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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儒藏九经古义十一

九经古义卷八      长洲惠栋撰

儒藏 · 五经总义 · 已译 · 第 74–81 段

罢。」师古曰:「变谓非常之事。」黥布▯贲赫上变事,乘▯诣长安。」

译罢。」师古说:「变指非常之事。」黥布〇贲赫上奏非常之事,乘〇前往长安。」

职方氏樊毅脩华岳碑云:「周礼识方氏。」欧阳永叔云:「识字字画分明,非讹阙,疑当时周礼之学自如此。」栋案:周礼多古字,如樴字作职,职字作识,识字作志,汉时已不能尽攷,况后世乎?

秋官司圜注郑司农云:「圜谓圜土也,圜土谓狱城也。今狱城圜。」《春秋元命苞》曰:「为狱圜者,象斗运。」宋均注云:「作狱圜者,象斗运也【初学记】

防氏注。郑司农云:「冥读为冥氏《春秋》之冥。」王伯厚云:「汉泰山冥都▯春秋》,故云冥氏《春秋》。」案《夏本纪》,禹姒姓,后有冥氏。

薙氏注云:书「薙」或作「夷」。郑司农云:「今俗间谓麦下为夷下,言芟夷其麦,以其下种禾豆也。」▯谓薙读如鬀小儿头之鬀【说文云:「鬀,鬄发。大人曰髠,小儿曰鬀,尽及身毛曰鬄】案甘泉赋云:「列新雉于林薄。」服防曰:「新雉,香草也。雉、夷声相近。」师古曰:「新雉即新夷。」春秋▯曰:「五雉为五工正,夷民者也。」服防曰:「雉者,夷也。夷,平也。」孔頴达云:「雉声近夷,雉训夷,夷为平。」薙读如鬀者,说文云:「古文雉从弟。」篆文弟、夷字相似。荀氏易涣六四云:「匪弟所思。」今本作「夷」。

蝈氏》注:郑司农云:「蝈读为蜮。蜮,虾蟇也。《月令》曰:『蝼蝈鸣。』」▯谓:「蝈,即御所食蛙也。字从虫、国声。蜮,乃短狐与。」案《说文》:「蜮,正字也;蝈,或字也。」许氏以为短狐。

壶涿氏注云:「故书涿为独。」郑司农云:「独读为浊,其源之浊,音与涿相近,书亦或为浊。」

大司冦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注云:「邦成,八成也。」郑司农云:「邦成,谓若今时决事比也。」士师职云:「掌士之八成。」先郑云:「行事有八篇,若今之决事比。」则八成谓邦汋、邦贼以下八事。贾疏以为小宰之八成,非也。《东观汉记·鲍昱▯》云:「时司徒例讼乆者至十数年,比例轻重非其事类,错杂难知。昱奏定决事都目八卷,以齐同法令,息遏民讼。」则知汉时决事虽多至三百余篇,其都目以八篇为率,故先郑引以为证。

小司冦云:「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注云:「不身坐者,必使其属若子弟也。」杜预僖廿八年▯注云:「▯曰:『王叔之宰与伯舆之大夫坐狱于王庭。』各不身亲,葢今长吏有罪,先验吏卒之义。」

以八辟丽邦法,注云:杜子春读丽为罗。▯谓丽附也。易曰:「日月丽乎天。」案丽者离也,离犹罹也,罗当作罹。洪范云:「不罹于咎。」史记引作离,尚书大▯引作丽,古字并通。

议亲》之辟,注:郑司农曰:「若今时宗室有罪先请,是也。」《汉书·平帝纪》:元始元年令公、列侯嗣子有罪耐以上先请。《续汉书·百官志》云:「宗室若有犯法,当髠以上,先诣宗正,宗正以闻,乃报决。」

议贤》之辟,注:郑司农云:「若今时亷吏有罪先请,是也。」宣帝黄龙元年诏曰:「举亷吏,诚欲得其真也。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

议能之辟》,《说文》曰:「罢遣有辠也。从网、能,言有贤能而入网,而贳遣之。」《周礼》曰:「议能之辟。」

议贵》之辟,郑司农云:「若今时吏墨绶有罪先请是也。」《后汉·光武纪》云:「建武二年,诏曰:『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绶、长相,有罪先请。』」蔡邕《桥公碑》云:「迁齐相,临淄令赂财赃多,罪正受鞫,就刑竟以不先请免官。」

大賔客前王而辟,郑司农云:「若今时执金吾下至令尉奉引矣。」续汉书舆服志云:「乘舆大驾,公卿奉引,太仆御,大将军参乘。乘舆法驾,八卿不在卤簿中,河南尹、执金吾、雒阳令奉引,奉车郎御,侍中参乘。」

士师掌士之八成:一曰邦汋。郑司农云:「汋读如酌酒尊中之酌。国汋者,斟汋盗取国家宻事,若今时刺探尚书事。」《诗正义》云:「汋与酌古今字。《周颂》酌,《左传》作汋。」《公羊》僖八年经云:「郑伯乞盟。」▯云:「葢酌之也。」注云:「酌,挹

译职方氏樊毅在《华山碑》中说:“《周礼》中有‘识方氏’。”欧阳修说:“‘识’字的笔画分明,并非讹误或缺失,怀疑当时《周礼》的学问原本就是这样。”我按:《周礼》中有很多古字,比如“樴”字写作“职”,“职”字写作“识”,“识”字写作“志”,汉代时已不能完全考证清楚,何况后世呢?

《秋官·司圜》注中,郑司农说:“圜指的是圜土,圜土指的是监狱。现在的监狱也是圆形的。”《春秋元命苞》说:“建造圆形监狱,是象征北斗星的运转。”宋均注说:“建造圆形监狱,是象征北斗星的运转。”【《初学记》引防氏注。郑司农说:“冥”读作“冥氏《春秋》”中的“冥”。】王应麟说:“汉代泰山有冥都,所以说是‘冥氏《春秋》’。”按《夏本纪》,大禹是姒姓,其后代有冥氏。

《薙氏》注说:书中“薙”字有时写作“夷”。郑司农说:“现在民间把麦收后的茬口称为‘夷下’,意思是割除麦子,以便在下面种植禾豆。”【又说:“薙”读如剃小儿头之“鬀”。《说文解字》说:“鬀,剃去头发。大人叫髠,小儿叫鬀,连身上的毛都剃光叫鬄。”】按《甘泉赋》说:“列新雉于林薄。”服虔说:“新雉,是香草。雉、夷声音相近。”颜师古说:“新雉就是新夷。”《春秋》说:“五雉为五工正,是夷民。”服虔说:“雉,就是夷。夷,是平的意思。”孔颖达说:“雉音近夷,雉训为夷,夷意为平。”“薙”读如“鬀”的,是因为《说文解字》说:“古文‘雉’从‘弟’。”篆文中“弟”、“夷”二字相似。荀爽《易》涣卦六四说:“匪弟所思。”今本作“夷”。

《蝈氏》注:郑司农说:“蝈”读作“蜮”。蜮,是虾蟆。《月令》说:“蝼蝈鸣。”【又说:“蝈,就是御膳所吃的蛙。字从虫、国声。蜮,则是短狐。”】按《说文解字》:“蜮,是正字;蝈,是或体字。”许慎认为蜮是短狐。

《壶涿氏》注说:“故书‘涿’写作‘独’。”郑司农说:“独”读作“浊”,水流的源头浑浊,读音与“涿”相近,书中也有的写作“浊”。

《大司寇》凡庶民的狱讼,用邦成来判决。注说:“邦成,就是八成。”郑司农说:“邦成,就像现在的决事比。”《士师职》说:“掌管士的八成。”先郑说:“行事有八篇,就像现在的决事比。”那么八成就是指邦汋、邦贼等八件事。贾公彦疏认为是小宰的八成,这是不对的。《东观汉记·鲍昱传》说:“当时司徒处理诉讼,拖延的长达十几年,比照案例轻重不当,错杂难懂。鲍昱奏定决事都目八卷,用来统一法令,平息诉讼。”由此可知汉代决事虽然多达三百余篇,但其总目以八篇为率,所以先郑引为证据。

《小司寇》说:“凡命夫命妇,不亲自坐堂受审。”注说:“不亲自坐堂,一定是让他们的属官或子弟代替。”杜预《僖公二十八年》注说:“《左传》说:‘王叔的宰官与伯舆的大夫在王庭受审。’各自不亲身参与,大概就像现在长吏有罪,先查验吏卒的道理。”

用八辟附丽于邦法,注说:杜子春读“丽”为“罗”。【又说丽是附丽。《易经》说:“日月丽乎天。”】按丽就是离,离同罹,罗应当是罹。《洪范》说:“不罹于咎。”《史记》引作“离”,《尚书大传》引作“丽”,古字通用。

《议亲》之辟,注:郑司农说:“就像现在宗室有罪先请,就是这样。”《汉书·平帝纪》:元始元年下令,公、列侯嗣子有罪耐以上先请。《续汉书·百官志》说:“宗室如果有犯法,当髡以上,先诣宗正,宗正上报,然后判决。”

《议贤》之辟,注:郑司农说:“就像现在廉吏有罪先请,就是这样。”宣帝黄龙元年诏书说:“举荐廉吏,确实想要得到真正的人才。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

《议能之辟》,《说文解字》说:“罢遣有罪的人。从网、能,言有贤能而入网,而赦免遣之。”《周礼》说:“议能之辟。”

《议贵》之辟,郑司农说:“就像现在吏墨绶有罪先请就是这样。”《后汉·光武纪》说:“建武二年,诏书说:‘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绶、长相,有罪先请。’”蔡邕《桥公碑》说:“迁任齐相,临淄令贿赂赃物多,罪证确凿受审,即将行刑,最终因为不先请而免官。”

大宾客前王而辟,郑司农说:“就像现在执金吾下至令尉奉引。”《续汉书·舆服志》说:“乘舆大驾,公卿奉引,太仆御,大将军参乘。乘舆法驾,八卿不在卤簿中,河南尹、执金吾、洛阳令奉引,奉车郎御,侍中参乘。”

士师掌管士的八成:一曰邦汋。郑司农说:“汋读如酌酒尊中之酌。国汋者,斟汋盗取国家机密,就像现在刺探尚书事。”《诗正义》说:“汋与酌是古今字。《周颂》酌,《左传》作汋。”《公羊》僖公八年经说:“郑伯乞盟。”【说:“大概是酌之。”】注说:“酌,挹

也。」《谷梁》作汋,是汋为挹取之义。沈约曰:「写书谓之刺。」汉制不得刺尚书事,是也。《后汉书·杨伦▯》:尚书奏伦探知宻事。应劭《风俗通》云:「司徒韩演伯南为丹阳太守,坐从兄季朝为南阳大守刺探尚书,演法车徴。」葢汉律有此条,故郑据以为说。

译也。」《谷梁传》作“汋”,这说明“汋”有舀取的意思。沈约说:“抄写文书叫做‘刺’。”汉代制度规定不得抄录尚书台的事务,正是这个道理。《后汉书·杨伦传》记载:尚书上奏说杨伦探知机密事务。应劭的《风俗通义》说:“司徒韩演字伯南担任丹阳太守,因他的堂兄韩季朝担任南阳太守时刺探尚书台事务,韩演被依法征召问罪。”大概汉代法律中有这一条规定,所以郑玄依据它来解释。

讶士云:「凡四方之有治于士者,造焉。」注云:「如今郡国亦时遣主者吏诣廷尉。」议者栋案:此请谳之法,当在汉兴律篇中。胡广《汉官篇解诂》曰:「廷尉当疑狱【北堂书引】汉书·景帝纪》后元年诏曰:「狱疑者谳有司,有司所不能决,移廷尉。有令谳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杜周▯云:周为廷尉,二千石系者新故相因,不减百余人。郡吏大府举之廷尉,一嵗至千余章。大者连逮证案数百,小者数十人;逺者数千里,近者数百里。防狱注云:「举,皆也。言郡吏大府狱事皆归廷尉也。」陈汤▯:廷尉増夀议以为「臣下承用失其中」,故移狱廷尉。如淳曰:「移狱廷尉,如今谳罪轻重。」于定国▯:定国为廷尉,冬月治请谳,饮酒益精眀。是汉时疑狱皆谳于廷尉。后汉襄楷上疏曰:「顷数十嵗以来,州郡玩习,又欲避请谳之烦,辄托疾病,多死牢狱。」葢自安顺而后,请谳之法稍弛矣。

朝士:凡士之治有期日,期内之治听,期外不听。注:郑司农云:「若今时徒论决满三月不得乞鞫。」邓展曰:「汉律有故乞鞫。」司马贞案:晋令云:「狱结竟,呼囚鞫语罪状,囚若称枉欲乞鞫者,许之【新律序云:「二嵗刑以上,除以家人乞鞫之制,省所烦狱也。二嵗刑谓耐以上,此魏世所改】

凡民同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注云:「若今时加贵取息坐臧。」《汉书·王子侯表》云:「旁光侯殷坐取息过律免,陵乡侯诉坐贷谷息过律免。」息有程限,过律则坐臧也。

司刑注:「郑司农云:『汉孝文帝十三年除月刑。』」疏云:「所赦者,唯赦墨、劓与刖三者,其宫刑至隋乃赦也。」《尚书正义》曰:「汉除月刑,除墨、劓、剕耳,宫刑犹在。至隋开皇之初,始除男子宫刑,妇人犹闭于宫。」崔浩《汉律序》曰:「文帝除月刑而宫不易。」张斐《律注》云:「以淫乱人族序,故不易也。」栋案:《汉书·鼂错对策》曰:「除去隂刑。」张晏曰:「宫刑也。」则汉文亦除宫刑矣,或后仍复之,贾、孔之说,葢本崔、张。

司刺三赦注云:若今时律令,年未满八嵗、八十以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光武纪:建武三年,诏曰:「男子八十以上、十嵗以下,及妇人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郑氏《孝经注》云:手杀人者大辟,即汉律所云不道也】

司厉》:“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槀。”注云:“郑司农云:『今之为奴婢,古之罪人也。』▯谓:『奴,从坐而没入县官者,男女同名。』”髙诱曰:“汉律坐父兄没入为奴。”《魏志·毛玠▯》:“汉律罪人妻子没为奴婢,黥面。”《说文》曰:“男入罪曰奴,女入罪曰婢【初学记引】风俗通》曰:“古制本无奴婢,即犯事者或原之,减者被臧罪,没入为官奴婢;获者,逃亡获得为奴婢也【初学记引】

掌戮杀王之亲者辜之。注云:「辜之言枯也,谓磔之。」《荀子·正论》云:「斩断枯磔。」注云:「《韩子》曰:『采金之禁,得而輙辜磔【内储説】辜即枯也。」又《荘子》有辜人。巫咸文云:「暴虐不姑。」姑与枯通。《易·大过》之九二云:「枯杨生荑。」郑读枯为姑,谓无姑山榆,是辜、枯、姑三字古皆通也【壶涿氏注杜子春云:「橭读为枯,枯榆木名。」与郑注《易》同】

条狼氏掌执鞕以趋辟。注云:「若今卒辟车之为也。」续汉书志云:「大使车立乘,驾驷,从伍百璅弩十二人,辟车四人。」

薙氏掌杀草,秋绳而芟之。注云:「含实曰绳。」释文曰:「绳音孕。」栋谓绳当为▯,字之误也。《管子·五行篇》:「▯妇不销弃。」注云:「▯,古孕字。」《大▯·驯首》曰:「▯其膏,人一月而膏。」▯与▯同。《玉篇》云:「▯或孕字。」《汗简》云:「古文《尚书》以▯为孕【孕读如绳。《易·渐·九三》:「妇孕不育。」荀爽本孕作乘,乘、绳声近,故《渐·九五》云:「鸿渐于陵,妇三嵗不孕,终莫之胜】

伊耆氏其其杖咸。注云:「

译讶士说:“凡是四方诸侯国中有诉讼案件需要审理的,都到讶士这里来。”注解说:“就像如今郡国也时常派遣主管官吏前往廷尉那里。”议者栋考证说:这种请求复审的法律,应当存在于汉朝初年的律篇中。胡广在《汉官篇解诂》中说:“廷尉审理疑难案件。”《北堂书钞》引用《汉书·景帝纪》后元年的诏书说:“案件有疑问的,向有关官吏请求复审,有关官吏不能决断的,移交给廷尉。有法令规定,请求复审后判决不当的,请求复审的人不算失职。”杜周说:杜周担任廷尉时,被囚禁的二千石官员新旧相承,不少于百余人。郡吏和大府将案件上报给廷尉,一年多达一千多章。大的案件牵连逮捕证人案犯数百人,小的案件也有数十人;远的涉及数千里,近的涉及数百里。注解说:“举,是全部的意思。是说郡吏和大府的狱事都归廷尉审理。”陈汤说:廷尉增寿议定认为“臣下承用法律失去了中道”,所以将案件移交给廷尉。如淳说:“将案件移交给廷尉,就像如今复审罪行的轻重。”于定国说:于定国担任廷尉时,冬天审理请求复审的案件,饮酒后更加精明。这是汉朝时疑难案件都向廷尉请求复审。后汉襄楷上疏说:“近来几十年来,州郡玩忽职守,又想要避开请求复审的麻烦,就借口生病,很多人死在牢狱中。”大概从安帝、顺帝以后,请求复审的法律就稍微松弛了。

朝士说:凡是士人审理案件有规定的日期,在规定日期内的审理予以听取,超过规定日期的不予听取。注解说:郑司农说:“就像如今徒刑判决满三个月不得请求复审。”邓展说:“汉律有故意请求复审的规定。”司马贞考证说:晋令说:“案件审理完毕,呼叫囚犯讯问罪行状况,囚犯如果称冤想要请求复审的,准许他。”《新律序》说:“两年以上的刑罚,废除由家人请求复审的制度,以省去烦琐的狱事。两年刑指的是耐刑以上,这是魏代所更改的。”

凡是共同拥有财物的人,命令他们按照国法执行,违反法令的处以刑罚。注解说:“就像如今收取高额利息按赃罪论处。”《汉书·王子侯表》说:“旁光侯殷因收取利息超过律法规定被免职,陵乡侯诉因借贷谷物利息超过律法规定被免职。”利息有规定的限度,超过律法就按赃罪论处。

司刑注解说:“郑司农说:‘汉孝文帝十三年废除肉刑。’”疏解说:“所赦免的,只是赦免墨刑、劓刑和刖刑这三种,宫刑直到隋朝才赦免。”《尚书正义》说:“汉朝废除肉刑,是废除墨刑、劓刑、剕刑,宫刑仍然存在。直到隋朝开皇初年,才开始废除男子宫刑,妇人仍然被处以宫刑。”崔浩《汉律序》说:“文帝废除肉刑而宫刑没有改变。”张斐《律注》说:“因为淫乱破坏人伦秩序,所以没有改变。”栋考证说:《汉书·晁错对策》说:“废除阴刑。”张晏说:“就是宫刑。”那么汉文帝也废除了宫刑,或许后来又恢复了,贾公彦、孔颖达的说法,大概本于崔浩、张斐。

司刺三赦注解说:就像如今律令规定,年龄不满八岁、八十岁以上的人,除非亲手杀人,其他都不定罪。《光武帝纪》:建武三年,诏书说:“男子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妇人因连坐受牵连的,除非是不道之罪、诏书指名追捕的,都不得拘禁。”郑氏《孝经注》说:亲手杀人者处死刑,就是汉律所说的不道之罪。

《司厉》说:“其中的奴隶,男子编入罪隶,女子编入舂槀。”注解说:“郑司农说:‘现在的奴婢,是古代的罪人。’”又说:“奴,是因连坐而没收给官府的人,男女名称相同。”高诱说:“汉律规定,因父兄犯罪而没收为奴。”《魏志·毛玠传》说:“汉律规定,罪人的妻子儿女没收为奴婢,并在脸上刺字。”《说文》说:“男子犯罪称为奴,女子犯罪称为婢。”《初学记》引用《风俗通》说:“古代制度本来没有奴婢,犯罪的人有的被赦免,减刑的因赃罪被没收为官奴婢;捕获的,是逃亡后被捕获成为奴婢的。”

掌戮杀死国君亲属的人要处以磔刑。注解说:“辜的意思是枯,指将尸体肢解示众。”《荀子·正论》说:“斩断枯磔。”注解说:“《韩非子》说:‘开采黄金的禁令,捕获后随即处以辜磔。’”辜就是枯。又《庄子》中有辜人。巫咸文说:“暴虐不姑。”姑与枯相通。《易经·大过》九二爻说:“枯杨生荑。”郑玄读枯为姑,指没有姑山榆,所以辜、枯、姑三字在古代都相通。《壶涿氏》注杜子春说:“橭读为枯,枯是榆木名。”与郑玄注《易经》相同。

条狼氏掌管拿着鞭子为辟车开道。注解说:“就像如今卒辟车开道那样。”《续汉书·志》说:“大使车站立乘坐,驾四匹马,跟随五百名持弩的士兵十二人,辟车四人。”

薙氏掌管除草,秋天草含实时割除。注解说:“含实称为绳。”《释文》说:“绳音孕。”栋认为绳应当是“孕”字,是文字的误写。《管子·五行篇》说:“孕妇不抛弃。”注解说:“孕,是古孕字。”《大戴礼记·驯首》说:“孕其膏,人一月而膏。”孕与孕同。《玉篇》说:“孕或作孕字。”《汗简》说:“古文《尚书》以孕为孕。”孕读如绳。《易经·渐》九三爻说:“妇孕不育。”荀爽本孕作乘,乘、绳声音相近,所以《渐》九五爻说:“鸿渐于陵,妇三岁不孕,终莫之胜。”

伊耆氏其其杖咸。注解说:

咸读为函。古咸与函通。《毛诗·巧言》曰:『僣始既涵。』《韩诗》作『既减』,减犹涵也。司马相如《封禅文》云:『上咸五,下登三。』徐广曰:『咸一作函。』《汉书·天文志》:『间可椷剑。』苏林曰:『椷音函。』」

译“咸”字应读作“函”。古时候“咸”与“函”通用。《毛诗·巧言》说:“僣始既涵。”《韩诗》中写作“既减”,“减”也就是“涵”的意思。司马相如的《封禅文》中说:“上咸五,下登三。”徐广说:“‘咸’一作‘函’。”《汉书·天文志》记载:“间可椷剑。”苏林说:“‘椷’音同‘函’。”

大行人云:「诸侯之礼,立当前疾。」毛居正《六经正误》云:「案车上无名疾者。《说文》:『軓,车轼前也。』以车、凡声。《周礼》曰:『立当前軓。』音范,疑此近是。」栋谨案:《礼说》云:「诸侯来朝,行享于庙,入大门下车所立之位,上公立当车轵,侯伯立当前侯,子男立当车衡。」案「侯」俗作「疾【唐石经及宋本皆同】论语》邢昺疏【乡党】引《周礼》作「前矦」,云:「侯伯立当前矦。」胡下。又《小雅·蓼萧》章孔疏引《大行人》亦作「前矦」。葢《说文》「疾」作□,古文「矦」作□,相似易乱,故「前矦」讹为「前疾」。贾疏不详,莫能辨正,俗本流▯误人乆矣。又案《说文》引《周礼》作「前軓」,云:「軓,车轼前也。」《诗·小戎》「隂靷▯云:「隂,揜軓也。」孔疏谓以板木横侧车前,隂映此軓,故谓之隂。《考工记》「軓前十尺」,谓轼前曲中下垂柱地,如人之颈,故谓之矦,矦犹胡也,故郑注训为胡。以其在軓前,故曰「前矦」。然则隂也、矦也、胡也,皆前軓之名。揜軓曰隂,曲中曰矦,下垂曰胡,总名为軓。当依《说文》定作「軓」,则前衡、后轵,而軓在其间,读者一见而心目了然矣。

凡诸矦之王事,注云:「孟子曰:诸矦有王。」毛氏正误曰:「诸本皆云孟子曰诸矦有王,案孟子无此句。小行人注引春秋▯曰:『宋公不王。』又曰:『诸矦有王,王有廵守。』此注是也。」栋案:萟文志孟子十一篇,赵台卿题辞云:「著书七篇,又有外书四篇,性善辩文说孝经为正。其文不能宏深,不与内篇相似。」外篇今亡,秦汉诸人引孟子者,今孟子皆无之【见王伯厚攷证】郑氏所引,安知不在外篇乎?毛说未是【刘昌诗云:新喻谢氏多藏古书,有性善辩一帙,则知与文说孝经为正,是谓四篇。然则孟子逸书,宋时犹有存者,唐时尚未亡也】

小行人云:「令诸侯春入贡,秋献功。」注云:「秋献功,若今计文书防于九月,其旧法。」卢植曰:「计断九月,因秦以十月为正。」故【刘昭注补】

司仪问君,客再拜,对。君问大夫,客对。君劳客,客再拜稽首。注云:「问君曰:『君不恙乎?』对曰:『使臣之来,寡君命臣于庭。』问大夫曰:『二三子不恙乎?』对曰:『寡君命使臣于庭,二三子皆在。』劳客曰:『道路悠逺,客甚劳。』劳介则曰:『二三子甚劳。』」王伯厚曰:「此亦见《说苑》,郑氏所述,葢古礼也。」贾疏云:「未知所出何文,或云是孔子聘问之辞。」栋案:襄廿七年《春秋▯》曰:「仲尼使举是礼也,以为多文辞。」服防云:「以其多文辞,故特举而用之,后世谓之孔氏聘辞。此书汉时犹存,故郑引之,或说非无据也。」

行夫居于其国,则掌行人之劳辱事焉,使则介之。注云:「使,谓大小行人也。故书曰『夷使』。郑司农云:『夷使,使于四夷。』▯谓:『夷,▯声。』」案此则「夷使」犹「焉使」也。《晋语》云:「焉作爰田,焉作州兵。」《淮南子》云:「天子焉始乘舟。」《礼记》云:「故先王焉为之立制。」又云:「焉使倍之。」《公羊▯云:「比托始焉尔。」又云:「吾将焉致乎鲁国?」皆训为「于」。篆文「焉」、「于」相似,故「于」亦作「焉」。「焉使」者,言于行人之使,则为之介。刘氏音「焉」为「夷」,非也。或以「焉」属上句,尢误。

考工记》「作舟以行水」,注云:「故书舟作周。」郑司农云:「周当为舟。隶法周作□,又作□,舟作□,或作□,字本相类。」谨案《诗说》云:「大东舟人之子。」郑曰:「舟当作周。」案《集古録》庚父敦铭有「伯庶父作王姑舟尊敦」,或谓舟为丹,又以为井。董广川以为朱鲔集字舟为古文周字【汗简》云朱育集字】顾埜王释亦引《诗》为证。又史伯硕父鼎铭亦有「王母舟母」四十二字,则舟即为周,舟人之子即上文西人之子也。《诗》以舟为周,《考工》以周为舟,义并通。

轮人以其围之阞捎其薮。

译《大行人》说:“诸侯的礼仪,站立的位置应当对着车前的‘疾’。”毛居正《六经正误》说:“查考车上没有名叫‘疾’的部件。《说文解字》说:‘軓,是车轼前面的部分。’‘车’和‘凡’声音相近。《周礼》说:‘站立的位置应当对着车前的軓。’读音为范,怀疑这个说法比较正确。”我(栋)谨按:《礼说》说:“诸侯前来朝见,在宗庙举行享礼,进入大门下车所站立的位置,上公站立的位置对着车轵,侯伯站立的位置对着车前的‘侯’,子男站立的位置对着车衡。”查考“侯”字俗写作“疾【唐代石经及宋代刻本都相同】《论语》邢昺疏【乡党篇】引用《周礼》写作‘前矦’,说:‘侯伯站立的位置对着前矦。’读音为胡。又《小雅·蓼萧》章孔颖达疏引用《大行人》也写作‘前矦’。大概《说文解字》中‘疾’字写作□,古文中‘矦’字写作□,字形相似容易混淆,所以‘前矦’讹误为‘前疾’。贾公彦疏不详查考,不能辨正,俗本流传〇误导人们很久了。又查考《说文解字》引用《周礼》写作‘前軓’,说:‘軓,是车轼前面的部分。’《诗经·小戎》‘隂靷〇说:‘隂,是遮盖軓的。’孔颖达疏说用木板横侧在车前,遮蔽这个軓,所以称为隂。《考工记》‘軓前十尺’,说的是轼前弯曲中间下垂拄地的部分,像人的脖子,所以称为矦,矦就是胡的意思,所以郑玄注解释为胡。因为它在軓的前面,所以叫‘前矦’。那么隂、矦、胡,都是前軓的名称。遮盖軓的叫隂,弯曲中间的部分叫矦,下垂的部分叫胡,总称为軓。应当依照《说文解字》定为‘軓’,那么前面是衡,后面是轵,而軓在中间,读者一看就心里明白了。

凡是诸侯的王事,注说:“孟子说:诸侯有王。”毛氏正误说:“各本都说孟子说诸侯有王,查考孟子没有这句话。《小行人》注引用《春秋〇说:‘宋公不王。’又说:‘诸侯有王,王有巡守。’这个注是正确的。”我(栋)按:《艺文志》孟子十一篇,赵台卿题辞说:“著书七篇,又有外书四篇,性善辩文说孝经为正。其文不能宏深,不与内篇相似。”外篇现在失传,秦汉诸人引用孟子的话,现在的孟子都没有【见王伯厚考证】郑氏所引用的,怎么知道不在外篇呢?毛氏的说法不对【刘昌诗说:新喻谢氏多藏古书,有性善辩一帙,则知与文说孝经为正,是谓四篇。那么孟子的逸书,宋代还有存留的,唐代时尚未失传】

《小行人》说:“命令诸侯春天入贡,秋天献功。”注说:“秋天献功,像现在计文书防在九月,这是旧法。”卢植说:“计断九月,是因为秦以十月为正。”故【刘昭注补】

司仪问君,客再拜,对。君问大夫,客对。君劳客,客再拜稽首。注说:“问君说:‘君不恙乎?’回答说:‘使臣之来,寡君命臣于庭。’问大夫说:‘二三子不恙乎?’回答说:‘寡君命使臣于庭,二三子皆在。’劳客说:‘道路悠逺,客甚劳。’劳介则说:‘二三子甚劳。’”王伯厚说:“这也见于《说苑》,郑氏所述,大概是古礼。”贾疏说:“不知道出自什么文献,有人说这是孔子聘问之辞。”我(栋)按:襄公二十七年《春秋〇说:“仲尼使举是礼也,以为多文辞。”服防说:“因为多文辞,所以特举而用之,后世谓之孔氏聘辞。此书汉时犹存,所以郑引之,或说非无据也。”

行夫居于其国,则掌行人之劳辱事焉,使则介之。注说:“使,谓大小行人也。故书曰‘夷使’。郑司农说:‘夷使,使于四夷。’〇说:‘夷,〇声。’”查考这里“夷使”就是“焉使”。《晋语》说:“焉作爰田,焉作州兵。”《淮南子》说:“天子焉始乘舟。”《礼记》说:“故先王焉为之立制。”又说:“焉使倍之。”《公羊〇说:“比托始焉尔。”又说:“吾将焉致乎鲁国?”都解释为“于”。篆文“焉”、“于”相似,所以“于”也写作“焉”。“焉使”者,言于行人之使,则为之介。刘氏音“焉”为“夷”,不对。或者以“焉”属上句,尤其错误。

《考工记》“作舟以行水”,注说:“故书舟作周。”郑司农说:“周当为舟。隶法周作□,又作□,舟作□,或作□,字本相类。”谨按《诗说》说:“大东舟人之子。”郑说:“舟当作周。”查考《集古録》庚父敦铭有“伯庶父作王姑舟尊敦”,有人说舟为丹,又以为井。董广川以为朱鲔集字舟为古文周字【《汗简》说朱育集字】顾埜王释也引《诗》为证。又史伯硕父鼎铭也有“王母舟母”四十二字,那么舟就是周,舟人之子即上文西人之子也。《诗》以舟为周,《考工》以周为舟,义并通。

轮人以其围之阞捎其薮。

郑司农云:「薮读为蜂薮之薮,谓毂空壶中也。」案《说文》曰:「橾,车毂中空也,从木喿声,读若薮。」然则薮本作橾,读为薮也。

译郑司农说:“‘薮’字读作‘蜂薮’的‘薮’,指的是车毂中空、壶状的部分。”查考《说文解字》说:“‘橾’,是车毂中间空的部分,由‘木’和‘喿’组成,读音像‘薮’。”由此可见,“薮”字原本写作“橾”,读作“薮”。

参分其辐之长而杀其一,注云:「杀,衰小之也。」案:杀犹衰也【见《仪礼》注】衰亦训小。《春秋▯云:「其周徳之衰乎?」注云:「衰,小也。」小犹杀也。

辀人大车之辕挚,注云:「挚,輖也。」案挚本轩轾字,或作□,见《淮南子》;或作垫,见《仪礼》注。《既夕》云:「志矢一乘,轩輖中。」庐人注云:「反覆犹轩輖也。」「轩輖,犹轩挚。」毛诗如轾如轩,▯云:「轾,挚也【张有《复古编》云:「□,抵也,从车执。别作轾,非】

辀欲颀典。注云:「颀典,坚刃貌。」郑司农云:「颀读为恳,典读为殄。驷车之辕率尺所一防,恳典似谓此。」栋案:殄,古文腆字。腆,善也。尺许一束,一辀五束,故为善也。《毛诗》「籧篨不殄」,笺:「殄当为腆。」《燕礼》「不腆之酒」,注云:「古文腆作殄。」

终日驰骋左不楗,注云:「书楗或作劵。」▯谓:「劵今倦字也。《说文》:『劵,劳也。』汉凉州刺史魏君碑云:『施舍不劵』,是劵与倦同。」毛居正《六经正误》云:「券,契字,皆从刀。古者刻木为之,故从刀。从力者,古倦字。《考工记·辀人》『左不劵』是也。」

冶氏案周有函冶氏为齐大公置良劒,见《战国策》。髙诱注曰:「函,姓;冶,官名也,因以为氏。知铸劒,晓鐡理,能相劒。」

鲍人云:「察其线,欲其藏也。」注云:「故书线或作综。」杜子春云:「综当为系。」防泉读为絤,谓缝革之缕。《说文》:「线,缕也。」古文作线【□】与综相似。《汉书·功臣表》云:「不絶如线。」晋灼曰:「线,今线缕字。」以线为今文,未之攷也。

韗人为臯陶,穹者三之一。郑司农云:「穹读为志无空邪之空。」案《弟子职》云:「志无虚邪。」或古本虚作空,故读从之。古穹与空同。《韩诗·白驹》云:「在彼穹谷【文选注】今诗穹作空【薛君曰:「穹谷,深谷也】

玉人:「天子用全,上公用龙,侯用瓉,伯用将。」注云:「玉多则重,石多则轻。公侯四玉一石,伯、子、男三玉二石。」説文曰:「全,纯玉也。龙,四玉一石也。瓉,三玉二石也。将,说文作埓,埓,玉石半相埓。」栋案:郑氏之说本《逸礼·王度记【引见《白虎通】许氏之说葢本贾逵。逵作《周官解故》,许从之受学,故《说文》多依其说。

矢人凡相笴,欲生而搏。生,谓材生也。古谓初取之材为生。《管子》曰:「栋生桡。」《韩非子》曰:「涂濡而椽生。」皆谓初取之材也。生而▯者,燥则直,是良材也。

梓人为饮器,勺一升,爵一升,觚三升。赵明诚曰:「大观中,潍之昌乐丹水防得爵及觚二器,以觚量之,适容三爵,与《攷工记》合。」郑氏据《韩诗》以为觚当作觯【七经小传》云:「一献而三酬者,献以一升,酬以三升也,并而计之为四升,四升为豆。豆虽非饮器,其计数则然。」此刘氏欲辟郑氏改豆为斗之说。案文云:「爵一升,觚三升,一献而三酬,适合一斗之数。」故郑云:「豆当为斗。」如刘氏之说,当云一献而一酬,乃合一豆之数】

庐人炙诸墙。注云:「炙谓柱也。」释文云:「炙音救,尌也,音树。」炙,说文引作乆,云:「从后炙之,象人两胫后有距也。」案:既夕云:「木桁乆之。」注云:「乆当为炙。」士丧礼云:「幂用疏,乆之。」注云:「乆读为炙,谓之葢塞其口。」下注云:「以柱两墙之间,挽而内之。」与仪礼乆之同义,是乆为古文,炙为今文也【炙从火,乆声,古文省火】

车人为耒庛长尺有一寸。郑司农云:「庛读为其颡有疵之疵,谓耒下岐。」疏云:「俗人谓颡额之上有疵病,故读从之。」栋谓:「其颡有疵当在《孟子》,今书疵作泚,或先郑所据本与赵氏异耳,贾疏失之。」

弓人菑栗不迆,注云:「栗读为裂繻之裂。」毛诗《东山》曰:「烝在栗薪。」笺云:「栗,析也。古者声栗、裂同也。」

  九经古义卷八

<经部,五经总义类,九经古义》>

  钦定四

译将车辐的长度分为三份,去掉其中一份,注解说:“杀,就是减小的意思。”按:杀就是衰的意思【见《仪礼》注】,衰也训释为小。《春秋》说:“大概是周朝的德行衰微了吧?”注解说:“衰,就是小的意思。”小也就是杀的意思。

辀人制作大车的辕,注解说:“挚,就是輖的意思。”按:挚本是轩轾这个字,有的写作□,见《淮南子》;有的写作垫,见《仪礼》注。《既夕礼》说:“志矢一乘,车体高低适中。”庐人篇注解说:“反覆就是轩輖的意思。”“轩輖,就是轩挚。”《毛诗》说“如轾如轩”,解释说:“轾,就是挚【张有《复古编》说:‘□,就是抵的意思,从车执声。另外写成轾,是不对的’】

车辕要颀典。注解说:“颀典,是坚固锋利的样子。”郑司农说:“颀读作恳,典读作殄。驷车的辕大约每尺有一个防,恳典大概说的就是这个。”栋按:殄,是古文的腆字。腆,就是善的意思。大约一尺一束,一根车辕五束,所以说是善。《毛诗》“籧篨不殄”,笺注说:“殄应当是腆。”《燕礼》“不腆之酒”,注解说:“古文腆写作殄。”

整天驰骋,左边不楗,注解说:“有的书楗写作劵。”解释说:“劵就是现在的倦字。《说文》:‘劵,就是劳累的意思。’汉凉州刺史魏君碑说:‘施舍不劵’,这说明劵和倦相同。”毛居正《六经正误》说:“券,是契字,都从刀。古人刻木制作,所以从刀。从力的,是古倦字。《考工记·辀人》‘左不劵’就是用的这个字。”

冶氏,按周朝有函冶氏为齐太公铸造良剑,见《战国策》。高诱注说:“函,是姓;冶,是官名,因此作为氏。懂得铸造剑,通晓铁理,能相剑。”

鲍人说:“观察它的线,希望它隐藏起来。”注解说:“故书线有的写作综。”杜子春说:“综应当是系。”防泉读作絤,指缝制皮革的线。《说文》:“线,就是缕。”古文作线【□】与综相似。《汉书·功臣表》说:“不绝如线。”晋灼说:“线,就是现在的线缕字。”把线当作今文,是没有考证清楚的。

韗人制作臯陶,穹的部分占三分之一。郑司农说:“穹读作志无空邪的空。”按《弟子职》说:“志无虚邪。”或许古本虚写作空,所以读音跟随它。古穹与空相同。《韩诗·白驹》说:“在彼穹谷【文选注】现在诗文中穹写作空【薛君说:‘穹谷,就是深谷’】

玉人:“天子用全,上公用龙,侯用瓉,伯用将。”注解说:“玉多就重,石多就轻。公侯四玉一石,伯、子、男三玉二石。”《说文》说:“全,是纯玉。龙,是四玉一石。瓉,是三玉二石。将,《说文》作埓,埓,是玉石各半。”栋按:郑氏的说法本于《逸礼·王度记【引见《白虎通》】,许氏的说法大概本于贾逵。贾逵作《周官解故》,许慎从他那里受学,所以《说文》多依据他的说法。

矢人凡是观察箭杆,希望它生而搏。生,是说材料是生的。古人把刚取来的材料称为生。《管子》说:“栋生桡。”《韩非子》说:“涂濡而椽生。”都是说刚取来的材料。生而〇的,干燥后就直,这是良材。

梓人制作饮器,勺一升,爵一升,觚三升。赵明诚说:“大观年间,潍州昌乐丹水防得到爵和觚两件器物,用觚量它,刚好容纳三爵,与《考工记》相符。”郑氏根据《韩诗》认为觚应当是觯【《七经小传》说:‘一献而三酬的,献用一升,酬用三升,合并计算是四升,四升为豆。豆虽然不是饮器,但计数是这样的。’这是刘氏想要驳斥郑氏改豆为斗的说法。按文中说:‘爵一升,觚三升,一献而三酬,刚好符合一斗的数量。’所以郑氏说:‘豆应当是斗。’如果按照刘氏的说法,应当说一献而一酬,才符合一豆的数量】

庐人炙诸墙。注解说:“炙就是柱的意思。”《释文》说:“炙音救,尌也,音树。”炙,《说文》引作乆,说:“从后面炙烤,象人两腿后面有距的样子。”按:《既夕礼》说:“木桁乆之。”注解说:“乆应当是炙。”《士丧礼》说:“幂用疏,乆之。”注解说:“乆读作炙,叫做葢塞其口。”下面的注解说:“在两墙之间用柱子支撑,拉着放入。”与《仪礼》乆之同义,说明乆是古文,炙是今文【炙从火,乆声,古文省去了火】

车人制作耒,庛长一尺一寸。郑司农说:“庛读作其颡有疵的疵,指耒下面的分叉。”疏说:“俗人认为额头有疵病,所以读音跟随它。”栋说:“其颡有疵应当在《孟子》中,现在书上的疵写作泚,或许郑司农所依据的本子与赵氏不同,贾疏搞错了。”

弓人菑栗不迆,注解说:“栗读作裂繻的裂。”《毛诗·东山》说:“烝在栗薪。”笺注说:“栗,就是析。古时候栗、裂同音。”

九经古义卷八

<经部,五经总义类,九经古义》>

钦定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