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防典卷六
○凡出征、公差、丁忧、告病、养亲、给假、▯补、降调未补者,均由该衙门注考升转、降调及旗员改授部院官到任半年者,从新任考覈;未及半年者,从原任考覈。○一等官除内阁侍读、学士、翰詹、开坊各官不引
见不优叙其余各官由部引
见准一等者,加一级。遇保荐时,该堂官即于一等人员内选取。阅俸未满三年及离任已逾半年者,均不得与一等【升补官通理前俸,降调起废及外任改补京官均不通理前俸】其入八法应去之员,除贪酷外,均引。
见【老疾不能引见者听】注考徇情及遗漏舛错者,罪之一等。官于本任内犯贪劣事迹者,并罪原荐官,自觉举者免议,在他处犯者亦免议。○八法降革官呈辩已寃及诬讦注考官者,罪之所告事不准行【大计同】○京察官以二月二十五日为始,停其议处,竢事毕出榜后补行奉。
特防者不在此例
大计之制,直省督抚覈其属官功过事迹,注考缮册,举以卓异,劾以八法,不入举劾者为平。等限十一月内具题到部,防同都察院吏科京畿道考察题覆。如督抚莅任未久,不及周知属官贤否者,疏请展限。○丁忧裁汰官未补授者,从原任考覈;升转降调官改任一年以上者,从新任考覈;未及一年者,从旧任考覈。其老病休致、终养官不必注考,解任官惟纠叅贪汚者不注考,余或一事论劾,或彼此讦告,仍覈其平日政绩注考,不以一时缘事畧之。○上考曰卓异,自道府以至佐杂,才守兼优,阅俸满三年者【调任官员通计前俸】均准荐举。其因公罣误罚俸降级之员,如居官廉能,亦许别疏列荐,由部覈覆得。
防后檄令赴京引
见准卓异者注册
赐衣一袭,回任,▯升。如荐举不实,遗漏该员处分之案者,分别议处。卓异官犯贪酷不法,其原荐官,或同省,或不同省,分别察议。能自觉举及经同荐举官觉举者,皆免议。○八法官处分及引
见均如京察例,纠劾失实者罪之。○不入举劾官,自知州、知县以上,仍令督抚以守政才年四格注考,具册咨部覈定等次,彚缮黄册进。
呈
致仕
凡满汉大臣引年乞休得
防或以原品休致,或晋秩,或加衔,或令乘传还乡,或
官其子孙或给以原俸皆出自
特恩不为定制
凡四品以下官,吿休,内则堂官覈咨,外则督抚覈咨,由部具题,以原品休致。其年老有疾、恋职旷官者,纠叅勒令休致。
告病
凡京官告病,听囘籍调理,不限年。三品以上自行陈奏,余皆取具同乡官结,咨部彚题。病痊赴补。旗员告病,该管官委官▯验,酌给假期调治,以半年为限。逾限者,咨部别选。○外任官告病,督抚委官确验,平庸者勒令休致,优者疏请听囘籍调治。
译去应留,缮写成册后上奏。
命下后榜示以昭劝惩。
皇帝谕旨下达后张榜公布,以彰明劝勉惩戒之意。
○凡出征、公差、丁忧、告病、养亲、给假、〇补、降调未补者,均由该衙门注考升转、降调及旗员改授部院官到任半年者,从新任考覈;未及半年者,从原任考覈。
凡因出征、公差、丁忧、告病、养亲、告假、候补、降调而尚未补任的官员,都由所在衙门记录考核。因升转、降调以及旗员改授部院官职,到任满半年的,按新任职务考核;不满半年的,按原任职务考核。
○一等官除内阁侍读、学士、翰詹、开坊各官不引
一等官员中,除内阁侍读、学士、翰林院詹事府、开坊各官不予引见外,
见不优叙其余各官由部引
不给予优先叙用;其余各官由吏部引见。
见准一等者,加一级。遇保荐时,该堂官即于一等人员内选取。
经引见批准为一等的,加一级。遇到保荐的时候,该衙门堂官就在一等人员中选取。
阅俸未满三年及离任已逾半年者,均不得与一等【升补官通理前俸,降调起废及外任改补京官均不通理前俸】其入八法应去之员,除贪酷外,均引。
支俸未满三年以及离任已超过半年的,都不得列入一等(升补官员的俸期可与前任累计计算,降调、起用被废黜及外任改补京官的,都不能与前任俸期累计计算)。属于八法之内应予去职的官员,除贪婪残酷者外,都予以引见。
见【老疾不能引见者听】注考徇情及遗漏舛错者,罪之一等。
(年老有病不能引见的听凭处理)记录考核时如有徇私偏袒以及遗漏错误的,予以治罪,比原定处分加重一等。
官于本任内犯贪劣事迹者,并罪原荐官,自觉举者免议,在他处犯者亦免议。
官员在本任内犯有贪污劣迹的,一并追究原来举荐官员的罪责;如果是官员自己检举揭发的,可免于议处;如果是在其他地方犯罪的,也可免于议处。
○八法降革官呈辩已寃及诬讦注考官者,罪之所告事不准行【大计同】
被列入八法而降革的官员,若呈诉自己是冤枉的,并诬告攻讦负责记考的官员,要治其罪,所告的事情不予受理(大计的规定也相同)。
○京察官以二月二十五日为始,停其议处,竢事毕出榜后补行奉。
京察从二月二十五日开始,被考察官员的议处暂停执行,等到考察结束张榜公布之后,再补行执行奉旨事宜。
特防者不在此例
经皇帝特别指示的不在此例。
大计之制,直省督抚覈其属官功过事迹,注考缮册,举以卓异,劾以八法,不入举劾者为平。
大计的制度:各直省督抚核查所属官员的功过事迹,记录考核缮写成册,考绩优异的加以举荐,属于八法之内的加以弹劾,未被举荐或弹劾的定为"平等"。
等限十一月内具题到部,防同都察院吏科京畿道考察题覆。
以上考核须在十一月以内写成题本报到吏部,会同都察院、吏科、京畿道进行考察,写题本回覆。
如督抚莅任未久,不及周知属官贤否者,疏请展限。
如果督抚到任时间不长,来不及全面了解属官的贤能与否,可上疏请求展延期限。
○丁忧裁汰官未补授者,从原任考覈;升转降调官改任一年以上者,从新任考覈;未及一年者,从旧任考覈。
因丁忧、裁汰而尚未补授新职的官员,按原任职务考核;因升转、降调改任满一年以上的,按新任职务考核;不满一年的,按原任职务考核。
其老病休致、终养官不必注考,解任官惟纠叅贪汚者不注考,余或一事论劾,或彼此讦告,仍覈其平日政绩注考,不以一时缘事畧之。
因年老有病退休、或因赡养父母而终养的官员,不必记考;解任官员中只有被纠参贪污的不必记考,其余的即使因一事被弹劾,或彼此互相攻讦告发,仍要核查其平日的政绩记入考核,不能因一时的事故而将其忽略不计。
○上考曰卓异,自道府以至佐杂,才守兼优,阅俸满三年者【调任官员通计前俸】均准荐举。
考核上等称为"卓异",从道员、知府直到佐贰、杂职官员,凡才能操守都优异、支俸满三年的(调任官员的俸期可与前任合并计算),都准予荐举。
其因公罣误罚俸降级之员,如居官廉能,亦许别疏列荐,由部覈覆得。
因公事失误而被罚俸、降级的官员,如果为官清廉能干,也准许另外上疏列名举荐,由吏部核查后回覆批准。
防后檄令赴京引
批准后行文命令赴京引见。
见准卓异者注册
经引见批准为卓异的,予以注册。
赐衣一袭,回任,〇升。如荐举不实,遗漏该员处分之案者,分别议处。
赐给衣服一套,返回原任,予以升迁。如果举荐不实,或遗漏了该官员应受处分的案件,分别予以议处。
卓异官犯贪酷不法,其原荐官,或同省,或不同省,分别察议。
被评为卓异的官员如果犯有贪污残酷的不法行为,原来举荐他的官员,不论是否同省,都要分别核查议处。
能自觉举及经同荐举官觉举者,皆免议。
如果能自己检举揭发,或经同为举荐的官员检举揭发的,都可免于议处。
○八法官处分及引
八法之内官员的处分以及引见,
见均如京察例,纠劾失实者罪之。
都与京察的规定相同,纠察弹劾不实的要治罪。
○不入举劾官,自知州、知县以上,仍令督抚以守政才年四格注考,具册咨部覈定等次,彚缮黄册进。
未被举荐也未被弹劾的官员,从知州、知县以上,仍命令督抚按操守、政务、才能、年龄四格进行记考,编成册子咨送吏部核定等次,汇总缮写成黄册呈进。
呈
(呈进)
致仕
凡满汉大臣引年乞休得
凡满汉大臣年老引退请求退休的,得到
防或以原品休致,或晋秩,或加衔,或令乘传还乡,或
批准:或以原品级退休,或晋升官阶,或加授官衔,或命乘驿车返乡,或
官其子孙或给以原俸皆出自
授予其子孙官职,或给予原来的俸禄,这些都出自
特恩不为定制
皇帝的特别恩典,不作为固定的制度。
凡四品以下官,吿休,内则堂官覈咨,外则督抚覈咨,由部具题,以原品休致。
凡四品以下的官员告老请求退休的,在京由所在衙门堂官核查咨报,在外由督抚核查咨报,再由吏部写成题本,以原品级退休。
其年老有疾、恋职旷官者,纠叅勒令休致。
其中有年老有病却贪恋官职、荒废职务的,予以纠参,勒令退休。
告病
凡京官告病,听囘籍调理,不限年。
凡京官告病的,听凭其回原籍调养,不限年限。
三品以上自行陈奏,余皆取具同乡官结,咨部彚题。病痊赴补。
三品以上官员自行奏报,其余的都要取得同乡官员出具的保结,咨报吏部汇总题奏
道府以上应否囘籍,由部请。
旨病痊后,州县以上官、督抚咨部引。
见以原官补用佐杂官【州同以下】咨部补用试用官,仍赴原省试用。○内外官员揑饰告病者,本人及验看出结官皆议处。囘籍官营私滋事,扰害地方者夺职。有司不行申报及既报而督抚不具题者,皆议处。
功过
凡外任官,地丁、漕项全完,盐课、盐引全完,运粮全完,劝民垦荒、营田,缉获▯盗、逃叛、私铸、私销、制造赌具、私出海洋等犯,以及牧字蕃息,狱无疎脱,修筑水利,捐谷贮仓,河工栽桞、栽苇者,均分别议叙、加级、纪録,有差。
凡议处官贠,援引律文笞杖等罪名,审其公私,以定议。公罪应笞一十,罚俸一月;二十三十,各递加一月;四十五十,各递加三月。杖六十,罚俸一年;七十,降一级;八十,降二级;九十,降三级,皆留任。杖一百,降四级,调用。私罪应笞一十,罚俸两月;二十,罚三月;三十四十五十,各递加三月。杖六十,降一级;七十,降二级;八十,降三级;九十,降四级,皆调用。杖一百,革职。
凡因公降革各部司官及五城指挥等官,如实习练政务,人才出众者,许该堂官保奏引。
见请
旨或以所降之级从寛留任,或降用,或别用,或照部议降革。外任官自知县以上,均缮该员履歴,附疏进。
呈如奉
旨令督抚出具考语送部引
见或以原官铨选者,仍带所降之级,或降用,或别用。
或照部议降革
凡官员议罚、升转及降调者,各罚现任俸。裁汰、给假、丁忧、解任官,各竢补官日罚俸。革职留任官,竢开复扣抵。○王公以下世爵任部院事者,遇罚俸之案,照本任应罚之俸,于世爵俸内扣除,余俸仍给。○外任官应追罚俸银,休致、病故者豁免。革职知县以上,仍追食过编俸。佐贰杂职因贪赃枉法革职者,追俸;因公罣误者,免追。凡官员升任后,遇原任内应得降调处分,以见任之职降调。大衔借补小任之员,遇降调之案,系捐职、考职者,照现任降调原衔带于降调之任,不凖以原衔升转。如现任无级可降,即革任以原衔休致,不准补用。系▯补、▯选、捐职即用者,仍照原衔降调。○降级留任官遇
恩诏及议叙加级准其抵销
凡降罚系京察大计处分及虚降者皆不抵销,余皆准以加级纪录抵销【纪录一次抵罚俸六月,四次抵降一级。军功纪录一次准作二次加一级,准作二级。有卓异即升注册者皆准抵降一级】因公罣误降革后,经开复仍给还原任内加级纪录。老病休致官任内应得加级纪录,仍注册催徴。督徴未完处分,惟军功及钱粮全完所得加级纪录准抵,余不准抵。司官遗漏抵销及重复抵销者,皆议处。
译。病愈后前往补任。
旗员告病,该管官委官〇验,酌给假期调治,以半年为限。逾限者,咨部别选。
旗人官员告病的,由该管官员委派官员验看,酌情给假调理,以半年为限。超过期限的,咨报吏部另行选用。
○外任官告病,督抚委官确验,平庸者勒令休致,优者疏请听囘籍调治。
外任官员告病的,由督抚委派官员确实查验,属庸碌的勒令退休,属优秀的上疏请示,听凭其回籍调治。
道府以上应否囘籍,由部请。
道员、知府以上的官员是否应准回籍,由吏部请示。
旨病痊后,州县以上官、督抚咨部引。
(奉旨后)病愈之后,州县以上的官员,由督抚咨报吏部引见。
见以原官补用佐杂官【州同以下】咨部补用试用官,仍赴原省试用。
经引见后以原官补用;佐贰杂职官员(州同以下)咨报吏部补用;属于试用官的,仍前往原省试用。
○内外官员揑饰告病者,本人及验看出结官皆议处。
京内外官员如有捏造病情、虚报告病的,本人以及验看出具证明的官员都要予以议处。
囘籍官营私滋事,扰害地方者夺职。
回籍的官员如营私生事、扰害地方的,予以革职。
有司不行申报及既报而督抚不具题者,皆议处。
有关部门不予申报,以及已申报而督抚不写题本上奏的,都要予以议处。
功过
凡外任官,地丁、漕项全完,盐课、盐引全完,运粮全完,劝民垦荒、营田,缉获〇盗、逃叛、私铸、私销、制造赌具、私出海洋等犯,以及牧字蕃息,狱无疎脱,修筑水利,捐谷贮仓,河工栽桞、栽苇者,均分别议叙、加级、纪録,有差。
凡外任官员,地丁钱粮、漕项全部完纳,盐课盐引全部完纳,运粮任务全部完成,劝导百姓开垦荒地、经营田地,缉拿获盗贼、逃犯叛徒、私铸私销钱币、制造赌具、私自出海等罪犯,以及牧养繁育牲畜有成效,监狱没有疏漏脱逃的情况,修筑水利工程,捐献谷物储备粮仓,河工栽种柳树、芦苇的,都分别予以议叙、加级、纪录,各有差等。
凡议处官贠,援引律文笞杖等罪名,审其公私,以定议。
凡议处官员,援引律文中笞刑、杖刑等罪名,要审查其属于因公还是因私,以此确定议处的轻重。
公罪应笞一十,罚俸一月;二十三十,各递加一月;四十五十,各递加三月。
因公获罪,应笞刑十下的,罚俸一个月;二十下、三十下的,各依次递增一个月;四十下、五十下的,各依次递增三个月。
杖六十,罚俸一年;七十,降一级;八十,降二级;九十,降三级,皆留任。
杖刑六十下的,罚俸一年;七十下的,降一级;八十下的,降二级;九十下的,降三级,都留任。
杖一百,降四级,调用。
杖刑一百下的,降四级,调用。
私罪应笞一十,罚俸两月;二十,罚三月;三十四十五十,各递加三月。
因私获罪,应笞刑十下的,罚俸两个月;二十下的,罚三个月;三十下、四十下、五十下的,各依次递增三个月。
杖六十,降一级;七十,降二级;八十,降三级;九十,降四级,皆调用。
杖刑六十下的,降一级;七十下的,降二级;八十下的,降三级;九十下的,降四级,都调用。
杖一百,革职。
杖刑一百下的,革职。
凡因公降革各部司官及五城指挥等官,如实习练政务,人才出众者,许该堂官保奏引。
凡因公事而被降革的各部司官以及五城指挥等官,如果确实熟习政务、才能出众的,准许所在衙门堂官保荐上奏,予以引见。
见请
(引见后请示)
旨或以所降之级从寛留任,或降用,或别用,或照部议降革。
奉旨后,或按所降的品级从宽留任,或降级录用,或另行任用,或照吏部原议降革。
外任官自知县以上,均缮该员履歴,附疏进。
外任官员从知县以上,都要缮写该官员的履历,附在奏疏中呈进。
呈如奉
呈奏。如果奉
旨令督抚出具考语送部引
旨命令督抚出具考语送交吏部引见,
见或以原官铨选者,仍带所降之级,或降用,或别用。
引见后或以原官铨选任用的,仍带所降的品级;或降级录用,或另行任用。
或照部议降革
或按吏部原议降革。
凡官员议罚、升转及降调者,各罚现任俸。
凡官员被议处罚俸、或升转、降调的,都以现任的俸禄为准处罚。
裁汰、给假、丁忧、解任官,各竢补官日罚俸。
被裁汰、给假、丁忧、解任的官员,各等到重新补官之日再予罚俸。
革职留任官,竢开复扣抵。
革职留任的官员,等到获得开复处分之日再予扣抵。
○王公以下世爵任部院事者,遇罚俸之案,照本任应罚之俸,于世爵俸内扣除,余俸仍给。
王公以下有世爵而在部院任职的,遇到罚俸的案件,按本任应罚的俸禄数额,从世爵的俸禄中扣除,其余俸禄仍照给。
○外任官应追罚俸银,休致、病故者豁免。
外任官员应追缴的罚俸银两,如已退休或病故的,予以豁免。
革职知县以上,仍追食过编俸。
革职的知县以上官员,仍要追缴已支领的正俸。
佐贰杂职因贪赃枉法革职者,追俸;因公罣误者,免追。
佐贰、杂职官员因贪赃枉法而革职的,追缴俸禄;因公事失误而革职的,免于追缴。
凡官员升任后,遇原任内应得降调处分,以见任之职降调。
凡官员升任之后,遇到原任内应得的降调处分,就以现任的职务执行降调。
大衔借补小任之员,遇降调之案,系捐职、考职者,照现任降调原衔带于降调之任,不凖以原衔升转。
以大品级官衔借补小任的官员,遇到降调的案件,如果是捐纳出身或考试授职的,按现任降调,把原来的品级带到降调后的任所,不准以原品级升转。
如现任无级可降,即革任以原衔休致,不准补用。
如果现任没有可降的品级,就革去现任、以原品级退休,不准再补用。
系〇补、〇选、捐职即用者,仍照原衔降调。
如果是候补、候选、捐职即用出身的,仍按原品级降调。
○降级留任官遇
降级留任的官员遇到
恩诏及议叙加级准其抵销
恩诏及议叙加级时,准许用来抵销降级处分。
凡降罚系京察大计处分及虚降者皆不抵销,余皆准以加级纪録抵销【纪録一次抵罚俸六月,四次抵降一级。军功纪录一次准作二次加一级,准作二级。有卓异即升注册者皆准抵降一级】
凡是降罚属于京察、大计处分以及"虚降"(未实际降级)的,都不准抵销;其余的都准以加级、纪录来抵销(纪录一次抵罚俸六个月,纪录四次抵降一级;军功纪录一次准作两次纪录,加一级准作两级;凡卓异升等并注册的,都准抵降一级)。
因公罣误降革
凡降级留任官,三年无过,开复;革职留任官,四年无过,开复。在京三品以上,在外督抚咨部具题,余由堂官及上司覈明,送部奏请。未开复之前,有罚俸之案,于年限内加扣罚俸月日见缴者,免扣。如复有降革之案,系奉
旨从寛留任者,计案逓加,扣满年限,方许开复,系例应留任,则计其后案开复,在前案年限之内者,前后案并准开复;如在前案年限之外者,以后降后革之日为始,计满年限开复。○笔帖式从九品未入流等官,无级可降,议以革职;如所降在三级以内,咨询平日居官贤否,以别去留,降级数多者,仍革职;其留任未开复,又罹降调者,革任。
凡官员兼文武职任,并世爵兼文武职任者,惟犯贪汚及行止不端,爵职并革;溺职者,文武职任皆革。其世爵应否存留,具奏请。
旨若奉
特旨革职者,其所兼之职及世爵应否去留,亦具奏。
请
旨至,因公罣误革职者,止革本任,降级停俸,亦如之。
若所犯不由职任者,从大衔议处。
凡出师官员,应罚俸者注册,事竣补罚;应降调者,带所降之级,仍留军营;应革职者,应否留营効力,具奏请。
防准留者事竣日送部引
见○老病休致官应降者降,去顶带;应革者革,去职。
衔革职官,有应罚俸、降革者,注册。
凡内外官办事错误自行检举者,内自京堂,外自藩臬以上,或处分,或寛免,由部请。
防余官按处分例酌减【应革职者革职留任,应革职留任者降四级留任,应降调者降一级留任,应降留者罚俸一年,应罚俸者减半,三月以下免议】如系营私,或先经发觉及断罪已行论决,虽经检举,不得寛减。
凡官员议处之案,一事有两罪名相因而致者,从重议处,余皆分别察议。一人兼数任者,遇同案处分,止以一任议处。至律例无正条,又无可比拟者,▯察酌议于疏内声明请。
防着为定例
期限
凡政事,期防计各部院所受之日,立之程限。事易决者,各部院衙门二十日,戸部、刑部三十日。待咨询及防藁各展二十日,所防衙门,吏、礼、兵、工五日,户、刑十日。九卿防议三十日,户部奏销四十日。月终则防计,已结未结之案,具册送科道察覈。无故逾限者,计日议处。○外省奉
防及部咨应题覆者,限文到后四阅月具题,兼辖两省之总督,于所辖隔省事件,限六阅月,违限者计月降罚,有差。如案情繁重,限内不能完结者,▯覈具题展限。
凡承审限期盗案,以十月为限;命案以六月为限;一切审案以四月为限。限满不结,均再限四月。定限之内,自州县至督抚,又各有分限【定限十月者,州县限五月解府;州府州限両月解司;司限一月有半解督抚;督抚限一月有半题结,余仿此】州县初叅逾限,罚俸;二叅逾限,夺职。
译后,经开复仍给还原任内加级纪录。
因公事失误而降革之后,经开复处分的,仍发还原任内所得的加级、纪录。
老病休致官任内应得加级纪录,仍注册催徴。
因年老有病而退休的官员,任内应得的加级、纪录,仍予注册并催征(相关钱粮等)。
督徴未完处分,惟军功及钱粮全完所得加级纪录准抵,余不准抵。
督促征收钱粮未完成而受的处分,只有因军功以及因钱粮全部完纳所得的加级、纪录准予抵销,其余的不准抵销。
司官遗漏抵销及重复抵销者,皆议处。
司官如有遗漏抵销以及重复抵销的情况,都要予以议处。
凡降级留任官,三年无过,开复;革职留任官,四年无过,开复。
凡降级留任的官员,三年内没有过错的,予以开复;革职留任的官员,四年内没有过错的,予以开复。
在京三品以上,在外督抚咨部具题,余由堂官及上司覈明,送部奏请。
在京三品以上官员,以及在外的督抚,由吏部咨报写成题本上奏;其余的由堂官及上司核实后,送交吏部奏请。
未开复之前,有罚俸之案,于年限内加扣罚俸月日见缴者,免扣。
在尚未开复之前,如又有罚俸的案件,在原定年限内加扣罚俸月数,如已实际缴纳的,可免予再扣。
如复有降革之案,系奉
如果又有降革的案件,如是奉
旨从寛留任者,计案逓加,扣满年限,方许开复,系例应留任,则计其后案开复,在前案年限之内者,前后案并准开复;如在前案年限之外者,以后降后革之日为始,计满年限开复。
旨从宽留任的,按案件依次累加年限,扣满年限之后,才准予开复;如属于依例应当留任的,则计算后一案件的开复年限;如果后案在前案年限之内的,前后两案可一并准予开复;如果在前案年限之外的,就以后一次降级或革职之日为起点,计满年限后再予开复。
○笔帖式从九品未入流等官,无级可降,议以革职;如所降在三级以内,咨询平日居官贤否,以别去留,降级数多者,仍革职;其留任未开复,又罹降调者,革任。
笔帖式、从九品、未入流等官员,如没有品级可降,就议以革职;如所应降的在三级以内,咨询其平日为官贤能与否,以此区分去留,降级数目多的,仍予革职;如果留任期间尚未获得开复,又遭遇降调的,予以革职。
凡官员兼文武职任,并世爵兼文武职任者,惟犯贪汚及行止不端,爵职并革;溺职者,文武职任皆革。
凡官员兼任文武职务的,以及有世爵而兼任文武职务的,只有犯贪污以及品行不端的,爵位与官职一并革去;玩忽职守的,文武职务都予以革去。
其世爵应否存留,具奏请。
其世爵是否应予保留,写成奏疏请示。
旨若奉
如果奉到
特旨革职者,其所兼之职及世爵应否去留,亦具奏。
特旨革职的,其所兼任的官职以及世爵是否应予去留,也要写成奏疏,
请
请示。
旨至,因公罣误革职者,止革本任,降级停俸,亦如之。
(等候)旨意。因公事失误而革职的,只革去本任,降级、停俸的处理也是同样办理。
若所犯不由职任者,从大衔议处。
如果所犯的过错与其职务无关的,按其较大的官衔来议处。
凡出师官员,应罚俸者注册,事竣补罚;应降调者,带所降之级,仍留军营;应革职者,应否留营効力,具奏请。
凡出征作战的官员,应予罚俸的予以注册,等事情完结后再补行处罚;应予降调的,带着所降的品级,仍留在军营中;应予革职的,是否应留在军营中效力,写成奏疏请示。
防准留者事竣日送部引
批准留营效力的,等事情完结之日送交吏部引见。
见○老病休致官应降者降,去顶带;应革者革,去职。
(引见后处理)年老有病而退休的官员,应降级的予以降级,去掉顶戴;应革职的予以革职,去掉官职。
衔革职官,有应罚俸、降革者,注册。
带衔革职的官员,有应予罚俸、降革的,予以注册。
凡内外官办事错误自行检举者,内自京堂,外自藩臬以上,或处分,或寛免,由部请。
凡京内外官员办事出现错误、能自行检举的,在京从京堂官员起、在外从布政使、按察使以上官员起,是应予处分还是应予宽免,由吏部请示。
防余官按处分例酌减【应革职者革职留任,应革职留任者降四级留任,应降调者降一级留任,应降留者罚俸一年,应罚俸者减半,三月以下免议】
批准后,其余官员按处分条例酌情减轻(应革职的改为革职留任,应革职留任的改为降四级留任,应降调的改为降一级留任,应降级留任的改为罚俸一年,应罚俸的减半处理,三个月以下的免于议处)。
如系营私,或先经发觉及断罪已行论决,虽经检举,不得寛减。
如果是属于营私舞弊,或者是先被他人发觉、或已经判罪定案执行的,即使经过自行检举,也不得从宽减轻处分。
凡官员议处之案,一事有两罪名相因而致者,从重议处,余皆分别察议。
凡官员被议处的案件,如果一件事情牵连出两个罪名的,从重议处;其余的情况都分别核查议处。
一人兼数任者,遇同案处分,止以一任议处。
一人兼任数个职务的,遇到同一案件的处分,只按其中一个职务议处。
至律例无正条,又无可比拟者,〇察酌议于疏内声明请。
至于律例中没有正式条文、又无可比照援引的情况,要经过查核酌情议处,在奏疏中说明后请示。
防着为定例
批准后作为固定的条例。
期限
凡政事,期防计各部院所受之日,立之程限。
凡是政务,其期限都以各部院接到公事之日起计算,设定办理的期限。
事易决者,各部院衙门二十日,戸部、刑部三十日。
容易决断的事情,各部院衙门限二十日,户部、刑部限三十日。
待咨询及防藁各展二十日,所防衙门,吏、礼、兵、工五日,户、刑十日。
需要咨询以及等待批复文稿的,各展延二十日;批复的衙门中,吏部、礼部、兵部、工部限五日,户部、刑部限十日。
九卿防议三十日,户部奏销四十日。
九卿会议限三十日,户部奏销限四十日。
月终则防计,已结未结之案,具册送科道察覈。
每月月底,核算已结案和未结案的情况,编成册子送交科道官查核。
无故逾限者,计日议处。
无缘无故超过期限的,按超过的天数议处。
○外省奉
外省奉到(谕旨)
防及部咨应题覆者,限文到后四阅月具题,兼辖两省之总督,于所辖隔省事件,限六阅月,违限者计月降罚,有差。
以及吏部咨文应予题奏回覆的事项,限公文到达后四个月内写成题本;兼辖两省的总督,对所辖隔省的事务,限六个月,违反期限的按超过的月数降级、罚俸,各有差等。
如案情繁重,限内不能完结者,〇覈具题展限。
如果案情繁重复杂,在期限内不能办结的,核查后写成题本请求展延期限。
凡承审
知府、直隶州、知州并议处。其事属难结,二限不能审解者,题叅展限。承审官革职留任,复限四月审结,再逾革任。防溷请展者,州县至督抚降革有差。○承审官公出及人犯患病解审在途各日期,均许于定限内扣除。接审官视前官承审过日期,分别展限。上司苛駮以致迟延,许承审官直掲三法司刑科覈实议处,妄掲者罪之。○甘肃各属、广东琼州及湖南苖疆州县,均于正限外展限两月。台湾限十阅月。
凡承缉限期,命案初限半年,盗犯初限四月,限满不获,罚俸;再限一年,严缉;三限亦如之。如仍不获,命案降级留任,盗案降级调用【详见则例】其余一切承追、接缉等事,均以一年限满察叅,分别议罚,公出日期不准扣除。
凡各官承督未完遇
赦免议即于
赦后起限,限满不结,仍作初叅处分。其限未满而告。
病终养者仍照例议处其
特防升调及丁忧别案降革者,皆以罚俸完结。凡督抚题案违限不及一月者,免议;一月以上,降罚有差。因公出境、入闱、监临,并计日展限。新任及接署者,按定限展半。通行各属详议之案,视事理难易,分别展限。
交代囘籍
凡升转降革裁汰患病休致丁忧各官任内无未完事件方许离任如不▯交代即离任者本官及上司皆议处○知府州县运使等官新旧交代各有定限【仓谷钱粮自二万五千至十五万以上及一人而有两防交代者照例酌展限期】逾初限者议罚逾二限者夺职上司督催不力或限满不察叅及借端抑勒者降罚有差未完揑报已完及被役燬匿文册侵匿银者降革有差河工厅汛各官及教官交代一如州县例
凡交盘前官亏空,后官不报者,照徇隐亏空例议处,亏项责后官赔补。如上司防庇前官,抑勒新官接受者,许被抑之人直掲部科,上司照徇庇例议处。署印官有意迟延,不肯接受者,降调。凡外任旗员离任归旗,以五阅月为限,计程咨部旗察覈。无故逾限,或中涂逗遛及寄住他处者,皆革职。已革者治罪,地方官不速催起程,督抚以下皆议处。患病及中涂阻滞情实者,结报免议。○归旗人员家口,令地方官具册咨送部旗察覈,隐匿者议处。沿涂地方有潜匿者,亦如之。归旗之人不▯给咨,不竢察防防送而越渡者,比照逗遛例议处。
凡内外汉官休致、丁忧给假,均听囘籍。如系叅革,应于原籍追赃治罪者,有司计程定限到籍,后咨部察覈。若罪止革职者,立限催囘。违限及中涂逗遛者,本人及地方官皆议处。○微员离任病故,家口无力囘籍者,地方有司酌给路费。无亲仆扶柩者,遣役送还本乡。
稽勲清吏司
守制【终养附】
凡汉官丁忧及承重者,以闻讣日始解任囘籍守制,不计闰二十七月,服阕以原官起用。
译限期盗案,以十月为限;命案以六月为限;一切审案以四月为限。
凡承办审理案件的期限:盗案以十个月为限;命案以六个月为限;其余一切审案以四个月为限。
限满不结,均再限四月。
期限已满而未结案的,都再展延四个月。
定限之内,自州县至督抚,又各有分限【定限十月者,州县限五月解府;州府州限両月解司;司限一月有半解督抚;督抚限一月有半题结,余仿此】
在规定的期限之内,从州县到督抚,又各有分段的期限(例如规定十个月期限的:州县限五个月内解送到府;府、直隶州限两个月内解送到布政使司;布政使司限一个月半解送到督抚;督抚限一个月半写题本结案,其余情况以此类推)。
州县初叅逾限,罚俸;二叅逾限,夺职。
州县官员第一次被参奏超过期限的,罚俸;第二次被参奏超过期限的,革职。
知府、直隶州、知州并议处。
知府、直隶州、知州也一并议处。
其事属难结,二限不能审解者,题叅展限。
如果案情属于难以了结的,两个期限之内都不能审结解送的,写题本参奏并请求展延期限。
承审官革职留任,复限四月审结,再逾革任。
承办审案的官员革职留任,再限四个月审结,如再超过期限就革去官职。
防溷请展者,州县至督抚降革有差。
批准后又混淆案情、请求展期的,从州县到督抚,都要分别降级或革职处分,各有差等。
○承审官公出及人犯患病解审在途各日期,均许于定限内扣除。
承审官因公外出,以及案犯患病、解审在途中的各项日期,都准许在规定的期限内扣除。
接审官视前官承审过日期,分别展限。
接手审理的官员,根据前任官员已经审理过的日期,分别展延期限。
上司苛駮以致迟延,许承审官直掲三法司刑科覈实议处,妄掲者罪之。
上司如因苛刻批驳以致案件迟延的,准许承审官直接向三法司、刑科揭发,核实后议处;如揭发不实的,予以治罪。
○甘肃各属、广东琼州及湖南苖疆州县,均于正限外展限两月。台湾限十阅月。
甘肃各属、广东琼州以及湖南苗疆各州县,都在正常期限外再展延两个月。台湾限十个月。
凡承缉限期,命案初限半年,盗犯初限四月,限满不获,罚俸;再限一年,严缉;三限亦如之。
凡承办缉捕的期限:命案初次限半年,盗犯初次限四个月,期限已满未能缉获的,予以罚俸;再限一年,严加缉拿;第三次限期也是如此处理。
如仍不获,命案降级留任,盗案降级调用【详见则例】其余一切承追、接缉等事,均以一年限满察叅,分别议罚,公出日期不准扣除。
如果仍未能缉获,命案的承办官员降级留任,盗案的承办官员降级调用(详情见相关则例)。其余一切承担追缴、接续缉捕等事务,都以一年为限,期满后查核参奏,分别议罚,因公外出的日期不准扣除。
凡各官承督未完遇
凡各官承办督催的事务尚未完成,遇到
赦免议即于
赦免的,即在
赦后起限,限满不结,仍作初叅处分。其限未满而告。
赦免之后重新起算期限,期限已满仍未结案的,仍按第一次参奏来处分。如果期限未满而告
病终养者仍照例议处其
病、或因终养父母(离任)的,仍照例议处;其
特防升调及丁忧别案降革者,皆以罚俸完结。
经特旨批准升调,以及因丁忧、其他案件而降革的,都以罚俸作为结案方式。
凡督抚题案违限不及一月者,免议;一月以上,降罚有差。
凡督抚题奏案件违反期限不满一个月的,免于议处;超过一个月的,降级、罚俸,各有差等。
因公出境、入闱、监临,并计日展限。
因公事出境、进入考场(入闱)、担任监临的,都按天数展延期限。
新任及接署者,按定限展半。
新任官员以及接任代理的官员,按规定期限展延一半。
通行各属详议之案,视事理难易,分别展限。
通行各属需要详细议论的案件,视事情道理的难易,分别展延期限。
交代囘籍
凡升转降革裁汰患病休致丁忧各官任内无未完事件方许离任如不〇交代即离任者本官及上司皆议处
凡因升转、降革、裁汰、患病、退休、丁忧的各官,任内没有未完成的事务,才准许离任;如果不办理交代手续就擅自离任的,本官及上司都要予以议处。
○知府州县运使等官新旧交代各有定限【仓谷钱粮自二万五千至十五万以上及一人而有两防交代者照例酌展限期】
知府、州县、盐运使等官员,新旧交代各有规定期限(仓谷钱粮数额从二万五千到十五万以上,以及一人有两处交代事务的,照例酌情展延期限)。
逾初限者议罚逾二限者夺职上司督催不力或限满不察叅及借端抑勒者降罚有差未完揑报已完及被役燬匿文册侵匿银者降革有差
超过第一次期限的予以议罚,超过第二次期限的予以革职;上司督促催办不力,或期限已满而不查核参奏,以及借故压制勒逼的,降级、罚俸,各有差等;将未完成的事务捏报为已完成的,以及被差役烧毁隐匿文册、侵吞隐匿银两的,降级、革职,各有差等。
河工厅汛各官及教官交代一如州县例
河工厅汛各官以及教官的交代,一律按照州县的规定办理。
凡交盘前官亏空,后官不报者,照徇隐亏空例议处,亏项责后官赔补。
凡交接盘查发现前任官员有亏空、而接任官员不予申报的,按徇私隐瞒亏空的条例议处,亏空的款项责令接任官员赔补。
如上司防庇前官,抑勒新官接受者,许被抑之人直掲部科,上司照徇庇例议处。
如果上司包庇前任官员,压制勒令新任官员接受亏空的,准许被压制的人直接向吏部、科道揭发,上司按徇私包庇的条例议处。
署印官有意迟延,不肯接受者,降调。
署理印务的官员如故意拖延、不肯接受交接的,予以降调。
凡外任旗员离任归旗,以五阅月为限,计程咨部旗察覈。
凡外任的旗人官员离任返回本旗的,以五个月为限,按路程咨报吏部、本旗查核。
无故逾限,或中涂逗遛及寄住他处者,皆革职。
无缘无故超过期限的,或途中逗留、寄住他处的,都予以革职。
已革者治罪,地方官不速催起程,督抚以下皆议处。
已被革职的要治罪;地方官不迅速催促其启程的,从督抚以下都要予以议处。
患病及中涂阻滞情实者,结报免议。
如确实是因患病及途中受阻的,出具证明报告后可免于议处。
○归旗人员家口,令地方官具册咨送部旗察覈,隐匿者议处。
归旗人员的家眷,命令地方官编制册子咨送吏部、本旗查核,如有隐匿的予以议处。
沿涂地方有潜匿者,亦如之。
沿途地方如有潜藏隐匿的情况,也照此办理。
归旗之人不〇
其匿丧短丧及揑饰规避、呈报迟延者,皆议处。月选官在京闻讣,取具同乡官结报,即听囘籍,仍令原籍有司结报。在籍选补官呈报有司具结咨部,丧服未阕輙易衣冠拜官长与燕防者,罪之。○在京旗员丁忧及承重者,百日后入署供职,二十七月内停升外任,则定限归旗。百日后本旗引
见▯
防以京职委署,服阕仍补外任,不宜外任者改用京职。○出师者不得于军营发丧,以囘京日守制。凡官员为人后者,闻本生父母讣,许囘籍治丧,一年后赴补。
凡汉官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家无兄弟,及有兄弟而笃疾不能侍养者,许告归终养。年八十以上,虽有兄弟,或母老,虽有异母兄弟,亦许归养。其未合例而情有可悯者,请
防定夺旗,员外任者亦如之。○外任官于选补抵任。
后请归养者补官日仍补原任
凡满汉官员笔帖式应给俸廪,先期由各该衙门、各该旗缮册送部,察覈无讹,方准移送户部。仍于嵗终彚造清册,具题。
钦定大清防典卷六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大清防典卷七
吏部
验封清吏司
世爵
国初开创,功臣防勲,锡爵爰及苖裔,与河山共永矣。
定鼎以来,凡忠诚宣力,▯建军功膺受封爵者,或世袭罔替,或承袭数世,咸差等功次,载在旂常。若夫外戚之封,以推
恩泽,衍圣公,延恩侯,以奉烝尝,酬庸,展恩,崇徳,象贤。
典并隆焉
凡世爵之等有九:曰公,曰侯,曰伯,曰子,曰男,曰轻车都尉,曰▯都尉,曰云▯尉,曰恩▯尉。自公至轻车都尉,又各有三等。
凡授爵,自云▯尉始,如云▯尉加一云▯尉,则合为▯都尉,再加为▯都尉兼一云▯尉,再加为三等轻车都尉,递加至一等轻车都尉,如再加一云▯尉,则为一等轻车都尉兼一云▯尉,再加则为三等男,积云▯尉二十有六为一等公。
凡公侯伯皆按其勲阀
褒锡嘉名以垂永世
凡军功议叙,由兵部覈定等第,移部疏请授爵。以战功议叙者,统兵参赞都统、防军统领、前锋统领、副都统,得一等功牌二,再得二、三、四、五等功牌各一,授云▯尉。营总叅领、散秩官、前锋侍衞,得一等功牌三,再得二、三、四、五等功牌各一,授云▯尉【委署同一、二、三、四、五等皆全者方授爵,或不全有可抵算者,准以上等功牌一作下等功牌二,下等者不得积算上等。若前后两任所得,亦准合算】前锋校、防军校、骁▯校,得一等功牌四,再得二、三、四、五等功牌各一,授云▯尉。署前锋校、防军校、骁▯校,得一等功牌五,再得二、三、四、五等功牌各一,授云▯尉。多一倍至数倍者,由云▯尉逓加,不足者注册。
译给咨,不竢察防防送而越渡者,比照逗遛例议处。
归旗的人,不领取咨文,不等待查核批准护送就擅自越境渡河的,比照逗留的条例议处。
凡内外汉官休致、丁忧给假,均听囘籍。
凡京内外汉族官员因退休、丁忧而给假的,都听凭其回原籍。
如系叅革,应于原籍追赃治罪者,有司计程定限到籍,后咨部察覈。
如果是被参奏革职、应在原籍追缴赃款治罪的,有关部门按路程确定期限到籍,然后咨报吏部查核。
若罪止革职者,立限催囘。违限及中涂逗遛者,本人及地方官皆议处。
如果罪责仅止于革职的,规定期限催促其返回;如违反期限以及途中逗留的,本人及地方官都要予以议处。
○微员离任病故,家口无力囘籍者,地方有司酌给路费。无亲仆扶柩者,遣役送还本乡。
低级官员离任或病故,其家眷无力返回原籍的,地方有关部门酌情给予路费;没有亲属仆人护送灵柩的,派遣差役送回其本乡。
稽勲清吏司
守制【终养附】
凡汉官丁忧及承重者,以闻讣日始解任囘籍守制,不计闰二十七月,服阕以原官起用。
凡汉族官员遇丁忧以及作为嫡长孙承重服丧的,从得知讣告之日起解除官职、返回原籍守丧,不计闰月共二十七个月,服丧期满后以原官起用。
其匿丧短丧及揑饰规避、呈报迟延者,皆议处。
其中隐匿丧事、缩短丧期,以及捏造情况规避、呈报迟延的,都要予以议处。
月选官在京闻讣,取具同乡官结报,即听囘籍,仍令原籍有司结报。
经月选任用的官员在京得知讣告的,取得同乡官员出具的证明报告后,即听凭其返回原籍,仍命令原籍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报告。
在籍选补官呈报有司具结咨部,丧服未阕輙易衣冠拜官长与燕防者,罪之。
在原籍等待选补的官员,呈报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咨报吏部;如丧服未满就擅自更换衣冠拜见官长、参加宴会的,予以治罪。
○在京旗员丁忧及承重者,百日后入署供职,二十七月内停升外任,则定限归旗。
在京旗人官员遇丁忧以及承重服丧的,一百天后进入衙署供职,二十七个月内停止升任;如外任的,则规定期限返回本旗。
百日后本旗引
一百天后由本旗引见,
见〇
(引见后)
防以京职委署,服阕仍补外任,不宜外任者改用京职。
批准委任京职代理,服丧期满仍补原来的外任;不适宜外任的改用京职。
○出师者不得于军营发丧,以囘京日守制。
出征作战的官员不得在军营中发丧,以返回京城之日起算守丧期限。
凡官员为人后者,闻本生父母讣,许囘籍治丧,一年后赴补。
凡官员过继给他人为嗣的,得知本生父母去世讣告的,准许回原籍办理丧事,一年后前往补任。
凡汉官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家无兄弟,及有兄弟而笃疾不能侍养者,许告归终养。
凡汉族官员的祖父母、父母年龄七十以上,家中没有兄弟,或虽有兄弟但患重病不能侍奉赡养的,准许告假归乡终养。
年八十以上,虽有兄弟,或母老,虽有异母兄弟,亦许归养。
父母年龄八十以上的,即使有兄弟也准许归养;或母亲年老的,即使有异母兄弟,也准许归养。
其未合例而情有可悯者,请
其中不符合规定但情理上值得怜悯的,请示
防定夺旗,员外任者亦如之。
批准后予以裁定;旗人官员外任的也是同样处理。
○外任官于选补抵任。
外任官员在选补到任之后(申请终养的),
后请归养者补官日仍补原任
在补官之日仍补回原任。
凡满汉官员笔帖式应给俸廪,先期由各该衙门、各该旗缮册送部,察覈无讹,方准移送户部。
凡满汉官员、笔帖式应发给的俸禄,须提前由各所在衙门、各所在旗缮写清册送交吏部,查核无误后,才准移送户部。
仍于嵗终彚造清册,具题。
仍须在年终汇总编造清册,写成题本上奏。
钦定大清防典卷六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大清防典卷七
吏部
验封清吏司
世爵
国初开创,功臣防勲,锡爵爰及苖裔,与河山共永矣。
国朝开创之初,功臣建立功勋,被赐予爵位,恩泽延及其后代子孙,与山河一样永久流传。
定鼎以来,凡忠诚宣力,〇建军功膺受封爵者,或世袭罔替,或承袭数世,咸差等功次,载在旂常。
自建都以来,凡是忠诚效力、建立军功而受封爵位的,有的世代承袭永不降等,有的承袭数代,都按功劳大小分等,记载在旗常(表彰功勋的旗帜典籍)之中。
若夫外戚之封,以推
至于外戚的封爵,是用来推及
恩泽,衍圣公,延恩侯,以奉烝尝,酬庸,展恩,崇徳,象贤。
恩泽的;衍圣公、延恩侯的封爵,是为了让他们奉祀祖先祭祀,用以酬报功劳、施展恩德、崇尚德行、效法先贤。
典并隆焉
这些典章制度都同样隆重。
凡世爵之等有九:曰公,曰侯,曰伯,曰子,曰男,曰轻车都尉,曰〇都尉,曰云〇尉,曰恩〇尉。
凡世袭爵位的等级有九种:公、侯、伯、子、男、轻车都尉、骑都尉、云骑尉、恩骑尉。
自公至轻车都尉,又各有三等。
从公爵到轻车都尉,各又分为三个等级。
凡授爵,自云〇尉始,如云〇尉加一云〇尉,则合为〇都尉,再加为〇都尉兼一云〇尉,再加为三等轻车都尉,递加至一等轻车都尉,如再加一云〇尉,则为一等轻车都尉兼一云〇尉,再加则为三等男,积云〇尉二十有六为一等公。
凡授予爵位,从云骑尉开始:如果云骑尉再加一个云骑尉,就合并为骑都尉;再加就是骑都尉兼一个云骑尉;再加就是三等轻车都尉;依次递加到一等轻车都尉;如果再加一个云骑尉,就是一等轻车都尉兼一个云骑尉;再加就是三等男爵;累积云骑尉二十六个,就是一等公。
凡公侯伯皆按其勲阀
凡公、侯、伯爵位,都按照其功勋门第,
褒锡嘉名以垂永世
颁赐嘉美的名号,以流传永世。
凡军功议叙,由兵部覈定等第,移部疏请授爵。
凡因军功而议叙的,由兵部核定等级,移交吏部上疏请求授予爵位。
以战功议叙者,统兵参赞都统、防军统领、前锋统领、副都统,得一等功牌二,再得二、三、四、五等功牌各一,授云〇尉。
以战功议叙的:统兵参赞、都统、防军统领、前锋统领、副都统,获得一等功牌两个,再获得二、三、四、五等功牌各一个的,授予云骑尉。
营总叅领、散秩官、前锋侍衞,得一等功牌三,再得二、三、四、五等功牌各一,授云〇尉【委署同一、二、三、四、五等皆全者方授爵,或不全有可抵算者,准以上等功牌一作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