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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儒藏礼经会元七

礼经会元卷二下    宋 叶时 撰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49–67 段

则后宫之职不徒分成周齐家之道,亦可槩见。况有统之以内宰,临之以太宰,而又仪刑之以一人,自然内和而家理矣。或者则曰:「内宰佐后立市,陈其货贿,出其度量、淳制,以宫闱之严,而预市井之猥贱,可乎?内小臣,后有好事于四方,有好令于卿大夫,则使往,以王后之贞洁,而行诸侯、卿大夫之交好,可乎?」不思建国之初,面朝后市,是王朝先义而后宫后利也。后宫者,女功之本,天下之所取法也。内宰陈其货贿,乃所以出其度量、淳制,岂非《葛覃》言后妃之本者乎?又况夫人、命妇过市,司市且有其罚,则内外未尝相杂也,亦何嫌于立市乎?案礼,天子享诸侯,有王后亚献之礼;子男来朝,夫人致礼,是王宫有致好之礼也。王后者,天下之母,羣臣之所仰望也。小臣致其好事、好令,乃奉后命而往也,岂非《卷耳》言后妃之志者乎?又况内人吊临于外,寺人且帅而往,立乎其前,则内外未尝相混也,亦何嫌于致好乎?或者又曰:「内宰,小大夫也,九嫔之教,岂内政之所宜亲?春官世妇,卿也,六宫之帅,岂内宰之所宜预?」不知内宰之属有内小臣、奄士,奄人也,内宰之教,安知非奄人传之乎?世妇之吏有女府、女史,奄女也,世妇之帅,安知非奄女行之乎?周人内政之详如此,而或者犹有不满之论,亦过矣。周衰,此政不行。然诗人言艳妻之煽,犹知归咎于皇父卿士、家伯惟宰之不得其人;襃姒嫉妬、谗巧败国,《巷伯》一诗所谓「萋菲贝锦,哆侈南箕」者,寺人孟子尚能言之。盖其家法相承,耳目习熟,尚知周政王内之政不尔也。况当成周盛时,成王、周公身为之而身行之,家齐而国以治,国治而天下以平,尚何以议为哉?

译那么后宫的职责,不仅仅是分承周代齐家的道理,大概也能由此看出。何况有内宰统领,太宰监临,又有“一人”作为仪范,自然内部和谐而家事治理有序了。

有人却说:“内宰辅佐王后设立市场,陈列货物,制定度量衡和纯制标准,以宫闱的庄严,却参与市井的卑贱事务,可以吗?内小臣,当王后对四方有友好往来,对卿大夫有善意的命令时,就派内小臣前往,以王后的贞洁,去执行与诸侯、卿大夫的交好之礼,可以吗?”

他们没想到,建国之初,前朝后市,这是王朝先重义而后重利的原则。后宫是女工的根本,是天下所效法的榜样。内宰陈列货物,正是为了制定度量衡和纯制标准,这难道不是《葛覃》所阐述的后妃根本吗?况且夫人、命妇经过市场,司市还有惩罚的规定,那么内外未曾混杂,又有什么可忌讳设立市场的呢?

按照礼制,天子宴请诸侯,有王后亚献的礼仪;子男来朝见,夫人致送礼物,这是王宫有致好之礼。王后是天下之母,群臣所仰望的对象。内小臣传达友好往来和善意命令,是奉王后之命前往,这难道不是《卷耳》所阐述的后妃志向吗?况且内人对外吊唁,寺人还要率领前往,站在前面,那么内外未曾混淆,又有什么可忌讳致好之礼的呢?

有人又说:“内宰是小大夫,九嫔的教育,难道适合内政亲自参与吗?春官世妇是卿,六宫的统领,难道适合内宰参与吗?”

他们不知道,内宰的属官有内小臣、奄士,都是奄人,内宰的教育,怎么知道不是由奄人传达的呢?世妇的吏员有女府、女史,都是奄女,世妇的统领,怎么知道不是由奄女执行的呢?周代内政的详细情况就是这样,而有人还有不满的议论,这也太过分了。

周朝衰微,这些政令不再实行。然而诗人说艳妻煽动,还知道归咎于皇父卿士、家伯惟宰用人不当;褒姒嫉妒、谗言巧诈败坏国家,《巷伯》一诗所说的“萋菲贝锦,哆侈南箕”,寺人孟子尚能说出。大概是因为家法相承,耳目习熟,还知道周代王内之政不是这样的。何况在周朝兴盛之时,成王、周公亲自制定并践行,家齐而国治,国治而天下平,还有什么可议论的呢?

王有六寝,大寝、小寝。王后有六宫,正宫一,后宫五。天官宫人掌王六寝之脩。宫人脩六寝,为太宰属官,是王寝与王朝、宫相通也。内官有内小臣、寺人等官,皆为内宰之属,而统于太宰,是则后宫之官与王朝相通也。春秋世妇以卿帅六宫,内事有通于外者,世妇掌之,是则王朝之六卿皆与闻乎六宫之事矣。门制。

案郑司农释《阍人》中门之禁曰:「王有五门,外曰臯门,二曰雉门,三曰库门,四曰应门,五曰路门。路门一曰毕门。」康成曰:「雉门,二门也。」夫臯者,逺也,门最在外,故曰臯。库门,言有所藏也。雉门,取其文明也。应门,谓居此以应治也。路门,取其大也。路门谓之毕门者,言自外至此而毕,故曰毕,此五门之义也。考之《周礼》,《阍人》「掌守王宫中门」,《师氏》「居虎门左,司王朝」,《小宗伯》「县衰冠于路门」,《司士》有曰「路门左、路门右」,《太仆》「建路鼔于寝门外」,其余曰「跸宫门【阍人】曰「守王门【师氏、虎贲】曰「诏居门【太史】曰「垂首服法于宫门【太仆】曰「墨者使守门」而已。中门以其居五门之中,可知其为雉门;大寝门以其在寝门之前,可知其为路门也。虎门以其在王朝之后,画虎焉,此路门之别名也。治朝在路门之外,王日眡朝,故言路门为详,此天子二门之名见于《周礼》也。郑氏何以谓之五门?《书》曰:「王出在应门内。」则知王有应门。《记》曰:「库门,天子臯门。」则知王有臯门、库门,故曰王有五门。然《周书》又有所谓南门者,▯者谓南门则为应门,以王者于应门向明而治,故曰南。不思《书》言「王出在应门内」,又言「逆子钊于南门」,安得以南门为应门也?或曰:「南门,雉门也。」雉文明之物而属南方,故曰南。不思《春秋》书「新作南门」,及书「雉门及两观灾」,安得以南门为雉门也?如此,则天子五门并南门为六门者矣。诸侯半天子之门,则有三门。郑氏释《明堂位》则谓「库、雉、路」,释《绵》诗则谓「臯、应、路」,其▯自相违戾。以诗考之,「乃立臯门,乃立应门」,此古者诸侯之制。《檀弓》曰:「鲁庄公之丧,旣葬而绖,不入库门。」《家语》记衞庄公易朝市,孔子曰:「绎之于库门之内,失之矣。」合是三者而观之,则诸侯有臯门、库门、应门,为三门尔。如《春秋》于僖公书「新作南门」,于定公书「新作雉门」,此鲁僭王门之制,故书盖古。者营国必先立为门制,以示尊卑。名分定焉,政令出焉,观望系焉。门而可逾,则上下等级不复可限矣。语称「▯君树塞门」,记称「诸侯不台门」。雉门、南门之作,春秋书之,防僭越也。况外朝在臯门之内,而徇事弊讼于是乎入焉;象魏在雉门之侧,而帅民观象于是乎在焉;治朝在南门之内,而王日眡事于是乎出焉;燕朝在路门之内,而路门之制,司王朝者在焉,达穷民者在焉,衞王宫者居焉,跸王宫者居焉,闰月而诏王居焉。岂特隆九重之势,而壮万里之威者哉?知门制所以严君臣之等级,又知门制所以通君臣之政令,则知周人立门之制不茍矣。

  奄官

周人治内之政详,凡而设官分职,皆以士大夫为之。必不得已,而列在内庭、供给内事者,始用奄人。奄之为言,闭也。王金陵曰:「郑氏谓奄为精气闭藏者,盖因民之有疾而用之,与籧篨蒙璆、戚施直镈、侏儒扶卢、聋聩司火、蒙瞍修声同【晋臣对文公之言】若以为刑人,则国君不近刑人,况于王乎?若以为刑无罪之人,则先王所不忍也。」愚案:司马下腐刑,荅任安书引景监、赵谈等以为喻;萧望之奏恭、显用事,请罢宦官,以合古不近刑人之义,则是奄为刑人矣。《周礼·掌戮》曰:「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闗,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髠者使守积。」先王无絶人之心,未尝不用刑人也。奄者,犯宫刑,汉之所谓宦人也。然则周人果近刑人乎?曰:非也。考之《周礼》,天官之属,除阍人、寺人、内竖之外

译周王有六处寝宫,分为大寝和小寝。王后有六处宫室,正宫一座,后宫五座。天官属下的宫人掌管王六寝的修缮。宫人修缮六寝,作为太宰的属官,这说明王的寝宫与朝廷、后宫是相通的。内官中有内小臣、寺人等官职,都是内宰的属员,而统属于太宰,这说明后宫的官员与朝廷是相通的。春秋时期,世妇以卿的身份统领六宫,内廷事务中有与外朝相通的,由世妇掌管,这说明朝廷的六卿都参与六宫的事务了。门制。

按郑司农解释《阍人》中关于中门禁令的话说:“王有五座门,最外边叫皋门,第二叫雉门,第三叫库门,第四叫应门,第五叫路门。路门又叫毕门。”郑玄说:“雉门,是第二道门。”皋,意为远,门在最外面,所以叫皋门。库门,是说有所储藏。雉门,取雉鸟文采鲜明的意思。应门,是说在此应对政事。路门,取大路宽广的意思。路门称为毕门,是说从外面到这里就终结了,所以叫毕,这是五座门的含义。考察《周礼》,《阍人》“掌管守卫王宫的中门”,《师氏》“居住在虎门左侧,掌管王朝事务”,《小宗伯》“在路门悬挂丧冠”,《司士》有“路门左、路门右”的记载,《太仆》“在寝门外树立路鼓”,其余提到“清道宫门”的是《阍人》,提到“守卫王门”的是《师氏》、《虎贲》,提到“诏令居门”的是《太史》,提到“垂示服饰法度于宫门”的是《太仆》,提到“让受过墨刑的人守门”的而已。中门因为它位于五门之中,可以知道它是雉门;大寝门因为它在寝门之前,可以知道它是路门。虎门因为它在王朝之后,画上老虎,这是路门的别名。治朝在路门之外,王每天视朝,所以详细地说路门,这是天子两座门的名称见于《周礼》。郑氏为什么说五座门?《尚书》说:“王出在应门内。”由此知道王有应门。《礼记》说:“库门,是天子的皋门。”由此知道王有皋门、库门,所以说王有五座门。然而《周书》又有所谓的南门,有人认为南门就是应门,因为王在应门面向南方治理政事,所以叫南。不考虑《尚书》说“王出在应门内”,又说“在南门迎接太子钊”,怎么能把南门当作应门呢?有人说:“南门,是雉门。”雉是文明之物而属于南方,所以叫南。不考虑《春秋》记载“新作南门”,以及记载“雉门及两观发生火灾”,怎么能把南门当作雉门呢?这样,那么天子五座门加上南门就是六座门了。诸侯的门是天子的半数,那么有三座门。郑氏解释《明堂位》时说“库门、雉门、路门”,解释《绵》诗时说“皋门、应门、路门”,他的说法自相矛盾。用诗来考察,“于是建立皋门,于是建立应门”,这是古代诸侯的制度。《檀弓》说:“鲁庄公的丧事,既已下葬而除丧服,不进入库门。”《家语》记载卫庄公改变朝市,孔子说:“在库门之内举行绎祭,错了。”综合这三者来看,那么诸侯有皋门、库门、应门,共三座门。如《春秋》在僖公时记载“新作南门”,在定公时记载“新作雉门”,这是鲁国僭越天子门制的做法,所以记载大概是因为古代营建国家必须先确立门制,以显示尊卑。名分确定了,政令才能发出,观望效法系于此。门如果可以逾越,那么上下等级就不可以再限制了。俗语说“庶民树塞门”,《礼记》说“诸侯不建台门”。雉门、南门的制作,《春秋》记载下来,是为了防止僭越。何况外朝在皋门之内,而诉讼案件在这里进入;象魏在雉门旁边,而率领百姓观象在这里进行;治朝在南门之内,而王每天视事从这里出来;燕朝在路门之内,而路门的制度,掌管王朝事务的人在这里,传达穷民诉求的人在这里,守卫王宫的人住在这里,清道王宫的人住在这里,闰月而诏令王居住在这里。这难道仅仅是为了增高九重之势,而壮大万里之威吗?知道门制是为了严明君臣的等级,又知道门制是为了通达君臣的政令,那么就知道周人设立门制不是随意的了。

奄官

周人治理内廷的政治详细,凡是设立官职分工,都由士大夫担任。如果不得已,那些列在内庭、供给内廷事务的,才开始使用奄人。奄,意思是闭。王金陵说:“郑氏认为奄是精气闭藏的人,大概是因为民众有疾病而使用他们,与籧篨、蒙璆、戚施、直镈、侏儒、扶卢、聋聩司火、蒙瞍修声相同【晋臣对文公说的话】如果认为是刑人,那么国君不接近刑人,何况是王呢?如果认为是无罪而受刑的人,那么先王所不忍心的。”我按:司马迁下腐刑,答复任安的信引用景监、赵谈等作为比喻;萧望之奏请恭、显用事,请求罢免宦官,以符合古人不接近刑人的义理,那么奄就是刑人了。《周礼·掌戮》说:“受过墨刑的人让他守门,受过劓刑的人让他守关,受过宫刑的人让他守内,受过刖刑的人让他守园,受过髡刑的人让他守积。”先王没有断绝人的心,未曾不使用刑人。奄人,是犯宫刑的人,汉朝所谓的宦官。然而周人真的接近刑人吗?回答说:不是。考察《周礼》,天官的属员,除了阍人、寺人、内竖之外

,用奄者凡二十九人,其职不过酒人、浆人、笾人、醢人、盐人、幂人、内司服、缝人而已;内小臣一职,以其掌后服位礼命,故择奄之贤士为之。地官之属,用奄者十有二人,其职不过舂人、饎人、藳人而已。春官之属,用奄者止八人,其职不过守祧而已。总三官而论之,直四十有九人耳,而其下为之供给服役者,皆不过女奚之徒,且皆不得预下士之列,独内小臣一官言士尔。成周之用奄人,非酒盐之微,则舂饎之贱;非户庭之隐,则祧庙之幽耳。虽曰刑人,何尝一日得在君侧,而天子与之相近邪?又况守祧则宗伯统之,舂人等则司徒统之,酒人等则太宰统之,其职卑,其数寡,而又临之以公卿大臣,岂容有不正者得以厠迹于其间哉!周衰,入于春秋,勃貂立公子无亏,则奄人预废立矣;缪贤荐舍人蔺相如,则奄人预荐举矣。恃势怙宠,窃权弄柄,至汉唐为甚。▯恭、石显久典枢机,而张堪、萧望之不得用;曹节、王甫摇弄国柄,而陈蕃、窦武不得行,则政柄归奄人矣。鱼朝恩管神策。兵吐突承璀为招讨使,韩全义讨淮西,贾良国监其军;髙崇文讨蜀,刘正亮监其军,则兵权归奄人矣。古人以舆台待奄人,则刑人之用为无伤;后世以枢筦付奄人,则刑人之用为有害。士大夫弥缝主阙,沮抑奸谋,必曰:「天子不近刑人。」如曰:「奄人非刑人」,则天子得以亲信之矣。汉人所谓「手挟王爵,口含天宪」,唐人所谓「西头势重南衙,枢机权重宰相」,尚何足怪也哉!

译(周代)使用阉人共二十九人,他们的职务不过是酒人、浆人、笾人、醢人、盐人、幂人、内司服、缝人罢了;内小臣这一职位,因为掌管后妃的服饰、位次、礼仪和命令,所以选拔贤能的阉人担任。地官所属,使用阉人十二人,他们的职务不过是舂人、饎人、藳人罢了。春官所属,使用阉人只有八人,他们的职务不过是守祧罢了。总计三个官署来看,总共只有四十九人,而在他们下面从事供给服役的,都不过是女奴之类的人,并且都不能列入下士的行列,只有内小臣这一官职称为“士”。成周时期使用阉人,如果不是酒、盐等细微的职务,就是舂米、做饭等低贱的工作;如果不是门户庭院等隐蔽的地方,就是宗庙等幽深之处罢了。虽然说是受过刑的人,何曾有一天能在君主身边,而让天子与他们亲近呢?更何况守祧由宗伯统领,舂人等由司徒统领,酒人等由太宰统领,他们的职位低微,人数稀少,又有公卿大臣监督他们,哪里容得下不正派的人得以夹杂在其中呢!周朝衰微,进入春秋时期,勃貂拥立公子无亏,于是阉人参与废立君主了;缪贤推荐舍人蔺相如,于是阉人参与荐举人才了。倚仗权势、凭借宠幸,窃取权力、操纵权柄,到了汉唐时期最为严重。〇恭、石显长期掌管中枢机要,而张堪、萧望之不能得到任用;曹节、王甫动摇玩弄国家权柄,而陈蕃、窦武不能施行主张,于是政治大权归于阉人了。鱼朝恩掌管神策军,吐突承璀担任招讨使,韩全义讨伐淮西,贾良国监军;高崇文讨伐蜀地,刘正亮监军,于是兵权归于阉人了。古人把阉人当作舆台(奴仆)看待,那么使用受过刑的人就没有妨害;后世把中枢机要交给阉人,那么使用受过刑的人就有害了。士大夫弥补君主的过失,阻止抑制奸邪的阴谋,必定说:“天子不亲近受过刑的人。”如果说:“阉人不是受过刑的人”,那么天子就可以亲近信任他们了。汉代人所说的“手中挟持王爵,口中含着天宪”,唐代人所说的“西头(宦官)势力重于南衙(宰相),枢机权柄重于宰相”,还有什么值得奇怪的呢!

教化

前乎周官,舜命契为司徒,则曰:「敬敷五教。」后乎周官,则穆王命君牙为司徒,则曰:「▯敷五典。」司徒之掌教典尚矣,故成王作《周官》,亦曰:「司徒掌邦教,敷五典,扰兆民。」然司徒之教,舍五者之外无他物。考之《周礼》,司徒曰掌邦教,典曰教典,职曰教职,象曰教象,法曰教法,官曰教官之属,意其为教出此也。今观其属则不然,自乡师至比长,自遂师至邻长,皆乡遂之官;自封人至充人,皆疆塲畜牧之官;自载师至均人,皆货贿赋敛之官;自司市至掌节,皆掌闗市;自库人至塲人,皆掌田野山泽;自廪人至槀人,皆掌仓廪禄食。所谓教官者,不过师氏、保氏、司谏、司教六七人而已,何以谓之教官之属?又观司徒之职,大半皆土地封疆之政,所谓教者,亦曰惟十有二敎曰三物之敎曰五礼六乐之敎云尔,岂司徒所掌之敎仅止于此邪?详考其职,先曰以土会之法辨五物之地,继之曰因此五物者民之常,而施十有二敎焉。以此推之,则司徒之敎可知矣。盖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先王不先制民之产以淑民之心,而欲以言语文字诵▯传授者为敎徒善岂足以为政哉!故尝谓司徒敎民,必先有以得地利,而后可以淑人心;旣有以淑人心,而后可以全天理。以五防辨五地之物生,顺民物也;以土宜辨十有二土,宅民居也;以土宜辨十有二壤,敎稼穑也;以土均辨五物九等,均地征也;以土圭测日景,求地中,定民极也。外而制邦国之封疆,正畿封也;外而造都鄙之地域,建田畴也。如是则地利可得矣。地利旣得,则惟土物爱者厥心臧,安土敦仁者故能爱。于是乎合五家为比,使之相保,至五州为乡,使之相賔所以聨其比居;又颁职事十有二于邦国都鄙,使以登万民,所以厚其俗。如是则人心可淑矣。人心旣淑,则生厚而不为物迁,性静而不为物。动,然后十二敎可以施,乡三物可以敎,五礼可以防伪而敎之中,六乐可以防情而敎之和,正月敎象,可以使之并观矣。如此,则五敎不待敷而自敬,五典不待敷而自和,天理岂有不全者乎?若是而犹有不率敎之民,则以乡八刑而纠之;又有不服敎而兴狱讼者,则▯而断之,归于司宼士师之官,是又以遏人欲而存天理也。防考司徒一职,虽其条目布置先后不一,以见敎民之时,而使民相生相爱之具,实参错而并施也。故司徒之职曰:「掌邦敎,以佐王安扰邦国。」又曰:「掌土地之图、人民之数,以佐王安扰▯国。」岂非司徒所以佐王安扰邦国者,其在土地人民中欤?又曰:「以土地之图,知地域广轮之数,辨其名物。」又曰:「辨邦国都鄙之畿疆,设社稷之壝而树之田主。」是数者,岂非司徒教民之根本欤?案小司徒之职曰:「掌建邦之敎法,以稽国中四郊都鄙夫家九比之数。」曰敎法,而必稽夫家九比之数,是其为敎亦不出乎此矣。其余六十官属,虽曰整顿田畴、分画郊里、征敛赋役、掌管山川、纪纲门市、扄鐍仓廪,而先王之敎已流行乎其中,岂特▯师保六七人而已哉!大抵先王敎民自田野始,豳诗言风化之由,孟子言王道之始,无非因民之常而施敎也。后世王制不明,民极不立,▯其自生自养而无以保其安土之仁,▯其相刃相靡而无以导其爱物之善,人欲横流而天理晦蚀矣。君臣之间,方以化民成俗为学校之事,而付之有司,谓是足以塞吾敎职之责,虽可以善人之形,而不可以善人之心,上为文具,下为观美,相与为欺而已。及防乎罪,从而刑之,以为是弗率敎者,是罔民也。惜乎无以司徒敎民之意告之者!

  王畿

诗》曰:「商邑翼翼,四方之极。邦畿千里,维民所止。」盖王畿天下之本,所以观万国而示仪,总八方而为极也。人知有极,则东西南北于是乎求中,而不容有所偏▯也;人知所止,则先后、逺近于是取中,而不敢有过不及也。圣人为民立极,立中道以为标准,可不于王畿千里之地而先正其本乎?是故司徒建国,必求地中,测之以土圭,正之

译教化

在《周官》之前,舜任命契担任司徒,便说:“恭敬地推行五教。”在《周官》之后,穆王任命君牙担任司徒,便说:“广泛地宣扬五典。”司徒掌管教化典章的传统已经很久了,所以成王制定《周官》,也说:“司徒掌管国家的教化,宣扬五典,安抚亿万民众。”然而司徒的教化,除了这五项之外没有其他内容。考察《周礼》,司徒称为掌管国家教化,典章称为教化典章,职责称为教化职责,象征称为教化象征,法规称为教化法规,官员称为教官之类,意思是他们的教化都出于此。现在看他的下属却不是这样,从乡师到比长,从遂师到邻长,都是乡遂的官员;从封人到充人,都是疆界畜牧的官员;从载师到均人,都是财物赋税的官员;从司市到掌节,都是掌管关市的官员;从库人到场人,都是掌管田野山泽的官员;从廪人到稿人,都是掌管仓库俸禄的官员。所谓的教官,不过师氏、保氏、司谏、司教等六七个人罢了,为什么称他们为教官之类呢?又看司徒的职责,大半都是土地疆域的政事,所谓的教化,也只是说十二教、三物教、五礼六乐教罢了,难道司徒所掌管的教化仅仅止于此吗?详细考察他的职责,首先说用土会之法辨别五种土地,接着说因此五种土地是民众的常业,从而施行十二教。由此推究,那么司徒的教化就可以知道了。大概有固定产业的人有坚定的意志,没有固定产业的人没有坚定的意志,先王不先制定民众的产业以善化民众的心,却想用言语文字诵读传授来教化,徒然向善难道足以治理政事吗!所以曾认为司徒教化民众,必须先有办法获得地利,然后可以善化人心;既然已经善化人心,然后可以保全天理。用五防辨别五种土地的生物生长,是顺应民物;用土宜辨别十二种土壤,是安置民居;用土宜辨别十二种壤土,是教导耕种;用土均辨别五物九等,是平均地租;用土圭测量日影,寻求大地中心,确定民众的准则。对外制定邦国的疆界,是端正京畿的封域;对外营造都鄙的地域,是建立田畴。这样那么地利就可以获得了。地利既然获得,那么喜爱土地物产的人内心就会善良,安于土地厚道仁爱的人因此能够爱人。于是合并五家为比,使他们互相担保,直到五州为乡,使他们互相亲善,以此来联结他们的邻里居住;又颁布十二种职事给邦国都鄙,使他们以此登记万民,以此来敦厚风俗。这样那么人心就可以善化了。人心既然善化,那么生活丰厚而不被外物所动摇,性情宁静而不被外物所扰动,然后十二教可以施行,乡三物可以教导,五礼可以防止虚伪而教导中正,六乐可以防止情欲而教导和谐,正月教导象征,可以让他们共同观览了。这样,那么五教不待宣扬而自然恭敬,五典不待宣扬而自然和谐,天理难道有不保全的吗?像这样还有不顺从教化的民众,就用乡八刑来纠察他们;还有不服从教化而兴起狱讼的,就逮捕他们并断案,归于司寇士师的官员,这又是用来遏制人欲而保存天理。考察司徒这一职位,虽然其条目布置先后不一,以显示教化民众的时机,但使民众相生相爱的器具,实际上是交错并施的。所以司徒的职责说:“掌管国家教化,以辅佐君王安抚邦国。”又说:“掌管土地地图、人口数目,以辅佐君王安抚邦国。”难道司徒用来辅佐君王安抚邦国的,不在土地人民之中吗?又说:“用土地地图,知道地域广狭的数目,辨别它的名称物产。”又说:“辨别邦国都鄙的疆界,设立社稷的围墙而树立田主。”这几项,难道不是司徒教化民众的根本吗?考察小司徒的职责说:“掌管建立国家的教化法规,以稽查国中四郊都鄙夫家九比的数目。”说是教化法规,却必须稽查夫家九比的数目,说明他的教化也不出此范围了。其余六十个官属,虽然说是整顿田畴、划分郊里、征收赋役、掌管山川、管理门市、锁闭仓廪,而先王的教化已经流行于其中,难道仅仅是师保六七个人而已吗!大抵先王教化民众从田野开始,《豳诗》讲风化的由来,孟子讲王道的开始,无非是顺应民众的常业而施行教化。后世王制不明,民众准则不立,任其自生自养而没有办法保全他们安土的爱仁之心,任其互相残杀而没有办法引导他们爱物的善心,人欲横流而天理晦暗了。君臣之间,正把化民成俗当作学校的事情,而托付给有关部门,认为这足以塞责我的教化职责,虽然可以善化人的外形,却不能善化人的内心,上面成为虚文,下面成为美观,互相欺骗罢了。等到触犯罪过,从而惩罚他们,认为这是不顺从教化的人,这是欺骗民众啊。可惜没有人用司徒教化民众的意思告诉他们!

王畿

《诗经》说:“商邑整齐有序,是四方的准则。邦畿方圆千里,是民众所止息的地方。”大概王畿是天下的根本,用来观察万国而展示仪范,总括八方而作为准则。人们知道有准则,那么东西南北就在这里寻求中正,而不容有所偏颇;人们知道所止息的地方,那么先后、远近就在这里取中正,而不敢有过分或不及。圣人为民众确立准则,确立中道作为标准,能不先在王畿千里之地先端正其根本吗?所以司徒建立国家,必定寻求大地中心,用土圭测量它,用……

以日景。南北东西必揆其中,朝夕长短必眡其中,寒暑风隂必度其中。测其土深,欲其浅深得中也;正以日至,期其长短得中也。古人立土圭以测日景,必先测其土地之深,然后立土圭焉。土圭之制,尺有五寸。日景短而不满,则知其为南矣,地近南则多暑;日景长而过圭,则知其为北矣,地近北则多寒;日景如夕之时,则知其为东矣,地近东则多风;日景如朝之时,则知其为西矣,地近西则多隂。土圭致日之法,当以冬夏,以其短长之极也。日至之景尺有五寸,则与土圭等矣,是谓地中。旣得其中,则天地合而四时交,风雨防而隂阳和,然则万国阜安,乃建王国焉。不特此尔,匠人建国,水地以取其中,置▯以视其正,昼参诸日景,夜考诸极星。匠人虽未必合周人之制,其求为中则一也。至于建诸侯邦国,则以土圭土其地而制其域,亦以求邦国之中,不言中者,承上文尔。郑司农惑于地中之説,谓今颍川阳城地为然。彼徒见周人营洛谓之土中,不知洛书为中,乃取其四方朝贡道里均尔。如以洛为土中然后建国,则丰镐果为不中乎?而况阳城之地去洛亦逺,此果谓之土中,周人胡不都阳城邪?若专以王畿为地中,则侯国皆不中矣,天地四时果不交合乎?隂阳风雨果不和会乎?案《春官》典瑞掌土圭以致四时,封国则以土地;《夏官》土方氏掌土圭之法以土地,相宅而建邦国都鄙;《考工记》玉人亦曰:「土圭尺有五寸。」以致日以土地,则是王畿之外,邦国都鄙无不以土圭求地中。盖中在天地间,不容以定名也。以一家观之,一防则有一防之中,一室则有一室之中,中无往而不在也。故一家有一家之中,一国有一国之中,天下有天下之中。先王建国,亦随其地而求其中尔。天地隂阳之气,岂以一方而遂穷邪?圣人财成辅相天地之道,亦岂有一方而不中邪?中之为道,不特建国为然也。辨方正位,则方位之中有中;体国经野,则国野之中有中;设官分职,则官职之中有中。王畿之内,无一而不为中也。不然,则周官六典之首,何以总谓之以为民极也欤?

译根据日影来测定方位。南北东西必须衡量其中点,早晚日影长短必须观察其中点,寒暑风雨阴晴必须测算其中点。测量土地的深浅,希望深浅适中;依据冬至日影来校正,期望长短适中。古人设立土圭来测量日影,必须先测量土地的深浅,然后才设立土圭。土圭的制度,长度为十五寸。日影短而不到十五寸,就知道是在南方,靠近南方的地方就多暑热;日影长而超过土圭,就知道是在北方,靠近北方的地方就多寒冷;日影像傍晚时分那样,就知道是在东方,靠近东方的地方就多风;日影像早晨时分那样,就知道是在西方,靠近西方的地方就多阴湿。用土圭测定日影的方法,应当在冬夏两季,因为那时日影的长短达到极致。冬至日影长十五寸,就与土圭长度相等了,这叫做大地之中。既然找到了中点,那么天地之气就能契合,四季交替有序,风雨适度而阴阳调和,这样万国就能富足安定,于是建立王都。不仅如此,匠人建设都城,通过测量地势来寻找中点,放置圆规来观察其端正,白天参照日影,夜晚考察北极星。匠人虽然未必完全符合周人的制度,但他们寻求中点的原则是一致的。至于建立诸侯邦国,就是用土圭测量土地来划定疆域,也是为了寻求邦国的中点,不说“中”字,是承接上文而言。郑司农被“地中”的说法所迷惑,认为现在的颍川阳城就是地中。他只是看到周人营建洛邑称之为土中,却不知道洛邑作为中点,是因为取四方朝贡的路程均等。如果认为只有洛邑是地中然后才建国,那么丰镐难道就不居中吗?况且阳城距离洛邑也很远,如果这真的叫做地中,周人为什么不在阳城建都呢?如果专门把王畿当作地中,那么诸侯国就都不居中了,天地四季难道就不契合了吗?阴阳风雨难道就不调和了吗?查考《春官》典瑞掌管土圭以测定四季,分封诸侯国时则用土圭测量土地;《夏官》土方氏掌管土圭之法以测量土地,相度宅基并建立邦国都鄙;《考工记》玉人篇也说:“土圭长十五寸。”用土圭测定日影以测量土地,那么王畿之外,邦国都鄙没有不用土圭寻求地中的。大概中点在天地间,不能用固定的名称来限定。从一家来看,一个地方就有一个地方的中点,一个房间就有一个房间的中点,中点无处不在。所以一家有一家之中,一国有一国之中,天下有天下之中。先王建国,也是随着地势来寻求其中点罢了。天地阴阳之气,难道因为一方就穷尽了吗?圣人裁成辅助天地之道,难道有一方不居中吗?中的道理,不仅仅是建国如此。辨别方向确定位置,那么方位之中有中点;规划国家治理田野,那么国野之中有中点;设置官职分配职责,那么官职之中有中点。王畿之内,没有一样不是居中的。不然的话,周官六典之首,为什么总称为“为民极”呢?

案郑氏注引《司马法》谓王国百里为郊,二百里为州,三百里为野,四百里为县,五百里为都,其名不同,其制又异。又杜子春云:「五十里为近郊,百里为逺郊。」其説亦非。王畿千里,有国中、郊、野、乡、遂、都、鄙之别。今只据《载师》所任之地,约而为图,畧以见王畿千里之制尔。自中国而郊野,为六乡、遂十五万家所受之田,其余则为《载师》所任之田矣。

  王畿千里之图

  封建

大司马曰:「以九畿之籍,施▯国之政职。王畿千里,自其外方五百里曰侯畿,自其外方五百里曰蕃畿。」畿者,以限制畿疆言之也。职方氏曰:「辨九服之▯国。王畿千里,自其外方五百里曰侯服,至其外方五百里曰蕃服。」服者,以服事天子而言也。王畿千里之外,九畿有四千五百里,似与《尚书》五服五千之制不同。然细考之,尧之五服本二千五百里,一服各弼以五百里,凡二千五百里,故曰「弼成五服,至于五千」。至周人分为九服,尧之百里男▯,今为男服;百里采,今为采服;二百里武衞,今为衞服;百里蛮,今为蛮服;百里夷,今为夷服。其名虽存,其制则异。故九服合王畿而言之,与《尚书》特差五百里尔。以此见地域广狭,自唐虞以来未有大异,汉儒谓周公斥大土宇之言不足信矣。夫四海之内,方千里者九州,方千里一州二百一十国,八州八千里,凡千六百八十国,合王畿千里之内九十三国而言,共一千七百七十三国,而附庸之国不与焉。大行人则曰:「邦畿千里,自其外五百里侯服,至要服乃在九州之内。」变蛮曰要,是此一服特要束之耳。夷、鎭、蕃三服谓之蕃国,乃在九州之外。若是则九州之内只容六服,通王畿仅四千里。《尚书》之五服何以谓之五千?《王制》之九州何以谓之九千?盖《尚书》比《周礼》以直计之。案安国释五千之▯,以为两面相距,此乃汉儒之▯。《王制》汉儒所作,以一州之地言之,九州之地合九千里;若以相距言之,则四千五百里尔。以王畿九服直计之,凡五千五百里,则六服在内,三服在外矣。三服在外,非是纯不属九州,以其在外地,故曰九州之外,不可以中国之法绳之。《书》曰:「六服羣辟,罔不承德。」又曰:「六年五服一朝。」言五服,则要服亦不常是。以《武成》叙诸侯之助祭,《洛诰》称诸侯之和防,《康王之诰》陈诸侯之聴命,正言五服尔。然此特言九州九服之制,而成周封国之制可得闻欤?案《王制》、《孟子》皆言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与《武成》「列爵惟五,分土惟三」之制同。今考之《周礼》,大司徒曰:「公五百里,侯四百里,伯三百里,子二百里,男百里。」职方氏曰:「封公以方五百里,则四公;方四百里,则六侯;三百里,则七伯;二百里,则二十五子;百里,则百男。」凡五等也,与《王制》、《孟子》、《武成》不同。汉儒纷纷,或以为附庸,或以为斥大土宇,或以为开方里数,或以为夏、商、周异制,儒者常辨之矣。然此在《王制》、《孟子》、《武成》、《周礼》自有明文,第▯者不察尔。《王制》曰:「公侯皆方百里。」《孟子》曰:「公侯地方百里,伯、子、男皆以是差等。」盖《王制》言王者之制禄爵,故以分田制禄言;《孟子》言周室之班爵禄,故以分地制禄言;《武成》以分土对列爵言之,是亦以分土制禄言之也。《周礼》则不然,诸公之地以封疆言,则五百里;至诸男之地以封疆言,则百里。是以封疆所至之地言之,故有五等也。公之封疆虽五百里,而受田食禄则百里而已;侯、伯封疆虽四百里、三百里,而受田食禄则七十里而已;子、男封疆虽二百里、百里,而受田食禄则五十里而已。如今之郡县,大小各有差,而俸秩乃其禄也;又如今之食邑,多寡各有数,而实封乃其所食之禄也。以封疆言,则五等;以食禄言,则三等,此其所以不同欤?曰封疆者,合山林、川泽、宫室、涂巷所占之地言之也;曰食者,此合封

译查考郑玄注引《司马法》说,王畿百里为郊,二百里为州,三百里为野,四百里为县,五百里为都,名称不同,制度也各异。又杜子春说:“五十里为近郊,百里为远郊。”这种说法也不对。王畿千里,有国中、郊、野、乡、遂、都、鄙的区别。现在只依据《载师》所管辖的土地,大致绘制成图,略以显示王畿千里的制度罢了。从中国到郊野,是六乡、六遂十五万户所受的田地,其余的就是《载师》所管辖的田地了。

王畿千里图

封建

大司马说:“用九畿的户籍,施行王国的政职。王畿千里,从王畿向外五百里叫侯畿,再向外五百里叫蕃畿。”畿,是从限制疆界来说的。职方氏说:“辨别九服的邦国。王畿千里,从王畿向外五百里叫侯服,直到再向外五百里叫蕃服。”服,是从服事天子来说的。王畿千里之外,九畿有四千五百里,似乎与《尚书》五服五千里的制度不同。然而仔细考察,尧的五服原本二千五百里,每一服各辅佐五百里,共二千五百里,所以说“辅成五服,至于五千”。到了周代分为九服,尧的百里男邦,现在叫男服;百里采地,现在叫采服;二百里武卫,现在叫卫服;百里蛮地,现在叫蛮服;百里夷地,现在叫夷服。名称虽然保留,制度却不同。所以九服连同王畿来说,与《尚书》只相差五百里罢了。由此可知地域的广狭,自唐虞以来没有大的差异,汉儒说周公扩大土宇的话不足相信。四海之内,方圆千里的地方有九州,方圆千里的一州有二百一十个国家,八州八千里,共有一千六百八十个国家,连同王畿千里之内的九十三个国家,总共一千七百七十三个国家,而附庸的国家不在其中。大行人却说:“邦畿千里,从王畿向外五百里侯服,直到要服都在九州之内。”把蛮改为要,是说这一服特别要约束罢了。夷、镇、蕃三服称为蕃国,在九州之外。如果是这样,那么九州之内只容纳六服,连同王畿仅四千里。《尚书》的五服为什么叫五千?《王制》的九州为什么叫九千?大概《尚书》比《周礼》是按直线距离计算的。查考安国解释五千里的说法,认为是两面相距,这是汉儒的臆测。《王制》是汉儒所作,以一州之地来说,九州之地合九千里;如果按相距来说,则是四千五百里罢了。以王畿九服直线计算,共五千五百里,那么六服在内,三服在外。三服在外,并不是完全不属于九州,因为在外地,所以叫九州之外,不能用中原的法律来约束。《书》说:“六服群君,无不承奉德政。”又说:“六年五服一朝。”说五服,那么要服也不常是。以《武成》叙述诸侯助祭,《洛诰》称诸侯和防,《康王之诰》陈诸侯听命,正是说五服罢了。然而这只是说九州九服的制度,而成周封国的制度可以知道吗?查考《王制》、《孟子》都说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与《武成》“列爵惟五,分土惟三”的制度相同。现在考察《周礼》,大司徒说:“公五百里,侯四百里,伯三百里,子二百里,男百里。”职方氏说:“封公以方圆五百里,则有四公;方圆四百里,则有六侯;三百里,则有七伯;二百里,则有二十五子;百里,则有百男。”共五等,与《王制》、《孟子》、《武成》不同。汉儒纷纷议论,有的认为是附庸,有的认为是扩大土宇,有的认为是开方里数,有的认为是夏、商、周制度不同,儒者常辨析这些。然而这在《王制》、《孟子》、《武成》、《周礼》自有明文,只是注释者不察罢了。《王制》说:“公侯都方圆百里。”《孟子》说:“公侯地方百里,伯、子、男都以此差等。”大概《王制》说王者制定禄爵,所以从分田制禄来说;《孟子》说周室颁布爵禄,所以从分地制禄来说;《武成》从分土对列爵来说,这也是从分土制禄来说。《周礼》则不然,诸公之地从封疆来说,则是五百里;到诸男之地从封疆来说,则是百里。是从封疆所至之地来说,所以有五等。公的封疆虽五百里,而受田食禄则百里而已;侯、伯封疆虽四百里、三百里,而受田食禄则七十里而已;子、男封疆虽二百里、百里,而受田食禄则五十里而已。如同现在的郡县,大小各有差别,而俸秩乃是其禄;又如同现在的食邑,多寡各有数目,而实封乃是其所食之禄。以封疆来说,则五等;以食禄来说,则三等,这大概就是不同的原因吧?说封疆,是合山林、川泽、宫室、涂巷所占之地来说的;说食,是合封

疆所出之税,而王食其贡,如九贡致▯国之用,山师、川师致山林川泽珍异之物是也。公之地,王与公各食其半;侯、伯之地,自食其二,王食其一;子、男之地,自食其三,王食其一。郑氏曰:「大国贡重,正之也;小国贡轻,字之也。」如司勲凡颁赏地,三之一食,郑氏谓王食其一,二入于臣,亦此例也。以其食者观之,曰食者半,曰食者三之一,曰食者四之一,是则合封疆之所食者亦有三等也。且如《大司马》曰:「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则是制军亦三等。《典命》曰:「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则受命亦三等。《司服》有公之服、侯伯之服、子男之服,则作服亦三等。《司仪》摈相之礼,亦曰:「公居上等,侯伯中等,子男下等。」岂于食以之制不然乎?但《王制》、《孟子》以公、侯为一等,《周礼》以侯、伯为一等,用各不同尔。《王制》、《孟子》在《周礼》后,当以《周礼》为正。然《职方氏》所谓四公、六侯、七伯、二十五子、百男之封,凡百四十二国,复与《王制》二百一十国之制不同。小郑氏附庸之▯以百同为图,百里封男,则百里百同足矣;如公二十五同,则与封公五百里之数不合,侯四百里、伯三百里、子二百里,与同数亦差,何必改七字为十一字?案此百四十二国,计二万一千五百里。总言▯国千里者,谓千里之地提而封之,可以封此五等侯国。言千里者,以直计之;言五百里、四百里至百里者,以四面封疆言之。百四十二国,以二千里之地封之,若以千里合四面提封而计之,岂止二万一千五百里哉?《王制》言封二百一十国,是以一州千里而言;《周礼》言封百四十二国,是以▯国千里而言,非谓一州仅百四十二国也。若谓▯国千里之地不足以封五等侯国,则《王制》一州千里之地,又安得二百一十国也?故下文曰:「以周知天下。」言以此数推之,可以徧知天下封疆之数矣。然此亦言五等、三等之制,而成周封国之意,可得闻欤?案《王制》曰:「五国以为属,属有长;十国以为连,连有帅;三十国以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国以为州,州有伯。」此与《尚书》「州十有二师,外薄四海,咸建五长」之意同。考之《周礼》,《司职》曰:「建牧立长,以维▯国;比小事大,以和▯国。」《职方氏》曰:「凡邦国,小大相维,王设其牧。」《形方氏》曰:「使小国事大国,大国比小国。」先王建国,必为是相维相比之制,盖有以维之,则小大相统,可以潜消其奸宄之谋;有以比之,则小大相承,可以隂弭其凭陵之患。惜乎先王建国之意,至春秋扫地矣,而彊陵弱、众暴寡,比比有焉。后世不考其制,不原其意,而徒曰:「封建私也,郡县公也。」岂不缪哉!

译疆土所出的赋税,由天子享用其中的贡品,就像九贡供给天子的用度,山师、川师进献山林川泽中的珍奇异宝,就是这样的道理。公的封地,天子和公各享有一半;侯、伯的封地,侯、伯自己享用其中的两份,天子享用其中的一份;子、男的封地,子、男自己享用其中的三份,天子享用其中的一份。郑玄说:“大国贡赋重,是纠正他们;小国贡赋轻,是爱护他们。”就像司勋凡颁赏土地,三分之一归天子享用,郑玄说天子享用其中一份,两份归臣下,也是这个例子。从他们享用的比例来看,有的享用一半,有的享用三分之一,有的享用四分之一,那么合起来封疆所享用的也有三个等级。况且《大司马》说:“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那么制定军队也是三个等级。《典命》说:“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那么接受命数也是三个等级。《司服》有公的服饰、侯伯的服饰、子男的服饰,那么制作服饰也是三个等级。《司仪》中摈相的礼仪,也说:“公居上等,侯伯中等,子男下等。”难道在享用方面的制度不是这样吗?只是《王制》、《孟子》把公、侯归为一等,《周礼》把侯、伯归为一等,用法各不相同罢了。《王制》、《孟子》在《周礼》之后,应当以《周礼》为准。然而《职方氏》所说的四公、六侯、七伯、二十五子、百男的封国,总共一百四十二国,又与《王制》二百一十国的制度不同。小郑玄把附庸的〇以百同为图,百里封男,那么百里百同就足够了;如果公二十五同,那么与封公五百里的数目不合,侯四百里、伯三百里、子二百里,与同的数目也有差异,何必把七个字改为十一个字?查考这一百四十二国,共计二万一千五百里。总说〇国千里,是说千里的土地提而封之,可以封这五等侯国。说千里,是按直线计算的;说五百里、四百里至百里,是按四面封疆来说的。一百四十二国,用二千里的土地封之,如果用千里合四面提封来计算,难道只有二万一千五百里吗?《王制》说封二百一十国,是以一州千里而言;《周礼》说封一百四十二国,是以〇国千里而言,不是说一州只有一百四十二国。如果说〇国千里的土地不足以封五等侯国,那么《王制》一州千里的土地,又怎么会有二百一十国呢?所以下文说:“以周知天下。”是说用这个数目推演,可以遍知天下封疆的数目。然而这也只是说五等、三等的制度,而成周封国的用意,可以得知吗?查考《王制》说:“五国以为属,属有长;十国以为连,连有帅;三十国以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国以为州,州有伯。”这与《尚书》“州十有二师,外薄四海,咸建五长”的意思相同。考之《周礼》,《司职》说:“建牧立长,以维〇国;比小事大,以和〇国。”《职方氏》说:“凡邦国,小大相维,王设其牧。”《形方氏》说:“使小国事大国,大国比小国。”先王建国,必定实行这种相互维系、相互比邻的制度,大概有维系,那么小大相统,可以暗中消除奸宄的阴谋;有比邻,那么小大相承,可以暗中平息凭陵的祸患。可惜先王建国的用意,到春秋时期扫地以尽了,而强凌弱、众暴寡,比比皆是。后世不考其制度,不推究其用意,而只说:“封建是私,郡县是公。”难道不谬误吗!

井田

周礼》致太平之书,井田太平之纪纲也。不井田,则不可以行周公之道。用《周礼》者,可不先明井田之制乎?然制度明,则井田可以行;议论定,则井田可以复。今考郑注,分画殆有异同,是岂先王制度或有不同欤?何先儒议论自为不一也?大司徒曰:「不易之地家百畮,一易之地家二百畮,再易之地家三百畮。」此言都鄙之田制也。小司徒曰:「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此泛言经土地而井牧田野尔。郑氏则曰:「此谓造都鄙也,采地制井田异于乡遂。」遂人曰:「上地夫一廛,田百畮,莱五十畮,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畮,莱百畮,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畮,莱二百畮,余夫亦如之。」此言辨野之土以颁田里也。大司马曰:「上地食者三之二,中地食者半,下地食者三之一。」此泛言凡令赋以地与民之制尔。郑氏则曰:「令邦国之赋,亦以地之美恶、民之多寡为制,如六遂矣。」至于匠人为沟洫,九夫为井,十里为成,百里为同,此言沟遂洫浍之制也。郑氏亦曰:「此畿内采地之制,采地制井田异于乡遂。」夫井牧之制,通夫天下可也。如郑氏之▯,则邦国之田制尚如六乡,而都鄙之田制独与六遂异乎?田谓之井,则通天下皆井矣,井邑丘乘县都之制无往不同。井方一里,凡九夫受田九百畮;邑方四里,三十六夫受田三千六百亩;丘方十六里,百四十四夫受田万四千四百亩;甸方六十四里,五百七十六夫受田五万七千六百亩;县方二百五十六里,二千三百有四夫受田二十三万四百亩;都方一千二十有四里,九千二百十六夫受田九十二万一千六百亩,中为公田之数在内。自井而邑,至县而都,欲其联不可稽也。经野不殊乎九夫,度地不离乎三等,受田不过乎百亩,此井田之定制也。大司徒曰造都鄙,则举外以见内也。小司徒曰「经土地」,则举内以见外也;遂人曰「辨野之土」,则举遂以见乡也;司马曰「令赋」,则举乡以见遂也;匠人曰「沟洫」,则举内外并言也。郑氏何见而分都鄙、乡、遂之异乎?况小司徒明言以稽国中、四郊、都鄙之夫家九比之数,先郑谓九夫为井,是也。国中、四郊、都鄙同是夫家九比之数,则是乡、遂、采邑通行矣。合而观之,都鄙不易之地即上地,一易之地即中地,再易之地即下地,特遂人于采邑加莱五十亩,一遂之上地有不如采地尔。虽曰百亩、二百亩、三百亩,数有不同,而大司马言其所食:上地百五十亩,而食者二之二,则百亩尔;中地二百亩,而食者半,则百亩尔;下地三百亩,而食者三之一,则亦百亩尔,而实则一夫百亩尔。此一夫受田之制然也。然一夫受田百亩,遂人言余夫亦如之,则受田之数不已多乎?盖古者用民之力,则必授之以田。小司徒言上地家七人,可任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者家二人。大司马言可用者亦如之。凡一夫一妇则为夫家,登五人以上则为家,其余夫则上家三人,中家合五人,下家一人,可任用者,故必授之以田;不可任用,则不受田矣。遂人曰「以彊予任甿」,谓余夫彊有力者,则予之田而任其力,是也。孟子所谓「余夫二十五亩」,此乃言自卿以下圭田五十亩,余夫则二十五亩,与遂人余夫受田百亩之制不同。此余夫受田之制然也。▯者谓小司徒之所井牧者,六乡之田遂人之所辨治者,六遂之田自乡遂之外,则为都邑之田,如载师所谓公邑、家邑、小都、大都之田,任甸、稍、县、畺之地是也。考之载师,又有宅田、士田、贾田,任近郊之地;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任逺郊之地。近郊、逺郊皆六乡之民,民皆计夫而受田矣,则此七等之田果何所授乎?盖自国中而至逺郊,皆为乡遂之地。乡遂止有十五万家,自十五万夫及余夫受田之外,其余则为七等之田,亦奚有不足者?是以致仕者其家所受田,则曰宅田;仕有禄者受田如圭田,则曰士田;贾人在市,

译《周礼》是达成太平盛世的典籍,井田制则是太平盛世的纲领。如果不实行井田制,就无法推行周公的治国之道。运用《周礼》的人,怎能不先明白井田制的制度呢?然而,制度明确了,井田制就可以推行;议论确定了,井田制就可以恢复。如今考察郑玄的注解,划分界限似乎有差异,这难道是古代圣王的制度有所不同吗?为何先儒的议论各自不一呢?

《大司徒》说:“不易之地,每家一百亩;一易之地,每家二百亩;再易之地,每家三百亩。”这是讲都鄙地区的田制。《小司徒》说:“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这是泛泛地讲规划土地、划分井田和牧地罢了。郑氏却说:“这是指建造都鄙,采地的井田制不同于乡遂。”

《遂人》说:“上等土地,每夫一宅,田一百亩,莱地五十亩,余夫也如此;中等土地,每夫一宅,田一百亩,莱地一百亩,余夫也如此;下等土地,每夫一宅,田一百亩,莱地二百亩,余夫也如此。”这是讲辨别郊野的土地以分配田里。《大司马》说:“上等土地,供养人口占三分之二;中等土地,供养人口占一半;下等土地,供养人口占三分之一。”这是泛泛地讲根据土地和人口制定赋税的制度罢了。郑氏却说:“命令诸侯国征收赋税,也是根据土地的好坏、人口的多少来制定,就像六遂一样。”

至于《匠人》讲沟洫,九夫为井,十里为成,百里为同,这是讲沟、遂、洫、浍的制度。郑氏也说:“这是王畿内采地的制度,采地的井田制不同于乡遂。”井田牧地的制度,通行于天下是可以的。如果像郑氏所说,那么诸侯国的田制尚且如同六乡,唯独都鄙的田制与六遂不同吗?田称为井,那么天下通行的都是井田,井、邑、丘、乘、县、都的制度没有哪里不同。井方圆一里,共九夫受田九百亩;邑方圆四里,三十六夫受田三千六百亩;丘方圆十六里,一百四十四夫受田一万四千四百亩;甸方圆六十四里,五百七十六夫受田五万七千六百亩;县方圆二百五十六里,二千三百零四夫受田二十三万零四百亩;都方圆一千零二十四里,九千二百一十六夫受田九十二万一千六百亩,中间的公田数量包含在内。从井到邑,从县到都,想要它们连接起来是不可查考的。郊野的划分不脱离九夫,测量土地不脱离三等,受田不超过一百亩,这是井田制的定例。

《大司徒》说建造都鄙,是举外部来显示内部;《小司徒》说“规划土地”,是举内部来显示外部;《遂人》说“辨别郊野的土地”,是举遂来显示乡;《司马》说“命令赋税”,是举乡来显示遂;《匠人》说“沟洫”,是内外并提。郑氏凭什么看出都鄙、乡、遂的不同呢?况且《小司徒》明确说用来稽查国中、四郊、都鄙的夫家九比之数,先郑认为九夫为井,是对的。国中、四郊、都鄙都是夫家九比之数,那么乡、遂、采邑就都通行了。合起来看,都鄙的不易之地就是上地,一易之地就是中地,再易之地就是下地,只是遂人在采邑上加了五十亩莱地,一遂的上等地不如采地罢了。虽然说一百亩、二百亩、三百亩,数目不同,但大司马说其所供养的人口:上地一百五十亩,而供养者占三分之二,那就是一百亩;中地二百亩,而供养者占一半,那就是一百亩;下地三百亩,而供养者占三分之一,那就也是一百亩,实际上就是一夫受田一百亩。这是一夫受田的制度。

然而一夫受田一百亩,遂人说余夫也如此,那么受田的数目不是太多了吗?大概古代使用民力,就必定授予他们田地。《小司徒》说上等土地每家七人,可任用的每家三人;中等土地每家六人,可任用的每家五人;下等土地每家五人,可任用的每家二人。《大司马》说可任用的也如此。凡是一夫一妇就是夫家,超过五人以上就是家,其余的夫就是上家三人,中家五人,下家一人,可任用的,所以必定授予他们田地;不可任用的,就不受田了。《遂人》说“以彊予任甿”,是说余夫中强壮有力的人,就授予他们田地并任用他们的力气,这是对的。孟子所说的“余夫二十五亩”,这是说自卿以下的圭田五十亩,余夫则是二十五亩,与遂人余夫受田一百亩的制度不同。这是余夫受田的制度。

郑氏认为《小司徒》所井牧的,是六乡的田地;《遂人》所辨治的,是六遂的田地;自乡遂之外,就是都邑的田地,如《载师》所说的公邑、家邑、小都、大都的田地,任甸、稍、县、畺的土地等。考察《载师》,又有宅田、士田、贾田,任近郊的土地;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任远郊的土地。近郊、远郊都是六乡的民众,民众都按夫数受田了,那么这七等田地究竟授予谁呢?大概从国中到远郊,都是乡遂之地。乡遂只有十五万家,自十五万夫及余夫受田之外,其余的就是七等田地,又有什么不足的呢?所以退休的人家所受田地,称为宅田;做官有俸禄的人受田如圭田,称为士田;商人在市场,

其家所受田,则曰贾田;庶人在官者,其家所受田,则曰官田;田赋所出以饲牛者,曰牛田;田赋所出以饲马者,曰牧田;公卿大夫有功而受赏者,曰赏田。此载师七等受田之制然也。孟子曰:「仁政自经界始。经界旣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是故大司徒之造都鄙,而继曰分地职、制地贡;小司徒之经土地,而继曰任地事、令贡赋;遂人之颁田里,而继曰颁职作事,以令贡赋;载师之物地事、授地职,亦必辨任土之征。盖经野以分田,则必足赋以制禄也。然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彻之为言通也,盖与贡助之法通行也。郑氏于匠人之注,则曰:「周制畿内用贡法,邦国用助法。」夫贡者,使耕其田而自输其税,如孟子所谓「什一使自赋」也;助者,借民力以耕公田而公取其税,如孟子所谓「九一而助」也。郑氏以畿内为用贡法,以邦国为用助法,乃与孟子不合。不知成周乡遂都鄙邦国井牧之制本同,惟贡助之法少异尔。案孟子曰:「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国中言乡,野言遂也。分而言之,是乡用贡法,遂用助法矣。盖六乡于王畿为近而皆君子,故使之什一自赋,其粟则藏于仓人;六遂于王畿为逺而皆野人,故使之九一而助,其粟则聚于旅师。贡与助法通行,故曰百亩而彻。贡助并行,乡遂异制,乌可以畿内独用贡法乎?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此言助有公田也。周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又曰:「骏发尔私,终三十里。」田有公私之别,则其为助可知矣。故遂人曰:「以兴助利甿」,谓兴起众民共治公田也。里宰曰:「以歳时合耦于耡」,谓合众力耦耕,公田也。旅师曰:「掌聚野之耡粟」,谓公田所收之粟也。田野者是遂人所掌邦之野也。助之一字惟见于六遂之官,是六遂为助法明矣。郑氏旣以锄粟为民相助作一井之中所出九夫之粟税,则是惟助为有公田而行于六遂矣,何为而曰邦国独用助法乎?愚案载师所入八等之地,闾师、县师所任之赋,则是用贡法矣。盖园廛二十税一,近郊十一,逺郊二十而三,甸、稍、县、都无过十二,漆林二十而五。郑氏以为轻近而重逺,非也。国宅无征,以其无地可耕也。近郊十一者,宅田以优致仕,士田以当世禄,贾田以有市征,所以轻也。逺郊二十而三者,官田、赏田以有人在官者已食禄,牛田、牧田以共畜牧者之食,故比近郊差重也。甸、稍、县、都十二者,以其公卿大夫与王子弟食邑、采邑之所贡,故视逺郊为重也。轻园廛者,以其无田谷也;重漆林者,以其非田谷也。税有逺近轻重之不同,故载师立为定额,使之自贡,而闾师、县师征之尔。郑氏注匠人,谓以载师论之,周制畿内用夏之贡法,是特有见于此也。故地官司稼掌巡邦野之稼,以年之上下出敛法,则是于▯野贡法亦必随歳而为轻重,岂若后世所谓贡者,校数歳之中以为常,而于凶年取盈乎?孟子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者,意者贡法至战国而坏,助法亦不复存,故龙子曰:「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当时惟以贡法专行,而人思助法之善,此孟子所以为救时之论,而欲贡助通行也。故有国中、野外之别。盖自春秋以来,宣公初税亩,而公田之法坏矣。左氏曰:「谷出不过籍」,公羊曰:「古者什一而籍」,谷梁曰:「古者公田」,则是井田皆为公田亦明矣。宣公旣取公田之税,又取私亩而税之,则是什而二之也。春秋讥之。至哀公问有若以年饥用不足,而有若对以「盍彻乎」,哀公则曰:「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是自宣公以来,周之彻法已不复行,况战国暴君汚吏乎?故孟子谓贡法未可尽废,而助法不可不行。请野九一而助,所以寛野人;国中什一使自赋,所以待国中之君子。此孟子救时之论,亦周公受田之制也。郑氏不明此意,反谓周人畿内用贡法,邦国用助法,是岂助法可行于邦国,而不可行于畿内乎?然则欲行周公之道

译他家所受的田地,称为贾田;在官府任职的平民,他家所受的田地,称为官田;田赋中用于饲养牛的部分,称为牛田;田赋中用于饲养马的部分,称为牧田;公卿大夫因有功而受赏赐的田地,称为赏田。这就是《载师》中关于七类受田制度的规定。孟子说:“实行仁政,从划定田界开始。田界划定正确后,分配田地、制定俸禄就可以轻易确定了。”因此,《大司徒》在规划都城与边邑时,接着说分配土地职事、制定土地贡赋;《小司徒》在经画土地时,接着说任用土地职事、命令缴纳贡赋;《遂人》在分配田地时,接着说分配职事劳作,以命令缴纳贡赋;《载师》在物色土地职事、授予土地职事时,也必定要区分土地的征赋。大概通过经画郊野来分配田地,就必须保证赋税充足以制定俸禄。然而夏朝实行五十亩而贡,殷朝实行七十亩而助,周朝实行百亩而彻。“彻”的意思是通达,大概是指与贡、助之法相通而行。郑玄在《匠人》的注中说:“周朝的制度,王畿内使用贡法,诸侯国使用助法。”所谓贡法,是让百姓耕种自己的田地并自行缴纳赋税,就像孟子所说的“什一使自赋”;所谓助法,是借用民力耕种公田,公家从中收取赋税,就像孟子所说的“九一而助”。郑玄认为王畿内使用贡法,诸侯国使用助法,这与孟子的说法不符。他不知道成周时期乡、遂、都、鄙、邦、国以及井田、牧田的制度本质上是相同的,只有贡、助之法略有差异罢了。考察孟子说:“请在郊野实行九一而助,在国都实行什一使自赋。”国都指的是乡,郊野指的是遂。分开来说,这是乡使用贡法,遂使用助法。大概六乡离王畿较近且都是君子,所以让他们实行什一自赋,他们的粮食储藏在仓人那里;六遂离王畿较远且都是野人,所以让他们实行九一而助,他们的粮食聚集在旅师那里。贡法与助法相通而行,所以说百亩而彻。贡法与助法并行,乡与遂的制度不同,怎么可以说王畿内只使用贡法呢?一方里为一井,井田九百亩,其中一百亩为公田,八家各自私有一百亩,共同耕种公田,这说明助法中有公田。《诗经》说:“雨水滋润我的公田,随后也滋润我的私田。”又说:“迅速耕种你的私田,直到三十里外。”田地有公、私之别,那么它是助法就显而易见了。所以《遂人》说:“以兴起助法利于百姓”,意思是发动众民共同治理公田。《里宰》说:“按时令集合耦耕”,意思是集合众人之力进行耦耕,这是耕种公田。《旅师》说:“掌管聚集郊野的耤田之粟”,意思是公田所收获的粮食。田野是《遂人》所管辖的邦国之野。“助”这个字只见于六遂的官职中,这说明六遂实行助法是明确的。郑玄既然认为耤田之粟是百姓在井田中相助耕作所出的九夫之粟税,那么只有助法才有公田且实行于六遂,为什么说只有诸侯国使用助法呢?我认为《载师》所征收的八类土地,以及《闾师》、《县师》所征收的赋税,这是使用贡法。大概园宅二十税一,近郊十一税一,远郊二十税三,甸、稍、县、都不过十二税一,漆林二十税五。郑玄认为这是轻近而重远,这是不对的。国宅不征税,是因为没有土地可耕种。近郊十一税一,是因为宅田为了优待退休官员,士田用来充当世禄,贾田因为有市场税,所以较轻。远郊二十税三,是因为官田、赏田中有人在官府任职已食俸禄,牛田、牧田用来供给畜牧者的食物,所以比近郊稍重。甸、稍、县、都十二税一,是因为这些是公卿大夫与王子弟食邑、采邑的贡赋,所以比远郊为重。对园宅征税轻,是因为没有田谷;对漆林征税重,是因为它不是田谷。赋税有远近轻重的不同,所以《载师》设立定额,让他们自行缴纳贡赋,而由《闾师》、《县师》征收。郑玄注《匠人》,说根据《载师》来看,周朝制度王畿内使用夏朝的贡法,这是特别在此处有所见。所以地官《司稼》掌管巡视邦野的庄稼,根据年成的好坏制定征收之法,那么在郊野的贡法也必定随年成而轻重变化,哪里像后世所说的贡法,计算多年的平均值作为常法,而在灾年还要取足呢?孟子请求在郊野实行九一而助,在国都实行什一使自赋,大概是贡法到战国时期已经败坏,助法也不复存在,所以龙子说:“治理土地没有比助法更好的,没有比贡法更差的。”当时只实行贡法,而人们怀念助法的好处,这是孟子为了挽救时弊的言论,想要让贡法与助法相通而行。所以有国都、郊野的区别。大概从春秋以来,鲁宣公初税亩,公田的制度就败坏了。《左传》说:“谷物出产不超过籍田”,《公羊传》说:“古时候什一而籍”,《谷梁传》说:“古时候有公田”,这说明井田都是公田也是明确的。鲁宣公既然征收公田的赋税,又征收私亩的赋税,这就是什二之税了。《春秋》对此加以讥讽。到了鲁哀公问有若年饥用度不足,有若回答说“为什么不实行彻法呢”,哀公却说:“什二我都还不够,何况什一呢?”自从鲁宣公以来,周朝的彻法已经不再实行,何况战国时期的暴君污吏呢?所以孟子说贡法不能完全废除,而助法不可不实行。请求在郊野实行九一而助,是为了宽待野人;在国都实行什一使自赋,是为了对待国都中的君子。这是孟子挽救时弊的言论,也是周公受田的制度。郑玄不明白这个意思,反而说周朝王畿内使用贡法,诸侯国使用助法,这难道是助法可以在诸侯国实行,而不能在王畿内实行吗?那么想要实行周公之道

者,必先破郑氏之▯,而后可以行贡助之法;必先原孟子之意,而后可以行井牧之制。否则议论不定,制度不明,其何以行之哉?

译(要推行某种制度),一定要先破除郑氏的错误观点,然后才能实行贡法和助法;一定要先推究孟子的本意,然后才能实行井田和牧地的制度。否则,议论不能确定,制度不能明确,那怎么能够实行呢?

案郑氏以井、邑、丘、甸、县、都之制为造都鄙,其▯已非。又云:「邑方二里,丘方四里,甸方八里,旁加一里,则方十里为一成。」案《孟子》:「方里而井,井方一里。」则四井为邑,邑当四里,丘当十六里,甸当六十四里,县、都皆以是推之。郑氏旁加之▯则求合《司马法》尔。然天下地形,南北东西多寡不同,髙下亦异,岂能一一方平如棋局然?今画此图,亦姑以存其大槩耳。

  荒政

大司徒之于民,旣庶而又富之,可谓得地利矣;旣富而又教之,可谓得人和矣。然而天时不常,水旱为沴,则地利有所不能殖,人和有所不足恃。圣人有忧之,是故为之荒政以聚万民,所以救天时之不常,而济地利人和之不及也。散利,贷种食也;薄征,轻税赋也;缓刑,寛刑罚也;弛力,息繇役也;舎禁,山泽无禁也;去防,闗市无防也;眚礼,杀吉礼也;杀哀,节凶礼也;蕃乐,彻乐而弛县也;多昬,杀礼而多昏也;索鬼神,而为凶年祷也;除盗贼,而使良民安也。盖天灾国家代有,歳凶年谷不登,上之人茍不有以赈救之,不有以存恤之,则老弱转乎沟壑,壮者散而之四方矣,民安得而聚哉!周人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又曰:「大荒大礼,则令邦国移民通财,舎禁弛力,薄征缓刑。」其拳拳于聚民,可谓至矣。而其存恤赈救之意,又散见于六属之中。乡师以歳时赒万民之艰阨,以王命施惠;司救凡歳时有天患民病,则以王命施惠;司稼则均万民之食,而赒其急而平其兴,即荒政之散利也;司市凶荒则市无征,司闗国凶荒则无闗门之征,即荒政之去防也;司徒救荒,故言去防,司闗御暴,故言犹防;均人凶札则无力征无财赋,即荒政之弛力也;廪人若食不能人二鬴,则令移民就谷,诏王杀邦用;膳夫大▯则不举;掌客凶荒则杀礼;司服大荒则素服,即荒政之眚礼也;大司乐大荒大烖令弛县,即荒政之蕃乐也;士师若邦凶荒,则令移民通财、纠守、缓刑;朝士若邦凶荒,则令邦国都县虑刑贬,即荒政之缓刑也;小宗伯大烖,及执事祷祠于上下神示;太祝天烖,弥祠社稷祷祠;家宗人以至日致天神、人鬼、地示、物鬽,以禬国之凶荒,即荒政之索鬼神也。六官之属,茍可以为荒政之助者,无不致其详焉。成周聚民之意,可谓仁之至、义之尽矣。然此十有二政,曰弛力,曰薄征曰:「会禁曰去防固,皆有以利民矣。一以散利为先,则其闗系民命尤急也。利不散则民不聚,虽有眚礼、蕃乐、杀哀、多昏之政,未必有实惠及民。先王荒政以散利为急,盖古者三年耕必余一年之食,九年耕必余三年之食,预为先备,以为散利之地。故尧有九年之水,汤有七年之旱,民无菜色者,备先具也。是以周人有仓人掌粟入之藏,有余则藏之以待凶而颁之;旅师则聚野粟,平颁其兴积,施其惠;遗人掌县都之委积以待凶荒,皆先为之备也。后世如梁之移民河东,汉人之就食蜀汉,亦得周人移民就谷之意;发仓廪以振贫民,遣使以振贷无种食者,亦得周人赒民施惠之意。然皆可暂而不可常也。独一常平义仓之法,有仓人藏粟、旅师聚粟、遗人委积之政,诚可以为荒政散利之助。而后人不能遵守其法而推广其意,常平义仓之名存而实废,卒有水旱之变,国胡以相恤哉?上无以散其利,下无以聚其民,则有去而为盗贼者矣。盗贼方兴,乃相与讲求其弭盗之策,甚者必重法立威以求胜之,不思礼义生于富足,盗贼起于贫穷。周人荒政以除盗贼居其末,盖亦甚不得已也。郑氏谓急其刑而除之,则失之矣。且周人非不除盗贼也,在司稽则执市之盗贼以徇且刑之,在士师则掌▯贼▯盗之成,在朝士则凡盗贼杀之无罪,在司厉则掌贼盗之任器货贿,在掌囚则守盗贼,在掌戮则搏盗贼,在司隶则帅其民而搏盗贼,在环人则谍贼。然此非凶荒之时,其除之必急,固宜也。凶年盗贼,盖亦饥寒所迫耳,何后世不求所以救凶荒之政,而徒求其所以胜盗贼之术欤?然则欲除盗贼者当如何?」曰:「

译查考郑玄以井、邑、丘、甸、县、都的制度来解释造都鄙,这一观点已经错误。他又说:“邑方圆二里,丘方圆四里,甸方圆八里,旁边各加一里,那么方圆十里为一成。”查考《孟子》说:“方圆一里设一井,井方圆一里。”那么四井为邑,邑应当是四里,丘应当是十六里,甸应当是六十四里,县、都都依此推算。郑玄所谓旁边各加一里的说法,是为了迎合《司马法》罢了。然而天下地形,南北东西的长短宽窄不同,高低也各异,怎么能处处平坦得像棋局一样呢?现在绘制这张图,也只是姑且保留其大概而已。

荒政

大司徒对于百姓,既使他们人口众多又使他们富裕,可以说得到了地利;既使他们富裕又加以教化,可以说得到了人和。然而天时并不恒常,水灾旱灾成为祸害,那么地利有所不能生长作物,人和有所不足以依赖。圣人有此忧虑,因此制定荒政来聚集万民,用来补救天时的不恒常,以及救济地利和人的不足。散利,是借贷种子和粮食;薄征,是减轻税赋;缓刑,是宽缓刑罚;弛力,是停止徭役;舍禁,是山林湖泽不加禁令;去防,是关卡市场不设阻碍;眚礼,是削减吉礼;杀哀,是节制凶礼;蕃乐,是撤去乐器并放松悬挂;多昏,是简化礼仪而多办婚事;索鬼神,是为凶年祈祷;除盗贼,是使良民安定。大概天灾国家历代都有,灾年谷物歉收,在上位者如果不能赈济救助,不能存恤安抚,那么老弱之人就会辗转死于沟壑,壮年人就会流散到四方,百姓怎么能聚集呢!周人用十二项荒政来聚集万民,又说:“大荒之年,举行大礼,就命令各国移民互通财物,免除禁令、停止徭役,减轻税赋、宽缓刑罚。”他们恳切地聚集百姓,可以说是到了极点。而他们存恤赈救的意思,又分散体现在六官的属官之中。乡师在岁时赈济万民的艰难困苦,以王命施予恩惠;司救在岁时有天灾民病时,就以王命施予恩惠;司稼则均衡万民的粮食,赈济其急迫并平抑其兴起,这就是荒政中的散利;司市在凶荒之年市场不征税,司关在国家凶荒之年不征收关门税,这就是荒政中的去防;司徒救荒,所以说去防,司关抵御暴乱,所以说仍有防备;均人在凶荒疫病时不征收力役和财赋,这就是荒政中的弛力;廪人如果粮食不能每人两鬴,就命令移民就谷,禀告君王削减国家用度;膳夫在大灾时不举乐;掌客在凶荒时削减礼仪;司服在大荒时穿素服,这就是荒政中的眚礼;大司乐在大荒大灾时命令放松悬挂乐器,这就是荒政中的蕃乐;士师如果国家凶荒,就命令移民互通财物、纠察守卫、宽缓刑罚;朝士如果国家凶荒,就命令各国都县考虑减轻刑罚,这就是荒政中的缓刑;小宗伯在大灾时,以及执事在上下神示前祈祷祭祀;太祝在天灾时,弥祀社稷祈祷祭祀;家宗人在至日致祭天神、人鬼、地示、物鬽,以消除国家的凶荒,这就是荒政中的索鬼神。六官的属官,只要可以作为荒政辅助的,无不详尽地加以规定。成周聚集百姓的意思,可以说是仁爱的极致、道义的穷尽了。然而这十二项政令,说弛力,说薄征,说舍禁,说去防,都有利于百姓。以散利为首要,那么它与民命的关系尤其紧急。利益不分散则百姓不聚集,虽然有眚礼、蕃乐、杀哀、多昏的政令,未必有实惠惠及百姓。先王的荒政以散利为急,大概古人三年耕种必定剩余一年的粮食,九年耕种必定剩余三年的粮食,预先做好准备,作为散利的基础。所以尧有九年的水灾,汤有七年的旱灾,百姓没有菜色,是因为预备先具备了。因此周人有仓人掌管粟米的储藏,有余则储藏起来等待凶年并分发;旅师则聚集野外的粟米,平均分发其兴起和积蓄,施予恩惠;遗人掌管县都的委积以等待凶荒,都是预先做的准备。后世如梁朝移民河东,汉人前往蜀汉就食,也符合周人移民就谷的意思;打开仓廪赈济贫民,派遣使者赈贷没有种子粮食的人,也符合周人赈济百姓施予恩惠的意思。然而这些都只能暂时施行而不能长久。唯独常平义仓之法,有仓人储藏粟米、旅师聚集粟米、遗人委积的政策,确实可以作为荒政散利的辅助。而后人不能遵守其法并推广其意,常平义仓的名目存在而实际废弛,最终有水旱之变,国家凭什么相互救助呢?上面无法分散利益,下面无法聚集百姓,那么就有离开而成为盗贼的人了。盗贼正兴起,于是相互讲求消除盗贼的策略,严重的必定用重法立威以求战胜他们,不思考礼义产生于富足,盗贼兴起于贫穷。周人荒政把除盗贼放在最后,大概也是不得已而为之。郑玄说急于用刑罚来消除他们,就错了。况且周人并非不消除盗贼,在司稽则抓住市场的盗贼示众并处以刑罚,在士师则掌管贼盗的成案,在朝士则凡是盗贼杀之无罪,在司厉则掌管贼盗的任器货贿,在掌囚则看守盗贼,在掌戮则搏杀盗贼,在司隶则率领其民搏杀盗贼,在环人则侦察贼人。然而这不是凶荒之时,消除他们必定紧急,本来适宜。凶年盗贼,大概也是饥寒所迫罢了,为什么后世不寻求救济凶荒的政令,而只寻求战胜盗贼的方法呢?那么想要消除盗贼应当如何?”说:“

自散利始。」

译从散利开始。

乡遂

王畿千里,有中国、郊野之别。注家分近郊、逺郊百里之地为乡、遂,皆未足据。案乡士掌国中,各掌其乡之民数,则国中为乡矣;遂士掌四郊,各掌其遂之民数,则四郊为遂矣。大率在中国者,合七万五千家则为六乡;在四郊者,合七万五千家则为六遂。小司徒所谓「稽国中四郊」,闾师所谓「掌国中四郊」者,此地也。其余则为载师所任廛田及七等之田。乡遂受田之制,愚旣于《井田》言之矣,今姑以乡遂之官言之。司徒曰:「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此六乡之比也。遂人曰:「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鄼,五鄼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都。」此六遂之比也。六乡、六遂各七万五千家。五家为比,则有二千五百比长,以下士为之,合六乡有万五千下士矣;五比为闾,则有五百闾胥,以中士为之,合六乡则三千中士矣;四闾为族,则有一百二十五族师,以上士为之,合六乡则七百五十上士矣;五族为党,则有二十五党正,以下大夫为之,合六乡则百五十下大夫矣;五党为州,则有五州长,以中大夫为之,合六乡则有三十中大夫矣;五州为乡,则乡大夫一人,以卿为之,则六乡合六卿矣。六遂之数亦然,但每官各卑乡官一秩尔。六乡之官凡一万八千九百三十六人,六乡七万五千家,而禄有万八千余官,▯者多疑其不给。不知乡老且以三公兼之,乡大夫则以六卿兼之,其他中大夫、下大夫之属必以朝臣兼之,比长、闾胥、族师之士亦必以六乡之民为之。六乡大夫所谓「使民兴贤,出使长之」是也。况自乡大夫而下并无府史胥徒,六遂之官皆然,其不设局分可知矣。虽曰万有八千余官,而禄之以七万五千家之赋,岂有不给者哉?然尝疑之,司徒而下则掌六乡,遂人而下则掌六遂,乡官列于乡师之下,而遂官列于市官之后,何其不相联也,且以遂官考之:以歳时登其夫家众寡及六畜、车辇,则如乡;辨其老幼、废疾与其施舎可任者,则如乡;军旅、田役之致民者,亦如乡;宾客、祭祀之共给者,亦如乡;歳终之会政致事者,亦如乡。而司徒之教,饮惟曰乡饮,射惟曰乡射,宾兴惟曰乡三物,纠民惟曰乡八刑,歳时邦法之读,德行道艺之选,友弟睦婣任恤之书,惟及六乡而不及遂。先王何详于六乡之教,而独畧于六遂邪?孟子曰:「无野人莫养君子,无君子莫治野人。」在六遂者,土则曰野,民则曰甿,牲曰野牲,职曰野职,道曰野道,役曰野役,赋曰野赋。周人为是先后详畧之叙者,所以别野人也。不然,乡大夫之职,辨夫家之可任者,国中则自七尺以及六十,晚赋而早免之;野则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早赋而晚免之,何亦分为早晚之别邪?虽然,乡遂之官皆王官,乡遂之民皆王民,先王未尝以内外殊观也。观小司徒掌建邦之教法,以稽国中、四郊、都鄙夫家九比之数,则是王畿千里之地皆同此敎法,亦何有乡遂之别乎?是故乡大夫三年大比,则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遂大夫三歳大比,则帅其吏而兴甿明其有功、属其地治者。有功地治,虽非德行道艺之考,而郑氏以为举民贤者、能者,亦如六乡之为,则其所以待六遂之人才,犹其待六乡之人才也。愚故曰:观周人三物之敎详于乡而畧于遂,则知先王不易俗而脩敎观周人三年之比,宾于乡而兴于遂,则知先王不以地而弃才。

  军赋

案:大司马制军,天子王畿六军,公大国三军,侯伯次国二军,子男小国一军,此制军六等也。万二千五百家为乡,万二千五百人为军,家起一人为军,则六乡为六军矣。六遂亦七万五千家,合六遂六乡,则可制十二军。有十二军之众,仅制为六军,可见先王之不尽民力也。不特此尔,司徒、司马皆言:上地可任者家三人,中地可任者二家五人,下地可任者家二人。一井凡八家,姑以下地言之,则可任者十六人。凡起徒役,无过家一人,则一井只八人尔。故《遂人》曰:「以下剂致甿。」民虽受上田、中田,

译乡遂

王畿方圆千里,有中国(王城)与郊野的区别。注疏家将近郊、远郊各百里之地划分为乡、遂,这种说法都缺乏足够的依据。考察乡士掌管国中,各自掌管其乡的人口数目,那么国中就是乡了;遂士掌管四郊,各自掌管其遂的人口数目,那么四郊就是遂了。大抵在中国(王城)内的,合计七万五千家就构成六乡;在四郊的,合计七万五千家就构成六遂。小司徒所说的“稽查国中和四郊”,闾师所说的“掌管国中和四郊”,指的就是这些地方。其余的土地则由载师负责征收廛税以及七等田的赋税。关于乡遂授田的制度,我已经在《井田》篇中论述过了,现在暂且从乡遂的官员设置来论述。司徒说:“五家为一比,五比为一闾,四闾为一党,五党为一州,五州为一乡。”这是六乡的编制。遂人说:“五家为一邻,五邻为一里,四里为一鄼,五鄼为一鄙,五鄙为一县,五县为一都。”这是六遂的编制。六乡、六遂各有七万五千家。五家为一比,就有二千五百名比长,由下士担任,合计六乡有一万五千名下士;五比为一闾,就有五百名闾胥,由中士担任,合计六乡有三千名中士;四闾为一族,就有一百二十五名族师,由上士担任,合计六乡有七百五十名上士;五族为一党,就有二十五名党正,由下大夫担任,合计六乡有一百五十名下大夫;五党为一州,就有五名州长,由中大夫担任,合计六乡有三十名中大夫;五州为一乡,就有一名乡大夫,由卿担任,那么六乡合计有六名卿。六遂的数目也是如此,只是每级官员都比乡官低一秩。六乡的官员总共有一万八千九百三十六人,六乡有七万五千家,而俸禄供养着一万八千多名官员,因此很多人怀疑赋税不够支付。殊不知乡老是由三公兼任的,乡大夫是由六卿兼任的,其他中大夫、下大夫等也必定由朝廷大臣兼任,比长、闾胥、族师等士级官员也必定由六乡的百姓担任。六乡大夫所说的“让百姓推举贤能,推举出来让他们担任长官”就是这个意思。况且自乡大夫以下并没有府、史、胥、徒等属吏,六遂的官员也都是这样,可见并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分部。虽然号称有一万八千多名官员,但用七万五千家的赋税来供养他们,难道会有不够用的情况吗?然而我曾对此有所疑惑,司徒以下掌管六乡,遂人以下掌管六遂,乡官列在乡师之下,而遂官列在市官之后,为什么彼此不相连属呢?而且用遂官的职责来考察:按岁时登记夫家人口的多少以及六畜、车辆,这与乡官相同;辨别老幼、废疾以及可以施舍救济和可以任用的人,这与乡官相同;征发民众从事军旅、田役,这也与乡官相同;供给宾客、祭祀所需,这也与乡官相同;年终汇总政务、汇报事务,这也与乡官相同。但是司徒的教化,饮酒只称为乡饮酒,射箭只称为乡射礼,选拔人才只称为乡三物,纠正民众只称为乡八刑,岁时宣读邦法,选拔德行、道艺,书写友爱、悌敬、和睦、姻亲、任恤等善行,只涉及六乡而不涉及六遂。先王为什么对六乡的教化如此详尽,却唯独对六遂如此简略呢?孟子说:“没有野人就无法供养君子,没有君子就无法治理野人。”在六遂的人,土地称为野,百姓称为甿,牺牲称为野牲,职事称为野职,道路称为野道,劳役称为野役,赋税称为野赋。周人之所以有这种先后详略的次序,是为了区别野人。如果不是这样,乡大夫的职责,辨别夫家中可以任用的人,国中是从七尺到六十岁,晚征赋税而早免除劳役;野地是从六尺到六十五岁,早征赋税而晚免除劳役,为什么也分为早晚的区别呢?虽然如此,乡遂的官员都是王官,乡遂的百姓都是王民,先王从未将内外视为不同。看小司徒掌管建立国家的教法,用来稽查国中、四郊、都鄙夫家九比的数目,那么王畿千里之地都实行同样的教法,又有什么乡遂的区别呢?所以乡大夫三年大比,就考核他们的德行、道艺而举荐贤者、能者;遂大夫三年大比,就率领他的属吏举荐明晓有功、属地治理好的甿。有功绩、治理好属地,虽然不是德行、道艺的考核,但郑氏认为举荐百姓中的贤者、能者,也和六乡一样,那么他们对待六遂人才的方式,就如同对待六乡人才一样。所以我所以说:看周人三物的教化在乡中详尽而在遂中简略,就知道先王不改变风俗而施行教化;看周人三年的大比,在乡中宾礼而在遂中举荐,就知道先王不因地域而抛弃人才。

军赋

考察:大司马制定军队,天子王畿有六军,公、大国三军,侯、伯、次国二军,子、男、小国一军,这是制定军队的六个等级。一万二千五百家为一乡,一万二千五百人为一军,每家出一人组成军队,那么六乡就是六军了。六遂也有七万五千家,合计六遂六乡,就可以编制十二军。有十二军的兵力,却只编制为六军,可见先王并不竭尽民力。不止如此,司徒、司马都说:上等土地可任使者每家三人,中等土地可任使者每两家五人,下等土地可任使者每家二人。一井共有八家,暂且以下等土地来说,可任使者有十六人。凡是征发徒役,不超过每家一人,那么一井只有八人罢了。所以《遂人》说:“用下等的标准来征发甿。”百姓即使受授上田、中田,

而会之惟以下剂为率,其寛民力可知也。上地有三人之数,而起役惟一人,则役未尝尽调也;乡遂有十二军之制,而制军惟六军,则兵未尝尽行也。又况有万二千五百人,居则为比、闾、旅、党、州、乡,会则为伍、两、卒、旅、师、军。他日之五长、两司马,即平日之比长、闾胥也;他日之卒长、旅师,即平日之旅师、党正也;他日之师长、将军,即平日之州长、乡大夫也。恩足相恤,义足相救,服容足以相别,声音足以相识,则以之起军旅,以之作田役,以之比追胥,如子弟之衞父兄,手足之捍头目,岂有规避而不行者哉?考之《周礼》,徒役只发一人,惟田与追胥竭作。注云:「追逐宼也,胥捕盗也。」习田固可竭作,追胥宼盗,虽曰使之尽行,恐未必尽竭乡遂之民,意必有递征之法也。且如鲁人三郊三遂,亦可作六军,而大国只三军而已,且不尽用其民。至晋作州兵,是尽一州二千五百家皆使为兵,而不留羡卒也;晋作三行,是尽郊遂七万五千家皆使为军,而不留半兵也。故君子讥之,以其非周人制军之意也。然此特制军之法尔,而周人因井田以制军赋,可得闻乎?案《周礼》稍人掌丘乘之法,是四邑为丘,十有六井百四十四家共出车一乘矣。比丘乘之法推之,则甸四十乘,都六十四。乘其车,乗之赋可知也。六军共七万五千人,只此八都受田之夫可以供之。八都共出车五百一十二乘,以供六军之用。王畿之内,不知有防都之地,而所出只此而已,亦岂为多乎【详见《马政论》内】郑康成乃以乘字为甸而改读之。彼徒见《司马法》曰:「四井为邑,四邑为丘,马一疋、牛三头;四丘为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乗、马四疋、牛十三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故以乘为甸所出,而丘非之赋也。然二井八家,若以中地计之,可任者二十人;甸六十四井为五百二十家,可任者通一千二百八十人。今《司马法》只用七十五人,▯者乃四百七十家有余,只赋兵二十五人。周礼蓄兵之数虽多,司马发兵之数则少也。又案《司马法》曰:「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通,通为疋马。二十家,士一人,徒二人。通十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成十为终,终千井,三千家,革车十乘,士百人,徒二百人。十终为同,同万井,三万家,革车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案前言甸六十四井用七十五人,今十甸为成,旁加甸地三十六井,共百井八百家,乃只调三十人,此与前▯又不合也。▯者乃曰:「四分当兵之数,乃起发其一分之彊,故八百家只有三百家,番休者常五百家。积数百井八百家,约为丁四千八百人,可任者二千人。二十分四千之一有竒为四甲百人有奇,又四分百人之一有奇,只发三十人,此又于发兵之数三分而休其二也。」二▯旣自不同,儒者彊为之解释尔。兵乘之法,安可援是以为据?且《司马法》之书,不知作于何人,起于何代。或以为文王治岐作,或以为齐景公大夫田穰苴作,或以为齐威王论兵法而附穰苴作。其书岂合周礼?焉可引之以乱圣经邪!郑康成释经,往往据《司马法》释井邑之制,而引夫屋终成通同之▯。释郊甸之制,而引《郊州野县都》之▯释车甲之赋,则引《司马法》;释沟洫之説则引《司马法》;释輂辇之名,则引《司马法》;以至释朝会之仪,则亦引《司马法》,未能辨圣经之疑,适以滋儒者之惑。愚请以《周礼》为据,而《司马法》无所取焉。《周礼》虽不详言军赋,而小司徒登其乡之六畜、车辇,乡师简其皷铎、旗物、兵器,族师合卒伍、简兵器,以鼔铎旗物帅而至;遂人登其夫家、六畜、车辇,遂师登其夫家、六畜、车辇,鄼长作民以旗皷兵革帅而至,则凡军旅田役之所当需者,乡遂之官皆素备于平日,岂特临时而后修车马、备器械也哉?不特此尔,乡师有军旅田役之戒,则受法于司马,作其众庶及马牛车辇,会其车人之卒伍,使皆备旗鼓兵器帅而至

译而会之只以下等田的赋税标准为准绳,他宽减民力的用心是可以知道的。上等田有三人服役的定额,但实际征发劳役只出一人,那么劳役并没有全部征调;乡遂有十二军的编制,但实际组建军队只有六军,那么兵力并没有全部出动。更何况有一万二千五百人,平时居住时分为比、闾、旅、党、州、乡,集会时则编为伍、两、卒、旅、师、军。日后的五长、两司马,就是平时的比长、闾胥;日后的卒长、旅师,就是平时的旅师、党正;日后的师长、将军,就是平时的州长、乡大夫。恩情足以互相体恤,道义足以互相救助,服饰仪容足以互相区别,声音面貌足以互相识别,那么用他们来组建军队,用他们来从事田役,用他们来追捕逃犯,就像子弟保卫父兄,手足护卫头目一样,哪里会有逃避推脱而不行动的呢?

考察《周礼》,劳役只征发一人,只有田猎和追捕逃犯时才全力出动。注释说:“追逐是讨伐寇贼,胥是捕捉盗贼。”习惯于田猎固然可以全力出动,追捕寇贼,虽然说让他们全部出动,恐怕未必能竭尽乡遂的所有百姓,大概一定有轮流征发的方法吧。而且像鲁国的三郊三遂,也可以组建六军,但大国只有三军罢了,况且并没有全部使用那里的百姓。至于晋国设立州兵,是把一州二千五百家全部编为士兵,不留多余的兵卒;晋国设立三行,是把郊遂七万五千家全部编为军队,不留一半的兵力。所以君子讥讽他们,因为这不符合周人组建军队的本意。然而这只是组建军队的方法罢了,周人依据井田制来制定军赋,可以知道吗?

查考《周礼》,稍人掌管丘乘的制度,这是四邑为一个丘,十六井一百四十四家共同出一辆战车。按照丘乘的制度类推,那么甸出四十乘,都出六十四乘。乘坐战车的赋税数额就可以知道了。六军共有七万五千人,只有这八个都受田的农夫可以供给。八个都共出五百一十二辆战车,以供六军使用。王畿之内,不知道有多少都的土地,但所出的赋税只有这些,难道算多吗【详见《马政论》内】郑康成却把“乘”字当作“甸”来改读。他只是看到《司马法》说:“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出一匹马、三头牛;四丘为甸,六十四井,出一辆长毂战车、四匹马、十三头牛、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所以认为“乘”是甸所出的赋税,而丘不是赋税单位。然而两井八家,如果按中等田计算,可服役的有二十人;甸六十四井为五百二十家,可服役的总共一千二百八十人。现在《司马法》只用七十五人,〇者说剩余的四百七十多家,只赋兵二十五人。《周礼》蓄积兵力的数量虽然多,但司马征发兵力的数量却少。

又查考《司马法》说:“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通,通出一匹马。二十家,出一名士,两名徒。通十为成,成百井,三百家,出一辆革车,十名士,二十名徒。成十为终,终千井,三千家,出十辆革车,一百名士,二百名徒。十终为同,同万井,三万家,出一百辆革车,一千名士,二千名徒。”查考前面说甸六十四井用七十五人,现在十甸为成,旁边加上甸地三十六井,共百井八百家,却只征调三十人,这与前面的〇者说法又不相符了。〇者于是说:“四分当兵的人数,只征发其中一分的强壮者,所以八百家只有三百家,轮番休息的常有三百家。累计数百井八百家,大约丁口四千八百人,可服役的二千人。二十分四千中的一分有余为四甲一百人有余,又四分百人中的一分有余,只征发三十人,这又是征发兵力的三分之一而休息三分之二。”二〇既然自己说法不同,儒者强行为他们解释罢了。兵乘的制度,怎么可以援引这个作为依据呢?

况且《司马法》这本书,不知道是谁作的,起源于哪个朝代。有人认为周文王治理岐山时所作,有人认为齐景公的大夫田穰苴所作,有人认为齐威王论述兵法而附会田穰苴所作。它的书难道符合《周礼》吗?怎么可以引用它来扰乱经典呢!郑康成解释经典,往往依据《司马法》来解释井邑的制度,而引用夫、屋、终、成、通、同的〇者说法;解释郊甸的制度,而引用《郊州野县都》的〇者说法;解释车甲的赋税,则引用《司马法》;解释沟洫的说法则引用《司马法》;解释輂辇的名称,则引用《司马法》;以至于解释朝会的礼仪,也引用《司马法》,没能辨析经典的疑难,反而增加了儒者的困惑。我请求以《周礼》为依据,而对《司马法》不予采纳。《周礼》虽然没有详细论述军赋,但小司徒登记乡里的六畜、车辇,乡师检阅鼓铎、旗物、兵器,族师合并卒伍、检阅兵器,用鼓铎旗物率领而至;遂人登记夫家、六畜、车辇,遂师登记夫家、六畜、车辇,鄼长动员百姓用旗鼓兵革率领而至,那么凡是军旅田役所需要的,乡遂的官员都在平时准备妥当,难道只是临时才修理车马、准备器械吗?

不仅如此,乡师有军旅田役的警戒,就从司马那里接受法令,动员众庶以及马牛车辇,会合车卒的伍队,使他们都准备好旗鼓兵器率领而至。

;稍人若有师田行役之事,则以县师之法作其同徒輂辇,帅而至以聴于司马。县、司、稍人以甸、稍、县、都为名,凡有军旅,则属于司马,则是丘乘之赋,通内外皆然也。是虽不许乎军赋,而兵寓于农,赋藏于民,作而用之,自有成法,故军旅不言赋之数,以其皆出于田而有定额也。又况小司马之职有阙文,军司马、舆司马、行司马又皆缺职,安知军赋不见于此而俱不存邪?若夫外府军旅共其财用之币赍,遗人师旅掌道路之委积,委人军旅共其委积薪刍,廪人师役则治其粮与食,仓人戎事共道路谷积饮食之具,此皆待官府给军事者,与六军无预。六军家自为兵,人自为备,居有积仓,行有裹粮,非公家之所给也。《书》曰:「鲁人三郊三遂,峙乃刍茭,峙乃糗粮。」是侯国三军皆乡遂自共之,推此则六军可知矣。是以太宰之职,九赋敛财,皆有以待其用,独不及军旅;九式均财,皆有以为之法,而亦不及军旅。岂非农皆为兵,兵皆自赋,初无烦于廪给,故亦不烦于均节欤?

译稍人如果有军队、田猎、行役等事务,就按照县师的方法征发同辈的徒众和车夫,率领他们到达并听候司马的指挥。县、司、稍人是以甸、稍、县、都为名称的,凡是有军事行动,都隶属于司马,这就是丘乘的赋税制度,无论内外都是如此。这虽然不直接说军赋,但兵卒寓于农民之中,赋税藏于百姓之中,征发使用自有成法,所以军事行动不谈赋税的具体数目,因为它们都出自田亩且有定额。更何况小司马的职掌有缺漏的文字,军司马、舆司马、行司马也都缺少职掌记载,怎么知道军赋不记载在这里就都不存在呢?至于外府在军事行动中供给财用和钱币,遗人在军事行动中掌管道路上的物资储备,委人在军事行动中供给物资储备和柴草,廪人在军事役使中管理粮食和食物,仓人在军事行动中供给道路上的谷物储备和饮食器具,这些都是等待官府供给军事的,与六军无关。六军各自自备兵器,人人自备装备,平时有积存的粮仓,行军时有携带的干粮,不是公家供给的。《尚书》说:“鲁国的三郊三遂,储备好柴草,储备好干粮。”这是诸侯国的三军都由乡遂自行供给,由此推知六军的情况也就明白了。所以太宰的职掌,九赋征收财物,都有以备其用,唯独不包括军事;九式均平财物,都有作为法度,也不包括军事。难道不是农民都是士兵,士兵都自己缴纳赋税,起初就不麻烦官府供给,所以也不麻烦均平节制吗?

役法

成周役民之法,其要有四:比、闾、族、党,是乡之役在民;府、史、胥、徒,是官之役在民;伍、两、卒、旅,是兵之役在民;搜、苗、狝、狩,是田之役在民。在乡之役也常,在官之役也久,在田之役也简,在兵之役也疎。在乡、在官,犹禄之廪饩;在兵、在民,则民皆自给之矣。其地大事致民,则追捕之役也;大故致民,则守卫之役也;城郭、沟渠、涂巷之役,则治之;牛马、车辇、委输之役,则共之。其为役若繁矣,然周人所以制役之法,则可以谓纎悉委曲者焉。小司徒之均土地,上地家三人,中地二家五人,下地家二人,是均之以土地之美恶也;乡大夫之登其夫家,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是征之以国野之逺近也;均人之均力致,丰年则旬用三日,中年二日,无年一日,是又均之以年歳之上下也。不特此尔,小司徒之起徒役,则无过一人;遂人之致甿,则惟以下剂,是其用民之力,不亦甚寛矣乎!况乡大夫辨其役之可舎者,贵者、能者、贤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舎,则役之又有其等矣。是以为用之民,不惟不以役为劳,又将皆以役为乐。由前观之,「经始勿亟,庶民子来」,则民乐于为台之役矣;由后观之,「百堵皆兴,鼛皷弗胜」,则民乐于作室之役矣。「二之日其同,载纉武功」,是不以田役为劳也;「王事多难,不遑啓居」,是不以兵役为劳也。后之役民,旣无其道,又无其法。「土国城漕,我独南行」,则其役困于力;「小东大东,杼轴其空」,则其役伤于财。「大夫不均,我从事独贤」,此役之不均也;「王事靡盬,不遑将父」,此役之不时也。以至绛县之老亦与城杞,虽老者不舎也;丞相之子亦令戍边,虽贵者不舍也。后人之役如是,抑何怪斯民之不求规避者?抑尝考之,均人丰年用三日,中年二日,无年一日,此即《王制》所谓「用民之力,歳不过三日」也。一人一歳以三日为断,役三日则更。一人往来更代,不亦繁乎?或者以为民三十而事,六十而免,名在官者三十年,均其在官之齿,歳以三日为断,用之九十日而免,则终身不复,此一説也。或者以为调役之法,使五人为伍,十人为联,歳轮一夫祗役一月,周而复始。凡执法而在官者,则九人各于其家偿三日之役,如此则民无道路之劳,官无交番之冗,此亦一说也。然以均人考之,谓之力政,是均用民力也;谓之公旬,是均治公事也。此特一时之役,必随逺近更递而调发之,虽一人用一日可也。若夫师旅行役之事,非歳所常有也,如或有之,其调发自有定制,恐非以三日为断。东山之役,三年而归;采薇之戍,自春徂冬。此岂三日可办之事哉!大抵力役以三日为断,谓城郭沟渠涂巷之治,牛马车辇委输之役也,而军旅行役不与焉。万一有东山之征、采薇之戍,则君行师从,卿行旅从,下之从上如父兄子弟之卫,民亦不暇以久计也。夫三日,一日用其民,而民有《斯干》、《灵台》之诗;三年,一年用其民,而民有《东山》、《采薇》之咏。周人何以得此于民哉?亦以佚道使民,民忘其劳;説道使民,民忘其难尔。尝观今之役法,田役、兵役旣不及民,府史胥徒则今之顾役也,比闾族党则今之差法也。顾役旣出税以顾之,差役则不免出力以任之。所谓差役者,里正、保长是也。夫有产则有役,皆职分之所当为也,今皆规避以求免,何邪?且周之役繁而民乐于为役,今之役简而民苦于充役,是岂无自而然欤?盖成周比长、闾胥、族师、党正,皆下士、中士、上士、下大夫为之;今之保长,犹比长、闾胥也;今之里正,犹族师、党正也。一日执役于官,则视之不啻如徒胥之贱,况又责之以所不堪供之财,迫之以所不能任之力,民亦何乐而为此役哉!不思汉之乡老、啬夫,且皆有秩;后魏之邻长、里长,亦复繇戌;随之州县乡官悉由吏部除授,唐之里正、村正,皆以勲品以下者充之,是犹有比闾族党之遗意。今胡为而以胥徒待之

译役法

成周时期役使百姓的制度,其要点有四个方面:比、闾、族、党,这是乡里的劳役由百姓承担;府、史、胥、徒,这是官府的劳役由百姓承担;伍、两、卒、旅,这是兵役由百姓承担;搜、苗、狝、狩,这是田猎的劳役由百姓承担。乡里的劳役是经常性的,官府的劳役是长久的,田猎的劳役是简略的,兵役是稀疏的。乡里和官府的劳役,还相当于俸禄中的粮食供给;兵役和田猎的劳役,则百姓都要自行供给。如果地方发生大事需要召集百姓,那就是追捕的劳役;发生重大变故需要召集百姓,那就是守卫的劳役;修筑城墙、沟渠、道路的劳役,就由百姓治理;提供牛马、车辆、物资运输的劳役,就由百姓供给。这些劳役看似繁多,然而周人制定劳役的法度,可以说是细致周全的。小司徒均衡土地,上等土地每家出三人,中等土地两家出五人,下等土地每家出二人,这是根据土地的优劣来均衡;乡大夫登记成年男子,国都内从七尺到六十岁,野外从六尺到六十五岁,这是根据国都与野外的远近来征发;均人均衡力役的征发,丰年每十天用三天,平年用两天,荒年用一天,这又是根据年成的好坏来均衡。不仅如此,小司徒征发徒役,不超过一人;遂人征发百姓,只针对下等户,这样使用民力,难道不是非常宽厚吗!况且乡大夫辨别可以免除劳役的人,贵族、有才能的人、贤德的人、担任公事的人、老人、病人全都免除,那么劳役又有等级区别了。因此役使百姓,不仅不认为劳役是辛劳,反而都将劳役视为快乐。从前看,“经始勿亟,庶民子来”,百姓乐于承担筑台的劳役;往后看,“百堵皆兴,鼛皷弗胜”,百姓乐于承担建屋的劳役。“二之日其同,载纉武功”,不认为田猎的劳役是辛劳;“王事多难,不遑啓居”,不认为兵役是辛劳。后来役使百姓,既没有正确的方法,也没有合理的法度。“土国城漕,我独南行”,劳役困于体力;“小东大东,杼轴其空”,劳役伤及财力。“大夫不均,我从事独贤”,这是劳役分配不均;“王事靡盬,不遑将父”,这是劳役不合时宜。以至于绛县的老者也要参与筑城杞,老人也不得免除;丞相的儿子也被派去戍边,贵族也不得免除。后世的劳役如此,又何必奇怪百姓不寻求规避呢?我曾经考察过,均人规定丰年用三天,平年用两天,荒年用一天,这就是《王制》所说的“使用民力,每年不超过三天”。一个人一年以三天为限,服役三天就轮换。一个人往返轮换,难道不繁琐吗?有人认为百姓三十岁开始服役,六十岁免除,在官府登记三十年,均衡在官府服役的年龄,每年以三天为限,服役九十天就免除,终身不再服役,这是一种说法。有人认为调发劳役的法度,让五人为伍,十人为联,每年轮流一人服役一个月,周而复始。凡是执法在官府的人,其余九人各自在家中偿还三天的劳役,这样百姓没有路途的辛劳,官府没有交接轮换的冗杂,这也是一种说法。然而根据均人的规定,称为力政,是均衡使用民力;称为公旬,是均衡处理公事。这只是一时的劳役,必定根据远近轮流调发,即使一人用一天也可以。至于军队出行的劳役,不是每年常有的,如果有的话,调发自有定制,恐怕不是以三天为限。东山的劳役,三年才回来;采薇的戍守,从春天到冬天。这难道是三天能办完的事吗!大致来说,力役以三天为限,是指修筑城墙、沟渠、道路的治理,以及牛马、车辆、物资运输的劳役,而军旅行役不包括在内。万一有东山的征伐、采薇的戍守,那么君主出行军队跟随,卿出行旅跟随,下级服从上级如同父兄子弟保卫,百姓也没有空闲去计较时间长短。三天,一天使用百姓,百姓有《斯干》、《灵台》的诗篇;三年,一年使用百姓,百姓有《东山》、《采薇》的咏叹。周人为什么能从百姓那里得到这些呢?也是用安逸的方法役使百姓,百姓忘记辛劳;用喜悦的方法役使百姓,百姓忘记艰难罢了。我曾经观察现在的劳役法度,田役、兵役既然不及百姓,府史胥徒就是现在的雇役,比闾族党就是现在的差法。雇役既然出税来雇佣,差役则不免出力承担。所谓的差役,里正、保长就是。有财产就有劳役,都是职分应当做的,现在都规避以求免除,为什么呢?况且周朝的劳役繁多而百姓乐于服役,现在的劳役简少而百姓苦于充役,这难道没有原因吗?大概成周的比长、闾胥、族师、党正,都由下士、中士、上士、下大夫担任;现在的保长,相当于比长、闾胥;现在的里正,相当于族师、党正。一旦在官府服役,就视他们不如徒胥那样卑贱,况且又责成他们提供无法承担的财物,逼迫他们承担无法胜任的劳力,百姓又怎么会乐于承担这种劳役呢!不想想汉朝的乡老、啬夫,都有俸禄;后魏的邻长、里长,也免除戍守;隋朝的州县乡官全由吏部任命,唐朝的里正、村正,都由勋品以下的人充任,这还保留着比闾族党的遗意。现在为什么用胥徒对待他们呢

也?吁!有《闗雎》、《麟趾》之意,而后可以行《周官》之法度,欲复成周之役,当有忠厚之意可也。不然,周之乡役,其何以独在敎官之属哉!

译吗?唉!只有具备《关雎》、《麟趾》那样的意旨,然后才可以推行《周官》的法度;想要恢复成周时期的役制,应当怀有忠厚之意就可以了。如果不这样,周代的乡役,为什么唯独列在教官的职属之中呢!

选举

论成周选举之法,孰不知乡举里选之为公?论三年大比之法,孰不知德行道艺之重?然亦思周之选举,不属之他官而属之敎官者,夫岂无意欤?盖必有敎之于平时,斯可以兴之于异日;旣有以书之于每歳,斯可以考之于三年。且以乡大夫賔兴之制观之,三年大比,则合六乡之民而考其德行道艺。有德行者为贤,则兴其贤;有道艺者为能,则兴其能。旣有贤能之可兴,则乡老以三公之尊,乡大夫以六卿之贵,与夫六乡之吏以士大夫之贤,以乡饮酒之礼礼而宾之。夫以六乡之民,得与士大夫相酬酢,是以贤能之可尊而尊其人也。宾之明日,公卿羣吏乃以其书而献之于王,王乃拜而受之,登于天府。内史掌诏王治,乃书其贰,将以诏王用之。夫以六乡之士,而可以当天子之拜,可以联祖庙之藏,是又以贤能之可敬而敬其书也。所谓贤能者,曰德行道艺而已。六乡之民果何修而臻此?盖将自乡大夫以正月颁法教民之时,而其考察者,即德行道艺也;党正以正歳属民读法之时,而所书者,亦德行道艺也;族师所书虽曰孝友睦婣有学,闾胥所书虽曰敬敏任恤,无非德行道艺中物,特于二十五家之闾、百家之族,凡有一行一艺皆书之,而未遽责其德行道艺之全备尔。不惟是尔,大司徒掌教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所谓六德、六行、六艺者,即此物也。以至司諌,虽非六乡之吏,而掌纠万民之德而劝之朋友,正其行而彊之道艺,巡问而观察之,以时书其德行道艺,皆此物也。平日之教者以此,则今日之兴者亦以此;平日之书者以此,则今日之考者亦以此。敎之之初,已为宾兴之地;兴之之日,尚何▯于宾礼之隆哉!大哉成周之敎,不独六乡为然也。官正之纠宫卫,必曰纠其德行,敎之道艺;师氏、保氏之敎国子,必曰敎以德行,养以道艺是无往而不为德行道艺也,而况于三年宾兴之选乎?然乡大夫旣以大比而宾兴矣,又曰退而以乡射五物询众庶者,盖将以是而示人之激昂,而为宾兴之继也。射特六艺之一物尔,而有五物之分:一曰和,是其内志正也;二曰容,是其外体直也;三曰主皮,是其持弓矢审固也;四曰和容,则知容止比于礼;五曰兴舞,则知其节奏比于乐。郑氏曰:「和载六德,容包六行,主皮、和容、兴舞,则六艺之射与礼乐欤!」盖射可以观德,州长春秋会民,则以礼而射于党序,是以射择士也。乡大夫以射礼而询众庶,则六乡之民又将因射而知自勉矣。故又曰:「比谓使民兴贤,是民自知其贤而兴之矣,出而使为之事,则民岂有不服者哉?使民兴能,是民自知其能而兴之矣,入而使治其事,则事岂有不理者哉?」贤能之兴,皆出于民,此乡举里选之所以为公也。以所兴之人而还以长之,必能兴利除害,而与民相周旋;以所兴之人而还以治之,必能趋事赴功,而与民相劝助。故人而在官府治事者,此人也;出而在比闾为长者,此人也,则是在官临民者,孰非德行道艺之人哉!后世选举之法坏人,自科目始。吁!科目岂能坏人?亦敎之者有以坏人也。郑司农谓兴贤若汉举孝廉,兴能若举茂才,不知汉之平时所敎者果孝廉、茂才否?夫教之以利禄之学,则所举者皆利禄;敎之以词章之学,则所举者皆词章。所敎在此,所学在此,则所举在此。科目未足坏人才,而敎化已先壊人心术矣。后世言者非不知乡举里选之为可复,然平时无德行道艺之教,而一旦欲行德行道艺之选,岂不迂哉!虽然,成周以德行道艺敎民,而司徒三物之敎,惟六德、六行、六艺尔,道不知为何物。然则道之为敎,非可以一端名也。先王以敎职而属之司徒,乡官不过画乡遂、理兵农、征财贿、掌山泽联闗畿,与夫师田行役、冠昏饮射、防祭之法而已。成周以道教民之意,固隐然在此矣。孟子以五谷鱼鼈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使民养生送死无憾,而为王道之始;韩子以士农工贾之民、父母兄弟夫妇朋友之位,推而至于宫室、桑麻、粟米、蔬果、鱼肉之物,而归之道

译论及成周的选举制度,谁不知道乡举里选是公正的呢?论及三年大比的制度,谁不知道德行、道艺的重要性呢?然而,也曾思考过周朝的选举,不归属于其他官员而归属于教官,这难道没有深意吗?大概是因为平时有教导,所以日后才能选拔;既然每年都有记录,所以三年才能考核。况且从乡大夫宾兴的制度来看,三年大比时,就集合六乡的百姓来考核他们的德行、道艺。有德行的人称为贤,就选拔贤人;有道艺的人称为能,就选拔能人。既然有贤能之人可以选拔,那么乡老以三公的尊贵,乡大夫以六卿的显贵,以及六乡的官吏以士大夫的贤良,用乡饮酒的礼仪来礼待他们。让六乡的百姓,能够与士大夫相互酬答,这是为了尊重贤能之人而尊重他们。礼待的第二天,公卿群吏就将他们的记录献给君王,君王就拜受这些记录,将其存入天府。内史掌管诏告君王治理政事,就抄录副本,用来诏告君王任用他们。让六乡的士人,能够承受天子的拜礼,能够与祖庙的藏书并列,这是为了敬重贤能之人而敬重他们的记录。所谓的贤能,不过是德行、道艺罢了。六乡的百姓究竟修养什么才能达到这个境界呢?大概是从乡大夫在正月颁布法度教导百姓的时候开始,而考察的内容,就是德行、道艺;党正在岁首聚集百姓诵读法度的时候,所记录的内容,也是德行、道艺;族师所记录的虽然说是孝悌、友爱、和睦、姻亲、好学,闾胥所记录的虽然说是恭敬、勤勉、担当、体恤,无非都是德行、道艺中的内容,只是在二十五家的闾、百家的族中,凡有一行一艺都记录在案,而没有立刻要求德行、道艺的完备罢了。不仅如此,大司徒掌管用乡三物教导万民并选拔他们,所谓的六德、六行、六艺,就是这些内容。以至于司谏,虽然不是六乡的官吏,但掌管纠正万民的德行并劝勉朋友,端正他们的行为并加强他们的道艺,巡视询问并观察他们,按时记录他们的德行、道艺,都是这些内容。平时的教导以此为依据,那么今天的选拔也以此为依据;平时的记录以此为依据,那么今天的考核也以此为依据。教导之初,就已经为选拔奠定了基础;选拔之日,又怎么会觉得宾礼的隆重是多余的呢!成周的教导伟大啊,不只是六乡如此。官正纠正宫卫,必定说纠正他们的德行,教导他们的道艺;师氏、保氏教导国子,必定说用德行教导他们,用道艺培养他们,这是无处不为德行、道艺,何况是三年宾兴的选拔呢?然而乡大夫既然通过大比来选拔贤能了,又说退下来后用乡射的五种标准来询问众百姓,大概是要以此来显示对人的激励,作为宾兴的后续。射箭只是六艺中的一种,却有五种标准:一是和,这是内心志向端正;二是容,这是外表体态正直;三是主皮,这是持弓矢审慎稳固;四是和容,就知道仪容举止符合礼制;五是兴舞,就知道节奏符合音乐。郑氏说:“和承载六德,容包含六行,主皮、和容、兴舞,则是六艺中的射与礼乐吧!”大概射箭可以观察德行,州长春秋两季聚集百姓,就用礼仪在党序射箭,所以用射箭来选拔士人。乡大夫用射礼来询问众百姓,那么六乡的百姓又将因为射箭而知道自我勉励了。所以又说:“比的意思是让百姓推举贤人,这是百姓自己知道谁是贤人而推举他,让他出去做事,那么百姓怎么会有不服气的呢?让百姓推举能人,这是百姓自己知道谁是有能力的人而推举他,让他进来治理事务,那么事务怎么会有治理不好的呢?”贤能的选拔,都出自百姓,这就是乡举里选之所以公正的原因。用所选拔的人来让他们做长官,必定能兴利除害,与百姓相互周旋;用所选拔的人来让他们治理,必定能致力于事务、追求功效,与百姓相互劝勉帮助。所以在官府治理事务的人,是这些人;出去在比闾做长官的人,也是这些人,那么在官位上面对百姓的人,谁不是德行、道艺之人呢!后世选举制度败坏人才,是从科举开始的。唉!科举怎么能败坏人才呢?也是教导的人有导致败坏的地方。郑司农说选拔贤人就像汉代举孝廉,选拔能人就像举茂才,不知道汉代平时教导的果真是孝廉、茂才吗?如果用利禄之学教导,那么所选拔的都是追求利禄的人;如果用词章之学教导,那么所选拔的都是擅长词章的人。所教导的在这里,所学习的在这里,那么所选拔的也在这里。科举不足以败坏人才,而是教化已经先败坏了人心术。后世议论的人并非不知道乡举里选是可以恢复的,然而平时没有德行、道艺的教导,而一旦想要实行德行、道艺的选拔,难道不是迂腐吗!虽然如此,成周用德行、道艺教导百姓,而司徒三物的教导,只有六德、六行、六艺罢了,道不知道是什么东西。那么道作为教导,不是可以用一个名称来命名的。先王将教导的职责归属于司徒,乡官不过是划分乡遂、管理兵农、征收财货、掌管山泽、联络关畿,以及师田行役、冠昏饮射、防祭的法度而已。成周用道教导百姓的意思,本来隐含在这里了。孟子认为五谷鱼鳖吃不完、材木用不尽,让百姓养生送死没有遗憾,是王道的开始;韩子认为士农工贾的百姓、父母兄弟夫妇朋友的地位,推而至于宫室、桑麻、粟米、蔬果、鱼肉的物品,都归结于道

化之原,皆此意也。周人六乡之敎,无非吾道中物,而六德、六行、六艺之物,实自吾道中来。异时宾兴贤能,出长入治,亦无非吾道之敎。先王以道设敎,盖如此。后人不能以道化吾民,而区区欲以科目取士,尚何怪人才之不如古欤!

译教化的本源,都在于这个意思。周代六乡的教育,没有不是我们道中的内容,而六德、六行、六艺这些具体条目,确实是从我们的道中衍生出来的。后来选拔贤能之士,让他们在外做官、在内治理,也全都是我们道的教化。先王用道来设立教化,大概就是这样。后代的人不能用道来教化百姓,却仅仅想用科举科目来选拔人才,还奇怪什么人才不如古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