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二十四
一、凡诈为各衙门文书,盗用印信者,不分有无押字,依律坐罪。若止套画押字,各就所犯事情轻重,查照本等律条科断。其诈为六部各司、军卫各所文书者,俱与其余衙门同科。
诈传诏旨
凡诈传诏旨者,斩。皇后、懿旨、皇太子令旨、亲王令旨者,绞。○若诈传一品、二品衙门官言语,于各衙门分付公事有所规避者,杖一百,徒三年。三品、四品衙门官言语者,杖一百。五品以下衙门官言语者,杖八十。为从者,各减一等。若得财者,计赃,以不枉法因而动事、曲法者,以枉法各从重论。○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各衙门追究钱粮、鞫问刑名公事,当该官吏将奏准合行事理,妄称奉旨追问者,斩。
纂注天子之制,有诏、诰、徕言。诏则诰、徕在其中。诈传者,自内而首先,传出之人,言若在外而转相传说者,非是。三品、四品衙门官以下不言,分付公事有所规避者,蒙上文也。若虽诈传言语,而无分付公事规避者,非是。盖诏旨、懿旨、令旨,皆臣民所当遵守,诈传则足以害人而乱政,故坐以绞斩。品官之言语,皆能号令乎众。若诈传各衙门分付公事而有所规避者,其品级有高下,则其言语所系有轻重。故一品、二品者,杖一百,徒三年;三品、四品者,杖一百;五品以下者,杖八十。为从之人,各减一等。若得财而为人诈传,以上品官言语事无曲法者,计其入己之赃,以不枉法论;因受财诈传而变动事情,曲枉法度者,以枉法论。各从其罪之重者坐之。如诈传一二品官言语,计赃重于杖一百徒三年,则从赃论;轻则从杖一百徒三年。其诈传三品、四品、五品以下者,可类推也。当该官司知诈传而听行者,各与诈传者同罪。自诏书而下,及品官言语皆然。钱粮、刑名既有奏准免追免问之事理,而妄称奉旨追问者,与诈传诏旨无异,故亦坐斩。
对制上书诈不以实
凡对制及奏事上书诈不以实者,杖一百,徒三年。非密而妄言,有密者加一等。○若奉制推按问事,报上不以实者,杖八十,徒二年。事重者,以出入人罪论。
纂注承君问而对之曰:「对制陈奏衙门公事者,曰奏事,建言献策之类,曰上书。人臣事君,在于勿欺。若三者一有诈妄不实,则欺君矣,故杖一百,徒三年。非有机密事情而妄言有密,此又诈不以实之最重者,故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若奉制推委鞫问罪犯事情,而不以实情报上者,杖八十,徒二年。其中若有徇私曲法事情,重于杖八十徒二年者,则以官司出入人罪论。」
伪造印信历日等
凡伪造诸衙门印信及历日符验夜巡铜牌茶盐引者,斩。有能告捕者,官给赏银五十两。
译判绞罪的,依律定罪。此外,如果诈造都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及其余衙门文书,用以诓骗摊派财物的,问罪后发配边卫充军。
一、凡诈造各衙门文书、盗用印信的,不论有无套画押字,都依律定罪。如果只是套画押字(未盗用印信)的,各按所犯情节的轻重,查照相应的律条定罪。诈造六部各司、军卫各所文书的,都与诈造其余衙门文书同等定罪。
诈传诏旨
凡诈传皇帝诏旨的,处斩;诈传皇后懿旨、皇太子令旨、亲王令旨的,处绞刑。○如果诈传一品、二品衙门官员的言语,在各衙门交办公事时有借此规避罪责的情形的,杖一百、徒三年;诈传三品、四品衙门官员言语的,杖一百;诈传五品以下衙门官员言语的,杖八十。为从犯的,各减一等。如果因此得到财物的,计算赃款,如果没有枉法情节的,按不枉法罪论处;如果因此变动了事情、曲法枉断的,按枉法罪论处,各按其中较重的罪名论处。○承办官吏明知是诈传却仍予施行的,与诈传者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如果各衙门追缴钱粮、审讯刑事案件时,承办官吏将已经奏请批准应当施行的事项,谎称是奉旨追问的,处斩刑。
纂注:天子的诏令,有诏、诰、敕。诏令则诰、敕也包含在内。「诈传」是指从宫中首先诈传出去的人而言,如果是说在外面辗转相互传说的人,那就不是这个意思了。三品、四品衙门官员以下没有说明「有所规避」,是承接上文而言。如果虽然诈传了言语,却没有借此规避公事的情形,那就不是这个意思。大概诏旨、懿旨、令旨,都是臣民所应当遵守的,诈传就足以害人乱政,所以判处绞刑、斩刑。品官的言语,都能够号令众人。如果诈传各衙门交办公事的言语而有借此规避罪责的情形,其品级有高低,那么这言语所关系的轻重也不同。所以一品、二品官员言语的,杖一百、徒三年;三品、四品官员言语的,杖一百;五品以下官员言语的,杖八十。为从犯的人,各减一等。如果得到财物而为他人诈传上述品级官员的言语,事情没有曲法枉断情节的,计算所得财物的赃款,以不枉法罪论处;因受财而诈传并变动事情、曲法枉断的,以枉法罪论处。各按其中较重的罪责论处。如诈传一二品官言语,计算赃款重于杖一百、徒三年的,就按赃款罪论处;轻的就按杖一百、徒三年论处。诈传三品、四品、五品以下官员言语的,可以类推。承办官吏明知是诈传却仍予施行的,与诈传者同罪。从诏书以下,直到品官言语都是如此。钱粮、刑名之事既然有奏请批准免于追究、免于审问的情理,而竟谎称是奉旨追问的,这与诈传诏旨没有区别,所以也判处斩刑。
对制上书诈不以实
凡皇帝当面策问以及奏事、上书而虚假不实的,杖一百、徒三年;不是机密事情却谎称有机密的,加一等。○如果奉旨推问审理案件,回报上级情况不实的,杖八十、徒二年;情节较重的,按官吏出入人罪论处。
纂注:承受君主的询问而作答,叫做「对制」;陈奏衙门公事,叫做「奏事」;建言献策之类,叫做「上书」。臣子侍奉君主,贵在不欺瞒。如果这三者中有一项虚假不实,就是欺君了,所以杖一百、徒三年。本没有机密事情却谎称有机密,这是虚假不实中最严重的情形,所以加一等,为杖一百、流二千里。如果奉旨推问审理罪犯案情,而没有据实回报的,杖八十、徒二年。其中如果有徇私枉法的情节,重于杖八十、徒二年的,就按官吏出入人罪论处。
伪造印
伪造关防印记者,杖一百,徒三年。告捕者,官给赏银三十两。为从及知情行用者,各减一等。若造而未成者,各又减一等。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纂注关防印记,指各衙门原设者而言。如驿递务局等官所掌是也。若巡抚等官关防,今例同印信矣。伪造印信,以铜铁私铸成印,篆文俱全者,言之也。若用木石泥蜡等物描刻篆文,即今例所谓描摸,非伪造也。盖印信、历日、符验、夜巡铜牌、盐引、茶引,皆国家大信所系,故伪造者斩,告捕者赏银五十两。关防印记虽与印信不同,而亦所关以行政事者,故伪造者杖一百,徒三年,告捕者赏银三十两。为从及知情行使者,各减伪造之罪一等。系印信等项,则杖一百,流三千里;系关防印记,则杖九十,徒二年半。若伪造印信等项而未成为首者,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者,又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伪造关防印记未成为首者,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为从者,又减一等,杖八十,徒二年。故谓各又减一等。当该官司知其伪造而听行,则与伪造者同罪;不知者不坐。
条例
一、凡盗用总督、巡抚、审录、勘事、提学、兵备、屯田、水利等官钦给关防,俱照各官本衙门印信拟罪。若盗及弃毁、伪造,悉与印信同科。
一、凡描摸印信,行使诓骗财物,犯该徒罪以上者,问发边卫,永远充军。
一、伪造并盗用通政使司关防印记,及伪印工部批回卖放人匠者,俱问罪于本衙门,首枷号三个月,发落。
一、起解军士掜买伪印批回者,除真犯死罪外,解人发附近军士,调边卫;原系边卫者,调极边卫,各充军。
新颁条例
一万历十六年,都察院题咨,本部议,院覆,奉。
圣旨:伪造印信,只照律文拟断,不问木、石、泥、蜡,但伪者斩。
伪造宝钞
凡伪造宝钞,不分首从及窝主,若知情行使者,皆斩,财产并入官,告捕者官给赏银二百五十两,仍给犯人财产,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其巡捕守把官军知情故纵者,与同罪。若搜获伪钞,隐匿入己,不解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失于巡捕及透漏者,杖八十,仍依强盗责限跟捕。○若将宝钞挑剜补辏描改,以真作伪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及知情行使者,杖一百,徒三年。○其同情伪造人,有能悔过捕获同伴首告者,与免本罪,亦依常人一体给赏。
纂注:强盗捕限,见后捕亡律。以真作伪,谓以真钞挑剜字样,补辏描改笔画,作成伪钞也。国初制造宝钞,与铜钱相兼行使其关天下财用甚重,故伪造者不分首从,及窝藏伪造之人,知情行使之人,皆斩。犯人财产并没入官,知其伪造而首告捕获者,官给赏银二百五十两,仍给犯人财产。
译信历日等
凡伪造各衙门印信以及历日、符验、夜巡铜牌、茶引、盐引的,处斩;有能告发抓获的,官府给予赏银五十两。伪造关防印记的,杖一百、徒三年;告发抓获的,官府给予赏银三十两。为从犯以及明知是伪造却使用的,各减一等。如果伪造尚未完成的,各再减一等。承办官吏明知而仍予施行的,与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纂注:关防印记,是指各衙门原设的印记而言,如驿递、务局等官员所掌管的印记就是。如果是巡抚等官的关防,现在的条例已与印信同等对待了。伪造印信,是指用铜铁私自铸造成印章、篆文完整的情形而言。如果用木石泥蜡等物描刻篆文,就是现在条例所说的「描摹」,不是「伪造」。印信、历日、符验、夜巡铜牌、盐引、茶引,都是国家大信所系,所以伪造的处斩刑,告发抓获的赏银五十两。关防印记虽然与印信不同,但也是关系到行政事务的,所以伪造的杖一百、徒三年,告发抓获的赏银三十两。为从犯以及明知是伪造却使用的,各比伪造之罪减一等:属印信等类的,减为杖一百、流三千里;属关防印记的,减为杖九十、徒二年半。如果伪造印信等物尚未完成,主犯减一等,为杖一百、流三千里;从犯又减一等,为杖一百、徒三年。伪造关防印记尚未完成,主犯减一等,为杖九十、徒二年半;从犯又减一等,为杖八十、徒二年。所以说「各又减一等」。承办官吏明知是伪造却仍予施行的,与伪造者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条例
一、凡盗用总督、巡抚、审录、勘事、提学、兵备、屯田、水利等官员钦赐的关防的,都照该官本衙门印信定罪。如果是盗窃、丢弃损毁、伪造的,都与印信同等论罪。
一、凡描摹印信、用以诓骗财物,罪行达到徒罪以上的,问罪后发配边卫,永远充军。
一、伪造以及盗用通政使司关防印记,以及伪造工部批回文书放走匠人的,都在本衙门问罪,先枷号三个月,再行发落。
一、押解军士时假冒伪造批回文书购买者,除犯真正死罪的以外,押解的人发配附近卫所军士,调往边卫;原本是边卫的,调往极边卫,都判充军。
新颁条例
一、万历十六年,都察院题奏咨文,本部议复,都察院覆奏,奉旨:
圣旨:伪造印信之事,只依照律文定罪,不论是用木、石、泥、蜡制作,只要是伪造的都处斩刑。
伪造宝钞
凡伪造宝钞的,不分首犯从犯以及窝藏的主犯,如果明知是伪钞而使用的,都处斩刑,财产一并没收入官;告发抓获的,官府给予赏银二百五十两,并将犯人的财产一并给予;里长明知而不告发的,杖一百,不知情的不予治罪。负责巡捕守卫的官军明知情况而故意放纵的,与伪造者同罪。如果搜获伪钞后,隐匿据为己有、不上交官府的,杖一百、流三千里;因巡捕失职以及走漏消息导致伪钞流出的,杖八十,仍依照强盗案的责限追捕规定,限期跟踪追捕。○如果将宝钞挑剜补缀、描画修改,以真钞伪装成更多假钞的,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犯以及明知情况而使用的,杖一百、徒三年。○同伙参与伪造的人中,有能悔过并抓获同伙、检举告发的,免除本人的罪责,也按照普通告发者一样给予奖赏。
纂注:强盗的追捕限期,见后面的捕亡律。「以真作伪」,是指用真钞挑剜字样、补缀描画修改笔画,制成伪钞的情形。国初制造宝钞,与铜钱兼行使用,关系天下财用极为重大,所以伪造的不分首从,以及窝藏伪造者、明知是伪钞而使用的人,都处斩刑,犯人财产一并没收入官。明知是伪造并告发抓获的,官府给予赏银二百五十两,
若本处里老知而不首者,杖一百。其巡捕守把官军知情故纵,不行捕获者,与伪造者同罪至死,减一等。若搜获所造伪钞,隐匿入己,不解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无故纵之情,止失于巡捕,及因不巡捕以致伪造出入行使者,杖八十,仍依强盗捕限律,责令跟捕,惟故纵者不责限也。以真作伪者,三为: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及知情行使,杖一百,徒三年;同造之人能自悔过,捕获同伴首告者,免其本罪,仍依常人一体给赏。如此则告捕多而伪造者少矣。
私铸铜钱
凡私铸铜钱者绞,匠人罪同。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告捕者,官给赏银五十两。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若将时同铜钱剪错、薄小取铜以求利者,杖一百。○若伪造金银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
纂注:铜钱,通天下之用,而铸钱之权出于上。若私铸,则窃上之权,而钱法阻坏矣。故与鼓铸匠人并罪,坐绞。为从及知系私铸而故买行使者,各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首告捕获者,官给赏银五十两。里长知而不首告者,杖一百。若将时用铜钱错薄小取铜以求利,则与伪造者异矣。故止杖一百。若伪造金银行使,以惑众罔利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及知其伪造而买使者,各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盖律言伪造金银,谓以铅、铜、水银之类造成金银体质者方是。若成色不足,非全假者,不得引用此律。
条例
一、私铸铜钱为从者,问罪,用一百斤枷,枷号一个月。民匠舍余发附近充军,旗军调发边卫,食粮差操。若贩卖行使者,亦枷号一个月,照常发落。
一伪造假银及知情买使之人俱问罪于本地方枷号一个月发落
诈假官
凡诈假官、假与人官者,斩。其知情受假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知者,不坐。○若无官而诈称有官有所求为,或诈称官司差遣而捕人,及诈冒官员姓名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诈称见任官子孙、弟侄、家人,总领于按临部内有所求为者,杖一百。为从者,各减一等。若得财者,并计赃准窃盗,从重论。○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纂注:诈假官,谓本无官而诈为札付文凭,出外行事,或悬带伪造牙牌而在京出入者;假与人官,谓他人本无官而假为札付文凭与人以官者。此皆有坏朝廷名器,故并坐斩。受假官者,知其假而故受之,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本无官而诈称某官有所求为,或诈称官司差遣而追捕人,或诈冒见任官姓名,然曰诈称,曰诈冒,皆未有文凭可据,故止杖一百,徒三年。诈称见任官子孙、弟侄、家人,总领于见任官所部内有所求为者,此自与身冒官员姓名者少异,故止杖一百。
译并将犯人财产一并给予。如果本地里长明知而不告发的,杖一百。负责巡捕守卫的官军明知情况却故意放纵、不予抓捕的,与伪造者同罪,至死罪减一等。如果搜获所造伪钞,隐匿据为己有、不上交官府的,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果没有故意放纵的情节,只是巡捕失职,或因不巡捕而致使伪钞流出使用的,杖八十,仍依照强盗案追捕限期的律条,责令限期跟踪追捕,唯有故意放纵的不适用责限规定。「以真作伪」的,分为三种情形:为首的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犯及明知情况而使用的,杖一百、徒三年;同伙参与制造的人能自行悔悟,抓获同伙并检举告发的,免除本人罪责,仍按普通人一样给予奖赏。这样一来,检举告发的人就会多,而伪造的人就会少了。
私铸铜钱
凡私铸铜钱的,处绞刑,工匠罪责相同。为从犯以及明知是私铸而买卖使用的,各减一等。告发抓获的,官府给予赏银五十两。里长明知而不告发的,杖一百;不知情的不予治罪。○如果将当时通行的铜钱剪凿、磨薄取铜以谋利的,杖一百。○如果伪造金银的,杖一百、徒三年;为从犯以及明知情况而买卖使用的,各减一等。
纂注:铜钱是通行天下的通货,而铸钱的权力出自朝廷。如果私自铸造,就是窃取了朝廷的权力,钱法也就被破坏了,所以与鼓铸的工匠一并治罪,处绞刑。为从犯以及明知是私铸而故意购买使用的,各减一等,为杖一百、流三千里。告发抓获的,官府给予赏银五十两。里长明知而不告发的,杖一百。如果将当时通行的铜钱剪凿磨薄以取铜谋利,这与伪造铜钱的性质不同,所以只杖一百。如果伪造金银并使用以蒙骗众人谋取私利的,杖一百、徒三年;为从犯以及明知是伪造而购买使用的,各减一等,为杖九十、徒二年半。律文所说的伪造金银,是指用铅、铜、水银之类制造成金银形质的情形才算;如果只是成色不足,并非完全假冒的,不能引用这条律文。
条例
一、私铸铜钱为从犯的,问罪后,用一百斤重的枷,枷号一个月;民户、匠户及其余丁发配附近卫所充军,旗军调发边卫,充食粮差操之军。如果贩卖使用的,也枷号一个月,照常发落。
一、伪造假银以及明知情况而买卖使用的人,都在本地方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诈假官
凡假冒官员身份、或将官职虚假授予他人的,都处斩刑;明知是假冒官员而接受其假授官职的,杖一百、流三千里;不知情的,不予治罪。○如果本无官职却谎称有官有所求为,或谎称是官府差遣而抓捕他人,以及冒用官员姓名的,杖一百、徒三年。如果谎称是现任官员的子孙、弟侄、家人,在该官员按临巡察的辖区内有所求为的,杖一百。为从犯的,各减一等。如果因此得到财物的,一并计算赃款,比照窃盗罪,从重论处。○承办官吏明知而仍予施行的,与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纂注:「诈假官」,是指本无官职却伪造札付文凭、外出行事,或身佩伪造的牙牌而在京城出入的情形;「假与人官」,是指他人本无官职,却伪造札付文凭给予对方冒充官职的情形。这些都损害了朝廷授官的名器,所以都判处斩刑。接受假授官职的人,明知是假冒而故意接受的,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果本无官职却谎称某官有所求为,或谎称是官府差遣而追捕他人,或冒用现任官员姓名,但只是「谎称」「冒用」,没有文凭凭据可查,所以只杖一百、徒三年。谎称是现任官员的子孙、弟侄、家人,在该现任官员所辖境内有所求为的,这与本人冒用官员姓名的情节略有不同,所以
为从各减一等。承「诈称」以下言,如为首该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则杖九十,徒二年半。为首该杖一百,为从则杖九十。若诈称、诈冒有所求为而得财者,则计赃,有重于诈称、诈冒本罪者,则从赃准窃盗论。各主者亦以一主为重,免刺。若赃轻则从本罪论,故曰各从重论。当该官司知而听行者,与同罪。通承上言至死者,照律减等。
条例
一、广西、云贵、湖广、四川等处,但有冒籍生员食粮、起贡到部者,问革,发原籍为民。若买到土人倒过,所司起送公文,顶名赴部投考者,发口外为民。卖与者,行所在官司追赃治罪。若已受职,比依诈假官律处斩,卖者发边卫充军。经该官吏朦胧起送,各治以罪。
一、凡诈冒皇亲族属姻党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挟骗财物,侵假地土,井有禁山场,拦当船只,掯要银两,出入大小衙门,嘱托公事,贩卖钱钞私盐,包揽钱粮,假称织造,私开牙行,擅搭桥梁,侵渔民利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于所犯地方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杖罪以下,亦枷号一个月,发落。若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告诉,不即受理,及虽受理,观望逄迎,不即问断,举奏者,各治以罪。
一、假充大臣及近侍官员家人名目,豪横乡村,生事害民,强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种者,许所在官司拏问。犯该徒罪以上者,发边卫充军;杖罪以下,枷号一个月发落。
诈称内使等官
凡诈称内使及都督府、四辅、谏院等官、六部监察御吏按察司官,在外体察事务,欺诳官府,扇惑人民者,斩。知情随行者,减一等。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诈称使臣乘驿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者,减一等。驿官知而应付者,与同罪;不知情、失盘诘者,笞五十。其有符验而应付者,不坐。
纂注内使、都督府、四辅、谏院、六部、监察御史、按察司官,皆要官也。诈称此官,在外体察事务,必致欺诳官府,扇惑人民,故斩。知情随行之人,如诈作皁隶跟随之类,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当该官司知其诈称而听行,与诈称者同罪;不知则不坐。诈称使臣乘驿有所求,为止于舆马而已,故其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随行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驿官知其诈称而应付者,与犯者同罪;不知其诈称而失于盘诘者,止笞五十。其有符验而应付者,驿官不坐罪,为其有符验,难于查验也。
条例
一、凡诈冒内官亲属、家人等项名色,恐吓官司,诓骗财物者,除真犯死罪外,其余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所在官司畏徇故纵,不行擒拏者,各治以罪。
一、凡诈充锦衣卫旗校,假以差遣,体访事情,缉捕盗贼为由,占宿公馆,妄拏平人,吓取财物,扰害军民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杖罪以下,亦枷号一个月,发落所在官司。
译只杖一百。为从犯的各减一等。这是承接「诈称」以下而言:如果为首的应判杖一百、徒三年,那么为从犯的就是杖九十、徒二年半;为首的应判杖一百,为从犯的就是杖九十。如果因谎称、冒用而有所求为并得到财物的,计算赃款,如果重于谎称、冒用本身的罪责,就按赃款比照窃盗罪从重论处,各主犯也按其中一名主犯的最重情节论处,免于刺字。如果赃款较轻,就按本罪论处,所以说「各从重论」。承办官吏明知而仍予施行的,与同罪。(这一条)从头到「至死者」都通用,依律减等处理。
条例
一、广西、云贵、湖广、四川等地,凡有冒用籍贯身份为生员、领取廪食、贡入国子监的,问罪革除,发回原籍为民。如果买通当地人代为顶替,经该管衙门出具起送公文,冒名顶替赴部投考的,发配口外为民;出卖顶替身份的,由所在官司追缴赃款治罪。如果已经就任官职的,比照诈假官律处斩,出卖者发配边卫充军。经手办理此事而蒙混起送的官吏,各自治罪。
一、凡诈称冒充皇亲族属姻党家人,无论在京城还是外地,巧立名目,讹诈骗取财物,侵占假借土地,霸占有禁令的山场,拦截霸占船只,索要银两,出入大小衙门,嘱托请托公事,贩卖钱钞私盐,包揽钱粮,假称是为宫廷织造采办,私自开设牙行,擅自搭建桥梁,侵害渔民百姓利益的,除真正犯死罪的以外,罪行达到徒罪以上的,都在犯罪当地枷号一个月,发配边卫充军;杖罪以下的,也枷号一个月,发落处理。如果被害之人到所在官司告状,官司不立即受理,或即便受理却敷衍逢迎、不立即审断的,一并向上举奏,各自治罪。
一、假冒充当大臣及近侍官员的家人名目,在乡村横行霸道,滋事害民,强占田地房屋,招纳收留流亡迁移之人前来耕种居住的,允许所在官司拘拿审问。犯罪达到徒罪以上的,发配边卫充军;杖罪以下的,枷号一个月发落。
诈称内使等官
凡诈称是内使以及都督府、四辅官、谏院官、六部官、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员,在外地体察事务、欺骗官府、蛊惑百姓的,处斩;明知情况而随行的,减一等。承办官吏明知而仍予施行的,与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如果诈称是使臣而乘坐驿站车马的,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犯的,减一等。驿站官员明知而供给车马的,与同罪;不知情、只是没有认真盘查询问的,笞五十;有符验凭证而供给的,不予治罪。
纂注:内使、都督府、四辅官、谏院官、六部官、监察御史、按察司官,都是重要官职。诈称这些官职,在外地体察事务,必然会欺骗官府、蛊惑百姓,所以处斩。明知情况而随行的人,如假扮为随行差役之类的,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承办官吏明知是诈称却仍予施行的,与诈称者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诈称使臣乘坐驿站车马、有所求取的,仅仅是车马而已,所以罪责止于杖一百、流三千里,随行者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驿站官员明知是诈称却仍供给车马的,与犯人同罪;不知是诈称而只是没有认真盘查询问的,只笞五十。有符验凭证而供给车马的,驿站官员不予治罪,因为有符验凭证,难以核实真伪。
条例
一、凡诈称冒充内官的亲属、家人等名目,恐吓官府、诈骗财物的,除真正犯死罪的以外,其余的枷号一个月,发配边卫充军。所在官司如果畏惧徇私、故意放纵、不予拘拿的,各自治罪。
一、凡诈充锦衣卫旗校,假借差遣名义,以体访事情、缉捕盗贼为借口,占用驻宿公馆,无端拘捕平民百姓,敲诈索取财物,扰害军民的,除真正犯死罪的以外,罪行达到徒罪以上的,枷号一个月,发配边卫充军;杖罪以下的,也枷号一个月,发落所在官司处理。徇情放纵的官吏,各自治
阿从故纵者,各治以罪。
近侍诈称私行
凡近侍之人在外诈称私行体察事务扇惑人民者斩。谓如给事中、尚宝等官、奉御内使、仪鸾司官、校尉之类。
纂注私行者,暗行体察官府及民间不明之事也。近侍近君之人,诈称私行,可以乱民惑众,其与无官诈称何异哉?故亦坐以斩也。
诈为瑞应
凡诈为瑞应者,杖六十,徒一年。○若有灾祥之类,而钦天监官不以实对者,加二等。
纂注瑞如景星、庆云之类,皆以事应,故曰瑞应。本无瑞而诈为瑞应,是欺君也,故杖六十,徒一年。钦天监官职专天文,而于灾祥之类不以实对,妄言休咎,其欺尤重,故加二等,杖八十,徒二年也。
诈病死伤避事
凡官吏人等诈称疾病,临事避难者,笞四十;事重者,杖八十。○若犯罪待对,故自伤残者,杖一百;诈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所避事重者,各从重论。若无避故自伤残者,杖八十。其受雇倩为人伤残者,与犯人同罪;因而致死者,减鬬杀罪一等。○若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纂注:临事诈称疾病,欲以避难也,故笞四十;事重杖八十。犯罪待对,故自伤残其手足耳目,或诈死者,皆欲避罪也,故伤残杖一百,诈死杖一百,徒三年。所避之罪重于杖一百徒三年者,则从所避之罪论。若无所避而故自伤残者,是以自残其躯,故杖八十。受雇倩而为人伤残其雇倩之人,与犯人同罪。因伤残而致死者,受雇倩之人减鬬杀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当该官司知其避难而听与改差,知其避罪而准作废疾,拟断者与犯人同罪,不知则不坐。
诈教诱人犯法
凡诸人设计用言教诱人犯法,及和同令人犯法,却行捕告,或令人捕告,欲求给赏,或欲陷害人得罪者,皆与犯法之人同罪。
纂注:教诱人为犯法之事,或和同与人共为犯法之事,后却捕告于官,或暗令他人捕告。此其为心,盖欲希求给赏,或陷人于罪以快私忿而已。是人之罹法,由其致之,故与之同罪。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二十五
刑律
犯奸
犯奸
凡和奸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奸杖一百。○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
译罪。
近侍诈称私行
凡近侍之人在外地谎称是私下巡访、体察事务,蛊惑百姓的,处斩。这里所说的近侍,是指如给事中、尚宝等官、奉御、内使、仪鸾司官、校尉之类。
纂注:「私行」,是指暗中巡访体察官府以及民间不明之事。近侍是接近君主的人,谎称是私行巡访,就可以扰乱百姓、蛊惑众人,这与本无官职却谎称有官职的情形有什么不同呢?所以也判处斩刑。
诈为瑞应
凡假造祥瑞征兆的,杖六十、徒一年。○如果出现灾异祥瑞之类的现象,而钦天监官员不据实回报的,加二等。
纂注:瑞,如景星、庆云之类,都是以吉祥事应而言,所以叫「瑞应」。本没有祥瑞却假造祥瑞,这是欺骗君主,所以杖六十、徒一年。钦天监官员职责专司天文,却对灾异祥瑞之类不据实回报,妄言吉凶祸福,这种欺骗尤为严重,所以加二等,为杖八十、徒二年。
诈病死伤避事
凡官吏等人谎称有病、借以逃避当前差事的,笞四十;情节较重的,杖八十。○如果因犯罪而等候对质,故意自伤肢体的,杖一百;谎称已死的,杖一百、徒三年;所逃避的罪责较重的,各按较重罪责论处。如果没有逃避事由而故意自伤肢体的,杖八十。受人雇佣代为使人伤残的,与犯人同罪;因此致人死亡的,比照斗杀罪减一等论处。○承办官吏明知而仍予施行的,与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纂注:临事谎称有病,是想借此逃避差事,所以笞四十;情节较重的杖八十。犯罪等候对质,故意自伤手足耳目,或谎称已死的,都是想逃避罪责,所以自伤的杖一百,谎称已死的杖一百、徒三年。所逃避的罪责重于杖一百、徒三年的,就按所逃避的罪责论处。如果没有逃避的事由而故意自伤肢体的,是自伤己身,所以杖八十。受人雇佣而为他人使其伤残的,那雇佣者与犯人同罪。因伤残而致人死亡的,雇佣者比照斗杀罪减一等,为杖一百、流三千里。承办官吏明知是逃避差事却仍予以准许改派差事,或明知是逃避罪责却仍准以废疾定案的,与犯人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诈教诱人犯法
凡有人设计用言语教唆诱导他人犯法,或者与人共同合谋使人犯法,事后却前去告发抓捕,或指使他人去告发抓捕,目的是想求取赏钱,或是想陷害他人获罪的,都与犯法之人同罪。
纂注:教唆诱导他人做犯法之事,或串通合谋与他人一起做犯法之事,事后却又告发到官府,或暗中指使他人前去告发。这种人的用心,大概是想求取赏钱,或是想陷害他人以泄私愤而已。这是他人之所以触犯法律,是由此人促成的,所以与他同罪。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二十五
刑律
犯奸
犯奸
凡通奸的,杖八十;奸淫有夫之妇的,杖九十;调戏引诱奸淫的,杖一百。○强奸的,处绞刑;未遂的,杖一百、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