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撰 论第三卷(2/3)
论。触等亦如是者至必同性故。
述曰。此四说中第一。第二。第四说同护法等一师多复次。义不违也 义虽有四。文段有三牒前颂第八句也 初师唯以五心所法。例同心王无记性矣。次无记性后有亦如是故。如文可知。
自下即是第二师说。
论。又触等五至亦如是言。
述曰。此师意说。例于识体五种义同。一异熟。二所缘行相俱不可知。三缘三种境。四五法相应。五无覆无记。前虽已有本识八门。随其所应故但有五。于十义中此别开不可知为一门 然但有四。除自相.一切种.及行相.并舍受俱。因果不断。转舍时位。在例后明。此例以前。如其所应亦如是故 问本识五法俱。触等亦如是。触虽不与触自相应。五法是同随应相例。本识行相即是了别。触随所应应例行相。令心.心所同触前境。是触行相故。余例难亦然 答余门通故可咸相例。行相既言了别。何得触等例同 此不成救。与识相应既言触等。触等亦应与自俱故 此理不然。随所应有触.非触俱。相应有五法。五法相应例得同。了别在识不通余。何得触等例行相。了别行相在于识。亦令触等例皆同。与舍相应不在受。亦应受等例成失。此上二说义虽未周。以理而言亦无妨难。
论。有义触等至无简别故。
述曰。此难陀论师等多人为此解。初许触等受熏。后被难已转计。方言缘种名一切种 此第三说例上五门.并不可知。即有其六。谓从异熟乃至无记。除识自相.行相.受俱。颂言触等。即是自相。故不须例 此论体例。若正义无违或合为一。若邪宗谬义假作别师。非必异说今此别师。
第四师破。
论。彼说非理。
述曰。第一非也。
论。所以者何。
述曰。第二彼问有何所以。
论。触等依识不自在故。
述曰。三论主答。既非心王故不自在。前第二卷于可熏中有自在义 世亲摄论四外别立有自在义方能受熏。
论。如贪信等至能持种子。
述曰。染中举贪等取嗔等。善中举信等精进等。既如贪等故。不可说触等同识能持种子。此乃不例一切种门 问所熏有心.及心所。心所不自在故不受熏。能熏之中有心所。心所不自在故非能熏 答心所有增减义具可能熏。心所不自在故非所熏摄 问何故受熏则遮心所。及其能熏心所亦得 答为因据有力。心所亦能熏。受熏须报主心所非所熏 问心所为因能熏言有力。心所为果有力言所熏 答心所能熏无过失。心所亦能熏。心所受熏过失多。心所非所熏 问何故能熏即言无失。为所熏者过失便多 答为因之日有力而是能熏。为果之时无力乃非所熏 问何者名过失 答顿生六果失 问何故心所受熏。后时顿生六果。心所能熏。后果不顿生六。 答心所受熏。即能熏心.心所。一念便熏成六种。后生现时顿生六果。心所能熏。相分.见分。但随己数而熏。非一一法皆有六种。即所熏无顿生六果。唯熏心王一体法故。若六法受熏。便有三十六种见.相分种。各自生己现行本识等。即有顿生六果之过 问如缘本识增上缘中熏成种时。同时心所亦熏成本识种。缘彼心所亦尔。何故心所能熏。所熏无顿生果之妨 答即能熏心王。缘本识及五数熏成种子。此种后时。生本识及五数现行。能熏心所不熏彼本识。及五数种。此相分熏种。但生自相分现行。非亲生彼本识等故。故无此妨 问心所能熏。何不同彼心王能熏。俱生于彼本质之法。心所能熏。即生自相分现行。不生本质耶 答若能熏之心是一。缘本识及五数。所熏有六故即熏六个。能熏之心后种生现行。顿生六果妨。不可论其本质生与不生。所熏六种乍可论其本质.影像。其所熏不然 此亦不然。受熏例应尔。心所生影像。心王生本质。由是义故。如实义者。如缘本识熏种之时。能熏心聚。共熏成一本识之种。此增上缘。本有种子为因缘故。无顿生六果之妨。多种生一芽。因缘便无此事。增上缘等理亦无失 又设能熏各各熏一本识种子。虽为六种。六种共生一果亦无妨难。能持之识体是一故 论所言如贪.信等不能受熏。此对难陀亦熏心所。非对经部。经部说心所亦非所熏故。如摄论云是能依故。不自在故。若对彼宗有立已成之过。由大乘异师。亦有说心所是所熏故。今以为喻 量云。第八五数。应非所熏。是能依故。不自在故。如贪.信等 若尔七识应是所熏。既是自在.及所依故 此亦不然。因明者说但遮能依心所体是所熏。不表七识心王是所熏法。触等五法既非所熏。如何同识能持种子 又以不能持诸种子。为第二宗于理无失。文有宗二因.喻唯一。
四第三师言。受熏何失 五论主牒破。
论。又若触等至有六种体。
述曰。即一有情能熏所熏。随是何法有六个种。以六法体为所熏故。一.一所熏有一种故。
六外人复言。六种何失。
论。若尔果起从何种生。
述曰。此即第七论主复征。若尔果生从何种起。
八外人复云。皆从彼起 九论主复云。
论。理不应言至生一芽故。
述曰。成业论中广破此义。量云。别能持中六种种子。应不共生一果。因缘性故。如六能熏。能熏虽有六现。不是因缘共生一果种 若尔杂集第八卷如何通。彼许多因生一果故。如五无间业受一期报故 成业论中自解此妨。可许多缘生一果体。不许多因能生一果。因缘辨体无此事故。前立量中。已有因缘因果言故。
十外人转言。熏种虽多。生果之时但从一种 此下十一论主复非。
论。若说果生至便为无用。
述曰。初二句牒。下二句难。此就见分能熏为论 问既尔护法等如何释此文。新旧之种若随用一。旧新种中一无用故。又能熏有六熏成六种共生一果。为难亦尔。此乃自违。不劳他语 答曰。新旧因缘。能熏有六熏成六种势力齐等。俱逢缘合可许此类共生一果。如一麦中有多极微。可许同生一芽等果。非许一一微各各生果故 若尔成业难多种生一芽何为会释 彼破经部色.心二法各各有种共生一果。如二麦等共生一芽。非此所许。今五数中各有种子共生一果。故是所非。若一识中同类种子共生无妨 故此文言。若一种生余无用等。不尔此言深为自害。若能持是一。多同类种许共生一果。若能持是别。虽同类种。不许同生果。
十二外人云。次第生果 十三论主复难。
论。亦不可说至势力等故。
述曰。同熏之种。一生果时余亦应生。熏习同时势力等故。如生果种故不可说心种先生。余触等种次第生果。此中比量易而可知。
十四外人复云。六果顿起。
十五论主复难。
论。又不可说六果顿生。
述曰。此即总非。
有何过失。
论。勿一有情至俱时生故。
述曰。若六果生便有此失 彼若救言如摩醯首罗面有三目。复有龙王有八万眼。有六种体。于理何违 难此不尔。不可说心中之种生此眼。心所中种能生彼眼。即应一念有六本识。又无多眼者。彼如何通。故唯心王持种于理为善 又如人二眼。识但是一。多眼龙王何必识多 又若许尔即一有情有六本识。便为六身非为一体。
次第十六彼复转救。
论。谁言触等至持诸种子。
述曰。外人转计。此即不例同于本识持种受熏名一切种。
故第十七论主复问。
论。不尔如何至名一切种。
述曰。问触所由。
次第十八外人复云。
论。谓触等五至名一切种。
述曰。此解似种。 本识变种能生果故名为真种。触等与识同一所缘。故彼亦能变为种子。不能生果名为似种。
十九问彼何故须然 二十彼答。
论。触等与识所缘等故。
述曰。此显三因触等似种。若不缘种。心.心所法所缘。便有不同之失。
论。无色触等有所缘故。
述曰。生无色界既不缘色。不缘种者。此何所缘。
论。亲所缘缘定应有故。
述曰。若但缘本识相分之种。自不须变。即无亲所缘缘。自无相分故。便非唯识。心外取故。若托彼变但是疏缘。不于触等之上现影像故。
论。此似种相至生现识等。
述曰。无实用故。不能生现识根境等 等者等取诸根.境等。
此如何等。
论。如触等上至非识所依。
述曰。心所所变似眼根等。不能为依亲生五识。亲生五识者。心王所变故。色等亦尔。亦非实碍。此六眼根等。同时同处不相障碍。
论。亦如似火无能烧用。
述曰。此显同喻。镜中之火名为似火。无烧用故。
此上并是第三师救 次二十一论主难云。
论。彼救非理至而相例故。
述曰。谓若是触等缘似种相名一切种。即是第四缘境之门。在第三门一切种后执受处中方应相例。如何于前一切种中乃例缘境。
论。由此前说至有重言失。
述曰。此显正义。由此理故。前句所说一切种言。定目本识有彼受熏能持种义。不目缘种.似种等义。故不可以触等五数缘种为例 若不是说受熏持种名一切种尔者。本颂乃有重言之失。上解一切种已言缘种。下解执受中复言缘种故 若彼救言缘种子者名一切种。执受处中说有根身。无重过者。理亦不然。世亲摄论第一引阿毗达磨经言。执受有二。一五色根。及根依处。二相名分别习气 种子可执。复是所缘。与身别明此有何位。故所说非也。
二十二第三师问。若不如我所说义者。亦如是言应有简别。以不许例持诸种故 次二十三论主复答。
论。又彼所说至定不成证。
述曰。此总非也。
论。勿触等五亦能了别。
述曰。此下正难 了别。唯是识行相故。
论。触等亦与触等相应。
述曰。上勿字流至此。勿触等五与触等相应。以说本识触等相应故。不尔如何触等相例。
论。由此故知至非谓一切。
述曰。由此理故。故知颂中亦如是言。随所应说。若前若后。性相求故应可例有。随理无违即便相例。非谓一切皆令例之。此例几门。即有六门。前第二师例同五门。今加断舍随所应故。余不例者准义可知。以随文便中间相例。故亦可许例于舍位。欲显初后皆有例法。及非例法。故中间说触等相例。若最后句方说例者。恐谓一切皆合例故 上来虽有多文。非是正明本识。例彼触等义门分别 下第七段。即是第九解本识因果法.喻门。是本颂中第九句恒转如暴流也 于中有二。初问。后答。将欲解文寄问征起。
论。阿赖耶识为断为常。
述曰。此为问也。前解自相唯阿赖耶。今分别中依自相说。
论。非断非常以恒转故。
述曰。此第二正答所问 于中有三。初解本颂。次破外执。后劝归信 初中有三。初解法。次解喻。后总结 解法中有二。先举所明因果之法。后广解释。此即初也 举颂二字正答前问。经部师等持种色.心。无色无心有时断灭 僧佉自性。虽为法种仍体是常 为简彼宗言非常断。
恒义如何。
论。恒谓此识至常无间断。
述曰。下广解也。先解恒义 一类者。常无记义 相续者。未曾断义。
何义要须中无间断。
论。是界趣生施设本故。
述曰。此意即是依此识故。施设三界.五趣.四生。是引果故。识是界.趣.生之本也。下自当知 言施设者。安立异名。识若断灭非界.趣.生。故此恒言正遮于断。即重显上一类义也。若善.染等。体非一类。趣生应杂许杂起故。由此识是一类无记。不可杂起。
论。性坚持种令不失故。
述曰。此言显上相续之义。此义可知 言性坚者。四义受熏即初坚义。乃至金刚此不断故。故能受熏。若不坚者。如六。七识应不受熏 复言持种令不失者。简经部等色.心受熏而能持种。于无色界入无心时此种便失 此识不尔。种不失故。故不可断。此解恒义。
论。转谓此识至前后变异。
述曰。此遮常.一此简自性.及我。为常。为一。以诸有情起分别心计为我故 言有生灭等。简彼一.常故。
论。因灭果生非常一故。
述曰。因果性故。简一。非我也 有生灭故。简常。非自性也。
常.一之法无因果故。
何不是常。常有何过。
论。可为转识熏成种故。
述曰。显可熏义。不能受熏是为过也。不为转识熏成种过。常阿赖耶应不受熏。以是常故。如虚空等。若不受熏。即无生死.涅槃差别。
此上解转。总释颂中恒转二字。四义受熏即皆具足。一无记。二坚。三可熏非常一是。四相应可为识熏是 下释如暴流三字。有三义喻。
论。恒言遮断至因果法尔。
述曰。下解譬喻 于中有二。先举法生灭喻。后广解之。此即初也。一切因果皆非断.常故言法尔。
论。如暴流水至令不出离。
述曰。暴谓卒暴。即泛暴水。前能引后名曰非常。后水续前称为非断。生人天喻飘。居恶趣如溺。本识能持业烦恼等漂溺有情。以水为喻。
论。又如暴流至而恒相续。
述曰。又识持种三界生故。一浪因至一浪生。多浪因至多浪起。故名暴流。以水为喻。如下文说。
论。又如暴流至恒相随转。
述曰。此第三喻。漂水下鱼.水上之草。喻内习气.外触受等内外法也。
论。如是法喻至非断常义。
述曰。此合法.喻释其大意。
论。谓此识性至恒转如流。
述曰。果生故非断者。后法续故 因灭故非常者。不恒住故。此解法义令同于喻。余文可解。
上来大乘自述己义成立因果 自下第二破斥诸部。
论。过去未来至缘起正理。
述曰。此下有三 初牒说一切有部.正量等难破彼宗执 二破上座部师。三破经部 初文有十此即初也。有部.正量等彼皆过.未有体性故 此意难言。若如我等过.未有体。未来续故不断。往过去故不常。汝过去无可许非常。未来既无后法应断。现不住故。当无体故。如是岂成缘起正理。
论。过去未来至缘起正理。
述曰。此即第二论主反质。过去.未来汝执实有可许非断。未来续故与我不同。如何过去说恒有故不是常义。前言我宗断不成缘起理。今汝既是常。常岂缘生理。
论。岂斥他过己义便成。
述曰。第三外人反云。论主遭难不能出理而行返质。岂斥他过己义便成。
下第四答。
论。若不摧邪难以显正。
述曰。此论主答。黑山既倾白日斯现。故须破也。
次出正理。
论。前因灭位至低昂时等。
述曰。我宗因果。前因灭位后果即生。中间无隔因果不断。如秤两头低昂时等。由彼低时此昂时故。
论。如是因果至方成非断。
述曰。前生.后灭相续如流。岂假去.来是有。方成因果不断。不籍去.来因果足不断故。谓但一种在现在时流入过去。此之种子后念即起。刹那刹那恒时现在。而是无常因果不断。
下第五难。
论。因现有位至谁离断常。
述曰。外难云。如一种子因于现在有作用时后果未生。果法未来既体是无。不可定其所生之果。
此说因者是谁之因。无果可属因定能生彼故。问果亦尔。现为因即无果。现为果即无因。因果既无断.常谁离。初但难断。今亦难常。
论。若有因时至岂离断常。
述曰。论主反质。即第六也。此为彼部未来有故。其果之体未来已有。现在为因之时果已先有。果已先有何待于因。若果本无可待因有。果先已有何待于因 量云未来果法应不待因。体已有故。如已生果 因义本欲生果。果有不待于因。因义不成。有果义亦应无 量云。所言果法。应非是果。以先有体故。由如于因 汝所言因。应不是因。先有体故。犹如于果 无因.无果岂离断.常 言我不离。汝岂离耶 初随返质唯难于常。今随双难亦破于断。
论。因果义成至非预我宗。
述曰。此即第七外人解质。未来因果虽先有体。名因果时。要依作用不依于体。未有作用名未来。正有作用名现在。作用已息名过去。现有因用果用未生。因义既成果义便立。故所诘难非预我宗 预者。关也。
论。体既本有至亦本有故。
述曰。此第八论主难。体既本有用亦应然。以体.用无别故 量云。所计作用。未来应有。不离体故。犹如于体 所计体法。应未来无。即是用故。亦如作用 汝去来法。应是无为许有法体无作用故。如无为法 又相未相法。应是无为。许有法体非相迁故。如无为法 设彼救前难言未来用.体虽皆具有。缘不合故。用不起者 应难彼云。既言诸法本来皆有。所待之缘亦应本有。缘既许本有。未来应起用 量云。未来一切法。用应常起。因缘具故。如现在法。若言缘等或未来无。即非未来有一切法。又说未来有生相用。过去说有与果用者。过.未有用应名现在 彼救不然。今言用者。谓取.与用 难云。等无间缘过去取果婆沙正说。即应过去有半作用。有取果用故。又言未来世有三法作用。光明.生相.及苦法忍。婆沙正文。应名现在 彼与果用灭复灭失。取果之用生复生过。若言与果但是功能非谓作用。即阿罗汉末后之心。应不名现在。无取果用故。又若此心。初无作用应名已灭。如何后时更复言灭。又彼功能。改名作用。而复何异 若言非是无学末心不能取果。彼后念缘阙故。果不生者。此亦非理违汝宗故。汝说后心非无间缘故。广如婆沙第十文说。终心后果既定不生。如何定知现在之法有能生用 若言后果若缘不阙。定从此生者。因既缘不阙故有作用。何不能生果。若因不能生果。即是无用故。
论。由斯汝义至缘起正理。
述曰。第九曲结申正义也。
论。谓此正理至皆假施设。
述曰。自下申其正义。今明诸法自相离言。离言所以如前已说。所有因果。及余法言皆假施设 此是立宗。
论。观现在法至对说现因。
述曰。谓大乘中唯有现法。观此现法有能引生当果之用 当果虽无。而现在法上有引彼用。用者功能。行者寻见现法之上有此功用。观此法果。遂心变作未来之相。此似未来实是现在。即假说此所变未来名为当果。对此假当有之果。而说现在法为因 此未来果。即观现法功能而假变也。
论。观现在法至对说现果。
述曰。其因亦尔。观此现法有酬前之相。即熟变相等。观此所从生处。而心变为过去。实非过去而是现在。假说所变为现法因。对此假曾有过去因。而说现在为果。
论。假谓现识似彼相现。
述曰。何者为假。识缘于此现法。之时。寻所从生说之为因。说现为果。寻现世法。及所生法。变似未来之相。现名为因。未来为果。故言假也。而实所观之法。非因。非不因。非果。非不果。且如于因。性离言故非定是因。有功能故非定不因。果亦如是。
论。如是因果至应顺修学。
述曰。此结劝学。即第十文。有因故非常。有果故非断。故离二边契会中道。劝诸智者应顺修学。此答于前生灭分位法也 中道者。无漏真智之异名也。以理合智故名契道。如下自解 此性离言。假说曾.当名为因果。非谓实有。此即无有二边之过。除遍计所执。说依他性有故。言非因.非不因等 因此总叙大乘真义。法唯现在。识变有三世 诸义不同如瑜伽论五十一卷.六十九卷.显扬第十.对法第三.中边第一。皆说三世依种子立。约曾.当义说其世也 六十六卷.对法第四.及第十三.萨遮尼乾子经。皆说有六通三乘差别。宿命智缘过去。生死智缘未来。他心.漏尽缘现在。三世等虽非种子亦有三世 今于此中。复约识变曾.当因果以说去.来 诸经论说虽多不同。总束而言莫过三种 一道理三世。即依种子曾.当义。说有去.来世。当有名未来。曾有名过去。现有名现在。于现法上义说三故 二依神通。其智生时法尔皆有如此功力。由异生.圣者功能各殊。既非妄心所见皆实。但由智力。非是妄识之所变也。前第二说。由澄净故亦现彼影。由多修习此去.来法。法尔能现随其势分多少时节。理实能缘。及所缘法唯在现在 三依唯识。此义虽通。然前二外别有异体。多分分别妄心所变。似去.来相。实唯现在 此中论文。法体离言但唯有识 或复更释。虽有唯识.道理二种无别神通。恐滥妄缘故分三种。
约此三义解诸违文。皆并摄入此所会义。余不过此。设立四减三皆为妄说。今犹未尽。此中所明粗陈梗概。如别抄中广引诚说。
论。有余部说至恒相续义。
述曰。自下第二。其上座部于此起救 于中有三。一总立宗。二出所以。三结救意。此即初也。此中亦同胜军论师种子等法前果后因俱时而生。彼谓因果恐有断过。被他如先有因时无果等难已。复以大乘。假说现在之三相用不同时起。前法至生后法未起。至住之时后法未生。至异之时后果方生。恐因果断故。此之义意同此中破 又有二趣并生过故。前人等趣至异之时。后天等趣已至生故 彼言以是次生时胜。前法变异无多力能。但名一趣。随所当生彼得趣名。非于前趣故无此过者。不然。阿赖耶识分二趣故。及违此文。胜军论师虽有此义云立亦得。然自不遵。亦无章疏现行于世。
论。谓现在法至生灭二时。
述曰。下出法体有三。一直显。上座等云。色法迟钝有三相用时经一世。谓生.住.灭。更无异时。心法迅速但有二时。谓生.及灭。此二相即法辨。离法无别体。然俱现在。彼无过.未故 此中且举心.心所法为论。故言极迅速者犹有二时。
论。生时酬因至而体是一。
述曰。下显因果不断之义。二于一法辨 法生时酬因。即后法为果。在现在法灭时引果。即前法为因。在现在。此是二法为二时 今此所论。即一法体生时为果。灭时为因。为果之时与前法俱。为因之时与后法并。此是一法。然现在二时。前后位别故。此之二时俱现在有。时虽有二前后位别。而体是一。无别法体。即于一法而辨二时。为因为果。
论。前因正灭至而俱是有。
述曰。三于二法辨。前因正灭后果正生。此二法辨相接不断。因灭果生二俱现在故 体相虽殊。因.果二法故 而俱是有。并现在世同时有故。
论。如是因果至舍此信余。
述曰。此总结也虽无去.来足为因果。非同余部萨婆多等立有过.未。虚妄计度法增常过。不同大乘是假施设法减断过。既离断常过。又无前诸难。谓难有部。果既本有何待前因。难大乘云。因是谁因。果谁果等。既无诸失。谁有智者舍此胜义。而信于余不了义耶。
论。彼有虚言至而有二时。
述曰。下破有七。今总非云彼虚言等 何容一念而有二时。此第一难。念者刹那之异名。时者生灭之两位。刹那迅速即有前后。极微至小应有二分。
论。生灭相违宁同现在。
述曰。此第二难。义意可知。
已下征灭。
论。灭若现在生应未来。
述曰。此难令同萨婆多等。以灭现在。生未来故。生灭二法定不俱时。相违法故。如明闇等。
论。有故名生至宁非过去。
述曰。此令同大乘。灭是过去故。
彼若救言。谁言于灭灭即是无。同萨婆多灭体是有。今难之云。
论。灭若非无生应非有。
述曰。以生违灭。灭即非无。以灭违生。生应非有。生既不成无。灭体如何有。灭若现在非无。生应现在非有。
论。生既现有灭应现无。
述曰。生既现在有。灭无应过去。令同大乘。生.灭二法定不俱世。相违法故。如解惑等。
论。又二相违至见有是事。
述曰。此立比量。又生与灭二法相违。如何同体。如苦.乐等不同一体 故。量云。生.灭二法。体应非一。以相违故。如苦.乐等 彼宗现在一法之上辨生.灭故。
论。生灭若一至宁体同说。
述曰。生灭若一。法生之时应即灭故。故无二时。生.灭若是异不应说体同。二若即者。此法灭时此法应生。即是生故。如生。二若异者。生体非灭体。以是异故。如苦.乐等。
论。故生灭时至理必不成。
述曰。生灭二时。俱在现在一世而有。虽复相违而体同者。理必不成。此总结破上座等讫。大乘生.灭。非定一法有.无异故。非定异法即生法灭。非别法灭故无有过。
论。经部师等至能持种故。
述曰。破诸部计。自下第三经部师等。既见上座被征便曰。虽无去.来不同一切有。生.灭异世不同上座师。而色.心中诸功能用即名种子。前生后灭如大乘等。为因果性相续不断甚为胜义 今破之言。理亦不成。彼不许有阿赖耶故。经部师等。等自类中。非唯一故。破之量云。经部所说持种色.心。不能持种。非第八故。如声.电等 过.未无体.及无本识。于无色界色久时断。入无心时心久时灭。何法持种得为因果。因果既断名为不然。彼不许有第八识故。
论。由此应信至缘起正理。
述曰。第三总结。有为诸法从缘而生名为缘起。劝彼应信大乘正理。
论。此识无始至当究竟舍。
述曰。此第八段。于中有二。初问。次答。此即问也。即解颂中第十句。第十门也 答中有二。初略举颂答。后广解之。
论。阿罗汉位方究竟舍。
述曰。此正举颂总答问也。
论。谓诸圣者至名阿罗汉。
述曰。下广答也 于中复二。初略释。后广释。此即初也 谓诸圣者。即通三乘 断烦恼障究竟尽者。彼位若是永害随眠。皆在金刚心时断已皆成阿罗汉果。三乘并然 若伏断永不起此言断者。即通八地已去。下有三师。此既总文亦为三释 若据正义。唯初二释顺此论文。此据位全。除二乘金刚心。少故不说。八地菩萨随应二释 此中唯依断烦恼障尽名阿罗汉。非据所知障。害烦恼贼故。非是缚故。又依除分段生以名无生。非所知障故。
其相如何。
论。尔时此识至说之为舍。
述曰。由于彼位此识之中烦恼粗重永远离故说之为舍。非体亦无。此粗重言显烦恼种。对法论等。说种子粗重故。虽烦恼现行亦名粗重。无堪任性亦名粗重。然今但取种子非余。由种断时现行执藏。发润之惑皆不起故。说名为舍。此执藏名唯约缚说。法执非缚故不说断。又毕竟无现行粗重。亦说为舍。通八地故。若说习气四位不成。
问阿罗汉名通在几乘。几位中有。
论。此中所说至无学果位。
述曰。下正广解。于中有二。初广阿罗汉。后广舍位 初有三师。第一师中有五。一释颂文。二问。三答。四征。五释 阿罗汉者。此正云应。应者契当之义。应断烦恼。应受供故。应不复受分段生故。若但言应即通三义。故言如来应不言应供。若著供字。唯得一义。便失二义。显阿罗汉通摄三乘唯无学位。余位未满。非可应故。
问何故有学非阿罗汉。三无学得阿罗汉名。
论。皆已永害至分段生故。
述曰。阿罗汉言应。即杀贼。应供。无生三义故也 何故不言离所知障 所知障体不障解脱。无能发业润生用故 何故不言离变易死 二乘无学有变易生。此非由烦恼所招起故。已离系缚得解脱故无分段死 有学亦是殊胜福田。如见道出等供养获现福。何故不得名应供耶 非一切时堪受供故。望自乘无学。非是圆满故。
论。云何知然。
述曰。第二外人问曰。何知此识三乘皆舍。阿罗汉号通在三乘。故论总问云何知然。
论。决择分说至阿赖耶故。
述曰。第三此答初问也。舍通三乘。决择分中第一卷说四句分别 谓有成就转识非阿赖耶识。谓三乘无学.不退菩萨不入无心位 有成就阿赖耶非转识。谓七地以前。二乘有学。一切异生入无心位 有俱成就。谓此第二句不入无心位 有俱不成。谓第一句入无心位。然今但引初句三人。
论。集论复说至及如来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