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集卷五·衡论下【养才】
吾观世之用人,好以可勉强之道与德,而加之不可勉强之才之上,而曰我贵贤贱能。是以道与德未足以化人,而才有遗焉。然而为此者,亦有由矣。有才者而不能为众人所勉强者耳。何则?奇杰之士,常好自负,疏隽傲诞,不事绳检,往往冒法律,触刑禁,叫号欢呼,以发其一时之乐而不顾其祸,嗜利酗酒,使气傲物,志气一发,则倜然远去,不可羁束以礼法。然及其一旦翻然而悟,折而不为此,以留意于向所谓道与德可勉强者,则何病不至?奈何以朴▯小道加诸其上哉。
夫其不肯规规以事礼法,而必自纵以为此者,乃上之人之过也。古之养奇杰也,任之以权,尊之以爵,厚之以禄,重之以恩,责之以措置天下之务,而易其平居自纵之心,而声色耳目之欲又已极于外,故不待放肆而后为乐。今则不然,奇杰无尺寸之柄,位一命之爵,食斗升之禄者过半,彼又安得不越法、逾礼而自快耶。我又安可急之以法,使不得泰然自纵耶。今我绳之以法,亦已急矣。急之而不已,而随之以刑,则彼有北走胡,南走越耳。噫!无事之时既不能养,及其不幸,一旦有边境之患,繁乱难治之事,而后优诏以召之,丰爵重禄以结之,则彼已憾矣。夫彼固非纯忠者也,又安肯默然于穷困无用之地而已耶。周公之时,天下号为至治,四夷已臣服,卿大夫士已称职。当是时,虽有奇杰无所复用,而其礼法风俗尤复细密,举朝廷与四海之人无不遵蹈,而其八议之中犹有曰议能者。况当今天下未甚至治,四夷未尽臣服,卿大夫士未皆称职,礼法风俗又非细密如周之盛时,而奇杰之士复有困于簿书米盐间者,则反可不议其能而怒之乎?所宜哀其才而贳其过,无使为刀笔吏所困,则庶乎尽其才矣。
或曰:奇杰之士有过得以免,则天下之人孰不自谓奇杰而欲免其过者,是终亦溃法乱教耳。曰:是则然矣,然而奇杰之所为,必挺然出于众人之上,苟指其已成之功以晓天下,俾得以赎其过,而其未有功者,则委之以难治之事,而责其成绩,则天下之人不敢自谓奇杰,而真奇杰者出矣。
【用法】
古之法简,今之法繁。简者不便于今,而繁者不便于古,非今之法不若古之法而今之时不若古之时也。先王之作法也,莫不欲服民之心。服民之心,必得其情,情然耶,而罪亦然,则固入吾法矣。而民之情又不皆如其罪之轻重大小,是以先王忿其罪而哀其无辜,故法举其略,而吏制其详。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则以著于法,使民知天子之不欲我杀人、伤人耳。若其轻重出入,求其情而服其心者,则以属吏。任吏而不任法,故其法简。今则不然,吏奸矣,不若古之良;民▯俞矣,不若古之淳。吏奸,则以喜怒制其轻重而出入之,或至于诬执。民▯俞,则吏虽以情出入,而彼得执其罪之大小以为辞。故今之法纤悉委备,不执于一,左右前后,四顾而不可逃。是以轻重其罪,出入其情,皆可以求之法。吏不奉法,辄以举劾。任法而不任吏,故其法繁。古之法若方书,论其大概,而增损剂量则以属医者,使之视人之疾,而参以己意。今之法若鬻履,既为其大者,又为其次者,又为其小者,以求合天下之足。故其繁简则殊,而求民之情以服其心则一也。
译我看世上任用人才,喜欢把可以勉强做到的道德加在不可勉强做到的才能之上,却说自己尊重贤德、轻视才能。因此,道德还不足以教化人,人才却被遗弃了。然而这样做也是有原因的,只是因为有才能的人不能成为众人都可以勉强做到的那种人。为什么呢?奇异杰出的人常常喜欢自负,疏放俊逸而傲慢荒诞,不遵守规矩,往往触犯法律刑禁,高声呼喊欢呼,只为发泄一时的快乐而不顾祸患;他们贪图利益、酗酒,使性气骄傲、轻视他人,志气一发作,就突然远去,不肯受礼法约束。然而等到有一天翻然醒悟,改变自己,不再这样做,把心思放到前面所说的可以勉强做到的道德上,那么还有什么弊病不能达到解决呢?为什么偏要把朴拙浅小的〔OCR疑误:“朴▯”〕道术强加在他们身上呢?他们不肯拘拘谨谨地奉行礼法,偏要放纵自己这样做,实际上是上位者的过错。古代培养奇异杰出的人,给他权力,尊崇他的爵位,优厚他的俸禄,加重对他的恩遇,责成他安排天下的事务,以此改变他平日放纵自己的心态;同时声色耳目的欲望又已经在外部得到充分满足,所以不必等到放纵之后才寻求快乐。如今却不是这样,奇异杰出的人没有尺寸之柄,只有最低一等的爵位,领取斗升之禄的过半,他又怎么能不越过法律、逾越礼制来使自己痛快呢?我又怎么能急切地用法律约束他,使他不能安然放纵呢?如今用法律约束他,已经够急迫了;逼迫不止,又接着施加刑罚,那么他就只会向北逃往胡地、向南逃往越地。唉!平安无事时既不能培养他,等到不幸发生边境忧患、出现繁杂难治的事情时,才用优厚诏书召他回来,用丰厚爵位重禄笼络他,那么他已经心怀怨恨了。他本来就不是纯粹忠诚的人,又怎么肯默默留在穷困而无用的地方呢?周公时代,天下号称达到极治,四夷已经臣服,卿、大夫、士也都称职。当时即使有奇异杰出的人无处再使用,礼法风俗又格外细密,整个朝廷和四海之人无不遵循践行,而八议之中仍有一项叫作“议能”。何况当今天下还没有达到极治,四夷还没有全部臣服,卿、大夫、士还没有全都称职,礼法风俗又不像周朝盛时那样严密,而奇异杰出的人又有困顿在文书簿册、米盐琐事之间的;这样反而可以不议论他的才能,却去恼怒他吗?应当怜惜他的才能,宽赦他的过错,不要让他被刀笔吏困住,这样或许就能使他充分发挥才能了。有人说:“奇异杰出的人有过错却可以免罪,那么天下人谁不会自称奇异杰出而想免除自己的过错呢?这样最终还是会破坏法令、扰乱教化。”我说:“这确实如此。然而奇异杰出的人所做的事情,一定会挺然超出众人之上。只要指出他已经完成的功绩,向天下说明,使他能够用功绩赎过;对于还没有功绩的人,就把难以治理的事情交给他,责成他取得成绩。这样天下人就不敢自称奇异杰出,而真正的奇异杰出之士就会出现。” 【运用法令】古代的法令简要,今天的法令繁密。简要的法令不适合今天,繁密的法令不适合古代;这并不是今天的法令不如古代的法令,也不是今天的时代不如古代的时代。先王制定法令,没有不想使百姓心服的。要使百姓心服,必须了解他们的实际情形;实际情形确实如此,罪行也确实如此,那么自然可以纳入我们的法令。但百姓的实际情形又不都能像罪行那样分清轻重大小,所以先王一方面痛恨罪行,一方面怜悯无辜,因此法令只列举大略,具体细节由官吏制定。杀人者死,伤人者受刑,这些写在法令中,是让百姓知道天子不希望我们杀人、伤人罢了。至于罪行轻重、出入宽严,要寻求实情使人心服,就交给有关官吏处理。信任官吏而不专任法令,所以法令简要。现在却不是这样:官吏奸诈,不如古代官吏善良;百姓〔OCR疑误:“▯俞”〕,不如古代百姓淳朴。官吏奸诈,就凭自己的喜怒来决定罪行的轻重、宽严,有时甚至到了诬陷逮捕的地步;百姓〔OCR疑误:“▯俞”〕,即使官吏按照实情从宽或从严处理,他们也能抓住罪行大小来作为辩辞。所以今天的法令纤细详尽、委曲周备,不拘守某一条,左右前后四面查看也无从逃避。因此罪行的轻重、案情的宽严,都可以从法令中寻求依据;官吏不奉行法令,就立即加以举劾。任用法令而不任用官吏,所以法令繁密。古代的法令像药方,只论大概;增加或减少药剂分量,就交给医生,让他观察病人的病情,再参照自己的意见处理。今天的法令像卖鞋,既做大号,又做中号,又做小号,以求适合天下人的脚。因此法令有繁简之不同,但寻求百姓的实情来使他们心服,这一点是相同的。
然则今之法不劣于古矣,而用法者尚不能无弊。何则?律令之所禁,画一明备,虽妇人孺子皆知畏避,而其间有习于犯禁而遂不改者,举天下皆知之而未尝怪也。先王欲杜天下之欺也,为之度,以一天下之长短,为之量,以齐天下之多寡,为之权衡,以信天下之轻重。故度、量、权衡,法必资之官,资之官而后天下同。今也,庶民之家刻木比竹、绳丝缒石以为之,富商豪贾内以大,出以小,齐人适楚,不知其孰为斗,孰为斛,持东家之尺而校之西邻,则若十指然。此举天下皆知之而未尝怪者一也。先王恶奇货之荡民,且哀夫微物之不能遂其生也,故禁民采珠贝,恶夫物之伪而假真,且重费也,故禁民糜金以为涂饰。今也,采珠贝之民,溢于海滨,糜金之工,肩摩于列肆。此又举天下皆知之而未尝怪者二也。先王患贱之凌贵,而下之僭上也,故冠服器皿皆以爵列为等差,长短大小莫不有制。今也,工商之家曳纨锦,服珠玉,一人之身循其首以至足,而犯法者十九。此又举天下皆知之而未尝怪者三也。先王惧天下之吏负县官之势,以侵劫齐民也,故使市之坐贾,视时百物之贵贱而录之,旬辄以上。百以百闻,千以千闻,以待官吏之私价。十则损三,三则损一以闻,以备县官之公籴。今也,吏之私价而从县官公籴之法,民曰公家之取于民也固如是,是吏与县官敛怨于下。此又举天下皆知之而未尝怪者四也。先王不欲人之擅天下之利也,故仕则不商,商则有罚;不仕而商,商则有征。是民之商不免征,而吏之商又加以罚。今也,吏之商既幸而不罚,又从而不征,资之以县官公籴之法,负之以县官之徒,载之以县官之舟,关防不讥,津梁不呵。然则,为吏而商诚可乐也,民将安所措手?此又举天下皆知之而未尝怪者五也。若此之类,不可悉数,天下之人,耳习目熟以为当然。宪官法吏目击其事,亦恬而不问。
夫法者,天子之法也。法明禁之,而人明犯之,是不有天子之法也,衰世之事也。而议者皆以为今之弊,不过吏胥▯法以为奸,而吾以为吏胥之奸由此五者始。今有盗白昼持梃入室,而主人不知之禁,则逾垣穿穴之徒,必且相告而恣行于其家。其必先治此五者,而后诘吏胥之奸可也。
【议法】
古者以仁义行法律,后世以法律行仁义。夫三代之圣王,其教化之本出于学校,蔓延于天下,而形见于礼乐。下之民被其风化,循循翼翼,务为仁义以求避法律之所禁。故其法律虽不用,而其所禁亦不为不行于其间。下而至于汉、唐,其教化不足以动民,而一于法律。故其民惧法律之及其身,亦或相勉为仁义。唐之初,大臣房、杜辈为《刑统》,毫厘轻重,明辩别白,附以仁义,无所阿曲,不知周公之刑何以易此?但不能先使民务为仁义,使法律之所禁不用而自行如三代时,然要其终亦能使民勉为仁义。而其所以不若三代者,则有由矣,政之失,非法之罪也。是以宋有天下,因而循之,变其节目而存其大体,比闾小吏奉之以公,则老奸大猾束手请死,不可漏略。然而狱讼常病多,盗贼常病众,则亦有由矣,法之公而吏之私也。夫举公法而寄之私吏,犹且若此,而况法律之间又不能无失,其何以为治?
今夫天子之子弟、卿大夫与其子弟,皆天子之所优异者。有罪而使与氓隶并笞而偕戮,则大臣无耻而朝廷轻,故有赎焉,以全其肌肤而厉其节操。故赎金者,朝廷之体也,所以自尊也,非与其有罪也。夫刑者,必痛之而后人畏焉,罚者不能痛之,必困之而后人惩焉。今也,大辟之诛,输一石之金而免。贵人近戚之家,一石之金不可胜数,是虽使朝杀一人而输一石之金,暮杀一人而输一石之金,金不可尽,身不可困,况以其官而除其罪,则一石之金又不皆输焉,是恣其杀人也。且不笞、不戮,彼已幸矣,而赎之又轻,是启奸也。夫罪固有疑,今有人或诬以杀人而不能自明者,有诚杀人而官不能折以实者,是皆不可以诚杀人之法坐。由是有减罪之律,当死而流。使彼为不能自明者耶,去死而得流,刑已酷矣。使彼为诚杀人者耶,流而不死,刑已宽矣,是失实也。故有启奸之衅,则上之人常幸,而下之人虽死而常无告;有失实之弊,则无辜者多怨,而侥幸者易以免。
译既然如此,今天的法令并不比古代差,但执行法令的人仍然不能没有弊病。为什么呢?律令所禁止的事情,规定统一而明确完备,即使妇女儿童也都知道畏惧躲避;可是其中有些人习惯于触犯禁令而始终不改,天下人都知道,却从来不觉得奇怪。先王害怕天下人的欺诈,制定尺度来统一天下的长短,制定量器来统一天下的多少,制定权衡来校正天下的轻重。因此尺度、量器、权衡,法令规定必须由官府供应;由官府供应以后,天下的标准才会一致。如今平民家中刻木、削竹,系绳、坠石来制作度量器;富商豪贾把大的留在里面,把小的拿出去;齐人到楚国去,不知道哪个是斗、哪个是斛;拿东家的尺去和西邻的尺比较,就像十根手指一样各不相同。这是天下人都知道却从来不觉得奇怪的第一件事。先王厌恶珍奇货物扰乱百姓,又怜悯微小物品不能使百姓谋生,所以禁止百姓采珠取贝;厌恶物品伪造、以假充真,又考虑到这样会增加费用,所以禁止百姓熔化黄金来作涂饰。如今采珠取贝的人充斥海边,熔金作饰的工匠在店铺之间摩肩接踵。这又是天下人都知道却从来不觉得奇怪的第二件事。先王担忧卑贱者凌驾尊贵者、下位者僭越上位者,所以冠帽、衣服、器皿都按照爵位等级分别规定,长短大小无不有制度。如今,工商人家的子弟拖着绫罗锦绣,穿戴珠玉,从头到脚全身如此,而犯法的十有八九。这又是天下人都知道却从未感到奇怪的第三件事。先王担心天下官吏凭借县官的权势,侵夺劫掠平民,所以让市场上的坐贾根据时令记录百物的贵贱,每十天上报一次。百件的以百件报告,千件的以千件报告,用来应付官吏私下定价;价格十分之时减去三分,三分之时减去一分,报告上去,以备县官按公价收购。如今,官吏按私价收购,却遵循县官公价收购的办法,百姓说公家向百姓取物本来就是这样,于是官吏和县官共同在下民中积聚怨恨。这又是天下人都知道却从未感到奇怪的第四件事。先王不愿让人擅自垄断天下的利益,所以做官就不能经商,经商就要受罚;不做官而经商,经商就要纳税。这样,百姓经商不能免税,官吏经商却还要免罚免税,又凭借县官公价收购的办法,借用县官的役夫,使用县官的船只,过关时无人盘问,渡口桥梁也无人呵斥阻拦。既然如此,做官而经商实在是很快乐的事,百姓将把手脚放在哪里呢?这又是天下人都知道却从未感到奇怪的第五件事。〔原文数字、纪年保留:一人〕 像这样的事情,数也数不清。天下人听惯了、看熟了,便认为理所当然;宪官和执法官吏亲眼看见这些事,也安然不问。法律,是天子的法律。法律明明禁止,人人却明明违犯,这就是不把天子的法律当作法律,是衰世的事情。议论者都认为,如今的弊病不过是胥吏玩弄法律来作奸,而我认为,胥吏的奸邪正是从这五件事开始的。现在如果有盗贼在白天拿着棍棒闯入住宅,而主人不知道这是法律所禁止的,那么那些翻墙穿洞的盗贼,必定还会互相告知,在他家肆意妄为。一定要先治理这五件事,然后再追究胥吏的奸邪,才可以。《议法》古代是用仁义来施行法律,后世是用法律来施行仁义。三代的圣王,其教化的根本从学校出发,扩展到天下,并且表现在礼乐之中。下层百姓受到这种风化,恭谨小心,努力实行仁义,以求避免触犯法律所禁止的事情。所以,那时法律虽然不常使用,但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也并非不在民间自行止息。下至汉、唐,教化不足以感动百姓,于是专靠法律。百姓害怕法律加身,也有时互相勉励实行仁义。唐初,大臣房、杜等人制定《刑统》,刑罚轻重分毫清楚,辨析明白,附以仁义,不徇私曲意,我不知道周公的刑法为什么还要胜过它。但它不能先使百姓致力于仁义,使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不必施刑便自行停止,像三代那样;不过推究其最终效果,也能使百姓勉力行仁义。它不如三代的原因,是有缘故的:这是政治的过失,不是法律本身的罪过。因此宋朝有天下,便沿袭这种办法,改变其中的条目而保留大体;即使乡里小吏奉行公正,老奸巨猾也会束手请求处死,毫不敢遗漏。然而,诉讼案件常常苦于太多,盗贼常常苦于太多,这也有原因:法律是公正的,而官吏却徇私。把公正的法律交给徇私的官吏,尚且会这样,何况法律条文之间又不能没有缺失,那还凭什么治理国家呢?天子的子弟、卿大夫及其子弟,都是天子优待特殊的人。如果他们犯罪,却让他们同平民奴隶一起受鞭笞、同样被杀戮,大臣就会感到无耻,朝廷也会受到轻视,所以设立赎刑,使他们保全肌肤而勉励节操。因此,赎金是维护朝廷体面的办法,是朝廷自我尊重的表现,并不是赞许他们有罪。刑罚一定要使人感到痛苦,人们才会畏惧;罚金不能使人感到痛苦,就一定要使他困窘,人们才会受到惩戒。如今,死刑只要缴纳一石金便可免除。贵人和皇亲之家,一石金不知有多少;即使早晨杀一个人缴一石金,晚上再杀一个人缴一石金,金钱也用不完,本人也不会困窘,何况还可以凭官职免除罪行,那么一石金也不必全部缴纳,这就是纵容他们杀人。况且不受鞭笞、不遭杀戮,他们已经很幸运了,而赎金又轻,这就开启了作奸的门路。罪行本来有疑点。如今有人或许被诬陷杀人而不能自行申辩清楚,也有人确实杀了人而官府不能查验出实情,这两种人都不可以按照确实杀人的法律定罪。因此设有减罪的法律:本应处死而改判流放。若他属于不能自行申明的人,免死而流放,刑罚已经很严酷;若他确实杀了人,流放而不死,刑罚又已经太宽,这就是事实与刑罚不相符合。所以,有开启作奸之门的弊端,上层的人常常得到侥幸,而下层的人即使死了也常常无处申诉;有事实与刑罚不相符合的弊端,无辜者多有怨恨,侥幸逃脱者却容易免罪。
今欲刑不加重,赦不加多,独于法律之间变其一端,而能使不启奸,不失实,其莫若重赎。然则重赎之说何如?曰:士者五刑之尤轻者止于墨,而墨之罚百锾。逆而数之,极于大辟,而大辟之罚千锾。此穆王之罚也。周公之时,则又重于此。然千锾之重,亦已当今三百七十斤有奇矣。方今大辟之赎,不能当其三分之一。古者以之赦疑罪而不及公族,今也贵人近戚皆赎,而疑罪不与。《记》曰:公族有死罪,致刑于甸人。虽君命宥,不听。今欲贵人近戚之刑举从于此,则非所以自尊之道,故莫若使得与疑罪皆重赎。且彼虽号为富强,苟数犯法而数重困于赎金之间,则不能不敛手畏法。彼罪疑者,虽或非其辜,而法亦不至残溃其肌体,若其有罪,则法虽不刑,而彼固亦已困于赎金矣。夫使有罪者不免于困,而无辜者不至陷于笞戮,一举而两利,斯智者之为也。
【兵制】
三代之时,举天下之民皆兵也。兵民之分,自秦、汉始。三代之时,闻有诸侯抗天子之命矣,未闻有卒吏叫呼衡行者也。秦、汉以来,诸侯之患不减于三代,而御卒伍者乃如畜虎豹,圈槛一缺,咆勃四出。其故何也?三代之兵耕而食,蚕而衣,故劳,劳则善心生。秦、汉以来,所谓兵者,皆坐而衣食于县官,故骄,骄则无所不为。三代之兵皆齐民,老幼相养,疾病相救,出相礼让,入相慈孝,有忧相吊,有喜相庆,其风俗优柔而和易,故其兵畏法而自重。秦、汉以来号齐民者,比之三代既已薄矣,况其所谓兵者,乃其齐民之中尤为凶悍桀黠者也,故常慢法而自弃。夫民耕而食,蚕而衣,虽不幸而不给,犹不我咎也。今谓之曰:尔毋耕,尔毋蚕,为我兵,吾衣食尔。他日一不充其欲,彼将曰:向谓我毋耕、毋蚕,今而不我给也。然则怨从是起矣。夫以有善心之民,畏法自重而不我咎,欲其为乱,不可得也。既骄矣,又慢法而自弃以怨其上,欲其不为乱,亦不可得也。
且夫天下之地不加于三代,天下之民衣食乎其中者,又不减于三代,平居无事,占军籍,畜妻子,而仰给于斯民者,则遍天下不知其数,奈何民之不日剥月割,以至于流亡而无告也。其患始于废井田,开阡陌,一坏而不可复收。故虽有明君贤臣焦思极虑,而求以救其弊,卒不过开屯田,置府兵,使之无事则耕而食耳。呜呼!屯田、府兵,其利既不足以及天下,而后世之君又不能循而守之,以至于废。陵夷及于五代,燕师刘守光又从而为之黥面涅手之制,天下遂以为常法,使之判然不得与齐民齿。故其人益复自弃,视齐民如越人矣。太祖既受命,惩唐季、五代之乱,聚重兵京师,而边境亦不曰无备;损节度之权,而藩镇亦不曰无威。周与汉、唐,邦镇之兵强,秦,郡县之兵弱。兵强,故末大不掉。兵弱,故天子孤睽。周与汉、唐则过,而秦则不及,得其中者,惟吾宋也。虽然,置帅之方则远过于前代,而制兵之术,吾犹有疑焉。何者?自汉迄唐,或开屯田,或置府兵,使之无事则耕而食,而民犹且不胜其患。今屯田盖无几而府兵亦已废,欲民之丰阜,势不可也。国家治平日久,民之趋于农日益众,而天下无莱田矣。以此观之,谓斯民宜如生三代之盛时,而乃戚戚嗟嗟无终岁之蓄者,兵食夺之也。
译如今想要不加重刑罚、不增加赦免,只在法律条文中改变其中一端,就能使它不诱发作奸、不失实,没有比加重赎金更好的办法了。那么加重赎金的主张怎样呢?回答说:士人所受的五刑中,最轻的是墨刑,而墨刑的罚金为百锾;倒过来数到极重的死刑,死刑的罚金为千锾。这是穆王时的刑罚。周公时又比这更重。然而千锾的重量,也已经相当于今天三百七十斤有余了。现在死刑的赎金,还不到古代的三分之一。古代用赎刑来宽宥有疑点的罪行,却不涉及公族;如今贵人和皇亲都能赎罪,而有疑点的罪行反而不能赎。《礼记》说:公族有死罪,就把刑罚交给甸人执行;即使国君下令宽宥,也不能听从。如今若贵人和皇亲的刑罚完全依照这一规定,就不是维护朝廷尊严的办法,所以不如让他们和有疑罪的人一同缴纳重额赎金。即使他们号称富有强大,如果屡次犯法,又屡次在重额赎金中受到困窘,也不能不收敛手脚、畏惧法律。那些罪行有疑点的人,即使有的并非真正有罪,法律也不至于残害他们的身体;如果他们确实有罪,那么法律虽不施刑,他们也已经被赎金困窘了。使有罪者不能免于困窘,使无辜者不至于陷入鞭笞杀戮,一举而获得两方面的好处,这才是有智慧的人所做的事。《兵制》三代时,天下所有百姓都是士兵。兵民的区别,从秦、汉才开始。三代时,听说有诸侯抗拒天子命令,却没有听说士卒和军吏叫嚷横行的。秦、汉以来,诸侯的祸患并不比三代少,而统率士卒却像圈养虎豹一样,圈栏稍有缺口,它们便咆哮着四处冲出。原因是什么呢?三代的士兵耕种来获得食物,养蚕来获得衣服,所以勤劳;勤劳便会产生善心。秦、汉以来,所谓士兵都坐享县官供给的衣食,所以骄纵;骄纵便无所不为。三代的士兵都是平民,老幼互相养护,患病互相救助,出门彼此礼让,回家彼此慈爱孝顺,有忧患互相慰问,有喜事互相庆贺。他们的风俗宽厚和顺,所以士兵畏惧法律而自重。秦、汉以来,号称平民的人与三代相比已经差薄了,何况所谓士兵,还是平民中尤其凶悍狡黠的人,所以常常轻慢法律、自暴自弃。百姓自己耕种得食、养蚕得衣,即使不幸收成不足,也还不会怪罪我。如今却对他说:你不要耕种,不要养蚕,替我当兵,我来供给你的衣食。以后有一天供给不能满足他的欲望,他就会说:先前你叫我不要耕、不要蚕,现在却不给我供给。这样,怨恨就从这里产生了。对于本来有善心、畏惧法律而自重、不会怪罪我的百姓,想让他们作乱,是不可能的;他们一旦骄纵起来,又轻慢法律、自暴自弃而怨恨上级,想让他们不作乱,也是不可能的。况且天下的土地并没有比三代增加,天下百姓在其中取得衣食,也没有比三代减少;平时无事,占有军籍,养活妻子儿女,却依靠这些百姓供给的人,遍布天下,不知有多少。百姓怎么会不日渐被剥削,直到流亡而无处申诉呢?祸患起于废除井田、开辟阡陌,一经败坏便无法恢复。所以即使有英明的君主、贤能的大臣焦虑思考,想挽救这种弊病,最终也不过是开屯田、设置府兵,使他们平时耕种取食罢了。唉!屯田、府兵的利益既不足以惠及天下,后世君主又不能沿袭守持,终于废止。逐渐衰败到五代,燕师刘守光又进一步实行黥面涅手的制度,天下于是把它当作常法,使这些人明显不能同平民并列。因此这些人更加自暴自弃,把平民看得像越人一样。太祖受命以后,鉴于唐末、五代的动乱,把重兵集中在京师,而边境也不能说没有防备;削弱节度使的权力,而藩镇也不能说没有威势。周与汉、唐,地方藩镇的兵力强;秦,郡县的兵力弱。兵力强,所以末端势大而不能控制中央;兵力弱,所以天子孤立无助。周与汉、唐是过分,秦是不足,得到中道的,只有我们宋朝。虽然如此,设置统帅的方法远远超过前代,但统制军队的办法,我仍然有疑虑。为什么呢?从汉到唐,有时开屯田,有时设置府兵,使他们无事时耕种取食,而百姓尚且承受不了这样的祸患。如今屯田已经没有多少,府兵也已经废除,想使百姓富足,形势上是不可能的。国家长久太平,百姓从事农业的越来越多,而天下已经没有荒芜的田地了。由此看来,本来可以说这些百姓应当像三代盛世时那样生活,却反而忧愁叹息,终年没有积蓄,是因为军队的粮食夺取了他们的收成。
三代井田,虽三尺童子知其不可复。虽然,依彷古制,渐而图之,则亦庶乎其可也。方今天下之田在官者惟二,职分也,籍没也。职分之田,募民耕之,敛其租之半而归诸吏。籍没则鬻之,否则募民耕之,敛其租之半而归诸公。职分之田遍于天下,自四京以降至于大藩镇,多至四十顷,下及一县亦能千亩。籍没之田不知其数,今可勿复鬻,然后量给其所募之民,家三百亩以为率。前之敛其半者,今可损之,三分而取其一,以归诸吏与公。使之家出一夫为兵,其不欲者,听其归田而他募,谓之新军。毋黥其面,毋涅其手,毋拘之营。三时纵之,一时集之,授之器械,教之战法,而择其技之精者以为长,在野督其耕,在阵督其战,则其人皆良农也,皆精兵也。夫籍没之田既不复鬻,则岁益多。田益多则新军益众,而向所谓仰给于斯民者,虽有废疾死亡,可勿复补。如此数十年,则天下之兵,新军居十九,而皆力田不事他业,则其人必纯固朴厚,无叫呼衡行之忧,而斯民不复知有馈饷供亿之劳矣。或曰:昔者敛其半,今三分而取一,其无乃薄于吏与公乎?曰:古者公卿大夫之有田也,以为禄,而其取之亦不过什一。今吏既禄矣,给之田则已甚矣。况三分而取一,则不既优矣乎?民之田不幸而籍没,非官之所待以为富也。三分而取一,不犹愈于无乎?且不如是,则彼不胜为兵故也。或曰:古者什一而税,取之薄,故民胜为兵。今三分而取一,可乎?曰:古者一家之中,一人为正卒,其余为羡卒,田与追胥竭作。今家止一夫为兵,况诸古则为逸,故虽取之差重而无害。此与周制稍甸县都役少轻,而税十二无异也。夫民家出一夫而得安坐以食数百亩之田,征繇科敛不及其门,然则彼亦优为之矣。
【田制】
古之税重乎?今之税重乎?周公之制,园廛二十而税一,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稍甸县都皆无过十二,漆林之征二十而五。盖周之盛时,其尤重者至四分而取一,其次者乃五而取一,然后以次而轻,始至于十一,而又有轻也。今之税虽不啻十一,然而使县官无急征,无横敛,则亦未至乎四而取一与五而取一之为多也。是今之税与周之税,轻重之相去无几也。虽然,当周之时,天下之民歌舞以乐其上之盛德,而吾之民反戚戚不乐,常若擢筋剥肤以供亿其上。周之税如此,吾之税亦如此,而其民之哀乐何如此之相远也?其所以然者,盖有由矣。
周之时,用井田,井田废,田非耕者之所有,而有田者不耕也。耕者之田资于富民,富民之家地大业广,阡陌连接,募召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驱役,视以奴仆,安坐四顾,指麾于其间。而役属之民,夏为之耨,秋为之获,无有一人违其节度以嬉。而田之所入,己得其半,耕者得其半。有田者一人而耕者十人,是以田主日累其半以至于富强,耕者日食其半以至于穷饿而无告。夫使耕者至于穷饿,而不耕不获者坐而食富强之利,犹且不可,而况富强之民输租于县官,而不免于怨叹嗟愤。何则?彼以其半而供县官之税,不若周之民以其全力而供其上之税也。周之十一,以其全力而供十一之税也,使以其半供十一之税,犹用十二之税然也。况今之税,又非特止于十一而已,则宜乎其怨叹嗟愤之不免也。
译三代的井田制度,即使三尺高的儿童也知道不能恢复。即便如此,依照古制的大致形式,逐步谋划实行,也或许还可以做到。如今天下官府所有的田地只有两类:职分田和籍没田。职分田,招募百姓耕种,收取一半租税归给官吏。籍没田则卖掉;如果不卖,就招募百姓耕种,收取一半租税归给公家。职分田遍布天下,从四京以下直到大藩镇,多的有四十顷,下至一个县也能有千亩。籍没田不知有多少,如今可以不再卖掉,然后按照所招募的百姓分配,每家以三百亩为标准。过去收取一半的租税,现在可以减少,三份中只取一份,归给官吏和公家。让每家出一名男子当兵;不愿意的,听任他回去种田,再另行招募,把这种兵称为新军。不在他们脸上刺字,不在他们手上刺字,不把他们拘禁在营中。三季放他们回去,一季集合他们,发给器械,教给作战方法,再选取技能精湛的人担任长官;在田野里督促他们耕作,在战阵中督促他们作战,这样他们都是优秀农民,也都是精锐士兵。籍没田既然不再卖掉,数量就会年年增加;田地越多,新军就越多,而从前所说依靠百姓供给的人,即使有废疾或死亡,也可以不再补充。这样实行几十年,天下的军队中,新军就占十分之九,而且都努力耕田、不从事其他行业,那么这些人必定纯朴坚实厚道,不会有叫嚷横行的忧患,百姓也不再知道有运输军粮、供应军需的劳苦。有人说:过去收取一半,现在三份取一份,岂不是对官吏和公家太薄了吗?回答说:古代公卿大夫有田,是用来作为俸禄的,而他们所取的也不过十分之一。如今官吏已经领取俸禄,再给他们田地,已经很优厚了。何况三份取一份,岂不是已经优厚了吗?百姓的田地不幸被籍没,并不是官府要靠它来致富的。三份取一份,不仍然胜过一无所有吗?况且不这样做,百姓就无法承受当兵的负担。有人说:古代按十分之一纳税,所取很少,所以百姓能承受当兵。如今三份取一份,可以吗?回答说:古代一家之中,一人是正式士卒,其余人是预备士卒,田间劳作和追捕盗贼都要全家出动。如今一家只让一人当兵,与古代相比已经是安逸了,所以即使所取稍重,也没有害处。这同周制中稍、甸、县、都服役较少较轻,而税收取十二分之一没有不同。百姓一家出一人当兵,却能安坐享用数百亩田地的收成,征役、徭役、科敛都到不了他家门前,那么他们也就很愿意这样做了。《田制》古代的税重,还是现在的税重?周公的制度中,园圃和廛市二十份取一份,近郊十一份取一份,远郊二十份取三份,稍、甸、县、都都不超过十二份取一份,漆林的税二十份取五份。大概周朝盛世时,最重的税达到四份取一份,其次是五份取一份,然后依次减轻,最初减到十一份取一份,甚至还有更轻的。如今的税虽然不止十分之一,但如果县官不急迫催征、不横征暴敛,也还没有达到四份取一份、五份取一份那样多。这样说来,现在的税和周朝的税,轻重相差并不大。然而,周朝时天下百姓歌舞欢娱,以庆幸君上的盛德;我们的百姓却反而忧愁不乐,常常像被抽筋剥皮一样来供应君上。周朝的税是这样,我们的税也是这样,为什么百姓的悲乐却相差如此遥远呢?其中的原因,大概是有来由的。周朝时实行井田;井田废除后,田地不再是耕作者所有,而有田的人又不亲自耕种。耕作者的田地依靠富民提供。富民家中土地广大、产业丰厚,阡陌相连,招募流动的佃客,让他们分头耕种其中;富民鞭打驱使他们,把他们当作奴仆,自己安坐着四处观看,在其间指挥。被役使的百姓,夏天替他锄草,秋天替他收割,没有一个人敢违背他的命令而游玩。田地的收入,富民得到一半,耕作者得到一半。有田的人一人,而耕作者十人,所以田主每天积累他所得的一半,逐渐富强;耕作者每天只食用自己所得的一半,逐渐穷困饥饿而无处申诉。让耕作者穷困饥饿,而不耕不收的人坐享富强的利益,尚且不可;何况富强的百姓把租税交给县官,却不能免除怨叹愤怒呢?为什么?他们拿自己所得的一半来供应县官的税,不如周朝百姓用全部劳力来供应君上的税。周朝收取十分之一,是用全部劳力来承担十分之一的税;如果用一半劳力来承担十分之一的税,实际上就相当于征收十二分之一。何况如今的税又不只是十分之一而已,他们当然不能免于怨叹愤怒。
噫!贫民耕而不免于饥,富民坐而饱以嬉,又不免于怨,其弊皆起于废井田。井田复,则贫民皆有田以耕,谷食粟米不分于富民,可以无饥。富民不得多占田以锢贫民,其势不耕则无所得食,以地之全力供县官之税,又可以无怨。是以天下之士争言复井田。既又有言者曰:夺富民之田以与无田之民,则富民不服,此必生乱。如乘大乱之后,土旷而人稀,可以一举而就。高祖之灭秦,光武之承汉,可为而不为,以是为恨。吾又以为不然,今虽使富民皆奉其田而归诸公,乞为井田,其势亦不可得。何则?井田之制,九夫为井,井间有沟,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甸方八里,旁加一里为一成,成间有洫,其地百井而方十里,四甸为县,四县为都,四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为一同,同间有浍,其地万井而方百里,百里之间为浍者一,为洫者百,为沟者万。既为井田,又必兼修沟洫。沟洫之制,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万夫之地,盖三十二里有半,而其间为川为路者一,为浍为道者九,为洫为涂者百,为沟为畛者千,为遂为径者万。此二者非塞溪壑、平涧谷、夷丘陵、破坟墓、坏庐舍、徙城郭、易疆垅,不可为也。纵使能尽得平原广野而遂规画于其中,亦当驱天下之人,竭天下之粮,穷数百年专力于此,不治他事,而后可以望天下之地尽为井田,尽为沟洫。已而又为民作屋庐于其中,以安其居而后可。吁!亦已迂矣。井田成,而民之死其骨已朽矣。古者井田之兴,其必始于唐虞之世乎?非唐虞之世,则周之世无以成井田。唐虞启之,至于夏商,稍稍葺治,至周而大备。周公承之,因遂申定其制度,疏整其疆界,非一日而遽能如此也,其所由来者渐矣。
夫井田虽不可为,而其实便于今。今诚有能为近井田者而用之,则亦可以苏民矣乎!闻之董生曰:“井田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赡不足。”名田之说,盖出于此。而后世未有行者,非以不便民也,惧民不肯损其田以入吾法,而遂因之以为变也。孔光、何武曰:“吏民名田无过三十顷,期尽三年,而犯者没入官。”夫三十顷之田,周民三十夫之田也,纵不能尽如周制,一人而兼三十夫之田,亦已过矣。而期之三年,是又迫蹙平民,使自坏其业,非人情,难用。吾欲少为之限,而不禁其田尝已过吾限者,但使后之人不敢多占田以过吾限耳。要之数世,富者之子孙,或不能保其地以至于贫,而彼尝已过吾限者,散而入于他人矣。或者子孙出而分之以无几矣。如此,则富民所占者少而余地多,余地多则贫民易取以为业,不为人所役属,各食其地之全利,利不分于人,而乐输于官。夫端坐于朝廷,下令于天下,不惊民,不动众,不用井田之制,而获井田之利,虽周之井田,何以远之于此哉!
译唉!贫民耕种却不能免于饥饿,富民坐着吃饱而游乐,却又不能免于怨恨,这些弊病都起源于井田的废除。恢复井田,贫民就都有田可耕,谷物粮食不再分给富民,便可以不挨饿;富民不能大量占有土地来困锁贫民,势必不耕种就没有食物,又用土地的全部收成来供应县官的税,便可以没有怨恨。因此天下的士人争相主张恢复井田。后来又有人说:夺取富民的田地给没有田地的百姓,富民不会服从,必定会引发动乱;如果乘大乱之后土地空旷、人口稀少,便可以一举成功。高祖灭秦、光武承继汉朝时,本来可以这样做却没有做,因此令人遗憾。我又认为不是这样。如今即使让富民都奉献田地归于公家,请求实行井田,按情势也不可能做到。为什么?井田制度是九夫为一井,井与井之间有沟,四井为一邑,四邑为一丘,四丘为一甸。甸方八里,四旁加一里为一成;成与成之间有洫。这样的土地共有百井,方圆十里;四甸为一县,四县为一都。四都方圆八十里,四旁加十里为一同;同与同之间有浍。这样的土地共有万井,方圆百里。方圆百里之间,浍一条,洫一百条,沟一万条。既然实行井田,又必须同时修治沟洫。沟洫的制度是:每夫之间有遂,遂上有小路;每十夫有沟,沟上有畛;每百夫有洫,洫上有涂;每千夫有浍,浍上有道;每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万夫之地,大约方圆三十二里半;其中川和路一条,浍和道九条,洫和涂一百条,沟和畛一千条,遂和径一万条。这两件事如果不堵塞溪壑、填平涧谷、铲平丘陵、毁坏坟墓、拆除房舍、迁移城郭、改换疆界田埂,就无法完成。即使能够完全得到平原旷野,随后在其中规划,也应当驱使天下的人,耗尽天下的粮食,花费数百年专心做这件事,不治理其他事务,然后才可以希望天下的土地全都变成井田、全都开成沟洫。之后还要在其中为百姓修建房屋,使他们安居,才算可以。唉!这也太迂阔了。井田建成时,百姓已经死去,尸骨都腐朽了。古代井田的兴起,难道一定始于唐、虞时代吗?如果不是唐、虞时代开始,周朝就无法建成井田。唐、虞开启了这种制度,到夏、商逐渐修补治理,到周朝才大体完备。周公承继它,因而进一步申明确定制度,疏通整治疆界,并不是一天之内突然能够如此,它的形成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井田虽然不能实行,但它的实际原则适合今天。如果确实有人能够实行接近井田的制度并加以运用,那么也可以救济百姓了吧!我听董生说过:“井田虽然难以立即实行,也应该稍微接近古制,限制百姓占有的田地,以补足不足。”限制占田的主张,大概就是由此产生的。后世没有实行,不是因为它不利于百姓,而是担心百姓不肯减少自己的田地以纳入我们的法令,反而因此造成变乱。孔光、何武说:“官吏和百姓占有的田地不得超过三十顷,期限到三年为止;违犯的人,田地没收入官。”三十顷田地,相当于周朝三十个成年男子的田地;即使不能完全符合周制,一个人兼有三十人的田地,也已经过多了。何况期限定为三年,这是又逼迫平民,使他们自行毁坏产业,不合人情,难以实行。我想稍微规定一个限制,但不禁止那些原来已经超过我所定限额的人继续保有,只使后代不敢多占田地超过我的限额。总之经过几代,富人的子孙或许不能保住土地而逐渐贫困,那些原来超过我限额的土地也会散入别人手中;或者他们的子孙分割土地后,土地也所剩无几。这样,富民占有的土地少了,剩余的土地多了;剩余土地多,贫民就容易取得作为产业,不被别人役使,各自享有土地的全部利益,利益不再分给别人,并且乐意向官府纳税。端坐在朝廷之上,向天下下令,既不惊扰百姓,不劳师动众,也不用井田制度,却能取得井田的利益,即使周朝的井田制度,又怎么能比得上这个办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