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二十二
一、各处军民词讼,除叛逆、机密等项重事,许其赴京奏告。其有亲邻全家被人残害及无主人命官使侵盗、系官钱粮,并一应干已事情,俱要自下而上陈告。若有蓦越奏告者,俱问罪。除四川行都司所属及云贵、两广各给引照回,若四川其余地方并南北直隶、浙江等处各递回所司听理。若将不干已事混同开款奏告者,法司参详,止将干已事件开款施行,其不干已事者明白开款立案不行。
一为事官吏军民人等赴京奏诉一应事情,审系被人奏告,曾经巡抚、巡按或两京法司见问未结者,仍行原问各该衙门并问归结。若曾被人在巡抚、巡按官或两京法司具告,事发却又朦胧赴隔别衙门告理,或隐下被人奏告缘由,牵扯别事赴京奏行别衙门勘问者,查审明白,俱将奏告情词立案,不行仍将犯人转发原问衙门收问归结。若已经巡抚、巡按官或两京法司问结发落,人犯赴京奏诉冤枉者,方许改调无碍衙门勘问辩理。
一亲赍本状并抱奏告者,若给引照回案,候三个月之上不到,及递回中途买脱,到彼投首者,各查提问罪。原词不分虚实,俱立案不行。其被奏告之人,用财买求原奏告人脱逃者,仍照词通提究问归结。
一犯罪逃走来京奏诉者,不分贵、两广并四川行都司所属及宣慰、宣抚等司军民人等,一体问罪,递回听理。
一、各处军民奏诉冤枉事情,若曾经巡按御史、布按二司官问理,及法司查有原行,见监重囚或在配所拘役等项,令家人抱赍奏告者,免其问罪,给引照回。其被人诬枉重情,见监未结,法司查无原行者,并军役、户婚、田土等项干已事情,曾经上司断结不明,或亲身及令家人老幼妇女抱赍奏告者,各问罪,给引照回,奏词转行原籍官司,候人到提问。
一军民人等干已词讼,若无故不行亲赍,并隐下壮丁,故令老幼残疾妇女家人抱赍奏诉者,俱各立案不行,仍提本身或壮丁问罪。
一、曾经考察、考核被劾人员,若怀挟私忿,妄捏摭给经该官员别项赃私,不干已事,奏告以图报复者,不分见任、致仕、闲住文官,问发为民;武官问革差操。奏告情词,不问虚实,立案不行。
一文武官吏人等犯该为民等项罪名,不分已未结正伸诉冤枉者,准行辩理。其有妄奏冤枉,摭拾原问官员勘问涉虚,原问为民者,发口外为民;原问差操者,发边卫差操;原问充军者,发极边卫所充军。
一、凡蓦越赴京及赴巡抚、巡按、按察司官处各奏告叛逆等项机密重事,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
一、在外刁徒,身背黄袱,头插黄旗,口称奏诉,直入衙门,挟制官吏者,所在官司就拏送问。若系干已事情及有冤枉者,照常发落;不系干已事情,别无冤枉,并追究主使之人,一体问罪。
译父母的,判杖八十、徒刑二年;辱骂大功服亲属的,判杖八十;辱骂小功服亲属的,判杖七十;辱骂缌麻服亲属的,判杖六十。如果是雇工人辱骂家长的,判杖八十、徒刑二年;辱骂家长的期亲以及外祖父母的,判杖一百;辱骂大功服亲属的,判杖六十;辱骂小功服亲属的,笞五十;辱骂缌麻服亲属的,笞四十。并且都必须由本人亲自告发才定罪。
纂注:凡是奴婢辱骂家长的,判绞刑;辱骂家长尊卑、期亲以及外祖父母的,判杖八十、徒刑二年;辱骂大功服亲属的,判杖八十;辱骂小功服亲属的,判杖七十;辱骂缌麻服亲属的,判杖六十。雇工人又与奴婢有所不同,所以辱骂家长的只判杖八十、徒刑二年;辱骂家长的期亲以及外祖父母的只判杖一百;辱骂大功服亲属的判杖六十;辱骂小功服亲属的笞五十;辱骂缌麻服亲属的笞四十。并且都必须由本人亲自告发才定罪。上文说要本人亲自听到,而这里说要本人亲自告发,是因为官府听闻后即可受理处置,而亲属之间则必须由本人亲自告发才能加以刑罚,这是因为名分不同而立法有别,都是为了杜绝诈骗陷害之门。
辱骂尊长
凡是辱骂缌麻服的兄姊,笞五十;辱骂小功服的兄姊,判
属军卫者,俱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俱发口外为民。
投匿名文书告人罪
凡投隐匿姓名文书告言人罪者绞。见者即便烧毁。若将送入官司者杖八十。官司受而为理者杖一百。被告言者不坐。若能连文书捉获解官者,官给银一十两充赏。
告状不受理
凡告谋反叛逆,官司不即受理掩捕者,杖一百,徒三年。以致聚众作乱,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者,斩。若告恶逆不受理者,杖一百。告杀人及强盗不受理者,杖八十。鬬殴、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各减犯人罪二等,并罪止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词讼元告被论在两处州县者,听元告就被论官司告理归结。推故不受理者,罪亦如之。○若都督府、各部、监察御史、按察司及分司巡历去处,应有词讼未经本管官司陈告,及本宗公事未绝者,并听置簿立限发当该官司追问,取具归结缘由勾销。若有迟错不即举行改正者,与当该官吏同罪。其已经本管官司陈告不为受理,及本宗公事已绝理断不当称诉冤枉者,各衙门即便勾问。若推故不受理及转委有司,或仍发元问官司收问者,依告状不受理律论罪。○若追问词讼及大小公事,须要就本衙门归结,不得转委。违者,随所告事理轻重以坐其罪。谓如所告公事合得杖罪,坐以杖罪;合得笞罪,坐以笞罪;死罪已决放者,同罪;未决放减等徒流罪,抵徒流。
听讼回避
凡官吏于诉讼人内,关有服亲及婚姻之家,若受业师及旧有雠嫌之人,并听移文回避。违者,笞四十。若罪有增减者,以故出入人罪论。
诬告
凡诬告人笞罪者,加所诬罪二等,流徒杖罪,加所诬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所诬徒罪,人已役;流罪人已配,虽经改正放回,验日于犯人名下追征,用过路费给还。若曾经典卖田宅者,着落犯人备价取赎。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者,绞。将犯人财产一半断付被诬之人。其被诬之人致死亲属一人者,犯人虽处绞,仍备偿路费取赎田宅,又将财产一半断付被诬之人养赡。至死罪,所诬之人已决者,反坐以死。其被诬之人已经处决者,犯人虽坐死罪,亦令备偿路费取赎田宅,断付财产一半养赡。其家未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役三年。○其犯人如果贫乏,无可备偿路费取赎田宅,亦无财产断付者,止科其罪。○其
译杖六十;辱骂大功服的兄姊,判杖七十。辱骂尊属的各加一等。如果辱骂期亲兄姊的,判杖一百。辱骂伯叔父母、姑母、外祖父母的,各加一等。并且都必须由本人亲自告发才定罪。
纂注:凡是卑幼辱骂本宗以及外姻中缌麻服的兄姊的,笞五十;辱骂小功服的,判杖六十;辱骂大功服的,判杖七十。辱骂与父母同辈的尊属,如同堂伯叔父母、姑母,以及母舅、舅母、姨母之类,还有父亲已出嫁的姊妹,也是同样,则各加一等:辱骂缌麻服的,判杖六十;辱骂小功服的,判杖七十;辱骂大功服的,判杖八十。如果辱骂期亲的兄长以及尚未出嫁的姊姊的,判杖一百。辱骂期亲的伯叔父、伯叔父母以及在家未嫁的姑母、或外祖父母的,各加一等,判杖六十、徒刑一年,并且都必须由本人亲自告发才定罪。凡是殴打辱骂尊长的,都依照本条法律定罪。如果服制相同的,也难以援引从犯减等的条例。但是法律没有辱骂嫂子的条文,又不能与常人同等论处,只能另行比照拟定即可。
被诬之人诈冒不实,反诬犯人者,亦抵所诬之罪。犯人止反坐本罪,谓被诬之人本不曾致死亲属,诈作致死,或将他人死尸冒作亲属诬赖犯人者,亦抵绞罪。犯人止反坐诬告本罪,不在加等备偿路费取赎田宅断付财产一半之限。若告二事以上,重事告实,轻事招虚及数事罪等,但一事告实者,皆免罪。○若告二事以上,轻事告实,重事招虚,或告一事诬轻为重者,皆反坐所剩。若已论决,全抵剩罪;未论决,笞杖收赎,徒流止杖一百,余罪亦听收赎。谓诬轻为重至徒流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若从徒入流者,三流并准徒四年,皆以一年为所剩罪,折杖四十。若从近流入至远流者,每流一等准徒半年为所剩罪,亦各折杖二十。收赎者,谓如告一人二事,一事该笞五十是虚,一事该笞三十是实,即于笞五十上准告实笞三十外,该剩下告虚笞二十,赎铜钱一贯二佰文。或告一人一事该杖一百是虚,一事该杖六十是实,即于杖一百上准告实杖六十外,该剩下告虚杖四十,赎铜钱二贯四佰文。及告一人一事该杖一百徒三年是虚,一事该杖八十是实,即于杖一百徒三年上准告实杖八十,外该剩下告虚杖二十徒三年之罪,徒五等该折杖一百,通计杖一百二十,反坐元告人杖一百,余剩杖二十,赎铜钱一贯二佰文。又如告一人一事该杖一百流三千里,于内问得止招该杖一百三流并准徒四年,通计折杖二百四十,反坐元告人杖一百,余剩杖四十,赎铜钱二贯四佰文之类。若已论决,并以剩罪全科,不在收赎之限。至死罪而所诬之人已决者,反坐以死;未决者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律该罪止者,诬告虽多不反坐。谓如告人不枉法赃二百贯,一百二十贯是实,八十贯是虚,依律不枉法赃一百二十贯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即免其罪。○其告二人以上,但有一人不实者,罪虽轻犹以诬告论。谓如有人告三人,二人徒罪是实,一人笞罪是虚,仍以一人笞罪止加二等,反坐元告之类。○若各衙门官进呈实封诬告人及风宪官挟私弹事有不实者,罪亦如之。若反坐及加罪轻者,从上书诈不实论。○若狱囚已招伏罪,本无冤枉,而囚之亲属妄诉者,减囚罪三等,罪止杖一百。若囚已决配而自妄诉冤枉,摭拾元问官吏者,加所诬罪三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译被诬告的人如果诈骗冒充、所告不实,反而诬告告发人的,也要按其所诬告的罪名反坐。犯人只反坐其本罪,是指被诬告的人本来没有致死亲属,却诈称致死,或者把别人的尸体冒充是自己的亲属,以此诬赖犯人的,也要抵绞罪。犯人只反坐诬告的本罪,不适用加等赔偿路费、追赎田宅、断给财产一半的规定。若一次告发两件以上事情,重的事情告发属实,轻的事情所告是虚假的,且各事罪名相当,只要有一件事情告发属实,就都免罪。○若一次告发两件以上事情,轻的事情告发属实,重的事情所告是虚假的,或者告一件事情把轻罪诬为重罪,都要就所诬多出的部分反坐。若已经判决执行,全部按所诬多出的罪名抵罪;若尚未判决执行,笞、杖之罪允许收赎,徒、流之罪只杖一百,其余的罪也允许收赎。这是指把轻罪诬为重罪一直到徒、流之罪的,每加重一等徒罪折杖二十。若从徒罪加到流罪的,三等流罪都折算为徒四年,都以一年作为所诬多出的罪,折杖四十。若从近流加到远流的,每加重一等流罪折算为徒半年作为所诬多出的罪,也各折杖二十。所谓收赎,是说比如告发一人两件事,一件事该判笞五十是虚假的,一件事该判笞三十是属实的,就在笞五十的基础上,扣除告实的笞三十,剩下所诬多出的笞二十,赎铜钱一贯二百文。或者告发一人一件事该判杖一百是虚假的,一件事该判杖六十是属实的,就在杖一百的基础上,扣除告实的杖六十,剩下所诬多出的杖四十,赎铜钱二贯四百文。又比如告发一人一件事该判杖一百徒三年是虚假的,一件事该判杖八十是属实的,就在杖一百徒三年的基础上,扣除告实的杖八十,剩下所诬多出的杖二十徒三年之罪,徒罪五等折算为杖一百,合计杖一百二十,反坐给原告人杖一百,剩余杖二十,赎铜钱一贯二百文。又比如告发一人一件事该判杖一百流三千里,审问下来只查出该判杖一百,三等流罪都折算为徒四年,合计折杖二百四十,反坐给原告人杖一百,剩余杖四十,赎铜钱二贯四百文之类。若已经判决执行,就全部按所诬多出的罪科断,不适用收赎的规定。到了死罪,如果被诬告的人已经处决,就反坐以死罪;尚未处决的,只判杖一百流三千里。○若依律该罪止于某等的,诬告的罪名再多也不反坐。这是指比如告发某人不枉法赃二百贯,其中一百二十贯是属实的,八十贯是虚假的,依律不枉法赃一百二十贯以上罪止于杖一百流三千里,那就免去其诬告之罪。○告发两人以上的,只要有一人所告不实,罪名虽轻,仍以诬告论处。这是指比如有人告发三人,其中两人所犯徒罪属实,一人所犯笞罪是虚假的,仍就该一人的笞罪加二等,反坐给原告人之类。○若各衙门官员进呈密封奏章诬告他人,以及负责纠察的官员挟私弹劾所奏不实的,处罚也是如此。若反坐及加罪较轻的,按上书诈不实论处。○若狱中囚犯已经招认服罪,本来并无冤枉,而囚犯的亲属妄自申诉的,减囚犯之罪三等治罪,罪止于杖一百。若囚犯已经判决发配而本人妄自申诉冤枉,牵扯攻击原审问的官吏的,加所诬告之罪三等治罪,罪止于杖一百流三千里。
纂注此条,作四段看:自诬告起,至加役三年,以无罪全诬者言;自若告二事以上,至犹以诬告论,以有罪而诬告者言;若各衙门官一节,又通有罪无罪言;末节专自已问结者言之。大意谓:全诬者不折杖,诬重者依律折杖;全诬至死未决者不折杖,又加役;诬重至死未决者不折杖,亦不加役也。首节加等,不论已决配、未决配,皆加等;验日追征路费,谓计日之久近,非如雇工钱每日六十文之说;典卖田宅,指典卖而作路费者,故令取赎耳。致死随行亲属,必全诬者方坐绞;诈冒不实,专就致死上说;剩罪谓应得罪名之外,皆为剩罪;反坐所剩,即下已论决、未论决二项。折杖法详见小注:未论决笞杖徒流,皆折杖;杖一百以下俱收赎;杖一百以上止杖一百,余罪收赎。若已论决至徒流,亦折杖,随杖数多少折算,不准收赎;如未过杖一百俱的决,过杖一百者,以杖准徒;如杖一百二十准杖六十徒一年之类。至若折杖该杖一百三十,则杖六十徒一年之外,又余杖一十者,观名例所载:笞一十赎铜钱六百文,雇工钱一日该钱六十文,则杖一下徒一日该铜钱六十文,故杖十下准徒十日;如杖一百三十准杖六十徒一年零十日之类是也。小注云:从徒入流之徒,皆指徒三年者言,故得皆以一年为所剩罪折杖四十;而三流皆同一科,若从近流至远流,则每一等准徒半年,折杖二十三等流共该折杖六十也。未决者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止」字非罪止之「止」,为不加役而言。各衙门官通大小而言,风宪官通科道、按察司言。盖告人不以实曰诬,而诬告事情又有轻重,故诬告人笞罪加所诬罪二等;如诬告人笞一十,加二等则坐以笞三十之类;若诬告人系流或徒或杖罪者,则所诬重矣,加所诬罪三等;诬告人杖六十,加三等则坐原告杖九。十诬告人,杖六十,徒一年,加三等则杖九十,徒二年半。若诬告人流三千里以上,亦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入于死。若所被诬之徒罪人已着役,流罪人已发配,其后虽经诉辩改正,其罪被诬之人已经放回,必须计验其徒流日月之久近,于犯人名下追征被诬人用度路费给还。若曾典卖田宅作为路费,着落犯人备价取赎。若因被诬告而致死,被诬人所应随行有服亲属一人者,犯人坐绞,仍令备偿路费取赎田宅给还。又将犯人财产一半断付被诬之人养赡。曰:随行有服则致死,不应随行及无服之亲者勿论。盖律犯流,妻妾从之,父祖子孙欲随者听,父祖子孙之外则不听其随行矣,况无服之亲乎?若诬告人致死罪,而所诬之人或斩绞凌迟处决,其后或因人告发,或因亲属辩诉,犯人反坐以原诬之死罪,乃令备偿路费取赎田宅给产养赡其家。
译纂写注解此条,分作四段来看:从"诬告"开始,到"加役三年",是就完全诬告无罪之人来说的;从"若告二事以上",到"仍以诬告论",是就有罪而又诬告的人来说的;"若各衙门官"一节,又是通说有罪、无罪两种情况;末节则专门就已经审问结案的情况来说。大意是说:完全诬告的不折杖,诬告过重的依律折杖;完全诬告致死尚未执行的不折杖,还要加役;诬告过重致死尚未执行的不折杖,也不加役。首节加等,不论已经决配还是未决配,都要加等;核验日数追征路费,是按天数计算长短,不像雇工钱按每天六十文那种说法;典卖田宅,是指为凑路费而典卖田宅的,所以令其取赎。致死随行亲属,必须是完全诬告的才判绞刑;诈冒不实,专就致死一事来说;剩罪是指应得罪名之外多出的部分,都算作剩罪;反坐所剩,就分为已经论决、未经论决两项。折杖法详见小注:未论决的笞杖徒流,都折杖;杖一百以下的都收赎;杖一百以上的只杖一百,其余罪名收赎。若已经论决到徒流,也折杖,按杖数多少折算,不准收赎;如果没超过杖一百的都实决,超过杖一百的,就以杖折抵徒刑;比如杖一百二十折算为杖六十徒一年之类。至于折杖该杖一百三十,那么杖六十徒一年之外,又剩余杖一十的,看名例所载:笞一十赎铜钱六百文,雇工钱一天该六十文钱,那么杖一下折合徒一天该铜钱六十文,所以杖十下折合徒十日;如杖一百三十折合杖六十徒一年零十日之类就是这样。小注说:从徒刑进入流刑的徒,都是指徒三年的而言,所以都能以一年作为所剩罪折杖四十;而三种流刑都同一科断,如果从近流到远流,那么每加一等折合徒半年,折杖二十三等,三种流刑共该折杖六十。未决的只杖一百,流三千里,"止"字不是"罪止"的"止",是就不加役而言的。各衙门官是通指大小官员而言,风宪官是通指科道、按察司而言。大凡告人不实叫做诬,而诬告的事情又有轻重之分,所以诬告人笞罪的,加所诬之罪二等;比如诬告人笞一十,加二等就坐笞三十之类;若诬告人是流罪或徒罪或杖罪的,那么所诬之事就重了,加所诬罪三等;诬告人杖六十的,加三等就坐原告杖九十;诬告人杖六十徒一年的,加三等就坐杖九十徒二年半。若诬告人流三千里以上的,也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到死刑上。若被诬告的徒罪犯人已经服役,流罪犯人已经发配,其后虽经诉冤改正,那被诬之人已经放回,必须核算他服徒流刑日月的长短,在犯人名下追征被诬之人所用路费给还。若曾典卖田宅作路费的,责令犯人备价取赎。若因被诬告而导致死亡,被诬之人应随行的有服亲属一人,犯人判绞刑,仍令其偿还路费、取赎田宅给还。又把犯人财产的一半判给被诬之人赡养。说:随行有服的亲属才算致死,不应随行及无服的亲属不论。因为按律犯流罪,妻妾要跟随,父祖子孙想跟随的听便,父祖子孙之外的就不允许跟随了,何况无服的亲属呢?若诬告人致其死罪,而所诬之人已经斩绞凌迟处决,其后或因有人告发,或因亲属申辩,犯人反坐以
若所诬之人未决者,犯人杖一百,流三千里,仍于流所加拘役三年,仍总徒不得过四年,不坐流者惜其生,加役者恶其情也。其诬告人徒流死罪,若犯人如果贫难无可备偿路费取赎田宅,亦无财产断付者,止科其罪。其被诬已经役配之人,理虽得直,但不曾致死,亲属诈作致死,或将他人死尸冒作亲属而反诬犯人者,亦抵诬人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之罪。已决者绞,未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而犯人止坐本诬告人徒流之罪,不在加等及备偿取赎断付之限。此以上皆自全诬抵坐之罪言之。若不系全诬,但告二事以上,重事告实,轻事告虚,及告数事其罪相等,中间但有一事告实,原告皆得免坐罪。盖其事虽有诬,其罪实无所加也,故曰皆免罪。若告一人二事以上,轻事告实,重事招虚,或告一人一事本轻而诬作重事,此虽非全诬,而皆过于所应得之罪,则笞杖徒流皆折杖科之。而以其所剩之罪反坐诬告之人,如告人笞二十,止笞一十,得实则余笞一十为所剩;告人杖七十,止杖六十,得实则余杖一十为所剩;告人杖七十徒一年半,止杖六十徒一年,是实则余杖一十徒半年为所剩;告人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止杖一百流二千里,得实则余流一等为所剩之类。凡所剩者皆为所诬矣,故反坐之。然反坐之罪,若所诬之人笞杖已的决,徒已役,流已配,则原告全抵剩罪,笞杖的决,徒流先折杖而以杖数准徒抵坐,不许收赎。若虽经问理,尚未论决,系笞杖者,照所剩笞杖之数收赎,如小注云:告人二事,一事该笞五十是虚,一事该笞三十是实,即于笞五十上准告实笞三十外,该剩下告虚笞二十,许收赎铜钱一贯二伯文;或告一人一事该杖一百是虚,一事该杖六十是实,即于杖一百上准告实杖六十外,该剩下告虚杖四十,赎铜钱二贯四伯文之类。系徒与流者,照所剩徒流之等类折杖,连所包杖数折算,若折杖过一百者,止杖一百,余杖亦听收赎。如告人一事该杖一百徒三年是虚,一事该杖八十是实,即于杖一百徒三年上准告实杖八十外,该剩下告虚杖二十徒三年之罪,徒五等该折杖一百,通计杖一百二十,反坐原告人杖一百,余剩杖二十,赎铜钱一贯二伯文。又如告一人一事该杖一百流三千里,于内止杖一百是实,三流并准徒四年,通计折杖二百四十,除告实杖一日,剩杖一百四十,反坐告人杖一百,余杖四十,赎铜钱二贯四伯文之类。若诬重至死罪,而所诬之人已行处决者,照凌迟斩绞反坐原告人;以死未决者,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在加役之限。夫诬告致死一也,而此不言加役何也?盖上之死罪未决,是全诬平人于死,故虽流犹不足示戒,而又加役三年,此则被诬者不免于罪,特不合诬。
译原来所诬的死罪,就要令其偿还路费、取赎田宅、拨产赡养其家。若所诬之人尚未处决的,犯人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在流放地加拘役三年,仍总徒不得超过四年,不判死刑是怜惜其性命,加役是憎恶其用心恶毒。诬告人徒流死罪的,如果犯人确实贫困无力偿还路费、取赎田宅,也没有财产可断付的,只科其本罪。被诬告已经服役发配之人,理虽得直,但并未致死,其亲属诈称致死,或将他人尸体冒充亲属而反诬犯人的,也抵诬告人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之罪。已处决的判绞,未处决的杖一百,流三千里,而犯人只坐本来诬告的徒流之罪,不在加等及偿还取赎断付财产之列。以上都是就完全诬告抵坐之罪而言的。若不是完全诬告,只是告发两件以上的事,重事告实、轻事告虚,以及告发数事其罪相等,其中只要有一件事告实,原告都可以免罪。因为其事虽有诬告,但其罪实际上没有增加,所以说都免罪。若告一人两件以上的事,轻事告实、重事招虚,或者告一人一件事本来轻却诬作重罪,这虽不是完全诬告,但都超过了应得之罪,那么笞杖徒流都折杖科断。而把多出的罪反坐给诬告之人,比如告人笞二十,只笞一十属实,那么多出的笞一十就是所剩;告人杖七十,只杖六十属实,那么多出的杖一十就是所剩;告人杖七十徒一年半,只杖六十徒一年属实,那么多出的杖一十徒半年就是所剩;告人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只杖一百流二千里属实,那么多出流一等就是所剩之类。凡是多出的部分都算作诬告,所以要反坐。然而反坐之罪,若所诬之人笞杖已经实决,徒已经服役,流已经发配,那么原告全部抵所剩之罪,笞杖实决的,徒流先折杖,以杖数折抵徒刑抵坐,不许收赎。若虽经审理,尚未论决,属于笞杖的,照所剩笞杖数目收赎,如小注说:告人两件事,一件事该笞五十是虚的,一件事该笞三十是实的,就在笞五十中抵去告实的笞三十,剩下告虚的笞二十,允许收赎铜钱一贯二百文;或告一人一件事该杖一百是虚的,一件事该杖六十是实的,就在杖一百中抵去告实的杖六十,剩下告虚的杖四十,赎铜钱二贯四百文之类。属于徒与流的,照所剩徒流的等级折杖,连同所包含的杖数一并折算,若折杖超过一百的,只杖一百,剩余杖数也听凭收赎。比如告人一件事该杖一百徒三年是虚的,一件事该杖八十是实的,就在杖一百徒三年上抵去告实的杖八十,剩下告虚的杖二十徒三年之罪,徒刑五等该折杖一百,通计杖一百二十,反坐原告人杖一百,剩余杖二十,赎铜钱一贯二百文。又如告一人一件事该杖一百流三千里,其中只有杖一百属实,三种流刑都折合徒四年,通计折杖二百四十,除去告实的杖数,剩杖一百四十,反坐告人杖一百,剩余杖四十,赎铜钱二贯四百文之类。若诬告过重到死罪,而所诬之人已经处决的,照凌迟斩绞反坐原告人;若死罪未决的,只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在加役之列。诬告致死是一样的,而这里不说加役是为什么呢?因为上文的死罪未决,是完全诬告平民致死,所以虽然流放还不足以警戒,因此又加役三年;这里则是被诬之
至于死耳,故但流而不加役也。若律该罪止者,如不枉法赃一百二十贯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之类,则诬告虽多于一百二十贯,而其罪无所加,故不反坐。此所告在一人者,则然。至告二人以上,虽皆得实,但其中有一人不实者,罪虽至轻,如笞一十者,犹以诬告加二等科罪之类。以上俱自诬重反坐之罪言之。至若各衙门军民大小官诬捏事情,进呈实封至御前,诬告人及风宪官怀挟私雠,弹劾人事情有不实者,亦各论如诬告,或诬轻为重,笞杖徒流死罪之律,或加等,或反坐,所剩或全抵剩罪,或加役,或不加役也。若反坐加等之罪轻于杖一百徒三年者,依上书诈不以实科断,杖一百徒三年,盖杜其欺君之渐,故重于凡民也。若狱囚已招服罪,本无冤枉,而囚之亲属妄为出名辩诉冤枉者,亲属减囚之罪三等坐之,亦罪止杖一百,谓其于义得相容隐也。若囚罪笞杖已决,徒流已配,而自行妄诉冤枉,摭拾原问官吏,谓其挟私故入已罪,以肆行诬陷者,加所诬原问官吏罪三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在役限之内妄诉者,当从已徒,而又犯徒律科之。
按徒流已论决者,或云亦折杖,随所剩杖数多少全决之,不坐徒流。夫至重者为民命,死罪已决者尚抵以死,未决者亦止减一等,而谓徒流不全抵可乎?或又云律谓未论决徒流止杖一百,则其已论决者当无止法乎?此又非律意也。盖所诬者若系杖一百,流三千里,而告实止笞一十,其剩杖二百三十,亦将全决之乎?圣人制律所以生民,非所以杀民,不得已而用之者也。使可全决,则律以惩奸将无制限,而杖可过一百矣。今决杖何止曰一百,而一百之外即减杖加徒耶?正以笞轻于杖,故加以杖,而杖一百之外又难复加,故立徒流之法耳。其所谓止者,止谓其杖一百之外不可复加之意也。不然,民吾赤子,而肆然加以二百三十之杖,其不就毙者百无一人耳,岂圣人仁民爱物之心哉?又按此收赎与老幼妇女收赎不同者,彼徒流皆直照徒年限收赎,此徒流皆杖照杖数收赎,故也。
诬告
全诬,凡全诬者,不用折杖,不论已决、未决。
笞。议得赵甲所犯,若告钱乙将伊骂辱,得实,钱乙合坐以骂人律,笞一十。今虚依诬告人笞罪者,加所诬罪二等,律笞三十,减等笞二十,的决宁家。
杖。议得赵甲所犯,若告钱乙饮酒撒泼,得实,钱乙合坐以不应事重律,杖八十。今虚依诬告人杖罪,加所诬罪三等,律杖六十,徒一年,减等杖一百,的决宁家。
徒流亦如此议
死罪未决
议得赵甲所犯,若告钱乙偷盗粮价银五两,得实,钱乙合坐以常人盗官物八十贯律绞。今虚依诬告人死罪未决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减等杖一百,徒三年,做工满日随住。
译人本身难免有罪,只是不该被诬陷至死,所以只判流刑而不加役。若按律该罪止的,比如不枉法赃一百二十贯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之类,那么诬告的数额即便多于一百二十贯,其罪也没有增加,所以不反坐。这是就告一人的情况而言。至于告两人以上,即使都属实,但其中有一人不实的,罪虽然很轻,比如笞一十的,仍要以诬告加二等定罪之类。以上都是就诬告过重反坐之罪而言。至于各衙门军民大小官员诬捏事情,进呈实封奏章到御前,诬告人以及风宪官怀挟私仇,弹劾人的事情有不实的,也各按诬告论处,或诬轻为重,都按笞杖徒流死罪的律条,或加等,或反坐,所剩的部分或全部抵剩罪,或加役,或不加役。若反坐加等之罪轻于杖一百徒三年的,依上书诈不以实科断,杖一百徒三年,这是为了杜绝欺君的苗头,所以比对一般百姓更重。若狱囚已经招认服罪,本无冤枉,而囚犯的亲属妄自出面申辩冤枉的,亲属减囚犯之罪三等治罪,也罪止杖一百,是因为在情理上他们本可以互相容隐。若囚犯罪行笞杖已经实决,徒流已经发配,而自己妄自申诉冤枉,攻击原来审问的官吏,认为他们挟私故意加重自己的罪名,肆意诬陷的,加原诬告官吏之罪三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在服役期限之内妄自申诉的,应当按已判徒罪,又犯徒罪律条论处。
按语说:徒流已经论决的,有人说也要折杖,按所剩杖数多少全部实决,不判徒流。最重要的是人命,死罪已经处决的尚且以死抵罪,未处决的也只是减一等,而说徒流不全部抵罪可以吗?又有人说律条讲未论决的徒流只杖一百,那么已经论决的岂不是没有止法了吗?这又不是律条的本意。因为所诬之事如果是杖一百流三千里,而告实的只有笞一十,剩余的杖二百三十,难道也要全部实决吗?圣人制定律法是为了养育百姓,不是为了杀害百姓,是不得已才使用刑罚的。假使可以全部实决,那么用律法惩治奸邪就没有限制了,杖数可以超过一百了。现在决杖为何最多只到一百,而一百之外就要减杖加徒呢?正因为笞轻于杖,所以加以杖刑,而杖一百之外又难以再加,所以才设立徒流之法。所谓的"止",是指杖一百之外不可再加的意思。不然的话,百姓是我们的赤子,却公然施加二百三十杖,能不被打死的百无一人,这哪里是圣人仁民爱物之心呢?又按:这种收赎与老幼妇女收赎不同,那种徒流都直接照徒刑年限收赎,这种徒流都是把徒折成杖照杖数收赎,所以不同。
诬告
全诬,凡是完全诬告的,不用折杖,不论已决、未决。
笞。审议得赵甲所犯之事:若他告钱乙将他辱骂,属实,钱乙应当以骂人律判处笞一十。如今是虚告,依诬告人笞罪加所诬罪二等的律条,该笞三十,减等笞二十,实决释放回家。
杖。审议得赵甲所犯之事:若他告钱乙饮酒撒泼,属实,钱乙应当以不应重律判处杖八十。如今是虚告,依诬告人杖罪加所诬罪三等的律条,该杖六十徒一年,减等杖一百,实决释放回家。
徒流也照此审议。
死罪未决
审议得赵甲所犯之事:若他告钱乙偷盗粮价银五两,属实,钱乙应当以常人盗官
虽准徒已发,做工亦坐未决议,加役三年。近有例准徒四年,亦未见引用。
死罪已决
议得,赵甲所犯,合依诬告人死罪,已决者反坐,以死律绞,秋后处决。
反诬犯人
议得:赵甲等所犯,赵甲若告钱乙,因伊诬告,杖一百,徒三年。将侄赵丁累死,得实,钱乙合坐以诬告人,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律绞。今虚依被诬之人,诈冒不实,反诬犯人者,亦抵所诬之罪至死未决,律杖一百,流三千里。钱乙依犯人止反坐本罪,律杖一百,徒三年。俱减等,赵甲杖一百,徒三年;钱乙杖九十,徒二年半,俱送做工,满日随住。
此备一体耳。作招时躲闪得过,即不必用。盖必不得已而后用之也。
诬轻为重,及轻事告实,重事招虚,反坐所剩未论决至徒流,有折杖。凡杖一百以下,俱收赎;杖一百以上,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已论决至徒流,亦有折杖,但随杖数多寡决之,不用收赎,故曰全抵剩罪也。故杖一百,以杖准徒;如杖一百二十,准杖六十徒一年;杖一百四十,准杖七十徒一年半之类。其零杖不可总算者,观名例所载:笞一十,赎铜钱六百文,雇工钱一日为铜钱六十文,则一下之杖,一日之徒,皆铜钱六十文,故杖六十下可以准徒十日可知。如杖一百三十,准杖六十徒一年零十日;杖一百五十,准杖七十徒一年半零十日之类,必如此扣算,庶乎不差也。从徒入流者,注云:三流并准四年,皆以一年为所剩罪折杖四十,则杖一百,流二千里;流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皆折杖二百四十无疑。惟近流入远流,注云:每一等准徒半年为所剩罪,亦各折杖一百;流二千里折杖二百二十;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折杖二百四十;杖一百,流三千里折杖二百六十。又无疑也。毫厘之差,千里之谬,不可不辩。又诬轻为重,本是一事,如诬小不应为大不应,诬窃盗得财一百贯为一百二十贯之类;轻事告实,重事招虚,则非一事矣。如诬不应为奏事不实,诬骂人为殴人之类,二者尤易混淆,读律者当详辩之。
笞入笞
未决
议得赵甲所犯,若告钱乙行凶攘闹得实,钱乙合坐以不应得为而为之事,理律笞四十。今止坐钱乙骂人笞一十,是实合依轻事告实,重事招虚反坐所剩律笞三十,减等笞二十,系剩杖依律收赎,随住。
已决
依轻事告,实重事招虚,反坐所剩,已论决全抵剩罪。律笞三十,减等笞二十,的决随住。
笞入杖亦照此议
笞入徒
未决
议得赵甲所犯,若告钱乙打折伊左臂得实,钱乙合坐以折人肢律,杖一百,徒三年,折杖二百。今止告钱乙以手殴人成伤,笞三十,是实依诬轻为重,反坐所剩律,杖一百七十,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减等杖九十,的决寍家。
译物八十贯律判处绞刑。如今是虚告,依诬告人死罪未决律,该杖一百流三千里,减等杖一百徒三年,做工期满释放安置。虽然按已发配的徒刑准照办理,但做工也算作未决,按议加役三年。近来有条例准徒四年,但也未见有引用的。
死罪已决
审议得,赵甲所犯之事,应当依诬告人死罪已决者反坐,以死罪律判处绞刑,秋后处决。
反诬犯人
审议得:赵甲等所犯之事:赵甲若告钱乙,因诬告他而杖一百徒三年,将他侄子赵丁拖累致死,属实,钱乙应当以诬告人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律判处绞刑。如今是虚告,依被诬之人诈冒不实、反诬犯人者也抵所诬之罪至死未决的律条,该杖一百流三千里。钱乙依犯人只反坐本罪的律条,该杖一百徒三年。都减等,赵甲杖一百徒三年;钱乙杖九十徒二年半,都送去做工,期满释放安置。
这只是备用的一种情况。写判词时能够回避过去的,就不必用这种情况。因为一定是不得已才使用它。
诬轻为重,以及轻事告实、重事招虚,反坐所剩未论决到徒流的,有折杖。凡杖一百以下的,都收赎;杖一百以上的,只杖一百,其余罪名收赎。已论决到徒流的,也有折杖,但按杖数多少实决,不用收赎,所以说全部抵剩罪。所以杖一百的,以杖折抵徒刑;比如杖一百二十,折合杖六十徒一年;杖一百四十,折合杖七十徒一年半之类。其中零散的杖数不能整算的,看名例所载:笞一十赎铜钱六百文,雇工钱一天为铜钱六十文,那么一下杖刑、一天徒刑,都是铜钱六十文,所以杖六十下可以折合徒十天可知。比如杖一百三十,折合杖六十徒一年零十天;杖一百五十,折合杖七十徒一年半零十天之类,必须这样扣算,才不会出差错。从徒刑折入流刑的,注说:三种流刑都折合徒四年,都以一年作为所剩之罪折杖四十,那么杖一百流二千里、流二千五百里、流三千里,都折杖二百四十无疑。只有从近流折入远流的,注说:每加一等折合徒半年作为所剩之罪,也各折杖一百;流二千里的折杖二百二十;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的折杖二百四十;杖一百流三千里的折杖二百六十。这又是无疑的。差之毫厘,谬以千里,不可不辨。又,诬轻为重本是一件事,比如诬小不应为大不应,诬窃盗得财一百贯为一百二十贯之类;轻事告实、重事招虚,则不是一件事了。比如诬告不应奏事为奏事不实,诬告骂人为殴人之类,这两者尤其容易混淆,读律的人应当仔细辨别。
笞入笞
未决
审议得赵甲所犯之事:若他告钱乙行凶扰乱闹事,属实,钱乙应当以不应得为而为之事理律判处笞四十。如今只坐钱乙骂人笞一十属实,应当依轻事告实、重事招虚反坐所剩律判处笞三十,减等笞二十,属于剩杖,依律收赎,释放安置。
已决
依轻事告实、重事招虚反坐所剩,已论决全部抵所剩之罪。律该笞三十,减等笞二十,实决释放安置。
笞入杖也照此审议。
笞入徒
未决
审议得赵甲所犯之事:若他告钱乙打折他左臂,属实,钱乙应当以折人肢体律判处杖一百徒三年,折杖二百。如今只告钱乙以手殴人成伤笞三十属实,依诬轻为重反坐所剩律,该
己决
依诬轻为重,反坐所剩律,杖一百七十,准杖八十,徒二年零十日,减等杖七十,徒一年半零十日,做工满日,寍家。
笞入流
未决
议得赵甲等所犯,赵甲若告钱乙,将伊两腿打折得实,钱乙合坐以折人两腿律,杖一百,流三千里,折杖二百四十。今止告钱乙以他物殴人成伤,笞四十,是实,合依诬轻为重,反坐所剩律,杖二百,止杖一百,余罪收赎。钱乙以他物殴人成伤律,笞四十,俱减等。赵甲杖九十,钱乙笞三十,各的决寍家。
已决
依诬轻为重,反坐所剩律,杖二百,准杖一百,徒三年。钱乙依以物殴人成伤律,四十,俱减等。赵甲杖九十,徒二年半;钱乙笞三十。赵甲做工,钱乙已经论决,勿论。各随住。
杖入,杖杖入,徒杖入流,亦如笞议。
徒入徒
未决
议得,钱乙等所犯,钱乙依窃盗已行而但得财者七十贯,律杖八十,徒二年。赵甲若告钱乙偷盗伊银一两,得实,钱乙合坐以窃盗得财八十贯,律杖九十,徒二年半,折杖一百八十。今止告钱乙杖八十,徒二年,折杖一百六十,是实,合依诬轻为重,反坐所剩,律杖二十,俱减等。钱乙杖七十,徒一年半。赵甲杖一十。钱乙做工,赵甲系剩杖,依律收赎,随住。
已决
俱减等,钱乙杖七十,徒一年半。赵甲杖一十。查得赵甲先诬钱乙,减得杖八十,徒二年,已经论决,送工部做工半年。今辩得钱乙止坐杖七十,徒一年半,合将钱乙多决过杖一十,准徒十日,仍送工部贴徒一年五个月零二十日。赵甲的决各着役。
徒入流
未决
议得,钱乙等所奏,钱乙依犯事诈不以实,律杖一百,徒三年。赵甲若告钱乙发掘伊父赵丙坟冢,暴露棺椁,得实,钱乙合坐以发冢见棺椁律,杖一百,流三千里,折杖二百四十。今止告钱乙,杖一百,徒三年,折杖二百,是实依轻事告实重事,招虚反坐,所剩律杖四十,俱减等。钱乙杖九十,徒二年半;赵甲杖三十。钱乙送工部做工满日,赵甲系剩杖,依律收赎,各随住。
已决
俱减等,钱乙杖九十,徒二年半;赵甲杖三十。查得钱乙先被赵甲诬告,杖一百,流三千里,已论减等,杖一百,徒三年,送工部做工一个月未满。今辩得钱乙止坐杖九十,徒二年半,合将多决过杖一十,准徒十日,仍送工部贴徒二年四个月零二十日满日。赵甲的决各随住。
近流入远流
未决
议得赵甲等所犯,钱乙依窃盗已行而但得财者一百一十贯,律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赵甲若告钱乙偷盗伊银二两,得实,钱乙合坐以窃盗得财者一百二十贯,律杖一百,流三千里,折杖二百六十。今止告钱乙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折杖二百四十,得实,合依诬轻为重,反坐所剩,律杖二十,俱减等。
译杖一百七十,只杖一百,余罪收赎,减等杖九十,实决释放回家。
已决
依诬轻为重反坐所剩律,该杖一百七十,折合杖八十徒二年零十天,减等杖七十徒一年半零十天,做工期满,释放回家。
笞入流
未决
审议得赵甲等所犯之事:赵甲若告钱乙将他两腿打折,属实,钱乙应当以折人两腿律判处杖一百流三千里,折杖二百四十。如今只告钱乙以他物殴人成伤笞四十属实,应当依诬轻为重反坐所剩律该杖二百,只杖一百,余罪收赎。钱乙依以他物殴人成伤律该笞四十,都减等。赵甲杖九十,钱乙笞三十,各自实决释放回家。
已决
依诬轻为重反坐所剩律该杖二百,折合杖一百徒三年。钱乙依以物殴人成伤律该笞四十,都减等。赵甲杖九十徒二年半;钱乙笞三十。赵甲做工,钱乙已经论决,不再处理。各自释放安置。
杖入杖、徒入流,也照笞的方式审议。
徒入徒
未决
审议得,钱乙等所犯之事:钱乙依窃盗已行而但得财七十贯律该杖八十徒二年。赵甲若告钱乙偷盗他银一两,属实,钱乙应当以窃盗得财八十贯律判处杖九十徒二年半,折杖一百八十。如今只告钱乙杖八十徒二年,折杖一百六十属实,应当依诬轻为重反坐所剩,律该杖二十,都减等。钱乙杖七十徒一年半。赵甲杖一十。钱乙做工,赵甲属于剩杖,依律收赎,释放安置。
已决
都减等,钱乙杖七十徒一年半。赵甲杖一十。查得赵甲先诬告钱乙,减得杖八十徒二年,已经论决,送工部做工半年。如今辨明钱乙只坐杖七十徒一年半,应当把钱乙多决过的杖一十折合徒十天,仍送工部补足徒一年五个月零二十天。赵甲实决各自服役。
徒入流
未决
审议得,钱乙等所犯之事:钱乙依犯事诈不以实律该杖一百徒三年。赵甲若告钱乙发掘他父亲赵丙的坟墓,暴露棺椁,属实,钱乙应当以发冢见棺椁律判处杖一百流三千里,折杖二百四十。如今只告钱乙杖一百徒三年,折杖二百属实,依轻事告实、重事招虚反坐所剩律该杖四十,都减等。钱乙杖九十徒二年半;赵甲杖三十。钱乙送工部做工期满,赵甲属于剩杖,依律收赎,各自释放安置。
已决
都减等,钱乙杖九十徒二年半;赵甲杖三十。查得钱乙先被赵甲诬告,判杖一百流三千里,已经论减为杖一百徒三年,送工部做工一个月未满。如今辨明钱乙只坐杖九十徒二年半,应当把多决过的杖一十折合徒十天,仍送工部补足徒二年四个月零二十天期满。赵甲实决各自释放安置。
近流入远流
未决
审议得赵甲等所犯之事:钱乙依窃盗已行而但得财一百一十贯律该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赵甲若告钱乙偷盗他银二两,属实,钱乙应当以窃盗得财一百二十贯律判处杖一百流三千里,折杖二百六十。如今只告钱乙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折杖二百四十属实,应当依诬轻为重反坐所剩,律该杖二十,都减等。钱乙杖一百徒三年;赵甲杖一十。钱乙虽然辨明前罪,但因为两种死罪三种流罪同为一种减法,仍照先前拟定的徒刑期限做工。赵甲属于剩杖,依律收赎,各自释放安置。
已决
其余都照前面所拟,赵甲实决。
条例
一、诬告人因而致死,被诬之
钱乙杖一百,徒三年;赵甲杖一十。钱乙虽辩前罪,缘二死三流同为一减,仍照先拟徒限做工。赵甲系剩杖,依律收赎,各随住。
己决
余俱照前拟赵甲的决
条例
一、诬告人因而致死,被诬之人委系平人及因拷禁身死者,比依诬告人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绞罪,奏请定夺。若诬轻为重,及虽全诬平人,却系患病在外身死者,止拟应得罪名,发落。
一军旗有欲陈告运官不法事情者,许候粮运过淮,并完粮回南之日,赴漕司告理。如赴别衙门挟告诈财者,听把总官就挐送问。犯该徒罪以上,调发边卫充军,另拘户丁补伍。
一、各处刁军刁民,专一挟制官吏,陷害良善,起灭词讼,结党捏词,缠告把持官府,不得行事等项情犯,深重者,民发附近,军发边卫充军,仍于本地方枷号三个月发落。若原系充军口外为民人犯,遇例放回原籍,有前项罪犯者,各枷号三个月,发极边卫分充军。
一、各处奸徒串结衙门人役,假以上司访察为由,纂集事件,挟制官府,陷害良善,或诈骗财物,或报复私雠,名为窝访者,事发勘问,得实,依律问罪,用一百二十斤枷枷号两个月发落,该徒流者,发边卫充军。
一、凡无籍棍徒私自串结,将不干已事情捏写本词,声言奏告,恐吓得财计赃满贯者,不分首从,俱发边卫充军。若妄指官禁亲藩为词,诬害平人者,不分首从,枷号三个月,照前发遣。
干名犯义
凡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但诬告者绞。若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虽得实,杖一百。大功杖九十,小功杖八十,缌麻杖七十。其被告期亲、大功、尊长及外祖父母、若妻之父母,并同。自首免罪。小功、缌麻尊长得减本罪三等。若诬告重者,各加所诬罪三等。加罪不至于死,若所诬尊长徒罪已役、流罪已配,虽经改正放回,依诬告人律,验日于犯人名下追征,用过路费给还。若曾经典卖田宅者,着落犯人备价取赎。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者,绞,仍令备偿路费、取赎田宅。又将犯人财产一半断付被诬之人养赡。至死罪,所诬之人已决者,处死,亦令备偿路费、取赎田宅、断付财产一半养赡。其家未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三年。其告谋反、大逆、谋叛、窝藏、奸细及嫡母、继母、慈母、所生母杀其父,若所养父母杀其所生父母,及被期亲以下尊长侵夺财产或殴伤其身应自理诉者,并听告,不在干名犯义之限。○若告卑幼得实,期亲、大功及女婿亦同,自首免罪。小功、缌麻亦得减本罪三等。诬告者,期亲减所诬罪三等,大功减二等,小功、缌麻减一等。若诬告妻及妻诬告妾,亦减所诬罪三等。
译人确实是平民以及因拷问监禁而身死的,比照诬告人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的绞罪,奏请定夺。若诬轻为重,以及虽是完全诬告平民,却是因患病在外身死的,只判处应得的罪名发落。
一、军旗中有想陈告运粮官不法事情的,允许等粮运过淮河,以及交完粮回南之日,赴漕运司告理。若跑到别的衙门挟持告状诈财的,任凭把总官就地拿送审问。犯该徒罪以上的,调发到边卫充军,另拘户丁补充军伍。
一、各处刁民刁军,专门挟制官吏,陷害良善,挑起争端捏造词讼,结党捏造言辞,缠告把持官府,不服管教等情节严重的罪行,情节深重的,民籍的发配附近,军籍的发配边卫充军,仍在本地方枷号三个月发落。若原来是充军或发配口外为民的人犯,遇到例行放回原籍的,若有前述罪行,各枷号三个月,发配到极边卫分充军。
一、各处奸邪之徒串通勾结衙门差役,假借上司访察的名义,纂集事件,挟制官府,陷害良善,或诈骗财物,或报复私仇,名为窝访的,事情败露审问查实,依律定罪,用一百二十斤的枷枷号两个月发落,该判徒流的,发配边卫充军。
一、凡无籍地痞私自串通,把与自己无关的事情捏写成状词,声称要奏告,恐吓得财凑满一贯的,不分首犯从犯,都发配边卫充军。若假借官府禁令、皇亲藩王为由头,诬害平民的,不分首从,枷号三个月,照前面的规定发遣。
干名犯义
凡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丈夫及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判杖一百徒三年。但如果是诬告的,判绞刑。若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即使属实,也判杖一百。告大功亲的判杖九十,告小功亲的判杖八十,告缌麻亲的判杖七十。被告的期亲、大功尊长以及外祖父母、若是妻子的父母,都一样。自首的免罪。小功、缌麻尊长可以减本罪三等。若诬告罪重的,各加所诬之罪三等。加罪不至于死。若所诬尊长的徒罪已经服役,流罪已经发配,虽然经过改正放回,依诬告人律,核算日数在犯人名下追征其所用路费给还。若曾经典卖田宅的,责令犯人备价取赎。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的,判绞刑,仍令其偿还路费、取赎田宅。又将犯人财产的一半判给被诬之人赡养。至于死罪,所诬之人已处决的,判处死刑,也令其偿还路费、取赎田宅、断付财产一半赡养。其家人尚未处决的,判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役三年。其中告谋反、大逆、谋叛、窝藏奸细以及嫡母、继母、慈母、生母杀害其父,若是养父母杀害其生父母的,以及被期亲以下尊长侵夺财产或殴伤自己身体应当自行申诉的,都听任告发,不在干名犯义之限。若告卑幼属实的,期亲、大功以及女婿也一样,自首免罪。小功、缌麻也可以减本罪三等。若诬告的,期亲减所诬之罪三等,大功减二等,小功、缌麻减一等。若诬告妻子,以及妻子诬告妾,也减所诬之罪三等。其中若奴婢告家长以及家长缌麻以上亲属的,与子孙卑幼同罪。若雇工人告家长以及家长的亲属的,各减奴婢罪一等。诬告的不减。其中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诬告子孙、外孙、子孙的媳妇、妾以及自己的妾,若是
○若奴婢告家长及家长缌麻以上亲者,与子孙卑幼罪同。若雇工人告家长及家长之亲者,各减奴婢罪一等。诬告者不减。○其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及己之妾、若奴婢及雇工人者,各勿论。○若女婿与妻父母果有义绝之状,许相告言,各依常人论。义绝之状谓如身在远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赶逐出外,重别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奸。又如本身殴妻至折伤,抑妻通奸,有妻诈称无妻,欺妄更娶,妻以妻为妾,受财将妻妾典雇,妄作姊妹嫁人之类。
纂注但诬告者绞,则不论诬轻为重、招虚等项,俱坐绞。不言妾诬妻,包在期亲尊长内,并同自首而不及祖父母以下等项,举轻以见重也。诬告重者,谓所诬尊长之事重于干名犯义之杖一百等项罪名。此卑幼诬告尊长,即于其所告罪名上加等,皆如凡人,但加罪三等耳,不当于凡人加诬之罪上又加之。然亦不可于尊长减罪上加之。盖律云:期亲大功同自首免罪,小功缌麻得减本罪三等。若于减罪上加诬,则告期亲大功者免罪之上无复有加三等之理,而告小功缌麻者虽加犹不加矣。告谋反逆叛、窝藏奸细、通祖父母父母,言不在干名犯义之限。诸书皆谓卑幼既不系干犯,则被告自期以下不得如自首免减,非也。律之所云,非不干犯名义之谓,犹言当恕其干犯名义之罪云尔。期亲以下亲,当各依律科断,不用容隐免罪之律。家长缌麻以上亲,“二亲”字兼尊卑言,自奴婢视之,虽卑亦尊也。末节小注中,“容止”通奸以上,言妻父母有义绝之状;“自折伤”以下,言女婿有义绝之状。此条当与亲属得兼容隐及犯罪自首二条参看。言凡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告虽得实,亦杖一百徒三年,但诬告不问事之大小,即坐绞。若卑幼告期亲尊长及外祖父母,虽告得实,亦杖一百;告大功杖九十,小功杖八十,缌麻杖七十。其被告之期亲大功尊长及外祖父母父母,若妻之父母,虽得实,并同自首免罪;小功缌麻尊长得减所告实之本罪三等。不言无服之亲者,依名例律减一等。诬告尊长,计所反坐之罪重于告期亲尊长等之杖一百、杖九十八、十七之罪者,各加所诬之罪三等。如告期亲尊长该杖六十徒一年,是重于杖一百,则于所诬杖六十徒一年上加三等,该杖九十徒二年半之类。其加罪不至于死。若所诬尊长,徒罪已役,流罪已配,死罪已决,及致死随行亲属者,其流罪财产各如小注,仍尽诬告本法科断。死罪未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又加役三年,而不得同于凡人也。盖名分所系,义得容隐,既相告言,是干犯也,故不得不重其罪。至子孙及妻妾卑幼告言祖父以下尊长谋反、大逆、谋叛、窝藏、奸细,是干国家,不得为亲者讳。
译奴婢及雇工人的,各不予论罪。若女婿与妻子的父母确实有义绝的情形的,允许互相告发,各依常人论处。义绝的情形,比如本人在远方,妻子的父母将妻子改嫁,或赶逐出门,另外招婿,以及容留外人通奸。又比如本人殴打妻子致使折伤,强迫妻子通奸,有妻诈称无妻欺骗再娶,把妻子当作妾,受财把妻妾典当雇出,谎称是姊妹嫁人之类。
纂注:只是诬告的判绞,那么不论诬轻为重、招虚等情况,都判绞刑。不说妾诬告妻的情况,是包含在期亲尊长之内的,一并同自首而不涉及祖父母以下等情况,是举轻以见重的手法。诬告罪重,是指所诬尊长之事重于干名犯义杖一百等罪名。这是卑幼诬告尊长的情况,就在其所告罪名上加等,都和常人一样,只是加罪三等,不应当在常人加诬告之罪上又再加。但也不可以在尊长减罪的基础上再加。因为律条说:期亲、大功都同自首免罪,小功、缌麻可以减本罪三等。如果在减罪的基础上加诬告之罪,那么告期亲、大功的人免罪之上就没有再加三等的道理,而告小功、缌麻的人即使加了也等于没加。告谋反逆叛、窝藏奸细、通报祖父母父母之事,说不在干名犯义之限。各种书上都说卑幼既然不算干犯,那么被告自期亲以下不能像自首那样免减,这种说法是错的。律条所说的,不是不干犯名义的意思,而是说应当宽恕其干犯名义之罪的意思。期亲以下的亲属,应当各依律条科断,不用容隐免罪的律条。家长缌麻以上亲,"二亲"二字兼指尊卑而言,从奴婢的角度看,即使是卑幼也算尊长。末节小注中,"容止"通奸以上,说的是妻子父母有义绝的情形;"自折伤"以下,说的是女婿有义绝的情形。这一条应当与亲属得兼容隐及犯罪自首两条对照参看。是说凡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丈夫及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告发即使属实,也判杖一百徒三年,但如果诬告,不论事情大小,都判绞刑。若卑幼告期亲尊长以及外祖父母,即使告发属实,也判杖一百;告大功的判杖九十,小功的判杖八十,缌麻的判杖七十。被告的期亲、大功尊长以及外祖父母、父母、若是妻子的父母,即使属实,都一并同自首免罪;小功、缌麻尊长可以减所告实之本罪三等。不说无服亲属的情况,是依照名例律减一等。诬告尊长的,计算所反坐之罪重于告期亲尊长等的杖一百、杖九十、杖八十、杖七十之罪的,各加所诬之罪三等。比如告期亲尊长该判杖六十徒一年,重于杖一百,那么就在所诬的杖六十徒一年上加三等,该判杖九十徒二年半之类。其加罪不至于死。若所诬尊长的徒罪已服役,流罪已发配,死罪已处决,以及致死随行亲属的,其流放财产各如小注所说,仍全部按诬告本法科断。死罪未处决的,判杖一百流三千里,又加役三年,不能同于常人。因为这关系到名分,情理上应当容隐,既然互相告发,就是干犯了,所以不得不加重其罪。至于子孙及妻妾卑幼告发祖父以下尊长谋反、大逆、谋叛、窝藏奸细,是关系到国家的,不能为亲者隐瞒。以及嫡母、继母、慈母、生母杀害其父,若是养父母杀害其生父母,又是人伦的变故,应当各自看重其中所重之事。以及期亲以
及嫡母、继母、慈母所生母杀其父,若恩养父母杀其本生父母,又人伦之变,当各为其所重。及期亲以下尊长侵夺其财产及殴伤其身体,是亦身家所系,情不容已,皆应自理,诉者并听告言。被告者虽各依律科断,而子孙不在干名犯义杖一百、徒三年等项之限,此又法外之情也。以上皆言卑幼告尊长之罪。若期亲以下尊长告卑幼得实,卑幼系期亲、大功及女婿所告之事得实,亦同自首免罪。小功、缌麻亦得减本罪三等,如告笞四十,减三等笞一十之类,为其亲属故减之也。若尊长告卑幼系诬告者,期亲减所诬罪三等,如诬告笞四十,减三等亦坐一十之类。大功减二等,小功、缌麻各减一等,为其尊属故减之也。若夫诬告妻及妻诬告妾,亦减所诬罪三等。至若奴婢告言家长及家长缌麻以上亲与子孙卑幼,罪同告家长。得实者杖一百,徒三年。诬者绞。告期亲者杖一百,大功杖九十,小功杖八十,缌麻杖七十。诬重者加所诬罪三等。若雇工人终系异姓,与奴婢为有间矣。故告家长及家长缌麻以上亲得实者,各减奴婢罪一等,如告家长杖九十,徒二年半之类。至诬者不减,系家长亦绞,期亲以上亦各加所诬三等,又不得减奴婢一等也。不言家长之妻同家长论。其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及己妾,若诬告奴婢及雇工人者,各得勿论,其名义尤尊也。不言诬女婿者,在缌麻中矣。若女婿与妻之父母果有义绝之状,如小注所云,妻父母将妻改嫁之类,夫妻以义合,义绝则凡人矣。许其互相告言,所犯各依常人论断,不在干名犯义及得同自首与杖七十之限也。
按告期亲以下尊长,虽得实,亦坐杖一百等罪,明其不同于凡人也。而全诬乃亦如凡人,加三等,何也?盖凡人已坐其罪,而尊属大功以上俱同自首免科,小功以下又减三等,故止加三等,而实与凡人相远矣。
子孙违犯教令
凡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者,杖一百。谓教令可从而故违,家道堪奉而故缺者,须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
纂注此条,小注要看。言凡祖父母、父母有所教训、命令,而子孙故违犯、不遵从,及奉养祖父母、父母而有缺失,盖教令
译下尊长侵夺其财产及殴伤其身体,这也是关系到自身家庭的,情理上不能容忍,都应当自行申诉的,允许告发。被告的人虽然各依律条科断,但子孙不在干名犯义杖一百徒三年等项之限,这又是法外的情理。以上都是说卑幼告尊长的罪。若期亲以下尊长告卑幼属实的,卑幼若是期亲、大功以及女婿所告之事属实的,也同自首免罪。小功、缌麻也可以减本罪三等,比如告该笞四十的,减三等判笞一十之类,这是因为顾及其亲属关系而减罪的。若尊长告卑幼是诬告的,期亲减所诬之罪三等,比如诬告该笞四十的,减三等也判笞一十之类。大功减二等,小功、缌麻各减一等,这是因为顾及其尊长身份而减罪的。若丈夫诬告妻子,以及妻子诬告妾的,也减所诬之罪三等。至于若奴婢告发家长以及家长缌麻以上亲属,与子孙卑幼同罪,同于告家长。属实的判杖一百徒三年。诬告的判绞。告期亲的判杖一百,大功的判杖九十,小功的判杖八十,缌麻的判杖七十。诬告过重的加所诬之罪三等。若雇工人终究是异姓,与奴婢有所区别。所以告家长以及家长缌麻以上亲属属实的,各减奴婢罪一等,比如告家长该判杖九十徒二年半之类。至于诬告的不减,属于家长的也判绞刑,期亲以上的也各加所诬三等,又不能减奴婢一等。不说家长的妻子同家长论处的情况。其中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诬告子孙、外孙、子孙的媳妇、妾以及自己的妾,若诬告奴婢及雇工人的,各不予论罪,这是因为他们的名分尤其尊贵。不说诬告女婿的情况,是因为包含在缌麻之中了。若女婿与妻子的父母确实有义绝的情形,如小注所说妻子父母将妻子改嫁之类,夫妻是以义结合的,义绝了就是常人了。允许他们互相告发,所犯的各依常人论断,不在干名犯义以及可同自首与杖七十之限。
按语说:告期亲以下尊长,即使属实,也判杖一百等罪,说明和常人不同。而完全诬告却也像常人一样加三等,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常人已经坐实其罪,而尊属大功以上都同自首免罪,小功以下又减三等,所以只加三等,而实际上与常人相差很远了。
子孙违犯教令
凡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的教训命令,以及奉养有缺失的,判杖一百。所说的是教令可以听从却故意违背,家中条件可以奉养却故意有所缺失的,必须祖父母、父母亲自告发,才予以定罪。
纂注:这一条,小注要仔细看。是说凡祖父母、父母有所教训、命令,而子孙故意违犯、不遵从,以及在奉养祖父母、父母上有所缺失,这里的教令……
可从而故违,是为逆命;家道堪养而故缺,是为失养,皆非孝子顺孙矣。故杖一百。然须亲告乃坐,非亲告者勿论。夫曰:「教令可从,曰家道堪奉,则教令非义及家道贫难者,虽亲告亦不得一槩治之也。」
译能够遵从却故意违背,这就是违逆父母的命令;家中条件足以供养却故意让父母缺乏供养,这就是没有尽到赡养之责,这些都不是孝子顺孙的行为。所以要打一百杖。但必须是父母亲自告发才能定罪,不是父母亲自告发的不予追究。前人说:"(原文说)教令可以遵从、家道足以供养,那么如果教令不合理、或者家境贫困难以供养,即使父母亲自告发,也不能一概而论地治罪。"
见禁囚不得告举他事
凡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其为狱官、狱卒非理凌虐者,听告。若应囚禁被问,更首别事有干连之人,亦合准首,依法推问科罪。○其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若妇人,除谋反、逆叛、子孙不孝或己身及同居之内为人盗诈、侵夺财产及杀伤之类,听告。余并不得告。官司受而为理者,笞五十。
纂注他事,是他人之事;更首别事,是自己之事,是别言余罪,更首重事之意。杀伤二字,兼人已说。言凡犯罪,见被囚禁之人,不得告举别项之事。惟被狱官、狱卒非理凌虐,如殴伤其身及克减衣粮之类,是害为切身,方听告理。若应囚禁,见被鞫问,而更自首别事,如因殴伤人被禁,而又首曾争某人田宅之类,其词内有干连追对之人,官司亦合准首,依法勾提推问,以科其罪。外此俱不得准首。其有人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患笃疾之人,若妇人,此四等人,惟告谋反、逆叛、子孙不孝,或己身及同居之内为人盗诈侵夺其财产及有所杀伤之类,是事情重大,患害迫切,方许告理。其余并不准告。若官司有将禁囚及老幼笃疾、妇人不应首告事情,准受而问理者,笞五十。是何也?《名例律》云:“犯罪已发,而又犯罪,从重科断。”曰:“见被囚禁,是犯罪已发之人也。”又云:“老幼笃疾,犯杀人应死者,奏诸上裁;盗及伤人,收赎;余并勿论。”又云:“妇人止杖一百,余罪收赎。”此等之人,若听其告首,则恃其罪轻易于诬陷,是长奸也,故设此律以防之。
教唆词讼
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若受雇诬告人者,与自诬告同。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见人愚而不能伸冤,教令得实及为人书写词状而罪无增减者,勿论。
纂注:教唆,谓人本无欲告状之心,而背地教令唆使其告状也。受财者,句总承上说,其见人愚以下,要看得实与无增减字,服此言。凡他人本不欲告状,而乃教唆人兴构词讼,及替人作写词状,而将原告欲诉之真情,被告合得之罪犯,或增或减于各衙门,诬告他人者,与犯人同罪,随犯人所得反坐笞、杖、徒、流之罪,或加等,或全抵,或收赎,或加役,同一科断。至死已决者,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其为亲属诬者,亦从本法。若受人雇倩而冒本人姓名,为其诬告人者,与自己诬告人之罪反坐,加等加役之罪同。至死已决者,亦抵以死。若受财而为其作词状以诬人,与受人雇直而诬告人者,又计其所入己之赃,以枉法从重论,赃重则从赃论,轻则从诬告论。夫曰教唆增减,则失实矣;曰受雇受财,则有赃矣。故不得不重治之也。若初非教唆,但见人愚昧而不能伸诉冤枉,而教令之,于其事情皆得其实,及虽为人书写词状,而于罪人初无所增减者,各勿论。
译见禁囚不得告举他事
在押囚犯不得告发检举其他事情
凡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
凡是被囚禁的人,不得告发检举其他的事。
其为狱官、狱卒非理凌虐者,听告。
如果是被狱官、狱卒无理欺凌虐待的,允许告发。
若应囚禁被问,更首别事有干连之人,亦合准首,依法推问科罪。
如果应当被囚禁正在受审,又自首别的事情,牵涉到其他人的,也应当准许自首,依法推究审问、定罪判刑。
○其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若妇人,除谋反、逆叛、子孙不孝或己身及同居之内为人盗诈、侵夺财产及杀伤之类,听告。余并不得告。官司受而为理者,笞五十。
年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患重病的人,还有妇女,除了谋反、逆叛、子孙不孝,或者本人以及同居之人被人盗窃诈骗、侵夺财产以及杀伤之类的事,允许告发,其余的一概不得告发。官府接受并加以审理的,处笞刑五十下。
纂注他事,是他人之事;更首别事,是自己之事,是别言余罪,更首重事之意。杀伤二字,兼人已说。
纂注:"他事",是指别人的事;"更首别事",是指自己的事,是另外说明其余罪行、又自首重大事情的意思。"杀伤"二字,兼指别人和自己而言。
言凡犯罪,见被囚禁之人,不得告举别项之事。惟被狱官、狱卒非理凌虐,如殴伤其身及克减衣粮之类,是害为切身,方听告理。
是说凡犯罪正在被囚禁的人,不得告发检举别的事情。只有被狱官、狱卒无理欺凌虐待,比如殴打伤害其身体以及克扣衣食粮饷之类,是切身受到的伤害,才允许告发处理。
若应囚禁,见被鞫问,而更自首别事,如因殴伤人被禁,而又首曾争某人田宅之类,其词内有干连追对之人,官司亦合准首,依法勾提推问,以科其罪。外此俱不得准首。
如果应当被囚禁、正被审讯,又自首别的事情,比如因殴打伤人而被囚禁,又自首曾与某人争夺田宅之类的事情,其陈词中牵涉到需要追究对质的人,官府也应当准许其自首,依法勾拘追问,以定其罪。除此之外都不得准许自首。
其有人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患笃疾之人,若妇人,此四等人,惟告谋反、逆叛、子孙不孝,或己身及同居之内为人盗诈侵夺其财产及有所杀伤之类,是事情重大,患害迫切,方许告理。其余并不准告。
年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患重病的人,还有妇女,这四类人,只有告发谋反、逆叛、子孙不孝,或本人以及同居之人被人盗骗、侵夺其财产以及被杀伤之类的事情,这些事情重大、祸害紧迫,才允许告发处理。其余的一概不准告发。
若官司有将禁囚及老幼笃疾、妇人不应首告事情,准受而问理者,笞五十。
如果官府对被囚之人以及老幼、重病之人、妇女不应当告发的事情,加以准许受理并审问处理的,处笞刑五十下。
是何也?《名例律》云:“犯罪已发,而又犯罪,从重科断。”曰:“见被囚禁,是犯罪已发之人也。”
这是为什么呢?《名例律》说:"犯罪已经案发,又再犯罪的,从重定罪判刑。"意思是说:"正被囚禁,就是犯罪已经案发的人。"
又云:“老幼笃疾,犯杀人应死者,奏诸上裁;盗及伤人,收赎;余并勿论。”又云:“妇人止杖一百,余罪收赎。”
又说:"老幼及患重病之人,犯杀人应当处死的,上奏请皇帝裁决;犯盗窃及伤人罪的,收赎;其余的一概不予论罪。"又说:"妇女最重只处杖刑一百下,其余罪行收赎。"
此等之人,若听其告首,则恃其罪轻易于诬陷,是长奸也,故设此律以防之。
这类人,如果听任他们告发自首,就会仗着自己罪轻而容易去诬陷别人,这是助长奸邪,所以设立此律来防范。
教唆词讼
教唆诉讼
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若受雇诬告人者,与自诬告同。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见人愚而不能伸冤,教令得实及为人书写词状而罪无增减者,勿论。
凡教唆他人打官司以及替人写状词、增减情节罪行来诬告他人的,与犯人同罪。如果受人雇佣去诬告他人的,与自己去诬告他人同罪。收受财物的,计算所得赃物,按枉法罪从重论处。若是见别人愚昧不懂得如何申冤,教他如实陈述,以及替人书写状词而对罪行并无增减的,不予论罪。
纂注:教唆,谓人本无欲告状之心,而背地教令唆使其告状也。受财者,句总承上说,其见人愚以下,要看得实与无增减字,服此言。
纂注:教唆,是说别人本来没有告状之心,而背地里教唆他去告状。"受财者"一句,总承上文而言,"其见人愚"以下,要看清楚"得实"与"无增减"这几个字,才能符合这句话的意思。
凡他人本不欲告状,而乃教唆人兴构词讼,及替人作写词状,而将原告欲诉之真情,被告合得之罪犯,或增或减于各衙门,诬告他人者,与犯人同罪,随犯人所得反坐笞、杖、徒、流之罪,或加等,或全抵,或收赎,或加役,同一科断。至死已决者,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其为亲属诬者,亦从本法。
凡别人本不想告状,却教唆他人挑起诉讼,以及替人写状词,将原告想要诉说的真实情况、被告应得的罪行,在官府增加或减少,从而诬告他人的,与犯人同罪,按犯人所得的罪反坐笞、杖、徒、流之罪,或加等处罚,或全数抵罪,或收赎,或加役,一并定罪判刑。至于已经处决死刑的,减一等,处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亲属诬告的,也依此法处理。
若受人雇倩而冒本人姓名,为其诬告人者,与自己诬告人之罪反坐,加等加役之罪同。至死已决者,亦抵以死。
如果受人雇请而冒用本人姓名,替他去诬告他人的,与自己诬告他人所得之罪反坐,与加等、加役之罪相同。已经处决死刑的,也以死罪抵偿。
若受财而为其作词状以诬人,与受人雇直而诬告人者,又计其所入己之赃,以枉法从重论,赃重则从赃论,轻则从诬告论。
如果收受财物而替人写状词以诬告他人,以及受人雇佣钱财而诬告他人的,还要计算其所得入己的赃物,按枉法罪从重论处;赃重的按赃罪论,赃轻的按诬告罪论。
夫曰教唆增减,则失实矣;曰受雇受财,则有赃矣。故不得不重治之也。
所谓教唆增减,就是失去了事实真相;所谓受雇受财,就是有了赃物。所以不得不从重治罪。
若初非教唆,但见人愚昧而不能伸诉冤枉,而教令之,于其事情皆得其实,及
盖既不诬人,又不受财,于情可原,故于法得贷也。此条今有例充军矣。
按律,不言雇人诬告者之罪。盖诬告之罪,既坐受雇之人,则雇无重罪之理。律疏文:「依有事以财行求,科断可从。」
条例
一代人掜写本状,教唆或扛帮赴京及赴巡抚、巡按并按察司官处,各奏告叛逆等项机密、强盗、人命重事,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者,俱问发边卫充军。
一、凡将本状用财雇寄与人赴京奏诉者,并受雇、受寄之人,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其在京校尉、军匠、舍余人等,并各处因事至京人员,将原籍词讼因便奏告者,各问罪,原词俱立案不行。
军民约会词讼
凡军官军人有犯人命,管军衙门约会,有司检验归问。若奸盗诈伪、户婚田土、鬬殴与民相干事务,必须一体约问;与民不相干者,从本管军职衙门自行追问。其有占吝不发首领官吏,各笞五十。○若管军官越分辄受民讼者,罪亦如之。
纂注此条,律意重在有司一边占吝不发。兼军民官言各字,指官吏盖言军官、军人有犯该死罪,事情重大,虽与民人无相关涉,其管军衙门必须约会有司检验明白,仍于原问衙门归结。若军官、军人犯该奸与盗及诈伪、户口、婚姻、田土、鬬殴等项,其事情稍轻,与民人相干涉者,必须一体约会有司问理。其与民不相干涉者,听从本管军职衙门自行追问,不必约会。若军官行提民人,民官行提军人,而军民衙门占留吝惜不发问理者,军民首领官并吏典各笞五十。若管军官有踰越本等职分,辄受民人一应词讼者,其罪亦如占吝之律,笞五十,故曰“罪亦如之”。夫相干者约会,占吝者笞罪,则彼此相济而偏护不生。属军者许其追问,属民者禁其辄受,则事归一而军民不扰,此法之至精者也。
条例
一、在外军民词讼,除叛逆、机密重事,许镇守、总兵、参将、守备等官受理外,其余不许滥受,辄行军卫有司问理。南京词讼干系地方者,许内外守备官员受理,其余户婚、田土、鬬殴、人命一应词讼,悉遵旧制,赴南京通政使司告送法司问理。其在外军卫有司,不系掌印官,不许接受词讼。
一,正德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节该钦奉世宗皇帝圣旨:今后缉事官校,只着遵照原来敕书,于京城内外察访不轨、妖言、人命、强盗重事,其余军民词讼及在外事情,俱不干预。钦此。
官吏词讼家人诉
凡官吏有争论婚姻、钱债、田土等事,听令家人告官对理,不许公文行移,违者笞四十。
纂注此言,军民衙门见任见役之官吏,其有争论婚姻、钱债、田土等项事情,听令官吏之家人出名告官理对,不许官吏自以印信公文行移追问。
译虽为人书写词状,而于罪人初无所增减者,各勿论。盖既不诬人,又不受财,于情可原,故于法得贷也。
如果起初并非教唆,只是见别人愚昧不能诉说冤屈,而教导他,对事情都能如实陈述,以及虽然替人书写状词,但对罪人的罪行并无增减的,各自不予论罪。因为既没有诬陷他人,又没有收受财物,情理上可以谅解,所以在法律上可以宽免。
此条今有例充军矣。
此条如今有的按律例要判充军了。
按律,不言雇人诬告者之罪。盖诬告之罪,既坐受雇之人,则雇无重罪之理。律疏文:「依有事以财行求,科断可从。」
按律文,没有说到雇人诬告者的罪。因为诬告的罪,既然已经归到受雇之人身上,那么雇人者就没有重罪的道理。律疏文说:"依照有事以财物请托的条文,判罪可以参照适用。"
条例
条例:
一代人掜写本状,教唆或扛帮赴京及赴巡抚、巡按并按察司官处,各奏告叛逆等项机密、强盗、人命重事,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者,俱问发边卫充军。
一,代人捏造书写状词,教唆或帮同前往京城,以及前往巡抚、巡按和按察司官处,各自奏告叛逆等机密、强盗、人命重案,若情节不实、并全属诬告牵连十人以上的,都判发往边远卫所充军。
一、凡将本状用财雇寄与人赴京奏诉者,并受雇、受寄之人,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其在京校尉、军匠、舍余人等,并各处因事至京人员,将原籍词讼因便奏告者,各问罪,原词俱立案不行。
一,凡是把本人的状词用财物雇请或托付他人赴京奏诉的,以及接受雇请、接受托付的人,若属军卫的,发往边远卫所充军;属于有司管辖的,发往口外为民。至于在京的校尉、军匠、舍余等人,以及各地因事到京的人员,将原籍的诉讼借机奏告的,各自定罪,原状一律立案不予受理。
军民约会词讼
军民约会审理诉讼
凡军官军人有犯人命,管军衙门约会,有司检验归问。若奸盗诈伪、户婚田土、鬬殴与民相干事务,必须一体约问;与民不相干者,从本管军职衙门自行追问。其有占吝不发首领官吏,各笞五十。○若管军官越分辄受民讼者,罪亦如之。
凡军官军人犯人命案件的,由管军衙门约同,有司检验后一并审理。如果是奸淫、盗窃、诈骗、户口婚姻、田土、斗殴等与百姓相关的事务,必须一并约同审问;与百姓不相关的,由本管军职衙门自行追问。有故意扣留不予移交的,首领官及吏员各处笞刑五十下。若管军官超越本分擅自受理百姓诉讼的,罪责也是如此。
纂注此条,律意重在有司一边占吝不发。兼军民官言各字,指官吏盖言军官、军人有犯该死罪,事情重大,虽与民人无相关涉,其管军衙门必须约会有司检验明白,仍于原问衙门归结。若军官、军人犯该奸与盗及诈伪、户口、婚姻、田土、鬬殴等项,其事情稍轻,与民人相干涉者,必须一体约会有司问理。其与民不相干涉者,听从本管军职衙门自行追问,不必约会。若军官行提民人,民官行提军人,而军民衙门占留吝惜不发问理者,军民首领官并吏典各笞五十。若管军官有踰越本等职分,辄受民人一应词讼者,其罪亦如占吝之律,笞五十,故曰“罪亦如之”。夫相干者约会,占吝者笞罪,则彼此相济而偏护不生。属军者许其追问,属民者禁其辄受,则事归一而军民不扰,此法之至精者也。
纂注:此条律文的用意重在有司一方故意扣留不发。兼指军民官所说的"各"字,是指官吏。是说军官、军人犯该处死罪的,事情重大,虽然与百姓没有相关牵涉,其管军衙门也必须约同有司检验清楚,仍在原审衙门归案审结。如果军官、军人犯了奸淫、盗窃以及诈骗、户口、婚姻、田土、斗殴等项,情节稍轻,与百姓有相关牵涉的,必须一并约同有司审理。与百姓不相关涉的,听凭本管军职衙门自行追问,不必约同。若军官行文提取百姓,民官行文提取军人,而军民衙门故意扣留吝惜不予移交审理的,军民首领官及吏员各处笞刑五十下。若管军官超越本身应有的职分,擅自受理百姓一切诉讼的,其罪责也如故意扣留的律条,处笞刑五十下,所以说"罪亦如之"。相关的事务约同审理,故意扣留的处以笞罪,那么彼此相互配合就不会产生偏袒包庇的情况。属于军方的允许其追问,属于百姓的禁止其擅自受理,那么事权归一而军民都不受骚扰,这是此法最精妙的地方。
条例
条例:
一、在外军民词讼,除叛逆、机密重事,许镇守、总兵、参将、守备等官受理外,其余不许滥受,辄行军卫有司问理。南京词讼干系地方者,许内外守备官员受理,其余户婚、田土、鬬殴、人命一应词讼,悉遵旧制,赴南京通政使司告送法司问理。其在外军卫有司,不系掌印官,不许接受词讼。
一,在外地的军民诉讼,除了叛逆、机密重案,允许镇守、总兵、参将、守备等官受理之外,其余的不许滥行受理,径自交由军卫、有司审理。南京的诉讼中牵涉地方事务的,允许内外守备官员受理,其余户口婚姻、田土、斗殴、人命等一切诉讼,都遵照旧制,前往南京通政使司告状,转送法司审理。在外地的军卫有司,不是掌印官的,不许接受诉讼。
一,正德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节该钦奉世宗皇帝圣旨:今后缉事官校,只着遵照原来敕书,于京城内外察访不轨、妖言、人命、强盗重事,其余军民词讼及在外事情,俱不干预。钦此。
一,正德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节录钦奉世宗皇帝圣旨:今后负责侦缉的官校,只依照原来的敕书,在京城内外查访谋逆不轨、妖言、人命、强盗等重大案件,其余军民诉讼以及在外地的事情,一概不得干预。钦此。
官吏词讼家人诉
官吏的诉讼由家人代为陈诉
凡官吏有争论婚姻、钱债、田土等事,听令家人告官对理,不许公文行移,违者笞四十。
凡官吏有关于婚姻、钱债、田土等事的争论,允许让家人告官对质处理,不许用公文行移,违反的处笞刑四十下。
纂注此言,军民衙门见任见役之官吏,其有争论婚姻、钱债、田土等项事情,听令官吏之
盖公文行移本系公事,婚姻等项皆为私事,以公文而行私事,不免恃势以凌人。故违者官吏各笞四十。此止言婚姻等项,举轻事也,而重事可知矣。
诬告充军及迁徙
凡诬告充军者,民告抵充军役,军告发边远充军。○若官吏故将平人顶替他人军役者,以故出入人流罪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诬告人说事过钱者,于迁徙比流,减半准徒二年,上加所诬罪三等,并入所得笞杖通论。
纂注首节,充军只是律上充军者,引例充军者不抵。然必全诬乃坐,顶替他人军役,是原有人该充军,而将此人顶替之,故脱军者为出,替军者为入也。此与上节不分已未发遣皆坐,盖照诬告徒流反坐法也。三节所诬加三等,止于迁徙所准之徒罪加之,笞杖只照说事过钱律中原数不得复加,所谓加徒不加杖也。迁徙有数条,而独举说事过钱者,特举以见义耳。盖充军下死罪一等,在法中为至重也。故凡诬告人充军者,系民诬告者抵充所告军役,系军诬告者调发边远充军。若官吏故将无干平人顶替他人军役者,以故出入人流罪论,杖一百,流三千里,官吏并罪坐所由。至迁徙,又五刑之外具法,亦匪轻也。若诬告说事过钱,律该迁徙者,本人合坐,以迁徙比流减半,准徒二年,于徒二年上加三等,流二千里,又并入原律所得有禄人减一等,无禄减二等之笞杖通论。如诬告人说事过钱该笞五十,即将笞五十并入流二千里内通论合坐,以笞五十流二千里,不得于笞上加诬也。如该杖七十,即将杖七十并入流二千里通论合以杖七十流二千里,不得于杖上加诬也。故曰并入通论。按疏议云: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废疾之人,诬告人充军者,既不可以抵充,当如官吏将平人冒顶军役,以故出入流罪,收赎钞三十六贯,盖准名例也,于义为可从。又按诬告说事过钱者,大诰项下减杖,仍减流二千里,从徒三年算。若真犯说事过钱者,止合减杖而徒二年,又不必减也。此处当有别。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二十三
刑律
受赃
官吏受财
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无禄人各减一等,官追夺除名,吏罢役,俱不叙。○说事过钱者,有禄人减受钱人一等,无禄人减二等,罪止杖一百,各迁徙,有赃者计赃从重论。
有禄人
枉法赃,各主者通算全科。谓受有事人财,而曲法处断者,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算作一处全科其罪。
一贯以下杖七十
一贯之上至五贯杖八十
一十贯杖九十
一十五贯杖一百
二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贯绞
不枉法赃,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
译家人出名告官理对,不许官吏自以印信公文行移追问。盖公文行移本系公事,婚姻等项皆为私事,以公文而行私事,不免恃势以凌人。故违者官吏各笞四十。此止言婚姻等项,举轻事也,而重事可知矣。
纂注:这是说,军民衙门中现任、现职的官吏,若有关于婚姻、钱债、田土等事情的争论,允许让官吏的家人出面告官理对,不许官吏自己用带印信的公文行移追问。因为公文行移本是公事,婚姻等项都是私事,用公文来处理私事,难免仗势欺压他人。所以违反的,官吏各处笞刑四十下。这里只说婚姻等项,是举出较轻的事,重大的事情也可以由此推知了。
诬告充军及迁徙
诬告他人以致充军及迁徙
凡诬告充军者,民告抵充军役,军告发边远充军。○若官吏故将平人顶替他人军役者,以故出入人流罪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诬告人说事过钱者,于迁徙比流,减半准徒二年,上加所诬罪三等,并入所得笞杖通论。
凡诬告他人使人充军的,若为百姓诬告的,抵充所告之人的军役;若为军人诬告的,发往边远地方充军。若官吏故意将平民顶替他人的军役,按故意出入人罪的流罪论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因诬告他人而牵涉替人说情过手钱财的,按迁徙罪比照流罪减半,折合徒二年,在此基础上加所诬罪三等,并入所得笞杖之罪一并论处。
纂注首节,充军只是律上充军者,引例充军者不抵。然必全诬乃坐,顶替他人军役,是原有人该充军,而将此人顶替之,故脱军者为出,替军者为入也。此与上节不分已未发遣皆坐,盖照诬告徒流反坐法也。三节所诬加三等,止于迁徙所准之徒罪加之,笞杖只照说事过钱律中原数不得复加,所谓加徒不加杖也。迁徙有数条,而独举说事过钱者,特举以见义耳。盖充军下死罪一等,在法中为至重也。
纂注:首节所说,充军只是律文中规定的充军,援引条例判定充军的不必抵偿。但必须是全属诬告才定罪;顶替他人军役,是原本有人该当充军,而拿这个人去顶替他,所以脱免军役的算作"出",顶替军役的算作"入"。这一节与上一节一样,不分是否已经发配,都要定罪,是依照诬告徒流反坐法办理。第三节所诬告的罪加三等,只是在迁徙所折合的徒罪上加,笞杖仍按说事过钱律中原本的数目,不得再加,这就是所谓"加徒不加杖"。迁徙有好几条,这里单单举出说事过钱的,是特意举例以说明道理罢了。因为充军是仅次于死罪的重刑,在法律中是非常重的。
故凡诬告人充军者,系民诬告者抵充所告军役,系军诬告者调发边远充军。若官吏故将无干平人顶替他人军役者,以故出入人流罪论,杖一百,流三千里,官吏并罪坐所由。至迁徙,又五刑之外具法,亦匪轻也。
所以凡诬告他人使之充军的,若是百姓诬告的,抵充所告之人的军役;若是军人诬告的,调发边远地方充军。如果官吏故意将毫无干系的平民顶替他人的军役,按故意出入人罪的流罪论处,杖一百、流三千里,官吏一并因此定罪。至于迁徙之刑,又是五刑之外另设的刑法,也不算轻。
若诬告说事过钱,律该迁徙者,本人合坐,以迁徙比流减半,准徒二年,于徒二年上加三等,流二千里,又并入原律所得有禄人减一等,无禄减二等之笞杖通论。如诬告人说事过钱该笞五十,即将笞五十并入流二千里内通论合坐,以笞五十流二千里,不得于笞上加诬也。如该杖七十,即将杖七十并入流二千里通论合以杖七十流二千里,不得于杖上加诬也。故曰并入通论。
如果因诬告牵涉说事过钱,依律应判迁徙的,本人应当定罪:将迁徙比照流罪减半,折合徒二年,在徒二年基础上加三等,为流二千里,又并入原律中有禄人减一等、无禄人减二等所得的笞杖之罪一并论处。比如诬告人说事过钱应处笞五十的,就把笞五十并入流二千里之内一并定罪,即以笞五十、流二千里论处,不得在笞刑上再加诬告之罪。若应处杖七十的,就把杖七十并入流二千里一并论处,即以杖七十、流二千里论处,不得在杖刑上再加诬告之罪。所以说"并入通论"。
按疏议云: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废疾之人,诬告人充军者,既不可以抵充,当如官吏将平人冒顶军役,以故出入流罪,收赎钞三十六贯,盖准名例也,于义为可从。
按疏议说:年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以及残废重病之人,诬告他人使之充军的,既然不能抵充军役,就应当像官吏将平民冒名顶替军役那样,按故意出入人罪的流罪论处,收赎钞三十六贯,这是参照名例律办理的,从道理上说是可以采行的。
又按诬告说事过钱者,大诰项下减杖,仍减流二千里,从徒三年算。若真犯说事过钱者,止合减杖而徒二年,又不必减也。此处当有别。
又按,诬告并牵涉说事过钱的,按大诰条下减杖,仍减为流二千里,按徒三年折算。如果是真正犯了说事过钱的,只应减杖而定徒二年,又不必再减。这里应当有所区别。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二十三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第二十三
刑律
刑律
受赃
受赃
官吏受财
官吏收受财物
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无禄人各减一等,官追夺除名,吏罢役,俱不叙。○说事过钱者,有禄人减受钱人一等,无禄人减二等,罪止杖一百,各迁徙,有赃者计赃从重论。
凡官吏收受财物的,按所得赃物计算定罪,无禄人各减一等;有官职的追夺官职、革除名籍,为吏的革去职役,都不再叙用。因替人说情而过手钱财的,有禄人减受钱人罪一等,无禄人减二等,最重处杖一百,各判迁徙;若有赃物的,计算赃物从重论处。
有禄人
有俸禄之人
枉法赃,各主者通算全科。谓受有事人财,而曲法处断者,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算作一处全科其罪。
枉法赃:各主犯的赃物合并计算,全数定罪。是说收受了有事求托之人的财物,而枉曲法律处断的,比如收受了十个人的财物,一时案发,合并算作一处,全数定其罪。
一贯以下杖七十
一贯以下,杖七十
一贯之上至五贯杖八十
一贯以上至五贯,杖八十
一十贯杖九十
十贯,杖九十
一十五贯杖一百
十五贯,杖一百
二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二十五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三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四十五贯,杖一百、流二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