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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重修台湾府志-清-范咸六

卷五

史藏 · 地理 · 已译 · 第 47–55 段

康熙二十三年题准:台湾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五十二年恩诏:以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乾隆元年,上谕:『朕爱养元元,凡内地百姓与海外番民皆一视同仁,轻征薄赋,使之各得其所。闻福建台湾丁银一项,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再加火耗,则至五钱有零矣。查内地每丁征银一钱至二钱、三钱不等,而台湾加倍有余,民间未免竭蹶。着将台湾四县丁银,悉照内地之例酌中减则,每丁征银二钱,以纾民力。从乾隆元年为始,永着为例』。二年,上谕:『闻台地番黎大小计九十六社。有每年输纳之项,名曰「番饷」,按丁征收,有多至二两、一两有余及五、六钱不等者。朕思民番皆吾赤子,原无歧视,所输番饷即百姓之丁银也;着照民丁之例。每丁征银二钱,其余悉行裁减。该督、抚可转饬地方官出示晓谕,实力奉行,务令番民均沾实惠。又闻澎粮厅、淡防厅均有额编人丁,每丁征银四钱有零,从前未曾裁减;亦着照台湾四县之例行』。

台湾府

旧额:户一万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万六千八百二十,征银八千零六两三钱二分。又八社土番口三千五百九十二(在凤山县属)。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六百三十(户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三百二十三。

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二百九十九。

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四百九十。

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二百六十五(以上户俱仍前)。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至五十年,共新增民丁二千零七,共征银九百五十五两三钱三分二厘。通府合计新、旧户一万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万八千八百二十七,共征银八千九百六十一两六钱五分二厘。乾隆元年,奉旨减则(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三千七百六十五两四钱。

又八社番丁三千五百九十二口:教册公廨番丁九十七(每丁征米一石,共征米九十七石),壮番一千三百九十五丁(每丁征米一石七斗,共征米二千三百七十一石五斗),少壮番二百五十六丁(每丁征米一石三斗,共征米三百三十二石八斗),壮番妇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每口征米一石,共征米一千八百四十四石):以上八社番丁口,共征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折粟九千二百九十石六斗。

雍正四年,定豁免番妇一千八百四十四口;其番丁一千七百四十八口,旧征粟五千六百零二石六斗,将每石改征折价银三钱六分,共征银二千一十六两九钱三分六厘。

乾隆二年,奉旨番丁照民丁例(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三百四十九两六钱。又番社大小八十九社(每社征银不算),共征银七千八百零八两零二分七厘零。

雍正十年,豁免大肚社饷银一百六十八两,实征社饷银七千六百四十两二分七厘八毫。

乾隆二年,额征社饷改照民丁例,番社大小八十九社计番丁五千零九十,共征银一千零一十八两。又土番四社,共征社饷银一百七十九两二钱二分二厘零。生番归化共六十一社,共折征鹿皮价银八十三两二钱八分;乾隆二年,减征鹿皮价银五十三两零四分,实征鹿皮一百四十四张(每张折征银二钱四分)共折征银三十两二钱四分。

台湾县

旧额:户七千八百四十六、口八千五百七十九。又澎湖口五百四十二。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四百四十一(户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一百八十。

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三十九。

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三百零二。

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零三。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一千一百六十五(户仍前)。新、旧合计,户七千八百四十六、口一万二百九十。

雍正五年,拨归澎湖通判管辖民丁六百七十二。

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本县管辖户八百九十七、口八百九十七;又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民丁三百四十二。又本县拨归凤山县管辖户一百一十九、口一百一十九。

乾隆二年,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民丁一百二十七。

通县实在共计,户八千六百二十四、口一万零八百六十五(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共增出滋生人丁三百八十五,不加赋)。

凤山县

旧额:户二千四百四十五、口三千四百九十六。又八社土番,口三千五百九十二;男丁一千七百四十八、妇女一千八百四十四。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一十八(户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九十八。

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一十九。

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二十三。

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二十四。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五百八十二(户仍前)。新旧合计,户二千四百四十五、口四千零七十八。

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户八百九十七、口八百九十七;又台湾县拨归本县管辖户一百一十九、口一百一十九。

译康熙二十三年奏准:台湾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康熙五十二年颁布恩诏:以康熙五十年丁册上的人数定为常额,后来增加的人丁永远不再加赋。乾隆元年,皇帝下谕说:“朕爱护养育百姓,凡内地百姓与海外番民都一视同仁,实行轻征薄赋,使他们各得其所。听说福建台湾有一项人丁银,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再加火耗,就达到五钱多了。查内地每丁征银一钱至二钱、三钱不等,而台湾超过内地一倍,民间未免困顿。着令台湾四县的人丁银全部照内地的办法酌情减轻等级,每丁征银二钱,以舒缓民力。从乾隆元年起,永远定为成例。”乾隆二年,皇帝又下谕说:“听说台湾土番黎民大小共有九十六社,每年有一项输纳,称为‘番饷’,按人丁征收,有的每丁多至二两、一两有余,也有征五、六钱不等。朕认为民人与番民都是我的赤子,本来不应有所区别;所缴番饷就是百姓的人丁银。着令照民丁的成例,每丁征银二钱,其余全部裁减。该督、抚可以转令地方官张榜晓谕,切实力行,务必使番民都能得到实际利益。” 又听说澎粮厅、淡防厅也都有额定编入的人丁,每丁征银四钱多,以前从未裁减;也着令照台湾四县的成例办理。” 台湾府 旧额:户一万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万六千八百二十,征银八千零六两三钱二分。另有八社土番三千五百九十二口,隶属凤山县。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人口六百三十(户数仍为原数)。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人口三百二十三。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人口二百九十九。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人口四百九十。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人口二百六十五(以上各次户数都仍为原数)。以上从康熙三十年至康熙五十年,共新增民丁二千零七,合计征银九百五十五两三钱三分二厘。全府合计新、旧户一万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万八千八百二十七,共征银八千九百六十一两六钱五分二厘。乾隆元年,奉旨降低征收等级(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三千七百六十五两四钱。另有八社番丁三千五百九十二口:教册公廨番丁九十七人(每丁征米一石,共征米九十七石),壮番一千三百九十五丁(每丁征米一石七斗,共征米二千三百七十一石五斗),少壮番二百五十六丁(每丁征米一石三斗,共征米三百三十二石八斗),壮番妇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每口征米一石,共征米一千八百四十四石)。以上八社番丁口共征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折合粟九千二百九十石六斗。雍正四年,规定免除番妇一千八百四十四口的赋税;番丁一千七百四十八口,原来征收粟五千六百零二石六斗,改为每石按折价银三钱征收,共征银二千一十六两九钱三分六厘。乾隆二年,奉旨番丁按照民丁的成例办理(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三百四十九两六钱。又有番社大小八十九社(不计算每社的征银),共征银七千八百零八两零二分七厘零。雍正十年,免除大肚社饷银一百六十八两,实际征收社饷银七千六百四十两二分七厘八毫。乾隆二年,规定社饷按民丁的成例征收;大小番社八十九社,共有番丁五千零九十人,共征银一千零一十八两。另有土番四社,共征社饷银一百七十九两二钱二分二厘零。归化的生番共有六十一社,折合征收鹿皮价银八十三两二钱八分;乾隆二年减征鹿皮价银五十三两零四分,实际征收鹿皮一百四十四张(每张折征银二钱四分),共折征银三十两二钱四分。台湾县 旧额:户七千八百四十六,口八千五百七十九;另有澎湖人口五百四十二。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人口四百四十一(户数仍为原数)。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人口一百八十。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人口一百三十九。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人口三百零二。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人口一百零三。以上从康熙三十年起至康熙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一千一百六十五人(户数仍为原数)。新、旧合计,户七千八百四十六,口一万零二百九十。雍正五年,将民丁六百七十二人拨归澎湖通判管辖。雍正九年,凤山县将户八百九十七、口八百九十七拨归本县管辖;又诸罗县将民丁三百四十二人拨归本县管辖。台湾县又将户一百一十九、口一百一十九拨归凤山县管辖。乾隆二年,诸罗县将民丁一百二十七人拨归本县管辖。全县实际合计户八千六百二十四、口一万零八百六十五(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共增出生息人丁三百八十五人,不加赋)。凤山县 旧额:户二千四百四十五,口三千四百九十六;另有八社土番三千五百九十二口,其中男丁一千七百四十八、妇女一千八百四十四。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人口一百一十八(户数仍为原数)。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人口九十八。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人口一百一十九。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人口一百二十三。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人口一百二十四。以上从康熙三十年起至康熙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五百八十二人(户数仍为原数)。新旧合计,户二千四百四十五,口四千零七十八。雍正九年,将户八百九十七、口八百九十七拨归台湾县管辖;台湾县又将户一百一十九、口一百一十九拨归本县管辖。

通县实在共计,户一千六百六十七、口三千三百(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共增出滋生人丁三百四十一,不加赋)。

诸罗县

旧额:户二千四百三十六、口四千一百九十九。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七十一(户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四十五。

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四十一。

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六十五。

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三十八。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二百六十(户仍前)。新、旧合计,户二千四百三十六、口四千四百五十九。

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人丁三十五。

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人丁三百四十二。

乾隆二年,拨归台湾县管辖人丁一百二十七。

通县实在,户二千四百三十六、口三千九百五十五(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增出滋生人丁三百零七,不加赋)。

彰化县

口三十五,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

雍正九年,拨归淡防厅管辖口一十一。

通县实在,口二十四(雍正五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共增出滋生人丁一百二十五,不加赋)。

淡水厅

口一十一,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雍正十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共增出滋生人丁一十四,不加赋)。

澎湖厅

口六百七十二,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雍正六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共增出滋生人丁一百二十八,不加赋)。

台湾县

旧额:民丁八千五百七十九(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四千零八十三两六钱零四厘。澎湖旧额:民丁五百四十六,共征银二百五十九两八钱九分六厘。

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编审,新增民丁共一千一百六十五,共征银五百五十四两五钱四分(内澎湖新增民丁一百二十六)。

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本县管辖民丁八百九十七,共征银四百二十六两九钱七分二厘;又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民丁三百四十二,共征银一百六十二两七钱九分二厘。

雍正五年,拨归澎湖管辖民丁六百七十二,共减征银三百一十九两八钱七分二厘;又拨归凤山县管辖民丁一百一十九,共减征银五十六两六钱四分四厘。

乾隆元年改则(每丁征银二钱),实征银二千一百四十七两六钱。

乾隆二年,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民丁一百二十七,共征银二十五两四钱。实在民丁万零八百六十五,共征银二千一百七十三两。

雍正三年,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大杰巅番社年征饷银一百九十两五钱一分二厘;乾隆二年,改征番丁一百二十,照民丁例,共征银二十四两。

雍正九年,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卓猴番社年征饷银六十三两;乾隆二年,改征番丁七十,照民丁例,共征银一十四两。又,新港番社年征饷银三百九十五两四钱五分六厘;乾隆二年改征番丁一百七十五,共征银三十五两。

凤山县

旧额:民丁三千四百九十六(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一千六百六十四两零九分六厘。

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编审,新增人丁共五百八十二,共征银二百七十七两零三分二厘。

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民丁八百九十七,共减征银四百二十六两九钱七分二厘;台湾县拨归本县管辖民丁一百一十九,共征银五十六两六钱四分四厘。实在民丁三千三百,乾隆元年改则(每丁征银二钱),实征银六百六十两。

下淡水八社番丁,旧额年征粟石折征银二千零一十六两九钱三分六厘。

乾隆二年,额征社饷改照民丁例,八社番丁共计一千七百四十八,共征银三百四十九两六钱(下淡水社番丁二百九十二,力力社番丁一百六十,茄藤社番丁二百八十,放■〈纟索〉社番丁二百八十六,上淡水社番丁二百三十七,阿猴社番丁一百六十一,搭楼社番丁二百三十四,大泽机社番丁九十八)。土番社四社,共征银一百七十九两二钱二分二厘四毫(加六堂社征银四十九两三钱九分二厘,琅峤社征银五十一两一钱五分六厘,琉球社征银九两八钱七分八厘零,卑南觅社征银六十八两七钱九分六厘)。归化生番十社,共输鹿皮五十张,折征银一十二两(山猪毛社、八丝力社、加蚌社、加无朗社、礁磱其难社、加少山社、北叶安社、山里留社、施汝腊社、锡干社)。

雍正二年,归化生番一十八社,共输鹿皮九十张,折征银二十一两六钱(加走山社、施率腊社、拜律社、礁网曷氏社、毛丝丝社、七脚亭社、柯律社、加无朗社、加笼雅社、加泵社、陈阿修社、务期逸社、礁磱加物社、陈阿难社、益难社、加者惹也社、勃朗锡干社、望仔立社)。

雍正三年,归化生番一十九社,共输鹿皮九十五张,折征银二十二两八钱(猫仔社、绍猫厘社、猪朥束社、合兰社、上哆啰快社、蚊率社、猴洞社、龟朥律社、猫笼逸社、猫里毒社、滑思滑社、加锥来社、施那隔社、新蛲牡丹社、下哆啰快社、德社、栗留社。尚有二社,前志失载)。

译全县实际合计:户一千六百六十七、口三千三百(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共新增滋生人丁三百四十一,不加赋)。诸罗县 旧额:户二千四百三十六、口四千一百九十九。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人口七十一(户数仍按原额)。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人口四十五。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人口四十一。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人口六十五。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人口三十八。以上从康熙三十年起到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二百六十(户数仍按原额)。新旧合计:户二千四百三十六、口四千四百五十九。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人丁三十五。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人丁三百四十二。乾隆二年,拨归台湾县管辖人丁一百二十七。全县实际有户二千四百三十六、口三千九百五十五(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编审,新增滋生人丁三百零七,不加赋)。彰化县 人丁三十五,雍正二年由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雍正九年,拨归淡防厅管辖人口一十一。全县实际有口二十四(雍正五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共新增滋生人丁一百二十五,不加赋)。淡水厅 人口一十一,雍正九年由彰化县拨归本厅管辖(雍正十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共新增滋生人丁一十四,不加赋)。澎湖厅 人口六百七十二,雍正五年由台湾县拨归本厅管辖(雍正六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共新增滋生人丁一百二十八,不加赋)。台湾县 旧额:民丁八千五百七十九(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四千零八十三两六钱零四厘。澎湖旧额:民丁五百四十六,共征银二百五十九两八钱九分六厘。从康熙三十年起到五十年止编审,新增民丁共一千一百六十五,共征银五百五十四两五钱四分(其中澎湖新增民丁一百二十六)。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本县管辖民丁八百九十七,共征银四百二十六两九钱七分二厘;又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民丁三百四十二,共征银一百六十二两七钱九分二厘。雍正五年,拨归澎湖管辖民丁六百七十二,共减征银三百一十九两八钱七分二厘;又拨归凤山县管辖民丁一百一十九,共减征银五十六两六钱四分四厘。乾隆元年改定税则(每丁征银二钱),实际征银二千一百四十七两六钱。乾隆二年,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民丁一百二十七,共征银二十五两四钱。实际有民丁一万零八百六十五,共征银二千一百七十三两。雍正三年,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大杰巅番社,年征饷银一百九十两五钱一分二厘;乾隆二年,改征番丁一百二十,按民丁税例,共征银二十四两。雍正九年,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卓猴番社,年征饷银六十三两;乾隆二年,改征番丁七十,按民丁税例,共征银一十四两。又,新港番社年征饷银三百九十五两四钱五分六厘;乾隆二年改征番丁一百七十五,共征银三十五两。凤山县 旧额:民丁三千四百九十六(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一千六百六十四两零九分六厘。从康熙三十年起到五十年止编审,新增人丁共五百八十二,共征银二百七十七两零三分二厘。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民丁八百九十七,共减征银四百二十六两九钱七分二厘;台湾县拨归本县管辖民丁一百一十九,共征银五十六两六钱四分四厘。实际有民丁三千三百,乾隆元年改定税则(每丁征银二钱),实际征银六百六十两。下淡水八社番丁,旧额每年征收粟石折合银二千零一十六两九钱三分六厘。乾隆二年,规定社饷改按民丁税例征收,八社番丁共一千七百四十八,共征银三百四十九两六钱(下淡水社番丁二百九十二,力力社番丁一百六十,茄藤社番丁二百八十,放■〈纟索〉社番丁二百八十六,上淡水社番丁二百三十七,阿猴社番丁一百六十一,搭楼社番丁二百三十四,大泽机社番丁九十八)。土番社四社,共征银一百七十九两二钱二分二厘四毫(加六堂社征银四十九两三钱九分二厘,琅峤社征银五十一两一钱五分六厘,琉球社征银九两八钱七分八厘零,卑南觅社征银六十八两七钱九分六厘)。归化生番十社,共缴鹿皮五十张,折合征银一十二两(山猪毛社、八丝力社、加蚌社、加无朗社、礁磱其难社、加少山社、北叶安社、山里留社、施汝腊社、锡干社)。雍正二年,归化生番一十八社,共缴鹿皮九十张,折合征银二十一两六钱(加走山社、施率腊社、拜律社、礁网曷氏社、毛丝丝社、七脚亭社、柯律社、加无朗社、加笼雅社、加泵社、陈阿修社、务期逸社、礁磱加物社、陈阿难社、益难社、加者惹也社、勃朗锡干社、望仔立社)。雍正三年,归化生番一十九社,共缴鹿皮九十五张,折合征银二十二两八钱(猫仔社、绍猫厘社、猪朥束社、合兰社、上哆啰快社、蚊率社、猴洞社、龟朥律社、猫笼逸社、猫里毒社、滑思滑社、加锥来社、施那隔社、新蛲牡丹社、下哆啰快社、德社、栗留社。另有二社,前志没有记载)。

乾隆二年,定每社实征鹿皮二张。通计生番四十七社,共征鹿皮九十四张(每张折征银二钱四分)实共征银二十二两五钱六分。

诸罗县

旧额:民丁四千一百九十九(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一千九百九十八两七钱二分四厘。

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新增民丁二百六十,共征银一百二十三两七钱六分。

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民丁三十五,共减征银一十六两六钱六分。又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民丁三百四十二,共减征银一百六十二两七钱九分二厘。

乾隆元年改则(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八百一十六两四钱。

乾隆二年,拨归台湾县民丁一百二十七,共减征银二十五两四钱。实在民丁三千九百五十五,共征银七百九十一两。

旧额:土番社三十四社(每社征银不等),共征银七千五百七十三两一钱六分三厘(诸罗山社征银六十五两二钱六分八厘,哆咯啰社征银三百一十三两九钱九分二厘,大武垄社并附噍吧哖、木冈、芋匏、内优等四社合征银九百一十四两八钱一分零,麻豆社征银一百七十二两八钱七分二厘,目加溜社并附新社仔二社合征银一百一十三两二钱四分八厘零,萧垄社征银四百五十二两二钱八分九厘零,新港社并附卓猴社合征银四百五十八两四钱五分六厘,大杰巅社征银一百九十两零五钱一分二厘,阿里山社并附踏枋、鹿楮、唣啰婆、卢麻产、干仔务等五社并三十四年新附崇爻、芝舞兰、芝密、猫丹、筠椰椰、多难、水辇、薄薄、竹脚宣等九社共十四社合征银一百五十五两二钱三分二厘,奇冷岸社征银一十二两九钱零,大圭佛社征银一十七两九钱八分二厘零,他里雾社征银五十两零八钱三厘零,猴闷社征银四十九两三钱九分二厘,柴里斗六社征银三百五十二两八钱,西螺社征银二百零四两六钱二分四厘,东螺社并附眉里二社合征银三百七十两零四钱四分,南社征银八百零六两五钱零,二林社征银四百二十五两一钱二分四厘,大突社征银一百零五两八钱四分,猫儿干社征银二百四十六两九钱九分,大武郡、牛相触、二重坡社征银一百六十五两四钱六分三厘零,南北投社并附猫罗社合征银五百零一两三钱二分八厘零,马芝遴社征银二百一十五两九钱一分三厘零,半线大肚社并附柴坑仔、水里二社合征银三百三十一两四钱四分二厘,阿束社征银七十两零九钱一分二厘零,猫雾拺社征银二十九两六钱三分五厘零,沙辘、牛骂社征银二十三两二钱八分四厘零,蓬山社并附大甲东、大甲西、宛里、房里、南日、双寮、猫盂、吞霄等八社合征银一百三十四两四钱一分六厘零、新港仔并附后垄社、猫社、嘉志阁、中港仔等四社合征银九十八两七钱八分四厘,竹堑社征银三百七十八两,南嵌社并附坑仔、龟仑、霄里等三社合征银九十八两七钱八分四厘,淡水社并附北投、麻少翁、武劳湾、大浪泵、摆接、鸡柔等六社合征银二十二两五钱七分九厘零,鸡笼社并附金包里等二社合征银二十二两五钱七分九厘零)。

康熙三十二年,新附土番六小社,共征银九十八两五钱(内木武郡赤嘴社征银三十九两,水沙连思麻母社征银一十二两,麻咄目靠社征银一十二两,挽麟倒咯社征银一十一两五钱,杵里蝉蛮蛮社征银一十二两,干那雾社征银一十二两)。

康熙五十四年,新附土番五小社,共征鹿皮五十张,折征银一十二两(内岸里社、扫拺社、乌牛难社、阿里史社、朴仔篱社)。

雍正二年,新归化生番本禄等四社,年纳鹿皮折饷银四两八钱。

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东螺等二十二社饷银三千六百五十两一钱七分二厘(东螺、西螺、大突、马芝遴、南北投、猫罗、二林、猫儿干、阿束、大武郡、牛骂、沙辘、猫雾拺、水里、水沙连、蓬山、后垄、大肚、南社、竹堑、淡水、蛤仔难)。

雍正三年,拨归台湾县管辖大杰巅一社,减征银一百九十两五钱一分二厘。

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新港、卓猴二社,减征银四百五十八两四钱五分六厘。

实在番社一十四社,共额征饷银三千五百二十五两六钱八分七厘八毫。

乾隆二年额征社饷改照民丁例,十社番丁共计一千零八十二,共征银二百一十六两四钱(内目加溜湾社番丁一百一十七,萧垄社番丁一百二十三,麻豆社番丁一百一十六,大武垄社并附噍吧哖、木冈、芋匏、内优等社番丁一百九十三,哆咯啰社番丁七十,诸罗山社番丁六十二,打猫社番丁六十二,他里雾社番丁五十九,柴里社番丁一百零八,阿里山社并附踏枋、大圭佛、干仔雾、卢麻产、猫丹、奇冷岸、鹿楮、唣啰婆、崇爻、芝舞兰、芝密、薄薄、竹仔宣、筠椰椰、多难、水辇等社番丁一百七十二)。

乾隆二年,本禄等四社改征本色鹿皮八张(每张变价该银二钱四分),共银一两九钱二分。

彰化县

译乾隆二年,规定每社实际征鹿皮二张。合计生番四十七社,共征鹿皮九十四张(每张折合征银二钱四分),实际共征银二十二两五钱六分。诸罗县 旧额:民丁四千一百九十九(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一千九百九十八两七钱二分四厘。从康熙三十年起到五十年止,新增民丁二百六十,共征银一百二十三两七钱六分。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民丁三十五,共减征银一十六两六钱六分。又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民丁三百四十二,共减征银一百六十二两七钱九分二厘。乾隆元年改定税则(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八百一十六两四钱。乾隆二年,拨归台湾县民丁一百二十七,共减征银二十五两四钱。实际有民丁三千九百五十五,共征银七百九十一两。旧额:土番社三十四社(每社征银数额不等),共征银七千五百七十三两一钱六分三厘(诸罗山社征银六十五两二钱六分八厘,哆咯啰社征银三百一十三两九钱九分二厘,大武垄社并附噍吧哖、木冈、芋匏、内优等四社合征银九百一十四两八钱一分零,麻豆社征银一百七十二两八钱七分二厘,目加溜社并附新社仔二社合征银一百一十三两二钱四分八厘零,萧垄社征银四百五十二两二钱八分九厘零,新港社并附卓猴社合征银四百五十八两四钱五分六厘,大杰巅社征银一百九十两零五钱一分二厘,阿里山社并附踏枋、鹿楮、唣啰婆、卢麻产、干仔务等五社,以及康熙三十四年新附的崇爻、芝舞兰、芝密、猫丹、筠椰椰、多难、水辇、薄薄、竹脚宣等九社,共十四社合征银一百五十五两二钱三分二厘,奇冷岸社征银一十二两九钱零,大圭佛社征银一十七两九钱八分二厘零,他里雾社征银五十两零八钱三厘零,猴闷社征银四十九两三钱九分二厘,柴里斗六社征银三百五十二两八钱,西螺社征银二百零四两六钱二分四厘,东螺社并附眉里二社合征银三百七十两零四钱四分,南社征银八百零六两五钱零,二林社征银四百二十五两一钱二分四厘,大突社征银一百零五两八钱四分,猫儿干社征银二百四十六两九钱九分,大武郡、牛相触、二重坡社征银一百六十五两四钱六分三厘零,南北投社并附猫罗社合征银五百零一两三钱二分八厘零,马芝遴社征银二百一十五两九钱一分三厘零,半线大肚社并附柴坑仔、水里二社合征银三百三十一两四钱四分二厘,阿束社征银七十两零九钱一分二厘零,猫雾拺社征银二十九两六钱三分五厘零,沙辘、牛骂社征银二十三两二钱八分四厘零,蓬山社并附大甲东、大甲西、宛里、房里、南日、双寮、猫盂、吞霄等八社合征银一百三十四两四钱一分六厘零,新港仔并附后垄社、猫社、嘉志阁、中港仔等四社合征银九十八两七钱八分四厘,竹堑社征银三百七十八两,南嵌社并附坑仔、龟仑、霄里等三社合征银九十八两七钱八分四厘,淡水社并附北投、麻少翁、武劳湾、大浪泵、摆接、鸡柔等六社合征银二十二两五钱七分九厘零,鸡笼社并附金包里等二社合征银二十二两五钱七分九厘零)。康熙三十二年,新归附土番六个小社,共征银九十八两五钱(其中木武郡赤嘴社征银三十九两,水沙连思麻母社征银一十二两,麻咄目靠社征银一十二两,挽麟倒咯社征银一十一两五钱,杵里蝉蛮蛮社征银一十二两,干那雾社征银一十二两)。康熙五十四年,新归附土番五个小社,共征鹿皮五十张,折合征银一十二两(其中岸里社、扫拺社、乌牛难社、阿里史社、朴仔篱社)。雍正二年,新归化的生番本禄等四社,每年缴纳鹿皮折合饷银四两八钱。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东螺等二十二社的饷银三千六百五十两一钱七分二厘(东螺、西螺、大突、马芝遴、南北投、猫罗、二林、猫儿干、阿束、大武郡、牛骂、沙辘、猫雾拺、水里、水沙连、蓬山、后垄、大肚、南社、竹堑、淡水、蛤仔难)。雍正三年,拨归台湾县管辖大杰巅一社,减征银一百九十两五钱一分二厘。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新港、卓猴二社,减征银四百五十八两四钱五分六厘。实际有番社一十四社,额定征收饷银三千五百二十五两六钱八分七厘八毫。乾隆二年,额定社饷改按民丁税例征收,十社番丁共一千零八十二,共征银二百一十六两四钱(其中目加溜湾社番丁一百一十七,萧垄社番丁一百二十三,麻豆社番丁一百一十六,大武垄社并附噍吧哖、木冈、芋匏、内优等社番丁一百九十三,哆咯啰社番丁七十,诸罗山社番丁六十二,打猫社番丁六十二,他里雾社番丁五十九,柴里社番丁一百零八,阿里山社并附踏枋、大圭佛、干仔雾、卢麻产、猫丹、奇冷岸、鹿楮、唣啰婆、崇爻、芝舞兰、芝密、薄薄、竹仔宣、筠椰椰、多难、水辇等社番丁一百七十二)。乾隆二年,本禄等四社改征本色鹿皮八张(每张折价银二钱四分),共银一两九钱二分。彰化县

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人丁三十五(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一十六两六钱六分。雍正九年,拨归淡防厅管辖人丁一十一,共减征银五两二钱三分六厘。实在人丁二十四,共征银一十一两四钱二分四厘。乾隆元年改则(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四两八钱。

又诸罗县拨归管辖土番大社二十二社(内附小社五十一社),额征银三千六百五十两一钱七分二厘。雍正九年,拨归淡防厅管辖土番大社五社(内附小社二十四社),减征银一千二百五十八两一钱三分六厘。实额征土番大社一十七社(内附小社二十七社),额征银二千三百九十二两零三分六厘。

雍正十年,豁免大肚社饷银一百六十八两,实征饷银二千二百二十四两零三分六厘。

乾隆二年改则,额征社饷改照民丁例(每丁征银二钱),实在土番社一十七社(内附小社二十七社),共番丁二千三百一十八(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四百六十三两六钱(内西螺社番丁一百零一,东螺社番丁一百零二,眉里社番丁九十七,大突社番丁九十一,马芝遴社番丁一百零四,南北投社并附猫罗社番丁共一百七十三,二林社番丁八十四,猫儿干社番丁九十四,阿束社番丁一百零七,大武郡社番丁九十七,感恩社番丁四十六,迁善社番丁五十五,半线社并附柴坑仔社番丁共一百一十四,猫雾拺社番丁四十五,大肚社并附水里社番丁共一百一十八,南社番丁二百零二,水沙连社并附决里社、毛卒社、射仔社、大基猫丹社、木叩社、木武郡社、子黑社、佛仔希社、倒咯社、恋恋社、田仔社、猫难社、田头社、恩顺社、挽兰社、蛤里难社、外挽兰社、外猫里眉社、内猫里眉社、平了万社、斗截社、致雾社、哆啰郎社、福骨社番丁共六百八十八)。又诸罗县拨归生番归化岸里等番社大小共五社,输纳鹿皮价银一十二两。

雍正四年,新收生番归化巴荖远等四社,输纳鹿皮价银七两二钱。雍正十二年,新收生番归化沙里兴等一社,输纳鹿皮价银二两四钱。雍正九年,拨归淡防厅管辖生番归化麻箸旧社,折纳鹿皮价银三两六钱八分。实征生番归化番社大小共九社,折纳鹿皮价银一十七两九钱二分。

乾隆元年,减征鹿皮价银一十三两六钱;实在生番归化大小番社共九社,定以年输鹿皮一十八张(每张价银二钱四分)共银四两三钱二分(岸里社并附扫拺社、乌牛栏社、阿里史社、朴仔篱等社共输鹿皮一十张价银二两四钱,巴荖远社并附狮头、狮尾等社共输鹿皮六张价银一两四钱四分,沙里兴社输鹿皮二张价银四钱八分)。

淡水厅

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人丁一十一(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五两二钱三分六厘。

乾隆元年改则(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二两二钱。

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土番大社五社(内附小社二十四社),额征银一千二百五十八两一钱三分六厘。

乾隆二年,社饷改照民丁例(每丁征银二钱),实征土番大社五社(内附小社二十四社),共番丁一千三百二十五(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二百六十五两(内蓬山社并附大甲东、宛里、南日、猫盂、德化、房里、双寮、吞霄等社番丁共三百五十,后垄社并附新港仔、猫里、嘉志阁、中港等社番丁共三百零七,竹堑社番丁八十九,淡水社并附南嵌、龟仑、南北投、大浪泵、摆接、霄里、坑仔、武劳湾、鸡柔山、鸡笼、金包里等社番丁共五百七十九。蛤仔难社并附哆啰满社原征饷银三十两,该社淡水通事于四、五月间南风盛发,率各社番买置货物舟载往社内贸易,年认输饷银三十两。今奉文减免征丁)。又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生番归化麻箸旧社折纳鹿皮价银三两六钱八分。

乾隆二年,减征鹿皮价银二两七钱二分,实征生番归化番社定以年输鹿皮四张(每张价银二钱四分),共征银九钱六分(内麻箸社输纳鹿皮二张变价银四钱八分,旧社输纳鹿皮二张价银四钱八分)。新收生番归化各番社,输纳鹿、獐皮各一张变价银四钱八分。

澎湖厅

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人丁六百七十二(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三百一十九两八钱七分二厘。

乾隆元年改则(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一百三十四两四钱。

盐课

台湾府

盐埕二千七百四十四格,共征银二千四百三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零(诸罗、彰化、淡水、澎湖均无盐埕)。

台湾县

盐埕一千四百二十二格(每格大小不等,计算一千五百四十三丈一尺五寸;每丈征银四钱九分),共征银七百五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零。埕有二:其一在洲南场、一在洲北场。

凤山县

盐埕一千三百二十三格,共征银一千六百八十两。埕有二:其一在濑北场、一在濑南场。

附考

译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人丁三十五(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一十六两六钱六分。雍正九年,拨归淡防厅管辖人丁一十一,共减征银五两二钱三分六厘。实际有丁二十四,共征银一十一两四钱二分四厘。乾隆元年改定税则(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四两八钱。又,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土番大社二十二社(附属小社五十一社),额征银三千六百五十两一钱七分二厘。雍正九年,拨归淡防厅管辖土番大社五社(附属小社二十四社),减征银一千二百五十八两一钱三分六厘。实际应征土番大社一十七社(附属小社二十七社),额征银二千三百九十二两零三分六厘。雍正十年,免除大肚社饷银一百六十八两,实际征收饷银二千二百二十四两零三分六厘。乾隆二年改定税则,额定社饷改按民丁税例征收(每丁征银二钱)。实际有土番社一十七社(附属小社二十七社),共有番丁二千三百一十八(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四百六十三两六钱(其中西螺社番丁一百零一,东螺社番丁一百零二,眉里社番丁九十七,大突社番丁九十一,马芝遴社番丁一百零四,南北投社并附猫罗社番丁共一百七十三,二林社番丁八十四,猫儿干社番丁九十四,阿束社番丁一百零七,大武郡社番丁九十七,感恩社番丁四十六,迁善社番丁五十五,半线社并附柴坑仔社番丁共一百一十四,猫雾拺社番丁四十五,大肚社并附水里社番丁共一百一十八,南社番丁二百零二,水沙连社并附决里社、毛卒社、射仔社、大基猫丹社、木叩社、木武郡社、子黑社、佛仔希社、倒咯社、恋恋社、田仔社、猫难社、田头社、恩顺社、挽兰社、蛤里难社、外挽兰社、外猫里眉社、内猫里眉社、平了万社、斗截社、致雾社、哆啰郎社、福骨社番丁共六百八十八)。又,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的生番归化岸里等番社,大小共五社,缴纳鹿皮折价银一十二两。雍正四年,新收归化的生番巴荖远等四社,缴纳鹿皮折价银七两二钱。雍正十二年,新收归化的生番沙里兴一社,缴纳鹿皮折价银二两四钱。雍正九年,拨归淡防厅管辖的归化生番麻箸旧社,折纳鹿皮价银三两六钱八分。实际征收归化生番大小番社共九社,折纳鹿皮价银一十七两九钱二分。乾隆元年,减征鹿皮价银一十三两六钱;实际有归化生番大小番社共九社,规定每年缴纳鹿皮一十八张(每张价银二钱四分),共银四两三钱二分(其中岸里社并附扫拺社、乌牛栏社、阿里史社、朴仔篱等社,共缴鹿皮一十张,价银二两四钱;巴荖远社并附狮头、狮尾等社,共缴鹿皮六张,价银一两四钱四分;沙里兴社缴鹿皮二张,价银四钱八分)。淡水厅 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本厅管辖人丁一十一(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五两二钱三分六厘。乾隆元年改定税则(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二两二钱。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本厅管辖土番大社五社(附属小社二十四社),额征银一千二百五十八两一钱三分六厘。乾隆二年,社饷改按民丁税例征收(每丁征银二钱),实际征收土番大社五社(附属小社二十四社),共有番丁一千三百二十五(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二百六十五两(其中蓬山社并附大甲东、宛里、南日、猫盂、德化、房里、双寮、吞霄等社番丁共三百五十,后垄社并附新港仔、猫里、嘉志阁、中港等社番丁共三百零七,竹堑社番丁八十九,淡水社并附南嵌、龟仑、南北投、大浪泵、摆接、霄里、坑仔、武劳湾、鸡柔山、鸡笼、金包里等社番丁共五百七十九。蛤仔难社并附哆啰满社,原征饷银三十两;该社淡水通事在四、五月间南风盛起时,率领各社番民购买货物,用船运往社内贸易,每年承认缴纳饷银三十两。现在奉文减免征丁)。又,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本厅管辖归化生番麻箸旧社,折纳鹿皮价银三两六钱八分。乾隆二年,减征鹿皮价银二两七钱二分;实际征收的归化生番番社,规定每年缴纳鹿皮四张(每张价银二钱四分),共征银九钱六分(其中麻箸社缴纳鹿皮二张,折价银四钱八分;旧社缴纳鹿皮二张,价银四钱八分)。新收归化的生番各社,分别缴纳鹿皮、獐皮各一张,折价银四钱八分。澎湖厅 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本厅管辖人丁六百七十二(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三百一十九两八钱七分二厘。乾隆元年改定税则(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一百三十四两四钱。盐课 台湾府 盐埕二千七百四十四格,共征银二千四百三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零(诸罗、彰化、淡水、澎湖都没有盐埕)。台湾县 盐埕一千四百二十二格(每格大小不一,合计一千五百四十三丈一尺五寸;每丈征银四钱九分),共征银七百五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零。盐埕有两处:一处在洲南场,一处在洲北场。凤山县 盐埕一千三百二十三格,共征银一千六百八十两。盐埕有两处:一处在濑北场,一处在濑南场。附考

台地自入版图之后,盐皆归于民晒民卖。其盐埕饷银,由台、凤两邑分征批解。缘民晒民卖,价每不平;雍正四年四月内,归府管理。其盐场分设四处:洲南、洲北二场,坐落台邑武定里;濑南一场,坐落凤邑大竹桥庄;濑北一场,原坐落凤邑新昌里,今割归台邑管辖。四场晒丁计三百三十五名;洲南场设巡丁八名、洲北场设巡丁十名、濑南场设巡丁四名、濑北场设巡丁六名,昼夜巡逻。每场设管事一人,派家丁一人,寻司稽查,以防透漏。夏、秋恒多雨水,盐埕泥泞不能晒盐;惟春、冬二季天气晴爽,方可收晒。四场盐埕,共二千七百四十四格。每埕所出之盐,尽数用制斛盘量收仓,每月照数给价晒丁收领。洲南、洲北、濑北三场,每交盐一石,给定价番广银一钱二分;濑南一场所出之盐粒碎色黑,逊于他场,每交盐一石,给定价番广银一钱。计四场收入仓盐,每年约九万、十万、十一万石不等。府治内设盐馆一处,听各县贩户庄民赴馆缴课领单。每盐一石,定课价番广银三钱、脚费银三分,执单赴场支盐各处运卖。每年约销八、九万石不等。所卖盐银,除每月支发盐本及各场、馆办事人役工食外,余悉存贮府库,按月造册申报(「台湾志略」)。

台、凤两邑,原额征盐埕饷银二千四百三十六两一钱四分零,岁支公费银一千四百八十九两二钱八分,如数归款,俱实折纹库,同余银候文划兑兵饷。至各县贩户庄民运卖盐斤,水载以船、陆载以车,视路程远近以定价值。既绝私煎、私贩之弊,复无忽低、忽昂之患;裕课便民,诚胥善焉(同上)。

各省盐或煎、或晒,台地止于海岸晒盐。南社冬日海岸水浸,浮沙凝而为盐;扫取食之,不须煎晒。所产不多,渍物易坏。崇爻山有咸水泉,番编竹为镬,内外涂以泥,取其水煎之成盐(「赤嵌笔谈」)。

水饷

台湾府

采捕并渡船:共征银一千三百五十三两二钱八分五厘零(旧额:七百七十六只,计载梁头一万六千六百七十六担七十五斤,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一千二百八十四两一钱一分。雍正六年,报升梁头银一十四两五钱八分六厘。雍正七年,报升梁头银五十四两五钱八分九厘)。

尖艚并杉板船:共四百九十九只,共征银二百二十三两零二分(尖艚三十二只,每只征银八钱四分;杉板并尖艚四百六十七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

港潭:二十四所(每所征银不等),共征银一千二百六十四两五钱九分五厘二毫。

塭:六口(每口征银不等),共征银一百一十六两五钱。

罟、罾、■〈罒上令下〉、縺、蚝、■〈纟衮〉等项:共一百二十九张、条(每张、条征银不等),共征银六百二十六两二钱八分。雍正六年,续报罟、缯尾溢升科银三钱三分三厘六毫。乾隆五年,续报新升小罾共五张(每张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四两二钱。乾隆五年,续报新升大网二张(每张征银三两五钱),共征银七两。乾隆八年,新升大网一张,征银三两五钱。

网、箔、沪等项:共一百三十八张、口半(每张、口征银不等),共征银一百九十两零五钱四分。

采捕乌鱼:给旗九十四枝(每枝征银一两零五分),共征银九十八两七钱。

以上通共征银三千八百八十七两九钱五分三厘八毫。

台湾县

采捕小船:二百八十九只,计载梁头七千六百七十六担(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五百九十一两零五分二厘。雍正七年,报升梁头饷银五十四两五钱八分九厘。

旧有尖艚船五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四两一钱;于雍正五年拨归澎湖通判管辖。杉板头船九十七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四十两零七钱四分;于雍正五年拨归澎湖通判管辖。

港潭:六所,共征银四百二十五两六钱二分四厘(旧有大鲲身港一所,雍正九年拨归凤山县管辖)。

风柜门塭一口,征银七两零五分六厘。喜树仔小塭一口,征银一两(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管辖)。盐埕小塭一口,征银五钱(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管辖)。雍正十三年,报升风柜门塭饷银七两九钱四分四厘。

罟:六张(每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共征银七十两五钱六分。

罾:三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银一十二两六钱。小罾九张(每张征银二两二钱),共征银一十九两八钱(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管辖)。

■〈罒上令下〉:三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七两六钱四分。

縺:九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五十二两九钱二分。

蚝:九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五十二两九钱二分。

译台湾纳入版图以后,盐都由民间晒制、民间销售。盐埕饷银由台湾、凤山两县分别征收并批解。由于民间晒盐、卖盐,价格常常不一致;雍正四年四月,将盐务归府管理。盐场分设四处:洲南、洲北两场位于台湾县武定里;濑南场位于凤山县大竹桥庄;濑北场原位于凤山县新昌里,现划归台湾县管辖。四场晒盐丁共三百三十五名;洲南场设置巡丁八名,洲北场设置巡丁十名,濑南场设置巡丁四名,濑北场设置巡丁六名,昼夜巡逻。每场设置管事一人,派家丁一人,另派司职人员稽查,以防止偷漏。夏、秋两季常多雨水,盐埕泥泞,不能晒盐;只有春、冬两季天气晴朗干爽,才可以收晒。四场盐埕共二千七百四十四格。每个盐埕产出的盐,全部用制斛盘量取后收入仓库,每月按数量给价,由晒盐丁领取。洲南、洲北、濑北三场,每交盐一石,按规定给番广银一钱二分;濑南场产的盐颗粒碎、颜色黑,质量比其他盐场差,每交盐一石,按规定给番广银一钱。四场收入仓库的盐,每年约九万、十万、十一万石不等。府治内设置盐馆一处,听任各县盐贩、庄民到盐馆缴纳盐课并领取盐单。每盐一石,规定课价为番广银三钱、脚费银三分,持单到盐场领取盐,再运往各处销售。每年约销售八、九万石不等。售盐所得银两,除每月发放盐本以及各场、盐馆办事人员的工食银外,其余全部储存在府库中,按月造册申报(《台湾志略》)。台湾、凤山两县原额征收盐埕饷银二千四百三十六两一钱四分零,每年支出公费银一千四百八十九两二钱八分,如数归还本款,均实际折合纹银入库,其余银两等候文书划拨兑换为军饷。至于各县盐贩、庄民运输销售盐斤,水路用船装运,陆路用车装运,按照路程远近确定价格。这样既杜绝了私自煎盐、私自贩盐的弊端,也没有价格忽低忽高的忧患;增加盐课收入而便利百姓,确实各方面都好(同上)。各省的盐有的煎制,有的晒制;台湾只在海岸晒盐。南社冬日海岸被海水浸泡,浮沙凝结成盐;扫取后即可食用,不必煎制或曝晒。所产不多,腌渍物品容易腐坏。崇爻山有咸水泉,番民编竹做成锅,内外涂泥,取泉水煎煮成盐(《赤嵌笔谈》)。水饷 台湾府 采捕船及渡船:共征银一千三百五十三两二钱八分五厘零(旧额:七百七十六只,计载梁头一万六千六百七十六担七十五斤,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一千二百八十四两一钱一分。雍正六年,申报增加梁头税银一十四两五钱八分六厘。雍正七年,申报增加梁头税银五十四两五钱八分九厘)。尖艚及杉板船:共四百九十九只,共征银二百二十三两零二分(尖艚三十二只,每只征银八钱四分;杉板及尖艚四百六十七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港潭:二十四所(每所征银数额不等),共征银一千二百六十四两五钱九分五厘二毫。塭:六口(每口征银数额不等),共征银一百一十六两五钱。罟、罾、■〈罒上令下〉、縺、蚝、■〈纟衮〉等项:共一百二十九张、条(每张、条征银数额不等),共征银六百二十六两二钱八分。雍正六年,续报罟、缯尾溢升科银三钱三分三厘六毫。乾隆五年,续报新升小罾共五张(每张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四两二钱。乾隆五年,续报新升大网二张(每张征银三两五钱),共征银七两。乾隆八年,新升大网一张,征银三两五钱。网、箔、沪等项:共一百三十八张、口半(每张、口征银数额不等),共征银一百九十两零五钱四分。采捕乌鱼:发给鱼旗九十四枝(每枝征银一两零五分),共征银九十八两七钱。以上合计共征银三千八百八十七两九钱五分三厘八毫。台湾县 采捕小船:二百八十九只,计载梁头七千六百七十六担(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五百九十一两零五分二厘。雍正七年,申报增加梁头饷银五十四两五钱八分九厘。旧有尖艚船五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四两一钱;雍正五年拨归澎湖通判管辖。杉板头船九十七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四十两零七钱四分;雍正五年拨归澎湖通判管辖。港潭:六所,共征银四百二十五两六钱二分四厘(旧有大鲲身港一所,雍正九年拨归凤山县管辖)。风柜门塭一口,征银七两零五分六厘。喜树仔小塭一口,征银一两(雍正九年由凤山县拨归本县管辖)。盐埕小塭一口,征银五钱(雍正九年由凤山县拨归本县管辖)。雍正十三年,申报增加风柜门塭饷银七两九钱四分四厘。罟:六张(每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共征银七十两五钱六分。罾:三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银一十二两六钱。小罾九张(每张征银二两二钱),共征银一十九两八钱(雍正九年由凤山县拨归本县管辖)。■〈罒上令下〉:三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七两六钱四分。縺:九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五十二两九钱二分。蚝:九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五十二两九钱二分。

旧有澎湖大网一十六张(每张征银三两五钱),共征银五十六两;箔网二张(每张征银一两二钱六分),共征银二两五钱二分;大沪二口(每口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一两六钱八分;小沪二十口(每口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八两四钱。雍正五年,拨归澎湖通判管辖。

以上通共征银一千三百一十四两二钱零五厘。

凤山县

安平镇渡船:三十四只,计载梁头九百八十九担(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七十六两一钱五分三厘。

采捕小船:二百五十六只,计载梁头五千零三十八担,共征银三百八十七两九钱二分六厘。雍正六年,报升梁头银一十四两五钱八分六厘零。

港潭:四所(竹沪、打鼓、蛲港、万丹),共征银二百一十两九钱七分四厘零。(旧尚有港塭一所,征银七两零五分六厘;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

石螺潭一口,征银一十二两。鲲身港一所,征银二百二十两(雍正九年,台湾县拨归管辖)。

旧有喜树仔盐埕塭二口,征银一两五钱;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

罟:一十一张(每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共征银一百二十九两三钱六分。

罾:二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银八两四钱。(旧有小缯九张,征银一十九两八钱;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又,罟罾尾溢升科银三钱三分三厘六毫(雍正六年续报)。

■〈罒上令下〉:一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

縺:一十一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六十四两六钱八分。

蚝:八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四十七两零四分。

箔:二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采捕乌鱼旗:九十四枝(每枝征银一两零五分),共征银九十八两七钱。

以上通共征银一千二百八十七两七钱九分三厘。

诸罗县

采捕大小鱼船:一百九十五只,共载梁头二千九百四十三担七十五斤(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二百二十六两六钱六分九厘。

鱼塭:二只,共征银一百两。

新港并目加溜湾一所,征银二十七两一钱六分五厘六毫。直如弄西港仔含西港一所,征银九十七两三钱七分二厘八毫。茄藤头港一所,征银一百六十九两三钱四分四厘。南鲲身港一所,征银三十五两二钱八分。猴树并礁巴屿潭、蚝嗌港、笨港一所,征银二十二两二钱九分六厘四毫(旧有海丰等四港,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

罾:二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银八两四钱。

縺:五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二十九两四钱。

罟:一张,征银五两八钱八分(旧有罟一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

■〈纟衮〉:二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蚝:八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四十七两零四分。

以上通共征银七百八十两零七厘八毫。

彰化县

小■〈舟古〉船:二只,共征银二两三钱一分。

旧额港四所,共征银三十八两七钱三分八厘(海丰港一所,征银二十四两八钱四分;鹿仔港一所,征银一十二两四钱九分八厘;三林港一所,征银一两;港仔尾一所,征银四钱。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新升港三所,共征银五两八钱(水里港一所,征银三两;番仔桥港一所,征银一两四钱;大突沟港一所,征银一两四钱。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

罟:一张,征银五两八钱八分。

旧有罟一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雍正七年,拨归淡水厅管辖。

以上通共征银五十二两七钱二分八厘。

淡水厅

罟:一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

澎湖厅

尖艚船:三十四只(每只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二十八两五钱六分(旧额五只,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六年,增二十七只;八年,增二只)。杉板船:四百六十三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一百九十四两四钱六分(原额九十七只,共征银四十两零七钱四分。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六年,新增二百零七只,共征银八十六两九钱四分;七年,新增一百二十一只,共征银五十两八钱二分。八年,新增一十五只,共征银六两三钱;十年,报升三只,共征银一两二钱六分;雍正十三年,报升一十二只,共征银五两零四分;乾隆四年,报升八只,共征银三两三钱六分)。

译旧有澎湖大网一十六张(每张征银三两五钱),共征银五十六两;箔网二张(每张征银一两二钱六分),共征银二两五钱二分;大沪二口(每口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一两六钱八分;小沪二十口(每口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八两四钱。雍正五年,拨归澎湖通判管辖。以上合计共征银一千三百一十四两二钱零五厘。凤山县 安平镇渡船:三十四只,计载梁头九百八十九担(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七十六两一钱五分三厘。采捕小船:二百五十六只,计载梁头五千零三十八担,共征银三百八十七两九钱二分六厘。雍正六年,申报增加梁头银一十四两五钱八分六厘零。港潭:四所(竹沪、打鼓、蛲港、万丹),共征银二百一十两九钱七分四厘零。(旧时还有港塭一所,征银七两零五分六厘;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石螺潭一口,征银一十二两。鲲身港一所,征银二百二十两(雍正九年由台湾县拨归本县管辖)。旧有喜树仔盐埕塭二口,征银一两五钱;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罟:一十一张(每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共征银一百二十九两三钱六分。罾:二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银八两四钱。(旧有小缯九张,征银一十九两八钱;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又,罟、罾尾溢升科银三钱三分三厘六毫(雍正六年续报)。■〈罒上令下〉:一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縺:一十一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六十四两六钱八分。蚝:八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四十七两零四分。箔:二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采捕乌鱼旗:九十四枝(每枝征银一两零五分),共征银九十八两七钱。以上合计征收银一千二百八十七两七钱九分三厘。诸罗县 捕捞大小鱼船一百九十五只,共计载梁头二千九百四十三担七十五斤(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二百二十六两六钱六分九厘。鱼塭二只,共征银一百两。新港和目加溜湾合为一处,征银二十七两一钱六分五厘六毫。直如弄西港仔和含西港合为一处,征银九十七两三钱七分二厘八毫。茄藤头港一处,征银一百六十九两三钱四分四厘。南鲲身港一处,征银三十五两二钱八分。猴树、礁巴屿潭、蚝嗌港、笨港合为一处,征银二十二两二钱九分六厘四毫(旧有海丰等四港,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罾二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银八两四钱。縺五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二十九两四钱。罟一张,征银五两八钱八分(旧有罟一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纟衮〉二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蚝八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四十七两零四分。以上合计征收银七百八十两零七厘八毫。彰化县 小■〈舟古〉船二只,共征银二两三钱一分。旧额港四处,共征银三十八两七钱三分八厘(海丰港一处,征银二十四两八钱四分;鹿仔港一处,征银一十二两四钱九分八厘;三林港一处,征银一两;港仔尾一处,征银四钱。雍正二年由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新升港三处,共征银五两八钱(水里港一处,征银三两;番仔桥港一处,征银一两四钱;大突沟港一处,征银一两四钱。雍正二年由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罟一张,征银五两八钱八分。旧有罟一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雍正七年拨归淡水厅管辖。以上合计征收银五十二两七钱二分八厘。淡水厅 罟一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雍正九年由彰化县拨归本厅管辖)。澎湖厅 尖艚船三十四只(每只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二十八两五钱六分(旧额五只,雍正五年由台湾县拨归本厅管辖;雍正六年增加二十七只,八年增加二只)。杉板船四百六十三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一百九十四两四钱六分(原额九十七只,共征银四十两零七钱四分。雍正五年由台湾县拨归本厅管辖;六年新增二百零七只,共征银八十六两九钱四分;七年新增一百二十一只,共征银五十两八钱二分;八年新增一十五只,共征银六两三钱;十年报升三只,共征银一两二钱六分;雍正十三年报升一十二只,共征银五两零四分;乾隆四年报升八只,共征银三两三钱六分)。

大网:二十六张(每张征银三两五钱),共征银九十一两(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大网一十六张,征银五十六两;七年,报升大网四张,征银一十四两;十三年,报升大网一张,征银三两五钱;乾隆四年,报升二张,征银七两;五年,报升二张,征银七两;八年,报升一张,征银三两五钱)。小网:三十六张(每张征银一两七钱五分),共征银六十三两(原额二十五张,征银四十三两七钱五分。雍正十三年,报升六张,征银一十两五钱;乾隆四年,报升五张,征银八两七钱五分)。

箔网:二张(每张征银一两二钱六分),共征银二两五钱二分。小箔网:一张,征银六钱三分。

大沪:三口(每口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一两六钱八分。小沪:七十二口半(每口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三十两零四钱五分(原额二十口,征银八两四钱。雍正六年,报升三十四口,征银一十四两二钱八分;八年,报升半口,征银二钱一分;十三年,报升一十八口,征银七两五钱六分)。

小罾:三十四张(每张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二十八两五钱六分(原额一十张,征银八两四钱。雍正七年,报升六张,征银五两零四分;八年,报升二张,征银一两六钱八分;十年,报升二张,征银一两六钱八分;十三年,报升八张,征银六两七钱二分;乾隆四年,报升一张,征银八钱四分;五年,报升五张,征银四两二钱)。

以上通共征银四百四十两零八钱六分。

附考

乾隆二年,上谕:『朕查闽省澎湖,地系海中孤岛,并无田地可耕。附岛居民,咸置小艇捕鱼,以餬其口。昔年提臣施琅倚势霸占,立为独行,每年得规礼一千二百两。及许良彬到任后,遂将此项奏请归公,以为提督衙门公事之用;每年交纳,率以为常。行家任意苛求,渔人多受剥削,颇为沿海穷民之苦累。着总督郝玉鳞宣朕谕旨,永行禁革。其现在捕鱼船只,饬令该地方官照例编号,稽查办理。此项陋规既经裁除,若水师提督衙门有公用必不可少之处,着郝玉麟将他项银两酌拨数百金补之』。

捕鱼处所,有蚝、潭、港、塭之分。蚝者,指海坪产蚝之处而言;驾小船用铁钯于水底取之。潭者,平埔开窝,积水甚深,鱼虾多蓄其中。港者,海水支流之处。塭者,就海坪筑岸纳水蓄鱼而名(「台湾志略」)。

捕鱼器具,有罟、罾、縺、藏、■〈罒上令下〉、箔之目。网有大小,而用法各别。每罟一张,驾船二只先放海底,后用四、五十人两头牵挽,围拢海边,得鱼最多。罾有车罾、举罾、摇罾等属:车罾永挂海坪,岸搭高寮;下罾时,渔人在寮上将罾索用车牵起,有鱼则捕之。举罾止用一人,于港、潭、沿海皆可采捕。摇罾必需五、六人驾龙艚船,带小穵仔船,捕鱼外海。縺于冬、春二时,在外海捕涂魠等大鱼用之。藏则专于隆冬以捕乌鱼,故又名「讨乌」。■〈罒上令下〉者,网上有荡,能浮水面;下系网袋无数,每袋各挂铅坠沉入水底。鱼入袋中,辄蔽不能出。大■〈罒上令下〉置诸外海,小■〈罒上令下〉置诸内港。箔者,乘潮将满,插在海坪,杂罗水族;水汐则取之,无一遗者(同上)。

澎湖有大网,口阔尾尖,即北地之畬也。每口用大杉木二枝坚竖港口长流之所,名曰网桁。以网挂于桁上,凡有鱼虾之属尽藏其中;潮退举起,解网尾出之(同上)。

沪用石块围筑海坪之中,水满,鱼藏其内;水汐,则捕之(同上)。

乌鱼旗罟者,结网长百余丈、广丈余;驾船载出,常数十人,曰牵罟(「赤嵌笔谈」)。

罾者,树大竹棚于水涯,高二丈许,曰水棚;置罾以渔。縺小于罟,■〈罒上令下〉又小于縺;网长可数十丈,广五、六尺,曰牵縺、曰牵■〈罒上令下〉(同上)。

蚝,蛎房也;即以为取之之名。用竹二,长丈余,各贯铁于末如剪刀;于海水浅处钩致蛎房(同上)。

■〈纟衮〉,垂饵以钩鱼也。大绳长数十丈,系一头于岸,浮舟出海;每尺许拴数钩,大小不一,绳尽则返棹而收,曰放■〈纟衮〉(同上)。

乌鱼于冬至前后盛出,由诸邑鹿子港先出,次及安平镇大港,后至琅峤海脚,于石罅处放子,仍回北路。或云自黄河来。冬至前所捕之鱼,名曰正头乌;则肥。冬至后所捕之鱼,名曰倒头乌;则瘦。渔人有自厦门澎湖伺其来时,赴台采捕(同上)。

大小沪箔者,削竹片为之;绳缚如帘,高七、八尺,长数十丈。就海坪处所竖木杙,趁潮水未满,缚箔于木杙上,留一箔门,约宽四、五尺;潮涨时,鱼随水入,以网截塞箔门,潮退鱼不得出,采取之。沪者,于海坪潮涨所及处,周围筑土岸高一、二尺,留缺为门;两旁竖木柱,挂小网柱上,截塞岸门。潮涨淹没沪岸,鱼蛤随涨入沪;潮退,水由沪门出,鱼蛤为网所阻。宽者为大沪,狭者为小沪(同上)。

译大网二十六张(每张征银三两五钱),共征银九十一两(雍正五年由台湾县拨归大网一十六张,征银五十六两;七年报升大网四张,征银一十四两;十三年报升大网一张,征银三两五钱;乾隆四年报升二张,征银七两;五年报升二张,征银七两;八年报升一张,征银三两五钱)。小网三十六张(每张征银一两七钱五分),共征银六十三两(原额二十五张,征银四十三两七钱五分;雍正十三年报升六张,征银一十两五钱;乾隆四年报升五张,征银八两七钱五分)。箔网二张(每张征银一两二钱六分),共征银二两五钱二分。小箔网一张,征银六钱三分。大沪三口(每口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一两六钱八分。小沪七十二口半(每口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三十两零四钱五分(原额二十口,征银八两四钱;雍正六年报升三十四口,征银一十四两二钱八分;八年报升半口,征银二钱一分;十三年报升一十八口,征银七两五钱六分)。小罾三十四张(每张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二十八两五钱六分(原额一十张,征银八两四钱;雍正七年报升六张,征银五两零四分;八年报升二张,征银一两六钱八分;十年报升二张,征银一两六钱八分;十三年报升八张,征银六两七钱二分;乾隆四年报升一张,征银八钱四分;五年报升五张,征银四两二钱)。以上合计征收银四百四十两零八钱六分。附考 乾隆二年,皇帝下谕说:“朕查闽省澎湖,地处海中,是孤立的岛屿,并没有可耕种的田地。附属岛屿的居民,都置备小艇捕鱼来糊口。过去提臣施琅倚仗势力霸占此业,定为独家经营,每年取得规礼一千二百两。等许良彬到任后,便把这项收入奏请归公,作为提督衙门办公之用;每年交纳,渐渐成为惯例。经手办理的人任意苛求,渔民受到很多剥削,成为沿海贫民很大的负担。着令总督郝玉鳞宣示朕的谕旨,永远禁止革除。现有捕鱼船只,饬令当地官员依照惯例编号登记,稽查办理。这项陋规既已裁除,若水师提督衙门确有不可缺少的公用,着郝玉麟从其他银款中酌情拨出数百金补足。” 捕鱼的场所,分为蚝、潭、港、塭四类。所谓蚝,是指海滩上产蚝的地方;人们驾小船,用铁耙在水底取蚝。所谓潭,是在平坦的滩地上挖成的水窝,积水很深,鱼虾多蓄养在其中。所谓港,是海水支流汇入的地方。所谓塭,是在海滩上筑岸蓄水养鱼,因此得名(《台湾志略》)。捕鱼器具有罟、罾、縺、藏、■〈罒上令下〉、箔等类别。网有大小不同,用法也各不相同。每张罟要驾两只船先放到海底,然后由四五十人在两端牵拉,围拢到海边,捕得的鱼最多。罾有车罾、举罾、摇罾等类:车罾长期挂在海滩上,岸边搭建高棚;下罾时,渔人在棚上用车把罾索牵起,有鱼便捕捉。举罾只需一人,在港、潭以及沿海都可以捕捞。摇罾必须由五六人驾驶龙艚船,并带一只小穵仔船,到外海捕鱼。縺在冬、春两季用于外海捕捞涂魠等大鱼。藏专在隆冬捕乌鱼,所以又叫“讨乌”。■〈罒上令下〉的网上有浮荡,能够漂在水面;下面系着许多网袋,每个网袋都挂着铅坠沉入水底。鱼一进入袋中,就被遮蔽住不能出来。大■〈罒上令下〉放在外海,小■〈罒上令下〉放在内港。箔在潮水将要涨满时插在海滩上,把各种水族拦在其中;退潮时取出,没有一条遗漏(同上)。澎湖有大网,网口宽、网尾尖,就是北方所说的畬。每个网口用两根大杉木牢牢竖立在港口水流长而稳定的地方,称为“网桁”。把网挂在网桁上,凡是鱼虾之类都会藏在网中;退潮时提起网来,解开网尾把鱼取出(同上)。沪是在海滩中用石块围筑而成的,涨水时鱼藏在里面;退潮时便捕捉(同上)。乌鱼旗罟,是把网结成长一百多丈、宽一丈多;驾船装载出海,通常要几十个人牵拉,称为“牵罟”(《赤嵌笔谈》)。罾是在水边搭建高大的竹棚,高约二丈,称为“水棚”,在棚上设置罾捕鱼。縺比罟小,■〈罒上令下〉又比縺小;网长可达数十丈,宽五六尺,称为“牵縺”,也称为“牵■〈罒上令下〉”(同上)。蚝,就是蛎房;也以此作为捕取蛎房的名称。用两根竹子,长一丈多,各自在末端穿接铁器,形状像剪刀;在海水较浅的地方钩取蛎房(同上)。■〈纟衮〉,就是悬挂鱼饵用钩捕鱼。大绳长数十丈,一端系在岸上,驾船漂出海;每隔一尺左右拴上数只鱼钩,大小不一。绳子用尽后便掉头划船收取,称为“放■〈纟衮〉”(同上)。乌鱼在冬至前后大量出现,先从各县的鹿子港出来,接着到安平镇大港,最后到琅峤海脚,在石缝中产卵,然后仍然返回北路。有人说它们是从黄河来的。冬至前捕到的鱼叫“正头乌”,比较肥;冬至后捕到的鱼叫“倒头乌”,比较瘦。渔人有的在厦门、澎湖守候它们到来,再到台湾捕捞(同上)。大小沪箔,是削竹片制成的;用绳子绑成帘状,高七八尺,长数十丈。在海滩上竖起木桩,趁潮水尚未涨满时,把箔绑在木桩上,留一处箔门,约宽四五尺;涨潮时,鱼随水进入,便用网截住堵塞箔门;退潮时鱼不能出去,就捕取它们。沪是在海滩潮水能够涨到的地方,四周筑起一二尺高的土岸,留缺口作为门;在两旁竖立木柱,把小网挂在柱上,截住堵塞岸门。涨潮时水淹没沪岸,鱼虾贝类随潮进入沪内;退潮时水从沪门流出,鱼虾贝类被网挡住。宽的叫大沪,窄的叫小沪(同上)。

凤山杂饷,给乌鱼旗九十四枝。旗用白布一幅,刊刷「乌鱼旗」字样,填写渔户姓名,县印钤盖;插于船头,带网采捕(同上)。

船制大小,咸资水利,名目各异。一曰澎仔船:平底单桅,今多双桅者;可装谷四、五百石至七、八百石。一曰杉板头船:亦有插双桅者;可装三、四百石至六七百石。一曰一封书船:双桅,■〈木盛〉盖平铺,前后无舱;可装二、三百石。一曰头尾密船:单桅,无舱,中有拱篷;可装百余石至二百石。皆往来南北各港贸易所乘。一曰大■〈舟古〉仔船:单桅、拱篷,即大镇渡船(从府治渡往安平为大镇渡);可装百余石,亦或驾驶内港拨载。一曰小■〈舟古〉仔船:在嵌脚渡人、载货登岸。一曰渔船:即龙艚船;亦镇渡船之类。一曰穵仔船:每船止容三人;往各港采捕。一曰当家船(俗讹为蛋家船):渔人眷属悉住其中,无登岸结庐者;盖浮家也。皆往来各港采捕并鹿耳门、安平镇生理(「台湾志略」)。

贌社者,招捕鹿之人;贌港者,招捕鱼之人。俱沿山海盖草为寮,时去时来,时多时少。虽为赋税所从出,实亦奸宄所由滋(「赤嵌笔谈」)。

陆饷

台湾府

街市瓦、草店厝:共五千三百五十间(每间征银不等),共征银一千四百六十六两六钱九分五厘零。

牛磨:五十首(每首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二百八十两。雍正八年,报升牛磨月饷五十七两二钱零四厘。

蔗车:三百四十九张半(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千九百五十七两二钱。乾隆二年,豁免蔗车一张,减征银五两六钱;九年,豁免蔗车一张八分零,减征银一十两一钱零。实征蔗车三百四十六张,共征银一千九百四十一两五钱零。

番檨槟榔:共四十四宅(每宅征银不等),共征银一百三十六两。

瓦窖:五座,共征银一十二两五钱。

菜园:三所,共征银三两。

新升当税:银五十两。

以上通共征银三千九百四十六两八钱九分九厘。

台湾县

街市瓦厝:二千六百九十四间(每间征银三钱零三厘八毫),共征银八百一十八两四钱三分七厘零。草厝:一千七百七十八间(每间征银二钱一分七厘),共征银三百八十五两八钱二分六厘。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本县管辖土墼埕瓦厝五十二间(每间征银三钱零三厘八毫),共征银一十五两七钱九分七厘零;又草厝七十二间(每间征银二钱一分七厘),共征银一十五两六钱二分四厘;又安平镇瓦厝一百六十六间(每间征银一钱六分九厘三丝三忽),共征银二十八两零五分九厘零;又草厝二十九间(每间征银八分四厘五毫一丝六忽),共征银二两四钱五分零。

牛磨:饷银二百二十五两二钱零四厘(牛磨旧额二十首,每首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百六十八两。雍正八年,报升牛磨盈溢银五十七两二钱零四厘)。

蔗车:四十九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二百七十四两四钱(原额四十五张,共征银二百五十二两。雍正八年,报升蔗车三张半,征银一十九两六钱;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蔗车二张半,征银一十四两。又拨归凤山县蔗车一张,减征银五两六钱。乾隆二年,豁免蔗车一张,减征银五两六钱)。

番檨:〔一十九〕宅,征税银七十两(雍正七年报升)。

当税:银五十两(乾隆四年,报升五两;五年,报升一十两;六年,报升五两;八年,报升一十两;十年,报升二十两)。

以上通共征银一千八百八十五两七钱九分七厘。

凤山县

蔗车:八十四张半(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四百七十三两二钱(原额蔗车九张,征银五十两零四钱。康熙三十二年,新升二十张,征银一百一十二两;雍正六年,新征二十九张半,征银一百六十五两二钱;七年,新升六张半,征银三十六两四钱;八年,新升一张,征银五两六钱;九年,台湾县拨归本县管辖一张,征银五两六钱;十三年,新升六张,征银三十三两六钱;乾隆三年,新升八张,征银四十四两八钱;八年,新升六张半,征银三十六两四钱。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二张半,减征银一十四两;乾隆九年,豁免半张,减征银二两八钱)。

番檨:一宅,征税银六两。

以上通共征银四百七十九两二钱。

诸罗县

笨港市厝:五百九十九间(每间征银不等),共征银二百两零五钱。

蔗车:一百五十四张六分九厘零(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八百六十六两三钱零(旧额蔗车二十五张,征银一百四十两。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四张,减征银二十二两四钱;又新升一百三十五张,共征银七百五十六两。乾隆九年,豁免一张三分零,减征银七两二钱零)。

槟榔:二十四宅,共征银六十两。

瓦■〈石屚〉窑:五座,共征银一十二两五钱。

菜园:二所,共征银三两。

旧有牛磨一首,征银五两六钱;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

以上通共征银一千一百四十二两三钱。

译凤山县的杂饷中,拨给乌鱼旗九十四枝。旗用一幅白布制成,印刷“乌鱼旗”字样,填写渔户姓名,并盖县印;插在船头,带网捕捞(同上)。船只大小不同,都取决于水运需要,名称各异。一种叫澎仔船:平底、单桅,如今多有双桅的;可装谷四五百石至七八百石。一种叫杉板头船:也有装置双桅的;可装三四百石至六七百石。一种叫一封书船:双桅,■〈木盛〉盖平铺,前后没有船舱;可装二三百石。一种叫头尾密船:单桅,没有船舱,中间有拱形篷;可装一百多石至二百石。这些船都是往来南北各港进行贸易时乘坐的。一种叫大■〈舟古〉仔船:单桅、拱篷,就是大镇渡船(从府治渡往安平的地方叫大镇渡);可装一百多石,也有驾驶它在内港转运货物的。一种叫小■〈舟古〉仔船:在嵌脚渡运送人和货物上岸。一种叫渔船:就是龙艚船,也属于镇渡船一类。一种叫穵仔船:每船只能容纳三人;到各港捕捞。一种叫当家船(俗称讹作蛋家船):渔民及其家属全住在船中,没有上岸搭屋居住;这就是水上人家。它们都往来各港捕捞,并在鹿耳门、安平镇经营生计(《台湾志略》)。贌社,是招募捕鹿的人;贌港,是招募捕鱼的人。他们都沿着山海搭草棚居住,时来时去,人数时多时少。虽然赋税由此产生,实际上奸邪盗贼也由此滋生(《赤嵌笔谈》)。陆饷 台湾府 街市上的瓦店、草店厝,共五千三百五十间(每间征银数额不同),共征银一千四百六十六两六钱九分五厘零。牛磨五十首(每首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二百八十两。雍正八年,报升牛磨月饷五十七两二钱零四厘。蔗车三百四十九张半(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千九百五十七两二钱。乾隆二年,豁免蔗车一张,减征银五两六钱;九年,豁免蔗车一张八分零,减征银一十两一钱零。实际征收蔗车三百四十六张,共征银一千九百四十一两五钱零。番檨槟榔,共四十四宅(每宅征银数额不同),共征银一百三十六两。瓦窖五座,共征银一十二两五钱。菜园三处,共征银三两。新增加的当税,银五十两。以上合计征收银三千九百四十六两八钱九分九厘。台湾县 街市瓦厝二千六百九十四间(每间征银三钱零三厘八毫),共征银八百一十八两四钱三分七厘零。草厝一千七百七十八间(每间征银二钱一分七厘),共征银三百八十五两八钱二分六厘。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本县管辖土墼埕瓦厝五十二间(每间征银三钱零三厘八毫),共征银一十五两七钱九分七厘零;又有草厝七十二间(每间征银二钱一分七厘),共征银一十五两六钱二分四厘;又有安平镇瓦厝一百六十六间(每间征银一钱六分九厘三丝三忽),共征银二十八两零五分九厘零;又有草厝二十九间(每间征银八分四厘五毫一丝六忽),共征银二两四钱五分零。牛磨:饷银二百二十五两二钱零四厘(牛磨旧额二十首,每首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百六十八两。雍正八年,报升牛磨盈溢银五十七两二钱零四厘)。蔗车四十九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二百七十四两四钱(原额四十五张,共征银二百五十二两。雍正八年,报升蔗车三张半,征银一十九两六钱;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蔗车二张半,征银一十四两。又将凤山县一张蔗车拨归本县,减征银五两六钱。乾隆二年,豁免蔗车一张,减征银五两六钱)。番檨:〔一十九〕宅,征税银七十两(雍正七年报升)。当税银五十两(乾隆四年报升五两;五年报升一十两;六年报升五两;八年报升一十两;十年报升二十两)。以上合计征收银一千八百八十五两七钱九分七厘。凤山县 蔗车八十四张半(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四百七十三两二钱(原额蔗车九张,征银五十两零四钱。康熙三十二年新升二十张,征银一百一十二两;雍正六年新征二十九张半,征银一百六十五两二钱;七年新升六张半,征银三十六两四钱;八年新升一张,征银五两六钱;九年台湾县拨归本县管辖一张,征银五两六钱;十三年新升六张,征银三十三两六钱;乾隆三年新升八张,征银四十四两八钱;八年新升六张半,征银三十六两四钱。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二张半,减征银一十四两;乾隆九年豁免半张,减征银二两八钱)。番檨一宅,征税银六两。以上合计征收银四百七十九两二钱。诸罗县 笨港市厝五百九十九间(每间征银数额不同),共征银二百两零五钱。蔗车一百五十四张六分九厘零(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八百六十六两三钱零(旧额蔗车二十五张,征银一百四十两。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四张,减征银二十二两四钱;又新升一百三十五张,共征银七百五十六两。乾隆九年豁免一张三分零,减征银七两二钱零)。槟榔二十四宅,共征银六十两。瓦■〈石屚〉窑五座,共征银一十二两五钱。菜园二处,共征银三两。旧有牛磨一首,征银五两六钱;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以上合计征收银一千一百四十二两三钱。

彰化县

蔗车:五十七张半(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三百二十二两(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四张,征银二十二两四钱;新升二十八张半,征银一百五十九两六钱。乾隆七年,新升九张半,征银五十三两二钱;九年,新升一十五张半,征银八十六两八钱)。

牛磨:一十九首(每首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百零六两四钱(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一首,征银五两六钱;新升一十八首,征银一百两零八钱)。

以上通共征银四百二十八两四钱。

淡水厅

牛磨:一首,征银五两六钱(乾隆九年新升)。

廍饷:一张,征银五两六钱(乾隆九年新升)。

以上通共征银一十一两二钱。

附考

台邑额载厝饷、磨饷二项,俱始于伪郑。志载:瓦厝、草厝共征银一千二百四两零。数十年来,有片瓦寸草俱无、子姓零落及孤寡不能自存者,亦必按册拘追;而大井头一带行店碁布,终岁不出分文。雍正元年五月,所司查验府治房店,将破坏瓦厝、草厝悉为开除。凡得大瓦厝七千零七十四间、小瓦厝一千七百零三间;小者每间折半科算,共七千九百二十五间半。额饷匀摊,每间一钱五分一厘九毫有奇。每户给以饷单;如倒坏无存者,许执单缴验注销,另查新屋顶补。磨三十首,共额征银一百六十八两;除磨坏人亡者无从追比,现征十九首,官年赔解十一首。即十九首内,实在开市者不及十首,余皆牛磨倒坏。按册问赋,与厝饷等。而近年新开磨户,悉投营弁;以开则完银,不开即止。今各户给以照单,按月照数匀征,将前项变为活饷,可以足额(「赤嵌笔谈」)。

卷六

赋役(三)

存留经费养廉官庄

存留经费

养廉

官庄

存留经费

台湾府

正杂饷税、盐课,额征银共一万五千七百四十六两一钱七分六厘零。内除盐埕税银二千四百三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零归盐道衙门奏销外,又充兵饷银四千五百三十四两四钱零七厘,实存支应银八千七百七十五两六钱二分六厘(支给款目详见各县)。

台湾县

正杂饷税,共额银六千一百九十六两五钱四分七厘零。除盐埕税银七百五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零归入盐道衙门奏销外,实额银五千四百四十两零四钱零四厘零。内解充兵饷银二千八百七十三两八钱三分五厘零,实支应银二千五百六十六两五钱六分九厘零。又就解充兵饷银内协济淡防厅、彰化县不敷俸工银共八百八十八两五钱二分五厘零,实存解充兵饷银一千九百八十五两三钱一分零。支给款目:

分巡台湾道:俸银六十二两零四分四厘(旧闰年加银五两一钱七分零,今裁)。门子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轿、伞、扇夫七名,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铺兵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

本府知府:俸银六十二两四分四厘(闰年加银五两一钱七分零,今裁)。门子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轿、伞、扇夫七名,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步快一十六名,共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禁卒一十二名,共银七十二两(闰年加银六两,年匀给银二两四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旧有灯夫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今裁)。

本府同知:俸银四十二两五钱五分六厘(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四分六厘零,今裁)。门子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轿、伞、扇夫七名,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步快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旧有灯夫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今裁)。

本府经历:俸银二十四两二钱二厘(闰年加银二两零一分六厘零,今裁)。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

本府儒学:教授俸银四十五两、训导俸银四十两,共银八十五两(旧教授与训导同食一俸;乾隆元年,定各员照品级给与全俸)。廪生二十名(每名连闰廪粮银二两八钱九分三厘零),共给银五十七两八钱六分六厘零。膳夫二名(每名工食连闰银六两六钱六分六厘零),共给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零。

译彰化县 蔗车五十七张半(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三百二十二两(雍正二年由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四张,征银二十二两四钱;新升二十八张半,征银一百五十九两六钱。乾隆七年新升九张半,征银五十三两二钱;九年新升一十五张半,征银八十六两八钱)。牛磨一十九首(每首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百零六两四钱(雍正二年由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一首,征银五两六钱;新升一十八首,征银一百两零八钱)。以上合计征收银四百二十八两四钱。淡水厅 牛磨一首,征银五两六钱(乾隆九年新升)。廍饷一张,征银五两六钱(乾隆九年新升)。以上合计征收银一十一两二钱。附考 台湾县额定征收的厝饷、磨饷两项,都始于伪郑时期。志书记载:瓦厝、草厝共征银一千二百四两零。几十年来,即使房屋一片瓦、一根草都没有,子孙凋零,或孤儿寡妇无法独立生活的人,也一定按册拘提追征;而大井头一带商店密布,却终年一文钱也不缴纳。雍正元年五月,有关官员查验府治的房屋店铺,把破坏的瓦厝、草厝全部登记除去。共查得大瓦厝七千零七十四间、小瓦厝一千七百零三间;小瓦厝每间按半间折算,共折合七千九百二十五间半。额定饷银平均摊到每间,每间一钱五分一厘九毫有余。每户发给饷单;如果房屋倒塌损坏、已经不存在,允许持饷单缴验注销,另行查明新屋补足税额。磨三十首,按额共征银一百六十八两;除去磨坏、人亡、无从追比的,现征十九首,官年赔解十一首。即使这十九首中,实际开业的还不到十首,其余都是牛磨倒坏。却仍按册询问征赋,同厝饷一样。近年新开设的磨户,全都投靠营弁;开业就缴银,不开业就停止。现在各户都发给凭单,按月照数平均征收,把原来的固定饷改成可以随业征收的活饷,这样就能足额征收(《赤嵌笔谈》)。卷六 赋役(三) 存留经费、养廉、官庄 存留经费 养廉 官庄 存留经费 台湾府 正饷、杂饷、税、盐课,额定共征银一万五千七百四十六两一钱七分六厘零。其中扣除盐埕税银二千四百三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零,归盐道衙门奏销;又拨充兵饷银四千五百三十四两四钱零七厘,实际留存可支用银八千七百七十五两六钱二分六厘(支给款目详见各县)。台湾县 正饷、杂饷、税,额定银六千一百九十六两五钱四分七厘零。扣除盐埕税银七百五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零,归入盐道衙门奏销后,实际额定银五千四百四十两零四钱零四厘零。其中解送充作兵饷银二千八百七十三两八钱三分五厘零,实际可支用银二千五百六十六两五钱六分九厘零。又从解送充作兵饷的银款中,协济淡防厅、彰化县不足的俸工银共八百八十八两五钱二分五厘零,实际留存解充兵饷银一千九百八十五两三钱一分零。支给款目如下:分巡台湾道:俸银六十二两零四分四厘(旧例闰年增加银五两一钱七分零,现已裁去)。门子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增加银二两,按年平均给银八钱),实际给银二十四两八钱;轿夫、伞夫、扇夫七名,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增加银三两五钱,按年平均给银一两四钱),实际给银四十三两四钱;铺兵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增加银一两,按年平均给银四钱),实际给银一十二两四钱。本府知府:俸银六十二两零四分四厘(闰年增加银五两一钱七分零,现已裁去)。门子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增加银一两,按年平均给银四钱),实际给银一十二两四钱;轿夫、伞夫、扇夫七名,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增加银三两五钱,按年平均给银一两四钱),实际给银四十三两四钱;步快一十六名,共银九十六两(闰年增加银八两,按年平均给银三两二钱),实际给银九十九两二钱;禁卒一十二名,共银七十二两(闰年增加银六两,按年平均给银二两四钱),实际给银七十四两四钱(旧有灯夫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增加银二两,按年平均给银八钱,实际给银二十四两八钱;现已裁去)。本府同知:俸银四十二两五钱五分六厘(闰年增加银三两五钱四分六厘零,现已裁去)。门子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增加银一两,按年平均给银四钱),实际给银一十二两四钱;轿夫、伞夫、扇夫七名,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增加银三两五钱,按年平均给银一两四钱),实际给银四十三两四钱;步快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增加银四两,按年平均给银一两六钱),实际给银四十九两六钱(旧有灯夫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增加银一两,按年平均给银四钱,实际给银一十二两四钱;现已裁去)。本府经历:俸银二十四两二钱二厘(闰年增加银二两零一分六厘零,现已裁去)。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增加银五钱,按年平均给银二钱),实际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增加银二两,按年平均给银八钱),实际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本府儒学:教授俸银四十五两,训导俸银四十两,共银八十五两(旧例教授与训导共同领取一份俸禄;乾隆元年规定,各员按品级发给全俸)。廪生二十名(每名连同闰月廪粮银二两八钱九分三厘零),共给银五十七两八钱六分六厘零。膳夫二名(每名工食连同闰月银六两六钱六分六厘零),共给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