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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藏成唯识论述记六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一(末)(2/2)

佛藏 · 大藏经/论藏/论疏部 · 第 411–603 段

述曰。下破诸句体无常者。于中二破。一难有质碍者。二难无质碍者。此难有质。实句中五地.水.火.风.意皆有碍。意全四本父母极微是常。非此中破。今破四子微等。此中二量。一云汝此四种无常有碍者。应可分折。有方分故。如军林等 唯得有质碍为宗。简别他句无碍无常者无方分故。彼许军林体有方分然可分折多虚疏法成军林故。子实等不然。以体实有坚密一处不可折故。军谓四军。林谓竹树等。二云此等诸法。应非实有。有方分故。如军林等。父母极微有圆量德合故无方分。其子微等上有方分。意虽有碍量如子微。然无方分。体是常住非此所破。无不定失 又以可分折故为因难非实有。为第三量。已破之宗得成因故 然以理观唯此非实一句为宗。方分可折是二别因。彼宗理许可分折。故如斧等断成多分故。便.应二字文便故来。非则宗法 或有质碍为因亦得。

论。若无质碍至有实自性。

述曰。此难无碍量。后之九句全是无碍。实句之中空.时.方.我四是无碍。今破无常无质碍者。即德句十四全.十少分.及五业全。除无说句中一全.一少分。谓未生无全.不会无少分。非离识故。今破彼云。汝宗此等无常无碍法。除觉等外应不离心.心所有实自性。无质碍故。如觉.乐等诸心.心所 彼心.心所即德句中觉.乐等摄。无常无碍。故得为喻。然无相符极成之失。简觉等故。彼宗说为非离心等故。彼说。意实是有碍摄。亦非是心。形如芥子。我所须具。非谓心也。设若是心。其喻即有能立不成。无质碍因此不转故。同品亦非定是有性。以非心故。无过失也。然此文略。故无简别。

论。又彼所执至如坚湿暖动。

述曰。自下第二别破实.德。初总相对以破实.德。后总结非坚.湿等别。此即初也 初中有二。初以德例实。实非实摄。地.水.火.风实句所摄。性是有碍。坚.湿等法是德句中触德所摄。而是无碍。俱身根所得故。今翻覆为量破之。以实地等即德坚等。量云。地.水.火.风。非有质碍实句所摄。身根取故。如坚湿等。

此中身根亦得大有.同异。并在喻中。若但言非有碍。不言非是实句所摄。即有违宗失。有碍之言简无碍实句所摄。彼不说为无碍实故 又对无碍坚.湿等故。故举有碍。下德句等无碍等言亦准此释。

论。即彼所执至如地水火风。

述曰。此以坚等例于地等。如文可知。宗等如次。此暖言等。等取动.触.数.量.别性等十一法。彼说身根得十一德。一触.二数.三量.四别性.五合.六离.七彼性.八此性.九液性.十润.十一势用。即行作因。其地等四皆身根得。皆有触故。色德但在地.水.火三。风中无色。彼以假实地等俱名地等。故眼所见。

论。地水火三至准此应责。

述曰。即以地等例于青等。眼见为因返覆为量。然不可言地非地摄。违自宗故。应言汝所执地非有质碍实地所摄。非如所执实有自性实句所摄。故不违宗。彼眼亦见十一种德除触取色。为量可知。

论。故知无实至实地水火。

述曰。此总结非彼地.水等与坚等异。大乘之地即坚等故。会申正义。然不可言色即是地。今只可以彼此相例非实非德地等非见。又言地等非别坚等地等非见。不可说色离地等无。文言虽总意显别也。又应言地等。非眼所见。实句摄故。犹如风等。此中文略。亦非地等。是此意也。彼不说地等耳等三根所取。故于此中但破见.触。

此下第三重破实等。

论。又彼所执至应是无常。

述曰。实句义中有碍常者。即地.水.火.风父母极微及意。彼为碍故。此等五法应是无常。皆有碍故。如粗地等。粗地等法彼自计执为无常故。宗因喻等如文可知。

论。诸句义中至如地水火风。

述曰。下破诸句无质碍法色根所取者。即德句中色.味.香.触.声五。及数等十种。业.及大有.俱分三。色等性故。皆色根取。此无碍法。应皆有碍。许色根取故。如地等四 此中许言。明大有等我宗不许体性是有。及色根取。彼论说。根有五。鼻根即地。舌根即水。眼根即火。皮根即风。耳根即空 此于诸句何法摄耶 由此正解。即实句空取声之时。于身起作用名空耳根也。且十一德对其自根一一简略皆有一量。若二二合。若三三合。乃至总对诸根说量。其义其多。此中文总无简略故。

论。又彼所执至如石女儿。

述曰。此十句中除实句外余八句。义皆是非实。然此唯取有体句者。意明唯识。翻返为量。且欲除实破余八句 量云。非实及觉乐等余德等八有体句。应非离识有别自性。汝许除心等非实句摄故。如石女儿 石女儿无法。彼此不许识外有性。除心等言。简觉等者。恐犯一分相符过故。文略不简也 然佛法真如即识性故。亦非离识。无不定过。虚空.择灭等理。非心外然假为喻。就他宗比量。又此中宗应云汝执。为简所别不极成过。又因虽有他随一过。谓实中火等非异德中触。而就他宗为论。故无此过。故因简略。应云汝许非实摄故。明自不许也。即是非实为因。破余八句。一一别除为八比量。

次以非有为因破余八句。

论。非有实等至如空花等。

述曰。不以非德等为因。以非有为因 此中示方隅令知多法一法不离于识。又有等是实等自性。故便举之也。量云。非有性及觉乐等外余实等句。应非离识有别自性。许非有性之所摄故。如空花等。文略不简觉.乐等也。此中简略如前应知。此但除一有八比量。若二二除。若三三除。乃至除八句比量可知。前实等等多体法。今有等等一体法。又应别破九句。然多体法中以实为首。一体法中以有为初。例示余也。

次下第四别破有等性。

论。彼所执有至如实德等。

述曰。于中有三。一破大有。二难同异。三破和合 初中有四。此即初也。彼计实等有法之外。别计有一大有之性能有诸法。法若无此即体非有。如龟毛等。故今破之。彼宗所执大有性者。应离实等八句之外无别自性。汝宗许是非无法故。如实.德等。等取业等。不言八句有不定过。或但言离三句亦得。其异句等非两共成。无不定失。或遮决定相违。说八句胜。非无之因唯彼许于有性上有故。许言简自随一过。实等许非无离实等外无别有。有性许非无。应实等外无别有。难令实外无别有性。

又逐令离实等外即非有性。

论。若离实等至如毕竟等。

述曰。此中总因。若异二异三异四五乃至异八皆得。若异八一一有八比量。其二三等随自计取。量云。若离实等八句之外。应非有性。汝许异实等故。如毕竟无等。等未生无等。彼宗除实以外。德等八句。及龟毛等。皆名异实。且以毕竟无为喻也。又今以八句义为有法。唯但以无为同法喻。

更复难令有性之上更应立有性。

论。如有非无至有别有性。

述曰。如有性非是无法有性无别有性有。实等亦非无如何别有有。立量云。汝有性。应别有有性。许非无故。如实.德等 此中因有不定。同异亦许体非无。不许有有故。彼非极成故无不定 又总取所难之中。此中简过如前应知。已下所有比量简过皆准可知。更不繁指。

次更逐令无法之上别有无性。

论。若离有法至有别无性。

述曰。无性体非有。无上不立无。有法体非无。何须别立有。彼若言有法虽非无。不自有故须有有。亦应无法不自无。无法之外别立无。此责恒齐何方遣难。量云。汝第十句无法之外应别立性。因云。除大有.同异.和合等六句之外有无二法互相违故。如实.德业。

因中不言除大有等者。即有不定过。为如实.德等。与无互违故。无法之外更别立性。为如大有等。无法互违故。无法之外不别立性。故今简言除有等六。

论。彼既不然至唯妄计度。

述曰。总结非之。彼无既更不别立性。然者有性应不尔。故彼有性唯妄计度。

子段第二难同异性。彼执同异是诸实.德等体性。非即实等此是多法故今破之。

论。又彼所执至如德业等。

述曰。实.德.业之性即是同异性。离实.德.业理定不然。勿者莫也。莫此同异性亦非同异性。总立量云。汝所执实.德.业性。应非实.德.业性。异实.德.业故。如和合等。

此中无有自言相违。以宗中言汝执简故。非我许有实等之性。而今复言非实等性。今欲违此故无此过 然今宗中实.德.业三。其举喻中复以德.业等而为喻者。此中应别简云。汝之实性。应非实性。异实句故。如德业。汝德性。应非德性。异德故。如实业。业亦应然。准可知也。更互为喻。然此有别而无总量。二合有三。三合有一。为量可知。此中所言实.德.业者。即是各别当句为宗。言实等性者。即是同异性故别也。文言如德.业。但举实句之喻等取德喻。谓实.业等取业喻。谓实.德。

次又令实非实。德非德。业非业。

论。又应实等至如德业实等。

述曰。便破实等。非正所明。量云。实应非实。异实性故。如德.业。德.业更互相望为量如实可知。文言如德.业.实等者。举实喻。谓德业于德喻中但举于实等取业句。及等业喻。谓实.德也。文中宗等言皆简略。但言实等应非实等。异实等性故。二三等合准前可解。

论。地等诸性至准此应知。

述曰。汝言地性。应非地性。异地故。如火等。火等一一相望亦尔。实中九种各各相望有九比量。德有二十四。业有五种。合三十八。返覆有七十六。各二二合三三合者乃有无量。第二准量云。地应非地。异地等性故。如火等。然岂不有违自宗失。何乃言地非地等耶。今者不然。此则应言汝所计地应非实地言简别之。我宗之地。非实地故。是假立故。又非实句之中地故。彼计火等亦非实句地。无不定过。前量应简别。文言略故也。

论。如实性等至无别实性等。

述曰。难令离实等无同异性。量云。实等之外。应无同异性。非唯一故。如同异性。如实性等无别实等性。实等亦应无别实性等。等德等性遮令同异有同异性。其实等性应更有实等性。非一法故。如实等法 实性者同异性也。然实等各异。义相似实等之外别立实等性。实等之性相似亦非一。应更别立实等性。相似之言简不相似。此即以性同实等例。若总.若别皆有比量。此中但有总而无别。别数如前。然文唯有以性同实例。无以实同性例。若破六句义即无违。若破十句有不定失。异.有能等非一相似。无别性故。今者亦以为所立中。应令别有性。例同于实等亦无过也。又非极成法。无不定失。

论。若离实等至有非实等性。

述曰。自下又以非实例实等难。谓离实等外别有实等性。应离非实等外立有非实等性。且如除实.德.业以外并名非实.非德.非业。即余六句.及无法是。有体法者唯六句是。今言七句应有非实性。异实性故。如德.业。德.业相望亦尔。又虽知德等皆名非实。其性即是非实性摄。然合八句皆非实性及与无法。无别有一大非实性总该九法故为量也。量云。除实余九。应别有一总性。实非实中随一摄故。如实句 此量虽成。然可直例不令立实性。何须令立非实性也。便违自宗。若不尔者。即一德上他说亦有非实性。故犯相符过。非德等性例亦应然。故论言等。

论。彼既不尔至唯假施设。

述曰。总结非也。彼非实既不尔。更无非实性。实等云何然。更有实等性。故同异性。唯假施设。

论。又彼所执至如毕竟无。

述曰。自下子段第三破和合句义。我佛法中法不相违假立和合。然彼所执别有一法。是实。是常。能和合法。能令实等不离相属。相离不相属。即不和合故破之。量云。如彼所执和合句义。定非实有。许非是有性及非实等八句诸法摄故。如毕竟无。即兔角等。体是一法举非有为因。体是多法举非实为首。故因中言非有实等。又性体别故。此中宗因皆有所简如前可知。

有彼本许六句义者。前之五句现量所得。十句义中实.德.业.有.俱分现量所得。其此和合非现量得。故今破之。

论。彼许实等至而可实有。

述曰。彼计实等现量所得。分明证故。如前征诘。尚非实有。牒前所非。况彼自许和合句义非现量得。不分明证。可是实有。

虽复非有遭此难已若复说言。

论。设执和合至亦非实有。

述曰。若执和合亦现量得。如前实等道理破之亦非实有。量云。和合性。非实有。实等十句随一摄故。如实.德等。实德等前已破故。故得为量。此破转计亦现量得。

上来总别破讫。自下结归唯识之门而复总破。

论。然彼实等至如龟毛等。

述曰。自下第五总破六句。然彼计无非离识有。故但破九。初破实等离识自体竟不可得。次破缘实等智。非是缘实等现量智。初比量云。彼计实等。是有法也。非是缘离识实有自体之现量所得。是法也。合名为宗。汝许是所知故。如龟毛等 此无异喻。彼宗计此实.德等句。是缘识外实有自体现量所得。故今非之。现量者能缘也。此中遮非是缘离识外境自体现量智之所得。非是缘不离识境假有自体现量所得。义虽是缘不离识境心等所得。非必现量所得故。其实等句义。彼宗说是离识有体。能缘彼心是名现量。彼实等句是此现量所得。谓实等句义。是离识实有自体之现量所得。今者非之。复言缘者恐滥持业释。言其离识实有自体。即是现量。若以离识实有自体。属其能缘现量者。即彼此二宗一切心.心所法。亦非离识实有自体。觉等即是心.心所故。犯违宗过。为简此过故说缘言显依士释。缘显能缘。非离识有体实等句义之现量得。又若不言缘即无所简。其觉.乐等亦入法中。即有一分相符之失。彼亦说为不离识现量得故。由此应合实等句义总为二分。谓彼觉等心.心所法总为一分。除此以外法为一分。其能缘法总为三分。一唯缘实等非心心所法。二唯缘觉等心心所法。三合二为境。若论说言然彼实等非唯缘离识实有自体现量所得。为简德中觉等不离心故。恐犯违宗及相符故。说唯字者。简别缘实等。可置唯字通缘二者。即简不尽。以觉.乐等亦从实等。是离识实有自体。现量所得。实等亦从觉等。是不离识。实有自体。现量得故。今为简尽但应总言非缘离识等。其总缘者亦所简故。为简如是种种过失。故但说缘不言唯等。此中总为但有一量。准能缘智各别有九比量。若二二.三三合义准应知。

论。又缘实智至如德智等。

述曰。第二量云。缘实之智。非缘离识实句自体现量智摄。假合生故。如德智等。彼计缘实智生之时。假合生者。谓缘九实.及大有。及异随所有德。同异等实性。发生此智。然德智等皆假合生。亦缘多法假合生故。即非缘实现量智摄。缘实之智亦假合生。应非缘实现量之智。若作此解。无独缘德等智可以为喻。必合缘故。有及和合等必有所有及所合故。不作此解。缘大有和合之智非假合生。由是理故今更解。先假合生者显藉多法。藉因托缘智方生故。谓如意缘实时。藉我及合德法非法行等因缘。方生缘于实句。其德智亦尔。有及和合亦尔。许有别缘有及和合以为境者。然不要与实.德等境合方能缘之。以能缘智藉多法起。名假合生无过失也。前解境必有多方能生智。后解境可唯一。藉多缘生。名假合生。彼家所计。缘实之智。即是缘于离识之外实之现量。今正非之。此智非是缘离识之实现量智义也。

论。广说乃至至如实智等。

述曰。此为例破。如文可知。此破六句故至和合。义及九句一一为之。并前有九。若二合等准前应思。前破境实非缘离识现量所得。今意正破缘离识实等智非现量智。意明前实是非缘离识境之现量所得。后实智非是缘离识境之现量智摄。其眼识等虽缘多色假合而生。非缘实智。无不定失。前说和合非现量得。今遮现量者意。故不相违。准此知。境六皆现量得 又解境据本计破五非现量所得。智据末计破六非现量智。影互显也。

论。故胜论者至妄所施设。

述曰。此即第三总结非也。意明唯识心所变作故。是妄情之所施设。

自下第三破事大自在天等执。即不平等因计也。若言莫醯伊湿伐罗。是大自在天。若长言摩醯伊湿伐罗。是事大自在天者。如言佛陀是觉者。若言抱徒憨是事佛者。今破事大自在天者执。彼计此天法身遍常。身如空量。无别居处。其变化身别有住处。

论。有执有一至能生诸法。

述曰。此中有二。初叙。后非。大自在天。一体实有。二遍一切。三是常住。四能生一切法。如此类计西方极多。初叙计也。

论。彼执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论主总非。他返征已。

论。若法能生至非真实故。

述曰。自下别破有二。初破本宗。后难救义。初有五量。第一立量破其常住。从下向上为因为宗。或以义取。如理应思。量云。大自在天。决定非常。是能生故。如地.水等。余能生他者必从他生故。此中所说能生他因。得下贯通遍.实二宗。然下即以所破讫法。而为因故。相乘为论。不然即有随一不成。以彼不许大自在天非常等故。大自在天决定非遍。以非常故。如瓶等物。又非真实。以不遍故。如盆等物。今此既以非真实为法。即简心.心所等法。是虚幻有。非真有故。真如等不尔故许遍也。

论。体既常遍至顿生一切法。

述曰。更重破也。体既遍而且是常。遍故何不于一切处。常故何不于一切时能生诸法。如彼现生处及时等。遍故。常故。即二因也。此中二量前三为五。

论。待欲及缘至违一因论。

述曰。此违自宗。汝复若谓体虽遍常。以待乐欲并及缘故。诸法不一切处。及一切时生者。今汝宗言唯大自在一法为因。复言更待诸众生欲及诸法缘。即多法为因。岂不便违一因生论。

论。或欲及缘至因常有故。

述曰。大自在因一切时有。以是常故。何不众生欲。及缘一切时顿生。量云。汝言无欲及缘起时欲.缘应起。许自在天体恒有故。如余起时。此同瑜伽第六.七说。不能繁引。

自下第四合破七外道计。准上应知。

论。余执有一至虚空我等。

述曰。梵即梵王。此事梵王者计。此下皆从所执所事以立其名。乃至事我者亦尔。有外计此是常是一。能生一切法。或计有一时是常是一。能生诸法。有计方亦尔。是一是常能生万法。此破能生别有一计。上破实有胜论等计故不同也。本际者即过去之初首。此时一切有情。从此本际一法而生。此际是实是常。能生诸法。古人云。诸部有计。时头众生。与此同也 自然者。别有一法。是实是常。号曰自然。能生万法。如此方外道。亦计有自然是一是常能生万法。虚通之理名不可道之常道也。稍与彼同。虚空亦然。别有一法一切有情皆因而有。其我亦然。别有一我能生万法。前破实有。今破能生。故前后别。宿作因等非一故论言等。

论。常住实有至皆同此破。

述曰。以上诸法皆是一物。是实常住法。具诸功能生一切法。与大自在义相似故。合例为破。然以不如数.胜论等。别有炽盛多部类故。不标其名各各别破。然勘瑜伽第六.七卷.显扬十一.十二.十六.大论中.及广百论。方知此等外道名计。

自下第五二声论师合一处破。初叙二计。后正非之。

论。有余偏执至表诠诸法。

述曰。明论声常。是婆罗门等计。明论者先云韦陀论。今云吠陀论。吠陀者明也。明诸实事故。彼计此论声为能诠定量表诠诸法。诸法揩量。故是常住。所说是非。皆决定故。余非揩量。故不是常。设有少言称可于法。多不实故亦名非常。梵王诵者。而本性有。然声性非能诠。下破之中彼无同喻为不定过。

论。有执一切至方有诠表。

述曰。待缘显者。声显也 待缘发者。声生也 发是生义。声皆是常。然有时闻及不闻者。待缘诠故。方乃显发。此有二类。一计常声如萨婆多无为。于一一物上有一常声。由寻.伺等所发音显。此音响是无常。二计一切物上。共一常声。由寻.伺等所发音。显音亦无常。如大乘真如万法共故。唯此常者是能诠声。其音但是显声之缘。非能诠体。此通破声显.声生计内计外全分一分。如因明疏叙。今不繁述。今破计一切。少分亦自破。或少分一切摄诸计尽。

论。彼俱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总非他失。他还返征。

论。且明论声至如所余声。

述曰。破初婆罗门等计。量云。汝明论声应非常住。许能诠故。如所余声 余声即是非明论外余一切声。以彼声性非是能诠故无不定。

论。余声亦应至待众缘故。

述曰。破第二师也。此言余者有二义。一计余。是前明论者计之余也。二声余。前计少分。今计全故。又前破明论声计。今破彼声外之常声。故云余声亦应非常声体。待众缘故。如瓶盆等 然彼所计声性与声别。声性即是所发音响声之体。故今总言非常声体。若破所发音声。言非常声。若破声性言非常声体。声及声性合名声体。若但言非常声。他以声性例所发音为不定过。若言非声。即违自宗。故但总言非常声体。又简真如。虽待缘显。非常声体故。因云。待众缘者。若言待缘显。即声显成自生俱不成。若言待缘生。即自生成显不成。为对二宗自无有过。故但总言待众缘故。若言待众缘生显故。文繁无用故不具述。

自下第六破第十三外道计也。

论。有外道执至而体实有。

述曰。于中有二。初叙计。后破之。此初也。即是顺世外道所计。此唯执有实常四大生一切有情。一切有情禀此而有。更无余物。后死灭时还归四大。其胜论所计父母极微。此亦兼破。然此胜论更许有余物。顺世不然。执实执常。执能生粗色此是因也。又胜论师及此顺世。执所生之色不越因量。量只与所依父母本许大。如第三子微。如一父母许大。乃至大地与所依一本父母许大。本极微是常。子等无常。亦是实有。色是德句。极微非色。今言色者。以自宗义说彼法体。然只地.水.火.风四有极微。余无极微。谓色.声等。

论。彼执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初论非云彼非应理。彼次返诘所以者何。

论。所执极微至体应非实。

述曰。下破有三。一破能生四大。二破所生粗色。三合破二。初有三量。一有方非实难。顺世极微及与卫世。皆无方分。唯有圆德。然今设破。若有方分。即立量云。所执极微体应非实。有方分故。如蚁行等。彼许蚁行有方分非实有。故以为喻。文中非次。准量应知。又以佛法义征可有拟宜之方分故。如蚁行等。此即破实。

次第二无分不生难。

论。若无方分至生粗果色。

述曰。又汝根本执无方分者。量云。所执极微应不共聚生粗果色。无方分故。如心.心所。心.心所法亦不共聚生粗果色。故以为喻。此即有分。及无分难。

次第三能生非常难。

论。既能生果至极微常住。

述曰。汝之极微应非常住。许能生果故。如所生果 果即子微等。

上来初有方分难父母实有。次无方分难能生粗色。后能生果难父母常。总破能生父母本极微竟 下破所生果。于中有二。无常极成。故不须破。次下第一难所生之果。不粗于因量。至下文言既多分成应非实有。第二方是难果实有。初中有四。一合破顺世.胜论本计果量同一因微。第二量德合下。唯破卫世粗德合救。第三合破顺世.卫世遍在自因之救义执。第四合破顺世.卫世果多分合故成粗救。

论。又所生果至不名粗色。

述曰。此中量云。所生之果色应不名粗。与本极微等故。犹如本极微。又应返难极微应是粗。量云。所执极微应不名细。与粗量等故。如粗果色 又彼执。地等所生粗果。眼根等色根所取。父母极微非色根取。以极微细。非色根取故。

论。则此果色至便违自执。

述曰。自下破粗果色应非色根取。量云。所执实粗果色应非色根所得。与极微量等故。犹如极微。若不言实色根所得。即违自执。自执许色根得诸粗色果故。

论。若谓果色至色根能取。

述曰。此下第二唯胜论师计。彼转计言。所生果色与量德合。即德句中量德有五。即微量大量也。有量德合。故虽与极微量等非粗。似粗色根能取。然本极微非粗德合故。

论。所执果色至无粗德合。

述曰。今为量云。此所生果色。应无粗德合。与本极微体量等故。如本极微。

更返难之。

论。或应极微至处无别故。

述曰。此中量云。或应本极微有粗量德合。与粗果色处无别故。如粗色果 以量既等即一处住体相涉入。名处无别。文无别因。意说相入。相入即是量等子微之义。子微今以量无别为因。显父母亦得。父母以处无别为因。显子微亦得。互影显也。

论。若谓果色至可名粗者。

述曰。此下第三子段。合破胜论.顺世二师。谓彼救言。前言果色等于因量。谁谓所生一色之果。唯与一个极微量等。今云等者。等如二个父母极微。遍在二因之中。因既有二。果等于彼。故可名粗。

论。则此果色至处各别故。

述曰。此正述难。极微所生一果色体应非是一。如所在因父母极微。处各别故。如父母极微 此但应言如二极微量。以三微果等因非极微故。但可总相相即言如因量。又文中少。此意欲显一子微居父母二极微之中。即在此者非彼。在彼者非此。云如所在因处各别故。量云。所生色果。体应非一。在此东者非西。处各别故。如所在因父母极微。

论。既尔此果至色根所取。

述曰。既子微为二。如父母极微还不成粗。由此粗色如父母极微。亦非色根所取。此中二量如次前说。

论。若果多分至何用果为。

述曰。下子段第四合破救义。若彼遭难复设救言果色一一细分之时即非是粗。多果色合故成粗者。今难之云。即多父母因极微合时。足得成粗。及足成与色根为境。更用子果粗色何为。彼执父母极微众多虽合。仍不成粗。果色不然。合即粗故。今立量云。多父母极微合应不成细。量等粗果故。如粗果色 果色多合应不成粗。量等极微故。如父母极微 彼说父母极微设和合时。亦非根之境。粗色相合即成根之境。今令父母极微合成根之境故。言足成根境 又立量云。多极微合亦应成粗。许多合故。如粗果色 彼许多极微虽合不成粗故也 多极微合应成根境。许多合故。如粗果色。

论。既多分成至前后相违。

述曰。此下第二破所生果体是实有。果既多分成粗应非实有。多分成故。如军林等 又汝所执前后相违。前言果色子微一物虽粗。仍量等彼一因之微。既被难已云量德合。又复转言量等二因微。乃至今言。多分所成粗元非一物。又多分成复称实有。故是前后相违转执。

论。又果与因至如二极微。

述曰。自下大文第三。合破父母及子。又粗果色与因极微俱有质碍。亦应不得同一处住。如二极微。二极微有碍。即不得同处。如何因果二色俱有碍遂得同处。同处者即相涉入义。谓所生果色涉入因极微中。故为此破。上来意尔。此中比量虽非次第。如文具有。量云。粗果。与因父母极微。应不同处。许有碍故。如二极微。

论。若谓果因至药入镕铜。

述曰。若彼救言因果相受入。如一沙受水。鍮石之药入于镕铜。沙得水而不增。铜得药而不长。即水入沙腹中。药入铜里。因极微得果色因不增大。如沙受水等。故无违者。牒彼计也。

论。谁许沙铜至非一非常。

述曰。今破之云。谁许沙.铜体受水.药。此即不许沙体受水。但入二沙中间空处。不入一沙体之中也。亦应果色入二极微中间空处。不入一极微之体中。谓药入铜亦复如是。即是造金鍮石是也。谓药于铜中安。变成金时。药但入铜之空隙处。非入极微之中。是此宗义。此显不入义 下就宗难。若果色入因极微中。应如沙受水而离。谓水入沙中。二沙即相离远。不是水微入沙之中。一量云。汝宗水入沙。应离非一。许水入中故。如二沙中间 二或子微入父母极微腹中亦应离非一。许入中故。如水入沙 三又二微相触。如粗物相击体不相受遂即离散。汝何言果色入因极微之中。因极微体应离散。为果微所触故。如粗物相击。又药入镕铜。入其间隙。二极微不相入。虽居间隙。药令铜极微变为金者。量云。果色设许入因极微之间。亦应变彼因极微异本。许入极微腹中故。如药变铜也 故论言应离变者是也。水入沙而离。或相击而离。药入铜而变也。沙离故非一。药变故非常。汝极微亦应尔。非一非常。如铜.沙等。

论。又粗果色至彼应如此。

述曰。此中二十论言。一应无次行。俱时至未至。及多有间事。并难见细物。破卫世计。今亦同之。果色是一。如得此一处一分时。一切处一切分亦应得。以彼此一故。彼应如此。论虽为比量但举一边。亦应言此应如彼。大乘以理。无实一物。乃至一极微亦无实一。是假立故。无不定失。今破实一也。

论。不许违理至虚妄计度。

述曰。不许违理者。谓若不许得此即得彼。即违彼此是一体之比量理也。若许便违世间之事。进随自宗得。违事不成。退随他不得。违理不成。此即近结。若远结者。进从于他。便违自教。退随自教。有违理失。故是所执进退不成。但是妄情所计度也。结归唯识。

论。然诸外道至不过四种。

述曰。就破外道中。上来别破十三外道法讫。已下第二总摄为四种。于中有二。初总后别。此总举讫。

论。一执有法至如数论等。

述曰。此即僧佉自部之中分为十八部。故今言数论等。或他外道等非一。彼说。胜论所执大有同异。我自宗中不离有体法外别有此二性。二性即法体。法体与此一故 有等性者。等同异性也。不言同异言等性者。显有等是彼性故。又等同异显类别故。以是法性。故别破之。

论。彼执非理至体无差别。

述曰。此非之也。第一违比量。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是一无差。汝既执有体法即是有性。但是有体法有义不殊。皆是有故。故有体法应无差别。今立量云。汝唯量等。应无差别。即有性故。如诸法非无 诸法非无。即是有性。有性皆无别。其有性既无差。法亦应尔。故以为喻。

论。便违三德至诸法差别。

述曰。此违自教及违世间。汝宗二十三谛。自望虽无别。以体即自性故。而许三德及我四法有别。故论中言三德及我。又汝三德及我四法。皆应无差。即有性故。如二十三谛。二十三谛体无别故。若言一切悉皆无差。岂不自违宗意 又我等者。等二十三谛差别体相。又违世间现见可知。此破大有即有三违。一比量。二自宗。三世间。

次难同异性。

论。又若色等至青黄等异。

述曰。但言色性。即一切色无有差别。一切色法皆有变碍为色性故。诸人共许。今立量云。此青.黄等色应无差别。即色性故。如色性 色性一切色是一。诸色皆色性。故以为喻 问破一切法即大有同异。今佛法岂离法外别有大有等耶 答曰。我但破汝之非。非我即为定也。

论。二执有法至如胜论等。

述曰。胜论自部亦有十八。故复言等。计前已叙。

论。彼执非理至体不可得。

述曰。此总破也。汝大有外一切法体应不可得。非有性故。如已灭无。即举五无之中一也。

论。便违实等至现见有物。

述曰。若体不可得。便违自执实等是有。违自宗也。亦违世间现见有物。三失如前。此破大有。

次难同异。

论。又若色等至非眼等境。

述曰。难色若非色性。应如声非眼境。量云。汝色应非眼境。非色性故。如彼声等。此中色等言。即等取自所依三大。及余眼境者。恐有不定过故。又更互作法。等一切法。故后言等 问若难色非眼境。岂不违宗.世间.现量等过 答彼所执色通常无常。是无碍德句收者。佛法不许。有法既言汝所执色。以别其宗。故无违教.现量等过。

论。三执有法至如无惭等。

述曰。即是尼揵子。今正翻云离系。亦云无惭。即无羞也。离三界系缚也。以其露形佛法毁之曰无惭。即无惭羞也。言等者。种类非一故。其有等如共相一切法体不无。体皆同故。法如别相。相状异故。如共故非一。即别法体故非异。不是别计有大有等。而说亦言。同异性亦尔。一切色同一同异故。此表成俱。其第四师遮即违此说。义亦同故。

论。彼执非理至一异过故。

述曰。一同初过。异同第二过故。

论。二相相违至俱不成故。

述曰。一异既相违。如苦乐体异。一异体应别。二相违故。如苦乐等 一异体同俱不成者。一异不应同体。相相违故。如苦乐等 一即非一。体即异故。如异 异即非异。体即一故。如一 言俱不成。一异二法俱不成故也。

论。勿一切法皆同一体。

述曰。汝一切法应皆同体。许相违法得同体故。如一异相违。一异相违许同体故。一切法成一体也。

论。或应一异至理定不然。

述曰。一故一切法同体。异故诸法体不同。如杌似人牛说为人牛。是假非实。而义说故。此中量云。汝一异应假非实。二相违法一处说故。如似人牛。

论。四执有法至如邪命等。

述曰。如邪命等者。即是阿时缚迦外道。应云正命。佛法毁之。故云邪命。邪活命也。此执非一故亦言等。

论。彼执非理至同异一故。

述曰。谓若言非一。同前异过。若言非异同前一过也。彼若复言不须别言若非一同前异破。别言若非异。同前一破。应一时言非一非异。

论。非一异言为遮为表。

述曰。此问定也。

论。若唯是表应不双非。

述曰。双非非表。故如云石女无儿无女。双无之言无所表故。

论。若但是遮应无所执。

述曰。量云。汝应无所执。但遮他故。如言石女无儿女等。

汝所执法即是所表。云何言遮都无所表。无所表故应无所执。以无执故何所竞耶。

论。亦遮亦表应互相违。

述曰。若遮时无表故。若表时无遮故。此二相违如何言一。汝之表.遮应非体一。相相违故。如水火等。

又此言表即同第一。若言遮者即同第二。

论。非表非遮应成戏论。

述曰。何所名目。但是戏论。俱无所成。

论。又非一异至决定实有。

述曰。即违世间有一异物。谓青是一。与黄为异故。以双非故。即无有法。便违自宗色等有法决定实有。一异相违非实有故。如何非一异。岂色与色非一。与声等非异。

论。是故彼言至勿谬许之。

述曰。总结非也。此唯矫诈复苟避过。诸有智者勿谬许之谓为中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