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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台湾私法物权编十八

第一六章程

史藏 · 别史 · 已译 · 第 356–361 段

第六条:本社社长、干事系由诸社员协议推戴,而值东系逐年凭筶轮换。社长主理社中事务,干事监理祀田及基本金收支事务,值东办理年例致祭事务。但本社应完之钱粮、大租,旧约系值东办理,今改归干事一手经办。本社所有之田契、丈单、租单及誊本,议交阵修文保管。其基本金出借之单据,公议随炉流交值东之人保存,一年一换,庶事有分掌,不至被人埋没;倘遇灾异遗失,宜将事实通知社友,随时禀报地方官。

第七条:本社年例,每年以旧历八月初十日,值东例应准备办帖,分送邀请诸位社员涓定。是月十二日,开局演习乐器;至十五日辰刻,致祭圣神。诸社员届期,宜自备办衣冠,亲临拈香;如遇社员之子孙年少,不谙礼仪,值东之人宜从旁训导,勿致失仪,以昭诚敬。

第八条:本社基本田产一宗,分两处,坐落嘉义西堡北社尾庄、姜母寮庄。此二处合契一宗,价银一百八十四元,年贌租谷十石,又十五石,合计二十五石。又鸠集基本金台票一百元生放利息,以为将来扩张本社事业。此后,凡有本社请借基本金者,宜将产业为质方可;然必须邀集社友公同协议,而后可以施行。

一、祀田因光绪二十九年□□月间土地调查,列在嘉义西堡竹围仔庄。地番三四八号,畑九分零九毫五丝;地番四三七号,田一厘二毫五丝;嘉义西堡北社尾庄,地番四二○号,畑六分三厘四毫五丝,但誊本填业主文昌帝君管理人美街陈修文。

第九条:所有社内基本金及田产,系自光绪三十年八月十五日,交付干事掌管;该干事应尽力收租,粜谷生放利息,以扩张社务。至光绪三十一年八月十五日为一年,乃有利息金可交值东办理祭祀。除祭费以外,有余剩须留存下年生息,所以第三条内叙明自三十八年起。

第十条:本社干事若满年,须将其一年内收支账项,于祭祀宴会之日,分布诸社友以备察核;若满二年,则由众社友再行选举。

不敷。议自光绪三十一年起,祀田所收租谷由干事变价收存在账,以资社长查核施为。

第三条:本社逐年原就祀田所收谷项,以为祭费。祗缘历年屡遭荒歉,以致值东之人常形拮据。兹社员协议,募集有志之人捐金入会,按就醵金生放每年利子金,以补费之缺。自光绪三十一年起,每年按定龙银四十元,付值东备办祭费一切事务。

第四条:本社自光绪二十七年八月十五日起,不论新旧社员,概由社长赠给缔盘状执凭,以杜局外之人冒名顶替之弊;若本社员之子孙可以承继执存。

第五条:今后凡有入会之人,宜将住所、姓名、年龄、身份报明社,查察可否合式,然后准其入会。醵金务须登时交纳,由干事值东请社长给发缔盟状,付本人领执外,应将社员录添记姓名。

第六条:本社社长、干事系由诸社员协议推戴,而值东系逐年凭筶轮换。社长主理社中事务,干事监理祀田及基本金收支事务,值东办理年例致祭事务。但本社应完之钱粮、大租,旧约系值东办理,今改归干事一手经办。本社所有之田契、丈单、租单及誊本,议交阵修文保管。其基本金出借之单据,公议随炉流交值东之人保存,一年一换,庶事有分掌,不至被人埋没;倘遇灾异遗失,宜将事实通知社友,随时禀报地方官。

第七条:本社年例,每年以旧历八月初十日,值东例应准备办帖,分送邀请诸位社员涓定。是月十二日,开局演习乐器;至十五日辰刻,致祭圣神。诸社员届期,宜自备办衣冠,亲临拈香;如遇社员之子孙年少,不谙礼仪,值东之人宜从旁训导,勿致失仪,以昭诚敬。

第八条:本社基本田产一宗,分两处,坐落嘉义西堡北社尾庄、姜母寮庄。此二处合契一宗,价银一百八十四元,年贌小租谷十石,又十五石,合计二十五石。又鸠集基本金台票一百元生放利息,以为将来扩张本社事业。此后,凡有本社请借基本金者,宜将产业为质方可;然必须邀集社友公同协议,而后可以施行。

一、祀田因光绪二十九年□□月间土地调查,列在嘉义西堡竹围仔庄。地番三四八号,畑九分零九毫五丝;地番四三七号,田一厘二毫五丝;嘉义西堡北社尾庄,地番四二○号,畑分三厘四毫五丝,但誊本填业主文昌帝君管理人美街陈修文。

第九条:所有社内基本金及田产,系自光绪三十年八月十五日,交付干事掌管;该干事应尽力收租,粜谷生放利息,以扩张社务。至光绪三十一年八月十五日为一年,乃有利息金可交值东办理祭祀。除祭费以外,有余剩须留存下年生息,所以第三条内叙明自三十八年起。

第十条:本社干事若满年,须将其一年内收支账项,于祭祀宴会之日,分布诸社友以备察核;若满二年,则由众社友再行选举。

第十一条:本社会员自入社后,各宜言归于好,以守箴规,切勿畛域攸分,视同秦越。

译第六条:本社社长、干事由全体社员协议推举,值东则每年凭筶轮换。社长主持社中事务,干事监督管理祭田及基本金的收支事务,值东办理每年例行致祭事务。但本社应缴纳的钱粮、大租,旧约由值东办理,今改为由干事一手经办。本社所有田契、丈单、租单及誊本,议定交由陈修文保管。基本金出借的单据,公议随着炉主交给值东保存,每年更换一次,使各项事务分别掌管,不致被人埋没;如遇灾害而遗失,应将事实通知社友,并随时禀报地方官。第七条:本社每年按例于旧历八月初十日,由值东准备请帖,分别送交诸位社员邀请赴会。该月十二日开始演习乐器;到十五日辰时,致祭圣神。各位社员届期应自行准备衣冠,亲自到场拈香;如遇社员子孙年幼、不懂礼仪,值东应在旁教导,不要使其失仪,以彰显诚敬。第八条:本社基本田产一宗,分在两处,坐落嘉义西堡北社尾庄、姜母寮庄。这两处合为一契,价银一百八十四元,每年缴纳小租谷十石、十五石,合计二十五石。又募集基本金台票一百元,放贷收取利息,作为将来扩展本社事业之用。今后凡本社有人请求借用基本金,必须以产业作抵押;但必须召集社友共同协议后,才可以办理。一、祭田因光绪二十九年【缺字】月间进行土地调查,登记在嘉义西堡竹围仔庄。地番三四八号,畑九分零九毫五丝;地番四三七号,田一厘二毫五丝;嘉义西堡北社尾庄,地番四二 【缺字】○号,畑六分三厘四毫五丝;但誊本填写业主为文昌帝君,管理人为美街陈修文。第九条:社内所有基本金和田产,自光绪三十年八月十五日起交给干事掌管;该干事应尽力收租,卖出谷物并放贷收息,以扩展社务。到光绪三十一年八月十五日满一年,才有利息钱可以交给值东办理祭祀。除祭费以外,如有余款必须留存,供下一年生息,所以第三条中说明自三十八年起。第十条:本社干事任满一年,必须在祭祀宴会之日,将一年内的收支账目分发给各位社友,以备查核;任满两年,则由全体社友重新选举。费用不够。议定自光绪三十一年起,祭田收取的租谷由干事折价变卖后存入账内,以便社长查核办理。第三条:本社每年原来以祭田收取的谷物作为祭祀费用。只是历年屡遭荒歉,导致值东的人常常经济窘迫。现经社员协议,募集有志之人捐金入会,按照所集资金放贷,每年收取利息,以补祭费不足。自光绪三十一年起,每年定为龙银四十元,交给值东办理祭费的一切事务。第四条:本社自光绪二十七年八月十五日起,不论新旧社员,一律由社长赠给缔盘状作为凭证,以杜绝局外人冒名顶替的弊端;本社社员的子孙可以承继并保存此凭证。第五条:今后凡入会之人,应将住所、姓名、年龄、身份报明本社,经查验是否合乎规定后,才准许入会。集资必须当时交纳,由干事、值东请社长发给缔盟状,交本人收执,并将姓名添记入社员名录。第六条:本社社长、干事由全体社员协议推举,值东则每年凭筶轮换。社长主持社中事务,干事监督管理祭田及基本金的收支事务,值东办理每年例行致祭事务。但本社应缴纳的钱粮、大租,旧约由值东办理,今改为由干事一手经办。本社所有田契、丈单、租单及誊本,议定交由陈修文保管。基本金出借的单据,公议随着炉主交给值东保存,每年更换一次,使各项事务分别掌管,不致被人埋没;如遇灾害而遗失,应将事实通知社友,并随时禀报地方官。第七条:本社每年按例于旧历八月初十日,由值东准备请帖,分别送交诸位社员邀请赴会。该月十二日开始演习乐器;到十五日辰时,致祭圣神。各位社员届期应自行准备衣冠,亲自到场拈香;如遇社员子孙年幼、不懂礼仪,值东应在旁教导,不要使其失仪,以彰显诚敬。第八条:本社基本田产一宗,分在两处,坐落嘉义西堡北社尾庄、姜母寮庄。这两处合为一契,价银一百八十四元,每年缴纳小租谷十石、十五石,合计二十五石。又募集基本金台票一百元,放贷收取利息,作为将来扩展本社事业之用。今后凡本社有人请求借用基本金,必须以产业作抵押;但必须召集社友共同协议后,才可以办理。一、祭田因光绪二十九年【缺字】月间进行土地调查,登记在嘉义西堡竹围仔庄。地番三四八号,畑九分零九毫五丝;地番四三七号,田一厘二毫五丝;嘉义西堡北社尾庄,地番四二 【缺字】○号,畑【疑字】分三厘四毫五丝;但誊本填写业主为文昌帝君,管理人为美街陈修文。第九条:社内所有基本金和田产,自光绪三十年八月十五日起交给干事掌管;该干事应尽力收租,卖出谷物并放贷收息,以扩展社务。到光绪三十一年八月十五日满一年,才有利息钱可以交给值东办理祭祀。除祭费以外,如有余款必须留存,供下一年生息,所以第三条中说明自三十八年起。第十条:本社干事任满一年,必须在祭祀宴会之日,将一年内的收支账目分发给各位社友,以备查核;任满两年,则由全体社友重新选举。第十一条:本社会员入社以后,都应彼此和好,遵守规约,切不可划分界限,彼此视若秦越。

第十二条:本社昔时创始,系在奎阁致祭。延至光绪二十一年新政以来。奎阁为官借用,行仪祭品无处陈设,是以改就值东处所致祭,便宜行事。倘官无借用之时,仍归故址,率由旧章,使礼乐严肃,祭典隆盛,式礼有嘉,是所愿望焉!

第一七杜卖尽根店契字

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人杨江游、杨江亨等,有承祖父遗下应份阄业瓦店一坎、瓦店二落、草店一落,并过水,坐北向南,址在桃园街福德祠前。第二坎东至杨家合壁透车路为界,西至李家合壁为界,南至车街路中为界,北至佛祖庙埕沟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为界,带楼坊、门窗、户扇、楹屐、梁柱、木料、水井、深井、庭仔脚及浮沈、石器一并在内,年纳业主地基租银四钱正。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应份瓦店、草店等项出卖与人,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招卖与金漳安开漳圣王主事陈江波、萧正道、吴振生、简国安等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议定,照时值杜卖尽根店价银二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江游、江亨等亲收足讫;随即同中将此店踏明四至界址,及店中所带物件,一并尽行交付与承买主金漳安掌管,收税纳课,永为己业。一卖千休,寸土无留,葛藤永断,江游、江亨及子孙日后不敢言赎,亦不敢言找。保此店系江游、江亨等承祖父遗下应份阄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质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亦无地基租不清等情;如有此情,系江游、江亨出首抵挡,不干承买主之事。此系现银明买,出自甘愿,并无抑勒,永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店契一纸,带印契连司单一纸,阄书字一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江游、江享等同中收过契内杜卖尽根店价银二百大元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其上手契券、阄约等字经巳遗失,日后取出,不堪行用,批照。

再批明:契内添注「内」字,批照。

同治四年(乙丑岁)正月日。

代笔人黄绍源

为中人黄水深、陈沃生

在场知见胞叔金标

立杜卖尽根店契人杨江游

杨江享

第一八杜卖尽根水田契字

立杜卖尽根水田契字人范杨清,先年承祖父遗下应得有合约内水田一段,址在霄里广福庄门首第十一份,东至陂壆为界,西至崁下为界,南至周家田为界,北至黄家田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原食大陂圳水,照汴均分,应得左汴水二寸五分,右汴水二寸五分,并一切泉源、阴沟、水圳通流灌溉,并带埔地等项,周年配纳大租谷二石正。今因乏银别创,情愿将此田业尽行出卖,先问房亲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福仁季首事林本源、李廷标、邱乃辛十八份等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言定,时值尽根价银四百大元正。即日同中银、契约两相交付清亲收足讫;其水田并水分埔地等项,亦即同中踏明界址,四至内尽交付与买主掌管出贌,收租纳课,永远为业。保此业系清承祖父遗下应得合约内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涉,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亦无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清一力抵挡,不干承买人之事。一卖千休,四至界内寸土无留,日后永不敢言赎,亦不敢言找等情。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一纸,并带合约字一纸,又上印契一纸,计共三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批明:清同中亲收过契内尽根价银四百大元正足讫,批照。

同治元年十二月日。

业主吴振顺(收租记)

代笔人江上峰

为中人古史荣

知见族亲新发、成业

在场男水田

立杜卖尽水田契字人范杨清

第一九杜卖尽根水田契字

译第十二条:本社当初创始时,是在奎阁致祭。到光绪二十一年新政以来,奎阁被官府借用,仪式用品无处陈设,因此改在值东住所致祭,以便办理。等到官府不再借用时,仍回到原址,遵循旧章,使礼乐严肃,祭典隆盛,礼仪完备而美善,这是我们的愿望!第一七杜卖尽根店契字 立下杜卖尽根店契字的人杨江游、杨江亨等,有承继祖父遗下应得份额的阄业瓦店一坎、瓦店二落、草店一落以及过水,坐北朝南,地址在桃园街福德祠前。第二坎东至杨家合壁透车路为界,西至李家合壁为界,南至车街路中为界,北至佛祖庙埕沟为界,四至界址明确;连同楼房、牌坊、门窗、户扇、楹柱、梁柱、木料、水井、深井、庭仔脚以及浮沉、石器等,全部包括在内;每年向业主缴纳地基租银四钱整。如今因为缺银另谋生计,愿将这份瓦店、草店等全部卖给他人。先问房亲等人,都不愿承受;于是另托中人引见,招卖给金漳安开漳圣王主事陈江波、萧正道、吴振生、简国安等人出面承买。当日经中人三方议定,按当时市价,杜卖尽根店价银二百大元整。银款当日由中人见证,交给江游、江亨等亲自收足;随即由中人踏勘明确店铺四至界址,连同店内附带物件一并交给承买主金漳安掌管,由其收税纳课,永远作为自己的产业。一经卖出,双方永远了断,寸土不留,纠葛永远断绝;江游、江亨及其子孙日后不敢声称赎回,也不敢声称补价。保证此店是江游、江亨等承继祖父遗下应得份额的阄业,与房亲等人无关,也没有重复典当给他人、财物来历纠缠不清,或地基租未清等情形;如有这些情形,由江游、江亨出面抵挡,与承买主无关。这是用现银明白买卖,出于自愿,没有强迫,不得反悔。因口说恐无凭据,立下杜卖尽根店契一纸,连同印契、司单一纸,阄书一纸,共三纸,交付收执为凭。当日杨江游、杨江亨等在中人见证下收足契内杜卖尽根店价银二百大元整,特此再行说明。再批明:原来的上手契券、阄约等文书已经遗失,日后即使取出,也不得使用,特此批明。再批明:契内添注“内”字,特此批明。同治四年(乙丑年)正月日。代笔人黄绍源。中人黄水深、陈沃生。在场知见人胞叔金标。立杜卖尽根店契人杨江游。杨江享。第一八杜卖尽根水田契字 立下杜卖尽根水田契字的人范杨清,先年承继祖父遗下、在合约内应得的水田一段,地址在霄里广福庄门首第十一份。东至陂壆为界,西至崁下为界,南至周家田为界,北至黄家田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原来使用大陂圳的水,按水汴均分,应得左汴水二寸五分、右汴水二寸五分,并连同一切泉源、阴沟、水圳通流灌溉,以及埔地等项;每年缴纳大租谷二石整。如今因为缺银另谋生计,情愿将这块田业全部出卖。先问房亲等人,都不愿承受;于是托中人引见,卖给福仁季首事林本源、李廷标、邱乃辛十八份等人出面承买。当日由中人三方议定,按时价,尽根价银四百大元整。当日由中人见证,银款与契约相互交付,卖主亲自收足;其水田、水分、埔地等项,也当即由中人踏勘明确界址,四至以内全部交给买主掌管,出租收租,缴纳赋课,永远作为产业。保证此业是范杨清承继祖父遗下、在合约内应得的产业,与房亲等人无关,也没有重复典当给他人财物或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形;如有这些情形,由范杨清一力抵挡,与承买人无关。一经卖出,双方永远了断,四至界内寸土不留,日后永远不敢声称赎回,也不敢声称补价。这是买卖双方自愿,都不得反悔。因口说恐无凭据,立下杜卖尽根田契一纸,并附合约一纸、上印契一纸,共三纸,交付收执,永远作为凭证。当日批明:范杨清在中人见证下亲自收足契内尽根价银四百大元整,特此批明。同治元年十二月日。业主吴振顺(收租记录)。代笔人江上峰。中人古史荣。知见族亲新发、成业。在场人男水田。立杜卖尽根水田契字人范杨清。第一九杜卖尽根水田契字

立杜卖尽根水田契字人黄香德、黄石旦同兄弟等,有自置水田一处,坐落土名广福庄犁份半张。其界址东至凹底坵湾岸黄家毗连为界,西至崁眉分水为界,南至车路直透嵌眉为界,北至福仁季田毗连圳沟中直透至崁眉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带食五份头湳沟水,透落到西尾大公汴,分水一十五份半,德应得一份。又带私陂一口,有圳路通流灌溉。又带竹围,余埔、杂物等项,周年配纳大租谷三石正。今因乏银别创,情愿将此水田物业尽行出卖,先问房亲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福仁季首事李延标、江排呈同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议定,时值尽根极价佛面银四百六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银、契两相交收足讫明白;其水田、杂物等项,亦即同中踏明界址,四至内俱交付福仁季经理人李廷标起耕掌管,收租纳课,永远为业。保此业系德兄弟自置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涉,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德兄弟等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一卖千休,四至界内寸土无留,日后永不得言赎,亦不得言找等情。此系现银明买,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水田契字一纸,又带买契一纸,并带上手印契连司单一纸,又阄书一纸,合共四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同中德亲收过契内尽根极价佛面银四百六十大元正足讫,批照。

同治十一年十一月日。

立杜卖尽根水田契字人黄香德、黄石旦

第二○丈单

丈单

台湾布政使司,为掣给丈单事。照得全台田园,奉爵抚部院刘,光绪四年董妈意、陈朝来杜卖,奏明清丈升科。今淡水县丈报梧字第□□□号业主文昌祠,坐落桃涧堡大桧溪庄下下则田四甲四分七厘八毫八丝,其四至并赋则由县编造图册外,合行掣给丈单,永远管业。嗣后倘有典卖,应将丈单随契流交,推收过割,须单。

光绪十四年七月 日。

给右 给县主文昌祠收执

台湾布政使司□□字第三千一百三十二号

第二一丈单

丈单

台湾布政使司,为掣给丈单事。照得全台田园,奉爵抚部院刘,同治二十一年范扬清、黄香德杜卖,奏明清丈升科。今淡水县丈报紫字第□□□号业主福仁季,坐落桃涧堡南兴庄下则田园四甲一分一厘五毫四丝□忽□微,其四至并赋则由县编造图册外,合行掣给丈单,永远管业。嗣后倘有典卖,应将丈单随契流交,推收过割,须单。

光绪十四年月 日 给。

右给淡水县业主福仁季收执

台湾布政使司淡字第一千二百三十号

第二二丈单

丈单

台湾布政使司,为掣给丈单事。照得全台田园,奉爵抚院刘,同治五年徐长兴杜卖,奏明清丈升科。今淡水县丈报优字第□□□号业主金漳安,坐落桃涧堡头前庄下下则田□甲六分四厘三毫三丝一忽二微,其四至并赋则由县编造图册外,合行掣给丈单,永远管业。嗣后倘有典卖,应将丈单随契流交,推收过割,须单。

光绪十四年六月 日给。    右给县主金漳安收执

台湾布政使司□□字第□□□号

第二三卖杜绝洗找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洗找尽根契字人郡城内二房张牛、张虎,长房张马、张鸿昌,四房张分、张鸿泰等,有承祖父遗下瓦店一座二进,并带后截伙食间一所,另水井与东畔公用,址在镇北坊竹仔街头北畔第五间,内浮沈、砖石、壁路、厝盖、楹桷,以及门窗、户扇俱各齐全。上至厝盖,下及地基,东西四至俱载印照字内明白为界。其上手系是魏、陈两姓契券,因被盗失落,经向邑前主于呈请给发信照为据,将来魏、陈二契如出头,均不得行用。兹因乏银别置,即将店照先尽问内外亲疏人等不承受,外特公同托中,引就向与布郊金义兴出首承买,三面议定六八契价银五百大元。其银即日同中见交收足讫;其店随即踏界外,过银主金义兴前去掌管,听其别税,任从其便,牛等不敢阻挡。保此店系是张牛等承先人遗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此情,牛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两愿,日后子子孙孙不敢再言找赎,亦不敢借口滋生事端。口恐无凭,合立卖杜绝洗找尽根契字一纸,并缴于邑主给发县照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六八佛五百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其张家之三房,原系早经没故,致无联名,合应声明,又照。

内添「一、所、另」三字。

光绪十五年十二月日。

为中人陈清记、陈清恺

知见人张陈氏、张许氏

代书人刘坤记

立卖杜绝洗找尽根契字人张虎、张牛、张分、张马、张鸿昌、张鸿泰

第二四大卖永远断根店契字

译立下杜卖尽根水田契字的人黄香德、黄石旦同兄弟等,有自行置买的水田一处,土名坐落广福庄犁份半张。东至凹底坵湾岸黄家相连处为界,西至崁眉分水为界,南至车路直通崁眉为界,北至福仁季田相连的圳沟中,直通崁眉为界,四至界址都已当面踏勘清楚。原来附带使用五份头湳沟水,流到西尾大公汴,分水一十五份半,黄香德应得一份。又附带私陂一口,有圳路通流灌溉;另带竹围、余埔、杂物等项,每年缴纳大租谷三石整。如今因为缺银另谋生计,情愿将这处水田产业全部出卖。先问房亲等人,都不愿承受;于是托中人引见,卖给福仁季首事李延标、江排呈共同出面承买。当日由中人三方议定,按时价,以尽根极价佛面银四百六十大元整成交。当日银款与契约交付清楚并收足;水田、杂物等项,也当即由中人踏勘明确界址,四至以内全部交给福仁季经理人李廷标开垦掌管,收租纳课,永远作为产业。保证此业是黄香德兄弟自行置买的产业,与房亲等人无关,也没有重复典当给他人财物或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形;如有这些情形,由黄香德兄弟等一力抵挡,与买主无关。一经卖出,双方永远了断,四至界内寸土不留,日后永远不得声称赎回,也不得声称补价。这是用现银明白买卖,买卖双方自愿,都不得反悔。因恐口说无凭,现立下杜卖尽根水田契字一纸,另附买契一纸、上手印契连司单一纸、阄书一纸,共四纸,交付收执,永远作为凭证。当日由中人见证,黄香德亲自收足契内尽根极价佛面银四百六十大元整,特此批明。同治十一年十一月日。立杜卖尽根水田契字人黄香德、黄石旦。第二 ○丈单 丈单 台湾布政使司,为发给丈单事。查全台田园,奉爵抚部院刘令,光绪四年董妈意、陈朝来杜卖,奏准清丈升科。今据淡水县丈报梧字第【缺字】号,业主文昌祠,田产坐落桃涧堡大桧溪庄,下下则田四甲四分七厘八毫八丝。其四至界址及赋则,另由县编造图册。现应发给丈单,准其永远管业。今后如有典卖,应将丈单随契一并转交,以便办理过户过割,须凭此单。光绪十四年七月日。此单发给淡水县业主文昌祠收执。台湾布政使司【缺字】字第三千一百三十二号 第二一丈单 丈单 台湾布政使司,为发给丈单事。查全台田园,奉爵抚部院刘令,同治二十一年范杨清、黄香德杜卖,奏准清丈升科。今据淡水县丈报紫字第【缺字】号,业主福仁季,田产坐落桃涧堡南兴庄,下则田园四甲一分一厘五毫四丝【缺字】忽【缺字】微。其四至界址及赋则,另由县编造图册。现应发给丈单,准其永远管业。今后如有典卖,应将丈单随契一并转交,以便办理过户过割,须凭此单。光绪十四年月日发给。此单发给淡水县业主福仁季收执。台湾布政使司淡字第一千二百三十号 第二二丈单 丈单 台湾布政使司,为发给丈单事。查全台田园,奉爵抚院刘令,同治五年徐长兴杜卖,奏准清丈升科。今据淡水县丈报优字第【缺字】号,业主金漳安,田产坐落桃涧堡头前庄,下下则田【缺字】甲六分四厘三毫三丝一忽二微。其四至界址及赋则,另由县编造图册。现应发给丈单,准其永远管业。今后如有典卖,应将丈单随契一并转交,以便办理过户过割,须凭此单。光绪十四年六月日发给。此单发给县内业主金漳安收执。台湾布政使司【缺字】字第【缺字】号 第二三卖杜绝洗找尽根契字 立下卖杜绝洗找尽根契字的人,郡城内二房张牛、张虎,长房张马、张鸿昌,四房张分、张鸿泰等,有承继祖父遗下的瓦店一座、二进,并带后截伙食间一所,另有水井与东边公共使用的部分,地址在镇北坊竹仔街头北边第五间。店内浮沉、砖石、壁路、厝盖、楹桷,以及门窗、户扇都齐全;从屋顶到地基,东西四至均已载在印照字内,界址明确。上手是魏、陈两姓的契券,因被盗而遗失,已经向本县前任主官呈请发给信照为据;将来魏、陈两契如重新出现,都不得使用。现在因为缺银另置产业,便将店铺先问遍内外亲疏人等,均无人承受;于是特别共同托中人引见,卖给布郊金义兴出面承买,三方议定按六八契价银五百大元。银款当日由中人见证交付并收足;店铺也随即踏勘界址,过银后交给金义兴掌管,由其另行出租,任其处置,张牛等不得阻挡。保证此店是张牛等承继先人遗业,与其他房亲等人无关,也没有重复典当给他人或来历纠缠不明等妨碍;如有这些情形,由张牛等出面抵挡,与银主无关。这是买卖双方自愿,日后子子孙孙都不敢再声称补价赎回,也不得借口滋生事端。因口说恐无凭,合立卖杜绝洗找尽根契字一纸,并缴给本县主官发给县照一纸,共两纸,交付收执为凭。当日由中人见证,收足契面银六八佛五百大元整,特此再行说明。再批明:张家三房原已早故,因此没有联名,现应特别声明,特此再行说明。契内添入“一、所、另”三个字。光绪十五年十二月日。中人陈清记、陈清恺。知见人张陈氏、张许氏。代书人刘坤记。立卖杜绝洗找尽根契字人张虎、张牛、张分、张马、张鸿昌、张鸿泰。第二四大卖永远断根店契字

立大卖永远断根店契人李■〈口英〉,买有张丽茅屋一座,前面起盖瓦店一座二间,坐落土名在镇北坊大铳街境西畔,东至街路,西至苦盘脚,南至三山国王庙壁,北至沟仔墘,四至分明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人等不受,托中引就义安公所董事出头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言定,出得时值价六八佛银一百七十大元。其银即日交收足讫;此店随即踏明界址,付与买主前去掌管,折卸盖建出税,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不敢言找言赎,亦无内外人等争阻以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口英〉自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两无迫勒,口恐无凭,立大卖永远断根无赎契付执,并付上手契五纸,共六纸,为据。

行明四至,东至街路,西至若盘脚,南至国王庙,北至沟仔墘。

光绪十三年闰四月初一日。

中人林旺

代书郑祥

立大卖无赎店契字人李■〈口英〉

第二五合约管业契字

同立合约管业契字人李火德、李金兴、李炳生、廖廷稳、吕蕃调、林本源、简亨政、江排呈、李邱赵、邱乃辛、李金兴、简长源、陈漳合、吕衍治、廖士要、李火德等,同因众等共同出银六十一元,承买廖稳埔地一所。又众等共同出银七元,承买游富等埔地园屋一所。共二所,坐落土名海山保大嵙八张犁店仔街伯公庙背,东至车路对竹围外透东直至坑仔沟为界,西至大河底为界,南至邹旺园为界,北至锺宅竹围外崁眉为界。兹因众等共同出银承买埔业,起盖行店,当日断根契券公同一纸,难以分执管业,爰是邀集公同面议,将承公契归存一人收贮外,同立合约管业契券一样共十七纸,各执一纸,永执为业。并议规款一一开列于左:

一、议:众等共同出银,承买廖稳埔契一纸,并上契一纸。又承买游富等埔契一纸,并上契一纸。共四纸,是日当众阄拈,在亨政收贮,日后出银共契承买人要公契照用,凭所取出,存契之人不得霸执异言,公议,照。

一、议:界内店地基或屋地各处埔唇,是十七人出银共买公契,日后有人要买地基起盖行店房屋,公举李炳生、李火德、简亨政、江排呈、陈漳合、廖士要等六人出名立契出卖,日后共契之人不得阻执。其价亦是生等六人收入公存登簿;若银出入,亦宜登簿注明,亦可会算,不得胡涂。公议已定,日后共契之人不得异言,批照。

一、议:公置埔业,各人各出工本起盖行店屋宇,或瓦或茅;倘异日要移别处,创大基业,要将店屋退卖他人,须要漳人承顶,不得另卖别州别府等人。此系公议定规,不得移易,批照。

一、众等公议:抽出店地基二间与林伯元先生。又公议:抽出店地基一间与陈三台官。又公议:抽出店基一间与维吉先生。又公议:抽出店地基一间与江兴在。计共五间。此众等公踏付送,各自起盖行店,水远为业,立照。

一、公议:置一所公埔,原带屯租银一元零毫零正,递年共纳,照依店额均摊,不得推托,批照。

嘉庆十八年二月日。

同立合约管业契字人李金兴、吕蕃调、简亨政、邱乃辛、李火德、吕衍治

李炳生、李金兴、林本源、简长源

江排呈、廖士要、廖廷稳、陈漳合、李邱赵、李火德

第二六条规

尝思:祖尝之名不一,有前人遗业者,有后人津拈者。兹崇文一典从何来也?因干隆五十五年,有蕉岭人者呈请潮属开粤往台港口,予等一室捐赠有银数十余元,后因其事不竣除用外,仍收回有银十余元。斯时也,众叔侄咸曰:此银不若交麟江收放,倘得微利,就可鼓励崇文典可也。至今嘉庆九年间,麟江共交出有母利四百六十二元。噫此蝇头之银而得巨利,前所谓鼓励崇文者,其典不竟有所望乎!今而后愿叔侄毋生觊觎,毋图己,各要劳其心志,以共厥美,俾后生负笈从游时,切焚膏继晷,雪案云窗,乐效匡壁董帷,将由儒业而登黉宫,月桂之班由书室而为明堂,清庙之选,蛟腾凤起,虎步龙骧,此鼓励有方,斯文日盛,庶无负前人之厚望,后生之勤修也。是为序。

道光七年十月初八日,江南村居住叔侄往来台湾寄居,思念崇文资典,前倡置内埔庄水田一处并伙房一所,兹叔侄前来酌议,此典出息原系锺毓文才之举,有志上进者必要设立膏伙、花红等项,今将规条开列于左:

一、议:文武进庠者无论内外,每年崇文典内拨出膏伙谷六十石,作两季交于进序者均收,立规。

一、议:补禀者内膏伙谷六十石,庠生交一年于补禀人收,俟次年仍归庠禀生均收,立规。

一、议:禀贡生典内膏伙谷六十石,庠禀生交一年与禀贡人收,俟次年仍归于庠廪生均收,禀贡人以下免议,立规。

一、议:廪贡生中举者不得再议向领膏伙谷石,仅领花红银四元,立规。

一、议:家乡移居各处,倘有上进不得向领膏伙、花红等项,立规。

一、议:捐纳无论大小职衔,每次领花红银四元,立规。

译立下大卖永远断根店契的人李【缺字】,买有张丽茅屋一座,前面起盖瓦店一座二间,土名坐落镇北坊大铳街境西边。东至街路,西至苦盘脚,南至三山国王庙壁,北至沟仔墘,四至界址明确。如今因为缺银使用,先问房亲等人都不接受,于是托中人引见,由义安公所董事出面承买。当日由中人三方议定,按当时六八佛银价,价银一百七十大元。银款当日交付收足;店铺随即踏明界址,交给买主前去掌管,由买主拆卸、改建、出租,永远作为自己的产业。一经卖出,双方永远了断,日后不得声称补价或赎回,也没有内外人员争夺阻拦或来历不明等情形;如有这些情形,由李【缺字】自行抵挡,与买主无关。这是买卖双方自愿,没有强迫。因口说恐无凭,立下大卖永远断根无赎契交付收执,并附上手契五纸,共六纸,作为凭据。现说明四至:东至街路,西至若盘脚,南至国王庙,北至沟仔墘。光绪十三年闰四月初一日。中人林旺。代书郑祥。立大卖无赎店契字人李【缺字】。第二五合约管业契字 共同立下这份合约管理产业契字的人是李火德、李金兴、李炳生、廖廷稳、吕蕃调、林本源、简亨政、江排呈、李邱赵、邱乃辛、李金兴、简长源、陈漳合、吕衍治、廖士要、李火德等。众人共同出银六十一元,买下廖稳的一处埔地;又共同出银七元,买下游富等人的一处埔地、园地和房屋。共两处,坐落在土名海山保大嵙八张犁店仔街伯公庙后面。东至车路外的竹围,向东直至坑仔沟为界;西至大河底为界;南至邹旺园为界;北至锺宅竹围外的崁眉为界。现在因为众人共同出银买下埔业,并建盖行店,当日办理断根契券一纸,由众人共同持有,难以分别执掌产业,因此召集众人共同商议:将承受的公契归由一人收存保管,另共同订立内容相同的合约管业契券十七纸,每人各执一纸,永远作为持业凭证。并将议定的规条逐一列在下面:一、议定:众人共同出银,买下廖稳的埔契一纸及上契一纸;又买下游富等人的埔契一纸及上契一纸,共四纸。当日由众人当面抽签,交由亨政收存保管。日后共同出银买契的人需要使用公契时,凭所取出的契券使用;保管契券的人不得霸占执持或提出异议。众人公议照办。一、议定:界内各处店地基或屋地的埔唇,都是十七人共同出银买下的公契土地。日后若有人要买地基建盖行店房屋,由众人公推李炳生、李火德、简亨政、江排呈、陈漳合、廖士要六人署名立契出售,其他共同持契的人日后不得阻拦执持。所得价银也由这六人收取,作为公款并登记入簿;银钱收支也应登记注明,并可以共同核算,不得含糊。此议已经确定,日后共同持契的人不得提出异议,照此办理。一、议定:公置的埔业,由各人各自出工本建盖行店屋宇,可以建瓦屋,也可以建茅屋。如果日后要迁往别处、另创更大的产业,须将店屋退卖给他人,并且必须由漳人承顶,不得另卖给别州、别府等地的人。这是众人共同议定的规矩,不得更改,照此办理。一、众人共同议定:拨出两间店地基给林伯元先生;又议定拨出一间店地基给陈三台官;又拨出一间店基给维吉先生;又拨出一间店地基给江兴在,共五间。这是众人共同踏看后交付给他们的土地,各自建盖行店,永远作为产业,特此立据。一、共同议定:置办一处公埔,原来带有屯租银一元零毫零正,每年共同缴纳,并按照店铺数额平均分摊,不得推托,照此办理。嘉庆十八年二月日。共同立下合约管理产业契字的人:李金兴、吕蕃调、简亨政、邱乃辛、李火德、吕衍治。李炳生、李金兴、林本源、简长源。江排呈、廖士要、廖廷稳、陈漳合、李邱赵、李火德。第二六条规。我曾思考:祖尝的名目并不相同,有的是前人遗留下来的产业,有的是后人逐渐添置的。现在崇文典这一项产业是怎么来的呢?乾隆五十五年,有蕉岭人上呈请求潮属开放通往台湾的港口,我等捐赠了数十余元银两给一处房屋,后来事情没有办成,除去已经使用的款项外,仍收回十余元银两。当时众叔侄都说:这笔银子不如交给麟江放贷,倘若取得些微利息,就可以用来鼓励崇文典。直到嘉庆九年间,麟江共交出本利四百六十二元。唉,这点小钱竟然获得巨利,那么前面所说的鼓励崇文,崇文典难道不是有希望了吗?从今以后,希望叔侄不要产生觊觎之心,不要图谋私利,各自都应当劳心尽力,共同成就这项美事,使后辈背着书箱求学交游时,勤奋读书,焚膏继晷,面对雪案云窗,乐于仿效匡壁、董帷的苦学精神;这样便可以由儒业而进入黉宫,像月桂之班由书室而进入明堂、成为清庙之选一样,人才蛟腾凤起,虎步龙骧。这样鼓励得当,斯文日益兴盛,或许就不会辜负前人的厚望和后辈勤奋修业的努力了。这就是序言。道光七年十月初八日,江南村居住的叔侄往来台湾寄居,思念崇文资典。此前倡议置办了内埔庄一处水田和一所伙房。现在叔侄前来商议,这项典产的利息原本是用来造就有文才的人;凡有志于上进者,必须设立膏伙、花红等项目。现将规条列在下面:一、议定:文、武科考中进入庠序的人,无论在内地还是在台湾,每年从崇文典中拨出膏伙谷六十石,分为两季交给中进庠者领取,作为定规。一、议定:补禀者享有膏伙谷六十石;庠生领取一年后交给补禀人领取,等到次年仍归庠禀生共同领取,作为定规。一、议定:禀贡生从典产中享有膏伙谷六十石;庠禀生领取一年后交给禀贡人领取,等到次年仍归庠廪生共同领取。禀贡人以下者免议,作为定规。一、议定:廪贡生中举后,不得再议定向典产领取膏伙谷,只领取花红银四元,作为定规。一、议定:从家乡迁居各处的人,倘若取得上进,不得申请领取膏伙、花红等项,作为定规。一、议定:捐纳取得的官职,无论职衔大小,每次领取花红银四元,作为定规。

一、议:单功无论品级,实领部照,领花红银四元;至委牌功牌不得向领,立规。

一、议:在家春秋两季祈福津拈银钱甚属艰难,在台叔侄商酌每年寄回银二十二元,均作两季祈福应用,依照烟户份内,立规。

一、议:祈福日,无论男妇,年至七十者,依照烟户外,预先分内一份,永为定例,立规。

第二七阄书字

立阄书字文达尝三十二份人等,情因干隆年间,各祖父共敛文达尝七十二份,陆续建置东栅门首、埔头仔、埔尾仔三处田业,带有尝屋两座。迨道光年间,尚存三十二份。至今连年争讼,于光绪十年三月间,蒙朱县令宪断,令分作两尝,刘秉先管理二十份,应得实租二百三十石,东栅门实租二百石,埔仔尾实租三十石。其庄内尝屋除阄分东川尝外,俱归二十份,刘廷骏管理十二份,应得实租一百四十石,埔头仔实租一百一十石,埔尾仔实租三十石。其庄内西片尝田屋尽归十二份,现在埔尾仔共有实租六十石,系两尝半分之额,合请房族到场凭阄分管,今欲有凭,立阄书字二纸一样,分执为照。

第一阄:田在北片一段,东至大河为界,西至水头坵田腾为界,南至小圳直下尖角坵田腾直透东为界,北至吴家田为界。此阄系十二份人拈得,应归管理,至于埔头、埔尾之田契概交给二份收执,立批。

第二阄:田在南片一段,东至大河为界,西至阴沟带北段水头二坵为界,南至牛角沟为界,北至小圳直下自己尖角坵田腾透东为界。此阄系二十份人拈得,应归管理,立批。

光绪十年六月日。

在场见人刘定山、刘庆梅

依口代笔人刘銮奎

立阄书字人刘秉光、刘延骏

第二八卖归公会份尽根字

立卖归公会份尽根字人林老朴,有承先父林为政应份与林狮铃公会份,父子相商愿将此应份出卖与人,外托中向与林狮铃公管理出首承归,三面言定时值卖尽根会份七钱价银六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银收字立,两相足讫;朴等随即应额会份,任从注销归公掌管,其会内所有祀业田厝并春秋祭祀,朴等不敢与及滋事。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朴等子孙不敢言及生端。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卖归公尽根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朴亲收过卖归尽根字内七钱银六十大元正足讫,再照。

光绪三十(甲辰)年梅月日。

代笔并为中人林婴

在场知见人林连(即林清)

立卖归公尽根会份字人林老朴(即林信)

第二九杜卖尽根水田契字

立杜卖尽根水田契字人文达公十二份人等,情因承父遗下合置有田业一所,坐落土名嘉盛庄埔头仔,东至水圳与吴家毗连为界,西至阴沟为界,南至圳为界,北至阴沟透圳与汤家堂毗连为界。又带庄内茅屋一座。其田园东至石路,西至大堋,南至石堋,北至屋后为界。各处界址面踏分明,经宪丈明田甲三甲九分,原带大坡圳水通流灌溉。今因公众借欠人上债务,无可措还,叔侄商议,愿将此田出卖与人,爰托中引就于刘日有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价七兑银二千一百五十元正。即日同中银、契两交明白,其中并无债货准折短少等弊。自卖以后,即将此契内田踏交于买主永远掌管,日后祀内人等不得言赎,亦不得言增。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此系二比允愿,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水田契字一纸,又带丈单一纸,又带印契一纸,共三纸,付照。

即日批明:实收到契内田价七兑银二千一百五十大元正足讫,立批。

光绪二十三年(丁酉)十月日。

在场见人族刘俊初、戚何干衣

说合中人刘捷三、刘维新

依口代笔刘德昌

立杜卖尽根水田契字人刘兆福、刘河昌、刘河水、刘双庆、刘增房、刘河发

刘河辛、刘河添、刘道福、刘福和、刘琳石

刘隆庆、刘大满、刘清河

第三○杜卖尽根水田字

立杜卖尽根水田字人詹昭现,有自置水田一处,坐土在罩兰老庄溪仔■〈土唇〉,经丈明甲声一分三厘五丝正,东至赖禄兄田为界,西至叶炳兄学传公田为界,南至溪■〈土唇〉为界,北至刘番兄田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带大埤圳水通流灌足。兹因乏银别创,情愿将此田出卖,先问至亲人等俱不欲承受,后托中引就于孝子会内三十二份人等出首承顶,当日经中三面言定出得依时值三佃水田价银三百一十四元一角正,又碛地银十大元正。即日经中银、契两相交收足讫;其田同中踏明界址,交于承业人前去管业,收租纳课。保此业委系现自承自置之业,与至亲人等无涉,中间并无重张典当别人财物及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情弊不明,系现自己一力抵挡,不干承业人之事。此乃仁义交关,各无反悔。一卖千休,永断瓜葛,日后子孙永不敢言赎言赠等弊。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出卖尽根水田字一纸,并带上手老约三纸,共四纸,付执为照。

译一、议定:单功无论品级,只要实际领取部照,就领取花红银四元;至于委牌、功牌,不得申请领取,作为定规。一、议定:在家乡春、秋两季举行祈福时,筹集银钱非常困难;在台湾的叔侄商议,每年寄回银二十二元,全部用于两季祈福,按照烟户份额分摊,作为定规。一、议定:祈福日无论男女,凡年满七十岁者,除按烟户份额外,预先另分一份,永远作为定例,作为定规。第二七阄书字。立下这份阄书字的是文达尝三十二份的各位。事情是这样:乾隆年间,各位祖父共同筹集文达尝七十二份,陆续置办了东栅门前、埔头仔、埔尾仔三处田业,并带有尝屋两座。到了道光年间,尚存三十二份。直到现在连年争讼,在光绪十年三月间,承蒙朱县令作出判决,命令分为两尝:刘秉先管理二十份,应得实租二百三十石,其中东栅门实租二百石,埔仔尾实租三十石;庄内尝屋除抽签分给东川尝外,都归入二十份。刘廷骏管理十二份,应得实租一百四十石,其中埔头仔实租一百一十石,埔尾仔实租三十石;庄内西片的尝田、尝屋全部归入十二份。现在埔尾仔共有实租六十石,是两尝各半分得的数额,因此共同请房族到场,凭抽签分管。为了留下凭据,立阄书字两纸,内容相同,由双方各自执有作为凭证。第一阄:田地在北片一段,东至大河为界,西至水头坵田腾为界,南至小圳直下尖角坵田腾并直通向东为界,北至吴家田为界。这一阄由十二份的人抽得,应归其管理。至于埔头、埔尾的田契,概交给二份的人收执,立此批据。第二阄:田地在南片一段,东至大河为界,西至阴沟带北段水头二坵为界,南至牛角沟为界,北至小圳直下自己尖角坵田腾并通向东为界。这一阄由二十份的人抽得,应归其管理,立此批据。光绪十年六月日。在场见证人:刘定山、刘庆梅。根据口述代笔的人:刘銮奎。立阄书字的人:刘秉光、刘延骏。第二九卖归公会份尽根字。立下这份卖归公会份尽根字的人是林老朴。他承继父亲林为政应得的林狮铃公会份额,父子商议后,愿意将这份应得份额卖给他人,另托中人向林狮铃公会管理者出面承接归还。三方议定,当时卖断这份公会份额的价格为七钱,价银六十大元整。当日通过中人收足银款,立下字据,双方款项已经交清。林老朴等随即将应得的公会份额注销,任由公会收归公有并掌管;公会内所有祭祀产业、田地、房屋以及春秋祭祀,林老朴等都不敢参与或滋事。从此一卖永休,纠葛永远断绝;日后林老朴等人的子孙也不得再提起此事、另生事端。这是双方甘愿进行的交易,彼此都没有受到强迫,也不得反悔。只是口说恐怕没有凭据,现特立卖归公会尽根字一纸,交付执有作为凭证。当日通过中人,林老朴亲自收过卖归公会尽根字内所写的七钱银六十大元整,已经足额收清,特此再作说明。光绪三十(甲辰)年梅月日。代笔并充任中人:林婴。在场知情见证人:林连(即林清)。立卖归公尽根会份字的人:林老朴(即林信)。第二九杜卖尽根水田契字。立下这份杜卖尽根水田契字的人是文达公十二份的人等。事情是这样:承继父亲遗下并共同置办有一处田业,坐落在土名嘉盛庄埔头仔。东至水圳与吴家相邻为界,西至阴沟为界,南至圳为界,北至阴沟通向水圳处与汤家堂相邻为界;另带庄内茅屋一座。该田园东至石路,西至大堋,南至石堋,北至屋后为界。各处界址已经当面踏看明确,经官丈量,田地为三甲九分,原来带有大坡圳水流通灌溉。现在因为公家借欠他人债务,无力筹措偿还,叔侄商议后,愿意将这块田卖给他人,于是托中人说合,由刘日有出面承买。当日凭中人三方议定,按时价卖得七兑银二千一百五十元整。当日通过中人,银款和契券一并交接清楚,其中没有以债货折抵或短少等弊端。出售以后,立即将本契内所载田地踏看交给买主,永远由买主管理;日后祀内族人等不得提出赎回,也不得要求加价。一卖永休,永远断绝纠葛。这是双方自愿同意的买卖,彼此没有受到强迫。现为留下凭据,立杜卖尽根水田契字一纸,另带丈单一纸、印契一纸,共三纸,交付执有作为凭证。当日批注明白:已经实际收到本契内田地价款七兑银二千一百五十大元整,收款足额,立此批据。光绪二十三年(丁酉)十月日。在场见证人:族人刘俊初、戚何干衣。说合中人:刘捷三、刘维新。根据口述代笔:刘德昌。立杜卖尽根水田契字的人:刘兆福、刘河昌、刘河水、刘双庆、刘增房、刘河发。刘河辛、刘河添、刘道福、刘福和、刘琳石。刘隆庆、刘大满、刘清河。第三。○杜卖尽根水田字。立杜卖尽根水田字的人是詹昭现。他有一处自行置办的水田,坐落在土名罩兰老庄溪仔■〈土唇〉,经丈量明确为甲声一分三厘五丝整。东至赖禄兄的田为界,西至叶炳兄学传公田为界,南至溪■〈土唇〉为界,北至刘番兄的田为界,四至界址都已当面踏看清楚;原来带有大埤圳,水流通畅,可以充分灌溉。现在因为缺少银钱另创事业,情愿把这块田卖掉。先询问至亲等人,他们都不愿承受,后来托中人说合,由孝子会内三十二份的人出面承接。当日经中人三方议定,按时价卖得三佃水田价银三百一十四元一角整,另收碛地银十大元整。当日经中人,银款和契券双方已经交收完毕;这块田也由中人共同踏明界址,交给承业人前去管理产业、收租纳税。保证这项产业确实是现今自己承继、自己置办的产业,与至亲等人没有关系,其中也没有重复立契、典当给他人、以他人财物交易,或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形;如果有隐情或来历不清,均由出卖人自己承担抵挡,与承业人无关。这是出于仁义的交易,双方都不得反悔。一卖永休,永远断绝瓜葛,日后子孙永远不得提出赎回、赠与等弊端。恐怕口说没有凭据,现为留下凭据,立出卖尽根水田字一纸,并附带上手老约三纸,共四纸,交付执有作为凭证。

即日批明:现亲收过字内尽根价佛银三百一十四元一角正,又收到碛地银三大元正足讫,批照。

大清同治岁次乙亥年二月日。

依口代笔族叔祯祥

为中人族叔寿元

在场族长文炳

同收田价银男德旺

立杜卖尽根水田字人詹昭现

第三一杜卖尽根水田字

立杜卖尽根水田字人孝子会管理人江相汉,有会内人等共置三佃水田一处,坐落土名罩兰庄老庄溪仔■〈土唇〉,东至赖阿来田,西至詹学传尝田,南至溪仔■〈土唇〉,北至刘世才及叶氏阿来田各为界。经业户丈明甲数一分三厘五丝正,旧丈明二甲一分六厘四毫八丝正,新调查丈明地番五六八番甲数一甲九厘五丝正,及五七四番甲数三分五厘五丝正,原带埤圳水通流灌足。今因孝子会完满,尚有欠人债项,理应清还,是以集会内人等商定,愿将此田出卖与人,故托中引就会内人叶松兴出首承买,当日凭中议定出得依时值尽根田价龙银八百十四元正。即日银、字两相交收足讫;其田亦即踏归与叶松兴子孙前去管业。保此田系孝子会人等共置之业,与他人无涉,其中并无重张契字典挂他人财物及上手大租钱粮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相汉及会内人等共当,不干承买人之事。一卖千休,界内寸土不留,永不得言赠找赎等情。此乃契明价足,各相喜悦,异日永无反悔,口恐无凭,特立杜卖尽根水田字一纸,及老约一纸,旧丈单一纸,计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相汉及会内人等经实收到字内尽根水田价龙银八百十四元正,各照会份均分足讫,批照。

又批明:上手老约三纸,因管理人变换,不知遗失何处,倘异日拾出,作为废纸,不堪行用,批照。

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笔詹德感

为中人黄阿昂

场见陈阿矮、叶日兴、詹福元、陈阿包、罗海贡、叶万盛、黄阿港、詹天送

会内关系人詹名捷、廖阿论、詹昭财

李阿安、詹阿才、詹清男、陈明石、詹水发、陈顺发、蔡阿积

黄阿昂、叶五香、刘阿宝、詹娘兴、黄财旺

立杜卖尽根水田字人孝子会管理人江相汉

第五节慈善事业

第一 谕示

第二 育婴堂记事

第三 执照

第四 献业字

第五 转典契字

第六 碑文

第七 呈及批

第八 谕示

第九 义冢

第一○ 谕示

第一一 义冢碑文

第一二 合约创建义冢乐施田业字

第一三 谕示

第一四 转典契字

第一五 卖断山园契字

第一六 执照

第一七 执照

第一八 谕示

第一九 谕示

第二○ 谕示

第二一 义渡碑文

第二二 谕戳

第二三 禀呈

第二四 义渡碑文

第二五 谕示

第一谕示

起废继绝,亦仁政之大本也;况无告穷民,可不加意济恤乎!本帅莅任台岛,下车伊始,即与群僚熟筹再兴养济院等。无如该院从无业产,有业产者唯育婴堂、同善堂耳!然尚恐其数之不敷,于是本帅捐俸唱之,官民出赀助之,且加向蒙颁赐英照太后布施遗金三千九百八十三元六角八点一厘正,共计现金有一万六千八百七十二元二角一点五厘正。至此,财产基本略备,乃将养济院及育婴、同善两堂合而一之,因题其名曰仁济院,专属台北县掌管,定其章程,稽其出纳,按母子之利,设救恤之方,现使鳏寡孤独废疾诸人栖止衣食,各得其所,仰副皇仁怜恤穷民之至意焉!惟是本帅初志谅必渐行,各县不卜可知矣!本年四月,行向老典于彰化城,淹留数日,屡会台中绅民,谕以养济留养等事,众绅莫不誓愿赞助。本帅遂躬为委员长,选委员于县官乡绅,劝奖治下一切人等克鉴台北,速讲再兴良策。且期台南复鉴台中,庶全台古来趋善急公之休风历久不坠,而今日起废继续之美意四处乐从,是则本帅首唱之大旨也。若夫义捐金额,自一钱以上即将姓名载诸新报等事,另有所定。故有通集腋成裘之义者,前赴附近官署或县署参事,以及各街庄长等处面商可也。

光绪二十五年十一月

合将劝募捐银再兴养济事业规程列左:

一、募集期限:自本年十二月初一日起,至明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一、欲应募捐银之人,理应每区制册,注明金显、姓名、住址,申报所在办务署长。

一、损银额数固不论其多寡,然自一钱起为可。

一、各办务署长查收捐银,随即权交收单,嗣后或当有登载金额、姓名于台湾日日新报或台中新闻之事。

一、各办务署长收银已完,一面汇解于第三十四银行出张所贮存,一面详报本县厅内委员。

第二育婴堂记事

译当日批注明白:现已亲自收到字据内所写的尽根价佛银三百一十四元一角整,另收到碛地银三大元整,均已足额收清,立此批据。大清同治岁次乙亥年二月日。根据口述代笔:族叔祯祥。充任中人:族叔寿元。在场族长:文炳。共同收取田价银的人:男德旺。立杜卖尽根水田字的人:詹昭现。第三一杜卖尽根水田字。立杜卖尽根水田字的人是孝子会管理人江相汉。会内众人共同置办了一处三佃水田,坐落在土名罩兰庄老庄溪仔■〈土唇〉。东至赖阿来田,西至詹学传尝田,南至溪仔■〈土唇〉,北至刘世才及叶氏阿来田,分别为界。经业户丈量,明确为甲数一分三厘五丝整;旧丈量明确为二甲一分六厘四毫八丝整;新调查丈量明确地番五六八番甲数一甲九厘五丝整,以及五七四番甲数三分五厘五丝整。原来带有埤圳,水流通畅,可以充分灌溉。现在因为孝子会已经完满结清,仍有欠人的债项,理应清偿,因此会集会内众人商定,愿意将这块田卖给他人,于是托中人说合,由会内人叶松兴出面承买。当日凭中人议定,按时价卖得尽根田价龙银八百十四元整。当日银款、字据双方已经交收完毕;这块田也立即踏看交给叶松兴及其子孙前去管理产业。保证这块田是孝子会众人共同置办的产业,与他人无关,其中没有重复立契、典挂他人财物,或上手大租钱粮来历不明等情形;如果有这种情形,由相汉及会内众人共同承担,与承买人无关。一经卖断,界内一寸土地也不留下,永远不得再提出赠与、找补、赎回等事情。这是契约写明、价款足额,双方都满意,日后永远不得反悔。只是口说恐怕没有凭据,特立杜卖尽根水田字一纸,并附老约一纸、旧丈单一纸,共三纸,交付执有作为凭证。当日批注明白:相汉及会内众人已经实际收到字据内所写的尽根水田价龙银八百十四元整,按照各自会份平均分足,立此批据。又批注明白:上手老约三纸,因为管理人更换,不知道遗失在何处;倘若日后找出,作为废纸,不得再拿来使用,立此批据。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笔:詹德感。充任中人:黄阿昂。在场见证人:陈阿矮、叶日兴、詹福元、陈阿包、罗海贡、叶万盛、黄阿港、詹天送。会内关系人:詹名捷、廖阿论、詹昭财。李阿安、詹阿才、詹清男、陈明石、詹水发、陈顺发、蔡阿积。黄阿昂、叶五香、刘阿宝、詹娘兴、黄财旺。立杜卖尽根水田字的人:孝子会管理人江相汉。第五节 慈善事业。第一 谕示。第二 育婴堂记事。第三 执照。第四 献业字。第五 转典契字。第六 碑文。第七 呈及批。第八 谕示。第九 义冢。第一。○ 谕示。第一一 义冢碑文。第一二 合约创建义冢乐施田业字。第一三 谕示。第一四 转典契字。第一五 卖断山园契字。第一六 执照。第一七 执照。第一八 谕示。第一九 谕示。第二。○ 谕示。第二一 义渡碑文。第二二 谕戳。第二三 禀呈。第二四 义渡碑文。第二五 谕示。第一谕示。恢复废弛的事业、接续断绝的传统,也是仁政的根本;何况那些无处申诉的穷苦百姓,难道可以不加意救济抚恤吗?本帅到台湾任职,刚一上任,就同众僚属详细筹划重新兴办养济院等事。只是该院从来没有产业,有产业的只有育婴堂、同善堂而已!但仍担心这些产业数额不足,于是本帅捐出俸禄倡导,官民出资相助,又加上先前蒙英照太后颁赐的布施遗金三千九百八十三元六角八点一厘整,共计现银一万六千八百七十二元二角一点五厘整。到这时,财产基本略有准备,于是将养济院与育婴、同善两堂合并为一,题名为仁济院,专归台北县管理,制定章程,核查收支,按照母钱和子钱的利息,设置救济抚恤的办法,使鳏、寡、孤、独、废疾等人能够居住、获得衣食,各得其所,以符合皇上仁慈怜恤穷民的深切本意。只是本帅起初的愿望,想来一定会逐步推行,各县的情况也不难预知了!本年四月,前往彰化城办理老典事务,停留数日,多次会见台中的绅士和百姓,向他们说明养济院留养等事,众绅士无不发誓愿意赞助。本帅于是亲自担任委员长,从县官、乡绅中选任委员,劝导并鼓励辖区内各界人士,务必借鉴台北,赶快谋划重新兴办的良策。并且希望台南再以台中为借鉴,这样全台湾自古以来趋向善行、急于办理公益的美好风气,才能长久不衰;而今天恢复废弛、接续断绝的美意,也能在各处得到乐意响应。这就是本帅首先倡导此事的宗旨。至于义捐金额,从一钱以上就把姓名刊载在新报等事项,另有规定。因此,凡是懂得积少成多道理的人,可以先到附近官署、县署参事处,以及各街庄长等处当面商议。光绪二十五年十一月。现将劝募捐银、重新兴办养济事业的规程列在下面:一、募集期限:从本年十二月初一日起,至明年五月三十一日止。一、愿意应募捐银的人,应当每区制作名册,注明金额、姓名、住址,申报给所在地的办务署长。一、捐银的数额固然不论多少,但从一钱起即可。一、各办务署长查收捐银后,立即暂交并开具收据;以后应当把金额、姓名刊载在《台湾日日新报》或《台中新闻》上。一、各办务署长收齐银款后,一面汇解到第三十四银行出张所存放,一面详细报告本县厅内的委员。第二 育婴堂记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