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五(末)(3/3)
论。心于所缘至亦取别相。
述曰。上解心所义。下释心所等行相。于中有三。一总举。二引证。三结。心取境之总相。但总取而已。不别分别。如言缘青但总取青不更分别。心所于彼取总.别相故说亦言。
何以心王唯取总相。心所兼取总.别二相。且释名者。
论。助成心事至作模填彩。
述曰。助成心事名心所故。师谓博士。资谓弟子。如师作模画形况已弟子填彩彩于模填不离模故。如取总相。著彩色时令媚好出。如亦取别相。心.心所法取境亦尔。
何以知者。
论。故瑜伽说至所取别相。
述曰。上总举。下引证。彼第三说。识能了别事之总相。不言取别。以是主故。若取别相即心所故。作意了此所未了相。此者即识所取总相。作意取此总相。及亦取识所未了相。未了相者即是别相。即余心所所取之别相。皆识所未了。作意一法。独能取彼众多别相。如彼论第三云。即此所未了别能了别者。说名作意。所未了境相即是别相故。能了别者名为作意。能缘别相者即作意也。故知心所取总.别相。王唯取总。如一悬令唯知悬之总事。悬承禀命明府。虽为副贰取总相已。后取一切别相。自余悬尉亦取各别之相。此举作意例余可知。由作意能令心.心所取境功力胜故。有此总取多法别相也。故瑜伽以作意为初。此论以触为初。和合胜故。各据一义。
论。触能了此至摄受等相。
述曰。触能取三。谓可意.不可意.俱相违相。受中摄受等者。等损害.俱相违。此二取相近相顺也。
论。想能了此至名心所法。
述曰。言说因相者。谓如前第三卷八识中说。取境分齐相故。谓此是青。非非青等。便起言说。故想之相言说因也 思了正因等者。谓正因.邪因.俱相违等。即是境上正邪等相。业之因也。此中一一如作意说亦取别相。
何以知心所亦取总相。
论。此表心所亦缘总相。
述曰。瑜伽说此言。表心所法亦缘总相故。谓彼论言。又识能了事之总相。即此所未了别所了境相能了别者说名作意。意说作意了此总相及识所未了别相。谓境别相。此境上别相作意亦能了。即是了此识所取总相。亦取所未了别别相故。彼论此言显取总故。此五遍行如大论说。然楞伽经中。亦言心缘总相等。显扬十八有颂说此五.及心王取总.别相。
论。余处复说至德失等相。
述曰。中边第一弥勒颂云。总了境名心。亦别名心所。世亲解云。心唯总了。心所亦别。非唯总故。是谓心王.心所异相。余文可解。大小乘同。
论。由此于境起善染等。
述曰。子段第三结之。由前十法取总.别故。于境起善十一.染三十二.不定四等。
论。诸心所法至兼取别相。
述曰。第三总结。
上类解颂此心所三字竟。自下第二别解遍行等义 问既言心所名义乃同。有何差别。
论。虽诸心所至种类差别。
述曰。下文有六。一总标。二列位。三结数。四释名。五会文。六总结。此初也。心所名义虽同。而体一一类各别故。
论。谓遍行有五至不定有四。
述曰。列位也。解下六位上三句颂也。
论。如是六位合五十一。
述曰。结数也。此中开张与对法第一.大论五十三。五十五不同。以开合五见增邪欲解故。此与显扬.五蕴.百法同也。
论。一切心中至而得生故。
述曰。释名也 一切心可得。即遍行五。不问何心但起必有故 缘别别境而得生者。五别境也。此意即显遍性.地等。唯缘别别境界方生。故余不例。如五十五说。于四事中生五别境。如下当知。或俱.不俱。别事生故。
论。唯善心中至烦摄故。
述曰。十一善法唯善心有。体性根本能生诸惑。即贪等六。
论。唯是。烦恼至皆不定故。
述曰。二十随惑根本等流。等流者同类所引义。非前后等流也 于善染心皆不定者。即不定四。谓于善.染.无记三性心皆不定故 复说等言。下第七不定中。云于善.染.等皆不定故。彼复有言。非遍心起。非遍地有。总此三门。初门简唯善.染心所。第二门简遍行。第三简别境。此中言等等取余二门也。
论。然瑜伽论至俱是染故。
述曰。会文有二。如文易知。彼论.此论合开不同。彼论第三合六为五。根本.及随俱是染故合为一也。
论。复以四一切至及地时俱。
述曰。即彼第三。以四一切辨五位别。谓彼言一切处.一切地.一切时.一切耶 此中解言。谓一切性.及地.时.俱。俱者即一切耶。谓定俱生故。处者三性。三性之处皆得起故。言时者。谓或一切有心皆有。或无始不断。或缘一切境故总言时。地有二说。一云三界九地。二云有寻等三地。此解为胜。轻安不遍故。性即三性。
论。五中遍行至唯有初二一切。
述曰。一一如彼说。遍行具四。无处无故。别境有初二。不缘一切境。亦非相续。非心有即有。故无时也。又此未必并生无俱。
论。善唯有一至谓。一切性。
述曰。善中地者。如次前说遍三地也。此中轻安不遍欲界。若如初说。从多分或加行等说故 染四皆无亦从多故。如无明.贪等。通三界地。八大随惑非皆通地及俱 以非皆通地等故。总言非四。依种类而作论故 后四不定通三性故。唯有一也。此所无义应审简别。
论。由此五位种类差别。
述曰。此总结也。
上来第一解五位三句讫。自下第二解第四句受俱。
论。此六转识至非二相故。
述曰。于中有二。初解因位受俱。后解果位受俱 因位中有二。初解本颂。后别分别 然此六识非如七.八。体皆易脱。恒不定故。易脱是间断转变义。不定是欣.戚舍行互起故。皆通三受所以如文。
论。领顺境相至名不苦乐受。
述曰。增上出生名根故局。领纳属己名受故通。领顺.违境相。俱适身悦心。俱逼身迫心别也。故成三受。或身及心。俱通适悦。俱逼迫也。
下别分别中有三。初以增减分别。次例摄余门。后辨三受俱义。增减门中从二至五。有二二。两三。二四。一五。
论。如是三受至唯依心故。
述曰。五识通依色.心二依。意唯依心。五识依心非不共依。色是别依。故言别依。其意唯心。其理可解 又解对法第一。云集色所依集无色所依。色根相异言别依身。如彼疏解稍有异同。
论。又三皆通至无漏引故。
述曰。一云若忧根.苦根皆能引无漏。无漏所引皆通无漏。受宽根狭。故论说苦受通无漏 一云五根中。唯以苦根于学.无学身中。无漏第六意引生故。或唯后得智中。方起五识精进等故。有苦根假名无漏。然五十七说是无漏。何以知者。彼漏.无漏门作是说故。此苦虽然忧非无漏。虽亦能为无漏加行。仍为未知欲知根性。非无漏引生。不俱起故。非无漏摄。
论。或各分三至非所断故。
述曰。此准前说五受.三受作论可然。五十七说十四一分见所断。一分修所断。谓除信等五.及三无漏。其七色.及命由约不生断故通见断。其余可然。信等善法。依断缘缚故不说见断。若互相显。随其所应。十二一分修所断。一分通不断。谓前六及后六。前六一分非所断摄。即是已前见道断中六。谓五受.意根。忧.苦二根亦非断故。随顺趣向不断法故假名非断。体非不断。以此义准趣向无漏应名无漏。无漏不引论不说之。不可说六中是命根无学身有故。五根亦应尔故不可也。信等五.及初无漏。有漏修断。无漏是不断。
论。又学无学非二为三。
述曰。非二。谓非学.无学。五十七说三受可通无学所摄。彼说随彼所有根性。随顺彼者即是彼故。忧.苦根并是学。苦根亦无学。一一如彼文。又六十六有诸门。分别学.断等稍胜勘会。此等诸门虽名同小。法体全别。
论。或总分四至二无记受。
述曰。此长徒义。文易可知。言总分四故无异说。
论。有义三受至是无记故。
述曰。此说有四。一标宗。二指法。三引证。四总结。此初二也 五识皆通有此四性。且为理者。五识俱贪.痴任运起者。嗔不善故此中除之。及第六意识在纯苦趣中不发业烦恼。六十七.八等论云谓不发业烦恼。即贪等三。谓痴.慢.爱。修道烦恼一分。及身.边二见全是无记。
论。彼皆容与苦根相应。
述曰。欲界见道惑等定不善故。此中容与苦受俱故。忧唯二性。故说苦根。
何以为证。
论。瑜伽论说至一切根相应。
述曰。下引证也。五十九说任运生等。如文所引。既言任运即是修道一切烦恼。三受可得。即是三受门明义。一切修道烦恼皆须通三受。若贪.恚.痴三可然。通六识故。慢亦可然。若不通五识身.边二见。唯在意地。如何与意一切三根相应。彼非忧受。是无记故。既云与三受相应。故恶趣中意有苦受。如下自知。
论。杂集论说至各容分四。
述曰。杂集第四卷初。此非集论是杂集文。欲界烦恼任运起者。能发恶行是不善。所余不发恶行是无记。身.边二见及此相应。即修道不发恶行之惑。五十八云俱生萨迦耶见唯无记等。身.边二见唯不发业与三受俱。非忧是苦。余三通二性 此五识中如何相状 今以义准。依缘起经。欲界系贪信所伏故有覆无记。即在意识有覆心后引生五识贪.痴二种。可有此性。如率尔等五心中意是染净者。意识尔时但起有覆。不可等流五识乃是不善.无覆摄。又非有覆意识不引五识生故。故知五识定有有覆。以此为正应理稍通。故总结云容分四等。
论。或总分五谓苦.乐忧喜舍。
述曰。此门有三。初列五名。次释开合。后辨处位。此列五名。
论。三中苦乐至相各异故。
述曰。下释开合。以苦.乐受于身.心各别故。所以者何。谓在五识即楚利逼切。明利适悦。名苦.乐。在意稍.降逼切。如可适悦。名忧.喜受。身.心异相也。
论。由无分别至有差别故。
述曰。又在五识逼迫.适悦俱无分别。名为苦.乐。意有分别逼迫.适悦故是忧.喜。又在五识逼迫.适悦二俱粗重故名苦.乐。在意轻微故名忧.喜。又在意识动勇逼.悦故名忧.喜。在五识中但动而不勇故名苦.乐。是二别相 动者粗动。勇者勇跃。
论。不苦不乐至平等转故。
述曰。翻前三相其义可知。故不分二。以悦.迫受诸地不定故应分别。
论。诸适悦受至恒名为乐。
述曰。下辨处位。初明悦受。复明迫受。欲界。初定随应皆乐。由前理故。
论。意识相应至悦身心故。
述曰。大乘初.二近分有喜。瑜伽五十七。未至地十一根有喜故 显扬第二亦然 何以无乐。以彼适悦不遍五根故。但适意识.及身处少分。彼论自言不充遍悦故。五十七中亦尔。如下当知 根本初二名喜.乐者。适悦五根故。由动勇故。复名为喜。欲界可知。五十七.对法第七.显扬第二等皆同。
论。若在第三至无分别故。
述曰。第三禅中近分.根本二俱有乐。如显扬第二引经等广解。以安静适悦故。无分别适悦故名乐。尤重故名乐。即是在意名乐所以。彼论自说。以喜动勇。第三定悦安静故是乐。然或有义初二近分有乐.如显扬第二引经云。根本.近分俱有离生喜乐言故。五根虽无遍悦。何不名乐。五十七说初门显未至亦有喜.乐等。何故有喜之言即证有喜。有乐之言非证有乐 显扬论第二云。初二定根本.近分一一皆云有喜.乐故。第三近分亦言有乐。此说即有。何故初.二近分不令有乐。今解正者非近分中不许有乐。然未至定言十一根者。少故不说。相未明满故不说之。今此论中同十一根文。下文以此例解地狱有忧之义。亦即苦故。以悦根少但得喜名。以迫心强亦得名苦受。苦受中等。若言乐受.苦受。即通喜.忧。文言宽故。若言苦根者。唯一受也。
论。诸逼迫受至恒名为苦。
述曰。上解悦受。下解迫受。此在五识极明利故。
论。意识俱者至名忧根故。
述曰。此中第一。文有三。一标。二证。三结。此意唯有忧。唯分别故。下引证云。诸圣教说意识相应所有戚受皆名忧故。此长徒义。若言地狱意有苦者。何故不说。
论。瑜伽论说至苦忧相续。
述曰。六十六等论有此文。且举重者。意尚名忧。例余轻文。彼约五趣辨是异熟。非异熟文 异熟无间。谓初生心。是第八识 苦忧相续。次此后生。彼意唯苦。何故言忧。此师意说。五十七言地狱成八根。定约六识作论。依客受说。五十一等说六识中受名为客受。谓五色根.意.命.或忧。定成就故。余皆间断。或复取苦。或一形.或二形说。如下自知。若余三不成现。即喜.乐.舍。此约六识。尔时必无舍受起故。
论。又说地狱至傍生亦尔。
述曰。瑜伽第五五趣分别寻.伺。说地狱中寻.伺忧俱。然彼唯说鬼趣同之不言傍生。六十六有。此中通论故言鬼.傍生也。八十七说忧.苦逼者。谓地狱故。定依客受地狱有忧。
论。故知意地至况余轻者。
述曰。此结也。以意重处例余轻处。重逼尚然。况余轻逼。第一师意 问第六识中舍受。既亦不善业招。何故地狱无舍根 答以苦重故。不善业轻即有舍根。以少静故。然不同总报。总报相续故。趣体故。报主故。若是苦者。违善趣故。
论。有义通二至有轻重故。
述曰。下护法等第二师说。文中有五。一标宗。二引证。三立理。四会违。五总结 人.天逼迫轻非尤重故。在意唯忧受。鬼.畜处通。若唯苦处。地狱相似。五十七说与地狱同。纯受重故。若杂受处。容有喜.乐。况复无忧。杂受轻故。
论。捺落迦中至无分别故。
述曰。其诸地狱一向苦故。唯苦无忧。以迫尤重为苦所逼。亦无分别。以忧分别方得生故 捺落迦者。此云苦器。受罪处也 那落迦者。受彼苦者。故二别也 问无分别故无分别烦恼耶 答曰不然。岂以第三定有乐无分别故。亦无见道见等也。忧即分别。加行分别故。逼迫既极不假分别。
又彼无此分别烦恼亦无妨难。何以知尔。
论。瑜伽论说至广说如前。
述曰。二引证也。此所引任运生等如前已说。此五十九文。
论。又说俱生至应知亦尔。
述曰。五十八云俱生我见唯无记性。彼文虽无边见。例必应尔。
论。此俱苦受至非无记故。
述曰。既言三受容皆相应。故非忧受。以非无记故。五十七说一根善.不善。以三性为境。二十二根中。又非余法故。
论。又瑜伽说至傍生亦尔。
述曰。五十七说。问生那落迦成就几根。答八现.种皆成。除三所余或成.不成。三约现行不成。种子或成谓般涅槃法。或不成无涅槃法。余三现行故不成就。种子故成就。一向苦处鬼.畜亦尔。若杂.受.处后三种.现亦成就。现.种俱成八者。五根.意.命为七。三无漏现定不成。种或成不成。有性.无性别故。三定成种。现不成中。喜.乐定不成现。其信等五.男女二根。或现不成。断善.不断善。有一.二形别故 前师意。以忧根为第八定成。苦根入.不定中。舍根入三现行不成种定成中。以客舍受彼定无故。此师以舍根入第八。七.八识相应故。苦根入现不定中。以彼苦根受生.命终等。有成.不成时。以忧根入三现不成中。种必有故。是故证此地狱余三。现行不成种定成就。故知意有苦。鬼.畜一分亦尔。
论。余三定是至现行舍故。
述曰。三立理有四。一申难。二反诘。三更征。四总结。此初也 余三。定是忧.喜等。所以者何。以彼定有七.八二识相续不断。定成现舍受。又非无苦故。
论。岂不客舍彼定不成。
述曰。二返诘。此前师问。此辨六识故无客舍。不约八识作法为论。不尔余三即无法故。若言喜.乐更取一形。以无二形故者。岂鬼.畜中亦无二形者。又地狱何故不许有二形也。故彼三无兼取客舍。
论。宁知彼文唯说客受。
述曰。三更征有三。一乘前征。二别生征。三举例征。下初也。后师返问。所说舍受现定不成。汝依何道理知是客受。
前师云。五十一说地狱全.一分鬼.畜名一向苦。不苦乐受为纯苦。映夺略而不论。是故知者。
论。应不说彼至有时无故。
述曰。汝以受依容受为论。亦约容受所依识故。如彼六识有时无故不成意根。其六转识生.死.闷绝诸位不行。
若彼救言意依主意。受依容说。
论。不应彼论至无异因故。
述曰。不应瑜伽受中唯说容受。意中通说主识。主识即第八。以第八识必受俱故。无异所以别作论故。
论。又若彼论至定成八根。
述曰。下别生征。且纵汝言依容受说。如何说地狱定成八根。第八者何。
论。若谓五识至宁有忧根。
述曰。彼若救言五识间断无苦定成。但说忧根为其第八。今难之云。若生.死.闷绝三时。如何有忧根。此时意识亦定无故。故知定成第七.八意根及与舍受。若彼师言不云生.死二位。彼时无容识故。今者据有容识已去忧必相续非谓生.死。汝若尔者。等活地狱亦有闷绝无心之时。意识何处有。设前师言彼即死位。更不别有闷绝之时意识间断。至下当解。
论。有执苦根至亦同此破。
述曰。汝设若以身识等定相续。以苦根为第八者。如忧间断何处定成。又若尔者。彼更忧根何须间断。更无别义意识间断五识相续故。又意无舍受。非易起受故 今解此中有苦师意。必定无忧。以苦为不定。意中苦受即约容受许亦间断。
论。设执一形至容无形故。
述曰。随何男.女以为第八。故定成者。理亦不然。形不定故。今言生彼定则成就。且如男根非生彼已定皆成就。其鬼.畜等又恶业招。容无形故。无文遮故。
问化生如瑜伽论第二说或具诸根。或复不具。何故地狱定有五根。不许男.女随一定有。
论。彼由恶业至于彼何用。
述曰。彼恶业故。令彼有情五根之中皆受苦故。所以定成。必令有男.女根于彼何用。非男.女根处能受苦故。
论。非于无间至淫欲事故。
述曰。非于彼中可有淫事故。或无根。小地狱中可有此贪故。又若以为缘故令其受苦须彼一形者。即应一切定成二形。或复应彼一有情身罪极重者。有百千形令多。为彼受苦缘故。
论。由斯第八至舍相应故。
述曰。故彼第八定是舍根。以七.八识彼定有故。
若彼救言意识定恒有彼忧受无舍受故。据起意已后必相续。彼文无妨者。难云。
论。如极乐地至无有忧根。
述曰。下举例征 意悦名乐无有喜根。即第三定。应极苦处意迫名苦无有忧根。故忧非有 问后师有第六识。此俱舍受彼处有不 答有亦无妨。对法等说真于末位与舍俱故。或说无亦无妨。
论。故余三言定忧喜乐。
述曰。四总结彼三法种成现不成。
若彼唯苦。何故世亲摄论第三。说纯苦处有等流乐耶。
论。余处说彼至名纯苦故。
述曰。四会违有三。此会摄论。应知彼论随小乘中萨婆多等说。若依大乘解彼文云。或彼通说余二趣杂受处有等流乐。非极苦地狱中有等流乐。彼无异熟乐。名纯苦处故。又彼无异熟有等流乐。此名纯苦一切皆无。
会通文。
论。然诸圣教至无相违过。
述曰。又对法第七等。说真于意识与忧相应等 意戚名忧者。依多分说。即人天趣全.鬼畜趣少分故。或随小乘萨婆多等。说在意识嗔忧俱故。瑜伽五十九说。彼五十八相应者。依随转门.或粗相说。若细分别。一切见道惑通在意。一切俱生。通三受故。故不相违 若尔六十六说地狱亦有食。唯长喜.乐名食。何故言彼处无乐也 答假相故名食。非实是食。
论。瑜伽论说至亦依随转门。
述曰。下会六十六 有忧苦者。第一解。亦随转。谓大众部等诸识并生苦.忧相续。随彼部也。或依上座部。彼计由异熟果而生故。此中言异熟无间也。即是无性第二。上座九心随彼说也 大论第五寻.伺忧俱者。依经部师门。谓经部寻.伺唯在意识。然地狱中意唯忧受故。亦随转门 或依弥沙塞部。彼亦有异熟意识生故。
问彼六十六说诸趣中。何故不随他语。唯地狱等耳也。故今应解。
论。又彼苦根至假说为忧。
述曰。彼地狱等苦根。意识俱者。与余杂受处.及人天中忧根相似。亦在意识逼迫受故。说彼苦根为忧。实非忧受。
问若尔第三定乐。似余地意识中喜。应名喜根。为决此疑更今应解。
论。或彼苦根至而亦名忧。
述曰。彼地狱等苦根。通能损身.心故。虽苦根摄而亦名忧。
论。如近分喜至具显此义。
述曰。初.二近分地中喜受益身.心故。虽喜根摄而亦名乐。此说在何处。显扬第二论具说此义。谓彼论云。如经说所谓离生喜乐之所滋润。乃至广说。是谓初.二静虑近分等。五十七.对法第七皆与彼同。故复言等。岂为有乐言便近分有乐受。
有亦何爽。
论。然未至地至十一根故。
述曰。地法无故。五十七说彼唯有十一根。彼自言有喜无乐故。十一根者。谓信等五.二无漏.意.喜.舍。即苦名忧。义说为二。即喜名乐二义说之也。
论。由此应知至亦苦根摄。
述曰。五总结也。故知意戚受在纯苦处亦名苦根。亦余时意戚受忧故。若地狱中无乐等者。如何彼得有段食耶。以生喜.乐方成食故。六十六等。约余趣处生喜.乐方名食。如大论第四等说。地狱中腑藏间风以为段食。资养于身但令不坏相续名食。生其舍受非谓要生喜.乐。喜.乐者通杂受处语。下第七卷更有异释。应引彼文。
论。此等圣教至故不繁述。
述曰。此下第二例余门也。此中圣教差别多门者。即明三.五受多门。谓有报.无报.界地系.何地断等名曰多门。恐有繁广故略应止。
论。有义六识至无相违过。
述曰。于中有三。一举。二证。三会 第六识三受俱.不俱门。初师所说同三性中初引文解。如彼可知。余文可解。
第二师云。
论。有义六识至五受同故。
述曰。此亦同前引六十三文证三性俱。定中通喜.乐受。率尔耳识但舍受故。
论。于偏注境至三受容俱。
述曰。此中所说一切义意。余二偏注。不偏注等。皆如前说。由斯理故三受容俱。即以五十一.显扬第一.十七等证。此亦有二师。一五识一念。二相续。一一如前三性中叙 此约因位。
论。得自在位至忧苦事故。
述曰。此中果位。谓成佛时。或转得无漏初地即得。唯乐.喜.舍。如五十七苦通无漏。以顺无漏法无漏引生名为无漏。非断漏名无漏。故佛无苦。又佛六识三受并通。第六识以第三定有无漏乐故。五识唯有乐.舍无喜。虽有漏三识唯二地。然无漏五识。即依色界四地有。彼有所依五根故。文易可知故不须释 问无色界有无漏眼根耶 答有。如泪下如雨。即有定眼依处。非实有根。故知有也。色界上三定有无漏五识。以此为例 问八地皆有无漏八识耶 答有 若尔何故第七.八无漏唯舍相应耶 答常处第四静虑故。一类无变故。非易脱故。喜.乐受易脱。非一类任运故。余地虽有而不现前。如无色界见道傍修。有种非彼现行。或唯第四定有第七.八。以彼边际功德胜故。七.八二识功德依故。大悲.天住等并多第四定故。或唯五识在初定。以有有漏三识故。寻.伺上无故。有漏既尔无漏翻之 三识可尔。何得有鼻.舌二识。彼无因故。如不变为香。香因阙故 不然。小乘不变香。色界无种故。大乘具变境。亦有香.味故。鼻.舌识亦有 问初禅无鼻.舌。无漏即言有。以上无三识。无漏应言有 答一云。初禅无二识。有余三识故。类余二识有。上地五识本来无。无彼种类。如何有 又四静虑皆有五识。但佛多起第四定者。以殊胜故 又解唯第四定有。如七.八识。此中三解任情取之 上来已解六识六门一差别.二体性.三行相.四三性.五相应.六三受说 无漏八识应束为义几师所说。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五(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