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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大明律集解附例七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十七兵律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210–217 段

若有前项稽留及擦损破坏封皮十件以上不觉举者,铺长笞四十,提调吏笞三十,官笞二十。若损坏及沉匿拆动文书不觉举者,铺长与兵同罪,损坏亦罪止杖八十,沉匿拆动及干军机亦杖一百。提调减铺长一等,官减吏一等。曰十件以上,则不及数者不坐矣。府州县官吏亦各有提调之责,若有稽留。磨擦等项而不觉举,各递减县官吏一等。或云铺长以下不言机密者非是。盖机密文书,是律于沉匿拆动中摘出其罪应重者言之。今泛言沉匿拆动与铺兵同罪,则军情之事亦在其中矣。

按吏律,私开官司文书,印封看视事,干军情重者,以泄漏论。此拆动军机文书,止杖一百。盖彼以常人,先知有机密文书,因而私开看视者,言之;此自铺兵先因拆动,而后见是军情机密事者,言之。其情异,故其罪亦不同耳。然此云有所规避者,从重论,则亦未始拘于杖一百也。

条例

一、各铺司兵,若有无稽之徒,不容正身,应当用强包揽,多取工钱,致将公文稽迟、沉匿等项,问罪,旗军发边卫,民并军丁人等发附近,俱充军,其提调官、该吏、铺长各治以罪。

邀取实封公文

凡在外大小各衙门官,但有入递进呈实封公文至御前,而上司官令人于中途急递铺邀截取回者,不拘远近,从本铺铺司铺兵赴所在官司告举,随即申呈上司转达该部追究,得实斩其铺司铺兵,容隐不告举者各杖一百。若已告举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罪亦如之。○若邀取实封至五军都督府、六部察院公文者,各减二等。

纂注:上司凡军民衙门相统属者,皆是该部。如选法、钱粮、制度属吏户礼,军马、刑名、工作属兵、刑、工之类。或谓专指兵部,大泥各减二等,通指上司铺兵及所在官司而言。为从及听使之人各减一等。此见下情上达,全凭公文邀截取回,实为壅蔽。故在外大小衙门官入递实封公文进呈御前,而上司官令人于中途铺内邀截取回者,从本铺司兵赴所在官司举告申呈上司,转达该管部分追究得实。主意为首者斩,秋后处决;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该铺司兵容隐而不告举,或虽告举而所在官司不受理者,皆杖一百。若宝封至督府、部院公文,则与进呈御前者有间,故邀取之罪得减二等。上司为首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该铺司兵不举告、所在官司不受理,杖八十。故曰各减二等。

备考

一下司邀取上司公文,律无异文,有犯比附上司邀截,律奏请。

一邀截进贺表,文比依上司邀截进呈,实封论。

铺舍损坏

凡急递铺舍损坏,不为修理,什物不完,铺兵数少,不为补置,及令老弱之人当役者,铺长笞五十,有司提调官吏各笞四十。

译实为职责。若有前述延误以及磨擦损坏破坏封皮达十件以上而未察觉举发的,铺长笞四十,提调吏笞三十,官员笞二十。若损坏及沉匿拆动文书而未察觉举发的,铺长与铺兵同罪,损坏的也罪止于杖八十,沉匿拆动以及涉及军机的也是杖一百。提调比铺长减一等,官员比吏典减一等。说"十件以上",那么不足此数的就不予治罪。府州县官吏也各有提调的职责,若有延误、磨擦等情况而未察觉举发的,各依次比县官吏减一等。有人说铺长以下不提"机密"是不对的。因为机密文书,是律文从沉匿拆动之中特别摘出、罪应加重的部分而言。如今泛言沉匿拆动与铺兵同罪,那么军情机密之事也包含在其中了。

按:吏律中,私自开拆官司文书、印封查看,事关军情重大的,以泄漏罪论处。这里拆动军机文书,只判杖一百。因为吏律说的是普通人,事先知道有机密文书,因而私自开拆查看的情形;这里说的是铺兵先因拆动,之后才发现是军情机密之事的情形。两者情节不同,所以罪责也不同。但这里说"有意图规避的,从重论处",那么也不必一定拘泥于杖一百之罪。

条例

一、各铺司兵,若有无籍之徒,不让本人应役,倚强包揽,多取工钱,以致公文延误、沉匿等情事的,问罪,旗军发配边卫、平民及军丁人等发配附近,都判充军,其提调官、该管吏员、铺长各按罪治罪。

邀取实封公文

凡在外大小各衙门官员,凡有入递进呈皇帝的实封公文,而上司官员派人在中途急递铺拦截取回的,不论远近,由本铺铺司铺兵向所在官司告举,随即申报上司转达该部追究,查证属实的,将铺司铺兵处斩,包庇隐瞒不举发的各杖一百。若已经告举而所在官司不立即受理施行的,罪责也一样。○若邀取的是至五军都督府、六部察院的实封公文,各减二等治罪。

纂注:上司,凡是军民衙门相互统属的,都是该部。如选官法度、钱粮、制度属吏部、户部、礼部,军马、刑名、工作属兵部、刑部、工部之类。有人说专指兵部,未免过泥,各减二等,通指上司、铺兵及所在官司而言。为从犯以及听命行事之人各减一等。这里说明下情上达,全靠公文,若被中途拦截取回,实在是壅塞蒙蔽。所以在外大小衙门官员入递实封公文进呈皇帝,而上司官员派人在中途铺站拦截取回的,由本铺司兵向所在官司举告,申报上司,转达所管部门追究,查证属实的,主谋为首者处斩,秋后处决;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该铺司兵包庇隐瞒不举发,或虽举发而所在官司不受理的,都杖一百。若拦截的是至督府、部院的公文,那么与进呈皇帝的相比就有所区别,所以邀取之罪可减二等。上司为首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该铺司兵不举告、所在官司不受理的,杖八十。所以说各减二等。

备考

一、下级衙门拦截上司公文,律文没有另作规定,有此类犯罪的比照上司邀截律,奏请定夺。

一、拦截进贺表文,比照上司邀截进呈实封公文律论处。

铺舍损坏

凡急递铺舍损坏,不加以修理,器具用品不齐全,铺兵人数不足,不予补充设置,以及让老弱之人当役的,铺长笞五十,有司提调官吏各笞四十。

纂注按:每铺设铺兵四名,铺司一名,都必须是年轻力壮的本人。每铺的器具用品

纂注按:每铺设铺兵四名,铺司一名,须要少壮正身。每铺什物,十二时辰转子一个,及灯烛、夹板、油绢、回历之类,详见《大明令》。盖铺舍损坏,则司兵无所居;什物不完,则应用无其具;铺兵数少,则走递无其人;而老弱之人,则力不能以供其事。此皆铺长之罪,而有司与有责焉。故铺长笞五十,提调官吏各笞四十。

私役铺兵

凡各衙门一应公差人员,不许差使铺兵挑送官物及私已行李,违者笞四十。每名计一日,追雇工钱六十文入官。

纂注:铺兵之设,专以递送公文,而差使供役,必致妨悞,故凡各衙门一应公差人员,如有差使铺兵挑送官物及私已行李者,笞四十,每役一名,计一日追雇工钱六十文入官。

按旧云:设若公差人员出雇工钱,与铺兵虽是雇工名色,终是买求,合追入官,仍将铺兵问不应,笞罪。

驿使稽程

凡出使驰驿违限,常事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军情重事加三等,因而失悞军机者斩。若各驿官故将好马藏匿,推故不即应付,以致违限者,对问明白,罪坐驿官。其遇水涨路道阻碍经行者,不坐。○若驿使承受官司文书,误不依题写去处,错去他所而违限者,减二等;事干军务者不减。若由公文题写错者,罪坐题写之人,驿使不坐。

纂注:出使驰驿,谓奉使之人应驰驿者也。常事、重事,即出使之事。事干军务,不减兼失悞斩罪而言。盖事有定限,驿有常程。若出使驰驿而惰慢延缓,过违期限,即为稽程。但事有轻重,在常事则计日决笞罪,止杖六十;军情重事则加常事三等,罪止杖九十。因稽程而失心悞军机,致陷城损军者斩。若各驿官故将好马藏匿,推托他故,不即应付,以致违限者,则非驿使之罪也。对问明白,前项应得笞杖斩罪,并坐驿官。其所经之处,或遇水涨路没,阻碍难行,因而违限者,亦非其罪也。照勘明白,不坐。若驿使承受官司文书,误不依文书上题写去处,错去他所,展转路程,以致违限者,则事出于悞与怠缓故违者不同,故减二等。常事一日笞二十,罪止笞四十;其事干军务者不减,仍前加三等科之,罪止杖九十。失误亦斩。若由原行文书题写差错,以致误徃他处而违限者,前项罪名袛罪原行衙门题写之人,驿使不坐。

条例

一、各处水马驿、递运所夫役、巡检司弓兵,若有用强包揽,不容正身着役,多取工钱,害人揽扰衙门者,问罪,旗军调发边卫,民并军丁人等发附近,俱充军。其官吏通同纵容者,各治以罪。若不曾用强多取工钱者,不在此例。

一、南北直隶、山东等处各属马驿佥到马头,情愿雇募土民代役者,听。若用强包揽者,问罪,旗军发边卫,民并军丁人等发附近,俱充军。

译,如十二时辰的更转牌一个,以及灯烛、夹板、油绢、回历之类,详见《大明令》。铺舍损坏,铺司铺兵就无处安身;器具用品不齐全,应用时就没有工具;铺兵人数不足,传递时就没有人手;而老弱之人,体力又不能胜任此事。这都是铺长的罪责,而有司也有连带责任。所以铺长笞五十,提调官吏各笞四十。

私役铺兵

凡各衙门一应公差人员,不许差使铺兵挑送官府物品及私人行李,违者笞四十。每差使一名计一日,追缴雇工钱六十文入官。

纂注:设立铺兵,专门用来递送公文,若差使他们服其他劳役,必然会耽误正事,所以凡各衙门一应公差人员,如有差使铺兵挑送官物及私人行李的,笞四十,每役使一名,计一日追缴雇工钱六十文入官。

按:旧说:假若公差人员出雇工钱给铺兵,虽然名义上是雇工,终究是买通营求,应当追缴入官,仍将铺兵按"不应为"问以笞罪。

驿使延误行程

凡奉命出使乘驿马而延误行程的,一般事务延误一日笞二十,每延误三日加一等,罪止于杖六十。军情重大事务加三等治罪,因而延误军机的处斩。若各驿站官员故意将好马藏匿,推托借故不立即应付,以致延误行程的,对质问明白后,罪责归于驿站官员承担。若遇到水涨、路道阻碍难以通行而延误的,不予治罪。○若驿使承受官司文书,误不依文书上题写的去处,走错到别处而延误行程的,减二等治罪;事关军务的不减等。若是由于公文题写错误所致的,罪责归于题写之人承担,驿使不予治罪。

纂注:出使驰驿,是说奉命出使、应乘驿马之人。常事、重事,即出使所办理的事务。事干军务,不减,是兼指失误军机而处斩而言。事务都有一定期限,驿传都有固定行程。若出使乘驿而怠慢延误,超过限期,即为延误行程。但事有轻重,一般事务按日计算判笞罪,罪止于杖六十;军情重大事务则在一般事务基础上加三等,罪止于杖九十。因延误行程而误了军机,导致陷城损军的,处斩。若各驿站官员故意将好马藏匿,推托别的借口,不立即应付,以致延误行程的,那就不是驿使的罪责了。对质问明白后,前述应得的笞、杖、斩等罪,都归驿站官员承担。所经之处,若遇水涨、路被淹没、阻碍难行,因而延误的,也不是驿使的罪责。查明属实后,不予治罪。若驿使承受官司文书,因失误未依文书上题写的去处,走错到别处,辗转耽误路程,以致延误行程的,那就是出于失误,与怠慢故意违限的情形不同,所以减二等;一般事务延误一日笞二十,罪止于笞四十;事关军务的不减等,仍按前述加三等科罪,罪止于杖九十,失误军机的仍处斩。若是由原发文书题写有误,以致误往他处而延误的,前述罪名只归罪于原发衙门题写文书之人,驿使不予治罪。

条例

一、各处水马驿、递运所夫役、巡检司弓兵,若有以强力包揽差役,不让本人应役,多取工钱、扰害衙门的人,问罪,旗军发配边卫,平民及军丁人等发配附近,都判充军。其中官吏纵容包庇的,各按罪治罪。若不曾以强力多取工钱的,不在此例之内。

一、南北直隶、山东等处各属马驿佥点的马头,情愿雇募当地百姓代役的,听任。若有强力包揽的,问罪,旗军发配边卫,平民及军丁人等发配附近,都判充军。其中有光棍勾结包揽之徒,将本人姓名捏写虚假契约,投靠依

其有光棍交通包揽之徒,将正身姓名捏写虚约,投托官豪勋戚之家,前去原籍妄拏正身家属,逼勒取财者,所在官司应提问者提问,应奏人员羁留奏请提问,俱照前例充军。该管官司坐视纵容者,参究治罪。

一会同馆夫供役三年,转发该管官司收当民差,另佥解补,不许过役更易姓名捏故佥补,违者官吏一体坐罪。若五年以上不行替役,及近馆无籍军民人等用强揽当者,俱问发边卫充军。

多乘驿马

凡出使人员,应乘驿船驿马,数外多乘一船一马者,杖八十,每一船一马加一等。若应乘驴而乘马,及应乘中等、下等马而勒要上等马者,杖七十,因而殴伤驿官者,各加一等。若驿官容情应付者,各减犯人罪一等。其应乘上等马,而驿官却与中等、下等马者,罪坐驿官,本驿如无上等马者勿论。○若枉道驰驿,及经驿不换船马者,杖六十,因而走死驿马者,加一等,追偿马匹还官。○其事非警急,不曾枉道而走死驿马者,偿而不坐。○若军情警急,及前驿无船马倒换者,不坐不偿。

纂注:一船一马,谓但有多乘者即坐,非兼乘也。殴伤各加一等,兼上二项。言不由当行之路,曰枉道。事非警急,对下军情警急,言末节只承倒死马匹一边。疏议说是,盖出使人员,水路则乘船,陆路则乘马,与夫应乘驴马及上中下马匹,皆有原来定规在。使人不得多乘,勒要在驿官不得容情应付。若使数外多乘船马,或应驴而乘马,及应乘中下马而要上等马者,皆乘所不当乘,而为驿递之害,故或杖八十,或杖七十,或计船马加等。因而打伤驿官者,比之多乘勒要之情为尤重,各于所犯本罪上加一等坐之。若驿官容情应付者,其间容有不得已之情,比多乘勒要之人为稍轻,故减犯人罪一等坐之。其有应乘上等马而故与中下等马者,则反坐驿官杖七十。如该驿原无上马者,勿论。若枉道驰驿及经驿而不倒换船马者,是适已自便而不恤劳伤于物,杖六十。若因枉道及不倒换而驰死驿马者,加一等杖七十,追马还官。若事非警急,不曾枉道致马倒死者,是驰骤太过而非枉道致之也,故止令偿马而不坐罪。若事干军情警急,则势不容缓,及虽常事前驿无马则无可倒换,因而驰死驿马者,则非其得已也,故人不坐罪,马不追偿。

按,殴驿官伤重至折齿以上,依鬬殴法论。

 条例

一、凡指称勋戚、文武大臣、近侍官员、姻党族属、家人名目,虚张声势,扰害经过军卫有司、驿递衙门,占宿公馆,索取人夫、马匹、车辆、财物等项,及奸徒诈称势要衙门,乘坐黑楼等船只,悬挂牌面,希图免税,诓骗违法者,徒罪以上,俱于所犯地方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杖罪以下,枷唬一个月,发落。

译附官宦豪强勋戚之家,前去原籍无理拿捕本人家属,逼勒索取钱财的,所在官司应当提问的予以提问,应当奏请审理的人员羁押奏请提问,都照前例充军。该管官司坐视纵容的,一并参劾治罪。

一、会同馆夫役供役三年,转发该管官司收纳编入民差,另行佥点选补,不许过了役期后改换姓名捏造借口佥点补充,违者官吏一并连坐治罪。若五年以上不轮换替役,以及附近会馆无籍军民等人以强力充当揽役的,都问罪发配边卫充军。

多乘驿马

凡出使人员,应乘坐驿船驿马,超出规定数额多乘一船一马的,杖八十,每多一船一马加一等治罪。若应乘驴而乘马,以及应乘中等、下等马而勒索要上等马的,杖七十,因而殴打伤害驿站官员的,各加一等治罪。若驿站官员徇情应付的,各减犯人罪一等。应乘上等马而驿站官员却给中等、下等马的,罪责归于驿站官员,本驿如果没有上等马的,不予论罪。○若绕道乘驿,以及经过驿站而不更换船马的,杖六十,因而使驿马奔跑至死的,加一等治罪,并追偿马匹归还官府。○若事情并非紧急警情,不曾绕道而使驿马跑死的,赔偿而不予治罪。○若军情紧急警报,以及前面驿站没有船马可以更换的,不予治罪也不予赔偿。

纂注:一船一马,是说只要有多乘的即予治罪,不是指兼乘。殴伤各加一等,兼指上述两项而言。不走应走的正道,叫作绕道。"事非警急"是相对下文"军情警急"而言,末节只承接跑死马匹这一项。疏议的说法是对的。出使人员,水路则乘船,陆路则乘马,至于应乘驴马及上中下等马匹,都有原来的定规在先。使者不得多乘,勒索索要则驿站官员不得徇情应付。若使者超出规定数额多乘船马,或应乘驴而乘马,以及应乘中下等马而索要上等马的,都是乘坐了不该乘坐的,成为驿递的祸害,所以或杖八十、或杖七十,或按船马数量加等。因而打伤驿站官员的,比多乘勒索的情节更重,各在所犯本罪基础上加一等治罪。若驿站官员徇情应付的,其间容或有不得已的情由,比多乘勒索之人情节稍轻,所以减犯人罪一等治罪。若有应乘上等马而故意给中下等马的,就反过来治驿站官员杖七十之罪。若该驿站原本没有上等马的,不予论罪。若绕道乘驿以及经过驿站而不更换船马的,是图自己方便而不顾惜对牲畜的损伤,杖六十。若因绕道以及不更换而使驿马跑死的,加一等杖七十,追偿马匹归还官府。若事情不是紧急,不曾绕道而马匹倒死的,是奔驰过度而非绕道所致,所以只令赔偿马匹而不予治罪。若事关军情紧急,形势不容缓慢,以及虽是一般事务,前面驿站没有马可更换的,就不是他所能控制的了,所以人不予治罪,马也不予追偿。

按:殴打驿站官员致伤严重达到折断牙齿以上的,依斗殴律论处。

条例

一、凡假借称说是勋戚、文武大臣、近侍官员、姻亲党羽族属、家人名义,虚张声势,扰害沿途经过的军卫有司、驿递衙门,霸占住宿公馆,索取人夫、马匹、车辆、财物等,以及奸徒诈称是权势要害衙门,乘坐黑楼等船只,悬挂牌面,企图逃避赋税,欺骗违法的,凡应判徒罪以上的,都在所犯地方枷号一个月,发配边卫充军;应判杖罪以下的,枷号一个月,然后发落。

多支领廪给

凡出使人员,多支领廪给的,按所值之赃比照不枉法

多支廪给

凡出使人员,多支廪给者,计赃以不枉法论;当该官吏与者,减一等;强取者,以枉法论;官吏不坐。

纂注按:廪给旧例,经过三升,宿顷五升。今例经过二升,公干去处仍旧。此见出使人员应支廪给,皆有常数。若额分外多支,是亦赃也。但其间有和取、强取不同。和取者,计赃以不枉法论,有禄人一百二十贯,无禄人减一等,一百二十贯之上,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各主折半科罪。当该官吏听行多与者,减犯人罪一等,恶其容情也。强取者,则计赃以枉法论,有禄人八十贯,无禄人减一等,一百二十贯,各绞。各主通算全科。当该官吏与者不坐,恕其不得已矣。

 条例

一、各处地方如遇夷人入贡,经过驿递,即便查照勘合应付,不许容令买卖,连日支应,违者重治。若街市铺行人等私与夷人交通买卖者,货物入官,犯人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文书应给驿而不给

凡朝廷调遣军马及报警、急军务至边将,若边将及各衙门飞报军情诣朝廷文书,故不遣使给驿者,杖一百;因而失误军机者,斩。○若进贺表笺及赈救饥荒、申报灾异、取索军需之类重事,故不遣使给驿者,杖八十;若常事不应给驿而故给驿者,笞四十。

纂注给驿者,谓给符验驰驿、亲赍者也。各衙门在外都、布、按,凡军民衙门皆是常事。对上重事言,重事给驿,常事入递也。此见事莫重于调遣军马及警急军务、飞报军情,必遣使给驿者,欲其速达也。前项文书,或自朝廷而达于边方,或自边方各衙门而达于朝廷,关系至大。若应给驿而不遣使给驿者,杖一百;因不给驿以致失误军机者,斩。若进贺表笺及赈救饥荒、申报灾异、取索军需之类,一应重事,视军机有间,不遣使给驿者,杖八十。若官司常行之事,应合入递,而故行遣使给驿者,笞四十。

公事应行稽程

凡公事有应起解官物、囚徒、畜产,差人管送,而輙稽留及事有期限而违者,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若起解军需、随征供给,而管送违限者,各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以致临敌缺乏、失误军机者,斩。若承差人误不依题写去处错去他所,以致违限者,减二等;事干军务者,不减。若由公文题写错者,罪坐题写之人,承差人不坐。

纂注:事有期限,事字泛指凡事,而上项事亦在其中。各加二等,各字指稽留及违限二项,减二等以加二等列之。至四日皆不坐罪,至七日笞二十。如疏议说,是此见承差不可稽留,期限不可过违,故凡各衙门公事有应起解,系干钱粮等物,或流徒等囚,或牛马等畜,而承差管解之人无故而輙自稽留不去,及一应事务官司原有定限而故违之者,皆属怠玩,计日决笞,罪止笞五十。

译罪论处;当该官吏批给的,减一等治罪;强行索取的,以枉法罪论处;官吏不予治罪。

纂注按:廪给按旧例,路过给三升,住宿给五升。如今按例路过给二升,因公办事之处仍照旧例。这里是说出使人员应支领的廪给,都有固定数额。若超出定额多支领的,也算是赃物。但其中有和平索取、强行索取之分。和平索取的,按赃论以不枉法罪,有俸禄之人一百二十贯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无俸禄之人减一等,一百二十贯以上,各罪止于杖一百、流三千里,各主犯折半科罪。当该官吏听任多给的,减犯人罪一等,是憎恶其徇情。强行索取的,就按赃论以枉法罪,有俸禄之人八十贯,无俸禄之人减一等,一百二十贯,各处绞刑。各主犯通算全额科罪。当该官吏给予的不予治罪,是体谅他们的不得已。

条例

一、各处地方如遇外族使者入贡,经过驿递,应立即查验勘合予以应付,不许放任其买卖,连日供应,违者从重治罪。若街市铺行人等私自与外族使者交易买卖的,货物没收入官,犯人问罪,枷号一个月,然后发落。

文书应给驿马而不给

凡朝廷调遣军马以及报告警情、紧急军务至边关将领处,或边关将领及各衙门飞报军情至朝廷的文书,故意不派人给予驿马传递的,杖一百;因而误了军机的,处斩。○若进贺表笺以及赈济救荒、申报灾异、索取军需之类的重要事务,故意不派人给予驿马传递的,杖八十;若一般事务不应给驿马而故意给驿马的,笞四十。

纂注:给驿,是说给予符验、驰驿传送、亲自赍送的意思。各衙门在外的都、布、按三司,凡军民衙门都属"常事",对应上文"重事"而言。重事给驿,常事入递。这里说明没有比调遣军马及紧急军务、飞报军情更重要的事,必须派人给予驿马传递,是想使其迅速送达。前述文书,或从朝廷传达至边方,或从边方各衙门传达至朝廷,关系极为重大。若应给驿而不派人给予驿马传递的,杖一百;因不给驿以致误了军机的,处斩。若进贺表笺以及赈济救荒、申报灾异、索取军需之类的重要事务,比起军机稍有区别,不派人给予驿马传递的,杖八十。若是官府常行的一般事务,本应入递,却故意派人给予驿马传递的,笞四十。

公事应行而延误行程

凡公事有应当起解的官物、囚犯、牲畜,派人管押送递,而擅自延误,以及事情有期限而违限的,延误一日笞二十,每延误三日加一等,罪止于笞五十。若起解军需物资、随军征战供应,而管送人违限的,各加二等,罪止于杖一百。以致临敌缺乏、误了军机的,处斩。若承差人因失误不依文书上题写的去处,走错到别处,以致延误行程的,减二等治罪;事关军务的不减等。若是由公文题写有误所致的,罪责归于题写之人承担,承差人不予治罪。

纂注:"事有期限"的"事"字泛指各类事务,前面所说之事也包含在内。"各加二等"的"各"字指延误和违限两项。减二等是在加二等的基础上核算。到第四日都不予治罪,到第七日笞二十,如疏议所说是对的。这里说明承差不可以延误,期限不可以超越,所以凡各衙门公事有应当起解的钱粮等物,或流徒等囚犯,或牛马等牲畜,而承差管解之人无故擅自延误不去,以及一应事务官司原有固定期限而故意违反的,都属怠慢玩忽职守,按日计算判笞罪,罪止于笞五十。若起解

若起解成造军需,随征钱粮供给,又非寻常钱粮畜产之比,而管送之人有稽留不去及违限者,各加一等,计日决笞,罪止杖一百。此皆以不误事者言,若因不去及违限以致军需供给临敌缺乏,失误军机者斩。若承差之人失误,不依公文上题写去处,错徃他所,展转路程而违限者,非故违者之比,减二等,至七日笞二十,罪止笞三十。若事干军务者,或笞或斩,照前枓罪不在减等之限。若由公文错写以致转展他处而违限者,则题写者之过也,或笞或杖或斩,即以其罪罪之,承差人不坐。

占宿驿舍上房

凡公差人员出外干办公事,占宿驿舍正厅上房者,笞五十。

纂注:承差人员,指在京员役,故曰出外。解见公差人员欺凌长官条。此见正厅上房,以待品官上客。若公差人员承遣在外干办公事,经过驿舍占宿正厅上房者,是为越理犯分,笞五十。

乘驿马赍私初

凡出使人员,应乘驿马。除随身衣仗外,赍带私物者,十斤,杖六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驿驴,减一等。私物入官。

纂注:应乘驿马,谓出使给颁符验,驰驿者也。衣,谓衣服;仗,谓弓矢器仗之类,皆随身应带之物。盖出使人员虽得乘坐驿马,若衣仗外赍带私物,必致妨损驿马,故计斤数定罪。如所乘者马,则十斤杖六十,罪止杖一百;所乘者驴,则减一等,罪止杖九十。前项私物追没入官。

私役民夫抬轿

凡各衙门官吏及出使人员役使人民抬轿者,杖六十。有司应付者,减一等。若豪富之家役使佃客抬轿者,罪亦如之。每名计一百,追给雇工钱六十文。○其民间妇女,若老病之人及出钱雇工者,不在此限。

纂注:人民非在官之人,佃客佃种田地之人也。追雇丌钱,总上官吏、人员、豪富私役者,言盖各衙门官吏出入其脚力,自有常例;而出使人员,亦有应乘驿马。若役使人抬轿者,是为越分劳民,故杖六十。所在有司听,应付者减等,笞五十。若豪富之人役使佃客抬轿,虽势有相关,而分非所宜,故罪亦如役民人者,杖六十。其所役民人、佃客,每一名一日追给工钱六十文。其民间妇女若老病之不能自行,或虽非妇女老之人,自出钱雇人抬轿者,不问民人、佃客,俱不在禁限之内。

病故官家属还乡

凡军民官在任以理病故,家属无力不能还乡,在所在官司差人管领,应付脚力,随程验口,官给行粮递送还乡,违而不送者,杖六十。

纂注以理病故,如以理去官之云,非犯刑罪而卒于任所者也。脚力谓人夫、马匹。此见凡军民衙门官员见在任,所以理病故,既有可悯之情,所遗家属不能还乡,又有当周之义。所在官司必须差人管领,应付人夫、马匹,随程口给与行粮,递送还乡。

译成造的军需物资、随军征战的钱粮供应,又不是寻常钱粮牲畜可比,而管送之人有延误不去以及违限的,各加一等,按日计算判笞罪,罪止于杖一百。这都是就不曾误事而言,若因不去以及违限以致军需供应临敌缺乏、误了军机的,处斩。若承差人因失误,不依公文上题写的去处,走错到别处,辗转耽误路程而违限的,不是故意违反者可比,减二等,到第七日笞二十,罪止于笞三十。若事关军务的,或笞或斩,仍照前述科罪,不在减等之限。若是由公文题写错误以致辗转他处而违限的,就是题写者的过错了,或笞或杖或斩,就以此罪判定题写者的罪,承差人不予治罪。

占用留宿驿舍上房

凡公差人员出外办理公事,占用留宿驿舍正厅上房的,笞五十。

纂注:承差人员,指在京的员役,所以说"出外"。解释见"公差人员欺凌长官"条。这里说明正厅上房是用来接待品官上宾的地方。若公差人员奉命在外办理公事,经过驿舍却占用留宿正厅上房的,就是逾越本分、冒犯身份,笞五十。

乘驿马携带私物

凡出使人员,应乘驿马的,除随身衣物器仗外,携带私人物品的,达十斤,杖六十;每增十斤,加一等,罪止于杖一百。乘驿驴的,减一等。私人物品没收入官。

纂注:应乘驿马,是说出使颁给符验、乘驿马传递之人。衣,指衣服;仗,指弓矢器仗之类,都是随身应带的物品。出使人员虽然得以乘坐驿马,但若在衣仗之外携带私人物品,必然会妨碍损耗驿马,所以按斤数定罪。若所乘是马,则十斤杖六十,罪止于杖一百;所乘是驴,则减一等,罪止于杖九十。前述私人物品追缴没收入官。

私自役使百姓抬轿

凡各衙门官吏及出使人员役使百姓抬轿的,杖六十。有司应付的,减一等治罪。若豪富之家役使佃客抬轿的,罪责也一样。每役使一人计一百,追给雇工钱六十文。○其中民间妇女,若老病之人以及自己出钱雇工的,不在此限。

纂注:人民,非在官之人;佃客,是佃种田地之人。"追给雇钱"总括上文官吏、出使人员、豪富私自役使者而言。各衙门官吏出入自有固定的脚力配备,出使人员也有应乘的驿马。若役使百姓抬轿的,是越出本分劳民伤财,所以杖六十。所在有司若听任应付的,减等笞五十。若豪富之人役使佃客抬轿,虽然情势有关联,但身份不相宜,所以罪责也和役使百姓者一样,杖六十。其所役使的百姓、佃客,每一人一日追给工钱六十文。若民间妇女或老病不能自行的人,或虽非妇女老病之人而自己出钱雇人抬轿的,不论是百姓还是佃客,都不在禁止之列。

病故官员家属还乡

凡军民官员在任内因正常患病去世的,家属无力返乡的,所在官司派人管理带领,应付脚力,按路程验人口数,官府发给行粮护送还乡,若违反不予护送的,杖六十。

纂注:"以理病故",如同"以理去官"的说法,是说不是因犯罪刑罚而是在任所去世的。脚力,指人夫、马匹。这里说明凡军民衙门官员在任内因病正常去世的,既有值得怜悯的情形,其所遗留的家属不能返乡,又有理应周济的道义。所在官司必须派人管理带领,配给人夫、马匹,按路程发给行粮,护送还乡。是念其生前效劳的功劳,而在死后加以体恤,如此而已。若有违反不予护送的,就辜负了朝廷厚待臣子的用意,所以

盖念其效劳于生前,而体恤于没后者,如此。若有违而不送者,则失朝廷厚臣之意,故杖六十。

承差转雇寄人

凡承差起解官物囚徒畜产,不亲管送,而雇人、寄人代领送者,杖六十。因而损失官物畜产及失囚者,依律各从重论。受寄、受雇人各减一等。○甚同差人自相替放者,各笞四十。取财者,计赃以于枉法论。若有事有损失者,亦依损失官物及失囚律追断,不在减等之限。

纂注:前段受雇寄系常人,后段替放则同差之人也。损失官物,见户律转解官物条;失囚,见刑律不觉失囚条。追断,谓追其损失等物还官,而断以应得罪名也。此见官司起解一应官物、囚徒、畜产,既以承受差遗,必须亲行管送。若承产之人雇倩他人,或转寄与人代替领送者,杖六十。因而损坏遗失官物、畜产及失囚者,依律各从其重者论罪。谓损失重者,以损失科之;轻则仍以雇寄科之。损失重者,如起官物安置不如法致有损失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不觉失囚者,一名杖六十,罪止杖一百。其受雇寄之人代其领送及有所损失者,各减寄之人代其领送及有所损失者,各减承差之人一等。承差之人以损失科罪,受寄雇者亦自损失之罪减之。若同承差遗起解官物、囚徒、畜产之人,自相替放,其替者及放者各笞四十。如承替之人私取放者贴解之财,则计赃以不枉法论。若事有损失者,亦损失官物及失囚律与放者一体追断,不在减等之限,以其均有受差遣之责,与雇寄常人不同也。不言畜产者,统在官物中也。凡雇寄替放而有所损失着落,均陪其囚徒,亦责限同捕。若侵欺故纵,各依律科罪。其不亲管送,不知侵欺故纵之情,仍以损失科断。

乘官畜产车船附私物

凡因公事应乘官马失驼骡驴者,除随身衣仗外,私驮载物不得过十斤,违者五斤笞一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不在乘驿马之条。○其乘船车者,私载物不得过三十斤,违者十斤笞一十,每二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家人随从者皆不坐。若受寄私载他人物者,寄物之人同罪,其物并入官,当该官司知而容纵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应合递运家小者,不在此限。

纂注不得过十斤,谓附带私物十斤不坐;至十斤外多五斤乃笞五十

译杖六十。

承差转雇他人代管

凡承差起解官府物品、囚犯、牲畜,不亲自管押送递,而雇人、托人代为领送的,杖六十。因而致使官府物品、牲畜损失以及囚犯逃脱的,依律各按较重的罪论处。受托、受雇之人各减一等治罪。○若同差人自行互相替换放行的,各笞四十。收取财物的,按赃论以不枉法罪。若有事情造成损失的,也依照损失官物及失囚律追究断罪,不在减等之限。

纂注:前段说的受雇受托是普通人,后段的"替放"则是同差之人。损失官物见户律"转解官物"条;失囚见刑律"不觉失囚"条。追断,是说追缴其损失的物品归还官府,并依应得的罪名断罪。这里说明官司起解一应官府物品、囚犯、牲畜,既然是承受差遣,就必须亲自管押送递。若承差之人雇请他人,或转托他人代替领送的,杖六十。因而造成官物、牲畜损坏遗失以及囚犯逃脱的,依律各按较重者论罪,是说损失严重的,就按损失罪科断;轻的仍按雇托罪科断。损失严重的,如起解官物安置不合规定以致有损失的,按坐赃论,罪止于杖一百、徒三年;不觉察而使囚犯逃脱的,逃脱一名杖六十,罪止于杖一百。其受雇受托之人代为领送而造成损失的,各比承差之人减一等治罪。承差之人按损失罪科罪的,受雇受托者也依损失之罪减等治罪。若是同受差遣起解官物、囚犯、牲畜的人,自行互相替换放行的,替换者及被放行者各笞四十。若承替之人私自收取被放行者的贴补钱财的,就按赃论以不枉法罪。若因此有所损失的,也依损失官物及失囚律与放行者一并追究断罪,不在减等之限,因为二人同样负有承受差遣的责任,与雇托的普通人不同。不特别提"牲畜",是因为它统括在"官物"之中了。凡雇托、替放而造成损失需要着落赔偿的,均按其所负责的囚徒责任,也照捕捉逃犯之限处理。若有侵吞欺骗、故意放纵的情形,各依律科罪。若不是亲自管押送递,也不知有侵吞欺骗、故意放纵的情事,仍按损失罪断处。

乘坐官府牲畜车船附带私物

凡因公事应乘坐官府的马、驼、骡、驴的,除随身衣物器仗外,私自驮载的物品不得超过十斤,违者超过五斤的笞十,每超过十斤加一等,罪止于杖六十,不适用乘驿马那一条的规定。○若乘坐官船官车的,私自装载的物品不得超过三十斤,违者超过十斤的笞十,每超过二十斤加一等,罪止于杖七十,随行家属不予治罪。若受人所托私自装载他人物品的,托运物品之人同罪,物品一并没收入官,当该官司知情而纵容的与之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若是应当递运家眷小孩的,不在此限。

纂注:"不得过十斤",是说携带私物在十斤以内不予治罪;超过十斤之外再多五斤,才判笞五十……(原文至此中断)

也。车船载私物不得过三十斤,亦然。注云不在乘驿马之条,谓本条所载非指乘驿马者,如扈从车驾、关拨头匹皆不许多带私物之类。家人随从者不坐,谓罪止公差之人,不及其家人也。当该官司通承上言,应合递运家小,如阵亡、病亡、官军及军民官在任以理病故属之类,此见官司马牛驼骡驴与官车船皆以给公差之徃来,非驮载私物者也。若公使人等承衙门公务差遗,应乘马牛等畜者,除随身衣服器仗之外,或有赍私物不得过十斤;其乘官车船者,私载物不得过三十斤,过此均谓之违,故皆计斤数科罪,一则止杖六十,一则罪止杖七十。家人随从者皆不坐,承差人当之不滥及也。若乘船车而受他人寄附私载物货者,寄物之人与受寄人同罪,亦计斤数,蒙上而言,省文耳。所带人之私物并追入官。当该官司知其自带之情而纵容不举者,与前项受寄之人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应合递运家小者,虽有私带,不论,故曰不在此限。

译车船装载私人物品不得超过三十斤,也是同样的道理。注释说"不在乘驿马之条",是指本条所记载的并非专指乘驿马的人,比如随驾扈从、调拨马匹等情形,也都不许多带私人物品之类。随从的家人不予治罪,是说治罪只限于办理公差的人,不牵连到他的家人。主管官司承接上文所言,应当递运家眷的,比如阵亡、病亡的官军以及军民官员在任内按理病故等情况,这里说明官府的马、牛、骆驼、骡、驴与官府车船,都是供公差往来使用的,并非用来驮载私人物品的。如果公使等人承接衙门公务差遣,应当骑乘马、牛等牲畜的,除随身携带的衣服、器械之外,如果携带私人物品不得超过十斤;那些乘坐官府车船的,私自载运的物品不得超过三十斤,超过这个数量都算作违犯,所以都按斤数计算治罪,一种情况治罪止于杖六十,一种情况治罪止于杖七十。随从的家人都不予治罪,由承办差事的人承担罪责,不滥加牵连。如果乘坐船车而接受他人寄托附载私人货物的,寄物的人与接受寄托的人同罪,也按斤数计算,这是承接上文而言,省略了文字。所携带他人的私人物品一并追缴入官。主管官司知道其私自携带的情形而纵容不加举发的,与前面接受寄托的人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如果是应当递运家眷的,即使有私自携带物品的情况,也不予论罪,所以说不在此限制之内。

条例

一运军土宜每船许带六十石,沿途过浅盘剥,责令旗军自备脚价,例外多带者照数入官。监兑粮储等官水次先行摉检,督押司道及府佐官员沿途稽查。经过仪直听攒,御史盘诘淮安、天津听理刑主事、兵备道盘诘。经盘官员徇情卖法,一并参治。其余衙门俱免投文盘诘。

一漕运船只,除运军自带土宜货物外,若附搭客商劫要人等酒、面、糯米、花草、竹木、皮、片、器、册货物者,将本船运军并附载人员参问发落,货物入官。其把总等官有犯,降一级回卫带俸差操。民船不在此例。

一、黄船附搭客货及夹带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俱问发极边卫分,永远充军,货物入官。若客商人等止是空身附搭者,亦连小甲俱发附近充军。其马快船只附搭客货及夹带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俱发口外充军,货物亦入官。若客商人等止是空身附搭者,照常发落。

一、沿河一带省亲、祭丁忧、起复并升附外任及内外公差官员,若有乘坐马快船只与贩私盐起拨人夫,并带去无籍之徒辱骂、锁绑官吏、勒要银两者,巡抚、按河、巡盐、管河、管闸等官,便拏问干碍应奏官员,奏请提问。其军卫、有司、驿递衙门,若有惧劫付者,参究治罪。

私借驿马

凡驿官将驿马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杖八十。驿驴减一等,验日追雇赁钱入官。若杖计雇钱重者,各坐赃论,加二等。

纂注:马曰,驿马,驴曰,驿驴,皆官司以待公差人员,不得私自相为用。若驿官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则其罪一矣。所借者,马,杖八十;所借者,驴,减一等,杖七十。皆验日数,照犯时追收赁钱入官。若计赁钱重于杖八十七十者,或马,或驴,各坐赃论,加等。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十八

 刑律

贼盗

谋反大逆

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及大逆,谓谋毁庙卜陵及官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子、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马为奴,财产入官。若女许嫁巳定,归其夫;子孙过房与人及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下条准此,知情故纵、隐藏者,斩。有能捕获者,民授以民官,军授以军职,仍将犯人财产全给充赏。知而首告官为获者,止给财产;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纂注:谋反、大逆,解见《名例律》。不分异姓,谓同居之人,如本宗无服亲属及外祖、外孙、妻父、女婿之类,至奴婢、雇工人,凡同居者皆坐,不限籍之同异。谓不分同籍、异籍,各居期亲之伯叔皆坐。

译罪问处。下条比照办理。

条例

一、凡仓库钱粮,若宣府、大同、甘肃、宁夏、榆林、辽东、四川、建昌、松潘、广西、贵州以及各沿边沿海地区,有监守自盗粮食四十石、草料八百束、银二十两,或钱帛等物折价值银二十两以上的,常人盗窃粮食八十石、草料一千六百束、银四十两,或钱帛等物折价值银四十两以上的,都判发配边卫永远充军。两京各衙门以及漕运和京、通、临淮、徐、德六个仓库,有监守自盗粮食六十石、草料一千二百束、银三十两,或钱帛等物折价值银三十两以上的,常人盗窃粮食一百二十石、草料二千四百束、银六十两,或钱帛等物折价值银六十两以上的,也照前述判发配充军。其余内地各处,凡属巡抚、巡按等官查盘核查的地方,有监守自盗粮食一百石、草料二千束、银五十两,或钱帛等物折价值银五十两以上的,常人盗窃粮食二百石、草料四千束、银一百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