而或书塟,或不书塟,而义固有在焉。而岂有意以贷谁之罪,有意以治谁之罪哉?而后人读之,则可以知讨而不塟者,有不塟之罪;不讨而塟者,有塟之罪。如蔡许之塟,则可以知蔡许臣子有不讨贼之罪。鲁既不讨贼,而又有往会之罪,前后不闻会伐之师,则诸侯皆有不讨贼之罪。通《春秋》弑君,不闻天王申九伐之法,或且荣宠其人,则王法不行,天王有縦贼奨乱之罪。故于隠公之不塟,当罪鲁之臣子,推戴弑君之桓,而不能申义致讨,以告诸侯,成礼以塟隠公也。于闵公之不塟,当罪季友,不能大义灭亲,如衞人之杀州吁及石厚,立公子晋,使闵公之塟无闻于诸侯也。于桓公之塟,当罪庄公及鲁人,畏齐之强,而蒙耻饮恨,如塟其无故之君亲也。葢因旧史以书之,而各知其罪之所在矣。左氏曰:隠公之不塟,不成丧也。疑有得于《春秋》不书塟之义,而谓弑君未有不塟,旧史未有不书,为出于夫子削之者,岂其然哉?且以《春秋》字之法,文之义论之:内而薨称公,称夫人,塟称「我君」「我小君」。公者,臣子之词;称诸异▯则曰「寡小君」。生曰「寡君」「寡小君」,卒曰「我君」「我小君」。「我」者,对人而言,谓诸侯之人来会塟「我君」「我小君」也。隠公之塟不赴于诸侯,诸侯无来会者,则旧史不可以书「塟我君隠公」矣。外而卒称名,塟举諡,名之者従彼来赴之词,諡之者为我往会之词。卒则曰「某国某爵某卒」,塟不曰「某国塟某公」,而曰「塟某国某公」也。遇弑之君,鲁不往会,则旧史不可以书「塟某国某公」矣。故内而以礼塟,则史书之;不以礼塟,则史不书。外而鲁往会,则史书之;鲁不往会,则史不书。夫子一仍。之而义自见也】

译我亲自率领宫廷甲士弑杀父亲,弃疾弑杀在位多年的君王,并穿着丧服安葬他们。这些人简直无所忌惮了。吴国起初与中原大国交往,闾闾弑杀余祭,公子光弑杀僚,都是因为传闻而被记载,他们不来告丧、不去会葬,这是毫无疑问的。如果认为因为贼人未被讨伐所以不记载安葬,是孔子删削的结果,那么为何不连同蔡景侯、许悼公的安葬记录一并删去,使体例归于统一,反而改变自己的体例,让后人探究其缘由却不得而知呢?大概《春秋》中弑君而不讨伐贼人就不记载安葬,有其义理,却没有固定的体例。有其义理,是因为君父的仇敌,不共戴天,睡在草垫上,枕着土块,图谋报仇。仇人一天不报复,就一天不安葬,表示不敢有一天忘记。没有固定体例,是因为那些讨伐了贼人而安葬的,就顺着事实记载安葬;那些既讨伐了贼人却不安葬,或者未讨伐贼人却安葬的,也就顺着事实,有时记载安葬,有时不记载安葬,而义理本来就在其中。哪里是有意宽恕谁的罪过,有意惩治谁的罪过呢?而后人阅读它,就可以知道讨伐了贼人却不安葬的,有不安葬的罪过;不讨伐贼人却安葬的,有安葬的罪过。像蔡、许的安葬,就可以知道蔡、许的臣子有不讨伐贼人的罪过。鲁国既不讨伐贼人,又有前往会葬的罪过,前后没有听说会合征伐的军队,那么诸侯都有不讨伐贼人的罪过。纵观《春秋》中弑君的事件,没听说天王申张九伐之法,有的甚至荣耀宠信那些人,那么王法不行,天王就有纵容贼人、助长祸乱的罪过。所以在隐公不记载安葬这件事上,应当归罪于鲁国的臣子,他们拥戴弑君的桓公,却不能伸张正义、进行讨伐,来告知诸侯,完成礼仪以安葬隐公。在闵公不记载安葬这件事上,应当归罪于季友,他不能大义灭亲,像卫国人杀州吁和石厚那样,立公子晋,使得闵公的安葬之事在诸侯中没有听闻。在桓公记载安葬这件事上,应当归罪于庄公及鲁国人,他们畏惧齐国的强大,而蒙受耻辱、怀恨在心,却像安葬没有罪过的君亲一样安葬他。大概是因为依据旧史来记载,而各自知道罪过所在。左氏说:隐公不记载安葬,是因为丧礼没有完成。怀疑他领悟了《春秋》不记载安葬的义理,而认为弑君没有不安葬的,旧史没有不记载的,认为是出于孔子删削的,难道是这样吗?况且根据《春秋》用字的法则、文辞的意义来论:国内去世称公,称夫人,安葬称“我君”“我小君”。公,是臣子的称呼;称其他国家的则说“寡小君”。活着叫“寡君”“寡小君”,去世叫“我君”“我小君”。“我”,是对人而言,是说诸侯的人来会葬“我君”“我小君”。隐公的安葬没有向诸侯报丧,诸侯没有来会葬的,那么旧史就不可以记载“安葬我君隐公”了。国外去世称名,安葬举谥,称名的是跟随他们来报丧的辞令,举谥的是我们前往会葬的辞令。去世就说“某国某爵某去世”,安葬不说“某国安葬某公”,而说“安葬某国某公”。遇到被弑的君主,鲁国不前往会葬,那么旧史就不可以记载“安葬某国某公”了。所以国内按礼安葬,史官就记载;不按礼安葬,史官就不记载。国外鲁国前往会葬,史官就记载;鲁国不前往会葬,史官就不记载。孔子一概沿袭旧史,而义理自然显现。

春秋宗朱辨义卷一

<经部,春秋类,春秋宗朱辨义》>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宗朱辨义卷二

  髙淳张自超撰

  桓公

  元年

  春王正月公即位

【桓书即位,桓修即位之礼也。继弑君不即位者,不忍于先君之弑也。桓弑君兄,而惟恐诸侯国人之讨,急修礼以自定其为君也。春秋仍旧史以书之,而可以使后之读者推求其故,因以知桓之忍于先君矣。桓之所以忍于先君者,他人弑君则已有不忍,已自弑君,而又何不忍耶?则因以知桓之与闻乎故矣】

  三月公会郑伯于垂

【垂虽近鲁而实衞地。桓弑君簒国甫五阅月而公然出境。以防郑伯不虞鲁有石碏其人而郑伯为陈侯哉?其所以絶无忌惮者,必隠之譲桓其説闻于诸侯,其志信于国人也。虽诸侯闻其説,国人信其志,而桓则身有弑君之事,何以涂诸侯之耳,塞国人之口,而免其诛讨?必当日讳弑为薨,或委罪于人,而诸侯不得其实,国人无以为名也。故其修即位之礼,既借以蔽罪;而其不成礼以塟隠公,亦借口让国之一端也】

  郑伯以璧假许田

【桓宋女之子也。郑伯恐其得国而亲宋,故挟其弑君新立,不敢仇我,而急于来会。人加璧以请祀周公,既自伪输其祀周公之诚,而又实得许田之利,葢一举而两利存焉。桓亦因郑庄为王卿士簒弑,惧讨,既幸其为好会以自定,而亦不得不従其请也。高氏责郑庄与隠同盟和好,不能为隠讨贼。夫郑庄岂讨贼之人?即其初交于隠,又岂真有同盟之心者哉】

  夏四月丁未公及郑伯盟于越

【文定以为垂之防,郑为主也。越之盟,鲁志也。亦自有见,但以为郑人欲得许田以自广,犹似郑之归祊加璧为真欲得许田者,而不知郑之结鲁専为仇宋,易许田以祀周公,独其名耳。故自宋殇既弑,子冯既立,郑既得志于宋,而即无意于亲鲁,所以七年即有会齐衞来战于郎之师矣】

  秋大水

【伊川曰:桓行逆徳而致阴沴。文定曰:阴逆而与怨气并之所致也。又以为尧之洚水警予,为天地开辟以来未得所归之水,非尧有以致之,而责后世人为不善,感动天变,召水溢之灾者,不得引尧为解,其説甚正。但后世解天灾者,动曰尧水、汤旱,然则尧水固非恒雨所成,汤旱亦非恒▯所成耶?尧之水非尧有以致之,汤之旱岂汤有以致之耶?夫天道人事,原有感应之理,有人事变于下而天道应于上者,有天道变于上而人事应于下者,然亦有感而不应,着而不验者,未可以拘见论之也。葢无逆徳以致灾,则灾为变;有逆徳以致灾,则灾为常。圣人遇灾而恐惧修省,勤劳咨警,有预备之策,有补救之方,则灾不为灾;后世人君,既以逆徳致灾,而又絶不闗于心而为之计,则灾真为灾矣】

  冬十月

  二年

  春王正月

【桓十八年间书王不书王説终难定,但借文立义,则元年书王以正桓弑隠之罪,十年书王,天道人事,十年一变,而桓弑君之罪不可涤,十八年书王,明弑君之罪,虽其身已殁,而王法不得赦,茅堂、胡氏之説亦自可通,至二年书王,谷梁以为正与夷之卒,文定以为正宋督之罪,茅堂又以为治桓之会稷成乱,俱属牵合,惟家氏以为丧事未终,犹望王讨者,庶防近之】

  戊申宋督弑其君与夷

【督弑殇公,召公子冯于郑而立之。春秋不书“郑纳冯”,不书“冯入于宋”,者以其谋出于督,既非郑纳,又非冯自入也。若书纳、书入,则疑于已讨督而杀之矣。又不书“宋督立冯”,以罪督及冯者,冯之在郑,为殇公所忌,而频年加兵,冯未必有复国之志。及殇公见弑,冯以亲穆公子,非有必不当立之义,乃为弑君之督所立而不讨督之弑君,则冯固不得无罪。然观于诸侯会稷立华氏,则冯以十年去国之公子,一旦援立,而督又有诸侯之助,冯之势亦有所不能,想亦春秋所恕也】

  及其大夫孔父

【如邾仪父,则父为字。如蔡侯考父、齐侯禄父、宋公兹父、公子庆父、季孙行父、公孙归父、防郑父、国归父、阳处父、箕郑父

译春秋宗朱辨义卷一

<经部,春秋类,春秋宗朱辨义》>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宗朱辨义卷二

高淳张自超撰

桓公

元年

春王正月,桓公即位。

【桓公记载即位,是桓公修习即位的礼仪。继位弑君者不记载即位,是因为不忍心于先君被弑。桓公弑杀兄长君主,却只担心诸侯和国人讨伐,急忙修习礼仪以安定自己作为君主的地位。《春秋》沿用旧史官的记载,却能使后来的读者推究其中的缘故,从而知道桓公对先君残忍。桓公之所以对先君残忍,是因为别人弑君尚且有不忍之心,自己弑君,又有什么不忍心的呢?由此可知桓公参与了弑君的阴谋。】

三月,桓公与郑伯在垂地相会。

【垂地虽然靠近鲁国,但实际上是卫国的土地。桓公弑君篡位刚满五个月,就公然出境。这是因为防备郑伯,不认为鲁国有像石碏那样的人,而郑伯是陈侯吗?他之所以毫无顾忌,一定是因为隐公禅让给桓公的说法传到了诸侯那里,他的志向被国人所信任。虽然诸侯听信了他的说法,国人信任他的志向,但桓公自身有弑君的行为,怎么能让诸侯闭耳、让国人闭口,从而免除诛讨呢?必定当时隐瞒弑君说成是病故,或者将罪责推给别人,而诸侯不知道实情,国人没有名义可以指责。所以他修习即位之礼,既借此掩盖罪过;而他不成礼地安葬隐公,也是借口禅让国家这一端由。】

郑伯用璧玉交换许田。

【桓公是宋国女子所生。郑伯担心他得到国家后会亲近宋国,所以挟制他弑君新立,不敢与我结仇,而急于前来相会。人们加上璧玉来请求祭祀周公,既自己假装输诚祭祀周公,又实际上得到了许田的利益,大概是一举两得。桓公也因为郑庄公是周王卿士,篡位弑君,害怕讨伐,既然庆幸这次友好的会盟以安定自己,也不得不顺从他的请求。高氏指责郑庄公与隐公同盟和好,不能为隐公讨伐贼人。郑庄公难道是讨伐贼人的人吗?即使他最初与隐公交好,又难道真有同盟之心吗?】

夏四月丁未,桓公与郑伯在越地结盟。

【文定认为垂地的会盟,郑国是主导。越地的结盟,是鲁国的意愿。这也自有见解,但认为郑人想要得到许田以扩充自己,好像郑国归还祊地、加上璧玉是真想要得到许田,却不知道郑国结交鲁国专门是为了仇视宋国,交换许田以祭祀周公,只是名义罢了。所以自从宋殇公被弑,子冯被立,郑国在宋国得志后,就无意亲近鲁国,所以在七年就有会合齐、卫军队在郎地作战的事了。】

秋,发生大水灾。

【伊川先生说:桓公施行逆德而导致阴气凝聚。文定先生说:阴气逆乱而与怨气并生所致。又认为尧时的洪水警示我,是天地开辟以来未得归宿的水,不是尧招致的,而指责后世人为不善,感动天变,招致水灾的人,不能引用尧来辩解,他的说法很正确。但后世解释天灾的人,动不动就说尧时的洪水、汤时的旱灾,那么尧时的洪水固然不是常年雨水造成的,汤时的旱灾也不是常年干旱造成的吗?尧时的洪水不是尧招致的,汤时的旱灾难道是汤招致的吗?天道与人事,原本有感应之理,有人事变于下而天道应于上的,有天道变于上而人事应于下的,但也有感应而不相应,显现而不验证的,不可以拘泥的见解来论断。大概没有逆德招致灾祸,那么灾祸就是变异;有逆德招致灾祸,那么灾祸就是常态。圣人遇到灾祸而恐惧修省,勤劳咨询警戒,有预备的策略,有补救的方法,那么灾祸就不成为灾祸;后世君主,既以逆德招致灾祸,又完全不放在心上而为之谋划,那么灾祸就真成为灾祸了。】

冬十月

二年

春王正月

【桓公十八年间记载“王”与不记载“王”的说法最终难以确定,但借文立义,那么元年记载“王”以正定桓公弑隐公的罪,十年记载“王”,天道人事,十年一变,而桓公弑君的罪不可洗刷,十八年记载“王”,明确弑君的罪,虽然其身已死,但王法不得赦免,茅堂、胡氏的说法也自可通,至于二年记载“王”,谷梁认为正定与夷的死,文定认为正定宋督的罪,茅堂又认为治理桓公会稷成乱,都属于牵强附会,只有家氏认为丧事未终,还希望王讨伐,大概接近事实。】

戊申,宋督弑杀其君与夷。

【督弑杀殇公,召公子冯于郑而立他。《春秋》不记载“郑国接纳冯”,不记载“冯进入宋国”,是因为谋划出于督,既不是郑国接纳,也不是冯自己进入。如果记载接纳、记载进入,那么怀疑已经讨伐督而杀他了。又不记载“宋督立冯”,以罪责督和冯,是因为冯在郑国,被殇公忌恨,而连年加兵,冯未必有复国的志向。等到殇公被弑,冯因为是穆公之子,没有必定不当立的道理,却被弑君的督所立而不讨伐督的弑君,那么冯固然不得无罪。然而看诸侯会稷立华氏,那么冯以十年离国的公子,一旦被援立,而督又有诸侯的援助,冯的势力也有所不能,大概也是《春秋》所宽恕的。】

以及他的大夫孔父。

【如邾仪父,那么父是字。如蔡侯考父、齐侯禄父、宋公兹父、公子庆父、季孙行父、公孙归父、防郑父、国归父、阳处父、箕郑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