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轿金、担力、酒资,分段限定数目,开列清单,由警所盖印,公布周知,矫从前需索之弊。香客上岸出香,此项钱文,交所居寺庵执事僧开付。如香客体恤苦力,从优犒赏,亦宜令执事僧经手。幸勿直接开付,致效尤请益,纠缠不清,酿生殴詈。
○香期,有一种游僧瞎僧,到山化小缘,成群拦路,扳轿牵衣,骚扰可厌。现已从严查禁驱逐。其残疾瞎僧,则收入净土堂。惟化小缘僧,其中实有真贫苦行者,碍难概禁。现规定,以席地坐化四字为限。香客对于此项僧,多多施舍,结缘奖善。遇有站立募化者,切勿施予开端。如有扳轿牵衣等举动,可知照警察,及巡照僧拘究。
○寺院庵堂,款待住客,力求完备,不觉而入于靡丽奢侈,殊非清净道场所宜。县知事,杜渐防微,迭谕沙门,力崇朴素。香客之来,或崇奉教相,或流连光景。人都高尚,住亦暂时。对于居停,幸勿责备求全。共挽浇风,以维佛土。
○词客骚人,兴来题咏,已令僧徒备有笔札,幸勿题壁。题亦不久刮去,转惜佳句不传。有一种恶少,以猥亵字画,污疥名胜墙壁,殊损公德,幸自戒之。如不遵依,派警拘究。
○山中赌博鸦片,均所严禁,犯者拘惩,罪连容留之主僧。主僧报告者,免罪,仍照章提奖。君子怀刑,各其注意。但消遣赌酒食,不以金钱为目的之娱乐品,不在此限。至僧徒,虽娱乐之赌,亦犯清规,有犯必惩。
○普陀佛地,荤腥宰割,向所严禁,各寺均不设荤厨。香客到山,允宜素食。如万不能素食,只可酌带罐头。切勿公然以血肉之品,妨害香积。
○妇女小孩到山,装饰宜从淡素。珍宝炫耀,漫藏冶容,戒之为妥。
○梵音潮音各洞大士示现,诚者见之。佛重蝼蚁之生,舍生实属谬妄。向有示禁,希望香客,广谕痴愚。(中华民国十一年一月给。)
定海县知事陶镛示谕事:
本知事,因公干到普陀法雨寺。住持循照旧例,率领全寺僧徒,在山门外,排班迎接。本知事,歉悚不安。当于出寺时,谕免班送。旋到普济寺,先谕住持,将排班迎送,一概蠲除。查丛林缁众,诵典焚修,自有清规。游方之外,寻常酬应,尚合屏除。岂可扰以世俗之繁文,苛以官场之缛节。查此种迎送陋例,远自帝王时代,嬗递而来。今则建国共和,立宪平等。在施者,习焉不察,几自忘贝象之尊严。而受者,谢却不坚,遂未去饩羊之告朔。楚齐两失,审非小节之疵瑕。儒释异源,应有折衷之仪式。嗣后县知事到山,倘有特别典礼,应俟届时规定。其寻常巡住,祗须各该寺方丈住持,执事首领,于合宜地方,行相当敬礼。所有两廊僧众,排班迎送,以及撞钟擂鼓,升炮扶轿等旧例,自今日始,一律革除。各该僧众,威仪自重,人格攸关。毋为无礼之恭,致贻有识之诮。除呈报并分令外,合行示谕。全山缁白,一体咸知。(民国十一年一月给。)
定海县知事陶镛,批准前后两寺住持莲曦了明,呈定取缔公务寮,及钠夫,并寺庵内外单规则:
一 凡前后两寺公务寮,及各庵之工人,无论内单(即在内服役者)外单(即在外工作者),均须寻觅妥保,方准进单。嗣后发生事故,或逃亡时,均由保人负责。
二 前后两寺公务寮工人,须由该寮头单(即工头),随时约束。有不服者,由头单告明该管客堂办理。如再不服,送警局惩办,或驱逐过海。情节重者,送县。
三 前后山钠夫,均由公务寮,派人带坡(即带领),即责成带坡人,随时约束,不准刁难香客,并额外需索。如违,告明客堂,送警严惩。
四 公务寮,及各庵内外单工人,因事受屈,须将理由告明庵主,或该管客堂,静候查明实情,秉公处理。不得恃蛮行凶,以干法纪。
五 公务寮,及各庵内外单工人,遇事不平,如行凶殴人者,不论其理之曲直,当将先动手者,拘送官厅,先行重惩其行凶之罪,后再为判断是非。
六 遇有事端发生,如有从中挑拨,及附和者,查明一并送官严惩。
七 祸端酿成,其主动及附和者,或畏罪逃匿,除责保跟交外,当将该凶姓名年貌籍贯开明,呈请官厅,备文关提,归案惩办。
八 遇有庵中出香,须用钠子者,各钠夫,须由公务寮指派顶数,不得漫无限制,争先夺后,强拖香客等情。如违,报警拘究。
九 遇有偷窃柴树,及蔬蓏等物,当酌量情形,交该管客堂,转送警局严办。或径送警局讯究,不准私自吊打。如违,严惩不贷。
十 本规则,由呈请县署核准布告施行。(民国十二年一月给。)
附录 王应吉病梦纪灵
译○轿钱、挑担脚力钱、酒钱,分段限定数目,列成清单,由警察所盖印公布,使大家知道,以纠正从前任意索取费用的弊端。香客上岸进香时,这项费用应交给所住寺庵的执事僧,由其开具收据。如果香客体恤苦力,要多加赏赐,也应让执事僧经手。请不要直接交付,以免引起他人效仿、进一步索取,纠缠不清而酿成殴打辱骂。○香期中,有一种游僧、瞎僧到山中化小缘,成群拦路,扳住轿子、牵拉衣服,令人十分厌烦。现已严加查禁驱逐。至于残疾的瞎僧,则收容到净土堂。只是化小缘的僧人中确有真正贫苦修行者,难以一概禁止。现在规定以“席地坐化”四字为限。香客对于这类僧人,应多多施舍,以结善缘、奖助善行。遇到站着募化的,千万不要施舍,以免开此先例。如有扳轿、牵衣等举动,可以通知警察和巡照僧拘捕查办。○寺院、庵堂接待住宿客人,尽力做到完备,却不知不觉流于华丽奢侈,这实在不是清净道场所应有的。县知事为防微杜渐,多次告诫沙门,务必崇尚朴素。香客来此,有的是崇奉佛教,有的是游览景色。人的品格都应高尚,住宿也只是暂时的。对于住宿处所,请不要苛求完美。大家共同挽救浮薄的风气,以维护佛土。○文人骚客兴致来时题诗吟咏,已经命令僧人准备好笔墨纸张,请不要在墙壁上题写。即使题写了也很快会被刮掉,反而可惜佳句不能流传。有些恶少用猥亵的字画玷污名胜墙壁,实在有损公共道德,请自行戒止。如不遵守,将派警察拘捕查办。○山中赌博、吸食鸦片,都是严禁的;犯者拘捕惩办,容留他们的主僧也要连带获罪。主僧主动报告的,免罪,仍依照章程提奖。君子应心怀刑罚,请各自注意。至于只为消遣而赌酒、赌食,不以金钱为目的的娱乐,不在此限。但僧人即使进行这种娱乐性赌博,也违反清规,犯了必定惩罚。○普陀是佛门之地,向来严禁荤腥和宰杀,各寺都不设置荤食厨房。香客到山上,最好吃素。如果实在不能吃素,只能酌情携带罐头。千万不要公开拿血肉食品,妨害寺院的斋食。○妇女和小孩到山上,服饰应当淡雅朴素。不要炫耀珍宝,也不要故意隐藏妖冶的容貌,戒除此事才妥当。梵音、潮音各洞的大士显现,只有诚心的人才能看见。佛重视蝼蚁一类的生命,舍弃生命实在是荒谬妄为。从前已有告示禁止此事,希望香客广为劝告愚昧之人。(中华民国十一年一月发布。) 定海县知事陶镛关于此事的告示:本知事因公事到普陀法雨寺,住持按照旧例率领全寺僧人,在山门外列队迎接。本知事感到惭愧惶恐、很不安,于是出寺时谕令免除列队送行。随后到了普济寺,先行告知住持,将列队迎送一律废除。丛林中的僧众诵经、焚香修行,自有清规约束;除游方之外,平常的应酬尚且应当屏除,哪里可以用世俗繁琐的文饰来扰乱他们,又用官场繁复的礼节来苛求他们?查考这种迎送陋例,远在帝王时代便已产生,逐代沿袭而来。如今已经建国共和,实行宪政平等。在施行礼节的人看来,习以为常而未加察觉,几乎自己忘了佛门尊严;在接受礼节的人方面,推辞又不坚决,于是仍未彻底革除这种旧例。施者与受者两方面都失当,实在不是小节上的瑕疵。儒家与佛教虽然源流不同,也应当有折衷适宜的礼仪。今后县知事到山上,如果有特别典礼,应等到届时另行规定。平常巡视寺院时,只须各寺方丈、住持以及执事首领,在适当地点行相应的敬礼。两廊僧众列队迎送,以及撞钟、擂鼓、鸣炮、扶轿等旧例,从今天起一律废除。各位僧众应当自重威仪,这关系到人格。不要做无礼的恭敬之举,以免留下被有见识的人讥笑的话柄。除呈报并分别下令外,特此发布告示。全山僧俗,都应知悉。(民国十一年一月发布。) 定海县知事陶镛批准了前后两寺住持莲曦、了明呈报的规条:取缔公务寮和“钠夫”,并分别制定寺庵内外的单独规则。一、凡前后两寺的公务寮和各庵的工人,无论内单(即在内部服役者)还是外单(即在外面工作者),都必须找到可靠的保人,才准许进入服役。以后发生事故或逃跑时,均由保人负责。二、前后两寺公务寮的工人,必须由该寮的头单(即工头)随时约束;有不服从的,由头单说明情况,交由所管辖的客堂处理;如果仍不服从,就送警察局惩办,或驱逐过海。情节严重的,送交县里。三、前后山的[钠]夫,都由公务寮派人带坡(即带领),并责成带坡的人随时约束,不准刁难香客或额外索取费用。如有违反,说明情况交客堂处理,再送警察严惩。四、公务寮以及各庵内外单的工人,如果因事情受到委屈,必须把理由向庵主或所管辖的客堂说明,静候查明事实,秉公处理。不得倚仗蛮力逞凶,以致触犯法律。五、公务寮以及各庵内外单的工人,遇到事情感到不公平,如果逞凶打人,不论谁是谁非,都应把先动手的人拘送官府,先按逞凶罪从重惩罚,之后再判断是非。六、发生事端时,如果有人从中挑拨或附和,查明后一并送官严惩。七、祸端酿成后,主动肇事者和附和者如果畏罪逃匿,除责令保人追查交出外,还应将该凶徒的姓名、年龄相貌、籍贯写明,呈请官府发文关提,缉拿归案惩办。八、遇到庵中有进香活动、需要使用[钠子]的,各[钠]夫必须由公务寮指派,限定人数,不得毫无限制地争先恐后、强行拖拉香客等。如有违反,报警拘捕查办。九、遇到偷窃柴木、树木以及蔬菜瓜果等物品的,应酌情交给所管辖的客堂,再转送警察局严办;也可以直接送警察局审讯查究,但不准私自吊打。如有违反,严惩不贷。十、本规则经呈请县署核准后公布施行。(民国十二年一月发布。) 附录 王应吉病梦显灵记。
明澹凝居士王应吉,素虔奉大士。万历壬寅,患痰火疾,水浆不能咽者七日。九月朔前子夜,梦乘肩舆,循大河浒,忽颠堕水中。鳞甲之类,种种当前。因念此辈,吾尝啖之,今乘此为难矣。恍惚若有挟其两臂起崖上者。仰首视之,则赤日悬空,观音大士,倚崖而坐。善财、龙女、鹦鹉、净瓶之属具列。以手扪衣不湿,因叩谢。大士谓曰:汝本善知识转身,素虔奉我,故来相救。但汝杀业颇多,致有是病。若能戒杀,汝病即愈。王曰:此夙心也,谨受戒。大士曰:我有醍醐,与汝饮之。王捧杯一吸而尽。其杯似玻璃,内外通明,醍醐色黄且碧,味殊清洌,不类世间浓郁。饮毕叩谢,倏然而觉,余香犹在唇吻间,遍身雨汗。移时清凉,心胸开爽。进粥饮之,精神顿回复。自后遂盟心戒杀,自作纪灵戒杀衷言,志其事。(慈心宝鉴)
普陀洛迦新志卷八
古会稽陶镛鉴定 古翁山王亨彦辑
规制门第八(共分六种)
秦尊僧[(契-大)/石],释门之规约初宣。魏倚道臻,佛子之科条益备。盖出世不离入世,束身所以束心也。况百丈创立丛林,大众同归栖止。不遵国法,何以邀王臣之护持。不守清规,何以得比丘之和合。更加世运迁流,群钦法治,故公布之国典,固宜心懔怀刑。即私制之院章,亦当欲不逾矩。志规制。
僧伽日用轨范
日用轨范者,乃示人人当行。不拘何人何执,总当一一无犯。那管内单外单,咸须各各遵守。一敦尚戒德,为菩提之根本,作涅槃之基址。二须甘淡薄,安贫乐道,保护道心。三寂净纯一,省缘务本,无分其心。四去私摈邪,奉公守正。五柔和忍辱,慎事敬人。六随众听命,威仪整肃。七勤修行业,无怠无荒。八遵规处众,耿直不阿。九安分小心,无得妄为。十随顺规制,共勷法门。上来十种,略总善法大纲。不厌委陈,尚有禁例条目,谨列于下:
○不得破根本大戒。不得于诵戒时无故不随众。不得不孝父母。不得欺陵师长。不得故违朝廷公府禁令。不得习近女人。不得于受戒之后不知戒相。不得亲近邪师。不得饮酒赌戏。上九事,不犯,名敦尚戒德。若犯,轻者罚,重者出院。
○不得营办美食。不得著艳丽衣服。不得泛揽经事。不得争[贝+亲]钱。不得田蚕牧养。不得聚集男女做世法斋会。上六事,不犯,名为安贫乐道。若犯,轻者罚,重者出院。
○不得无故在外闲游,数归俗舍。不得习学应赴词章,吹唱杂艺。不得习学天文地理、符水炉火等外事。不得习学闭气坐功,及无为白莲等邪道。不得好兴无益工作等。上五事,不犯,名为省缘务本。若犯,轻者罚,重者出院。
○不得非理募化。不得侵克信施。不得擅用招提之物。不得废坏器用不赔偿。不得背众食。不得不白众动无主僧物。上六事,不犯,名奉公守正。若犯,轻者罚,重者出院。
○不得破口相骂,交拳相打。不得受辱不忍,见于辞色。不得威力欺压人。不得侮慢耆宿。上四事,不犯,名柔和忍辱。若犯,轻者罚,重者出院。
○不得戏笑无度。不得高声谈论。不得装模作样。不得坐立斜倚。上四事,不犯,名威仪整肃。若犯,轻者罚,重者出院。
○不得无故不礼诵。不得执事怠慢。不得恶人警策。不得作无益害有益。上四事,不犯,名勤修行业。若犯,轻者罚,重者出院。
○不得挑唆斗争。不得树立朋党。不得机诈不实。不得谤讪名德。不得诬毁清众。不得徇私偏袒。上六事,不犯,名遵规处众。若犯,轻者罚,重者出院。
○不得大胆生事。不得谬说经论。不得妄拈古德机缘。不得无知著述误人。不得招纳非人。不得自立徒众。不得擅留童幼及沙弥。不得己事不明,好为人师。不得哄诱他人弟子背其本师。不得无大故擅入公门。不得妄议时政得失是非。不得轻心谤斥先圣先贤。不得以常住产业等与人。不得侵占人产业。不得另为烟爨。上一十五事,不犯,名安分小心。若犯,轻者罚,重者出院。
○不得令之不行,禁之不止。不得有过罚而不服。不得在寺名不入僧次。不得梗法不容执事人行事。不得为执事更变成规。不得不白师友,恣意妄为。不得故与有过摈出人交。上七事,不犯,名随顺规制。若犯,轻者罚,重者出院。(百丈清规。)
共住规约
栖身息影,端藉名蓝。修道循规,必须同志。久参耆宿,以游历深,而百绪从生。后进时流,因知见浅,而初心渐退。以致纲宗失旨,模范多乖。习以为然,积成流弊。某甲住持兹山,自惭薄德。空怀佛制,无报法门。欲挽已往颓风,惟冀方来贤众。共遵佛说戒律,祖制规绳。调治三业,折伏过非。住斯丛林,原为遵行。如或不然,无劳共住。
○犯根本大戒者,出院。
○禅贵真参实悟,弄口头禅者,出院。
○三五成群,山门外游戏杂话,并闲坐者,罚。不服者,出院。
译明代澹凝居士王应吉,一向虔诚奉祀大士。万历壬寅年,他患痰火病,七天不能咽下水和浆液。九月初一以前的子夜,他梦见自己乘坐肩舆,沿着大河岸边行走,忽然颠簸跌入水中。各种鳞甲之类的动物纷纷出现在眼前。他因而想到:这些动物,我曾经吃过,如今它们就借此使我陷入困境了。恍惚之间,仿佛有人挟住他的双臂,把他举到岸上。他抬头一看,只见红日悬在空中,观音大士倚着山崖坐在那里,善财、龙女、鹦鹉、净瓶等也都排列在旁。王应吉用手摸衣服,衣服并没有湿,于是叩头道谢。大士对他说:“你本是善知识转世,平素虔诚奉祀我,所以我来救你。但你的杀业很多,因此得了这种病。如果能够戒杀,你的病就会痊愈。”王应吉说:“这正是我一向的心愿,我谨慎接受戒命。”大士说:“我有醍醐,给你喝下。”王应吉捧起杯子一口喝尽。那杯子像玻璃一样内外通透,醍醐的颜色黄中带碧,味道特别清凉纯美,不像世间饮食那样浓厚。喝完后叩头道谢,突然醒来,嘴唇之间仍留有余香,全身像下雨一样出汗。过了一会儿,身体清凉,心胸舒畅开朗。喝下粥后,精神立即完全恢复。从此以后,他便立誓戒杀,亲自写作《纪灵戒杀衷言》,记述这件事。(《慈心宝鉴》) 《普陀洛迦新志》卷八。古会稽陶镛鉴定 古翁山王亨彦辑。规制门第八(共分六种)。秦代尊僧[[(契-大)/石]],佛教门中的规约开始公布;魏代倚道臻,佛弟子的科条更加完备。佛教虽讲出世,却不能脱离入世;约束自身,正是为了约束内心。何况百丈禅师创立丛林,使大众共同归来栖止。如果不遵守国家法律,凭什么得到帝王和大臣的护持?如果不遵守清规,凭什么实现比丘之间的和合?再加上世道不断变迁,众人都尊崇法治,因此国家公布的法典,本来就应当使人心怀敬畏、牢记刑罚;即使是寺院私自制定的院规,也应当遵守规矩而不越界。现记载这些规制。僧伽日用轨范。所谓日用轨范,就是说明每个人日常应当实行的规范。不论是什么人、担任什么职务,都应当一一遵守,不得违犯。不论内单还是外单,都必须各自遵守。一是敦厚崇尚戒德,这是菩提的根本、涅槃的基础。二是甘于淡泊,安于贫困而以修道为乐,保护自己的道心。三是保持寂静清净、专一不杂,减少外缘事务,专心于根本。四是去除私心、摒弃邪曲,奉公守正。五是性情柔和、忍受屈辱,谨慎处事、尊敬他人。六是随顺大众、听从命令,威仪整齐严肃。七是勤勉修习所行事业,不懈怠、不荒废。八是遵守规约、与众相处,耿直正派而不阿谀。九是安守本分、谨慎小心,不得妄自作为。十是随顺规制,共同助成佛法。以上十项,是善法纲要的大略总括。为了不嫌烦琐,下面还谨慎列出禁例条目:○不得破坏根本大戒。不得在诵戒时无故不随众参加;不得不孝敬父母;不得欺凌师长;不得故意违反朝廷和官府的禁令;不得习近女人;受戒以后不得不知道戒相;不得亲近邪师;不得饮酒、赌博、嬉戏。以上九件事都不犯,称为敦厚崇尚戒德;如果犯了,轻者处罚,重者逐出寺院。○不得经营制作美食。不得穿着艳丽的衣服;不得泛泛涉猎经教事务;不得争[贝+亲]钱;不得从事耕田、养蚕、放牧;不得聚集男女举办世俗性质的斋会。以上六件事都不犯,称为安于贫困、以修道为乐;如果犯了,轻者处罚,重者逐出寺院。○不得无故在外闲游,屡次回到俗人家中。不得学习应酬性文章、吹奏歌唱等杂艺;不得学习天文地理、符水、炉火等外道事务;不得学习闭气、静坐功法以及无为、白莲等邪道;不得喜好兴办无益的工作等。以上五件事都不犯,称为减少外缘、专务根本;如果犯了,轻者处罚,重者逐出寺院。○不得不合道理地募化。不得侵吞、克扣信众布施;不得擅自使用招提的物品;不得损坏器物而不赔偿;不得背着大众单独进食;未经向大众说明,不得擅自动用无主僧人的物品。以上六件事都不犯,称为奉公守正;如果犯了,轻者处罚,重者逐出寺院。○不得恶言相骂、挥拳相打。受辱时不得不能忍耐而表现在言辞和脸色上;不得凭借威势欺压他人;不得侮慢年长有德者。以上四件事都不犯,称为柔和忍辱;如果犯了,轻者处罚,重者逐出寺院。○不得嬉笑没有节制。不得高声谈论;不得故意装腔作势;不得坐、站时歪斜倚靠。以上四件事都不犯,称为威仪整肃;如果犯了,轻者处罚,重者逐出寺院。○不得无故不参加礼佛诵经。不得对所担任的事务懈怠;不得厌恶他人的警策劝诫;不得做无益之事而损害有益之事。以上四件事都不犯,称为勤修行业;如果犯了,轻者处罚,重者逐出寺院。○不得挑唆争斗。不得结党营私;不得使用机诈手段、言语不实;不得诽谤讥刺有名望德行的人;不得诬蔑毁谤清净僧众;不得徇私偏袒。以上六件事都不犯,称为遵守规约、善于与众相处;如果犯了,轻者处罚,重者逐出寺院。○不得任意大胆惹事生非。不得错误解说经论;不得妄自拈取古代高僧的机缘公案;不得无知地著书立说误导他人;不得招纳不合适的人;不得擅自建立自己的徒众;不得擅自收留儿童和沙弥;自己尚未明白的事情,不得喜欢以老师自居;不得哄骗诱导别人的弟子背叛其本师;没有重大缘故不得擅自进入官府;不得妄议时政的是非得失;不得轻率地诽谤、斥责先圣先贤;不得把常住产业等物送给他人;不得侵占他人的产业;不得另起炉灶。以上十五件事都不犯,称为安守本分、谨慎小心;如果犯了,轻者处罚,重者逐出寺院。○不得使应当执行的命令不执行、应当禁止的事情禁止不住。不得有过错受罚却不服从;不得在寺院挂名而不按僧侣次序参加事务;不得阻挠规法,不让执事人员办事;不得为了执事个人而改变既定规章;不得不向师友说明,便任意妄为;不得故意同被逐出寺院的犯过者往来。以上七件事都不犯,称为随顺规制;如果犯了,轻者处罚,重者逐出寺院。(《百丈清规》。) 共住规约。僧人栖身隐居,完全依靠著名寺院;修道遵守规约,必须有志同道合的人共同进行。长期参学的年长僧人,因为游历深广,往往产生各种事务;后来的时流,因为见识浅薄,最初的志向逐渐退失,以致丛林纲宗失去宗旨,作为典范的行为多有违背。习惯成自然,积累下来便形成流弊。我某甲担任此山住持,自惭德行浅薄,空怀佛教制度,却没有报答佛法的功德。想挽回过去衰颓的风气,只希望将来的贤德僧众共同遵守佛说戒律和祖师制定的规矩,调治身、口、意三业,折服并改正过失。居住在这座丛林,原本就是为了遵行这些规约;如果做不到,就不必共同居住。○犯根本大戒的,逐出寺院。○禅宗贵在真实参究、实际觉悟;玩弄口头禅的,逐出寺院。○三五人结成小群,在山门外嬉游闲谈,以及坐着闲聊的,处罚。不服从的,逐出寺院。
○吃荤酒看戏者,罚已出院。若重病非酒莫疗者,白众方服。(新增)吃烟者罚。
○故与有过人往复,思害丛林,搅乱好人者,出院。
○斗争是非,破口相骂,交拳相打,不论曲直,出院。一理正而忍,一过犯而嗔,理正者不罚,过犯者责出院。
○米麦等物,不白住持,私卖用者,罚赔偿已,出院。
○侵损常住财物,及斫竹木花果送人者,赔已出院。
○施护入寺,执事私化缘者,量事轻重处罚。不服者,出院。
○无公事,私走檀护,及本俗者,定非潜修人,即令出院。知而不举者,同罚。
○己眼不明,妄评他人见地,出语不自知非者,即令出院。
○课诵,坐香,出坡,不随众者,罚。除公事有病。不服者,出院。
○禅堂讲话者,罚。本堂不举,待堂外举者,堂内执事同罚。
○除公事,不在本寮,至各寮纵意放逸者,罚。或博弈赌钱者,重罚出院。执事不举者,同罚。
○无事不得吃二堂。食时不得谈笑。不得争坐位。不得不照位坐。不得未结斋先起。不得自携[木+宛]入厨取食。违者罚。
○遇普茶听规约,除公事,不随众者,罚。不得托人取茶果归寮,与者取者同罚。
○常住经书,庄严器皿,概不借出。违者罚。若不得已,白众方借。
○轻视耆德,恶闻直言,妄生诽谤者,出院。
○不听执事人约束遣调,及不满期告假者,罚。
○非重病,背众饮食者,罚。私留亲友歇宿者,罚。
○各寮闻报钟不起者,罚。恃己有功,不顺调伏者,重罚。
○凡受信施物,不白执事人知照即受者,倍罚。除亲戚邻友。
○长养须发,概不留单。暑天赤膊,不缚裤脚,冬天烘火,并戴小帽者,罚。
○常住钱物,出入即登记,朔望两序公算。失记及含糊者,罚。
○堂中出外生事者,严摈。借事起单者,永不复入。
○保留有大过人,及年轻者,或私招徒众者,出院。
○丛林无僧值,则内外不正,弊何能除?法何能立?为僧值,宜尽心纠察,不得徇情。如有犯者,照款罚。失罚者,僧值受罚。
以上条约,真实办道之规则。同居大众,各宜珍重。(百丈清规)
山中旧规
○凡本寺前后左右山场,不但不可侵渔,且风水攸关,竹木务悠久培荫。斫石取泥,俱所当慎。违者罚摈。
○山门基地,东至娑竭龙王祠止,西至土地堂止。内龙沙一股,关系吃紧,有石碑为限,毋得侵犯。
○自康熙二十九年创复禅林。以前各家据有之地,会同合山,逐一取明。除旧时所作坟塔外,当依华顶规式,非住持不得在本寺近处建坟造塔。或冒昧侵越,定干罚摈。
○概山静室,披剃徒众祝发,届期务先知会两邻,据实具结。一杜混淆,一防匪类。其茶仪陋规,已经革除,毋庸溷扰。
○本山耆旧涅槃,先白常住,鸣钟通知。常住只备香烛冥资致吊,不得仍前多事。斋金永革。钟头银一钱,仍付本僧。
○磐陀石、千步沙、茶山三处,每年公议一人轮值年务。今总静室已废,总管之名,亦为不雅。改耆旧僧三人,栖息道头下院楼上,掌烟爨簿,及香檀散静诸务。(以香客钱米,俵散各静室僧,谓散静。)其合山大众,或有争论事故,先向耆旧师剖论。不得已,具白方丈,毋许琐渎。内有情真过确者,宜摈宜罚,公同处分。
○向来支应官府,及造册结状诸费,合山均派。今新复禅规,一应常住自行料理。各庵得清净安居,努力进修,勿弃寸阴为幸。
○天灾流行,祈求雨泽,向由常住为首,领众诣潮音洞迎香。近因外山开垦,众议往桃花山请圣,供龙中和庙内。雨过之日,诵经酬礼,拨舟送圣。如当事祈求,但在本山请三昧八功德水行香,不往别所。
○本山修路,属磐陀石者,一自土地堂起,至磐陀石止。一自柏子庵起,至潮音洞止。一自潮音洞起,至道头止。属千步沙者,自几宝岭起,至雪浪涧止。属茶山者,自龙树庵起,至菩萨顶,及东沟西沟止。属东寮者,自几宝岭左山脚起,至东山门止,并浚东荷花池。属西寮者,自土地堂起,至西山门止,并浚西荷花池。两寺常住,普济,则自正山门起,至正趣亭止。再同白华三元隐秀三庵,共修至短姑道头止。法雨,前自智度桥起,至雪浪涧止。后至莲台洞止。沿途静室,自莲台洞,修至梵音洞止。
○后山系寺之来脉,堪舆家,俱言不宜建盖。故常住特买东房基地,与太古堂相易。今留内官生祠外,其余悉栽竹木,培荫道场。后人永不许违禁建造。其寺后岭路,亦不得仍前往来,踏损龙脉。一应行人,俱从几宝岭下旧路行走。犯者摈治。(裘志。○以上普济规制。)
○开山祖塔,木本所存。每岁季冬二十四日,春清明正日,上午,集各房静室拜扫。若普同塔、苏公塔、明公塔,随例举行。下午,则常住大众拜扫舍利塔,各房静室从便。若属中兴子孙,系铁祖法派者,随班俱集。
○观音洞扣公塔,二节于礼祖次日,住持领众拜扫。
译○吃荤、饮酒、看戏的,处罚后仍逐出寺院。如果得了重病,非饮酒不能治疗,须向大众说明后才可以饮用。(新增)吸烟的,处罚。○故意同有过错的人往来,图谋危害丛林、搅乱好人的,逐出寺院。○争论是非、破口相骂、挥拳相打的,不论谁是谁非,一律逐出寺院。一方道理正确却能忍耐,另一方有过错却发怒;道理正确的一方不处罚,有过错的一方责令其出院。○米、麦等物品,不向住持说明便私自卖掉或使用的,处罚并赔偿完毕后逐出寺院。○侵害、损坏常住财物,以及砍伐竹木、采摘花果送给他人的,赔偿完毕后逐出寺院。○施主和护法的财物进入寺院后,执事却私自募化的,按照事情轻重处罚。不服从的,逐出寺院。○没有公事,私自去施主、护法以及自己原来的俗家人那里走动的,必定不是潜心修行的人,立即令其出院。知情却不检举的,同样处罚。○自己眼光尚未明白,却妄自评论他人的见地,说话时不知道自己错误的,立即令其出院。○早晚课诵、坐香、出坡劳动时不随众参加的,处罚。除非因公事或生病;不服从的,逐出寺院。○在禅堂讲话的,处罚。本堂执事不检举,等到堂外的人检举时,堂内执事一同处罚。○除因公事外,不在本寮,却到各寮任意放纵自己的,处罚。有人下棋赌博、赌钱,处以重罚并逐出寺院。执事人员发现而不举报的,同样处罚。○没有事情,不得在二堂用餐。用餐时不得谈笑,不得争抢座位,不得不按指定座位就坐,不得在斋饭结束前起身,不得自行带着木制器具进入厨房取食物。违犯者处罚。○遇到普茶时,应听从规约;除因公事外,不随众参加者,处罚。不得托人把茶和果品带回寮房;赠送者和接受者同样处罚。○常住的经书和庄严佛事的器皿,一律不得借出。违犯者处罚。如确有不得已的情况,须向大众说明后才能借用。○轻视年高德劭者、厌恶听取直言,任意诽谤他人的,逐出寺院。○不听从执事人员的约束、调遣,以及未满期限便告假离开者,处罚。○不是因为重病,却背离大众另行饮食者,处罚。私自留亲友住宿的,处罚。○各寮房听到报时钟声却不起床者,处罚。仗着自己有功,不肯接受调教降伏者,处以重罚。○凡是接受信众布施的物品,未经向执事人员说明并登记便接受的,加倍处罚。○亲戚、邻居和朋友除外。○蓄留头发和胡须的,一律不予留单。夏天赤裸上身、不束紧裤脚,冬天烤火,以及戴小帽者,处罚。○常住的钱物,收支一律立即登记;每月初一、十五由僧俗两序共同核算。漏记或记载含糊不清者,处罚。○在僧堂中外出滋事者,严加摈逐。借故闹事、起单离寺者,永远不得再入寺院。○包庇有重大过失的人,以及年轻人私自招收徒众的,逐出寺院。○丛林中如果没有僧值负责监察,内外就会失正,弊病怎么能够铲除?法令怎么能够树立?担任僧值,应当尽心纠察,不得徇私。有人犯规,就按照条款处罚。应罚而没有处罚的,僧值也要受罚。以上条约,是切实修行办道的规则。同住的大众,都应当珍重遵守。(《百丈清规》) 山中旧规 ○凡是本寺前后左右的山场,不但不可侵占、渔取资源,而且关系风水,竹木务必长久培植,以形成荫护。砍石取泥,都应当谨慎。违犯者处罚并摈逐。○山门基地,东到娑竭龙王祠为止,西到土地堂为止。其中有一条内龙沙,关系重大紧要,以石碑为界,不得侵犯。○自康熙二十九年创建并恢复禅林以来,从前各家所占有的土地,须会同全山僧众逐一查明。除过去已经建造的坟墓、佛塔外,应当依照华顶的规式;不是住持,不得在本寺附近建坟造塔。若冒昧侵越,必定会受到处罚并摈逐。○全山各处静室中,剃发出家的徒众举行祝发仪式,到期务必先通知相邻的两方,并据实写具保证文书。这样一是为了杜绝混淆,二是为了防止匪类。至于茶礼的陋规,已经革除,不必再以此扰乱。○本山年高有德的僧人圆寂,须先向常住报告,并鸣钟通知。常住只准备香烛和冥资前去吊唁,不得像从前那样多生事端。斋金永久革除。鸣钟人的银钱一钱,仍付给本僧。○磐陀石、千步沙、茶山三处,每年由大家共同商议一人轮流负责当年的事务。如今总静室已经废除,总管这个名称也不雅。改为由三位年高有德的僧人居住在道头下院楼上,掌管炊事账簿,以及分发香烛、管理各静室等事务。(用香客的钱米分发给各静室的僧人,称为“散静”。)全山大众如有争论或事故,先向耆旧师剖析讨论;不得已时,再禀告方丈,不许琐碎地烦扰方丈。内部若有确实情由、过失明确的,应当摈逐或处罚,由大家共同处理。○过去应付官府以及编造册籍、具结文书等费用,由全山分摊。今后重新恢复禅林规制,一切常住事务都由常住自行料理。各庵能够清净安居、努力修行,才是幸事,不要虚度一寸光阴。○天灾流行、祈求降雨时,过去一向由常住带头,率领众人到潮音洞迎请香火。近来因为外山开垦,众人商议前往桃花山请圣,在龙中和庙内供奉。雨停之后,诵经酬谢礼神,再划船送圣归返。若遇到主持祈求之事,只在本山请三昧八功德水并行香,不前往其他地方。○本山修路,属于磐陀石的路段,一段从土地堂起,到磐陀石为止。另一段从柏子庵起,到潮音洞为止;另一段从潮音洞起,到道头为止。属于千步沙的,从几宝岭起,到雪浪涧为止。属于茶山的,从龙树庵起,到菩萨顶,以及东沟、西沟为止。属于东寮的,从几宝岭左侧山脚起,到东山门为止,并疏浚东荷花池。属于西寮的,从土地堂起,到西山门为止,并疏浚西荷花池。两寺常住共同负责的普济部分,则从正山门起,到正趣亭为止;再同白华、三元、隐秀三庵一起修到短姑道头为止。法雨寺前部从智度桥起,到雪浪涧为止,后部到莲台洞为止。沿途静室从莲台洞修到梵音洞为止。○后山属于寺院的来龙山脉,堪舆家都说不宜建造房屋。因此常住特意买下东房基地,与太古堂交换。如今除了保留内官生祠外,其余地方全部栽种竹木,培植树荫以护持道场。后人永远不许违反禁令建造。寺后山岭的道路,也不得像从前那样通行,以免踩坏龙脉。一切行人都从几宝岭下的旧路行走。违犯者摈逐治罪。(裘志。) ○以上是普济的规制。○开山祖师的塔墓,是木本所保存的。每年季冬二十四日、春季清明当天上午,集合各房静室的僧人前往拜扫。普同塔、苏公塔、明公塔,也按此例举行。下午则由常住大众拜扫舍利塔,各房静室僧人自行方便。若属于中兴祖师的子孙、铁祖法派的僧人,也随班一同集合。〔原文数字、纪年保留:正日〕 ○观音洞扣公塔,在两个节日于礼祖次日,由住持带领众人拜扫。
○每岁元旦,及长至圣节,各房静室,同诣常住随班祝厘,不得借故失仪。
○新造静室挂号,必执事僧,同本地耆旧,查验烟爨确实,方登名册。其俵茶陋规永除。
○祈晴祈雨,俱向梵音洞请圣。闲有往桃花山者,相时举行。(裘志,○以上法雨规制。)
○绝馈送。旧例剃度,及示寂除名,俱馈银礼,请之俵茶。或有不平烦排解者,亦具礼物,谓之注销。嗣后披剃者,只遵具结。控诉者,只将理论。自爱爱人,功德不小。
○禁科派。往者常住有役,合山派拨。当事按临,合山送茶。长至元旦小食,合山办治。官府事务,及议轮管年,合山敛费。今后一应常住支持,概不干涉合山。
○杜欺陵。恃强陵弱,矜智欺愚,人情不免。和尚顾念法眷,以道相尚。除干礼犯法,名义不容者,依清规治之。并不徇私损害良善。
○省往来。曩者庆生吊死,纷纷盘扛,与俗无异。从今立法,吊死,只用香烛冥资,丧家亦不回帛。生辰,概不致贺。世相无常,寄归一视,此为达矣。
○严戒律。展复之始,规制未立,约束不严,客樽贾樏,多杂腥浆。近来肃然一清。愿合山法眷,继序后贤,永遵无忽。
○公福德。檀信远来,全为菩萨道场起见。今各静室,招同牙僧,缘入私囊。甚者香烛亦公出私入,掩人耳目。无论获罪佛天,即善信诚心,何由上达?况常住拮据万状,接待十方。庄严道场,百不了一。诸公自外如此,其何以安?又香信斋僧,意在公溥。有[贝+亲]无[贝+亲],或饶或否,俱当引致常住。岂可私自设斋?巧者重[贝+亲]叠饱,朴者当面错过。赐受皆虚,福缘安在?以后切莫仍蹈前辙。阴有天刑,阳有人祸,戒之慎之。(裘志,○以上普济定约。)
○严戒行。苦守清规,当永遵智祖遗诲。
○同甘苦。施主信施,厚薄照分分给。公务执役,无论尊卑,随力负重。
○省是非。口角致争,当鸣耆旧执事处分。有难解者,白之常住,依理公断。若妄控公庭,则公遂过海。勿使有玷僧规。
○节糜费。粗衣淡饭,衲僧家风。勿得著华彩,美口腹,轻浮奢侈,败坏僧体。(裘志,○以上法雨定约。)
常住规约
法雨寺常住规约序云:法随缘起,道本融通。夏葛冬裘,因时而变。渴饮饥食,合宜者行。必革弊而兴利,始有益而无损。令常住之根本深固,庶法门之化道遐昌。上可慰开山中兴诸祖之慈心,下可作来哲后贤住持之遗范。是以斟酌时宜,修订规约,列下。中华民国五年三月,公同议立。
○住持,为常住之代表,执主持之公权。当上殿过堂,领众行道。监察全院,督率诸职。各尽责任,毋相侵诿。使众安和,常住兴盛。
○今既革除新老住持交盘之旧例,除住持进院费,须自行担任外。所有常住财务,概归常住。而由监院管理之,住持监督之,始与诸方丛林制度相符。且令德富财贫者,亦能进为住持。
○本寺住持,须由本寺各房,合山长老,于本寺各房法眷中,公举资格合宜,而孚众望者,任之。任期三年。连举者,得连任一次。若本寺班首中,有德望俱优,资格相宜者,亦得公举。惟须接本寺派下之法,以续祖灯。
○住持,既不负财务责任,固不得连月出外。其有因公事或私事出外,须白众告假,定期回寺。
○监院,管理常住财务,职任綦重。须集本寺退居及法眷公举,由现任住持敦请之。若任事三五年后,有功于常住者,议奖。
○常住帐目,每日由监院查对。每月计算,由监院副寺合结,再由住持查对。年以三月中、七月中、年终,为三大算期。三月中大算,由住持邀同退居法眷客堂库房各班首在场。七月中年终大算,由监院请本寺退居住持,及库房客堂各班首在场,以昭大公。
○都监一职,上辅住持,下襄监院。须慎选资格相宜,深谙寺规之硕德任之,庶不负古人列职之意。
○知众,理处本寺及山中各庵僧众事,责任綦重。须由住持,商同本寺退居等,得同意,始得请之。
○常住银钱,既由监院负责,其库房执事,须得监院之同意。其余执事,概照旧例。
○凡闲住班首执事,若年登六十者,早殿得以随意。此外,皆宜上殿过堂,以孚众心,而全大体。
○客堂,持丛林之纲纪,肃大众以礼法。无事时,除应值者外,均宜上殿过堂。且不得自由出外,致旷职务,而失体统。
○库房,事务虽繁,若无要公,每逢朔望,监院亦宜上殿,以昭勤慎。余职遇闲暇时,皆宜发心上殿过堂。
○凡宜上殿过堂,而躲懒偷安者,僧值应即检查。不得徇私纵容,免致众人效尤。
○本寺香客,住持及各执事,不得邀至己庵内请斋,或募缘等。若己庵内之香客到寺,请斋请便饭等,须照各庵一律开销,不得擅私自便。
○本寺,无论住持班首职事,凡与常住公事无涉者,遇有意外之事,由各人自己承当,常住概不负责。
译○每年元旦和长至圣节,各房静室僧人一同到常住,按班次祝贺祈福,不得借故失礼。○新建静室登记挂号,必须由执事僧会同本地耆旧查验,确认确实有炊烟灶火等生活迹象后,才能登记入册。其中分发茶品的陋规永久废除。○祈求天晴或降雨,都到梵音洞请圣。偶尔有前往桃花山的,视时机举行。(裘志。) ○以上是法雨寺的规制。○杜绝馈送。旧例中,剃度以及示寂除名,都要馈送银钱作为礼物,请求分发茶品;有人感到不公平而请求调解,也要准备礼物,称为“注销”。今后剃发出家者,只须依规具结;提出控诉者,只须陈述道理。爱惜自己,也爱护他人,功德并不小。○禁止摊派科派。过去常住有差役事务,由全山摊派调拨人员。官员到来办理事务时,全山送茶;长至、元旦的小食,由全山置办。官府事务以及议定轮流管理年度事务时,费用由全山收取。今后一切维持常住的事务,全都不得牵涉、摊派给全山。○杜绝欺凌。倚仗强势欺凌弱者,自恃聪明欺骗愚笨者,这是人情中难免的现象。和尚应当顾念法眷,以道德修行相互尊重。除非涉及礼法、触犯戒律,名分道义不能容忍的,才依清规处治;并且不得徇私,损害善良无辜的人。○减少往来应酬。从前庆贺生辰、吊唁死亡,纷纷送礼搬运财物,与世俗没有区别。今后立法规定:吊唁亡者,只使用香烛和冥资,丧家也不回赠礼帛;生辰一律不去祝贺。世间万物无常,生死归于一视同仁,这才是通达。○严格遵守戒律。恢复寺院之初,规制尚未建立,约束不严,客人带来的酒器和肉食等物,混杂着腥荤酒浆。近来已经肃清。希望全山法眷和后来的贤者,依次永远遵守,不要忽视。○共享福德。檀越和信众远道而来,全都是为了菩萨道场。如今各静室招来同伴僧人,把因缘所得收入私吞;更严重的,连香烛也是公家支出、个人收入,借此蒙蔽他人。无论是否获罪于佛天,即使善信的诚心,又怎么能够上达?何况常住各种窘迫,还要接待四方来客;庄严道场,百件事务中还完不成一件。诸位在外面尚且如此,内心怎么能够安定?又如香客施斋、信众供养僧人,本意在于公共普施;无论有无此类供养,或多或少,都应当引导他们交给常住。怎么可以私自设斋?机巧的人多次接受供养而吃得饱,老实的人却当面错过。所接受的布施都成了虚妄,福缘又在哪里?今后切不可再走旧路。暗中有天刑,明处有人祸,应当戒惧谨慎。(裘志。) ○以上是普济的定约。○严格遵守戒行。应当苦心守护清规,永远遵守智祖留下的教诲。○同甘共苦。施主的信施,无论厚薄都按规定分别分配。办理公事、服劳役时,无论尊卑,都要量力承担重任。○减少是非。因口角发生争执,应当报告耆旧和执事处理;有难以解决的,禀告常住,依照道理公正裁断。若无理向官府控诉,官府便会因此过问全山。不要使僧规受到玷污。○节省浪费。穿粗布衣、吃清淡饭,是衲僧的家风。不得穿着华丽彩衣,不得贪图口腹享受,不得轻浮奢侈,以免败坏僧人的体统。(裘志。) ○以上是法雨寺的定约。常住规约 法雨寺《常住规约序》说:法随因缘而兴起,道理本来圆融通达。夏天穿葛衣、冬天穿皮衣,随着时令而改变;口渴饮水,饥饿进食,合宜的事情就实行。必须革除弊病、兴办有利之事,才能有益而无损。使常住的根基深厚稳固,希望佛法的教化道业长久兴盛。向上可以慰藉开山和中兴诸祖的慈悲心,向下可以作为后来贤哲住持的规范。因此斟酌时宜,修订规约,列于下文。中华民国五年三月,大家共同议定。○住持,是常住的代表,掌握主持寺务的公共权力。应当上殿礼佛、过堂用斋,带领众人修行;监察全院,督促率领各职事。各自尽到责任,不得互相侵夺职权、推诿责任,使大众安定和睦,使常住兴旺。○如今既已革除新、老住持交接账务的旧例,除了住持进入寺院时的费用须由自己承担外,所有常住财务一律归常住所有,由监院管理、住持监督,这才与各方丛林的制度相符合;也使品德高尚但财力贫乏的人能够出任住持。○本寺住持,必须由本寺各房和全山长老,在本寺各房的法眷中公开推举资格合适、深孚众望的人担任。任期三年。连续被推举者,可以连任一次。如果本寺班首中有德行声望都很高、资格合适的人,也可以公开推举;但必须承接本寺派下的法脉,以延续祖师的灯传。○住持既然不负担财务责任,本来就不得连续数月外出。如果因公事或私事外出,必须向大众说明并请假,确定返回寺院的日期。○监院负责管理常住财务,职务极其重要。必须由本寺退居僧和法眷共同推举,再由现任住持恭请任用。任职三五年后,如果对常住有功,应当商议奖励。○常住账目每天由监院查核对照。每月结算,由监院和副寺共同结账,再由住持查核。每年以三月中、七月中和年终作为三次大结算期。三月中旬的大结算,由住持邀请退居、法眷、客堂、库房各班首到场;七月中旬和年终的大结算,由监院邀请本寺退居住持以及库房、客堂各班首到场,以彰显完全公正。○都监这一职务,对上辅佐住持,对下协助监院。必须慎重选择资格合适、深通寺院规矩的有德长者担任,才不辜负古人设置这一职务的本意。○知众负责处理本寺以及山中各庵僧众的事务,责任极其重大。必须由住持与本寺退居等共同商议,取得同意后,才能请任。○常住银钱既由监院负责,库房执事必须得到监院同意。其余执事,一律按照旧例办理。○凡是闲住的班首、执事,年满六十岁者,早殿可以随意参加。除此之外,都应当上殿、过堂,以取得大众信服并顾全整体规矩。○客堂负责维持丛林的纲纪,以礼法整肃大众。没有事情时,除当值人员外,都应当上殿、过堂;并且不得擅自外出,导致荒废职务、失去体统。○库房事务虽然繁多,但如果没有重要公事,每逢初一、十五,监院也应当上殿,以显示勤勉谨慎。其余职事遇到空闲时,也都应当发心上殿、过堂。○凡是应当上殿、过堂却躲懒偷安的,僧值应立即查察。不得徇私纵容,以免造成众人跟着效仿。○本寺的香客,住持和各位执事不得邀请到自己的庵内请斋或募化结缘等。如果自己庵内的香客来到寺中,请斋或请吃便饭等,必须按照各庵统一的标准开销,不得擅自私下处理。○本寺无论住持、班首还是职事,凡是与常住公事无关的人,遇到意外事情由各人自己承担,常住一概不负责。
○库房客堂等职事,如有不尽职责,及轻损常住等,为首领者,须秉公检举,毋得隐瞒。
○住持,每年由常住酬劳衣单银币一百二十圆。监院,酬劳衣单银币八十圆。其余各职,概照旧章。
○本规约,遇有不适用时,得于三月中大算时,由住持,或都监监院等,提出修正之。(采访)
法令
孙大总统,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二章,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第六条,人民有得享信教之自由权。(中华民国元年颁。)
大总统教令,第十二号,修正管理寺庙条例。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寺庙,以下列各款为限。
一 十方选贤丛林寺院
二 传法丛林寺院
三 剃度丛林寺院
四 十方传贤寺院庵观
五 传法派寺院庵观
六 剃度派寺院庵观
七 习惯上现由僧道住守之神庙(例如未经归并,或改设。从前习惯上奉祀各庙是。)
八 其他关于宗教各寺庙
其私家独立建设,不愿以寺庙论者,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 凡寺庙财产,及僧道,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外,与普通人民,受同等之保护。
前项所称财产,指寺庙所有不动产,及其他重要法物而言。所称僧道,指僧尼道士女冠而言。
第三条 凡著名丛林,及有关名胜,或形胜之寺庙,由该管地方官,特别保护。前项特别保护方法,由内务部,参酌地方情形定之。
第四条 寺庙,不得废止,或解散之。
第五条 凡寺庙,在历史上,有昌明宗教陈绩。或其徒众恪守清规,为人民所宗仰者。得由该管地方官,开列事实,详请该管长官,咨由内务部,呈请大总统,分别颁给下列各物表扬之。
(一)经典(二)法物(三)扁额
第六条 各寺庙,得自立学校。其课程,于经典外,须酌授普通教育。
寺庙创办学校时,须呈请地方官立案。其从前已设立之学校亦同。
第七条 寺庙,须向地方官署,呈请注册。其应行注册事项,及关于注册之程序,由内务部另以规则定之。
第二章 寺庙之财产
第八条 凡寺庙财产,应按照现行税则,一体纳税。
第九条 凡寺庙现有财产,及将来取得财产时,须向该管地方官,呈请注册。
第十条 寺庙财产,由住持管理之。
寺庙住持之传继,从其习惯。但非中华民国人民,不得继承之。
前项住持之传继,须向该管地方官,呈请注册。
第十一条 寺庙不得抵押,或处分之。
第十二条 寺庙财产,不得借端侵占。并不得没收,或提充罚款。
第十三条 寺庙所属古物,合于下列各款之一者,依照现行保存古物法令办理。
一 经典
二 建筑、雕刻、绘画,及其他属于美术者
三 历代名人遗迹
四 为历史上之纪念者
五 与名胜古迹有关系者
前项物品之保存,由住持负其责任。
第十四条 凡寺庙,久经荒废,无僧道住守者,由该管地方官查明保护,另选住持。
第三章 寺庙之僧道
第十五条 关于僧道之一切教规,从其习惯。但以不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者为限。
为整顿,或改良前项事宜,得由丛林僧道,举行教务会议。
第十六条 凡僧道开会讲演,或由他人延请讲演时,其讲演宗旨,以不越下列各款范围者为限。
一 阐扬教义
二 化导社会
三 启发爱国思想
第十七条 凡僧道有戒行高洁,精通教义者,准照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凡寺庙僧道受度时,应由其度师,出具受度证明书。载具法名年貌籍贯,及受度年月,交付该僧道。并由度师,呈报该管地方官备案。
其在本条例施行以前受度者,由该僧道请求度师,或相识寺庙之住持,或僧道二人以上,为出证明书。并由该度师,或住持,或为证明之僧道,呈报地方官备案。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各寺庙僧道,或住持不守教规,情节较重者,该管地方官,得申诫,或撤退之。但关于民刑事件,仍由司法官署,依法处断。
第二十条 凡寺庙住持,违背管理之义务者,该管地方官申诫,或撤退之。
寺庙因而受损害者,并任赔偿之责。
第二十一条 违背第十一条之规定,抵押,或处分寺庙财产时,由该管地方官署,收回原有财产,或追取原价,给还该寺庙。并准照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因而得利者,并科所得总额二倍以下之罚金。若二倍之数,未满三百元者,并科三百元以下之罚金。
第二十二条 依前三条规定撤退住持时,按照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另立住持。
第二十三条 违背第十二条规定,侵占寺庙财产时,依刑律侵占罪处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其以前教令公布之管理寺庙条例,废止之。(中华民国十年,五月二十日颁。)
示令
定海县知事陶镛,普陀香客须知示:
○普陀驳船不大,只能容载十人。新定规则,即限此数。
○驳船中,钉有船牌,写明号数,及船夫姓名。如遇风浪,中途勒索。除令水陆警查察外,香客可记明船牌,报告警所跟究。惟风浪大时,船夫须多用人力,亦应于规定之外,酌量加给酒钱。
译○库房、客堂等职事人员,如果有不尽职责、轻视或损害常住等行为,作为首领者必须秉公检举,不得隐瞒。○住持每年由常住发给衣单费用银币一百二十圆作为酬劳。监院发给衣单费用银币八十圆作为酬劳。其余各职,一律按照旧章办理。○本规约遇到不适用的情况,可以在三月中旬大结算时,由住持或都监、监院等提出修订。(采访) 法令 孙大总统颁行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不因种族、阶级、宗教而有所区别。第六条规定:人民有享受信教自由的权利。(中华民国元年颁布。) 大总统教令第十二号:《修正管理寺庙条例》。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寺庙,仅限于下列各项。一 十方选贤丛林寺院 二、传法丛林寺院。三、剃度丛林寺院。四、十方传贤寺院、庵观。五、传法派寺院、庵观。六、剃度派寺院、庵观。七、按习惯现由僧道住守的神庙(例如尚未归并或改设的神庙;过去按习惯供奉各神的庙宇)。八、其他与宗教有关的寺庙。私人独立建造、且不愿按寺庙看待的建筑,不适用本条例。第二条 所有寺庙财产以及僧道,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外,均与普通人民一样受到同等保护。前款所说的财产,是指寺庙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其他重要法物。所说的僧道,是指僧人、尼姑、道士和女冠。第三条 凡著名丛林以及涉及名胜或地势险要的寺庙,由主管地方官特别加以保护。前款所说的特别保护办法,由内务部根据地方情况斟酌制定。第四条 寺庙不得废止或解散。第五条 凡寺庙在历史上有昌明宗教的成绩,或者其徒众严守清规、受到人民敬仰的,得由主管地方官列明事实,详细请示主管长官,再由内务部咨请大总统,分别颁发下列物品予以表扬。(一)经典;(二)法物;(三)匾额。第六条 各寺庙可以自行设立学校。课程除经典外,还必须酌情教授普通教育。寺庙创办学校时,必须呈请地方官登记备案。以前已经设立的学校也同样办理。第七条 寺庙必须向地方官署呈请注册。应当注册的事项以及注册程序,由内务部另行制定规则。第二章 寺庙的财产。第八条 所有寺庙财产,都应依照现行税则一律纳税。第九条 寺庙现有财产以及将来取得财产时,都必须向主管地方官呈请注册。第十条 寺庙财产由住持管理。寺庙住持的传承依照其习惯办理;但不是中华民国人民的,不得继承住持职位。前款住持的传承,必须向主管地方官呈请注册。第十一条 寺庙财产不得抵押或处分。第十二条 寺庙财产不得借故侵占,也不得没收或提充罚款。第十三条 凡属寺庙所有的古物,只要符合下列条款中的任何一项,均依照现行保存古物的法令办理。一、经典。二、建筑、雕刻、绘画以及其他属于美术的物品。三、历代名人的遗迹。四、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物品。五、与名胜古迹有关的物品。前款物品的保存,由住持负责任。第十四条 凡寺庙长期荒废、没有僧道住守的,由主管地方官查明情况,加以保护,并另行选任住持。第三章 寺庙中的僧道。第十五条 关于僧道的一切教规,依照其习惯办理,但以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为限。为整顿或改良前款事务,丛林僧道可以举行教务会议。第十六条 僧道自行集会讲演,或受他人邀请讲演时,讲演宗旨只能限于不超出下列各项范围。一、阐明和弘扬教义。二、教化引导社会。三、启发爱国思想。第十七条 凡僧道戒行高洁、精通教义的,准照第五条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僧道受度时,应由度师出具受度证明书,记载法名、年龄相貌、籍贯以及受度年月,交给该僧道;并由度师呈报主管地方官备案。在本条例施行以前受度的,由该僧道请求度师,或者相识寺庙的住持,或者两名以上僧道出具证明书;并由该度师、住持或出证明的僧道呈报地方官备案。第四章 罚则。第十九条 各寺庙的僧道或住持不遵守教规,情节较重的,主管地方官可以予以申诫或撤换。但涉及民事、刑事事件的,仍由司法官署依法审判处理。第二十条 寺庙住持违反管理职责的,主管地方官予以申诫或撤换。因此使寺庙受到损害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 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抵押或处分寺庙财产的,由主管地方官署收回原有财产,或者追缴原价,归还该寺庙;并准照第十九条规定办理。因此获利的,并处所得总额二倍以下的罚金;如果二倍数额不足三百元,并处三百元以下的罚金。第二十二条 依照前面三条规定撤换住持时,按照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另行设立住持。第二十三条 违反第十二条规定侵占寺庙财产的,依刑律关于侵占罪的规定判处。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令公布的寺庙管理条例废止。(中华民国十年五月二十日颁布。) 示令。定海县知事陶镛发布《普陀香客须知》:○普陀的驳船不大,只能容纳十个人。新订规则,即以此人数为限。○驳船中钉有船牌,写明船号和船夫姓名。如果遇到风浪,船夫在途中勒索,除命令水陆警察查察外,香客可以记下船牌,报告警所追查。但风浪大时,船夫必须多出人力,也应在规定费用之外酌情多给酒钱。
○钠子轿夫挑夫等,新定规则,取保给照,方准营业。并给符号,佩带衣襟,以资识别。如无符号者,可不雇用,以防疏失。
○轿金、担力、酒资,分段限定数目,开列清单,由警所盖印,公布周知,矫从前需索之弊。香客上岸出香,此项钱文,交所居寺庵执事僧开付。如香客体恤苦力,从优犒赏,亦宜令执事僧经手。幸勿直接开付,致效尤请益,纠缠不清,酿生殴詈。
○香期,有一种游僧瞎僧,到山化小缘,成群拦路,扳轿牵衣,骚扰可厌。现已从严查禁驱逐。其残疾瞎僧,则收入净土堂。惟化小缘僧,其中实有真贫苦行者,碍难概禁。现规定,以席地坐化四字为限。香客对于此项僧,多多施舍,结缘奖善。遇有站立募化者,切勿施予开端。如有扳轿牵衣等举动,可知照警察,及巡照僧拘究。
○寺院庵堂,款待住客,力求完备,不觉而入于靡丽奢侈,殊非清净道场所宜。县知事,杜渐防微,迭谕沙门,力崇朴素。香客之来,或崇奉教相,或流连光景。人都高尚,住亦暂时。对于居停,幸勿责备求全。共挽浇风,以维佛土。
○词客骚人,兴来题咏,已令僧徒备有笔札,幸勿题壁。题亦不久刮去,转惜佳句不传。有一种恶少,以猥亵字画,污疥名胜墙壁,殊损公德,幸自戒之。如不遵依,派警拘究。
○山中赌博鸦片,均所严禁,犯者拘惩,罪连容留之主僧。主僧报告者,免罪,仍照章提奖。君子怀刑,各其注意。但消遣赌酒食,不以金钱为目的之娱乐品,不在此限。至僧徒,虽娱乐之赌,亦犯清规,有犯必惩。
○普陀佛地,荤腥宰割,向所严禁,各寺均不设荤厨。香客到山,允宜素食。如万不能素食,只可酌带罐头。切勿公然以血肉之品,妨害香积。
○妇女小孩到山,装饰宜从淡素。珍宝炫耀,漫藏冶容,戒之为妥。
○梵音潮音各洞大士示现,诚者见之。佛重蝼蚁之生,舍生实属谬妄。向有示禁,希望香客,广谕痴愚。(中华民国十一年一月给。)
定海县知事陶镛示谕事:
本知事,因公干到普陀法雨寺。住持循照旧例,率领全寺僧徒,在山门外,排班迎接。本知事,歉悚不安。当于出寺时,谕免班送。旋到普济寺,先谕住持,将排班迎送,一概蠲除。查丛林缁众,诵典焚修,自有清规。游方之外,寻常酬应,尚合屏除。岂可扰以世俗之繁文,苛以官场之缛节。查此种迎送陋例,远自帝王时代,嬗递而来。今则建国共和,立宪平等。在施者,习焉不察,几自忘贝象之尊严。而受者,谢却不坚,遂未去饩羊之告朔。楚齐两失,审非小节之疵瑕。儒释异源,应有折衷之仪式。嗣后县知事到山,倘有特别典礼,应俟届时规定。其寻常巡住,祗须各该寺方丈住持,执事首领,于合宜地方,行相当敬礼。所有两廊僧众,排班迎送,以及撞钟擂鼓,升炮扶轿等旧例,自今日始,一律革除。各该僧众,威仪自重,人格攸关。毋为无礼之恭,致贻有识之诮。除呈报并分令外,合行示谕。全山缁白,一体咸知。(民国十一年一月给。)
定海县知事陶镛,批准前后两寺住持莲曦了明,呈定取缔公务寮,及钠夫,并寺庵内外单规则:
一 凡前后两寺公务寮,及各庵之工人,无论内单(即在内服役者)外单(即在外工作者),均须寻觅妥保,方准进单。嗣后发生事故,或逃亡时,均由保人负责。
二 前后两寺公务寮工人,须由该寮头单(即工头),随时约束。有不服者,由头单告明该管客堂办理。如再不服,送警局惩办,或驱逐过海。情节重者,送县。
三 前后山钠夫,均由公务寮,派人带坡(即带领),即责成带坡人,随时约束,不准刁难香客,并额外需索。如违,告明客堂,送警严惩。
四 公务寮,及各庵内外单工人,因事受屈,须将理由告明庵主,或该管客堂,静候查明实情,秉公处理。不得恃蛮行凶,以干法纪。
五 公务寮,及各庵内外单工人,遇事不平,如行凶殴人者,不论其理之曲直,当将先动手者,拘送官厅,先行重惩其行凶之罪,后再为判断是非。
六 遇有事端发生,如有从中挑拨,及附和者,查明一并送官严惩。
七 祸端酿成,其主动及附和者,或畏罪逃匿,除责保跟交外,当将该凶姓名年貌籍贯开明,呈请官厅,备文关提,归案惩办。
八 遇有庵中出香,须用钠子者,各钠夫,须由公务寮指派顶数,不得漫无限制,争先夺后,强拖香客等情。如违,报警拘究。
九 遇有偷窃柴树,及蔬蓏等物,当酌量情形,交该管客堂,转送警局严办。或径送警局讯究,不准私自吊打。如违,严惩不贷。
十 本规则,由呈请县署核准布告施行。(民国十二年一月给。)
附录 王应吉病梦纪灵
译○钠子、轿夫、挑夫等,按新订规则,必须找到保人并领取执照,才准营业。并发给标志,佩戴在衣襟上,以便识别。没有标志的,可以不雇用,以防发生疏漏。○轿钱、挑担脚力钱、酒钱,分段限定数目,列成清单,由警所盖章后公布周知,以纠正从前索要过多的弊病。香客上岸进香,这些费用交由所住寺庵的执事僧开具收据。如果香客体恤苦力,愿意从优赏赐,也应让执事僧经手。请不要直接付给苦力,以免他们仿效而进一步索取,纠缠不清,最终酿成殴打辱骂。○进香期间,有一种游方僧、瞎僧,到山中化小缘,成群拦路,扳住轿子、牵扯衣服,骚扰不堪。现在已经严加查禁驱逐。残疾的瞎僧则收容到净土堂。只是化小缘的僧人中确有真正贫苦修行的人,难以一概禁止。现在规定,只有“席地坐化”四字作为募化标志。香客对于这类僧人,应多多施舍,以结善缘、鼓励善行。遇到站着募化的,千万不要开这个施舍的先例。如有扳轿、牵衣等行为,可以通知警察和巡照僧拘查究办。○寺院、庵堂款待住宿客人,力求周全完备,却不知不觉流于华美奢侈,这实在不是清净道场所应有的。县知事为防微杜渐,多次告诫沙门,努力崇尚朴素。香客来到这里,有的是崇奉佛教,有的是游览风光;人的品格都应高尚,居住也只是暂时。对于住宿接待,请不要责备苛求、要求面面俱到。让我们共同挽救世风,以维护佛土。○词客骚人兴致来时题诗咏怀,已经命令僧徒备好笔墨纸张,请不要在墙壁上题写。即使题写了也不久就会刮去,反而可惜佳句不能流传。有一种恶少用猥亵的文字图画污损名胜墙壁,十分损害公共道德,请自行戒止。如不遵守,将派警察拘查究办。○山中赌博、吸食鸦片,都是严禁的;违犯者拘捕惩处,容留他们的主僧也要连带获罪。主僧主动报告的免罪,仍按章程提请奖励。君子应当心怀刑罚,请各自注意。只是以消遣为目的、以赌酒赌食而不以金钱为目的的娱乐,不在此限。至于僧徒,即使是娱乐性质的赌博,也违反清规,犯了就一定惩处。○普陀是佛教之地,荤腥和宰杀一向严禁,各寺都不设置荤食厨房。香客到山上,理应吃素。如果实在不能吃素,只能酌情携带罐头食品。千万不要公然拿血肉食品,妨害寺院的香积供养。○妇女和孩子到山上,服饰装扮应当清淡朴素。不要炫耀珍宝,也不要随意显露妖冶容貌,戒除这些做法才妥当。○梵音洞、潮音洞等各洞中大士显现,只有诚心的人才能见到。佛重视蝼蚁一样的生命,舍弃生命实在是荒谬。过去已有告示禁止这种行为,希望香客广为劝告愚昧之人。(中华民国十一年一月发布。) 定海县知事陶镛关于此事的告示:本知事因公事来到普陀法雨寺,住持按照旧例率领全寺僧徒,在山门外列班迎接。本知事对此惭愧不安,于离寺时下令免除列班送行。随后到普济寺,先告谕住持,将列班迎送一律废除。丛林中的僧众诵经修行,自有清规;除游方之外,平常的应酬尚且应当屏除,怎么可以用世俗的繁琐礼文来扰乱他们,又用官场的繁文缛节去苛求他们?查这种迎送陋例,远在帝王时代便流传下来。如今建立共和国家,实行宪政平等,在施行的人习以为常而没有察觉,几乎自行忘掉了贝叶、法象所代表的尊严;而接受的人推辞又不坚决,于是仍未革除像古代告朔用饩羊那样的旧例。施者、受者两方面都失当,实在不是小节上的瑕疵。儒教和佛教虽然源流不同,也应当折衷制定合宜的礼仪。今后县知事到山,如果有特别典礼,应等到届时另行规定。平常巡视住宿,只须各寺方丈、住持和执事首领,在适当地方行相应的敬礼。两廊僧众列班迎送,以及撞钟、擂鼓、放炮、抬轿等旧例,从今天起一律革除。各位僧众应当自重威仪,这关系到人格。不要作无礼的恭敬之举,以免招致有识之士的讥笑。除呈报并分别下令外,合行发布告示。全山僧俗,一体都应知悉。(民国十一年一月发布。) 定海县知事陶镛批准前后两寺住持莲曦、了明所呈报的关于取缔公务寮、钠夫以及寺庵内外单工人的规则:一 凡前后两寺的公务寮以及各庵的工人,无论是内单(即在内部服役的人)还是外单(即在外面工作的人),都必须找到可靠的保人,才准进单任用。以后发生事故或逃亡时,均由保人负责。二 前后两寺公务寮的工人,必须由该寮的头单(即工头)随时约束。不服从的,由头单说明情况,交主管客堂办理;仍不服从的,送警察局惩办,或者驱逐过海;情节严重的,送县处理。三 前后山的钠夫,都由公务寮派人带坡(即带领),并责成带坡人随时约束,不准刁难香客或额外索取费用。如有违反,告知客堂后送警严惩。四 公务寮以及各庵内外单工人,因事情受到委屈,必须把理由告知庵主或主管客堂,静候查明实情、秉公处理。不得倚仗蛮横行凶,以致触犯法律和纪律。五 公务寮以及各庵内外单工人,遇到不平之事而行凶打人的,不论其理由是对是错,都应将先动手的人拘送官厅,先按行凶罪从重惩处,然后再判断是非。六 发生事端时,如有人从中挑拨或附和,查明后一并送官严惩。七 祸端酿成后,主动行凶者及附和者如果畏罪逃匿,除责令保人追查交出外,还应将该凶徒的姓名、年龄相貌、籍贯写明,呈请官厅发文关提,归案惩办。八 庵中有人出香、需要使用钠子时,各钠夫必须由公务寮指派,按额顶数,不得毫无限制地争先恐后、强行拖拉香客等。如有违反,报警拘查究办。九 遇到偷窃柴木、树木以及蔬菜瓜果等物品的,应酌量情形交主管客堂转送警察局严办,或者直接送警察局审讯追究;不准私自吊打。如有违反,严惩不贷。十 本规则由呈请县署核准后公布施行。(民国十二年一月发布。) 附录 王应吉病梦纪灵。
明澹凝居士王应吉,素虔奉大士。万历壬寅,患痰火疾,水浆不能咽者七日。九月朔前子夜,梦乘肩舆,循大河浒,忽颠堕水中。鳞甲之类,种种当前。因念此辈,吾尝啖之,今乘此为难矣。恍惚若有挟其两臂起崖上者。仰首视之,则赤日悬空,观音大士,倚崖而坐。善财、龙女、鹦鹉、净瓶之属具列。以手扪衣不湿,因叩谢。大士谓曰:汝本善知识转身,素虔奉我,故来相救。但汝杀业颇多,致有是病。若能戒杀,汝病即愈。王曰:此夙心也,谨受戒。大士曰:我有醍醐,与汝饮之。王捧杯一吸而尽。其杯似玻璃,内外通明,醍醐色黄且碧,味殊清洌,不类世间浓郁。饮毕叩谢,倏然而觉,余香犹在唇吻间,遍身雨汗。移时清凉,心胸开爽。进粥饮之,精神顿回复。自后遂盟心戒杀,自作纪灵戒杀衷言,志其事。(慈心宝鉴)
普陀洛迦新志卷九
古会稽陶镛鉴定 古翁山王亨彦辑
流寓门第九(共十三人)
名山胜境,本仙真栖息之乡。绝岛荒嵎,为贤者避世之地。伊人宛在,游子关情。兹山安期寄迹,艳洒桃花。抱朴固形,名留丹井。鹤年孝通梦感,学佛知归。柳庄相自僧传,与人为善。不独增名山之声价,更以助正法之流通。志流寓。
秦
安期生
琅玡人。避秦乱,至山修炼。尝以醉墨洒成桃花纹。故寺西南有桃花山。(旧志)
汉
梅福
字子真,九江寿春人。汉成帝时,为南昌尉。见王氏权盛,汉祚将移,乃为疏,从县道上书。福本微官,又为奸党所抑,不报。福见时事日非,遂弃官佯狂吴市闲。后有人见福于山。明万历闲,僧如迥,以梅岑之椒,为福炼丹处,重创梅福庵,以存古迹。(裘志,流寓,精蓝。)
按:裘志云:汉书本传如此,亦不敢附会增益。又引宋陆游梅子真泉铭曰:梅公之去汉,犹鸱夷子之去越。变姓名,弃妻子,舟车所通,何所不阅。彼吴市闲,人偶传之,而作史者,因著其说。倘信吴市而疑斯山,不几乎执一而废百。梅公之去,如怀安于一方,则是以颈血,丹莽之斧钺也。山麓之泉,甘寒澄澈。珠霏玉雪,与子徘徊。酌泉饮之,亦足以尽公之高,而叹其决也。乃谓,子真既可从吴市至会稽,独不可从会稽至洛迦乎?会稽曰梅山,此曰梅岑。会稽有子真泉,此亦有子真井。余信子真于洛迦,犹陆先生信子真于会稽也。
又按:裘志流寓,只载梅福。许志,增安期生,亦尚有说。至全祖望宝陀三君咏。梅福安期外,又增梁鸿。考邑旧志,或说鸿避乱梁横山,或说东霍第三山,不及普陀。未审谢山所据何书,故略之。
晋
葛洪
字稚川,高密人,究览典籍,尤好神仙之术,著书号抱朴子。山中有葛洪井,相传为炼丹之井。(许志)
按:许志,谓县在唐开元闲,以洪曾炼丹于是,洪号葛仙翁,遂名县为翁山,此说殊非。抱朴子,论古仙者之乐,以登名山为上。而以海中大岛屿,若会稽之东,翁洲之类者次之。翁洲即翁山,则洪所著书,已有翁山之名矣。翁山,当为三国时,葛玄得名。玄,为洪族祖,号仙翁,曾采药海山。洪,号稚川,隐罗浮,传有履化蝶事。许以翁山,谓因稚川得名,实沿定海县志之误,未加深考也。
元
王天助
字致和,号颐庵,昌国蓬莱乡人,学道于袁松溪。泰定闲,人侍内祠。以精禬祷,数遣代祀名山。京师大旱,祈雨辄应。有司治决河,投其铁符,水势渐减。主鄞之玄妙观,建玉皇阁,赐号太虚玄静明妙真人。尝修炼此山云。(许志,鄞县志。)
吴莱
字立夫,又字渊颖,金华人。性好游,尝东出齐鲁,北抵燕赵。及还江南,复游海州、历蛟门、浮海、东寻梅岑山、观音大士洞。登磐陀石,见晓日初出,海波尽红。瞪目长视,思欲起安期羡门而与之游。作磐陀观日赋,脍传一时。(定海厅志)
丁鹤年
西域人。父职马禄丁,徙居武昌。至正闲,淮兵渡江袭武昌,鹤年从兄吉雅谟丁为昌国令,徒步往依焉。荐章凡九上,皆不受。既而兵戈四起,匿翁洲海岛。隆冬衣不掩胫。有馈遗者,虽饘粥费无所受。忧愤欢愉,皆发之于诗。其题普陀山七律,至今脍传焉。(定海县志,许志。)
明
袁珙
译明代澹凝居士王应吉一向虔诚奉祀观音大士。万历壬寅年,他患痰火病,七天不能咽下水和汤。九月初一前的子夜,他梦见自己乘坐肩舆,沿着大河岸边走,忽然翻倒掉入水中。各种鳞甲类动物纷纷出现在眼前。他想到:这些动物我曾经吃过,如今它们竟使我陷入困境了。恍惚间,仿佛有人夹住他的两臂,把他提到岸上。他抬头一看,只见红日悬空,观音大士倚着山崖坐在那里,善财、龙女、鹦鹉、净瓶等都排列在旁。王应吉用手摸衣服,衣服并未湿,于是叩头致谢。大士对他说:你本是善知识转世,平素虔诚奉祀我,所以我来救你;但你杀生的业障很多,因此得了这种病。如果你能戒杀,病就会痊愈。王应吉说:这正是我长久以来的心愿,谨慎接受戒律。大士说:我有醍醐,让你饮用。王应吉捧起杯子一饮而尽。那杯子像玻璃一样内外通明,醍醐的颜色黄中带碧,味道特别清冽,不像世间饮食那样浓厚。喝完叩谢后,他突然醒来,嘴唇之间还留有余香,全身被汗水浸透。过了一会儿身体清凉,心胸舒畅开朗;进粥食用后,精神立即完全恢复。从此他决心戒杀,亲自写作《纪灵戒杀衷言》,记述这件事。(《慈心宝鉴》) 《普陀洛迦新志》卷九。古会稽陶镛鉴定;古翁山王亨彦辑。流寓门第九(共十三人)。名山胜境,本来就是仙人真人栖息的地方;孤绝的海岛、荒僻的山角,是贤者避世的所在。那些人仿佛仍在眼前,使游子牵动情怀。安期生曾在此山留下踪迹,挥洒醉墨形成桃花;葛洪固守形神,名声留在丹井;丁鹤年孝行感通梦境,学佛而知所归依;柳庄居士袁珙的相术由僧人传授,并且以善意对待他人。他们不仅增加了名山的声望,也有助于正法流传。本卷记载流寓人物。秦。安期生。琅玡人。为躲避秦朝的战乱,来到此山修炼。曾经把醉后蘸墨挥洒成桃花纹。因此,寺院西南有桃花山。(《旧志》) 汉。梅福。字子真,九江寿春人。汉成帝时任南昌尉。他看到王氏权势强盛,汉朝国运将要转移,于是写成奏疏,从县道上书。梅福本来官职卑微,又受到奸党的压制,奏疏没有得到答复。他见时局日益败坏,便弃官在吴市之间假装癫狂。后来有人在山中见到梅福。明代万历年间,僧人如迥认为梅岑山的山椒是梅福炼丹之处,便重修梅福庵,以保存古迹。(《裘志·流寓》《精蓝》) 考证:《裘志》说,《汉书》本传就是这样记载的,也不敢牵强附会、增添内容。又引用宋代陆游《梅子真泉铭》说:梅公离开汉朝,如同鸱夷子离开越国。他改换姓名,抛弃妻子儿女,凡舟车能够到达的地方,没有不游历的。那个人在吴市之间,偶然被人传说,写史的人便据此记载下来。如果相信吴市的传说,却怀疑这座山,不就是执着于一点而废弃其余百端吗?梅公离开汉朝,如果只是想在一处地方安身,那么就等于把自己的颈血送给王莽的斧钺。山脚下的泉水甘甜、清凉、澄澈,像珍珠飞溅、白玉和雪一样。我同你在此徘徊,斟泉饮用,也足以尽知梅公的高尚,并感叹他的决绝。于是说,子真既然可以从吴市来到会稽,难道唯独不能从会稽来到洛迦吗?会稽称梅山,这里称梅岑;会稽有子真泉,这里也有子真井。我相信子真曾在洛迦,就像陆先生相信子真曾在会稽一样。又考证:《裘志》的流寓部分只记载梅福。《许志》增加了安期生,也还有其他说法。到了全祖望《宝陀三君咏》,在梅福、安期生之外又增加了梁鸿。考察本县旧志,有的说梁鸿避乱于梁横山,有的说在东霍第三山,都没有涉及普陀。未能查明谢山所依据的是哪部书,所以略去不论。晋。葛洪。字稚川,高密人。广泛研究阅读典籍,尤其喜好神仙之术,著书名为《抱朴子》。山中有葛洪井,相传是他炼丹的井。(《许志》) 考证:《许志》说,本县在唐代开元年间因为葛洪曾在这里炼丹,葛洪号葛仙翁,于是把县名改为翁山,这种说法很不对。《抱朴子》论述古代仙人的快乐,认为登临名山是上等之事;海中的大岛,如会稽以东的翁洲之类,则次一等。翁洲就是翁山,可见葛洪所著的书中已经有翁山这个名称了。翁山应当是三国时因葛玄而得名。葛玄是葛洪的族祖,号仙翁,曾在海山采药。葛洪号稚川,隐居罗浮山,传说有脚化为蝴蝶的事情。《许志》认为翁山因葛稚川而得名,实际上是沿袭《定海县志》的错误,没有深入考察。元。王天助。字致和,号颐庵,昌国蓬莱乡人,向袁松溪学习道术。泰定年间入侍内祠。因为精通禳禬祈祷之术,多次奉派代替朝廷祭祀名山。京师大旱时,他祈雨总能应验。有关官员治理决口河道,把他的铁符投入水中,水势逐渐减弱。他主持鄞地玄妙观,修建玉皇阁,获赐号“太虚玄静明妙真人”。据说他曾在此山修炼。(《许志》《鄞县志》) 吴莱。字立夫,又字渊颖,金华人。生性爱好游历,曾向东走出齐鲁,向北到达燕赵。回到江南后,又游历海州,经过蛟门,渡海向东寻找梅岑山,观览观音大士洞。登上磐陀石时,看见初升的晨日,海波全都映成红色。他瞪眼久久远望,想着要让安期、羡门重新出现,同他们一起游览。作《磐陀观日赋》,一时广为传诵。(《定海厅志》) 丁鹤年。西域人。父亲职马禄丁迁居武昌。至正年间,淮地军队渡江袭击武昌,丁鹤年跟随堂兄吉雅谟丁——当时任昌国令——步行前去投奔他。荐举他的奏章共上了九次,他都没有接受。后来战乱四起,他藏身于翁洲海岛。隆冬时衣服短得连小腿都遮不住。有人馈赠东西给他,即使是稠粥之类的费用,他也一概不接受。他的忧愤和欢愉都通过诗歌抒发出来。他题写普陀山的七律,至今仍广为传诵。(《定海县志》《许志》) 明。袁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