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防典卷六十八
外郎满汉各一人。主事满汉各一人。掌
盛京、黒龙江、吉林将军及奉天府所属刑名,兼宗人府、理藩院文移关白之事。
江苏清吏司郎中满汉各一人员,外郎满二人,汉一人,主事满汉各一人,掌江苏所属刑名。安徽清吏司郎中满汉各一人员,外郎满汉各一人,主事满汉各一人,掌安徽所属刑名,兼镶红旗文移关白之事。
江西清吏司郎中,满汉各一人;员外郎,满汉各一人;主事,满汉各一人;掌江西所属刑名,兼正黄旗文移关白之事。
福建清吏司郎中,满汉各一人;员外郎,满汉各一人;主事,满汉各一人。掌福建所属刑名,兼户部户科镶蓝旗文移关白之事。
浙江清吏司郎中满汉各一人员,外郎满一人,汉二人,主事满汉各一人,掌浙江所属刑名及都察院刑科文移关白之事,兼司本部条奏彚题及各司爰书駮正者。防其成,比年一奏。湖广清吏司郎中满一人,汉二人员,外郎满二人,汉一人,主事满汉各一人,掌湖北、湖南所属刑名。
河南清吏司郎中满汉各一人,员外郎满二人,汉一人,主事满汉各一人。掌河南所属刑名,兼礼部、詹事府、太常寺、光禄寺、国子监、鸿胪寺、礼科正红旗文移
译旗游牧、察哈尔左翼所属(正黄东半旗、镶黄、正白、镶白、正蓝四旗)的刑名事务。
奉天清吏司:郎中蒙古一人、汉一人,员外郎满汉各一人,主事满汉各一人,掌管盛京、黑龙江、吉林将军及奉天府所属刑名事务,兼办与宗人府、理藩院的文书往来事宜。
江苏清吏司:郎中满汉各一人,员外郎满二人、汉一人,主事满汉各一人,掌管江苏所属刑名事务。
安徽清吏司:郎中满汉各一人,员外郎满汉各一人,主事满汉各一人,掌管安徽所属刑名事务,兼办镶红旗文书往来事宜。
江西清吏司:郎中满汉各一人,员外郎满汉各一人,主事满汉各一人,掌管江西所属刑名事务,兼办正黄旗文书往来事宜。
福建清吏司:郎中满汉各一人,员外郎满汉各一人,主事满汉各一人,掌管福建所属刑名事务,兼办户部户科、镶蓝旗文书往来事宜。
浙江清吏司:郎中满汉各一人,员外郎满一人、汉二人,主事满汉各一人,掌管浙江所属刑名事务及都察院刑科文书往来事宜,并兼管本部条奏汇总题奏及各司驳正案卷之事,汇核成果,每年上奏一次。
湖广清吏司:郎中满一人、汉二人,员外郎满二人、汉一人,主事满汉各一人,掌管湖北、湖南所属刑名事务。
河南清吏司:郎中满汉各一人,员外郎满二人、汉一人,主事满汉各一人,掌管河南所属刑名事务,兼办礼部、詹事府、太常寺、光禄寺、国子监、鸿胪寺、礼科、正红旗文移
关白之事。凡夏令▯审,则布告各司,颁行天下。钦防如制。
山东清吏司郎中,满汉各一人;员外郎,满二人,汉一人;主事,满汉各一人。掌山东所属刑名,兼兵部、太仆寺、兵科文移关白之事。凡歩军营捕获盗窝,歳登其数,请叙。
山西清吏司郎中,满汉各一人;员外郎,满汉各一人;主事,防古一人,汉一人。掌山西及八旗游牧、察哈尔右翼【正黄西半旗、正红、镶红、镶蓝三旗】建威将军右衞都统所属刑名,兼内阁翰林院。
译凡是关白(转移文书、知会各衙门)之事。每到夏季颁布法令时,要审核清楚,然后布告各司,颁行天下。钦定的防范事宜依照定制办理。
山东清吏司设郎中,满、汉各一人;员外郎,满人二人,汉人一人;主事,满、汉各一人。掌管山东所属的刑名事务,兼管兵部、太仆寺、兵科关白文书的转移之事。凡是步军营捕获的盗贼、窝赃案件,每年登记其数目,奏请叙功。
山西清吏司设郎中,满、汉各一人;员外郎,满、汉各一人;主事,蒙古一人,汉人一人。掌管山西以及八旗游牧、察哈尔右翼【正黄旗西半旗、正红旗、镶红旗、镶蓝旗三旗】建威将军右卫都统所属的刑名事务,兼管内阁、翰林院之事。
起居注馆,中书科,内务府,奉宸苑,武备院,上驷院,钦天监,镶白旗文移关白之事。
陜西清吏司郎中满一人,汉二人;员外郎满二人,汉一人;主事满、汉各一人。掌陜西、甘肃所属刑名,兼大理寺文移关白之事,并稽覈囚粮出纳,俾无侵冐。
四川清吏司郎中,满汉各一人;员外郎,满汉各一人;主事,满汉各一人。掌四川所属刑名,兼工部工科文移关白之事。秋审,则序次直省之爰书而稽覈之【总办秋审,满汉司官各四人,于通部司官内简委】
广东清吏司郎中,满汉各一人;员外郎,满二人,汉一人;主事,满汉各一人。掌广东所属刑名,兼銮仪衞正白旗文移关白之事。
广西清吏司郎中,满汉各一人;员外郎,满汉各一人;主事,满汉各一人。掌广西所属刑名,兼通政使司文移关白之事,及以时散给囚衣。
朝审则序其爰书而稽覈之
云南清吏司郎中,满汉各一人;员外郎,满汉各一人;主事,满汉各一人。掌云南所属刑名,兼太医院镶黄旗文移关白之事。
贵州清吏司郎中,满汉各一人;员外郎,满汉各一人;主事,满汉各一人;掌贵州所属刑名,兼吏部吏科、正蓝旗文移关白之事。
督捕清吏司郎中满汉各一人员,外郎满一人,主事满汉各一人,掌中外旗人逃亡之事。堂主事掌文案者满二人,掌章奏者满三人,汉军一人。
司务满汉各一人,掌廵察出入,约束胥▯。凡直省解囚投文,登其数,给以批廻。讼者收其状,呈堂分司听之。
笔帖式百二十有四人,满百有五人,防古四人,汉军十有五人,分▯各司,视事之繁简以为额。提牢主事【于额外及试俸主事内简选满汉各一人掌之,歳周更代】掌稽覈罪囚出入。所属司狱满四人,汉军二人,汉二人,分掌南北监禁。官医二人,以疗囚之疾病。禁卒更夫昼夜廵警,凌虐需索者问如法。
赃罚库司库一人,库使二人【皆满员】掌收见审赃赎银。
律例馆【以满汉司官提调纂修,五年一编辑】
刑制
凡五刑,一曰笞刑,自一十至五十分五等,用小竹板折责,一十折四板,二十折五板,三十折十板,四十折十五板,五十折二十板。旗人及旗奴犯笞者,以鞭代之,不折责。杖罪同。○二曰杖刑,自六十至一百分五等,用大竹板折责,六十折二十板,七十折二十五板,八十折三十板,九十折三十五板,一百折四十板。凡行杖之数,不得过此。罪重于杖者,枷示自一月至三月,悉从本法,皆先枷后责。○三曰徒刑,发本省驿递,自一年至三年分五等,各依年限应役,役满囘籍。徒一年者杖六十,一年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若犯迁徙者,准徒二年;杂犯三流,准徒四年;杂犯斩绞,准徒五年,并杖一百五。
译起居注馆、中书科、内务府、奉宸苑、武备院、上驷院、钦天监、镶白旗有关文书往来知会之事(由陜西司兼管)。
陜西清吏司:郎中满人一人、汉人二人;员外郎满人二人、汉人一人;主事满、汉各一人。掌管陜西、甘肃所属的刑事案件,兼管与大理寺往来行文知会之事,并稽查核实囚粮的出入,使其不被侵占冒领。
四川清吏司:郎中满、汉各一人;员外郎满、汉各一人;主事满、汉各一人。掌管四川所属的刑事案件,兼管与工部工科往来行文知会之事。到秋审时,负责依次编排各省的案卷并加以核查【总办秋审的满、汉司官各四人,从全部司官中挑选委派】。
广东清吏司:郎中满、汉各一人;员外郎满人二人、汉人一人;主事满、汉各一人。掌管广东所属的刑事案件,兼管与銮仪卫正白旗往来行文知会之事。
广西清吏司:郎中满、汉各一人;员外郎满、汉各一人;主事满、汉各一人。掌管广西所属的刑事案件,兼管与通政使司往来行文知会之事,以及按时发放囚衣。
朝审时负责依次编排案卷并加以核查。
云南清吏司:郎中满、汉各一人;员外郎满、汉各一人;主事满、汉各一人。掌管云南所属的刑事案件,兼管与太医院镶黄旗往来行文知会之事。
贵州清吏司:郎中满、汉各一人;员外郎满、汉各一人;主事满、汉各一人;掌管贵州所属的刑事案件,兼管与吏部吏科、正蓝旗往来行文知会之事。
督捕清吏司:郎中满、汉各一人,员外郎满人一人,主事满、汉各一人,掌管京内外旗人逃亡的事务。堂主事中掌管文案的满人二人,掌管奏章的满人三人、汉军一人。
司务满、汉各一人,掌管巡察出入、约束衙役差役。凡各省解送囚犯投递公文,登记数目,发给回执批文。有诉讼的,收下状纸,呈送堂官分派各司审理。
笔帖式一百二十四人,其中满人一百零五人,[防古]四人,汉军十五人,分派各司,依事务繁简确定名额。提牢主事【从额外主事及试俸主事中挑选满、汉各一人担任,每年轮换】掌管稽查核实罪囚的出入。所属司狱满人四人,汉军二人,汉人二人,分别掌管南北监狱的监禁事务。官医二人,负责医治囚犯的疾病。禁卒、更夫昼夜巡逻警戒,若有凌辱勒索囚犯的,按律治罪。
赃罚库司库一人,库使二人【都是满员】,掌管收存正在审理案件的赃款、赎款。
律例馆【由满、汉司官提调编纂,每五年编修一次】。
刑制
共有五种刑罚,一是笞刑,从十下到五十下分五等,用小竹板折算责打,十下折为四板,二十下折为五板,三十下折为十板,四十下折为十五板,五十下折为二十板。旗人及旗下奴仆犯笞刑的,用鞭子代替,不折算责打。杖刑也是如此。二是杖刑,从六十下到一百下分五等,用大竹板折算责打,六十下折为二十板,七十下折为二十五板,八十下折为三十板,九十下折为三十五板,一百下折为四十板。凡是行杖的数目,不得超过此数。罪行重于杖刑的,戴枷示众从一个月到三个月,都依本法执行,都是先戴枷后责打。三是徒刑,发往本省驿站服役,从一年到三年分五等,各依年限服役,服役期满回原籍。徒刑一年的杖打六十,一年半的杖打七十二,两年的杖打八十,两年半的杖打九十,三年的杖打一百。若是犯迁徙罪的,比照徒刑二年论处;杂犯三流罪的,比照徒刑四年论处;杂犯斩、绞罪的,比照徒刑五年论处,并杖打一百零五。徒刑及比照徒刑的,都在服徒刑的地方折算责打。旗人、旗下奴仆犯徒刑的,一律折为戴枷示众。徒刑一年的折为戴枷二十日,一年半折为二十五日,二年折为三十日【比照徒刑二年的相同】,二年半折为三十五日,三年折为四十日;比照徒刑四年的折为五十日,五年的折为六十日,各按杖
徒及准徒皆于充徒之所折责。旗人、旗仆犯徒者,并折枷示。徒一年者折枷二十日,一年半折二十五日,二年折三十日【准徒二年同】二年半折三十五日,三年折四十日;准徒四年者折五十日,五年折六十日,各按杖数鞭责。凡此皆徒之属。○四曰流刑,安置逺方,终身不返,分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为三等。三流并杖一百至配所折责,惟缘坐者不杖。旗人犯流二千里者折枷五十日,二千五百里折五十五日,三千里折六十日,并鞭一百。旗仆犯流,发驻防兵丁为奴。罪重于流者为充军。军有五均,发衞所、改设州县者,则发州县,各量地逺近发之:附近发二千里,邉衞发二千五百里,邉逺发三千里,极边及烟瘴皆发四千里【如无烟瘴地方,即以极邉为烟瘴】五军并杖一百至戍所折责。旗人犯附近军折枷七十日,边衞七十五日,边逺八十日,极边及烟瘴九十日,并鞭一百。旗仆犯军,发边省给驻防兵丁为奴。若发边外为民者,杖与军等。旗人折枷如边衞军,旗仆亦发驻防为奴。重于军者为发遣免死强盗,发黒龙江等处给兵丁为奴,其以他罪犯遣者,旗人正身当差,旗仆为奴,民犯视其情稍可原,或无妻室,改发云贵川广烟瘴地安置,凡此皆流之属。○五曰死刑,曰绞,曰斩,皆下三法司覈拟,罪当者监候,秋后处决,其罪应立决者,三法司奏上得。
防乃行刑,若罪大恶极者,枭首示众,凌迟处死,皆决。
不待时
凡赎刑,轻者为收赎。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军流以下罪者;若妇人犯非奸盗、不孝及习业已成之天文生有犯罪止杖笞者;若过失杀伤人,自笞罪至绞罪者,并准收赎。次轻者为赎罪。若官员正妻,若妇人有力及例难的决者,杖罪余罪,并准赎免。重者为纳赎,分有力、稍有力二等。若军民有力,若举人、监生、生员、冠带官犯非奸盗、诈伪者;若官员革职有余罪及革后别犯流以下罪者,并听纳赎。受赃者不准。凡刺字,犯逃盗者刺;谋故及拒捕杀人者刺;死囚决不待时者刺;旗人刺臂,奴仆刺靣;民徒罪以上刺靣,杖罪以下刺臂。再犯者亦刺靣。刺靣在鬓之下、颊之上;刺臂在腕之上、肘之下。逃犯刺左,余犯刺右。初犯刺左者,再犯、累犯刺右;初犯刺右者,再犯、累犯刺左。罪名刺左者,地名刺右;罪名刺右者,地名刺左【地名谓遣犯应刺所遣地方者】字方一寸五分,画濶一分有半,并不得过限。立决者狱成即刺;监候者奉。
防始刺余犯悉于起解责释之前刺之。若官员犯侵盗、旗人正身脱逃及准盗论罪,与妇人有犯者,不论轻重,皆免刺字。
凡刑具,板以竹箆为之,小竹板重一斤八两,濶一寸五分;大竹板重二斤,濶二寸,梢各减五分,长各五尺五寸。
译数用鞭责打。以上都属于徒刑一类。四是流刑,将罪犯安置到远方,终身不得返回,分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三种流刑都先杖打一百,到配所后再折算责打,只有因连坐而流放的不杖打。旗人犯流刑二千里的折为戴枷五十日,二千五百里的折为五十五日,三千里的折为六十日,并鞭打一百。旗下奴仆犯流刑的,发给驻防兵丁为奴。罪行重于流刑的判为充军。军刑分五等,发往卫所、已改设为州县的地方就发往州县,各按地方远近发遣:附近充军发二千里,边卫充军发二千五百里,边远充军发三千里,极边及烟瘴地方都发四千里【如果没有烟瘴的地方,就以极边地方当作烟瘴地方】。五种军刑都先杖打一百,到戍所后再折算责打。旗人犯附近军刑的折为戴枷七十日,边卫的七十五日,边远的八十日,极边及烟瘴地方的九十日,并鞭打一百。旗下奴仆犯军刑的,发往边省交给驻防兵丁为奴。若发往边外为民的,杖打与军刑相同。旗人折为戴枷比照边卫军刑,旗下奴仆也发往驻防为奴。罪重于军刑的判为发遣免死的强盗,发往黑龙江等地交给兵丁为奴,其中因其他罪名而被发遣的,旗人本人当差,旗下奴仆为奴,平民犯罪如情有可原,或没有妻室的,改发云南、贵州、四川、广西烟瘴地方安置,以上都属于流刑一类。五是死刑,分绞刑、斩刑,都要交下三法司核查拟定,罪行确当的暂时监禁候审,等到秋后处决,其中罪应立即处决的,由三法司奏请皇上,
经批准后才执行刑罚。若罪大恶极的,枭首示众、凌迟处死的,都要立即处决,
不必等待秋后处决的时候。
凡是赎刑,罪轻的叫做收赎。若年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及残废疾病之人,犯军、流以下罪的;若妇人犯罪不属于奸盗、不孝,以及学业已有成就的天文生犯罪只应处以杖、笞的;若因过失杀伤人,从笞罪到绞罪的,都准许收赎。次轻的叫做赎罪。若官员的正妻,若妇人有钱财能力,以及依例难以执行实际刑罚的,杖罪及其余罪行,都准许赎免。重的叫做纳赎,分有力、稍有力两等。若军民有钱财能力的,若举人、监生、生员、有冠带的官员犯罪不属于奸盗、诈伪的;若官员被革职后还有余罪,以及革职后又另犯流刑以下罪的,都听凭纳赎。收受贿赂的不准纳赎。凡是刺字,犯逃跑、盗窃罪的要刺字;犯预谋杀人、故意杀人及拒捕杀人的要刺字;死囚立即处决不必等候秋后的要刺字;旗人刺在手臂上,奴仆刺在脸上;平民犯徒罪以上的刺在脸上,杖罪以下的刺在手臂上。再次犯罪的也要刺脸。刺脸的位置在鬓角之下、脸颊之上;刺臂的位置在手腕之上、肘部之下。逃犯刺左边,其余犯人刺右边。初犯刺左边的,再犯、多次犯罪的刺右边;初犯刺右边的,再犯、多次犯罪的刺左边。罪名刺在左边的,地名刺在右边;罪名刺在右边的,地名刺在左边【地名是指被发遣的犯人应刺明所发遣的地方】。字的大小一寸五分见方,笔画宽一分半,都不得超过这个限度。判立即处决的,案子办成后立刻刺字;判监候的,等
奉到批复才开始刺字,其余的犯人都在起解、责打释放之前刺字。若官员犯侵盗罪、旗人本人脱逃以及依盗罪论处的,与妇人犯罪的,不论轻重,都免于刺字。
凡是刑具,板子用竹片制成,小竹板重一斤八两,宽一寸五分;大竹板重二斤,宽二寸,两端各减五分,长度都是五尺五寸。枷用干木制成,长三尺,宽二尺九寸,重二十五斤。锁颈用钳,用铁制成,配上贯穿的锁链【俗称链子】,共长七尺,重五斤,轻重囚犯都使用这种刑具。手铐用杻,用干木制成【俗称手靠,也有用铁制的,样式与镣铐相同】,长一尺六寸,厚一寸,死罪犯及重犯使用。脚镣用铁制成【俗称镣】,连环重一斤
枷以干木为之,长三尺,濶二尺九寸,重二十五斤。絏颈以钳以铁为之,承以贯索【俗名链】共长七尺,重五斤,轻重囚皆用械。手以杻以干木为之【俗名手靠,有以铁代者,式与镣同】长一尺六寸,厚一寸,死罪及重囚用之。絏足以釱铁为之【俗名镣】连环重一斤,徒罪以上用之。夹棍用木三根,中梃木长三尺四寸,旁木各长三尺,上圆径一寸八分,下方濶二寸,自下而上至六寸,于三木四靣相合处各凿圆窝,径一寸六分,深七分,重案不输实情始用之,不得过二次。拶指用圆木五根,各长七寸,径围各四分五厘,妇人犯重案不得实用之。
凡监禁死囚,禁内监军,流以下禁外监。其强盗、十恶、谋故杀及奉
特防拏问之犯,手足颈各絏三道。窃盗鬬殴人命及军流徒犯之情重者,手足颈各絏一道。情轻各犯及罪止杖笞与妇人犯轻重罪者,止絏颈一道。老幼废疾者散禁。妇人犯罪应禁者,皆别置一室。官员犯罪,公罪自流以下,私罪自杖以下,皆散禁,并责令禁卒看守。
律纲
凡明刑勅法,其文有二,曰律,曰例。律以定罪,例以辅律。凡三十篇,曰名例,曰职制,曰公式,曰户役,曰田宅,曰婚婣,曰仓库,曰课程,曰钱债,曰市廛,曰祭祀,曰仪制,曰宫衞,曰军政,曰关津,曰廐牧,曰邮驿,曰贼盗,曰人命,曰鬬殴,曰骂詈,曰诉讼,曰受赃,曰诈伪,曰犯奸,曰杂犯,曰捕亡,曰防狱,曰营造,曰河防。其目三百四十有六,例各随之。以平庶狱,以儆官邪,以靖▯顽,以昭风劝。廼列十恶之条,定八议之典,别公私之罪,量轻重之情,分首从之法,立加减之科,颁行天下,永为遵守。
凡十恶: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稷】二曰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宫殿】三曰谋叛【谓谋背本国潜从他国】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及夫者】五曰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若采生折割造畜蛊毒魇魅】六曰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物乗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寳合和御药误不依本方及封题错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误不坚固】七曰不孝【谓告言咒骂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奉养有阙居父母防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防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八曰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九曰不义【谓部民杀本府州县正官,军士杀本管官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若杀见受业师及闻夫防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十曰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此十者。
常赦之所不原
凡八议,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功,四曰议贤,五曰议能,六曰议勤,七曰议贵,八曰议賔【八议条目详刑律】此八者犯罪,所司陈奏,请
防毋擅勾问若奉
防推鞫者开具所犯罪名奏请
上裁,应议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及子孙犯罪,亦如之。
译,徒罪以上的使用。夹棍用三根木棍,中间的木棍长三尺四寸,两旁的木棍各长三尺,上端圆径一寸八分,下端方宽二寸,从下往上到六寸处,在三根木头四面相合的地方各凿一个圆窝,直径一寸六分,深七分,重大案件不肯招供实情时才使用,不得超过两次。拶指用五根圆木,各长七寸,直径周长各四分五厘,妇人犯重大案件不肯招供实情时才使用。
凡是关押死囚,在监内加派士兵看守,流刑以下的在监外看守。其中强盗、犯十恶重罪、预谋故意杀人以及奉
特旨拿问的犯人,手、脚、脖子各锁三道。犯窃盗、斗殴致人命及军、流、徒刑中情节较重的犯人,手、脚、脖子各锁一道。情节较轻的各犯及只判杖、笞的犯人与妇人犯轻重罪的,只锁脖子一道。老幼及残废疾病的分散关押。妇人犯罪应关押的,都另设一间牢房。官员犯罪,公罪从流刑以下、私罪从杖刑以下的,都分散关押,并责令禁卒看守。
律纲
凡是制定刑律法令,条文有两种,一是律,一是例。律用来定罪,例用来辅助律。共有三十篇,即名例、职制、公式、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祭祀、仪制、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贼盗、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营造、河防。其中细目共三百四十六条,例文各自附随于律文之下。用来公平审理各种案件,用来警戒官吏的邪僻行为,用来平定顽劣之徒,用来彰显教化劝善的宗旨。于是列出十恶的条款,制定八议的典章,区分公罪、私罪,衡量情节轻重,划分首犯、从犯的处理办法,设立加刑、减刑的规定,颁行天下,永远遵守。
凡是十恶:一是谋反【指图谋危害国家社稷】;二是谋大逆【指图谋毁坏宗庙、山陵、宫殿】;三是谋叛【指图谋背叛本国,暗中投靠他国】;四是恶逆【指殴打及谋杀祖父母、父母,丈夫的祖父母、父母,杀害伯叔父母、姑母、兄姊、外祖父母及丈夫的】;五是不道【指杀害一家没有犯死罪的三人以上及肢解人体,若采生折割、制造蓄养蛊毒、施行魇魅的】;六是大不敬【指盗窃大祀所用的神御物品、皇帝乘坐的车驾及服御物品,盗窃或伪造御用玺印,调配御用药物出错不依照原方,或封题出错,若制作御膳误犯饮食禁忌,御用船只不坚固的】;七是不孝【指控告、咒骂祖父母、父母,丈夫的祖父母、父母,以及祖父母、父母在世时另立户籍、分财另居,若奉养有所欠缺,在为祖父母、父母服丧期间自行嫁娶,若在丧期作乐、脱去丧服改从吉服,听闻祖父母、父母去世隐瞒不举行哀悼,诈称祖父母、父母去世的】;八是不睦【指谋杀及卖掉缌麻以上的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及大功以上的尊长、小功尊属的】;九是不义【指本地百姓杀害本府州县的正官,军士杀害本管的官吏,士卒杀害本部五品以上的长官,若杀害现在跟随受业的老师,以及听闻丈夫去世不举行哀悼,若作乐、脱去丧服改从吉服以及改嫁的】;十是内乱【指奸淫小功以上的亲属,父亲、祖父的妾以及与之通奸的】。以上这十种,
是常规赦免所不能原谅的。
凡是八议:一是议亲,二是议故,三是议功,四是议贤,五是议能,六是议勤,七是议贵,八是议宾【八议的具体条目详见刑律】。这八种人犯罪,主管官员上奏陈明,请示
批复,不得擅自逮捕审问;若奉
旨审讯的,要开列所犯罪名奏请
皇上裁决。应议之人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及子孙犯罪,也照此办理。犯十恶罪的,都不适用此律。其亲属、奴仆倚仗权势欺压百姓的,加常人之罪一等治罪。
凡文武官员犯公罪,应笞十下的,罚俸一个月;二十、三十下的,各递加一个月;四十、五十下的,各递加三个月。应杖打的,六十下罚俸一年;七十下降一级;八十下降二级;九十下降三级,都留任;一百下降四级,调用。犯私罪,应笞十下的,罚俸两个月;二十下罚俸三个月;三十、四十、五十下的,各递加三个月。应杖打的,六十下降一级;七十下降二级;八十下降三级;九十下降四级,
犯十恶者,皆不用此律。其亲属、奴仆▯势虐民者,加常人罪一等。
凡文武官犯公罪,应笞一十者,罚俸一月;二十三十,各递加一月;四十五十,各递加三月。应杖者,六十,罚俸一年;七十,降一级;八十,降二级;九十,降三级,皆留任;一百,降四级,调用。犯私罪,应笞一十者,罸俸两月;二十,罸俸三月;三十四十五十,各递加三月。应杖者,六十,降一级;七十,降二级;八十,降三级;九十,降四级,皆调用;一百,革职。无官犯罪,有官事发,公罪笞杖纳赎,私罪论如律。卑官犯罪,迁官事发,在任犯罪,去任事发,皆依律分公私罪科断。其以理去官者,与见任同;封赠官与正官同。妇人义絶于夫,不改适者,得与其子之官品同。犯罪者,并依职官犯罪律拟断。失防城池,获罪军旅及犯贪墨者,追夺。
诰勅无官犯赃,有官发觉,以无禄人科;有官犯赃,无官发觉,以有禄人科;致仕及封赠官犯赃,与无禄人同。○同僚官犯公罪,以吏典为首,首领官减吏典二等,佐二官又减二等,长官又减一等。若同僚官断罪,一人有私者,自依故出入论;余不知情者,止以失出入论。下司申上司失误,准行者,各递减下司官吏二等;上司行下司失误奉行者,各递减上司官吏三等。公事失错,自觉举免罪;同僚有一人觉举者,余人并免罪;断罪已论决者,不用此律。
凡数罪并发及一罪先发未论决余罪后发者,并从其重者论,罪同者从一科断。一罪先发已论决,余罪后发,罪同者勿论,重者通计已决之数以充后数。若应入官、赔偿、刺字、罢职、罪止者,各尽本法。本条虽有罪名,而有所规避,罪重者从其重论。犯时不知者,本应罪重,依凡人论;本应罪轻,听从本法。其因人连累致罪,而正犯自死者,减本罪二等。若正犯原免及减等收赎,亦准原免、减等收赎法。
凡人共犯罪者,以先造意一人为首,余人为从,减为首罪一等。一家人共犯罪者,止坐尊长。尊长老疾,坐尊长之次者。侵盗损伤于人,以凡人首从论。共犯罪而首从本罪异者,各以本律首从论。其律本文言“皆”者,罪无首从;不言“皆”者,依首从法。犯罪事发在逃,有见获者,称逃者为首。更无明证,即决其从罪。逃者后获,转称前获人为首,质问得实,还依首论。通计已决之数,以充后数。如逃者所犯,众证明确,获日即同狱成,不必更质,以应得之罪罪之。
凡加罪,就本罪递加而重;减罪,自本罪递减而轻。加者数满,廼坐;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至于死减者,死罪减一等为流;流罪减一等为徒。二死三流,皆同一减,准徒减以一年为差;正徒减以半年为差。
译都调用;一百下革职。没有官职的人犯罪,后来有了官职才被发觉的,公罪按笞杖纳赎处理,私罪依律论处。低级官员犯罪,升迁后才被发觉的,在原任上犯罪,离任后才被发觉的,都依律分公罪、私罪判处。因故辞官的,与现任官员同等对待;封赠的官员与正式官员同等对待。妇人与丈夫在道义上断绝关系、没有改嫁的,可以按照其子的官品同等对待。犯罪的,都依照官员犯罪律例判决。因失守城池获罪,或因军旅之事获罪,以及犯贪污罪的,追夺官职。
诰敕方面,没有官职时犯赃罪,有了官职后才被发觉的,按无俸禄之人论处;有官职时犯赃罪,没有官职后才被发觉的,按有俸禄之人论处;退休及封赠的官员犯赃罪,与无俸禄之人同等对待。同僚官员共犯公罪的,以吏典为首犯,首领官比吏典减二等,佐贰官再减二等,长官再减一等。若同僚官员判罪时,其中一人有私心的,按故意出入人罪论处;其余不知情的,只按失察出入人罪论处。下级官署呈报上级,上级失误照准施行的,各按下级官吏减二等;上级下达指令给下级,下级失误照办的,各按上级官吏减三等。公事失误,自己发觉举报的免罪;同僚中有一人发觉举报的,其余人都免罪;已经判决执行的,不适用此律。
凡是数罪并发以及一罪先被发觉尚未判决、其余罪后被发觉的,都按其中最重的罪论处,罪行相同的按一罪判处。一罪先被发觉已判决执行,其余罪后被发觉,罪行相同的不再论处,罪重的通计已判决的数目来抵充后来的数目。若应当没入官府、赔偿、刺字、罢职、以罪止为限的,各依本法执行。本条虽有罪名,但有意规避的,罪重的按重罪论处。犯罪时不知情的,本应重罪的,依照常人论处;本应轻罪的,听从本法处理。因牵连他人获罪,而正犯本人已死的,减本罪二等。若正犯本应获得赦免或减等收赎的,也按原免、减等收赎的办法处理。
凡是数人共同犯罪的,以最先出主意的一人为首犯,其余人为从犯,比照首犯之罪减一等。一家人共同犯罪的,只治罪于尊长。尊长年老或有疾病的,治罪于尊长之下的次一位。侵占、盗窃、损害伤害他人的,按常人首从之法论处。共同犯罪而首犯、从犯所犯本罪不同的,各依本律的首从之法论处。律文本条如果说"皆"字的,罪行不分首从;不说"皆"字的,依首从之法处理。犯罪事发后在逃,有被抓获的,以逃跑的人为首犯。如果没有明确证据,就先判决被抓获的人从犯之罪。逃犯后来被抓获,反过来指认先前抓获的人为首犯,经查问核实的,仍依首犯论处。通计已判决的数目,来抵充后来的数目。如果逃犯所犯的罪行,众多证据确凿明确的,抓获当日即视同已成案,不必再加质证,按应得之罪判处。
凡是加重刑罚,就从本罪依次递加而加重;减轻刑罚,就从本罪依次递减而减轻。加重的数目满了,才治罪;罪行止于杖打一百、流放三千里的,不得再加重。至于死罪减轻的,死罪减一等为流刑;流刑减一等为徒刑。二死、三流,都同样只能减一等,比照徒刑的以一年为一个差等;正式徒刑的以半年为一个差等。流刑加为徒刑的,一次减为比照徒刑四年;再次减为正式徒刑三年。杖刑以下依次以十为单位递减。凡是罪行应当减轻的,若是从犯,若是自首,若是过失或失察,若是公罪,若因牵连他人而正犯本人已死的,都可以累加减轻。减到底就不再治罪。凡是同居的亲属,以及不同居的大功以上的亲属,外祖父母,外孙,妻子的父母,女婿,孙媳妇,丈夫的兄弟,兄弟的妻子,有罪相互容隐的,奴仆、雇工人为家长隐瞒的,都不予论罪。若泄漏其事,通报消息,导致罪人隐匿逃跑的,也不
流罪加徒者,一减为准徒四年;再减为正徒三年。杖以下递减以十。其罪之应减者,若为从,若自首,若故失,若公罪,若因人干连,正犯自死者,并得累减。减尽者无科。凡同居亲属及不同居大功以上亲,外祖父母,外孙,妻之父母,子壻,孙之妇,夫之兄弟,兄弟之妻,有罪相为容隐,奴仆雇工人为家长隐者,皆勿论。若漏泄其事,通报消息,致罪人匿逃者,亦不坐。小功以下减凡人三等,无服之亲减一等,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凡化外人犯罪者,依律拟断,▯理藩院者,依防古例。苗夷犯军、流、徒者,折枷;情重者,同家口迁徙六百里外安置。罪应论死者,如常法。其自相讼者,以苗例科之。
凡读律内外诸司百执事,不得妄生意见变更成法。歳终各从上司考校,有不能讲解律义者论。○律之书法有八:非正犯而与正犯同罪者曰以【如监守贸易官物无异实盗,故以枉法论,以盗论,并除名刺字,罪至斩绞并全科】取此以例彼曰准【如准枉法,准窃盗论,但准其罪不在除名刺字之例,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分首从曰皆【如监临主守职役同情,盗所监守官物并赃满数,皆斩之类】情有别而法无异者曰各【如诸色匠人拨赴内府工作,若不亲自应役,雇人冐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之类】更端而竟所未尽者曰其【如论八议罪犯,先行奏请,其犯十恶不用此律之类】因类而推曰及【如彼此皆罪之赃及应禁之物,则没官之类】无庸再计者曰即【如犯罪事发在逃者,众证明白,即同狱成之类】设言以广其义曰若【如犯罪时未老疾,事发时老疾,以老疾论,若在徒年限内老疾者亦如之之类】律中称期亲祖父母者,曽高同;称孙者,曽元同;适孙承祖与父母同【缘坐者各从祖孙本法】适母、继母、慈母、养母与亲母同【改嫁、义絶及殴杀子孙者异是】称子者,男女同;称道士、女冠者,僧尼同;若于其受业师与伯叔父母同,其于弟子与兄弟之子同【犯谋故杀者异是】称监临,以分位言,凡统摄所属专制由己者并是;称主守,以责任言,凡官吏库级躬亲典守者并是;称一日者,以百刻【惟计工者自朝至暮不以百刻为限】称年者,以三百六十日;称人年者,以籍册为定;称众者,三人以上;称谋者,二人以上有谋诸心者,一人同二人之法;称与同罪者,至死减一等;称罪同者,不减。
钦定大清会典卷六十八
<史部,政书类,通制之属,钦定大清会典》>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大清防典卷六十九
刑部
听断
凡鞫狱,官听讼,依原告人本状推问,不得于状外别求他事,摭拾人罪。谳狱必研讯实情,得确供孚合,廼定。
译治罪。小功以下的亲属比常人减三等治罪,没有服制的亲属减一等,犯谋反等以上重罪的不适用此律。
凡是化外之人犯罪的,依律判处,属于理藩院管辖的,依照蒙古之例处理。苗人、夷人犯军刑、流刑、徒刑的,折为戴枷;情节严重的,连同家眷迁徙到六百里外安置。罪应判处死刑的,依照通常的法律处理。至于自相诉讼的,用苗例治罪。
凡是研习律法的内外各衙门官吏,不得随意生出己见擅自变更成法。每年年终由上级考核,有不能讲解律义的要论处。律文中的措辞用法有八种:不是正犯而与正犯同罪的叫做"以"【如监守自盗贸易官物的,与真正的偷盗没有区别,所以按"以枉法论"、"以盗论",一并除名刺字,罪至斩绞的都全部照实科罪】;比照此罪套用彼罪的叫做"准"【如"准枉法"、"准窃盗论",只是比照其罪但不适用除名刺字的条例,罪止于杖打一百、流放三千里】;不分首从的叫做"皆"【如监守、主管职役互相勾结,共同盗窃所监守的官物且赃款满数的,都要处斩之类】;情节有差别而法律没有不同的叫做"各"【如各色工匠被拨派到内府做工,若不亲自应役,雇人冒名顶替代役以及代替之人,各杖打一百之类】;换个说法而把没说完的意思说尽的叫做"其"【如论及八议罪犯,先要奏请,其中犯十恶罪的不适用此律之类】;由此类推的叫做"及"【如彼此都有罪的赃物以及应当查禁的物品,都没收入官之类】;不必再另行计算的叫做"即"【如犯罪事发后在逃的,众多证据明确的,即视同已成案之类】;用假设之词来推广其含义的叫做"若"【如犯罪时尚未年老或残疾,事发时已年老残疾的,按老疾之律论处,若在服徒刑年限内年老残疾的也是如此之类】。律文中称"期亲祖父母"的,曾祖、高祖同等对待;称"孙"的,曾孙、玄孙同等对待;嫡孙承袭祖父之位的与父母同等对待【但涉及连坐的,各依祖孙本身的法律规定】;嫡母、继母、慈母、养母与亲生母亲同等对待【改嫁、断绝母子关系及殴杀子孙的情形除外】;称"子"的,男女同等对待;称"道士、女冠"的,僧尼同等对待;若对其受业老师,与伯叔父母同等对待,老师对其弟子,与兄弟之子同等对待【但犯预谋杀人、故意杀人的除外】;称"监临"的,是就其职权地位而言,凡统摄所属、专断由己的都算是;称"主守"的,是就其责任而言,凡官吏、库吏亲自典守管理的都算是;称"一日"的,以百刻为准【只有计算工程的从早到晚不以百刻为限】;称"年"的,以三百六十日为准;称"某人年岁"的,以户籍册上登记为准;称"众"的,指三人以上;称"谋"的,指两人以上心中有共同图谋的,一人也依照两人之法处理;称"与同罪"的,比死罪减一等;称"罪同"的,不予减等。
钦定大清会典卷六十八
<史部,政书类,通制之属,钦定大清会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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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大清会典卷六十九
刑部
听断
凡是审理案件,官员听讼时,要依据原告人本状进行推问,不得在状纸之外另求其他事项,牵强附会加人罪名。审理案件必须详细审讯查明实情,得到确切供词彼此吻合,才能定案。案卷方面,囚犯不能自己书写的,由吏员记录供词,读给他听,原告、被告双方都表示信服,才能依法定案。不得删改供词,罗织罪名逼供成招,也不得凭据不足、草率定案。
凡是暂时关押囚犯等候对质,囚犯若有同案犯在其他地方的,听候勾取到案。若在其他地方案发正被审问的,以轻案囚犯移就重案囚犯,罪行相当的,以少数囚犯移就多数囚犯,人数相当的,后发案的移就先发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