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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大明律集解附例六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十六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203–209 段

设有犯者,系马、牛、驼,问不应事;重系骡、驴、羊,问不应笞罪,并验死损失之数,着落陪偿。

孳生马匹

凡群头管领骒马一百匹为一群,每年孳生驹一百匹。若一年之内止有驹八十匹者,笞五十;七十匹者,杖六十。都群所官不为用心提调者,各减三等。太仆寺官,又减都群所官罪二等。

 纂注凡太仆寺都群所各群头一名管领系官骒马一百匹为群每年计该孳生驹一百匹若一年之内不及其数止有驹八十匹者群头笞五十止有七十匹者杖六十其该管都群所官则有提调之责若不为用心提调以致孳生不及数者各减群头之罪三等有驹八十匹笞一十七十匹笞三十太仆寺亦有巡视之责故又减都群官罪二等有驹八十匹减尽无科七十匹笞一十夫言止有八十匹笞五十见有八十匹以上者不坐罪不言七十匹以下者之罪见罪止杖六十也

按国初太仆寺所属,设十四牧监,九十八群,职掌孳生马牛等畜。至洪武二十八年,革群监官,令有司提调,将马俱发民间孳牧矣。永乐二十二年,令民养官马者,二岁纳驹一匹。今民间养马骒驹者,亦如永乐间例也。

验畜产不以实

凡相验分拣官马、牛、驼、骡、驴不以实者,一头笞四十,每三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验羊不以实,减三等。若因而价有增减者,计所增减价坐赃论,入已者,以监守自盗论,各从重科断。

纂注相验分拣是一义,谓相验其美恶而分别拣选,以定其高下之等也。不以实如本美而称恶,以为下等;本恶而称美,以为高等之类。此盖泛以官畜产有应该相验分拣者言,非专为官司牧买畜产而设。至下文因而价有增减,始及估价值者言耳。谓凡相验分拣官马牛驼骡驴而不以实报官者,一头笞四十,每三头加一等,虽至十九头以上者,罪止杖一百。其验官羊不以实者,减前罪三等,一头笞一十,亦每三头加一,虽至十九头以上者,罪止杖七十。若因相验分拣不实而致畜产之价有增减者,坐赃论;若因而得所增减之价入已者,以监守自盗并赃论。凡此须各从其罪之重者科断:如不实之罪重者,从不实;坐赃之罪重者,从坐赃;自盗之罪重者,从自盗论也。

 条例

一州县起解备用马匹,各要经由该管官验中起解。若有马贩交通官吏、医兽人等兜揽作弊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再犯、累犯者,枷号一个月,发极边卫分充军。

一大同三路官旗舍人军民人等,将不堪马匹,通同光棍,引赴该管官处及管军头目收买私马,诡令伴当人等出名,请嘱各守备等官俵与军士,通同医兽作弊,多支官银者,俱问罪。官旗军人,调别处极边卫所带俸食粮差操民,并合余人等,俱发附近充军。引领光棍并作弊医兽及诡名伴当人等,各枷号一个月发落。

译,"缌麻"凡是内外尊卑有服制关系的亲属都是;"各追陪减价",通指故杀、误杀及故意伤害而言;所杀伤的牲畜都归还给亲属,即使是故意杀害也不全部追缴赔偿,是因为这与他人的财物有所不同。

第五节讲的是官府私人的牲畜毁坏吃掉官府私人的财物,物主因而将其杀伤的罪责:如果是牲畜,那么牧养的人就是牲畜的主人,各自比故意杀伤罪减三等治罪。比如从故意杀害马牛的杖七十、徒一年半减下来,应当是杖九十;从故意杀害骆驼骡驴的杖一百减下来,应当是杖七十。若计算赃物之罪重于杖九十的,也各按较重的罪名论处。从故意杀伤而未死以及杀害猪羊等牲畜减下来,若计算赃物价值一贯以下的,按盗窃罪论处,减三等则打三十板子;若属于官府所有的,按常人盗窃官府财物论处,则打四十板子以上。若减损的价钱没有减损的,则减尽不予治罪。在物主名下追缴赔偿所减损的价钱,给牲畜主人;在牲畜主人名下追缴赔偿所毁坏吃掉的物品,给物主。这里不治牲

干碍各官,奏请提问。

养疗瘦病畜产不如法

凡养疗瘦病马、牛、驼、骡、驴,不如法,笞三十,因而致死者,一头笞四十,每三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羊减三等。

纂注此条,专为医兽人役疗养系官瘦病之畜而言。凡瘦病马、牛、驼、骡、驴,并须养饲医疗,不如法者笞三十,不计头数之多寡也。惟因而致死者,则计头科罪矣。养疗羊不如法者,减三等;自致死之罪,减之也。若未致死者,则减无科矣。

乘官畜脊破领穿

凡官马、牛、驼、骡、驴乘驾不如法,而脊破、领穿、疮围绕三寸者,笞二十五;寸以上,笞五十。若牧养瘦者,计百头为率,十头瘦者,牧养人及群头、群副各笞二十,每十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羊减三等。典牧所官各随所管群头多少,通计科罪。太仆寺官各减典牧所官罪三等。

纂注各笞二十,各字指群头、群副各随所管与各减典牧各字,承牧养马牛驼骡驴及牧养羊者二项而言。此乘官畜者,亦系应乘之人,若不应乘者,则系私借官畜矣。谓凡官马牛驼骡驴,若乘坐不如法而致脊破,驾用不如法而致领穿,其疮围绕三寸者笞二十,五寸以上者止于笞五十。若牧养马牛驼骡驴不如法而致有瘦者,计百头为率,十头瘦者,牧养之人及该管群头、群副各答二十,每十头加一等,至九十头以上,罪止杖一百。牧养羊瘦者,减三等,二十头瘦者则减尽,至三十头者方笞一十,亦每十头加一等,罪止杖九十。典牧所官各随所管群头多少通计科罪,如管群头五名,则计马牛驼骡驴共五百头为率,若五十头瘦者笞二十,每五十头加一等,亦罪止杖一百。若羊亦减三等,一百头瘦者则减尽,至一百五十头者笞一十,每五十头加一等,亦罪止杖七十。太仆寺守又各减典牧所官罪三等,如马牛驼骡驴瘦一百头者则减尽,至一百五十头方笞一十,罪止杖一百;羊瘦二百五十头者则减尽,至三百头方笞一十,罪止笞四十。若典牧所官所管群头更有多此者,各当以此类推科罪矣。

 条例

一下班官军将原领马匹兑与见操缺马官军领骑餧养,若有擅骑回卫者,问罪,罚马一匹,解兵部给操。其原领马匹倒失者,追陪。

官马不调习

凡牧马之官,听乘官马而不调习者,一匹笞二十,每五匹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纂注牧马之官,如典牧所、牧马所官调,如使驰骤疾徐之有节也。夫牧马之官,官马听其乘坐,须常乘以调习之。若马不调习,则不堪时用。故一匹笞二十,每五匹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宰杀马牛

凡私宰自已马牛者,杖一百;驼骡驴,杖八十。误杀者不坐。若病死而不申官开剥者,笞四十。觔角皮张入官。○若故杀他人马牛者,杖七十,徒一年半;驼骡驴,杖一百。

译畜主人的罪,是因为其牲畜已经被人杀伤,所以特意宽恕,只责令其赔偿而已。

第六节讲的是故意或过失放纵官府私人的牲畜损坏吃掉官府私人的财物,而物主未曾将其杀伤的罪责:是说比如故意放纵官府的牲畜损坏吃掉官府私人的财物,故意放纵私人的牲畜损坏吃掉官府私人的财物的,都打三十板子,计算赃物重于三十板子对应刑罚的按坐赃罪论处;过失放纵官府的牲畜损坏吃掉官府私人的财物,过失放纵私人的牲畜损坏吃掉官府私人的财物的,都减二等打十板子,计算赃物较重的也按坐赃罪论处;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的,都要追缴所损坏的财物赔偿给物主。

第七节讲的是:"若过失放纵官府的牲畜,毁坏吃掉官府的财物的,那么牧养人只治坐赃罪,减二等,打十板子的罪,不计算赃物,不需赔偿,所以说不在需要赔偿之列。"各家说法都兼指故意和过失而言,我的看法则只承接"过失"而言。因为故意放纵是出于有意,即使是官府的牲畜毁坏吃掉官府的财物,哪有不

若计赃重于本罪者,准盗论。谓故杀他人马牛,估价计赃,得罪重于杖七十,徒一年半;驼骡驴价计赃,得罪重于杖一百者,并准窃盗断罪。系官者,准常人盗官物断罪,并免剌追价给主。若伤而不死,不堪乘用及杀猪羊等畜者,计减价,亦准盗论,各追陪所减价钱。价不减者,笞三十。减价,谓马牛等畜直钱三十贯,杀讫止直钱一十贯,是减二十贯;价损伤不死止直钱二十贯,是减一十贯。价即以所减价钱计赃,亦准窃盗断罪。系官者,亦准常人盗官物断罪之类,仍于犯人名下追征所减价钱陪偿。价不减者,谓畜产直钱一十贯,虽有杀伤估价不减,仍直钱一十贯,止笞三十,罪无所陪偿。其误杀伤者不坐罪,但追陪减价。○为从者,各减一等。○若故杀缌麻以上亲马牛驼骡驴者,与本主私宰罪同;杀猪羊等畜者,计减价坐赃论罪,止杖八十。其误杀及故伤者俱不坐,但各追陪减价。○若官私畜产毁食官私之物,因而杀伤者,各减故杀伤三等,追陪所减价,畜主陪偿所毁食之物。○若放官私畜产损食官私物者,笞三十;赃重者,坐赃论;失者,减二等,各陪所损物。○若官产畜毁食官物者,止坐其罪,不在陪偿之限。○若畜产欲触抵踢咬人,登时杀伤者,不坐罪,亦不陪偿。

纂注第一节言:私宰自已畜产之罪,误杀者不坐。兼马、牛、驼、骡、驴,言不申报开剥,兼误杀与病死者,言盖若者文殊,而会上意也。觔、角、皮、张入官,通承私宰误杀及病死者,言觔、角独牛有之,皮、张则通马、牛、驼、骡、驴而言也。

第二节言,故杀伤及误杀他人畜产之罪,虽人者对已之称,其实兼官畜产言。观律注可见,计赃以生时价计之,与计窃赃同。注云:系官者,准常人盗官物断罪。亦谓故杀官马牛,计赃得罪重于杖七十,徒一年半;故杀驼骡驴,计赃得罪重于杖一百者是也。伤而不死,不堪乘用,作一页看承。故杀说来,计减价亦准盗论,兼官私言。系他人者,准窃盗论;系官者,准常人盗官物论也。价不减,则但笞三十,不追陪,亦不准盗论。此皆自故杀伤者言之也。其误杀伤者,不分官私,俱不坐罪,但追陪减价而已。

第三节为从者各减一等,承故伤他人马牛以下而言,盖为故杀伤者之从也。第四节言故杀缌麻以上亲畜产之罪,缌麻凡内外尊卑有服之亲皆是,各追陪减价,通承故杀、误杀及故伤者而言,所杀伤之畜产俱给亲属,虽故杀不全追陪者,以其异于他人之物也。

第五节,言官私畜产毁食官私之物,物主因而杀伤之罪:系畜则牧养之人即畜主也,各减故杀伤罪三等。如减故杀马牛杖七十,徒一年半,则该杖九十;减故杀驼骡驴杖一百,则该杖七十。

译赔偿的道理?这里承接"过失"而言是无疑的,仔细体会上文自然可见。

第八节讲的是牲畜要伤人而当场将其杀伤的,那么人命为重,财物为轻,不予治罪,不需赔偿,只是责令牲畜主人领回,剥皮处理而已。这里的牲畜兼指官府和私人而言。

条例:一、凡是宰杀耕牛,以及私自开设圈栏店铺,以及明知情由而将牛只贩卖给宰杀者的,一律定罪,枷号一个月,然后发落处理。再犯、多次犯罪的,免去枷号,发配附近卫所充军。若是盗窃后宰杀以及贩卖的,不分初犯、再犯,枷号一个月,照前处理发遣。

畜产咬踢人

凡是马、牛及狗有顶撞、踢咬人的情况,而做标记、拴系不合规矩的,若有疯狗不将其杀死的,打四十板子;因此造成人员伤亡的,按过失论处。若是故意放纵使其杀伤人的,比照斗殴杀伤罪减一等治罪。○受雇医治牲畜以及无故触碰而被杀伤的,不予治罪。○若是故意放狗使其杀伤他人牲畜的,各打四十板子,追缴赔偿所减损的价钱。

纂注:"记号

若计赃重于杖九十者,亦各从其重者论之。减故杀伤而不死及杀猪羊等畜,计赃价如一贯以下,准盗论,减三等则笞三十;系官者准常人盗官物论,则笞四十以上。减加之价不减者,则减尽无科。于物主名下追陪所减价,给畜主;于畜主名下追陪所毁食之物,给物主。此不罪畜主者,盖其畜产已为人所杀伤,故特原之,止责其陪偿而已。

第六节言故失放官私畜产损食官私物而物主不曾杀伤之罪谓如故放官畜产损食官私物故放私畜产损食官私物俱笞三十计赃重于笞三十者坐赃论失放官畜损食官私物失放私畜损食官私物者俱减二等笞一十计赃重亦坐赃论故者失者各追所损物陪物主

第七节言:「若失放官畜产,毁食官物者,则牧养人止坐赃,减二等,笞一十之罪,不计赃,不陪偿,故曰不在陪偿之限。」诸说俱兼故失言,愚见独承失者言。盖故放出于有意,虽官畜毁食官物,岂有不陪偿之理?此承失者言无疑,细玩上文自见。

第八节言畜产欲伤人而登时杀伤者,则人为重,物为轻,不坐罪,不陪偿,责令畜主领回,开剥而已。畜产兼官私言。

 条例

一、凡宰杀耕牛,并私开圈店,及知情贩卖牛只与宰杀者,俱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再犯、累犯者,免其枷号,发附近卫充军。若盗而宰杀及货卖者,不分初犯、再犯,枷号一个月,照前发遣。

畜产咬踢人

凡马、牛及犬有触抵、踢咬人,而记号、拴系不如法,若有狂犬不杀者,笞四十;因而杀伤人者,以过失论。若故放令杀伤人者,减鬬杀伤一等。○其受雇医疗畜产及无故触之而被杀伤者,不坐罪。○若故放犬令杀伤他人畜产者,各笞四十,追陪所减价钱。

纂注记号,谓截耳、锯角不如法,记号不明,拴系不牢也。故放令杀伤,是放咬踢人,非不拴系也。观“令”字可见,各笞四十。“各”字指杀与伤言,各减价,详见《杀牛马条注》。此见马、牛及犬有触抵、踢咬人者,必加防制。狂犬必须杀除,恐其杀伤人故也。若有记号不明、拴系不牢及有狂犬而不杀者,虽未杀伤人,即笞四十。如因记号、拴系不如法及不杀而致有杀人、伤人者,以过失论,准鬬殴杀伤罪,依律收赎,给付其家。若故意将马、牛及狂犬纵放,令其杀伤人者,则出于有意,减鬬殴杀伤罪一等。若系亲属,亦以尊卑相殴律减等科断。若兽医受雇为人医疗畜产,而

译",是说截耳、锯角不合规矩,标记不清楚,拴系不牢固。"故放令杀伤",是指放纵使其咬踢人,不是指未拴系的情况。看"令"字可以明白这一点。"各笞四十"的"各"字,是指杀死与伤害两种情况而言;"各减价",详见《宰杀马牛条》的注释。由此可见马、牛及狗有顶撞、踢咬人情况的,必须加以防范制止。疯狗必须杀死,是担心它会伤害人的缘故。若有标记不清楚、拴系不牢固以及有疯狗而不将其杀死的,即使尚未杀伤人,也要打四十板子。若因标记、拴系不合规矩以及未将疯狗杀死而导致有杀人、伤人情况的,按过失论处,比照斗殴杀伤罪,依律收取赎金,交付给受害者家属。若是故意将马、牛及疯狗放纵,使其杀伤人的,就是出于故意,比照斗殴杀伤罪减一等治罪。若是亲属之间的情况,也按尊卑相殴的律条减等论处。若兽医受雇为人医疗牲畜,而

无控制之术,及畜产本无触抵、踢咬之状,而人无故触之,致被杀伤者,则与畜主无与,故不坐罪。若故放犬嗾令杀伤人、畜产者,不论杀与伤,各笞四十,追陪所减价钱。

译没有约束、控制的方法,以及牲畜本来没有顶撞、踢咬的迹象,而是人无缘无故地招惹它,以致被咬伤咬死的,这就与畜主没有关系了,所以不判罪。如果是故意放出狗、唆使它去咬杀伤害人或牲畜的,不论是咬死还是咬伤,各打四十板子,并追赔所减损的价钱。

按畜产因而杀伤尊贵,律无异文,总依凡断。其故放杀伤尊长卑幼,依相殴条,应加减为罪。若伤者,仍作他物伤,保辜二十日,并出《唐律疏议》。

隐匿孳生官畜产

凡牧养系官马骡驴等畜所得孳生,限十日内报官。若限外隐匿不报,计赃准窃盗论。因而盗卖或抵换者,并以监守自盗论罪。其都群所太仆寺官,知情不举,与犯人同罪。不知者,俱不坐。

纂注等畜驼牛羊之类都群所官原隶太仆寺,非今在外管马之官。此言群头、群副牧养系官马骡驴驼牛羊等畜,其孳生驹犊羔之类,皆国家之利。若十日限外隐匿不行报官者,则有自利之私,但本物见在,其情犹轻,计其孳生所值之赃,准窃盗论,一百二十贯,罪止律免剌。若因不报而盗卖与人,以取财抵换以图利者,则其情为重,并以监守自盗并赃论,四十贯,律斩,系杂犯。其都群所太仆寺官知其隐匿盗卖抵换之情而不觉举者,与犯人同罪至死减等,不知者不坐。

按买主知情,依故买盗赃科断,或以常人盗论,非也。其隐匿盗卖、抵换孳生等畜,并还官。

私借官畜产

凡监临主守将系官马牛驼骡驴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验日追雇赁钱入官若计雇赁钱重者各坐赃论加一等

纂注:追雇钱,即《名例律》照依犯时雇工价直为是。或云依雇人一日雇钱六十文,非也。此见监临官吏及主守人役掌养马牛等畜,以备公家之用,得以掌之,不得自私借用,亦不得转借与人,人亦不得而私借之也。故有犯者,不论久近多寡,即笞五十,验其所借日数,追雇价之钱入官。若或借数少而日多,或借数多而日少,计其工价之钱重于笞五十者,则以坐赃论,加一等科断。如借马一匹,计三十日,每日该雇钱价五贯,共该一百五十贯,坐赃论该杖六十,徒一年,是重于笞五十矣,则加坐赃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余可类推。其雇赁验数虽多,不得过畜产本价。

按借所部马牛见求索条

备考

一借官畜产而死者,依弃毁器物系官者论;若在场公然牵去者,依常人盗论。

 条例

一、在京坐营管操内外官,并把总以下官,若将马匹私占骑用,及拨与人骑坐至五匹者,降一级;六匹以上,降二级。其各边分守、守备、把总、管队等官,将骑操并驿传走递官马,擅拨与人骑坐及私用伺候等项,亦照前例问拟。

一官军将所领官马耕田,走驿驮载物件,及雇与人骑坐,问罪,俱罚马一匹。

公使人等索借马匹

凡公使人等承差经过去处,索借有司官马匹骑坐者,杖六十;驴骡,笞五十。官吏应付者,各减一等,罪坐所由。

纂注:罪坐所由,谓同僚官吏内系主意应付之人为坐。盖公使人等承差遣经过去处,其应给驿者,自有本衙门应付脚力,而又索借系官有司马匹骑坐者,是额外多取,杖六十。

译按:家畜因而杀伤了尊长贵人,律文没有另作规定,一律依照普通人的处断方式办理。其中故意放纵或杀伤尊长、卑幼的,依照相殴斗条的规定,应当加重或减轻定罪。如果致伤的,仍按照他物伤人论处,保辜期限为二十日,此二条均出自《唐律疏议》。

隐匿孳生的官家畜产

凡是牧养官府所属的马、骡、驴等牲畜所繁殖生育的幼畜,限十日内报告官府。若超过限期隐匿不报的,按所值之赃比照窃盗罪论处。因而盗卖或以他物抵换的,一律以监守自盗罪论处。都群所隶属太仆寺的官员,明知情由而不举发的,与犯人同罪。不知情的,都不treat以罪。

纂注:驼、牛、羊之类,都群所的官员原本隶属太仆寺,不是如今在外管马的官员。这里说的是群头、群副牧养官府所属的马、骡、驴、驼、牛、羊等牲畜,其所繁殖生育的驹、犊、羔之类,都是国家的利益所在。若超过十日限期隐匿不报官的,就是有自利的私心,但原物仍在,其情节还算轻,按其所繁殖幼畜所值之赃,比照窃盗罪论处,一百二十贯为限,罪止于依律免予刺字。若因不报而盗卖给他人,用以取财抵换牟利的,那么情节就重了,一并以监守自盗并赃论处,四十贯者依律处斩,属于杂犯死罪。都群所隶属太仆寺的官员明知有隐匿盗卖抵换之情而不举发的,与犯人同罪,至死罪则减等处罚;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按:买主明知是赃物而买,应依故意买赃罪科断,或者按普通人盗窃论处,都不对。其隐匿盗卖、抵换的孳生牲畜,一律追还官府。

私自借用官家畜产

凡监临、主守官员将官府所属的马、牛、驼、骡、驴私自借用,或转借给别人,以及借用之人,各杖打五十,并核验借用天数追缴雇赁钱入官。若核算雇赁钱数额重于本罪的,各按坐赃罪论处,加一等治罪。

纂注:追缴的雇钱,应依《名例律》按照犯罪当时的雇工价钱标准计算才对。有的说依雇人每日雇钱六十文计算,是不对的。这里说的是监临官吏及主守人役掌管饲养的马、牛等牲畜,是为公家所用而备置的,他们只能掌管,不得自己私自借用,也不得转借给别人,别人也不得私自借用。所以有违犯的,不论时间长短、数量多少,即笞打五十,核验其所借天数,追缴雇价钱入官。若借用数量少而天数多,或借用数量多而天数少,核算其工价钱数重于笞五十的,就按坐赃罪论处,加一等科断。比如借马一匹,计三十日,每日应得雇钱五贯,共计一百五十贯,按坐赃论应判杖六十、徒一年,这就重于笞五十了,那么就在坐赃罪基础上加一等,判杖七十、徒一年半,其余可以此类推。核验雇赁钱数虽然多,也不得超过牲畜本身价值。

按:借用所辖官吏的马牛,见"求索"条。

备考

一、借用官家畜产而致其死亡的,依弃毁系官器物律论处;若在现场公然牵走的,按普通人盗窃论处。

条例

一、在京坐营管操的内外官员,以及把总以下官员,若将马匹私自占用骑坐,或拨给他人骑坐达五匹的,降一级;六匹以上的,降二级。各边镇分守、守备、把总、管队等官员,将骑操以及驿传走递的官马,擅自拨给他人骑坐及私用伺候等事的,也照前例问拟治罪。

一、官军将所领的官马用来耕田,或到驿站驮载物件,以及雇给他人骑坐的,问罪,都罚马一匹。

公差人员索借马匹

凡公差人员承差经过某地,向有司索借官马骑坐的,杖六十;索借驴骡的,笞五十。官吏答应

索借骡驴者,非马匹之比,笞五十。当该官司听行应付者,各减一等,与马匹笞五十,骡驴笞四十。罪坐所由,不泛及同僚官吏。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十七

兵律

邮驿

递送公文 三条

凡铺兵递送公文,昼夜须行三百里,稽留三刻,笞二十;每三刻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其公文到铺,不问角数多少,须要随即递送,不许等待后来文书,违者铺司笞二十。

凡铺兵递送公文,若磨擦及破坏封皮,不动元封者,一角笞二十,每三角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损坏公文,一角笞四十,每二角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沉匿公文及拆动元封者,一角丈六十,每一角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事干军情机密文书,不拘角数,即杖一百。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其铺司不告举者,与犯人同罪。若已告举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各减犯人罪二等。

凡各县铺长,专一于槩管铺分徃来巡视,提调官吏每月一次亲临各铺刷勘。若失于检举者,通计公文稽留及磨擦破坏,封皮不动元封十件以上,铺长笞四十,提调吏典笞三十,官笞二十。若损坏及沉匿公文,若拆动元封者,与铺兵同罪,提调吏典减一等,官又减一等。府州提调官吏失于检举者,各递减一等。

纂注:十里有铺,以递送公文,谓之急递铺。设铺兵以走递,设铺司以总管。府州县额设司吏一名,徃来巡视诸铺,谓之铺长。沉匿,谓沉没藏匿也。军情机密,只承沉匿,拆封一边,观即字可见。铺司不告举,以下通承磨擦等项言。府州县提调官吏,递减一等,谓州官吏减县官吏,府官吏减州官吏各一等也。若县不隶州,则府官吏止准见设,减县一等。此见国家置铺,专以递送文书,昼夜兼行,欲其速达而无滞也。若公文已经入递,而在途延缓有违,则稽留之罪在铺兵,计刻论笞,罪止笞五十。若已经到铺,不即附历,遣令铺兵递送,则稽留之罪在铺司,坐笞二十。各铺兵将所送公文封皮磨擦及破坏,而原封不动者,其情尤轻。若将公文损坏者,其情稍重,然止是失于谨慎,故皆计角论笞,或罪止杖六十,或罪止杖八十。若将公文沉匿,则非特损坏而已,原封拆动则不特破坏而已,故计角论杖,罪止杖一百。此皆以常事言,若所沉匿拆动文书事干军情机密者,则不论角数多少,即以杖一百之罪坐之。此特以无规避言,若有所规避而沉匿拆动者,则不论常事及军情机密,各从其事之重者科断。其磨擦破坏封皮,损坏,沉匿文书,拆动原封,而铺司不告举者,或笞或杖,或从重各与犯人同罪。若已告举,而所在官司不即与之受理施行者,各减犯人罪二等,亦通磨擦以下而言。其县铺长以巡视槩管铺分为责,县提调官吏以每月亲临各铺刷勘为责。

译给予的,各减一等治罪,罪责归于承办之人。

纂注:罪坐所由,是说同僚官吏中主张答应给予的人承担罪责。因为公差人员承差经过某地,凡应给驿马的,本衙门自有安排脚力应付,若又额外索借官府有司的马匹骑坐,就是额外多取,杖六十。索借骡驴的,不比马匹严重,笞五十。当该官司听从而应付的,各减一等,与马匹之罪相应的笞五十减为笞四十。罪坐所由,不泛泛牵连同僚官吏。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十七

兵律

邮驿

递送公文 三条

凡铺兵递送公文,昼夜必须行三百里,延误三刻的,笞二十;每延误三刻加一等,罪止于笞五十。公文送到铺站,不论文书数量多少,必须立即递送,不许等候后来的文书一并送,违者铺司笞二十。

凡铺兵递送公文,若磨擦损坏了封皮,但原封未动的,一件笞二十,每增三件加一等,罪止于杖六十。若损坏了公文,一件笞四十,每增二件加一等,罪止于杖八十。若隐匿沉没公文以及拆动了原封的,一件杖六十,每增一件加一等,罪止于杖一百。若是关系军情机密的文书,不论件数,即判杖一百。有意图规避责任的,各按较重的罪论处。铺司不举发的,与犯人同罪。若已经举发而所在官司不立即受理施行的,各减犯人罪二等。

凡各县铺长,专门负责在所管铺分往来巡视,提调官吏每月一次亲自到各铺检查核实。若失于检查举发的,累计公文延误以及磨擦破坏、封皮未动原封的十件以上,铺长笞四十,提调吏典笞三十,官员笞二十。若损坏及沉匿公文、拆动原封的,与铺兵同罪,提调吏典减一等,官员再减一等。府州提调官吏失于检举的,各依次递减一等。

纂注:十里设一铺,用来递送公文,称为急递铺。设铺兵负责传送,设铺司总管。府州县额定设司吏一名,往来巡视各铺,称为铺长。沉匿,是说沉没隐藏。军情机密,只承接沉匿一项,拆封另一项,看"即"字可知。铺司不告举,以下泛指磨擦等各项而言。府州县提调官吏依次递减一等,是说州官吏比县官吏减一等,府官吏比州官吏又减一等。若县不隶属州,则府官吏只依照现设标准,比县减一等。这里说明国家设置铺站,专门用来递送文书,昼夜兼程,是想使文书迅速送达而不滞留。若公文已经入递,而在途中延误违限,那么延误之罪在铺兵,按刻数论笞,罪止于笞五十。若已经送到铺站,不立即登记入册、遣铺兵递送的,延误之罪在铺司,笞二十。各铺兵将所送公文磨擦及破坏封皮,而原封未动的,其情节尚轻。若将公文损坏的,其情节稍重,但也只是失于谨慎,所以都按件数论笞,或罪止于杖六十,或罪止于杖八十。若将公文沉匿的,就不只是损坏而已;原封被拆动的,也不只是破坏而已,所以按件数论杖,罪止于杖一百。这些都是就一般情况而言,若所沉匿拆动的文书是事关军情机密的,就不论件数多少,一律判以杖一百之罪。这只是就没有规避意图而言,若有意图规避而沉匿拆动的,就不论是一般事务还是军情机密,各按其中较重者科断。至于磨擦破坏封皮、损坏、沉匿文书、拆动原封而铺司不举发的,或笞或杖,或从重处罚,都与犯人同罪。若已经举发,而所在官司不立即受理施行的,各减犯人罪二等,这也是泛指磨擦以下各项而言。县铺长以巡视管理所辖铺分为职责,县提调官吏以每月亲自到各铺检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