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通论卷十五
存两宫,归其罪于三家,可笑也。夫以两宫灾,故书,非以存两宫为非礼而书也。使其不灾,春秋安所用其书罪之笔乎?又赵鹏飞氏谓宜毁不毁,故天谴以灾,若是,则诸侯五庙之制天定之耶?更可笑也。公羊又谓此皆毁庙,「其言灾何?复立也」,误认毁为拆毁之毁,更不足道矣。胡氏又因此发其议论,辟祖宗功德之非,谓子孙奚问祖宗功德之有无,又误认桓、僖两宫之存,鲁人以为不祧之庙者,尤属谬妄。且殷之三宗、周之文、武,不祧之庙,历代有之,岂始于鲁而罪之乎?或又谓此迁庙也,所谓毁者,原别置主迁庙。然迁庙惟一庙而已,若群公仍皆有庙,又何祧毁之云哉?春秋一经即此条观之,其为历朝无识之徒乱道如此,经安得不亡?偶志于此,以例其余焉。前从祀先公,左氏以从为顺,正闵、僖之位,予不取之,于此益见其不然矣。何则?若顺祀,当由桓而闵,由闵而僖,今书桓、僖宫灾,则火先从桓宫而及僖宫,其未尝顺祀明矣,故经之书跻僖公实可信,而传之解从祀为正闵、僖之位,实不可信也。
译将桓公、僖公两庙的灾祸归罪于三家,真是可笑。因为两宫发生火灾,所以史书予以记载,并非因为保存两宫不合礼制才加以记载。假如两宫没有发生火灾,《春秋》哪里会用那支记录罪过的笔呢?又有赵鹏飞说,应当毁弃而没有毁弃,所以上天降下灾祸作为谴责,如果真是这样,那么诸侯五庙的制度是天定的吗?更是可笑了。《公羊传》又说这些都是毁弃的庙宇,“为什么记载灾祸呢?是因为重新立庙”,错误地把“毁”理解为拆毁的“毁”,更不值一提了。胡氏又借此发表议论,驳斥祖宗功德的说法,认为子孙何必去询问祖宗是否有功德,又错误地认为桓公、僖公两庙的保存,是鲁国人将其视为不迁毁的宗庙,这尤其荒谬。况且殷商的三宗、周朝的文王、武王,不迁毁的宗庙,历代都有,难道是从鲁国开始才加以罪责的吗?又有人说这是迁庙,所谓“毁”,原本是指另设神主迁入他庙。然而迁庙只有一座而已,如果众公仍然各自都有庙宇,又哪里谈得上迁毁呢?《春秋》一经,仅从这一条来看,历代无知之徒扰乱正道到了如此地步,经义怎能不亡失呢?偶然记下这些,以推知其余的情况。之前关于从祀先公的事,左氏把“从”解释为顺,认为这是端正了闵公、僖公的位次,我不采纳这种说法,在这里更加看出它是不对的。为什么呢?如果是顺次祭祀,应当由桓公到闵公,由闵公到僖公,现在记载桓公、僖公宫室发生火灾,那么火是先从桓公宫烧到僖公宫,这明显表明并没有顺次祭祀,所以经文记载僖公位次上升是可信的,而传文解释从祀是为了端正闵公、僖公的位次,确实不可信。
季孙斯、叔孙州仇帅师城启阳。
城近敌,故二子帅师。
宋乐?帅师伐曹。
报定十一年乐大心自曹入萧以叛之怨也。
秋七月丙子,季孙斯卒。蔡人放其大夫公孙猎于吴。
公子驷之党也。蔡侯前杀公子,今放公孙,速其戕身之祸矣。
冬十月癸卯,秦伯卒。叔孙州仇、仲孙何忌帅师围邾。
前取邾田,三家共分之,而季氏强,必多得,今二人乘季孙斯之死乃重伐邾,思更得其田,则二人得以专之矣。其背盟而贪得如此。
四年春王二月庚戌,盗杀蔡侯申。蔡公孙辰出奔吴。
「杀」,公、谷作「弒」,疑是。蔡侯以迁州来而不得臣民之心,至是被弒,公孙辰出奔吴,则必与闻其事矣。
葬秦惠公。宋人执小邾子。
其时无伯,故宋人得执小邾子。
夏,蔡杀其大夫公孙姓、公孙霍。
亦公孙辰之党也。
晋人执戎蛮子赤归于楚。
晋执楚之所欲得者而归之,其惧楚深矣。
城西郛。六月辛丑,亳社灾。
殷作都于亳,是其社也。说者说武王使诸侯各立之以示戒,故鲁有亳社,社有屋,今灾。
秋八月甲寅,滕子结卒。冬十有二月,葬蔡昭公。葬滕顷公。五年春,城毗。夏,齐侯伐宋。
讨其执小邾子也。
晋赵鞅帅师伐卫。
为蒯聩之未入也。
秋九月癸酉,齐侯杵臼卒。
景公无嫡子,多庶子,公爱子荼,立之以属国夏、高张。
冬,叔还如齐。闰月○取○义○,葬齐景公。
经不书「闰月」,以闰月之事归本月也。如闰正月,即书「正月」。此书「闰月」者,从古丧不数闰。今冬闰,即使是十二月,去卒期亦止四月,齐以国内乱,欲速其葬,故连闰月数,即使是十二月,除去闰月亦止三月矣,大非礼也,故特书,亦取义之类也。
六年春,城邾瑕。
逼邾也。
晋赵鞅帅师伐鲜虞。
晋伐鲜虞凡五矣,未有所以得之也,适足见晋之衰而鲜虞之能负固也。
吴伐陈。
伐楚与国。
夏,齐国夏及高张来奔。
齐国、高二子受命立荼,陈乞欲立荼之庶兄阳生,二子被逐奔鲁。
叔还会吴于柤。
吴伐陈,还至柤,叔还往会之,惧吴以结好也。
秋七月庚寅,楚子轸卒。齐阳生入于齐。齐陈乞弒其君荼。
上书阳生入齐,下书陈乞弒荼,以见阳生之入,由陈乞也,又以见陈乞之弒君,阳生亦有罪也。经文自明,不必传。
冬,仲孙何忌帅师伐邾。
何忌终不忘邾如此。
宋向巢帅师伐曹。
三年,乐?伐之,今向巢又伐之,为宋公入曹起。
七年春,宋皇瑗帅师侵郑。
报定十五年罕达之伐。
晋魏曼多帅师侵卫。
五年伐卫,今又侵之。
夏,公会吴于鄫。
会之而适以召伐,哀公之失策也。
秋,公伐邾。八月己酉,入邾,以邾子益来。
前鲁卿屡伐邾,至是公伐,入邾,以邾子益来,为后齐伐鲁、归邾子起。
宋公围曹。冬,郑驷弘(「弘」,二本原皆阙末笔作「弘」。)帅师救曹。
宋、曹雠久矣,郑救之者,欲报宋皇瑗之师,而以救曹为名也,故卒无功。
八年春王正月,宋公入曹,以曹伯阳归。
虽不书「灭」,然曹自此亡矣。
吴伐我。
以前伐我,经止书四鄙,从无书「伐我」之文,至此将绝笔,而乃书「吴伐我」及下「齐伐我」,亦变文也。言伐某鄙,则止于某鄙而已,言伐我,则入其国都,亦在是矣。可见谓定、哀多微辞,其说妄也。或以不言四鄙为讳,乃是反说。又左氏谓造门请盟,有无未可知,亦不可据以为讳也。
夏,齐人取讙及阐。
齐人为邾来伐,取鲁二邑。
归邾子益于邾。
齐胁鲁归邾子,公之自取愧邕也。谓定、哀多微辞,岂非妄说哉!
秋七月冬十有二月
译季孙斯、叔孙州仇率领军队修筑启阳城。
因为城池靠近敌国,所以这两个人率领军队。
宋国的乐?率领军队讨伐曹国。
这是为了报复定公十一年乐大心从曹国进入萧地叛逃的怨恨。
秋天七月丙子日,季孙斯去世。蔡国人将大夫公孙猎放逐到吴国。
公孙猎是公子驷的党羽。蔡侯先前杀了公子驷,现在又放逐公孙猎,这加速了他自身遭受杀害的祸患。
冬天十月癸卯日,秦伯去世。叔孙州仇、仲孙何忌率领军队包围邾国。
先前夺取邾国的田地,三家共同瓜分,而季氏势力强大,必定分得更多,现在这两个人趁着季孙斯去世的机会再次攻打邾国,想着重新夺取那些田地,以便两人能够独占。他们违背盟约且贪婪到如此地步。
四年春天周王二月庚戌日,强盗杀死了蔡侯申。蔡国的公孙辰出逃到吴国。
“杀”字,公羊传、谷梁传作“弑”,怀疑是正确的。蔡侯因为迁都州来而得不到臣民的支持,至此被弑杀,公孙辰出逃到吴国,那么他必定参与了这件事。
安葬秦惠公。宋国人拘捕了小邾子。
当时没有霸主,所以宋国人能够拘捕小邾子。
夏天,蔡国杀死了大夫公孙姓、公孙霍。
他们也是公孙辰的党羽。
晋国人拘捕了戎蛮子赤,把他送还给楚国。
晋国拘捕了楚国想要得到的人并送还给他,可见晋国非常畏惧楚国。
修筑西郛城墙。六月辛丑日,亳社发生火灾。
殷商在亳建立都城,这是它的社稷。解说的人说周武王让诸侯各自建立亳社以示警戒,所以鲁国有亳社,社庙有房屋,现在发生了火灾。
秋天八月甲寅日,滕子结去世。冬天十二月,安葬蔡昭公。安葬滕顷公。五年春天,修筑毗城。夏天,齐侯讨伐宋国。
这是为了讨伐宋国拘捕小邾子的事。
晋国赵鞅率领军队讨伐卫国。
这是因为蒯聩还没有回国。
秋天九月癸酉日,齐侯杵臼去世。
景公没有嫡子,有很多庶子,景公宠爱儿子荼,立他为继承人,并托付给国夏、高张。
冬天,叔还前往齐国。闰月○取○义○,安葬齐景公。
经文中不记载“闰月”,是将闰月的事情归入本月。如果是闰正月,就记载为“正月”。这里记载“闰月”,是遵循古代丧礼不计算闰月的原则。今年冬天有闰月,即使是十二月,距离去世也只有四个月,齐国因为国内动乱,想要尽快安葬,所以连闰月一起计算,即使是十二月,除去闰月也只有三个月了,这大大不符合礼制,所以特别记载,也属于取义的一类。
六年春天,修筑邾瑕城。
这是为了逼迫邾国。
晋国赵鞅率领军队讨伐鲜虞。
晋国讨伐鲜虞已经五次了,都没有得到什么好处,恰好显示出晋国的衰落和鲜虞能够坚守固守。
吴国讨伐陈国。
这是讨伐楚国的盟国。
夏天,齐国的国夏和高张来投奔鲁国。
齐国的国、高二人受命拥立荼,陈乞想要拥立荼的庶兄阳生,这两个人被驱逐后逃到鲁国。
叔还在柤地会见吴国。
吴国讨伐陈国,叔还到达柤地,前往会见吴国,是畏惧吴国以结好。
秋天七月庚寅日,楚子轸去世。齐国的阳生进入齐国。齐国的陈乞弑杀了国君荼。
上文记载阳生进入齐国,下文记载陈乞弑杀荼,以此表明阳生的进入是由陈乞安排的,同时也表明陈乞弑君,阳生也有罪过。经文本身已经清楚,不需要传文解释。
冬天,仲孙何忌率领军队讨伐邾国。
何忌始终没有忘记邾国,就像这样。
宋国的向巢率领军队讨伐曹国。
三年时,乐?讨伐曹国,现在向巢又讨伐曹国,是为了宋公进入曹国做铺垫。
七年春天,宋国的皇瑗率领军队侵犯郑国。
这是为了报复定公十五年罕达的讨伐。
晋国的魏曼多率领军队侵犯卫国。
五年时讨伐卫国,现在又侵犯卫国。
夏天,鲁侯在鄫地会见吴国。
会见吴国反而招致讨伐,这是哀公的失策。
秋天,鲁侯讨伐邾国。八月己酉日,攻入邾国,带着邾子益来到鲁国。
先前鲁国卿大夫屡次讨伐邾国,至此鲁侯亲自讨伐,攻入邾国,带着邾子益来到鲁国,为后来齐国讨伐鲁国、归还邾子埋下伏笔。
宋公包围曹国。冬天,郑国的驷弘(“弘”,两个版本原本都缺末笔写成“弘”。)率领军队救援曹国。
宋国和曹国的仇怨很久了,郑国救援曹国,是想报复宋国皇瑗的军队,而以救援曹国为名,所以最终没有成功。
八年春天周王正月,宋公进入曹国,带着曹伯阳回到宋国。
虽然没有记载“灭”,但曹国从此灭亡了。
吴国讨伐我国。
以前讨伐我国,经文只记载“四鄙”,从来没有记载“伐我”的文字,至此将要结束笔法,却记载“吴伐我”以及下面的“齐伐我”,这也是文字的变化。说讨伐某鄙,就只限于某鄙而已,说讨伐我国,就进入了国都,也包含在内了。可见说定公、哀公时期多有微言大义,这种说法是荒谬的。有人认为不记载四鄙是为了避讳,这反而是错误的说法。又左传认为造门请盟,有无不可知,也不能据此认为是避讳。
夏天,齐国人夺取了讙地和阐地。
齐国人为了邾国的事来讨伐,夺取了鲁国的两个邑。
将邾子益归还给邾国。
齐国胁迫鲁国归还邾子,这是鲁公自取其辱。说定公、哀公时期多有微言大义,难道不是荒谬的说法吗!
秋天七月,冬天十二月
癸亥,杞伯过卒。齐人归讙及阐。
齐取二邑之时,必以是为胁归邾子之说,至是邾子归国,归二邑焉。左氏谓季氏嬖故,非也。
九年春王二月,葬杞僖公。宋皇瑗帅师取郑师于雍丘。
译癸亥日,杞国国君过去世。齐国人将讙地和阐地归还。
齐国夺取这两座城邑的时候,必定是以这作为胁迫邾国国君回国的手段,到这时邾国国君回国,齐国便将这两座城邑归还。《左传》认为是因为季氏宠幸的缘故,这是不对的。
鲁宣公九年春季周历二月,安葬杞僖公。宋国的皇瑗率领军队在雍丘俘获了郑国的军队。
自定十五年郑罕达帅师伐宋以启衅端,自是宋屡报郑。七年,皇瑗侵郑,是年并取郑师,秋,宋公亲伐郑,十年,宋人伐郑,十二年,宋向戌伐郑,迨十三年,郑人亦取宋师,二国循环覆师以相雠报,殃民毒众,亦何为哉?不能不咎罕达之为戎首矣。左氏于前皇瑗侵郑曰「郑叛晋」,已属混矣,于此曰郑罕达为嬖臣,许瑕求邑于宋,而宋取郑师,岂有大夫因家臣求邑而兴师取邻国之邑者?事情迂折不可信。
夏,楚人伐陈。
六年,吴伐陈,今陈即吴,故楚人又伐之。
秋,宋公伐郑。
杜氏云「报雍丘」,非也。雍丘之役已取郑师矣,何云报乎?
冬十月。十年春王二月,邾子益来奔。
邾子益前为鲁执,今既归而复来奔者,必吴与齐争邾,以相构怨,邾无所容而复来奔耳。左氏谓齐甥故,遂奔齐,若是,何不径奔齐而必先奔鲁以奔齐耶?且经无奔齐之文也。
公会吴伐齐。
去年,吴与齐皆来伐我,今乃会吴以伐齐,不独借蛮国以伐姻国之非,且何其报施之不类耶?其伐齐者,必以邾子之故,然不能考其详也。
三月戊戌,齐侯阳生卒。
齐侯之卒,未必于军,左氏且谓被弒,尤不可信。且言吴子三日哭于军门之外,尤诞。
夏,宋人伐郑。
前既取其师,今又伐之。
晋赵鞅帅师侵齐。
晋伐丧也。
五月,公至自伐齐。葬齐悼公。
必无五月公至自伐齐,而即于是月会葬于齐者,故书葬以会葬之说必不可信。
卫公孟彄(「公孟彄」,二本原作「公孙彄」,今据经文改。)自齐归于卫。
彄以定十四年奔郑,今书「自齐」,则又尝奔齐矣。彄为蒯聩之党,今归于卫,为蒯聩归之由也。
薛伯夷卒。秋,葬薛惠公。冬,楚公子结(「公子结」,二本原作「子结」,今据经文改。)帅师伐陈。吴救陈。
陈属吴,故楚人伐之而吴救之。左氏谓季札救陈,盖附会为说,以救为善事,故归之札耳。孰知吴本私陈而雠楚,其救也,岂为公乎?
十有一年春,齐国书帅师伐我。
报去年会吴之伐也。
夏,陈辕颇出奔郑。
陈为吴、楚交争,而国卿又出奔,不可以为国矣。
五月,公会吴伐齐。甲戌,齐国书帅师及吴战于艾陵,齐师败绩,获齐国书。
公再会吴伐齐,见哀公之长寇雠而伐姻亲,不仁之甚矣。吴由此凭陵中夏,鲁为之也,虽胜齐何益哉?
秋七月辛酉,滕子虞母卒。冬十有一月,葬滕隐公。卫世叔齐出奔宋。
凡大夫出奔固必有故,左氏喜谈女德,如此类者甚多,不可尽信。
十有二年春,用田赋。
宣公初(「初」,中研本作「出」,今据北图本改。)税亩,田有税矣;成公作丘甲,丘出甲矣。丘甲即丘赋也。今于田税、丘甲之外又令田出赋,则一田而兼税赋,是田税又加田赋也,丘赋又有田赋也,民将奚堪?哀公者,较之宣公、成公而尤甚焉,说者谓定、哀多微辞,岂其然哉?
夏五月甲辰,孟子卒。
昭公夫人也,所称吴孟子是也。左氏谓死不赴,故不称「夫人」。然于哀公为叔母,哀公亦薄矣哉!
公会吴于橐皋。
公媚吴,故屡会之,且欲为之致诸侯也。
秋,公会卫侯、宋皇瑗于郧。
公又会卫、宋,欲致之以从吴也。然卫侯来而宋公不亲至,见诸侯之心卒不服矣。
宋向巢帅师伐郑。
宋四伐郑矣。
冬十有二月,螽。
十有三年春,郑罕达帅师取宋师于岩。
报雍丘之师也。春秋书「取师」者鲜,惟后乃书。宋、郑交相取师,则将为战国杀人盈城盈野之渐与!
夏,许男成卒。公会晋侯及吴子于黄池。
自晋失伯后,鲁欲尊吴为伯,然仅能致晋,即宋、卫亦不至,则 吴亦安能为伯哉?此条先书晋,常也,非不与夷狄主中国之说也;书「吴子」文配晋侯。,亦常也,
译自从定公十五年郑罕达率领军队攻打宋国以开启争端以来,从此宋国屡次报复郑国。七年,皇瑗侵犯郑国,这一年又俘获了郑国的军队;秋天,宋公亲自攻打郑国。十年,宋国人攻打郑国。十二年,宋国向戌攻打郑国。等到十三年,郑国人又俘获了宋国的军队。两国循环往复地俘获对方军队以互相仇视报复,祸害百姓、毒害民众,这究竟是为了什么呢?不能不归咎于罕达作为挑起战端的罪魁祸首。《左传》在前文皇瑗侵犯郑国时说“郑国背叛了晋国”,这已经属于混淆不清了;在这里说郑罕达是宠臣,许瑕向宋国请求封邑,而宋国因此俘获郑国军队,哪有大夫因为家臣请求封邑而兴兵俘获邻国军队的道理?事情迂回曲折,不可相信。
夏天,楚国人攻打陈国。
六年,吴国攻打陈国,现在陈国依附于吴国,所以楚国人又攻打它。
秋天,宋公攻打郑国。
杜预说这是“报复雍丘之役”,不对。雍丘之役已经俘获了郑国军队了,怎么能说是报复呢?
冬天十月。十年春王二月,邾子益来投奔鲁国。
邾子益先前被鲁国拘押,现在既然回国却又再来投奔,一定是吴国与齐国争夺邾国,互相构陷结怨,邾国无处容身才又来投奔的。《左传》说是因为齐国是甥舅之故,于是投奔齐国,如果是这样,为什么不直接投奔齐国而要先投奔鲁国再投奔齐国呢?况且《春秋》经文没有投奔齐国的记载。
鲁公会合吴国攻打齐国。
去年,吴国和齐国都来攻打我国,现在却会合吴国去攻打齐国,这不仅借蛮夷之国去攻打姻亲之国是不对的,而且这种报答施恩的方式多么不合常理啊?攻打齐国,一定是因为邾子的事,但不能考证其详情。
三月戊戌,齐侯阳生去世。
齐侯的去世,未必是在军中,《左传》甚至说他是被弑杀的,尤其不可信。而且说吴王在军门外哭了三天,更是荒诞。
夏天,宋国人攻打郑国。
先前已经俘获了郑国军队,现在又攻打它。
晋国赵鞅率领军队侵犯齐国。
这是晋国趁齐国丧事进行讨伐。
五月,鲁公从伐齐之地回国。安葬齐悼公。
必定没有五月鲁公从伐齐之地回国,而就在当月会葬于齐国的情况,所以用“书葬”来表示会葬的说法必不可信。
卫国公孟彄(“公孟彄”,两个版本原作“公孙彄”,现在根据经文改正。)从齐国回到卫国。
彄在定公十四年投奔郑国,现在记载“自齐”,说明他又曾投奔齐国。彄是蒯聩的党羽,现在回到卫国,是蒯聩回归的缘由。
薛伯夷去世。秋天,安葬薛惠公。冬天,楚国公子结(“公子结”,两个版本原作“子结”,现在根据经文改正。)率领军队攻打陈国。吴国救援陈国。
陈国依附吴国,所以楚国人攻打它而吴国救援它。《左传》说是季札救援陈国,大概是附会之说,因为救援是善事,所以归功给季札。哪里知道吴国本来偏私陈国而仇视楚国,它的救援,难道是出于公心吗?
十一年春,齐国国书率领军队攻打我国。
这是报复去年会合吴国攻打齐国的事。
夏天,陈国辕颇出逃投奔郑国。
陈国被吴国、楚国交相争夺,而国家卿大夫又出逃,这已经不能成其为国了。
五月,鲁公会合吴国攻打齐国。甲戌,齐国国书率领军队与吴国在艾陵交战,齐军大败,俘获齐国国书。
鲁公再次会合吴国攻打齐国,可见哀公长期结下仇敌而攻打姻亲,太不仁义了。吴国由此凭借此势欺凌中原,这是鲁国造成的,虽然战胜了齐国又有什么益处呢?
秋天七月辛酉,滕子虞母去世。冬天十一月,安葬滕隐公。卫国世叔齐出逃投奔宋国。
凡是大夫出逃投奔必定有缘故,《左传》喜欢谈论女德,像这类事情很多,不可完全相信。
十二年春,实行田赋。
宣公初年(“初”,中研本作“出”,现在根据北图本改正。)征收亩税,田地已经有税了;成公制作丘甲,每丘出甲了。丘甲就是丘赋。现在在田税、丘甲之外又命令田地出赋,那么一块田地就兼有税和赋,这是田税之上又加田赋,丘赋之上又有田赋,百姓将如何承受?哀公相比宣公、成公更加严重,解说者说定公、哀公时期多有微言大义,难道真是这样吗?
夏天五月甲辰,孟子去世。
这是昭公的夫人,所称呼的吴孟子就是她。《左传》说因为死讯没有报丧,所以不称“夫人”。然而对于哀公来说她是叔母,哀公也太薄情了!
鲁公会合吴国在橐皋。
鲁公谄媚吴国,所以屡次会合它,并且想替它招致诸侯。
秋天,鲁公会合卫侯、宋国皇瑗在郧。
鲁公又会合卫国、宋国,想招致他们跟随吴国。然而卫侯来了而宋公没有亲自到来,可见诸侯的心终究不服。
宋国向巢率领军队攻打郑国。
宋国已经四次攻打郑国了。
冬天十二月,发生蝗灾。
十三年春,郑国罕达率领军队在岩地俘获宋国军队。
这是报复雍丘之役的军队。《春秋》记载“取师”的情况很少,只有后来才记载。宋国、郑国交相俘获军队,这将是战国时期杀人盈城盈野的开端吧!
夏天,许男成去世。鲁公会合晋侯和吴子在黄池。
自从晋国失去霸主地位后,鲁国想尊崇吴国为霸主,然而只能招致晋国,即使宋国、卫国也不到,那么吴国又怎么能成为霸主呢?这条记载先写晋国,是常规,并不是不承认夷狄主持中原的说法;书写“吴子”与晋侯并列,也是常规,
非进吴之说也。
楚公子申帅师伐陈。
楚乘吴会黄池,又为越所入,故又伐陈,以吴不能救也。自是陈危矣。
译这不是采纳吴国建议的结果。
楚国的公子申率领军队讨伐陈国。
楚国趁着吴国在黄池会盟,又遭到越国入侵,所以再次讨伐陈国,因为吴国无力救援。从此陈国就处于危险之中了。
于越入吴。
柏举之役,于越入吴,吴亦可以知儆戒矣,乃复侈然为黄池之会,而越又入焉,吴之恃勇寡识,所以卒至于灭亡也。
秋,公至自会。晋魏曼多帅师侵卫。
踵七年之侵也。
葬许元公。九月,螽。冬十有一月,有星孛于东方。
孛星旦见,故曰东方。
盗杀陈夏区夫。十有二月,螽。十有四年春,西狩获麟。
此与书「宋六鹢退飞」,书「鲁瞿鹆来巢」同,皆记异也。然麟为不恒有之物,祥兽也,今为狩获以死,则祥而灾矣。孔子尝曰「凤鸟不至,河不出图,吾已矣夫」,兹有感于麟之获也,故修春秋至此遂辍笔焉耳。
春秋无例详考
新安首源姚际恒
无「隐无正」之例
隐公自元年书「春王正月」以后,无正月之事,故不书正月。谓隐十年无正,将逊乎桓,谬妄之说也。将逊乎桓,何以无正月乎?既将逊乎桓,无正月,尤宜自元年起,何以元年有正月乎?若以其将逊,不言正月,则虽正月有事,亦将却之乎?若是何以为史!此编特论无例,但以其言例者统辨之,不分出三传及胡氏,览者自查之,后放此。又,公、谷及胡氏,通论中本不辨,兹辨之者,以其言例也。
无「桓无王」之例
桓元年、二年,及十年、十八年皆书「春王正月」,余皆书「春正月」,盖「春正月」者旧史也,于「春」下加「王」者,孔子之取义也,详隐元年。其中无「王」子,偶遗而未加耳。若谓贬桓为弒君,故不书王」,则终桓之世皆当不书,元年尤不宜书,何以元年书,又二年、十年、十八年亦书乎?其为仍旧史而未加明矣。且此后宣公亦预弒者,何以皆书乎?以此为说,何异童稚,乃于二年及诸年之书「王」者无以处之,又别造种种邪说,更不足辨、不胜辨矣。
无「定元年无正」之例
凡新君踰年即位,必书「春王正月」。公即位,若上年即位,则虽正月无事,亦必书「春王正月」以系之平常之年,一春无事,始书「春王正月」,若二、三月有事,则不书也。,今定公六月始即位,其称元年,盖追称之,实则犹是先君之年也,故不书「春王正月」,迨三月有事,始书「春王三月」,一如平常之年焉。竖儒生性不灵,冒昧妄生邪说,可笑也。今见三传旧本亦依其言,皆于「春王三月」四字截「春王」二字为一条,「三月」及下事为一条,又可骇也。
无「王称天、不称天」之例
旧史称「王」,孔子加「天」字于上,所以尊王,为取义之大者也。其无「天」字者,乃仍旧史偶遗也。亦如「春至正月」失「王」字之义耳。终桓之世,周来聘者三,求车者一,皆称「天王」,惟庄元年书「王使荣叔来锡桓公命」,如以为桓弒君,其薨后锡命,贬王不称「天」,然则桓生存之时,王下聘诸事何以反不贬王而称「天」乎?又,文五年夫人风氏薨,王使人归含且赗,及会葬,亦皆称王,无「天」字,乃又谓天子归含赗于诸侯之妾,故却「天」字。然则惠公之仲子亦妾也,王来归赗称「天」者何也?且经于他处王不称「天」者亦有矣。桓五年「蔡人、卫人、陈人从王伐郑,又「公朝于王所」,皆不称天也。
十二公无「书即位、不书即位」之例
十二公惟隐、庄、闵、僖四公不书即位。按:公薨,嗣君于殡奠毕即于柩前即位为君,至明年改元,复于正月元日行即位礼,仿尧典「月正元日,舜格于文祖」之义,故书「即位」也。亦有殡奠毕即于柩前行即位礼,谓之「即位于先君之年」,故明年正月不复行即位礼者,如是则亦不书矣。此隐、庄、闵、僖四公之所以不书即位也。今说者谓隐不书「即位」,摄也。隐实继立为君,非摄也。书「元年」,书「正月」,生称「公」,死称「薨」,一一与他公同,何独谓之摄乎!谓庄不书「即位」,为文姜出故。按:下书「三月夫人孙于齐」,则文姜自上年夏公之丧至自齐,时文姜已归矣,至三月又书「夫人孙
译于越入侵吴国。
柏举之战后,于越入侵吴国,吴国本应懂得警戒,却反而骄纵地举行黄池之会,于是越国再次入侵。吴国倚仗勇力而见识浅陋,这就是它最终走向灭亡的原因。
秋季,鲁公从会盟之地回国。晋国魏曼多率领军队侵犯卫国。
这是接着前七年侵犯卫国的事。
安葬许元公。九月,出现蝗灾。冬季十一月,有彗星出现在东方。
彗星在早晨出现,所以说在东方。
盗贼杀死了陈国的夏区夫。十二月,出现蝗灾。鲁定公十四年春天,在西郊狩猎时捕获了麒麟。
这与《尚书》记载“宋国六只鹢鸟退飞”、记载“鲁国鹊鸟来筑巢”相同,都是记录异常现象。然而麒麟是不常有的事物,是祥瑞之兽,如今因狩猎而被捕获致死,那么祥瑞就变成灾祸了。孔子曾说:“凤凰不来,黄河不出图,我的道已经完了。”这是因麒麟被获而感到感慨,所以修撰《春秋》到这里就停笔了。
《春秋》无例详考
新安首源姚际恒
没有“隐公无正”的条例
隐公自从元年记载“春王正月”之后,没有正月发生的事,所以不记载正月。说隐公十年没有正月,将要禅让给桓公,这是荒谬虚妄的说法。将要禅让给桓公,为什么没有正月呢?既然将要禅让给桓公,没有正月,尤其应该从元年起,为什么元年有正月呢?如果因为将要禅让,不提及正月,那么即使正月有事,也将推辞不记吗?如果是这样,怎么能称为史书!本书专门论述没有条例,只是把那些谈论条例的人统加辩驳,不区分左氏、公羊、谷梁三传及胡安国,读者自行查考,后面仿照此例。另外,公羊、谷梁及胡安国,在通论中本不辩驳,这里辩驳他们,是因为他们谈论条例。
没有“桓公无王”的条例
桓公元年、二年,以及十年、十八年都记载“春王正月”,其余都记载“春正月”。大概“春正月”是旧史,在“春”下加“王”字,是孔子取义,详见隐公元年。其中没有“王”字,是偶然遗漏而未加。如果说贬低桓公因为弑君,所以不记载“王”,那么桓公整个在位期间都应当不记载,元年尤其不宜记载,为什么元年记载,而且二年、十年、十八年也记载呢?那是沿袭旧史而未加修改,很明显了。况且此后宣公也参与弑君,为什么都记载呢?用这种说法,无异于孩童,对于二年及诸年记载“王”的情况无法处理,又别造种种邪说,更不值得辩驳、辩驳不尽了。
没有“定公元年无正”的条例
凡是新君逾年即位,必定记载“春王正月”。国君即位,如果上年即位,那么即使正月无事,也必定记载“春王正月”以系于平常之年,一春无事,才记载“春王正月”,如果二、三月有事,就不记载了。现在定公六月才即位,称元年,大概是追称,实际上还是先君之年,所以不记载“春王正月”,等到三月有事,才记载“春王三月”,一如平常之年。竖儒生性不灵,冒昧妄生邪说,可笑。现在看到三传旧本也依从他们的说法,都在“春王三月”四字中截断“春王”二字为一条,“三月”及下文为一条,又令人骇异。
没有“王称天、不称天”的条例
旧史称“王”,孔子在上面加“天”字,所以尊崇王,是取义中最大的。没有“天”字的,是沿袭旧史偶然遗漏。也像“春至正月”丢失“王”字的意义一样。桓公整个在位期间,周王来聘问三次,求车一次,都称“天王”,只有庄公元年记载“王使荣叔来赐桓公命”,如果认为桓公弑君,他死后赐命,贬低王不称“天”,那么桓公在世时,王下聘诸事为什么反而不贬低王而称“天”呢?另外,文公五年夫人风氏去世,王派人归含且赗,以及会葬,也都称王,没有“天”字,却又说天子归含赗给诸侯的妾,所以去掉“天”字。那么惠公的仲子也是妾,王来归赗称“天”的是为什么呢?况且经文中其他地方王不称“天”的也有。桓公五年“蔡人、卫人、陈人跟随王讨伐郑”,又“公朝见王所在”,都不称天。
十二公没有“书即位、不书即位”的条例
十二公只有隐、庄、闵、僖四位公不记载即位。按:国君去世,嗣君在殡奠完毕后即在灵柩前即位为君,到明年改元,又在正月元日举行即位礼,仿效《尧典》“月正元日,舜格于文祖”的意义,所以记载“即位”。也有殡奠完毕后即在灵柩前行即位礼,称为“即位于先君之年”,所以明年正月不再行即位礼,像这样也就不记载了。这是隐、庄、闵、僖四位公不记载即位的原因。现在解说的人说隐公不记载“即位”,是摄政。隐公实际继位为君,不是摄政。记载“元年”,记载“正月”,活着称“公”,死了称“薨”,一一与其他公相同,为什么唯独说他是摄政呢!说庄公不记载“即位”,是因为文姜出奔的缘故。按:下文记载“三月夫人孙于齐”,那么文姜自从上年夏天公的丧事从齐国回来,当时文姜已经回来了,到三月又记载“夫人孙
齐」可见。乃谓文姜出,岂非梦语耶?谓闵不书「即位」为乱,然宣公亦乱,何以书「即位」乎?谓僖不书「即位」为公出故,公实尝出也,即据左氏谓公上年八月出即归矣,何以次年不行即位礼乎!又或谓凡继弒君不言即位,隐非继弒君也。又或谓四公内无所承,上不请命,尤谬!上不请命,十二公皆然,何独四公!若夫桓宣之弒君而书「即位」,定之为强臣所立而书「即位」,岂内有所承者哉?
译“齐”字可见。于是说文姜离开了,这难道不是梦话吗?说闵公不记载“即位”是因为发生动乱,然而宣公也发生动乱,为什么却记载“即位”呢?说僖公不记载“即位”是因为国君出奔的缘故,国君确实曾经出奔,即使根据《左传》说国君在上一年八月出奔随即就回来了,为什么次年不举行即位礼呢!又有人说凡是继承被弑杀国君的不记载即位,隐公并非继承被弑杀的国君。又有人说四位国君在国内没有继承依据,向上没有请求任命,这尤其荒谬!向上不请求任命,十二位国君都是如此,为什么唯独这四位国君呢?至于桓公、宣公弑杀国君却记载“即位”,定公被权臣拥立却记载“即位”,难道他们是在国内有继承依据的吗?
无「日、不日」之例
凡不日,除本不必日之外,其余皆阙也。日食日不日 日食必于日月交会之辰,故在朔日。是以桓三年书「王辰朔」也。举其事之在前者以例其余,后放此。诗亦曰「十月之交,朔日辛卯,日有食之」是也。若隐三年书「己已」,则失「朔」字也;桓十七年书「朔」,则失日也;庄十八年书「三月」,则并失日与朔字也。乃谓言日不言朔,食晦日也;无晦日日食者,谓言朔不言日,食既朔也;无二日日食者,谓不言朔不言日,夜食也。夜统于日,焉有不言日与朔乎?尤凿。内大夫卒日不日 隐元年「公子益师卒」,不日。或谓公不兴小敛,或谓远,或谓恶,胡氏亦能辨之,不复赘。乃其自谓恩数有厚薄,则仍袭不与小敛之说,可笑也。前人辨之云:宣公以后与文公以前年数略同,而日卒之数近倍,然则何以于前者皆恩薄,而后者皆恩厚乎!亦确论也。诸侯卒日不日 隐三年「庚辰,宋公和卒」。谓诸侯日卒「正也」。若隐七年滕侯卒不日,安见滕侯之非正乎,且有不月者,是并失其月也。僖十四年「冬,蔡侯肸卒」。谓「诸侯时卒,恶之也」。夫蔡侯有何可恶?岂以其从楚乎?然则当时郑、陈诸国之从楚者多矣,何以其卒皆书日乎?诸侯葬日不日 诸侯之葬虽亦有当时、过时、不及时之不同,然或以日不日为当时、过时、不及时之例,似可,乃当时、过时、不及时者皆有日不日,则其不可为例明矣。于此而又分例焉,其妄何足辨哉!盟日不日 日者,隐二年「秋八月庚辰,公及戎盟于唐」。谓「书日,严之也」。若六年「夏五月辛酉,公会齐侯,盟于艾」,不知何以严之乎?又僖九年「戊辰,诸侯盟于葵邱」。或谓「危之」,或谓「美之」,将奚从!不日者,隐元年「公及邾仪公盟于蔑」,谓「不日,其盟渝也」。则全经所书盟,其渝者十之九,何以皆日乎?且庄十三年「公会齐侯,盟于柯,又谓「不日,信之也」,将奚从?外盟日不日 隐八年「庚午,宋公、齐侯、卫侯盟于瓦屋」,谓「诸侯之参盟,于是始,故谨而日之」。不知元年「及宋人盟于宿」,鲁、宋、宿三国也,参盟实始于此,并未尝谨而日之也。入日不日 隐十年壬午,「齐人、郑人入郕」,谓「日入,恶入者也」。若僖二十年郑人入滑」不日,独不恶入乎?取日不日 隐十年「辛未取郜、辛巳取防」,此因取二邑,故分别日之。若日「取郜、取防」,则不知为同日事异日事也。乃谓「取二邑,故谨而日之」,岂非梦语乎?伐日不日 伐不言日者,以但知往伐而不知战于何日,且不胜纪也。若书「战」,则必有日矣。以其有胜败,故言「战」。庄二十八年「甲寅,齐人伐卫,卫人及齐人战」,以是日伐,即以是日战也。夫伐我则当与战矣,迟速因乎其时耳,乃谓日者,深疾卫之是日与战,若然,则当束手受其缚乎?弒未成君日不日 文十八年「子卒」,不日,谓不日,「不忍言也」。若庄三十二年「己未,子般卒」,独忍言乎?
无来朝时与月之例
桓二年「秋七月,杞侯来朝」,谓朝时此月者,以桓弒君,故谨而书之也。若成六年「夏六月,邾子来朝」、七年「夏五月,曹伯来朝」、定十五年「春王正月,邾子来朝」,成、定非弒君者,何为亦月乎?
无诸侯「名、不名」之例
诸侯生名不名 诸侯不生名,是矣,然而孔子亦未尝自定为例也。何以见之?桓七年「谷伯绥来朝」、「邓侯吴离来朝」,非生名乎!盖以其国小而远,又其后之卒无由以知,故于此名之也。或谓「贱之」,圣人岂贵大贱小乎?或谓「失国之君」,失国当书「来奔」,不当书「来朝」矣。或谓以桓公故,贬而书名,去年冬,「纪侯来朝」,何以不书名乎?然此犹小国也,虽大国亦有之。昭十一年「楚子虔诱蔡般杀之于申」,楚子非生名乎?或谓以其诱中国之君而杀之,故谨而名之,然则诸侯不生名之例无可知矣。不然,当日「贤诸侯,不生名
译没有“记日与不记日”的固定条例
凡是未记日的,除了原本就不必记日之外,其余都是史官遗漏。日食记日与不记日:日食必定发生在日月交会之时,所以都在朔日。因此桓公三年记载“王辰朔”。举出前面事件的例子来类推其余情况,后面都照此办理。《诗经》也说“十月之交,朔日辛卯,日有食之”,就是这个道理。如果隐公三年记载“己巳”,那就漏掉了“朔”字;桓公十七年记载“朔”,那就漏掉了干支日;庄公十八年记载“三月”,那就连干支日和“朔”字都漏掉了。于是有人说,只记干支日不记朔,是晦日发生日食;没有晦日日食的,说只记朔不记干支日,是刚过朔日就发生日食;没有两天都发生日食的,说既不记朔也不记干支日,是夜间发生日食。夜间统属于白天,哪有既不记干支日也不记朔的道理呢?这更是牵强附会。国内大夫去世记日与不记日:隐公元年“公子益师卒”,没有记日。有人说因为国君没有主持小敛,有人说因为路途遥远,有人说因为厌恶,胡氏也能辨析这些说法,不再赘述。然而他自称恩惠的厚薄不同,却仍然沿袭“不参与小敛”的说法,真是可笑。前人辨析说:宣公以后与文公以前的年数大致相同,而记日去世的人数却将近一倍,那么为什么前者都是恩薄,而后者都是恩厚呢!这也是确切的论断。诸侯去世记日与不记日:隐公三年“庚辰,宋公和卒”。说诸侯记日去世是“合乎正礼”。如果隐公七年滕侯去世没有记日,怎么见得滕侯就不合乎正礼呢?况且还有不记月的,这是连月份都漏掉了。僖公十四年“冬,蔡侯肸卒”。说“诸侯在特定时节去世,是厌恶他”。蔡侯有什么可厌恶的?难道因为他跟随楚国吗?那么当时郑、陈等国跟随楚国的很多,为什么他们去世都记日呢?诸侯安葬记日与不记日:诸侯的安葬虽然也有当时、过时、不及时的不同,但用记日与不记日作为当时、过时、不及时的条例,似乎可以,然而当时、过时、不及时的都有记日与不记日的情况,那么这不能作为条例就明显了。在这里又分出条例来,其荒谬哪里值得辩驳呢!会盟记日与不记日:记日的,隐公二年“秋八月庚辰,公及戎盟于唐”。说“记日,是表示严肃”。如果六年“夏五月辛酉,公会齐侯,盟于艾”,不知道凭什么表示严肃呢?又僖公九年“戊辰,诸侯盟于葵邱”。有人说“表示危急”,有人说“表示赞美”,将听从谁呢!不记日的,隐公元年“公及邾仪公盟于蔑”,说“不记日,是因为盟约被违背”。那么整部经书所记载的会盟,违背的占十分之九,为什么都记日呢?况且庄公十三年“公会齐侯,盟于柯”,又说“不记日,是表示守信”,将听从谁呢?国外会盟记日与不记日:隐公八年“庚午,宋公、齐侯、卫侯盟于瓦屋”,说“诸侯参与会盟,从这里开始,所以谨慎而记日”。不知道元年“及宋人盟于宿”,鲁、宋、宿三国也,参与会盟实际上从这里开始,并没有谨慎而记日。入侵记日与不记日:隐公十年壬午,“齐人、郑人入郕”,说“记日入侵,是厌恶入侵者”。如果僖公二十年“郑人入滑”不记日,难道不厌恶入侵吗?夺取记日与不记日:隐公十年“辛未取郜、辛巳取防”,这是因为夺取两个城邑,所以分别记日。如果记“取郜、取防”,就不知道是同一天还是不同天的事了。于是说“夺取两个城邑,所以谨慎而记日”,难道不是梦话吗?征伐记日与不记日:征伐不记日的,是因为只知道去征伐而不知道在哪一天作战,况且没有胜利就不记载。如果记载“战”,就一定有日期了。因为有胜负,所以记载“战”。庄公二十八年“甲寅,齐人伐卫,卫人及齐人战”,因为这一天征伐,就在这一天作战。征伐我国就应当与之作战,快慢取决于时机罢了,于是说记日,是深深痛恨卫国在这一天与之作战,如果这样,难道应当束手就擒吗?弑杀未成君记日与不记日:文公十八年“子卒”,不记日,说不记日,是“不忍心说”。如果庄公三十二年“己未,子般卒”,难道忍心说吗?
没有来朝见记时与记月的条例
桓公二年“秋七月,杞侯来朝”,说朝见的时节在这个月,是因为桓公弑君,所以谨慎而记载。如果成公六年“夏六月,邾子来朝”、七年“夏五月,曹伯来朝”、定公十五年“春王正月,邾子来朝”,成公、定公不是弑君者,为什么也记月呢?
没有诸侯“记名与不记名”的条例
诸侯在世时记名与不记名:诸侯在世时不记名,是对的,然而孔子也没有自己定为条例。怎么看出来的?桓公七年“谷伯绥来朝”、“邓侯吴离来朝”,不是记名吗!大概因为他们的国家小而偏远,而且他们后来的去世无法得知,所以在这里记名。有人说“轻视他们”,圣人难道贵大贱小吗?有人说“失国的君主”,失国应当记载“来奔”,不应当记载“来朝”了。有人说因为桓公的缘故,贬低而记名,去年冬天,“纪侯来朝”,为什么不记名呢?然而这还是小国,虽然大国也有这种情况。昭公十一年“楚子虔诱蔡般杀之于申”,楚子不是记名吗?有人说因为他诱骗中原的君主而杀害他,所以谨慎而记名,那么诸侯在世不记名的条例就无法知道了。不然,应当说“贤德的诸侯,在世不记名”。
」乃可,何为不然也?楚子名说详文下。诸侯失国名不名 诸侯失国固多名者,然庄四年「纪侯大去其国」,十八年「齐师灭谭,谭子奔莒」,僖五年「楚人灭弦,弦子奔黄」之类,皆不名,其无失国名之例可知矣。或谓圣人与纪侯不争而去,然则谭弦皆不争耶?且安见他国名者之争耶?诸侯出奔名不名 桓十五年「十五年」,应作「十六年」。「卫侯朔出奔齐」,此名也;僖二十八年,「卫侯出奔楚」,此不名也,无例也。诸侯归名不名 僖二十八年「卫侯郑自楚复归于卫」,此名也;成十六年,「曹伯归自京师」,此不名也,无例也。执而归名不名 僖二十八年「曹伯襄复归于曹,此名也;「成十六年曹伯归自京师」,此不名也,无例也。以诸侯归名不名 僖二十六年「楚人灭夔,以夔子归」,不名,谓夔子以无罪见讨,然则蔡侯献舞、路婴儿、沈嘉、许斯、顿、胡豹、曹阳、邾益皆有罪邪?
译这样才可以,为什么说不行呢?楚子名说的详情见下文。
诸侯失国,是否称名
诸侯失国固然多有称名的情况,然而庄公四年“纪侯大去其国”,庄公十八年“齐师灭谭,谭子奔莒”,僖公五年“楚人灭弦,弦子奔黄”之类,都不称名,由此可知没有失国必称名的定例。有人说圣人与纪侯不争而离去,那么谭、弦两国也都不争吗?况且又怎么见得称名的诸侯就是因争而失国呢?
诸侯出奔,是否称名
桓公十五年(“十五年”应作“十六年”),“卫侯朔出奔齐”,这是称名;僖公二十八年,“卫侯出奔楚”,这是不称名,没有定例。
诸侯归国,是否称名
僖公二十八年“卫侯郑自楚复归于卫”,这是称名;成公十六年,“曹伯归自京师”,这是不称名,没有定例。
被俘后归国,是否称名
僖公二十八年“曹伯襄复归于曹”,这是称名;成公十六年“曹伯归自京师”,这是不称名,没有定例。
由他国带回归国,是否称名
僖公二十六年“楚人灭夔,以夔子归”,不称名,理由是夔子因无罪而被讨伐,那么蔡侯献舞、路婴儿、沈嘉、许斯、顿胡豹、曹阳、邾益都是有罪的吗?
无「诸侯灭同姓而名」之例
谓诸侯灭同姓名者,只以僖二十五年「卫侯毁灭邢」而云。不知此「毁」字盖因下「卫侯毁卒」而误连上也,不知其误,遂妄论也。若僖二年「虞师、晋师灭下阳」,虢、虞,晋之同姓也;庄四年「纪侯大去其国」,纪,齐之同姓也,何以皆不名乎?
无「诸侯卒名、不名」之例
诸侯卒名,其不名者阙也。隐七年「滕侯卒」,谓「不书名,未同盟也」。按:同盟卒而不名者甚多,即以隐八年「蔡侯考父卒」言之,未与同盟,何为名乎?又以「宿男卒言之,元年及宋人盟于宿,已同盟矣,何为不名乎?若以为小国不名,如薛、杞、滕,小国也,「薛伯卒」、「杞子卒」、「滕子卒」,此皆不名也;「薛伯谷卒」、「耆伯?卒」、「滕子原卒」,此名也,则无小国不名之例也。若秦,大国也,亦不名,昭五年、定九年、哀三年皆书「秦伯卒」,则以其荒远而阙之可知也。
无「鲁会书葬,鲁不会不书葬」之例
说者谓外诸侯葬,因鲁往会而书,谬也。凡鲁往会葬则必书其人。 文六年「公子遂如晋葬晋襄公」 宣十年「公孙归父如齐葬齐惠公」 昭三年夏「叔弓如滕,五月,葬滕成公」 昭十年「叔孙婼如晋葬晋平公」 昭十一年「叔弓如宋葬宋平公」 昭十二年「九月,季孙意如如晋葬晋昭公」,则凡不书「某至某国」,但书「葬某国某公」者,皆无人往会葬可知矣。不然,何以有书者,余皆不书乎?且若桓十三年「三月,葬卫宣公」,岂有二月方与卫战,而三月往会葬乎?哀十年「五月,公至自伐齐,葬齐悼公」,又岂有方伐之归,即使人往会葬乎?又若昭八年「葬陈哀公」,是时陈已灭矣,岂犹循诸侯会葬之礼乎?尤可证其不然也。又鲁有来会葬者,襄三十一年书「滕子来会葬」,其不书者,亦可知他国无人来会葬也。
无「书外灾,为鲁吊」之例
说者谓书外灾为鲁往吊,昭九年「陈灾」,于时陈已为楚灭,何吊焉?
无「诸侯书葬、不书葬」之例
诸侯卒葬,常也。惟吴楚之君不书「葬」,以其为蛮国而外之也。其余书「卒」不书「葬」者,阙也。僖九年「宋公御说卒」,不书「葬」,谓未葬而襄公会诸侯,为襄公讳也。若成三年宋公、卫侯伐郑,皆未葬,何以书「葬」,不为之讳乎?且经为内讳有之,未有为外讳者也。 僖二十三年「宋公兹父卒」,不书「葬」,谓失民也。然则凡诸侯书「葬」者,皆得民乎? 宣九年,晋成公、卫成公皆不书「葬」,谓鲁不往会于二国,皆有故。若卫宣公、齐悼公方伐其国见上。,何以往会而书葬乎? 君遇弒多不书「葬」,乱而不得其实,非贼不讨不书葬之谓也。桓二年「宋督弒其君与夷」,文十四年「齐侯潘卒」,皆不书「葬」。谓讨其贼而不葬,若蔡景公、许悼公何以书「葬」乎?别见下。他若隐七年「滕侯卒」,八年「宿男卒」,桓十二年「陈侯跃卒」,庄十六年「邾子克卒」,二十五年「卫侯朔卒」之类,皆不书「葬」,无以言之,则概曰「怠于礼」,「弱其君」。夫「怠于礼」,「弱其君」,谓小国也,何以小国多有葬者,大国亦有不葬者乎?以是这鲁君冤矣。何其荒唐谬悠之甚乎?
无「君弒,贼未讨,不书葬」之例
谓君弒,贼未讨,不书「葬」者,徒以鲁隐、闵二公不书「葬」,故为此邪说耳。不知隐、闵不书弒,故以不书「葬」见之,此春秋之取义也。若外诸侯,知其葬则书,不知其葬则不书,安问见弒者贼讨乎?未讨乎?而以是为例也?若襄三十年「四月,蔡世子般弒其君固」,「十月,葬蔡景公」,无以言之,乃谓「君子辞也」,又谓「不忍使父失民于子也」,其晦塞不通,岂非遁辞之穷乎?昭十九年「五月,许世子止弒其君买」,「冬,葬许悼公」,无以言之,谓「不成乎弒」,赦止之罪也,又谓「不使止为弒父也」,尤可恨。若然,乱臣贼子乐得而弒君父矣,何惧乎?以
译没有“诸侯灭亡同姓国家就记载其名”的体例。
所谓诸侯灭亡同姓国家就记载其名,只是依据僖公二十五年“卫侯毁灭邢”而这样说。不知道这个“毁”字大概是因为下文“卫侯毁卒”而错误地连属到上文,不知道这是错误,就妄加议论。如果像僖公二年“虞师、晋师灭下阳”,虢国、虞国都是晋国的同姓;庄公四年“纪侯大去其国”,纪国是齐国的同姓,为什么都不记载其名呢?
没有“诸侯去世记载其名、不记载其名”的体例。
诸侯去世记载其名,那些不记载其名的,是因为史文缺失。隐公七年“滕侯卒”,解释说“不记载其名,是因为没有结盟”。按:结盟后去世却不记载其名的很多,就拿隐公八年“蔡侯考父卒”来说,没有与鲁国结盟,为什么记载其名呢?又拿“宿男卒”来说,元年鲁国与宋人在宿国结盟,已经结盟了,为什么不记载其名呢?如果认为小国不记载其名,像薛、杞、滕,都是小国,“薛伯卒”、“杞子卒”、“滕子卒”,这些都不记载其名;“薛伯谷卒”、“杞伯某卒”、“滕子原卒”,这些记载其名,那么就没有小国不记载其名的体例了。至于秦国,是大国,也不记载其名,昭公五年、定公九年、哀公三年都记载“秦伯卒”,那么是因为秦国荒远而史文缺失就可以知道了。
没有“鲁国参加会葬就记载葬,鲁国不参加会葬就不记载葬”的体例。
解说的人说外诸侯的葬事,是因为鲁国前往参加会葬才记载,这是错误的。凡是鲁国前往参加会葬,必定记载前往的人。文公六年“公子遂如晋葬晋襄公”,宣公十年“公孙归父如齐葬齐惠公”,昭公三年夏“叔弓如滕,五月,葬滕成公”,昭公十年“叔孙婼如晋葬晋平公”,昭公十一年“叔弓如宋葬宋平公”,昭公十二年“九月,季孙意如如晋葬晋昭公”,那么凡是只记载“葬某国某公”,而不记载“某人前往某国”的,都可以知道没有人前往参加会葬。不然的话,为什么有的记载了,其余的都不记载呢?况且像桓公十三年“三月,葬卫宣公”,难道二月刚与卫国交战,三月就前往参加会葬吗?哀公十年“五月,公至自伐齐,葬齐悼公”,又难道是刚讨伐齐国回来,就派人前往参加会葬吗?又像昭公八年“葬陈哀公”,当时陈国已经被灭亡了,难道还遵循诸侯会葬的礼节吗?尤其可以证明这种说法不对。又鲁国有前来参加会葬的,襄公三十一年记载“滕子来会葬”,那些没有记载的,也可以知道其他国家没有人前来参加会葬。
没有“记载外国的灾祸,是因为鲁国前往吊唁”的体例。
解说的人说记载外国的灾祸是因为鲁国前往吊唁,昭公九年“陈灾”,当时陈国已经被楚国灭亡,吊唁什么呢?
没有“诸侯记载葬、不记载葬”的体例。
诸侯去世和安葬,是常事。只有吴国、楚国的君主不记载“葬”,因为把他们当作蛮夷国家而排斥在外。其余记载“卒”不记载“葬”的,是因为史文缺失。僖公九年“宋公御说卒”,不记载“葬”,解释说没有安葬而襄公会合诸侯,是为襄公避讳。如果成公三年宋公、卫侯讨伐郑国,都没有安葬,为什么记载“葬”,不为他们避讳呢?况且经书为鲁国避讳是有过的,没有为外国避讳的。僖公二十三年“宋公兹父卒”,不记载“葬”,解释说失去了民心。那么凡是诸侯记载“葬”的,都得到了民心吗?宣公九年,晋成公、卫成公都不记载“葬”,解释说鲁国没有前往这两个国家参加会葬,都有缘故。如果卫宣公、齐悼公正在讨伐他们的国家(见上文),为什么前往参加会葬而记载葬呢?君主遭遇弑杀大多不记载“葬”,是因为动乱而得不到实情,并不是说弑君贼未讨就不记载葬的意思。桓公二年“宋督弑其君与夷”,文公十四年“齐侯潘卒”,都不记载“葬”。解释说讨伐了弑君贼所以不记载葬,那么蔡景公、许悼公为什么记载“葬”呢?另见下文。其他像隐公七年“滕侯卒”,八年“宿男卒”,桓公十二年“陈侯跃卒”,庄公十六年“邾子克卒”,二十五年“卫侯朔卒”之类,都不记载“葬”,无法解释,就一概说是“怠慢礼制”,“削弱其君”。所谓“怠慢礼制”,“削弱其君”,是说小国的,为什么小国多有记载葬的,大国也有不记载葬的呢?因此鲁君被冤枉了。多么荒唐谬误啊!
没有“君主被弑,弑君贼未讨,就不记载葬”的体例。
说君主被弑,弑君贼未讨,就不记载“葬”,只是依据鲁隐公、闵公两位君主不记载“葬”,所以产生这种邪说罢了。不知道隐公、闵公不记载被弑,所以用不记载“葬”来体现,这是《春秋》的取义。至于外诸侯,知道安葬就记载,不知道安葬就不记载,哪里去问被弑者弑君贼是否讨伐呢?未讨伐呢?而把这作为体例呢?如果襄公三十年“四月,蔡世子般弑其君固”,“十月,葬蔡景公”,无法解释,就说“这是君子的措辞”,又说“不忍心让父亲在儿子手中失去民心”,这种晦涩不通,难道不是遁辞的穷尽吗?昭公十九年“五月,许世子止弑其君买”,“冬,葬许悼公”,无法解释,说“不算弑君”,赦免止的罪过,又说“不让止成为弑父的人”,尤其可恨。如果这样,乱臣贼子乐于弑杀君父了,还害怕什么呢?
无「王不书葬」之例
王不书葬,亦阙也。谓王不书「葬」者谬也。诸侯尚书「葬」,岂王反不书「葬」乎?因谓「过时书」、「不及时书」、「我有往者书」,从而为之辞,益谬也。如我有往,则文十年「叔孙得臣如京师葬襄王」,昭二十二年「叔鞅如京师葬景王」,必书之,其它虽书「葬」而不书某往,其不往可知矣。又有谓「凡书葬王者皆公亲往」,尤谬。大夫往诸侯且书,往王且书,况公乎!不必辨矣。
无予夺诸侯爵号之例
春秋杞、滕皆侯爵也。经于杞或称伯、或称子,于滕或称子,于薛或称伯,皆降也。其故何也?杞、滕、薛皆小国,其朝觐贡赋力不能备礼,故愿降卑以从事,其来赴以是书,则史亦以是书之,孔子不复有所更易也。其谓孔子有所进退予夺者,邪说也。不然,何独于数小国而屡易之乎?及其于大国或称爵或称人,则又以为进退予夺在是,尤谬。「人」者,通上下之称,称「人」,则或有君,或有大夫,不可一?而论,各因其事也。于此不胜辨,各详文下及后条。若吴、楚之君本为蛮国,故恒抑之。如楚先称「楚」又其先称期,从其旧号,与称楚同。,后称「楚人」,后称「楚子」,亦非是进退。盖其初抑之,其后与中国会盟征伐日益盛大,不可复抑,且便文也。详文下。然其后称「楚子」、亦称「楚人」,原未尝一其称也,吴亦同。
无「盟」与「同盟」之例
「盟」与「同盟」,一也。春秋以前皆书「盟」,自「庄」十六年始书「同盟于幽」,盖从赴文也。齐桓始伯,为此夸大之词也。其谓「同外楚」、「同尊周」,并谬,又谓「志同欲,所以与桓」,又谓「小国愿与之盟,非出于勉强,故曰『同盟』」。然则僖二年盟于黄,非同欲而愿与之盟乎?何为不称「同」以与桓也?又葵邱之盟谓美之大者,又何不称「同」以与桓乎?迨后襄十一年「同盟于亳城北」,郑寻从楚伐宋,又谓「书同盟,以见其既同而又叛」;襄二十五年「诸侯同盟于重邱」,又谓晋侯受赂,故「特书曰同」。若然,则渝盟也、受赂也皆书「同」,是书「同」者,又以其「不同」也,岂非反复其说之小人乎?
无「围」与「同围」之例
同围犹共围也,「围」与「同围」一也。襄十八年「诸侯同围齐」遂谓诸侯共疾齐,同心而围之,谬也。夫疾齐者,以齐之伐鲁耳,鲁疾而他诸侯不甚疾也。况有邾、莒在,邾、莒者,党齐而伐鲁者数矣,今迫于晋命,不得已而围齐,又岂同心者哉?大扺造谬例者,已既不解经,亦欺人不解经也。
无「归」与「复归」之例
书「归」与「复归」同。谓「归」者出入无恶,桓十三年「突归于郑」,庄二十四年「赤归于曹」,哀十三年「晋赵鞅归于晋」,其归岂无恶耶!谓「复归」者出恶归无恶,僖二十八年「卫侯郑自楚复归于卫」,「卫元咺自晋复归于卫」,君臣同辞,君归则臣出,君出则臣归,臣之罪大矣,其复归岂皆无恶耶?
无「入」与「复入」之例
书「入」与「复入」同,谓「入」者出入恶。桓十五年「许叔入于许」,庄九年齐小白入于齐」,昭二十六年「天王入于成周」,其入岂皆恶耶?谓「复入」者出无恶入有恶,成十八年「宋鱼石复入于彭城」,襄二十三年「晋栾盈复入于晋」,其复入恶矣,其出岂无恶耶?又谓宋鱼石、晋栾盈称「复入」者,去国三年,位已绝也;郑良曾称「入」者,位未绝也,亦谬。出奔者皆非以道去国之谓,当出奔时而位己绝矣,岂待三年而后绝哉?
无「入」与「归」之例
书「入」与「归」亦无例,谓「入」,难词;「归」,易词,非也。桓十五年「许叔入于许」,无国人拒之也,何难之有?僖三十年「卫侯郑复归于卫」,卫侯前出奔得归,兹又为晋所执以归,其归亦良难矣,何易之有?
无「公会」与「公及」之例
「会」者,与其人相见也;「及」者,与也。「会」与
译没有“王不书葬”的条例
王不记载葬礼,也是史官的缺漏。说“王不记载‘葬’”是错误的。诸侯尚且记载“葬”,难道王反而不记载“葬”吗?因此说“超过时限才记载”、“不及时限不记载”、“我国有人前往就记载”,并据此编造说辞,更是错误。如果我国有人前往,那么文公十年“叔孙得臣前往京师安葬襄王”,昭公二十二年“叔鞅前往京师安葬景王”,必定会记载;其他虽然记载了“葬”而没有记载某人前往,可知我国没有人前往。又有人说“凡是记载安葬王的,都是国君亲自前往”,尤其错误。大夫前往诸侯国尚且记载,前往安葬王也记载,何况国君呢!不必辩驳了。
没有给予或剥夺诸侯爵号的条例
春秋时期杞、滕都是侯爵。经文中对于杞有时称伯、有时称子,对于滕有时称子,对于薛有时称伯,都是降等称呼。这是什么原因呢?杞、滕、薛都是小国,它们朝见进贡的力量无法完备礼仪,所以愿意降低身份来从事,它们来报丧以此称呼,史官也就以此记载,孔子不再有所更改。那些说孔子有所进退、给予或剥夺爵号的,是邪说。不然,为什么唯独对这几个小国屡次更改称呼呢?等到对于大国有时称爵位、有时称人,又认为进退、给予或剥夺爵位在于此,尤其错误。“人”,是上下通用的称呼,称“人”,那么有时是国君,有时是大夫,不能一概而论,各自根据事情而定。在这里无法详尽辩驳,各在文下及后条详细论述。至于吴、楚的国君原本是蛮夷之国,所以常常压制他们。比如楚国先前称“楚”,又在其先前称期,沿用它旧有的称号,与称楚相同。后来称“楚人”,后来称“楚子”,也不是什么进退。大概起初压制他们,后来与中国会盟征伐日益盛大,不能再压制,而且为了行文方便。在文下详细论述。然而后来称“楚子”、也称“楚人”,原本就没有统一称呼,吴国也是如此。
没有“盟”与“同盟”的条例
“盟”与“同盟”,是一样的。春秋以前都记载“盟”,从庄公十六年开始记载“同盟于幽”,大概是依据报丧的文书。齐桓公开始称霸,使用这种夸大的辞藻。那些说“共同排斥楚国”、“共同尊崇周室”的,都是错误的;又说“志向相同欲望一致,所以给予桓公”;又说“小国愿意与他结盟,不是出于勉强,所以叫‘同盟’”。那么僖公二年盟于黄,难道不是志向欲望相同而愿意与他结盟吗?为什么不称“同”来给予桓公呢?又葵邱之盟说是美好的大事,为什么也不称“同”来给予桓公呢?等到后来襄公十一年“同盟于亳城北”,郑国随即跟随楚国攻打宋国,又说“记载同盟,以显示他们既已结盟却又背叛”;襄公二十五年“诸侯同盟于重邱”,又说晋侯接受贿赂,所以“特别记载为同”。如果这样,那么违背盟约、接受贿赂都记载“同”,这是记载“同”的,又是因为他们“不同”,岂不是反复无常的小人吗?
没有“围”与“同围”的条例
同围就是共同围攻,“围”与“同围”是一样的。襄公十八年“诸侯同围齐”,于是说诸侯共同憎恨齐国,同心协力围攻它,这是错误的。憎恨齐国的,是因为齐国攻打鲁国,鲁国憎恨而其他诸侯并不很憎恨。况且有邾、莒在,邾、莒是多次党同齐国攻打鲁国的,现在迫于晋国的命令,不得已而围攻齐国,又难道是同心协力的人吗?大抵制造错误条例的人,自己已经不理解经文,也欺骗别人不理解经文。
没有“归”与“复归”的条例
记载“归”与“复归”相同。说“归”是出入都没有罪过,桓公十三年“突归于郑”,庄公二十四年“赤归于曹”,哀公十三年“晋赵鞅归于晋”,他们的回归难道没有罪过吗!说“复归”是出奔有罪过回归没有罪过,僖公二十八年“卫侯郑自楚复归于卫”,“卫元咺自晋复归于卫”,君臣用同样的辞语,国君回归则臣子出奔,国君出奔则臣子回归,臣子的罪过很大,他们的复归难道都没有罪过吗?
没有“入”与“复入”的条例
记载“入”与“复入”相同,说“入”是出入都有罪过。桓公十五年“许叔入于许”,庄公九年“齐小白入于齐”,昭公二十六年“天王入于成周”,他们的进入难道都有罪过吗?说“复入”是出奔没有罪过进入有罪过,成公十八年“宋鱼石复入于彭城”,襄公二十三年“晋栾盈复入于晋”,他们的复入有罪过,他们的出奔难道没有罪过吗?又说宋鱼石、晋栾盈称“复入”的,离开国家三年,君位已经断绝;郑良曾称“入”的,君位没有断绝,这也是错误的。出奔的人都不是以正道离开国家,当出奔的时候君位已经断绝了,难道要等到三年之后才断绝吗?
没有“入”与“归”的条例
记载“入”与“归”也没有条例,说“入”,是困难的辞语;“归”,是容易的辞语,这是不对的。桓公十五年“许叔入于许”,没有国人拒绝他,有什么困难呢?僖公三十年“卫侯郑复归于卫”,卫侯先前出奔得以回归,这次又被晋国抓获而回归,他的回归也很困难了,有什么容易的呢?
没有“公会”与“公及”的条例
“会”,是与那人相见;“及”,是与。“会”与
「及」字义本不同,而经立语之义初无大异。谓「及」为内为主,「会」为外为主,谬也。谓「及」为内为主者,隐元年「公及邾仪父盟于蔑」,说者谓公求好于邾。按:蔑,鲁地,乃邾仪父来要盟,而我与之盟,且邾为近鲁小国,公立而何必求好之?又,七年「公伐邾」矣,尤可见前盟之非公欲也。十一年「夏,公会郑伯于时来」,秋,「公及齐侯、郑伯入许」。按:许为郑国之邻国,故全经郑多伐许,后卒灭之。许与鲁远,不相涉,故公会郑伯,郑志也,公及齐侯、郑伯入许亦郑志也,何所见会郑之为郑志,而入许之为公志乎?谓「会」为外为主者,桓三年「公会齐侯于讙」,以亲逆也,非内为主乎?十年,「公会卫侯于桃邱,弗遇」,此公欲会,而卫侯避之,非内为主乎?按此,则「及」反多外为主;「会」反多内为主矣。然读经者得其意焉,可也,亦不必定为例耳,乃强造谬例者适相反焉,岂不可笑之甚乎!
译“及”字的本义本来不同,但在《春秋》经文中确立的用语含义起初并没有太大差异。说“及”是以内部为主,“会”是以外部为主,这是错误的。认为“及”是以内部为主的人,引用隐元年“公及邾仪父盟于蔑”为例,解说者认为这是鲁公主动寻求与邾国交好。考察:蔑是鲁国的地方,这实际上是邾仪父前来要求结盟,而鲁国与他结盟,况且邾国是靠近鲁国的小国,鲁公即位后何必一定要去寻求与它交好?又,七年“公伐邾”,这更可以看出之前的结盟并非鲁公的本意。十一年“夏,公会郑伯于时来”,秋天,“公及齐侯、郑伯入许”。考察:许国是郑国的邻国,所以整部经文中郑国多次讨伐许国,最终灭掉了许国。许国与鲁国相距遥远,互不干涉,所以鲁公与郑伯相会,是郑国的意愿,鲁公与齐侯、郑伯进入许国也是郑国的意愿,怎么能看出相会是郑国的意愿,而进入许国却是鲁公的意愿呢?认为“会”是以外部为主的人,引用桓公三年“公会齐侯于讙”,这是为了亲近而迎接,难道不是以内部为主吗?十年,“公会卫侯于桃邱,弗遇”,这是鲁公想要相会,而卫侯躲避他,难道不是以内部为主吗?根据这些来看,那么“及”反而多是以外部为主;“会”反而多是以内部为主了。然而阅读经文的人领会其意即可,也不必一定将其定为固定的条例,那些强行制造错误条例的人恰好与事实相反,难道不是非常可笑吗!
无「及」与「暨」之例
「及」即「暨」。谓「及」为「我欲之」,「暨」为「不得已」,谬也。定十一年,宋公之弟辰与仲佗、石彄前奔书「暨」,后叛书「及」,叛既为其所欲,则奔亦非不得已也。奔若不得已,则叛岂其所欲乎?
无「公及」与「及」之例
庄二十二年「及齐高徯盟于防」,谓不言「公」,「讳与大夫盟也」。若庄九年「公及齐大夫盟于蔇」,成二年「公及楚人、秦人、宋人、陈人、卫人、郑人、齐人、薛人、鄫人盟于蜀」,何以皆书「公」乎?
无「公会」与「会」之例
书「公会」与「会」,一也。其中书「会」或为大夫者有之。庄十六年「会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滑伯、滕子,同盟于幽」,谓公首叛盟,「故讳不称公」。鲁公之叛盟者多矣,即以隐公言之,盟邾伐邾,盟宋伐宋,何以皆书公乎?若以其为首叛盟也,桓十二年秋七月,公会宋人、燕人盟于谷邱,十二月,「及郑师伐宋」,首叛盟也,何为亦书公乎? 僖二十九年「会王人、晋人、宋人、齐人、陈人、蔡人、秦人盟于翟泉」,谓与王子虎非王子虎,辨见本文。盟,上替下陵,故讳书公。若僖八年「公会王人、齐侯、宋公、卫侯、许男、曹伯、陈世子欸盟于洮」,均此王人也,何以书公乎?僖二十九年「会陈人、蔡人、楚人、郑人盟于齐」,谓不书公,讳与楚会盟之始。然此犹诸侯修好也,若成三年「公及楚人、秦人、宋人、陈人、卫人、郑人、齐人、曹人、邾人、薛人、鄫人盟于蜀」,诸侯推楚为主盟!弃晋从之,其事尤大,何以书公乎?且盟于齐皆诸国大夫,不书「公」,当亦大夫也。
无「书公至」与「不书公至」之例
国君出,必书「出」,则其反也,亦必书「至」,史之体也。若近则不书,或有远而不书者,遗之也,无例。既以「书至」、「不书至」为例,又于书至例中复造谬例焉,谓或志其去国踰时之久,谓或录其会盟侵伐之危,谓或着其党恶附奸之罪,嗟乎!一「书至」耳,不胜其哓哓如此,皆贼经之尤也。
无「内书战为败」之例
造谬例者谓内不书「败」,言「战」乃败。庄九年「及齐师战于干时,我师败绩」,不尝书「败」乎?
无「称爵」、「称人」之例
人者,通上下之称,君卿士庶皆该之。辨称人,则称爵自明,故不及称爵。不得其实,称人。 如隐四年「卫人杀州吁于濮」,或谓「讨贼之辞」,或谓「众辞」,并谬。若庄二十二年「陈人杀其公子御寇」,岂亦讨贼耶?亦众辞耶?又襄十四年「叔孙豹会晋荀偃、齐人、宋人、卫北宫括、郑公孙趸、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伐秦」,诸大夫有名有不名,此可见矣。有君有大夫,通称「人」。 如庄五年「公会齐人、宋人、陈人、蔡人伐卫」,伐卫大事,必无鲁公亲往,而四国皆微者之理,是必有大夫,因大夫称「人」,君亦以「人」称耳。又庄十三年「齐侯、宋人、蔡人、邾人会于北杏」,齐桓主盟,四国敢皆以微者往哉?此类甚多,不殚述也。从略,称「人」。 如庄十五年「郑人侵宋」,十六年「宋人、齐人、卫人伐郑」,此类大抵皆诸侯,而称「人」者,从略也。若以为有故称「人」,诸传极喜附会,何以不一言之耶?又如襄之十年「晋人、齐人、宋人、郑人、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会于澶渊」,使十二国皆书大夫名,则不胜其累坠矣,况小国大夫实有不知其名者乎!或谓「尤之」,或谓「贬之」,或谓「善之」,并谬。一事再见,称「人」。 如桓十年十二月丙午「齐侯、卫侯、郑伯来战于郎」,十一年「春正月齐人、卫人、郑人盟于恶曹」,以上已称爵,此再见,故称「人」也。或谓「夺爵」,或又谓此为大夫,并谬。称「人」非贬。 如庄五年「公会齐人、宋人、陈人、蔡人伐卫」,谓是齐侯、宋公,「人」诸侯,所以「人」公,
译没有“及”与“暨”的区别体例
“及”就是“暨”。说“及”表示“我想要的”,“暨”表示“不得已”,这是错误的。定公十一年,宋公的弟弟辰与仲佗、石彄先前出逃时记载用“暨”,后来叛乱时记载用“及”。叛乱既然是他们想要的,那么出逃也就不是不得已了。如果出逃是不得已,那么叛乱难道是他们的本意吗?
没有“公及”与“及”的区别体例
庄公二十二年“与齐国高徯在防地结盟”,说因为不写“公”,是“避讳与大夫结盟”。如果这样,庄公九年“公与齐国大夫在蔇地结盟”,成公二年“公与楚人、秦人、宋人、陈人、卫人、郑人、齐人、薛人、鄫人在蜀地结盟”,为什么都记载了“公”呢?
没有“公会”与“会”的区别体例
记载“公会”与“会”,是一样的。其中记载“会”有时是因为参与的是大夫,这种情况是有的。庄公十六年“与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滑伯、滕子,在幽地共同结盟”,说因为鲁公首先背叛盟约,“所以避讳不称公”。鲁公背叛盟约的情况很多,就以隐公来说,与邾国结盟又攻打邾国,与宋国结盟又攻打宋国,为什么都记载了“公”呢?如果因为他是首先背叛盟约的人,桓公十二年秋七月,公与宋人、燕人在谷邱结盟,十二月,“与郑国军队攻打宋国”,这也是首先背叛盟约,为什么也记载了“公”呢?僖公二十九年“与王人、晋人、宋人、齐人、陈人、蔡人、秦人在翟泉结盟”,说与王子虎结盟而不是与王子虎结盟,辨析见本文。结盟时,上代衰微下代凌犯,所以避讳不写“公”。如果僖公八年“公与王人、齐侯、宋公、卫侯、许男、曹伯、陈世子欸在洮地结盟”,同样是这位王人,为什么记载了“公”呢?僖公二十九年“与陈人、蔡人、楚人、郑人在齐地结盟”,说不写“公”,是避讳与楚国结盟的开始。然而这还是诸侯间修好,如果成公三年“公与楚人、秦人、宋人、陈人、卫人、郑人、齐人、曹人、邾人、薛人、鄫人在蜀地结盟”,诸侯推举楚国为主盟国!抛弃晋国而跟随楚国,这件事更加重大,为什么记载了“公”呢?况且在齐地结盟的都是各国大夫,不写“公”,应当也是大夫。
没有“书公至”与“不书公至”的区别体例
国君外出,必定记载“出”,那么他返回时,也必定记载“至”,这是史书的体例。如果路程近就不记载,或者有路程远却不记载的,那是遗漏了,没有固定的体例。既然以“书至”、“不书至”作为体例,又在“书至”的体例中再制造错误的体例,说有时是为了记录他离开国家时间之久,说有时是为了记录他结盟侵伐的危险,说有时是为了彰显他依附奸恶的罪过,唉!只是一个“书至”而已,竟然喋喋不休地如此辩解,都是严重歪曲经义的行为。
没有“内书战为败”的区别体例
制造错误体例的人说,国内不记载“败”,写“战”就是败。庄公九年“与齐国军队在干时作战,我国军队大败”,不也记载了“败”吗?
没有“称爵”、“称人”的区别体例
“人”,是上下通用的称呼,君主、卿士、庶民都包含在内。辨析了“称人”,那么“称爵”自然明白,所以不再提及“称爵”。得不到实情,就称“人”。如隐公四年“卫人杀州吁于濮”,有人说这是“讨贼的措辞”,有人说这是“众人的措辞”,都是错误的。如果庄公二十二年“陈人杀其公子御寇”,难道也是讨贼吗?也是众人的措辞吗?又襄公十四年“叔孙豹与晋荀偃、齐人、宋人、卫北宫括、郑公孙趸、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攻打秦国”,各位大夫有的有名有的无名,由此可见。有君主有大夫,通称“人”。如庄公五年“公与齐人、宋人、陈人、蔡人攻打卫国”,攻打卫国是大事,必定没有鲁公亲自前往,而四国都是微贱者的道理,这必定是有大夫,因为大夫称“人”,君主也以“人”称。又庄公十三年“齐侯、宋人、蔡人、邾人会于北杏”,齐桓公主持盟约,四国敢都派微贱者去吗?这类情况很多,不能一一列举。从简略角度,称“人”。如庄公十五年“郑人侵犯宋国”,十六年“宋人、齐人、卫人攻打郑国”,这类情况大抵都是诸侯,而称“人”的,是从简略。如果认为有缘故才称“人”,诸传极喜欢附会,为什么不提一句呢?又如襄公十年“晋人、齐人、宋人、郑人、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会于澶渊”,如果十二国都记载大夫名字,那就承受不了这种累赘了,何况小国大夫确实有不知道名字的!有人说这是“谴责”,有人说这是“贬低”,有人说这是“褒奖”,都是错误的。同一件事再次出现,称“人”。如桓公十年十二月丙午“齐侯、卫侯、郑伯来战于郎”,十一年“春正月齐人、卫人、郑人盟于恶曹”,以上已经称爵,这里再次出现,所以称“人”。有人说这是“剥夺爵位”,又有人说这是大夫,都是错误的。称“人”不是贬低。如庄公五年“公与齐人、宋人、陈人、蔡人攻打卫国”,说是齐侯、宋公,“人”指诸侯,所以“人”指公,
逆王命也,谬。若果以其逆王命,他诸侯称人何不去「公」?如其所谓,止言会之例乎?「人」诸侯以「人」公,孔子岂如是?深致微之甚?所谓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也。 庄十三年「齐侯、宋人、陈人、蔡人、邾人会于北杏」,谓是宋公、邾子称「人」者,诸侯而主天下会盟之政者,自北杏始,故四国称「人」。夫诸侯主会盟者,齐桓也,不贬齐桓而贬四国,何耶? 庄三十年「齐人伐山戎」,谓齐侯称「人」,讥其伐戎。不惟伐戎无可讥之理,而下书「齐侯来献戎捷」,又书齐侯者,岂讥其伐而予其献捷耶?僖三十三年「晋人及姜戎败秦师于殽」,谓称人为贬。若宣八年「晋师、白狄伐秦」,称「师」,非褒非贬也,何以不称「人」贬之乎?若是年晋人败狄于箕,成十二年「晋人败狄于交刚」,伐狄而非同狄伐中国也,何以皆称「人」乎? 宣三年「楚人侵郑」,四年「楚子伐郑」,五年「楚人伐郑」,九年「楚子伐郑」,均一楚也,均一伐郑也,均在宣公之世也,称「子」、称「人」如是之交错相间者,何耶,岂倏而褒、倏而贬耶?则谓「称人为贬」者,可不办而自明矣。称人非善。 闵元年「齐人救邢」,「救」本善事,可见称「人」非贬也。乃诸传又皆谓善之,则与其「称人为贬」之说,正相反矣,可笑哉!称人非将卑师少。 于「称人」者不得其「贬之」之说,又不得其「善之」之说,则又曰「将卑师少」,谬。如隐五年「宋人伐郑,围长葛」,宣九年「宋人围滕」,凡「围」,岂师少所能乎?师众岂将卑可统乎?即竖儒亦知辨之矣。
译违背王命,这是错误的。如果确实是因为他们违背王命,那么其他诸侯称“人”时为什么不去掉“公”字呢?如果按照他们的说法,仅仅是说会盟的惯例吗?用“人”来称呼诸侯,用“人”来称呼公,孔子难道是这样做吗?这真是把细微之处推演得太过分了!这就是所谓用小人之心去揣度君子的胸怀。
庄公十三年记载“齐侯、宋人、陈人、蔡人、邾人会于北杏”,有人说宋公、邾子称“人”,是因为他们是主持天下会盟政事的诸侯,从北杏开始,所以这四个国家称“人”。然而主持会盟的诸侯是齐桓公,不贬低齐桓公却贬低这四个国家,为什么呢?
庄公三十年记载“齐人伐山戎”,有人说齐侯称“人”,是讥讽他讨伐戎族。不仅讨伐戎族没有可讥讽的道理,而且下文记载“齐侯来献戎捷”,又书写作齐侯,难道这是讥讽他讨伐却赞许他献捷吗?
僖公三十三年记载“晋人及姜戎败秦师于殽”,有人说称“人”是贬低。如果宣公八年记载“晋师、白狄伐秦”,称“师”,既不是褒扬也不是贬低,为什么不称“人”来贬低他们呢?如果是这一年晋人在箕地打败狄人,成公十二年“晋人败狄于交刚”,讨伐狄人而不是联合狄人讨伐中原国家,为什么都称“人”呢?
宣公三年记载“楚人侵郑”,四年记载“楚子伐郑”,五年记载“楚人伐郑”,九年记载“楚子伐郑”,都是同一个楚国,都是讨伐郑国,都在宣公时期,称“子”、称“人”如此交错相间,为什么呢?难道是忽然褒扬、忽然贬低吗?那么说“称人为贬”的说法,不用辩驳就自然明白了。称“人”并非表示善。
闵公元年记载“齐人救邢”,“救”本来就是善事,可见称“人”并非贬低。然而各种传注又都说这是善事,那就与“称人为贬”的说法正好相反了,真是可笑!称“人”并非表示将领地位低微、军队人数少。
对于称“人”的现象,既找不到“贬低”的说法,也找不到“褒扬”的说法,于是又说“将领地位低微、军队人数少”,这是错误的。比如隐公五年记载“宋人伐郑,围长葛”,宣公九年记载“宋人围滕”,凡是“围”,难道是军队人数少所能做到的吗?军队众多难道地位低微的将领可以统领吗?即使是浅陋的儒生也知道辨别这一点。
无「称师」之例
「师」本训「众」,但经所称「师」,不必定以其众也,或不得其君与大夫则称「师」。春秋诸侯以战伐为事,凡出军未有不众者,必谓师众始称「师」,谬也。小国不能有大众,「虞为小国,经乃曰「虞师」「晋师」,何也?乃谓「虞无师」及「曹无师」之说,一字不可解。况谓将卑师众称「师」,尤谬。安见其将卑乎?且师众非将卑可统也。又谓将尊师众称「某帅师」,亦谬。当时以战伐为重,帅师未有非大夫者,即不称「帅师」,岂尽卑者乎?又妄造谬例者曰:有「矜其盛而称师」者,有「着其暴而称师」者,有「恶其无名,不义而称师」者。夫例之云者,以「称师」则自为一例也,今又分种种之有褒有贬,则称「师」非例矣。是以无例为例,并不解例字之义,谓其人一字不识,岂虚语哉!以「称人」为「将卑师少」,以称「师」为「众辞」。 如僖二十六年「齐人侵我西鄙,公追齐师」,二十八年「晋侯、齐师、宋师、秦师及楚人战于城濮,楚师败绩」,前称「人」,师少也,后称「师」,忽而师众乎?以「师」为褒者,如僖元年「齐师、宋师、曹师城邢」,谓实予之也。以「师」为贬者,如庄八年,「师及曹师围郕」,「秋,师还」,谓「重众也」,「轻举大众,非义」,害人至是。师为重矣,或以为褒,或以为贬,将奚从?
无「称师次」之例
次者,止顿之义,古称一宿为次,凡伐凡救皆有之,而救尤必先。师次何也?伐则多直前与战,救非伐比,必迟回审处,觇二国胜败情形而后前焉。经所以纪其寔也,此何例之有?乃谓伐而次者为善,救而次者为讥。夫春秋无义战,凡伐皆非善也,而以为善,凡救皆善也,而以为讥,岂非颠倒错乱,失其本心哉!若夫例之中又分例,其妄不待辨矣。且其谓救之次为讥者,以次为缓也。庄十年「齐师、宋师次于郎,公败宋师于乘邱」,夫伐则安用其缓?苟一缓焉,所以败也。既伐人,又欲善名,以缓而受败,何如不伐既救人,又不避恶名,以缓而姑止,何如不救?尤昧于人情事势之妄谈也。
无「称国」之例
国杀。 称「国」杀其大夫,即国君也。或君与臣共谋之,不得其详,故称「国」。或谓众,谬,众则称「国人」矣。国伐。 昭十二年「晋伐鲜虞」,称「国」者,未详其为君与大夫也,故从略,称国。乃谓之狄晋,谬。若昭十五年「晋荀吴帅师伐鲜虞」,定四年「晋士鞅伐鲜虞」,何以皆不狄耶?成三年「郑伐许」谓之狄郑,若四年「郑伯伐许」,何以不狄郑乎?乃无以为说,而又强为之说。解经所以恶利口也。国败。 僖三十三年「晋人及姜戎败秦师于殽」,谓之狄秦,若是年春「秦人入滑」,何以灭人之国不狄,而败反狄乎?
无「大夫称名与字」之例
或称名或称字者,本旧史也。旧史本当日之赴告也,圣人初无所褒贬于其间,否则,某当褒而旧史但着其名,某当贬而旧史但着其字,则圣人将奔走列国,以求名与字而后可乎?其无毁誉之旨且无论矣。造谬例者曰「王朝大夫例称字」,「列国之命大夫例称字」,「诸侯之兄弟例称字」,「中国之附庸例称字」。王朝大夫例称字之谬。 隐五年「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赗」,称名;桓四年「天王使宰渠伯纠来聘」,庄元年「天[王](二本原皆阙「王」字,今据庄公元年经文补入。)使荣叔来锡桓公命」,文五年「王使荣叔归含且赗」,「王使召伯来会葬」,皆称字,无例也。岂惟名与字无例,有不称名与字而但称氏者,尹氏、武氏是也;有仅以其父为言者,仍叔之子、武氏子是也;有但称其爵者,周公、召伯是也,而谓称王朝大夫有例乎?无例乎?若王无「天」字,上所列数条,从旧史偶遗者耳,及适以其遗「天」字也,遂谓于前赗仲子则名冢宰,于后葬成风则王不称「天」,及谓「桓无王」、「王无天」等语。夫诸侯大夫,孔子尚无予夺之理,而况王乎?是自以
译没有“称师”的定例。
“师”原本训释为“众”,但经文中所称的“师”,不一定都是因为它人多,有时是因为不知道其国君与大夫的名字才称“师”。春秋时期诸侯以征战为事,凡是出兵没有不人多的,如果一定要说人多才称“师”,那就错了。小国不能拥有大量军队,“虞是小国,经文却称‘虞师’‘晋师’,为什么呢?”于是有人说“虞无师”以及“曹无师”,这种说法一个字也解释不通。况且说将领地位低微而军队众多称“师”,尤其错误。怎么见得将领地位低微呢?而且军队众多也不是地位低微的将领所能统率的。又说将领尊贵而军队众多称“某帅师”,也是错误的。当时以征战为重,统帅军队没有不是大夫的,即使不称“帅师”,难道就都是地位低微的人吗?又有人胡乱编造错误的定例说:有“怜悯其强盛而称师”的,有“彰显其暴虐而称师”的,有“厌恶其无名、不义而称师”的。所谓定例,是说“称师”本身就是一条定例,现在又分出种种褒贬,那么称“师”就不是定例了。这是以没有定例作为定例,并且连“例”字的意义都不懂,说这些人一个字也不认识,难道是虚话吗!把“称人”当作“将领低微、军队少”,把称“师”当作“人多的辞令”。如僖公二十六年“齐人侵犯我国西部边境,鲁公追击齐师”,二十八年“晋侯、齐师、宋师、秦师与楚人在城濮作战,楚师大败”,前面称“人”,是因为军队少,后面称“师”,难道突然军队就多了吗?把“师”当作褒义的,如僖公元年“齐师、宋师、曹师在邢国筑城”,说这是确实给予帮助。把“师”当作贬义的,如庄公八年,“师与曹师围郕”,“秋天,师返回”,说这是“重视人多”,“轻率地出动大量军队,是不义的”,害人到了这种地步。军队既被看得如此重要,有时认为是褒义,有时认为是贬义,将遵从哪一种呢?
没有“称师次”的定例。
“次”是停留驻扎的意思,古时称住一晚为次,凡是征伐和救援都有这种情况,而救援尤其必须先驻扎。军队驻扎为什么呢?征伐大多直接向前作战,救援与征伐不同,必须迟疑审慎地处理,观察两国的胜败情况然后才前进。经文是记载实际情况,这有什么定例呢?于是有人说征伐而驻扎是善,救援而驻扎是讥讽。春秋时期没有正义的战争,凡是征伐都不是善,却认为是善;凡是救援都是善,却认为是讥讽,难道不是颠倒错乱,失去本心吗!如果在定例之中又分出定例,其荒谬不必辩驳。而且他们说救援而驻扎是讥讽,是因为驻扎意味着迟缓。庄公十年“齐师、宋师驻扎在郎,鲁公在乘邱击败宋师”,征伐哪里用得着迟缓?如果一旦迟缓,所以导致失败。既然征伐别人,又想获得美名,因为迟缓而遭受失败,还不如不征伐;既然救援别人,又不避讳恶名,因为迟缓而暂时停止,还不如不救援。这是尤其不明人情事理的妄谈。
没有“称国”的定例。
国杀。称“国”杀其大夫,就是指国君。有时是国君与臣子共同谋划,不得其详,所以称“国”。有人说这是指众人,错了,若是众人就称“国人”了。国伐。昭公十二年“晋伐鲜虞”,称“国”的,是因为未详知其是国君还是大夫,所以从略,称国。于是有人说这是贬低晋国,错了。如果昭公十五年“晋荀吴帅师伐鲜虞”,定公四年“晋士鞅伐鲜虞”,为什么都不贬低晋国呢?成公三年“郑伐许”说这是贬低郑国,如果成公四年“郑伯伐许”,为什么不贬低郑国呢?于是无话可说,又强行解释。解释经文之所以厌恶巧言善辩,就是因为这样。国败。僖公三十三年“晋人与姜戎在殽地击败秦师”,说这是贬低秦国,如果是这年春天“秦人进入滑国”,为什么灭人国家不贬低,而败军反而贬低呢?
没有“大夫称名与字”的定例。
有时称名有时称字,本是旧史如此。旧史本是当时的赴告文书,圣人起初在其中并没有褒贬,否则,某人应当褒扬而旧史只写其名,某人应当贬斥而旧史只写其字,那么圣人将奔走各国,去求得名与字然后才可以吗?其没有毁誉的用意且不说。编造错误定例的人说“周朝大夫定例称字”,“列国的命大夫定例称字”,“诸侯的兄弟定例称字”,“中原的附庸定例称字”。周朝大夫定例称字的错误。隐公五年“天王派宰咺来送惠公仲子的赗礼”,称名;桓公四年“天王派宰渠伯纠来聘问”,庄公元年“天王派荣叔来赐桓公命”,文公五年“王派荣叔归含且赗”,“王派召伯来会葬”,都称字,没有定例。难道只是名与字没有定例,有不称名与字而只称氏的,尹氏、武氏就是;有仅以其父来称呼的,仍叔之子、武氏子就是;有只称其爵位的,周公、召伯就是,而说称周朝大夫有定例吗?没有定例吗?如果王没有“天”字,上面所列数条,是从旧史偶尔遗漏的罢了,等到恰好因为遗漏“天”字,于是说在前送仲子赗礼时称名冢宰,在后葬成风时王不称“天”,以及说“桓无王”、“王无天”等话。诸侯大夫,孔子尚且没有给予或剥夺的道理,何况王呢?是自以
僇民之见,目圣人为僇民也。且据其说,名则俱名可也,何以又称字!去「天」则俱去「天」可也,何以又称「天」?岂以归仲子之赗罪在宰而不在王?锡桓公之命、归成风之含赗与会丧,罪在王而不在荣叔与召伯乎?又岂真以天王之尊下与诸臣,如是之改换笔头,以示其为贬乎?是何其视圣经为游戏,目圣人为儿童,至于如此可恨也。诸侯之兄弟例称字之谬。 桓十四年「郑伯使其弟语来聘」,与三年「齐侯使其弟年来聘」同,乃不以年为名以左传云「仲年」。,独以语为名,谓其有橱爱之私,非友于之义。岂凡为使臣者皆是宠爱其臣耶?臣可橱爱,弟反不可宠爱耶?曰「宠爱」,正是友于,乃谓非友于,不解友于之义。列国之大夫例称字之谬。本句原接于上文之末,今移此处别为一条。桓十一年宋人执郑祭仲,祭仲,逐君专政不道之臣,会以其称字,于例不合,或妄以为贤,使合其例,既不惮昧其是非矣,乃或又谓称字非贤之也,大祭仲之罪,以深这之。夫造谬例者以称字为贤,称名为罪也,今又以称字为罪,利口反复,何所不可哉?若季札,春秋时所号为贤者也,乃书吴札且与孔子善。,则称名之非不贤又可知矣。中国之附庸例称字之谬。 为此说者,止以隐元年邾仪父而言也。不知邾非附庸也,仪父非君也。辨见本文。,且全经诸侯以及附庸之君皆称名,未有称字者按:诸侯亦多无名者,如黑臀、婴儿、蘧蒢恶诸名,犹后人之小名,则名且无,况字乎?,此说之不通也,安得强附以为一例乎?其萧叔朝公,亦如称谷伯绥来朝之类,远小之国,不复再见,故书名。若萧则并不知其名,故书叔耳。
译那种把百姓看作罪人的观点,是把圣人当作罪人来看待。且根据他们的说法,如果都称名,那就都称名好了,为什么还要称字呢?如果都去掉“天”字,那就都去掉“天”字好了,为什么还要称“天”呢?难道是因为归仲子送葬的罪责在于宰夫而不在周王?赐给桓公的命服、归还成风的含玉和赗赠以及会葬,罪责在于周王而不在荣叔和召伯吗?又难道真的认为周天子的尊贵地位下与诸臣相比,通过这样改换笔法,来显示这是贬义吗?这简直是视经典为儿戏,把圣人看作孩童,竟然到了如此可恨的地步。
关于诸侯兄弟按惯例称字的谬误。桓公十四年“郑伯派他的弟弟语来聘问”,与桓公三年“齐侯派他的弟弟年来聘问”情况相同,却不以“年”为名(因为《左传》称他为“仲年”),却独以“语”为名,说这是因为他有宠爱之私,不符合友爱兄弟的道义。难道凡是作为使臣的都是宠爱他们的臣子吗?臣子可以宠爱,弟弟反而不可以宠爱吗?说“宠爱”,正是友爱兄弟的表现,却说这不是友爱兄弟,是不理解友爱兄弟的含义。
关于列国大夫按惯例称字的谬误。(本句原接于上文之末,今移此处另为一条。)桓公十一年宋人拘捕郑国祭仲,祭仲是驱逐君主、专权乱政的不道之臣,大概因为称他的字,与惯例不合,有人胡乱认为他是贤人,以符合称字的惯例,既然已经不怕混淆是非了,于是又有人说称字并不是表示贤德,而是为了加重祭仲的罪责,以深刻谴责他。那些制造谬误惯例的人,认为称字是表示贤德,称名是表示有罪,现在又说称字是表示有罪,巧言善辩、反复无常,还有什么做不出来的呢?像季札,是春秋时号称贤德的人,却记载为吴札,而且他与孔子交好,那么称名并不表示不贤也就更清楚了。
关于中国附庸按惯例称字的谬误。提出这种说法的人,只依据隐公元年邾仪父而言。他们不知道邾不是附庸,仪父也不是国君。(辨析见本文。)况且整部《春秋》中诸侯以及附庸的国君都称名,没有称字的(按:诸侯也有很多没有名字的,如黑臀、婴儿、蘧蒢恶等名字,如同后人的小名,既然连名都没有,何况字呢?),这种说法不通,怎么能强行附会作为一条惯例呢?至于萧叔朝见周公,也如同称谷伯绥来朝之类,是偏远小国,不再出现,所以书写其名。如果萧国,并不知道他的名字,所以只书写“叔”罢了。
无「大夫称氏不称氏」之例
经于僖公以前大夫皆书名,内之无骇、翚、挟、柔、溺,外之郑宛、纪裂繻之类,皆名,未以氏称也。此后则内大夫无不书氏矣,皆随时变而然也。隐二年「无骇帅师入极」,不氏,谓贬之,疾始灭也;四年「翚帅师」,谓疾之也;十年「翚帅师」,谓翚不氏,先期也,皆谬。详本文。若「无骇卒」、「挟卒」,则又何说乎?僖公以后皆书氏,十六年「公子季友卒」,宣八年「仲遂卒于垂」,以其书氏,又谓生而赐氏以橱异之,亦谬。赐氏本生前,安有死而赐氏者?谓死而赐氏,误从左氏「羽父卒,请族」之谬说也。辨见本文。若宣十七年「公弟叔?卒」,称叔?,与季友、仲遂同也,乃无以为说,又谓非生而赐氏。非所谓恣其利口,何所不可者乎! 成十五年「宋杀其大夫山」,不书氏,略也,乃谓「不书氏,背其族也」,亦无稽之说。宋杀大夫多无名,况有名无氏乎!
无「称公子、不称公子」之例
称「公子」与不称「公子」,或仍旧史,或不称者,从略也。 隐四年「翚帅师」,十年「翚帅师」,谓不称公子,贬其与弒公也。恒三年「公子翚如齐逆女」,均一翚也,均此与弒之人也,何为前贬而后褒乎?乃无以言之,谓「修先君之好,故称公子」,尤无稽妄说,不足与辨。又,公子庆父弒二君,何以皆称「公子」,不一去其「公子」乎? 桓十一年突归于郑,谓「不称公子,绝之也」。若十五年「郑伯突出奔蔡」,岂称「伯」反不若「公子」乎? 哀六年「齐阳生入乎齐」,谓「不称公子,诛不子也」。若宣四年「郑公子归生弒其君」,何以称「公子」乎? 襄二十九年「吴子使札来聘」,不称「公子」,且称名,与楚椒、秦术同,三传皆贤札者,于此则无说矣。乃竖儒者,以其不合于例,别创一论从常山刘氏。,诸圣人贬其让国以致乱。呜呼!无论孔子因卫?而善夷、齐,尊周德而美泰伯,自必以让为贤,即其所指,乃来聘以后事,岂预去其公子而贬之乎?公子翚、公子庆父皆争为弒逆者,而不去「公子」,札反以让而去「公子」乎?诬罔圣人以就已例,可恶甚矣。然其心终以札为贤,不能昧于是,又曰仲尼于季子,望之深,这之备,其利口可恨又如此。
无称「公子」与「大夫公子」之例
公子未有不为大夫者,称「公子」与「大夫公子」,一也。襄十年「盗杀郑公子騑、公子发、公孙?」,十九年「郑杀其大夫公子嘉」,前以三人,故不胜其称大夫,一人则易称耳。乃谓不称「大夫」,却其官,称「大夫」,不去其官,并谬。
无称「公子」与「弟」之例
弟即公子也,称弟,见其亲也。公子则但为先公之子,近泛矣。隐七年「齐侯使其弟年来聘」,谓不称公子,贬之也。然则「弟」不若「公子」之亲且贵乎?又某侯之弟出奔某国,皆谓称弟所以罪其兄,然则凡非出奔而书某侯之弟者何欤?乃于使其弟又谓罪其有橱爱之私,然则侯于其弟,疏之不可,亲之不可,将何法以处之耶?
无「称使」、「不称使」之例
称使与不称使,一也。鲁不称「公使」。 经以鲁不称「公使」,自宣成以后三家始专,春秋之初,此风未有也。隐七年,「翚帅师」,十年「翚帅师」,皆公使之,造谬例者不知此意,见书法若翚之专者,故于四年谓翚「固请而行」,十年谓翚「先期而往」,然则桓三年,「翚如齐逆女」,岂亦翚之专耶?又庄二十八年「臧孙辰告籴于齐」,岂亦辰之擅往耶?乃无以言之,谓告入籴为讥,犹藏孙辰之私行也,岂非饰说之无理者乎?来盟不称使。 闵二年「齐高子来盟」,齐侯使之也,乃谓不称使,「我无君也」。我无君,何以彼国不称使?不可解。或谓「不以齐侯使高子也」,然则圣人尊臣于君耶?尤不可解。若僖四年「楚屈完来盟于师」,其为楚子使尤自明,乃犹谓「不称使,尊屈完也」,其为无理妄谈,可胜辨哉!逆后不称使
译没有“大夫称氏与不称氏”的定例。
经文在僖公以前,大夫都只写名,国内的无骇、翚、挟、柔、溺,国外的郑宛、纪裂繻之类,都只写名,没有用氏来称呼的。此后国内大夫没有不写氏的了,这都是随着时势变化而形成的。隐公二年“无骇率军进入极国”,不写氏,说是贬斥他,痛恨他开始灭国;四年“翚率军”,说是痛恨他;十年“翚率军”,说是翚不写氏,是因为他提前出发,这些说法都是错误的。详见本文。如果是“无骇卒”、“挟卒”,那又怎么解释呢?僖公以后都写氏,十六年“公子季友卒”,宣公八年“仲遂卒于垂”,因为写了氏,又说生前赐氏以区别对待,也是错误的。赐氏本来是在生前,哪有死后才赐氏的?说死后赐氏,是误信了左氏“羽父卒,请族”的错误说法。辨析见本文。如果是宣公十七年“公弟叔卒”,称叔,与季友、仲遂相同,却没有说法,又说不是生前赐氏。这不是所谓放纵其巧言,什么话都说得出来吗!成公十五年“宋国杀其大夫山”,不写氏,是省略,却说“不写氏,是背离其族”,也是没有根据的说法。宋国杀大夫很多不写名,何况有名无氏呢!
没有“称公子与不称公子”的定例。
称“公子”与不称“公子”,有的沿袭旧史,有的不称,是省略的缘故。隐公四年“翚率军”,十年“翚率军”,说不称公子,是贬斥他参与弑君。桓公三年“公子翚如齐迎女”,都是同一个翚,都是参与弑君的人,为什么前面贬斥后面褒扬呢?于是无法解释,说“修好先君的情谊,所以称公子”,更是没有根据的妄说,不值得与他辩驳。又,公子庆父弑杀两位国君,为什么都称“公子”,不一并去掉他的“公子”称号呢?桓公十一年突回到郑国,说“不称公子,是断绝他”。如果是十五年“郑伯突出奔蔡”,难道称“伯”反而不如称“公子”吗?哀公六年“齐阳生进入齐国”,说“不称公子,是惩罚他不孝”。如果是宣公四年“郑公子归生弑其君”,为什么称“公子”呢?襄公二十九年“吴子派札来聘问”,不称“公子”,而且称名,与楚椒、秦术相同,三传都称赞札,对此却没有说法。于是那些浅陋的儒者,因为不符合他们的定例,另外创立一种理论,跟随常山刘氏,说圣人贬斥他让国导致动乱。唉!无论孔子因为卫国的乱而称赞伯夷、叔齐,尊崇周德而赞美泰伯,必然认为让国是贤德,即使他所指出的,是来聘以后的事,难道能预先去掉他的公子称号来贬斥他吗?公子翚、公子庆父都是争权弑逆的人,却不去掉“公子”称号,札反而因为让国而去掉“公子”称号吗?诬蔑圣人以迎合自己的定例,可恶极了。然而他们内心终究认为札是贤德的,不能掩盖这一点,又说仲尼对于季子,期望很深,责备很备,这种巧言可恨又如此。
没有称“公子”与“大夫公子”的定例。
公子没有不做大夫的,称“公子”与“大夫公子”,是一样的。襄公十年“盗杀郑公子騑、公子发、公孙”,十九年“郑杀其大夫公子嘉”,前面因为有三个人,所以不胜枚举称大夫,一个人则容易称罢了。却说如果不称“大夫”,是拒绝其官职,称“大夫”,是不去掉其官职,这都是错误的。
没有称“公子”与“弟”的定例。
弟就是公子,称弟,是显示其亲近。公子只是先公的儿子,比较泛泛了。隐公七年“齐侯派其弟年来聘问”,说不称公子,是贬斥他。那么“弟”不如“公子”亲近且尊贵吗?又某侯的弟出奔某国,都说称弟是为了罪责其兄,那么凡是并非出奔而书某侯之弟的是什么呢?于是对于使其弟,又说罪责其有偏爱之私,那么侯对于其弟,疏远不行,亲近也不行,将用什么方法来处理呢?
没有“称使与不称使”的定例。
称使与不称使,是一样的。鲁国不称“公使”。
经文因为鲁国不称“公使”,自从宣公、成公以后三家才专擅,春秋之初,这种风气还没有。隐公七年,“翚率军”,十年“翚率军”,都是公派他去的,制造错误定例的人不知道这个意思,见书法像翚那样专断,所以在四年说翚“坚持请求才去”,十年说翚“提前出发”,那么桓公三年,“翚如齐迎女”,难道也是翚专断吗?又庄公二十八年“臧孙辰向齐国借粮”,难道也是辰擅自前往吗?于是无法解释,说告借粮是讥讽,如同臧孙辰的私行,难道不是没有道理的饰说吗?来盟不称使。
闵公二年“齐高子来盟”,是齐侯派他去的,却说如果不称使,是“我国没有君主”。我国没有君主,为什么别国不称使?不可理解。有人说“不因为齐侯派高子”,那么圣人尊重臣子超过君主吗?更不可理解。如果是僖公四年“楚屈完来盟于师”,他是楚子派去的尤其明显,还说“不称使,是尊重屈完”,这种无理妄谈,哪里辩说得完呢!迎后不称使
。 桓八年「桓八年」,二本原作「庄八年」,今据经文改。「祭公来,遂逆王后于纪」,襄十五年「刘夏逆王后于齐」,皆不称「天王使」,以自见其使也。乃于祭仲谓不称使,公不可逆后。夫以王后之重,公何不可使逆乎?于刘夏谓不称使,天子之士也。按:刘,邑名,食邑者,卿也,昭二十二年之刘子即其后,岂士乎?
译桓公八年,两个版本原本写作“庄公八年”,现在根据经文改正。“祭公前来,于是从纪国迎回王后”,襄公十五年“刘夏从齐国迎回王后”,这两处都不称“天王派遣”,是因为使者身份显而易见。然而对于祭仲不称派遣,认为国君不可以亲自迎后。既然王后身份如此尊贵,国君为什么不可以派遣使者去迎接呢?对于刘夏不称派遣,说是因为他是天子的士。按:刘是邑名,拥有食邑的人是卿,昭公二十二年时的刘子就是他的后代,哪里是士呢?
无「杀大夫名、不名」之例
庄二十六年「曹杀其大夫」,僖二十五年「宋杀其大夫」,此类不名者,皆史佚也,或谓众,或谓无命大夫,并谬。又造谬例者曰:义系于杀,则止书其官,义系于人,则兼书其名氏。非也,义皆系于杀也。史者,记事之书,杀大夫,大事也,故必记。然虽义系于杀,自必详其名氏,史体然也,未有止书杀其官者,止因佚其名,遂无从纪之耳。若因此生例,谓义系于杀者,罪在于专杀,而见杀者之是非有不足纪也,则其名氏者,经何以但书某国杀其大夫某,而未尝立其辞,以示见杀者之是非乎?且谓不书名氏,义系乎专杀,则凡书名氏者,不系于专杀也。书名氏者,有有罪,有无罪,若无罪者,义反不系于专杀乎?
无「杀大夫称国、称官」之例
凡杀大夫,但书「某国杀其大夫某」耳,不问其有罪无罪也。春秋,记事之书,非赏罚之书也。大抵列国诸侯大夫其无罪者居半,而其专杀之非,亦直书其事,而义自见,皆不必为之深论也。如僖七年「郑杀其大夫申侯」,谓称国以杀,「杀无罪也」。然则不称国,知为何国事乎?僖十年「晋杀其大夫里克」,谓「杀之不以其罪」,故不去其官。然则不书官,知为何官乎?
无「退中国,进狄」之例
杞、藤、薛皆侯,或称「伯」、或称「子」,非有所退也;楚、吴先称国,再称「人」,再称「子」,非有所进也,说并详前。乃谓之退中国,进夷狄,以此为例,逆理乱常,其害世尤甚!贼经之弊,至此而极矣。
译没有“杀大夫时,有的称名、有的不称名”的体例。
庄公二十六年记载“曹国杀了其大夫”,僖公二十五年记载“宋国杀了其大夫”,这类不称名的情况,都是史官遗漏了名字,有人说是因为被杀的是众人,或说是没有任命的大夫,这些说法都是错误的。又有人妄造体例说:如果义理在于谴责杀人的行为,就只记载官职;如果义理在于被杀的人,就同时记载姓名和氏。这是不对的,义理都在于谴责杀人的行为。史书是记录事件的著作,杀大夫是重大事件,所以必须记载。然而虽然义理在于谴责杀人,自然必定要详细记载姓名和氏,这是史书的体例如此,从来没有只记载杀其官职的情况,只是因为遗漏了名字,于是无从记载罢了。如果因此产生体例,认为义理在于谴责杀人的,罪行在于擅自杀人,而被杀者的对错不值得记载,那么那些记载了姓名和氏的,经文为什么只写某国杀了其大夫某,而没有确立专门的措辞,来显示被杀者的对错呢?况且说不称姓名和氏,义理在于谴责擅自杀人,那么凡是称姓名和氏的,就不在于谴责擅自杀人了。称姓名和氏的,有有罪的,有无罪的,如果无罪的,义理反而不在于谴责擅自杀人吗?
没有“杀大夫时,有的称国、有的称官”的体例。
凡是杀大夫,只记载“某国杀了其大夫某”罢了,不问他是否有罪。《春秋》是记录事件的著作,不是赏罚的著作。大致各国诸侯大夫中,无罪的占一半,而擅自杀人的错误,也直接记载其事,义理自然显现,都不必为之深入议论。如僖公七年记载“郑国杀了其大夫申侯”,有人说称国名来杀,是“杀无罪的人”。那么不称国名,知道是哪国的事吗?僖公十年记载“晋国杀了其大夫里克”,有人说“杀他不按他的罪行”,所以不去掉他的官职。那么不写官职,知道是什么官职吗?
没有“贬抑中原国家,推崇夷狄”的体例。
杞、滕、薛都是侯爵,有的称“伯”、有的称“子”,并不是有所贬抑;楚、吴先称国名,再称“人”,再称“子”,并不是有所推崇,说法都详细在前面。竟然说这是贬抑中原国家,推崇夷狄,以此作为体例,违背常理,扰乱纲常,其危害世道尤其严重!歪曲经义的弊端,到这里达到了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