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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大明律集解附例十二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二十五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306–310 段

三千里。○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其和奸、刁奸者,男女同罪,奸生男女,责付奸夫收养,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若嫁卖与奸夫者,奸夫、本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财物入官。○强奸者,妇女不坐。○若媒合、容止通奸者,各减犯人罪一等,私和奸事者,减二等。○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若奸妇有孕,罪坐本妇。

译三千里。奸淫十二岁以下幼女的,即使是两相情愿,也按强奸论处。和奸、诱奸的,男女同罪,奸生的子女,责令交给奸夫抚养,奸妇听凭丈夫嫁卖,丈夫愿意留下的,听便。若将奸妇嫁卖给奸夫的,奸夫、本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本宗,财物没收入官。强奸的,妇女不治罪。若为通奸做媒介、提供场所容留的,各减犯人罪一等,私下和解奸情之事的,减二等。凡不是在通奸现场捕获、也没有指认奸情的,不予论罪。若奸妇怀孕,罪责由本妇承担。

纂注和谓男女相愿,刁谓引至别所,然刁必本于和来,男女同罪以下,所以着和刁奸及下诸条,犯奸之通例也。卖与奸夫,指经官断后者言,故与买休卖休有别。此言凡和奸杖八十,为妇人无夫者言也。若有夫而和奸,则杖九十。刁奸者则不论夫之有无,俱杖一百。强奸则肆己之淫,污人之节,故奸夫处绞。若虽强而未成奸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十二岁以下幼女,未有欲心,故虽和同强论成奸者,亦坐绞罪。其和奸、刁奸者,男女同淫,故同坐罪。奸生男女,理宜奸夫收养,故即责付奸夫,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所谓设大法而顺人情也。若遂卖与奸夫,则断从淫,本夫恶得无罪,故与奸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财物入官,盖强奸者非妇女之得已,故妇女不坐罪。若和奸、刁奸而有人为之媒合,或容止其行奸者,各减犯人罪一等。私和奸事者,随其和奸、刁奸、强奸,各减犯人罪二等。非奸所捕获及指奸,俱无证迹可验,故勿追论。若妇女因奸有孕,则妇女有凭,故止罪坐本妇。按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指成奸者言,故虽和同强论。若和而未成奸者,当坐不应从重。或谓以强而未成者论,甚非律意。

纵容妻妾犯奸

凡纵容妻妾与人通奸,本夫、奸夫、奸妇各杖九十。抑勒妻妾及乞养女与人通奸者,本夫、义父各杖一百,奸夫杖八十,妇女不坐,并离异归宗。○若纵容、抑勒亲女及子孙之妇妾人通奸者,罪亦如之。○若用财买休、卖休、和娶人妻者,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入官。若买休人与妇人用计逼勒本夫休弃,其夫别无卖休之情者,不坐,买休人及妇人各杖六十,徒一年,妇人余罪收赎,给付本夫,从其嫁。卖妾减一等,媒合人各减犯人罪一等。

纂注:休、离也。和娶、承买、休、卖休、说奸夫用财买其夫以离其妻,曰买休。本夫受奸夫之财而离其妻,曰卖休。因而娶之为妻,曰和娶。此言凡妻妾与人通奸,在奸夫、奸妇固为淫合。若本夫明知而纵容其通奸,则本夫不能制束,故各杖九十。若抑勒妻妾,或乞养义女与人通奸,则妇女非得已之情,而本夫、义父必有图财之意,故本夫、义父各杖一百。奸夫杖八十,妇女不坐。其纵容、抑勒者,并该离异归宗。若纵容亲女及子孙之妇妾与人通奸,则纵容之人与奸夫、奸妇各杖九十。抑勒者,抑勒之人杖一百。奸夫杖八十,妇女不坐。故曰“罪亦如之”。若用财买人休其妻,本夫受财卖休其妻,因而和同娶之为妻者,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入官。若买休人与妇人用计逼勒本夫休弃,在本夫别无卖休之情者,则不坐。

译纂注:和奸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相合,刁奸是指把人骗诱到别的地方去(奸淫),但刁奸也必定本于双方情愿而来,男女同罪以下的规定,正是设立和奸、刁奸及以下各条、作为犯奸通例的原因。卖与奸夫,是指经官府判决之后而言,所以与买休、卖休有区别。这里说凡和奸杖八十,是就没有丈夫的妇人而言的。若有丈夫而和奸,则杖九十。刁奸的,则不论其有无丈夫,一律杖一百。强奸是放纵自己的淫欲,玷污他人的贞节,所以奸夫处以绞刑。若虽属强奸而未成奸的,杖一百,流三千里。十二岁以下的幼女,尚无欲念,所以即使是和奸,也按强奸论定成奸,同样判处绞罪。至于和奸、刁奸的,男女双方共同淫乱,所以同坐其罪。奸生的子女,按理应由奸夫收养,所以判归奸夫抚养;奸妇则随本夫嫁卖,若本夫愿意留下,也听凭其意,这就是所谓设立大法而又顺应人情。若竟将奸妇卖与奸夫,则应按淫乱论断,本夫怎能无罪,所以与奸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财物没入官府,是因为强奸并非妇女自愿,所以妇女不坐罪。若和奸、刁奸而有人为之做媒撮合,或容留庇护其行奸的,各减犯人之罪一等。私下和解奸情之事的,按其为和奸、刁奸、强奸的不同,各减犯人之罪二等。不是在奸情发生地捕获、又无人指证奸情的,都因无证据可查验,所以不予追究论罪。若妇女因奸而怀孕,则妇女已有凭证,所以只坐罪本妇。按:奸幼女十二岁以下的,是指已成奸的而言,所以即使是和奸也按强奸论。若和奸而未成奸的,应当按不应重罪论处。有人说应按强奸未成论处,这很不符合律文的本意。

纵容妻妾犯奸

凡纵容妻妾与人通奸的,本夫、奸夫、奸妇各杖九十。逼勒妻妾及养女与人通奸的,本夫、义父各杖一百,奸夫杖八十,妇女不坐罪,并且离异归宗。若纵容、逼勒亲生女儿及子孙的妻妾与人通奸的,罪也照此办理。若用财物买休、卖休、和娶他人妻子的,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没入官府。若买休人与妇人合谋逼勒本夫休弃妻子,而本夫本无卖休之意的,本夫不坐罪,买休人及妇人各杖六十、徒一年,妇人其余的罪可以收赎,仍将妇人交还本夫,听凭他嫁卖。买休、卖休妾的减一等,做媒撮合的人各减犯人之罪一等。

纂注:休,就是离弃的意思。和娶、承买、休、卖休,是说奸夫用财物买通妇人的丈夫以使其离弃妻子,叫做买休。本夫接受奸夫的财物而离弃妻子,叫做卖休。因而娶她为妻,叫做和娶。这里说凡妻妾与人通奸,在奸夫、奸妇本就是淫乱苟合。若本夫明知而纵容其通奸,则说明本夫不能约束管教,所以各杖九十。若逼勒妻妾,或养女与人通奸,则妇女并非出于自愿,而本夫、义父必定有图财之意,所以本夫、义父各杖一百。奸夫杖八十,妇女不坐罪。凡是纵容、逼勒的,都应当离异归宗。若纵容亲生女儿及子孙的妻妾与人通奸,则纵容之人与奸夫、奸妇各杖九十。逼勒的,逼勒之人杖一百,奸夫杖八十,妇女不坐罪。所以说“罪也照此办理”。若用财物买通他人休弃其妻,本夫接受财物卖休其妻,因而和同娶来为妻的,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没入官府

买休人与妇人各杖六十,徒一年。妇人依律决杖一百,余罪收赎,仍将本妇人给付本夫,从其嫁卖。如买休、卖休、和娶人妾者,本夫、本妾及买休人各杖九十。用计逼勒者,买休人及本妾各杖一百。以妾贱于妻,故减罪一等。媒合人各减犯人罪一等,则视买休、卖休及逼勒或妻或妾各犯之罪而减之也。按乞养女不言纵容、抑勒子孙之妇妾不言离异者,何也?盖义父、义女尊卑相临,又非亲女可比,令之通奸必出抑勒。若子孙之妇妾被勒通奸,与本夫原无义绝之情,故不言离异也。又详买休、卖休一节,律系奸条,必为先奸后娶者而设。然其不专言奸夫,而曰卖休人;不专言奸妇,而曰本妇。亦可见买休、卖休固有不因奸而犯者,亦宜照此律科断。不然,典雇妻女者有罪,将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有罪。若谓卖妻者律无文而不禁,是果律遗之哉?正以卖妻与人,既坏夫妇之伦,又非嫁娶之正,有类于奸,故即。系犯奸条下,而诸条不及言耳,附此以俟奏请定夺。

亲属相奸

凡奸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各杖一百。○若奸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谓内外有服之亲,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异父姊妹者,各杖一百,徒三年,强者斩。若奸从祖祖母、姑、从祖伯叔母、姑、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各绞,强者斩。若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者,各斩。○妾各减一等,强者绞。谓强奸亲属妾者,该绞。

纂注此条,凡称各者,俱指男女同科。此罪下条,仿此。以下妻妾犯奸而罪不至死者,仍尽犯奸本法,从夫嫁卖,愿留者听也。盖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虽族属疎远,而名分犹存,故有犯奸者不同和刁。有夫无夫,男女各杖一百。言同宗则外姻无服者,以凡奸论。若奸内外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异父姊妹者,男女各杖一百,徒三年。强奸者,奸夫坐斩,别凡人律也。若从祖祖母,即祖兄弟之妻;从祖祖姑,即祖之姊妹;从祖伯叔母,即父堂兄弟之妻;从祖伯叔姑,即父之堂姊妹;从父姊妹,即父从兄弟之女,己之堂姊妹也;母之姊妹,即己之姨母也;兄弟之妻及兄弟子之妻以上亲属,其服虽缌麻以上,而其分为至亲,若犯奸者皆为内乱,故奸夫奸妇各绞,强者则斩。若父祖之妾,伯叔母,姑子孙之妇,兄弟之女以上亲属,则其亲为至近,而其伦为尤重,若犯奸者皆为逆伦,故奸夫奸妇各斩。凡与前项亲属之妾犯奸者,各减妻罪一等,强奸者,奸夫亦绞。

 条例

一、凡亲属犯奸至死罪者,若强奸未成,依律问罪,发边卫充。

一、凡犯奸内外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姊妹者,依律拟罪。

译。若买休人与妇人合谋逼勒本夫休弃妻子,而本夫确实没有卖休之意的,则不坐罪。买休人与妇人各杖六十、徒一年。妇人依律决杖一百,其余的罪可以收赎,仍将本妇交还本夫,听凭他嫁卖。如果是买休、卖休、和娶他人妾的,本夫、本妾及买休人各杖九十。用计逼勒的,买休人及本妾各杖一百。因为妾的地位低于妻,所以减罪一等。做媒撮合的人各减犯人之罪一等,就是要视买休、卖休及逼勒或妻或妾各人所犯之罪而分别减等。按:养女不说纵容、逼勒,子孙的妻妾不说离异,是为什么呢?大概是因为义父、义女尊卑相临,又不能与亲生女儿相比,令她通奸必定出于逼勒。若子孙的妻妾被逼勒通奸,与本夫原本并无恩义断绝之情,所以不说离异。又详细来看买休、卖休一节,此律本属犯奸条目,必定是为先有奸情、后来娶为妻的情形而设。然而律文不专说奸夫,而说卖休人;不专说奸妇,而说本妇。也可见买休、卖休本来也有不因通奸而犯的情形,也应照此律条科断。不然,典雇妻女的人有罪,把妻妾诈称姊妹嫁人的人也有罪。若说卖妻的人律无明文而不予禁止,这难道是律文的遗漏吗?正是因为卖妻给别人,既败坏了夫妇的伦常,又不合乎嫁娶的正道,与奸情相类似,所以就归在犯奸条下,而其他各条不再提及,附于此处以待奏请定夺。

亲属相奸

凡奸淫同宗无服的亲属及无服亲属的妻子的,各杖一百。若奸淫缌麻以上的亲属及缌麻以上亲属的妻子——是指内外有服的亲属,以及妻子前夫的女儿、同母异父的姊妹——的,各杖一百、徒三年,强奸的处斩。若奸淫从祖祖母、从祖姑、从祖伯叔母、从祖姑、从父姊妹、母的姊妹以及兄弟的妻子、兄弟儿子的妻子的,各处绞刑,强奸的处斩。若奸淫父亲、祖父的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的妻子,兄弟的女儿的,各处斩刑。妾各减一等,强奸的处绞。这是说强奸亲属的妾的,应当处绞。

纂注:这一条凡称“各”的,都是指男女同样论罪。此罪以下各条,都仿照此例。以下妻妾犯奸而罪不至死的,仍旧依犯奸本律,随本夫嫁卖,本夫愿意留下的听凭其意。大概是说同宗无服的亲属及无服亲属的妻子,虽然族属疏远,但名分仍在,所以有犯奸的不同于一般和奸、刁奸。不论有夫无夫,男女各杖一百。说同宗,则外姻无服的,就按普通犯奸论处。若奸淫内外缌麻以上的亲属及缌麻以上亲属的妻子,以及妻子前夫的女儿、同母异父的姊妹的,男女各杖一百、徒三年。强奸的,奸夫坐斩,这是有别于普通人的律条。若从祖祖母,即祖父兄弟的妻子;从祖祖姑,即祖父的姊妹;从祖伯叔母,即父亲堂兄弟的妻子;从祖伯叔姑,即父亲的堂姊妹;从父姊妹,即父亲从兄弟的女儿,也就是自己的堂姊妹;母的姊妹,即自己的姨母;兄弟的妻子及兄弟儿子的妻子,以上这些亲属,服制虽在缌麻以上,但其名分乃是至亲,若犯奸的都属于内乱,所以奸夫奸妇各处绞刑,强奸的则处斩。若父、祖的妾,伯叔母、姑,子孙的妻子,兄弟的女儿,以上这些亲属,其亲属关系尤为亲近,其伦常关系更为重大,若犯奸的都属于逆伦,所以奸夫奸妇各处斩刑。凡是与前面所列亲属的妾犯奸的,各减妻的罪一等,强奸的,奸夫也处绞刑。

条例

一、凡亲属犯奸应至死罪的,若强

奸夫发附近卫充军。

诬执翁奸

凡男妇诬执亲翁及弟妇诬执夫兄欺奸者斩。

纂注凡翁奸子妇,兄奸弟妇者,律该处斩。若无此事而诬执之,是陷其父与兄于必死之地,妇恶莫甚于此,故罪坐斩。

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

凡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女者,各斩。○若奸家长之期亲,若期亲之妻者,绞,妇女减一等。若奸家长之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强者斩。○妾各减一等,强者亦斩。

纂注:各斩,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各减一等,俱指男女而言。奸家长之期亲及期亲之妻,如家长之姊妹、伯叔母、兄弟之妻子、孙之妇,皆是也。奸夫坐绞,奸妇减一等,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奸家长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亦皆内外有服之亲,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强者则斩,妾各减一等。如奸家长之妾,各减一等,各杖一百,流三千里。奸家长期亲之妾,减一等,奴及雇工人亦杖一百,流三千里。妾杖一百,徒三年。奸家长缌麻以上之妾,减一等,各杖一百,徒三年。强奸者,虽系妾,亦斩。

奸部民妻女

凡军民官吏奸所部妻女者,加凡奸罪二等,各罢职役,不叙。妇女以凡奸论。○若奸囚妇者,杖一百,徒三年。囚妇止坐原犯罪名。

纂注:管军、管民之官吏,奸所部军民之妻或女,官吏加凡奸二等。和奸,杖一百;和奸有夫,杖六十,徒一年。刁奸,杖七十,徒一年半。官罢职,吏罢役,俱不复叙用。妇女以凡奸论。和奸无夫,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奸,杖一百。不言强奸,有犯者即以强奸律坐绞。囚禁在狱之妇,而官吏奸之,杖一百,徒三年。囚妇止坐原犯之律。妇人非犯奸及死罪,不得囚禁。既入于此,何待于强?故不言强奸之罪。若为事而保管在外,只以奸所部妻女论,不得与囚妇同论也。

 条例

一、凡军职及应袭舍人犯奸,除奸所捕获及刁奸坐拟奸罪者,官革职,与舍人俱发本卫,随舍余食粮差操。其指奸及非奸所捕获者,俱照常发落。

居丧及僧道犯奸

凡居父母及夫丧,若僧尼、道士、女冠犯奸者,各加凡奸罪二等。相奸之人,以凡奸论。

纂注:僧尼道士女冠,指有度牒者言。加凡奸二等,如和奸,杖一百;有夫,杖六十,徒一年;刁奸,杖七十,徒一年半。相奸之人,以凡奸论。如奸夫居丧,加二等,则奸妇以凡奸论。僧尼道士女相相奸之奸夫、奸妇,则以凡论也。

 条例

一僧道不分有无度牒,及尼僧、女冠犯奸者,依律问罪,各于本寺、观、庵、院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

一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挟妓饮酒者,俱问发原籍为民。

良贱相奸

凡奴奸良人妇女者,加凡奸罪一等;良人奸他人婢者,减一等;奴婢相奸者,以凡奸论。

译奸未成,依律定罪,发配边卫充军。

一、凡犯奸内外缌麻以上的亲属及缌麻以上亲属的妻子,以及妻子前夫的女儿、同母异父的姊妹的,依律拟罪,奸夫发配附近卫所充军。

诬执翁奸

凡儿媳诬告公公及弟媳诬告丈夫的哥哥欺奸的,处斩。

纂注:凡公公奸淫儿媳、哥哥奸淫弟媳的,依律应当处斩。若并无此事而诬告的,这是把父亲或哥哥置于必死之地,妇人的恶行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所以罪坐斩刑。

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

凡奴仆及雇工人奸淫家长的妻子、女儿的,各处斩刑。若奸淫家长的期亲,或期亲的妻子的,处绞刑,妇女减一等。若奸淫家长缌麻以上的亲属及缌麻以上亲属的妻子的,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强奸的处斩。妾各减一等,强奸的也处斩。

纂注:各斩、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各减一等,都是指男女双方而言。奸淫家长的期亲及期亲的妻子,如家长的姊妹、伯叔母、兄弟的妻子、儿子孙子的媳妇,都属于此。奸夫坐绞刑,奸妇减一等,只杖一百、流三千里。奸淫家长缌麻以上的亲属及缌麻以上亲属的妻子,也都是内外有服的亲属,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强奸的处斩,妾各减一等。如奸淫家长的妾,各减一等,各杖一百、流三千里。奸淫家长期亲的妾,减一等,奴仆及雇工人也是杖一百、流三千里,妾是杖一百、徒三年。奸淫家长缌麻以上亲的妾,减一等,各杖一百、徒三年。强奸的,即使是妾,也处斩。

奸部民妻女

凡军民官吏奸淫所管辖百姓的妻子、女儿的,加普通犯奸罪二等,各罢免职务,不再叙用。妇女按普通犯奸论处。若奸淫囚犯的妻子的,杖一百、徒三年。囚犯之妻只坐其原犯之罪。

纂注:统管军队、统管百姓的官吏,奸淫所辖军民的妻子或女儿,官吏加普通犯奸二等。和奸,杖一百;和奸而有夫的,杖六十、徒一年;刁奸,杖七十、徒一年半。官员罢职,吏员罢役,都不再复叙任用。妇女按普通犯奸论处。和奸无夫的,杖八十;有夫的,杖九十。刁奸的,杖一百。不说强奸,是因为若有犯的,就直接以强奸律处以绞刑。囚禁在狱中的妇人,官吏若奸淫她,杖一百、徒三年。囚妇只坐原犯之律。妇人若非犯奸或死罪,不得囚禁。既然已被囚禁,何须等到强奸?所以不说强奸之罪。若是因案在外保管的妇人,只按奸淫所辖妻女论处,不能与囚妇同论。

条例

一、凡军职及应当承袭的舍人犯奸,除了在奸情发生地当场捕获及刁奸依律拟定奸罪的,官员革职,与舍人一并发本卫,随余丁食粮差操。其中经指证犯奸及非在奸情发生地捕获的,都照常发落。

居丧及僧道犯奸

凡为父母或丈夫服丧期间,或是僧尼、道士、女冠犯奸的,各加普通犯奸罪二等。相与通奸的人,按普通犯奸论处。

纂注:僧尼道士女冠,是指有度牒的人而言。加普通犯奸二等,如和奸,杖一百;有夫的,杖六十、徒一年;刁奸,杖七十、徒一年半。相与通奸的人,按普通犯奸论处。如奸夫在服丧期间,加二等,则奸妇按普通犯奸论处。僧尼道士女冠相与通奸的奸夫、奸妇,也按普通犯奸论处。

条例

一、僧道不论有无度牒,以及尼僧、女冠犯奸的,依律定罪,各在本寺、观、庵、院门首枷号一个月,然后发落。

一、僧道官、僧人道士若有携妓饮酒的,都问罪,发回原籍为民。

良

纂注:男女相奸,均为有罪,而良之于贱,尊卑不同,故以奴而奸良人妇女者,加凡奸一等;以良人奸他人婢者,减凡奸一等,贵贱之别也。奴之于婢,本同等类,故自相奸者,以凡奸论。以上通兼和奸、刁奸,有夫无夫,言或云:妇女与婢俱照凡奸,不在减等之限,恐非。

官吏宿娼

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媒合人减一等。○若官员子孙宿娼者,罪亦如之。附过,候荫袭之日,降一等,于边远叙用。

纂注:娼,即教坊司之妇,与各州县所编乐户是也。若民间私自卖奸者,自当以凡奸之律论之。盖官吏职专治人,而奸宿娼妇,故杖六十;媒合人减等,笞五十。官员子孙犯者,亦杖六十。若军职子孙,则府写其过名,候袭荫之日,降其祖父原职一等,于边远衙门叙用。或云袭荫减等兼文职,言殊不知文职与武职不同,其子孙宿娼,则干碍行止,安得袭荫耶?此条官吏宿娼与奸不同,其乐户知情,虽同罪,得单衣的决,有力亦准纳钞,官吏俱赎完日,俱革职役。按官吏挟妓饮酒,律无明文,有犯亦依此条科断。或云问不应事重,则反重于宿娼矣。

买良为娼

凡娼优乐人,买良人子女为娼优,及娶为妻妾,或乞养为子女者,杖一百。知情嫁卖者,同罪。媒合人,减一等。财礼入官,子女归宗。

纂注优乐舞人也。娼优之于良人,贵贱县殊。若买良人之子女为娼优,或娶良人子女为妻妾,或乞养为子女。及良人之家知其系是娼优乐人,而将甚子女嫁卖者,并杖一百。媒合之人减一等,杖九十。财礼入官,子女归宗。曰知情则不知情者不坐,可知矣。

 条例

一、凡买良家子女作妾,并义女等项名目,纵容抑勒与人通奸者,本夫、义父问罪于本家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若乐工私买良家子女为娼者,不分买卖、媒合人等,亦问罪,俱于院门首枷号一个月,妇女并发归宗。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二十六

 刑律

  杂犯

拆毁申明亭

凡拆毁申明亭房屋及毁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纂注各州县设立申明亭,凡民间应有词状,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及书不孝不弟与一应为恶之人姓名于亭,以示惩戒,所以使人心知惧而不敢为恶。板榜以木为之,亦书朝廷所行劝善惩恶之言,兴利除害之事,于各衙门前张挂,使人皆得通晓,皆教民之要务也。故有拆毁之者,则是违背国法而无忌矣,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拆毁亭板,并令修造做立还官。按拆毁申明房屋与毁损官房,计雇钱加坐赃二等不同;毁板榜与弃毁官物,计赃准窃盗论不同者,盖亭曰申明,教化所关,而榜之所载者,朝廷之事,与他房屋器物异故也。

夫匠军士病给医药

凡军士在镇守之处,丁夫杂匠在工役之所,而有疾病,当该官司不为请给医药救疗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八十。

译贱相奸

凡奴仆奸淫良人妇女的,加普通犯奸罪一等;良人奸淫他人的婢女的,减一等;奴婢相互通奸的,按普通犯奸论处。

纂注:男女相互通奸,都是有罪的,但良民与贱民,尊卑不同,所以奴仆奸淫良人妇女的,加普通犯奸一等;良人奸淫他人婢女的,减普通犯奸一等,这是贵贱的区别。奴与婢,本属同等类别,所以互相通奸的,按普通犯奸论处。以上都通用于和奸、刁奸,不论有夫无夫。有人说妇女与婢女都应照普通犯奸论,不在减等之列,恐怕不对。

官吏宿娼

凡官吏留宿娼妓的,杖六十,做媒撮合的人减一等。若官员的子孙留宿娼妓的,罪也照此办理。记过在案,等到承袭荫职之日,降一等,在边远地方叙用。

纂注:娼,就是教坊司的妇女,以及各州县所编列的乐户。若是民间私自卖淫的,自然应当按普通犯奸律论处。大概官吏专门负责治理百姓,却奸宿娼妇,所以杖六十;做媒撮合的减等,笞五十。官员子孙犯的,也杖六十。若是军职子孙,则记录其过失名目,等到承袭荫职之日,将其祖父原有职位降一等,在边远衙门叙用。有人说承袭荫职减等也包括文职,这话说得不对,其实文职与武职不同,其子孙宿娼,就有碍其品行,怎能承袭荫职呢?此条官吏宿娼与犯奸不同,其中乐户若知情,虽同罪,可以单衣决罚,有力量的也准许纳钞抵罪,官吏则待赎罪完毕后,都要革除职役。按:官吏携妓饮酒,律文无明确规定,若有犯的,也依此条科断。有人说按“不应事”定罪太重,那反倒重于宿娼了。

买良为娼

凡娼优乐人,买良人的子女为娼优,以及娶为妻妾,或者收养为子女的,杖一百。知情而将子女嫁卖给他们的,同罪。做媒撮合的人,减一等。财礼没入官府,子女归宗。

纂注:优,就是乐舞艺人。娼优与良人,贵贱悬殊。若买良人的子女为娼优,或娶良人子女为妻妾,或收养为子女,以及良人之家明知对方是娼优乐人而将子女嫁卖的,一并杖一百。做媒撮合的人减一等,杖九十。财礼没入官府,子女归宗。说“知情”,则不知情的不坐罪,这是可以明白的。

条例

一、凡买良家子女作妾,以及以义女等名目,纵容逼勒她们与人通奸的,本夫、义父定罪,在本家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若乐工私自购买良家子女为娼的,不论买卖、做媒撮合等人,也都问罪,一并在院门首枷号一个月,妇女一律发回归宗。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二十六

刑律

杂犯

拆毁申明亭

凡拆毁申明亭的房屋以及毁坏板榜的,杖一百、流三千里。

纂注:各州县设立申明亭,凡民间应有诉状,允许耆老、里长在本亭受理裁断。并将不孝、不悌以及一切为恶之人的姓名书写在亭中,以示惩戒,用来使人心中知道畏惧而不敢作恶。板榜是用木板制成的,也书写朝廷所颁行的劝善惩恶之言、兴利除害之事,张挂在各衙门之前,使人人都能知晓,都是教化百姓的重要事务。所以若有拆毁的,就是违背国法而肆无忌惮,所以杖一百、流三千里。其被拆毁的亭子、板榜,还要责令修造、树立还给官府。按:拆毁申明亭房屋与毁损官府房屋按雇工钱加坐赃二等不同;毁坏板榜与损毁官物按赃计罪、准照窃盗论不同,是因为申明亭关系到教化,而板榜上所载的是朝廷的政令,与其他房屋器物不同的缘故。

夫匠军士病给医药

凡军士在镇守之处,民夫杂匠在服役之所,如患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