殆知阁
字典 摘录
道藏文子缵义十四

文子缵义卷十

道藏 · 藏外 · 已译 · 第 43–43 段

钦定四库全书文子缵义卷十一    宋 杜道坚 撰上义篇老子曰:「凡学者能明于天人之分,通于治乱之本,澄心清意以存之,见其终始,反于虚无,可谓达矣。治之本,仁义也;其末,法度也。人之所生者,本也;其所不生者,末也。本末,一体也,其两爱之,性也。先本后末谓之君子,先末后本谓之小人。法之生也,以辅义,重法弃义,是贵其冠履而忘其首足也。仁义者,广崇也。不益其厚而张其广者毁,不广其基而増其高者覆,故不大其栋,不能任重。任重莫若栋,任国莫若德。人主之有民,犹城之有基,木之有根,根深即本固,基厚即上安。故事不本于道德者,不可以为经;言不合于先王者,不可以为道;便说掇取一行一切之术,非天下通道也。」缵义》上:「义者,明于天人之分,通于治乱之本。治有本末,知所先后,则近于道德矣,术其可以治天下乎?」老子曰:「治人之道,其犹造父之御驷马也。齐辑之乎辔御【案明刋本辔御作辔衔】正度之乎胸膺,内得于中心,外合乎马志,故能取道致远,气力有余,进退还曲,莫不如意,诚得其术也。今夫权势者,人主之车舆也;大臣者,人主之驷马也。身不可离车舆之安,手不可失驷马之心。故驷马不调,造父不能以取道;君臣不和,圣人不能以为治也。执道以御之,中才可尽;明分以示之,奸邪可止。物至而观其变,事来而应其化,近者不乱,即远者治矣。不用适然之教,而得自然之道,万举而不失矣。」缵义:天地一马,万物一指。圣人格物之至,而以舆譬乎权势,驷马譬乎大臣。人主因而乘之,不烦智力,无远不服,是乃治之方也。安得执御者而与之言乎!老子曰:「凡为道者,塞邪隧,防未然,不贵其自是也,贵其不得为非也。故曰:勿使可欲,无日不求;勿使可夺,无日不争。如此,则人欲释而公道行矣。有余者止于度,不足者逮于用,故天下可一也【案明刋本作故天下可一人也】夫释职事而听非誉,弃功劳而用朋党,即奇伎逃亡【案明刋本逃亡作天长误】守职不进,民俗乱于国,功臣争于朝。故有道以御人,无道则制于人。」缵义:良医不治已病,治未病。为道者塞邪隧,治未然,其良医之谓欤!故不贵自是,贵不为非,则无可欲之求、可夺之争矣。故有道则可以御人,无道则受制于人。老子曰:「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政教有道,而令行为古。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俗。故圣人法与时变,礼与俗化。衣服器械,各便其用;法度制令,各因其宜。故变古未可非,而循俗未足多也。诵先王之书,不若闻其言;闻其言,不若得其所以言。得其所以言者,言不能言也。故道可道,非常道也;名可名,非常名也。故圣人所由曰道,犹金石也,一调不可更;事犹琴瑟也,曲终改调。法制礼乐者,治之具也,非所以为治也。故曲士不可与言至道者,讯寤于俗而束于教也。」缵义:道乃法之体,法乃道之用。夫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者,道也;政教者道,而令行为古者,法也。圣人法与时变,礼与俗化,法度制令各因其宜,故曲士不可与论至道,为其束于教耳。老子曰:「天下几有常法哉?当于世事,得于人理,顺于天道【案明刋本天道作天地】详于▯神,即可以正治矣。昔者三皇无制令而民从,五帝有制令而无刑罚,夏后氏不负言,殷人誓,周人盟,末世之衰也。忍垢而轻辱,贪得而寡羞。故法度制令者,论民俗而节缓急;器械者,因时变而制宜适。夫制于法者,不可与远举;拘礼之人,不可使应变。必有独见之明,独闻之聪,然后能擅道而行。夫知法之所由生者,即应时而变;不知治道之源者,虽循终乱。今为学者,循先袭业,握篇籍,守文法,欲以为治,犹持方枘而内圆凿也,欲得宜适,亦难矣。夫存危治乱,虽智不能;道先称古,虽愚有余。故不用之法,圣人不行也;不验之言,明主不听也。」缵义:圣人立法,本为禁奸恶、平冤抑、保人民也。三皇无制令而从,五帝而下所制法令赏罚,代各不同者,时变故也。明主其可不究乎?文子问曰:「法安所生?」老子曰:「法生于义,义生于众适,合乎人心【案明刋本作义生于众适,众适合乎人心】此治之要也。法非从天下也,非从地出也,发乎人间,反已自正。诚达其本,不乱于末;知其要,不惑于疑。有诸已,不非于人;无诸已,不责于所立。立于下者,不废于上;禁于民者,不行于身。故人主之制法也,先以自为检式,故禁胜于身,即令行于民。」缵义:文子问法安所生,老子语以法生于义。义者,宜也。先王立法,务适众情,故先以身为检式,所禁于民者,不敢犯于身,是故令行而天下从之。

译钦定《四库全书》。《文子缵义》卷十一    宋代杜道坚撰写。《上义篇》。老子说:“凡是学习道的人,能够明白天道与人事的分别,通晓治理与动乱的根本,澄清心意而存守这些道理,看见事物的终始,返归虚无境界,就可以说是通达了。治理的根本是仁义,末端是法度。人的生命所由产生的是根本,不能产生生命的只是末端。本末本来是一体,能够同时爱护二者,是人的本性。先重根本、后及末端,叫作君子;先重末端、后忘根本,叫作小人。法度的产生,是为了辅助仁义;如果重视法度而抛弃仁义,就像看重帽子和鞋子,却忘了头和脚。仁义是广大而崇厚的根基。不增加根基的厚度,却只扩张它的宽度,根基就会毁坏;不扩大根基,却只增加上面的高度,建筑就会倾覆。所以栋梁不够大,就不能承受重负。承受重负没有什么比栋梁更重要,担当国家也没有什么比德行更重要。君主拥有百姓,就像城池有地基、树木有根一样;根深,根本就牢固,地基厚实,君位就安稳。因此,事情不以道德为根本的,不能作为常法;言论不符合先王之道的,不能称为道;只图方便,零碎地采取某一种片面的办法,不是天下通行的正道。” 《缵义》上说:“所谓义,就是明白天道与人事的分别,通晓治理与动乱的根本。治理有本有末,知道先后次序,就接近道德了;但仅凭这些权术,难道就可以治理天下吗?” 老子说:“治理人的方法,就像造父驾驭四匹马一样。把缰绳和马嚼子调理整齐,把握驾车的尺度,使它合乎胸膺的位置;内心掌握得当,外在又合乎马的意向,所以能够沿着道路走远,气力仍有余裕,进退回旋,无不如意,这确实是掌握了驾驭的方法。如今权势,就是君主的车舆;大臣,就是君主的四匹马。自身不能离开车舆的安稳,手中也不能失去驾驭四马的要领。所以四马不协调,造父就不能驾车上路;君臣不和,圣人也不能据此治理国家。执守道来驾驭臣民,中等才智的人也能发挥其才;明白名分并昭示于人,奸邪就可以止息。事物到来时观察它的变化,事情发生时顺应它的转化;近处不乱,远处自然就得到治理。不采用刻意强制的教令,却能获得自然之道,万般举措都不会失误。” 《缵义》说:“天地不过是一匹马,万物不过是一个指头。圣人穷尽格物之理,却把权势比作车舆,把大臣比作四匹马。君主因此驾驭它们,不劳费智力,远方没有不服从的,这就是治理的方法。哪里能找到驾车的人,同他谈论这些道理呢!” 老子说:“凡是行道的人,都要堵塞邪恶的通道,防止事情在尚未发生时变坏;不以自以为是为可贵,而以不让人有机会作恶为可贵。所以说:不要使人产生可欲之物,否则没有一天不去追求;不要使人看见可以夺取的东西,否则没有一天不去争夺。这样,人欲就会消退,公道就会施行。有余的,使它止于法度;不足的,使它达到实际使用的程度,所以天下可以归于一统。若放弃职守而听信毁誉,抛弃功劳而任用朋党,就会使奇技淫巧之人逃亡,守职的人长期停滞而不能进取;民间风俗在国家中败乱,功臣在朝廷上争斗。因此,有道就能驾驭人,无道就会受人制约。”〔原文数字、纪年保留:一人〕 《缵义》说:“高明的医生不等疾病已经形成才治疗,而是在疾病尚未发生时就加以防治。行道的人堵塞邪恶的通道,治理尚未发生的祸乱,大概正是所谓高明的医生吧!所以不把自以为是看得可贵,而把不作恶看得可贵,于是就没有对可欲之物的追求,也没有对可夺之物的争夺。因此,有道就可以驾驭人;无道就会受制于人。” 老子说:“治理国家有常道,但以使百姓获利为根本;政令教化有其道理,但以政令能够施行为原则。如果确实有利于百姓,就不必拘泥于古法;如果确实适合事情,就不必沿袭旧俗。因此,圣人使法度随时代变化,使礼制随风俗转化。衣服器械,各自便利于使用;法度、制度、命令,各自依据实际情况而定。所以改变古法未必错误,沿循旧俗也未必值得赞美。诵读先王的书,不如听闻先王的言论;听闻其言论,不如领会其所以这样说的道理。领会其所以然,就是言语所不能完全表达的。因此,道能够说出来的,就不是永恒不变的道;名称能够说出来的,就不是永恒不变的名称。圣人所遵循的称作道,就像金石一样,曲调一经确定便不可更改;事情却像琴瑟一样,曲子终了就要改变调式。法制、礼乐,是治理的工具,并不是用来代替治理本身的。因此,见识偏曲的人不能同他谈论最高的道,因为他们在世俗观念中才得到觉悟,又被教条束缚。” 《缵义》说:“道是法的本体,法是道的作用。治理国家有常道而以利民为本,这是道;政教属于道而使政令施行为原则,这是法。圣人使法随时代变化,使礼随风俗转化,法度、制度、命令各因其宜,所以不能同见识偏曲的人谈论最高的道,因为他们被教条束缚了。” 老子说:“天下哪里有永远不变的法呢?只要适合世事,符合人情,顺应天道,详察鬼神,就可以端正地治理国家了。过去三皇没有制度法令而百姓服从;五帝有制度法令却没有刑罚;夏后氏重视不违背诺言,殷人使用誓约,周人使用盟约,这就是末世逐渐衰败的表现。于是人们忍受污辱而轻视羞耻,贪求所得而缺少羞惭。因此,法度、制度、命令,是根据民俗来调节缓急的;器械,是随着时代变化而制定适宜的。受法令拘束的人,不能同他谋划长远事业;拘守礼制的人,不能让他应对变化。必须具有独到的明见和独到的听察,然后才能掌握大道而实行。知道法令由何而生,就能随时势而变化;不知道治道的源头,即使沿袭旧法,最终也会陷入混乱。如今求学的人,沿循前人、承袭旧业,手持篇籍,拘守文字和法式,想凭这些来治理国家,就像拿方形榫头去插入圆形的卯孔;想要得到适宜的结果,也很困难。要使危局保存、乱世得到治理,即使有智慧也未必做到;把大道首先说成只应尊法古人,即使愚人也绰绰有余。因此,没有实际效用的法,圣人不实行;未经验证的言论,明主不听信。” 《缵义》说:“圣人制定法律,本来是为了禁止奸恶、平反冤屈、保护百姓。三皇没有制度法令而百姓服从;五帝以后所制定的法令、赏罚各代不同,是因为时代发生了变化。明主难道可以不对此加以考察吗?” 文子问:“法从哪里产生?”老子说:“法产生于义,义产生于众人适宜的需要,合乎人心;这是治理的要领。法不是从天上降下来的,也不是从地上生出来的,而是在人世间产生,又回到自身来端正自己。真正通达根本,就不会被末节扰乱;知道要领,就不会被疑惑迷失。自己有的,不责怪别人没有;自己没有的,不要求所立的法中一定有。对下位者所确立的规范,居上位者不能废弃;禁止百姓做的事,不能在自身实行。因此君主制定法律,首先要把自身作为检验和示范;禁令能够约束自身,政令就能在百姓中施行。”《缵义》说:文子问法从哪里产生,老子告诉他法产生于义。义,就是适宜。先王制定法律,务求适合众人的情理,所以先以自身作为规范;禁止百姓做的事,自己也不敢触犯,因此政令能够施行,天下都来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