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厝屋
立税店字人许豹,因乏店开张生理,豹向众茶铺等税出茶郊天上圣母祀店一座,址在西定下坊北势街,坐南向北。前后二落,上至楹桷瓦砖,下及地基砖石,门窗、户扇、水井、灶下及店后木栅、屏枋、围墙一概齐备,付豹开张生理。言约压地银二十大元,又历年该纳税银二十四大元,逐月备税银二元,交付炉主,以资费用,不敢挨延短欠;如是短欠,豹愿将压地银以抵店税,其店听炉主等别税他人,不得刁难。倘店若被风雨损坏,合应通知炉主等看验,雇匠修葺;若炉主等不理,豹自行修理,将店税扣抵。如店不合用,不得转税他人,自当将店辞还炉主等,取回压地银二十大员。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亦不得异言生端。恐口无凭,合立约税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茶郊炉主瑞岩号收去压地银二十大员,再照。
咸丰十一年三月十六日。
立税店字人许豹
保证人施记
再批明:修理后落门窗、屋上灰泥杉桷并泥工木匠,共开去六八平银十大员,逐年将店税扣抵六八银二员,如抵十员足数,不得再扣,理应批明,再照。
如抵十员足数,不得再扣,理应批明,再照。
第四认税字
立认税字人新聚和号,认税朱寿记炼瓦造糖间一所八间,圳在山川台祝三多街,开业砂糖生理。面议每年税银六八秤一百元足,逐年限定十一月砂粮入间之日,先纳五十元,至七月初旬,再纳五十元清楚。其新聚和代出修理银九十元,面议作二年,就税银扣起抵还。合立认税字一本,付执存照。
丁酉年十一月一日。
立认税字人新聚和
带糖间内器具目录;
一、过点■〈石川〉■〈噮,石代口〉一千七百三十九个、旧层枋十二块、破坏■〈石川〉■〈噮,石代口〉三百六十一个、旧磁金鱼壶一个、旧大桶十一个、旧脚桶一个、旧中桶一个、旧粮一枝、旧小桶二个、糖鐤二口、旧涂桶二个、旧小桶二个、旧顶棹一块、旧棹平一块、旧水桶一担、旧大杉柜一个、旧小杉柜一个:以上器具俱各点明听用,又照。
第五典契字
立典契人萧陈氏,有承夫瓦店一间,坐宁南坊,土名石坊脚,坐西向东,东至街路,西至厝后,南至药店边,北至巷口。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店出典,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典与陈宅出头承典,三面言议着下时价番头银五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店即付交银主前去掌管,收税为活。此店限典至三年终为满,即听典主备银取赎;如典主至期无银取赎,仍听银主掌管,收税为利。其店恐被风雨损坏,费用银两,三年内典主自出;三年外各对半均分。保此店果系陈氏承夫之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陈氏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典契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上手契在大厝,不得缴连,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番头银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干隆五十四年正月日。
立认税字人蔡想官
为中人张氏
立典契人萧陈氏
知见人媳妇刘氏
代书陈胜光
第六典契字
立典契人宋昭良,有承父业阄书内应分瓦店乙间乙落,坐落土名新街,北、南、东西四至俱载在上手契内填明为界。今因乏银别创,将店乙座共乙落并伙食间一所,上至门窗、户扇,下至地基浮沈砖石等项杂全出典,先尽问房亲人等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即托中引就与韩宅出头承典,三面言议着下时价清银一百两元钱八五行。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店即对永合号店税,逐月税银一两八钱,全年共税银二十一两六钱,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税。限至五年终满,听典主备银取赎;如银未便,仍听银主依旧管业收税。其店倘有水火不虞之灾,其店地任从银主起盖,永为己业。至于风雨修理损坏费用银两及完纳地租,俱典主自坐。如店税收取未明,取契之日,逐一照数清还,不敢少欠分厘。良保此店果系承父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等情,良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三面言议,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亲立典契一纸,并缴上手契一纸,共二纸,送交收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清银一百两完足,再照。
立附契尾再借银字人宋昭良,本月本日,因乏银费用,即托原中,就本店添典韩宅借出清直银四十两,言约每两每月贴利息银八钱行。议约取契之日,备足母利银一齐送还,不敢少欠,方得赎回原契。此系甘愿,再立附契尾字,付银主收执,批明,再照。
干隆二十四年八月日。
为中人谢兆泰
立典契人宋昭良
第四章物权之特别主体
第一节 外国人
第二节 番社
第三节 学事
第四节 宗教
第五节 慈善事业
第六节 公业
第七节 共有
第一节外国人
第一 札饬
第二 卖杜绝尽根田契字
第三 卖杜绝根田契字
第四 卖杜绝塭契字
第五 换塭地字
译立税店字人许豹,因为缺少店面开业经营,许豹向众茶铺等承租茶郊天上圣母祀店一座,地址在西定下坊北势街,坐南朝北。店屋前后二进,上至屋梁、椽桷、瓦片、砖石,下至地基砖石,门窗、户扇、水井、灶下以及店后木栅、屏枋、围墙,全都齐备,交付许豹开业经营。双方约定押地银二十大元,另有历年应缴税银二十四大元;每月预备税银二元,交给炉主以供费用,不敢拖延短欠。如果短欠,许豹愿以押地银抵充店税,店屋听凭炉主等另行出租给他人,不得刁难。如果店屋被风雨损坏,应通知炉主等前来看验并雇工修理;如果炉主等不予理会,许豹自行修理,费用从店税中扣抵。如果店屋不合使用,不得转租给他人,应自行将店屋退还炉主等,取回押地银二十大员。这是双方甘愿,各无反悔,也不得提出异议、制造事端。恐怕口说无凭,合立租税店屋契约一纸,交付收执为凭。即日,茶郊炉主瑞岩号收取押地银二十大员。再批示。咸丰十一年三月十六日。立税店字人许豹。保证人施记。再批示:修理后拆下的门窗、屋上的灰泥和杉桷,以及泥工、木工等,共支出六八平银十大员;逐年从店税中扣抵六八银二员,抵足十员后不得再扣。此理应批明,再批示。抵足十员后不得再扣,此事理应批明。再批示。第四认税字。立认税字人新聚和号,承租朱寿记炼瓦造糖间一所,共八间,位于山川台祝三多街,开业经营砂糖。双方议定每年税银按六八秤足银一百元,逐年限定在十一月砂糖入间之日先缴五十元,至七月初旬再缴五十元结清。新聚和代为支出修理银九十元,双方议定分作二年,从税银中扣除抵还。合立认税字一份,交付收执为凭。丁酉年十一月一日。立认税字人新聚和。随带糖间内部器具目录:一、过点【字形不明】一千七百三十九个、旧层枋十二块、破损【字形不明】三百六十一个、旧磁金鱼壶一个、旧大桶十一个、旧脚桶一个、旧中桶一个、旧粮一枝、旧小桶二个、糖鐤二口、旧涂桶二个、旧小桶二个、旧顶棹一块、旧棹平一块、旧水桶一担、旧大杉柜一个、旧小杉柜一个。以上器具均已逐一点明,听凭使用。又批示。第五典契字。立典契人萧陈氏,有承自丈夫的一间瓦店,坐落宁南坊,土名石坊脚,坐西朝东;东至街路,西至房屋后方,南至药店边,北至巷口。如今因缺银使用,愿意将此店出典,先尽行询问房亲叔、兄弟、侄子等,均不愿承典;于是托中人居中引荐,与陈宅出面承典。三方议定典价为时价番头银五十大元。银款当日由中人作证交付完毕;店屋随即交给出银的典主掌管,收取税金作为收益。此店典期限定三年期满,届时听凭典主备银取赎;如果典主到期无银取赎,仍听凭银主掌管并收税获利。店屋如果遭受风雨损坏,所需费用三年以内由典主自行承担,三年以后双方各承担一半。保证此店确是陈氏承自丈夫的产业,与房亲叔、兄弟、侄子等无关,也没有重复典当给他人、另有典挂或来历交错不明等妨碍;如有不明等情形,由陈氏出面抵挡,与银主无关。这是双方甘愿,各无反悔。恐怕口说无凭,立典契一纸,交付收执为凭。批示:上手契存在大厝中,不得牵连缴出。批示,再批示。即日,由中人共同收过契面番头银五十大元,全部完足。再批示。干隆五十四年正月日。立认税字人蔡想官。为中人张氏。立典契人萧陈氏。知见人媳妇刘氏。代书陈胜光。第六典契字。立典契人宋昭良,在承父业的阄书中应分得瓦店一间一进,坐落土名新街,南、北、东、西四至均已在上手契中载明作为界限。如今因缺银另行创办事业,将这座店屋一进及伙食间一所,从门窗、户扇以上,至地基浮沉砖石等杂项,全部出典;先尽询问房亲叔、兄弟、侄子等,均不肯承受,随后托中人引荐,与韩宅出面承典。三方议定典价为清银一百两、元钱八五行。银款当日由中人收讫;店屋随即交由永合号承租,逐月税银一两八钱,全年共税银二十一两六钱,交给银主前去掌管收税。典期至五年期满,听凭典主备银取赎;如果银款不便筹措,仍听凭银主照旧管业收税。店屋如果遭遇水灾、火灾等意外,店屋基地任由银主起盖房屋,永远作为自己的产业。至于风雨造成的修理损坏费用以及缴纳地租,均由典主自行承担。如果店税收取数目不清,在取赎契约之日,应逐项按数清还,不敢少欠分毫。宋昭良保证此店确是承自父亲的产业,与房亲等人无关,也没有重复典当、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错不明等妨碍;如有这些情形,由宋昭良出面抵挡,与银主无关。这是三方议定、双方甘愿,各无反悔。恐怕口说无凭,亲自立典契一纸,并缴上手契一纸,共两纸,交付收执为凭。即日,由中人共同收过契内清银一百两,全部完足。再批示。立附契尾再借银字人宋昭良,于本月本日因缺银使用,立即托原中人,就本店追加典当,向韩宅借出清直银四十两。约定每两每月贴利息银八钱行;议定在取赎契约之日,备足本金和利息一并送还,不敢少欠,方可赎回原契。这是自愿,再立附契尾字,交给银主收执。批示,再批示。干隆二十四年八月日。为中人谢兆泰。立典契人宋昭良。第四章 物权的特别主体。第一节 外国人。第二节 番社。第三节 学事。第四节 宗教。第五节 慈善事业。第六节 公业。第七节 共有。第一节 外国人。第一 札饬。第二 卖杜绝尽根田契字。第三 卖杜绝根田契字。第四 卖杜绝塭契字。第五 换塭地字。
第六之一 调换田地字
第六之二 调换田地契字
第七 租田地契字
第八 执照
第九 执照
第一○ 札饬
第一一之一 永远租给约据字
第一一之二 永远租约据字
第十二 札饬
第一三 札饬
第一四 永远租给约据字
第一五 永远租给约据字
第一六 永远租给约据字
第一七 永远租契字
第一八 尽断根永远出租田园山埔地段字
第一九 给出地基字
第二○ 招税厝合约字
第二一之一 招税合约字
第二一之二 转税厝字
第二二 执照
第二三之一 永远租字
第二三之二 执照
第二四之一 永远租字
第二四之二 永远租地基字
第二五 招税字
第二六 租店合约字
第二七 税佃字
第二八 永远租给约据字
第二九 永远租给约据字
第三○ 永远租约字
第三一 执照
第三二 照会
第三三 永永远租给约据字
第三四 执照
第三五 执照
第三六 永远租给约据字
第一札饬
钦加监运使衔、补用道署理台南府正堂、军功随带加三级宋,为转饬事。光绪二十年十一月初九日,蒙县道宪陈札开,光绪二十年十一月初三日,奏署抚宪唐案行,光绪二十年十月二十三日,准兵部火票递到钦命总理各国事务衙咨:照得各国教堂租买房地,建造教堂,向系照约办理;惟相沿日久,各省办理未能划一,或致滋生事端,自应申明旧章,以免民教讼累。溯查同治四年,本衙门与法国公使柏大臣议定天主堂买产章程内称:法国传教士如在内地置买田地房屋,其契据内写明立文契人某某,此系卖产人姓名,卖为本处天主堂公产字样,不得专列教士及奉教人之名。此议曾于是年函致江苏巡抚,并由江苏巡抚通饬各关在案。相应再为通行贵抚查照,转饬各关道及各处地方官申明旧章,遵照办理可也,等因,到本署部院。承准此,合就饬行。为此,仰该道即便转行,各属一体遵照办理,并行通商委员知照,毋违,须案,等因,到道。奉此,除分行外,合就札饬。为此,札府即便移行所属,一体遵照办理,并移通商委员知照,此札,等因。蒙此,除移饬外,合就转饬。为此,札仰该县立即一体遵照办理,毋违,此札。
光绪二十年日札。
第二卖杜绝尽根田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田契字人前金庄颜门谢氏并男颜旺、颜泰、颜下,有承父明买过吴门高氏田一甲五分,坐址前金西势洋。今兹氏等踏得田二坵,南北相连,受种一分五厘,在前金西势洋,东至黄家田为界,西至周家田为界,南至教堂田头为界,北至黄家田圳沟为界;四至明白为界。带水堀水沟粟庭照配,历年带纳许家大租谷一斗二升五合一勺正,又带租银三钱五分正。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田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各不承受,外托中人引就招得前金教堂传教士郭德光出头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言议,卖作本处教堂公产,并作起厝地基,时值价契面佛银三十大元六八正。其银、契即日同中两相交讫明白;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掌管,起耕造厝,开井纳租等事,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人等不敢言找言赎,阻当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氏等承祖父遗下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典挂他人为碍,并无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等情,系氏等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卖杜绝契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氏等执出红头契,批明抽出田一分五厘,卖过教堂郭德光掌管等语明白,再照。
批明:即日收过契面佛银三十大元六八正完足,再照。契内注「主」字、「契」字。
光绪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大竹里局验契给单讫郭德光领单。
为中人许仕
代书人蔡向
同立卖杜绝田契字人颜门谢氏
男颜旺、颜泰、颜下
第三卖杜绝根田契字
立卖杜绝根田契字人前金庄周趂,有承祖父明买过颜妈谅水田一段,趂得自己份田并风水地基大小共四坵,受种三分四厘二毫零一丝正。坐址前金港墘洋,带水分、树木、粟庭,各俱六分应得一分,东至蔡家田为界,南至蔡家田为界,北至周家田为界,四至明白为界,历年带纳许永隆大租三石四斗二升零一勺正。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田等物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人引就招得前金天主教堂传教土郭德光出首承买此业,当日同中三面言议卖作本处教堂公产,并作起屋地基,时值价契面佛银六十大元六八正。其银、契即日同中两相交讫明白,并无分毫少欠等情;某田地等物,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掌管,造屋纳租等件,任从其便,永为己业。一卖终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言赎,阻当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趂趂承祖父遗下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并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趂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卖杜绝契一纸为照。
批明:即日执出上手契,同中批明周趂抽出应份田,卖教堂郭德光掌管等语分明,再照。
译第六之一 调换田地字。第六之二 调换田地契字。第七 租田地契字。第八 执照。第九 执照。第一。○ 札饬。第一一之一 永远租给约据字。第一一之二 永远租约据字。第十二 札饬。第一三 札饬。第一四 永远租给约据字。第一五 永远租给约据字。第一六 永远租给约据字。第一七 永远租契字。第一八 尽断根永远出租田园山埔地段字。第一九 给出地基字。第二。○ 招税厝合约字。第二一之一 招税合约字。第二一之二 转税厝字。第二二 执照。第二三之一 永远租字。第二三之二 执照。第二四之一 永远租字。第二四之二 永远租地基字。第二五 招税字。第二六 租店合约字。第二七 税佃字。第二八 永远租给约据字。第二九 永远租给约据字。第三。○ 永远租约字。第三一 执照。第三二 照会。第三三 永永远租给约据字。第三四 执照。第三五 执照。第三六 永远租给约据字。第一 札饬。钦加监运使衔、补用道署理台南府正堂、军功随带加三级宋,为转发札饬事。光绪二十年十一月初九日,承奉县道宪陈的札文称:光绪二十年十一月初三日,抚宪唐署理奏案行文;光绪二十年十月二十三日,收到兵部火票递送的钦命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咨文。文中说:各国教堂租赁、购买房屋土地以及建造教堂,一向都是按照条约办理;只是沿袭日久,各省办理不能统一,有时以致滋生事端,因此应当申明旧有章程,以免发生民教诉讼纠纷。查考同治四年,本衙门与法国公使柏大臣议定的天主堂买产章程中说:法国传教士如果在内地置买田地房屋,契据中应写明“立文契人某某”,这是出卖产业人的姓名;并应写明卖给本地天主堂作为公产,不得只列传教士或信教人的姓名。当年曾将这一议定事项函告江苏巡抚,并由江苏巡抚通令各关存案办理。现在相应再次通行贵抚查照,并转饬各关道及各地地方官重申旧章,遵照办理。上述文书已送达本署部院。承准上述文书,合行发出札饬。因此,仰请该道立即转行所属各处,一体遵照办理,并转行通商委员知照,不得违误,须留案查考。上述文书已到本道。奉到此令,除分别行文外,合行札饬。因此,札令府署立即转行所属各处,一体遵照办理,并移文通商委员知照。此札。上述文书已到本府。承奉此令,除另行札饬外,合行转饬。因此,札令该县立即一体遵照办理,不得违误。此札。光绪二十年日札。第二 卖杜绝尽根田契字。立卖杜绝尽根田契字人前金庄颜门谢氏及其儿子颜旺、颜泰、颜下,有承父亲明买自吴门高氏的田一甲五分,坐落前金西势洋。如今这几人踏查得田地二丘,南北相连,受种一分五厘,位于前金西势洋;东至黄家田为界,西至周家田为界,南至教堂田头为界,北至黄家田圳沟为界,四至界限明确。随带水堀、水沟、粟庭照配;历年来随带缴纳许家大租谷一斗二升五合一勺正,另带租银三钱五分正。如今因缺银使用,愿意将这块田出卖,先尽行询问房亲等人,均不愿承受;于是托中人引荐,招得前金教堂传教士郭德光出面承买。当日由中人作证,三方议定卖作本地教堂公产,并作为建屋地基,时价契面为佛银三十大元六八正。银款和契约当日由中人见证,双方交接清楚;田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掌管,由其耕种、建屋、开井、收租等,永远作为其产业。一经卖出,永远断绝,日后子孙及其他人不得声称找价或赎回,不得阻挠、提出异议、制造事端。保证此田是谢氏等承自祖父遗留下来的产业,与房亲等人无关,也没有重复典当给他人或有上手契约来历交错不明等妨碍;如有来历不明等情形,由谢氏等出面抵挡,与银主无关。这是双方甘愿,各无反悔。恐怕口说无凭,现为取得凭据,共同立卖杜绝契一纸,交付收执为凭。批示:即日,谢氏等拿出红头契,并批明抽出田一分五厘、卖给教堂由郭德光掌管等事项,均已清楚。再批示。批示:即日收过契面佛银三十大元六八正,全部完足。再批示。契内注有“主”字、“契”字。光绪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大竹里局验契并发给单据完毕,由郭德光领取单据。中人许仕。代书人蔡向。共同立卖杜绝田契字人颜门谢氏。儿子颜旺、颜泰、颜下。第三 卖杜绝根田契字。立卖杜绝根田契字人前金庄周趂,有承自祖父明买颜妈谅的水田一段;周趂所得自己的份田及风水地基,大小共四丘,受种三分四厘二毫零一丝正,坐落前金港墘洋,随带水分、树木、粟庭,各项俱按六分应得一分。东至蔡家田为界,南至蔡家田为界,北至周家田为界,四至界限明确。历年来随带缴纳许永隆大租三石四斗二升零一勺正。如今因缺银使用,愿意将这块田及附属物出卖,先尽行询问房亲等人,均不肯承受;于是托中人引荐,招得前金天主教堂传教士郭德光出面承买此业。当日由中人作证,三方议定卖作本地教堂公产,并作为建屋地基,时价契面为佛银六十大元六八正。银款和契约当日由中人见证,双方交接清楚,没有丝毫短欠。该田地及附属物随即踏明界址,交给银主掌管;建屋、收租等事项,任凭银主处置,永远作为其产业。一经卖出,永远断绝,日后子孙不得声称找价或赎回,不得阻挠、提出异议、制造事端。保证此田是周趂承自祖父遗留下来的产业,与房亲等人无关,也没有重复典当、典挂给他人以及上手契约来历交错不明等妨碍;如有来历不明等情形,由周趂出面抵挡,与银主无关。这是双方甘愿,各无反悔。恐怕口说无凭,立卖杜绝契一纸为凭。批示:即日拿出上手契,由中人共同批明周趂抽出应得份田、卖给教堂由郭德光掌管等事项,均已清楚。再批示。
批明:即日同中亲收领过契面佛银六十大元六八正完足,再照。
咸丰十年正月日。
为中人颜下
代书人蔡向
知见人母亲黄氏
立卖杜绝尽根田契字人周趂
第四 卖杜绝塭契字
立卖杜绝塭契字人前金庄田寮黄振,有明买过铃仔寮庄林国祯鱼塭一口,内在杂树等物,坐落土名前金社尾庙后,东至颜家田为界,西至海港为界,南至许家塭为界,北至赵家田为界,四至明白为界,历年带纳许永隆户内饷银二元正。振从前有求人预备多银出借交振,今因乏银还数,愿将此鱼塭等物出卖,出问房亲人等各不承受,外托中人引就招得前金庄教堂传教士郭德光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价契面佛银一百大元六八正。其银即日同中两相交讫明白;其塭等物,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掌管出▯起耕,饲鱼收息纳饷,永为己业。一卖终休,日后自己以及子孙人等不得言找言赎,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塭系振明买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并无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振出头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卖塭契一纸,并缴上手契二纸,合共三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亲收领过契面佛银一百大元六八正完足,再照。
批明:昔年周义有上手老契二纸,交林国祯收执;嗣后追问老契情形,国祯明报老契二纸已失落,未知何方等人盗去,倘日后有人献出老契,不得应用,立批,再照。内注「寮」字、「掌」字、「管」字。
同治十一年三月 日。
为中人 马阿铁
代书人 蔡向高
知见 李秀
颜下
许合
林水连
立卖杜绝塭契字人 黄振
光绪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大竹里局验契给单讫。
第五 换塭地字
立换塭地字人大竹里前金塭寮庄许德利等,有承先人明买黄芳塭一口,现另筑塭外一所,周围数十丈,成三角形,址在本塭之北畔,东至教堂荒田,西至海,南至本塭岸外,北至教堂塭,四至明白为界。今愿与教堂黎铎德有承先人明买荒田一所,现作塭地,周围数十丈,成长方形,址在教堂墙外路西,其西、南、北俱至许家塭,四至明白为界对换,其有带配租项,各愿自己完纳。即日同中见踏明界址对换,各自掌管,永为己业。自此一换永休,日后不得异言生端。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换塭地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二十二年十二月 日。
立换塭地字人 许德利
代书人 杨圃志
第六之一调换田地字
立调换田地字人前金庄塭寮许葛、许蕃,承父明买过蔡明等应份田地一所,土名坐址前金港墘洋。兹葛、蕃踏得田地一节,其长二丈,其阔五丈,东至教堂地为界,西至教堂地为界,南至墙外离墙一尺为界,北至教堂地基为界,四至明白为界,历年带纳许永隆大租谷三斗正。今因要地安居,愿将此田地调换,托中引就前金教堂传教土梁明严出首承换,当日同中三面言定,愿换得教堂从前租买过蔡岐山、蔡定等应份田地一坵,坐址前金港墘洋,其长十四丈,其阔六丈五尺,东至教堂地的界址为界,西至许家厝为界,南至许家地为界,北至安多尔南畔窗前滴水地为界,四至明白为界,历年带纳许永隆大租谷五斗正。其契、字两相交过明白;其田地随即踏明界址交换,付教堂掌管为厝地,以作本处教堂公产,永为己业,日后葛、蕃子孙人等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调换田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调换契字两相交明;其地亦两相踏明界址,交过明白,再照。
光绪(丙戌)十二年荔月日。
为中人方士达
代书人王振南
立调换田地契字人前金庄塭寮许葛
许蕃
第六之二调换田地契字
立调换田地契字人前金庄教堂传教土梁明严,有承先辈传教土郭德光租买过蔡岐山,蔡定等应份田地一所以为厝地,坐址土名前金港墘洋。兹严踏得田地一坵,其长十四丈,其阔六丈五尺,东至教堂地的界址为界,西至许家厝为界,南至许家地为界,北至安多尔南畔窗前滴水地为界,四至明白为界,历年带纳许永隆大租谷五斗正。今因要地安居,愿将田地调换,托中引就前金塭寮许葛、许藔出首承换,当日同中三面言定,愿换得葛、蕃等从前明买过蔡明等应份田地一节,坐址前金港墘洋,其长二丈,其阔五丈,东至教堂地为界,西至教堂地为界,南至墙外离墙一尺为界,北至教堂地基为界,四至明白为界;历年带纳许永隆大租谷三斗正。其契、字两相交过明白;其田地随即踏明界址交换,付葛、蕃等掌管作厝地,永为己业,日后教堂教士人等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调换田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调换契字两相交明;其地亦两相踏明界址,交过明白,再照。
光绪(丙戌)十二年荔月日。
为中人方士达
代书人王振南
译批示:即日由中人亲自收领契面佛银六十大元六八正,全部完足。再批示。咸丰十年正月日。中人颜下。代书人蔡向。知见人母亲黄氏。立卖杜绝尽根田契字人周趂。第四 卖杜绝塭契字。立卖绝契人前金庄田寮黄振,明白买受了铃仔寮庄林国祯的一口鱼塭,塭内包括杂树等物,坐落在土名前金社尾庙后。东至颜家田为界,西至海港为界,南至许家塭为界,北至赵家田为界,四至界址清楚。历年来随带缴纳许永隆户内饷银二元正。黄振从前因有人请求,预备了许多银钱借给对方,交付黄振;如今因为缺银偿还这笔钱,愿意把这口鱼塭及有关物件出卖。先问过房亲等人,他们都不愿承受;又托中人介绍,招得前金庄教堂传教士郭德光出面承买。三方议定时价为契面佛银一百大元六八正。银钱于当天在中人见证下双方交清;鱼塭等物也随即踏勘清楚界址,交给银主掌管,任其开垦耕作、养鱼收息并缴纳饷银,永远作为自己的产业。既已卖断,日后黄振本人以及子孙等不得再说找补或赎回,也不得另生异议、滋事。保证这口鱼塭是黄振明白买得的产业,与房亲等人无关,也没有重复典当给他人而造成妨碍,更没有前手契约来历纠缠不明等情况;如有这些问题,由黄振出面全力抵挡,与银主无关。这是双方甘愿的交易,各自都不得反悔。恐怕口说无凭,如今为了留下凭据,立卖塭契一纸,并缴上手契二纸,共三纸,交付收执为凭。批明:当天在中人见证下亲自收领契面佛银一百大元六八正,已经全部收足,附此为凭。批明:从前周义有上手老契二纸,交给林国祯收执;后来追问老契的情况,林国祯明白答报,老契二纸已经遗失,不知被什么人盗到何处。日后如果有人拿出老契,不得据此使用,特立此批为凭。另在契内注明“寮”“掌”“管”三个字。同治十一年三月日。中人:马阿铁。代书人:蔡向高。知见人:李秀。颜下。许合。林水连。立卖绝塭契人:黄振。光绪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大竹里局验契并发给单据完毕。第五 换塭地字。立换塭地字人,大竹里前金塭寮庄许德利等,承接先人明白买得的黄芳一口鱼塭;现在另在塭外修筑一块地,周围数十丈,呈三角形,地址在本塭北边。东至教堂荒田,西至海,南至本塭岸外,北至教堂塭,四至界址清楚。如今愿意同教堂黎铎德所承接先人明白买得的一所荒田交换;该地现已作为塭地,周围数十丈,呈长方形,地址在教堂墙外道路西面,西、南、北三面都以许家塭为界,四至界址清楚。所附带的租项,双方各自愿意自行缴纳。当天在中人见证下共同踏勘清楚界址并交换,双方各自掌管,永远作为自己的产业。从这次交换后永远了结,日后不得另生异议、滋事。这是双方自愿的,各无反悔;口说恐怕无凭,如今合立换塭地字一纸,交付收执为凭。光绪二十二年十二月日。立换塭地字人:许德利。代书人:杨圃志。第六之一 调换田地字。立调换田地字人,前金庄塭寮许葛、许蕃,承接父亲明白买得的蔡明等应分田地一处,土名、地址为前金港墘洋。如今许葛、许蕃踏勘得田地一段,长二丈,宽五丈;东、西都至教堂地为界,南至墙外离墙一尺为界,北至教堂地基为界,四至界址清楚。历年来随带缴纳许永隆大租谷三斗正。如今因为需要土地安居,愿意调换这块田地,托中人介绍,由前金教堂传教士梁明严出面承换。当天三方在中人见证下议定,愿换得教堂从前租买蔡岐山、蔡定等应分的一丘田地,地址为前金港墘洋;长十四丈,宽六丈五尺;东至教堂地的界址为界,西至许家厝为界,南至许家地为界,北至安多尔南边窗前滴水地为界,四至界址清楚。历年来随带缴纳许永隆大租谷五斗正。双方的契、字当日交清;田地随即踏勘清楚界址并交换,交给教堂掌管作为建屋用地,作为本处教堂的公产,永远作为其产业。日后许葛、许蕃的子孙等不得另生异议、滋事。这是双方自愿的,各无反悔;恐怕口说无凭,如今为了留下凭据,立调换田契字一纸,交付收执为凭。批明:当天在中人见证下,双方互相交清调换契字;土地也由双方互相踏勘清楚界址并交接完毕,附此为凭。光绪(丙戌)十二年荔月日。中人:方士达。代书人:王振南。立调换田地契字人:前金庄塭寮许葛。许蕃。第六之二 调换田地契字。立调换田地契字人,前金庄教堂传教士梁明严,承接先辈传教士郭德光租买蔡岐山、蔡定等应分的一所田地,作为建屋用地,地址为前金港墘洋。如今梁明严踏勘得田地一丘,长十四丈,宽六丈五尺;东至教堂地的界址为界,西至许家厝为界,南至许家地为界,北至安多尔南边窗前滴水地为界,四至界址清楚。历年来随带缴纳许永隆大租谷五斗正。如今因为需要土地安居,愿意调换这块田地,托中人介绍,由前金塭寮许葛、许蕃出面承换。当天三方议定,愿换得许葛、许蕃等从前明白买得的蔡明等应分的一段田地,地址为前金港墘洋;长二丈,宽五丈;东、西都至教堂地为界,南至墙外离墙一尺为界,北至教堂地基为界,四至界址清楚;历年来随带缴纳许永隆大租谷三斗正。双方的契、字当日交清;田地随即踏勘清楚界址并交换,交给许葛、许蕃等掌管作为建屋用地,永远作为自己的产业。日后教堂教士等不得另生异议、滋事。这是双方自愿的,各无反悔;恐怕口说无凭,如今为了留下凭据,立调换田契字一纸,交付收执为凭。批明:当天在中人见证下,双方互相交清调换契字;土地也由双方互相踏勘清楚界址并交接完毕,附此为凭。光绪(丙戌)十二年荔月日。中人:方士达。代书人:王振南。
立调换田地契字人前金庄教堂传教士梁明严
第七租田地契字
立租田地契字人大竹里前金庄周满云、周锥、周仁基等,有承祖父明买过颜玛谅田一所,其田甲租声,登载大契内明白。兹周满云、周锥、周仁基等踏得田地一块,受丈三分,坐落前金港墘洋,东至颜家并周家园田为界,西至许家塭为界,甫至蔡家田并周趂贃田租给教士作建堂地为界,北至陈家田为界,四至明白为界,兼带水堀分树木、粟庭、圳沟照配。今因乏银应用,愿将此田地出租于人,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人引就向与前金庄天主教堂传教士出首承租此业。当日凭中三面言议,租作本处教堂公产,作屋地,并议压地契面佛银六十三元六角八占正。其银与契即日同中两相交讫明白,并无分毫少欠等情;其田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掌管,起盖房屋等件,一听自便。上流下接,应为己业,日后子孙房亲人等不得言找阻挡,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田地系周满云、周锥、周仁基等承祖父遗下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并无上手老契交加不明为碍,亦无重张典挂他人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周满云、周锥、周仁基等出头抵挡理明,不干银主之事。限至四百九十八年终满以后,周家备出契面银齐足,取赎原业,银主不得刁难;如银未齐足,其业依旧听银主;如年限未满,不得取赎。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租田地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亲收领过契面银六十三元六角八占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契内有改「北」字一个字,立批为照。
咸丰十一年八月日。
为中人许味、颜下
代书人蔡向
知见人弟周肥
立租田地契字人前金庄周满云、周锥、周仁基
批明:光绪三年十月,到永隆公馆恳请业主,将周家田租内控除租谷五斗正,配过天主堂传教士完纳,付执为照。
光绪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大竹里局验契给与记
田郭德光领单
光绪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大里局验契给与记
塭一口郭德光领单
前金庄周家同立总契满云、锥、仁基
第八执照
钦命盐运使司衔、署理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兼提督学政张,为给发执照事。为照旗后炮台边旷地,拟盖满孙德福医院,当经凤山县暨旗后通商委员邓令,会同英国驻台署理领事官何,勘得该地形势斜方而带曲折,统计全段自东北海边至靠南驳台级路止,计八弓六分有奇,合英尺四十六尺零九寸;自级路至西北槺榔树止,计一十九弓五分有奇,合英一百零六尺;再自西北槺榔树至正北槺榔树止,计一十三弓,合英尺七十尺零五寸;自正北回旋,至东北海边止,计一十七弓五分有奇,合英尺九十四尺八寸,与驳台公路及附近居民均无妨碍等情,自可准予租给。但按约祗准起盖医院,不作别用,其该地东北海边,将来如有浮埔增长,应仍照现在勘定丈尺为限,不得永以海边为界。其医院在近地方,如有居民于已管屋者,祗准起盖瓦屋,不得搭盖草屋,以杜火患。仍议明前项地段作为永租,每年租银二元,于开印后照缴本辕收纳,须照给英国满孙德福医院收执。
光绪五年十月二十八日道行。
第九执照
大清钦加同知衔、署台北府淡水县正堂,为给发执照事。照得同治十三年八月间,经英国领事馆阿,请将沪尾炮台下西边官地一所,租给英商起盖行栈。量明四至,约租五十年,每年议纳库平洋银八十两,由英国领事馆移交中国地方官收入,业经会同议妥,立约交租在案。现准英国领事馆费,请将所租之地分租德记行、和记行、怡记英商贾士三家,径由地方官发给执照,交于各英商收执等因。兹将该地照原租丈数界内,大小划为三块,绘成地图,注明英商承租段落,附粘照尾,租给英商和记行自行起盖行屋,每年计纳租银二十五两,届期由英商和记行呈缴英国领事馆,转送沪尾口通商局代收。该地仍照前约,自同治十三年,即英历一千八百七十四年十月初一日起,租赁五十年为准,此后按年应纳租银。英商或因迟误缺租,或系无力完纳者,地方官于经年后,即可照会英国领事官查办,或将该地追还,或令英商租纳英领事官,作速酌办。五十年限内,地方官固不得以不租为词;五十年之后,英商若欲再租,自按和约,秉公办理。英商如不愿租,将地交还,所有起盖行栈、木石、物料,先期亦任从折取。除照会英国领事馆立案外,合行发给执照,给交英商和记行收执为据,须至执照者。
再议明:租地界址之前面大路外海滩,为英商起卸货物之要路,中国官民不得另筑别业,致阻出入;然英商亦不得在于海滩之上处起盖行栈,致碍港道。至于左右后面,不属英商所租者,将来官民另筑别业,英商自不得阻止,批照。
计粘图一纸。
大清光绪六年五月二十九日给县正堂行。
右照给和记行准此。
第一○札饬
译立调换田地契字人:前金庄教堂传教士梁明严。第七 租田地契字。立租田地契字人,大竹里前金庄周满云、周锥、周仁基等,承接祖父明白买得的颜玛谅田地一所,关于该田的甲租数额,已在大契内记载清楚。如今周满云、周锥、周仁基等踏勘得田地一块,受丈三分,坐落前金港墘洋;东至颜家及周家园田为界,西至许家塭为界,南至蔡家田及周趂贃田租给教士作为建堂地为界,北至陈家田为界,四至界址清楚,并附带水堀、分种树木、粟庭、圳沟等,均按比例配给。如今因为缺银使用,愿意把这块田地出租给他人;先问过房亲等人,他们不愿承受;又托中人介绍,租给前金庄天主教堂传教士出面承租此业。当天在中人见证下三方议定,租作本处教堂公产和建屋用地,并议定压地契面佛银六十三元六角八占正。银钱和契约当天在中人见证下双方交清,没有分毫短欠;田地随即踏勘清楚界址,交给银主掌管,任其起盖房屋等,听其自行处理。上接下连的权利,均归银主所有;日后周家子孙及房亲等不得说要找回或阻挡,也不得另生异议、滋事。保证这块田地是周满云、周锥、周仁基等承继祖父留下的产业,与房亲等人无关,也没有前手老契纠缠不明而造成妨碍,更没有重复典当给他人等情形;如有不明问题,由周满云、周锥、周仁基等出面抵挡并处理清楚,与银主无关。期限到四百九十八年期满以后,周家备足契面银,取赎原业,银主不得刁难;如果银钱没有备足,产业仍由银主处置;如果年限未满,不得取赎。这是双方自愿的,各无反悔;恐怕口说无凭,如今为了留下凭据,共同立租田地契字一纸,交付收执为凭。批明:当天在中人见证下亲自收领契面银六十三元六角八占正,已经全部收足,附此为凭。再批明:契内有改写“北”字一个字,特立此批为凭。咸丰十一年八月日。中人:许味、颜下。代书人:蔡向。知见人、弟弟:周肥。立租田地契字人:前金庄周满云、周锥、周仁基。批明:光绪三年十月,到永隆公馆恳请业主,从周家田租中扣除租谷五斗正,转交天主堂传教士缴纳,交付收执为凭。光绪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大竹里局验契并发给凭记。田地,郭德光领单。光绪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大里局验契并发给凭记。一口鱼塭,郭德光领单。前金庄周家共同立总契:满云、锥、仁基。第八 执照。钦命盐运使司衔、署理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兼提督学政张,为发给执照事。现查,旗后炮台边有一块荒地,拟建满孙德福医院。此前经凤山县及旗后通商委员邓令,会同英国驻台署理领事官何,勘察得该地形状斜方而带曲折。统计全段,从东北海边到靠南边的驳台级路止,共八弓六分有余,合英尺四十六尺零九寸;从级路到西北边槺榔树止,共一十九弓五分有余,合英尺一百零六尺;再从西北边槺榔树到正北边槺榔树止,共一十三弓,合英尺七十尺零五寸;从正北转回到东北海边止,共一十七弓五分有余,合英尺九十四尺八寸,与驳台公路及附近居民都没有妨碍,确实可以准予出租。但按照约定,只准用于建医院,不得另作他用。该地东北面的海边,将来如果有浮埔增长,仍应以现在勘定的丈尺为限,不得永远把海边作为界线。医院靠近居民的地方,如果有居民已经管有房屋,只准建盖瓦屋,不得搭盖草屋,以杜绝火灾隐患。又议定上述地段作为永租地,每年租银二元,于开印后按规定缴交本衙门收纳,并须开具收据给英国满孙德福医院收执。光绪五年十月二十八日,道署行文。第九 执照。大清钦加同知衔、署理台北府淡水县正堂,为发给执照事。查同治十三年八月间,经英国领事馆阿请,将沪尾炮台下西边一块官地出租给英国商人建盖行栈。量明四至,约定租期五十年,每年缴纳库平洋银八十两,由英国领事馆移交中国地方官收取,已经会同议妥,立约交租在案。现准英国领事馆费请,将所租土地分租给德记行、和记行、怡记英商贾士三家,由地方官直接发给执照,交给各英国商人收执。现将该地按原租的丈尺界限划分为三块,绘制地图,注明英国商人承租的地段,并附贴在执照后面;将其中一块租给英国商人和记行,自行建盖商行房屋,每年缴纳租银二十五两,到期由和记行呈缴英国领事馆,再转送沪尾口通商局代收。该地仍按前约,自同治十三年,即英国历一千八百七十四年十月初一日起,以租赁五十年为准,此后按年缴纳租银。英国商人如果因延误而欠租,或者无力缴纳,地方官在逾期后即可照会英国领事官查办,或追回土地,或令英国商人向英国领事官缴租,由其尽快酌情处理。五十年期限内,地方官不得以不准出租为理由干涉;五十年以后,英国商人如果想继续租赁,应当依照和约秉公办理。英国商人如果不愿继续租赁,可以把土地交还;所有已经建盖的行栈以及木料、石料等物,在交还前也任其拆取。除照会英国领事馆立案外,现应发给执照,交由英国商人和记行收执为据。此为执照。再议定:租地界址前面大路外的海滩,是英国商人装卸货物的要道,中国官民不得另行建筑其他产业,以致阻碍出入;但英国商人也不得在海滩上建盖行栈,以致妨碍港道。至于左右两侧及后面,不属于英国商人租赁范围的土地,将来官民另行建筑产业,英国商人不得阻止。特批明于执照。共附粘地图一纸。大清光绪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发给县正堂行文。右照发给和记行,准此办理。第一。○札饬。
福建遇缺尽先候补道、前台湾府知府调补福宁府知府、代理台湾府正堂、加三级随带加五级周,为转饬事。光绪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蒙福建通商总局司道宪札开,据署侯官县程乏起鹗禀称:窃照华民将屋地租给洋人例约,应俟租据写定,知会该管地保,据内盖地保戳记,将据呈由领事官照送地方官查明并无来历不明及关碍民居庐墓方向,盖印分别移还附案。又毋论何人,将产租给洋人,应责成该处地保先行禀报,查无来历不明及关碍民居方向等事,方准收价盖戳。该处绅耆、族邻等如谓不应租赁,即可于地保禀报之时,先向业户剖说;若不遵从,禀官劝谕。倘业户瞒收价值,地保扶同滥戳,即分别惩革,罚半价入官等因,历经遵办在案。推原例义,再三慎重事前,无非杜后来枝节丛生,别遗祸患,正所以使中外久安无事。无如不肖业户,每有以来历不明及多关碍产业,经卖与洋人教士,照例窒碍难行,于是勾结奸中,贪价先卖于教民,以为华人与华人卖买较省周折,一切可以隐瞒,久之岁月少深,即由教民转租于洋人,取携甚便,祸机伏而有时必发。上年三月间,卑辖鸟不石文昌宫有谢姓民居一间,系奸中刘为团,即向春经手卖给古田教民林姓为业,该契于刘前令将交卸时,被其朦混投税。又于上年十月间,有乌石山麓林姓民屋一座,亦刘为团经手与古田县姚姓教民,亦朦混投税,业经由县将契扣留,饬传业主未到。兹查本月二十日,刘为团又勾串教民,欲将卑辖凯旋铺相离乌石山下林玉泰民房出卖教民。卑职查悉后,立即拘到刘为团管押,尚讳赖未认成契。卑职查其先卖姚姓各契内,并无声登租赁洋人教士字面,即日久转租洋人教士,应以私相授受论,与例约不符,洋人教士原不能出而相争。第会垣三公地,业在永禁租卖之例,况该教民籍隶古田,而远来省城,又必在乌石山一带地方吐弃重价购买屋地,其并不为寻常居住,而别有用心亦显然可知,若不预防,维恐旋施鬼蜮,别肇衅隙。卑职悉心审察,与其后多轇輵,不若先斩葛藤。拟请嗣后华民卖与教民产业,毋论房屋地基,一律责成买卖业户告知该处地保,于契内盖戳,并先责成该保禀报,查无来历不明及关碍民居方向等事,由县批准外,方听收价盖戳。倘业户瞒交价值,地保扶同滥戳及匿不禀报;或禀报未蒙批准,擅盖戳记;或于契内匿写教民字样,迨后以教民掌管者,均将房屋一律入官,追价一半充公,仍将卖买业户、地保分别拘究。似此量为箝制,较有堤防,奸民不能以含糊之业售欺,教民不致因谎骗之言受罚,似乎保全民教,再足相安。至刘为团身为裁缝手艺,节次勾结教民与华民卖买,自饱利壑,隐种祸端,实为不法莠民,若不从严究惩,何以昭烱戒而端趋向!除勒令刘为团将各出卖房屋分别赎回充公,并别文讯究详办外,是否有当?相应禀明察核,批示遵行,等情,到局。据此,查本盐道前署福州府任内,具详洋人租赁房屋地基,责成地邻知会绅耆公同查访,如无来历不明暨奸民冒认盗卖,以及关碍民居方向等事,方准由该地保报明,收价盖戳。倘系不应租赁,即先向业户剖说;如其不从,禀官劝谕。倘该业户串通地保滥盖戳记,私相授受,立提该保责革,并罚收半价入官,业经由局密饬各属一体遵办在案。唯教民虽然奉教,仍属平民,故与平民买卖房屋悉属照常,本无用其区别,祗以该教民一经承买,或开卖洋书店,或诵经礼拜,遇有滋事,该教士即挺身包揽,谓系由教会出钱承买,遂致轇轕不清,办理毋形棘手。兹据禀,嗣后华民卖与教民产业,毋论房屋地基,一律责成卖买业户告知该处地保于契内盖戳,并先责成该保禀报,查无来历不明及关碍民居方向等事,由县批准后,方准收价盖戳;倘业主瞒交价值,地保扶同滥戳,匿不禀报;或禀报未奉批准,擅盖戳记;或于契内匿写教民字样,迨后以教民掌管者,均将房屋一律入官,追契价一半充公,仍将卖买业户、地保分别拘究。系为预筹防范起见,应准照办。至于契内,仍应载明系由该教民买作住家,并非作为教堂,与教会毫无干涉字样,方免纠轕。相应由局密饬台内各属一体遵办,除详面院、将军宪外,合行密饬。为此,札仰该府立即转饬所属一体遵照办理,毋违,此札,等因。蒙此,除移饬遵照外,合就转饬。为此,仰县官吏立即遵照办理,毋违,此札。
光绪六年日札。
第一一之一永远租给约据字
领事馆登录第二十八号
译福建遇缺尽先候补道、前台湾府知府调补福宁府知府、代理台湾府正堂、加三级随带加五级周,为转行饬办事。光绪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承蒙福建通商总局司道宪发札称:查照旧例,华民将房屋、土地租给外国人,应等租据写定后,通知所管地保,由地保在租据内盖戳;再将租据由领事官照送地方官查明,确认没有来历不明、妨碍民居、坟墓及方向等问题后盖印,并分别移还附案。又无论何人将产业租给外国人,都应责成当地地保先行禀报,查明没有来历不明及妨碍民居方向等问题,才准收取租价并盖戳。当地绅耆、族邻等如果认为不应出租,可以在地保禀报时先向业户说明;业户不听从的,再禀报官府劝谕。这些规定历来都已遵照办理。推究这些规定的本意,是事前反复谨慎,无非为了防止后来枝节丛生、留下祸患,正是为了使中外长久相安无事。无奈有些不肖业户,常常把来历不明或牵涉很多的产业卖给外国人教士,依照旧例便难以办理;于是他们勾结奸诈中人,贪图高价,先卖给教民,认为华人与华人之间买卖可以少些周折,所有事情都能隐瞒,时间一久,再由教民转租给外国人,取得财物十分方便,祸患已经潜伏,迟早必然发作。上年三月间,卑职辖区鸟不石文昌宫有谢姓一间民房,是奸中刘为团经手卖给古田教民林姓作为产业的;该契在刘为团任前令交卸时,被他蒙混办理投税。上年十月间,乌石山脚又有林姓一座民屋,也是刘为团经手卖给古田县姚姓教民,同样蒙混投税;县里已经扣留契约,传唤业主却未到。如今查得本月二十日,刘为团又勾结教民,想把卑职辖区凯旋铺、靠近乌石山下的林玉泰民房卖给教民。卑职查明后,立即将刘为团拘来管押,但他仍隐瞒抵赖,不承认已经成交。卑职查阅他先前卖给姚姓教民的各份契约,里面没有写明租赁给外国人教士的字样;如果日后由教民转租给外国人教士,应按私相授受论处,与旧例不符,外国人教士本来就不能据此出面争执。何况会垣三公地属于永远禁止租卖的条例范围;再说这些教民籍属古田,却远道来到省城,又一定要在乌石山一带以重价购买房屋土地,可见他们并非为了寻常居住,而是另有用心。如果不预先防范,只恐很快施展诡计,另外引发争端。卑职仔细审察,与其日后产生许多纠缠,不如先把祸根斩断。拟请今后华民把产业卖给教民,无论房屋还是地基,一律责成买卖双方业户告知当地地保,由地保在契内盖戳,并先责成该地保禀报,查明没有来历不明及妨碍民居方向等问题,经县里批准后,才准收取价款并盖戳。如果业户隐瞒收取价款,地保共同作弊滥盖戳记而不禀报;或者禀报尚未获准便擅自盖戳;或者在契内隐瞒写入教民字样,后来却让教民掌管,均将房屋一律没收入官,追缴一半契价充公,并将买卖业户、地保分别拘拿审究。这样适当加以约束,防范会更严密,奸民不能用含糊不清的产业欺骗出售,教民也不至于因受谎骗而受罚,似乎可以保全华民和教民双方,使彼此更加相安。至于刘为团本人只是裁缝,却屡次勾结教民与华民进行买卖,满足自己的贪利欲望,暗中种下祸端,实在是不守法的恶民;如果不从严追究惩办,怎么能彰明警戒,使风气走上正道!除勒令刘为团将各次出卖的房屋分别赎回并没收入官,另行发文审讯追究、详细办理外,是否妥当?现一并禀明,请察核批示施行。以上情由已送达本局。据此查明,本盐道前任署理福州府任内,曾详细说明:外国人租赁房屋、地基,应责成地邻通知绅耆,共同查访;如没有来历不明、奸民冒认盗卖以及妨碍民居方向等问题,才准由该地保报明,收取价款并盖戳。如果是不应出租的,就先向业户说明;业户不听的,再禀报官府劝谕。如果业户串通地保滥盖戳记、私相授受,应立即提拿该地保,责令革职,并罚收一半价款入官;这些规定已经由本局密令各属一体遵办。只是教民虽然信奉教会,仍属于平民,所以他们买卖房屋本来都应照常办理,并没有必要区别对待。只是教民一旦买下房屋,有的开设外国书店,有的诵经礼拜;一旦发生滋事,教士便挺身包揽,声称是教会出钱承买,于是纠缠不清,办理起来十分棘手。现据禀报,今后华民卖给教民产业,无论房屋、地基,一律责成买卖业户告知当地地保,由地保在契内盖戳,并先责成地保禀报,查明没有来历不明及妨碍民居方向等问题,经县里批准后,才准收取价款并盖戳。如果业主隐瞒交付价款,地保共同作弊滥盖戳记而隐瞒不报;或者禀报尚未获准便擅自盖戳;或者在契内隐瞒写入教民字样,后来却让教民掌管,均将房屋一律没收入官,追缴契价一半充公,并将买卖业户、地保分别拘拿审究。这是预先筹划防范,应准许照此办理。至于契内,还应载明是由该教民买来作为住宅,并不是作为教堂,与教会完全没有关系等字样,以免发生纠缠。现由本局密令台湾各属一体遵办;除详细呈报巡抚、将军等上级衙门外,合行密令。为此,札令该府立即转令所属一体遵照办理,不得违误。以上札令。承此,除移文饬令遵照外,合行转令。为此,仰请县中官吏立即遵照办理,不得违误。此札。光绪六年日札。第一一之一 永远租给约据字。领事馆登录第二十八号。
立永远租给约据叶铺,今有同治三年间自己手置花园一所,大小三坵,坐址台湾县辖郡城内弥陀寺后永康里西竹围地方。其花园东至戴家水沟,西至冢埔竹围,南至公路,北至方家园岸,四至明白为界,自愿永远租给英国教师监物医师德顺,当日收足永远六八租银四百二十元。其花园地内所有,听凭教师监物等撤改,随便起盖礼拜堂医院居住。自收足永远租银之后,租主自应永不纳租铺,亦不得别生枝节。保此花园地系铺自己手置,与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无干;倘有来历不明以及重张典挂,嗣后有人争执言说,则铺应出头承当,与教师监物等毫无干涉。至该业钱粮,每年应纳供谷一石五斗零九合六勺,既属永远租给教师监物等,自应归在教师监物等搬户完纳,以见划一。今欲有凭,立此永远租约据一式三纸,并缴上手司单印契五纸,老契八纸,约字三纸,阄书一本,统付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永远六八银四百二十元完足。
光绪元年三月二十三日盖印。
中友高德耀
吴汶水、许溪水
在见叶占鳌
代书地保
立永远租给约据叶铺
第一一之二永远租约据字
立永远租约据字人吴应宜、吴永顺、吴成立等,有承祖父遗地一所,址在淡水县辖沪尾炮台埔地方,今因别用,愿披出一块出租,其地非四方之式,特画一图列后。其丈尺界址,量明载在下首地图之内,四至明白为界。托中将此地永远租与英商格勤士地、阿施征为业,三面议定价银七百六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足;随对界址踏明,交与租主前去掌管,任凭改造别业,抑或转租他人,悉从其便。自此永远租给之后,租主自应永不纳租,顺等亦不敢别生枝节。保此埔地系顺等自己之业,与别人无干,亦无重张典当以及来历不明等弊;嗣后设使有人争执言说,则顺等应即出头承当,与租主毫无干涉。至该山埔地应纳钱粮课税,约明业主自理,合并声明。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此永远租给约据字一式三纸,付执为照。
一、批明:即日同中收过契内洋银七百六十大元足,再照。
一、批明:此段地内所有栽种已成树木,毋庸砍伐,租主格外愿贴二十元,当日一并收讫。其余草房七间,约明限于三个月一律迁徙,不敢延缓;倘有逾限未迁,均唯永顺是问,合再声明,存照。
光绪十年二月日。
为中人吴面
在场知见人林恂臣、毕德森
立永远租约据字人吴永顺、应宜、成立
再此内地段,刻据业户英商格勤士地禀称;伊现与英民阿施征议明,作为二人合伙公业,一同掌管,为此批明,以凭考查,此批。
光绪十三年九月日。
第十二札饬
福建遇缺尽先候补道、前台湾府知府、调补福宁府知府、代理台湾府正堂、加三级随带加五级周,为转饬查复事。本年九月三十日,蒙福建通商总局司道宪札开:照得各国通商以来,每月教士、教民往本省各属设堂传教,或租屋卖书卖药;或在城市,或在乡镇,处处皆有所租房屋;或系永远租赁,契经地方官盖印者;或系暂时租住,或租住几年并未送官盖印者,不一而足,若不遍查明白,不免保护难周。现当整顿洋务之际,合亟飞饬。为此,札仰该府即便遵照,转饬所属各县县丞、巡检,务于文到五日内,对所辖界内无论城市乡镇,设立何国教堂几处,或教民卖书卖药店屋,按处列折。声明某处某国教屋一所,共有若干间,方围若干丈尺,向华民何人租赁,是否永远,抑或暂租,已未改造教堂讲经传教,或照旧民房居住卖书卖药,分晰声叙。并将租契照抄送府,汇造清册二份,星驰送局,以资考核,而备保护。事关中外,毋稍刻延,切速,切速,此札,等因。蒙此,除移饬遵照外,合就转饬。为此,仰县官吏立即一体移行各县丞、巡检遵照宪札事理,逐一查明分晰声叙,并照抄租契,于文到三日内,送由本府汇造清册,转送通商总局宪察。查事关中外,毋稍延刻,火速,火速,此札。
光绪五年十月十三日札。
第一三札饬
译立永远租给约据人叶铺。现有同治三年间本人亲自置办的花园一所,共大小三丘,地址在台湾县辖下郡城内弥陀寺后永康里西竹围地方。花园东至戴家水沟,西至冢埔竹围,南至公路,北至方家园岸,四至界址清楚。本人自愿永远租给英国教师监物医师德顺,当天收足永远六八租银四百二十元。花园地内的一切,听凭教师监物等拆改,任意建盖礼拜堂、医院及住所。自从收足永远租银以后,租主自应永远不再缴纳租金,叶铺也不得另生枝节。保证这座花园是叶铺亲自置办的产业,与房亲、伯叔、兄弟、侄等人无关;如果有来历不明或重复典当等情况,日后有人争执议论,由叶铺出面承担,与教师监物等完全无关。至于该产业每年应缴的钱粮为供谷一石五斗零九合六勺,既然已经永远租给教师监物等,自应由教师监物等迁入户籍后缴纳,以便划一。如今为了留下凭据,立此永远租约据一式三纸,并缴上手司单、印契五纸,老契八纸,约字三纸,阄书一本,全部交付为凭。当天在中人见证下收过永远六八银四百二十元,已经全部收足。光绪元年三月二十三日盖印。中友:高德耀。吴汶水、许溪水。在场见证:叶占鳌。代书地保。立永远租给约据人:叶铺。第一一之二 永远租约据字。立永远租约据字人吴应宜、吴永顺、吴成立等,承接祖父遗留下的一处土地,地址在淡水县辖下沪尾炮台埔地方。如今因为另有用途,愿意划出一块出租;该地不是四方形,特画一图列在后面。具体丈尺和界址,已经测量清楚并载在下首地图内,四至界址明确。托中人将这块地永远租给英国商人格勤士地、阿施征作为产业,三方议定价银七百六十大元正。银钱当天在中人见证下收足;随后踏勘清楚界址,交给租主前去掌管,任凭改造其他产业,或者转租给他人,全部听其方便。从此永远租给以后,租主自应永远不再缴租,吴永顺等也不敢另生枝节。保证这块埔地是吴永顺等自己的产业,与他人无关,也没有重复典当及来历不明等弊端;以后如果有人争执议论,由吴永顺等立即出面承担,与租主完全无关。至于这块山埔地应缴的钱粮课税,约定由业主自行办理,特一并说明。口说恐怕无凭,如今为了留下凭据,立此永远租给约据字一式三纸,交付收执为凭。一、批明:当天在中人见证下收过契内洋银七百六十大元,已经足额,附此为凭。一、批明:这段土地内已经栽种成材的树木,不必砍伐,租主格外愿意贴补二十元,当天一并收清。其余草房七间,约定限于三个月内全部迁走,不得拖延;如果超过期限仍未迁走,全由永顺负责,特此再次说明,存照。光绪十年二月日。中人:吴面。在场知见人:林恂臣、毕德森。立永远租约据字人:吴永顺、应宜、成立。再说明:这段地内,现据业户、英国商人格勤士地禀称,他现在已同英国人阿施征议定,作为二人的合伙公产,共同掌管,特此批明,以凭查考。此批。光绪十三年九月日。第十二 札饬。福建遇缺尽先候补道、前台湾府知府、调补福宁府知府、代理台湾府正堂、加三级随带加五级周,为转行饬查回复事。本年九月三十日,承蒙福建通商总局司道宪发札称:自各国通商以来,每月都有教士、教民到本省各属设堂传教,或者租屋卖书、卖药;有的在城市,有的在乡镇,到处都有租赁的房屋;有的是永远租赁、契约经过地方官盖印的,有的是暂时租住,或者租住几年却没有送官盖印的,情况不一。如果不全部查明,难免难以周全保护。现在正值整顿洋务之时,应立即发文饬令办理。为此,札令该府立即遵照,转令所属各县县丞、巡检,务必在文书到达五日内,对辖区内无论城市、乡镇,设有哪个国家的教堂多少处,或者教民开设的卖书、卖药店屋,按处列出清单。说明某处有某国教堂一所,共有若干间,周围若干丈尺,是向华民何人租赁,究竟是永远租赁还是暂时租赁,已经改建为教堂、讲经传教,还是仍照旧作为民房居住、卖书、卖药,都要分别清楚说明。并将租契照抄送交该府,汇编清册二份,迅速送到总局,以供考核并备保护。此事关系中外,不得稍有拖延,务必迅速办理。此札。承此,除移文饬令遵照外,合行转令。为此,仰请县中官吏立即一体移文各县丞、巡检,遵照上级札令的事项,逐一查明,分别清楚说明,并照抄租契,在文书到达三日内送由本府汇编清册,再转送通商总局查核。查此事关系中外,不得稍有拖延,务必火速办理。此札。光绪五年十月十三日札。第一三 札饬。
署理台南府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罗,为转饬事。光绪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蒙臬道宪唐札开,本年十二月初二日,准台藩司移,奉爵抚宪刘札开,案准英国班领事函开:基隆口近到洋船甚多,每有水手病故,请于法兵坟园左右空旷官地借给一块,俾便瘗埋等因。当经札饬基隆厅前往察查,妥为勘办详报去后。兹据该厅禀称:遵即驰赴大沙湾法兵坆墓处所细加查勘,其左右虽有隙地,均属窄小;惟法墓围墙外后依有空山地一片,颇为合式,四面无碍。会商基隆洋税关马帮办同往踏勘,亦称堪以借给营造坟墓。卑职以此地祗可借为造葬洋船水手坟冢,不得起建亭台及别作他用,以成善举,而省周折,绘图禀复前来。除批:据禀勘查法兵坆围后依山空地别图,标明东西四丈,南北六丈,应准借给洋船水手埋葬造坆,不得起造亭台、屋宇及别作他用。仰候照会英国班领事查照,饬知基隆关帮办洋人马定,按照四至丈尺,会同该厅设立界石,以免轇轕,仍由厅通报备案。此缴图存印发,并照会班领事查照办理外,札司即便移行查照,并饬台北府暨台北通商委员知照,毋延,等因,到司。奉此,除行台北府并台北通商委员查照外,合就移请饬属查照施行等由到道。准此,合就札饬。为此,札仰该府立即转饬所属并通商委员一体遵照,此札,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转饬。为此,札仰该县立即遵照,毋违,此札。
光绪十五年二月初二日札。
第一四永远租给约据字
立永远租给约据潘进,今有同治三年间自己手置地基一所,坐址凤山县辖大竹里旗后庄顶头地方。其地基以英尺南至北长六丈五尺,东至西阔一丈四尺;东至林家厝地,西至刘家,南至本家厝,北至海墘,四至明白为界。自愿永远租给英商和记行,当日收足永远租银洋平一百九十元;其地基内所有,听凭英商撤改,随便起盖行屋,开张居住。自收足永远租银之后,和商自应永不纳租,进亦不得别生枝节。保此地基系进自己手置,与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来历不明以及重张典挂;嗣后有人争执言说,则进应出头承当,与英商毫无干涉。至该业钱粮每年应纳若干,既属永远租给英商,自应归在英商搬户完纳,以见划一。今欲有凭,立此永远租给约据一式三纸,统付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永远租银洋一百九十元足。
批明:上手老契原系厝屋地基总契,今分出厝后旷地,永远租给,祗立此契据。其上手总契已有批明,不用并缴,再照。
同治十年二月日。
中友王维德、张达明
在见妻林氏
代书地保□□□
立永远租给约据潘进
第一五永远租给约据字
立永远租给约据刘凤武、刘眼,今有咸丰十一年间自己手置地基一所,坐址凤山县辖大竹里旗后庄顶头地方。其地基以英尺南至北长六丈五尺,东至西阔二丈一尺,东至潘家,西至路,南至本家厝,北至海墘,四至明白为界。自愿永远租给英商和记行,当日收足永远租银洋平一百九十元;其地基内所有,听凭英商撤改,随便起盖行屋,开张居住。自收足永远租银之后,和商自应永不纳租,眼等亦不得别生枝节。保此地基系眼等自己手置,与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来历不明以及重张典挂;嗣后有人争执言说,则眼等应出头承当,与英商毫无干涉。该业钱粮每年应纳若干,既属永远租给英商,自应归在英商搬户完纳,以见划一。今欲有凭,立此永远租给约据一式三纸,统付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永远租银洋平一百九十元足。
租给祗立此契据,其上手总契已有批明。
同治十年三月日。
中友王维德、张达明
在见母白氏
代书地保□□□
立永远租给约据刘眼、刘凤武
第一六永远租给约据字
立永远租给约据卢天送,今有承祖上遗下旷地一所,坐址凤山县辖打狗山哨船山上地方。其旷地以华弓量,山顶东一十三丈,西一十三丈,南六丈五尺,北八丈,四至明白为界。自愿永远租给大英工部尚书,当日收足永远租银七十五元,系工部所派马委员经手料理;其旷地内所有,听凭租主撤改,随便起盖公署居住。自派足永远租银之后,租主自应永不纳租,送亦不得别生枝节。保此旷地系送承祖上遗下,与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无干;倘有来历不明以及重张典挂,嗣后有人争执言说,则送应出头承当,与租主毫无干涉。至该业钱粮每年应纳若干,既属永远租给工部尚书,自应归在工部尚书搬户完纳,以见划一。今欲有凭,立此永远租给约据一式三纸,统付为照。即日同中收过永远租银七十五元足。光绪二年十一月日。
中友、在见卢大度
代书□□□
立永远租给约据卢天送
第一七永远租契字
译署理台南府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罗,为转行饬办事。光绪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承蒙臬道宪唐发札称:本年十二月初二日,接到台藩司移文,奉爵抚宪刘发札称,案据英国班领事来函:基隆口最近到达的外国船只很多,常有水手病故,请在法兵坟园左右的空旷官地借给一块,以便埋葬。此前已经发札令基隆厅前往察查,妥善勘办并详细报告。现据该厅禀称:立即赶往大沙湾法兵坟墓处所,仔细勘查;其左右虽有空地,但都很狭小,只有法墓围墙外后面依山的一片空地比较合适,四面没有妨碍。会同基隆洋税关马帮办前往踏勘,对方也说可以借给营造坟墓。卑职认为此地只能借作建造、安葬外国船水手坟墓之用,不得建亭台或另作他用,以成全善举并减少周折,现绘图禀报。除批示:据禀,勘查法兵坟墓围墙后依山空地的图,标明东西四丈、南北六丈,应准许借给外国船水手埋葬、营造坟墓,不得建造亭台、屋宇,也不得另作他用。仰请等候照会英国班领事查照,并饬知基隆关帮办洋人马定,按照四至丈尺,会同该厅设置界石,以免发生纠缠,仍由该厅通报备案。现缴送地图存档并印发,另照会班领事查照办理;此外札令该司立即移文查照,并饬令台北府及台北通商委员知悉,不得拖延。以上情由已到该司。奉此,除行文台北府及台北通商委员查照外,合行移请饬令所属查照施行。以上情由已到该道。依此,合行札令。为此,札令该府立即转令所属及通商委员一体遵照。此札。承此,除移文办理外,合行转令。为此,札令该县立即遵照办理,不得违误。此札。光绪十五年二月初二日札。第一四 永远租给约据字。立永远租给约据人潘进。现有同治三年间本人亲自置办的一处地基,地址在凤山县辖下大竹里旗后庄顶头地方。地基按英尺量得南北长六丈五尺,东西宽一丈四尺;东至林家房屋地,西至刘家,南至本家房屋,北至海边,四至界址清楚。自愿永远租给英国商人和记行,当天收足永远租银洋平一百九十元。地基内的一切,听凭英国商人拆改,任意建盖商行房屋,开张经营并居住。自从收足永远租银以后,和记商行自应永远不再缴租,潘进也不得另生枝节。保证这块地基是潘进亲自置办的产业,与房亲、伯叔、兄弟、侄等人无关,也没有来历不明及重复典当等问题;日后如果有人争执议论,由潘进出面承担,与英国商人完全无关。至于该产业每年应缴纳的钱粮数额,既然已经永远租给英国商人,自应由英国商人迁入户籍后缴纳,以便划一。如今为了留下凭据,立此永远租给约据一式三纸,全部交付为凭。当天在中人见证下收过永远租银洋一百九十元,已经足额。批明:上手老契原本是房屋地基总契;如今分出房屋后的空地永远租给,只立此契据。上手总契已经有批明,不必一并缴交,附此为凭。同治十年二月日。中人:王维德、张达明。在场见证:妻林氏。代书地保:□□□。立永远租给约据人:潘进。第一五 永远租给约据字。立永远租给约据人刘凤武、刘眼。今有咸丰十一年间自己购置的地基一所,坐落在凤山县辖下大竹里旗后庄顶头地方。地基按英尺丈量,南北长六丈五尺,东西宽二丈一尺;东至潘家,西至道路,南至本家房屋,北至海边,四至界址清楚。自愿将此地基永远租给英商和记行,当日收足永远租银洋平一百九十元;地基内的一切,任凭英商拆改,随意建盖行屋,开业居住。自收足永远租银以后,和记商行自然永远不必纳租,刘眼等也不得另生枝节。保证此地基是刘眼等亲自购置的产业,与房亲伯叔兄弟侄等无关,也没有来源不明或重复典当抵押的情形;日后若有人争执说项,刘眼等应出面承担,与英商毫无关系。该产业每年应缴纳的钱粮若干,既已永远租给英商,自应由英商迁入户籍后缴纳,以求统一。现为取得凭据,立此永远租给约据一式三纸,全部交付作为凭证。当日当着中人的面收过永远租银洋平一百九十元,足额。租给方只立此契据,上手总契已经批注明白。同治十年三月日。中人王维德、张达明 在场见证人母亲白氏 代书人、地保□□□ 立永远租给约据人刘眼、刘凤武 第一六 永远租给约据字 立永远租给约据人卢天送。今有承继祖上遗下的荒地一所,坐落在凤山县辖下打狗山哨船山上地方。该荒地以华弓丈量,山顶东西各一十三丈,南六丈五尺,北八丈,四至界址清楚。自愿将荒地永远租给大英工部尚书,当日收足永远租银七十五元,由工部派出的马委员经手办理;荒地内的一切,任凭租主拆改,随意建盖公署居住。自收足永远租银以后,租主自然永远不必纳租,卢天送也不得另生枝节。保证此荒地是卢天送承继祖上遗下的产业,与房亲伯叔兄弟侄等无关;如有来源不明或重复典当抵押的情形,日后若有人争执说项,卢天送应出面承担,与租主毫无关系。至于该产业每年应缴纳的钱粮若干,既已永远租给工部尚书,自应由工部尚书迁入户籍后缴纳,以求统一。现为取得凭据,立此永远租给约据一式三纸,全部交付作为凭证。当日当着中人的面收过永远租银七十五元,足额。光绪二年十一月日。中人友、在场见证人卢大度 代书人□□□ 立永远租给约据人卢天送 第一七 永远租契字
立永远租契字人淡水文禧堂,缘堂有买地段一所,并起盖楼屋契券,全址在淡水大稻埕,北并东有溪为界,计五一八尺,南至街路计四百五十四尺,西至旷地计四百六尺,绘成一图明白为界。兹堂愿将此业永远租与德记洋行,着下价银三千三百大元,即日领讫;其楼屋地段,一概均归德记洋行前去永远掌管,不得翻异。保此地系堂自置业产,委实可永远租与德记;倘有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堂自出头抵挡,或德记要另换妥善契字,以臻周至,堂亦当随时写给,不敢挨延。合立永远租契字一纸,并上手契字全宗,付执为照。
计缴:
(一)干隆二十九年周管叔佃批字一纸,
(二)干隆三十四年李安业司单一纸,
(三)干隆三十三年周士管卖李安业契一纸,
(四)干隆三十九年邱本锦官司单印契一纸,
(五)干隆三十九年李天禄卖邱本锦官契一纸,
(六)嘉庆二十四年林燕光司单印契一纸,
(七)道光六年翼腾清赋林陈氏阄书一纸,
(八)咸丰十一年林长,二、三、四房和顺、和益、和发、和胜分管定界约字一纸,
(九)光绪十五年丈单一纸,
(十)光绪二十一年王复益等卖文禧堂契字一纸。
光绪二十三年月日。
立永远租契字人文禧堂
第一八尽断根永远出租田园山埔地段字
立尽断根永远出租田园山埔地段字契人纪化三,今有承先父遗下自置田园山埔地段一所,合共二段,坵数不计,址在淡水沪尾,土名草寮庄外鼻仔头,东至王宅厝边竖沟透连稻埕并抽树过埤仔顶路为界,西至港仔沟海为界,南至海坪大港水为界,北至定光佛田水沟边并上透■〈艹〈束刂〉〉仔埒路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愿将此界内之水田、园埔以及山地、埤仔、稻埕、牛路、大小石头地段,凡界内之物,并茅屋一座,一概在内,并配食圳水上流下接,灌溉充足,每年配纳旧缘天后宫香灯粟八石,又配纳圭北屯社番口粮粟一石,又配纳水租粟三斗。今因乏银应用,愿将此业永远出租,先召房亲人等俱不欲承租,外托中人陈为王谢、纪扁王华引就向英商范嘉士出首承租,三面言明永远租受,该受该租价银二千四百大元。此业一次尽行交足永远租银二千四百大元,其银即日当中见交与纪化三亲手收讫,并无短缺分毫以及债折抑勒等事;其水田、山埔、园地,即日同中踏明四至界址,交银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不敢异言。自此一租千休,不留寸土,异日不得藉端争论,并永远不敢言赎言找。保此业确系纪化三自置,与房亲及外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数目交加等情;倘有来历不明,系纪化三出首抵挡理明,不干银主之事。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特立此断根永远出租字契一纸,并垦单一纸,清丈单一纸,上手契一纸,共计四纸,交与银主收执存据。
一、批明:纪化三同中陈为王谢、纪扁王华即日亲手收足契面永远租银二千四百大元,此照。
一、批明:此山埔地段内有风水坟墓,一概要迁往别处,不得留存。此地内所有迁移费用,并补贴银钱等情,乃纪化三支理,不干银主之事,此照。
中人陈为、王谢、纪扁、王华
秉笔人陆滇生
知见人母薛氏
一、批明:上手垦字乃许朝使经手给来所垦开耕之地,总名竽蓁林,内有别段田地,乃属许朝使,不在此段之数内。倘许朝使或其后人遇有要事,须看此垦字作证据者,如有殷实人经手,范嘉士务须交出此垦字与许姓人,或其人与许姓人承买此垦字内之田地者查看,不得异言推诿,此照。
光绪二十年十一月日。
尽根永远租断田园山埔地段字契人纪化三
第一九给出地基字
文明税到张国榆兄弟等,即张怡记田地一座,坐落大稻埕奎府聚城隍庙后街维新街。此田地第一段在北边,东边阔二十五丈二尺,北边深四十一丈二尺,南边深三十七丈七尺,计共一百二十九丈一尺。毘连田地第二段在南边,东边阔一十三丈四尺,西边阔一十丈零一尺,南边深一十四丈四尺,北边深二十四丈正,计共六十一丈九尺二。合共一百九一丈,税与隆兴洋行起盖店屋,言明每阔十八尺、深十尺,价银六元算,共计价银四千零五十二元四毫九仙,每年公历五月一号,应纳业主地基税二百零二元六角。此田地由经手人陈立士税与隆兴洋行,即将银四千零五十二元四毫九仙,交经手人陈立士手交张国榆兄弟等,已收过隆兴洋行四千零五十二元四毫九仙,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隆兴洋行起盖,言明期限税二十五年为定期。二十五年满期之日,再可以税二十五年,连迭永远,税二十五年不断。如有民人各街费用,怡记出首理明,与隆兴洋行无干。今言明张国榆同经手人陈立士三面甘愿签字,盖印为据。
一、批明;每年应纳地基银二百零二元六角正,限至五月终完纳,不得拖缺,声明再照。
即日同中收契字内银四千零五十二元四毫九仙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四年月日。
译立永远租契字人淡水文禧堂。因本堂有买置的地段一所,并有楼屋契券,全部坐落在淡水大稻埕;北面和东面以溪为界,共计五一八尺,南至街路计四百五十四尺,西至荒地计四百六尺,绘成一图,界址清楚。现本堂愿将此产业永远租给德记洋行,定价银三千三百大元,当日收讫;楼屋和地段全部归德记洋行今后永远掌管,不得反悔。保证此地确为本堂自行置办的产业,确实可以永远租给德记;倘若有来源纠葛不明而造成妨碍,本堂自当出面抵挡;或者德记要另换妥善契据,以求周全,本堂也应随时写给,不敢拖延。合立永远租契字一纸,并将上手契字全部,一并交付执存为凭。计缴:(一)干隆二十九年周管叔佃批字一纸;(二)干隆三十四年李安业司单一纸;(三)干隆三十三年周士管卖给李安业的契一纸;(四)干隆三十九年邱本锦官司单印契一纸;(五)干隆三十九年李天禄卖给邱本锦的官契一纸;(六)嘉庆二十四年林燕光司单印契一纸;(七)道光六年翼腾清赋林陈氏阄书一纸;(八)咸丰十一年林长二、三、四房和顺、和益、和发、和胜分管定界约字一纸;(九)光绪十五年丈单一纸;(十)光绪二十一年王复益等卖给文禧堂的契字一纸。光绪二十三年月日。立永远租契字人文禧堂 第一八 尽断根永远出租田园山埔地段字 立尽断根永远出租田园山埔地段字契人纪化三。今有承继先父遗下的自行置办田园山埔地段一所,共分两段,坵数不计,地址在淡水沪尾,土名草寮庄外鼻仔头。东至王宅房屋边的竖沟,通连稻埕并越过抽树,经埤仔顶路为界;西至港仔沟海为界;南至海坪大港水为界;北至定光佛田水沟边,并向上通至■〈艹〈束刂〉〉仔埒路为界;四至界址清楚。现愿将此界内的水田、园埔以及山地、埤仔、稻埕、牛路、大小石头地段,凡界内所有物件,以及茅屋一座,全部包括在内,并配有圳水,上流下接,灌溉充足;每年配纳旧缘天后宫香灯粟八石,又配纳圭北屯屯社番口粮粟一石,又配纳水租粟三斗。现在因为缺银使用,愿将此产业永远出租。先询问房亲等人,都不愿承租,另托中人陈为、王谢、纪扁、王华引荐给英商范嘉士出面承租;三方议定永远承租,租价银二千四百大元。这项产业一次全部交足永远租银二千四百大元;银款当日当着中人的面交付,由纪化三亲手收讫,分毫不缺,也没有以债务折抵或强行压价等事。水田、山埔、园地当日当着中人的面踏明四至界址,交给银主前去掌管,永远作为自己的产业,不敢另有异议。从此一租永远了结,不留一寸土地;日后不得借故争论,也永远不敢说要赎回或补价。保证此产业确实是纪化三自行置办的,与房亲和外人无关,也没有重复典当抵押、数目纠葛等情形;倘有来源不明之处,由纪化三出面抵挡并办理清楚,与银主无关。口说恐怕没有凭据,现为取得凭据,特立此断根永远出租字契一纸,并附垦单一纸、清丈单一纸、上手契一纸,共四纸,交给银主收执保存为据。一、批明:纪化三当着中人陈为、王谢、纪扁、王华的面,当日亲手收足契面永远租银二千四百大元,特此为凭。一、批明:这片山埔地段内有风水坟墓,全部必须迁往别处,不得留存。地内所有迁移费用及补贴银钱等事,由纪化三负责办理,与银主无关,特此为凭。中人陈为、王谢、纪扁、王华 执笔人陆滇生 知见人母薛氏 一、批明:上手垦字是许朝使经手发给、所开垦耕种的土地,总名为竽蓁林;其中另有一段田地,属于许朝使,不计入本段之内。倘若许朝使或其后人遇到要事,需要以此垦字作为证据,如有殷实人经手,范嘉士必须将此垦字交给许姓人查看;或者由此人与许姓人承买垦字内的田地,也应交付查看,不得另有异议或推诿,特此为凭。光绪二十年十一月日。尽根永远租断田园山埔地段字契人纪化三 第一九 给出地基字 文明税给张国榆兄弟等,即张怡记田地一座,坐落在大稻埕奎府聚城隍庙后街维新街。此田地第一段在北边,东边宽二十五丈二尺,北边深四十一丈二尺,南边深三十七丈七尺,共计一百二十九丈一尺。相连的第二段田地在南边,东边宽一十三丈四尺,西边宽一十丈零一尺,南边深一十四丈四尺,北边深二十四丈正,共计六十一丈九尺二。合计一百九一丈。现将此地基出租给隆兴洋行建盖店屋,约定每宽十八尺、深十尺,价银六元计算,共计价银四千零五十二元四毫九仙;每年公历五月一号,应缴给业主地基税二百零二元六角。此田地由经手人陈立士出租给隆兴洋行,并将银四千零五十二元四毫九仙交由陈立士转交张国榆兄弟等;现已收过隆兴洋行四千零五十二元四毫九仙,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隆兴洋行建盖,约定出租期限为二十五年。二十五年期满之日,还可以再出租二十五年,连续叠租,永远出租,二十五年一届接续不断。如有民人或各街的费用,由张怡记出面办理清楚,与隆兴洋行无关。现说明张国榆同经手人陈立士三方甘愿签字盖印为据。一、批明:每年应缴纳地基银二百零二元六角整,限于五月底以前缴清,不得拖欠,特此再作说明。当日当着中人的面收清契字内银四千零五十二元四毫九仙,足额,特此再作说明。光绪二十四年月日。
代笔人吴衍庆
为中人吴阿升
知见张国华
立给出地基字人张怡记
业主张国榆
第二○招税厝合约字
立招税厝合约字人厝主陈联兴,有承父自置遗下大稻埕南街瓦厝一座,带双畔护厝及墙外旷地一段等项在内出税。前至小港水墘,后至大厝通巷,左至郑家,右至林家,四至明白,凭中引德记号前来承税,当日三面议定,全年该纳厝税银七百大元正。其税银明约于各年正月中先税后住,一齐交清,须年款年清,不得短欠,如有短欠,任兴别税。现年现经收来过洋银七百大元,以完本年份税银清楚;而每年份应照约字内所行,不得翻异。即日税银交清,随将瓦厝内外各项,并旷地一段踏明,交付德记号前去居住,经商采买茶叶囤栈等货。其旷地若起盖民式栈房,听从其便,议定不得增税。所有新盖栈房及成格各项,罢税之日,一概归兴掌管,所用工料银元均不得向兴言讨。倘旧厝被风雨损坏,当报明厝主修理。该厝限税十年为届,限满之后,如厝主不欲再税德记,议约所有起盖栈屋料工银,二比秉正,依时公估,应银元若干,备足清楚,不得短欠;德记即将栈屋一切搬移清楚,交还厝主,不得拖延。此系仁义交关,口恐无凭,合立招认税厝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存照。
同治十一年二月日。
代书人陈瑞图
为中人陈星记
招税人买办黄连标
税厝德记号
立招税厝合约字人陈联兴
第二一之一招税合约字
立招税合约字人陈拔记,即拔卿,有愿盖瓦厝一座,带连护厝,前至庭路为界,后至滴水为界,长一十二丈,合共十一间,经于庚午年税过吴活官等起盖民式栈屋经商,于上年被风雨损坏。兹因茶叶多收,增广房屋,现水陆行买办刘长成要再税路下拔记旷地长六丈,阔七丈二尺,再起民式楼屋。前后议约每年该纳厝税银四百元,即日先交纳本年份税银四百元清楚,随将愿盖瓦厝并路下旷地踏明界址,交付成水陆行前来居住,开张生理,采买茶叶等货。其旷地任由成起盖民式楼屋栈房等,均从其便。至于所盖民式楼屋各项料工银元,罢税之日,应归厝主掌管,不得向拔记言讨。其每年税银四百元,约于年头完纳,不得短欠;如有短欠,该新旧楼屋等件概付厝主别税他人;若无短欠税银,仍付水陆行经商,不得翻异。倘旧厝被风雨损坏,须报明厝主倩工修葺,不得擅自修理改造控税。此系两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合立招认税合约字二纸,各执为照。再约者:此次起盖楼屋,因地方官禁约不能起盖英人体式,若要起盖楼式,须当照候陈联兴税德记经有禀请地方官如何批示,方可举行,不得擅自主张,此约,照。
再批明:其所税等厝及旷地,限至十年为满之日,倘水陆行要再税者,依旧税银四百,不得加税,再照。
再批明:每年税银倘长成回唐,约就承接水陆行买办之人支取;如不承税,务要就新旧楼屋一概交还厝主别税,不得刁难,再照。
再批明:所税之地,前后原有通行之路及邻居之地各不得起盖塞绝,再照。
再批明:前合约不得行用,再照。
同治十一年三月日。
批明:带陈拔记字厝约字一纸,再照
同治十二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刘子玉
在场知见人杨有佳
立招税字人陈拔卿
第二一之二转税厝字
立转税厝字人刘成,在水陆行当买办,有向陈拔记租瓦屋一座,计房十一间,门窗、户扇、内外砖石俱备。厝前带园地,透港边墘为界。每年议定厝税银四百大元正,议明税银年头交纳。因欲重起盖乏项,故转税本行头家出税起盖楼屋,以及历年厝税银系水陆行头家纳交与陈拔记收,与成无干;倘内旧屋有坏欲修整着,向陈拔记言明,不能擅自修理,扣抵税银。其条约概在陈拔记字纸批明,今欲有凭,故立转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带陈拔记字税厝约字一纸,再照。
同治十二年十一月日。
立转税字人买办刘成
第二二执照
钦命布政司衔、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兼提督学政夏,为给发执照事。为照和记英商在旗后本行地基面前,填筑海滩一地,经委员积佐领府及凤山县会勘得该地,南至该行门首,北至海港,东至小墙港墘,西至小船停泊所。横直丈量,自南至北八弓,英尺四丈五尺;自东至西一十四弓半,英尺八丈一尺,均系官地。惟西边原有公路一条,量宽一弓有零,英尺六尺,亦在其内。其余并无妨碍民居、庐舍、坟墓、水道方向,现经和记英商请租,自可准予租给,专为起盖行栈,不作别用。除公路一条仍留行走外,议租五十年,每年租银三元,于开印后照缴本辕收纳,将来或年限未满,该洋商要将此点换过别号商人,一律接租行用,即由该商禀请领事官照会,自应准办;或年限届满,该洋商仍欲行用,亦应禀请领事官照会,即准换照,如旧接租,均不得异议。如该商不禀请续租,即归还中国地方官管理,须至执照者。
译代笔人吴衍庆 中人吴阿升 知见人张国华 立给出地基字人张怡记 业主张国榆 第二 ○招税厝合约字 立招税厝合约字人厝主陈联兴。因承继父亲自行置办遗下的大稻埕南街瓦屋一座,连同两旁护厝及墙外一段荒地等一并出租。前至小港水边,后至大厝通巷,左至郑家,右至林家,四至界址清楚。经中人介绍,德记号前来承租,当日三方议定,每年应缴厝税银七百大元整。约定每年正月中先缴税后居住,一次交清,须年年清结,不得短欠;如有短欠,任凭陈联兴另租他人。现年已经收过洋银七百大元,以结清本年份税银;今后每年都应按约字办理,不得反悔。当日税银交清,随即将瓦屋内外各项以及一段荒地踏明界址,交付德记号前来居住,经营茶叶买卖及囤栈等货物。荒地如要建盖民式栈房,任凭德记号自行决定,议定不得增加租税。所有新建栈房及成格的各项设施,到停止租赁之日,全部归陈联兴掌管;所用工料银元均不得向陈联兴索讨。倘若旧屋被风雨损坏,应报告厝主修理。该厝租期限定十年;期满后,如厝主不愿再租给德记,双方约定所有建盖栈屋所用的材料和工钱,按二方秉持公正,依时公开估价,应付银元若干,必须备足付清,不得短欠;德记号随即将栈屋的一切搬移清楚,交还厝主,不得拖延。这是双方基于情义订立的约定,口说恐怕没有凭据,现合立招认税厝合约字一式二纸,双方各执一纸保存为凭。同治十一年二月日。代书人陈瑞图 中人陈星记 招税人、买办黄连标 承租厝屋者德记号 立招税厝合约字人陈联兴 第二一之一 招税合约字 立招税合约字人陈拔记,即拔卿。现有意建盖瓦屋一座,连同护厝,前至庭路为界,后至滴水为界,长一十二丈,共十一间。此前在庚午年出租给吴活官等建盖民式栈屋经商,上一年被风雨损坏。现在因为茶叶收购增多,要扩建房屋,水陆行买办刘长成要再租路下拔记的荒地,长六丈、宽七丈二尺,另建民式楼屋。双方前后议定,每年应缴厝税银四百元;当日先缴本年份厝税银四百元清楚,随即将拟建瓦屋及路下荒地踏明界址,交付水陆行前来居住、开业经营、收购茶叶等货物。荒地任凭水陆行建盖民式楼屋、栈房等,悉听其便。至于所建民式楼屋的各种材料、工钱和银元费用,停止租赁之日应归厝主掌管,不得向陈拔记索讨。每年四百元厝税,约定在年初缴清,不得短欠;如有短欠,新旧楼屋等一概交给厝主另租他人;如无短欠税银,仍交由水陆行经商,不得反悔。倘若旧厝被风雨损坏,必须报告厝主,请工修葺,不得擅自修理、改造或据此扣减税银。这是双方自愿的约定,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现为取得凭据,合立招认税合约字二纸,双方各执为凭。另约定:这次建盖楼屋,因为地方官禁止建造英式房屋;如果要建楼式房屋,必须按照陈联兴出租给德记号时已经向地方官禀请、由地方官批示的办法办理,方可实施,不得擅自决定,特此约明。再批明:所租的这些房屋和荒地,期限到十年期满之日;如果水陆行要继续承租,仍按原定四百元租银,不得加租,特此再作说明。再批明:每年税银如果刘长成回唐,约定由承接水陆行买办的人领取;如不承租,必须将新旧楼屋全部交还厝主另租他人,不得刁难,特此再作说明。再批明:所出租土地前后原有的通行道路,以及邻居的土地,都不得建盖房屋加以堵塞,特此再作说明。再批明:前一份合约不得继续使用,特此再作说明。同治十一年三月日。批明:附带陈拔记字厝约字一纸,特此再作说明。同治十二年十一月日。代笔人刘子玉 在场知见人杨有佳 立招税字人陈拔卿 第二一之二 转税厝字 立转税厝字人刘成,在水陆行担任买办,曾向陈拔记租瓦屋一座,共十一间,门窗、户扇、内外砖石都齐备。屋前带有园地,一直通到港边为界。每年议定厝税银四百大元整,约定在年初缴纳。由于想重新建盖而缺少资金,所以将租约转给本行东家,由东家出资建盖楼屋;历年厝税银也由水陆行东家缴交给陈拔记收取,与刘成无关。倘若旧屋内部有损坏需要修整,必须向陈拔记说明,不得擅自修理并扣抵税银。各项条约都已在陈拔记字的契纸上批明。现为取得凭据,因此立转字一纸,交付执存为凭。批明:附带陈拔记字税厝约字一纸,特此再作说明。同治十二年十一月日。立转税字人、买办刘成 第二二 执照 钦命布政司衔、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兼提督学政夏,为发给执照事。为此证明:和记英商在旗后本行地基面前填筑海滩一处,经委员积佐领府与凤山县会同勘查,查得该地南至该行门口,北至海港,东至小墙港边,西至小船停泊处。横直丈量,南北长八弓、英尺四丈五尺;东西长一十四弓半、英尺八丈一尺,均属官地。只有西边原有公路一条,宽一弓有余、英尺六尺,也在其中。除此以外,并不妨碍民居、房舍、坟墓、水道方向。现在和记英商申请承租,确可准许出租,专用于建盖行栈,不得作其他用途。除公路一条仍保留通行外,议定租期五十年,每年租银三元,于开印后按规定缴纳,由本衙门收纳。将来如果租期未满,该洋商要把此地转给别号商人,接续承租使用,一律由该商禀请领事官照会,自应准予办理;或者租期届满,该洋商仍想继续使用,也应禀请领事官照会,即准予换发执照;如由旧租户接续承租,均不得提出异议。如果该商不禀请续租,就归还中国地方官管理,特此发给执照。
同治十二年五月十三日给道行。
巡字第不列号
右照给英商和记行收执。
第二三之一永远租字
立永远租字人蒋应茂,自于光绪十七年十月间,在台北府基隆码头填筑海埔一所;该地经请基隆分府林勘丈,载在契照字内明白为界。又自盖栈房一座,带二攑头,历管无异。今因乏银别用,愿将此地归栈出租,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永远租与日斯国商瑞记行东吗咁保,出的七钱二分,平银三万八千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空地并栈房随即交付与瑞记行东吗咁保前去掌管,或自用,或招租,听从其便,不敢阻挡。限至九百九十九年终,听从赎回,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永远租字一纸,并缴执照一纸,共二纸,付执为据,此照。
即日同中收过永远租字内七钱二,平银三万八千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二年六月日。
代书人江汉东
为中人许绵龄、黄恭柱
立永远租字人蒋应茂
第二三之二执照
钦加同知衔、本任南靖县正堂、调署基隆分府林,为给照管业事。案据职员蒋应茂禀称:窃茂于光绪十六年八月间,遵守奉宫保前爵抚宪刘传谕,承招基隆码头海埔空地填筑成市,以资管业。茂遵谕措资,在于该处兴工填筑完竣,计阔一十二丈八尺,深九尺,并蒙亲诣覆勘在案。第茂所筑该处海埔,未蒙勘丈给照,无从管业,理合恳请察核,俯将填筑海埔处所勘明丈数立案,并乞给照管业。再茂填筑海埔空地,既蒙勘丈升科,应请量予减等纳税,合并声明,切禀等情前来。当经本分府带同丈首亲诣勘丈,该职员填筑海埔,丈明屋地,折实方围七十九丈五尺,每丈纳税银四点,共银三元一角八点;空地方围一百二十八丈五尺,每丈银二点尖,共银二元八角二点;总共合银六元,每年纳税,归于崇基书院收用,合行给照。为此,照给职员蒋应茂即便遵照,承领管业,给谕执凭,毋违,须至执照者。
光绪十七年十月初七日给。
第二四之一永远租字
立永远租字人蒋士柏,自于光绪十八年二月间,在基隆堡蚵亮港庄有向张火官给出山园一所,东西南北经载现销给字内明白为界。迨至光绪十九年春,自起盖瓦屋栈房一座,内一厅八房,历管无异。今因乏银别用,愿将此地栈房出租,先问房亲以及叔兄弟侄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向日斯国商瑞记洋行东吗咁保前去掌管,限至九百九十九年终,职从取赎,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永远租字一纸,并邀租字一纸,计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永远租银七二平银二千元正。
光绪二十二年六月五日。
中人蔡双喜、张湘洲
代书人康采南
立永远租字人蒋士柏
第二四之二永远租地基字
立永远租地基字人张火,有承先祖父遗下山园一所,址在基隆堡蚵壳港庄,东西南北四至计深十三丈,阔十一丈。兹有蒋士柏乏地起盖及种花,面议永远承租,愿销洋银十八元,付火收入,遂即量明丈数,给交蒋士柏前去掌管,任从起盖。其每年,柏应配纳地基租银六元,付地基主给单执凭清楚,各不得藉端滋事。恐口无凭,合立永远租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十八年二月日。
立永远租地基业主。
第二五招税字
立招税字人陈友生、陈意生,有起盖小店三小坎。内友得两坎,西至意生店为界,东至王丁才店为界,南至车路为界,北至拔记小巷为界。意得一坎,西至陈永顺小店为界,东至王丁才店为界,南至东路为界,北至拔记小巷为界。招税水陆行,三面言议,每年应纳税银四十二元。即日现交来壬申、癸酉两年份税银八十四元,余由甲戌年起,各年首应纳税银四十二元。约不招年限,随即踏明小店,交付水陆行前来修理起盖,任从其便,不敢阻止。其所重修起盖工料诸费,倘日后水陆行若要辞还,不得向友生、意生言讨。此系仁义交关,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招税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现收过壬申、癸酉两年份税银八十四大元,再照。
一、批明:友应得店二小坎,长二丈一尺,阔二丈三尺,每年应得税银二十四元,照。
一、批明:意应得店一小坎,长三丈,阔一丈六尺,每年应得税银十八元,再照。
同治十一年五月日。
在场知见水陆行买办刘长成
在场土目陈三传、总理陈玉记
立招税字人陈友生、陈意生
第二六租店合约字
译同治十二年五月十三日发给道行。巡字第不列号 右项执照发给英商和记行收执。第二三之一 永远租字 立永远租字人蒋应茂。自光绪十七年十月间,在台北府基隆码头填筑海埔一处;该地已经请基隆分府林勘查丈量,并在契照字内载明界址。又自行建盖栈房一座,带有二攑头,一直掌管,没有异议。现因缺银另用,愿将此地连同栈房出租;先询问房亲叔兄弟侄等,都不愿承受,另托中人介绍给日斯国商瑞记行东吗咁保,出价七钱二分、平银三万八千大元。银款当日当着中人的面收讫;空地和栈房随即交付瑞记行东吗咁保前去掌管,或自行使用,或招租,任其方便,不敢阻挡。期限到九百九十九年终止时,听凭赎回,不得刁难。这是双方自愿,各无强迫,恐怕口说没有凭据,现合立永远租字一纸,并缴执照一纸,共二纸,交付执存为据,特此为凭。当日当着中人的面收过永远租字内七钱二、平银三万八千大元,足额,特此再作说明。光绪二十二年六月日。代书人江汉东 中人许绵龄、黄恭柱 立永远租字人蒋应茂 第二三之二 执照 钦加同知衔、本任南靖县正堂、调署基隆分府林,为发给执照、准其管理产业事。案据职员蒋应茂禀称:蒋应茂于光绪十六年八月间,遵照宫保前爵抚宪刘传下的谕令,承租基隆码头海埔空地,填筑成市,以便经营产业。蒋应茂遵谕筹措资金,在该处动工填筑完毕,计宽一十二丈八尺,深九尺,并承蒙亲自前往复勘,已有案可查。只是蒋应茂所填筑的海埔,尚未经过丈量发给执照,无法管理产业,理应恳请查核,俯准将所填海埔处所勘明丈数立案,并请求发给执照管理产业。又蒋应茂填筑海埔空地,既已蒙准丈量并计入科税,应请酌情减等纳税,合并声明上述情形,谨此禀报。本分府当即带同丈首亲自前往勘量,查得该员填筑海埔,丈明屋地,折算实方为七十九丈五尺,每丈纳税银四点,共银三元一角八点;空地方围一百二十八丈五尺,每丈银二点尖,共银二元八角二点;合计银六元,每年纳税,归崇基书院收用,现发给执照。为此,发给职员蒋应茂,立即遵照办理,承领此照管理产业;现发谕令作为凭据,不得违误,特此发给执照。光绪十七年十月初七日发给。第二四之一 永远租字 立永远租字人蒋士柏。自光绪十八年二月间,在基隆堡蚵亮港庄向张火官给出山园一所,东西南北界址已经在现销给字内载明。到光绪十九年春,自行建盖瓦屋栈房一座,内有一厅八房,一直掌管,没有异议。现因缺银另用,愿将此地和栈房出租;先询问房亲以及叔兄弟侄等,都不愿承受,另托中人介绍给日斯国商瑞记洋行东吗咁保前去掌管,期限到九百九十九年终止时,由蒋士柏取赎,不得刁难。这是双方自愿,各无强迫,恐怕口说没有凭据,现合立永远租字一纸,并附邀租字一纸,共二纸,交付执存为凭。当日当着中人的面收过永远租银七二、平银二千元整。光绪二十二年六月五日。中人蔡双喜、张湘洲 代书人康采南 立永远租字人蒋士柏 第二四之二 永远租地基字 立永远租地基字人张火。承继先祖父遗下山园一所,地址在基隆堡蚵壳港庄,东西南北四至,深一十三丈、宽一十一丈。现因蒋士柏缺少土地建盖房屋及种花,双方当面议定永远承租,愿支付洋银十八元,由张火收取;随即量明丈数,交给蒋士柏前去掌管,任其建盖。每年蒋士柏应另缴地基租银六元,交给地基主,并领取收据作为凭据;双方都不得借故滋事。恐怕口说没有凭据,现合立永远租字一纸,交付执存为凭。光绪十八年二月日。立永远租地基业主。第二五 招税字 立招税字人陈友生、陈意生。二人建盖小店三小间,其中陈友生得到两间:西至陈意生店为界,东至王丁才店为界,南至车路为界,北至拔记小巷为界。陈意生得到一间:西至陈永顺小店为界,东至王丁才店为界,南至东路为界,北至拔记小巷为界。现将小店招租给水陆行,三方议定,每年应缴税银四十二元。当日现交壬申、癸酉两年份税银八十四元;从甲戌年起,每年年初应缴税银四十二元。约定不设出租年限,随即踏明小店界址,交付水陆行前来修理建盖,任其方便,不敢阻止。其重新修建所用的工料等费用,日后如果水陆行要退租,不得向陈友生、陈意生索讨。这是双方基于情义订立的约定,各无强迫和反悔;口说恐怕没有凭据,现合立招税字一纸,交付执存为凭。当日现收过壬申、癸酉两年份税银八十四大元,特此再作说明。一、批明:陈友生应得店面两小间,长二丈一尺、宽二丈三尺,每年应得税银二十四元,特此为凭。一、批明:陈意生应得店面一小间,长三丈、宽一丈六尺,每年应得税银十八元,特此再作说明。同治十一年五月日。在场知见人、水陆行买办刘长成 在场土目陈三传、总理陈玉记 立招税字人陈友生、陈意生 第二六 租店合约字
同立租店合约字人黄合发号、德记洋行,缘合发有承祖父遗下瓦屋一座,内分连三进,坐落台北府大稻埕之南街,前至大街车路,后至后街亭仔脚,左至德记行,右至林家厝;四至明白为界。于本年公历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三月,即光绪十三年二月,租与英商德记洋行,当面议约,每年纳租银二百大元,经已立明合同约字。倘该厝如被风雨损坏以及水火不虞,应归黄合发出资起造修理,不干德记行之事。其厝如黄合发不欲租与德记行,务须预先一年之前通知;德记行不欲承租者,均须预先一年之前通知黄合发。此系两愿交接,各无抑勒,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存照,此据。
光绪十二年二月日。
知见人黄鼎元、黄神福
同立租店合约字人黄合发号、德记洋行
第二七税佃字
立税佃字人业主复源号、佃户恰记行,因复有瓦店一座,计四坎,各两进,址在奎府聚下中街后,左至义发,右至捷昌,后至公路,前至大港内,门窗、户扇俱各齐全,外一总埕税与英商怡记洋行,前去开设茶馆等件生理。言议全年租银五百大元,系先税后住,不敢逾期。其厝有毗连邻佑,交厝之后,佃户不得擅自改作高楼,以伤邻居内之厝屋。如被风雨损坏,报明业主修理,不得私行修理,扣除税项。若佃户再整顿,油漆诸费概自主理,与业主无涉。至于外埕翻起房屋及新起楼屋,言议细户备出无利碛地银一千五百元,交付业主收去;若起盖费项多少及修理,亦佃户支理,与业主无涉。其厝内外如佃户合意居住,业主不得藉端起税,亦不得迫迁;倘佃户不合意居住者,即将内外楼屋一切交还业主,而佃户不得转手别税他人。至佃户辞还交厝之日,应将字内无利碛地银一千五百大元备足交还,所有重新起盖楼屋及翻起房屋,除家器以外,当一尽交付业主掌管,不得藉词抑勒坐贴等情。此系共相妥议,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异言,今欲有凭,合立佃税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即日收过字内无利碛地银一千五百大元,批照。
再批明:碛地银限至交厝十日内,合应清还,不得迟延,照。
同治十年四月日。
同立税佃合约字人业主复源号
佃户怡记行
第二八永远租给约据字
立永远租给约据林银瓯,今有同治元年间承母手置楼房一座,坐址凤山县大竹里旗后庄汛防衙门口边地方。其楼屋东至陈家,西至潘家,南至汛防厅衙门口,北至潘家,四至明白为界。自愿永远归士典,当日收足永远租给布国人火租银三百五十元;其楼屋内所有,听凭布人撤改,随便起盖居住。自收足永远租银之后,租主自应不纳税,瓯亦不得别生枝节。保此楼屋系瓯承母手置,与房亲伯叔兄弟侄等无干;唯来历不明以及重张典挂,嗣后有人争执言说,则瓯应出头承当,与布人毫无干涉。至该业钱粮每年应纳若干,既属永远租给布人,自应归在布人搬户完纳,以见划一。今欲有凭,立此永远租给约据一式三纸,并缴上手老契一纸,统付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永远租银三百五十元足。
同治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友李吉
在见母谢氏
代书地保
立永远租给约据林银瓯
布国即德国人火士典,今将以上永远租给林银瓯楼屋一座,现转租与英国人庆记洋行掌管,标明为照。
一千八百八十九年十一月初二日。
光绪十五年十月初十日。
德国人火士典
第二九永远租给约据字
立永远租给约据吕魁,今有同治四年间,承父分遗厝屋一座两进,坐址在街仔内大竹里岐后地方。其厝屋前至街路,后至谢宅,左至蔡家,右至街路水沟,上至椽瓦,下至地,自愿永远租给英医生马雅各布代耶苏圣教。当日收足永远租银五百五十元六八平;其厝屋内所有,听凭英医生马雅各布撤改,随便起盖礼拜堂厝,传道理居住。自收足永远租银之后,医生马雅各布永不纳租,吕魁亦不得别生枝节;唯来历不明以及重张典挂,嗣后有人争执言说,则吕魁当出头承当,与英医生马雅各布毫无干涉。至该业今欲有凭,立此永远租给约据一纸,并上手老契三纸,统付为照。
同治四年十一月日。
中友叶仰号、叶心
在见母陈氏
代笔蔡仁
岐后汛官黄日升
立永远租给约据吕魁
第三○永远租约字
立永远租约字人林助,承祖父遗下瓦屋一座,坐落安平镇海头社,土名马仔头。坐北向南,内一厅、一庭、一厨房,并厝后有空地一所相连,东至陈家,西至杨家,南至大路墘,北至路墘,四至明白。计由东至西三丈七尺,由南至北七丈四尺,自愿永远租与希士顿为业,二面议定价银一百大元七二兑,即日收清,随将该屋交与掌管居住,永为己业。此系助承祖父所遗之业,与房亲伯叔兄弟侄等无干,二面言说,日后并无反悔异言生端。恐口无凭,合立永远租约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三年十月日。
知见人加兴
黄氏
代笔陈文
立永远租约字人林助
译共同立租店合约字人黄合发号、德记洋行。因合发号承继祖父遗下瓦屋一座,内部分为相连三进,坐落在台北府大稻埕南街,前至大街车路,后至后街亭仔脚,左至德记行,右至林家房屋,四至界址清楚。于本年公历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三月,即光绪十三年二月,出租给英商德记洋行,当面议定每年缴租银二百大元,并已经立下明白的合同约字。倘若该屋被风雨损坏,或发生水火等意外,应由黄合发出资建造修理,与德记行无关。如果黄合发不愿再租给德记行,必须提前一年通知;德记行不愿承租,也必须提前一年通知黄合发。这是双方自愿交接,各无强迫;恐怕口说没有凭据,现共同立合约字二纸,内容相同,双方各执一纸保存为凭。光绪十二年二月日。知见人黄鼎元、黄神福 共同立租店合约字人黄合发号、德记洋行 第二七税佃字 立税佃字人业主复源号、佃户恰记行。因复源号有瓦店一座,共四坎,每坎两进,地址在奎府聚下中街后,左界义发,右界捷昌,后界公路,前界大港内。门窗、户扇都齐全,另有一处总埕,租给英商怡记洋行,用于开设茶馆等营业。双方议定全年租金五百大元,先交租后入住,不得逾期。该房屋与邻居房屋相连,交屋以后,佃户不得擅自改建高楼,以免损伤邻居房屋。如被风雨损坏,应报告业主修理,不得自行修理并从租金中扣除。若佃户另行整修、油漆,所有费用均由佃户承担,与业主无关。至于在外埕翻建房屋及新建楼屋,双方议定由佃户另备无利碛地银一千五百元交给业主收取;今后建房费用多少以及修理,也由佃户承担,与业主无关。房屋内外如佃户愿意居住,业主不得借故加租,也不得强迫迁出;如果佃户不愿居住,就应把内外楼屋全部交还业主,但佃户不得转手另租给他人。到佃户辞租、交还房屋之日,应备足字据中所说的无利碛地银一千五百大元交还;所有重新建造的楼屋及翻建的房屋,除家器外,都必须全部交给业主管理,不得借口压制、勒索、占住等。以上事项是双方共同协商妥定的,双方都甘愿同意,今后不得反悔或提出异议。现为取得凭据,合立租佃字据一式两纸,双方各执一纸为凭。当天收过字据中所说的无利碛地银一千五百大元,特此批明为凭。另批明:碛地银限于交屋后十日内全部清还,不得拖延,特此为凭。同治十年四月日。同立税佃合约字人:业主复源号 佃户怡记行 第二八永远租给约据字 立永远租给约据人林银瓯。现有一座楼房,是同治元年间承继母亲亲手置办的产业,坐落在凤山县大竹里旗后庄汛防衙门口旁。楼屋东至陈家,西至潘家,南至汛防厅衙门口,北至潘家,四至界址清楚。自愿永远租给士典,作为其产业;当天收足永远租金布国人火租银三百五十元。楼屋内部一切,听凭布人拆改,随意建造、居住。自收足永远租金以后,租主应自行纳税,林银瓯也不得另生枝节。保证这座楼屋是林银瓯承继母亲亲手置办的产业,与房亲伯叔兄弟侄等无关;只是如果来历不明或再次典当、挂押,日后有人争执、诉说,则由林银瓯出面承担,与布人毫无关系。至于该产业每年应纳的钱粮,因为已经永远租给布人,自应由布人办理户籍并缴纳,以便统一。现为取得凭据,立此永远租给约据一式三纸,并缴交上手老契一纸,一并交付作为凭据。当天当着中人的面收足永远租银三百五十元。同治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中人李吉 在场见证人:母亲谢氏 代书、地保 立永远租给约据人林银瓯 布国即德国人火士典,现将上述永远租给林银瓯的楼屋一座,转租给英国人庆记洋行管理,特此注明为凭。一千八百八十九年十一月初二日。光绪十五年十月初十日。德国人火士典 第二九永远租给约据字 立永远租给约据人吕魁。现有一座两进房屋,是同治四年间承继父亲分给的遗产,坐落在街仔内大竹里岐后地方。房屋前至街路,后至谢宅,左至蔡家,右至街路水沟,上至椽瓦,下至地面,四至界址清楚。自愿永远租给英籍医生马雅各布,代耶苏圣教使用。当日收足永远租金五百五十元六八平。房屋内部一切,听凭英籍医生马雅各布拆改,随意建造礼拜堂、居住并传教。自收足永远租金以后,医生马雅各布永不纳租,吕魁也不得另生枝节;只是如果来历不明或再次典当、挂押,日后有人争执、诉说,则由吕魁出面承担,与英籍医生马雅各布毫无关系。现为该产业取得凭据,立此永远租给约据一纸,并附上手老契三纸,一并交付为凭。同治四年十一月日。中人叶仰号、叶心 在场见证人:母亲陈氏 代笔蔡仁 岐后汛官黄日升 立永远租给约据人吕魁 第三 ○永远租约字 立永远租约字人林助。承继祖父遗留瓦屋一座,坐落在安平镇海头社,土名马仔头。房屋坐北朝南,内有一厅、一庭、一厨房,屋后另有一块相连空地;东至陈家,西至杨家,南至大路边,北至路边,四至界址清楚。东西长三丈七尺,南北长七丈四尺。自愿永远租给希士顿作为产业,双方议定租价一百大元七二兑,当天收清,随即将房屋交给对方管理居住,永远作为己业。此产业是林助承继祖父的遗业,与房亲伯叔兄弟侄等无关。双方已经说定,日后不得反悔、异议或另生事端。恐怕口说无凭,合立永远租约字一纸,交付执持为凭。光绪三年十月日。知见人加兴 黄氏 代笔陈文 立永远租约字人林助
屋后相连余地之上,希士顿自己已经盖造新屋一间,合并注明。
光绪四年正月初六日。
第三一执照
钦命二品衔、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兼提督学政按察使衔霍伽春巴图鲁唐,为给发执照事。为照英商和记洋行请租旗后本行西边海坪填筑成地,起盖住屋,禀由英国驻台正领事官霍,照经陈前道暨本司道先后饬据凤山县及旗后通商委员会,勘得该处海埔官地,系民妇陈李氏契管之业,即经通融劝谕该民妇陈李氏,照其所请地段前后处所,共让一丈三尺,听民人出入,实租给洋商,横直各五丈八尺,并面约楼高一丈九尺,毋得加高。经于该洋商商妥,年完地租银二元,并以该地内有小码头一所,系该民妇出资填筑,由该洋商酌贴价银共四十元,已如数发给承领。其该地界址东至水■〈木函〉,西至路,南至陈李氏住屋竹离外,北至路为界。惟此外又于水■〈木函〉起,至东面路止,计留一丈六尺,以免壅塞该处水师防汛地出入之路。其原议年纳地租二元,自和记行填地之日起,按年照纳,该洋商均各悦从等情,绘图注说会详前来,自应准照所请,即以此次会勘丈尺界址,给予租用,但按约祗准起盖楼屋,不作别用。其楼高应即照议以一丈九尺为准,毋得加高,并应遵照所议该地段前后共让一丈三尺,听民人出入,又于水■〈木函〉起,至东面路止,计留一丈六尺,以免壅塞该处水师防汛地出入之路。以上各节,该洋商自当永远遵行,均不得借口翻异。前项地段,议明永租,所有每年应纳地租洋银二元,于开印后,照缴本辕兑收,如将来该洋商欲将该楼屋转租他商,应即照章禀由领事官照会,换照接租,须至照给英商和记洋行哈格收。
光绪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道行。
第三二照会
大清钦命布政使衔、署理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兼提督学政裴陵阿巴图鲁、随带加三级陈,为照覆事。前准贵领事照会,请租安平沙滩地段起盖公所一事,前与台湾县通商金委员勘丈商定四至公路等事,照请发送执照。并续准照会,以台湾县欲于西边留一河道六丈之宽,照请准留该河道以四丈为准,依然船只可以往来,于造桥复能省费各等由到道,均经道以前项地段是否堪以租给,有无窒碍难行之处,先后札饬台湾县将会勘情形,绘图具复核办各在案。兹据台湾县沈令详称,会同通商提调金委员,并会贵领事先后履勘该处水坪官地,东边系瑞兴洋行请租地基并沙滩官地,南边系行台水坪,西边系哨船港,北边系德记提罗洋行。该地之东、西、北三面处所,商明每处填留公路二丈,以便行人,于中外官商士民均有裨益。逐一丈量,东自瑞兴洋行请租地基并沙滩官地起,西至哨船港止,五十一丈,除东、西两边各填留公路二丈,共四丈外,实计四十八丈。北自德记提罗洋行起,南至行台水坪止,近西者十八丈,除北边填留公路二丈外,实计十四丈。东、西、北各以公路为界,南面系界行台水坪。其哨船港原有木桥,港面计宽八丈,现请填筑之处,一派水坪非造桥之所,依照旧有之港面直进亦应留宽八丈,现留六丈,已经让填二丈,如再行加填,恐港面太窄,有碍船行,此外尚无窒碍,堪以租给。唯此处水坪系民人开挖,为通船运竹之用,虽系官地,似应酌给开挖之资,商由领事酌给等情,绘图具覆前来。查贵领事请租安平沙滩地段起盖公所,既据台湾县会勘尚无窒碍,堪以租给,自应准照此次会勘所定界址丈数租给起盖。唯前项港面原应留宽八丈,现既留六丈,已经让填二丈,此外自不得再行加填,以利船行。其该处水坪既系民人开挖,为通船运竹之用,应请贵领事酌给开挖之资,以昭公允。所有请租沙滩地段,经为起盖办公之所,应以此次覆文为凭,免给执照。至每年应纳地租,即照贵领事来文所定洋银五元,于开印后照送可也。为此照覆贵领事,请烦查照办理施行,须至照覆。
右照会
大英钦命驻札台湾署理通商事务正领事宜施。
光绪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照覆。
第三三永永远租给约据字
译在屋后相连的余地上,希士顿已经自行建造新屋一间,合并注明。光绪四年正月初六日。第三一执照 钦命二品衔、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兼提督学政按察使衔霍伽春巴图鲁唐,为发给执照事。英国商人和记洋行请求租用本行西边海坪填筑成地建造住房,英国驻台正领事官霍曾经具报。现据陈前道以及本司道先后饬令凤山县和旗后通商委员会勘查,查得该处海埔官地,是民妇陈李氏契约管有的产业。于是从宽劝谕民妇陈李氏,按照她所请求的地段,前后共让出一丈三尺,供民人出入;实际租给洋商的地段横直各五丈八尺,并约定楼房高度一丈九尺,不得加高。经与该洋商商定,每年缴地租银二元;又因该地内有一座小码头,是民妇出资填筑的,由该洋商酌情补贴价银共四十元,已经全部发给她领收。该地界址:东至水■〈木函〉,西至道路,南至陈李氏住房竹篱外,北至道路。另从水■〈木函〉起至东面道路,预留一丈六尺,以免堵塞该处水师防汛地出入的道路。原议定每年缴纳地租二元,自和记行填地之日起按年缴纳,该洋商也都同意。现将绘图说明会勘详情呈报前来,自应准许其请求,按照此次会勘确定的丈量、界址给予租用,但依约只准建造楼屋,不得作其他用途。楼高应依议定以一丈九尺为限,不得加高;并须遵守所议前后共让一丈三尺供民人出入的规定,另从水■〈木函〉起至东面道路预留一丈六尺,以免堵塞该处水师防汛地出入道路。以上各项,该洋商应当永远遵守,不得借故翻悔。前述地段已经议定永租,每年应缴地租洋银二元,于开印后按规定缴到本衙门兑收。将来如该洋商想把楼屋转租给其他商人,应立即依章报由领事官照会,换发执照办理接租。现将执照给英国商人和记洋行哈格收领。光绪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道行。第三二照会 大清钦命布政使衔、署理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兼提督学政裴陵阿巴图鲁陈,为照覆事。此前收到贵领事照会,请求租用安平沙滩地段建造公所;先前已与台湾县通商金委员勘量并商定四至、公路等事项,现依请求发给执照。后来又收到照会,说台湾县想在西边留出一条宽六丈的河道,请求准许把河道宽度改留为四丈,仍可通行船只,造桥也能节省费用等。上述事项送达道署后,本道已经先后发札令台湾县查明该地段是否可以出租、是否有妨碍难行之处,并将会勘情况绘图具报核办。现据台湾县沈县令详报:会同通商提调金委员,并与贵领事先后亲自勘查该处水坪官地,东边是瑞兴洋行请求租用的地基和沙滩官地,南边是行台水坪,西边是哨船港,北边是德记提罗洋行。经商定,该地东、西、北三面各留出二丈公路,供行人通行,对中外官员、商人、士绅和百姓都有好处。逐一丈量后,东边从瑞兴洋行请求租用的地基及沙滩官地起,西至哨船港,共五十一丈;扣除东、西两边各留二丈公路,共四丈,实际为四十八丈。北边从德记提罗洋行起,南至行台水坪止,靠西一侧十八丈;扣除北边留出的二丈公路,实际为十四丈。东、西、北三面以公路为界,南面以行台水坪为界。哨船港原有木桥,港面宽八丈;现在请求填筑的地方是一片水坪,不是建桥之处,依照原有港面向内延伸,也应留宽八丈;目前只留六丈,已经让填二丈,如再继续填筑,恐怕港面过窄,妨碍船只通行,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妨碍,可以出租。只是这里的水坪是百姓开挖的,用来通船运竹;虽然属于官地,似乎应酌情补给开挖费用,由领事商议酌给。上述情况已经绘图具报。查贵领事请求租用安平沙滩地段建造公所,既然据台湾县会勘没有妨碍,可以出租,自应按照此次会勘确定的界址和丈数出租建造。只是前述港面原应留宽八丈,现在既已留六丈,已经让填二丈,此外不得再继续填筑,以便利船只通行。该处水坪既然是百姓开挖、用于通船运竹,就应请贵领事酌情补给开挖费用,以显示公平。所请求租用的沙滩地段,是用来建造办公场所的,应以此次覆文为凭,不另发执照。至于每年应缴地租,就按贵领事来文所定洋银五元,于开印后照数送缴即可。为此覆告贵领事,请查照办理施行。特此照覆。以上照会。大英钦命驻札台湾署理通商事务正领事宜施。光绪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照覆。第三三永永远租给约据字
立永远租给约据李振旗,今因先父李察于同治四年及七年间,代英国人郇和建置地段一总所,坐址凤山县辖大竹里旗后庄内海墘地方;其地基东至德记栈房地界,西至闽海关地界,南至吴家地界,北至内海,四至明白为界。当时经由先父手承领英国人郇和发足永远租银五百二十元转给,尚未照式另立转永租字样,今英国人郇和虽已谢世,旗亦愿照式挂郇和名次,代立转永远租给英国人郇和仍旧管业。其地基内所有,听凭租主撤改,随便起盖楼屋居住。自前既收足永远租银之后,租主白应永不纳租,旗亦不得别生枝节。保此地基系旗先父察代为建置,与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无干;倘来历不明以及重张典挂,嗣后有人争执言说,则旗应出头承当,与租主毫无干涉。至该业钱粮每年若干,既属永远租给,有应归在租主搬户完纳,以见划一。今欲有凭,立此永远租给约据一式三纸,立缴上手老契五纸,统付为照。
当日经巳收发永远租银五百二十元足。
一千八百八十年(光绪六年)四月十七日。
立永远租约据李振旗
代书□□□
在见□□□
批明:此地段业主郇和早已谢世,现由伊家眷将此地段托人变价,经英商伊理士出价永还租赁,该业自应归伊理士名下承管为业,此照。
再批明:此地段前面照旧开门路,不用闭断,为商旅往来之便,此照。
一千八百八十年(光绪六年)四月十七日批。
第三四执照
钦命市政使司衔、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兼提督学政夏,为换给执照事。为照英商德记行自出工本,在安平近海关码头填筑海滩一地,经前道定札饬台湾府厅县委员会勘得该海滩地,以英尺量,长一十八丈,连东边提罗允让之二丈,共二十丈;阔一十二丈。东至英商提罗地界,南至沙滩,西至哨船港,北至安平港为界,经定前道核给执照,声明该地起盖行屋,至高只准以英尺二丈为止在案。兹经该商已将该地增建楼屋,尚无关碍,请即换给司单,照例完租等情。本司道衙门并无司单,应即照章仍旧由道换给执照,议明永租每年种银二元,于开印后,照缴本辕收纳;如日后该洋商将地转租别人,再行禀请领事馆照会,换照接租,须至执照者。
光绪五年闰三月二十八日道行。
照给英商德记行收。
第三五执照
兵备道执照
钦加监运使司衔、护理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兼按察使衔唐,为发给执照事。为照德商瑞兴洋行前请在于安平沙滩地段起盖栈屋,当由刘前道饬据台湾县,会同前英国驻台兼办德国事务署领事官额,亲诣该处勘明,自西至东由旗昌洋行东畔墙脚起,自南至北量至水止,横直各计一二英尺,一十三丈。东至沙滩官地各船筏埠头,西至旗昌洋行东畔墙脚,南至沙滩官地,北至水,并无妨碍民居方向水道。惟该租地东界外为中国船埠,嗣后无论关署洋房均不得再请议租镶填,致碍舟筏等情,自应准照。此次会勘所定界址弓数,租给起盖栈屋,不作别用。至该地东界外既为中国船埠,嗣后不得再请租给填用。议明永租每年应纳地租洋银三元,于开印后,照缴本辕收纳;如将来该德商欲将该地转租他商,应即照章禀由领事官照会换照接租。经于光绪十年九月间,核填执照,给发该德商瑞兴行承领租用在案。兹准德国驻台副领事官梅,以该德商瑞兴行将所租地段永远转租与华商荣记号,照请换照接租等由前来,除将德商瑞兴行原领执照核销外,合填执照,给与该华商荣记号收执,永远接租。每年应纳地租洋银三元,务须照章缴呈本辕收纳。倘将来欲再转租他商,亦须赴辕禀明换照接租,须至执照者。
光绪十七年十月初五日给 道。
右照给华商荣记号收执
第三六永远租给约据字
立永远租给约据王荖,今有同治十年间自己手置旷地一所,座址凤山县辖大竹里旗庄地方。其旷地由庆记洋行边起,以华弓量,东至南二丈五尺,南至西二丈八尺五寸,西至北二丈二尺五寸,北至东二丈五尺;斜角量,东至西三丈五尺,东至北三丈五尺,四至明白为界。除该水井一口租在内外,自愿永远组给德国引水人蚶玛。当日收足永远租银一百四十五元;其旷地内所有,听凭租主撤改,随便起盖行屋开张居住。自收足永远租银之后,租主自应永不纳租,荖亦不得别生枝节。保此旷地系荖自己手置,与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无干;倘来历不明以及重张典挂,嗣后有人争执言说,则荖应出头承当,与租主毫无干涉。至该业钱粮每年应纳若干,既属永远租给德人,自应归在德人搬户完纳,以见划一。今欲有凭,立此永远租给约据一式三纸,统付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永远租银一百四十五元足。
光绪三年正月三十日。
中人洪保
在见邱胜
代书胡辉
地保
立永远租约据王荖
德国人蚶玛今将以上永远租给王荖旷地一所,现转租与英国人庆记洋行掌管,标明为照。
译立永远租给约据人李振旗。现因先父李察在同治四年和七年间,代英国人郇和建置一整块地段,坐落在凤山县所辖大竹里旗后庄内海边。该地东至德记栈房地界,西至闽海关地界,南至吴家地界,北至内海,四至界址清楚。当时由先父经手承领英国人郇和交足的永远租银五百二十元转给,但尚未依格式另立转永租字据。如今英国人郇和虽然已经去世,李振旗仍愿依照原格式挂用郇和名义,代立转永远租给英国人郇和,仍由其管理产业。地基内一切,听凭租主拆改,随意建造楼屋居住。此前既已收足永远租银,租主自然永远不必再纳租,李振旗也不得另生枝节。保证该地基是李振旗先父李察代为建置的产业,与房亲伯叔兄弟侄等无关;如果来历不明或再次典当、挂押,日后有人争执、诉说,则由李振旗出面承担,与租主毫无关系。至于该产业每年应纳的钱粮,既然属于永远租给租主,就应由租主办理户籍并缴纳,以便统一。现为取得凭据,立此永远租给约据一式三纸,并缴交上手老契五纸,一并交付作为凭据。当天经手已经收发永远租银五百二十元足额。一千八百八十年(光绪六年)四月十七日。立永远租约据:李振旗 代书□□□ 在场见证□□□ 批明:此地段业主郇和早已去世,现由他的家眷托人出售此地段;经英国商人伊理士出价永远承租,该产业应归伊理士名下承管经营,特此为凭。再批明:此地段前面照旧开设门路,不得封闭,以方便商旅往来,特此为凭。一千八百八十年(光绪六年)四月十七日批。第三四执照 钦命市政使司衔、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兼提督学政夏,为换发执照事。英国商人德记行自行出资,在安平靠近海关码头处填筑一片海滩。此前本道已经发札令台湾府、厅、县委员会勘查,查得该海滩地以英尺丈量,长一十八丈,加上东边提罗答应让出的二丈,共二十丈;宽一十二丈。东至英商提罗地界,南至沙滩,西至哨船港,北至安平港为界。此前已由本道核准发给执照,声明该地只准建造商行房屋,高度限以英尺二丈为止。现在该商已经在此地增建楼屋,没有妨碍,请立即换发司单,依例缴纳租金。由于本司道衙门没有司单,应依章仍由本道换发执照。议定永租每年地租银二元,于开印后按数缴到本衙门收纳;日后如该洋商将土地转租给他人,应再行申报,请领事馆照会,换照办理接租。特此发给执照。光绪五年闰三月二十八日道行。发给英国商人德记行收执。第三五执照 兵备道执照 钦加监运使司衔、护理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兼按察使衔唐,为发给执照事。德国商人瑞兴洋行此前请求在安平沙滩地段建造栈屋。刘前道曾命台湾县会同前英国驻台兼办德国事务署领事官额,亲自到该处勘查,确定自西向东从旗昌洋行东边墙脚起,自南向北量到水边,横直各一二英尺,共一十三丈。东至沙滩官地及各船筏埠头,西至旗昌洋行东边墙脚,南至沙滩官地,北至水边,均不妨碍民居、方向和水道。只是租地东界外是中国船埠,今后无论关署或洋房,都不得再请求议租填筑,以免妨碍舟筏通行。现准照此次会勘确定的界址和丈数出租建造栈屋,不得作其他用途。租地东界外既是中国船埠,今后不得再请求租用填筑。议定永租,每年应缴地租洋银三元,于开印后按数缴到本衙门收纳;将来如德国商人想把该地转租给其他商人,应依章申报,由领事官照会换照接租。光绪十年九月间,已经核定填发执照,发给德国商人瑞兴行承领租用。现在准许德国驻台副领事官梅来文,称德国商人瑞兴行将所租地段永远转租给华商荣记号,请求换发执照办理接租。除注销德国商人瑞兴行原领执照外,另行填发执照,给华商荣记收执,永远接租。每年应缴地租洋银三元,务必按章缴送本衙门收纳。将来如想再转租给其他商人,也必须到衙门申报,换照办理接租。特此发给执照。光绪十七年十月初五日给,道。以上执照发给华商荣记号收执。第三六永远租给约据字 立永远租给约据人王荖。现有同治十年间自己亲手置办的旷地一所,坐落在凤山县所辖大竹里旗庄地方。该旷地从庆记洋行一边起,以华弓丈量:东至南二丈五尺,南至西二丈八尺五寸,西至北二丈二尺五寸,北至东二丈五尺;斜角丈量,东至西三丈五尺,东至北三丈五尺,四至界址清楚。除一口水井也租在内外,自愿永远租给德国引水人蚶玛。当日收足永远租银一百四十五元。旷地内一切,听凭租主拆改,随意建造商行房屋、开张营业和居住。自收足永远租银以后,租主自然永远不必纳租,王荖也不得另生枝节。保证该旷地是王荖自己亲手置办的产业,与房亲伯叔兄弟侄等无关;如果来历不明或再次典当、挂押,日后有人争执、诉说,则由王荖出面承担,与租主毫无关系。至于该产业每年应纳的钱粮,既然永远租给德国人,自应由德国人办理户籍并缴纳,以便统一。现为取得凭据,立此永远租给约据一式三纸,一并交付作为凭据。当天当着中人的面收足永远租银一百四十五元。光绪三年正月三十日。中人洪保 在场见证邱胜 代书胡辉 地保 立永远租约据:王荖 德国人蚶玛现将上述永远租给王荖的旷地一所,转租给英国人庆记洋行管理,特此注明为凭。
一千八百八十九年十一月初二日。
光绪十五年一月初十日。
德国人蚶玛
第二节番社
第一 碑文
第二 碑文
第一碑文
台湾县正堂章,为恳饬埔界等事。干隆二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蒙本府宪锺信牌饬知,奉蒙藩宪德、巡抚部院锺、总督部堂咯批:本县勘详东方木烧椩寮一带,与内门之头、二、三重埔及龙潭口、金牧椅等处埔地,一体禁垦。仍于外门大崎脚庄之北六张犁山顶并蕃薯庄之附近淡水溪,与凤邑之旗尾山禁地相对处所,及内门新兴庄之北,与头重埔接壤地方补立界石,永远重禁。界外之地,毋许民番偷越私垦;界内余埔,仍听熟番垦耕,亦不许奸民私贌越垦;如违,照例治罪,特示。
干隆二十年五月日勒石。
第二碑文
补用府即补清军府、特调淡水县正堂、随带加五级卓异候升汪,为立碑示谕事。光绪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奉抚宪刘札开,据武朥湾屯头目李朝思等禀称:窃思思等各社番丁所有各款公租以及通土经收口粮,现逢清丈田亩,改立新章,以四成贴归小租户完纳钱粮,实收六成,谕令各举正派头目,由县给戳收租散给,不准仍前包办经手。立法询属尽善尽美,毫发无遗,各社番丁罔不歌舞欢欣,以从此实惠之恩,而免侵吞之虞也。第恐章程既立,弊窦未防,贻之将来,代久年湮,仍循故辙,包办之念复萌,串充之弊复起,将何以克垂于久远乎!况夫各社额租既裁款开数,自属支绌,际此甫立新章,若不恳恩严行示禁定案立碑,万一再被包办串充侵吞,依然口粮何赖。思等再四筹思,与其特规章于来日,何如弊窦塞于此时。爰敢不揣冒昧,披情佥垦出示严禁,定立案以杜包办串充而久远等情,到本爵部院。据以,除批准饬淡水县照出示立碑牌示外,合札饬。札到该县,即便查照出示立碑具报,毋延,此札,等因。并奉藩县邵札同前因,各下县奉此,除饬各社立碑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各社头目、屯丁以及绅耆、士庶人等知悉:自碑禁之后,尔等务须遵单宪示,不得仍循故辙,串充包办,致干严究不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十五年二月十二日给发贴晓谕。
第三节学事
第一 谕示
第二 谕示
第三 碑文
第四 碑文
第五 碑文
第六 碑文
第七 执照
第八 执照
第九 典字人
第一○ 谕示(谕董事金兴文)
第一一 执照
第一二 恳批字
第一三 垦批字
第一四 执照
第一五 执照
第一六 执照
第一七 执照
第一八 退耕杜卖尽根田园契字
第一九 杜卖尽根田契字
第二○ 谕示
第二一 呈及批
第二二 谕示
第二三 嘉助文祠业信字
第二四 章程
第二五 碑记
第二六 佃批字
第一谕示
钦加光禄寺署正衔、调补新竹县儒学正堂加五级刘,谕佃户张阿添知悉。该佃户今向本学承耕桃涧堡八张犁庄学田一段,每年应纳大小租谷二十四石,限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立即晒干过车,完纳清款,不得湿冇短少;如有短欠升合等弊,本学立即将田起耕调佃别贌;其租谷若年清年款,并无拖欠,其田准该佃户久远耕种,不必调佃别贌,致滋事端。现本学验明该佃户上年贌耕字内,有备出过佃佛银六元,付旧佃收去;日后新旧佃交接之日,亦应备出佛银六元,交旧佃收回,相应批照,以昭平允,两不得刁难。合给谕单,付执为照,各宜凛遵,毋违,此谕。
右谕佃户张阿添
光绪七年二月十一日给。
第二谕示
钦加光禄寺署正衔、调补新竹县儒学正堂加五级刘,为谕佃户锺阿福知悉。该佃户今向本学承耕桃涧堡明莱塘庄学田一段,每年应纳租谷二十一石,限至早季收成之日,立即洒干车净,完纳清款,无论年岁丰歉,均不得湿冇短少;如有短缺升合,本学立即将田起耕,调佃别贌。其租谷若年清年款,并无拖欠,其田该佃户久远耕种,不必调佃别贌,致滋事端。本学验查佃户锺阿福,上年贌耕字内批明,有备出过佃佛银六元,付旧佃收去;日后新旧佃交接之日,亦应备出过佃佛银六元,付旧佃收回。相应批照,以昭平允,两不得刁难。合给谕单,付执为照,各宜凛遵,毋违,此谕。
右谕佃户锺阿福
光绪七年二月十一日给。
第三碑文
译一千八百八十九年十一月初二日。光绪十五年一月初十日。德国人蚶玛 第二节 番社 第一 碑文 第二 碑文 第一碑文 台湾县正堂章,为请求饬令划定埔界等事。干隆二十年四月二十四日,奉本府宪锺发牌谕令,并奉藩宪德、巡抚部院锺、总督部堂咯批示:本县勘查东方木烧椩寮一带,以及内门的头重埔、二重埔、三重埔和龙潭口、金牧椅等处埔地,一律禁止开垦。仍在外门大崎脚庄以北六张犁山顶、蕃薯庄附近淡水溪与凤邑旗尾山禁地相对的地方,以及内门新兴庄以北、与头重埔接壤的地方,补立界石,永远严禁。界石以外的土地,不许汉民和番民私自越界开垦;界石以内的余埔,仍准熟番开垦耕种,也不许奸民私自雇人越界开垦。违者依例治罪,特此晓示。干隆二十年五月日刻石。第二碑文 补用府即补清军府、特调淡水县正堂、随带加五级卓异候升汪,为立碑发布谕示之事。光绪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奉巡抚刘的札文称,据武朥湾屯头目李朝思等呈报:我们各社番丁所有的各项公租,以及通过土地经收取的口粮,现逢清丈田亩、改立新章,规定把四成补贴给小租户缴纳钱粮,实际收取六成,并谕令各社推举正派头目,由县衙发给印记收租后分发,不准再像从前那样包办经手。这个办法确实十分完善,没有遗漏,各社番丁无不欢欣鼓舞,认为从此得到实际利益,也可免除被侵吞的忧虑。只是恐怕章程虽然已经制定,弊端却没有预先防止,遗留到将来,年代久远、记忆湮没后,仍旧沿袭旧习,包办的念头重新萌发,串通冒充的弊端再次出现,那怎么能够长久实行呢?况且各社规定的租额既然已经裁减并分项开列,本来就很拮据;正值新章程刚刚建立之时,如果不恳请恩准严令示禁、定案立碑,万一再被包办、串充、侵吞,口粮仍将无所依靠。李朝思等再三筹思,与其把规章特别留给将来制定,不如现在就堵塞弊端。于是我们冒昧地陈述实情,一致恳请出示严禁,定案立碑,以杜绝包办、串充等弊端,使之长久实行。此事呈到本爵部院后,奉批准令淡水县照此出示立碑发布告示,并合札饬令:札文到县后,立即查照出示立碑,具报办理,不得拖延。又奉藩县邵的札文,因由相同;各县奉到此文后,除饬令各社立碑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告示各社头目、屯丁以及绅耆、士庶人等知悉:自立碑禁令以后,你们务必遵守各宪示令,不得仍然沿袭旧习,串通冒充、包办经手,以致触犯严查,决不宽贷。各自都应敬畏遵守,不得违犯。特此晓示。光绪十五年二月十二日发给告贴晓谕。第三节 学事 第一 谕示 第二 谕示 第三 碑文 第四 碑文 第五 碑文 第六 碑文 第七 执照 第八 执照 第九 典字人 第一 ○ 谕示(谕告董事金兴文) 第一一 执照 第一二 恳批字 第一三 垦批字 第一四 执照 第一五 执照 第一六 执照 第一七 执照 第一八 退耕杜卖尽根田园契字 第一九 杜卖尽根田契字 第二 ○ 谕示 第二一 呈及批 第二二 谕示 第二三 嘉助文祠业信字 第二四 章程 第二五 碑记 第二六 佃批字 第一谕示 钦加光禄寺署正衔、调补新竹县儒学正堂、加五级刘,谕告佃户张阿添知悉:该佃户如今向本学承耕桃涧堡八张犁庄的一段学田,每年应缴大小租谷二十四石,限于六月早季收成之日,立即晒干、过车,缴清租谷,不得以湿谷交纳或短少谷数;如有短欠升合等弊端,本学立即收回田地,改调别的佃户承租。若租谷年年清缴,毫无拖欠,该田准许该佃户长久耕种,不必另行调换佃户,以免滋生事端。现本学查验明确,该佃户上年承租耕种的文契内注明,曾备出过佃佛银六元,交给旧佃收取;日后新旧佃户交接之日,也应备出佛银六元,交给旧佃收回。现据此批明为凭,以昭示公平,双方不得刁难。合发给这份谕单,交付持有作为凭证,各自都应敬畏遵守,不得违抗。特此谕告。以上谕告佃户张阿添。光绪七年二月十一日发给。第二谕示 钦加光禄寺署正衔、调补新竹县儒学正堂、加五级刘,谕告佃户锺阿福知悉:该佃户如今向本学承耕桃涧堡明莱塘庄的一段学田,每年应缴租谷二十一石,限于早季收成之日,立即晒干、过车除净,缴清租谷;无论年成丰歉,都不得以湿谷交纳或短少谷数。如有短缺升合,本学立即收回田地,改调别的佃户承租。若租谷年年清缴,毫无拖欠,该田准许该佃户长久耕种,不必另行调换佃户,以免滋生事端。本学查验佃户锺阿福上年承租耕种的文契,内有批注明曾备出过佃佛银六元,交给旧佃收取;日后新旧佃户交接之日,也应备出过佃佛银六元,交给旧佃收回。现据此批明为凭,以昭示公平,双方不得刁难。合发给这份谕单,交付持有作为凭证,各自都应敬畏遵守,不得违抗。特此谕告。以上谕告佃户锺阿福。光绪七年二月十一日发给。第三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