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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大明律集解附例八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十八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218–276 段

年十六以上,谓自此至老皆斩。即《名例》九十以上犯反逆者不用此律,是也。财产乃共谋人自家者,其分居兄弟俱不籍没。下条仿此,指女许嫁以下而言也。知情二字直贯下,“故纵”四字,谓知其反逆之情而故纵其事,藏匿其人也。此言谋危社稷及谋毁庙、山陵、官阙,以行篡夺之祸者,罪大恶极,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其至亲则祖父、父子、孙、兄弟,其同居则不分同姓、异姓,其亲则怕叔及兄弟之子,不分同籍、异籍,但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皆斩。称祖父则曾、高同,称孙则曾、玄同,不限姓者其居同,不限籍者其亲同。男子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皆给付功臣之家为奴,家财产业入官。不言谋而未行者,但谋即坐,与下条不同也。若女巳许嫁而未过门,子孙曾过房与人为后而不知谋情,或巳聘之妻而未成婚者,皆为外人,不在皆斩为奴之律。此皆指不共谋者言。然但言兄弟之子而不言兄弟之孙,言母及子之妻、妾而不言祖、孙、伯叔父、兄弟、侄之妻、妾,言伯叔而不言姑,则俱不连坐,可知矣。既曰女许嫁归其夫,则姊妹缘坐者亦以在室者言,出嫁与许嫁者亦不追坐矣。言女许嫁而不及姊妹者,在室之通称,姊妹兼之矣。若知其叛逆之情而故纵之及隐蔽而藏匿之者,则与之同恶矣,故斩。此又言党恶之诛,有能捕获其人送官者,民授民官,军授军职,仍将犯人家产全给充赏。不言品级者临时奏裁也。知而首告官为捕获者,止与财产。若知而不首者,虽无故纵之情,亦杖一百,流三千里。此又广首捕之门。按《名例》注:谋反、逆、叛未行而亲属首。告或捕送到官者,其正犯人俱同自首,免罪。若非亲属首告,虽未行,亦依律坐罪,不在未行减等之限。又按律解云:丈人反女婿窝藏者,依知情隐藏,斩。子孙为僧道及女为僧尼冠者,亦不追坐。

谋叛

凡谋叛,谓谋背本国,潜从他国,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斩。妻妾子女,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并入官。父母祖孙兄弟,不限籍藏者,绞。有能若捕者,将犯人财产全给充赏。知而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谋而未行,为首者绞,为从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知而不首者,杖一百,徒三年。○若逃避山泽,不服追唤者,以谋叛未行论。其拒敌官兵者,以谋叛巳行论。

纂注上言财产入官,而此言并入官者,盖此为奴之家口与反逆异,而应没之财产仍与反叛者皆全入官,故曰并入。逃避山泽,乃负恃险固之劫而不服拘唤,非暂时逃避者。此条前一节言谋叛之罪,后一节言逃叛之罪,而谋叛之中又分巳行、未行。盖罪莫重于反逆,而谋叛次之,故罪亦差异。

译,或钱帛等物折价值银一百两以上的,也照前述判发配充军。以上罪犯,都依律合并计赃论罪,各自计算归己的赃物数额,达到规定数目才照前述判决,未达数目的照常发落处理。若正犯已逃亡或死亡的,在其同灶共食的家属名下追缴赔偿,不许株连滥及各房其他亲属。各处征收归官府应当起运解送的钱粮,如有侵吞盗窃的,都照内地条例判决。

一、凡沿边沿海钱粮如有侵吞盗窃银二百两,或粮食四百石、草料八千束,或钱帛等物折价值银二百两以上的,漕运钱粮如有侵吞盗窃银三百两、粮食六百石以上的,都照本律,仍按真犯死罪论处:属监守自盗者处斩,属常人盗窃者处绞,奏请裁定。

新颁题例

万历十五年正月奏题奉皇帝钦准批复:除确系真正监守自盗以及应予论罪的盗窃官物者,不论是否属杂犯,都一律刺字发配;如系查盘核查发现的侵吞情形,本非真正盗窃却按盗窃、监守自盗论

巳行者,其本犯与缘坐之家属及知情故纵隐匿、知而不首者,俱减一等。捕告者止是一体充赏,不与官职。惟应没之家产亦全入官,许嫁之女与过房之子孙、巳聘未成婚之妻,亦俱不追坐,与上条同。其谋而未行者,与巳行者又为有间。证状明白,则为首者绞,为从者不论众寡皆杖一百,流三千里,家口不缘坐,财产不入官。知而不首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军民人等有钱粮、差役、罪名等故耳。逃避山泽,不服官府追唤还业者,虽有负固国不服之迹,而无潜从他国之情,以谋叛未行论。为首者绞,为从者流。其有官兵追捕而敢行拒敌者,则与叛何异,故依谋叛巳行论,不分首从皆斩,家口财产亦入官为奴。按旧云谋叛未行,不言知情故纵隐匿,犯者以知情藏匿罪人科罪非也。盖知情藏匿律减犯人罪一等,若依此断,则杖一百,徒三年,与知而不首者一矣。窃详谋叛未行事尚隐秘,又何故纵隐藏之有,此律所以略而不言也。旧说恐凿。

造妖书妖言

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皆者,谓不分首从,一体科罪。余条言“皆”者,并准此。若私有妖书,隐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纂注谶符也,纬棋也。谓以符谶之说,棋乱正道,如赤伏符、卯金刀之类。妖者,怪异不祥之类,成帙谓之书,而言即未成帙者也。传用惑众,谓传播而信用之,以惑乱众人也。私藏妖书,乃他人所传而未用者。盖谶纬妖书妖言,皆妄谈国家存亡、世道兴废、人巳休咎与凡灾祥吉凶之事,其说易以惑人,流祸甚大。故凡有始作及传用其说,以欺世惑众者,不分首从,皆斩。若私有他人传造妖书而隐藏在家,斩。若私有他人传妖书而隐藏在家,不首送官司者,虽非行用,亦恐其或传于人,故杖一百,徒三年,以示禁绝之意。按唐律,不及众者,流三千里,今不同。

盗大祀神御物

凡盗大祀神祇御用祭器帷帐等物,及盗飨荐玉帛牲牢馔具之属者,皆斩。谓在殿内及巳至祭所而盗者,其未进神御及营造未成,若巳奉祭讫之物,及其余官物,皆杖一百,徒三年。若计赃重于本罪者,各加罪一等。谓监守常人盗者,各加监守常人盗罪一等,并刺字。

纂注大祀解见《祭祀律》。天曰神,地曰御。用者,神祇所御用也。祭器如笾豆簠簋之类,帷帐施于神座者,玉如仓璧黄琮之类,牲亦解见《祭祀律》。馔具如脯醢豚膊之类。此见祭莫大于天地庙,而祭器帷帐等物,乃神祇之所御用者,玉帛牲牢馔具,乃飨荐于神祇者,而盗之谓之大不敬。但其间亦有二等:若御用之物巳在殿内,飨荐之仪巳至祭所,而盗者,则慢巳极,不分首从皆斩。其前器品诸物,或未进于殿内及祭所,或营造而未成,或飨荐巳讫,及其余官物如釜甑之属,虽大祀所用,而非应荐之物,有盗者,与盗殿内祭所者有间,故杖一百,徒三年,皆不计赃者,以所犯非仓库官物之比也。

译处的,照依历年会议商定的办法,杂犯准折徒刑,仍免除刺字。

新颁条例

(万历)十四年十二月,本部(刑部)奏题"遵照圣明旨意,斟酌情理法度,以便通行施行"一事。奉皇帝圣旨:"盗窃犯罪按赃物数额定罪本有正式律文,但近来审理案件的官员疏于详审,随意判决,以致罪名有冤枉滥判之处,妨碍法律正常施行。刑部既已斟酌拟定适中办法,此后凡真正盗窃、赃物确实的案件,不论应判徒刑或减为徒刑,都务必遵照先前旨意执行。至于查盘核查发现的坐赃侵吞等情形,仍照旧例免除刺字,不必援用新条例。"

一、万历十八年五月间,四川清吏司审理犯人张进等偷盗库银一案的情由,大理寺奏题奉皇帝圣旨批复:张进、赵保、鲍举都着令锦衣卫用二号大枷在工部门前枷号两个月,期满之日发落遣送。此后凡偷盗银两的案件,照此办理施行。

常人盗仓库钱粮

凡普通人盗窃仓库钱粮等物,未能得财的,杖六十,免于刺字;只要已经得财的,不分

若计赃重于杖一百徒三年者,如监守则加监守盗罪一等,如常人则加常人盗罪一等,并刺字。或谓加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入于死。殊不知监守常人盗满贯俱坐斩绞,况大祀等物,又非仓钱粮之比者耶。

盗制书

凡盗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者,皆斩。○盗各衙门官文书者,皆杖一百,刺字。若有所规避者,从重论。事干军机、钱粮者,皆绞。

纂注制书,解见《名例》。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解见《公式律》。盖书所以诏令天下,而圣旨、符验,亦给驿之所取信。三者系国家大事故,盗之者不分首从,皆斩。其各衙门文书,则与制书等有间,故盗之者杖一百,刺字。比皆以无所规避及不干军机者言。若有所规避而盗,其罪重于杖一百者,则以所规避之重罪坐之。若事干调遣军马、机务、供给军需、钱粮者,则未免失误,故皆坐绞。按制书以初出有宝者言,若官司传写,若书中有备云制书及圣旨,与盗征收钱粮文书非干军机者,皆指以盗官文书论。又盗制书与盗印信同,坐斩罪,而分作二条,与弃毁条并载不同者。盖盗制书云斩者,决不待时;盗印信云斩者,秋后处决,故别而言之。若弃毁者,俱待秋后,故载同。

盗印信

凡盗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皆斩;盗关防印记者,皆杖一百,刺字。

纂注:印信、铜牌,解见《公式律》。关防、印记,流外官掌者,及鸿胪寺入朝、通政司出入公文关防,并内外杂职衙门条记,与各衙门公差等项官员私记关防,皆是盖印信及铜牌与各衙门关防印记不同,故盗之者,一则处斩,一则杖一百,刺字,皆不分首从。

盗内府财物

凡盗内府财物者,皆斩。盗御宝及乘舆服御物,皆是。

纂注府藏也。凡皇城之内,皆曰内府。财物如金帛器服及十库粮,光禄寺品物之类,乘舆服御物如尚监及銮驾库者,亦是。比皆不计赃者,事关禁地,但盗即坐,故不论多寡,亦不分首从也。今例,盗内府财物,斩罪,系杂犯,准徒五年。盗乘舆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旧云,盗御马监粮草,两长安门佁库,或监守,或常人,各从本律,以其皆在皇城之外,故也。

 条例

一、凡盗府内财物,系乘舆服物者,仍作真犯死罪。其余监守盗银三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三十两以上,常人盗银六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六十两以上,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内犯奏请发充净军。

一、凡盗内府财物,系杂犯及监守常人盗窃、盗掏摸、抢夺等项,但三次者,不分所犯各别,曾否刺字,前革后俱得并论,比照窃盗三犯律,处绞,奏请定夺。

盗城门钥

凡盗京城门钥,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盗府州县城关门钥,皆杖一百,徒三年;盗仓库门等钥,皆杖一百,并刺字。

译首从,将赃物合并计算论罪。"并赃"是指如十人先后共同盗窃官钱共八十贯,虽各分八贯归己,仍合并算作一处计算(合计达标准数额者依数论罪);若十人共盗一十贯,都判杖九十之类,都要在右小臂上刺"盗官钱粮物"三字。

一贯以下的,杖七十。

一贯以上至五贯的,杖八十。

一十贯的,杖九十。

一十五贯的,杖一百。

二十贯的,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贯的,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贯的,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贯的,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贯的,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贯的,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贯的,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贯的,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贯的,处绞。

纂注:"常人"不仅指军民等一般人,即使是在官府任职但不属监守之责的人,也都算在内。说"只要得财",指不必以是否分得赃物为定罪标准。这里说明常人盗窃仓库一应关系钱粮

纂注:钥,开锁匙也。京城,京都之城也。仓库,言等钥者,钱粮财物非一处所,故曰“等”。盖门设锁钥,正以防奸盗。钥者,必有窃发之意。但京城严密之地,所系甚重,与府州县镇城有间。府州县城,亦有人民货狱,系一方不小,与仓库有间。至于仓库,则钱粮文卷在焉。三者不同,故有犯者随地拟罪:在城则流,府州县镇则徒,仓库等则杖。门虽未开,但盗即坐,皆不分首从,并刺字。按旧说云:“盗六部等衙门钥,依盗仓库门等钥论为是。”或以盗官物计赃论,则钥匙所值无几,计赃不多,失之轻矣。

盗军器

凡盗军器者,计赃以凡盗论。若盗应禁军器者,与私有罪同。若行军之所及,宿卫军人相盗入巳者,准凡盗论。还充官用者,各减三等。

纂注首言军器乃军士关领在家者,故曰军器。曰以凡盗论,若民间私置如弓箭、鎗弩之类,则是私物,以窃盗坐之,故云以凡盗论。各字指行军及宿卫二项,此条凡四段。首言盗军器者以凡盗论,盖军器虽系官物,而关领在家者则与私物无异,故以凡盗论,刺字。次言盗应禁军器与私有罪同,如人马甲、傍牌、火筒、火炮、旗纛、号带之类,乃民间不当有者,事主巳得私有之罪,故盗者亦与私有罪同,依兵律私有军器条论件定罪,仍尽本法刺字。若行军征讨及各镇城官禁宿卫之所,其军人彼此相盗入巳者,其器仗原未收藏,故但计赃准凡盗论,不刺字。其因盗而充官用者,则与入巳者不同,故不问行军、宿卫,各减盗而入巳罪二等。按在官府军器库内盗者,以盗官物论;在内府盗者,以盗内府财论。或云盗应禁军器计赃重于私有之罪者,仍以凡盗论,恐非。盖凡盗计赃,私有计件,皆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故也。若监守盗者,亦以监守自盗论。凡盗园陵内树木者,皆杖一百,徒三千。若盗他人坟莹内树木,杖八十。若计赃重于本罪者,各加盗一等。

盗园陵树木

凡盗园陵内树本者,皆杖一百,徒三年。若盗他人坟莹内树木者,杖八十。若计赃重于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

纂注《园陵解》见《礼律》:计赃,是计其各人入巳之赃,非若窃盗并赃论也。不言刺字者,郊野之物也。此见盗园陵树木,较诸官物为重,不问多寡,不分首从,即坐杖一百,徒三年。盗他人坟内树木,较诸窃盗为重,故为首者即坐杖八十。若计其入巳之赃重于徒三年、杖八十者,皆不计其本条徒杖之罪,直于监守常人盗罪上加一等。如巡山官军盗园陵树木,值二十贯,依监守盗论,该杖一百,流二千里,是计赃重于杖一百徒三年矣,则加监守盗罪一等,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余可类推。如盗园陵值五十贯,依常人盗官物律,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是计赃重于杖一百徒三年矣,则加盗官物罪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译的物品,已着手行动而被人发觉,或当场被抓获而未能得财的,杖六十,免于刺字;从犯减一等处罚。只要已经得财的,不论首从、犯罪次数,都合并计赃论罪,达到八十贯的处绞;赃物数额更多的,依例查明发落遣送,还须一并追究监守及值宿人员失察之罪。

备考

一、盗窃矿产、偷采珍珠池,以及盗窃库船所装载的官粮,本管官旗冒领逃亡军人的月粮,还有侵吞已死军人的布匹、棉花、钞锭等财物的,都依照本条论处。

一、各处押解钱粮的人员自己,或者指使子弟、家人及他人包揽钱粮事务,将正项钱款侵吞私分花费的,按常人盗窃罪问处。如果包头之人在正项钱款之外,多索取盘缠、使用等费用,或者假借运脚费的名义,多索取财物归入自己的,按诓骗罪问处。

新颁题例

万历二十二年二月奏题,奉皇帝钦准批复:凡是监守自盗、常人盗窃以及此后侵吞案的罪犯,只要赃物达到二十两以上的,限期一个月完纳;二百两

如盗他人坟茔树木,值五十贯,依窃盗律,该杖六十,徒一年,是计赃重于杖八十矣,则加窃盗罪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

 条例

一凡凤阳皇陵、泗州祖陵、南京孝陵、天寿山列圣陵寝承天府颢陵山前山后,各有禁限。若有盗砍树株者,验实真正桥楂,比照盗大祀神御物斩罪,奏请定夺。为从者,发边卫充军。取石、开窑、烧造、放火烧山者,俱照前拟断。其孝陵神烈山铺舍以外,去墙二十里,敢有开山取石、安插坟墓、筑凿台池者,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若于凤阳皇城内外耕种、牧安、歌歇、作践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该巡守人役拾柴打草,不在禁限。但有科敛银两、馈送不行,用心巡视及守备、留守等官不行严加约束,以玫下人恣肆作弊者,各从究治。天寿山仍照旧例,锦衣卫轮差的当官校往来巡视。若差去官校卖放作弊及托此妄挐平人骗害者,一体治罪。

监守自盗仓库钱粮

凡监临主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并赃,谓如十人节次共盗官钱四十贯,虽各分四贯入巳通算作一处。其人共盗五贯,皆杖一百之类,并于右小臂膊上刺「盗官钱粮物」三字,每字各方一寸五分,每画各阔一分五厘,上不过肘,下不过腕。余条准此。

一贯之上至二贯五百文杖九十。

五贯杖一百

七贯五百文杖六十徒一年

一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一十二贯五百文,杖八十,徒二年。

一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一十七贯五百文,杖一百,徒三年。

二十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二十二贯五伯文,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二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四十贯斩

纂注:监临、主守,解见《名例律》。官、物二字,所该者广,不言得财者,专制在巳,无不得之理也。二人以上,引并职不分首从,全文。如一人盗,止引监守盗仓库钱粮等物若干贯,该某罪。满贯斩,系杂犯准徒五年。徒流以上,但经刺字,要充警。三犯刺字者,处绞。问真犯,下条仿此。

 条例

一、凡仓库钱粮,若宣府、大同、甘肃、宁夏、榆林、辽东、四川、建昌、松潘、广西、贵州并各沿边沿海去处,有监守盗粮四十石、草八百束、银二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二十两以上,常人盗粮八十石、草一千六百束、银四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四十两以上,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两京各衙门及漕运并京、通、临淮、徐、德六仓,有监守盗粮六十石、草一千二百束、银三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三十两以上,常人盗粮一百二十石、草二千四百束、银六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六十两以上,亦照前拟充军。其余腹里,但系抚按等官查盘去处,有监守盗粮一百石、草二千束、银五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五大两以上,常人盗粮二百石、草四千束、银一百两、钱帛等物值银一百两以上,亦照前拟充军。

译以上的,限期三个月完纳。如果能够如数交纳完毕,本应判永远充军的,只照本律发落;本属真犯死罪的,减等免除死罪改为充军,以在军伍中所生的子孙代替本人服役。如果逾期未能交纳完毕的,各自依照本来应适用的律例重新定罪判决。

强盗

凡强盗已经动手行劫但未能得财的,一律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只要得财的,不分首从,一律处斩。○如果用药物迷倒他人图谋财物的,罪名相同。○如果是窃盗,在作案当时抗拒捕捉以及杀伤人的,一律处斩;因盗窃而奸污妇女的,罪名也是如此。同伙盗窃之人,未曾出力协助,且不知拒捕、杀伤人以及奸污情形的,只按窃盗罪论处。○窃盗案中,物主发觉后,盗贼丢弃财物逃走,物主追赶,盗贼因而抗拒捕捉的,按"罪人拒捕"律另行论罪判处。

纂注:"得财"指得到物主的财物,不是指分赃归己的意思。因强盗所犯之罪本以强行论罪,不以赃物数额论罪,故即使还未分得,也要

以上人犯,俱依律并赃论,仍各计入巳之赃数满方照前拟断,不及数者照常发落。若正犯逃故者,于同爨家属名下追陪,不许滥及各房亲属。其各处征收在官应该起解钱粮,有侵盗者,俱照腹里例拟断。

一、凡沿边沿海钱粮有侵盗银二百两,粮四百石,草八千束,钱帛等物值银二百两以上,漕运钱粮有侵盗银三百两,粮六百石以上,俱照本律,仍作真犯死罪,系监守盗者斩,系常人盗者绞,奏请定夺。

新题例

万历十五年正月题奉钦依,除系真正监守自盗与宜盗官物者,不论杂犯,俱行刺配;如系查盘侵及,非真盗而以盗而以监守自盗论者,照依节年会议,杂犯准徒,仍行免刺。

新颁条例

一十四年十二月,本部题为“遵明旨,酌情法,以便通行”事。奉圣旨:“盗犯赃贯原有正律,但近来问刑官失于详审,任情拟断,以致罪有枉滥,法碍遵行。部里既参酌适中,以后真盗实赃,不论犯徒、减徒,务遵前旨行。其查盘坐侵等项,照旧免刺,不必引用新例。”

一万历十八年五月内,四川司问过犯人张进等偷盗库银缘由,大理寺题奉圣旨:张进、赵保、鲍举都着锦衣卫用二号大枷于工部门首枷号两个月,满日发遣。以后偷盗银两的,照言例行。

常人盗仓库钱粮

凡常人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得财,杖六十,免刺;但得财者,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并赃"谓如十人节次共盗官钱八十贯,虽各分八贯入巳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八十贯,罪皆绞;若十人共盗一十贯,皆杖九十之类,并于右小臂膊上刺"盗官钱粮物"三字。

一贯以下杖七十

一贯之上至五贯杖八十

一十贯杖九十

一十五贯杖一百

二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贯绞

纂注:常人非但军民人等,虽在官不系监守,皆是言,但得财者,谓不必以分赃为断也。此见常人盗仓库一应系干钱粮等物,巳行而为人所觉,或就捕执而不得财者,杖六十,免刺;为从减一等。但巳得财,不分首从次数,并赃论至八十贯,绞;赃多者,查例发遣,须参监守及直宿之人不觉察之罪。

备考

一盗矿,偷采珠池,与盗库船所载官粮,本管官旗冐支逃军月粮,及侵欺巳死军人布花钞锭者,俱依此条。

一、各处解钱粮人自行及主令子弟、家他人包揽钱粮,将正价侵分花费者,问常人盗。若包头人于正价外多要盘缠、使用等项,或指脚价为由,多索财物入巳者,问诓骗。

 新题例

万历二十二年二月题,奉钦依:凡监守常人盗以后侵人犯,但有赃至二十两以上者,限一个月;二百两以上者,限三个月。

译处斩。看下一条,共同谋划者已行动而未分赃的也一律处斩,可见近来把"不分赃"误解为"不得财",这是错误的。"行盗之时"这几个字贯穿下文:因在作案当时抗拒捕捉,全无畏惧顾忌,故按强盗论;又因案发于当时,或许有同伙确实不知情的,故按窃盗论。杀伤人的行为都算出力协助,不必是亲自动手。如在外面望风、在旁虚张声势的,都属此类。强盗明火执仗,公然抢劫居民,或聚众拥兵抢夺商贾,凶恶计谋已实施但未得事主财物的,都杖一百、流三千里;只要得财的,不分首从、不论多寡,一律处斩。用药迷人图取财物的,情节与强盗无异,故同罪:未得财者流,得财者斩。若窃盗作案当时被事主捕捉而抗拒并杀伤人的,不分首从,一律处斩,这里需留意"时"字——当时不逃而敢抗拒捕捉,就等同强盗了,即使未杀伤人也要处斩,从"及"字可见。若因盗窃而奸污他人妻女的,与作案当时抗拒捕捉、杀伤人

困能尽数通完,例该永戍者,止照本律发落;真犯死罪者,减等免死充军,以着伍后所生子孙替役。如过期不完,各依本等律例从复位拟。

强盗

凡强盗己行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若以药迷图财者,罪同。○若窃盗临时有拒捕及杀伤人者,皆斩。因盗而奸者,罪亦如之。共盗之人,不曾助力,不知拒捕、杀伤人及奸情者,止依窃论。○其窃盗,事主知觉,弃财逃走,事主追逐,因而拒捕者,自依罪人拒捕律科断。

纂注:得财,谓得事主之财,非分赃入己之谓。盖强盗所犯之罪,本以强论,不以赃论,故虽未分受,亦斩。观下条,共谋者行而不分赃,皆斩。可见近来皆以不分赃为不得财,误矣。行盗之时也,二字直贯下。以拒捕于临时,全无畏忌,故以强论。又事起于临时,容有不知者,故以窃盗论。杀伤者皆是助力,不必加功。如在外瞭把风,在傍譀张威,皆是此言。强盗明火执仗,功劫居民,或啸聚拥兵夺商贾,其凶计己行,而不得事主财物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不论多寡,皆斩。以药迷人而图取财物者,其情与强无异,故同罪。不得财者皆流,得财皆斩。若窃盗临窃之时,为事主捕捉而抗拒及杀伤人者,不分首从,皆斩。此须看「时」字,盖临时不逃而敢拒捕,即强矣。虽不杀伤人,亦斩。观「及」字可见。若因盗而奸污人妻女者,则与临拒捕杀伤人者无异,故罪亦如拒捕者。不论成奸与否,皆斩。以上亦不论得财与不得财。其共盗之人,不曾助力格鬬,或在外未入,或得财先去而不知拒捕杀伤人及奸情者,同伴事主证佐明白,止依窃盗得财不得财首从论。如谋盗之时,曾有定约,则未行之时巳知其情,乃同恶之人,亦当坐斩,不得以临时不知而槩以窃盗论也。若窃盗为事主知觉,弃财逃走,而事主追逐因而拒捕者,是不过一时

译的情形无异,故罪名也如抗拒捕捉者,不论是否奸污得逞都处斩;以上情形也都不论得财与否。同伙盗窃者,未曾出力搏斗,或留在外面未入现场,或得财后先行离开而不知抗拒、杀伤人及奸污情形的,只要同伴及事主证词证据明白,就只按窃盗得财或不得财、首从的规定论处。若谋划盗窃时曾有明确约定,则事发前已知情,属同恶共谋之人,也应处斩,不能因案发当时不知情而一概按窃盗论处。至于窃盗被事主发觉、丢弃财物逃跑,事主追赶因而抗拒捕捉的,这不过是一时……(原文至此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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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翻译完毕(原文末句在"是不过一时"处戛然而止,未完)。

规脱之计,与临时拒捕者不同,则亦罪人而巳故止依罪入拒捕律科断。如弃财逃走不得财,笞五十,加二等则杖七十,折伤以上绞,杀人者斩。为从者各减一等。盖临时拒捕是捍鬬于取财之处,追逐拒捕是求脱于弃财之后,情异而罪亦旲之。然此及药迷人均非强盗,而附于其下者,以近于强故也。或谓强盗不得财而杀人,依罪人拒捕科断,非也。盖窃盗拒捕,不分首从,皆斩,况强盗乎?有临时拒捕杀伤人及奸而不得财者,即以窃盗拒捕杀伤人及行奸律比附,上请可也。

译规避逃脱的打算,与作案当场拒捕的情形不同,这也不过是罪犯罢了,所以只依照罪犯拒捕律来判处。如丢弃财物逃走而未得财的,笞五十,加二等就是杖七十,若造成折伤以上的处绞刑,杀人的处斩。为从犯的各减一等。这是因为当场拒捕是在夺取财物之处进行搏斗抗拒,而追逐时拒捕则是在丢弃财物之后企图脱身,情节不同,所以定罪也不同。然而这一条以及用药迷人的情形都不属于强盗,之所以附在这条之下,是因为它们的性质接近于强盗的缘故。有人说强盗未得财而杀人,依照罪犯拒捕来判处,这是不对的。因为窃盗拒捕,不分首犯从犯,都处斩,何况是强盗呢?如有当场拒捕杀伤人以及行奸而未得财的情形,就可以比照窃盗拒捕杀伤人及行奸律,上报请示即可。

备考

一强盗谋不行,又不分赃者,坐不应事,重若造意者,仍依窝主律。

一强盗再犯,及侵损于人,不准出首。家人盗,以凡人首从论。

一军职犯强盗,系父祖功勋,仍许子孙承袭调卫差操,自己功勋不袭。

一窃盗拒捕伤人自首者,但免其盗罪,仍依鬬殴伤人法。

 条例

一强盗杀人,放火烧人房屋,奸污人妻女,打劫牢狱仓库及干系城池衙日井,积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得财,俱得财,律斩,随即奏请审决,枭示。若止伤人而未得财,比照抢夺伤人律科断。

一响马强盗,执有弓矢军器,白日邀劫道路,赃证明白,俱不分人数多寡,曾否伤人,依律处决,于行劫去处,枭首示众。

 新题例

万历十六年正月题,奉钦依各处巡按御史,今后奉单强盗,必须审有赃证明确,及系当时见获者,照例即决;如赃迹未明,招扳续缉,涉于疑似者,不钫再审。其问刑衙门以后,如遇鞫审强盗,务要审有赃证,方拟不时处决。或有被获之时,伙贼供证明白,年久无获赃,亦花费伙贼巳决无证,俱吊秋后处决。

劫囚

凡劫囚者,皆斩。但劫即坐,不须得囚。若私窃放囚人逃走者,与囚同罪。至死者,减一等。虽有服亲属,与常人同。窃而未得囚者,减二等。因而伤人者,绞。杀人者,斩。为从各减一等。○若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及捕获罪人,聚众中途打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伤人者,绞。杀人及聚至十人,为首者斩,下手致命者绞。为从各减一等。其率领家人随从打夺者,止坐尊长。若家人亦伤人者,仍以凡人首从论。

纂注凡巳招服罪而锁扭拘禁者曰狱囚,巳审取供未招服罪而散行拘禁者曰罪囚,犯罪事发勾摄拘捕,犹未拘禁者曰罪人。劫,强取也;征,取勾拘摄收也。谓追其人以征取应纳之钱粮,勾其人以收摄未完之公事,捕获罪人泛犯罪者而言。三人为众,家人谓弟子侄,凡同居者皆是。此条名曰劫囚,而附于强盗之类,故其文义亦与前条相类。盖凡戈犯罪拘系在狱,或解发在途,而其同类之人,或打开监门,或中途邀截,用强劫夺者,不问得囚与否,不分首从,皆斩。私窃放囚,或穿壁踰墙,或松解锁,欺人不见而放囚逃走者,则与强劫者有间,故所放之囚系流罪以下,为首者与本囚同罪,至死者减一等。虽所窃之人与囚为有服亲属,亦与常人一体科断,不得以他律递减,以其为在官拘系之人也。若窃而未成囚罪二等,但伤人则绞,杀人则斩,虽杀伤人被窃之囚,亦坐以前罪,盖窃而杀伤人即有用强之情故也。为从者各减为首者罪一等。若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及拘捕罪人,其人巳为差人所得,而聚众于中途殴打差人,将其人夺去者,则与在官拘系者不同,故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译备考

一、强盗谋划未能实行,又未参与分赃的,按不应做重事的罪论处,其罪比同造意的从犯还重,仍依窝藏盗首的法律处置。

一、强盗再次犯案,以及侵害损伤他人的,不准其自首。家中奴仆行盗,按照一般人的首犯、从犯论处。

一、军职人员犯强盗罪,若是父祖有功勋的,仍准许子孙承袭职位、调卫当差操练,但本人的功勋不得承袭。

一、行窃因拒捕伤人而自首的,只免除其盗窃之罪,仍依斗殴伤人的法律论处。

条例

一、强盗杀人,放火烧毁人家房屋,奸污他人妻女,抢劫牢狱仓库以及关系到城池、衙署、粮仓等要地,聚众达一百人以上,不论是否得财,只要得财,依律处斩,随即奏请审决,斩首示众。若只是伤人而未曾得财,比照抢夺伤人的法律科断。

一、响马强盗,手持弓箭军器,白天在道路上拦路抢劫,赃证明白的,一律不分人数多少,也不论是否伤人,依律处决,在行劫的地方枭首示众。

新题例

万历十六年正月上题,奉旨:各处巡按御史今后判处强盗,必须审明赃证确实,且系当场抓获的,方可依例立即处决;如果赃迹尚不明确,是靠攀供陆续缉获、涉嫌可疑的,不得立即处决须再审。此后审理刑案的衙门,凡遇审理强盗案件,务必审明有赃证,才可拟定不时处决。有的在被抓获时,同伙供证明白,但年深日久未能追获赃物的,也一并等候秋后处决;同伙已经处决而无对证的,也一并等候秋后处决。

劫囚

凡是劫夺囚犯的,一律处斩。只要实施了劫夺行为便定罪,不必等到真的救出了囚犯。若是私下偷偷放走囚犯使其逃走的,与该囚犯所犯之罪同罪;若原罪当死,则减一等。虽是有服的亲属,也与一般人同样论处。窃放而未能让囚犯逃走的,减二等。因此而伤人的,处绞刑;杀人的,处斩刑。从犯各减一等。○若官府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以及捕获罪人时,有人聚众在途中打劫夺走的,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伤人的,处绞刑;杀人以及聚众至十人以上的,为首者处斩,下手致死的处绞,从犯各减一等。若是率领家人跟随打夺的,只治罪于为首的尊长;若家人也伤了人,仍按照一般人首犯、从犯的法律论处。

纂注:已经招认服罪而被锁扭拘禁的叫做"狱囚",已经审讯取得供词但尚未招认服罪而处于一般拘禁中的叫做"罪囚",因犯罪事发被勾摄拘捕、但尚未拘禁的叫做"罪人"。劫,是强取的意思;征,是取、勾、拘、摄、收的意思。是说追捕其人以征收应缴纳的钱粮,勾唤其人以处理尚未了结的公事,捕获犯罪之人是泛指犯罪的人而言。三人以上算作"众",家人是指弟子侄辈,凡是同居的人都算在内。这一条名为"劫囚",而附在强盗这一类之中,所以文义也与前一条相类似。大凡犯罪拘系在牢狱中,或是解送发配在途中,若同类的人有的打开监门,有的在中途拦截,用强力劫夺的,不问是否夺得囚犯、也不分首犯从犯,一律处斩。私下偷放囚犯,或是穿墙打洞,或是松开、解开锁具,趁人不注意而放走囚犯使其逃走的,则与强行劫夺有所区别,所以所放走的囚犯若原本是流罪以下的,为首者与该囚犯同罪;若原罪当死,则减一等。虽然所窃放的人与囚犯是有服的亲属关系,也与一般人一样论处,不得依照其他法律递减,因为囚犯是官府在押拘系之人的缘故。若是偷放而未能使囚犯逃脱成功的,减二等罪。只要因此伤了人便处绞刑,杀了人便处斩刑,即使是杀伤了所窃放而被窃放的囚犯本人,也依前述之罪论处,因为偷放而杀伤人,本身就带有用强的情节。从犯各减为首者罪一等。若官府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以及拘捕罪人,那人已经被差役抓获,却有人聚众

打夺而伤差人者绞,杀人及聚至十人为首者各斩。其杀人者为首之人,虽非致命,即坐斩罪,又于内挨究下手致命之人,亦坐绞处杀人之罪为重,不得槩以为从论也。称聚至十人,则虽九人亦止依前三人以上律论矣。为从者各减为首罪一等,亦通承聚众打夺人以下。此皆指凡人而言。其家长率领家人随众于中途打夺前项所拘征收钱粮等项人犯,虽聚至十人,止坐家长杖一百,流三千里,伤人者绞,杀人者斩。家人不曾助打下手者,依兵犯免科,以其受制于人故也。若家人亦曾助打伤人者,仍以凡人首从论,家长坐斩,为从坐流。观仍字可。见不言杀人者,举轻以该重也。或云率领有威力主使之义,家人虽下手致命,当与威力条下手之人同科罪也。盖为首聚众打夺杀人,虽不下手亦斩,是明与主使殴常人之绞罪不同,深疾之也。故家人亦曾伤人,犹以凡论,况下手致命者乎?坐绞为是。按律中称中途打夺,须中途夺去者方是,盖比律附于劫囚之下故也。若不于中途而在家打夺者,其打夺之人原非拘捕者,自依威力于私家拷打律,主使人殴者依主使律。若即系所拘捕之人,则有罪者以罪人拒捕论,无罪者以拒殴追摄人论,不得槩引此律者也。

备考

一、因私窃而过失杀伤所窃之囚,或他人因打夺而过失杀伤所夺之人,或傍人,仍用此条杀伤者,律。

一,此条比照前条:窃囚拒捕者,依劫囚律;弃囚拒捕,因追逐而拒捕者,依罪人拒捕律。

 条例

一、凡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并捕获罪人,但聚众至十人以上,中途打夺,为从者,如系亲属并同居家人,照常发落;若系异姓,同恶相济及槌师、打手,俱发边卫充军。

白昼抢夺

凡白昼抢夺人财物者,杖一百,徒三年。计赃重者,加窃盗罪二等。伤人者,斩。为从各减一等,并于右小臂膊上刺「抢夺」二字。○若因失火及行船遭风着浅,而乘时抢夺人财物及拆毁船只者,罪亦如之。○其本与人鬬殴,或勾捕罪人,因而窃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因而夺去者,加二等,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免刺。若有杀伤者,各从故鬬论。

纂注:白昼,白日也。争取曰抢攘,取曰夺。计夺赃,非计入巳之赃,亦如窃盗,并赃论。本与人鬬殴最重,故鬬二字平看。此言白昼抢夺财,迹近于强,故但犯者赃之多寡,即杖一百徒三年。若计赃重于杖一百徒三年者,于窃盗律科之,应杖一百流二千里,则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因抢夺而伤人,即斩。不言杀人者,止于斩也。俱坐为首者为从,各减一等。该流徒以下者,并刺字。若因人家失火及因人行船遭风着浅而乘时抢夺财物,及因其遭风着浅人不船而将其船拆毁者,则与白昼抢夺者无异,故其罪亦如之。

译在中途殴打差役、将其人夺走的,这与在官府拘系中的情形不同,所以只判杖一百,流三千里。打夺而伤了差役的处绞刑,杀人以及聚众至十人以上的、为首者各处斩刑。其中杀人的为首者,即使不是亲自下手致命,也照样定为斩罪;又在其中追究出下手致命之人,也应当以绞刑论处,因为杀人比伤人罪重,不能一概按从犯论处。称"聚至十人",那么即便只有九人,也仍依前述三人以上的法律论处。从犯各减为首者罪一等,这一规定也适用于"聚众打夺人"以下的情形。这些都是就一般人而言的。至于家长率领家人随同众人在中途打夺前述所拘捕、征收钱粮等事项中的人犯,即使聚众到十人,也只治罪于家长,杖一百,流三千里;伤人的处绞刑,杀人的处斩刑。家人若未曾帮助殴打、未曾下手的,按律免于科罪,因为他们是受制于人的缘故。若家人也曾帮助殴打伤人的,仍按一般人首犯从犯论处,家长定斩罪,从犯定流罪。看"仍"字便可明白。此处不提杀人的情形,是举轻以包括重的意思。也有人说"率领"含有以威势主使的意思,家人即便亲自下手致命,也应当与"威力"条中下手之人同样定罪。因为为首聚众打夺而杀人的,即便未曾亲自下手也定为斩罪,这明显与主使殴打常人只定绞罪的情形不同,是深恶痛绝这种行为的缘故。所以家人若也曾伤人,尚且以一般人论处,何况是下手致命的呢?应当定绞罪才对。按律中所称的"中途打夺",必须是在中途夺走的才算,因为这一条是比照并附属于"劫囚"条之下的缘故。若不是在中途、而是在家中打夺的,那打夺之人本来就不是被拘捕之人,自当依照"以威力在私家拷打"的法律论处,主使他人殴打的依"主使"律论处。若打夺的正是被拘捕的那人本人,那么有罪的人应按"罪人拒捕"论处,无罪的人应按"拒殴追摄之人"论处,不得一概援引这一条法律。

备考

一、因偷放囚犯而过失杀伤所放之囚,或他人因打夺而过失杀伤所夺之人,或误伤旁人,仍依此条的杀伤条款处置,按律论罪。

一、这一条比照前一条:偷放囚犯而拒捕的,依"劫囚"律论处;放走囚犯后逃跑而在追逐时拒捕的,依"罪人拒捕"律论处。

条例

一、凡官府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以及捕获罪人,只要聚众达十人以上,在中途打夺的,从犯中若是亲属以及同居家人,照常发落;若是异姓之人,一同作恶、相互勾结的,以及充当打手、帮凶的,一律发配边卫充军。

白昼抢夺

凡在白天抢夺他人财物的,杖一百,徒三年。若计算赃物价值比照窃盗罪更重的,在窃盗罪基础上加二等。伤人的,处斩。从犯各减一等,并在右小臂上刺"抢夺"二字。○若因为失火,以及船只在行驶中遭遇大风搁浅,趁机抢夺他人财物或拆毁船只的,罪责也与前述相同。○若本来是与人斗殴,或是勾捕罪人时,趁机偷取财物的,按窃盗罪计赃论处;趁机夺走财物的,加二等,最重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免于刺字。若有杀伤情形的,各按故意斗殴的规定论处。

纂注:白昼,就是白天。争抢取得叫做"抢",夺取叫做"夺"。计算所夺的赃物,不是只计入自己的赃物,也如同窃盗一样,一并计入赃物论处。"本与人斗殴"这句最为重要,所以"斗"字应平实地看待。这里说的是白天抢夺财物,其行迹接近强盗,所以只要是犯了这条,按赃物多少定罪,即杖一百,徒三年。若计算赃物价值比杖一百徒三年的窃盗罪更重的,就按窃盗律科断,应判杖一百流二千里的,则加二等,罪止于杖一百流三千里。因抢夺而伤人的,即处斩;不说杀人的情形,是因为止于处斩就够了。为首者与从犯,从犯

赃轻者亦杖一百徒三年,赃重者亦加二等,伤人者亦斩。该徒流以下者亦刺字。以上白昼及乘失火遭风而夺者,其初意本为图财,其情重犯,即坐徒,伤即坐斩。其有本因与人鬬殴及拘捕罪人因而窃夺其财物者,虽在白昼,然原无谋财之心,其情稍轻,故窃取者则计赃准窃盗论,强夺者则加窃取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免刺窃盗字,夺去者免刺夺字也。若有杀伤者,各从故鬬论。如其人不敢与争而杀之,则从故杀律斩;其人与争而杀之,则从鬬杀律绞,伤则从鬬殴条论,不在前伤即坐斩之限。然此亦因窃夺财物而杀伤者,方依此坐之。若因鬬殴勾捕,自有本律,又不在故鬬之列矣。夫例云白昼邀劫道路,与此白昼抢夺者情迹相似,而实不同。人少而无凶器者,抢夺也;人众而有凶器者,强劫也。然抢夺惟言白昼,若犯在昏夜,则亦有藏形隐貌之意,止以窃盗论。掏摸亦系白昼,而以窃盗论者,出其不意而阴勾之,与窃无异,故也。其抢夺再犯者,照例与右臂膊重刺;三犯者,照例拟绞请。若抢夺而未得财者,问不应事重;抢夺财就事主者,依自首仍问不应事重。

 条例

一、凡号称喇唬等项名色,白昼在街撒泼,口称圣号,及总甲、快手、应捕人等指巡捕勾摄为由,各殴打半平人,抢夺财物者,除真犯死罪外,犯该徒罪以上,不分人多人少,若初犯一次,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虽系初犯,若节次抢夺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俱发原抢夺地方枷号一个月,照前发遣。若里老、邻佑知而不举,所在官司纵容不问,各治以罪。

窃盗

凡窃盗巳而不得财,笞五十,免刺。但得财者,以一主为重,并赃论罪。为从者,各减一等。以一主为重,谓如盗得二家财物,从一家赃多者科罪,并赃论。如十人盗得一家财物,计赃四十贯,虽各分得四贯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四十贯之罪。造意者为首,该杖一百;余人为从,各减一等,止杖九十之类。余条准此。初犯,并于右小臂膊上刺「窃盗」二字;再犯,刺左小臂膊;三犯者,绞。以曾经刺字为坐。○掏摸者,罪同。○若军人为盗,虽免刺字,三犯一体处绞。

一贯以下杖六十

一贯之上至一十贯杖七十

二十贯杖八十

三十贯杖一百

五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纂注,窃潜取也。谓欺人不觉而取之也。未得财物,财解见强盗律。犯谓发于官,巳经问断者方是。择便取物,曰掏;以手取物,曰摸。

译各减一等。该判流刑徒刑以下的,一并刺字。若因人家失火,以及因人行船遭风搁浅而趁机抢夺财物的,以及因其人遭风搁浅而将其船只拆毁的,那就与白天抢夺没有区别,所以罪责也相同。赃物轻的也判杖一百徒三年,赃物重的也加二等,伤人的也处斩,该判徒刑流刑以下的也要刺字。以上白天抢夺以及趁失火遭风而抢夺的,其最初的意图本来就是图财,情节较重,所以定为徒罪,伤人就定为斩罪。若原本是因为与人斗殴以及拘捕罪人,趁机偷取或夺走财物的,虽然发生在白天,但原本没有谋财之心,情节较轻,所以偷取的按窃盗罪计赃论处,强行夺取的在窃盗罪基础上加二等,罪止于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免于刺"窃盗"字,夺取的也免刺"夺"字。若有杀伤情形的,各按故意斗殴论处。如果对方不敢与之相争而将其杀死的,就按故意杀人律处斩;对方与之相争而将其杀死的,就按斗殴杀人律处绞;伤人的就按斗殴条论处,不受前述"伤人即处斩"的限制。然而这也只是因抢夺财物而杀伤人的,才依此论处。若是因斗殴、勾捕而杀伤人的,自有本律条款,又不在故意斗殴之列了。条例中说的"白天在道路上拦路抢劫",与这里的"白天抢夺"情节相似,但实际不同:人少而没有凶器的,是抢夺;人多而带凶器的,是强劫。然而"抢夺"只限于白天,若是发生在夜间,就带有隐藏身形、遮掩面目的意图,只按窃盗论处。掏摸也是发生在白天,却按窃盗论处,是因为趁人不备而暗中偷取,与窃盗没有区别的缘故。抢夺再次犯案的,照例在右臂上加重刺字;三次犯案的,照例拟绞刑上报。若抢夺而未能得财的,按"不应做的重事"论处;抢夺财物又归还失主的,按自首论处,仍按"不应做的重事"论处。

条例

一、凡是自称"喇唬"等名号的人,白天在街上撒泼,口称神圣名号,以及总甲、快手、应捕等差役以巡捕勾摄为由,殴打平民、抢夺财物的,除真犯死罪的以外,罪该判徒罪以上的,不分人数多少,若是初犯一次,属于军卫的发配边卫充军,属于有司管辖的发往口外为民。虽是初犯,若多次抢夺以及再犯、累犯达到笞杖以上的,一律发往原抢夺之地枷号一个月,然后照前述发遣。若是里长、老人、邻居知情而不举报,所在官府纵容不予追究的,各自也要治罪。

窃盗

凡是行窃后而未能得财的,笞五十,免刺字。只要得了财物的,以一家事主为准且赃物最重的那一家计罪,一并按赃物论罪。从犯各减一等。所谓"以一主为重",是说比如盗得两家的财物,就从赃物较多的一家来定罪,一并按赃物论处。比如十人共同盗得一家的财物,计算赃物共四十贯,虽然各人分得四贯,但要通算作一处,这十人各自都按四十贯的罪来论处:造意(主谋)者为首犯,该判杖一百;其余人为从犯,各减一等,只判杖九十之类。其他条文比照此例。初犯的,一并在右小臂上刺"窃盗"二字;再犯的,刺左小臂;三次犯案的,处绞刑,以曾经被刺字为定罪的依据。○掏摸的,罪责相同。○若军人犯盗窃,虽免于刺字,三次犯案的也一样处绞刑。

一贯以下的,杖六十。

一贯以上到十贯的,杖七十。

二十贯的,杖八十。

三十贯的,杖一百。

五十贯的,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贯的,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贯的,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贯的,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贯的,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贯的,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贯的,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贯的,罪止于杖一百,流三千里。

纂注:窃,就是偷偷取得的意

如今白昼,阚入人家,因便取其财物,及割人荷包之类。军人为盗兼掏摸,言此言窃盗巳至盗所,或以穿壁踰墙为事主觉逐而不得,财为首笞五十,免刺。但窃得主家财物者,虽所盗不止一主,只以一主所得多者为重,并赃论罪。为首一贯以下杖六十,每十贯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者各减一等。各字指上得财不得财言,初犯于右小膊,再犯于左小膊,不分首从刺窃盗字,仍充警。三犯并绞,所犯次数以曾经刺字为坐。如自首及赦免收赎,或盗田野谷麦,亲属相盗之类得免刺者,亦不充警,俱不在次数之限。其掏摸人财物者,与窃盗无异,故其科罪或笞或杖或徒流或刺字及为从减等,俱与窃盗同,仍并入窃盗次数通论。三犯坐绞。若军人犯窃或掏摸,虽免刺字,三犯文案明白,与民人一体处绞,免刺字不独军人。如军官、总小旗、军丁、识字、军吏、军斗、军匠、军厨、舍人、舍余、局匠、勇士、力士、校尉、将军、老幼妇女有犯,俱不刺字。按旧解云:掏摸并入窃盗通论者,其罪同;而抢夺、监守、常人盗不并入窃盗论者,其罪异也。或云总累三次问绞非是。又窃盗不许赎罪,惟老幼妇女犯者依律收赎。

备考

一窃盗,不得财,如在昏夜者,依夜无故入人家律,杖八十。

一掏摸临时拒捕及弃财逃走而拒捕者依窃盗拒捕律。

 条例

一正统八年七月十一日节该钦奉英宗皇帝圣旨:今后窃盗初犯,刺右臂;的革后,再犯,刺左臂。若两臂俱刺,赦后又犯,的准三犯论,还将所犯赦前、赦后期明白开奏定夺。钦此。

新题例

万历十六年正月题,奉钦依。今后审录官员,凡遇三犯窃盗中有赃数不多,或在赦前一次,赦后二次,或赦前二次,赦后一次者,俱遵照恩例,并入矜疑辩问疏内,参酌奏请改遣。

盗马牛畜产

凡盗马牛驴骡猪羊鸡犬鹅鸭者,并计赃以窃盗论。若盗官畜产者,以常人盗官物论。○若盗马牛而杀者,杖一百,徒三年;驴骡,杖七十,徒一年半。若计赃重于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

纂注:「盗马牛而杀,兼官私言不言,刺字者蒙上文以窃盗,常人盗论,不待言也。」按:「马、牛、驴、骡、猪、羊、鸡、犬、鹅、鸭,今有值钞定例,然物价一也,而在人家者与在官者不同,故盗他人所养,计赃以窃盗论。为首者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减一等。若盗在官者,以常人盗官物论,不分首从,八十贯绞,并刺字。若盗官私马牛而杀者,即杖一百,徒三年;盗驴骡而杀者,即杖七十,徒一年半。独言马、驴、骡不计赃者,盖四者比犬、羊等物为重,而杀之情重于盗故也。若计官马牛赃四十五贯以上,私马牛赃一百贯以上,重于杖一百,徒三年;计官驴骡赃三十贯以上,私驴骡赃七十贯以上,重于杖七十,徒一年半,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亦刺字。

译思,是说趁人不觉察而取走财物。未得财物的处置,具体解释见强盗律。这里所说的"犯",是指案子已经上报官府、已经审断完毕的才算。趁便取物叫做"掏",用手取物叫做"摸"。就如同现在白天窥伺进入人家,趁便偷取财物,以及割取他人荷包之类的行为。军人为盗兼有掏摸行为的,也照此处理。这里说的是窃盗已经到达行窃的地点,有的是穿墙打洞,被事主发觉追赶而未能得财的,为首者笞五十,免刺字。只要窃得了事主家的财物,即使所盗不止一家,只按其中一家所得最多的来定重罪,一并按赃物论罪:为首者一贯以下杖六十,每增十贯加一等,罪止于杖一百流三千里;从犯各减一等。"各"字是指得财与未得财都包括在内说的。初犯的刺右小臂,再犯的刺左小臂,不分首从都要刺"窃盗"二字,以示警戒。三次犯案的一并处绞,所犯次数以曾经被刺字为准。至于自首以及遇赦免罪收赎的,或是盗取田野的谷麦、亲属之间相互偷盗之类得以免刺字的,也不计入警戒的次数,都不受次数的限制。至于掏摸他人财物的,与窃盗没有区别,所以其定罪,或是笞刑或是杖刑,或是徒刑流刑,或是刺字,以及从犯减等,都与窃盗相同,仍一并计入窃盗的次数通算,三次犯案的处绞。若军人犯窃盗或掏摸,虽免于刺字,三次犯案案卷记载明白的,与平民一样一并处绞,免刺字不只是针对军人。至于军官、总旗小旗、军丁、识字军吏、军斗、军匠、军厨、舍人、舍余、局匠、勇士、力士、校尉、将军以及老幼妇女犯罪的,都不刺字。按旧注解说:掏摸并入窃盗一并计算次数论处,是因为二者罪责相同;而抢夺、监守自盗、常人偷盗官物不并入窃盗次数论处,是因为二者罪责不同。也有人说总共累计三次才处绞,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另外,窃盗不准以罚金赎罪,只有老幼妇女犯罪的,依律准许收赎。

备考

一、窃盗未能得财,如果是发生在夜间的,依"夜间无故进入他人住宅"律,判杖八十。

一、掏摸时若当场拒捕,或是丢弃财物逃跑而拒捕的,依窃盗拒捕律论处。

条例

一、正统八年七月十一日,钦奉英宗皇帝圣旨节录:今后窃盗初犯的,刺右臂;革除之后再犯的,刺左臂。若两臂都已刺字,遇赦之后又犯案的,就按三犯论处,还要将其所犯之罪在赦免前、赦免后的情节清楚开列,奏请定夺。钦此。

新题例

万历十六年正月上题,奉旨:今后审理复核案件的官员,凡遇三次犯窃盗、其中赃物数额不多,或是赦免前犯一次、赦免后犯两次,或是赦免前犯两次、赦免后犯一次的,都遵照恩例,一并列入疑难案件的审议疏文中,斟酌情由,奏请改判发遣。

盗马牛畜产

凡盗窃马、牛、驴、骡、猪、羊、鸡、犬、鹅、鸭的,一并计算赃物按窃盗论处。若盗窃官府所养的畜产的,按常人偷盗官府财物论处。○若盗窃马牛而将其杀死的,杖一百,徒三年;盗窃驴骡而杀死的,杖七十,徒一年半。若计算赃物价值比原本的罪责更重的,各在盗窃罪基础上加一等。

纂注:"盗马牛而杀"这句,兼指官私两种情形而言。不说刺字的问题,是因为承接上文,按窃盗、常人盗论处,不必再说了。按:马、牛、驴、骡、猪、羊、鸡、犬、鹅、鸭,如今都有折算成钞的定例,然而物价本是一样的,但在私人家里养的与在官府里养的却不相同,所以盗窃他人所养的,一并计算赃物按窃盗论处:为首者一百二十贯的,罪止于杖一百,流三千里;从犯减一等。若盗窃官府所养的,按常人偷盗官物论处,不分首从,八十贯的处绞,并刺字。若盗窃官府或私人的马牛而将其杀死的,即判杖一百,徒三年;盗窃驴骡而杀死的,即判杖七十,徒一年半。单独提到马、驴、骡而不计赃物,是因为这几种牲畜比犬、羊等物贵重,而杀死它们的情节比单

或言加罪之赃虽满贯不入于死,殊不知盗官畜产八十贯坐绞,盗而杀之仍止于流失,轻重矣。如有犯者,仍以常人盗官物论绞,不必用加盗罪一等。律:按国初钞重,每贯值银一两,此律犹得用之;今钞轻,每马一疋定八百贯,牛三百贯,驴三百五十贯,骡五百贯。是但犯窃盗常人盗者,计赃俱该坐流、绞罪名。若然,则盗而杀之者,岂复有重于本罪乎?则所谓盗马牛驴骡而杀,计赃重于本罪,加盗罪一等者,皆不得用矣。或云计所杀产畜皮肉为赃,恐非律意。」

备考

一马、牛等畜,若系、收养人盗者,以监守盗论。若盗马、牛、驴、骡而杀,计赃重于本罪,亦加盗罪一等。

 条例

一、凡盗御马者,问罪,枷号三个月,发边卫充军。若将自己及他人骑操官马盗卖者,枷号一个月,发落。盗至三疋以上,及再犯,不拘疋数,俱免枷号,属军卫者,发边;属有司者,发附近卫所,各充军。五疋以上,属军卫者,发极边卫;属有司者,发边卫,各永远充军。若养马人户盗卖官马至三疋以上,亦问发附近充军。

一凡冐领太仆寺官马至三匹者,问罪于本寺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

盗田野谷麦

凡盗田野谷、麦、菜、困及无人看守器物者,并计赃准窃盗论,免刺。○若山野柴草、木石之类,他人巳用工力斫伐、积聚而擅取者,罪亦如之。

纂注:无人看守,谓原不及不待守之物,方是。若偶因无人,

山野柴草木石,谓无主得共采者,特他人用工斫伐积聚之耳。若有主,即系无人看守之物矣。然必搬移他处,方坐非如钱粮之据入手为证也。此见凡盗人田野榖麦菜果及无人看守器物者,与在家积贮者不同,并计所值之价为赃准。窃盗免刺,若山野柴草木石之类,本无物主,但他人巳用工力斫伐积聚,而擅取之,是亦取非其有者,故其罪亦如盗田野谷麦科断。不曰盗而擅取者,以其非看守严密之地,不必藏形隐面而盗之也。

 条例

一、凡盗掘金银铜、易水银等项矿砂,每金钞一斤,抄钞二十贯;银砂一斤,折钞四贯;铜、锡、水银等砂一斤,折钞一贯。俱比照无人看守物准窃盗论。若在山洞捉获者,分为三等:持杖拒捕者为一等,不论人数、矿数多寡及初犯、再犯,不分首从,俱发边远充军。若杀伤人,为首者比照窃盗拒捕杀伤人律斩。其不曾拒捕,若聚至三十人以上者为二等,不论矿数多寡及初犯、再犯,为首者发边远充军,为从者枷号三个月,照罪发落。若不曾拒捕,又人数不及三十名者为三等,为首者初犯枷号三个月,罪发落;再犯亦发边远充军,为从者止照罪发落。凡非卜洞捉获,止是私家收藏、道路背负者,惟据见获论罪,不许巡捕人员逼令展转攀指,违者参究治罪。

译纯盗窃更重的缘故。若计算官府马牛的赃值达四十五贯以上,私人马牛赃值达一百贯以上,比杖一百徒三年更重;官府驴骡赃值达三十贯以上,私人驴骡赃值达七十贯以上,比杖七十徒一年半更重的,各在原本的盗窃罪基础上加一等,也要刺字。有人说加罪之后的赃值即使满贯也不至于判死罪,殊不知盗窃官府畜产八十贯就判绞刑,而盗窃后又杀死牲畜的却仍只判流罪,这就轻重失当了。若有这种情形的,仍应按常人盗官物论处绞刑,不必再用"加盗罪一等"的规定。按律:国初钞值较重,每贯值银一两,这条律文那时还用得上;如今钞值已轻,每匹马定价八百贯,牛三百贯,驴三百五十贯,骡五百贯。这样一来,凡是犯窃盗、常人盗罪的,计算赃值都该判流刑、绞刑之类的罪名。若真是这样,那么盗窃而又杀死牲畜的,怎么还会有比原本罪责更重的情况呢?那么所谓"盗窃马牛驴骡而将其杀死,计算赃值比原本罪责更重、加盗罪一等"这条规定,就都用不上了。也有人说应当把所杀牲畜的皮肉折算成赃物,恐怕这不是律文的本意。

备考

一、马牛等牲畜,若是负责饲养、看管的人偷盗的,按监守自盗论处。若盗窃马、牛、驴、骡而将其杀死,计算赃值比原本罪责更重的,也在盗窃罪基础上加一等。

条例

一、凡盗窃御马的,问罪后枷号三个月,发配边卫充军。若将自己或他人所骑操的官马盗卖的,枷号一个月后发落。盗窃达三匹以上的,以及再次犯案的,不论匹数多少,都免于枷号,属于军卫的发配边地,属于有司管辖的发配附近卫所,都充军。达五匹以上的,属于军卫的发配极边卫,属于有司管辖的发配边卫,都永远充军。若是养马的人户盗卖官马达三匹以上的,也判处发往附近卫所充军。

一、凡是冒领太仆寺官马达三匹的,在本寺门首问罪,枷号一个月,发配边卫充军。

盗田野谷麦

凡是盗窃田野中的谷、麦、菜、瓜以及无人看守的器物的,一并计算赃值比照窃盗论处,免于刺字。○若是山野中的柴草、木石之类,他人已经用工力砍伐、堆积起来而擅自取走的,罪责也与前述相同。

纂注:无人看守,是说原本就不需要有人看守的东西才算,如果是偶然因为无人看管……(原文此处未完)山野柴草木石,是说本来无主、可以共同采取的,只是他人已用工力砍伐堆积罢了。若是有主的,那就属于"无人看守之物"的范畴了。然而必须是搬移到别处,才算定罪,不像钱粮那样以拿到手为凭证。这里说的是凡是盗窃他人田野中的谷麦菜果以及无人看守的器物的,与在家中积存的财物不同,一并计算所值的价钱作为赃物,按窃盗论处,免于刺字。若是山野中的柴草木石之类,本来没有物主,但他人已用工力砍伐、堆积,却擅自取走的,这也是取走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所以罪责也照盗窃田野谷麦来科断。不说"盗"而说"擅取",是因为这不是看守严密的地方,不必隐藏身形、遮掩面目才能偷取。

条例

一、凡盗掘金、银、铜、水银等矿砂的,每金一斤折钞二十贯;银砂一斤折钞四贯;铜、锡、水银等砂一斤折钞一贯,都比照"无人看守之物"按窃盗论处。若是在矿洞中被抓获的,分为三等:持械拒捕的为一等,不论人数、矿数多少及初犯再犯,不分首从,一律发配边远充军;若杀伤了人,为首者比照窃盗拒捕杀伤人律处斩。若不曾拒捕,但聚众达三十人以上的为二等,不论矿数多少及初犯再犯,为首者发配边远充军,从犯枷号三个月后照罪发落。若不曾拒捕,人数又不到三十人的为三等,为首者初犯枷号三个月后照罪发落,再犯的也发配边远充军,从犯只照罪发落。

一成化十年九十八日,节该钦奉宪皇帝旨:都城外四围沿河居住军民人等,越入墙垣,偷鱼割草,窃取砖石等项,轻则量情惩治,重则参奏挐问枷号。众若该城恂情纵容不理,及四邻知而不首的,都治以罪。其守门官军,亦不许于城外河边裁种疏菜,牧放头畜,因而引惹外人入内作践,违者一体治罪。钦此。

亲属相盗

凡各居亲属相盗财物者,期亲减凡人五等,大功减四等,小功减三等,缌麻减二等,无服之亲减一等,并免刺。若行强盗者,尊长犯卑幼,亦各依上减罪;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若有杀伤者,各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从重论。○若同居卑幼将引他人盗巳家财物者,卑幼依擅用财物论,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他人减凡盗罪一等,免刺。若有杀伤者,自依杀伤尊长、卑长、幼本律科罪;他人纵不知情,亦依强盗论。若他人杀伤人者,卑幼纵不知情,亦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从重论。○其同居奴婢、雇工人盗家财物及自相盗者,减凡盗罪一等,免刺。

纂注各居亲属,谓不同门户、不共财产者,兼本宗外姻,言期亲以下五服俱兼,尊长卑幼言,若有杀伤,总承上强窃二项,杀伤尊长卑幼本律,见后殴大功以下尊长及殴期亲尊长,谋杀祖父母条,盗罪重则从盗论,杀伤罪重则从杀伤论。若同居卑幼将引也人盗己家财物,虽有共财之义,但引他人盗之,故加私擅用财二等,他二等他人为卑幼所引,故或为首或为从,得减凡盗一等。若将引各居亲属同盗者,其人亦依本服降减,卑幼杀伤人,他人不知,亦坐强盗法者,罪其从恶也。他人杀伤人,卑幼不知,亦依杀伤尊长法者,罪坐所由也。本言卑幼行盗而云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者,盖谓行盗所杀伤之人闲或其卑幼,即以其律坐之,不得如前递减也。其行强者有例,他人以凡人论,若奴婢与雇工人与卑幼终是不同,但系同居或盗家长或自相盗者,俱自减凡盗罪一等,为从者又减一等,免刺。此不言将引也人及从他人同盗,设有犯者,奴婢雇工人自依本律,他人依凡盗刺字,所谓首从本罪各别者也,不言别者也,不言强盗者,即以强盗罪坐之,若有杀伤罪重于强盗者,则以杀伤罪坐之。此见亲属恩义联属,虽系各居与凡人终是不同,如有尊长盗卑幼或卑幼盗尊长者,俱得减科,但系期亲者减凡盗凡盗五等,如凡盗者一百二贯,杖一百,流三千里,减五等财,杖六十,徒一年;大功减四等则杖七十,徒一年半;小功减三等则杖八十,徒二年;缌麻减二等则杖七十,徒二年半;无服减一等则杖一百,徒三年,并免刺字;不得财者从笞五十上减之。若有从而服属不同者,各依本服降减,为从者又减一等。

译凡不是在矿洞中被抓获的,只是私自在家收藏、在路上背运的,只根据当场查获的情况定罪,不许巡捕人员逼迫其辗转攀供牵连他人,违者依法参究治罪。

一、成化十年九月初八日,钦奉宪宗皇帝圣旨节录:京城外四周沿河居住的军民人等,若越过城墙偷鱼割草、窃取砖石等物的,情节轻的酌情惩治,情节重的参奏拿问、枷号示众。若该城守情理应知晓却纵容不理,以及四邻知情而不举报的,都要治罪。守门的官军,也不许在城外河边种植蔬菜、放牧牲畜,以致引来外人进入城内糟蹋,违者一并治罪。钦此。

亲属相盗

凡是各自分居的亲属之间相互盗窃财物的,期亲之间减凡人相盗之罪五等,大功减四等,小功减三等,缌麻减二等,无服的亲属减一等,一并免于刺字。若是使用强力抢劫的,尊长侵犯卑幼的,也各依上述等级减罪;卑幼侵犯尊长的,按一般人论处。若有杀伤情形的,各依杀伤尊长、卑幼的本律从重论处。○若是同居的卑幼引领他人来盗窃自家财物的,卑幼按擅自动用家财论处,加二等,罪止于杖一百;他人则减一般盗窃罪一等,免于刺字。若有杀伤情形的,自当依杀伤尊长、卑幼的本律科罪;他人即使不知情,也依强盗论处。若他人杀伤了人,卑幼即使不知情,也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从重论处。○至于同居的奴婢、雇工人盗窃家中财物以及相互之间偷盗的,减一般盗窃罪一等,免于刺字。

纂注:各居亲属,是说不同门户、不共同财产的,兼指本宗与外姻而言。期亲以下五服都兼指尊长与卑幼而言。若有杀伤情形的,统承上文强盗、窃盗两项,杀伤尊长卑幼的本律,见后文"殴大功以下尊长"及"殴期亲尊长"、"谋杀祖父母"等条:若盗窃之罪较重则按盗窃论,若杀伤之罪较重则按杀伤论。若同居卑幼引领他人来盗窃自家财物,虽有共同财产的名分,但因引来他人盗窃,所以在私自动用家财的罪上加二等;他人因是被卑幼引领而来,所以或为首或为从,得以减一般盗窃罪一等。若引领的是各居的亲属一同来盗的,那人也依其本服等级降减;卑幼若杀伤了人,他人即使不知情,也照样按强盗论处,是因为治其助恶之罪;他人若杀伤了人,卑幼即使不知情,也依杀伤尊长的法律论处,是因为治其祸端之罪。本来说的是卑幼行盗,却说"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是指行盗时所杀伤的人,或恰好是他的卑幼,就用相应的本律定罪,不得像前面那样依次递减。至于强行抢劫的情形另有条例,他人按一般人论处。至于奴婢和雇工人与卑幼终究不同,但只要是同居、或盗窃家长财物、或相互盗窃的,都自行减一般盗窃罪一等,从犯再减一等,免于刺字。此处不提引领他人以及跟从他人一同盗窃的情形,若有这种犯罪,奴婢雇工人自当依本律论处,他人依一般盗窃刺字,也就是所谓首犯从犯本罪各不相同的道理,不说"另有区别",是因为若使用强力,就照强盗罪定罪;若有杀伤,罪责重于强盗的,就照杀伤罪定罪。这里说明亲属之间恩义相连,虽是各自分居,但终究与常人不同,如有尊长盗窃卑幼、或卑幼盗窃尊长财物的,都可以减科定罪:期亲之间减一般盗窃罪五等,如一般盗窃一百二十贯该判杖一百流三千里的,减五等则为杖六十徒一年;大功减四等则为杖七十徒一年半;小功减三等则为杖八十徒二年;缌麻减二等则为杖七十徒二年半;无服之亲减一等则为杖一百徒三年,都免于刺字;未得财的从笞五十往下减。若是从犯而服制不同的,各依本服降减,从犯再减一等。说"窃盗"就已包含掏摸、抢夺在内了。

言窃盗则掏摸抢夺该之矣。若行强盗者,如尊长犯卑幼,其分尊仍依上五等减科;卑幼犯尊长则同凡人论。以上亦兼得财未得财言,若杀伤者,各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如卑幼强窃盗及强盗未得财而杀伤期亲尊长,巳伤者,依谋杀期亲尊长律,皆斩;巳杀者,皆凌迟处死。缌麻以上尊长,巳伤者,绞;巳杀者,斩。尊长强窃盗而杀伤卑幼者,大功以下非折伤勿折伤以上,缌麻减凡人一等,小功二等,大功减三等。至死者,绞。期亲殴伤者,勿论;巳杀者,依故杀法,杖一百。三十里各从重论。

备考

一亲属相盗,若系被盗之家,亲属告发,并论如律,不在名例得相容隐之人,为首及相告言,免科减等之限。

一卑幼盗自家财物,不曾将引他人者,止依私擅用财本律。

 条例

一同居卑幼将引他人盗巳家财物,如系强功,比依各居亲属行强盗,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罪奏请定夺。

恐吓取财

凡恐吓取人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加一等,免刺。○若期亲以下自相恐吓者,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尊长犯卑幼,亦依亲属相盗律,递减科罪。

纂注:恐吓,谓以声势恐喝,使人畏惧而取其财也。计赃者,各主以一为重,二人恐吓,亦并赃论。律:凡言计赃,准窃盗论者,准此。盖恐吓取财,其情甚于窃盗,故加盗一等;以其异于真盗,故得免刺。若自期以下亲属相恐吓者,如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亦准窃盗加一等,免刺;尊长犯卑幼,亦依亲属相盗律:期亲减五等,大功减四等,小功减三等,缌麻减二等,无服之亲减一等。科罪皆于加罪上减之,以其有恐吓之情故也。如被吓之人告发,或得相容隐之人代首告言者,亦不在免科减等之限。

备考

一恐吓不得财者问不应重罪

一监临恐吓所部,取财者,依挟势求索强者,准枉法论。

一知人犯罪不虚,而恐吓取财者,合计赃以枉法论。出《唐律》。

 条例

一、凡将良民诬指为盗,及寄买贼赃,捉拏拷打,吓诈财物,或以起赃为由,沿房摉检,枪夺财物,淫辱妇女,除真犯死罪外,其余不分首从,俱发边卫,永远充军。

诈欺官私取财

凡用计诈欺官私取财物者,并计赃准窃盗论,免刺。若期亲以下自相诈欺者,亦依亲属相盗律,递减科罪。○若监临主守诈取所监守之物者,以监守自盗论,未得者减二等。○若冐认及诓赚局骗拐带人财物者,亦计赃准窃盗论,免刺。

纂注官、私二字,平看诈欺。官如知人有事,在官乃诡指官府名色,取人财物;诈欺私,如知人有事,乃诡设代伊营干,而取人财物之类,并字指官私言。期亲兼同居各居律,不言卑幼犯尊长,有犯亦得递减,未得减二等,只就监守言。

译若是使用强力抢劫的,如尊长侵犯卑幼,仍依上述五等减科;卑幼侵犯尊长的,则与常人同样论处。以上也兼指得财与未得财而言。若有杀伤情形的,各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如卑幼强盗、窃盗,或强盗未得财而杀伤期亲尊长,已伤的,依谋杀期亲尊长律,都处斩;已杀的,都凌迟处死。缌麻以上尊长,已伤的处绞;已杀的处斩。尊长强盗、窃盗而杀伤卑幼的,大功以下若不是折伤,勿论罪;若已折伤以上的,缌麻减一般人一等,小功减二等,大功减三等,至死的处绞;期亲若殴伤的勿论罪,若已杀的依故杀法处杖一百、流三千里,各按重的一项论处。

备考

一、亲属相盗案件,若是被盗人家的亲属主动告发的,一并依律论处,不受"名例"中"得相容隐"的人为首以及相互告发者免罪减等这一规定的限制。

一、卑幼盗取自家财物、未曾引领他人的,只依"私自动用家财"本律论处。

条例

一、同居卑幼引领他人盗取自家财物,如果是强盗,比照各居亲属行强盗的规定,卑幼侵犯尊长的,按一般人论处,罪责奏请定夺。

恐吓取财

凡是恐吓他人而取得财物的,一并计算赃值比照窃盗论处,加一等,免于刺字。○若是期亲以下之间相互恐吓的,卑幼侵犯尊长的,按一般人论处;尊长侵犯卑幼的,也依亲属相盗律,依次递减科罪。

纂注:恐吓,是说用声势威胁恫吓,使人畏惧而取走其财物。计算赃值,各自以事主为准,取其重的一家,若两人共同恐吓,也一并计入赃物论处。律文中凡说"计算赃值比照窃盗论处"的,都比照此例。恐吓取财,其情节比窃盗更为严重,所以加窃盗罪一等;但因它与真正的盗窃不同,所以得以免于刺字。若是期亲以下的亲属之间相互恐吓的,如卑幼侵犯尊长,按一般人论处,也是比照窃盗加一等、免刺字;尊长侵犯卑幼的,也依亲属相盗律:期亲减五等,大功减四等,小功减三等,缌麻减二等,无服之亲减一等。定罪都是在加罪之后的基础上再减,是因为这里带有恐吓的情节的缘故。如果被恐吓之人主动告发,或是有得以相容隐的人代为首告的,也不受免罪减等的限制。

备考

一、恐吓而未能得财的,按"不应做的重事"论罪。

一、监临官员恐吓所辖部属而取财的,依"挟势索求",比照枉法论处。

一、明知他人犯罪属实,却借此恐吓取财的,应当计算赃值按枉法论处。此条出自《唐律》。

条例

一、凡是把良民诬指为盗贼,以及借口收缴赃物,抓来拷打、恐吓敲诈财物,或以起赃为借口,挨家挨户搜检、抢夺财物、奸淫妇女的,除真犯死罪的以外,其余不分首从,一律发配边卫,永远充军。

诈欺官私取财

凡是用计谋诈骗、以官或私的名义骗取财物的,一并计算赃值比照窃盗论处,免于刺字。若是期亲以下亲属之间相互诈骗的,也依亲属相盗律,依次递减科罪。○若是监临官、主守官诈取所监守的财物的,按监守自盗论处;未能得手的减二等。○若是冒认,以及用哄骗、设局、拐带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也一并计算赃值比照窃盗论处,免于刺字。

纂注:"官、私"二字应平实地看待。"诈欺官",比如明知他人有官司在身,就假冒官府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诈欺私",比如明知他人有事,便谎称替他人办事,从而骗取财物之类。"并"字是指官、私两种情形而言。"期亲"兼指同居、各居各种情形,不说"卑幼侵犯尊长",若有这种犯罪,也可以依次递减。"未得"减二等,只是就监守自盗而言。旧注解说这是承接上文而言,是不对的。因为窃盗得财,只判笞五十;而诈

律解云通承上文,非也。盖窃盗得财,止笞五十;而诈取至满贯者,罪止杖一百,流三里;未得财乃杖九十,徒二年半,是浮于真盗之罪矣。监守本律不言未得财,而此以监守盗论,乃言未得财,何也?监守之人财自己掌,既曰盗,无不得财者;今曰诈欺,则庸或有取者,或巳取而未出仓库,则财物有定数矣。事发则据数依监守自盗论,减二等科罪。监守之物,字兼字冐认以下四平说,冐妄也,诓哄也,赚者得人财物而不还之谓,局曲也,骗者跃然去而不雇之意。诓骗局骗二者大略相似,而实不同,诓赚者诱之以言,局骗者诱之以术也。以手夹物曰拐,带者如诈说与人寄物不送到,诈冐替人借物而不还之类。或云寄物不还是受寄财产内诈言死失,律殊不知受寄是人托与他物,虽不在而人犹在也;若拐带则诱言与人寄物,竟去而不见矣。此言凡用计策诡诈欺罔,或以官为名,或以私为名,而骗取人之财物者,不问官私,并计其所诈取之赃,以一主为重,并赃分首从,准窃盗论。一贯以下杖六十至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者减一等,免其刺字。若期亲以下,不问同居异居及尊长卑幼,有相诈以官私而取财物者,亦计赃依上亲属相盗律递减科罪。期亲减凡人诈欺之罪五等,大功减四等,小功减三等,缌麻减二等,无服之亲减一等。盖窃盗者窥事主之不见而窃之,诈欺者欺事主之不觉而取之,事虽非盗,其心实盗,故准盗论。至监守之财物,则官财物也,若监临官吏及主守之人用计诈欺,同监守之。人而取所监守之官物者,难准盗论矣。故以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至四十贯斩,不满贯并刺字。若诈计巳行而财未入手,则据所诈说之数,依监守自盗论,减二等科罪,免刺字,与上有轻重之分,以财物有官私之别也。至若原非巳物而妄冐他人之物为巳物,曰冐认;及以巧言唝诱他人,因取其财而不还,曰诓赚;或妆成圈套,使人入其中而不得不与之财物,曰局骗;或夹取人之财物而顺带以去,曰拐带。四者其事不同,要之心迹诡秘,是亦盗也。故亦计其所得之

译骗满贯的,罪止于杖一百流三千里;未得财的却判杖九十徒二年半,这就比真正的盗窃罪还重了。监守自盗的本律不说未得财的情况,而这里却说以监守自盗论、又说未得财,这是为什么呢?因为监守之人财物由自己掌管,既然说是"盗",就没有不得财的道理;如今说是"诈欺",那就可能只是有意图取财、或已取而尚未运出仓库,这时财物的数额是确定的。案发后就依照这一数额、按监守自盗论处、减二等定罪。"监守之物"这句,兼指冒认以下四种情形而平列而言。"冒"是妄称的意思,"诓"是哄骗的意思,"赚"是指骗得他人财物而不归还,"局"是曲折设计的意思,"骗"是指得手后立即离去而不顾及对方的意思。"诓骗"与"局骗"这两种大体相似,但实际不同:诓赚是用言语引诱,局骗是用手段设计。用手夹取财物叫做"拐","带"是指诈称替人寄存物品而不送到,或诈称替人借物而不归还之类。有人说"寄物不还"应当算作"受寄财产内诈言死失"律,殊不知"受寄"是他人托付物品给你,虽然物不在了但人还在;若是"拐带",则是诱骗说要替人寄存物品,随即携带离去而不见踪影了。这里说的是凡用计策诡诈欺骗,或以官府的名义、或以私人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的,不论官私,一并计算所诈取的赃值,以一家事主为准取其重者,一并计入赃物、分首从,比照窃盗论处:一贯以下杖六十,直到杖一百,二十贯的,罪止于杖一百流三千里;从犯减一等,免其刺字。若是期亲以下,不论同居异居、尊长卑幼,若有相互以官私名义诈取财物的,也一并计算赃值,依上述亲属相盗律依次递减科罪:期亲减一般诈欺罪五等,大功减四等,小功减三等,缌麻减二等,无服之亲减一等。因为窃盗是趁事主不注意而偷取,诈欺是趁事主不觉察而骗取,事情虽然不是真正的盗窃,但其用心实际上就是盗窃,所以比照盗窃论处。至于监守之财物,那是官府的财物,若是监临官吏以及主守之人用计谋诈骗、如同监守自盗一般骗取所监守的官府财物的,那就难以比照一般盗窃论处了,所以按监守自盗,不分首从,一并计入赃物论处,达四十贯的处斩,不满贯的一并刺字。若是诈骗计谋已经实行、但财物尚未到手的,就依照所诈骗的数额、按监守自盗论处、减二等定罪,免于刺字,这与前面的规定有轻重之分,是因为财物有官私之别的缘故。至于本非自己的财物却妄自冒认为己有,叫做"冒认";用巧言引诱他人,因而取得其财物而不归还,叫做"诓赚";或设计成圈套,使人落入其中而不得不给予财物,叫做"局骗";或夹取他人财物、顺势带走,叫做"拐带"。这四种情形虽事不相同,但归根结底都是心思诡秘,这也是一种盗窃行为。所以也应计算其所得之……(原文至此中断)

赃,准窃盗论;为从者亦各减一等,免刺。

备考

一、凡诈欺取财及冐认等项,而未得财者,止坐不应笞罪。

 条例

一、凡诓骗选官吏及举人,盗生生员等财物,指称买官卖缺及买求式等项,俱问罪,不分首从,于该衙门门首枷号三个月,发烟瘴地面充军。其央浼营干致被诓骗者,免其枷号,亦照前发遣。

译赃款,按照盗窃罪论处;作为从犯的也各自减一等处罚,免于刺字。

备考

一、凡是用欺诈手段骗取财物以及冒名顶替等情形,如果没有得到财物的,只按不应得为而为的笞罪定罪。

条例

一、凡是诓骗候选官吏和举人、生员等人的财物,假称能买官卖缺以及买求科举名次等事项的,一律治罪,不分首犯从犯,在该衙门门前枷号三个月,发配到烟瘴地区充军。其中因央求托人营谋钻营而被诓骗财物的人,免除其枷号,也照前述规定发配。

一、凡指称内外大小官员名头,并衙门打点使用名色,诓骗财物,计赃犯该罪以上者,俱不分首从,发边卫充军,情重者仍枷号二个月,发遣。

 新颁条例

一刑部等卫门署部事右侍郎私官臣沈等谨题为科场事完磨出奸弊谨用检举认罪并祈皇上严究改正以肃大典事,该本部会同都察院左副都御史詹等、大理寺卿郑等题:今后凡乡会试揭晓毕日,尽将取中及下第朱墨卷都发与本生自行查检明白,续将中式卷送部科等衙门磨对。如有诓骗人财物、割卷换包、许中式情弊,俱挐问于该衙门门首,将大号枷枷号三个月,满日发极边烟瘴地面充军。其央浼营干之人致诓骗者,无论知情不知情,中式不中式,一槩照前枷号发遣等因。于万历三十四年十一月初四日具题,初八日奉圣旨:「是这科场裁割一款最可痛恨,依拟添载条例,求革弊端」钦此。巳经备行部科等衙门及各省直抚按衙门遵奉去后。至十二月初四日续该刑科都给事中纠举前事,至三十五年正月二十一日节奉圣旨:「郑汝矿情罪虽例所不载,自应奏请夺。何得拘泥常例,还着枷号三个月,满日发遣,以雪公慎,仍改入例中,永绝奸弊」钦此。遵即改入具本题知,纂入条例讫。于二月十七日奏圣旨:「是钦此」。

略人略卖人

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伤人者,绞;杀人者,斩。被略之人不坐,给亲完聚。○若假以乞养、过房为名,买良家子女转卖者,罪亦如之。○若和同相诱及相卖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被诱之人减一等,未卖者各减一等。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诱法。○若略卖诱他人奴婢者,各减略卖、和诱良人罪一等。○若略卖子孙为奴婢者,杖八弟妹及侄、侄孙、外孙、若巳之妾、子孙之妇者,杖八十,徒二年;子孙之妾减二等。同堂姊、堂侄及侄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和卖者减一等,未卖者又减一等。被卖卑幼不坐,给亲完聚。○其卖为婢及卖大功以下亲为奴婢者,各从凡人和略法。○若窝主及买者知情,并与犯人同罪;牙保各减一等,并追价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价还主。

纂注此条者,三节以凡人言,第四节以奴婢言,五节六节以子孙、妻妾、亲属言,未节则总承之。然凡人、奴婢俱兼自己及他人乞养、过房与子孙以下,则专言卖与人也。首二节略卖为奴婢者,不分首从,其余俱分首从。首节方术略谋,谓以计取之也。伤人、杀人,人字说得广,杀伤平人虽各有本律,此重在略人上,故坐绞斩。观强、窃、盗、伤人律,自可类推。二节买良家子女转卖,是随买随卖者。

译允许领去埋葬。若不申报检验而擅自移往别处或私自埋葬的,判杖八十;埋葬不牢固致尸体丢失的,判杖一百;残毁尸体或弃于水中的,判杖六十徒一年;弃而未丢失,以及剃发或损伤的,各比弃毁之罪减一等。若因迁移埋葬而毁弃尸体,并盗取随葬衣服的,按所盗财物依窃盗论罪,免于刺字。这与前面所说挖掘坟冢的情形是有区别的。

备考:

一、凡在他人及尊长坟冢内熏狐狸,尚未烧到棺椁的,一律按"不应为"中情节较重之罪论处。

按语:律文没有记载妻妾弃毁丈夫尸体犯罪的处置办法,比照缌麻以上尊长之律,奏请皇帝裁定。

条例:

一、凡挖掘王府、将军、中尉、夫人、淑人等郡县主、郡县乡君,以及历代帝王、名臣、先贤的坟冢:打开棺木的从犯,以及只挖到棺椁的首犯,都发配边远卫所充军;挖到棺椁的从犯,以及挖掘而未挖到棺椁的首犯,还有挖掘普通人坟冢、打开棺椁见到尸体的从犯,以及只挖到棺椁的首犯,都发配附近卫所充军;如有纠集众人挖坟、起棺、勒索财物、索取赎金的,比照强盗得财之律,不分首犯从犯,一律判斩刑。

**夜间无故闯入人家**

凡夜间无故闯入他人家中的,判杖八十。主人家当场将其打死的,不予治罪。若此人已被拘住捆绑,主人却擅自将其杀伤的,比照斗殴杀伤之罪减二等;导致死

若买来长成而卖者,难用此律。三节和同,谓两相情愿,心如妻妾与夫不和,与人私约逃走而诱之之类,相诱相卖,平说自顶和同来。未卖者句止,就本节言,甘略卖不言未卖者,恶者其略取之情不复从未减耳。被诱之人不言给亲完聚,彼既有罪,自当改正归宗,故不言也。四节亦兼为自己之奴婢、妻妾、子孙及卖与人两下说。五节专言卖为奴婢,而不及妻妾、子孙者,盖卖姊妹与人为妻妾是嫁娶常事,卖妻妾与人为妾自有卖休律,而卖子孙为子孙者,亦自有乞养律也。五节未卖者承上略卖、和卖说,又减一等。又字因上有减一等之文,故云又减一等,非止承和卖者。或疑上未卖有各字,而此用又字者,何上以诱人之人与被诱人俱有罪,故云各。若被卖卑幼则无罪者,安得用各字也。卖卑幼子孙以下俱是。六节二卖字俱兼和略言,大功以下亲通尊卑。七节牙保者,谓说合保领之人也。追价指卖者所得之价,牙保窝主所得之钱,故曰并追入官。此言凡设为方术谋略而诱取良人子女,在巳为奴婢及略诱良人子女卖与人为奴婢者,不分首从,皆杖一百,流三千里。诱取在巳及卖与人各为妻妾、子孙者,造意杖一百,徒三年。若因略诱不从而殴伤其人,或殴在傍之人及被略之父母者,绞;杀人者斩。为从者各减一等。其略之子女不坐罪,给亲完聚。若假以乞养过房为名色,买良家女转卖与人者,亦如略卖之罪。卖为奴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卖为妻妾子孙者,为首者亦杖一百,徒三年。盖上事同,而罪亦同也。若虽非略卖,但和同,或投其所欲,或乘其所便,与良人两相情愿,诱来在巳为奴婢及相和卖与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相诱在巳及相卖与人为妻妾子孙者,杖有徒二年半。被诱之人既巳听从,安得无罪?故止减犯人一等。奴婢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为妻妾子孙者杖八十,徒二年。若将所和诱之人隐藏递寄,而犹未卖,诱之人与被诱者为奴婢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被诱之人杖八十,徒二年;为妻妾子孙者杖八十,徒二年;被诱之人杖七十,徒一年半。盖与上情异而罪也。若被和诱之人年在十岁以下者,无所知识,易为欺骗,虽系和同,而诱人之亦同上略诱法科。断为奴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被诱之人不坐。以上俱以凡人言。若设方略而诱取他人奴婢在巳及卖与人各为奴婢者,皆杖一百,徒三年。诱取在巳及卖与人各为妻妾子孙者,为首者杖九十,徒二年半。殴伤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杀人者仍依良人故杀他人奴婢律绞。被诱之人不坐。若和诱他人奴婢为奴婢、为奴婢及卖与人为奴婢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为妻妾子孙者杖八十,徒二年;被诱之人减一等。

译亡的,判杖一百,徒刑三年。

编纂注解这一条,全在"无故登时"四字上着重。"杀伤"是指有伤而未至死。此条是说:凡夜间无正当缘故闯入他人家中的,判杖八十。主人家察觉后当场将其格杀致死的,不予治罪,因为对方无故而来用意难测,事出仓促,故予宽宥。若此人已被拘执捆绑,就应送官处理,岂能擅自杀害?若擅自杀伤,比照斗殴杀伤之律减二等:以他物殴人成伤的笞四十,已被拘执而用他物伤之的笞二十;殴打致人成笃疾的判杖一百流三千里,已被拘执而殴打致笃疾的判杖九十徒二年半,以此类推;若已被拘执而殴打致死的,只判杖一百徒三年,不适用致死判绞刑之律。

按语:依"罪人拒捕"条,罪犯已被拘执而将其杀死的,按斗殴杀伤论处,这与本条不同,是因为"罪人"条中人犯本应归案,抓获此人是官府的意图;而本条中此人虽已被拘执,仍在事主自己家中,并非已归属官府的人犯,情形不同,罪责难以等同论处。

**盗贼窝主**

凡强盗案中起意的窝藏之主,本人虽未同行,但只要分得赃物的,判斩刑;若既未同行又未分赃的,判杖一百流三千里。共同商谋的人,同行而未分赃、或分赃而未同行的,都判斩刑;若既未同行又未分赃的,判杖一百。

窃盗案中起意的窝主,本人虽未同行,但分得赃物的,按首犯论;若既未同行又未分赃的,

未卖者各减巳卖之罪一等。故曰各减略卖和诱良人罪一等。曰略卖包诱言之,曰和诱包卖言之,互相备也。其奴婢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诱之罪。以上专以奴婢言。若父略卖自己之子孙为奴婢者,杖八十;卖巳之弟妹及侄、侄孙、若巳之妾、子孙之妇者,视子孙为稍疏矣八徒二年。略卖子孙之妾者,减子孙之妇二等,杖六十,徒一年;卖同堂大功弟妹、小功堂侄及缌麻堂侄为奴婢者,视弟妹以下,则又疏矣。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和同相卖为人奴婢者,各减略卖之罪一等。子孙杖七十,弟妹及侄、侄孙、外孙、巳之妾、子孙之妇杖七十,徒一年半。子孙之妾杖一百。同堂弟妹、堂侄及侄孙者,杖八十,徒二年。未卖者,又减略卖、和卖之罪一等。未卖子孙者,杖六十;弟妹以下杖六,徒一年。子孙之妾杖九十。同堂弟妹以下杖七十,徒一年半。被卖卑幼,以其专制于专长,故不坐罪。给亲完聚,若有杀伤,各从专长。殴卑幼本法,不在略殴之限。其略卖及和卖自己之妻与人为婢,及和略卖大功以下亲与人为奴婢者,各从凡人和略法。其略卖者,皆杖一百,流三里。和诱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和诱而未卖者,各减巳卖一等。其有殴伤,依夫殴及殴大功以下专长卑幼本条科断。夫奴婢而凡人一等,良贱之分也。减其所不得,一减弟妹而下至大天以下亲,渐加于子孙,亲疏之别也。加其所不得不加矣。若窝主及买者知其和略之情者,或为奴婢,或为妻妾子孙,并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牙保引领知情而卖为奴婢、妻妾子孙者,各减犯人之罪一等,并追价入官。其窝主及买者并牙保不知其和略之情,不坐罪,仍追本价还主。

按此律,略卖为首之人,当引例充军。若买良家子女转卖者,律虽曰罪亦如之,然不得引例充军。凡律罪同者,例不得而同焉,以作律时未有例也。与律文原有充军者不同。

 条例

一、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与略卖良人子女,不分巳卖,俱问发边充军。若略卖三口以上及再犯者,用一百斤枷枷号一个月,照发遣。三犯者,不分革前,发极边卫分,永远充军。其窝主与买主并牙保人等知情者,各依律治罪。妇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无夫男者,止坐本妇,照常发落。

将腹里人口用强略卖与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处图利,杀伤人,律该处死;外若未曾杀伤人,比依将人口出境律绞。为从者,文官问革,武官调烟瘴地面卫分,带俸差操军民人等发边卫永远充军;原系边卫者,改发极边卫分。

发冢

凡发掘坟冢见棺椁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巳开棺椁见尸者绞。发而未至棺椁者杖一百徒三年。招鬼而葬亦是。若冢先穿陷及未殡埋而盗尸柩者杖九十徒二年半。

译按从犯论,以临时主张动手行窃的人为首犯。为从犯者同行而未分赃、或分赃而未同行的,仍按从犯论;若既未同行又未分赃的,笞四十。

若本非事先共谋,只是偶然相遇一同行窃的,以相遇之时首先起意行窃的人为首犯,其余人为从犯。明知他人拐卖、和诱人口以及行强盗之事,事后分得赃物的,按所分赃物依窃盗从犯论罪,免于刺字。明知是强盗、窃盗赃物而故意买下的,按所买财物依坐赃罪论处;明知而为其寄放、隐藏的,减一等治罪,各罪最高止于杖一百。不知情而误买或代为寄放的,都不予治罪。

编纂注解:窝藏强盗、窃盗的窝主,若不知对方是行盗之人,只是让其暂时留宿歇脚的,不得援用此律问罪,只能按"不应为"论处。"造意"是指起意谋划始于窝主本人。"共谋"是指与他人一起商议此事。第二节"为从者"也是指窝主,指先有别人起意,窝主随从附和的情形。第三节"相遇共盗"泛泛而言,不专指窝主。第四节讲分取盗赃之事,"分赃"兼指拐卖、和诱以及强盗、窃盗而言。诸书都说,明知是盗案而事后分赃,不论是双方情愿有所取予,还是索取吓诈得来的,都属凡人对赃物的处置,依法应发还原主;而盗案本身的赃物,自然应没收入官,不必区分,各按本律定罪即可,赃物一律没收入官,也无妨碍。

这是说:凡强盗案

开棺椁见尸者亦绞。其盗取器物砖石者计赃准凡盗论免刺○若卑幼发尊长坟冢者同凡人论。开棺椁见尸者斩。若弃尸卖坟者罪亦如之。买地人牙保知情者各杖八十追价入官地归同宗亲属不知者不坐。若尊长发卑幼坟冢开棺椁见尸者缌麻一百徒三年。小功以上各递减一等。发子孙坟冢开棺见尸者杖八十。其有故而依礼迁葬者俱不坐○若残毁他人死尸及弃尸水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谓死尸在家或在野未殡葬将尸焚烧支解之类。若巳殡葬者自依发冢开棺椁见尸律从重论。若弃毁缌麻以上尊长死尸者斩。弃而不失及髠发若伤者各减一。缌麻以上卑幼依凡人递减一等。毁弃子孙死尸者杖八十。其子孙毁弃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毁弃家长死尸者斩○若穿地得死尸不即掩埋者杖八十。若于他人坟墓熏狐狸因而烧棺棺椁者杖八十徒二年。烧尸者杖一百徒三年。若缌麻以上尊长各递加一等。卑幼各依凡人递减一等。若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于家长坟墓熏狐狸者杖一百。烧棺椁者杖一百徒三年。烧尸者绞○若平治他人鋆墓为田园者杖一百。于有主坟地内盗葬者杖八十。勒限移葬○若地界内有死人里长地邻不申报官司检验而輙移他处及埋藏者杖八十。以致失尸者杖一百。残毁弃尸水中者杖六十徒一年。弃而不失及髠发若伤者各减一等。因而盗取依服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刺

纂注:招鬼而葬,谓棺椁中具有衣冠、木主而葬者,亦是二字承上「三者」说。尸柩,谓尸在柩也,不可分。或以「尸柩」二字承上「殡埋」二字言。未殡盗尸,未埋盗柩,不知殡者,宾也。礼曰:「以棺入于肂中而涂之,谓殡。」说文曰:「死棺椁将迁葬柩,宾遇之,谓死将殡,故以宾礼处之。」安得谓未殡而盗其尸耶?卑幼发此,尊长祖父母、父母皆在其中。卖坟地而未弃尸,止依发冢见棺椁律。发卑幼子孙坟,不言见棺椁及下,不言弃而不失与髠发若伤之罪,俱得勿论。三节,子孙与雇工人,虽不言弃而不失等项,有犯即坐斩,不论其失与不失也。四节,各递加一等,宜照上烧棺、烧尸各递加之与官内忿争条,殿内递加同例。或谓当依丧服递加之,若然烧大功棺者,巳加入于流,而烧祖父母棺者,反止坐徒耶?恐倒置也。五节,残毁以下俱就地邻里长言。前言残毁及弃尸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而地邻里长止杖六十,徒一年者,盖前之弃毁或有雠隙别故,有心以残弃此出故,其罪不同耳。琐言以致一字贯下数句,而残毁等项俱属之他人,而里长地邻止坐所因之罪。若里长地邻自行残毁,仍坐流罪,此又深一层矣。此言冢坟,死者之所藏,非人可发掘者。凡无故发掘他人坟冢,但见棺椁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译窝藏之主,起意倡导他人行盗的,本人虽未同行,但分得赃物的即判斩刑;若只是起意而未同行、又未分赃的,判杖一百流三千里。窝主非起意、只参与共谋的,无论同行而未分赃或分赃而未同行,因同为强盗得财之事,不分首从皆判斩刑。共谋者同行而未分赃尚且判斩,起意者的情形可想而知。虽是共谋,但既未同行又未分赃的,只判杖一百。

若窃盗案窝主,起意行窃的,本人虽未同行但分得赃物的,即按窃盗首犯论;虽起意谋划却未同行、又未分赃的,按窃盗论减一等,而以临行动手时主张、主导实行之人为窃盗首犯。窝主起初非起意、只是随从之列的,同行而未分赃、或未同行而分赃的,因原本参与谋划,仍按从犯论,比起意者减一等,并刺字;若虽预先参与谋划,但既未同行又未分赃的,只笞四十。以上都是就起意者与共谋者而言。

若本非事先共谋,只是偶然相遇相率行窃的,都以相遇之时首先起意行窃的人为首犯,其余人各按从犯论,减一等。明知他人设计拐骗,或和诱他人转卖得财,以及行强盗、窃盗得财之后而分取赃物的,一律按分得入己的赃物依窃盗从犯论罪,免于刺字。明知是强盗、窃盗赃物而故意买下的,按所买财物应值的价钱依坐赃罪论处,折半计罪。明知是强盗、窃盗赃物而为其寄放、隐藏的,比故意买赃者减一等,

巳开棺椁而见尸者,绞。发冢而未到棺椁者,杖一百,徒三年。其招鬼而葬者,虽曰无尸,发之者亦以有尸论。未到棺椁者,杖一百,徒三年。见棺椁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开棺椁者,绞。若人之坟冢,或年远土崩,巳先穿陷,及尸在柩未殡,或在殡未埋,有因而盗取尸柩,则与发冢者异矣。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开棺椁见尸者,斩。明其与凡人论见尸者斩。其买坟地人及牙保人,知其弃尸之情者,各杖八十。卑幼所得之价,牙保所得之钱,俱追入官,地归卑幼同亲属主管,不归原。主者尸巳弃置无可复葬也。买地人牙保不知情者不坐罪。若尊长发卑幼坟冢开棺椁见尸者,卑幼系缌麻杖一百徒三年,小功杖九十徒二年半,大功杖八十徒二年,期亲杖七十徒一年半。虽弃而不失及毁而但髠发若伤者,缌麻杖九十徒二年半,小功杖八徒二年,大功杖七十徒一年半,期亲杖六十徒一年。若祖父弃子孙死尸者杖八十,其子孙毁弃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弃毁家长死尸者,不论失不失及伤否,俱坐斩。以上俱自未殡埋而弃毁者言之。若穿凿自山地土得他人死尸,不实时掩埋而暴露之者,虽出无心,即杖八十。若于他人坟冢内用火熏烧以取狐狸,因而烧毁棺椁者,杖八十徒二年,烧及其尸者杖一百徒三年。于缌麻以上至期亲尊长坟内熏狐狸者,各递加一等,烧棺椁者杖九十徒二年半,烧尸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尊长于缌麻以上卑幼坟内熏狐狸者,各依凡人递减一等,烧棺椁者缌麻杖七十徒一年半,小功杖六十徒一年,大功杖一百,期亲杖九十;烧尸者缌麻杖九十徒二年半,小功杖八十徒二年,大功杖七十徒一年半,期亲杖六十徒一年。若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于家长坟墓熏狐狸者杖一百,烧棺椁者杖一百徒三年,烧及其它尸者绞;而弃毁者则有间矣。若将他人坟墓平治为田园种植,未见棺者不论有主无主,即杖一百。于他人有主坟地内不令得知而将巳棺椁盗葬其中者,以未侵其坟地故杖八十。官司勒期迁葬别处,若地主界限内,若某都里有死人身尸,本管之里长地邻即当申报官司,差人检验挨究致死根由明白,方可移徙别处,或系无主许令领埋。若不申报官司检验而輙擅移他处及私自埋葬者,杖八十,埋藏不固以致本尸失去者,杖一百。若残毁其尸及弃置。水中者杖六十,徒一年。虽弃而不失,及髠发若伤者,各减弃毁一等,杖一百。若因移埋毁弃而盗取其尸,穿衣服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刺。其视发冢者,则有间矣。

备考

一、凡于他人及尊长坟冢内熏狐狸,未烧棺椁者,并以不应事重论。

按律,不载妻妾弃毁夫尸有犯,比依缌麻以上尊长律,上请。

译各罪最高止于杖一百:赃物折算未达杖一百的,故买者依本律论断,寄藏者减一等;赃物折算应判杖一百以上的,都适用"止杖一百"之律。不知情而误买或代为寄放的,都不予治罪。

按语:按强盗律,已经行盗但未得财的,判杖一百流三千里。如今窝主同行而未分得赃物,也判斩刑,是因为从失主角度说叫"财",从盗贼角度说叫"赃",律文说"不分赃",即意味着已得财物;若未得财,又哪来赃可分?况且此人起初窝藏盗贼,中间参与共谋,后来又一同前往行盗,用心可恶,故比一般盗案加重一等治罪。

备考:

一、凡监守之官与普通人,明知情由而分受赃物;或监守自盗、普通人窃盗所得赃物而故意买受的,仍按监守官员侵吞钱粮的律条论处。

条例:

一、各地大户人家的家人、佃仆结伙为盗,杀害官员、抢劫官库、劫夺囚犯、纵火的,许大户随即将其送官究问。若大户明知情由而故意纵容的,除真犯死罪依律论处外,其余徒、流、杖罪,属军卫籍的发配边远卫所,属有司籍的发配附近卫所,一律充军。

一、皇亲、功臣的管庄家仆、佃户等人,以及各类军民大户,勾引来历不明之人,窝藏强盗二名以上、窃盗五名以上,坐在家中分赃的,一律判处发配边远卫所充军。若有起意共谋情节的,各依律从重论处;牵涉勋戚的,秘密

 条例

一、凡发掘王府、将军、中尉、夫、淑人等郡县主、郡县乡君及历代帝王、名臣、先贤坟冢,开棺为从,与发现棺椁为首者,俱发边卫;发见棺椁为从,与发而未至棺椁为首及发常人冢、开棺见尸为从,与发现棺椁为首者,俱发附近各充军;如有纠众发冢、起棺、索财、取赎者,比依强盗得财律,不分首从,皆斩。

夜无故入人家

凡夜无故入人家内者,杖八十。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其巳就拘执而擅杀伤者,减鬬杀伤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纂注此条,全重在“无故登时”四字。杀伤是有伤而未至死。言凡昏夜无有事故而进入他人家内者,杖八十。其主家知觉,实时格杀而死者,勿论。盖无故而来,其意莫测,登时被事出卒然,故宥之耳。若其人巳就拘住执缚,即当送官,岂得擅杀?而有自杀伤者,减鬬杀律。鬬而杀伤,罪二等。如以他物殴人成伤者,笞四十。巳执而他物伤之者,笞二十。如殴至笃疾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巳执而殴至笃疾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之类。若巳执而殴至死者,止杖一百,徒三年,而不用至死者绞之律矣。

按罪人拒捕条,巳就拘执而杀,以鬬杀伤与本条不同,何也?盖曰罪人以属在官,不过欲得其人耳。若此条虽就拘执,尚在本家,非在官之人也,情有不同,罪难一律。

盗贼窝主

凡强盗窝主造意,身虽不行,但分赃者斩。若不行又不分赃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共谋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皆斩。若不行又不分赃者,杖一百。○窃盗窝主造意,身虽不行,但分赃者为首论。若不行又不分赃者,为从论。以临时主意上盗者为首,其为从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仍为从论。若不行大不分赃,笞四十。○若本不同谋,相遇共盗,以临时主意上盗者为首,余为从论。○其知人略卖、和诱人及强盗后而分赃者,计所分赃准窃盗为从论,免刺。○若知强窃盗赃而故买者,计所买物坐赃论;知而寄藏者,减一等,各罪止杖一百。其不知情误买及受寄者,俱不坐。

纂注:窝藏强窃盗之主,若不知盗情,只是暂时停歇者,不得用此律问,不应可也。造意,谓谋始于窝主也。共谋,则相与商议之耳。二节,其为从者,亦指窝主,谓先有造意者,而后窝主从之也。从之也。三节,相遇共盗,泛言不必专为窝主。四节,言分盗赃之事,分赃通略卖、和诱及强窃盗。言诸书俱谓知盗后分赃,不论和同有所取予及求索骗诈,俱是以求索吓诈系常人之赃,法应还主;盗赃自当人官故耳。不知各依本律问拟,而赃自入官,亦无妨也。此言凡强盗窝藏之主,其起谋倡人为盗者,身虽不行,但曾分赃者,即斩;若但造意而不行,又不分赃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译查究治罪。

一、各地无籍之徒,引导盗贼劫掠以报私仇,或探听消息、通报使盗贼得以逃窜的,比照奸细的律条,处斩、枭首示众。

一、明知是强盗、窃盗的赃物而接手买受或代为寄放的,若是马、骡等牲畜达到二头匹以上,或银钱财货依坐赃罪折算已满一贯的,都要问罪,不论是否初犯,枷号一个月后发落。三次以上犯案的,不论赃物数额多少,以及明知是强盗事后分赃已满一贯的,都免去枷号,直接发配边远卫所充军。

一、弘治十八年三月初四日,钦奉孝宗皇帝圣旨:今后捕获强盗,不许私自擅自拷打,一律送交问刑衙门,务必审问查究属实。如有徇私包庇、以致造成冤枉的,一律从重治罪,绝不宽饶。钦此。

**共谋为盗**

凡共同商谋要行强盗,到临行之时有人不去而其余人去行盗的,此案反而按窃盗论处:共谋的人中,分得赃物的、以及起意的人,都作为窃盗首犯;其余人都作为窃盗从犯。若起意的人未分得赃物的,仍按窃盗首犯论,其余人都笞五十,以临到行盗之时主张动手的人为窃盗首犯。

若共同商谋要行窃盗,到临行之时有人不去而其余人去行盗,反而变成强盗案:其中未去的人,若是起意者,无论是否分得赃物、是否知情,都按窃盗首犯论;若起意者未分赃,以及其余未去的人分得赃物的,都按窃盗从犯论。以临到行盗之时主张动

窝主不造意而止共与盗谋者,或行而不分赃,分赃而不行者,其为强盗得财一也,不分首从皆斩。观共谋者行而不分赃,亦坐斩,在造意者可知矣。其虽系共谋,若不行又不分赃者,止杖一百。若窃盗窝主,其有造意为盗者,身虽不行,但分赃者,即为窃盗首论;若虽系起谋而不同行,又不分赃者,为窃盗论,减一等。郄以临行盗之时,主意上盗,即主强行事者,为窃盗首。其窝主初不造意,而但预于随从之列者,若同行而不分赃者,及不行而分赃者,以其始谋也,仍得为从论,减造意者一等,刺字。若虽系预谋,而不行又不分赃者,止笞四十。以上皆自造意与共谋者言之。若本不同谋,卒然遇合,相率为窃盗,俱以相遇之时初举意上盗之人为首,余人各为从论,减一等。其知人设方略,或和诱人转卖得财,及行强窃盗得财之后,而分其所得之赃者,并计其所分入巳之赃,准窃盗为从论,免刺。若知强窃盗之赃,而故买者,计所买本物应值,坐赃论,折半抖罪。若知系强窃盗赃,而为其寄放、隐藏者,减故买者一等。如故买者七十贯,坐赃该杖九十;寄藏者七十贯,减一等,杖八十之类,各罪。止杖一百,计赃未至杖一百,故买者依本律断,寄藏者减一等。若赃重该杖一百以上者,俱用止杖一百之律矣。其不知系是强窃盗赃而误买及受寄者,俱不坐买。

按强盗律,巳行而不得财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今窝主行而不分赃,亦坐斩,何也?盖自失主言之,曰财;自盗言之,曰赃。律曰:「不分赃,是巳得财矣。」若未得财,又何赃可分耶?况始则窝藏,中则共谋,于又同往,其情之可恶,孰甚焉?故加盗一等。

备考

一、凡监守常人,知情分受;监守常人盗赃及故买者,仍以监官钱粮科断。

 条例

一、各处大户家人佃仆结构为盗,杀官,劫库,劫狱,放火,许大户随即送官追问。若大户知情故纵,除真犯死罪外,其余徒、流、杖罪,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各充军。

一皇亲、功臣、管庄家仆、佃户人等及诸色军民大户,勾引来历不明之人,窝藏强盗二名以上、窃盗五名以上,坐家分赃者,俱问发边卫充军。若有造意共谋之情者,各依律从重科断,干碍勋戚,秘究治罪。

一、各处无籍之徒,引贼劫掠,以复私雠,探报消息,致贼逃窜者,比照奸照奸细律条,处斩枭首,宗众。

一知强窃盗赃而接买受寄,若马骡等畜至二头匹以上,银货坐赃至满贯者,俱问罪,不分初犯,枷号一个月发落。若三犯以上,不拘赃数多寡,与知强盗后而分赃至满贯者,俱免枷号,发边卫充军。

一、弘治十八年三初四日,节该钦奉孝皇帝圣旨:今后捕获强盗,不许私下擅自拷打,俱送问刑衙门,务要推究得实。

译手以及一同行盗的人,作为强盗,不分首犯从犯,一律论处。

编纂注解这一条,专门是就共同商谋为盗而临时未去的人而言的,说的不是窝主。所称"造意"以及"余人",都是指临时未去的人;也有人认为"余人"兼指去了的和未去的人,这是不对的。"知情""不知情",指的是所分得的赃物。窃盗案中窝主未同行、未分赃的,只笞四十;如今共同商谋的人反而笞五十,罪责反而更重,是因为痛恶其共同商谋要行强盗。此条中窃盗首犯、从犯都要刺字。

这是说:凡有人共同商谋,本想行强盗,到临行动手之时,其中一人未去而其余人去行盗的,反而按窃盗论处。那共谋而未去的人,若分得了这窃盗的赃物,此未去之人若原是起意为强盗的人,就连同赃物一并作为窃盗首犯;若不是起意者,只是共谋中的其余人,就作为窃盗从犯。若未去的人又未分得赃物,是起意者的作为窃盗从犯,是共谋余人的都笞五十。这样,起意而未去的人已算作窃盗从犯,那么在去了的人当中,以临行时主张动手行窃的人为窃盗首犯,其余的都是窃盗从犯。

若本是共同商谋行窃盗,到临行动手之时,其中一人未去而其余人去行盗的,反而变成强盗案。若未去的人原是起意行窃的,而又分得了这强盗的赃物,不论是否知道已变成强盗案,都因所分得的赃物为重,一并作为窃盗首犯。若未

若徇情扶同,致有冤枉,一体重罪不饶。钦此。

共谋为盗

凡共谋为强盗,临时不行而行者,郄为窃盗。共谋者,分赃、造意者为窃首,余人并为窃盗从。若不分赃、造意者为窃盗,余人并笞五十。以临时主意上盗者为窃盗首○其共谋为窃盗,临时不行而行者为强盗。其不行之人,造意者,分赃、知情、不知情,并为窃盗首。造意者不分赃及余人分赃,俱为窃盗从。以临时主意及其为强盗者,不分首从论。

纂注此条,专主共谋为盗而临时不行之人,言非窝主也。所称造意及余人,皆指临时不行之人,或以余人兼行与不行者言,非也。知情不知情,指所分之赃。窃盗窝主不行,不分赃,止笞四十。今共谋者反笞五十,其罪更重者,恶其共谋为强盗也。此条称窃盗首从皆刺字,言凡有人共谋,原欲强盗,临上盗之时,数内一人不行而行者郄为窃盗。彼共谋而不行之人,若分其窃盗之赃,则不行者系比先造意为强盗之人,并赃为窃盗首。若非造意,但系共谋之余人,则并为窃盗从。若不行者又不分赃,系造意者为窃盗从,若系共谋之余人,并笞五十。然造意不行者巳为窃盗之从,郄于行者之人内,以临时主意为窃盗者为窃盗者为窃盗首,其余皆为窃盗从矣。其本共谋为窃盗,临上盗之时,数内一人不行而行者郄为强盗。若不行者原系造意为窃盗之人,而分受其强盗之赃,不问其知为强盗不知为强盗,并以所分赃一主为重,并为窃盗首。若不行之人系造意而不曾分赃,或不造意止是共谋之余人而郄分赃,俱为窃盗从,亦以临上盗之时主意为强盗及随从而共为强盗者,不分首从皆斩。夫共谋为强盗,行者为窃,而不行者即从窃盗论;共谋为窃盗,行者为强,而不行者仍从窃盗论。一则原始,一则与其终,所以启人自新者至矣。

按律,大不言窃盗,余人不分赃之罪以上,余人例之,当笞四十。或疑同窃盗,窝主当勿论,为是。不知共谋为盗而置之勿论,岂设律之意哉?

公取窃取皆为盗

凡盗公取,窃取皆为盗。公取,谓行盗之人公然而取其财;窃取,谓潜行隐面私窃取其财,皆名为盗。器物、钱帛之类,须移徙巳离盗所;珠玉、宝货之类,据入手隐藏,纵未将行

译去的人是起意者但未分得赃物,或不是起意者只是共谋余人而分得了赃物,都作为窃盗从犯。至于临行动手时主张行强盗、以及随从一同行强盗的人,不分首犯从犯,一律判斩刑。共同商谋要行强盗,去的人反而按窃盗论;共同商谋行窃盗,去的人反而按强盗论;而未去的人无论哪种情形都仍按窃盗论处。一是追究其最初的本意,一是着眼于其最终的结果,这样立法用来启发人改过自新的用意,是极其深切的。

按语:律文没有明说窃盗案中其余未分赃之人的罪责,按照余人之例,应当笞四十。有人怀疑应与窃盗窝主未行、未分赃只笞四十相同、置之不论为是。殊不知对共同商谋行盗之事置之不论,岂是立法的本意呢?

**公取、窃取都属于盗**

凡是盗窃,无论是"公取"还是"窃取",都称为盗。"公取",是指行盗之人公然夺取财物;"窃取",是指偷偷潜行、隐匿行迹,暗中窃取财物;两者都称为盗。器物、钱帛之类财物,须已经移动、离开原来存放之处;珠玉、宝货之类财物,只要已经拿到手中藏匿起来,即使尚未携带离开……

,亦是其。木石重器,非人力所胜,虽移本处,未驼载,犹未成盗。马、牛、驼、骡之类,须出阑圈;鹰、犬之类,须专制在巳,乃成为盗。若盗马一匹,别马随不合并计为罪;若盗其母而子随者,皆并计为罪。贼盗

译(这段)也是如此。木石一类的重物,不是人力所能搬得动的,即使已经移离原处,但还没有驮运装载走,也算不上盗窃已经完成。马、牛、骆驼、骡子这类牲畜,必须赶出栏圈;鹰、犬这类,必须已经完全由自己控制支配,才算构成盗窃。如果盗窃了一匹马,另外跟随的马不合并计入罪状;如果盗窃了母畜而幼崽跟随着的,都合并计入罪状。贼盗(后文)

纂注此条,乃以上盗贼诸条之通例。公取若强盗抢夺之类,私居若窃盗掏摸之类,器物钱帛以下,俱兼公私言。未成盗而有显迹证见者,依巳行而未得财科断。此言凡律称盗云者,如行盗之人不畏事主公然而取其财,曰公取;或畏人之知而潜形隐面私窃取其财,曰窃取。二者所取不同,其心一也,故皆谓之曰盗。然盗不可一概论,如盗官私一应器物钱帛之类,必须移动迁徙巳离行盗之所,乃谓之盗。若珠玉宝货物轻易藏者,但据其巳盗入手隐藏,纵在盗所尚未将去者,亦谓之盗。若树木砖石重器,非人力所胜,虽离本处未及驼载而去,犹未成盗,不得以盗论。其盗马牛驼骡之类,必须巳出本家阑圈之内,及鹰犬之类俱巳就覊絷,或收或放,专制在巳者,乃作为盗。凡若此者,皆依律以得财科断。合公私以盗论者,诛其心也;权事物而坐罪者,原其情也。以此刑人,自无不当者矣。

起除刺字

凡盗贼曾经刺字者,俱发原籍,收充警迹。该徒者,役满充警;该流者,于流所充警。若有起除原刺字样者,杖六十,补刺。

纂注警,是巡警之意。迹,如踪迹之迹。谓充巡警之役,以踪迹盗贼之徒。盖以盗捕盗之法也。警迹之说不一,而此说近是。观《大月令》中,许其拏获别贼,与其起除字可见。此警迹之人俱有册籍,故曰收充。此言凡盗系官钱粮及窃盗掏摸抢夺之类,一应盗贼事在官曾经刺字者,杖罪以上决讫,俱发原籍地方收充警迹。犯该徒罪者,照徒年限满放,发原籍充警。犯该流罪者,即于配所充警。若有非应起除而私自用药或火灸去原刺背膊上字样者,虽不为盗,亦杖六十,补刺。其原刺字样,既刺字以辱其身,又充警以熄其类。弥盗之法,至是其曲尽矣。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十九

 刑律

人命

谋杀人

凡谋杀人,造意者斩,从而加功者绞,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杀讫乃坐。○若伤而不死,造意者绞,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谋而巳行,未曾伤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者各杖一百,但同谋者皆坐。○其造意者,身虽不行,仍为首论,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若因而得财者,同强盗,不分首从论,皆斩。

纂注:“谋”字说得广,凡有雠嫌设计定谋而杀害之者,俱是谋,与“故”字不同。商量谓之谋,有意谓之故。从造意者之谋,加功谓杀人时为之助力者,加功谓杀人时为之助力者,加功即下手之谓。诸书谓瞭望、喝啋、推拥、恐吓,但助一言者,俱为功夫。推拥其情较重,坐以加功犹可。若瞭望、喝啋,凡同行皆有之。若坐加功,虽自十人俱坐绞矣,恐太重,只作同谋可也。

译纂注这一条,是以上各盗贼条目的通例。公取,是指强盗、抢夺之类;私取,是指窃盗、掏摸之类;器物钱帛以下,都兼指公取、私取而言。尚未成盗而有明显迹象证据可查的,依照已行动而未得财论罪处断。这是说凡律文所称的"盗",是指行盗之人不畏惧事主而公然拿取其财物,叫作公取;或者畏惧被人察觉而隐藏形迹、暗中偷取其财物,叫作窃取。二者所取的方式不同,但用心是一样的,所以都称之为盗。然而盗不可一概而论,比如盗取官府或私人的一应器物钱帛之类,必须已经移动搬离行盗的场所,才算作盗。若是珠玉宝货等容易收藏的物品,只要已经盗入手中藏起来,即使还在盗窃现场尚未带走,也算作盗。若是树木砖石等笨重之物,非人力所能胜任,虽已离开原处但还未及驮载运走,仍未算成盗,不能以盗论处。至于盗窃马牛驼骡之类牲畜,必须已经出了本家的圈栏;鹰犬之类,必须已经被拴系,或收或放,完全由己掌控,才算作盗。凡是像这样的情形,都依律按已得财论罪处断。将公取、私取都以盗论处,是要诛其居心;权衡具体事物情节而定罪,是要推究其实情。用这样的方法来惩治人,自然没有不恰当的了。

起除刺字

凡盗贼曾经刺字的,都发回原籍,收管充当警迹之人。该判徒刑的,服役期满后充警;该判流刑的,在流放地充警。若有起除去掉原刺字样的,杖六十,重新补刺。

纂注:"警",是巡警的意思。"迹",如同踪迹的迹。是说让他们充当巡警的差役,用来追踪盗贼之徒。这是以盗捕盗的办法。关于警迹的说法不一,但这种说法较为接近。看《大月令》中,允许他们拿获别的盗贼,与起除刺字之事可以印证。这些充当警迹的人都有名册登记,所以叫作收充。这是说凡是盗窃官府钱粮以及窃盗、掏摸、抢夺之类,一切盗贼事发在官府曾经被刺字的,在杖罪以上判决完毕后,都发回原籍地方收管充当警迹之人。犯该徒罪的,按徒刑年限服满后释放,发回原籍充警。犯该流罪的,就在流放地充警。若有不该起除而私自用药物或用火灸去掉原来刺在背膊上的字样的,虽不算是盗窃,也要杖六十,重新补刺。原来刺字,既是刺字以羞辱其身,又让他充当警迹以消除其同类。防止盗贼的法度,到此可算是十分周全了。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十九

 刑律

人命

谋杀人

凡谋划杀人,主谋策划者斩,跟从并出力帮凶者绞,未出力帮凶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须待杀人既遂才定罪。○若已伤人而未死,主谋策划者绞,出力帮凶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未出力帮凶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谋划已经实行,尚未伤人的,杖一百、徒三年,为从者各杖一百,但凡参与同谋的都要定罪。○其主谋策划者,本人虽未亲自行动,仍按首犯论处,为从而未行动者,比行动者减一等。○若因谋杀而得到财物的,与强盗同罪,不分首从,都处斩。

纂注:"谋"字含义很广,凡是有仇怨嫌隙而设计定下计谋去杀害人的,都算谋,与"故"字不同。商量谋划叫作谋,有意图叫作故。跟从主谋者的谋划,出力帮凶是指杀人时为其助力的,出力帮凶就是下手的意思。各家书上说瞭望、呐喊助威、推搡、恐吓,只要出了一句力的,都算作出力。推搡的情节较重,判以出力帮凶还说得过去。若是

三节为从,是同谋同行者。又云,但同谋者皆坐,则虽不同行者亦坐其造意一节,总承上言。以上诸条,谋杀虽有不同,其论首从亦当依此言。凡谋者,人或谋诸心以杀害人者,必要追究起初谋之人,坐以斩罪。若从其谋而功力下手者,绞;但与谋同行不曾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然必其人杀讫乃坐此律。若谋杀人,其人巳伤而犹幸不死者,造意者坐绞,从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友饮谋巳行,而其人犹未伤者,造意杖一百,徒三年;为从者各杖一百。但与同谋者皆坐丈一百,以未伤人故,无加功、不加功之别也。此乃谋而同行者之罪。若造意谋之人,其身虽不亲行,仍为首论:巳杀者斩,伤人者绞,未伤人者杖一百,徒三年。若从其谋而不行者,减行而不加功者一等:杀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伤人者杖九十,徒二年半;未伤人者杖九十。此乃谋而不行者之罪。然皆未得财,故分首从论。若谋杀人因而得所杀人财物者,无问杀人与否,并同强盗,不分首从论,皆斩。其造意、同谋者,行而不分赃而不行者,皆依强盗论罪。

按律云:「因而得财,同强盗,不分首从论。其同谋不行之人,不分赃者,仍依谋杀论。」为是,以所谋者原为杀人,而不在得财也。观共谋为盗条,可推矣。

 新颁条例

一刑部题为议处难结人命事,该四川司呈本部题:犯人王和、吴仲金奸杀张氏,狱情无证,难结。今后重辟,如吴仲金、王和类者,照依本律先拟成狱,请旨监候待决,少缓其如证佐续获,仍请明旨处决;如证佐不获,备每年矜疑之用。等因具题,奉圣旨:“是。”钦此。

谋杀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谋杀,及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府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若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巳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巳伤者绞,巳杀者皆斩。

纂注:制使、如巡按、行人等长官,及凡奉制命出使者,皆是部民,曰本属;军士,曰本管;吏卒,本部何也?盖属者有附属之意,府州县官以牧民为责,为斯民所附属者,故曰本属。若军官止管朿军士,部官止役使卒者也,义各不同耳。此言凡奉朝廷制命出使于外,而官吏有谋杀之者,及所部之民谋杀本属提调、知府、知州、知县者,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百户,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者,其事虽殊,其情则一。故其谋巳行,未曾伤人,造意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者杖一百,徒三年。巳伤而不死,造意者绞,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巳杀者,不分首从,皆斩。观曰:本属本部,则非本属本管本部,及府州县佐贰首领官与本部六品以下长官,律不着其罪,但依谋杀人科断,可知。

译瞭望、呐喊,凡是同行的都会有这种行为。如果都判以出力帮凶,即使十人同行也都判绞刑,恐怕太重,只应算作同谋即可。第三节说的为从,是指同谋又同行的人。又说"但凡参与同谋的都要定罪",那么即使不同行的人也要按其主谋的一节定罪,这总括承接上文而言。以上各条,谋杀虽有不同情形,论首从时也应当依此来说。凡是谋划的人,只要人在心中谋划要杀害人的,必须追究最初起意谋划的人,判以斩罪。若跟从其谋划而出力下手的,判绞;只是参与同谋、同行而未出力的,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必须是这人被杀死才能定罪按此律处断。若谋杀人,那人已受伤但幸而未死的,主谋者判绞罪,跟从而出力帮凶的杖一百、流三千里;未出力帮凶的杖一百、徒三年。若共谋已经实行,而那人还未受伤的,主谋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者各杖一百。只要是参与同谋的都判杖一百,因为没有伤人,所以没有出力、不出力的区别。这是谋划而共同行动者的罪责。若主谋策划之人,本人虽未亲自行动,仍按首犯论处:已杀死人的处斩,伤人的处绞,未伤人的杖一百、徒三年。若跟从谋划而未行动的,比照行动而未出力者减一等:杀人的杖一百、徒三年;伤人的杖九十、徒二年半;未伤人的杖九十。这是谋划而未行动者的罪责。然而这些都还未得财,所以要分首从论罪。若谋杀人因而得到所杀之人的财物的,无论是否杀成,一并与强盗同罪,不分首从论处,都处斩。其中主谋、同谋而参与行动却未分得赃物、以及未参与行动的,都依强盗罪论处。

按律文说:"因而得财,与强盗同罪,不分首从论处。其同谋而未行动的人,不曾分得赃物的,仍依谋杀罪论处。"这样说是对的,因为所谋划的本来是为了杀人,而不在于得财。看共谋为盗的条文,就可以推知了。

 新颁条例

一、刑部就议处难以了结的人命案上题本,该四川司呈报本部题请:犯人王和、吴仲金奸淫杀害张氏,案情缺乏证据,难以定案。今后遇有重大死刑案件,如吴仲金、王和这类情形,都依照本律先拟定案,请旨监候待决,暂缓执行;如果证据人证后来找到了,仍请皇上下明旨处决;如果证据人证一直找不到,留备每年秋审矜疑时处理。因此具题,奉圣旨:"是。"钦此。

谋杀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奉皇帝制命出使的官员,而其属吏谋杀他;以及部属百姓谋杀本府知府、本县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若属吏、差役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的,谋划已经实行的杖一百、流二千里;已伤人的判绞,已杀死的都处斩。

纂注:制使,如巡按、行人等奉命出使的长官,以及凡是奉皇帝制命出使的人,都是这类。部属百姓,称为本属;军士,称为本管;吏卒对本部长官为何这样称呼?因为"属"字有附属的意思,府州县官以牧养百姓为职责,是百姓所附属的对象,所以称本属。至于军官只是统率军士,部里的官员只是差使吏卒,含义各不相同。这是说凡是奉朝廷制命出使在外的官员,其属吏有谋杀他的,以及所辖百姓谋杀本属提调、知府、知州、知县的,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的,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的,情形虽然不同,但情节是一样的。所以谋划已经实行、未曾伤人的,主谋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者杖一百、徒三年。已伤而未死的,主谋者判绞,为从者杖一百、

谋杀祖父母父母

凡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巳行者,皆斩;巳杀者,皆凌迟处死。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巳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巳伤者,绞;巳杀者,皆斩。○其尊长谋杀卑幼巳行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巳伤者,减一等;巳杀者,依故杀法。依者,谓各依鬬殴条内尊长故杀卑幼律论罪。○若奴卑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若缌麻以上亲者,罪与子孙同。

纂注首节言巳行者皆斩,包巳伤者,言尊长谋杀卑幼,祖父母、父母在其中,或云谋杀缌麻以上尊长,俱照律拟断。惟弟妹谋杀兄之妻,当依鬬律,依凡人论坐绞,非也。盖彼自殴,言此则重在谋杀,故曰皆斩。若下明开,依鬬殴条律论,斯无复可疑矣。末言期亲及缌麻以上期亲,俱兼尊卑言,此言凡子孙谋杀祖父母、父母、期亲尊长,外孙谋杀外祖父母、父母,妻妾谋杀夫及夫之祖父母父,纲常之变,罪莫大焉,故巳行者不问伤人未伤人,不问首从,皆斩。巳杀讫者,皆凌属处死。若卑幼谋杀本宗外姻缌麻以上尊长,巳行而未伤人,造意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巳伤者绞,为从者各减一等;巳杀者不分首从,皆斩。此节言为从之人,有服属不同,各依服论,无服者依凡;巳行巳伤,各依首从犯论。若尊长谋杀本宗及外姻有服卑幼,其巳行而未曾伤人者,各依鬬殴本条故杀罪减二等;巳伤者减一等;巳杀者依故杀法。如祖父母、父母故杀子孙,该杖六十,徒一年;谋杀巳行减二等,则杖九十;巳伤减一等,杖一百;巳杀则杖六十,徒一年。祖父母、父母故杀子孙之妇,兄姊妹故杀弟妹,伯叔故杀侄、侄孙,外祖父母故杀外孙,该杖一百,流二千里;谋杀巳行减二等,则杖九,徒二年半;巳伤减一等,则杖一百,徒三年;巳杀亦杖一百,流二千里。缌麻以上尊长故杀同堂弟妹、堂侄及侄孙者,绞;谋杀巳行减二等,杖一百,徒三年;巳伤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巳杀者亦绞也。若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若缌麻以上亲者,罪与子孙同;谋杀外祖父母以上巳行者,该斩;巳杀者皆凌迟处死;谋杀缌麻以上亲巳行为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巳伤为首者绞,为从者各减一等;巳杀者皆斩。盖奴婢、雇工人虽无伦理,而名分之重与子孙不异,故也。

 新题例

万历十六年正月题,奉钦依。今后在外衙门,如有子孙谋杀祖父母、父母者,巡按御史会审情真,即单详到院。院寺即行单奏决,单到日,御史即便处决。奴有监在狱者,仍戳其尸。

杀死奸夫

凡妻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

译流三千里。已经杀死的,不分首从,都处斩。可见说"本属""本部",那么不是本属、本管、本部的,以及府州县佐贰、首领官与本部六品以下长官,律文没有明列其罪,只是依谋杀普通人罪论处,由此可知。

谋杀祖父母父母

凡谋杀祖父母、父母以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已经实行的,都处斩;已经杀死的,都凌迟处死。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经实行的,杖一百、流二千里;已伤的判绞;已杀的都处斩。○其尊长谋杀卑幼已经实行的,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的减一等;已杀的依故杀之法。所谓"依",是说各依斗殴条内尊长故杀卑幼的律条论罪。○若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以及家长的期亲、外祖父母,若是缌麻以上亲属的,罪责与子孙相同。

纂注首节说"已经实行的都处斩",包含已伤的情形在内。说尊长谋杀卑幼,祖父母、父母包含在内。有人说谋杀缌麻以上尊长,都照律拟断。唯独弟妹谋杀兄之妻,应当依斗殴律,按普通人论处坐绞,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因为那是自己殴打,而这里则重在谋杀,所以说都处斩。若下文明白开列,依斗殴条律论处,就没有可疑之处了。末段说的期亲及缌麻以上,都兼指尊卑而言。这是说凡子孙谋杀祖父母、父母、期亲尊长,外孙谋杀外祖父母、父母,妻妾谋杀丈夫及丈夫的祖父母、父母,这是纲常之大变,罪没有比这更大的了,所以已经实行的,不问是否伤人,不分首从,都处斩。已经杀死的,都凌迟处死。若卑幼谋杀本宗或外姻缌麻以上尊长,已经实行而未伤人的,主谋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伤的判绞,为从者各减一等;已杀的不分首从,都处斩。这一节是说为从之人,因服属关系不同,各依服制关系论处,无服属关系的依普通人论;已经实行、已经伤人的,各依首从犯罪论处。若尊长谋杀本宗及外姻有服卑幼,其已经实行而未曾伤人的,各依斗殴本条故杀罪减二等;已伤的减一等;已杀的依故杀之法。如祖父母、父母故意杀死子孙,该判杖六十、徒一年;谋杀已行减二等,则杖九十;已伤减一等,杖一百;已杀则杖六十、徒一年。祖父母、父母故意杀死子孙之妻,兄姊故意杀死弟妹,伯叔故意杀死侄、侄孙,外祖父母故意杀死外孙,该判杖一百、流二千里;谋杀已行减二等,则杖九十、徒二年半;已伤减一等,则杖一百、徒三年;已杀也是杖一百、流二千里。缌麻以上尊长故意杀死同堂弟妹、堂侄及侄孙的,判绞;谋杀已行减二等,杖一百、徒三年;已伤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已杀也是判绞。若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的期亲、外祖父母,若是缌麻以上亲属的,罪责与子孙相同;谋杀外祖父母以上已经实行的,该处斩;已杀的都凌迟处死;谋杀缌麻以上亲属已经实行、为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伤为首者判绞,为从者各减一等;已杀的都处斩。这是因为奴婢、雇工人虽无伦理关系,但名分之重与子孙没有不同,所以如此。

 新题例

万历十六年正月上题,奉钦依。今后在外衙门,如有子孙谋杀祖父母、父母的,巡按御史会审核实案情属实后,即以单独文书详报到院。院寺随即单独具题奏请处决,单本批到之日,御史即刻处决。若人犯尚在狱中监押的,仍需戮其尸身。

杀死奸夫

凡妻子与人通

若止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从夫嫁卖。○其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凌迟处死;奸夫处斩。若奸夫自杀其夫者,奸妇虽不知情,绞。

纂注此条,全要看奸通所反登时字样。若止是调而未成奸,成奸而奸所捕获者,皆不得拘律。妻妾谋杀亲夫,须杀讫乃坐。若伤而不死,奸妇依谋杀夫巳行者斩,奸夫依谋杀人造意或为从科断。此言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行奸之所亲自捉获,奸夫妇登时于奸所杀讫者,勿论其杀人之罪。和奸有夫,杖九十;刁奸,杖一百。奸妇听从本夫嫁卖。其妻妾因与人通奸,而奸夫同谋杀死亲夫妻妾,凌迟处死;奸夫处斩。若奸夫不与奸妇通谋,而自杀其夫者,奸妇虽不知情,亦坐绞罪。盖祸之所由阶也。

备考

一奸妇自杀其夫,而奸夫原不与谋者,自依常律科断。

 条例

一本夫拘执奸夫奸妇而殴杀者,比照夜无故入人家,巳就拘执而擅杀至死律条科断。

谋杀故夫父母

凡妻妾谋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与谋杀舅姑罪同。○若奴婢杀旧家长者,以凡人论,谓将自己奴婢转卖他人者,皆同凡人,余条准此。

纂注律明言:夫则犯夫而被出者,不得用此律。二节不言雇工人,举重以见义耳。奴婢或云:凡转卖及逐出另居者,俱以凡论。不知律注止开转卖他人,则不得兼别项,可知此言凡妻妾夫亡改嫁他人,而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与谋杀见奉舅姑同罪,以其义未绝也。谋巳行者,皆斩;巳杀者,皆凌迟处死。若奴婢巳转卖与他人,而谋杀旧家长者,以凡人谋杀人律论:造意者斩,从而加功者绞,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盖转卖他人,则义巳绝,故同凡人也。

按律,止着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之罪,而不言舅姑谋杀巳故子孙改嫁妾之罪。有犯,当依故杀法科断。盖改嫁之妇,既不绝于舅姑,而舅姑安得独绝其改嫁之妇?观鬬殴律云:「舅姑殴巳故子孙改嫁妻妾者,亦与殴子孙妇同。」又安得于谋杀而独异也?

杀一家三人

凡杀三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流二千里,为从者斩。

纂注此条,要看一家及非死罪字眼。此“杀”字活看,不专指谋故杀,如放火、行盗而杀之,皆是一家,谓同居共财,不限籍之同异,离、奴婢、雇工人,亦准三人之类。若不同居,困系父、弓兄弟、至亲,亦是然,须三人皆无应死之罪者,方用此律。若三人之内有一人犯该死罪,或不系一家者,皆不得用此律,止依谋故鬬杀科断。支解人,谓将活人支解,如五马分尸之类,不必三人,亦不必非死罪。若将人杀死良久,或焚剉其尸以灭迹者,非支解矣。言凡杀人,一家非死罪者三人,及将人四支解拆以致死者,二者罪大恶极,故为首者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杀之家收掌,其妻与子流二千里,地面不言女者,不得缘坐矣。

译奸,而丈夫在奸情发生现场亲自捉获奸夫、奸妇,当场杀死的,不予论罪。若只杀死奸夫的,奸妇依律定罪,听从丈夫嫁卖。○其妻妾因通奸而共谋杀死亲夫的,凌迟处死;奸夫处斩。若奸夫独自杀死其丈夫的,奸妇虽不知情,也判绞刑。

纂注这一条,全要看"奸通"与"登时"这几个字。若只是调戏而未成奸,或已成奸但不是在奸情发生现场捉获的,都不能援用此律。妻妾谋杀亲夫,必须杀死才定罪。若只是伤而未死,奸妇依谋杀丈夫已经实行论处斩,奸夫依谋杀人主谋或从犯论处。这是说凡妻妾与人通奸,而本夫在行奸现场亲自捉获,将奸夫、奸妇当场在奸情现场杀死的,不追究其杀人之罪。和奸而妇有夫者,杖九十;强奸的,杖一百。奸妇听凭本夫嫁卖。若妻妾因与人通奸,而与奸夫共谋杀死亲夫的,妻妾凌迟处死;奸夫处斩。若奸夫未与奸妇同谋,而自行杀死其丈夫的,奸妇虽不知情,也判绞罪。因为这是祸患产生的根源所在。

备考

一、奸妇自己杀死其丈夫,而奸夫本来未曾与谋的,自当依常律论处。

 条例

一、本夫拘捕奸夫奸妇而殴打致死的,比照夜间无故闯入他人家中、已被拘捕却擅自将其杀死的律条论处。

谋杀故夫父母

凡妻妾谋杀已故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与谋杀公婆同罪。○若奴婢杀害旧家长的,以普通人论处,是说将自己的奴婢转卖给他人的,都同普通人一样,其余条文类推适用此例。

纂注律文明说:丈夫如犯罪而被休弃的妻子,不得援用此律。第二节没有说到雇工人,是举重以见轻之意。关于奴婢,有人说:凡是转卖或逐出另居的,都以普通人论。不知律注只说转卖他人,不得兼指别的情况,由此可知。这是说凡妻妾在丈夫死后改嫁他人,而谋杀已故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与谋杀现今公婆同罪,因为这情义未曾断绝。谋划已经实行的,都处斩;已经杀死的,都凌迟处死。若奴婢已被转卖给他人,而谋杀旧家长的,以普通人谋杀人律论处:主谋者处斩,跟从出力帮凶者判绞,未出力帮凶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因为转卖给他人,情义已经断绝,所以同普通人一样论处。

按律文,只列出妻妾谋杀已故丈夫祖父母、父母的罪责,而没有说到公婆谋杀已故子孙改嫁之妾的罪责。若有此类犯罪,应当依故杀之法论处。因为改嫁的妇人,既然未与公婆断绝关系,公婆又怎能单独与改嫁之妇断绝关系呢?看斗殴律说:"公婆殴打已故子孙改嫁的妻妾的,也与殴打子孙之妇同罪。"又怎能在谋杀这条上独独有所不同呢?

杀一家三人

凡杀害一家人,其中并非本应处死之人有三人,以及肢解人体的,凌迟处死,财产判给死者之家,妻子儿女流放二千里,为从者处斩。

纂注这一条,要注意"一家"和"非死罪"这些字眼。这个"杀"字要活看,不专指谋杀、故杀,如放火、行盗而杀人的,都算在内。所谓"一家",是指同居共财,不限于户籍是否相同,脱离户籍的、奴婢、雇工人,也准于三人之列。若不是同居,只是父子、兄弟、至亲,也是如此,必须三人都没有应处死之罪的,才能援用此律。若三人之中有一人犯该处死之罪,或者不是同属一家的,都不得援用此律,只依谋杀、故杀、斗杀论处。肢解人体,是说将活人肢解,如五马分尸之类,不必限于三人,也不必是非死罪之人。若将人杀死很久之后,或焚烧、切割其尸体以灭迹的,就不算肢解了。这是说凡杀人,一家中并非该处死之人有三人,以及将人肢解四肢导致死亡的,这两种情形罪大

其为从者,不问加功不加功,皆斩,财产妻子不在断付,应流之限。

按初本谋杀一人,临时不行而行者,郄杀三人,其不行系造意者,依谋杀人律斩。若为余人,则减行而不加功一等,杖一百,徒三年。而以临时主意杀三人者,为首论,依本论。

 条例

一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为首监故者,将财产断付被杀之家,妻子流二千里,仍剉碎尸,枭首众。

一支解人如殴杀,故杀人,杀死之后求避罪,割碎死尸,弃置埋没,原无支解之心,各以殴杀、故杀论。若初人本欲支解其人,行凶之时或势力不遂,乃先行杀,随又支解,恶状昭著者,支解论,俱奏请定夺。

采生折割人

凡采生折割人者,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为从者斩。若巳行而未曾伤人者,亦斩,妻子流二千里。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里长知而不举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

纂注「采生折割人」是一事,谓取人耳目脏腑之类,而折割其肢体也。此与「支解」事同,但「支解」者欲杀其人而巳此则杀人而为妖术以惑人,故又特重之。首言「采生折割人」兼巳杀及伤者,言观下文,又言未曾伤人,可知「告获」谓告官而获之。律又有「告捕」「获」二样文意,俱不同。「告捕」谓事迹明白,人伙众多,告官以捕之,捕获自行捕得也。此言凡为妖术而采取生人折割其肢体者,为首者凌迟处死,财产断付被杀而死者,又当别论其妻子及同居家口,不限籍属之同异,虽不知采生之情,并流二千。瑞安为从者斩,财产家口不在断付安置之限。若谋计巳行而未曾伤人者,为首者亦斩,妻子流二千里,财产及同居家口不在断付连坐之限。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本管里长知其采生之情而不举首者,杖一百,不知不坐。若有人知其情而告官捉获者,官司给银二千两充赏。重其刑法则法不易犯,厚其赏则奸无所容矣。

造畜蛊毒杀人

凡造畜蛊堪以杀人及教令者,斩。造畜者,财产入官,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若以虫毒毒同居人,其杀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孙不知造蛊情者,不在流远之限。若里长知而不举者,各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若造魇魅符书咒诅欲以杀人者,各以谋杀论;因而致死者,各依本法。欲令人疾苦者,减二等。其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于家长者,各不减。○若用毒药杀人者,斩;买而未用者,杖一百,徒三年。知情卖药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纂注造制也,畜藏也。曰堪以杀人,则巳杀、未杀皆坐此律。

译恶极,所以为首者凌迟处死,财产判给被杀之家收执,其妻子儿女流放二千里,条文不提女儿,是因为不涉及连坐。其为从者,不论是否出力,都处斩,财产妻子不在判给、应流的范围之内。

按最初本来只谋划杀一人,临时不实行谋划却行动了别的谋划者,反而杀了三人,其中不参与行动而只是主谋的,依谋杀人律处斩。若是其余的人,则按行动而未出力者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而临时起意杀了三人的,按为首论处,依本条论处。

 条例

一、杀害一家中非该处死之人三人以及肢解人的,为首者故意杀害的,将财产判给被杀之家,妻子儿女流放二千里,仍将其尸体剉碎,枭首示众。

一、肢解人若是先殴打、故意杀死人,杀死之后为逃避罪责,割碎尸体,抛弃埋没,本来没有肢解的心思的,各以殴杀、故杀论处。若最初本就打算肢解此人,行凶之时或因势力不遂,先将人杀死,随后又肢解的,罪状昭著的,以肢解论处,都要奏请皇帝定夺。

采生折割人

凡为采生而肢解割取人体的,凌迟处死,财产判给死者之家,妻子儿女及同居家眷,即使不知情,一并流放二千里安置。为从者处斩。若已经实行而未曾伤人的,也处斩,妻子儿女流放二千里。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里长知情而不举发的,杖一百,不知情的不予定罪。告发而抓获犯人的,官府给予赏银二十两。

纂注"采生折割人"是一件事,是说取人的耳目脏腑之类,而割折其肢体。这与"肢解"性质相同,但"肢解"只是想杀死此人罢了,此条则是杀人而施行妖术以惑众,所以又特别加重其刑。开头说"采生折割人"兼指已杀及已伤两种情形,看下文又提到"未曾伤人",就可知道。"告获"是说告官而抓获犯人。律文中还有"告捕""获"这两种不同的文意。"告捕"是说事迹明白、人多势众,告官来加以捕捉;"获"是自行捕获。这是说凡为妖术而采取生人肢体加以折割的,为首者凌迟处死,财产判给被杀而死的人家,此外应另外论处其妻子儿女及同居家眷,不限户籍是否相同,即使不知采生之情,也一并流放二千里安置。为从者处斩,财产家眷不在判给安置之列。若谋划已经实行而未曾伤人的,为首者也处斩,妻子儿女流放二千里,财产及同居家眷不在判给连坐之列。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本管里长知道采生之情而不举报的,杖一百,不知情的不予定罪。若有人知情而告官捉获的,官府给银二十两充作赏金。加重其刑罚,则法度不易被触犯;厚加其赏赐,则奸恶无处容身了。

造畜蛊毒杀人

凡制造、藏养蛊毒足以杀人以及教唆他人制造、藏养的,都处斩。制造、藏养蛊毒的本人,财产没收入官,妻子儿女及同居家眷即使不知情,一并流放二千里安置。若用虫毒毒害同居的人,那被毒之人的父母、妻妾、子孙,若不知造蛊之情的,不在流放之列。若里长知情而不举报的,各杖一百;不知情的不予定罪。告发抓获的,官府给予赏银二十两。○若制作魇魅、符书、咒诅想以此杀人的,各以谋杀论;因此致人死亡的,各依相应之法论处。想使人疾病困苦的,减二等。其中子孙对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对家长的,各不得减等。○若用毒药杀人的,处斩;买了毒药但尚未使用的,杖一百、徒三年。明

魇魅、符书、咒诅是两件事。魇魅谓魇胜、鬼魅之事,图刻人形像,钻心钉眼,系缚手足,以魇之,令人疾病、死亡之类。符书咒诅谓书画篆以咒诅人,如今之术士书符时,必念咒语也。观唐律云:「诸有所僧恶而造魇魅及造符书咒诅,可见其各以谋杀论。」或谓指凡人与亲属不知其云,各者皆承魇魅及咒诅言之,而凡人亲属自在其中。毒药与蛊毒不同,凡药性能杀人者皆是此言。凡有人于私家造畜蛊毒之物,堪以杀人者,及教令人造畜者,虽未至杀人,并坐斩。然其罪虽同,但造畜者实有其物,教令者止有其方,故惟造畜者本身财产入官,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地面穴置,若以所造畜之蛊毒而毒其同居亲属,其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孙皆其雠也。若不知造蛊毒之情,不在远流之限。若系知情,虽被其毒,仍从缘坐法论。若里长知其造畜及教令之情而不行举发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凡人有能告捕者,官司给银二十两充赏,着里长之罪,斯有所长畏而不敢隐藏,悬告获之赏,斯有利而乐于首告也。若造魇魅之术,或为符书咒诅之事,其心欲以杀人者,各以谋杀人巳行论。如凡人依谋杀凡人巳行者,杖一百,徒三年;子孙、奴婢、雇工人依谋杀祖父母、父母及家长巳行者,斩;卑幼依谋杀缌麻以上专长巳行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尊长依谋杀卑幼巳行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之类。若因魇魅咒诅而致人身死者,各依本杀法。如凡人依谋杀凡人致死,斩;子孙、奴婢与雇工人依谋杀祖父母、父母及家长巳杀者,皆凌迟处死;尊长依谋杀卑幼巳杀者,依故杀法之类。若魇魅咒诅但欲令人疾病困苦,而无杀人之心者,凡人与尊长、卑幼俱得减欲以杀人者之罪二等,惟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于家长者,仍依谋杀巳行,论斩,各不得减等。此言妻妾于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举子孙足以见义矣。若用毒孳而杀人者,坐斩;但买尚未用者,杖一百,徒三年。知其欲杀人之情故,卖与毒药者,与犯人同罪。其未用者,亦杖一百,徒三年。至死者,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然药虽毒,亦或可以疗病,故有不知而卖者,不坐罪。盖魇咒、毒药,其害可以杀人,而视蛊毒,其情稍为有间,故止论及其身,而无妻子财产之律。律不言药而不死者之罪,依谋杀巳伤论。

备考

一、凡尊长卑幼相毒,各依谋杀律论。

鬬殴及故杀人

凡鬬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故杀者,斩。○若同谋共殴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伤为重,下手者绞,元谋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余人各杖一百。

纂注:鬬殴故杀,俱出自一人一时之事故,律不着为从者之罪。

译知情由而卖药的人,与犯人同罪;不知情的不予定罪。

纂注"造"是制造,"畜"是藏养。说"足以杀人",则不论已杀、未杀,都以此律论处。魇魅、符书咒诅是两件事。魇魅是指魇胜、鬼魅之事,画刻人的形像,钉其心、钉其眼,捆绑其手足,以此魇害对方,使人生病、死亡之类。符书咒诅是说书画符篆咒语诅咒人,如今日方士书符时必定念咒语一样。看唐律说:"凡有所憎恶而制作魇魅以及制作符书咒诅的,可见。"各以谋杀论,有人认为这是指普通人,与亲属间的情形不同其说,"各"字都是承接魇魅及咒诅而言,普通人和亲属都包括在内。毒药与蛊毒不同,凡是药性能致人死命的都属此类。这是说凡有人在私家制造藏养蛊毒之物、足以杀人的,以及教唆他人制造藏养的,虽未致人于死,也一并判斩。然而其罪虽相同,但制造藏养者确实拥有此物,教唆者只是传授方法,所以只有制造藏养者本人财产没收入官,妻子儿女及同居家眷即使不知情,也一并流放二千里安置。若用所制造藏养的蛊毒毒害同居亲属,那被毒之人的父母、妻妾、子孙皆是仇人。若不知造蛊之情,不在远流之限。若是知情,虽被其毒害,仍依连坐之法论处。若里长知道制造及教唆之情而不加以举发的,杖一百;不知情的不予定罪。凡是有人能告发捕获的,官府给银二十两充作赏金,使里长有所畏惧而不敢隐瞒,悬赏告获,使人有利可图而乐于首告。若制作魇魅之术,或行符书咒诅之事,其用心是想以此杀人的,各以谋杀人已经实行论处。如普通人依谋杀普通人已经实行的,杖一百、徒三年;子孙、奴婢、雇工人依谋杀祖父母、父母及家长已经实行的,处斩;卑幼依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经实行的,杖一百、流三千里;尊长依谋杀卑幼已经实行的,各依故杀罪减二等之类。若因魇魅咒诅而致人死亡的,各依相应的杀人之法论处。如普通人依谋杀普通人致死的,处斩;子孙、奴婢与雇工人依谋杀祖父母、父母及家长已经杀死的,都凌迟处死;尊长依谋杀卑幼已经杀死的,依故杀之法之类。若魇魅咒诅只是想使人疾病困苦、而没有杀人之心的,普通人与尊长、卑幼都可以在想杀人者的罪责基础上减二等,唯独子孙对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对家长的,仍依谋杀已经实行论处斩,各不得减等。这是说妻妾对丈夫的祖父母、父母,举子孙之例就足以见其义了。若用毒药杀人的,判斩;只是买了尚未使用的,杖一百、徒三年。明知对方想杀人之情而故意卖给毒药的,与犯人同罪。若还未使用的,也杖一百、徒三年。致人死亡的,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然而药物虽有毒性,也或许可以治病,所以有不知情而卖药的,不予定罪。魇咒、毒药,其危害可以致人死命,但比之蛊毒,情节稍有不同,所以只论及其本人,而没有涉及妻子儿女财产的律条。律文没有说到用药未致死者的罪责,应依谋杀已伤论处。

备考

一、凡尊长卑幼相互毒害的,各依谋杀律论处。

斗殴及故杀人

凡因斗殴而杀人的,不论是用手足、他物、还是金刃,都判绞。○故意杀人的,处斩。○若共同谋划一起殴打人,因而致其死亡的,以致命伤为重罪依据,下手打出致命伤的人判绞,主谋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余人各杖一百。

纂注:斗殴、故杀,都是出自一人一时的事故,律文

或谓律不言「皆」,若分首从,不知以一人而敌一人曰鬬,若两戈鬬,一人则为共殴也。有意而杀之曰故意,非人所知,若人得与知,则为同谋,非故杀也。故下遂言同谋共殴之罪,以终止两节之意。同谋共殴有三意:同谋终又共殴者,有共殴而不同谋者,有始既同谋终不共殴者。余各杖一百。「各」字兼人数多寡及伤之轻重言。盖两人相殴,俱无欲其死之心,一人偶而伤重而死,则曰鬬殴杀人。先持杀人之心,乃与人相殴而杀之,则曰故杀。若与人同谋共一人未欲杀人,而其人乃因伤而死,则曰同谋共殴人因而致死。三者致人于死,虽同而惟故杀之情为重。故鬬殴杀人者,不问其手足,或他物,或金勿杀之者,并坐绞。故杀者则坐斩。若同谋共殴人因而致人于死者,其伤虽多,而以致命去处之伤为重,则究其手下殴此致命伤之人,坐以绞罪。其原先造谋者,即系下手之人,斯矣。若不系伊下手,则不论其共殴与否,坐以杖一百,流三千里罪,其为祸端耳。至若不系下手致命,又非原谋,皆为余人,虽殴有别处重伤,止各杖一百,而不滥及也。

按鬬殴条云:「同谋共殴伤人者,各以下手伤重者为重罪。」是各据伤科罪矣。而此乃云「余人杖一百」,何也?盖本条重在「死」字,谓既巳抵其命,则死者瞑目,故余人得宥之。鬬殴条重在「伤」字,谓不尽科之,则伤者何辜?故各以下手伤论。意各有所在,罪不同科。然余人至折伤以上,亦止杖一百,实为太轻。故又有执持凶器及致命伤痕之例,而律始无遗法矣。

备考

一凡余人,既不与谋,又不助力,临时不行观阻者,问不应。

 条例

一、凡同谋共人殴人,除下手致命伤者依律处绞外,其殴之人审系执持鎗刀等项凶器,亦有致命伤痕者,发边卫充军。

 新题例

万历十六年正月题奉钦钦依,今后审录官员,凡审共殴下手拟绞人犯,果于未结之前,遇有原谋助殴重伤之人监毙在狱,与解审中途因而病故者,准其抵命;若系配发事结之后在家病亡者,不得滥改抵偿,仍将下手之人依律处决。

屏去人服食

凡以他物置人耳鼻及孔窍中,若故屏去人服用饮食之物而伤人者,杖八十。谓寒月脱去人衣服,饥渴之人绝其饮食,登高乘马,私去梯辔之类,致成残废疾者,杖一百,徒三年。令至笃疾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将犯人财产一半给付笃疾之人养赡。至死者,绞。○若故用蛇蝎毒虫咬伤人者,以鬬殴伤论,因而致死者,斩。

纂注他物,谓一应伤人之物,如沙石针铁之类。孔窍所指者广,非专谓耳鼻二节。以鬬殴伤,自癈疾以上,俱与上节同,但止节伤人者,俱坐杖八十。而此自杖九十,徒二年半以下,俱照鬬殴律科断。

译没有列出为从者的罪责。有人说律文没有说"皆"字,如果要分首从,不知道是以一人对敌一人叫斗,若是两方相斗,一人则算共殴。有意杀人叫故意,不为人所知,若被人知道参与其中,就是同谋,而不是故杀了。所以下文才说到共谋共殴之罪,来终结这两节的意思。共谋共殴有三种情形:有的是同谋到底又共同殴打的,有的是共同殴打却未曾同谋的,有的是起初同谋而最终未参与共殴的。"余人各杖一百","各"字兼指人数多少及伤情轻重而言。因为两人互相殴打,都没有想让对方死的心思,一人偶然伤重而死,就叫斗殴杀人。先怀有杀人之心,才与人相斗而杀之,就叫故杀。若与人共同殴打一人,本无意杀他,而那人却因伤致死的,就叫共谋共殴因而致死。这三种情形都致人于死,虽然相同,但唯独故杀情节最重。所以斗殴杀人的,不论是用手足、还是他物、或金刃杀人的,一并判绞。故杀的则判斩。若共谋共殴人因而致人于死的,其伤虽多处,但以致命处的伤为重,就要追究其中下手打出致命伤的人,判以绞罪。若原来主谋的人恰好就是下手之人,那就是了。若不是他下手,则不论是否曾参与共殴,都判杖一百、流三千里之罪,因为他是祸端所在。至于既非下手致命,又非原谋的,都算作余人,虽然殴打有别处的重伤,也只各杖一百,而不加以滥及。

按斗殴条说:"共谋共殴伤人的,各以下手伤最重者定为重罪。"这是各依所致之伤定罪。而此条却说"余人杖一百",为什么呢?因为本条的重点在"死"字上,是说既已抵偿了他的性命,那么死者也可瞑目了,所以余人才得以从宽。斗殴条的重点在"伤"字上,是说不全部定罪,那伤者又有何辜?所以各依下手所致之伤论处。二者用意各有所在,罪责不能一概而论。然而余人即使造成折伤以上,也只判杖一百,实在太轻了。所以又有执持凶器及致命伤痕的条例,律法才算没有遗漏了。

备考

一、凡是余人,既未参与谋划,又未出力,事发当时未曾行动、只是在旁观看阻止的,按"不应为"论处。

 条例

一、凡是共谋共同殴打人的,除下手打出致命伤的人依律判绞外,其余参与殴打的人,若确系手持鎗刀等类凶器,也造成致命伤痕的,发配边卫充军。

 新题例

万历十六年正月上题,奉钦依,今后审录官员,凡审理共殴案中下手拟绞的人犯,若果真是在案子未审结之前,遇到原谋、助殴造成重伤的人在狱中监押身亡,以及押解审讯途中因病故去的,准许以此抵命;若是发配之后案子已经了结,在配所家中病故的,不得滥行更改抵偿,仍将下手之人依律处决。

屏去人服食

凡用他物放置在人的耳鼻及孔窍之中,或者故意撤去他人所用的衣物饮食而致人受伤的,杖八十。所谓寒冷天气脱去他人衣服,饥渴之人断绝其饮食,登高、骑马之时,私自撤去梯子、缰绳之类,导致成为残废之疾的,杖一百、徒三年。导致成为笃疾的,杖一百、流三千里,将犯人财产的一半给付笃疾之人赡养。致死的,判绞。○若故意用蛇蝎毒虫咬伤人的,按斗殴伤论处,因而致死的,处斩。

纂注他物,是指一切能伤人的物件,如沙石、针铁之类。孔窍所指范围很广,不只是耳鼻两处。以斗殴伤论,从致残疾以上,都与上一节相同,只是上一节伤人的,都判杖八十。而这一节从杖九十、

此言凡以一应能伤人之物,安置人耳鼻中及孔窍中,若故意屏除人服用或饮食之物,因此二项以致损伤人者,不问伤之轻重,俱杖八十。若因而致成残癈疾者,杖一百,徒三年。令至笃疾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将犯人财产一半给付笃疾之人养赡。因而致死者,坐绞。若故意用蛇蝎毒虫咬人而成伤者,验伤之轻重,以鬬殴伤论。如青赤肿伤,笞四十之类。至笃疾者,亦给财产养赡。因而致死者,斩。盖屏去服食,以他物置人孔窍中,原无致人于死之心;而蛇蝎毒虫咬人,则明有致人于死之理。原情论罪,故有绞斩之别也。

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

凡因戏而杀伤人,及因而鬬殴而误杀伤傍人者,各以鬬杀伤论。其谋杀、故杀人而误杀傍人者,以故杀论。○若知津河水深泥泞,而诈称平浅;及桥梁、渡船朽漏不堪渡人,而诈称牢固,诳令人过渡,以致陷溺死伤者,亦以鬬杀伤论。○若过失杀伤人者,各准鬬杀伤罪,依律收赎,给付其家。过失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如弹射禽兽,因事投掷砖瓦,不期而杀人者;或因升高险足有蹉跌,累同伴;或驾船使风,乘马惊走,驰车下坡,劫不能止;或共举重物,力不能制,损及同举物者。凡初无害人之意,而偶致杀伤人者,皆准鬬殴杀伤人罪,依律收赎,给付被杀被伤之家,以为营葬及医药之资。

纂注诳令人过渡句,顶上二诈字过失,小注详明。然弹射投掷,须是正事方用此律,若戏玩非道,又自有弓箭车马等律。此条准与准窃盗、准枉法之义不同,此止准其罪不在至死减等之列也。此言凡两相和戏,如较拳、舞棒之类,而杀伤人及因与人鬬殴而误杀伤傍人者,戏虽与殴不同,傍人虽非敌手,但其杀伤实由我下手也,故各以鬬殴条杀伤论,死者并绞,伤者验伤轻重坐罪。若本欲谋杀人及故杀人而误杀傍人者,所杀虽非所谋,而巳先有杀人之心,故以故杀论,死者处斩,不言伤者仍以鬬论、殴论。若明知津河水源而不可渡、泥泞而不可行,乃诈称平浅;及明知桥梁巳朽、渡船实漏不堪渡人,乃诈称牢固,诳哄令人过渡,以致人陷溺或死或伤者,其事与戏杀者相等,亦以鬬杀伤论。若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而过失过失伤人者,是事出偶然,较之戏杀为愈轻,各准鬬杀人

译徒二年半以下,都照斗殴律论处。这是说凡用一切能伤人的物件,放置在人的耳鼻或孔窍之中,或者故意撤去他人所用的衣物或饮食,因此二者而致人受伤的,不论伤情轻重,一律杖八十。若因此导致成为残废之疾的,杖一百、徒三年。导致成为笃疾的,杖一百、流三千里,将犯人财产的一半给付笃疾之人赡养。因而致死的,判绞。若故意用蛇蝎毒虫咬人而致伤的,验其伤情轻重,按斗殴伤论处。如青肿赤伤的,笞四十之类。致成笃疾的,也给财产赡养。因而致死的,处斩。这是因为撤去衣物饮食、用他物放入孔窍之中,原本没有致人于死的用心;而蛇蝎毒虫咬人,则明显有致人于死的道理。依据情节论罪,所以有绞、斩的区别。

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

凡因嬉戏而杀伤人的,以及因斗殴而误杀伤旁人的,各以斗杀伤论处。其谋杀、故杀人而误杀旁人的,以故杀论处。○若明知渡口河水深且泥泞,却诈称水浅平坦;以及桥梁、渡船朽坏漏水不堪渡人,却诈称牢固,哄骗诱使人渡河,以致陷落溺水死伤的,也以斗杀伤论处。○若因过失而杀伤人的,各准照斗杀伤之罪,依律收赎,给付被害之家。所谓过失,是指耳目所不能察觉、思虑所不能想到的情形,如弹射禽兽,因事投掷砖瓦,本不预期而杀伤人的;或因登高、涉险,脚下失足,累及同伴;或驾船顺风,乘马受惊奔走,驾车下坡,一时无法止住;或共同举抬重物,力不能支,损伤同抬之人的。凡是本来没有害人之意,而偶然导致杀伤人的,都准照斗殴杀伤人之罪,依律收赎,给付被杀被伤之家,作为营葬及医药之资。

纂注"诳令人过渡"这句,承接上面两个"诈"字。过失的情形,小注已详细说明。然而弹射、投掷,必须是正当之事才能援用此律,若是嬉戏玩耍而非正道之事,又自有关于弓箭车马等的律条。此条所说的"准",与"准窃盗""准枉法"的含义不同,这里只是准照其罪而不在减等至死的范围之内。这是说凡是双方相互嬉戏,如比赛拳脚、耍弄棍棒之类,而杀伤人以及因与人斗殴而误杀伤旁人的,嬉戏虽与斗殴不同,旁人虽非对手,但其杀伤实是因我下手所致,所以各以斗殴条杀伤论处,致死的一并判绞,伤人的按伤情轻重定罪。若本来是想谋杀人以及故意杀人而误杀旁人的,所杀之人虽非所谋划的对象,但已先怀有杀人之心,所以以故杀论处,致死的处斩,未说到伤人的情形,仍以斗、殴论处。若明知渡口河水的源流不可渡、泥泞不可行,却诈称水浅平坦;以及明知桥梁已朽坏、渡船实已漏水不堪渡人,却诈称牢固,哄骗诱使人渡河,以致人陷落溺水或死或伤的,其事与嬉戏杀人相当,也以斗杀伤论处。若耳目所不能察觉、思虑所不能想到而因过失伤人的,是事出偶然,比嬉戏杀人更为轻微,各准照斗杀人

法,伤者准鬬殴条内徒流笞杖定罪,死者依鬬殴杀人绞罪,各依律收赎铜钱给付被杀伤者之家,以为营葬及药之资,则过失者以警,而死者以安,伤者以情不拂而法亦行也。今例过失杀人死罪八分追钞二分,仍征铜钱矣。

译按照法律,伤人者依照斗殴条款中的徒刑、流刑、笞刑、杖刑定罪,致人死亡者依照斗殴杀人的绞刑定罪,各自依律收取赎罪的铜钱,交付给被杀伤者的家属,作为办理丧葬和购买药物的费用,这样一来,过失杀伤者会受到警戒,死者的家属能够得到安抚,受伤者的情理也不会被违背,而法律也就得以施行。如今的条例,过失杀人属死罪的,八成追缴钞票,二成仍旧征收铜钱。

按律解云:「谋杀卑幼,误至尊长,以尊长论;谋杀尊长,以尊长论;谋杀尊长,误至卑幼,亦以尊长论。」余依此条例推之,盖恶其谋也。若后条弓箭车马出于不意者,只以凡论。明例所谓「犯时不知也」,其说可从。

又按,二人过失杀一人,或谓分首从,俱收赎,非也。盖同谋殴人致命,下手者绞,余人止杖一百,况过失乎?当以为首,准罪收赎,余人俱依应事重科断,如工律备虑不谨误杀人,亦止所由为罪,是也。

 条例

一、应该偿命罪囚,遇蒙赦宥,俱照大月令,追银二十两,给付被杀家属;如果十分贫难者,量追一半。

一收赎过失杀人绞罪,追钞三十三贯六百文,铜钱八贯四百文,与被杀之家营葬,共折银十二两四钱二分。

夫殴死有罪妻妾

凡妻妾因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擅杀死者,杖一百。○若夫殴骂妻妾,因而自尽身死者,勿论。

纂注二节:若字,或谓当蒙上文来。若妻妾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殴骂之也,似太拘。然须有罪而殴骂之,方得勿论。若无罪而殴,仍依后夫殴妻妾律科罪。此言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斩,骂者绞。其有应死之罪,然须告官以治之可也。若其夫不告官司而擅杀其妻妾者,杖一百。盖原其有罪,而不责其擅杀也。若夫殴骂有罪之妻妾,而妻妾因而自尽、身死者,既为有罪,又非擅杀,故曰勿论。

备考

一妻有他罪不致死而夫擅杀之者,仍问殴妻至死,律绞。

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

凡祖父母、父母故杀子孙及家长故杀奴婢、图赖人者,杖七十,徒一年半。○若子孙将巳死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将家长身尸图赖人者,杖一百,徒三年;期亲、尊长,杖八十,徒二年;大功、小功、缌麻各递减一等。○若尊长巳死,卑幼及他人身尸图赖人者,杖八十。○告官者,随所告轻重,并依诬告平人律论罪。○若因而诈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抢去财物者,准白昼抢夺论,免刺,各从重科断。

纂注此条,子孙依名例律,所谓称子者,男女同称;孙者,曾玄同也。尊长将巳死卑幼图赖人之尊长,兼祖父母、父母及期亲以下至缌麻者而言。巳死身尸,乃病死而未葬者;若巳葬,则当从发冢律。盖凡祖父母、父母故杀子孙及家长无罪而杀奴婢者,律各止杖六十,徒一年。此则既以故杀,而又图赖人,如赖作人杀死或逼死之类,故比故杀加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若子孙将巳死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将巳死家长各身尸图赖人,杖一百,徒三年。若卑幼将巳死期亲尊长身尸图赖人,杖八十,徒二年。将大功尊长图赖人,减期亲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将小功尊长图赖人,减一等,杖六十,徒一年。

译按照法律解释说:「谋杀卑幼,误杀而牵连到尊长的,按尊长论罪;谋杀尊长的,按尊长论罪;谋杀尊长,误杀而牵连到卑幼的,也按尊长论罪。」我依照这条条例推究,是因为要憎恶其中的谋划之心。至于后面条文中所说弓箭车马出于意外的情形,只按平常人论处。《明例》所说的「犯罪时不知情」,这种说法是可以采信的。

又按,二人过失杀死一人,有人认为要分首犯从犯,都收赎,这是不对的。因为同谋殴打人致死,下手的人要判绞刑,其余的人只杖一百,何况是过失杀人呢?应当以为首者论,按罪收赎,其余人都依照"不应重"律科断,如同《工律》中"设备考虑不周误杀人"的条文,也只是把承办人定罪,就是这个道理。

条例

一、应当偿命的罪囚,遇到蒙受赦免宽宥的,都照大月的标准,追缴银二十两,交给被杀者家属;如果十分贫困难以承担的,酌量追缴一半。

一、收赎过失杀人绞罪,追缴钞三十三贯六百文,铜钱八贯四百文,给被杀者家属营葬,共折合银十二两四钱二分。

丈夫殴死有罪的妻妾

凡妻妾因殴打辱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而丈夫擅自将其杀死的,杖一百。○如果丈夫殴打辱骂妻妾,妻妾因此自尽身死的,不论罪。

纂注两节:「若」字,有人认为应当承接上文而来。若说是妻妾殴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而丈夫(因此)殴骂她们,这种说法似乎太拘泥了。然而必须是妻妾确实有罪而丈夫殴骂她们,才能不论罪。如果妻妾无罪而丈夫殴打,仍要依照后面丈夫殴妻妾的律条科罪。这里说妻妾殴打丈夫的祖父母、父母者判斩刑,辱骂者判绞刑。妻妾若有应当处死的罪,仍须告官来处治,才是妥当的。如果丈夫不告官而擅自杀死妻妾,杖一百。这是考虑到妻妾确实有罪,但不能不追究丈夫擅自杀人的责任。如果丈夫殴打辱骂有罪的妻妾,妻妾因此自尽身死的,既然妻妾本身有罪,丈夫又不是擅自杀人,所以说不论罪。

备考

一、妻子有其他罪行但不至于死罪,而丈夫擅自将她杀死的,仍按殴妻致死论,依律判绞刑。

杀死子孙及奴婢诬赖他人

凡祖父母、父母故意杀死子孙以及家长故意杀死奴婢,并诬赖他人的,杖七十,徒一年半。○如果子孙拿已死的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拿已死家长的尸体诬赖他人的,杖一百,徒三年;期亲尊长,杖八十,徒二年;大功、小功、缌麻依次各递减一等。○如果尊长已死,卑幼及他人拿其尸体诬赖他人的,杖八十。○告到官府的,按所告罪行的轻重,都依诬告平民律论罪。○如果借此诈取财物的,按所诈财物计算赃数,比照窃盗论罪;抢夺财物的,比照白昼抢夺论罪,免予刺字,各按较重的罪从重科断。

纂注:这一条中的"子孙"依照《名例律》,所谓称"子"的,男女同称;"孙",则曾孙、玄孙也同样包括在内。"尊长将已死卑幼图赖人"中的尊长,兼指祖父母、父母以及期亲以下直到缌麻的亲属而言。"已死身尸",是指病死而尚未安葬的;如果已经安葬,就应当依照发冢(掘坟)律论处。原本,凡祖父母、父母故意杀死子孙以及家长无罪而杀死奴婢的,律文各自只判杖六十,徒一年。这里则是既已故意杀人,又诬赖他人,比如诬赖是被人杀死或逼死之类,所以比故意杀人加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如果子孙拿已死的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拿已死家长各自的尸体诬赖他人,杖一百,徒三年。如果卑幼拿已死期亲尊长的尸体诬赖他人,杖八十,徒二年。拿大功尊长的尸

将缌麻尊长图赖人,减小功一等,杖一百。故曰各递减一等。若尊长将巳死卑幼身尸图赖人,则不论祖父母、父母、期亲、大小功、缌麻及凡将他人身尸图赖人者,并八十。凡前项图赖人,系未曾告官而被赖之人告发者,俱依上拟断。其巳告官,则随其所告轻重,或逼死或杀死之类,并依诬告平人律论罪反科。若因图赖而诈取人财物者,计所诈取之赃,准窃盗论,一贯以下杖六十至一百,二十贯罪止一百,流三千里。其因图赖而抢去人财物者,准白昼抢夺律论,一百徒三年,如计赃重者,亦加窃盗二等,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免刺字。须各从其所犯之重罪科断。如图赖之罪重于诬告、财、抢夺,则从图赖科罪;若诬告、诈财、抢夺重于囚赖,则从诬告、诈财、抢夺科罪。按此条专为亲属以尸图赖人者而设,然不言舅姑故杀子孙之妇及家长故杀雇工人与期亲以下亲属相杀图赖人者,皆以其本条之罪重于图赖,设有犯者,止各依本条科断。

备考

一有服亲属,互相以尸诬柄者,依干名犯义律论。

一妻将尸图赖人,比依卑幼将期亲尊长图赖人,律若夫将妻尸图赖人者,依不应从重,其告官司诈财抢夺者,比依本律科断。

 条例

一,故杀妾及弟妹、子、孙、侄、侄孙与子孙之妇,图赖人,其俱问罪。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各充军。

弓箭伤人

凡故城市有人居止宅舍,放射箭投掷砖石者,笞四十;伤人者,减凡鬬伤一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纂注故者,非因事而故意之谓也。盖城市人凑集所在,宅舍亦人所居住,若有故向此等之处放弹、射箭、投掷砖石者,虽不伤人,亦笞四十;若伤人者,验其轻重,减凡鬬伤之罪一等。若因伤人而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按殴人成伤律,亦笞四十。此云伤人,必伤至内损、吐血以上者,故赃减等论之。若止成伤,则不必拟减凡鬬而仍坐笞四十之本法。若伤人虽至笃疾者,亦不在断付家产之限,以原非系鬬殴之情故也。若所伤系亲属,须依名例律,本应重罪;而犯时不知者,依凡人论;本应轻者,听从本法。

车马杀伤人

凡无故于街市镇店镇店驰骤车马,因而伤人者,减凡鬬伤一等;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于乡村无人旷野地内驰骤,因而伤人致死者,杖一百,并追埋葬银一十两。○若因公务急速而驰骤杀伤人者,以过失论。

纂注:无故对公务急速言,因公务急速而驰骤杀伤人,总承上文而约言之,云伤者专指街市镇店之伤人,云者指二项之伤人。至死者,疏议等诸书将因公务急速伤人兼乡村而言,盖不知无故于乡村驰骤者,既不着伤人之罪,岂有因公务而伤人者反以过失论哉?

译体诬赖他人的,比期亲减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拿小功尊长的尸体诬赖他人的,再减一等,杖六十,徒一年。拿缌麻尊长的尸体诬赖他人的,比小功再减一等,杖一百。所以说各依次递减一等。如果尊长拿已死卑幼的尸体诬赖他人,则不论祖父母、父母、期亲、大功小功、缌麻,以及凡是拿他人尸体诬赖别人的,一律杖八十。凡以上诬赖他人的情形,如果是尚未告官而被诬赖的人自己告发的,都依上述规定判断。如果已经告官,就按所告罪行的轻重,或是(诬告)逼死或是(诬告)杀死之类,都依诬告平民律反坐论罪。如果因诬赖而诈取他人财物的,按诈取的赃物数额,比照窃盗论罪,一贯以下杖六十,直到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果因诬赖而抢夺他人财物的,比照白昼抢夺律论处,杖一百,徒三年,如果计算赃数更重的,也按窃盗加二等论处,同样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免予刺字。都要各自依照所犯较重的罪科断。如果诬赖之罪重于诬告、诈财、抢夺,就依诬赖科罪;如果诬告、诈财、抢夺重于诬赖,就依诬告、诈财、抢夺科罪。按,这一条专门是为亲属之间拿尸体诬赖他人而设的,但没有说到公婆故意杀死子孙的媳妇,以及家长故意杀死雇工人,与期亲以下亲属互相残杀而诬赖的情形,都是因为这些本条的罪行本身就重于诬赖罪,如果有这类犯罪的,只各依本条科断。

备考

一、有服制关系的亲属之间,互相拿尸体诬陷对方的,依"干名犯义"律论处。

一、妻子拿丈夫的尸体诬赖他人的,比照卑幼拿期亲尊长的尸体诬赖他人论处;如果丈夫拿妻子的尸体诬赖他人的,依"不应从重"论处,其中告官诈财抢夺的,比照本律科断。

条例

一、故意杀死妾以及弟妹、子、孙、侄、侄孙与子孙的媳妇,并以此诬赖他人的,都要问罪。属于军卫的,发配边卫;属于有司管辖的,发配附近卫所充军。

弓箭伤人

凡故意在城市中有人居住的宅舍处,放箭投掷砖石的,笞四十;伤人的,比照平常斗殴伤人减一等;因此致人死亡的,杖一百,流三千里。

纂注:"故"是指不因具体事由而故意为之的意思。城市是人群聚集的地方,宅舍也是人所居住之处,如果有人故意在这类地方放弹弓、射箭、投掷砖石的,即使没有伤人,也要笞四十;如果伤了人,要察验伤情轻重,比平常斗殴伤人的罪减一等。如果因伤人而导致死亡的,杖一百,流三千里。按殴人成伤律,也是笞四十。这里说的"伤人",必定是伤到内损、吐血以上程度的,所以才依此减等论处。如果只是一般成伤,就不必比照平常斗殴减等,而仍按笞四十的本法论罪。如果伤人虽达到笃疾程度的,也不在断给家产(供养)的范围之内,因为这原本不属于斗殴之情。如果所伤的是亲属,须依《名例律》,本应从重的,如果犯罪时不知情的,按平常人论;本应从轻的,听从本法。

车马杀伤人

凡无故在街市、镇店驱驰车马,因而伤人的,比平常斗殴伤减一等;致人死亡的,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果在乡村无人的旷野之地驱驰,因而伤人致死的,杖一百,并追缴埋葬银十两。○如果因公务紧急而驱驰车马杀伤人的,按过失论处。

纂注:"无故"是相对"公务急速"而言的。"因公务急速而驱驰车马杀伤人",是总承上文而概括地说的,其中说"伤"专指街市镇店的伤人,说"死"是指两种情形(街市镇店与乡村旷野)的伤人致死。疏议等书把因公务急速伤人的规定也牵连到乡村而言,这是不了解的表

此谓凡在城街市、在乡镇店去处,若有人无公事故而于此驰骤车马以致伤人者,减凡鬬殴伤人罪一等科断。若伤人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乡村无人旷野地内,与街市镇店不同,若于此无故驰骤车马因而伤人至死者,杖一百。凡前项车马伤人致死者,不分街市镇店村,并追埋葬银一十两。若因官府公务急速驰骤车马,或于街市镇店因而伤人而致死者,或于乡村旷野因而伤人至死者,俱以过失杀伤人论,准鬬殴杀伤罪科断,依律收赎,给付被杀伤之家,以为营葬医药之资。

庸医杀伤人

凡庸医为人用药、针刺误不如本方,因而致死者,责令别医辨验饵穴道,如无故害之情者,以过失杀人论,不许行医。○若故违本方,诈疗疾病而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药杀人者,斩。

纂注此条,不许行医。以上以庸医误杀人者言,故违本方;以下以能医故杀人者言。诈疗疾病,即承故违本方说来。谓如本方一药可愈,恐其取财不多,而故违本方,使病难愈,以图多取人财之意。凡庸常医人,为人疗病,或用药饵,或用针刺,有错误不依本方,因而致人身死者,官府责令别医辨验其原用药饵及针刺穴道。如果系错误而无故意害人之情者,以过失杀人论,准鬬殴杀律坐罪,依律收赎,给付死者之家。其庸医不许行医。若其用明于针药,知有本方,而故违之,乃以诈为疗病而取财物者,计所得之赃,准窃盗论,免刺。若因而致人于死,及因病人有雠嫌之事,而故用反症之药杀人者,则与谋杀之情无异,故坐以斩。按因事故用药杀人,但故违本方药人致死者,即是。若用毒药杀人者,见造畜蛊毒条。

窝弓杀伤人

凡打捕户于湥山旷野猛兽往来去处穿作坑穽及安置窝弓,不立望竿及抹眉小索者,笞四十;以致伤人者,减鬬殴伤二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征埋葬银一十两。

纂注:坑穽、窝弓、怭,所以陷取猛兽,则当防其伤人。故于近坑穽、弓之处,必立有望竿及设抹眉小索,庶使往来之人见而知避也。若打捕户于深山旷野,既设有坑穽、窝弓,而不立望竿、小索,虽未伤人,亦笞四十;以致伤人者,验其轻重,减鬬殴伤人罪二等。若因伤人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征银一十两,给付死者之家埋葬。若非深山旷野作坑穽、安窝弓,以致杀伤人者,当从杀伤律。

威逼人致死

凡因事威逼人致死者,杖一百。若官吏、公使人等非因公务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并追埋葬银一十两。○若威逼期亲尊长致死者,绞;大功以下递减一等。○若因奸盗而威逼人致死者,斩。

纂注事如户婚、田宅、钱债等项之事,威逼致死,谓以威逼致死,谓以威劫凌逼,以致其人或乘气或畏威,因而自尽身死者,坐杖一百,此为凡人而言。

译现:无故在乡村驱驰的,本来就没有明文规定伤人之罪,怎么会因公务而伤人反而按过失论呢?这里是说,凡在城中街市、乡里镇店等处,如果有人无公事之故而在此驱驰车马以致伤人的,比平常斗殴伤人罪减一等科断。如果伤人致死的,杖一百,流三千里。乡村无人的旷野之地,与街市镇店不同,如果在这类地方无故驱驰车马因而伤人致死的,杖一百。凡以上车马伤人致死的,不论是街市镇店还是乡村,都要追缴埋葬银十两。如果因官府公务紧急而驱驰车马,无论是在街市镇店因而伤人致死,还是在乡村旷野因而伤人致死,都按过失杀伤人论,比照斗殴杀伤罪科断,依律收赎,交给被杀伤者家属,作为营葬医药之费。

庸医杀伤人

凡庸医给人用药、针刺,出现失误不按本方施治,因而致人死亡的,责令另请医生查验,如果确实没有故意害人之情的,按过失杀人论,并不许其再行医。○如果故意违背本方,假借治病之名诈取财物的,按所得赃物计算,比照窃盗论罪;如果因此致人死亡,或是因与人有仇怨而故意用药杀人的,判斩刑。

纂注:这一条中,"不许行医"以上说的是庸医误杀人的情形,"故违本方"以下说的是精通医术却故意杀人的情形。"诈疗疾病",是承接"故违本方"说下来的,意思是比如本来一味药就能治愈,庸医恐怕这样取财太少,故意违背正确的方子,使病人难以痊愈,以图多取病人钱财。凡是庸常的医生给人治病,或用药物,或用针刺,出现错误不按本方施治,因而致人死亡的,官府要责令另一位医生查验其原来所用的药物以及针刺的穴道。如果确实是错误而没有故意害人之情的,按过失杀人论,比照斗殴杀人律定罪,依律收赎,交给死者家属。这位庸医则不许再行医。如果医生精通针药,明知正确的方子,却故意违背它,是借治病之名而诈取财物的,按所得赃物数额,比照窃盗论罪,免予刺字。如果因此导致病人死亡,或是因与病人有仇怨之事,而故意使用相反症状的药物杀人的,那就与谋杀的情节没有区别了,所以判处斩刑。按,"因事故用药杀人",只要是故意违背本方使人服药致死的,就属于这种情况。至于用毒药杀人的,见《造畜蛊毒》条。

窝弓杀伤人

凡打猎捕兽的人家,在深山旷野猛兽经常出没的地方挖掘陷坑或设置窝弓,而不竖立望竿以及设置抹眉小索(警示绳索)的,笞四十;因此伤人的,比斗殴伤减二等;因而致死的,杖一百,徒三年,追缴埋葬银十两。

纂注:陷坑、窝弓,是用来捕捉猛兽的,就应当防止其伤人。所以在靠近陷坑、窝弓之处,必须竖立望竿以及设置抹眉小索,使来往行人看见就知道躲避。如果打猎捕兽的人家在深山旷野已经设置了陷坑、窝弓,却不竖立望竿、小索,即使没有伤人,也要笞四十;如果因此伤人的,要察验伤情轻重,比斗殴伤人罪减二等。如果因伤人而致死的,杖一百,徒三年,追缴银十两,交给死者家属埋葬。如果不是在深山旷野设置陷坑、安放窝弓,而是以其他方式杀伤人的,应当依照一般杀伤律论处。

威逼人致死

凡因某事威逼人致死的,杖一百。如果官吏、公使人等不是因为公务而威逼平民致死的,罪同前者,一并追缴埋葬银十两。○如果威逼期亲尊长致死的,判绞刑;大功以下依次递减一等。○如果因奸情或盗窃而威逼人致死的,判斩刑。

纂注:"事"指户婚、田宅、钱债等事项。"威逼致死",是指以威胁凌逼的手段,使被逼之人或是气愤难当、或是畏惧其威势,因而自尽身死的,判杖一百,这是就普通人而言的。如果官吏、公使人等,不是因为公务而是

若官吏、公使人等,非因公务而以私事威逼平人致死者,罪同,亦杖一百,与凡人威逼致死者各追埋葬银一十两,给付死者之家。盖言非因公务威逼平人,则因凡公务而威逼有罪之民致死者勿论矣。若卑幼因事逼期亲尊长致死者,绞;威逼大功以上尊长致死者,递减一等。犯大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小功,杖一百,徒三年;缌麻,杖九十,徒二年半。不言无服之亲者,有与凡人同科。若因奸盗而威逼人致死,如因强奸,不拘巳未成奸,威而威逼妇女致死,或和奸因有阻碍,将奸妇本夫及其亲属威逼致死之类。又如因行强盗,虽未得财,而财主惊惧自尽身死,或窃盗因财主欲告而设计威逼致死之类,二者并坐以斩。

备考

一尊长因事威逼期亲以下卑幼致死者,依不应从重。或谓因和奸而威逼人致死者,男女同罪,非也。盖律文虽未专言奸夫,窃详「威」之一字,及言人而不言本夫,实为奸夫而设。况律无皆斩之文,岂得同引此律?盖奸夫奸妇本应分首从,而奸妇则情重罪轻,故近时内外问刑衙门俱比依威逼期亲尊长致死之律,奏请定夺,所以惩淫恶而重夫网也。若本夫闻知妇人与人和奸而羞愧自尽,在奸夫原无威逼之情者,奸夫止拟和奸之罪,奸妇仍比依前律拟绞,庶不失情法轻重之宜也。

 条例

一、凡因事用强,殴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伤及成残废笃疾者,虽有自尽实迹,依律追给埋葬银两,发边卫充军。

一、凡因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发边卫充军;若一家三命以上,发边卫永远充军。依律,各追给埋葬银两。

一、凡子孙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祖父母、父母,致死者,俱比依殴者律斩。其妻妾威逼夫致死者,比依妻殴夫至笃疾者律绞,俱奏请定夺。

一妇人夫亡,愿守志,别无主婚之人,若有用强求娶、逼受聘财,因而致死者,依律问罪,追给埋葬银两,发边卫充军。

一、凡军民人等,因事威逼本管管致死,为首者,比依威逼期亲尊长致死律,绞;为从者,枷号半年,发边卫充军。

尊长为人杀私和

凡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长为人所杀,而子孙、妻妾、奴婢、雇工人私和者,杖一百,徒三年;期亲尊长被杀而卑幼私和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以下各递减一等。其卑幼被杀而尊长私和者,各减一等。若妻妾、子孙及子孙之妇、奴婢、雇工人被杀,而祖父母、父母、夫、家长私和者,杖八十;受财者,计赃准窃盗论,从重科断。○常人私和人命者,杖六十。

纂注:为人所杀,指谋杀、故殴杀、戏杀、误杀各该抵命者言之也。若威逼者,止杖一百;过失者,律得收赎,并不在此限也。

译因私事威逼平民致死的,罪同前者,也是杖一百,与普通人威逼致死一样,都要追缴埋葬银十两,交给死者家属。也就是说,只要不是因公务而威逼平民(致死才治罪),如果是因公务而威逼有罪之民致死的,就不予论罪了。如果卑幼因事威逼期亲尊长致死的,判绞刑;威逼大功以上尊长致死的,依次递减一等。犯大功尊长的,杖一百,流三千里;小功,杖一百,徒三年;缌麻,杖九十,徒二年半。没有提到无服之亲,是与普通人同等论处。如果因奸情或盗窃而威逼人致死,比如因强奸,不论是否已经成奸,威逼妇女致死,或是和奸因遇阻碍,将奸妇的丈夫及其亲属威逼致死之类;又如因实施强盗,虽未得财,但财主受惊吓而自尽身死,或是因盗窃财主想要告官而设计威逼致死之类,这两种情形都判处斩刑。

备考

一、尊长因事威逼期亲以下卑幼致死的,依"不应从重"论处。有人说因和奸而威逼人致死的,男女同罪,这是不对的。因为律文虽然没有专门提到"奸夫",仔细体会"威"这个字,以及提到"人"而不提"本夫",实际上是为奸夫而设立的。况且律文没有男女皆斩的明文,怎么能同样引用这条律呢?大概奸夫奸妇本应分首从论罪,而奸妇则情节重而罪行轻,所以近来内外问刑衙门都比照威逼期亲尊长致死律,奏请定夺,这是为了惩戒淫恶而看重夫妻之纲常。如果丈夫听闻妻子与人和奸而羞愧自尽,而奸夫原本没有威逼之情的,奸夫只按和奸之罪论处,奸妇仍比照前律拟判绞刑,这样才不失情理法度轻重相宜。

条例

一、凡因事用强,殴打威逼人致死,如果确实有致命重伤以及造成残废笃疾的,即使有自尽的实迹,仍依律追缴给付埋葬银两,发配边卫充军。

一、凡因威逼人致死,一家死两命,或不是同一家但共达三命以上的,发配边卫充军;如果一家死三命以上的,发配边卫永远充军。依律,都要追缴给付埋葬银两。

一、凡子孙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丈夫的祖父母、父母,致死的,都比照殴打(尊长致死)律判斩刑。妻妾威逼丈夫致死的,比照妻子殴打丈夫至笃疾的律判绞刑,都要奏请定夺。

一、妇人丈夫死后,愿意守节,又没有作主的主婚人,如果有人用强逼娶、逼收聘财,因而致其死亡的,依律问罪,追缴给付埋葬银两,发配边卫充军。

一、凡军民人等,因事威逼本管上司致死的,为首者,比照威逼期亲尊长致死律,判绞刑;为从者,枷号半年,发配边卫充军。

尊长被人杀害而私下和解

凡祖父母、父母以及丈夫或家长被人杀害,而子孙、妻妾、奴婢、雇工人私自与凶手和解的,杖一百,徒三年;期亲尊长被杀而卑幼私自和解的,杖八十,徒二年;大功以下依次各递减一等。如果是卑幼被杀而尊长私自和解的,各减一等。如果妻妾、子孙以及子孙的媳妇、奴婢、雇工人被杀,而祖父母、父母、丈夫、家长私自和解的,杖八十;收受财物的,按所受赃物计算,比照窃盗论罪,从重科断。○普通人私自和解人命案的,杖六十。

纂注:"为人所杀",是指谋杀、故意殴杀、戏杀、误杀各种应当抵命的情形而言。至于威逼致死的,只判杖一百;过失杀的,依律可以收赎,都不在此限之内。"私和"不专指不告官,即使已经告官而后又私自和解的;或是因妄自诬告而后和解的,也属于这种情况。"卑幼被杀而尊长私和",这里的卑幼、尊长,也兼指期亲、大功以下亲属而言。"各减一等",是指各自比"尊

私和不专谓不告官,虽告而复和;因妄自招诬者,亦是。卑幼被杀而专长私和,此卑幼专长,亦兼期亲、大功以下言。各减一等,谓各减尊长被杀而卑幼私和之罪一等也。此言凡人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长,以情则至亲,以分则至尊。设若为人所杀,则雠为至重,故子孙、妻妾、奴婢、雇工人敢有行杀之人私和者,并杖一百,徒三年。若期亲尊长以下,其股渐杀,其雠渐轻,则其罪亦渐减。故尊长被杀而卑幼私和者,系期亲,杖人八十,徒二年;大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小功,杖六十,徒一年;缌麻,杖一百。故曰各减一等。其卑幼被杀而尊长私和者,系期亲,杖七十,徒一年半;大功,杖六十,徒一年;小功,杖一百;缌麻,杖九十。故曰各减一等。若妻妾、子孙及子孙之妇、奴婢、雇工人被杀,而祖父母、父母、夫、家长私和者,杖八十。凡此皆自其末受财者言之,故犹论分之尊卑而定罪之轻重。若受财而私和者,则不问祖父母、父、妾、子孙、婢、雇工人及尊长、卑幼,并计所受之赃,准窃盗论。如赃罪重于私和者,从赃罪科断;赃罪轻者,从私和科断。其赃系彼此俱罪者,并追入官。若常人为人私和人命者,杖六十。按此条设有亲属共犯私和者,虽照服制坐罪,其共犯卑幼须依家人免科。若系受财,则准窃盗为从论,减等科断。又律既云妻妾及子孙之妇被杀,而下文不言夫与舅姑,言家长兼夫之意也。

备考

一常人私和人命受财者,以枉法赃论。

同行知有谋害

凡知同伴人欲行谋害他人,不即阻当救护,及被害之后不首告者,杖一百。

注:纂凡与人同行或同居住,知同伴内有造意及共谋杀害其它人,于其末行而不即阻当,巳行而不即救护,及日前不分知与不知而谋害者,之后知其谋状不赴官司首告追捕者,杖一百。按称谋者二人以上,若同伴止一人而杀害人,但其谋状显迹明白者,虽一人同二人之法。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二十

 刑律

鬬殴

鬬殴

凡鬬殴相争为鬬相打为殴

以手足殴人,不成伤者,笞二十;成伤及以他物殴人,不成伤者,笞三十;成伤者,笞四十。青赤肿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拔发方寸以上,笞五十。若血从耳自中出及内损吐血者,杖八十。以秽物污人头面者,罪亦如之。

折人一齿及手足一指,眇人一目,抉毁人耳鼻,若破人骨及用汤火、铜铁汁伤人者,杖一百。以秽物灌入人口鼻者,罪亦如之。

折二齿二指以上及髠发者,杖六十,徒一年。折人肋,眇人两目,堕人胎及刃伤人者,杖八十,徒二年。坠胎者,谓辜内子死及胎九十日外成形者,乃坐。其虽因殴,若辜外子死及胎九十日之内未成形者,各从本殴伤法,不坐坠胎之罪。

译长被杀而卑幼私和"之罪减一等。这里是说,凡人的祖父母、父母以及丈夫或家长,从情分说是至亲,从名分说是至尊。假若被人杀害,那仇恨就是极大的,所以子孙、妻妾、奴婢、雇工人如果敢私自与行凶之人和解的,一律杖一百,徒三年。如果是期亲尊长以下,随着服制渐轻,仇恨也渐轻,那罪行也就依次减轻。所以尊长被杀而卑幼私和的,若是期亲,杖八十,徒二年;大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小功,杖六十,徒一年;缌麻,杖一百。所以说各减一等。卑幼被杀而尊长私和的,若是期亲,杖七十,徒一年半;大功,杖六十,徒一年;小功,杖一百;缌麻,杖九十。所以说各减一等。如果妻妾、子孙以及子孙的媳妇、奴婢、雇工人被杀,而祖父母、父母、丈夫、家长私自和解的,杖八十。以上都是就没有收受财物的情形而言,所以仍然要论及身份的尊卑而确定罪行的轻重。如果是收受财物而私自和解的,那就不论祖父母、父、妾、子孙、婢、雇工人还是尊长、卑幼,一律按所受赃物计算,比照窃盗论罪。如果赃罪重于私和之罪,就依赃罪科断;赃罪轻的,就依私和科断。凡是彼此都有罪的赃物,一并追缴入官。如果是普通人为他人私自和解人命案的,杖六十。按,这条如果有亲属共同参与私和的,虽然按服制定罪,但共同参与的卑幼须依"家人"从宽免罪。如果是收受财物的,则比照窃盗的从犯论,减等科断。另外律文既说妻妾及子孙的媳妇被杀,而下文不提丈夫与公婆,是"家长"一词已经包含了丈夫的意思。

备考

一、普通人私自和解人命案而收受财物的,按枉法赃论罪。

同行知道他人有谋害之心

凡知道同行的人要谋害他人,不立即阻止、救护,以及在被害之后不向官府首告的,杖一百。

纂注:凡是与人同行或同住,知道同伴之中有人起意并共同谋划要杀害别人,在其尚未行动时不立即阻止,已经行动时不立即救护,以及事先不论知情与否,事后知道其谋害情状而不到官府首告追捕的,都杖一百。按,"谋"是指二人以上,如果同行只有一人而杀害他人,但其谋划的情状显著明白的,即使只有一人也同二人共谋之法论处。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二十

刑律

斗殴

斗殴

互相争斗叫"斗",相互殴打叫"殴"。

用手足殴打人,没有造成伤害的,笞二十;造成伤害或用其他器物殴人而未造成伤害的,笞三十;造成伤害的,笞四十。青紫肿胀就算是伤,不是手足的,其余的都算是"他物"。即使是兵器但没有用刃的一面,也算是他物。拔人头发一寸见方以上的,笞五十。如果血从耳中流出以及内损吐血的,杖八十。用污秽之物弄脏人的头面的,罪与此相同。

折断人一颗牙齿或手足一根手指,弄瞎人一只眼睛,抉毁人的耳朵鼻子,或是打破人的骨头以及用滚汤、火、铜铁汁伤人的,杖一百。用污秽之物灌入人口鼻中的,罪与此相同。

折断二颗牙齿、二根手指以上,以及剃去人头发的,杖六十,徒一年。折断人的肋骨,弄瞎人两只眼睛,使人堕胎,以及用刀刃伤人的,杖八十,徒二年。堕胎的情形,是指在保辜期限内胎儿死去,以及胎儿满九十日以上已成形的,才治此罪。如果虽因殴打,但胎儿是在保辜期限之外死去,或胎儿未满九十日尚未成形而死去的,各依原本殴伤的法条论处,不按堕胎之罪论处。

折断跌伤人肢体以及弄瞎人一只眼睛的,杖一百,徒三年。○弄瞎人两只眼睛,折断人两处肢体,损害人身两处以上,以及因原有旧疾而使其加重成为笃疾,或是割断人的舌头以及毁坏败坏人

折跌人肢体及瞎人一目者,杖一百,徒三年。○瞎人两目,折人两肢,损人二事以上,及因旧患令至笃,若断人舌及毁败人阴阳者,并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将人财产一半断付被伤笃疾之人养赡。损二事以上,谓或殴人一目瞎,又折一肢之类,及因旧患令至笃疾,如人旧瞎一目为残疾,更瞎一目成笃,或先折一脚为废疾,更折一脚成笃。断人舌,谓将人舌割断,令人全不能说话。毁人阴阳,谓割去男子茎物,破损外肾者,并杖一百,流三千里,将犯人家产一半断付被伤笃疾之人养赡。若将妇人阴门非理毁坏者,止料其

罪不在断付财产一半之限

同谋共殴伤人者,各以下手伤重者为重罪,元谋减一等。○若因鬬互相殴伤者,各验其伤之轻重定罪,后下手理直者减二等。至死及殴兄姊伯叔者不减。

纂注:凡人因事忿争,两相殴打,其手足殴人不成伤者,笞二十。若成伤及以他物殴人不成伤者,并笞三十。他物殴人成伤者,则笞四十。所殴之处,或青或红而肿起,皆名为伤。殴人除手足外,其余皆为他物,即用兵器之柄而非以刃者,亦是他物,难同刃伤论也。若拔人发,周围至方一寸以上者,笞五十。其殴伤人有血从耳目中出及内损吐血丈,杖八十。若非耳目及吐出者,止以伤论。以不洁秽物而污入头面者,罪亦如之。若殴而致折人一齿及折其手足之一指,或眇人一目,但亏损而见物及抉毁人耳鼻,若破伤人骨及用汤火或铜铁之汁伤人者,杖一百。以秽物灌入人口鼻内者,罪亦如之。若折人二齿、二指以上及髠秃人发者,杖六十,徒一年。若断折人肋骨,眇人二目,坠人三月外成形之胎孕而在辜限内子死者,及以大小刀刃伤人者,并杖八十,徒二年。若殴而至折跌人手足之一肢,或其身体令成废疾,不能举动及瞎一目全不能视者,杖一百,徒三年。若瞎人两目,折人两肢,或损人二事以上,如瞎人一目又折一肢之类,及因其旧患令至笃疾,如本瞎一目又瞎一目之类,若断人之舌致令哑及毁败人阴阳致绝生育者,并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将犯人财产一半断付被伤笃疾之人养赡。若将妇人阴门非理毁坏者,止科其罪,不在断付财产之限,为其不专废生道故也。自此下二节则言上文鬬殴之通例,如二人以上同谋共殴人,或瞎人一目,则以下手伤重者,杖一百,徒三年。其原造谋之人不曾下手,或下手而伤轻,俱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也。若为从而不曾下手,或下手而伤轻,亦俱以不应事重论。设乙瞎一目,甲后又折一肢,亦当以因旧患令成笃疾坐甲,流三千里矣。若甲乙互鬬殴,甲被瞎一目,乙被折一齿,则甲伤为重,当坐乙以杖一百徒三年,乙伤为轻,当坐甲以杖一百。

译的生殖器官的,一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并且要将犯人一半的家产判给被伤致笃疾的人赡养。"损人二事以上",是指比如殴瞎人一只眼睛,又折断一处肢体之类;"因旧患令至笃",是指比如别人原来一只眼睛已瞎成为残疾,又打瞎另一只眼睛而成为笃疾,或原来已折断一只脚成为废疾,又折断另一只脚而成为笃疾。"断人舌",是指把人的舌头割断,使人完全不能说话。"毁人阴阳",是指割去男子的生殖器,或损毁女子的外阴部分的,都要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将犯人一半家产判给被伤致笃疾之人赡养。如果是将妇人的阴道不合理地毁坏的,只判其本罪,不在断给一半家产之列。

共同谋划一起殴打伤人的,各以下手所致之伤最重者定为重罪,为首谋划的减一等。○如果是因争斗而互相殴伤的,各自按伤情轻重定罪,后下手但占理的一方减二等。至于致死以及殴打兄姊、伯叔的,不予减等。

纂注:凡是人因事发生争执,两相殴打,如果用手足殴人没有造成伤害的,笞二十。如果造成伤害,或用其他器物殴人没有造成伤害的,都笞三十。用其他器物殴人造成伤害的,笞四十。所殴打之处,或青紫或红肿的,都叫做"伤"。殴打人除手足外,其余的都算"他物",即使是用兵器的柄部而不是用刃,也算他物,不能与刃伤同等论处。如果拔人头发,周围达到一寸见方以上的,笞五十。如果殴伤人有血从耳目中流出以及内损吐血的,杖八十。如果不是耳目流血及吐血的,只按一般成伤论。用不洁污秽之物弄污人头面的,罪与此相同。如果殴打致折断人一颗牙齿及折断其手足一根手指,或使人一目失明,但尚有余光能看见东西,以及抉毁人的耳朵鼻子,或是打破伤人骨头,或用滚汤火、铜铁汁伤人的,杖一百。用污秽之物灌入人口鼻内的,罪与此相同。如果折断人两颗牙齿、两根手指以上,以及剃秃人头发的,杖六十,徒一年。如果折断人的肋骨,使人两目失明,使已满三月成形的胎儿在保辜期限内死亡的,以及用大小刀刃伤人的,一律杖八十,徒二年。如果殴打致折断跌伤人一处肢体,或使人身体成为废疾不能活动,或弄瞎一只眼睛完全不能视物的,杖一百,徒三年。如果弄瞎人两只眼睛,折断人两处肢体,或损害人身两处以上,比如弄瞎人一目又折断一处肢体之类,以及因其原有旧疾而致成笃疾,比如原本已瞎一目又瞎另一目之类,或是割断人的舌头致使其成哑巴,或是毁坏败坏人的生殖器官致其绝育的,一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将犯人一半家产判给被伤致笃疾之人赡养。如果是将妇人阴道不合理地毁坏的,只判其本罪,不在断给一半家产之列,因为这并非完全丧失生育能力的缘故。此下两节是讲上文斗殴的通例,比如二人以上共同谋划殴打他人,或使人瞎一目,那么以下手所致之伤最重的人,杖一百,徒三年。原本起意谋划但没有下手的人,或下手但伤情较轻的,都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如果是从犯而没有下手,或下手而伤情较轻的,也都按"不应重"论处。假设乙被打瞎一目,甲随后又打折一处肢体,也应当以"因旧疾致成笃疾"论处甲,流三千里。如果甲乙互相斗殴,甲被打瞎一目,乙被打断一颗牙齿,那么甲所受之伤更重,就应判乙杖一百,徒三年;乙所受之伤较轻,就应判甲杖一百。如果甲是下手方而理直,就在杖一百的基础上减二等,只判杖八十。乙是后下手而理直,就在杖一百徒三年的基础上减二等,只判杖徒二年。如果因此至笃疾已经减一

若甲系下手而理又直,则于杖一百上减二等,止杖八十。乙后下手理直,则于杖一百徒三年上减二等,止杖徒二年。其或至笃疾巳减一等,亦不断财养赡也。若殴人至死,自抵命;及弟殴兄姊,侄殴叔伯,有关伦理,则虽后下手理直,亦不得减等也。凡鬬殴杀伤人者,各随其伤定罪,不用名例,依首从法。其凡鬬殴不下手伤人者,惟殴杀人乃以不行劝阻为名,罪非至死者勿论。若同谋殴人至死,虽不下手及同行知有谋害不行救阻者,则各依本律并杖一百。若乱殴不知先后轻重者,以谋首及鬬者为重罪。又如共殴人伤皆致命,以最后下手重者当其重罪也。

 条例

一凶徒因事忿争,执持鎗、刀、弓、箭、铜铁简、剑、鞭、斧、扒头、流星、骨朵、麦穗、秤锤凶器,但伤人及误伤傍人,与凡剜瞎人眼睛、折跌人肢体、全抉人耳鼻口唇、断人舌、毁败人阴阳者,俱问发边卫充军。若聚众持凶器伤人,及围绕房屋抢检家财、弃毁器物、奸淫妇女,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不分首从,发边卫永远充军。

保辜限期

凡保辜者,责令犯人医治。辜限内皆须因伤死者,鬬殴杀人论。谓殴及伤各依限保辜,然伤人皆须因殴,乃是若打人头伤,风从头疮而入,因风致死之类,以鬬殴杀人科罪。○其在辜限外,及虽在辜限内伤巳平复,官司文案明白,别因他故死者,各从本殴伤法。谓打人头伤,不因头疮得风,别因他病而死者,是为故,各依本殴伤科罪。若折伤以上,辜内医治平复者,各减二等。堕胎子死者,不减。辜内虽平复而成残废、笃疾,及辜限满日不复者,各依律全科。○手足及以他物殴伤人者,限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限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堕胎者,无问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

纂注,保养也。辜,罪也。凡伤人者,官司随其伤之轻重,立限责令所殴之人医治,候限满之日定罪,故曰保辜。惟过失伤者,不令保辜。凡人于辜限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汤火,皆须因其原殴之伤而致死者,乃以鬬殴杀人论。其在辜限之内,及虽在限内,若本伤各巳平复,而官司文案明白,未及论决,被殴之人复因别恙身死者,谓之他故,各从本殴伤法科断,难坐以绞也。若殴人至于折伤以上,其辜限内医治平复,各减原折伤之罪二等。惟堕胎子死不减。此但言折伤以上,而不言伤,则其平复者亦应减矣。若辜限内伤虽平复,而巳成残笃疾,及辜限巳满而伤不平复者,各依折伤本罪全科。然则保辜之限若何?凡以手足及他物殴伤人者,限二十日不复;以刃及汤火伤人者,限三十日而平复;折跌肢体及破骨、堕胎者,无问手足、他物,皆限本十日而平复也。

译等的,也不再判给家产赡养。如果殴打致人死亡的,自然要抵命;至于弟弟殴打兄姊、侄子殴打叔伯,涉及伦理纲常的,即使是后下手而理直,也不得减等。凡是斗殴杀伤人的,各按其所致伤情定罪,不用《名例律》,依首犯从犯之法。至于一般斗殴中没有下手伤人的人,只有在殴打致人死亡时才以"不劝阻"为由论罪,罪不至死的不论。如果共同谋划殴人致死,即使没有下手,以及同行知道有谋害之意而不加以救助阻止的,各依本律都判杖一百。如果是乱殴而不能分辨先后轻重的,以主谋以及争斗者中为首者定为重罪。又比如共同殴打人所致之伤都是致命伤的,就以最后下手且伤重的人承担重罪。

条例

一、凶徒因事发生争执,手持枪、刀、弓、箭、铜铁简、剑、鞭、斧、扒头、流星、骨朵、麦穗、秤锤等凶器,只要伤了人以及误伤旁人,或是剜瞎他人眼睛、折断跌伤他人肢体、完全抉去他人耳鼻口唇、割断他人舌头、毁坏败坏他人生殖器官的,一律发配边卫充军。如果是聚众持凶器伤人,以及围住房屋抢劫翻检家财、毁坏抛弃器物、奸淫妇女的,除真正应判死罪的以外,凡属徒罪以上的一律不分首从,发配边卫永远充军。

保辜限期

凡是设立保辜的,责令犯人为伤者医治。在保辜期限之内,只要是因伤而死的,都按斗殴杀人论处。是说殴打及伤害都各依限期保辜,但凡伤人的都必须是因为殴打,才如此论处——如果打人头部致伤,风邪从头部伤口侵入,因风邪而致死之类,都按斗殴杀人科罪。○如果是在保辜期限之外死亡,或是虽在保辜期限之内但伤情已经痊愈,官府案卷记录明白,是另因他故而死亡的,各依原本殴伤之法论处。是说打伤人的头部,并非因头部伤口感受风邪,而是另因其他疾病而死的,这属于"他故",各依原本殴伤之罪科断。如果是折伤以上,而在保辜期限内医治痊愈的,各减二等。使人堕胎致胎儿死亡的,不减等。保辜期限内伤情虽已痊愈但已成残废、笃疾的,以及保辜期限届满而伤情仍未痊愈的,各依律全部科罪。○用手足及其他器物殴伤人的,保辜期限为二十日。○用刀刃及滚汤火伤人的,期限为三十日。○折断跌伤肢体以及打破骨头、使人堕胎的,无论是用手足还是其他器物,都以五十日为限。

纂注:"保"是保养的意思。"辜"是罪的意思。凡是伤人的,官府按伤情轻重,设立期限责令受伤者所殴打的人医治,等期限届满之日再定罪,所以叫"保辜"。只有过失伤人的,不必责令保辜。凡人在保辜期限之内,不论是手足、其他器物、金刃、滚汤火,都必须是因原来殴打所致之伤而死亡的,才按斗殴杀人论处。如果是在保辜期限之外,以及虽在期限之内,但本来的伤已经痊愈,官府案卷记录明白,尚未来得及判决,被殴打之人又因其他疾病而死的,这叫做"他故",各依原本殴伤之法科断,不能判处绞刑。如果殴打人致折伤以上,在保辜期限内医治痊愈的,各减原本折伤之罪二等。只有使人堕胎致胎儿死亡的不减等。这里只说折伤以上,而没有提到一般成伤,那么一般成伤而痊愈的也应当相应减等。如果在保辜期限内伤情虽已痊愈,但已成残废笃疾,以及保辜期限已满而伤仍未痊愈的,各依折伤本罪全部科罪。那么保辜的期限是怎样的呢?凡是用手足及其他器物殴伤人的,以二十日为限,未痊愈的(依全罪论);用刀刃及滚汤火伤人的,以三十日为限而痊愈的(减等论);折断跌伤肢体以及打破骨头、使人

其后下手理直者,仍于本罪上又减辜内平复二等,是为犯罪得累减。此条盖论伤定罪之通例也。

 条例

一鬬殴伤人,辜限内不平复,延至限外。若手足、他物、金刃及汤火伤,眼外十日之内,折跌肢体及破骨、堕胎,限二十日之内。果因本伤身死,情真事实者,方拟死罪,奏请定夺。此外不许一概滥拟,渎奏。

官内忿争

凡于官内忿争者,笞五十声。彻御在所及相殴者,杖一百。折伤以上,加凡鬬伤二等。殿内又递加一等。

纂注:禁城以内为官殿,则皇极、文华诸所,视官尤为严近者也。凡人于官内有互相忿争者,即笞五十,其声彻于御在之所,反于官内相殴者,并杖一百。殴而至于折伤一齿以上者,加凡鬬伤之罪二等。若于殿内忿争者,杖六十,其声彻于御在之所及殿内相殴者,杖六十,徒一年。殴而至于折伤一齿以上者,加官内折伤之罪一等,又加凡鬬伤罪二等,共加三等。故曰殿内各递加一等,言视宫内所定之罪而递加之也。虽至笃疾,并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死者,依常律断。其相殴之人,虽被伤重,亦坐以笞五十、杖一百之罪,为官殿之内不得与人相殴也。

皇家袒免以上亲被殴

凡皇家袒免亲而殴之者,杖六十,徒一年;伤者,杖八十,徒二年;折伤以上重者,加凡鬬二等;缌麻以上,各递加一等;笃疾者,绞;死者,斩。

纂注:「袒免」五服外无服之亲,凡系天潢皆是也。有人殴皇家「袒免」之亲者,即杖六十,徒一年。但成伤者,则杖八十,徒二年。若折伤以上,而本罪于徒二年者,则加凡殴伤二等,如凡人相殴杖八十,徒二年,加二等则杖一百,徒三年之类也。凡律言重,皆入加等,通论为重。其折齿折指轻者,止依伤者律断。缌麻以上各递加一等,如殴缌麻之亲,杖七十,徒一年半;小功,杖八十,徒二年;大功,杖九十,徒二年半;期亲,杖一百,徒三年。殴缌麻之亲伤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小功,杖一百,徒三年;大功,一百,流二千里;期亲,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至折伤而本罪有重于徒流者,如折伤以上缌麻、功、期之亲,则各于加凡鬬二等,又递加一等,并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至于死。其殴袒免缌麻以上亲至笃疾者,并绞;

译堕胎的,无论是手足还是其他器物,都以五十日为限而痊愈的。至于后下手而理直的,仍在本罪的基础上再减去"保辜期内痊愈"的二等,这就是所谓犯罪可以累计减等。这一条大概是论及依伤定罪的通例。

条例

一、斗殴伤人,保辜期限内伤情未愈,延续到期限之外。如果是手足、他物、金刃及滚汤火所伤,在期限外十日之内;折断跌伤肢体以及打破骨头、使人堕胎的,在期限外二十日之内,如果确实是因原伤而死亡,情况属实的,才可以拟判死罪,奏请定夺。除此之外,不许一概滥行拟判,渎奏朝廷。

宫殿内争斗

凡在宫内争吵的,笞五十,声音传到皇帝所在之处的,以及在宫内互相殴打的,杖一百。造成折伤以上的,比平常斗殴伤加二等。在殿内的,各再依次加一等。

纂注:"禁城"以内就是宫殿,像皇极殿、文华殿等各处,比一般宫内更为严肃亲近之地。凡人在宫内互相争吵的,就笞五十,如果声音传到皇帝所在之处,或是在宫内相互殴打的,都杖一百。殴打致折伤一颗牙齿以上的,加平常斗殴伤之罪二等。如果是在殿内争吵的,杖六十;声音传到皇帝所在之处以及在殿内相互殴打的,杖六十,徒一年。殴打致折伤一颗牙齿以上的,加宫内折伤之罪一等,又加平常斗殴伤罪二等,共加三等。所以说殿内各依次递加一等,是说依照宫内所定之罪而依次递加。即使达到笃疾的,也一律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致人死亡的,依常律论处。相互殴打的人,即使被打伤较重,也要判处笞五十、杖一百之罪,因为在宫殿之内不得与人相互殴打。

皇家袒免以上亲属被殴打

凡殴打皇家袒免亲属的,杖六十,徒一年;打伤的,杖八十,徒二年;折伤以上情节较重的,加平常斗殴罪二等;缌麻以上亲属,依次各递加一等;致成笃疾的,判绞刑;致死的,判斩刑。

纂注:"袒免"是五服之外没有服制关系的亲属,凡是属于皇族宗室的都是这种情况。有人殴打皇家"袒免"亲属的,就杖六十,徒一年。只要造成伤害,就杖八十,徒二年。如果是折伤以上,而本罪应判超过徒二年的,就加平常殴伤罪二等,比如平常人相斗杖八十徒二年,加二等就是杖一百徒三年之类。凡是律文中说"重"的,都是要加等,通常是指加重论处。至于折断牙齿折断手指这类较轻的,只依成伤律论处。"缌麻以上各递加一等",比如殴打缌麻亲属的,杖七十,徒一年半;小功,杖八十,徒二年;大功,杖九十,徒二年半;期亲,杖一百,徒三年。殴打缌麻亲属致伤的,杖九十,徒二年半;小功,杖一百,徒三年;大功,杖一百,流二千里;期亲,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至于折伤以上而本罪应重于徒流的,比如折伤以上的缌麻、大小功、期亲之亲属,就各在加平常斗殴罪二等的基础上,再依次递加一等,但都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至死罪。殴打袒免以上缌麻亲属致成笃疾的,一律判绞刑;

死者,并斩。盖皇家之亲与凡人不同,故其罪尤重如此。盖敬君以及其亲也。

殴制使及本管家长

凡奉制命出便,而官吏殴之,及部民殴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殴本管指挥、千百户,若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杖一百,徒三年;伤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折伤者绞。若殴六品以下长官,各减三等;殴佐贰官、首领官,又各递减一等,减罪轻者加凡鬬一等。笃疾者绞,死者斩。○若流外官及军民吏仵殴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杖八,徒二年;伤者杖一百,徒三年;折伤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殴伤五品以上官者,减二等;若减罪轻及殴伤九品以上官者,各加凡鬬伤二等。○其公使人在外殴打有司官者,罪亦如之,从所属上司拘问。

译死者,一并处斩。这是因为皇族亲属与普通人不同,所以其罪行如此严重,为的是敬重君主并推及敬重其亲属。

殴打制使及本管家长

凡是奉皇帝旨命出使办事,而官吏殴打他的,以及所辖百姓殴打本地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殴打本部指挥、千户、百户,或者吏卒殴打本部五品以上长官的,杖一百,徒刑三年;打伤的,杖一百,流放二千里;打成折伤的,处绞刑。若殴打六品以下长官,各减三等治罪;殴打佐贰官、首领官的,再各递减一等;若递减后所定之罪反而比照普通斗殴罪还轻,则在普通斗殴罪的基础上加一等治罪。打成重残的处绞刑,打死的处斩刑。○若流外官以及军人、百姓、吏员殴打非本部管辖的三品以上官员的,杖八十,徒刑二年;打伤的,杖一百,徒刑三年;打成折伤的,杖一百,流放二千里。殴打、打伤五品以上官员的,减二等治罪;若递减后所定之罪反比普通斗殴伤人罪轻,以及殴打、打伤九品以上官员的,各在普通斗殴伤人罪的基础上加二等治罪。○奉差在外的公使人员殴打地方官府官员的,治罪也与此相同,由其所属上司拘捕审问。

纂注奉天子制命,出使于外,而官吏殴之。知府知府、知县为州府之主,而本部子民殴之。指挥、千户、百户为卫所之主,而本管军士殴之。本部五品以上衙门正官,为吏卒之主,而吏卒殴之。皆以下犯上,不义之甚者也。故各杖一百,徒三年。至于成伤,则杖一百,流二千里。折二齿以上伤,则绞。不言笃疾者,亦止于绞也。若吏卒殴本部六品以下衙门长官,各减殴五品以上长官之罪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伤者,杖八十,徒二年。折伤者,杖九十,徒二年半。盖吏卒者,或民人拨充于军卫,或邻境来役于有司,不过有一时事之义,与本部本管军民不同,故复以官之崇卑论心。若殴左贰及首领官民吏卒,又各递减一等。如部民殴州县,军人殴本卫所,及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衙门各佐贰官,减殴长官之罪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伤者,杖一百,徒三年。折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殴各首领官者,又减殴佐贰官之罪一等,杖八十,徒二年。伤者,杖九十,徒二年半。折伤者,杖一百,徒三年。或以民殴丞尉,只依六品以下佐贰首领官科断,是佐职比长官递减一等,非也。若吏卒殴本部六品以下衙门佐贰官,亦减长官非罪一等。殴首领官,又减佐贰一等。盖惟吏卒视五品六品衙门递减,军民则不论品级。殴佐贰直减长官一等,殴首领官直减佐贰一等也。若减罪轻于殴伤者,各加凡鬬一等。如吏卒殴六品以下长官折伤,止该杖九十,徒二年半。军民殴本属首领,止该杖一百,徒三年。皆比之凡鬬折伤人肢体之加罪为轻,则不论递减,而直于凡鬬罪上加二等,杖一百,流三千里也。此言减罪轻者,当并入加罪通论,不然则下降殴非本管官,其加鬬反重矣。至笃疾者,谓殴六品以下长官及军民殴门各佐贰首领官,并绞。若官吏殴制使,军民卒殴本属知府、州知县。本管指挥千百户、本部五品以上六品以下长官若佐贰首领官至死者,并斩。若内外未入流品杂职官员及军民卒,其有殴非本管三品以上不相统属衙门,如各军卫有司等官,不问长官丘贰,并杖八十,徒二年。伤者杖一百,徒三年。折伤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若殴伤五品以上非本管官,各减殴三品以上罪二等,杖六十,徒一年。伤者杖八十,徒二年。折伤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减罪轻者,如殴非本管五品以上官,其折肋刃伤加罪重于杖八,徒二年及流。外官军民吏卒殴伤九品以上官者,各加凡鬬伤罪二等。不言笃疾及至死者,并依鬬殴杀人常律。此三品、五品以上皆指官之品级,非若上段明云长官佐贰专主衙门言也。或因此无笃疾至死之文,遂会上文解亦绞斩非是。盖官非本管其义既轻,罪至笃疾其刑巳重,故只以凡人论耳。

译纂注:奉皇帝的制令,出使在外,却被官吏殴打。知府、知县是州府的长官,却被本部管辖的百姓殴打。指挥、千户、百户是卫所的长官,却被本管军士殴打。本部五品以上衙门的正官,是吏卒的上司,却被吏卒殴打。这都是以下犯上,是极不义的行为。所以各杖一百,徒三年。至于打成伤的,则杖一百,流二千里。打断两齿以上的伤,则绞。不说笃疾,也是止于绞。若吏卒殴打本部六品以下衙门长官,各减殴打五品以上长官之罪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打伤的,杖八十,徒二年。打成折伤的,杖九十,徒二年半。因为吏卒,有的是百姓被拨充到军卫,有的是邻境来官府服役的,不过是一时的差事关系,与本部本管的军民不同,所以再按官职的高低来论其用心轻重。若殴打佐贰及首领官吏、民、吏卒,又各依次递减一等。如百姓殴打州县官,军人殴打本卫所官,以及吏卒殴打本部五品以上衙门的各佐贰官,减殴打长官之罪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打伤的,杖一百,徒三年。打成折伤的,杖一百,流三千里。殴打各首领官的,又减殴打佐贰官之罪一等,杖八十,徒二年。打伤的,杖九十,徒二年半。打成折伤的,杖一百,徒三年。有人以百姓殴打丞、尉,只依六品以下佐贰首领官来判罪,认为佐职比长官依次减一等,这是不对的。若吏卒殴打本部六品以下衙门的佐贰官,也减长官之罪一等。殴打首领官,又减佐贰官之罪一等。这是因为惟独吏卒要按五品六品衙门依次递减,军民则不论品级。殴打佐贰官直接减长官之罪一等,殴打首领官直接减佐贰官之罪一等。若按递减计算的罪比照凡人斗殴反而轻的,各在凡人斗殴之罪上加一等。如吏卒殴打六品以下长官致折伤,只该杖九十,徒二年半。军民殴打本属首领官,只该杖一百,徒三年。这都比照凡人斗殴打断人肢体所加之罪要轻,那么就不按依次递减计算,而是直接在凡人斗殴之罪上加二等,杖一百,流三千里。这里说的减罪较轻的情形,应当并入加罪的通则一并论处,不然的话,下面所降殴打非本管官员的条文,其加重后的斗殴之罪反而更重了。至于笃疾,是指殴打六品以下长官以及军民殴打各衙门佐贰、首领官,都判绞刑。若官吏殴打奉制出使的使者,军民卒殴打本属知府、州知县,本管指挥、千户、百户,本部五品以上、六品以下长官或佐贰、首领官致死的,都判斩刑。若内外未入流品的杂职官员以及军民卒,殴打的是非本管的三品以上互不统属衙门的官员,如各军卫、有司等官,不论长官还是佐贰,都杖八十,徒二年。打伤的杖一百,徒三年。打成折伤的杖一百,流二千里。若殴伤五品以上非本管官员,各减殴打三品以上之罪二等,杖六十,徒一年。打伤的杖八十,徒二年。打成折伤的杖九十,徒二年半。若按递减计算之罪较轻的,比如殴打非本管的五品以上官员,其打断肋骨、用刃伤人所加之罪重于杖八十、徒二年及流刑的,外官军民吏卒殴伤九品以上官员的,各在凡人斗殴伤人之罪上加二等。没有提到笃疾及致死的情形,都依照斗殴杀人的常律处理。这里的三品、五品以上都是指官员的品级,不像上一段明确说的长官、佐贰是专指主管一个衙门而言的。有人因为这里没有笃疾、致死的条文,就套用上文来解释,也判绞、斩,这是不对的。因为殴打的是非本管官员,其情义本来就轻,罪至笃疾其刑罚已经很重了,所以只按凡人论处罢了。至于

其公使人如在京办事官监生,在外承差之类,殴打布政司府州县官者,罪亦如流外官殴非本管三品、五品、九品以上官之罪,而从有司官之所属上司拘问也。凡殴官长,但下手殴者,即坐首从罪同。盖凡殴人手足不成伤者,且各得笞二十故也。惟伤人者乃随重异科。若同殴而一殴一伤者,亦然。如同谋共殴官长,亦依本殴伤杀法,减下手重者一等,余杀准此。

 条例

一、凡因事聚众,将本管及公差勘事、催收钱粮等项一应监临官殴打、绑縳者,俱问罪,不分首从。属军卫者,发极边卫分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若止是殴打,为首者俱照前充军为民问发;若是为从毁骂者,武职并总小旗俱改调卫所;文职并监生生员、冠带官吏、典承差、知印革去职役为民;军民、舍余人等各枷号一个月发落。其本管并监临官与军民人等饮酒、赌博、宿娼,自取凌辱者,不在此例。

佐职统属殴长官

凡本衙门首领官及所统属官殴伤长官者,各减吏卒殴伤长官二等;佐贰官殴长官者,又各减二等;减罪轻者,加凡鬬一等。骂疾者,绞;死者,斩。

纂注凡本衙门不问内外诸司,但首领官及所属下司官,其有殴伤长官者,各减上条吏卒殴伤本部长官之罪二等。谓殴五品以上长官,则杖八十,徒二年;伤者杖九十,徒二年半;折伤者杖一百,徒三年。殴六品以下长官,杖一百;伤者杖六十,徒一年;折伤者杖七十,徒一年半。若本衙门佐贰官有殴长官者,又各减首领官之罪二等。谓殴五品以上长官,杖六十,徒一年;伤者杖七十,徒一年半;折伤者杖八十,徒二年。殴六品以下长官,杖八十;伤者杖九十;折伤者杖一百。若减罪轻者,各加凡鬬一等。如凡人折人肢体,该杖一百,徒三年;而首领官殴伤长官肢体,若减等论,则五品以上长官亦止杖一百,徒三年;六品以下长官止杖七十,徒一年半;皆是轻于凡人之罪矣,故不复减,而直于凡鬬罪止加一等,各杖一百,流三千里也。若首领统属及佐贰殴长官,其伤至于笃疾者绞,死者斩。此不言佐贰首领自相殴者,以凡鬬论。

上司官与统属官相殴

凡监临上司、佐贰首领官与所统属下司官品级高者,及与部民有高官而相殴者,并同凡鬬论。若非相统属,官品级同自相殴者,亦同凡鬬论。

纂注:监临上司,如县称府,府称布政司之类,谓内外诸司统摄所属,有文案相关涉者,其佐式及首领官,有与所统属下司官之品级高于巳者,相殴及与所部之民有高官而相殴者,并同凡鬬。论其爵之尊,可与所属相将也。若非相统属而品级相同,如运副与知府,太仆寺丞与通判之类,既非所辖官爵,又均,故亦以凡鬬论。

译公使人,如在京办事的官监生,在外承差之类,殴打布政司、府、州、县官的,其罪也如同流外官殴打非本管三品、五品、九品以上官员之罪,并由有司官所属的上司拘审。凡是殴打官长,只要是下手殴打的,即定罪,首犯从犯同罪。因为凡是殴打人手足未成伤的,尚且各杖笞二十,所以如此。惟有伤人的才依照伤情轻重分别定罪。若是共同殴打而其中一人殴打一人打成伤的,也是这样处理。如共同谋划一起殴打官长,也依照本人殴打、致伤、致死之法,比下手最重的人减一等,其余从犯依此类推。

条例

一、凡因事聚众,将本管及公差查办事务、催收钱粮等一应监临官员殴打、绑缚的,都定罪,不分首犯从犯。属于军卫的,发配极边卫分充军;属于有司的,发配口外为民。若只是殴打,为首的都照前述充军、为民的处置发落;若是从犯只是辱骂的,武职以及总旗、小旗都改调卫所;文职以及监生、生员、冠带官吏、典史、承差、知印,革去职役为民;军民、舍余等人各枷号一个月发落。其中本管及监临官与军民等人一起饮酒、赌博、宿娼,自取凌辱的,不在此例。

佐职统属殴长官

凡本衙门首领官及所统属的官员殴打伤及长官的,各减吏卒殴伤长官之罪二等;佐贰官殴打长官的,又各减二等;若按减等计算之罪较轻的,在凡人斗殴之罪上加一等。打成笃疾的,判绞;致死的,判斩。

纂注:凡本衙门不分内外各司,只要是首领官及所属下司官员,殴打伤及长官的,各减上一条吏卒殴打伤及本部长官之罪二等。即殴打五品以上长官的,杖八十,徒二年;打伤的杖九十,徒二年半;打成折伤的杖一百,徒三年。殴打六品以下长官的,杖一百;打伤的杖六十,徒一年;打成折伤的杖七十,徒一年半。若本衙门佐贰官殴打长官的,又各减首领官之罪二等。即殴打五品以上长官的,杖六十,徒一年;打伤的杖七十,徒一年半;打成折伤的杖八十,徒二年。殴打六品以下长官的,杖八十;打伤的杖九十;打成折伤的杖一百。若按减等计算之罪较轻的,各在凡人斗殴之罪上加一等。如凡人打断人肢体的,该杖一百,徒三年;而首领官殴打长官打伤其肢体,若按减等论处,那么殴打五品以上长官也只是杖一百,徒三年;殴打六品以下长官也只是杖七十,徒一年半;都是比凡人之罪更轻了,所以不再按减等计算,而是直接在凡人斗殴之罪上加一等,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首领、统属官及佐贰殴打长官,打伤致笃疾的判绞,致死的判斩。这里没有说佐贰、首领之间互相殴打的,按凡人斗殴论处。

上司官与统属官相殴

凡监临上司、佐贰、首领官与所统属的下司官品级高于自己的相殴,以及与所管辖百姓中官职高的相殴,都按照凡人斗殴论处。若不互相统属,官品级相同而相殴的,也按凡人斗殴论处。

纂注:监临上司,如县对府、府对布政司之类,是指内外各司统辖所属,有公文案卷相互关涉的关系。其中佐贰及首领官,若遇到所统属的下司官品级高于自己的,相互殴打,以及与所管辖百姓中官职高的相殴,都按凡人斗殴论处,考虑到对方爵位尊贵,可以与所属官员并列相当。若不互相统属而品级相同,如运副与知府、太仆寺丞与通判之类,既不是自己所辖的官员,官爵又相等,所以也按凡人斗殴论处。若不相统属而品级有尊卑之分,下文再论。

九品以上官殴长

若非统属而品级尊卑,则下文言之矣。

九品以上官殴长官

凡流内九品以上官殴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杖六十,徒一年;折伤以上及殴伤五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殴伤三品以上官者,各加凡鬬伤二等。

纂注流外官殴非本管流内官,前巳备矣。此则言流内官尊卑相殴也。九品以上官,自九品至六也。殴非本管三品以上至一品官者,杖六十,徒折伤以上加凡鬬二等。若殴非本管五品、四品官,或五品、四品官殴伤三品以上官,亦各加凡鬬伤二等。盖虽无统属之分,而尊卑自不可踰也。然虽笃疾,并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死者自依鬬殴杀人常律,余无该载者,以凡鬬论。

拒殴追摄人

凡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而抗拒不服及殴所差人者,杖八十。若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及本犯重者,各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笃疾者,绞;死者,斩。

纂注:凡官司差人追征收,其应纳之钱粮,拘勾管摄应办集之公务,而纳户及应办之人,抗拒不服追摄,及反殴其所差人者,并杖八十。若殴而至于内损、吐血以上,至于废疾,及所殴差人或系职官、系大功以下尊长,本犯殴罪重于凡人鬬殴者,各于本犯应得重罪上,仍加二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笃疾者,绞;死者,斩。此与拒捕不同,盖纳户及应办公务之人,皆为无罪者,但以其殴官司所差之人,故加二等坐之。若以本犯重者,为税粮违限之类,则即系有罪之人,自有罪人拒捕之律,安得附于鬬殴下耶?

殴受业师

凡殴受业师者,加凡人二等,死者斩。

纂注:儒与艺皆有师,惟僧、道、女冠、尼僧于其受业师与伯叔父母不用此律。

备考

一云儒师,终身如一艺者,据见受业,并详之。

威力制縳人

凡争论事理,听经官陈告。若以威力制縳人,及于私家拷打监禁者,杖八十。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各加。凡鬬伤二等,因而致死者,绞。若以威力主使人殴打而致死伤者,并以主使人为首,下手之人为从论,减一等。

纂注:设官置吏,所以为民。故民有争论,须听断于官。若恃威势气力,将人拘制捆縳及拿至私家拷打之,监禁之,皆所谓强凌弱,众暴寡也。故不问有伤无伤,并杖八十。若拷打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则于凡鬬罪上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因其制縳拷打监禁而致死者,统此不言,从者自本身下手者言。若以威力主使他人殴人而致其死若伤者,并以主使之人为首。但殴即杖八十,伤重至吐血以上,亦加鬬二,以凡鬬二等。死则坐绞,下手之人以为从论。殴及死伤各减主使之罪一等。盖威力主使与同谋共殴不同,此乃威力能使人而不敢不听其使者也。

译官

凡流内九品以上官员殴打非本管的三品以上官员的,杖六十,徒一年;打成折伤以上及殴伤五品以上官员的,若五品以上官员殴伤三品以上官员的,各在凡人斗殴伤人之罪上加二等。

纂注:流外官殴打非本管流内官的情形,前面已经说得很完备了。这里则是说流内官员之间尊卑相殴的情形。九品以上官,是从九品到六品的官员。殴打非本管的三品以上至一品官的,杖六十,徒一年,打成折伤以上的在凡人斗殴之罪上加二等。若殴打非本管的五品、四品官员,或五品、四品官员殴伤三品以上官员的,也各在凡人斗殴伤人之罪上加二等。因为虽然没有统属关系,但尊卑之分是不可逾越的。然而即使打成笃疾,罪也只是止于杖一百,流三千里。致死的自然依照斗殴杀人的常律处理,其余没有记载的,按凡人斗殴论处。

拒殴追摄人

凡官府差人追征钱粮、拘唤办理公事,而抗拒不服以及殴打所差之人的,杖八十。若打伤较重,达到内脏损伤、吐血以上,以及本犯之罪较重的,各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打成笃疾的,判绞;致死的,判斩。

纂注:凡官府差人追征收缴应纳的钱粮,拘拿传唤应办理的公务,而纳户及应办事之人抗拒不服追唤,以及反过来殴打所差之人的,都杖八十。若殴打致内脏损伤、吐血以上,甚至致残废,以及所殴打的差人若是有职官员,或是大功以下的尊长,本犯殴打之罪重于凡人斗殴的,各在本犯应得的重罪上,再加二等,各罪止于杖一百,流三千里;打成笃疾的,判绞;致死的,判斩。这与拒捕不同,因为纳户及应办公务之人本都是无罪的人,只是因为他们殴打了官府所差之人,所以加二等治罪。若是本犯之罪较重的,如拖欠税粮超过期限之类,那就是已经有罪之人,自有罪人拒捕的律条,怎能附会到斗殴条文之下呢?

殴受业师

凡殴打自己的受业老师的,比殴打凡人加二等治罪,致死的判斩。

纂注:儒学与技艺都有老师,惟独僧人、道士、女冠、尼僧对于自己的受业师与伯叔父母,不适用此律。

备考

一说儒师终身如一,如同技艺之师一样,依据实际受业的情况,一并详加考察。

威力制縳人

凡争论事理,应当听候经手官员陈告审断。若凭借威势气力捆绑制服他人,以及在私家拷打监禁的,杖八十。伤情较重达到内脏损伤、吐血以上的,各在凡人斗殴伤人之罪上加二等,因而致死的,判绞。若凭借威势指使他人殴打而致人死伤的,都以指使之人为首犯,下手之人为从犯论处,减一等。

纂注:设立官吏,是为了治理百姓。所以百姓有争论,须由官府听候裁断。若倚仗威势气力,将人拘押捆绑或抓到私家拷打、监禁的,都是所谓以强凌弱、以众欺寡的行为。所以不论有伤无伤,都杖八十。若拷打伤情较重,达到内脏损伤吐血以上的,则在凡人斗殴之罪上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因为拘捆拷打监禁而致人死亡的,此处统称,从犯是指从犯本人亲自下手的而言。若凭借威势指使他人殴打他人而致其死或伤的,都以指使之人为首犯,只是殴打则杖八十,伤重达到吐血以上,也在凡人斗殴之罪上加二等;致死则判绞;下手之人以从犯论处。殴打及致死伤的各减指使人之罪一等。因为凭威势指使与共谋一起殴打不同,这是凭借威势能够支使他人而他人不敢不听从指使的情形。所以不以亲自下手致命的人为最重。

故不以下手致命者为重耳。其余人随从而不下手者,止以不应从重论。

 条例

一、在京在外无籍之徒,投托势要,作为心腹,诱引生事,绑縳平民,在于私家拷打胁骗财物者,枷号一个月,发烟瘴地面充军。

良贱相殴

凡奴缉殴良人者,加凡人一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其良人殴伤他人奴婢者,减凡人一等。若死及故杀者,绞。若奴婢自相殴伤杀者,各依凡鬬伤杀法。相侵财物者,不用此律。○若殴缌麻、小功亲奴婢,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各减杀伤凡人奴婢罪二等,大功减三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绞;过失杀者,各勿论。○若殴缌麻、小功亲雇工人,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各减凡人罪一等,大功减二等;至死及故杀者,并绞;过失杀者,各勿

纂注:奴者,男子婢者,妇女,缘坐而为奴婢,与无罪良民自不同,则其相殴,岂可与凡人槩哉?故奴婢殴良人,则加凡鬬一等;殴至笃疾,则斩。良人殴他人之奴婢,或殴或伤,或刃杀而未死,皆减凡鬬一等;至死及故杀,则坐以绞。也杀伤得减一等,则不可引凶器伤人之例矣。奴婢与奴婢相殴,均贱人也,故其或殴或伤或刃杀及杀死者,各依鬬论。若良人、奴婢相侵财物,如窃盗、强夺、诈欺、冐认、诓骗、拐带、恐吓、求索之类,因而有所杀伤,不用此加减之律。谓奴婢因良人侵巳财物而殴伤之者,不在加等;至死者俱绞。其良人因侵奴婢财物而反殴之者,不在减等;故杀者亦斩也。此上言良贱相殴之罪也。若良人殴缌麻、大功、小功亲之奴婢,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杀伤他人奴婢罪:系缌麻、小功者,减二等;大功者,减三等。如折人奴婢者,一指,减凡人罪一等,杖九十。若系缌麻、小功奴婢,则杖七十;大功则杖六十也。殴至死,不问缌功,亦止杖一百,徒三年;惟故杀者始绞,过失杀亦勿论。若雇情工之人与奴婢终身股役者不同,而与良善等辈之人亦异,故异殴缌麻、小功、大功之雇工人者,非折伤亦勿论;折伤以上,缌麻、小功者,减凡鬬罪一等;大功减二等。如折凡人一指,杖一百;殴缌麻、小功雇工人则减杖九十;大功则杖八十也。至死及故杀,并论绞;惟过失杀则勿论。盖罪轻于良人而重于奴婢也。不言殴期亲奴婢、雇工人者,下条云:奴婢无罪,而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杀之者,罪止杖六十,徒一年,则殴与伤皆勿论,明矣。又殴他人雇工人者,以凡鬬论,故律不及也。

奴婢殴家长

凡奴婢殴家长者,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过失杀者绞,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殴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父母者,绞;伤者皆斩;过失杀者减殴罪二等,伤者又减一等;故杀者皆凌迟处死。

译其余跟从而不亲自下手的人,只按不应为而为之罪从重论处。

条例

一、在京在外没有户籍的无赖之徒,投靠依附权势之人,成为其心腹,诱使他人生事,绑架平民,在私宅里拷打胁迫索取钱财的,枷号一个月,发配烟瘴地面充军。

良贱相殴

凡奴婢殴打良人的,比凡人加一等治罪;打成笃疾的,判绞;致死的,判斩。良人殴伤他人奴婢的,比凡人减一等治罪。若致死及故意杀害的,判绞。若奴婢之间互相殴打伤害杀害的,各依凡人斗殴伤害杀害之法处理。若因相互侵占财物而起争端的,不适用此律。若殴打缌麻、小功亲属的奴婢,未打成折伤的不予论罪;打成折伤以上的,各比殴打杀害他人奴婢之罪减二等,大功亲属的减三等;致死的,杖一百,徒三年;故意杀害的,判绞;过失杀害的,各不予论罪。若殴打缌麻、小功亲属的雇工人,未打成折伤的不予论罪;打成折伤以上的,各比凡人之罪减一等,大功亲属的减二等;致死及故意杀害的,都判绞;过失杀害的,各不予论罪。

纂注:奴指男子,婢指妇女,因连坐而沦为奴婢的人,与无罪的良民本来不同,那么他们之间互相殴打,怎能与凡人一概而论呢?所以奴婢殴打良人的,在凡人斗殴之罪上加一等;打至笃疾的,判斩。良人殴打他人的奴婢,或殴打或打伤,或用刃杀伤但未致死的,都比凡人斗殴减一等;致死及故意杀害的,判绞。既然殴打伤害可以减一等,那就不能援引用凶器伤人的条例了。奴婢与奴婢互相殴打,都是贱人,所以他们或殴打或打伤或用刃杀死及致死的,各依斗殴之法论处。若良人、奴婢之间互相侵占财物,如偷盗、抢夺、诈骗、冒认、诓骗、拐带、恐吓、索求之类,因而造成杀伤的,不适用这条加减之律。是指奴婢因良人侵占自己的财物而将其殴伤的,不能减等;致死的一律判绞。良人因奴婢侵占自己的财物而反过来殴打奴婢的,不能减等;故意杀害的也判斩。以上说的是良人与贱人互相殴打之罪。若良人殴打缌麻、大功、小功亲属的奴婢,未打成折伤的不予论罪;打成折伤以上的,比照杀伤他人奴婢之罪减等:属缌麻、小功的,减二等;大功的,减三等。如打断他人奴婢一根手指,比照凡人之罪减一等,杖九十。若是缌麻、小功亲属的奴婢,则杖七十;大功的则杖六十。殴打致死的,不论是缌麻还是大功,也只杖一百,徒三年;只有故意杀害的才判绞,过失杀害的也不予论罪。至于雇工人,与终身为人服役的奴婢不同,也与一般良善之人有别,所以殴打缌麻、小功、大功亲属的雇工人的,未打成折伤的也不予论罪;打成折伤以上的,缌麻、小功亲属的,比凡人斗殴之罪减一等;大功亲属的减二等。如打断凡人一根手指要杖一百,殴打缌麻、小功亲属的雇工人则减为杖九十;大功的则杖八十。致死及故意杀害的,都判绞;只有过失杀害的不予论罪。这是因为雇工人之罪比良人轻而比奴婢重。这里没有说殴打期亲奴婢、雇工人的情况,是因为下条说:奴婢无罪,而家长的期亲若外祖父母杀害他的,罪止杖六十,徒一年,那么殴打和打伤都不予论罪,这就很明白了。又殴打他人雇工人的,按凡人斗殴论处,所以本律没有涉及。

奴婢殴家长

凡奴婢殴打家长的,都判斩;杀害家长的,都判凌迟处死;过失杀害的判绞,打伤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殴打家长的期亲以及外祖父母、父母的,判绞;打伤的都判斩;过失杀害的比殴打之罪减二等,打

殴家长之缌麻亲,杖六十,徒一年;小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大功,杖八十,徒二年。折伤以上,缌麻加殴良人罪一等,小功二等,大功加三等。加者加入于死,死者皆斩。○若雇工人殴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折伤者绞,死者斩;故杀者凌迟处死。过失杀伤者,各减本杀伤罪二等。殴家长之缌麻亲,杖八十;小功,杖九十;大功,一百。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缌麻加凡人罪一等,大功加二等。死者各斩。○若奴婢有罪,其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不告官司而殴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杖六十,徒一人,当房人口悉放从良。○若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殴雇工人,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三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绞。○若违犯敎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

纂注凡奴婢家长者,罪无首从,皆斩。但殴即坐,不言伤杀者,凡预殴之人皆凌迟处死。过失杀者绞,过失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殴家长尊卑期服之亲及外祖父母者绞,为从减一等。名例称期亲者,曾高同。但伤者预殴之人皆斩,至死亦止于斩。过失杀者减殴罪二等,杖一日,徒三年。过失而伤者又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故杀者预谋之人皆凌迟处死。若殴家长内外尊科缌麻之亲者,杖六十,徒一年;小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大功杖八十,徒二年。内兼伤,惟殴而至于折伤一齿以上者,缌麻加良人罪一等,小功加二等,大功加三等。加者加入于死,但绞不至于斩。如折人一肢者,奴婢加凡人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缌麻则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小功杖一百,流三千里;大功加入于绞。若殴缌功之亲而至死者,预殴之人皆斩,不言故杀,亦止于斩也。若雇工人则与奴婢不同,故凡殴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折伤者绞;至死者斩;故杀者凌迟处死。此伤杀俱不言,皆则同殴及伤者各依本法。若过失而杀及伤者各减本伤杀罪二等,谓过失杀者杖一百,徒三年;伤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泥伤者减绞罪二等,则伤杀同罪,且与奴婢过失伤减杀罪一等者背矣。若殴家长之缌麻亲杖八十,小功杖九十,大功杖一百,伤亦在内。若所殴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则各验伤定罪,缌麻小功加凡人一等,大功加二等,不加至死。虽为笃疾,亦罪止流三千里。至死者不问缌麻功之亲,各斩,不言故杀,亦止于斩也。若奴婢有罪,其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不执告官司而擅自殴杀者,杖一百。若无罪而非理殴杀或故纵之者,杖六十,徒一年。

译伤的又减一等;故意杀害的都判凌迟处死。殴打家长的缌麻亲属的,杖六十,徒一年;小功亲属的,杖七十,徒一年半;大功亲属的,杖八十,徒二年。打成折伤以上的,缌麻亲属比殴打良人之罪加一等,小功加二等,大功加三等。加等加至死罪的,判斩。若雇工人殴打家长以及家长的期亲若外祖父母的,杖一百,徒三年;打伤的,杖一百,流三千里;打成折伤的判绞,致死的判斩;故意杀害的判凌迟处死。过失杀伤的,各比本杀伤之罪减二等。殴打家长的缌麻亲属的,杖八十;小功的,杖九十;大功的,杖一百。伤情较重达到内脏损伤、吐血以上的,缌麻亲属比凡人之罪加一等,大功加二等。致死的都判斩。若奴婢有罪,家长及家长的期亲若外祖父母不报告官府而擅自殴杀的,杖一百;无罪而杀害的,杖六十,徒一年,该房的人口全部放为良民。若家长及家长的期亲若外祖父母殴打雇工人,未打成折伤的不予论罪;打成折伤以上的,比凡人之罪减三等;因而致死的,杖一百,徒三年;故意杀害的判绞。若因违反教令而依法在应受杖打之处决罚,偶然导致死亡以及过失杀害的,各不予论罪。

纂注:凡奴婢殴打家长的,罪不分首从,都判斩。只要动手殴打就定罪,没有说打伤或杀害的情形,是因为凡是参与殴打的人都判凌迟处死。过失杀害的判绞,过失打伤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殴打家长内外尊长中期服以内的亲属以及外祖父母的判绞,从犯减一等。名例中所称期亲,包括曾祖、高祖同等辈分的亲属在内。但凡打伤的,参与殴打的人都判斩,致死的也止于斩刑。过失杀害的减殴打之罪二等,杖一百,徒三年。过失打伤的又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故意杀害的,参与预谋的人都判凌迟处死。若殴打家长内外尊长中缌麻亲属的,杖六十,徒一年;小功的杖七十,徒一年半;大功的杖八十,徒二年,这里面兼含打伤的情形。只有殴打达到打断一齿以上的折伤的,缌麻亲属比良人之罪加一等,小功加二等,大功加三等。加等加至死罪的,只判绞而不判斩。如打断人一肢的,奴婢比凡人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缌麻亲属的则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小功的杖一百,流三千里;大功的加至绞刑。若殴打缌麻、大功亲属致死的,参与殴打的人都判斩,没有说故意杀害的情形,也是止于斩刑。至于雇工人则与奴婢不同,所以凡殴打家长以及家长的期亲若外祖父母的,杖一百,徒三年;打伤的杖一百,流三千里;打成折伤的判绞;致死的判斩;故意杀害的判凌迟处死。这里的伤和杀都没有说都,是因为殴打及打伤的各依本法论处。若因过失而杀害及打伤的,各比本杀伤之罪减二等,即过失杀害的杖一百,徒三年;打伤的杖九十,徒二年半。若说打伤的减绞罪二等,那么打伤和杀害同罪,这又与奴婢过失打伤减杀害之罪一等相矛盾了。若殴打家长的缌麻亲属的杖八十,小功的杖九十,大功的杖一百,打伤也包含在内。若所殴打伤情较重达到内脏损伤吐血以上的,则各按验伤定罪,缌麻、小功亲属比凡人加一等,大功加二等,但不加至死罪。即使打成笃疾,罪也止于流三千里。致死的不论是缌麻还是大功亲属,各判斩,没有说故意杀害的情形,也是止于斩刑。若奴婢有罪,家长的期亲若外祖父母不报官府而擅自殴杀的,杖一百。若无罪而无理殴杀,或故意放纵他人杀害的,

其无罪见杀奴婢之当房人口,如奴之妻,婢之子,悉给放从良。若家长。及家长之亲,若外祖父母殴雇工人者,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一该以上者,各减凡人罪三等。因非理殴伤而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殴而故杀者,绞。若奴婢、雇工人违犯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教令,而依法于臀、腿受杖去处决罚。其有邂逅致死及过失而杀者,各勿论。

 新题例

万历十六年正月题,奉钦依。今后官民之家,凡倩工作之人,立有文劵,议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论。止是短雇月曰,受值不多者,依凡论其财。买义男如恩养年久,父配有室家者,照例同子孙论。如恩养未久,不曾配合者,士庶之家,依雇工人论。缙绅之家,比照奴婢律论。

妻妾殴夫

凡妻殴夫者,杖一百。夫愿离者,听。须夫自告,乃坐。至折伤以上,各加凡鬬伤三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故杀者,凌迟处死。○若妾殴夫及正妻者,又各加一等。加者,加入于死。○其夫殴妻,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须妻自告,乃坐。先行审问夫妇,如愿离异者,断罪离异;不愿离异者,验罪收赎。至死者,绞。殴伤妾至折伤以上,减殴伤妻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妻殴伤妾,与夫殴妻罪同,亦须妾自告,乃坐。过失杀者,各勿论。○若殴妻之父母者,杖一百。折伤以上,各加凡鬬伤罪一等。至笃疾者,绞;死者,

纂注:凡妻殴夫者,杖一百,但殴即坐,故不言伤。其夫愿离者,听,权归于所天也。殴而至折伤以上者,各加殴凡人罪三等,如折一旋,即杖八十,徒二年之类是也。笃疾者绞,死者斩,故杀者凌迟处死。若妾殴夫及正妻者,又加妻殴夫之罪一等,加者止入于绞。如殴夫及正妻者,杖罪同。其夫殴妻者,非折伤勿论,殴而至于折伤以上者,减凡人罪二等,如折一该杖八十,至笃疾则杖九十,徒二年半是也。先行审问夫妇,如愿离异者,依律断夫之罪,其妻离异归宗,恩义巳绝,故正其法也。如能惩忿相宥,不愿携离者,则验其夫折伤应坐之罪,全准收赎,以与完聚,情义未断,复顺其情也。要皆所以全夫之网也。若夫殴伤妾者,不止言殴则伤,亦勿论。至折伤以上者,减殴伤妻罪二等,如折一齿则杖六十,至笃疾则杖七十,徒一年半。殴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妻殴伤妾者,与夫殴妻之罪同,折伤以上亦减凡人二等,至死者亦绞也。若夫过失杀其妻妾及正妻杀妾者,各勿论。若妻妾过失杀夫,还当比依子孙过失杀父母,妾过失杀正妻亦比依杀期亲尊长论。比句另在一节,似不可扯上条同论也。若女壻殴妻之父母者,杖一百,但殴即坐,至折伤一齿以上者,各加凡鬬伤罪一等,笃疾者绞,死者斩。

译杖六十,徒一年。其中无罪被杀的奴婢家中的人口,如奴的妻子、婢的子女,都放为良民。若家长以及家长的亲属若外祖父母殴打雇工人的,未打成折伤的不予论罪。打成折伤以上的,各比凡人之罪减三等。因无理殴打伤害而致死的,杖一百,徒三年。殴打而故意杀害的,判绞。若奴婢、雇工人违反家长以及家长的期亲若外祖父母的教令,而依法在臀部、腿部应受杖打之处决罚,若有偶然导致死亡以及过失杀害的情形,各不予论罪。

新题例

万历十六年正月上题,奉皇帝钦命依准。今后官民之家,凡是雇佣做工之人,订立了文书契约、议定了年限的,按雇工人论处。只是短期雇用月日、所受工钱不多的,依照凡人论其财物纠纷。买来的义子若抚养年久,已经娶妻成家的,比照子孙论处。若抚养未久,尚未婚配的,士庶之家的,依照雇工人论处;缙绅之家的,比照奴婢律论处。

妻妾殴夫

凡妻子殴打丈夫的,杖一百。丈夫愿意离婚的,听任离婚。必须丈夫亲自告发,才定罪。打成折伤以上的,各在凡人斗殴伤人之罪上加三等。打成笃疾的,判绞;致死的,判斩。故意杀害的,判凌迟处死。若妾殴打丈夫及正妻的,又各加一等。加等加至死罪。至于丈夫殴打妻子,未打成折伤的不予论罪。打成折伤以上的,比凡人之罪减二等。必须妻子亲自告发,才定罪。先审问夫妻双方,若愿意离异的,判罪之后离异;不愿离异的,验明罪行照例收赎,仍旧完聚。致死的,判绞。殴打妾至折伤以上的,比殴打妻子之罪减二等。致死的,杖一百,徒三年。妻子殴打伤及妾的,与丈夫殴打妻子同罪,也须妾亲自告发,才定罪。过失杀害的,各不予论罪。若殴打妻子的父母的,杖一百。打成折伤以上的,各在凡人斗殴伤人之罪上加一等。打成笃疾的,判绞;致死的,判……

纂注:凡妻子殴打丈夫的,杖一百,只要动手殴打就定罪,所以没有说打伤的情形。丈夫愿意离婚的,听任离婚,是把决定权归于丈夫。殴打致折伤以上的,各在殴打凡人之罪上加三等,如打断一齿,即杖八十,徒二年之类便是。打成笃疾的判绞,致死的判斩,故意杀害的判凌迟处死。若妾殴打丈夫及正妻的,又在妻子殴打丈夫之罪上加一等,加等只加至绞刑。如殴打丈夫及正妻的,杖罪相同。至于丈夫殴打妻子,未打成折伤的不予论罪,殴打致折伤以上的,比凡人之罪减二等,如打断一齿该杖八十,至笃疾则杖九十、徒二年半。先审问夫妻,若愿意离异的,依律判丈夫之罪,其妻子离异归宗,恩义已经断绝,所以依法正之。若能克制忿怒、互相宽恕,不愿意分离的,则验明其丈夫应判折伤之罪,全部按例收赎,让他们仍旧团聚,因为情义未断,所以顺应他们的心意。总之这都是为了保全丈夫的体面。若丈夫殴打伤及妾,不只是殴打而已,打伤的也不予论罪。打成折伤以上的,比殴打伤及妻子之罪减二等,如打断一齿则杖六十,至笃疾则杖七十,徒一年半。殴打致死的,杖一百,徒三年。若妻子殴打伤及妾的,与丈夫殴打妻子之罪相同,打成折伤以上的也比凡人减二等,致死的也判绞。若丈夫过失杀害其妻妾,以及正妻杀害妾室,各不予论罪。若妻妾过失杀害丈夫,应当比照子孙过失杀害父母之罪论处,妾过失杀害正妻也比照杀害期亲尊长论处。这两句另作一条,似乎不可与前条混同论处。若女婿殴打妻子的父母的,杖一百,只要动手殴打就定罪,打成折伤以上一齿的,各

凡亲属相殴,皆不言亲告乃坐,而独言之者,以夫妇之间非他人可与,且生离间之谋,故特指之。若至死,则他人皆可告矣。

同姓亲属相殴

凡同姓亲属相殴,虽五服巳尽,而尊卑名分犹存者,尊长减凡鬬一等,卑幼加一等。至死者,并以凡人论。

纂注凡本宗同姓袒免亲属相殴,虽五服已尽,戚疎远而甚,世系之尊卑名分犹存,终与凡人不同。故尊长犯卑幼,则减凡鬬罪一等;卑幼犯尊长,则加凡鬬罪一等,皆所以谨名分也。死则其罪巳重,故并以凡人论。其不言过失杀伤者,盖准本绦论赎之法。凡无服之亲相殴、相盗、恐吓、诈欺、故相为容隐等项,在本律皆得减一等科断。其犯罪而有为首及相告言者,则依名例犯罪自首律减之。

殴大功以下尊长

凡卑幼殴本宗及外姻缌麻兄妙杖一百,小功杖六十,徒一年;大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尊长属又各加一等。尊属与父母同辈者,如同堂伯叔父母、姑及母舅、母姨之类,折伤以上各递加。凡鬬伤一等,笃疾者绞,死者斩。○若尊长殴卑幼,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缌麻减凡人一等,小功减二等,大功减三等;至死者绞。其殴杀同堂弟妹、堂侄及侄孙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杀者绞。

纂注凡卑幼殴本宗及外姻之缌麻兄姊,谓同堂高祖兄姊,同曾祖出嫁姊妹,及姑舅两姨之子为表兄表姊者,杖一百;小功则同曾祖兄姊,同祖出嫁姊殴者,杖六十,徒一年;大功则同祖兄姊,同父出嫁姊殴者,杖七十,徒一年半。但殴即坐,故不言伤,此自巳同行长者而言。若尊属则与父母同辈,如大功则父之出嫁姊妹,父母同辈者;小功则父之同祖兄弟,在室姊妹,母之同父兄弟,在室姊妹;缌麻则父之同曾祖兄弟,在室姊妹是也。父之同祖出嫁姊妹,其它若曾祖之兄弟姊妹,祖之堂兄弟姊妹服缌麻;祖之兄弟姊妹服小功,皆为尊属。凡若此者,又各加一等:缌麻杖六十,徒一年;小功徒七十,徒一年半;大功杖八十,徒二年。其殴至于折伤以上者,各递加凡人鬬殴之罪一等。如折凡人一齿,本杖一百;折缌麻兄姊一齿,则杖六十,徒一年;小功加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大功又加一等,杖八十,徒二年。若折缌麻尊属一齿,又加折兄姊齿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小功徒八十,徒二年;大功杖九十,徒二年半之类。其加罪并止于流三千里。殴而至于笃疾,不问犯缌功兄姊尊属并绞死者,并斩。若从鬬有服属不同及但殴死者,并斩;若从鬬有服属不同及但殴或伤者,各依本法。其不言故杀,罪止于斩也。若大功以下尊长不问,兄姊尊属惟兄之妻及伯叔母不与。其殴本宗外姻有服卑幼者,非折伤勿论。

译在凡人斗殴之罪上加一等,打成笃疾的判绞,致死的判斩。凡亲属相殴,都不说必须亲自告发才定罪,唯独此处特别说明,是因为夫妻之间的事,他人不便介入,且容易生出离间的图谋,所以特别指出。若致死,那么他人都可以告发了。

同姓亲属相殴

凡同姓亲属互相殴打,虽然按五服计算的亲属关系已经断绝,但尊卑名分依然存在的,尊长殴打卑幼的比凡人斗殴减一等,卑幼殴打尊长的加一等。致死的,都按凡人斗殴论处。

纂注:凡本宗同姓袒免以内的亲属互相殴打,虽然按五服计算已经出了服,亲属关系疏远得很,但世系的尊卑名分依然存在,终究和凡人不同。所以尊长殴打卑幼的,比凡人斗殴之罪减一等;卑幼殴打尊长的,比凡人斗殴之罪加一等,这都是为了谨守名分。致死的其罪已经很重,所以都按凡人论处。这里没有说过失杀伤的情形,是因为按照本条论罪收赎之法处理。凡无服的亲属之间互相殴打、偷盗、恐吓、诈骗、故意相互包庇隐瞒等事项,在本律中都可以减凡人之罪一等治罪。其中有为首犯罪以及互相告发的,则依照名例中犯罪自首律来减罪。

殴大功以下尊长

凡卑幼殴打本宗及外姻缌麻亲的兄姊的,杖一百;小功亲的杖六十,徒一年;大功亲的杖七十,徒一年半。若是尊属,又各加一等。所谓尊属与父母同辈的,如同堂伯叔父母、姑母以及母舅、母姨之类。打成折伤以上的,各依次在凡人斗殴伤人之罪上加一等,打成笃疾的判绞,致死的判斩。若尊长殴打卑幼的,未打成折伤的不予论罪;打成折伤以上的,缌麻亲的比凡人之罪减一等,小功亲的减二等,大功亲的减三等;致死的判绞。殴杀同堂弟妹、堂侄及侄孙的,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意杀害的判绞。

纂注:凡卑幼殴打本宗及外姻的缌麻兄姊,是指同高祖的堂兄姊、同曾祖出嫁的姊妹,以及姑舅两姨之子中为表兄表姊的人,杖一百;小功亲则是同曾祖的兄姊、同祖出嫁的姊妹,殴打的杖六十,徒一年;大功亲则是同祖的兄姊、同父出嫁的姊妹,殴打的杖七十,徒一年半。只要动手殴打就定罪,所以没有说打伤的情形,这是就自己同辈中年长者而言的。若是尊属,则与父母同辈,如大功亲的是父亲的出嫁姊妹,与父母同辈的;小功亲的是父亲的同祖兄弟、在室姊妹,母亲的同父兄弟、在室姊妹;缌麻亲的是父亲的同曾祖兄弟、在室姊妹。父亲的同祖出嫁姊妹,以及其他如曾祖的兄弟姊妹、祖父的堂兄弟姊妹服缌麻的;祖父的兄弟姊妹服小功的,都属于尊属。凡是这类的,又各加一等:缌麻亲的杖六十,徒一年;小功亲的杖七十,徒一年半;大功亲的杖八十,徒二年。若殴打致折伤以上的,各依次在殴打凡人之罪上加一等。如打断凡人一齿本应杖一百,打断缌麻兄姊一齿则杖六十,徒一年;小功加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大功再加一等,杖八十,徒二年。若打断缌麻尊属一齿,又在打断兄姊一齿之罪上加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小功徒八十,徒二年;大功杖九十,徒二年半之类。这些加罪都止于流三千里。殴打致笃疾的,不论是缌麻、大功兄姊还是尊属,都判绞;致死的,都判斩。若是共同参与殴打,亲属服制不同以及只是殴打或打伤的,各依本法论处。这里没有说故意杀害的情形,罪只止于斩。若大功以下尊长——不包括兄姊尊属,惟独兄的妻子及伯叔母不在此列

至折伤一齿以上,缌麻减凡人鬬殴罪一等;小功减二等;侄妇侄女大功减三等。殴而至死者,并绞。然其间如同堂弟妹、堂侄、堂孙,又卑幼之最亲者,故虽殴伤与诸卑幼同罪,而至死则不坐绞,止于杖一百,流三千里。至于故杀始坐绞也。其余故杀,故杀卑幼亦止于绞,不言过失杀者,盖准本条论赎之法。此卑幼谓本宗外姻弟妹及其卑属,虽然若弟之妻,卑幼之妇,则不论服制,非此律也。凡出嫁女,以降服论;被出者及无夫与子者,同在室论。又殴同母异父姊妹,律无明条,犯者依《大明令》大小功服科断。

殴期亲尊长

凡弟妹殴兄姊姐,杖九十,徒二年半;伤者,杖一百,徒三年;折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刃伤及折肢若瞎其一目者,绞;死者皆斩。若侄殴伯叔父母姑及外孙殴外祖父母,各加一等。其过失杀伤者,各减本杀伤罪二等;故杀者,皆凌迟处死。若与外人谋杀亲属者,外人造意下手,从而加功,从而不加功,自依凡人故杀律科罪,余条准此。○其兄姊弟妹及伯叔姑殴杀侄并侄孙,若外祖父母殴杀外孙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过失杀者,各勿论。

纂注凡期亲弟妹殴同父之兄与其在室之姊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但伤者,杖一百,徒三年。折伤一齿以上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刃伤,不论轻重,及折肢、若瞎其一目者,绞。不言笃疾,举重足以见义矣。此上不言皆者,各依首从法。惟至死则罪无首从,皆斩。若期亲侄殴其伯叔父母,与其在室姑及外鲧殴其外祖父母者,以系尊属,故各殴兄姊之罪一等,杖一百,徒三年。但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折伤一齿以上,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刃伤及折肢、瞎目者,亦止于绞。至死亦不分首从,斩。其过失杀伤者,各减本杀伤罪二等,不在论赎之限。伤兄姊者,杖八十,徒二年。杀者,杖一百,徒三年。伤伯叔父母、姑者,杖九十,徒二年半。杀者,亦杖一百,徒三年。若因殴而故杀兄姊、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者,凡预殴之人皆凌迟处死。如为从,有服属不同者,仍各依本法。其期之兄、在室姑殴杀其侄,并小功侄孙,若外祖父母殴杀外孙者,俱杖一百,徒三年。殴而故杀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若过失杀者,各勿论。其殴不言折伤及笃疾,亦勿论,明矣。卑幼与外人同谋故杀兄姊、伯叔父母、

译——殴打本宗外姻有服的卑幼,未打成折伤的不予论罪。打成折伤一齿以上的,缌麻亲的比凡人斗殴之罪减一等;小功亲的减二等;侄妇、侄女、大功亲的减三等。殴打致死的,都判绞。但其中如同堂弟妹、堂侄、堂孙这类关系最亲近的卑幼,虽然殴打伤及他们与其他卑幼同罪,但致死的却不判绞,只是杖一百,流三千里。至于故意杀害的才判绞。其余的故意杀害卑幼,也止于绞刑,没有说过失杀害的情形,是因为按照本条论罪收赎之法处理。这里的卑幼是指本宗外姻的弟妹及其卑属,但若是弟弟的妻子、卑幼的媳妇,则不论服制,不适用此律。凡出嫁的女子,按降服计算;被休弃的以及没有丈夫和儿子的,按在室女论处。又殴打同母异父的姊妹,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犯者依《大明令》按大小功服来定罪。

殴期亲尊长

凡弟妹殴打兄姊的,杖九十,徒二年半;打伤的,杖一百,徒三年;打成折伤的,杖一百,流三千里;用刃伤及打断肢体,或弄瞎一只眼睛的,判绞;致死的都判斩。若侄子殴打伯叔父母、姑母,以及外孙殴打外祖父母的,各加一等。若因过失杀伤的,各比本杀伤之罪减二等;故意杀害的,都判凌迟处死。若与外人合谋杀害亲属的,外人是主谋、下手的,从犯参与出力的,从犯没有参与出力的,自行依照凡人故意杀害之律定罪,其余情形依此类推。若兄姊、弟妹以及伯叔姑殴杀侄子及侄孙,或外祖父母殴杀外孙的,杖一百,徒三年;故意杀害的,杖一百,流二千里;过失杀害的,各不予论罪。

纂注:凡期亲弟妹殴打同父的兄长与其在室的姊姊的,杖九十,徒二年半。只要打伤的,杖一百,徒三年。打断一齿以上的折伤,杖一百,流三千里。若用刃伤,不论轻重,以及打断肢体、弄瞎一只眼睛的,判绞。这里没有说笃疾,是举更重的情形以见其义。以上没有说都的,是各依首从法定罪。惟独致死的则罪不分首从,都判斩。若期亲侄子殴打其伯叔父母,与在室的姑母,以及外孙殴打其外祖父母的,因为对方是尊属,所以各比殴打兄姊之罪加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只要打伤的,杖一百,流三千里。打断一齿以上的折伤,也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用刃伤及打断肢体、弄瞎眼睛的,也止于绞刑。致死的也不分首从,判斩。若因过失杀伤的,各比本杀伤之罪减二等,不在论罪收赎之限。打伤兄姊的,杖八十,徒二年。杀害的,杖一百,徒三年。打伤伯叔父母、姑母的,杖九十,徒二年半。杀害的,也杖一百,徒三年。若因殴打而故意杀害兄姊、伯叔父母、姑母、外祖父母的,凡参与殴打的人都判凌迟处死。若是从犯,亲属服制不同的,仍各依本法论处。若期亲的兄长、在室的姑母殴杀其侄子,以及小功服的侄孙,或外祖父母殴杀外孙的,都杖一百,徒三年。殴打而故意杀害的,杖一百,流二千里。若过失杀害的,各不予论罪。这里殴打没有说折伤及笃疾的情形,也不予论罪,这是很明白的。卑幼与外人合谋故意杀害兄姊、伯叔父母……

姑、外祖父母者,卑幼不论主谋、首从,兵凌迟处死,外人自依凡人。主谋为从,加功不加功,坐罪不在凌迟之限。他条有称卑幼谋故杀尊长,亦以此例之。故曰余条准此。

译姑母、外祖父母,卑幼者不论是主谋还是从犯,都用兵器凌迟处死,外人则依照普通人之间的罪名论处。若主谋是从犯,无论出力与否,判罪都不在凌迟处死之列。其他条款中所说卑幼谋杀、故意杀害尊长的,也按照这个条例处理。所以说其余条款依此类推。

条例

一、凡卑幼殴期亲尊长,执有刀刃赶杀,情状凶恶者,虽未成伤,依律问罪,发边卫充军。

一、凡兄与伯叔谋夺弟侄财产、官职等项,故行杀害者,问罪。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仍断给财产一半与被杀家属养赡。

殴祖父母父母

凡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过失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伤者,杖一百,徒三年。○其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非理殴杀者,杖一百;故杀者,杖六十,徒一年;嫡、继、慈、养母杀者,各加一等;致令绝嗣者,绞;若非理殴子孙之妇及乞养异姓子孙,致令废疾者,杖八十;笃疾者,加一等,并令归宗;子孙之妇追还嫁妆,仍给养赡银一十两;乞养子孙拨付合得财产养赡;至死者,反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妾各减二等。○其子孙殴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而殴杀之;若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

纂注:孙殴祖父母,子殴父母,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皆人伦之大变故,即坐斩,不论其伤之轻重也。因殴而故杀之者,无分首从,皆凌迟处死。其预谋服属不同者,各依本法。若过失伤杀者,虽出于无心,亦由于不敬,故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伤者杖一百,徒三年。其子孙违背侵犯教令,而祖父父母不能理谕,法罚而横加殴打以致其死者,杖一百。非有违犯而故杀之者,杖六十,徒一年。嫡继慈养母终于与亲母不同,故各加一等。因违犯而非理殴杀之者,杖六十,徒一年;故杀者杖七十,徒一年半。致令绝嗣者绞,为其无后也。其祖父母、父母或嫡继慈养母非理殴子孙之妇及乞养异姓子孙,致令废疾者,杖八十;笃疾加一等,杖九十,并令归宗。未至于笃疾、废疾各勿论也。废疾、笃疾不能自养,故子孙之妇则追还原嫁妆奁,仍给养赡银一十两;子孙则拨付合得财产养赡其身。殴至死则各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亦各杖一百,流二千里。若殴子孙之妾,非废疾勿论;致令废疾则杖六十,笃疾杖七十至杖八十,徒二年;故杀者杖九十,徒二年半。故曰各减二等,不在归宗、追给嫁妆赡银之限也。若子孙殴骂祖父母、父母及子孙之妇、妾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则非罪巳不容死,因而殴杀之及违犯教令,依决罚;不意邂逅致死与失而杀之者,各勿论。

 条例

一继母告子不孝,及伯叔父母、兄姊、伯叔祖同堂,伯叔父母、兄姊奏告弟侄人等打骂者,俱行拘四邻亲族人等审勘。是实,依律问断;若有诬枉,即与辩理。果有显迹伤痕、输情服罪者,不必行勘。

译弟的妻妾,以及妻妾殴打丈夫的弟妹和弟弟的妻妾,如果殴打姊妹的丈夫、妻子的兄弟以及妻妾,丈夫的姊妹、丈夫之妾殴打妾的兄弟,丈夫的妾所生子女以及正妻所生子女,或者妻妾所生子女殴打致伤父亲的妾,凡是殴打致死的,各依照常人斗殴杀人的法律,判绞刑;故意杀死的,判斩刑。妻妾殴打丈夫兄长的妻子致死的,也是同样论处。又按,弟弟殴打兄长的妻妾致死的,依常人论处;弟弟的妻子殴打丈夫兄长的妻妾的,援引比照此律处理。妻妾殴打丈夫兄长的妻妾致死的,依常人论处,判绞刑才是正确的。又,妻妾殴打丈夫的嫁母、出母,应当比照殴打丈夫的伯叔父母(论处),与丈夫殴打同罪,对本生的舅姑也是如此。如果殴打的是丈夫父亲的妾,则按常人论处。因为丈夫殴打自己父亲的妾也只是比常人之罪加一等而已。

殴打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儿子

凡是殴打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儿子,是指先前曾经同居、现在不同居的情形,减常人之罪一等;如果是现在仍同居的,又减一等。殴打致死的,判绞刑。○如果是(前夫之子)殴打继父的,也是指先前曾经同居、现在不同居的情形,判杖六十;徒刑一

一凡养子过房,在十五岁以下,恩养年久,或十六岁以上,曾分有财产,配有室家,若于义父母及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殴骂、侵盗、恐吓、诈欺、诬告等项,即同子孙取问,如律。若义父母及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殴杀、故杀者,并以殴杀、故杀乞养异姓子孙论。若过房虽在十五以下,恩养未久,或在十六以上,不曾分有财产,配有室家,及于义父之期亲并外祖父母有违犯者,并以雇工人论。义子之妇,亦依前拟岁数,如律科断。其义子后因本宗绝嗣,或应继军伍等项有故归宗,而义父母与义父之祖父母无义绝之状,原分家产、原配,若犯义绝及夺其财产、妻室,与其余亲属不分义绝与否,并同凡人论。

妻妾与夫亲属相殴

凡妻妾殴夫之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与夫殴同罪至死者各斩○若妻殴伤卑属与夫殴同至死者绞○若殴杀夫之兄弟子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杀者绞妾犯者各从凡鬬法○若尊长殴伤卑幼之妇减凡人一等妾又减一等至死者绞○若弟妹殴兄弟之妻加凡人一等○若兄姊殴弟之妻及妻殴夫之弟妹及弟之妻各减凡人一等若殴妾者各又减一等○其殴姊妹夫妻之兄弟及妻殴夫之姊妹夫者以凡鬬论若妾犯者各加一等○若妾殴夫之妾子减凡人二等殴妻之子以凡人论若妻之子殴伤父妾加凡人一等妾子殴伤父妾又加二等○至死者各依凡人论

纂注:凡妻妾殴夫之期亲以下、缌麻以上本宗及外姻尊长,与其殴之罪同。殴而至死,则各坐以斩。盖虽故杀,亦止于斩也。不言殴夫之同姓五服巳尽亲属者,以人凡论。若妻殴伤夫之缌麻以上卑属,亦与夫殴同罪。卑属谓子孙同辈者,犹父母同辈而曰尊属也。然殴而死,则各坐以绞。虽夫之堂侄孙及小功侄孙亦绞,不得如夫之罪止徒三年及流三千里也。夫殴杀兄弟之子,止杖一百、徒三年;若妻妾殴而杀之者,则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杀者则绞,亦不得如夫之止流三千里也。不言折伤以上者,亦得勿论。言故杀夫之兄弟子者绞,则凡故杀夫之卑幼,不问缌功俱绞,例可知矣。妾则下于妻者,故殴尊长与夫同罪;殴卑幼则从凡人鬬殴之法论,明其不得与妻比也。若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此尊长兼妻有之。其有殴伤服属卑幼之妇者,各减殴凡人之罪一等。其不言妻而言妇,盖自夫有子道者,而自期以下弟之妻俱不与矣。若殴卑幼之妾,又减殴妇之罪一等,通减凡人二等。而死者不问妇与妾与妾并绞,不言故杀亦止于绞也。若期亲弟妹殴兄弟,殴兄之妻者加凡人一等。其不言妻殴夫兄之妻者,罪亦与夫殴同。若期亲兄姊殴弟之妻及妻殴夫之弟妹及夫弟之妻者,各减凡人一等。若殴兄弟之妾者,又各减殴兄弟之妻罪一等。

译年,若造成折伤以上的伤害,比常人斗殴伤害之罪加一等;如果是现在仍同居的,又加一等。殴打致死的,判斩刑。○如果是故意杀死,以及从来不曾同居过的情形,各按常人论处。

纂注:凡是继父殴打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儿子,如果先前曾经同居、现在不同居的,减殴打常人之罪一等;现在仍同居的,又比前面之罪再减一等,合计比常人之罪减二等。殴打致死的,都判处绞刑。如果是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儿子殴打先前曾经同居、现在不同居的继父,判杖六十、徒刑一年,没有说明造成伤害的,只要有殴打行为即定罪;达到折伤以上的,加常人斗殴伤害之罪一等。现在仍同居的,又各比现在不同居之罪加一等。从折伤到重残疾的,罪责最重也只判到杖一百、流放三千里为止;殴打致死的,无论是同居还是现在不同居的继父,都判斩刑。如果是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儿子互相故意杀害,以及继父与妻子前夫之子从来不曾同居过,而彼此殴打伤害或杀死,或者故意杀死的,各按常人论处。殴打致死的,判绞刑;故意杀死的,都判斩刑。因为继父与妻子前夫所生的儿子,原本没有服制关系,只是因为同居还有恩养的

其不言妻殴夫兄之妾者,罪亦与夫殴同。不言殴大功以下兄弟之妻者,并同凡人论。其殴姊妹之夫、若妻之兄弟及妻殴年之姊妹夫者,并以凡鬬论,无服故也。若妾犯者,则于凡鬬之上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明妾贱于妻也。若妾殴夫之妾、殴妻之子,则以凡人论,妻之子异于妾之子也。若妻之子殴伤父之妾,加凡人一等;妾子殴伤父妾,又加二等,通加凡鬬二等。然皆不入于恐,凡此皆所以明嫡。妾之分也,凡弟妹殴兄之妻妾,兄姊殴弟之妻妾,及妻妾殴夫之弟妹及弟之妻妾,若殴姊妹、夫妻之兄弟及妻妾,夫之姊妹、夫妾殴妾之兄弟,夫之妾子及妻之子,若妻妾之子殴伤父妾,其至死者,各依凡鬬殴杀人律,绞;杀者斩。其妻妾殴恐夫兄之妻,亦同。又按,弟殴兄之妻妾至死者,依凡人论;其弟妻殴夫兄之妻妾者,掌引。妻妾殴夫兄之妻妾,依凡人论,绞为是。又妻妾殴夫之嫁母、出母,当比依殴夫之伯叔父母,与夫殴同罪,本生舅姑亦然。若殴夫之父妾,则同凡人论。盖夫殴但加凡人一等耳。

殴妻前夫之子

凡殴妻前夫之子,谓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减凡人一等;同居者,又减一等。至死者,绞。○若殴继父者,亦谓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杖六十;一年折伤以上,加凡鬬伤一等;同居者,又加一等。至死者,斩。○其故杀及自来不曾同居者,各以凡人论。

纂注:凡继父殴妻前夫之子,若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减殴凡人之罪一等;见同居者,又减今一同居之罪一等;见同居者,又减今不同居之罪一等,通减凡人二等。殴而死者,则并坐以绞。若妻前夫之子殴先曾同居,今不同居继父者,杖六十,徒不言伤者,但殴即坐;至折伤以上,加凡鬬伤罪一等。同居者,又各加今不同居罪一等。折伤而至笃疾,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死者,并斩其同居与今不同居继父。若妻前夫之子互相故杀,及继父与妻前夫之子自来不曾同居,而或相殴伤杀,或故杀者,各以凡人论。殴而至死者,绞;故杀者,并斩。盖继父与妻前夫之子,原服无服制,但以同居尚有恩养之义,故律罪如此。若故杀者,斩其刑巳极,故彼此俱止于此也。

妻妾殴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殴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与殴舅故罪同。其旧舅故殴巳,故子孙改嫁妻妾者,亦与殴子孙妇同。○若奴婢殴旧家长,及家长殴旧奴婢者,各以凡人论。

纂注:妻妾被出,则夫家之义巳绝。若夫亡改嫁,虽妇节巳移,而手义未绝,于其祖父母、父母,犹有舅姑之义,故殴之者与见奉等之舅姑罪同。而故夫之祖父母、父母殴巳故子孙改嫁之妻妾者,亦与殴子孙妇同。

译情义,所以法律这样定罪。如果是故意杀害的,斩刑已经是极刑,所以彼此无论谁杀谁都只判到斩刑为止。

妻妾殴打亡故丈夫的父母

凡是妻妾,丈夫死后改嫁的,殴打亡故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都与殴打舅姑(公婆)之罪相同。如果原来的公婆殴打自己已经改嫁的子孙的妻妾的,也与殴打子孙的媳妇同罪。○如果奴婢殴打原来的家长,以及家长殴打原来的奴婢的,各按常人论处。

纂注:妻妾被休弃的,那么与夫家的情义已经断绝。如果丈夫死后改嫁,虽然妇道贞节已经转移,但情义尚未断绝,对于原来丈夫的祖父母、父母,仍然存有公婆的情义,所以殴打他们的,与殴打现今侍奉的公婆同罪。而已故丈夫的祖父母、父母殴打自己已故子孙改嫁的妻妾的,也与殴打子孙的媳妇同罪。除了祖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亲属,都按常人论处。奴婢与家长关系存续时有恩义,关系解除后就没有情义了,所以这种情况下互相殴打的,都按常人论处。

父亲、祖父被人殴打

凡是祖父母、父母被人殴打,子孙当场救护而反过来殴打对方的,如果没有造成折伤则不予追究。达到折伤以上的,比常人斗殴之罪减

自祖父母、父母之外,则并以凡人论矣。奴婢与家长合,则有恩,散则无义,故相殴者并以凡人论。

父祖被殴

凡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子孙实时救护而还殴,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鬬三等。至死者,依常律。○若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实时杀死者,勿论。

纂注:凡祖父母、父母被人殴打,子孙实时救护而还殴行凶之人者,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亦减凡鬬伤罪三等。殴而至恐,则依常律处绞。若祖父母、父母被人杀死,子孙不告官府而擅杀行凶之人者,止杖六十。若当时即将其人杀死以复雠者,勿论子孙之罪。凡此皆指无故被人殴打而言。若祖父子孙同谋共殴人,则依常人分首从。

备考

祖父母、父母被尊长殴打,子孙不得还殴,止宜救护。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二十一

 刑律

骂詈

骂人恶言,凌曰骂,秽言相乩曰詈,诸条意与鬬殴同,但骂詈情轻,故罪亦因之轻也。

凡骂人者,笞一十;互相骂者,各笞一十。

纂注:此骂彼骂,人彼此相骂,曰互相骂,罪止笞一十大诰,减尽。

骂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骂詈及部民骂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本管指挥、千户、百户,若吏卒骂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杖一百;若骂六品以下长官,各减三等;骂佐贰官、首领官,又各递减一等,并亲闻乃坐。

纂注凡奉朝廷制命出使于外,而所在官吏骂詈之,及所部之民骂其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骂其本管指挥、千户、百户,若吏卒骂其本部五品以上衙门长官者,俱杖一百。若卒骂其六品以下至九品并杂职衙门长官者,各减骂五品以上长官之罪三等,杖七十。若骂佐麻首领官,又递减一等。如部民骂府、州、县,军士骂卫所,及吏卒骂五品以上衙门佐麻官者,俱减骂长官罪一等,杖九一骂首领官者,又减骂佐贰官罪一等,杖九十。十骂首领官者,又减骂佐贰官罪一等,杖八十。吏卒骂本部六品以下衙门佐贰官者,通递减四等,杖六十。骂首领官者,通减五等,笞五十。并官长亲闻乃坐,不听指告,所以塞谗譛之原也。

 条例

一、凡毁骂公侯、驸马、伯及两京文职三品以上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一凡在

长安门外等处妄呌冤枉、辱骂原问官者,问罪,用一百斤枷号一个月,发落。妇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无夫男者,止坐本妇,照常发落。

佐职统属骂长官

凡首领官及统属官骂五品以上长官,杖八十。若骂六品以下长官,减三等。佐贰官骂长官者,又减二等。并亲闻乃坐。

纂注:凡本衙门首领官及所统属下司官,有骂五品以上长官,杖八十;若骂共品以下长官者,减三等,笞五十;若佐贰官骂者,又各减首领官罪二等。

译三等。打死对方的,依照常规法律论处。○如果祖父母、父母被人杀死,而子孙擅自杀死行凶之人的,判杖六十。如果是当场就将其杀死的,不予追究。

纂注:凡是祖父母、父母被人殴打,子孙当场救护而反过来殴打行凶之人的,没有造成折伤的不予追究。达到折伤以上的,也比常人斗殴伤害之罪减三等。殴打致死的,则依常规法律判处绞刑。如果祖父母、父母被人杀死,子孙不报告官府而擅自杀死行凶之人的,只判杖六十。如果是当场就将凶手杀死以报仇的,不追究子孙的罪责。以上所说的都是指无缘无故被人殴打的情形而言。如果是祖父与子孙合谋共同殴打他人的,则依照常人斗殴之律区分首犯、从犯论处。

备考:祖父母、父母被尊长殴打,子孙不得反过来殴打对方,只应当加以救护。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二十一

刑律 骂詈

骂人是恶言相向,用威凌之言称为"骂",用污秽之言互相攻讦称为"詈",各条的立法用意与斗殴相同,只是辱骂的情节较轻,所以罪责也因此较轻。

凡是辱骂他人的,笞打十下;互相辱骂的,各笞打十下。

纂注:这个骂那个、那个骂这个,双方彼此互相辱骂的,称为互相骂,罪责最重只判

如骂五品以上长官,杖六十;骂六品以下长官,笞三十。并亲闻乃坐。

奴婢骂家长

凡奴婢骂家长者,绞;骂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杖八十;小功,杖七十;缌麻,杖六十。若雇工人骂家长者,杖八十,徒二年;骂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杖一百;大功,杖六十;小功,笞五十;缌麻,笞四十。并须亲告,乃坐。

纂注:凡奴婢骂家长者,绞;骂家长尊卑、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杖八十;小功,杖七十;缌麻,杖六十。雇工人又异于奴婢者,故骂家长止杖八十,徒二年;骂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止杖一百,大功,杖六十;小功,笞五十;缌麻,笞四十。大功,杖六十;小功,笞五十;缌麻,笞四十。并湏亲告乃坐。上云亲闻,而此曰告者,官司闻而经理,亲属必告以加刑,法因分殊,皆所以杜诈害之门也。

骂尊长

凡骂缌麻兄姊,笞五十;小功,杖六十;大功,杖七十。尊属各加一等。若骂兄姊者,杖一百。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一等。并须亲告,乃坐。

纂注:凡卑幼骂宗及外姻缌麻兄姊者,笞五十;小功,杖六十;大功,杖七十。其骂尊属与父母同辈,如同堂伯叔父母、姑及母舅母、姨之类,及父之出嫁姊妹,亦是,则各加一等:缌麻,杖六十;小功,杖七十;大功,杖八十。若骂期亲兄及其在室姊者,杖一百。骂期亲伯叔、伯叔父母与其在堂姑、若外祖父母者,各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并须亲告乃坐。凡殴骂尊长,皆依本律科罪。若服制同者,亦难从为从减等之例。然律无骂嫂之条,又不可与凡等之例。然律无骂嫂之条,又不可与凡人同论,但从别拟可也。

骂祖父母父母

凡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绞。须亲告乃坐。

纂注:凡子孙骂厂父母、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绞。称祖者,曾、高同此。不言「皆」者,骂本人无首从。若殴,则不分殴、伤者,故云「皆」也。

 条例

一、凡毁骂祖父母、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告息词者,奏。

请定夺。再犯者,虽有息词,不与淮理。祖父母、父母听信后妻、爱子蛊惑,谋袭官职、争夺财产等项,捏告、打骂者,究问明白,不拘所犯次数,亦与辩理。

妻妾骂夫期亲尊长

凡妻妾骂夫之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与夫骂,罪同。妾骂夫者,杖八十。妾骂者,罪亦如之。若骂妻之父母者,杖六十,并须亲告乃坐。

纂注:凡妻妾骂夫之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内外尊长者,与夫骂之罪同科。妾贱于妻,若骂其夫者,杖八十;骂正妻者,罪亦如之。若壻骂妻之父母者,杖六十,并须亲告乃坐。

译笞十下;若有《大诰》可减,则可全部减除。

辱骂奉制出使之人及本管长官

凡是奉皇帝制命出使在外的人,如果当地官吏辱骂他,以及所辖百姓辱骂本府、州、县的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辱骂本管的指挥、千户、百户,或者吏卒辱骂本衙门五品以上的长官的,判杖一百;如果辱骂六品以下的长官,各减三等;辱骂佐贰官、首领官的,又各依次递减一等,并且必须是本人亲自听到才予定罪。

纂注:凡是奉朝廷制命出使在外,而当地官吏辱骂他的,以及所辖百姓辱骂本府、州、县的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辱骂本管的指挥、千户、百户,或者吏卒辱骂本衙门五品以上长官的,都判杖一百。如果士卒辱骂六品以下至九品以及杂职衙门长官的,各比辱骂五品以上长官之罪减三等,判杖七十。如果辱骂佐贰官、首领官的,又依次递减一等。如果百姓辱骂府、州、县官,军士辱骂卫所官,以及吏卒辱骂五品以上衙门的佐贰官的,都比辱骂长官之罪减一等,判杖九十;辱骂首领官的,又比辱骂佐贰官之罪减一等,判杖八十。吏卒辱骂本衙门六品以下衙门佐贰官的,总共依次减四等,判杖六十。辱骂首领官的,

律无妻夫之条者,以闺门敌体之义恕之也。若犯者拟不应笞罪可也。

妻妾骂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骂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与骂舅姑罪同。○若奴婢骂旧家长者,以凡人论。

纂注:凡妻妾,夫亡改嫁而骂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与骂见奉舅姑罪同,并绞。若奴婢转卖与人,甚义巳绝,而骂旧日家长,以凡人论,笞四。按妻若夫在,被出与夫义绝,及姑、妇俱改嫁者,不用此律。又子孙之妇守志在室,而骂巳改嫁之亲姑者,与骂见奉姑同。若嫡、继、慈、养母巳嫁,不在骂姑之例。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二十二

 刑律

诉讼

越诉

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若迎车驾及击登闻鼓申诉而不实者,杖一百。事重者,从重论。得实者,免罪。

 条例

一、擅入午门、长安等门内叫诉冤枉,奉旨勘问得实者,问罪,枷号一个月;若涉虚者,仍杖一百,发口外卫分充军。其临特奉旨止将犯人拏问者,所诉情词不分虚实,立案不行,仍将本犯枷号一个月发落。

一、凡假以建言为由,挟制官府及将暧昧不明奸赃事情,污人名节,报复私雠者,俱问罪。文官革职为民,武官革职差操,旗军人等发边卫,民发附近,俱充军。其有曾经法司并抚按等衙门问断,门白意图番异,辄于登闻鼓下及长安左右门等处,自刎自缢,撒泼喧呼者,拏送法司追究,教唆主使之人,从重问拟。

一万历七年九月内,节奉圣旨:近来人情险恶,动以私揭害人,报复雠怨。今后两京及在外抚按监司衙门,但有投递私揭者,俱不许听理。若挟私忌害,颠倒是非,情重者,即便参奏拏问,比诬告律反坐。钦此。

一朝觐听选给由等项人员及解送军匠物料听奏仪宾会试举人岁贡生员人等到京,若在京及原籍来京一应亲识闲杂人等,设谋奏告,欺诈吓取财物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原词立案不行。

一、江西等处客人在于各处买卖生理,若有负欠钱债等项事情,止许于所在官司陈告提问发落,若有蓦越赴京奏告者,问罪递回,奏告情词不问虚实,立案不行。

一、凡土官衙门人等,除叛逆机密并地方重事,许差本等头目赴京奏告外,其余户婚田土等项,俱先申合千上司听与分理。若不与分理及阿徇不公,方许差人奏告,给引照回该管上司从公问断。若有蓦越奏告及已奏告文书到后三月不出官听理,与已问理不待归结复行奏告者,原词俱立案不行。其妄捏叛逆重情,全诬十人以上,并教唆受雇替人妄告,与盗空纸用印奏诉者,递发该管衙门,照依土俗事例发落。若汉人投入土夷地方,冒顶夷人亲属头目名色,代为奏告报雠占骗财产者,问发边卫充军。

译总共减五等,笞五十。并且都必须是长官本人亲自听到才定罪,不允许他人指使告发,这是为了杜绝谗言诬陷的根源。

条例

一、凡是诋毁辱骂公、侯、驸马、伯以及南北两京文职三品以上官员的,定罪,戴枷示众一个月,然后发落处置。

一、凡是在长安门外等处胡乱叫喊冤枉、辱骂原审问官员的,定罪,用一百斤重的枷戴枷示众一个月,然后发落处置。妇女犯此罪的,罪责加于其丈夫、儿子;如果丈夫、儿子不知情,或者没有丈夫、儿子的,只加罪于本妇,照常发落。

佐职、统属官员辱骂长官

凡是首领官以及统属官辱骂五品以上长官的,判杖八十。如果辱骂六品以下长官的,减三等。佐贰官辱骂长官的,又减二等。并且都必须是本人亲自听到才定罪。

纂注:凡是本衙门的首领官以及所统辖的下属司官,辱骂五品以上长官的,判杖八十;如果辱骂六品以下长官的,减三等,笞五十;如果是佐贰官辱骂的,又各比首领官之罪减二等:辱骂五品以上长官的,判杖六十;辱骂六品以下长官的,笞三十。并且都必须是本人亲自听到才定罪。

奴婢辱骂家长

凡是奴婢辱骂家长的,判绞刑;辱骂家长的期亲以及外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