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二(末)(3/4)
述曰。三师俱云。初二行颂半解初能变中。本颂以十门解释。一自相。谓初阿赖耶识。二果相。谓异熟。三因相。谓一切种。四所缘。谓执受处。五行相。谓了 不可知者。即于所缘.行相之内差别之义。既无别用。故非别门。若别开者。束五受门相应中摄。俱心所故。六相应。谓常与触作意。受想思相应。七五受。谓相应唯舍受。一相应言通二处也。八三性。谓是无覆无记。九因果譬喻。谓恒转如暴流。十伏断位次。谓阿罗汉位舍 触等亦如是者。俱时心所例同于王。非是分别第八识也 长行有二。初八段.十义释此颂文。后以十理.五经证此识有。八段十义者。初之三相合为一门。所缘.行相合一门明。义相顺故。余门各别。七门正解十义。一门别解触等。于初八段等中。文复有二。初以八段别解本识心王.心所。后以有漏.无漏二位。总明本识心王.心所。其前八段若解本识唯七门也。至下当知。颂致初字。即是显三能变之中第一能变。或别释颂文复分为三。初别释颂文。次释识异名。后以十门对无漏辨。至下当悉。分为二者。于理为胜。
论。初能变识至名阿赖耶。
述曰。第一合解颂上二句。即是自相.因相.果相。于中有二。初略解三。后广分别。就略解中有二。初三相。后总结之。解三相中。先解自相。次解果相。后解因相初中有三。一显藏义。二即颂名。三释妨难。此即初也。此识总于大.小乘教名阿赖耶。下第三卷。大.小乘经自有证故。非此阿赖耶名大乘独有。
论。此识具有至执藏义故。
述曰。此释藏义。通含三种。摄论第二云。谓与染法互为缘故。为染末那所缘义故。此即略标。
论。谓与杂染至自内我故。
述曰。能持染种种名所藏。此识是能藏。是杂染法所熏.所依染法名能藏。此识为所藏。摄论第二等云。非如大等藏最胜等中即能所藏。彼论又言。为染第七等之所执藏。以为内我名执藏义。即此论云。谓与杂染互为缘故。解能.所藏。诸有漏法皆名杂染。非唯染法。梵云僧吉隶烁。此名杂染。若不言僧。即唯染也。有情执为自内我故。解执藏义。唯烦恼障义。非所知障义。不尔无学应有此名。此不别执为其我所.及与他我。名自内我。此即正解阿赖耶义。阿赖耶者。此翻为藏。藏具三义。如论已说。义虽具三。正取唯以执藏为名。不尔二乘.八地菩萨应有此名。三名阙一即不得名。若尔七地已前。二乘有学。入无漏心。我爱不执应舍此名。至下当辨。
论。此即显示至所有自相。
述曰。此即颂名。故今结言此即显示初能变识所有自相。自相者。自体相也。但言藏识即持业释。藏即识故。
问言与杂染互为缘者。说为能藏即是因义。言为所藏即是果义。因果之外岂更无别自体相耶。
论。摄持因果为自相故。
述曰。自体是总。因果是别。自相摄持因果二相为自体故。摄是包含义。包二为一故。持是依持义。以总为别所依持故。别为总所包。总为别所依。故名摄持。又离二无总。摄二为体。二是总义。总是义之体。体与义为依名之为持。摄二义为体名摄 问若尔自相应是假有 答此亦不然。若有条然因.果两相合之为自相。自相可成假。既离自相无别因.果相因.果相即自体之上别义说之。故非假也。
问前言第八有三位名。何故于三能变之中。乃举异熟果相之号。于别释中遂致染分藏识之名。
论。此识自相至是故偏说。
述曰。此释妨难。三能变中举异熟者。如前已解。今由二义说阿赖耶。由此自相虽有三位。以彼藏名三位之中初位所摄。自从无始乃至七地.二乘有学最初舍故。又以是名我执所执。过失重故。虽染分名亦通异熟。异熟之名望此仍轻。以此藏名通二种义。过失之重。故今偏说。
论。此是能引至说名异熟。
述曰。自下解果相。即颂言异熟也。于中有四。一显异熟义。二简他宗。三即颂名。四释妨难。此即初也。谓此识是能引诸界.诸趣.诸生。总善.恶业之异熟果说名异熟。此意说是总业之果。明是总报故名异熟。简别报果。别报果者。但名异熟生。不名异熟故。
论。离此命根至不可得故。
述曰。此简他宗。显离本识无别真异熟。谓若离此第八异熟识。有别命根。及众同分等 等者。等取或执别有穷生死蕴等。恒时不断。相续生灭。殊胜真实异熟果体。不可得也。即破萨婆多命根.众同分是真异熟。破化地部等离此别有穷生死蕴。大众部别有根本识。上座部分别论者。别有有分识等。为胜异熟果。不可得也。返显不离本识恒时。相续。胜异熟果。可得之义。恒时之言。已显相续。相续之言。更何所显。恒时简间断。相续简常。故无失也 胜异熟者。显真异熟。异熟生法非真异熟故 破命根.同分如前卷末解。然有量云。离我第八识汝命根.同分。能执持身真异熟果定不可得。非第八识故。如外色等 然彼本计六种转识能执持身。今此亦简谓真异熟。彼非真异熟。不极成故 破离第八有穷生死蕴等。亦不成者。如下第三卷中广解 成第八识能执持身者。如下十证。摄论第三末等。皆当解释。
论。此即显示至所有果相。
述曰。此即颂名结上颂中异熟果相。
问阿赖耶.阿他那名亦是果相。独言异熟有何意耶。
论。此识果相至故偏说之。
述曰。此释妨难 此识果相虽多位者。如前三位。或复五位。故言多位 言多种者。即五果中。有义具四果。除离系果此可具有。谓前望后为等流果。同时心所望此心王名士用果。种子生时亦名士用。故论下言如俱有因得士用故。亦名增上果。异熟果可知。有义具三。除士用果。五蕴假者所得名士夫果。由此本识具三.四果故言多种。此识果相虽多位.多种。以异熟之名一宽.二不共故偏说之。三位通二位。五位通四位。故说言宽有余三果。可通余法。唯异熟果不通余法故言不共。此诤真异熟故偏说之。此明有漏第八心品。除相分外取余三分。并自种子。为果相体。余相分.及余种。非真业果。以不恒相续故。或此唯说现为果相。种相隐故。据实而言。现.种俱通果.因二相。然种果狭。唯业果故。因相亦通一切种子。然今此文。三相皆唯取现行识。
论。此能执持至名一切种。
述曰。此第三解因相。颂言一切种也。以现行识执持诸法自.他种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种。释因相义。此第八识所执诸法。诸法之因。今说亦是此识因相。即种子识。今望能持且说于现。三相皆唯现行之识。所望义别。实无宽狭。实通现.种。故下论文。一切种相应更分别。即通一切三性种子。其第八识若现.若种。皆是因相。现行为种等依持之因。种子即是诸法因缘。皆因相也 问何故果相唯异熟法。因相通耶。答余法非异熟故。余非果相。诸法皆为因。因无别名。故现.种皆因相。此即通出因相之体。由此三相宽狭有别。自相.因相通一切法。果唯异熟。约互为缘果相亦通。三相一种(如枢要说)。
论。离此余法至不可得故。
述曰。此简他宗。破经部譬喻师等。如五十一说。彼计。色根中有心.心所等.及四大种种子。心.心所中有色根种子等。以于有色.无色界生时。互能持种故。及假类能持等如下十证自当广破。今量云。彼不能持一切种子。非第八识故。如外色等。返显第八能执持义。然执持义。下执受中自当广说。
论。此即显示至所有因相。
述曰。即上颂名。
问曰。因相六因.十因皆是因相。此中何故但说持种唯有现行。
论。此识因相至是故偏说。
述曰。下释妨难 因相多种者。谓为同类因前后自生故。亦为俱有因即是种子故。如下自说。现行虽望种非。种望之是。如四小相望本法等。又亦为相应因望心所法故。今于能作因中辨持种因。是不共故。于十因中随义可解故论说言因相虽多持种不共。又不须于六因.十因为论。但通说因相。谓依持因.生起因等。但持种之能不共余法。余法不能有此功力。非是共故。是故偏说。
下第三结。
论。初能变识至唯有三相。
述曰。谓此识体变为见.相二分相状。又亦为清净种依。或为等流果等。或为同类因等。体上所有义相非一。故言虽多。以自证分但有三义。略说三相。
论。一切种相至名为种子。
述曰。下第二广上三相。于中有三。初发问。次广释。后总结之。此即初也。
上来虽言能持法种与法为种。仍未尽理分别种相。故今应说先发论端。自下广释。初出体等。以十门分别种子。后第二辨熏习相。
论。谓本识中至功能差别。
述曰。此出体也 言本识者。显种所在。简经部师色.心等持种 亲生自果。简异熟因。望所生果非种子故。要望自品能亲生故 功能差别。简现行七转识等。望所生种虽是因缘亦亲生果。是现法故。非名功能。故以功能显种子相。
第二一.异分别。
论。此与本识至不一不异。
述曰。种望所依及所生果为不一异。此即立宗。
何所以然。
论。体用因果理应尔故。
述曰。本识是体。种子是用。种子是因。所生是果。此之二法理应如是。不一不异。本识望种。四出体中摄相归性故皆无记。种从现行望于本识。相用别论故通三性。若即是一。不可说为有因.果法有体.用法。若一向异。应谷麦等能生豆等。以许因果一向异故。不尔法灭应方有用。以许体.用一向异故。用.体相似气势必同。果.因相似。功能.状貌可相随顺。非一向异然瑜伽决择第五十一末.五十二末广说。而彼但言种望现法。即是此中因望果义。非唯种子望本识义。彼约因.果门。此亦体.用门。
清辨等宗.譬喻师等。第三问答辨假.实门。如生望法非一异。即说生为假。种望于法非是一异。种子应非实。
论。虽非一异至非因缘故。
述曰。生等假法。如龟毛等体是无法。非因缘故。种子望法即是因缘故体实有 问生等既如无。应非行蕴摄。答依法施设故。故是行蕴收。然法非果。生非是因。即于法上假施设故。亦有唯于现行等法。或种上立。故例不同。种子非现行。因.果差别故。
论。此与诸法至是假非实。
述曰。此安惠等难 问生等与法非因果。不可例同于种子者。此与诸法既非一异有因果故。应如瓶等是假非实。瓶为假果体。色等为因故。
论。若尔真如至真胜义谛。
述曰。此论主质。如与诸法既非一异。应是假有。如种子故。真如是法性。与法不一异如前已解。故得为喻。此难清辨.安惠等 设彼救言。真如亦假。不起故。如空华。许则便无真胜义谛。真胜义谛若许无者。约谁说有世俗谛耶。何有涅槃。而有造修求成佛等。蕴.处.界等通真.俗谛。真如唯真名真胜义。
自下第四二谛分别。问真如非假是胜义有。种亦应然。实有体故。
论。然诸种子至不同真如。
述曰。谓此种子唯世俗谛说为实有。不同真如。真如唯是胜义胜义。种子不然。非唯胜义。亦通世俗。道理世俗故。今显异于胜义。故说唯依世俗。非不通胜义也。又依瑜伽等胜义唯一非安立谛。故种言唯。真唯胜义。据实种子亦通胜义。又于俗谛中可名实有。推入胜义虚妄假法。真如随在二谛皆实。依诠胜义亦是实故。若非安立唯有一种。此即谛唯。不通真故。若立四胜义。此是实唯。胜义谛中假故。此助瑜伽会于此等。瑜伽并有诚文同此。此则通说一切有漏.无漏种子。义皆同故。
第五有漏种子依本识何分。即是四分分别门也。
论。种子虽依至相分非余。
述曰。此种虽依异熟识体。即是依于自体分也。亦非见分。见分一向缘前境故。是自体分义用别故。非受熏故。此言种子依识自体。自体即是所受熏处。不可见分初受余熏。种后便依自体分住。此论依附。即依自体。若据别摄。即相分摄。非见等摄。即是见分缘自证分差别功能。以为相分。非是缘于自证分体。若不尔。即无证自证分。又说见分但缘外故。
何故不是自体分摄。
论。见分恒取此为境故。
述曰。此护法释。见分恒缘故是相分。即是识体功能义分。故成相分。真如亦是识之自证。应为相分。真如是识实性摄故。既称无相不同种子。种子非是识实性故。故为相分。真如但是识之性摄。体实无相。见分唯不缘识自体 若护月师。今解。无色界以无内身色先厌色故。且说缘种。隐器色不论。瑜伽文非尽理也。若旧相传。护月师。唯种依识见分而住。自证分缘唯三分故。瑜伽五十一说。生无色者第八唯缘内种子者。依自证分所缘境说。既尔生无色不还圣者等第八见分。缘何为境。必不当生欲.色界故。虽当不生。许通缘故。如下当辨。
自下第六三性分别。
论。诸有漏种至无记性摄。
述曰。此有漏种与本第八体无别故。性类是同。唯是无记。
论。因果俱有至亦名善等。
述曰。能所生法皆通善等。故通三性。谓此种子本能熏习现行之因。及后所生现行之果。皆通三性。故言因果俱善等性。即是功能差别门说。非依体门性唯无记。如前已说。
问何故尔 答不相违。无记不违善.恶品故。对法三末。及第四初。等起善等即是种子。此三性同。及瑜伽论九十六云。谓十八界各决定有差别种子。广解种子稍胜余文。
此辨有漏种。无漏种云何。
论。诸无漏种至唯名为善。
述曰。此无漏种非异熟识性所摄故。故非无记。体性不顺本识体故。体既不同。不可相即。又性类别。能治.所治漏.无漏殊。不可相即。故一性言。义乃合通体.类二种。既不从识名无记性。此为何性。因果俱是善性摄故。唯名为善。若法尔种。前念同类因。本性是善。后念等流果。是善亦然。乃至后生现行果。亦尔。既法尔力非第八性之所摄故。因是善性亦无有过。此即种子未熏习位。自类相望有如是义。若后熏习。由见道前闻.思等熏。令其增长。虽有漏因。增上缘中为果增长。然亦名善。见道已去理显可知。故唯善性非恶.无记。法尔一切无漏之法。顺理。违生。无恶.无记。
问曰。无漏与识性类别。不得随识名无记。无漏与识体不同。应非随识名异熟。为有此义故次论问。
论。若尔何故至皆异熟生。
述曰。第五十七决择分说。二十二根一切皆有异熟种子。又说一切皆异熟生。此为二问。一异熟种。二异熟生。
论。虽名异熟至名异熟种。
述曰。此诸种子虽名异熟。而非无记。何故尔也。体非异熟。由所依识是异熟故名异熟种。
若尔此等体非无记。依无记故应名无记。
论。异性相依如眼等识。
述曰。如眼等识异性相依。从根为名但名眼识。即依士释。依眼根识名眼识也。不可说言识依眼故亦名无记。应返质云。无漏依识名异熟。亦令从识名无记。识依于眼名眼识。应亦从眼名无记。此既不尔彼云何然。故无漏种不名无记。此除佛无漏。即齐义解。
又有不齐释。
论。或无漏种至所摄异熟。
述曰。此无漏种由熏习力转变成熟。与本种异立异熟名。即转变已而方成熟能生现行。非如善.恶而为因故。所招无记性所摄之异熟。非是因果性别云异。果起酬因说名为熟之异熟也。此通佛果诸无漏种。又设除佛。此中但言经熏习气。非未熏时自类变异而成熟位。所以者何。如前已解。如眼识等。即唯自类未熏时义。今此中解即熏已位。又复前解通熏.未熏。此解但据已熏之种。据显偏说。又前解通熏已.未熏。今解据三家种子无诤义。法尔自类有不许故。若言熏者诸皆许故。前约本有等义。此约新熏等义。故文差别。故瑜伽论二十二根皆名异熟。无处而言皆通无记。不可为难。如此文意诸论未详。古昔文抄皆须毁弃。
第七新熏.本有分别。于中有三。初唯本有。上古已来多说如此。今护法论师。叙近者护月等义。
论。此中有义至不从熏生。
述曰。于中有四。一标宗。二释难。三引证。四立理。此即标宗。一切有漏.无漏种子皆法尔有。非是本无今从熏生。
论。由熏习力但可增长。
述曰。此言即是会诸经论第二子段也。诸经论言由熏习有。此谓增长。非新成故。此中本有宁异僧佉彼是常故。此有生灭。
自下第三引有漏.无漏皆本有经等。
论。如契经说至法尔而有。
述曰。自下第三引证有三也。初引有漏.无漏通经。次引唯无漏经。后有漏例同。大庄严论亦引此经。名无尽意。此即三乘通信之经。毗婆沙等前分亦有此文。既言无始时来有种种界。故知。有漏无漏种子。皆是无始法尔而有。其恶叉形。如无食子。落在地时多为聚故。以为喻也。
论。界即种子差别名故。
述曰。此中言界。界即种子差别之名。故知种子皆法尔有。
此下第二是阿毗达磨经。即大乘通用。
论。又契经说至界是因义。
述曰。此证种子亦无始有。如下自解。此合二经。
此下所引。如瑜伽论第三卷说。
论。瑜伽亦说至新所熏发。
述曰。由此故知。有漏.无漏种皆本有。然新染净熏发之中。有漏净染熏于有漏本有种增。有漏净及无漏。复发本有无漏种增也。
又第三卷次前上文。
论。诸有情类至菩提种子。
述曰。法者道理义也。有般涅槃之义。名般涅槃法。此中意说。有漏.无漏并有名具。非无法尔种而可言具足.不具足。故即二论证有.无漏种皆是本有。
论。如是等文诚证非一。
述曰。此则曲结有漏无漏合法尔经。
论。又诸有情至不由熏生。
述曰。此第二引经论通证。即是十卷入楞伽第二卷。无上依经上卷。善勇猛般若第一卷。大般若经第五百九十三卷。说前种姓。大庄严论第一卷末种姓品。及此瑜伽第二十一声闻地。皆说有五种姓别。故应定有法尔无漏种子。不由熏生。
论。又瑜伽说至是种非现。
述曰。第二偏引无漏本有。即瑜伽论五十七卷二十二根中。地狱成就三无漏根。种子非现。
论。又从无始至本性住姓。
述曰。此地持.善戒经.菩萨地并是。第一种姓品云。又从无始展转传来法尔所得本性住姓。即是菩萨本性住姓。彼有六处言。取唯第六处。阿赖耶中有此种故。
论。由此等证至不从熏生。
述曰。即结无漏。由此三文。证无漏种法尔本有不新熏生。
下准有漏亦法尔有。
论。有漏亦应至不别熏生。
述曰。无漏种子无始不起。经论诚说有法尔种故。有漏种无始曾起故。无分明别说之教。设无如上通证有漏之经论者。义准亦应有法尔种。
上虽引经。此有何理。
论。如是建立因果不乱。
述曰。第四立理。即诸法种子初但有一物。后生果时可无杂乱。若更有新熏。或唯新熏者。种子便多。后生果时从何种起。新熏.法尔功能既齐。有生.不生因果便乱。若二种子共生一芽。外麦.豆等例亦应尔。若新唯一种理亦不然。不可初熏后不熏故。比量齐故。如我所立因果无乱。然无漏种未增长位名本性住姓。后增长已名习所成姓。有漏亦尔。本有未熏增名本性住种。后熏增已名习所成。若唯新熏说何以为本性住种。若无本有无漏种子者。见道如何生。
自下第二唯新熏。即胜军祖师难陀尊者义。
论。有义种子皆熏故生。
述曰。于中有四。一立宗。二释难。三引证。四解违。此第一也。一切有漏无漏种子法尔新生。此第一立宗也。
自下第二释难。
论。所熏能熏至无始成就。
述曰。非无漏能熏亦无始有故。有漏种子无始成就。即是难陀会前所引一切无始有漏种文。
论。种子既是至花熏故生。
述曰。此种子者。习气异名。习气之法必由熏有。如胡麻中所有香气华熏故生。西方欲作涂身香油。先以香华和于苣胜。聚之一处令便极烂。后以押油。油遂香馥。故摄论第二说华熏苣胜。非华习气不熏苣胜。苣胜之气而是本有。故诸习气必由熏生。此即理也。
次第三引经证也。
论。如契经说至之所积集。
述曰。由此经中。不言不由染.净熏习诸种积集。故知诸种皆是新熏。此引即是多界经也。
论。论说内种至或有或无。
述曰。摄论第二无著云。外或无熏习。非内种。应知闻等熏习无果生非道理。故无内种不由熏有。外种之中华熏苣胜香气是有。从炭.牛粪.毛。生苣胜.青莲华根.及蒲。非彼俱生.俱灭互相重习。苣胜等生名为外种或无熏习。
论。又名言等至必藉熏生。
述曰。此中即是约教申理。其名言等三种熏习。总摄一切有漏种尽。彼既由熏其种方有。故有漏种必藉熏生。不尔名言等应摄种不尽。以法尔种非此摄故。
上来所引有漏种证。次第二说无漏种证。
论。无漏种生亦由熏习。
述曰。此即立宗。
何以知者。
论。说闻熏习至而熏起故。
述曰。等流正法。正法从法界平等而流出。从正智等次第生故。摄论第三卷出世净章中。说闻熏习闻净法界等流正法。而熏习起故。又瑜伽论五十二说。从真如所缘缘种子生。与此文同。
论。是出世心种子性故。
述曰。又摄论说。闻熏地前既是有漏。为出世法之种子性。故知无有法尔无漏种。唯以有漏为见道因故。
第四大段解众文违。若唯新熏如何五种种姓差别。
论。有情本来至种子有无。
述曰。本未熏故。如何说有五种姓别。
论。但依有障无障建立。
述曰。即是约烦恼及所知障品有无建立。
何以知者。
论。如瑜伽说至如来种姓。
述曰。五十二说。于真如境二障毕竟不可断者。立为不般涅槃法性。唯不可断所知障者。一分立为声闻种性。一分立为独觉种性。此如何别。障虽齐等解有利钝。于烦恼断中修习差别故。烦恼.所知二障皆可断。即立此为如来种姓。
论。故知本来至非无漏种。
述曰。以文证理故依障立。非依无漏种子有无。
上来即会前种姓文。若尔成就三无漏根是种非现瑜伽文等如何通。
论。所说成就至非已有体。
述曰。约烦恼等可断之义。说后无漏种子可生名为成就。非无漏种未熏之时即有体性。
第三师说护法自意。难破前师。
论。有义种子各有二类。
述曰。有漏.无漏各有二类。于中有四。第一立宗。第二引证。三破斥。四总结。此即初也。
论。一。者本有至功能差别。
述曰。此文即是出种子体。
自下引经。
论。世尊依此至广说如初。
述曰。此引经证同护月也。
论。此即名为本性住种。
述曰。法尔有故。
论。二者始起至熏习而有。
述曰。此出种体。
论。世尊依此至熏习故生。
述曰。此引经证于中不言如前引证。此后自会。由彼亦有非新熏证。故不指也。
论。此即名为习所成种。
述曰。新熏生故。
自下第三破斥。有二。先难本有。后破新熏。难本有中有二。初引经成理难。后结违诸教难。
论。若唯本有至为因缘生。
述曰。引经成理中有五。初总标彰难意也。至下当知。
论。如契经说至亦常为因性。
述曰。第二引教成前理。此引阿毗达磨经也 诸法于识藏。能摄藏也。谓与诸识作二缘性。一为彼种子。二为彼所依 识于法亦尔所摄藏也。谓诸转识与阿赖耶亦为二缘。一于现法长养彼种。二于后法摄植彼种。互相生故。所生为果。即显互亦能为因也 常为因性者。显此二法更互亦常为因。显非异此而有因也。故常言亦通果。常为果故。于果说互。于因说常。影略故也。如摄大乘第二卷说。瑜伽师论五十一中广说其相。
论。此颂意言至互为因果。
述曰。第三释颂显前征。总释颂言成因缘理。
此由未显。何以得知互为因缘是此经意。
论。摄大乘说至互为因缘。
述曰。杂染法通三性。即一切有漏法。余七识品既为能熏.亦所生故。互为因缘。
论。如炷与焰至互相依住。
述曰。举增上缘喻因缘义。如灯炷与灯焰展转生烧。由炷生焰。如种生现。由焰烧炷。如现熏种。故名展转。此显三法。如芦相依。为俱有因。二法为喻。喻因缘义。
论。唯依此二至不可得故。
述曰。唯种与现实名因缘。除此所余因缘无故。不以现行七识望第八现为因也。但取种子望后为因。又此中望体。因缘体尽。若望果别。亦有种子生于种子。岂非因缘。由是此中但约体说。又说不尽。不说无漏故。
论。若诸种子至有因缘义。
述曰。第四结上无因义。由唯本有。即二相望无因缘义。
若彼救言但熏增长名曰因缘。
论。非熏令长至为因缘故。
述曰。第五重破伏难。初之二句牒彼计非。次三句难。勿善恶业与异熟果为因缘故。汝言诸法各但一种。若异熟果.因。但是一种生。善.恶业现行熏果种增时。善.恶业与果应为因缘故。又汝若言善.恶业体是一种生。异熟果体是一种生。各一种者。而异熟果现不自熏。但善.恶业现行熏。令果种增长。其种本有。业于果种能令增长应名因缘。如自业种。但令增长为因缘故。或复业种增名言种。应是因缘。既非因缘故。非增长名曰因缘。果种。如业种亦增长故。故非唯本有。亦有新熏。若尔设俱新熏。岂俱新起俱名因缘。并新生故 此难不齐。如无记心熏无记种。复善.恶业自熏自种。亲辨体故。故是因缘。但缘资彼无记种子故非因缘。汝之种子俱不辨体。但资增长。不辨体齐。故应俱是因缘摄也。然观本意后解是本。今难本意。由是义显应诸现行望本有种不名因缘。熏增长故。此本有种唯以自类为其因缘。既尔此因应不生现。有新起种生故。此义应思。然以生种类同于新亦因缘摄。不同唯本有故彼非因缘。
论。又诸圣教至理教相违。
述曰。此下第二违多经失。违圣教说种由熏生。故与理教俱相违也。前者违理。后违教故。
自下第二难唯新熏。
论。若唯始起至应不得生。
述曰。此下第二破立新熏。于中有五。一正难本宗。二乘因广破分别论者。三申正义。四释相违。五总结。此下即初也。有为无漏即见道等。无本有种。无因缘故。应不得生。量云。汝初无漏应不得生。无因缘故。如兔角等。
若彼救言以世第一法为其因缘。有漏法中此为胜故。此义不然。
论。有漏不应至生有漏故。
述曰。此二相违。如何有漏为对治因。应无漏法为有漏因。今以理征。若有漏生无漏。应无漏生有漏。许漏.无漏得相生故。如有漏善生于无漏。无漏既不得生于有漏为相违者。如何有漏生于无漏。此初无漏许无因缘亦有何妨。答曰不然。佛说无一法非因缘生故。若无因生便非释种。立量云。汝初无漏心。应无漏种为因缘生。体是有为无漏法故。如后无漏法。
论。许应诸佛至不善等种。
述曰。若许有漏生无漏。则无漏生有漏。许便诸佛有漏复生。此中亦有有学圣者等对治。生有漏。然以世尊全是无漏故但举之。非余无也。外曰不然。以胜劣故。劣可为胜因。胜非劣因。若尔不善应为善因。又若相违得为因者。善等应为不善等种。小乘可尔为同类因。大乘不然故以为难。
自下第二破分别论。诸邪分别皆名毗婆阇婆提。即大众.一说.说出世.鸡胤四部。因诤无漏无因缘故今亦叙破。本即大乘唯说新熏心溷师等。名分别论。亦作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