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鱼塭
钦加同知衔、特授安平县正堂、记大功四次、加十级、纪录十次范,为谕饬事。案据邱大鼻呈称:窃鼻因先人开张泉裕号,与利源交关账项,除还外,尚缺数百元,被源用东兴洋号照会。蒙差带讯,谕饬交还,不得已,特将承先置买荷包屿七股半鱼塭值价一千五百元,曾先向许达记借银七百元,达利共约七百七十余元,又合新佃许金水代整塭税价银五十元,总共八百余元,尚可找价六百元,叩蒙谕记找价承买,以完利源之账。兹记已遵谕愿找鼻,又托公人吴党老恳情愿收银五百元完账,所剩找价付鼻寡婶度活。第该塭原系自保公号置买,仍以自保公号出卖,况鼻与寡婶并未分爨,何分彼此。至该塭钱粮,承管以来,均系归佃完纳,所有光绪十七年份应完凤邑钱粮,应归现佃许金水完纳。恳乞谕饬定期立契过银,发项完账,释放安业等情。据此,查此案先据邱大鼻恳请谕找买,当经饬据该记以遵谕愿找其银,限至八月底备缴等情具呈,即经饬传邱大鼻寡婶暨邱杜氏、郑宗周讯明,并无纠葛,谕令立契缴银,以清洋款在案。兹据呈前情,除批示外,合行谕饬。为此,谕仰该记即便遵照,赶紧定期立契过银,俾得缴还完案,仍将过银日期禀复赴县,以凭察办,毋得违延,切速,特谕。
光绪十七年八月三十日谕。
第三之二合约字
同立约字人余君记、商仪记、许修记、陈昌记、郑朝记、曾树记、杨水记、许阳记、许后记、林精记,公议合股同向许达记出贌鱼塭一口四堀,带出入水,址在长治一图里竹沪庄南势塭,土名荷包屿。自光绪二十五年二月起,至光绪三十二年终止,限六年为满,每年税金七三秤五百大元,先税后耕。其银限于旧历十二月半交清,逐年清楚。如年限届期,达记同与诸股再作商议;如有不合,听达记别贌。如后日再加地租,诸股再议酌贴。其塭按作十股,摊作二十分;许修记议得二分,商仪记议得一分,陈昌记议得六分;余君记议得三分,郑朝记议得二分,许阳记议得一分,杨水记议得一分,许后记议得一分,曾树记议得二分,林精记议得一分,每分应出本银七三银一百元,每百元每月应贴利息二分半;逐年收成核算结册,分与各股,年清年款。除塭税、辛金、伙食、杂费以及诸股母利,如有盈余,按股分摊得利;倘风水崩塌,系造化;如有亏本,各股亦当摊出,不得借口。此系公同合股共贌,务期同心协力,始终如一。所有公议条款并列于后。恐口无凭,合立约字一样十纸,每股各执一纸存据。
计开:
一、该塭每年自五、六月,如有收成若干,随时按项分摊,清还各股在本母利,不得将项别移,各股亦不得于应摊还外多支该项。
一、该塭逐年收成核算,或得或失,限至是年旧历十一月终务当一律扫清,将结册分与各股存据,不得挨延过年。
一、该塭各股逐年在本,限于本年十二月初旬起,每股应出本银若干,至期务当一律备足缴交达记,不得延误。各股内如有乏项延期不交者,公议将股分控除,约字作为废纸。
一、该塭定议每股应出在本若干,如有要买鱼苗,抑或要筑塭岸乏项应用者,各股须当应份摊出,或公议向股内殷富之人先借亦可,应当照约贴利,断不得向股外人贷借,致生后日轇轕。
一、该塭专责关系长年一人,各股宜公议选择塭务熟识之人,不得私执己见,擅自保荐。倘长年办理不善,如欲退去别举他人,各股亦须公同面议酌定。
一、该塭掌账之人,各股须要公议选择诚实可靠之人;如欲别换他人,各股亦须公同妥酌;更不得擅自保荐,致招物议。
一、批明:各股应得股份,断不得自行私招他人合伙,更不得将股分约字别卖他人;如有不愿合股者,公议将该股份归诸股内,或摊分,或兼领,抑或公同设法。
一、批明:该塭逐年收成,陆续摊还各股在本母利,不得将该塭寄存鱼行,更不得借口被人拖欠;如有侵渔,与各股无干,当事者应自赔垫。
光绪二十五年二月日。
余君记曾树记
同立约字人火商仪记、杨水记、许修记、许阳记、陈昌记、许后记、郑朝记、林精记
第四卖杜绝尽根契字
译钦加同知衔、特授安平县正堂、记大功四次、加十级、纪录十次范,为谕令办理之事。据邱大鼻呈称:我邱大鼻因先人开设泉裕号,与利源往来的账项,除了已经归还的以外,还欠数百元,被利源用东兴洋号发来通知。承蒙差役带来审讯,谕令归还,无奈只好把承继先人置买的荷包屿七股半鱼池,估价一千五百元;先前又向许达记借银七百元,本利合计约七百七十多元;另外还加上新佃户许金水代为整治鱼池所收的税价银五十元,总共八百多元,还可以找回价银六百元。叩请大人下令记号商号收取找价承买,以偿清利源的账。现在记号已经遵照谕令,愿意支付找价给我;又托公人吴党老代为恳请,愿收银五百元以完结账目,剩下的找价交给我寡婶维持生活。该鱼池原本是自保公号购置的,仍由自保公号出卖,何况我与寡婶尚未分灶,哪里分得彼此。至于该鱼池的粮税,自承管以来,一向都是归佃户缴纳;光绪十七年份应缴的凤邑钱粮,应由现佃户许金水缴纳。恳请下令限定日期立契交银,发款完账,释放我们,使我们安居营业等情。据此查明,本案先前已经根据邱大鼻的恳请,准其请求谕令找价买卖;当时曾责令记号呈报愿依谕令支付其银,并限至八月底备齐缴纳。随即传讯邱大鼻、其寡婶以及邱杜氏、郑宗周,审明彼此并无纠葛,已经下令立契缴银,以便结清洋款备案。现在据呈报前情,除批示外,合应发出谕令。为此谕令记号,立即遵照办理,赶紧确定日期立契交银,以便缴还结案;仍须将交银日期呈报县衙,以凭查办,不得违抗拖延,务必迅速,特此谕令。光绪十七年八月三十日谕令。第三之二 合约字据 共同立约人余君记、商仪记、许修记、陈昌记、郑朝记、曾树记、杨水记、许阳记、许后记、林精记,公议合股共同向许达记承租一口四堀鱼池,带有进出水道,地址在长治一图里竹沪庄南势鱼池,土名荷包屿。自光绪二十五年二月起,至光绪三十二年终止,期限六年;每年税金七三秤五百大元,先缴税后耕作。银款限于旧历十二月中旬交清,每年结清。如年限届满,许达记再同各位股东商议;如商议不合,任凭许达记另行出租。日后如再增加地租,各股再行商议酌情贴补。该鱼池按十股计算,再分作二十分:许修记二分,商仪记一分,陈昌记六分;余君记三分,郑朝记二分,许阳记一分,杨水记一分,许后记一分,曾树记二分,林精记一分。每分应出本银七三银一百元;每一百元每月应贴利息二分半。每年收成核算后编册,按股份分给各股,年年结清款项。除去鱼池税、人工费、伙食费、杂费以及各股本金利息后,如有盈余,按股份分配收益;倘若因风雨水势造成崩塌,属于自然变化;如有亏本,各股也应分摊出资,不得借故推辞。这是大家共同合股承租,务必同心协力、始终如一。所有共同议定的条款都列在后面。恐怕口说无凭,现共同立下相同约字十份,每股各执一份作为凭据。条款如下:一、该鱼池每年从五、六月间起,如有收成多少,随时按项目分摊,清偿各股的本金和利息,不得把该项款另作他用,各股也不得在应分摊偿还之外多支取该项款。一、该鱼池每年收成核算后,无论盈利或亏损,限至该年旧历十一月底务必全部清理,将结算册分给各股保存作为凭据,不得拖延到下一年。一、该鱼池各股每年应交的本金,限于本年十二月上旬起缴纳;每股应出本金银若干,到期务必全部备足交给达记,不得延误。各股中如有人资金不足,延期不交,公议将其股份扣除,约字作废。一、该鱼池已经议定每股应出本金若干;如需购买鱼苗,或者需要资金修筑池岸,各股须按应分份额分摊出资,也可以经共同商议先向股内富裕的人借款,并应按约支付利息;绝不能向股外的人借贷,以免日后发生纠纷。一、该鱼池专门负责长期管理的人,各股应共同商议选择熟悉鱼池事务的人,不得各执己见、擅自推荐。倘若长期管理者办理不善,需要罢免另选他人,各股也必须共同商议斟酌决定。〔原文数字、纪年保留:一人〕 一、该鱼池负责账务的人,各股必须共同商议选择诚实可靠的人;如想另换他人,各股也必须共同妥善斟酌;更不得擅自推荐,以免招致众议。一、批明:各股应得的股份,绝不得自行私下招他人入伙,更不得把股份和约字另卖给他人;如有人不愿继续合股,公议将该股份归入各股之内,或分摊,或由他人兼领,或者共同设法处理。一、批明:该鱼池每年的收成,要陆续分摊偿还各股的本金和利息,不得把该鱼池的收成寄存在鱼行,也不得借口别人拖欠而推诿;如有侵吞渔利的行为,与各股无关,由当事人自行赔补。光绪二十五年二月日。余君记、曾树记 共同立约人火商仪记、杨水记、许修记、许阳记、陈昌记、许后记、郑朝记、林精记 第四 卖断绝根契字据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吴昌记,有承五房亨记买过龚士杰鱼塭一宗,大小共六口,在安邑效忠里,坐落濑北场西南势,土名盐埕塭,东至濑口田岸,西至海南里龚宅塭岸,北至公沟与王家塭隔界。原纳罟缯饷银五钱,迄丁抚宪任内出奏,始行赦免。迨清丈得下则鱼塭六十九甲六分八厘六毫八丝,前亨记于光绪元年十月,出典张襟记契价六八银二千六百元。嗣因记公司要缴府课,公议各房抽出私业,划归公司变售抵缴。而此塭又系襟记四子恺记阄分之业,今记因缴课急迫,要将此塭变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向张恺记出头承买,三面议定找卖契价六八银二千四百元,连前典计共契价银五千大元。其银即日同中见交收足讫;其塭仍交恺记依旧掌管。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得言赎,亦不得言找。保此塭果系亨记承买物业,献归记公司抵缴课项,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纸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此情,记自出头抵挡,不干恺记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又前典上手并原典契九纸,共一十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找卖尽契价六八银二千四百元,连前二千六百元,共五千元完足,再照。
光绪十六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黄炘如
经手收银并知见人吴汝章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吴昌记
书契人吴郎山
五卖杜绝尽根契字
同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台南府大西外新街叶钦、叶涂、叶铁兄弟,有同承父明买沈辉海尽根鱼塭一所,并陡门、草藔、网尾器具齐全,塭埔一所,田一所,址在安邑永宁里,土名风柜门边。其塭一所,隔为四格,东至林报岸路并店仔地,西至港墘,南至风柜门庄宅公塭岸,北至盐埕塭岸。其塭埔一所,垦半成业为田九坵,半仍荒埔,在塭之南,与塭毗连,仅隔一岸,东至林报岸,西至风柜门庄宅塭大岸,南至龟潭外岸,北至本塭岸。又田一所,在塭岸之东,东至路岸,西至林报岸,南至杨家公水沟,北至路岸,四至俱明白为界。值合台清丈,于光绪十五年十二月初十日,蒙道宪唐给领垦照新字四百十三号,效忠里下塭一口,丈一.二三四三三甲。推原该塭属永宁里,又隶安平军工海坡,故道宪给垦照作效忠里也。今因乏银别置,兄弟相议,同奉母命,愿将此业出卖,先尽问亲族不受,外托中引就卖与外宫后街陈荣记,明议六八时佛银一千一百五十大元。银即日同中收讫;随将鱼塭一所,并塭门、草藔、网尾器具齐全,又塭埔并田一所,又田一所,踏明界址起佃,交陈宅前去管掌招佃,耕种开筑,永远为业,涂兄弟均不敢阻挡生端,异言滋事。自此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赎。保此业系叶涂兄弟同承父明买尽根物业,与房亲伯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涂兄弟同出首抵挡,不干陈宅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契八纸,司单二纸,垦照一纸,计共十二纸,付执为照。
一、批明:涂去「里」字一字;添注「于」一字,合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六八银一千一百五十大元足,再照。
光绪十六年十一月日。
知见人母董氏
中人詹冠英
中人杨石粒、何大狮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叶钦、叶涂、叶铁
(秉笔涂自书)
第六卖杜绝尽根塭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塭契字人涂城仔庄陈峻,有合伙围筑鱼塭一口,坐落土名在鹿耳门,作五份,峻应得二份半,年带纳业主万益馆,二八抽分。东至公水路为界,西至公水路为界,南至本馆塭为界,北至盒司塭为界,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塭抽出二份半,先尽问房亲伯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卖与义合庄陈埔出首承买,三面言议着下时价银三十八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塭随踏明界址,付银主前去耕作,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赎洗找契尾,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塭果系是峻合伙围筑,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峻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卖杜绝尽根塭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三十八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绪十五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陈碨
知见人涂氏
立卖杜绝尽根塭契字人陈峻
代书人陈启明
第七卖杜尽根塭契字
译立卖断绝尽根契字据人吴昌记,有承继五房亨记买下的鱼池一宗,大小共六口,在安邑效忠里,坐落濑北场西南势,土名盐埕塭。东到濑口田岸,西到海南里龚宅鱼池岸,北到公沟,与王家鱼池隔界。原来缴纳罟缯税银五钱,直到丁抚宪任内奏请,才获免除。后来清丈,鱼池为六十九甲六分八厘六毫八丝;此前亨记于光绪元年十月以典契价六八银二千六百元出典给张襟记。后来因为记公司要缴纳府级课税,众房商议各自抽出私产,划归公司变卖抵缴。而这处鱼池又是张襟记四子恺记通过抓阄分得的产业。如今我因急于缴纳课税,想把此池变卖,先询问房亲等人,没人愿意承受,于是托中人引荐,由张恺记出面承买。三方议定找卖契价为六八银二千四百元,加上前次典价,共计契价银五千大元。银款当天在中人见证下全部交收完毕;鱼池仍交给恺记照旧管理。此次卖出后永远断绝,日后子孙不得说要赎回,也不得说要找补价款。保证此鱼池确实是亨记承买的产业,献归记公司抵缴课项,与其他房亲等无关;也没有重复典当给他人、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纠葛不明等妨碍。如有上述情形,由记公司自行出面抵挡,与恺记无关。这是双方自愿,各不反悔。恐怕口说无凭,现立卖断绝尽根契字据一纸,另加前次典契、上手契及原典契九纸,共十纸,交付持有作为凭据。当天在中人见证下,收过找卖尽契价六八银二千四百元,加上前次二千六百元,共五千元,全部付清,另行照明。光绪十六年十一月日。中人黄炘如 经手收银并知见人吴汝章 立卖断绝尽根契字据人吴昌记 书写契据人吴郎山 第五 卖断绝尽根契字据 共同立卖断绝尽根契字据人台南府大西外新街叶钦、叶涂、叶铁兄弟,共同承继父亲明价买下沈辉海的尽根鱼池一所,连同陡门、草寮、网尾等器具俱全;另有鱼池埔地一所、田一所,地址在安邑永宁里,土名风柜门边。鱼池一所分隔为四格,东到林报岸路及店仔地,西到港边,南到风柜门庄宅公鱼池岸,北到盐埕鱼池岸。鱼池埔地一所,已开垦一半成为田九丘,另一半仍是荒埔,在鱼池南边,与鱼池相连,仅隔一条岸;东到林报岸,西到风柜门庄宅鱼池大岸,南到龟潭外岸,北到本鱼池岸。又有田一所,在鱼池岸东边,东到路岸,西到林报岸,南到杨家公水沟,北到路岸,四至都明确为界。适逢台湾清丈,于光绪十五年十二月初十日,承蒙道宪唐发给领垦照新字四百十三号,效忠里下鱼池一口,丈量为一.二三四三三甲。推究原来该鱼池属于永宁里,又隶属安平军工海坡,所以道宪发给垦照时写作效忠里。如今因为缺少银钱另置产业,兄弟商议并共同奉母亲命令,愿意卖掉这项产业;先询问亲族,没有人愿意承受,于是托中人引荐,卖给外宫后街的陈荣记,明白议定六八时佛银一千一百五十大元。银款当天在中人见证下全部收讫;随即踏勘明确界址,将鱼池一所连同池门、草寮、网尾等器具,以及鱼池埔地和一所田、另一所田,交给陈宅前去管理、招佃、耕种、开筑,永远作为产业。叶涂兄弟都不得阻挡、制造事端或提出异议滋事。从此一卖永断,永远断绝纠葛,日后子孙不得说要找补,也不得说要赎回。保证这些产业是叶涂兄弟共同承继父亲明价买下的尽根产业,与同房亲属、伯叔、兄弟、侄子无关,也没有重复典当、典挂给他人以及来历纠葛不明等妨碍;如有不明之处,由叶涂兄弟共同出面抵挡,与陈宅无关。双方都是自愿,各不反悔。如今为了有凭据,共同立卖断绝尽根契字据一纸,并缴上手契八纸、司单二纸、垦照一纸,共十二纸,交付持有作为凭据。一、批明:删去“里”字一个;添注“于”字一个,合并批明,另行照明。当天在中人见证下,收过契内六八银一千一百五十大元,全部付清,另行照明。光绪十六年十一月日。知见人母董氏 中人詹冠英 中人杨石粒、何大狮 立卖断绝尽根契字据人叶钦、叶涂、叶铁 (由叶涂亲笔书写) 第六 卖断绝尽根鱼池契字据 立卖断绝尽根鱼池契字据人涂城仔庄陈峻,有合伙围筑的一口鱼池,坐落土名鹿耳门,分作五份,陈峻应得二份半,每年带纳业主万益馆二八抽分。东、西都以公水路为界,南以本馆鱼池为界,北以盒司鱼池为界,四至界址明确。如今因为缺少银钱使用,愿意抽出鱼池中的二份半出售;先询问同房亲属、伯叔、兄弟、侄子,无人愿意承受,便托中人引荐,卖给义合庄陈埔出面承买,三方议定时价银三十八大元。银款当天在中人见证下全部交收;随即踏勘明确鱼池界址,交给买银人前去耕作,永远作为其产业。卖出后永远断绝,日后子孙不得说要赎回、洗契或找补契尾,也不得提出异议制造事端。保证此鱼池确实是陈峻合伙围筑的产业,与其他房亲无关,也没有重复典当、典挂给他人以及来历纠葛不明等妨碍;如有不明情形,由陈峻自行出面抵挡,与银主无关。双方自愿,各不反悔。恐怕口说无凭,现立卖断绝尽根鱼池契字据一纸,交付持有作为凭据。当天在中人见证下,收过契面银三十八大元,全部付清,另行照明。光绪十五年十一月日。中人陈碨 知见人涂氏 立卖断绝尽根鱼池契字据人陈峻 代书人陈启明 第七 卖断尽根鱼池契字据
同立卖杜尽根塭契字人加邑麻豆保中州庄东头角长房邱侒老、邱锭老、邱晚老,次房邱信老、邱镇老、邱有老、邱钦老、邱长老,三房邱记老、邱枰老、邱光带、邱约老、邱清老,四房邱博老、邱插老、邱颇老、邱随老、邱不老,五房邱藔、邱族等五房,有同承祖父开垦鱼塭一口,址在塭藔庄西南畔,土名后斗塭,年带慈济宫大帝爷香资银八元七角,并带塭藔、陡门、家器,东至槺榔尾塭,西至涂鲙塭,南至三股塭,北至槺榔塭地界,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置,爰是五房人等共相酌议,愿将此塭出卖,先尽问各房至亲人等不肯承受,外即托中卖与头港仔庄西湖角吴章教、林围官合同出头承买,三面言议着下时价六八佛银三百二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即塭及塭藔水沟随即踏付银主前去掌管围筑,蓄养鱼虾,永为己业,不敢阻挡。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赎及洗贴滋弊。保此塭系是博、信、侒、藔、记、随、约、镇同兄弟侄等同承祖父开垦物业,与别房以及他人无干,中间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来历拖欠租饷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信、约、博、藔、侒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卖杜尽根塭契字一纸,付为执照。其垦单大契有别份在内,难以分拆,不得缴连,批明,再照。其南畔入水之水沟,公堂言约听银主收水入塭,以及采捕鱼虾,卖主不得阻挡,批,再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三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咸丰三年二月日。
为中人房长
知见人族长
同卖杜绝尽根塭契字人侒、晚、镇、有、枰、清、博、颇、不、钦、
锭、信、长、记、约、随、插、藔、族、光带
代书人房亲奢
第八卖杜绝尽根契字
同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李光福、即东海,弟光彩、即承曾,有承父李树珍与郑定榜合垦武定里小北门外大塭二段,并溪埔园及堤坝埔园计二所,户名金裕泰所有。溪埔园一所及大塭二段,经已与定榜分割,各归各管。而海等应份该北畔等四格之额,年纳租息三十一甲零,东至饷塭岸并接连三角仔小溪水在内,每日间水翻灌塭为界;西至九十一甲零浮埔为界,南至郑定榜下四格十七甲塭岸为界,北至堤坝岸透大溪出水为界。又一所堤坝岸外埔园一段,年纳租息二十一甲余,东至堤坝外郑定榜现管十四甲西界岸为界,西至坝内与大港藔埔地同界址分界,南至堤坝岸为界,北至大溪为界,四至俱各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愿此塭及溪墘埔园,并带溪水每日间水翻灌塭养蓄鱼虾,以及堤坝外埔园等处,托中引向张达春出首承买,三面估价契价佛银一千元足。其塭银即日同中见收足讫;其及埔园等处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听改名换给垦照。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赎言找,亦不敢异言生端。保此塭等果系福等承先父遗下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此情,福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并缴垦照二纸,共三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价佛银一千大元足,再照。
同治四年月日。
为中人张日章
知见人母李柯氏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李光福、李光彩、(彩笔)
第九之一卖尽契
立卖尽契人尖山堡外埔内庄纪干观、纪蒲观,有同置田堀一段,坐落土名壁底,东至曾家园,西至萧家堀园,南至洪家园、陈家、李家园,北至曾家、张家土地公埔,四至为界明白。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至亲不能承受,托中引就与牛埔头庄曾刘官边,三面言议卖出特价银六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园随付银主管掌耕作为己业。随意所欲,一卖千休,日后不敢言贴,亦不敢言赎。保此园堀系干、蒲同置物业,与至亲叔兄弟侄无干,并无重典他人不明,亦无拖欠租项等情为碍;如有不明,卖主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卖尽契一纸,并上手契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面银六大元完足,再照。
乾隆四十九年十月。
为中人并代书陈士在
火立卖尽契人纪干观、纪蒲观
知见人纪潭老
此业系曾祥与曾住合典,执照批明。
第九之二典契字
译共同立卖断尽根鱼池契字据人:加邑麻豆保中州庄东头角长房邱侒老、邱锭老、邱晚老,次房邱信老、邱镇老、邱有老、邱钦老、邱长老,三房邱记老、邱枰老、邱光带、邱约老、邱清老,四房邱博老、邱插老、邱颇老、邱随老、邱不老,五房邱藔、邱族等五房,共同承继祖父开垦的一口鱼池,地址在塭藔庄西南边,土名后斗塭,每年带纳慈济宫大帝爷香资银八元七角,并带有塭藔、陡门、家用器具。东到槺榔尾鱼池,西到涂鲙鱼池,南到三股鱼池,北到槺榔鱼池地界,四至明确为界。如今因为缺少银钱另置产业,五房人共同商议,愿意出售此鱼池;先询问各房至亲,没有人愿意承受,于是托中人卖给头港仔庄西湖角吴章教、林围官共同出面承买,三方议定六八佛银三百二十大元正。银款当天在中人见证下全部交收;随即将鱼池及塭藔水沟踏勘交付给银主前去管理、围筑、蓄养鱼虾,永远作为其产业,不得阻挡。卖出后永远断绝,日后子孙不得说要赎回或洗贴滋弊。保证此鱼池是博、信、侒、藔、记、随、约、镇等同兄弟侄子共同承继祖父开垦的产业,与其他房及他人无关,中间也没有重复典当、典挂给他人以及来历纠葛不明、拖欠租税等妨碍;如有不明情形,由信、约、博、藔、侒等自行出面抵挡,与银主无关。双方自愿,各不反悔。恐怕口说无凭,现共同立卖断尽根鱼池契字据一纸,交付作为凭据。垦单和大契中有别份产业,难以拆分,不能一并交付,特此批明,另行照明。南边入水的水沟,经公堂议定,允许银主收水入池并捕捞鱼虾,卖主不得阻挡,批明,另行照明。当天在中人见证下,收过契面银三百二十大元,全部付清,另行照明。咸丰三年二月日。中人房长 知见人族长 共同立卖断绝尽根鱼池契字据人:侒、晚、镇、有、枰、清、博、颇、不、钦、锭、信、长、记、约、随、插、藔、族、光带 代书人房亲奢 第八 卖断绝尽根契字据 共同立卖断绝尽根契字据人李光福,即东海,弟李光彩,即承曾,共同承继父亲李树珍与郑定榜合伙开垦的武定里小北门外大鱼池两段,以及溪埔园和堤坝埔园共两所,户名金裕泰所有。溪埔园一所及大鱼池两段,已经与郑定榜分割,各自归各自管理。李光福等应得北边四格,额定每年缴纳租息三十一甲零;东到饷鱼池岸,并包括相连的三角仔小溪水道,以每日水流翻灌鱼池处为界;西到九十一甲零浮埔为界,南到郑定榜所属下四格十七甲鱼池岸为界,北到堤坝岸通向大溪出水处为界。另有堤坝岸外埔园一段,年纳租息二十一甲余;东到堤坝外郑定榜现管十四甲西界岸,西到坝内与大港藔埔地同一界址分界,南到堤坝岸,北到大溪,四至都明确。如今因为缺少银钱使用,愿意把这处鱼池、溪边埔园,连同每日引溪水翻灌鱼池以蓄养鱼虾的权利,以及堤坝外埔园等处,托中人引荐给张达春出面承买,三方估定契价为佛银一千元整。鱼池的银款当天在中人见证下全部收讫;鱼池及埔园等处随即踏勘明确界址,交给银主前去管理,并准其改名、换发垦照。从此一卖永断,日后子孙不得说要赎回或找补,也不得提出异议制造事端。保证这些鱼池等产业确实是李光福等承继先父遗下的产业,与其他房亲无关,也没有重复典当、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纠葛不明等妨碍;如有上述情形,由李光福等自行出面抵挡,与银主无关。双方自愿,各不反悔。恐怕口说无凭,现共同立卖断绝尽根契字据一纸,并缴垦照二纸,共三纸,交付持有作为凭据。当天在中人见证下,收过契价佛银一千大元,全部付清,另行照明。同治四年月日。中人张日章 知见人母李柯氏 立卖断绝尽根契字据人李光福、李光彩、(彩笔) 第九之一 卖尽契 立卖尽契人尖山堡外埔内庄纪干观、纪蒲观,共同置买一段田堀,坐落土名壁底,东到曾家园,西到萧家堀园,南到洪家园、陈家园、李家园,北到曾家、张家土地公埔,四至作为界址,均已明确。如今因为缺少银钱使用,先询问至亲,无人能够承受,便托中人引荐,卖给牛埔头庄曾刘官边,三方议定卖出特价银六大元正。银款当天在中人见证下全部收讫;该园地随即交给银主管理耕作,作为自己的产业,任其处置。卖出后永远断绝,日后不得说要贴补,也不得说要赎回。保证此园地田堀是纪干观、纪蒲观共同置买的产业,与至亲、叔伯、兄弟、侄子无关,也没有重复典当给他人不明以及拖欠租项等妨碍;如有不明,由卖主负责抵挡,与银主无关。双方自愿,各不反悔。恐怕口说无凭,立卖尽契一纸,连同上手契共两纸,交付持有作为凭据。当天收过契面银六大元,全部付清,另行照明。乾隆四十九年十月。中人兼代书人陈士在 立卖尽契人纪干观、纪蒲观 知见人纪潭老 此产业是曾祥与曾住合伙典当的,已经批注明白,作为凭据。第九之二 典契字据
立典契字人嘉邑尖山保外埔庄曾廉观,有祖父鱼地一个,六份拆出一份,坐落土名外埔庄内。鱼池东西南北四至原在大契。今因欠银别用,愿将此鱼池出典,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即托中引就与本保本庄王陶观边出首承典,三面言议依时价银三十六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将鱼池随时踏明界址,交付与银主前去管掌,放鱼收税,不敢阻挡。其鱼池不依年月满足,备契面银一齐清楚,取回原契,银主不得刁难;鱼池主如是无取赎,鱼池听银主放鱼,召佃收租,不敢异言生端。保此鱼池果系是廉自己承父阄份物业,与亲疏人等俱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亦无拖欠业主租项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者,鱼池主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典契字一纸,付执为照。其上手大契难以分拆,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三十六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十二年(丙戌)二月日。
知见人伯天成
作中人家乌树
合立典契字人曾廉观
代笔人王清忠
光绪二十七年四月再赎回,转典新港庄曾住,此纸作废。
第一○典塭契字
立典塭契字人台南县效忠里四鲲鯓吴瑞玉、吴瑞和,有承先父吴差自垦鱼塭一口,址在本社南畔,东至陈猫塭,西至锺九塔塭,南至陈语塭,北至海坪;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项别创,愿将此鱼塭一口向与本社郑缺嘴出首承典,议定契面银百六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塭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保此塭果系瑞玉、瑞和承先父自垦之物业,并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此情,瑞玉、瑞和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其鱼塭限至三年为满,听塭主备足契面银赎回原契,银主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典契字一纸,送执存照。
即日同中交过契面银一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六年(庚子)十一月日。
为中人郭双
同立典契字人吴瑞玉、吴瑞和
代书人(自笔)
第一一之一 许贌认耕塭契约字
同立许贌认耕西港塭契约字人黄修甫、黄沾予、苏云梯。兹因业主黄修甫、黄沾予有承祖父遗下鱼塭一口,带汫水塭一口、高藔仔一口、草埔一所、塭藔一座、器具在内,座落阿猴厅管内东港中里东港,土名西港塭,修甫得二份,沾子得一份,现经许允贌户苏云梯出头承贌认耕,所有保证责任,以及各条约概列于左:
第一条:议定每年贌税光龙银二千四百元。首年于接塭时交清。第二年至第六年止,每年应于前年十二月二十日先税交清,不得延期短缺;如有延期短缺,听业主起耕别贌,不得异言。
第二条:议定贌塭年限,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正月十五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正月十四日止,计六个年间为限。
第三条:议定贌塭契约之日,贌户先交业主定银光龙银六百元。约自首年起至第三年止,每年贌税额内扣去光龙银二百元,按三个年间扣抵清楚;到三年以外,贌税应缴足数。
第四条:议定六个年贌限内,业主不得将塭别贌他人,贌户亦不得于此限内退辞。
第五条:议定六个年贌限期满,贌户应将该塭交还,不得藉端滋事。
第六条:议定六个年贌限内,该塭岸如遇风雨损坏,概归贌户料理,不干业主之事;至贌限期满,贌户应将塭岸填筑,如旧交还。
第七条:议定该塭地租及附加税概归业主完纳;至该塭营业税则由贌户完纳,不得翻异。
第八条:议定该塭交接之时,如旧贌户陈和鸣有与业主交加不明诸事,业主自当出首抵挡,不干贌户之事。
第九条:每年缴税银倘有延期短欠不纳付者,由保证人取偿。
右契约九条,互相定议,各无翻异,同立契约书一样二纸,各执一纸为据。
光绪二十八年二月二十日。
台南总赶宫街西港塭业主 黄修甫
黄沾予
阿猴头前溪庄贌户 苏云梯
台南二老口街保证人 许廷光
台南西辕门街保证人 吴镜秋
台南岳帝庙街代书人 杨鹏搏
第一一之二契约书
兹因阿猴苏云梯,向台南黄修甫、黄沾予贌定东港支厅管内西港鱼塭,贌限六年(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正月十五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正月十四日止)。现经招集同志联财合办,本年举事,酌定先备资本光龙银八千圆,按作二十分立股,每股应出资本光龙银四百圆。所有办塭各章程条约概列如左:
一、议:每年鱼塭收款,除缴贌塭先税光龙银二千四百圆及营业税并买鱼苗暨一切费用等款外,逐一结算造册,送各股友察核,所有得利或亏本,均须照股匀摊。
一、议:各股友应出资本银圆,均当如期交出;但每百圆每月按定二圆行利,来往一律照算,概由公司坐理。
一、议:苏云梯出名贌办,责任綦重,所有塭中款项概归掌理为妥。
一、议:苏云梯不得时常到塭,特举吴镜秋代掌理银帐款项,并督励一切塭务,以专责成。
译立典契字据人嘉邑尖山堡外埔庄曾廉观,有祖父留下的鱼地一处,从六份中分出一份,坐落土名外埔庄内。鱼池东西南北四至原载于大契。如今因为欠缺银钱另作使用,愿意将此鱼池出典;先询问同房亲属,无人能够承受,便托中人引荐,卖给本保本庄王陶观出面承典,三方议定按时价银三十六大元正。银款当天在中人见证下全部交收;随即将鱼池踏勘明确界址,交给银主前去管理,放养鱼苗、收取税租,不得阻挡。鱼池典期不以年月为限;备足契面银后,即可一并清楚取回原契,银主不得刁难。鱼池主如不赎回,鱼池听凭银主放鱼、招佃收租,不得提出异议制造事端。保证此鱼池确实是曾廉观自己承继父亲并由阄分所得的产业,与亲疏各人都无关,也没有重复典当、典挂给他人,或拖欠业主租项及来历纠葛不明等妨碍;如有不明,由鱼池主出面抵挡,与银主无关。双方自愿,各不反悔。恐怕口说无凭,现共同立典契字据一纸,交付持有作为凭据。其上手大契难以拆分,特此批明,另行照明。当天在中人见证下,收过契面银三十六大元,全部付清,另行照明。光绪十二年(丙戌)二月日。知见人伯天成 中人家乌树 共同立典契字据人曾廉观 代笔人王清忠 光绪二十七年四月再次赎回,转典给新港庄曾住,此纸作废。第一 ○典鱼池契字据 立典鱼池契字据人台南县效忠里四鲲鯓吴瑞玉、吴瑞和,有承继先父吴差自行开垦的一口鱼池,地址在本社南边,东到陈猫鱼池,西到锺九塔鱼池,南到陈语鱼池,北到海坪,四至明确为界。如今因为缺少资金另作创业,愿意将这一口鱼池典给本社郑缺嘴出面承典,议定契面银一百六十大元。银款当天在中人见证下交付完毕;鱼池随即踏勘明确界址,交给银主前去管理。保证此鱼池确实是吴瑞玉、吴瑞和承继先父自行开垦的产业,没有重复典当、典挂给他人以及来历纠葛不明等妨碍;如有上述情形,由吴瑞玉、吴瑞和自行出面抵挡,与银主无关。鱼池典期以三年为满,听凭鱼池主人备足契面银赎回原契,银主不得刁难。双方自愿,各不反悔。恐怕口说无凭,共同立典契字据一纸,交付持有保存作为凭据。当天在中人见证下,收过契面银一百六十大元,全部付清,另行照明。光绪二十六年(庚子)十一月日。中人郭双 共同立典契字据人吴瑞玉、吴瑞和 代书人(亲笔) 第一一之一 允许出租认耕鱼池契约字据 共同立允许出租认耕西港鱼池契约字据人黄修甫、黄沾予、苏云梯。现因业主黄修甫、黄沾予承继祖父遗下的一口鱼池,连同汫水鱼池一口、高藔仔一口、草埔一所、塭藔一座及器具,坐落在阿猴厅管辖之内的东港中里东港,土名西港鱼池;修甫得二份,沾予得一份。现经允许承租户苏云梯出面承租并认耕,所有保证责任及各项条约列于下:第一条:议定每年租税为光龙银二千四百元。第一年在接管鱼池时交清;第二年至第六年止,每年应在前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先缴清税款,不得延期或短缺;如有延期或短缺,任凭业主另行起耕出租,不得提出异议。第二条:议定出租鱼池年限,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正月十五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正月十四日止,共六年。第三条:议定签订出租鱼池契约之日,承租户先交给业主定银光龙银六百元。约定从第一年起至第三年止,每年从租税额内扣除光龙银二百元,三年内扣抵清楚;超过三年后,租税应按足额缴纳。第四条:议定六年租期内,业主不得把鱼池另租给他人,承租户也不得在此期限内退租。第五条:议定六年的贌租期限届满后,贌户应将该鱼塭交还,不得借故滋事。第六条:在议定的六年贌租期限内,该鱼塭的塭岸如遇风雨损坏,概由贌户负责修理,与业主无关;贌租期满时,贌户应将塭岸按原样填筑后交还。第七条:议定该鱼塭的地租及附加税概由业主缴纳;至于该鱼塭的营业税,则由贌户缴纳,不得反悔争辩。第八条:议定在该鱼塭交接之时,如原贌户陈和鸣与业主之间有交涉不清的事情,业主自当出面抵挡,与贌户无关。第九条:每年缴纳的税银如有延期、短欠而不缴付,由保证人负责取偿。以上契约共九条,双方共同议定,彼此都不得反悔;合立内容相同的契约书两纸,双方各执一纸作为凭据。光绪二十八年二月二十日。台南总赶宫街西港塭业主 黄修甫 黄沾予 阿猴头前溪庄贌户 苏云梯 台南二老口街保证人 许廷光 台南西辕门街保证人 吴镜秋 台南岳帝庙街代书人 杨鹏搏 第一一之二契约书 现因阿猴的苏云梯,向台南的黄修甫、黄沾予贌租东港支厅管辖内的西港鱼塭,贌租期限六年(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正月十五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正月十四日止)。现在召集同业朋友合资办理,于本年开始经营,议定先准备资本光龙银八千圆,分作二十股,每股应出资本光龙银四百圆。所有经营鱼塭的各项章程条约,列在下方:一、议定:每年鱼塭收款,除缴纳贌租鱼塭的先税光龙银二千四百圆、营业税、购买鱼苗以及一切费用等款项外,逐项结算并造册,送交各位股友查核;所得利润或亏损,均须按股份平均分摊。一、议定:各股友应出的资本银圆,都应按期交出;但每一百圆每月按约定计算二圆利息,往来款项一律照此计算,概由公司管理。一、议定:苏云梯以自己的名义出面贌租经营,责任重大,鱼塭中的所有款项概由他掌管为妥。一、议定:苏云梯不能经常到鱼塭,特推举吴镜秋代为掌理银钱账目,并督促办理一切鱼塭事务,以便专责负责。
一、议:长年及记帐之人,应由股主荐举,议妥任用。
一、议:任用诸人如有舞弊,侵损财利,则由荐举之人取偿。
一、议:每年结帐除费外,决算实得利金,每分抽出十分之额,作为出贌人苏云梯、保证人许廷光、吴镜秋三人酬金。
一、议:定股分二十股,合将各股友股额列明:
苏云梯得六股,资本光龙银二千四百圆。(执契约书一本)
黄修甫得四股,资本光龙银一千六百圆。(执契约书一本)
苏爵仁得三股,资本光龙银一千二百圆。(执契约书一本)
卢润堂得二股,资本光龙银八百圆。(执契约书一本)
吴镜秋、黄应联得二股,资本光龙银八百圆。(合执契约书一本)
杨鹏搏得一股半,资本光龙银六百圆。(执契约书一本)
陈有德得一股,资本光龙银四百圆。(执契约书一本)
陈水教得半股,资本光龙银二百圆。(执契约书一本)
右各条约、股额均妥议定规,务各照约而行,并无翻异。合立契约书一样八本,各盖图章,各执一本为据。
光绪二十八年三月一日。
西港塭合办契约股主苏云梯、黄修甫、苏爵仁、卢润堂、吴镜秋、杨鹏搏
陈有德、陈水教、黄应联、庄希记
一、批明:爵仁原得三股,今议抽出一股作庄希记之额,爵仁存得二股,此照。
立批人苏云梯
第一二 出贌鱼塭字
同立出贌鱼塭字人台南市街南厂社洪宗、吴立、邱溪水、苏老厘、郑福、谢益、洪平安、谢乞食、谢面、王霖、谢夯等,有鱼塭一所,共六格,管理人西巷街三十四番户洪宗。其塭坐落效忠里,土名下八间,又号下源顺塭。今众股份商议,将此塭出贌与台南市街大铳街□□番户吴田出头承贌,前去招股耕作,放养鱼虾,得失厚薄利子,概系佃人造化,不干塭主之事。面议限于光绪二十九年旧历十二月起,至光绪三十九年旧历十一月止,计贌十年为满,每年塭税钱七百千文。言议先税后耕,约定每年分作两期缴纳:前期定于十二月初一日,该纳半额;后期定于越年七月十五日,该纳半额清楚。其每期诸塭主支税,必须照其所有多少之数支取,不得过取他人之额;其佃人逐期税钱不得挨延短缺;如有短缺者,听凭起耕别贌;倘未届限,不滞缺塭钱,塭主等亦不敢起耕涨税之事。此系皆愿,各无违约,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出贌鱼塭字一纸,送执为照。
一、批明:王霖之额系贌八年,理合批明,再照。
旧历甲辰年正月 日。
为中人 郑氏厚
同立出贌鱼塭字人 谢面 邱溪水
谢夯 吴立
洪平安 洪宗
苏老厘 郑福
谢乞食 谢益
王霖
代笔人 刘森堂
第一三之一 许贌耕鱼塭字
立许贌耕鱼塭字人吴连鱼,因有自置台南厅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间鱼塭五分,托中引就贌与王云从兄出头耕筑掌管,每年议定贌价清钱四十二千三百五十文,面议每年旧历七月中支取清钱二十一千一百七十五分,至同年旧历八月中支取清钱二十一千一百七十五文清楚。期限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止,实计六个年为满。该贌价若无短欠,业主不得擅自起耕别贌他人;倘有短欠,听业主起耕别贌他人。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合立许贌耕鱼塭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
立许贌耕字人台南市东港街二十九番户 吴连鱼
书字人台南市佛祖庙街四十五番户 陈显三
第一三之二 契约书
一、台南县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间,塭名中源顺鱼塭一口,计四十二分五厘,内洪自利应得十一分六厘六毫。
一、该塭许贌台南城内下横后街七番户王云从君耕筑掌管。
一、该塭四十二分五厘,每年议定贌价清钱三百六十千文,内洪自利应得十一分六厘六毫,该贌价清钱□□□。
一、该塭许贌期限: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止,实计六全年为满。
一、该塭税期限分作二期:每年议定旧历七月终先缴半额;其余候至同年旧历八月终找清。
一、该塭期限满之期,若无滞欠塭税,塭主宜仍旧许贌王云从耕作,不得擅自别贌他人。
右契约书如件。
光绪二十七年九月四日(即旧历七月廿三日)。
台南市第五区松仔脚街 洪自利
中人代书 陈显三
王云从台照。
第一三之三 契约书
一、台南县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间,塭名中顺源鱼塭一口,计四十二分五厘,内杨顺福应得五分八厘五毫。
一、该塭许贌台南城下横后街七番户王云从君耕筑掌管。
一、该塭四十二分五厘,每年议定贌价清钱三百六十千文,内杨顺福应得五分□厘□毫,该贌价清钱□□□。
一、该塭许贌期限: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止,实计六全年为满。
一、该塭先收来定金七三银四元,光绪二十九年旧历七月间塭税收入提还。
译一、议定:长年工及记账人员,应由股东推荐,经议定后任用。一、议定:所任用的人如有舞弊、侵吞损害财利的行为,由推荐他的人负责赔偿。一、议定:每年结账扣除费用后,核算实际所得利润,每一分利润抽出十分之一,作为出贌人苏云梯、保证人许廷光、吴镜秋三人的酬金。一、议定:确定分为二十股,现将各股友的股额列明如下:苏云梯得六股,资本光龙银二千四百圆。(执有契约书一本) 黄修甫得四股,资本光龙银一千六百圆。(执有契约书一本) 苏爵仁得三股,资本光龙银一千二百圆。(执有契约书一本) 卢润堂得二股,资本光龙银八百圆。(执有契约书一本) 吴镜秋、黄应联得二股,资本光龙银八百圆。(共同执有契约书一本) 杨鹏搏得一股半,资本光龙银六百圆。(执有契约书一本) 陈有德得一股,资本光龙银四百圆。(执有契约书一本) 陈水教得半股,资本光龙银二百圆。(执有契约书一本) 以上各项条约和股额都已妥善议定,务必各自依约执行,不得反悔。合立内容相同的契约书八本,各自盖章,各执一本作为凭据。光绪二十八年三月一日。西港塭合办契约股主苏云梯、黄修甫、苏爵仁、卢润堂、吴镜秋、杨鹏搏 陈有德、陈水教、黄应联、庄希记 一、批明:苏爵仁原有三股,现在议定抽出一股作为庄希记的份额,苏爵仁保留二股,特此说明。立批人苏云梯 第一二 出贌鱼塭字 共同立出贌鱼塭字的人,是台南市街南厂社的洪宗、吴立、邱溪水、苏老厘、郑福、谢益、洪平安、谢乞食、谢面、王霖、谢夯等人;有鱼塭一所,共六格,管理人为西巷街三十四番户洪宗。该鱼塭坐落在效忠里,土名下八间,又称下源顺塭。现在众股东商议,将此鱼塭出贌给台南市街大铳街□□番户吴田,由他出面承贌,前去招募股东耕作,放养鱼虾;所得或亏损、利润厚薄,完全取决于佃人的经营,与塭主无关。双方当面议定期限自光绪二十九年旧历十二月起,至光绪三十九年旧历十一月止,共贌租十年;每年塭税七百千文。议定先缴税后耕作,约定每年分两期缴纳:前期定于十二月初一日缴纳半额;后期定于次年七月十五日缴清半额。每期各塭主分得的税款,必须按照各自所有份额的数额领取,不得多取他人的份额;佃人每期应缴的税钱不得拖延或短缺;如有短缺,任凭塭主收回耕作权另行出贌。如果尚未到期,且不拖欠或短缺塭钱,塭主等人也不得擅自收回耕作权或提高税额。双方都是自愿的,各自不得违约;只因口头约定恐怕没有凭据,现立此字据作为凭证,共同立出贌鱼塭字一纸,交付执存为凭。一、批明:王霖的份额是贌租八年,按理应特别批明,现再说明。旧历甲辰年正月 日。为中人 郑氏厚 共同立出贌鱼塭字的人 谢面 邱溪水 谢夯 吴立 洪平安 洪宗 苏老厘 郑福 谢乞食 谢益 王霖 代笔人 刘森堂 第一三之一 许贌耕鱼塭字 立许贌耕鱼塭字的人吴连鱼,因为有自己置买的台南厅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间的一处五分鱼塭,托中人介绍,出贌给王云从兄出面耕作、修筑和管理;每年议定贌价为清钱四十二千三百五十文,双方当面议定每年旧历七月中旬领取清钱二十一千一百七十五分,到同年旧历八月中旬领取清钱二十一千一百七十五文,全部结清。期限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止,实际满六年。只要贌价没有短欠,业主不得擅自收回耕作权另贌他人;如有短欠,任凭业主收回耕作权另贌他人。这是双方甘愿,各无强迫反悔;只因口头约定恐怕没有凭据,合立许贌耕鱼塭字一纸,交付执存为凭。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立许贌耕字的人 台南市东港街二十九番户 吴连鱼 书写字据的人 台南市佛祖庙街四十五番户 陈显三 第一三之二 契约书 一、台南县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间,塭名中源顺鱼塭一处,共四十二分五厘,其中洪自利应得十一分六厘六毫。〔原文数字、纪年保留:一口〕 一、该鱼塭许贌给台南城内下横后街七番户王云从君耕作、修筑和管理。一、该鱼塭四十二分五厘,每年议定贌价为清钱三百六十千文,其中洪自利应得十一分六厘六毫;该项贌价清钱为□□□。一、该鱼塭许贌期限: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止,实际满六全年。一、该鱼塭的税款期限分两期:每年议定在旧历七月底先缴纳半额,其余款项等到同年旧历八月底缴清。一、该鱼塭贌租期满时,如没有拖欠塭税,塭主应仍按原约允许王云从耕作,不得擅自另贌给他人。以上契约书内容如上。光绪二十七年九月四日(即旧历七月二十三日)。台南市第五区松仔脚街 洪自利 中人兼代书 陈显三 王云从台照。第一三之三 契约书 一、台南县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间,塭名中顺源鱼塭一处,共四十二分五厘,其中杨顺福应得五分八厘五毫。〔原文数字、纪年保留:一口〕 一、该鱼塭许贌给台南城下横后街七番户王云从君耕作、修筑和管理。一、该鱼塭四十二分五厘,每年议定贌价为清钱三百六十千文,其中杨顺福应得五分□厘□毫;该项贌价清钱为□□□。一、该鱼塭许贌期限: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止,实际满六全年。一、该鱼塭预先收取定金七三银四元,于光绪二十九年旧历七月间从收得的塭税中提取归还。
一、该塭期限满之时,塭税若无滞缺,塭主宜向贌户换立契约,不得擅自别贌他人。
右契约如件。
光绪二十七年九月一日(即旧历七月十九日)。
台南市第五区小西门外街仔内西巷角 杨顺福
同市同区松仔脚角保证人 洪自利
第一三之四 契约书
一、台南县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间,塭名中源顺鱼塭一口,计四十二分五厘,内蔡翁氏应得三分三厘三毫。
一、该塭许贌台南城内下横后街七番户王云从君耕筑掌管。
一、该塭四十二分五厘,每年议定贌价清银三百六十千文,蔡翁氏应得三分三厘三毫,该贌价清钱□□□。
一、该塭许贌期限: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止,实计六全年为满。
一、该塭先收来定金七三十银元,限光绪二十九年旧历七月间塭税收入提还。
一、该塭期限满之时,塭税若无滞缺,塭主宜向贌户换立契约,不得擅自别贌他人。
右契约如件。
光绪二十七年九月一日(即旧历七月十九日)。
台南市第五区小西门外街仔内西巷角 蔡翁氏
保证人 洪自利
王云从台照。
第一三之五 契约书
一、台南县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间,塭名中源顺鱼塭一口,计四十二分五厘,内洪宗、洪平安应得一分六厘六毫。
一、该塭许贌台南城内下横后街七番户王云从君耕筑掌管。
一、该塭四十二分五厘,每年议定贌价清钱三百六十千文,内洪宗、平安应得一分六厘六毫,该贌价清钱十四千零二十八文。
一、该塭许贌期限: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止,实计六个年为满。
一、该塭先收来定金七三银五元,限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间塭税收入提还。
一、该塭期限满之时,塭税若无滞缺,塭主宜向贌户换立契约,不得擅自别贌他人。
右契约如件。
光绪二十七年九月一日(即旧历七月十九日)。
台南市第五区小西门外街仔内西巷角 洪宗
洪平安
保证人 洪自利
王云从台照。
第一三之六 契约书
一、台南县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间,塭名中源顺鱼塭一口,计四十二分五厘,内大道公应得二分五厘。
一、该塭许贌台南城内下横后街七番户王云从君耕筑掌管。
一、该塭四十二分五厘,每年议定贌价清钱三百六十千文,内大道公应得二分五厘,该贌价清钱□□□。
一、该塭许贌期限: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止,实计六全年为满。
一、该塭税期限分作二期:每年议定旧历七月终先缴半额;其余候至同年旧历八月终找清。
一、该塭期限满之时,若无滞欠塭税,塭主宜仍旧许贌王云从君耕筑,不得擅自别贌他人。
右契约如件。
光绪二十七年九月四日(即旧历七月二十三日)。
台南市第五区松仔脚街大道公炉主 洪自利
中人代书人 陈显三
王云从台照。
第一三之七 许贌字
立许贌字人台南市第三区下横前街十二番户蔡津涯,有承先置买中八间鱼塭十二股半,址在小西门外南厂,坐落土名西畔船港边,股额载在契内明白。兹愿出贌与同市第二区西辕门街吴镜秋先生耕作,每年议定税银七三平一百二十大员,俟收成之时一切交清。限至二十年为满,每年塭税不得短欠;如有短欠,听业主起耕别贌;未到限之时,业主不得藉端起耕加税等事。此系两愿,各无翻异,口恐无凭,合立许贌字一纸,送执为照。
光绪二十九年一月 日。
知见人母 蔡沈氏
立许贌字人 蔡津涯
代书人 陈寿禄
第一四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陈庆记、张和恺堂、林萃记、黄仓记、商仪记,今因安海街和恺堂有应分效忠里盐埕庄鱼塭一口,要招股耕作。爰与记等共商合伙,三面议定每年税银贌价七百元。将该鱼塭分作十三股,和恺堂应得五股,陈庆记、林萃记、黄仓记各得二股,商议记得一股,长年及诸伙得一股。如逐年得利多少,除纳税银、伙食、薪金开费外,余剩若干,各照股抽分,不得争夺。其鱼塭面约壬辰年起,至丙申年止,计共五年,和恺堂商定另换约字。至于塭内新旧器具,逐件照坐,不敢翻异。恐口无凭,合同立约字五纸,每人各执一纸为据。
光绪十七年十二月日。
同立约字人黄仓记、陈庆记、张和恺堂、林萃记、商仪记
第一五合约字
立合约字人郡城内蔡吉记,向下横街陈吴氏贌出新塭后斗一口。吉记招股合作,按作十股。该塭税金由此塭收成款项备缴清楚外,其得利若干,按作十股均分。吉记应得三股,炉记应得股半,寿记应得一股,进记应得一股,考记应得股半,庆记应得一股,盖记应得半股,然记应得半股:计合共十一股,年底得利照股分摊支取。该塭果有十分得利,各股同时斟酌抽出多少,酬劳该塭长年邱濑长,合具此约。
光绪二十五年月日。
立合约字人陈吴氏
邱考记、邱炉记、蔡吉记、邱寿记、邱进记、邱益记、邱然记
第一六 股字
译一、该鱼塭期限届满时,如塭税没有拖欠,塭主应与贌户换立契约,不得擅自另贌给他人。以上契约内容如上。光绪二十七年九月一日(即旧历七月十九日)。台南市第五区小西门外街仔内西巷角 杨顺福 同市同区松仔脚角保证人 洪自利 第一三之四 契约书 一、台南县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间,塭名中源顺鱼塭一处,共四十二分五厘,其中蔡翁氏应得三分三厘三毫。〔原文数字、纪年保留:一口〕 一、该鱼塭许贌给台南城内下横后街七番户王云从君耕作、修筑和管理。一、该鱼塭四十二分五厘,每年议定贌价为清银三百六十千文,蔡翁氏应得三分三厘三毫;该项贌价清钱为□□□。一、该鱼塭许贌期限: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止,实际满六全年。一、该鱼塭预先收取定金七三十银元,限于光绪二十九年旧历七月间从收得的塭税中提取归还。一、该鱼塭期限届满时,如塭税没有拖欠,塭主应与贌户换立契约,不得擅自另贌给他人。以上契约内容如上。光绪二十七年九月一日(即旧历七月十九日)。台南市第五区小西门外街仔内西巷角 蔡翁氏 保证人 洪自利 王云从台照。第一三之五 契约书 一、台南县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间,塭名中源顺鱼塭一处,共四十二分五厘,其中洪宗、洪平安应得一分六厘六毫。〔原文数字、纪年保留:一口〕 一、该鱼塭许贌给台南城内下横后街七番户王云从君耕作、修筑和管理。一、该鱼塭四十二分五厘,每年议定贌价为清钱三百六十千文,其中洪宗、洪平安应得一分六厘六毫;该项贌价清钱为十四千零二十八文。一、该鱼塭许贌期限: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止,实际满六年。一、该鱼塭预先收取定金七三银五元,限于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间从收得的塭税中提取归还。一、该鱼塭期限届满时,如塭税没有拖欠,塭主应与贌户换立契约,不得擅自另贌给他人。以上契约内容如上。光绪二十七年九月一日(即旧历七月十九日)。台南市第五区小西门外街仔内西巷角 洪宗 洪平安 保证人 洪自利 王云从台照。第一三之六 契约书 一、台南县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间,塭名中源顺鱼塭一处,共四十二分五厘,其中大道公应得二分五厘。〔原文数字、纪年保留:一口〕 一、该鱼塭许贌给台南城内下横后街七番户王云从君耕作、修筑和管理。一、该鱼塭四十二分五厘,每年议定贌价为清钱三百六十千文,其中大道公应得二分五厘;该项贌价清钱为□□□。一、该鱼塭许贌期限: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止,实际满六全年。一、该鱼塭税款期限分两期:每年议定在旧历七月底先缴纳半额,其余款项等到同年旧历八月底缴清。一、该鱼塭期限届满时,如没有拖欠塭税,塭主应仍按原约允许王云从君耕作、修筑,不得擅自另贌给他人。以上契约内容如上。光绪二十七年九月四日(即旧历七月二十三日)。台南市第五区松仔脚街大道公炉主 洪自利 中人兼代书人 陈显三 王云从台照。第一三之七 许贌字 立许贌字的人是台南市第三区下横前街十二番户蔡津涯。他承继先人置买的中八间鱼塭十二股半,地址在小西门外南厂,坐落于土名西畔船港边,股额已在契约内载明。现愿将其出贌给同市第二区西辕门街的吴镜秋先生耕作,每年议定税银为七三平一百二十大员,等到收成时一并交清。期限以二十年为满,每年塭税不得短欠;如有短欠,任凭业主收回耕作权另贌;在期限未满以前,业主不得借故收回耕作权或加税等。这是双方自愿,各无反悔争议;只因口头约定恐怕没有凭据,合立许贌字一纸,交付执存为凭。光绪二十九年一月 日。知见人母 蔡沈氏 立许贌字人 蔡津涯 代书人:陈寿禄 第一四合约字 共同立合约字的人陈庆记、张和恺堂、林萃记、黄仓记、商仪记,现因安海街和恺堂应分得忠效里盐埕庄的一口鱼塭,要招股合伙耕作。于是与各位共同商议合伙事宜,三方议定每年税银贌价为七百元。将这口鱼塭分为十三股:和恺堂五股,陈庆记、林萃记、黄仓记各二股,商仪记一股,长年和其他合伙人共一股。以后每年获利多少,除缴纳税银、伙食、薪金等开支外,剩余多少,各按股份分取,不得争夺。这口鱼塭的贌期约定从壬辰年起至丙申年止,共五年;和恺堂另行议定更换约字。至于塭内新旧器具,均逐件按照现状交接,不得反悔争执。恐怕口说无凭,合立合同约字五纸,每人各执一纸作为凭据。光绪十七年十二月日。共同立约字的人:黄仓记、陈庆记、张和恺堂、林萃记、商仪记 第一五合约字 立合约字的人郡城内蔡吉记,向下横街陈吴氏贌出新塭后斗一口。吉记招股合伙,分作十股。这口鱼塭的税金,由鱼塭收成款项先行缴清;所得利润多少,再分作十股均分。吉记三股,炉记半股,寿记一股,进记一股,考记半股,庆记一股,盖记半股,然记半股:合计共十一股,年底按股份分摊领取利润。这口鱼塭如果确有十分利润,各股同时酌情抽出若干,酬谢该塭长年邱濑长,特共同订立此约。光绪二十五年月日。立合约字的人:陈吴氏 邱考记、邱炉记、蔡吉记、邱寿记、邱进记、邱益记、邱然记 第一六 股字
立股字人打狗旗后街仁记方林玑璋,兹有贌过台南市下横前街十四番户蔡自发内第五房蔡梦熊等房所有仁寿上里草桥鱼塭一口,每年塭税金六八平银二千二百大元,共议分作十二股耕作,每股应出资本六八平银三百大元。如蔡君梦兰轮值年份,璋仍愿十二分抽出三分,与蔡君梦兰合股;而璋所贌别房年份轮值之草桥塭十二分,亦愿抽出一分,仍与兰合股耕作,照股临期备出如数资本缴纳清楚,以应买鱼苗及薪工等费用。所有得失,照股均分,各无异议。我等务须竭力经营,共成一忾,是所厚望也。恐口无凭,合立股字一样二纸,合符盖印,各执一纸为证。
一、订:该塭除塭税诸费外,或得或失,照股摊分,不得异议。
一、订:林玑璋目拟派一人,责成掌理银元,他人不得干预;如所举之人如有侵渔银项及账目不明,即由该举人如数赔出。
一、订:塭中来往账目,兼由林郎翁派一妥人掌理账目诸务,他人亦不得干预;如所派之人有账目不明及侵渔银项,亦由该举人如数赔出。
一、订:掌理账目之人并掌银项之人,准任各股友查考,不得异议。
一、订:如收成之时,除缴塭税诸费外,各股友若要动支银项者,必须共招各股友参议,每股要先开支几成,不得混私动支,以昭公道。
一、订:如遇收成之时,准各股友亲身到塭监督一切事件。至于簥价及开费,不得由塭中支给,宜自行支理。
一、订:如遇收成之时,该塭掌理账目之人每日现兑若干?及兑鱼行若干?出入若干?逐日载账存簿清楚,后来方好结账,各股友亦方好查考。
一、订:掌理银项之人并掌账之人,如被盗劫不虞之事,不得由该举人取赔,各秉天良,以冀后昌。
一、订:合股友所出之资本金额,每百元每个月订利息六八银一元五角,来往算利,均归公司办理。
一、批明:该合股字系一样二本,合符盖印,林玑璋执一本,蔡梦兰执一本,共立二本,此照。
光绪二十六年 月 日。
右
打狗旗后街仁记方 林玑璋
台南下横街自发方 蔡梦兰
第一七之一 许贌耕塭字
同立许贌耕塭字人凤邑仁寿上里新港口庄塭主蔡查某、邱万、何知批,有公置盐水塭一所,坐落在溪北,丈数广狭、东西四至俱载在契内明白为界。凭中引就文贤里崎峔庄邱查某、垄堡大潭庄许户长同出头承贌,筑造养畜鱼虾。限至十年,每年贌户照串完纳官租,免完塭税。又再贌六年,每年贌户完纳塭主一百大元足,作塭税,塭主自纳官租。合共十六年限满,有他人要贌此塭,加添塭税若干,塭主宜与贌户相议;若贌户肯趂他人加添塭税,塭主自当贌原贌户,再限年数,不得刁难;若原贌户不肯趂他人加添塭税,愿听塭主起耕交塭贌过他佃,原贌户不敢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许贌耕塭字一纸,并保认佃批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光绪二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为中人 戴宗
同立许贌耕塭字人 蔡查某
邱万
何知批
代书人 蔡锦
第一七之二 联财合股约字
同立联财合股约字人许修记、邱万记、许阳记、余君记、林精记、邱查记、许保记、戴宗记、陈昌记、郑朝记、商仪记、杨水记、许后记、林宾记、薛流记、许娼记等,今因后记、查记有向蔡查某、邱万、何知批等贌出盐水鱼塭一所,址在凤邑仁寿上里新港口庄,自光绪二十五年十二月起,至光绪四十一年终止,计限十六年为满。前十年内,每年只代纳该塭地租金,免纳塭主塭税;后六年内,每年纳塭主塭税银一百元,其塭地租金归塭主自行完纳。后记、查记经有立认贌耕字一纸,送付邱万记等收执为凭;而邱万记等亦有立许贌耕字一纸,送付后记等收执为凭。但该塭本金须三千余元,爰出招出诸人,按作十六股,摊作二十六分,陈昌记应得五分,邱万记应得三分,许修记、郑朝记、薛流记各应得二分,许后记、戴宗记各应得一分半,商仪记、余君记、许阳记、杨水记、邱查记、林精记、林宾记、许保记、许娼记各应得一分,每分应得一百二十元,每百元每月应贴利息二分半。公号胜发逐年收成核算结册,分与各股,年清年款。除租税、薪金、伙食、杂费以及诸股母利外,如有得利盈余,按股摊分;倘风水崩塌,此系造化;如有蚀本,各股亦当摊出,不得借口。此系公同联财合股,务期协力同心,始终如一,休戚相关,私衷共济。所有公议条款,并列于后,恐口无凭,合立联财合股字一样十六纸,每股各执一纸存据。
计开:
一、该塭每年自五、六月起,如有收成若干,随时按项分摊清还各股在本母利,不得将项别移合股,亦不得于应摊还外多支该项,此照。
一、该塭逐年收成核算,或得或失,限至是年旧历十一月终,务当一律扫清,将结册分与各股存据,不得挨延来年,此照。
译立股字的人打狗旗后街仁记方林玑璋,现有贌得台南市下横前街十四番户蔡自发名下第五房蔡梦熊等房所有的仁寿上里草桥鱼塭一口。每年塭税金为六八平银二千二百大元,共同议定分作十二股耕作,每股应出资本六八平银三百大元。如果轮到蔡君梦兰值年的年份,璋仍愿从十二分中抽出三分,与蔡君梦兰合股;至于璋贌得其他房屋、轮值年份的草桥塭十二分,也愿抽出一分,仍与兰合股耕作,按股份在期限到时备足应出的资本,缴纳清楚,用于购买鱼苗及支付工薪等费用。所有盈利和亏损,均按股份分配,各方不得有异议。我们务必竭力经营,共同团结一致,这是所殷切期望的。恐怕口说无凭,合立股字同样两纸,加盖合符印章,各执一纸为证。一、约定:该塭除塭税等费用外,无论获利还是亏损,均按股份分摊,不得有异议。一、约定:林玑璋拟定派一人负责管理银元,其他人不得干预;如果所选之人侵吞银款或账目不清,就由选派他的人按数赔偿。一、约定:塭中往来账目,也由林郎翁派一名妥当的人负责管理账务,其他人同样不得干预;如果所派之人账目不清或侵吞银款,也由选派他的人按数赔偿。一、约定:负责账目和银款的人,允许各位股友查核,不得有异议。一、约定:收成时,除缴纳塭税等费用外,各股友如要动用银款,必须共同召集各股友商议;每股先确定可支出几成,不得私自混同挪用,以彰显公道。一、约定:收成时,允许各股友亲自到塭中监督一切事务。至于簥价及各种开支,不得由塭中支付,应由本人自行处理。一、约定:收成时,该塭负责账目的人每天现兑多少、兑给鱼行多少、收支多少,都要逐日登记入账,存入账簿并记载清楚,以便日后结账,各股友也便于查核。一、约定:负责银款及账务的人,如遇被盗劫等意外之事,不得要求由选派他的人赔偿;各人都应凭良心办事,以期后代昌盛。一、约定:合股友所出的资本,每一百元每月约定利息为六八银一元五角,往来利息均归公司办理。一、批明:该合股字为同样两本,加盖合符印章,林玑璋执一本,蔡梦兰执一本,共立两本,特此说明。光绪二十六年 月 日。右 打狗旗后街仁记方 林玑璋 台南下横街自发方 蔡梦兰 第一七之一 许贌耕塭字 共同立许贌耕塭字的人凤邑仁寿上里新港口庄塭主蔡查某、邱万、何知批,有公置盐水塭一所,坐落在溪北,丈数、宽窄以及东西四至,都已在契内载明作为界限。经中人引介,由文贤里崎峔庄邱查某、垄堡大潭庄许户长共同出面承贌,修筑鱼塭,养殖鱼虾。期限十年,前十年中每年由贌户依串完纳官租,免缴塭税。又再贌六年,每年由贌户向塭主缴纳足额一百大元作为塭税,官租由塭主自行缴纳。共十六年期满后,如有他人要贌此塭并愿增加塭税若干,塭主应与贌户商议;如果贌户愿意跟随他人增加塭税,塭主应当继续贌给原贌户,并另定年限,不得故意刁难;如果原贌户不愿跟随他人增加塭税,愿听从塭主收回自行耕作,或交给其他人承贌,原贌户不得有异议、借故生事。这是双方甘愿,各无反悔;恐怕口说无凭,现立许贌耕塭字一纸,并立保认佃批字一纸,共两纸,交付各方执存为凭。光绪二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中人:戴宗 共同立许贌耕塭字的人:蔡查某 邱万 何知批 代书人:蔡锦 第一七之二 联财合股约字 共同立联财合股约字的人许修记、邱万记、许阳记、余君记、林精记、邱查记、许保记、戴宗记、陈昌记、郑朝记、商仪记、杨水记、许后记、林宾记、薛流记、许娼记等,现因许后记、邱查记已向蔡查某、邱万、何知批等贌得盐水鱼塭一所,地址在凤邑仁寿上里新港口庄,期限自光绪二十五年十二月起至光绪四十一年年底止,共十六年。前十年中,每年只代为缴纳该塭地租,免缴塭主的塭税;后六年中,每年向塭主缴纳塭税银一百元,鱼塭地租由塭主自行缴纳。许后记、邱查记已经立下认贌耕字一纸,交给邱万记等收执为凭;邱万记等也已经立下许贌耕字一纸,交给许后记等收执为凭。但是,该塭所需本金在三千余元,于是招集众人,分作十六股,再摊作二十六分:陈昌记五分,邱万记三分,许修记、郑朝记、薛流记各二分,许后记、戴宗记各一分半,商仪记、余君记、许阳记、杨水记、邱查记、林精记、林宾记、许保记、许娼记各一分;每分应出一百二十元,每一百元每月应贴利息二分半。公号胜发逐年将收成核算后编册结算,分给各股,逐年清结款项。除去租税、薪金、伙食、杂费以及各股本金利息外,如有获利盈余,按股份分摊;倘若因风水造成崩塌,这是天意;如有亏损,各股也应共同分摊,不得借口推脱。这是共同联财合股,务必协力同心,始终如一,休戚相关,私下共同接济。所有共同议定的条款,列在后面。恐怕口说无凭,合立联财合股字同样十六纸,每股各执一纸留存为据。具体条款如下:一、该塭每年从五月、六月起,如有若干收成,就随时按项目分摊,清偿各股的本金和利息;不得把该项款项移作合股的其他用途,也不得在应分摊偿还之外多支用该项款项,特此说明。一、该塭每年收成核算,无论盈利还是亏损,最迟到该年旧历十一月底,务必全部清结,将结册分给各股保存为凭,不得拖延到下一年,特此说明。
一、该塭各股逐年在本,限于旧历十二月初旬起,每股应出本银若干,至期务当一律支交掌账之人,不得延误。各股内如有乏项延期不交者,公议将股份扣除,其该股约字作为废纸,不得计较,此照。
一、该塭定议每股应出在本若干,如有要买鱼苗,抑或要筑塭岸乏项应用者,各股须当应份摊出,公议向股内殷富人先借,亦当照约贴利,断不得向股外人贷借,致生后日轇轕,此照。
一、该塭专责关系长年一人,各股宜公议选举塭务熟识三人,不得私执己见,擅自保荐;倘长年办理不善,如欲退去别举他人,各股亦须公同面议酌定,此照。
一、该塭掌账之人,各股须要公议选择诚实可靠之人。如欲别换他人,各股亦须公同妥酌,更不得擅自保荐,致招物议,此照。
一、批明:各股应得股分,断不得私招他人合伙,亦不得将股分约字别卖他人;如有不愿合股者,公议将该股分归诸股内,或摊分,或兼领,抑或公同设法,此照。
一、批明:该塭逐年收成,陆续摊还各股在本母利,不得将该项寄存鱼行,更不得借口被人拖缺;如有侵渔,与各股无干,当事者应自赔垫,此照。
一、该塭有许贌耕字一纸,交陈标记收执;如有要用,就当提出,不得将贌耕字别生枝节,此照。
光绪二十六年一月 日。
胜发塭同立联财合股约字人 薛流记
许保记
许后记
林精记
商仪记
许阳记
许修记
陈昌记
邱万记
郑朝记
余居记
杨水记
邱查记
林宾记
戴宗记
许倡记
第一七之三 联财合坐股字
同立联财合坐股字人陈卜记、薛上记,今因光绪二十五年十二月间,许后记等有向邱万等贌耕凤邑仁寿上里新港口庄胜发盐水鱼塭一所,计限十六年为满,摊分二十五股,备资耕筑,蓄养鱼苗,经已作过四年。但所作之年,迭罹天灾,俱各亏本,于是股分纷纷退避,不愿再耕;尚有贌限十二年,其不愿耕者,每股按坐前资七三银四十元,许将股字缴出,作为退贌。除邱万记得三分,薛流记得二分,许后记、戴宗记合得三分,邱查记、许保记、许倡记合得三分外,尚余十四分,估价七三银共五百六十元,卜记备出坐资二百八十元,应得七分;上记备出坐资二百八十元,应得七分。日后该塭贌限年内,听卜记、上记等或自己耕作,或转贌他人,并资本金之赢蚀,悉归记执掌;前股友既收还坐资,将股分退出,于该塭无分毫责任,自不得再行干与,藉端勒索刁难。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合立联财合坐股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光绪三十年七月五日(旧历甲辰年五月二十一日)。
台南市第三区下横街二十一番户 陈卜记
凤山厅文贤里下茄苳庄三百十九番户 薛上记
第三节盐埕
第一之一 卖尽绝契字
第一之二 杜卖契字
第一之三 典现耕契字
第一之四 卖找尽契字
第一之五 杜卖绝尽根契字
第一之六 归管字
第二 卖尽根契字
第三 杜卖尽根盐埕契字
第四 典契字
第五 合约字
第一之一卖尽绝契字
立卖尽绝契人廖三僯,有自置开垦盐埕一割,坐落濑北场第七甲内。埕名三僯埕,格二十一格,并带沙漏十八个,水堀、仓廒、器具齐全,东至郭喜漏,西至堓,南至任先,北至温煌,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邱英观出头承买,时三面言议价纹银一百三十两。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将盐埕随付银主前去掌管,招佃晒曝,不敢异言生端滋事,日后子孙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赎。保此埕系是僯自置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僯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卖尽绝契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银一百二十两完足,再照。
乾隆四十八年五月日。
知见人叔清山
立卖尽绝契人廖三僯
为中人廖阿知
代笔人杨光义
第一之二杜卖契字
立杜卖契人邱英,有自置明买过盐埕一副,坐落濑北第七甲内。埕名三僯埕,格三十二格,水坵二埒,大小共二十二坵,并带仓廒、器具齐全,东至郭喜漏沙,西至海岸;南至任先盐埕;北至温煌;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陈光泽出头承卖,三面言议时价佛番银二百六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盐埕随付银主前去掌管晒曝,不敢阻挡。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赎。保此埕系是英明买物业,与他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英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契一纸,并缴上手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佛番银二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庆三年六月日。
知见人妻王氏
立杜卖契人邱英
为中人王德光
代书人吴文僯
第一之三典现耕契字
译一、该塭各股每年的本金,从旧历十二月上旬起缴纳;每股应出本金银若干,到期务必全部交给负责账务的人,不得延误。各股中如有人资金不足、延期不交,经共同议定扣除其股份,该股约字作为废纸,不得再行计较,特此说明。一、该塭议定每股应出本金若干;如需购买鱼苗,或需修筑塭岸而资金不足,各股必须按应负份额摊出。经共同商议,可先向股内富裕者借款,也应按约支付利息,绝对不得向股外人员借贷,以免日后产生纠纷,特此说明。一、该塭专门涉及长年事务一人;各股应共同商议,从熟悉塭务的人中选举三人,不得固执己见、擅自保荐。倘若长年办理不善,想要退除另选他人,各股也必须共同商议酌定,特此说明。一、该塭负责账务的人,各股必须共同商议,选择诚实可靠的人。如要另换他人,各股也必须共同妥善酌定,更不得擅自保荐,以免招致物议,特此说明。一、批明:各股应得的股份,绝对不得私自招他人合伙,也不得将股分约字另卖给他人;如有不愿合股者,经共同商议,将该股分归入各股之内,或分摊,或兼领,或由大家共同设法处理,特此说明。一、批明:该塭每年收成,陆续摊还各股的本金和利息,不得将这笔款项寄存在鱼行,更不得借口被人拖欠;如有侵吞,与各股无关,由当事人自行赔补,特此说明。一、该塭有许贌耕字一纸,交陈标记收执;如有需要使用,应当提出,不得对贌耕字另生枝节,特此说明。光绪二十六年一月 日。胜发塭共同立联财合股约字的人:薛流记 许保记 许后记 林精记 商仪记 许阳记 许修记 陈昌记 邱万记 郑朝记 余居记 杨水记 邱查记 林宾记 戴宗记 许倡记 第一七之三 联财合坐股字 共同立联财合坐股字的人陈卜记、薛上记,现因光绪二十五年十二月间,许后记等向邱万等贌耕凤邑仁寿上里新港口庄的胜发盐水鱼塭一所,期限十六年,共分二十五股,筹备资金进行耕作和修筑,蓄养鱼苗,已经经营四年。但经营期间接连遭遇天灾,全部亏本,于是各股纷纷退出,不愿继续耕作;尚有十二年贌期。对于不愿继续耕作的人,每股按原先投入的七三银四十元计算,允许交出股字作为退贌。除邱万记三分、薛流记二分、许后记与戴宗记合计三分、邱查记与许保记与许倡记合计三分外,还剩十四分,估价七三银共五百六十元。陈卜记出资二百八十元,应得七分;薛上记出资二百八十元,应得七分。日后在该塭剩余贌期内,允许陈卜记、薛上记等自行耕作,或转贌给他人;资本的盈亏全部归他们掌管。原来的股友既已收回投入的坐资并退出股份,对该塭不再负有任何责任,也不得再行干预,借故勒索刁难。这是双方自愿的约定,各无反悔,合立联财合坐股字同样两纸,各执一纸作为凭据。光绪三十年七月五日(旧历甲辰年五月二十一日)。台南市第三区下横街二十一番户 陈卜记 凤山厅文贤里下茄苳庄三百十九番户 薛上记 第三节 盐埕 第一之一 卖尽绝契字 第一之二 杜卖契字 第一之三 典现耕契字 第一之四 卖找尽契字 第一之五 杜卖绝尽根契字 第一之六 归管字 第二 卖尽根契字 第三 杜卖尽根盐埕契字 第四 典契字 第五 合约字 第一之一 卖尽绝契字 立卖尽绝契的人廖三僯,有自己置办并开垦的盐埕一割,坐落在濑北场第七甲内。盐埕名为三僯埕,共二十一格,并带有沙漏十八个,水堀、仓廒、器具齐全;东至郭喜漏,西至堓,南至任先,北至温煌,东西南北四至界限明确。现因缺银使用,先询问房亲叔兄弟侄,没有人承受,于是托中人引见,出卖给邱英观出面承买,三方议定价格为纹银一百三十两。当日由中人见证收清银两;盐埕随即交付银主前往管理,招佃户晒盐,不敢有异议或借故生事。日后子孙不得要求找价,也不得要求赎回。保证此埕是廖三僯自行置办的产业,与房亲等人无关,也没有重复典当、抵押给他人而造成障碍或产权来历交杂不明等情形;如有不明之处,由廖三僯出面抵挡,与银主无关。这是双方自愿,各无反悔;恐怕口说无凭,现立卖尽绝契两纸,交付执存为凭。当日由中人见证收过契内银一百二十两,已经全部付清,特此再行说明。乾隆四十八年五月日。知见人:叔清山 立卖尽绝契的人:廖三僯 中人:廖阿知 代笔人:杨光义 第一之二 杜卖契字 立杜卖契的人邱英,有自己置办并明白买得的盐埕一副,坐落在濑北第七甲内。盐埕名为三僯埕,共三十二格,水坵二埒,大小共二十二坵,并带仓廒、器具齐全;东至郭喜漏沙,西至海岸,南至任先盐埕,北至温煌,四至界限明确。现因缺银使用,先询问房亲叔兄弟侄,没有人承受,于是托中人引见,出卖给陈光泽出面承买,三方议定时价为佛番银二百六十大元。当日由中人见证收清银两;盐埕随即交给银主前往管理晒盐,不得阻挡。一经出卖,永远结束,日后子孙不得要求找价,也不得要求赎回。保证此埕是邱英明白买得的产业,与他人无关,也没有重复典当、抵押给他人而造成障碍或产权来历交杂不明等情形;如有不明之处,由邱英出面抵挡,与银主无关。这是双方自愿,各无反悔;恐怕口说无凭,现立杜卖契一纸,并缴交上手契一纸,共两纸,交付执存为凭。当日由中人见证收过契内佛番银二百六十大元,已经全部付清,特此再行说明。嘉庆三年六月日。知见人之妻:王氏 立杜卖契的人:邱英 中人:王德光 代书人:吴文僯 第一之三 典现耕契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