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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七国考十三

七国考卷十二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122–133 段

愚者闇于成事,知者见于未萌。民不可以虑始,而可与乐成。论至徳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谋于众。是以圣人茍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茍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孝公曰:“善。”甘龙曰:“不然。圣人不易民而教,智者不变法而治。因民而教,不劳而成功;缘法而治者,吏习而民安之。”卫鞅曰:“龙之所言,世俗之言也。常人安于故俗,学者溺于所闻,以此两者居官守法可也,非所论于法之外也。”三代不同礼而王,五伯不同法而覇。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贤者更礼,不肖者拘焉。杜挚曰:“利不百,不变法;功不十,不易器。”法古无过,循礼无邪。卫鞅曰:“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故汤武不循古而王,夏殷不易礼而亡。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礼者不足多。”孝公曰:“善。”以卫鞅为左庻长,卒定变法之令。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卒受上爵。为私闘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已,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谓之什伍之法。《淮南子》:“商鞅之啔塞。”许慎注云:“启之以令,塞之以禁。商鞅之术也。”杜甫诗:“秦时任商鞅,法令如牛毛。”按连坐者,一家有罪,什伍皆相连坐罪也。至汉文帝元年,除收孥诸相坐律令。

  舍人之法

商君传》云:商君亡,欲宿客舍。舍人曰:“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商君喟然叹曰:“嗟乎!为法之弊,一至此哉!”

  弃灰之法

盐铁论》注云:「卫鞅之法,步过六尺者有罚,弃灰于道者被刑。」按《韩非子》:「殷之法,刑弃灰于道者。」

  步过六尺之法

  详见弃灰

  同室之禁

通鉴》秦孝公十九年,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胡三省云:「息,止也。」秦俗,父子兄弟同室居止,商鞅始更制禁之。尧教民以人伦,教之有序有别。秦用西戎之俗,至于男女无别,长幼无序。商君令为之禁止,古道也,乌可以例言之?

  末利之禁

秦法: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详什伍。

  私闘之禁

为私闘者,各以轻重被刑。详什伍。

  殿上之禁

刺客传》曰:「秦法,羣臣侍殿上者,不得持尺寸之兵;诸郎中执兵,皆陈殿下,非有诏不得上。

译公说:"好。"甘龙说:"不是这样的。圣人不改变民俗就能教化百姓,聪明人不改变法制就能治理好国家。顺应民俗来施教,不费力就能成功;依循旧法来治理,官吏熟悉、百姓也安于其中。"卫鞅说:"甘龙所说的,是世俗之见。平常人安于旧有习俗,读书人拘泥于自己听闻的东西,这两种人拿来当官守法尚可,却不能与他们商议成法之外的变革。"夏商周三代礼制不同却都能称王天下,春秋五霸法度不同却也都能称霸一方。聪明人制定法度,愚昧的人受法度的约束;贤能之人变革礼制,不肖之人受旧礼制的拘束。杜挚说:"没有百倍的利益,不要变更法度;没有十倍的功效,不要更换器用。遵循古法不会有过错,遵守旧礼不会走上邪路。"卫鞅说:"治理国家不必只用一种办法,有利于国家就不必效法古制。所以商汤、周武王不遵循古法却能称王天下,夏、商却因不改变旧礼而灭亡。违反古法的人不可一概非议,遵循旧礼的人也不值得过分称赞。"孝公说:"好。"于是任命卫鞅为左庶长,最终制定了变法的法令。法令规定:让百姓按五户、十户编为一组,互相监督检举,实行连坐;不告发奸邪的人处以腰斩,告发奸邪的人与斩杀敌人首级同样受赏,窝藏奸邪的人与投降敌人同样受罚。百姓家中有两个成年男子以上而不分家自立门户的,加倍征收赋税。立有军功的人,各按功劳大小授予爵位。因私人恩怨而斗殴的,各按情节轻重处以刑罚。致力于农耕纺织、粮食布帛产量多的人,可免除其本人的徭役。从事工商末业以及因懒惰而贫穷的人,连同妻子儿女一并没收为官奴婢。王室宗族如果没有军功,就不能列入宗室名籍。明确尊卑爵位等级,各按等级差别分配田宅、奴婢、衣饰。有功的人显贵荣耀,无功的人即使富有也不能享有尊荣。法令已经制定好,但还没有公布,卫鞅担心百姓不相信自己,于是在国都市场南门竖立一根三丈长的木杆,招募百姓中有能把它搬到北门的人,赏给十金。百姓觉得奇怪,没有人敢去搬动。卫鞅又说:"能搬动的人赏五十金。"有一个人把它搬走了,卫鞅立即赏给他五十金,以表明令出必行、决不欺骗。最终颁布了法令,这就叫作"什伍之法"。《淮南子》说:"商鞅的启塞之术。"许慎注说:"用法令来开启,用禁令来堵塞,这是商鞅的治国手法。"杜甫诗说:"秦朝任用商鞅,法令多如牛毛。"按连坐,是指一家有罪,同什伍的人都要连带受罚。到汉文帝元年,才废除了收孥连坐的相关律令。

  舍人之法

《商君传》记载:商君逃亡时,想要在客舍住宿。客舍主人说:"商君定下的法令规定,留宿没有凭证的人是要连坐的。"商君感叹说:"唉!制定法令的弊端,竟到了这样的地步!"

  弃灰之法

《盐铁论》注说:"卫鞅的法令规定,走路超过六尺宽的道路要受罚,把灰烬倒在道路上的人要处以刑罚。"按《韩非子》记载:"商朝的法令,就有对把灰烬倒在路上的人处刑的规定。"

  步过六尺之法

  详见弃灰条

  同室之禁

《通鉴》记载:秦孝公十九年,下令禁止百姓父子兄弟同住一室。胡三省注:"息,就是止息、居住的意思。"秦地的旧俗,是父子兄弟同居一室,商鞅开始改变制度,加以禁止。尧帝教导百姓讲究人伦,教导人们要有尊卑次序、男女之别。秦国沿用西戎的旧俗,以致男女无别、长幼无序。商君下令禁止这种情况,这正是恢复古代礼法之道,怎么能以常理来衡量呢?

  末利之禁

秦法规定:从事工商末业以及因懒惰而贫穷的人,连同妻子儿女一并收为官奴婢。详见什伍之法条。

  私斗之禁

因私人恩怨而斗殴的人,各按情节轻重处以刑罚。详见什伍之法条。

  殿上之禁

《刺客列传》说:"秦国的法令规定,侍立在殿上的群臣,不得携带丝毫兵器;执掌兵器的郎中官员,都排列在殿下,没有诏令不得上殿。"

  

」

  肉刑

汉书》注:“卫鞅变法令,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镬烹之刑。令之初作,一日临渭,论囚刑七百余人,渭水尽赤。”《新序》云:“卫鞅内刻刀锯之刑,外深斧钺之诛。”

  车裂

商君传》:秦惠王车裂商君,其后始皇车裂嫪毐。《文选》注云:商鞅车裂,李斯腰斩,刑轘之辟二人,为首。陆子谓:秦始皇帝设为车裂之刑,以敛奸邪,非也。

  弃市

史记》昭襄王五十二年,河东守王稽坐与诸侯通,弃市。注:秦法,论死于市,谓之弃市。

  剖腹

桓谭云:「秦惠文王剖贤人之腹,刑法大坏。」锺离意《别传》引《周书》云:「秦史赵凯以私恨告,国民吴旦生盗食宗庙御桃。旦生对曰:「民不敢食也。」王曰:「剖其腹,出其桃。」《史记》恶而书之曰:「食桃之肉,当有遗核。」王不知此,而剖人之腹以求桃,非礼也。

  腰斩

不告奸者,腰斩。详见什伍之法。许氏《说文序》:“腰本作要”,后人加月。

  戮尸

始皇初即位,遣将成桥击赵,反死,屯留军吏皆斩;及戮其尸。注:已死者,戮其尸,见《史记》。

  体觧

通志《刑法畧》:「秦体觧,荆轲体觧,即支觧也。」

  枭首

始皇初,嫪毐作乱,败其徒二十人,皆枭首车裂,殉灭其宗,轻者为鬼薪。见《史记》,在并天下之前。

  大辟

  自大辟至镬烹并详肉刑

  凿颠

  一作凿项

  抽胁

按《晋书·刑法志》云:「秦文初造参夷,始皇加之,抽胁误。」

  镬烹

汉书》注云:「鼎大而无足曰镬,以鬻人也。」

  囊扑

史记·茅焦》曰:「陛下有狂悖之行,不自知耳。车裂假父,囊扑二弟。」注:以囊盛其人,扑而杀之。应劭曰:「秦自孝公以来,有此法也。」

  蒺藜

说苑》:秦始皇太后不谨,幸郎嫪毐。始皇取毐四支,车裂之。取两弟扑杀之。取太后,迁之咸阳宫。下令曰:“以太后事谏者,戮而杀之。”蒺藜其脊,谏而死者二十七人。茅焦曰:“陛下车裂假父,有嫉妬之心;囊扑两弟,有不慈之名;迁母咸阳,有不孝之行;蒺藜谏士,有桀纣之治。”

  赐死

史记》昭襄王五十年十二月,白起有罪死。注谓赐死也。《清轩笔记》云:「自周以来,有大臣之优刑,优刑者赐死之类是也。」

  士伍

史记》昭襄王五十年十月,武安君有罪,为士伍,迁阴密。如淳曰:「尝有爵而以罪夺爵,谓之士伍。自二级以上有刑罪,则贬爵;自一级以下有刑罪,刖矣。」

  黥

商君传》秦太子犯法,卫鞅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又秦法:弃灰于道者黥。

  刖

  详见士伍如淳注

  宫

列子云:「孟氏之一子之秦,以术干秦王。

译肉刑

《汉书》注说:"卫鞅变法后,增加了肉刑、死刑,有凿颅、抽胁、镬煮等刑罚。法令刚颁布施行的一天,在渭水边审理定罪的囚犯就有七百多人,渭水都被染红了。"《新序》说:"卫鞅对内制定了严酷的刀锯之刑,对外深化了斧钺诛戮之法。"

  车裂

《商君传》记载:秦惠王将商君处以车裂之刑,此后秦始皇也将嫪毐处以车裂。《文选》注说:商鞅被车裂,李斯被腰斩,车裂之刑所处死的两人以他们为首。陆贾说秦始皇设立车裂之刑,用来收拾奸邪之人,这种说法是错误的(车裂之刑并非始皇所创)。

  弃市

《史记》记载:昭襄王五十二年,河东郡守王稽因与诸侯私通,被判处弃市之刑。注:"秦国的法令,在闹市当众处死犯人,叫作弃市。"

  剖腹

桓谭说:"秦惠文王曾剖开贤人的肚腹,从此刑法大坏。"钟离意《别传》引《周书》说:秦国的史官赵凯因私怨告发,说国中百姓吴旦生偷吃了宗庙祭祀用的御用桃子。旦生辩解说:"小人不敢偷吃。"秦王说:"那就剖开他的肚子,看看是否有桃子。"《史记》厌恶这种做法而记载说:"吃桃子的话,肚子里应当留有桃核。"秦王不明白这个道理,却剖开人的肚腹来求证桃核,实在有违礼法。

  腰斩

不告发奸邪的人,处以腰斩。详见什伍之法条。许慎《说文解字·序》说:"腰"字本作"要",后人才加上"月"旁。

  戮尸

秦始皇刚即位时,派遣将领成峤攻打赵国,成峤反叛后战死,屯留的军吏都被斩首;甚至连他的尸体也遭到戮辱。注:"对已经死了的人,戮辱其尸体。"见《史记》。

  体解

《通志·刑法略》说:"秦国有体解之刑,荆轲被处以体解,也就是肢解。"

  枭首

秦始皇初年,嫪毐作乱,他的党羽二十人战败,都被处以枭首车裂之刑,还诛灭了他们的宗族,罪行较轻的则被罚为鬼薪。见《史记》,这事发生在秦统一天下之前。

  大辟

  自大辟至镬烹诸条,详见肉刑条

  凿颠

  一作凿项

  抽胁

按《晋书·刑法志》说:"秦文公起初创立了诛灭三族的刑罚,秦始皇又加以扩充,'抽胁'的说法是有误的。"

  镬烹

《汉书》注说:"大而无足的鼎叫作镬,用来烹煮人。"

  囊扑

《史记·茅焦传》记载:"陛下有狂妄悖乱的行为,自己却不知道啊。您车裂了嫪毐这个假父,又用袋子装起两个弟弟活活扑杀。"注:把人装进袋中,扑打致死。应劭说:"这是秦国自孝公以来就有的刑法。"

  蒺藜

《说苑》记载:秦始皇的太后行为不检点,宠幸郎官嫪毐。秦始皇将嫪毐处以四肢分裂、车裂之刑。又把嫪毐所生的两个弟弟装进袋中活活扑杀。又把太后迁往咸阳宫囚禁。下令说:"凡因太后之事进谏的人,一律处死。"用蒺藜杖打进谏者的脊背,因进谏而死的有二十七人。茅焦说:"陛下车裂假父,是有嫉妒之心;用袋子扑杀两个弟弟,是有不慈之名;把母亲迁往咸阳囚禁,是有不孝之行;用蒺藜杖惩治进谏之士,是有夏桀、商纣一样的暴政。"

  赐死

《史记》记载:昭襄王五十年十二月,白起获罪而死。注说是被赐死的。《清轩笔记》说:"自周代以来,就有对大臣从优处置的刑罚,赐死之类的就属于这种优待之刑。"

  士伍

《史记》记载:昭襄王五十年十月,武安君白起获罪,被贬为士伍,流放到阴密。如淳注:"曾经有爵位而因罪被剥夺爵位的人,叫作士伍。原本爵位在二级以上的人犯了刑罪,就贬去爵位;原本爵位在一级以下的人犯了刑罪,就处以刖刑。"

  黥

《商君传》记载:秦国太子触犯法令,卫鞅将太子的老师公子虔处以黥刑,将太子的另一位师傅公孙贾也处以黥刑。又秦法规定:把灰烬倒在道路上的人处以黥刑。

  刖

  详见士伍条如淳注

  宫

《列子》记载:孟氏的一个儿子到秦国,用治国之术求见秦王。秦王说:"当今诸侯

秦王曰:『当今诸侯力争,所务兵食而已。若用仁义治吾国,是灭亡之道。』遂宫而放之。」

  劓

商君传》:商君既变法,行之四年,公子虔复犯法,劓之。

  收孥

详见什伍之法,谓收録其妻子,没为奴婢。秦法,一人罪,收其室家。《盐铁论》云:「纣为炮烙之刑,而秦有收孥之法。」

  没家

秦法,降敌者诛,其身没其家。见《史记》注,谓没其一家也。

  三族

史记》秦文公二十年,法初有三族罪。武公三年诛三父等,而夷三族,以其杀出子也。《汉志》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师古曰:「参夷,夷三族。」张晏曰:「父母、妻子、兄弟。」如淳曰:「父族、母族、妻族。」又《范雎传》云:「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应侯罪当收三族,秦昭王恐伤应侯之意,乃下令国中有敢言郑安平事者,以其罪罪之。

  七族

邹阳狱中上书云:「荆轲之湛七族。」应劭曰:「荆轲为燕刺秦王不成而死,其族坐之湛没。」刘向曰:「荆轲刺秦王不中而死,秦兵至燕求轲,七族一时并杀之也。」张晏曰:「七族,上至曾祖,下至曾孙。」索隠:「七族,父之姓一也,姑之子二也,姊妹之子三也,女之子四也,母之姓五也,从子六也,及妻父母,凡七族也。」

  十族

韩诗外传》秦攻魏,破之,少子亡而不得。令魏国曰:「有得公子者,赐金千斤;匿者,罪至十族。」按书以亲九族。孔注:「髙祖玄孙之亲。」释文:「上自髙祖,下至玄孙,凡九族。」夏侯、欧阳等以九族者,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皆缘异姓有服。《左传》随季梁曰:「亲其九族,以致其禋祀。」注:「九族谓外祖父、外祖母、从母子及妻父、妻母、姑之子、姊妹之子、女子之子,并已之同族,皆外亲有服者也。」今秦有十族之法,无考。

  灭宗

  详见枭首即族也

  鬼薪

详见《枭首取薪给宗庙为鬼薪律》曰:「鬼薪作三歳。」

  赎死

杜氏《通典》:秦昭襄王与夷人盟,伤人者论,杀人得以赕钱赎死。何承天《纂文》曰:赕,蛮夷赎罪货也。赕,徒滥反。《华阳国志》作「煞人顾死倓钱」。

  罚赋

荀子注云:「秦国罚赋余。」按卫鞅之法,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疑即罚赋也。

  罚甲

韩非子秦昭王有疾,百姓里出八牛而家为王祷。王曰:『非法也,人罚二甲。』一作訾其里正与伍老屯二甲,屯亦罚也。」

  囚

史记》秦昭王囚孟尝君,欲杀之。孔衍《春秋后语》云:秦穆公将兄子三人囚于内宫,内宫,疑宫中之狱也【尸子云:秦穆公明于聴狱断刑,曰:“寡人不敏,教不至】

  迁

史记》卫鞅初下令,有言令不便者,及刑太子师傅。

译以武力相争,所致力的只是军备粮食罢了。若用仁义来治理我的国家,那是自取灭亡之道。"于是将他处以宫刑并放逐。

  劓

《商君传》记载:商君变法之后,推行了四年,公子虔又一次触犯法令,被处以劓刑。

  收孥

详见什伍之法条,是指没收犯人的妻子儿女,充作官奴婢。秦法规定:一人犯罪,牵连没收全家。《盐铁论》说:"商纣王有炮烙之刑,而秦国有收孥之法。"

  没家

秦法规定:投降敌人的人处死,本人被杀、全家也被没收为官奴婢。见《史记》注,是指没收其全家。

  三族

《史记》记载:秦文公二十年,法令中开始有诛灭三族的罪名。武公三年,诛杀三父等人,并夷灭三族,因为他们杀害了出子。《汉书·刑法志》记载:秦国采用商鞅连坐相牵之法,创设了诛灭三族的刑罚。颜师古说:"参夷,就是夷灭三族。"张晏说:"三族指父母、妻子、兄弟。"如淳说:"三族指父族、母族、妻族。"又《范雎列传》记载:"秦国的法令,凡是举荐别人做官而被举荐者行为不端的,举荐人要按被举荐者的罪责受罚。"应侯(范雎)本应因此罪连坐诛灭三族,秦昭王担心伤了应侯的心,于是下令国中有敢再提起郑安平之事的人,都以郑安平的罪名论处。

  七族

邹阳在狱中上书说:"荆轲的行刺牵连了七族。"应劭说:"荆轲替燕国刺杀秦王未成而死,他的家族因此受到牵连,被诛灭沉没。"刘向说:"荆轲行刺秦王未能成功而死,秦国派兵到燕国搜捕荆轲的家族,将他的七族一并处死。"张晏说:"七族,是指上自曾祖,下至曾孙。"《史记索隐》说:"七族,是指父亲一族、姑姑的儿子一族、姐妹的儿子一族、女儿的儿子一族、母亲一族、堂兄弟一族,以及妻子的父母一族,共七族。"

  十族

《韩诗外传》记载:秦国攻打魏国,攻破了魏国,魏国的小公子逃亡,未能抓获。秦国便向魏国全境下令说:"有能抓获这位公子的,赏金千斤;窝藏他的人,罪及十族。"按《尚书》说要"以睦九族"。孔安国注:"指上自高祖、下至玄孙的亲属。"《释文》说:"上自高祖,下至玄孙,共九族。"夏侯氏、欧阳氏等学者认为九族是:父族四支、母族三支、妻族两支,都是异姓中有服丧关系的亲属。《左传》记载随国的季梁说:"亲睦九族,以恭敬地奉行祭祀。"注:"九族是指外祖父、外祖母、姨母的儿子,以及妻子的父亲、妻子的母亲、姑姑的儿子、姐妹的儿子、女儿的儿子,再加上自己本宗族,都是有服丧关系的外亲。"如今秦国有"十族"之法,已无从考证其具体所指。

  灭宗

  详见枭首条,即灭族之意。

  鬼薪

详见枭首条。取薪供给宗庙使用的刑徒叫作鬼薪。律法规定:"鬼薪之刑服役三年。"

  赎死

杜佑《通典》记载:秦昭襄王与夷人订立盟约,规定伤人者依法论处,杀人者可以用赕钱赎免死罪。何承天《纂文》说:"赕,是蛮夷用来赎罪的财物。'赕'字读音同'徒滥反'。"《华阳国志》则作"杀人顾死倓钱"。

  罚赋

《荀子》注说:"秦国有罚赋这种做法。"按卫鞅之法,百姓家中有两个成年男子以上而不分家的,加倍征收赋税,这大概就是所谓的"罚赋"。

  罚甲

《韩非子》记载:秦昭王生病,百姓每里都拿出八头牛来替昭王祈祷。昭王说:"这不合法度,每人罚二副铠甲。"一说是罚该里的里正与伍老各交出二副铠甲,"屯"也就是"罚"的意思。

  囚

《史记》记载:秦昭王曾把孟尝君囚禁起来,想要杀他。孔衍《春秋后语》记载:秦穆公曾把兄长的三个儿子囚禁在内宫,"内宫"大概是指宫中的牢狱【《尸子》说:秦穆公明察狱讼、善断刑案,他说:"寡人不够聪敏,教化尚未周全。"】

  迁

《史记》记载:卫鞅刚颁布法令时,有人说法令不便,甚至因此处罚了太子的师傅。后来又有人说法令便利,卫鞅说:"这些都是扰乱法令

有来言令便者,卫鞅曰:「此皆乱法之人,尽迁于边城。」昭襄王时,白起有罪,迁阴密,见士伍。

  赦

昭襄王二十一年,错攻魏河内,魏献安邑,秦出其人,募徙河东,赐爵,徙罪人迁之。二十五年,拔赵二城。二十六年,赦罪人迁之。二十七年,错攻楚,赦罪人迁之。二十八年,大良造白起攻楚,取鄢邓,赦罪人迁之。庄襄王元年,大赦罪人。见《史记》。余读《商子》,秦之法一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真少恩矣。至为法令置官吏,有敢剟定法令、损益一字以上者,罪死不赦。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必于王法之吏,各为尺六寸之符,明书年月日时,所问法令之名,以告吏民。主法之吏不告,及告而非法令所谓也,即以吏民之所问法令之罪,各罪主法者之吏。天子之殿中为法令,为禁室,有铤钥为禁而封之内藏。法令一副禁室中,封以禁印。有擅发禁室中印及入禁室视禁法令及剟一字以上者,罪死不赦。故桓谭曰:“秦之重法,犹盛三代之重礼乐也。”初,卫鞅学于李悝,其严刑峻法皆李悝之教,语在《魏刑法考》中【史记云:商鞅凌轹公族,伤残百姓,赵良曰:“君之出也,后车载甲,多力而骈胁者为骖乗,持矛而撡阘戟,旁车而趋,此一物不具,君固不出。君之

译的人。"把他们全部流放到边境城邑。昭襄王时,白起获罪,被流放到阴密,详见士伍条。

  赦

昭襄王二十一年,秦将错攻打魏国的河内地区,魏国献出安邑,秦国迁出当地居民,招募百姓迁往河东,赐予爵位,又将罪人流放安置到那里。二十五年,攻取赵国两座城池。二十六年,赦免罪人并将他们流放安置。二十七年,秦将错攻打楚国,赦免罪人并流放安置。二十八年,大良造白起攻打楚国,攻取鄢、邓,赦免罪人并流放安置。庄襄王元年,大赦罪人。以上均见《史记》。我读《商子》一书,秦国的法律讲究刑罚统一、没有等级差别,从卿相将军直到大夫平民,凡有不服从王命、触犯国家禁令、扰乱君王制度的人,一律处死,绝不赦免。以前立过功、后来又犯了过错的,不因此减轻刑罚;以前做过好事、后来又犯了过失的,也不因此减轻法度。忠臣孝子若有过错,也必须依法定罪。守职的官吏中若有不执行王法的,处死不赦。刑罚牵连三族,实在是十分寡恩。至于制定法令、设置官吏之事,若有人擅自删改法令、增减一个字以上的,处死不赦。各官吏及百姓若有疑问要询问法令的具体内容,必须找主管法令的官吏询问,各自制作一尺六寸长的符信,清楚写明年月日时以及所要询问的法令名称,用以告知官吏或百姓。主管法令的官吏若不予解答,或所答非法令原意的,就按官吏或百姓所询问那条法令应处的罪名,反过来治主管法令官吏的罪。天子的宫殿之中设有专门存放法令的禁室,用锁钥封锁并收藏于内库之中。法令的副本也存放在禁室之中,用禁印加封。若有擅自开启禁室、动用禁印,或擅入禁室查看禁藏法令、删改一字以上的,处死不赦。所以桓谭说:"秦国重视法令,正如夏商周三代重视礼乐一样隆盛。"当初,卫鞅曾师从李悝学习,他严酷的刑法都是承袭李悝的教导,相关内容见于《魏刑法考》之中【《史记》记载:商鞅欺凌压制王公贵族,残害百姓。赵良说:"您外出的时候,随行车辆装载着铠甲,力大而肋骨相并的壮士担任骖乘,手持长矛、操着夹戟的护卫在车旁快步跟随,这些护卫措施若有一样不具备,您就根本不敢出门。您出行的……

危若朝露,而尚贪商于宠,秦政畜百姓之怨】

  ○田齐刑法

  锦绣之禁

琐语云:「齐威王时,国中大靡,民不衣布。于是威王造锦绣之禁,罪若诽谤王矣。」

  麋鹿之禁

孟子曰:「臣始至于境,问国之大禁,然后敢入。臣闻郊闗之内有囿,方四十里,杀其麋鹿者,如杀人之罪。」

  烹

吕氏春秋》齐王疾痛,使人迎文挚。至,视王疾,谓太子曰:「非怒王,则疾不可治;王怒,则挚必死。」太子顿首强请曰:「茍已王疾,臣与母以死争之,愿先生勿患也。」挚曰:「诺。」与太子期而至,将往,不当者三。齐王固已怒矣。挚至,不觧履,登床问疾。王怒,不与言。挚因出,固辞以重怒。王吐而起,疾乃遂已。王大怒不恱,将烹挚。太子与王左右急争之,不得。果以鼎烹挚,爨之三日三夜,颜色不变。挚曰:「诚欲杀我,则胡不覆之以絶阴阳之气?」王使覆之,乃死。又《史记》威王召阿大夫语曰:「自子之守阿,誉言日闻。然使使视阿,田野不辟,贫民日多。是子以币厚我左右,以求誉也。」是日烹阿大夫及左右尝誉者,皆并烹之。《释名》曰:「煮之于镬曰烹,若烹禽兽之肉也【又《齐威王设大鼎于庭中烹无盐令》见《淮南子】

译危若朝露,而尚贪商于宠,秦政畜百姓之怨】

(人命脆弱如朝露,却仍贪恋商鞅之流的宠幸,秦国的政令因此积蓄了百姓的怨恨)

○田齐刑法

锦绣之禁

《琐语》说:「齐威王在位时,国中奢侈成风,百姓都不穿布衣(争相穿绫罗绸缎)。于是威王制定了禁止穿锦绣的法令,违犯的人治以诽谤君王之罪。」

麋鹿之禁

孟子说:「我刚到齐国边境时,先打听国中的重大禁令,然后才敢入境。我听说郊外关卡之内有一处园囿,方圆四十里,谁要是杀了里面的麋鹿,就要按杀人罪论处。」

烹

《吕氏春秋》记载:齐王患病疼痛,派人去迎接文挚。文挚到后,为齐王诊视病情,对太子说:「不激怒大王,这病就治不好;可大王一旦发怒,我就必死无疑。」太子叩头再三恳求道:「只要能治好父王的病,我和母后一定拼死为您争辩,希望先生不要顾虑。」文挚说:「好吧。」他与太子约定了看病的时间,却故意到时不到,接连三次爽约。齐王因此已经十分恼怒。等文挚终于来了,也不脱鞋,径直登上病床询问病情。齐王恼怒,不理睬他。文挚趁机说了些冒犯的话,故意用更重的言辞激怒大王。齐王气得呕吐而起身,病竟因此痊愈了。但齐王余怒未消,非常不高兴,要把文挚烹杀。太子与齐王左右的人极力劝阻,都无济于事。齐王终究用鼎将文挚活活烹煮,火煮了三天三夜,文挚的脸色竟毫无变化。文挚说:「真要杀我,为何不把鼎盖上,隔绝阴阳之气呢?」齐王让人盖上鼎盖,文挚这才死去。

又《史记》记载:齐威王召见阿地大夫,对他说:「自从你镇守阿地以来,赞誉之词每天都传到我耳中。可是我派人去阿地视察,却见田野荒芜,百姓日益贫困。这是因为你用重金贿赂我身边的人,来为自己求取美誉啊。」当天就把阿地大夫和平日称赞过他的左右近臣,一并投入鼎中烹杀。

《释名》说:「用镬釜烹煮东西叫做『烹』,就像烹煮飞禽走兽的肉一样。」【又:《齐威王设大鼎于庭中烹无盐令》一事,见于《淮南子》】

杀

史记》威王三十三年,杀其大夫牟辛。徐广曰:一作夫人。又愍王时,齐孙室子陈举直言,杀之东闾。

  斮

国策》齐负郭之民,有孤狐咺者,正议闵王,斮之檀衢,百姓不附。

  车裂

孔丛子》云:齐王行车裂之刑,羣臣谏争之,弗听。子髙见齐王曰:「车裂之刑,无道之刑也,而君行之,臣窃以为下吏之过也。」王曰:「谨闻命。」遂除车裂。又《蘓秦传云:齐大夫多与蘓秦争宠者,使人刺蘓秦,不死,殊而走。齐王使人求贼,不得。蘓秦且死,乃谓齐王曰:「臣即死车裂,臣以狥于市,曰『苏秦为燕作乱于齐』,如此则臣之贼必得矣。」于是如其言。

  刖

  韩子注齐刖罪人使守门也

  金刀

桓谭论齐宣王行金刀之法,余按《国语》云:齐桓公重罪赎以犀甲一戟,轻罪赎以鞼盾一戟,小罪谪以金刀,宥闲罪索讼者三禁而不可,上下坐成以束矢,美金以铸剑戟,试诸狗马;恶金以铸鉏夷斤欘,试诸囊土。是金刀之法,或即剑戟赎罪之意也。

  ○楚刑法

  鸡次之典

国策》吴与楚战于柏举,蒙榖奔入大宫,负《鸡次之典》逃于云梦之中。昭王反郢,蒙榖献《典》,而楚国大治。刘向《别録》曰:“楚法书曰《鸡次之典》,或曰《离次之典》。离次者,朱度之谓也。”秦灭楚,书遂亡矣。

  宪令

史记》楚怀王使屈平为宪令,藁草未定,上官大夫欲见夺之,不与,乃谗曰:「平为令,众莫不知。」王怒,疎平。宪令者,法令也。

  将遁之法

淮南子》楚法,兵相战而将遁者诛。若不及诛而死,乃为桐棺三寸,加斧锧其上,以徇于国。

  仆区之法

左传》楚文王作仆区刑,书名《仆隠》也,区匿也,作为隠匿亡人之法。

  茅门之法

韩子楚庄王有茅门者,法曰:「羣公大夫诸公子入朝,马蹄蹂溜者,斩其辀而戮其御;太子入朝,马蹄蹂溜,廷理斩其辀而戮其御。」

  僇 戮

史记》灵王会兵于申,僇越大夫常寿过杀蔡大夫观起。索隠曰:「僇,辱刑也,与戮异【戮见茅门法】

  枝觧

韩非子吴起收泣于岸门,痛西河之为秦。卒枝觧于楚汉。」注云:「枝觧,截其四肢也。」

  轘

左传》楚子为陈夏氏乱,故伐陈,谓陈人无动,将讨于少西氏,遂入陈,杀夏征舒,轘诸栗门。杜预曰:「轘,车裂也。」又《淮南子》云:「吴起刻削而车裂。」然吴起本枝觧,非车裂也。《淮南》以吴起枝觧于楚作车裂,而以商鞅车裂于秦作支觧。

  烹

说苑》楚庄王大怒,觧扬将烹之。《左传》楚白公为乱,既死,其徒征之,生拘石乞,而问白公之死焉。乞曰:「此事也,克则为卿,不克则烹,固其所也,何害?

译(黥刑条目已在前文魏刑法

」乃烹石乞。

  贯耳

左传》楚子将围宋,使子文治兵于暌,终朝而毕,不戮一人。子玉复治兵于蒍,终日而毕,鞭七人,贯三人耳。

  鞭

  详见贯耳

  笞【笞王】

说苑》:荆文王得如黄之狗、箘簬之矰,以畋于云梦,三月不反。得舟之姬,淫朞年不听朝。保申谏曰:“先王卜以臣为保,吉。今王之罪当笞,匍伏将笞。”王王曰:“不榖免于襁褓,托于诸侯矣,愿请变更而无笞。”保申谏曰:“君王不受笞,是废先王之命也。”王曰:“敬诺。”乃席王王伏,保申束细荆五十,跪而加之背,如此者再,谓王起矣。王曰:“有笞之名一也。”遂致之。细荆一作细箭,保申,《吕氏春秋》作葆申。余按:楚失刑矣。夫君治人,非治于人者也。为保申者可谏谏,不可可去。从古及今,未闻有笞君之臣与受笞之君也。周公相成王,成王有过则挞伯禽,岂敢挞成王哉!

  墨【墨盗】

昭七年,楚芋尹无宇曰:“吾先君文王作仆区之法,曰:‘盗所隠器,与盗同罪,所以封汝也。’”刘向《孟子注》曰:“楚文王墨小盗,而国不拾遗,不宵行。《周官》墨刑罚五百,郑言先刻面以墨窒之。窒墨者使守门。《尚书·刑徳考》曰:‘涿鹿者,凿人颡也;黥人者,马羁窄人面也。’”郑注云:“涿鹿黥,世谓之刀墨之民。”

  劓

国策》魏王遗楚王美人,说之。郑褏妬之,因说新人曰:“王爱子美矣,虽然,子为见王则必揜子鼻。”新人见王,因揜其鼻。王问郑褏,郑褏曰:“其似恶闻王之臭也。”王曰:“悍哉,令劓之。”《王充论衡》所谓“郑褏劓之”者也。又《左传》:“公子以为王使观从,从师于干溪,而遂告之,且曰:‘先归复所后者劓。’”注:劓,截鼻也。

  则

韩子曰:「楚人和氏得璞玉于楚山之中,献之武王。武王使玉人相之,曰:『石也。』王以和为谩,刖其左足。及文王即位,又奉其璞玉,又使玉人相之,又曰:『石也。』文王刖其右足。又鬻拳自刖。」详见《职官》。

  宫

左传》楚子曰:“吾以韩起为阍,以羊舌肸为司宫。”注:加宫刑,使司宫也。

  梏

左传》楚公子元归自伐郑,而处于王宫。闘射师谏,则执而梏之。注:足梏曰桎,手曰梏。

  囚

史记》楚平王以费无极之谗,囚伍奢;又怀王囚张仪。

  冥室椟棺

秦诅楚文云:「楚王暴虐不辜,戮孕妇,幽刺亲戚,拘圉其叔父,寘诸冥室椟棺之中。」余按:戮孕妇,则桀纣故事;冥室椟棺,楚法之极创者也。

  弃市

亢仓子,楚平王弃左右近习三人于市。

  入宅

国策》郢人有狱三年不决者,故令人请其宅以卜其罪。

译部分完整译出,未译内容已

注:有罪则宅入官,故可请卜测知之也。

  灭家

国策》:春申君不听朱英。及考烈王崩,李园先入,置死士止于棘门之内,夹制刺春申君,斩其头,投之棘门之外。于是楚使吏尽灭春申君之家。

  夷宗

通鉴》楚悼王薨,贵戚大臣作乱,攻吴起,起走之王尸而伏之,击起之徒因射刺起,并中王尸。既塟,肃王即位,使令尹尽诛为乱者,坐起夷宗者七十余家。胡三省注:「夷,杀也。夷宗,夷其同宗也。」

  三族

楚,法丽兵于王尸者,尽加重罪。建三族,见应劭《汉注》。

  锢

左传》楚共王即位,将为阳桥之役,使屈巫聘于齐,且告师期。巫臣尽室以行,遂奔晋。晋人使为邢大夫。子反请以重币锢之。注:禁锢,勿令仕。

  ○赵刑法

  国律

张斐《律序》云:「郑铸刑书,晋作执秩,赵制国律,楚造仆区。」兹述法律之名,申、韩之徒,各自立制。

  夷

通鉴》公子章之败也,往走主父,主父开之。成兊因围主父,公子章死。成兊谋曰:「以章故围主父,即觧兵,吾属夷矣。」乃遂夷之,令宫中人后出者夷。

  沈

说苑》赵简子与栾激游,将沈于河,曰:“吾尝好声色矣,而栾激致之;吾尝好宫室台榭矣,而栾激为之;吾尝好良马善御矣,而栾激求之。今吾好士六年矣,而栾激未尝进一人,是进吾过而黜吾善也。”

  刑徒

山西太原府志:三角城在太原县治西北,一名徒人城。旧志云:赵襄子所筑,以处刑徒。其城三面,故名三角。

  收家

列女传:「赵之法,以城叛者身死,家收。」

  下狱

  赵下尹史于狱详见灾异考

  大赦

惠文王三年,主父自代道大通,还归,行赏,大赦。见《赵世家》。

  ○魏刑法

  大府之宪

国策》安陵君曰:“吾先君成侯受诏襄王,以守此地也。手受大府之宪,宪之上篇曰:‘子弑父,臣弑君,有常刑。国虽大赦,降城亡守,不得与焉。’按此,是李悝以前魏国相仍之法。又《淮南子》云:惠子为惠王为国法,已成而示之诸先生,先生皆善之,奏之惠王。惠王甚说之,以示翟璜曰:‘善,可行乎?’翟璜曰:‘不可。’惠王曰:‘善而不可行,何也?’翟璜对曰:‘今夫举大木者,前呼邪许,后必应之。此举重劝力之歌也,岂无郑卫激楚之音哉?然而不用者,不若是其宜也。’”

  法经

桓谭《新书》魏文侯师李悝,着《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劾捕,故着《囚》《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假借、不亷、淫侈、踰制,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所著六篇而已。卫鞅受之,入相于秦,是以秦、魏二国深文峻法相近。

译全部完成,全文对照翻译至

正律略曰: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杀二人及其母氏;大盗戍为守卒,重则诛。窥宫者膑,拾遗者刖,曰为盗心焉。其《杂律》略曰:夫有一妻二妾,其刑■〈月或〉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淫禁。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曰狡禁。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曰城禁。博戏罚金三市,太子愽戏则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曰嬉禁。羣相居一日以上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曰徒禁。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以下罚不诛也,曰金禁。大夫之家有侯物自一以上者族,其减律略曰: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髙三减,罪卑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武侯以下守为魏法矣。一作《法禁【唐长孙无忌《律疏序》云: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贼》,二《赃法》,三《囚法》,四《捕请法》,五《杂法》,六《具法》。商鞅传授,改《法经》为律;汉相萧何,更加李悝所造《户》《舆》《廐》三篇,谓之九章之律】

  淫禁 狡禁 嬉禁 徒禁 金禁

  详见法经

  囚

  捕自囚捕至及母氏并详法经

  诛 左右伏诛

余按,左右伏诛者,刑不上丞相,故诛左右。蔡邕所谓秦汉已前有耻辱之刑是也。又受金罪薄,故仅用辱刑耳。

  膑

  应劭曰膑截足也

  刖

  应劭曰刖斩趾也

  ■〈月或〉

古无■〈月或〉刑,疑即腐刑也。又按,断耳曰聝,耳月相近,或传冩之误。世俗寄猳者,事露即割其耳,岂亦魏法之遗乎?

  宫

尚书·刑徳考》云:“宫者,女子执置宫中,不得出也。”《周刑》一曰墨,二曰劓,三曰剕,四曰宫,五曰大辟。五刑之法,疏谓宫刑至隋乃赦。崔浩《汉律序》文帝除肉刑,而宫不易。《书正义》:“隋开皇之初始除宫刑。”按《通鉴》:“西魏大统十三年三月除宫刑,非隋也。”又按蔡质云:“宫刑者,男子腐,女子幽闭。”

  戍

  应劭曰屯戍古之迁刑也

  笞 特笞

  特笞不可觧疑重笞也

  罚金

  秦亦有罚甲罚赋之法即籍家

  族

族灭宗也。又《国策》云:魏王与龙阳君共船而钓,龙阳君得十余鱼而涕下。于是魏王布令于四境之内,有敢言美人者族。

  夷乡

夷乡之法,他国无有。果行魏酷,于秦矣。

  及妻氏 及母氏

妻氏母氏,犹言妻族母族也【以上载《法经】

  烹

说苑》魏文侯时,师经鼓琴,魏文侯起舞,赋曰:“使我言而无见违。”师经援琴而撞,文侯不中,中旈溃之。

译此结束——原文原件本身即

文侯谓左右曰:“为人臣而撞其君,其罪如何?”左右曰:“罪当烹。”

  暴尸

魏法,战而怯,守而降,暴其尸于市,详见《兵制考》。又《惠王军兵法》有“全伍、全付”之诛,不重录。

  黥

孙吴列传。龎涓恐孙膑贤于已,疾之,则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按断两足即膑也,故司马迁传云:「孙子膑脚」。抱朴子「李斯之诛韩非,龎涓之刖孙膑」,又作则。

  流东荒

桓谭《新书》魏之令,不孝弟者,流之东荒。"

  丹巾漆领

班固答人书:「昔者战国之时,大梁之法,得罪小者别以丹巾,漆其领,有画衣冠之心。」

  射讼【附】

韩子云:「李悝为魏文侯上地之守,而欲民之善射也,乃下令曰:『民之有狐疑之讼者,令人射的,中之者胜,不中者不胜。』令下而民皆疾习射,日夜不休。及与秦人战,大败之,以民之善射故也。」余按:古五刑之禁,决闗梁,踰城郭而略盗者,其刑膑;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触易君命,革舆服制度,奸轨盗攘,伤人者,其刑劓;非事而事之,出入不以道,义而诵不祥之辞者,其刑墨;降畔冦贼,刼略夺攘,矫虔者,其刑死。悝之法经,何其深也!卫鞅既不用于魏,挟法入秦,定刑令,什伍连坐,匿奸同罚,为私闘则被刑,怠耕织则收孥,较魏法经,先后一辙,作俑无后,悝不免矣。魏之法经曰:「大夫之家有侯物自一以上者族。」惠王尝乗夏车,建九斿,诸侯不得奸天子,犹大夫不得奸诸侯,防已极疎,绳人徒急。吾恐惠王之世,国法不行矣【海滨笔乗云:李悝弟子卫鞅得其师书,行秦政而伯天下】

  ○韩刑法

  刑符

刘臻《孟子注》引《韩昭侯刑符》曰:一罪谓之犯,二罪谓之干,三罪大逆曰凶人。按《论衡》云:韩用申不害,行其三符,兵不侵境,盖十五年。其后不能用之,又不察其书,兵挫军破,国并于秦。昭侯刑符者,即申不害三符之一也。《史记》云:申不害者,京人也,故郑之贱臣,学术以干韩昭侯。昭侯用为相,内修政,外应诸侯,十五年,终申子之身,国治兵强,无侵韩者。申子之学,本于黄老,而主刑名,著书二篇,号曰《申子》。刘向《别録》云:今民间所有《上下》二篇,中书六篇,皆合二篇已备,过太史公所记也。阮孝绪《七略》云:申子三卷新序云:申子之书,言人主当执术以督责臣下,其责深刻,故号曰术。商鞅所为书,号曰法。王应麟《通鉴》或问云:秦之李斯,阿二世以求容,其书引申子曰:有天下而不恣睢,命之曰以天下为桎梏,于是行督责,严一言丧邦,秦之亡也忽焉。韩非子《定法》问者曰:申不害、公孙鞅此二家之言,孰急于国?

译在"其后,"一句处中断。

应之曰:是不可程也。人不食十日则死,大寒之隆不衣,然亦死,谓之衣食,孰急于人?则不可一无也,皆养生之具也。今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羣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着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又曰:申不害,韩昭侯之佐也。韩者,晋之别国也。晋之故法未尽,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故利在故法,前令则道利在新法,后令则道之利在故新相及前后相悖,则申不害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矣。故托万乗之劲韩,七十年而不至于覇王者,虽用术于上,法不勤饰于官之患也。公孙鞅之治秦也,设告相坐而责其实,连什伍而同其罪,赏厚而信,刑重而必,是以其民用力,劳而不休,逐敌危而不却,故其国冨而兵强。然而无术以知奸,则以其冨强也资人臣而已矣。及孝公、商君死,惠王即位,甘茂以秦循国。周武王死,昭襄王即位,穰侯越韩魏而东攻齐,五年而秦不益尺寸之地,乃城其陶邑之封。应侯攻韩八年,城其汝南之封。自是以来,诸用秦者,皆应穰之类也。故战胜则大臣尊,益法则私封立,主无术以知奸也。商君虽十饰其法,人臣反用其资,故乗强秦之资,数十年而不至于帝王者,法虽勤饰于官,主无术于上之患也。又曰:申子未尽于法也。申子言治不踰官,虽知弗言,治不踰官,谓之守职可也。知而弗言,是谓过也。人主以一国目视,故视莫明焉;以一国耳听,故听莫聪焉。今知而弗言,则人主安用假借矣。

  杀

琴操》云:「聂政父为韩冶剑,过期不成,王杀之。」

  囚

吕氏春秋》云:韩氏城期十五日而成,段乔为司空,有一县,后一日,段乔执其吏而囚之。余按:他国皆有酷刑,如秦剖腹、凿颠、车裂、镬烹,齐斮,燕刳腹,赵、魏收孥、夷乡,楚椟棺、枝觧,最为竒惨,韩独无考。

  听讼

  韩王有听讼观台详宫室

  ○燕刑法

  截

应劭《汉书》注引田光谓燕太子丹曰:「今燕国之法,欺上罔国者,截截谓腰斩也。」

  刳腹

刘歆《七畧》云:「战国之世,刑法深苦。秦立凿颠,燕设刳腹。」余按《国策》张丑谓燕境吏曰:「我言子之夺我珠而吞之,燕王必当杀子,刳子之腹。」歆之说,岂据是耶?

  斩

通鉴》:乐毅围齐二邑,三年而犹未下。或谗之于燕昭王。昭王于是置酒髙会,引言者而让之曰:“汝何敢言若此?”乃斩之。

  系狱

淮南子》邹衍事燕惠王,尽忠;左右譛之,王系之狱。

译)

翻译已完整覆盖原文全

  七国考卷十二

  ●钦定四库全书

  七国考卷十三

  (明)董说 撰

  ○秦灾异

  雨金

秦献公十七年,栎阳雨金。四月至八月,见《六国表》。正义曰:「雨金于秦国都,明金瑞见也。」《秦纪》作十八年。《一统志》云:「雨金堡在陜西西安府富平县,东西三十里。」秦献公时,栎阳雨金,后因名堡。按其地,古栎阳县也。又按《述异记》:「秦二世元年,又宫中雨金。秦与金终始者也。」

  雨粟

燕丹子云:「燕太子丹质于秦,欲归。秦王曰:『使日再中,天雨粟,乃得归。』太子仰天叹之。日为再中,天为雨粟。秦王不得已遣之。《春秋》潜潭巴曰:『天雨粟,无德者兴,有德者不禄。』」

  六月雨雪

  躁公八年六月雨雪见六国表

  雨三月

蜀本纪》云:「秦王诛蜀侯恽,后迎塟咸阳,天雨三月不通。」

  冬雷

  史记秦始皇五年冬雷

  雷火化为雀

尚书中候》云:秦穆公出狩,至于咸陵,天震大雷,下有火,化为雀,衔緑丹书,集于公交车,文曰:「秦伯覇。」又按鱼豢《典略》:秦伯出猎,至于咸阳,有大鸟流下,化为白雀,衔緑丹书,集于公交车,即其事也。

  日蚀

秦厉共公三十四年,日食;简公六年,日食;惠公三年,日蚀;献公三年,日蚀;书晦;献公十年,日蚀;献公十六年,日蚀;秦武王六年,日食,昼晦;昭襄王六年,日食,昼晦,并见《史记》。

  日月食

  秦躁公八年日月食见六国表

  日再中

  详见雨粟

  彗星见

秦惠王元年,彗星见。厉惠公七年,彗星见。十年,庶长将兵拔魏城,彗星见。见《通志·六国年谱》。孝公元年,彗星见西方。见《六国表》。《困学纪闻》云:「星孛东方,在于越入呉之后,彗见西方,在卫鞅入秦之前。天之示人,着矣。」武王四年,彗星见。武王十一年,彗星见。见《史记》。武王之世,彗星三见。昭襄王二年,彗星见。四年,彗星见。十一年,彗星见。见《通志·六国年谱》。始皇七年,彗星先出东方,见北方。五月,见西方。将军骜死,彗星复见西方十六日。夏太后死【索隠曰:荘襄王所生母】始皇九年,彗星见。或竟夭嫪毐为乱,觉诛,迁其舍人于蜀。四月寒冻有死者,彗星见西方,又见北方,从斗以南八十日见。史记【按《孝经钩命决》曰:「周襄王不能事其母弟,彗入斗,亡其度也】

  星昼堕

太平御览:秦孝公十二年,星昼堕,有声。

  流星

通志·灾祥略》云:秦始皇二年三月乙未,有流星大小西行,不可胜数,至晩乃息。

  昼晦星见

秦厉共公三十四年,日食,昼晦,星见。

译部内容,至原文中断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