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三十
因而杀伤人者,各减鬬杀伤罪一等。○若故决河防者,杖一百,徒三年。故决圩岸、陂塘,减二等。漂失赃重者,准窃盗论,免刺。因而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纂注河防者,谓河之防障也。圩者,低田岸,所以防之也。陂者,下泽塘,所以防之也。此律前节详看一「盗」字,后节详看一「故」字。盗者,如因捕鱼过船之类,其意止于偷水,初无害人之心。若故决,则非求水利,实欲害人,且近于强矣。故罪之轻重如此。计物价重者,谓计其所损物价以坐赃罪科之。其罪重于杖八十者,则从坐赃论也。杀伤二字,平看。
条例
一、凡故决盗决山东南旺湖、沛县昭阳湖属山湖、安山积水湖、扬州高宝湖、淮安高家堰、柳浦湾及徐邳上下滨河一带各堤岸,并阻绝山东泰山等处泉源,有干漕河禁例为首之人,发附近卫所系军,调发边卫各充军。其闸官人等用草卷阁闸板,盗泄水利,串同取财,犯该徒罪以上,亦照前问遣。
一、河南等处地方盗决及故决堤防,毁害人家,漂失财物,淹没田禾,犯该徒罪以上,为首者,若系旗舍、余丁、民人,俱发附近充军,系军调发边卫。
失时不修堤防
凡不修河防及修而失时者,提调官吏各笞五十。若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杖六十。因而致伤人命者,杖八十。○若不修圩岸及修而失时者,笞三十。因而渰没田禾者,笞五十。○其暴水连雨损坏堤防,非人力所致者,勿论。
纂注此条,罪专坐提调官吏。防岸所以障水,不修则有溃决之患,故不修,或修而失其当修之时,提调官吏岂得辞其责哉?故其罪如此。暴水,卒暴之水,连雨连日之雨也。此非人力所能制者,故勿论。
条例
一、凡运河一带用强包揽闸夫、溜夫二名之上,捞浅铺夫三名之上,俱问罪。旗军发边卫,民并军丁人等发附近各充军。揽当一名,不曾用琼森事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侵占街道
凡侵占街巷道路而起盖房屋及为园圃者,杖六十,各令复旧。其穿墙而出秽污之物于街巷者,笞四十;出水者勿论。
纂注大曰街,小曰巷。道路则人所通行之称。侵占以起房屋为园圃者,杖六十,复还旧地。街巷贵于洁净,故穿穴出秽者,笞四十,仍令塞之。出水则不论。
条例
一、京城内外街道,若有作践、掘成坑坎、淤塞沟渠、葢房、侵占,或傍城使车、撒放牲口、损坏城脚,及大明门前御道、棊盘并护门栅栏,正阳门外御桥南北、本门月城、将军楼、观音堂、关王庙等处,作践损坏者,俱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一、东西公生门朝房官吏人等,或带住家小,或做造酒食,或寄放货柜,开设卜肆,停放马骡,取土作坯,撒秽等项,作践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译照斗杀伤罪减一等。若故意决开河防的,杖一百,徒三年。故意决开圩岸、陂塘的,减二等。因漂失而赃物数额较大的,按窃盗论罪,但免于刺字。因此而杀伤人的,按故杀故伤论罪。
纂注:河防,是说河流的堤防障蔽。圩,是低田的堤岸,用来防水的。陂,是低洼积水塘,用来防水的。这条律文前一节要着重看一个"盗"字,后一节要着重看一个"故"字。"盗",比如因为捕鱼、过船之类的原因,其用意只在于偷水,本没有害人之心。若是"故决",则不是为了求取水利,实际是想害人,而且近于强行为恶了。所以罪责轻重如此不同。"计物价重者",是说计算所损坏财物的价值,以坐赃罪定罪。若罪责重于杖八十的,就依坐赃论罪。"杀伤"二字是平列看待(无论故杀还是伤人都适用)。
条例
一、凡故意决开或盗自决开山东南旺湖、沛县昭阳湖(属山湖)、安山积水湖、扬州高宝湖、淮安高家堰、柳浦湾以及徐州、邳州上下沿河一带的各处堤岸,以及阻断山东泰山等处的泉源,有妨害漕河的,按禁例治罪:为首之人,若是发配到附近卫所本属军籍的,调发边卫充军。其中闸官等人利用草卷堵塞闸板,盗泄水利,勾结他人图利的,若所犯当徒罪以上的,也照前述办法发配充军。
一、河南等处地方盗自决开或故意决开堤防,毁坏人家房屋,使财物漂失,淹没田禾,所犯当徒罪以上的,为首之人,若是旗舍、余丁、平民,一律发配附近卫所充军,若是军籍的调发边卫充军。
失时不修堤防
凡不修河防以及虽修但延误时机的,提调官吏各笞五十。若因此毁坏人家房屋、使财物漂失的,杖六十。因此而致人死亡的,杖八十。若不修圩岸以及虽修但延误时机的,笞三十。因此而淹没田禾的,笞五十。若是暴雨连日、洪水暴涨而损坏堤防,并非人力所能防止的,不予论罪。
纂注:这一条,罪责专坐在提调官吏身上。堤岸是用来阻挡水患的,不修就有溃决的祸患,所以不修,或修了却错过应当修的时机,提调官吏难道能推脱责任吗?所以其罪如此。暴水,是突然暴涨的洪水;连雨,是连日不断的降雨。这些不是人力所能控制的,所以不予论罪。
条例
一、凡在运河一带凭借强势包揽闸夫、溜夫二名以上,捞浅铺夫三名以上的,一律问罪。旗军发配边卫,平民及军丁等人发配附近卫所充军。若只揽当一名、且未曾用凶横手段的,问罪,枷号一个月,然后发落。
侵占街道
凡侵占街巷道路而盖起房屋以及作为园圃的,杖六十,各令恢复原状。凡穿墙而将污秽之物排放到街巷的,笞四十;排放污水的不予论罪。
纂注:大的叫街,小的叫巷。道路是人们通行之处的称呼。侵占街道而起盖房屋、作为园圃的,杖六十,令恢复原来的地貌。街巷贵在洁净,所以穿墙孔排出污秽之物的,笞四十,并令堵塞该孔。排放污水的则不论罪。
条例
一、京城内外的街道,若有人作践损坏、挖成坑坎、淤塞沟渠、盖房、侵占,或靠近城墙行车、放牧牲口、损坏城根,以及在大明门前的御道、棋盘和护门栅栏,正阳门外御桥南北、本门月城、将军楼、观音堂、关王庙等处作践损坏的,一律问罪,枷号一个月,然后发落。
一、东西公生门朝房的官吏人等,若有携带家眷居住、做酒食买卖、寄放货柜、开设卜卦摊、停放马骡、取土制坯、乱倒污秽等情形,加以作践的,一律问罪,枷号一个月,然后发落
修理桥梁道路
凡桥梁道路,府州县佐贰官提调于农隙之时,常加点视修理,务要坚完平坦。若损坏失于修理,阻碍经行者,提调官吏笞三十。○若津渡之处,应造桥梁而不造,应置渡船而不置者,笞四十。
纂注桥梁道路,以通往来之人。若有损坏而不及时修理,未免阻碍经行,故提调官吏笞三十。津渡之处,未有桥梁而应造,未有渡船而应置,不造不置,则民将病涉矣,故笞四十,亦坐提调官吏。
条例
一条例申明颁布之后一切旧刻事例,未经今次加载,如比附律条等项悉行停寝凡问刑衙门敢有恣任喜怒,妄行引拟或移情就例,故入人罪,苛刻显著者,各依故失出入律坐罪。其因而致死人命者,除律应抵死外,其余俱问发为民。
万历三十八年仲夏月重刊。承行典吏姚世俊磨对。
译。
修理桥梁道路
凡桥梁道路,由府州县的佐贰官在农闲之时提调,经常巡视修理,务必使其坚固完好、平坦通畅。若有损坏而未及时修理,以致阻碍通行的,提调官吏笞三十。若渡口之处,应造桥梁而不造、应置渡船而不置的,笞四十。
纂注:桥梁道路,是用来供来往行人通行的。若有损坏而不及时修理,难免阻碍通行,所以提调官吏笞三十。渡口之处,没有桥梁而理应建造、没有渡船而理应置办,却不造不置,那么百姓涉水将会受苦,所以笞四十,也是由提调官吏承担罪责。
条例
一、条例申明颁布之后,一切旧刻的事例,凡未经此次收录的,如比附律条等各项,一律停止使用。凡问刑衙门若敢恣意妄为、任性喜怒,随意援引比附,或曲解案情以迁就条例、故意入人以罪、苛刻明显的,各依"故出入人罪"或"失出入人罪"的律条治罪。若因此而致人死亡的,除依律应当抵命的以外,其余一律问罪、革职为民。
万历三十八年仲夏月重刊。承行典吏姚世俊磨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