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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儒藏项氏家说四

项氏家说卷二

儒藏 · 语录 · 已译 · 第 17–17 段

项氏家说卷二

  钦定四库全书

  项氏家説卷三

  宋 项安世 撰

  説经篇三

  孔氏古文尚书二十五篇

按孔氏所多者,虞书则《大禹谟》一篇;夏书则《五子之歌》《▯征》二篇;商书则《仲虺》《汤诰》《伊训》《三太甲》《咸有一徳》《三説命》凡十篇;周书则《三泰誓》《武成》《旅獒》《微子》《蔡仲》《周官》《君陈》《毕命》《君牙》《冏命》凡十二篇。此二十五篇皆孔氏自以隶书古篆训释科斗之文,乃皆明白浏亮,略无疑阙;而其余与今文同者三十三篇,以孔氏之字书参伏生之亲授,当更明白,乃反多聱牙不可诵说。又伏生耄矣,于难诵者一字不遗,而明白易晓者乃皆忘之,此亦事理之不可晓者。意者古语古字本自难通,孔氏训时颇有改定之功,如今之译经润文者尔。不然,何其无一读之聱牙,一简之摩灭,乃反平易于老生亲▯之书耶?

  孔安国传

先儒注释,其有补于经者甚多,凡行于世者皆不茍也。孔安国之于《尚书》,至爲有功。如注「汤欲迁夏社不可」,众人不过谓屈于伊陟、臣扈之谏耳,安国则曰:「以弃代稷,无可代社者,故仍用句龙氏。」然后知社稷之制,至今沿之者爲有由也。「酒诰」曰:「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众人止言待新民寛,故勿杀;待旧民严,故尽杀之。安国则曰:「予当择其罪之大而杀之。」然后周公之训爲可传也。其他如此类者甚多。经学既废,人习新说,古注皆不知读,先儒之苦心不明于今者,何可胜数?如赵岐注《孟子》「至大至刚」、「以直必有事焉而勿正」,皆以爲伊川先生新读,如此而不知其爲赵氏之本注也。俗学之陋至此,亦可悯哉。

  平在朔易

朔者,终而复始;易者,穷而复通。北方终穷之地,故以朔易名之,示天道无终穷之理也。

  鲧哉

凡人之名称,有复字者,不助辞,如▯子、朱、共工、驩兜、虞舜、伯禹是也。单称一字者,加“哉”字,鲧哉、益哉、埀哉是也。他书单名,以“也”字副之,囘也、赐也之类。

  姓氏

古者姓与氏爲二,后世姓与氏爲一。姓者诸眷之所同,氏者一房之所独。姓以别同异,氏以定亲疎,皆不可无也。如嬀姓之生众矣,凡居于嬀汭者,不知其几族,皆同姓也。而于诸嬀之中,有虞氏焉,则舜之家所独称也。故书载尧之嫁女曰:「厘降二女于嬀汭,嫔于虞。」言嬀以着姓,明自祁适嬀,所以正婚姻之礼也。言虞以别氏,明所归之族,所以详室家之辨也。古人于此谨矣。后世直以氏为姓,一家百族同用一氏,亲疎逺近更无分别,则与古之用姓同矣。故史臣书之,皆曰「姓某氏」,见姓之与氏自是为一,不可复知也。

礼记》大▯谓婚礼至周始系之以姓而百世不通,非也。此盖惑于后世五帝三王同出一祖之说,不可用以为据。昔者圣人之立姓也,专以为婚姻之辨,字皆从女,惟女子称姓以别之。是则有姓之初,便有婚姻不通之法矣。此法必起于黄帝,故凡天下之姓,皆自以为黄帝吾祖也。其实人之有姓,自黄帝始尔。盖是时始置二十五姓以别臣宗,而后世遂以为此帝之二十五子云。姓氏之法至汉犹有存者,夏侯婴为滕公子孙,遂为滕氏。又有与公孙主为婚者,遂为孙氏。田千秋好乘小车子孙,遂为车氏。《史记》诸臣传称滕公、万石君、太仓公、魏其、武安皆不着姓,此即古人以官为氏之意,盖用此以自别于同姓之诸侯。然自是遂忘其本姓,则史职不修之过也。古者太史氏掌奠世系,辨昭穆,凡立氏者必告于太史氏。《春秋》之末,知果别族于太史为辅氏,此其验也。后世史职既废,宗法又亡,而欲田里之氓自记其世系,难矣。此其故皆由封建世禄、井田之法坏,诸侯卿大夫之后降为甿隶,士庶人之族散而之四方,故宗法不可得而立,史职不可得而纪,以至于大废而尽亡也。

  三苖族系

左氏春秋传》昭公九年:“周人以姜戎咎晋,言曰:‘先王居梼杌于四裔,故允姓之奸居于瓜州,而惠

译项氏家说卷二

钦定四库全书

项氏家说卷三

宋 项安世 撰

说经篇三

孔氏古文尚书二十五篇

按孔氏所多的篇章,虞书中有《大禹谟》一篇;夏书中有《五子之歌》《征》两篇;商书中有《仲虺》《汤诰》《伊训三篇》《太甲三篇》《咸有一德》《说命三篇》,共十篇;周书中有《泰誓三篇》《武成》《旅獒》《微》《蔡仲》《周官》《君陈》毕命》《君牙》《冏命》,共十二篇。这二十五篇都是孔氏自己用隶书古篆训释科斗文字,于是都明白流畅,几乎没有疑误缺失;而其余与今文相同的三十三篇,用孔氏的字书参校伏生的亲授,应当更加明白,却反而多艰涩难懂不可诵读。又伏生年老,对于难诵的字一字不遗,而明白易懂的却都忘记了,这也是事理上不可理解的。大概古语古字本来难以通晓,孔氏训释时颇有改定的功劳,就像如今翻译经典润色文字的人一样。不然,怎么没有一处读起来艰涩,没有一简磨灭,反而比老生亲授的书更平易呢?

孔安国传

先儒的注释,对经书有补益的很多,凡流传于世的大都不苟且。孔安国对于《尚书》,最为有功。如注释“汤欲迁夏社不可”,众人不过认为是屈从于伊陟、臣扈的劝谏罢了,安国却说:“因为弃代替了稷,没有可以代替社的人,所以仍然沿用句龙氏。”然后才知道社稷的制度,至今沿用的原因所在。《酒诰》说:“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众人只说对待新民宽厚,所以不杀;对待旧民严厉,所以尽杀。安国却说:“我应当选择罪行重大的杀掉。”然后周公的训诫才可传颂。其他像这样的很多。经学既已衰废,人们习于新说,古注都不知阅读,先儒的苦心不为今人所知,哪里能数得尽?如赵岐注《孟子》“至大至刚”、“以直必有事焉而勿正”,都认为这是伊川先生的新解,却不知道这是赵氏的本注。俗学的浅陋到了这个地步,也可怜啊。

平在朔易

朔,是终而复始;易,是穷而复通。北方是终穷之地,所以用朔易来命名,表示天道没有终穷的道理。

鲧哉

凡人的名称,有复字的,不加助词,如子、朱、共工、驩兜、虞、舜、伯禹是。单称一字的,加“哉”字,鲧哉、益、埀哉是。其他书单名,用“也”字辅助,回也、赐之类。

姓氏

古时候姓与氏是分开的,后世姓与氏合而为一。姓是各宗族所共同拥有的,氏是一房所独有的。姓用来区别同异,氏用来确定亲疏,都不可缺。如嬀姓所生的很多,凡居住在嬀汭的,不知有多少族,都同姓。而在诸嬀之中,有虞氏,则是舜的家所独称的。所以书载尧嫁女说:“厘降二女于嬀汭,嫔虞。”说嬀以显明姓,表明从祁氏嫁到嬀氏,所以正婚姻之礼。说虞以区别氏,表明所归的族,所以详室家之辨。古人对此很谨慎。后世直接把氏当作姓,一家百族同用一个氏,亲疏远近更没有分别,那就与古之用姓相同了。所以史臣记载,都说“姓某氏”,可见姓与氏自是为一,不可再知了。

《礼记》大传谓婚礼至周始系之以姓而百世不通,不对。这大概是惑于后世五帝三王同出一祖的说法,不可用以为据。昔者圣人立姓,专门为了婚姻之辨,字都从女,只有女子称姓以区别。那么有姓之初,便有婚姻不通的法令了。此法必起于黄帝,所以凡天下之姓,都自以为黄帝是我的祖先。其实人之有姓,自黄帝开始罢了。盖是时始置二十五姓以别臣宗,后世遂以为此帝之二十五子云。姓氏之法至汉代还有存留的,夏侯婴为滕公子孙,遂为滕氏;又有与公孙主为婚的,遂为孙氏;田千秋好乘小车,子孙遂为车氏。《史记》诸臣传称腾公、万石君、太仓公、魏其、安皆不着姓,这就是古人以官为氏的意思,盖用此以自别于同姓之诸侯;然自是遂忘其本姓,则是史职不修之过也。古者太史掌奠世系,辨昭穆,凡立氏必告于太史。《春秋》之末,知果别族于史为辅氏,此其验也。后世史职废,宗法又亡,而欲田里之民自记其世系,难矣。此其皆由封建世禄、井田之法坏,诸侯大夫之后降为甿隶,士庶之族散而之四方,故宗法不可立,史职不可纪,以至于大废而尽亡也。

三苖族系

《左氏春秋传》昭公九年:“周人以姜咎晋,言曰:‘先王居梼于四裔,故允姓之奸居于瓜,而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