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三十 计四条
奈何犯者相继,由是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作《大诰》以昭示民间,使知趋避,又有年矣。然法在有石,不周知,特勑六部都察院官,将《大诰》内条目,撮其要略,附载于律。其递年一切榜文禁例,尽行革去。今后司只依律与《大诰》议罪,合黥剌者,除党逆家属并律该载外,其余有犯俱不黥剌。杂犯死罪并徒流迁徒、笞杖等刑,悉照今定赎罪例科断。编写成书,刊布中外,使臣民知所遵守。
洪武三十年五月 日
大明律集解名例
服制
斩衰三年
子为父母,女在室,并巳许嫁者,及嫁被出而反在室者,同子之妻,同。
子为继母、慈母、子之妻同(继母,父之后妻;慈母,谓母卒,父命他妾养巳者,养母谓自幼过房与人者,即为人后者之所后母也)
庶子为所生母,嫡母无子之妻同。
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为人后者之妻,同。
嫡孙为祖父母承重,曾祖承重同。
妻为夫妾为家长同
齐衰杖期
嫡子,众子为庶母。嫡子,众子之妻同(庶母,父妾之有子者。父妾无子,不得以母称矣)
子为嫁母(亲生母,父亡而改嫁者)
子为出母(亲生母为父所出者)
夫为妻(父母在不杖)
嫡孙祖在为祖母承重
齐衰不杖期
祖为嫡孙
父母为嫡长子及嫡长子之妻及众子及女在室及子为人后者。
继母为长子众子
前夫之子,从继母改嫁人,为改嫁继母。
侄为伯叔父母(父之亲兄弟及亲兄弟之妻也)
为巳之亲兄弟及亲兄弟之子女在室者。
孙为祖父母孙女在室出嫁同
为人后者为其本生父母
女出嫁为本宗父母
女在室,及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姊妹及侄与侄女在室者。
女适人为兄弟之为父后者
妇为夫亲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妾为家长之正妻
妾为家长父母
妾为家长之长子,众子与其所生子。
为同居继父而两无大功以上亲者。
齐衰五月
曾孙为曾祖父母曾孙女同
齐衰三月
孙为高祖父母玄孙女同
为继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自来不曾同居,无服。
为同居继父而两有大功以上亲者。
大功九月
祖为众孙孙女在室同
祖母为众孙嫡孙
父母为众子妇及女巳出嫁者
伯叔父母为侄妇及侄女巳出嫁者(侄妇,兄弟子之妻也;侄女,兄弟之女也)
妻为夫之祖父母
妻为夫之伯叔父母
为人后者,为其兄及姑及姊妹在室者(既为人后,则于本生亲属服皆降一等)
夫为人后其妻为夫本生父母
为巳之同堂兄弟姊妹在室者(即伯叔父母之子女也)
为姑及姊妹之巳出嫁者,姑(即父之姊妹,姊妹即巳之亲姊妹也)
为巳兄弟之子为人后者
出嫁女为本宗伯叔父母
出嫁女为本宗兄弟及兄弟之子。
译
齐衰不杖期
祖父为嫡孙服丧。
父母为嫡长子、嫡长子的妻子、众子、在室的女儿以及过继给他人的儿子服丧。
继母为长子、众子服丧。
前夫的儿子随继母改嫁到他人家的,为改嫁后的继母服丧。
侄子为伯叔父母服丧(指父亲的亲兄弟及其妻子)。
为自己的亲兄弟以及在室的亲兄弟之子女服丧。
孙子为祖父母服丧,在室及出嫁的孙女服丧规格相同。
被过继给他人为子的人,为自己的生身父母服丧。
已出嫁的女儿为本宗父母服丧。
在室的女儿,以及虽已出嫁但无丈夫和子女的女儿,为自己的兄弟姊妹以及在室的侄子侄女服丧。
出嫁的女儿为继承父亲宗祧的兄弟服丧。
儿媳为丈夫在室的亲兄弟之子女服丧。
妾为家长的正妻服丧。
妾为家长的父母服丧。
妾为家长的长子、众子以及自己所生之子服丧。
为同居的继父服丧,若双方都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关系。
齐衰五月
曾孙为曾祖父母服丧,曾孙女服丧规格相同。
齐衰三月
孙子为高祖父母服丧,玄孙女服丧规格相同。
为继父服丧:先前曾同居而如今不再同居的,服丧;从未同居过的,则无需服丧。
为同居的继父服丧,若双方都有大功以上的亲属关系。
大功九月
祖父为众孙服丧,在室的孙女服丧规格相同。
祖母为众孙及嫡孙服丧。
父母为众子之妻及已出嫁的女儿服丧。
伯叔父母为侄媳及已出嫁的侄女服丧(侄媳,指兄弟之子的妻子;侄女,指兄弟的女儿)。
妻子为丈夫的祖父母服丧。
妻子为丈夫的伯叔父母服丧。
被过继给他人为子的人,为其兄长、姑母及在室的姊妹服丧(既然已经过继给他人,那么对本生亲属的服丧等级都要降一等)。
丈夫被过继给他人,其妻子为丈夫的生身父母服丧。
为自己在室的堂兄弟姊妹服丧(即伯叔父母的子女)。
为已出嫁的姑母及姊妹服丧,姑母(即父亲的姊妹,姊妹即自己的亲姊妹)。
为过继给他人的自己兄弟之子服丧。
出嫁的女儿为本宗伯叔父母服丧。
出嫁的女儿为本宗兄弟及兄弟之子服丧。
出嫁的女儿为本宗姑母姊妹及在室的兄弟之女服丧。
小功五月
为伯叔祖父母服丧(祖父的亲兄弟)。
为堂伯叔父母服丧(父亲的堂兄弟)。
为在室的再从兄弟及再从姊妹服丧。
为已出嫁的堂姊妹服丧。
为在室的堂兄弟之子女服丧。
为在室的从祖姑服丧(即祖父的亲姊妹)。
为在室的堂姑服丧(即父亲的堂姊妹)。
为兄弟的妻子服丧。
祖父为嫡孙的妻子服丧。
为兄长的孙子、以及在室的兄弟之孙女服丧。
为外祖父母服丧(即母亲的父母)。
为母亲的兄弟姊妹服丧,兄弟(即舅舅),姊妹(即姨母)。
为姊妹之子服丧(即外甥)。
儿媳为丈夫兄弟的孙子服丧(即甥孙),以及在室的丈夫兄弟之孙女服丧(即侄孙女)。
儿媳为丈夫的姑母及丈夫姊妹服丧(无论在室或已出嫁,规格相同)。
儿媳为丈夫的兄弟及丈夫兄弟的妻子服丧。
儿媳为丈夫堂兄弟在室的子女服
出嫁女为本宗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至者。
小功五月
为伯叔祖父母(祖之亲兄弟)
为堂伯叔父母(父之堂兄弟)
为再从兄弟及再从姊妹在室者。
为同堂姊妹出嫁者
为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为从祖姑在室者(即祖之亲姊妹)
为堂姑之在室者(即父之同堂姊妹)
为兄弟之妻
祖为嫡孙之妇
为兄之孙,及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为外祖父母(即母之父母)
为母之兄弟姊妹,兄弟(即舅姊妹,即姨)
为姊妹之子(即外甥)
妇为夫兄弟之孙(即甥孙)及夫兄弟之孙女在室者(即侄孙女)
妇为夫之姑及夫姊妹(在室、出嫁同)
妇为夫兄弟及夫兄弟之妻
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女出嫁,为本宗堂兄弟及堂姊妹之在室者。
为人后者,为其姑及姊妹出嫁者。
缌麻三月
祖为众孙妇
曾祖父母为曾孙(玄孙同)
祖母为嫡孙众孙妇
为乳母
为族曾祖父母(即曾祖之兄弟及曾祖兄弟之妻)
为族伯叔父母(即父再从兄弟及再从兄弟之妻)
为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者(即已三从兄弟姊妹所与同高祖者)
为族曾祖姑在室者(即曾祖之姊妹)
为族祖姑在室者(即祖之同堂姊妹)
为族姑在室者(即父之再从姊妹)
为族伯叔祖父母(即祖同堂兄弟及同堂兄弟妻)
为兄弟之曾孙及兄弟之曾孙女在室者。
为兄弟之孙女出嫁者
为同堂兄弟之孙及同堂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为再从兄弟之子女在室者
为从祖姑及堂姑及巳之再从姊妹出嫁者(从祖姑即祖之亲姊妹,堂姑即父之堂姊妹)
为同堂姊妹之女出嫁者
为姑之子(即父姊妹之子)
为舅之子(即母兄弟之子)
为两姨兄弟(即母姊妹之子)
为妻之父母
为壻
为外孙男女同(即女之子女)
为兄弟孙之妻(即侄孙之妻)
为同堂兄弟之子妻(即堂侄之妻)
为同堂兄弟之妻
妇为夫高曾祖父母
妇为夫之伯叔祖父母及夫之从祖姑,在室者。
妇为夫之伯叔父母及夫之堂姑在室者(夫之堂姑即夫之伯叔祖父母所生也)
妇为夫之同堂兄弟姊妹及夫同堂兄弟之妻。
妇为夫再从兄弟之子女,在室,同。
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
妇为夫同堂兄弟子之妻(即堂侄妇)
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孙及孙女之在室者。
妇为夫兄弟孙之妻(即侄孙之妻)
妇为夫兄弟之孙女出嫁者
妇为夫兄弟之曾孙(即曾侄孙)女,同。
女出嫁,为本宗伯叔祖父母及从祖姑在室者。
女出嫁,为本宗再从伯叔父母及堂姑出嫁者。
女出嫁,为本宗堂兄弟之子女在室者,同。
大明律集解名例终
附真犯杂犯死罪(弘治十年奏定)
真犯死罪决不待时
凌迟处死
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
译丧。
出嫁的女儿为本宗在室的堂兄弟及堂姊妹服丧。
被过继给他人的人,为其已出嫁的姑母及姊妹服丧。
缌麻三月
祖父为众孙的妻子服丧。
曾祖父母为曾孙服丧(玄孙服丧规格相同)。
祖母为嫡孙及众孙的妻子服丧。
为乳母服丧。
为族曾祖父母服丧(即曾祖的兄弟及曾祖兄弟的妻子)。
为族伯叔父母服丧(即父亲的再从兄弟及再从兄弟的妻子)。
为在室的族兄弟及族姊妹服丧(即与自己同高祖的三从兄弟姊妹)。
为在室的族曾祖姑服丧(即曾祖的姊妹)。
为在室的族祖姑服丧(即祖父的堂姊妹)。
为在室的族姑服丧(即父亲的再从姊妹)。
为族伯叔祖父母服丧(即祖父的堂兄弟及堂兄弟的妻子)。
为兄弟的曾孙、以及在室的兄弟曾孙女服丧。
为已出嫁的兄弟之孙女服丧。
为在室的堂兄弟之孙及堂兄弟孙女服丧。
为在室的再从兄弟之子女服丧。
为已出嫁的从祖姑、堂姑及自己的再从姊妹服丧(从祖姑即祖父的亲姊妹,堂姑即父亲的堂姊妹)。
为已出嫁的堂姊妹之女服丧。
为姑母之子服丧(即父亲姊妹之子)。
为舅舅之子服丧(即母亲兄弟之子)。
为两姨兄弟服丧(即母亲姊妹之子)。
为妻子的父母服丧。
为女婿服丧。
为外孙男女服丧(即女儿的子女)。
为兄弟之孙的妻子服丧(即侄孙的妻子)。
为堂兄弟之子的妻子服丧(即堂侄的妻子)。
为堂兄弟的妻子服丧。
儿媳为丈夫的高祖父母、曾祖父母服丧。
儿媳为丈夫的伯叔祖父母及在室的丈夫从祖姑服丧。
儿媳为丈夫的伯叔父母及在室的丈夫堂姑服丧(丈夫的堂姑即丈夫伯叔祖父母所生的女儿)。
儿媳为丈夫的堂兄弟姊妹及丈夫堂兄弟的妻子服丧。
儿媳为丈夫再从兄弟在室的子女服丧,出嫁的规格相同。
儿媳为丈夫已出嫁的堂兄弟之女服丧。
儿媳为丈夫堂兄弟之子的妻子服丧(即堂侄妇)。
儿媳为丈夫在室的堂兄弟之孙及孙女服丧。
儿媳为丈夫兄弟之孙的妻子服丧(即侄孙的妻子)。
儿媳为丈夫已出嫁的兄弟孙女服丧。
儿媳为丈夫兄弟的曾孙服丧(即曾侄孙),曾孙女规格相同。
出嫁的女儿为本宗伯叔祖父母及在室的从祖姑服丧。
出嫁的女儿为本宗再从伯叔父母及已出嫁的堂姑服丧。
出嫁的女儿为本宗在室的堂兄弟之子女服丧,规格相同。
大明律集解名例终
附真犯杂犯死罪(弘治十年奏定)
真犯死罪决不待时
凌迟处死
谋反及大逆之罪,凡是共同谋划的,不分首犯从犯,一律处凌迟。
谋杀祖父母、父母以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已经杀害的。
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以及家长的期亲、外祖父母,已经杀害的,罪行与子孙谋杀祖父母相同。
妻妾因通奸而合谋杀死亲夫的。
妻妾谋杀已故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已经杀害的。
杀害一家非死罪之人三人以上,以及肢解他人尸体的。
采生折割人(捕取活人肢体炼制邪法)的。
奴婢殴打杀害家长的;若故意杀害家长的期亲及
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巳杀者。
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
父母巳杀者罪与子孙同
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
妻妾谋杀故夫祖父母、父母,巳杀者。
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
采生折割人
奴婢殴杀家长者,o若故杀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
雇工人故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者。
妻妾故杀夫者
弟妹故杀兄姊,若侄故杀伯叔父母姑,及外孙故杀外祖父母者。
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杀者。
斩罪
收父祖妾及伯叔母
谋反、大逆,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藏者。
谋返大逆知情故纵隐藏者
谋叛但共谋者不分首从
逃避山贼拒敌官兵者
盗
大祀神只,御用祭器等物,及飨荐玉帛之属者。
盗
制书及起马御宝
圣旨起船符验者
盗
乘舆服御物
强盗得财者不分首从
以药迷人,图财者,罪同强盗,不分首从。
强盗窝主造意分赃者。若共谋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
谋杀人因而得财者,同强盗,不分首从。
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巳杀者。
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巳行者。
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巳杀者
奴婢及雇工人谋杀亲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巳行者。若缌麻以上亲巳杀者,罪与子孙同。
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巳行者,
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为从者。
采生折割人为从者。若巳行而未曾伤人者
造畜蛊毒杀人及教令者
造魇魅符书咒诅杀人者
部民殴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殴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死者。
殴受业师死者
奴婢殴家长死者
雇工人殴家长死者
妻妾殴夫死者
卑幼殴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属死者。
弟妹殴兄姊,若侄殴伯叔父母姑,及外孙殴外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妻妾殴夫之期亲以上尊长死者,与夫殴同。
妻妾殴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奸小功以上亲强者
奸从祖祖父母,姑,在室从祖伯叔父母,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强者。
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及与和者。
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女者
绞罪
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
谋叛知情故纵隐藏者。若谋而未行为首者
逃避山泽不服追唤者
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巳伤者。
译外祖父母的。
雇工人故意杀害家长以及家长的期亲、外祖父母的。
妻妾故意杀害丈夫的。
弟妹故意杀害兄姊,或侄子故意杀害伯叔父母、姑母,以及外孙故意杀害外祖父母的。
子孙殴打祖父母、父母,以及妻妾殴打丈夫的祖父母、父母,致死的。
斩罪
兄长死后收纳嫂子、弟弟死后收纳弟媳为妻的。
谋反、大逆之罪,祖父、父亲、儿子、孙子、兄弟以及同居的人,不论是否异姓,也不论伯叔父兄弟之子是否同籍,年满十六岁以上的,即使是笃疾、废疾之人也在此列。
谋反大逆知情而故意包庇隐藏的。
谋叛之罪,凡是共同谋划的,不分首犯从犯。
逃入山贼中拒敌官兵的。
盗窃大祀所用的神只祭品、御用祭器等物,以及祭祀所用玉帛之类的。
盗窃制书以及起马的御宝、圣旨、起船符验的。
盗窃乘舆服御之物的。
强盗得财的,不分首犯从犯。
用药迷惑他人以图财的,罪与强盗相同,不分首犯从犯。
强盗的窝主策划谋划并分赃的;若共同谋划而未参与行动,或参与行动而未分赃,或分赃而未参与行动的。
谋杀他人因而得财的,罪同强盗,不分首犯从犯。
部民谋杀本属的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的指挥、千户、百户,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经杀害的。
谋杀祖父母、父母以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已经动手实施的。
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经杀害的。
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的期亲、外祖父母,已经动手实施的;若缌麻以上亲属已经杀害的,罪与子孙相同。
妻妾谋杀已故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已经动手实施的。
杀害一家非死罪之人三人、肢解人体的从犯。
采生折割人的从犯;若已经动手但未曾伤人的。
制造、豢养蛊毒来杀人及教唆他人施用的。
制作魇魅符咒诅咒杀人的。
部民殴打本属的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殴打本管的指挥、千户、百户,吏卒殴打本部五品以上长官,致死的。
殴打授业恩师致死的。
奴婢殴打家长致死的。
雇工人殴打家长致死的。
妻妾殴打丈夫致死的。
卑幼殴打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属致死的。
弟妹殴打兄姊,或侄子殴打伯叔父母、姑母,以及外孙殴打外祖父母,子孙殴打祖父母父母,以及妻妾殴打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
妻妾殴打丈夫的期亲以上尊长致死的,与丈夫殴打同罪。
妻妾殴打已故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
强行奸污小功以上亲属的。
强行奸污从祖祖父母、姑母、在室的从祖伯叔父母、从父姊妹、母亲的姊妹以及兄弟的妻子、兄弟儿子的妻子的。
奸污父祖之妾、伯叔母、姑母、姊妹、儿媳、孙媳、兄弟之女,以及与之和奸的。
奴婢及雇工人奸污家长妻女的。
绞罪
谋反谋叛知情而故意包庇隐藏的;若已参与谋划但未行动,为首者。
逃入山泽而不服从追捕传唤的。
部民谋杀本属的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的指挥、千户、百户,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经伤害的。
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经伤害的。
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
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巳伤者
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之缌麻以上亲,巳伤者,罪与子孙同。
妻妾殴夫至笃疾者
卑幼殴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属笃疾者。
弟妹殴兄姊,若侄殴伯叔父母姑,外孙殴外祖父母,亦伤及折肢、瞎一目者。
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妻妾骂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诬者。
奸从祖祖母,姑在室,从祖伯叔母,姑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兄弟妻及兄弟子妻,与和者。
真犯死罪秋后处决
译长的缌麻以上亲属,已经伤害的,罪与子孙相同。
妻妾殴打丈夫致其成笃疾的。
卑幼殴打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属致其成笃疾的。
弟妹殴打兄姊,或侄子殴打伯叔父母、姑母,外孙殴打外祖父母,也造成伤害或折断肢体、瞎一目的。
咒骂祖父母、父母以及妻妾咒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妻妾咒骂已故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
子孙控告祖父母、父母,妻妾控告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属于诬告的。
奸污从祖祖母、在室的姑母、从祖伯叔母、姑从父姊妹、母亲的姊妹以及兄弟的妻子、兄弟儿子的妻子,属于和奸的。
真犯死罪,秋后处决。
斩罪
凡官员大臣专擅选用者
大臣亲戚非奉
持旨除授官职者
文官非有大功,勋所同朦胧,奏请封公侯爵者,当该官吏及受封之人。
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
犯罪该死,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
在朝官员交朋结友,党紊乱朝政者。
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官主使,出入入罪者。
诸衙门官吏与内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事情,夤缘作弊,符同奏启者。
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上言宰执大臣德政者,
官吏人等挟诈欺公,妄生异议,变乱成法者,弃毁。
制书及起马御宝
圣旨,起船符验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
奏事及当该官吏,若有规避、增减紧关情节,朦胧奏准施行者。
闻知调兵讨袭外番,及收捕反逆贼徒,机密大漏泄于敌人者。
近侍官员漏机密重事于人者
增减官文书,因而失误军机者,无故失。
漏使印信因而失误军机者
贩私盐拒捕者
仪礼司将应朝见官员人等留难,不即引见者。
百工技艺之人,应有可言之事,亦许奏。
闻各衙门但有阻当者
向
太庙、太社及宫殿射箭、放弹、投掷砖石伤人者。
在京被极刑家属,并经断人朦胧,充当近侍及宿卫、守皇城、京城门禁者,○当该官司听嘱及受财,容令充当者。
文武官、内官、厨子、校尉、牌面伪造者。
贪取来降人财物,因而杀伤人,及中途逼勒逃窜者。
飞报军情隐匿不速奏
闻因而失误军机者
边将取索军器、钱粮等物,不即奏。
闻及不依式申报,因而失误军机者。
军机粮草,临敌缺乏,及承调遣不依期,策应告报军期违限,因而失误军机者。
军临敌境,托故违期,三日不至者。
边将不固守,及守备不设,因而失陷城寨者。
与贼临境,望高巡哨之人,失于飞报,以致陷城损军者。
官军临阵先退,及围困敌城而逃者。
军人私出外境,掳掠伤人,为首者。
于巳附地面掳掠者不分首从
守御官致有所部军人反叛,弃城而逃者。
牧民官激变民失陷城池者
译斩罪
凡是官员大臣擅自专断选用人员的(斩)。
大臣的亲戚不是奉旨授官,而擅自被除授官职的(斩)。
文官没有大功,与有功之臣一同蒙混,奏请封为公、侯爵位的,该管官吏以及受封之人(斩)。
奸邪之人进谗言,暗中唆使他人杀人的(斩)。
犯罪当处死罪,用巧言劝谏求免,暗中收买人心的(斩)。
在朝官员结党营私,扰乱朝政的(斩)。
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依法办事,听从上司官员指使,任意出入人罪的(斩)。
各衙门官吏与宫内近侍人员互相勾结,泄漏机密事情,攀附钻营作弊,串通一气奏事的(斩)。
各衙门官吏及士人百姓等,上书称颂宰相执政大臣德政的(斩)。
官吏等人挟诈欺骗朝廷,妄生异议,擅自更改已定成法的(斩),(其所毁之物)予以销毁。
伪造制书以及驿传起马用的御宝、皇帝圣旨、起船符验、各衙门印信以及夜间巡逻铜牌的(斩)。
奏事的当该官吏,如有规避实情、增减紧要情节,蒙混奏准施行的(斩)。
得知调兵征讨外番,以及收捕反叛贼徒等机密之事,泄漏给敌人的(斩)。
近侍官员将机密重要事情泄漏给他人的(斩)。
增减官府文书,因而导致贻误军机的,或无故遗失、泄漏印信因而贻误军机的(斩)。
贩卖私盐并抗拒捕捉的(斩)。
仪礼司对应当朝见的官员人等故意刁难阻挠、不予及时引见的(斩)。
百工技艺之人,若有值得上言之事,也许可奏报。
得知(有此类情况)而各衙门竟加以阻拦的(斩)。
向太庙、太社及宫殿射箭、放弹弓、投掷砖石伤人的(斩)。
在京城中曾受极刑之人的家属,以及经过判罪之人,蒙混充当近侍、宿卫、守卫皇城、京城门禁的(斩),该管官司若听信嘱托、收受财物,容许其充当的(一并处斩)。
文武官员、内官、厨子、校尉伪造牌面的(斩)。
贪图索取来降之人的财物,因而杀伤人命,以及中途逼迫其逃窜的(斩)。
飞报军情却隐匿不予迅速奏报,因而导致贻误军机的(斩)。
边将索取军器、钱粮等物,不立即奏报,以及不按规定格式申报,因而贻误军机的(斩)。
军中粮草,在临敌之际匮乏,以及接受调遣不按期限,策应告报军期违反期限,因而贻误军机的(斩)。
军队临近敌境,借故拖延违期,三日不到的(斩)。
边将不固守防地,以及守备不加设置,因而导致失陷城寨的(斩)。
与贼寇逼近边境时,负责登高巡哨之人,未能及时飞报敌情,以致城池陷落、军队损失的(斩)。
官军临阵先行退却,以及围困敌城时逃跑的(斩)。
军人私自出境,掳掠百姓、伤害人命,为首之人(斩)。
在已归附地面上进行掳掠的,不分首犯从犯(一律斩)。
守御官致使所部军人反叛,弃城逃跑的(斩)。
牧民之官激起民变,导致失陷城池的(斩)。
军器輙弃毁者二十件以上
犯夜拒捕,及打夺,因而殴人致死者。
境内奸走,透消息于外;境外奸细入境,内探听事情,接引起谋之人。
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因而走泄事情者。
实封公文中途邀截取回者
出使驰驿,违限,因而我误军机者。
军需管送违限,以致临敌缺乏,失误军机者。
造谶纬妖书妖言传用惑众者
盗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
窃盗拒捕及杀伤人者,○因盗而奸者。
劫囚者
私窃放囚人逃走因而杀人者
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及捕获罪人,聚众打夺,因而杀人及众至十人,为首者。
白昼抢夺伤人者,○因失火行船遭风抢夺伤人者。
略诱略卖良人因而杀人者
卑幼发尊长坟冢,开棺椁,见尸者,○若弃尸,卖坟地者。
毁弃缌麻以上尊长死尸者
子孙毁弃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毁弃家长死尸者。
谋杀人造意者
奉
制命出使而官吏谋杀巳杀者
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奸夫
用毒药杀人者
故杀者余条以故杀论者依此
故用蛇蝎毒虫咬伤人,因而致死者。
庸医故违平方,诈疗疾病,取财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药杀人者。
因奸盗而威逼人致死者
皇家袒免以上亲而殴死者
制命出使而官吏殴之至死者
吏卒殴本部六品以下长官佐贰官,领官死者。
首领官及属官佐贰官殴长官死者。
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而殴死者。
奴婢殴良人死者
奴婢殴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伤者。
奴婢殴家长之缌麻、小功、大功亲死。者
雇工人殴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死者。
雇工人殴家长之缌麻、小功、大功亲,死者。
妾殴正妻死者
殴妻之父母死者
卑幼殴本宗缌麻及外姻缌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属死者。
妻妾殴夫之缌麻尊长至者
殴继父至死者
告谋反叛逆,官司不即受理掩捕,以致聚众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者。
诈为
制书及增减者
诈传
诏旨者
各衙门当该官吏将奏准合行事理妄称奉
旨追问者
伪造诸衙门印信及历日、符验、夜铜牌、茶盐引者。
诈假官假与人官者
诈称内使,及都督府、四辅、谏院等官,六部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外体访务,扇惑人民者。
奸缌麻亲及妻,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异父姊妹,强者。
奸从祖祖姑出嫁从祖姑强者
男、妇诬执亲翁,弟妇诬执夫兄,欺奸者。
奸家长缌麻以上亲及妻妾强者。
放火延烧官民房屋积聚之物,因而盗取财物者。
放火,故烧官民房屋及公廨、仓、系官积聚之物者。
犯罪拒捕杀人者
囚罪反狱在逃者
故勘平人因而致死者
死囚,令人自杀;子孙为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为家长者。
绞罪
弃毁官文书事干军机钱粮者
强夺良家妇女,奸占妻妾者,○配与子孙、弟侄、家人者。
译亲及外祖父母有违犯者,按雇工人论处。义子的妻子,也依照前述规定办理。年龄依律科断,从谋杀、故杀、殴打辱骂、凌迟、处斩、绞刑各条款下科断。
一、万历十六年正月内奏题,奉圣旨依准:今后官民之家,凡是雇请做工的人,立有文书契约、约定有年限的,按雇工人论处;只是短期雇用几个月,所得工钱不多的,按普通人论处。其花钱买来的义子,如果抚养年数已久、尚未成家娶妻的,照例按子孙论处;如果抚养未久、未曾成家的,士庶之家依雇工人论处,缙绅之家比照奴婢律论处,从谋杀、故杀、殴打辱骂、凌迟、斩刑、绞刑各条款下科断。
斩罪:
一、凡豪强、私盐贩子聚众达十人以上,撑驾大船,悬挂旗号,擅自使用兵器响器抗拒官兵,如果杀人及伤人三人以上的,比照强盗已经得财的法律,都处斩首,仍枭首示众。其中虽然抗拒官兵,但未曾杀伤人的,为首者处斩。如果只有十人以下,原本没有兵器,遇到官府追捕而抗拒,因而伤人达二人以上的,为首者处斩。
一、伪造盐引印信,贿赂嘱托运司吏员书办等人,将已故以及年代久远商人名籍中的盐引来历填写在盐引上,转卖诓骗钱财的,为首者依律处斩。
一、弘治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节录钦奉孝宗皇帝圣旨:漠北小王子等差遣来的使臣等赴京朝贡,官员军民等人与他们交易,只许交易素色纻丝绢布衣服等物品,不许将各种兵器以及违禁的铜铁等物交易,敢有违犯的,一律拿获处以极刑。
一、临阵时如果擅自杀死平民以及被掳后逃回的人口,冒充敌方首级报功的,都按故意杀人论罪。
一、沿边、沿海以及内地府州县与卫所同住一城,以及卫所独自驻守一城的,如果遇到大股虏寇及盗贼来犯围攻,不坚守而擅自放弃逃离的,以及守备不设,被贼寇攻陷城
背夫逃走因而改嫁者
税粮违限一年以上,不足提调部粮官吏。
以私债强夺人妻妾子女,因而奸占妇女者。
师巫假降邪神
一应左道乱正之术,扇惑人民,为首者。
擅入
御膳所及御在所
不系宿卫,应直合带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
官殿门内者
从
车驾行而逃百户以上
从
官殿内营造至申时分,照数点出,其不出者。
至夜持杖入
殿门者
内使私将兵器入
官殿门内者
向
太庙及宫殿射箭放弹投瓦者
越
皇城者
皇城门非时擅开闭者
文武官、内官、厨子、校尉、牌面,诈带朝参及在外诈称官员名号有所求为者。
私使军人出境,因而致死者,○或被贼拘执至三名者。
官军征讨私逃再犯
军人在逃三犯
犯夜拒捕,及打夺,因而殴人致折伤以上者。
越度沿边关塞因而出外境者
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
盗各衙门官文书事,于军机、钱粮者。
私窃放囚人逃走因而伤人者
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及捕获罪人,聚众打夺,因而伤人者,○杀人及聚至十人以下手致者,○率领家人随行夺,家人亦曾伤人者。
窃盗三犯,○掏摸罪同,○军人为盗三犯。
略诱略卖良人因而伤人者
发冢开棺椁见尸者
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于家长坟墓内熏狐狸、烧尸者。
谋杀人从而加功者,○若伤而不死,造意者。
奉
制命出使而官吏谋杀巳伤者
奸夫自杀其夫奸妇虽不知情
鬬殴杀人者,余条以鬬殴论者,依此。
同谋共殴人因而致死下手者
以他物置人耳鼻并孔窍中,及屏去人服食,至死者。
威逼期亲尊长致死者
皇家袒免以上亲而殴之,笃疾者。
奉
制命出使,而官吏殴之;及部民殴本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殴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率殴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折伤者○若殴六以下长官、佐贰官、首领官笃疾者
首领官及属官、左贰官殴长官笃疾者。
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而殴至笃疾者。
以威力制缚人及私家拷打监禁,因而致死者。
奴婢殴良人以笃疾者
良人殴他人奴婢,若死及故杀者。
故缌麻小功亲奴婢者
殴缌麻、小功、大功亲,雇工人至死,故杀者。
奴婢过失杀家长者,○若殴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
雇工人殴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折伤者。
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故杀、雇工人者。
妾殴正妻至笃疾者
夫殴妻至死者
殴妻之父母笃疾者
卑幼殴本宗缌麻,及外姻缌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属,至笃疾者。
尊长殴卑幼,缌麻、小功、大功至死者。○故杀同堂弟妹、堂侄及侄孙者。
嫡继慈养母杀子孙致令绝嗣者。
妻殴卑属至死者
故杀夫之兄弟子者
尊长殴卑幼之妇妾至死者
殴妻前夫之子至死者
奴婢骂家长者
投匿姓名文书告言人罪者
诬告人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者。
译池、劫杀、焚烧的,卫所掌印官与专职捕盗官都比照守边将帅失陷城寨的法律处斩。如果府州县原本没有设卫所,但有专职守城责任的,不论边地内地,遇有前述失事情形,掌印官、捕盗官都照此律处斩。
一、奸邪豪强及势要军民人等,擅自建造二桅以上不合规制的大船,携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外国贸易,暗中勾通海盗,同谋聚集以及为其引路劫掠良民的,为首之犯比照谋反已行的法律处斩,仍枭首示众。其中打造这种海船卖给外族人图利的,比照私自将应禁的军事器械带下海因而泄露机密事情的法律,为首者处斩。
一、凡官员军民人等私自将应禁的军事器械卖给进贡的外族人图利的,比照将军事器械带出境因而泄露机密事情的法律,处斩。
一、凡是盗窃内府财物属于皇帝乘舆、服饰、御用之物的,仍作为真犯死罪论处。
一、凡凤阳皇陵、泗州祖陵、南京孝陵、天寿山列位先帝陵寝、承天府显灵山前山后,各有禁地界限,如果有盗砍树木的,查验属实为皇家真正种植的树木,比照盗窃大祀神御用物品的斩罪,奏请皇帝裁定。
一、沿边沿海钱粮有侵吞盗取银二百两、粮四百石、草八千束,钱帛等物折价值银二百两以上的,漕运钱粮有侵吞盗取银三百两、粮六百石以上的,都照本律论处,仍定为真犯死罪,属于监守自盗的处斩,奏请皇帝裁定。
一、强盗杀人,放火焚烧他人房屋,奸污他人妻女,打劫牢狱仓库以及涉及城池衙门的重大案件,以及聚众达百人以上的,不论是否得财,都照得财的法律处斩,随即奏请审核处决,枭首示众。如果只是伤人而未得财的,比照抢夺伤人的法律科断。
一、万历十六年正月内奏题,奉圣旨依准:各处巡按御史,今后遇奉批文所办的强盗案,必须审出确实的赃物证据,以及是案发当时当场抓获的,照例立即处决。如果赃物线索不明,需要根据招供牵连继续追缉
诈为○
制书及增减未施行者
诈为将军,总兵官,五府六部,都察院,都指挥使司,内外各卫指挥使司,守御千户所文书,套画押字,盗用印信及空纸用印者。
诈传
皇后懿旨
皇太子亲王令旨者
私铸铜钱者。匠人同罪
强奸者。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
奸从祖祖姑出嫁从祖姑者
奸亲属妾强者。诬告人死罪所诬之人巳 者
奴及雇工人奸家长之期亲若妻者。
失火延烧
宗庙及官阙者
犯罪拒捕殴人至折伤以上者
官吏怀挟私售,故禁平人,因而致死者。
狱卒凌虐罪囚,克减衣粮,因而致死者。
狱卒以金刃及他物与囚,致囚反狱及杀人者。
杂犯死罪
斩罪
内府承运库交割余剩之物,朦胧擅将出外者。
称诉冤枉,借用印信封皮入递,借者及借与者。
盗
内府财物者
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四十贯余条,以监守自盗论者,依此。
绞罪
军官犯罪请
旨上议当该官吏
车驾行处军民冲入议仗内者
冲入仪仗内诉事不实者
在京守御官军递送逃军妻女出京城者。逃军买求者
常人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八十贯余条,以常人盗官物论者,依此。
冢先穿陷,及未殡埋,开棺椁,见尸者。
官吏受财枉法有禄人八十贯。无禄人一百二十贯余条以枉法论者依此
边远充军
官员乞养子诈冐承袭者。他人教令者。官知而听行者
诈称军人不当军民差役者
寺观庵院不许私自刱建,增违者。
不系宿卫应直合带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皇城门内者。门官及宿卫官军故纵者
皇城门内者。门官及宿卫官军故纵者
从
车驾行而逃者
内使私将兵器进入
皇城门内者。门官及守卫官失于摉检者
皇城门应闭而误不下锁者
将帅擅调军马及所擅发与者
若不即调,遗会合,或不即申上司,及邻近卫所,不即发兵集应者。
上司及大臣将文书调遗将士提拨军马者,非奉御宝。
圣旨:不得擅离信地。若军官有除别职,或犯罪取发,如无奏奉。
圣旨亦不许擅动违者
被贼侵入境内掳掠伤人民
军人私出外境,掳掠伤人,为从者。
各处守御官不守纪律,不操练军士,及城池不堤备,不严抚驭,无方致有所部军人反叛者,亲管指挥、千户、百户、镇抚。
军人关给军器私卖者
若私使出境因而致死或被贼拘执者。本管官吏容隐不举及虚作逃亡报官者
军官、军人听公侯役使,及不出征时,輙于公侯门首伺立者。
从征守御官军人在逃再犯者。在京各卫各处御城池军人在逃再犯
各处守御及屯田官军递送逃军妻女者。逃军买求者。守门之人知情故纵者
诬告充军,者民告抵充军役,军告者。
译的,涉及疑似情形的,不妨再审。在各衙门审理登记之后,如遇审讯强盗案,务必审出赃物证据,才能拟定随时处决;或者被抓获之时,同伙供证明白,但年代久远未查获赃物的,以及花费的赃款已被同伙用尽、无从查证的,都改为秋后处决。
一、骑马的强盗持弓箭军器等武器,白日在道路上拦路抢劫,赃证明白的,一律不分人数多少,是否伤人,依律处决,在行劫地点枭首示众。
一、盗掘金、银、铜、锡、水银等矿砂,杀伤人的,比照盗窃拒捕伤人的法律,处斩。
同居的卑幼引领他人盗取自己家中财物的,如果属于强劫,比照各居亲属实行强盗、卑幼冒犯尊长的法条,按凡人相犯论处,斩罪,奏请皇帝裁定。
一、纠合众人掘坟起棺,索取钱财赎回尸体的,比照强盗得财的法律,不分首犯从犯,都处斩。
一、各处的无赖之徒,引导贼寇劫掠以报复私仇,或探听通报消息致使贼寇逃窜的,比照奸细的法律,处斩、枭首示众。
一、子孙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妻妾威逼丈夫的祖父母、父母致其死亡的,都比照殴打尊长致死的法律,处斩,奏请皇帝裁定。
一、广西、云贵、湖广、四川等处,凡有假冒籍贯的生员,冒领廪粮、参加科考,如果买到当地土人转让的名籍,主管衙门出具公文,冒名顶替赴部投考,若因此授职的,比照诈冒假官的法律论处。
一、弘治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节录钦奉孝宗皇帝圣旨:今后敢有私自阉割净身的,本人以及动手施行阉割的人,处斩。
一、成化八年六月十六日,节录钦奉宪宗皇帝圣旨:各边镇仓场,如果有故意焚烧属于官府的钱粮草束的,正犯枭首示众。
一、如果盗窃及丢弃损毁,伪造总督、巡抚、录勘事、提学、兵备、屯田
内府各卫指挥、千百户、镇抚、总小旗,不得接受公侯所与宝钞、金银、段疋、衣服、粮米、钱物,若受者,
充军
军官有犯私罪,该徒流者,照依地里远近,发各卫。
军官、军人犯罪该徒五等,皆发二千里内卫分流,三等照依地里远近,发各卫。
杀死军人者,依律处死。仍将正犯余丁抵数。
在京军民,若犯杖八十以上者,军发外卫。
守御去处,千户、百户、镇抚有缺,具本奏。
闻选用若先行委人,管希望实,丈当该官吏,各罢职役。
跟随官员隐蔽差役者
内使出入不服摉检者
军人不亲出征,雇倩人冐名代替者,替身收籍,正身依旧各充军。
边将私令军人于外境掳掠人口财物者,
军人出征获到马匹军官卖者
军官私卖军器者
管军百户及总旗、小旗军吏,纵放军出百里之外买卖,或种田,或隐占在巳,使唤空歇军役,罪止者。若小旗、总旗、百户纵放军人,本管指挥、千户、镇抚当该首领官吏,故纵不举,及指挥、千户、镇抚故纵军人,百户、总、小旗知而不首告者。
军官、军人从军征讨,私逃还家及逃往他地,所再犯,在京各卫各处守御城池军人再逃,三犯知情窝藏者。本管头目知情故纵者。
在京各卫军人在逃初犯者
不行,用心钤束,小旗名下逃去五名者。
军出百里之外,不给引者,以逃军论。
起发充军囚徒,中途在逃,押解人长官故纵者。
应充军,因徒断决后,限外无故稽留不送,因而在逃者,就将提调官吏,扺犯人本罪,发遗。
附真犯死罪充军为民例,万历十三年奏定,并新题。
凌迟处死
一万历十六年正月内题奉
钦依,今后在外衙门,如有子孙谋杀父母、父母者,巡按御史会审,情真即单详到院,院寺即行单奏决。单到日,御史即便处决。如有监故在狱者,仍戮其尸。
一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为首监故者,仍剉碎死尸,枭示。
一、义子过房在十五岁以下,恩养年久,或十六岁以上,曾分有财产,配有室家,若于义父母及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即同子孙,取问如律。若过房虽十五以下未久,或十六以上,不曾分有财产,配有室家,及于义父之期亲并外祖父母有违犯者,以雇工人论。义子之妇,亦依前拟。岁数如律科断,从谋故杀、殴骂、凌迟、处斩、绞各条下科断。
一万历十六年正月内题奉
钦依,今后官民之家,凡倩工作之人,立有文券,议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论;止是短雇月日,受值不多,依凡论其财买义男,如恩养年久,不曾配有室家者,照例同孙论;如恩养未久,不曾配合者,士庶之家,依雇工人论;缙绅之家,比照奴婢律论,从谋故杀、殴骂、凌迟、斩绞各条下科断。
译、水利等官奉钦命颁给的关防,一律与印信同论,判处伪造及丢弃损毁的处斩;盗窃的都处斩。
一、凡是判发充军的犯人逃回,审判为真犯死罪、原本免死改判充军的,都照原判死罪处决。
绞罪:
一、官吏收受财物、故意放纵囚犯逃跑的,与该囚犯同罪。犯人应判凌迟、斩、绞而依罪止拟绞刑的,都要严加监禁、缓期处决,等候逃犯抓获后审理豁免或定罪。
一、强抢良家妻女,卖给他人作为妻妾,以及投献给王府和勋戚势豪之家的,都比照强抢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论绞罪,奏请皇帝裁定。
一、豪强、私盐贩子聚众只有十人以下,原本没有兵器,遇官府追捕而抗拒,因而伤人达二人以上的,动手的人比照聚众中途抢夺罪犯因而伤人的法律,处绞。
一、官军人员遇到征调,点选已经确定,到期出发的,不论已经或尚未发给赏赐都须出发。如果有畏惧艰险而逃跑的,依律审断治罪。其中征期已过的,送兵部编发到宣府、独石等沿边墩台哨望,半年期满后发回原卫仍旧服役。如果再次在出征及哨望期间逃跑的,依照随军出征私逃再犯的法律处绞。
一、在京在外守御城池的军人,逃亡达三次的,依律处绞。
一、盗窃内府财物属于杂犯,以及监守自盗、常人盗窃、扒窃、抢夺等项,只要达三次的,不论所犯罪名各有不同,是否已经刺字,革职前后,都可以合并论罪,比照盗窃三犯的法律,处绞,奏请皇帝裁定。
一、沿边沿海钱粮有侵吞盗取银二百两、粮四百石、草八千束,钱帛等物折价值银二百两以上的,漕运钱粮有侵吞盗取银三百两、粮六百石以上的,都照本律论处,仍定为真犯死罪,属于普通人盗窃的处绞,奏请皇帝裁定。
一、万历二十年二月内奏题,奉圣旨:凡是监守自盗、常人
斩罪
一、凡豪强、盐徒聚众至十人以上,撑驾大船,张挂旗号,擅用兵仗响器拒敌官兵,若杀人及伤三人以上者,比照强盗巳行得财律,皆斩首者仍枭示。其虽拒敌,不曾杀伤人,为首者处斩。若止十人以下,原无兵仗,遇有追捕拒敌,因而伤至二人以上者,首处斩。
一、伪造监引印信,贿嘱运司吏书人等,将巳故并远年商人籍中监来历填写在引,转卖诓骗财物,为首者依律处斩。
一、弘治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节该钦奉
孝宗皇帝圣旨:迤北小王子等差来使臣人等赴京朝贡,官员军民人等与他交易,止许光素纻丝绢布衣服等件,不许将一应兵器并违禁铜铁等物,敢有违犯的,都拿来处以极刑。
一、临阵若擅杀平人及被虏逃回人口,冐作贼级报功者,俱以故杀论。
一、沿边、沿海及腹裹府州县与卫所同住一城及卫所自住一城者,若遇大虏及盗贼生发攻围,不行固守而輙弃去,及守备不设,被贼攻陷城池、劫杀、焚烧者,卫所掌印与专一捕盗官俱比照守边将帅失陷城寨者律斩。若府州县原无设有卫所,但有专城之责者,不分边腹,遇有前项失事,掌印、捕盗官照前此律处斩。
一奸豪势要及军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响导劫掠良民者,正前犯比照谋叛巳律处斩,仍枭示。其打造前海船卖与夷人图利者,比照私将应禁军器下海因而走泄事情律,为首处斩。
一、凡官员军民人等私将应禁军器卖与进
贡夷人图利者,比依将军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者,律斩。
一凡盗
内府财物系
乘舆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
一凡凤阳
皇陵泗州
祖陵南京
孝陵
天寿山
列圣陵寝承天府
显灵山前、山后各有禁限,若有盗砍树株者,验实真王椿楂,比照盗。
大祀神御物斩罪奏
请定夺
一边沿海钱粮有侵盗银二百两,粮四百石,草八千束,钱帛等物值银二百两以上,漕运钱粮有侵盗银三百两,粮六百石以上,俱照本律,仍坐真犯死罪,系监守盗者斩奏。
请定夺
一强盗杀人,放火烧人房屋,奸污人妻女,打劫牢狱仓库及干系城池衙门,并积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得财,俱照得财律斩,随即奏。
请审决,枭示。若止伤人而未得财,比照抢夺伤人律科断。
一万历十六年正月内题奉
钦依各处巡按御史,今后奉单强盗,必须审有赃证明确,及系当时见获者,照例即决。如赃迹未明,招扳续缉,涉于疑似者,不妨再审。其问列衙门以后,如遇鞫审强盗,务要审有赃证,方拟不时处决。或有被获之时,伙贼供证明白,年久无获赃,亦花费伙贼巳决无证者,俱引秋后处决。
译盗窃以后侵吞欺瞒的犯人,只要赃物达二十两以上的,限一个月追完;二百两以上的,限三个月。如果能够如数追完,依例应判永远戍边的,只照本例发落;属于真犯死罪的,减等免死改判充军,以在营服役后所生子孙代替服役。过期未追完的,各按原来的条例重新拟罪。
一、正统八年七月十一日,节录钦奉英宗皇帝圣旨:今后盗窃初犯的,刺字于右臂;革职之后再犯的,刺字于左臂。如果两臂都已刺字,赦免之后又犯的,准按三犯论罪,还要将所犯罪行是在赦前还是赦后,明白列奏,由皇帝裁定。
一、万历十六年正月内奏题,奉圣旨依准:今后审录官员,凡遇三犯盗窃案中赃物数额不多,或是赦前一次、赦后两次,或赦前两次、赦后一次的,都遵照恩赦条例,并入矜疑辩问的奏疏内,斟酌情形奏请改判发遣。
一、将内地人口用强力拐骗贩卖给境外土官、土人的峒寨等处以图利的,如果未曾杀伤人,比照将人口带出境的法律,处绞。
一、妻妾威逼丈夫致其死亡的,比照妻子殴打丈夫致笃疾的法律,处绞,奏请皇帝裁定。
一、斗殴伤人,在保辜期限内伤势未能痊愈,拖延到期限之外死亡的,案情属实确凿的,仍拟定死罪,奏请皇帝裁定。
一、审判发配充军的犯人逃回,原判杂犯死罪以下改判充军的,如果逃亡达三次,都是在编入军伍之后发生的,即依照守御官军逃亡的法律处绞。其中有逃亡后遇赦宽宥的,达三次也一并论罪拟绞,奏请皇帝裁定。
永远充军:
一、宗室违背祖训:"越过关隘擅自来京,惊扰奏报朝廷,追究与其同行、安排此事的人。"
一、管理庄田的佃仆等人,占据把守水陆关隘,抽取分成、勒索钱财,挟制把持、害人的。
一、唆使王府军民人等充军
一向马强盗执九弓矢军器,白日邀劫道路,赃证明白,俱不分人数多寡,曾否伤人,依律处决,于行劫处枭示。
一盗掘金银铜锡水银等项矿砂,杀伤人为有者,比照窃盗拒捕友伤人律,斩。
同居卑幼将引人盗己家财物,如系强劫,比依各居亲属行强盗,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斩罪奏。
请定夺
一紏众发冢起棺索财取赎者,比照强盗得财律,不分首从,皆斩。
一、各处无藉之徒,引贼劫掠,以复私雠,探报消息,致贼逃窜,比照奸细律,斩枭而
一子、孙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祖父母、父母,致死者,俱比依殴者律,斩奏。
请定夺
一、广西、云贵、湖、川等处,但有冐籍生员,食粮起页,若买到土人倒过,所司起送公文,顶名赴部投考,若匚授职,比依诈假官律。
一、弘治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节该钦奉。
孝宗皇帝圣旨:今后敢有私自净身的,本身并下手之人,处斩。
一成化八年六月十六日节该钦奉
宪宗皇帝旨:各边仓场,若有故烧系官钱粮草束者,正犯枭示。
一若盗及弃毁,伪造总督、巡抚、录勘事、提学、兵备、屯田、水利等官。
钦给关防,悉与印信同,科伪造及弃毁,斩;盗,皆斩。
一凡问发充军人犯逃回,问真犯死罪,免死充军者,俱照原问死罪处决。
绞罪
一受财,故纵与囚同罪。人犯该凌迟、斩、绞,依罪止拟绞者,俱要固监缓决,候逃得获审豁。
一强夺良家妻女,卖与他人,为妻妾及投献。
王府并勋戚势豪之家者,俱比照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绞罪,奏。
请定夺
一豪强盐徒聚众止十人以下,原无兵仗,遇有追捕拒敌,因而伤至二人以上者,下手之人比照聚众中途打夺罪人因而伤人律,绞。
一官军人遇有征调,点选巳定,至期起程,不问巳未关给赏赐。若有避难在逃者,依律问断。其征期巳过,送兵部编发宣府、独石等处沿边墩台哨瞭,半年满日发回原卫还着役。若仍发出征及哨瞭在逃者,依从征私逃再犯者律处绞。
一、在京在外守御城池军人,在迯三次,依律处绞。
一盗
内府财物系杂犯及监守常人盗窃掏摸抢夺等项,但三次者,不分所犯各别,曾否剌字,革前革后,俱得并论,比照窃盗三犯律,处绞,奏。
请定夺
一、沿边沿海钱粮有侵盗银二百两,粮四百石,草八千束,钱帛等物值银二百两以上,漕运钱粮有侵盗银三百两,粮六百石以上,俱照本律,仍坐真犯死罪,系常人盗者绞奏。
请定夺
一万历二十年二月内题奉
钦凡监守常人盗以后侵欺人犯,但有赃至二十两以上者,限一个月;二百两以上者,限三个月。果能尽数通完,例该永戍者,止照本发落;真犯死罪者,减等免死充军,以着伍后所生子孙替役。
译后逃回,属再犯的,改调发极边烟瘴之地。
一、凡是天文生犯罪,应判永远充军;如果所习学业尚未完成、未能专精一事的,不准收赎。
一、判永远充军,或奉有特旨处置发配的叛逆家属子孙,只在本犯所遗留的亲支近族内勾取补役,一族人丁灭绝的即予开释豁免。如果尚未发遣就在监中病故的,仍要对其亲族勾取补役。其中真犯死罪、免死改判充军的,以在营服役后所生子孙代替服役,不许再行勾补原籍子孙。原籍子孙自万历十三年新颁行条例到达之日起算,此前已经勾补过的,不得混行请求开脱。其余杂犯死罪以及徒刑、流刑等罪,照例判军或口外为民的,都只限终本人之身。
一、罢职闲散的官吏在京城潜藏居住,有擅自出入禁门、与人交接勾结的。
一、沿边、沿海军民人等,躲避差役,逃入土司夷人洞寨、海岛潜藏居住的。
一、军民人等将产权争议不明的田地,以及已经卖出的、民间起科纳税的田地,或僧道将寺观的各处田地,或子孙将公共祖坟山地,含糊蒙骗投献给王府以及内外官员豪强势要,或伪造契约典卖的,追究投献的人。
山东、河南、北直隶各处闲置荒地,祖宗朝时听任百姓尽力开垦耕种,永不起科纳税;如果有强占夺取、投献他人的(依例治罪)。
一、漕运官军,如果在渡口码头将应缴纳的粮米折抵变卖,沿途盗卖,自己估计粮米数额不足,故意将船只放任失事漂流,以及虽然确实是漂流损失但损失不多,却乘机侵吞隐匿,捏造成全部损失,贿赂嘱托有关官吏,附和作弊奏报勘验的,涉案官军不论赃物数额多少一律治罪。
一、假冒皇店的名义,在京城内外拦截过往客商,勒索钱财的。
一、四川、广西、云贵、陕西等处,凡有汉人勾结夷人,互相买卖、借贷、诓骗钱财,招引边患、惹起
过期不完,各本等例复位拟。
一正统八年七月十一日节,钦奉。
英宗皇帝圣旨:今后窃盗初犯,剌右臂,的革后,再犯,剌左臂。若两臂俱剌,赦后又犯,的准三犯论,还将所犯赦前、赦后明白开奏,定夺。
一万历十六年正月内题奉
钦依,今后审录官员,凡遇三犯窃盗中有赃数不多,或在赦前一次、赦后二次,或赦前二次、赦后一次者,俱尊照。
恩例,并入矜疑辩问疏内,参酌奏。
请改遣
一将腹里人口用强略卖与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处图利,若未曾杀伤人,比依将人口出境律,绞。
一妻妾威逼夫致死者,比依妻殴夫至笃疾者律,绞奏。
请定夺
一鬬殴伤人,辜限内不平服,延至限外而死,情真事实者,仍拟死罪,奏。
请定夺
一问发充军人犯逃回原犯杂犯死罪以下充军者,若犯至三次,通系着伍以后,即依守御官军律绞。其有逃遇宥者,三犯亦并论拟绞奏。
请定夺
永远充军
一宗室违悖
祖训:「越关来京,奏扰其同行拨置之人。」
一管庄佃仆人等,占守水陆关隘,抽分掯取财物,挟制把持,害人者。
一拨置
王府军民人等充军逃回,再犯者改调极边烟瘴。
一、凡天文生犯,该永远充军;习业未成,未能专事者,不准收赎。
一永远充军或奉有
特旨处发叛逆家属子孙,止于本犯所遗亲枝内勾补,尽绝即与开豁。若未经发遣监故,其勾补。其真犯死罪免死充军者,以着伍后所生子孙替役,不许行勾。原籍子孙以万历十三年新颁行到日为始,巳前勾补过者,不得混行告脱。其余杂犯死罪并徒流等罪,照例军及口外为民者,俱止终本身。
一罢闲官吏在京潜住,有擅出入禁门、交给者。
一、沿边、沿海军民人等,躲避差役,逃入士夷洞寨、海岛潜住者,
一军民人等将争兢不明,并卖过及民间起科,僧道将寺观各田地,若子孙将公共祖坟山地朦胧投献。
王府及内外官豪势要掜契典卖者投献之人。山东河南北直隶各空闲地土
祖宗朝听民尽力开耕,永不起科;若有占夺、投献者,
一漕运官军,如有水次折干,沿途盗卖,自度粮米短少,故将船放失漂流,及虽系漂流,损失不多,乘机侵匿,掜作全数,贿嘱有司官吏,扶同奏勘者,官军不分赃数多少。
一掜称
皇店在于京城内外,邀截客商,掯勒财物者。
一川广、云贵、挟西等处,但有汉人交结夷人,互相买卖、借贷、诓骗财物,引边、惹边衅,及潜住曲寨,教诱为乱,贻害方者。
一守把海防武职官员,有受通番土俗哪哒报水分利金银物货等项,值银百两以上,名为买港,许令船货私入,串同交易,贻患地方,及引惹番贼海冦出没,杀居民者。
译边衅,以及潜藏居住在夷人寨落,教唆诱使作乱,贻害地方的。
一、守卫海防的武职官员,有收受与外国私通的当地土人贿赂、通报水路、分取利益的金银物货等项,价值白银百两以上,名义上称作"买港",允许船货私自进入,串通交易,给地方带来祸患,以及招引番贼海寇出没、杀害居民的。
一、漕运黄船附带搭载客货以及夹带私人物品的,小甲、客商等人,都发配极边。
一、盗窃内府财物属于皇帝乘舆、服饰、御用之物的,仍作真犯死罪论处,其余监守自盗银三十两、钱帛等物折价值银六十两以上的,属内府之犯,奏请发配充当净军。
一、仓库钱粮,如宣府、大同、甘肃、宁夏、榆林、辽东、四川、建昌、松潘、广西、贵州以及沿边沿海各处,监守自盗粮四十石、草八百束、银二十两,钱帛等物折银二十两以上的,普通人盗窃的加倍论处。两京衙门漕运以及京仓、通州、临淮、徐州、德州六仓,监守自盗粮六十石、草一千二百束、银三十两,钱帛等物折价值银三十两以上的,普通人盗窃的加倍论处。内地凡属抚按等官查盘核算的地方,监守自盗粮一百石、草二千束、银五十两,钱帛等物折价值银五十两以上的,普通人盗窃的加倍论处。各处征收在官、应当起解的钱粮,有侵吞盗取的,都照内地的条例拟断。
一、万历十五年正月内奏题,奉圣旨依准:除属于真正监守自盗以及真正盗窃官物的,不论杂犯,都要刺字发配;如属查盘核算坐实侵吞等项,以及并非真正盗窃而是按监守自盗论罪的,照依历年会议的规定,所犯准予徒刑的,仍免予刺字。
一、自己以及他人骑用操练的官马,盗卖达五匹以上的,属于军卫管辖的,发配极边;属于有司管辖的,发配边卫。
一
一、黄船附搭客货及夹带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俱发极边。
一盗
内府财物系
乘舆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其余监守盗银三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六十两以上者,内犯奏。
请发充净军
一仓库钱粮,若宣大、廿宁、榆、辽、四川、建、松、广西、贵州并沿边沿海去处,监守粮四十石,草八百束,银二十两,钱帛等物银二十以上,常人盗倍之。两京衙门漕运并京、通、临淮、徐、德六仓,监守盗粮六十石,草一千二百束,银三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三十两上,常人盗倍之。腹里但系抚按等官查盘去处,监守盗粮一百石,草二千束,银五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五十两以上,常人盗倍之。各处征收在官应该起解钱粮,有侵盗者,俱照腹里例拟断。
一万历十五年正月内题奉
钦依除系真正监守自盗与真盗官物者,不论杂犯,俱行剌配;如系查盘坐侵等项及非真盗而以监守自盗论者,照依节年会议,犯准徒,仍行免剌。
一、自己及他人骑操官马,盗卖五匹以上,属军卫者,发极边;属有司者,发边卫。
一将良民诬指为盗,及寄买贼赃,捉拿拷打,吓诈财物,或以起赃为由,沿房摉捡,抢夺财物,淫辱妇女,除真犯死罪外,其余不分首从。
二设方略而诱取良人,与略卖良人子女,不分巳卖未卖,三犯者,不分革前革后。
一将腹里人口,用强略卖与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图利。若未曾杀伤人,为从者军民人等,发边卫;原系边卫者,改发极边。
一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三命以上者。
一聚众,执持凶器伤人,及围绕房屋抢捡家财,上俱不分首从。
一、沿边地方各该镇守、总供、副参、游击、守备、都司、卫计人巳赃至三百两以上。其沿海地方有犯,亦前例。
一描摸印信,行使诓骗财物,徒以上。
一、各处巡按御史,都、布、按三司分巡、分守官,查盘军器,若有侵欺物料,那前补后虚,数开报,不论官、旗、军人,赃重照侵欺仓库钱粮事例。
一仪宾犯,该充军。如郡县主、君、乡君巳故者,照例发遣,仍奏。
请从永远终身附各条下科断。
极边烟瘴边远沿口外充军
一
王府军校逃回在京
译、将良民诬指为盗贼,以及寄放购买贼赃,加以捉拿拷打,恐吓诈取钱财,或者以起获赃物为由挨家挨户搜查,抢夺财物,奸淫侮辱妇女的,除属于真犯死罪外,其余不分首犯从犯。
二、设计谋略来诱骗良民,以及拐卖良民子女,不论已卖出或未卖出,达三犯的,不分革职前后一并论罪。
一、将内地人口用强力拐骗贩卖给境外土官、土人的峒寨,以图利。如果未曾杀伤人,作为从犯的军民等人,发配边卫;原本就属于边卫的,改发极边。
一、因事威逼他人致死,一家死亡三命以上的。
一、聚众持凶器伤人,以及围住房屋抢劫家财的,以上都不分首犯从犯。
一、沿边地方各该镇守、总兵、副将、参将、游击、守备、都司、卫等官员,计算涉案赃款达三百两以上的。沿海地方有此类犯罪的,也依照前例。
一、描摹仿造印信、使用此伪造印信诓骗财物的,判处徒刑以上。
一、各处巡按御史,都司、布政司、按察司三司的分巡、分守官员,查盘军事器械,如果有侵吞欺瞒物料,挪前补后、虚报数目上报的,不论是官员、旗军、军人,赃物数额重的,照侵吞欺瞒仓库钱粮的条例治罪。
一、仪宾犯罪,应判充军。如果郡主、县主、乡君已经去世的,照例发遣,仍奏请依照永远充军、终身充军等各条款下科断。
极边烟瘴、边远、沿边口外充军:
一、王府军校逃亡返回在京城的(处置,原文未完)。
潜住者极边。窝藏及两邻不首事发一体发遣
一诱买各边军丁者极边
一土官袭替,其通事人等及逃流军囚人揆置,土官亲族不该承袭之人争袭、劫夺、雠杀者,俱极边烟瘴。
一、太常寺、光禄寺厨逃三次以上,口外。
一军户子孙,另开户籍,或于别府州县入赘寄籍,及买及嘱原籍官吏里书人等,掜作丁尽户绝回申者,正犯烟瘴。
一、强种屯田五十亩以上,不纳子粒,民发口外。
一、大同、山西、宣府、延宁、辽、紫荆、密云等边官旗军民人等,擅将应禁林木砍伐贩卖者,烟瘴。
一兴贩私茶,潜住边境,与夷交易;及在腹里贩卖,与进
贡回还夷人者,不拘斤数,连知情歇家牙保俱瘴。
一、陕西洮河、西宁等处行茶地方,冐顶番名,将老弱不堪马二疋以上中纳支茶者,军极边。
一势豪举放私债,交通运粮官,擅拏军捆打,强将官粮准还私债,属有司者口外。
译潜藏居住的,发极边充军。窝藏之人及左右两邻知情不首告、事情败露的,一并发遣充军。
一、诱骗购买各边镇军丁的,发极边充军。
一、土官承袭替换之事,其中通事等人以及逃军、流犯、囚犯谋划安置人选,土官亲族中本不应承袭之人却争夺承袭、劫夺印信、寻仇仇杀的,一律发极边烟瘴之地。
一、太常寺、光禄寺厨役逃亡三次以上的,发口外。
一、军户子孙另立户籍,或到别的府州县入赘落户,以及贿赂、嘱托原籍官吏、里长书手,谎称本户丁尽户绝而申报除籍的,正犯发烟瘴之地。
一、强行耕种屯田超过五十亩、不缴纳子粒的,如是平民,发口外。
一、大同、山西、宣府、延绥宁夏、辽东、紫荆关、密云等边镇的官员、旗军、军民人等,擅自砍伐、贩卖朝廷禁止砍伐的林木的,发烟瘴之地。
一、贩卖私茶、潜住边境与夷人私相交易的;以及在内地贩卖私茶给进贡返回的夷人的,不论数量多少,连同知情窝藏的店主、牙行、保人,一并发烟瘴之地。
一、陕西洮河、西宁等产茶换马地区,冒充番人名义,用两匹以上老弱不堪的马匹冒领应支的茶叶的,发军极边充军。
一、豪强放高利贷、勾结运粮官员,擅自捉拿军人捆绑殴打,强迫用官粮抵还私债的,如属有司管辖,发口外。
一、辽东马市,不许通事交易人等将各夷欺侮、愚弄、亏少价及偷盗货物,亦不许揆置夷人指以失物为由扶同诈骗财物分用。敢有擅夷人入城及纵容官军人等无货者任意入市,有货者在内过宿,规取小利,透漏边情者,俱烟瘴。
一文职官吏人等,若父母见任,诈称死亡者,发口外、独石等处充军。
一、各处备倭贴守,其把总等官纵容舍余人等代替正军,调沿海舍余人等就收该卫。
一、临阵强夺他人首级,报功,旗降原役一级,系边卫者,极边卫分。
一贼拥大众入冦,官军卒遇交锋,损伤虏数十人之上,于曾亏损大众,或被贼众入境,虏杀军民数十人之上,不曾虏去大众,或被贼白昼夤夜突入境内,抢掠头畜衣粮数多,不曾杀军民。虏军民者,俱问守备不设,贼侵入境内虏掠人民,本律发边远。苃交锋入境,损伤杀四五人,抢去衣粮头畜不多者,亦问前罪。
一、沿边沿海,若遇大虏及盗贼生发,攻围不行固守,而輙弃去,及守备不设,被贼攻陷城池,劫杀焚烧者,府、州、县掌印并捕盗官,与所同住一城及设有守备官驻札本城者,俱比照守边将帅被贼入侵境内,虏掠人民,发边远。其有两县同住一城,及府、州、县佐贰首领,但分有守城信地,各以贼从管城分进入坐罪。
一,各处总兵并分守守备等官,精选能书筭军余各一,其余号称主文于预书办者,调极边。
一、各边将官并管军头目私役及军人等私出境钓豹、捕鹿、砍木、掘鼠等项,并把守之人知情故纵,官旗军吏扶同隐蔽者,军调烟瘴。
一、各处关堡墩台等项守备去处官军用钱买闲者,官调极边。若原在关军人逃回潜住及夤夜回家,轮班不去者。
一州县起解备用马匹,若马贩交通官吏,医兽人等揽作弊,再犯累犯者,极边。
一、大同三路官旗军人将不堪马匹,通同光掍引赴该管官处及管军头目收买私马,诡令伴当人等嘱各守备等官俵与军士,通同医兽作弊支官银者,调极边。
一官吏、旗校、舍余、军人等为事问发为民,来京潜住;原系口外者,发口外充军。
一马快船只附搭客货及夹带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俱发口外。
一盗掘金银铜锡水银等项矿砂,若在出洞捉获,持仗拒捕,一不论人数,矿数多寡,及初犯、再犯,不分首从,俱发边远。其不曾拒捕,若聚至三十人以上,不论矿数多寡,及初犯、王犯,为首者。苃不曾拒捕,又人数不及三十名,为首再犯者。
一诓骗听选官吏及举监生员人等财物不分首从发烟瘴。其央浼营干致被诓骗者
一、因事聚众,将本管及公差勘事、催收钱等项一应监临官殴打、绑缚者,不分首从,属军卫发极边。若止是殴打为首者。
译一、辽东马市,不许通事、交易人等对各夷人施以欺侮、愚弄、亏减价钱及偷盗货物,也不许诬赖夷人以丢失货物为由,串通行骗、私分财物。若敢擅自放夷人入城,或纵容无货的官军人等随意入市,有货的官军人等留在市内过夜,图谋小利,泄漏边境情事者,一律发烟瘴地充军。
一、文职官吏等人,若父母现任在职,却诈称已死者,发往口外、独石等处充军。
一、各处备倭驻防之处,若把总等官纵容余丁代替正军,将调往沿海的余丁就地留在本卫收编。
一、临阵抢夺他人所获首级冒功报功者,旗军降原役一级,属边卫的,发极边卫分。
一、贼寇率大股人马入侵,官军仓促遇敌交战,杀伤敌虏数十人以上,本身也曾有大批损失,或被贼众攻入境内,杀伤军民数十人以上而未能虏获敌方大批人马,或贼寇白天黑夜突然侵入境内,抢掠头畜衣粮甚多而未杀害军民者,一律按守备不设、贼寇侵入境内虏掠人民之律,发边远充军。若交锋入境,损伤杀死四五人,抢去衣粮头畜不多的,也按前罪论处。
一、沿边沿海地方,若遇大股虏寇或盗贼发生,不能坚守反而弃城逃走,以及守备不设,致城池被贼攻陷、遭劫杀焚烧者,府、州、县掌印官及捕盗官,与同住一城并设有守备官驻扎本城者,都比照守边将帅被贼侵入境内、虏掠人民之律,发边远充军。若有两县同住一城,以及府、州、县佐贰首领官,各按分管的守城地界,依贼从所管地界攻入定罪。
一、各处总兵及分守、守备等官,精选善书算的军余各一人,其余号称主文而预先代写公文的,调极边充军。
一、各边将官及管军头目私自役使、并纵容军人等私自出境打猎(钓豹、捕鹿)、砍木、掘鼠等,以及把守之人明知故纵者,官旗军吏一并隐瞒包庇的,军调烟瘴充军。
一、各处关堡墩台等守备处所,官军用钱买闲不当差者,官调极边;若原在关军人逃回潜住,或夜间回家、轮班不到者,同罪。
一、州县解送备用马匹,若马贩勾结官吏、医兽人等舞弊,再犯、累犯者,发极边充军。
一、大同三路官旗军人以不堪用的马匹,串通哄骗引至该管官处,及管军头目收买私马,暗中嘱咐随从人等,让各守备等官分配给军士,串通医兽舞弊冒支官银者,调极边充军。
一、官吏、旗校、舍余、军人等因事被判为民,却潜回京城居住,原系口外之人的,发口外充军。
一、马快船只私自搭载客货或夹带私物者,小甲、客商等人一律发口外充军。
一、盗掘金银铜锡水银等矿砂者,若在出洞时被捉获,持械拒捕,不论人数、矿数多寡,也不论初犯再犯,不分首从,一律发边远充军。若未拒捕,但聚集三十人以上,不论矿数多寡,初犯、再犯的为首者,也发边远;若未拒捕且人数不满三十人,为首而再犯者,同罪。
一、诓骗候选官吏及举人、监生等财物,不分首从,发烟瘴充军;央求人代为营干而致被诓骗者,另论。
一、因事聚众,将本管及公差查案、催收钱粮等一应监临官殴打、绑缚者,不分首从,属军卫的发极边充军;若只是殴打,为首者同罪。
一、在京在外无籍之徒
一、在京在外,无籍之徒,投托势作,心腹诱引,生事绑缚平民,在于私家拷打胁骗财物者,发烟瘴。
一擅入
午门长安等门内呌诉冤枉奉
旨勘问若涉虚者发口外
一官吏人等犯该为民等项罪名,不分巳未结正,有妄奏冤枉,摭拾原问官员勘问涉虚,原问充军者发极边。
一、各处刁军刁民,专一挟制官吏,陷害良善,起灭词讼,结党捏词,缠告把持官府,不得行事等项情犯,深重者,若原系充军口外为民人犯,遇例放回原籍,有前项罪犯者,发本边。
一、沿边地方各该镇守总兵、副参、游击、守捕、都司、卫所等官,但有科捡军人财物及扣减月粮,计入巳赃至二百两以上,调瘴。其沿海地方有犯,亦照前例。
一、将本状用财雇寄与人赴京奏诉者,并揽受、雇、受寄之人,属有司者,发口外。
一起解军士捏买伪印,挑回原系边卫者,调极边。
一、弘治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节该钦奉
孝宗皇帝圣旨:今后敢有私自净身并下手之人,处斩,全家发边境。
一问发克军人犯逃回,原犯杂犯死罪以下充军者,再犯调边境。
一、各处有司起解逃军并军丁及充军人犯,违限一年以上,正犯原系边卫发极边。
一问发为民人,犯若发自在、安乐二州逃回者,照旧解发;再逃者,改发极边充军。
边卫充军
一各
王府设谋揆置旗校舍余人等
一各处
郡王并将军中尉凡有奏请启
王参详后奏,违者赍奏人员。其无藉之徒,谁挟各府财物来京,交通歇家,打点例不该行事务者。
一文职本身,并同祖亲技。有女为。
王妃男郡县主仪,俱各见在,不许升除京职。若保勘隐情,以存作亡,以有作无,正犯卫保勘之人,属军卫者。
一
王府选婚营求拨置之人
一
王府人役假借威势,侵占民田,攘夺财物,致伤人命,徒以上。
一
王府禄米,若本府旗校管庄人等,于预拨置折收银两,多收米麦,索财物,及邀截纳户,用强兑支,并擅自差人下府州县催征,骚扰者,旗校人等,杖以上。
一投充
王府及镇守总兵、两京内臣、功臣戚里、势豪之家,作为家人伴当,事于吓骗财、拨置、打死人命、强占田地等项,情重者。
一乐工纵容女予擅人
王及容留将军中尉在家行奸,并军民旗校人等与将军中尉赌博,及擅入府教诱为非者。
一强盗聚众至十人,及行劫累次,系小功以下亲属首告者。
一、凡自守强盗,除杀死人命、奸人妻女、烧人房屋、罪犯深重、不准外,其余虽会伤人不死者,照凶徒执持凶器伤人事例。其放火烧人空房及田场积聚之物,若计所烧之物重于本罪者,亦止照放火延烧事例。
译,投靠权势,充当心腹,诱引生事,绑缚平民,在私宅拷打胁迫索取财物者,发烟瘴充军。
一、擅自闯入午门、长安门等门内叫冤,奉旨查问后发现所诉不实者,发口外充军。
一、官吏等人所犯为民等项罪名,不论案件已未审结,若有妄奏冤枉,牵扯原审官员查问后发现不实,原判充军的,发极边充军。
一、各处刁顽军民,专门挟制官吏、陷害良善、挑起并撤销词讼、结党捏造言辞、纠缠控告把持官府使其不能正常办事等情节严重者,若原系被判充军口外为民、遇例放回原籍之人,又犯前述罪行的,发回原边卫充军。
一、沿边地方各镇守总兵、副总兵、参将、游击、守备、都司、卫所等官,凡有克扣军人财物及扣减月粮,计入本人所得赃款达二百两以上的,调发烟瘴充军;沿海地方有此类犯罪的,也照此例。
一、用财物雇人携带状纸赴京奏诉者,以及承揽、受雇、代人携带状纸之人,属有司管辖的,发口外充军。
一、押解军士捏造假印信,中途逃回,原系边卫的,调极边充军。
一、弘治五年十月二十四日,钦奉孝宗皇帝圣旨:今后若有私自阉割自己或为人阉割者,处斩,全家发配边境。
一、判发充军的犯人在逃回后,原犯杂犯死罪以下已改判充军的,再犯则调发边境充军。
一、各处有司押解逃军及军丁、充军犯人,超过期限一年以上,正犯原系边卫的发极边充军。
一、判为民之人,若从自在州、安乐州逃回的,照旧押解发配;再逃者,改发极边充军。
(此处原文有边卫充军等标目,及关于王府事项的条款)
一、各王府设计谋划、安插旗校舍余等人(原文残缺)。
一、各处郡王、将军、中尉凡有奏请启奏王参详后再上奏,违反者对携带奏章之人问罪。其中无籍之徒,敢挟制各王府财物来京,勾结歇家,打点不该办理的事务者,一并治罪。
一、文职官员本人及同祖近亲,若有女子被选为王妃、郡主、县主、仪宾,且都健在的,不许升授京职;若隐瞒实情,以存作亡、以有作无者,正犯及负责查勘之人,属军卫的问罪。
一、王府选婚过程中营求钻营、暗中安插关系之人,一并问罪。
一、王府人役倚仗权势,侵占民田、掠夺财物,致人伤亡,判徒刑以上者。
一、王府禄米,若本府旗校管庄人等暗中安排折收银两,多收米麦,索取财物,以及拦截纳户,强行兑换支取,并擅自派人下府州县催征骚扰者,旗校等人杖刑以上论罪。
一、投靠王府及镇守总兵、两京内臣、功臣戚里、势豪之家充当家人伴当,从事吓诈骗财、暗中安排、打死人命、强占田地等情节严重者,一并治罪。
一、乐工纵容女子擅自出入王府,以及容留将军、中尉在家行奸,并军民旗校等人与将军、中尉赌博,以及擅入王府教唆诱使为非作歹者,一并治罪。
一、强盗聚众至十人以上,及多次行劫,被小功以下亲属首告者,同罪论处。
一、凡自守强盗,除杀死人命、奸污人妻女、烧毁人房屋、罪行深重、不准援用减刑外,其余虽曾伤人未致死的,照凶徒持凶器伤人律例论处;其放火烧毁人空房及田场积聚之物,若所烧
一、受财卖放充军人犯者,即抵充军役。若系永远同罪者,止终本身,仍勾原犯应替子孙补伍。
一,不由铨选推举,径自朦胧奏请,希永进用,夤缘奔兢乞。
恩传奉等项阻坏
祖宗选法者旗军舍余发边卫
一军职考,选其刁泼之徒,不得与选,輙生事端,教唆陷害巳官员者,军调边卫。
一军职应袭儿男弟侄,勘明缴部。原告氶行捏词奏告,属军卫者。
一军职袭替,不由军功,例该减革。邿行捏奏,兵部官吏阻坏选者,调边卫。
一军职受财,将官卖与异姓人,冐袭。巳经到部,袭过者,买袭之人,比照乞养子冐袭律。
一应袭舍人,父在诈称死亡,袭职者。
一、主文书、筭快手、皂隶、总甲、门禁、库子、人等,久恋衙门,说事过钱,把持官府,飞诡粮,灭词讼,陷害良善,及卖放强盗,诬执平民为从事,发有颢迹,情重者,旗军。若里书飞诡税粮二百石以上者。
一旗军受财代替夹带传递及纵容不举捉拿者。若冐顶正军入场看守属军卫者
一文职官员、举贡、官恩援例监生,并省祭、知印、承差人等,曾经考察论劾罢黜,及为事问革、年老、事故,例不入选。若买求官吏起复选用,巳除授者。
一在京在外军民人等与
朝贡夷人,私通往来,投托管顾,拨置害人,因而透漏事情者。
一汉人诈冐番人者
一、用强占种屯田五十亩以上,不纳子粒,旗军军丁人等。其屯田人等将屯田典卖与人,至五十亩以上,与典主、买主各不纳子粒者。
一、西山一带密迩京师,地方内外官豪势要之家,私自开窋卖煤,凿山卖石,立厂烧灰者。
一、陜西榆林等处近边地土各营堡草场界限明白,敢有那移条款盗草场及越出边墙界石种田者,军民系外处发,榆林本处发,甘肃。
一、将妻妾作姊妹,及将带不明妇女,或将亲女并居丧姊妹嫁卖与人,骗财之后,设词托故,公然领去,或瞰起程,中途聚众行凶,邀抢人财,属军卫者。
一、在外官员通同势要,卖纳户口等课钞,卖钞之人,
一大户不纳秋粮二百石以上。敢有一行运赴官仓逼私兑者
一在京在外并各边收放粮草,若职官子弟积年光棍跟子买头小脚歇家伴当等三五成群,抢夺筹斛,占堆行輙等项,打搅仓及欺凌官攒,或挟诈运纳军民财物,徒以上与再犯杖以下,属军卫者。
一粮草军需,但有包揽诓骗银一日两,粮二百石以上,事发三个月不完者,经年不完者,仍枷号一个月。各边武职主使,家人伴当跟随交结人员,挟势揽纳作弊,听使之人。
一在京刁徒光棍访知铺行,但与解户交关价银)輙便邀集党类数十为群,入门噪闹,指为揽纳,捉要送官。其家畏惧罪名,厚赂买灭,所费钱物出在解户,以致钱粮累年不完。
译财物价值重于本罪的,也只按放火延烧律例论处。
一、受财放走应充军犯人者,即以充军役抵罪;若属永远充军同罪的,只终身本人服役,仍勾取原犯应替之子孙补伍。
一、不经铨选推举,径自蒙混奏请以求进用,或钻营奔走乞求恩典而阻坏祖宗选官法度者,旗军舍余发边卫充军。
一、军职考选中的刁顽之徒,不得参与选录,若擅自生事,教唆陷害已任官员者,军调边卫充军。
一、军职应袭子弟,须勘明后送部核准。若原告承办人捏造言辞奏告,属军卫的问罪。
一、军职袭替,若不因军功、依例应削减革除,而暗中捏词奏报,兵部官吏阻挠正常选录者,调边卫充军。
一、军职受财,将官职卖给异姓人冒袭,已经报部批准袭职的,买袭之人比照乞养子冒袭律论处。
一、应袭舍人,若父亲健在却诈称已死,以图袭职者,问罪。
一、主文书、算手、快手、皂隶、总甲、门禁、库子等人,长期盘踞衙门,说合行贿、把持官府、虚报诡寄粮税、挑起或平息词讼、陷害良善,以及卖放强盗、诬指平民为从犯,事发情节严重者,属旗军的问罪;里书虚报诡寄税粮二百石以上的,同罪。
一、旗军受财代人顶替、夹带传递,以及纵容不举报捉拿逃犯者,同罪;若冒名顶替正军入场看守,属军卫的问罪。
一、文职官员、举人、贡生、荫官及援例监生,并省祭官、知印、承差等人,曾经考察被论劾罢黜,以及因事被革职、年老、事故等,依例不得再入选。若买通官吏起复选用、已经获得任命的,一并追究。
一、在京在外军民等人与朝贡夷人私自往来,投靠照应、暗中安排以图害人,因而泄漏事情者,问罪。
一、汉人假冒番人身份者,问罪。
一、以强占方式耕种屯田五十亩以上,不缴纳子粒的旗军军丁等人,同罪;其中将屯田典卖与人达五十亩以上,典主、买主均不缴纳子粒的,一并问罪。
一、西山一带紧邻京师,地方内外官豪势要之家私自开挖窑洞卖煤、凿山卖石、设厂烧灰者,问罪。
一、陕西榆林等处近边地方各营堡草场界限分明,若敢擅自移动界标侵占草场,或越出边墙界石种田者,军民系外地人的发配,榆林本地人的发甘肃充军。
一、将妻妾谎称为姊妹,以及携带来历不明的妇女,或将亲生女儿及居丧期间的姊妹嫁卖与人,骗取财物后又假借托词,公然领回,或趁其起程之际中途聚众行凶、抢夺财物,属军卫的问罪。
一、在外官员勾结势要之人贩卖户口等课税钞引,贩卖钞引之人,同罪。
一、大户不缴纳秋粮二百石以上,敢强行运至官仓逼迫私自兑换者,问罪。
一、在京在外及各边收放粮草,若职官子弟中多年游手好闲之徒纠集买头、小脚、歇家、伴当等人三五成群,抢占斗斛、占据堆场等,扰乱仓场、欺凌管仓官员,或挟诈勒索运纳军民财物,判徒刑以上及再犯杖刑以下的,属军卫的问罪。
一、粮草军需方面,凡有包揽诓骗银两达一定数目、粮达二百石以上,案发三个月不完结、经年不完结的,仍枷号一个月;各边武职若主使家人伴当勾结相关人员,挟势承揽舞弊,及听从使唤之人,一并问罪。
一、在京刁顽光棍探知铺行与解户交易的价银,便纠
如有犯者,查照打搅仓场事例,属军卫者。
一、各处司府州县并各钞关解到布绢钱钞等项,赴部送甲字等库验收,若有指称权贵名色,掯勒解户,诓诈财物者,不分军民匠役。
一、跟漕运把总指挥、千百户等官书筭人等,指称使用科索军人财物入巳,赃至二十两以上,各边召商上纳粮草。若人外势要官豪家人诡名占窝转卖取利者。
一豪强盐徒,聚众至十人以上,撑驾大船,张挂旗号,擅用兵仗响器,拒敌官兵,不曾杀伤人,为从者。
一越境兴贩官私引盐至三千斤以上原系腹里卫所者。其客商收买余盐买求掣挚。巡捕官乘机兴贩俱至三千斤以上
一、两淮等处运司商人,必须纳过银两纸价,方给引目守支。若先年不曾上纳,故掜守支年久等项虚词奏扰者,照各处盐场无藉之徒把持诈害事例。
一、伪造盐引印信,贿嘱运司吏、书人等,将巳故并远年商人名藉中盐来历填写在引,转卖诓骗财物为从,并经牙行、店户、运司吏、书一应知情人等,但计赃满贯者,不拘曾否支盐出场。
一、各运司总催,该管盐课纳完,方给通关。若买嘱官吏,并覆委官指仓、指囤、符同作弊者,
一、各处盐场无籍之徒把持官府,诈害客商,犯徒以上及再犯杖以下者。
一私茶有兴贩夹带五百斤,照私盐例,属军卫者。
一私茶在西宁甘肃洮贩卖三百斤以上。若守备关巡捕等官自行兴贩私茶通番者
一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本商并转卖之人原系腹裹卫所者。店户窝顿一千斤以上
一势豪举放私债,交通运粮官,挟势擅拏官军,绑打凌辱,强将官粮准还私债,属军卫者。
一、会同馆内外四邻军民人等,代夷收买违禁货物者。
一客商辐辏去处,若牙行及无籍之徒,诓赊货物,监追年久无还,累死客商,属军卫者。
一、杨村、蔡村、河西务等处,如有用强拦截民运粮船,在家包雇车辆,逼勒多出脚钱者,
一官吏、军民、僧道人等来京,妄称谙晓扶鸾、祷圣、书符、咒水、一切左道乱正邪术,扇惑人民,为从者,及称烧炼丹药,出入内外官家,或擅入。
皇城夤缘作弊,希求进用,属军卫者。
一、左道惑众之人,或烧香集从,夜聚晓散,为从者及称为善友,求讨布施,至十人以上,并军民人等,不问来历,窝藏接引,或寺观住持容留,剃簪探听境内事情,及被诱军民舍与应禁铁器等项,属军卫者。
一
皇城各门各铺上直守卫该管官旗铃束不严及容情故纵所管军人离直点视不到十名以上者,小旗降军调边卫。若受财卖放者,不分人赃多寡,降调。其留守五卫各该直宿官旗军人点视不到三次以上者,
一
圣驾出郊,冲突仪仗,妄行奏诉者,追究主使教唆,掜写本状之人。
译集党羽数十人成群,闯门喧闹,指称承揽,将人捉拿送官;对方畏惧问罪,重金贿赂求息事,所费钱财却出在解户身上,以致钱粮多年不能完结。如有此类犯罪,按扰乱仓场律例,属军卫的问罪。
一、各处司、府、州、县及各钞关解送布绢钱钞等物赴部送交甲字等库验收,若有假借权贵名义,勒索解户、诓骗财物者,不分军民匠役,一并问罪。
一、跟随漕运把总、指挥、千百户等官办事的书算人等,假借差使名义,索要军人财物入己,赃款达二十两以上,一并问罪;各边招商上纳粮草,若外地势要官豪家人诡名占据粮窝转卖谋利者,同罪。
一、豪强盐徒聚众十人以上,撑驾大船,张挂旗号,擅用兵器响器,抗拒官兵而未曾杀伤人命,为从者,问罪。
一、越境贩卖官盐私盐达三千斤以上,原属内地卫所者,同罪;客商收买余盐求买通关掣验者,及巡捕官乘机贩私盐者,均达三千斤以上者,同罪问处。
一、两淮等处运司商人,必须先缴纳银两纸价,方给盐引守候支盐;若往年未曾缴纳,故意假称守候支盐多年等虚言奏扰的,照各处盐场无籍之徒把持诈害律例问处。
一、伪造盐引印信,贿赂运司吏书人等,将已故及往年商人的名籍中盐来历填入盐引,转卖诓骗财物者,为从的以及知情的牙行、店户、运司吏书等人,只要计赃满贯的,不论是否曾经支盐出场,一并问罪。
一、各运司总催,该管盐课须缴纳完毕方给通关文书;若买通官吏,及覆委官指定仓囤、串通舞弊者,一并问罪。
一、各处盐场无籍之徒把持官府、诈害客商,犯徒刑以上及再犯杖刑以下者,问罪。
一、私贩茶叶夹带达五百斤者,照私盐律例,属军卫的问罪。
一、在西宁、甘肃、洮州等地私贩茶叶三百斤以上者,问罪;若守备、关口巡捕等官自行贩卖私茶通番者,同罪。
一、制造假茶五百斤以上,本商及转卖之人原属内地卫所者问罪;店户窝藏囤积一千斤以上者,同罪。
一、势豪放高利贷,勾结运粮官,倚势擅自拘拿官军、绑打凌辱,强将官粮抵还私债,属军卫的问罪。
一、会同馆内外四邻军民人等代夷人收买违禁货物者,问罪。
一、客商聚集之地,若牙行及无籍之徒诓骗赊欠货物,多年拖延不还,致客商困死者,属军卫的问罪。
一、杨村、蔡村、河西务等处,若有强行拦截民运粮船,在家包雇车辆,逼勒多索脚钱者,问罪。
一、官吏、军民、僧道等人来京,妄称通晓扶鸾、祈禳、书符、咒水等左道乱正邪术,煽惑人民者,为从者,以及称能烧炼丹药、出入内外官府之家,或擅自进入皇城钻营舞弊、以求进用者,属军卫的问罪。
一、左道惑众之人,或烧香聚众、夜聚晓散,为从者及自称善友、求讨布施至十人以上者,以及不问来历窝藏接引此类人的军民等,或寺观住持容留剃度、探听境内事情者,及被诱骗的军民私自送与应禁铁器等物者,属军卫的问罪。
一、皇城各门各铺当值守卫的主管官旗管束不严,及故意纵容所管军人离岗,点名不到者达十名以上的,小旗降级、军调边卫充军;若受财放纵的,不论人赃多寡,一律降调;留守五卫各当值官旗军人点名不到三次以
一、各卫直宿军职使令、上直军人、内官使令、上直校尉各悬带铜牌,出百里之外营干私事者,内官发充净军,军人、校尉俱边。
一、临阵报有斩获贼级,若用钱买者,卖者军发边卫。若强夺他人首级,及妄割被杀汉人首级冐功者。若擅杀平人及被虏逃回人口冐作贼级,报本管将官头目,矢于铃束者,五名口以上降级调卫,十名口以上罢职充军。
一、在京在外反都司卫所勾到新军官吏旗甲附写名数送营差操,如有指称使用等项名色勒要取财物,逼累在逃者,不问指挥、千百户、镇抚,俱照卖放正军事例,计所逃人数多寡,降级充军。
一轮操军人军丁沿途劫夺人财杀伤人命占夺车船作践田禾等项许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具告拏解兵部转送法司究问徒以上
一、各处京操官故行不肯赴操者,抚按锁解兵部发操;若抗违不服,参奏问调边卫。
一
中都出东河南各都司卫所掌印官,将原额京操班军实在身照名查点,督发赴班,中间或有受财卖放者,以卖放正军事例,从重论。
一、各处镇守总兵,协守副总兵,游将军,分守参将,守备,都指挥,挥千百户,镇抚,不管事者,但有额外多占卖放正军至二十名以上,余丁至三十名以上,俱罢职充军。其役占卖放纪绿幼军者,照余丁例;役占卖放备边壮勇者,照正军例。
一军职卖放,并役占军人,二罪俱发。其卖放巳至十名以上,役占不及数者,依卖放例,罢职充军。
一轮操军在逃三次者,不分革前革后外卫调边卫
一武官有为事问发充军来京潜住者。
一、居庸、山海等关引送口外边逃军过关,并守把盘诘之人卖放者。
一夷人贡船到岸,先行接买番货,及为夷人收买违禁货物者。
一奸豪势要及军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响导劫掠良民者,正犯处斩枭示,全家发边卫。其打造前项海船卖与夷人图利为从者。若止将大船雇与下海之人,分取番货,及虽不曾造有大船,但紏通下海之人接买番货,与探听下海之人番货到来,私买贩卖苏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
一、私自贩卖硫黄、焰硝与外夷及边海贼寇,不拘多寡,为从者。若合成火药卖与盐徒者。
一官员、军民人等私将应禁军器卖与进。
贡夷人图利为从者
一州县起解备用马匹,若马贩交通官吏,医兽人等揽作者。
一、各铺司兵,若有无籍之徒,不容正身应当,用强包揽,多取工钱,致将公文稽迟、沉匿等项,旗军发边卫。
一、各处水马驿、递运所夫役、巡检司弓兵,若有用强包揽,不容正身着役,多取工钱,害人揽扰衙者,旗军调边卫。
一、南北直隶、山东等处各属马驿佥到马头,若用强包揽者,旗军发边境。
译上者,同罪。
一、皇帝出郊,冲撞仪仗、妄自奏诉者,追究主使教唆及代写状纸之人,一并问罪。
一、各卫值宿军职差遣的、值班军人、内官差遣的、值班校尉,各佩带铜牌,若出百里之外营谋私事者,内官发充净军,军人、校尉一律发边卫充军。
一、临阵报称斩获贼首者,若用钱买来冒功的,买者卖者军皆发边卫充军;若强夺他人首级,及妄割被杀汉人首级冒功者,以及擅杀平民或被虏后逃回之人冒作贼首级,向本管将官头目报功,管束不严的,达五名以上降级调卫,十名以上罢职充军。
一、在京在外都司卫所勾取到的新军官吏旗甲附写名册送营差操,如有假借使用等名义勒索财物、致人逃亡的,不问指挥、千百户、镇抚,一律照卖放正军律例,按逃亡人数多寡降级充军。
一、轮值操练的军人军丁沿途劫夺人财、杀伤人命、强占车船、践踏田禾等,被害人可赴所在官司告发,拘拿解送兵部转送法司审问,判徒刑以上者,问罪。
一、各处京操官故意不肯赴操者,由巡抚巡按锁拿解送兵部发操;若抗拒不服,参奏问调边卫充军。
一、中都、南京至河南各都司卫所掌印官,须将原额京操班军实际人数照名册查点,督促发赴当值,若中间有受财放行的,照卖放正军律例从重论处。
一、各处镇守总兵、协守副总兵、游击将军、分守参将、守备、都指挥、千百户、镇抚等官不理军务,若额外多占卖放正军至二十名以上,余丁至三十名以上,一律罢职充军;其役占卖放纪禄幼军的照余丁例,役占卖放备边壮勇的照正军例论处。
一、军职卖放并役占军人,两罪并罚;若卖放已达十名以上、役占不足数的,依卖放例罢职充军。
一、轮操军人逃亡三次者,不分革职前后,外卫的调边卫充军。
一、武官因事被判充军而潜回京城居住者,问罪。
一、居庸关、山海关等关引送口外逃亡边军过关,以及守把盘查之人受贿放行者,问罪。
一、夷人贡船到岸,先行私自接洽购买番货,以及为夷人收买违禁货物者,问罪。
一、奸豪势要及军民等人擅自建造二桅以上违制大船,携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贸易,暗通海盗,共谋结聚、充当向导劫掠良民者,正犯处斩枭首示众,全家发边卫充军;打造上述海船卖给夷人图利者为从者,一并问罪;若只将大船租给下海之人分取番货获利,以及虽未曾造有大船,但纠集下海之人接买番货,或探听下海之人番货到来后私自买卖苏木、胡椒达一千斤以上者,同罪。
一、私自贩卖硫黄、焰硝给外夷及边海贼寇者,不拘多寡,为从者问罪;若将其合成火药卖给盐徒者,一并问罪。
一、官员、军民等人私将应禁军器卖给进贡夷人图利者,为从者问罪。
一、州县解送备用马匹,若马贩勾结官吏、医兽人等揽事舞弊者,问罪。
一、各铺司兵若有无籍之徒,不许本人应差,强行包揽多取工钱,致使公文延误、隐匿者,属旗军的发边卫充军。
一、各处水马驿、递运所夫役、巡检司弓兵,若有强行包揽、不许本人应役、多取工钱、扰害衙门者,属旗军的调边卫充军。
一、南北直隶、山东等处各属马驿佥派马头,若有强行包揽者,属旗军的发边境充军;其中光棍勾结
其光棍交通包之徒,正身姓名掜写虚约,托官豪、勋戚之家,前去原籍妄偪正身家属,逼勒取者。
一、会同馆夫五年以上不行替役,及近馆无藉军民人等用强当者。
一指称勋戚文武大臣近侍官员姻党族属家人名目,虚张声势,扰害经过军卫有司驿递衙门,占宿公馆,索取人夫马匹车辆财物等项,及奸徒诈称势要,卫门乘坐黑楼等船只,悬挂牌面,希图免税,诓骗违法者,徒罪以上。
一凡凤阳
皇陵泗州
祖陵南京
孝陵
天寿山
列圣陵寝承天府
显灵山前山后各有禁限若有盗砍树株从者。取土取石开 烧造放火烧山者
孝陵神烈山铺舍以外,去墙二十里,开山取石,安插坟墓,筑凿薹池者。
一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并补获罪人,但聚众至十人以上,中途打夺,为从者,若系异姓、同恶相济及搥师、打手,俱边卫。
一号称喇唬等项名色,白昼撒泼,口称
圣号及总甲快手应捕人等,以妄捕勾摄为由,各殴人夺财,犯从以上,不分人多人少,若初犯一次,属军卫者。虽系初犯,若节次抢夺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
御马者。若将自己及他人骑操官马盗卖至三匹以上及再犯不拘匹数属军卫者
一冐领太仆寺官马至三匹者
一指称打点诓骗财物,计赃犯徒以上者,俱不分首从。
一设方略而诱取良人,与略卖良人子女,不分巳卖未卖,俱边卫。
一发掘
王府将军、中尉、夫、淑人等、郡县主、郡县乡君及历代帝王、名臣、先贤坟冢,开棺为从,与发见棺椁为首者。
一、各处大户家人、佃仆结构为盗,杀官、劫库、劫狱、放火,若大户知情故纵,徒流杖罪,属军卫者。
一
皇亲、功臣、管庄、家仆、佃户人等诸军民大户,勾引来历不明之人,窝藏强盗二名以上,窃盗五名以上,坐家分赃者。
一,知强窃盗赃而接买受、寄三犯以上,不分赃数多寡,与知强盗后而分赃至满贯者。
一、同谋共殴人,其共殴之人审系持鎗刀等项凶器,亦有致命伤痕者。
一万历十六年正月内题奉
钦依,今后审录官员,凡审共殴下手拟人犯,困于未结之前,遇有原谋助殴重之人监毙在狱,与解审中途因而病故者,准其抵命。若系配发事结之后家病亡者,不得滥改抵偿,仍将下手之依律处决。
一,故杀妾及弟妹、子、孙、侄、孙与子孙之妇,图赖人属军卫者。
一,因事用强,殴打威逼致死,困有致命重伤及成残癈笃疾,虽有自尽实迹者。
一,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
一妇人,夫亡,愿守志,别无主婚之人,若有用强求娶,逼受聘财,因而致死者。
一军民人等,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为从者。
译包揽之徒,冒用被包揽者的本人姓名捏造假契约,托付官豪勋戚之家,前往原籍逼迫本人家属追索财物者,同罪。
一、会同馆夫役五年以上不肯替换应役,以及馆舍附近无籍军民等人强行当差者,问罪。
一、假借勋戚文武大臣、近侍官员姻党族属家人名义,虚张声势,骚扰沿途军卫、有司、驿递衙门,强占公馆住宿,索取人夫马匹车辆财物者,以及奸徒诈称势要,在卫门乘坐黑楼等船只、悬挂牌面、图谋免税诓骗违法者,判徒刑以上。
一、凡凤阳皇陵、泗州祖陵、南京孝陵、天寿山列圣陵寝、承天府显陵山前山后各有禁限之地,若有盗砍树木、取土取石、开山烧造、放火烧山者,为从者问罪;孝陵神烈山铺舍以外,距墙二十里内开山取石、安葬坟墓、修筑池台者,同罪。
一、官府差人追缴钱粮、传拘公事以及缉拿罪犯,若聚众十人以上,中途劫夺,为从者,若系异姓或同恶相济以及打手帮凶,一律发边卫充军。
一、号称喇唬等名色之徒,白日撒泼,假借圣旨号令或冒充总甲、快手、应捕人等,以妄称拘捕为由殴打抢夺他人财物,罪行达从犯以上,不论人数多寡,若属初犯一次,属军卫的问罪;虽系初犯,若多次抢夺及再犯累犯达笞杖以上者,同罪。
一、盗卖御马者,若将自己及他人骑操的官马盗卖达三匹以上,以及再犯不拘匹数的,属军卫的问罪。
一、冒领太仆寺官马达三匹者,问罪。
一、假借打点名义诓骗财物,计赃达徒刑以上者,一律不分首从问罪。
一、设计诱骗良人,以及拐卖良人子女,不论是否已卖出,一律发边卫充军。
一、盗掘王府将军、中尉、夫人、淑人及郡主、县主、乡君以及历代帝王、名臣、先贤坟墓,开棺者为从、发见棺椁者为首,一并问罪。
一、各处大户家人、佃仆结伙为盗,杀官、劫库、劫狱、放火,若大户明知情实而故意纵容,判徒流杖刑之罪,属军卫的问罪。
一、皇亲、功臣家的管庄、家仆、佃户等人以及军民大户,勾引来历不明之人,窝藏强盗二名以上、窃盗五名以上,并在家分赃者,问罪。
一、明知是强盗、窃盗赃物而接受、买卖、寄放三次以上,不论赃数多寡,及明知是强盗所得而分赃达满贯者,一并问罪。
一、共同殴打他人,其中共殴之人若手持枪刀等凶器,且造成致命伤痕者,一并问罪。
一、万历十六年正月内奉旨:今后审理共殴案件,凡审理下手拟罪的犯人,在未结案之前,若原谋或助殴之重犯监毙狱中,与解审途中因故病亡者,准予以死抵命;若已判决配发、案件结案之后才病亡的,不得随意改判抵偿,仍将下手之人依律处决。
一、故意杀害妾及弟妹、子孙侄孙与子孙之妇,并图赖他人的,属军卫的问罪。
一、因事恃强殴打威逼致人死亡,虽有伤痕致命及成为残废笃疾,即便有自尽的迹象,也一并问罪。
一、因事威逼致人死亡,若一家死两人,或非一家但达三命以上者,问罪。
一、妇人丧夫后愿意守节,别无主婚之人,若有人用强逼婚、逼受聘礼,因而致其死亡者,问罪。
一、军民等人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为从者,问罪。
一、凶徒因事愤怒,
一凶徒因事忿,执刀、弓、箭、铁简、剑、鞭、斧、扒头、流星、骨朵、麦秤锤凶器,但伤人及误伤旁人,与凡剜瞎人眼睛、折人肢体、全抉人耳鼻口舌、毁败人阴阳者。
一,卑幼殴期亲尊长,执有刀刃,赶杀情状凶恶,虽未成伤者。
一兄与伯叔谋夺弟侄财产、官职等项,故行杀害,属军卫者。
一、假以建言为由,挟制官府,及暧眛不明,奸赃事情,污人名节,报复私雠者,旗军人等。
一汉人投入土夷地方,冐顶夷人亲属头目名色,为奏告报雠,占骗财产者。
一、蓦越赴京,及赴巡抚、巡按、按察司官处,各奏告叛逆等项机密重事,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属军卫者。
一、在外刁徒,身背黄袱,头插黄旗,口称奏诉,直入衙门,挟制官吏,不系干巳事情,别无冤枉,并追究主使之人,壹体问罪,属军卫者。
一军旗欲告运官不法事情,候完粮回南之日,赴漕司告理。如赴别赴别衙门挟告诈财者,徒以上。
一、各处刁军刁民,专一挟制官吏,陷害善灭词讼,结党捏词,缠告把持官府,不得行事等项情犯深重者,军发边卫。
一、各处奸徒串结衙门人役,假以上访察为由,纂集事件,挟制官府,陷害良善,或诈骗财物,或报复私雠,名为商访者。
一无籍棍徒私自串结,将不于巳事情捏写本词,声言奏告,恐吓得财计赃满贯,不分首从。若妄指
宫禁亲藩,为词诬害,平人不分首徒。
一代人捏写本状,教唆或扛帮赴京及赴巡抚、巡按并按察司官处,各奏告叛逆等项机密、强盗、人命重事不实并伓诬十人以上者。
一、将本状用财雇寄与人赴京奏诉者,并受雇、受寄之人,属卫者。
一文武职官索取土官夷人猺獞财物,犯徒三年以上者。
一、诈伪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及其余衙门文书,诓骗科敛物者。
一、起解军士掜买伪印,批回者,军士调边卫。
一私铸铜钱为从者旗调边卫
一广西云贵湖川等处,但有冐籍生员,食粮起页,若买到上人,倒过所司,起送公文,顶名赴部投考,卖者。
一诈肙
皇亲族属、姻党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挟骗财物,侵占地土,并有禁山场、拦当船只、掯要银两,出入大小衙门,嘱公事,贩卖钱钞、私盐,包揽钱粮,假称织造,私开牙行,擅搭桥梁,侵渔民利,徒罪以上。
一、假充大臣及近侍官员家人名目,豪横乡村,生事害民,强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种,犯徒以上者。
一、假冐内官亲属、家人等项,色恐吓官司,诓骗财物者。
一,诈充锦衣卫旗校,假以差遗,体访事情,缉捕盗贼,占宿公馆,妄拏平人,吓取财物,扰害军民,徒以上。
一亲属犯奸至死罪,强奸未成者。
译持刀、弓、箭、铁简、剑、鞭、斧、扒头、流星锤、麦穗锤等凶器伤人,或误伤旁人,以及剜瞎他人眼睛、折断他人肢体、割去他人耳鼻口舌、毁坏他人生殖器官者,一并问罪。
一、卑幼殴打期亲尊长,手持刀刃追杀,情状凶恶,即使未造成伤害,也一并问罪。
一、兄长与伯叔谋夺弟侄财产、官职等,故意杀害者,属军卫的问罪。
一、假借建言为名,挟制官府,及以暧昧不明的奸赃事情污蔑他人名节,借机报复私仇者,属旗军等人的问罪。
一、汉人投靠土夷地方,冒充夷人亲属头目名义,为报仇奏告、骗占财产者,问罪。
一、越级赴京,或赴巡抚、巡按、按察司衙门,奏告叛逆等机密重大事情不实,且全属诬告十人以上者,属军卫的问罪。
一、在外刁徒身背黄袱、头插黄旗,声称奏诉,直闯衙门,挟制官吏,若并非本人切身之事,也没有冤情,一并追究主使之人,一体问罪,属军卫的问罪。
一、军旗人等若要告发漕运官不法之事,应等运粮完毕回南方之日,赴漕司告理;若在其他衙门挟告诈财的,判徒刑以上。
一、各处刁顽军民专门挟制官吏、陷害良善、灭失词讼、结党捏词、纠缠把持官府使其不能办事,情节深重者,属军的发边卫充军。
一、各处奸徒串通衙门役吏,假借上访察访为由,罗织事件,挟制官府,陷害良善,或诈骗财物,或报复私仇,名为访察实则作恶者,问罪。
一、无籍棍徒私自串通,将与己无关之事捏造成状纸,声称要奏告,借以恐吓取财,计赃达满贯的,不分首从;若妄指宫禁亲藩为词诬害平民的,不分首从,一并问罪。
一、代人捏写状纸、教唆或伙同他人赴京、赴巡抚巡按及按察司衙门,各自奏告叛逆等机密、强盗、人命重案不实,且全属诬告十人以上者,问罪。
一、用财物雇人携带状纸赴京奏诉者,以及受雇、受托携带状纸之人,属军卫的问罪。
一、文武职官索取土官夷人猺獞等民族财物,判徒刑三年以上者,问罪。
一、伪造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及其他衙门文书,诓骗聚敛财物者,问罪。
一、押解军士捏造假印信,中途批回逃回者,军士调边卫充军。
一、私铸铜钱,为从者,属旗的调边卫充军。
一、广西、云南、贵州、湖广、四川等处,若有冒籍生员,冒领廪食、起送贡生名额,若买通顶名之人,倒卖名籍,起送公文顶名赴部投考的,卖者问罪。
一、诈称皇亲族属、姻党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目,挟骗财物,侵占地土,占据禁山场地、拦截船只、勒索银两,出入大小衙门嘱托公事,贩卖钱钞私盐、包揽钱粮、假称织造、私开牙行、擅自搭建桥梁侵占民利,判徒刑以上者,问罪。
一、假充大臣及近侍官员家人名目,在乡村横行霸道,滋事害民,强占田地房屋,招纳流民占种,判徒刑以上者,问罪。
一、假冒内官亲属家人等名色,恐吓官府、诓骗财物者,问罪。
一、诈称锦衣卫旗校,假借差遣名义体访事情,缉拿盗贼,强占公馆住宿,妄自拘拿平民,索取财物,扰害军民,判徒刑以上者,问罪。
一、亲属犯奸达死罪,强奸未遂者,问罪。
一、被阉割后曾
一光年净身人曾经发回,若不候。
朝延收取官司,明文起送,私自来京图谋进用者。
一、放火,故烧自己房屋,因而延烧官民房屋及积聚之物;与故烧人空闲房屋及田场积聚之物者。
一、各处有司起解逃军并军丁及充军人犯,违限一年之上,正犯原系附近发边卫。
一法司问断过各处本等项人犯发各衙门程递者,押解人役若擅加扭镣,非法乱打,摉检财物,剥脱衣服,逼致死伤,及受财故纵,并听凭狡猾之徒买求杀害,徒以上属军卫者。
一万历十八年三月内奉
钦依,凡人命当检验者,仵作受财,增减伤痕,符同尸状,以成冤狱,审出真情,赃至满贯者,查照诓骗情重事例问遣。
一巡按三司分巡分守官查盘军器,若卫所官旗人等侵欺物料,那前补后虚数开报,及三年不行造册奏缴者,旗军人等。
一、故决盗决山东南旺湖、沛县昭阳湖属山湖、安山积水、扬州高宝湖、淮安高家堰、柳浦湾及徐邳上下滨河一带各堤岸,并阻绝山东泰山等处泉源,有干漕河禁例。首之人系军调边卫。其闸官人等用草卷阁闸板盗泄水利,串同取财,徒以上。
一、河南等处地方盗决及故决堤防,毁害人家,漂失财物,渰没田禾,徒以上,为首者,系军调边卫。
一、运河一带用强包揽闸夫、溜夫二名以上,捞浅铺夫三名以上,旗军发边卫。
附近充军
一僧道官受财枉法满贯
一五府差舍押解军犯,若受财卖放,舍人扺充役,候获替放。若酷害军犯,摉检财物,纵不脱放,舍人发外卫。
一,锦衣卫将军校尉犯该奸盗抢夺,诓骗恐吓,求索枉法,不枉法者。
一锦衣卫旗校军士在逃犯者
一、天文生犯该充军,系习业巳成,能专其事者,仍定拟疾犯该充军,若有壮丁主使,就将主使之人照例。
一老幼废疾犯该充军,若有壮丁主使,就将主使之人照例。
一强盗聚至十人,及行劫累次,系大功以上亲属首告者。
一、谋故杀死总小旗者,正犯扺死,旗役仍令本尹,余丁补当。若无本户余丁,勾取犯人户内壮丁扺充军数。
一校尉事故,别姓朦胧,诈冐替补。者冐替之人,调卫充军。
一、主文书、算快手、皂隶、总甲、门禁、库子人等,久恋衙门,说事过钱,把持官府,孩诡税粮,起减词讼,陷害良善,及卖放强盗,诬执平民为从事发,有颢迹情重者,民
译被遣返之人,若不等待朝廷正式收取、明文起送,私自来京图谋进用者,问罪。
一、放火故意焚烧自己房屋,因而延烧官民房屋及积聚财物者,与故意焚烧他人空闲房屋及田场积聚财物者,一并问罪。
一、各处有司押解逃军及军丁、充军犯人,超过期限一年以上,正犯原属附近卫所的发边卫充军。
一、法司判决完毕、发往各衙门押送的各类犯人,押解人役若擅自加戴脚镣、非法乱打、搜查财物、剥脱衣服,逼致伤亡,以及受财故意放纵,并听凭狡猾之徒买通杀害的,判徒刑以上、属军卫的问罪。
一、万历十八年三月内奉旨:凡人命案需检验的,若仵作受贿增减伤痕、符合捏造尸状以致造成冤案,一旦审出真情,赃款达满贯的,照诓骗情节严重律例问遣。
一、巡按、三司分巡分守官查盘军器,若卫所官旗人等侵吞物料,以前补后、虚报数目,及三年不造册奏缴的,属旗军的问罪。
一、故意决开或盗决山东南旺湖、沛县昭阳湖等山湖、安山积水、扬州高宝湖、淮安高家堰、柳浦湾及徐州、邳州上下沿河一带各堤岸,以及阻绝山东泰山等处泉源,违反有关漕河的禁令者,为首之人属军的调边卫充军;闸官等人利用草卷阁闸板盗泄水利,串通谋财,判徒刑以上者,一并问罪。
一、河南等处地方盗决或故意决开堤防,毁坏人家、漂失财物、淹没田禾,判徒刑以上者,为首之人属军的调边卫充军。
一、运河一带若强行包揽闸夫、溜夫二名以上,捞浅铺夫三名以上者,属旗军的发边卫充军(附近充军)。
一、僧道官受财枉法达满贯者,问罪。
一、五府差遣的舍人押解军犯,若受财放行,由舍人顶替充役,待抓获逃犯后放回;若酷待军犯、搜查财物,虽未放走人犯,舍人也发外卫充军。
一、锦衣卫将军校尉犯有奸盗抢夺、诓骗恐吓、索贿枉法或不枉法者,一并问罪。
一、锦衣卫旗校军士在逃者,问罪。
一、天文生若犯该充军之罪,因其专业已成、能专精其事,仍按原判定拟充军之罪论处;若有壮丁主使的,就将主使之人按律论处。
一、老幼废疾之人犯该充军之罪,若有壮丁主使的,就将主使之人按律论处。
一、强盗聚众达十人以上,及多次行劫,被大功以上亲属首告者,同罪论处。
一、谋杀、故意杀死总旗、小旗者,正犯处死,其旗职仍令本户人,由余丁补当;若无本户余丁的,勾取犯人户内壮丁补充军役。
一、校尉因事出缺,冒用别姓身份蒙混顶替补职的,冒替之人调卫充军。
一、主文书、算手、快手、皂隶、总甲、门禁、库子等人,长期盘踞衙门,说合行贿把持官府,虚报诡寄税粮,挑起或平息词讼,陷害良善,以及卖放强盗、诬指平民为从犯,事发情节严重者,判为民籍。
并军丁。
一冐顶正军入场看守,属有司者。
一夫匠人等受财,代替夹带艾字,传递属有司者。
一文职官员、举贡、官恩援例监生,并省祭、知印、承差人等,曾经考察论劾罢黜,及为事问革、年老、事故,例不入选。若买求官吏起复选用,未除授者。其起送官吏,不分军卫、有司,但知情受贿者。
一军户掜作丁尽,户绝回申者,里书人等。
一遇各部派到,物料豪猾规利之徒,买嘱吏书,妄禀编派,下属承揽害者。
一勾补军役,若正军户下本有人丁,掜作无勾,扶同回申,原结里邻人等。
译合并壮丁。
一、冒名顶替正身士兵进入考场看守,涉及有司官员的。
一、工匠等人接受财物,代人夹带写有作弊字迹的纸条、传递(作弊物)的,涉及有司官员的。
一、文职官员、举人贡生、依例援纳获得官职或恩荫入监的生员,以及各省的祭酒、知印、承差等人员,凡曾经考察被弹劾罢免、或因案被革职查问、或因年老、或因事故等原因、按例不得再入选(叙用)的。若有人花钱买通谋求让这些官吏重新起复叙用、尚未正式授职的。其中负责起送这些官吏(复职)的人,不论是军卫还是有司衙门的,只要是明知情由而收受贿赂的。
一、军户假称丁口已尽、户绝而上报核销的,涉及里书等经办人员的。
一、遇到各部派发(采办)任务时,物料方面有豪强奸猾之徒,为图谋私利,买通吏员书办,虚妄呈报编派(差役),转包给下属承揽而从中害民的。
一、征补勾摄军役时,如正军户名下本来有丁男,却假称无人可勾补,串通作弊、共同出具文书上报的,以及原来出具连保结状的里邻等人。
一大户不纳秋粮五十石以上者。敢有不行运赴官仓逼私兑者
一在京在外并各边收放粮草,若职官子弟积年光棍跟子买头,小脚歇家伴当人等,三五成群抢夺筹斛,占堆行槩等项,打搅仓场及凌官攒,或挟诈运纳军民财物,徒以上与再犯,林以下属有司者。
一在京刁徒光棍,访知铺行,但与解户交关价银,輙便邀集党类数十群,入门噪闹,指为揽纳,捉要送官。其家畏惧罪名,厚赂买灭,所费钱物出在解户,以致钱粮累年不完。如有犯者,查照打搅仓场事例,属有司者。
一越境兴贩官私引盐至三千斤以上者。客商收买余盐买求掣摰。巡捕官乘机兴贩俱至三千斤以上者
一私茶有兴贩夹带五百斤,照私盐例,属有司者。
一私茶在西宁、甘肃、洮河贩卖一斤以上者。若守卫、把关、巡捕等官在西宁、甘肃、洮河贩卖三百斤以上者。
一陕西洮河西宁等处行茶地方,冐顶番名,将老弱不堪马二匹以上中纳支茶者,民舍余人等。
一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商并转卖之人。店户窝蝢一千斤以上
一、在京在外税课司局、批验茶引、用所,但系纳税去处。若权豪无情之徒,结党把持,拦截生事,搅扰商税徒以上。
一、甘肃西宁等处,遇有番夷到来,势豪之家,王使、弟、男子、侄、家人、头目人等,将夷人好马奇货收逼,令减价以贱易贵,及将粗重货物并瘦损头畜拘收,取不见用钱,方许买卖者,听使之人。
一客商辐辏去处,若牙行及无藉之徒,诓赊货物,监追年久无还,累死客商,属有司者。
一内官使令,上直校尉悬带铜牌,出百里之外营干私事,发充净军。
一僧道军民人等,于各寺观神庙,刁奸妇女,因而引诱逃走,或诓骗财物者。
一、临阵报有斩获贼级,若用钱买者,卖者民并军丁人等。若强夺他人守级,及妄割被杀汉人首级,冐级者。
一各处清解军丁若不系同宗子孙顶替起解及将长解正身卖放执批顶名者正军调卫顶军就收本卫长解受雇之人附近。里老邻佑受财者一体发遣。
一轮操军逃三次者不分革前革后京卫调外卫
一、擅杀平人报功,其本管将官、头目,我于铃束者,重则罢职充军。
一、各处备倭贴守,其把总等官纵容舍余人等代替正军者,舍余人等就收该卫。
一、大同三路民舍人等,将不堪马匹,通同光棍,引赴该管官处及管军头目,收买私马,诡令伴当人等出名,情属各守备等官俵与军士,通同兽作弊,多支官银者。
一、宰杀耕牛,并私开圈店,及知情贩卖牛只与宰杀者,再犯累犯。苃盗而宰杀及货卖者,不分初犯再犯。
一、各铺司兵,若有无藉之徒,不容正身,当用强包揽,多取工钱,致将公文稽迟、沉匿等项,民并军丁人等。
译凡是钱钞不通行的地方,如果妇女经审核为有能力,以及命妇、军职官员的正妻,以及依例难以直接杖决、须长期赎罪的人,应当兼收钱钞赎罪的,笞杖每十下折收银一钱。其中老幼、残疾人以及妇女、天文生等,其余罪名应收赎钞贯的,每钞一贯折收银一分二厘五毫。如果是钱钞通行的地方,仍按旧例收纳,不受此限制。
一、凡是在京城和外地被判运炭、纳米、赎罪等项的囚犯,监押追缴超过两个月以上,如果确实贫困难以完成,改判做工、驿站服役、杖决等项发落。如果是军职官员被监押追缴超过三个月,以及守卫上直的旗军等人,缴纳钱粮赎罪、监押追缴一个月以上,各自仍未缴完的,一律先放还原职当差,从其俸粮、月粮中扣抵,用以充抵完纳给官府。其余一应纳纸赎罪的囚犯,追缴至三个月仍不能完纳的,予以放免。
一、凡是因所犯之罪遇到皇恩条例可以通减二等的,罪名虽然遇例减等,但如果依律仍应完全执行本刑,以及依例应当充
一、各处水马驿、递运所夫役、巡检司弓兵,若有用强、包揽、不容正身着役、多取工钱、害人搅扰衙者,民并军丁人等。
一、南北直隶、山东等处各属马驿佥到头,若用强包揽者,民并军丁人等。其光棍交通包揽之徒,将正身姓名捏写虚约,投托官豪勋戚之家,前去原籍妄拿正身家属,逼勒取财者。
一、黄船若客商人等,止是空身附搭者,亦连小甲俱发附近。
一、将自己及他人骑操官马盗卖至三匹以上,及再犯不拘匹数,属有司者。若养马人户盗卖官马至三匹以上。
一发掘
王府将军中尉夫淑人等,邵县主,邵县乡君及历代帝王名臣先贤坟冢,见棺椁从,与发而未至棺椁为首,及发常人冢,开椁见尸为从,与发见棺椁为首者。
一、各处大户家人、佃仆结构为盗,杀官、劫库、劫狱、放火,若大户知情故纵,徒流杖罪,属有司者。
一,故杀妾及弟、妹、子、孙、侄、侄孙与子孙之妇,图赖人属有司者。
一,假以建言,由挟制官府,及将暧昧不明奸赃事情,汗人名节,报复私雠者,民发附近。
一、各处刁军民,专一挟制官吏,陷害良善,起灭词讼,结党掜缠,告把持官府,不得行事等项情犯深重者,民发附近。
一文职官吏、监生、知印、承受、财、枉法至满贯、绞罪者。
一、云贵、两广、四川、湖广等处流官,擅自科敛土财物,佥取兵夫,征价入巳强将货物发卖,多取价利,各凸至满贯,徒三年以上者。
一、起解军士掜买伪印,批回者解人发附近。
一私铸铜钱为从者民匠合余
一奸犯内外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姊妹者,奸夫。
一、各处有司起解逃军并军丁及充军人犯,违限一年之上,解人发附递。
一、故决盗山东南旺湖、沛县昭阳湖属山湖、安山积水湖、扬州高宝湖、淮安家堰、柳浦湾及徐邳上下滨河一带各堤岸,并阻绝山东泰山等处泉源有于漕河禁例为首之人。其闸官人等用草卷阁闸板盗泄水利,串同取财,徒以上。
一、河南等处地方盗决及故决堤防,毁害人家,漂失财物,渰没田禾,徒以上,为首者,旗舍、余丁、民人。
一、运河一带,用强包揽闸夫、溜夫二名以上,捞浅铺夫三名以上,民并军丁人等。
为民
一文职本身并同祖亲技有女
王妃男为邵县主仪宾,俱各见在,不许升除京职。若保勘隐情,以存作亡,以有作无,保勘之人属有司者。
一、太常光禄寺厨役私自逃回原籍潜住至三次以上者。
一军职应袭儿男弟侄,勘明缴部。原告又行掜词,奏告属有司者。
一夫匠受财,代替夹带传递,及纵容不举捉拿者。
一、用强占种屯田五十亩以上不纳子粒者。
译军、为民、立功、调卫等项的,仍旧依照律例一并定罪,发配遣送。
一、问刑衙门以赃物定罪的,如果依奏准施行的时估价格来估算,条例中应当已详尽列载;即使已有列载,但货物种类不同、难以按照原估价折算的,仍各自按当时时价估算钞数定罪。
一、在外地的军卫、有司但凡差遣及供送人员来京,犯罪经审核为无力赎罪的,笞杖罪当场决杖,徒罪以上的解送回原籍,由当地官府各自依照当地条例发落。
十恶
一是谋反,指图谋危害国家社稷。
二是谋大逆,指图谋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
三是谋叛,指图谋背叛本国。
四是恶逆,指殴打及谋杀祖父母、父母、丈夫的祖父母、父母,杀害伯叔父母、姑母、兄姊、外祖父母以及丈夫的人。
五是不道,指杀害一家中并非犯死罪的三人以上,以及肢解他人,或采生折割、蓄养蛊毒、施行魇魅。
六是大不敬,指盗窃大祀所用神御之物、皇帝乘舆服御之物,盗窃及伪造御宝,调配御用药
其屯田人等将屯田典卖与人,至五十亩以上,与典主、买主各不纳子粒者。
将妻妾作姊妹,及将拐带不明妇女,或将亲女并居丧姊妹嫁卖与人,骗财之后,设词托故,公然领去,或瞰起程,中途聚众行凶,邀抢人财,属有司者。
一势豪举放私债,交进运粮官,挟势擅拿官军,绑打辱强,将官粮准还私债,属有司者。
一官吏、军民、僧道人等来京,妄称谙晓鸾祷、圣书、符咒、水一切左道乱正邪术,扇惑人民,从者及称烧炼丹药,出入内外官家,或檀入。
皇城夤缘作弊,希求进用,属有司者。
一、左道惑众之人,或烧香集徒,夜聚散从者,及称为善友,求讨布施,至十人以上,并军民人等,不问来历,窝藏接引,或寺观住持容留剃簪替,探听境内事情,及被诱军民舍与应禁铁器等项,属有司者。
一文职官吏人等父母丧,计原籍程途,每千里限五十日,过限匿不举哀、不离职役者。
一文官为事,问发为民,来京潜住者,启发口外。
一、各边将官并管军头目私役及军民人等私出境外钓豹捕鹿砍木掘鼠等项,并把守之人知情故纵,该管里老、官旗、军吏扶同隐蔽者,民人、里老俱调发烟瘴。
一号称喇嘛唬等项各色白昼撒泼口。
圣号及总甲快手应捕人等,以巡捕勾摄为由,各殴人夺财,犯徒以上,不分人多人少,若初一次属有司者。虽系初犯,若节次舍夺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
一,因事聚众,将本管及公差勘事、催收钱粮等项一应监临官殴打、绑缚者,不分首从,属有司者。若止是殴打为首者。
一兄与伯叔谋夺弟侄财产、官职等项,故行杀害,属有司者。
一官吏人等犯该为民等项罪名,不分巳未结正,有妄奏冤枉,摭拾原问官员勘问涉虚,原问为民者发口外。
一、蓦越赴京,及赴巡抚、按、按擦司官处,各奏告叛逆等项机密重事,不实诬十人,以一属有司者。
一在刁徒身背黄袱,头搋黄旗,口称诉直,入衙门挟制官吏,不系于巳,事情别无冤枉,并追究主使之人,一体问罪,属有司者。
一、将本状用财雇寄,与人赴京奏诉者,并受雇、受寄之人,属有司者。
一广西云贵湖川等处,但有冐籍生员,食粮起贡,若买到土人,倒过所司,起送公文,顶各赴部投考者。
一、开发直隶延庆、保安贰州为民人犯,但有在逃者,改发辽东自在、安乐贰州。
一法司问断过各处进本等项人犯发各衙门程递者押解人役若擅加杻镣非法乱打摉.检财物剥脱衣服逼致死伤及受财故纵并听凭狡猾之徒买求杀害徒以上属有司者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一
名例
五刑
笞刑五
一十赎铜钱六伯文
二十赎铜钱一贯二伯文
三十赎铜钱一贯八伯文
四十赎铜钱二贯四伯文
五十赎铜钱三贯
杖刑五
六十赎铜钱三贯六伯文
七十赎铜钱四贯二伯文
八十赎铜钱四贯八伯文
九十赎铜钱五贯四伯文
一百赎铜钱六贯
徒刑五
一年杖六十赎铜钱一二贯
一年半,杖七十,赎铜钱一十五贯。
译物有误、不依方剂,以及封题有误,或制作御膳误犯饮食禁忌,皇帝所乘舟船因疏失而不坚固。
七是不孝,指控告或咒骂祖父母、父母、丈夫的祖父母、父母,以及祖父母、父母在世时另立户籍、分家析产,或供养有所缺失;在父母丧期内自行嫁娶,或作乐、脱去丧服改从吉服;闻知祖父母、父母去世却隐瞒不举哀,谎称祖父母、父母已死。
八是不睦,指谋杀及贩卖缌麻以上亲属,殴打或控告缌麻以上尊长。
九是不义,指所属百姓杀害本地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杀害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杀害本衙门五品以上长官,或杀害现从师受业的老师,以及妻子闻知丈夫丧事而失礼的情形。
十是内乱,指奸淫小功以上亲属,以及父祖的妾室,与和奸之人同罪。
八议
一是议亲,指皇家袒免以上的亲属,以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的亲属,皇后小功以上的亲属。
二是议故,指皇家的故旧之人,向来得以侍奉进见、特别蒙受恩待、为时已久的人。
三是议功,指能够斩将夺旗、冲锋陷阵扬威万里,或率领部众前来归附、安定一时局势,或开拓疆土立有大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