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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台湾私法物权编十七

第一六 章程

史藏 · 别史 · 已译 · 第 351–355 段

第二三 卖杜绝洗找尽根契字

第二四 大卖永远断根店契字

第二五 合约管业契字

第二六 条规

第二七 阄书字

第二八 卖归公会份尽根字

第二九 杜卖尽根水田契字

第三○ 杜卖尽根水田字

第三一 杜卖尽根水田字

第一执照

福建台湾噶玛兰管理民番粮埔海防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翟,为给发遵照事。案据金振昌呈称:查有奇立丹底百叶浦埔港澳一所,东至大港,西至奇立丹番田并二十九甲界;南至其武兰港;北至抵美简番田并升科界,经昌请给,蒙准差协番总理查勘,果与民番无涉,具图禀复。蒙批:既系民番无争水港,候饬传请升之金振昌具结领照,酌定年限起科。遵照该处澳口接连大港,海水回潮,涌浪滔滔,必须沿边商筑堤岸,以截涌潮;又须多设斗门,以通澳内,溪水方可蓄养采捕鱼虾,其沿边湳地庶可涸出。开垦塭田工本浩大,成功必须数载,俟应限至二十六年起限,历年采捕鱼虾,酌征税银十二元;其沿边涸池可开塭田,每甲酌纳租谷一石等情。据此,案查先据该户具呈,业经饬差协同番总理林兴邦查覆去后,旋据林兴邦等禀称:该户指请四至界内果系港澳,与民番并无干碍等情,当经批准饬传,具限领照在案。兹据前情,查水道港■〈氵义〉,兰地未有办过升科之案,并查此外鲜有别处水利可以汇同升科。现在建设神祗坛,招僧住持,即以此项拨充香灯,其租息俟五年届限,酌定榜示外,合行给照。为此,照给该户金振昌即便遵照四至界址管业,赶紧兴工砌筑堤岸,开垦采捕,以副届限定则,完纳香灯租谷,毋得逾限以及越界侵占民番田地,致干查究,毋违,须照。

右照给垦户金振昌准此。

嘉庆二十一年十二月日给分府。

第二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郡城内赤坎楼王潭,有承先父明买过黄将自致旷厝地一所,在大铳街山埔头,东至陈路,西至路,南至路,北至陈家为界,四至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托中引就,卖与三山国王庙为公地,三面言议着下时价佛银一十二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旷厝地随即将上手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听其自然,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得言找言赎,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厝旷地果系是潭先父明买物业,与房亲人等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宝为碍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潭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并上手契二只,共三纸,付执为照。批明: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一十二大元足,再照。

光绪十三年月日。

为中人陈成记

知见人妻黄氏

代书人陈栋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王潭

第三转典契字

立转典契字人下太子境王在记,有明典过张文生中则园三坵,过丈共六分七厘五毫零八微正,年纳新租钱粮银一两一钱二分三厘五毫。土名坐落柴头园仔,其东西四至载在上手大契内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园出典,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典与龙王庙阮才记出头承典,三面言议着下时价六八佛银一百六十八元。其银即日同中见交收讫;其园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纳课。其园不限年月,听在备足契面银一齐清还,赎回原契,银主不得刁难;如无银取赎,仍付银主依旧掌管,不敢阻挡,亦不敢异言生端。保此园果系是在明典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者,在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典契字一纸,并缴连一宗上手印白契六纸,共计七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六八佛银一百六十八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年三月日。

知见人子王水

为中人郑佐

代笔人(自笔)

立转典契字人王在记

光绪二十二丙申年,阮才记即黄招治检出典受下太子境王在记田园契一宗,敬献与西华佛祖作油香,并为日后开发黄招治忌神之祭费。此业宜永远长存,则后人亦断不可变卖他人,批明契后,存照。

第四转典契字

译第二三 卖杜绝洗找尽根契字 第二四 大卖永远断根店契字 第二五 合约管业契字 第二六 条规 第二七 阄书字 第二八 卖归公会份尽根字 第二九 杜卖尽根水田契字 第三 ○ 杜卖尽根水田字 第三一 杜卖尽根水田字 第一执照 福建台湾噶玛兰管理民番粮埔海防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翟,为发给执照,令其遵照办理事。案据金振昌呈报:查有奇立丹底百叶浦埔港澳一处,东至大港,西至奇立丹番田及二十九甲界,南至其武兰港,北至抵美简番田及升科界。经金振昌请求发给,蒙准派协番总理查勘,确实与民番无关,并绘图禀报。蒙批示:既然是民番没有争议的水港,等传唤请升科的金振昌具结领照,酌定年限开始起科。遵照办理。该处澳口连接大港,海水涨潮时涌浪滔滔,必须沿边商议修筑堤岸,以截断涌潮;又必须多设置斗门,使澳内通水,溪水才能蓄养并捕捞鱼虾,沿边的湳地也才可以排干水分开垦出来。开垦塭田所需工本很大,成功必须经过数年,等到应限至二十六年作为起限;此前历年捕捞鱼虾,酌情征收税银十二元。沿边排干的池地可以开垦为塭田,每甲酌纳租谷一石等情形。据此,本案查得,先前该户具呈后,已经责令差役会同番总理林兴邦查覆;随后又据林兴邦等禀报:该户所请求的四至界内,确实是港澳,与民番没有妨碍等情。此事已经批准传唤具限领照,存案。现据上述情形查明:水道港■〈氵义〉,兰地从未办理过升科案件;又查除此处之外,很少有其他地方的水利可以汇合并办理升科。现在修建神祗坛,招僧人住持,即将这项收入拨充香灯费用;租息等到五年期限届满后酌定,并张榜公布。现合行发给执照。因此发照给该户金振昌,准其遵照四至界址管业,赶紧动工砌筑堤岸,开垦并捕捞,以符合期限和规定;完纳香灯租谷,不得逾期,也不得越界侵占民番田地,以免招致查究。不得违犯,务必遵照。以上执照发给垦户金振昌,准此遵照。嘉庆二十一年十二月日,分府发给。第二 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郡城内赤坎楼王潭,有承继先父明买黄将自置的旷厝地一处,在大铳街山埔头,东至陈路,西至路,南至路,北至陈家为界,四至界址明确。现因缺少银钱使用,托请中人介绍,将此地卖给三山国王庙作为公地,三方议定时价佛银一十二大元。银钱当日由中人见证收讫;这处旷厝地随即依照原契踏明界址,交给银主前去掌管,任其处置,永远作为其产业。既已卖出,永远断绝关系,日后子孙不得再说找补或赎回,也不敢提出异议滋生事端。保证这处旷厝地确实是王潭先父明买的产业,与同房亲属及叔、兄、弟、侄等无关,也没有重复典当、抵押给他人财物而造成妨碍,或产权来历交错不明等情形;如有这些情形,王潭自行出面抵挡,与银主无关。此买卖是双方自愿,各无反悔。恐怕口说无凭,现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并附原契二张,共三纸,交付收执为凭。批明:当日由中人共同收过契面银一十二大元足数,再照。光绪十三年月日。中人陈成记 知见人妻黄氏 代书人陈栋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王潭 第三 转典契字 立转典契字人下太子境王在记,有明典张文生中则园三丘,丈量共六分七厘五毫零八微,年纳新租钱粮银一两一钱二分三厘五毫。地名坐落在柴头园仔,东西四至界址均载在原契内,明确作为界限。现因缺少银钱使用,愿将此园出典;先问遍同房亲属、叔兄弟侄等人,他们都不能承受,另外托中人介绍,典给龙王庙阮才记出面承典,三方议定时价六八佛银一百六十八元。银钱当日由中人见证交收完毕;此园随即踏明界址,交给银主前去掌管,开始耕种,招佃户耕作,收成后缴纳租课。典期不限年月,等王在记备足契面银后一次清还,赎回原契,银主不得刁难;如果没有银钱赎取,仍交由银主照旧掌管,不敢阻挡,也不敢提出异议滋生事端。保证此园确实是王在记明典所得的产业,与其他房亲属人等无关,也没有重复典当、借给他人财物而造成妨碍,或产权来历交错不明等情形;如有不明之处,由王在记自行出面抵挡,与银主无关。此事是双方自愿,各无反悔。恐怕口说无凭,现立典契字一纸,并连同一宗原有印白契六纸,共七纸,交付收执为凭。当日由中人共同见证收过契面六八佛银一百六十八大元,足数,再照。光绪二十年三月日。知见人之子王水 中人郑佐 代笔人(自笔) 立转典契字人王在记 光绪二十二丙申年,阮才记即黄招治检出典受下太子境王在记田园契一宗,恭敬献给西华佛祖作为油香,并作为日后为黄招治祭祀忌辰的费用。此产业应当永远保存,后人也绝不可变卖给他人。批记在契后,存照。第四 转典契字

立转典契字人依仁里港仔墘社李苏氏,有承夫阄分应份之业下则田园毗连一所,大小共三坵,年纳课粟二石四斗。户名蔡八,坐落文贤里,土名车路墘社头,东至曾家园并至郑家田,西、南俱至曾家田园,北至张家园并至墓埔,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田园带粟冬托中引就,转典与曾枰官出头承典,三面言议时价平六八佛银一百十大元正。其田园银即日同中见交收讫;田园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起耕换佃耕种,收成纳课,不敢阻挡。限至九年终对月为满,原带粟冬听民备足契面银取赎原契,银主不得刁难;如至期无银取赎,仍听银主依旧掌管,亦不敢异言生端。保此田园果系是氏承夫阄分应份物业,与房亲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等情;如有不明,氏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转典字契一纸,并缴连上手契三纸,合共四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一百一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同治二年七月日。

知见人媳妇李张氏

胞侄孙丕

胞侄建孙

为中人李文滔

代书人堂侄邦基

立转典契字人李苏氏

大清光绪十八年四月,阮才记即黄招治有明买过车路别社张■〈土爱〉园田一宗,敬献与西华堂佛祖作油香,永远长存,日后之人断不得变弃,批明存照。

第五献空地为祀业契字

立献空地为祀业契字人台南市观音亭街五十四番户卢永、陈马受。今因二人公建家屋一座,其家屋被风搧倒,其料经受拆卖,现存空地一所,长五丈一尺,阔四丈二尺六寸,址在广慈庵街第三番户。今受等欲进神位入慎德堂,望祈永远禋祀,愿将此空地台帐丁图五七七号,充为慎德堂永远物业,听堂围筑,抑或栽种,听由其便,日后卢永、陈马受不得言及赎回。就此一献,各无异言。保此空地系受等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以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受当出首抵挡,不干慎德堂之事。此系二比喜悦,各无抑勒,合立献空地契字一纸,并台帐誊本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进慎德堂神位,望享禋祀千秋,此批,再照。

光绪三十一年八月十一日。

旧历乙巳年七月十一日。

立献空地为祀业契字人卢永、陈马受

第六卖杜绝尽根瓦店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瓦店契字人黄怡记,即德常,有明买过陈家仁和街瓦店二座。契内抽出北畔一座,坐西向东,内一厅一房,带全楼,后一栏坪后埕公用,并带水井公用,门窗、户扇并带浮沈、砖石俱全,南北两片大壁尽行公用。东至街路,西至黄家壁,南至公店,北至李家,四至明白为界。今因悬柩在堂,乏项丧费,愿将此瓦店出卖,先尽问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与刘乌鼻官出头承买,三面议定六八足平契面银一百一十八元。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讫;其瓦店一座随交乌鼻官掌管居住,永为己业,日后子孙不得言赎,又不得言找。保此业果系怡记明买,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等情,怡记自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卖杜绝尽根瓦店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六八足平契面银一百一十八元完足,再照。

一、批明:每年店租收银十八元,应配每年忌辰、祭墓及三节,上流下接,不能变易,批明再照。

一、批明:忌辰开费银三元,又祭墓开费银三元,并三节每节开费银一元五角。此店每年风雨损坏,应开垦二元五角贴工资。此六款应配开费银共十三大元,余剩税银五元,作为油香应用,合批,再照。

此契系刘乌鼻老献入德化堂作油香,并自己忌辰祭祀之费,他人不得交加,此照。

光绪十五年二月日。

为中人蔡炳嫂

知见侄孙黄植棠、黄植竹

代书人王成

立卖杜绝尽根瓦店契字人黄怡记、(即德常)、黄江水

第七卖杜绝尽根契字

译立转典契字人依仁里港仔墘社李苏氏,有承继丈夫阄分应得份额的下则田园相连一处,大小共三丘,年纳课粟二石四斗。户名蔡八,坐落文贤里,地名车路墘社头,东至曾家园并至郑家田,西、南都至曾家田园,北至张家园并至墓埔,四至界址明确。现因缺少银钱使用,愿将这片田园连同粟租,托中人介绍转典给曾枰官出面承典,三方议定时价平六八佛银一百一十大元正。田园银钱当日由中人见证交收完毕;田园随即踏明界址,交给银主前去掌管,开耕并更换佃户耕种,收成后缴纳租课,不得阻挡。期限至九年终对月为满;原来带有的粟租,等民人备足契面银后赎取原契,银主不得刁难;如到期没有银钱赎取,仍任由银主照旧掌管,也不得提出异议滋生事端。保证这片田园确实是李氏承继丈夫阄分应得的产业,与同房亲族等无关,也没有重复典当、抵押他人财物而造成妨碍,或产权来历交错不明等情形;如有不明之处,由李氏自行出面抵挡,与银主无关。此事是双方自愿,各无强迫、反悔。恐怕口说无凭,现立转典契字一纸,并连同原契三纸,共四纸,交付收执为凭。当日由中人共同见证收过契面银一百一十大元正,足数,再照。同治二年七月日。知见人媳妇李张氏 胞侄孙丕 胞侄建孙 中人李文滔 代书人堂侄邦基 立转典契字人李苏氏 大清光绪十八年四月,阮才记即黄招治有明买的车路别社张■〈土爱〉园田一宗,恭敬献给西华堂佛祖作为油香,永远保存,日后之人绝不得变卖或放弃。批记在契后,存照。第五 献空地为祀业契字 立献空地为祀业契字人台南市观音亭街五十四番户卢永、陈马受。现因二人共同建造的一座房屋被风吹倒,房屋材料已经拆卖,现存空地一处,长五丈一尺,宽四丈二尺六寸,地址在广慈庵街第三番户。现在卢永等想把神位迁入慎德堂,祈望永远享受祭祀,愿将此空地的台帐丁图五七七号充作慎德堂永久产业,任由慎德堂围筑,或者栽种,听其方便;日后卢永、陈马受不得再提赎回。此次献地,双方均无异议。保证此空地是卢永等人的产业,与其他房亲属人等无关,也没有重复典当、借给他人,或产权来历交错不明等情形;如有这些情形,陈马受自行出面抵挡,与慎德堂无关。此事双方欣然自愿,没有强迫,现立献空地契字一纸,并附台帐誊本一纸,共两纸,交付收执为凭。当日将神位迁入慎德堂,祈望千秋享受祭祀。特此批记,再照。光绪三十一年八月十一日。旧历乙巳年七月十一日。立献空地为祀业契字人卢永、陈马受 第六 卖杜绝尽根瓦店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瓦店契字人黄怡记,即德常,有明买陈家仁和街瓦店两座。现从契内抽出北边一座,坐西朝东,内有一厅一房,带全楼,后面一栏坪和后埕共用,并带水井共用;门窗、户扇连同浮沈、砖石俱全,南北两面大墙全部共用。东至街路,西至黄家墙,南至公店,北至李家,四至界址明确。现因灵柩停放在堂中,缺少丧葬费用,愿将这座瓦店出卖;先问遍同房亲属伯叔兄弟侄等人,他们不肯承受,另托中人介绍卖给刘乌鼻官出面承买,三方议定六八足平契面银一百一十八元。银钱当日由中人见证收讫;这座瓦店随即交给乌鼻官掌管居住,永远作为其产业,日后子孙不得说要赎回,也不得说要找补。保证此产业确实是黄怡记明买的,与其他房亲属人等无关,也没有重复典当、借给他人财物而造成妨碍,或产权来历交错不明等情形;如有这些情形,黄怡记自行出面抵挡,与买主无关。此事双方自愿,各无强迫、反悔。恐怕口说无凭,现立卖杜绝尽根瓦店契字一纸,交付收执为凭。当日由中人共同见证收过六八足平契面银一百一十八元,足数,再照。一、批明:每年店租收银十八元,应当分配用于每年的忌辰、祭墓和三节祭祀,按上流下接的次序办理,不得变更。批明,再照。一、批明:忌辰费用银三元,祭墓费用银三元,三节每节费用银一元五角。此店每年因风雨损坏,应开支二元五角作为贴补工资。这六项合计应支出银十三大元,余下税银五元,作为油香使用。合并批记,再照。此契由刘乌鼻老人献入德化堂作为油香,并作为本人忌辰祭祀的费用,其他人不得干涉。特此照记。光绪十五年二月日。中人蔡炳嫂 知见侄孙黄植棠、黄植竹 代书人王成 立卖杜绝尽根瓦店契字人黄怡记(即德常)、黄江水 第七 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陈妈预,同胞嫂陈李氏,有承先父明买过吴观礼遗置园地一所,内添盖小瓦厝一座三间,水井一口在园中,并带竹木、杂树、花丛、果子俱全,址在郡城内东安上坊,土名覆鐤金,东至广慈庵口陈家为界,西至观音亭街陈衙林家、许家、方家、曾家等为界,南至广慈庵前水沟路墘为界,北至漳镇中营公厅车路沟墘为界,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杜卖与慎德堂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价六八平银五百二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讫;其园地并瓦厝、水井暨花欉、果子、竹木、杂树各等物,随即踏明界址,点明欉数,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听其改换基址,兴盖斋堂,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言赎以及翻增契尾,折采花木。保此园厝果系预等明承先父遗置之物,与别房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各情,预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抑勒,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契,除原失外计印白契二十六纸,共二十七纸,送执永远存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六八平银五百二十大元足,再照。

光绪二十年八月日。

为中人高大老(即雨田)、谢得官、李招官

杨友先生

知见人侄陈上、陈愿

胞嫂陈李氏

代书人卢成记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陈妈预

第八尽根绝契字

立尽根绝契字人张聪明、张聪经,有承祖父明买马恒记瓦厝一座,前后三栋,址在五帝庙郑家祠堂后,东至后墙门口,西至前墙门口,南至自己通巷,北至自己通巷,四至明白为界。又后栋北畔空厝地一所,水井公用。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厝托中引就,卖与报恩堂董事郑良谋出头承买,改作佛堂,议定七三时价金一千二百六十大元。其银即日收过;其厝一齐搬空,所有门窗、户扇、浮沈、砖石、地基及带北畔厝地、水井、前埕、树木、果子,交付买主掌管居住。保此厝是兄弟承祖父之业,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如有等情,明、经兄弟自出头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亦不敢滋事生端。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尽根绝契一纸,带上手红契一纸,并白契三纸,合共五纸,送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价金一千二百六十大元,再照。

一、批明:光绪二十一年搬移别处,失落上手契十八纸,日后出头,作为废纸,批明,再照。

一、批明:北畔空厝地有旧破墙地基在内,再照。

光绪二十五年十月旧历己亥九月。

为中人吴伯埙、温炳忠、曾江汉

知证人何陈氏

代书人林拱禄

立尽根绝契字人张聪明、张聪经

第九转典契字

立转典契字人叶胜记,有亲典过洪天恩、洪树煌等瓦店一座,址在西定下保道口西辕门街,年纳地租一间,其东西四至俱载上手契字内。上至厝盖,下及地基,浮沈、砖石、门窗、户扇俱各齐全,明白为界,契面银一百元。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肯承受,外愿将此店一座,托中引就与报恩堂出头承典,出面言议时价番银一百元。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讫;其店随即搬空,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税纳租,永为己业。保此店果系胜记承典,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如有不明等情,胜记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面限一十二年为满,听胜记备足契银一百元,并带坐修理银取赎,过期自己不得取赎;如有上手欲取赎者,不拘年月,依银额承坐,听其取赎,银主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其店交付,后日再被风雨损坏,地震倾颓,修理费用,三年内典主坐账,三年外银主与典主对半均分;若银主先出银修理,取赎之日,照数清还。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转典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印契白纸八纸,合共九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一百元足,再照。

光绪一十四年二月日。

知见人母叶吴氏、吕氏、林氏

为中人王玉芳

代书人吴成美

立转典契字人叶胜记

一、批明:该瓦店自同治十三年承典洪天恩、洪树煌起,至光绪十四年止,计有千五年,中间所有大小修理土木工料银共九十余足,系是叶胜记之手费用。依契约三年内外核算应坐银额,今收报恩堂应先代修理工料银六十六足,如上手欲取赎者,照此银数清还,此再照。

第一○典契字

译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陈妈预、同胞嫂陈李氏,有承继先父明买吴观礼遗置的园地一处,内增盖小瓦房一座三间,园中有水井一口,并带竹木、杂树、花丛、果树等俱全,地址在郡城内东安上坊,地名覆鐤金。东至广慈庵口陈家为界,西至观音亭街陈衙林家、许家、方家、曾家等为界,南至广慈庵前水沟路边为界,北至漳镇中营公厅车路沟边为界,四至界址明确。现因缺少银钱使用,先问遍同房亲属等人,他们不肯承受,另托中人介绍,卖断给慎德堂出面承买,三方议定时价六八平银五百二十大元。银钱当日由中人见证收讫;园地以及瓦房、水井、花丛、果树、竹木、杂树等,随即踏明界址,点明树丛数量,交给银主前去掌管,永远作为其产业,任其改换地基、兴建斋堂;日后子孙不得再说找补、赎回,也不得翻增契尾、折取花木。保证这处园地房屋确实是陈妈预等明承先父遗置之物,与其他房亲疏属人等无关,也没有重复典当、抵押他人财物而造成妨碍,或产权来历交错不明等情形;如有这些情形,陈妈预自行出面抵挡,与银主无关。此事双方自愿,各无反悔、强迫。恐怕口说无凭,现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并连同原契,除去原已遗失的,计有印白契二十六纸,共二十七纸,交付收执,永远存照。当日由中人共同见证收过契面六八平银五百二十大元,足数,再照。光绪二十年八月日。中人高大老(即雨田)、谢得官、李招官 杨友先生 知见人侄陈上、陈愿 胞嫂陈李氏 代书人卢成记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陈妈预 第八 尽根绝契字 立尽根绝契字人张聪明、张聪经,有承继祖父明买马恒记瓦房一座,前后三栋,地址在五帝庙郑家祠堂后面,东至后墙门口,西至前墙门口,南至自家通巷,北至自家通巷,四至界址明确。又有后栋北边空房地一处,水井共用。现因缺少银钱另行创办,愿将此房托中人介绍,卖给报恩堂董事郑良谋出面承买,改作佛堂,议定七三时价金一千二百六十大元。银钱当日收讫;房屋一并搬空,所有门窗、户扇、浮沈、砖石、地基,以及附带的北边空房地、水井、前埕、树木、果子,交给买主掌管居住。保证此房是兄弟二人承继祖父的产业,与其他房族人等无关,也没有重复典当、抵押他人财物而造成妨碍,或产权来历交错不明;如有这些情形,张聪明、张聪经兄弟自行出面抵挡,与买主无关。此事双方自愿,一经卖出便彻底了结,日后子孙不敢再说找补赎回,也不敢滋生事端。恐怕口说无凭,现立尽根绝契一纸,附原红契一纸及白契三纸,共五纸,交付收执为凭。当日收过契价金一千二百六十大元,再照。一、批明:光绪二十一年搬迁到别处,遗失原契十八纸,日后即使有人出面,也作为废纸。批明,再照。一、批明:北边空房地内有旧的破墙和地基。再照。光绪二十五年十月,旧历己亥九月。中人吴伯埙、温炳忠、曾江汉 知证人何陈氏 代书人林拱禄 立尽根绝契字人张聪明、张聪经 第九 转典契字 立转典契字人叶胜记,曾亲自典过洪天恩、洪树煌等人的瓦店一座,地址在西定下保道口西辕门街,每年缴纳地租一间,东西四至均载在原契字内。上至屋盖,下及地基,浮沈、砖石、门窗、户扇全都齐备,界址明确,原契面银一百元。现因缺少银钱使用,先问遍同房亲属等人,他们不肯承受;另愿将此店托中人介绍,转典给报恩堂出面承典,出面议定时价番银一百元。银钱当日由中人见证收讫;店屋随即搬空,交给银主前去掌管,收取税款、缴纳租金,永远作为其产业。保证此店确实是叶胜记承典所得,与同房亲属等无关,也没有重复典当、抵押他人财物而造成妨碍,或产权来历交错不明;如有不明情形,由叶胜记自行出面抵挡,与银主无关。典期限定十二年为满,叶胜记可以备足契银一百元,并连同所负担的修理银取赎;超过期限,叶胜记自己不得取赎。如原业主想要赎回,不限年月,依照银额承当,听其取赎,银主不得刁难。此事双方自愿,各无反悔。店屋交付后,如果日后又因风雨损坏、地震倾塌,修理费用在三年以内由典主承担,三年以后由银主与典主各承担一半;如果银主先垫银修理,赎回之日照数清还。恐怕口说无凭,现立转典字一纸,并连同原有印契白契八纸,共九纸,交付收执为凭。当日由中人共同见证收过契面银一百元,足数,再照。光绪一十四年二月日。知见人母叶吴氏、吕氏、林氏 中人王玉芳 代书人吴成美 立转典契字人叶胜记 一、批明:这座瓦店自同治十三年承典洪天恩、洪树煌起,至光绪十四年止,计有千五年,中间所有大小修理所用土木工料银共九十余足,都是叶胜记出资。依契约按三年内外核算应承担的银额,现收报恩堂应先代付修理工料银六十六足;如原业主想要赎回,应照此银数清还。此再照。第一 ○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郡城内东安上坊黄龙,承黄有娘应得先祖父遗下瓦店一间,坐落地号名东安上坊做针街,坐南向北,东至吴家公壁,西至沟墘,南至滴水,北至街路,上至天,下至地,四至明白为界。年带内地租半间,户各邵永成。今因有娘身故,乏银丧费,龙将此店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西华堂出首承典,时三百议定价银光龙五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随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租纳租。保此店系龙应得之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并无来历交加不明等情;果有此情;龙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时二比甘愿,各无反悔藉端滋事。恐口说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典契字一纸,并带上手契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交收过契面光龙银五十大元足,再照。

一、批明:内挟司单一张。一、批明:上手带借字一纸遗失。

光绪二十七(辛丑)年正月日。

知见人妻林氏

为中人林报

代笔人李自明

立典契人黄龙

第一一卖尽杜绝根契字

立卖尽杜绝根契字人黄预治、外孙谢乞,有承祖父遗下瓦屋一座,计共六间,坐落土名旧城隍庙边,坐南朝北,东至本家园,西至井脚,南至竹围与毕家交界在内,北至墙园及上下浮沈、砖石、竹木带地在内。又旷地园一小坵,坐落本家大厝后,四至明白,载在上手契内为界。今因乏银别创,先雇问叔兄弟侄房亲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与西华堂阮清汉、张幼臣、叶豆记出头承买,三面言议着下时价六十八秤佛银一百一十大元,内黄能得银四十大元,姑母黄预治得银三十大元,外孙谢乞得银四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讫;其厝及旷园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再言找赎,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物业果系是能等承先份业,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能等自应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卖尽杜绝根契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契一纸,计共二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六八秤佛银一百一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四年二月日中历戊戌年正月。

为中人林报恩

知见人谢深辉

姑母黄预治

外孙谢乞

代书王锡三

立卖尽杜绝根契字人黄能

第一二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刘泉生,有承祖父阄分应得郡城内东安上坊空地一所,在督抚标公馆边内破瓦厝一所,并竹围、树木在内,东至黄家界,西至冢埔界,南至朱家界,北至车路,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雇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再翁志道找尽,三面言议找绝佛银共五十大元,并前卖契面银在内。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得言找,亦不得言赎。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保此业果系泉承祖父阄分物业,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今欲有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契字内二次共佛银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上手契券被火烧焚,合应批明,再照。

道光二十三年十二月。

为中人陈阳心

代书人陈阳

当场本坊地保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刘泉生

第一三丈单

丈单

台湾布政使司,为掣给丈单事。照得全台田园,奉爵抚部院刘奏明清丈升科。今台湾县丈报昃字第八百、八百零一号,业主王在(即西华堂),在坐落文贤里□□庄中则园二坵:□甲二分一厘七毫四丝零八微;四分五厘七毫六丝。其四至并赋则由县编造图册外,合行掣给丈单,永远管业,嗣后倘有典卖,应将丈单随契流交堆收过割,须单。

光绪十五年正月十二日给右给本县业主王在收执

台湾布政使司

台字第二万一千零七十四号

第一四丈单

丈单

台湾布政使司,为掣给丈单事。照得全台田园,奉爵抚部院刘奏明清丈升科。今台湾县丈报昃字第二百九十正号业主阮江淮(即西华堂),坐落文贤里□□庄中则园二坵:□甲四分零厘二毫一丝一忽二微;四分二厘一毫六丝三忽二微。其四至并赋则由县编造图册外,合行掣给丈单,永远管业,嗣后倘有典卖,应将丈单随契流交,推收过割,须单。

光绪十四年十二月九日给

右给本县业主阮江淮收执

台湾布政使司

台字第一万八千六百八十五号

第一五条规

译立典契字人郡城内东安上坊黄龙,承继黄有娘应得的先祖父遗下瓦店一间,坐落地号名东安上坊做针街,坐南朝北,东至吴家公墙,西至沟边,南至滴水,北至街路,上至屋顶,下至地面,四至界址明确。每年带有内地租半间,户名邵永成。现因黄有娘去世,缺少丧葬银费,黄龙将此店先问遍同房亲属叔、兄弟、侄等人,他们不肯承受;另托中人介绍,交由西华堂出面承典,时三百议定价银光龙五十大元。银钱当日由中人共同交收足数;店屋随即踏明界址,交给银主前去掌管,收取租金。保证此店是黄龙应得的产业,与同房亲属叔、兄弟、侄等无关,也没有重复典当、抵押他人财物而造成妨碍,并无产权来历交错不明等情形;如果确有这种情形,由黄龙出面抵挡,与银主无关。双方自愿,各无反悔借端滋事。恐怕口说无凭,现立典契字一纸,并附原契一纸,共两纸,交付收执为凭。当日由中人共同交收过契面光龙银五十大元,足数,再照。一、批明:内附司单一张。一、批明:原契所附借字一纸遗失。光绪二十七(辛丑)年正月日。知见人妻林氏 中人林报 代笔人李自明 立典契人黄龙 第一一 卖尽杜绝根契字 立卖尽杜绝根契字人黄预治、外孙谢乞,有承继祖父遗下瓦屋一座,共六间,坐落地名旧城隍庙边,坐南朝北,东至本家园,西至井脚,南至竹围及与毕家交界处,北至墙园以及上下浮沈、砖石、竹木和土地在内。另有荒地园一小丘,坐落本家大厝后面,四至界址明确,载在原契内作为界限。现因缺少银钱另行创办,先托人询问叔、兄弟、侄等房亲,他们不肯承受;另托中人介绍,卖给西华堂阮清汉、张幼臣、叶豆记出面承买,三方议定时价六十八秤佛银一百一十大元。其中黄能得银四十大元,姑母黄预治得银三十大元,外孙谢乞得银四十大元。银钱当日由中人见证收讫;房屋及荒园地随即踏明界址,交给银主前去掌管,永远作为其产业。既已卖出,永远断绝关系,日后子孙不敢再说找补赎回,也不敢提出异议滋生事端。保证这些产业确实是黄能等人承继祖上的份业,没有重复典当、抵押他人财物而造成妨碍,或产权来历交错不明等情形;如有这些情形,黄能等人自行出面抵挡,与银主无关。此事双方自愿,各无反悔,恐怕口说无凭,现立卖尽杜绝根契字一纸,并连同原契一纸,共两纸,交付收执为凭。当日由中人共同见证收过契面六八秤佛银一百一十大元,足数。再照。光绪二十四年二月日,中历戊戌年正月。中人林报恩 知见人谢深辉 姑母黄预治 外孙谢乞 代书王锡三 立卖尽杜绝根契字人黄能 第一二 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刘泉生,有承继祖父阄分应得的郡城内东安上坊空地一处,位于督抚标公馆旁,内有破瓦房一所,并有竹围、树木,东至黄家界,西至冢埔界,南至朱家界,北至车路,四至界址明确。现因缺少银钱使用,先托人询问同房亲属叔、兄弟、侄等人,他们不能承受;另托中人介绍,再卖断给翁志道,三方议定找绝佛银共五十大元,并包括前次卖契的契面银。既已卖出,永远断绝关系,日后子孙不得再说找补,也不得再说赎回。此事双方自愿,各无强迫、反悔。保证此产业确实是刘泉承继祖父阄分所得的产业,没有重复典当、抵押他人财物,或产权来历交错不明等情形;如有不明情形,由刘泉自行出面抵挡,与银主无关。现为取得凭据,合立卖杜绝尽根契字,内载第二次共收佛银五十大元足数,再照。再批明:原有契券被火烧毁,合应特别批明,再照。道光二十三年十二月。中人陈阳心 代书人陈阳 当场本坊地保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刘泉生 第一三 丈单 丈单 台湾布政使司,为抽发丈单事。查全台田园,奉爵抚部院刘奏请清丈升科。现台湾县丈报昃字第八百、八百零一号,业主王在(即西华堂),其坐落文贤里□□庄中的则园二丘,面积为:□甲二分一厘七毫四丝零八微;四分五厘七毫六丝。其四至界址和赋则由县里编造图册,现合行抽发丈单,准其永远管业。以后如有典卖,应将丈单随契一并流转,并堆收办理过割,须凭此单。光绪十五年正月十二日发给,右件交本县业主王在收执。台湾布政使司 台字第二万一千零七十四号 第一四丈单 丈单 台湾布政使司,为发给丈单事。查全台田园,奉爵抚部院刘奏准清丈升科。今据台湾县丈报昃字第二百九十正号,业主阮江淮(即西华堂),田产坐落文贤里【缺字】庄,中则园二坵:一坵为【缺字】甲四分零厘二毫一丝一忽二微;一坵为四分二厘一毫六丝三忽二微。其四至界址及赋则,另由县编造图册。现应发给丈单,准其永远管业。今后如有典卖,应将丈单随契一并转交,以便办理过户过割,须凭此单。光绪十四年十二月九日发给。此单发给本县业主阮江淮收执。台湾布政使司 台字第一万八千六百八十五号 第一五条规

窃维我堑于道光间,建造圣母庙宇及圣母灵像,恭奉有年即名曰长和宫。自开堑以来,百有余年,甚然灵感,显赫无边。俎豆馨香,为本邑之生色;梯舫长庆,实诸人之瞻依。缘我等同心协力,鸠集良缘,结社会友,商议条规,三思圣母禋祀是以编立规模,为代代之相承;造作范围,庶世世之勿替。爰即邀集诸同人买得田业一所,庶几哉历年九届圣诞之期,免得措手无资,诸费有赖,所一诸同人端力劻扶,承先守后,则幸幸矣!是为之序。

光绪二十三年三月日中抽分社诸同人公订

计开:

一、公议:圣诞之日,社内人务须肃静衣冠,到宫拈香,以壮观瞻,不可玩惧不前,致失尊敬之礼,此照。

一、公议:每年值东之人向佃人支取租谷六十石,自三月十五日起,至三月二十日,听炉主自专向佃经理人参议;倘佃人抗拒不前,传单公议,此照。

一、公议:每年值东之人须向经理人参议,或租谷自己运回,或由佃人依时结价,俱皆两可;倘有谷价多寡,此皆炉主造化,不能将应用之物增多减少,此照。

一、公议:社内之人共有三十余人,倘有生理休业者,要移他处居住,须向值东之处报明,免致放单,临时周章;若无报明,届时单传不到,此皆自误,此照。

一、公议:社内之戏须当日夜两抬,不能减少;倘有违议,公罚,此照。

一、公议每年值东之人须当将簿印交付新炉主收存,不可将簿印私自隐匿;若是隐匿者,查知公罚,此照。

一、公议:每年值东之人,至圣诞之日,须办正燕汗席四桌,不能减少,此照。

一、公议:契券交在振合号,永远收执,不论何人不能私向取出,此照。

一、公议:每年值东之人,至除夕之日,应备花蚋烛二对,到宫交住持人,以祝元旦佳节;若有玩误不备者,查知革出,此照。

一、公议:旧公簿却,炉主乙末年尽皆失落,至丁酉年再行建置,此照。

一、公议:每年值东之人,至圣诞之日,应备油香二大元,交住持人以为圣母之香赀,勿得需延,此照。

第一六章程

盖自山岳锺灵,前圣着文明之象;英材荟萃,后人遵典则之规,所以黍稷馨香,春秋祀典,统官绅而一致,合远近而皆孚也。友声社创设自道光年间,先达诸君,醵金入会,崇祀文昌帝君,建立乐器,置买田租,以为祭祀之费,每年仲秋,由炉主值东,备办礼物致祭。初设至今历五十载,而凡值东之人偏获吉利,亦足见神之福庇为可凭也。乃沧海桑田,几经变易,虽频年祭祀,而音乐不修,衣冠不振,昔为跻跻跄跄之日,今反为滔滔扰扰之秋,触景兴怀,辄增感慨。王君朝文继承前绪,时恐陨坠,用是率由旧章,重新整顿,再募诸友入会,集捐金额,修葺乐器,永垂久远。从此祭祀以时式礼莫愆,庶几来格来飨,而神受其歆,而人蒙其泽,群黎百姓且遍为尔德,尤愿董斯事者诚意憯孚,恪恭匪懈,乃能世世勿替也。谨就新旧社友姓名,并举会中章程,逐一列明于左:

光绪二十七年八月十五日。

社友姓名录记:

王朝文张元荣王栋梁陈杰昌施磬声张建光黄毓元陈家驹吴世臣何文蔚陈修文林大元王国俊张咏松许紫镜高蕃薯李以文林玉昆石望泉黄达云庄伯容张济美蒋少卿蔡冠三王浩如王子璋陈焕其魏博文张云谷郭锦如张仙戴云奇黄锡材陈克培林宽敏苏育奇林柳青陈国华叶瑞阶陈章祺吴封谢龚决然徐石卿陈哲臣陈石溪

友声社规则

第一条:本社继承前绪,重修丕谟,希欲崇圣教、兴文物,启仁让之风,存礼乐之制,为典祀绵长之主旨。

第二条:本社创始自清代道光年间,先达诸君,醵金入会,创置祀田乐器。延至光绪廿一年间,适兵燹之灾,乐器废坠无余,仅存祀田。寥寥无几,若照年例致祭,需用不敷。议自光绪三十一年起,祀田所收租谷由干事变价收存在账,以资社长查核施为。

第三条:本社逐年原就祀田所收谷项,以为祭费。祗缘历年屡遭荒歉,以致值东之人常形拮据。兹社员协议,募集有志之人捐金入会,按就醵金生放每年利子金,以补费之缺。自光绪三十一年起,每年按定龙银四十元,付值东备办祭费一切事务。

第四条:本社自光绪二十七年八月十五日起,不论新旧社员,概由社长赠给缔盘状执凭,以杜局外之人冒名顶替之弊;若本社员之子孙可以承继执存。

第五条:今后凡有入会之人,宜将住所、姓名、年龄、身份报明社,查察可否合式,然后准其入会。醵金务须登时交纳,由干事值东请社长给发缔盟状,付本人领执外,应将社员录添记姓名。

译我们这座堑城在道光年间修建圣母庙宇和圣母灵像,恭敬奉祀多年,于是命名为长和宫。自开辟堑城以来已经一百多年,神灵感应显著,威灵广大无边。祭祀供奉、香火芬芳,为本邑增添光彩;梯航往来长享吉庆,实在是众人瞻仰依归之处。因为我们同心协力,广结善缘,组织社友,商议制定条规,再三思量圣母祭祀之事,所以编立规制,使之代代相承;制定办事范围,希望世世不废。于是邀集各位同人买得田业一所,希望每逢历年九届圣诞之期,不至于临时措手不及、没有资金,各项费用都有所依靠;全靠各位同人竭力扶助,承继先人事业并守护后业,那就万幸了!因此作序。光绪二十三年三月日中抽分社各位同人共同订立。现逐条列举如下:一、共同议定:圣诞之日,社内人员务必衣冠整肃,安静到宫中拈香,以壮观瞻;不可嬉戏畏缩而不前,致使失去尊敬之礼。特此照行。一、共同议定:每年值东的人向佃户收取租谷六十石,自三月十五日至三月二十日,听凭炉主亲自向佃户和经理人协商办理;如佃户抗拒不来,传单召集公议。特此照行。一、共同议定:每年值东的人必须向经理人协商,租谷可以自行运回,也可以由佃户按时折价交纳,二者均可;如果谷价有多有少,这都是炉主的安排,不能因此增加或减少应当使用的物品。特此照行。一、共同议定:社内共有三十多人,如有经营生计、停止营业而要迁居他处的人,必须向值东处报明,以免临时发单时措手不及;如果没有报明,到时传单送不到,都是自己耽误自己。特此照行。一、共同议定:社内的戏曲演出,当日白天、夜间两场都必须举行,不能减少;如有违反议定,公开处罚。特此照行。一、共同议定:每年值东的人必须把账簿和印章交给新炉主收存,不得私自隐藏;如有隐藏,经查明后公开处罚。特此照行。一、共同议定:每年值东的人,到圣诞之日必须办理正燕汗席四桌,不能减少。特此照行。一、共同议定:契券交由振合号永久收存执管,任何人都不能私自取出。特此照行。一、共同议定:每年值东的人,到除夕之日应准备花蚋烛二对,送到宫中交给住持,以祝贺元旦佳节;如有玩忽延误而未准备的人,查明后革除。特此照行。一、共同议定:旧公簿已经【疑字】;炉主在乙末年结束时全都遗失,到丁酉年再行置办。特此照行。一、共同议定:每年值东的人,到圣诞之日应准备油香二大元,交给住持作为圣母的香火费用,不得拖延。特此照行。第一六章程 山岳聚集灵秀之气,前代圣人显现文明之象;英才荟萃,后人遵循典章制度,所以黍稷飘香,春秋祭祀之典,官绅共同遵行,远近都信服。友声社创设于道光年间,前辈诸君集资入会,尊崇祭祀文昌帝君,建立乐器,置买祭田收租,作为祭祀费用;每年仲秋由炉主值东,准备礼物前往致祭。创设至今已经五十年,而凡是值东的人都偏获吉利,也足以看出神明的福佑是可以凭信的。可是世事变迁,几经变化,虽然连年祭祀,音乐却没有修整,衣冠也不整肃;过去是人群进退有序的日子,如今反成了纷乱喧扰的时期。触景生情,往往更加感慨。王朝文君继承前人的事业,时常担心它坠落,因此遵循旧章,重新整顿,再招募各位朋友入会,募集捐款,修缮乐器,使之永远流传。从今以后按时祭祀,礼仪一无差错,希望神明降临享用祭品;神明接受香火,人们承受福泽,百姓也都普遍受到恩德。尤其希望主持这件事的人诚心感通,恭敬勤谨而不懈怠,这样才能世世不废。谨将新旧社友姓名以及会中章程,逐一列在下面:光绪二十七年八月十五日。社友姓名记录:王朝文、张元荣、王栋梁、陈杰昌、施磬声、张建光、黄毓元、陈家驹、吴世臣、何文蔚、陈修文、林大元、王国俊、张咏松、许紫镜、高蕃薯、李以文、林玉昆、石望泉、黄达云、庄伯容、张济美、蒋少卿、蔡冠三、王浩如、王子璋、陈焕其、魏博文、张云谷、郭锦如、张仙、戴云奇、黄锡材、陈克培、林宽敏、苏育奇、林柳青、陈国华、叶瑞阶、陈章祺、吴封、谢龚决然、徐石卿、陈哲臣、陈石溪。友声社规则 第一条:本社继承前人的事业,重新修订宏大的谋划,希望尊崇圣教、振兴文物,开启仁爱谦让的风气,保存礼乐制度,以使祭祀典礼长久延续为宗旨。第二条:本社创始于清代道光年间,前辈诸君集资入会,创置祭田和乐器。到光绪二十一年间,正值兵灾,乐器全部毁坏散失,只剩下祭田。祭田所余无几,如果照旧例逐年致祭,费用就不够。议定自光绪三十一年起,祭田收取的租谷由干事折价变卖后存入账内,以便社长查核办理。第三条:本社每年原来以祭田收取的谷物作为祭祀费用。只是历年屡遭荒歉,导致值东的人常常经济窘迫。现经社员协议,募集有志之人捐金入会,按照所集资金放贷,每年收取利息,以补祭费不足。自光绪三十一年起,每年定为龙银四十元,交给值东办理祭费的一切事务。第四条:本社自光绪二十七年八月十五日起,不论新旧社员,一律由社长赠给缔盘状作为凭证,以杜绝局外人冒名顶替的弊端;本社社员的子孙可以承继并保存此凭证。第五条:今后凡入会之人,应将住所、姓名、年龄、身份报明本社,经查验是否合乎规定后,才准许入会。集资必须当时交纳,由干事、值东请社长发给缔盟状,交本人收执,并将姓名添记入社员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