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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藏成唯识论述记二十九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五(本)(1/3)

佛藏 · 大藏经/论藏/论疏部 · 第 3676–3875 段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五(本)

沙门基撰论。云后开导依至不相续故。

述曰。即是难陀等长徒之义。文分为三。一辨五识。二辨第六。三辨七.八。此等即初。此依居末故复言后。开导依名如前已释。此师意说。如瑜伽等第一。五识六业中第四业云唯一刹那了别。彼第三云。又非五识身有二刹那俱生。亦非展转无间而生。故大乘中。五识唯一刹那必不相续。终始必然。又彼第三云。又一刹那五识生已。从此无间必意识生。从此无间。或时散乱。或耳识生。余五识中随一生等。故知五识自类前后。及与他前后。皆不相续。

论。必第六识至为开导依。

述曰。如前数引。非自力生。彼第三又云。说眼识等随意识转。亦是唯以第六意识为无间依。第七.八识于此无力不引此生。非此开导。故前五识各唯依六。

论。第六意识至为开导依。

述曰。或由五识所引生故。彼第三云五识无间必意识生。故是此证。即明了心后生意识。即以自.及五识。合八识中以前六识为开导依。

论。第七八识至为开导依。

述曰。自相续故。不假他力所引生故。但自类为依 问曰平等智起等时何非此依 答彼先自生。但由六识令其转变。非由今引方始令起故非此依。彼力疏远。此常徒义。

论。有义彼说未为究理。

述曰。安惠等解。文有其二。一破斥。二申正义 破中有三。一总非。二别破。三结。此即第一。拨前全非故言未究。

论。且前五识至可如所说。

述曰。下别破斥。文有其四。一破五识。二破第六。三破末那。四破第八。

破五识中。初纵。后夺。此即纵也。前师五识唯一念生。今先破此故言且如前。五种识等。谓五识有三位。若论多分可一念生。一未自在位。二率尔遇境位。三遇非胜境位。上一位言通下二处。次一遇言贯下第三。后境之言复通第二。若此三位可如汝说。除此三位余应相续。

自下夺中即成三夺。先翻未自在位。

论。若自在位至宁不相续。

述曰。翻第一位。此有二说。不正义者。初地亦得转五识故。若正义者。此位即在八地以去皆能任运。此于有漏五根。亦能得互用故。无漏殊胜非前位故。然此举胜故说如来。次致等言意摄余者。诸大菩萨方始能然。余不可尔。谓佛世尊于境自在。转变皆成。以眼闻声诸根互用。不假分别恒缘于此故名任运。更无疑虑故言决定。无所未知即无寻求。恒决定缘。此五识身何不相续。瑜伽第一.第三等说。若于此不决定。五识之后起意寻求心。为先未决故。诸佛先决故无寻求。彼论复言前三心是无记。诸佛心善故无寻求。亦应诸佛无率尔心。若以此时境至为论假说有者。以于此境今初见故。若皆已见故无寻求。已曾见竟无率尔心。即诸佛率尔心时。亦名决定。亦名染净。亦名等流。于一时中具四义故。然但有三。余人之境有所未知故心前后。佛则不尔。非此未定后方定故显五心者。谓自在位即翻第一未自在位五可间断。佛即相续。

已前总是以事望理难。次当更说。为非初过等流心后亦得相续。

论。等流五识至多念相续。

述曰。自下乃至引大论云故非二识互相续生。是翻第二率尔遇境。初出理。次引证。后重成。此意亦如未自在位。其五识等流者。其五心中既为第三决定。第四染净。第六意识作意引生。如睹佛像。专注一缘未休睹来名未舍顷。意.眼二识俱并未舍。如何不许多念相续。

此则出理。次引论文。

论。故瑜伽说至应知亦尔。

述曰。第三决定无记心后。方有第四染净心生。引五识等等流心起。瑜伽第一五识生时三心可得等。此文可解。如彼论中第一抄解。五心次第如别章释 而彼不由自分别力者。显是意识所引生义。其文易了。既引论已。

论。彼意定显至俱相续转。

述曰。下重成。非五识身一念即灭。可言五识互相续生 彼若解言五识定断。若尔何故言相续转。递相续生。非眼识断已唯有意识。后复眼生可言相续。

论。既眼识时至互相续生。

述曰。论主难云。既眼识时非无意识。五识断已后意识生。若尔此是意相续生。如何乃言五识相续。如眼识时无意识。意识时无五识。更递生故可互相续。此既不尔。故非二识互相续生名为相续。

此第二以理成教难。次第三翻遇非胜境。以教成理难。

论。若增盛境至戏忘天等。

述曰。自下文有三。初标宗。次引证。后理成。此初也。若遇中境。不能逼身夺于心故。可许暂舍五识不续。设许不续。若遇胜境逼身夺心。或双逼夺身.心。即五识身亦应相续。境增胜故。此位正在未自在位 其如何等 举现事者如热地狱。火增盛故 戏忘天等等愤恚天。总言即是欲界上四天。无别处所。但乐.憎者。瑜伽第五四句中云欲界诸天不别言处。如毗婆沙第一百九十九有二说。一云住妙高层级。二云即三十三天。若准瑜伽即上四欲天。以下二天可相杀故。此善.恶人缘强难舍。故五识身定有相续。

释唯一念文。此据率尔.境平等故。

复次引教成。

论。故瑜伽说至名为意根。

述曰。五十二说。文言通故六识。明知互为缘也。

论。若五识前后至等无间缘。

述曰。下理成也。其文易解。若五识间断故前后定唯有意识。彼第三说眼识率尔心后。定有意识寻求。此后或时散乱。或是耳等识生故。非眼识后许耳识生。以此中言眼识后唯意识。不言五识生故。即五十二应云若此一意识。为彼六识缘。乃至此六识。为彼一意识缘。以前后定唯有意故。

论。既不如是至有相续义。

述曰。结五识也。

上来第一破五识身不相续义自他五识无无间缘。自下第二破第六意识以前五识。不以七.八为开导依。有二。

论。五识起时至为开导依。

述曰。谓瑜伽第三说五识身随意识转。及六十七.集量论等云五识俱时必有意识。即此意识能引第二寻求意识生。即以前念自类意识为无间缘。何假五识。若前一念独起五识。后方意识寻求心生。可如所说五为意缘。既不如是。故知意识不以五识为开导依。五识自无胜势力故。第一破意用五为依。

论。无心睡眠至为开导依。

述曰。此下第二难第六意。令以七.八二识为依。五位无心第六识断。此灭定等有无第七如常徒说。此等五位唯有七.八二识相续。后出无心时第七.八识。应与第六意识为依。彼先间断。此恒续故。如在定中耳闻声等。意虽不同缘。然为耳识依。以意先有故。此耳间生故。五位无心。以七.八识同彼定意。以此断意同彼耳识故理应尔。

论。若彼用前至彼云何尔。

述曰。难前师说。彼灭定等。对法第五。以先灭心为无间缘。中间都无自心隔故。唯以自类为依。不假他七.八者 五识体虽断。无一自心隔故。应如彼意不以意为缘。其五识此既不许然。以先意识为无间缘。不以自类五识为缘。彼灭定等第六意识何故即尔。是即意识不假五识。亦是六以七.八为缘。例同五识用意为依。

自下第三六为七依难。彼先七.八各自为缘故。

论。平等性智至为开导依。

述曰。即显末那名通无漏。虽即六识转末那得名为第七。实非第七。不通净故。不尔违经。初地初心第七识俱平等性智。由先念心世第一法二空观有漏心引生。故七应以第六为依。唯于此时要由第六引方生故。即准余时起平等智义亦应尔。

自下第四八以六.七为依难。于中有二。先果中识难。

论。圆镜智俱至方便引生。

述曰。此识唯在金刚心中。此有二说如前已解。此位之前得二智故。故此时第八以六.七为依。余时无故。

论。又异熟心至相应善心。

述曰。此第二以因中识难 摄论第三说异熟心依染污意。无性染意即是第六。世亲染意或第七心。故知第八亦依六.七。此约异生.一分有学。菩萨受生如对法第五。有是愿力者。此要十地大菩萨众为度有情。若分段.若变易。亦由二智善心为缘第八得起。此说通初地 或说在八地 前说为胜。

论。既尔必应至都未尽理。

述曰。既有三证。故知第八以六.七为依。由前八识皆有过证。第三结云彼所说言都无尽理。

论。应说五识至为开导依。

述曰。以下结正归宗。五识以前六识皆得为依。自相续故。他引生故。得次无间生。大论第三云亦非五识无间而生者。此据多分率尔心语。

论。第六意识至为开导依。

述曰。不假五引。故用前自类为开导依。五位无心时。或第七.八为依。例与五依故。

论。第七末那至为开导依。

述曰。如起大乘初无漏心。亦以第六为开导依。

论。阿陀那识至由前说故。

述曰。第八初起圆镜智时。诸异生等初受生等。以前六.七为开导依皆不违理。由彼如前所说理故总结成义 言阿陀那者通无漏故。此中四缘如下广解。

论。有义此说亦不应理。

述曰。于中有三。初总非前。次申其义。后总结正。即初文也。此护法释。

所以者何。

论。开导依者至等无间缘。

述曰。下申其义。文意有四。一出体.义。二破前非。三申正理。四释违难。下即初也 开导依者。与四缘中无间缘别。但是开导依必是无间缘。有是无间缘非开导依。谓前念灭自类心所。

开导依者谓有缘法。谓若有法体是有缘。即简色.不相应.无为法等。有所缘有力者能引生故 无主者。即简一切心所法等。彼非主故。要主有力方可为依 能作等无间缘者。简异类他识为此识依。或自类识后心不为前心依。或虽是心俱时。不得为心所依。俱非开导故 故言等无间缘即唯自类。

论。此于后生至非心所等。

述曰。前念心王此于后心.及心所法。能开避彼路引导令生故为此依。此但属心。非诸心所.色.不相应。皆无力故。亦非无为。无前后故。故复言等。此则第一释依体.义。

论。若此与彼至为开导依。

述曰。下破前非。其有两种。一诸识不俱难。二色.心无异难。下初难也。说此与彼为此依者。即是要有开导力故。一身八识既容许有俱起之理。如何自识与他类识为开导依。开避彼处引导令生要相有力。他现生处不障我路。非如自前心。如何他识与此为依。如萨婆多师六识不俱起。心相障故可互为依。今既俱生应无开导。

论。若许为依至心不并生。

述曰。若互为依。互相障故。同小乘等异部之心无并生义。以萨婆多等皆不并生得为缘故。此即第二难互相望前有依义。

论。又一身中至色等应尔。

述曰。以下第二色.心无异难。中有二。一难无异。二释相违。此初也。八识俱起多少不定。如五十一等说。第八识或一识俱。或乃至七等。若如前说得互作缘。色法应尔。多少不定 言等者。一者体等。二者用等。体等者前后一法故。如心唯一。乃至受等亦唯有一。邻次而生无余自心隔故名无间。若许一心为多心缘。应非是等。如色等故。

若彼复言色如心等许是无间缘。

论。便违圣说至唯心心所。

述曰。心.心所法四缘定故。如菩萨地第三十八十因中。云唯心.心所是等无间缘。亦如瑜伽第三等。云四缘能生识。摄论第一云。心.心所法四缘定故。故非色有等无间缘。

彼复难言。何为摄论第三云阿罗汉心唯可容有等无间缘。故知色法亦有此缘。

论。然摄大乘说至应成无用。

述曰。下释相违。摄论所说是纵夺言。谓假纵小乘上座部中经部师色有等无间缘。夺彼因缘。彼无第八心。以色为因故。即是设许色有此缘无因缘义。不作此解等言无用。谓前及后各有一法相似名等。今不相似亦名等故。此设纵言有二种义。一者彼部计色有此缘故。此文为证 若尔何故摄论第一。云非经部师唯色等法名无间缘 第三卷中约色之中含诸种子或及心故说有此缘。彼第一卷据彼无识.及种子故唯有色法。言不得成等无间缘。或第一卷是经部计。第三卷中上座部等义 二者以彼第一论文为正。此义为正。经部本计非必许色为无间缘。以不等故。第三卷中且设许有欲夺因缘。非彼计色为等无间。此中即是色.心前后前为后因。

论。若谓等言至等无间缘。

述曰。前师复救。前但总说等字未更分别 彼谓不然。不遮多少各一法故名为等也。但表前念是此心.心所。后亦此心.心所。表此同类得为缘者。便违汝执异类识作等无间缘。不相依故。八识相望各各异类。何得为缘。

论。是故八识至俱起义故。

述曰。大文第三申其正理。自类眼识等无俱起义故。所以自类前念之识与后为依。

论。心所此依随识应说。

述曰。其心所法既属于心。各随本识以说所依。故随识说。

自下大文第四释难。于中有五。一诸心相应难 问八识俱时起。异类相望不作缘。异类心所既同生。应非心所导。

论。虽心心所至不应为例。

述曰。受.想等法异类并生。而互相应不相违背。和合似一。故显扬论.五十五等云。心.心所和合非不和合。不可离别施设殊异。定俱生灭。事业必同。俱取此境。故随一心开导之时。相应心所亦能开导。具此五义故。故得心与心所。心所与心。等作无间缘 言五义者。一相应。即所依.时.事.处四义等同故。二和合似一。三俱生灭。四事业同。三性必等。五开导同 诸识不然。各互相望不具此五。不应例心所令同异识。

自下第二心所成依难 问心.心所法虽异类相望互作缘。缘义既无差。为依亦应等。

论。然诸心所至无主义故。

述曰。其心所法非开导依。于后念所引生无主义故。依是主义。心所非依。缘是由义。心所亦是。

自下第三各应为缘难 问八识自类如前眼识等为后眼识等依何故受等不唯为后受等依。而眼识俱受。得与后自俱想等为依。此何故不如著名沙门义想望想。受望受等耶。为解此难。

论。若心心所至此缘便阙。

述曰。心唯望心。心所别别望别别心所。自类为依者。第七.八识随其何位。初转依时相应信等此缘便阙。自有漏位未曾有故。为成此有缘故。心望心所得作此缘。

问缘阙何事。

论。则违圣说至皆四缘生。

述曰。既违圣教。减三缘故。即与摄论第一等云心及心所四缘定故言相违也。

自下第四后起由他难 问如出五位无心之时。六由七.八先有故生。何不第六以七.八为依。

论。无心等位至即前自类。

述曰。彼位虽断。而后起时彼开导依。唯以已前初入定时自类为依。如对法第五说。

论。间断五识至名无间故。

述曰。以第六意为同法故。但无自类心中为隔故名无间缘。

问何时为依过去无故。

论。彼先灭时至为开导依。

述曰。曾住现在将灭之时。已能为依于今时识为开导故。彼设若不去。后不得生故。由前理.教故知不假异类之识为开导依。

自下第五诸教相违难 问如解深密等五识由意引。大论第三五识引意寻求心生。佛地经.庄严论。说平等智初起。第八初得净时摄论依染污。对法依悲愿等。皆云诸识互相引生。此岂非教异类依文。今何翻解。

论。然圣教中至故不相违。

述曰。此前所引皆依殊胜增上缘中。说相引生名为无间。非实是此等无间缘故不违彼。

论。瑜伽论说至名意根者。

述曰。八十五卷有四缘广分别义。正与此同。如大论第五.显扬十八云。此心.心所等无间乃至决定生。阿罗汉后心即非此缘。以不生故。率尔心后定意识生。又五十二说又此六识等名意根等。皆诸识相望为缘。何故今时别识不为缘也。

论。言总意别亦不相违。

述曰。彼论言总遍于六识。意乃别说六识自类。各各相望亦不违理。即总意言。若诸识生意取决定识。不取一切。今总言故诸识生等。如摄论第一云一法未达未遍知意。

论。故自类依深契教理。

述曰。第三结正。故知八识自类为依深契教理。并无违故。

自下第三生下总结。

论。傍论已了应辨正论。

述曰。因此识依遂广分别名傍论也。诸识所依总说颂曰。五四六有二。七.八一俱依。及开导.因缘。一一皆增二。

问如上说依遂有三种。此颂中言依彼转者约何依说。

论。此能变识至但显前二。

述曰。除无间缘。此泛说故。

问何故唯说彼初二依。

论。为显此识依缘同故。

述曰。此有二解。

一云但总聚言不须分别。种子不离识自体故亦名为缘。即是正义 二云以二所依即所缘故。即是第七缘种等义。不尔因缘依此便非有。无间灭依此理定无。第七不缘自前念故。

论。又前二依有胜用故。

述曰。俱依相近。种子亲生。又并俱时。故论合说。非无间缘异时远故。即是不缘种子等义。

论。或开导依易了知故。

述曰。以开导依易故不说。唯言此依第八本识。余二隐密所以说之。

上来第二解所依讫。次第三门当解所缘。于中有二。初结前问后以发论端。第二依颂随别解释。

论。如是已说至所缘云何。

述曰。即初文也。

论。谓即缘彼。

述曰。下文有三。初解颂中缘彼之言次显因果识所缘相。三释妨难 初中有二。初举颂答。后更别解。此举颂答。

自下释颂。

论。彼谓即前此所依识。

述曰。自下别释。于中复二。初总解。后别诤。此即初也 所依之彼。彼初能变 所缘之彼。彼此第七所依之识。意显所依即是所缘更非异彼。

何以知者。

论。圣说此识缘藏识故。

述曰。大论.显扬.对法等诸论皆同此说。故知此识缘自所依。

此即通解。此下叙诤。诤有四说。初难陀等义。

论。有义此意至及相应法。

述曰。此显不缘相分色等及彼种子。以于三界中一类缘故不缘彼境 若缘彼境者。即我所执有时无故 若缘彼种者。无能缘用。非殊胜法不可计我故。又应我所有时断故。唯缘识体及彼心所。

以何为证。

论。论说末那至恒相应故。

述曰。由此缘识体为我。心所为所。由心是主故执为我。由所助伴故为我所 何等论说有我.我所。瑜伽六十三有心地决择.对法第二.显扬第一等皆尔。

论。谓缘彼体至我及我所。

述曰。以理属教令义明了。即一念心有二行解。若缘我时即带我所行相转故。

问若缘体为我心所为所。何故论言但缘彼识不言缘所。为答此问。

论。然诸心所至无违教失。

述曰。谓诸心所不离识故。说识之时亦已说所。如唯识言。无违教失。论言有我所。故知缘心所。若缘本识之境。境不定故。不可缘彼立此义也。

论。有义彼说至缘触等故。

述曰。火辨等解。此第二意。心所.心王各各有体。我.我所执行相不同。若缘王为我。心所为所。论应别说。说既不别故述妄情 何谓妄情。为解此疑。曾无处言缘触等故。触等即是遍行五法。前说与彼第八俱者。论不言缘。今为七境设属我所深是妄情。以理验教甚相乖角。

若尔以何为我所境。

论。应言此意至不违圣说。

述曰。许缘彼识见.及相分。相不离见。教有成文。执我.我所论有明证。故知我境以能变之功。但属识之见分。我所有属他之用。但属识境。即现色蕴。非彼种子。心所既别有体。论复不说别缘。故知识之见.相如次执为我.及我所。相.见二分俱一识为体故不违圣说。所以者何。有我所故明缘彼境不离识故明不缘所。但言缘第八识故不违教。

论。有义此说至非识蕴故。

述曰。此安惠说。非次前师。所以者何。论言缘彼阿赖耶识。即识蕴摄。许缘彼境者。即通色蕴。然此色蕴非识蕴摄。如何言缘识。而亦得摄色。色若是识蕴。缘识之言许缘色。色既非识蕴。缘识之言不摄色。

论。应同五识亦缘外故。

述曰。五识缘五尘五识言缘外。末那缘五尘。亦应缘外境。如何可言缘内起我。若缘内色名缘内者。五亦应然。等流境故。

论。应如意识缘共境故。

述曰。意识缘五尘与五同故。名缘共境。第七缘五尘。亦应如意名缘共境。

论。应生无色者不执我所故。

述曰。下缘有色蕴。缘之起我所。若生无色时应无有我所。

论。厌色生彼不变色故。

述曰。若言彼有色谓定所生难云。圣者有此色。圣者有我所。凡夫不变色。应无有我所 又若变为色者。生彼有我所。不变为色者。生彼无我所 又极厌色生彼不变色故。故知无色界定无有我所 既尔缘何说起我所。

论。应说此意至我及我所。

述曰。此但缘彼现行藏识及种藏识。如次执为我及所故。

论。以种即是至不违圣教。

述曰。种子是彼现识功能。非实有物。体是假有。论言缘识正当二种。种子.现行皆名识故。于诸论中不简现行及种子故。故得缘种。即缘识故。不缘余法。不违圣教。名我所故。明缘彼种。言缘识故。不缘余法 问彼何故计种无别物。若计别体。即五蕴种子是五蕴摄。第七亦缘五蕴为所故。不可简别缘此种子非彼种故 说种为假前第二卷已述此义。但本识上有彼能生五蕴功能名种识故。故无有失 问何故大论五十二.摄论第二。皆言种别有物 此简遍计所执。彼无体故。非有为故。对彼言有。非如五蕴现行是实有物。故不相违 问前三师曰。何故五十一.显扬第十七等。皆云唯有我见不言有所 彼文略故。非实无所。

论。有义前说至非识蕴故。

述曰。护法菩萨总非 前说皆不应理。非前三师。若缘种者。第七末那既缘识蕴。色等种子非识蕴故 若彼救言识蕴摄者。难云能生色蕴种是种非色摄。能生识蕴种是种非识收。

若言识体能生故。生识之种非色蕴。色蕴不能生。生色之种是识蕴。难云。识种非余蕴。望识可因缘。色种非色蕴。望色非因缘。因缘之种可生识。非因之种不生色。

论。论说种子是实有故。

述曰。即违彼宗。难云说种是实有。言种便成假。言识是实有。是识便非实。识既不然故种非假。

论。假应如无非因缘故。

述曰。又种是假。望现行法应无因缘。非实有故。如无法等。

此等以教附理。非前第三师无教难 自下独理责合前三师。

论。又此识俱至有我我所。

述曰。此萨婆多.经部.大乘三。解此名如第六疏 任运一类。无始相似非分别起 恒相续生。明无间断。宁容别执有我.我所。若不相续有间断时。如第六识可许起别执。此既恒生一类而细。宁别起执 八十八云。依分别我见有二十句。不依俱生。若别起我所见。即别缘诸蕴为我所 如第一师缘心所。第二缘相分。第三缘种子。皆有过失。

论。无一心中至俱转义故。

述曰。且于世事。无一念心中有断.常二境。起二别执俱转义故。前后可然。此即举事。如断.常者二境。非一心中起彼二别执。如何我.我所二境。或五蕴多境。而起二别执。非执可然。佛真俗智一用义分。彼非是执。不坚著故 执则不然。坚著境故名为执故。故无此事。人.法二执非别所缘。行相不返故得俱有。

若复有说前起我后起所者。

论。亦不应说至一味转故。

述曰。非前粗后细。非前胜后劣。非前亲后疏等。故言一味。执用相似故。

此缘何法。

论。应知此意至似常一故。

述曰。下申正义。但缘见分。非余相分.种子.心所。所以者何。唯识见分无始时来。粗细一类似常似一不断故 似常。简彼境界。彼色等法皆间断故 种子亦然。或被损伏。或时永断故。由此亦遮计余识为我 似一故。简心所。心所多法故。

何故不缘余分。夫言我者有作用相。见分受境作用相显似于我故不缘余分自证等用细难知故。

问何故不俱缘一受等为我。亦常一故。为答此问。

论。恒与诸法为所依故。

述曰。夫言我者是自在义。万物主义。与一切法而为所依。心所不然。不计为我。故唯心王。是所依故。此第七识恒执为内我。非色等故不执为外我。

若唯缘识即唯起我无有我所。圣教说有我所。此何相违。

论。此唯执彼至说我所言。

述曰。乘语势故论说我所言。非实离我别起我所执。由前理故。须文便故。言稳易故。此是语势。

又有义解。

论。或此执彼至义说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