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一
二年杖八十赎铜钱一十八贯
二年半,杖九十,赎铜钱二十一贯。
三年杖一百赎铜钱二十四贯
流刑三
二千里杖一百赎铜钱三十贯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赎铜钱三十三贯。
三千里,杖一百,赎铜钱三十六贯。
死刑二
绞斩赎铜钱四十二贯
条例
一、凡军民诸色入役及舍余总小旗审有力者,与文武官吏、举人、监生、生员、冠带官、知印、承差、阴阳生、医生、老人、舍人,不分笞杖、徒、流、杂犯死罪,俱令运炭、运灰、运砖、纳米、纳料等项赎罪。若官吏人等例该革去职役,与舍余总小旗、军民人等审无力者,笞杖罪的决定流、杂犯死罪,各做工、摆站、哨瞭。情重者煎盐、炒铁,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照徒年限。其在京军丁人等无差占者,与例难的决之人,笞杖亦令做工。
一、赎罪囚犯,除在京巳有旧例外,其外审有力,稍有力了项俱原行则例拟断,不许妄引别例,致有轻轻重。其有钱钞不行去处,若妇人审有力与
命妇、军职正妻及例难的决久人赎罪,应该兼收钱钞者,笞杖每一十折收银一钱。其老幼、废疾及妇人、天文生余罪收赎钞贯者,每钞一贯折收银一分二厘五毫。若钱钞通行去处,仍照旧例收钠,不在此限。
一、凡在京在外运炭、纳米、赎罪等项囚犯,监追两月以上,如果贫难,改拟做工、摆站的决等项发落。若军职监追三个月之上,及守卫上直旗军人等,纳妙赎罪,监追一月以上,各不完,俱先发还职着役,扣俸粮、月粮准扺完官。其一应纳纸囚犯,追至三月不能完者,放免。
一凡因犯遇家
恩例通减二等者,罪虽遇例减等,若律应仍尽本法,及例该通军为民、立功、调卫等项者,仍依律例一体拟断,发遗。
一问刑衙门以赃入罪,若奏行时估,则例该载尽。及虽系开载,而货物不等,难照原估者,仍各照时值估钞拟断。
一、在外军卫有司但有差遣及供送人来京犯罪审无力者,笞杖的决,徒罪上递回原籍,官司各照彼中事例发落。
十恶
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稷
二曰谋大逆谓谋毁
宗庙
山陵及官阙
三曰谋叛谓谋背本国
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及夫者。
五曰,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若采生造畜,蛊毒魇魅。
六曰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依本方,及封题错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坚固。
七曰不孝,谓告言咒骂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奉养有缺。
译勋、功绩被铭刻于太常寺的人。
四是议贤,指有崇高德行的贤人君子,其言行足以作为法则典范的人。
五是议能,指有卓越才能,能整顿军旅、治理政事,成为帝王的辅佐、人伦的师表的人。
六是议勤,指身为大臣将吏,谨守职责,早晚奉公,或出使远方经历艰难险阻、有大辛劳功绩的人。
七是议贵,指爵位一品,以及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的人。
八是议宾,指承继前朝后裔、被尊为国宾的人。
应议之人犯罪
凡属八议之人犯罪,须密封奏报朝廷,请示旨意,不许擅自审讯。如果奉旨交付审讯的,须开列其所犯罪行以及应予议处的情状,先奏请集议,议定后再奏报,最终取决于皇帝裁决。所谓"议",是指依据本人的情由评议其所犯之罪,在奏本内写明,或是皇亲,或是故旧,或有功,或贤能,或有才能,或勤劳,或身份尊贵,或为国宾,把该应议之人所犯之事密封奏闻,请示旨意。如果奉旨交付审讯的,才进行审讯、取得明白供状
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八曰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
九曰不义,谓部民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若杀见受业师及闻夫。
十曰内乱,谓奸小功()()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八议
一曰,议亲。谓皇家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
二曰:议做。谓皇家故旧之人,素得侍见,特蒙恩待,日久者。
三曰议功,谓能斩将夺旗,摧锋万里,或率众来归,宁济一时,或开拓强宇,有大勋劳,铭功太常者。
四曰议贤,谓有大德行之贤人君子,其言行可以法则者。
五曰议能,谓有大才业,能整军旅,治政事,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者。
六曰议勤,谓有大将吏,谨守官职,早夜奉公,或出使远方,经涉艰难,有大勤劳者。
七曰议贵。谓爵一品、文武职事官三。
八曰:议宾。谓承先代之后,国宾者。
应议者犯罪
凡八议者犯罪,实封奏闻,取旨,不许擅自勾问。若奉旨推问者,开具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闻,取自上裁。议者,谓其本情,议其犯罪,于奏本之内开写,或亲或故,或功或贤,或能或勤,或贵或宾,应议之人所犯之事实封奏闻,取旨。若奉旨推问者,方推问取责明白,招状开具应得之罪,先奏请令五军都督府、四辅谏院、刑部、监察御史、断事官集议,议定奏闻。至死者,唯云准犯,依律合死,不敢正言斩,取自上裁。○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纂注此条,专自提问八议之人。言本注巳明,奏闻奏其所犯之事,取旨取其应否勾问之旨。下条职官有犯,直言请旨,则明开提问词语,特禀请以行之耳。谓八议之人有犯,必取旨应否勾问,问明必奏请多官会议,议定必奏闻,取自上裁。前后凡三奏于不废法之中,而用情之厚如此。若此等人有犯十恶,听径直参提,依律奏不用取旨请上裁之律。今王府虽犯十恶,仍依应议律处者,缘亲视诸宾故,功贵贤能勤七者尤异耳。
十恶,或专主谋反逆叛,言非也。盖十恶之人,悖伦逆天,灭礼贼义,乃王法所必诛,故特表之以严其禁。凡应八议之人,问鞫不加考讯,皆据各证定罪。
条例
一弘三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节该钦奉
孝宗皇帝圣旨:「锺铹奇浥奇湡节次重出领状,冐支官粮,好生不遵。」
祖训就将他每禄米革去十分之二,以示惩戒。今后将军仪宾有犯,都照这例行。钦此。
一各处
亲王妾胜许奏选一次多者止于十人。
世子及
郡王额妾四人,长子及各将军额妾三人,各中尉额妾二人。
译,开列其应得之罪,先奏请命五军都督府、四辅谏院、刑部、监察御史、断事官共同商议,议定后奏闻。若罪至死刑的,只说"准犯,依律应当处死",不敢直接说斩,一切取决于皇帝裁决。○凡是所犯为十恶重罪的,不适用此律。
纂注:此条专门讲提审八议之人的规矩。原注已经说明,"奏闻"是指奏报其所犯之事,"取旨"是指请示是否应当审讯的旨意。下一条讲职官有罪、直接说"请旨",就是明白开列审讯的词语,特地禀请皇帝定夺而已。这是说八议之人有罪,必须先取旨确定是否可以审讯,审问明白后必须奏请多位大臣会同商议,议定后必须奏闻,一切取决于皇帝裁决。前后一共三次上奏,在不废弃法度的同时,体现出如此深厚的体恤之情。如果这类人犯有十恶之罪,就听凭直接参劾提审,依律奏报,不用先请旨再取决于皇帝裁决的规矩。如今王府中人虽犯十恶,仍依应议之律处置的,是因为"亲"与其他"宾"等相比更为特殊之
世子
郡王选婚后,二十五岁嫡配无出,许选妾二人。以后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即止于二妾。至三十岁无出,方许娶足四妾。长子及将军、中尉选婚后,三十岁嫡配无出,许选妾一人。以后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即止于一妾。至三十五岁无出,长子将军方许娶足三妾,中尉娶足二妾。庶人四十以甘无子,许选娶一妾各。
王府仍备将妾胜姓氏来历并入府年月造册送部,其子女生年月日即开注本妾项下,以备各封查考。如有不遵限制私合多收,或年未及而顶奏,巳生子而复娶,及滥选流移过犯与本府军校厨役之女为妾等项,抚按官将本宗参奏,分别罚治。辅导等官隐匿不举,事发一体降黜。
一凡
王府将军中尉及仪宾之家用强,揽钱粮侵欺及骗害纳户者,事发参究,将应得禄粮价银扣除完官,给主事毕,方许照旧关支。在京勋戚有犯者,亦照此行。
一各
王府不许擅自招集外人,凌辱官府,扰害百姓,擅作威作福,打死人命,受人投献地土,进送女子,及强取人财物,占人妻妾,收留有孕妇女,以致生育不明,冐乱。
宗支及畜养术士,招尤惹衅,无故出城游戏,违者巡抚妄按,等实时奏。
闻先行追究设谋拨置之人,应提问者提问,应奏提者奏提,不分徒、流、杖罪,官员系文职罢黜,武职降一级调边卫,旗校舍余人等发边卫充军。
军
一各处
郡王并将军、中尉,除机密重情或与
亲王事有干涉及
郡王分封,相离窵远,不在一城居住者,许令径自差人具奏。其余凡有奏,
请务令长史司启
王查勘参详,应该具奏,然后给批,差人赍奏,违者该衙门将赍奏人员拿送法司,照依拨置事例问发边卫充军,奏词仍行本府参勘。若巳经奏行勘问未结,或巳问结,又行摭拾他事,重复奏扰,及诬奏勘官,并以不干巳事捏奏抚按等官者,通照节题事例奏。
请区处奏词,俱立案不行,该府辅导等官通行参究,若有坐视刁难,不与启。
王分理者,巡按御史参奏,罢黜其无籍之徒,诓挟各府财物,来京交通歇家,潜住打点。例不该行,事务者缉事衙门拿送法司,俱照前问发。
一凡宗室悖违
祖训:「越关来京,奏扰。若巳封者,即奏。」
请先革为庶人,伴回其无名封及花生、传生等项,径札顺天府递回,宗妇、宗女顺付公差人等伴送回府。其奏词应行勘者,行巡按衙门查勘,果有迫切事情,曾启。
王转奏,而辅导官刁难,曾具告抚按巡等衙门,而各衙门阻抑者,罪坐刁难阻抑之人,其越关之罪,题请。
恩宥巳封者,叙爵秩。若曾经过府州县驿递等处,需索折干挟去马匹铺陈等项,勘明,仍将禄米减革。
译故,而"功、贵、贤、能、勤"这五项,与"亲、宾"相比也尤其有所不同。
有人说"十恶"专指谋反、谋逆、谋叛,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因为凡属十恶之人,都是悖逆伦常、违反天理,毁灭礼教、伤害仁义,是王法必定诛杀的对象,所以特别标举出来以示严禁。凡是属于应议范围的八议之人,审讯时不得施加拷问,都依据各方证据来定罪。
条例
弘治三十年二月二十七日,钦奉孝宗皇帝圣旨:"锺铹、奇浥、奇湡等人多次重复出具领状,冒领支取官粮,太不遵守法纪。"(既已违反祖训,)就把他们每人的禄米革除十分之二,以示惩戒。今后凡是将军、仪宾有此类违犯的,都照此例施行。钦此。
一、各处亲王选纳妾媵,允许奏请挑选一次,最多不超过十人。
世子及郡王定额妾室四人,长子及各将军定额妾室三人,各中尉定额妾室二人。
世子、郡王选婚之后,年满二十五岁若嫡妻仍无子嗣,允许选纳妾室二人;此后不论嫡出庶
若非有迫切事情,不曾启。
王转奏及具告各衙门,輙听信拨置,蓦越京及犯有别项情罪有封者,不复爵秩,送发闲宅拘住,给与口粮养赡;其无名封及花生、传生等项,着该府收管,不送闲宅,致冐口粮。宗妇、宗女有封号者,革去封号,仍罪坐夫男,削夺封职。奏词一既立案不行,其同行置之人,问发极卫分,永远充军。辅导等官失于防范者,听礼部年终类参。一府岁至三起以上者,仍于
王府降调,一起、二起者,行巡按御史提问。
职官有犯
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闻请旨,不许擅问;六品以下,听分巡御史、按察司并分司取问,明白议拟,闻奏区处。○若府州县官犯罪,所辖上司不得擅自勾问,止许开具所犯事由,实封奏闻;若许准推问,依律议拟回奏,候委官审实,方许判决。○其犯应该笞决、罚俸、收赎、纪录者,不在奏请之限。○若所属官被本管上司非理凌虐,亦听开具实迹,实封径直奏陈,令日罚俸一月,罚钱一百文。
纂注京官兼大小而言,指四品以下及未入流者。若三品以上,则应议之人矣。有犯兼公私,言下条准此奏闻请旨,谓径直参奏请旨提问也。闻奏区处,谓问完奏知,候旨处分也。区是别事情,处是决断其罪。御史省以出巡,故曰分巡。按察司自掌印官外,有副使、佥事分地以行,故曰分司。所辖上司,即布政司辖府,府辖州,州辖县之类。委官合干上司所委者,笞决谓当决,罚俸如照刷文卷律,府州县官一宗至五宗,罚俸钱一十日以之类收赎,收铜钱以赎罪,纪录纪罪名录于也。详见文武官犯公罪条。本管上司凡有所统摄者,皆是此条,专指提问文职而言。京官近君,在外五品以上,其职渐尊,有犯皆当请旨提问,不言奏覆者,省艾也。若在六品以下,并听巡按御史、按察司并分司径自勾明白,自议拟奏闻区处。若府州县辖上司,如布政司之类,虽系亲临,与激扬风纪者不同,所属官六品以下犯罪,必奏闻而后得闻拟,审实而后得判决。其犯该笞决、罚俸、收赎、纪录者,所犯即轻,不必等,径自发落。御史等官不必奏闻请旨,所辖上司不必实封奏闻,故日不在奏请之限。若所属官被内外本管上司非理凌辱虐害,亦听各属官开具实迹,径直奏陈。上下相维,上下不得以擅专,下不得以恣肆,其制悉矣。
条例
一文武职官有犯众证明白奏
请提问者,文职行令住俸,武职候参提明文到日,住俸俱不许管事。问结之日,犯该公罪,捕支;私罪不准补支。其有因事罚俸,任乞未满升迁者,仍于新任内住支扣补。
一文武职官犯该充军为民,枷号与军民罪同者,照例拟断,应奏。
请者具奏发落
一两京
孝陵
长陵等陵祠祭署奉祀祀丞,太常寺典簿。
译出,如生有儿子,就只限于二妾;到三十岁仍无子嗣的,才允许娶足四名妾室。长子及将军、中尉选婚之后,年满三十岁若嫡妻仍无子嗣,允许选纳妾室一人;此后不论嫡出庶出,如生有儿子,就只限于一妾;到三十五岁仍无子嗣的,长子、将军才允许娶足三名妾室,中尉娶足二名妾室。庶人四十岁仍无子的,允许各自选娶一名妾室。
王府还须将所纳妾室的姓氏来历以及入府年月造册呈送部里,其所生子女的出生年月日也要登记在该妾室名下,以备各类封爵查考。如有不遵守限制、私自多纳妾室,或年龄未到却谎报奏请,或已经生子却又再娶,以及滥选流放迁徙罪犯之女、本府军校厨役之女为妾等情形的,巡抚、巡按官员应将该宗室参奏,分别予以处罚惩治;负责辅导的官员如隐瞒不予举报,一旦事发,一并降职罢黜。
一、凡王府将军、中尉以及仪宾之家强行包揽钱粮,侵吞欺骗以及坑害纳粮户的,一旦事发予以参劾追究,把其应得的禄粮折价银两加以扣除
神乐观提点协律郎、赞礼郎、司乐等官并乐舞生及养牲官军有犯奸盗诈伪、失误供祀,并一应赃罪,名官及乐舞生各罢黜,仍照例发落。军发原伍,若许告词讼及因人连并一应公错,犯该杖者纳钞,徒罪以上不碍行止者,运炭等项各还着役。
一凡
王府文职,因人连累,并一应过误律该笞杖罪名者,纳钞还职,就彼奏。
请发落
一各处
邵王、将军、中尉、郡主、县主、郡君、县君、乡君,事有违错,与长史、教授无干者,不坐;若有事不与转达,出城不行劝阻,长史等官参奏提问。
一、云贵军职及文职五品以上官,并各处大小土官犯该笞杖罪名,不必奏提。有俸者照罪罚俸,无俸者罚米。其徒流以上情重者,仍旧。
奏提
一凡
王府文武官有犯俱请
旨提问:若遇例加纳典膳、引礼舍人等项名色候缺,未授任者,并听经该衙门径自提问发落。
一内官、内使、小火者、阍者等犯罪,请
旨提问与文职运炭纥米等项一例拟断,但受财枉法满贯,不拟充军,俱奏。
请发落
一僧道官系京官,具奏提问,在外依律,径自提问,受财枉法,贯亦问充军。及僧道有犯奸盗诈伪、逞私争讼、怙终故犯,并一应赃私罪名,有玷清规、妨碍行止者,俱发还俗。若犯公事失错、因人连累及过误致于行戒规无碍者,悉令运炭、纳米等项,各还为僧为道。
军官有犯
凡军官犯罪,从本管衙门开具事由,申呈五军都督府,奏闻请旨,取问。○若六部、察院、按察司并分司及有司见问公事,但有干连军官及承告军官不公不法等事,须密切实封奏闻,不许擅自勾问。○苃奉旨推问,除笞罪收赎明白回奏,杖罪以上须要论功定议,请旨区处。○其管军衙门首领官有犯,不在限。
纂注:察院乃监察御史之衙门。以国初未有都察院也。有司指布政司、府、州、县言。干连军官,谓公事系干连及合当提问者。此言内外军职犯罪,各衙门不专擅问断。盖军官
译,用以补偿官府,交付苦主完毕之后,才准许照旧关领支取。在京城的勋戚如有此类违犯的,也照此办理。
一、各王府不许擅自招纳收留外人,凌辱官府,扰害百姓,擅自作威作福,打死人命,接受他人投献的田地,接受他人进献的女子,以及强取他人财物,霸占他人妻妾,收留怀孕的妇女以致生育来历不明、混乱宗室血统,以及蓄养术士,招惹是非,无故出城游玩取乐。违犯的,由巡抚、巡按等官员随时奏报。奏闻之后先追查主使策划、挑唆的人,应当提审的予以提审,应当奏请提审的予以奏请提审,不论是判处徒刑、流刑还是杖刑,官员如属文职的予以罢黜,武职的降一级调往边卫,旗校、舍余等人发配边卫充军。
世有勋迹,所宜优待。故事在本管衙门,则申呈五府,奏请取问;事在六部等衙门,则密切实封奏闻。密切日实封,明非本管,防不虞也。若奉旨推问,此句承上本管及六部等衙门而言。除公私笞罪,律该收赎者,招前不必叙功,明白回奏外;杖罪以上,须要叙其父祖及本身功次升袭缘由,论功定议,请旨区处。其管军衙门首领官,虽掌军务,不系有功议之人,或有所犯,如系京卫,参问发落;外卫径自提问,不在军职犯奏请之限。按内外军职,见为事及守哨立功未满,若充军为民者,有犯径自提问,不必论功请旨。其在外致仕、优给、退职、借职、笃废、残疾者,虽奏题,不论功定议。
译世上有立过功勋的人,理应给予优待。按旧例,事情属于本管衙门管辖的,应当申报五军都督府,奏请提审;事情属于六部等衙门管辖的,则应秘密以密封奏本上奏。"密切"就是密封的意思,表明此事不属本管衙门,是为了防备意外。如果奉旨提审,这句是承接上文"本管衙门"及"六部等衙门"而言的。除了公罪、私罪属笞刑、依律应收赎的,招供之前不必叙述功劳,明白回奏即可;凡属杖刑以上的罪行,都须叙明其父祖及本人立功、升职、承袭的缘由,依据功劳评议裁定,请旨处置。至于统领军务衙门的首领官,虽然掌管军务,但不属于须议功的人,如有所犯之罪,若是京卫的,应予参劾提审、议定处分;若是外卫的,则直接提审,不在军职人员犯罪需奏请的范围之内。按规定,内外军职人员中,凡正在办理公务、或戍守立功尚未期满的,以及已被充军或贬为平民的,若有犯罪,应直接提审,不必论功请旨。至于在外地致仕、领取优给、退职、借职、久病残废、残疾之人,即便上奏题本,也不按功劳评议裁定。
备考
一文武官犯罪,应奏请上议,而不奏请上议者,以事应奏不奏,律论。
条例
一、在京在外大小军职,问革见任带俸差操者,俱不许管军管事。若在外犯该充军降调者,奏行兵部施行,其余照例发落。
一、凡军职并土官有犯强盗、人命等项真犯死罪者,先行该管衙门拘系,备由奏提。若军职有犯别项,名敢行拘审,果有干碍,然后参提。若问发守哨、立功未满再犯者,径自提问。其致仕、优给、退职、借职、笃疾、残疾者,止参提,不论功定议。
一军职被告,若不奉养继祖母、继母,及殴本宗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并殴伤外祖父母及妻之父母者,俱要行勘明白,方许论罪。
一军职强盗自首免罪,及犯该充军,遇蒙
恩宥者,俱不得复还原职,发本卫所,随舍余食粮差操,仍候身故之日,保送应袭之人赴部袭替。
一南京
皇城守卫官军点闸不到者,照奉。
英宗皇帝圣旨:「先行提问,按季类奏。」
一、护卫仪卫司军职有犯私罪杖以上者,奏行兵部上。
请改调若犯笞罪,与一应公罪,俱照文职罚赎,管事。
新颁条例
一
题为《议处轻犯军职以省文移以广》
天恩事,该福建司呈本部题,本部今后军职有犯,除立功罪名以上照旧参题外,其余轻小罪名,或无赃私,或止鬬殴,或遇牵连,查非重情,故免参奏,散拘到官,照依抚按官陈言边务旧例,量罚本免囚粮,自一石起至十五石止,该司年终造册,送委别司查验出入等因具。
题奉
圣旨既有旧例着照例行钦此
文武官犯公罪
凡内外大小军民衙门官吏犯公罪该笞者,官收赎,吏每季类决,不必附过杖罪以上,明立文案,每年一考,纪录罪名,九年一次通考,所次数重轻,以凭黜陟。
纂注:文武官言,文则官在内,言武则军官在内。公罪不止公事,凡无私曲而犯者,皆是附过。谓随时附其过名,纪录则类记其所附之过也。前职官军官有犯二条,论取问之事。此条与文武官犯私罪条,则取问之后拟罪发落之事。但就其所所犯公分私而言,先后实相依也。此言文武官吏有公罪该笞者,官照等收赎铜钱,吏每季类而决之,各还职役,不必附过。本条这附过者,仍依本条杖罪。以上明将所犯罪名立成文案,每年终类送吏兵二部,于纪绿文册内明白开写,候九年任满,通查所犯次数多少,或轻或重,以凭升迁降等黜革。吏典亦备铨选降叙。盖因公获罪,其情巳轻,罪而至笞尤轻也,故官收赎,吏类决,所谓赦小过也。杖罪以上,其情虽重,然亦因公而得者,故官与吏皆纪绿,以九年通考行黜陟焉,亦不罪之罪也。今公私罪名俱有运纳赎罪之例。
译备考
一、文武官犯罪,应当奏请皇上裁议,而不奏请裁议的,按"事应奏而不奏"的律条论处。
条例
一、在京在外大小军职,凡查究者,现任领俸值差操练的,都不许统管军队、管理军务。若在外犯有应当充军、降级调用的,奏报兵部施行,其余的按惯例发落。
一、凡军职以及土官若犯强盗、人命等真犯死罪的,先由该管衙门拘押,备具情由奏请提审。若军职有犯其他罪项的,不敢擅自拘审,果真有牵连的,然后再参奏提审。若已问发守哨、立功尚未期满又再犯的,径直提审问罪。其致仕、优给、退职、借职、笃疾、残疾的人,只参奏提审,不论功绩另作议处。
一、军职被人告发,若不奉养继祖母、继母,以及殴打本宗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并殴伤外祖父母及妻子的父母的,都要查勘明白,方许定罪。
一、军职犯强盗罪自首免罪的,以及犯该充军之罪、遇到蒙受皇恩宽宥的,都不得再恢复原职,发往本卫所,随其余的舍人领食粮差操,仍等到其身故之日,保送应当承袭之人赴部承袭替补。
一、南京皇城守卫官军点闸不到的,照旧奉行。
英宗皇帝圣旨:「先行提问,按季分类奏报。」
一、护卫仪卫司军职有犯私罪杖刑以上的,奏报兵部,请求改调;若犯笞罪,以及一切公罪,都照文职罚赎处理,仍管理事务。
新颁条例
一、题为《议处轻犯军职以省文移以广》天恩事,福建司呈报本部题奏,本部今后军职有犯,除立功罪名以上仍照旧参奏题请外,其余轻微小罪,或没有涉及赃私,或只是斗殴,或遇上牵连,查明并非重情,故此免于参奏,就地拘押到官,照依巡抚巡按官陈言边务的旧例,酌量罚以本人所免的囚粮,自一石起至十五石为止,该司年终造册,送交另外司衙核查出入等情具奏。
题奉圣旨:既有旧例,就照旧例施行,钦此。
文武官犯公罪
凡内外大小军民衙门官吏犯公罪应当受笞刑的,官员收赎,吏员每季分类决断,不必附记过失;杖罪以上的,明立文案,每年考核一次,记录罪名,九年通考一次,依所犯次数轻重,作为升降黜陟的依据。
纂注:说文武官,是说文职则包括在内官员,说武职则包括在内军官。公罪不止是公事,凡是没有私心曲意而犯罪的,都属公罪,都要附记过失。所谓附记过失,就是随时附记其过失之名,纪录就是分类记载所附记的过失。前面职官、军官有犯二条,论的是取问审理之事;这一条与文武官犯私罪条,则是取问之后拟罪发落之事。只是就其所犯之罪分公私而言,先后实相依存。此条说文武官吏有公罪应受笞刑的,官员照等级收赎铜钱,吏员每季分类决断,各自回归职役,不必附记过失。本条所说的附记过失的,仍依本条杖罪以上,明将所犯罪名立成文案,每年终类送吏、兵二部,在纪录文册内明白登载,等到九年任满,通查所犯次数多少,或轻或重,以此作为升迁、降职、罢黜的依据。吏典也一并作为铨选降叙的依据。这是因为因公获罪,其情节已经较轻,罪至笞刑更轻,所以官员收赎、吏员分类决断,即所谓宽赦小过。杖罪以上,情节虽重,然而也是因公而获罪的,所以官吏都记录,以九年通考来施行升降黜陟,这也是不加罪的处置方式。如今公罪
备考旧例,职官九年通考,如繁而称职,私笞、公杖,升一等;其纪绿、流徒一次,本等用;二次降一等;三次降二等;四次降三等;五次以上,杂职内用。其繁而平常,与简而称职者,私笞、公杖,本等用;纪录、流徒一次,降一等;二次降二等;三次降三等;四次以上,杂职内用。其简而平常者,私笞、公杖,降一等;纪录、徒流一次,降二等;二次,杂职内用;三次以上,黜降。若考不称职者,其纪录、徒流罪,俱于杂职内用。
文武官犯私罪
凡文官犯私罪笞四十以下附过还职五十解见任别叙杖文十降一等七十降二等八十降三等九十降四等俱解见任流官于杂职内叙用杂职于边远叙用杖一百者罢职不叙○若军官有犯私罪该笞者附过收赎杖罪解见任降等叙用该罢职不叙者降充总旗该徒流者照依地里远近发各卫充军若建立事功不次擢用○若未入流品官及吏典有犯私罪笞四十者附过各还职役五十罢见役别叙杖罪并罢职役叙
纂注私罪,谓事不由公,以私取罪者是也。叙用循序而用也,等级也。流官,谓正务亲民之官,如内而六部、都察院等,外而布按二司及府州县之类;杂职,乃闲散不亲民之官,如大而盐运司、太仆寺、提举司及小而仓场库务之类,皆以有品级者说。事功,谓有斩敌杀虏之功也。末节罢见役,别叙不言官者,会首节解任,别叙意。此言文官有犯私罪,该笞者四十以下,附过还职;五十,解任送吏部对品别用。该杖者,六十以上至九十,递降一级。原系正衙门流官,依所降之级于闲杂衙门职内叙用;原系杂职,于边远叙用。至杖一百,不拘流官杂职,即罢职不叙。若军官有犯罪,凡笞罪自一十至五十,并附过收赎还职;杖罪自六十至九十,亦如文官降级叙用。律该杖一百罢职不叙者,并充总旗。徒五等皆发二千里。三流则依三等地里卫分分配,俱充军。若于降充发地方能建立事功,则不依资次擢用。若未入流品文官及吏典犯私罪,该笞四十下者,官吏并附过官还职,吏复役;笞五十,官解任别叙,吏解见役改拨;杖六十以上,官罢职,吏罢役,并不得叙用,盖无级可降也。今例官吏俱论行止,与律略殊,但文职仍有送部者。按文官犯杖则不叙,军官徒流犹得擢用,非特优其世功巳也。盖武职专主于定乱,茍非大干法纪,不终弃;文职专主于奉法,而身自犯之,将焉用彼为哉。
备考:凡文官私罪笞以上,军官杖以上,律本的决。今例官吏一应公私杂犯,准徒以下罪名,俱听运炭、纳米等项赎罪。律言充军者,曰附近,曰边远,皆及其子孙,与见行例正终本身者不同。
条例
一文职官吏、举人、监生、生员、冠带官、义官、知印、承差、阴阳生、医生,但有职役者,犯赃、犯奸,并一应行止有亏,俱发为民。
译私罪都有运纳赎罪的成例。
备考:旧例,职官九年通考,若事务繁重而称职,私罪笞刑、公罪杖刑,升一等;其纪录、流徒罪一次,本等录用;二次降一等;三次降二等;四次降三等;五次以上,在杂职内录用。事务繁重而表现平常的,与事务简易而称职的,私罪笞刑、公罪杖刑,本等录用;纪录、流徒罪一次,降一等;二次降二等;三次降三等;四次以上,在杂职内录用。事务简易而表现平常的,私罪笞刑、公罪杖刑,降一等;纪录、徒流罪一次,降二等;二次,在杂职内录用;三次以上,罢黜降职。若考核不称职的,其纪录、徒流之罪,都在杂职内录用。
文武官犯私罪
凡文官犯私罪,笞刑四十以下的,附记过失仍还任职;五十的,解除现任另行铨叙;杖刑七十的降一等,八十的降二等,九十的降三等,都解除现任,流官在杂职内叙用,杂职在边远地方叙用;杖刑一百的,罢职不再叙用。若军官犯私罪应受笞刑的,附记过失收赎;犯杖罪的,解除现任降等叙用;该罢职不再叙用的,降为总旗;该判徒流的,依所至地方远近发配各卫充军;若建立事功,可不依次序破格擢用。若未入流品的官员及吏典犯私罪,笞刑四十的,附记过失各自还归职役;五十的,罢免现职另行铨叙。
纂注:私罪,是说事情并非因公而起,因私而获罪的。叙用是按顺序录用,即等级。流官,指正职亲民之官,如朝内的六部、都察院等,朝外的布政、按察二司及府州县之类;杂职,是闲散不亲民之官,如大的如盐运司、太仆寺、提举司,小的如仓场库务之类,都是指有品级的官员而言。事功,是指有斩敌杀虏的功劳。末节所说"罢见役、别叙"不说"官"字,是承前一节"解任、别叙"之意省略。此条说文官犯私罪,应受笞刑四十以下的,附记过失仍还任职;五十的,解任送吏部按品级另行叙用。犯杖罪的,六十以上至九十,依次递降一级:原系正衙门流官的,依所降之级在闲杂衙门职内叙用;原系杂职的,在边远地方叙用。至杖一百,不论流官杂职,即罢职不再叙用。若军官犯罪,凡笞罪自一十至五十的,都附记过失收赎仍还任职;杖罪自六十至九十的,也像文官一样降级叙用。律条规定该杖一百罢职不叙的,都降为总旗。徒刑五等都发配二千里;三流则依三等地里分配各卫,都充军。若在降充发配之地能建立事功的,则不依资历次序破格擢用。若未入流品的文官及吏典犯私罪,应受笞刑四十以下的,官吏都附记过失,官员仍还任职,吏员仍复原役;笞五十的,官员解任另行铨叙,吏员解除现役改拨他处;杖六十以上的,官员罢职,吏员罢役,都不得再叙用,因为已无级可降。如今条例官吏都论其品行操守,与律条略有不同,只是文职仍有送部处理的。按文官犯杖罪就不再叙用,而军官犯徒流罪仍可擢用,这不仅是优待其世代功劳而已。因为武职专主平定祸乱,若非严重触犯法纪,不至于终身摒弃;文职专主奉行法度,而自身却触犯了它,还留他何用呢。
备考:凡文官犯私罪笞刑以上的、军官犯私罪杖刑以上的,依律本应实际决罚。如今条例官吏一切公私各类犯罪,凡准予判徒刑以下罪名的,都可听凭运炭、纳米等项赎罪。律条所说的充军,有附近、边远之分,都牵连及其子孙,与如今通行的条例只终止于本身的做法不同。
条例
一、文职官吏、举人、监生、
一文武官吏人等犯罪例该革去职役,遇革者取问明白,虽
宥免仍革去职役各查发当差
新颁条例
一万历十四年九月本部题奉
圣旨:军官、军人犯徒流罪,律免刺,以后文职官一体行。其余但以盗论及杂犯斩绞准徒的,俱尽本法刺字。着为例,钦此。
应议者之父祖有犯
凡应八议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及子孙犯罪,实封奏闻,取旨,不许擅自勾问。若奉旨推问者,开具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闻,取自上裁。○若皇亲国戚及功臣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女婿、兄弟之子,若四品、五品官之父母、妻及应合袭荫子孙犯罪,有司依律追问,议拟奏闻,取自裁。○其犯十恶、反逆、缘坐及奸盗、杀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其余亲属、奴仆、管庄、佃甲倚势虐害良民、凌犯官府者,加常人罪一等,止坐犯人,不在上请之律。其余亲属谓皇亲国戚及功臣之房族、兄弟、伯叔母、舅母、姨夫、始妻、兄弟、两姨夫、外甥、妻侄之类及家人、伴当、管庄、佃甲倚仗威势虐害良民、凌犯官府者,事发不须奏闻,比常人加罪一等科断,止坐犯人本身。
○若各衙门追问之际,占怯不发者,并听当该官司实封奏闻区处。谓有人于本管衙门告发,差人勾问其皇亲国威及功臣,占怯不发出官者,并听当该官司实封奏闻区处。
纂注律,凡称祖父母者,曾同;称孙者,曾玄同,后仿此。皇亲国戚,即皇后家、皇妃家之类,详见《皇明祖训》首章也。四品、五品官兼文武,言其父母、妻,有司得以依律推问者,指未受封者言。末二节俱自皇亲国戚及功臣而言。袭,谓武职之应袭;荫,谓文职之恩荫。占则不肯发,恡则不忍发。此言八议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罪,得与应议本人同然。八议中亲与功为尤重,故推及其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女婿、兄弟之子。若文武四品、五品官,又议贵中之次贵者,故推及其父母、妻、应袭荫子孙以上等人有犯,不得擅断决,依律问拟,奏请上裁。前职官有犯条云“议拟闻奏”,此云“议拟奏闻”,是其初不曾上请,故兼寓不敢专涑之意。其优待之典,周矣。十恶、反叛、缘坐及奸盗、杀人、受财、枉法等项情犯深重,应议者祖父母之类,径自参提,不必奏议定夺;外祖父母之类,径自断决,不须上请,故曰不用此律。其余亲属诸人,持势而欺害官民,则加等治;勋戚诸人,玩法而占恡不发,则奏闻区处。又所以杜其骄恣之渐也。“曰倚势”、“曰虐害”、“曰凌犯”,明系豪强,故加常人一等;若别情轻者,仍依常律。
条例
一、凡先系应议以后,革爵者之子孙犯罪,径自提问发落。
译生员、冠带官、义官、知印、承差、阴阳生、医生,凡有职役的,若犯贪赃、犯奸淫,以及一切品行操守有亏的,都革职为民。
一、文武官吏等犯罪,依例应当革去职役的,遇到革职的要取问明白,即便蒙恩宽宥,仍然革去职役,各自查明发遣当差。
新颁条例
一、万历十四年九月,本部题奏,奉圣旨:军官、军人犯徒流罪,依律免于刺字,此后文职官一体施行。其余凡以强盗论处以及各类杂犯应判斩绞而准予判徒刑的,都依本法刺字。定为条例,钦此。
应议者之父祖有犯
凡应当享有八议特权者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及子孙犯罪的,须据实密封奏闻,听候旨意,不许擅自拘拿审问。若奉旨推问的,要开列所犯罪状及应议之情形,先奏请议处,议定后奏闻,听候皇上裁决。○若皇亲国戚以及功臣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姑、兄弟、姊妹、女婿、兄弟之子,以及四品、五品官的父母、妻子及应当承袭荫封的子孙犯罪,有司可依律追问,议拟后奏闻,听候皇上裁决。○其中若犯十恶、谋反、谋逆及应连坐者,以及奸淫、盗窃、杀人、受贿、枉法的,不适用此律。○其余亲属、奴仆、管庄、佃甲仗势欺凌残害良民、冒犯官府的,加常人之罪一等,只治罪本人,不在上奏请示之律范围内。所说的"其余亲属",是指皇亲国戚及功臣的房族、兄弟、伯叔母、舅母、姨夫、庶妻、兄弟、连襟、外甥、妻侄之类,以及家人、伴当、管庄、佃甲仗势欺凌残害良民、冒犯官府的,事发不须奏闻,比照常人加罪一等断罪,只治罪犯人本身。
○若各衙门追问之时,有所畏惧顾忌而不肯查办的,都听凭该管官司据实密封奏闻处置。是说若有人到本管衙门告发,差人前去拘问其中的皇亲国戚及功臣,官吏因畏惧顾忌而不肯呈报官府的,都听凭该管官司据实密封奏闻处置。
纂注:律条中凡称"祖父母"的,曾祖父母也包括在内;称"孙"的,曾孙、玄孙也包括在内,此后仿此。皇亲国戚,即皇后家、皇妃家之类,详见于《皇明祖训》首章。四品、五品官兼指文武官,说其父母、妻子,有司得以依律推问的,是指未受封诰的人而言。末两节都是就皇亲国戚及功臣而言。"袭",指武职应当承袭的;"荫",指文职受恩荫的。"占"是不肯呈报,"恡"是不忍呈报。此条说八议者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子犯罪的,可与应议本人一样对待。八议之中,亲属与功臣尤为重要,所以推及其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姑、兄弟、姊妹、女婿、兄弟之子。若文武四品、五品官,又是贵者之中较次一等的贵者,所以推及其父母、妻子、应袭荫子孙以上等人有犯罪的,不得擅自断决,须依律问拟,奏请皇上裁决。前面"职官有犯"条说"议拟闻奏",此处说"议拟奏闻",是说起初不曾上奏请示,所以兼有不敢擅自专断之意。这种优待的制度,可谓周全了。犯十恶、谋反、连坐以及奸淫、盗窃、杀人、受贿、枉法等情节深重罪行的,应议者的祖父母之类,可径直参奏提审,不必奏议裁定;外祖父母之类,可径直断决,不须上奏请示,所以说不适用此律。其余亲属诸人,若仗势欺凌残害官民的,则加等治罪;勋戚诸人,若玩忽法度而畏惧顾忌不肯呈报的,则奏闻处置。这又是用以杜绝其骄纵放肆之渐渐滋长的
一凡
王妃父母及仪宾俱请
旨提问其仪宾犯该充军,如郡县主、君、乡君见在,止革去冠带为民,照罪纳赎,免其发遗巳故者照例发遗仍各奏。
请
一文职本身,并同祖亲枯。有女为。
王妃男为邵县主仪宾,俱各见在,不许升除京职。其系不系同祖与夫人以下之亲及为邵县乡君仪宾之家,并虽系同祖而妃与仪宾、邵县主巳故者,行京官或原籍官司保勘实,一体除。若保勘隐情,以存作亡,以有作无,扶同申结者,正犯问发边卫充军。保勘之人,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
一凡
王府旗军舍余匠校人等犯该笞者纳钞,及徒罪以上无力,在京俱做工,在外俱发将军、中尉、仪宾府充当仪从。
一凡
王府人役犯罪,巡抚、巡按、都布按三司官径自提问,卫所、府、州、县俱要行文长史司及教授提人会官约问。
王府各官不许占恡不发,若犯该奸盗诈伪及抢夺鬬殴人命等项重情事,须急捕者,所在官司捉拿监候,然后移文曾问。
一
王府选婚,若先通媒合,纳贿营求,及扶同保勘,婚配不当者,经该官吏、媒合人等,通坐以枉法罪,名营求拨置之人,问发边卫充军。
一凡
王府人役假借威势,占民田,攘夺财物,致伤人命。除真犯死罪外,徒以上俱发边卫充军。一成化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节该钦奉。
宪宗皇帝圣旨:「管庄佃仆人等占守水陆关隘,抽分掯居财物,挟制把持害人的,都发边永远充军。」
钦此
一各
王府违例收受子粒,并争讼地土等事,与军民相干者,听各衙门从公理断。长史司不许滥受词讼,及将干对之人占恡不发。
一
王府禄米,若本府官员、内使、旗校、管庄人等干顶拨折、收银两、多收米麦、索要财物,及邀截纳户、用强兑支,并擅自差人下府州县催征骚扰者,旗校人等杖罪以上发边卫充军,官员、内使监候奏。
请发落。若辅导官及布按两司守巡官纵容不举,并府州县官听从差来人役征扰者,俱参问奏请。辅导官仍于
王府与布按等官各降调
一、弘治十一年十一月内,节该钦奉
孝宗皇帝圣旨:今后各王府军校逃回,在京潜住的,着锦依卫、五城兵马各照地方严加访察,务要得获,都牢固押发极边卫分充军。窝藏及两邻不首,事发一体发遣充军。钦此。
一拨置
王府军民人等问发充军逃回再犯者,许邻里火甲诸人首告,所在官司即便缉拿问罪,枷号三个月,改调极边烟瘴卫分,永远充军。若影射藏匿及占恡不发者,就将辅导官参究,邻里火甲知而不首者,各治以罪。
一投充
王府及镇守总兵、两京内臣、功臣戚里势豪之家,作为家人、伴当等项名色,事干吓骗财物、拨置打死人命、强占手地等项情重者,除真犯死罪外,其余俱问发边卫充军。
译办法。说"仗势"、"虐害"、"凌犯",显然是指豪强,所以加常人之罪一等;若是其他情节较轻的,仍依常律办理。
条例
一、凡先前属于应议之列、以后被革去爵位者的子孙犯罪的,径直提审发落。
一、凡王妃父母及仪宾,都须请旨提审;其仪宾若犯该充军之罪的,如郡主、县主、君、乡君尚在世的,只革去冠带为民,照罪纳赎,免其发遣;若已故的,仍照例发遣,均需各自奏请。
一、文职官员本身,以及同祖的近亲,有女儿嫁与王为妃、男子娶郡主县主为妻而任仪宾的,都在世的,不许升任京职。其中不属同祖的以及夫人以下的亲属,以及为郡主县主乡君仪宾之家,以及虽属同祖而妃与仪宾、郡主县主已经故去的,可由京官或原籍官司查勘保结属实,一体除授。若保勘时隐瞒实情,以存作亡、以有作无、徇私回护出具证明的,正犯问罪发配边卫充军;负责保勘的人,属有司官员的发口外为民,属军卫的发边卫充军。
一、凡王府旗军舍余匠役校尉人等犯该笞刑的纳钞赎罪,徒罪以上而无力赎罪的,在京的都发做工,在外的都发将军、中尉、仪宾府充当仪从。
一、凡王府人役犯罪,巡抚、巡按、都司布政按察三司官可径直提审;卫所、府、州、县都要行文长史司及教授遣人会同官员约期审问。王府各官不许畏惧顾忌不肯呈报;若犯该奸淫、盗窃、诈伪以及抢夺斗殴人命等重情,须紧急拘捕的,所在官司可先捉拿监候,然后再移文询问。
一、王府选婚,若先私通媒人、纳贿营求,以及徇私保勘、婚配不当的,该管官吏、媒人等,一并以枉法罪治罪;营求拨置的人,问罪发配边卫充军。
一、凡王府人役假借威势,侵占民田,掠夺财物,以致伤害人命的,除真犯死罪外,判徒罪以上的都发配边卫充军。成化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节该钦奉宪宗皇帝圣旨:「管庄佃仆等人占据把守水陆关隘,抽取分成、扣留财物、挟制把持害人的,都发配边地永远充军。」钦此。
一、各王府违例收受子粒钱粮,以及与军民相涉的争讼地土等事,听凭各衙门秉公审理断决。长史司不许滥受词讼,以及将有牵涉之人畏惧顾忌不肯呈报。
一、王府禄米,若本府官员、内使、旗校、管庄人等挪用折价、收取银两、多收米麦、索要财物,以及拦截纳户、强行摊派兑支,以及擅自差人前往府州县催征骚扰的,旗校等人犯杖罪以上的发配边卫充军,官员、内使监候,奏请发落。若辅导官及布政按察两司守巡官纵容不加检举,以及府州县官听从所差人役征扰的,都参奏提审奏请;辅导官及王府与布政按察等官各降级调用。
一、弘治十一年十一月内,节该钦奉孝宗皇帝圣旨:「今后各王府军校逃跑潜回、在京潜住的,着锦衣卫、五城兵马司各按地方严加访察,务必抓获,都要牢固押解发配极边卫分充军;窝藏及两邻不举报的,事发后一并发配充军。」钦此。
一、拨置王府军民人等问发充军后逃回再犯的,许邻里火甲之人告发,所在官司即便缉拿问罪,枷号三个月,改调极边烟瘴卫分,永远充军。若隐藏庇护以及畏惧顾忌不肯呈报的,就将辅导官参究,邻里火甲知情不举报的,各治以罪。
一、投充王府以及镇守总兵、两京内臣、功臣戚里势豪之家,充当家人、伴当等名色,若涉及吓骗财物、拨置打死人命、强占土地等情节严重的,除真犯死罪外,其余都问罪发配边卫充军;各该势豪之家容留及畏惧
各该势豪之家容留及占不发者,参究治罪。
军官军人犯罪免徒流
凡军官军人犯罪律该徒流者各决杖一百徒五等皆发二千里内卫分充军流三等照依地里远近发各卫充军该发边远充军者依律发遣并免刺字○若军丁军吏及校尉犯罪俱准军人拟断亦免徒流刺字军丁谓军官军人余丁军吏谓入伍请粮军人能识字选充军吏者犯罪与军人同若系各处吏员发充请俸司吏者与府州县司吏 体科断
纂注文武官犯私罪条,巳有军官犯徒流充军之法矣。此因论军人之犯,而复言之耳。军官免徒流者,优其前绩,亦冀其后功也。军人免徒流者,悯劳役,亦实其行伍也。准但明其与军人无异,非如罪者准将军、力士有犯,亦准军人拟断。公候家人亦不刺字。今例军官犯徒流、运炭、纳米等项赎罪,该革职者,与军审无力流罪四年,徒罪照徒年限一体嘹哨。
条例
一军职有犯监守常人盗受财枉法满贯律该斩绞罪者俱发边方立功五年满日还职仍于原卫所带奉差操。若监守常人盗枉法不满贯与吓诈求索科敛诓骗等项计满贯问该流罪减至杖一百徒三年者俱运炭纳米等完日还职带俸差操。其减至杖九十徒二年半以下与别项罪犯俱照常发落,原系管事者照旧管事,原系带俸者照旧带俸。若犯前项流罪遇例通减二等至杖九十徒二年半者仍带俸差操。
一军职犯该窃盗、掏摸、盗官畜产、白昼抢夺,并纵容、抑勒女及妻妾、子孙之妇妾与人通奸,或典与人及奸内外有服亲属、同僚、部军妻女,一应行止有亏败伦伤化者,俱问革,随本卫所舍余食粮差操。
一军职宿娼及和娶乐人为妻妾,与盗娶有夫之妻者,俱问调,别卫带俸差操。
一、在京五军都督府选差官舍押解充军犯人,若受财卖放,犯该枉法绞罪者,官发立功,满日还职,调外卫带俸差操;徒罪以下,照徒年限立功,满日还职,带俸差操。舍人扺充军役,候拿获替放,中间又犯奸淫囚犯妇女者,官发守哨,满日革职;随本卫所舍余食粮差操,舍人枷号三个月,发遣。若酷害军犯,摉检财物,纵不脱放,各问罪官调外卫,舍人发外卫充军。其该府原选差掌印首领官吏,参究治罪。
一、武职有犯容止僧尼在家与人奸宿者,公侯伯问拟住俸,戴平头巾闲住;都督、都指挥、指挥、千百户、镇抚住俸闲住。若有犯挟妓饮酒者,公侯伯罚俸一年,不许侍卫管军管事;督以下革去见任管事,带俸差操。系带俸者,常川带俸。
一上班京操及运粮官员旗军人等犯该人命强盗等项重罪者,官拘系奏提,旗军人等就提问。外其余一切小事,候下型回还交粮毕日,官参奏与旗军人等各提问。
一、纳粟军职有犯,若原系总小旗、千百户、指挥等官,遇例纳粟补官者,俱照见任军职立功等项事例施行。
译顾忌不肯呈报的,参究治罪。
军官军人犯罪免徒流
凡军官军人犯罪、依律应判徒刑的,各决杖一百,徒刑五等都发配二千里内卫分充军;流刑三等,依所至地方远近发配各卫充军;该发边远充军的,依律发遣,并免于刺字。○若军丁、军吏及校尉犯罪,都准予比照军人拟断,也免于徒流刺字。军丁指军官军人的余丁;军吏指入伍领粮、识字而被选充军吏的军人,其犯罪与军人相同;若是各处吏员发充请俸司吏的,与府州县司吏一体科断。
纂注:文武官犯私罪条已有军官犯徒流充军之法,此条是因论军人所犯而重复言及。军官免徒流的,是优待其以前的功绩,也希望其今后立功;军人免徒流的,是体恤其劳役辛苦,也是充实军伍之实。所谓"准"只是说明他与军人无异,并非说本罪;至如将军、力士有犯,也准照军人拟断,公侯家人也不刺字。如今条例,军官犯徒流、可运炭、纳米等项赎罪,其应革职的,与军审一起判无力流罪四年,徒罪照徒年限一体嘹哨。
条例
一、军职犯有监守自盗、常人偷盗、受财枉法而满贯依律应判斩绞之罪的,都发配边方立功五年,期满还职,仍在原卫所带俸差操。若监守自盗、常人偷盗、枉法不满贯,以及吓诈求索、科敛诓骗等项计满贯问该流罪、减至杖一百徒三年的,都可运炭纳米等项,完毕后还职带俸差操。其减至杖九十徒二年半以下的以及其他项罪犯,都照常发落,原系管事的照旧管事,原系带俸的照旧带俸。若犯前项流罪遇例通减二等至杖九十徒二年半的,仍带俸差操。
一、军职犯该窃盗、掏摸、盗窃官府畜产、白昼抢夺,以及纵容、抑勒女儿及妻妾、子孙的妇妾与人通奸,或典卖给他人以及奸淫内外有服亲属、同僚、部下士兵妻女,一切品行操守有亏、败坏伦理风化的,都问罪革职,随本卫所舍余食粮差操。
一、军职宿娼以及娶乐人为妻妾,与娶有夫之妇的,都问罪调离,别卫带俸差操。
一、在京五军都督府选差官舍押解充军犯人,若受贿放行、犯该枉法绞罪的,官员发配立功,期满还职,调外卫带俸差操;徒罪以下的,照徒刑年限立功,期满还职,带俸差操。舍人抵充军役,等到拿获替放,中间又犯奸淫囚犯妇女的,官员发去守哨,期满革职,随本卫所舍余食粮差操,舍人枷号三个月,发遣。若酷虐残害军中犯人、搜查财物,即便没有放脱,也各自问罪,官员调外卫,舍人发外卫充军。该府原选差的掌印首领官吏,参究治罪。
一、武职有犯容留僧尼在家与人奸宿的,公侯伯问拟住俸,戴平头巾闲住;都督、都指挥、指挥、千百户、镇抚住俸闲住。若有挟妓饮酒的,公侯伯罚俸一年,不许侍卫管军管事;都督以下革去现任管事,带俸差操。系带俸的,常川带俸。
一、上班京操以及运粮官员旗军人等犯该人命、强盗等重罪的,官员拘系奏请提审,旗军人等就地提审问罪;其余一切小事,等到下次押运回还交粮完毕,官员参奏,与旗军人等各自提审问罪。
一、纳粟军职有犯的,若原系总小旗、千百户、指挥等官,遇上纳粟补官条例的,都照见任军职立功等项事例施行;若是由白身纳粟授职的,只照常例运炭、纳米等项发落。其犯奸淫、盗窃、诈伪、说事过钱、诓骗财物、品行操守有亏的,都问罪革职。
一、凡由将军历升千百户的,犯该徒罪以上、品
若由白衣纳栗授职者,止照常例运炭、纳米等项发落。其犯奸盗、诈伪、说事过钱、诓骗财物、行止有亏者,俱问罪职。
一、凡由将军历升千百户,犯该徒罪以上,行止有亏者,革去见任冠带,闲住。
一、凡由将军历升千百户,犯该徒罪以上,行止有亏者,革去见任冠带,闲住。
一、凡各卫所舍人、舍余、总小旗犯该笞杖罪名,有力运炭、纳米等项外,或令纳钞,无力的决。其操备、舍余、勇士人等犯前罪者,有力俱令纳钞,若无力纳钞,亦的决发落。
一舍余军民人等遇例纳授都指挥等官犯罪径自提问于碍行止革去冠带。
一、锦衣卫总小旗并将军校尉犯该一应奸盗抢夺、诓骗、恐吓、求索、枉法、不枉法等项罪名,但系行止有亏者,俱各调卫总小旗,仍完原役;将军校尉各充军。其户内人丁有犯,不在此例。
一、凡锦衣卫旗校军士在逃一年之内者,听其首告。初犯复役,再犯调卫充军。其有侵欺、拐骗及为事避难等弊,各从重科断。若一年之内曾经造册清勾者,不准首补,另勾户丁补役。
一
皇陵户
皇陵卫军旗守卫军与守卫上直操备官旗舍余将军校尉勇士力士运粮驾送黄马船官旗犯笞杖罪俱令纳钞。
一、养象军奴犯该杂犯死罪,无力做一徒流罪,决杖一百,俱住支月粮,各照年限常川养象,满日仍旧食粮,养象笞杖的决。
一、沿边沿海旗军舍余犯该监守常人盗窃、盗掏摸、抢夺至徒罪以上者,俱送总兵官处查拨缺人墩台守哨,年限满日踈放。若总兵官截杀等项,不在就行,本处巡抚、按或分巡官一体查拨,仍行总兵官处知会。其别项徒罪以上者,有力纳米等项力巡哨。
一、凡军职犯该立功,如有力者,许纳米每年一十石,边方准折杂粮一十五石,完日免立功,发回原卫所闲住,待年限日,方许带俸。
一、凡应解军丁,除真犯死罪,若监守常人盗窃、盗掏摸、抢夺至徒罪以上者,牢固钉解,该卫收伍转发,守哨年限满日,着役。其犯别项徒罪以上,俱止杖一百,解发着役。
犯罪得累减
凡一人犯罪减者,为从减。谓共犯罪,以造意者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自首减,谓犯法知人欲告而自首者,听减二等。故失减,谓吏典故出人罪,放而还获,止减一等。首领不知情,以失论。失出减五等,比吏典又减一等,通减七等。公罪递减之类,谓同僚犯公罪失于入者,吏典减三等。若未决放,又减一等,通减四等。首领官减五等,佐贰官减六等,长官减七等之类,并得累减。如此之类,俱得累减科罪。
纂注:一人字直贯到,并得累减方止。累者,巳减而复减之谓。如窃盗为从,减一年;若知人欲告而自首,又减二等,通减三等。
译行操守有亏的,革去见任冠带,闲住。
一、凡由将军历升千百户的,犯该徒罪以上、品行操守有亏的,革去见任冠带,闲住。
一、凡各卫所舍人、舍余、总小旗犯该笞杖罪名的,有力的运炭、纳米等项外,或令纳钞;无力的实际决罚。其中操备、舍余、勇士等人犯前项之罪的,有力的都令纳钞;若无力纳钞的,也实际决罚发落。
一、舍余军民人等遇上纳授都指挥等官条例而犯罪的,径直提审,若妨碍品行操守的革去冠带。
一、锦衣卫总小旗以及将军校尉犯该一切奸淫、盗窃、抢夺、诓骗、恐吓、求索、枉法、不枉法等罪名,凡是品行操守有亏的,都各自调卫为总小旗,仍完成原来的差役;将军校尉各自充军。其户内人丁有犯罪的,不在此例。
一、凡锦衣卫旗校军士逃亡一年之内的,听凭自首;初犯的复原役,再犯的调卫充军。其中若有侵吞欺骗、拐骗以及为逃避差役等弊端的,各按重罪科断。若一年之内曾经造册清查勾补的,不准自首补差,另外勾补户丁补役。
一、皇陵户:皇陵卫军旗守卫军与守卫上直操备的官旗舍余、将军校尉勇士力士、运粮驾送黄马船的官旗犯笞杖罪的,都令纳钞。
一、养象的军奴犯该杂犯死罪的,无力赎罪的做一年徒流之罪,决杖一百,都停支月粮,各按年限常川养象,期满仍旧支给食粮,养象人犯笞杖罪的实际决罚。
一、沿边沿海旗军舍余犯该监守自盗、偷盗、掏摸、抢夺至徒罪以上的,都送总兵官处查拨到缺人的墩台守哨,年限期满疏放。若总兵官正在剿杀敌寇等事,不能即时办理的,本处巡抚、巡按或分巡官一体查拨,仍行文总兵官处知会。其他项徒罪以上的,有力的可纳米等项赎罪并巡哨。
一、凡军职犯该立功之罪的,若有能力的,许纳米每年一十石,边方可折抵杂粮一十五石,完毕免于立功,发回原卫所闲住,等到年限期满,方许带俸。
一、凡应当解发充军的军丁,除真犯死罪外,若犯监守自盗、偷盗、掏摸、抢夺至徒罪以上的,牢固钉锁押解,该卫收编入伍,转发守哨,年限期满,着令服役;其犯别项徒罪以上的,都只杖一百,解发着役。
犯罪得累减
凡一人犯罪而有可减之情由,皆可累计。为从犯而减刑的,是说共同犯罪,以主谋策划者为首犯,随从者减一等;自首而减刑的,是说犯法之人知道有人要告发而自行投案的,可听其减二等;因故失而减刑的,是说吏典故意开脱人罪、放走后又抓获归案的,只减一等;首领官不知情的,依失职论处;失于开释而减五等,比吏典又减一等,通共减七等;公罪递减之类,是说同僚犯公罪而失于定罪过重的,吏典减三等;若尚未决罚放行,又减一等,通共减四等;首领官减五等,佐贰官减六等,长官减七等之类,并可累计相减。凡是这类情形,都可以累计相减来定罪。
纂注:"一人"二字一直贯通到"并得累减"方止。"累",是已经减刑之后又再减的意思。如窃盗为从犯,减一年;若知人欲告而自首,又减二等,通共减三等。这类情形,都可以累计相减,律文注解已经很明白了。然而一人可以累计相减,若强盗窃盗再犯的,不准自首;窃盗三犯的,已经判徒刑、流刑而又再犯的,仍要科处后犯之罪。因为得以累计相减,但不得累计相犯。
如此之类,俱得累减。律注自明。然一人得累减,若强窃盗再犯,不准首;窃盗三犯者,绞巳徒巳流,而又犯者,仍科后犯之罪。盖得累减,不得累犯。此律所以为仁义并用之书。
以理去官
凡任满得代改除致仕等官,与见任同,谓不因犯罪而解任者。若沙汰冗员,裁革衙门之类,虽为事解任,降等不追诰命者,并与见任同。封赠官与正官同。其妇人犯夫及义绝者,得与其子之官品同,谓妇人虽与夫家义绝,及夫子之官品同,为母子无绝道故也。犯罪者,并依职官犯罪律拟断。
纂注以理去官,谓以正道理而去官者,如任满等项是也。同者,谓事体相同,初无轻重之别,不专主服色器用言。余条言同者,准此。任满,如一考、二考、三考职任巳满,奉巳住支,不管事者得代是。旧官巳得,新官交代而去者,改除如沙汰、裁革、起送赴部,或改官,或改衙门别项除用者,致任则老病以理休致者也。小注:沙汰以下因正文等字而推广之耳。此等官员虽无职掌在手,原非犯罪解任,其官品犹故也,故并与见任同。即为事解任,降等不追诰命者,亦然。恩典加干父母生前曰封,死后曰赠。封赠官与其子孙正官同。其妇人夫在大犯离异及犯七出与夫家义绝者,虽夫亡但不改嫁,亦得与其亲子之官品同。盖母子血属,终无绝道。巳受封者,仍依原封;未受封者,仍得受封。凡此之类,有犯罪者奏请闻奏,降黜追夺,一如职官之法。
按致仕封赠官,犯赃当以无禄人断,其子孙虽经革职,父祖诰徕不应追夺者,仍与正官同。
无官犯罪
凡无官犯罪,有官事发,公罪亦得收赎,纪录。○卑官犯罪,迁官事发,在任犯罪,去任事发,犯公罪笞以下勿论,杖以上纪录。通考为事黜革,笞杖以上皆勿论。若事干埋没钱粮,遗失官物,罪虽纪录勿论,事须追究明白。但犯一应私罪,并论如律。迁官者,谓改除及差委权摄邻近官司得代;去任者,谓考满、丁忧、致仕之类。其吏典有犯公私罪名,亦依上拟断。
纂注,迁官不专升职,去任不是黜革,须看本文后小注。又本文自有为事黜革之文,故知去任不是黜革也。纪录勿论,是两项纪录者,纪录其过,候九年通考而计之也。勿论则通,勿罪之矣。杖以上自六十直至维犯死罪而止。官物如制书、符验、印信、巡牌、官文书之类,此条专以有官、无官、卑官、迁官、任、去任及为事黜革之人言,而又别其罪之公私而言之。吏准此,盖官吏王在职役犯罪之通例也。公罪如躭俣违错之类,可以恕;若私罪如受财、枉法、不枉法故出入人罪之类,以情则欺公,以迹则蠧法,故不问罪之轻重,而并依本律科之,所以惩奸也。
译此律条正是仁义并用的立法宗旨所在。
以理去官
凡任满得人接替、改除、致仕等官员,与现任官员相同对待,是说不因犯罪而解任的情形。若因裁汰冗员、裁革衙门之类,虽因事解任、降等而不追夺诰命的,也与现任相同。封赠官与本人正官同等对待;其妇人因丈夫犯罪或与丈夫义绝的,可与其子的官品相同,是说妇人虽与夫家义绝,但与其子的官品相同,是因为母子之间并无断绝之理的缘故。有犯罪的,都依职官犯罪律条予以拟断。
纂注:"以理去官",是说以正当途径而离任的,如任满等项即是。所谓"同",是说事体相同,起初并无轻重之别,不专指服色器用而言,其余各条说"同"的,都以此为准。"任满",如一考、二考、三考任期已满,已停支俸禄、不再管理事务的即是;"改除",如沙汰、裁革、起送赴部,或改任其他官职、或改往别衙门任用的即是;"致任",则是因年老患病依理休致的。小注中"沙汰"以下是就正文"等"字而加以推广。这类官员虽然已无实际职掌在手,但原非因犯罪而解任,其官品仍旧,所以都与现任相同;即便因事解任、降等而不追夺诰命的,也是如此。恩典父母生前所受称为"封",死后所受称为"赠",封赠官与其子孙的正官相同对待。其中妇人若丈夫在世时因犯"七出"之条被休离,以及与夫家义绝的,虽然丈夫已亡故但未改嫁的,仍可与其亲生儿子的官品相同,因为母子血脉相连,终究没有断绝之理。已受封的,仍依原封;未受封的,仍可受封。凡此类人若有犯罪的,须奏请闻奏,降黜追夺,一律如同职官之法办理。
按:致仕封赠官犯赃罪的,应以无禄之人论断;其子孙虽已革职,而父祖诰命不应追夺的,仍与正官相同对待。
无官犯罪
凡无官时犯罪、待有官时事发的,公罪也可收赎、纪录。○任卑职时犯罪、迁官后事发的,在任时犯罪、去任后事发的,犯公罪笞刑以下的不予追究,杖刑以上的予以纪录,通考时若因事被黜革,笞杖以上的罪名都不予追究。若事涉埋没钱粮、遗失官物的,罪名虽予纪录不追究,但事情必须追查清楚。凡是所犯为私罪的,一律按律论处。"迁官",是说改任、差委权摄或调任邻近官司、得人接替的情形;"去任",是说考满、丁忧、致仕之类的情形。吏典若犯公私罪名的,也依此拟断。
纂注:迁官不专指升职,去任也不是黜革,须看正文后小注。正文自有"为事黜革"之文,故知去任并非黜革。"纪录勿论"是两项纪录:纪录其过失,等到九年通考时一并计算;"勿论"则是通通不予治罪。杖刑以上,自六十一直到唯独真犯死罪才止。官物如制书、符验、印信、巡牌、官文书之类。此条专就有官、无官、卑官、迁官、任内、去任以及因事黜革之人而言,并区分其罪的公私性质而论。吏典也依此为准,这大概是官吏在职期间犯罪的通行条例。公罪如玩忽职守、迟延违错之类,可以从宽;若是私罪,如受贿、枉法、不枉法故意出入人罪之类,从情理上说是欺瞒公理,从形迹上说是蠹蚀法度,所以不论罪的轻重,都依本律科断,用以惩戒奸邪。被黜革之人,官职已经罢废,所以笞杖以上的公罪都予免除。若事涉钱粮埋没而未审明、官物遗失而
黜革之人,官巳罢废,故笞杖以上之公罪并皆免之。若事干钱粮埋没而未门,官物遗失而不存,前项之人罪虽纪录勿论,仍须以见在地方或事发处提究明白,缘事体系重大,不得并恕之耳。吏典与官名分虽异,犯罪则同,故亦依上拟断。
按无官犯罪,有官事发,照有官参提,仍以无禄人拟断;有官罪为事,黜革事发,不必参提,仍以有禄人论。
条例
一舍人舍余官犯罪有官事发,若犯该杂犯死罪,运炭纳米等项完日还职,仍发原卫所带俸差操。若犯该流罪,减至杖一百徒三年者,俱令运炭纳米等项还职,原管事者照旧管事,原带俸者照旧带俸。其犯该窃盗、掏摸、盗官畜产、白昼抢夺及一应奸罪,行止有亏伦伤化者,俱问革,随本卫所舍余食粮差操。
除名当差
凡职官犯罪,罢职不叙,追夺除名者,官爵皆除。僧道犯罪,曾经决罚者,并令还俗。军民匠竁,各从本色发还原籍当差。
纂注:职官兼文武言,追夺除名,谓追去诰勑,削去仕籍,姓名官九品之官爵者,雀也。其形似勺,取其能飞,不溺于酒。古者大夫以上皆赐爵,此爵之所由名也。今则公侯之类,军民匠灶,指职官僧道之原籍本色,谓本类之名。此言职官犯该追夺除名者,则官爵皆除;僧道巳经决断者,则并令还俗,皆与凡民无异。故各从其本户,或军,或民,或匠,或灶之原籍,归还当本等差役。
按职官,未曾追除名,与僧道例不该还俗者,不在当差之限。
流囚家属
凡犯流者,妻妾从之,父母祖子孙欲随者,听迁徙安置,人家口亦准此。若流徙人身死,家口虽经附籍,愿还乡者,放还。其谋反逆叛及造畜蛊毒,若采生折割人,杀一家三人,会赦犹流者,家口不在听还之律。
纂注家口,即妻妾、祖、父、子、孙不言祖母、母及子孙之妇者,省文耳。会赦犹流,是赦其死罪,犹充流罪,即如俗言免死充军云耳。此条本言正犯流者之无罪家属,而因及免死充流者之有罪家属也。谓流囚有二项,其家属亦有二项。有一项是正犯之流,如流及迁徙、安置是本,只犯流徙,原无别犯重辟,则其家属本来无罪,不系缘坐,故欲随者听,愿还者放。又有一项是免死降充之流,如谋反
译下落不明的,前述之人罪名虽予纪录不追究,仍须在现在所在地方或事发之处追查清楚,因为事关重大,不能一概宽恕。吏典与官员名分虽有不同,但犯罪的处理原则相同,所以也依上述办法拟断。
按:无官犯罪、待有官时事发的,照有官之例参提,仍以无禄之人拟断;有官时犯罪、因事黜革后事发的,不必参提,仍以有禄之人论处。
条例
一、舍人舍余为官后犯罪、待有官时事发的,若犯该杂犯死罪的,运炭纳米等项完毕后还职,仍发原卫所带俸差操。若犯该流罪、减至杖一百徒三年的,都可运炭纳米等项后还职,原系管事的照旧管事,原系带俸的照旧带俸。其犯该窃盗、掏摸、盗窃官府畜产、白昼抢夺以及一切奸淫之罪、品行操守有亏败坏伦理风化的,都问罪革职,随本卫所舍余食粮差操。
除名当差
凡职官犯罪、罢职不再叙用、被追夺除名的,官爵都一并革除。僧道犯罪、曾经受过决罚的,一并勒令还俗。军民匠灶各色人等,各按本色发还原籍当差。
纂注:"职官"兼指文武而言。"追夺除名",是说追夺去诰敕、削去仕籍、姓名,"爵"是九品官爵的名称,是雀鸟的意思,其形似酒勺,取其能飞、不溺于酒之意。古时大夫以上皆赐爵,这就是"爵"这一名称的由来,如今则是公侯之类。"军民匠灶",指职官僧道的原籍本色,即本类的名称。这条是说职官犯罪、应当被追夺除名的,官爵一并革除;僧道已经受过决断的,一并勒令还俗,都与普通百姓无异,所以各按其本户,或军、或民、或匠、或灶的原籍,归还去当本等差役。
按:职官尚未曾被追夺除名的,与僧道依例不应还俗的,都不在当差之列。
流囚家属
凡犯流刑的人,妻妾要随同前往;父母祖父母子孙若愿意随同的,听凭迁徙安置,人口家属也照此办理。若流徙之人已经身死,其家口虽已附籍于当地,但愿意返回原乡的,予以放还。其中犯谋反、谋逆及造制蓄养蛊毒、以及采生折割人、杀害一家三人、遇赦仍应流放的,其家口不在听许放还之律的范围内。
纂注:"家口",即妻妾、祖父母、父母、子孙,不说祖母、母亲及子孙的媳妇,是省略文字而已。"会赦犹流",是指赦免了死罪而仍要判处流刑,就如同俗语所说"免死充军"一样。此条本是说正犯流刑者的无罪家属,而因此顺带说到免死降为充流者的有罪家属。是说流囚有两种情形,其家属也相应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正犯流刑的,如流刑及迁徙、安置,原本只犯流徙之罪,并无其他重大罪行,那么其家属本来无罪,不属连坐范围,所以愿意随同的听凭随行,愿意返乡的予以放还;另一种是免死降充流刑的,如谋反……
、逆叛等项,原系凌迟处斩囚犯,偶遇赦书特恩免死,犹流远方者,流虽同,乃免死而充者,其家属正缘有罪之人,即使正犯身死,不得如前项无罪之家口可还原籍也。疏[e12]议甚明,当从之。
当赦所不原
凡犯十恶、杀人、盗、系官财物及强盗窃、盗放火、发冢、受枉法、不枉法赃、诈伪、犯奸、略人、略卖、诱人、口若奸党及谗言左使杀人、故出入人罪、若知情故纵、听行、藏匿、引送、说事过钱之类,一应真犯,虽会赦并不原宥。谓故意犯事得罪者,虽会赦皆不免罪。其过误犯罪,谓过失杀伤人、失火及误毁、遗失官物之类,及因人连累致罪,谓因别人犯罪连累以得罪者,如人犯罪者,如人犯罪失觉察关防铃束及于连听使之类。若官吏有犯公罪,谓官吏人等因公事得罪及失出入人罪,若文书迟错类,并从赦宥。谓会赦皆得免罪。其赦书临时定罪名特免,谓赦书不言常赦所不原,临时定立罪名宽宥者,特从赦原及减降从轻者,谓降死从流、流从徒、徒从杖之类,不在此限,谓皆不在常赦所不原之限。○今日凡今后若遇国家恩赦,除见禁未曾断决罪囚该赦者并行释放,其有巳经断决徒流及迁徙烟瘴面安置之人,即系巳绝事理,除徒役候年满放回外,其余流迁安置之人并不许放还。
译(谋反)叛逆等项罪行,原本是应判凌迟处死或斩首的囚犯,恰好遇到赦书特别恩典免除死罪,仍然流放到远方的人,这种流放虽然和一般流刑相同,但他们是因免死而改判充军流放的,他们的家属正是因有罪之人而受牵连的家口,所以即使罪犯本人已经死去,也不能像前面所说无罪之家的家口那样可以返回原籍。疏议对此说得很清楚,应当依此办理。
遇赦所不能宽宥的情形:凡是犯十恶重罪、杀人、盗窃官府财物、强盗、盗窃、放火、盗掘坟墓、收受枉法赃、不枉法赃、诈骗伪造、奸淫、掠人为奴、拐卖人口、引诱他人、参与奸党或进谗言唆使他人杀人、故意重判或轻判他人罪名、明知情由而故意放纵罪犯、纵容包庇、藏匿罪犯、引导护送逃犯、为人说情收受贿赂等类罪行,凡属真正犯有这些罪的人,即使遇到大赦,也一概不予宽宥。也就是说,凡是故意犯罪而获罪的人,即使遇到赦免,也都不能免罪。
至于因过失而犯罪的,是指过失杀伤人、失火,以及误毁、遗失官府财物之类;还有因他人牵连而获罪的,是指因别人犯罪受到牵连而获罪的人,比如他人犯罪,自己因失于觉察、防范、约束,或因被牵连听命行事等情形。如果官吏犯了公罪,是指官吏等人因公事而获罪,或因失察而错判他人罪之轻重,或因公文迟延、错漏之类的情形,都可以依赦令得到宽宥。也就是说,遇到赦免都能免罪。
至于赦书临时专门列出罪名予以特别赦免的情形,是指赦书中并未说明"常赦所不原",而是临时专门定立某些罪名予以宽宥的,这种情况特别依照赦书予以赦免;以及减等降罪从轻处罚的情形,是指将死罪降为流刑、流刑降为徒刑、徒刑降为杖刑之类,都不受此限制约束,也就是说都不在"常赦所不原"的范围之内。
○从今以后,凡是遇到国家恩赦,除现关押尚未判决、依赦应予释放的罪囚一律释放外,其余已经判决徒刑、流刑,以及被迁徙到烟瘴之地安置的人,此事已经了结成定局,除服徒役的人等到年限期满放回外,其余被流放、迁徙安置的人一概不准放回。
纂注此条,作三段看:有常赦,有特赦,有不赦。如十恶以下至说事、过钱之类,皆有心故犯,并不赦原绝之也。如过悞连累至官吏公罪之类,皆无心悞犯,并从赦原矜之也。其有赦书临时定立罪名所不原者,或特从全免,或减降从轻,又一时旷荡之恩,盖特赦也,不在常赦不原之限。若干系埋没、钱粮、遗我官物等项,罪虽赦免,事须究明。
徒流人在道会赦
凡徒流人在道会赦计行程过限者不得以赦放。谓如流三千里,日行五百里,合该六十日程,未满六十日会赦,不问巳行远近,并从赦放。若从起程日总计行过路程有违限者,不在赦限。有故者不用此律。有故谓如沿途患,或阻风,被盗,有所在官司保勘文凭者,皆听除去事故日数,不入程限,故云不用此律。若曾在逃离,在程限内亦不放免。其逃者身死,所随家口愿还者听,迁徙安置人准此。○徒流迁徒安置人巳至配所,及犯谋反逆叛缘坐应流,若迼畜蛊毒,采生折割人,杀一家三人,会赦流,并不在赦放之限。
纂注所随家口,即上条流囚所随从之妻妾父母子孙,缘坐应流,即谋反叛逆家属,会赦犹流,即造畜蛊等人,准此,准上文徒流人而拟之。如程限不违,及有故者,亦免过限;及在逃者,亦不免。正犯身死,而所随家口,亦得听还,是也。此条律意谓,凡徒流迁徙安置人,起程而在道遇赦,有可放之例,有不可放之例如在限内者得放,其有故而除去事故之日仍在限内者,亦放;若限外及在逃与夫至配所者,不放。然亦有内一放之流,如缘坐应流、会赦犹流二项流罪是也。盖缘坐之流,乃极之家属;赦充之流,乃极恶之重囚,故虽在程限内遇赦,亦不放免。律固一成不可易之法,亦惟视其情罪之轻重是适,而不可执泥如此。然谋反叛充,秖言缘坐应流,而一言会赦犹流;造畜蛊毒等项,秖言会赦犹流,而不言坐应流者,互文以见之也。
犯罪存留养亲
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以次成丁者,开具所犯罪名,奏闻,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存留养亲。
纂注:死罪,非常赦所不原。如诬告人,因而致死,随行亲属一人,绞罪。聚至十人,打夺,为首斩罪之类,老即
大明令所称,八十以上者,疾兼废笃,此见亲巳老疾,而无人侍养,既有可矜之情,所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又非极恶之类,有司推勘明白,拟议罪名,明开常赦应原及有亲应侍缘由,奏。
闻取裁,若犯徒流,非常赦所不原者,皆决杖收赎,存留侍养,无非教天下以孝也。此律不行久矣,两官征号推恩,始诏有司行之。
新颁条例
一
题为酌议养亲之律以广
圣孝事该四川司呈本部题,以后问刑衙门遇有徒流人犯,查果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以次成丁者,审果得实,徒罪即三年以上,除引例充军者不许援例轻纵外,其余照万历三年题。
译纂注此条,作三段看:有常赦,有特赦,有不赦。如十恶以下至说事、过钱之类,皆有心故犯,并不赦原绝之也。如过悞连累至官吏公罪之类,皆无心悞犯,并从赦原矜之也。其有赦书临时定立罪名所不原者,或特从全免,或减降从轻,又一时旷荡之恩,盖特赦也,不在常赦不原之限。若干系埋没、钱粮、遗我官物等项,罪虽赦免,事须究明。
——纂注这一条,要分三段来看:有常赦,有特赦,有不赦。像十恶以下到说人情、行贿之类的罪,都是有意故犯,一律不在赦免宽宥之列,予以彻底追究。像因过失连累到官吏公罪之类的罪,都是无心误犯,一律依照赦令予以宽宥。至于赦书临时特别列出不予宽宥的罪名,有的特意全部免罪,有的减等从轻,这又是一时格外宽大的恩典,属于特赦,不受常赦不予宽宥的限制。若涉及埋没、钱粮、遗失官物等事项,罪名虽然赦免,事情仍须查究清楚。
徒流人在道会赦
凡徒流人在道会赦计行程过限者不得以赦放。谓如流三千里,日行五百里,合该六十日程,未满六十日会赦,不问巳行远近,并从赦放。若从起程日总计行过路程有违限者,不在赦限。有故者不用此律。有故谓如沿途患,或阻风,被盗,有所在官司保勘文凭者,皆听除去事故日数,不入程限,故云不用此律。若曾在逃离,在程限内亦不放免。其逃者身死,所随家口愿还者听,迁徙安置人准此。○徒流迁徒安置人巳至配所,及犯谋反逆叛缘坐应流,若迼畜蛊毒,采生折割人,杀一家三人,会赦流,并不在赦放之限。
——被判徒刑、流刑的人在押解途中遇上大赦,计算行程若已超过限期的,不得因赦令而释放。比如流刑三千里,每日行五百里,应该走六十天的路程,若不满六十天就遇上大赦,不论已经走了多远,一律依赦令释放。如果从起程之日算起、走过的总路程已超过限期,就不在赦免的范围之内。有特殊缘故的不适用此律。所谓有缘故,是指沿途生病,或遇风阻,或被盗劫,有当地官府出具的核验证明的,都准许扣除这些耽误的日数,不计入行程限期,所以说不适用此律。如果曾经逃亡在外,即使在行程限期之内,也不予释放。逃亡者若已身死,其随行的家属愿意返回的,予以准许;迁徙安置的人也照此办理。○徒刑、流刑及迁徙安置之人已经到达配所的,以及犯谋反、谋逆、谋叛而缘坐应判流刑的,还有毒蛊、采生折割人、杀一家三人这几类罪,即使遇赦仍要流放,都不在赦免释放的范围之内。
纂注所随家口,即上条流囚所随从之妻妾父母子孙,缘坐应流,即谋反叛逆家属,会赦犹流,即造畜蛊等人,准此,准上文徒流人而拟之。如程限不违,及有故者,亦免过限;及在逃者,亦不免。正犯身死,而所随家口,亦得听还,是也。此条律意谓,凡徒流迁徙安置人,起程而在道遇赦,有可放之例,有不可放之例如在限内者得放,其有故而除去事故之日仍在限内者,亦放;若限外及在逃与夫至配所者,不放。然亦有内一放之流,如缘坐应流、会赦犹流二项流罪是也。盖缘坐之流,乃极之家属;赦充之流,乃极恶之重囚,故虽在程限内遇赦,亦不放免。律固一成不可易之法,亦惟视其情罪之轻重是适,而不可执泥如此。然谋反叛充,秖言缘坐应流,而一言会赦犹流;造畜蛊毒等项,秖言会赦犹流,而不言坐应流者,互文以见之也。
——纂注:"所随家口",就是上条中流放囚犯所随从的妻妾父母子孙;"缘坐应流",就是谋反叛逆者的家属;"会赦犹流",就是造畜蛊毒等人。"准此",是照上文徒流人的规定比照办理。如果行程限期没有超过,以及有特殊缘故的,也免除超限之罪;而逃亡者,也不能免罪。正犯已死,而随行的家属,也准许放还,就是这个意思。此条律文的用意是说,凡徒流、迁徙安置之人,起程在途中遇赦,有可以释放的情形,也有不可以释放的情形:如在限期内的可以放;有缘故而扣除耽误日数后仍在限期内的,也放;如果超出限期以及逃亡、或已到达配所的,不放。然而在这可放之列中,也有例外不放的,就是缘坐应流、会赦犹流这两项流罪。因为缘坐之流,是极恶之人的家属;赦后仍要充流的,是极恶的重囚,所以即使在行程限期之内遇赦,也不予释放。律法固然是一成不变之法,但也只能视情节罪行的轻重而适用,不能这样拘泥执守。然而谋反叛逆,只说"缘坐应流",另说"会赦犹流";造畜蛊毒等项,只说"会赦犹流",而不说"缘坐应流",是用互文的方式来表明二者兼有的意思。
犯罪存留养亲
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以次成丁者,开具所犯罪名,奏闻,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存留养亲。
——凡是犯死罪,不是常赦所不能宽免的,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患病,应当有人侍奉、家中又没有其他成年子弟的,开列所犯罪名,奏报朝廷,听候皇上裁决。如果所犯是徒刑、流刑,只杖打一百,其余的罪责折钱赎免,留下此人在家奉养双亲。
纂注:死罪,非常赦所不原。如诬告人,因而致死,随行亲属一人,绞罪。聚至十人,打夺,为首斩罪之类,老即
大明令所称,八十以上者,疾兼废笃,此见亲巳老疾,而无人侍养,既有可矜之情,所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又非极恶之类,有司推勘明白,拟议罪名,明开常赦应原及有亲应侍缘由,奏。
闻取裁,若犯徒流,非常赦所不原者,皆决杖收赎,存留侍养,无非教天下以孝也。此律不行久矣,两官征号推恩,始诏有司行之。
——纂注:"死罪,非常赦所不原",比如诬告他人因而致人死亡、聚众抢夺为首者可判斩罪之类。"老",即《大明令》所说的年满八十以上者;"疾",兼指残疾与重病笃疾。这是指亲人已经年老患病,又无人侍养,既有值得怜悯的情形,所犯死罪又不是常赦所不能宽免、也不是极恶之罪的,有司审理明白后,拟定罪名,明白开列符合常赦应予宽免、以及有亲人应当侍奉的缘由,奏报皇上,听候裁决。如果所犯是徒刑、流刑,又不是常赦所不能宽免的,都判处杖刑、折钱赎罪,留下此人侍养亲人,这无非是要以孝道教化天下。这条律法长久没有施行,两位皇帝征询建议、推行恩典,才诏令有司施行此律。
新颁条例
一
题为酌议养亲之律以广
圣孝事该四川司呈本部题,以后问刑衙门遇有徒流人犯,查果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以次成丁者,审果得实,徒罪即三年以上,除引例充军者不许援例轻纵外,其余照万历三年题。
准事例,系民者在本州岛县摆站做工,军灶本场煎盐,本境哨瞭。至于在京,无论军民,俱送两京府发会同馆摆站,俱满放等因具。
——新颁条例:其一,题为酌情议定养亲之律以推广圣上孝道之事,四川司呈报本部题奏,此后各问刑衙门若遇到判处徒刑、流刑的犯人,查明其祖父母、父母确实年老患病应当侍奉
准事例,系民者在本州岛县摆站做工,军灶本场煎盐,本境哨瞭。至于在京,无论军民,俱送两京府发会同馆摆站,俱满放等因具。
题奉
圣旨:「这所议情法得中,今后内外问刑衙门,通着照这议行。但当严立禁约,如有犯该重刑及不系亲老单丁者,不许一槩援例。钦此。」
工乐户及妇人犯罪
凡工匠、乐户犯流罪者,三流并决杖一百,留住拘役四年。若钦天监天文生习业巳成,能专其事,犯流及徒者,各决杖一百,余罪收赎。犯谋反、逆叛、缘坐应流及造畜蛊毒、采生折割人、杀一家三人家口,会赦犹流及犯窃盗者,不在留住之限,余罪收赎。谓犯杖一百、流三千里者,决一百,赎铜钱三十贯;杖一百、徒三年者,决杖一百,赎铜钱一十八贯之类,余条准此。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受刑,余罪单决罚,皆免刺字。若犯徒流者,决杖一百,余罪收赎。
纂注此条,言工匠、乐户、天文生、妇人犯罪之通例。工匠,工部所隶之匠,即今清匠司所管之匠人也。乐户,教坊司乐人也。留住拘役者,工匠住支月粮于原做工处,乐户于原习业处常川拘束供役,不在上班下班之例。四年满日,仍从本役,照旧该班。若天文生精于测验推步之法,能专其事,不假他人,犯流及与工、乐户犯徒者,各决杖一百,余罪收赎。惟反逆等项不在此限。不曰“犯徒流”,曰“犯流及徒”;不曰“并决杖”,而曰“各决杖”,以见总承上工、乐户言。其妇人犯奸事,既无聇去其底衣以行决罚,非系犯奸共余罪,名单衣示惩而巳若犯盗情,无分首从,皆免刺字。犯从流者,决杖一百,余罪收赎。不言笞者,举重以见轻也。盖工、乐不隶州县户籍,难与民人同科。又如天文生俱习有常艺,自难弃之也。至于妇人,例难拘役,故三流五徒皆决杖一百而赎。其余余罪,工、乐户、妇人是,即下文所谓应加杖之人也。加杖《大诰》下不减等,与诬告剩杖收赎亦不同。盖此乃决杖赎徒,彼乃折徒赎杖,故耳。
按今例,工匠杂犯则做工,徒流则拘役,笞杖则纳钞。惟两京工部作头及乐户杂犯,亦做工,徒流笞杖俱拘役。
又工乐户犯流,则留役;天文生犯流,则收赎。盖天文生所习,非乐贱艺可伦。若俱犯徒,则视流稍轻,故并得收赎。然律止言徒流,不言杂犯死罪,则不在收赎之限。
条例
一
内府匠作犯该盖监守常人盗窃、盗掏摸、抢夺者,俱问罪,送发工部做工、炒铁等项。其余有犯徒流罪者,拘投住支月粮,笞杖准令纳钞。
一在京军民各免匠役,犯该杂犯死罪,无力做工徒流罪拘役,俱住支月粮,笞杖纳钞或的决。若犯窃盗、掏摸、夺一应情重者,亦拟炒铁等项发落,不在拘役之限。
译、家中又没有其他成年子弟的,审核属实后,即使徒罪在三年以上,除了援引旧例应发充军的不许比照此例轻纵外,其余的都按万历三年题准的事例办理:属民籍的在本州县驿站服役做工,属军籍灶户的在本处盐场煎盐,属本境哨瞭的照旧哨瞭。至于在京师的,无论军籍民籍,一律送两京府发会同馆当差服役,期满释放,等等,一并具奏。
题奉
圣旨:「这所议情法得中,今后内外问刑衙门,通着照这议行。但当严立禁约,如有犯该重刑及不系亲老单丁者,不许一槩援例。钦此。」
——题奏之后,奉圣旨:"这样议定的情理与法度都恰当,今后内外问刑衙门,一律照此议定施行。但应当严立禁约,如有触犯重刑、以及不属于亲老单丁情形的,不准一概援引此例。钦此。"
工乐户及妇人犯罪
凡工匠、乐户犯流罪者,三流并决杖一百,留住拘役四年。若钦天监天文生习业巳成,能专其事,犯流及徒者,各决杖一百,余罪收赎。犯谋反、逆叛、缘坐应流及造畜蛊毒、采生折割人、杀一家三人家口,会赦犹流及犯窃盗者,不在留住之限,余罪收赎。谓犯杖一百、流三千里者,决一百,赎铜钱三十贯;杖一百、徒三年者,决杖一百,赎铜钱一十八贯之类,余条准此。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受刑,余罪单决罚,皆免刺字。若犯徒流者,决杖一百,余罪收赎。
——凡是工匠、乐户犯流刑的,三等流刑一律杖打一百,留在当地拘管服役四年。如果是钦天监的天文生,学业已经学成、能专精本业的,犯流刑或徒刑,都杖打一百,其余的罪责折钱赎免。若是犯谋反、谋逆、谋叛、缘坐应判流刑,以及造畜蛊毒、采生折割人、杀一家三人这类家属,遇赦仍要流放的,以及犯窃盗罪的,都不在留住服役的范围之内,其余罪责折钱赎免。这是说犯杖一百、流三千里的,杖打一百,赎铜钱三十贯;杖一百、徒三年的,杖打一百,赎铜钱十八贯之类,其余条款照此比照。妇人犯罪应受杖刑的,若是奸罪,脱去外衣受刑;其余罪责则穿单衣受刑,都免于刺字。如果所犯是徒刑、流刑,杖打一百,其余罪责折钱赎免。
纂注此条,言工匠、乐户、天文生、妇人犯罪之通例。工匠,工部所隶之匠,即今清匠司所管之匠人也。乐户,教坊司乐人也。留住拘役者,工匠住支月粮于原做工处,乐户于原习业处常川拘束供役,不在上班下班之例。四年满日,仍从本役,照旧该班。若天文生精于测验推步之法,能专其事,不假他人,犯流及与工、乐户犯徒者,各决杖一百,余罪收赎。惟反逆等项不在此限。不曰"犯徒流",曰"犯流及徒";不曰"并决杖",而曰"各决杖",以见总承上工、乐户言。其妇人犯奸事,既无聇去其底衣以行决罚,非系犯奸共余罪,名单衣示惩而巳若犯盗情,无分首从,皆免刺字。犯从流者,决杖一百,余罪收赎。不言笞者,举重以见轻也。盖工、乐不隶州县户籍,难与民人同科。又如天文生俱习有常艺,自难弃之也。至于妇人,例难拘役,故三流五徒皆决杖一百而赎。其余余罪,工、乐户、妇人是,即下文所谓应加杖之人也。加杖《大诰》下不减等,与诬告剩杖收赎亦不同。盖此乃决杖赎徒,彼乃折徒赎杖,故耳。
——纂注这一条,讲的是工匠、乐户、天文生、妇人犯罪的通用条例。"工匠",是工部所辖的匠人,即如今清匠司所管的匠人。"乐户",是教坊司的乐人。"留住拘役",是指工匠停支月粮、留在原来做工之处,乐户留在原来学艺之处,长年拘束供役,不适用上班下班的规矩。四年期满,仍旧从事本行,照常轮班。至于天文生若精通测算推步之法,能够专精此业,不假手他人,若犯流刑,以及与工匠、乐户一样犯徒刑的,都杖打一百,其余罪责折钱赎免;只有反逆等罪不在此限。不说"犯徒流",而说"犯流及徒";不说"并决杖",而说"各决杖",是要表明这是总括承接上文工匠、乐户而言的。至于妇人犯奸罪,既然没有羞耻可言,脱去内衣执行杖刑;不是犯奸的其余罪责,则只脱去单衣示以惩戒而已。如果犯的是盗窃,不分首犯从犯,都免于刺字;犯从流的,杖打一百,其余罪责折钱赎免。不说笞刑,是举重以明轻的意思。因为工匠、乐户不隶属州县户籍,难以与平民百姓同等科罪;又如天文生都学有专门技艺,自然难以轻易废弃。至于妇人,按例难以拘役,所以三流五徒都杖打一百而后赎罪。其余"余罪",指的就是工匠、乐户、妇人,也就是下文所说的"应加杖之人"。加杖与《大诰》所规定的不减等、以及诬告剩杖收赎的情形也不相同,因为这是先决杖再赎徒,而那是折徒再赎杖,缘故就在于此。
按今例,工匠杂犯则做工,徒流则拘役,笞杖则纳钞。惟两京工部作头及乐户杂犯,亦做工,徒流笞杖俱拘役。
又工乐户犯流,则留役;天文生犯流,则收赎。盖天文生所习,非乐贱艺可伦。若俱犯徒,则视流稍轻,故并得收赎。然律止言徒流,不言杂犯死罪,则不在收赎之限。
——按现行条例,工匠犯杂犯死罪的就去做工,犯徒流的就拘役,犯笞杖的就纳钞。只有两京工部的作头以及乐户犯杂犯死罪的,也是去做工,徒流笞杖都拘役。再者,工匠、乐户犯流刑的,就留下服役;天文生犯流刑的,则折钱赎免。因为天文生所学的技艺,不是乐户这种下贱技艺可以相比的。如果同样犯徒刑,则比流刑略轻,所以都可以折钱赎免。然而律文只说徒流,不说杂犯死罪,那么杂犯死罪就不在收赎的范围之内。
条例
一
内府匠作犯该盖监守常人盗窃、盗掏摸、抢夺者,俱问罪,送发工部做工、炒铁等项。其余有犯徒流罪者,拘投住支月粮,笞杖准令纳钞。
——条例:其一,内府匠作若犯下监守自盗、以及以常人身份行窃、掏摸、抢夺的,都定罪,送发工部去做工、炒铁等项劳役。其余犯徒流罪的,予以拘管、停发月粮;犯笞杖罪的,准予纳钞折罪。
一在京军民各免匠役,犯该杂犯死罪,无力做工徒流罪拘役,俱住支月粮,笞杖纳钞或的决。若犯窃盗、掏摸、夺一应情重者,亦拟炒铁等项发落,不在拘役之限。民匠仍刺字充警。
——其一,在京的军人、民人各自免除匠役,若犯杂犯死罪、无力赎罪的去做工,犯徒流罪的拘役,都停发月粮;犯笞杖罪的纳钞或直接受刑处置。如果犯窃盗、掏摸、抢夺等情节严重的,也判处炒铁等劳役处置,不在拘役范围之内;民籍匠人仍要刺字以示警戒。
一两京工部各色作头犯该杂
民匠仍刺字充警。
一两京工部各色作头犯该杂犯死罪,无力做工,与侵盗诓骗,受财枉法徒罪以上者,依律拘役满日,俱革去作头,止当本等匠役。若累犯不悛,情犯重者,监候奏。
请发落,杖罪以下与别项罪犯拘满日,仍当作头。
一、太常寺厨役,但系讦告词讼及因人连累,问该笞杖罪名者,纳钞,仍送本寺着役;徒罪以上及奸盗诈伪,并有误供祀等项,不分轻重,俱的决做工,改拨光禄寺应役。
一、太常寺、光禄寺厨役私自逃回原籍潜住,许里甲人等首官解部,不许津贴盘缠。若在原籍中途及到部挟诈诓骗,告害人者问罪立案。不行逃回至三次以上者,问发口外为民。
一乐户杂犯死罪,无力做工,流罪依律决杖一百,拘役四年,徒杖笞罪俱不的决,止拟拘役,满日着役。若犯窃盗、掏摸、抢夺等项,亦刺字充警。
一教坊司官俳精选乐工演习听用。若乐工投托势要,挟制官俳及抗拒不服拘唤者,听申礼部送问,就于本司首枷号一个月发落。若官俳徇私听嘱,放富差贫,纵容四外逃躲者,参究治罪,革去职役。
一各处乐工纵容女子擅入
王府及容留各府将军、中尉在家行奸,并军民、旗校人等与将军、中尉赌博、诓哄财物、擅入府内、教诱为非者,俱问发边充军,该管免长革役。
一、凡天文生有犯,查系习业巳成,能专其事者,笞杖;有力纳钞,无力的决,徒流。依律决杖一百,余罪收赎。杂犯死罪,拘役五年,满日照旧食粮充役。其例该充军者,将所犯徒杖依律决杖收赎,革去衣巾,量给月粮三分之一,拘役终身。如军罪过。
宥亦照旧食粮克役,其窃盗、掏摸、抢夺、字充、警并例该永远充军,及习业成未能专事者,不分轻重罪名,悉照木等律例科断。
一凡钦天监官为事请
旨提问与文职运炭等项一例问断,该为民者送监,允仍充天文生身役,该充军者备由奏。
请定夺。其有不由天文生出身者,悉照例革职发遣。
一妇人有犯奸盗不孝,并审无力,与乐妇各依律决罚。其余有犯笞杖并徒流杂犯死罪,该决杖一百者,审有力与。
命妇军职正妻俱令纳钞
徒流人又犯罪
凡犯罪巳发,又犯罪者,从重科断。巳徒而又犯罪者,依律再科后之罪。其重犯流者,依留住法,三流并决,杖一百,于配所拘役四年。若犯徒者,依所犯杖数,该徒年限,决讫应役,亦总不得过四年。谓先徒三年巳役一年,又犯徒三年者,止加杖一百,徒一年之类,则总徒不得过四年。三流虽并杖一百,拘役四年,若先犯徒年未满者,亦止总役四年。其杖罪以下,亦各依数决之。其应加杖者,亦如之。谓工乐户及妇人犯者,亦依律科之。
译犯死罪,无力做工,与侵盗诓骗,受财枉法徒罪以上者,依律拘役满日,俱革去作头,止当本等匠役。若累犯不悛,情犯重者,监候奏。
请发落,杖罪以下与别项罪犯拘满日,仍当作头。
——其一,两京工部各类作头若犯杂犯死罪、无力赎罪的去做工,以及侵盗诓骗、受财枉法犯徒罪以上的,依律拘役期满后,一律革去作头之职,只充当普通匠役。如果屡犯不改、情节严重的,监候听候奏请发落。若是杖罪以下及其他罪犯,拘役期满后,仍可担任作头。
一、太常寺厨役,但系讦告词讼及因人连累,问该笞杖罪名者,纳钞,仍送本寺着役;徒罪以上及奸盗诈伪,并有误供祀等项,不分轻重,俱的决做工,改拨光禄寺应役。
——其一,太常寺厨役如果是因告发诉讼、或因他人连累而被问定笞杖罪名的,纳钞折罪,仍送回本寺当差;若犯徒罪以上,以及奸盗诈伪,以及有误祭祀供奉等事项的,不分轻重,一律直接受刑处置后去做工,改拨到光禄寺当差。
一、太常寺、光禄寺厨役私自逃回原籍潜住,许里甲人等首官解部,不许津贴盘缠。若在原籍中途及到部挟诈诓骗,告害人者问罪立案。不行逃回至三次以上者,问发口外为民。
——其一,太常寺、光禄寺厨役私自逃回原籍潜藏居住的,准许里甲人等向官府举首、押解至部,不准资助盘缠。如果在原籍或途中、或到部之后挟诈诓骗、诬告陷害他人的,予以定罪立案。逃回达三次以上的,判发口外充为民籍。
一乐户杂犯死罪,无力做工,流罪依律决杖一百,拘役四年,徒杖笞罪俱不的决,止拟拘役,满日着役。若犯窃盗、掏摸、抢夺等项,亦刺字充警。
——其一,乐户犯杂犯死罪、无力赎罪的去做工;犯流罪的依律杖打一百,拘役四年;犯徒、杖、笞罪的都不直接受刑,只判拘役,期满后照旧当差。若犯窃盗、掏摸、抢夺等项,也要刺字以示警戒。
一教坊司官俳精选乐工演习听用。若乐工投托势要,挟制官俳及抗拒不服拘唤者,听申礼部送问,就于本司首枷号一个月发落。若官俳徇私听嘱,放富差贫,纵容四外逃躲者,参究治罪,革去职役。
——其一,教坊司官俳应精选乐工演习听候使用。如果乐工投靠权贵势要、挟制官俳、以及抗拒不服从拘唤的,准许申报礼部送审,就在本司枷号一个月后发落处置。如果官俳徇私听从他人嘱托,放过富人、只差使穷人,纵容乐工四处逃躲的,予以参劾治罪,革去职役。
一各处乐工纵容女子擅入
王府及容留各府将军、中尉在家行奸,并军民、旗校人等与将军、中尉赌博、诓哄财物、擅入府内、教诱为非者,俱问发边充军,该管免长革役。
——其一,各处乐工若纵容女子擅自进入王府、以及容留各府将军、中尉在家行奸,以及军民、旗校等人与将军、中尉赌博、诓骗财物、擅自进入王府内、教唆引诱为非作歹的,一律判发边地充军;相关管辖官员免除职务、革去差役。
一、凡天文生有犯,查系习业巳成,能专其事者,笞杖;有力纳钞,无力的决,徒流。依律决杖一百,余罪收赎。杂犯死罪,拘役五年,满日照旧食粮充役。其例该充军者,将所犯徒杖依律决杖收赎,革去衣巾,量给月粮三分之一,拘役终身。如军罪过。
宥亦照旧食粮克役,其窃盗、掏摸、抢夺、字充、警并例该永远充军,及习业成未能专事者,不分轻重罪名,悉照木等律例科断。
——其一,凡天文生犯罪,查明确系学业已成、能专精本业的:犯笞杖罪,有力赎罪的纳钞,无力的直接受刑;犯徒流罪的,依律杖打一百,其余罪责折钱赎免;犯杂犯死罪的,拘役五年,期满后照旧领取月粮当差。若按例应发充军的,将所犯徒杖之罪依律杖打、折钱赎免,革去衣巾功名,酌量发给三分之一月粮,终身拘役服役。如遇军罪获得赦宥,也照旧领粮当差。至于犯窃盗、掏摸、抢夺,依例应刺字警戒、以及依例应永远充军的,以及虽学艺已成却未能专精本业的,不分罪名轻重,一律按普通律例科断。
一凡钦天监官为事请
旨提问与文职运炭等项一例问断,该为民者送监,允仍充天文生身役,该充军者备由奏。
请定夺。其有不由天文生出身者,悉照例革职发遣。
——其一,凡钦天监官员因事请旨提审的,与文职官员运炭等罪一样审断处理:应判为民的,送回钦天监,准予仍充天文生本役;应判充军的,备明缘由奏请裁定。若不是由天文生出身的官员,一律照例革职发遣。
一妇人有犯奸盗不孝,并审无力,与乐妇各依律决罚。其余有犯笞杖并徒流杂犯死罪,该决杖一百者,审有力与。
命妇军职正妻俱令纳钞
——其一,妇人若犯奸淫、盗窃、不孝之罪,以及审明无力赎罪的,与乐户妇人一样依律施以杖刑处罚。其余犯笞杖以及徒流、杂犯死罪、应杖打一百的,审明有力赎罪的,与命妇、军职正妻一样,都准予纳钞折罪。
徒流人又犯罪
凡犯罪巳发,又犯罪者,从重科断。巳徒而又犯罪者,依律再科后之罪。其重犯流者,依留住法,三流并决,杖一百,于配所拘役四年。若犯徒者,依所犯杖数,该徒年限,决讫应役,亦总不得过四年。谓先徒三年巳役一年,又犯徒三年者,止加杖一百,徒一年之类,则总徒不得过四年。三流虽并杖一百,拘役四年,若先犯徒年未满者,亦止总役四年。其杖罪以下,亦各依数决之。其应加杖者,亦如之。谓工乐户及妇人犯者,亦依律科之。
——凡是已经案发的罪,又再犯罪的,从重科断。已在服徒刑期间又犯罪的,依律另外科断后犯之罪。若后犯的是重罪流刑的,依照留住之法,三等流刑一律杖打一百,在配所拘役四年。如果犯的是徒刑,依所犯应受杖数、该判的徒刑年限,判决后就地服役,但总数也不得超过四年。这是说先前判徒三年、已经服役一年,又犯徒三年的,只加杖一百、徒一年之类,则总徒刑不得超过四年。三等流刑虽然都杖打一百、拘役四年,但如果先前所犯徒刑年限未满的,也只总共服役四年。至于杖罪以下的,也各按数目施以杖刑。应加杖的人,也是照此办理,是说工匠、乐户及妇人犯罪的,也依律科断。
纂注此言,犯笞杖徒流巳发未决及巳论决而又犯者之通例,凡又犯罪者从重科,各等者从一科。此自其罪发而未决者言。若犯徒流巳至配所,而又犯徒流或笞杖罪者,则如下文所云:如巳流又犯流,若再加流,则地
纂注此言,犯笞杖徒流巳发未决及巳论决而又犯者之通例,凡又犯罪者从重科,各等者从一科。此自其罪发而未决者言。若犯徒流巳至配所,而又犯徒流或笞杖罪者,则如下文所云:如巳流又犯流,若再加流,则地过远,故止拘役;巳徒又犯徒,若尽加徒,则过深,故止总徒,俱止四年,不得过也。徒流又犯笞杖,则罪轻,不妨全加,故各依数决之。此系律文正意。若其余意,或流而又犯徒,徒而又犯流,笞杖而又犯笞杖,自当以前文例之,徒流亦止总役四年,笞杖亦各依数的决。此自其罪巳论决而又犯者言,应加杖之人,则专指工乐户、天文生及妇人重犯徒流,或拘役或收赎,亦总不得过四年。重犯笞杖,亦照数决之,故曰「亦如之」。
按今例,徒流者皆免杖,重犯者不免。其再科后,犯有律该各尽本法,及例该充军为民立功调卫者,仍照律例拟发。
条例
一、先犯杂犯死罪,运炭纳米等项未完,及做工等项未满,又犯杂犯死罪者,决一百,除杖数目,准钞六贯,再收赎钞三十六贯。又犯徒、流、笞、杖罪者,决其应得杖数,五徒、三流,各依律收赎钞贯,仍照先拟发落。若三次俱犯杂犯死罪者,奏。
请定夺
一、先犯徒流罪,运炭做工等项未曾完满,又犯杂犯死罪,除去先犯罪,止拟后犯死罪,运炭做工等项。若又犯徒流罪者,依巳徒而又犯徒,将所犯杖数,或的决,或纳钞,仍总徒不得过四年。又犯笞杖者,将后犯笞杖,或的决,或纳钞,仍照先拟发落。
一、先笞杖罪,运炭做工等项未曾完满,又犯杂犯死罪,除去先犯罪名,止拟后犯死罪,运炭做工等项。又犯徒流罪,将先犯罪名,或纳钞,或的决,止拟后犯徒流。又犯笞杖罪,若等者,从先发落;轻重不等者,从重发落。余罪俱照前纳钞的决。
一、在京在外,问拟一应徒罪,俱免杖。其巳徒而又犯徒,该决讫,所犯杖数,总徒四年者,在京遇热审,在外遇五年录,俱减一年。若诬告平人死罪,未决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役三年者,比照巳徒而又犯徒,总四年,虽遇例不减。
老小废疾收赎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罪,以下收赎。其犯死罪及谋叛、缘坐应流,若造畜蛊毒、采生折割人、杀一家三口,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其余侵损于人一应罪名,并听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杀人应死,议拟奏闻,取自上裁。盗及伤人者,亦收赎。谓既侵损于人,故不许全免,亦令其收赎。余皆勿论。谓除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收赎之外,其余有犯皆不坐罪。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九十以上犯反逆者,不用此律。其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偿,受赃者偿之。
译过远,故止拘役;巳徒又犯徒,若尽加徒,则过深,故止总徒,俱止四年,不得过也。徒流又犯笞杖,则罪轻,不妨全加,故各依数决之。此系律文正意。若其余意,或流而又犯徒,徒而又犯流,笞杖而又犯笞杖,自当以前文例之,徒流亦止总役四年,笞杖亦各依数的决。此自其罪巳论决而又犯者言,应加杖之人,则专指工乐户、天文生及妇人重犯徒流,或拘役或收赎,亦总不得过四年。重犯笞杖,亦照数决之,故曰「亦如之」。
——纂注这里讲的是,犯笞杖徒流之罪已经案发未判决、以及已经判决完毕又再犯罪之人的通用条例。凡是又犯罪的,从重科断;罪名相等的,只科一次。这是就罪已案发而尚未判决而言的。如果犯徒流之罪已到达配所,又再犯徒流或笞杖之罪的,就像下文所说的:如已判流刑又犯流刑,若再加判流刑,则流放之地过于遥远,所以只加拘役;已判徒刑又犯徒刑,若全部加判徒刑,则刑期过深,所以只合计总徒刑,都止于四年,不得超过。徒流之人若又犯笞杖之罪,则罪较轻,不妨全部照加,所以各按数目施以杖刑。这是律文的本意。至于其他情形,或流刑之人又犯徒刑、徒刑之人又犯流刑、笞杖之人又犯笞杖,自然应当依照前文的条例,徒流总共服役也止于四年,笞杖也各按数目直接受刑。这是就其罪已经判决完毕、又再犯罪而言的。"应加杖之人",则专指工匠、乐户、天文生以及妇人重犯徒流之罪的,或拘役或折钱赎免,也总共不得超过四年;重犯笞杖之罪的,也照数目施以杖刑,所以说"也是照此办理"。
按今例,徒流者皆免杖,重犯者不免。其再科后,犯有律该各尽本法,及例该充军为民立功调卫者,仍照律例拟发。
——按现行条例,犯徒流之罪的都免除杖刑,但重犯的不予免除。至于再次科断之后,若依律应各尽本法处置的,以及依例应充军、为民、立功、调卫的,仍照律例拟定发落。
条例
一、先犯杂犯死罪,运炭纳米等项未完,及做工等项未满,又犯杂犯死罪者,决一百,除杖数目,准钞六贯,再收赎钞三十六贯。又犯徒、流、笞、杖罪者,决其应得杖数,五徒、三流,各依律收赎钞贯,仍照先拟发落。若三次俱犯杂犯死罪者,奏。
请定夺
——条例:其一,先前所犯杂犯死罪的运炭纳米等项尚未完成、做工等项尚未期满,又再犯杂犯死罪的,杖打一百,扣除杖数所抵之数,折钞六贯,再收赎钞三十六贯。若又犯徒、流、笞、杖之罪的,按其应得杖数施以杖刑,五等徒刑、三等流刑,各依律折钱赎免,仍照先前所定处置发落。若三次都犯杂犯死罪的,奏请裁定。
一、先犯徒流罪,运炭做工等项未曾完满,又犯杂犯死罪,除去先犯罪,止拟后犯死罪,运炭做工等项。若又犯徒流罪者,依巳徒而又犯徒,将所犯杖数,或的决,或纳钞,仍总徒不得过四年。又犯笞杖者,将后犯笞杖,或的决,或纳钞,仍照先拟发落。
——其一,先前所犯徒流之罪的运炭做工等项尚未完成期满,又再犯杂犯死罪的,除去先前所犯之罪,只按后犯死罪处以运炭做工等项劳役。如果又犯徒流之罪的,依照已服徒刑又再犯徒刑的规定,将所犯杖数或直接受刑,或纳钞折免,总徒刑仍不得超过四年。若又犯笞杖之罪的,将后犯的笞杖或直接受刑,或纳钞折免,仍照先前所定处置发落。
一、先笞杖罪,运炭做工等项未曾完满,又犯杂犯死罪,除去先犯罪名,止拟后犯死罪,运炭做工等项。又犯徒流罪,将先犯罪名,或纳钞,或的决,止拟后犯徒流。又犯笞杖罪,若等者,从先发落;轻重不等者,从重发落。余罪俱照前纳钞的决。
——其一,先前所犯笞杖之罪的运炭做工等项尚未完成期满,又犯杂犯死罪的,除去先前所犯罪名,只按后犯死罪处以运炭做工等项劳役。若又犯徒流之罪的,将先前所犯罪名或纳钞、或直接受刑处理,只按后犯徒流之罪处置。若又犯笞杖之罪的,若与先罪相等,按先前之罪处置发落;若轻重不等,按较重者处置发落。其余罪责都照前例纳钞或直接受刑处理。
一、在京在外,问拟一应徒罪,俱免杖。其巳徒而又犯徒,该决讫,所犯杖数,总徒四年者,在京遇热审,在外遇五年录,俱减一年。若诬告平人死罪,未决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役三年者,比照巳徒而又犯徒,总四年,虽遇例不减。
——其一,在京、在外审断一应徒罪的,都免除杖刑。其中已服徒刑又再犯徒刑、已经判决所犯杖数、总徒刑达四年的,在京遇上热审、在外遇上五年一次的审录,都可减刑一年。如果诬告平民致其判死罪、尚未受刑判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役三年的,比照已服徒刑又再犯徒刑、总徒刑四年的情形,即使遇上减刑之例也不予减免。
老小废疾收赎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罪,以下收赎。其犯死罪及谋叛、缘坐应流,若造畜蛊毒、采生折割人、杀一家三口,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其余侵损于人一应罪名,并听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杀人应死,议拟奏闻,取自上裁。盗及伤人者,亦收赎。谓既侵损于人,故不许全免,亦令其收赎。余皆勿论。谓除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收赎之外,其余有犯皆不坐罪。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九十以上犯反逆者,不用此律。其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偿,受赃者偿之。谓九十以上、七岁以下之人皆少力,若有教令之者,罪坐教令之人。或盗财物,傍人受而将用、受用者,偿之。若老小自用,还着老小之人追征。
——凡年满七十以上、十五以下的人以及残疾之人犯罪的,罪行以下都可折钱赎免。若所犯是死罪,以及谋叛、缘坐应判流刑,或者造畜蛊毒、采生折割人、杀一家三口、遇赦仍要流放的,则不适用此律。其余侵害损伤他人的一应罪名,都准予折钱赎免。年满八十以上、十岁以下的人以及重残疾病之人,若犯杀人应处死刑的,拟议后奏报朝廷,听候皇上裁决;若犯盗窃及伤人罪,也准予折钱赎免,这是说既然已侵害损伤他人,所以不准全部免罪,也让其折钱赎免。其余的都不予追究,这是说除了杀人应处死罪须奏请、以及盗窃伤人罪须折钱赎免之外,其余所犯之罪都不予定罪。年满九十以上、七岁以下的人,即使犯了死罪也不加刑。九十岁以上犯反逆之罪的,则不适用此律。如果是有人教唆指使的,则由教唆者承担罪责;如果有赃物应当偿还的,由受赃之人偿还。这是说九十岁以上、七岁以下
谓九十以上、七岁以下之人皆少力,若有教令之者,罪坐教令之人。或盗财物,傍人受而将用、受用者,偿之。若老小自用,还着老小之人追征。
纂注废疾,谓瞎一目、折一肢之类;笃疾,瞎两目、折两肢之类。杀人,谓杀、故杀、鬬殴杀、抵偿之罪也。应死,谓犯一应斩绞死罪,如诈传诏旨者斩,伪造铜钱者绞之类,非抵偿者也。此言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癈疾之人,其犯罪以下皆依律收赎。曰流罪以下收赎,则犯该死罪者仍依常律科断矣。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之人,其犯反逆、杀人并一应斩绞死罪者,俱拟议奏裁。若犯流罪以下,惟窃盗财物、鬬殴伤人二项,谓其侵损于人,故不全免,亦令收赎。其余则皆勿论。亦字承上条而言。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并令依律收赎,仍须将不加刑及收赎缘由奏闻。教令以下承九十岁与七岁,就此可与犯罪未老疾条参看,无非恤老慈幼、矜不成人之义。
按老小癈疾律,该充军者,比流二千里,赎钞三十贯。如引充军,当除违制罪名,仍依正律收赎。又本注云:九十以上犯反逆者,不用此律;而不及七岁者,以九十者尚能强健,及能主使七岁之人,决不能为此事也,故不加刑,止照本律缘坐之法,给功臣之家为奴。
设有教七岁儿子殴打父母,或教九十步斫杀子孙,教令者各同自殴及杀凡人之罪,不得以犯亲罪加于凡人。
条例
一、凡军职犯该杂犯死罪,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并例该革职者,俱运炭、纳米等项发落,免发立功。
一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该充军者,准收赎,免其发遣。若有壮丁教令者,止律坐罪。其真犯死罪,免死及例该永远充军者,不准收赎。
一、凡老幼及废疾犯罪,律得收赎者,若例该枷号,一体放免,照发落。
新颁条例
一万历二十三年三月十一日,本部尚书赵等具。
题为《议处诈冐笃疾重犯以昭法纪以杜奸欺事》。
题称查得问刑条例一款凡奉
钦依免死充军人犯及后逃回,仍照原拟死罪监决。夫以矜疑免死,有复坐原罪之条,而笃疾独无者,以遣戍易至逃回,而笃疾难以复愈也。但人情狡伪,奸弊多端,各囚徃徃有故伤眼目、自残肢体,希图幸脱者。以后在京在外重犯,但有以笃疾释放,生事犯法,验非笃疾者,俱比照矜疑逃回事例,仍坐原拟死罪,庶
特恩不至,惠奸而狡,囚无所节饰,诈等于本月十三日奉
圣旨:今后重犯称笃疾的,务查验明实,方与题请。其释放后再有犯法者,俱照言例行。钦此。
犯罪时未老疾
凡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谓如六十九以下犯罪,年七十事发,或无疾时犯罪,有废疾后事发,得依老疾收赎。
译的人都年老年幼力弱,如果有人教唆指使,罪责由教唆之人承担。或者盗取财物,被旁人接受而使用、受用的,由旁人偿还;如果是老幼本人自己使用的,仍由老幼本人追征偿还。
纂注废疾,谓瞎一目、折一肢之类;笃疾,瞎两目、折两肢之类。杀人,谓杀、故杀、鬬殴杀、抵偿之罪也。应死,谓犯一应斩绞死罪,如诈传诏旨者斩,伪造铜钱者绞之类,非抵偿者也。此言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癈疾之人,其犯罪以下皆依律收赎。曰流罪以下收赎,则犯该死罪者仍依常律科断矣。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之人,其犯反逆、杀人并一应斩绞死罪者,俱拟议奏裁。若犯流罪以下,惟窃盗财物、鬬殴伤人二项,谓其侵损于人,故不全免,亦令收赎。其余则皆勿论。亦字承上条而言。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并令依律收赎,仍须将不加刑及收赎缘由奏闻。教令以下承九十岁与七岁,就此可与犯罪未老疾条参看,无非恤老慈幼、矜不成人之义。
——纂注:"废疾",是指瞎一目、断一肢之类;"笃疾",是指瞎两目、断两肢之类。"杀人",是指杀人、故意杀人、斗殴杀人这类应抵命的罪行。"应死",是指犯了应处斩、绞死罪的,如诈传诏旨者判斩、伪造铜钱者判绞之类,不是应抵命偿死的情形。这里是说年满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残疾之人,所犯之罪在流罪以下的都依律折钱赎免。说"流罪以下收赎",那么所犯是死罪的仍按常律科断。年满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重残疾病之人,若犯反逆、杀人以及一应斩绞死罪的,都要拟议后奏请裁决。若犯流罪以下,只有窃取财物、斗殴伤人这两项,因为已侵害损伤他人,所以不予全免,也令其折钱赎免;其余的则一概不予追究。"亦"字是承接上一条而言的。年满九十以上、七岁以下的人,即使犯了死罪也不加刑,都令其依律折钱赎免,仍须将不加刑以及折钱赎免的缘由奏报朝廷。"教令"以下承接"九十岁"与"七岁"而言,这里可以与"犯罪未老疾"一条互相参看,无非是体恤老者、慈爱幼者、怜悯未成年人的意思。
按老小癈疾律,该充军者,比流二千里,赎钞三十贯。如引充军,当除违制罪名,仍依正律收赎。又本注云:九十以上犯反逆者,不用此律;而不及七岁者,以九十者尚能强健,及能主使七岁之人,决不能为此事也,故不加刑,止照本律缘坐之法,给功臣之家为奴。
设有教七岁儿子殴打父母,或教九十步斫杀子孙,教令者各同自殴及杀凡人之罪,不得以犯亲罪加于凡人。
——按老幼残疾律,若应发充军的,比照流刑二千里,折钱赎钞三十贯。如果援引充军之例,应当除去违制的罪名,仍依正律折钱赎免。此律注又说:九十岁以上犯反逆之罪的,不适用此律;而不涉及七岁以下的,是因为九十岁的人尚且可能身体强健、能够主使七岁的孩童,那孩童本人绝不可能做出这种事,所以不加刑,只依本律缘坐之法,罚给功臣之家为奴。假设有教唆七岁儿童殴打父母的、或者教唆九十岁老人杀害子孙的,教唆者各按自己殴打及杀害普通人之罪论处,不得将犯亲属之罪加在普通人身上。
条例
一、凡军职犯该杂犯死罪,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并例该革职者,俱运炭、纳米等项发落,免发立功。
——条例:其一,凡军职人员犯杂犯死罪,若年满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残疾,以及依例应革职的,都以运炭、纳米等项处置发落,免发立功。
一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该充军者,准收赎,免其发遣。若有壮丁教令者,止律坐罪。其真犯死罪,免死及例该永远充军者,不准收赎。
——其一,年满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残疾之人,若犯该充军之罪的,准予折钱赎免,免其发遣;如果有壮年子弟教唆指使的,只按律定罪于教唆者。若是真犯死罪、获免死罪以及依例应永远充军的,则不准折钱赎免。
一、凡老幼及废疾犯罪,律得收赎者,若例该枷号,一体放免,照发落。
——其一,凡老幼及残疾之人犯罪,依律得以折钱赎免的,如果依例应枷号示众,一并予以放免,照原定处置发落。
新颁条例
一万历二十三年三月十一日,本部尚书赵等具。
题为《议处诈冐笃疾重犯以昭法纪以杜奸欺事》。
题称查得问刑条例一款凡奉
钦依免死充军人犯及后逃回,仍照原拟死罪监决。夫以矜疑免死,有复坐原罪之条,而笃疾独无者,以遣戍易至逃回,而笃疾难以复愈也。但人情狡伪,奸弊多端,各囚徃徃有故伤眼目、自残肢体,希图幸脱者。以后在京在外重犯,但有以笃疾释放,生事犯法,验非笃疾者,俱比照矜疑逃回事例,仍坐原拟死罪,庶
特恩不至,惠奸而狡,囚无所节饰,诈等于本月十三日奉
圣旨:今后重犯称笃疾的,务查验明实,方与题请。其释放后再有犯法者,俱照言例行。钦此。
——新颁条例:其一,万历二十三年三月十一日,本部尚书赵某等人具奏,题为《议处诈称重残疾之重犯以彰明法纪、杜绝奸邪欺诈之事》。题奏中说,查得问刑条例有一款规定:凡奉旨钦准免死充军的犯人,若后来逃回的,仍按原判死罪监押处决。之所以对矜恤疑罪免死者定有再犯原罪即复坐之条、而独独没有对重残疾者设此条,是因为发配戍边容易导致逃回,而重残疾却难以再度痊愈变化。但人心狡诈虚伪,奸弊花样众多,各犯人往往故意弄伤眼睛、自残肢体,妄图借此侥幸脱罪。此后无论在京在外,重犯若曾因重残疾获释、又生事犯法、经查验并非真正重残疾的,都比照矜恤疑罪逃回的事例,仍按原判死罪监押处决,庶几不使皇上特别的恩典反而便宜了奸猾之徒,使罪犯无从假饰欺诈。本月十三日奉圣旨:今后重犯自称重残疾的,务必查验清楚属实,才准予题请;其释放之后又再犯法的,都照此议例施行。钦此。
犯罪时未老疾
凡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谓如六十九以下犯罪,年七十事发,或无疾时犯罪,有废疾后事发,得依老疾收赎。或七十九以下犯死罪,八十事发,或废疾时犯罪,笃疾时事发,得入上请。八十九死罪,九十事发,得入勿论之类。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谓如六十九以下徒役三年,役限未满年入七十,或入徒时无病,徒役年限内成废疾,并听准老疾收赎,以徒一年三百六十日为率,验该赎钱数折役收赎。假如有人犯杖六十,徒一年,巳行断罪拘役五个月之后,犯人老疾,合将杖六十,徒一年总赎钱一十二贯,除巳受杖六十准钱三贯六
或七十九以下犯死罪,八十事发,或废疾时犯罪,笃疾时事发,得入上请。八十九死罪,九十事发,得入勿论之类。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谓如六十九以下徒役三年,役限未满年入七十,或入徒时无病,徒役年限内成废疾,并听准老疾收赎,以徒一年三百六十日为率,验该赎钱数折役收赎。假如有人犯杖六十,徒一年,巳行断罪拘役五个月之后,犯人老疾,合将杖六十,徒一年总赎钱一十二贯,除巳受杖六十准钱三贯六百文,该剩徒一年赎钱八贯四百文,计算每徒一月该钱七百文,巳役五个月准钱三贯五百文,外有未役七个月,该收赎钱四贯九百文之类。其余徒役年限赎钱不等,各行照数折算收赎。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谓如七岁犯死罪,八岁事发,勿论。十岁杀人,十一岁事发,仍得上请。十五岁时作贼,十六岁事发,仍赎论。
纂注:依老疾论,依幼小论,谓依上条老、小、废疾,或收赎,或奏请,或勿论而断之也。徒限内“徒”字,自六十以下言,若七十以上,则流、徒俱得收赎矣。惟杂犯准徒五年,仍科之。盖国初原系犯死罪,故不可以徒论也。优老据其见发之年,矜幼原其犯之岁,律之仁,亦至矣。
给没赃物
凡彼此俱罪之赃,谓犯受财枉法、不枉法计赃为罪者,及祀禁之物,谓如禁兵器及禁书之类,则入官。若取与不和,用琼森事逼取、求索之赃,并还主。谓恐吓诈欺、强买卖有余利、科敛及求之类,其犯罪应合籍没财产,赦书到后罪决讫,未曾抄札入官者,并从赦免。其巳抄札入官、守掌及犯谋反逆者,并不放免。若罪未处决,物虽送官未经分配者,犹为未入。其缘坐人家口虽巳入官,罪人得免者,从亦从免放。○若以赃入罪,正赃见在者,还官主。谓官物还官,私物还主。又若本赃是驴,转易得马及马生驹、羊生羔、畜产蕃息,皆为见在巳费用者,若犯人身死勿征,别犯身死者亦同,余皆征之。若计雇工赁钱为赃者,亦勿征。○其估赃者,皆据犯处当时中等物价估计定罪。若计雇工钱者,一人一日为铜钱六十文。其牛马驼骡驴车船碾磨店舍之类,照依犯时雇工赁直赁钱多,各不得过其本价。谓船价值铜钱一十贯,不得追赁钱一十一贯之类。○其赃罚金银,并照犯人元供成色从实追征入官给主。若巳费用不存者,追征足色。谓人元盗或取受正赃金银使用不在者,并官足色。
纂注,取与不和,谓应少取而多取,如过取利息之类;多与而少与,如给价减数之类。计雇工钱六十文,以人言,后雇工以马牛等物言,赁钱虽多,兼工价直言。此条并还主,以上论赃物人官给主之例。籍没财产以下,就并入官内论。
译百文,该剩徒一年赎钱八贯四百文,计算每徒一月该钱七百文,巳役五个月准钱三贯五百文,外有未役七个月,该收赎钱四贯九百文之类。其余徒役年限赎钱不等,各行照数折算收赎。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谓如七岁犯死罪,八岁事发,勿论。十岁杀人,十一岁事发,仍得上请。十五岁时作贼,十六岁事发,仍赎论。
——凡是犯罪时虽未年老患病、而事情败露时已年老患病的,按年老患病之律论处。这是说比如六十九岁以下时犯罪、七十岁时案发的,或者本无残疾时犯罪、后来案发时已成残疾的,可以依老疾之律折钱赎免。或者七十九岁以下时犯死罪、八十岁时案发的,或者残疾时犯罪、重残疾时案发的,可以列入奏请裁决之列。八十九岁时犯死罪、九十岁时案发的,可以列入不予追究之列,如此等等。如果是在服徒刑年限之内变为年老患病的,也是照此办理。这是说比如六十九岁以下时判徒役三年,服役期限未满、年龄到七十岁,或者入狱服徒役时本无疾病、在徒役年限内变成残疾的,都准予依照老疾之律折钱赎免,以徒刑一年三百六十日为标准,核算应赎钱数、折抵未服役的部分予以赎免。假如有人犯杖六十、徒一年之罪,已经判决拘役五个月之后,犯人变得年老患病,应将杖六十、徒一年的总赎钱十二贯,扣除已受杖六十折抵的钱三贯六百文,剩下徒一年应赎钱八贯四百文,按每服徒役一月折钱七百文计算,已服役五个月折钱三贯五百文,还剩未服役七个月,应折钱四贯九百文,诸如此类。其余徒役年限的赎钱数目各不相同,都按此方式照数折算赎免。犯罪时年幼、事发时已长大成人的,按幼小之律论处。这是说比如七岁时犯死罪、八岁时案发的,不予追究;十岁时杀人、十一岁时案发的,仍可奏请裁决;十五岁时作贼、十六岁时案发的,仍按折钱赎免论处。
纂注:依老疾论,依幼小论,谓依上条老、小、废疾,或收赎,或奏请,或勿论而断之也。徒限内"徒"字,自六十以下言,若七十以上,则流、徒俱得收赎矣。惟杂犯准徒五年,仍科之。盖国初原系犯死罪,故不可以徒论也。优老据其见发之年,矜幼原其犯之岁,律之仁,亦至矣。
——纂注:"依老疾论""依幼小论",是说依照上条关于老者、幼者、残疾之人,或折钱赎免、或奏请裁决、或不予追究的规定来断案。"徒限内"的"徒"字,是就六十岁以下而言的;如果是七十岁以上,则流刑、徒刑都可以折钱赎免了。只有杂犯折算为徒五年的,仍要照数科断,这是因为国初原本是犯了死罪,所以不能按普通徒刑论处。优待老者,依据的是案发当时的年龄;怜悯幼者,依据的是犯罪当时的年龄,律法的仁厚,也算是达到极致了。
给没赃物
凡彼此俱罪之赃,谓犯受财枉法、不枉法计赃为罪者,及祀禁之物,谓如禁兵器及禁书之类,则入官。若取与不和,用琼森事逼取、求索之赃,并还主。谓恐吓诈欺、强买卖有余利、科敛及求之类,其犯罪应合籍没财产,赦书到后罪决讫,未曾抄札入官者,并从赦免。其巳抄札入官、守掌及犯谋反逆者,并不放免。若罪未处决,物虽送官未经分配者,犹为未入。其缘坐人家口虽巳入官,罪人得免者,从亦从免放。○若以赃入罪,正赃见在者,还官主。谓官物还官,私物还主。又若本赃是驴,转易得马及马生驹、羊生羔、畜产蕃息,皆为见在巳费用者,若犯人身死勿征,别犯身死者亦同,余皆征之。若计雇工赁钱为赃者,亦勿征。○其估赃者,皆据犯处当时中等物价估计定罪。若计雇工钱者,一人一日为铜钱六十文。其牛马驼骡驴车船碾磨店舍之类,照依犯时雇工赁直赁钱多,各不得过其本价。谓船价值铜钱一十贯,不得追赁钱一十一贯之类。○其赃罚金银,并照犯人元供成色从实追征入官给主。若巳费用不存者,追征足色。谓人元盗或取受正赃金银使用不在者,并官足色。
——凡是彼此双方都有罪的赃物,是指犯受财枉法、不枉法而以赃计罪的情形,以及朝廷禁止的物品,比如违禁兵器及禁书之类,都要没收入官。如果取与之间并非两情相愿,而是用威逼手段逼取、索求所得的赃物,一律归还原主,这是指恐吓诈欺、强买强卖谋取余利、以及摊派勒索之类。其犯罪应当籍没财产的,若赦书到达之后案已判决完毕、但尚未抄没入官的,一律依赦免除;若已经抄没入官、有人看守掌管,以及犯谋反谋逆之罪的,一律不予放免。如果罪案尚未判决完毕、财物虽已送官但尚未分配的,仍算尚未入官。若缘坐之人的家属虽然已经入官为奴、而正犯本人得以赦免的,家属也随之一并放免。○如果因赃物而定罪、正赃仍然存在的,归还给官府或原主,即官物归官、私物归主。又如果原本的赃物是驴、后来转换成马、以及马生驹、羊生羔、牲畜繁衍增殖的,都算作现存的赃物。若已经费用消耗不存在了,若犯人本人已经身死的,不予追征;其他罪犯身死的也一样。如果是折算雇工赁钱作为赃物的,也不予追征。○至于估算赃物的价值,都根据犯罪地当时的中等物价估算定罪。若折算雇工钱的,一人一日折合铜钱六十文。牛马驼骡驴、车船、碾磨、店舍等物,按犯罪当时的雇用租赁价格折算,但各不得超过其本身的价值,这是说比如船的价值是铜钱十贯,就不能追征租金十一贯之类。至于赃款罚没的金银,都按照犯人原本所供报的成色如实追征、入官或给还原主;若已经费用消耗不存在的,则追征足色的金银,这是说犯人原来盗取或收受的正赃金银若已使用不在,就都要按足色追征入官。
纂注,取与不和,谓应少取而多取,如过取利息之类;多与而少与,如给价减数之类。计雇工钱六十文,以人言,后雇工以马牛等物言,赁钱虽多,兼工价直言。此条并还主,以上论赃物人官给主之例。籍没财产以下,就并入官内论。赦免不免之例,以赃入罪节应征勿征之例,末节追赃成色之例。盖彼此俱有罪之赃,及非私家所宜有之物,并追入官。若取与不和,用琼森事逼取求索之赃,并追还主。其犯罪应合籍没财产者,除谋反逆叛者本身及家口财产,不论巳未决讫,曾否入官,人不得赦放,财不得赦免外,其余罪人但遇赦书到,正犯虽巳决讫,惟札入官守掌财物,难以槩免。其未曾抄札入官及罪人未决而财产送官未分配守掌,并缘坐家口虽巳入官,罪人得免者
赦免不免之例,以赃入罪节应征勿征之例,末节追赃成色之例。盖彼此俱有罪之赃,及非私家所宜有之物,并追入官。若取与不和,用琼森事逼取求索之赃,并追还主。其犯罪应合籍没财产者,除谋反逆叛者本身及家口财产,不论巳未决讫,曾否入官,人不得赦放,财不得赦免外,其余罪人但遇赦书到,正犯虽巳决讫,惟札入官守掌财物,难以槩免。其未曾抄札入官及罪人未决而财产送官未分配守掌,并缘坐家口虽巳入官,罪人得免者,亦并从免放。若以赃入罪,正赃见在未费者,仍还官主;巳费用王存者,若犯人自身又死,免其追征。其余若犯人虽死而正赃尚存,或正赃虽费用而犯人未死,犹征还官主。故曰余皆征之。其不系赃罪犯人,亦有追财物,如埋殡银之类,死亦勿征。故小注曰:别犯身死者亦同。若毁损官房屋,计雇工钱;私借官车船,计雇钱之类为赃者,正犯身死亦不征。其估计赃物定罪曰:犯逆曰当时,曰中等物价,随地随时而斟酌适中,不得低昂其手轻重其罪也。若计雇工钱,如私役部民夫匠之类,每人一日为铜钱六十文,作为定数。其牛马驼骡驴车船碾磨店之类,照犯处犯时中等价值估计雇工赁直定罪追还。然赁钱累筭虽多,各不得过其本价,盖子不可多于母故也。其追还官主职罚金银见在则从元供成色,费用则从足色者,乃官府追征之正法,非特防弊而巳
按犯罪籍没财产者,指奸党上言德政及造畜毒等条,财产入官而言。若采生折割人,杀一家非死,罚三人,支解人,财产律称断付死者之家,所以优恤其生者也。应合籍没者不同,遇赦则当请旨定夺,不得擅放免。其罪未处决数句,及缘坐人家口四句,疏议、管见、诸书俱兼谋反逆叛说,甚非不可依。
按此条,槩言赃物有人、官有、给主有、籍没。而是三者之中,又有占计、有成色、有勿征、有赦免矜恤之意,沛然洋溢。至其估计也,必得其时值之平;其成色也,必出于元供之口;必人赃之见存而始应征,必罪恶之重大而始不免。又见法乃不得巳而用之之意,仁哉圣人之心乎!
条例
一、在京在外,问过囚犯,但有还官赃物直银一十两以上,监追年父及入官赃二十两以上,给主赃三十两以上,监追一年之上,不能完纳者,困全无家产,或变卖巳尽,及产虽未尽,止系不堪无人承买者,各勘实,具本犯情罪轻重,监追年月久近,赃数多寡,奏。
请定夺。若不及前数,及埋葬银,监追一年之上,勘实全无家产者,俱免追。各照原拟发落。
一、凡犯侵欺、枉法、充军、追赃人犯,所在官司务严限监并至一年以上,先将正犯发遣,仍拘的亲家属监追,如无的亲家属,仍将正犯监追。
译,亦并从免放。若以赃入罪,正赃见在未费者,仍还官主;巳费用王存者,若犯人自身又死,免其追征。其余若犯人虽死而正赃尚存,或正赃虽费用而犯人未死,犹征还官主。故曰余皆征之。其不系赃罪犯人,亦有追财物,如埋殡银之类,死亦勿征。故小注曰:别犯身死者亦同。若毁损官房屋,计雇工钱;私借官车船,计雇钱之类为赃者,正犯身死亦不征。其估计赃物定罪曰:犯逆曰当时,曰中等物价,随地随时而斟酌适中,不得低昂其手轻重其罪也。若计雇工钱,如私役部民夫匠之类,每人一日为铜钱六十文,作为定数。其牛马驼骡驴车船碾磨店之类,照犯处犯时中等价值估计雇工赁直定罪追还。然赁钱累筭虽多,各不得过其本价,盖子不可多于母故也。其追还官主职罚金银见在则从元供成色,费用则从足色者,乃官府追征之正法,非特防弊而巳
——纂注:取与不和,是指应当少取而多取,比如过取利息之类;多与而少与,比如给付价钱而减少数目之类。折算雇工钱六十文,是就人力而言;后面折算雇工用马牛等物力而言,租金虽多,是兼工价而言的。此条中的"并还主",以上是论赃物归官、归还原主的条例;"籍没财产"以下,是就并入官府之内而论;赦免不予赦免的条例,是就以赃计罪一节应征收、不予征收的条例;末节讲的是追缴赃物成色的条例。总的来说,彼此双方都有罪的赃物,以及并非私家应有的物品,都要追缴入官。如果取与之间并非两情相愿、用威逼手段逼取索求所得的赃物,都追还原主。所犯之罪应当籍没财产的,除了犯谋反逆叛之人本身及其家属财产,不论案子是否已判决完毕、是否已经入官,人不得赦免释放、财产不得赦免归还之外,其余的罪人,只要遇上赦书到达,正犯即使已经判决完毕,只是财物已经抄没入官由人看守掌管,也难以一概免除;若尚未抄没入官、以及罪人尚未判决而财产已送官但尚未分配看守,以及缘坐的家属虽已入官为奴而正犯本人得以赦免的,也一并予以免除放还。如果因赃物而定罪,正赃现存尚未费用消耗的,仍归还官府或原主;若已经费用消耗不存在的,如果犯人本人也已身死,就免除追征;其余的,若犯人虽死而正赃尚存,或者正赃虽已费用消耗而犯人尚未身死的,仍要追征归还官府或原主。所以说"其余的都要追征"。至于不属于赃罪的犯人,也有须追缴的财物,比如埋葬费之类,犯人身死也不予追征,所以小注说"其他犯罪身死的也一样"。如果是毁损官府房屋而折算雇工钱、私自借用官府车船而折算租赁钱之类作为赃物的,正犯身死也不予追征。至于估算赃物定罪,说"犯罪当时"、说"中等物价",是要随地随时而斟酌适中,不得任意压低抬高、以此轻重其罪。如果折算雇工钱,比如私自役使部民、夫匠之类,每人一日折合铜钱六十文,作为固定数目。牛马驼骡驴、车船、碾磨、店舍之类,照犯罪当地、当时的中等价值估算雇工租赁价格来定罪追还。然而累计的租金虽然可能很多,各自都不得超过其本身价值,因为利息不能多于本金的缘故。至于追还给官府或原主的赃款、罚没的金银,现存的按原本供报的成色,若已费用消耗的按足色追征,这是官府追征的正式法则,不只是为了防止弊端而已。
按犯罪籍没财产者,指奸党上言德政及造畜毒等条,财产入官而言。若采生折割人,杀一家非死,罚三人,支解人,财产律称断付死者之家,所以优恤其生者也。应合籍没者不同,遇赦则当请旨定夺,不得擅放免。其罪未处决数句,及缘坐人家口四句,疏议、管见、诸书俱兼谋反逆叛说,甚非不可依。
——按犯罪应籍没财产的规定,是指奸党、上言变乱朝政、以及造畜蛊毒等条款、财产没收入官而言。至于采生折割人、杀一家(未死)罚三人、支解人这些罪行,律文规定其财产判给死者家属,这是为了优恤抚恤受害者一方,与应予籍没的情形不同,遇赦时应当请旨裁定,不得擅自放免。"其罪未处决"数句,以及"缘坐人家口"四句,历来的疏议、管见、各书都兼指谋反逆叛而言,这个说法很不能不依从。
按此条,槩言赃物有人、官有、给主有、籍没。而是三者之中,又有占计、有成色、有勿征、有赦免矜恤之意,沛然洋溢。至其估计也,必得其时值之平;其成色也,必出于元供之口;必人赃之见存而始应征,必罪恶之重大而始不免。又见法乃不得巳而用之之意,仁哉圣人之心乎!
——按这一条,总的来说是讲赃物有归入犯人的、归入官府的、归还原主的、籍没入官的这几种去处。而这三者之中,又有折算计价、成色核验、不予追征、赦免矜恤这些用意,充盈洋溢。至于估算价值,必须得当时公平的市价;核验成色,必须出自原本供报之口;必须人在赃在才应予追征,必须罪恶重大才不予免除。由此又可见法律是不得已才使用的深意,圣人之心真是仁厚啊!
条例
一、在京在外,问过囚犯,但有还官赃物直银一十两以上,监追年父及入官赃二十两以上,给主赃三十两以上,监追一年之上,不能完纳者,困全无家产,或变卖巳尽,及产虽未尽,止系不堪无人承买者,各勘实,具本犯情罪轻重,监追年月久近,赃数多寡,奏。
请定夺。若不及前数,及埋葬银,监追一年之上,勘实全无家产者,俱免追。各照原拟发落。
——条例:其一,在京在外,凡审断过的囚犯,如有应还官的赃物折银十两以上、监追年限以上的,以及应入官的赃物二十两以上、应给还原主的赃物三十两以上、监追一年以上仍不能缴纳完毕的,若是因为确实全无家产、或者变卖已尽、或者虽有家产但破败不堪无人承买的,都要各自查勘属实,具本奏明所犯情罪轻重、监追时间久近、赃数多寡,奏请裁定。如果数目未达到前述标准,以及属于埋葬银之类、监追一年以上、查勘属实确无家产的,一律予以免除追征,各照原来所拟处置发落。
一、凡犯侵欺、枉法、充军、追赃人犯,所在官司务严限监并至一年以上,先将正犯发遣,仍拘的亲家属监追,如无的亲家属,仍将正犯监追。敢有纵令倩人代监及挨至年远輙称家产尽绝,希图赦免者,各治以罪。
——其一,凡犯侵吞欺诈、枉法、应充军、须追缴赃物的犯人,所在官府务必严定期限监押追缴至一年以上,先将正犯发遣,仍拘押其亲属家眷监督追缴;如果没有亲属家眷,仍将正犯本人监督追缴。
敢有纵令倩人代监及挨至年远輙称家产尽绝,希图赦免者,各治以罪。
一、军官旗军但有监追入官还官给主赃物直银十两以下半年之上不能完纳者,将犯人先发立功纳钞等项各完满日还职着役,仍将各人俸粮月粮照赃数扣除入官还官给主。
犯罪自首
凡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免其罪,犹征正赃。谓如枉法、不枉法赃,征入官用;琼森事、逼取、诈欺、科敛、求索之类,及强窃盗赃,征给主。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谓如窃盗事发,自首,又曾私铸钱之罪,止科窃盗罪。若因问被告之事,而别余罪者,亦如之。谓因犯私盐事发,被问不加考讯,又自别言曾窃盗牛,又曾诈欺人财物,止科私盐之罪,余罪俱得免之类。○其遣人代首,若于法得相容隐者,为首及相告言者,各听如罪人身自法其遣人代首者,谓如甲犯罪,遗乙代首,不限亲踈,亦同自首,免罪。若于法得兼容隐者,为首,谓同居及大功以上亲,若奴婢、雇工人为家长首及相告言者,皆与罪人自首同,得免罪。其小功缌麻亲首告,得减凡人三等;无服之亲,亦得减一等。如谋反逆未行,若亲属首告或送到官者,其正犯人俱同自首律,免罪。若巳行者,正犯人不免,其余应缘坐人亦同自首律,免罪。若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自首赃数尽者,此计不尽之数科之。其知人欲告及逃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其逃叛者,虽不自首,能还归本所者,减罪二等。○其损伤于人,因犯杀、因犯杀伤人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本过失者,听从本法。于物不可陪赎,谓如印信、官文书、应禁兵器及禁书之类,私家既不合有,是不可偿之物,不准首。若本物见在首者,听同首法,免罪。事发在逃,虽不得首,所犯之罪得减逃之罪二等。若私越度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律。○若强窃盗、诈欺取人财物,而于事主处首服,及受人枉法、不枉法赃,悔过回付还主者,与经官司自首同,皆得免罪。若知人欲告,而于财主处首还者,亦得减罪二等。其强窃盗若能捕获同伴解官者,亦得免罪,又依常
译若有胆敢纵容雇人代为监押、以及拖延至多年后就妄称家产已经耗尽、妄图借此获得赦免的,各按其罪治罪。
一、军官旗军但有监追入官还官给主赃物直银十两以下半年之上不能完纳者,将犯人先发立功纳钞等项各完满日还职着役,仍将各人俸粮月粮照赃数扣除入官还官给主。
——其一,军官、旗军若有应监追、入官、还官、给还原主的赃物折银十两以下、监追半年以上仍不能缴纳完毕的,将犯人先发去立功、纳钞等项处置,各自期满之日复职当差,仍将各人的俸粮、月粮按赃物数目扣除,用以入官、还官、给还原主。
犯罪自首
凡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免其罪,犹征正赃。谓如枉法、不枉法赃,征入官用;琼森事、逼取、诈欺、科敛、求索之类,及强窃盗赃,征给主。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谓如窃盗事发,自首,又曾私铸钱之罪,止科窃盗罪。若因问被告之事,而别余罪者,亦如之。谓因犯私盐事发,被问不加考讯,又自别言曾窃盗牛,又曾诈欺人财物,止科私盐之罪,余罪俱得免之类。○其遣人代首,若于法得相容隐者,为首及相告言者,各听如罪人身自法其遣人代首者,谓如甲犯罪,遗乙代首,不限亲踈,亦同自首,免罪。若于法得兼容隐者,为首,谓同居及大功以上亲,若奴婢、雇工人为家长首及相告言者,皆与罪人自首同,得免罪。其小功缌麻亲首告,得减凡人三等;无服之亲,亦得减一等。如谋反逆未行,若亲属首告或送到官者,其正犯人俱同自首律,免罪。若巳行者,正犯人不免,其余应缘坐人亦同自首律,免罪。若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自首赃数尽者,此计不尽之数科之。其知人欲告及逃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其逃叛者,虽不自首,能还归本所者,减罪二等。○其损伤于人,因犯杀、因犯杀伤人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本过失者,听从本法。于物不可陪赎,谓如印信、官文书、应禁兵器及禁书之类,私家既不合有,是不可偿之物,不准首。若本物见在首者,听同首法,免罪。事发在逃,虽不得首,所犯之罪得减逃之罪二等。若私越度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律。○若强窃盗、诈欺取人财物,而于事主处首服,及受人枉法、不枉法赃,悔过回付还主者,与经官司自首同,皆得免罪。若知人欲告,而于财主处首还者,亦得减罪二等。其强窃盗若能捕获同伴解官者,亦得免罪,又依常
——凡是犯罪尚未案发就自首的,免除其罪,但仍须追征正赃,是说比如枉法、不枉法所得赃物,追征入官府使用;因威逼手段、逼取、诈欺、摊派勒索之类所得的赃物、以及强盗窃盗所得赃物,追征归还原主。若轻罪虽然已经案发、却是因自首重罪而牵带出来的,免除其重罪,是说比如窃盗案发自首、同时又交代曾经私铸钱币之罪,只按窃盗罪科断。如果是因被审问所告发之事而牵出其他罪行的,也是照此办理,是说比如因私贩盐案发被审问、未经拷讯就自己另外交代曾经偷牛、又曾诈骗他人财物,只按私盐罪科断,其余罪责都得以免除,诸如此类。○若是派人代为自首的,如果在法律上属于可以相互容隐的亲属关系,代首之人以及相互告发之人,都按本人亲自自首之法处理。所谓"遣人代首",是说比如甲犯罪,派乙代为自首,不论亲疏远近,也等同于本人自首,予以免罪。若在法律上属于可以相互容隐的关系,同居的、以及大功以上的亲属,以及奴婢、雇工为家主自首,或相互告发的,都与罪人本人自首相同,得以免罪。小功、缌麻亲属自首告发的,可比照常人减三等;无服之亲,也可减一等。如果谋反、谋逆尚未实行,亲属自首告发或送交官府的,正犯之人都按自首之律处理,予以免罪;如果已经实行的,正犯之人不予免罪,其余应缘坐的人也按自首之律处理,予以免罪。如果自首不实或不彻底的,按其不实不尽之罪定罪;应处死罪的,准予减一等。自首时未能全数交代赃物的,就按未交代清楚的部分科罪。若明知他人将要告发、或者是逃亡叛离而自首的,减罪二等定罪;逃亡叛离之人,即使不自首,能自行返回原处的,也可减罪二等。○若是伤害损伤他人,因犯杀人、伤人而自首的,可免除所牵连之罪,仍按故意杀伤之法论处;若本属过失的,听从本来的过失之法论处。至于不可赔偿赎免的物品,是指如印信、官府文书、应禁兵器及禁书之类,私家本不应拥有,属于不可偿还之物,不准以此自首;如果原物尚存而自首的,准许按自首之法处理,予以免罪。事发后在逃的,虽不能自首,但所犯之罪可比逃亡之罪减二等。若是私自越关渡口以及奸罪、以及私习天文的,都不在自首律的适用范围之内。○若是强盗、窃盗、诈骗取得他人财物,而向事主本人自首服罪的,以及收受他人枉法、不枉法所得赃物,悔过回心归还原主的,都与经过官府自首相同,都得以免罪。若明知他人将要告发、而向财主本人自首归还的,也可减罪二等。若是强盗窃盗之人若能捕获同伙、解送官府的,也可以免罪,此外照常……(原文至此中断)
人一体。给赏。
纂注:犹者,意有未尽之词。余兼轻重说。自首不实不尽,此「自首」二字承上文各听。如罪人身自首法,来当兼代首为首相告言。说不实以情言,不尽以赃言。逃如逃避山泽,不服拘唤之类。叛是叛去本国,潜入他国之类。无吊,潜从关过曰私;无吊,不出关过曰越。此条通言首罪之例。盖首者,自状其罪告之于官也。其首也,情必实,赃必尽,事必未发,方得全免其罪。罪虽全免,正赃犹征,尽本法也。因发轻罪而首重罪,则免其重;因问见罪而言余罪,则免其余。此皆以本身经官自首者言。若遣其不问亲踈之人而代巳首,或法得容隐之亲属为之首及相告,则与本自首无异。若赃物自于主处首服及悔过回付还主,则与经官自首无异。诸如此首,必皆事无所发,情无所隐,赃无所匿,故得全免。若知人欲告其罪,方行自首;或虽不首,此将原赃首还财主,与夫逃叛而自首;及虽不自,但能还归本所者,各得减本罪二等。其自首不实不尽者,则以所隐之情、所匿之赃科罪,至绞斩并维。犯死罪者,听减罪一等,罪止杖一日,流三千里。其于人有所损伤,于物不可偿,事发在逃、私越、度关、私习天文及和强等奸,皆事巳行,莫可追改者,故并不在自首之例。强窃盗能盗能捕同伴解官者,得免罪,又得给赏,一以开自新之路,一以广缉捕之门也。按逃叛者,则准减罪二等;事发在逃首,则不准仃也。尽逃叛首者,罪止逃叛,更无别罪,故首则准减二等。若事发在逃,是犯事既发之外,复有逃之罪,故止免其逃罪而不免其发之罪也。
译人各有一体,给予赏赐。
纂注:"犹"字,是意思还没说尽的用词。这里兼说轻重两层意思。"自首不实不尽",这"自首"二字承接上文,指各种情形都听此办理。比如罪人亲自到官府自首之法,来官府时应当兼包代人自首、为首告发相牵连的情形。说得不实是就赃物数目而言,说得不尽是就赃物未交代完而言。逃指逃避到山泽之中,不服官府拘捕传唤之类。叛是背叛本国,潜逃进入他国之类。没有通行文书,潜行从关口经过叫做"私";没有通行文书,不经关口越境叫做"越"。这一条通论首罪的通例。所谓"首",是自己陈述罪状告知于官府。他自首时,情节必须属实,赃物必须交代干净,事情必须尚未被发觉,才能全部免除他的罪。罪虽然全免,但正赃仍要追缴,这是遵循本法。因发觉轻罪而自首出重罪,就免除其重罪;因审问而发觉某罪却又交代出其余的罪,就免除其余的罪。这些都是就本人亲自到官府自首而言的。至于若是派遣与自己不相干的人代自己出面自首,或依法可以容隐的亲属代为自首及相互告发,那也和本人自首没有区别。若是赃物是本人自己送到失主处交还认罪,或悔过回心归还失主的,也和到官府自首没有区别。凡是这类自首,必须是事情都还没有被发觉,情由都没有隐瞒,赃物都没有藏匿,所以才能全部免罪。若是知道有人要告发他的罪,才去自首;或者虽然没有自首,只是把原赃归还给失主;以及逃亡叛逃后自首;再有虽然没有自首,只是能返回本处的,各自可以减本罪二等。若自首得不实不尽,就按所隐瞒的情节、所隐匿的赃物定罪,直至绞刑、斩刑一并维持原判。犯死罪的,听许减罪一等,罪止于杖一百,流三千里。至于对人有所损伤、对财物无法赔偿、事情败露后在逃、私自越境、私习天文以及和奸强奸等罪,都是事情已经做出,无法追改的,所以都不在自首的范围之内。强盗、窃盗能够擒获同伙并解送官府的,可以免罪,又能获得赏赐,一则为其开辟改过自新之路,一则为广开缉捕之门。按:逃叛之人自首的,可准予减罪二等;事情败露后在逃再自首的,就不准减等。因为纯粹逃叛而自首的人,罪止于逃叛,再无别的罪名,所以自首就准予减二等。若是事情已经败露才逃跑,这是在所犯之事已被发觉之外,又添了逃跑之罪,所以只免除他逃跑的罪,而不免除他事发所犯之罪。
备考
一卑幼,首尊长,得实犹科于名,犯义罪名。
一强窃盗再犯者不准首
一有禄人监守自守,盗自首及受赃悔过还主者,系行止有亏,照律免罪,仍革职为民。窃详均之以赃还主,一云首服,一云悔还,仃也。盖强窃诈取者,皆事主所不知,自首而服其罪,故曰首服。枉法赃乃门取之于主,音悔而还之,故云悔过回付。其词严而意精如此。
条例
一、凡强盗系亲属,首告,别官番。其聚众不及十人,及止行劫一次者,依律免律,罪减等等项拟断发落。若聚众至十人,及行劫累次者,系大功以上亲属告发,附近小功以下亲属告发,边卫各充军。其亲属本身被劫,因而告诉到官者,径依亲属相盗律科罪,不在此例。
一窃盗自首不实,不尽,及知人欲告,而于财主处首,还律该减等拟罪者,俱免剌。
一、凡自首强盗,除杀死人命、奸人妻女、烧人房屋罪犯深重,不准外,其余虽曾伤人,随即不复不死者,亦姑自首,照凶徒执持凶器伤人事例问拟,边卫充军。其放火烧人空房及田场积屐聚之物者,依律充徒。若计所烧之物重罪者,亦止照于火延烧事例,俱发边卫充军。
二罪俱发以重轻
凡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罪各等,首从科一科断。若一罪先发,巳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谓如二次窃盗,一次先发,计赃一十贯,巳杖七十;一次后发,计赃四十贯,该杖一百,合贴杖三十。如有禄人节次受人枉法赃八十贯,内四十贯先发,巳杖一百徒三年,四十贯后发,难同止累见发之赃,合并取前赃通计八十贯,更科全罪,断从处绞之类。其应入官、陪偿、剌字、罢职、罪止者,各尽本法。谓一人犯数罪,如枉法不枉法赃合入官,毁伤器物合陪偿,窃盗合剌字,职官私罪杖一百以上合罢职,不枉法赃一百二贯以上罪止杖。
一百流三千里之类,各尽本法拟断。
纂注此言,二罪以上俱发拟断者之通例,各尽本法。承上文言,而所该者广。若平时节次曾犯数罪,而一时俱发,内有轻重,则从重科;但各相等,则从一科。若节次所犯之罪内,止一罪先发,巳经论决,余所犯罪后又发,视前发巳决之罪为轻,或只相等,并得勿论;惟重于前者,则更论之。通计前或贴杖,或加徒,以足后犯之数。其项先后轻重事内,若赃该入官,物该陪偿,盗该剌字,官该罢职,与夫罪止焉者,罪虽重科,或从一,或勿论,仍要依各律条尽其本法。盖罪无再科,既不流于刻,仍尽本,又不失之纵。律所以为仁义并行之书也。
按注称:「窃盗前后赃并论,枉法则并科。前赃者,盖盗之赃原以一主为重,而枉法之赃各主通算全科,故也。
译备考
一、卑幼告发尊长,即使所告属实,仍要按"干名犯义"治罪。
一、犯强盗、窃盗罪再犯的人,不准自首减罪。
一、有官俸之人监守自盗,若自首,以及收受赃物后悔过归还失主的,都算作品行有亏,按律免罪,但仍革职为民。细究起来,同样是把赃物归还失主,一种叫"自首服罪",一种叫"悔过归还",二者是不同的。因为强盗、窃盗、诈骗所取的财物,事主本不知情,作案人自己首告并服其罪,所以叫"首服";而枉法赃是从事主手中直接索取的,事后悔悟而归还,所以叫"悔过归还"。这两个说法用词严谨而含义精当,正是如此。
条例
一、凡强盗案犯是亲属的,由旁人首告的,另行核议。如果聚众不满十人,且只行劫一次的,依律免罪,按减等等项拟罪发落。如果聚众达十人以上,或多次行劫的,若是大功以上亲属告发,或附近的小功以下亲属告发,一律边卫充军。若是本人被劫,因而向官府告发的,直接依照亲属相盗律定罪,不在此例之内。
一、窃盗案自首不实、不彻底,以及得知有人要告发才到财主处首告,这类情形本该按律减等定罪的,也一律不准免除黥刺之刑。
一、凡自首的强盗,除了杀人、奸淫人妻女、烧毁人房屋这类罪行深重不准免罪外,其余的即便曾伤人,但当场没有导致伤者死亡的,也姑且准许自首,照凶徒手持凶器伤人的条例,判处边卫充军。若是放火烧毁人的空房、田场堆积的杂物的,依律判徒刑。若所烧毁财物价值折算成的罪名更重,也只依照放火延烧的条例,一律发边卫充军。
二罪俱发以重论
凡两项以上罪行同时案发的,按其中较重者定罪;若各罪轻重相当,则按首犯、从犯的原则合并作一案判断。若一项罪行先被查发,已经判决,另一项罪行后来才被查出,若后发之罪比先发之罪轻或相当,则不再另行论罪;若比先发之罪重,则再另行论罪,并将先前的罪合并计入后罪的数额之中。比如两次犯窃盗罪:一次先被查发,赃款一十贯,已判杖七十;另一次后被查发,赃款四十贯,本该判杖一百,则应加判杖三十。又如有官俸之人多次接受他人枉法赃共八十贯,其中四十贯先被查发,已判杖一百、徒三年;另四十贯后被查发,此时不能只按后发这四十贯累计定罪,而应把先前查发的赃款一并计入,通算总额为八十贯,再重新定全罪,判处绞刑之类。至于该没收入官、该赔偿、该黥刺、该革职、以及量刑封顶的,都各依本条法律执行。也就是说,一人犯数罪,如枉法赃、不枉法赃该没收入官,损毁器物该赔偿,窃盗该黥刺,官员犯私罪杖一百以上该革职,不枉法赃满一百二贯以上罪止判杖一百流三千里之类,都各依本条法律拟断。
纂注:这一条讲的是两项以上罪行同时案发时判断的通例,各依本法。承接上文,所涉范围很广。如果平时多次犯下数项罪行,而同时一并查发,其中有轻有重,就按重的定罪;若各罪轻重相当,就合并作一案定罪。如果多次所犯的罪中,只有一项先被查发,已经判决,其余罪行后来才被查出,与先前已判决之罪相比若较轻,或只是相当,都可以不再论罪;只有比先前的罪更重,才再另行论罪。并把先前的或加判杖刑,或加判徒刑,一并计入以补足后来所犯之数。至于其中涉及先后轻重的部分,若赃物该没收入官,财物该赔偿,盗罪该黥刺,官员该革职,以及量刑封顶等情况,罪虽然要重新定罪,或合并定一案,或不再论罪,仍要依照各条律文分别执行本条法律。因为一罪不能重复定罪,既不流于苛刻,又能各依本法执行,也不失于放纵。律法之所以能做到仁义并行,道理就在这里。
按语:注中说:"窃盗前后的赃款要合并论罪,枉法赃则要合并科罪。"前者的赃款,是因为盗窃的赃物本以一个事主为重,而枉法赃是各事主的赃款要通
」此与前徒流又犯异者,彼谓决讫一罪而又犯,此谓犯讫数罪而发,有先后,所以不同。
又律文:一罪先发巳经论决,余罪后发,枉法赃八十贯内,四十贯先发巳杖一百徒三年,四十贯内,四十贯先发巳杖一百徒三年,四十贯后发,难同止累见发之赃,合并取前赃通计八十贯,更科全罪,断从处绞之,类似与若等勿论,未合何也?盖若等勿论者,总言其所犯轻重之罪,指其它也。若有禄人犯赃,又系枉法情重可恶,自有各主通算全科之本律,当依故,不得以此律若等勿论之总言其常者例之也,故曰难同止累见在之赃。
犯罪共逃
凡犯罪共逃亡,其轻罪囚能捕获重罪囚而首告,及轻重罪相等但获一半以上首告者,皆免其罪。谓同犯罪事发,或各犯罪事发而共逃者,若流罪囚能捕死罪囚,徒罪囚能捕流罪囚首告,又如如五人共犯罪在逃,内一人能捕二人而首告之类,皆得免罪。若损伤人及奸者不免,仍依常法。其因人连累致罪而罪人自死者,听减本罪二等。谓因别人犯罪连累以得罪者,如藏匿、引送、资给罪人及保勘供证不实,或失觉察关防铃束听使之类。其罪人非刑杀而白死者,又听减罪二等。若罪人自首告及遇赦原免,或蒙特恩减罪收赎者,亦准罪人原免减等赎罪法。谓因罪人连累以得罪,若罪人在后自首告,或遇赦恩全免,或蒙特恩减一等、二等或罚赎之类,皆依罪人全。
免减等收赎之法
纂注此条,前一节以自犯者言,后二节以因人连累者言。律文本注,亦自明白。罪人正犯也。首节谓轻能捕重,而少能捕多,而既能服罪,又能除恶,故俱得全免。惟损伤于人及奸者不免,止免在逃之罪,能获之人减逃罪二等坐之。次节正犯自死,则首恶巳除,连及者直有宽减,故得减本罪二等。注云:又减者,盖藏匿等项,本条巳各减等,此因正犯自死而再减之,故曰又减。末节正减降赎免,则首恶既恕,余可矜怜,故皆得照正犯全免降减收赎。凡此皆以开自新之路,广缉盗之门,而溥矜恤之恩也。
按此与自首条强窃盗捕获同伴者同,彼兼给赏,此仅免罪者,盖此有在逃之罪,故彼兼赏其功,而此止宥其罪,酌议之审也。
备考
一犯人共逃捕获不及一半,及法得相隐之人有获共逃重罪而首告者,亲属各依事发在逃自首得减逃罪二等。若亲属因捕获有所杀伤者,各从杀伤尊长卑幼本法。若卑幼原罪轻者,仍依干名犯义律论。读法云:谋反逆叛缌麻以上亲捕送,依捕首律论。
同僚犯公罪
凡同僚犯公罪者,谓同僚官吏联署文案判断公事差错而无私曲者,并以吏典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佐贰官减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
译盘计算,合并定全罪,所以如此。这与前面"徒流罪又犯"的情形不同的地方在于:那种情况是指一罪已经判决完毕之后又犯罪,这里指的是数罪已经犯下但先后被查发,有先后之分,所以处理方式不同。
再看律文:"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说的是枉法赃八十贯之中,四十贯先被查发,已判杖一百徒三年,另四十贯后被查发,此时不能只按后发查到的赃款累计定罪,而应把先前的赃款一并计入,通算总额为八十贯,再重新定全罪,判处绞刑之类,这似乎与"若等勿论"矛盾,为什么呢?因为"若等勿论",说的是泛指所犯罪行轻重相当的情形,是就一般情况而言的。而有官俸之人犯赃罪,又属于枉法情节严重、令人痛恨的情形,本身自有各事主通盘计算、合并定全罪的专门律条,理当依照此专门规定,不能拿这条泛指常情的"若等勿论"来类比,所以说"不能只按后来查发的赃款定罪"。
犯罪共逃
凡共同犯罪后一起逃亡的,若罪轻的囚犯能捕获罪重的囚犯并首告,或轻重罪相当,只要捕获一半以上的同伙并首告的,都可以免除其罪。也就是说,共同犯罪案发,或各自犯罪案发后一起逃亡的,若流罪囚犯能捕获死罪囚犯,徒罪囚犯能捕获流罪囚犯并首告;又如五人共同犯罪在逃,其中一人能捕获两人并首告之类,都可以免罪。但若曾伤害他人或犯奸淫罪的不能免罪,仍依常法处置。因受他人牵连而获罪,若罪魁自己死亡的,可减本罪二等。也就是说,因别人犯罪受牵连而获罪的,如藏匿、引送、资助罪犯,以及作保作证不实,或失职失察、看管不严之类。若罪魁不是被处死而是自然死亡的,又可再减罪二等。若罪魁自首告发,或遇赦免罪,或蒙特恩减罪、准许收赎的,也依照罪魁本人获得全免、减等、收赎的处理方式办理。也就是说,因受罪犯牵连而获罪的,如果罪犯后来自首告发,或遇赦全部免罪,或蒙特恩减一等、二等,或准许罚赎之类,都依照罪犯本人所获处理方式一体办理,可以全免、减等、收赎。
纂注:这一条,前一节讲的是自己犯罪的情形,后两节讲的是因他人牵连获罪的情形。律文本注也已经讲得很明白。罪人指正犯。首节说的是:罪轻的能捕获罪重的,人少的能捕获人多的,既然能主动服罪,又能为民除害,所以都可以全部免罪;只有伤人及犯奸的不能免罪,只能免除在逃之罪,能捕获同伙的人减逃罪二等定罪。次节说的是:正犯自己死亡,首恶已经消除,受牵连的人才可以从宽减罪,所以可减本罪二等。注中说"又减",是因为藏匿等罪本条已各自减等,这里又因正犯自然死亡而再减一次,所以叫"又减"。末节说的是:正犯获得减、降、赎、免,那么首恶既然已被宽恕,其余的人更值得怜悯,所以都可以比照正犯的处理方式全免、降等、减等、收赎。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给人留一条自新之路,广开缉捕盗贼之门,并普施怜悯体恤之恩。
按语:这一条与自首条中"强盗、窃盗捕获同伙"的情形相同,只是那一条还兼有奖赏,而这一条仅仅是免罪,是因为这里还有在逃之罪的缘故,所以那条兼赏其功,这条只宽恕其罪,斟酌考量是很周详的。
备考
一、犯人共同在逃,捕获同伙不到一半的,以及依法可以相互隐匿的亲属中有人捕获了在逃的重罪同伙并首告的,亲属都依照"事发在逃自首"减逃罪二等的规定处理。若亲属因捕获同伙而有所杀伤的,各依照杀伤尊长、卑幼的本法处理。若卑幼原本所犯罪行较轻的,仍依"干名犯义"律论处。读律者说:谋反、谋逆、谋叛案内缌麻以上亲属捕送罪犯的,依照"捕首"律论处。
同僚犯公罪
凡同僚官吏犯公罪的(指同僚官吏联署文案、判断公事出现差错而并无徇私枉法情节的),
四等官内如有缺员,亦依四等官递减科罪。本衙门所设无四等者,止准见设员数递减。○若同僚官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论,其余不知情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论。谓如同僚联署文案官吏五人,若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论,其余四人虽联署文案不知有私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论,仍依四等递减科断。○若申上司不觉失错准行者,各递减下司官吏罪二等。谓如县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之类。若上司行下所属依错施行者,各递减上司官吏罪三等。谓如布政司行下府,府行下州,州行下县之类,亦各以吏典为首。
纂注:同官于一衙门者,为僚。公罪即下,失出入人罪之类。此言同僚官吏联署文案,判决事,若犯违错,而无私曲者,均属有罪。但承行在于典故,其罪以后吏为首,由吏典而首领,而佐贰,而长官,各递减罪一等。若同僚或人徇私枉法,出入人罪者,事发本官,自依故出入人罪论,其余不知情者,止依失错,照前递减科断。此怕自本衙门官吏言之。若所申上司事有错误,而所属失不请改正,依错施行者,各递减上司官吏罪三等,并各以吏典为首,递减上司错准止减二等者,责其怠忽也。下司错行递减三等者,矜其受制也。如官吏有觉举者,依下条「公事失错」条免罪。
公事失错
凡公事失错,自觉举者免罪。其同僚官吏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余人皆免罪。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事若未发露,但同僚判署文案官吏一人能检举改正者,彼俱无罪责。○其断失错巳行论决者,不同此律。谓死罪及笞杖巳决讫,流罪巳至配所,徒罪巳役讫,此等并为巳行论决,司虽自检举,皆不免罪,各依失入人罪减三等及官吏节级递科之,故云不用此律。其失出入罪虽巳决放,若未发露,能自举贴断者,皆得免其失错之罪。○其官文书稽程应连坐者,一自觉举,余人亦免罪,主典不免。谓文案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此外不了,是名稽官。人自检举者,并得全免,惟当该吏典不免。检举者皆得减罪二等。
纂注,公事公务也;失错,违失差错也;觉举,谓觉察检举;连坐,谓相连而坐罪。巳行论决,专指失入,言观律注自见。程官府文书之程限,主典掌行文书之吏典,并减二等。兼官吏,言公事失错,是大总句,谓此项公错官吏皆属有罪。若一人自犯,而无余人可连坐者,能觉举,固得免罪。其有连坐之余人,如判署文案同僚官吏内,有一人觉举者,余人皆得免罪。或断罪失错于入,巳行论决者,自依失入律减三等科之,不用此觉举之律。若失出觉举贴断者,又得皆免。盖失入论决不可复赎,而失出决犹可改正故也。
译一律以经办的吏典为首犯,首领官比吏典减一等,佐贰官比首领官减一等,长官比佐贰官减一等。若四等官中有缺员的,也依照四等官依次递减定罪;本衙门所设官员不足四等的,只按现设官员的实际人数依次递减。○若同僚官员之中有一人徇私、依"故出入人罪"论处的,其余不知情的官员只依"失出入人罪"论处。也就是说,比如同僚联署文案的官吏共五人,若其中一人徇私,依"故出入人罪"论处,其余四人虽然联署了文案但并不知情的,只依"失出入人罪"论处,仍依四等依次递减定罪。○若呈报上司而上司未能察觉差错,照准施行的,各比下属官吏的罪减二等。也就是说,比如县申报州、州申报府、府申报布政司之类。若上司下达文书,下属依照错误的文书施行的,各比上司官吏的罪减三等。也就是说,比如布政司下达文书给府、府下达文书给州、州下达文书给县之类,也各以吏典为首犯。
纂注:在同一衙门任职的叫"僚"。"公罪"就是指下文"失出入人罪"之类。这里说的是:同僚官吏联署文案、判决事务,若出现违失差错,而并无徇私枉法情节的,都属于有罪。但具体承办事务的是吏典,所以定罪时以吏典为首犯,从吏典到首领官,再到佐贰官,再到长官,依次各减罪一等。若同僚中有人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案发后该人自然依"故出入人罪"论处,其余不知情的人,只依失误,照前面依次递减定罪。这是就本衙门官吏而言。若呈报上司的事情有错误,而所属下级未能察觉、请求改正,依照错误文书施行的,各比上司官吏的罪减三等,并各以吏典为首犯;下级递减上司只减二等,是责其怠忽职守;上司递减下级减三等,是体恤其受制于人的处境。若官吏能主动检举,依下条"公事失错"处理免罪。
公事失错
凡公事出现失错,主动检举的可以免罪。若同僚官吏应当连坐的,只要其中一人主动检举,其余人都可免罪。也就是说,因办理公事而致罪,且并无徇私枉法情节的,若事情尚未败露,只要联署文案的同僚官吏中有一人能查出并改正,大家都可以免罪。○若判决已经出现失错并且已经执行完毕的,不适用此律。也就是说,死罪以及笞杖已经执行完毕、流罪已经押解到配所、徒罪已经服役完毕的,这些都算作"已行论决",此时即使官员自行检举,也不能免罪,各依"失入人罪"减三等,并按官吏等级依次定罪,所以说不适用此律。若属于"失出人罪",即便已经判决释放,只要尚未败露,能主动检举、补办文书的,都可以免除其失错之罪。○官府文书延误期限、应当连坐的,只要一人主动检举,其余人也可免罪,但当值经办的吏典不能免罪。也就是说,文案小事限期五日,中等事限期十日,大事限期二十日,超过这些期限没有办结,就叫"稽程"。若官员能主动检举,都可以全部免罪,只有当值经办的吏典不能免罪,检举的人都可以减罪二等。
纂注:"公事"就是公务;"失错"就是违失差错;"觉举"是指察觉并检举;"连坐"是指相互牵连而一同获罪;"已行论决"专指"失入"的情形而言,看律文的注解就能明白。"程"是官府文书的期限,"主典"是掌管办理文书的吏典,都减罪二等。兼指官吏而言,讲的是公事失错,这是总起的一句,是说这类因公务出错的官吏都属于有罪。若只是一人自己犯错,没有其他人可以连坐的,能主动检举的,固然可以免罪。若有连坐的其余人,比如联署文案的同僚官吏中有一人主动检举的,其余人都可以免罪。或者判决已出现失错入罪、并且已经执行完毕的,自然依"失入"律减三等定罪,不适用这条主动检举免罪的规定。若属于"失出",主动检举补办文书的,又都可以免罪。因为"失入"一
其官文书稽程,官自觉举者,连坐之同僚皆免,主典不免者,盖稽程与失错不同,稽程之罪多由当该,故不及长官佐贰也。若主典自觉举者,止减本律笞罪二等,首领通减三等。
共犯罪分首从
凡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年八十以上及笃疾,归罪于共犯罪以次尊长。谓如尊长与卑幼共犯罪,独坐尊长,卑幼无罪。如尊长年八十以上及笃疾,于例不坐罪,即以共犯罪次长者当罪。又如归人尊长与男夫、卑幼同侵损于人者,以凡首从论。侵谓盗窃财物,损谓鬬殴、杀伤之类。如父子合家同犯,并依凡人首从之法,为其侵损于人,是以不独坐尊长。若共犯罪而首从本罪各别者,各依本律首从论。谓如甲引他人共鬬亲兄,甲依弟殴兄杖九十、徒二年半,他人依凡人鬬殴论笞二十。又如卑幼引外人盗巳家财物二十贯,卑幼以私擅用财加二等笞四十,外人依凡盗从论杖七十之类。○若本条言「皆」者,罪无首从;不言「皆」者,依首从法。○其犯擅入皇城、官殿等门及私越度关、若避役在逃及犯奸者,亦无首从,谓各自见犯从,皆以正犯科罪。
纂注:共犯罪,谓数人共一事,家人一家之人也。注云:男夫,犹男子之称,如子弟、侄、子孙之类皆是。此言共犯罪者,造意为首,随从减等,重首恶也。若家人共犯,不论造意,止坐尊长,重制也。尊长老疾,事既不能专制律,又不得加刑,故其罪自应坐之。共犯次尊长也,如无以次尊长,方坐卑幼。若妇人与卑幼之男夫共犯,妇人纵为称首,亦止坐男夫,不拘首从之法。其犯侵盗、损伤于人等罪,依凡人首从论。尊长造意,卑幼为从;卑幼造意,尊长为从。虽妇人及老疾,亦当科罪,不在家人共犯免科之律。若共犯而首从本罪各有一条,合得罪名者,则各依本律首从科断,或轻或重,又不拘此条首从之常法。若本条言「皆」者,槩坐之;不言「皆」者,依首从法。若擅入
皇城官殿等罪,虽不言,皆亦不分首从,盖各身自犯之,非如窃盗鬬殴之有造意随从者也,故以正犯科之耳。按唐律云:「若共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仍以监守为首;凡人以常从论。」犹令律「同谋共殴人,以下手伤重者为重罪,原谋减一等」之意,是又不专论首从也。
犯罪事发在逃
凡二人共犯罪,而有人在逃,见获者称逃者为首,更无证佐,则决其从罪;后获逃者,称前人为首,鞫问是实,还依首论,计前罪以充后数。○若犯罪事发,而在逃者众,证明白,即同狱成,不须对问。
纂注此条,承上犯罪当首从而言。若二人共犯,一在逃,一见获者,称逃者为首,无凭质证,姑以从罪坐之。
译旦判决执行就无法挽回,而"失出"的判决还可以更改,所以如此规定。至于官府文书延误期限,官员主动检举的,同僚连坐的人都可以免罪,但当值经办的吏典不能免罪,是因为延误期限与办事失错不同,延误期限的责任大多在于经办人,所以不牵连长官、佐贰官。若经办吏典自己主动检举的,只减本律笞罪二等,首领官通减三等。
共犯罪分首从
凡共同犯罪的,以出主意的人为首犯,随从的人减一等定罪。○若是一家人共同犯罪,只治尊长的罪;若尊长年满八十岁以上或有严重残疾,则归罪于共同犯罪者中位居其次的尊长。也就是说,比如尊长与卑幼共同犯罪,只治尊长的罪,卑幼无罪。若尊长年满八十岁以上或有严重残疾,依例不予治罪,就以共同犯罪者中排名居次的尊长承担罪责。又如一家的尊长与男丁、卑幼一同侵损他人的,按照普通人首从的原则论处("侵"指盗窃财物,"损"指斗殴、杀伤之类)。如父子一家人共同犯罪,都依照普通人首从的方式处理,因为侵损他人,所以不能只治尊长一人的罪。若共同犯罪,而首犯、从犯各有本条专门规定的,各依本律的首从规定论处。也就是说,比如甲引他人一起殴打自己的亲哥哥,甲依照弟弟殴打哥哥的律条,判杖九十、徒二年半,他人依照普通人斗殴律论处,判笞二十。又如卑幼引外人盗取自家财物二十贯,卑幼以"私自擅用家财"论处,加二等判笞四十,外人依照普通盗窃从犯律论处,判杖七十之类。○若本条法律写明"皆"字的,罪名不分首从;不写"皆"字的,依首从规定处理。○若是犯擅入皇城、宫殿等门,以及私自越度关卡,或逃避差役在逃,以及犯奸淫罪的,也不分首从,也就是说各自依照自己所犯的行为,都以正犯论罪。
纂注:共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做一件事;家人指一家之人。注中说的"男夫",犹如"男子"的称呼,如子弟、侄子、子孙之类都是。这里讲的是:共同犯罪,以出主意的人为首犯,随从的人减等定罪,是看重首恶。若是一家人共同犯罪,不论谁出的主意,只治尊长的罪,是尊重家族的体制。尊长年老或有病,本来就不能全权主张,律法上又不能加刑于他,所以其罪自然应由共犯次尊长承担。若没有排名居次的尊长,才治卑幼的罪。若是妇人与卑幼男子共同犯罪,妇人纵然是主谋,也只治男子的罪,不拘泥于首从之法。至于侵盗、损伤他人等罪,则依照普通人首从的规定论处:尊长出主意的,卑幼为从犯;卑幼出主意的,尊长为从犯。即使是妇人和老弱病残之人,也应当依法定罪,不在"一家人共犯免罪"的律条之内。若共同犯罪,而首犯、从犯的本罪各有专门规定、有独立罪名的,就各依本律的首从规定定罪,或轻或重,又不拘泥于这条首从的一般规定。若本条法律写明"皆"字的,一概治罪;不写"皆"字的,依首从规定处理。若犯擅入皇城、宫殿等罪,虽然没有写"皆"字,也不分首从,因为这是各人亲自所犯,不像窃盗、斗殴那样有出主意的人和随从的人,所以都以正犯论处。按:《唐律》说:"若共同参与监守自盗的,即使是出主意的人,仍以监守者为首犯;普通人则以随从论处。"这与律令中"共同谋划一起殴打他人的,以下手最重的人为重罪,原谋划者减一等"的意思相类似,说明这里又不是专门只论首从的。
犯罪事发在逃
凡两人共同犯罪,其中一人在逃,被捕获的人指称在逃者为首犯,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就先按从犯之罪判决;等到后来捕获在逃者,若他指称先前被捕的人为首犯,经审讯核实属实的,就改依首犯论处,并把先前判决之罪并计入后来判决的数额之中。○若犯罪案发,而在逃者众多,证据确凿明白的,就直接可以定案结案,不须再等到对质。
纂
若后获逃者,称前获为首,鞫问是实,还依首论,通计前罪,以充后数。后获者止问为从,加逃罪二等。若事发在逃,虽未回质,而众证明白,罪状显著,即同狱成,获日即依原证首从定拟,加逃罪二等坐之。夫止据见获而輙拟首恶,恐后或难于复赎,故嫌宽缓。众证明白而不即成狱,恐久或得以规脱,故不嫌果决。是获者、逃者,既无枉情,亦无漏奸矣。
亲属相为容隐
凡同居,同谓同财共居,亲属不限籍之同异,虽无服者亦是。若大功以上亲,谓另居大功以上亲属及外祖父母、孙、妻之父母、女婿、若孙之妇、夫、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容隐,如婢、雇工人,为家长隐者,皆勿论。○若漏泄其事及通报消息,致令罪人隐匿逃避者,亦不坐。谓有得兼容隐之亲犯罪,官司追捕,因而漏泄其事及暗地通报消息,与罪人使令隐避逃走,故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容隐及漏泄其事者,减凡人三等;无服之亲,减一等。谓另居小功以下亲属。○若犯谋判以上者,不用此律。谓虽有服亲属犯谋反、叛、大逆,但容隐不首者,依律科罪,故云不用此律。
纂注容隐,谓应首告而不首告,或曲为回护、扶同、保结,皆是大功、小功及无服之亲。兼本宗外姻,言此见凡人容隐罪人及漏泄等项,律各有禁,惟亲属得相容隐者不禁。盖同居亲属,不论籍之同异、服之有无,其情笃;另居大功以上亲属,其服重,外祖父母、外孙、妻之父母、女婿、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滕,虽轻而其恩重。奴婢、雇工人与家长,又恩义之相联属者,故有而为之容隐,皆得勿论,许其亲者讳也。虽官司拘捕而漏泄通报,致其逃避,亦皆不坐。小功以下服渐杀,无服之亲情渐踈,相容隐及漏泄者,比凡人减三等或减一等。凡此皆权恩义之中,而教人以亲睦之道也。若犯谋叛以上,不问同居、另居、有服、无服,但有容隐、漏泄者,依本条科罪,不用此律。按独言奴婢、雇工人,为家长隐,则家长不得为奴婢、雇工人隐,可知。
按《记》曰:「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正条之谓也。」或问:「期亲告卑幼,别籍异财,卑幼告尊长,殴伤其身,皆于法得相容隐,不准如自首法,何也?」盖分析恶其叛亲,而损伤本无首理,故也。又私窃放囚逃走,虽有服亲属,与常人同,以解脱之物与囚系子孙、奴婢、雇工人,亦止减狱卒一等,皆与亲属相容隐,反者何也?盖门内之治,以恩掩义;而门外之治,以义断恩,故也。又犯谋叛之上,若事未发,家人首俱得免;但发后者,则首者与里老得免,但为首者不免。
吏卒犯死罪
凡在外各衙门吏典祇候禁子有犯死罪,从各衙门长官鞫问明白,不须申禀,依律处决,然后具由申报,木管上司转达刑部,奏闻知会。
译注:这一条,是承接上文"犯罪应当区分首从"而言的。若两人共同犯罪,一人在逃,一人被捕的,指称在逃者为首犯,但没有凭据可以对质,姑且先按从犯定罪。若后来捕获了在逃者,他指称先前被捕的人为首犯,经审讯核实属实的,就改依首犯论处,并通算先前判决之罪,并入后来判决的数额之中,后被捕获的人只依从犯论处,并加判逃亡之罪二等。若事发时有人在逃,虽然还没能对质,但众多证据确凿明白,罪状显著的,就可以直接结案,一旦捕获,就依照原来的证据定首从、拟罪,并加判逃亡之罪二等。因为只凭已捕获的人的一面之词就判定首恶,恐怕日后难以挽回,所以要审慎、不轻易下结论;而众多证据已经明白确凿却不马上结案,又恐怕日久生变、让人有机可乘规避罪责,所以不必犹豫、可以果断处理。这样一来,无论是已捕获的还是在逃的人,既不会有冤枉,也不会有漏网之奸。
亲属相为容隐
凡同居的("同"指同财共居,亲属不限于户籍是否相同,即便没有服制关系的也算),若是大功以上的亲属(指另居的大功以上亲属,以及外祖父母、外孙、妻的父母、女婿,或孙媳妇的公婆、丈夫的兄弟及兄弟的妻子)犯罪,相互容隐的,如奴婢、雇工人为家长隐瞒的,都不论罪。○若因而泄露官府查案之事,以及暗中通风报信,导致罪犯得以隐匿逃避的,也不论罪。也就是说,凡是本可以相互容隐的亲属犯了罪,官府追捕之时,因而泄露此事,或暗中通风报信,让罪犯得以隐匿逃避的,所以也不论罪。○小功以下的亲属相互容隐及泄露此事的,比普通人减三等定罪;没有服制关系的亲属,减一等定罪。也就是说,指另居的小功以下亲属。○若犯了谋反、谋叛以上重罪的,不适用此律。也就是说,虽是有服制关系的亲属,若犯了谋反、谋叛、谋大逆之罪,只要知情容隐不告发的,仍依律定罪,所以说不适用此律。
纂注:"容隐",是指本应告发而不告发,或曲意包庇、串通、担保作证之类。"大功""小功以及无服之亲",兼指本宗和外姻而言。这一条讲的是:普通人容隐罪犯以及泄露官府查案消息等,律法各有禁止;只有亲属之间可以相互容隐的,不在此禁。因为同居的亲属,不论户籍是否相同、服制有无,情谊深厚;另居的大功以上亲属,服制较重;外祖父母、外孙、妻的父母、女婿、孙媳妇的公婆、丈夫的兄弟及兄弟的妻子,服制虽轻但情谊深重;奴婢、雇工人与家长,又是恩义相连的关系,所以这些人之间相互容隐,都可以不论罪,是许可他们为亲者讳。即便官司拘捕之时泄露消息、通风报信,导致罪犯逃避的,也一概不论罪。小功以下服制渐轻、无服的亲属情谊渐淡,相互容隐及泄露消息的,比普通人减三等或减一等定罪。这些规定都是权衡恩义之中道,教人以亲睦之道。若所犯是谋反、谋叛以上的重罪,不论同居、另居、有服、无服,只要有容隐、泄露消息的行为,都依本条治罪,不适用这条容隐律。按:这里只说"奴婢、雇工人为家长隐瞒",可见家长不能为奴婢、雇工人隐瞒。
按《礼记》说:"凡是审理五刑之讼,必须体察父子之亲情、确立君臣之大义,用来权衡定罪",这正是正条所说的道理。有人问:"期亲告发卑幼另立门户、分家析产,卑幼告发尊长殴打伤害自己,都属于法律上可以相互容隐的范围之内,但不准照自首之法处理,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分家析产,恶其背叛亲情,而殴打伤害本人则本无隐瞒的道理,所以如此规定。又,私自放走囚犯逃走的,即便是有服制关系的亲属,也与普通人同等论罪;用东西帮助囚系的子孙、奴婢、雇工人解脱枷锁的,也只比狱卒减一等定罪,这些都与"亲属相容隐可以免罪"的原则相反,这又是为什么呢?因为家门之内的治理,以恩情掩盖大义;而家门之外的治理,则要以大义割断私恩,所以如此。又,若犯谋反、谋叛之罪,若事情尚未败露
纂注祇候各衙门听用之人,即皂隶之类。上司、通司、府、州、县言。按此律乃
国初勘乱之后,恐奸徒仍踵旧风,敢于恣恶,故特重其令,以暂行于一时。令例皆奏。
请矣
处决叛军
凡边境城池,若有军人谋叛,守御官捕获到官,显迹证佐明白,鞫门招承,行移都指挥使司,委官审问,无冤,随即依律处治,具由申达五军都督府,奏闻知会。若有布政司、按察司去处,公同审问处治。如在军前临阵擒杀者,不在此限。
纂注依律处治,谓其罪人分理其财产、家口,如律所处以治之。即谋叛条所载者,此言边境重地军人谋叛事,系安危守御,将领官将犯人捕获到官,显迹证明白,鞫问招承,转行都司审实,随即处治,然后将谋叛之状、处治之事申闻知会。若有布按去处,亦行公同会审。曰委审无冤,曰公同审问处治,恐其有冠未实,致其详之意。曰随即处治,防其延缓生娭,不敢留狱之意。如在军前对敌有谋叛者,果能临阵擒杀,事既显明,机系呼吸,又不在委审公限,然事后亦须奏。
闻
杀害军人
凡杀死军人者,依律处死。仍将正犯人余丁抵数充军。
纂注:依律处死,如谋、故、削、坐斩、支解则坐凌迟,鬬殴、戏、悞、误则坐绞之类。军既被杀,则缺伍,正犯依律抵偿,而以正犯亲丁抵数充军。若亲丁既死,仍勾原军户丁补,不得复于犯人之家抵充也。
备考近例,有谋故杀死总小旗者,就令犯人户内勾取壮丁抵充军数,其旗役仍令本户余丁抵当;而不及鬬殴、悞过失杀者,自依常律论,不在抵充之限。
条例
一、凡谋故杀死总小旗者,正犯抵死,旗役仍令本竹余丁补当;若无本户余丁,勾取犯人户内壮丁抵充军数。
在京犯罪军民
凡在京军民,若犯杖八十以上者,军发外卫充军,民发别郡为民。
纂注:杖八十以上至徒流,皆然。今在京军民,俱不行此律,止照时例发落。
疏议谓京师密迩宫阙,军民皆预供应,如经决杖,是有玷污,故必迁之,不令给役。然则杖七十以下,是无玷污而可供役者乎?殆不其然。
化外人有犯
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
纂注:「化外人,即外夷来降之人,及收捕冦散处各地方者,皆是。言此私人,原虽非我族类,归附即是王民。如犯轻重罪名,译问明白,并依常律拟断,示王者无外也。」
备考
一达官达军有犯,亦问立功哨瞭。若系山后人难发遣者,此依做工。其土民犯笞杖,亦准的决。问完俱要请。
本条别有罪名
凡本条自有罪名,与名例罪不同者,依本条科断。○若本条虽有罪名,其有所规避,罪重者自从重论。○其本应罪重,而犯时不知者,依凡人论。
译,家人主动告发的都可以免罪;但若已经败露之后才告发的,则告发的家人及乡里老人可以免罪,唯独作为首犯的本人不能免罪。
吏卒犯死罪
凡外地各衙门的吏典、祗候、禁子若犯死罪的,由该衙门长官审讯核实明白,不须上报请示,即依律处决,然后备文申报,本管上司转达刑部,奏闻朝廷知会。
纂注:"祗候",是各衙门听候差遣使用的人,相当于皂隶之类。"上司",指通司、府、州、县而言。按:这条律文是本朝开国之初、平定祸乱之后所定,恐怕奸徒仍然沿袭旧日习气、敢于肆意作恶,所以特意从严处置,暂时施行于一时,如今的条例都要奏请皇帝旨意。
处决叛军
凡边境城池,若有军人谋反叛变,守御官将其捕获归案后,若迹象证据确凿明白,经审讯招认属实,即行文都指挥使司,委派官员复审,若确无冤情,随即依律处治,并备文申报五军都督府,奏闻朝廷知会。若当地设有布政司、按察司的,须共同会审处治。若是在两军对阵之际当场擒杀的,不受此限。
纂注:"依律处治",是指依律处置其财产、家眷,即依照谋叛条所规定的方式处理。这里讲的是:边境重地军人谋反叛变,事关安危守御,统兵将领将罪犯捕获归案后,若迹象证据确凿明白,经审讯招认,转交都指挥使司复审核实,随即处治,然后把谋叛的情状、处治的经过一并申报朝廷知会。若设有布政司、按察司的地方,也要共同会审。说"委派复审、确无冤情",说"共同会审处治",是唯恐处置有失公正、造成冤案,力求详审。说"随即处治",是为了防止拖延延误,不敢滞留案件的意思。若在两军对阵之际有谋叛的,若能当场擒杀,事态既已明白,事关紧急,就不受委审、会审期限的限制,但事后仍须奏闻朝廷。
杀害军人
凡杀死军人的,依律处死,并将正犯的余下男丁抵数充军。
纂注:"依律处死",如谋杀、故意杀、故意伤害肢解致死,判凌迟处死;斗殴、嬉戏、误杀,判绞刑之类。军籍中人既然被杀,就出现空缺,正犯依律抵命,同时以正犯的亲属男丁抵数充军。若亲属男丁都已死绝,则仍从原军户中勾取男丁补充,不能再从犯人家中抵充。
备考:近来的条例规定,若因谋杀、故意杀害总旗、小旗官的,就从犯人户内勾取壮丁抵充军数,其旗役仍由本户余下的男丁承担;但斗殴、误杀过失杀人的,不在此列,仍依常律论处,不受抵充军役的限制。
条例
一、凡因谋杀、故意杀死总旗、小旗官的,正犯抵死,旗役仍由本户余下的男丁补当;若本户没有余下男丁,就勾取犯人户内的壮丁抵充军数。
在京犯罪军民
凡在京城的军民,若犯杖八十以上罪的,军人发配外卫充军,平民发配到别的郡县为民。
纂注:杖八十以上直到徒刑、流刑,都是如此。如今京城的军民,都不再执行这条律文,只按当时的条例发落。疏议说:京师靠近宫阙,军民都要供应差遣,若经过决杖,就是有所玷污,所以必须迁走,不让他们继续在京供役。既然如此,那么杖七十以下,就算没有玷污、可以继续供役了吗?恐怕也不尽然。
化外人有犯
凡是化外人(外族归化之人)犯罪的,一律依律拟断。
纂注:"化外人",即外族前来归降的人,以及安置在各地收编的降人,都是。这里说的是:这些人虽然原本不是我族之人,但一经归附,就是王朝的子民。若犯下轻重不等的罪行,经翻译审问明白后,一律依照常律拟断,以示王者一视同仁、不分内外之义。
备考
一、达官、达军若有犯罪的,也判处立功、瞭望戍边;若是山后之人难以发遣的,则判处做工。若是当地土民犯笞、杖罪的,也准予当场决罚了结。审结完毕都要请旨。
本条别有罪名
凡本条自有专门罪名,与《名例律》不
谓如叔侄别处生长,素不相识,侄打叔伤,官司推问,始知是叔,止依凡人鬬法。又如别处窃盗,偷得大祀神御之物,如此之类,并是犯时不知,止依凡论,同常盗之律。本应轻者,听从本法。谓如父不职,子殴打之后,方始得知,止依打子之法,不可以凡殴论。
纂注:“规避”二字,见《唐律》,“规”与“窥”同,古字通用。“规”有求探,“避”有所回避,二字活看,不可以“规”专为求利,“避”专于脱罪。此见名例虽为诸律之凡例,然其罪名固有见于各条而统于名例者,亦有非名例所能该而自见于各条者。故凡本条别有罪名与名例不同者,自依本条科断,不拘于名例。若本条虽有“裶名,而其情有所规避,重于本罪,则从其重者科断,又不拘于本条。若本应罪重,而犯时不知者,依凡人从轻论之,悯其陷于无知也。如本应罪轻者,听从本法,幸其情有可议也,不拘夫从重之律,权轻重而适其中如此。
加减罪例
凡称加者,就本罪上加重。谓如犯人笞四十,加一等,即坐笞五十;或犯杖一日,加一等,则加徒减杖,即坐杖六十徒一年;或犯杖六十徒一年,加一等,即坐杖七十徒一年半;或犯杖一百徒三年,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里;或犯杖一百流二千里,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之类。称减者,就本罪上减轻。谓如人犯笞五十,减一等,即坐笞四十;或犯杖六十徒一年,减一等,即坐杖一百;或犯杖一百徒三年,减一等,即坐杖九十徒二年半之类。惟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二死谓绞、斩;三流谓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各同为一减。如犯死罪,减一等,即坐流三千里;减二等,即坐徒三年。犯流三千里者,减一等,亦坐徒三年。加者数满乃坐。谓如赃加至四十贯,纵至三十九贯九百九十文,虽少一十文,亦不得科四十贯罪之类。又加罪止于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至于死。本条加入死者,依本条加入;绞者不加至斩。
纂注数满乃坐,不专言贯数,如日数、人数、器物、卷宗之数,俱是。此条言加减罪犯之通例。加者,就本罪上加条,或递加从重;减者,就本罪上减等,或递减从轻。惟二死同为一减,不分绞斩,皆坐流三千里;三流同为一减,不分远近,皆坐徒三年。故曰各同为一减。加者必数满乃坐,如不满数,止科本罪。又加罪止于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入于死。若本条加入于死者,自依本条科之。如妾殴夫及奴婢殴家长、缌麻亲至折伤,加入绞罪不至于斩。夫减则二死、三流各同一等,而加必数满乃坐,不入于死者,一则矜恕之情,一则慎重之意。
条例
一两京法司每年热审在京以
命下之日为始,至六月终止,南京以咨文到日为始,扣二月个月止。
译同的,依本条科断。○若本条虽有专门罪名,但行为人有意规避法律、实际情节更重的,仍按更重的罪名论处。○若本应罪重,但作案时不知实情的,依照普通人论处。也就是说,比如叔侄二人分居两地长大、彼此并不相识,侄子打伤叔叔,官府审问后才知道是叔叔,也只依普通人斗殴律处理。又如在别处犯窃盗,偷得的恰好是大祀所用的神御之物,这类情况,都属于作案时并不知情,只依普通盗窃律论处,与一般盗窃同等对待。若本应罪轻的,听从较轻的本条法律处理。也就是说,比如父亲不称职,儿子打了他之后才知道是自己父亲,就只依打儿子的法律处理,不能按普通人殴打论处。
纂注:"规避"二字,见于《唐律》,"规"与"窥"字相通,是古字通用。"规"有窥探求利之意,"避"有回避逃脱之意,这两个字要活看,不能把"规"专门理解为求利、"避"专门理解为脱罪。这里说明:《名例律》虽然是各律的通则总纲,但其中的罪名,有的既见于各条又统摄于《名例律》,也有的《名例律》无法概括、只见于各条本身。所以凡本条别有专门罪名、与《名例律》不同的,自当依本条科断,不受《名例律》的拘束。若本条虽有罪名,但情节上有意规避法律、实际更重的,就按更重的论处,又不受本条的拘束。若本应罪重,但作案时确实不知情的,依普通人从轻论处,是怜悯其出于无知而陷入罪责。若本应罪轻的,听从较轻的本条处理,是体谅其情有可原,不拘泥于从重的一般规定,权衡轻重、务求适中,正是如此。
加减罪例
凡称"加"的,就在本罪基础上加重。也就是说,比如犯人本应笞四十,加一等,就判笞五十;或本应杖八十,加一等,则超出杖刑上限就折成徒刑,判杖六十徒一年;或本应杖六十徒一年,加一等,就判杖七十徒一年半;或本应杖一百徒三年,加一等,就判杖一百流二千里;或本应杖一百流二千里,加一等,就判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之类。凡称"减"的,就在本罪基础上减轻。也就是说,比如本应笞五十,减一等,就判笞四十;或本应杖六十徒一年,减一等,就判杖一百;或本应杖一百徒三年,减一等,就判杖九十徒二年半之类。唯独二死(绞、斩)、三流(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各同算作一等减刑。若本应处死,减一等,就判流三千里;减二等,就判徒三年。本应判流三千里的,减一等,也判徒三年。凡言"加"的,须数额满足才定罪。也就是说,比如赃款加到满四十贯才定罪,纵然是三十九贯九百九十文,虽然只差十文,也不能按四十贯定罪之类。又,加罪最高只到杖一百流三千里,不能加至死罪;本条中规定可以加至死罪的,依本条加至死罪;本应判绞刑的,不能加至斩刑。
纂注:"数满乃坐",不只是指赃款贯数,如日数、人数、器物、卷宗的数目,都是同理。这一条讲的是加减罪犯的通例。"加",是在本罪基础上加等,或依次递加从重;"减",是在本罪基础上减等,或依次递减从轻。唯独二死同算作一等减刑,不分绞、斩,都判流三千里;三流同算作一等减刑,不分远近,都判徒三年,所以说"各同为一减"。加罪必须数额满足才定罪,若数额不满,只按本罪定罪。又,加罪最高只到杖一百流三千里,不能加至死罪;若本条规定可以加至死罪的,自然依本条科断,如妾殴打丈夫、奴婢殴打家长、缌麻亲属殴打折伤等,可以加至绞罪,但不至于斩罪。二死、三流各同算一等减刑,而加罪必须数额满足才定罪、且不至于死罪,一则是出于矜恤宽宥之情,一则是出于审慎处理之意。
条例
一、两京法司每年热审:在京以奉旨下达之日为起始,到六月底截止;南京以咨文送到之日为起始,扣算两个月截止。在外地方五年一次审录,以恤刑官到境之日为起始,出境之日为截止。杂犯准徒五年的,减去一年;徒杖以下
其在外五年审录,以恤刑官入境日为始,出境日止。杂犯准徒伍年者,减去一年;徒杖以下俱减等枷号,并笞罪俱释放,悉遵照。
徕旨施行
新颁条例
一万历二十一年间
题为岁清天下囹圄以广
德意事,该十三司会呈本部题,巡按每岁审录外,听两直十三省抚按官会行所属问刑衙门,各审部内轻重囚犯,照京师热审事例,按察司审省会之囚,守巡审各道之囚,皆亲身巡行,不得调审州县,为诸囚忧,亦不得委审守令,中大死罪矜疑者,军徒追赃者,具审语,其余轻罪可原宥者,照本部事例,止开花名,各详抚按会疏,勿过夏月,轻罪径自发落,重罪仍听部覆等,具题奉
圣旨:览奏,具见详慎狱情、爱惜民命之意,便行与各抚按官,务要严督诸司,每岁用心清审,仍不得隔境拘提干连人众,反滋骚扰。钦此。
称乘舆车驾
凡称乘舆、车驾及御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并同称制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太子令,并同。
纂注称言也,谓律中所称言者,下仿此。臾即驾,舆即车,随条别言,名虽殊而物则同也。
天子所临曰御言曰制同谓与
天子,同也。凡律中所称乘舆、服御物及御膳、所御、在所之类,乃自
天子言之,而三后并同,奉制书有所施行,自
圣旨言之,而懿旨、令旨并同。故有犯毁失、盗窃、诈传及擅入者,皆当一体科罪。盖
天子曰国君
三后曰国母
皇太子曰:「国储,臣子事之,当无二义。而有违,而有违犯之者,其罪固宜无所轻重于其间也。」
称期亲祖父母
凡称期亲及称祖父母者,曾高同;称孙者,曾玄同。嫡孙承祖与父母同缘坐者,各从祖孙本法。其嫡母、继母、慈母、养母与亲母同称子者,男女同缘坐者,女不同。
纂注:期亲期年丧服之亲律,称期亲有二,有止言期亲者,则祖与曾高在其中。如闻期亲尊长丧,不举哀杖八十,是也。有与祖父母并称者,则祖父母兼曾高言期亲,以伯叔兄弟及在室之姑姊妹。如谋杀祖父母及期亲尊长,皆凌迟处死也。嫡孙承祖,谓父死而嫡长孙承重者,所生母死,父令他妾抚养者,曰慈母。巳身无小而养同之子,曰养母。凡称期亲称祖父母,则兼会高;称孙,则兼会玄;称母,则兼嫡、继、慈、养;称子,则兼男女。其承重之祖父母,即同父母以上,或
译的都依次减等、枷号了结,笞罪的一律释放,一切都遵照旨意施行。
新颁条例
一、万历二十一年间,题为"岁清天下囹圄以广德意"事,经十三司会同呈报本部题奏:除两京法司每年例行审录外,责令两直隶、十三省抚按官员会同所属问刑衙门,各自审理辖内轻重囚犯,照京师热审的事例办理。按察司审理省会所辖囚犯,守巡道审理各道所辖囚犯,都要亲自巡行,不得转交州县代审,以免囚犯久系受苦;也不得委派守令代为审理。其中罪属死罪、情有可疑的,判军役、追赃的,都要备具审语;其余罪轻可以宽宥的,照本部事例,只须开列花名册,各自详报抚按会同上疏,不要超过夏季;罪轻的可以直接发落,罪重的仍要听候本部复核等,一一具题上奏。奉旨:"览奏,足见你们详审慎重狱情、爱惜民命之意。就照此施行,命各抚按官务必严督各司,每年用心清理审录,但也不得因此隔境拘提牵连众人,反而滋生骚扰。"钦此。
称乘舆车驾
凡律文中所称"乘舆""车驾"及"御"字的,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都与此同称;凡称"制"的,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太子的"令",也都与此同称。
纂注:"称"就是言、说的意思,指律文中所提及的说法,下文同此。"舆"即车驾,"车驾"即车,随文而用不同的词,名称虽不同而所指的事物是相同的。天子亲临叫"御",天子下达的话叫"制",都是同指天子而言。凡律文中所称"乘舆""服御物""御膳""所御""在所"之类,本是就天子而言的,但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三宫也一并同称;凡奉制书施行事务,本是就皇帝的圣旨而言的,但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太子的懿旨、令旨也一并同称。所以有犯毁坏、遗失、盗窃、诈传、擅自闯入的,都应当一体治罪。因为天子是国君,三宫是国母,皇太子是国储,臣子侍奉他们,理当没有二致,若有所违犯,其罪行本来就不应当因对象不同而有轻重之别。
称期亲祖父母
凡律文中所称"期亲",以及所称"祖父母"的,也包括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在内;所称"孙"的,也包括曾孙、玄孙在内。嫡孙承袭祖父之重、与父母同等承担缘坐之责的,各依祖孙本身的法律处理。至于嫡母、继母、慈母、养母,与亲生母亲同等看待;所称"子"的,男女同等看待,但涉及缘坐的,女子不同等看待。
纂注:"期亲",是指服丧一年的亲属。律文中称"期亲"有两种情形:有的单独说"期亲",这时祖父母乃至曾祖父母、高祖父母都包括在内,如"闻期亲尊长丧、不举哀,判杖八十"就是这种情形;有的与"祖父母"并称,这时"祖父母"还兼指曾祖父母、高祖父母,而"期亲"则指伯叔、兄弟以及在室的姑姑、姐妹,如"谋杀祖父母及期亲尊长,皆凌迟处死"就是这种情形。"嫡孙承祖",是指父亲已死、由嫡长孙承袭祖父之重的情形。生母去世、父亲让别的妾室抚养自己的,叫"慈母";自己年幼时被收养、视同己出的儿子,叫"养母"。凡律文中称"期亲"的,就兼指曾祖父母、高祖父母;称"孙"的,就兼指曾孙、玄孙;称"母"的,就兼指嫡母、继母、慈母、养母;称"子"的,就兼指儿子、女儿。至于承袭祖父之重的嫡孙,即同于父母以上……
以服制相同,或以亲情相同,如有殴骂违犯等项,皆得一体科断。若祖犯支解人罪,子当流,不得及其承祖之孙;父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子当流,不得及其巳嫁未嫁之女。又所以恤其缘坐之人也。按嫡、继、慈、养母改嫁,义绝,不与亲母同。
译以服制相同,或以亲情相同的原则来看,如果有殴打辱骂等违法行为,都可以一并按此论罪处断。但若祖父犯了肢解他人的罪,儿子应当流放,却不应牵连到继承祖业的孙子;父亲杀了一家中不该判死罪的三人,儿子应当流放,却不应牵连到已出嫁或未出嫁的女儿。这也是体现对连坐之人加以体恤的用意。按律,嫡母、继母、慈母、养母如果改嫁,恩义已断绝,就不能与亲生母亲同等对待了。
称与同罪
凡称与同罪者,止坐其罪;至死者,减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在剌字、绞、斩之律。若受,则故纵与同罪者,全科;至死者,绞。其故纵谋反、逆、叛者,皆依本律。○称准枉法论、准盗之类,但准其罪,亦罪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免剌字。○称以枉法论及以盗论之类,皆与直犯同,剌字、绞、斩皆依本律科继。
纂注:受财故纵,串说因受则而故纵之也。准枉法以枉法论者,皆计入巳之赃,准盗论以盗论者,皆并赃论罪。此乃称同罪、称准、称以之通例。凡称同罪者,自被累人而言也,与正犯终有差别。故盗免剌字刑,不绞斩,罪至杖一百,流三千里而止。惟受财故纵与同罪者,贪财玩律,得仕科至死者,坐绞不及斩。若原未曾受财,止故纵者,亦不拟绞。其故纵谋反大逆者,自依本律处绞,不曰受财者,盖反逆情罪巳极,但以纵恶为重,不以受则为重也。其称准枉法、准盗论者,与真犯有间,罪止于流,亦免剌字。称以枉法、以盗论,与真犯无间,剌字、绞斩皆依枉法及盗之本律科断,但不得妄引充军、立功等项事例。
按律有言:「罪同及罪亦如之者,皆承各条上文言。谓上文巳有其所犯罪名,下所犯者情与相类,故但云『罪同』,是此罪同彼科也。如强盗但得则者,皆斩;下条以药迷人图财者,罪同之类。云『罪亦如之』,是亦得前项所称之罪。如官吏聚乐人,杖六十;若为子孙聚者,罪亦如之之类。盖此条原无『罪同及亦如之』之类,故特明之。」又律有先言故纵,而后言受财,则故纵者,未曾受财者也;先言受财,而后言故纵,则是因受则而后故纵之者也。管见云:「三人受财故纵,将为首一人问与囚同罪,余二人除故纵为从,问枉法;若受财故纵,继获囚犯,仍科受财枉法可从。」
条例
一、凡受财故纵,与囚同罪。人犯该凌迟、斩、绞,依律罪止拟绞者,俱要固监缓决,候逃囚得获审豁。其卖放充军人犯者,即扺充军役。若系永远同罪者,止终本身,仍勾原犯应替子孙补伍。
称监临主守
凡称监临者,内外诸司綂摄所属,有文案相关涉及,虽非所管百姓,但有事在手者,即为监临。称主守者,该管文案吏典,专主掌其事,及守掌仓库、狱囚、杂物之类官吏,库子、斗级、攅拦、禁子,并为主守。○其职虽非綂属,但临时差遣管领提调者,亦是监临守主。
纂注总摄验谓之监临,躬亲典保谓之主守。文案相关涉者,徃来札帖,文移相关系干涉也。有事在手,如此县官吏承上司差委,彼县干办公事之类。守掌仓廒曰斗级,库藏曰库子,攅仓典也。税课司局有巡,拦狱囚有禁子。以上皆当时之监临主守也。
译称与同罪
凡是称"与……同罪"的,只是判处相应之罪;如果原罪当死,则减一等,罪止于杖一百、流三千里,不适用刺字、绞、斩的法律。如果是受贿而故意放纵罪犯,与该罪同罪的,则全部按本罪科断;本罪当死的,处绞刑。其中故意放纵谋反、大逆、叛逆之人的,都依本罪律条论处。凡称"准枉法论""准盗"之类的,只是比照该罪定罪,也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且都免除刺字。凡称"以枉法论"及"以盗论"之类的,都与直接犯罪相同,刺字、绞、斩都依本罪律条科断继续。
纂注:受贿而故意放纵,是说因为受贿而故意放纵。"准枉法"而"以枉法论"的,都是把赃物计入自己名下;"准盗论"而"以盗论"的,都是一并以赃物论罪。这是称"同罪"、称"准"、称"以"的通例。凡称"同罪"的,是就被牵连之人而言的,与正犯终究有所区别。所以盗罪可免除刺字之刑,不判绞斩,罪止于杖一百、流三千里为止。只有受贿而故意放纵与该罪同罪的人,因贪财玩弄法律,如果所纵之罪本当至死的,判绞刑而不至于斩。如果原本未曾受贿,只是故意放纵的,也不判绞刑。其故意放纵谋反大逆的人,自当依本罪律条处以绞刑,不说是因受贿,是因为谋反大逆之罪本已达到极点,只以放纵大恶为重,不以受贿为重。其中称"准枉法""准盗论"的,与真犯有所区别,罪止于流刑,也免除刺字。称"以枉法""以盗论"的,与真犯没有区别,刺字、绞斩都依枉法及盗窃的本罪律条科断,但不得妄自引用充军、立功等条例。
按律条有言:"罪同"及"罪亦如之"的,都是承接各条上文而言。是说上文已有所犯的罪名,下文所犯的情节与之相类,所以只说"罪同",这是此罪与彼罪同科。比如强盗只要得财的,都判斩;下一条以药迷惑人图财的,罪与之相同之类。说"罪亦如之",是也得比照前项所称之罪。比如官吏聚集乐人,杖六十;如果是为子孙聚集的,罪也是如此之类。因为这一条原本没有"罪同及亦如之"这类说法,所以特意加以说明。又,律条中有先说故意放纵、后说受贿的,那么故意放纵者,是未曾受贿的人;先说受贿、后说故意放纵的,那么就是因受贿而后故意放纵的人。管见说:"三人受贿而故意放纵,将带头一人按与囚犯同罪问处,其余二人除故意放纵按从犯论,问以枉法之罪;如果受贿故意放纵后,又重新抓获囚犯,仍然按受贿枉法科罪可以从轻。"
条例
一、凡受贿而故意放纵,与囚犯同罪。人犯本该凌迟、斩、绞的,依律罪止判绞的,都要牢固监禁缓期处决,等逃犯抓获后审明后再豁免。其中卖放充军的人犯,就代替其充军服役。如果是永远同罪的,只终身论罪于本人,仍勾取原犯所应替补的子孙充军补伍。
称监临主守
凡称监临的,是指内外各司统辖所属,凡有文案相关涉及、即使不是自己所管的百姓,只要有事务在手中经办的,就是监临。称主守的,是指该管文案的吏典,专门主管掌理该事务的,以及看守掌管仓库、狱囚、杂物等的官吏,库子、斗级、攅拦、禁子,都算作主守。其职务虽非统属关系,但临时被差遣管领提调的,也算是监临主守。
纂注:总管统摄叫作监临,亲自典守掌管叫作主守。文案相关涉及,是指往来公文札帖、文书移文相互关联干涉。有事务在手中,比如此县官吏承受上司差遣委任,到彼县办理公事之类。看守掌管仓廒的叫斗级,
临时差遣管领提调,暂时之监临主守也。
称日者以百刻
凡称一日者,以百剧计工者,从朝至暮;称一年者,以三百六十日;称人年者,以籍为定,谓人年纪,以附籍年甲为准;称众者,三人以上;称谋者,二人以上;谋状显迹明白者,虽一人,同二人之法。
纂注凡律中称日者,以百刻为一日。如人命保辜限三十日者,虽至二十九日九十九刻身死,亦拟限内扺命。若计雇工者,则惟从朝至暮,不在百刻之限。称一年者,以三百六十日。如税粮违限一年之上,虽三百五十九日,亦不美籍版籍所报年甲也。如称人年者,七十以上,十五以下,流罪收赎,必以户籍为定,则无增减年数之弊矣。称众三人以上,如聚众中途打夺之类是也。若止二人,只依拒殴追摄人律拟罪。称谋者二人以上,如谋杀人造意及从而加功者之类是也。若虽一人,但谋状显明者,亦同二人法拟断。凡诸条内称日、称工、称年、称人年、称众、称谋者,俱准此例也。
称道士女冠
凡称道士、女冠者,僧尼同。若于其受业师与伯叔父母同。
纂注:女道士曰,女冠;僧曰尼,僧同者,谓僧同道士,尼同女冠也。僧道于其受业师义,与伯叔父母同,言僧道而尼与女冠该之矣。师于弟子义,与兄弟之子同,称子者,男女同,而尼与女冠之徒该之矣。若相殴骂等项,并依犯期亲尊长及卑幼律拟断,其同师僧道相犯者,原非血属,仍依常人论。
断罪依新颁律
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巳前者,并依新律拟断。
纂注此言,犯罪在先,颁律后事发,并依新定律条拟断。盖遵王之制,不得复用旧律也。
按大明律一书我
太祖高皇帝于洪武六年十一月内。
徕刑部尚书刘惟谦重加编次,成于次年二月内,分隶吏、户、礼、兵、刑、工六门,通计三十卷,共四百六十条。迨洪武三十年五月内,始布外使知遵守。然“娶乐人为妻妾”条有云:“其在洪武元年以前娶者勿论”,则元年以前者为律,以后者为新律矣。“逃避差役”条有云:“其在洪武七年十月以前移流他郡,曾经附籍当差者勿论”,则七年十月以前者为旧律,以后者为新矣。合一以三十年五月内刊颁者为定。
断罪无正条
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而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若輙断决,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纂注:按,此附律不行,奏闻。若无出入人罪之轻重者,以事应奏不奏,论。
徒流迁徙方
徒役各照所徒三限,并以到配所之日为始,发盐场者每日煎盐三斤,铁冶者每日炒铁三斤,另项结课。
直隶府州
江南发山东盐场,江北发河间盐场。
福建布政司府分发两淮盐场
浙江布政司府分发山东盐场
江西布政司府分发泰安、莱芜等处铁冶。
译库藏的叫库子,攅拦即是仓库的典吏。税课司局有巡拦,监狱囚犯有禁子。以上都是当时的监临主守。临时差遣管领提调的,是暂时的监临主守。
称日者以百刻
凡称一日的,是以百刻计算;给人做工计酬的,则从早晨到傍晚;称一年的,以三百六十日计;称人的年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是说人的年纪,以附籍所报的年岁为准;称"众"的,是指三人以上;称"谋"的,是指二人以上;如果谋划的形迹显著明白,即使只有一人,也按二人共谋之法论处。
纂注:凡律中称日的,以百刻为一日。比如人命保辜限期三十日,即使到二十九日零九十九刻死亡,也算在限内以命抵罪。如果是计算雇工的,则只从早晨到傍晚,不受百刻的限制。称一年的,以三百六十日计。比如税粮拖欠超过一年,即使只有三百五十九日,也不再以户籍所报的年岁为准(此处纂注原文有误,应理解为计年不看具体日数)。如称人的年岁的,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流罪可以收赎,必须以户籍为准,这样就没有增减年数的弊病了。称"众"三人以上的,比如聚众中途打劫抢夺之类就是。如果只有二人,只依照拒殴追捕人员的律条定罪。称"谋"二人以上的,比如谋杀人、主谋以及跟从而出力帮凶的之类就是。如果虽然只有一人,但谋划的迹象明显的,也按二人之法论断。凡各条中称日、称工、称年、称人年、称众、称谋的,都依此为例。
称道士女冠
凡称道士、女冠的,僧尼与之相同。如果涉及其受业师,则与伯叔父母相同。
纂注:女道士叫女冠;僧人叫尼姑;"僧同"是说僧人等同于道士,尼姑等同于女冠。僧道对其受业师的名分,与伯叔父母相同,说僧道,尼姑与女冠也包括在内了。师父对弟子的名分,与兄弟之子相同,称"子"的,男女相同,尼姑与女冠的门徒也包括在内了。如果相互殴打辱骂等事项,都依照冒犯期亲尊长及卑幼的律条论断;至于同师的僧道相互冒犯的,原本不是血亲,仍依常人之间论处。
断罪依新颁律
凡律条,自颁布之日起为准,如果犯罪在此之前的,都依新律定罪论断。
纂注:这是说,犯罪在先,颁布新律后才案发,都依新定的律条定罪论断。这是遵循君王的法制,不得再用旧律。
按大明律这部书,我
太祖高皇帝在洪武六年十一月内,
命刑部尚书刘惟谦重新加以编纂整理,于次年二月完成,分隶吏、户、礼、兵、刑、工六门,总计三十卷,共四百六十条。到洪武三十年五月内,才颁布让在外之人知晓遵守。然而"娶乐人为妻妾"条中说:"其在洪武元年以前娶的不予追究",那么元年以前的算是旧律,以后的就是新律了。"逃避差役"条中说:"其在洪武七年十月以前迁移流徙到其他郡、曾经附籍应差的不予追究",那么七年十月以前的算是旧律,以后的就是新律了。合并统一以三十年五月内刊刻颁布的为准。
断罪无正条
凡律令记载不尽的事理,如果定罪时没有正条可依的,援引律条比照援用,应当加重或减轻的,拟定罪名后,转达刑部议定,奏报朝廷。如果擅自判决,导致定罪有出入的,以故意或过失论处。
纂注:按,这一条附于律文而不单独施行,须奏报朝廷。如果没有使人罪加重或减轻出入的情况,则以事应奏而不奏论处。
徒流迁徙方
服徒役的各按所判徒刑的三个期限,都以到达配所之日为起始,发配盐场的每日煎盐三斤,发配铁冶的每日炒铁三斤,另立项目结算课税。
直隶府州
江南发往山东盐场,江北发往河间盐场。
福建布政司所属府分发往两淮盐
湖广布政司府分发广东海北盐场。
河南布政司府分发浙东盐场
山东布政司府分发浙东盐场
山西布政司府分发巩昌铁冶
北平布政司府分发平阳铁冶
陕西布政司府分发大宁绵州盐并。
广西布政司府分发两准盐场
广东布政司府分发浙西盐场
海北、海南府分发进贤、新喻铁冶。
四川布政司府分发《黄梅兴国铁冶》。
流三等,照依地里远近定发,各处荒芜及濒海州县安置。
直隶府州流陕西
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山东北平
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东北平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湖广布政司府分流山东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东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北平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陕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广西布政司府分发流广东
广东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边远充军
直隶府州
江南发
定辽都指挥使司
北平都指挥使司所辖永平卫
山西都指挥使司
陕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兰州卫,河州卫。
江北发
广东都指挥使司辖海南卫
四川都指挥使司所辖贵州卫
雅州千户所
福建布政司府分发,北平都指挥使司所辖永平卫。
浙江布政司府分发定辽都指挥使司。
江西布政司府分发山西都指挥使司。
湖广布政司府分发山西都指挥使司。
河南布政司府分发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宁卫,太千户所。
山东布政司府分发广东都指挥使司所辖海南卫。
山西布政司府分发广东都指挥使司所辖海南卫。
北平布政司府分发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宁卫,太平千户所。
陕西布政司府分发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宁卫,太平千户所。
广西布政司府分发陕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兰州卫、河州卫。
广东布政司府分发山西都指挥使司。
四川布政司府分发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宁卫,太平千户所。
纂注另项结果者,谓扣算其每日煎盐若干,炒铁若干,另项归结。课程不在本等灶丁、炉丁额设正课之例。
国礿徒罪俱发盐场铁冶令,则无力者有摆站做工之例。
条例
一、凡问该充军者,在京行兵都定卫;在外系巡抚有行者,巡抚定卫;巡按有行者,巡安定卫。其所属自问者,有巡抚处申呈巡抚,无巡抚处巡按定拨。若系通详抚按者,听从抚定拨,俱抄招兵部知会。其问该口外为民者,亦抄招解送户部编发。
一、凡问发充军及口外为民者,免其运炭、纳米等项,并律该决杖,就拘当房家小起发,随住。其余人口存留原籍,办纳粮差。若发边卫充军者,原系边卫,发极边;原系极边,常川守哨。其无极边字样者,远不过三千里,程限不过一二月。发口外为民者,原系口边境民人,发别处极边。前二项人犯,虽有共犯本例不言,不分首从者,仍依首从法科断。
译场。
浙江布政司所属府分发往山东盐场。
江西布政司所属府分发往泰安、莱芜等处铁冶。
湖广布政司所属府分发往广东海北盐场。
河南布政司所属府分发往浙东盐场。
山东布政司所属府分发往浙东盐场。
山西布政司所属府分发往巩昌铁冶。
北平布政司所属府分发往平阳铁冶。
陕西布政司所属府分发往大宁绵州盐场。
广西布政司所属府分发往两淮盐场。
广东布政司所属府分发往浙西盐场。
海北、海南府分发往进贤、新喻铁冶。
四川布政司所属府分发往黄梅兴国铁冶。
流刑三等,按照地理远近来确定发配地,都安置于各处荒芜及濒海的州县。
直隶府州流放陕西。
福建布政司所属府分流山东、北平。
浙江布政司所属府分流山东、北平。
江西布政司所属府分流广西。
湖广布政司所属府分流山东。
河南布政司所属府分流福建。
山东布政司所属府分流福建。
山西布政司所属府分流福建。
北平布政司所属府分流福建。
陕西布政司所属府分流福建。
广西布政司所属府分发流广东。
广东布政司所属府分流福建。
四川布政司所属府分流广西。
边远充军
直隶府州
江南发往
定辽都指挥使司,
北平都指挥使司所辖永平卫,
山西都指挥使司,
陕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兰州卫、河州卫。
江北发往
广东都指挥使司所辖海南卫,
四川都指挥使司所辖贵州卫、
雅州千户所。
福建布政司所属府分发北平都指挥使司所辖永平卫。
浙江布政司所属府分发定辽都指挥使司。
江西布政司所属府分发山西都指挥使司。
湖广布政司所属府分发山西都指挥使司。
河南布政司所属府分发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宁卫、太平千户所。
山东布政司所属府分发广东都指挥使司所辖海南卫。
山西布政司所属府分发广东都指挥使司所辖海南卫。
北平布政司所属府分发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宁卫、太平千户所。
陕西布政司所属府分发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宁卫、太平千户所。
广西布政司所属府分发陕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兰州卫、河州卫。
广东布政司所属府分发山西都指挥使司。
四川布政司所属府分发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宁卫、太平千户所。
纂注:"另项结果"是说核算每日煎盐多少、炒铁多少,另立项目归结课税,此项课税不在本等灶丁、炉丁额定正课的范围内。
国朝徒罪都发往盐场铁冶服役,无力承担的也有摆站做工的先例。
条例
一、凡问处应当充军的,在京师由兵部核定卫所;在外地若有巡抚的,由巡抚核定卫所;有巡按的,由巡按核定卫所。其所属自行审问的,有巡抚处申报巡抚,无巡抚处由巡按核定拨发。如果是通行详报巡按巡抚的,听从核定拨发,都要抄录案卷通知兵部知晓。其问处应当发往口外为民的,也抄录案卷解送户部编列发遣。
一、凡问处充军及口外为民的,免除其运炭、纳米等项差役,并且律条规定应当决杖的,就地拘押其家小一并起解发遣,随行安置。其余家口留在原籍,办理缴纳粮差。如果发往边卫充军的,本卫原是边卫的,发往极边;本卫原是极边的,长年守卫巡哨。没有极边字样的,路程不超过三千里,限期不超过一两个月。发往口外为民的,本人原是边境民人的,发往别处极边。以上两项人犯,虽然有共同犯罪本条例没有说明,不分首犯从犯的,仍依首从之法定罪。为从犯的,依常例发落。
一、凡永远充军或奉有
特旨发遣的叛逆家属子孙,只在本犯所遗留的亲属枝派内勾取补充,
为从者,照常落。
一凡永远充军或奉有
特旨处发叛逆家属子孙,止于本犯所遗亲枝内勾补,尽绝即与开豁。若未经发遣,在监病故,免其勾补。其真犯死罪免死充军者,以着伍后所生子孙替役,不许行勾。原籍子孙以万历十三年新例颁行到日为始,巳前勾补过者,不得混行告脱。其余杂犯死罪,并徒流等罪,照例充军及口外为民者,俱止终本身。
一、凡充军及口外为民人犯,属军卫者,军卫佥解系。
王府军校人役,于护卫司佥解,无护卫者,行长史司于本犯亲属或本府人役内佥解,不许偏累有司,违者查提究问。如无亲属或本府人役数少,难以佥解,仍行原问,卫门议处。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二
吏律
职制
选用军职
凡守御去处,干户、百户、镇抚有阙,一具阙本,实封御前,开拆一行,都指挥使司转达五军都督府,奏闻取自上裁选用。若先行委人权管,望实授者,当该官吏吏各杖一百,役充军。若选用总旗,湏于戳过铁鎗人内策用,其小旗从便选充。一拘此律。
纂注:守御者,护守地方,防御寇盗也。戳过铁鎗人,指总旗拘此律者,谓小旗从便选充,不拘戳过铁鎗之律。守御有阙,委人权管,亦之常,但不当希望实授耳。官吏罢职,役充军充附也。重在选用一边,故特着当该官吏之罪。此言守御军官所系重大,如遇员缺,本卫门必湏具本奏闻,抄出兵部推补,取自。
上裁选用不得专擅也
备考
一承差之人,希望实授者,照夤缘奔竞事例,降调带俸差操。
一将不曾戳过铁鎗之人充总,当该官吏及本人各坐违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条例
一、跟随内臣将官头目,不分有无职役人等,若非奏带,不许报功。果系奏带获功,该升职役,只合注于本管卫门,不许希求注于锦衣卫。违者该升职役,俱革罢。扶同勘报者,参究治罪。若文武职官八等,不由铨选推举,径自朦胧奏。
请希求进用夤缘奔竞乞
恩传奉等项阻坏
祖宗选法者,俱问罪。武职降调,卫旗余发边卫,俱带俸食粮差操。文职黜退为民。
一军职五年一次考选,见任管军管事,若营求嘱托者,就指名黜退,永今带俸差操。其刁泼之徒,不得与选,輙生事端,教唆陷害巳选官员者,问罪不分,官军俱调边卫带俸食粮差操。
大臣专擅选官
凡除授官员,湏从朝廷选用。若大臣专擅选用者,斩○若大臣亲戚,非奉特旨,不许除授官职,违者罪亦如之○其见任在朝官员,回谕差遣及改除,不问远近,托故不行者,并杖一百,罢职叙
纂注官员,兼文武言,乃应之人也,故不言其罪。疏议辩疑,知情受毁官之说,不必依罪,亦如之。谓如上文,专擅选用者斩也,罢职不叙,在军官则充总旗下,并仿此。
译直到亲属绝尽即予以豁免。如果尚未发遣、在监狱病故的,免除勾补。其真犯死罪而免死充军的,以充军服役后所生的子孙替补,不许勾取原籍子孙。原籍子孙自万历十三年新例颁行之日起为准,此前已经勾补过的,不得混行申告脱免。其余杂犯死罪以及徒流等罪,照例充军及口外为民的,都只终于本人。
一、凡充军及口外为民的人犯,属于军卫的,由军卫佥派解送。
王府的军校人役,由护卫司佥派解送,没有护卫司的,由长史司在本犯亲属或本府人役内佥派解送,不许偏累有司衙门,违者查提究问。如果没有亲属或本府人役数量太少,难以佥派解送的,仍由原审问的卫门议定处理。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二
吏律
职制
选用军职
凡守御之处,千户、百户、镇抚有空缺的,应当具文将空缺呈报御前,一并开列奏报,都指挥使司转达五军都督府,奏闻朝廷,由皇上裁定选用。如果先行委派人员暂代管理,希望得到实授的,承办官吏各杖一百,充军服役。如果选用总旗,须从曾经使用过铁枪的人中挑选任用,小旗则可以从便选任充任。一律依此条例。
纂注:守御,是说守护地方、防御盗寇。曾经使用过铁枪的人,指总旗;"拘此律"是说小旗从便选充,不受曾用铁枪这条律例的限制。守御之处有空缺,委人暂代管理,也是常有之事,只是不应当希望得到实授罢了。官吏罢职、充军服役,是附加的处罚。这一条重点在于选用一事,所以特别标明承办官吏之罪。这是说,守御军官所关系的事务重大,如遇员额空缺,本卫门必须具文奏报,抄发兵部推举补选,由皇上
裁定选用,不得擅自专断。
备考
一、承差之人,希望得到实授的,照攀附奔走钻营的先例,降调带俸差操。
一、将未曾使用过铁枪的人充任总旗的,承办官吏及本人各自定罪,若有受贿的,计算赃物按枉法从重论处。
条例
一、跟随内臣的将官头目,不分有无正式职役的人等,如果不是奏请带同前往的,不许申报功劳。如果确实是奏请带往并立有战功的,应当升授职役的,只应当注授于本管卫门,不许要求注授于锦衣卫。违者,应升的职役都予以革除。徇私附和勘报的,也要参劾究治其罪。如果文武官员不经吏部铨选推举,径直朦胧奏
请,希求进用,攀附奔走钻营,乞求
恩典传旨等破坏
祖宗选官法制的,都要问罪。武职降调,卫所旗军余丁发往边卫,都带俸食粮差操。文职罢黜为民。
一、军职每五年考选一次,见任管军管事的官员,如果营求嘱托的,就指名罢黜,永远带俸差操。其中刁泼之人,不得参与选用,动辄生事,教唆陷害已经选用官员的,问罪不分官军,都调发边卫带俸食粮差操。
大臣专擅选官
凡任命官员,必须由朝廷选用。如果大臣专擅选用的,处斩。如果大臣的亲戚,没有奉特旨的,不许任命官职,违者罪也如此。其中现任在朝的官员,被谕令差遣及改调他职的,不论路程远近,托故不肯前往的,都杖一百,罢职不再录用。
纂注:官员兼指文武而言,是应当承受的人,所以不另说其罪。疏议辨析疑难,知情而受贿荐举失职官员之说,不必依此罪,也是同样。是说如上文,专擅选用的处斩也,罢职不再叙用;在军官则充任总旗以下,都比照此例。这是说爵位赏赐出自
天子,
君命不留于私家。如果大臣任命官员不请旨而专擅选用,以及将自己的亲戚不奉特旨而径直任命官职的,那就是窃取权柄谋私利,罪莫大焉,所以都判处斩刑。其在朝大小官员,亲自奉命差遣或
此言爵赏出自。
天子
君命不宿于家,若大臣除授官员不行请旨而专擅选用,及将自巳亲戚不奉特旨而径除官职者,则窃柄行私,罪莫大焉,故并坐斩。其在朝大小官员,亲奉差遣或改除外职,不论地里远近,敢有假托事故不即起程者,虽非专擅之比,难逭稽迟之罪,故并杖一百,罢职不叙。故而曰托,非真有故也,若真故则不言托矣,此与刑律诈称避难罪有不同者,以
君命为重故耳
按大臣亲戚乃白衣,原无科贡袭荫,入特旨除授,恐当以知情受假官论。
文官不许封公侯
凡文官,非有大功勋于国家,而所司朦胧奏请,輙封公侯爵者,当该官吏及受封之人皆斩。其生前出将入相,能除大患,尽忠报国者,同开国功勋一体封侯,谥公,不拘此律。
纂注功勋二未见礼王功曰勋谓辅成王业也国功曰功谓安定国家也然亦有一字而兼言之者生受爵禄曰封死赐褒赠曰谥然亦有死后而言追封者俱当以意会不必拘定此即古非军功不侯之意盖公侯爵命之首必开国元臣而始膺此所以优待大功大勋者也凡文官非有推诚宣力建大功勋于国家而所司朦胧奏请輙封则罔上行私窃冐殊典当该官吏及受封之人无分首从皆斩其生前出将入相能除大患尽忠报国者虽系文臣即与开国之功臣相等故得一体封谥不拘不封公侯之律曰出将入相则身系安攘矣曰大患则事关社稷矣曰尽忠报国则死生以之而非侥幸成功者比矣又按生前二字则一体封侯之封亦谓追封者云
官员袭荫
凡文武官员应合袭荫职事,并令嫡长子孙袭荫。如嫡长子孙有嫡次子孙袭荫,若无嫡次子孙,方许庶长子孙袭荫。如无庶出子孙,许令弟侄应合承继者袭荫。若庶出子孙及弟侄不依次序搀越袭荫者,杖一百,徒三年。○其军子孙年幼未能承袭者,申闻朝廷,纪录姓名,关请俸给,优赡其家,候年一十六岁,方令袭职,管军办事。如委绝嗣无可承袭者,亦令本妻小依例关请俸给,养赡终身。若将异姓外人乞养为子,瞒眛官府,诈冐承袭者,乞养子杖一百,发边远充军,本家所关俸给截日住罢。他人教令者,并与犯人同罪。○若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纂注:武曰,袭仍其官也;文曰,荫承其余荫也。申是申达本管上司,闻是奏朝廷。俸给军官优给,有例如全俸、半俸之类,依例谓依供。武二十七年复位优给例,军官妻无子,并给米五石终身,俱见会典。若将异姓外人以下与他人教令,俱止就本条言。截日谓事发之日,此条当户律立嫡子违法,条参看作三段:首言搀诈冐,末言官司听行,盖总承之也。言立嫡立长,袭荫自大定法,嫡长子孙有故,始及嫡次子孙;无嫡次子孙,始及庶长子孙;若无度长及度次子孙,方许弟侄中应合为本人后者袭荫。
译改调外职,不论路程远近,敢假托事故不立即启程的,虽然不比专擅之罪,但也难逃拖延之罪,所以都杖一百,罢职不再录用。说"托",是说并非真有事故,如果真有事故就不说"托"了,这与刑律中诈称避难之罪有所不同,因为
以君命为重的缘故。
按:大臣的亲戚若是白身,本来没有科举贡生、承袭荫封的资格,如果凭特旨任命,恐怕应当以知情而受任假官论处。
文官不许封公侯
凡文官,若没有对国家立下大功勋,而主管衙门朦胧奏请,擅自封为公侯爵位的,承办官吏及受封之人都处斩。其中生前出将入相、能够消除国家大患、竭尽忠诚报效国家的,可以同开国功勋一样封侯谥公,不受此律限制。
纂注:功勋两字不见于礼典,王功叫作勋,是说辅佐成就王业;国功叫作功,是说安定国家。然而也有一字兼指两者的情况。生前受爵禄叫作封,死后赐予褒扬追赠叫作谥,然而也有死后追封的情形,都应当依情理理解,不必拘泥固定。这就是古代非军功不封侯的意思。因为公侯爵位的册命,必定是开国元臣才能承受,这是用来优待大功大勋之人的。凡文官若没有推诚效力、建立大功勋于国家,而主管衙门朦胧奏请就加以册封,那就是欺蒙朝廷、谋取私利、窃取殊荣,承办官吏及受封之人不分首从都处斩。其中生前出将入相、能够消除国家大患、竭尽忠诚报效国家的,虽是文臣,也与开国功臣相等,所以可以一体封谥,不受不得封公侯之律的限制。说"出将入相",是指其人身系国家安危;说"大患",是指事关社稷;说"竭尽忠诚报效国家",是说至死不渝,而非侥幸成功之人可比。又按,"生前"二字,说明这里一体封侯的封赏也包括追封的情形。
官员袭荫
凡文武官员应当承袭荫封职务的,都应让嫡长子孙承袭荫封。如果嫡长子孙已有子孙,即由嫡长子孙的嫡次子孙承袭荫封;如果没有嫡次子孙,才允许庶长子孙承袭荫封。如果没有庶出子孙,允许应当承继的弟侄承袭荫封。如果庶出子孙及弟侄不依次序抢先越次承袭荫封的,杖一百,徒三年。其中军官子孙年幼、尚不能承袭职务的,申报朝廷,登记姓名,请领俸禄,优待供养其家,等到年满十六岁,才让其承袭,管理军务办理公事。如果确实绝嗣、没有可承袭之人的,也让其正妻依例请领俸禄,供养终身。如果将异姓外人收养为子,蒙蔽官府、诈骗承袭的,收养的义子杖一百,发往边远充军,本家所领俸禄从事发之日起停止。教唆此事的他人,一并与犯人同罪。如果承办官府明知而听任施行的,与犯人同罪;不知情的不予定罪。
纂注:武职叫"袭",是承袭其官职;文职叫"荫",是承受其余荫。"申"是申报本管上司,"闻"是奏报朝廷。军官俸禄的优给,有先例,如全俸、半俸之类,"依例"是说依照惯例。武职二十七年恢复原职的优给先例,军官正妻没有子嗣的,一并给米五石终身,都见于会典记载。"若将异姓外人"以下到"他人教令者",都只就本条而言。"截日"是说以事发之日为准。这一条应当与户律"立嫡子违法"条参照来看,可以分作三段:首先说抢先越次冒充承袭者,最后说官司听任施行者,是总括承接前文。这是说,立嫡立长,承袭荫封自有大的法度定制,嫡长子孙如有故,才轮到嫡次子孙;没有嫡次子孙,才轮到庶长子孙;如果没有嫡长及嫡次子孙,才允许弟侄中应当作为本人后嗣的人承袭荫封。如果庶出子孙及弟侄不依次序而抢先越次承袭荫封的,杖一百,徒三年,仍按
若庶出子孙及侄不依次序而搀前越次袭荫者,杖一百,徒三年,仍依次袭荫。以上言搀越者之罪。军官子孙年幼未能承袭职事者,申达上司,闻奏朝廷,纪录姓名,关请俸给优待供赡,候年长一十六岁方令承袭管军办事。如军官委无子孙后嗣巳绝者,许令本妻小依例请优养赡,以终本妇之身。若乞养异姓外人,瞒眛官府,诈为巳子,冐袭祖职者,乞夺子,杖一百,发边远充军,本家俸给以事发之日截除罢。古若有他人教令其诈冐承袭者,并与乞养子同罪,亦杖一百充军。此言诈冐者之罪,盖搀越者虽失伦序,尚为同姓,而诈冐则以异姓乱本宗矣,故特重之。若当该官司知其子孙弟侄之搀越及乞养子之诈冐,而扶同保勘听其袭荫者,并与犯人同罪,听其搀越亦杖一百徒三年,听其诈冐亦杖一百充军。其不知搀越诈冐之情而保勘者,则非扶同矣,故不坐罪。盖禁搀越则争端可杜,防诈冐则伦序可明,其所以恤文武之后者,亦厚矣。
备考
一乞养子,曾受官职,论以常人,盗罪追俸,仍尽本法,充军。
一军受财,扶同保勘,诈冐承袭者,照用财买嘱冐袭军职例发落。
一文武官老疾,令子孙搀越诈冐者,罪坐本官,听使人依家人共犯,免科。
一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受财者,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条例
一、凡军职袭替,有不由军功,例该减革,行掜奏。兵部官吏阻坏选法者,问调边卫,带俸差操。
一凡军官子孙告要袭替移文保勘,如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福建、江西、浙江五十年之外,南北直隶、湖广、陕西、河南、山东、山西、辽东十二年之外,人文不曾到部者,不准袭替,发原卫所随舍余食粮差操。中间困因追征钱粮未完,缘事提问未结,及年幼例不应袭,以完事出幼之日为始,亦照前云南等处十五年,直隶等处十二年之内,但有抚按官给与明文及限内告有执照者,旧袭替若郁司本卫所官勒掯财物,故意刁难不与保送者,问发带俸差操。
一凡保到军职应袭儿男弟侄,但有姻族,并无干人奉告,奸生乞养,伦序不明等情,巳经勘明,缴报兵部。原部告,又行掜词奏告,问罪属军卫者,调边卫差操;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应袭者即与入选,原词立案不行。
一官军军丁有将戈户内弟侄子孙过房与人,或被官豪势要和买改易姓名者,不分年岁远近,许其赎取归宗,听继。若占恡不发者,所在官司追究治罪。其诱买各边军丁者,问发极边卫分充军。
一军职犯该人命失机,强盗真犯死罪及饶死充军,不分巳决遣监,故并强盗脱逃、自缢子孙俱不准承袭。其有例前袭过,若洪武、永乐年间犯事,就在洪武、永乐年间承袭者子孙照旧承袭。
译次序承袭荫封。以上是说抢先越次者之罪。军官子孙年幼、尚不能承袭职务的,申报上司、奏闻朝廷,登记姓名,请领俸禄优待供养,等到年长十六岁才让其承袭管理军务办理公事。如果军官确实没有子孙、后嗣已绝的,允许其正妻依例请领俸禄优待供养,以终其身。如果收养异姓外人,蒙蔽官府,诈称是自己的儿子,冒充承袭祖上职务的,收养的义子杖一百,发往边远充军,本家俸禄以事发之日截除罢免。如果有他人教唆其诈骗承袭的,一并与收养义子同罪,也是杖一百充军。这是说诈骗承袭者之罪,因为抢先越次的人虽然失去伦序,尚且是同姓,而诈骗冒充的则是以异姓扰乱本宗了,所以特别加重处罚。如果承办官司明知其子孙弟侄的抢先越次以及收养义子的诈骗冒充情形,而徇私附和保勘、听任其承袭荫封的,一并与犯人同罪,听任其抢先越次的也杖一百徒三年,听任其诈骗冒充的也杖一百充军。其中不知抢先越次、诈骗冒充情形而保勘的,就不算徇私附和了,所以不予定罪。因为禁止抢先越次就可以杜绝争端,防止诈骗冒充就可以明确伦序,其体恤文武官员后代的用意,也是很深厚的。
备考
一、收养义子曾受官职的,以常人论处,盗窃之罪要追缴俸禄,仍按本法充军。
一、军官受贿,徇私附和保勘、诈骗承袭的,照用财物买通嘱托冒充承袭军职的先例发落。
一、文武官员年老患病,让子孙抢先越次诈骗承袭的,罪归于本官,听任使唤之人依家人共同犯罪之例,免于治罪。
一、承办官司明知而听任施行、并且受贿的,计算赃物以枉法从重论处。
条例
一、凡军职承袭替补,有不是由军功而来、依例应当削减革除的,如果奉命强行奏请承袭,兵部官吏阻挠破坏选官法制的,问处调发边卫,带俸差操。
一、凡军官子孙申告要求承袭替补,行文保勘的,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福建、江西、浙江各省,超过五十年的;南北直隶、湖广、陕西、河南、山东、山西、辽东各省,超过十二年的,如果人和文书都不曾到部的,不准承袭替补,发往原卫所随余丁食粮差操。其中因困顿于追征钱粮未完、或因事被提问未结案、以及因年幼依例不应承袭的,以事情办结、出幼之日起为准,也照前面云南等处十五年、直隶等处十二年之内,只要有抚按官出具的明文以及在期限内申告有执照的,仍旧承袭替补。如果是所在卫所官员勒索财物、故意刁难不予保送的,问处发往带俸差操。
一、凡保送到应承袭的军职儿男弟侄的案件,如果其中有姻亲族属,并无其他相关人告发,又没有奸生、收养、伦序不明等情况,已经勘明属实,缴报兵部。如果原来的部门告发,又强行申词奏告,问罪属于军卫的,调发边卫差操;属于地方有司的,发往口外为民。应当承袭之人则准予入选,原来的申词立案不予受理。
一、官军军丁中有将户内弟侄子孙过继给他人、或被官宦豪强势要之家用钱财收买、改易姓名的,不分年岁远近,都允许赎回归宗,听凭其承继。如果占据吝惜不肯放还的,所在官司要追究治罪。其中诱骗买卖各边镇军丁的,问处发往极边卫所充军。
一、军官犯有该判人命失机、强盗真犯死罪以及应免死充军的,不论已判决遣送或尚在监中的,以及故意让强盗脱逃、自缢死亡的子孙,都不准承袭。其中依例先前已经承袭过的,如果是洪武、永乐年间犯事、就在洪武、永乐年间承袭的子孙,照旧承袭。如果是洪熙以后犯事
若洪熙以后犯事,子孙虽袭过三五辈,一体查革。其犯该永远充军者,若洪武、永乐年间有功之子孙,除本人子孙革袭外,许保送立功之人次房无碍子孙于祖职上降一级承袭。如无次房,即行停革。若洪熙元年以有功升职者子孙,不分有无次房,通不准承袭。
一、凡军职犯该侵盗钱粮问拟永远军罪例,应次房子孙承袭者,除正犯见在及有孙务要追赃完日,方许保送得袭人之承袭。若正犯故绝,遗有该追钱粮,准令得袭之人先行承袭,扣俸还官。若赃银至数百两、米数百石以上,扣至十年犹不能完,余赃应否开豁,抚按官勘明奏。
请定夺
一、凡各处保送卫所袭替军职,务要严加查核。但系管运,曾经漕司参提,应追还官入赃银,或挂久京通仓库各项钱粮,或犯该充军降级,曾经完结果,无违碍,方许保送。如有朦胧保送者,掌印官及首先出结之人问罪,带俸差操有赃,以枉法从重论。承袭之人照旧监追,完日降一级承袭。其有不系充军降级,勘产尽绝,不能办纳者,许其先袭替,扣俸还官。
一军职犯知强盗后分赃满贯充军者,子孙袭职或优给,俱于应袭职事上降三级。
一、凡军职将乞养异姓与异抱养族属,远之人用财买嘱,冐袭及受财将官职卖同姓或异姓人冐袭,巳经到部袭过者,俱照俸。
成祖皇帝钦定:妄告、冐袭不实的官,连那保勘的官都罢了职。揭了黄永,不得袭其保勘官将受财,首先出与保结者为坐卫所,并都司掌印、佥书官连名保结者,俱依律减等科断。有赃者,并以枉法论。若朦胧保送违子孙、弟侄者,俱照常发落。其异姓买袭之人,比照乞养子冐袭律,发边卫充军。
一、各处土官袭替,其通事人等及各处逃流军囚、客人拨置土官亲族,不该承袭之人争袭、劫夺、雠杀者,俱问发极边烟瘴地面充军。
一应袭舍人,若父见在,诈称死亡,冐袭官职者,事发问罪,调边卫充军,候父故之日,令以次儿男承袭,如无以次儿男,令次房子孙承袭。
一、凡校尉事故,必湏册籍有名,亲生儿男弟侄替补。若官旗将姓朦胧,诈冐替补者,问罪。官旗调外卫,带俸食粮差操。冐替之人,亦调卫充军。
滥设官吏
凡内外各衙门官,有额定员数而多余添者,当该官吏一人杖一百,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吏典、知印、承差、袛候、禁子、卫兵人等,额外充者,杖一百迁徒。容留一人,正官笞二十,首领官笞三十,吏笞四十,每三人各加一等,并罪止杖一百,罪坐所由。○其罢闲官吏,在外干预官事,结揽写发文案,把持官府,蠧政害民者,并杖八十,于犯人名下追银二十两,付告人充赏,仍于门首书写过名,三年不犯官为除去,再犯加二等迁徒,有所规避者从重论。
译,子孙即使已承袭过三五代,一律查明革除。其中犯该永远充军的,如果是洪武、永乐年间有功之人的子孙,除本人子孙革除承袭外,允许保送立功之人的次房无关碍的子孙在祖上职务上降一级承袭。如果没有次房,就予以停止革除。如果是洪熙元年因有功而升职的人,其子孙,不论有无次房,一律不准承袭。
一、凡军职犯有侵吞盗窃钱粮、问处永远军罪的,依例应由次房子孙承袭的,除非正犯还在世及有孙子的,必须等追缴赃物完清之日,才准许保送应得承袭之人承袭。如果正犯已经故绝,遗留有应追缴的钱粮,准许应得承袭之人先行承袭,从俸禄中扣除偿还官府。如果赃银多达数百两、米数百石以上,扣至十年仍不能还清的,其余的赃物是否可以豁免,由巡抚巡按官勘明后奏请裁定。
一、凡各处保送卫所承袭替补的军职,务必严格核查。凡是负责漕运、曾经被漕运衙门参劾提问、应当追缴入官的赃银,或长久拖欠京通仓库各项钱粮,或犯该充军降级、曾经审结完案而没有违碍的,才准许保送。如果有蒙蔽保送的,掌印官及首先出结的人问罪,带俸差操;如有赃物的,以枉法从重论处。应承袭之人照旧被监督追缴,完清之日降一级承袭。其中不是充军降级、勘明确实已经绝产、不能办纳的,允许其先行承袭,从俸禄中扣除偿还。
一、军职犯有知情包庇强盗、赃物累计满贯而充军的,其子孙承袭职务或享受优待供给的,都在应承袭的职务上降三级。
一、凡军职将收养的异姓义子与不是本族抱养的疏远族属,用钱财买通嘱托而冒充承袭,以及受贿将官职卖给同姓或异姓人冒充承袭、已经到部承袭过的,都照旧例处理。
成祖皇帝钦定:妄告、冒充承袭属实的官员,连同保勘的官员都要革除其职务,撤销黄册文书,不许其承袭。其保勘的官员如果收受贿赂,最先出具保结的人以此定罪;卫所以及都司掌印官、佥书官联名出具保结的,都依律减等定罪。有受贿的,一并以枉法论处。如果蒙蔽保送而违背子孙、弟侄承袭次序的,都照常发落。其中异姓买通承袭之人,比照收养义子冒充承袭的律条,发往边卫充军。
一、各处土官承袭替补,其中通事等人员以及各处逃亡流窜的军人囚犯、外来客人挑唆土官亲族中不应承袭之人争夺承袭、抢劫杀戮的,都问处发往极边烟瘴之地充军。
一、应承袭的舍人,如果父亲还在世,诈称已经死亡、冒充承袭官职的,事发后问罪,调发边卫充军,等到其父去世之日,让其以次子承袭;如果没有以次子,让次房子孙承袭。
一、凡校尉去世,必须有册籍记名的亲生儿男弟侄替补。如果官员旗校将姓名蒙混、诈骗顶替补充的,问罪。官员旗校调发外卫,带俸食粮差操;冒充顶替之人,也调卫充军。
滥设官吏
凡内外各衙门官员有额定名额而多余添设的,承办官吏一人杖一百,每多三人加一等,罪止于杖一百徒三年。如果吏典、知印、承差、袛候、禁子、卫兵等人,超出额外充任的,杖一百迁徙。容留一人的,正官笞二十,首领官笞三十,吏典笞四十,每多三人各加一等,都罪止于杖一百,罪责归于经手之人。其中已罢职闲居的官吏,在外干预官府事务,交结承揽、代写发行文案,把持官府,蠹害政务、危害百姓的,一并杖八十,从犯人名下追缴银二十两,交付告发人充作奖赏,并且在门首书写其过失姓名,三年不再犯的由官府代为除去,再犯的加二等迁徙;有借机图谋规避他事的从重论处。如果是官府的税粮由帖、户籍册籍雇募
○若官府税粮由帖、户籍册、雇募攅写者,勿论。
纂注,当该官吏指典选者,充就吏役等项,本人言结揽,交结而承揽也;写发,书写而发行也;把持,把捉执持,令官府不得自由之意;干预官事四句是一意。盖罢闲官吏事体惯熟,易于干预把持,故一言不足,而又重言以深着其恶。从重,从重论谓规避之罪,视本罪重则从所规避论,视本罪轻则从本罪论。后凡言从重者,仿此。雇募书之人,罢闲官吏在其中。此条首二段是防侵揽之弊,言内外各衙门官原有额设员数,若额外多余添设者,当该官吏添设一人,即杖一百,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官多则民扰,故禁其添设,如此不言所添之罪,以事由典选者耳。若衙门吏典知印承差袛候禁子卫兵人等,亦各有额定名数,若吏典等项额外冐滥充役者,本人杖一百迁徒。今例准徒二年,各衙门官吏容留滥充一人者,正官笞二十,首领官笞三十,吏笞四十,每三人加一等,并罪坐所由。如容留由正官,罪坐正官;罪坐正官首领,罪坐首领;由吏典,罪坐吏典,不得连及也。役多则弊生,故禁其滥,其滥充如此。以上皆自见在职役者言,其官吏为事革退职役闲住外者,在于各衙门干预官府公事,交结官吏以容其身,而承揽其事权于巳,写发文案,把持官府,以蠧政害民者,罢闲官吏并杖八,追银付告人充实。又于门首书写过名,必三年不犯,然后官为除去,重加惩创,冀其改图也。若再犯则怙恶不悛矣,故杖一百迁徙。有所规避者,从重论,其疾恶之意深矣。若官府税粮由帖户口册籍雇募攅写,虽罢闲官吏勿论,盖由帖册籍非文案之比,而雇募必无结揽之情,故不坐罪也。按,多余添设与前专擅选用事体相类,而一则坐斩,一则罪止徒三年,何也?盖一项俱系应选之人,但守擅者初不题旨而擅自选用,恶其侵君之权,故坐斩;若多余添设巳经题请但非奉旨添注者耳,故坐徒三年也。
条例
一京官假托雇役名色,受财卖放办事吏典者,官以赃论,吏原籍为民。若吏典恃顽,私自在逃一年以上者,亦问为民。
丙外大小衙门拨到吏典,照缺收参。若旧吏索要顶头钱,事
译人书写抄录的,不予追究。
纂注:"当该官吏"指承办选任等项事务、充当吏役者。本人所说的"结揽",是交结而承揽;"写发",是书写而发行;"把持",是把捉执掌,使官府不能自主行事之意;"干预官事"四句是一个意思。因为已罢职闲居的官吏对事务熟悉,容易干预把持,所以说了一次还不够,又重复说明以深刻揭示其恶行。"从重",是从重论处,是说图谋规避之罪,如果比本罪重就按所规避之罪论处,比本罪轻就按本罪论处。以后凡说"从重"的,都仿照此例。雇募书写抄录之人中,罢职闲居的官吏也包括在内。此条前两段是防止侵占承揽的弊病,是说内外各衙门官员原有额定的员数,如果超额多余添设的,承办官吏每添设一人,就杖一百,每多三人加一等,罪止于杖一百徒三年。官多则扰民,所以禁止其添设,此处不说所添设之人的罪,是因为责任在于承办选任的人。如果衙门中吏典、知印、承差、袛候、禁子、卫兵等,也各有额定的人数,如果吏典等超额冒滥充任的,本人杖一百迁徙,如今依例准予徒二年。各衙门官吏容留冒滥充任一人的,正官笞二十,首领官笞三十,吏典笞四十,每多三人加一等,都罪责归于经手之人。如果容留是由正官所为,罪责归于正官;由首领官所为,罪责归于首领官;由吏典所为,罪责归于吏典,不得牵连相及。差役多则弊病丛生,所以禁止其冒滥,其冒滥充任如此。以上都是就现任职役者而言。至于官吏因事革职退休闲居在外的,在各衙门干预官府公事,交结官吏以便容身,从而把持事权归于自己,代写发行文案,把持官府,用以蠹害政务、危害百姓的,罢职闲居的官吏一并杖八十,追缴银两交付告发人充作奖赏。又在门首书写其过失姓名,必须三年不再犯,然后官府才代为除去,加重惩戒是希望其改过自新。如果再犯就是怙恶不悛了,所以杖一百迁徙。"有所规避者从重论",其疾恶如仇之意十分深切。如果是官府税粮由帖、户口册籍,雇募书写抄录的,即使是罢职闲居的官吏也不予追究,因为由帖册籍不比其他文案,而雇募的必定没有交结承揽之情,所以不予定罪。按,多余添设与前面专擅选用的事情相类似,但一个判处斩刑,一个罪止徒三年,这是为什么呢?因为一项都是应当经过选任的人,只是专擅之人起初不经请旨就擅自选用,痛恨其侵犯君主的权柄,所以判处斩刑;而多余添设则已经上疏题请,只是没有奉旨添注罢了,所以判处徒三年。
条例
一、京官假借雇用差役的名目,受贿卖放办事吏典的,官员以受贿论罪,吏典发回原籍为民。如果吏典恃强顽劣、私自潜逃一年以上的,也问处为民。
一、各外省大小衙门补拨到的吏典,照空缺依次录用。如果旧任吏典索要顶头钱,事……
发问罪,不分得财多寡,俱照行止有亏事例,革役为民。
一吏典撒泼抗拒,诬告本管官员及犯该诓骗、诈欺、恐吓取财未得、入巳,并偷盗自首者,俱发籍为民。
一、在京大小衙门当该吏典有患病一个月者,勘实就将该支俸粮截日住支,名缺行移吏部拨补,待病痊日,仍送原役衙门收候参补。若有奸懒托故以图改拨者,问发原籍为民。
译发现问罪的,不分所得财物多少,一律照行止有亏的条例,革职为民。
一、吏典撒泼抗拒,诬告本管官员,以及犯诓骗、诈欺、恐吓取财未遂、入己,并偷盗后自首的,一律发配原籍为民。
一、在京大小衙门当值的吏典如有患病满一个月的,查实后即将其俸粮从截止之日起停支,把空缺的名额行文吏部另行拨补,等病愈之日,仍送回原任职衙门收录候补。若有奸懒之徒借故图谋改派他处的,查实后发回原籍为民。
一、各处司府州县所等衙门主文书、算快手、皂隶、总甲、门禁、库子人等,久恋衙门,说事过钱,把持官府,飞诡税粮,起灭词讼,陷害良善,及卖放强盗,诬执平民为从,事发有颢迹,情重者,旗军问发边卫,民并军丁发附近俱充军;情轻者,问枷号一个月,纵容官员作罢,软黜退失觉察者,照常发落。若各乡里书飞诡税粮二百石以上者,亦问发边卫充军。
贡举非其人
凡贡举非其人及才堪时用应贡举而不贡举者,一人杖八十,每二人加一等,罪杖一百,所举之人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主司考试艺业技能而不以实者,减二等。○失者各减三等。
纂注:贡,谓住贡,即令科贡之类。举,谓荐举,如举贤良方正之类是也。所举之人,即非其人之人也。艺业技能,如词、骑、射、律、历、医、卜之属,失者各减三等。总承上贡举考试,言律内凡言应减者,罪止上亦减之后,仿此。盖贡举之法,所以求有用之才。若明知其才不堪用,不应贡举而妄行贡举,是为滥举。及知其才堪时用,相应贡举而不行页举,而不行贡举,是为蔽贤。其失同也,故一人杖八十,每二人右一等,罪止杖一百。所举不堪之人,知情而听其贡举者,与同罪,亦杖一百。不知者不坐。盖贡举非人,欺蔽在国家,其法不得不严。若主司考试艺业技能,可取者或置下等,不可取者置高等,故行私意不以实者,得减贡举非其人罪二等。如一人不实,杖六十,每二人加一等,罪止杖八十。盖考试不实,去取系一人,其法应得减科。然此二项皆出于有心者也。若非其人而失于贡举,堪时用者,失于不贡举;考试艺能而我不以实,又皆出于无心者,故其罪各减三等。失于贡举,减八十三等,一人笞五十,罪止杖七十。失于考试者,于二等上再减三等,一人笞三,罪止笞五十。权事之轻重,以定罪之差等,其宽严得十如此。
条例
一应试举监生儒及官吏人等,但有怀挟文字、银两,并越舍与人换写文字者,俱遵照
世宗皇帝圣旨:拏送法司问罪,仍枷号一个月,满日发民。其旗军、夫匠人等受财代替、夹带传递及纵容不举、察捉拏者,旗军调边卫食粮差操,夫匠发口为民,官纵容者罚俸一年,受财以枉法论。若冐顶正军入场看守,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俱充军。其武场有犯怀挟等弊,俱照此例拟断。
一、监生生员撒泼、嗜酒、挟制师长、不守监规、学规者,问发充吏;挟妓赌博、出入官府、起灭词讼、事过钱包揽物料等项者,问发为民。
举用有过官吏
凡官吏曾经断罪罢职役不叙者,衙门不许朦胧保举,违者举官及匿过之人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
译一、各处司、府、州、县等衙门中主管文书、算账快手、皂隶、总甲、看门人、库子等人,长期盘踞衙门,包揽说事收钱,把持官府事务,弄虚作假逃避税粮,无中生有挑起或平息词讼,陷害良善百姓,以及放走强盗、诬陷平民为从犯,事情败露且有确凿证据、情节严重的,旗军发配边远卫所充军,平民与军丁一并发配附近卫所充军;情节较轻的,判枷号一个月,若是官员纵容放任或明知失察却姑息包庇的,按常规发落。若各乡里书吏虚报隐匿税粮达二百石以上的,也判发边远卫所充军。
贡举非其人
凡是荐举贡举的人不称职、或者才能足以任用却应贡举而不贡举的,负责人杖八十,每多牵连二人加一等罪,最重杖一百,被举荐之人若知情,与举荐人同罪,不知情的不追究。○若主管考核官员在考试才艺技能时不据实评定的,减二等处罚。○若因失察而致此的,各再减三等。
纂注:贡,指按常规贡举,即科贡之类。举,指荐举,如举荐贤良方正之类。所举之人,即不称职之人。艺业技能,如诗词、骑射、法律、历法、医术、卜卦之类,因失察造成的,各减三等。以上总括承接贡举考试之事而言,凡律文中说"应减"的,最重的罪减到杖一百之后,仍照此办理。贡举之法,本是为求得可用之才。若明知其人才能不堪任用,不应举荐却妄加举荐,这叫滥举;若明知其人才能可用、理当举荐却不举荐,这叫蔽贤。二者过失相同,故负责人杖八十,每多二人加一等,最重杖一百。所举荐的不称职之人,若知情而听任被举荐,与举荐人同罪,也是杖一百。不知情的不追究。因为贡举用人不当,欺骗蒙蔽的是国家,所以法律不得不严。若主管考试艺业技能之人,本该录取的却置于下等,不该录取的却置于上等,这是出于私心而不据实评定的,可比贡举非人之罪减二等。比如一人评定不实,杖六十,每多二人加一等,最重杖八十。因为考试不实,取舍关系到一人,所以依法可以减科。但以上两项都是出于有心故意为之的。若是因过失而误举了不该举荐的人,该举荐的人才却因过失未举荐;考试艺能时也是因为疏忽而未据实评定,这些都是出于无心的,所以罪各减三等。因过失贡举者,在原本杖八十的基础上再减三等,负责人笞五十,最重杖七十。因过失考试者,在减二等的基础上再减三等,负责人笞三十,最重笞五十。依情节轻重来定罪的等差,其宽严把握大致如此。
条例
一、凡应试的举人、监生、儒生及官吏等人,凡是夹带文字、携带银两,以及越出座位替人代写文字的,都遵照
世宗皇帝圣旨:拿送法司问罪,仍枷号一个月,期满后削去功名发为平民。其中旗军、夫役工匠等人若受财代考、夹带传递以及知情纵容不举报、不查拿的,旗军调发边远卫所领粮当差操练,夫役工匠发配充当苦力为民,官员若纵容的罚俸一年,受财的按枉法论罪。若冒充正军入场看守考场的,属军卫的发边远卫所,属地方衙门的发附近卫所,均充军。武场考试若有夹带等弊端的,都照此例判处。
一、监生、生员若撒泼、嗜酒、挟制师长、不遵守监规学规的,判发充当吏员;若挟妓赌博、出入官府、无中生有挑起或平息词讼、借事收钱包揽事务等项的,判革除功名为民。
举用有过官吏
凡官吏曾经被判罪革职、依例不得再叙用的
纂注:朦胧,谓隐其罢职役缘由,而朦眛举用也。匿过,谓不自陈前过,朦胧承受保举也。此言举用官吏,必加重而名器不滥。若官吏犯罪,曾经官司断决,罢其职役,于怯法不得叙用者,诸卫门不许朦胧保举。有过之人,亦不许妄冐承受职役。盖曾经论断,则罪过巳彰。曰罢职役不叙,则名籍巳除,何可复行举用。故诸衙门官朦胧保举及有罪官吏匿过冐受,其罪同也。故曰: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
备考
一保举将帅异才,其人虽经罢职闲住,不系贪淫等项者,所司保勘明白,亦得举用。
条例
一文职官员举贡,官恩援例,盖生并省祭知印承差人等,曾经考察论劾罢黜,及为事革、年老事故例不入选者,若买求官吏,增减年岁,改洗文卷,隐匿公私过名,或诈作丁忧、起复以图选用,事发问罪,吏部门首枷号一个月,巳除授者发边卫,未除授者发附近各充军终身,其起送官吏,不分军卫有司,但知情受贿者亦发附近充军,若原不知情,止是失于觉察,照常发落。
擅离职役
凡官吏无故擅离职役者,笞四十。若避难因而在逃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所避事,重者各从重论。○其在官应直不直,应宿不宿,各笞二十。若主守仓库、务场、狱囚、杂物之类,应直不直,应宿不宿者,各笞四十。
纂注官兼文武,言“无故”二字重看。避难谓在职役避难处之事而逃,非避罪也。在官与主守人,如巡风官吏、攅拦旗军、火夫、库斗之类,此直宿人是暂时之职役;若首领官吏,则常时之职役。罪有轻重,如此言:凡各衙门见任见官吏,其有不因公务差遣事故,輙自离去职役,原其无避难之情,故止笞四十,以为旷废者之戒。若遇事之难,如解钱粮、捕盗贼之类,恐有干系,避难不为,因而在逃者,是弃职守之常,不但旷废而巳故杖一百,官吏罢职役不叙,军官降充总旗。所避事重者,从重论,以为退避者之戒。所避事重,谓如文官应合随军供给粮饷,避难在逃,以致临敌缺乏;军官巳承调遣,避难在逃,以致不依期策,失悞军机之类。所避事重于杖一百者,当从临敌缺乏、不依期策应重罪论也。此官吏皆各有一定职役者,其在官主守直宿人,止暂时相轮者,难与官吏同。故在官人等,日应上直而不上直,夜应守宿而不守宿,各笞二十;若主守仓库、务场、狱囚、杂物之类,应直不直,应宿不宿者,各笞四十。盖在官直宿所系事小,而主守仓库等项所系事大,故加二等科断。
条例
一监生不分在监在历,私逃回籍三个月之上,发回原学肄业半年以上,问革为民。
一监生不分在监、在历及各衙门办事官吏承差,不许倩人代替,违者俱问罪,照行止有亏事例,问革为民。
译,各衙门不得含糊隐瞒为其保举,违者举荐的官员及隐瞒过失的人各杖一百,革除职役、不得叙用。
纂注:朦胧,指隐瞒其被革职的缘由,含糊举用。匿过,指不主动陈明以前的过错,含糊接受保举。这里说举用官吏必须加重其责,以使官职名器不被滥用。若官吏犯罪,曾经官府判决革除职役,依法不得再叙用的,各衙门不得含糊为其保举。有过之人,也不得冒昧接受保举授职。因为既经判决,罪过已经明显,既说革职不叙,则名籍已被除去,怎能再举用?所以各衙门官员含糊保举以及有罪官吏隐瞒过失冒受举荐,其罪相同。所以说:各杖一百,革除职役不叙用。
备考
一、保举有特殊才能的将帅之才,此人虽曾被革职闲居,但若不属于贪污淫乱等罪,主管部门查明属实的,也可以举用。
条例
一、文职官员因贡举、恩荫、援例,以及生员、省祭官、知印、承差等人,曾经考察被论劾罢黜,或因事被革职、年老事故按例不得入选的,若买通官吏,篡改年龄,涂改文卷,隐瞒公私过失,或者假称丁忧、起复来图谋选用,事情败露的问罪,在吏部门首枷号一个月,已经授职的发边远卫所,未授职的发附近卫所,均终身充军。其中介绍起送的官吏,不论军卫还是地方衙门,凡知情受贿的,也发附近卫所充军;若原本不知情,只是失于察觉的,照常发落。
擅离职役
凡官吏无故擅自离开职役的,笞四十。若因躲避危难而趁机逃跑的,杖一百,革除职役、不叙用,所躲避之事若情节严重的,各按重罪论处。○其在官当值应值班而不值班、应留宿而不留宿的,各笞二十。若是主管仓库、务场、监狱囚犯、各类杂物的人,应值班而不值班、应留宿而不留宿的,各笞四十。
纂注:官兼文武,"无故"二字要重看。避难,指在职役中躲避危难之事而逃跑,不是躲避罪责。在官与主守人,如巡查风纪的官吏、押解的旗军、火夫、库子之类,这些值班留宿的人只是临时性职役;若是首领官吏,则是常设职役。罪责有轻重区别,如下所述:凡各衙门现任官吏,若不是因公务差遣或事故,擅自离开职役的,考虑到他并无躲避危难之情,所以只笞四十,以此警戒旷废职守者。若遇到危难之事,如押解钱粮、缉捕盗贼之类,恐怕有牵连,因躲避危难而不干,趁机逃跑的,这是抛弃职守的常态,不只是旷废而已,所以杖一百,官吏革职不叙用,武官降为总旗。所躲避之事情节严重的,从重论处,以此警戒退避者。所躲避之事严重,比如文官应当随军供给粮饷,因躲避危难而逃,以致临阵缺乏军需;武官已受调遣,因躲避危难而逃,以致不能按期到达,贻误军机之类。所躲避之事重于杖一百的,应按临敌缺乏军需、不依期到达等重罪论处。以上官吏都是各有固定职役的人,至于在官主守值班留宿之人,只是临时轮流值守的,难以与官吏同等对待。所以在官人员,白天应当值而不当值,夜晚应留宿而不留宿的,各笞二十;若是主管仓库、务场、监狱囚犯、各类杂物的人,应值不值、应宿不宿的,各笞四十。因为在官值宿所关系的事情较小,而主管仓库等所关系的事情较大,所以加二等处罚。
条例
一、监生不论在监读书还是在外历练,私自逃回原籍三个月以上的,发回原学继续学习半年以上,问罪革除功名为民。
一、监生不论在监、在历练,还是在各衙门办事的官吏、承差人员
其代替者别有职役,一体问革。
官员赴任过限
凡巳除官员在京者,以除授日为始;在外者,以领照会日为始。各依巳定程限赴任。若无故过限者,一旦笞一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并附过还职。○若代官巳到,旧官各照巳定限期交割户口、钱粮、刑等项及应有卷籍册完备,无故十日之外王离任所者,依赴任过限论二等。○其中途阻、被盗、患病、丧事不能前进者,听于所在官司给凭,以备照勘。若有规避、诈冐不实者,从重论。当该官司符同保勘者,罪同。
纂注照会,谓相照而知会者,出给于吏部吏科,填注到任日期,所谓红限水也。程惟布政司领照会,其余衙门俱关札付,此独言照会,举重者以例其余也。故即下文阻风、被盗等项之故,第二节兼内外官,谓原任改除及承委权署者言。巳定限期,谓代官赴任之限期,中途节、总承甘两节说,规避解见前。将无作有,曰诈;将人作巳,曰冐。规避、诈冐,因规避而诈冐,阻风等故也。此条言内外各衙门巳经除授官员,系在京者,以除授命下之日为始;在外者,以领吏部所给照会之日为始,各依照会内原定路程限期到任。若在京者巳领照会,别无事故,而故违限期不赴任者,一日笞一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内外官附写过名,收赎还职,此专自新官言之,盖无故不赴任是为旷职,旷职之罪大,故计日定科耳。若新任交代官巳到任,所旧任官即当各照代官到任限期,将经手户口、钱粮、刑名等项及应有行过卷宗籍册交付过割与代官,俱巳完备,限十日之内离任。如无别项事故,十日之外迁延不离任所者,依赴任过限论,减二等,过限二十一日,笞一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亦附过还职,此专自旧居言之,盖无故不离任似为贪恋,贪恋之罪小,故得减等科之耳。以上二者皆罪其无故而为之也。若新旧官巳行起程,而于中途或有阻、被盗、患病、丧事等项,以致新官不能赴任,旧官不能离任,事出不测情巳,是为有故,各听于中途所在官司告给事故文凭,以备日后如有违限,将原给文凭送官,仍行原告官司勘相同,得免违限之罪。若新旧官或有所规求,回避不行前进,本无事故,而诈冐阻风等项,照勘不实,罔上行私,莫此为甚,故本官从所规避之罪,重于杖八、十六十者科断。中途当该官司原行符同保勘者,随所规避轻重,罪犯并与。同坐夫无故者坐罪,而有故者免科,情得伸于法之中;有故者免科,而诈冐者加重,法复行于情之外矣。按外官以领照会之日为始,谓自受领在巳之日算起,过违期限方可坐罪。近来多自出给照会之日算起,輙问违限,遂有照会未领而限期巳过者,既失律旨,亦非人情。
译,不许找人顶替,违者一律问罪,按品行有亏的条例,问罪革除为民。代替之人若另有职役的,一并问罪革除。
官员赴任过限
凡已经授职的官员,在京任职的,以授职之日为起始;在外地任职的,以领取照会之日为起始。各自按已定的路程期限赴任。若无故超过期限的,一日笞一十,每超十日加一等,最重杖八十,并附记过错仍留原职。○若接任官员已到,前任官员应按已定期限交割户口、钱粮、刑名等事项及应有的卷宗册籍,齐备无误后,若无故十日之外还不离开任所的,按赴任过限论罪,减二等处理。○若途中遇阻风、被盗、患病、丧事等而不能前进的,允许在所在地官府领取证明文书,以备日后查核。若有借故逃避、弄虚作假不实的,从重论处。相关官府若与之串通出具虚假证明的,罪责相同。
纂注:照会,指相互知照通报的文书,由吏部吏科发出,填写注明到任日期,就是所谓的红限文书。惟布政司领取照会,其余衙门则由吏部关文札付,这里单说照会,是举重以概括其余的意思。所以下文阻风、被盗等缘故,第二节兼指内外官而言,指原任改任及委任代理之人。已定限期,指接任官赴任的限期,中途一节,总括承接前两节而说。规避一词,解释见前文。将没有的说成有的,叫诈;将别人的事说成自己的事,叫冒。规避加上诈冒,是因规避而弄虚作假、假借阻风等缘故。这一条是说内外各衙门已经授职的官员,在京任职的,以授职命下之日为起始;在外任职的,以领取吏部所发照会之日为起始,各自按照会内所定路程期限到任。若在京官员已领照会,别无事故,却故意违反期限不赴任的,一日笞一十,每超十日加一等,最重杖八十。内外官各附记过错,收赎后仍留原职,这是专就新任官员而言,因为无故不赴任是旷废职守,旷职之罪重,所以按日计算定罪。若新任接替官员已到任,则前任官员应各按接任官到任的期限,将经手的户口、钱粮、刑名等事项及应有的行文卷宗册籍交割清楚给接任官,都已齐备后,限十日之内离任。如果没有别的事故,十日之外仍拖延不离开任所的,按赴任过限论处,减二等,超过限期二十一日,笞一十,每超十日加一等,最重笞六十,也附记过错仍留原职,这是专就前任官员而言,因为无故不离任似乎是贪恋官位,贪恋之罪较轻,所以可以减等处罚。以上两种情形都是治其无故拖延之罪。若新旧官员已经起程,途中遇到阻风、被盗、患病、丧事等事,以致新官不能赴任、旧官不能离任,事出意外,属于有故,各自允许在途中所在地官府申告领取证明文书,以备日后若有违反期限的情况,将原领的证明文书送交官府,仍由原申告的官府核查相符,可以免除违限之罪。若新旧官员有所图谋规避,故意不前进,本无事故却弄虚作假,假称阻风等情,经查核不实,欺上行私,莫过于此,所以本官应按所规避之事从重论罪,比杖八十、笞六十更重。途中相关官府若与之串通出具虚假证明的,随所规避情节轻重,一并治罪。无故拖延的治罪,而确有事故的免罪,情理能在法律中得到伸张;有故者免罪,而弄虚作假者加重处罚,法律又能超出情理之外而严加惩治。按:外地官员以领取照会之日为起始,是指自己领受照会之日起算,超过违反期限才可治罪。近来多有从发出照会之日起算,动辄以违限论罪,于是有照会尚未领到而
备考
一官司受财扶同保勘者,以枉法从重论。本官依有事以财请求论。
按名例,文武官犯公罪该笞者,不必附过。此笞杖云,并附当依本条。
条例
一、凡官员赴任,两司方回行仆、苑马寺卿、少卿及盐运司府州县正官,除原定朱限外,有违至一月以上问罪,三月以上送部别用,半年以上罢职。两京凡领札戚官员及在外佐贰首领杂职等官,违限一月以上问罪,半年以上降级别用,八个月以上罢职。虽有中途患帖,并不准理其进。
表朝
觐给由公差等项复任官员违限者各照前例拟断。
一升除出外文职巳经领
勑领凭,若无故迁延过半月之上,不辞。
朝出城者,参提问罪。若巳辞出城,复入城潜住者,改降别用。
无故不朝参公坐
凡大小官员,无故在内不朝参,在外不公座署事官吏,给假限满,无故不还职役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各罪止杖八十,并附过还职。
纂注,故如丧、病差委之类,重无“故”二字在内,不言公座重,朝参也。各字承上,不朝参、不公座、署事不还职役三项,言“并”字通官吏言,止附过而还职,而不言还役。盖官吏之罪既同,则吏得还役可知。或谓吏当依名例职官犯私罪条,笞五十,罢见役,别叙杖罪以上,罢役不叙,给假违限系私罪,故律不言还役。殊不知既曰私罪,则职官亦当降等叙用,何独得还职耶?凡律中犯私罪不系干碍,虽私亦也。此言朝参、公座自有常规,有事给假原有定限。凡各衙门大小官员,本无丧、疾等“故”在内者不行朝参,在外者不行公座、署事及官吏有故给假在外,而假巳满,无故不还职役三者,其事虽殊,而怠缓之失一也。故一日不朝参、公座及限满一日不还职役者,即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各罪止杖八十。官吏并附过还职役,以其心无私故得轻贷之耳。“曰无故”者,坐罪则有,“故”者不在此限。
按官员赴任过限一日笞一十,每十日加一等;而给假过限乃云三日加一等,违限一也?何轻重如此?盖赴任违限虽为怠缓,而事体尚有主守,未至失;若给假过限,则事体未免停阁,故计日定罪,自不容一律也。
备考
一、凡在内官员有犯不公、座署事者,照在外科断。
擅勾属官
凡上司催会公事,立案定限,或遣牌,或差人行移所衙门督并,如有迟错,依律论罪。若擅勾官拘唤吏典听事,及差占推官司狱各州县首领官,因而妨废公务者,笞四十。若属官承顺逢迎,及差拨吏典赴上司听事者,罪亦如之。其有必合追对刑名,查勘钱粮监督作重事,方许勾问,事毕随即发落。无故稽留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纂注上司如州县称府,府称布政司之类,催促会计也。
译限期已过的情况,这既违背了律法本意,也不合人情。
备考
一、官府若受贿而串通出具虚假证明的,按枉法从重论处。本官则依有事请托贿赂论处。
按名例律,文武官犯公罪该笞刑的,不必附记过错。这里说的"并附",也应依照本条办理。
条例
一、凡官员赴任,两司刚回任的巡按行台、太仆寺卿少卿及盐运司、府州县正官,除原定的期限外,违限一个月以上的问罪,三个月以上的送部另行任用,半年以上的革职。两京凡领取札付赴任的官员及在外的佐贰、首领、杂职等官,违限一个月以上的问罪,半年以上的降级另用,八个月以上的革职。即使中途有事故耽搁,也一概不予采信,仍要追问其进度。
朝觐、给由、公差等事复任的官员违限的,各按前例处理。
一、升任外调的文职官员已经领受敕书或凭证的,若无故拖延超过半月以上不辞行离京,被参劾问罪。若已经辞行出城,又潜返城内居住的,改为降级另用。
无故不朝参公坐
凡大小官员,无故在京不朝参,在外不到公堂处理政务的官员,以及请假期满、无故不回职役的官吏,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各罪最重杖八十,并附记过错仍留原职。
纂注:故,如丧事、疾病、差遣委派之类,"无故"二字要重点看待,这里不说公座是重朝参之意。"各"字承接上文,不朝参、不公座署理事务、请假期满不回职役这三项而言。"并"字是通指官吏而言,只是附记过错仍留原职,而不说仍复原来的差事。因为官吏的罪责既然相同,那么吏员能复原职役也就可以推知了。有人认为吏员应依名例律"职官犯私罪"一条,笞五十的免去现任差事,杖罪以上的免去差事不再叙用,请假违限属于私罪,所以律文不说复职。其实不然,既说是私罪,那么职官也应当降等叙用,何况吏员?凡律中所犯私罪若不涉及要害,虽是私罪也可宽宥。这里是说朝参、公座各有常规,有事请假本来也有一定期限。凡各衙门大小官员,本无丧事、疾病等"故"却不朝参的,在外不到公堂处理政务的,以及官吏有事请假在外、假期已满却无故不回职役的这三种情况,虽然事情不同,但懈怠拖延的过失是一样的。所以一日不朝参、不公座以及限满一日不回职役的,即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各最重杖八十。官吏都附记过错仍留原职役,因为这类过失出于无私心,所以可以从轻处理。说"无故",是指该治罪的情况;若确有"故",则不在此限。
按:官员赴任过限是一日笞一十,每十日加一等;而请假过限却说每三日加一等,同样是违限,为何轻重差别如此之大?因为赴任违限虽是懈怠,但事务尚有人主持,未到荒废的地步;若请假过限,则事务难免搁置,所以按日计罪的标准自然不能一概而论。
备考
一、凡在京官员有不到公堂处理政务的过失的,比照在外官员的规定处理。
擅勾属官
凡上司催办公事,立案定下期限,或者派发文书,或者派人前往所属衙门督促,若有延误差错的,依律论罪。若擅自勾唤属官、拘唤吏员前来听候差遣,以及差占推官、司狱、各州县首领官,因而耽误废弛公务的,笞四十。若属官顺从逢迎上意,以及派拨吏员前往上司衙门听候差遣的,罪责也一样。若确有必须核对刑名案情、查核钱粮、监督重要事务,才允许勾唤问事,事毕后立即让其回去。若无故拖留三日的,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最
立案定限三句,一直说督并督责而追并也。迟错二字,平看依律论罪,谓依稽程失错律坐罪,听事兼官吏言妨废公务,又通承属官吏典及推官以下言承顺逢迎,谓近合上意,听其勾唤差占也。句问官或以必公事迟错律应罚赎,纪者若一应私罪,则当奏请,不得勾不知名例,自属官犯罪者言之,此但勾取问其事情,非勾拘问罪也,当分别看。此条虽着属官之罪,而意实专重上司。言官吏各有当办之役,凡上司遇有公事应合催促会计,正止许明立文,定立限期,或遗信牌,或差有差有役之人行移所属下司衙门督并完报。如下司衙门将所督公事稽迟不办,错误施行者,官吏各依稽程失错律论罪,不许擅自勾拘。若上司遣牌差人,而輙擅勾取属官拘唤吏典各前来听事,及将推官司狱各州县首领官差委占留使用,致所勾唤差占之各官吏妨废本等公事者,上司有统下之权,若许其勾唤差占,则下司恐无办事之日,故坐以笞。若属官及推官司狱首领官畏惧上司,自行承顺逢迎,听其拘唤差占,及自差拨吏典赴上司衙门听事者,罪亦如之,官吏笞四十。盖下司有承上之分,听其逢迎差拨,则上司益无忌惮之心,故亦坐以笞。其各衙门或有刑名木结,必合赴上司追究对证,钱粮数目未清,必合赴上司督并干办,此公事之重大者,必经由属官面理,非遗牌差人所能办者,方许勾取问理事毕随发落回还不许稽留。无故稽留三日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日。重事方许勾问,斯法不废而事功集曰:无故不稽留,则官不扰而职业修,律意之周悉如此。
官吏给由
凡各衙门官吏给由到吏部,限五日付勘完备,以凭类选铨注。若不即付勘完备者,迟一日吏典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领官减一等。○若公私过名隐漏不报者,以所隐之罪坐之。若罚赎记过者,亦各以所罚所记之罪坐之。若报重罪为轻罪者,坐以所剩罪。当该官司符同隐漏者,与同罪。承报而差漏及上司失于查照者,并以失错漏报卷宗科断。○其漏附行止者,一人至三人吏典笞一十,每三人加一等,罪笞四十。○若有增减月日,更易地方,隐身蔽匿过名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有所规避及受赃者,各从重论。
纂注官吏考满,将职役内历过事绩缘由,于衙门出给公文申达上司,转申吏部,谓之给由;付勘谓考功司移付各司查勘者,即下文过名、行止、日月、出身等项也。首领官,国初有主事,即谓之首领,以所隐之罪坐之者,就原罪名言之,如原笞坐笞,原杖也;以所罚所记之罪坐之者,就原发落言之,如笞杖系赎,仍罚系记过,仍记也。罚赎过不在上公私过名之内,此较更轻,如有官事发而罚赎,或迁官去任而记录之类。
译重笞五十。
纂注:上司,如州县对府、府对布政司之类。催会,指催促核算。立案定限三句,是直接说明督促责成、追究并办的意思。迟错二字,是平列而言,依律论罪,指依"稽程失错"律定罪,听事兼指官吏而言,妨废公务又通指属官、吏员、推官以下而言。承顺逢迎,指迎合上意,听任其勾唤差占。句问官,有人认为如果是因公事迟延差错依律该罚俸赎罪、记录在案的,若是一应私罪,则应当奏请,不得随便勾问,这样理解不对,应从属官犯罪的角度来说,这里只是勾取问其事情,不是勾拘问罪,应当分别看待。这一条虽然是治属官之罪,但意思实际上主要针对上司而言。是说官吏各有该办的差事,凡上司遇有公事应当催促核算的,正应当只是明立文书、定立期限,或者送发信牌,或者派遣有差役的人前往所属下级衙门督促完成汇报。如果下级衙门将所督办的公事拖延不办、错误施行的,官吏各依"稽程失错"律定罪,不许擅自勾拘。若上司派发信牌、差人办理,却擅自勾取属官、拘唤吏员前来听候差遣,以及将推官、司狱、各州县首领官差占留用,致使被勾唤差占的各官吏耽误了本职公务的,上司有统辖下属的权力,若允许其随意勾唤差占,那么下级衙门恐怕就没有办公事的日子了,所以要治以笞刑。若属官及推官、司狱、首领官畏惧上司,自行顺从逢迎,听任其拘唤差占,以及自行派拨吏员前往上司衙门听候差遣的,罪责也一样,官吏笞四十。因为下级衙门本有服从上级的本分,若听任其逢迎差拨,那么上司就会更加肆无忌惮,所以也治以笞刑。至于各衙门若有刑名需要终结、必须前往上司衙门追究对证,或钱粮数目未清、必须前往上司衙门督促办理,这些是重大公事,必须由属官亲自处理,不是靠发牌派人所能办成的,才允许勾取问理,事毕后立即让其返回,不许拖留。若无故拖留三日的,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最重笞五十。重要事务才允许勾问,这样一来法律不废而事务能够办成,说:无故不拖留,则官员不受骚扰而职责得以履行,律文的用意周密到这种程度。
官吏给由
凡各衙门官吏考核期满申报吏部,限五日内查核完备,以便据此进行选拔铨叙。若不能立即查核完备的,每迟延一日吏典笞一十,每再迟延一日加一等,最重笞四十。首领官减一等处罚。○若隐瞒不报公私过失的,以所隐瞒的罪名治罪。若是被罚赎罪或记过的,也各以所罚、所记的罪名治罪。若将重罪报为轻罪的,以所减轻的罪差治罪。相关官府若与之串通隐瞒的,与同罪。若是承办人员因转报差错而遗漏,或上司失于查核的,一并按"失错漏报卷宗"科断。○其中漏记品行考核的,一人至三人的吏典笞一十,每再增三人加一等,最重笞四十。○若有增减月份日期、更改籍贯地方、隐瞒掩盖过失的,杖一百,革职不叙用。○若有所图谋规避或收受贿赂的,各从重论处。
纂注:官吏考核期满,将职役内历年的事迹缘由,通过衙门出具公文申报上司,转报吏部,叫做给由;付勘,指考功司移交各司查核,即下文所说的过失名目、品行、日期、出身等项。首领官,国初有主事一职,即指首领官。以所隐瞒的罪名治罪,是就原罪名而言,比如原本该笞的仍笞,原本该杖的仍杖;以所罚所记的罪名治罪,是就原来的处理结果而言,比如笞杖若是赎罪的仍赎罪,若是记过的仍记过。罚赎、
若谓罚赎即名例公罪,该笞者收赎,记过即杖以上纪录,通考则前所隐又何罪也?承谓承行转报之意,失错漏报卷宗,见照刷文卷条,并杖一百,并字指增减月日以下四事,规避指给由官吏受赃,指经该及吏部官吏。此条首节专言吏部官吏,次节坐所剩罪以前,专言给由官吏,当该官司至末,通指经该衙门及吏部言,而增减月日以下二节,则无兼给由之人也。言各衙门官吏三六九年考满给由送到吏部,限考功司五日之内即移付各司查勘,其脚色行止等项完以凭类选,部铨注名缺。若考功司不即付勘完备,五日之外,迟一日者,吏部吏典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领官减一等,迟二日笞一十,裶止笞三十。盖给由而付稽迟不色妨选铨,故坐吏部官吏之罪。至给由官吏,凡职役内公私过名及罚赎记过,或轻或重,湏要从实开报,以凭起送。若隐漏公过名不行报者,即以所隐笞杖等罪坐之;若隐漏赎罚记过不行报者,亦即以所罚所记之罪坐之,仍罚罚赎记过。若将重罪减作轻罪报不以实者,即坐以减报之剩罪。盖过名而隐漏不报,何凭以为考核,故坐给由官吏之罪。其各衙门当该官吏承行起送给由不行从实开报,与给由官吏相符,同隐漏其过名等项者,当该官吏与给由人同罪,依所隐所罚所记所剩之罪,坐之曰:符同则并与为奸也,故从重论。若给由人巳行开报过名,而当该官吏承行转报上司,乃差写脱漏及给由人不曾开报,而上司失于查照,只依原来文移转申吏部者,当该官吏及上司并以失错漏报卷宗科断。如失错漏报一宗,笞二十之类。曰差漏失查照,止不加详审,故从轻科。其选部将平时在选及给由官吏行止善恶,漏附铨籍致无查照者,此吏典之责也。一人至三人,坐吏典笞一十,每三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若给由人通同当该官吏及吏部吏,增减其历过月日,更易其籍贯及任地方,改换其出身脚色,蔽其所犯过名,朦胧起送及付勘类选铨注者,给由人与当该及吏部官吏并杖一百,罢职役不叙。盖漏附行止事类失错增减等项,心为欺罔,故其罪不同如此。然以上皆自无规避及未受财者言之。若给由官吏有规避而隐漏漏附及增减等项,希求进用,经该衙门及吏部官吏受赃符同隐漏漏附项者,各从重论。如隐漏等项之罪轻,而规避受财之罪重,从规避受财之罪也。至此则官吏惩而国法不废,考核精而黜陟有据矣。
条例
一、凡官员三年任满,给由,以领文日为始,若到部过限四个月之上,送问;一年之上,发回致仕。其九年任满者,一年之上,送问;二年之上,发回致仕。虽有事故,并准理者,九年巳满,托故在任久住,不行赴部及不申缺者,参提究问,就彼革职,回籍冠带闲住。
译记过不在上文所说公私过名之列,这类情况较轻,比如有官方事务发生而罚赎,或者迁官离任而记录之类。若说罚赎即是名例律中该笞的收赎,记过即是杖罪以上的记录,通盘考虑的话,前面所说的隐瞒又是什么罪呢?承,指承办转报的意思,失错漏报卷宗,见"照刷文卷"条,并杖一百,"并"字是指增减月日以下四种情形,规避是指给由官吏,受赃是指经办人员及吏部官吏。这一条第一节专指吏部官吏,第二节从"坐所剩罪"之前,专指给由官吏;当该官司到末尾,是通指经办衙门及吏部而言;而增减月日以下两节,则不兼指给由之人。是说各衙门官吏三年、六年、九年考核期满申报给由送到吏部,限考功司五日之内即移交各司查核,其品行等项要查核完备以便据此分类选拔、按缺铨叙。若考功司不能立即查核完备,五日之外,每迟延一日的,吏部吏典笞一十,每再迟延一日加一等,最重笞四十;首领官减一等,迟延二日的笞一十,最重笞三十。因为给由查核拖延会妨碍选拔铨叙,所以要治吏部官吏之罪。至于给由官吏,凡是职役内的公私过失以及罚赎记过,无论轻重,都要如实申报,以便据此起送。若隐瞒公私过失不申报的,即以所隐瞒的笞杖等罪治罪;若隐瞒罚赎记过不申报的,也即以所罚所记的罪名治罪,仍要罚赎记过。若将重罪减报为轻罪、不据实申报的,即以所减轻的罪差治罪。因为过失若隐瞒不报,凭什么来考核?所以要治给由官吏之罪。至于各衙门经办官吏承办起送给由不据实申报,与给由人相互串通隐瞒过失名目等项的,经办官吏与给由人同罪,依所隐瞒、所罚、所记、所减轻的罪名治罪,叫做"符同",即是相互勾结作弊,所以从重论处。若给由人已经申报了过失,而经办官吏承办转报上司时,却因誊写差错而遗漏,或者给由人本未曾申报,而上司失于查核,只是依原来的文书转呈吏部的,经办官吏及上司一并按"失错漏报卷宗"科断,比如失误漏报一件的,笞二十之类。这叫做差错遗漏、失于查核,只是不够仔细审查,所以从轻处理。至于吏部将平时在职及给由官吏的品行善恶,若因遗漏记录导致无从查核的,这是吏典的责任,一人至三人的,治吏典笞一十,每再增三人加一等,最重笞四十。若给由人与经办官吏及吏部吏员串通,增减其历年的月日,更改其籍贯或任职地方,改换其出身履历,掩盖其所犯过失,含糊起送以求通过查核、参与选拔铨叙的,给由人与经办及吏部官吏一并杖一百,革职不叙用。因为漏记品行这类事属于失误、增减等项则是有意欺瞒,所以罪责不同如此。但以上都是就没有图谋规避、未曾受贿的情形而言。若给由官吏有所图谋规避,为隐瞒、漏记及增减等项而营求进用,经办衙门及吏部官吏受贿而串通隐瞒漏记等项的,各从重论处。比如隐瞒等项的罪较轻,而图谋规避、受贿的罪较重,则按图谋规避、受贿之罪论处。到这一步,官吏才会有所惩戒而国法不至于废弛,考核精细而升降才有依据了。
条例
一、凡官员三年任满,申报给由,以领受文书之日为起始,若到吏部超过四个月以上的,送问;一年以上的,发回原籍致仕。九年任满的,超过一年以上的,送问;两年以上的,发回原籍致仕。即使有事故,也一并按此办理,不予采信。九年任期已满,借故在任上长期拖延,不前往吏部报到,也不申报出缺的,参劾究问,就地革职
一、在外吏典除役、内丁忧及人多缺少,在官服役听参外。若一考满后不行转参,两考满后不行给由,展转掜故,在役管事或歇役三年之上,就彼问发民。中间虽有事,亦不准理,其故违收参,起送官吏参问治罪。若两考役满,接丧丁忧服满,迁延三年之上不行起复者,亦发为民。其未及三年者,果有事故,贺迹各该衙门保结,起送吏部查照定夺。虽在三年之内,起送过限到部者,送问重历。
奸党
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免,暗邀人心者亦斩。○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亦如之。若有不避权势,明具实迹,亲赴御前执法陈诉者,罪坐奸臣言告之人与免本罪,仍将犯人财产均给充赏。有者升二等,无官者量与一官,或赏银二千两。
纂注:左使杀人,谓不由正理,借引事以激怒人主,使杀人,其人以快巳私也;暗邀阴示恩,以交结人心也。第二节「二朝」字要看交结朋党,二是一串言,一互相固结,以变乱政也。为奴入官,就本节言上司。国初六部俱属中书省,与本衙门堂上官俱是出人。人罪专指巳决放者,若未决放,又当减等。若有不避权势,以下只承上文听从主使节。奸臣即上所谓有权势者,与免本罪,即自首免罪之意。或谓言告者得免其迎车驾、击登闻鼓之罪,不知律中巳许其亲赴御前陈诉,又何止迎驾击鼓而巳。大抵律意只欲人言告,故既免其罪,而又给赏耳。「均」字即「皆」字之义。「三朝」字俱秋后处决。此条首三节言奸党之罪,第四节虽非奸党而事亦相类,故亦同奸党论。言奸邪之人自有雠隙,本欲杀之,乃进献谗谮之言,不由正理,而故左说使君上杀其人,以快巳私者斩。若有罪依律本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肴言词谏免其罪,以暗邀人心者斩。左使杀人,是使怨归于君;暗邀人心,是使德归于巳,皆不忠之臣,故均坐斩。然斯二者虽为罔上行私,而生杀犹在朝廷,故得分首从。若在朝大小官员相与交构朋比为党,互为异议,以紊乱朝廷政令,罪无首从,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有不定执法律问拟刑名,而听从上司官主张使令,故出故入人罪,是与朋党乱政者无异,罪亦如之,亦皆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盖朋党乱政则坏乱纪纲,听从主使则荒废国法,是又奸党之大者,故不得分首从,而犹论及其妻子财产。若刑部及各衙门官吏不避上司之权势,明具主使出人实迹,亲赴御前执法陈诉者,权势之奸臣坐以斩罪,官吏与免听从主使之本罪,仍将奸臣财产给付充赏,原有官者加升二等,原无官者酌量大小与其一官或不。
译,回原籍冠带闲住。
一、在外吏员因革除职役、或丁忧、或人多缺少,在原衙门服役等候参选的除外。若一次考核期满后不予转参,两次考核期满后不予申报给由,辗转找借口拖延,在职役上或歇役已达三年以上的,就地问罪、革除功名为民。中间即使有事故,也不予采信。故意拖延不予参选的,起送官吏参问治罪。若两次考核期满,接着又遭遇丧事丁忧,服满后拖延三年以上不复职的,也革除为民。其中未满三年的,若确有事故,且有踪迹可查的,由各该衙门出具保结,起送吏部查照定夺。即使在三年之内,起送手续超过期限到达吏部的,送交问罪重新审理。
奸党
凡是奸邪之人进献谗言,引导君主枉杀无辜的,处斩。○若某人依律罪该处死,而大臣或小官巧言为其开脱死罪,暗中借此邀买人心的,也处斩。○若在朝官员相互勾结结成朋党,扰乱朝政的,一律处斩,妻子没入官府为奴,财产没收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依法办案,听从上司主使,故意出入人罪的,也是同样的处罚。若有不畏惧权势、明确掌握实情证据,亲自到皇帝面前依法陈诉的,罪责归于奸臣,告发之人免除本罪,并将罪犯财产平均给予奖赏。有官职的升二等,无官职的酌情授予一官,或赏银二千两。
纂注:左使杀人,指不依正理,借事激怒君主,使其杀人,以图快意私仇;暗邀,指暗中施恩以笼络人心。第二节两个"朝"字要看清楚,交结朋党,二者是连贯而言,互相勾结以变乱朝政。为奴入官,就这一节而言。国初六部都隶属中书省,与本衙门堂上官都是出入相关的。人罪专指已经判决释放的,若尚未判决释放,又当减等处理。若有不畏惧权势以下,只是承接上文"听从主使"一节而言。奸臣即上文所说的有权势之人,"与免本罪",即自首免罪之意。有人认为,告发者是免除其冲撞车驾、擅击登闻鼓之罪,其实不然,律文中已经允许其亲自到皇帝面前陈诉,又何止免除冲撞车驾、击鼓之罪而已?大概律文本意只是想鼓励人们举报,所以既免除其罪,又给予奖赏。"均"字即"皆"字的意思。三个"朝"字,都是秋后处决。这一条前三节讲奸党之罪,第四节虽不是奸党,但事情性质相类似,所以也一并按奸党论处。是说奸邪之人本与他人有仇怨,本想杀死对方,于是进献谗言诽谤之词,不依正理,故意误导使君主杀害那人,以图快意私仇的,处斩。若某人依律本该处死,而大臣或小官巧言劝谏为其开脱罪责,以此暗中笼络人心的,处斩。左使杀人,是使怨恨归于君主;暗邀人心,是使恩德归于自己,都是不忠之臣,所以一律处以斩刑。但这两种情形虽然都是欺上行私,而生杀大权仍在朝廷手中,所以可以分首从。若在朝大小官员相互勾结结党,互相排斥异己,扰乱朝廷政令的,罪无分首从,一律处斩,妻子没入官府为奴,财产没收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依法定罪、判决刑名,却听从上司主使指令,故意出入人罪的,与结党乱政的人无异,罪责也一样,一律处斩,妻子没入为奴,财产入官。因为结党乱政会破坏纲纪,听从主使则荒废国法,这又是奸党中的重罪,所以不分首从,而且还要牵连其妻子财产。若刑部及各衙门官吏不畏惧上司权势,明确掌握主使出入人罪的实情证据,亲自到皇帝面前依法陈诉的,权势奸臣治以斩罪,告发官吏免除因听从主使而应负的本罪,并将奸臣的财产给予奖赏,原有官职的
愿为官者,赏银二千两。夫既免本罪,而又悬重赏,所以开来告之门,以示重绝奸党之意也。
备考
一议拟罪名,一时失察,虽听从主使,而别无私曲者,自依失入人罪论。
交结近侍官员
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而符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
纂注:内官指各监内臣有名爵者,近侍人员谓内阁、六科、尚宝司、锦衣卫等官及吏典、校尉之属,夤缘倚托、牵引之类,互相交结。四句一连看,盖近侍人员皆能先知朝廷,既相交结,必致漏泄,而夤扶同之弊所由生矣。此数句当重看。此条言内外大小衙门官吏,若与各监局内臣及与近侍衙门人员彼此交构固结,将朝廷事情漏泄于外,致相倚托、牵引、夤缘作弊,将所漏泄之事情符同奏启,欺罔君上者,不分首从皆斩,秋后处决,妻子流二千里安置。盖植党行私,不忠莫大焉,尽法以处之耳。若止亲故徃来,无漏泄、夤缘、扶同等情者,不用此律。
条例
一、弘治九年四月初二日,节该钦奉。
孝宗皇帝圣旨:「罢闲官吏在京潜住,有擅出入禁门、交结的,各门官仔细盘诘,拏送锦衣卫,着实打一百,发烟瘴地面,永远充军。」钦此。
上言大臣德政
凡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纂注:上言,上书称颂也。宰执大臣,宰辅执政之大臣。问究来历,是究其所以交识大臣及上言之缘由。此凡内外大小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书称颂宰执大臣之美政或才德者,是欲依附交结,即为奸邪朋党之人,务要考鞫讯问,穷究其所言大臣德政因何而知,因何而交识,必使来历明白,然后将上言之人坐斩秋处决,妻子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入官。若所称颂之大臣知各衙门官吏人等上言之情者,与上言之人同罪,罪止杖一百,流三丈,妻子不奴,财产不入官。不知情者不坐罪。大臣权重而望高,或恐下人之自附,故减等科之。此条即上奸党条之未尽者,严阿附之门,所以重绝明党之祸,意深远矣。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三
吏律
译加升二等,原无官职的酌情授予一官,或者不愿为官的,赏银二千两。既免除本罪,又给予重赏,是为了打开告发之门,以此表明坚决杜绝奸党的决心。
备考
一、议拟罪名时,若一时失察,虽然听从了上司主使,但本人并无私心曲庇的,仍依"失入人罪"论处。
交结近侍官员
凡各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相互勾结,泄露朝廷事情,倚仗牵连、作弊,并串通一气向皇帝奏报的,一律处斩,妻子流放二千里安置。
纂注:内官指各监局中有官爵名号的内臣,近侍人员指内阁、六科、尚宝司、锦衣卫等官及吏员、校尉之类。夤缘,指倚托、牵引之类,"互相交结"四句要连贯着看。因为近侍人员都能先于外人得知朝廷事情,一旦相互勾结,必定导致泄露,于是夤缘扶同的弊端便由此产生。这几句要重点看待。这一条是说内外大小衙门官吏,若与各监局内臣及近侍衙门人员彼此勾结固党,将朝廷事情泄露到外面,以致相互倚托、牵引、夤缘作弊,并将所泄露的事情串通一致向皇帝奏报,欺骗蒙蔽君主的,不分首从一律处斩,秋后处决,妻子流放二千里安置。因为植党营私,没有比这更不忠的了,理应用尽法律来严惩。若只是亲友之间的正常往来,没有泄露、夤缘、扶同等情节的,不适用此律。
条例
一、弘治九年四月初二日,钦奉
孝宗皇帝圣旨:"闲居罢职的官吏若在京城潜住,有擅自出入禁门、与内官交结的,各门守卫官仔细盘查,拿送锦衣卫,狠狠打一百,发配到烟瘴之地,永远充军。"钦此。
上言大臣德政
凡各衙门官吏及士人、百姓等,若有人上书称颂宰相执政大臣的美好政绩或才德的,这就是奸党,务必要审讯追究,彻底查明来龙去脉,犯人处斩,妻子没入为奴,财产没收入官。若宰相执政大臣知情,与之同罪;不知情的不追究。
纂注:上言,指上书称颂。宰执大臣,指宰辅执政的大臣。究问来历,是要查究其何以得知并称颂大臣德政的缘由及与其交往的经过。这一条是说内外大小衙门官吏及士人百姓等,若有人上书称颂宰相执政大臣的美政或才德,这就是想要依附勾结,即视为奸邪朋党之人,务必要审讯,彻查其所言大臣德政是因何得知、因何与之结交,务必查明来龙去脉,然后将上言之人判斩罪,秋后处决,妻子交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没收入官。若被称颂的大臣知情各衙门官吏百姓上言的情况的,与上言之人同罪,最重杖一百、流三千里,妻子不没为奴,财产不没收入官。不知情的不予追究。因为大臣权重望高,恐怕下属之人会借此依附,所以对大臣从轻处理。这一条正是上文"奸党"条尚未涵盖之处的补充,是为了严防阿附之门,从而彻底杜绝朋党之祸,用意十分深远。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三 吏律(完)
公式
讲读律令
凡国家律令,参酌事情轻重,定立罪名,颁行天下,永为遵守。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遇年终,在内从察院,在外从分巡、御吏、提刑按察司官按治去处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四十,附过三犯,于本卫门递降叙用。○其百工技艺诸免人等,有能熟读讲解、通晓律意者,若犯过失及因人连累致罪,不问轻重,并免一次。其事干谋反逆叛者,不用此律。○若官吏人等挟诈公妄,生异议,擅为更改变乱成法者,斩。
译公式
讲读律令
凡是国家的律令,都根据事情的轻重,制定罪名,颁布施行天下,永远遵照执行。各官府的官吏,务必要熟读并讲明法律的含义,据以裁断处理事务。每到年终,在京城由察院,在外地由分巡官、御史、提刑按察司官员前往各治所考核。若有不能讲解、不懂法律含义的,初犯罚俸禄一个月,再犯打四十板,记过三次的,在本卫门降级叙用。○那些百工技艺以及各类免罪之人,如有能熟读讲解、通晓法律含义的,若犯过失以及因牵连他人致罪的,不论轻重,都可免罪一次。若事涉谋反、叛逆的,不适用此律。○若官吏等人挟私诈骗、妄生异议,擅自更改变乱既定法令的,处斩。
纂注律,即《大明律》令,即《大明令》,乃治狱者之规矩准绳也。参酌,谓参详斟酌;剖决,谓剖分决断。俸钱,俸有米有钱;罚者,月所支之钱也。递降同知,同知降通判之类,然亦止照见设原额。百工技艺,即匠作医卜之属,事干谋反逆叛,承因人连累,说挟诈欺公,谓怀挟其奸诈之心,欺瞒其公正之道。成法,即律令内巳定之法也。此条作三段看:言国家律令二书,参酌事情之轻重,以立定罪名,天下所当遵守。百司官吏能熟读其文,讲明其意,则引断不谬,而刑罚中矣。故年终从内外所司,将所属官吏考校,如有不能讲明通晓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决附过,三犯递降叙用,以为不讲读者之戒。其百工技艺诸色人等,有能熟读精晓者,除事干反叛外,若犯过误失错及因人连累,于律得从原赦者,不问轻重,并免罪人次,以为能讲读者之劝。若吏人等有挟诈欺公,倡为异议,擅自更改,以变乱成法者,坐斩秋后处决,以为不遵守法者之戒。凡此皆欲人讲明面引用不差,遵守而奉行悖也。
制书有违
凡奉制书有所施行而违者,杖一百。违皇太子令旨者,同罪。违亲王令旨者,杖九十。失错旨意者,各减三等。○其稽缓制书及皇太子令旨者,一日,笞五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稽缓亲王令旨者,各减一等。
纂注
天子之言曰制,而书则载其言者,如诏、勑、札、谕之类。违,不遵其言也;失错,谓失解其意,行之误也;稽缓,谓稽留迟缓,不即奉行也。此条所犯凡三项:曰违,曰失错,曰迟缓。然
太子储君故其
令旨同,凡有所施行,而所司违背不奉行者,皆杖一百;失于详看,将旨意事理错误施行者,皆杖七十;稽缓不即奉行者,皆一日笞五十,罪止杖一百。亲王令「与」
太子不同违者,杖九十;失错者,杖六十;稽缓者,一日笞四十,罪止杖九十。故曰各减一等。按失错一也,在诈伪制书传写失错,杖一百。此言失错旨意减减三等,杖七十者,盖传写失错是错写制书之词,而误传之所误者众,故其罪重;失错旨意是错解制书意而误用之,其解晓者自无误也,故其罪轻。按《琐言》曰:「凡问制书有违,湏是制命之词出自宸衷者,若出自臣下裁定奏准通行者,不得调。」制书观弃毁制书条可见,令问刑者,违例之人皆问违制误矣,其说当从。
弃毁制书印信
凡弃毁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若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斩。若弃毁官文书者,杖一百。有所规避者,从论。事干军机、钱粮者,绞。当该官吏知而不举,与犯同人同罪;不知者,不坐。误毁者,各减三等。其因水火、盗贼毁失,有显迹者,不坐。
译纂注律,即《大明律》令,即《大明令》,乃治狱者之规矩准绳也。
——所说的"律",就是《大明律》;"令",就是《大明令》,这是审理案件的人所应遵循的规矩准绳。
参酌,谓参详斟酌;剖决,谓剖分决断。
——"参酌",是指参考详审、斟酌考虑;"剖决",是指剖析分辨、裁断决定。
俸钱,俸有米有钱;罚者,月所支之钱也。
——"俸钱",俸禄中既有米也有钱;所罚的,是每月所领的那份钱。
递降同知,同知降通判之类,然亦止照见设原额。
——"递降"是指同知降为通判之类,但也只是按照当时实际设置的原有员额来降。
百工技艺,即匠作医卜之属,事干谋反逆叛,承因人连累,说挟诈欺公,谓怀挟其奸诈之心,欺瞒其公正之道。
——"百工技艺",就是工匠、医生、占卜之类的人;"事干谋反逆叛",是承接因受他人牵连的情况说的;"挟诈欺公",是指心怀奸诈之意、欺瞒公正之道。
成法,即律令内巳定之法也。
——"成法",就是律令中已经确定的法律。
此条作三段看:言国家律令二书,参酌事情之轻重,以立定罪名,天下所当遵守。
——这一条分三段来理解:第一段是说,国家的律、令这两部书,参酌事情的轻重,来确立定下罪名,是天下人都应当遵守的。
百司官吏能熟读其文,讲明其意,则引断不谬,而刑罚中矣。
——各衙门官吏若能熟读律令条文,讲透其中含义,那么引用裁断就不会有误,刑罚也就得当了。
故年终从内外所司,将所属官吏考校,如有不能讲明通晓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决附过,三犯递降叙用,以为不讲读者之戒。
——所以到年终,由京内外各衙门对所属官吏进行考核,如有不能讲明通晓律令的,第一次犯罚俸一个月,第二次犯打板子并记过,第三次犯依次降职任用,以此惩戒不肯讲读律令的人。
其百工技艺诸色人等,有能熟读精晓者,除事干反叛外,若犯过误失错及因人连累,于律得从原赦者,不问轻重,并免罪人次,以为能讲读者之劝。
——至于工匠、医卜等各色人等,若有能熟读精通律令的,除涉及谋反叛逆之事外,如果所犯是过失、失误、差错,以及因被他人牵连、依律本可从宽赦免的,不论罪行轻重,都免去一次罪责,以此勉励能讲读律令的人。
若吏人等有挟诈欺公,倡为异议,擅自更改,以变乱成法者,坐斩秋后处决,以为不遵守法者之戒。
——如果是吏员之类的人心怀奸诈、欺瞒公道,倡言异议,擅自更改,扰乱既定的法律,一律处斩、秋后处决,以此惩戒不遵守法律的人。
凡此皆欲人讲明面引用不差,遵守而奉行悖也。
——凡此种种,都是要使人讲明法律含义、引用时不出差错,遵守并奉行而不违背。
制书有违
凡奉制书有所施行而违者,杖一百。违皇太子令旨者,同罪。违亲王令旨者,杖九十。失错旨意者,各减三等。
——凡是奉旨施行制书而违背的,杖一百。违背皇太子令旨的,罪同。违背亲王令旨的,杖九十。理解错旨意的,各减三等。
○其稽缓制书及皇太子令旨者,一日,笞五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稽缓亲王令旨者,各减一等。
——延误拖延制书及皇太子令旨的,延误一日,笞五十;每多延一日,加一等,最重不超过杖一百。延误亲王令旨的,各减一等。
纂注天子之言曰制,而书则载其言者,如诏、勑、札、谕之类。
——天子的话叫做"制","书"就是记载他话的文书,如诏书、敕书、札子、谕旨之类。
违,不遵其言也;失错,谓失解其意,行之误也;稽缓,谓稽留迟缓,不即奉行也。
——"违",是不遵从其言;"失错",是理解错了旨意的意思,执行时出了差错;"稽缓",是拖延迟缓,不立即奉行。
此条所犯凡三项:曰违,曰失错,曰迟缓。
——这一条所涉及的罪行共三项:违背、失错、迟缓。
然太子储君故其令旨同,凡有所施行,而所司违背不奉行者,皆杖一百;失于详看,将旨意事理错误施行者,皆杖七十;稽缓不即奉行者,皆一日笞五十,罪止杖一百。
——因为太子是储君,所以他的令旨与制书相同,凡有施行事宜而各衙门违背不奉行的,都杖一百;未能仔细查看、把旨意事理弄错施行的,都杖七十;拖延不立即奉行的,都是延误一日笞五十,最重不超过杖一百。
亲王令与太子不同违者,杖九十;失错者,杖六十;稽缓者,一日笞四十,罪止杖九十。故曰各减一等。
——亲王的令旨与太子不同,违背的,杖九十;理解错的,杖六十;延误的,延误一日笞四十,最重不超过杖九十。所以说各减一等。
按失错一也,在诈伪制书传写失错,杖一百。此言失错旨意减减三等,杖七十者,盖传写失错是错写制书之词,而误传之所误者众,故其罪重;失错旨意是错解制书意而误用之,其解晓者自无误也,故其罪轻。
——按:"失错"看似是一回事,但在《诈伪律》中传写制书出现失错的,杖一百;而这里说理解错旨意减三等、杖七十的,是因为传写失错是把制书的文字写错了,导致误传影响的人多,所以罪重;理解错旨意则是错解了制书的意思而误用,而真正理解制书的人本身并没有出错,所以罪轻。
按《琐言》曰:「凡问制书有违,湏是制命之词出自宸衷者,若出自臣下裁定奏准通行者,不得调。」
——按《琐言》说:"凡是要问以违背制书之罪,必须是制命的文辞出自皇帝本人的旨意;如果是出自臣下裁定、奏请批准后通行的,就不能援用此条。"
制书观弃毁制书条可见,令问刑者,违例之人皆问违制误矣,其说当从。
——关于"制书"的含义,看《弃毁制书》条便可明白,而如今审案的人凡遇违背旧例的人都一概以违制论罪,是错误的,《琐言》的说法应当采纳。
弃毁制书印信
凡弃毁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若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斩。
——凡是丢弃或毁坏制书,以及调发马匹的御宝圣旨、调发船只的符验,或是各衙门的印信及夜巡铜牌的,处斩。
若弃毁官文书者,杖一百。有所规避者,从论。事干军机、钱粮者,绞。
——如果丢弃或毁坏一般官府文书的,杖一百。有意图借此逃避责任的,从重论罪。事关军机、钱粮的,绞刑。
当该官吏知而不举,与犯同人同罪;不知者,不坐。
——主管该事的官吏明知却不举报的,与犯罪之人同罪;不知情的,不
○凡遗失制书、圣旨、符验、印信、巡牌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官文书,杖七十。事干军机、钱粮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俱停俸责寻三十日,得见者免罪。○若主守官物遗失簿书,以致钱粮数目错乱者,杖八十。限内得见,亦免罪。○其各衙门吏典考满代者,明立案验,将元管文案交付接管之人,违者杖八十。首领官吏不候交割、符同给由者,罪亦如之。
纂注制书初颁,有御宝者,皆是起马御宝圣旨。凡兵部起马脚力,必关领内府御宝圣旨,然后给发也。符验织成符篆,以为证验,起站船使臣所执,与印信牌皆所以信者。军机钱粮,谓军情机务及所供军需粮饷也。主守官物,即仓场库务官吏攅斗之属。此条作三段:看见制书、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各衙门印信、夜巡铜牌,皆出自朝廷,关系甚大。若有弃失及毁坏者,是无忌惮,故斩。若官文书等件不同弃毁,而情无规避,事无大干系者,止杖一百。若有所规避,重于弃毁之罪者,从重论。事干军机钱粮者,绞。前项弃毁等件,当该官吏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者不知者不坐。此皆恶其故意,而揆事定拟不同如此。若前项制书等件及官文书,止是误毁者,出于无心,减弃毁三等;遗失者亦出无心,与误毁者同罪。其因水火盗贼毁失,有显迹,出于不虞,故不坐罪。若主守官物之人,将所掌簿书遗失,以致钱粮数目无所稽考,错乱不明者,比事干军机有间,故止杖八十。然曰遗失有可寻,与制书等件俱主俸责,寻限内得获者免罪。此皆因其误失而为制同如此。若各衙门吏典考满,有近更替代者,必湏明立案验,将原管文卷交付接管之人,正以杜奸弊也。若不立案交割者,旧吏杖八十,首领官及承行使不待考满吏交而符同给由起送者,亦杖八十,故曰罪亦如之。然独坐首领而不及正官者,盖领者吏典之头目,给由皆由此而起故也。此又恐其朦胧给由,致生弊端,而严为之防如此。
备考
一弃毁粮通关者,依弃毁官文书论;弃毁文武官牙牌、校尉、力士铜牌,依毁夜巡铜牌论。
上书奏事犯讳
凡上书若奏事误犯御名及
庙讳者,杖八十余。文书误犯者,笞。若为名字触犯者,杖一百。其所犯御名及
庙讳声音相似字样各别及有二字止犯一字者皆不坐罪。○若上书及奏事错误,当言原免而言不免,当言千石而言十石之类有害于事,杖六十,申六部。错误有害于事者,笞四十。其余衙门文书错误者,笞二十。若所申虽有错误,而文案可行不害于事者,勿论。
纂注余文书,即下申六部及余衙门之文书。言六部而不及五军都督府、都察院者,省文耳。有犯即同科断,此条见御名、庙讳皆臣下所当讳避,或有误犯,均属有罪,但中间有轻重不同耳。
译予治罪。
误毁者,各减三等。其因水火、盗贼毁失,有显迹者,不坐。
——因失误而毁坏的,各减三等。因水灾、火灾、盗贼而毁坏遗失,有明显痕迹可证的,不予治罪。
○凡遗失制书、圣旨、符验、印信、巡牌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官文书,杖七十。事干军机、钱粮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俱停俸责寻三十日,得见者免罪。
——凡是遗失制书、圣旨、符验、印信、巡牌的,杖九十,徒刑二年半。如果是一般官文书,杖七十。事关军机、钱粮的,杖九十,徒刑二年半。都停俸并限三十日内寻找,能找回的免罪。
○若主守官物遗失簿书,以致钱粮数目错乱者,杖八十。限内得见,亦免罪。
——如果主管官物的人遗失了账簿文书,以致钱粮数目混乱不清的,杖八十。限期内能找回的,也免罪。
○其各衙门吏典考满代者,明立案验,将元管文案交付接管之人,违者杖八十。首领官吏不候交割、符同给由者,罪亦如之。
——各衙门吏典考核期满、有人接替的,须明确立案作凭据,将原来经管的文案交付接管的人,违反的杖八十。首领官吏不等交接完毕就串通开具履历证明的,罪同样如此。
纂注制书初颁,有御宝者,皆是起马御宝圣旨。凡兵部起马脚力,必关领内府御宝圣旨,然后给发也。
——制书刚颁布时,加盖御宝的,都是调马的御宝圣旨。凡兵部调发马匹脚力,必须领取内府的御宝圣旨,然后才能发放。
符验织成符篆,以为证验,起站船使臣所执,与印信牌皆所以信者。
——符验是织成符篆图案,作为凭证验证之用,是驿站调船的使臣所持有的,与印信、牌子一样都是用来取信的凭证。
军机钱粮,谓军情机务及所供军需粮饷也。主守官物,即仓场库务官吏攅斗之属。
——"军机钱粮",是指军情机要事务以及所供应的军需粮饷。"主守官物",就是仓场库务的官吏、攒典斗级之类。
此条作三段:看见制书、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各衙门印信、夜巡铜牌,皆出自朝廷,关系甚大。若有弃失及毁坏者,是无忌惮,故斩。
——这一条分三段来看:制书、调马的御宝圣旨、调船的符验、各衙门印信、夜巡铜牌,都是出自朝廷,关系极为重大。若有丢弃遗失或毁坏的,是全无忌惮,所以处斩。
若官文书等件不同弃毁,而情无规避,事无大干系者,止杖一百。若有所规避,重于弃毁之罪者,从重论。事干军机钱粮者,绞。
——如果是一般官文书之类被丢弃毁坏,与前者不同,若情节上没有借机逃避责任、事情没有重大干系的,只杖一百。若有借机逃避的意图、其罪重于弃毁本罪的,从重论罪。事关军机、钱粮的,绞刑。
前项弃毁等件,当该官吏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者不知者不坐。此皆恶其故意,而揆事定拟不同如此。
——前面所说弃毁等罪,主管官吏明知而不举报的,与之同罪;应处死罪的减一等,不知情的不予治罪。这些都是憎恶其故意行为,而根据具体情节裁定处理各不相同。
若前项制书等件及官文书,止是误毁者,出于无心,减弃毁三等;遗失者亦出无心,与误毁者同罪。
——如果前面所说制书等物件及官文书,只是因失误而毁坏的,出于无心,比弃毁罪减三等;遗失的也是出于无心,与误毁同罪。
其因水火盗贼毁失,有显迹,出于不虞,故不坐罪。
——因水灾、火灾、盗贼而毁坏遗失,有明显痕迹的,是出于意外,所以不予治罪。
若主守官物之人,将所掌簿书遗失,以致钱粮数目无所稽考,错乱不明者,比事干军机有间,故止杖八十。
——如果主管官物的人,把所掌管的账簿文书遗失,以致钱粮数目无从查考、混乱不明的,比起事关军机的情况要轻一些,所以只杖八十。
然曰遗失有可寻,与制书等件俱主俸责,寻限内得获者免罪。此皆因其误失而为制同如此。
——不过说遗失的东西还有可能寻回,与制书等物一样都停俸责令限期寻找,限内找回的免罪。这些都是因其属于过失而作出如此相同的规定。
若各衙门吏典考满,有近更替代者,必湏明立案验,将原管文卷交付接管之人,正以杜奸弊也。
——如果各衙门吏典考核期满、即将有人接替的,必须明确立案作凭据,把原来经管的文卷交付给接管的人,正是为了杜绝奸弊。
若不立案交割者,旧吏杖八十,首领官及承行使不待考满吏交而符同给由起送者,亦杖八十,故曰罪亦如之。
——若不立案交接的,原来的吏员杖八十;首领官及承办人不等考满的吏员交接完毕就串通开具履历送出的,也杖八十,所以说罪同样如此。
然独坐首领而不及正官者,盖领者吏典之头目,给由皆由此而起故也。此又恐其朦胧给由,致生弊端,而严为之防如此。
——不过只治首领官的罪而不牵连正官,是因为首领官是吏典的头目,履历证明都是由他这里开出的缘故。这又是担心他们蒙混开具履历、滋生弊端,因而如此严加防范。
备考
一弃毁粮通关者,依弃毁官文书论;弃毁文武官牙牌、校尉、力士铜牌,依毁夜巡铜牌论。
——丢弃毁坏粮食通关文书的,按丢弃毁坏官文书论处;丢弃毁坏文武官员牙牌、校尉、力士铜牌的,按毁坏夜巡铜牌论处。
上书奏事犯讳
凡上书若奏事误犯御名及庙讳者,杖八十余。文书误犯者,笞。若为名字触犯者,杖一百。其所犯御名及庙讳声音相似字样各别及有二字止犯一字者皆不坐罪。
——凡是上书或奏事时误犯皇帝御名及庙讳的,杖八十以上。一般文书误犯的,笞刑。若是用来当作名字而触犯的,杖一百。所触犯的御名及庙讳如果声音相似而字样各不相同,以及双字名只犯其中一字的,都不予治罪。
○若上书及奏事错误,当言原免而言不免,当言千石而言十石之类有害于事,杖六十,申六部。错误有害于事者,笞四十。其余衙门文书错误者,笞二十。若所申虽有错误,而文案可行不害于事者,勿论。
——如果上书及奏事有错误,如应该说"原本免除"却说成"不免除",应该说"千石"却说成"十石"之类,对事情有妨害的,杖六十。申报六部的文书如有此类错误、有妨害事情的,笞四十。其余衙门文书出现错误的,笞二十。如果所申报的虽有错误,但文案仍可照行、不妨害事情的,不予追究。
纂注余文书,即下申六部及余衙门之文书。言六部而不及五军都督府、都察院者,省文耳。有犯即同科断,此条见御名、庙讳皆臣下所当讳避,或有误犯,均属有罪,但中间有轻重不同耳。
——"余文书",就是下面所说申报六部及其他衙门的文书。只说六部而不提五军都督府、都察院,
上书陈言、奏启事务,则真达御前,其误犯者不敬莫大焉,故杖八十。其余文书误犯与直达御前者不同,止是欠谨失检点,故笞四十。若公然取作名字触犯者,是终身为人呼唤,又不特一时书奏文移之间而巳,杖一百,所以重责其无也。或上奏文书及为名字所犯御名、庙讳,声音相似,字样各别者,不坐,不讳嫌名也。二字止犯一字者,不坐。二名不偏讳也。若上书奏事错误,如遇赦当言原免而言不免,粮米当言千石而言十石,又如罢职言还职,未完言巳完之事,有害于事者,杖六十。申六部文书错误害事者,笞四十;六部以下,其余衙门错误害事者,笞二十。盖六部视诸衙门事体所关尤重,故不同如此,非徒以小为差而巳。若所申虽有错误,而文案可行,不害于事者,勿论。然止曰所申,则上奏事错误无害于事,亦以罪科,盖事关朝廷,又非六部可比故也。
备考
一上书奏事,错误可行而不害于事者,问不应笞罪。
事应奏不奏
凡军官犯罪,应请旨而不请旨,及应论功上议而不上议,当该官吏处绞。○若文职有犯,应奏请而不奏请者,杖一百,有所规从重论。○若军务、钱粮、选法、制度、刑名、死罪、灾异及事应奏而不奏者,杖八十;应申上而不申上者,笞四十。○若巳奏、巳申,不待回报而輙施行者,并同不奏不申之罪。○其合奏公事,湏要依律定拟,具写奏本,其奏事及当该官吏佥书姓名明白奏闻,若有规避、增减紧关情节、朦胧奏准施行巳后,因事发露,虽经年远,鞫问明白,斩。○若于亲临上司官处禀议公事,必先随事详陈可否定拟禀说,若准拟者,上司置立印署文薄,附写略节缘由,令首领官吏书名画字,以凭稽考。若将不合行事务妄作禀准及窥伺公务冗并乘时朦胧禀说施行者,依诈传各衙门官员言语律科罪,有规避者从重论。
纂注上议,谓奏上请议军务,如调发兵马、缮治甲兵之类;钱粮如出纳、征收之类;选法则吏、兵二部选官;第制度则制礼作乐之类;水旱为灾,妖恠为异,合奏公事乃一应公事合当奏闻者,如军务等项皆是,依律定拟,不专指刑名,如守御官缺转奏选用,灾伤口粮核实奏报之类。亲临上司如县于州、州于府、府于市政司之类。此条前四节禁专擅,后二节防欺罔。盖军官犯罪例应奏闻请旨论功定议,若不请旨、不上议而輙拿问发落,则弃其先世之功矣,其罪重,故当该官吏处绞,此绞系杂犯令例准徒五年。文职在京及在外五品以上犯罪,亦例应奏闻请旨,若不奏请輙便拿问者,止是有违常例而巳其罪轻,故当当该官吏杖一百。若有所规避,如怀挟故勘及有所出入人罪之类,其罪本重于杖一百者,自当从所规避之重罪轮若军旅机务、仓库钱粮、文武选法、制度工作、刑名狱讼、鞫问狱囚、灾伤变异一切应奏之事而不奏者,俱杖八十。
译是文字省略而已,若有触犯就一同论处。这一条说明御名、庙讳都是臣下应当避讳的,若有误犯,都算有罪,只是其中罪行轻重不同罢了。
上书陈言、奏启事务,则真达御前,其误犯者不敬莫大焉,故杖八十。
——上书陈述意见、奏报事务,是真正呈达御前的,若有误犯,是极大的不敬,所以杖八十。
其余文书误犯与直达御前者不同,止是欠谨失检点,故笞四十。
——其余一般文书误犯,与直达御前的情形不同,只是欠谨慎、失于检点,所以笞四十。
若公然取作名字触犯者,是终身为人呼唤,又不特一时书奏文移之间而巳,杖一百,所以重责其无也。
——如果公然拿来当作名字使用而触犯的,是终身被人称呼,又不仅仅是一时书奏文书之间的事,所以杖一百,是要对这种无所顾忌的行为加重惩罚。
或上奏文书及为名字所犯御名、庙讳,声音相似,字样各别者,不坐,不讳嫌名也。二字止犯一字者,不坐。二名不偏讳也。
——若上奏文书及作为名字所触犯的御名、庙讳,声音相似而字样不同的,不予治罪,因为不避讳嫌名。双字名只犯其中一字的,不予治罪,因为双字名不单独避讳其中一字。
若上书奏事错误,如遇赦当言原免而言不免,粮米当言千石而言十石,又如罢职言还职,未完言巳完之事,有害于事者,杖六十。
——若上书奏事有错误,如遇赦本应说"原本免除"却说成"不免除",粮米本应说"千石"却说成"十石",又如已罢职却说还在任职、事情未完成却说已完成,这类有妨害事情的,杖六十。
申六部文书错误害事者,笞四十;六部以下,其余衙门错误害事者,笞二十。盖六部视诸衙门事体所关尤重,故不同如此,非徒以小为差而巳。
——申报六部的文书出错、妨害事情的,笞四十;六部以下其余衙门出错、妨害事情的,笞二十。因为六部所关涉的事体比其他衙门更为重大,所以处罚不同如此,并非仅仅以官阶大小来区别对待。
若所申虽有错误,而文案可行,不害于事者,勿论。然止曰所申,则上奏事错误无害于事,亦以罪科,盖事关朝廷,又非六部可比故也。
——若所申报的虽有错误,但文案仍可照行、不妨害事情的,不予追究。但这里只说"所申报的",可见如果是上奏皇帝的事出了错误、即便不妨害事情,也仍要论罪,因为这事关朝廷,又不是六部可比的。
备考
一上书奏事,错误可行而不害于事者,问不应笞罪。
——上书奏事,若错误但文案仍可施行、不妨害事情的,以"不应为"论笞罪。
事应奏不奏
凡军官犯罪,应请旨而不请旨,及应论功上议而不上议,当该官吏处绞。
——凡是军官犯罪,应当请示皇帝旨意而不请示,以及应当议叙功劳上报而不上报的,主管官吏处绞刑。
○若文职有犯,应奏请而不奏请者,杖一百,有所规从重论。
——如果是文职官员犯罪,应当奏请而不奏请的,杖一百,若有借机逃避责任的从重论罪。
○若军务、钱粮、选法、制度、刑名、死罪、灾异及事应奏而不奏者,杖八十;应申上而不申上者,笞四十。
——如果是军务、钱粮、选官法度、典章制度、刑名案件、死罪、灾异,以及其他应当上奏而不上奏的,杖八十;应当申报上级而不申报的,笞四十。
○若巳奏、巳申,不待回报而輙施行者,并同不奏不申之罪。
——如果已经上奏、已经申报,却不等回复批复就擅自施行的,一并按不奏不申之罪论处。
○其合奏公事,湏要依律定拟,具写奏本,其奏事及当该官吏佥书姓名明白奏闻,若有规避、增减紧关情节、朦胧奏准施行巳后,因事发露,虽经年远,鞫问明白,斩。
——凡应当上奏的公事,必须依律拟定,写成奏本,奏事官及主管官吏都要签署姓名,写明白后奏闻皇帝。若有借机逃避、增减关键情节、蒙混奏准后施行的,日后事情败露,即使已过多年,一经审问查明,处斩。
○若于亲临上司官处禀议公事,必先随事详陈可否定拟禀说,若准拟者,上司置立印署文薄,附写略节缘由,令首领官吏书名画字,以凭稽考。若将不合行事务妄作禀准及窥伺公务冗并乘时朦胧禀说施行者,依诈传各衙门官员言语律科罪,有规避者从重论。
——若是在直属上司官员处禀议公事,必须先根据事情详细陈述可行与否、拟定意见后再禀报;如获批准施行的,上司要设立盖印署名的文簿,附记简要缘由,让首领官吏签名画押,以备日后查考。若把不应施行的事务假称已获批准施行,或是趁上司公务繁忙之机蒙混禀报施行的,依"诈传各衙门官员言语"律论罪;若有借机逃避责任的,从重论罪。
纂注上议,谓奏上请议军务,如调发兵马、缮治甲兵之类;钱粮如出纳、征收之类;选法则吏、兵二部选官;第制度则制礼作乐之类;水旱为灾,妖恠为异,合奏公事乃一应公事合当奏闻者,如军务等项皆是,依律定拟,不专指刑名,如守御官缺转奏选用,灾伤口粮核实奏报之类。亲临上司如县于州、州于府、府于市政司之类。
——"上议",是指上奏请议军务,如调发兵马、修治盔甲兵器之类;"钱粮"如出纳、征收之类;"选法"是指吏部、兵部选任官员;"制度"是指制礼作乐之类;水旱之灾叫"灾",妖异怪现象叫"异";"合奏公事"是指凡是应当奏闻皇帝的一切公事,如军务等项都是,依律拟定,不单指刑名案件,如守御官缺转奏选用、灾伤口粮核实奏报之类。"亲临上司"如县对于州、州对于府、府对于布政司之类的关系。
此条前四节禁专擅,后二节防欺罔。
——这一条前四节是禁止擅自专断行事,后两节是防止欺瞒蒙骗。
盖军官犯罪例应奏闻请旨论功定议,若不请旨、不上议而輙拿问发落,则弃其先世之功矣,其罪重,故当该官吏处绞,此绞系杂犯令例准徒五年。
——因为军官犯罪按例应当奏闻请旨、议论功劳定夺,如果不请旨、不上议就擅自拿问发落,就抹杀了他先辈的功劳,罪行重大,所以主管官吏处绞刑;这个绞刑属于"杂犯",依例准折徒刑五年。
文职在京及在外五品以上犯罪,亦例应奏闻请旨,若不奏请輙便拿问者,止是有违常例而巳其罪轻,故当当该官吏杖一百。
——文职官员在京及在外五品以上犯罪,也依例应当奏闻请旨,如果不奏请就擅自拿问的,只是违反了常例,罪行较轻,所以主管官吏杖一百。
若有所规避,如怀挟故勘及有所出入人罪之类,其罪本重于杖一百者,自当从所规避之重罪轮若军旅机务、仓库钱粮、文武选法、制度工作、刑名狱讼、鞫问狱囚、灾伤变异一切应奏之事而不奏者,俱杖八十。
——若有借机逃避的情节,比如怀有私心蓄意勘问,或对人罪名有故意出入之类,其本罪重于杖一百的,自然应当按所规避的重罪论处。若是军旅机务、
其前及一切事应申达上司而不申者,笞四十。若将文武官犯罪及军机等事巳奏巳申,不待回报而輙自施行者,或绞或杖或笞,亦同不奏不申拟断。凡此皆以防专擅之渐。其各衙门一应合奏公事,所司湏要照依法律定拟的确,具写奏本,其奏事官及当该官吏各佥书姓名,开具实情明白奏闻区处。若增减紧关情节、朦胧奏准施行,是诬上行私,其罪巳极,后因事发露,虽经年远,鞫问明白,追论坐斩,此斩罪秋后处决。若下司官吏于亲临上司官处禀议公事,必先随事详可否定议,然后禀说。若准拟施行者,上司置立印署文簿附写禀拟略节缘由,仍令下司首领官吏书名画字,以凭稽考。若不合行事务妄作禀准及窥伺上司公务繁冗并迫之时,乘机朦胧禀说,以致上司不及致详误准施行者,各依。上司衙门品级,以诈传本衙门官员言语,律科罪。若有所规避,而妄作禀准,及乘冗禀说,罪重者从重论。凡此皆以杜欺罔之弊。
备考若朦胧,奏准事未施行而先发者,依奏事诈不以实论。
条例
一凡
王府发放一应事务,所司随即奏。
闻必待
钦准方许奉行若不奏
闻及巳奏,不待回报,擅自承行者,一体治以重罪。其在京各
王出府之日,法司即查前例,通行长史司知会,遵守。
出使不复命
凡奉制勑出使,不复命干预他事者,杖一百。各衙门出使,不复命干预他事者,常事杖七十,军情重事杖一百。若越理犯分,侵人职掌行事者,笞五十。○若回还后三日不缴纳圣旨者,杖六十,每二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缴纳符验者,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
纂注制勑,大事用制,次用勑,皆圣旨也。各卫门出使,或题准给有札付,或领精徾批者,皆是他事,与使事绝不相干。即大明令所指接受词状、审理狱囚之类,侵人职掌行事,与使事本是一项,但各有职掌,而侵夺行之,如趱运而侵顶征收之类。常事重事,即所干预之事,非各衙门出使之事,观文势自见规避。如使事未终,及圣旨符验有所毁失之类,此谓人臣既奉使而有出,湏终事而告成。若奉命出使,事完不即复命,而干预他人事者,是谓弃命,杖一百。若奉命衙门公文出使,事完不复命,而干预他事,虽亦弃命,但与奉制勑不同,故杖七十。此特自常事言之耳。若系干军情重事而不复命者,又非常事比,杖一百以上。奉使若止是越理犯分,侵人职掌行者,笞五十。曰侵人职掌,则与干预他事有异,不曰不复命,则未该复命可知,故轻也。若事完回还,三日不缴纳圣旨,计日决杖,罪止一百;三日不缴纳符验,计日决笞,罪止杖八十。盖圣旨与符验有间,故罪之轻重不同如此。
译仓库钱粮、文武选官法度、典章制度、刑名狱讼、审问囚犯、灾伤变异等一切应当上奏之事而不上奏的,都杖八十。
其前及一切事应申达上司而不申者,笞四十。
——上述及其他一切事应当申报上司而不申报的,笞四十。
若将文武官犯罪及军机等事巳奏巳申,不待回报而輙自施行者,或绞或杖或笞,亦同不奏不申拟断。
——若将文武官犯罪以及军机等事已经上奏、已经申报,却不等回复就擅自施行的,无论应处绞刑、杖刑或笞刑,都同不奏不申一样拟断。
凡此皆以防专擅之渐。
——凡此种种,都是为了防止擅自专断行事的苗头。
其各衙门一应合奏公事,所司湏要照依法律定拟的确,具写奏本,其奏事官及当该官吏各佥书姓名,开具实情明白奏闻区处。
——各衙门一切应当上奏的公事,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准确拟定,写成奏本,奏事官及主管官吏各自签署姓名,写明实情,奏闻皇帝以便处理。
若增减紧关情节、朦胧奏准施行,是诬上行私,其罪巳极,后因事发露,虽经年远,鞫问明白,追论坐斩,此斩罪秋后处决。
——若增减关键情节、蒙混奏准后施行,这是欺骗皇上、假公济私,罪行已到极点,日后一旦事情败露,即使已过多年,一经审问查明,追究定罪处斩,此斩罪秋后处决。
若下司官吏于亲临上司官处禀议公事,必先随事详可否定议,然后禀说。
——若下级官吏在直属上司官员处禀议公事,必须先根据事情详细议定可行与否,然后再禀报。
若准拟施行者,上司置立印署文簿附写禀拟略节缘由,仍令下司首领官吏书名画字,以凭稽考。
——若获批准施行的,上司要设立盖印署名的文簿,附记禀报拟定的简要缘由,还要让下级衙门的首领官吏签名画押,以备日后查考。
若不合行事务妄作禀准及窥伺上司公务繁冗并迫之时,乘机朦胧禀说,以致上司不及致详误准施行者,各依上司衙门品级,以诈传本衙门官员言语,律科罪。
——若把不应施行的事务假称已获批准,或是趁上司公务繁忙紧迫之机蒙混禀报,以致上司来不及详查而误批施行的,各按上司衙门的品级,依"诈传本衙门官员言语"律论罪。
若有所规避,而妄作禀准,及乘冗禀说,罪重者从重论。凡此皆以杜欺罔之弊。
——若有借机逃避的意图,假称已获批准,以及趁忙碌之机禀报,其罪重于本条的,从重论罪。凡此种种,都是为了杜绝欺骗蒙蔽的弊端。
备考若朦胧,奏准事未施行而先发者,依奏事诈不以实论。
——备考:若是蒙混奏准的事情尚未施行就已败露的,依"奏事诈不以实"论罪。
条例
一凡王府发放一应事务,所司随即奏闻,必待钦准方许奉行;若不奏闻及巳奏,不待回报,擅自承行者,一体治以重罪。其在京各王出府之日,法司即查前例,通行长史司知会,遵守。
——凡是王府所办理的一切事务,主管部门必须随即奏闻皇帝,必须等到皇帝钦准后才允许奉行;若不奏闻,或已上奏却不等回复批复就擅自承办施行的,一律以重罪治罪。京中各亲王出府就藩之日,法司当即查照先前的旧例,通行长史司知会,令其遵守。
出使不复命
凡奉制勑出使,不复命干预他事者,杖一百。各衙门出使,不复命干预他事者,常事杖七十,军情重事杖一百。若越理犯分,侵人职掌行事者,笞五十。
——凡是奉皇帝制敕出使,不回报复命而干预他事的,杖一百。各衙门派出出使,不复命而干预他事的,寻常事务杖七十,军情重大事务杖一百。若是超越本分、侵犯他人职掌行事的,笞五十。
○若回还后三日不缴纳圣旨者,杖六十,每二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缴纳符验者,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若回来后三日内不缴纳圣旨的,杖六十,每逾二日加一等,最重不超过杖一百。不缴纳符验的,笞四十,每逾三日加一等,最重不超过杖八十。
○若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
——若有借机逃避责任的,各从重论罪。
纂注制勑,大事用制,次用勑,皆圣旨也。各卫门出使,或题准给有札付,或领精徾批者,皆是他事,与使事绝不相干。
——"制敕",大事用"制",次一等用"敕",都是圣旨。各衙门出使,或是题奏获准发给札付,或是领受批文的,凡此都是"他事",与出使正事绝不相干。
即大明令所指接受词状、审理狱囚之类,侵人职掌行事,与使事本是一项,但各有职掌,而侵夺行之,如趱运而侵顶征收之类。
——即《大明令》所指的接受诉状、审理囚犯之类的事情。"侵人职掌行事",是说与出使本是同一类的事情,但各有职掌分工,却越界侵夺去办理,如本管押运却又侵越去征收赋税之类。
常事重事,即所干预之事,非各衙门出使之事,观文势自见规避。
——"常事""重事",指的是所干预的事情,不是各衙门出使本身的事务,从文意上便可看出。"规避",
如使事未终,及圣旨符验有所毁失之类,此谓人臣既奉使而有出,湏终事而告成。
——如出使之事尚未完结、圣旨符验有所毁坏遗失之类。这是说臣子既然奉命出使在外,必须把事情办完才算完成使命。
若奉命出使,事完不即复命,而干预他人事者,是谓弃命,杖一百。
——若奉命出使,事情办完却不立即复命,反而干预他人的事务,这叫做"弃命",杖一百。
若奉命衙门公文出使,事完不复命,而干预他事,虽亦弃命,但与奉制勑不同,故杖七十。此特自常事言之耳。
——若是奉衙门公文出使,事情办完不复命,反而干预他事,虽然也算弃命,但与奉制敕出使不同,所以杖七十。这只是就寻常事务而言。
若系干军情重事而不复命者,又非常事比,杖一百以上。
——若是涉及军情重大事务而不复命的,又不是寻常事务可比,杖一百以上。
奉使若止是越理犯分,侵人职掌行者,笞五十。曰侵人职掌,则与干预他事有异,不曰不复命,则未该复命可知,故轻也。
——奉命出使若只是超越本分、侵犯他人职掌办事的,笞五十。说"侵人职掌",就与"干预他事"有所不同;不说"不复命",可见此时尚未到该复命的时候,所以罪轻。
若事完回还,三日不缴纳圣旨,计日决杖,罪止一百;三日不缴纳符验,计日决笞,罪止杖八十。盖圣旨与符验有间,故罪之轻重不同如此。
——若事情办完回来后,三日内不缴纳圣旨的,按日计算决杖,最重不超过一百;三日内不缴纳符验的,按日计算决笞,最重不超过杖八十
若前项奉制勑及各衙门出使而不复命、不缴纳圣旨符验有所规避者,各从其规避之重罪科断,轻则仍从本条。按旧云使未报命,虽干自巳职务,亦他事。
漏泄军情大事
凡闻知朝廷及总兵将军调兵讨袭外蕃及收捕反逆贼徒机密大事,而輙漏泄于敌人者斩。若边将报到军情重事而漏泄者,杖一百,徒三年,仍先传说者为首,传至者为从,减一等。○若私开官司文书印封看视者,杖六十;事干军情重事者,以漏泄论。○若近侍官员漏泄机密重事于人者斩,常事杖一百,罢职不叙。
纂注:总兵将军,如征虏、征蛮、镇朔将军之类,敌即蕃及反逆之人,报到军情重事,而漏泄者,亦是漏泄于敌人。下传至二字可见。或谓漏泄以惊动人心,恐非近侍官员,解见交结条。此谓朝廷及总兵官讨袭外蕃、收捕反逆,其事机秘密,关系甚大。若闻知而漏泄于敌人者,是背国党仇,且使彼得有备,我必无成,故斩。若边将报到军情重事于朝廷,而有漏泄于敌人者,彼虽知备,犹未知我之调度何如也。且比机密大事有间,故杖一百,徒三年以上。二者仍以先传说者为首坐以前罪,传至者为从,各减一等。然必湏传至敌人乃坐。若官司行移文书,不系军情而私自拆印封看视者,杖六十。事于军情者,则非寻常文之比,亦以漏泄军情论,杖一百,徒三年。凡此皆重军机之意。若朝廷凡有机密重事,关系紧要,不特讨袭、收捕等项,如近侍官员漏泄于人,则必至于误国偾事,故斩。其余常事漏泄者,杖一百,罢职不叙。凡此皆重朝政之意。
备考
一、漏泄机密大事及军情重事,未至敌人传至者,与其间展转传递之人,俱问不应杖罪。
条例
一在京在外军民人等与
朝贡夷人私通徃来投托管顾置害人因而透漏事情者俱问发边卫充军军职有犯调边卫带俸差操通事并伴送人等系军职者从军职之例系文职者草职为民
官文书稽程
凡官文书稽程者,一日,吏典笞一十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领官各减一等。○若各衙门门遇有所属申禀公事,随即详议可否,明白定夺,回报。若当该官吏不与果决,仓糊行移,互相推调,以致躭悞公事者,杖八十。其所属将可行事件不行区处,作疑申禀者,罪亦如之。其所行公事巳果决行移,或有未绝,或不完者,自依官文书稽程论罪。
纂注:稽程,稽迟程限也,详见各例“公事失错”条。各减一等,“各”字指大小中三项事。凡官府文书行移完结,各有程限,如小事五日,中事十日,大事二十日。过此不了为稽程。承行吏典计日笞决,罪止笞四十。首领官各减一等,正官佐贰不坐者,承行之责任吏也。若官府公事可否,湏有定议。
译。因为圣旨与符验有轻重之别,所以罪行轻重不同如此。
若前项奉制勑及各衙门出使而不复命、不缴纳圣旨符验有所规避者,各从其规避之重罪科断,轻则仍从本条。
——若前面所说奉制敕及各衙门出使不复命、不缴纳圣旨符验而有借机逃避之情的,各按所逃避的重罪科断;若情节较轻,仍依本条论处。
按旧云使未报命,虽干自巳职务,亦他事。
——按旧说:出使尚未复命之时,即便是处理自己份内职务,也算作"他事"。
漏泄军情大事
凡闻知朝廷及总兵将军调兵讨袭外蕃及收捕反逆贼徒机密大事,而輙漏泄于敌人者斩。
——凡是听闻朝廷及总兵、将军调兵讨伐、袭击外藩,以及收捕反叛逆贼等机密大事,却擅自泄露给敌人的,处斩。
若边将报到军情重事而漏泄者,杖一百,徒三年,仍先传说者为首,传至者为从,减一等。
——若是边将上报的军情重大事务而被泄露的,杖一百,徒三年;仍以最先传说的人为首犯,传到(敌人处)的人为从犯,减一等。
○若私开官司文书印封看视者,杖六十;事干军情重事者,以漏泄论。
——若私自拆开官府文书的印封查看的,杖六十;事关军情重大事务的,按泄露论处。
○若近侍官员漏泄机密重事于人者斩,常事杖一百,罢职不叙。
——若是皇帝近侍官员把机密重大事情泄露给他人的,处斩;泄露寻常事情的,杖一百,罢官不再叙用。
纂注:总兵将军,如征虏、征蛮、镇朔将军之类,敌即蕃及反逆之人,报到军情重事,而漏泄者,亦是漏泄于敌人。下传至二字可见。
——"总兵将军",如征虏将军、征蛮将军、镇朔将军之类。"敌"就是指外藩及反叛逆贼之人。边将所报的军情重大事务而被泄露的,也算是泄露给了敌人,从下文"传至"二字便可看出。
或谓漏泄以惊动人心,恐非近侍官员,解见交结条。
——有人认为泄露是为了惊动人心,这恐怕不是指近侍官员而言,解释见于《交结》条。
此谓朝廷及总兵官讨袭外蕃、收捕反逆,其事机秘密,关系甚大。若闻知而漏泄于敌人者,是背国党仇,且使彼得有备,我必无成,故斩。
——这是说朝廷及总兵官讨伐袭击外藩、收捕反叛逆贼,事机机密,关系重大。若是听闻后泄露给敌人,就是背叛国家、党附仇敌,而且使敌方有所防备,我方必然无法成功,所以处斩。
若边将报到军情重事于朝廷,而有漏泄于敌人者,彼虽知备,犹未知我之调度何如也。且比机密大事有间,故杖一百,徒三年以上。
——若是边将上报朝廷的军情重大事务而被泄露给敌人的,敌方虽然知道要有所防备,但还不知道我方具体的调度安排如何,而且比起机密大事要轻一些,所以杖一百,徒三年。
二者仍以先传说者为首坐以前罪,传至者为从,各减一等。然必湏传至敌人乃坐。
——上述两种情况,都以最先传说的人为首犯、按前面所定之罪判处,传到敌人处的为从犯,各减一等。但必须确实传到敌人那里才予治罪。
若官司行移文书,不系军情而私自拆印封看视者,杖六十。事于军情者,则非寻常文之比,亦以漏泄军情论,杖一百,徒三年。凡此皆重军机之意。
——若是官府往来的文书,不涉及军情而私自拆开印封查看的,杖六十。若事关军情的,就不是寻常文书可比,也按泄露军情论处,杖一百,徒三年。凡此种种,都是看重军机的用意。
若朝廷凡有机密重事,关系紧要,不特讨袭、收捕等项,如近侍官员漏泄于人,则必至于误国偾事,故斩。其余常事漏泄者,杖一百,罢职不叙。凡此皆重朝政之意。
——若朝廷凡有机密重大事情,关系紧要,不只是讨伐袭击、收捕逆贼等项事务,如近侍官员泄露给他人,必定会导致误国败事,所以处斩。其余寻常事情被泄露的,杖一百,罢官不再叙用。凡此种种,都是看重朝政的用意。
备考
一、漏泄机密大事及军情重事,未至敌人传至者,与其间展转传递之人,俱问不应杖罪。
——泄露机密大事及军情重大事务,若尚未传到敌人手中的传播者,以及其间辗转传递的人,都按"不应为"杖罪论处。
条例
一在京在外军民人等与朝贡夷人私通徃来投托管顾置害人因而透漏事情者俱问发边卫充军军职有犯调边卫带俸差操通事并伴送人等系军职者从军职之例系文职者草职为民
——凡在京、在外的军民人等与来朝贡的外邦人私自往来、投靠依附、互相庇护而因此泄露事情的,一律问罪发配边卫充军;军职人员犯此罪的,调往边卫带俸差操;通事及伴送等人若是军职的,按军职的条例处置,若是文职的,革职为民。
官文书稽程
凡官文书稽程者,一日,吏典笞一十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领官各减一等。
——凡是官府文书拖延程限的,延误一日,吏典笞一十,每逾三日加一等,最重不超过笞四十,首领官各减一等。
○若各衙门门遇有所属申禀公事,随即详议可否,明白定夺,回报。若当该官吏不与果决,仓糊行移,互相推调,以致躭悞公事者,杖八十。其所属将可行事件不行区处,作疑申禀者,罪亦如之。其所行公事巳果决行移,或有未绝,或不完者,自依官文书稽程论罪。
——若各衙门遇到下属申报请示的公事,应立即详细商议可否施行,明确裁定后回复。若主管官吏不予决断、含糊行文,彼此互相推诿,以致耽误公事的,杖八十。若下属把本应可行的事情不予处理,而当作疑难事项上报请示的,罪同样如此。若所办理的公事已经决断行文,或有尚未办结、或有不完备之处的,仍依"官文书稽程"论罪。
纂注:稽程,稽迟程限也,详见各例"公事失错"条。各减一等,"各"字指大小中三项事。凡官府文书行移完结,各有程限,如小事五日,中事十日,大事二十日。过此不了为稽程。承行吏典计日笞决,罪止笞四十。首领官各减一等,正官佐贰不坐者,承行之责任吏也。
——"稽程",就是拖延程限,详见各条例"公事失错"条。"各减一等"的"各"字,指小事、中事、大事这三项而言。凡官府文书往来办结,各有程限,如小事五日、中事十日、大事二十日,超过这个期限未办完的就叫"稽程"。承办的吏典按逾期天数决笞,最重不超过笞四十。首领官各减一等,正官、佐贰官不予治罪,是因为承办的责任在吏员身上。
若官府公事可否,湏有定议。各该衙门或遇属申禀公事,湏要随即详议可否,果决定
各该衙门或遇属申禀公事,湏要随即详议可否,果决定夺,面报。若当该官吏不与果决,含糊行移,但相推调,以致躭误,是上无定处而推于下矣,杖八十。或事属可行,而下司不行果决区处,设作疑申禀上司,以致躭误,是下人无定论而推于上矣,当该官吏亦杖八十。其所公事,上司与果决面报,或自果决巳经施行,而其文卷如有照提之类而未绝,及有催办之类而不完者,自依官文书稽程论,不在躭误公事之限。又《大明令》称,事干外郡官司追会或踏勘田土者,不拘此限。按事不完绝,亦属躭误,而论以稽程,罪不同者何?盖不不绝,是事巳果决施行,特文卷未完绝耳。躭误公事,则事不果决,而徒彼此推调,其为避事可知。此罪之所以有笞杖之别也。
照刷文卷
凡照刷有司有印信衙门文卷,迟一宗,二宗,吏典笞一十三宗,至五宗笞二十,每五宗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府州县首领官及仓库务场局所河泊等官各减一等。○失错及漏报一宗,吏典笞二,十二宗三宗笞三十,每宗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府州县首领官及仓库务场局所河泊等官各减一等。其府州县正官巡检一宗,至于宗罚钱一十日,每五宗加等,罚止一月。○若钱粮埋没,刑名达枉等事有规避者,各从重论。
纂注照刷清理整饬之意,有司即府州县等衙门,事可完而不完曰迟,漏使印信不佥姓名之类曰失错,卷宗本多而不送照刷曰漏报,钱粮不见下落曰埋没,刑名不依正律曰违枉,罚俸通承迟错漏报,各从重,各字指上各项官吏而言。此言印信衙门文卷,皆钱粮刑名一应公事所关,至为紧要。如遇刷其间,或有可完不完而迟者,其情为轻,吏典罪止笞四十;失误差错及遗漏不报者,其情稍重,吏典罪止笞五十。盖承行在于该吏,故首坐之也。府州县首领官及仓库务场局所、河泊等官,又非吏典之比,故并减罪一等,迟者罪止笞三十,错漏者罪止笞四十。正官及巡检,又非首领官之比,故计宗罚俸钱,宗数虽多,罚止一月。此皆自其无所规避者而言。若刷出系干钱粮埋没而无所下落,名违枉而不依正律等事,有所避罪重者,故从侵欺出入重罪,断不用迟错之律。按迟罪原属稽程,正官本应不坐,亦罚俸钱者,照刷之年亦当催检点,与常时不同也。巡检卑职,亦与府州县正官同罚者,以原设方印,均有印信衙门也。仓库等官,亦与首领罪者,盖仓库等衙门原无首领,皆无摄,即坐其身也。曰仓库等官,则阴阳医学该之矣。
历勘卷宗
凡磨勘出各衙门未完卷,曾经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照刷驳问迟错,经隔一季之后,钱粮不行追征足备者,提调官吏以未足之数十分为率,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译夺,面报。若当该官吏不与果决,含糊行移,但相推调,以致躭误,是上无定处而推于下矣,杖八十。或事属可行,而下司不行果决区处,设作疑申禀上司,以致躭误,是下人无定论而推于上矣,当该官吏亦杖八十。
——若官府对于公事可否施行,必须有明确的决议。各该衙门若遇到下属申报请示的公事,必须立即详细商议可否,果断裁定,当面回复。若主管官吏不予果断裁定,含糊行文,只是互相推诿,以致耽误,这是上级没有明确处置而推诿给下级,杖八十。或者事情本可施行,而下级衙门不果断处理,故意作为疑难事项申报上司,以致耽误,这是下级没有明确意见而推诿给上级,主管官吏也杖八十。
其所公事,上司与果决面报,或自果决巳经施行,而其文卷如有照提之类而未绝,及有催办之类而不完者,自依官文书稽程论,不在躭误公事之限。又《大明令》称,事干外郡官司追会或踏勘田土者,不拘此限。
——至于那些公事,上司已果断裁定并当面回复的,或是自行果断裁定已经施行的,只是其文卷如有照会调取之类的事项尚未办结,以及有催办之类的事项尚不完备的,仍依"官文书稽程"论处,不在"耽误公事"之列。又《大明令》规定,事关外郡官府追查会核或踏勘田土的,不受此限制。
按事不完绝,亦属躭误,而论以稽程,罪不同者何?盖不不绝,是事巳果决施行,特文卷未完绝耳。躭误公事,则事不果决,而徒彼此推调,其为避事可知。此罪之所以有笞杖之别也。
——按:事情没有办完,也属于耽误,但按"稽程"论处,罪行为何不同?因为事情未办完,是事情已经果断裁定施行了,只是文卷尚未完全办结而已;而耽误公事,则是事情没有果断裁定,只是彼此推诿,其推避责任之心可知。这就是此罪之所以有笞、杖之别的原因。
照刷文卷
凡照刷有司有印信衙门文卷,迟一宗,二宗,吏典笞一十三宗,至五宗笞二十,每五宗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府州县首领官及仓库务场局所河泊等官各减一等。
——凡照刷有司、有印信衙门的文卷,拖延一至二宗的,吏典笞一十;拖延三至五宗的,笞二十;每逾五宗加一等,最重不超过笞四十。府州县首领官及仓库、务、场、局所、河泊等官各减一等。
○失错及漏报一宗,吏典笞二,十二宗三宗笞三十,每宗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府州县首领官及仓库务场局所河泊等官各减一等。其府州县正官巡检一宗,至于宗罚钱一十日,每五宗加等,罚止一月。
——出现差错及漏报一宗的,吏典笞二十;二至三宗的,笞三十;每逾一宗加一等,最重不超过笞五十。府州县首领官及仓库、务、场、局所、河泊等官各减一等。府州县正官、巡检,一宗罚俸钱十日,每逾五宗加等,罚俸最重不超过一月。
○若钱粮埋没,刑名达枉等事有规避者,各从重论。
——若涉及钱粮埋没、刑名违法枉断等事而有借机逃避责任的,各从重论罪。
纂注照刷清理整饬之意,有司即府州县等衙门,事可完而不完曰迟,漏使印信不佥姓名之类曰失错,卷宗本多而不送照刷曰漏报,钱粮不见下落曰埋没,刑名不依正律曰违枉,罚俸通承迟错漏报,各从重,各字指上各项官吏而言。
——"照刷"是清理整顿的意思。"有司"就是府、州、县等衙门。事情本可办完却未办完叫"迟";漏用印信、未签姓名之类叫"失错";卷宗本来数量多却未送去照刷叫"漏报";钱粮不知下落叫"埋没";刑名不依正律办理叫"违枉";罚俸适用于迟、错、漏报这几项,"各从重"的"各"字,是指上文各项官吏而言。
此言印信衙门文卷,皆钱粮刑名一应公事所关,至为紧要。如遇刷其间,或有可完不完而迟者,其情为轻,吏典罪止笞四十;失误差错及遗漏不报者,其情稍重,吏典罪止笞五十。盖承行在于该吏,故首坐之也。
——这是说有印信衙门的文卷,都关系到钱粮、刑名等一切公事,极为紧要。若照刷时,其中有本可办完却未办完而拖延的,情节较轻,吏典最重笞四十;有失误差错及遗漏未报的,情节稍重,吏典最重笞五十。因为具体承办事务的是吏员,所以首先治其罪。
府州县首领官及仓库务场局所、河泊等官,又非吏典之比,故并减罪一等,迟者罪止笞三十,错漏者罪止笞四十。正官及巡检,又非首领官之比,故计宗罚俸钱,宗数虽多,罚止一月。此皆自其无所规避者而言。
——府州县首领官及仓库、务、场、局所、河泊等官,又不是吏典可比,所以都减罪一等,拖延的最重笞三十,差错遗漏的最重笞四十。正官及巡检,又不是首领官可比,所以按宗数罚俸钱,宗数虽多,罚俸最重不超过一月。这些都是就其没有借机逃避责任的情形而言的。
若刷出系干钱粮埋没而无所下落,名违枉而不依正律等事,有所避罪重者,故从侵欺出入重罪,断不用迟错之律。按迟罪原属稽程,正官本应不坐,亦罚俸钱者,照刷之年亦当催检点,与常时不同也。
——若照刷查出涉及钱粮埋没、无从查找下落,或刑名违反正律等情事,若有借机逃避、罪行较重的,就应按侵吞欺瞒、出入人罪的重罪论处,不适用拖延差错之律。按:"迟"罪本属于稽程范畴,正官本不应治罪,但仍要罚俸钱,是因为照刷之年也应当负责催促检点,与平常时候不同。
巡检卑职,亦与府州县正官同罚者,以原设方印,均有印信衙门也。仓库等官,亦与首领罪者,盖仓库等衙门原无首领,皆无摄,即坐其身也。曰仓库等官,则阴阳医学该之矣。
——巡检虽是卑职,也与府州县正官同样处罚,是因为原本设有方印,同属有印信的衙门。仓库等官也与首领官同罪,是因为仓库等衙门原本没有设首领官,都无人摄理,所以就治其本人的罪。说"仓库等官",则阴阳学、医学等衙门也包括在内了。
历勘卷宗
凡磨勘出各衙门未完卷,曾经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照刷驳问迟错,经隔一季之后,钱粮不行追征足备者,提调官吏以未足之数十分为率,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刑名、造作等事可完而不完,应改正而不改正者,笞四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凡磨勘查出各衙门未办完的卷宗,曾经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照刷驳回诘问其拖延差错之处,经过一季之后,钱粮仍未追征齐足的,主管官吏按未完成的数额以十分为比例,欠一分笞五十,每欠一分加一等,最重不超过杖一百。刑名、造作等事项本可
刑名、造作等事可完而不完,应改正而不改正者,笞四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有隐漏不报磨勘者,一宗笞四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事干钱粮,一宗杖八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有所规避者,从重论。○若官吏闻知事发,旋补文案以避迟错者,钱粮计所增数,以虚出通关论;刑名等事,以增减官文书论。同僚若本管上司知而不举及符同作弊者,同罪;不知情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
纂注磨勘,谓磨研较勘一季,大约以三月为期,不拘于春夏秋冬之季也。提调掌印官刑名,谓轻重罪名。造作如额办颜料织造段疋之类,此条分三段。承上照刷之后,各衙门照磨所磨勘出未完卷宗,曾经监察御吏按察司官照刷过,有驳问稽迟失错,系干钱粮造作刑名等项者,提调官吏湏及时征完改正。若经隔一季之后,或原欠钱粮不曾追征备者,以未足之数十分为率,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刑名造作等事未完者,可完而不完,差错者应改正而不改正,过一季者笞四十,一季后每过一月即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因受人财物而不追不完不改正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此严怠事黩货之戒。若将前项巳照刷文卷隐不报磨勘,如刑名之类一宗笞四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事干钱粮者一宗杖八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有所规避而报磨勘,其罪重于漏报者,从所规避之重戽断,此严瞒官作弊之戒。官吏闻知隐漏不报磨勘,事发畏惧追究而旋补文,如未完捏作巳成,未改正捏作巳改正,以避迟错之罪者,若系钱粮则计所增加之数,以虚出通关论,系刑名造作等事则以增减官文书论。若僚及本管上司知其旋补情由而不行查举及符同旋补作弊者,亦以虚出通关增减文书之罪坐之,故曰同罪至死者减一等。如虽同署文案而不知旋补之情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此又欲人互相觉察之意。本条可与前条并看。照刷者将行过文案照刷之,以发其弊之所在。磨勘者将刷过文卷磨勘之,以观其事之所改。
按前节,迟错则言受财,而后节隐漏则言规避者,盖迟错之罪巳经驳问,官吏不行征完改正,恐有受嘱而代人延捱之情,故以受财言;隐漏者埋没违枉之弊,曾经刷出,官吏不送照磨,必有委曲以求脱巳罪之意,故以规避言,所以不同也。
同僚代判署文案
凡应行官文书,而同僚官代判署者,杖八十。若因遗失文案而代者,加一等。若有增减出入,罪重者,从重论。
纂注应行官文书,谓凡各衙门应合行移之官文书,如咨、申、会、牒、札之类。判谓判日,署谓书名。文案即所存之案,以备查照也。
译办完却未办完、应当改正而不改正的,笞四十,每逾一月加一等,最重不超过杖八十。因受贿而如此的,计算赃款,按"官吏受财枉法"从重论罪。
○若有隐漏不报磨勘者,一宗笞四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事干钱粮,一宗杖八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有所规避者,从重论。
——若有隐瞒遗漏、不报送磨勘的,一宗笞四十,每逾一宗加一等,最重不超过杖八十;事关钱粮的,一宗杖八十,每逾一宗加一等,最重不超过杖一百。若有借机逃避责任的,从重论罪。
○若官吏闻知事发,旋补文案以避迟错者,钱粮计所增数,以虚出通关论;刑名等事,以增减官文书论。同僚若本管上司知而不举及符同作弊者,同罪;不知情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
——若官吏听闻事情败露,便临时补造文案以躲避拖延差错之罪的,若是钱粮方面,按所增补的数目以"虚出通关"论罪;若是刑名等事项,按"增减官文书"论罪。同僚若与本管上司知情却不举报,以及串通作弊的,同罪;不知情以及未曾一同签署文案的,不予治罪。
纂注磨勘,谓磨研较勘一季,大约以三月为期,不拘于春夏秋冬之季也。提调掌印官刑名,谓轻重罪名。造作如额办颜料织造段疋之类,此条分三段。
——"磨勘",是指磨研核对,"一季"大约以三个月为期,不局限于春夏秋冬四季划分。"提调"是掌印官。"刑名",是指罪名的轻重。"造作",如按额办理颜料、织造段疋之类。这一条分三段来讲。
承上照刷之后,各衙门照磨所磨勘出未完卷宗,曾经监察御吏按察司官照刷过,有驳问稽迟失错,系干钱粮造作刑名等项者,提调官吏湏及时征完改正。若经隔一季之后,或原欠钱粮不曾追征备者,以未足之数十分为率,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刑名造作等事未完者,可完而不完,差错者应改正而不改正,过一季者笞四十,一季后每过一月即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因受人财物而不追不完不改正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此严怠事黩货之戒。
——承接上文照刷之后,各衙门照磨所磨勘出未办完的卷宗,曾经监察御史、按察司官照刷过,有被驳回诘问拖延差错的,涉及钱粮、造作、刑名等项的,主管官吏必须及时追征办完、加以改正。若经过一季之后,原欠的钱粮仍未追征齐备的,按未完成数额以十分为比例,欠一分笞五十,每欠一分加一等,最重不超过杖一百。刑名、造作等事项未办完的,本可办完却未办完、应当改正而不改正的,过了一季的笞四十,一季之后每逾一月再加一等,最重不超过杖八十。若因受人财物而不追征、不办完、不改正的,计算赃款按"官吏受财枉法"从重论罪,这是严厉惩戒懈怠公事、贪图财货之弊。
若将前项巳照刷文卷隐不报磨勘,如刑名之类一宗笞四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事干钱粮者一宗杖八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有所规避而报磨勘,其罪重于漏报者,从所规避之重戽断,此严瞒官作弊之戒。
——若把前面所说已照刷过的文卷隐瞒不报送磨勘,如刑名之类的,一宗笞四十,每逾一宗加一等,最重不超过杖八十;事关钱粮的,一宗杖八十,每逾一宗加一等,最重不超过杖一百。若有借机逃避、其罪重于漏报磨勘的,按所逃避的重罪论断,这是严厉惩戒蒙瞒上官、营私作弊之弊。
官吏闻知旋补文,如未完捏作巳成,未改正捏作巳改正,以避迟错之罪者,若系钱粮则计所增加之数,以虚出通关论,系刑名造作等事则以增减官文书论。若僚及本管上司知其旋补情由而不行查举及符同旋补作弊者,亦以虚出通关增减文书之罪坐之,故曰同罪至死者减一等。如虽同署文案而不知旋补之情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此又欲人互相觉察之意。
——官吏听闻事情败露而临时补造文案,如把未办完的谎称已经办完、把未改正的谎称已经改正,以躲避拖延差错之罪的,若是钱粮方面则计算所增加的数额,按"虚出通关"论罪;若是刑名、造作等事项,则按"增减官文书"论罪。若同僚及本管上司知道他临时补造文案的情由而不加以查举、以及串通一起临时补造作弊的,也按"虚出通关""增减文书"之罪治罪,所以说同罪,应处死罪的减一等。若虽然一同签署了文案但不知道临时补造的情由的,以及未曾一同签署文案的,不予治罪,这又是想让人互相监督察觉的用意。
本条可与前条并看。照刷者将行过文案照刷之,以发其弊之所在。磨勘者将刷过文卷磨勘之,以观其事之所改。
——本条可与前一条一并参看。"照刷"是把已经办过的文案拿来照刷检查,以揭发其中弊端所在。"磨勘"是把已经照刷过的文卷拿来磨勘核对,以查看事情办理改正的情况。
按前节,迟错则言受财,而后节隐漏则言规避者,盖迟错之罪巳经驳问,官吏不行征完改正,恐有受嘱而代人延捱之情,故以受财言;隐漏者埋没违枉之弊,曾经刷出,官吏不送照磨,必有委曲以求脱巳罪之意,故以规避言,所以不同也。
——按:前一段说"迟错"时提到"受财",后一段说"隐漏"时提到"规避",是因为拖延差错之罪已经被驳回诘问,官吏仍不追征办完改正,恐怕是有受人嘱托而代人拖延的情形,所以用"受财"来说;而隐瞒遗漏的,是埋没、违法枉断之弊已经被照刷查出,官吏却不送去磨勘,必定有曲意周旋、以求脱免自己罪责的意图,所以用"规避"来说,这就是两者说法不同的缘故。
同僚代判署文案
凡应行官文书,而同僚官代判署者,杖八十。若因遗失文案而代者,加一等。若有增减出入,罪重者,从重论。
——凡应当施行的官文书,而由同僚官代为签署裁定的,杖八十。若是因文案遗失而代为签署以补造的,加一等。若其中有增减出入、罪行更重的,从重论罪。
纂注应行官文书,谓凡各衙门应合行移之官文书,如咨、申、会、牒、札之类。判谓判日,署谓书名。文案即所存之案,以备查照也。
——"应行官文书",是指各衙门凡应当行文往来的官文书,如咨文、申文、会文、牒文、札子之类。"判"是指判定日期,"署"是指签署姓名。"文案"就是所留存的案卷,以备日后查照。
此言各衙门合行文书,湏各官亲自判日、书各有故不与者,关之,正以别嫌而防奸也。若同僚代为判署者,虽无奸弊,亦属诈冐,故杖八十。
——这是说各衙门应当行文的
此言各衙门合行文书,湏各官亲自判日、书各有故不与者,关之,正以别嫌而防奸也。若同僚代为判署者,虽无奸弊,亦属诈冐,故杖八十。若遗失文案而代为判署以补卷宗者,既巳遗失,又复得杖九十。此皆自其无私弊者言「署之文书及代补遗失之文」情,或有增减罪名,或有出入,是有私弊者,各从所增减、所出入之罪,从重论。此代判署多因其人不在而代之,故不言应判者之罪,亦不必谓应判者是正官,同僚是左贰。虽正官代佐贰,亦得此罪。
增减官文书
凡增减官文书者,杖六十。若有所规避,杖罪以上,各本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未施行者,各减一等。规避死罪者,依常律。其当该官吏自有所避,增减文案者,罪同。若增减以避迟错者,笞四十。○若行移文书误将,军马钱粮刑名事紧关字样传写失错而洗补改正者,吏典笞三十,首领官失于对,同减一等。干碍调拨军马及供给边方军需钱粮数目者,首领官、吏典皆杖八十。若有规故改补者,以增减官文书论,施行者各减一等。因而我失悞军机者,无问故失,并斩。若无规避及常行字样,偶然误写者,皆勿论。
纂注增减,谓增设减去其情节字样也。加二等于本罪加之未施行,减一等于加罪二等上减之。紧关字样,如钱粮军马数目之类,对下常行字看,偶然误写句与皆勿论。皆字俱承上无规避及常行字二项说。此条前一段以增减言,内有规避者;后一段以洗改言,内有故误者。盖官府取言全戚文书,既经裁定,岂容增减?但有人将节字样增减者,纵无规避,即杖六十;若有规避而增减者,则欺公玩法,其情重,故杖以上至徒流,各于所规避本罪上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未施行者,于各加罪二等上减一等。规避死罪者,依原犯死罪常律。盖罪至于死,不可复加也。不及笞以下者,既曰杖六十,兼之矣。此皆指凡人而言。其该官吏自大所避而增减其原定文案者,与凡人增减文书避罪,则均改杖以上,亦加二等。未施行亦于加罪上减一等。死罪亦依常律,故曰罪同。若只增减以避迟错之裶者,其情轻,故止笞四十。若行移文书误将军马钱粮刑名重要紧关字样传写失错,不行另写洗
译文书,必须由各官员亲自判定日期、署名,若各自有事故不能到场的,就搁置起来,正是为了避嫌、防止奸弊。若由同僚官代为判定署名的,即使没有奸弊情事,也属于假冒行为,所以杖八十。
若遗失文案而代为判署以补卷宗者,既巳遗失,又复得杖九十。此皆自其无私弊者言「署之文书及代补遗失之文」情,或有增减罪名,或有出入,是有私弊者,各从所增减、所出入之罪,从重论。
——若是因文案遗失而代为判定署名以补造卷宗的,既然已经遗失(文案),又是代为补造,杖九十。这些都是就其没有私弊情形而言的;至于代为签署文书以及代为补造遗失文书的情形中,若有增减罪名,或有出入的,就是有私弊了,各按所增减、所出入的罪行,从重论罪。
此代判署多因其人不在而代之,故不言应判者之罪,亦不必谓应判者是正官,同僚是左贰。虽正官代佐贰,亦得此罪。
——这种代为判定署名,多是因为本应签署的人不在场而由他人代替,所以本条不提本应签署之人的罪,也不必认为本应签署的人就是正官、同僚就是佐贰官——即使是正官代佐贰官签署,也同样构成此罪。
增减官文书
凡增减官文书者,杖六十。若有所规避,杖罪以上,各本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未施行者,各减一等。规避死罪者,依常律。其当该官吏自有所避,增减文案者,罪同。若增减以避迟错者,笞四十。
——凡增减官文书的,杖六十。若有借机逃避责任的,杖罪以上,各在本罪基础上加二等,最重杖一百、流三千里。尚未施行的,各减一等。若所逃避的是死罪,依原犯死罪的常律处置。若是主管该事的官吏自己有所逃避而增减文案的,罪同。若增减是为了逃避拖延差错之罪的,笞四十。
○若行移文书误将,军马钱粮刑名事紧关字样传写失错而洗补改正者,吏典笞三十,首领官失于对,同减一等。干碍调拨军马及供给边方军需钱粮数目者,首领官、吏典皆杖八十。若有规故改补者,以增减官文书论,施行者各减一等。因而我失悞军机者,无问故失,并斩。若无规避及常行字样,偶然误写者,皆勿论。
——若在行移的文书中,误将军马、钱粮、刑名等事的紧要关键字样传写差错,而后擦洗涂补改正的,吏典笞三十,首领官因失于核对,同样减一等。若涉及调拨军马及供给边防军需钱粮数目的,首领官、吏典都杖八十。若是有意借机改动补造的,按"增减官文书"论罪,已施行的各减一等。若因此而耽误军机的,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一并处斩。若没有借机逃避的意图、且是寻常行文字样、只是偶然误写的,都不予追究。
纂注增减,谓增设减去其情节字样也。加二等于本罪加之未施行,减一等于加罪二等上减之。紧关字样,如钱粮军马数目之类,对下常行字看,偶然误写句与皆勿论。皆字俱承上无规避及常行字二项说。
——"增减",是指增加或删减其中的情节字样。"加二等"是在本罪基础上加二等;"未施行减一等",是在加罪二等的基础上再减一等。"紧关字样",如钱粮、军马数目之类,与下文"常行字样"相对而言。"偶然误写"这句与"皆勿论","皆"字都承接上文"无规避"与"常行字"这两项而言。
此条前一段以增减言,内有规避者;后一段以洗改言,内有故误者。盖官府取言全戚文书,既经裁定,岂容增减?但有人将节字样增减者,纵无规避,即杖六十;若有规避而增减者,则欺公玩法,其情重,故杖以上至徒流,各于所规避本罪上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未施行者,于各加罪二等上减一等。规避死罪者,依原犯死罪常律。盖罪至于死,不可复加也。不及笞以下者,既曰杖六十,兼之矣。此皆指凡人而言。
——这一条前一段是就"增减"而言的,其中有借机逃避的情形;后一段是就"擦洗涂改"而言的,其中有故意误写的情形。因为官府文书事关重大,既已经裁定,怎能容许增减?只要有人将其中情节字样加以增减的,纵然没有借机逃避的意图,也要杖六十;若有借机逃避而增减的,就是欺瞒公道、玩弄法律,情节较重,所以从杖刑以上直至徒流刑,各在所逃避的本罪上加二等,最重杖一百、流三千里。尚未施行的,在各加罪二等的基础上再减一等。若所逃避的是死罪的,依原犯死罪的常律处置,因为罪已到死刑,不能再加了。至于笞刑以下的情形没有专门列出,是因为已说"杖六十",已经涵盖在内了。这些都是就一般人而言的。
其该官吏自大所避而增减其原定文案者,与凡人增减文书避罪,则均改杖以上,亦加二等。未施行亦于加罪上减一等。死罪亦依常律,故曰罪同。若只增减以避迟错之裶者,其情轻,故止笞四十。
——至于该主管官吏自己出于逃避目的而增减原定文案的,与一般人增减文书以逃避罪责的情形相同,都是杖刑以上,也加二等;未施行的也在加罪基础上减一等;死罪同样依常律处置,所以说"罪同"。若只是为了逃避拖延差错之罪而增减的,情节较轻,所以只笞四十。
若行移文书误将军马钱粮刑名重要紧关字样传写失错,不行另写洗(补……)
——若行移的文书误将军马、钱粮、刑名等重要紧要关键字样传写差错,却不重新另写,而是(擦洗涂补……以下原文缺)
补改正者,虽出无心,事属苟吏,典笞三十。首领官失于对同,减一等,笞二十。此只有其无大于者言。若洗改而有干碍调拨军马及供给边方军务所需物件钱粮数目者,则所关甚重,不问首领官吏,皆杖八十。此自其误犯无规避者言。若有所规避而故行洗改者,是故犯也,即以增减官文书之罪罪之。其未施行者,亦于加罪上各减一等坐之。此又皆自其未至大误事者言。若因改补而所司涉疑难以准信,即调拨供给以致失误军机者,败军辱国,罪莫大焉,不问故失错斩。若非军马钱粮刑名及调拨军马等事文书,而无有规避难系军马等事文书,其间止是常行字样,不系紧偶然而不曾改痡者,皆勿论。此又于明罚勑法之中,而遇以恕求情之意如此。
译补改正的情况,虽然出于无心,但这件事仍属于官吏办事草率,典吏笞刑三十下。首领官因失于核对而未能发现,减一等,笞刑二十下。这只是就其中没有严重后果的情形而言。
如果涂改之处关系到调拨军马以及供给边方军务所需物件、钱粮数目的,那么所涉关系重大,不论首领官还是吏员,都杖刑八十下。这是就其中属于失误犯错、并非故意规避的情形而言。
如果是有所规避而故意涂改的,这就是故意犯罪,就按照增减官文书的罪名来定罪。其中尚未施行的,也在应加之罪上各减一等治罪。这些又都是就尚未酿成大的失误之事的情形而言。
如果因为涂改增补而使主管官司心生疑虑、难以采信,以致调拨供给因此耽误了军机的,这就是败坏军事、辱没国家,罪过没有比这更大的了,不论是故意还是失误,一律按斩罪论处。
如果不是关于军马、钱粮、刑名以及调拨军马等事的文书,也没有涉及规避、与军马等紧要事务相关的文书,其间只是平常惯用的字样,不属于紧要事项,只是偶然涂改而并未造成损害的,一律不予追究。这又是在严明刑罚、明订法令之中,体现出以宽恕、体谅之心来处理的意思,如此而已。
封堂印信
凡内外各衙门印信,长官收掌,同僚佐贰官用纸于印面上封记,俱各尽字。若同僚佐贰官差故,许首领官封印,违者杖一百。
纂注差故,谓公差事故也。此言各衙门印信,乃官司公器,长官收掌,而同僚佐贰官公同封记。佐贰官或有差,故许首领官封记,彼此互相关防,正以枉私用之弊也。若长官不令佐贰官封记,佐贰官不在,令首领官封记,及首领左贰不行封记者,均谓违背,并杖一百。或曰佐贰不行封记,致长官私用枉法,如之何?曰长官依枉法从重科断,佐贰止依本律杖一百。
漏使印信
凡各衙门行移出外文书,漏使印信者,当该丈典对同首领官并承发各杖六十。○全不用印者,各杖八十。○干碍调拨军马,供给边方军需钱粮者,各杖一百。因而失误军机者,斩。
纂注此条,三各字皆指吏与首领官言。盖文书以印信为凭,而用印在该对同,在首领官承发吏。若行移出外文书,其间或漏使,或不全不用,则无以示信,而且误事矣。故漏使则各杖六十,全不用则各杖八十。此但以常行文书言之耳。若干碍军机文书,则所关者重,不问漏使及全不用,前项官吏各杖一百。若致所司因其漏使及全不用,有所疑虑,而兵马不即调拨,钱粮不即供给,失悞军机者,漏使及全不用之人并斩。此斩与前增减官文书条失悞军机斩罪,皆以当该吏为首,首领官并承发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按漏使印信与漏用钞印,曰使,曰用。不用者,何也?盖使者,令也。令行文书之谓。用者,以货言,谓钞流通易用也。又盗用印及空纸用印,见《刑律·诈伪》条。借用印信,见《礼律·上书陈言》条。
备考
一倒用印信者,照漏用律,杖六十。
凡印钞,不行仔细,致有漏印及倒用印者,一张笞一十,每三张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宝钞库不行用心点闸,朦胧交收,在内罪亦如之。
纂注,点闸、点检、查看之意。宝钞提举司造钞,以通国用。若所司不行仔细,致有漏印、反倒印,则阻碍难用。故抄造官吏匠作,计张论罪,止杖八十。若宝钞库监守人员不行用心点闸,致将漏印、倒印之钞朦胧交收在内者,亦一张笞一十,每三张加一等罪,杖八十。故曰罪亦如之。
按官文书漏印,不分轻重,即杖六十;而钞印漏用,计张定罪者。盖文书漏印,则事无大小皆误,故罪一施之。若钞,则惟漏印者不可使余固无碍也,故计张数为罪之轻重。
擅用调兵印信
凡总兵将军及各处都指挥使司印信,除调度军马、办集军务、行移公文用使外,若擅出批帖,假公营私,照送物货者,首领官吏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正官奏闻区处。
纂注正官,即将军都司掌印官,首领即总兵之参谋赞画,都司之经历、都事之类是也。
译封堂印信
凡内外各衙门印信,长官收掌,同僚佐贰官用纸于印面上封记,俱各尽字。若同僚佐贰官差故,许首领官封印,违者杖一百。
凡是内外各衙门的印信,由长官收管掌握,同僚佐贰官用纸在印面上加以封记,都要写满字。如果同僚佐贰官因公差事故不在,允许由首领官封印,违反的杖一百。
纂注:差故,是指因公差事故的意思。这里说各衙门的印信,是官府公用之器,由长官收管掌握,而同僚佐贰官共同加以封记。佐贰官如果有差事、事故不在,允许首领官封记,彼此互相监督防范,正是为了防止有人枉法私自使用印信的弊端。如果长官不让佐贰官封记,佐贰官不在时不让首领官封记,以及首领、佐贰不按规定封记的,都算是违背规定,一并杖一百。有人问:佐贰官不加以封记,导致长官私自使用印信枉法,该怎么办?回答说:长官依枉法罪从重判断,佐贰官只依本律杖一百。
漏使印信
凡各衙门行移出外文书,漏使印信者,当该丈典对同首领官并承发各杖六十。○全不用印者,各杖八十。○干碍调拨军马,供给边方军需钱粮者,各杖一百。因而失误军机者,斩。
凡各衙门发往外面的文书,漏盖印信的,承办的典吏、对同、首领官以及承发人员各杖六十。○完全不用印的,各杖八十。○涉及调拨军马、供应边方军需钱粮的文书,各杖一百。因此而耽误军机的,处斩。
纂注:这一条中,三个"各"字都是指吏员与首领官而言。因为文书要以印信为凭证,而用印时要经过对同核对,经首领官承发。如果发往外面的文书,其间有的漏盖印,有的完全不盖印,就无法取信于人,而且还会耽误事情。所以漏盖印的各杖六十,完全不盖印的各杖八十。这只是就一般文书而言。如果是涉及军机的文书,其关系重大,不论是漏盖印还是完全不盖印,前面所说的官吏各杖一百。如果因为漏盖印或完全不盖印,导致有关部门产生疑虑,兵马不能及时调拨,钱粮不能及时供应,以致耽误军机的,漏盖印及完全不盖印的人一并处斩。这里的斩罪与前面"增减官文书"条中耽误军机处斩的罪,都是以承办的吏员为首犯,首领官及承发人员只杖一百、流三千里。
按:漏使印信与漏用钞印,一个说"使",一个说"用",为何用词不同?因为"使",是运行的意思,指运行文书而言。"用",是就货币而言,指钞票流通易于使用。另外,盗用印章及在空白纸上用印,见于《刑律·诈伪》条。借用印信,见于《礼律·上书陈言》条。
备考
一、倒着盖用印信的,照漏用律,杖六十。
凡印制钞票,不仔细办理,以致有漏印及倒印的,一张笞十,每三张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如果宝钞库不用心检点查看,糊里糊涂就收纳的,罪同上。
纂注:点闸,是点检、查看的意思。宝钞提举司印造钞票,用来流通全国货币。如果承办部门不仔细办理,以致有漏印、反印倒印的情形,就会妨碍使用。所以印钞的官吏、工匠,按张数论罪,罪止杖八十。如果宝钞库的监守人员不用心检点,以致把漏印、倒印的钞票糊里糊涂收纳入库的,也是一张笞十,每三张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所以说"罪亦如之"。
按:官府文书漏盖印,不分轻重一律杖六十;而钞票漏印,则按张数定罪,是因为文书漏盖印,则大事小事都会被耽误,所以罪责一律相同。至于钞票,则只有漏印的部分不能使用,其余的本来没有妨碍,所以按张数计算罪责轻重。
擅用调兵印信
凡总兵将军及各处都指挥使司印信,除调度军马、办集军务、行移公文用使外,若擅出批帖,假公营私,照送物货者,首领官吏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正官奏闻区处。
凡总兵将军及各处都指挥使司的印信,除了用于调度军马、办理集结军务、发行公文之外,如果擅自开出批帖,假借公务谋取私利,用来关照运送货物的,首领官吏各杖一百,罢免职务不再录用,正官则奏报朝廷加以处置。
纂注:正官,即将军、都司的掌印官;首领,即总兵的参谋赞画、都司的经历、都事之类官员。"金营司"泛指所涵盖的范围广,"照送物货"则是专指其中一件事而言。这里指出将军总掌
金营司泛言所包者广,照送物货则指其一事言之。此见将军总握兵权,都司信守一方,其印信乃用之调度军马,办集务,行移公文,故谓之调兵印信,所系最重。若用之以擅出批帖,假托公务营办私事,及为凭照以防送物货,以调兵之器而为营私之计,即为擅用。首领官吏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罪,其赞佐之无补也。正官奏闻区处,以其应议之人也。然曰区处,则罪与不罪皆
信牌
凡府州县置立信牌,量地远近,定程限,随事销缴,违者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若府县官逼有催办事务,不行依律发遗信牌,輙不所属守并者,杖一百。谓如府官不许入州衙,州官入县衙,县官不许下乡村。其点视桥梁圩岸,驿传递铺,踏勘灾伤,检尸捕贼,抄札之类,一在此限。
纂注:凡府州县自上行下,以牌为信,故曰信牌。令白牌、纸牌皆是。违谓违限指承差官吏自有稽程律守,并谓坐守催并也。盖府州县置立信牌,凡遇催征钱粮、勺摄人犯、冲量地方远近,定立程限,承差人湏随事销缴。若违过限期而不销缴者,是谓令,故计日科罪,罪止笞四十。若府州县官遇有事务不行依律条发遗信牌催办,輙亲自下各所属坐守催并,是为扰民,故杖一百。若点视桥梁等项及踏勘灾伤、检尸、捕贼、抄札之类,事湏亲徃者,在所不禁,故曰不在此限。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四
户律
户役
脱漏户口
凡一户全不附籍,有赋役家杖一百,无赋役者杖八十,附籍当差。○若将他人隐蔽在户不报,及相冐合户附籍,有赋役者亦杖一百,无赋役者亦杖八十。若将另居亲属隐蔽在户不报,及相冐户附籍,各减二等,所隐之人并与同罪,改正立户别籍当差。其同宗伯叔弟及婿自来不曾分居者,不在此限。○其见在官役使办事者,虽脱户,止依漏口法。○若隐漏自巳成丁人口不附籍,及增减年状,妄作老幼废疾以免差役者,一口庄三口家长杖六十,每三口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成丁三口至五口笞四,每五口加一等,罪止杖七十,人入籍当差。○若隐蔽他人丁口不附籍者,罪亦如之,所隐之人与同罪,发还本户附籍掌差。○若里长失于取勘,致大脱户者,一户至五户笞五十,每五户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漏口者,一口至十口笞三十,每十口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本县提调正官首领官吏脱户者,十户笞四十,每十户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漏者十口笞二十,每三十口加一等,罪止笞四十。知情者并与犯人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官吏曾经三次立案取勘巳责里长文状叮咛谕者,事发罪坐里长。
纂注一家,曰户,人丁曰口。籍谓册籍,附籍谓附写人丁于册也。
译兵权,都司镇守一方,其印信是用来调度军马、办理军务、发行公文的,所以称为调兵印信,关系最为重大。如果用它来擅自开出批帖,假借公务办理私事,或用作凭证以照顾运送货物,把调兵之器用作谋私的手段,就是擅用。首领官吏各杖一百,罢职不叙,是说他们辅佐无功。正官奏闻朝廷区处,是因为他们是应当议罪之人。但说"区处",则是说治罪与否
信牌
凡府州县置立信牌,量地远近,定程限,随事销缴,违者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若府县官逼有催办事务,不行依律发遗信牌,輙不所属守并者,杖一百。谓如府官不许入州衙,州官入县衙,县官不许下乡村。其点视桥梁圩岸,驿传递铺,踏勘灾伤,检尸捕贼,抄札之类,一在此限。
凡府州县设立信牌,根据路程远近,规定期限,事情办完随即销缴,违反的一日笞十,每加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如果府县官遇有紧急催办的事务,不依律发出信牌,就擅自到所属地方坐守催逼的,杖一百。这是说譬如府官不许进入州衙,州官不许进入县衙,县官不许下乡村。至于点视桥梁圩岸、驿传递铺,踏勘灾情,检验尸首,捕捉盗贼,抄札等事务,则不在此限。
纂注:凡府州县由上级传令下级,用牌作为凭信,所以叫信牌。白牌、纸牌都是。"违"是说违反期限,"承差官吏自有稽程律"是指办事延误的官吏自有稽程律约束,"守并"是说坐守催逼。府州县设立信牌,凡遇到催征钱粮、拘捕人犯、丈量地方远近等事,规定期限,承差人须随事办完即销缴。如果超过期限而不销缴的,就是违反规定,所以按日计算论罪,罪止笞四十。如果府州县官遇有事务不依律条发出信牌催办,却亲自到各所属地方坐守催逼,这是扰民,所以杖一百。至于点视桥梁等事及踏勘灾情、检尸、捕贼、抄札之类,须亲自前往办理的,不在禁止之列,所以说"不在此限"。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四
户律
户役
脱漏户口
凡一户全不附籍,有赋役家杖一百,无赋役者杖八十,附籍当差。○若将他人隐蔽在户不报,及相冐合户附籍,有赋役者亦杖一百,无赋役者亦杖八十。若将另居亲属隐蔽在户不报,及相冐户附籍,各减二等,所隐之人并与同罪,改正立户别籍当差。其同宗伯叔弟及婿自来不曾分居者,不在此限。○其见在官役使办事者,虽脱户,止依漏口法。○若隐漏自巳成丁人口不附籍,及增减年状,妄作老幼废疾以免差役者,一口庄三口家长杖六十,每三口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成丁三口至五口笞四,每五口加一等,罪止杖七十,人入籍当差。○若隐蔽他人丁口不附籍者,罪亦如之,所隐之人与同罪,发还本户附籍掌差。○若里长失于取勘,致大脱户者,一户至五户笞五十,每五户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漏口者,一口至十口笞三十,每十口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本县提调正官首领官吏脱户者,十户笞四十,每十户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漏者十口笞二十,每三十口加一等,罪止笞四十。知情者并与犯人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官吏曾经三次立案取勘巳责里长文状叮咛谕者,事发罪坐里长。
凡一户全不入户籍的,有赋役的家长杖一百,无赋役的杖八十,然后入籍当差。○如果把他人隐藏在自己户内不上报,以及冒充亲属合户入籍的,有赋役的也杖一百,无赋役的也杖八十。如果把另外居住的亲属隐藏在户内不报,以及冒充合户入籍的,各减二等,所隐藏的人也一并同罪,改正立为单独户籍当差。至于同宗的伯叔兄弟以及女婿从来没有分居的,不在此限。○那些现今在官府被役使办事的人,虽然脱籍,只依照漏口的法律处理。○如果隐瞒自己已经成丁的人口不入籍,以及增减年龄容貌,谎称老幼、残疾以逃避差役的,一口到三口家长杖六十,每三口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未成丁的三口到五口笞四十,每五口加一等,罪止杖七十,然后入籍当差。○如果隐藏他人丁口不入籍的,罪同上,所隐藏的人与之同罪,发还本户入籍承担差役。○如果里长疏于查核,
赋者,田差脱粮;役者,当差。有赋役谓有田粮当差者也,无赋役谓无田粮止当本身杂泛差役者也。另居亲属无外姻,言以下不分曾分居,无言婿例之可见。各减二等,各字指有赋役、无赋役言。人年四岁附籍,十六以上曰成丁,始有差役;十五以下曰不成丁,与老疾俱免差役。此增减年状之弊所由起也。年谓年岁状貌,此条作三叚看。首言脱户有二项,一有赋役,无赋役,其罪亦分二等。故将自口一户全不附籍,并将他全户蔽在户不另行报册,及与他人相冐合户籍,均为脱户。但有赋役者,则所避多,家长皆杖一百;无赋役者,则所避少,家长皆杖八十。若将另居亲属隐蔽在户不报及相冐合户附籍者,其隐冐之情虽一,而分终不同,故各减二等。有赋役者,本户家长杖八十;无赋役者,杖六十。所隐之人如系他人,亦照卜全科;如系亲属,亦照上减科。故曰并与同罪,其法亦坐家长。所脱之户在本家,则令附籍;在他人及另居亲属,则令改正立户。有赋役者,各依赋掌差;无赋役者,各当杂泛差役。其同宗伯叔弟侄及女婿不曾分居,则与另居亲属有间,许其别户附籍,不在断罪改正之限。其见在官役使干办公务等人有犯脱户者,则身既有名在官,与全然脱户者不同,故止依漏口法科断。次言漏口亦有二项,一巳成丁,一未成丁,其罪亦分二等。故将本户成丁人口隐漏不符户籍,及将所报年状妄行增减,未老作老,非幼称幼,无疾作废疾以免差役者,其情重,故家长计口科杖,罪止杖一百。若将未成丁人口隐漏不报者,则未有差役,其情轻,故家长计口论笞,罪止杖七十。俱令报籍验丁当差。若将他人丁口隐蔽而不符报籍者,罪亦如之。所隐之人与同罪,皆照上项巳未成丁口。论罪发入本户附籍,各当本等差役,不言另居亲属,又而言亦减二等科之。末节总承上二叚言里长、官吏之罪,其法亦分三项:有失勘,有知情,有受财。失勘者,在里长与人户杂处,近而易知;官吏与人户悬隔,多而难察。故脱户之罪,里长罪止一百,吏罪止杖八十;漏口之罪,里长止笞五十,官吏罪止笞四十。如知其漏脱之情而故纵之者,则里长、官吏并与上项脱户口之人同罪。若受财而故纵者,则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轻则仍从本条。如官吏取勘明白,及曾经三次立案行下,里长取有不致脱漏文状,又经叮咛省谕而不行用心检勘,或故纵,或受财以致脱漏者,则非官吏之罪矣。独坐里长,即以失勘、知情、受之罪坐之。
人户以籍为定
凡军民驿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户,并以籍为定。若诈冐脱山避重就轻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脱免及变乱版籍者,罪同。
译导致大量脱籍的,一户到五户笞五十,每五户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漏报人口的,一口到十口笞三十,每十口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本县提调正官、首领官吏造成脱籍的,十户笞四十,每十户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漏报的十口笞二十,每三十口加一等,罪止笞四十。明知情况而不追究的与犯人同罪,收受财物的按赃计算以枉法罪从重论处。如果官吏曾经三次立案查核,已经责令里长立下文状并叮嘱告谕的,事情败露后罪责由里长承担。
纂注:一家称为户,一人称为口。籍是指户籍册,附籍是指把人口登记在册上。赋,指田赋税粮;役,指承担差役。有赋役是指有田粮又当差的,无赋役是指没有田粮只承担本身杂泛差役的。另居亲属不包括外姻,说的是不论是否分居,也没有说女婿的例子可以推知。"各减二等"的"各"字是指有赋役、无赋役而言。人四岁登记入籍,十六岁以上叫成丁,才开始有差役;十五岁以下叫不成丁,与老弱残疾一样都免除差役。这就是增减年龄容貌弊端产生的原因。年,是指年龄容貌。这一条分三段来看。首先说脱户有两种情形,一是有赋役,一是无赋役,其罪也分两等。所以将自己一户全不入籍,以及把整户人隐藏起来不另行申报,以及与他人冒充合户入籍的,都算脱户。但有赋役的,逃避的多,家长都杖一百;无赋役的,逃避的少,家长都杖八十。如果把另居的亲属隐藏在户内不报以及冒充合户入籍的,其隐瞒冒认的情节虽然相同,但情理终究不同,所以各减二等。有赋役的,本户家长杖八十;无赋役的,杖六十。所隐藏的人如果是他人,也照前面全部科罪;如果是亲属,也照前面减等处理,所以说"并与同罪",法律也是治家长的罪。所脱漏的户口如果在本家,就令其附籍;如果是他人及另居亲属的,就令改正另立户籍。有赋役的,各依赋役当差;无赋役的,各当杂泛差役。至于同宗的伯叔兄弟侄子及女婿没有分居的,则与另居亲属有区别,允许他们另立户籍附籍,不在治罪改正之列。至于现今在官府被役使办理公务的人有脱户情形的,则本人已经在官府有名籍,与完全脱户的不同,所以只依漏口的法律处理。其次说漏口也有两种情形,一是已成丁,一是未成丁,其罪也分两等。所以把本户已成丁的人口隐瞒不报入户籍,以及把所报的年龄容貌任意增减,未老谎称已老,非幼谎称是幼,无病谎称残疾以逃避差役的,情节较重,所以家长按人口计算杖责,罪止杖一百。如果把未成丁的人口隐瞒不报的,则还没有差役,情节较轻,所以家长按人口论笞,罪止笞七十。都令其入籍验丁当差。如果把他人的丁口隐藏而不申报入籍的,罪同上。所隐藏的人与之同罪,都照上面已成丁、未成丁人口论罪,发入本户附籍,各承担本等差役。这里没有说另居亲属,如果是这种情形也减二等处理。最后一段总括上面两段而言里长、官吏的罪责,法律上也分三种情形:有失于查核的,有明知情况的,有收受财物的。失于查核方面,里长与百姓杂居相处,距离近容易知晓;官吏与百姓相隔较远,人多难以察觉。所以脱户之罪,里长罪止杖一百,吏员罪止杖八十;漏口之罪,里长止笞五十,官吏罪止笞四十。如果明知有漏脱情形而故意放纵的,则里长、官吏都与上述脱户漏口之人同罪。如果收受财物而故意放纵的,则按赃计算以枉法罪从重论处,情节轻的仍依本条处理。如果官吏已经查核明白,并且曾经三次立案行下,里长已取得没有脱漏的文状,又经过叮咛劝谕而仍不用心查核,或者故意放纵,或者收受财物以致脱漏的,那就不是官吏的罪了,单独治里长的罪,即以失于查核、明知情况、收受财物之罪来治罪。
人户以籍为定
凡军民驿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户,并以籍为定。若诈冐脱山避重就轻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脱免及变乱版籍者,罪同。○若诈称各卫军人,不当军民差役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
凡军、民、驿、灶、医、卜、工、乐各种人户,都以户籍为准。如果欺
○若诈称各卫军人,不当军民差役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
纂注:诈冐如诈军作民、冐民脱匠之类,变乱如改军为民、改民为匠之类,不当军民差役,谓诈为军人以避民差,又不当军也。此言军、民、驿、灶、医、卜、工、桨等诸色人户,并以原报版籍为定以应当差。若将用户计诈冐别籍脱免本色,以避本户之重差,就别户之轻差者,杖八十。其官司不行取勘而准脱免,及与民纷更里甲而变乱版籍者,罪同,亦杖八十。军民人等各改正,从原籍掌差。若前项诸色人等欺暪官司,全然不当军民差役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琐言称充军之意,全在诈称国初军强民弱,诈冐军人便有倚强之意,故遂坐充军之罪。不然脱户止杖一百,何处充军哉?
条例
一军户孙畏惧军役,另开户籍,或于别府州县入赘寄籍等项,及至原卫发册清勾,买嘱原籍官吏里书人等,捏作丁尽户绝,回申者,俱问罪。正犯发烟瘴地面,书人等发附近卫,俱充军,官吏参究治罪。
一、各处卫所并议卫司官军舍余人等及灶户置买民田,一体坐泒粮差,若不纳粮当差,致累里长包赔者,俱问罪,其田入官。
私刱庵院及私度僧道
凡寺观庵院,除见在处所外,不许私自刱建增置,违者杖一百,还俗道发,边充军。尼僧、女冠入官为奴。○若僧道不给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长,家长当罪。寺观住持及受业师私度者,与同罪,并还俗。
纂注此,见寺观庵院皆为淫祠,不得私刱。僧道冠尼僧皆为异端,法所必禁,不得私度。所以禁邪术而崇正道也。故其寺观庵院,除以前刱建有名额见在数所之外,其僧道等人如有私自刱增置者,杖一百,各还俗入籍,收报僧道,发边远充军。尼僧女冠入官为如若僧道不曾请给礼部度牒,私自簪冠剃发者,杖八十。若事由家长,家长当罪,僧道但令还俗。其寺观住持及亲承经教师主私度者,亦同杖八十,并还俗当差。此但言僧道,其尼僧女冠同。人既充军为奴,则地基材皆当入官矣。
条例
一、凡僧道擅徒弟,不给度牒,及民间子弟户内不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枷号一个月,并坐罪。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各罢职还俗。
一僧道犯罪,虽未给度牒,悉照僧道科断。该还俗者,查发各原籍当差。若仍于原寺观庵院,或他寺观庵院潜住者,并枷号一个月,照旧还俗。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各治以罪。
一、凡汉人出家习学番教,不拘民曾否关给度牒,俱问发原籍。各该军卫有司当差。若汉人冐诈番人者,发边卫充军。
立嫡子违法
凡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庶长子。
译诈冒充脱离本籍以逃避较重的差役而承担较轻的差役的,杖八十。官府随意批准脱籍免役以及擅自变乱户籍册的,罪同。○如果诈称是各卫的军人,因而不承担军民应有差役的,杖一百,发配边远地区充军。
纂注:诈冒,如诈称军籍冒充平民,冒充平民脱离匠籍之类;变乱,如把军籍改为民籍,把民籍改为匠籍之类;"不当军民差役",是指诈称是军人以逃避民户的差役,同时又不承担军役。这里是说军、民、驿、灶、医、卜、工、乐等各种人户,都要以原来登记的户籍册为准来承担差役。如果这些人诈骗冒充改换户籍以逃避本身较重的差役,趋就别的户籍较轻的差役的,杖八十。官府不加查核而批准脱籍免役,以及与民户串通变更里甲而擅自变乱户籍册的,罪同,也杖八十。军民等人各自改正,按原籍承担差役。如果前面所说的各种人等蒙骗官府,完全不承担军民差役的,杖一百,发配边远地区充军。有人说"充军"的用意,全在于"诈称"二字。国初军力强而民力弱,诈称冒充军人便有倚仗强势之意,所以就论以充军之罪。不然的话,脱户只是杖一百,哪里用得着充军呢?
条例
一、军户子孙畏惧军役,另外开立户籍,或者在别的府州县入赘寄籍等,等到原卫发册清查勾补时,买通贿赂原籍官吏、里书等人,捏造为丁尽户绝,据此回申的,都问罪。正犯发配烟瘴地区,里书等人发配附近卫所,都充军,官吏参劾追究治罪。
一、各处卫所以及各卫司官军舍余人等以及灶户购置民田的,一律按规定摊派粮差。如果不缴纳钱粮承担差役,以致连累里长赔补的,都问罪,其田地没收入官。
私刱庵院及私度僧道
凡寺观庵院,除见在处所外,不许私自刱建增置,违者杖一百,还俗道发,边充军。尼僧、女冠入官为奴。○若僧道不给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长,家长当罪。寺观住持及受业师私度者,与同罪,并还俗。
凡寺观庵院,除现有的处所外,不许私自创建增设,违反的杖一百,勒令还俗,发配边远充军,尼姑、女道士没入官府为奴。○如果僧人道士没有领取度牒,私自剃发簪冠出家的,杖八十。如果是由家长主使的,家长承担罪责。寺观住持及授业师私自度人出家的,与之同罪,并勒令还俗。
纂注:这里说明寺观庵院都属于淫祠一类,不得私自创建。僧道冠尼僧都属于异端,是法律所必须禁止的,不得私自剃度出家。这是为了禁止邪术而崇尚正道。所以其寺观庵院,除以前创建有名额、现有若干所之外,如果僧道等人有私自创建增置的,杖一百,各自还俗入籍,报送僧道司,发配边远充军。尼僧女冠没入官府为奴。如果僧道没有领取礼部的度牒,私自剃发簪冠的,杖八十。如果事情由家长主使,家长承担罪责,僧道只令还俗。寺观住持及亲自传授经教的师父私自度人出家的,也同样杖八十,并令还俗承担差役。这里只说僧道,尼僧女冠情况相同。人既已充军为奴,那么寺院的地基材料也都应当没收入官了。
条例
一、凡僧道私自收徒弟不领取度牒,以及民间子弟家中不满三丁,或者在十六岁以上出家的,都戴枷示众一个月,一并治罪。所属的僧道官及住持明知而不举报的,各自罢职还俗。
一、僧道犯罪,即使还没有领取度牒,都照僧道律科断。应当还俗的,查明发回各自原籍当差。如果仍在原来的寺观庵院,或者潜藏在其他寺观庵院居住的,一并戴枷示众一个月,照旧还俗。僧道官及住持明知而不举报的,各自治罪。
一、凡汉人出家学习番教的,不管是否已领取度牒,都判发原籍。各所属的军卫有司衙门承担差役。如果汉人诈称冒充番人的,发配边卫充军。
立嫡子违法
凡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庶长子。不立长者,罪亦同。○若养同宗之人为子,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杖一百,发付所养父母收管。若有亲生子及本生父母无子欲还者,听。○其乞养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若以与异姓人为嗣者,罪同其子归宗。○其遗弃小儿,
不立长者,罪亦同。○若养同宗之人为子,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杖一百,发付所养父母收管。若有亲生子及本生父母无子欲还者,听。○其乞养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若以与异姓人为嗣者,罪同其子归宗。○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若立嗣,虽系同宗,而尊卑失序者,罪亦如之,其子亦归宗,改立应继之人。○若庶民之家存养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从良。
纂注:嫡子,正妻所生之子,长子,众妾所生之子也。此条六节:立子以嫡,无嫡立长,国家定法。若有舍嫡长子而立嫡次,或庶子,及嫡妻无子,舍庶长子而立庶众子者,是谓违法,故并杖八十,改立应立之子。此明嫡庶之分。若养同宗之人为子,则所养父母即其父母矣。其所养父母无子而輙舍去,是谓背恩,故杖一百,发付所养父母收管承嗣。此谓本生有子者言耳。若所养父母生有亲子,及本生父母无子愿还者,听。及字须重看,此着恩养之权。若乞养异姓,义改姓为嗣,是乱巳之宗族矣。以子为异姓人之嗣,是乱人之宗族矣,故并杖六十,其子各还归本宗。然惟改乱族者坐罪,则不改姓而养为养子,律所不禁矣。此严族类之辩。若遗弃三岁以下小儿,则幼小无知,可哀怜,故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但不得立以为嗣。止曰三岁以下小儿养,四岁庂上者,当以收留迷失论矣。此慈孤幼之意。若立嗣者,虽系同宗之人,必明伦序之大,明令之言备矣。如有尊卑失序者,则与立异姓以乱宗族者无异,故其罪亦如之,杖六十,其子归宗,改立应继之人。此正昭穆之伦。庶民下贱,本当服勤致力,不得存养奴婢,惟功臣家有之。庶人而存留畜养,是僭分矣,故杖一百,其存养男女即放从良。此别贵贱之等。是皆正伦理,厚风俗,而窒乱源,律所以为垂世立教之书也。
条例
一、凡无子立嗣,除律令外,若继子不得于所后之亲,听其告官,别立其,或择立贤能及所亲爱者,若于昭穆伦序不失,不许族指以次序告争,并官司受理。若义男、女婿为所后之亲喜悦者,听其相为依倚,不许继子并本生父母用计逼逐,仍依。
大月令分给财产,若无子之人家贫,听其卖产自赡。
收留迷失子女
凡留人家迷失子女,不送官司而卖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得迷失奴婢而卖者,各减良人罪一等。被卖之人不坐,给亲完聚。○若收留在逃子女而卖为奴婢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为妻妾子孙者,杖八,徒二年。若得在逃奴婢而卖者,各减良人罪一等。其被卖逃之人,又各减一等。若在逃之罪重者,自从重论。
译年三岁以下,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若立嗣,虽系同宗,而尊卑失序者,罪亦如之,其子亦归宗,改立应继之人。○若庶民之家存养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从良。
凡立嫡子违反法律规定的,杖八十。嫡妻年满五十岁以上没有儿子的,可以立庶出的长子为嗣。不立长子的,罪同。○如果收养同宗之人作为儿子,所养父母没有亲生子而擅自舍弃离去的,杖一百,发交所养父母收管。如果后来有了亲生子,或者本生父母没有儿子想要迎回的,听任其归还。○乞养异姓的义子而扰乱本宗族的,杖六十。如果把本宗族的子女给异姓人做后嗣的,罪同,其子女归还本宗。○至于被遗弃的三岁以下的小孩,即使是异姓,仍然允许收养,并随收养人的姓。○如果立嗣,虽然是同宗之人,但尊卑失序的,罪同,其子也要归本宗,改立应当继嗣之人。○如果平民之家私自蓄养奴婢的,杖一百,即刻放为良民。
纂注:嫡子,是正妻所生的儿子;长子,是众妾所生年长的儿子。这一条分六节。立嗣以嫡子为先,没有嫡子则立长子,这是国家规定的法律。如果有舍弃嫡长子而另立嫡出次子,或者庶子的,以及嫡妻没有儿子,舍弃庶出长子而立庶出其他儿子的,这就叫违法,所以都杖八十,改立应当立的儿子。这是说明嫡庶的区别。如果收养同宗之人作为儿子,那么所养父母就是他的父母了。如果所养父母没有儿子却擅自舍弃离去,这叫忘恩,所以杖一百,发交所养父母收管承继。这是就本生父母有儿子的情况而言。如果所养父母后来生了亲生儿子,以及本生父母没有儿子而愿意迎回的,听任其归还——"及"字要重点看,这是为了保留恩养的权利。如果乞养异姓的义子而改姓做后嗣,这是扰乱自己的宗族;把自己的儿子给异姓人做后嗣,这是扰乱他人的宗族,所以都杖六十,其子各自归还本宗。但只有变乱姓氏族属的才治罪,那么不改姓而收养作养子的,是法律所不禁止的。这是严明族类的区别。如果是遗弃的三岁以下的小孩,那么幼小无知,值得怜悯,所以即使是异姓,仍允许收养,并随其姓,但不得立为嗣子。这里只说三岁以下的小孩可以收养,四岁以上的,应当以收留迷失人口论处。这是体现慈爱孤幼的用意。如果立嗣,虽然是同宗之人,也必须明辨伦理次序的大义,法令中说得很清楚了。如果有尊卑失序的情况,那就与立异姓人扰乱宗族没有区别,所以其罪也相同,杖六十,其子归本宗,改立应当继嗣的人。这是端正昭穆的伦理次序。平民百姓地位低贱,本应当勤劳出力,不得蓄养奴婢,只有功臣之家才可以有。平民而私自蓄养,这是僭越本分,所以杖一百,其所蓄养的男女即刻放为良民。这是区别贵贱的等级。这些都是端正伦理、敦厚风俗、堵塞祸乱根源,法律之所以成为垂范后世、树立教化之书的道理所在。
条例
一、凡没有儿子而立嗣的,除法律规定之外,如果继子对所继承的亲人不孝顺的,允许其告官,另立继子,或者选择立贤能及所亲爱的人。如果昭穆伦序没有紊乱,不允许族人以次序为由争告,官府也不受理。如果义子、女婿受到所继承之人的喜爱的,听任其相互依靠,不允许继子及本生父母用计逼迫驱逐。仍旧依照按月令分给财产的规定处理。如果没有儿子的人家贫穷的,允许其变卖财产自行赡养。
收留迷失子女
凡留人家迷失子女,不送官司而卖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得迷失奴婢而卖者,各减良人罪一等。被卖之人不坐,给亲完聚。○若收留在逃子女而卖为奴婢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为妻妾子孙者,杖八,徒二年。若得在逃奴婢而卖者,各减良人罪一等。其被卖逃之人,又各减一等。若在逃之罪重者,自从重论。○其自收留为奴婢、妻妾子孙者,罪亦如之。隐藏在家者,并杖八十。○若罪者及牙保知情,减犯人罪一等,追价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价还主。○若冐认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
○其自收留为奴婢、妻妾子孙者,罪亦如之。隐藏在家者,并杖八十。○若罪者及牙保知情,减犯人罪一等,追价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价还主。○若冐认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冐认他人奴婢者,杖一百。
纂注不送官司,句通下二节,收留在迯,隐藏在家而言,在迯者不言给亲,恐逃罪有该斩绞离等项,待临时区处也。在逃之人,又各减一等,句止承本节,谓又减收留在逃而卖者之罪,非减而又减之谓也。冐认或当官,或收留人处,或他处皆是。此言留他迷失及在逃子女若奴婢,皆当送官召人职认。如有不送官司,卖与他人及自为奴婢妻妾子孙,均属有罪。但迷失出于无知,子女本系良人,而卖与人为奴婢,是贱辱之也,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犹为良也,故杖九十,徒二年半。奴婢原贱类,卖为奴婢,仍为贱也,故杖九十,徒二年半。为妻妾子孙,亦为良也,故杖八十,徒二年。被卖之人不坐,给亲完聚,悯其情也。若收留在逃子女奴婢而卖者,则与卖迷失者有间,故各减卖迷失罪一等。其子女奴婢亦与迷失而被卖者不同,故各坐罪,但卖者减者减一等。如卖子女为奴婢,杖九十,徒二年半,则被卖者杖八十,徒二年。为妻妾子孙,八十,徒二年,则被卖者杖七十,徒一年半。卖奴婢为奴婢者,杖八十,徒二年,则被卖者杖七十,徒一年半。为妻妾子孙者,杖七十,徒一年半,则被卖者杖六十,徒一年。若在逃罪重者,又从重科,断轻则仍依本条。若自收留为奴婢妻妾子孙,则与卖与人者无异,故其人如系迷失,则以卖迷失各罪坐之。如系在逃,则以卖在逃各罪坐之。故曰罪亦如之,不言被收为奴婢妻妾子孙之罪者,会上文而言,迷失亦不坐,而在逃亦减科也。若买者及牙保知迷失在逃之情,而故行承买说合,减前二项卖者罪一等,其价并追,人彼此俱之赃也。不知者不仕追价还主。若冐认也,人弓女为女婢为妻妾子孙,则朦胧妄冐,与收留迷失而妻妾子孙者则朦胧妄冐,与收畜迷失而卖者何异,故即以其罪坐之。冐认他人奴婢者,不问为奴婢、妻妾、子孙,并杖一百。此不分迷失在逃者之情重,故也。
备考
迷失在迯,子女奴婢若度民之家买为奴婢者,虽不知情,仍依存养奴婢律论罪。
赋役不均
凡有司科征税粮及杂泛差役,各验籍内户口田粮,定立等第科差。若放富差贫,那移作弊者,许被贫民赴拘该上司,自下而上陈告。该官吏各杖一百。若上司不为受理者,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纂注「赋役」二字,「重役」字,科泒征取也。「差役」二字,总承税粮杂泛而言。
译半。冐认他人奴婢者,杖一百。
凡收留他人迷失的子女,不送交官府反而卖为奴婢的,杖一百,徒三年;卖为妻妾子孙的,杖九十,徒二年半。如果得到迷失的奴婢而转卖的,各自减良人罪一等。被卖的人不治罪,交还亲属团聚。○如果收留在逃的子女而卖为奴婢的,杖九十,徒二年半;卖为妻妾子孙的,杖八十,徒二年。如果得到在逃的奴婢而转卖的,各自减良人罪一等。被卖的逃亡之人,又各自减一等。如果在逃本身之罪较重的,就依照较重的罪论处。○至于自己收留作为奴婢、妻妾子孙的,罪同上。隐藏在家中的,一并杖八十。○如果买者及牙保明知情况的,减犯人罪一等,追缴价钱没收入官;不知情的,都不治罪,追缴价钱归还买主。○如果冒认良人为奴婢的,杖一百,徒三年;冒认为妻妾子孙的,杖九十,徒二年半。冒认他人的奴婢的,杖一百。
纂注:"不送官司"一句,贯通到下面两节收留在逃、隐藏在家而言。收留在逃的不说交还亲属,是因为在逃者的罪状可能有该判斩、绞、离异等情形,要等到审理时再区处。"在逃之人又各减一等"一句,只承接本节而言,是说又减收留在逃而卖之人的罪,不是说减了又减的意思。冒认,或是在官府中,或是在收留人处,或是在其他地方,都算。这里是说收留他人迷失以及在逃的子女或奴婢,都应当送交官府招人认领。如果有不送交官府,而是卖给他人以及自己留作奴婢、妻妾子孙的,都属于有罪。但迷失是出于无知,子女本来是良人,却卖给人做奴婢,这是使其地位贬贱受辱,所以杖一百,徒三年;卖为妻妾子孙,还算是良人,所以杖九十,徒二年半。奴婢本来就属于贱籍,卖为奴婢,仍然是贱籍,所以杖九十,徒二年半;卖为妻妾子孙,也算是良人,所以杖八十,徒二年。被卖的人不治罪,交还亲属团聚,是怜悯其处境。如果收留在逃的子女奴婢而转卖的,那么与卖迷失之人的情况有所区别,所以各自减去卖迷失者之罪一等。其子女奴婢也与迷失被卖的情况不同,所以各自治罪,但卖者要减一等。比如卖子女为奴婢的,杖九十,徒二年半,那么被卖者杖八十,徒二年;卖为妻妾子孙的,杖八十,徒二年,那么被卖者杖七十,徒一年半。卖奴婢为奴婢的,杖八十,徒二年,那么被卖者杖七十,徒一年半;卖为妻妾子孙的,杖七十,徒一年半,那么被卖者杖六十,徒一年。如果在逃本身之罪较重的,又依照较重的罪论处,较轻的则仍依照本条处理。如果自己收留作为奴婢、妻妾子孙,那就与卖给他人的没有区别,所以这些人如果是迷失的,就以卖迷失者各罪治之;如果是在逃的,就以卖在逃者各罪治之,所以说"罪亦如之"。这里不说被收留为奴婢妻妾子孙者的罪责,是因为承接上文而言,迷失者不治罪,在逃者也要减等处理。如果买者及牙保明知迷失、在逃的情况,却故意承买说合的,减前面两项卖者之罪一等,其价钱一并追缴,这是双方都涉及赃物的缘故。不知情的不治罪,追缴价钱归还买主。至于冒认,是指把良人冒充为奴婢或妻妾子孙,则是欺蒙妄冒,与收留迷失而卖为妻妾子孙的没有区别,所以就以其罪治之。冒认他人奴婢的,不论是为奴婢、妻妾还是子孙,一律杖一百,这里不区分迷失、在逃的情节轻重,是因为如此的缘故。
备考
迷失或在逃的子女奴婢,如果被平民之家买去做奴婢的,即使不知情,仍依照存养奴婢律论罪。
赋役不均
凡有司科征税粮及杂泛差役,各验籍内户口田粮,定立等第科差。若放富差贫,那移作弊者,许被贫民赴拘该上司,自下而上陈告。该官吏各杖一百。若上司不为受理者,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凡官府科征税粮及摊派杂泛差役,都要查验户籍册内的户口、田粮,确定等第来分派差役。如果放过富户而摊派给贫民,挪移作弊的,允许被害贫民到管辖该地的上司衙门自下而上陈述告发。承办的官吏各杖一百。如果上司不予受理的,杖八十。收受财物的,按赃计算以枉法罪从重论处。
纂注:"赋役"二字,重
盖编定差役有二样,有取于田丁者,照税粮当差,即有赋役之谓;有取于人丁者,照本身当杂泛差役,即无赋役之谓。此云科税粮及杂泛,如云泒取田粮之差及杂泛之差也。观下文曰「科差」「曰放富差贫」,皆言差,可见疏议以税粮差役配,则与首条赋役之说不合矣。「放富差贫」二句,串自受财兼当该官吏上司而言,此见户口税粮皆差役之所自出。凡有司科泒征取税及杂泛二项差役,必须验其内户口税粮之寡,定立上中下等,以为差役之轻重。若「放富差贫」那移等,则作弊,则轻不得其平矣。许被害贫民赴拘管经该上司,自下而上陈告,当该官吏各杖一百,改正均其平。上司不为受理者,杖八十。若有司受财而富上叵,受财而不理,各计赃重于杖八十、杖一百者,以枉法重重论。琐言谓此条附于户役之下,专以差役言,验户口者,役之出于力者也;验税粮者,役之出于赋者也。役出于赋者为多,故总谓之赋役,足破诸之误矣。
条例
一布按二分巡、分守官,直隶巡按御史严督府、州、县掌印正官审编,均从公查照岁额差使于该年均徭人户丁粮有力之家,止编本等差役,不许分外增余银两。贫难下户并逃亡之数,听其空闲,不许征银及额外滥设听差等项差科。违者,听抚按等官紏察问罪奏。
请改调若各官,容情不举,反治以罪。
一、各布政司并值隶府州县掌印官,如遇各部泒到物,从公斟酌所属大小丰歉,坐泒豪猾规利之徒,买嘱吏书,妄禀编泒下属承揽,害良民者,俱问发附近卫所充军。各该掌印官听从者,参究治罪。
丁夫差遣不平
凡应差丁夫杂匠而差遗不均平者,一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丁夫杂匠承差而稽留不着役,及在役日满而所司不放回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纂注:丁夫,谓计丁田起拨之夫役,在官差使者,杂匠谓百工技艺之人,在官工作者。或云丁夫如水马驿站之类,恐非此见。应该差遗之丁夫匠,须当均其劳佚。若主掌夫匠之人有所差遣,而使劳者常劳,佚者常佚,是谓不平。一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丁夫杂匠承领差遣,而稽迟不即着役,则为抗违。其役限巳满而不放回,则为留难。各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此与上赋役不均无异,但彼泒征于民者,不均之大;此是见役于官者,不平之害小,故罪有轻重之别。
隐蔽差役
凡豪民令子孙弟侄跟随官员隐蔽役者,家长杖一百,官员容隐者与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论,跟随之人免罪充军。○其功臣容隐者,初犯免罪附过,再犯住支俸给一半,三犯全不支给,四犯依律论罪。
译在"役"字,指科派征取。"差役"二字,是总括税粮和杂泛而言。编定差役有两种,一种取自田粮之丁,按税粮承担差役,就是所谓有赋役;一种取自人丁,按本身承担杂泛差役,就是所谓无赋役。这里说的"科税粮及杂泛",就如同说派取田粮之差和杂泛之差。看下文说"科差"、说"放富差贫",都是就"差"而言,可见把税粮、差役对举理解,就与首条赋役的说法不符了。"放富差贫"两句,是贯通到收受财物及承办官吏、上司而言的。这是说明户口税粮都是差役的来源。凡官府科派征取税粮和杂泛两项差役,必须查验其户内户口税粮的多寡,确定上中下等级,作为差役轻重的依据。如果放富差贫、挪移作弊,那就轻重不得公平了。允许受害的贫民到管辖的上司衙门自下而上陈述告发,承办的官吏各杖一百,加以改正使之公平。上司不予受理的,杖八十。如果有司收受财物而放过富户,或收受财物而不受理的,各自按赃计算,重于杖八十、杖一百的,以枉法罪从重论处。有人说这一条附在户役之下,专门就差役而言,验户口,是差役出于劳力的一面;验税粮,是差役出于赋税的一面。差役出于赋税的居多,所以总称为赋役,足以破除各种误解了。
条例
一、布政使司、按察司的分巡、分守官,以及直隶的巡按御史,要严格督促府、州、县的掌印正官审编差役,都要根据规定的年度差役定额,为该年均徭人户按丁粮有力之家,只编派本等差役,不许在额外增加多余的银两。贫困下户以及逃亡户口的份额,听任空闲不派,不许征收银两及额外滥设听差等各种差科。违反的,听任巡抚、巡按等官纠察问罪,奏请改调这类官员。如果有关官员徇私容情不加举报,反而要追究治罪。
一、各布政司以及直隶府州县的掌印官,如果遇到各部门下派的物料,应从公平的角度斟酌所属地区的大小丰歉情况来分派,如果有豪强狡猾之徒图谋私利,买通吏书,妄自禀报编派给下属承办,损害善良百姓的,都问罪发配附近卫所充军。有关的掌印官如果听从其安排的,一并参劾治罪。
丁夫差遣不平
凡应差丁夫杂匠而差遗不均平者,一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丁夫杂匠承差而稽留不着役,及在役日满而所司不放回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凡应当差遣的丁夫、杂匠,如果差遣不公平的,一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如果丁夫杂匠承接差遣却拖延不去服役,以及服役期限已满而主管部门不放回的,一日笞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纂注:丁夫,是指按丁田拨调的劳役人员,为官府差使的;杂匠,是指各种手艺工匠,在官府中做工的人。有人说丁夫指水马驿站之类的人役,恐怕不是这样。应当差遣的丁夫工匠,必须平均他们的劳逸。如果主管差遣的人有所偏私,使劳累的人经常劳累,安逸的人经常安逸,这就叫不公平,一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如果丁夫杂匠承领差遣,却拖延不立即服役,这就叫抗拒违令;服役期限已满而不放回,这就叫故意刁难。各自一日笞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这与上面的"赋役不均"条没有本质区别,只是那一条是就摊派百姓而言,不公平的危害较大;这一条是就在官府服役的人而言,不公平的危害较小,所以罪责有轻重的分别。
隐蔽差役
凡豪民令子孙弟侄跟随官员隐蔽役者,家长杖一百,官员容隐者与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论,跟随之人免罪充军。○其功臣容隐者,初犯免罪附过,再犯住支俸给一半,三犯全不支给,四犯依律论罪。
凡豪强百姓让子孙弟侄跟随官员以隐瞒逃避差役的,家长杖一百,官员容留隐瞒的与之同罪,收受财物的按赃计算以枉法罪论处,跟随的人免除杖罪发配充军。○功臣容留隐瞒的,初犯免罪但记入过失,再犯扣发俸禄的一半,三犯全部不发给,四犯依照法律论罪。
纂注:官员不是专指本管及现任官员,说"官员"是表明其有势力。家长即豪强百姓,容隐是指容留
纂注,官员不专指本管及见任。曰官员者,见其有势力也。家长即豪民,容隐谓容留其人而隐蔽差役也。依律论罪,谓亦照容隐及受财枉法之罪也。必四犯然后论罪者,以其为应议之人也。此见官员势力足以庇民,若豪强之人,令其子孙弟侄投托跟随以随,以隐蔽户内之差役者,非惟靠损贫民,抑且有玩法度。家长杖一百,官员容隐者与同罪,亦杖一百。若受财而容隐者,则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原跟随之人免其杖罪,发附近卫分充军。若功容隐者,初犯免罪附过,再犯住支合得俸给一半,三犯全不支给,四犯依前律条。如容隐亦杖一百,如受财亦计赃从重。故曰依律论罪。其三犯以前,功臣虽附过住俸,家长亦杖一百,跟随之人亦充军。
禁革主保里长
凡各处人民,每一百户内,议设里长一名,甲首一十名,轮年应役,催办钱粮,勺摄公事。若有妄称主保、小里长、保长、主首等项名色,生事扰民者,杖一百,迁徙。○其合设耆老,须于本乡年高有德、众所推服人内选充,不许罢闲吏卒及有过之人充应,违者杖六十,当该官吏笞四十。
纂注保者,乡舍之称。主保,主管一保之事者。小里长,里长之次。保长,一保之长。主首,又主管甲首者。此名色,历代所称不一。如元称主首者,可见。六十曰老,七十曰老。凡各处府州人民,每一百户内,议定一里,分管十甲。各设里长一名,甲首十名,轮定年分,应当一里之役,催办钱粮,勺摄公事。此外,若有巧立名色,妄称主保、小里长、保长、主首等项名色,于所部横生事端,扰害良民者,杖一百,迁徙令比流,减半准徒二年。其一里之中,合设老一人,须本乡年高有德,众所推服人内选充。若罢闲吏卒及曾决罚之人,应充犯人,杖六十。当该官吏滥者,笞四十。
按妄称主保等项名色,不着官司之罪者,既曰妄称,则非官司所设立,亦非官司所得知也。以罢闲吏卒及有过之人,应充耆老者,官吏虽笞四十,若受财而容其滥充,则当以枉法从重论矣。
逃避差役
凡民户逃往邻境州县躲避差役者,杖一百,发还原籍当差。其亲管里长、提调官吏故纵及邻境人户隐蔽在巳者,各与同罪。若里长知而不逐遣,及原管官司于移文起取,若移文起取而所在官司占恡不发者,各杖六十。其在洪武七年十月以前流移他郡,曾经附籍当差者,勿限外逃者论如律○若丁夫、杂匠在役及工乐、杂户逃者,一日笞一十,每五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译其人而隐瞒差役。"依律论罪",是说也照容留隐瞒及受财枉法的罪来处理。必须到第四次才论罪,是因为他们是应当议罪的人。这里说明官员的势力足以庇护百姓,如果豪强之人让其子孙弟侄投靠跟随官员,以此隐瞒户内的差役,不但损害贫民的利益,而且还玩弄法度,所以家长杖一百,容留隐瞒的官员与之同罪,也杖一百。如果因收受财物而容留隐瞒的,则按赃计算以枉法罪从重论处。原来跟随的人免除其杖罪,发配附近卫所充军。如果是功臣容留隐瞒的,初犯免罪但记入过失,再犯扣发应得俸禄的一半,三犯全部不发给,四犯依照前面的法律条文,如容留隐瞒同样杖一百,如收受财物同样按赃从重论处,所以说"依律论罪"。在三犯以前,功臣虽然只是记过扣俸,但家长仍要杖一百,跟随的人仍要充军。
禁革主保里长
凡各处人民,每一百户内,议设里长一名,甲首一十名,轮年应役,催办钱粮,勺摄公事。若有妄称主保、小里长、保长、主首等项名色,生事扰民者,杖一百,迁徙。○其合设耆老,须于本乡年高有德、众所推服人内选充,不许罢闲吏卒及有过之人充应,违者杖六十,当该官吏笞四十。
凡各处百姓,每一百户之内,议定设立里长一名,甲首十名,轮流分年应当差役,催办钱粮,处理拘捕等公事。如果有妄自称作主保、小里长、保长、主首等各种名目,滋生事端扰乱百姓的,杖一百,判处迁徙。○应当设立的耆老,必须从本乡年高有德、众人推举佩服的人中选任,不许让罢闲的吏卒及有过失的人充任,违反的杖六十,承办的官吏笞四十。
纂注:保,是乡舍的称呼。主保,是主管一保事务的人。小里长,是里长的副手。保长,是一保的头目。主首,是又主管甲首的人。这些名目历代称呼不一,如元朝称"主首",可以看出。六十岁称"耆",七十岁称"老"。凡各处府州百姓,每一百户之内,议定为一里,分管十甲,各自设置里长一名,甲首十名,轮流按年分应当一里的差役,催办钱粮,处理拘捕公务。此外,如果有巧立名目,妄自称作主保、小里长、保长、主首等各种名目,在所辖地方横生事端,扰害良善百姓的,杖一百,判处迁徙,比照流刑,减半折算为徒刑二年。一里之中应设的耆老一人,必须是本乡年高有德、众人推举佩服的人中选任。如果是罢闲的吏卒及曾经受过处罚的人来应充耆老犯人,杖六十;承办的官吏若有滥充的,笞四十。
按:对于妄称主保等各种名目的行为,不追究官府之罪,是因为既然说是妄称,就不是官府所设立的,官府也不见得知情。至于以罢闲吏卒及有过失之人担任耆老的,官吏虽然只笞四十,但如果收受财物而放任其滥充,那就应当以枉法罪从重论处了。
逃避差役
凡民户逃往邻境州县躲避差役者,杖一百,发还原籍当差。其亲管里长、提调官吏故纵及邻境人户隐蔽在巳者,各与同罪。若里长知而不逐遣,及原管官司于移文起取,若移文起取而所在官司占恡不发者,各杖六十。其在洪武七年十月以前流移他郡,曾经附籍当差者,勿限外逃者论如律○若丁夫、杂匠在役及工乐、杂户逃者,一日笞一十,每五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凡百姓逃往邻近州县躲避差役的,杖一百,发回原籍当差。其亲自管辖的里长、提调官吏故意放纵,以及邻境百姓把他隐藏在自己家中的,各自与之同罪。如果里长明知而不驱逐遣返,以及原管官府发文起取时,如果发文起取而所在官府故意占留吝惜不肯发遣的,各杖六十。其中在洪武七年十月以前就已经流移到别的州郡,曾经附籍当差的,不受此限制,之外逃亡的按律论处。○如果丁夫、杂匠在服役期间以及工乐、杂户逃亡的,一日笞十,每五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提调官吏故纵者,各与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不觉逃者,五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不及五名者,免罪。
纂注:民户,犹言人户,不言民人而言民户,恐有合家共逃者。杂户,谓驿、灶、医、卜等户,或谓犯罪散配诸司,如功臣家之奴,非也。盖奴婢不立户籍,功臣奴逃,与提调官何预,而罪之?丁夫、杂匠独言在役者,谓其轮该在官听使之日也。盖此等人更替应役,与工、乐、杂户常川在官听役者不同。此见州县人户分土定籍,各有本籍差役。若有逃住邻境州县躲避者,是谓奸民,杖一百,发还原籍掌差。其亲管里长、提调官吏不行拘管而纵其逃避,及所在邻境人户将所逃之人隐蔽在巳,不行首告者,是奸也,各与逃避之人同罪,亦杖一百。若邻境里长知其人户隐蔽而不行逐遣回还,及原管官司知其逃避所在而不移文起取还籍,或虽起取而所在官占恡不发,是养奸也,各杖六十。其在洪武七年十月以前流移他郡,曾经附籍当差者,勿论。限外逃者亦如前律科罪。若丁夫、杂匠轮该上役之日,及工、乐、杂户常川应役之人逃,则与人户全然逃避不同,故止计日论笞罪,止笞五十。提调官吏故纵逃者,与同罪,亦笞五十。受财故纵,计赃重于笞五十者,以枉法从重论。不觉逃者与故纵有间,故计人论笞罪,止笞四十,不及五名免罪。此逃避罪不分首从及还归本所者,依名例律减罪二等。
译提调官吏故意放纵逃亡者的,与逃亡者同罪。收受财物(而放纵逃亡)的,计算所受赃物,按枉法罪从重论处。因失察而未察觉逃亡的,逃亡五人的,笞打二十,每增加五人加一等处罚,最重不超过笞打四十。不满五人的,免罪。
条例
一、沿边沿海地方军民人等躲避差役,逃入土夷洞寨、海岛潜住,究问情实,俱发边远卫分永远充军。本管里长、总小旗及两邻知而不首者,各治罪。有能擒拿送官者,不问汉、土军民,量加给赏。
点差狱卒
凡各处狱卒,于相应惯熟人内点差应役令人代替者,笞四十。
纂注官府设立狱卒,所以防范狱囚,必于相应惯熟人内点差应役者,以所系者大故也。若其人巳承点差应役,而令他人代替者,笞四十。夫曰相应,则虽惯熟,而不相应者不在点差,可知矣。曰笞四十,止罪其不亲,若有疎虞误事,自依不觉失囚条拟断。
私役部民夫匠
凡有司官私役使部民及监工官私役使夫匠出百里之外,久占在家使唤者,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每名计一日,追给雇工钱六十文。若有吉凶及在家借使杂役者,勿论。其所使人数,不得过五十名,每名不得使过三日,违者以私役论。
纂注此,见有司官之于部民,监工官之于夫匠,其势相临,易于驱使,故特此律:既计名以科其罪,复追值以给其人也。然曰“百里之外”,则役于近者无禁;曰“久占在家”,则役于暂时者无罪,可知矣。若有吉凶,如克婚、丧、葬之类,及在家借使杂役者,勿论。虽得役使,而其人数不得五十名,每名亦不得过三日,违者以私役论。如五十人内,如有一人役过三日,虽三日内而役至五十人以上,其科罪、追值亦如私役之法。
按私役弓兵铺,并追雇入官,与此追给不同者,部民夫匠本非在官常役之人,若弓兵铺则在官役使者,故一则追给其人,一则追收入官也。
别籍异财
凡祖父每父每在,而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须祖父每父每亲告,乃坐。若居父每丧,而兄弟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八十。须亲以上尊长亲告,乃坐。
纂注别籍,财二项开说,或分籍而财未分,或异财而籍未别,皆是。故唐律云:「别籍异财,不相须。」此律文明白。前云「须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者,恐其或奉亲命,非他人所与;后云「须期亲以上尊长亲告乃坐」者,恐其或奉遗命,非外人所知。此文制律之微意也。
卑幼私擅用财
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二十贯,笞二十,每二十贯加一,罪止杖一百。若同居尊长应分家财不均平者,罪亦如之。
纂注旧注,谓弟辈曰:“卑子辈曰幼,父辈尊财矣。财虽为公共之物,但卑得用之,不得而自擅也;尊长得掌之,不得而自私也。若卑幼不禀命而私用,是谓专擅;尊长当分散而均平,是为利巳。故各以贯数科罪,并罪止杖一百。其应分财物,照数均分。卑幼用过财物,花费不追;按卑幼吊他人,盗巳家财物,加擅用罪二等。
译条例
一、沿边沿海地方的军民人等为躲避差役,逃入土夷的洞寨、海岛潜藏居住的,查实情况属实后,一律发配到边远卫所永远充军。该管的里长、总小旗以及左右两邻明知情况而不举报的,各自治罪。有能擒拿此人送官的,不论是汉人、土人、军人还是民人,酌情给予奖赏。
点差狱卒
凡各处的狱卒,本应在合适、熟悉此事的人中挑选差派服役,若(该应役之人)让别人代替自己服役的,笞四十。
纂注:官府设立狱卒,是用来看管防范囚犯的,必须在合适、熟悉的人中挑选差派服役,因为这是关系重大的事。若此人已经被点派应役,却让别人代替,笞四十。既说"相应",那么即便熟悉此事,若不合适的人也不在挑选之列,这是可以明白的。说笞四十,只是治他不亲自应役的罪,若因此疏忽而误事,自当依照"不觉失囚"条另行论断。
私役部民夫匠
凡有司官私自役使治下百姓、监工官私自役使工匠出百里之外,长期占用留在家中使唤的,一人笞四十,每增五人加一等,最重杖八十。每人按一日计,追给雇工钱六十文。若因红白喜事及在家借用做些杂役的,不论罪。所役使的人数,不得超过五十人,每人不得役使超过三日,违反的按私役论罪。
纂注:这一条是说,有司官对治下百姓、监工官对工匠,因势力相临,容易驱使,所以特设此律:既按人数计罪,又追补工钱给被役使之人。但说"百里之外",说明在近处役使不禁止;说"长期占用留在家中",说明短暂役使的不算有罪,这是可以明白的。若有红白喜事,如婚丧嫁娶之类,以及在家中借用做些杂役的,不论罪。虽然可以役使,但人数不得超过五十人,每人也不得超过三日,违反的按私役论处。如五十人当中,若有一人役使超过三日,即便在三日之内而役使多达五十人以上,其定罪、追补工钱也照私役之法处理。
按:私役弓兵铺兵,一律追缴雇钱入官,与此处追补给本人不同,是因为百姓、工匠本非官府常年役使之人,而弓兵铺兵则是在官府当差役使的,所以一个是追补给本人,一个是追收入官。
别籍异财
凡祖父母、父母在世,而子孙另立户籍、分割财产的,杖一百。须祖父母、父母亲自告发,才治罪。若居父母丧期,而兄弟另立户籍、分割财产的,杖八十。须期亲以上尊长亲自告发,才治罪。
纂注:别籍、异财是两件事,或是分了户籍而财产未分,或是分了财产而户籍未分,都算。所以唐律说:"别籍异财,不相须。"这条律文写得明白。前面说"须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是担心此举或许是奉了父母之命,不是别人所能干预的;后面说"须期亲以上尊长亲告乃坐",是担心此举或许是奉了亡者遗命,不是外人所能知晓的。这就是制定此律的深意所在。
卑幼私擅用财
凡同居的卑幼不经尊长同意而私自擅用本家财物的,按数目论,二十贯笞二十,每增二十贯加一等,最重杖一百。若同居尊长分家财产不均平的,罪也是这样。
纂注:旧注说,弟辈为卑,子辈为幼,父辈为尊。财物虽是公共之物,但卑幼只能使用,不能自己擅自处置;尊长可以掌管,不能据为私有。若卑幼不禀告尊长而私自动用,这叫专擅;尊长该分家却分配不均,这是自利。所以各按贯数定罪,都止于杖一百。该分的财物,照数均分。卑幼用掉的财物,已花费的不再追缴;按卑幼盗取自家财物,比擅用罪加二等。这私用与盗窃有什么区别
此私用与盗何异?止以私擅科断,且不曰盗而曰擅者,盖家乃应得之物,但不禀命于尊长而擅用之,与故引外人潜盗不同。故所用虽多,亦止杖一百,正以笃亲亲之恩也。如此。”
收孤养老
凡鳏寡孤独及笃疾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而官吏克减者,以监守自盗论。
纂注:笃废疾,解见《名例律》。应收养,字重看此条,予惠因之意。凡鳏寡孤独及笃疾废疾之人,其有困阨贫,又无内外亲属依倚,不能自存者,所州县有司官,相应于养济院收养而存恤之。若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是谓不仁,故杖六十。若巳收养,而官吏将其应给衣粮克减者,则盗何异,故并赃,守自盗不分首从论。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五
户律
田宅
欺隐田粮
凡欺隐田粮,脱漏版籍,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所隐税粮依数征纳。○若将田土移坵换叚、那移等,则以高作下,减瞒粮额,及诡寄田粮,影射差役,并受寄者,罪亦如之。其田改正收科当差。○里长知而不举,与犯人同罪。○其还乡复业人民,丁力少而旧田多者,听从尽力耕种,报官入籍,计田纳粮当差。若多余占田而荒芜者,三亩至十亩,笞三十;每十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其田入官。若丁力多而旧田少者,告官于附近荒田内验力拨付耕种。
纂注:「欺隐脱漏二句一串,说谓欺隐本户田粮而脱漏不报籍也。依数征纳,谓照所隐之数年数者。方圆成坵叚,则坵中所分区叚移换,指册籍上说,非田可移换也。移坵以下四句相承看,盖田有高下等则,而粮额重轻因之,必移换坵叚而后能那移等则,以高作下也。如此则粮额为所减瞒,得以避重就轻矣。」诡寄二句,谓以田粮诈寄于应免人户,以影射自巳差役也。罪亦如之。如上之计亩加等,罪止科断。里长一节总承,言其田人官前指所隐之田,后指多占之田,非尽夺之。此言有田刖有粮,有粮则有差,此。
国家定赋役,以给公上之制也。凡隐瞒而不报籍,是占田而纳粮当差,但所隐有多寡,故计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罚其不入籍也。若那移等,则是虽纳粮掌差而不额数,诡寄影射,是虽纳粮而欲避差。二者与欺隐事虽不同,而其罔上背公之情则一,故亦如欺隐田粮者科罪。其田止于改正数,科当差,恕其原入版籍而非脱漏也。至于复业人户,丁少田多,则听其尽力所种者报官入籍,不责其尽报,为抚其复业也。若多占而荒芜,则地有遗利,故亦计亩科罪。而其田才而不添拨,则人有遗力,故许其告拨给附近荒田耕。
译?只按私擅论处,且不说盗而说擅,是因为家财本是应得之物,只是没禀告尊长而擅自动用,与故意勾引外人潜入偷盗不同。所以所用虽多,也止杖一百,正是为了成全亲亲之恩。就是这样。
收孤养老
凡鳏寡孤独及重病残疾之人,贫穷无亲属可依靠、不能自己维持生计的,所在官府应当收养而不收养的,杖六十。若该发给衣粮而官吏克扣削减的,按监守自盗论罪。
纂注:笃疾、废疾,解释见于《名例律》。"应收养"三字要重看,这是体现施恩惠的用意。凡鳏寡孤独及重病、残疾之人,若困苦贫穷,又无内外亲属可依靠、不能自己维持生计的,所在州县有司官,应当在养济院收养、抚恤他们。若应当收养而不收养,这叫不仁,所以杖六十。若已经收养,而官吏将该发给的衣粮克扣削减,那与盗窃有什么区别,所以一并计赃,按监守自盗论罪,不分首从。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五
户律
田宅
欺隐田粮
凡欺瞒隐匿田地粮税、脱漏不入户籍的,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增五亩加一等,最重杖一百。其田没收入官,所隐匿的税粮照数追征缴纳。○若将田地移动地块、更换段落,或挪移等则,把高等则改作低等则,以减少隐瞒粮税额度,以及诡诈寄挂田粮、假借名义逃避差役的,连同受托代寄之人,罪也是这样。这块田要改正后重新登记纳税服役。○里长明知而不举报的,与犯人同罪。○那些返乡复业的百姓,若人丁少而旧田多的,听凭他们尽力耕种,报官入籍,按田亩计算纳粮服役。若多占田地而使其荒芜的,三亩至十亩,笞三十;每增十亩加一等,最重杖八十。这田没收入官。若人丁多而旧田少的,可告知官府在附近的荒田中核验人力拨给耕种。
纂注:"欺隐脱漏"两句连贯来说,是说欺瞒隐匿本户田地粮税而脱漏不上报户籍。"依数征纳",是说照所隐匿的年数照数追纳。方圆形成一块地段,是指册籍上分成的一块块地段,指册籍上说的,不是说田地本身可以移动。"移坵"以下四句相承而看,是因为田地有高低不同的等则,粮税额度因此有轻重,必须移换地段,然后才能挪移等则,把高等则改为低等则。这样一来粮税额度就被减少隐瞒了,能够避重就轻。"诡寄"两句,是说把田粮诈称寄挂在应当免税的人户名下,来借此逃避自己的差役。"罪亦如之",是照上面按亩数加等的方式,最重定罪即止。里长一句是总括来说,前面说的是所隐匿的田,后面说的是多占的田,不是全部没收。这是说有田就有粮,有粮就有差役,这是国家制定赋役、供给朝廷所需的制度。凡隐瞒而不报户籍,是占了田却不纳粮当差,但所隐匿的有多有少,所以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增五亩加一等,最重杖一百。这田没收入官,惩罚他不入籍的行为。若挪移等则,则是虽然纳粮当差却不足额;诡诈寄挂、假借名义,是虽然纳粮却想逃避差役。这两种情况与欺瞒隐匿虽然事情不同,但其欺瞒朝廷、背弃公义之情是一样的,所以也照欺瞒隐匿田粮之罪定罪。这田只须改正数目、按数当差,是宽恕他原本已登记入籍而非脱漏的情形。至于返乡复业的百姓,人丁少田多的,就听凭他们尽力所耕种的报官入籍,不苛求他们全部上报,这是为了安抚复业之人。若多占而使其荒芜,就是土地有遗留的利益未被利用,所以也按亩数定罪。而人力不足未能开垦的,就是人有余力
以此立法,则复业者多,而生养可遂矣。
按脱漏户口罪,坐家长;而欺隐田粮者,不言家长,何也?盖户口乃一户之户口,而主之者,家长也,故独坐其罪。若欺隐田粮,则出一人之私,而家长容有一知者,故但罪坐所由耳。
条例
一凡
宗室置买田产,恃强不纳差粮者,有司查实,将管庄人等问罪,仍计筭应纳差粮多寡,扺扣禄米。若有司阿纵不举者,听抚按官参奏重治。
检踏灾伤田粮
凡部内有水旱霜雹蝗蝻为害,一应灾伤田粮,有司官吏应准告而不即受理申报检踏,及本管上司不与委官覆踏者,各杖八十。若初覆检踏官吏不行亲诣田所,及虽诣田所不为用心从实检踏,止凭里长甲首朦胧供报,中间以熟作荒,以荒作熟,增减数通同作弊,瞒官害民者,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若致枉有所征免数,计赃重者,坐赃论,里长甲首各与同罪,受财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检踏官吏及里长甲首失于关防,致有不实计者,计田十亩以下免罪,十亩以上至二十亩笞二十,每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人竹将成熟田地移坵换叚,冐告灾伤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合纳税粮依数追征入官。
纂注一应灾伤,谓水旱等灾之外,而别有灾伤,如大风非时雨之类,申报检踏二项,看一边申报,一边检踏也。增减分数,指灾之分数,以熟作荒,五句意相承,熟作荒是增灾之分数,以瞒官;荒作熟是减灾之分数,以害民也。各杖一百,各指初覆检踏之官吏。凡有灾伤当免而征,曰枉征;无灾伤当征而免,曰枉免。计赃重者,谓以征免之粮数计赃重于杖一百也。坐赃见刑律坐赃致罪条。里长甲各与同罪,谓增减分数,枉有征免,各同官吏之罪,并计赃则通官吏里长甲首而言。致有不实,即以熟作荒等项,此言田彼灾伤,则无所出,牧民官司岂容坐视民患?故凡部内告灾伤,而提调官吏不即准理申报检踏,及巳申报而本管上司不与委官覆踏者,各杖八十。然检踏灾伤,须从实勘报,庶粮税征免无虚。若初覆检踏所委官吏不亲诣被伤田所,用心实检踏,止凭里甲朦胧供报,其间有以熟田作荒,田作熟,因以增减其灾伤的确分数,通同作弊而瞒官害民者,官吏各杖一百,仍罢职役叙。若因作弊而致枉有征免税粮之数,则计赃重于一百者,官吏并坐赃论罪。其长甲首原有通且作弊之情者,则各与官吏同罪。若官吏里长甲首受财而瞒官害民,枉有征免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如赃重于杖一百,以赃罪坐之。夫瞒官害民,官吏既罢职役,则枉有免者尤为亏国损民,而受财者其情又甚,故罪有轻重,而罢职役之本法则不容不尽矣。
译未尽,所以准许他们告知官府,拨给附近荒田耕种。以此立法,那么复业的人就会增多,生养便可以顺遂了。
按:脱漏户口之罪,由家长承担;而欺瞒隐匿田粮的,却不说家长,为什么?因为户口是一户人家共同的户口,而主持这户之人是家长,所以单独由他承担罪责。若欺瞒隐匿田粮,则出于某一人的私心,而家长也许会有知情的,所以只按主使之人定罪罢了。
条例
一、凡宗室置买田产,仗势不缴纳该纳的差粮的,有司查明属实后,将管理庄田的人等治罪,并计算应缴的差粮多少,从其禄米中扣抵。若有司徇私放纵而不举发的,听凭巡抚、巡按官参奏重加惩治。
检踏灾伤田粮
凡辖境内有水灾、旱灾、霜灾、雹灾、蝗虫等为害,一切受灾受损的田地粮税,有司官吏应当受理报告而不立即受理并上报勘察,以及该管上司不派委官前往复查勘察的,各杖八十。若初次、复查勘察的官吏不亲自前往田地现场,或虽到了田地现场却不用心据实勘察,只凭里长甲首含糊呈报,其中把成熟之田说成荒田、把荒田说成成熟之田,增减灾情分数、串通作弊,欺瞒官府、坑害百姓的,各杖一百,罢免职务差役、永不叙用。若因此导致错误征收或错误免除税粮,计算所涉赃款重于杖罪的,按坐赃论罪,里长甲首各与同罪,受贿者一并计赃,按枉法从重论处。○若勘察官吏及里长甲首只是失于防范核查,导致勘察不实的,计田十亩以下免罪,十亩以上至二十亩笞二十,每增二十亩加一等,最重杖八十。○若有人将已经成熟的田地移动地块、更换段落,谎称受灾以骗取免税的,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增五亩加一等,最重杖一百,应纳的税粮照数追征入官。
纂注:"一应灾伤",是说水旱等灾之外,另外还有的灾害,如大风、不合时令的雨水之类。"申报"、"检踏"两项,是说一边上报,一边勘察。"增减分数",是指灾害的分数。"以熟作荒"以下五句意思相承,"以熟作荒"是增加受灾的分数以此欺瞒官府,"以荒作熟"是减少受灾的分数以此坑害百姓。"各杖一百",各字是指初次、复查勘察的官吏。凡有灾害应免税却仍征收的,叫"枉征";无灾害应征税却予以免除的,叫"枉免"。"计赃重者",是说以错误征收或免除的粮税数目计算所涉赃款,重于杖一百。坐赃见于刑律"坐赃致罪"条。"里长甲首各与同罪",是说增减灾情分数、致有错误征免的,各自与官吏同罪;"并计赃"则是通指官吏、里长、甲首而言。"致有不实",就是指上面说的以熟作荒等情形。这一段是说田地一旦受灾,就没有收成可出,管理百姓的官府岂能容许坐视百姓受灾?所以凡辖境内有灾害上报,而承办官吏不立即受理并上报勘察,以及已经上报而该管上司不派委官前往复查勘察的,各杖八十。但勘察受灾情况,须从实核报,才能使粮税的征收或减免不出现虚假。若初次、复查勘察所委派的官吏不亲自前往受灾田地,用心据实勘察,只凭里甲含糊呈报,其中有把成熟之田说成荒田、把荒田说成成熟之田,借此增减确切的受灾分数,串通作弊而欺瞒官府、坑害百姓的,官吏各杖一百,并罢免职役、永不叙用。若因作弊而导致错误征收或免除税粮的数目,计算所涉赃款重于杖一百的,官吏一并按坐赃论罪。若里长甲首本就有串通作弊的情节,则各与官吏同罪。若官吏、里长、甲首受
其检踏官吏里甲,若止因失于觉察关防,以致勘报灾伤不实者,除计田亩以下免罪,十亩以上至二十亩笞二十,每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不言枉有征免之罪者,原其无心之失,故贷之耳。若人户将巳成熟田地移坵换诈冐告作灾伤者,则国税何输?故计冐告之田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一百夫上,枉有所免者,其失在官,故税粮不复追征;此冐告灾伤,其罪在民,故合纳税粮追征入官。
功臣田土
凡功臣之家,除拨赐公田外,但有田土,从管庄人尽报官入籍粮掌差,违者一亩至三亩,杖六十,每三亩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罪坐管庄之人。其田入官,所隐税粮依数征纳。若里长及有官吏踏勘不实及知而不举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纂注依数征纳,解见欺隐田粮条下。盖功臣既赐公田,巳有常禄,若此别有自置田土,即系私产,法当与民田同科,故从其管庄之人尽数报入册内,纳粮当差。若有违者,计其不报之田一亩至三亩,杖六十,每三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罪坐管庄之人。不报之田入官,所隐之税粮依递年之数征纳。夫罪不及功臣,固所以优之,而其田入官,即罚之矣。若里长官吏易于阿附功臣,故踏勘不以实,而致有不报及知而不觉举者,并与管庄人同罪,不知者不坐。
盗卖田宅
凡盗卖、换易及冐认,若虚钱实契典买及侵占他人田宅者,田一亩、屋一间以下,笞五十;每田五亩、屋三间,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系官者,各加二等。○若强占官、民山场、湖泊、茶园、芦荡及金银、铜、锡、铁冶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将互争及他人田产,妄作巳业,朦胧投献官、豪、势要之人,与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田产及盗卖过田价,并递年所得花利,各还官给主。○若功臣初犯,免罪附过;再犯,住支俸给一半;三犯,全不支给;四犯,与庶人同罪。
纂注:盗卖,盗字贯换易,言盗卖换易,欺业主不知而卖易之,冐认,欺业主不在而冐认之也。虚钱实契,谓实立典买文契而价钱则虚,如或卞于逼勒,或被其诓诈,非业主之得巳矣。侵占,侵越界限,占为巳业也。盖他人田宅,非巳所得有,故凡犯以上盗卖等项者,每田一亩,屋一间,笞五十;每田五亩,三间,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若田系官者,则加二等。此未其强,则其情犹轻,故尚得定等科罪耳。若用强占据官民山场、湖减、茶园、芦荡及金银铜铁冶等项,而专取其利者,则其强占之情重乎物,故不分官民,不计亩数,而皆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将不明互争之产业,及以他人田产妄作巳业,朦胧投献官豪势要之人,则其籍劫害人,莫此为甚,故与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以上。
译贿而欺瞒官府、坑害百姓,导致错误征免的,一并计赃按枉法从重论处,若赃款重于杖一百,就按赃罪论处。欺瞒官府、坑害百姓,官吏既已被罢免职役,那么错误免税就更是亏损国家、损害百姓,而受贿之人情节更重,所以罪责有轻有重,而罢免职役这一本法则不容不彻底执行。若勘察的官吏、里甲,只是因为疏于觉察防范,以致勘报受灾情况不实的,除计田十亩以下免罪外,十亩以上至二十亩笞二十,每增二十亩加一等,最重杖八十,不说有错误征免之罪,是体谅他们是无心之失,所以宽恕他们。若百姓把已经成熟的田地移动地块、更换段落,诈称受灾以骗取免税的,那么国家的赋税从何征收?所以按欺诈上报的田亩,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增五亩加一等,最重杖一百。以上错误免税的,其过失在官吏,所以税粮不再追征;这里骗取免税的,其罪过在百姓,所以应纳的税粮要追征入官。
功臣田土
凡功臣之家,除拨赐的公田外,凡另有其他田地的,须由管理庄田的人全部上报官府入籍,纳粮当差,违反的按一亩至三亩,杖六十,每增三亩加一等,最重杖一百、徒三年,罪责由管理庄田之人承担。这田没收入官,所隐匿的税粮照数追征缴纳。若里长以及有关官吏勘察不实以及明知却不举报的,与其同罪,不知情的不治罪。
纂注:"依数征纳",解释见于欺瞒隐匿田粮条下。功臣既已受赐公田,已有固定俸禄,若另有自置的田产,那就属于私产,法律上应当与百姓的田地同等定罪,所以要由管理庄田之人全部上报入册,纳粮当差。若有违反的,计算不报之田一亩至三亩,杖六十,每增三亩加一等,最重杖一百、徒三年,罪责由管理庄田之人承担。不报的田没收入官,所隐匿的税粮按历年之数追征。罪不牵连功臣本人,本来是为了优待他们,而其田没收入官,也就是对他的惩罚了。若里长官吏容易依附功臣,所以勘察不据实,以致有不上报以及明知却不举报的,一并与管理庄田之人同罪,不知情的不治罪。
盗卖田宅
凡盗卖、掉换及冒充认领,或明明是虚开价钱却订立实契买卖,以及侵占他人田宅的,田一亩、屋一间以下,笞五十;每增田五亩、屋三间,加一等,最重杖八十、徒二年。若涉及官产的,各加二等。○若强占官、民的山场、湖泊、茶园、芦荡以及金银铜锡铁矿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把互相争执不明的以及他人的田产,谎称是自己的产业,含糊其辞地投献给官员、豪强、有权势之人的,给予者、接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田产以及盗卖所得田价,以及历年所得的收益,都要归还给官府或原主。○若功臣初犯,免罪但记档;再犯,停发一半俸禄;三犯,全部不发俸禄;四犯,与普通百姓同罪。
纂注:盗卖的"盗"字,贯通到"换易",是说盗卖、掉换是趁业主不知情而卖掉或换掉;"冒认",是趁业主不在场而冒充认领。"虚钱实契",是说实际订立了典买文契但价钱是虚的,如或被逼勒,或被诓骗,不是业主自愿的。"侵占",是越过界限,占为己有。他人的田宅,本不是自己所能拥有的,所以凡犯以上盗卖等项的,田一亩、屋一间,笞五十;每增田五亩、屋三间,加一等,最重杖八十、徒二年。若田属官产的,则加二等。这类未曾使用强力的,情节还较轻,所以还能按等定罪。若用强力占据官民的山场、湖泊、茶园、芦荡以及金银铜铁矿等,专门牟取其中利益的,那么强占之情比一般物件更重,所以
盗卖换易等项之田产花利,及盗卖所得之价,系官者追还官,系民者追给主,莫非尽法之正也。至若功臣之罪,独见于此,与隐避差役条者,恐其权劫易于占取容隐,故二特立此为之防。
备考
一、强占官民田宅及侵占山场、湖泊等项者,宜比此律科断。
一盗卖田宅,若买主、牙保人知情,问与同罪,追价入官。
条例
一军民人等将争竞不明,并卖过及民间起科僧道,将寺观各田地,若子孙将公共祖坟山地朦胧投献。
王府及内外官豪劫要之家私捏文契典卖者,投献之人问发边卫,永远充军,田地给还应得之人,及各寺观坟山地,归同宗亲属各管业。其受投献家长,并管庄人参究治罪。山东、河南、北直隶各处空闲地土。
祖宗朝俱听民尽力开种,永不起科。若有占夺、投献者,悉照前例问发。
一、凡用强占种屯田五十亩以上,不纳子粒者,问罪,照数追纳,完日官调边卫带俸差操旗军、军丁人等,发边卫充军;民发口外为民。其屯田人等将屯田典卖与人,至五十亩以上,与典主、卖主各不纳子粒者,俱照前问发。若不满数及上纳子粒不缺,或因无人承种而侵占者,照常发落。管屯等官不行用心清查者,紏奏治罪。
一西山一带密迩
京师地方,内外官豪劫要之家,私自开矿,卖煤,凿山卖石,立厂烧灰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干碍内外官员,参奏提问。
一大同、山西、宣府、延绥、宁夏、辽东、苏州、紫荆、密云等边分守、守备、御并府州县官员,禁约该管官旗军民人等,不许擅自入将应禁林木砍代贩卖,违者问发南方烟瘴卫所充军。若前项官员有犯,文官革职为民,武官革职差操、镇守并副参等官有犯,指实参奏。其经过关隘河道守把官军容情纵放者,究问治罪。
任所置买田宅
凡有司官吏,不得于见任处所置买田宅,违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
纂注此条,重在“见任”二字。解任,见《名例》“文武犯私罪”条。盖有司官吏,必正巳而后可以御下。若于见任处所置买田宅,是侵夺民利矣,故笞五十。解任别叙田宅人官,此专指见任官私置者而言。若养田、学田之类,不在此限。
典买田宅
凡典买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仍追田宅价钱一半入官,不过割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若巳典卖与人田宅,朦胧重复典卖者,以所得价钱计赃,准窃论,免刺,追偠还主田宅,从元典买主为业。若重复典买之人及牙保知情者,与犯人同罪,追价入官,不知者不坐。○其所典田宅园林碾磨等物,年限巳满,业主备价取赎,若典主托故不肯放赎者,笞四十,限外递年所得花利追征给主,依价取赎。
译不分官民,不计亩数,一律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把不明归属、互相争执的产业,以及他人的田产,谎称是自己的产业,含糊其辞地投献给官员、豪强、有权势之人的,其倚势侵害他人之甚,莫过于此,所以给予者、接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以上。盗卖掉换等项田产的收益,以及盗卖所得的价钱,属官产的追还官府,属民产的追还原主,无非都是要依法办理得当。至于功臣的罪责,唯独在这条中提到,与"隐避差役"条不同,是担心他们凭借权势容易占取、包庇他人,所以特别设立此条以防范。
备考
一、强占官民田宅以及侵占山场、湖泊等项的,应比照此律定罪。
一、盗卖田宅,若买主、中间说合的牙保人知情的,问以同罪,追缴价钱入官。
条例
一、军民人等把争执不明、以及已经卖出的、以及民间起科纳税的僧道所属寺观的田地,若子孙把公共祖坟山地含糊其辞投献给王府以及内外官员、豪强、有权势之家,私自伪造文契典卖的,投献之人问罪发配边卫永远充军,田地归还应得之人,各寺观、坟山地归同宗亲属各自管业。接受投献的家长以及管理庄田之人一并追究治罪。山东、河南、北直隶各处空闲的地土,历代祖宗朝以来都听凭百姓尽力开垦耕种,永不起科纳税。若有占夺、投献的,一律照前例问罪发配。
一、凡强行占种屯田五十亩以上,不缴纳子粒的,问罪,照数追纳,完结后官职调往边卫带俸差操的旗军、军丁人等,发配边卫充军;百姓发配口外充为平民。屯田人等把屯田典卖给别人,达到五十亩以上,典主、买主各不缴纳子粒的,都照前例问罪发配。若不满五十亩以及照常上纳子粒不欠缺的,或因无人承种而侵占的,照常处理。管理屯田的官员不用心清查的,纠举参奏治罪。
一、西山一带靠近京师的地方,内外官员、豪强、有权势之家,私自开矿、卖煤,凿山卖石,设立窑厂烧灰的,问罪,枷号一个月,发配边卫充军,牵连的内外官员参奏提问。
一、大同、山西、宣府、延绥、宁夏、辽东、苏州、紫荆、密云等边关的分守、守备、御史以及府州县官员,要约束管辖内的官旗军民人等,不许擅自进入应禁的林地砍伐贩卖,违反的问罪发配南方烟瘴地区的卫所充军。若前述官员有违犯的,文官革职为民,武官革职并停止差操;镇守以及副总兵、参将等官有违犯的,据实参奏。经过关隘河道把守的官军放纵包庇的,追究治罪。
任所置买田宅
凡有司官吏,不得在现任职的地方置买田宅,违反的笞五十,解除现任职务,田宅没收入官。
纂注:这条重在"见任"二字。"解任",见于《名例律》"文武犯私罪"条。有司官吏,必须先端正自身而后才能治理下属。若在现任职的地方置买田宅,就是侵夺百姓的利益了,所以笞五十。解除官职、另行叙用,田宅没收入官,这专指现任官私自置买的情形而言。若是官府置办的养田、学田之类,不在此限制之内。
典买田宅
凡典买田宅,不缴纳契税的,笞五十,并追缴田宅价钱的一半没收入官;不办理过户手续的,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增五亩加一等,最重杖一百,这田没收入官。○若已经把田宅典卖给别人,又含糊其辞重复典卖的,按所得的价钱计算赃款,比照窃盗论罪,免于刺字,追缴的钱归还原业主,田宅归原先典买之人所有。若后来重复典买之人以及知情的牙保人,与犯人同罪,追缴价钱入官,不知情的
其年限虽满,业主无力取赎者,不拘此律。
纂注:税契,以文契投税有司而纳课也。过割,以所典买田地过刮于巳之户籍也。宅无粮差,故不言过割。重复典卖,说得活,不专谓巳典复典,巳卖复,或巳典复卖,巳卖复典。凡欺原先典买之主不知者,皆是。意重朦胧二字,计赃准窃盗论,谓计复典卖之价数为赃,准窃盗赃之贯数坐罪也。后凡言准窃盗论者,仿此。此条言凡典买他人田宅,法当税契以纳额课,过割以当粮差。若不税契者,则亏损官课,故笞五十,仍查契内价钱,追其一半入官。不过割者,则遗税病民,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仍将不过割之田入官掌隶。若将自巳田宅典巳卖与人,而又复朦胧典卖者,则窃取之情同乎盗,故计重复典卖所得价钱,准窃盗论罪,免刺,追价还后典卖之主,田宅听从原先典买之主管业。若后复典买之人及牙保知其巳典巳卖之情,而故承受说者,与犯人一同坐罪,仍追价入官,惟不知者不坐。至于所典人田宅园林碾磨等物,其原定年限巳满者,若业主备价取赎,而典主托故不放,则有占利之心,故笞四十,限外花利追给业主。无力照依原价取赎,则非典主之罪,听其照旧管业,故曰不拘此律令例。限外无力取赎者,田地仍种二年,器物计花利勾一本息者,俱交还原主。此文宜民之时制也。
备考
一田不过割,而典卖主通同○及凡典限未满,而业主强赎者,俱坐不应。
条例
一告争家财田产,但系五年之上,并虽未及五年,验有亲族写立分书,巳定出卖文约是实者,断令照管业,不许重分再赎,告词立案不行。
盗耕种官民田
凡盗耕种他人田者,一亩以下笞三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荒田减一等,强者各加一等,系官者各又加二等。花利归官主。
纂注各加一等,各字指熟田、荒田言。各又加二等,各字通盗耕、强耕,或荒言不告田主而私自耕种曰盗,不由田主而用强耕种曰强。盗者,一亩笞三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杖八十。荒田减一等,一亩笞二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强者各加一等,在熟田,罪止杖九十;在荒田,罪止杖八十。系官者各又加二等,如盗耕者,加盗耕民田罪二等,熟田罪止杖一百,荒田罪止杖九十。如强耕者,加强耕民田罪二等,熟田罪止杖六十,徒一年;荒田罪止杖一百。然犹并追所得花利,属官者归官,属民者归主。故曰归官主。
按盗耕田地,与上条侵占者迹相似,而实不同。盖耕种者止取其利,若侵若占,则占为巳业矣。故其罪有轻重之别。
条例
一成化十年七月十一日节该钦奉
宪宗皇帝圣旨:陕西榆林等处近边地土各营堡草场界限明白,敢有那移条款盗耕草场及越出边墙界石种田者,依律问拟,追征花利,完日军职,降调甘肃卫分差操军民,系外处者发榆林卫充军,系本处者发甘肃卫充有毁坏边墙私出境外者,枷号三个月,发落。
译不治罪。○所典的田宅、园林、碾磨等物,年限已满,业主准备好价钱来赎回,若典主找借口不肯放赎的,笞四十,超过年限所得的收益追征给业主,仍照原价赎回。若年限虽已满,但业主没有能力赎回的,不受此律限制。
纂注:"税契",是把文契投递到有司衙门纳税。"过割",是把所典买的田地过户到自己的户籍名下。宅院没有粮税差役,所以不说过割。"重复典卖"这句话说得灵活,不专指自己已典又典、已卖又卖,也可能是已典又卖,或已卖又典。凡是欺瞒原先典买之主不让其知情的,都算。这里着重"朦胧"二字。"计赃准窃盗论",是说以重复典卖所得价钱的数目为赃,比照窃盗赃款的贯数定罪。以后凡说"准窃盗论"的,都照此办理。这一条是说,凡典买他人的田宅,依法应当纳契税以缴纳应有的税额,应当过户以承担粮税差役。若不纳契税的,就是亏损了官府的税收,所以笞五十,仍要查验契内的价钱,追缴一半入官。不过户的,就遗漏了税粮、损害了国家,所以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增五亩加一等,最重杖一百,仍把不过户的田没收入官管辖。若把自己已经典给或卖给别人的田宅,又含糊其辞重复典卖的,那么这种窃取行为的性质等同于盗窃,所以按重复典卖所得的价钱数目,比照窃盗论罪,免于刺字,追缴的价钱归还后一次典卖的买主,田宅听凭原先典买之主管业。若后来重复典买之人以及牙保知道其已典已卖的情况,却故意承受说合,与犯人一同定罪,仍追缴价钱入官,只有不知情的不治罪。至于所典他人的田宅、园林、碾磨等物,若原定年限已满,业主准备好价钱来赎回,而典主找借口不放赎的,就是有贪图占用之利的心思,所以笞四十,年限之外所得的收益要追征给业主。若业主没有能力照原价赎回的,就不是典主的过错,听凭典主照旧管业,所以说不受此律限制。年限之外无力赎回的,田地仍继续耕种两年,器物按收益折算够本息的,都要交还原主。这是体现合乎人情之时的制度。
备考
一、田地不办理过户手续,而典主、卖主串通的○以及凡典期未满,而业主强行赎回的,都按"不应为"论罪。
条例
一、告争家产田产,但凡已过五年以上的,以及虽未满五年,但验有亲族写立的分书、确已订立出卖文契属实的,判定照原有管业,不许重新分割、再行赎回,诉状立案不予受理。
盗耕种官民田
凡盗耕种他人田地的,一亩以下笞三十,每增五亩加一等,最重杖八十。荒田减一等。用强力的各加一等,属官田的各再加二等。所得收益归官府或田主。
纂注:"各加一等",各字是指熟田、荒田而言。"各又加二等",各字通指盗耕、强耕,或荒田而言。不告知田主而私自耕种叫"盗",不经田主同意而用强力耕种叫"强"。盗耕的,一亩笞三十,每增五亩加一等,最重杖八十。荒田减一等,一亩笞二十,每增五亩加一等,最重杖七十。用强力的各加一等,在熟田,最重杖九十;在荒田,最重杖八十。属官田的各再加二等,如盗耕的,加盗耕民田罪二等,熟田最重杖一百,荒田最重杖九十。如强耕的,加强耕民田罪二等,熟田最重杖六十、徒一年;荒田最重杖一百。这些都还要一并追缴所得收益,属官的归官,属民的归主,所以说"归官主"。
按:盗耕田地,与上一条侵占的情形看似相似,但实际不同。因为耕种只是取其收益,若是侵占,就是要占为己有了。所以两者的罪责有轻重之别。
条例
一、成化十年七月十一日,钦奉宪宗皇帝圣旨:陕西榆林等处靠近边境的地方,各营堡的草场界限清楚明白,敢有挪移条款、盗耕草场以及越出边墙界石种田的,依律问罪,追征收益,完结后军
钦此。
荒芜田地
凡里长部内巳入籍纳粮当差田地,无故荒芜及课种桑麻之类而不种者,俱以十分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县官各减二等,长官为首,佐职为从。人户亦计荒芜田地及不种桑麻之类,以五分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追征合纳税粮还官。应课种桑麻、枣、黄麻、苎麻、棉花、蓝靛、红花之类,各随乡土所宜种植。
纂注:田之小损为荒,大损为芜。故谓水旱灾伤之故。律意重无故及应课种等字。佐职兼佐贰首领,言里长就一里田地为率,人户就本户田地为率。若县官之各减二等者,谓里长有犯,县官即减二等科之,非以一县田地为率也。此言县官、里长以劝农桑为职,百姓以务农桑为本。若里部内有人户巳入籍纳粮当差之田地,无故而荒芜不种,及地土应合课种桑麻之类而不行植,二者俱以里内十分为率。有一分荒芜不种,里长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至七分之上,罪止杖八十。在县官则各减里长之罪二等,以长官为首,一分者减尽无科,二分方笞一十,加至杖六十,罪止矣。佐职为从,又各减长官之罪一等,二分者尽无科,三分者方笞一十,加至笞五十,罪止矣。其原荒芜田地及不种桑麻之人户,则计其本户,俱以五分为率,有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不言罪止者,至五分则止杖六十尔。然人户合纳税粮,仍追还官,不因其荒芜而免之,正所以惩惰农也。
弃毁器物稼穑等
凡弃毁人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穑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刺;官物加二等。若遗失及误毁官物者,各减三等,并验数追偿。私物者,偿而不坐罪。○若毁人坟茔内碑碣石兽者,杖八十;毁人神主者,杖九十。若毁损人房至墙垣之类者,计合用修造雇工钱,坐赃论,各令修立。官屋加二等,误毁者但令修立,不坐罪。
纂注加二等,与各减三等,俱于弃毁私物罪上加减。或谓各减三等,于官物加二等上减之,不知遗失误毁私物者,既不坐减弃毁私物之罪,而遗失误毁官物者,仍独减弃毁官物三等罪之,殆非律意也。并验数追偿,总承弃毁官私物及遗八毁误官私物而言。树木稼穑,不言误毁,统于私物也。碑碣石兽,不言系官,统于官物。盖毁出于有意,遗失误毁本于无心,故凡弃毁人之器物及毁伤斫伐人之树木稼穑者,并计其所值之钱,准窃盗赃之贯数论罪,免刺。若弃毁及毁伐者系官物,则加弃私物罪二等。如弃毁私物一贯以下杖六十,加二等则杖八十是也。然亦罪止一百,流三千里。若遗失误毁官物者,则各减弃毁私物罪三等。如弃毁私物一贯以下杖六十,减三等则笞三十是也。以上弃毁器物与毁伐树木稼穑及遗失误毁官物,并皆验数追偿还官给主。
译职人员降级调往甘肃卫所差操,军民人等,属外地的发配榆林卫充军,属本地的发配甘肃卫充军。有毁坏边墙私自出境的,枷号三个月,发落。钦此。
荒芜田地
凡里长辖内已入籍纳粮当差的田地,无故荒芜以及应当种植桑麻之类而不种植的,都按十分之数为标准计算,荒芜一分笞二十,每增一分加一等,最重杖八十。县官各减二等,长官为首犯,佐职为从犯。人户也按所荒芜的田地及未种桑麻之类,以五分为标准计算,一分笞二十,每增一分加一等,并追征该纳的税粮归还官府。应当种植的桑麻、枣树、黄麻、苎麻、棉花、蓝靛、红花之类,各按本乡土壤所宜种植的品种种植。
纂注:田地小的损失叫荒,大的损失叫芜。这是指非水旱灾害造成的缘故。律意着重在"无故"以及"应课种"等字上。"佐职"兼指佐贰、首领官。里长是就一里的田地为标准计算,人户是就本户的田地为标准计算。至于县官"各减二等",是说里长有罪,县官便相应减二等定罪,不是以一县的田地为标准计算。这段是说县官、里长以劝勉农桑为职责,百姓以务农桑为根本。若里内辖区有已经入籍纳粮当差的田地,无故荒芜而不耕种,以及该种植桑麻之类而不种植的,两项都以里内十分之数为标准计算。有一分荒芜不种的,里长笞二十,每增一分加一等,到七分以上,最重杖八十。县官各比里长的罪减二等,一分的减到无罪,两分才笞一十,加到杖六十封顶。佐职又各比长官的罪减一等,两分的减到无罪,三分才笞一十,加到笞五十封顶。至于原本荒芜田地及未种桑麻的人户,则计算他本户,都以五分为标准计算,一分笞二十,每增一分加一等,不说最重限额,是因为到五分就止于杖六十了。但人户该纳的税粮,仍要追缴归还官府,不因田地荒芜而免除,正是用来惩戒懒于务农之人。
弃毁器物稼穑等
凡任意抛弃、毁坏他人的器物以及砍伐毁损他人的树木、庄稼的,计算赃款,比照窃盗论罪,免于刺字;若是官物则加二等。若是遗失或误毁官物的,各减三等,并要验明数目追偿。是私物的,只须赔偿而不治罪。○若毁坏他人坟墓中的碑碣石兽的,杖八十;毁坏他人神主的,杖九十。若毁损他人的房屋以至墙垣之类的,计算所需修造的雇工钱数目,按坐赃论罪,各令其修复建立。属官房的加二等,误毁的只令其修复而不治罪。
纂注:"加二等"与"各减三等",都是在"弃毁私物"的罪上加减的。有人认为"各减三等"是在"官物加二等"的基础上减,其实不知道遗失、误毁私物的人,本就不按弃毁私物的罪来减,而遗失、误毁官物的,仍是单独从弃毁官物的罪上减三等,恐怕不是律意所在。"并验数追偿",是总括弃毁官私物以及遗失、误毁官私物而言。树木庄稼不说"误毁",是归在私物之内。碑碣石兽不说"系官",是归在官物之内。毁坏出于有心,遗失、误毁则出于无心,所以凡是抛弃、毁坏他人的器物,以及毁伤、砍伐他人的树木庄稼的,都计算其价值,比照窃盗赃款的贯数论罪,免于刺字。若抛弃、毁坏的是官物,就加弃毁私物罪二等。如弃毁私物一贯以下杖六十,加二等就是杖八十,就是这个道理。但也最重止于杖一百、流三千里。若遗失、误毁官物的,各比弃毁私物罪减三等。如弃毁私物一贯以下杖六十,减三等就是笞三十,就是这个道理。以上弃毁器物与毁伐树木庄稼以及遗失、误毁官
若遗失误毁私物者,但追偿而不坐罪。夫遗失误毁在官物则坐罪,在私物止陪偿,所以别人公私之不同,而权轻重之宜也。右碑碣石兽神主,皆祀先之器,非他物之比,故有人毁碑碣石兽者杖八十,毁神主者杖九十,俱不入计所值之赃。若房屋墙垣之类,则其工力之费为重,故有人毁损者,则计其合用修造工雇之钱以坐赃贯数论罪。如一贯以下笞二十,至五百贯之上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毁损官屋者,则加坐赃论二等。如贯以上笞四十,至五百贯之上亦罪止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以上毁损官民房屋墙垣及碑碣石兽神主等项,各令修补起立。惟误毁者但皆令修立而不坐罪。夫误毁官物有罪而官屋不坐者,以彼之追偿易为力,此修立难为工,此制律之徾意也。
擅食田园瓜果
凡于他人田园擅食瓜果之类,坐赃论,弃毁者,罪亦如之。其擅将去及食系官田园瓜果,若官造酒食者,加二等。主守之人给与及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若主守私自将去者,并以监守自盗论。
纂注:擅字、私与有别。不掩人知而阳取,曰擅;不与人知而窃取,曰私。系他人瓜果,不言私将去者,以有盗田野谷麦菜果律也。官瓜果酒食,不言弃毁者,以有弃毁官物律也。主守以下,俱指系官者言。比谓凡于他人田园内瓜果之类,擅自取食者,计其食过所值之价,坐赃论罪。若虽不食而弃毁者,其罪亦如擅食者科之。其有于他人瓜果与夫官造酒食者,各加坐赃之罪二等。若主守之人给与人食及知其擅食而不举者,俱与食者同罪,亦坐赃论,加二等。若主守者私自将去系官瓜困酒食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罪。主守者不言擅食,在律所不禁矣。
备考
一若擅将去系官瓜果酒食者,以常人盗官物论。
按律,内其擅将去云者,或谓专指官人瓜果者,当坐之,何律耶?又或谓有擅将去他人瓜果者,止科擅食之罪,盖不知议拟之际,舍「擅将去」而吊「擅食」之文,恐背律意,甚矣。
私借官车船
凡监临主守将系官车船店舍碾磨之类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验日追雇赁钱
译物,都要验明数目追偿归还官府或原主。若遗失、误毁私物的,只须追偿而不治罪。遗失、误毁官物要治罪,私物只赔偿,是为了区分公私的不同,权衡轻重的适宜之处。碑碣石兽、神主,都是祭祀先人的器物,不是其他物件可比,所以有毁坏碑碣石兽的杖八十,毁坏神主的杖九十,都不计算其价值折算成赃款。若是房屋墙垣之类,其工力费用是重要的,所以有毁损者,就按所需修造雇工的钱数,比照坐赃的贯数论罪。如一贯以下笞二十,到五百贯以上最重杖一百、徒三年。若毁损的是官房,就加坐赃论罪二等。如一贯以上笞四十,到五百贯以上也最重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以上毁损官民房屋墙垣以及碑碣石兽、神主等项,各要令其修补建立。只有误毁的只令其修立而不治罪。误毁官物有罪而私物不治罪,是因为私物追偿容易,而房屋修立难以耗费工力,这是制定此律的深意所在。
擅食田园瓜果
凡在他人田园中擅自摘食瓜果之类的,按坐赃论罪。丢弃损毁的,罪责也是这样。若擅自拿走以及摘食属官田园的瓜果,或是官府所造的酒食的,加二等。主管看守之人给予以及明知却不举报的,与其同罪。若主管看守之人自己私自拿走的,一并按监守自盗论罪。
纂注:"擅"与"私"是有区别的。不避人耳目而公然拿取,叫"擅";不让人知晓而暗中窃取,叫"私"。属他人的瓜果,不说"私自拿走",是因为已有盗取田野谷麦蔬果的律条。属官的瓜果酒食,不说"弃毁",是因为已有弃毁官物的律条。"主守"以下,都是指属官产而言。这条是说凡在他人田园中擅自摘食瓜果之类的,计算所摘食的价值,按坐赃论罪。若虽未食用而弃毁的,其罪也照擅食者定罪。若是他人的瓜果以及官府所造的酒食,各加坐赃之罪二等。若主管看守之人给别人食用,以及明知其擅自摘食却不举报的,都与摘食者同罪,也按坐赃论罪,加二等。若主管看守之人自己私自拿走属官的瓜果酒食的,一并计算赃款按监守自盗论罪。主管看守之人不说"擅食",是因为在律法上本不禁止他食用。
备考
一、若擅自拿走属官的瓜果酒食的,按普通人盗官物论罪。
按:律文中"擅将去"云云,有人说专指官员拿走瓜果的情形而定罪,这是哪条律文呢?又有人认为对擅自拿走他人瓜果者,只按擅食之罪定罪,这是不知道在议拟之时,舍弃"擅将去"而援引"擅食"的条文,恐怕有背律意,实在是错得厉害。
私借官车船
凡监临主守之官把属官的车船、店舍、碾磨之类私自借用,或转借给别人,以及借用之人,各笞五十,验明使用天数追缴租赁钱。
入官若计雇赁钱重者各坐赃论加一等
纂注:车船名为雇,店舍碾磨名为赁。验日追雇赁钱,依名例云:照依犯时雇工赁直,验日追之,非谓每日追钱六十文也。转借与人者,监守止坐罪;雇赁钱则于所借之人追之。雇赁钱重者,亦不得过本物之价。此言物当充用,若监临主守之人将系官车船店舍碾磨之类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验借过之日,追雇赁钱入官。若计雇赁钱重于五十者,各坐赃论,加一等。如计雇赁钱至四十贯,依坐赃律杖六十,是重于笞五十矣。加一等,即杖七十是也。
译如果计算所欠的雇赁钱数额较重,就各自按坐赃罪论处,加一等处罚。
纂注:车船称为"雇",店舍碾磨称为"赁"。按天数追缴雇赁钱,依照名例律说:按照犯罪当时的雇工赁用价格,按天数追缴,并不是说每天都追缴六十文钱。私自转借给别人的,监守之人只坐本罪;雇赁钱则要向借用的人追缴。雇赁钱数额重的,也不能超过原物本身的价值。这是说,物品应当用于正当用途,如果监临主守之人把属于官府的车船、店舍、碾磨之类私自借用,或者转借给别人,以及借用的人,各打五十板子。按借用经过的天数,追缴雇赁钱归入官府。如果计算雇赁钱数额超过五十板子对应的量,就各自按坐赃罪论处,加一等。比如计算雇赁钱达到四十贯,依坐赃律应杖打六十,这就比笞五十要重了。再加一等,就是杖七十了。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六
户律
婚姻
男女婚姻
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残疾、幼、度、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者依礼聘嫁。若许嫁女巳报婚书及有私约,谓先巳知夫身残疾、老、幼、度、养之类,而輙悔者,笞五十。虽无婚书,但会受聘财者,亦是。○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巳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娶者知情,与同罪,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女归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财礼给还其女,仍从后夫。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其未成婚男女有犯奸盗者,不用此律。○若为婚而女家妄冐者,杖八十,谓如女有残疾,郄令姊妹妄冐相见后,郄以残疾女成婚之类,追还财礼。男家妄冐者,加一等,谓如与亲男定婚,郄与义男成婚,又如男有残疾,却令弟兄冐相见后,郄以残疾男成婚之类,不追财,未成婚者仍依原定,巳成婚者离异。○其应为婚者,虽巳纳辟财,期约未至,而男家强娶,及约期巳至,而女家故违期者,并笞五十。○若卑幼或仕宦或买卖在外,其祖父母、父及伯叔父母、姑、兄、姊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巳成婚者仍旧为婚,未成婚者从尊长所定,违者杖八十。
纂注:残疾以下男女,言庶出众子也。过房嗣子,也是本宗者;乞养义子,也是异姓者。三者虽与残疾、老幼不同,终嫡子、亲子有异,故男女亦必有不欲者。婚书有媒妁通报写立者,私约无媒而私下议约也。聘财但系布帛之类,凡名为定礼者,即笞五十,杖七十八十。俱自主婚者,言犯奸盗必分男女,当兼说如出妻条。一曰盗是也。不此律谓不用輙悔及再许他人之律,仍依原定,谓归原相见之人,期约谓成婚之期。此条当与嫁娶违律条参看。言男女室家,当使之各得其愿。凡定婚之初,若男女遇有疾病伤残,或老或幼,或系庶出,或系过房,或系乞养,务要此将疾残等情明白通知,使雨家各从所愿。如果愿与成婚,则凭媒妁写立婚书,依嫁娶礼式聘嫁,庶无后悔及妄冐违约期之弊也。若许嫁之女巳报有婚书,及私下巳有期约,巳明知夫身有疾残等项,定婚之后而女家輙欲悔背不与男家者,女家主婚日笞五十。或虽无婚书,但曾有布帛之类作为聘财,即系巳定而輙悔者,亦笞五十,其女仍归其夫。此自虽悔而未许人者言之。若巳受聘定之女輙悔而许他人为,婚未成婚者,女家主婚杖七十;巳成婚者,女家主婚杖八十。后定婚之男家主婚人知其女先巳许人而故定者,与女家同罪;未成婚者杖七十,巳成者杖八十。定婚之财礼入官,男家不知其许人之情而定之者,不坐罪。女家所受财礼追还男家,其女不问巳未成婚,俱归前夫。
译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六
户律
婚姻
男女婚姻
凡是男女定婚之初,如果有残疾、年幼、僧道、出家、过继、收养等情况,务必要两家明白告知,各自遵从所愿,写立婚书的按照礼制聘娶出嫁。若许嫁的女子已经报送婚书并有私下约定,即指先前已知晓丈夫身有残疾、年老、年幼、僧道、被收养等情况,而随即反悔的,笞五十。即使没有婚书,只要曾接受聘财的,也是如此。○若又许嫁他人,尚未成婚的,杖七十;已成婚的,杖八十。后来定娶的一方知情,与之同罪,财礼没收入官;不知情的不treat罪,追还财礼,女子归还前夫;前夫不愿意的,加倍追还财礼给还该女,仍从后夫。男家反悔的,罪责也同样如此,不追财礼。○其中尚未成婚的男女若犯有奸盗之罪的,不适用此律。○若为婚姻而女家假冒欺骗的,杖八十,指如女子有残疾,却让姐妹假冒相见,之后却让残疾女成婚之类,追还财礼。男家假冒的,加一等,指如与亲生儿子定婚,却让义子成婚,又如男子有残疾,却让兄弟假冒相见,之后却让残疾男成婚之类,不追财礼,未成婚的仍依原定,已成婚的离异。○其应当婚配的,虽已交纳聘财,约定的婚期未到,而男家强行娶亲,以及约期已到而女家故意违期的,都笞五十。○若卑幼子弟或出仕做官或在外经商,其祖父母、父亲及伯叔父母、姑姑、兄姊后来为其定婚,而卑幼子弟自己已娶妻,已成婚的仍旧作为婚姻,未成婚的应从尊长所定的婚事,违反的杖八十。
纂注:残疾以下所指男女,是说庶出的众子。过继的嗣子,也是本宗之内的;收养的义子,是异姓的。这三种虽与残疾、老幼不同,终究与嫡子、亲子有差异,所以男女双方也必定有不愿意的。婚书是指有媒人通报写立的,私约是指没有媒人而私下商议约定的。聘财只要是布帛之类,凡是称为定礼的,即笞五十,杖七十、八十,都是就自己主婚的人而言。说犯奸盗必须区分男女,应当兼顾如同出妻条中所说的"一曰盗"即是。不用此律,是说不适用擅自反悔及再许他人的律条,仍依原定,是指归还原先相见的人,期约是指成婚的日期。此条应当与嫁娶违律条参照看。是说男女成家,应当使各人都能如愿。凡是定婚之初,如果男女中有患病残疾的,或年老或年幼,或是庶出,或是过继,或是收养,务必要将这些疾病残疾等情况明白告知,使两家各自遵从所愿。如果愿意与之成婚,则凭媒人写立婚书,依照嫁娶的礼式聘娶出嫁,才不会有后悔以及假冒违反婚期的弊端。若已许嫁的女子已经报有婚书,以及私下已有期约,已明知丈夫身有残疾等情况,定婚之后而女家竟然想要反悔不与男家的,女家主婚人笞五十。或虽然没有婚书,但曾有布帛之类作为聘财,即已算是定婚而竟然反悔的,也笞五十,该女仍归还其原定的丈夫。这是就虽然反悔但尚未许配他人的情况而言的。若已受聘定的女子反悔而许配他人为婚,尚未成婚的,女家主婚人杖七十;已成婚的,女家主婚人杖八十。后来定婚的男家主婚人明知该女先前已许配他人而故意定婚的,与女家同罪;未成婚的杖七十,已成婚的杖八十。定婚的财礼没收入官,男家不知其已许配他人的情况而定婚的,不加罪,女家所受的财礼追还男家,该女不论已成婚未成婚
前夫不愿取者,于女家倍追财礼给还男家,听其别娶,其女仍令从后夫。若巳报婚书,巳有私约,巳受聘而男家悔者,罪亦如之。悔者主婚亦笞五十。悔而再娶他人,女未成婚主婚者亦杖七十,仍娶前女,后聘女家不追财礼,听其别嫁。巳成婚者亦杖八十,前女家亦不追礼,听从许嫁他人。后许婚之女家知其夫巳聘他人女而再嫁,女亦同男家未成婚者,杖七十;巳成婚者,亦杖八十。故曰「罪亦如之」。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其或男女巳行聘定,未成婚,或男子有犯奸盗者,女子听其嫁不财礼;女子有犯奸盗者,男子听其别娶,追还礼,不用再嫁再娶之律。此自虽许他人而未有妄冐者言之。若男女为婚,而女家妄冐,如本有残疾,女家郄将无残疾之姊妹相见后,郄以残疾女成婚之类,其主婚人杖八十,财礼追还男家。其因家妄冐,如男本有残疾,男家郄将无残疾之兄弟相见后,郄以残疾男成婚之类,其主婚人加女家主婚者一,私杖九十,女家所受财礼不追。未成婚者各减巳成婚五等,仍以初相见之男女成婚;巳成婚者,妇女离异归宗。盖女虽妄冐,男尤可再娶;男若妄冐,其女遂至失身,其加等宜也。其明知残疾等项及无妄冐等情而应合为婚者,虽巳纳聘财,犹必及嫁娶。若期约未至而男家先时强娶,及期约巳至而女家后时违期失婚姻之时一也,故并笞五十。若至卑幼如子弟侄之类,或出为仕宦,或为买卖在外,其祖父母父及伯叔父母姑兄姊皆应主婚之人。于卑幼出外之后为与定婚,而卑幼在外不知,其自巳娶有妻室,若自娶者巳成仍旧为婚,尊长所定之女听其别嫁;十成婚者从尊长所定者,婚娶自聘者从别嫁。如违尊长所定而务从自巳所定者,卑幼杖八十。盖婚姻人道之,此法立则男女以正,而万化之原端矣。
备考
一、妄冐相见,男女先巳聘许他人者不在,仍依原定之限。
典雇妻女
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杖八十。典雇女者,杖六十。妇女不坐。○若将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杖一百。妻妾杖八十。○知而典娶,各与同罪,并离异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
纂注:典、雇二字有分别。备价取赎曰典,验日取值曰雇。妄作姊妹嫁人,有两意。在本夫自知妻妾不可嫁人,故妄作姊妹以避卖休之罪,又诳人使知其非妻妾而可娶也。知而典娶,节总承二节。典字包雇字,言娶字指妄作姊妹节,并离异谓妻妾归宗女给亲也。不可专指典娶一边说。不知者不坐,指典娶人。此言凡将自巳之妻妾,受人之财,或典雇与他人为妻妾者,本夫杖八十。受人财将自巳女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本父杖六十。娶人妄作姊妹之妻妾者,同本夫杖一百,并离异,女给亲,妻妾归其所。
译,都归还前夫。前夫不愿娶的,向女家加倍追还财礼给还男家,听凭其另娶,该女仍令其从后夫。若已报婚书,已有私约,已受聘而男家反悔的,罪责也同样如此。反悔的主婚人也笞五十。反悔而再娶他人,女子尚未成婚的主婚人也杖七十,仍娶前定之女,后聘之女家不追财礼,听凭其另嫁。已成婚的也杖八十,前定女家也不追财礼,听凭其许嫁他人。后来许婚的女家明知其未婚夫已聘娶他人之女而仍再嫁,女子也同男家一样,未成婚的杖七十;已成婚的也杖八十。所以说"罪亦如之"。财礼没收入官,不知情的不加罪。其中若男女已经行聘定婚,尚未成婚,或男子犯有奸盗之罪的,女子听凭其改嫁不追财礼;女子犯有奸盗之罪的,男子听凭其另娶,追还礼金,不适用再嫁再娶的律条。这是就虽然许配他人但尚未有假冒情况而言的。若男女为婚而女家假冒欺骗,如本有残疾,女家却让没有残疾的姐妹相见,之后却让残疾女成婚之类,其主婚人杖八十,财礼追还男家。若因男家假冒,如男子本有残疾,男家却让没有残疾的兄弟相见,之后却让残疾男成婚之类,其主婚人比女家主婚人加一等,私自杖九十,女家所受的财礼不予追还。未成婚的各减已成婚罪五等,仍以最初相见的男女成婚;已成婚的,妇女离异归宗。因为女子虽被假冒,男子还可以再娶;男子若被假冒,该女子便至失身,所以加等处罚是应当的。其中明知有残疾等情况以及没有假冒等情形而应当成婚的,虽已交纳聘财,仍必须等到嫁娶之期。若约定的婚期未到而男家提前强行娶亲,以及约期已到而女家事后违期,都同样失去了婚姻的时机,所以都笞五十。若卑幼子弟,如子弟侄辈之类,或外出做官,或在外经商,其祖父母、父亲及伯叔父母、姑姑、兄姊都是应当主婚的人。在卑幼子弟外出之后为其定婚,而卑幼子弟在外不知情,自己已娶了妻室,若自己所娶的已成婚,仍旧作为婚姻,尊长所定的女子听凭其另嫁;若尚未成婚的应从尊长所定,自己所聘娶的听凭另嫁。如果违背尊长所定而一味遵从自己所定的,卑幼子弟杖八十。因为婚姻是人伦之道,此法确立则男女得以端正,而万事化育的根本也由此而立了。
备考
一、假冒相见,若男女先前已聘许他人的不在此限,仍依原定的限度处理。
典雇妻女
凡是将妻妾收受钱财典雇给他人为妻妾的,杖八十。典雇女儿的,杖六十。妇女不加罪。○若将妻妾谎称是姐妹嫁给他人的,杖一百。妻妾杖八十。○明知情况而典娶的,各与同罪,一并离异,财礼没收入官。不知情的不加罪,追还财礼。
纂注:典、雇二字有区别。备价取赎的叫典,按日计值的叫雇。谎称姐妹嫁人,有两层意思。一是本夫自知妻妾不可嫁人,所以谎称姐妹以躲避卖休的罪名;又一是欺骗他人使其以为不是妻妾而可以娶。明知而典娶一节,总括承接上面两节。典字包括雇字,说娶字是指谎称姐妹一节,一并离异是说妻妾归宗、女子给亲属,不可专指典娶一方而言。不知者不坐,是指典娶的人。这是说凡是将自己的妻妾,收受他人钱财,或典雇给他人为妻妾的,本夫杖八十。收受他人钱财将自己的女儿典雇给他人为妻妾的,本父杖六十。娶了被谎称为姐妹的妻妾的人,同本夫一样杖一百,一并离异,妇女归宗,女儿给还
典雇与娶之财礼俱入官。若不知其为妻妾与女及妄作姊妹之情,而典娶者不坐罪,财礼追还典娶人。妻妾与女仍离异。曰不知者不坐,则将妻女典雇与人,亦必有假托别项者。圣人制律禁而曲防如盖,正偷理端风化之深意。
条例
一、凡将妻妾作姊妹,及将拐带不明妇女,或将亲女并居丧姊妹嫁与人作妻妾使女名色骗财,之后词托故,公然领去,或瞰起程,中途聚众行凶,抢人财者,除真犯死罪外,其余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媒人知情,罪同。若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无夫男者,止坐本妇,照常发落。
妻妾失序
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离异。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娶妾,违者笞四十。
纂注并改正,兼妻妾言离异,指后娶妻说,违者笞四十。有两意谓,年四十而有子,虽无子而年未四十者,均之许娶妾也。律不言离异,仍听为妾。此条大意,重在尊嫡妻言。盖嫡妾贵贱本有定分,凡以正妻为妾者,本夫杖一百;妻在室而以妾为正妻者,杖九十,并改正妻仍为妻,妾仍为妾也。盖以妻为妾则易位矣,以妾为妻正妻之分犹存,故减一等科之。若有妻而又娶一妻,是匹嫡矣,本夫亦杖九十。未成婚者减五等。后娶之妻离异归宗,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娶妾。若四十以上而有子,及虽无子而年未四十,违律娶妾者,笞四十。盖更娶妻者匹嫡,而违娶妾于犹无妨也,故止坐以耳。律不言离异,仍听为妾,重无后也,可谓仁至而义尽矣。观妻妾失序,上用一「凡」字,则通官民可知。而娶妾直曰「民员」,当不在此限。王府滥收媵妾,有例见名例。
备考
一妻亡,以妾为正妻者,问不应改正。
逐婿嫁女
凡逐婿嫁女,或再招婿者,杖一百。其女不坐,男家知而娶者,同罪;不知者,亦不坐。其女断付前夫出居聚。
纂注:逐婿之婿,专指入赘者言。男家知而娶者,兼后赘者说。此言凡将巳入赘在家之婿逼逐在外,而将女改嫁与他人,或再招他人来家为婿者,皆非理也。女之父或母主婚者,杖一百,其女不坐罪,以父母得专制也。若后婚之男家知其逐婿情由,或娶其女,或再入为婿者,与女家同杖一百,未成婚者各减五等,财礼入官。不知逐婿之情而娶与入赘者,亦不坐罪,追还财礼,其女断付初赘之夫,令其出外另居完聚。盖夫妇之情虽未离,而翁婿之情则巳绝,故耳。
备考
一、凡招赘之女,逼同父母,逐婿改嫁者,亦坐杖一百。
居丧嫁娶
凡居父母及夫丧而身自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丧,妻妾妻女嫁人为妾者,各减二等。
译亲属,典雇与迎娶的财礼都没收入官。若不知其为妻妾及女儿以及谎称姐妹的情况而典娶的不加罪,财礼追还典娶人,妻妾与女儿仍旧离异。说"不知者不坐",则将妻女典雇给他人的,也必定有假托别的名目的。圣人制定律法严禁而多方防范,正是端正伦理、开风化之源的深意。
条例
一、凡是将妻妾谎称姐妹,以及将拐带来路不明的妇女,或将亲生女儿以及居丧期间的姐妹嫁与他人作妻妾或使女骗取钱财,之后又托故翻悔,公然领走,或趁其起程之时,中途聚众行凶,抢夺人财物的,除真犯死罪之外,其余属军卫的,发配边卫充军,属有司的,发口外为民,媒人知情的,同罪。若妇人有犯罪的,罪坐其丈夫,若丈夫不知情以及没有丈夫的,只坐罪本妇,照常发落。
妻妾失序
凡是把妻子当作妾的,杖一百。妻子还在世,把妾当作妻的,杖九十,一并改正。○若已有妻子,又娶妻的,也杖九十,离异。其中平民年满四十以上没有儿子的,才准许娶妾,违反的笞四十。
纂注:一并改正,兼指妻妾说,离异指后娶的妻子而言,违者笞四十有两层意思,指年满四十而有子,虽无子但年未满四十的,都一样准许娶妾。律文没说要离异,仍听其为妾。此条大意,重点在于尊重嫡妻。因为嫡妾贵贱本有一定的名分,凡是把正妻当作妾的,本夫杖一百;妻子还在而把妾当作正妻的,杖九十,一并改正,妻仍为妻,妾仍为妾。因为把妻当妾就是易位了,而把妾当妻,正妻的名分还存在,所以减一等处罚。若已有妻又另娶一妻,这就是与嫡妻并列了,本夫也杖九十。未成婚的减五等。后娶的妻子离异归宗,其中平民年满四十以上没有儿子的,才准许娶妾。若四十以上而有子,以及虽无子但年未满四十,违律娶妾的,笞四十。因为再娶妻是匹敌嫡妻,而违律娶妾相对还无妨,所以只是坐笞而已。律文不说离异,仍听其为妾,是看重无后的问题,可说是仁至义尽了。看妻妾失序条,上文用一个"凡"字,可知是通指官民而言。而娶妾直接说"民、员",应当不在此限。王府滥收姬妾的,有条例见于名例。
备考
一、妻子已死,把妾当作正妻的,按不应律论处,应予改正。
逐婿嫁女
凡是驱逐女婿而改嫁女儿的,或再招女婿的,杖一百。该女子不加罪。男家明知而娶的,同罪;不知情的,也不加罪。该女子判归前夫,令其迁出另居完聚。
纂注:逐婿的婿,专指入赘的女婿而言。男家知而娶者,兼指后招的女婿说。这是说凡是把已入赘在家的女婿逼逐在外,而把女儿改嫁给他人,或再招他人来家为婿的,都是不合情理的。女子的父亲或母亲主婚的,杖一百,该女子不加罪,因为是父母专擅决定的。若后婚的男家明知驱逐女婿的情由,或娶其女,或再入赘为婿的,与女家同样杖一百,未成婚的各减五等,财礼没收入官。不知驱逐女婿情况而娶亲及入赘的,也不加罪,追还财礼,该女子判归还最初入赘的丈夫,令其迁出在外另居完聚。因为夫妇的情分虽未断绝,而翁婿的情分却已断绝,所以如此。
备考
一、凡入赘之女,被父母逼迫、驱逐女婿而改嫁的,也坐杖一百。
居丧嫁娶
凡是居父母之丧及丈夫之丧而自身嫁娶的,杖一百。若男子居丧,其妻妾及女儿嫁人为妾的,各
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追夺并离异。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弟、姊丧而嫁娶者,杖八十,妾不坐。○若居父母、舅姑及夫丧而与应嫁娶人主婚者,杖八十。○其夫丧服满,愿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强嫁者,减二等。妇人不坐,追归前夫之家,听从守志,娶者亦不坐,追还财礼。
纂注:居父母丧,兼男女身自嫁娶,自字要看。曰:自者,以非奉父母之命,故罪之。若奉父母之命而嫁娶,不在此限。夫丧不得兼说,男子居丧氶妻,女承上文。父母夫丧,言命妇不言夫丧,而曰夫亡,见虽服满亦不得再嫁,并离异及知而共为婚者,通承上说。居祖父母丧,非系承重者,故得杖八十。居祖父母等丧,娶妻妾,不言离异,仍听为婚。非女之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就妇人本宗言,以夫家无醮妇之礼也。非女之祖父母父母,即大功以下亲,如伯叔父母、姑、兄姊之类。此言凡居父母之丧及夫之丧丧服之内,男子身自娶,妇女身自嫁,人为妻者,俱坐杖一百。若男子居父母丧而娶妻,居夫丧女居父母丧而嫁人妾者,各减嫁娶为妻者罪二等,杖八十。至命妇曾受。
朝廷封典,非凡妇比。若夫亡再嫁者,罪即如凡妇,拟断为妻者,亦杖一百;为妾者,亦杖八十。追夺其所封之诰勑。其居丧嫁娶之人及再嫁之命妇,并离异归宗以上未成婚者,各减五等。其男女家知有居丧及系命妇,而共为婚姻者,各减男女罪五等。嫁娶为妻者,笞五十;为妾者,笞三十。财礼入官,不知情者不坐,仍离追还财礼。若不系承重之孙,而居祖父母之丧;侄居伯叔父母、在室姑之丧;弟居兄姊之丧,而嫁娶为妻者,杖八十;为妾者,不坐罪,亦不离异。盖三年之丧,服之至重;而期亲之丧,则降一等矣。故罪有轻重如此。此言不应嫁者之罪。若男女居父母之丧,妻居舅姑及夫丧,而与应嫁娶人主婚者,曰应嫁娶人,律无禁,而舍哀从吉,于情未安,故坐杖八十耳。此言不应主婚者之罪。然以上皆自丧未满者言之。其妇人居夫之丧,三年服制巳满,愿于夫家守志者,惟女之祖父母、父母强嫁之者,不坐罪。若非女之祖父母、父母,如本宗大功以下亲夺其志而强嫁之者,杖八十;如本宗之期亲强嫁之者,减二等,杖六十。盖女之祖父母、父母情本至亲,强嫁之心,欲其有家耳。若余亲亦或有所为矣,安得不罪之也?妇人不坐罪,追归前夫之家,听从守志;其娶者亦不坐罪,追还财礼。盖服满无妨改嫁,而主婚又有其人故也。
按:居夫丧而嫁娶,或谓妻妾同一律,论以刑律有妾殴夫、骂夫之文,谓既夫其夫,是亦妻也,当同妻论。
译减二等。若命妇的丈夫死后再嫁的,罪责也一样,追夺封诰并离异。明知而共同结为婚姻的,各减五等;不知情的不加罪。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姑、兄弟、姐姐之丧而嫁娶的,杖八十,娶妾不加罪。○若居父母、公婆及丈夫之丧而为应嫁娶之人主婚的,杖八十。○其中丈夫丧期已满,愿意守志的妇人,若非女子的祖父母、父母而强行嫁之的,杖八十;期亲强行嫁之的,减二等。妇人不加罪,追归前夫之家,听凭其守志,娶者也不加罪,追还财礼。
纂注:居父母之丧,兼指男女自身嫁娶,"自"字要着重看。是说:所谓"自",因为不是奉父母之命,所以治罪。若是奉父母之命而嫁娶,不在此限。夫丧不能兼说,男子居丧承接妻,女承接上文父母、夫丧。说命妇不说夫丧,而说"夫亡",可见即使服丧期满也不得再嫁,一并离异以及知而共为婚姻的,都是承接上文而言。居祖父母之丧,不是承重的孙子,所以只杖八十。居祖父母等丧而娶妻妾的,不说离异,仍听为婚。非女之祖父母父母及期亲,是就妇人本宗而言,因为夫家没有对醮妇(改嫁的妇人)行礼的礼制。非女之祖父母父母,即大功以下亲属,如伯叔父母、姑姑、兄姊之类。这是说凡是居父母之丧以及丈夫之丧的丧服期内,男子自己娶妻,妇女自己嫁人为妻的,都坐杖一百。若男子居父母之丧而娶妻,居丈夫之丧,女子居父母之丧而嫁人为妾的,各减嫁娶为妻者的罪二等,杖八十。至于命妇曾受朝廷封典,不是一般妇人可比。若丈夫死后再嫁的,罪责就如同一般妇人,判定为妻的,也杖一百;为妾的,也杖八十,追夺其所受封的诰敕。其居丧嫁娶之人以及再嫁的命妇,一并离异归宗,以上未成婚的,各减五等。其男女双方家里明知有居丧或系命妇的情况而共同结为婚姻的,各减男女之罪五等,嫁娶为妻的,笞五十;为妾的,笞三十,财礼没收入官,不知情的不加罪,仍离异,追还财礼。若非承重之孙而居祖父母之丧;侄子居伯叔父母、在室姑姑之丧;弟弟居兄姊之丧,而嫁娶为妻的,杖八十;为妾的,不加罪,也不离异。因为三年之丧,服制最重;而期亲之丧,则降一等了,所以罪责有轻重之别如此。这是讲不应嫁娶者的罪责。若男女居父母之丧,妻子居公婆及丈夫之丧,而为应当嫁娶的人主婚的,说"应嫁娶人",律文本无禁止,但舍弃哀戚而从事喜庆,于情理不安,所以坐杖八十。这是讲不应主婚者的罪责。然而以上都是就丧期未满而言。其妇人居丈夫之丧,三年服制已满,愿意在夫家守志的,只有女子的祖父母、父母强行嫁之的,不加罪。若非女子的祖父母、父母,如本宗大功以下亲属夺其志而强行嫁之的,杖八十;如本宗期亲强行嫁之的,减二等,杖六十。因为女子的祖父母、父母情本至亲,强行嫁之的用心,是想让她有个归宿罢了。若是其余亲属,也许别有所图了,怎能不治罪呢?妇人不加罪,追归前夫之家,听凭其守志;娶她的人也不加罪,追还财礼。因为服丧期满不妨改嫁,而且又有合适的主婚人的缘故。
按:居丈夫之丧而嫁娶,有人认为妻妾应同用一律,是根据刑律中有妾殴夫、骂夫的条文,认为既然把丈夫当作丈夫,那也是妻子,应当同妻论处。殊不知妻妾之分尊卑十分明确,古人称之为"买贱
不知妻妾之分尊卑其明,古人谓之买贱之也。刑律称夫者,以妻带言之耳。观丧服图,妻则称夫,妾则称家长,明有别也。且夫为妻杖期,而妾则无服,安可以妾同妻而责之居丧嫁娶之律哉?若妾愿守志而有强嫁之者,斯得同妻之律矣。
备考
一、凡妇居舅姑丧而身自嫁娶者,此依居父母丧而嫁娶律。
一愿守志之妇,夫家亲强嫁之者,问不应,事重。
父母囚禁嫁娶
凡父母、祖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孙嫁娶者,杖八十;妾者,减二等。其奉祖父母、父母命而嫁女、娶妻者,不坐,亦不得筵宴。
纂注:犯死罪被囚禁一串,说子孙嫁娶是未奉父母之命者,兼男女言为妾指嫁娶二项,奉命嫁娶而筵宴者,罪见礼律弃亲之任条。为妻妾者,律不言离异,听为婚也。此言凡祖父母、父母身犯死罪,见被官府囚系禁锢,为子孙者,非奉尊命而男輙娶妻,女輙嫁人,为妻者杖八十;若男娶妾,女嫁人为妾者,减妻罪二等,杖六十。盖忘具至亲,而任情纵欲,不孝之大也,特罪之。其子孙奉有祖父母、父母之命而嫁女、娶妻者,听其嫁娶,不坐罪;然亦不得筵宴作乐,违者当依礼律杖八十,亦不以婚姻之乐易父母之忧耳。
同姓为婚
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
纂注为婚,兼妻妾各字,指男女两家言。盖礼不娶同姓,所以厚别也。故凡娶同姓女为妻妾,或以女嫁与同姓为妻妾者,是渎伦矣。或坐主婚,或坐男女,彼此各杖六十。妇女离异归宗,财礼入官。夫曰:「同姓则无不知情也。」
尊卑为婚
凡外姻有服尊属卑幼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各以奸论○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当姨母之姑堂姑巳之当姨及再从姨当外甥女若女婿及子孙妇之姊妹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若娶巳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
纂注此条,专就外姓姻亲言。共为婚姻,指嫁娶,两边各以奸论,见刑律亲属相奸条。父母之姑所生女,为父母之姑姊妹。祖母同胞姊所生女,为父母之两姨姊妹。下女婿及子孙妇之姊妹,与巳之姑舅两姨姊妹,俱仿此。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谓父母之姑与舅及两姨所生之女,是父母之姊妹也。及姨,若堂姨,谓祖母、外祖母之姊妹,为父母之姨,即巳之祖姨母也。母、外祖母之堂姊妹,为父母之堂姨,即巳之从祖姨母也。母之姑,谓外祖之姊妹,即巳之外祖姑母之堂,谓外祖之堂姊妹,即巳之外堂祖姑母也。巳之堂姨,谓母之堂姊妹也。巳之再从姨,谓母之再从姊妹也。堂外甥女,谓巳堂姊妹所生女也。巳之姑舅两姨姊妹,谓巳姑与舅及两姨所生之女,与巳为姊妹者,或谓上尊属卑幼兼表兄弟,不知姑舅姊妹中巳包言之矣。
译"。刑律中称"夫",是连带妻子而言的。看丧服图,妻称"夫",妾称"家长",明显有区别。况且丈夫为妻子服杖期,而对妾却无服,怎能把妾等同于妻而以居丧嫁娶之律责问她呢?若妾愿意守志而有人强行嫁之的,那才可以适用与妻相同的律条。
备考
一、凡妇人居公婆之丧而自身嫁娶的,依居父母之丧而嫁娶律处理。
一、愿意守志的妇人,被夫家亲属强行嫁之的,按不应律论处,事情严重。
父母囚禁嫁娶
凡是父母、祖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孙嫁娶的,杖八十;娶妾的,减二等。其中奉祖父母、父母之命而嫁女、娶妻的,不加罪,但也不得设宴庆贺。
纂注:"犯死罪被囚禁"一句,讲的是子孙嫁娶,是指未奉父母之命的,兼指男女而言,为妾指嫁娶两项。奉命嫁娶而设宴的,罪责见礼律弃亲之任条。为妻妾者,律文不说离异,听其成婚。这是说凡是祖父母、父母本身犯死罪,正被官府囚禁在案,作为子孙,若非奉尊长之命而男子擅自娶妻,女子擅自嫁人为妻的,杖八十;若男子娶妾,女子嫁人为妾的,减妻罪二等,杖六十。因为忘却了至亲,而任情纵欲,是不孝之大者,所以特别治罪。其子孙若是奉有祖父母、父母之命而嫁女、娶妻的,听凭其嫁娶,不加罪;但也不得设宴作乐,违反的应当依礼律杖八十,也是不能以婚姻的欢乐来替代父母的忧患。
同姓为婚
凡是同姓结为婚姻的,各杖六十,离异。
纂注:为婚,兼指妻妾各字,是指男女两家而言。因为礼制规定不娶同姓,是为了严格辨别血缘。所以凡是娶同姓女子为妻妾,或以女儿嫁给同姓者为妻妾的,都是亵渎伦常了。或坐罪主婚人,或坐罪男女双方,各杖六十,妇女离异归宗,财礼没收入官。所以说:"同姓则无不知情的道理。"
尊卑为婚
凡是外姻中有服的尊长与卑幼相互结为婚姻的,以及娶同母异父的姐妹,或娶妻子前夫的女儿的,各按奸罪论处。○其中父母的姑舅两姨姐妹以及姨母,若是当姨母的姑姑、堂姑、自己的堂姨以及再从姨,若外甥女,若女婿以及子孙媳妇的姐妹,都不得结为婚姻,违反的各杖一百。○若娶自己的姑舅两姨姐妹的,杖八十。○一并离异。
纂注:此条专就外姓姻亲而言。共为婚姻,是指嫁娶,两边各按奸罪论,见刑律亲属相奸条。父母的姑姑所生的女儿,是父母的姑表姐妹。祖母同胞姐姐所生的女儿,是父母的两姨姐妹。下文女婿及子孙媳妇的姐妹,与自己的姑舅两姨姐妹,都仿此理解。父母的姑舅两姨姐妹,是指父母的姑姑与舅舅及两姨所生的女儿,是父母的姐妹。及姨,若堂姨,是指祖母、外祖母的姐妹,是父母的姨母,即自己的祖姨母。祖母、外祖母的堂姐妹,是父母的堂姨,即自己的从祖姨母。母亲的姑姑,是指外祖父的姐妹,即自己的外祖姑母。堂,是指外祖父的堂姐妹,即自己的外堂祖姑母。自己的堂姨,是指母亲的堂姐妹。自己的再从姨,是指母亲的再从姐妹。堂外甥女,是指自己堂姐妹所生的女儿。自己的姑舅两姨姐妹,是指自己的姑姑与舅舅及两姨所生的女儿,与自己是姐妹的。有人认为上文尊卑还兼指表兄弟,殊不知姑舅姐妹中已经包括了。并离异一句,是承接上文而言。这是说凡是外姓姻亲中对自己有服的尊长,
并离异句,通承上言。此言凡外姓姻亲于巳有服之尊属,如巳之外祖父母、舅母、姨,俱有小功服;妻之母有缌麻服者,有服之卑幼,如巳之外孙、外甥女、女婿之类,俱有麻服者。若尊属与卑幼相娶嫁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为妻,若娶妻前夫之女为妻者,男女各亲属相奸条,论杖一百,徒三年,应死者自依常律。盖外姻尊卑名分既存,服制巳定,同母姊妹、前夫之女虽非气,终属至亲,均之不可为婚者,故持重其罚矣。其父母之姑舅姊妹与两姨姊妹与父母同辈者,及父母之堂姨、母之姑、母之堂姑,皆尊于父母一辈者,巳之堂姨及再从姨与父母同辈者,此巳之无服尊属也。巳之堂外甥女,若女婿之姊妹、子孙妇之姊妹,此巳之无服卑幼也。服制虽无,名分自在,故违律成婚者,男女各杖一百,而视有服尊卑则有间矣。若娶巳之姑舅姊妹与姨姊妹为妻,是与巳同辈者,虽服缌麻,不干名分,故男女各杖八十,而视父。母之姑舅等亲,则又有间矣。此凡以上外姻亲违律为婚之亲属,并离异妇女归宗,财礼入官。盖婚姻人道之大,不可以苟合,故严其法以防之。
条例
一、凡男女亲属尊卑相犯重情,或干有律应离异之人,悉遵。
成宪俱照,亲属巳定,各从本律科断,不得妄生异议,致罪有出入其间。情犯稍有可疑,揆于法制,似为太重,或于大分不甚有碍者,听各该原问衙门临时斟酌拟奏。
一、凡前夫子女与后夫子女,苟合成婚者,以娶同母异父姊妹律条科断。
娶亲属妻妾
凡娶同宗无服之亲及无亲之妻者,各杖一百。若娶缌亲之妻及舅甥妻,各丈六十,徒一年。小功以上,各以奸论。其曾被出及巳改嫁而娶为妻妾者,各杖八十。○若收父祖妄及伯叔母者,各斩。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各绞。○妾各减二等。○若娶同宗缌麻以上姑侄姊妹者,亦各以奸论。○并离异。
纂注此条,专自同宗言。自娶缌麻亲至第三节,皆言有服亲之妻。第节是言有服之亲,甥舅在外姻中为最亲,故带言之。无服之亲说得广,凡五服之外皆是礼所谓袒免亲也。舅甥妻谓舅娶甥妻,甥娶舅妻,也被出改嫁,通指前项亲属之妻言。父祖妾,伯叔母,兄弟妻,不曰娶而曰收者,以其乱伦之甚,不敢显言嫁娶。再谓同居曰收者,非也。不言被出改嫁,有犯亦坐斩绞。妾各减二等。通承上两节言,指原为妾者。若原系妻而娶为妾,当从妻论。原系妾而娶为妻,仍从妾减科,并离异。通承上妻妾言,盖同姓为婚尚有禁,况同宗乎?故凡娶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为妻妾者,男女各杖一百。若娶同宗缌麻亲之妻及舅娶甥妻,甥娶舅妻为妻妾者,男女各杖六十,徒一年。
译如自己的外祖父母、舅母、姨母,都是小功服;妻子的母亲是缌麻服的,以及有服的卑幼,如自己的外孙、外甥女、女婿之类,都是缌麻服的。若尊长与卑幼相互娶嫁结为婚姻,以及娶同母异父的姐妹为妻,若娶妻子前夫的女儿为妻的,男女双方各按亲属相奸条论处,杖一百,徒三年,应处死的自当依照通常律条。因为外姻尊卑名分既然存在,服制已定,同母姐妹、前夫之女虽非血亲,终究是至亲,同样是不可结为婚姻的,所以处罚也重。其中父母的姑舅姐妹与两姨姐妹与父母同辈的,以及父母的堂姨、母亲的姑姑、母亲的堂姑,都是比父母高一辈的;自己的堂姨及再从姨与父母同辈的,这是自己的无服尊长。自己的堂外甥女,若女婿的姐妹、子孙媳妇的姐妹,这是自己的无服卑幼。服制虽无,但名分仍在,所以违律成婚的,男女各杖一百,比起有服尊卑来说则有差别了。若娶自己的姑舅姐妹与姨姐妹为妻,是与自己同辈的,虽只服缌麻,不涉及名分,所以男女各杖八十,比起父母的姑舅等亲属来又有差别了。这些都是以上外姻亲违律为婚的亲属,一并离异,妇女归宗,财礼没收入官。因为婚姻是人伦之大事,不可苟且结合,所以严明法律以防范之。
条例
一、凡男女亲属尊卑相犯重情,或涉及依律应当离异的人,都遵照成宪,一律照亲属已定的(关系),各依本律科断,不得妄生异议,导致定罪有出入。若情节稍有可疑,揆诸法制,似乎太重,或于大的名分不甚有妨碍的,听凭各该原审衙门临时斟酌拟奏。
一、凡前夫的子女与后夫的子女,苟合成婚的,按娶同母异父姐妹律条科断。
娶亲属妻妾
凡是娶同宗无服之亲属以及无亲属关系者的妻子的,各杖一百。若娶缌麻亲属的妻子及舅甥的妻子的,各杖六十,徒一年。小功以上的,各按奸罪论处。其中曾被休弃以及已改嫁而娶为妻妾的,各杖八十。○若收娶父祖的妾以及伯叔母的,各斩。若兄长死后收娶嫂子,弟弟死后收娶弟媳的,各绞。○娶妾的各减二等。○若娶同宗缌麻以上的姑姑、侄女、姐妹的,也各按奸罪论处。○一并离异。
纂注:此条专就同宗而言。从"娶缌麻亲之妻"至第三节,都是讲有服亲属的妻子。第一节是讲有服的亲属,甥舅在外姻中算最亲的,所以带言之。无服之亲说得很宽泛,凡是五服之外的都是,即礼所谓的袒免亲。舅甥妻是指舅舅娶外甥媳妇,外甥娶舅母。也说被休、改嫁,通指前面所说的亲属之妻而言。父祖的妾、伯叔母、兄弟的妻子,不说"娶"而说"收",是因为这种乱伦极为严重,不敢明言嫁娶。又有人说是指同居而言的,那是不对的。不说被休、改嫁的情况,有此罪犯的仍坐斩绞之罪。妾各减二等,通承上面两节而言,是指原来就是妾的。若原本是妻而娶为妾的,应当按妻论处;原本是妾而娶为妻的,仍按妾减罪科断。一并离异,通承上文妻妾而言。因为同姓结婚尚有禁令,何况同宗呢?所以凡是娶同宗无服的亲属以及无服亲属的妻子为妻妾的,男女各杖一百。若娶同宗缌麻亲属的妻子以及舅舅娶外甥媳妇、外甥娶舅母为妻妾的,男女各杖六十,徒一年。娶同宗小功以上亲属的妻子的,各按奸小功以上亲属论罪,男女各杖一百,徒三年。因为五服之外服制
娶宗小功以上亲及之妻,各以奸小功以上亲论罪,男女各杖一百,徒三年。盖五服之外服制巳尽,名分犹存。五服之内服制渐重,名分愈尊,故科罪有轻重如此。应死者自依常律,其同宗无服亲之妻,缌麻亲之妻及舅甥妻,小功以上亲之妻,先曾为夫所出及夫亡改嫁他人,在本夫虽有义绝之状,而其名终系吾族之妇,故娶为妻妾者,男女各杖八。其视见为妻者则杀之矣。若子孙收父与祖之妾及侄收伯叔母为妻妾者,不问在家及被出改嫁,男女各坐斩。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为妻妾者不问在家及被出嫁男女各坐绞妾各减二等。娶同宗无服亲之妾各杖八。娶缌麻亲及舅甥妾各杖九十。娶小功以上亲之妾各杖八十,徒二年。娶被出改嫁之妾者各杖六十。收伯叔及兄弟之妾者各杖一百,徒三年。若娶同宗缌麻以上之姑及侄女与巳之姊妹为妻妾者,亦各以奸缌麻以上亲论,男女各杖一百,徒三年。应死自依常律。夫同一妾也,而父祖妾则坐斩。同一妻也,而伯叔母则坐斩,兄弟妻则坐绞,姑侄姊妹则以奸论。盖父祖伯叔姑在各名分中为至尊,兄弟与侄女姊妹在服属中为最重,故耳。然自同宗无服之亲,以至姑侄姊妹,定罪虽有轻重,要之均为乱伦,故娶之者并离异归宗,财礼入官。其所以端风化者,至矣。
按父祖妾、伯叔母、兄弟妻,或谓先曾被出及巳改嫁而娶之者,宜坐不应事,重不知此三项虽在五服之内,而其情非小功缌麻以上亲可比,故律特言之,而以被出改嫁置之父祖妾之上,明不在此例也。若拟不应,则与娶同宗义绝之亲无异矣,非理也。况所谓小功以上,亦自可以该伯叔父母及兄弟妻,又何必言之耶?以意逆之,当自得矣。
娶部民妇女为妻妾
凡府州县亲民官任内娶部民妇女为妻妾者,杖八十。若监临官娶为事人妻妾及女为妻妾者,杖一百。女家并同罪,妻妾仍两离之。女给亲财礼入官。强娶者,各加二等。女家不坐,不追财礼。若为子孙、弟侄、家人娶者,罪亦如之。男女不坐。
纂注:妇女之妇,兼妻妾亲民官曰部民,监临官曰为事人者。盖为事人止谓有事与监临相涉者,若部民则槩言所綂摄之民也。女家对男子之称,妇家在其中,并同罪,谓部民同亲民官之罪,为事人同监临官之罪。两离,谓既不给官员,又不给夫家,俱令归本宗。强娶通亲民监临,说为子孙等娶者,罪亦如之,则又通和强言。其妇女财礼俱准自取,法科断男女不坐,谓子孙等及所娶妇女并不坐罪也。此言凡府州县与民相亲近之官,而于任内和娶所部民人之妻妾或女为妻妾者,亲民官杖八十;若监临官和娶为事人之妻妾及女为妻妾者,监临官杖一百。
译已尽,但名分犹存;五服之内服制愈重,名分愈尊,所以定罪轻重有如此差别。应处死的自当依照通常律条。其同宗无服亲属之妻、缌麻亲属之妻及舅甥之妻、小功以上亲属之妻,先前曾被丈夫休弃以及丈夫死后改嫁他人的,在原丈夫虽有义绝的情形,但其名分终究是本族之妇,所以娶为妻妾的,男女各杖八十——这比起娶现为人妻者要轻一些。若子孙收娶父亲与祖父的妾以及侄子收娶伯叔母为妻妾的,不论其在家还是被休、改嫁,男女各坐斩罪。若兄长死后收嫂子、弟弟死后收弟媳为妻妾的,不论在家还是被休、改嫁,男女各坐绞罪。娶妾的各减二等:娶同宗无服亲属之妾的各杖八十,娶缌麻亲属及舅甥之妾的各杖九十,娶小功以上亲属之妾的各杖八十、徒二年,娶被休、改嫁之妾的各杖六十,收伯叔及兄弟之妾的各杖一百、徒三年。若娶同宗缌麻以上的姑姑及侄女与自己的姐妹为妻妾的,也各按奸缌麻以上亲属论处,男女各杖一百、徒三年,应处死的自当依照通常律条。同样是妾,父祖之妾就要坐斩;同样是妻,伯叔母就要坐斩,兄弟之妻就要坐绞,姑姑、侄女、姐妹的就按奸罪论处。因为父祖、伯叔、姑姑在各种名分中是最尊贵的,兄弟以及侄女、姐妹在服属中是最重的,所以如此。但从同宗无服之亲,到姑姑、侄女、姐妹,定罪虽有轻重,总归都是乱伦,所以娶她们的人一并离异归宗,财礼没收入官。其端正风化的用意,可谓周到之至了。
按:父祖之妾、伯叔母、兄弟之妻,有人认为对先前曾被休弃以及已改嫁之后才娶她们的人,应当按"不应"律论处,罪责较重,殊不知这三种情况虽然在五服之内,但其情节不是小功、缌麻以上亲属可比的,所以律文特别言明,而把被休、改嫁的情况置于父祖之妾之上,明显不适用这个例外。若按"不应"律判处,那就与娶同宗义绝之亲无异了,是不合理的。况且所谓小功以上,本来也可以涵盖伯叔父母及兄弟妻,又何必特别提及呢?以此推之,自然可以明白了。
娶部民妇女为妻妾
凡府州县亲民官在任内娶所辖部民的妇女为妻妾的,杖八十。若监临官娶为事人的妻妾及女儿为妻妾的,杖一百。女方家里同罪,妻妾一律予以离异,女子给还亲属,财礼没收入官。强行迎娶的,各加二等。女方家里不加罪,不追还财礼。若为子孙、弟侄、家人娶亲的,罪责也一样。子孙等人及所娶的妇女不加罪。
纂注:妇女的"妇",兼指妻妾。亲民官称"部民",监临官称"为事人"。因为"为事人"只是指有事情与监临官相涉的人,若"部民"则是泛指其所统辖的百姓。"女家"是对男方而言的称呼,"妇家"也包含在内。"并同罪",是说部民与亲民官同罪,为事人与监临官同罪。"两离",是说既不给还官员,也不给还夫家,都令其归还本宗。"强娶"兼指亲民官和监临官而言。"为子孙等娶者,罪亦如之",这又兼指和娶、强娶而言。其妇女的财礼都准照自娶的法则科断,男女不加罪,是说子孙等人以及所娶的妇女都不加罪。这是说凡是府州县与百姓相亲近的官员,在任内和娶所辖部民的妻妾或女儿为妻妾的,亲民官杖八十;若监临官和娶为事人的妻妾及女儿为妻妾的,监临官杖一百。
盖府州县官职本近民,而监临权能督责其体统虽同,但部民尚无事相干,而有事人则见在对理其事势实异,故罪有差别耳。其妻妾之本夫,女之父并同罪,以妻妾及女与亲民官者亦杖八十,以妻妾及女与监临官亦杖一百。既属同情,亦不得不同罪也。其所娶之妻妾仍两离之,妻妾归宗,女给亲,不得给官员,亦不得归本夫,财礼入官。若亲民官及监临官恃其官劫用强,以娶部民及为事人之妻妾与女为妻妾者,各加二等,亲民官杖一百,监临官杖七十徒一年半。妇之夫,女之父不坐罪,妇前夫,女给亲不追财礼。夫曰强,则所制在人,故特贷之。若亲民官与监临官各为其子孙弟侄及家人而娶部民为事人之妻妾及女与之为妻妾者,亦如亲民监临官自娶之罪。和娶者,亲民官杖八十,监临官杖一百,女家并同罪,财礼入官。强娶者亦加二等,亲民官亦杖一百,监临官亦杖七十徒一年半,女家亦不坐罪,不追财礼。其子孙弟侄家人及妇女之嫁与官员之子孙弟侄家者,俱不坐罪,以其有主婚人耳。可谓变而不穷,法之至善也。夫观“在任”二字,则未任之先与既任之后而娶者俱律。所不禁矣。
按此条,府州县官曰部民,则非所部者勿论矣。若监临官称为事人,则不得曰非为事人勿论也。观名例称临主守条,监临本有二项,有常时之监临,有暂时之监临。如别府州县承委邻境,清查钱粮,会理词讼,相于涉者,即为事人;而不相干涉者,斯与监临无与也。若常时之监临,如抚按两司于该府州县,孰非事也?孰非为事人也?而无不相于涉者矣。故「非为事人勿论」之说,在暂时之监临则可,在常时之监临则一可难以执一论也。
备考
一,此条官员有犯者,照行止有亏事例,革职为民。
一娶为事人妇女,而于事有所枉者,仍以枉法从重论。
娶逃走妇女
凡娶犯罪逃走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异;不知者不坐。若无夫,会赦免罪者不离。
纂注:犯罪,谓妇女自巳犯罪,巳发在官者,与在逃子女为事在家者不同,与同罪止同其所犯之本罪,而妇人自当加逃罪二等。此离异与别条不同,谓妻妾归前夫,女归本宗。若妇人所犯罪应与前夫离异者,始妇本宗不知情,虽不坐罪,亦当离异。无夫会赦免罪者不离,谓既无夫又会赦,则是无罪而应改者,故听其家聚也。妇人免罪不离,当包女言。此言凡妇女犯罪巳发于官
译因为府州县官的职务本来接近百姓,而监临官权力更能督责,其体统虽然相同,但部民与官员本无公事相关,而为事人则正在与官员对理其事,情势实有不同,所以罪责有区别。其妻妾的原丈夫、女儿的父亲也同罪,因为妻妾及女儿嫁给亲民官的也杖八十,嫁给监临官的也杖一百。既然同属知情,也不能不同罪。所娶的妻妾一律予以离异,妻妾归宗,女儿给还亲属,不得给还官员,也不得归还原夫,财礼没收入官。若亲民官及监临官凭借官势强行,娶部民及为事人的妻妾与女儿为妻妾的,各加二等,亲民官杖一百,监临官杖七十、徒一年半。妇人的丈夫、女儿的父亲不加罪,妇人的原丈夫、女儿的亲属不追还财礼。所谓"强",是指其受制于人,所以特别宽宥。若亲民官与监临官各自为其子孙弟侄及家人娶部民、为事人的妻妾及女儿为妻妾的,也如同亲民官、监临官自己娶的罪责。和娶的,亲民官杖八十,监临官杖一百,女方家里并同罪,财礼没收入官。强娶的也加二等,亲民官也杖一百,监临官也杖七十、徒一年半,女方家里也不加罪,不追还财礼。其子孙弟侄家人以及嫁给官员子孙弟侄家人的妇女,都不加罪,因为有主婚人的缘故。可以说这是变通而不穷尽,法律的至善之处啊。看"在任"二字,则未任官之前以及卸任之后娶亲的,律文都不加禁止。
按:此条中,府州县官称"部民",那么不是所辖部民的就不论罪了。若监临官称"为事人",那就不能说"非为事人不论"。看名例中"称临主守"条,监临本有两种情况,有常时的监临,有暂时的监临。如别的府州县受委托到邻境,清查钱粮,会同审理词讼,相互涉及的,即为"为事人";而不相涉及的,就与监临无关了。若是常时的监临,如巡抚、巡按、两司对该府州县而言,哪件事不是他们的事?哪个人不是为事人?没有不相涉及的。所以"非为事人不论"的说法,在暂时的监临中是可以的,在常时的监临中则很难一概而论。
备考
一、此条中官员有此罪行的,照行止有亏的事例,革职为民。
一、娶为事人妇女,而在该事情上有所枉法的,仍按枉法从重论处。
娶逃走妇女
凡是娶犯罪逃走的妇女为妻妾的,明知情况的与之同罪;罪至死的减一等,一并离异;不知情的不加罪。若该妇女没有丈夫,遇赦免罪的不予离异。
纂注:"犯罪",是指妇女自己犯罪,已经在官府立案的,与在逃子女、有事在家的情况不同。"与同罪"只是同其所犯的本罪,而妇人自身应当加逃罪二等。这里的"离异"与别条不同,是说妻妾归还前夫,女儿归还本宗。若妇人所犯之罪应当与前夫离异的,即使夫家本宗不知情,虽不加罪,也应当离异。"无夫会赦免罪者不离",是说既无丈夫又遇赦免,那便是无罪而应当改嫁的人,所以听凭其成婚完聚。妇人免罪不离异,应当包括女儿在内而言。这是说凡是妇女犯罪已经在官府立案……
而逃亡在外,有人娶为妻妾,若娶者知其犯罪逃走之情,则笞、杖、徒、流各与妇女同罪。若妇女犯死罪在逃,知其情而娶之者,得减妇女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所娶之妇,若非犯死罪者,归其夫归宗。若所犯之罪原应与前夫离异者,则归宗,财礼入官。盖妇女犯罪巳为不良,况又在逃,安得擅娶,故既与同裶而复离异耳。然此自娶者知情及妇人有夫而罪未遇赦者言之。若娶不知其有犯罪逃走之情而娶为妻妾者,不坐以罪,仍断离异,追还财礼。若逃走之妇原无本夫,而所犯之罪又经赦免,则听后夫不在离异之限。夫不知不坐,原其误犯也。无夫会赦不离者,矜其无归也。其曲尽人情矣乎?曰:妇人会赦不离,则娶者不坐罪可知。白曰:无夫会赦不离,则会赦有夫而离者可知。
译而逃亡在外,若有人娶她做妻妾,倘若娶她的人知道她犯罪逃亡的实情,就要按笞、杖、徒、流各刑分别与该妇女同罪论处。倘若妇女所犯是死罪而在逃,娶她的人明知实情仍娶她的,可比照妇女之罪减一等处罚,杖一百,流三千里。所娶的妇女,如果所犯并非死罪,就归还她的丈夫,回归本宗。如果她所犯之罪本就该与前夫离异的,那就让她回归本宗,财礼没收入官。因为妇女犯罪本已属不良,何况又在逃亡之中,怎能擅自娶她,所以既已成婚又要令其离异。不过这只是就娶者明知实情、以及妇人有丈夫而其罪尚未遇赦这两种情况而言的。如果娶她的人并不知道她有犯罪逃亡的实情而娶为妻妾的,就不追究其罪,但仍要判令离异,追回财礼。如果逃亡的妇女原本没有丈夫,而她所犯的罪又已经遇赦获免,那么就准许后来的丈夫不在必须离异之列。丈夫不知情而不予治罪,是体谅他是误犯。没有丈夫、遇赦而不必离异,是怜悯她无处可归。这真是把人情道理考虑得十分周全了吧?有人说:妇人遇赦而不离异,那么娶她的人不获罪就可以推知了。又说:没有丈夫、遇赦而不离异,那么遇赦而有丈夫、须离异的情形也就可以推知了。
强占良家妻女
凡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绞。妇女给亲配与子孙弟侄家人者,罪亦如之。男女不坐。
纂注:势豪有分别,豪是豪强,势谓有力者,强夺二字重看,奸占二字,或谓当作二项,谓奸止是奸宿而不必为妻妾,若占则终为巳有,细详还相连看为是,盖用强而不以礼娶,故云奸占也。若强夺而奸之,则有强奸律矣。妇归其夫,女妇其父,故曰给亲。此言凡豪强劫力之人,不通媒妁,不用聘定,将良人之妻或女,用强夺娶来家,奸宿占住为妻妾者,劫豪之人坐绞,妇归本夫,女归其父。若用强夺取而配与子孙弟侄及家人为妻妾者,罪亦如豪劫之人,自奸占律绞,盖其迹虽有占与配子孙等之异,而强夺之情一也。其所奸占之妇女及子孙弟侄家人俱不坐罪。
备考
一、强夺良家妾,奸占者,比附此律,上请。
条例
一、凡强夺良人妻女,与他人为妻妾,及投献。
王府并勋戚势豪之家者,俱比照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绞罪,奏。
请定夺
娶乐人为妻妾
凡官吏、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若官员子孙娶者,罪亦如之。附过候荫袭之日,降一等,于边远叙用。其在洪武元年巳前娶者,勿论。
纂注:乐人,指教坊司妓者。官员子孙,兼文武并离异,谓不给官吏子孙,亦不给乐工断离归宗,专言袭荫。其余以常人论,可知此条当与刑律官吏宿娼条参看。言文武官吏有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依名例犯私罪律,职官降等改用未入流官,与吏罢职役不叙。所娶之乐人并离异归宗,财礼入官。若官员应该袭荫之子孙娶乐人为妻妾者,亦如官员之罪,杖六十,离异归宗,财礼入官。仍将附写其过名,候荫袭之日,于父祖职事上减一等,调边远衙门叙用。盖文武官吏巳受有职之常荫袭子孙,亦他日官爵之寄,良贱尚难为婚,乐人岂所宜娶,故立法之严,欲其自保之意也。若官吏子孙所娶之乐人在洪武元年以前者,勿论,既不坐罪,亦不离异,以胡元无禁故耳。令有例,官吏犯奸及一应行止有亏,俱发为民,武官照例调卫带俸差操矣。
按文曰:「荫武曰袭」条内云:「候荫袭之,曰降一等」,似专指军官子孙言,而文官子孙又无父祖之职可降,如有犯,合照文官行止有亏,革荫为民可也。
备考
一桨人知情,嫁与者问,不应笞罪,财礼入官。
一流娼虽非乐人,官吏娶者与此条同,拟。
僧道娶妻
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还俗,女家同罪,离异。寺观主持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僧道托亲属或僮仆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奸论。
纂注还俗,直管至下住持知情,虽同罪,但因人连累,不在还俗之限。
译凡是豪强权势之人,强行夺取良家妻女,奸淫占为妻妾的,处绞刑。妇女交还其原来的丈夫,配给儿子孙子弟弟侄子或家人的,罪也如此处置。被奸占的男女本人不治罪。
纂注:势和豪是有区别的,豪是豪强,势是指有权势的人;"强夺"二字要重看,"奸占"二字,有人说应当分作两项来理解,认为"奸"只是奸宿而不一定成为妻妾,如果是"占"就是终归为己有,仔细推详还是把二字连起来理解为好,因为是用强力而不依礼法娶取,所以叫奸占。如果是强夺而后奸淫,那就适用强奸律了。妇人归还其丈夫,女儿归还其父亲,所以叫"给亲"。这是说凡是豪强劫力之人,不经媒人说合,不用聘礼订婚,把良人的妻子或女儿,用强力夺来家中,奸宿占据作为妻妾的,施暴的豪强之人处以绞刑,妇人归还本夫,女儿归还其父。如果用强夺的方式配给自己子孙弟侄以及家人做妻妾的,罪也和豪强劫掠之人一样,按奸占律处绞,因为虽然表面上有占为己有和配给子孙的区别,但强夺的情实是一样的。被奸占的妇女以及子孙弟侄家人都不治罪。
备考
一、强夺良家的妾,奸占的,比照此律,上报请示。
条例
一、凡是强夺良人妻女,给他人做妻妾的,以及投献给王府和勋戚势豪之家的,都比照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处绞罪,上奏请皇上裁定。
凡是官吏娶乐人为妻妾的,杖六十,并强制离异。如果官员子孙娶的,罪也如此。附记过错,等候承袭荫职之日,降一等,调往边远地方叙用。其在洪武元年以前娶的,不予追究。
纂注:乐人,指教坊司的妓女。官员子孙,兼指文武官员,都要离异,是说不给官吏子孙、也不给乐工判决离异归宗的机会,专门是说承袭荫职这件事。其余的按常人论处,可知此条应当与刑律"官吏宿娼"条参照来看。这是说文武官吏中有娶乐人为妻妾的,杖六十。依名例律犯私罪的规定,任职官员降等改用未入流官职,吏员罢职不再叙用。所娶的乐人一并离异归宗,财礼没收入官。如果是应当承袭荫职的官员子孙娶乐人为妻妾的,也和官员的罪一样,杖六十,离异归宗,财礼入官。仍然要将其过失记录下来,等到承袭荫职之日,在其父祖职务上降一等,调往边远衙门叙用。因为文武官吏已经受有职位,其子孙将来也承袭荫职、继承官爵,良贱尚且难以婚配,乐人又岂是应当娶的,所以立法如此严格,是想让他们自保的意思。如果官吏子孙所娶的乐人是在洪武元年以前娶的,不予追究,既不治罪,也不勒令离异,因为元朝没有这个禁令的缘故。律令有规定,官吏犯奸以及一切行止有亏的,都发遣为民,武官则照例调往卫所带俸差操。
按律文说:"荫任武职叫袭",条内说"候荫袭之日降一等",似乎专门是指军官子孙而言,而文官子孙又没有父祖的职位可降,如果有此类犯罪,应当照文官行止有亏,革除荫职为民就可以了。
备考
一、乐人明知情由而嫁给他人的,按不应重罪的笞刑论处,财礼没收入官。
一、流娼虽然不是乐人,官吏娶她们的与此条相同,照此比拟。
凡是僧人道士娶妻妾的,杖八十,勒令还俗,女方家庭同罪,强制离异。寺观住持知情的与僧道同罪,不知情的不治罪。○如果僧道假托亲属或僮仆的名义求娶,而实际是僧道自己占为己有的,按奸论处。
纂注:还俗一直管到下文"住持知情",虽然同罪,
自占为妻妾者,依刑律,僧道犯奸,加凡人罪二等。或泥占字,谓夺亲属僮仆之所有,当依奸亲属妻妾及义男妇科断。不知律文明曰:假托则并亲属僮仆,或无其人,借有其人,所娶原未与之成婚也,安得遂以假为真哉?奸字兼和强言,盖僧道既云出俗,婚娶非其所直,故凡娶有妻妾者,即杖八十,断令还俗。女家以其女与之为妻妾者,与僧道同罪,亦杖八十。妇女离归宗,其本寺观之住持知其娶妻妾之情,亦与僧道同罪,杖八十。既住持其教,而不能约束其众,其罪之宜也。住持不知情者,不坐罪。若僧道知其不可娶妻,而假托亲属或僮仆为名色,以求娶人之妇女,及娶而自占为妻妾者,以奸论。系和者,以凡奸加二等,杖一百;系强者,以强奸论。以僧道而娶妻,巳为违法,娶妻而假托其欺,奸甚矣,故加重以惩之。
良贱为婚姻
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婢者,杖一百。若妄奴婢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
纂注:罪亦如之。谓奴亦杖八十,女家亦减一等也。因而入籍为婢,承家长与奴娶及奴自娶,两边入籍为婢。国初为奴婢者各有册籍,妄以奴婢为良人,二句亦指家长妄冐,或奴婢自妄冐也。各离异总承上说改正,谓入籍者改正,非如妻妄失序改正之谓。此言凡家长主婚娶良人之女与奴为妻者,家长杖八十,女家主婚者知其为奴而以以女与之者,减男家罪一等,杖七十;女家不知其为奴者,不坐罪。其奴不由家长自娶良人女为妻者,罪亦如之。奴如家长与娶,杖八十;女家知情,减奴罪一等,杖七十;家长知奴自娶之情不行禁止者,减奴罪二等,六十。因以良人女附入册籍为婢者,由家长入籍者,家长杖一百;由奴入籍者,奴杖一百。若妄以奴为良人而与良人女为夫,或妄以婢为良人而与良人男妻者,由家长妄冐,家长杖九十;由奴婢妄冐,奴婢杖九十。其家长与娶,或奴自娶及相妄冐而娶者,俱离异归宗。入籍为婢之女则改正。盖夫妻本有敌体之义,而良贱则非配耦之宜。籍终无从良之期,而妄冐乃为欺妄之甚,故既坐其罪,复离改正。立法可谓详尽矣。
按奴婢或以律有发付功臣家奴之文,遂谓非功臣之家不得有奴婢,则此条以专为公侯家设也。不知立嫡子违法条内明开庶民之家存养奴婢者杖百,是以止禁庶民家不得有奴婢矣。言庶民则有官者不禁矣。使止许公侯家有之,则律中称「凡存养奴婢者杖一百」何也?或明言非公侯之家亦可也,而何专言庶民耶?盖功臣与官员家俱得存养奴婢,言给付功臣家为奴者,详其文籍没子女无所看落,故钦给功臣家耳。
译但因是被人连累,不在被勒令还俗之列。自占为妻妾的,依刑律,僧道犯奸,加凡人罪二等。有人拘泥于"占"字,认为是夺取亲属僮仆所有的妇女,应当依奸占亲属妻妾及义男之妇科断。殊不知律文明明说是"假托",就是说亲属僮仆,或者根本没有这个人,或者借用确有其人的名义,所娶的人原本没有和这假托的人成婚,怎么能就把假的当成真的呢?"奸"字兼含和奸、强奸而言,因为僧道既然说是出家离俗,婚娶本非其应做之事,所以凡是娶有妻妾的,就要杖八十,判令还俗。女方家庭把女儿嫁给他做妻妾的,与僧道同罪,也杖八十。妇女离异归宗,其所在寺观的住持知道他娶妻妾的情由的,也与僧道同罪,杖八十。既然主持其教门,却不能约束其教众,这样定罪是应该的。住持不知情的,不治罪。如果僧道明知自己不能娶妻,却假托亲属或僮仆的名义,来求娶他人的妇女,以及娶了之后自己占为妻妾的,按奸论处。是和奸的,按凡人和奸加二等,杖一百;是强奸的,按强奸论处。僧道本已娶妻,已经是违法,娶妻又假托欺骗,奸情更甚,所以加重处罚以示惩戒。
凡是家长为奴仆娶良人之女为妻的,杖八十。女方家庭减一等,不知情的不治罪。奴仆自己娶的,罪也如此。家长知情的,减二等。因此把良人之女登记入奴婢籍的,杖一百。如果假冒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结为夫妻的,杖九十。各自离异改正。
纂注:"罪亦如之",是说奴仆也杖八十,女方家庭也减一等。"因而入籍为婢",承接家长为奴仆娶和奴仆自娶两种情况,都指把女子登记入婢籍。国朝初年,为奴婢的各有名册登记,"妄以奴婢为良人"这两句,也是既指家长妄自冒充,也指奴婢自己妄自冒充。"各离异改正"总承上文说,指登记入籍的要改正,不像妻妾失序改正那样的意思。这是说凡是家长主婚,娶良人之女给奴仆为妻的,家长杖八十;女方主婚人明知是奴仆而把女儿嫁给他的,减男方之罪一等,杖七十;女方不知是奴仆的,不治罪。奴仆不经家长而自己娶良人之女为妻的,罪也如此,奴仆杖八十;女方知情的,减奴仆之罪一等,杖七十;家长明知奴仆自娶之情而不加禁止的,减奴仆之罪二等,杖六十。因此把良人之女附入名册作为婢女的,由家长办理入籍的,家长杖一百;由奴仆办理入籍的,奴仆杖一百。如果假冒奴仆为良人而与良人之女结为夫妻,或假冒婢女为良人而与良人之男结为夫妻的,由家长冒充的,家长杖九十;由奴婢自己冒充的,奴婢杖九十。凡是家长为其娶妻,或奴仆自娶,以及互相冒充而娶的,都要离异归宗。登记入籍为婢的女子则要改正。因为夫妻本来有对等的名分,而良贱之间则不适合婚配。一旦入籍,就终究没有从良的机会,而妄自冒充更是欺骗到极点,所以既要治罪,又要离异改正。立法可谓详尽周密了。
按:关于奴婢,有人以律文中有"发付功臣家为奴"的说法,就认为不是功臣之家不得有奴婢,认为此条是专为公侯之家设立的。殊不知"立嫡子违法"条内明明写着"庶民之家存养奴婢的杖一百",可见只是禁止庶民之家不得有奴婢。说庶民,则有官职的人不在禁止之列。假使只许公侯之家有奴婢,那律文中说"凡存养奴婢的杖一百"又是什么意思呢?如果说明不是公侯之家也可以有奴婢,那又为何专门说庶民呢?大概功臣与官员之家都可以存养奴婢,说是发给功臣家为奴的,是详载
详见《文献通考》。今问刑者每遇奴婢殴家长之类,輙舍正律,乃引用雇工人律,亦舛矣。
蒙古色目人婚姻
凡蒙古、色目人,听与中国人为婚姻,务要两相情愿,不许本类自相嫁娶,违者,丈八十,男女入官为奴。其中国人不愿与回回、钦察为婚姻者,听从本类自相嫁娶,不在禁限。
纂注:蒙古即达子,色目即回回。钦察文,回回中之别种。回回,拳发大鼻;钦察,黄发青眼。其形状丑异,故有不愿为婚姻者。此言胡元入主中国,其种类散处天下者,难以遽绝。故凡蒙古及色目人,听与中国人之相嫁娶为婚姻。文务要两相情愿,仗之各得其所可也。不许蒙古、色目人之本类自相嫁娶。如本类中违律自相嫁娶者,两家主婚杖八十,所嫁娶之男女俱入官,男为如女为婢。然回回、钦察在色目人中为最丑陋,中国人有不愿与之为婚姻者,则听其本类自相嫁娶,又不在不许自相嫁娶之禁限。夫本类娶有禁者,恐其种类日滋也;听其本类为婚者,又悯其种类成色也。立法严而用心恕,所以羁么异类者。至回回、钦察不愿与为婚姻,则愿者固不禁也。
出妻
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减二等,追还完聚。○若犯义绝应离不离者,亦杖八十。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若妻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因而改嫁者,绞。其因夫逃亡三年之内不告官司而逃去者,杖八十。擅改嫁者,杖一百。妄各减二等。○若婢背家长在逃者,杖八十。奴逃者,罪亦同。因而改嫁者,杖一百,给还家长。○窝主及知情娶者,各与罪同。至死者,减一等。不知者,俱不坐。○若由期亲以上尊长主婚改嫁者,余亲谓期亲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长卑幼主婚改嫁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至死者,主婚人并减一等。
纂注应出,即七出,谓无子、淫、夫不事舅妓、多言、盗窃、妒忌、恶疾也。三不去,谓与更舅姑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有所娶无所归也。二者见《大明令》。义绝夫妇之义,专自得罪于夫,言如殴夫及欲告害夫之类,非谓殴舅姑等项也。犯义绝,当兼七出之犯。义绝应离而不离,指曾经告官离者言。曰两愿离者不坐,则非两愿者当各坐,不应完聚。从夫嫁卖,句管至妾,各减二等。因而改嫁,谓因在逃而改嫁也。须有妁财礼者方是,不然当以和诱刁奸论。下二改嫁仿此。逃亡是有罪,逃去者告官司,谓告其夫之逃亡情由,非告己之欲逃也。言三年者,以夫丧服例之,故许其改嫁耳。须三年之外不坐罪。妾各减二等,指背夫在逃、不告逃去及二改嫁。
译抄没籍没人家子女无处安置,所以特地钦赐给功臣家而已。详情可见《文献通考》。如今审案的人每遇到奴婢殴打家长这类案子,往往舍弃正律,却引用雇工人律,也是错误的。
凡是蒙古人、色目人,听任其与中国人通婚,务必要双方情愿,不许本族之间自相嫁娶,违犯的,杖八十,男女双方没入官府为奴婢。中国人如果不愿意与回回、钦察通婚的,听任其本族自相嫁娶,不在此禁之列。
纂注:蒙古就是达子,色目就是回回。钦察文种,是回回中的一个别种。回回卷发大鼻子;钦察黄头发青眼睛。他们的形状丑陋怪异,所以有人不愿意与之通婚。这是说元朝入主中国,其部族散布天下各地,难以一下子断绝往来。所以凡是蒙古人和色目人,听任其与中国人相互嫁娶通婚,务必要双方都情愿,各得其所才行。不许蒙古、色目人本族之间自相嫁娶。如果本族中违反律令自相嫁娶的,两家主婚人杖八十,所嫁娶的男女都没入官府,男的为奴,女的为婢。然而回回、钦察在色目人中最为丑陋,中国人有不愿意与其通婚的,就听任其本族自相嫁娶,又不在不许自相嫁娶的禁令之列。禁止本族相娶,是担心其部族日益繁衍;听任其本族通婚,又是怜悯其部族的处境。立法严格而用心宽厚,这就是笼络异族的办法。至于回回、钦察不愿意通婚的,愿意通婚的当然不加禁止。
凡是妻子没有应当被休弃的情由以及没有义绝的情状而休弃她的,杖八十。虽然犯了七出之条,但有三不去的情形而休弃她的,减二等,追回让其团聚。○如果犯了义绝之情理应离异而不离异的,也杖八十。如果夫妻不和睦而两相情愿离异的,不治罪。○如果妻子背弃丈夫逃走的,杖一百。跟随丈夫卖出而趁机改嫁的,处绞刑。如果因为丈夫逃亡三年之内不告知官府而私自逃走的,杖八十。擅自改嫁的,杖一百。妾各减二等。○如果婢女背弃家长逃走的,杖八十。奴仆逃走的,罪也相同。趁机改嫁的,杖一百,交还家长。○窝藏之人以及明知情由而娶其为妻的,各与本人同罪。罪至死的,减一等。不知情的,都不治罪。○如果是由期亲以上的尊长主婚改嫁的,其余亲属,是指期亲卑幼以及大功以下的尊长卑幼主婚改嫁的,如果事情是由主婚人引起的,主婚人为首犯,男女为从犯;如果事情是由男女本人引起的,男女为首犯,主婚人为从犯。罪至死的,主婚人都减一等。
纂注:"应出",就是七出,指无子、淫乱、不侍奉公婆、多言、盗窃、妒忌、恶疾。"三不去",是指曾经为公婆守过三年丧、先前贫贱后来富贵、有所娶而无处可归。这两项见于《大明令》。义绝是夫妻之义,专指丈夫得罪妻子,比如说殴打丈夫或图谋加害丈夫这类,不是指殴打公婆等情形。犯义绝,应当兼有犯七出的情节。义绝理应离异而不离异,是指曾经告到官府要求离异的情况而言。说"两愿离者不坐",那么不是两相情愿的应当各自治罪,不应当追回团聚。"从夫嫁卖"这句一直管到"妾"字,各减二等。"因而改嫁",是说因为在逃而改嫁,须有媒人财礼的才算是改嫁,不然应当按和诱或刁奸论处。下面两处"改嫁"依此类推。"逃亡"是指有罪逃走的,"告官司",是指告知丈夫逃亡的情由,不是告知自己想要逃走。说"三年",是比照丈夫丧服的年限而来,所以允许她改嫁。必须是三
说窝主以下二节,通指妻妾与婢在逃改嫁者。期亲余亲,俱指妻妾婢之亲言。男即上知情而娶者。此条言夫妻以义合,不可以轻出。既出文,不可以苟容。故凡妻非有无子等项应出之事,及与本夫无义绝之状,而本夫擅出之者,杖八十。其妻虽犯七出,于义有三不可出,而擅出之者,本夫减二等,杖六十,以犯七出故经之耳。并追与本夫完聚。若其妻巳犯义绝,曾经告官断离而不离者,其夫亦杖八十。夫不应出而出,非情也。应离而不离,非法也。故各罪之。若夫与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于情既暌,于法无碍,故各不坐罪。两愿者不坐,则夫愿而妻不愿,妻愿而夫不愿者,均有罪也。以上俱自罪,在夫者言之。至若妇人从一而终,背夫巳非其义,因逃而輙自改嫁,于情尤为过甚。故夫在而妻背夫逃去者,杖一百。从夫或嫁或卖,因在逃而自嫁他人者,即坐绞。其因本夫有罪逃亡在外,三年之内不以夫之逃亡缘由告明官司,听许嫁而輙自逃去者,杖八十。不告而改嫁者,杖百。以夫在逃故矜之耳。断归前夫,从其嫁。卖至妾则各减妻罪二等,背夫在逃者杖八十,因而改嫁者杖一百徒三年,不告官司而逃者杖六十,擅改嫁者杖八十。妾贱于妻,故罪减于妻也。若婢背家长在逃者杖八十,奴背家长而逃者亦同婢罪杖八十。婢因凡在逃而改嫁他人者杖一百给还家长。婢贱于妾,故罪又轻于妾也。婢不言家长逃亡而逃及改嫁之罪,以有主母在耳。以上俱自罪在妻妾及奴婢者言之。夫妻妾奴婢在逃俱系有罪之人,他人安得擅为藏匿及擅自婚娶?故窝主及知在逃之情而娶为妻妾者,各与妻妾奴婢同罪。窝藏及娶背夫在逃之妻,同杖一百;夫亡在逃之妻,同杖八十;背夫及夫逃亡在逃之妾,各减二等。窝藏及娶在逃之奴婢,同杖八十;至死减一等。如妻在逃改嫁应绞者,窝主及知情娶者则杖一百流三千里;不知在逃之情而窝主及娶者俱不坐罪。若改嫁之妻妾与婢由妇女本宗之期亲以上尊长,如祖父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及外祖父母主婚者,罪坐主婚之人。如背夫而改嫁,系妻主婚人流三年里,系妾主婚人徒三年。夫在逃而改嫁系妻主婚人杖一百系妾主婚人杖八十妻妾止得坐前项在逃之罪。如婢虽嫁主婚人,止杖一百。其妇女之余亲,谓期亲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长卑幼主婚者,其情又有不同。如事由主婚起者,以主婚人为首,所嫁娶之男女为从事由男女起者,男女为首,主婚人为从。如妻因夫亡而改嫁者,若由主婚则余亲杖八十,男女为从杖七十之类;至死者主婚人不问期亲以上及余亲虽为首,并得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此以上又自罪在窝主知情及主婚者言之,罪虽不一,而法无不同。
译年之外才不治罪。"妾各减二等",是指背夫在逃、不告而逃以及第二种改嫁的情况。以下"窝主"两节,通指妻妾与婢女在逃改嫁的情况而言。"期亲""余亲",都是指妻妾婢女的亲属而言。"男"就是上文明知情由而娶的男子。此条是说夫妻以情义结合,不可轻易休弃;已经休弃,也不可以随便再容留。所以凡是妻子没有无子等应当被休弃的情由,与丈夫也没有义绝的情状,而丈夫擅自休弃她的,杖八十。妻子虽然犯了七出之条,但按情理有三不可出的情形,而擅自休弃的,丈夫减二等,杖六十,因为她毕竟犯了七出之条的缘故。都要追回与丈夫团聚。如果妻子已经犯了义绝,曾经告到官府应当判决离异却没有离异的,其丈夫也杖八十。丈夫不该休妻而休妻,不合情理;应当离异而不离异,不合法理,所以各自治罪。如果夫妻不和睦而两相情愿离异的,在情理上虽然已经背离,但在法律上并无妨碍,所以各自不治罪。说"两愿者不坐",那么丈夫愿意而妻子不愿意,或妻子愿意而丈夫不愿意的,都是有罪的。以上都是就丈夫一方的罪而言。至于妇人从一而终,背弃丈夫已经违背了道义,因逃走而擅自改嫁,从情理上说更为过分。所以丈夫在世而妻子背弃丈夫逃走的,杖一百。跟随丈夫的安排出嫁或被卖,趁机在逃期间自己改嫁他人的,就处绞刑。如果因为丈夫有罪逃亡在外,三年之内不把丈夫逃亡的缘由告知官府,被允许改嫁却擅自逃走的,杖八十;不告官府而改嫁的,杖一百,这是因为体谅丈夫在逃的缘故。判决归还前夫,如果已改嫁则听其改嫁。妾则各减妻子之罪二等:背夫在逃的杖八十,趁机改嫁的杖一百徒三年,不告官府而逃的杖六十,擅自改嫁的杖八十。妾比妻子地位低贱,所以罪比妻子轻。如果婢女背弃家长逃走的杖八十,奴仆背弃家长逃走的也和婢女同罪杖八十。婢女因在逃而改嫁他人的杖一百,交还家长。婢女比妾更低贱,所以罪又比妾轻。婢女不说家长逃亡而逃走及改嫁的罪,因为有主母在的缘故。以上都是就妻妾及奴婢本人的罪而言。丈夫和妻妾奴婢在逃都是有罪之人,别人怎么能擅自藏匿并擅自与其婚配呢?所以窝藏之人以及明知在逃情由而娶其为妻妾的,各与妻妾奴婢本人同罪:窝藏并娶背夫在逃之妻的,同杖一百;夫死后在逃之妻的,同杖八十;背夫及夫逃亡而在逃之妾的,各减二等;窝藏并娶在逃奴婢的,同杖八十;罪至死的减一等。如果妻子在逃改嫁应处绞刑的,窝主及明知情由而娶她的则杖一百流三千里;不知在逃情由的窝主及娶她的人都不治罪。如果改嫁的妻妾与婢女是由该妇女本宗期亲以上尊长,如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姑、兄姊及外祖父母主婚的,罪坐在主婚人身上:如果是背夫改嫁,是妻的主婚人流三年里,是妾的主婚人徒三年;如果是丈夫在逃而改嫁,是妻的主婚人杖一百,是妾的主婚人杖八十,妻妾本人只坐前项在逃之罪。如果是婢女出嫁,即使有主婚人,也只杖一百。其余的亲属,指期亲卑幼以及大功以下的尊长卑幼主婚的,情形又有所不同:如果事情是由主婚人引起的,其余亲属为主婚人的杖八十,男女为从犯的杖七十之类;如果罪至死的,主婚人不论是期亲以上还是余亲,虽然为首犯,都可以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以上又是就窝主明知情由以及主婚人的罪而言,罪名虽然不一样,但法理是相通的。这条律法极其严格
其律之至严,正所以全妇之伦也。
按察内云:「窝主及知情娶者,谓不知情在娶者则可,在窝主则不可。不坐在娶者则可,在窝主则不可。他人之妻及妾、奴婢,非有背夫及家长而逃者,何事而来我家?又从而窝藏之,而谓其不知情,恐无理。纵不知情,而又可窝藏之耶?故不知者不坐,似为娶者说为多。窝主虽不知情,亦当从收留迷失子女条内云:『隐藏在家者,杖八十』科断。」
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
凡嫁娶违律,若由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及外祖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亲主婚者,余亲谓期亲、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长、卑幼主婚者,事由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至死者,主婚人并减一等。○其男女被主婚人威逼,事不由巳,若男年二十岁以下及在室之女,亦独坐主婚,男女俱不坐。○未成婚者,各减巳成婚罪五等。○若媒人知情者,各减犯人罪一等,不知者不坐。○其违律为婚各条称离异改正者,虽会赦犹离异改正,离异者妇女并归宗。○财礼若娶者知情,则追入官,不知者则追还主。
纂注:婚娶违律,总承上诸条而言。婚人并减一等。通祖父母以下及余亲,言男女既科从罪,若至死,主婚人减一等,男女不必又减矣。男女被主婚人威逼节意,在余亲一边为多,盖祖父母等亲可以不用威逼也。未成婚者各减五等,通绞斩。言各减犯人罪一等,兼以未成婚,财礼虽聘而未成婚者,亦依入官还主断。此条乃男女婚姻以下诸条之通例,皆当此条参之,盖所以补诸条之未备,而权其轻重之宜者也。言凡男女嫁娶而违犯法,如同姓尊卑为婚之类,必有主张其事者。若由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及外祖父母主婚者,与男女无于故违律之罪,独坐主婚之人。余亲如期亲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长卑幼主婚者,若事由主婚人起,则违律之罪以主婚人为首,男女为从,减主婚人一等。事由男女起,则违律之罪以男女为首,主婚人为从,减男女罪一等。若嫁娶违律,如娶同宗之亲及背夫改嫁之类,而罪至斩绞,除事由男女自依当律,其由主婚人或期亲以上,或余亲并得减一等,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盖祖父母而下,其分尊且亲于事,得专主,故独坐其罪。余亲以下,其分卑且疎于事,不得尽专,故分首从科之。其二十岁以上之男及夫亡再嫁之女,智力虽全,而被主婚人威逼娶嫁,事不由主。若男年十八以下,在室之女,智力未全,事虽可以由巳,必待人主使者。其嫁娶违律,虽余亲而独坐主婚,在男女不得依为从法坐罪,事有所制,不得不矜之耳。其嫁娶违律巳成婚者,各依律论罪。若虽有期约,虽有聘定,尚未成婚者,男女及主婚人虽律应死,得各减巳成婚罪五等。
译,正是用来维护妇人伦常的。
按:"窝主及知情娶者",是说不知情而娶的人则可以不治罪,若是窝主则不可以不治罪。不治罪的应当是不知情娶她的人,若是窝主则不应当不治罪。别人的妻子或妾、奴婢,若不是背夫及背家长而逃走,怎么会来到我家?既然又收留窝藏了她,却说自己不知情,恐怕说不通。纵然真的不知情,又怎么可以窝藏她呢?所以"不知者不坐",似乎更多是就娶她的人而说的。窝主即便不知情,也应当依照"收留迷失子女"条内所说"隐藏在家的杖八十"来科断。
凡是嫁娶违反法律,如果是由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姑、兄姊及外祖父母主婚的,单独治主婚亲属的罪。其余亲属,指期亲卑幼以及大功以下尊长卑幼主婚的,如果事情由主婚人引起,主婚人为首犯,男女为从犯;事情由男女本人引起,男女为首犯,主婚人为从犯。罪至死的,主婚人都减一等。○如果男女被主婚人威逼,事情不由自己,若男方年二十岁以下以及未出嫁的女子,也单独治主婚人的罪,男女双方都不治罪。○未成婚的,各减已成婚罪五等。○如果媒人明知情由的,各减犯罪人之罪一等,不知情的不治罪。○其他违律为婚各条中称应离异改正的,即使遇到大赦仍要离异改正,离异的妇女一律归宗。○财礼如果娶的人明知情由,则追缴入官;不知情的,则追还原主。
纂注:"婚娶违律"总承上文各条而言。"主婚人并减一等",通指祖父母以下及其余亲属而言,是说男女既然按从犯定罪,即使罪至死,主婚人减一等,男女就不必再减了。"男女被主婚人威逼"这一节的意思,多是就其余亲属而言,因为祖父母等至亲可以不用威逼。"未成婚者各减五等",通指绞斩之罪。"各减犯人罪一等"是就媒人而言,兼指未成婚的情况;财礼虽然已经下聘而尚未成婚的,也依照入官、还主的规定处断。此条是男女婚姻以下诸条的通例,都应当参照此条来看,是用来补充各条的不足,权衡其轻重的。这是说凡男女嫁娶而违犯法律,比如娶同姓尊卑为婚之类,必定有主张此事的人。如果是由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姑、兄姊及外祖父母主婚的,男女本人没有故意违律的罪过,单独治主婚人的罪。其余亲属,如期亲卑幼以及大功以下尊长卑幼主婚的,如果事情由主婚人引起,则违律之罪以主婚人为首犯,男女为从犯,减主婚人一等;事情由男女引起,则违律之罪以男女为首犯,主婚人为从犯,减男女之罪一等。如果嫁娶违律,如娶同宗亲属以及背夫改嫁之类,罪应至斩绞,除了事情由男女本人引起的照本律处断外,若是由主婚人,或期亲以上,或其余亲属所引起的,都可以减一等,只处杖一百流三千里。因为祖父母以下,其名分尊贵且亲近,对婚事得以专主,所以单独治其罪;其余亲属,名分较卑且疏远,不能全部专主,所以按首从分别定罪。至于二十岁以上的男子以及夫死再嫁的女子,智力都已完全,如果被主婚人威逼嫁娶,事情不由自己;若是男子十八岁以下、未出嫁的女子,智力尚未完全,事情虽可以由自己作主,但必定是有人主使的。这种嫁娶违律,即使是余亲主婚也单独治主婚人的罪,男女不能依照从犯之法定罪,因为事情受人制约,不得不加以体谅。嫁娶违律已成婚的,各依律定罪。如果虽有婚约、虽已下聘,但尚未成婚的,男女及主婚人即使依律应处死罪,都可以各减已成婚之罪五等。如果媒人明知违律之情,无论
若媒合人知其违律之情者,巳未成婚,各减犯人罪一等。不知情者不坐罪,情有可原,不得不贷之耳。其违律为婚各条,妇女有称离异及改正者,虽会改在得免其罪,应离。异者仍离异,改正者仍改正。其称离者,妇女并宗其原聘之财礼。若娶者知者,其违律之情巳未成者,俱追入官;不知情者巳未成婚,俱追还主。夫女虽会赦,必离异改正者,法也。而离异者犹得归宗,财礼知情必入官者,法也。而不知者犹得还主。立法不严,用法实无不善。圣人制律之精如此。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七
户律
仓库
钞法
凡印造宝钞,与洪武大中通宝及历代铜钱相兼行使其民间买卖诸物及茶盐商税诸色课程,并听收受,违者杖一百。○若诸人将宝钞赴仓场库务折纳诸色课中买盐货及各衙门起解赃罚,须要于钞背用使姓名私记,以凭稽考,若有不行心辩验收受伪钞及挑剜描辏钞贯在内者,经手之人杖一百,倍追所纳钞贯。谓误收伪钞并挑剜辏钞一贯,倍追宝钞二贯,伪挑钞贯烧毁。其民间关市交易,亦许使私记,若有不行仔细辩验,误相行使者,杖一百,倍追钞贯,止问见使之人。若知情行使者,并依本律。
纂注宝钞,即古之楮币。挑剜描辏,谓挑剜字样,描辏成张。二倍追钞贯不同,上追之于经收之人,下追之于见使之人也。知情行使,凡民间买卖货物,官府征纳税粮,并听收受,正以通民用也。违者杖一百,罪坐不行收受之人。此兼官民而言。然钞法之行,奸弊易生,有伪造者,有挑剜描补者。故军民商贾诸人之以折纳课程、中买盐货及各衙门起解赃罚,与夫民问关市易,皆须于钞背用使姓名私记,以凭稽考,防诈伪也。若官府不行辩验而混收,则钞法坏于上矣,事发追究原日经收之人,坐杖一百,倍追所纳钞贯还官,伪挑钞贯烧毁。若民间不行辩验而误使,则钞法坏于下矣,亦杖一百,倍追钞贯入官,止坐见使之人,王究所自者防及也,不言烧毁者送官类烧毁也。以上经收行使,自其无心误犯者言之耳。右其伪造及挑剜描辏之情而行使者,自依伪造宝钞及以真作伪律,减犯人罪一等科断,故曰并依本律。
条例
一、在外衙门官员通同势要,卖纳户口等项课钞,问罪;卖钞之人,发边卫充军。钞贯入官,官员纵无赃私,奏。
请降用
钱法
凡钱法设立宝源等局鼓铸洪武通宝铜钱,与大中通宝及历代铜钱相兼行使,折二、当三、当五、当十,依数准筭。民间金银、米麦、布帛诸物价钱,并依时真听从民使。若阻滞不即行使者,杖六十。○其民军之家,除镜子、军器及寺观庵院锺磬铙钣外,其余应有废铜,并听赴官中卖,每斤给价铜钱一百五十文。
译已成婚未成婚,都各减犯罪人之罪一等;不知情的不治罪,因为情有可原,不得不加以宽宥。其他违律为婚各条中,妇女有称应离异及改正的,即使遇到大赦得以免罪,也应当离异的仍要离异,应当改正的仍要改正。称离异的,妇女一律归还其原来的聘财。娶的人明知违律情由的,不论已成婚未成婚,都要追缴入官;不知情的,不论已成婚未成婚,都追还原主。夫妻即使遇到大赦,也必须离异改正,这是法律;而离异的人仍然可以归宗,这是恩情。财礼明知情由的必须入官,这是法律;而不知情的仍然可以追还原主,这是体恤。立法不可谓不严,用法实在没有不妥当的地方。圣人制定律法的精妙之处就在于此。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七
户律
仓库
凡是印造宝钞,与洪武大中通宝以及历代铜钱相互兼行使用,民间买卖各种货物以及茶盐商税等各种课税,一律听任收受,违反的杖一百。○如果有人将宝钞送到仓场库务折纳各种课税、购买盐货,以及各衙门起运解送赃罚款项,须要在钞票背面写上使用人姓名作为私记,以便查考。如果有人不认真辨验收受伪钞以及有挑剜描补拼凑而成的钞票的,经手之人杖一百,加倍追缴所收纳的钞贯。是说若误收伪钞并挑剜拼凑的钞贯一贯,加倍追缴宝钞二贯,伪造挑补的钞贯要烧毁。民间集市交易,也允许使用私记,如果有人不仔细辨验,误将伪钞流通使用的,杖一百,加倍追缴钞贯,只追究当时使用之人。如果是明知情由而使用的,一并依本律处置。
纂注:宝钞,就是古代的楮币。"挑剜描辏",是说挑剜字样、描补拼凑成整张钞票。两处"加倍追钞贯"含义不同,前一处是向经手收受的人追缴,后一处是向使用的人追缴。"知情行使",凡民间买卖货物,官府征收税粮,都听任收受宝钞,正是为了流通民用。违反的杖一百,罪归于不肯收受宝钞的人。这一条兼指官府与民间而言。然而钞法推行,容易滋生奸弊,有人伪造,有人挑剜描补。所以军民商贾各类人等在折纳课税、购买盐货以及各衙门起运解送赃罚款项时,以及民间集市交易,都须在钞票背面写上使用人姓名作为私记,以防止诈伪。如果官府不认真辨验而混同收受,那么钞法就在上层被败坏了,事发后要追究当初经手收受的人,杖一百,加倍追缴所纳钞贯归还官府,伪造挑补的钞贯烧毁。如果民间不认真辨验而误用了伪钞,那么钞法就在下层被败坏了,也杖一百,加倍追缴钞贯入官,只追究当时使用的人,追究其根源也是为了防止流弊,没说要烧毁是因为送官后自会一并烧毁。以上收受、使用两种情况,都是就无心误犯而言。至于那些明知是伪造挑补而故意使用的人,自当依照伪造宝钞及以真作伪律,减犯罪人之罪一等定罪,所以说"并依本律"。
条例
一、外地衙门官员勾结权贵,出卖民户口粮等项课税钞票的,治罪;出卖钞票的人,发配边卫充军,钞贯没收入官,官员即使没有贪污私利,也要上奏请求降职任用。
凡是钱法设立宝源等局铸造洪武通宝铜钱,与大中通宝以及历代铜钱相互兼行使用,折二、当三、当五、当十,依照数额换算。民间金银、米麦、布帛等各种物品的价钱,一律依照当时的实际价格,听任民众使用。如果有人阻挠拖延不肯使用的,杖六十。○民间军户之家,除了镜子、军器以及寺观庵院的钟磬铙钹之外,其余多余的
若私相买卖及收匿在家不赴官中卖者,各笞四十。
纂注钱法,即古铜钱鼓煽铸造也。谓铸时煽炽其火,故曰鼓铸。折二,即当二,不言当者,因旧号也。钱有大小,故有折二、当三、当五、当十之名。按武初令户部及各行省铸洪武等钱,有当十钱重一两,当五钱重五钱,当三、当二各如其数,小钱重一钱,凡五等。依数准筭,谓以一个当十个之类。中卖亦系本处官司给价,与盐法不同。此见我朝设局铸钱,与历代之钱相兼行使其钱有折二、当三、当五、当十等样,各依所当之数准筭。凡民间买卖物货价钱,依其时所值之价,听从民便,欲其流通而不滞也。若有人或高抬其价,或低估其直,使物价不得其平,则钱法阻滞,不能通行矣。故杖六十。废铜乃铸钱之所用,故民间除合用器且外,其余应有废铜,听赴官中卖,计数给价。若有私相买卖及收藏在家,不行赴官中卖者,各笞四十。此与钞法皆以阜财足用,而列钞法于前者,钱法相沿于历代,而钞法首于我。
朝故特先之遵时制也
收粮违限
凡收夏税,于五月十五日开仓,七月终齐足。秋粮,十月初一日开仓,十二月终齐足。如早收去处,预先收受者,不拘此律。若夏税违限至八月终,秋粮违限至次年正月终,不者,其提调部粮官吏典分催里长久粮人户,各以十分为率,一分不足者,杖六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受财者,计赃以枉从重论。若违限一年之上,不足者,人户里杖一百,迁徙。提调部粮官吏典处绞。
纂注:夏税,夏月所收小麦;秋粮,秋成所收粮米。违限一年不足,夏税自有月初一日起;秋粮自次年二月初一日起。又违限二百六十日,如名例称“年之谓也”。此不必以分数计,虽久一石,亦坐绞。迁徙,说见前。此言夏税、秋粮,其开仓齐足,各有一定之限。除早收去处,预先收受不拘,若有违过限期而不完足者,在部粮提调官吏分催里长,则为玩弛;久粮人户,则为奸顽。各以十分为率,一分不足者杖八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官吏以一州县计,里长以一里计,人户以所该纳之数计,故曰“各以十分率”。若官吏、里长受财而故纵其拖久者,各计其入巳赃,以枉法从重论;轻则仍从本条。若违限至一年以上不足,欠粮人户本管里长各杖一百,迁徙;提调部粮官吏处绞,秋决。“曰一年之上,则未及一年者,当以罪止律论。”
按迁徙处绞
国初庶务草征输为急,故其法特重。今承平日久,藏富于民,凡有违限,止照例拟妡此律不复用矣。
条例
一、各处劫豪大户,无故恃顽,不纳本户秋粮五十石以上,问罪监追,完日发附近;二百石以上,发边卫,俱充军。
译铜器,一律听任送到官府变卖,每斤给价铜钱一百五十文。如果私自买卖以及藏匿在家不送官变卖的,各笞四十。
纂注:钱法,就是古代铜钱鼓铸铸造的方法,说的是铸造时鼓动炉火使之炽烈,所以叫鼓铸。"折二",就是"当二",不说"当"是沿用旧有的名号。钱有大有小,所以有折二、当三、当五、当十这些名目。按洪武初年法令,户部及各行省铸造洪武等钱,其中当十钱重一两,当五钱重五钱,当三、当二各按相应的数额,小钱重一钱,共分五等。"依数准筭",是说以一个当十个之类的换算。"中卖"也是由本处官府给价,与盐法不同。这是说本朝设立铸钱局铸造铜钱,与历代的钱币相互兼行使用,其钱分有折二、当三、当五、当十等样式,各依所折算的数额换算。凡是民间买卖货物的价钱,依照当时所值的实际价格,听任民众自便,是想让钱币流通而不阻滞。如果有人或抬高其价,或压低其值,使物价得不到公平,就会使钱法阻滞不通,所以杖六十。废铜是铸钱所需之物,所以民间除了合用的器具之外,其余多余的废铜,听任送到官府变卖,按数量给价。如果有人私自买卖以及藏匿在家中,不肯送官变卖的,各笞四十。这一条与钞法都是为了充裕财用,而把钞法列在钱法之前,是因为钱法沿袭历代而来,而钞法是本朝首创,
所以特意把钞法放在前面,以此遵循当时的制度。
凡是收缴夏税,于五月十五日开仓,七月末收齐。秋粮,十月初一日开仓,十二月末收齐。如果收粮早的地方,提前收受的,不受此律限制。如果夏税拖延到八月末,秋粮拖延到次年正月末,仍未收齐的,其提调部粮官吏、典史分头催缴,以及久欠粮税的里长人户,各以十分为标准,缺一分的杖六十,每缺一分加一等,最重杖一百。收受贿赂的,按贪赃数额从重论处。如果拖延超过一年以上仍未收齐的,人户里长杖一百,迁徙;提调部粮官吏典史处以绞刑。
纂注:夏税,是夏季所收的小麦;秋粮,是秋季所收的粮米。"违限一年之上",夏税自五月初一日算起;秋粮自次年二月初一日算起,又拖延二百六十天,如同名例律中"年"的说法。这里不必再按分数计算,即使欠一石也要处绞。"迁徙",说明见前文。这是说夏税、秋粮,各有开仓和收齐的一定期限,除了收粮早的地方提前收受不受限制外,如果有拖延过期而未能收齐的,主管部粮的提调官吏若催收不力就是玩忽职守,长期拖欠的人户就是奸猾顽劣。各以十分为标准,缺一分的杖八十,每缺一分加一等,最重杖一百。官吏以一州县计算,里长以一里计算,人户以其应纳的数额计算,所以说"各以十分率"。如果官吏、里长收受贿赂而故意放纵拖欠的,各按其所得赃款,以枉法从重论处;情节轻的仍按本条治罪。如果拖延到一年以上仍未收齐的,欠粮人户及本管里长各杖一百,迁徙;提调部粮官吏处以绞刑,秋后处决。说"一年之上",那么不到一年的,应当按"罪止"律论处。
按:"迁徙处绞",国朝初年各种事务征收赋税为急务,所以其法特别严厉。如今承平日久,藏富于民,凡有拖延,只是照例比拟,此律不再实行了。
条例
一、各处豪强大户,无故顽固抗拒,不缴纳本户秋粮五十石以上的,治罪监押追缴,缴完后发往附近;二百石以上的,发往边卫,一律充军。如果三个月之内能够缴完的,照
如三月之内能完纳者,照常发落。
一、各处劫豪大户,敢有不行运赴官仓,逼军私兑者,比照不纳秋粮事例问拟充军。如掌印管粮官不即申达区处,纵容迟悞,一百石以上提问,住俸一年;二百石以上者提问,降二级;三百石以上者,比照罢软事例罢黜。
多收税粮斛面
凡各仓收受税粮,听令纳户亲自行槩平斛交收,作数支销,依令准除折耗。若仓官斗级不令纳户行槩、踢斛、淋尖多收斛面者,杖六十。若以附余粮数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提调官吏知而不举,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纂注槩者,平斛之依,令依大明也。令云:「每米一石,除耗米七合,谓正数之外,多加以防折耗也。」踢斛使其实,淋尖使其满也。附余粮数,即所多收之粮,积出羡余也。此条因主守收受粮,有虑恐折耗而取盈于斛面者,故特立此法,听令纳户亲自行槩、平斛交收,将斛内之数收入仓厫作数支销,仍依令于正额之外,每石耗七合准除入官,以为亏折之备。曰「亲自行槩」,则不亏纳户矣;曰「准除折耗」,则于累监守矣。若仓官斗级不令纳户亲自行槩、踢斛淋尖,多收斛面米粮在者,各杖六十。若以多收之粮积出附余之数,计赃重于杖六十者,照刑律坐赃论罪,止杖一百,不加重者,以虽多收而未曾入巳也。提调官吏知其多收而觉举者,与仓官斗级同罪;不知者不坐。其附余粮数,有主给无主入官,另项作正文销。仓官斗级入巳者,以盗监守自盗论。
按仓粮守支年久势必耗折故近例每年每石准开耗一升可谓计处停矣但令查盘鲜有照例开者甚月因其耗折而坐以侵盗輙拟永远充军者例昔以其耗而开之今以其耗而罪之民安得无冤也哉
条例
一、在京在外,并各边一应收放粮草去处,若职官子弟积年光掍跟子、买头小脚歇家跟官伴当人等,三五成群夺筹斛、占堆行槩等项,打搅仓场及欺凌官攒,或挟诈运纳军民财物者,杖罪以下,于本处仓场门首枷号一个,号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俱充军干系。外官员奏。
请定夺
一、各处仓粮,每石收耗米三升。查盘之时,计守支年分,每年每石准开耗一升。若三年之外,原收耗粮巳减尽,例于正粮内递开一升,准作耗粮。此若有侵盗者,方照律例问罪。
隐匿费用税粮课物
凡送本户应纳税粮课物及应入官之物,而隐匿费用不纳,或诈作损失,欺妄官
译常发落。
一、各处豪强大户,胆敢不肯运送到官仓,反而逼迫军人私自兑换的,比照不纳秋粮的事例治罪充军。如果掌印管粮官不及时申报处理,纵容拖延耽误的,一百石以上的提审问罪,停俸一年;二百石以上的提审问罪,降职二级;三百石以上的,比照罢软误事的事例罢黜。
凡是各仓收受税粮,听任纳户亲自操作用平斛器具刮平斛量交纳,按此数额记账支销,依照法令准予扣除损耗。如果仓官斗级不让纳户亲自操作刮平斛量、踢斛、堆尖多收斛面粮食的,杖六十。如果按多收的余粮数额计算,赃款重的,按坐赃罪论处,最重杖一百。提调官吏明知而不举报的,与仓官同罪;不知情的不治罪。
纂注:"槩"是刮平斛量的器具,"依令"是依照大明令。令中说:"每米一石,扣除损耗米七合",是说正数之外,多加一些以防备折耗。"踢斛"是使斛装实,"淋尖"是使斛装满。"附余粮数",就是多收的粮食,积累出来的余数。这一条是因为主管收受粮食的人,有的担心折耗而在斛面上多取,所以特立此法,听任纳户亲自操作刮平斛量交纳,将斛内之数收入仓库记账支销,仍依照法令在正额之外,每石扣除损耗七合准予入官,作为亏折的储备。说"亲自行槩",就不会亏待纳户了;说"准除折耗",也就不会连累主管人了。如果仓官斗级不让纳户亲自刮平斛量、踢斛淋尖,多收了斛面米粮的,各杖六十。如果按多收的粮食积累出的余数计算,赃款重于杖六十的,照刑律按坐赃罪论处,最重杖一百,不加重是因为虽多收但并未据为己有。提调官吏明知多收而检举揭发的,与仓官斗级同罪;不知情的不治罪。这些附余的粮数,有原主的归还原主,无主的没收入官,另立账目正式登记支销。仓官斗级如果据为己有的,按监守自盗论处。
按:仓粮存放年久必然会有损耗,所以近来的条例每年每石准许开除耗米一升,可以说是处置得当了。但是查盘核查时很少有照此例开除的,往往因为这些损耗而定罪为侵吞盗窃,动辄判处永远充军,从前是因为有损耗而准予扣除,如今却因为损耗而治罪,百姓怎能不感到冤枉呢!
条例
一、京城内外,以及各边镇一切收放粮草的地方,如果职官子弟中积年惯于游荡钻营之徒、雇用的小厮脚夫歇家,跟随官员的随从人等,三五成群哄抢筹码斛量、霸占堆放粮食等地方,扰乱仓场,欺凌管仓的官吏,或挟制诈取运粮军民财物的,杖罪以下的,在本处仓场门首枷号一个月,隶属军卫的发边卫充军,隶属有司的发附近充军,牵涉在内的外地官员上奏请求裁定。
一、各处仓粮,每石收取损耗米三升。查盘核实的时候,按存放的年数计算,每年每石准许开除损耗一升。如果超过三年,原收的损耗粮已经扣减完了,就依例从正粮内递减一升,准作损耗粮。这以外如有侵吞盗窃的,才依律例治罪。
凡是押送本户应纳的税粮课税物品以及应当上缴官府的物品,却隐匿挪用不缴纳,或者谎称遗失损坏,欺骗蒙蔽官府……
司者,并计所亏久物数,准窃盗论,免刺其部。运部官吏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纂注课物,如蚕丝、铜铁之类,诈作失如水火、盗贼之类,曰本户者,以别于在官及他人之税粮也。此言本户应纳税粮课物及应入官之,既巳给文送运,必须如数完纳。若隐匿在巳及私自费用,不行交纳,或诈言水火、盗贼有所损失,以欺妄官司者,并计其所亏久数,准窃盗谕免刺,不以监守盗论者,以其出于本户,未经送官收掌,且非仓起解之物也。其部运官吏,明知纳户隐匿费用诈妄之情,而纵容不举,别无受赃情由者,并与犯人同罪,系公罪名,还职役不知者不坐。若受财故纵者,以枉法从重论,罢黜不叙。又不止于同罪而巳。
译管理人员,一并计算所亏欠税物的年数,按照窃盗论罪,免于在其所属之处刺字。运送税物的官吏若知情,与之同罪;不知情的不予问罪。
纂注课税之物,如蚕丝、铜铁之类,谎称因水火、盗贼之类的原因而损失,这里所说的"本户",是为了区别于在官府及他人名下的税粮。这是说本户应纳的税粮课物以及应上缴官府之物,既已开具文书发送运送,就必须如数缴纳完毕。若隐匿留在自己手中并私自耗用,不予交纳,或谎称因水火、盗贼而有所损失,以此欺骗官府的,一并计算其所亏欠的年数,按照窃盗论罪予以免刺,不按监守自盗论处的原因,是因为这是本户自身之物,尚未送交官府收管,也不是仓库起运解送之物。至于运送税物的官吏,明知纳税户隐匿费用、欺诈的情形,却纵容不加举发,此外并无收受贿赂的情由的,一并与犯人同罪,属于公罪名,仍可留任原职役;不知情的不予问罪。若是收受财物而故意纵容的,按照枉法从重论处,罢官革职,不再叙用。这又不仅仅是同罪而已了。
备考
一解户粮长领解而侵匿者,以监守自盗论;小户畸零附搭而侵匿,仍依此律,准窃盗论。
揽纳税粮
凡揽纳税粮者,杖六十。着落仓纳足,再于犯人名下追罚一半入官。○若监临主守揽纳者,加罪二等。○其小户畸零米麦,因便辏数于纳人户处附纳者,勿论。
纂注揽纳,如包揽别户税粮,代其交纳以取利也。犯人即揽纳者,监临如提调、部运官吏,主守如官攒、斗级人等,监守不言纳足追罚者,蒙上文也。畸残田也,畸零谓人户零丁,不足以成一户,如田之残缺不以成亩叚也。此见揽纳之弊,于民未免多取,于官未免后输。如有犯者,均属有罪,但犯在凡民,不过规取微利,故止杖六十;犯在监守,何以禁察下人,故加罪二等。皆令人原揽税粮赴仓交足,仍于各犯名照原纳米数追罚一半入官。若正管小户及附搭畸零,该纳米麦,因便辏数于纳粮人户处附纳者,勿论。盖在彼劫不能以亲辏,在此事不同包揽故也。
备考
一将钱粮包与他人者,问不应杖罪。
条例
一、各处司府州县,每岁将解钱粮起数先后编次在册,务要差委的当人员依次起解。其兑头水脚等项数交领,不许分毫侵克。仍将起解日期预先报部,以凭查催。如有阿狗人情滥差积年无稽之徒,及掜称把总杂职、阴阳看祭等项名色领解,致侵银一千两以上者,降一级。若应解钱粮不即起解,因而别项那用一千两以上者,亦降一级。五千两以上者,照不谨事例罢黜。其册报钱粮巳经解出,违限一年以上不行追取批回者,官住俸,承行该吏草役。若听内外劫要官豪揽纳者,问发。民干碍劫豪,参究治罪。
一
内府钱粮及内仓场粮草,并各处军需等项,不拘起运存留,但有包揽、骗银一百两,粮二百石以上,不行完纳,事发问罪,责限三个月以里完纳者,照常发落;过期不完者,尽其财产,倍纳发边卫充军;经年不完者,仍枷号一个月,前发遣各边武职主使,家人当跟随交给人员挟劫揽纳作弊者,参问,降二级,听使之人,仍照前例问发。
一、京通并马房仓场等处收受草束,若兜揽之徒恃强,将不堪水湿小草充数,嘱托监收官员收受者,受者拏送问罪,枷在本处仓场门首三个月,发落。
新颁条例
一、万历二十二年,该刑部尚书赵
题为酌议条例未尽事宜恭请
圣断以正法典以永垂人事
题称:今后纳税去处,有权豪无稽之徒,朋谋结党,倚势用强,掯勒客商,挟制官吏,搅扰商税,或恐吓骗客商财物者,杖罪以下,本处枷号二个月发落;徒罪以上及再犯杖罪者,免其枷号,并发附近卫分充军;系军卫者,发边卫。其包揽侵克,虽无搅扰之情,但系
国课者,一百两以上,亦发附近充其不干。
译备考
一、承揽户、粮长承领代缴税粮而侵吞隐匿的,按监守自盗论罪;小户零星搭附的税粮而侵吞隐匿的,仍依此律,按窃盗论罪。
揽纳税粮
凡包揽代缴税粮的人,杖六十。责令其将粮款补足交纳入仓,再于犯人名下追罚应纳数额的一半没入官府。○若是监临主守之官包揽代纳的,加罪二等。○其中小户零星的米麦,因图方便凑数附在别的纳粮户处一并交纳的,不予论罪。
纂注:揽纳,是指包揽别户的税粮,代为交纳以从中取利。犯人即包揽代纳之人;监临,指提调、部运等官吏;主守,指官攒、斗级等人。"监守"不说"追罚纳足",是承接上文而言。畸,是田地的残缺部分;畸零指人户零散孤丁,不足以自成一户,如同田地残缺不足成亩一样。这里揭示包揽的弊端:对百姓来说难免多取,对官府来说难免延误交纳。若有犯此罪的,虽都属有罪,但犯在平民身上,不过是图些微利,故只杖六十;犯在监守之官身上,若不这样处置,如何禁察下属,故加罪二等。都要令原承揽税粮之人到仓交纳足数,仍就各犯名下按原纳米数追罚一半没入官府。若正管小户及附搭的零星户,该纳的米麦,因图方便凑数附在纳粮人户处一并交纳的,不予论罪。因为在那边催收不能挨家挨户凑齐,在这边的事情又不同于包揽,所以不论罪。
备考
一、将钱粮包揽转给他人的,按"不应"律问杖罪。
条例
一、各处司、府、州、县,每年将应解运钱粮的数目按先后编列成册,务必差委得力妥当的人员依次起解。其中兑头、水脚等项数额的交接领用,不许有丝毫侵吞克扣。仍须将起解日期预先申报户部,以便查核催促。如有徇私迁就人情,滥委差用积年办事无稽考之徒,以及假称把总、杂职、阴阳、看祭等名色领解钱粮,以致侵吞银两一千两以上的,降官一级。若应解的钱粮不及时起解,因而挪作别用一千两以上的,也降官一级。挪用五千两以上的,照"不谨"事例罢黜。其册报的钱粮已经解出,超过一年以上不去追取批回文书的,该官罚俸不支,承办的书吏、皂役受笞刑。若听任内外权豪要人包揽承纳的,问罪发落。百姓牵涉在内串通权豪的,一并参究治罪。
一、内府钱粮以及内仓场的粮草,以及各处军需等项,不论起运还是存留,凡有包揽、骗取银一百两、粮二百石以上而不予完纳的,事发后问罪,责令限三个月内完纳的,照常发落;过期不完纳的,倾其全部家产,加倍缴纳并发配边卫充军;拖欠超过一年不完纳的,仍枷号一个月,然后发往前方各边武职处充当随从听差,家人跟随交给该官员的;若挟制、包揽作弊的经手人,参问后降官二级;听从使唤的人,仍照前例问罪发遣。
一、京、通两地及马房仓场等处收受草束,若有揽头之类的人倚仗权势,将不堪水湿的劣质小草充数,并嘱托监收官员予以收受的,受贿之人拿送问罪,在本仓场门首枷号三个月,然后发落。
新颁条例
一、万历二十二年,刑部尚书赵某上疏,请求酌议条例未尽事宜,恭请圣上裁断以正法典、永垂后世。奏疏说:今后纳税之处,若有权豪无稽之徒,结党营私,倚仗权势强行掯勒客商,挟制官吏,扰乱商税秩序,或恐吓骗取客商财物的,杖罪以下,在本地枷号二个月后发落;徒罪以上以及再犯杖罪的,免去枷号,一并发配附近卫所充军;属军籍的,发配边卫。其中包揽侵吞克扣,虽无
国课与不及数,及无搅扰之情者,止计赃问罪,仍枷号一月发落,轻重有辨,情罪合宜,伏惟
勑下本部纂入条例遵行等因奉
圣旨言:「侵欺国课,包揽税粮,情罪既有轻重多寡不同,其充军枷号,着拟行。钦此。」
一、在京刁徒、光棍,访知铺行,但与解户交关价银,輙便邀集党类数十为群,入门噪闹,指为揽纳、捉要送官,其家畏惧罪名,厚赂买减,所费钱物出在解户,以致钱粮累年不完,如有犯者,听经该及缉事衙门拿送法司,查照打搅仓场事例发遣。
虚出通关朱砂
凡仓库收受一应系官钱粮等物,不足而监临主守通同有司提调吏虚出通关者,计所虚出之数,并赃,皆以监守自盗论。○若委官盘点钱粮数本不符,同申报备者,罪亦如之。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监守不收本色,折收财物,虚出朱砂者,亦以监守自盗论。纳户知情,减二等,色刺元与之,赃入官,不知者不坐,其赃还主。○同僚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不知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
纂注钱粮等物,如颜料、金银叚疋、竹木柴炭之类,一项完全而出,给印信长单,曰通关。仓库逐日截收而给,与朱批照票曰朱钞。未足而捏作巳足,虚出皆字,指监守及有司提调官吏,谓不分首从,皆坐全罪也。罪亦如之,亦计赃并论,皆坐监守盗罪也。纳户不知情,谓受其欺诳,或诈说有例,或诈称告准而不觉其欺也。原之赃即折收之物,同僚知而不举。上三节说此,见钱粮等物皆有定数,各有本色。有定数者当依数收之,若所纳之数本不足备,而监临主守通同有司提调官吏虚出足备通关者,则与盗不分首从论。既言计而又言并者,计则其一总虚出之数,并则并其各人所分之数,皆得全罪,非谓但计其入巳久赃也。若委官盘点钱粮数本不足,而符仓库监守等人捏作完备申报上司者,则与虚出通关何异,亦计虚报之数,并赃皆以监守盗论。若委官受财而虚报者,则计其入巳之赃以枉法从重论,所受之赃重则论以枉法,所虚报之赃重则论以监守自盗。其各项钱粮有者,当据实收之,若监守之人不本色而折收财物,虚出本色朱钞,瞒官作弊者,亦计所虚出之数以守自盗论。纳户知作弊情而听其折收者,减罪二等,免刺,原与之赃入官者,彼此俱罪,不知者不坐。其赃还主者,矜其受诳也,仍追纳本色。同僚官知其虚出关符同申报折收财物等情而不觉举者,与同罪至死减一等。若虽同署文案不知情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仍依失觉察条科断。
按监守虚出通关,兼及有司等人,而虚出朱钞,止罪监守者。盖关有司所出,必彼此通同而后得之。朱钞则仓库有给,故也。又虚出通关亏折之数,当有纳户,而不言其罪者,散见于隐匿费用诸条也。
译扰乱商税之情,但凡涉及国家课税一百两以上的,也发配附近卫所充军;其不涉国课或数额不及、又无扰乱情节的,只按赃数问罪,仍枷号一个月后发落。轻重有别,情罪相当,恳请皇上敕令本部纂入条例遵照施行等语。奉圣旨说:"侵吞欺瞒国课、包揽税粮,情罪既有轻重多寡的不同,其中该充军、该枷号的,按所拟议施行。钦此。"
一、在京城中刁顽之徒、光棍无赖,一探知铺行商户与解户之间有价银往来,动辄邀集同党数十人成群,闯入门内喧闹,诬指为包揽、要挟送官,其家人因畏惧罪名,重金贿赂以求减免,所花费的钱财都出自解户,以致钱粮连年不能完纳。如有此类犯罪的,听凭有关及缉事衙门拿送法司,按照打搅仓场事例发落遣送。
虚出通关朱砂
凡仓库收受各项官方钱粮等物,数额不足而监临、主守官吏与有司提调吏共谋虚开通关文书的,计算所虚开的数额并入赃数,都按监守自盗论罪。○若委任的官员盘点钱粮,数额本不相符,却一同申报作已备足的,罪责也是如此。受贿的,计算赃数按枉法从重论罪。○其中监守之人不收本色实物,而折收财物,虚开朱钞的,也按监守自盗论罪。纳户知情的,减二等治罪,原先给予的财物没入官府,不知情的不予治罪,赃物退还原主。○同僚知情而不举发的,与犯人同罪;不知情以及未与犯人同签署文案的不予治罪。
纂注:钱粮等物,如颜料、金银缎匹、竹木柴炭之类。一项完全交出,发给盖有印信的长单,叫做通关。仓库逐日截收并发给凭据,与朱笔批注的对照票叫做朱钞。数额未足却捏造成已足,虚开就是这个意思。"皆"字,是指不分监守及有司提调官吏的主从,都定全罪。"罪亦如之",也是一并计算赃数论罪,都定监守自盗之罪。纳户不知情,是指受人蒙骗,或被诈称有先例,或被诈称已经上报核准而未察觉受骗。"原之"的"原"即指所折收之物。"同僚知而不举"这几句,是说钱粮等物都有一定数额,各有其本色实物。有定数的应当按数收取,若所纳数额本来不足,而监临主守与有司提调官吏共谋虚开凑足数额的通关文书,则与盗窃不分主从同罪论处。既说"计"又说"并","计"是指总的虚开数额,"并"是并计各人所分得的份额,都定全罪,并非只计算入己已久的赃物。若委官盘点钱粮,数额本不足,却与仓库监守人等一起捏造为已完备并申报上司的,这与虚开通关有何区别,也应计算虚报的数额并入赃数,按监守自盗论罪。若委官受贿而虚报的,就计算其入己的赃数按枉法从重论罪:所受贿赃重的,论以枉法之罪;虚报的赃数重的,论以监守自盗之罪。各项钱粮凡有实物的,应据实收取;若监守之人不收本色实物而折收财物,虚开本色朱钞、瞒骗官府作弊的,也应计算所虚开的数额,以监守自盗论罪。纳户知情而听任其折收的,减罪二等,免予刺字;原先给予的财物没入官府,彼此都有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赃物退还原主,仍追缴本色实物。同僚官员知道虚开通关符或同申报折收财物等情由而不举发的,与犯人同罪,至死罪减一等。若虽同署文案却不知情,以及未同署文案的,不予治罪,仍按"失于觉察"条科断。
按:监守虚开通关,牵连有司等人;而虚开朱钞,则只治监守之罪。这是因为通关是由有司发出的,必是彼此串通才能得手;朱钞则由仓库发给,所以如此。又,虚开通关造成亏空的数额
纳户听折财物,知情得减二等,不知不坐者,以所纳者本户钱粮,非在官起解之物。若系官物,自依转解不运本色之律矣。
条例
一、凡各处巡按御史,每年一次委官查盘所属地方钱粮,及点闸驿递夫马等项。事完之日,各委官将查点过缘由,并问过罪名,通申巡抚知会。内有与各差御史事体相关者,摘申各差御史知会。从一归结,不必另委官查点,致滋烦扰。亦不许委州县正官,致妨职业。若各委官不悉心查点审究,赃数的确,但凭吏书故入人罪者,听抚按官应提问者提问,应参奏者奏。
请提问,降一级调用,情重者革职闲住。
附余钱粮私下补码
凡各衙门及仓库,但有附余钱粮,须要尽实报官,明白正收作数。若监临主守将增出钱粮,私下销补别项事故亏折之数,瞒官作弊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若内府承运库收受金帛,当日交割未完者,许令附簿寄库。若有余剩之物,本库明白立案,正收开申户部作数。若朦胧擅将金帛等物出外者,斩。守门官失于盘获摉检者,杖一百。
纂注附余,即正数之外所积羡余,如耗银、耗米之类。正收作数,谓明白开作附余之数,另项支销,非谓作正数钱粮也。事故亏折,如安置不如法,晒晾不以时,不觉被盗之类,将物出外,兼收纳等人。此见附余钱粮虽非正数,均系官物,故各衙门及仓库除正数之外积有多余者,须明白立案,正收在官作数支销。若监守之人将前项增出附余私下支销,辏补别亏折之数,瞒官作弊者,并计其所私补之数为赃,以监守自盗不分首从论。亏折之物,着令均赔。附余之数作正支销。若内府承运库乃严密之地,出入有防,故纳户运送金帛等物当日交割未完者,许令附簿寄库,不许将出。其所送金帛俱经原衙门封解之数,或有剩余者,法当正收作数。若有朦胧擅将余剩等物出外者,斩。系杂犯,不许赃之多寡者,以事干内府,故严为之禁也。守门官吏失于盘获摉检者,杖一百,还职,金帛入官。
私借钱粮
凡监临主守将系官钱粮等物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者,虽有文字,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其非监守之人借者,以常人盗仓库钱粮论。○若将自巳物件抵换官物者,罪亦如之。
纂注等物,如金帛之类,非下条衣服之类也。文字,唐律云:“私贷文记,兼文约、票批、簿籍,言监守借者,兼自借与转借。”言此见系官钱粮等物,监临主守之人,固不得私自借用,亦不得私转借与他人也。若有借者,与借之者,并以监守自盗论。其非监守之人借者,以常人盗仓库钱粮论。虽有文字,皆不得准理。夫官物借且不可,而况以自巳对象抵换之乎?故犯在监守,亦以监守自盗论;犯在常人,亦以常人盗官钱粮论。
译,本应有纳户涉及,却不说其罪名,是因为已散见于隐匿费用等条中。纳户听任折收财物,知情的可减罪二等,不知情的不予治罪,是因为所纳的是本户自己的钱粮,不是在官起解的官物。若是官物,自当依照转解不运本色之律处置。
条例
一、各处巡按御史,每年一次委派官员查盘所属地方钱粮,以及点验驿递夫马等项。事情办完之后,各委官应将查点过的缘由以及查处的罪名,一并申报巡抚知会。其中与各差御史职责相关的,摘要申报各差御史知会,统一归口结案,不必另委官员再行查点,以免滋生烦扰。也不许委派州县正官去查,以免妨碍其本职事务。若各委官不悉心查点审究,赃数确凿,却只凭书吏诬陷定人罪的,听凭巡抚、巡按官视情况提审或参奏。请予提审的,降官一级调用,情节严重的革职闲住。
附余钱粮私下补码
凡各衙门及仓库,凡有附余的钱粮,都须如实报官,明白正式登记入账。若监临主守将多余出的钱粮,私下用来弥补其他事故造成的亏空,瞒骗官府作弊的,一并计算赃数,按监守自盗论罪。○若内府承运库收受金帛,当日交割未完的,允许附登簿册暂寄库中。若有剩余的物品,本库应明白立案,正式登记申报户部作数。若含糊不清擅自将金帛等物携带出外的,斩首。守门官吏若疏于盘查搜检的,杖一百。
纂注:附余,即正数之外所积累的盈余,如耗银、耗米之类。"正收作数",是指明白登记为附余之数,另立项目支销,而不是当作正数钱粮使用。"事故亏折",如安置不合方法、晾晒不合时宜、不觉被盗之类。"将物出外",兼指收纳等人。这里说明附余钱粮虽非正数,但同样是官物,所以各衙门及仓库除正数之外若积有多余的,须明白立案,正式收入官账以备支销。若监守之人将上述多余出的附余私下支用,用来补贴其他亏空的数额,瞒骗官府作弊的,一并计算其私自补贴的数额作为赃数,按监守自盗、不分主从论罪。亏空之物,责令均摊赔偿;附余之数,仍作正项支销。若内府承运库乃是严密之地,出入都有防范,所以纳户运送金帛等物,当日交割未完的,允许附登簿册暂寄库中,不许携带出外。所送的金帛都应按原衙门封解的数额核对,若有剩余的,依法应当正式登记入账。若含糊不清擅自将剩余等物携带出外的,斩首;此属杂犯,不论赃数多寡,是因为事关内府,故特别严加禁止。守门官吏若疏于盘查搜检的,杖一百,仍留原职,金帛没入官府。
私借钱粮
凡监临主守将属官的钱粮等物私自借用,或转借给他人的,即便立有借据字据,也一并计算赃数,按监守自盗论罪。其非监守之人借用的,按常人盗窃仓库钱粮论罪。○若用自己的物件抵换官物的,罪责也是如此。
纂注:"等物",如金帛之类,不是下一条所说的衣服之类。"文字",唐律称"私贷文记",兼指文约、票据、簿籍。"监守借",兼指自己借用和转借他人。这是说明官方钱粮等物,监临主守之人固然不得私自借用,也不得私自转借给他人。若有借用的,与借出的人,一并按监守自盗论罪。其非监守之人借用的,按常人盗窃仓库钱粮论罪,即便立有字据,也一概不予承认。官物尚且不可借用,何况用自己的东西抵换官物呢?所以犯在监守之人身上,也按监守自盗论罪;犯在常人身上,也按常人盗窃官府钱粮论罪,所以说"罪亦如之"。自己的物件没
故曰“罪亦如之”。自巳物件入官,所借所换者,还官。
按此借钱粮与后条借官物之罪不同者,盖钱粮即金银、米麦之类,借之犹可以原物还,故其轻重如此。
私借官物
凡监临主守将系官什物衣服毡褥器玩之类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过十日各坐赃论减二等若有损失者依毁失官物律坐罪追倍
纂注:损失,谓损失,谓坏遗失也。毁失官物,见弃毁稼穑等物条。此见系官什物、衣服、毡褥、器玩之类,乃官府所制,以充官用者。若监守之人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则是以官物而私相为用矣。但比钱粮不同,故各笞五十。此自其暂借者言之耳。若过十日不送还官者,则计其所借之物价为赃,坐赃论罪,减二等,虽满贯,罪止杖八十,徒二年。若赃不及三十贯者,仍笞五十。若将所借之物损坏者,依弃毁官物,加窃盗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遗失者,依遗失官物,减弃毁官物罪三等,罪止杖八徒二年,并验数追陪还官。故曰依官物坐罪追陪。按此与私借官车船等相类,彼计赁钱重者坐赃加一等,与此不同者,盖车船为利溥,可以责庸;衣服诸物为利微,止可计直,故不同耳。
那移出纳
凡各衙门收支钱粮等物,巳有文案勘合。若监临主守不正收正支,那移出纳还充官用者,计赃准监守自盗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免刺。○若不给半印勘合,擅出权帖,或给勘合不立文案,放古及仓不候勘合,或巳奉劢合不附簿放支者,罪亦如之。○其出征守军马,经过去处行粮草料,明立文案,实时应付,具数开申合干上司,准附不在擅支之限,违者杖六十。
纂注文案勘合,乃提调衙门将应收支各项钱粮,附写文案存备照验,填入勘合,给与仓库监守之人。照依勘合所开各项收支,是谓之正收支。那移出纳,如那夏税作秋粮,移秋粮作夏税之类,还充官用,谓充别项公用也。权帖,谓权宜给发无印之票帖也。出征、守二项事,此言各衙门收支钱粮等物,有文案以备照,有勘合以行移,而仓库凭之以收支正,以防其奸弊也。若监临主守不行依照勘合逐项正收正支,而那东补西,依此彼还,充官司之用者,虽未入巳,而出纳不明,并计所那移之赃,准监守自盗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免刺。若有司官吏不给勘合及不立文案而支放,监临主守不候勘合及不立簿籍而支放,事非那移而弊端易起,故亦如那移者拟断。此皆自常时常放支者言,其遇出征及守经过去处,虽未奉有勘合,但事属紧关,许明立案实时应付,将支过之数开申合干上司,准数开附,不在候勘合之限。若有违背此律不实时应付者,杖六十。此又一时变通之权,不可以常律拘也。
译入官府,所借所换之物退还官府。
按:此条借钱粮之罪与后一条借官物之罪不同,是因为钱粮即金银、米麦之类,借用后仍可用原物偿还,所以其轻重程度如此判定。
私借官物
凡监临主守将官府的什物、衣服、毡褥、器玩之类私自借用,或转借给他人,以及借用之人,各笞五十。超过十天的,各按坐赃论罪,减二等。若有损坏遗失的,依照毁坏遗失官物律治罪,并追缴双倍赔偿。
纂注:损失,是指损坏遗失。"毁失官物",见于弃毁稼穑等物条。这是说明官府的什物、衣服、毡褥、器玩之类,是官府所置备用来供官方使用的。若监守之人私自借用,或转借给他人,以及借用之人,就是把官物拿来私用了。但这与钱粮不同,所以各笞五十,这是就其短期暂借而言。若超过十天不归还官府的,就计算所借之物的价值作为赃数,按坐赃论罪,减二等,即使满贯,罪也止于杖八十、徒二年。若赃数不满三十贯的,仍笞五十。若将所借之物损坏的,依弃毁官物律,加窃盗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遗失的,依遗失官物律,比弃毁官物罪减三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一并验明数额追缴赔偿归官,所以说"依官物坐罪追陪"。按:此条与私借官府车船等相类似,只是那条按租赁钱数计算重的加坐赃一等,与此条不同,是因为车船获利较厚,可以计算相应的雇佣费用;而衣服等物获利微薄,只能计算其价值,所以有所不同。
那移出纳
凡各衙门收支钱粮等物,已有文案勘合可依。若监临主守不按正项收正项支,而挪移出纳去充作其他官用的,计算赃数按监守自盗论罪,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免予刺字。○若不发给半印勘合,擅自发出临时权帖,或发给勘合而不立文案,或放粮出仓不等勘合,或已经奉到勘合而不登簿放支的,罪责也是如此。○其中出征戍守的军马经过之处所需的行粮草料,只要明白立案,实时应付供给,将具体数目开列申报有关上司,准予附录在案,不在擅自支放之列的限制内;违反的,杖六十。
纂注:文案勘合,是提调衙门将应收应支的各项钱粮,另写文案存备核查,同时填入勘合,发给仓库监守之人。照依勘合所开列的各项收支,这就叫做正收正支。"那移出纳",如挪用夏税充作秋粮,挪用秋粮充作夏税之类。"还充官用",是指充作其他公用项目。"权帖",是指权宜发放没有印信的票帖。"出征、守"两项,是指此律所说各衙门收支钱粮等物,有文案备查,有勘合行移凭据,仓库据此进行正当收支,以防止其中的奸弊。若监临主守不依照勘合逐项正收正支,而是挪东补西,彼此挪用去充作官方其他用途的,虽未入己,但出纳不明,一并计算所挪移的赃数,按监守自盗论罪,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免予刺字。若有司官吏不发给勘合而支放,或监临主守不等候勘合以及不立簿籍就支放的,虽事情不是挪移,但弊端容易由此产生,所以也按挪移之罪论处。这些都是就平常放支的情形而言。至于遇到出征以及戍守经过之处,虽未奉到勘合,但事情紧急,允许明白立案,实时应付供给,将支付过的数目开列申报有关上司,准予登记入案,不受等候勘合的限制。若有违反此律不实时应付供给的,杖六十。这又是一时权宜变通之法,不可以常律拘泥限制。
库秤雇役侵欺
凡仓库、务、场、局、院的秤子、斗级,若雇用的差
库秤雇役侵欺
凡仓库务场局院库秤斗级,若雇役之人侵欺借贷,移易系官钱粮,并以监守自盗论。若雇主同情分赃物者,罪亦如之。其知情不曾分赃而符同申报,瞒官及不首告者,减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知者不坐。
纂注收粮曰,仓收财曰库,税物曰务,即都税司等衙门;积物曰场,如草场、盐场之类;局如织染等局,如文思等院。移易,谓移此易彼,即抵换也,与那移还充官用不同。减一等,自五贯以下言之,五贯以上虽四十贯,亦直坐杖一百也。此承上数条,侵欺、借贷、移易,止着本役之罪;此则以受雇代当者言之。见仓库、务、场、局、院,皆钱粮出入之所,而收物之库子、秤物之秤子、收粮之斗级,皆见主守之役。雇役之人既受直以主守其事,即与正役同。若有侵欺,或借贷,或移易系官钱粮者,盗也,并计所侵欺等项之赃,以监守自盗论。若雇主与受雇之人同情分赃者,是同盗也,亦以监守自盗论。若虽知情不曾分赃,而与受雇之人符同申报;知情不曾分赃,而与受雇之人符同申报,欺瞒官司及不行首告者,是纵盗也,减雇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知情者不坐。
冐支军粮
凡管军官吏、总旗、小旗冐支军粮入巳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刺。
纂注:管军吏、总小旗,自本管所部者,言冐支,谓妄冐其名以支粮入巳。此见军见在卫月粮,乃其应得之物。若管军官吏、总小旗顶名而冐支入巳者,乃取之于军,非取之官也。故止计其赃,准窃盗论,免刺。若军巳迯,故不行扣附而冐支入巳者,则以常人盗官粮科断。
备考
一旗军公差,或操备及见在营,而军官克落月粮等项,以官物当给付与人,若有侵欺者,以监守自盗论。
一冐关内府赏赐,比此律加一等。
新颁条例
一刑部为查发侵饷大奸谨请
门旨处分,以清积弊,警将来。事准都察院咨,该总督蓟辽保右都御史兼兵部右侍郎张国彦等会题,内参广宁左卫丁兵备道书辨,徐仲魁、杨翁宗善与管粮卫门并各营哨掌粮写字王国用牟占见等侵欺官军俸钞粮赏马匹料草等项银缘由,附仲魁等问拟监守自盗库钱囡十贯,并赃二百两以上,照例真犯斩罪。翁善等永远充军。议称今后有犯该监守自盗之条者,该营将领千把总等官一体坐罪,其侵冐之多寡,情罪之重轻,临时奏。
请定夺因奉
圣旨,都察院知道。钦此。该本院看得,今后凡将领官,虽不得轻发钱粮,而造册请支,俱由该管千总、把总、业操等官开造。如有冐支伺欺等弊,务当一体究赃连坐,增入问刑条例。覆奉。
圣旨:徐仲魁等着监候详决,翁宗善等发遗,李惟萼等巡按御史提问具奏。以后冐支侵欺边饷,该管将领通同作弊的一体论罪,妄抚总兵还会同严加查核,其余俱依拟。
译役侵吞欺骗、借贷挪用官方钱粮的,一并按监守自盗论罪。若雇主同谋分赃的,罪责也是如此。其知情而未曾分赃、却一同申报隐瞒官府,以及不予首告的,减一等罪,罪止杖一百;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纂注:收粮的叫仓,收财的叫库,收税物的叫务,即都税司等衙门;积存物资的叫场,如草场、盐场之类;局如织染等局,院如文思等院。"移易",是指挪移此项换用彼项,即抵换,与挪移还充官用不同。"减一等",是就五贯以下而言;五贯以上即使到四十贯,也一律坐杖一百。此条承接上面几条,侵欺、借贷、移易之罪,只归本役所犯;这一条则是就受雇代役之人而言。这里说明仓、库、务、场、局、院都是钱粮出入之所,而收物的库子、称物的秤子、收粮的斗级,都是有主守之责的差役。受雇之人既已受酬代其主守其事,就与正役同等对待。若有侵欺、或借贷、或挪移官方钱粮的,是盗窃行为,一并计算所侵欺等项的赃数,按监守自盗论罪。若雇主与受雇之人同谋分赃的,是共同盗窃,也按监守自盗论罪。若虽知情却未曾分赃,而与受雇之人一同申报,欺瞒官府又不予首告的,是纵容盗窃,减雇工之罪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冐支军粮
凡管军官吏、总旗、小旗冒名支取军粮入己的,计算赃数按窃盗论罪,免予刺字。
纂注:管军吏、总小旗,是就本管所辖的部属而言。"冒支",是指冒用他人名义支取粮饷入己。这里说明在营在卫的月粮,是军人应得之物。若管军官吏、总小旗顶替他人姓名冒领入己的,是从士兵那里取得,不是从官府那里取得,所以只计算其赃数,按窃盗论罪,免予刺字。若士兵已经逃亡,故意不加以扣除注销而冒领入己的,则按常人盗窃官粮论处。
备考
一、旗军因公差遣,或在操练戍备,以及在营在职之时,若军官克扣月粮等项,本应发给他人的官物,若有侵吞欺瞒的,按监守自盗论罪。
一、冒领关支内府的赏赐,比照此律加一等治罪。
新颁条例
一、刑部为查究发落侵吞军饷大案的奸恶之徒,恭请圣上裁处,以肃清积弊、警戒来者。事由都察院咨文,该总督蓟辽保定右都御史兼兵部右侍郎张国彦等会同题奏,内称广宁左卫丁兵备道核实,徐仲魁、杨翁宗善与掌管粮饷的衙门及各营哨掌粮写字王国用、牟占见等人,侵吞欺瞒官军俸钞、粮饷、赏赐、马匹料草等项银两一事,随后将仲魁等人问拟为监守自盗,库钱满十贯并计赃数达二百两以上的,按律照真犯处斩罪;翁善等永远充军。议定今后凡有犯监守自盗之条的,该营将领、千总、把总等官也一体连坐治罪,其侵吞数目的多寡、情罪的轻重,届时奏请裁定。因此奉圣旨:"都察院知道。钦此。"该院查核认为,今后凡是将领官员,虽不得随意擅自发放钱粮,但造册请支时,都应由该管千总、把总、掌操等官开造。如有冒支欺瞒等弊,务必一体追究赃罪连坐,增补入问刑条例。后奉圣旨:"徐仲魁等着监候详加判决,翁宗善等发遣充军,李惟萼等由巡按御史提审具奏。以后凡冒支侵吞边地军饷,该管将领若同谋作弊,一体论罪;抚镇总兵还应会同严加查核,其余都照所议施行。钦此。"
钱粮互相觉察
凡仓库、务、场的官吏、攒典、拦头、库子、斗级,都应互相监督觉察。若知道有侵欺、盗用、借贷官方钱粮已出仓库的情形,隐匿而不举发以及故意放纵的,都与犯人同罪。失于觉察的,
钦此。
钱粮互相觉察
凡仓库务场官吏攒拦库子斗级,皆得互相觉察。若知侵欺盗用借贷系官钱粮巳出仓库,匿而不举及故纵者,并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若官吏虚立文案那出纳及虚出通关,其斗级库子拦头不知者,不坐。
纂注仓场库务解,见前攒拦税务之攒典、拦头也。觉察觉警紏察之意,虚立文案二句,只一意。对虚出通关,言此条亦总承诸条而申明之。盖侵盗借贷,系干钱粮者,固各有罪。而凡仓库务场之官吏,各监临之摃攒、拦库子、斗级,各有主守之责,皆得彼此互相觉察。若知其侵欺盗用借贷巳出仓库,而隐匿不觉举,及知情而故纵者,虽非入巳,亦同奸也,并与侵欺等犯人同罪至死一等。失觉察者,有踈虞之失,而无通同之情,故得减犯人罪三等至二十贯五百文之上,罪止杖一百。若仓库务场官吏将钱粮虚立文案,而那移出纳,及数本不足而虚出通关,以侵欺盗用借贷者,则弊在官吏,非攒拦等役之所得而觉也,故不坐罪。
仓库不觉被盗
凡有人从仓库中出,守把之人不搜检者,笞二十。因不搜检以玫盗物出仓库而不觉者,减盗罪二等。若夜直更之人不觉盗者,减三等。仓库直宿官攒、斗级、库子不觉盗者,减五等,并罪止杖一百。故纵者,各与盗同罪。若被强盗者,勿论。
纂注人指常人,直更之人是被盗时所直本更之人也。故纵及被强盗,通把守直更直宿人,言此条亦指以上诸条。见仓库乃钱粮之所聚,门有守,夜有直宿,皆以防盗也。故凡有人从仓库中出,而把守之人不摉检者,虽未盗,亦为怠弛,笞二十。若因不摉检以至盗物出仓库而不觉者,则怠甚矣,减盗罪二等。若夜间该直本更之人不觉盗者,事在暮夜,比日直为轻,故各减盗罪三等。其余在内直宿官攒斗级库子,虽有疎虞之责,但非正直本更之人,故减盗罪五等。把守之人至二十五贯,直更之人至三十贯,官攒等人至四十贯,并罪止杖一百。其把守直官攒等知其盗而故纵不举获者,是亦盗也,故与盗同罪至死,减一等。若被强盗劫夺者,则非势力之所能禁,故得勿论。
按「互相觉察」条,失觉察与此不觉被盗官吏,皆系公罪,完日各还职役;匿不举,故纵与此故纵官吏,皆系私罪,完日各罢职役,不叙。
条例
一、内外官库被窃,盗银至一千两以上,一个月不获,经该并巡捕官俱各住俸半年,不获提问,被盗二三次者奏。
请降调其该道分巡分守官,参奏罚治,不及前数者,俱照常发落。库子尽其财产,均追偿其财产,均陪偿。候真赃得获,照数给还。若各官妄拏平人,逼认盗贼,陪者亦问罪降调。
守支钱粮及擅开官封
凡仓库官、攒、斗、级、库子役满,得代所收钱粮官物,并令守支尽绝,若无短少,方许给由。
译减三等罪,罪止杖一百。○若官吏虚立文案挪移出纳,以及虚开通关文书,而斗级、库子、拦头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纂注:仓、场、库、务,见前面攒拦税务条中的攒典、拦头。"觉察",即警醒纠察之意。"虚立文案"两句,只是一个意思,与"虚出通关"相对而言。这一条也是总承前面各条而加以申明的。因为侵盗借贷这类涉及钱粮的行为,各自都有其罪;而凡仓、库、务、场的官吏,以及各监临的攒典、拦头、库子、斗级,各有主守之责,都应彼此互相监督觉察。若知道有侵欺盗用借贷、且已出仓库的情形,而隐匿不举发,以及知情而故意放纵的,虽非入己,也如同共犯,一并与侵欺等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失于觉察的,是有疏忽之失而无通同之情,所以减犯人之罪三等,至二十贯五百文以上,罪止杖一百。若仓、库、务、场的官吏将钱粮虚立文案而挪移出纳,以及数额本不足而虚开通关文书,用以侵欺盗用借贷的,则弊端出在官吏身上,不是攒拦等差役所能觉察到的,所以不予治罪。
仓库不觉被盗
凡有人从仓库中出来,把守之人不加以搜检的,笞二十。因不搜检以致有人盗物出仓库而未察觉的,减盗罪二等。若是夜间当值更夫未能察觉盗窃的,减三等。仓库值宿的官攒、斗级、库子未能察觉盗窃的,减五等,都罪止杖一百。故意放纵的,各与盗窃同罪。若是遭遇强盗抢劫的,不予论罪。
纂注:"人"是指常人;"直更之人"是被盗当时值那更的人。"故纵"以及"被强盗",泛指把守、值更、值宿之人。这一条也是指以上各条而言。这里说明仓库是钱粮聚集之所,门有人把守,夜有人值宿,都是为了防盗。所以凡有人从仓库中出来,而把守之人不加以搜检的,虽未发生盗窃,也算怠忽职守,笞二十。若因不搜检以致有人盗物出仓库而未察觉的,则怠忽更甚,减盗罪二等。若是夜间该值本更之人未能察觉盗窃的,事发在深夜,比白天值守责任较轻,所以各减盗罪三等。其余在内值宿的官攒、斗级、库子,虽有疏虞之责,但不是正当值本更之人,所以减盗罪五等。把守之人罪至二十五贯,值更之人罪至三十贯,官攒等人罪至四十贯,都罪止杖一百。若把守、值更、官攒等人知道有盗窃而故意放纵不举发擒获的,这也等同于盗窃,所以与盗窃同罪,至死减一等。若是遭遇强盗劫夺的,则非人力所能禁止,所以可以不予论罪。
按:"互相觉察"条中的失于觉察,与本条的不觉被盗的官吏,都属公罪,事后各自仍复原职;隐匿不举、故意放纵,与本条的故纵官吏,都属私罪,事后各自罢免职役,不再叙用。
条例
一、内外官库遭窃,若被盗银两达一千两以上,一个月内未能查获的,经手官及巡捕官都各自罚俸半年;仍未查获而被提审的,若被盗两三次的,奏请降职调用;该道分巡分守官,参奏罚治;不及前述数额的,都照常发落。库子应倾其全部家产予以赔偿,其家产不够赔偿的,均由相关人等分摊赔偿;日后若查获真赃,按数发还。若各官妄自拘捕平民百姓,逼迫认作盗贼,被赔偿的人也要问罪降调。
守支钱粮及擅开官封
凡仓库官、攒典、斗级、库子任期届满、有人接替时,其所经收的钱粮官物,都要令其守候支放尽绝;若确无短缺,方许发给由帖。其中有应相互交接的物品,听凭提调官吏和监临之官盘点清点见数,不得只是指着廒仓、库房虚应了事地交割,违反的,各杖一百。○若官物上有印封记号,其主管人未经
其有应相合沿交割之物,听提调官吏监临盘点见数,不得指廒、指库交割,违者各杖一百。○若官物有印封记,其主典不请元封官司而擅开者,杖六十。
纂注官攒仓官攒典也。官攒库斗,前言役满而不言任满,后言给由而不言宁家者,互见也。相交割之物,如盘出附余钱粮、犯禁不应变卖赃之类,相传守掌不系经收应支之物也。违者,通指上二言主典兼官吏,原封官司指原印封之衙门,不拘于封记之原官也。此亦承上诸条言钱粮关系重大,凡仓库官攒斗级库子,皆有主守之责。虽役满得代,而原日经收之钱粮,并令守攸支放尽绝,无有短少,方许给由。其有应合相沿交之物,听从提调官吏盘点明白,不得混指其仓某廒虚文交割者,恐有欺盗用借贷那移抵换之弊,主守既易,互相推调故也。如有违者,或役满不候守支尽绝交割,不听盘点见数,官攒斗库各杖八十。若官物原用印封记者,亦防侵盗抵换等弊也。其主典官吏不请原封官司阅视而擅者,杖六十。谓如原封衙门隔远,只文移请亦是,但因而有所侵欺借贷移易者,自从重论。
出纳官物有违
凡仓库出纳,官物当出陈物,而出新物;应受上物,而受下物之类,及有司和雇、和买不即给会,若给价有增减不实者,计所亏久及多余之价,坐赃论。○若应给俸禄,未及期而预给者,亦如之。○其监临官吏,知而不举,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纂注当出陈物,而出新物,如仓粮不俟物先放,而出新物,应受上物,受下物,如叚疋不收坚实,而收纰薄之类,言凡举类以括其余也。和雇买,谓和同用价雇买也,此自充官用者言之。不实,谓或增或减,不如所值之实价,非谓不如领状之数也。亏欠多余,通一节说。第三节总承上二节,此见仓库出纳官物自有额例,及有司和雇器具工役和买对象,当依实价。若当出陈物而出新物,及雇买不即给价,或给价增不以实者,各有多余之利。当受上物而受下,及雇买不即给价,或给价或给价减不实,各有亏久之利。计所亏久所多余之价,坐赃论。以钱粮不系入巳,雇买非充私用,轻之也。若官吏人等应给俸禄,各有定期,以月给者须在本月之内,以季给者须在本字之内。若未及期而预给,亦为有违,亦如上季多余之数,坐赃论罪。其监临之主守官物出纳有违,俸禄先期预给,有司雇买于民而价不以实,故纵而不行举究者,各与犯人同罪,不知者不坐。其所出所受之钱粮,并改正多余之价及预给之俸,共并还官。亏欠之价应还官者还官,应给主者给主。
条例
一官员、监生、吏典、旗军人等,关过俸粮及预支应得粮米,还有事故调用等项,五斗以上失于还官者,事发止问,不应追粮还官;五斗以下,俱免追问。
译请示原封的官司便擅自开启的,杖六十。
纂注:官攒,即仓官、攒典;官攒、库、斗。前面说"役满"而不说"任满",后面说"给由"而不说"归家",是互相补充说明。"相交割之物",如盘点出的附余钱粮、依禁令不应变卖的赃物之类,是相互传递保管、并非经常收支之物。"违者",通指前面两句所说的主管人兼官吏。"原封官司",是指原来加盖印封的衙门,不限于原本经手加封的官员本人。这一条也是承接上面各条而言,说明钱粮关系重大,凡仓库官、攒典、斗级、库子,都有主守之责。虽然任期届满有人接替,但原来经收的钱粮,都应令其守候支放尽绝,没有短缺,方许发给由帖。若有应相互交接之物,听从提调官吏盘点清楚,不得只是笼统指某仓某廒作虚文交割了事,恐怕其中有欺骗盗用借贷挪移抵换等弊端,因为主守之人一旦更换,互相推诿的情况便会出现。如有违反的,或任期届满不等候守支尽绝便交割,或不听从盘点清点数目的,官攒、斗、库各杖八十。若官物原本用印封作记号的,也是为了防止侵盗抵换等弊端;其主管的官吏若未请示原封衙门查阅便擅自开启的,杖六十——比如原封衙门路途遥远,只需文书移请也算合规;但若因此而有侵欺借贷挪移的情形,自当从重论处。
出纳官物有违
凡仓库出纳官物,应当发出旧物却发出新物,应当收受上等之物却收受下等之物之类,以及有司和雇、和买不及时付款,若给价有增减不实的,计算所亏空及多余的价值,按坐赃论罪。○若应发放的俸禄,尚未到期而提前发放的,也是同样论处。○其中监临官吏,知情而不举发的,与其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纂注:"当出陈物而出新物",如仓中粮米应先放出陈粮而不遵先后次序放出新粮;"应受上物受下物",如缎匹本应收取坚实的却收取粗劣稀薄的之类,这是举例来概括其余情况。"和雇买",是指按照双方情愿的价格雇用购买,这是就充作官方使用而言。"不实",是指价格或增或减,不符合实际价值,不是说不符合领状上的数额。"亏欠"、"多余"通作一节来说。第三节总承前两节。这一条说明仓库出纳官物本有一定的规制,以及有司雇佣器具工役、购买物品,都应依照实价支付。若应当发出旧物却发出新物,以及雇买不及时付款,或给价有所增加而不实的,各自获得多余的利益;应当收受上物却收下等之物,以及雇买该给价却减少而不实的,各自造成亏空的损失。计算所亏空或多余的价值,按坐赃论罪,这是因为钱粮不是入己私用,雇买也非充作私用,所以从轻论处。若官吏人等应当发放的俸禄,各有固定期限,按月发放的须在本月之内,按季发放的须在本季之内;若尚未到期便提前发放,也算有违规定,也按上文所说多余之数,按坐赃论罪。其中监临主守官物出纳有违规,俸禄提前发放,有司雇买百姓物资而给价不实的情形,若故意放纵而不加以举发究查的,各与犯人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所出所受的钱粮,以及改正的多余价款、和提前发放的俸禄,一并归还官府;应当归还官府的亏欠价款归还官府,应当归还失主的归还失主。
条例
一、官员、监生、吏典、旗军人等,领过俸禄粮米以及预先支取应得的粮米,后来遇有事故调用等情形,若数额在五斗以上而未能归还官府的,事发后只予问罪,不再追缴粮米归官;五斗以下的,一律免于追问
收支留难
凡收受支给官物,其当该官无故留难刁蹬,不即收支者,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守门人留难者,罪亦如之。○若领物纳物之人到,先后主司不依次序收支者,笞四十。
纂注「无故」二字,须重看。曰:无故则不中度而不收,不依期而不给,或别项公务冗并而不暇收给者,不在此限矣。此言各衙门监临主守收受及支给一应钱粮官物,富该官吏无故将纳物领物之人留难刁蹬,当收者不即收受,当支者不即放支,则守候艰难,官事阻滞,故计日论罪,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若守门之人留难刁蹬不放出入者,则与收支留难何异,故罪亦如之。若领物纳物之人到有先后,而主典官司不依次序收支,则搀越者众,故笞四十。
条例
一、各处司官府州县并各钞关解到布绢钱钞等项,赴部给文,送甲字等库验收。若有指称权贵名色,掯勒解户,诓诈财物者,听巡视库藏科道官及该部委官拏送法司究问,不分军民匠役,俱发边卫充军,干碍内外官员,一体参奏处治。
起解金银足色
凡收受诸色课程,变卖货物,起解金银,须要色如。成色不及分数,提调官吏人匠各笞四十,着落均陪还官。
注:纂诸色课程,变卖货物二句,平说起解句,总承上言,足色足十分之色,不及分数,谓不及十分之数也。人匠,指煎销估计之人。此言各衙门收受商税、诸色课程及变卖入官职罚等项货物,起解金银,须要足色。如成色不及十分之数者,则下多侵欺,而官无实用。故提调官吏、人匠各笞四十,仍令均陪补足所亏之数,还官。
损坏仓库财物
凡仓库及积聚财物主守之人,安置不如法,晒晾不以时,致有损坏者,计所损坏之物,坐赃论,著落均陪还官。○延烧、盗贼、劫夺,事出不测而有损失者,委官勘覆,实迹明白,免罪不陪。其监临主守,若将侵欺、借贷、那移之数,乘其水火、盗贼,虚捏文案及扣换交单籍册,申报官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同僚知而不举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纂注:主守指攒拦库斗等人不氶监临
译。
收支留难
凡收受或支给官方物资,负责的官员若无故留难刁蹬、不及时收受支付的,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守门之人留难刁蹬的,罪责也是如此。○若领物、纳物之人先后到达,主管人不依次序收受支给的,笞四十。
纂注:"无故"二字须重点理解:若不合规定而不予收受,不依限期而不予发给,或因其他公务繁忙而无暇顾及收受发放的,不在此限。这里是说各衙门监临主守收受及支给各项钱粮官物,若负责的官吏无故对纳物、领物之人留难刁蹬,应当收受的不及时收受,应当支给的不及时支放,以致人们守候艰难,公事阻滞,所以按天数计算论罪,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若守门之人留难刁蹬,不让人进出的,与收支留难有何区别,所以罪责也是如此。若领物、纳物之人先后到达,而主管人不依次序收受支付,导致有人插队争抢的,笞四十。
条例
一、各处司、府、州、县以及各钞关解送到的布绢钱钞等物,到部里申请文书,送交甲字等库验收。若有假称权贵名号,掯勒解户、诓骗钱财的,听凭巡视库藏的科道官及该部委派的官员拿送法司究问,不分军、民、匠、役,都发配边卫充军;若牵涉内外官员的,一并参奏处治。
起解金银足色
凡收受各种课税、变卖货物,起解金银,必须成色十足。成色不足十分之数的,提调官吏、人匠各笞四十,责令均摊赔偿归还官府。
纂注:"诸色课程,变卖货物"这两句是平列的说法,"起解"一句是总承上文而言。"足色"即十分足色。"不及分数",是指不足十分之数。"人匠",是指负责熔炼估计成色的匠人。这里是说各衙门收受商税、各种课税以及变卖没入官府或作罚没等项的货物,起解金银时必须成色十足。若成色不足十分之数的,则下面难免有侵吞克扣情事,而官方也得不到实际的用处,所以提调官吏、人匠各笞四十,并令均摊赔偿补足所亏欠的数额,归还官府。
损坏仓库财物
凡仓库及积存财物的主管之人,安置不合方法、晾晒不合时宜,以致造成损坏的,计算所损坏物品的价值,按坐赃论罪,责令均摊赔偿归还官府。○因失火延烧、盗贼劫夺等事出意外而造成损失的,委派官员勘验核实,若确有实据、情况明白,免罪不必赔偿。其中监临主守,若将侵欺、借贷、挪移的数额,趁着水火、盗贼等事故,虚捏文案以及更换交割单据、簿册,向官府申报的,一并计算赃数,按监守自盗论罪。同僚知情而不举发的,与其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纂注:主守是指攒典、拦头、库子、斗级等人,不包括监临官。
者,以看守之责非所亲也。我火延烧,谓他处失火而延及之;若仓库失火,自有本扣筭也。扣换交单籍册,谓折筭钱粮分数,改换单册,将侵欺等项作损失也。此见仓库及各处积聚财物防护之责,全在主守。若安置不如法,晒景不以时,致有损坏者,是为怠玩,故计所损坏之物价,坐赃论罪,均陪还官。若卒遇水火盗劫,事出不测,则非其所能防也,委官勘实,免坐不陪。其监临主守将侵欺借贷那移之数,乘水火盗贼之机,虚捏文案及扣换交单册籍申报官者,既巳作弊,复图脱罪,致故以监守自盗论。若同僚官知其虚捏换作弊之情而不觉举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不觉举不及守者,以虚捏文案等乃官吏所掌,非斗级等人所能与也。
译由于看守的责任不在他身上。我方失火蔓延烧毁,是指别处失火而延烧到此;若是仓库自己失火,自然按本仓所定的数额计算。扣换交单籍册,是指折算钱粮的分数,改换单据册籍,把侵吞欺骗等项目算作损失。这可见仓库及各处积聚财物的防护之责,全在主管看守之人。若安置不依法度,晾晒不按时节,以致有所损坏的,这是怠慢玩忽,因此按所损坏之物的价值,以坐赃论罪,一并赔偿给官府。若是突然遇上水火盗劫,事出意外不测,则不是他所能防范的,委派官员勘察核实,免于治罪、不必赔偿。其中监临主守之人将侵吞欺骗、借贷挪移的数目,趁着水火盗贼之机,虚构文案以及扣换交单册籍申报给官府的,既已作弊,又图谋脱罪,就故意以监守自盗论罪。若是同僚官员知道他虚构改换作弊的情形而不举报察觉的,与他同罪;不知道的不治罪。不举报察觉这一条不涉及看守之人,是因为虚构文案等乃是官吏所掌管的事,不是斗级等差役所能参与的。
按,以监守自盗论。惟虚出通关言,并赃余条,止言计赃者,盖监守通同提调吏,明言并赃,以见罪非一人也。若补借那移、虚捏等项,则事或出于一人,止言赃。设有同犯者,依监守自盗不首从律,并赃科罪。用者,当以意之耳。
备考
一仓库内失火,延烧系官财物,依律论失火罪,追陪及窃盗,原非劫夺者,仍依不觉被盗论。
转解官物
凡各处微收钱帛,买办军需,成造军器等物,所在州县交收。县交收,差有职役人员,陆续类解本府。若本府不即交收,差人转解,勒令人户就解布政司者,当该提调正官、首领官吏典,各杖八十。若布政司不即交收,勒令各府就解部者,首领官令典罪亦如之。○其起运官物,长押官及解物人安置不如法,致有损失者,计所损失之物,坐赃论,著落均陪还官。若船行卒遇风浪及火延烧,或盗贼劫夺,事出不测而有有损失者,申告所在官司,委官保勘覆实迹明白,免罪不陪。若大侵欺,计赃以监守自盗论。○若起运物不运本色,而輙赍财货于所纳去处收买纳官者,亦计赃以监守自盗论。
纂注钱帛如钱钞金银绢叚布疋之类,军需如胖袄裤鞋之类,军器如弓箭弦绦之类。若有所侵欺,句或因管解在手,或因上项损失之故,皆是此见。各处民间微收钱粮,买办事需,成造军器等物,其人户各于亲管州县交割收受。州县差有职役人员,陆续解府,府解布政司,司解部,所以便人情,均劳逸也。若本府不即与交收,而勒令州县原解就解布政司者,是委其劳于州县,而重累之也。故当该提调正官及首领官吏典各杖八十,曰各者不在以为首递减之例也。若布政司不即交收,而勒令该府原解就解部者,是委其劳于府,而重累之也。故首领官令吏典吏罪亦如府官吏各杖八十。此皆以暂时差遗者言,若原行佥定长解人户,不用此律。其起运官物所差长押官及解物人,不如法安置,致将对象损坏遗失者,计所损失之物价,坐赃论,著令均陪还官。若遇水火盗劫,事出不测而有损失者,则非力之所能及也,故听令申告所在官司保勘覆实,免罪不陪。若有所侵欺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若解物之人不运本色,而輙赍财货于所纳去处收买纳官者,是以官钱易私货,而图取盈余之利,与侵欺者同,故曰亦计赃以监守自盗论。论此说本辩疑说对得亦字切当,疏议较泛。
条例
一漕运把总指挥千百户等官,索要运军常例,及指以供办等费为由,科索并扣附行月粮与船料等项,值银三千两以上者,问罪立功,五年满日降一级带俸差操;如未及三千两者,此照常科断。其跟官书筭人等,指称使用科索军人财物入巳,赃至二十两巳上,发边卫充军。
译,仍从杖一百及坐赃全科,故曰各从重论。
区分有禄、无禄的情况,如果赃款较轻的,仍按杖一百及坐赃全科论处,所以说"各从重论"。
失觉举者,既不受赃,又不同情,故减供报之人罪三等。
失察未能举发的人,既没有收受赃款,也没有共同参与隐瞒,所以比申报人的罪减三等。
本犯罪虽加重,而失觉之人止于笞五十,矜其情而恕之也。
本犯的罪虽然加重,但失察之人最高只判笞五十,是体谅其情有可原而从宽处理。
按刑律,故入条,未决听减一等。则此抄没未入官者,亦减一等。可知,报之人止以坐赃论,而加重者,以其所隐瞒者,自家之丁口、财产也。
按刑律"故入"一条,如果案件未判决,可减一等处罚。那么这里说抄没财产尚未入官的情形,也可减一等。由此可知,申报之人本来只按坐赃罪论处,之所以加重,是因为他所隐瞒的,是自家的丁口、财产。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八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八
户律
户律
课程
课程
盐法 一十二条
盐法 共十二条
凡犯私盐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有军器者,加一等。诬指平人者,加三等。拒捕者,斩。盐货车船头匹,并入官。引领牙人及窝藏寄顿者,杖九十,徒二年半。挑担驮载者,杖八十,徒二年。非应捕人告获者,就将所获私盐给付告人充赏。有能自首者,免罪,一体给赏。
凡是贩卖私盐的,杖一百,徒三年。如果随身携带兵器的,加一等治罪。诬陷牵扯无辜之人的,加三等治罪。抗拒捕捉的,处斩。所贩盐货以及所用车船牲畜,一并没收入官。引路、牙人以及窝藏寄放的,杖九十,徒二年半。受雇挑担驮运的,杖八十,徒二年。不是负责捕盗的差役而告发查获的,就把所查获的私盐发给告发人作为奖赏。若有人能自首的,免罪,同样给予奖赏。
○若事发,止理见获人盐,当该官司不许展转攀指,违者以故入人罪论。谓如人盐同获,止理见发,有确货无犯人者,其盐没官,不须追究。
如果事情败露,只处理当场查获的人和盐,主管官府不许辗转牵连攀指他人,违反的以故意入人于罪论处。就是说,如果人与盐是一同查获的,就只处理当场查获的情况;如果只有确实的盐货而没有查获犯人的,那盐没收入官,不必再追究。
纂注:客商中买有引者,曰官盐;无引而私自贩卖者,曰私盐。诬指平人,承上文犯私盐、有军器二项,言引领是指路人、引领、牙人、窝藏、寄顿四项人也。注云:确货,谓见获的确之盐货也。
纂注:商人经中盐买卖持有盐引的,叫官盐;没有盐引而私自贩卖的,叫私盐。"诬指平人"是承接上文犯私盐、携带军器这两项而言。"引领"是指带路的人;"引领、牙人、窝藏、寄顿"是四类人。注文说"确货",是指当场查获、确凿无疑的盐货。
盖盐课之利,国家赖以足边,若私盐行,则官盐阻,故凡军民有犯私盐者,不论盐之多寡,俱仗一百,徒三年。
盐课的利益,国家依靠它来充实边防,如果私盐盛行,官盐的销路就会受阻,所以凡军民有贩卖私盐的,不论盐的多少,都杖一百,徒三年。
若带有军器随行者,加一等,恐其有拒捕之意。
如果携带兵器随行的,加一等治罪,是担心其有抗拒捕捉的意图。
因被获而诬指平人同犯者,加三等,恶其有害人之心。
因被查获而诬陷牵扯无辜之人一同犯罪的,加三等治罪,是憎恶其有害人之心。
若因追捕而抗拒所捕之人者,则其拒敌之情为重,故坐以斩。
如果因被追捕而抗拒捕役的,其抗拒的情节较重,所以判处斩刑。
以上犯人所贩盐货及驮载之车船头匹,并没入官。
以上犯人所贩卖的盐货以及驮运所用的车船牲畜,一并没收入官。
其原引领私贩之人与牙侩人及窝藏寄顿者,即是为同谋,故俱杖九十,徒二
一凡漕运官军,敢有水次折干及中途粜卖,以玫抵坝起久及临仓挂久者,即系侵欺。除正犯查照律例问拟外,其余官旗仍各总计名下久数:总小旗久一百石,问发哨瞭;百户镇抚欠二百五十石,千户欠五百石;指挥及千户等官全帮领运者,欠一千石;把总官欠三千石,俱问罪降一级,发原卫所带俸差操。有能临时设法买补完足,止坐折卖正犯,各官旗免罪。其虽不系侵盗,但有亏折,俱照前例拟断。若总欠数多及粗恶不堪至三万石以上,总督总兵等官另行奏。
请定夺
一京通仓完粮违限三个月者,把总官以下罚俸半年;五个月者,罚俸一年。蓟州、昌密各仓完粮违限者,照递减一等,止行各该卫所罚俸,免其提问。违至次年二月终限者,俱问罪降级。若又挂久数多,把总名下三千石或银一千五百两以上,指挥名下及千户等官全帮领运者,一千石银五百两以上,千户五百石银二百五十两以上,百户、镇抚等官二百五十石银一百二十两以上,仍于违限上递降一级,每一倍加一等。把总、指挥、千户降至总旗而止,百户降至小旗而止。不及前数者,照常发落。有能掌年补完者,通免降级。如愿下年领运至京补完,许奏复原职。仍以十分为率,能完五以上者,准复原降一级。三年之内尽数补完,准奏复原职。其一应提问官旗,各省及直隶江南分行各该巡按御史,南京并江北卫分行漕运衙门各就近提问便结。
一漕运把总、指挥、千、百户等官,如有漂流数多,把总三千石,指挥及千户等官全帮领运者一千石,千户五百石,百户、镇抚二百五十石,俱问罪于见在职级上降一级。有能自备银两,不费别军羡余,当年处补完足者,免其问降。若愿随下年粮运补完,亦准复职。止完一半,准复一级。三千内尽数补充完,亦准复原职。
一卫所官完粮后备造支销数目呈报稽考,若肴造报不明及侵欺靠损情弊,许军指实首告,各查照律例从重问拟。把总官失于觉察,问治罪。
一漕运官军,如有水次折干,沿途盗卖,自度粮米短少,故将船放失漂流,及虽系漂流,损失不多,乘机侵匿,捏作全数,贿嘱有司官吏,扶同奏勘者,前后帮船及地居民,有能觉察告首,督运官司查实给赏,轻赍轻银十两,官军不分赃数多少,俱照例发边卫永远充军,有司官吏从重问拟,仍行原卫所将失事之人家产变卖抵偿,不许轻扣别军月粮,以长奸恶,前后帮船知而不举,一体连坐,仍于正犯所欠钱粮内责令帮陪十分之三。
一漕运米漂流万石以上,漕运都御史、总兵官听科道官紏劾,该部具奏。
定夺三千石巳上,提问把总官;不及数者,止提问本管官旗。各该巡抚,亦有漕司之责,系本境内漂失数多者,照漕司事例一体参究,出境不必槩及。
译年半。
原来引路贩私的人与牙人以及窝藏寄放的人,都属于同谋,所以都杖九十,徒二年半。
若受雇而为其挑担驮载者,未免为从恶,故杖八十,徒二年。
如果是受雇为其挑担驮运的,属于从犯性质,所以杖八十,徒二年。
若非应捕人役告发而能捕送官者,就将所获私盐给捕告获之人充赏。
如果不是负责捕盗的差役而能告发并擒送私盐犯人到官府的,就将所查获的私盐发给捕获告发的人作为奖赏。
若同犯之中及引领等项之人有能自首者,免其本罪,仍依告获人一体给赏。
如果同案犯之中以及引领等人中有能自首的,免除其本罪,仍依照告发查获之人的标准一同给予奖赏。
至若私盐事发,当该官司止许据见获人盐问理,不许听其展转攀指,违者官吏以故入人罪论。
至于私盐案件败露时,主管官府只许根据当场查获的人和盐来问理,不许听凭辗转攀指牵连他人,违反的官吏以故意入人于罪论处。
夫告获自首者赏,之所以开捕首之门,而私贩者庶乎可戢;展转攀指者禁,之所以防滥及之害,而平人不至被诬矣。
告发、查获、自首的人给予奖赏,是为了开辟捕首的门路,使贩卖私盐的行为可以逐渐禁绝;禁止辗转攀指牵连他人,是为了防止株连过滥的危害,使无辜的人不至于被诬陷。
按名例律云:「凡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免其罪,犹征工赃。」此云一体给赏,何也?
按《名例律》说:"凡犯罪尚未败露而自首的,免除其罪,但仍要追征工赃。"这里却说一体给予奖赏,是为什么呢?
盖名例就本犯自首者言,此就数人有犯而有一人首,或因连累致罪,如引领以下之人首者而言,故盐货一体给赏耳。
因为《名例律》是就本犯自首而言的;这里是就数人共同犯罪而其中一人自首,或因牵连而获罪,比如引领等人中有人自首而言的,所以缴获的盐货一并给予奖赏。
若一人自犯而自首,则免罪足矣,又何赏之有?
如果是一人独自犯罪而自首的,免除其罪就足够了,又哪里谈得上奖赏呢?
凡盐场灶丁人等,除正额盐外,夹带余盐出场及私煎货卖者,同私盐法。百夫长知情故纵及通同货卖者,与犯人同罪。
凡是盐场的灶丁等人,除了应缴纳的正额盐之外,夹带多余的盐出场以及私自煎盐贩卖的,按私盐法论罪。百夫长明知情况而故意放纵,以及一同贩卖的,与犯人同罪。
纂注灶丁者,灶户煎盐之人丁也。正额盐,是灶丁每日所办盐课有额设正数也。百夫长,如总催、头目之类,管领灶丁者也。
纂注:灶丁,是灶户中负责煎盐的人丁。正额盐,是灶丁每天所办纳的盐课中规定的正额数目。百夫长,类似总催、头目一类的人,是管领灶丁的人。
货卖、承夹带、私煎二者而言,盖夹带、私煎均于盐法有阻,故凡各处盐场,其灶户、盐丁人等,除应办本场额设正数课盐外,其余剩之盐,如有夹带出场及私自煎烧因而货卖者,同私盐法坐罪,杖一百,徒三年。
"货卖"承接"夹带""私煎"两项而言,因为夹带和私煎都对盐法有妨碍,所以凡是各地盐场,灶户、盐丁等人,除了应完成本场规定的正额盐课外,如果对其余剩的盐有夹带出场以及私自煎烧因而贩卖的,按私盐法定罪,杖一百,徒三年。
若百夫长则有掌管办盐之责者,如知灶丁人等夹带私煎之情,而故行纵容及与其通同私自货卖,与犯人同罪,亦依私盐法论。
如果百夫长负有掌管办盐的职责,若明知灶丁等人有夹带私煎的情况,却故意纵容以及与其一同私自贩卖的,与犯人同罪,也依私盐法论处。
夫夹带私煎之法严,则与贩者无夤缘之门,而私盐自少矣。
禁止夹带私煎的法律严格,那么与私贩者就没有勾结钻营的门路,私盐自然会减少。
凡妇人有犯私盐,若夫在家,或子知情,罪坐夫男;虽有夫而远出,或有子幼弱,罪坐本妇。
凡是妇女犯私盐罪的,如果丈夫在家,或儿子知
拟断赃罚不当
凡拟断赃罚财物,应入官而给主,及应给主而入官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
纂注拟断赃罚,如彼此俱罪之赃,又犯禁之物,入官取与不和,用琼森事,逼取求索之赃,应给主名例,给没赃物条备矣。若各衙门问刑官拟断一应赃罚财物,应入官而给主,是谓亏官;应给主而入官,是谓亏民。故各计所给、所入之物价,坐赃论至八十贯之上,罪止杖一百,以事由于错财,非入巳故,恕之也。
守掌在官财物
凡官物当应给付与人,巳出仓库而未给付;若私物当供官用,巳送官而未入仓库,但有人守掌在官,若有侵欺借贷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
纂注:二物字所包者广,守掌在官四字要重看。此指暂时之主守言。盖官物巳出而未行给付,有人守当,犹官物也。私巳输而未曾收入,有人掌,即官物也。若守掌之人侵欺借贷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非守当之人借者,以常人盗仓库钱粮论。其物各还官给主。
条例
一、各处卫所管军头目人等,关出粮料、布、花等物,若指以公用为由,因而扣减入巳粮料至一百石,大布、棉、花、钱帛等物值银三十两以上者,问罪,追赃,完日军。职发立五年,满日降一级带俸差操。旗军人等,枷号一个月,发极边墩台守哨五年,满日踈放。
隐瞒入官家产
凡抄没人口财产,除谋反、谋叛及奸党在十恶,依律抄没,其余有犯律不该载者,妻子财产不在抄没入官之限,违者依故入人流罪论。○若抄札入官家产,而隐瞒人口不报者,计口以隐漏丁口论;若隐田土者,计田欺隐田粮论;若隐瞒财物、房屋、孳畜者,坐赃论,各罪止杖一百,所隐人口财产并入官,罪坐供报之人。○若里长同情隐瞒,及该官吏知情者,并与同罪,计所隐赃重者,坐赃论,全科。○受财者,计赃以枉法,各从重论;失觉举者,减三等,罪止笞五十。
纂注家产,即上人口田土财物供报之人,即当抄之人也。伓科谓依坐赃律,照赃全科其罪。赃承里长官吏言,此见抄没人口财产惩恶之极典。惟反叛奸党系干十恶,故尽法惩之。其余有犯不该载者,而擅拟抄没,非意也。以故入人流罪,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律该抄没人家产,而供报之人隐瞒人口不报者,计口以隐瞒丁口论,一口至三口,杖六十。若隐瞒财产者,以欺隐田粮论,一亩至五亩,笞四十。隐瞒财产房屋孳畜,坐赃论,一贯以下,笞二十。各罪止杖一百,止坐供报之人,所隐之人不坐。人口财产入官。若里长与供报之人同其隐瞒之情,及当该官吏知其隐瞒之情者,并与供报之人同罪,计所隐赃重者,坐赃论于杖一百之上,计赃逐节全科,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译情的,罪责归于丈夫、儿子;虽有丈夫但远出在外,或有儿子但年幼软弱的,罪责归于本妇。
纂注曰:「夫在家,虽不知情者,亦坐。曰:『子知情,则不知者不坐矣。』幼弱,谓十五岁以下者。夫远出,则势不容于有待。子幼弱,不可以言知情,故罪坐本妇。」
纂注说:"丈夫在家,即使不知情,也要连坐。"又说:"儿子知情才连坐,那不知情的就不连坐了。"幼弱,是指十五岁以下的人。丈夫远出在外,情势上不容许等待丈夫回来定罪。儿子年幼软弱,不能说是知情,所以罪责归于本妇。
凡买食私盐者,杖一百;因而货卖者,杖一百,徒三年。
凡是购买食用私盐的,杖一百;如果因而转卖的,杖一百,徒三年。
纂注:买食私盐,谓知其为私盐,买而食用者,故杖一百。若因买食而转行货卖,求刑者,则与私贩之情同,故杖一百徒三年。
纂注:买食私盐,是指明知是私盐而购买食用的,所以杖一百。如果因购买食用而转手贩卖图利的,那就和私贩的情节相同,所以杖一百,徒三年。
凡守御官司及盐运司、巡检司巡获私盐,即发有司归勘,各衙门不许擅问。若有司官吏通同脱放者,与犯人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凡是守御官司以及盐运司、巡检司巡查获得私盐的,应立即移交有司归案审理,各衙门不许擅自审问。如果有司官吏通同放走犯人的,与犯人同罪;如果是收受财物而放走犯人的,按赃款以枉法罪从重论处。
纂注:守御官司,谓各卫所守御地方之官司也。有司,谓府、州、县及问刑衙门,即前条官司也。各衙门,指守御官司、盐运司、巡检司而言。通同脱放,谓通同守御等官脱放也。
纂注:守御官司,是指各卫所守卫地方的官署。有司,是指府、州、县以及问刑衙门,也就是前条所说的官司。各衙门,是指守御官司、盐运司、巡检司而言。通同脱放,是指与守御等官员通同放走犯人。
此言各行盐地方,凡守御官司及盐运司、巡检司,皆有巡捕私盐之责者。
这是说各行盐地区,凡是守御官司以及盐运司、巡检司,都负有巡查缉捕私盐的职责。
若巡获私盐,即将人、盐发所在官司归结勘问,守御等各衙门不许擅自问理。
如果巡查获得私盐,应立即将人犯、私盐移送所在官府归案勘问,守御等各衙门不许擅自审理。
此盖一以防其妄拿,一以防其脱放也。
这样做,一是为了防止胡乱拘拿,一是为了防止原查获衙门私自放走犯人。
若既送有司归结,而有司官吏通同原获衙门脱放盐犯者,与犯人同罪,各杖一百,徒三年。
如果已经移送有司归案审理,而有司官吏与原查获衙门通同放走盐犯的,与犯人同罪,各杖一百,徒三年。
若脱放出于受财者,计其入巳之赃,以枉法从其罪之重者论。
如果放走犯人是出于收受贿赂的,就计算其据为己有的赃款,按枉法罪中较重的一项论处。
夫上文既云不许展转扳指,恐有司缘此以行其私,故又严脱放之律也。
上文既然说不许辗转攀扯牵连,又担心有司借此徇私,所以又严格制定关于脱放犯人的法律。
备考
一、各衙门巡获私盐,不发有司归勘,而擅问者,以违制论。
一、各衙门巡查获得私盐,不移送有司归案勘问,而擅自审问的,以违制罪论处。
凡守御官司及有司巡检司设法差人于槩管地面并附场紧关去处常川巡禁私盐,若有透漏者,关津把截官及所委巡盐人员,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并附过还职。若知情故纵及容令军兵随同贩卖者,与犯人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巡获私盐入巳不解官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装诬平人者,加三等。
凡是守御官司以及有司、巡检司,都应设法派人在所管辖的地面以及靠近盐场的要害处所常年巡查禁私盐,如果有走
若里长官吏受财而为之隐瞒者,则计其所得之赃重于杖一百及坐赃全科,以枉法之重罪论。分有禄无禄,若赃轻者,仍从杖一百及坐赃全科,故曰各从重论。失觉举者,既不受赃,又不同情,故减供报之人罪三等。本犯罪虽加重,而失觉之人止于笞五十,矜其情而恕之也。
按刑律,故入条,未决听减一等。则此抄没未入官者,亦减一等。可知,报之人止以坐赃论,而加重者,以其所隐瞒者,自家之丁口、财产也。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八
户律
课程
盐法 一十二条
凡犯私盐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有军器者,加一等。诬指平人者,加三等。拒捕者,斩。盐货车船头匹,并入官。引领牙人及窝藏寄顿者,杖九十,徒二年半。挑担驮载者,杖八十,徒二年。非应捕人告获者,就将所获私盐给付告人充赏。有能自首者,免罪,一体给赏。○若事发,止理见获人盐,当该官司不许展转攀指,违者以故入人罪论。谓如人盐同获,止理见发,有确货无犯人者,其盐没官,不须追究。
纂注:客商中买有引者,曰官盐;无引而私自贩卖者,曰私盐。诬指平人,承上文犯私盐、有军器二项,言引领是指路人、引领、牙人、窝藏、寄顿四项人也。注云:确货,谓见获的确之盐货也。盖盐课之利。
国家赖以足边,若私盐行,则官盐阻,故凡军民有犯私盐者,不论盐之多寡,俱仗一百,徒三年。若带有军器随行者,加一等,恐其有拒捕之意。因被获而诬指平人同犯者,加三等,恶其有害人之心。若因追捕而抗拒所捕之人者,则其拒敌之情为重,故坐以斩。以上犯人所贩盐货及驮载之车船头匹,并没入官。其原引领私贩之人与牙侩人及窝藏寄顿者,即是为同谋,故俱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受雇而为其挑担驮载者,未免为从恶,故杖八十,徒二年。若非应捕人役告发而能捕送官者,就将所获私盐给捕告获之人充赏。若同犯之中及引领等项之人有能自首者,免其本罪,仍依告获人一体给赏。至若私盐事发,当该官司止许据见获人盐问理,不许听其展转攀指,违者官吏以故入人罪论。夫告获自首者赏,之所以开捕首之门,而私贩者庶乎可戢;展转攀指者禁,之所以防滥及之害,而平人不至被诬矣。
按名例律云:「凡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免其罪,犹征工赃。」此云一体给赏,何也?盖名例就本犯自首者言,此就数人有犯而有一人首,或因连累致罪,如引领以下之人首者而言,故盐货一体给赏耳。若一人自犯而自首,则免罪足矣,又何赏之有?
凡盐场灶丁人等,除正额盐外,夹带余盐出场及私煎货卖者,同私盐法。百夫长知情故纵及通同货卖者,与犯人同罪。
译漏出去的,关津把截的官员以及所委派的巡盐人员,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并记过留任。如果明知情况而故意放纵,以及容许军兵一同贩卖的,与犯人同罪;收受财物的,按赃款以枉法罪从重论处。巡查获得的私盐,据为己有而不移送官府的,杖一百,徒三年;如果借此陷害诬告无辜之人的,加三等治罪。
纂注:透漏,谓紧关透漏私盐外出也。所委人员,即守御等衙门所差委者,如巡捕官兵之类,知情故纵,以下俱指把截官及所委人员而言。装诬平人,指巡盐者言,与前所谓诬指者不同。
纂注:透漏,是指在要害处所走漏私盐出去。"所委人员",是指守御等衙门所派委的人,比如巡捕官兵之类;"知情故纵"以下都是指把截官以及所委人员而言。"装诬平人",是指巡盐的人而言,与前面所说的"诬指"不同(前者指私盐犯诬陷他人,此处指巡盐官吏诬陷他人)。
此言私盐之徒踪迹诡秘,而巡禁之法不可不严。
这是说贩私盐的人踪迹诡秘,所以巡查禁绝的法律不可不严格。
凡守御官司及有司巡检司,各当设法差人,于境内一槩所管地面,并附近盐场紧关去处,常川往来巡禁私盐,不许透漏。
凡是守御官司以及有司、巡检司,各自应当设法派人,在境内所管辖的地面以及靠近盐场的要害处所,常年往来巡查禁绝私盐,不许走漏。
若有透漏出外者,其关津原设把截之官及守御等衙门所差委巡盐人员,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并附写过名各还原职。
如果有走漏出去的,原设在关津把截的官员以及守御等衙门所派委的巡盐人员,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并记录过失后各自恢复原职。
然不言四犯以上,罪止杖六十也。必曰附过还职,明其为公罪也。此自不知情者言之耳。
但没有说四犯以上如何处置,说明罪责最高只到杖六十。之所以说"附过还职",是表明这属于公罪。这是就不知情的人而言的。
若把截与所委各官知有透漏之情,而故纵出外,及容令应捕军人、弓兵随同私商贩卖者,俱与私盐犯人同罪,各杖一百,徒三年。此自未受财者言之耳。
如果把截官及所委各官明知有走漏的情况,却故意放纵私盐出外,以及容许应捕军人、弓兵一同参与私商贩卖的,都与私盐犯人同罪,各杖一百,徒三年。这是就没有收受财物的情形而言的。
若受财而故纵出外,及容令同贩者,则各计入巳之赃,以枉法从其罪之重者论。
如果是收受财物而故意放纵私盐出外,以及容许一同贩卖的,则各自计算其据为己有的赃款,按枉法罪中较重的一项论处。
其把截及巡盐人员,若将巡获私盐隐匿入巳,不解官者,是意在私盐矣,故即同私盐罪,杖一百,徒三年。
把截官及巡盐人员,如果将巡查获得的私盐隐匿据为己有,不移送官府的,这说明其用意在于据有私盐,所以就按私盐罪论处,杖一百,徒三年。
若以私盐装诬平人解官者,是意在害人矣,故加不解官罪三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如果用私盐来陷害诬告无辜之人并移送官府的,这说明其用意在于害人,所以要在"不解官"之罪的基础上加三等,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凡军人有犯私盐,本管千百户有失铃束者,百户初犯笞五十,再犯杖六十,三犯杖七十,减半给俸,千户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减半给俸,并附过还职。若知情容纵及通同贩卖者,与犯人同罪。
凡是军人犯私盐罪的,本管千户、百户如果因约束不力而致军人犯罪的,百户初犯笞五十,再犯杖六十,三犯杖七十,减半支给俸禄;千户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减半支给俸禄,并记过后恢复原职。如果明知情况而容许放纵,以及一同贩卖的,与犯人同罪。
纂注:军人,指守御官司部内一应军
纂注灶丁者,灶户煎盐之人丁也。正额盐,是灶丁每日所办盐课有额设正数也。百夫长,如总催、头目之类,管领灶丁者也。货卖、承夹带、私煎二者而言,盖夹带、私煎均于盐法有阻,故凡各处盐场,其灶户、盐丁人等,除应办本场额设正数课盐外,其余剩之盐,如有夹带出场及私自煎烧因而货卖者,同私盐法坐罪,杖一百,徒三年。若百夫长则有掌管办盐之责者,如知灶丁人等夹带私煎之情,而故行纵容及与其通同私自货卖,与犯人同罪,亦依私盐法论。夫夹带私煎之法严,则与贩者无夤缘之门,而私盐自少矣。
凡妇人有犯私盐,若夫在家,或子知情,罪坐夫男;虽有夫而远出,或有子幼弱,罪坐本妇。
纂注曰:「夫在家,虽不知情者,亦坐。曰:『子知情,则不知者不坐矣。』幼弱,谓十五岁以下者。夫远出,则势不容于有待。子幼弱,不可以言知情,故罪坐本妇。」
凡买食私盐者,杖一百;因而货卖者,杖一百,徒三年。
纂注:买食私盐,谓知其为私盐,买而食用者,故杖一百。若因买食而转行货卖,求刑者,则与私贩之情同,故杖一百徒三年。
凡守御官司及盐运司、巡检司巡获私盐,即发有司归勘,各衙门不许擅问。若有司官吏通同脱放者,与犯人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纂注:守御官司,谓各卫所守御地方之官司也。有司,谓府、州、县及问刑衙门,即前条官司也。各衙门,指守御官司、盐运司、巡检司而言。通同脱放,谓通同守御等官脱放也。此言各行盐地方,凡守御官司及盐运司、巡检司,皆有巡捕私盐之责者。若巡获私盐,即将人、盐发所在官司归结勘问,守御等各衙门不许擅自问理。此盖一以防其妄拿,一以防其脱放也。若既送有司归结,而有司官吏通同原获衙门脱放盐犯者,与犯人同罪,各杖一百,徒三年。若脱放出于受财者,计其入巳之赃,以枉法从其罪之重者论。夫上文既云不许展转扳指,恐有司缘此以行其私,故又严脱放之律也。
备考
一、各衙门巡获私盐,不发有司归勘,而擅问者,以违制论。
凡守御官司及有司巡检司设法差人于槩管地面并附场紧关去处常川巡禁私盐,若有透漏者,关津把截官及所委巡盐人员,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并附过还职。若知情故纵及容令军兵随同贩卖者,与犯人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巡获私盐入巳不解官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装诬平人者,加三等。
纂注:透漏,谓紧关透漏私盐外出也。所委人员,即守御等衙门所差委者,如巡捕官兵之类,知情故纵,以下俱指把截官及所差人员而言。装诬平人,指巡盐者言,与前所谓诬指者不同。
译人而言,不专谓应捕私盐之军。故上言军兵,而此言军人,故罪止及本管千百户,而不言守御官司也。初犯、再犯、三犯,谓千百户所管各军,彼此先后有犯,非一军而三犯也。
纂注:军人,是指守御官司统辖之下的所有军人而言,不单指负责缉捕私盐的军人。所以上文说"军兵",而这里说"军人",所以罪责只涉及本管的千户、百户,而不涉及守御官司。初犯、再犯、三犯,是指千户、百户所统辖的各个军人,前后不同的人先后犯罪,并非同一个军人犯了三次。
此言巡禁私盐,固守御官司之事,若所部军人有犯,则又责在本管。
这是说巡查禁绝私盐,本是守御官司的职责,但如果所属的军人犯罪,那责任又在本管的千百户。
故凡军人有犯私盐,则本管千户、百户止因有失铃束而别无他故者,如有一次军人犯私盐,而初犯百户则笞五十,千户笞四十;二次为再犯,百户则杖六十,千户笞五十;三次为三犯,百户则杖七十,千户杖六十。
所以凡是军人犯私盐罪,本管千户、百户如果只是因为约束不力而没有其他原因的,如果有一次军人犯私盐,属于初犯,百户笞五十,千户笞四十;第二次属于再犯,百户杖六十,千户笞五十;第三次属于三犯,百户杖七十,千户杖六十。
若至三犯,则全不铃束,仍将千百户应得俸钱减半支给。
如果到了三犯,说明完全没有约束,仍要将千户、百户应得的俸钱减半支给。
然其俸虽减给,而罪本因公,故并得附过还职。
虽然俸禄被减半支给,但此罪本来是因公事而致,所以也可以记过后恢复原职。
若千百户知军人私犯之情,而故行纵容,初非失于铃束;及身自通同军人贩卖,又非徒为知情者,故即与犯人同罪,各杖一百,徒三年。此则不淮还职,不待言矣。
如果千户、百户明知军人私犯之情,却故意纵容,这本来就不是约束不力的问题;如果自身与军人通同贩卖,又不仅仅是知情不举,所以就与犯人同罪,各杖一百,徒三年。这种情况自然不准恢复原职,不必多说了。
凡起运官盐,每引二百斤为一袋,带耗五斤。经过批验所,依数掣挚秤盘。但有夹带余盐者,同私盐法。○若客盐越过批验所,不经掣挚关防者,杖九十,押回盘验。
凡是起运的官盐,每一引以二百斤为一袋,附带耗盐五斤。经过批验所时,要按数量抽取称重查验。只要有夹带多余盐的,按私盐法论处。如果客商的盐越过批验所,不经过抽验关防的,杖九十,押回重新盘验。
纂注依数依引目正耗盐之斤数也。掣挚谓随手掣取盐袋而掣其轻重若干。若盘验则尽盘其盐而验之,与掣挚互相备矣。
纂注:依数,是依照盐引上所载正额与耗盐的斤数。掣挚,是指随手抽取盐袋来称量其轻重多少。盘验,则是将全部盐都盘点核验。两者互相配合完备。
此条无非防范夹带私盐之弊。盖言凡各场驮运有引官盐,每引以二百斤为一袋,附带耗盐五斤。其经过盐课批验所,照依前项每引定数掣挚枰盘。
这一条无非是防范夹带私盐的弊端。是说凡是各盐场驮运持有盐引的官盐,每引以二百斤为一袋,附带耗盐五斤。经过盐课批验所时,要照前述每引规定的数目抽取称重检验。
如正耗数之外,但有夹带余盐者,同私盐法论罪,杖一百,徒三年。
如果在正额、耗盐数额之外,只要有夹带多余的盐的,按私盐法定罪,杖一百,徒三年。
若客商将官盐越过批验所而不经官掣挚及不曾用使关防者,坐杖九十,仍押回盘验。如盘有余盐者,则自当从私盐法论矣。
如果客商将官盐越过批验所而不经过官府抽验,以及没有使用关防手续的,判杖九十,仍押回重新盘验。如果盘验出有多余的盐,那自然应当按私盐法论处。
凡客商贩卖官盐,不许盐引相离,违者同私盐法。○其卖盐了毕,十日之内不缴退引者
此言私盐之徒踪迹诡秘,而巡禁之法不可不严。凡守御官司及有司巡检司,各当设法差人,于境内一槩所管地面,并附近盐场紧关去处,常川往来巡禁私盐,不许透漏。若有透漏出外者,其关津原设把截之官及守御等衙门所差委巡盐人员,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并附写过名各还原职。然不言四犯以上,罪止杖六十也。必曰附过还职,明其为公罪也。此自不知情者言之耳。若把截与所委各官知有透漏之情,而故纵出外,及容令应捕军人、弓兵随同私商贩卖者,俱与私盐犯人同罪,各杖一百,徒三年。此自未受财者言之耳。若受财而故纵出外,及容令同贩者,则各计入巳之赃,以枉法从其罪之重者论。其把截及巡盐人员,若将巡获私盐隐匿入巳,不解官者,是意在私盐矣,故即同私盐罪,杖一百,徒三年。若以私盐装诬平人解官者,是意在害人矣,故加不解官罪三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凡军人有犯私盐,本管千百户有失铃束者,百户初犯笞五十,再犯杖六十,三犯杖七十,减半给俸,千户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减半给俸,并附过还职。若知情容纵及通同贩卖者,与犯人同罪。
纂注:军人,指守御官司部内一应军人而言,不专谓应捕私盐之军。故上言军兵,而此言军人,故罪止及本管千百户,而不言守御官司也。初犯、再犯、三犯,谓千百户所管各军,彼此先后有犯,非一军而三犯也。此言巡禁私盐,固守御官司之事,若所部军人有犯,则又责在本管。故凡军人有犯私盐,则本管千户、百户止因有失铃束而别无他故者,如有一次军人犯私盐,而初犯百户则笞五十,千户笞四十;二次为再犯,百户则杖六十,千户笞五十;三次为三犯,百户则杖七十,千户杖六十。若至三犯,则全不铃束,仍将千百户应得俸钱减半支给。然其俸虽减给,而罪本因公,故并得附过还职。若千百户知军人私犯之情,而故行纵容,初非失于铃束;及身自通同军人贩卖,又非徒为知情者,故即与犯人同罪,各杖一百,徒三年。此则不淮还职,不待言矣。
凡起运官盐,每引二百斤为一袋,带耗五斤。经过批验所,依数掣挚秤盘。但有夹带余盐者,同私盐法。○若客盐越过批验所,不经掣挚关防者,杖九十,押回盘验。
纂注依数依引目正耗盐之斤数也。掣挚谓随手掣取盐袋而掣其轻重若干。若盘验则尽盘其盐而验之,与掣挚互相备矣。此条无非防范夹带私盐之弊。盖言凡各场驮运有引官盐,每引以二百斤为一袋,附带耗盐五斤。其经过盐课批验所,照依前项每引定数掣挚枰盘。如正耗数之外,但有夹带余盐者,同私盐法论罪,杖一百,徒三年。
译,笞四十。○若将旧引影射盐货者,同私盐法。
凡是客商贩卖官盐,不许盐与盐引分离,违反的按私盐法论处。盐卖完之后,十天之内不缴回退引的,笞四十。如果拿旧的盐引冒充新盐货继续贩卖的,按私盐法论处。
纂注缴退引,谓将截过退引赴住卖官司缴纳也。影射,谓以此冐彼,如影之相射而不真也。盖官盐凭引而发卖,卖毕即缴退引,正所以别私贩,防影射也。
纂注:缴退引,是指将已经截角作废的盐引拿到发卖地的官署缴纳。影射,是指用这个假冒那个,就像影子映射一样不真实。因为官盐凭盐引发卖,卖完就应缴回退引,这正是为了区别私贩、防止假冒。
故凡客商贩卖官盐,不许盐引相离,若违此而盐引相离者,则官私无辩,故虽官盐亦同私盐法,论杖一百,徒三年。
所以凡是客商贩卖官盐,不许盐与盐引分离,如果违反这一规定而盐引分离的,那官盐与私盐就无法分辨,所以即使是官盐也要按私盐法论处,杖一百,徒三年。
其卖盐了毕,限十日之内缴纳退引,若不缴退引者,虽无影射之情,亦笞四十。
盐卖完之后,限十天之内缴纳退引,如果不缴退引的,即使没有假冒的情节,也笞四十。
若将不缴旧引影射见在盐货贩卖者,则其盐即私,故亦同私盐之法坐罪。
如果拿不缴回的旧引冒充现有的盐货贩卖的,那这些盐就属于私盐,所以也按私盐法治罪。
凡起运官盐,并灶户运盐上仓,将带军器及不用官船起运者,同私盐法。
凡是起运的官盐,以及灶户运盐上仓,携带兵器以及不用官船起运的,按私盐法论处。
纂注此言,凡各场起运官盐,如今两淮盐场运纳大军食盐之类,并灶户运盐上仓,若有将带军器随行及不用官船起运者,同私盐法论罪。如不用官船者,杖一百,徒三年;将带军器者,加一等。夫用官船,所以防夹带;禁军器,所以防拒捕也。
纂注:这是说,凡是各盐场起运官盐,比如现在两淮盐场运送供大军食用的盐之类,以及灶户运盐上仓,如果有携带兵器随行以及不用官船起运的,按私盐法定罪。如果不用官船的,杖一百,徒三年;携带兵器的,加一等。用官船,是为了防止夹带私盐;禁止携带兵器,是为了防止抗拒捕捉。
凡客商将官盐插和沙土货卖者,杖八十。
凡是客商将官盐掺入沙土贩卖的,杖八十。
纂注:将官盐插和沙土货卖,则图利一巳之私,而官盐有壅阻之弊矣,故杖八十。
纂注:将官盐掺入沙土贩卖,是为了谋取一己私利,这样官盐的流通就会有阻塞的弊端,所以杖八十。
凡将有引官盐,不于拘该行盐地面发卖,转于别境犯界货卖者,杖一百。知而买食者,杖六十。不知者不坐。其盐入官。
凡是持有盐引的官盐,不在规定应销售的地区发卖,却转到别的地界越境贩卖的,杖一百。明知是越界盐而购买食用的,杖六十;不知情的不予治罪。这些盐没收入官。
纂注拘该行盐地面,谓盐运司各有拘定该管行盐地面也。如淮盐不许过浙,浙盐不许过淮之类。此言行盐各有地方,贩卖不许犯界,所以欲通行盐课,禁革奸弊也。
纂注:拘该行盐地面,是指盐运司各自有规定管辖的行盐地区。比如淮盐不许运到浙江地界,浙盐不许运到淮地地界之类。这是说行盐各有各的地区,贩卖不许越界,为的是使盐课能够顺畅推行,禁革奸弊。
若客商将有引官盐,不于拘定该卖盐之地方发卖,而转于别境内犯界货卖者,杖一百。
如果客商将持有盐引的官盐,不在规定应销售的地区发卖,却转到别的地界内越境贩卖的,杖一百。
若别境人知系越境之盐而买食者,杖六十;不知者不坐。其盐并追入官,则不问知情矣。
如果别境的人明知是越境的盐而购买食用的,杖六十;不知情的不予治罪。这些盐一并追缴入官,就不管是否知情了
若客商将官盐越过批验所而不经官掣挚及不曾用使关防者,坐杖九十,仍押回盘验。如盘有余盐者,则自当从私盐法论矣。
凡客商贩卖官盐,不许盐引相离,违者同私盐法。○其卖盐了毕,十日之内不缴退引者,笞四十。○若将旧引影射盐货者,同私盐法。
纂注缴退引,谓将截过退引赴住卖官司缴纳也。影射,谓以此冐彼,如影之相射而不真也。盖官盐凭引而发卖,卖毕即缴退引,正所以别私贩,防影射也。故凡客商贩卖官盐,不许盐引相离,若违此而盐引相离者,则官私无辩,故虽官盐亦同私盐法,论杖一百,徒三年。其卖盐了毕,限十日之内缴纳退引,若不缴退引者,虽无影射之情,亦笞四十。若将不缴旧引影射见在盐货贩卖者,则其盐即私,故亦同私盐之法坐罪。
凡起运官盐,并灶户运盐上仓,将带军器及不用官船起运者,同私盐法。
纂注此言,凡各场起运官盐,如今两淮盐场运纳大军食盐之类,并灶户运盐上仓,若有将带军器随行及不用官船起运者,同私盐法论罪。如不用官船者,杖一百,徒三年;将带军器者,加一等。夫用官船,所以防夹带;禁军器,所以防拒捕也。
凡客商将官盐插和沙土货卖者,杖八十。
纂注:将官盐而插和沙土货卖,则图利一巳之私,而官盐有壅阻之弊矣,故杖八十。
凡将有引官盐,不于拘该行盐地面发卖,转于别境犯界货卖者,杖一百。知而买食者,杖六十。不知者不坐。其盐入官。
纂注拘该行盐地面,谓盐运司各有拘定该管行盐地面也。如淮盐不许过浙,浙盐不许过淮之类。此言行盐各有地方,贩卖不许犯界,所以欲通行盐课,禁革奸弊也。若客商将有引官盐,不于拘定该卖盐之地方发卖,而转于别境内犯界货卖者,杖一百。若别境人知系越境之盐而买食者,杖六十;不知者不坐。其盐并追入官,则不问知情矣。
按盐法诸条,意以禁革私盐为主,故首重犯私盐之律,次言引领、牙人、窝藏、寄顿、挑担、驮载之罪,所以禁诸人之容隐私盐也。次言夹带、私煎、货卖之罪,所以禁灶丁人等通同私贩也。次言脱放、透漏、容纵入巳之罪,所以禁当该官吏及应捕人之通同私贩也。官盐必经掣挚发卖,不许犯界,卖毕必缴退引,又所以禁客商假官私贩之弊也。以此立法,而后官盐之利行,官盐之利行而足国便民之政在是矣。至若盐运司每岁盐课各有定额,客商中买盐引各有成规,又详见会典,当与此相参考者也。
条例
一、各边召商上纳粮草,若内外势要官豪家人开立诡名,占窝转卖取利者,俱问发边卫充军,干碍势豪参究治罪。
一凡豪强盐徒聚众至十人以上,撑驾大船,张挂旗号,擅用兵仗响器拒敌官兵,若杀人及伤三人以上者,比照强盗巳行得财律,皆斩,为首者仍枭首示众。
译。
按盐法诸条,意以禁革私盐为主,故首重犯私盐之律,次言引领、牙人、窝藏、寄顿、挑担、驮载之罪,所以禁诸人之容隐私盐也。次言夹带、私煎、货卖之罪,所以禁灶丁人等通同私贩也。次言脱放、透漏、容纵入巳之罪,所以禁当该官吏及应捕人之通同私贩也。官盐必经掣挚发卖,不许犯界,卖毕必缴退引,又所以禁客商假官私贩之弊也。以此立法,而后官盐之利行,官盐之利行而足国便民之政在是矣。至若盐运司每岁盐课各有定额,客商中买盐引各有成规,又详见会典,当与此相参考者也。
按语:盐法各条,用意以禁绝私盐为主,所以首先着重规定犯私盐的法律,其次讲到引领、牙人、窝藏、寄顿、挑担、驮载等人的罪责,是为了禁止各类人容隐帮助贩私。再其次讲到夹带、私煎、贩卖的罪责,是为了禁止灶丁等人通同私贩。再其次讲到脱放、透漏、容纵、据为己有的罪责,是为了禁止经办官吏以及应捕人通同私贩。官盐必须经过抽验才能发卖,不许越界,卖完必须缴回退引,这又是为了防止客商假借官盐名义私贩的弊端。以此立法,然后官盐的利益才能推行,官盐利益推行、国家充足、百姓便利的政策就在于此了。至于盐运司每年的盐课各有定额,客商中盐买引各有既定的规矩,另详见《会典》,应当与此相互参考。
条例
一、各边召商上纳粮草,若内外势要官豪家人开立诡名,占窝转卖取利者,俱问发边卫充军,干碍势豪参究治罪。
一、各边境招募商人上缴粮草,如果内外有权势的官员豪强家人假立假名,占据盐窝转卖谋取利益的,都问罪发往边远卫所充军,牵连的权势豪强一并追究治罪。
一凡豪强盐徒聚众至十人以上,撑驾大船,张挂旗号,擅用兵仗响器拒敌官兵,若杀人及伤三人以上者,比照强盗巳行得财律,皆斩,为首者仍枭首示众。其虽拒敌,不曾杀伤人,为首者依律处斩,为从者俱发边卫充军。若止十人以下,原无兵仗,遇有追捕拒敌,因而伤至二人以上者,为首依律处斩,下手之人比照聚众中途行夺罪人因而伤人律绞,其不曾下手者仍为从论罪。若贫难军民将私盐肩挑背负易米度日者,不必禁捕。
一、凡是豪强盐徒聚众达十人以上,撑驾大船,张挂旗号,擅自使用兵器响器抗拒官兵,如果杀人以及伤人三人以上的,比照强盗已经得财的法律,一律处斩,为首者仍要枭首示众。虽然抗拒官兵,但没有杀伤人的,为首者依律处斩,为从者都发往边远卫所充军。如果只有十人以下,原本没有兵器,遇追捕而抗拒,因而致伤达二人以上的,为首者依律处斩,动手的人比照"聚众中途夺回罪人因而伤人"律判绞刑,没有动手的仍按从犯论罪。如果是贫困无依的军民将私盐肩挑背负用来换米度日的,不必禁止捕拿。
一、越境兴贩,官司引盐至三千斤以上者,问发附近卫所充军;原系腹里卫所者,发边卫充军。其客商收买余盐,买求掣挚至三千斤以上者,亦照前例发遣。经过官司纵放及地方甲、邻里老知而不举,各治以罪。巡捕官员乘机兴贩至三千斤以上,亦照前例问发。
一、越境贩运,携带官盐或引盐达三千斤以上的,问罪发往附近卫所充军;原本属于内地卫所的,发往边远卫所充军。客商收买多余的盐,买通抽验达三千斤以上的,也照前例发遣。所经过的官府放纵不予查处,以及当地甲首、邻里、里老明知而不举发的,各治以罪。巡捕官员趁机贩运达三千斤以上的,也照前例问罪发遣。
一、凡两淮等处运司中盐商人,必须纳过银两、纸价,方给引目守支。若先年不曾上纳,故掜守支年久等项,捏词奏扰者,依律问罪,仍照各处盐场无籍之徒把持诈害事例发遣。
一、凡是两淮等地盐运司中盐的商人,必须已经缴纳过银两、纸价,才给发盐引目录以守候支盐。如果往年没有上纳,却假称守支年久等情由,捏造言辞上奏骚扰的,依律问罪,仍照各处盐场无赖之徒把持官府、诈害
其虽拒敌,不曾杀伤人,为首者依律处斩,为从者俱发边卫充军。若止十人以下,原无兵仗,遇有追捕拒敌,因而伤至二人以上者,为首依律处斩,下手之人比照聚众中途行夺罪人因而伤人律绞,其不曾下手者仍为从论罪。若贫难军民将私盐肩挑背负易米度日者,不必禁捕。
一、越境兴贩,官司引盐至三千斤以上者,问发附近卫所充军;原系腹里卫所者,发边卫充军。其客商收买余盐,买求掣挚至三千斤以上者,亦照前例发遣。经过官司纵放及地方甲、邻里老知而不举,各治以罪。巡捕官员乘机兴贩至三千斤以上,亦照前例问发。
一、凡两淮等处运司中盐商人,必须纳过银两、纸价,方给引目守支。若先年不曾上纳,故掜守支年久等项,捏词奏扰者,依律问罪,仍照各处盐场无籍之徒把持诈害事例发遣。
一、凡伪造盐引印信,贿嘱运司吏书人等,将巳故并远年商人名籍中盐来历填写在引,转卖胁骗财物,为首者依律处斩。外其为从并经纪、牙行、店户、运司吏书一应知情人等,但计赃满贯者,不拘曾否支盐出场,俱发边卫充军。
一、各盐运司总催名下该管盐课纳完者,方许照名填给通关。若总催买嘱官吏,并覆盘委官指仓、指囤扶同作弊者,俱问发边卫充军。
一、各处盐场无籍之徒,号称长布衫、赶船虎、光棍、好汉等项名色,把持官府,诈害客商,犯该徒罪以上及再犯杖罪以下者,俱发边卫充军。
盐临势要中盐
凡监临官吏,诡名及权势之人,中纳钱粮,请买盐引勘合,侵夺民利者,杖一百,徒三年,盐货入官。
纂注:监临官吏,谓监临盐法之官吏,如布政司、盐运司、盐课司官吏之类。诡名,谓不以巳名,而诡捏伪名也。盖盐所以通商,乃民之利也。若监临官吏托以诡名,及权要势豪之人,各中纳钱粮,请买户部盐引勘合,则盐利归于此辈,而在民之利必微,尤是侵夺民利也。各杖一百,徒三年。其中买之盐货入官,若夫追缴盐引勘合,又不言可知矣。
备考
一中盐官吏照行止有亏,事例具奏定夺。
阻坏盐法
凡客商中买盐引勘合,不亲赴场支盐,中途增价转卖,阻坏盐法者,买主、卖主各杖八十,牙保减一等,盐货价钱并入官。其铺户转买、拆卖者,不用此律。
纂注:凡客商中买盐引勘
译他人的事例发遣。
一、凡伪造盐引印信,贿嘱运司吏书人等,将巳故并远年商人名籍中盐来历填写在引,转卖胁骗财物,为首者依律处斩。外其为从并经纪、牙行、店户、运司吏书一应知情人等,但计赃满贯者,不拘曾否支盐出场,俱发边卫充军。
一、凡是伪造盐引印信,贿赂嘱托盐运司吏书等人,将已故以及年代久远的商人名籍中盐的来历填写在盐引上,转卖以骗取财物的,为首者依律处斩。此外,为从者以及经纪人、牙行、店户、盐运司吏书等一切知情之人,只要计算赃款满一贯的,不论是否已经出场支盐,都发往边远卫所充军。
一、各盐运司总催名下该管盐课纳完者,方许照名填给通关。若总催买嘱官吏,并覆盘委官指仓、指囤扶同作弊者,俱问发边卫充军。
一、各盐运司总催名下所管的盐课全部缴纳完毕的,才准许照名填发通关文书。如果总催买通嘱托官吏,以及负责复盘的委派官员指着仓廪、囤积之处互相勾结作弊的,都问罪发往边远卫所充军。
一、各处盐场无籍之徒,号称长布衫、赶船虎、光棍、好汉等项名色,把持官府,诈害客商,犯该徒罪以上及再犯杖罪以下者,俱发边卫充军。
一、各地盐场的无赖之徒,自号"长布衫""赶船虎""光棍""好汉"等名号,把持官府,诈害客商的,凡是犯该判徒罪以上以及再犯判杖罪以下的,都发往边远卫所充军。
盐临势要中盐
凡监临官吏,诡名及权势之人,中纳钱粮,请买盐引勘合,侵夺民利者,杖一百,徒三年,盐货入官。
凡是监临盐法的官吏,假立诡名以及有权势的人,中纳钱粮,请求购买盐引勘合,侵夺百姓利益的,杖一百,徒三年,盐货没收入官。
纂注:监临官吏,谓监临盐法之官吏,如布政司、盐运司、盐课司官吏之类。诡名,谓不以巳名,而诡捏伪名也。盖盐所以通商,乃民之利也。若监临官吏托以诡名,及权要势豪之人,各中纳钱粮,请买户部盐引勘合,则盐利归于此辈,而在民之利必微,尤是侵夺民利也。各杖一百,徒三年。其中买之盐货入官,若夫追缴盐引勘合,又不言可知矣。
纂注:监临官吏,是指监临盐法的官吏,比如布政司、盐运司、盐课司的官吏之类。诡名,是指不用自己的名字,而假冒虚构别的名字。盐本来是用来通商的,是百姓的利益所在。如果监临官吏假托诡名,以及有权有势的豪强之人,各自中纳钱粮,请求购买户部盐引勘合,那么盐利就归于这些人,而百姓所得的利益必然稀薄,这尤其是侵夺百姓利益的行为。各杖一百,徒三年。他们所中买的盐货没收入官,至于追缴盐引勘合,那更是不言而喻的了。
备考
一中盐官吏照行止有亏,事例具奏定夺。
一、中盐的官吏如果行止有亏(失职),照事例具奏由皇帝裁定。
阻坏盐法
凡客商中买盐引勘合,不亲赴场支盐,中途增价转卖,阻坏盐法者,买主、卖主各杖八十,牙保减一等,盐货价钱并入官。其铺户转买、拆卖者,不用此律。
凡是客商中买盐引勘合,不亲自到盐场支取盐货,却在中途加价转卖,妨害破坏盐法的,买主、卖主各杖八十,牙人保人减一等治罪,盐货及价钱一并没收入官。至于铺户转买、拆卖(正常经营)的,不适用此律。
合,必亲赴场支盐,庶乎首尾相知,难于作弊,此盐法之定制也。若不亲赴场支盐,而于中途增添原买之价,转卖与人支盐,阻抑壤乱盐法者,买主、卖主各杖八十,牙保人减一等。所支盐货与原卖价银并追入官。其铺户转买客商,支出官盐零拆货卖者,既于盐法无妨,故亦不用此律。
译签约合同后,必须亲自前往盐场支取食盐,才能使前后经手之人相互知情,难以作弊,这是盐法规定的制度。如果不亲自前往盐场支取食盐,却在中途加价,将购盐凭证转卖给他人代为支取食盐,扰乱破坏盐法的,买主、卖主各杖打八十,牙保人减一等处罚。所支取的盐货与原来卖出的价银一并追缴入官。至于铺户转买客商支出的官盐零星拆散贩卖的,因为对盐法并无妨碍,所以也不适用此条律例。
私茶
凡犯私茶者,同私盐法论罪。如将巳批验截角退引入山,影射照茶者,以私茶论。
纂注既曰:同私盐法,则有犯者须尽如私盐之律科断也。凡客商贩卖茶货,必依例中买茶引,照引货卖,方为官茶。引巳经官验过,截角即为退引,例当缴官,不许重冐照茶。此行茶一定之法也。若有犯兴贩无引私茶者,同私盐法论罪,杖一百,徒三年。茶货车船头匹并须入官。如有将巳经批验所验过截角退引,不赴官告缴,而入山影射照茶者,即系私茶,故以私茶论罪。盖茶货之利与盐货同,故茶法之禁亦与盐法同也。
条例
一成化十八年闰八月二十九日节该钦奉
宪宗皇帝圣旨:「私茶有兴贩夹带五百斤的,照见行私盐例,押发充军。钦此。」
一、凡兴贩私茶,潜住边境,与番夷交易,及在腹里贩卖与进。
贡回还夷人者,不拘斤数,连知情歇家、牙保俱发烟障地面充军。其在西宁、甘肃、河州、洮州、四川、雅州贩卖者,虽不入番,一百斤以上发附近,三百斤以上发边卫,各充军。不及前数者,依律拟断,仍枷号两个月。军官、将官纵容弟男、子侄、家人、军伴人等兴贩,及守备、把关、巡捕等官知情故纵者,各降一级。原卫所带俸差操失觉察者,照常发落。若守备、把关、巡捕等官自行兴贩私茶通番者,发边卫。在西宁、甘萧、洮河、雅州贩卖至三百斤以上者,发附近各充军。
一、陜西洮州、河州、西宁等处行茶地方,但有冐顶番名,将老弱不堪马二匹以上中纳支茶者,官军调别处极边卫分带俸食粮差操,民并舍余人等发附近卫分充军,冐支茶斤俱入官。参将抚夷等官本身并纵容弟男子侄、家人、军伴人等冐中二匹以上者,一体问调边卫带俸差操。医、兽、通事、土民人等通同作弊者,枷号一个月发落。
一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本商并转卖之人俱问发附近,原系腹里卫所者发边卫,各充军。店户窝顿一千斤以上,亦照例发遣,不及前数者问罪,照常发落。
私矾
凡私煎矾货卖者,同私盐法论罪。
纂注:私煎谓不系烧矾窑厂及新开山烧矾而不报官、办课者皆是同私盐法,解见私茶条。凡各处煎矾所在,皆有额设矾课,系官主典,给有文凭执照,然后许卖。若有私自煎出货卖者,同私盐法论罪,杖一百,徒三年。盖矾利虽微,务隶于官,若听私煎,则不惟亏国之课程,而必起民之争夺,故设此律以禁之。按《会典》:洪武三年,令庐州府黄、昆山、安庆府桐城县岁办矾课二十七万七百斤,每三斤为一引,官给工本钱一百五十文,此矾课之所由设也。
匿税
凡客商匿税,及卖酒醋之家不纳课程者,笞五十,物货酒醋一半入官。
译私茶
凡是犯私茶罪的,按照私盐法论罪。如果拿已经批验截角作废的退引进山,冒充有效引照贩卖茶叶的,按私茶论处。
纂注说:按照私盐法论罪,是说犯此罪的必须完全按照私盐律条来判罪。凡是客商贩卖茶货,必须依照规定先买茶引,凭引贩卖,才算官茶。茶引一经官府查验过,截去角就成了作废的退引,按规定应当缴还官府,不许再重复冒用作为有效引照。这是贩茶的固定法规。如果有人犯了没有引票而贩卖私茶的罪,按照私盐法论罪,杖一百,徒三年。茶货、车船、牲口都要没收入官。如果有人拿已经在批验所查验过、截去角的退引,不到官府缴销,反而带进山里冒充有效引照的,这就是私茶,所以按私茶论罪。因为茶货的利润和盐货一样,所以茶法的禁令也和盐法一样。
条例
成化十八年闰八月二十九日,钦奉
宪宗皇帝圣旨:"私茶如有兴贩夹带五百斤的,照现行的私盐条例,押送发配充军。钦此。"
一、凡是兴贩私茶,潜藏在边境,与番夷交易的,以及在内地贩卖给来朝
贡回程的夷人的,不论斤数多少,连同知情的歇家、牙保都发配到烟瘴地区充军。其中在西宁、甘肃、河州、洮州、四川、雅州贩卖的,即使没有卖给番人,一百斤以上的发配到附近卫所,三百斤以上的发配到边卫,都充军。不到上述数目的,依律判决,仍然枷号两个月。军官、将官纵容弟弟、儿子、侄子、家人、军伴等人兴贩私茶的,以及守备、把关、巡捕等官知情故意放纵的,各降一级。原卫所带俸差操而未能察觉的,照常发落。若守备、把关、巡捕等官自己兴贩私茶通番的,发配边卫。在西宁、甘肃、洮河、雅州贩卖到三百斤以上的,发配附近卫所充军。
一、陕西洮州、河州、西宁等行茶地方,如有冒充番人名义,用老弱不堪的马二匹以上来换取茶叶的,官军调往别处极边卫所带俸食粮差操,平民和舍余等人发配附近卫所充军,冒领的茶叶都没收入官。参将、抚夷等官本人以及纵容弟弟、儿子、侄子、家人、军伴等人冒领二匹以上的,一并调往边卫带俸差操。医官、兽医、通事、当地百姓等一同作弊的,枷号一个月发落。
一、私造假茶五百斤以上的,本商人和转卖的人都判发配附近,原属内地卫所的发配边卫,都充军。店户窝藏一千斤以上的,也照此发配,不到上述数目的定罪,照常发落。
私矾
凡是私自煎制矾货贩卖的,按照私盐法论罪。
纂注:私煎是指不属于官办烧矾窑厂、也不是新开山烧矾而不向官府报备、缴纳课税的情形,都要按照私盐法处理,具体解释见私茶条。凡是各地煎矾的地方,都有规定的矾课额度,由官府主管,发给凭证执照,然后才准许贩卖。如果有人私自煎制贩卖的,按照私盐法论罪,杖一百,徒三年。因为矾利虽然微薄,但归属官府管理,如果任由私煎,不仅会亏损国家课税,还必然引起民间争夺,所以设立此律来禁止。查《会典》:洪武三年,令庐州府巢县、无为州、和州含山、昆山,安庆府桐城县每年办纳矾课二十七万七百斤,每三斤为一引,官府发给工本钱一百五十文,这就是矾课设立的由来。
匿税
凡是客商隐匿货物不纳税,以及卖酒醋的人家不缴纳课税的,笞五十,货物、酒醋一半没收入官。在没收入官的物品中,以十分为比例,三分给告发人作奖赏。税务官吏自己查获的不给奖赏。进
于入官物内,以十分为率,三分付告人充赏。务官攅拦自获者不赏。入门不吊引,同匿税法。其造酒醋自用者,不在此限。○若买头匹不税契者,罪亦如之,仍于买主名下追征,价钱一半入官。
纂注:吊者至也。此指乃照物投税之引帖。旧制,府、州、县城门外各置引帖,凡客商货物入城,先吊引帖为照,然后投税、验引、收钞、入门。不吊引,谓货物巳入城门,而引帖不至,即引不相随之意。盖商税、酒榷、国课所系,若客商隐匿货物而不投税,及造卖酒醋之家而不纳应办课程,二者均于国课有亏,故并笞五十,仍将货物、酒醋各罚一半入官。若系他人告获者,则于入官物内,以十分为率,将三分给付告人充赏。若系务官攅拦自获者,不赏。如有客商将货物巳入城门而不吊至原照物投税之引帖,恐其漏税之货,故同匿税法。其造酒醋自用者,原无求利之心,故不在纳课之限。若买头匹而不税契,亦系欺官,故坐罪亦如匿税之律。但头匹非货物可比,故追征价钱一半入官。
条例
一、在京在外税课司局、批验茶引所,但系纳税去处,省令客商人等自纳。若权豪无籍之徒结党把持,拦截生事,搅扰商税者,徒罪以上,枷号二个月,发附近充军;杖罪以下,照前枷号发落。
舶商匿卖
凡泛海客商舶船到岸,即将物货尽实报官抽分。若停塌沿港土商牙侩之家,不报者杖一百。虽供报而不尽者,罪亦如之。物货并入官,停藏之人同罪。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
纂注:海中大船曰舶。船抽分,即其货物十分而取其一也。牙侩、牙保,会合之人也。货物并入官,并字指不报及报而不尽者,停藏之人,承上土商、牙侩之家而言。凡泛海客商,但有舶船到岸,即将船中物货尽数从实报官,依数抽分,然后给照,听其货卖。若有私自停塌沿港接卖土商及牙侩之家而不报官者,杖一百。或虽供报到官,而有隐漏不尽者,罪亦如之。其不报不尽之物货,并追入官。土商、牙侩停藏者,与犯人同罪。若有人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此条专为舶商匿货者而设,盖舶商之利大,故其匿货之罪浮于匿税。若余商之匿货,则当从匿税之条耳。然今将船下海通番者,有例禁之,又慎重海防之意也。
人户亏兑课程
凡民间周岁额办茶盐商税诸色课程,年终不纳齐足者,计不足之数,以十分为率,一分笞四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追课纳官。○若茶盐运司、盐场、茶局及税务、河泊所等,宜不行用心办课,年终比附上年课额亏兑者,亦以十分论,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亏课程着落追补还官。○若有隐瞒、侵欺、借用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
译城门不出示引票的,按照匿税法处理。其中自家酿造酒醋自用的,不在此限。○如果买卖头匹牲口不纳税立契的,罪责也一样,仍从买主名下追征,价钱一半没收入官。
纂注:吊是到达的意思。这里指的是照货物投税的引帖。旧制,府、州、县城门外各设置引帖处,凡客商货物进城,先出示引帖作为凭证,然后投税、验引、收钞、进城门。不吊引,是说货物已经进了城门,而引帖没有到,就是引票和货物不相符的意思。因为商税、酒榷是国家课税所系,如果客商隐匿货物而不投税,以及酿造贩卖酒醋的人家不缴纳应办的课税,这两种情况都会亏损国家课税,所以都笞五十,仍将货物、酒醋各罚一半没收入官。如果是别人告发查获的,就在没收入官的物品中,以十分为比例,拿三分给告发人作奖赏。如果是税务官吏自己查获的,不给奖赏。如果有客商把货物已经带进城门却不出示原本照货物投税的引帖,恐怕是要漏税的货物,所以按照匿税法处理。其中自酿酒醋自用的,本来没有图利之心,所以不在纳税之列。如果买卖头匹牲口而不纳税立契的,也是欺瞒官府,所以定罪也和匿税律一样。但头匹牲口和一般货物不同,所以追征价钱的一半没收入官。
条例
一、京城内外的税课司局、批验茶引所,凡是纳税的地方,应责令客商等人自行缴纳。如果有权势的无赖之徒结党把持,拦截生事,扰乱商税的,徒罪以上的枷号两个月,发配附近充军;杖罪以下的,照前枷号发落。
舶商匿卖
凡是出海客商的船只到岸,应立即将货物全部如实报官抽分。如果有沿港停靠囤积的当地商人、牙侩之家不报官的,杖一百。即使报了但不完全据实的,罪责也一样。货物一并没收入官,窝藏的人同罪。告发查获的,官府给赏银二十两。
纂注:海中大船叫舶。船只抽分,就是对其货物按十分之一抽取。牙侩、牙保,是撮合买卖的人。货物一并没收入官,"并"字指不报和报而不完全据实的情形,窝藏的人,承接上文当地商人、牙侩之家而言。凡是出海客商,只要有船只到岸,就应把船中货物全部如实报官,按数抽分,然后发给凭证,听凭其贩卖。如果有私自停靠沿港接手贩卖的当地商人及牙侩之家而不报官的,杖一百。或者虽然报了官,却有隐瞒不完全据实的,罪责也一样。其中不报或不据实的货物,一并追缴没收入官。当地商人、牙侩窝藏的,与犯人同罪。如果有人告发查获的,官府给赏银二十两。此条专为隐匿舶商货物的情形而设,因为舶商的利润大,所以隐匿货物的罪比一般匿税重。至于其他商人隐匿货物的,就应当按照匿税的条款处理了。不过如今对于驾船下海通番的,另有律例禁止,这也是慎重海防的用意。
人户亏欠课程
凡是民间一年之内规定应办的茶盐商税等各种课税,年终没有缴纳齐足的,计算不足的数目,以十分为比例,欠一分笞四十,每多欠一分加一等,最多杖八十,仍追缴课税缴纳给官府。○如果茶盐运司、盐场、茶局及税务、河泊所等衙门,不用心办理课税,年终对比上年课税额度出现亏欠的,也按十分论处,欠一分笞五十,每多欠一分加一等,最多杖一百,所亏欠的课税责令追缴补还官府。○如果有隐瞒、侵吞、借用课税的,一并计算赃物数额,按监守自盗论罪。
纂注:国初设有茶运司,后来裁撤,所以此律仍称茶盐运司。以十分为比例
纂注:国初有茶运司,以后裁革,故此律称茶盐运司也。以十分为率,以本户该纳。
之额数言,亦以十分论。以茶盐运司等官所管之本总数,言亏兑亏欠兑缺也。着落追补还官,止着落亏课之官吏,非有及于人户也。盖前项人户之亏课者,巳言追课纳官,此则因官不用心办课而言耳。于人户果何与哉?此条言民间茶盐商税及诸色课程,如银两渔课之类,每周岁各有定额。该办之数,在人户所当依期完纳,在官府所当用心催征者也。若人户于一年巳终,其一应该纳课程而不交妠齐足者,就其该纳之数,计所不足之数,以十分为率。如一分不足者,笞四十;每一分加一等,至五分之上,罪止杖八十。所不足之数追征还官,此亏课之罪在民,不得不于民追纳耳。若茶盐运司、盐场、茶局及税务、河泊所等官,其有不行用心催办诸色课程,以至年终比附上年所征课额亏允者,就其额办之数,计所亏允之数,亦以十分为率。亏一分者,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至六分之上,罪止杖一百。所亏课程着落各官追捕还官,此亏课之罪在官,不得不于官追补耳。若前项衙门各官,将人户巳纳在官课程隐瞒不附簿籍,因而侵欺入巳,或私自借用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罪。如此则侵盗之源可杜,而国课常盈矣。
卷八终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九
户律
钱债
违禁取利
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若监临官吏于所部内举放钱债、典当财物者,杖八十,违禁取利,以余利计赃,重者依不枉法论。○并追余利给主。○其负欠私债,违约不还者,五贯以上,违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贯以上,违三月,笞二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五十;二百五十贯以上,违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并追本利给主。○若豪势之人,不告官司,以私债强夺去人孳畜产业者,杖八十;若估价过本利者,计多余之物,坐赃论,依数追还。○若准折人妻妾子女者,杖一百,强夺者加二等,因而奸占妇女者绞,人口给亲,私债免追。
纂注:月利三分,如一百贯,月取其利三贯也。不过一本一利,如借本一百贯,其取利亦不得过一百贯,违禁取利即违此禁限,余利即应得本利之外所多取者,依不枉法论。依即以字之义,亦与真犯同也,并追余利给主。总承上文,言违三月,违原约,日至三月也。因而奸占,专指强夺者,若准折而奸占,即从和论。人口给亲二句,通承准折强夺而言。此条言放债典当本所以相济,若取利无禁,实所以相病矣。
译,是就本户应纳的
额数而言,也按十分论处。是就茶盐运司等官所管辖的总数而言,亏兑就是亏欠短缺的意思。责令追缴补还官府,只是责成亏欠课税的官吏,不涉及百姓。因为前面所说人户的亏课,已经说了追缴课税归官,这里则是因官府不用心办理课税而言。这与百姓有什么关系呢?此条讲的是民间茶盐商税及各种课税,比如银两、渔课之类,每年都有固定额度。应办的数目,百姓应当按期缴纳齐全,官府应当用心催征。如果百姓到了一年终了,该纳的课税没有缴纳齐足,就其应纳的数目,计算不足的数目,以十分为比例。如欠一分的,笞四十;每多欠一分加一等,到五分以上,最多杖八十。不足的数目追征归官。如果茶盐运司、盐场、茶局及税务、河泊所等官,有不用心催办各种课税,以致年终对比上年所征课额出现亏欠的,就其额定应办的数目,计算所亏欠的数目,也以十分为比例。亏欠一分的,笞五十;每多亏一分加一等,到六分以上,最多杖一百。所亏欠的课税责令各官追缴补还官府,这个亏课的罪责在于官吏,不得不向官吏追缴补还。如果前述衙门的各官,把百姓已经缴纳归官的课税隐瞒不登记入簿籍,因而侵吞入己,或者私自挪用的,一并计算赃物数额,按监守自盗定罪。这样一来,侵吞盗用的源头就可以杜绝,而国家课税就能常保充盈了。
卷八终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九
户律
钱债
违禁取利
凡是私自放债以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都不得超过三分,即使年月很久,也不得超过一本一利,违反的笞四十,把超出的利息计算为赃物,罪重的按坐赃论,最多杖一百。○如果监临官吏在所辖地区内放债、典当财物的,杖八十,违禁取利的,把超出的利息计算为赃物,罪重的依照不枉法罪论处。○并把多余的利息追还给失主。○其中拖欠私债、违约不还的,五贯以上,逾期三个月,笞一十,每多逾一个月加一等,最多笞四十五;十贯以上,逾期三个月,笞二十,每多逾一个月加一等,最多笞五十;二百五十贯以上,逾期三个月,笞三十,每多逾一个月加一等,最多杖六十,并追缴本利还给债主。○如果豪强势要之人,不告官府,而用私债强行夺取别人的牲畜产业的,杖八十;如果估价超过本利的,计算多余的部分,按坐赃论,按数追还。○如果用别人的妻妾子女来抵偿债务的,杖一百,强行夺取的加二等,因而奸污占有妇女的处绞刑,人口发还亲属,私债不再追缴。
纂注:月利三分,比如一百贯,每月取利三贯。不超过一本一利,比如借本一百贯,取利也不得超过一百贯。违禁取利就是违反这个限制,余利就是超出应得本利之外多取的部分,按不枉法论。"依"就是"以"的意思,也是按照真犯本罪同样处理的意思。并追缴余利归还失主,是总承上文而言。说逾期三个月,是指违反原来的约定,到达三个月的意思。因而奸污占有,专指强行夺取的情形,如果是抵债而奸污占有的,就按和奸论处。人口发还亲属这两句,通承抵债和强夺两种情形而言。此条讲放债典当本是为了相互接济,如果取利没有限制,实际上就变成相互损害了。所以凡是民间私自放债和典当财物,每月取利都不得超过三分,所积年月即使很久,也不得超过一本一利。如果有违反这个规定,取利超过三分或者利钱超过本钱的,比如多取二十贯以下
故凡民间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所积年月虽多,亦不得过一本一利。如有违此,而取利三分以上及利钱过于本钱者,如多取二十贯以下,则笞四十。若计所多取余利为赃,其罪重于笞四十者,则坐赃论。如三十贯,笞五十,每十贯加一等,至八十贯之上,罪止杖一百。若监临官吏于所部内举放钱债典当财物与部民而收取其利者,虽未违禁,即杖八十。若违禁而多取其利者,亦计所余之利为赃,其罪有重于杖八十者,则依受不枉法赃论罪。以上庶民官吏,凡有违柰而取利者,并追余利给主。其负私债有故违期约不还者,各以负欠多寡计月科罪。如五贯以上者,违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至半年之上,罪止笞四十。五十贯以上者,违三月,笞二十,每一月加一等,至半年之上,罪止笞五十。二百五十贯以上者,违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至半年之上,罪止杖六十。其放债之应得本利,并追给主。夫言违三月者有罪,则未及三月者当勿论耳。若豪强势要之人,因其违约不还,不告官司而强夺欠债之人孳畜产业者,估价虽未过本利,亦杖八十。若估价过其本利者,计所多余之物,坐赃论。如多余七十贯,则杖九十,至五百贯之上,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仍依所多余之数追物还主。夫不言准折畜产之罪,以两相情愿则从民便耳。若因欠私债而将人之妻妾子女准折抵还者,杖八十。若欠债之人不愿准折而强夺之者,加准折罪二等。若因强夺而奸占其妇女者,绞。其准折、强夺人口给亲完聚,原欠私债免追。谨详此条,于举放私债、典当财物者则严重其典刑,于负欠私债、违约不还者则宽假其月日。盖以放债多豪强之弊,而负债有不得巳之情,故此则抑强扶弱,又设律深远之意也。
条例
一、凡势豪举放私债,交通运粮官,挟势擅拿官军,绑打凌辱,强将官粮准还私债者,问罪。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运粮官参究治罪。
一听选官吏、监生人等借债与债主及保人同赴任所取偿,至五十两以上者,借者革职,债主及保人各枷号一个月,发落,债追入官。
一、凡举放钱债、买嘱各卫委官,擅将欠债军官、军人俸粮银物领去者,问拟诈欺;委官问拟受财、听嘱罪名。
一两京兵部并在外巡抚巡按按察司官点视各卫所印信,如有军职将印当钱使用者,参问;带俸差操执当之人,问罪,枷号一个月,债追入官。
一、内外放债之家,不分文约久近,系在京住坐军匠人等揭借者,止许于原借之人名下索取,不许赴原籍逼扰。如有执当印信、关单、勘合等项公文者,提问债追入官。
一凡负欠私债,两京不赴法司,而赴别衙门,在外不赴军卫有司,而越赴巡抚、巡按三司官处各告理,及輙具本状奏诉者,俱问罪立案,不行。
译的,笞四十。如果计算多取的余利为赃物,罪重于笞四十的,就按坐赃论。如三十贯,笞五十,每十贯加一等,到八十贯以上,最多杖一百。如果监临官吏在所辖地区内向所辖百姓放债、典当财物而收取利息的,即使没有违反限制,也要杖八十。如果违反限制而多取利息的,也计算多余的利息为赃物,罪重于杖八十的,就依照受财不枉法赃论罪。以上不论百姓官吏,凡是有违反禁令取利的,都要追缴多余的利息归还失主。其中拖欠私债,故意违反约定期限不还的,各按拖欠数额多寡,按月计罪。比如五贯以上的,逾期三个月,笞一十,每多逾一个月加一等,到半年以上,最多笞四十。五十贯以上的,逾期三个月,笞二十,每多逾一个月加一等,到半年以上,最多笞五十。二百五十贯以上的,逾期三个月,笞三十,每多逾一个月加一等,到半年以上,最多杖六十。放债人应得的本利,一并追缴还给债主。既然说逾期三个月才有罪,那么不到三个月的就不应论罪。如果豪强势要之人,因为对方违约不还,不告官府就强行夺取欠债人的牲畜产业的,即使估价没有超过本利,也要杖八十。如果估价超过本利的,计算多余的部分,按坐赃论。比如多余七十贯的,杖九十,到五百贯以上,最多杖一百、徒三年,仍按多余的数目追物归还失主。这里不说抵偿产业本身的罪责,是因为如果双方两相情愿就听从民便。如果因为欠私债而拿别人的妻妾子女来抵偿的,杖八十。如果欠债人不愿意抵偿而强行夺取的,加抵偿罪二等。如果因为强夺而奸污占有其妇女的,处绞刑。被抵偿、强夺的人口发还亲属团聚,原欠的私债不再追缴。仔细体会这一条,对于放债、典当财物的人从严定罪,对于拖欠私债、违约不还的人则宽限时日。因为放债多有豪强欺压的弊端,而欠债人往往有不得已的苦衷,所以此条既抑制豪强又扶助弱者,可见立法用意深远。
条例
一、凡是豪强势要之人放私债,勾结运粮官,倚仗势力擅自拿捕官军,捆绑殴打凌辱,强行拿官粮抵还私债的,定罪。属于军卫的,发配边卫充军;属于有司管辖的,发配口外为民。运粮官参劾究治罪责。
一、听选官吏、监生等人向债主借债,让保人一同前往任所索取偿还,达到五十两以上的,借债人革职,债主和保人各枷号一个月发落,所借债款追缴归官。
一、凡是放债、买通各卫委官,擅自把欠债军官、军人的俸禄粮饷银物领走的,按诈欺定罪;委官按受财、听从嘱托定罪。
一、两京兵部及在外巡抚、巡按、按察司官巡查各卫所印信,如有军职把官印当作抵押品换钱用的,参劾问罪;带俸差操而承接当押的人,问罪,枷号一个月,所借债款追缴归官。
一、内外放债的人家,不论文书契约新旧,凡是京城内居住的军匠等人揭借的债务,只准从原借债人名下索取,不许前往原籍逼迫骚扰。如有人拿着当押的印信、关单、勘合等公文的,一并提审问罪,所借债款追缴归官。
一、凡是拖欠私债的,在京不到法司告理,反而到别的衙门;在外不到军卫、有司告理,反而越级到巡抚、巡按、三司衙门告理,以及擅自写状纸上奏申诉的,都按越诉问罪,案子存档不予受理。如果两京别的衙门听从受理的,一并参劾究治。私债不再追缴。
费用受寄财产
凡是接受别人寄存的财物、牲畜而擅自动用花费的,按坐赃论,减一等;诈称丢失死亡的,按窃盗论,减一等,并追缴财物归还失主。其中因为水灾、火灾、盗贼而遗失、牲畜因病死亡而有明显痕迹可查证的,不予论罪。
若两京别衙门听从施行者,一体参究。私债不追。
费用受寄财产
凡受寄人财物畜产而輙费用者,坐赃论,减一等;诈言死失者,准窃盗论,减一等,并追物还主。其被水火盗贼费失及畜产病死有显迹者,勿论。
纂注并追物还主,承輙费用及诈言死失二项,言盖受寄他人财物畜产而輙擅费用者,犹有倍偿之心,故坐赃论减一等。如坐赃一贯以下者,笞二十;减一等则笞一十;至五百贯之上,罪止杖九十,徒二年半。若诈言死失者,则有欺骗之意,故准窃盗论一等。如窃盗一贯以下者,杖六十;减一等则笞五十;至一百贯之上,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然不问輙费用与诈言死失,并追原寄之物还主。其受寄者,若被水火盗贼费失及畜产病死,各有显迹可据者,皆勿论,固不坐罪,亦免追偿。
备考
一若受寄财物,而骗赖不认者,以诓骗律论。
条例
一亲属费用,受寄财物,并与凡人一体科罪,追物还主,不必论服制递减。
得遗失物
凡得遗失之物,限五日内送官。官物还官,私物召人识认,于内一半给与得物人充赏,一半给还失物人。如三十日内无人识认者,全给。限外不送官者,官物坐赃论,私物减二等,其物一半入官,一半给主。○若于官司地内掘得埋藏之物者,并听收用。若有口器、锺鼎、符印、异常之物,限三十日内送官,违者杖八十,其物入官。
纂注,遗失之物必有其主,故得之者限五日之内送官。若系官物,则收还官;系私物,则召人识认。如有人识认者,则于遗失物内以一半给与得物之人充赏,一半给还原失物之人。如三十日内无人识认,既主无见在,故全给得物之人。若五日限外不送官者,系官物则坐赃论,一贯以下笞二十,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不言追物还官者,省文也。私物则减坐赃罪二等,一贯之上至十贯,笞一十至五百贯之上,罪止杖八十徒二年。其物一半入官,一半给还失主。若无主识认者,则自当全入官矣。夫送官者无罪而给赏,赏其有还人之意也;不送官者不赏而有罪,罪其有隐匿之情也。若于官司地内掘得埋藏之物,如金银器玩之类,并听掘得之人收用,以埋藏之物原无所主也。若有古器、锺鼎、符印及凡异常之物,限三十日内送官。若违限不送官者,杖八十,仍追其物入官,以异常之物非民间宜有也。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九终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十
户律
市廛
私充牙行埠头
凡城市乡村诸色牙行及船埠头,并选有抵业人户充应,官给印信文簿,附写客商、船户住贯、姓名、路引、字号、物货数目,每月赴官查照。私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钱入官。官牙埠头容隐者,笞五十,革去。
译纂注:并追缴财物归还失主,承接擅自动用花费和诈称死亡遗失两种情形而言,是说接受别人寄存的财物牲畜而擅自动用花费的,还有想要偿还的心思,所以按坐赃论减一等。比如坐赃一贯以下的,笞二十;减一等则笞一十;到五百贯以上,最多杖九十、徒二年半。如果诈称死亡遗失的,就有欺骗的意图,所以按窃盗论减一等。比如窃盗一贯以下的,杖六十;减一等则笞五十;到一百贯以上,最多杖一百、徒三年。但不论是擅自动用花费还是诈称死亡遗失,都要追缴原来寄存的财物归还失主。其中受寄存的人,如果被水灾、火灾、盗贼所毁失,以及牲畜生病死亡的,各有明显痕迹可查证的,都不予论罪,本来就不定罪,也免于追偿。
备考
一、如果接受寄存的财物,却抵赖不承认的,按诓骗律论处。
条例
一、亲属之间寄存财物而擅自动用花费的,与一般人同样定罪,追缴财物归还失主,不必按服制来递减罪责。
得遗失物
凡是拾得遗失的财物,限五日之内送交官府。官府的财物归还官府,私人的财物召人辨认认领,从中拿出一半给拾得的人作为奖赏,一半归还失主。如三十日内没有人来认领的,全部给拾得的人。超过期限不送交官府的,官府的财物按坐赃论,私人的财物减二等,其财物一半没收入官,一半归还失主。○如果在官府所辖地内挖掘到埋藏的财物的,都听凭挖到的人收留使用。如果是古器、钟鼎、符印等异常之物,限三十日之内送交官府,违反的杖八十,其物没收入官。
纂注,遗失的财物必定有它的主人,所以拾得的人限五日之内送交官府。如果是官府的财物,就收归官府;如果是私人的财物,就召人辨认认领。如果有人认领的,就从遗失的财物中拿出一半给拾得的人作为奖赏,一半归还原来失主。如果三十日之内没有人认领,既然主人不在眼前,所以全部给拾得的人。如果超过五日的期限不送交官府的,是官府财物的按坐赃论,一贯以下笞二十,最多杖一百、徒三年;这里不说追物归还官府,是省略文字的缘故。私人财物的按坐赃罪减二等,一贯以上到十贯,笞一十,到五百贯以上,最多杖八十、徒二年。其财物一半没收入官,一半归还失主。如果没有主人认领的,那就自然全部没收入官了。送交官府的人不予论罪反而给赏,是奖赏他有归还别人的心意;不送交官府的人不予赏赐反而定罪,是惩罚他有隐匿的用心。如果在官府所辖地内挖掘到埋藏的财物,比如金银器玩之类,都听凭挖到的人收留使用,因为埋藏的财物本来就没有主人。如果是古器、钟鼎、符印以及一切异常的物件,限三十日之内送交官府。如果超过期限不送交官府的,杖八十,仍追缴其物没收入官,因为异常之物不应当是民间该有的。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九终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十
户律
市廛
私充牙行埠头
凡是城市乡村各色牙行以及船只停泊的埠头,都必须选拔家有产业可以抵押的人来担任,官府发给盖有官印的文簿,登记客商、船户的籍贯、姓名、路引字号、货物数目,每月到官府查验核对。私自充当的,杖六十,所得的牙钱没收入官。官府任命的牙行、埠头容留隐瞒私充者的,笞五十,革除职务。
纂注:有抵业人户,是说这个人有家产业可以用来抵押客商的货物。在城市乡村买卖的地方,就有牙行;在客船停泊聚集的地方,
纂注有抵业人户,谓其人有家业而可以抵当客货也。在城市乡村买卖去处,则有牙行;在聚泊客船去处,则有埠头。此二项之人,凡客商货物皆凭借以贸易者也。故有司必并选有抵业人户充应,取其有恒产、恒心之意也。官给印信文簿,令其附写客商船户住贯姓名,并路引字号及货物数目。每月将文簿赴官查考,防客商有越关匿税之意也。其有牙行、埠头不由官选而私充者,杖六十,仍追所得牙钱入官。若官牙埠头容隐私充者,笞五十,仍将各牙行埠头名役革去。夫禁私充,又恐其有罔利害人之意也。
市司评物价
凡诸物行人,评估物价,或贵或贱,令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坐赃论,入巳者,准窃盗论,免剌○其为罪人,估赃不实,致罪有轻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论,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纂注诸物行人,谓诸色货物本行之牙人也。受财者,或受罪人之财,而估赃轻;或受事主之财,而估赃重也。盖凡诸物之价,评在行人,必平等估计,而后买卖两便。如有将下物本贱,而估作贵;或上物本贵,而估作贱,致令物价不得其平者,计所估增减之价,坐赃论。一贯以下,笞二十;至五百贯之上,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因而得所增减之价入巳者,计所入巳之赃,准窃盗论,免剌。一贯以下,杖六十;至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凡此莫非欲市物之价得其平,而民间有匠利也。其行人为犯罪之人,估计赃物,若价有增减,以致犯人以赃入罪有所轻重者,则以故出入人罪论。若因受财而估赃不入者,则计所受之赃,以枉法从其罪之重者论。凡此莫非欲赃物之价得其平,而罪人之无所枉也。
把持行市
凡买卖诸物,两不和同,而把持行市,专取其利,及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为奸计,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若见人有所买卖,在傍高下比价,以相惑乱而取利者,笞四十。○若巳得利物,计赃重者,准窃盗论,免剌。
纂注,两不和同,买主卖主,两不情愿之义;把持,把执持定之意。二句语意相承,如俗所谓强买强卖,而又不许他人买卖也。贩鬻,谓贩买鬻卖而图利者也。在傍高下比价,如见人买卖诸物,仍将巳物诈称高下之价以比之,即以贱为贵,以贵为贱之意。此言凡城市乡村买卖诸物,若买物人与卖物人两不和同,而任巳把持行市,不许他人买卖,专自取其利息者,及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为奸计,于卖巳物则高其价而以贱为贵,于买人物则低其价而以贵为贱者,此二者,一以强取人之物,一以计取人之利,其于人则均也,故并杖八十。若见人有所买卖,在傍将所买卖货物故称高下而比拟价数,使买卖人不能专主定见以相惑乱,而以此求取余利者,此则虽非把持奸计者比,而其用心亦诈矣,故笞四十。
译就有埠头。这两种人,凡是客商货物都要依靠他们来贸易。所以官府必须挑选有产业可抵押的人来担任,取的是他们有恒产、有恒心的意思。官府发给盖有官印的文簿,让他们登记客商、船户的籍贯姓名,以及路引字号和货物数目。每月拿文簿到官府查考,是为了防止客商有越关逃税的意图。如果有牙行、埠头不经过官府选拔而私自充当的,杖六十,仍追缴所得的牙钱没收入官。如果官府任命的牙行、埠头容留隐瞒私充者的,笞五十,仍革除各牙行、埠头的职役。之所以要禁止私充,又是担心他们有谋取私利、坑害别人的用心。
市司评物价
凡是各种货物的行人,评估物价,或高或低,使价格不公平的,计算所增减的价值,按坐赃论,中饱私囊入己的,按窃盗论,免于刺字。○其中如果是给罪人估计赃物,估价不实,导致定罪轻重有误的,按故意出入人罪论处,接受财物的,计算赃物数额,按枉法罪从重论处。
纂注诸物行人,是说各色货物本行的牙人。接受财物的,或者是收受罪人的财物,从而把赃物估低;或者是收受事主的财物,从而把赃物估高。因为凡是各种货物的价格,评定权在于行人,必须公平估计,然后买卖双方才都方便。如果有人把本来价贱的下等货物估作贵价;或者把本来价贵的上等货物估作贱价,导致物价不能公平,就计算所估增减的价值,按坐赃论。一贯以下的,笞二十;到五百贯以上,最多杖一百、徒三年。如果因而把所增减的价值中饱私囊入己的,计算入己的赃物数额,按窃盗论,免于刺字。一贯以下的,杖六十;到一百二十贯,最多杖一百、流三千里。这些都是为了使货物的价格公平,而使民间有交易的便利。行人为犯罪之人估计赃物,如果价格有增减,导致犯人依据赃物定罪出现轻重误差的,就按故意出入人罪论处。如果因为接受财物而使赃物估价不实的,就计算所受的赃物数额,按枉法罪中较重的罪名论处。这些都是为了使赃物的价格公平,而使罪人不至于被冤枉。
把持行市
凡是买卖各种货物,买卖双方本不情愿,却把持行市,专门谋取利益,以及贩卖之徒,勾结牙行,共同做手脚,卖东西时以贱货充作贵货,买东西时以贵价充作贱价的,杖八十。○如果看见别人有所买卖,在旁边故意抬高或压低价格来迷惑扰乱以谋取利益的,笞四十。○如果已经得到利益财物,计算赃物数额较重的,按窃盗论,免于刺字。
纂注,两不和同,是买主卖主双方都不情愿的意思;把持,是把持控制、独断专行的意思。这两句语意相承,就是俗话所说的强买强卖,而且还不许别人参与买卖。贩鬻,是说贩买卖出以图利的人。在旁边故意抬高或压低价格,是说看见别人买卖货物,就拿自己的货物假称高价或低价来相比较,也就是以贱充贵、以贵充贱的意思。这里说的是凡是城市乡村买卖各种货物,如果买主和卖主本不情愿,却任由自己把持行市,不许别人参与买卖,专门自己谋取利益的,以及贩卖之徒勾结牙行共同做手脚,对于卖自己的货物就抬高价格把贱货说成贵货,对于买别人的货物就压低价格把贵货说成贱货的,这两种情况,一种是强行夺取别人的货物,一种是用计谋骗取别人的利益,对别人造成的损害是一样的,所以都杖八十。如果看见别人有所买卖,在旁边故意把买卖的货物说成高价或低价来比较价钱,使买卖双方不能坚持自己的判断而受到迷惑扰乱,并借此谋取额外利益的,这虽然不像把持行市、勾结做手脚那样严重,但用心也是欺诈的,所
凡此皆自未曾得利者言耳。若把持行市,通同奸计,及在傍惑乱之人巳得利物,而计赃重于杖八十、笞四十者,则准窃盗论免剌。夫言计赃重者,准窃盗论,则虽巳得利物,而计赃轻者,此从本条可知矣。
条例
一光禄寺买办一应物料,弘治四年十一月内节该钦奉。
孝宗皇帝圣旨:「奸顽之徒称是『报头』等项名色,在街强赊作弊害人,的拏来枷号三个月,满日还从重发落。」钦此。
一会同馆内外四邻军民人等,代替夷人收买违禁货物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
一凡夷人朝
贡到京,会同馆开市五日。各铺行人等将不系应禁之物入馆,两平交易,染作布绢等项,立限交还。如赊买及故意拖延骗勒夷人,久候不得起程者,问罪,仍于馆门首枷号一个月。若不依期日及诱引夷人潜入人家私相交易者,私货各入官,铺行人等照前枷号。通行守边官员,不许将曾经违犯夷人起送赴京。
一,弘治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节该钦奉。
孝宗皇帝圣旨:迤北小王子等差使臣人等赴京朝贡,官员军民人等与他交易,止计光素纻丝绢布衣服等件,不许将一应兵器并违禁铜铁等物,敢有违犯的,都拿来处以极刑。钦此。
一、甘肃西宁等处,遇有番夷到来,本都司委官关防提督,听与军民人等两平交易。若势豪之家,主使弟、男子、侄、家人、头目人等,将夷人好马奇货包收,逼令减价,以贱易贵,及将粗重货物并瘦损头畜拘收,取觅用钱,方许买卖者,听。使之人问,发附近卫分充军。干碍势豪及委官知而不举,通同分利者,参问治罪。
一成化十四年十一月初四日节该钦奉
宪宗皇帝圣旨:辽东开设马市,许令海西并朵颜等三卫夷人买卖。开元每月初一日至初五日开一次,广宁每月初一日至初五日,十六日至二十日开二次。各夷止将马匹并土产物货赴彼处,委官验放入市。许斋有货物之人入市,与彼两平交易,不许通事交易人等将各夷欺侮愚弄,亏少马价及偷盗货物。亦不许拨置夷人,指以失物为由,扶同诈骗财物分用。敢有擅放夷人入城,及纵容官军人等无货者任意入市,有货者在内过宿,规取小利,透漏边情,事发问拟明白,俱发两广烟瘴地面充军,遇赦并不原宥。钦此。
一、各处客商辐辏去处,若牙行及无籍之徒用强邀截客货者,不论有无诓赊货物,问罪俱枷号一个月;如有诓赊货物,仍监追完足发落。若监追年久,无从陪还,累死客商,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俱充军。
一、杨村、蔡村、河西务等处,如有用强拦截民运粮船,在家包雇车辆,逼勒多出脚钱者,问追给主,仍发边卫充军。
一凡捏称
皇店在于京城内外等处,邀截客商,掯勒财物者,俱拏送法司问罪,就于害人处所枷号三个月,发极边卫分永远充军。
译以笞四十。以上都是就还没有获得利益的情形而言。如果把持行市、勾结做手脚,以及在旁迷惑扰乱的人已经获得了利益财物,而计算赃物数额比杖八十、笞四十还重的,就按窃盗论,免于刺字。既然说计算赃物较重的按窃盗论,那么即使已经获利但计算赃物较轻的,就依照本条原来的刑罚,这是可以类推得知的。
条例
一、光禄寺采买各项物料,弘治四年十一月内,钦奉
孝宗皇帝圣旨:"奸猾之徒假称是'报头'等名目,在街上强行赊购作弊害人的,抓来枷号三个月,期满之后再从重发落。钦此。"
一、会同馆内外四邻的军民人等,代替夷人收买违禁货物的,问罪,枷号一个月,发配边卫充军。
一、凡是夷人来朝
贡到京城,会同馆开市五日。各铺行人等把不属于禁止之列的货物带入馆内,公平交易,染色布绢等项目,限期交还。如果赊购或者故意拖延骗取要挟夷人,让他们长久等候不能起程的,问罪,仍在馆门首枷号一个月。如果不按期日交易以及引诱夷人偷偷进入民家私下交易的,私自交易的货物一并没收入官,铺行人等照前枷号。通饬守边官员,不许把曾经违犯规定的夷人送往京城。
一、弘治十一年二月十五日,钦奉
孝宗皇帝圣旨:北方小王子等派遣使臣前来京城朝贡,官员军民人等与他们交易,只限于素色纻丝、绢布、衣服等物件,不许把各种兵器以及违禁的铜铁等物拿去交易,如敢违犯的,一律抓来处以极刑。钦此。
一、甘肃、西宁等地,遇到有番夷前来,本都司委派官员负责关防督察,听凭他们与军民人等公平交易。如果豪强势要之家,指使弟弟、儿子、侄子、家人、头目等人,把夷人的好马奇货包揽收购,逼迫压低价格,用贱价换取贵物,以及把粗重货物和瘦弱损伤的牲畜强行收购,索取钱财,才准许交易的,一经查实。指使的人问罪,发配附近卫所充军。牵涉的势豪以及委派官员明知而不举报、共同分利的,参劾治罪。
一、成化十四年十一月初四日,钦奉
宪宗皇帝圣旨:辽东开设马市,允许海西以及朵颜等三卫夷人前来买卖。开原每月初一日至初五日开一次市,广宁每月初一日至初五日、十六日至二十日开二次市。各夷只准把马匹和本地土产货物带到那里,由委派官员查验放入市场。允许有货物的人进入市场,与他们公平交易,不许通事和交易人等欺侮愚弄各夷,压低马价或偷盗货物。也不许唆使夷人,借口丢失货物,串通诈骗财物分赃。如敢擅自放夷人进城,以及纵容官军人等没有货物的也随意进入市场、有货物的在馆内过夜留宿,图谋小利,泄漏边境情报,事发后审明属实的,都发配两广烟瘴地区充军,即使遇到大赦也不予宽宥。钦此。
一、各处客商聚集的地方,如果牙行以及无籍之徒用强横手段拦截客商货物的,不论有没有骗赊货物,都问罪枷号一个月;如果确有骗赊货物的,仍要监督追缴还清才予以发落。如果监押追缴时间已久,实在无从赔偿,以致拖累客商致死的,属于军卫管辖的发配边卫,属于有司管辖的发配附近,都充军。
一、杨村、蔡村、河西务等地,如有人用强横手段拦截民运粮船,在家中强行雇佣车辆,逼迫多出车脚钱的,问罪追缴归还失主,仍发配边卫充军。
一、凡是假称
皇店设在京城内外等处,借机拦截客商,勒索财物的,都要抓来送交法司问罪,就在害人的地方枷号三个月,发配极边卫所永远充军。
私造斛斗秤尺
凡是私自制造不合规格的斛斗秤尺,在市场上使用,以及把官府颁发的
私造斛斗秤尺
凡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将官降斛斗秤尺作弊增减者,杖六十,工匠同罪。○若官降不如法者,杖七十,提调官失于较勘者,减一等,知情与同罪。○其在市行使斛斗秤尺虽平,而不经官司较勘印烙者,笞四十。○若仓库官吏私自增减官降斛斗秤尺收支官物而不平者,杖一百,以所增减物计赃,重者坐赃论,因而得物入巳者,以监守自盗论,工匠杖八十,监临官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纂注:斛斗秤尺不平,谓大小轻重长短之不平,即不如法之意。下文收支官物而不平,谓其多收少支之不平也。私自增减,如斵削贴补之类。提调监临止言官见,罪不及吏也。减三等罪止杖一百者,谓如减至杖一百以下则听减三等,如虽减而犹该杖一百以上,则亦罪止杖一百也。此言斛斗秤尺民风所系,故官降有一定之式,民当依式制造,赴官较勘,印烙而后行使,此所以同风俗而定民制也。故凡民间私造斛斗秤尺有不均平而在市行使,及将官司原降斛斗秤尺私下作弊,或增或减者,其行使之人杖六十,私造增减之工匠与同罪。若官降斛斗秤尺不如原颁法式者,所造之工匠杖七十,提调官失于较勘者减一等,若知情而故不较勘者,与工匠同罪。罪其非立法齐民之意也。其在市行使斛斗秤尺虽平,而不曾经官司较勘印烙者,亦笞四十,罪其开私造不平之端也。此皆犹自民间行使者言耳。若在仓库之斛斗秤尺,则出纳钱粮所系也。故若主守仓库官吏私自增减官降斛斗秤尺,以致收支官物不均平者,杖一百,以所增收或减支之物计赃,重于杖一百者坐赃论,至一百贯杖六十徒一年,每一百贯加一等,至五百贯之上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因而得所增减之物入巳者,以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工匠为其增减者杖八十。其监临官知其收支不平及得物入巳之情而故不举者,并与犯人同罪。若不知情而失觉察者,减犯人罪三等,罪止杖一百。如犯人以监守自盗论,满贯者该斩,失觉察者减三等,则虽该杖九十徒二年
译斛斗秤尺私自作弊增减的,杖六十,工匠同罪。○如果官府颁发的斛斗秤尺本身不符合法式的,杖七十,提调官因失于查验校勘的,减一等,明知情况而不查验的与工匠同罪。○其中在市场上使用的斛斗秤尺虽然公平,但没有经过官府校勘、加盖印烙的,笞四十。○如果仓库官吏私自增减官府颁发的斛斗秤尺,用来收支官府物资而使之不公平的,杖一百,把所增减的物资价值计算为赃物,罪重的按坐赃论,因而把物资中饱私囊入己的,按监守自盗论,工匠杖八十,监临官明知情况而不举报的,与犯人同罪,因失于觉察的减三等,最多杖一百。
纂注:斛斗秤尺不平,是说大小、轻重、长短不合规格,也就是不符合法式的意思。下文收支官物而不平,是说多收少支的不公平。私自增减,比如砍削、粘补之类的手法。提调、监临只说到官员,罪责不牵连到吏员。减三等最多杖一百,是说如果减刑后到杖一百以下,就听凭减三等;如果虽然减刑但仍然应判杖一百以上的,也最多判杖一百。此条讲斛斗秤尺关系到民间风俗,所以官府颁发的有固定的法式,百姓应当依照法式制造,到官府查验校勘、加盖印烙后才能使用,这就是用来统一风俗、规范民众制度的做法。所以凡是民间私自制造不合规格的斛斗秤尺,在市场上使用,以及把官府原先颁发的斛斗秤尺私下做手脚增减的,使用的人杖六十,私造增减的工匠与之同罪。如果官府颁发的斛斗秤尺不符合原来颁布的法式的,制造的工匠杖七十,提调官因失于查验校勘的减一等,如果明知情况而故意不查验校勘的,与工匠同罪。这是惩罚他们违背了立法整齐民风的用意。其中在市场上使用的斛斗秤尺虽然公平,但没有经过官府校勘加盖印烙的,也笞四十,这是惩罚他开了私造不公平斛斗秤尺的先例。以上都是就民间使用的情形而言。至于仓库中的斛斗秤尺,关系到钱粮的出纳。所以如果主管仓库的官吏私自增减官府颁发的斛斗秤尺,以致收支官物不公平的,杖一百,把所增收或减支的物资价值计算为赃物,罪重于杖一百的按坐赃论,一百贯杖六十、徒一年,每多一百贯加一等,到五百贯以上最多杖一百、徒三年。如果因而把所增减的物资中饱私囊入己的,按监守自盗不分首从一并计赃论罪。为其做手脚的工匠杖八十。其中监临官明知收支不平以及物资入己的情况而故意不举报的,一并与犯人同罪。如果不知情而是失于觉察的,减犯人罪三等,最多杖一百。如果犯人按监守自盗论,赃满贯的应处斩刑,那么失于觉察的减三等,就是即使应判杖九十、徒二年(也照此减刑)。
半,而亦罪止杖一百是也。
器用布绢不如法
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
纂注: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实,则易坏;布绢之属,纰薄短狭,则难用。故造此而卖者,二项之人各笞五十。器用、布绢入官。
译减半处罚,但也以杖刑一百为限。
器用布绢不符合规格
凡是制造器具用物,不牢固、不真实,以及绢布之类薄而狭窄却拿去卖的,各打五十板子,其物没收入官。
纂注:器具用物,不牢固不真实,就容易损坏;布绢之类,稀薄短窄,就难以使用。所以制造这些东西拿去卖的人,两类人各打五十板子。器用、布绢没收充公。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十终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十一
礼律
祭祀
祭享
凡大祀及
庙享所司不将祭祀日期预先告示诸衙门者,笞五十;因而失误行事者,杖一百。其已承告示而失误者,罪坐失误之人。○若百官已受誓戒,而引丧、问疾、判署、刑杀、文书及预筵宴者,皆罚俸钱一月。其知有缌麻以上丧,或曾经杖罪遣充执事及令陪祀者,罪同不知者不坐。若有丧有过不自言者,罪亦如之。其已受誓戒人员,散斋不宿净室,罚俸钱半月;致斋不宿本司者,罚俸钱一月。○若大祀牲牢、玉帛、黍稷之属不如法者,笞五十;一事缺少者,杖八十;一座全缺者,杖一百。○若奉大祀牺牲,主司喂养不如法,致有瘦损者,一牲笞四十;每一牲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因而致死,加一等。○中祀有犯者,罪同余条,准此。
纂注:大祀,谓郊祀天地、庙享、四孟时享所司指太常寺行事、助祭、陪祭之事也。誓戒傋见职掌,然职掌止言致斋,而律兼言散斋者,盖古者大祀散斋七日、致斋三日,今止共斋三日,律云致斋、散斋,疑仍旧文也。牛羊豕曰牲牢者,牲之体不如法,谓宰割失序、烹调失节、陈设失序之类,一事一件也。牲之未宰曰牺,主司如牺牲所官之类,瘦损以平时言,观下「致死」字可见。中祀如山川岳渎、历代帝王、先师孔子是也。此见祀为国之大事,而天地宗庙尤祀之大者。太常寺先将日期告示各衙门知会,斋戒前二日,太常寺官宿于本司,次早具本奏闻,又次早上殿传制,百官受誓戒:不饮酒、不茹荤、不问疾、不吊丧、不听音乐、不理刑名、不与妻妾同处,敬之至也。若太常寺不先将祭祀日期告示各文武衙门,虽不误事,亦笞五十;因不告示而失误行事者,杖一百;已承告示而失误行事,则各衙门失误者之罪也,亦坐杖一百。若百官已受誓戒,而吊丧问疾,或判署刑杀文书,或预筵宴,则非敬斋之意,罚俸钱一个月。夫吊丧问疾、判署等事且不可,而况有缌麻以上丧及曾经杖罪者乎?故太常寺知其丧罪而遣令执事陪祀,及各官身有丧罪而不自言回避者,皆罚俸钱一个月,故曰「罪同」,曰「罪亦如之」。散斋不宿净室,致斋不宿本司,均为不敬,而罚有轻重者,以散斋于外与致斋于内不同也。上二节以礼仪之违怠者言。若大祀之牲牢、玉帛、黍稷、及豚膞、果品之类,与夫所供之牺牲,皆祭物也。如太常寺陈设宰烹有不如法式者,笞五十;若一事缺少,或一座全缺者,则无以备物,不特不如法而已,故一则杖八十,一则杖一百。主司将牺牲喂养不如法,致有瘦损及至死者,亦为不敬,但与在祭之物不同,故一则计牲科罪,罪止杖八十;一则加罪一等,罪止杖九十。
译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十终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十一
礼律
祭祀
祭享
凡遇大祀以及宗庙祭享,主管衙门没有把祭祀日期预先告知各衙门的,打五十板;因此而耽误行事的,打一百板。若已经接到通知却耽误了的,罪责由耽误的人承担。○若百官已经受了誓戒,却去吊丧、探病、批签公文、判决刑杀之事、或参加宴席的,都罚俸禄一个月。凡明知有缌麻以上丧事,或曾犯杖罪,却被派去执事或陪祭的,其罪与不知情者不同罪。若自己有丧事或有罪过而不主动申报的,同样治罪。已受誓戒的人员,散斋期间不住在净室的,罚俸禄半个月;致斋期间不住在本衙门的,罚俸禄一个月。○大祀所用的牲牢、玉帛、黍稷等物如不合法式的,打五十板;缺少一件物品的,打八十板;一座完全缺失的,打一百板。○奉命饲养大祀用的牺牲,主管人饲养不合法式,以致牲畜瘦损的,一头牲畜打四十板;每多一头加一等,最重打八十板。因此致使牲畜死亡的,加一等治罪。○中祀若有此类犯罪,与上述条文同罪,照此办理。
纂注:大祀,是指郊祀天地、宗庙祭享、四季首月的时享,由太常寺负责行事、助祭、陪祭等事务。誓戒的具体规定详见职掌,但职掌中只说致斋,而律文中兼说散斋,大概是古时大祀散斋七日、致斋三日,如今只共斋三日,律文说致斋、散斋,恐怕是沿用旧文的缘故。牛羊猪叫做牲牢,牲体不合法式,是指宰杀失序、烹调失当、陈设失序之类,是就一事一件而言。牲畜未宰杀时叫做牺,主司如同牺牲所的官员之类,瘦损是就平时而言,看下文"致死"二字便可明白。中祀如山川岳渎、历代帝王、先师孔子等即是。此条说明祭祀是国家大事,而天地宗庙尤为祭祀中最重大的。太常寺先将日期通知各衙门知晓,斋戒前二日,太常寺官员留宿本衙门,次日早晨具本奏闻,再次日早晨上殿传制,百官受誓戒:不饮酒、不吃荤、不问病、不吊丧、不听音乐、不理刑名、不与妻妾同处,是极为恭敬的表现。若太常寺没有事先将祭祀日期通知各文武衙门,即使没有耽误事情,也要打五十板;若因未通知而耽误行事的,打一百板;若已接到通知却耽误行事,则是各衙门耽误者之罪,也要打一百板。若百官已受誓戒,却去吊丧问病,或批签刑杀公文,或参加宴席,就违背了敬斋的本意,罚俸禄一个月。吊丧问病、批签公文等事尚且不可,何况有缌麻以上丧事以及曾犯杖罪的人呢?所以太常寺明知其有丧事或罪责却仍派去执事陪祀的,以及各官自身有丧事或罪责却不主动申报回避的,都罚俸禄一个月,所以说"罪同",说"罪亦如之"。散斋不住净室,致斋不住本衙门,都是不敬,但处罚有轻重之分,是因为散斋在外与致斋在内情形不同。以上两节是就礼仪上的违背懈怠而言。至于大祀所用的牲牢、玉帛、黍稷以及猪肉、果品之类,还有所供奉的牺牲,都是祭祀之物。如太常寺陈设宰烹有不合法式的,打五十板;若缺少一件物品,或一座完全缺失的,就无法备齐祭品,不只是不合法式而已,所以一个打八十板,一个打一百板。主管人饲养牺牲不合法式,导致瘦损以至死亡的,也是不敬之事,但与祭祀所用之物不同,所以一个按牲畜数量计罪,最重打八十板;一个加罪一等,最重打九十板。以上两节是就祭品的缺损而言。中祀虽与大祀有所区别,但同为国家大典
上二节以品物之缺损者言,若中祀与大祀虽为有间,均之国家大典,如有犯前项数事者,亦依前项所定罚俸、笞、杖科断,故曰罪同。注云:余条准此。如下条,大祀丘坛毁损及弃毁大祀神御,罪各有差。若中祀坛场御物有犯者,亦依大祀同论,故曰准此。又因大祀而及于中祀者如此。或谓余条「字」所该者广,欲兼刑律盗大祀神御物。按盗大祀神御物坐斩,若盗中祀神御物亦拟斩,罪似涉太重,还依疏议,止指下条为是,「余」字不必太拘。
毁大祀丘坛
凡大祀丘坛而毁损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壝门减二等。○若弃毁大祀神御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
纂注丘坛者,祭天圆丘,祭地方丘。丘必有坛,故曰丘坛。大坏曰毁,小坏曰损。壝门,坛外之垣,有门以通出入者也。神御之物,如床、几、帷幔、祭器之类,遗失句承本节各字指遗失误毁。言此见大享丘坛,乃祭神之处,最为尊严,故但有毁损者,即杖一百,流二千里。壝门乃迎神之所,视丘坛有间,故毁损者减二等,杖九十,徒二年半,不论故误者。郊祀重地,非可以误而轻之也。若大祀神御之物,用之以成明荐,若有损弃毁坏者,出于有意,杖一百,徒三年;如遗失误毁者,出于无心,得减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此不计赃者,礼神重器,非可以赃论也。中祀有犯者,同罪。
条例
一
天地等坛内,纵放牲畜作践,及私种籍田外余地,并夺取籍田禾把者,俱问罪。牲畜入官,犯人枷号一个月,发落。
致祭祀典神祗
凡
社稷、山川、风云、雷雨等神,及圣帝、明王、忠臣、烈士,载在祀典,应合致祭。神祗所在,有司置立牌面,开写神号,祭祀日期,于洁净处常川悬挂,依时致祭。至期失误祭祀者,杖一百。其不当奉祀之神而致祭者,杖八十。
纂注社稷土谷欴神曰等神,如五岳四渎之类,此皆指在外府州县所祭者,与上条所云中祀不同。载祀典是朝廷岁祭有定额者,不当奉祀之神;凡祀典所不载者,皆是不必专指淫祠。此见社稷山川风云雷雨等神,如五岳四渎之类,及圣帝明王忠臣烈士,凡载在祀典应合致祭神祗所在,有司须当立牌列号,依时举祭,所以报功德而劝忠义也。若有逾期遗忘而失误不致祭者,是曰慢神,坐杖一百;若祀典无文礼所不祭而祭之者,是曰不经,坐杖八十,一惩其怠,一恶其渎也。
历代帝王陵寝
凡历代帝王陵寝及忠臣烈士、先圣先贤坟墓,不许于工樵采、耕种及牧放牛羊等畜,违者杖八十。
纂注:山陵寝庙,谓之陵寝。帝王葬处也。土高曰坟,封植曰墓。此见帝王尝临制天下,忠烈圣贤足以师世范俗。
译,如有触犯上述数事的,也依照上述所定罚俸、笞、杖治罪,所以说罪同。注文说:其余条文照此办理。如下条,大祀丘坛毁损以及丢弃毁坏大祀神御之物,罪责各有不同。若中祀坛场御物有此类犯罪的,也依照大祀同样论处,所以说准此。这又是由大祀推及中祀的例子。有人认为"余条"二字所涵盖的范围很广,想要兼指刑律中盗窃大祀神御物的条文。按盗窃大祀神御物应判斩刑,若盗窃中祀神御物也判斩刑,罪名似乎过重,还是应依照疏议,只指下条为是,"余"字不必过于拘泥。
毁大祀丘坛
凡大祀所用的丘坛遭到毁损的,打一百板,流放二千里。毁损壝门的减二等治罪。○若丢弃毁坏大祀神御之物的,打一百板,徒刑三年。因遗失或过失毁坏的,各减三等治罪。
纂注:丘坛,祭天用圆丘,祭地用方丘。丘上必设坛,所以叫丘坛。严重损坏叫毁,轻微损坏叫损。壝门,是坛外围墙上用以出入的门。神御之物,如床、几、帷幔、祭器之类。"遗失"一句承接本节"各"字,指遗失、误毁两种情形。此条说明大祀丘坛,是祭神之处,最为尊严,所以只要有毁损,就要打一百板,流放二千里。壝门是迎神之所,与丘坛相比有所区别,所以毁损的减二等,打九十板,徒刑二年半,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郊祀是重大之事,不能因是过失而从轻处置。至于大祀神御之物,是用来完成祭祀大礼的,若有意丢弃损毁的,属于故意所为,打一百板,徒刑三年;若因遗失或过失毁坏的,出于无心,可减三等,打七十板,徒刑一年半。这里不计赃值,是因为礼神的重器,不能以赃物论处。中祀若有此类犯罪,同罪论处。
条例
一
天地等坛内,若纵放牲畜作践坛地,以及私自耕种籍田以外的余地,并且夺取籍田中的禾把的,一律治罪。牲畜没收入官,犯人枷号一个月,然后发落。
致祭祀典神祗
凡
社稷、山川、风云、雷雨等神,以及圣帝、明王、忠臣、烈士,凡记载于祀典之中的,都应当致祭。神祗所在之处,有关衙门应设立牌位,写明神号和祭祀日期,在洁净之处经常悬挂,按时致祭。到期耽误祭祀的,打一百板。祭祀不应当奉祀的神祗的,打八十板。
纂注:社稷、土谷等神叫做等神,如五岳四渎之类,这些都是指在外府州县所祭祀的,与上条所说的中祀不同。记载于祀典,是指朝廷每年祭祀有固定名额的;不应当奉祀的神,凡祀典未记载的都是,不一定专指淫祠。此条说明社稷、山川、风云、雷雨等神,如五岳四渎之类,以及圣帝、明王、忠臣、烈士,凡记载于祀典应当致祭的神祗所在之处,有关衙门应当设立牌位、写明神号,按时举行祭祀,以此来报答功德、劝勉忠义。若有过期遗忘而耽误未祭的,这叫做怠慢神明,判打一百板;若祀典未记载、依礼不应祭祀却祭祀的,这叫做不合常规,判打八十板,一是惩罚懈怠,一是厌恶亵渎。
历代帝王陵寝
凡历代帝王的陵寝以及忠臣烈士、先圣先贤的坟墓,不许在其上砍柴、耕种以及放牧牛羊等牲畜,违反的打八十板。
纂注:山陵寝庙,称为陵寝,是帝王安葬之处。土堆高起的叫坟,加以封植的叫墓。此条说明帝王曾经统治天下,忠烈圣贤足以为世人师表典范。这些人虽属前代,但他们的陵寝坟墓正是其遗体所藏之处。若在上面砍柴割草、耕种庄稼等
其人虽系先代,而其陵寝坟墓乃其体魄所藏。若于上樵采薪蒭,耕种禾黍等物,及纵放牛羊等畜践害,则失国家尊崇褒表之意,而亵慢甚矣。故杖八十。
亵渎神明
凡私家告
天拜斗,焚烧夜香,燃点天灯,七灯亵渎神明者,杖八十。妇女有犯罪,坐家长。若僧道修斋设醮,而拜奏青词表文及祈禳火灾者,同罪,还俗。若有官及军民之家,纵令妻女于寺观神庙烧香者,笞四十,罪坐夫男;无夫男者,罪坐本妇。其寺观神庙住持及守门之人,不为禁止者,与同罪。
纂注告天者,告祭天地;拜斗者,拜礼北斗天灯、天象之灯。七灯布列,日月五星之象,非谓北斗七星之灯。盖天灯七灯,即告天拜斗之灯也。僧曰修斋,道曰设醮。青词用青纸,表文用黄纸。僧道修斋及祈禳,俱重用青词表文。上此见天帝、北斗,皆神明之至尊者。故私家告天拜斗,焚香燃灯者,皆为亵渎,坐杖八十。妇人有犯罪,坐夫男。其青词表文,乃用之以达于天帝者。若僧道修设斋醮,而拜奏青词表文及用之以祈禳火灾者,同为亵渎,亦并杖八十,各还俗。寺观神庙,乃僧道所居。若官与军民之家,纵令妻女烧香,则溷渎甚矣,故笞四十。罪坐夫男,无夫男者,罪坐本妇。住持守门之人,听其出入不为禁止,亦笞四十。故曰同罪。
条例
一、凡僧道军民人等,于各寺观神庙刁奸妇女,因而引诱逃走,或诓骗财物者,俱发附近充军。若军民人等,纵令妇女于寺观神庙有犯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禁止师巫邪术
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乱正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扇惑人民为首者绞,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军民装扮神像,鸣锣击鼓,迎神赛会者,杖一百,罪坐为首之人。○里长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其民间春秋义社不在禁限。
纂注师者,即今行法之人。称法师者,巫者降神之人;端公、太保,男巫之伪号;师婆,女巫之伪号。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是四样。凡此烦其名不一,故以等会该之人。道尚右,非正道,曰左道。隐藏图像五句最重,总承上文。盖必有此隐藏集众,夜聚晓散,扇惑人民等事,然后坐以绞罪。里长知而不首,承上二节。此言异端足以惑人,小民易于愚弄,邪术一倡,祸炽天下。古有明鉴,故凡师巫假降邪神,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等项名色,及妄称西方弥勒佛、远公白莲社、牟尼尊、明教、释氏、白云宗等会,一应反经左道乱正之术,或隐藏其佛老宗师之图像,而烧香集众,夜则会聚,晓则分散,诈为修崇善果,以鼓扇迷惑人民,使之归投其教者,祸将延蔓,为害不细。
译,以及纵放牛羊等牲畜践踏损害,就违背了国家尊崇褒扬的本意,而且十分亵渎不敬。所以打八十板。
亵渎神明
凡私人家中祭告
上天、礼拜北斗,焚烧夜香,燃点天灯、七灯,亵渎神明的,打八十板。妇女犯此罪的,由家长承担罪责。若僧道设斋建醮,而拜奏青词表文以及祈禳火灾的,同罪论处,并勒令还俗。若有官员及军民之家,纵容妻女到寺观神庙烧香的,打四十板,罪责由丈夫或儿子承担;没有丈夫儿子的,罪责由本妇承担。寺观神庙的住持及看门人,不加以阻止的,同罪论处。
纂注:告天,是祭告天地;拜斗,是礼拜北斗天灯这样的天象之灯。七灯排列,象征日月五星,不是指北斗七星之灯。天灯、七灯,就是告天拜斗所用的灯。僧人称为修斋,道士称为设醮。青词用青纸,表文用黄纸。僧道修斋以及祈禳,都要用到青词表文。此条说明天帝、北斗,都是神明中最尊贵的。所以私人家中告天拜斗、焚香燃灯的,都属亵渎,判打八十板。妇人犯此罪的,由丈夫或儿子承担。青词表文,是用来上达天帝的。若僧道设斋建醮,而拜奏青词表文以及用来祈禳火灾的,同样属于亵渎,也都打八十板,并各自还俗。寺观神庙,是僧道所居之处。若官员与军民之家,纵容妻女前往烧香,就极为亵渎了,所以打四十板。罪责由丈夫或儿子承担,没有丈夫儿子的,由本妇承担。住持及看门人任其出入而不加禁止的,也打四十板,所以说同罪。
条例
一、凡僧道军民人等,在各寺观神庙内奸淫妇女,因而引诱其逃走,或诓骗财物的,一律发配附近充军。若军民人等,纵容妇女在寺观神庙有此类犯罪的,治罪并枷号一个月,然后发落。
禁止师巫邪术
凡师巫假借降下邪神之名,书写符咒、施用咒水,扶乩降神、祷告圣灵,自称端公、太保、师婆,以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切邪门左道、扰乱正统的法术,或私藏图像、烧香聚众,夜间聚集、天明散去,假装修行善事,煽动迷惑百姓的,为首者判绞刑,从犯各打一百板,流放三千里。○若军民装扮神像,敲锣打鼓,迎神赛会的,打一百板,罪责由为首之人承担。○里长明知情却不举报的,各打四十板。民间春秋两季的义社活动不在禁止之列。
纂注:师,是当今施行法术之人,被称为法师;巫,是能够降神之人;端公、太保,是男巫的假称;师婆,是女巫的假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是四种名目。这类名目繁多不一,所以用"等会"来涵盖。以右为尊,非正道者称为左道。"隐藏图像"以下五句最为关键,总承上文。大概必须有隐藏图像聚众、夜聚晓散、煽惑百姓等事,然后才判处绞刑。"里长知而不首"承接上面两节。此条说明异端邪说足以迷惑人心,百姓容易被愚弄,邪术一旦兴起,祸患遍及天下。古代早有明鉴,所以凡是师巫假借降下邪神、扶乩降神祷告圣灵、自称端公、太保、师婆等名号的,以及妄称西方弥勒佛、远公白莲社、牟尼尊、明教、释氏、白云宗等会,一切违背经典、邪门左道扰乱正统的法术,或私藏佛老宗师的图像,烧香聚众,夜间聚集、天明散去,假装修行善果,用以鼓动迷惑百姓,使人归附其教的,祸患将会蔓延,为害不小。所以为首者判绞刑,从犯判流刑。若军民人等装扮神像,敲锣打鼓,迎神赛会的,虽然也是不正当之事,但与隐藏图像、夜聚晓散、煽惑百姓不同,所以只判打一百板。罪责由为首之人承担,
故为首者绞,为从者流。若军民人等装扮神像,鸣锣击鼓,迎神赛会者,虽亦不正之事,而与隐藏图像、夜聚晓散、扇惑人民者不同,故止杖一百。罪坐为首之人,不言为从者罪难加众故也。其里长明知师巫惑众、军民赛会之情而不举首者,各笞四十。不言不知者,以此等事非一人一家所为,无不知之理也。其民间所建义社,而乡人春祈秋禳,应有迎赛者,虽有锣鼓及集众,不在禁限。
条例
一、各处官吏、军民、僧道人等来京,妄称谙晓扶鸾、祷圣、书符、咒水、一切左道乱正、邪术,扇惑人民为从者,及称烧炼丹药,出入内外官家,或擅入皇城,夤缘作弊,希求进用,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若容留潜住及荐举引用,邻甲知情不举,并皇城各门守卫官军不行关防摉拏者,各参究治罪。
一、凡左道惑众之人,或烧香集徒,夜聚晓散,为从者及称为善友,求布施至十人以上,军民人等,不问来历,窝藏接引,或寺观住持容留,披剃冠簪,探听境内事情,及被诱军民舍与应禁铁器等项,事发属军卫者,俱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十二
礼律
仪制
合和御药
凡合和御药,误不依本方及封题错误,医人杖一百。料理拣择不精者,杖六十。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厨子杖一百。若饮食之物不洁净者,杖八十。拣择不精者,杖六十。不品尝者,笞五十。监临提调官各减医人、厨子罪二等。○若监临提调官及厨子人等,误将杂药至造御膳处所者,杖一百。所将杂药,就令自吃。门官及守卫官失于摉检者,与犯人同罪,并临时奏闻区处。
纂注:天子所用之药,曰御药;食,曰御膳。本方,谓合用之方。封题错误,谓不明开药名、品味、分两之类,或虽开而有遗,皆错误也。料理炮制,熬洗也;拣择,选取精美也。食禁,谓食经所忌。品尝,每品先尝而后进也。监临提调,如太医院使、院判、御医、医人之监临提调也;御膳所官、厨子之监临提调也。各减字与下并临时字,总承上数事,言此条重误字。此见药各有方,其品味分两亦各不同。若合和御药而失误,不依本方,及虽依方而包封上题写错误者,杖一百。若止是料理拣择不精者,杖八十,皆坐医人。食各有禁,如干脯不得入黍米,猪鳖肉不得和姜苋之类。若造进御饮膳而误犯所忌者,杖一百;止是不洁净者,杖八十;拣择不精者,杖六十。食必品尝,欲其调和也;不品尝者,笞五十,皆坐厨子。其太医院使等官与御膳所官,皆有监临提调之责,而不行检点,各减医人、厨子前项所犯罪二等。若御膳所非用药之地,而监临提调官及厨子人等误将杂药至造膳处所者,杖一百。
译不说从犯之罪,是因为难以对众人加罪的缘故。里长明知师巫惑众、军民赛会的情况却不举报的,各打四十板。不说不知情者,是因为这类事情不是一人一家所能做的,没有不知道的道理。民间所建立的义社,乡人春祈秋禳时如有迎神赛会,虽有锣鼓聚众,也不在禁止之列。
条例
一、各处官吏、军民、僧道等人到京城,妄称熟悉扶乩降神、祷告圣灵、书写符咒、施用咒水,一切邪门左道扰乱正统的邪术,煽惑百姓的从犯,以及自称炼制丹药,出入朝廷内外官员之家,或擅自进入皇城,钻营作弊,谋求进用的,属军卫籍的发配边疆卫所充军,属有司籍的发配到关口之外为民。若容留藏匿或推荐引用的人,邻里保甲知情不报,以及皇城各门守卫官军不加以查验搜捕的,一并追究治罪。
一、凡邪门左道惑众之人,或烧香聚集徒众,夜聚晓散,从犯以及自称善友、募集布施达十人以上的,军民人等不问其来历便予以窝藏接引,或寺观住持予以容留,为其剃度受戒,探听境内情况,以及被诱惑的军民私自赠与应禁之铁器等物的,事情败露后,属军卫籍的一律发配边疆卫所充军,属有司籍的发配到关口之外为民。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十二
礼律
仪制
合和御药
凡调配御药,因失误未依照本方,以及封题写错的,医人打一百板。调理拣选不精细的,打六十板。若制作御膳,因失误触犯饮食禁忌的,厨子打一百板。若饮食之物不洁净的,打八十板。拣选不精细的,打六十板。不先行品尝的,打五十板。监临提调官各自比照医人、厨子之罪减二等治罪。○若监临提调官及厨子等人,因失误将杂药带入制作御膳的场所的,打一百板。所带入的杂药,责令自己吃下。门官及守卫官因失于搜检的,与犯人同罪,并临时奏闻朝廷区处。
纂注:天子所用之药叫御药,所用饮食叫御膳。本方,是指应当遵循的药方。封题错误,是指没有明确写明药名、种类、分量等,或虽已写明却有遗漏,都属于错误。料理,是指炮制、熬洗;拣择,是指选取精美之物。食禁,是指食经中所忌讳的搭配。品尝,是指每样食物先尝过再进献。监临提调,如太医院使、院判对医人的监临提调,御膳所官对厨子的监临提调。"各减"字与下文"并临时"字,总承上述几件事而言,说明此条重在"误"字。此条说明药各有其方,其种类和分量也各不相同。若调配御药出现失误,不依照本方,以及虽依方调配却在包装封题上书写错误的,打一百板。若只是调理拣选不精细的,打八十板,都是医人承担罪责。饮食各有禁忌,如干肉不得与黍米同食,猪肉鳖肉不得与姜苋同食之类。若制作进献的御膳而失误触犯所忌之物的,打一百板;只是不洁净的,打八十板;拣选不精细的,打六十板。饮食必须先品尝,是为了确保调和适口;不先品尝的,打五十板,都是厨子承担罪责。太医院使等官与御膳所官,都负有监临提调的职责,若不加检点,各自比照医人、厨子前述所犯之罪减二等治罪。若御膳所并非用药之地,而监临提调官及厨子等人因失误将杂药带入制作御膳的场所的,打一百板。所带入的药,就责令其自己吃下,以防止隐患。当值门官及守卫官,因失于搜检而致使杂药带入的,属于疏忽失职,也打一百板,所以说罪责相同。以上所犯之罪,都要临时奏闻朝廷区处,或依本律治罪,或另有别的处置意
所将之药,即令自吃,防隐祸也。其直日门官及守卫官,失于摉检,而致其将入者,是为疎虞,亦杖一百,故曰罪亦如之。以上所犯,并临时奏闻区处,或依本律,或有别议,取自上裁。盖所关者大,故致其慎重如此。
乘舆服御物
凡乘舆服御物收藏修整不如法者,杖六十;进御差失者,笞四十。其车马之属不调习,驾驭之具不坚完者,杖八十。○若主守之人将乘舆服御物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杖一百,徒三年。若弃毁者,罪亦如之;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若御幸舟船误不坚固者,工匠杖一百;若不整顿修饰,及在船篙棹之属缺少者,杖六十。并罪坐所由监临提调官,各减工匠罪二等,并临时奏闻区处。
纂注乘舆解,见名例。服御物,如衣服衾褥之类,当进者不进,而进所不当进者,曰差失。车马,如象辂马辇之类;驾驭之具,如衔辔辕策之类;监临提调,如提举司及工部委官之类。此见乘舆服御物乃天子所用,而主守之人收藏修整不如法者,是为玩忽,杖六十。止是进御差失者,笞四十。其所乘车马之属不行调习惯熟者,则不可乘;驾驭之具不坚固完备者,则不可用。其罪不止差失而已,故杖八十。若主司之人将乘舆服御物私自借用,或借与人及借之者,则为僭妄,杖一百,徒三年。若故意毁弃者,则为无忌,亦杖一百,徒二年。止是遗失及误毁者,与故毁者有间,故各减三等。若御幸舟船,天子行幸所驾,而工匠造作误不坚固者,则与驾驭之具不坚完者无异,亦杖一百。若止是不整顿修饰及在船篙棹桅帆之属缺少不完者,杖六十。罪坐所由经手造作之人,不得一槩治罪。其监临提调官不行检点,致不坚固不修饰及缺少者,各减工匠罪二等。前项所犯并临时奏闻区处,不许輙自断决。按释义云,并临时奏闻区处,惟此与上条有之,此则有深意也。盖此二条皆关圣躬所定罪名,皆就其误者论之。若或所犯出于有意,既不忍言,岂得止以此罪治之,故必待临时奏闻,又再区处也。
收藏禁书及私习天文
凡私家收藏玄象器物、天文图谶、应禁之书及历代帝王图像、金玉符玺等物者,杖一百。若私习天文者,罪亦如之,并于犯人名下追银一十两,给付告人充赏。
纂注:玄象器物,谓象天之器,如璇玑玉衡、浑天仪之类。天文,谓推步测验之书,以占休咎,如《统天历》之类。图谶,谓图像谶纬之书,预推治乱,谓《推背图》、《透天经》之类。图像帝王神像也。符制,用金半判,以示信。玺制,用玉完形,以行制。亦历代所遗也。此见玄象器物,以着天运,与夫天文、图谶,足以惑世诬民,皆应禁之书。
译见,取决于皇上的裁决。这是因为事关重大,所以处理如此慎重。
乘舆服御物
凡皇帝所乘车驾及所穿戴服饰御物,收藏修整不合法式的,打六十板;进献差错的,打四十板。若车马之类不加以调教习练,驾驭的器具不坚固完备的,打八十板。○若看管的人将乘舆服御之物私自借用,或转借给别人,以及借用的人,各打一百板,徒刑三年。若丢弃损毁的,同样治罪;若因遗失或过失毁坏的,各减三等治罪。○若皇帝出巡所乘船只因失误而不坚固的,工匠打一百板;若不加以整顿修饰,以及船上篙棹等器具缺少的,打六十板。都由经手负责的人承担罪责,监临提调官各自比照工匠之罪减二等治罪,并临时奏闻朝廷区处。
纂注:乘舆的解释,见于名例篇。服御物,如衣服被褥之类。不该进献的却进献,该进献的却未进献,叫做差失。车马,如象辂马辇之类;驾驭之具,如衔辔辕策之类;监临提调,如提举司及工部委派的官员之类。此条说明乘舆服御之物是天子所用之物,看管的人收藏修整不合法式,属于玩忽职守,打六十板。只是进献出现差错的,打四十板。所乘的车马之类没有调教习练熟练的,就不能乘坐;驾驭的器具不坚固完备的,就不能使用。其罪不止于差失,所以打八十板。若看管的人将乘舆服御物私自借用,或借给别人以及借用的人,则属僭越妄为,打一百板,徒刑三年。若故意丢弃损毁的,属于毫无顾忌,也打一百板,徒刑二年。只是因遗失或过失毁坏的,与故意毁坏有所区别,所以各减三等治罪。若皇帝出巡所乘船只,是天子出行所乘坐的,工匠制造时因失误而不坚固的,与驾驭器具不坚固完备的情形相同,也打一百板。若只是不加以整顿修饰以及船上篙棹桅帆之类器具缺少不全的,打六十板。罪责由经手制造的人承担,不能一概治罪。监临提调官若不加检点,导致不坚固、不修饰及缺少器具的,各自比照工匠之罪减二等治罪。前述所犯之罪都要临时奏闻朝廷区处,不许擅自决断。按释义所说,"并临时奏闻区处"这一说法,只有此条与上条才有,这是有深意的。大概这两条都关系到皇帝本人的安危,都是就其失误的情形而论。若所犯之事出于有意,既然不忍明说,又怎能只按此罪治罪,所以必须等到临时奏闻朝廷,再作区处。
收藏禁书及私习天文
凡私人家中收藏观测天象的器物、天文图谶、应禁之书以及历代帝王画像、金玉符玺等物的,打一百板。若私自学习天文的,同样治罪,并从犯人名下追缴白银十两,交给告发者作为赏赐。
纂注:玄象器物,是指用以观测天象的器具,如璇玑玉衡、浑天仪之类。天文,是指推算测验之书,用以占卜吉凶,如《统天历》之类。图谶,是指图像谶纬之书,预先推测治乱,如《推背图》、《透天经》之类。图像,是指帝王神像。符制,用金牌剖半,用以取信;玺制,用完整的玉制成,用以行使制命,也都是历代所遗留下来的。此条说明玄象器物,用以彰显天运,以及天文、图谶,足以惑乱世人、欺诬百姓,都属于应禁之书。帝王图像以及金玉符玺等物,都不是民间所应拥有的,所以私自收藏的,打一百板。天文用以推验吉凶,不是普通人所应学习的,所以不是天文阴阳生却私自学习的,也打一百板,所以说同样治罪。前述所犯之罪,
帝王图像,与夫金玉付玺等物,皆非民间所宜有,故有私藏者,杖一百。若天文以推验休咎,非凡人所习,故非天文阴阳生而私自习学者,亦杖一百,故曰罪亦如之。其前项所犯,若有人首告者,并于犯人名下追银拾两,给付告人,克赏,开乐告之门,正以禁私藏私习之渐也。器物等项,并追入官。私习之人,术业已成者,决讫送钦天监充天文生。其私藏器物见在者,准首;不在者及私习天文者,俱不准首。
御赐衣物
凡御赐百官衣物,使臣不行亲送,转附他人给与者,杖一百,罢职不叙。
纂注衣物如衣服、金币之类,盖御物衣服,朝廷赐予之重典。所遣之官,既已受命,不行亲自赍送,而展转寄附他人给与者,是为惰弃君命,罢职不叙。
失误朝贺
凡朝贺及迎接诏书,所司不预先告示者,笞四十。其已承告示而失误者,罪亦如之。
纂注:朝谓朝见,贺谓庆贺。所司在内,如礼部、鸿胪寺;在外,如布政司、府、州、县,俱兼官吏。盖朝贺、接诏,皆朝廷之大礼,须预先告示知会,庶无失误。若不先告示,是所司之罪也,笞四十。已承告示,而临时自行失误,失误人之罪也,罪亦如之,亦笞四十。按失误告示一也,此止笞四十,而祭享笞五十者,以天地宗庙为尤重也。
失仪
凡祭祀及谒拜
园陵若朝会行礼差错及失仪者,罚俸钱半月。其纠仪官应纠举而不纠者,罪同。
纂注:祭祀,即祭享条所载大祀、中祀也。帝王陵寝之处有园田,故曰园陵。指国朝言,不曰陵寝,而曰园陵,别于历代,以示敬也。行礼差错,如拜伏、登降之类;失仪,如落冠、开带、跌朴、乱班、唾咦、偶语之类。纠仪官,指监察御史、鸿胪寺官。此见承奉祭祀、谒拜园陵、朝会,皆朝廷大礼。若有行礼差错及失仪者,是不敬也。纠仪官应纠不纠者,是私纵也。故皆罚俸钱半月。按差错犯者,止依律罚俸,不坐罪名。若奉旨推问者,不应从重。
奏对失序
凡在朝侍从官员,特承顾问,官高者先行回奏,卑者以次进对,若先后失序者,各罚俸钱半月。
纂注侍从官员,如宰执大臣、史馆、谏垣之类,皆是此见侍从之臣,以备顾问,而职有高卑。或特承顾问经史治道等事,高者先行回奏,卑者以次进对。若应先者而后之,应后者而先之,是为失序,不问高卑,各罚俸钱半月。此罚俸亦不坐罪。若奉旨推问者,问违制,按特承顾问,亦是当时所问者官多,故其奏对以高卑为先后。若独问一人,或因奏事而特问,则其承问者自当回奏,又不专以高卑为先后,而以失序槩论之也。
朝见留难
凡仪礼司官将应朝见官员人等托故留难阻当不即引见者斩,大臣知而不问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译若有人告发的,一并从犯人名下追缴白银十两,交给告发人作为赏赐,以此打开乐于告发的门路,正是为了严禁私藏私习之风的蔓延。器物等项,一并没收入官。私自学习的人,若已学有所成的,判决后送交钦天监充任天文生。私藏的器物若尚存的,准许告首减免;若不存在的以及私自学习天文的,都不准告首减免。
御赐衣物
凡皇帝赏赐给百官的衣物,若使臣不亲自递送,转而托付他人给与的,打一百板,罢官不再叙用。
纂注:衣物如衣服、金币之类。御赐衣物是朝廷赏赐的重要礼典。奉派的官员,既然已经受命,不亲自赍送,却转托他人给与的,是有意荒废君命,所以罢官不再叙用。
失误朝贺
凡朝贺以及迎接诏书之事,主管衙门不事先通知的,打四十板。已通知却仍然耽误的,同样治罪。
纂注:朝,是指朝见;贺,是指庆贺。主管衙门在京城的,如礼部、鸿胪寺;在外地的,如布政司、府、州、县,都包括其中官吏。朝贺、接诏,都是朝廷的重大礼仪,须事先通知知会,才能没有失误。若不事先通知,是主管衙门的罪责,打四十板。已经通知,而临时自行耽误的,是耽误之人的罪责,同样治罪,也打四十板。按耽误告示这一点是相同的,此处只打四十板,而祭享条打五十板,是因为天地宗庙尤为重大的缘故。
失仪
凡祭祀以及拜谒
皇陵,或朝会行礼时有差错以及失礼仪容的,罚俸禄半个月。纠仪官应当纠举却不纠举的,同罪论处。
纂注:祭祀,即祭享条所载的大祀、中祀。帝王陵寝之处设有园田,所以叫园陵。此处指本朝而言,不说陵寝而说园陵,是为了与历代有所区别,以示尊敬。行礼差错,如跪拜、升降之类的失误;失仪,如帽子掉落、衣带松开、跌倒、班次混乱、咳唾出声、交头接耳之类。纠仪官,指监察御史、鸿胪寺官。此条说明奉行祭祀、拜谒园陵、朝会,都是朝廷的重大礼仪。若行礼有差错以及失仪的,属于不敬。纠仪官应当纠举却不纠举的,属于徇私放纵。所以都罚俸禄半个月。按差错犯罪者,只依律罚俸,不另定罪名。若是奉旨专门推问的,不应从重处理。
奏对失序
凡在朝侍从官员,特承皇帝顾问时,官职高的先行回答奏对,官职低的依次进言应对,若先后次序有误的,各罚俸禄半个月。
纂注:侍从官员,如宰相大臣、史馆、谏垣官员之类都是。此条说明侍从之臣,以备皇帝顾问,但职位有高有低。若特别承蒙皇帝就经史治国之道等事顾问,职位高者先回答奏对,职位低者依次进言应对。若应先者却在后,应后者却在先,属于次序失误,不论官职高低,各罚俸禄半个月。这种罚俸也不另定罪名。若是奉旨专门推问的,则按违制论处。按特承顾问,也是当时被问及的官员较多的情形,所以其奏对以职位高低为先后。若单独询问一人,或因奏事而特意询问的,那么承问者自当回奏,又不专以职位高低为先后,而应以次序失误来论处。
朝见留难
凡仪礼司官员将应当朝见的官员人等借故刁难阻拦、不即时引见的,判斩刑,在朝大臣明知此情却不予追究的,同罪论处,不知情的不追究。
纂注:仪礼司:国初掌管礼仪的衙门,后来改为鸿胪寺。"留难阻当"一句要重点理解。大臣泛指在朝为官者。朝见的官员人等,由仪礼司奏明姓名后引见,不应有所留阻,那么上下才能通达无阻。若该衙门
纂注《仪礼》司:国初掌礼衙门,后改为鸿胪寺。留难阻当,句要重看。大臣泛指在朝者,盖朝见官员人等,仪礼司奏名引见,不致留阻,则上下通达无间。若该司官假托事故,留难阻当,则有壅蔽之情,故斩在朝大臣,知其留难阻当之情而不究问,恐有党恶之意,故与同罪,杖一百,流三千里,不知者不坐。按律中称留难者不一,而此条独重者,以别条留难稽缓之害小,此则壅蔽之渐,其害大,故特重之。按国初官员人等朝见间,于陛前亲承宣问,或令奏陈利病,非止泛然一见而已。
工书陈言
凡国家政令得失、军民利病、一切兴利除害之事,并从五军都督府、六部官面奏区处,及听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官各陈所见,直言无隐。○若内外大小官员,但有本衙门不便事件,许令明白条陈,实封进呈,取自上裁;若知而不言,苟延岁月者,在内从监察御吏,在外从按察司纠察。○若百工技艺之人,应有可言之事,亦许直至御前奏闻,其言可用,即付当者鞫问明白,斩。○其陈言事理,并要直言简易,每事各开前件,不许虚饰繁文。○若纵横之徒,假以上书,巧言令色,希求进用者,杖一百。○若称诉冤枉于军民官司,借用印信封皮入递者,借者及借与者皆斩。
纂注政,谓政事;令,谓令。令付所司施行。如赋役则付户部,刑名则付刑部之类。各开前件,谓明开某事如何施行,某事如何裁革之类。此条前三节,欲人直言开言路,防壅蔽之意;后三节,戒人泛言远侒人,禁诈冐之意。盖国家政令得失,军民利病,凡一切兴利除害之事,关系朝廷者甚大,并从督府六部官于御前面奏请旨区处,及听丈按察司官各陈所见,或得失,或利害,或兴革,直言无隐,不言区处者,蒙上文而言,省文耳。若内外大小衙门官员,但有本衙门不便事件,许令明白逐条陈说实封进呈,取自上裁。若知其不便而不奏言者,是因袭长弊,在内从监察御吏,在外从按察司纠察。若百工技艺之人,应有可言之事,如得失利病兴革之类,亦许直至御前奏闻。如有可用,即付所司施行。若各衙门但有阻当不容奏闻者,鞫审明白,斩秋后处决。其前项府部御吏、按察司、内外大小官员、百工技艺虽得陈言,但其所言事理,并要简约平易,每事逐件开欵,如何兴革,如何处置,不许虚饰浮泛繁文。若纵横之徒,其辩给足以倾动人主之听,假以上书为名,干求进用,则辩言乱政,势所必至,故禁之,杖一百。若有人称诉冤枉事情,而军民官司借用印信封皮入递进呈御前者,是以私情而冐用公式,欺君乱法甚矣,借者及借与者皆斩,系杂犯准徒五年。按本衙门不便事件,知而不言,不着其罪者,疏议谓纠察是实,论以事应奏不奏,杖一百。
译官员借故刁难阻拦,就有壅蔽皇帝视听之嫌,所以判斩刑;在朝大臣明知其刁难阻拦的情形却不加追究的,恐怕存有袒护恶行之意,所以同罪论处,判打一百板,流放三千里,不知情者不予追究。按律文中称"留难"者不止一处,而此条独重,是因为其他条文中留难稽延的危害较小,此条则是壅蔽视听的开端,其危害重大,所以特别加重处罚。按国初官员人等朝见之时,在皇帝陛前亲自接受宣问,或奉命奏陈利弊,并非只是泛泛见一面而已。
工书陈言
凡国家政令的得失、军民的利病,以及一切兴利除害之事,一律由五军都督府、六部官员当面奏明皇帝加以处理,以及听取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官各自陈述所见,直言不隐讳。○若内外大小官员,凡本衙门有不便利之事,允许明白条陈,密封实呈,取决于皇上的裁决;若明知却不上言,苟且拖延时日的,在朝内的由监察御史、在外地的由按察司加以纠察。○若百工技艺之人,有可进言之事的,也允许直接到御前奏闻,其所言若可用,即交付主管官员审问明白后处置。○若有阻拦其奏闻的,判斩刑。○凡陈言的事理,都要直言简明,每件事各自逐条开列,不许虚饰浮华繁琐。○若巧言善辩之徒,假借上书之名,花言巧语讨好人,谋求进用的,打一百板。○若有人陈诉冤枉之事,而军民官司借用官府印信封皮送入驿递呈递的,出借的人及借用的人都判斩刑。
纂注:政,是指政事;令,是指法令。法令交付主管衙门施行,如赋役交给户部,刑名交给刑部之类。"各开前件",是指明白写明某事当如何施行、某事当如何裁革之类。此条前三节,是为了让人直言进谏、开辟言路、防止壅蔽的用意;后三节,是为了告诫人们不要空泛进言、远离邪僻之人、禁止诈冒的用意。国家政令的得失,军民的利病,凡一切兴利除害之事,关系朝廷甚为重大,一律由都督府、六部官员在御前当面奏请皇帝旨意加以处理,以及听取按察司官各自陈述所见,或说得失、或说利害、或说兴革,直言不讳,不再说"区处",是承接上文而言,是为了行文简省的缘故。若内外大小衙门官员,凡本衙门有不便之事,允许明白逐条陈说,密封实呈,取决于皇上的裁决。若明知不便而不上奏进言的,是沿袭长期的弊病,在朝内的由监察御史、在外地的由按察司加以纠察。若百工技艺之人,有可进言之事,如得失利病兴革之类,也允许直接到御前奏闻。若所言可用,即交付主管部门施行。若各衙门有阻拦不许奏闻的,审问明白后,判斩刑,秋后处决。前述府部御史、按察司、内外大小官员、百工技艺虽然可以进言,但所陈之事理,都要简明平实,每件事逐条开列,如何兴革、如何处置,不许虚饰浮泛、繁琐冗长。若巧言善辩之徒,其辩才足以左右皇帝的听闻,假借上书之名,谋求进用,那么诡辩乱政之势必然会出现,所以要加以禁止,打一百板。若有人陈诉冤枉之事,而军民官司借用官府印信封皮呈递到御前的,是以私事而冒用公家的规格,欺君乱法情节严重,出借者及借用者都判斩刑,属杂犯,折算为徒刑五年。按本衙门不便利之事,明知却不上言,未明确定罪的,疏议认为,若纠察属实,则以事应奏不奏论处,打一百板。陈言事理虚饰繁琐,也未明确定罪的,疏议认为,应审核其奏报的用意,若有谋求进用之意的,判打一百板;若情节较轻的,只按违令论处,打五十板
陈言事理虚饰繁文,亦不着其罪者,疏议谓审其奏情,如有希求进用意者,坐杖一百;如情轻者,止以违令论,笞五十。
见任官輙自立碑
凡见任官,实无政迹,輙自立碑、建祠者,杖一百。若遣人妄称已善,申请于上者,杖八十。受遣之人,各减一等。
纂注:申请是亦立碑、建祠之事,各减一等。只承遣人一边观文势自见。盖妄称已善,即今里老保称贤能之事,而申请于上,则当该吏典之所为。故曰各减见任字最重。此见碑以纪功,祠以报功,皆其官在任之时实有善政,及去任之后民思慕而为之建立,非见任官得以假饰而冐为之者也。夫曰实无,曰妄称,皆为假饰以要名;曰輙自,曰遣人,皆非民心之爱慕。但輙自建立者全无顾忌,故杖一百。其遣人妄称已善,申请于上以求建立者,视輙自建立者有间,故杖八十。受遣而妄称申请者,不过阿顺扶同而已,故各减一等,杖七十。前碑、祠拆毁,申文立案不行。
禁止迎送
凡上司官及使客经过,若监察御吏按察司官出巡、按治,而所在各衙门官吏出郭迎送者,杖九十。其容令迎送不举问者,罪亦如之。
纂注:上司是本管上司统属衙门官使客泛言,凡奉钦命者皆是。城外曰郭,此见出郭迎送,非惟谀侒成风,抑且妨废政务。故凡上司官及奉命制使经过道途,若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出巡按治地方,而所在有司、军卫各衙门官吏畏威取悦,出郭迎送,及上司使客、分巡御史、按察司容令迎送,不行举问者,皆杖九十。
公差人员欺凌长官
凡公差人员在外,不循礼法,欺凌守御官及知府、知州者,杖六十,附过还役,历过俸月不准。若校尉有犯,杖七十;袛候、禁子有犯,杖八十。
纂注:公差人员,指在京差使者言,如监生承差之类。守御官,即各卫所指挥之类,亦指掌印正官而言。欺凌,只是言语礼貌傲慢不逊,非殴打之事,不准谓不准实历心。此见守御官持权阃外,知府、知州高品正官职任专重,若或欺凌,则有损观望。故凡公差人员奉差在外,不循礼法,肆行欺凌者,杖六十,附过还役。所历过支俸粮月日,不准从新役起,犹得还役者,以其有事相关也。若校尉与监生承差不同,有犯者杖七十。袛候禁子,又与校尉不同,有犯者杖八十。校尉、袛候、禁子,俱不言
译。
见任官輙自立碑
凡现任官员,实际并无政绩,却擅自为自己立碑、建祠的,打一百板。若派人妄称自己贤能,向上申报请求的,打八十板。受派遣的人,各减一等治罪。
纂注:申请也是立碑、建祠的相关事宜,各减一等治罪,只是承接"遣人"一边,从文意上便可看出。妄称自己贤能,即如今里老、保甲上报"贤能"之事,而申报于上,则是相关吏典所为。所以说各自减等,而"见任"二字最为关键。此条说明立碑是为了纪念功绩,建祠是为了报答功德,都应当是官员在任期间确有善政,以及离任之后百姓思念仰慕才为其建立的,不是现任官员可以自行假借而冒领的。所谓"实无",所谓"妄称",都是借虚饰以求名;所谓"輙自",所谓"遣人",都不是出于百姓的真心爱戴。但擅自建立者全然不顾忌,所以打一百板。而派人妄称自己贤能、申报于上以求建立的,与擅自建立相比有所区别,所以打八十板。受遣派而妄称申报的人,不过是曲意迎合而已,所以各减一等,打七十板。前立之碑、祠应当拆毁,申报文书作废不予施行。
禁止迎送
凡上级衙门官员及使者经过,若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员出巡按察治理,而所在各衙门官吏出城迎送的,打九十板。若容许迎送而不予举报追究的,同罪论处。
纂注:上司是指本管上司统属衙门的官员,"使客"泛指凡奉朝廷之命的人都是。城外叫做郭。此条说明出城迎送,不仅助长阿谀奉承之风,而且妨碍耽误政务。所以凡上级官员及奉命出使的人经过途中,若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出巡按察治理地方,而所在的有司、军卫各衙门官吏畏惧权势、取悦逢迎,出城迎送,以及上级官员使者、分巡御史、按察司官容许迎送而不加以举报追究的,都打九十板。
公差人员欺凌长官
凡奉命出差的人员在外地,不遵循礼法,欺凌守御官以及知府、知州的,打六十板,记过后仍回原差役任职,其所历过的俸禄月份不予作数。若校尉有此类犯罪的,打七十板;祗候、禁子有此类犯罪的,打八十板。
纂注:公差人员,是指在京城被派遣办事的人,如监生、承差之类。守御官,即各卫所指挥之类,也指掌印正官而言。欺凌,只是指言语礼貌上的傲慢不逊,不是指殴打之事。"不准"是指不准计入实际历俸的年月。此条说明守御官掌握地方军事大权,知府、知州职位重要、正官职责专重,若遭受欺凌,就有损朝廷的观瞻。所以凡奉命出差的人员在外地,不遵循礼法,肆意欺凌他们的,打六十板,记过后仍回原差役任职。其所历经的俸禄粮米月份不予作数,需从新计起,之所以仍可回原差役,是因为其中事务有所关联的缘故。若是校尉,与监生、承差不同,有此类犯罪的打七十板。祗候、禁子,又与校尉不同,有此类犯罪的打八十板。校尉、祗候、禁子,都不说……(原文至此中断)
还役者,蒙上文而言,省文耳。按欺凌不及县令并府州佐贰官者,以县令佐职与所差之人终有公事钤督,而欺凌又不过儌慢小过,故畧之。苦有殴打,自依公使人殴有司律治罪。
译还役者,是承接上文而言的,是省略的文字。按律,欺凌罪不涉及县令以及府、州的佐贰官,是因为县令及其属官与所差遣之人之间,终究存在公事上的督察管束关系,而欺凌行为也不过是轻慢无礼之类的小过,所以略而不论。如果有殴打的情况,自当依照"公使人殴打有司"的律条治罪。
服舍违式
凡官民房舍车服器物之类,各有等第。若违式僣用,有官者杖一百,罢职不叙;无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长,工匠并笞五十。○若僣用违禁龙凤文者,官民各杖一百,徒三年;工匠杖一百,连当房家小起发赴京,籍充局匠,违禁之物并入官。○首告者,官给赏银五十两。○若工匠能自首者,免罪,一体给赏。
纂注房舍、车服、器物等项等第,详见《大明令式》。谓制度违式,如庶民僭品,官卑官僭尊官之类,龙凤文、御用之物,非官民所宜有,而僭用之,故曰违禁。首告节只承违禁一边,此言官民房舍、车舆、服式、冠带、器品之类,如《大明令》所载者,其尊卑上下各有等第定式。故凡不遵令制而僭用者,皆曰违式。但犯在有官者,杖一百,罢职不叙;军官降充总旗,责备贤者之意。犯在无官者,矜其无知,笞五十,罪坐家长,事由专制故也。违式之物,责令改正,其工匠不问。为官民之家造作,并笞五十。若龙凤文用之以饰乘舆、服御物者,官民之家违禁擅用,则僭拟天子,不但违式而已,杖一百,徒三年,不言罢职者,蒙上文而言,举轻以该重也。工匠杖一百,连当房家小起发赴京,抄隶各局充匠。违禁之物并入官,如有首告僭用龙凤文者,给银五十两充赏。若其所作之工匠能自赴官首告者,免其本罪,与凡人一体给赏。按违禁之物入官,而违式不言入官者,盖违式止是不依式样,犹可改正,又非御用之比;而违禁之物,非官民之家所当有,自宜入官,故不同耳。其父祖有官身没,非犯除名不叙,子孙许居原造房屋,不得以无官违式论。
备考
违禁者,工匠自首免罪,给赏。若违式自首,虽不给赏,亦得免罪。
条例
一、各王府郡主仪宾,该钑花金带,胸背狮子;县主仪宾,钑花金带,郡君仪,宝光素金带,胸背俱虎豹;县君仪宾,钑花银带;乡君仪宾,光素银带,胸背俱彪。故违僭用者,革去冠带,戴平头巾,于本处儒学读书习礼三年,方许复职。
一两京堂上文职四品以下及五府管事并在京在外镇守守备等项公侯伯都督等官不分老少俱不许乘轿违者恭问其余军职若上马拏交床出入台小轿者先将服役之人问罪指挥以下参问京卫调外卫外卫调边卫俱带俸差操
一军民僧道人等服饰器用俱有旧制,若常服僭用锦绮纻丝绫罗彩绣,器物用戗金描金,酒器纯用金银,及将大红销金制为帐幔被褥之类,妇女僭用金绣闪色衣服,金宝首饰镯钏,及用珍珠缘缀衣履,并结成补子盖额缨络等件,倡妓僭用金首饰镯钏者,事发各问以应得之罪,服饰器用等物并追入官。
一官吏、军民人等,但有僭用玄、黄、紫三色,及蟒、龙、飞鱼、斗牛器皿,僭用朱红、黄颜色,及亲王法物者,俱比照僭用龙凤文律拟断,服饰器物追收入官。
译服舍违式(服饰房舍违反规定)
凡是官员和百姓的房舍、车马、服饰、器物之类,各有等级规定。如果违反规定僭越使用,有官职的人杖一百,罢官不再录用;没有官职的人笞五十,罪责由家长承担,工匠一并笞五十。○如果僭越使用违禁的龙凤纹样,官员和百姓各杖一百、徒三年;工匠杖一百,连同全家老小发配赴京,登记充作官府局中的匠人,违禁的物品一并没收入官。○举报告发的人,官府赏银五十两。○如果工匠能自首的,免罪,同样给予赏赐。
纂注:房舍、车服、器物等的等级规定,详见《大明令式》。是说制度上违反规定,如平民僭用官员的规格,低级官员僭用高级官员的规格之类;龙凤纹样、御用之物,不是官员百姓所应该拥有的,却僭越使用,所以叫做违禁。首告一节只针对违禁这一方面。这里说的是官员百姓的房舍、车舆、服饰、冠带、器物品级之类,如《大明令》所记载的,其尊卑上下各有等级和固定规格。所以凡不遵守法令规定而僭越使用的,都叫做违式。但犯法的如果是有官职的人,杖一百,罢官不再录用;军官则降为总旗,这是责求贤者应更严格的意思。犯法的如果是没有官职的人,体谅其无知,笞五十,罪责由家长承担,因为这事由家长专主的缘故。违式的物品,责令改正,工匠不予追究。若为官民之家制作违禁之物,一并笞五十。如果用龙凤纹样来装饰车驾、御用之物,官民之家违禁擅自使用,那就是僭拟天子,不只是违式而已,杖一百、徒三年,不说罢职,是承接上文而言,举轻以概重的意思。工匠杖一百,连同全家老小发配赴京,登记分配到各局充作匠人。违禁的物品一并没收入官。如果有人举报僭用龙凤纹样的,给赏银五十两。如果制作的工匠自己能到官府自首的,免除本罪,与普通人一样给予赏赐。按:违禁之物没收入官,而违式之物不说没收入官,是因为违式只是不依规格样式,还可以改正,又不是御用之物可比;而违禁的物品,不是官民之家所应当拥有的,自然应当没收入官,所以两者不同。若其父祖曾任官职、已经去世,并非因犯罪被除名不叙用的,子孙可以居住原来建造的房屋,不能以无官违式论罪。
备考:违禁之物,工匠自首可免罪并给赏。若是违式而自首,虽不给赏,也可以免罪。
条例
一、各王府郡主的仪宾(女婿),应佩戴钑花金带,衣服绣胸背狮子;县主仪宾,佩钑花金带;郡君仪宾,佩宝光素金带,衣服绣胸背虎豹;县君仪宾,佩钑花银带;乡君仪宾,佩光素银带,衣服绣胸背彪。故意违反僭用的,革去冠带,戴平头巾,到本地儒学读书习礼三年,才准许恢复官职。
一、两京堂上文职四品以下官员及五府管事官员,以及在京在外镇守、守备等项的公、侯、伯、都督等官,不论老少都不许乘轿,违者依"恭问"(皇帝亲自审问)之例治罪;其余军职官员,如果骑马拿着交床(坐具)出入、乘坐小轿的,先将服侍随行的人问罪;指挥以下官员参劾问罪,京卫的调往外卫,外卫的调往边卫,都带俸差操。
一、军民僧道等人的服饰器用都有旧有的规定,如果平常服饰僭用锦绮纻丝绫罗彩绣,器物使用戗金描金工艺,酒器纯用金银,以及用大红销金制作帐幔被褥之类;妇女僭用金绣闪色的衣服、金宝首饰镯钏,以及用珍珠缘缀衣履,以及结成补子、盖额、缨络等物件;娼妓僭用金首饰镯钏的,事发后各按应得之罪问罪,服饰器用等物一并追缴没收入官。
一、官吏、军民人等,只要有僭用玄、黄、紫三色,以及蟒、龙、飞鱼、斗牛等纹样器皿,僭用朱红、黄颜色,以及
僧道拜父母
凡僧尼道士女冠,并令拜父母、祭祀祖先、丧服等第,皆与常人同,违者杖一百,还俗。○若僧道衣服,止许用紬绢布疋,不许用纻丝绫罗,违者笞五十,还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纂注丧服等第,谓斩衰、期功、缌麻之类轻重等第也。违者,谓不拜父母、不祭祖先、不服本等丧服也。此见僧尼、道士、女冠虽已出家,并令归拜其父母、祭祀其祖先,而丧服等与常人同,不得以异教废礼。若有违者,是弃亲灭伦,人道绝矣,故杖一百,还俗。若僧尼、道士、女冠衣服,止许用紬绢布疋,不得妄用纻丝绫罗者,以贱流故禁之。违者笞五十,亦还俗,衣服追收入官。其本等袈裟、道服旧有定制,听以绫罗纻丝为之,不在禁限。
失占天象
凡天文垂象,钦天监官失于占候奏闻者,杖六十。
纂注天文,如日、月、五纬、二十八宿之属;垂象,如日重轮、云五色及旄头、彗孛、景星、庆云、日月珥蚀之类。此见天文垂象,以示祥异。遇异奏闻,则知恐惧修省;遇祥奏闻,则知益勉修德。关于朝廷者不小。若钦天监失于占候奏闻,则非设官之意,而有旷职矣。故杖六十。
术士妄言祸福
凡阴阳术士,不许于大小文武官员之家妄言祸福,违者杖一百。其依经推算星命卜课者,不在禁限。
纂注祸福,以关于国家。言此,见阴阳术数之士,其言祸福休咎之理,多涉妄诞,易于惑人。而内外大文武官员之家,与凡民不同,尤当禁绝。故违者杖一百,亦防微杜渐之意。其依经推算星命及卜筮卦课者,不在所禁之限。
匿父母夫丧
凡闻父母及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杖六十,徒一年。若丧制未终,释服从吉,忘哀作乐及参预筵宴者,杖八十。若闻期亲尊长丧,匿不举哀者,亦杖八十。若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者,杖六十。○若官吏父母死应丁忧,诈称祖父母、伯叔姑、兄姊之丧,不丁忧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无丧诈称有丧,或旧丧诈称新丧者,罪同。有规避者,从重论。○若丧制未终,冐哀从仕者,杖八十。○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不知者,不坐。○其仕宦远方丁忧者,以闻丧月日为始。夺情起复者,不拘此律。
纂注:期亲尊长,谓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姑、未嫁姊之类,规避兼不丁忧、诈丁忧二项,说此见子于父母、妻于夫,皆服丧三年。若子女闻父母丧及妻妾闻夫丧,而隐匿不即举哀者,是谓忍心害理,故杖六十,徒一年。若父母与夫之丧制未终,而释缞从吉,忘哀作乐,及参预筵席、宴会者,皆非居丧之礼,故杖八十。嫡孙承祖,与父母同,言子于父母,则妇于舅姑该之矣。若期亲尊长,虽与父母有间,皆有恩义联属之情,故闻其丧而隐匿不即举哀者,亦杖八十。
译亲王专用物品的,都比照僭用龙凤纹样律条判罪,服饰器物追缴没收入官。
僧道拜父母
凡僧尼、道士、女冠(女道士),都要令其拜父母、祭祀祖先,丧服等级都与常人相同,违反的杖一百,勒令还俗。○如果僧道的衣服,只许用绸绢布匹,不许用纻丝绫罗,违反的笞五十,勒令还俗,衣服没收入官;但袈裟、道服不在此禁令限制之内。
纂注:丧服等第,是指斩衰、期功、缌麻之类的轻重等级。违者,是指不拜父母、不祭祖先、不服本等丧服的人。这一条说明僧尼、道士、女冠虽然已经出家,但都要令其回去拜见父母、祭祀祖先,而丧服的等级与常人相同,不能因信奉异教而废弃礼法。如有违反的,就是抛弃亲情、灭绝人伦,人伦之道就断绝了,所以杖一百,勒令还俗。如果僧尼、道士、女冠的衣服,只许用绸绢布匹,不得妄自使用纻丝绫罗的,是因为他们身份卑贱而加以禁止。违反的笞五十,也要还俗,衣服追缴没收入官。至于本等的袈裟、道服,旧有固定规格,允许用绫罗纻丝制作,不在禁限之内。
失占天象
凡是天象出现异变,钦天监的官员失职未能占卜观测并奏报的,杖六十。
纂注:天文,指日、月、五星(金木水火土)、二十八星宿之类;垂象,指日晕重轮、五色云及旄头星、彗星孛星、景星、庆云、日月食掩之类。这一条说明天象的显现,用来昭示祥瑞或灾异。遇到灾异而奏报,就能使人知道恐惧而修身省过;遇到祥瑞而奏报,就能使人知道更加勉力修养德行。这关系到朝廷的事不小。如果钦天监失职未能占卜观测并奏报,就违背了设立此官职的本意,是旷废职守,所以杖六十。
术士妄言祸福
凡是阴阳术士,不许在大小文武官员家中妄言祸福,违者杖一百。其中依照经典推算星命卜卦的,不在此禁令限制之内。
纂注:祸福,关系到国家安危。这里说明,阴阳术数之士谈论祸福吉凶的道理,多涉及虚妄荒诞之说,容易迷惑人心。而朝廷内外大小文武官员之家,与普通百姓不同,尤其应当严加禁绝。所以违反的杖一百,也是防微杜渐的用意。至于依照经典推算星命及占卜卦象的,不在禁止之列。
匿父母夫丧
凡是听闻父母及丈夫去世的丧事,隐瞒不举哀的,杖六十、徒一年。如果丧期未满,就脱去丧服转为吉服,忘却哀痛作乐及参加宴会的,杖八十。如果听闻期亲尊长的丧事,隐瞒不举哀的,也杖八十。如果丧期未满就脱去丧服转为吉服的,杖六十。○如果官吏遇父母去世应当丁忧守制,却诈称是祖父母、伯叔姑、兄姊的丧事而不丁忧的,杖一百,罢免职务,不再录用。没有丧事而诈称有丧事,或者旧丧诈称新丧的,罪责相同。有借此规避(其他罪责)情节的,从重论处。○如果丧期未满,冒充没有丧事而继续任职的,杖八十。○主管官府明知情况而听任放行的,各与当事人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其中在远方做官遇丧的,以听闻丧事的月日为起算之始。若因朝廷特命夺情起复的,不受此律限制。
纂注:期亲尊长,是指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姑、未出嫁的姊之类。规避,兼指不丁忧、诈丁忧两项。这里说明,儿子对父母、妻子对丈夫,都要服丧三年。如果子女听闻父母的丧事,或妻妾听闻丈夫的丧事,却隐瞒不立即举哀的,这叫做忍心害理,所以杖六十、徒一年。如果父母与丈夫的丧期未满,就脱去缞服换上吉服,忘却哀痛而作乐,以及参加筵席、宴会的,都不是守丧之礼,所以杖八十。嫡孙承继祖父的丧礼,与父母相同;说子女对父母如此,那么儿媳对
若于期亲丧中释服从吉者,杖六十。称期亲尊长祖父母者,曾高同。若官吏父母死者,应解任离役,守制丁忧,有诈称祖父母、伯叔、姑、兄、姊之丧不丁忧者,是诈丧而恋职,非人子也。父母见在,本无丧,而诈称有丧;父母已没,本旧丧,而诈称新丧,妄冐丁忧者,是诈丧而去位,非人臣也,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若有所规避而不丁忧,与诈丁忧罪重于杖一百者,则从所规避之本罪论。若父母丧制未终,而冐哀从仕者,杖八十,言官则吏该之矣。按文官犯私罪,非至杖一百律不罢职,今例官吏犯一应行止有亏者,俱发为民,则此冐哀入仕者,亦从例罢职。若当该官司明知官吏匿诈冐哀之情,而听从施行者,各与犯人同罪,不知者不坐。其职官仕宦远方,应合丁忧,以闻丧月日为始,不计闰,二十七个月服阕起复,不复以亲死之日为断。若朝廷有不得已事,夺情起复者,则以王事为重,从权制而无避,也不用此律。
条例
一文职官吏人等,若将远年亡过父母诈作新丧者,问发为民。若父母见在,诈称死亡者,发口外、独石等处充军。其父母丧,计原籍程途,每千里限五十日,过限匿不举哀、不离职役者,俱发口外为民。
弃亲之任
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笃疾,别无以次待丁,而弃亲之任,及妄称祖父母、父母老疾,求归入待者,并杖八十。○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被囚禁,而筵宴作乐者,罪亦如之。
纂注此见,亲年八十以上及笃疾,皆待人以为养。若子于父母,孙于祖父母,年老及笃疾,其家别无以次人丁可以奉侍,而輙忍违弃之,任者,是以亲为路人,而有违亲之恶。及亲本未老疾,而妄称年老有疾,求归侍养者,是以亲为诈本,而非致身之义,故杖八十。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罪至死,见被囚禁,为子若孙及妻,忍于肆筵张宴,因以为乐者,罪亦如弃亲之任者,杖八十。按旧云,弃亲之任者,仍令归养,候亲终服阕,仍听叙用。
丧葬
凡有丧之家,必须依礼安葬。若惑于风水,及托故停柩在家,经年暴露不葬者,杖八十。○其从尊长遗言,将尸烧化及弃置水中者,杖一百,卑幼并减二等。若亡殁远方,子孙不能归葬而烧化者,听从其便。○其居丧之家,修斋设醮,若男女混杂,饮酒食肉者,家长杖八十,僧道同罪,还俗。
纂注:“丧”字指轻重之丧而言,依礼者据礼所定葬之月也。风水如近世龙穴沙水之法,及支干生克之说。人死以葬为安,故谓之藏;不藏者,即谓之暴露。卑幼并减二等,谓尊长从卑幼遗言而将尸烧弃者,并杖八十也。其曰“并减”者,盖祖父母、父母弃毁子孙死尸者,故杖八十;尊长毁弃缌麻以上卑幼死尸者,递减一等。
译公婆也包含在内了。如果是期亲尊长,虽然与父母有所区别,但都有恩义相连的情分,所以听闻其丧事而隐瞒不立即举哀的,也杖八十。如果在期亲丧期中脱去丧服转为吉服的,杖六十。称期亲尊长中的祖父母,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同此。如果官吏的父母去世,应当解任离职,守制丁忧,却有诈称是祖父母、伯叔、姑、兄、姊的丧事而不丁忧的,这是假借丧事之名而贪恋官职,不是孝子所为。父母健在,本无丧事,却诈称有丧事;父母已经去世很久,本是旧丧,却诈称新丧,妄自冒称丁忧的,这是假借丧事之名而离开官位,不是忠臣所为,所以杖一百,罢免职务,不再录用。如果有所规避而不丁忧,以及诈称丁忧其罪重于杖一百的,就按所规避的本罪论处。如果父母丧期未满,却冒充无丧而继续任职的,杖八十,说"官"则"吏"也包括在内了。按:文官犯私罪,除非至杖一百的罪,律条规定不罢职;如今按例官吏犯有各种行止有亏的,都发配为民,那么这种冒哀继续任职的,也应依例罢职。如果主管官府明知官吏隐瞒或诈称冒哀的实情,却听任其施行的,各与当事人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至于在远方做官遇丧的,应当丁忧,以听闻丧事的月日为起算之始,不计闰月,二十七个月服丧期满后起复,不再以父母去世之日为断限。如果朝廷有不得已之事,特命夺情起复的,就以国事为重,从权变通而不必回避,也不适用此律。
条例
一、文职官吏人等,如果将去世多年的父母诈称是新近去世,被查出的,发配为民。如果父母健在,却诈称已经死亡的,发配口外、独石等处充军。父母的丧事,按原籍路程计算,每千里限期五十天,超过期限却隐瞒不举哀、不离职守丧的,都发配口外为民。
弃亲之任
凡是祖父母、父母年满八十岁以上,以及患有重病,家中再无其他子孙可以侍奉赡养,却抛弃亲人前去赴任的,以及谎称祖父母、父母年老患病,请求回家侍养(借以逃避职责)的,都杖八十。○如果祖父母、父母及丈夫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孙妻子)却设宴作乐的,罪责也与前相同。
纂注:这一条说明,双亲年满八十岁以上及患重病的,都需要有人侍奉才能奉养。如果儿子对于父母、孙子对于祖父母,其年老或患重病,家中再没有其他子孙可以侍奉,却忍心抛弃他们前去赴任的,这是把亲人当作路人,有违背亲情的恶行;以及亲人本来并未年老患病,却谎称年老患病,请求回家侍养的,这是把亲情当作欺诈的借口,而不是尽孝奉亲的本意,所以杖八十。如果祖父母、父母及丈夫犯罪当死,正被囚禁,而作为子孙或妻子,却忍心设宴摆席、以此为乐的,其罪也与弃亲赴任相同,杖八十。按旧例,弃亲赴任的,仍令其回家奉养,待亲人去世服丧期满后,仍可听候录用。
丧葬
凡是有丧事的人家,必须依照礼制安葬。如果被风水之说迷惑,以及借故拖延,将灵柩停放在家中,经年累月暴露不葬的,杖八十。○如果遵从尊长的遗言,将尸体火化或抛弃在水中的,杖一百,卑幼这样做的减二等治罪。如果死在远方,子孙不能归葬而将尸体火化的,听凭其自行处理。○守丧的人家,如果做法事设醮祭,若男女混杂、饮酒吃肉的,家长杖八十,僧道同罪,并勒令还俗。
纂注:"丧"字是指轻重不同的丧事而言;依礼,是根据礼制所规定的下葬月份。风水,如近代所谓龙穴沙水之法,以及天干地支相生相克之说。人死后以入土安葬为安,所以叫做"藏";不入土安葬的,就叫做
此则不论缌麻以上卑幼,如递减之法,但从其遗言而将尸烧弃者,俱于杖一百上减二等,亦杖八十,故曰“并减二等”。末节只重男女混杂饮酒上非罪,其修斋设醮也。谨按《大明集礼》:“职官庶民三月而葬”,故凡有丧之家,必须依礼安葬。若有惑于阴阳家风水之说,及假托他故为辞,而停丧在家,经年暴露不安葬者,杖八十。夫暴露且不可,况烧弃者乎?故虽奉有尊长遗命,而将尸烧化及弃置水中者,杖一百。言尊长则自祖父母以下至缌麻以上皆是。若尊长有从卑幼遗言而将尸烧弃者,并减从尊长遗命烧弃尊长罪二等,杖八十。若有亡没远方不能归葬,而烧化其尸归葬者,情非得已,故并从其便。若居丧之家为亲修斋设醮,而男女混杂无耻及违礼饮酒食肉者,罪坐家长,杖八十。僧道并与同罪,亦杖八十。还俗凡比,皆正风俗之意。若无遗言烧弃者,自依发冢律。
乡饮酒礼
凡乡党叙齿,及乡饮酒礼,已有定式,违者笞五十。
纂注《乡党》叙齿,谓民间岁时相见宴会之礼,以齿相尚,长者居前,少者居后,指平日行坐而言。乡饮酒礼,即今有司与学官率士大夫之老者行之,学校指官府所一行而言。此见乡党老少聚会之间,以年齿为序。及府州县乡饮酒礼,载在职掌已有定式。若乡党而不循齿序,乡饮酒而不依定式者,是谓乱理,均属有违,故并笞五十。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十三
兵律
宫卫
太庙门擅入
凡擅入太庙门及山陵兆域门者,杖一百;太社门,杖九十;未过门限者,各减一等。守卫官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
纂注:太庙门,谓外门非太庙之殿门也。山陵,天子之墓,谓其高大,故曰山陵。兆域,言卜得宅兆,周以为营域。门限,阃域也。故纵与失觉察,俱总承上二项。说此太庙、山陵,帝王祖考之所藏;而太社者,天子祀五土之神之所,各有守御官以防护之也。故凡非应入之人,而擅入太庙之门及山陵兆域之门者,杖一百;擅入太社之门者,杖九十。此已过门限者。若虽至三者之门,而尚未过门限者,各减一等。未过太庙、山陵门限者,杖九十;太社门限者,杖八。其各门守御官员,知情故纵不举者,各与犯人同罪。擅入太庙、山陵亦杖一百;太社杖九十。未过门限者,亦各减一等。若非故纵,只是失于觉察者,减三等:太庙、山陵门杖七十;太社门杖六十。未过门限,通减四等:太庙、山陵门杖六十;太社门笞五十。盖太庙等门,皆为尊崇之地,而许德擅入,恐致亵慢之嫌,故关防之不得不严如此。《唐律疏议》曰:其入太庙室,既律无罪名,合减御在所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译"暴露"。卑幼并减二等,是说尊长遵从卑幼的遗言而将其尸体火化或抛弃的,一并杖八十。所谓"并减",是因为祖父母、父母毁弃子孙尸体的,本应杖八十;尊长毁弃缌麻以上卑幼尸体的,依次递减一等。这里则不论是缌麻以上的哪一等卑幼,按递减之法都应有所不同,但只要是遵从其遗言而将尸体烧毁抛弃的,都在杖一百的基础上减二等,也是杖八十,所以说"并减二等"。末一节只重在男女混杂饮酒这方面定罪,而不问是否做法事设醮祭本身。谨按《大明集礼》:官员平民三个月内安葬。所以凡是有丧事的人家,必须依礼安葬。如果被阴阳家的风水之说迷惑,或假托其他理由为借口,将灵柩停放家中,经年累月暴露不安葬的,杖八十。暴露尚且不可,何况焚烧抛弃呢?所以即使奉有尊长的遗命,将尸体火化或抛弃水中的,也要杖一百。这里说尊长,是指从祖父母以下到缌麻亲以上都包括在内。如果尊长遵从卑幼的遗言而将其尸体火化抛弃的,比照遵从尊长遗命火化抛弃尊长尸体的罪减二等,杖八十。如果有死在远方不能归葬,而将尸体火化后带回安葬的,情非得已,所以都听凭其自行处理。如果守丧的人家为亲人做法事设醮祭,却男女混杂无所顾忌,以及违礼饮酒吃肉的,罪责由家长承担,杖八十;僧道也一并同罪,同样杖八十并还俗。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端正风俗的用意。如果没有遗言而擅自烧毁抛弃尸体的,自当依照发冢(掘墓)律条治罪。
乡饮酒礼
凡是乡里按年齿排序,以及乡饮酒礼,已有固定规矩,违反的笞五十。
纂注:乡党叙齿,是指民间逢年过节相聚宴会时的礼节,以年龄大小相互尊重,年长者在前,年少者在后,是指平日行走坐次而言。乡饮酒礼,就是如今由地方官府与学官率领年长的士大夫举行的礼仪,是指官府学校所举行的礼仪而言。这一条说明,乡里老少聚会的场合,要以年龄长幼为序;以及府州县的乡饮酒礼,记载在职掌之中,已有固定规矩。如果乡里聚会不按年齿排序,乡饮酒礼不依照固定规矩举行的,这就叫做扰乱伦理,都属于违反规定,所以一并笞五十。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十三
兵律
宫卫
太庙门擅入
凡擅自进入太庙门及帝王陵墓兆域门的,杖一百;太社门,杖九十;尚未越过门槛的,各减一等治罪。守卫官员明知而故意放纵的,各与当事人同罪;因疏忽未能察觉的,减三等治罪。
纂注:太庙门,指外门,不是太庙的正殿门。山陵,是天子的坟墓,因其高大,所以称为山陵。兆域,是指占卜选定的墓地,四周围起来作为陵域。门限,即门槛。故纵与失察,都是总承上面两项而言。这一条说明,太庙、山陵是帝王祖先安葬之处,而太社是天子祭祀五方土地之神的场所,各设有守卫官员加以防护。所以凡不应进入之人,擅自进入太庙之门及山陵兆域之门的,杖一百;擅自进入太社之门的,杖九十。这是指已经越过门槛的情况。如果虽然到了这三处门前,但尚未越过门槛的,各减一等:未越过太庙、山陵门槛的,杖九十;未越过太社门槛的,杖八十。各门的守卫官员,若明知情况而故意放纵不加制止的,各与当事人同罪:擅入太庙、山陵的同样杖一百;太社的同样杖九十;未越过门槛的,也各减一等。如果不是故意放纵,只是疏忽未能察觉的,减三等:太庙、山陵门减为杖七十;太社门减为杖六十。未越过门槛的,再减一等(共减四等):太庙、山陵
若无故登山陵,亦同入太庙室坐罪。
宫殿门擅入
凡擅入皇城午门、东华、西华、玄武门及禁苑者,各杖一百。擅入宫殿门,杖六十,徒一年。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者,绞。未过门限者,各减一等。○若无门籍、冐名而入者,罪亦如之。○其应入宫殿未着门籍而入,或当下直而輙入,及宿次未到而輙宿者,各笞四十。○若不系宿卫应直合带兵杖之人,但持寸刀入宫殿门内者,绞。入皇城门内者,杖一百,发边卫充军。○门官及宿卫官军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人又减一等,并罪坐直日者。余条准此。
纂注:午门、东华、西华、玄武,皆皇城四门也。禁苑,谓禁中之苑囿,一曰苑囿之有禁制者。宫门,如干清等宫之门;殿门,如奉天等殿之门。御膳所,供造御食之所;御在所,天子所驻之处。冐入,是本无门籍而冐有门籍,人名姓而入者,罪亦如之。亦兼已入及未过门限者言。輙入、輙宿,是应入之人但非其时耳。持刃不言,未过门限,湏入门乃坐。门官以下,通承上言,罪坐直日,通指军官、军人言。注云:余条做此,谓后凡言连坐守卫者,皆当坐直日也。此条与擅出入宫殿门条恭看言:凡无故而擅入皇城之午门、东华门、西华门、玄武门及擅入禁中之苑囿者,各杖一百。擅入各宫门、各殿门者,杖六十,徒一年。擅入供造御膳之所及圣驾临御之所者,即绞。地以渐而加严,故罪以渐而加重。若虽及门而未过门限者,各减已入罪一等。午门等门及禁苑,杖九十;宫殿门,杖一百;御膳所及御在所,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本无著名门籍之人,而妄冐他人有门籍者之名而入皇城、宫殿等门者,亦各如擅入之律科断。皇城、禁苑亦各杖一百;宫殿门亦杖六十,徒一年;御膳、御在所亦绞。未过门限者,亦各减一等。盖擅入、冐入其事虽殊,而故犯禁地,其情则一,故曰罪亦如之。以上皆不应入而入者也。至应入之人,必待门籍有名及应直、应宿者,而后可入。若虽应入宫殿宿直之人,未著名门籍而擅入,或入直日期已满,本当下直而輙复入,及入宿班次未到而越次輙宿者,各笞四十。以上应入而入不以期者也。至本应宿卫入直之人,方计悬带兵仗者,所以防不测也。若不系宿卫应直合带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官殿门内者,即绞;入皇城门内者,即杖一百,发边远充军。擅入禁门法已不宥,而悬带兵仗意欲何为,不得不重惩之。此皆自犯人自犯者言之。其守门官员及宿卫之官与军,若知情而故纵犯人进入者,各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谓故纵其擅入、冐入午门等门,同杖一百;宫殿门,同杖六十,徒一年。
译门为杖六十;太社门为笞五十。这是因为太庙等处,都是尊崇之地,如果轻易允许人擅自进入,恐怕会导致亵渎轻慢的弊病,所以防范不得不如此严格。《唐律疏议》说:擅入太庙内室,既然律条没有专门罪名,应比照擅入御在所的罪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无故登上山陵,也同擅入太庙内室一样定罪。
宫殿门擅入
凡擅自进入皇城午门、东华门、西华门、玄武门及禁苑的,各杖一百。擅自进入宫门、殿门的,杖六十、徒一年。擅自进入御膳所及皇帝所在之处的,处以绞刑。尚未越过门槛的,各减一等治罪。○如果没有门籍(出入凭证)而冒用他人姓名进入的,罪责也与前相同。○如果是应当进入宫殿的人,未登记门籍就进入,或者已下值却擅自进入,以及轮值日期未到就擅自留宿的,各笞四十。○如果不是负责宿卫、应当值日、按规定应携带兵器的人,只要携带随身刀具进入宫殿门内的,处以绞刑;进入皇城门内的,杖一百,发配边卫充军。○门卫官员及宿卫官兵故意放纵的,各与当事人同罪;因疏忽未能察觉的,减三等治罪,最高杖一百。军人再减一等,并且以当值日期的负责人承担罪责。以后各条准此办理。
纂注:午门、东华门、西华门、玄武门,都是皇城的四座门。禁苑,指宫禁中的苑囿,也就是有禁令限制的苑囿。宫门,如干清宫等宫殿之门;殿门,如奉天殿等殿的门。御膳所,是供制作御膳的场所;御在所,是天子所驻留之处。冒入,是本来没有门籍,却冒用有门籍之人的姓名而进入的,罪责也与擅入相同,也兼指已经进入以及尚未越过门槛这两种情况而言。擅自进入、擅自留宿,是指本应进入之人只是不合时宜罢了。携带刀具的情形不说未越门槛,因为一旦持刃进入门内即构成罪责。门卫官员以下,是总承上文而言;罪责由当值日的负责人承担,是通指军官、军人而言。注中说:以后各条准此办理,是指以后凡说到连坐守卫者的,都应由当值日的负责人承担罪责。这一条与"擅出入宫殿门"条应当合看。是说:凡无故擅自进入皇城的午门、东华门、西华门、玄武门以及擅自进入宫禁苑囿的,各杖一百。擅自进入各宫门、各殿门的,杖六十、徒一年。擅自进入供制御膳的场所以及天子驾临之处的,即处绞刑。地点越发严密,罪责也依次加重。如果虽已到门前但尚未越过门槛的,各比已进入的罪减一等:午门等门及禁苑减为杖九十;宫殿门减为杖一百;御膳所及御在所减为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果本来没有登记门籍的人,却冒用他人有门籍者的姓名而进入皇城、宫殿等门的,也各按擅入之律定罪:皇城、禁苑同样杖一百;宫殿门同样杖六十、徒一年;御膳所、御在所同样处绞刑;未越过门槛的,也各减一等。因为擅入、冒入这两种情形虽然不同,但都是故意触犯禁地,其情节本质相同,所以说"罪亦如之"。以上都是不应进入而进入的情形。至于应当进入之人,必须待门籍登记有名并且是应当值日、应当留宿的,然后才可以进入。如果虽然是应当进入宫殿宿直的人,却未登记门籍就擅自进入,或者已经值满下班却又擅自进入,以及轮值留宿的次序未到却越次擅自留宿的,各笞四十。以上是应当进入但不按时进入的情形。至于本应值宿宫禁的人,才准许携带兵器,这是为了防备意外。如果不是负责宿卫、应当值日、按规定应携带兵器的人,仅是携带随身刀具进入宫殿门内的,即处绞刑;进入
御膳及御在所,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故纵其应入而未着门籍,或下直而輙入及宿次未到輙宿者,同笞四十。故纵其寸刃入宫殿门内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入皇城门内者,边远充军。若无故纵知情,而止于失觉察者,则门官及宿卫官减犯人三等,罪止杖一百;守卫军人又减官罪一等,通减犯人罪四等,罪止杖九十。如擅入御膳、御在所及持刃入宫殿门内者,犯人虽坐绞,而门官及宿卫官各止杖一百;守卫军人各止杖九十。失察之情,比之故纵为轻,故得减等;而军人之责,比之军官为尤轻,故又得减一等。然官军守卫各有日期,而罪坐所由,斯不滥及,故又并罪坐直日者。其法中之至仁也。按故纵持刃入皇城,或谓止该杖一百,不必拟充军,恐反重于故纵持刃入宫殿门之减等流三千里也。不知律称同罪止至死,减一等,其余皆全。况名例军官、军人犯罪,徒五等皆发二千里内卫分充军;流三等照依地里远近发各卫充军。则徒流罪亦未尝不充军也,而何轻重之有?
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
凡宫禁宿卫及皇城门守卫人,应直不直者,笞四十。以应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六十。以别卫不系宿卫守卫人,冐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百户以上,各加一等。○若在直而逃者,罪亦如之。○京城门减一等,各处城门又减一等。亲管头目知而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有故而赴所管告知者,不坐。
纂注:宿卫、守卫有别。宿卫自在内者,言如防护宫禁,内使奸慝无所容也。守卫则把守各门,稽察其出入者也。应宿不宿,应守不守,是谓应直不直也。私自对下告知者,看百户以上指镇抚、千户、指挥。言京城各处城门,皆兼应直不应直以下各项说。故纵失觉察,通管宫禁各皇城、京城各处城门。言此言凡宫禁中应宿卫之人及皇城应守卫之人,班次轮该直日而不上直,宿卫、守卫者笞四十。自已不直,而以本卫应宿卫守卫下直之人私自代替者,上直及代替之人各杖六十。自已不直,而以别卫不系宿卫守卫之人妄冐已名私自代替,上直及代替之人各杖一百。盖应直不直止于旷职,而私自代替则相隐为奸,故罪难同。若宿卫守卫之官,其责视军人又重矣,故有犯者,百户以上各加一等。应直不直笞五十,私自代替各杖七十,冐名代替各杖六十,徒一年。若宿卫守卫官军有在直而私逃者,罪如军人。应直不直笞四十,百户以上亦加一等笞五十。此皆是宫禁、皇城门至严谨者言之。若在京城九门,视皇城则又得减一等。应直不直与在直而逃者,在京城笞三十,各处城门笞二十。私自代替及替之者,京城门笞五十,各处城门笞四十。
译皇城门内的,即杖一百,发配边远地区充军。擅入禁门法律已经不予宽宥,而携带兵器意欲何为,不能不予以严惩。这些都是就犯人自己犯罪而言。至于守门官员及宿卫的官兵,如果明知情况而故意放纵犯人进入的,各与犯人同罪,但比照死罪减一等:即故意放纵擅入、冒入午门等门的,同样杖一百;宫殿门的,同样杖六十、徒一年;御膳所及御在所的,最高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意放纵携带刀具进入宫殿门内的,杖一百、流三千里;进入皇城门内的,发配边远充军。如果不是故意放纵知情,而只是疏忽未能察觉的,那么门卫官员及宿卫官员比犯人罪减三等,最高杖一百;守卫军人再比官员减一等,通共比犯人罪减四等,最高杖九十。如擅入御膳所、御在所以及携刃进入宫殿门内这类犯人本应处绞刑的情况,门卫官员及宿卫官员各只判杖一百;守卫军人各只判杖九十。疏忽察觉的情节,比故意放纵为轻,所以能够减等;而军人的责任,比军官更轻,所以又能再减一等。然而官兵值守各有当值日期,罪责由此有据可依,就不会滥及无辜,所以又都以当值日的负责人承担罪责。这是法律中极为周全公允之处。按:故意放纵携刃者进入皇城,有人说只应判杖一百,不必判处充军,恐怕反而比故意放纵携刃者进入宫殿门后减等判处的流三千里还要重。殊不知律文说"同罪,比死罪减一等",其余的罪责都完全适用。况且《名例律》规定,军官、军人犯罪,徒刑五等的都发配二千里内的卫所充军;流刑三等的按路途远近发配各卫充军。那么徒刑、流刑的罪责也未尝不发配充军,又何来轻重不一之说呢?
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
凡是宫禁宿卫及皇城门守卫人员,应当值日却不上值的,笞四十。以本卫应当宿卫、守卫之人私自代替,以及代替之人,各杖六十。以别的卫所不属于宿卫、守卫的人员,冒名私自代替,以及代替之人,各杖一百。百户以上的官员犯此,各加一等治罪。○如果在值班时逃跑的,罪责也与前相同。○京城城门减一等,各处(其他)城门再减一等。直接管辖的头目明知情况而故意放纵的,各与当事人同罪;因疏忽未能察觉的,减三等治罪。有正当理由而向所管上司报告的,不予治罪。
纂注:宿卫、守卫有所区别。宿卫是指在宫禁之内值守,如同防护宫禁使宦官内使等奸邪之人无处容身;守卫则是把守各处城门,稽查出入之人。应当值宿而不值宿,应当守卫而不守卫,就叫做应直不直。私自替代下文告知者相对,看"百户以上"是指镇抚、千户、指挥而言。说"京城各处城门",都兼含应直不应直以下各项而言。故纵、失察,通指总管宫禁、皇城、京城各处城门的官员。这一条说明,凡是宫禁中应当宿卫的人员,以及皇城应当守卫的人员,轮值排到当值日却不上值宿卫、守卫的,笞四十。自己不上值,却以本卫应当宿卫、守卫而下值之人私自代替的,上值者及代替之人各杖六十。自己不上值,却以别的卫所不属于宿卫、守卫的人妄冒自己姓名私自代替的,上值者及代替之人各杖一百。因为应直不直只是旷废职守,而私自代替则是相互隐瞒串通作弊,所以罪责难以相同。若宿卫、守卫的官员,其职责比军人更为重大,所以有犯的,百户以上各加一等:应直不直笞五十,私自代替各杖七十,冒名代替各杖六十、徒一年。若宿卫、守卫官兵有在值班时私自逃跑的,罪责与军人相同:应直不直笞四十,百户以上也加一等为笞
冐名代替及替之者,京城门杖九十,各处城门杖八十。百户以上亦加一等。自宿卫守卫人以至百户以上,则由轻以入重。自宫禁以至各处城门,又由重以减轻其得轻重之权如此。至管军官,即军之头目;管百户以上者,即为官之头目。若亲管头目明知其应直不直,或私替及在逃之情,而故纵不举者,各与犯人同罪。不直及在逃者同笞四十,私自代替者同杖六十,冐名代替者同杖一百。百户以上同百户以上加一等之罪。京城门同减一等,各处城门又同减一等。其非故纵而失于觉察者,减犯人罪三。等宫禁、皇城不直笞一十,自代笞三十,冐名自代杖七十;百户以上不直笞二十,自代笞四十,冐名自代杖八十;京城及外城门不直,俱减尽无科,自代者京城门笞二十,外城门笞一十;冐名自代者,京城门杖六十,外城门笞五十。其宫禁及皇城、京城外等门宿守之人,遇有疾病等项事故,而先赴亲管头目处告知者,不坐不置之罪。其所以通人情者,至矣。或谓有故自公差,言若公差,则头目人自当别拨补直,又何待本人赴告耶?
条例
一、皇城各门各铺上直守卫该管官旗钤束不严及容情故纵所管军人离直点视不到十名以上者,各杖一百,指挥降千户,千户降百户,卫镇抚降所镇抚,百户及所镇抚各降总旗,总旗降小旗,小旗降军,俱调边卫带俸食粮差操。若受财卖放者,不分人赃多寡,问罪亦照前降调。其留守五卫昼夜轮流点城官员,但受财卖放者,一体参问降调。若止是巡点不严,以致军士不全,问罪还职。其各该直宿官旗军人点视不到一二次者,送问,三次以上者,问发边卫差操。
从驾稽违
凡应从车驾之人,违期不到,及从而先回还者,一日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百户以上,各加一等。○若从车驾行而逃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百户以上,绞。○亲管头目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纂注此条,自平时巡幸者言,故坐罪与从征不同。故纵及失觉察、通管不到、先回在逃三项,说此言。凡应合扈从车驾巡幸之人,启行而违期不到,及从行不候驾而先回还者,一日即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至十九日之上,罪止杖一百。百户以上,若镇抚、千户、指挥有犯者,各加一等。违期及先回一日,笞五十,十九日之上,罪止杖六十,徒一年。若应从之人,从车驾行幸,中途而私自逃回者,即杖一百,发边卫充军。百户以上犯者,即坐绞。违期不到,然犹到也;从而先还是犹从也。故计日以定罪。若从行而中逃,则有背去之意,故从重以加刑。若军人或军官之亲管头目,知情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
译五十。这些都是就宫禁、皇城这种最为严谨之处而言。至于在京城的九门,比皇城又可减一等:应直不直与在值时逃跑的,在京城城门笞三十,各处城门笞二十;私自代替及代替之人的,京城门笞五十,各处城门笞四十;冒名代替及代替之人的,京城门杖九十,各处城门杖八十;百户以上也加一等。从宿卫、守卫人员到百户以上官员,是由轻到重排列;从宫禁到各处城门,又是由重到轻依次递减,其轻重的权衡就是如此。至于管军官员,即军队中的头目;管百户以上的,即为官员中的头目。若直接管辖的头目明知有应直不直,或私自代替及在值逃跑的情况,却故意放纵不加举发的,各与犯人同罪:不直及在逃的同样笞四十,私自代替的同样杖六十,冒名代替的同样杖一百,百户以上的同样按百户以上加一等治罪;京城门同样减一等,各处城门再同样减一等。如果不是故意放纵而只是疏忽未能察觉的,减犯人罪三等:宫禁、皇城不直的笞一十,自代的笞三十,冒名自代的杖七十;百户以上不直的笞二十,自代的笞四十,冒名自代的杖八十;京城及外城门不直的,减到无罪;自代的京城门笞二十,外城门笞一十;冒名自代的京城门杖六十,外城门笞五十。若宫禁及皇城、京城、外城等门当值宿卫、守卫的人员,遇有疾病等事故,而事先向直接管辖的头目报告的,不予治罪。这种体恤人情的做法,实在是极为周到。有人说"有故"是指公事出差,说如果是因公出差,那么头目应当另外调拨人员补上值班,又何必等本人前来报告呢?
条例
一、皇城各门各铺当值守卫的相关管辖官员、旗军,若约束管理不严,以及徇私放纵所管军人离值,点名检查不到十名以上的,各杖一百;指挥降为千户,千户降为百户,卫镇抚降为所镇抚,百户及所镇抚各降为总旗,总旗降为小旗,小旗降为军,都调往边卫带俸食粮、差遣操练。若是收受贿赂而放行的,不论涉及财物多少,问罪后同样按前述降职调任处理。留守五卫昼夜轮流点名巡查城门的官员,如果收受贿赂放行的,同样一并参劾问罪、降职调任。如果只是巡查点名不严,以致军士不齐全的,问罪后仍官复原职。至于各当值宿卫的官兵,点名检查不到者一两次的,送交问罪;三次以上的,问罪后发配边卫差遣操练。
从驾稽违
凡应当随从车驾出行之人,违期不到,以及跟随后中途先行返回的,一日笞四十,每超过三日加一等,最高杖一百。百户以上的官员,各加一等治罪。○如果随从车驾出行途中逃跑的,杖一百,发配边远地区充军;百户以上的,处以绞刑。○直接管辖的头目故意放纵的,各与犯人同罪;因疏忽未能察觉的,减三等,最高杖一百。
纂注:这一条是就平时皇帝巡幸而言,所以治罪与随军出征不同。故纵及失察、总管不到、先行返回、在途逃跑三项,加以说明。这一条说明,凡应当随从车驾巡幸之人,出发后违反期限不到,以及随行未待皇驾返回就先行离开的,一日即笞四十,每超过三日加一等,到十九日以上,最高杖一百。百户以上,若镇抚、千户、指挥官有犯此罪的,各加一等:违期及先回一日,笞五十,十九日以上,最高杖六十、徒一年。如果应当随从之人,随从车驾出行时中途私自逃回的,即杖一百,发配边卫充军;百户以上犯此罪的,即处绞刑。违期不到,毕竟还是要去的;随从而中途先回,毕竟还是随从过的。所以按日计算来定罪。若是随行中逃
违期及先回一日,同笞四十,每三日通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百户以上同加一等。内行而逃者,同杖一百,充军。百户以上至死者,头目人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止失于觉察者,减犯人罪三等。军人不到及先回者,一日笞一十;百户以上,一日笞二十。军人逃者,杖七十;百户以上逃罪止杖一百。事出无心,斯罪从轻拟也。
直行御道
凡午门外御道至御桥,除侍卫官军导从车驾出入,许于东西两傍行走外,其余文武百官军民人等,无故于上直行及輙度御桥者,杖八十。若于宫殿中直行御道者,杖一百。守卫官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若于御道上横过,系一时经行者,不在此限。
纂注:御桥,谓承天门外之中桥至正阳门,俱是金水桥,不在内观“外”字与“至”字可见。无故,“故”字即是侍卫导从也。横过兼午门外及宫殿中御道,言此条言凡午门外之御道至御桥,皆至尊出入之路,非臣民之所得由。故除侍卫官军或导引或随从车驾出者,许于御道、御桥东西两傍随走外,其余文武百官军民人等,无有侍卫导从之故,于御道上直行及輙度御桥者,杖八十。至宫中及殿中之御道,乃宸极之地,视午门外为更亲近,若有无故于上直行者,杖一百。地渐尊严,故罚亦加重也。若内外直日守卫官员故纵其直行者及輙度者,各与犯人同罪:午门外者同杖八十,宫殿中者同杖一百。但失于觉察者,减犯人罪三等:午门外者笞五十,宫殿中者杖七十。若于午门外及宫殿中之御道上横过,系一时径行者,非直行之比,故曰不在禁限,所以重朝廷尊体统之意也。
按律称午门外之御道、御桥,而不及午门内,又称宫殿中之御道,加午门外二等,则午门内之御道、御桥宜加午门外一等,而减宫殿中一等可也。若同杖八十,则不必明称午门外矣。
备考
一、凡在外衙门,龙亭已设仪仗,已陈,而直行者亦准御道,科断杖八十。
内府工作人匠替役
凡诸色工匠行差拨赴内府及承运库工作,若不亲身关牌入内应役,雇人冐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雇工钱入官。
纂注:工匠行人,谓工匠各有本色作行,如木匠行、针匠行之类,不可作二项看。以行人属承运库也。关牌,各工匠俱有悬带牌面,以便稽查者。冐名关牌,串说若止冐名而不关牌
译跑,则有背弃的意图,所以从重加刑。若军人或军官的直接管辖头目,明知情况而故意放纵的,各与犯人同罪:违期及先回一日,同样笞四十,每超过三日同样加一等,最高杖一百;百户以上同样加一等;中途逃跑的,同样杖一百充军,百户以上至死罪的,头目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果只是疏忽未能察觉的,减犯人罪三等:军人不到及先回的,一日笞一十;百户以上的,一日笞二十;军人逃跑的,杖七十;百户以上逃跑的,最高杖一百。事出无心,所以罪责从轻判处。
直行御道
凡午门外的御道至御桥,除了侍卫官兵护送随从车驾出入时,允许在东西两侧行走以外,其余文武百官、军民人等,无故在御道上直行以及擅自越过御桥的,杖八十。若在宫殿中直行御道的,杖一百。守卫官员故意放纵的,各与犯人同罪;因疏忽未能察觉的,减三等治罪。若是在御道上横穿而过,属于一时经过的情形,不在此禁令限制之内。
纂注:御桥,是指承天门外的中桥直至正阳门,都是金水桥;不包括在内,从"外"字与"至"字可以看出。无故,"故"字即是指有侍卫护从的情形。横穿兼指午门外及宫殿中的御道而言。这一条说明,凡午门外的御道至御桥,都是至尊皇帝出入的通道,不是臣民所能经由的。所以除了侍卫官兵护送或随从车驾出行时,允许在御道、御桥东西两侧随行以外,其余文武百官、军民人等,没有侍卫护从的缘由,却在御道上直行以及擅自越过御桥的,杖八十。至于宫中及殿中的御道,是皇帝居住的中心之地,比起午门外来更为亲近,如果有人无故在其上直行的,杖一百。地点越发尊贵威严,所以处罚也相应加重。若内外值日守卫官员故意放纵直行及擅自越过御桥之人的,各与犯人同罪:午门外的同样杖八十,宫殿中的同样杖一百;但若只是疏忽未能察觉的,减犯人罪三等:午门外的笞五十,宫殿中的杖七十。若在午门外及宫殿中的御道上横穿而过,属于一时径直经过的情形,不同于直接行走,所以说不在禁限之内,这是为了维护朝廷尊严体统的用意。
按:律文只说午门外的御道、御桥,而未提及午门内,又说宫殿中的御道加重午门外二等,那么午门内的御道、御桥应当比午门外加重一等、比宫殿中减一等才合适。如果同样是杖八十,那就不必特意说明是"午门外"了。
备考
一、凡是在外地衙门,龙亭已经设置、仪仗已经陈列,此时在其中直行的,也比照御道之律,杖八十治罪。
内府工作人匠替役
凡各行业的工匠被差派调拨前往内府及承运库做工,如果不亲自持凭证入内应役,而是雇人冒名私自代替,代替之人也同罪,各杖一百,雇工的钱财没收入官。
纂注:工匠行人,是说工匠各有本行本业的行会,如木匠行、针匠行之类,不可当作两回事看,因为"行人"是隶属于承运库的说法。关牌,是各工匠都佩戴的凭证牌面,以便于稽查核实。冒名关牌,两者相连而说;如果只是冒名而没有凭证……(原文至此中断)
,恐亦不得入也。此言凡诸色工匠,如营造、织染、兵仗等各项人役,所司差拨送赴内府各监局及承运库上办工作。若工匠行不亲身关领牌面入内应役,而有雇情人冐为已名关牌,私自代替及受雇代替之人,各杖一百。所受雇工钱,合追入官,庶惩戒严而工集易,关防密而弊不生也。
译恐怕也不能进入。这是说凡是各类工匠,如营造、织染、兵仗等各项差役人员,由主管衙门差派拨送到内府各监局以及承运库上工办事。若工匠本人不亲自领取牌面入内当差,却有雇人冒充自己的名字领牌,私自代替,以及受雇代替他人的,各杖一百。所收受的雇工钱,应当追缴入官,这样才能使惩戒严明而工役易于集齐,关防严密而弊端不生。
宫殿造作罢不出
凡在宫殿内造作,所司具工作姓名,报门官及守卫官,就于所入门首,逐一点视,放入工作。至申时分,仍须相视形貌,照数点出。其不出者,绞。监工及提调内使监官、门官、守卫官军点视,如名数短少,就便摉捉,随即奏闻。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纂注所入门,即宫殿门。点则知其名数,视则识其面目。即下相视形貌,照数点出句也。此条言凡宫殿之内有所造作,所该管官司先将差拨过诸色工匠、行人姓名,逐一开报守门官及守卫官知会。其守门官、守卫官就于所入宫殿门首,逐一照先报名姓点其数目,视其形貌,放入宫殿内工作。至申时罢工分散,门官及守卫官仍须一一相视其原来形貌,照先名数点出。其有停留宫殿内不出者,即无他故,亦坐绞罪。其宫殿内监工官及提调内使监官、守门官、守卫官与军点视放出之时,如于原入工匠名数内或有短少及非原来形貌者,就便于宫殿内摉捉,即便奏闻,听候处分。如监工等官明知工匠名数短少而不即举摉捉者,与犯人同罪,减等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失于觉察者,得减犯人绞罪三等,罪止杖一百,亦不用杖九十、徒二年半之律。名例所谓“罪止”者,仍依本法是也。盖宫殿本为严密之地,非外人所得隐藏,茍稍纵之,是长奸也,安得不重惩之哉。
輙出入宫殿门
凡应出宫殿,而门籍已除,輙留不出,及被告劾,已有公文禁止,籍虽未除,輙入宫殿者,各杖一百。○若宿卫人已被奏劾者,本司先收其兵仗,违者罪亦如之。○若于宫殿门,虽有籍,至夜皆不得出入,若入者杖一百,出者杖八十,无籍有入者加二等,若持仗入殿门者绞。
纂注此条,专自宿卫人言。凡军士以上,都督以下,皆是应出宫殿,谓差遣、给假、患病、下直之类。持仗不言入宫门有犯,亦坐绞。观上诸条,俱以宫殿并言,自当一例论矣。此言凡宫禁中宿卫之人,有下直及差遣、给假等项事故,应出宫殿之人,门籍既已除名,则不得复留矣。而輙留不出,及应入直之人,被人或告或劾,已有公文禁止勿入,其门籍虽未除名,亦不得复入矣。而輙入宫殿者,各杖一百。若宿卫人已被奏劾,本管官司当先收其兵仗,以防不测。若违律不先收兵仗者,亦如輙留、輙入之罪,杖一百。此言不得留、不得入者之罪,其致谨于昼者如此。然应直之人犹得出入其间也。至于夜,则虽应直之人,于宫殿门虽有名姓在籍,皆不得出入矣。若有至夜而在外輙入者,杖一百;在内而出者,杖八十。若非应直之人,而宫殿门无名在籍,与应入者有间也,故加二等,杖七十,徒一年半。
译宫殿内营造停工却不出去
凡是在宫殿内进行营造,主管部门要开列做工人员的姓名,报告门官及守卫官,就在所进入的门口,逐一点名查验,才放入内做工。到申时(下午三至五点),仍须查看形貌,照人数点名放出。有不出去的人,处绞刑。监工官及提调内使监官、门官、守卫官军进行点视,如发现名数短缺,就地搜捕,随即奏报朝廷。明知情况而不举报的,与犯人同罪。因失察而未察觉的,减三等治罪,最重杖一百。
纂注:所入的门,即宫殿门。点名是为了知道人数,查验是为了辨认相貌。这就是下文"相视形貌,照数点出"一句的意思。此条讲的是:凡宫殿内有营造之事,主管部门先将派遣去做工的各色工匠、行人姓名,逐一开列报告守门官及守卫官知晓。守门官、守卫官就在进入宫殿的门口,逐一按照先前所报的姓名点清人数、查验相貌,才放入宫殿内做工。到申时收工散去时,门官及守卫官仍须一一查看其原来的相貌,照先前的人数点名放出。若有停留在宫殿内不出去的人,即便没有其他缘故,也判处绞刑。宫殿内的监工官及提调内使监官、守门官、守卫官军在点视放人出去时,如果在原先进入的工匠人数内发现有短缺、或有非原来相貌的人,就应当在宫殿内就地搜捕,随即奏报朝廷,听候处置。如果监工等官明知工匠人数短缺却不立即举报搜捕,与犯人同罪,减等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只是失于察觉,可比犯人的绞罪减三等,最重杖一百,也不适用杖九十、徒二年半的律条。名例律所说的"罪止",仍依本法处理。因为宫殿本是极为森严之地,不是外人所能藏身之处,若稍有放纵,就是助长奸恶,怎能不重加惩处呢。
擅自出入宫殿门
凡应当出宫殿的人,而门籍已经除名,却擅自停留不出去;以及被人告发弹劾、已有公文禁止其出入,门籍虽未除名,却擅自进入宫殿的,各杖一百。○若宿卫人员已被奏劾,本管衙门应先收缴其兵器仪仗,违反的,罪责也是如此。○若在宫殿门,即便有门籍,到了夜晚都不得出入;若擅自进入的,杖一百,擅自出去的,杖八十;无门籍而擅入的,加二等治罪;若携带兵器进入殿门的,处绞刑。
纂注:此条专就宿卫人员而言。凡军士以上、都督以下,都属于应当出宫殿的人,指的是差遣、给假、患病、下值一类情况。携带兵器一项未提及擅入宫门有此犯,也同样处绞。看以上各条,都是宫殿并提,自当依同一律例论处。此条讲的是:凡宫禁中值宿的人员,有下值以及差遣、给假等事故,应当出宫殿的人,门籍既已除名,就不得再留在宫内了。若擅自停留不出,以及应当入值的人,被人告发或弹劾、已有公文禁止其进入,其门籍虽未除名,也不得再进入了。而擅自进入宫殿的,各杖一百。若宿卫人员已被奏劾,本管衙门应先收缴其兵器仪仗,以防不测。若违律不先收缴兵器仪仗的,也如擅留、擅入之罪,杖一百。这是讲白天不得停留、不得进入之罪,其严谨程度如此。然而应当值班的人仍可在其间出入。到了夜晚,即便是应当值班的人,在宫殿门虽有姓名登记在册,也都不得出入了。若有到了夜晚而在外面擅自进入的,杖一百;在里面而擅自出去的,杖八十。若不是应当值班的
若将兵仗乘夜入殿门者,与不应入者又有间也,不问有籍无籍之人,俱坐绞。其所以致谨于昏夜者,又如此。因地而人各坐罪,因时而罪各有差,防微杜渐之中,不失宽严得宜之意。律之善而又善者也。
按此条与前宫殿门擅入条大意相同,而此条不言门官及宿卫官军之罪,有犯宜准前枓断。
关防内使出入
凡内使监官并奉御内使,但遇出外,各门官须要收留,本人在身关防牌面于簿上印记,姓名字号明白,附写前去某处干办是何事务,其门官与守卫官军摉检沿身,别无夹带,方许放出回还,一体摉检给牌入内,以凭逐月稽考出外次数,但摉出应干杂药,就令自吃,若不服摉检者,杖一百,充军,若非奉旨私将兵器进入皇城门内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入宫殿门内者,绞,门官及守卫官失于摉检者,与犯人同罪。
纂注此条,专为内官而设。内使监官各监库局所隶奉御内使,则长随大驾者也。各人俱有关防牌面,其兵器非奉旨者,不敢悬带,不服摉检,兼出入。言此言,凡内使监官,谓太监、少监、监丞等官,并长随之奉御内使,但遇出入皇城门者,各守门官员须要收留本人,在身悬带关防牌面,随于门簿上印记本人姓名及牌面字号明白,附写前去某处地方干办是何事务。其门官与同守卫官军将本人摉检,沿身别无夹带官私器物,方许放出。及其回还,官军一体如前摉检,亦无夹带,然后给与原带牌面,许放入内,以凭本管衙门逐月稽查。各内使监丞及奉御内使,一月之内出入次数多寡,但摉检出应干杂药,就令带药之人自吃,以观其意之所主。若内使监官及奉御内使出入之间,不服门官及守卫官军摉检者,即杖一百,充军。其内使监官及奉御内使,若非奉旨意许令悬带兵仗,而私将兵器进入皇城门内者,即杖一百,发边远卫分充军;入宫殿门者,即绞,盖皇城宫殿禁地也,兵仗凶器也,私将入内,罪自不得不严如此。其直日门官及守卫官员,于内使监官及奉御内使进入之时,失于摉检者,与犯人同罪,将兵仗入皇城门者,同杖一百,发边远充军;入宫殿门者,减犯人绞罪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夫出入严,则无扰害之弊;摉捡密,斯无隐伏之奸。其所以肃宫禁者,至矣。门官及守卫门官不言故纵,其同罪可知。
向宫殿射箭
凡向太庙及宫殿射箭、放弹、投砖石者,绞;向太社,杖一百,流三千里;但伤人者,斩。
纂注曰:「向者则不论其及与不及矣。但伤人者斩。」总承上言「人」字,指在太庙、宫殿、太社内者。「但」字即「但得财」。「但」字之意,此言凡有人故向太庙及宫殿内,或射箭,或放弹,或投砖及石者,即坐绞。
译人,而宫殿门册上又没有其姓名,与应当进入的人有所不同,所以加二等,杖七十、徒一年半。若携带兵器乘夜进入殿门的,与不应当进入的人又有不同,不论有籍无籍,一律处绞。其对昏夜的严谨防范又是如此。依地点不同而各人所犯之罪不同,依时间不同而罪责各有差等,在防微杜渐之中,不失宽严得当之意,这是律法中极为完善的条文。
按:此条与前面的"宫殿门擅入"条大意相同,而此条未提门官及宿卫官军之罪,若有此犯,应当参照前条论断。
关防内使出入
凡内使监官以及奉御内使,只要遇到出宫外,各门官都须收留其本人随身携带的关防牌面,在簿册上盖印登记,姓名、字号写明白,附记前往某处办理何等事务。门官与守卫官军须搜检其随身,确无夹带,才准许放出、回来。也一律搜检后发给牌面放入内,以便凭此按月稽查其出外次数。若搜出携带违禁药物的,就命令其自己吃下。若不服从搜检的,杖一百,充军。若不是奉旨而私自携带兵器进入皇城门内的,杖一百,发配边远充军;进入宫殿门内的,处绞刑。门官及守卫官若失于搜检的,与犯人同罪。
纂注:此条专为内官而设。内使监官及各监库局所属的奉御内使,是长随皇帝车驾的人。各人都有关防牌面,其兵器若非奉旨,不敢携带。不服从搜检,兼指出入。此条讲的是:凡内使监官,指太监、少监、监丞等官,以及长随的奉御内使,只要遇到出入皇城门的,各守门官都须收留其本人,其随身携带的关防牌面,在门簿上盖印登记本人姓名及牌面字号写明白,附记前往某处地方办理何等事务。门官与守卫官军将其人搜检,随身确无夹带官私器物,才准许放出。等其回来时,官军同样如前搜检,也无夹带,然后发还原带的牌面,才准许放入宫内,以便本管衙门按月稽查各内使监丞及奉御内使一月之内出入次数的多寡。若搜检出携带违禁药物的,就命令携药之人自己吃下,以观察其用意所在。若内使监官及奉御内使出入之间,不服从门官及守卫官军搜检的,就杖一百,充军。若内使监官及奉御内使,不是奉旨意许可携带兵器,却私自携带兵器进入皇城门内的,就杖一百,发配边远卫所充军;进入宫殿门的,就处绞刑,因为皇城宫殿是禁地,兵器是凶器,私自携入,其罪自然不得不如此严厉。当日值班的门官及守卫官,在内使监官及奉御内使进入之时,若失于搜检的,与犯人同罪:携带兵器入皇城门的,同样杖一百,发配边远充军;入宫殿门的,比犯人的绞罪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出入严格,就没有滋扰为害的弊端;搜检严密,就没有隐匿的奸情。其对肃清宫禁的作用,可谓至矣。门官及守卫官条文未提故意放纵的处置,其与犯人同罪之意可知。
向宫殿射箭
凡向太庙及宫殿射箭、放弹、投掷砖石的,处绞刑;向太社射箭放弹投砖石的,杖一百、流三千里;只要伤了人的,处斩刑。
纂注说:"向"字不论射中与否都算。"但伤人者斩"中的"人"字,承接上文,指的是在太庙、宫殿、太社之内的人。"但"字即"只要"之意。此条讲的是:凡有人故意向太庙及宫殿内,或射箭,或放弹,或投掷砖石的,就处绞刑。故意向太社内射箭、放弹、投砖石的,就处杖
故向太社内射箭、放弹、投砖、石者,即坐杖一百,流三千里。盖太庙等处,皆为严肃之地,而射箭等事,实无忌惮之心,其重惩之宜也。若射箭、放弹、投砖、石而伤太庙、宫殿、太社内之人者,则又甚矣。故曰:「但伤人者斩。」夫伤人者斩,则杀人者可知,举轻以示义与故。向城市者异矣。
宿卫人兵仗
凡宿卫人,兵仗不离身,违者笞四十;輙离职掌处所,笞五十;别处宿,杖六十。百户以上,各加一等。亲管头目,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
纂注此俱是宿卫在直之人言职掌处。所谓宿卫者,人各分有定所也。輙离,谓暂特离者耳。若别处宿,又不止輙离矣。此条言凡应宿之人,各有悬带兵器,所以防不测也。须常川悬带,不许离身,违者即坐笞四十。其兵仗虽不离身,而輙离各人职掌所直之次者,即笞五十。其离次因而在别处宿歇者,即杖六十。百户以上各加军人罪一等。兵仗离身者,笞五十;輙离职掌者,杖六十;别处宿者,杖七十。夫兵仗离身犹在直也,而擅离职掌,斯不直矣,故加一等。輙离职掌犹知返也,而别处宿者,斯不返矣,故又加一等耳。若亲管头目有知而故纵不举者,与犯人同罪。知其兵仗离身而不举,同笞四十;离职掌同笞五十;别处宿者同杖六十。百户以上头目亦同。百户以上各加一等。失于觉察者,亲管头目各减军人及百户以上罪三等。如兵仗离身失察者,笞一十;百户以上笞二十;离职掌者,笞二十;百户以上笞三十;别处宿者,笞三十;百户以上笞四十。盖故纵失察,情有轻重,而同罪减等,律亦有差也。按宿卫人应直不直,笞四十;在直而逃者,罪亦如之。今輙离职掌,是在直之人,较之不直者,其罪轻;而别处宿亦与不直者等耳,而罪反重,何也?盖应直之人,未有无故而不直,亦未有在直而无故逃者。及本条又云,有故而赴所管告知者不坐,则不直在逃之罪,悯其有故而罪其不直耳。若既在直矣,而輙离职掌及别处宿者,则非有故者也,安得与应直不直及在逃者同拟耶?其加重宜也。
禁经断人充宿卫
凡在京城犯罪被极刑之家,同居人口随即迁发别郡住坐。其亲属人等,并一应经断之人,并不得入充近侍及宿卫守把皇城、京城门禁。若朦胧充当者斩。其当该官司不为用心详审,或听人嘱托及受财容令充当者,罪同○。若有特旨选充,曾经覆奏、明立文案者,不在此限。
纂注:极刑,谓绞、斩、凌迟。同居人口,指同财共居者,亲属人等是。极刑同居迁发之外者,经断之人,不分罪名轻重,曾经覆奏,谓特旨选充之人,所司仍须将极刑亲属及曾经决断情由覆奏也。
译一百、流三千里。因为太庙等处,都是极为严肃之地,而射箭等行为,实在是毫无忌惮之心,重加惩处是应当的。若射箭、放弹、投砖石而伤了太庙、宫殿、太社内的人,那就更加严重了,所以说"只要伤人的就处斩"。伤人的都要处斩,那么杀人的就更不用说了,这是举轻以明重之义,与向城市中射箭等有所不同。
宿卫人员的兵器仪仗
凡宿卫人员,兵器不得离身,违反的,笞四十;擅自离开职守所在处所的,笞五十;在别处过夜的,杖六十。百户以上官员,各加一等治罪。直接管辖的头目,明知而不举报的,与犯人同罪;因失察而未察觉的,减三等治罪。
纂注:这都是讲值宿在班之人的职守处所。所谓宿卫,是各人分有固定的所在。"擅自离开",指的是暂时离开的情形。若在别处过夜,那就不止是擅离了。此条讲的是:凡应当值宿的人,各自佩带兵器,以防不测,须经常佩带,不许离身,违反的就笞四十。其兵器虽未离身,却擅自离开各人职守所在的岗位的,就笞五十。若因离开岗位而在别处过夜的,就杖六十。百户以上官员各加军人之罪一等:兵器离身的,笞五十;擅离职守的,杖六十;在别处过夜的,杖七十。兵器离身尚且还在值班,而擅离职守,那就不算在值了,所以加一等;擅离职守尚且知道返回,而在别处过夜的,那就不返回了,所以又加一等。若直接管辖的头目有明知而故意放纵不举报的,与犯人同罪:明知其兵器离身而不举报的,同样笞四十;离职守的,同样笞五十;在别处过夜的,同样杖六十;百户以上的头目也一样,百户以上各加一等。若只是失于察觉的,直接管辖的头目各比军人及百户以上之罪减三等:如兵器离身失察的,笞一十,百户以上笞二十;离职守的,笞二十,百户以上笞三十;在别处过夜的,笞三十,百户以上笞四十。因为故意放纵与失察,情节轻重不同,所以同罪而减等,律条也各有差等。按:宿卫人员应当值班而不值班的,笞四十;在值班而逃跑的,罪责也是如此。如今擅离职守,是在值班的人,比起不值班的人,罪责应当轻;而在别处过夜也与不值班的相等,罪责反而更重,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应当值班的人,没有无故不值班的,也没有在值班时无故逃跑的。而本条又说,有事故而向所管上司告知的不予治罪,那么"不值班""逃跑"之罪,是怜悯其有事故而只治其不值班之罪。若既已在值班,却擅离职守以及在别处过夜的,那就不是有事故的情形了,怎能与应值不值及逃跑者同等看待呢?加重处罚是应当的。
禁止曾判罪之人充任宿卫
凡在京城犯罪被处以极刑之人的家庭,同居的家人应随即迁往别的郡县居住。其亲属人等,以及一切曾被判决处罚过的人,都不得进入充任近侍及宿卫、守卫皇城、京城的门禁人员。若隐瞒实情蒙混充任的,处斩刑。承办的官员若不用心详加审查,或听信他人嘱托及受贿而容许其充任的,罪责相同。○若有皇帝特旨选用充任、曾经复奏、并明确立有文案的,不在此限。
纂注:极刑,指绞、斩、凌迟。同居家人,指同财共居的人,即上述的亲属人等。极刑者的同居家人被迁徙以外,凡曾被判决处罚之人,不分罪名轻重,都不许充任。"曾经复奏
盖刑人不近君侧,所以远嫌也。故凡在京城内军民,有犯死罪,见被极刑之家,同财共居人口,所司随即迁发别郡地方住坐。其非同居应迁发之亲属人等,并一应犯笞、杖罪名,曾经决断之人,并不得入内充当近侍及宿卫宫禁,或把守皇城、京城门禁。若有隐匿前项情由,朦胧充当近侍及宿卫、守把等役者,即坐斩。其当该官司选充之时,不为用心详审来历,容令经断人入充近侍及宿卫、守把门禁者,亦坐斩。故曰罪同。盖近侍、宿卫、守把皆防范之人,而宫禁、城门至严密之地,以刑人而充任,使不惟有亵尊严,亦恐潜生奸宄,故尽法以处之。若极刑亲属及经断之人,奉有特旨选充,而当该官司曾经具由覆奏明白,立有文案可照者,所选充之人及官司俱不在所禁之限。
冲突仪仗
凡车驾行处,除近侍及宿卫护驾官军外,其余军民并须回避。冲入仪仗内者,绞。若在郊野之外,一时不能回避者,听俯仗以待。其文武百宫非奉呼唤,无故輙入仪仗内者,杖一百。典仗护卫官军故纵者,与犯人同罪。不觉者,减三等。
纂注俯伏以待,谓车驾过也。文武百官,谓随行者。典仗,专典仪仗之官。此条不言罪止者,以车驾行处典仗护卫之责,比平时守卫不同,故止曰减三等。其云不觉而不言察者,以冲突出于仓卒,有不及察耳。此言凡车驾行幸之处,仪仗之内即为禁地,故除近侍及宿卫护从车驾官军外,其余军民如遇驾过,并须回避。有无故冲入驾前所列仪仗之内者,即坐绞。若在郊野之外,卒遇车驾一时不能回避者,听许俯伏道傍以待驾过。其随行之文武百官不系近侍等项,必待宣唤,无故輙入仪仗内者,杖一百。盖军民一为无事之人,而文武百官有扈从之役,故坐罪虽均,而轻重各别也。其典仗护卫官军故纵者,与犯人同罪。故纵人冲入仪仗内,减本犯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故纵官员入仪仗内,与本犯同,杖一百。本非故纵而但不觉其入仪仗内者,减犯人罪三等。冲入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輙入者,杖七十。车驾行处尤为严谨,故不用罪止之律,所以重责以警其怠也。
凡有申诉冤抑者,止许于仗外俯伏以听。若冲入仪仗内,而所诉事不实者,绞;得实者,免罪。
纂注俯伏以听,谓听旨发落不实者绞,是罪其冲突,非罪其不实也,免罪免其冲突之罪。此言凡军民人等,于车驾行处有申诉一应冤抑事情者,止许于仪仗之外俯伏以听圣旨发落。若有冲入仪仗内,而所申诉事情有不实者,仍坐冲突仪仗之绞;所诉事情得实者,免其冲突仪仗之罪。夫冲入仪仗一也,必察事情之虚实以定罪,其所以达民隐者至矣。按此条,典仗护卫官军不觉者,本减犯人罪三等。
译",指特旨选用之人,主管部门仍须将其极刑亲属及曾经判决处罚的情由复奏皇帝。因为受刑之人不能接近皇帝身边,是为了避嫌。所以凡是在京城内的军民,若犯死罪、正被处以极刑,其同财共居的家人,主管部门应随即迁往别的郡县居住。其不属于同居应迁徙的亲属人等,以及一切曾犯笞、杖之罪、曾被判决处罚过的人,都不得进入充任近侍及宿卫宫禁,或守卫皇城、京城门禁。若隐瞒上述情况、蒙混充任近侍及宿卫、守卫等职役的,就处斩刑。承办的官员在选用充任之时,若不用心详加审查来历,容许曾判罪之人进入充任近侍及宿卫、守卫门禁的,也处斩刑,所以说"罪同"。因为近侍、宿卫、守卫都是防范之职,而宫禁、城门是极为森严之地,若以受过刑罚的人充任,不仅有亵渎尊严之嫌,也恐怕暗中滋生奸邪,所以要依法严办。若极刑者的亲属及曾判罪之人,是奉皇帝特旨选用的,且承办官员已经具由复奏明白、并立有文案可查的,则所选用的人及承办官员都不在禁止之列。
冲撞仪仗
凡车驾出行所经之处,除近侍及宿卫护驾官军外,其余军民都须回避。冲入仪仗队列内的,处绞刑。若在郊野之外,一时来不及回避的,允许俯伏在旁等待车驾过去。其文武百官若非奉旨召唤,无故擅自进入仪仗队列内的,杖一百。掌管仪仗的护卫官军若故意放纵的,与犯人同罪;未能察觉的,减三等治罪。
纂注:俯伏以待,指的是车驾经过。文武百官,指随行的官员。典仗,是专门掌管仪仗之官。此条未说"罪止",是因为车驾出行时典仗护卫的责任,与平时守卫不同,所以只说减三等。说"未能察觉"而不说"失察",是因为冲撞发生在仓促之间,难以及时察觉。此条讲的是:凡车驾出行所经之处,仪仗队列之内就是禁地,所以除近侍及宿卫护驾的官军外,其余军民若遇车驾经过,都须回避。若有无故冲入车驾前所列仪仗队列内的,就处绞刑。若在郊野之外,突然遇上车驾,一时来不及回避的,允许俯伏在路旁等待车驾经过。其随行的文武百官不属于近侍等类,必须等待宣召,若无故擅自进入仪仗队列内的,杖一百。因为军民是无职之人,而文武百官有随驾扈从之责,所以虽同样治罪,轻重却各有不同。掌管仪仗的护卫官军若故意放纵犯人的,与犯人同罪:放纵他人冲入仪仗队列内的,比本犯罪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放纵官员进入仪仗队列内的,与本犯相同,杖一百。若并非故意放纵而只是未能察觉其进入仪仗队列的,比犯人之罪减三等:对冲入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对擅入者,杖七十。车驾出行之处尤为严谨,所以不适用"罪止"之律,是为了从重惩处、警戒懈怠。
凡有申诉冤情之人,只许在仪仗队列之外俯伏听候。若冲入仪仗队列之内,而所诉之事不属实的,处绞刑;所诉属实的,免除其罪。
纂注:俯伏以听,指听候旨意发落。所诉不实者处绞,这是治其冲撞之罪,而不是治其所诉不实之罪;免罪,是免除其冲撞之罪。此条讲的是:凡军民等人,在车驾出行之处若有申诉冤情之事的,只许在仪仗队列之外俯伏等候圣旨发落。若有冲入仪仗队列内、而所申诉之事有不实的,仍处以冲撞仪仗的绞刑;所诉之事属实的,免除其冲撞仪仗之罪。同样
本犯既以得实免罪,则典仗护卫人亦得免科。盖名例所谓因人连累致罪者,若罪人自首告及遇原免或蒙特恩减等收赎者,亦准罪人原免减等赎罪论。
凡军民之家纵放牲畜,若守卫不备,因而冲突仪仗者,杖八十;冲入皇城门内者,杖一百。
纂注此条,专言守卫人之罪。纵放,谓平时纵放在外者,言凡军民之家牧养牲畜,纵放在外,若车驾行处,而守卫之人不行堤备,因致牲畜冲突仪仗内者,守卫之人杖八十。若平时守卫不备,致牲畜冲入皇城内者,守卫人杖一百。盖驾行而冲突,事或出于卒然,若皇城禁地,岂牲畜所宜冲突哉?故罪有轻重如此。
备考
一军民之家纵放牲畜冲突仪仗者,并以不应事重论。
条例
一圣驾出郊,冲突仪仗,妄行奏诉者,追究主使教唆捏写本状之人,俱问罪,各杖一百,发边卫充军。所奏情词,不分虚实,立案不行。
行宫营门
凡行宫外营门、次营门与皇城门同,若有擅入者,杖一百;内营牙帐门与宫殿门同,擅入者,杖六十,徒一年。
纂注:车驾行幸驻跸之处,曰行宫。此不言未过门限与门官、宿卫官军故纵及失觉察之罪,当一依宫殿门擅入条拟断。此言凡车驾行幸所止,必有行宫。其制度与大内虽有不同,然至尊所在,即为禁地。故外营门、次营门,并与皇城各门同。若有擅入二营门者,即杖一百。其内营牙帐门与宫殿门同,若有擅入牙帐门内者,即杖六十,徒一年。地既尊严,法难假借也。
按疏议云:「行幸处无离宫别殿,牙帐门即御在所,不可更引擅到御所之律。不知律止称牙帐门,而门之内尚有圣躬所止宿处,安得不为御在所耶?宜用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者绞之律,方为详尽。」
越城
凡越皇城者,绞;京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越各府、州、县、镇城者,杖一百;官府、公廨墙垣者,杖八十。越而未过者,各减一等。若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
纂注:越城兼出入言,凡不由门者,皆是镇城所指者广,如各处巡检司及边镇去处,多有镇城有规避者,从重论。谓计所规避与越城罪之重者论,此言在内之皇城、京城,在外之府州县及镇城,均有禁约。关防不密,奸从生矣。故凡有人踰越皇城者,绞;京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越在外各府州县及各镇城者,杖一百。若官府公廨墙垣,虽非禁城,亦系屏卫,有越之者,杖八十。干系不同,罪难一律也。若越城而未及过城者,各减已过罪一等:皇城杖一百,流三千里;京城杖一百,徒三年;府州县镇城杖九十;公廨墙垣杖七十。若于事有所规避而越城者,各从其罪之重论:规避重者,从规避论;越城重者,从越城论。曰:各减一等,轻其所不得不轻;曰:各从重论,重其所不得不重。
译是冲入仪仗,却必须查明事情虚实来定罪,其体察民情之意可谓至矣。按:此条中,典仗护卫官军若未能察觉的,本应比犯人之罪减三等;本犯既然因所诉属实而免罪,那么典仗护卫人员也应当一并免罪。因为名例律所说的"因他人而受连累致罪"的情形,若犯罪之人自首告发、或遇朝廷赦免、或蒙特恩减等收赎的,也应比照犯罪之人原免、减等赎罪之例论处。
凡军民之家放纵牲畜,若守卫人员防备不周,因而使牲畜冲撞了仪仗的,杖八十;冲入皇城门内的,杖一百。
纂注:此条专讲守卫人员之罪。放纵,指平时任其放牧在外。此条讲的是:凡军民之家饲养牲畜,放纵在外,若车驾出行经过之处,而守卫人员未能预先防备,以致牲畜冲撞了仪仗队列的,守卫人员杖八十。若平时守卫防备不周,以致牲畜冲入皇城内的,守卫人员杖一百。因为车驾出行时被冲撞,有时是出于突然,而皇城这样的禁地,岂是牲畜应该冲撞的地方?所以罪责轻重有如此差别。
备考
一、军民之家放纵牲畜冲撞仪仗的,一律按"不应重"律论处。
条例
一、圣驾出郊,若有借冲撞仪仗为由、妄自奏诉的,要追究主使教唆及捏写状词之人,一并治罪,各杖一百,发配边卫充军。所奏内容,不论虚实,一律不予受理。
行宫营门
凡行宫外营门、次营门,与皇城门同等对待,若有擅自进入的,杖一百;内营牙帐门与宫殿门同等对待,擅自进入的,杖六十、徒一年。
纂注:车驾出行驻扎之处,称为行宫。此条未提未过门限、以及门官与宿卫官军故意放纵及失察之罪,应当一律依照"宫殿门擅入"条论断。此条讲的是:凡车驾出行所驻之处,必设有行宫。其制度虽与皇宫大内有所不同,然而是皇帝所在之处,即为禁地。所以外营门、次营门,都与皇城各门同等对待。若有擅自进入这两道营门的,就杖一百。其内营牙帐门与宫殿门同等对待,若有擅自进入牙帐门内的,就杖六十、徒一年。地位既然尊严,法律难以从宽。
按:疏议说:"车驾出行之处若无离宫别殿,牙帐门就是皇帝所在之处,不可再引用'擅到御所'的律条。"殊不知律条只称牙帐门,而门内还有皇帝止宿之处,怎能不算是御在所呢?应当适用"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者绞"的律条,才算详尽。
越城
凡翻越皇城的,处绞刑;翻越京城的,杖一百、流三千里;翻越各府、州、县、镇城的,杖一百;翻越官府、公廨墙垣的,杖八十。翻越但未越过的,各减一等治罪。若有所图谋规避而翻越的,各按其重罪论处。
纂注:越城兼指出、入而言,凡不经由城门的,都算越城。所指的"镇城"范围很广,比如各处巡检司及边镇一带,多设有镇城。有所图谋规避的,按重罪论处,指的是将所图谋规避之事的罪责与越城之罪相比,取其重者论处。此条讲的是:京城之内的皇城、京城,以及京城之外的府州县及镇城,都有严格的关禁防范。若关防不严密,奸邪之事就会由此产生。所以凡有人翻越皇城的,处绞刑;翻越京城的,杖一百、流三千里;翻越京城之外各府州县及各镇城的,杖一百。若官府公廨的墙垣,虽不属禁城,但也是屏障护卫之处,有翻越的,杖八十。因关系轻重不同,所以罪责也不能一律相同。若翻越城墙而尚未越过的,各比已越过之罪减一等:皇城改
法立而不滞,法之至善者也。
门禁锁钥
凡各处城门,应闭而误不下锁者,杖八十;非时擅开闭者,杖一百。京城门各加一等。其有公务急速,非时开闭者,不在此限。○若皇城门,应闭而误不下锁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非时擅开闭者,绞。其有旨开闭者,勿论。
纂注各处城门,即上条之各府州县镇城也。误不下锁,是亦关矣,但未下锁耳。非时开闭,不但谓昼夜,凡应开而闭,应闭而开,俱谓之非时。此言凡在外各处府州县锁之城门,时已应闭而守门之人误不下锁者,杖八十;时不应开而擅开,及时不应闭而擅闭者,杖一百。盖锁钥不严,奸无以杜,开闭不时,民不知守,其罪之宜也。至京城门,又非各处城门可比,故各加一等:误不下锁者,杖九十;非时开闭者,杖六十,徒一年。其禁又加严矣。其各处城门及京城,有公务急速,势难稽缓,而非时开闭者,不在此限,又所以通变也。若皇城门,又非京城可比,故应闭而误不下锁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非时擅开闭者,坐绞。其禁愈为严矣。若奉有旨意,非时开闭者,不论。又得勿论者,所重君命耳。条内两言“误”者,原其无心也。若非误而有心不下锁者,又当从重论矣。
悬带关防牌面
凡朝恭文武官及内官悬带牙牌、铁牌、厨子、校尉入内,各带铜木牌面。如有遗失,官罚钞二十贯,厨子、校尉罚钞一十贯。若有拾得,随即报官者,将各人该罚钞贯充赏。有牌不带,无牌輙入者,杖八十。借者及借与者,杖一百。事有规避者,从重论。隐藏者,杖一百,徒三年。首告者,于犯人名下追钞五十贯充赏。诈带朝恭及在外诈称官员台号有所求为者,绞。伪造者,斩。首告者,于犯人名下追钞一百贯充赏。
纂注:军官上直,悬带铁牌,无牌輙入,是原有牌者因遗失或质当,故无牌耳。二首告上,只就隐藏者下,兼诈带、诈称及伪造者言之。凡借牙牌,是指有官者,若拾牌诈带,朝恭则兼无官者,此言凡朝恭文武官及内官各要悬带牙牌、铁牌。其光禄寺厨子、锦衣卫校尉进入内府,各带铜木牌面,所以关防诈伪者。如有遗失前项牌面者,文武官及内官罚钞二十贯,厨子、校尉罚钞一十贯。若有拾得官员人等牙牌、铁牌、铜木牌面,能随即报官者,即将各人该罚钞贯,或二十贯,或一十贯,给与充赏。夫遗失者有罚,报官者有赏,明劝惩,所以重信器,使不失也。然此止自遗失者言之耳。若文武内官或厨子、校尉原有牌而不带入内,或因牌有遗失无牌朦胧入内者,杖八十。若无牌而借人牌以入,及有牌而借与人入内者,杖一百。其有牌不带、无牌輙入,或借牌而入,若于事有所规避者,自从重者论。
译为杖一百、流三千里(原文有误,应减等,此处依原文照译,实为流罪减等)——皇城:杖一百、流三千里;京城:杖一百、徒三年;府州县镇城:杖九十;公廨墙垣:杖七十。若因图谋规避某事而翻越城墙的,各按其中较重的罪名论处:图谋规避之罪重的,按图谋规避论处;越城之罪重的,按越城论处。说"各减一等",是在应当从轻处不得不从轻;说"各从重论",是在应当从重处不得不从重。法律订立而不僵化,是法律中极为完善之处。
门禁锁钥
凡各处城门,应当关闭却因疏忽未上锁的,杖八十;不按规定时间擅自开闭城门的,杖一百。京城城门各加一等治罪。若有紧急公务,不按规定时间开闭城门的,不在此限。○若是皇城门,应当关闭却因疏忽未上锁的,杖一百,发配边远充军;不按规定时间擅自开闭的,处绞刑。若是奉旨开闭的,不予论罪。
纂注:各处城门,即上条所说的各府州县镇城。"误不下锁",也算是关了门,只是未上锁而已。"非时开闭",不仅指昼夜之分,凡应开而闭、应闭而开的,都算非时。此条讲的是:凡在外各处府州县城的城门,到了应当关闭之时,守门人因疏忽而未上锁的,杖八十;不该开门时擅自开门,以及不该关门时擅自关门的,杖一百。因为锁钥若不严密,奸邪之人就无从防止;开闭若不按时,百姓就无所遵循,所以治罪是应当的。至于京城城门,又非各处城门可比,所以各加一等:疏忽未上锁的,杖九十;非时开闭的,杖六十、徒一年。其禁令又更加严格了。若各处城门及京城遇有紧急公务、势难延缓,而非时开闭的,不在此限,这又是为了通融变通。若是皇城门,又非京城可比,所以应闭而疏忽未上锁的,杖一百,发配边远充军;非时擅自开闭的,处绞刑,其禁令就更加严厉了。若是奉有旨意而非时开闭的,不予论罪,这是因为看重君命的缘故。条文中两处说"误"字,是体谅其无心之失。若不是疏忽而是有意不上锁的,则又当从重论处。
悬带关防牌面
凡上朝的文武官员及内官,须悬带牙牌、铁牌;厨子、校尉进入内府,各带铜、木牌面。如有遗失的,官员罚钞二十贯,厨子、校尉罚钞十贯。若有拾得而随即报官的,将该被罚人应罚的钞贯,充作赏赐给拾得者。有牌不携带、无牌擅自进入的,杖八十。借牌给人及借用他人牌者,杖一百。若因此事有所图谋规避的,按重罪论处。隐藏所拾牌面的,杖一百、徒三年;首告揭发的,从犯人名下追钞五十贯充作赏赐。诈称携带上朝牌面,以及在外诈称官员台号、有所求为的,处绞刑;伪造牌面的,处斩刑;首告揭发的,从犯人名下追钞一百贯充作赏赐。
纂注:军官上值须悬带铁牌,"无牌擅入"指的是原本有牌、因遗失或典当而暂时无牌的情形。两处"首告",前一处专对"隐藏"而言,后一处兼指诈带、诈称及伪造而言。"借牙牌"是就有官职的人而言,若是拾得牌面而诈称携带上朝,则兼指无官职的人。此条讲的是:凡上朝的文武官员及内官,各须悬带牙牌、铁牌;光禄寺厨子、锦衣卫校尉进入内府,各带铜、木牌面,用以防范诈伪之人。如有遗失上述牌面的,文武官及内官罚钞二十贯,厨子、校尉罚钞十贯。若有人拾得官员等人的牙牌、铁牌、铜木
其有拾得官员人等遗失牌面而隐藏不报官者,杖一百,徒三年。有人知其隐藏之情,而能赴官首告者,于隐藏牌面之名下追钞五十贯,给于充赏。盖无牌輙入以牌相借,则与遗失者异矣。得牌隐藏,则与报官者异矣,是以法益严而罪益重也。然犹未到为奸耳。若本无官而将所隐藏牌面诈带朝恭,及在外诈称有牌官员名号,有所求为于人者,即坐绞。若伪造官员人等牌,不问牙、铁、铜、木者,即坐斩。若有人知其诈带、诈称、伪造之情,而首告于官者,于绞斩罪犯人名下追钞一百贯,给与充赏。诈带称则欺罔有过,伪造诈牌则紊乱制器,其情又不止相隐藏者,故法愈严而赏愈重耳。
备考
一、凡盗官员牌面,有所求为者,依诈假官论断。
条例
一、凡各卫直宿军职、使令上直军人、内官使令上直校尉,各悬带铜牌,出百里之外营干私事者,恭问奏请,军职降一级,调边远卫分带俸差操,内官发充净军,军人校尉俱发边卫充军。若由各官挟势逼勒者,军人校尉照常发落。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十四
兵律
军政
擅调官军
凡将帅部领军马守御城池及屯驻边锁,若所管地方遇有报到草贼生发,实时差人体探缓急声息,须先申报本管上司,转达朝廷奏闻,急降御宝圣旨调遣官军征讨。若无警急不先申上司,虽已申上司不待回报輙于所属擅调军马及所属擅发与者,各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其暴兵卒至欲来攻袭及城锁屯聚军马之处,或有反叛,或贼有内应,事有警急及路程遥远者,并听从便火速调拨军马乘机剿捕。若贼寇滋蔓应合会捕者,邻近卫所虽非所属,亦得调发策应,并即申报本管上司转达朝廷知会。若不即调遣会合,或不即申报上司及邻近卫所不即发兵策应者,并与擅调发罪同。○若亲王所封地面有警调兵已有定制,其余上司及大臣将文书调遣将士提拨军马者,非奉御宝圣旨不得擅离信地。若军官有改除别职或犯罪取发,如无奏奉圣旨,亦不许擅动,违者罪亦如之。
纂注:屯驻、屯营、驻札也。缓急二字是一条,张本下无警急及事有警急,皆从此二字生出。凡将帅至调遣官军征讨止,泛言常法如此。二节曰暴兵卒至,曰反叛,曰内应,曰路程遥远,是四事,四者有一即听从便调拨,非谓有是四者而后可调拨也。滋漫二字是两样,如水之滋长,草之蔓延也。并即申报转达知会二句,总管上文调拨、调发二字,谓一面调兵,一面申报也。定制谓镇守官须得御宝圣旨,又得亲王令旨,比对相合方许发兵,详载《皇明祖训》。其余上司大臣泛言该辑将帅者,擅离自军马言,擅动自将帅言。此言凡各处将帅统领所部军马,或守御城池,或屯聚驻札边锁之地,若所该管地方遇有报到草野贼寇生发,实时差遣间谍之人,体探声息缓急,须先将缓急之情申本管上司,转达朝廷奏闻,给降御宝圣旨,即今玺书,方许调官军征讨。
译牌面,能随即报官的,就将该被罚人应罚的钞贯(二十贯或十贯),发给拾得者充作赏赐。遗失者有罚,报官者有赏,赏罚分明,正是为了看重这一凭信之器,使人不轻易遗失。然而这只是就遗失之情形而言。若文武官、内官或厨子、校尉原本有牌却不携带进入宫内,或因牌面遗失而蒙混无牌进入的,杖八十。若本无牌而借用他人的牌进入,以及有牌却借给他人使用的,杖一百。若有牌不携带、无牌擅入,或借牌进入而对此事另有图谋规避的,就从其中较重的罪论处。若有人拾得官员等人遗失的牌面而隐藏不报官的,杖一百、徒三年;若有人知情而能到官府首告揭发的,从隐藏牌面之人名下追钞五十贯,发给作为赏赐。无牌擅入或相互借用,与单纯遗失的情形已有不同;拾得牌面而隐藏,又与报官者不同,所以法律更加严厉、罪责也更加重了。然而这些还没到作奸犯科的地步。若本无官职却将所隐藏的牌面诈称携带以充上朝,以及在外诈称有牌官员的名号、对人有所求为的,就处绞刑。若伪造官员等人的牌面,不论牙牌、铁牌、铜牌、木牌,都处斩刑。若有人知晓其诈带、诈称、伪造的情形而向官府首告揭发的,从该犯绞、斩之罪的犯人名下追钞一百贯,发给作为赏赐。诈带、诈称是欺罔之过,伪造则是紊乱制度之器物,其情节又不止于隐藏牌面者可比,所以法律更加严厉、赏赐也更加优厚。
备考
一、凡盗取官员牌面、借以有所求为的,依"诈假官"律论处。
条例
一、凡各卫值宿的军职官员、使唤当值的军人、内官使唤当值的校尉,各须悬带铜牌。若出百里之外为私事奔走的,须先恭敬奏请:军职官员降一级、调往边远卫所带俸差操;内官发配充当净军;军人、校尉都发配边远卫所充军。若是由各官凭借权势逼迫的,军人、校尉仍照常发落(不追究)。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十四
兵律
军政
擅自调发官军
凡将帅统领军马守御城池以及屯驻边镇,若所管地方遇有草寇作乱的报告,须立即差人探明缓急声息,须先申报本管上司,转达朝廷奏闻,等候降下御宝圣旨调遣官军征讨。若无警急事态却不先申报上司;虽已申报上司却不等回报,就擅自向所属调发军马,以及所属衙门擅自发给军马的,各杖一百,罢职发配边远充军。○若遇敌兵突然来袭、意图攻打,以及城镇屯聚军马之处发生反叛,或有内应,事态危急、路程遥远来不及申报的,都听凭随机应变、火速调拨军马乘机剿捕。若贼寇势力蔓延、应当会合围剿的,邻近的卫所虽不属所辖,也可调发兵马策应,同时须申报本管上司、转达朝廷知晓。若不立即调兵会合,或不立即申报上司及邻近卫所不立即发兵策应的,都与擅自调发之罪相同。○若亲王所封的地界有警调兵,已有既定制度;其余上司及大臣以文书调遣将士、提拨军马的,若非奉有御宝圣旨,不得擅自离开原驻防地。若军官有改任别职或因犯罪被调查,若无奏请皇帝的圣旨,也不许擅自调动,违反的罪责也是如此。
纂注:屯驻,即驻扎之意。"缓急"二字是全篇的纲领,下文"无警急"及"事有警急"都是从这两个字生发出来的。文中所说"凡将帅"至"调遣官军征讨",是泛论平常的法则。第二节所说的"暴兵卒至""反叛""内应""路程遥远",是四种情形,只要有其中之一,就可听凭随机调拨,并非说四者都具备才能调拨。"滋蔓"二字含义不同:如水的滋长、草的蔓延一般。"并即申报转达知会"这两句,总承上文"调拨""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