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役权
立给垦批业主郭樽,今有店地基一坎,坐落土名桃涧堡中坜街。其店地坐南向北。其四至界址,东至戴潘公共墙为界,西至陈顺公共墙为界,南至直透溪为界,北至店前车路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有铺户张阿屘前来恳求,给此店地基,前去自备工本,任从架造店宇,永为己业。其张阿屘议约递年带纳业主地基租钱两钱银正,按年交付业主收讫,割给完单执照。即日业主给出垦批,踏明四至界址,付与张阿屘掌管税租。而业主保此店地基上手并无垦给他人等情;如有此情,系业主一力抵挡,而张阿屘递年地基租银亦不得加减少欠分文。此系业佃相依,不得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垦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其店内之消水沟系上流下接,上下通流,其左右邻人不得异言阻挡,批明,再照。业主
嘉庆十二年十二月日立给垦批业主。
第二杜卖尽根契字
亲立杜卖尽根契字人林耀洲,有承先人遗下瓦厝一座二进,址在本城代书馆巷,坐西向东。前进一间、中埕一所、后进三间、灶厨一间、厝后巷一所,内带门窗、户■〈木扇〉、杉楹、桷柱、浮沈、砖石、地基一切,东至街路,西至赖家并林家滴水,南前进至自己壁,中埕至自己后厝滴水,后进至自己壁,北前进中埕至自己壁,后进至赖家壁;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创,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与大街赖仁记出首承买,三面议值时价银三百三十大元。即日同中交收足讫,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去掌管,重新起盖居住,任从其便。耀洲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人等不敢言及找赎。保此瓦厝一座二进果系耀洲承先人明买遗下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又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耀洲自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亲立杜卖尽根契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尽根契字内银三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光绪三十年一月日。
为中人林长嘴
知见人父林远辉(即林远臣)
亲立杜卖尽根契字人林耀洲
一、批明:上手契于前手间遭乱遗失,批明,再照,行。
一、批明:其中埕南畔水沟,与耀洲护厝公用,日后不得违塞,批明,再照,行。
第三永远杜卖田契字
立永远杜卖田契字人黄庆宜、黄定隆、涂添增、李端义等,情因昔年津敛,有义仓祀典,买有老东势庄水田一处,在西圳栅门首西圳下下双过,计共四坵半,东至车路桥典田为界,西至本祀分田为界,南至关圣祀田为界,北至初十圣母祀典田为界,四址面踏分明。原带田甲四分正,岁纳大租粟满栳谷三石一斗正。其田系由新东势等处阴沟水,由西圳至本田涵头入,由圣母田头小圳落本田内灌荫。牛车路依原规,由车路典田经过,其田水尾系由本祀分田灌流。今因祀内诸友别创良规,不敷应用,将此祀田出卖于人,尽问各友不能承领,外爰托中引就于内埔庄李攀荣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杜价洋银六十六员。即日诸友同中银、契面交清白,中间并无债货折短少等情。其田委系先年津敛祀典物业,并无包买他人之田;倘有上手来历不明及租粟等项,系各友同中一力抵挡。自卖之后,即归李攀荣承卖人耕管,永远为业,日后不得言赎,亦不得言赠。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此系自己甘愿,无逼成交,恐口无凭,立杜卖田契字一纸,又付上手杜契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批明:实收本祀内杜价田洋银六十六员,平重六钱八分正足讫。
又批明:上手分单前交于余钦凤收存,仍存此六分田,均出四分杜卖于李攀荣经管,立批。
又批明:此祀典田八分,作三股均分,仍二分归于合同人经管,不干李攀荣承买之事,立批。
又付合同分单一纸,又契内添一「半」字,又「游振兴」换「李鸿谦」名字,又批。
光绪九年六月日。
秉笔人黄玉椿
说合中人黄庆恩
在场涂端淑、李端义、李端礼、涂庆官、李鸿谦、黄振栋、涂庆栋
涂作桢黄九信
卖田契字人李祥谦、黄富磷、涂添增、李福谦、黄庆宜、黄玉椿、李秦纲
黄定隆、游振兴
第四给地纳租合约字
同立给地纳租合约字人圳主郑裕记、业主郭黄氏等,缘裕记员山仔圳道被水冲坏无地,兹欲修筑圳路引水,适由郭黄氏顶员山仔业界内经过。裕记爰即恳托公亲同向黄氏相商,当日三面议定,黄氏愿将界边埔地约长八丈,阔四尺,让与圳主郑裕记开筑圳道,其余田地尺寸不许侵害。递年圳主郑裕记愿贴早季租谷一十石正,当年款年清,不敢拖缺,裕记应填补足数,不敢异言。但洪水难测,倘异日圳路再被洪水冲坏,裕记欲再行修筑圳道,可向业主黄氏商量。若圳道改移别地,免由黄氏界内过水,其应纳租谷当作罢论。今欲有凭,同立给地纳租谷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照。
译立给垦批业主郭樽。现有一块店铺地基,坐落在土名桃涧堡中坜街,店铺坐南朝北。四至界址为:东至戴潘公共墙,西至陈顺公共墙,南至直通溪流,北至店前车路,四至界址清楚。如今铺户张阿屘前来恳求,业主将这块店铺地基给他,由他自行准备工料,任凭建造店屋,永远作为自己的产业。张阿屘议定每年带纳业主地基租钱两钱银,按年交给业主收清,并发给割让完单作为凭照。当日业主发出垦批,踏明四至界址,交给张阿屘掌管并缴纳地基租。业主保证这块店铺地基的原有权属没有另行垦给他人等情形;如有此事,由业主一力出面首告、抵挡,但张阿屘每年缴纳的地基租银也不得增加、减少或拖欠一文。这是业主与佃户相互依存,双方不得反悔;恐怕口说无凭,如今为了有凭据,立给垦批字一纸,交付收执作为凭证。当日批注明:店内的消水沟与上游、下游相接,上下通流,左右邻人不得提出异议加以阻挡。特此批明,再作凭证。业主 嘉庆十二年十二月日立给垦批业主。第二 杜卖尽根契字 亲自立杜卖尽根契字的人林耀洲,有一座承继先人遗下的两进瓦房,坐落在本城代书馆巷,坐西朝东。前进一间、中埕一所、后进三间、灶厨一间、房屋后巷一所,内有门窗、户■〈木扇〉、杉木楹柱、桷柱、浮沈、砖石、地基等一切附属物;东至街路,西至赖家以及林家滴水,南面前进至自己的墙,中埕至自己后屋滴水,后进至自己的墙,北面前进和中埕至自己的墙,后进至赖家墙,四至界址清楚。如今因为缺少银钱另行创业,先向房亲等逐一询问,没人愿意承受,于是又托中人引荐,向大街赖仁记出面承买,三方议定时价银三百三十大元。当日由中人共同交收完毕,随即踏明界址,交给买主前去管理,重新建盖居住,任凭其处置。耀洲从此一卖永断,日后子孙等不得再提出找赎。保证这座两进瓦房确实是耀洲承继先人、明白买得并遗留下来的产业,与其他房亲无关,也没有重复典当、抵押给他人或交付他人财物,以及原有契约权属纠葛、来历不明等情形;如有这些情形,耀洲自行出面首告、抵挡,与买主无关。这是双方自愿,各无强迫、反悔;恐怕口说无凭,如今为了有凭据,亲自立杜卖尽根契字一纸,交付收执作为凭证,特此施行。当日由中人共同亲自收过杜卖尽根契字内银三百三十大元,已经全部足数,再作凭证,特此施行。光绪三十年一月日。作为中人林长嘴。知见人父亲林远辉(即林远臣)。亲自立下永远杜卖根契字的人林耀洲。一、批明:上手契在前手之间因遭乱而遗失。批明,再行查照,准行。一、批明:其中埕南边的水沟与耀洲的护厝共同使用,日后不得违约堵塞。批明,再行查照,准行。第三 永远杜卖田契字。立永远杜卖田契字的人黄庆宜、黄定隆、涂添增、李端义等,因过去曾筹集津款,用于义仓和祀典,买有老东势庄水田一处,位于西圳栅门首西圳下下双过,共计四坵半。东至车路桥典田为界,西至本祀分田为界,南至关圣祀田为界,北至初十圣母祀典田为界,四至界址均已当面踏勘清楚。原有田甲四分正,每年缴纳大租粟满栳谷三石一斗正。该田的水由新东势等处的阴沟流来,经西圳至本田涵头流入,再由圣母田头的小圳流入本田灌溉。牛车路按原有规例,经过车路典田;该田水尾的水则由本祀分田灌流。如今因祀内各位友人另行制定良好规约,原有田产已不敷使用,所以将这片祀田出售给他人;已全部询问各位友人,均不能承领,于是委托中人引荐,由内埔庄李攀荣出面承买。当日凭中人三方面议定杜卖价为洋银六十六员。当天各位友人与中人当面将银钱和契面交割清楚,其中并无以债货折抵或短少等情形。该田确实是先年筹集津款购置的祀典产业,并没有包买他人田产;如果有上手来历不明或租粟等事项,由各位友人与中人共同全力抵挡。出售以后,即归承买人李攀荣耕种管理,永远作为产业;日后不得要求赎回,也不得说是赠与。一经出售,永远了结,彻底断绝纠葛。这是自己甘愿办理,并非受逼成交。恐怕口说无凭,立下杜卖田契字一纸,另付上手杜契一纸,交付收执为凭,准行。当天批明:确实收到本祀内杜卖田产的洋银六十六员,按平重六钱八分正,足额收讫。又批明:上手分单先前交给余钦凤收存;现仍保留这六分田,其中四分已经杜卖给李攀荣管理,立此批文。又批明:这片祀典田共八分,分作三股均分,仍有二分归合同人管理,与李攀荣承买之事无关,立此批文。又附合同分单一纸;又在契内添写一个“半”字;又将“游振兴”更换为“李鸿谦”的名字;又立此批文。光绪九年六月日。秉笔人黄玉椿。说合中人黄庆恩。在场人涂端淑、李端义、李端礼、涂庆官、李鸿谦、黄振栋、涂庆栋。涂作桢、黄九信。卖田契字人李祥谦、黄富磷、涂添增、李福谦、黄庆宜、黄玉椿、李秦纲。黄定隆、游振兴。第四 给地纳租合约字。共同立给地纳租合约字的人为圳主郑裕记、业主郭黄氏等。因郑裕记的员山仔圳道被水冲坏,没有土地,现在想修筑圳路引水,恰好要从郭黄氏顶员山仔业界内经过。郑裕记于是恳请公亲一同向黄氏商议,当日三方议定:黄氏愿将界边埔地让出一段,约长八丈、宽四尺,交给圳主郑裕记开筑圳道;其余田地的尺寸不得侵害。每年郑裕记愿缴纳早季租谷一十石正,并在当年结清,不敢拖欠;如有不足,郑裕记应补足数额,不敢另有异议。但洪水难以预料,如果日后圳路再次被洪水冲坏,郑裕记想重新修筑圳道,可以再向业主黄氏商量。如果圳道改移到别处,不再从黄氏界内过水,应缴纳的租谷即作罢论。如今为了有凭据,共同立给地纳租谷约字二纸,格式相同,各执一纸为凭。
批明:新筑圳路约长八丈,阔四尺,递年圳主郑裕记应贴早季租谷一十石正;如有滞纳,圳道任从黄氏填塞,批照。
光绪二十七年万历辛丑七月日。
代笔人傅子显
公亲戴珠光、谢林福
同立给地纳租合约字人圳主郑裕记
业主郭黄氏
第五借地纳租合约字
同立借地纳租合约字人圳主郑裕记、业主郭黄氏等,缘裕记前有向业主郭黄氏承给顶员山仔上节第一百号界墘圳地,开筑圳路一条,其长阔以及租额俱载明前约字内各执为照。兹因下节圳路复被冲崩,乏水灌荫,裕记是以托原公亲戴珠光及郑养齐等再向郭黄氏商议借地之事,欲将郭黄氏顶员山仔下节万善祠后第一三五号田边崁顶,量下二丈五尺之地下算起,抽出圳路一条,上至下共五尺五寸,左至右阔共二尺五寸,出入水自首至尾长十六丈,借与圳主郑裕记穿垄凿圳,引水灌田。每年郑裕记愿甘贴纳圳底谷二十石,合前约贴纳之一十石,计共应贴纳圳底谷三十石。递年六月收成之日,该埤长当晒干搧净量足,付业主郭黄氏运回,不得以湿冇抵塞,亦不得以少欠升合;如有拖欠,任从郭黄氏将圳路填塞,不敢异言。如裕记水租谷递年照纳,郭黄氏亦不能翻异。又约定圳顶一三五号等诸田地仍系郭黄氏管业,除田下抽借与裕记开圳,上下五尺,阔二尺五寸,长十六丈外,其余田及地不许裕记侵害,应就损害田地依时赔偿。若是被洪水冲坏,裕记欲再行修筑圳道,可向业主郭黄氏商量。若圳道改移别地,免由黄氏界内过水,其应纳租谷当作罢论。此系二比甘愿,今欲有凭,同立借地纳租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批明:即日业主郭黄氏将该业一三五号田下之地,抽出高五尺五寸,长十六丈,借与郑裕记穿垄凿圳。裕记递年六月应纳圳底小租谷,此约及前约二次合计租谷三十石正,批明,又照。
光绪二十八年二月旧历辛丑十二月日。
代笔人张鹤舫
认纳租谷埤长谢林福
公亲戴珠光郑养齐
业主郭黄氏
圳主郑裕记
第六借圳路字
立借圳路字人合发号、泉安号、珍记号、益胜号,因有置田业在柳树湾庄,乏水灌溉,今托中向过林实寿等借出圳路一条,以为充灌溉,每年愿贴圳路租四石。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佃付林实寿挑清,不敢少欠;如有少欠,任实寿将圳路填塞,不敢异言。此系二比喜悦,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借圳路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光绪十九年月日。
代笔人□□□
为中保认人□□□
立借圳路字人□□□
第七契约书
同立契约书人林列堂、林汝言,兹因汝言新开田地一处,址在梀东堡旧社庄,土名犁头炉,缺水通流,难以耕作。爰向烈堂拨求水路,使之流溉,得以播种。前以水尾田之业主众口纷纷,告乏水源,既且得彼失此,有碍规法,是以未得应允。今经面议妥协,烈堂许以旧社庄土名半份田之厝前,允开其沟路,暂时可以播种,倘遇有旷旱之时,水尾田乏水之忧,斯时此沟路务须任从水尾田之业主截塞,而汝言不得阻挡异议。恐口无凭,同立契约书一样二纸,各执一纸存照,行。
批明:此沟路应用,阔以二尺为限,应当贴沟路租谷道斗十二石,每年分为两季付佃人收清,不得刁难,再照,行。
光绪三十年三月日。
台中厅猫罗堡阿罩务庄林烈堂
台中厅蓝兴堡顶桥仔头庄林汝言
第八杜典契字
立杜典契字人钟福、钟禄兄弟,先年承父遗下有水田一处,坐落土名中港东庄禾坪头山仑仔,东至温姓田为界,西至车路为界,南至温姓田为界,北至馨德侄阄分内田为界;下温姓田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带隆恩陂水二厘灌溉,又带隆恩大租谷四石四斗正。今因乏银应用,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典,情愿托中引就与东庄福德爷香祀内人林佛赐、赖昌兴、陈历生、黄天生、温碧龙、扬其注、钟彤麟等出首承典,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典价佛银三百三十二大元正。即日银、契面交明白,中间并无债货短少准折等情,亦无重复典当田业等情。其田系承父遗下之田,倘有上手来历不明,不干承典人之事,系康兄弟一力抵挡。自典之后,交与祀香内人任从过耕管业。其田不拘典限,系银到田还。此系两比甘愿,两无逼劾,恐口无凭,立杜典田业字一纸,并带印契一纸,又带阄分字二纸,共四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领到典价银三百三十二大元足讫,批的。
又批明:老印契一纸,原系与馨德阄分之田相共,倘有要用之日,随即交出应用,不敢抗误,批明。
又批明:馨德阄分之田上横头,要抽出水圳灌溉此田,德不得阻抗,立批是实。
道光七年九月日。
为中人钟新昆
知见亲饶金生
在场侄馨万、馨德、男馨昌
立杜典田契字人钟康福、钟康禄
第九杜卖田契字
译批明:新筑圳路约长八丈、宽四尺;每年圳主郑裕记应缴纳早季租谷一十石正。如有拖欠,圳道任由黄氏填塞,特此批明为凭。光绪二十七年万历辛丑七月日。代笔人傅子显。公亲戴珠光、谢林福。共同立给地纳租合约字的人、圳主郑裕记。业主郭黄氏。第五 借地纳租合约字。共同立借地纳租合约字的人为圳主郑裕记、业主郭黄氏等。因郑裕记先前曾向业主郭黄氏承给、顶得员山仔上节第一百号界边的圳地,开筑一条圳路,其长度、宽度以及租额都载在前约中,各自执约为凭。现在因为下节圳路又被冲毁,缺水灌溉,郑裕记因此托原公亲戴珠光及郑养齐等,再向郭黄氏商议借地事宜,想从郭黄氏顶员山仔下节万善祠后第一三五号田边崁顶起,量下二丈五尺之地,从此抽出一条圳路;由上至下共五尺五寸,左右总宽二尺五寸,进出水路自首至尾长十六丈,借给圳主郑裕记穿垄凿圳,引水灌田。每年郑裕记甘愿缴纳圳底谷二十石,连同前约所缴一十石,共计应缴圳底谷三十石。每年六月收成时,该埤长应将谷物晒干、簸净并足额交付,由业主郭黄氏运回;不得以湿谷抵充,也不得少欠升合。如有拖欠,任由郭黄氏将圳路填塞,不敢有异议。如果裕记每年照数缴纳水租谷,郭黄氏也不得反悔变更。又约定:圳顶第一三五号等各片田地仍归郭黄氏管理经营。除从田地下方抽借给裕记开圳的部分——上下五尺、宽二尺五寸、长十六丈——以外,其余田地不得由裕记侵害;如有损害田地,应按时赔偿。如果被洪水冲坏,裕记想重新修筑圳道,可以向业主郭黄氏商量。如果圳道改移到别处,不再从黄氏界内过水,应缴纳的租谷即作罢论。这是双方甘愿同意的。如今为了有凭据,共同立借地纳租合约字二纸,格式相同,各执一纸为凭。批明:当天业主郭黄氏从其第一三五号产业田地下方抽出高五尺五寸、长十六丈的土地,借给郑裕记穿垄凿圳。裕记每年六月应缴纳圳底小租谷;本约与前约两次合计租谷三十石正。批明,又照。光绪二十八年二月旧历辛丑十二月日。代笔人张鹤舫。认纳租谷埤长谢林福。公亲戴珠光、郑养齐。业主郭黄氏。圳主郑裕记。第六 借圳路字。立借圳路字的人合发号、泉安号、珍记号、益胜号,因为在柳树湾庄置有田产,缺水灌溉,现在托中人向林实寿等借出一条圳路,用来充分灌溉;每年愿缴纳圳路租四石。到六月早季收成时,由佃户交付给林实寿并挑运清楚,不敢少欠;如有少欠,任由林实寿将圳路填塞,不敢有异议。这是双方欣然同意,均不得反悔。恐怕口说无凭,立借圳路字一纸,交付收执为凭,准行。光绪十九年月日。代笔人□□□。作为中保并认约人□□□。立借圳路字的人□□□。第七 契约书。共同立契约书的人林列堂、林汝言。现因汝言新开田地一处,地址在梀东堡旧社庄,土名犁头炉,缺少水流灌溉,难以耕作,于是向烈堂请求拨出水路,使水流入灌溉,以便播种。此前因为水尾田的业主众说纷纭,声称缺乏水源,若得到此处便会使彼处失去水源,有碍规法,所以未获同意。现在经过当面商议妥协,烈堂允许在旧社庄土名半份田的屋前开挖沟路,暂时供其播种;如果遇到大旱,水尾田缺水,此时这条沟路必须任由水尾田业主截断堵塞,汝言不得阻拦或提出异议。恐怕口说无凭,共同立契约书二纸,格式相同,各执一纸保存为凭,准行。批明:此沟路使用时,宽度以二尺为限;应缴沟路租谷道斗十二石,每年分两季交给佃人收清,不得刁难。再行查照,准行。光绪三十年三月日。台中厅猫罗堡阿罩务庄林烈堂。台中厅蓝兴堡顶桥仔头庄林汝言。第八 杜典契字。立杜典契字的人钟福、钟禄兄弟,先年承受父亲遗下水田一处,坐落土名中港东庄禾坪头山仑仔。东至温姓田为界,西至车路为界,南至温姓田为界,北至馨德侄阄分内田为界;下方也以温姓田为界;四至界址均已当面踏勘清楚。原带隆恩陂水二厘灌溉,又带隆恩大租谷四石四斗正。如今因为缺少银钱使用,已经询问房亲等人,均不能承典,情愿托中人引荐给东庄福德爷香祀内的人林佛赐、赖昌兴、陈历生、黄天生、温碧龙、扬其注、钟彤麟等出面承典。当日凭中人三方面议定,时价典价为佛银三百三十二大元正。当天银钱和契面当面交割清楚,其中没有债货抵折、短少等情形,也没有重复典当田业等情形。该田是承受父亲遗下的田产,如有上手来历不明,与承典人无关,由钟康兄弟全力抵挡。典出以后,交给祀香内的人任意耕种管理产业。该田不限定典期,只要银钱送到田就赎回。这是双方甘愿,双方都没有受到逼迫。恐怕口说无凭,立杜典田业字一纸,并附印契一纸,又附阄分字二纸,共四纸,交付收执为凭。当天批明:确实收领典价银三百三十二大元,足额收讫,特此批明。又批明:老印契一纸,原来是与馨德阄分的田产共有;如有需要使用的日子,应立即交出使用,不敢抗拒耽误,特此批明。又批明:馨德阄分田产的上横头,必须抽出水圳灌溉此田,馨德不得阻拦抗拒,立此批文为实。道光七年九月日。作为中人钟新昆。知见亲属饶金生。在场侄馨万、馨德,儿子馨昌。立杜典田契字的人钟康福、钟康禄。第九 杜卖田契字。
立杜卖田契字人罗良佐、良佑兄弟,先年承父遗下后垄田寮庄水田一处,经宪丈明田甲七分七厘七毫,带陂水两甲灌荫。其田界,东至车路为界,西至车路为界,南至邹徐菜园及路为界,北至车路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又带茅屋一坐,及菜园、禾坪、竹木、池塘等项。今因别创,愿将此业出卖,尽问房亲伯叔人等不能承领,托中引送于圣母祀内罗佳期、罗苍锦、罗桂生、罗大士、罗良轩、罗运发等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田价银六百大元正。即同中银、契两交明白,中间无虚短少债货等情。保此业委系自己承父之业,并无包卖他人之业,亦无重张典当于人;倘有上手来历不明,不干承买人之事,系卖主一力抵挡。自卖之后,即交与祀内永远耕种管业,日后良佐、良佑兄弟子侄人等不敢言赠言赎。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根株悉拔,寸土不留。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杜卖田契字一纸,又付上手印契一纸,合约一纸,共三纸,付照,行。
即日批明:实收到银六百大元正足讫,立批。
又批明:东片伯公祀内田灌荫之水,要由此田通流,立批。
道光十八年十一月日。
说合中兄良彬
说合中侄辉汉
在见戚林英文
在场侄仁章、凤章
侄孙洪荣、求章、孔章、接兴、彦章、群章、谨章
立杜卖田契字人罗良佐(罗良佑亲笔)
第一○杜卖田契字
立杜卖田契字人锺毓龙兄弟,同因上年续买有水田一处,坐落土名中坛庄头北圳背;有水田一分,原带田甲二分五厘正,东至刘湾汉田为界,西至杨宅尝田为界,南至田崁为界,北至河为界,四址面踏分明。同因乏银应用,尽问房亲伯叔人等俱各不愿承买,情愿请中引就与李千五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言定时值田价银五十四元正。其田委系兄弟自己物业,并无包买包卖,亦无重复典当等情,上首并无来历不明;倘有来历不明,以及租粟等项不清,不干买人之事,系卖主一力抵挡。即日同中银、契两交明白,中间无虚短少。其田自卖之后,即交于买人永远耕管为业。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有锺毓龙兄弟不得言赎,亦不得言赠等弊。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杜卖田契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批明:实领到契内田价银五十四元正,所领是实。
又批明:所有上手老契内共有田甲四分五厘,今卖出田甲二分五厘与李千五耕管为业,其上手老契仍在毓龙兄弟收存执照,行。
批明:契内之田系照水分灌荫,由杨宅尝田经过,立批。
嘉庆六年(辛酉岁)十二月日。
说合中人刘思伯
业主苏升观、亲京元
在场见弟毓礼、侄佛庆
亲人张青候杨云纪
依口秉笔火男锺凤安
立杜卖田契字人锺毓龙
第一一永远杜绝卖契字
立永远杜绝卖契字弟傩图、阿四,同母锺氏,前因上年承祖父分授口尾屋门首,系老东势管下田计二坵,原带田二分五厘一毫正,东与攀禄第田为界,西与尾仑庄水沟会田为界,南与攀禄田为界,北与文公会并龙祠会田为界,四至明踏分明。兹今乏银应用,托中引就于家兄双龙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价银一百二十五元正。即日银、契两交明白,中间并无准债短折等情。自卖之后,任从双龙兄耕管为业,日后不得言赎,亦不得言赠。倘有上手来历不明,不干承买人之事,系卖主一力抵挡。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恐口无凭,立杜绝卖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领到卖契价银一百二十五元正,所批是实。
又批明:其田原系老东势敬圣亭边头埠水灌荫,直带圳路一条,由攀禄弟并文公会田经过,所批是实。
咸丰十一年二月日。
说合中见舅锺福官
在场见兄攀麟、叔常衡、兄攀禄
代笔兄攀进
立杜绝卖契字弟傩图阿四,同母锺氏
第一二分定各管合约字
同立分定各管合约字人刘阿倾、余阿标、陈阿武、刘杨氏等四人,合本承买姜海林分下屋宇地基一所,坐落土名新埔街中,东至钱家业毗连为界,西至巷路为界,南至杨家业毗连为界,北至海。自己抽出茅屋一间,其墙毗连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内有瓦屋三间、茅屋一间、菜围、余地、水井等项,俱各在内。当日四人商议欠屋居住,分定各得一间,银有加减,每间配定。此系公司欢约,在于南畔第一间瓦屋均定价银十六元五角正,第二间瓦屋均定价银十三元正,第三间瓦屋均定价银十七元五角正,第四间茅屋均定价银九元正;四共银五十六元。递年应纳大租银四角正,每间屋配大租银一角。其菜园、余地,即日立界分定,各自掌管。其水井公同应用,倘要修整,亦系四人共同修理。倘房屋毗连之处如有损坏,系毗连二人修整。以上各款,日后不得异言推诿等情。此系和气合本承买,俱各欢意,并无迫勒,今欲有凭,合立分定各管合约四张,同式各执一纸为照。
译立杜卖田契字的人罗良佐、罗良佑兄弟,先年承受父亲遗下后垄田寮庄水田一处,经官府丈量,明确为田甲七分七厘七毫,带有陂水两甲灌溉。该田界址:东至车路为界,西至车路为界,南至邹、徐两家菜园及道路为界,北至车路为界,四至界址均已当面踏勘清楚。又带有茅屋一座,以及菜园、禾坪、竹木、池塘等项。如今因为另有创办,愿意将这份产业出售,已经询问房亲伯叔等人,均不能承领,于是托中人引荐给圣母祀内的罗佳期、罗苍锦、罗桂生、罗大士、罗良轩、罗运发等出面承买。当日凭中人三方面议定,时价田价为银六百大元正。当天与中人当面将银钱、契约交割清楚,其中没有虚报短少、债货抵付等情形。保证这份产业确实是自己承受父亲的产业,并没有包卖他人的产业,也没有重复典当给别人;如果有上手来历不明的问题,与承买人无关,由卖主全力抵挡。出售以后,即交给祀内人员永远耕种管理。日后罗良佐、罗良佑兄弟及其子侄等不得说是赠与,也不得要求赎回。一经出售,永远了结,彻底断绝纠葛,连根拔除,不留一寸土地。这是双方甘愿办理,双方都没有受到逼迫。如今为了有凭据,立杜卖田契字一纸,另付上手印契一纸、合约一纸,共三纸,交付收执为凭,准行。当天批明:确实收到银六百大元正,足额收讫,立此批文。又批明:东片伯公祀内田地灌溉之水,要经过此田通流,立此批文。道光十八年十一月日。说合中兄良彬。说合中侄辉汉。在见亲戚林英文。在场侄仁章、凤章。侄孙洪荣、求章、孔章、接兴、彦章、群章、谨章。立杜卖田契字的人罗良佐(罗良佑亲笔)。第一。○杜卖田契字。立杜卖田契字的人锺毓龙兄弟,因为上年续买水田一处,坐落土名中坛庄头北圳背;水田面积一分,原带田甲二分五厘正。东至刘湾汉田为界,西至杨宅尝田为界,南至田崁为界,北至河为界,四至界址均已当面踏勘清楚。又因为缺少银钱使用,已经询问房亲伯叔等人,他们都不愿承买,于是情愿请中人引荐给李千五出面承买。当日与中人三方面议定,时价田价为银五十四元正。当天与中人将银钱、契约当面交割清楚,其中没有虚报短少。该田确实是兄弟自己的产业,没有包买包卖,也没有重复典当等情形,上手也没有来历不明的问题;如果有来历不明或租粟等项不清楚,与买主无关,由卖主全力抵挡。田地出售以后,即交给买主永远耕种管理作为产业。一经出售,永远了结,彻底断绝纠葛;日后锺毓龙兄弟不得要求赎回,也不得说是赠与等。此为双方甘愿办理,双方都没有受到逼迫。如今为了有凭据,立杜卖田契一纸,交付收执为凭,准行。当天批明:确实收到契内田价银五十四元正,所收属实。又批明:所有上手老契内共有田甲四分五厘;现在卖出田甲二分五厘给李千五耕种管理,上手老契仍由毓龙兄弟收存执照,准行。批明:契内田地按水流分配灌溉,水流要经过杨宅尝田,立此批文。嘉庆六年(辛酉岁)十二月日。说合中人刘思伯。业主苏升观、亲属京元。在场见证弟毓礼、侄佛庆。亲人张青候、杨云纪。依口述秉笔,儿子锺凤安。立杜卖田契字的人锺毓龙。第一一 永远杜绝卖契字。立永远杜绝卖契字的人弟傩图、阿四,同母锺氏。此前因上年承受祖父分授的口尾屋门首土地,属于老东势管辖的田地,共计二坵,原带田二分五厘一毫正。东与攀禄第田为界,西与尾仑庄水沟会田为界,南与攀禄田为界,北与文公会及龙祠会田为界,四至界址均已踏勘清楚。如今因为缺少银钱使用,托中人引荐给家兄双龙出面承买,当日凭中人三方面议定,时价银一百二十五元正。当天银钱、契约当面交割清楚,其中没有债务抵偿、短折等情形。出售以后,任由双龙兄耕种管理作为产业,日后不得要求赎回,也不得说是赠与。如果有上手来历不明的问题,与承买人无关,由卖主全力抵挡。这是双方甘愿办理,双方都没有受到逼迫。恐怕口说无凭,立杜绝卖契字一纸,交付收执为凭。当天批明:确实收到卖契价银一百二十五元正,所批属实。又批明:该田原来由老东势敬圣亭边头埠的水灌溉,直接带有一条圳路,经过攀禄弟及文公会的田地,所批属实。咸丰十一年二月日。说合中见证舅钟福官。在场见证兄攀麟、叔常衡、兄攀禄。代笔兄攀进。立杜绝卖契字的人弟傩图、阿四,同母锺氏。第一二 分定各管合约字。共同立分定各管合约字的人刘阿倾、余阿标、陈阿武、刘杨氏四人,合资承买姜海林分下的屋宇地基一所,坐落土名新埔街中。东至钱家产业相连为界,西至巷路为界,南至杨家产业相连为界,北至海。另自行抽出茅屋一间,以墙相连处为界,四至界址清楚。内有瓦屋三间、茅屋一间、菜围、余地、水井等,均包括在内。当日四人商议因欠缺房屋居住,分定每人各得一间,银价有增有减,按每间分别配定。此为公司和气合资承买,各间定价如下:南边第一间瓦屋定价银十六元五角正,第二间瓦屋定价银十三元正,第三间瓦屋定价银十七元五角正,第四间茅屋定价银九元正;四间合计银五十六元。每年应缴大租银四角正,每间屋分摊大租银一角。菜园、余地当天划定界限,各自掌管。水井共同使用;如需修整,也由四人共同修理。如果房屋相连处有损坏,由相连的两人负责修整。以上各项,日后不得提出异议或推诿。此为和气合资承买,大家都愿意,并没有受到逼迫。如今为了有凭据,共同立分定各管合约四张,格式相同,各执一纸为凭。
一、批明:在南畔第一间瓦屋,分定余阿标份下管居,津出买价银十六元五角正,带收承买契一纸存照。
一、批明:第二间瓦屋,系分定陈阿武份下管居,津出买价银十三元正,带收官给契一纸存照。
一、批明:第三间瓦屋,系分定刘阿倾份下管居,津出买价银十七元五角正,带收退还契一纸存照。
一、批明:第四间茅屋,系分定刘杨氏份下管居,津出买价银九元正,带收对换契一纸存照。
咸丰五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钟奕昆
立分定各管合约字人刘阿倾、陈阿武、余阿标、刘杨氏
第一三杜绝卖契字
立杜绝卖契人萧光泽、萧怀老等,有承祖遗业瓦店一间一厅一房,并后盖一间,在宁南坊上横街,坐西向东,前至街路,后至自己庭水井一半为界,左至巷,右至黄宅公壁;四至明白为界。上至厝盖,下及地基,门窗、户扇、楼坊、浮沈、砖石齐全。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徐宅,三面言议契价佛银九十五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店屋即搬空,付银主前去掌管居住,年带纳地租一间。保此店屋系光泽、怀老等承祖遗业,与别房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光泽、怀老等自出头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日后不得言找言赎。一卖千休,倘买主或转典转卖他人,光泽、怀老等亦不敢阻挡异言生端。口恐无凭,合立杜绝卖契字一纸,并缴前典契一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价内佛银九十五元完足,再照。
一、批明:店后水井门路,言约与萧宅公用,批明,再照。
一、批明:此店上手契带连在自己厝契内,前因与侯宅互控缴官在案,不得缴连,批明,再照。
嘉庆六年七月日。
知见人坊长
知见人萧林氏
立杜绝卖契人萧光泽、萧怀老
为中人陈守观
代书人刘任高
第一四拨典契字
立拨典契人陈明,承父在日,于光绪元年十一月间,用价六八银三十元,手置买断得施应昌倒坏厝地一所,址在上西坊小粟埕境地方,踏明四至界址明白,年带纳地租钱二百文。嗣于光绪元年十月间,经父手拆毁前破屋后空地,备办杉木柱、桷桁、砖石、灰瓦工料等费,需银一百七十元,起盖坐东朝西中进三间,排正厅左右房,中天井大水井一口,左右披榭张隔四间。又后进起盖二间,排厅房二间,檐前天井,左边摆手门楼、匡门,透街围筑街墙,直透前进后。右边空地一块,前至头进本住屋,后至本屋新筑墙,左至门路本屋墙,右至胡家厝,上至桷桁、瓦,下至磉石地、基地,六至俱载明白,门窗、户■〈木扇〉俱全。今因乏用,欲将后进新起盖二间排厝屋、厅房、天井、门楼、空地全座,六至载前,拨典以应急需,先尽问亲疏伯叔兄弟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拨典与陈启成处为业,三面言议库平六八重番银一百五十元正。其银即日收足;其屋即听典主管业,或自己居住,或转租转售他人,悉从其便。面约典限不拘年限,听凭原主备足契面银取赎;如未取赎,仍听管业。倘有奉官投税,所费税银若干,明赎屋之日,甘愿认还,不敢短少;唯递年应纳地租钱二百文,系业主自行完纳。保此屋果系明父遗阄分份下物业,与别房亲疏伯叔兄弟侄无干,亦未曾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不明各等情;如有此情,明自出头承当,不涉典主之事。至现典屋价业已过浮,明心甘意足,面约自此之后,不敢别生枝节。至前进水井一口,明约通用,不得违阻;如有此情,听凭认罚。此系两相允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此拨典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三面言议,凭中过付收到契面屋价库平六八重番银一百五十元正,又照。
再:原买断厝地契一纸,已于光绪二年间投税,粘连司单;然此统契交涉中进正座,曾将该中进厝屋于是年十二月立字胎典与林处管业,得价银八十元,现时乏项备赎,无从缴付。是以邀同现典主与中进之旧典主面会,指明将后进拨典与福州陈启成处,踏明界址,各管各业,日后各无异说,今欲有凭,合并标照。
光绪四年十月日。
知契母吴氏
立拨典契人陈明
中友张明
代笔郭玉辉
第一五卖尽绝根契字
译一、批明:南边第一间瓦屋,分定由余阿标名下管理居住,缴出买价银十六元五角正,并附收承买契一纸存照。一、批明:第二间瓦屋,分定由陈阿武名下管理居住,缴出买价银十三元正,并附收官给契一纸存照。一、批明:第三间瓦屋,分定由刘阿倾名下管理居住,缴出买价银十七元五角正,并附收退还契一纸存照。一、批明:第四间茅屋,分定由刘杨氏名下管理居住,缴出买价银九元正,并附收对换契一纸存照。咸丰五年十一月日。代笔人钟奕昆。立分定各管合约字的人刘阿倾、陈阿武、余阿标、刘杨氏。第一三 杜绝卖契字。立杜绝卖契的人萧光泽、萧怀老等,承受祖父遗业瓦店一间、一厅、一房,后面另有一间后盖,位于宁南坊上横街,坐西朝东。前至街路,后至自家庭院和水井的一半为界,左至巷,右至黄宅公壁,四至界址清楚。上至屋盖,下至地基,门窗、户扇、楼板、梁架、砖石等均完整。如今因为缺少银钱使用,先询问房亲等人,没有人愿意承受,便托中人引荐卖给徐宅,三方面议定契价为佛银九十五元。银钱当天与中人当面收讫;店屋随即搬空,交给买主前往掌管居住,每年带纳一间房的地租。保证这座店屋是光泽、怀老等承受的祖父遗业,与其他房的叔伯、兄弟、侄辈无关,也没有重复典当给他人,或有来历交杂不明等妨碍;如有不明之处,由光泽、怀老等出面抵挡,与买主无关。日后不得要求找补或赎回。一经出售,永远了结;如果买主再转典或转卖给他人,光泽、怀老等也不得阻拦、异议或制造事端。恐怕口说无凭,共同立杜绝卖契字一纸,并缴付前典契一纸,共三纸,交付收执为凭。当天与中人当面见证,收过契价内佛银九十五元,已经足额,再行查照。一、批明:店后水井和门路,约定与萧宅共同使用。批明,再行查照。一、批明:此店的上手契附连在自家房屋契内;此前因与侯宅互相控告,已经缴官备案,不得连带缴出。批明,再行查照。嘉庆六年七月日。知见人坊长。知见人萧林氏。立杜绝卖契的人萧光泽、萧怀老。作为中人陈守观。代书人刘任高。第一四 拨典契字。立拨典契的人陈明,承父亲在世时的产业,于光绪元年十一月间,用价六八银三十元,亲手置买断得施应昌倒坏房屋的地基一所,地址在上西坊小粟埕境内,四至界址已经踏勘清楚,每年带纳地租钱二百文。后来在光绪元年十月间,经父亲亲手拆毁前面的破屋和后面的空地,购备杉木柱、桷桁、砖石、灰瓦以及人工材料等费用,共需银一百七十元,起盖坐东朝西的中进三间,排列正厅和左右房,中间天井有大水井一口,左右披榭隔成四间。又在后进起盖二间,排列厅房二间,檐前有天井;左边设置摆手门楼、匡门,通向街道并围筑街墙,直通前进之后。右边有一块空地,前至头进本住屋,后至本屋新筑墙,左至门路和本屋墙,右至胡家房屋;上至桷桁、屋瓦,下至磉石地面、基地,六至均已记载清楚,门窗、户扇等俱全。如今因为缺少费用,想把后进新盖的两间排厝屋、厅房、天井、门楼、空地整座房产,连同前述六至,拨典以应急需。先询问亲疏伯叔兄弟侄等,均不愿承受,另外托中人引荐拨典给陈启成作为产业,三方面议定库平六八重番银一百五十元正。银钱当天收足;房屋即听凭典主管理产业,可以自行居住,也可以转租、转卖给他人,完全随其方便。当面约定典期不限定年限,听凭原主备足契面银取赎;如果尚未赎回,仍听凭典主管理产业。如果有奉官纳税的情形,所花税银多少,到了赎屋之日,愿意全部偿还,不敢短少;但每年应缴地租钱二百文,由业主自行缴纳。保证这座房屋确实是承受父亲遗留阄分份下的产业,与其他房的亲疏伯叔兄弟侄等无关,也未曾重复典当给他人或典挂他人财物,更没有来历不明等情形;如有这些问题,陈明自行出面承担,与典主无关。至于现今典屋价格已经超过浮价,陈明内心甘愿且满意,当面约定从此以后不得另生枝节。至于前进的一口水井,明白约定共同使用,不得违阻;如有违阻,听凭认罚。这是双方相互同意,均不得反悔。恐怕口说无凭,立此拨典契一纸,交付收执为凭。当天三方面议定,凭中人过付并收到契面屋价库平六八重番银一百五十元正,再行查照。再说明:原买断厝地契一纸,已经在光绪二年间缴税,并粘连司单;然而本总契涉及中进正座,曾于本年十二月立字胎典给林处管理产业,取得价银八十元。现在缺少款项准备赎回,无法缴付。因此邀请现典主与中进原典主当面会见,说明将后进拨典给福州陈启成,踏明界址,各自管理各自的产业,日后双方不得再有异议。如今为了有凭据,合并注明。光绪四年十月日。知契母吴氏 立拨典契人陈明 中友张明 代笔郭玉辉 第一五卖尽绝根契字
立卖尽绝根契字人庄池,有承伯父明买过黄炮瓦厝一座,址在西定下坊王堤塘,坐东向西,内一厅四房两厢、耳房二间、天井埕一所、水井一口,并南畔通巷一条,系池阄分应份之业。其出入路径悉由南畔店屋内出入,而水井一口带与店内日用饮食。年纳地租带在前座完纳。东至本家厝,西至黄家厝,南至店屋壁路,北至吴家,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置,欲将此厝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黄瑞记出头承买,三面言议时价佛银二百二十大元足。其银即日同中见交讫;其厝上至厝盖,下至浮沈、砖石,以及门窗、户扇俱全,随即照界踏明,交付银主掌管居住,永为己业,池不敢异言阻挡。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得言及找赎,亦不敢滋事生端。保此厝果系承父明买之业,与别房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为碍;如有此情,池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卖尽绝根契字一纸,并连上手契六纸,合共七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佛银二百二十大元足,再照。
同治十年二月日。
知见人母陈氏
为中人潘锦姑
立卖尽绝根契字人庄池
代书人戴四安
契尾
计开:一、业户黄瑞记买得庄池瓦厝一座,坐落西定下坊,用价银一百四十五两二钱,纳税银四两三钱五分六厘。
布字七千三百六十四号。右给台湾县业户黄瑞记准此。
同治十二年闰六月日。
第一六杜绝卖尽根屋契字
立杜绝卖尽根屋契字人台南市街第二区檨仔林街苏户,有承父明买许姓阄分应得瓦屋一座,坐落台南市街第二区檨仔林街十七番户,坐北向南,内一厅、一大房、一后埕,水井一口系与许姓公用。东至许家壁,西至路,南至街路,北至陈家大壁。又同街第一十六番户瓦屋一座,内一厅、一房,及西畔伸手二间,系户父亲在日买许姓后埕添建,亦户阄分应得物业,东至许家,西至路,南至前进,北至陈家。所有前后两进,四至各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创,将承父明买之屋,及添建之屋,一并出卖,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向与本街李葵嫂出头承买,三面议定七三重银二百四十圆。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过足讫;其前后两进之瓦厝,上至屋盖,下至地基,以及门窗、户扇、浮沉、砖瓦、石杉一切踏明界址,点交银主掌管,修理居住,或税他人,永为己业。一卖千休,后日子孙不得言找赎,亦不得异言生端滋事。保此两进瓦屋果系户阄分应得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户自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杜绝卖尽屋契字一纸,并上手印契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见收过七三重银二百四十元,再照,行。
光绪二十七年十月日。
为中人吴雨水
知见人苏碰皮
立卖杜绝尽根屋契字人苏户
代书人张瑾山
第一七甘愿卖绝尽根契字
立甘愿卖绝尽根契字人长房许卢观、许老在,次房许顺光,长房孙应元,次房孙海老,今寓台湾府台湾县凝南坊檨仔林街居住,有承祖父建置自己起盖瓦店一座,内店面一间,连朴顺亭,后面一小埕,水井一口与许家均半共享,年纳官课厝饷一间半,即银一中元。坐北朝南,址在凝南坊檨仔林街,东与许家干蓁壁为公壁,西至路,南至街路,北至庄家大壁地基,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创,兄弟相商,愿将此店出卖,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爰引苏府阿必叔出头承买,三面议定契面银六八足重六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店屋上至厝盖,下及地基、浮沉、砖石,尽交银主掌管修理,永为己业。一卖千休,后日许家子子孙孙不得言找言赎,亦不得异言生端。保此店屋果系是许卢等承祖父自己起盖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许卢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甘愿卖绝尽根字一纸。此店屋在阄书内其合同已经遗失,后日不用,送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见收过六八足重契面银六十大元完足,批明,再照,行。
咸丰五年十一月日。
知见人黄氏、郑氏
次房孙许海老
长房孙许应元
立甘愿卖绝尽根契字人长房许卢观、许老在
次房许顺光
为中人王在观
代书人张明远
第一八给地基字
译立卖尽绝根契字人庄池,有一座承自伯父明买得的黄炮瓦厝,地址在西定下坊王堤塘,坐东朝西,内有一厅、四房、两厢、耳房二间、天井埕一处、水井一口,南边还有一条通巷,是庄池按阄分得的应有产业。房屋出入路径都从南边店屋内通行,水井一口也供店内日常饮食使用。每年应缴的地租,随前座一并缴清。东至本家房屋,西至黄家房屋,南至店屋墙壁和道路,北至吴家,四至界限都明确。如今因缺银另作置办,想把这座房屋卖掉,先问遍房亲等人都不能承受,便托中人撮合,与黄瑞记出面承买,三方议定时价为足额佛银二百二十大元。银款当日由中人见证交付完毕;房屋上至屋盖,下至地面、沉土、砖石,以及门窗、户扇,一应俱全,随即依界踏看清楚,交给银主掌管居住,永远作为己业,庄池不敢另有异议阻拦。既然一次卖断,今后子孙不得再说找赎,也不敢滋事生端。保证这座房屋确是承自父亲明买的产业,与其他房叔、兄弟、侄子无关,也没有重复典当、抵押给他人财物,或来历牵连不清等妨碍情形;如有上述情形,由庄池自行出面抵挡,与银主无关。这是双方自愿,各无强迫,也不得反悔;只是口说恐怕没有凭据,现为取得凭据,合立卖尽绝根契字一纸,并连同上手契六纸,共七纸,交付持有作为凭证。当日经中人见证,收过契面佛银二百二十大元足额,再照。同治十年二月日。知见人母陈氏 中人潘锦姑 立卖尽绝根契字人庄池 代书人戴四安 契尾 登记如下:一、业户黄瑞记买得庄池瓦厝一座,坐落在西定下坊,买价为银一百四十五两二钱,纳税银四两三钱五分六厘。布字七千三百六十四号。右此契发给台湾县业户黄瑞记,准此。同治十二年闰六月日。第一六杜绝卖尽根屋契字 立杜绝卖尽根屋契字人台南市街第二区檨仔林街苏户,有一座承自父亲明买许姓、按阄分得应有的瓦屋,坐落在台南市街第二区檨仔林街十七番户,坐北朝南,内有一厅、一大房、一个后埕,水井一口与许姓共同使用。东至许家墙壁,西至道路,南至街路,北至陈家大墙。又有同街第一十六番户一座瓦屋,内有一厅、一房,以及西边伸手二间,是苏户父亲在世时买许姓后埕添建的房屋,也是苏户按阄分得的应有产业,东至许家,西至道路,南至前进,北至陈家。前后两进房屋,四至界限都明确。如今因缺银另作创置,将承父亲明买的房屋和添建的房屋一并出售,先问遍房亲叔、兄弟、侄子等人都不能承受,便托中人撮合,由本街李葵嫂出面承买,三方议定七三重银二百四十圆。银款当日由中人见证收足;前后两进瓦厝,上至屋盖,下至地基,以及门窗、户扇、浮沉、砖瓦、石、木材等一切,均踏明界址后点交给银主掌管,任其修理居住,或出租给他人,永远作为己业。既然一次卖断,今后子孙不得再说找赎,也不得另有异议、惹事滋扰。保证这前后两进瓦屋确是苏户按阄分得的应有产业,与房亲等人无关,也没有重复典当、抵押给他人财物,或来历牵连不清等妨碍情形;如有不明等情,由苏户自行抵挡,与银主无关。这是双方自愿,各无强迫、反悔;只是口说恐无凭据,现为取得凭据,合立杜绝卖尽屋契字一纸,并附上手印契字一纸,共二纸,交付持有作为凭证,办妥。当日经中人见证,收过七三重银二百四十元足额,再照,办妥。光绪二十七年十月日。中人吴雨水 知见人苏碰皮 立卖杜绝尽根屋契字人苏户 代书人张瑾山 第一七甘愿卖绝尽根契字 立甘愿卖绝尽根契字人长房许卢观、许老在,次房许顺光,长房孙应元,次房孙海老。现居台湾府台湾县凝南坊檨仔林街,有一座承自祖父建置、由自己起盖的瓦店,内有店面一间,连同朴顺亭,后面有一个小埕,水井一口与许家各半共用,每年缴纳官课厝饷一间半,即银一中元。房屋坐北朝南,地址在凝南坊檨仔林街,东面与许家干蓁墙共用一堵墙,西至道路,南至街路,北至庄家大墙地基,四至界限清楚。如今因缺银另作创置,兄弟商量后,愿意把这家店卖掉,先问遍房亲叔、兄弟、侄子等人不能承受,便托中人撮合,由苏府阿必叔出面承买,三方议定契面银六八足重六十大元。银款当日由中人收足;店屋上至屋盖,下至地基、浮沉、砖石,全部交给银主管理修理,永远作为己业。一次卖断,今后许家子子孙孙不得再说找补、赎回,也不得另有异议、惹事生端。保证这店屋确是许卢等承自祖父、自己起盖的产业,与房亲等人无关,也没有重复典当、抵押给他人财物,或来历牵连不明等妨碍情形;如有不明,由许卢自行出面抵挡,与银主无关。这是双方自愿,各无强迫、反悔;只是口说恐怕没有凭据,现为取得凭据,合立甘愿卖绝尽根字一纸。这店屋在阄书中的合同已经遗失,今后即使出现也不得使用;现将此字交付持有作为凭证,办妥。当日经中人见证,收过六八足重契面银六十大元,全部足额,批明,再照,办妥。咸丰五年十一月日。知见人黄氏、郑氏 次房孙许海老 长房孙许应元 立甘愿卖绝尽根契字人长房许卢观、许老在 次房许顺光 中人王在观 代书人张明远 第一八给地基字
立给地基字忠义祠,兹有头份街栅门外一带地方,奉宪充归忠义祠,为公所管理,为香祀费用。情因苏阿丁乏店住,前来向得公地给出店地一所,坐西朝东,东至街路为界,西至谢恩古屋毗连为界,南至王泰山店毗连为界,北至罗鸿盛店毗连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当日言定苏家即备出地基佛银十二大元正,经忠义祠经理人张兆麟、徐亦轩、陈光海、张大安等收到,为买店修街路并筑石礐工资一切费用,原非经理人自己支用。此店言定每年应纳地租香油银五角,均作六月、十二月中两季完纳,缴公费用,不得少欠分文。自给之后,任凭架造店屋居住,振作生理,日后永不得异言等情。口恐无凭,合立给地基字付执为据。
即日批明:忠义祠经理人实收到苏家地基银十二元正,立批。
又批明:店后抽有小巷一条,直透至大圳唇,以为出入通行之路,又批。
光绪十八年十月日。
秉笔人林金台
立给地基字经理人徐亦轩、张兆麟、陈光海、张大安
第一九杜绝卖尽根契字
立杜绝卖尽根契字人大槺榔保朴仔脚街杨交生,有承祖父应份破瓦屋涂墼厝二间,连地基一所,坐落土名坑仔底,东至本家地,西至鲁家地,南至施家地,北至赵家地,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厝地及破瓦涂墼厝二间杜绝卖尽根,先问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杨狮观出头承买尽根,三面言议时价银五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厝地破屋踏付银主狮观,任筑起盖居住,永为己业。一卖终休,日后子孙人等亦不敢言贴找洗滋端。保此坏屋地基系交承祖父应份物业,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交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令欲有凭,立杜绝卖尽根契字一纸,并连上手典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尽根契面银五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道光五年二月日。
为中人陈福生
知见人陈廷元
立杜绝卖尽根契人杨交生
代笔人吴德玉
一、批明:黄家厝后一门,路通杨知高、杨牛东畔地,言约准予黄家化时一家经过,杨知高、杨牛不得阻挡,日后翻盖,立当留地准予经过,批明,再照,行。
为证人林活源
第二○卖尽根杜绝契字
同立卖尽根杜绝契字人黄朝西、黄允进、黄瑞珍、黄瑞符、黄瑞溪、黄瑞昌、黄丙丁等,有同承先父支分八房额遗下祖上明买王君瑞等瓦店一座四进,址在伽篮庙境西畔,其店前八份房额,经抽前典出赵家。今西等因乏银费用,欲向赵家赎回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仍将此瓦店前面一进,及亭仔脚一座,内一厅、一房、灶下一间、天井一庭,又配后进水井一口公用,上至青天厝盖,及楼顶、楼闱、杉楹、木桷、砖瓦;下至地泉,及门窗、户扇、浮沉、砖石;东至大街车路;西至第二落厅前滴水砛墘齐;南至王家店共壁;北至本家店共壁;上下四至明白为界,引就与布街境族亲黄琮琪出首承买,三面言议着下时价六八重佛银四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立即踏界对付银主前去掌管经划,或税他人,或自己居住,永为己业,不敢阻挡。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得言赎找,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店系是西等承先父支分八份额遗下祖上明买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拖欠账项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西等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卖尽根杜绝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司单印纸一纸,及典赵家司单印纸一纸,合共三纸,付执为照。
再者:其祖上承买王家有缴上手契,因道光七年经邑主王判断,各分折遗失,以后露出,不得行用,又照。
即日同中收过六八重佛银四百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十三年九月日。
为中人黄王氏、王君种
知见人黄李氏
同立卖尽根杜绝契字人黄朝西、黄瑞溪、黄瑞珍、黄允进、黄瑞符黄瑞昌
黄丙丁
代书人董春牛
一、批:此店坐西向东,现时房拆作神位厅,契内未及登载。其店前门路,早定至辰时,夜定至戌时,借后进卖主出入通行,批明,又照。
第二一之一公约字
合立公约字人郭木、吴朝沈等,合为承买柯庶之妻杜氏地基一所,址在台北府城门外,坐东向西。一座长一十九丈,阔一丈八尺,吴朝沈应管,前进及壁路地基十丈,年配纳陈安记每年该租银一元一角。余伸后落地基九丈,阔一丈八尺,是郭木之额,年该纳陈安记税银九角。其起盖瓦厝,后进由前出入通行,不得阻止,指载明白,合立公约字一纸,付为存照。而吴朝沈执收地基单,其郭木收执公约,两家甘悦,各无异言,合立公约字一纸,付为存照。
光绪十三年十月日。
代书人高有
合立公约字人郭木
第二一之二杜卖尽根地基契字
译立给地基字人忠义祠。现有头份街栅门外一带地方,奉宪拨充归忠义祠,作为公共场所管理,并作香祀费用。因苏阿丁缺少店铺居住,前来向公地申请给出一处店地,坐西朝东,东至街路为界,西至谢恩古屋相连处为界,南至王泰山店相连处为界,北至罗鸿盛店相连处为界,四至界址当日踏看分明。当日议定由苏家备出地基佛银十二大元正,由忠义祠经理人张兆麟、徐亦轩、陈光海、张大安等收取,用于购买店铺、修筑街路和砌筑石礐的工资等一切费用,并非经理人自己使用。又议定此店每年应缴地租香油银五角,分六月、十二月中旬两季缴清,作为公共费用,不得少欠一文。自给地之后,任凭架造店屋居住、经营生业,今后永不得另有异议等情。只是口说恐无凭据,合立给地基字一纸交付持有为据。当日批明:忠义祠经理人确实收到苏家地基银十二元正,立此批据。又批明:店屋后面另有一条小巷,直通到大圳边,作为出入通行的道路,另行批明。光绪十八年十月日。秉笔人林金台 立给地基字经理人徐亦轩、张兆麟、陈光海、张大安 第一九杜绝卖尽根契字 立杜绝卖尽根契字人大槺榔保朴仔脚街杨交生,有承自祖父应分得的破瓦屋、涂墼厝二间,连同地基一处,坐落在土名坑仔底,东至本家地,西至鲁家地,南至施家地,北至赵家地,四至界限明确。如今因缺银费用,愿将房屋、地基及两间破瓦涂墼厝彻底卖断;先问叔、兄弟、侄子等人都不愿承受,便托中人撮合,由杨狮观出面承买断根,三方议定时价银五十大元正。银款当日由中人交收足额;房屋、地基及破屋踏看交付给银主狮观,任其修筑起盖、居住,永远作为己业。一次卖断,今后子孙等人也不敢再说贴补、找补或惹事生端。保证这坏屋、地基是承自祖父应分得的产业,与其他房的人无关,也没有重复典当、抵押给他人,或来历牵连不清等妨碍情形;如有不明,由杨交生自行出面抵挡,与银主无关。这是双方自愿,各无强迫;现在为了取得凭据,立杜绝卖尽根契字一纸,并连同上手典契一纸,共二纸,交付持有作为凭证,办妥。当日经中人收过尽根契面银五十大元,全部足额,再照,办妥。道光五年二月日。中人陈福生 知见人陈廷元 立杜绝卖尽根契人杨交生 代笔人吴德玉 一、批明:黄家房屋后面有一道门,路通向杨知高、杨牛东边的地,约定准许黄家在需要时一家人经过,杨知高、杨牛不得阻挡。日后翻盖房屋时,也必须留出土地准许通行。批明,再照,办妥。证人林活源 第二 ○卖尽根杜绝契字 同立卖尽根杜绝契字人黄朝西、黄允进、黄瑞珍、黄瑞符、黄瑞溪、黄瑞昌、黄丙丁等,有共同承受先父分给八房的份额,遗下祖上明买王君瑞等的瓦店一座,共四进,地址在伽篮庙境西边。店屋前面八份房额,已经抽出典给赵家。如今黄朝西等因缺银费用,想向赵家赎回后再出售,先问遍房亲等人都不能承受,便托中人把这座瓦店前面一进及亭仔脚一座出售,内有一厅、一房、灶下一间、天井一处,另配后进水井一口供共同使用;上至青天、屋盖以及楼顶、楼闱、杉楹、木桷、砖瓦,下至地泉以及门窗、户扇、浮沉、砖石;东至大街车路,西至第二落厅前滴水砛边,南至王家店共用墙,北至本家店共用墙,上下四至界限明确。经撮合,由布街境族亲黄琮琪出面承买,三方议定时价为六八重佛银四百大元正。银款当日由中人交收足额;店屋立即踏明界址,交给银主前去掌管经营,或出租他人,或自行居住,永远作为己业,不得阻挡。从此一次卖断,今后子孙不得再说赎回、找补,也不得另生异议、惹事滋扰。保证这店确是黄朝西等承自先父分得的八房份额、遗下祖上明买的产业,与其他房亲等人无关,也没有重复典当、抵押给他人财物,以及拖欠账项、来历牵连不明等妨碍情形;如有不明,由黄朝西等自行出面抵挡,与银主无关。这是双方自愿,各无反悔;只是口说恐无凭据,现为取得凭据,共同立卖尽根杜绝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司单印纸一纸,以及典给赵家的司单印纸一纸,共三纸,交付持有作为凭证。又说明:祖上承买王家的房屋有上手契,因为道光七年经邑主王判断,各份分折时遗失,今后即使出现,也不得使用,再照。当日经中人收过六八重佛银四百大元,全部足额,再照。光绪十三年九月日。中人黄王氏、王君种 知见人黄李氏 同立卖尽根杜绝契字人黄朝西、黄瑞溪、黄瑞珍、黄允进、黄瑞符、黄瑞昌 黄丙丁 代书人董春牛 一、批:此店坐西朝东,现今房屋拆作神位厅,契内没有记载。店前门路,白天规定通行至辰时,夜间规定通行至戌时,借后进由卖主出入通行。批明,又照。第二一之一公约字 共同立公约字人郭木、吴朝沈等,共同承买柯庶之妻杜氏的一处地基,地址在台北府城门外,坐东朝西。整块地长一十九丈、宽一丈八尺,由吴朝沈管理;前进及墙壁、道路地基长十丈,每年向陈安记缴纳应付租银一元一角。余下后进地基长九丈、宽一丈八尺,是郭木的份额,每年应向陈安记缴纳税银九角。起盖瓦厝后,后进必须由前进出入通行,不得阻止,现已指明记载清楚。为此共同立公约字一纸,交付保存为凭。吴朝沈持收地基单,郭木收执公约;两家都自愿,各无异议,因此共同立公约字一纸,交付保存为凭。光绪十三年十月日。代书人高有 合立公约字人郭木 第二一之二杜卖尽根地基契字
立杜卖尽根地基契字人郭木,有自置地基一所,址在台北府北门城外北门街二丁目二十五番户,坐东向西。后进地基一所,长九丈,深一丈八尺,西至吴朝沈为界,东至埤崁为界,南至二十六番户为界,北至二十四番户为界,其丈声俱载在分管公约字内明白。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地基出卖,先向居亲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毛阿财出首承买,依时值价银五十二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郭木亲收足讫,随将二丁目二十五番户后进地基踏明界址以及浮沈、砖石,交付买主前去掌管,任从起盖,永为己业。木一卖千休,寸草土无留,日后子孙人等不敢翻异,亦不致言及找赎别生滋事。保此地基业系木亲置之业,与居内亲疏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不明情弊为碍;如有情弊,木并花押之人合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杜卖尽根地基契字一纸,又带分管约字一纸,计共二纸,付执永远为照。
一、批明:地基,木与吴朝沈合置之业。其吴朝沈分管前进长十丈,执掌现销地基单一纸;木分管后进,执掌公约字一纸。若有要用,务宜取出公看,不得刁难,批明,再照。
一、批明:后进地基年配纳地基主陈安和租银九角正,再照。
一、批明:后进出入路由前进通行,不得阻止,公约字内载明,合应再照。
一、即日木同中亲收过尽根契字内佛银五十二大元正足,再照。
一、批明:第十条卖字添「和」字一字,再照。
光绪二十四年一月日。
代笔人黄雨三
为中人陈鸟头
在场并知见人胞弟郭灶
祖母陈氏
立杜卖尽根地基契字人郭木
第二二杜卖尽根田厝契字
立杜卖尽根田厝契人林德麟等,自咸丰八年,与兄弟德财阄分应份得买过李家水田二段,又带竹围厝地一段,内带茅、瓦屋间数不计,门窗、户■〈木扇〉、牛椆、粟仓、稻埕、菜园、果木、杂物等项,址在摆接堡彰和庄廿八张。其竹园厝地一段,东至俞家为界,西至胞侄立石为界,南至胞田墘立石为界,北至赖家仑顶中为界。其南畔田一段,东至林本源田为界,西至陈家田为界;南至大沟为界;北至大圳为界。其北畔田一段,东至林家竹围为界;西至小圳为界,北至吴家为界。三段之业,四至界址俱各明白,配食大安粮陂水五份,大小圳水通流灌溉充足,经宪丈一甲六分,年带纳叛租谷四十三石一斗四升三合六勺。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三段之业出卖,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堂叔硕田兄弟出首承买,当时三面议定依时值价尽根纹银三百五十九两六钱正。即日同中交足讫;其三段之业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买主硕田兄弟前去起耕掌管,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保此业系麟等与兄弟阄分应份分管物业,及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等情;如有此情,系麟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自此以后,一卖千休,葛藤永断,寸土无留,日后子孙不敢找赎,亦不敢觊觎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田厝契一纸,承买李家厝地印契一纸,又上手厝地印契连司单一纸,又承买李家田印契连司单一纸,又上手契一纸,共五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尽根田契内纹银三百五十九两六钱正足,再照,行。
批明:子能界内稻埕,出私路一条,阔五尺,付硕田等来往经过,并耕牛出入,透接大路通行,系子能不敢阻挡。此乃流奕私路,不准屈毁;如有毁坏者,依旧补足,批照,行。
批明:德麟、子能等如有契约字样,并无垒付,日后取出,不堪行用,当作废纸,所批是实,照,行。
同治二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宗兄万生、弟德秀、堂弟德善
知见堂堂侄子便、胞侄子能
在场母亲游氏、长男子会
立杜卖尽根田厝契人林德麟自书
第二三典契字
译立杜卖尽根地基契字人郭木,有自行置买的一处地基,地址在台北府北门城外北门街二丁目二十五番户,坐东朝西。后进地基一处,长九丈、深一丈八尺,西至吴朝沈为界,东至埤崁为界,南至二十六番户为界,北至二十四番户为界,丈量尺寸都已在分管公约字内记载清楚。如今因缺银另作创置,愿意把这块地基卖掉,先向居住地的亲叔、兄弟、侄子等询问,他们都不愿承受,便托中人撮合,由毛阿财出面承买,按当时价格议定银五十二大元正。银款当日由中人交给郭木亲自收足,随即将二丁目二十五番户后进地基踏明界址,以及浮沉、砖石,交付买主前去掌管,任其起盖,永远作为己业。郭木从此一次卖断,连一寸草、一抔土也不留下,今后子孙等人不敢翻异,也不得再说找赎或另生事端。保证此地基产业是郭木亲自置买的产业,与居住地内亲疏各人无关,也没有重复典当、抵押给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不明等弊端妨碍;如有弊端,由郭木及所有押花押的人共同出力抵挡,与买主无关。这是双方自愿,各无反悔;只是口说恐无凭据,合立杜卖尽根地基契字一纸,另附分管公约字一纸,共二纸,交付持有,永远作为凭证。一、批明:这块地基是郭木与吴朝沈共同置买的产业。吴朝沈分管前进,长十丈,持有现存的地基单一纸;郭木分管后进,持有公约字一纸。若有需要使用,务必取出共同查看,不得刁难。批明,再照。一、批明:后进地基每年应向地基主陈安和缴纳租银九角正,再照。一、批明:后进出入道路由前进通行,不得阻止,公约字内已有记载,合并再照。一、当日郭木经中人见证,亲自收过尽根契字内佛银五十二大元正足额,再照。一、批明:第十条卖字中添写“和”字一字,再照。光绪二十四年一月日。代笔人黄雨三 中人陈鸟头 在场并知见人胞弟郭灶 祖母陈氏 立杜卖尽根地基契字人郭木 第二二杜卖尽根田厝契字 立杜卖尽根田厝契人林德麟等,自咸丰八年起,与兄弟德财按阄分得应有份额,买过李家水田二段,又带有竹围厝地一段,内有茅屋、瓦屋若干间,数量不计,以及门窗、户扇、牛棚、谷仓、稻埕、菜园、果木、杂物等,地址在摆接堡彰和庄廿八张。竹园厝地一段,东至俞家为界,西至胞侄立石为界,南至胞田边立石为界,北至赖家仑顶中为界。南边田一段,东至林本源田为界,西至陈家田为界,南至大沟为界,北至大圳为界。北边田一段,东至林家竹围为界,西至小圳为界,北至吴家为界。三段产业的四至界址都各自明确;配用大安粮陂水五份,大小水圳水流通畅,灌溉充足;经官府丈量为一甲六分,每年附纳叛租谷四十三石一斗四升三合六勺。如今因缺银另作创置,愿把这三段产业出售,先问遍房亲叔、兄弟、侄子等人都不愿承受,便托中人撮合,由堂叔硕田兄弟出面承买,当时三方议定按时价卖断,纹银三百五十九两六钱正。银款当日由中人交足;三段产业随即踏看清楚界址,交给买主硕田兄弟前去耕作掌管,收租纳课,永远作为己业。保证这产业是林德麟等与兄弟按阄分得、分别管理的物业,与亲疏各人无关,也没有重复典当、抵押给他人等妨碍情形;如有上述情形,由林德麟等自行出面全力抵挡,与买主无关。从此以后一次卖断,纠葛永远断绝,一寸土地也不保留,日后子孙不敢找赎,也不敢觊觎、惹事滋扰。这是双方自愿,各无反悔;恐怕口说无凭,现为取得凭据,立杜卖尽根田厝契一纸、承买李家厝地印契一纸、上手厝地印契连司单一纸、承买李家田印契连司单一纸、上手契一纸,共五纸,交付持有作为凭证,办妥。当日经中人见证,亲自收过尽根田契内纹银三百五十九两六钱,全部足额,再照,办妥。批明:子能界内的稻埕有一条私路,宽五尺,交由硕田等往来通行,并供耕牛出入,通接大路;子能不得阻挡。这是流奕私路,不准毁坏;如有毁坏,照旧修补完整。批照,办妥。批明:德麟、子能等如有契约字样而没有一并缴付,日后取出时不得使用,应当作废纸。本批内容属实,照办。同治二年十一月日。中人为宗兄万生、弟德秀、堂弟德善 知见人为堂侄子便、胞侄子能 在场人为母亲游氏、长男字会 立杜卖尽根田厝契人林德麟亲自书写 第二三典契字
亲立典契人麻豆街林来旺,有承祖父阄分应份槟榔宅一所,坐落在麻豆街王宫后,与胞弟均分,各得一半。旺应份一半在西畔内,带竹木、槟榔,又配瓦厝二间,伸手头二间,砖井带食一半,东至胞弟界,西至陈家、黄家宅,南至店滴水,北至车路,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应份之宅,并瓦厝大小共四间,砖井一半,又槟榔、竹木一尽出典,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麻豆街黄益兴号出头承典,三面言议着下时价银一百三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宅并厝随时踏界,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税抵利,不敢阻挡。限至六年为满,听旺备足契面银赎回原契;如至期无银可赎,仍付银主依旧掌管,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宅系旺阄分应份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旺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典契一纸,并带上手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一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咸丰八年四月日。
为中人陈知
知见人林泉
亲立典契人林来旺
一、批:东畔一半,带路一条,在西畔透出车路,听其出入,银主不得阻挡,批明,再照,行。
一、批:上手契券共三纸,其余二纸系二房铨收存,不得缴连,批明,再照,行。
一、批:咸丰十一年二月,借去契后银三十大元,林来旺亲立。
第二四卖杜绝尽根契字
同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大竹里北门街吕漏漦、杨漏生,有承祖父明买过林家田园二段,内抽出厝地园一所,并竹欉、树木在内,东至武洛堂为界,西至本宅厝后为界,南至周家园岸为界,北至周家园大松为界,四至明白。每年带纳陈维户名饷银照摊,应完饷银一钱一分正。今因乏银起厝,将此厝地园并树木、竹欉,先问房亲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埤城内三角窗街丁标观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价六八银七十五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厝地园并树木、竹欉踏附银主掌管,永为己业,听银主改易起盖,其竹欉、树木亦听银主砍伐栽种。漦、生厝地园卖与丁宅,其地基在后面,漦、生厝居在前面,漦、生厝内之路听其丁宅之人早晚来往出入,漦、生等不敢阻挡。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之事。保此厝地园并树木、竹欉系是漦、生等承祖父之业,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拖欠旧饷,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漦、生等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此系抽卖之业,上手契不得缴连。议将上手现契批明,内抽出厝地园一所,并竹欉、树木,卖过丁标观,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交过契面银六八重七十五元正完讫,再照。
同治十三年二月日。
为中人陈庇
同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吕漏漦、杨漏生
知见妻王氏
代书人(漏生自笔)
第二五杜卖尽根田厝契字
立杜卖尽根田厝契人邱养、邱富兄弟等,有承祖父遗下应份阄分水田一段,址在邱厝庄西南势,土名湖底,经官丈明二甲,配大埤水七分半通流灌溉,年纳正供租粟七斗八升七合八勺撮正,又番租五石六斗二升二合正,又蓝兴租粟一石七斗六升四合五勺正,又吴水租粟六石正。其田东至大溪,西至沟,南至大溪连球叔田,北至车路,四至界址分明为界。又带田头北势竹围一所,东南势溪边竹园一所;又带正厝连瓦护厝一座,秧田、菜园、稻埕、鱼池、竹围,中间并带果子,一切浮沉、石木在内。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田厝等项物业尽价变卖,先尽问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送与赖秋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议定时值尽根田厝价银一千二百四十大员正。即日其银、契同中见两相交收足讫;其田厝物业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与赖秋掌管,起佃招耕,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言赎。保此田厝等项,养、富承祖父遗下应份阄分物业,与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货,以及上手来历拖欠大租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养、富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田厝契一纸,又带阄书印契,付执为照。
即日凭中见亲收过杜卖尽根田厝契内佛面银一千二百四十大员足讫,照。
再批明:湖底田中有祖坟一穴,东西六丈七尺,南北六丈一尺。其坟前、坟后两边四处田照旧耕作,永不得经易。又祖坟倘若另迁别处,不得变卖他人,将地交付买主掌管,所批是实,再照。
道光十年十月日。
知见人房侄鹤
房兄玉衡
堂兄明杨、母亲陈氏、胞叔球、亲兄光兴、亲兄光阴、赖好、族侄存、亲兄光寿
译亲自立典契人麻豆街林来旺,有承自祖父按阄分得应有份额的槟榔宅一所,坐落在麻豆街王宫后,与胞弟均分,各得一半。林来旺应得的一半在西边,内有竹木、槟榔树,又有瓦厝二间、伸手头二间,砖井及用水占一半;东至胞弟界,西至陈家、黄家宅,南至店屋滴水,北至车路,四至界限明确。如今因缺银费用,愿意把这份住宅连同大小瓦厝共四间、砖井一半,以及槟榔树、竹木全部出典;先问遍房亲叔、兄弟等人都不能承受,便托中人撮合,由麻豆街黄益兴号出面承典,三方议定时价银一百三十大元正。银款当日经中人交付完毕;住宅及房屋随即踏看界址,交给银主管理,收租抵息,不得阻拦。期限到六年为止,听凭林来旺备足契面银赎回原契;如到期没有银钱赎回,仍交由银主继续掌管,不得另有异议、惹事滋扰。保证这住宅是林来旺按阄分得的应有产业,与其他房亲等人无关,也没有重复典当、抵押给他人,或来历牵连不清等情形;如有上述情形,由林来旺自行出面抵挡,与银主无关。这是双方自愿,各无反悔;只是口说恐无凭据,合立典契一纸,并附上手契一纸,共二纸,交付持有作为凭证。当日经中人收过契面银一百三十大元,全部足额,再照,办妥。咸丰八年四月日。中人陈知 知见人林泉 亲自立典契人林来旺 一、批:东边一半,附带一条道路,在西边通出车路,听凭出入,银主不得阻挡。批明,再照,办妥。一、批:上手契券共三纸,其余二纸由二房铨收存,不得一并缴交。批明,再照,办妥。一、批:咸丰十一年二月,借去契后银三十大元,由林来旺亲自立据。第二四卖杜绝尽根契字 同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大竹里北门街吕漏漦、杨漏生,有承自祖父明买的林家田园二段,其中抽出厝地园一处,并包括竹丛、树木在内,东至武洛堂为界,西至本宅厝后为界,南至周家园岸为界,北至周家园大松为界,四至界限明确。每年随带缴纳陈维户名下的饷银,按份摊派,应缴饷银一钱一分正。如今因缺银起厝,将这处厝地园连同树木、竹丛出售,先问遍房亲叔、兄弟、侄子等人不能承受,便托中人撮合,卖给埤城内三角窗街丁标观出面承买,三方议定时价六八银七十五元。银款当日经中人交付完毕;厝地园连同树木、竹丛踏看后交给银主管理,永远作为己业,任凭银主改建、起盖,竹丛、树木也任凭银主砍伐、栽种。吕漏漦、杨漏生把厝地园卖给丁家,其地基在后面,吕、杨二人的房屋居住在前面;吕、杨房屋内的道路,听凭丁宅的人早晚往来出入,吕漏漦、杨漏生不敢阻挡。一次卖断,今后子孙不敢再提找赎之事。保证这处厝地园及树木、竹丛是吕漏漦、杨漏生等承自祖父的产业,与其他房的人无关,也没有重复典当、抵押给他人,以及拖欠旧饷、来历牵连不明等妨碍情形;如有不明等情,由吕漏漦、杨漏生等自行出面抵挡,与银主无关。这是双方自愿,各无反悔;恐怕口说无凭,现为取得凭据,合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交付持有作为凭证。这是从原产业中抽出出售的部分,上手契不得一并缴交。现议定在上手现契上批明:其中抽出厝地园一处,以及竹丛、树木,已经卖给丁标观。批明,再照。当日经中人交过契面银六八重七十五元正,全部完足,再照。同治十三年二月日。中人陈庇 同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吕漏漦、杨漏生 知见人妻王氏 代书人(杨漏生亲自书写) 第二五杜卖尽根田厝契字 立下这份杜卖尽根田厝契的人是邱养、邱富兄弟等。他们继承祖父遗留下来、按应得份额阄分的一段水田,坐落在邱厝庄西南方,土名湖底,经官府丈量明确为二甲,配有大埤水七分半,水流贯通可以灌溉。每年缴纳正供租粟七斗八升七合八勺撮正,又缴番租五石六斗二升二合正、蓝兴租粟一石七斗六升四合五勺正、吴水租粟六石正。田地东至大溪,西至沟,南至大溪并连球叔的田,北至车路,四至界址清楚,以此为界。另带田头北边的一处竹围、东南溪边的一处竹园;又带正屋连同瓦盖护厝一座,以及秧田、菜园、稻埕、鱼池、竹围,其中还包括果树,所有浮土、沉土、石头、树木均在内。现在因为缺少银钱另谋生计,愿意将这片田地、房屋等全部物业按价卖断。先向房亲伯叔、兄弟、侄辈等询问,他们都不愿承受,于是托中人引荐,交由赖秋出面承买。当日经三面议定,按当时市价,尽根田厝价银为一千二百四十大员正。当天银钱和契约当着中人双方交收完毕;田厝物业随即踏勘明确界址,交给赖秋掌管,由他起佃招人耕种、收租纳税,永远作为自己的产业。一经卖断,永远断绝纠葛,日后子孙不得再说找补或赎回。保证这片田地、房屋等物业,是养、富继承祖父遗下、按应得份额阄分的产业,与房亲伯叔、兄弟、侄辈等无关,也没有重复典当、抵押给他人财物,或上手来历中拖欠大租、情况不明等问题;如有这些情况,均由养、富全力承担,与买主无关。这是双方自愿,各无强迫勒索,也不反悔;唯恐口说无凭,特立这份杜卖尽根田厝契一纸,另附阄书、印契,交付持有作为凭证。当天当着中人,确实收到杜卖尽根田厝契内所写的佛面银一千二百四十大员,全部收足,以此为凭。另批明:湖底田中有祖坟一穴,东西长六丈七尺,南北长六丈一尺。坟前、坟后两边四处的田地照旧耕作,永远不得改易。以后如果祖坟另迁到别处,不得把这块地卖给他人,应将土地交给买主掌管。以上批注明确属实,以此为凭。道光十年十月日。知见人:房侄鹤。房兄:玉衡。堂兄明杨、母亲陈氏、胞叔球、亲兄光兴、亲兄光阴、赖好、族侄存、亲兄光寿。
亲立杜卖尽根田厝契人林右、邱养、邱富
第二六山批园宇
同立山批园字人陈交官,与侄陈注兄弟等,有承祖父遗下山园一坵,坐落土名麻园晋江寮庄北车路西第四坵,东西南北四至界址至自己园岸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山园出卖,先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鳌栖林美利出首承买,时三面议定依时价花礼银十二大员。即日同中交收足讫,陈交官叔侄等随即将此坵园踏明界址,付林美利开坟剪穴,不敢异言。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同立风水园字一纸,付林美利执存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契字内花礼银十二大员完足,再照,行。
再批明:其风水外余园,原付陈交官耕种,以为照顾风水之资,不许前后左右开坟剪穴,合应批明,再照,行。
同治庚午年月日。
知见人祖母张氏
为中人郑泰山
代笔人陈乌番
立山批园字人陈交、陈注
第二七甘愿约字
立甘愿约字人许网发、许开基兄弟等,有同承祖父遗下熟园一所,址在枫仔林山前。因祖父经有许诺白钳观安葬祖坟一穴,未有定界,今因凭中调议,就坟堆以外再踏出界址石记,墓堆前石记横九丈二尺为界,墓堆后石记横八丈八尺为界,墓堆左石记直十六丈五尺为界,墓堆右石记直十六丈五尺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为界。当日三面议定时值价银八大员正。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四至界址随即踏明,任银主经营开筑,发等不敢异言阻挡生端滋事。至墓前界址外,不得栽插树木;倘有树木,听银主砍伐。明约其界内除银主开筑外,熟园仍付发等耕种。至界内杂木有碍于坟者,发自应砍伐;如无碍于坟者,不得擅伐,致伤和好之气。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甘愿约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实收过约字内佛银八大员正完足,再照,行。
道光二十年四月日。
代笔族侄振声
为中人刘如光
在场知见功叔梅、光
立甘愿约字人许网发、许开基
第二八逊让坟穴字
立逊让坟穴人张细番,承先父遗有山林一处,址在大东坑暗坑仔庄。今有蔡缉光欲在崁面山林唇,即与詹际清茶园唇毗连之中,扞葬坟墓一穴,细番经已许允。即日缉光备出逊让坟穴价银六元正,交番收讫;番即明踏东至范家右沙为界,西至李家左沙为界,后与詹家茶园毗连为界,前至崁眉唇为界,四至分明,听凭缉光前去扞葬祖骸。倘前向有树木遮蔽,任凭缉光砍伐,番不得异言阻止等情。此系二比甘愿,恐口无凭,立逊让坟穴字一纸,付执为照。批明:即日番收到逊让字内坟穴价银六元足讫,批照。
批明:年皇行内添一「十」字,批照。
光绪二十七年(辛丑岁)十月日。
知见人詹际清
代笔人苏有良
立逊让坟穴字人张细番(指摹)
第二九卖墓地字
立卖墓地字人兴隆外里竹仔脚庄陈番等,有承父遗下私园一坵,在本庄后园头,有一所墓地。今因乏银费用,托中引就向与本里埤仔头庄韩寿山出头承买,三面言议定着时价光龙银十大元。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亦不敢两边之地埋葬。口恐无凭,立卖墓地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卖墓地光龙银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九年九月日。
知见人妻李笑
立卖墓地字人陈番
为中人卓思泮
代书人吴青云
第三○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吴一官,有明买过李景新瓦厝前后落三进,坐南向北,在外新街头。其厝抽出后进一间、一厅、二房,并伙食间二间、带灶一个,东至自己壁,西至蔡宅,南至李宅,北至深井埕,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后进并带伙食间出典,先尽问叔侄兄弟房亲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典与陈华英官出头承典,三面言议着下价佛银九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厝随交付银主掌管,不敢阻挡异言生端。限至六年,听厝主备银足契面取赎。日后若要转典他人,先尽问厝主不取赎,方可转典他人。门路前后落一概通行。又议:日后厝屋以及门窗、户扇等有损坏,约三年内修理,厝主有承坐;三年外修理,典主与厝主对半均分,合立批明。保此厝果系吴一官明买,与他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厝主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典契字一纸,并上手契司单二纸,白契共四纸,合共六纸,付执为照,行。外面壁透墙园一小埕,就格界为止,又再批明。前落深井埕并水井公用,不得刁难,再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佛银九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道光二十六年十月日。
知见人吴瑞衡、相
立典契字人吴秋、四、孙吉
为中人宋魁婶
代书人吴拱辉
第三一转典厝契字
译亲自立杜卖尽根田厝契的人:林右、邱养、邱富。第二六 山批园宇。立山批园字的人陈交官,与侄子陈注兄弟等,共同继承祖父遗下的一块山园,坐落在土名麻园晋江寮庄北、车路西边的第四块地,东西南北四至均到自家园岸为界。现在因为缺少银钱使用,愿意把这块山园卖出。先向房亲叔、兄弟、侄辈询问,他们不愿承受,于是托中人引荐,由鳌栖林美利出面承买。当时三面议定,按市价为花礼银十二大员。当天当着中人交收完毕,陈交官叔侄等随即踏勘明确这块园地的界址,交给林美利开坟凿穴,不敢提出异议。双方确系自愿,各无反悔;唯恐口说无凭,共同立下风水园字一纸,交给林美利持存作为凭证。当天当着中人亲自收到契字内所写的花礼银十二大员,全部收足,再以此为凭。另批明:风水地以外的其余园地,原来交由陈交官耕种,作为照料风水地的费用;不许在前后左右开坟凿穴。应当将此事批明,以此为凭。同治庚午年月日。知见人:祖母张氏。中人:郑泰山。代笔人:陈乌番。立山批园字的人:陈交、陈注。第二七 甘愿约字。立甘愿约字的人许网发、许开基兄弟等,共同继承祖父遗下的一处熟园,坐落在枫仔林山前。因祖父以前曾答应在白钳观安葬祖坟一穴,但尚未确定界址;现在经中人调解议定,在坟堆以外另行踏定界址并立石为记:墓堆前石记横向九丈二尺为界,墓堆后石记横向八丈八尺为界,墓堆左石记纵向十六丈五尺为界,墓堆右石记纵向十六丈五尺为界,四至界址明确,以此为界。当日三面议定时价为八大员正。银钱当天当着中人交清;四至界址随即踏勘明确,任凭银主经营、开挖建筑,许网发等不得提出异议、阻挡或制造事端。墓前界址以外不得栽种树木;如果有树木,任凭银主砍伐。明确约定,界内除银主开挖建筑的部分外,熟园仍交给许网发等耕种。界内杂木如妨碍坟墓,许网发应当自行砍伐;如不妨碍坟墓,不得擅自砍伐,以免损伤和好之气。这是双方自愿,各无反悔;唯恐口说无凭,特立甘愿约字一纸,交付持有作为凭证。当天当着中人确实收到约字内所写的佛银八大员正,全部收足,再以此为凭。道光二十年四月日。代笔族侄:振声。中人:刘如光。在场知见人:功叔梅、光。立甘愿约字的人:许网发、许开基。第二八 逊让坟穴字。立逊让坟穴字的人张细番,继承先父遗下的一处山林,坐落在大东坑暗坑仔庄。现在蔡缉光想在崁面山林山唇、与詹际清茶园相连之处,开地安葬一穴坟墓,张细番已经答应。当天蔡缉光拿出逊让坟穴价银六元正,交给张细番收讫;张细番随即踏明界址:东至范家右沙为界,西至李家左沙为界,后至与詹家茶园相连处为界,前至崁眉唇为界,四至明确,任凭蔡缉光前去安葬祖先遗骸。如果前方有树木遮蔽,任凭蔡缉光砍伐,张细番不得提出异议或加以阻止。这是双方自愿,唯恐口说无凭,立逊让坟穴字一纸,交付持有作为凭证。批明:当天张细番收到逊让字内坟穴价银六元,全部收足,特此批明为凭。批明:在年号“皇”字行内补写一个“十”字,特此批明为凭。光绪二十七年(辛丑岁)十月日。知见人:詹际清。代笔人:苏有良。立逊让坟穴字的人:张细番(指摹)。第二九 卖墓地字。立卖墓地字的人是兴隆外里竹仔脚庄的陈番等。他们继承父亲遗下的一块私园,位于本庄后园头,其中有一处墓地。现在因为缺少银钱使用,托中人引荐,卖给本里埤仔头庄出面承买的韩寿山。三面议定时价为光龙银十大元。这是双方自愿,各无反悔。从今以后卖断一切了结,日后子孙不得再提出找补、赎回,也不得在两边的土地上埋葬。唯恐口说无凭,立卖墓地字一纸,交付持有作为凭证。当天当着中人收到卖墓地的光龙银十大元,全部收足,再以此为凭。光绪二十九年九月日。知见人妻:李笑。立卖墓地字的人:陈番。中人:卓思泮。代书人:吴青云。第三。○典契字。立典契字的人吴一官,曾经明确买过李景新的瓦厝前后落三进,坐南向北,位于外新街头。现从房屋中抽出后进一间、一厅、二房,另有伙食间二间、灶一个;东至自家墙壁,西至蔡宅,南至李宅,北至深井埕,四至界址明确。现在因为缺少银钱使用,愿意将这后进及伙食间出典。先向叔侄、兄弟、房亲等询问,他们都不愿承受,于是托中人引荐,由陈华英官出面承典,三面议定典价为佛银九十大元。银钱当天当着中人交清;房屋随即交给银主掌管,不得阻挡、提出异议或制造事端。期限为六年,听凭厝主备足契面银赎回。日后若要转典给他人,必须先询问厝主,厝主不赎回后,才可以转典给他人。前后落之间的门路一律通行。又议定:日后厝屋以及门窗、户扇等如有损坏,三年以内由厝主负责修理;三年以后修理费用由典主和厝主各负一半,特此批明。保证这处房屋确实是吴一官明确买得的产业,与他人无关,也没有重复典当、抵押给他人财物而造成障碍,以及上手来历交错不明等情况;如有来历不明等情况,由厝主自行出面承担,与银主无关。这是双方自愿,各无反悔;唯恐口说无凭,共同立典契字一纸,并附上手契、司单二纸、白契四纸,合计六纸,交付持有作为凭证。外面的墙外透墙园有一小埕,以格界为止,另行批明。前落的深井埕和水井共同使用,不得刁难,再以此为凭。当天当着中人收到契面佛银九十大元,全部收足,再以此为凭。道光二十六年十月日。知见人:吴瑞衡、相。立典契字的人:吴秋、四、孙吉。中人:宋魁婶。代书人:吴拱辉。第三一 转典厝契字。
立转典厝契字人江万福等,有自明转典过张吉纯等瓦店厝一座,应得中落进内一厅、二房,并伙食间一连、水井一口,带前后埕,址在外新街,坐北向南,从城边隘门算入第六间。今因乏银费用,福愿将此厝再转典,先问房亲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向郭粪扫官出头承典,三面言议依时价银六十大元,每元六八足重。碍此厝现已损坏,应行修理,面议愿贴佛银十大元,以为修理之费,合共典契面银七十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厝屋中落一进,随即搬空,交付银主前去掌管居住,抑或别税,各从其便。此厝系在中落,其前门路听其出入,不敢阻挡。其厝银至五年为满听福等备足典契面银七十大元赎回原转典契字;如至期无银取赎,仍听银主掌管,不敢生端滋事。此厝果系福自明典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不明等情滋事;如有不明等情,福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合立转典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典契四纸,共五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公见收过典契面银并修理之费计七十大元,再照。
光绪元年九月日。
知见人陈氏吉
陈氏官
为中人金水姆
再转典契字人江万福
代书人张万
第三二典契字
亲立典契字人大铳街曾清源,即曾继光,有当官赎回伯父曾白兔瓦店一座,一店面、一埕、一杉楼、一灶阿、一花台,并盖草中进一厅、二房,又店口草庭一所,并带后埕水井公用,以及门窗、户扇俱全,址在本街,坐西拱东,东至街,西至滴水齐,南、北俱至壁,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店出典,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本街李蓝出首承典,同中三面言议定着时值价银二百五十大员六八足。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随即踏交银主掌管,居住开张,或别税抵利。其店面议明典十年为满,听典主备银赎回,银主不得刁难;如至期无银取赎,仍归银主掌管,不敢异言。倘店有被风雨损坏,三年内修费典主自坐;三年外对半均分,赎日理还。其门路原带后进出入,定二炮为准,银主不得阻挡。保此店果系是光承赎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为碍,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光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抑勒翻异,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亲立典契字一纸,并缴曾白兔契三纸,陈吉伪印契并司单二纸,共六纸,付执存照,行。
即日同中见交收过契面银二百五十大员完足,再照,行。
一、批明:欲修理店厝者,合与典主相议,亲笔登记,契后批明,再照,行。
立批明:契后字人曾清源,因中进前上盖茅草,蓝于光绪十八年十一月间备本修造,换为瓦盖,三面议约赎契之时,源合贴六八银二十大员,连前典价二百五十大员,合共还银二百七十大员,方得赎回原契厝,合应批明,再照,行。
光绪十六年四月日。
为中人张敷荣
知见弟曾向荣
亲立典契字人曾清源,(即继光)
代书(亲笔)
第三三契约字
立契约字台南市第五区外宫后街一番户吴盘石。杨赐有承其祖父遗下瓦厝,坐落保西宫街十六番户,其北畔边房一间,深一丈六尺,高长各九尺,并空地一段,长一丈八尺,深一丈六尺。愿将此地税与盘石改向建筑,并议中庭以及后落井准为公用;倘若转税他人,致使混杂,则不得水井公用。二比言议每月永远地税银二元,逐月清楚,不得短欠。自建之后,其厝永为吴家掌管,或要转税他人,或是如何改筑,永任其意,赐不得异言。但是从来倘若将此厝转归他人掌管,亦必对赐言明,并且批明契中,每月永远税银七百三十二元。从来此厝不论好歹,每月永远税银二元,不得增减。此厝果系杨赐应得份额,无来历不明以及与人交加;如有此情,赐自当出头承挡,不干吴家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契约字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日。
同立契约人吴盘石
第三四之一卖杜绝尽根地基契字
译立转典厝契字的人江万福等,曾经明确从张吉纯等处转典得一座瓦店厝,应得中落一进内的一厅、二房,另有相连的伙食间、水井一口,带前后埕,坐落在外新街,坐北向南,从城边隘门算入第六间。现在因为缺少银钱使用,江万福愿意将此房再次转典。先向房亲等询问,他们不愿承受,于是托中人引荐,由郭粪扫官出面承典。三面议定,按时价为银六十大元,每元按六八足重计算。由于此房现已损坏,需要修理,双方当面议定愿另贴佛银十大元作为修理费用,合计典契面银七十元。银钱当天当着中人收清;房屋中落一进随即搬空,交给银主前去掌管居住,或者另行出租收取租金,任凭银主选择。此房位于中落,前面的门路任其出入,不得阻挡。房屋典银期限五年,到期听凭江万福等备足典契面银七十大元,赎回原转典契字;如到期没有银钱赎取,仍听凭银主掌管,不得制造事端。保证此房确实是江万福等自行明确典得的物业,与房亲等无关,也没有重复典当、抵押给他人,或来历交错不明等情况而引发事端;如有来历不明等情况,由江万福自行出面承担,与银主无关。这是双方自愿,各无压迫、反悔;唯恐口说无凭,共同立转典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典契四纸,共五纸,交付持有作为凭证。当天当着公亲收到典契面银及修理费用,共计七十大元,再以此为凭。光绪元年九月日。知见人:陈氏吉。陈氏官。中人:金水姆。再转典契字的人:江万福。代书人:张万。第三二 典契字。亲自立典契字的人是大铳街曾清源,也就是曾继光。他曾经从官府赎回伯父曾白兔的一座瓦店厝,包括一间店面、一个埕、一座杉楼、一个灶阿、一个花台,另有盖草的中进一厅、二房,以及店口的一处草庭;还带后埕和水井公用,门窗、户扇也都齐全。房址在本街,坐西向东,东至街,西至滴水齐,南、北都到墙,四至界址明确。现在因为缺少银钱使用,愿意将这间店出典。先向房亲等询问,他们不愿承受,于是托中人引荐,由本街李蓝出面承典。当着中人三面议定,按时价为二百五十大员,每元六八足重。银钱当天当着中人交收完毕;店屋随即踏勘交给银主掌管,银主可以居住、开张营业,或者另行出租抵充利息。双方议定典期十年,期满听凭典主备银赎回,银主不得刁难;如到期没有银钱赎取,仍归银主掌管,不得提出异议。若店屋遭风雨损坏,三年以内的修理费用由典主承担;三年以后由双方各负一半,赎回时一并办理。原来通往后进的门路仍可出入,以二炮为准,银主不得阻挡。保证这间店确实是曾继光赎回的产业,与其他房亲等无关,也没有重复典当、借给他人财物而造成障碍,或上手来历交错不明等情况;如有不明之处,由曾继光自行出面承担,与银主无关。这是双方自愿,各无反悔、强迫或翻异;唯恐口说无凭,现在要留下凭据,共同亲自立典契字一纸,并缴曾白兔契三纸、陈吉伪印契及司单二纸,共六纸,交付持存作为凭证。当天当着中人见证,交收契面银二百五十大员,全部收足,再以此为凭。一、批明:如要修理店厝,应当与典主商议,并亲笔登记,在契后批明,再以此为凭。立此批明的人是契后字人曾清源。因为中进前面原来盖的是茅草,李蓝在光绪十八年十一月间准备材料修造,改换成瓦盖;三面议定,到赎契时,曾清源应贴六八银二十大员,加上原典价二百五十大员,共计偿还银二百七十大员,才可以赎回原契和房屋。应当将此事批明,再以此为凭。光绪十六年四月日。中人:张敷荣。知见弟:曾向荣。亲自立典契字的人:曾清源(即继光)。代书(亲笔)。第三三 契约字。立契约字的人是台南市第五区外宫后街一番户吴盘石。杨赐继承祖父遗下的一处瓦厝,坐落在保西宫街十六番户,其中北侧边房一间,深一丈六尺,高、长各九尺,另有空地一段,长一丈八尺,深一丈六尺。杨赐愿意将此地出租给吴盘石改建,并议定中庭及后落的水井准许共同使用;如果转租给他人而造成混杂,则不得共用水井。双方议定每月永久地税银二元,逐月交清,不得短欠。房屋建成后,永远由吴家掌管;如要转租给他人,或者如何改建,任凭吴家决定,杨赐不得提出异议。但是今后如果将此房转由他人掌管,也必须向杨赐说明,并在契中批明,每月永久税银七百三十二元。无论此房状况好坏,每月永久税银均为二元,不得增减。保证此房确实是杨赐应得的份额,没有来历不明或与他人纠葛的情况;如有这些情况,由杨赐自行出面承担,与吴家无关。这是双方自愿,各无反悔;唯恐口说无凭,共同立契约字二纸,双方各持一纸作为凭证。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日。共同立契约的人:吴盘石。第三四之一 卖杜绝尽根地基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地基契字人郡内第一区龙泉井街七番户苏琤谷、苏楫、苏桐、苏考善、苏石头等,有承先祖父买过林杜等店屋旷地,更改起盖。今所起盖之厝经已拆坏,只留地基及墙围,俱各毗连,址在龙泉井街,东至墙外石界,西至黄家界,并带公巷通行,南至井取横,又带公巷二比通行,北至医馆;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宗宅地及墙围、树木,内带水井一口,又前带公井二口,一尽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台南基督教会理事人长老吴道源、执事吴知甫等出首代买,同中面议定时价龙银五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契券随即逐一检齐,交与银主前去掌管。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保此宗地宅、树木等果系苏琤谷等承先人明买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亦无上手契券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琤谷等自当出头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特立尽根契字一纸,并缴连上手红白契十纸,计十一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来银五百大元足,再照。
光绪二十九年月日。
为中人蓝添福
知见人苏谢氏、苏孝善、苏楫、苏桐
立卖杜绝尽根宅地人苏琤谷、苏石头
代笔人卢添笔
第三四之二典厝地契字
立典厝地契字人台南基督教理事人吴道源、吴知甫,有代本教会买过苏琤谷等旷地一所,址在第一区龙泉井街七番户,东西四至载在上手税契内。今因英国医士马雅各布承本国会友赠银,在台南城内欲添设医馆病室,乏地应用,是以同堂议定契价银五百圆。其银交讫,遂即踏明界址,立契交付医士马雅各布出头代为前去掌管起盖。限九十九年为满,届期倘典主要赎回,若有添设病室以及楼房等物,再行商议,约定时价。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生端滋事。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典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印白契十一纸,计共十二纸,送执为照。
即日收过典价银五百圆足,再照。
光绪二十九年月日。
保证人颜振声
立典厝地契字人吴道源、吴知甫
代书人吴炳清
第三四之三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人苏老赛,有承父应份居住空地一小所,址在本大厝第四、五进交界西畔墙外,东至本家公墙,西至陈家巷路原有旧墙头为界,南至黄宅墙脚,北至糖间滴水西角巷路一条,直透祝三多后巷。因乏银完课,愿将此空地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杜卖与本境黄可远出头承买,三面言议时价佛银十二大元,并议带本大厝后水井一分,听银主于东畔墙打门挑水灌溉花木,二比甘愿,不得异言。其银即日同中见交讫;其空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保此空地果系赛承父应份居住之业,与别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赛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恐口无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佛银一十二大元足完足,再照。
光绪十年十二月日。
知见人族长苏献瑛
立杜卖绝尽根契字人苏老赛
为中人并代书苏松龄
第三五两愿合约字
同立两愿合约字叶合成、陈汉记、黄景周、陈景安等,缘叶合成与陈景安比邻,二比争控前后厝壁及通巷水井,案蒙邑主自批,着合成备银一百元贴景安修理墙壁,景安势难遵批,以致案悬未结。周等与两边俱属亲朋,不忍坐视终凶,爰是出为调处,劝令合成备出银三百元,贴与景安修理自己厝屋,议将景安前后私壁作陈、叶两家公壁,惟水井乙口永归叶家掌汲,而陈家不得凭契争份。倘嗣后公壁圮坏,要行修葺,理应两家平出需费公修。从此二比甘愿,听处悦服,和好如初,日后不得藉端翻异。口恐无凭,理合邀集陈、叶两家同堂具立合同约字一样二纸,二比各执一纸存照。
同治十一年三月日。
公亲黄景周、陈汉记
同立两愿合约字事主叶合成、陈景安
代书郭德如
第三六拨租付掌字
立拨租付掌字人王庆寿,有阄分应管用王美记公号明买陈鸟、陈斯、陈升等田产一所,址在芝兰二堡北投二份三庄,现耕佃人系是洪毵,每年租谷作早晚两季完纳。今因三女留仔及笄将嫁,与李联捷之令弟联璧,亦既定聘礼成,于归日近矣!爰念女儿自幼守闺,便晓然于顺亲之道,十余年之孝行纯如也,前愿将此份田产历年拨出全份租谷八十石,分作两季对佃收完,付三女留存,私为花果优养之资。即就明年早季收起,以接晚季再收,年年无异。此亦推恩顾复之情也。倘若百年偕老后,该田租额仍归王庆寿子孙均分收掌。今欲有凭,即立拨租付掌字一纸,付执为照。
一、批明:该田契券原存在王庆寿收执,声明,照。
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笔人陈水兴
立拨租付掌字人王庆寿
译立卖杜绝尽根地基契字的人是郡内第一区龙泉井街七番户的苏琤谷、苏楫、苏桐、苏考善、苏石头等。他们继承先祖父买过林杜等人的店屋旷地,并改建起屋。如今所建房屋已经拆坏,只剩地基和墙围,彼此相连,坐落在龙泉井街;东至墙外石界,西至黄家界,另带公巷通行;南至井取横,另带公巷供双方通行;北至医馆,四至界址明确。现在因为缺少银钱另谋生计,愿意将这处宅地、墙围、树木,连同一口水井及前面两口公井全部卖出。先向房亲等询问,他们不能承受,于是托中人引荐,由台南基督教会理事人长老吴道源、执事吴知甫等出面代为承买。当着中人面议定时价为龙银五百元正。银钱当天当着中人收清;契券随即逐一检齐,交给银主前去掌管。一经卖断,永远了结,日后子孙不得再提出找补、赎回。保证这处宅地、房屋、树木等确实是苏琤谷等继承先人并明确买得的物业,与房亲等无关,也没有重复典当、抵押给他人财物而造成障碍,或上手契券交错、来历不明等情况;如有这些情况,由苏琤谷等自行出面承担,与买主无关。这是双方自愿,各无反悔;唯恐口说无凭,现在要留下凭据,特立尽根契字一纸,并缴连同上手红契、白契十纸,共计十一纸,交付持有存照。当天当着中人亲自收到来银五百元,全部收足,再以此为凭。光绪二十九年月日。中人:蓝添福。知见人:苏谢氏、苏孝善、苏楫、苏桐。立卖杜绝尽根宅地的人:苏琤谷、苏石头。代笔人:卢添笔。第三四之二 典厝地契字。立典厝地契字的人是台南基督教会理事人吴道源、吴知甫。他们代本教会买过苏琤谷等的一处旷地,坐落在第一区龙泉井街七番户,东西四至记载在上手税契内。现在因为英国医士马雅各承受本国会友赠银,想在台南城内增设医馆病室,缺少可用土地,因此同堂议定契价银五百圆。银钱交清后,随即踏明界址,立契交给医士马雅各出面代为掌管、兴建房屋。期限九十九年,期满时如果典主要赎回,若有增设的病室、楼房等建筑物,再行商议,按时价约定。这是双方自愿,各无反悔、制造事端。唯恐口说无凭,现在要留下凭据,共同立典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印契、白契十一纸,共计十二纸,交付持有作为凭证。当天收到典价银五百圆,全部收足,再以此为凭。光绪二十九年月日。保证人:颜振声。立典厝地契字的人:吴道源、吴知甫。代书人:吴炳清。第三四之三 卖杜绝尽根契字。立卖杜绝尽根契字的人苏老赛,继承父亲应得的一小块居住空地,坐落在本大厝第四、第五进交界西侧墙外;东至本家公墙,西至陈家巷路原有旧墙头为界,南至黄宅墙脚,北至糖间滴水西角的一条巷路,直通祝三多后巷。现在因为缺少银钱完纳赋税,愿意把这块空地卖出。先向房亲等询问,他们不愿承受,于是托中人引荐,杜卖给本地出面承买的黄可远。三面议定时价为佛银十二大元,并约定附带本大厝后面的水井一份,允许银主在东侧墙上开门,挑水灌溉花木;双方自愿,不得提出异议。银钱当天当着中人交清;空地随即踏勘明确界址,交给银主掌管,永远作为其产业。一经卖断,永远了结,日后子孙不得再提出找补、赎回。保证这块空地确实是苏老赛继承父亲应得的居住产业,与其他房亲叔、兄弟、侄辈无关,也没有重复典当、抵押给他人,或权属来历交错不明等情况;如有这些情况,由苏老赛自行出面承担,与银主无关。唯恐口说无凭,共同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交付持有作为凭证。当天当着中人收到契面佛银一十二大元,全部收足,再以此为凭。光绪十年十二月日。知见人、族长:苏献瑛。立杜卖绝尽根契字的人:苏老赛。中人兼代书:苏松龄。第三五 两愿合约字。共同立两愿合约字的人是叶合成、陈汉记、黄景周、陈景安等。事情缘由是叶合成与陈景安相邻,双方争执前后房屋的墙壁、通巷和水井,案件经邑主批示,责令叶合成备银一百元交给陈景安修理墙壁;陈景安势难遵行批示,因而案件悬而未决。黄景周等人与双方都是亲朋,不忍坐视两家最终失和,于是出面调解,劝叶合成拿出银三百元交给陈景安,修理陈景安自己的房屋;并议定将陈景安前后的私墙作为陈、叶两家的公墙,只有水井一口永远归叶家汲水使用,陈家不得凭契约争取份额。以后如果公墙倒坏,需要修葺,理应由两家平均出资共同修理。从此双方自愿接受调处、心悦诚服,和好如初,日后不得借故翻异。唯恐口说无凭,理应召集陈、叶两家同堂共同立下内容相同的合同约字二纸,双方各持一纸存照。同治十一年三月日。公亲:黄景周、陈汉记。共同立两愿合约字的事主:叶合成、陈景安。代书:郭德如。第三六 拨租付掌字。立拨租付掌字的人王庆寿,拥有阄分应当管理、使用的王美记公号明买陈鸟、陈斯、陈升等人的一处田产,坐落在芝兰二堡北投二份三庄,现由佃户洪毵耕种,每年租谷分早、晚两季缴纳。现在因为三女留仔已经到了及笄之年,即将嫁给李联捷的弟弟联璧,聘礼也已经订定,出嫁日期临近。因此想到女儿自幼守在闺中,很早就明白顺从父母的道理,十多年孝行始终纯厚,先前愿意将这份田产历年拨出的全部租谷八十石,分作两季向佃户收取后交给三女留存,私下作为她生活和嫁妆等方面的优养费用。就从明年早季开始收取,接着收晚季,年年如此不变。这也是推恩、顾念和抚养之情。等到夫妻百年偕老之后,该田的租额仍归王庆寿的子孙平均分配收掌。现在为了留下凭据,立拨租付掌字一纸,交付持有作为凭证。一、批明:该田的契券原本由王庆寿收执,特此说明,以此为凭。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笔人:陈水兴。立拨租付掌字的人:王庆寿。
第三七书田序
从来人才之蔚起,贵于有所培,尤贵于有所资。书田者,养育人才之资也。故书田一立,则荣其身者并有以裕其家。无论或精诗书,或长弓马,苟得一售其技,是谓请缨有路,虽不必务农驰商,悉获优游自若,免致内顾之忧。相磨相劝,志不堕乎青云;毋怠毋荒,名克膺于蕊榜,将未夺标者有所激厉焉!以鼓其气,即已夺标者有所欣幸焉!以快其心,盖有所资也,而培亦在其中矣!讵必沾沾范围曲成,始见英贤鹊起,仕版蝉联也哉!则诱掖后辈,以广登进之阶者,宜莫如书田也。
大清同治十一年岁次壬申十二月立。
宗侄孙文珍拜题。
一、议:或新入泮,或新中甲第,不论文武,将无分新旧,就多少名额均分。若中举人,全年加书租二十石;如再中鼎甲,一级各加二十石;其余亦就名额多少均分。
书田:买过施光会、施光喜田四甲二分,址在犁头厝洋。买过石丕显田四分五厘,址同上。买过赖中行庄支龙田一甲八分九厘五丝,址在犁头厝。
第三节贌权
第一款 贌佃
第二款 贌地基
第一款贌佃
第一之一 招耕字
第一之二 贌耕字
第二 招贌耕约字
第三 招贌耕约字
第四 招贌耕合约字
第五 招贌约字
第六 贌耕字
第七 贌耕字
第八 贌耕字
第九 贌耕字
第十 贌耕证书
第一一 招耕字
第一二 贌耕字
第一三 贌耕字
第一四 认耕字
第一五 认佃耕字
第一六 认佃耕字
第一七 认佃耕字
第一八 认佃耕字
第一九 认佃字
第二○ 贌园字
第二一 贌耕字
第二二 贌耕字
第二三 招耕字
第二四 招耕字
第二五 贌耕收碛地银字
第二六 招佃耕字
第二七 招耕字
第二八 约字人
第二九
第三○ 报明书
第三一 招贌栽种茶欉字
第三二 贌耕合约字
第三三 贌耕合约字
第三四 约字
第三五 退耕佃归管字
第三六 贌耕园约字
第三七 贌园字
第三八 甘愿退耕收回工本银字
第三九 谕示
第四○ 合约字
第四一 永远契约书
第四二 谕单
第四三 谕示
第四四 谕示
第四五 佃单
第四六 佃照
第四七 佃照
第四八 佃批执照
第四九 佃批字
第五○之一 赁耕字
第五○之二 约字人
第五一 贌永耕字
第五二 招永耕字
第五三 承耕字
第五四 佃批字
第五五之一 退耕抄封田厝字
第五五之二 退耕抄封田厝字
第五六 转垦永耕字
第五七 杜退永耕田字
第一之一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吴希章,有水田一所,址在白地粉庄前,四至界址俱载明在大契内,并带圳水通流灌溉充足。今因乏田耕作,适有渔寮庄佃人彭善托保认人郑火向章议贌,言约每年不论岁之丰歉,应纳小租谷二十二石,并缴无利碛地银二十二大元,交章亲收。面约每年应完大租、水租,系归佃人彭善纳清,不干业主之事。其田即日踏明四界,交善耕作;其每年小租谷,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埕晒干扇净,一齐付业主雇工运回,不得湿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等情,该保认人赔补足数。其田面约三年为限,自庚子年冬起,至癸卯年冬止。满限之日,听业主起耕别贌,不敢异言生端。口恐无凭,合立招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彭善同保认人备出无利碛地银二十二大元正,交业主吴希章亲收足讫,照。
光绪二十六年十月日。
代笔人□□□
保认耕人□□□
文招耕字人吴希章
第一之二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彭善,今因乏田耕种,托保认耕人郑火向业主吴希章贌出水田一所,址在白地粉庄,东西四至俱载契内,并带圳水通流灌溉充足。言约每年不论岁之丰歉,应纳小租早谷二十二石,并缴无利碛地银二十二大元,交业主吴希章亲收。面约每年应完大租、水租,系归佃人彭善纳清,不干业主之事。其田即日踏明四界,交善耕作;其每年小租谷,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埕经风扇净,付业主雇工运回,不得湿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如有等情,该保认人赔补足数。其田面约三年为限,自庚子年冬起,至癸卯年冬止。满限之日,听业主起耕别贌,不敢异言生端。口恐无凭,合立贌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善同保认人备出无利碛地银二十二大元,交业主吴希章亲收足讫,照。
光绪二十六年十月日。
代笔人□□□
保认耕人□□□
立贌耕字人彭善
第二招贌耕约字
译第三七 书田序。自古以来,人才蓬勃兴起,贵在有人培养,尤其贵在有资助。所谓书田,就是用来培养人才的资助来源。因此一旦设立书田,不仅能使人才自身荣耀,也能使他的家庭得到宽裕。无论是精通诗书,还是擅长弓马,只要有机会施展一项才能,就叫作请缨有路;即使不必从事农业或经商,也都能安闲自得,免得有顾虑家庭的忧愁。彼此切磋、互相劝勉,志向不会坠落于青云之志;不懈怠、不荒废,名声就能够列入蕊榜。这对于尚未中榜的人可以起到激励作用,使他们振奋志气;对于已经中榜的人也可以增添欣慰,使他们心情畅快。大概正因为有资助,培养人才也就在其中了。难道一定要拘泥于细密规划、曲意成全,才能看到英才纷纷崛起、仕籍接连不断吗?因此,要诱导扶助后辈,扩展他们进身晋用的阶梯,应该没有比书田更好的了。大清同治十一年,岁次壬申,十二月设立。宗侄孙文珍恭敬题写。一、议定:无论是新入泮,还是新中甲第,不论文科、武科,也不分新旧,均按名额多少平均分配。若中举人,全年增加书租二十石;如果再中鼎甲,各级分别增加二十石;其余也按名额多少平均分配。书田:买得施光会、施光喜的田四甲二分,坐落在犁头厝洋。买得石丕显的田四分五厘,坐落同上。买得赖中行庄支龙的田一甲八分九厘五丝,坐落在犁头厝。第三节 贌权。第一款 贌佃。第二款 贌地基。第一款 租佃 第一之一 招耕字 第一之二 租耕字 第二 招租耕约字 第三 招租耕约字 第四 招租耕合约字 第五 招租约字 第六 租耕字 第七 租耕字 第八 租耕字 第九 租耕字 第十 租耕证书 第一一 招耕字 第一二 租耕字 第一三 租耕字 第一四 认耕字 第一五 认佃耕字 第一六 认佃耕字 第一七 认佃耕字 第一八 认佃耕字 第一九 认佃字 第二 ○ 租园字 第二一 租耕字 第二二 租耕字 第二三 招耕字 第二四 招耕字 第二五 租耕收取地银字 第二六 招佃耕字 第二七 招耕字 第二八 约字人 第二九 第三 ○ 报明书 第三一 招租栽种茶丛字 第三二 租耕合约字 第三三 租耕合约字 第三四 约字 第三五 退耕佃归管字 第三六 租耕园约字 第三七 租园字 第三八 甘愿退耕收回工本银字 第三九 谕示 第四 ○ 合约字 第四一 永远契约书 第四二 谕单 第四三 谕示 第四四 谕示 第四五 佃单 第四六 佃照 第四七 佃照 第四八 佃批执照 第四九 佃批字 第五 ○之一 赁耕字 第五 ○之二 约字人 第五一 租永耕字 第五二 招永耕字 第五三 承耕字 第五四 佃批字 第五五之一 退耕抄封田厝字 第五五之二 退耕抄封田厝字 第五六 转垦永耕字 第五七 杜退永耕田字 第一之一 招耕字 立招耕字的人吴希章,拥有水田一处,地址在白地粉庄前,四至界址都已在大契内载明,并附有圳水畅通流入,灌溉充足。如今因为缺乏田地耕作,恰有渔寮庄佃户彭善托保认人郑火向吴希章商议租耕,约定每年不论收成丰歉,应缴小租谷二十二石,并缴纳无利碛地银二十二大元,由吴希章亲自收取。当面约定每年应缴清大租、水租,均由佃户彭善缴清,与业主无关。该田当日即踏勘明确四至界址,交给彭善耕作;每年所缴的小租谷,到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应在晒谷场晒干、扬净,一并交业主雇工运回,不得以湿谷抵充,也不得少欠一升一合;如有这类情形,由保认人赔补足数。该田当面约定租期三年,自庚子年冬开始,至癸卯年冬结束。租期届满之日,听凭业主收回自耕或另行招租,彭善不敢有异议或制造事端。口头约定恐怕没有凭据,合立招耕字一纸,交付持有作为凭证。批注说明:当日彭善同保认人备足无利碛地银二十二大元正,交业主吴希章亲自收足,特此为凭。光绪二十六年十月日。代笔人□□□ 保认耕人□□□ 代立招耕字人吴希章 第一之二 租耕字 立租耕字的人彭善,如今因为缺乏田地耕种,托保认耕人郑火向业主吴希章租出水田一处,地址在白地粉庄,东西四至都已载于契约内,并附有圳水畅通流入,灌溉充足。约定每年不论收成丰歉,应缴小租早谷二十二石,并缴纳无利碛地银二十二大元,由业主吴希章亲自收取。当面约定每年应缴清大租、水租,由佃户彭善缴清,与业主无关。该田当日即踏勘明确四至界址,交给彭善耕作;每年小租谷到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应在晒谷场经风扬净后交给业主雇工运回,不得以湿谷抵充,也不敢少欠一升一合;如有这类情形,由保认人赔补足数。该田当面约定租期三年,自庚子年冬开始,至癸卯年冬结束。租期届满之日,听凭业主收回自耕或另行招租,不敢有异议或制造事端。口头约定恐怕没有凭据,合立租耕字一纸,交付持有作为凭证。批注说明:当日彭善同保认人备足无利碛地银二十二大元,交业主吴希章亲自收足,特此为凭。光绪二十六年十月日。代笔人□□□ 保认耕人□□□ 立租耕字人彭善 第二 招租耕约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