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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大明律集解附例五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十五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197–202 段

其人有引马骡无引,而将马骡私度关津,或将马骡冐他人引上毛色齿岁而度者,并杖六十。若人由关津,却将马骡不由关津而越度者,杖七十。

按:缘边关塞,止言越度,而不言私冐度者。盖关塞之外,非腹里之关可出入者比,故但有犯度者,即谓之越度矣。

  备考

一守把之人,受财故纵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条例

一官吏、旗校、舍余、军民人等,有因为事问,发为民、充军或罢职、冠带闲住与降调出外各来京潜住者,问拟明白,除充军并口外为民,照迯例改发外。文官降调者,革职;冠带闲住、闲住者,发原籍为民;为民者,改发口外为民。武官带俸者,革职,随舍余食粮、差操;原随舍余食粮、差操者,发边卫差操。其知情容留潜住之人,各治以罪。

一、居庸、山海等关隘,引送口外边卫逃军过关,并守把盘诘之人卖放者,俱问发边卫充军。

诈冐给路引

凡不应给引之人而给引,及军诈为民,民诈为军,若冐名告给引,及以所给引转与他人者,并杖八十。若于经过官司停止去处倒给路引,及官豪势要之人嘱托军民衙门,擅给批帖影射出入者,各杖一百。当该官吏听从及知情给与者,并同罪。若不从及不知者,不坐。○若巡检司越分给引者,罪亦如之。○其不立文案,空押路引,私填与人者,杖一百,徒三年。○受财者,计赃以枉法,及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若军民出百里之外不给引者,军以逃军论,民以私度关津论。

纂注不应给引之人,如注云僧道及各卫旗军与凡不许自由远行之人,皆是倒给,谓倒其旧引而给换新引也。规避专指给引之人言,如犯罪将发而冐名给引以避之类。上条言度关津之当给引,此条防给引者之诈冐也。盖凡不应给路引之人而欲给引,及军诈为民,民诈为军,若自已不应给引冐顶他人之名告给,及以自已所给之引转与他人者,并杖八十。若本有文引,或因年深违限,或欲转往他处,而于经过之官司停止之去处倒给路引,及官豪势要之人嘱托军民衙门,擅给印信批帖影射出入者,倒给与嘱托之人各杖一百。其管引当该官吏听从不应给引之人与倒给嘱托,及知军民相诈冐名告给之情而给与者,并与给引给批之人同罪。若不从及不知者不坐。若巡检司非系给引衙门,而有越分给引者,亦如当该官吏听从及知情给与之罪。其本应给引衙门,若不将告引之人贯址姓名明立文案,而将空纸押成路引私下填注与人者,杖一

译色齿龄而渡越的,都杖六十。若人经由关津,却将马骡不经由关津而越度的,杖七十。

按:边境要塞,只讲越度而不讲私度、冒度,是因为关塞之外,不同于内地关口可以随意出入,所以只要有渡越的,就都称为越度了。

备考

一、守卫把守之人,收受财物而故意放纵的,按枉法罪计赃,从重论处。

条例

一、官吏、旗校、舍余、军民人等,若因事获罪,被判罚为民、充军,或罢职、发给冠带闲住及降调外地,却又来京潜藏居住的,查明属实后,除了充军以及口外为民者,照逃亡先例改发之外,文官降调的,革职;冠带闲住、闲住的,发回原籍为民;已判为民的,改发口外为民。武官带俸的,革职,随同舍余食粮、差操;原本随同舍余食粮、差操的,发边卫差操。若有明知情由而容留潜藏之人的,各自治罪。

一、居庸关、山海关等关隘,若有引送口外边卫逃军过关,以及守卫把守盘查之人受贿放行的,都发边卫充军治罪。

诈冐给路引

凡不应发给路引的人却给了路引,以及军人诈称是平民,平民诈称是军人,若冒名骗取所给路引,以及将所领路引转给他人的,都杖八十。若在经过的官司停留之处倒换路引,以及官宦豪强、有权势之人嘱托军民衙门,擅自给予批帖冒名蒙混出入的,各杖一百。承办的官吏若听从并明知情由而发给的,一并同罪。若不听从及不知情的,不治罪。○若巡检司超出职权范围发给路引的,罪责也是如此。○若不建立文案,空白盖印路引,私自填写给人的,杖一百、徒三年。○收受财物的,按枉法罪计赃,以及有借此规避罪责的,各从重论处。○若军人、平民出百里之外而没有路引的,军人以逃军论处,平民以私度关津论处。

纂注:不应给引之人,如注中所说的僧道以及各卫旗军和一切不许自由远行之人,都是。"倒给",是指倒换旧的路引而换发新路引。"规避"专指发给路引者而言,如犯罪即将案发而冒名骗取路引以规避之类。上条讲渡越关津应当给予文引,此条防范给引者的诈骗冒名。凡不应给予路引的人却想要求发给,以及军人诈称是平民,平民诈称是军人,若自己不应给引却冒用他人姓名骗取,以及将自己所领的路引转给他人的,都杖八十。若原本持有文引,或因年久超过期限,或想转往他处,而在经过的官司停留之处倒换路引,以及官宦豪强、有权势之人嘱托军民衙门,擅自给予印信批帖冒名蒙混出入的,倒换及嘱托之人各杖一百。承办的官吏若听从不应给引之人的请求以及倒换、嘱托,以及明知军民相互诈骗冒名骗取之情而发给的,都与给予路引、批帖之人同罪。若不听从及不知情的不治罪。若巡检司本非发给路引的衙门,却有超出职权发给的,也如同承办官吏听从及知情给予之罪。若本应发给路引的衙门,若不将申请路引之人的籍贯姓名明确列入文案,而将空白的纸张盖印做成路引私下填写给人的,杖一

百徒三年。若前项不应给、冐给、倒给、擅给之当该官吏及巡检司给引,并有司空押路引,但受财者则计赃以枉法,及给引之人有所规避者,则以所规避各从其罪之重者论。若军民出本境地界百里外不给路引者,军则以逃军之初犯、再犯、三犯论,民则以私度关津论。若出本家百里之外,而犹系境内地方者,不在给引之限。

译杖一百,徒三年。如果前项中不应发给却发给、冒名领取、倒填日期发给、擅自发给的相关官吏,以及巡检司发放路引,还有有司空白盖印的路引,只要收受财物的,就按贪赃枉法计算赃款论罪;发放路引的人如果借此有所规避的,就按所规避的罪名各自从重论处。如果军人、百姓出本境地界百里之外而不领取路引的,军人按逃军初犯、再犯、三犯论处,百姓按私自越渡关津论处。如果超出本家百里之外,但仍在本境地方以内的,不在必须发给路引的限制之内。

关津留难

凡关津往来船只,守把之人不即盘验放行,无故阻当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若官豪势要之人乘船经过关津,不服盘验者,杖一百。○若撑驾渡船稍水,如遇风浪险恶,不许摆渡,违者笞四十。若不顾风浪故行开船,至中流停船勒要船钱者,杖八十。因而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纂注盘验者,盘诘其来历,辨验其文引也。然关津盘验,本以御暴。若遇往来船只,而守把之人不即盘验放行,无故阻当者,则未免有妨于人。故阻当一日者,守把之人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至四日之上,罪止笞五十。但罪坐直日者,若官豪势要之人乘船经过关津,特强不服守把之人盘验者,杖一百。若撑驾渡船稍水,如遇风浪险恶,不许摆船载人过渡,违者笞四十。然非出于有意,故其罪犹轻。若不顾风浪故行开船,至中流乘险停船勒要船钱者,则有心吓人矣,故杖八十。若因停船勒要被风浪以致杀伤人者,以刑律故杀伤条论,杀人者斩,伤人者验伤之轻重坐罪。

递送逃军妻女出城

凡在京守御官军递送逃军妻女出京城者,绞;民犯者,杖一百。若各处守御城池及屯田官军递送逃军妻女出城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民犯者,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逃军买求者,罪同守门之人。知情故纵者,与犯人同罪;失于盘诘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人又减一等。○若递送非逃军妻女出城者,杖八十;有所规避者,从重论。

纂注递送,谓接递引送,如假作自已妻小之类。守门之人兼官军,言失于盘诘,专指军人,故下文另言军人之罪。逃军妻女所广如故军妻及军在卫而妻女私犯罪,该起解妻小之类。盖军军有统属之责,与民人不同,而在京之逃军乃禁兵所系,与在外不同。故凡在京守御军官军人递送逃军妻女出京城者,则坐杂犯绞罪,准徒五年。民犯递送者,杖一百。若在外各处守御城池及屯田官军递送逃军妻女出城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民犯递送者,杖八十。若军官与民因受财而为其递送者,则计赃从重者论。其计赃重于本条,从赃论;轻则仍坐本条。若逃军用财买求者,罪与军官同,曰罪同,以见至杂犯绞罪亦同科也。若守门之人知递送之情而故纵其妻女出城者,与递送犯人同罪,曰同罪,以见至杂犯绞罪则减等也。若守门人失于盘诘者,在军官则减犯人罪三等:如递送出京城民犯者,杖七十;递送出各处守御城池民犯者,笞五十;军官递送者,在京在外俱罪止杖一百。在军人则又于官罪减一等:如递送出京城民犯者,杖六十;递送出各处守御城池民犯者,笞四十;官军递送者,在京在外俱罪止杖九十。

译赔偿。

官马不调习

凡是牧马的官员,任由官马闲置而不加以调教训练的,一匹打二十板子,每多五匹加一等,最高打八十棍。

纂注:牧马的官员,如典牧所、牧马所的官员。"调",是指让马驰骋快慢有节制。牧马的官员,官马任由其乘坐,必须经常骑乘以调教训练。若马不加调教训练,就不能在需要时使用。所以一匹打二十板子,每多五匹加一等,最高打八十棍。

宰杀马牛

凡是私自宰杀自己马牛的,打一百棍;骆驼、骡、驴,打八十棍。误杀的不予治罪。若病死而不向官府申报剥皮的,打四十板子。筋角皮张没收入官。○若故意杀害他人马牛的,打七十棍,徒刑一年半;骆驼骡驴,打一百棍。若计算赃物之罪重于本罪的,按盗窃罪论处。是说故意杀害他人马牛,估价计算赃物,所得罪责重于杖七十、徒一年半的;骆驼骡驴估价计算赃物,所得罪责重于杖一百的,一律按窃盗罪定罪。若属于官府所有的,按常人盗窃官府财物定罪,并免于刺字,追缴价

若官军与民递送非系逃军之妻女出城者,不问在京在外,并杖八十。有所规求回避而为之递送者,从所规避之重罪论。

盘诘奸细

凡缘边关塞及腹里地面,但有境内奸细走透消息于外人及境外奸细入境内探听事情者,盘获到官,须要鞫问,接引起谋之人,得实皆斩。经过去处守把之人,知而故纵及隐匿不首者,并与犯人同罪,失于盘诘者,杖一百,军兵杖九十。

纂注:奸细,即《周官》所谓邦谍,今俗云奸人细作是也。境内者,指中国之人言;境外者,指外寇之人言。消息事情所包者广,谓凡军情机密重大之事皆是。此言凡缘边关塞及腹里地面,乃边务城池所系匪轻,则盘诘奸细不可不严。故于此处但有境内奸细私出而走透消息于外人,及境外奸细私入境内而探听事情者,若盘获到官,须要推鞫究问其接引出入及原行起谋之人。如果事得其实,不分首从,皆斩。其奸细出入经过去处,若守把官吏军兵人等知情而故行纵放,及有隐匿在家而不首官者,并与奸细犯人同罪,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若非故纵而失于盘诘者,守把之官杖一百,军人弓兵杖九十,俱罪坐直日之人。

按此条与漏泄军情大事条参看,盖彼自闻之而漏泄者,言故有先传、传至之分。此自专作奸细之人言,故接引起谋者,无宥也。

 条例

一川广、云贵、陜西等处,但有汉人交结夷人,互相买卖、借贷、诓骗财物,引惹边衅,及潜住苗寨,教诱为乱,贻害地方者,除真犯死罪外,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

一、沿边关塞及腹里地面盘诘奸细处,所有归复乡土人口被获到官,查审明白,即照例起送。有妄作奸细,希图冐功者,以故入人罪论。若真正奸细能首降者,亦一体给赏安插。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凡将马牛、军需、铁货、铜钱、段疋、紬绢、丝绵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挑担驮载之人,减一等。物货船车并入官,于内以十分为率,三分付告人充赏。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因而走泄事情者,斩。其拘该官司及守把之人,通同夹带或知而故纵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

纂注军需铁货作一句读,谓可为军需之铁货,未成军器者耳。因而走泄事情,承将马牛等物及将人口、军器二项言失觉察者,主拘该官司及守把之人。言夫马牛与军需铁货及铜钱、段疋、紬绢、丝绵,皆中国利用之物,不可有资于外国者也。若有此等货物私出外国境内货卖及私下泛海者,杖一百。其挑担驮载货物之人,减一等,杖九十。所获货物、船车并收入官,于货物内以十分为率,将三分给付告人充赏。若将兴贩人口与应禁军器出境及下海货卖者,向敌之心可恶,故坐以绞。

译钱给原主。若伤而未死,导致不能骑乘使用的,以及杀害猪羊等牲畜的,按所减损的价钱计算,也按盗窃罪论处,各自追缴赔偿所减损的价钱。价钱没有减损的,打三十板子。"减价",是说马牛等牲畜原值三十贯钱,杀伤后只值十贯钱,就是减损了二十贯;损伤未死的只值二十贯钱,就是减损了十贯。就以所减损的价钱计算赃物,也按窃盗罪定罪。若属于官府所有的,也按常人盗窃官府财物之类定罪,仍要在犯人名下追缴征收所减损的价钱作为赔偿。"价不减",是说牲畜原值十贯钱,虽然有杀伤但估价没有减损,仍值十贯钱,只打三十板子,没有需要赔偿的。误杀误伤的不予治罪,但要追缴赔偿所减损的价钱。○若是从犯,各减一等治罪。○若故意杀害缌麻以上亲属的马牛骆驼骡驴的,与该牲畜主人私自宰杀的罪责相同;杀害猪羊等牲畜的,按所减损的价钱以坐赃罪论处,最高打八十棍。误杀以及故意伤害的都不予治罪,但各自要追缴赔偿所减损的价钱。○若官府或私人的

若私将马牛等物、人口、军器出境下海之人,因而走泄中国事情于外夷者,与奸细之情不殊,故坐以斩。其出境下海犯人应该拘管之官司及守把关津官吏、军兵人等,如有通同夹带马牛等物、人口、军器出境下海,或知其出境下海而故行纵放者,并与犯人同罪。至死者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失于觉察,以致有人出境下海,拘该官司及守把之官,减犯人罪三等,罪止杖一百。军人、弓兵又减官军一等,通减四等,罪止杖九十。

 条例

一、各边将官并管军头目私役及军民人等私出境外钓豹捕鹿砍木掘鼠等项,并把守之人知情故纵,该管里老、官旗、军吏扶同隐蔽者,除真犯死罪外,其余俱调发烟瘴地面,民人、里老为民,军丁充军,官旗、军吏带俸食粮差操。

一、凡守把海防武职官员有犯,受通番土俗、哪哒报水、分利金银物货等项,值银百两以上,名为买港,许令船货私入,串通交易,贻患地方,及引惹番贼、海寇出没,戕杀居民。除真犯死罪外,其余俱问受财枉法罪名,发边卫永远充军。

一、凡夷人贡船到岸,未曾报官盘验,先行接买番货,及为夷人收买违禁货物者,俱发边卫充军。

一、凡沿海去处,下海船只,除有号票文引,许令出洋外,若奸豪势要及军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谋叛巳行律处斩,仍枭首示众,全家发边卫充军。其打造前项海船,卖与夷人图利,比照私将应禁军器下海因而走泄事情律,为首者处斩,为从者发边卫充军。若止将大船雇与下海之人,分取番货,及虽不曾造有大船,但纠通下海之人,接买番货,与探听下海之人番货到来,私货贬卖苏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俱发边卫充军,番货并入官。其小民撑使单桅小船,给有执照,于海边近处捕鱼、打柴,巡捕官军不许扰害。

一、私自贬卖硫黄五十斤、焰硝一百斤以上者,问罪。硝黄入官,卖与外夷及边海贼寇者,不拘多寡,比照私将军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律,为首者处斩,为从者俱发边卫充军。若合成火药卖与盐徒者,亦问发边卫充军。两邻知而不举,各治以罪。

一、各边夜不收出境探听贼情,若与夷人私擅交易货物者,除真犯死罪外,其余问调广西烟瘴地面卫所,食粮差操。

一、凡官员军民人等私将应禁军器卖与进贡夷人图利者,比依将军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者律斩,为从者问发边卫充军。

私役弓兵

凡私役弓兵者,一人笞四十,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每名计一日,追雇工钱六十文入官。当该官司应付者,同罪。罪坐所由。

译牲畜毁坏、吃掉官府或私人的财物,因而将其杀伤的,各自比故意杀伤罪减三等治罪,追缴赔偿牲畜所减损的价钱,牲畜主人要赔偿被毁坏吃掉的物品。○若放纵官府或私人的牲畜损坏、吃掉官府或私人的财物的,打三十板子;赃物价值重的,按坐赃罪论处;因疏忽而放纵的,减二等治罪,各自赔偿所损坏的财物。○若官府的牲畜毁坏吃掉官府的财物的,只治其罪,不在需要赔偿之列。○若牲畜要顶撞、踢咬人,当场将其杀伤的,不予治罪,也不需要赔偿。

纂注:第一节讲的是:私自宰杀自己牲畜的罪责,误杀的不予治罪。这一节兼指马、牛、骆驼、骡、驴而言;"不申报剥皮",兼指误杀与病死而言;说"盖"、"若"这些字虽然文字不同,但意思是相通的。"筋、角、皮、张没收入官",通指私自宰杀、误杀及病死的情况而言;筋、角只有牛才有,皮、张则是马、牛、骆驼、骡、驴都通用而言的。

第二节讲的是,故意杀伤以及误杀他人牲畜的罪责,

纂注:凡府、州、县巡检衙门,皆设有弓兵,本为地方守把盘诘之用。若有人私借而役使者,一人笞四十,每三人加一等。私役至十三人以上者,罪止杖八十,仍每名计役过一日,追雇工钱六十文入官。若当该官司听从役使应付者,同犯人私役之罪科断,但罪坐于所由应付之人,而不槩及于同僚官吏。盖弓兵隶役公家,与部民夫匠不同,故私役者,在彼追雇工钱给主,在此追雇工钱入官。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十六

 兵律

  厩牧

牧养畜产不如法

凡牧养马、牛、驼、骡、驴、羊,并以一百头为率,若死者、损者、失者,各从实开报。死者实时将皮张、骔尾入官,牛觔、角、皮张亦入官。其群头、群副,每一头各笞三十,每三头加一等,过杖一百,每十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羊减马三等,驴、骡减马、牛、驼二等。若胎生不及日时而死者,灰腌看视明白不坐。若失去陪偿,损伤不堪用,减死者一等坐罪。其死损数目并不准除。

纂注一百头为率,谓大率一百头。论是即为一群,而群头、群副即管牧一群之头目也。此谓凡牧养系官马、牛、驼、骡、驴、羊等畜,并以一百头为率。若每等一百头内有倒死者、损伤者、失去者,各要从实报官,欲凭坐罪陪偿也。故以死者言,则六畜皆有皮张,而马之鬃尾、牛之角觔,并须实时入官。其管牧之群头、群副于一百头内,每马、牛、驼有死一头者,各笞三十,每三头加一等,至二十二头该杖一百。过此则每十头加一等,至三十二头方加入杖六十、徒一年;至七十二头之上,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羊死者减马死罪三等,则四头减尽无科,四头笞一十,每三头加一等,至三十一头杖一百。过此每十头加一等,五十一头之上,罪止杖七十、徒一年半。驴、骡死者减马、牛、驼死罪二等,至二十八头杖一百。过此每十头加一等,至五十八头之上,罪止杖八十、徒二年。若马、牛、驼、骡、驴、羊有胎生不及时日而殰死者,灰腌送官看视明白,不坐以罪。若六畜有失去而陪偿还官,与损伤而不堪承用者,各减本畜倒死之罪一等。马、牛、驼失损一头者,笞二十,每三头加一等,过杖一百,每十头加一等,罪止杖九十、徒二年半。羊失损四头者,减尽无科,至七头笞一十,亦每三头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骡、驴失损一头者,减尽无科,至四头者笞一十,亦每三头加一等,过杖一百,亦每十头加一等,罪止杖九十、徒二年半。其马、牛、驼、骡、驴、羊死损数目,并令买补还官,不准除豁。盖失去既云陪偿,则必不准除;死损者不准除,则必陪偿,互文以见之也。

按此条专言群头、群副,而牧养人户律文无载。

译虽然"他人"是相对"自己"的称呼,但实际上也兼指官府牲畜而言。看律文注释可以明白,计算赃物是以牲畜活着时的价值计算,与计算盗窃赃物相同。注文说:若属于官府所有的,按常人盗窃官府财物定罪。也是说故意杀害官府的马牛,计算赃物所得罪责重于杖七十、徒一年半的;故意杀害骆驼骡驴,计算赃物所得罪责重于杖一百的,就是这种情况。"伤而不死,不堪乘用",作为一页承接"故杀"来说,按所减损的价钱计算也按盗窃罪论处,兼指官府和私人而言。若是他人所有的,按窃盗罪论处;若是官府所有的,按常人盗窃官府财物论处。价钱没有减损的,只打三十板子,不追缴赔偿,也不按盗窃罪论处。这些都是就故意杀伤而言的。至于误杀误伤的,不分官府私人,都不予治罪,只是追缴赔偿所减损的价钱而已。

第三节"为从者各减一等",是承接"故伤他人马牛"以下而言,是指故意杀伤罪的从犯而言。

第四节讲的是故意杀害缌麻以上亲属牲畜的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