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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普陀洛迦新志九

普陀洛迦新志卷八

史藏 · 地理 · 已译 · 第 128–130 段

○斗争是非,破口相骂,交拳相打,不论曲直,出院。一理正而忍,一过犯而嗔,理正者不罚,过犯者责出院。

○米麦等物,不白住持,私卖用者,罚赔偿已,出院。

○侵损常住财物,及斫竹木花果送人者,赔已出院。

○施护入寺,执事私化缘者,量事轻重处罚。不服者,出院。

○无公事,私走檀护,及本俗者,定非潜修人,即令出院。知而不举者,同罚。

○己眼不明,妄评他人见地,出语不自知非者,即令出院。

○课诵,坐香,出坡,不随众者,罚。除公事有病。不服者,出院。

○禅堂讲话者,罚。本堂不举,待堂外举者,堂内执事同罚。

○除公事,不在本寮,至各寮纵意放逸者,罚。或博弈赌钱者,重罚出院。执事不举者,同罚。

○无事不得吃二堂。食时不得谈笑。不得争坐位。不得不照位坐。不得未结斋先起。不得自携[木+宛]入厨取食。违者罚。

○遇普茶听规约,除公事,不随众者,罚。不得托人取茶果归寮,与者取者同罚。

○常住经书,庄严器皿,概不借出。违者罚。若不得已,白众方借。

○轻视耆德,恶闻直言,妄生诽谤者,出院。

○不听执事人约束遣调,及不满期告假者,罚。

○非重病,背众饮食者,罚。私留亲友歇宿者,罚。

○各寮闻报钟不起者,罚。恃己有功,不顺调伏者,重罚。

○凡受信施物,不白执事人知照即受者,倍罚。除亲戚邻友。

○长养须发,概不留单。暑天赤膊,不缚裤脚,冬天烘火,并戴小帽者,罚。

○常住钱物,出入即登记,朔望两序公算。失记及含糊者,罚。

○堂中出外生事者,严摈。借事起单者,永不复入。

○保留有大过人,及年轻者,或私招徒众者,出院。

○丛林无僧值,则内外不正,弊何能除?法何能立?为僧值,宜尽心纠察,不得徇情。如有犯者,照款罚。失罚者,僧值受罚。

以上条约,真实办道之规则。同居大众,各宜珍重。(百丈清规)

山中旧规

○凡本寺前后左右山场,不但不可侵渔,且风水攸关,竹木务悠久培荫。斫石取泥,俱所当慎。违者罚摈。

○山门基地,东至娑竭龙王祠止,西至土地堂止。内龙沙一股,关系吃紧,有石碑为限,毋得侵犯。

○自康熙二十九年创复禅林。以前各家据有之地,会同合山,逐一取明。除旧时所作坟塔外,当依华顶规式,非住持不得在本寺近处建坟造塔。或冒昧侵越,定干罚摈。

○概山静室,披剃徒众祝发,届期务先知会两邻,据实具结。一杜混淆,一防匪类。其茶仪陋规,已经革除,毋庸溷扰。

○本山耆旧涅槃,先白常住,鸣钟通知。常住只备香烛冥资致吊,不得仍前多事。斋金永革。钟头银一钱,仍付本僧。

○磐陀石、千步沙、茶山三处,每年公议一人轮值年务。今总静室已废,总管之名,亦为不雅。改耆旧僧三人,栖息道头下院楼上,掌烟爨簿,及香檀散静诸务。(以香客钱米,俵散各静室僧,谓散静。)其合山大众,或有争论事故,先向耆旧师剖论。不得已,具白方丈,毋许琐渎。内有情真过确者,宜摈宜罚,公同处分。

○向来支应官府,及造册结状诸费,合山均派。今新复禅规,一应常住自行料理。各庵得清净安居,努力进修,勿弃寸阴为幸。

○天灾流行,祈求雨泽,向由常住为首,领众诣潮音洞迎香。近因外山开垦,众议往桃花山请圣,供龙中和庙内。雨过之日,诵经酬礼,拨舟送圣。如当事祈求,但在本山请三昧八功德水行香,不往别所。

○本山修路,属磐陀石者,一自土地堂起,至磐陀石止。一自柏子庵起,至潮音洞止。一自潮音洞起,至道头止。属千步沙者,自几宝岭起,至雪浪涧止。属茶山者,自龙树庵起,至菩萨顶,及东沟西沟止。属东寮者,自几宝岭左山脚起,至东山门止,并浚东荷花池。属西寮者,自土地堂起,至西山门止,并浚西荷花池。两寺常住,普济,则自正山门起,至正趣亭止。再同白华三元隐秀三庵,共修至短姑道头止。法雨,前自智度桥起,至雪浪涧止。后至莲台洞止。沿途静室,自莲台洞,修至梵音洞止。

○后山系寺之来脉,堪舆家,俱言不宜建盖。故常住特买东房基地,与太古堂相易。今留内官生祠外,其余悉栽竹木,培荫道场。后人永不许违禁建造。其寺后岭路,亦不得仍前往来,踏损龙脉。一应行人,俱从几宝岭下旧路行走。犯者摈治。(裘志。○以上普济规制。)

○开山祖塔,木本所存。每岁季冬二十四日,春清明正日,上午,集各房静室拜扫。若普同塔、苏公塔、明公塔,随例举行。下午,则常住大众拜扫舍利塔,各房静室从便。若属中兴子孙,系铁祖法派者,随班俱集。

○观音洞扣公塔,二节于礼祖次日,住持领众拜扫。

○每岁元旦,及长至圣节,各房静室,同诣常住随班祝厘,不得借故失仪。

译○争论是非、破口辱骂、挥拳殴打的,不论谁是谁非,都逐出寺院。一方道理正确却能忍让,另一方有过失却发怒;道理正确的一方不处罚,有过失的一方责罚后逐出寺院。○米、麦等物品,不向住持说明便私自卖掉使用的,罚其赔偿后逐出寺院。○侵损常住的财物,以及砍伐竹木、采摘花果送人的,赔偿后逐出寺院。○信众护持、供施进入寺院后,执事人员却私自化缘的,视事情轻重处罚。不服从处罚的,逐出寺院。○没有公事,却私自去找檀越、护法以及自己的俗家亲友,这样的人一定不是潜心修行者,应当立即逐出寺院。知情却不检举的,受到同样处罚。○自己尚未明白,却妄自评论他人的见地,说话时不知道自己错误的,立即逐出寺院。○早晚课诵、坐香、出坡劳动时,不随大众参加的,处罚。公事和患病的情况除外。不服从处罚的,逐出寺院。○在禅堂里讲话的,处罚。本堂执事不检举,等到堂外人员检举出来的,堂内执事一同受罚。○除办理公事外,不在自己的寮房,却到各寮房任意放逸的,处罚。如果赌博下棋并赌钱,重罚后逐出寺院。执事人员不检举的,一同受罚。○无事不得吃二堂。用餐时不得谈笑;不得争抢座位;不得不按规定座位就坐;斋堂尚未散斋不得先起身;不得自己拿着[缺字:原文“[木+宛]”]到厨房取食。违反者处罚。○遇到普茶、听取规约时,除办理公事外,不随大众参加的,处罚。不得托人把茶和果品带回寮房,送茶果的人和接受、取用的人一同受罚。○常住的经书、庄严佛事的器皿,一律不得借出。违反者处罚。若确有不得已的情况,向大众说明后才可以借用。○轻视有德的长者、厌恶听取直言,妄自诽谤的,逐出寺院。○不听执事人员约束调遣,以及未满假期便请假离开的,处罚。○不是重病,却背着大众单独饮食的,处罚。私自留下亲友住宿的,处罚。○各寮房听到报钟却不起床的,处罚。仗恃自己有功,不服从调教降伏的,重罚。○凡是接受信众布施的物品,不向执事人员说明便擅自接受的,加倍处罚。亲戚、邻居和朋友除外。○蓄留长发和胡须的,一律不留在僧单名册中。夏天赤着上身、不束紧裤脚,冬天围着火烘烤,以及戴小帽子的,处罚。○常住的钱物,收入和支出都要立即登记;每月初一、十五,由僧众两序共同核算。遗漏登记或记载含糊的,处罚。○堂中人员外出惹事的,严厉摈斥。借故闹事、起单离寺的,永远不许再进入。○包庇有重大过失的人,以及年轻人,或私自招收徒众的,逐出寺院。丛林中如果没有僧值负责值班监察,内外事务就不能整肃,弊端又怎么能够除掉?佛法又怎么能够建立?担任僧值的人,应当尽心纠察,不得徇私讲情;如有人违犯,依照条款处罚。僧值如果漏罚,也要受到处罚。以上条约,是认真修行办道的规则。同住一处的大众,都应当珍重遵守。(《百丈清规》) 山中旧规 凡本寺前后左右的山场,不但不可以侵占渔利,而且关系风水,竹木必须长久培植,使其成荫。砍石取泥,也都应当谨慎。违犯者罚令摈斥。山门基地,东边到娑竭龙王祠为界,西边到土地堂为界。内龙沙这一支,关系十分紧要,以石碑为界,不得侵犯。自康熙二十九年创建并恢复禅林以来,在此以前各家占有的土地,应会同全山各方,逐一查明。除旧时已经建造的坟墓、佛塔外,应当依照华顶的规制,非住持不得在本寺附近建坟造塔。有人冒失侵越,必定按规定罚令摈斥。凡山中的静室,为徒众剃发出家,到了期限必须先通知两边邻居,并据实具结。这样一来,既可杜绝混淆,也可防备匪类。至于茶仪等陋规,已经革除,不必再来搅扰。本山年高有德的旧僧圆寂,先向常住报告,并鸣钟通知。常住只准备香烛和冥资前往吊唁,不得像从前那样多事。斋金永远革除。鸣钟者所得银一钱,仍付给本僧。磐陀石、千步沙、茶山三处,每年共同议定一人轮流负责当年的事务。现在总静室已经废止,“总管”这个名称也不雅,改由三名耆旧僧居住在道头下院楼上,掌管烟火炊爨账簿,以及分发香檀、散给各静室等事务。(用香客的钱米分给各静室的僧人,叫作“散静”。)全山大众如有争论或事故,先向耆旧师剖析申论;不得已时,再向方丈报告,不许用琐碎小事烦扰方丈。内部如有确实情节真实、过失明确的,应当摈斥或处罚,由大家共同处理。过去供应官府以及制作册籍、结状等费用,由全山平均摊派。现在重新恢复禅林规制,一切费用由常住自行料理。希望各庵都能清净安居,努力进修,不要虚度一点光阴。天灾流行、祈求降雨时,过去一向由常住带头,率领众人到潮音洞迎请香火。近来因为外山开垦,众人议定前往桃花山请圣,供奉在龙中和庙内。下雨以后,诵经酬谢礼神,再划船送圣回去。如果是当事者自行祈求,只在本山请三昧八功德水行香,不得前往别处。本山修路,属于磐陀石的路段:一段从土地堂起,到磐陀石止。一段从柏子庵起,到潮音洞止;一段从潮音洞起,到道头止。属于千步沙的路段,从几宝岭起,到雪浪涧止。属于茶山的路段,从龙树庵起,到菩萨顶,以及东沟、西沟止。属于东寮的路段,从几宝岭左边山脚起,到东山门止,并疏浚东荷花池。属于西寮的路段,从土地堂起,到西山门止,并疏浚西荷花池。两寺常住共同负责的普济寺路段,则从正山门起,到正趣亭止;再同白华、三元、隐秀三庵共同修到短姑道头止。法雨寺前段从智度桥起,到雪浪涧止,后段到莲台洞止。沿途静室从莲台洞修到梵音洞止。后山是寺院的来脉,堪舆家都说不适宜在那里建造房屋。所以常住特意买下东房的基地,与太古堂交换。现在除了保留内官生祠外,其余地方全都栽种竹木,培植树荫以护持道场。后人永远不许违禁建造。寺后山岭的道路,也不得像从前那样通行,以免踩损龙脉。所有行人都从几宝岭下的旧路行走。违犯者摈斥惩治。(《裘志》。以上是普济寺的规制。开山祖师塔,木本所存。每年季冬二十四日、春季清明正日的上午,集合各房静室前来拜扫。普同塔、苏公塔、明公塔,也按此例举行。下午则由常住大众拜扫舍利塔,各房静室听便。属于中兴祖师子孙、铁祖法派的人,也随班一同集合。观音洞扣公塔,在两个节日礼祖的次日,由住持率领众人拜扫。每年元旦以及长至圣节,各房静室都到常住,随班祝祷福寿,不得借故失礼。

○新造静室挂号,必执事僧,同本地耆旧,查验烟爨确实,方登名册。其俵茶陋规永除。

○祈晴祈雨,俱向梵音洞请圣。闲有往桃花山者,相时举行。(裘志,○以上法雨规制。)

○绝馈送。旧例剃度,及示寂除名,俱馈银礼,请之俵茶。或有不平烦排解者,亦具礼物,谓之注销。嗣后披剃者,只遵具结。控诉者,只将理论。自爱爱人,功德不小。

○禁科派。往者常住有役,合山派拨。当事按临,合山送茶。长至元旦小食,合山办治。官府事务,及议轮管年,合山敛费。今后一应常住支持,概不干涉合山。

○杜欺陵。恃强陵弱,矜智欺愚,人情不免。和尚顾念法眷,以道相尚。除干礼犯法,名义不容者,依清规治之。并不徇私损害良善。

○省往来。曩者庆生吊死,纷纷盘扛,与俗无异。从今立法,吊死,只用香烛冥资,丧家亦不回帛。生辰,概不致贺。世相无常,寄归一视,此为达矣。

○严戒律。展复之始,规制未立,约束不严,客樽贾樏,多杂腥浆。近来肃然一清。愿合山法眷,继序后贤,永遵无忽。

○公福德。檀信远来,全为菩萨道场起见。今各静室,招同牙僧,缘入私囊。甚者香烛亦公出私入,掩人耳目。无论获罪佛天,即善信诚心,何由上达?况常住拮据万状,接待十方。庄严道场,百不了一。诸公自外如此,其何以安?又香信斋僧,意在公溥。有[贝+亲]无[贝+亲],或饶或否,俱当引致常住。岂可私自设斋?巧者重[贝+亲]叠饱,朴者当面错过。赐受皆虚,福缘安在?以后切莫仍蹈前辙。阴有天刑,阳有人祸,戒之慎之。(裘志,○以上普济定约。)

○严戒行。苦守清规,当永遵智祖遗诲。

○同甘苦。施主信施,厚薄照分分给。公务执役,无论尊卑,随力负重。

○省是非。口角致争,当鸣耆旧执事处分。有难解者,白之常住,依理公断。若妄控公庭,则公遂过海。勿使有玷僧规。

○节糜费。粗衣淡饭,衲僧家风。勿得著华彩,美口腹,轻浮奢侈,败坏僧体。(裘志,○以上法雨定约。)

常住规约

法雨寺常住规约序云:法随缘起,道本融通。夏葛冬裘,因时而变。渴饮饥食,合宜者行。必革弊而兴利,始有益而无损。令常住之根本深固,庶法门之化道遐昌。上可慰开山中兴诸祖之慈心,下可作来哲后贤住持之遗范。是以斟酌时宜,修订规约,列下。中华民国五年三月,公同议立。

○住持,为常住之代表,执主持之公权。当上殿过堂,领众行道。监察全院,督率诸职。各尽责任,毋相侵诿。使众安和,常住兴盛。

○今既革除新老住持交盘之旧例,除住持进院费,须自行担任外。所有常住财务,概归常住。而由监院管理之,住持监督之,始与诸方丛林制度相符。且令德富财贫者,亦能进为住持。

○本寺住持,须由本寺各房,合山长老,于本寺各房法眷中,公举资格合宜,而孚众望者,任之。任期三年。连举者,得连任一次。若本寺班首中,有德望俱优,资格相宜者,亦得公举。惟须接本寺派下之法,以续祖灯。

○住持,既不负财务责任,固不得连月出外。其有因公事或私事出外,须白众告假,定期回寺。

○监院,管理常住财务,职任綦重。须集本寺退居及法眷公举,由现任住持敦请之。若任事三五年后,有功于常住者,议奖。

○常住帐目,每日由监院查对。每月计算,由监院副寺合结,再由住持查对。年以三月中、七月中、年终,为三大算期。三月中大算,由住持邀同退居法眷客堂库房各班首在场。七月中年终大算,由监院请本寺退居住持,及库房客堂各班首在场,以昭大公。

○都监一职,上辅住持,下襄监院。须慎选资格相宜,深谙寺规之硕德任之,庶不负古人列职之意。

○知众,理处本寺及山中各庵僧众事,责任綦重。须由住持,商同本寺退居等,得同意,始得请之。

○常住银钱,既由监院负责,其库房执事,须得监院之同意。其余执事,概照旧例。

○凡闲住班首执事,若年登六十者,早殿得以随意。此外,皆宜上殿过堂,以孚众心,而全大体。

○客堂,持丛林之纲纪,肃大众以礼法。无事时,除应值者外,均宜上殿过堂。且不得自由出外,致旷职务,而失体统。

○库房,事务虽繁,若无要公,每逢朔望,监院亦宜上殿,以昭勤慎。余职遇闲暇时,皆宜发心上殿过堂。

○凡宜上殿过堂,而躲懒偷安者,僧值应即检查。不得徇私纵容,免致众人效尤。

○本寺香客,住持及各执事,不得邀至己庵内请斋,或募缘等。若己庵内之香客到寺,请斋请便饭等,须照各庵一律开销,不得擅私自便。

○本寺,无论住持班首职事,凡与常住公事无涉者,遇有意外之事,由各人自己承当,常住概不负责。

○库房客堂等职事,如有不尽职责,及轻损常住等,为首领者,须秉公检举,毋得隐瞒。

译新建静室要登记挂号,必须由执事僧会同本地耆旧,查验确实有炊烟炉灶后,才可以登记入册。分发茶叶的陋规永远废除。祈求天晴或降雨,都到梵音洞请圣。偶尔有前往桃花山的,也要看时机举行。(《裘志》。以上是法雨寺的规制。禁止馈送。旧例中,剃度以及示寂除名,都要馈送银钱作为礼物,请人分发茶叶;有人因不平之事请求排解,也要备办礼物,称为“注销”。以后剃发出家者,只须按规定具结;提出控诉者,只须把道理说明。自己爱护自己,也爱护别人,功德不小。禁止摊派。过去常住有差役事务,便由全山摊派;官员到任巡视时,全山送茶;长至、元旦的小食,由全山办理;官府事务以及轮流管理年度事务时,全山收取费用。今后一切常住自身的供给和支出,概不牵涉全山各庵。杜绝欺凌。凭借强势欺压弱者,夸耀聪明欺骗愚笨,是人情中难免的毛病。和尚应当顾念同受佛法的情谊,以道义相互尊重。除非涉及礼法、触犯戒律,名分和道义不能容忍的,才依清规惩治;同时也不得徇私,损害良善。减少往来应酬。从前庆贺生辰、吊唁死亡,纷纷携带礼物,与世俗没有差别。从今制定规矩,吊唁死者只用香烛和冥资,丧家也不回赠礼帛;生辰一概不去道贺。世间万象无常,都归于同一真理,能够这样才算通达。严格遵守戒律。重建恢复之初,规制尚未确立,约束不严,客堂中酒器、商贾所用的器具混杂,腥荤汤浆也很多。近来已经整肃清净。希望全山法眷继承次序,传给后来的贤者,永远遵守,不可忽视。(《裘志》。共同享有福德。施主和信众远道而来,完全是为了菩萨道场。如今各静室招来同样的牙僧,把缘金收入私囊;更有甚者,香烛也是公家出钱、私下收入,借此蒙蔽他人。姑且不论因此得罪佛天,即使善信的诚心,又怎么能够上达?何况常住处境极其拮据,还要接待十方来客,庄严道场,百件事情也办不成一件。各位在外面尚且如此,内心怎么能够安定?又如香客信众供斋僧众,本意在于公平普施;无论有“贝+亲”还是无“贝+亲”,或多或少,都应当引导他们送交常住。怎么可以私自设斋?机巧的人多次收取“贝+亲”而吃得饱足,朴实的人却当面错过。所受的赐予全都落空,福缘又在哪里?以后千万不要再走从前的老路。暗中有上天的刑罚,明处有人间的祸患,必须戒惧谨慎。(《裘志》。以上是普济寺的定约。严格遵守戒行。应当苦心守持清规,永远遵守智祖留下的教诲。同甘共苦。施主的信施,无论厚薄,都按规定分别分配。办理公务、服役出力时,无论尊卑,都要量力承担重任。减少是非。因口角发生争执,应当报告耆旧和执事处理;有难以解决的,就报告常住,依据道理公正裁断。如果胡乱到官府控告,便会使公事最终越过大海。不要使僧规受到玷污。节省糜费。穿粗衣、吃淡饭,是衲僧的家风。不得穿着华丽彩色的衣服,不得贪图口腹享受,轻浮奢侈,败坏僧人的体统。(《裘志》。以上是法雨寺的定约。常住规约 法雨寺《常住规约》的序言说:法律随着因缘而产生,道理本来圆融通达。夏天穿葛衣、冬天穿皮衣,随着时令而改变;口渴饮水、饥饿进食,合宜的事情就去实行。必须革除弊端、兴办有利之事,才会有益而无损。使常住的根基深厚牢固,或许能够使佛法的教化长久兴盛。对上可以慰藉开山和中兴诸祖的慈心,对下可以作为后来贤者住持的遗范。因此斟酌时宜,修订规约,列在下面。中华民国五年三月,大家共同议定施行。住持是常住的代表,掌握主持寺务的公权。应当上殿、过堂,率领大众修行;监察全院,督促率领各职事;各自尽到责任,不得相互侵夺职权或推诿责任,使大众安定和睦,常住兴旺发达。现在既然已经革除新任、老任住持交接账务的旧例,除了住持进院的费用必须自行承担以外,所有常住的财务都归常住所有,由监院管理、住持监督,这才与各方丛林的制度相符合;并且这样也使那些有德行而财力贫乏的人能够出任住持。本寺住持必须由本寺各房及全山长老,在本寺各房法眷中共同推举资格合适、深孚众望的人担任。任期三年。连续被推举者,可以连任一次。如果本寺班首中有德行和声望都很优秀、资格合适的人,也可以共同推举;但必须承接本寺传下的法脉,以延续祖师的法灯。住持既然不负担财务责任,当然也不得连续数月外出。如果因公事或私事外出,必须向大众说明并请假,确定返回寺院的日期。监院管理常住财务,职责十分重大。必须召集本寺退居者及法眷共同推举,再由现任住持恭请任用。任职三五年后,如果对常住有功,应当议定给予奖励。常住的账目每天由监院核查核对。每月结算,由监院和副寺共同结账,再由住持核查。每年以三月中、七月中和年终作为三次大结算期。三月中的大结算,由住持邀请退居者、法眷、客堂、库房各班首到场;七月中和年终的大结算,由监院邀请本寺退居住持以及库房、客堂各班首到场,以彰显最大公正。都监这一职务,对上辅佐住持,对下协助监院。必须慎重选择资格合适、深谙寺规的德高望重者担任,才不辜负古人设置这一职务的本意。知众负责处理本寺以及山中各庵僧众的事务,责任十分重大。必须由住持与本寺退居者等商议,取得同意后,才可以请任。常住的银钱既然由监院负责,库房执事就必须得到监院同意。其余执事一概按照旧例办理。凡闲住的班首、执事,年满六十岁者,早殿可以随意参加。除此以外,都应当上殿、过堂,以取得大众信任并维护整体规矩。客堂掌握丛林的纲纪,以礼法整肃大众。没有事情时,除应当值班的人以外,都应当上殿、过堂;并且不得擅自外出,以致旷废职务、失去体统。库房事务虽然繁多,但如果没有紧要公事,每逢朔日、望日,监院也应当上殿,以显示勤勉谨慎。其他职事遇到空闲时,也都应当发心上殿、过堂。凡应当上殿、过堂却躲懒偷安的人,僧值应立即检查处理。不得徇私纵容,以免导致众人跟着效仿。本寺的香客,住持和各位执事不得邀请到自己的庵中请斋或募缘等。如果自己庵中的香客来到寺院,请斋或请吃便饭等,必须按照各庵一律的标准开销,不得擅自私下处理。本寺无论住持、班首还是职事,凡是与常住公事无关的人,遇到意外事情都由各人自己承担,常住一概不负责。库房、客堂等职事,如果有人没有尽到职责,或轻率损害常住利益,作为首领的人必须秉公检举,不得隐瞒。

○住持,每年由常住酬劳衣单银币一百二十圆。监院,酬劳衣单银币八十圆。其余各职,概照旧章。

○本规约,遇有不适用时,得于三月中大算时,由住持,或都监监院等,提出修正之。(采访)

法令

孙大总统,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二章,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第六条,人民有得享信教之自由权。(中华民国元年颁。)

大总统教令,第十二号,修正管理寺庙条例。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寺庙,以下列各款为限。

一 十方选贤丛林寺院

二 传法丛林寺院

三 剃度丛林寺院

四 十方传贤寺院庵观

五 传法派寺院庵观

六 剃度派寺院庵观

七 习惯上现由僧道住守之神庙(例如未经归并,或改设。从前习惯上奉祀各庙是。)

八 其他关于宗教各寺庙

其私家独立建设,不愿以寺庙论者,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 凡寺庙财产,及僧道,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外,与普通人民,受同等之保护。

前项所称财产,指寺庙所有不动产,及其他重要法物而言。所称僧道,指僧尼道士女冠而言。

第三条 凡著名丛林,及有关名胜,或形胜之寺庙,由该管地方官,特别保护。前项特别保护方法,由内务部,参酌地方情形定之。

第四条 寺庙,不得废止,或解散之。

第五条 凡寺庙,在历史上,有昌明宗教陈绩。或其徒众恪守清规,为人民所宗仰者。得由该管地方官,开列事实,详请该管长官,咨由内务部,呈请大总统,分别颁给下列各物表扬之。

  (一)经典(二)法物(三)扁额

第六条 各寺庙,得自立学校。其课程,于经典外,须酌授普通教育。

    寺庙创办学校时,须呈请地方官立案。其从前已设立之学校亦同。

第七条 寺庙,须向地方官署,呈请注册。其应行注册事项,及关于注册之程序,由内务部另以规则定之。

第二章 寺庙之财产

第八条 凡寺庙财产,应按照现行税则,一体纳税。

第九条 凡寺庙现有财产,及将来取得财产时,须向该管地方官,呈请注册。

第十条 寺庙财产,由住持管理之。

    寺庙住持之传继,从其习惯。但非中华民国人民,不得继承之。

    前项住持之传继,须向该管地方官,呈请注册。

第十一条 寺庙不得抵押,或处分之。

第十二条 寺庙财产,不得借端侵占。并不得没收,或提充罚款。

第十三条 寺庙所属古物,合于下列各款之一者,依照现行保存古物法令办理。

一 经典

二 建筑、雕刻、绘画,及其他属于美术者

三 历代名人遗迹

四 为历史上之纪念者

五 与名胜古迹有关系者

前项物品之保存,由住持负其责任。

第十四条 凡寺庙,久经荒废,无僧道住守者,由该管地方官查明保护,另选住持。

第三章 寺庙之僧道

第十五条 关于僧道之一切教规,从其习惯。但以不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者为限。

    为整顿,或改良前项事宜,得由丛林僧道,举行教务会议。

第十六条 凡僧道开会讲演,或由他人延请讲演时,其讲演宗旨,以不越下列各款范围者为限。

一 阐扬教义

二 化导社会

三 启发爱国思想

第十七条 凡僧道有戒行高洁,精通教义者,准照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凡寺庙僧道受度时,应由其度师,出具受度证明书。载具法名年貌籍贯,及受度年月,交付该僧道。并由度师,呈报该管地方官备案。

    其在本条例施行以前受度者,由该僧道请求度师,或相识寺庙之住持,或僧道二人以上,为出证明书。并由该度师,或住持,或为证明之僧道,呈报地方官备案。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各寺庙僧道,或住持不守教规,情节较重者,该管地方官,得申诫,或撤退之。但关于民刑事件,仍由司法官署,依法处断。

第二十条 凡寺庙住持,违背管理之义务者,该管地方官申诫,或撤退之。

    寺庙因而受损害者,并任赔偿之责。

第二十一条 违背第十一条之规定,抵押,或处分寺庙财产时,由该管地方官署,收回原有财产,或追取原价,给还该寺庙。并准照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因而得利者,并科所得总额二倍以下之罚金。若二倍之数,未满三百元者,并科三百元以下之罚金。

第二十二条 依前三条规定撤退住持时,按照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另立住持。

第二十三条 违背第十二条规定,侵占寺庙财产时,依刑律侵占罪处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其以前教令公布之管理寺庙条例,废止之。(中华民国十年,五月二十日颁。)

示令

定海县知事陶镛,普陀香客须知示:

○普陀驳船不大,只能容载十人。新定规则,即限此数。

○驳船中,钉有船牌,写明号数,及船夫姓名。如遇风浪,中途勒索。除令水陆警查察外,香客可记明船牌,报告警所跟究。惟风浪大时,船夫须多用人力,亦应于规定之外,酌量加给酒钱。

○钠子轿夫挑夫等,新定规则,取保给照,方准营业。并给符号,佩带衣襟,以资识别。如无符号者,可不雇用,以防疏失。

译住持每年由常住支付衣单银币一百二十圆作为酬劳。监院支付衣单银币八十圆作为酬劳;其余各职一概按照旧章办理。本规约遇到不适用的情况,可以在三月中大结算时,由住持或都监、监院等提出修订。(采访) 法令 孙大总统颁行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不分种族、阶级和宗教。第六条规定:人民享有信教的自由权。(中华民国元年颁布。) 大总统教令第十二号:《修正管理寺庙条例》。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寺庙,仅限于下列各项。一 十方选贤丛林寺院。二 传法丛林寺院。三 剃度丛林寺院。四 十方传贤寺院、庵、观。五 传法派寺院、庵、观。六 剃度派寺院、庵、观。七 按照习惯,现由僧道住守的神庙(例如尚未归并或改设的、过去按习惯奉祀的各庙)。八 其他与宗教有关的寺庙。私家独立建造、并且不愿按照寺庙对待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二条 凡寺庙财产以及僧道,除本条例另有特别规定外,与普通人民一样受到同等保护。前款所说的财产,是指寺庙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其他重要法物;所说的僧道,是指僧人、尼姑、道士和女冠。第三条 凡著名丛林以及与名胜或地势险要有关的寺庙,由主管地方官特别保护。前款所说的特别保护办法,由内务部参考地方情况制定。第四条 寺庙不得废止或解散。第五条 凡寺庙在历史上有昌明宗教的功绩,或者其徒众恪守清规、受到人民敬仰的,可以由主管地方官列举事实,详细呈请主管长官,再由主管长官咨请内务部,呈请大总统,分别颁给下列物品予以表扬。(一)经典;(二)法物;(三)匾额。第六条 各寺庙可以自行设立学校。课程除经典外,还必须酌情教授普通教育。寺庙创办学校时,必须呈请地方官登记备案;从前已经设立的学校也同样办理。第七条 寺庙必须向地方官署呈请注册。应当注册的事项以及注册程序,由内务部另行制定规则。第二章 寺庙的财产 第八条 凡寺庙财产,都应当按照现行税则一律纳税。第九条 寺庙现有财产以及将来取得财产时,都必须向主管地方官呈请注册。第十条 寺庙财产由住持管理。寺庙住持的传承继任,依照本寺习惯办理;但不是中华民国人民的,不得继承住持之位。前一条所说的住持继任,必须向所管辖的地方官呈报,请求登记备案。第十一条 寺庙不得抵押或处分。第十二条 不得借故侵占寺庙财产,也不得没收或提取充作罚款。第十三条 寺庙所属的古物,属于下列任何一项的,依照现行保存古物的法令办理。一、经典。二、建筑、雕刻、绘画以及其他属于美术的物品。三、历代名人的遗迹。四、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物品。五、与名胜古迹有关的物品。前述物品的保存,由住持承担责任。第十四条 凡寺庙长期荒废、没有僧道居住看守的,由所管辖的地方官查明情况后加以保护,并另行选任住持。第三章 寺庙中的僧道。第十五条 关于僧道的一切教规,依照其自身习惯办理,但以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为限。为了整顿或改良前述事务,可以由丛林中的僧道召开教务会议。第十六条 凡僧道集会讲演,或受他人邀请讲演时,其讲演宗旨以不超出下列各项范围为限。一、阐明和弘扬教义。二、教化引导社会。三、启发爱国思想。第十七条 凡僧道中戒行高洁、精通教义的,准照第五条的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凡僧道受度时,应由为其授度的度师出具受度证明书,载明法名、年龄相貌、籍贯以及受度年月,交给该僧道;并由度师呈报所管辖的地方官备案。在本条例施行以前受度的,由该僧道请求度师,或相识寺庙的住持,或两名以上僧道出具证明书;并由该度师、住持或出具证明的僧道呈报地方官备案。第四章 罚则。第十九条 各寺庙的僧道或住持不遵守教规,情节较重的,所管辖的地方官可以予以申诫或撤退其职务。但涉及民事、刑事案件的,仍由司法机关依法审判处理。第二十条 凡寺庙住持违反管理义务的,所管辖的地方官予以申诫或撤退其职务。因此使寺庙受到损害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 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抵押或处分寺庙财产的,由所管辖的地方官署收回原有财产,或追缴原价,归还该寺庙;并准照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因而获利的,并处所得总额两倍以下的罚金;如果两倍金额不足三百元,另并处三百元以下的罚金。第二十二条 依照前面三条规定撤退住持时,按照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另行设立住持。第二十三条 违反第十二条规定侵占寺庙财产的,依照刑律关于侵占罪的规定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由教令公布的《管理寺庙条例》予以废止。(中华民国十年五月二十日颁布。) 告示。定海县知事陶镛发布《普陀香客须知》:○普陀的驳船不大,只能载十个人。新制定的规则,就以这个人数为限。○驳船上钉有船牌,写明船号和船夫姓名。如果遇到风浪,船夫在途中勒索,除命令水陆警察查察外,香客还可以记下船牌,报告警察所追查。但风浪大时,船夫必须增加人力,也应在规定费用之外酌情多给酒钱。○[钠子]、轿夫、挑夫等,按照新定规则,必须有人担保并领取执照,才准许营业。同时发给标志,佩戴在衣襟上,以便识别。没有标志的,可以不雇用,以防发生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