殆知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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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春秋究遗一

(卷首)

儒藏 · 春秋 · 已译 · 第 1–1 段

钦定四库全书     经部五

  春秋究遗目录     春秋类

  卷一

  隠公

  卷二

  桓公

  卷三

  庄公上

  卷四

  庄公下

  卷五

  闵公

  卷六

  僖公上

  卷七

  僖公下

  卷八

  文公

  卷九

  宣公

  卷十

  成公

  卷十一

  襄公上

  卷十二

  襄公下

  卷十三

  昭公上

  卷十四

  昭公下

  卷十五

  定公

  卷十六

  哀公

【臣】等谨案《春秋究遗》十六卷。

国朝叶酉撰。酉字书山,号花南,桐城人。乾隆己未进士,官至左春坊左庶子。是编多宗其师方苞《春秋通论》,而亦稍有从违。其曰究遗者,

盖用韩昌黎赠卢仝诗「春秋三传束髙阁,独抱遗经究终始」语也。于胡传苛刻之説,及公谷附防之例,芟除殆尽。于左氏亦多所纠正,乃往往并其事迹疑之。如开卷之仲子,谓恵公违礼再娶,以嫡礼聘之可也。酉必据此谓诸侯可再娶,则卫庄公于庄姜见在,复娶于

陈陈之厉妫,有娣戴妫,其正名为嫡,可知。亦将据以为诸侯之礼,可以建两嫡乎?又谓仲子之宫立,所当立,故书考而不书立,是据何礼典也?郎之战,距桓公之立已十年,酉乃谓三国来讨弑隠公之罪。左传周班后郑之説为诬。鄫季姬之事,左氏以为归宁,见止于事理,稍近。公羊以为使自择配,已属难据,乃断为季姬已许鄫子,而僖公悔婚,故季姬义不改适,私防鄫子。文公十二年之子叔姬,与十四年之子叔姬,酉以为防生之女,已属臆度。又以齐人所执之子叔姬为舍之妻,传误以为舍之母。又以宣公五年齐髙子所娶之子叔姬,即此妻舍之子叔姬,并非两人,辗转牵合,总以叔之一字不容有两生意不知女笄而字,不过伯仲叔季四文,益以庶长之孟,亦不过五。设生六女,何以字之?是知未笄以前用名为别,既笄而字,字不妨复,因此而驳传文,未免横生枝节。莒人灭鄫,传言恃赂,酉以为襄公五年鄫已不属鲁,传为失实。而下文季孙宿如晋,又引传晋以鄫故来讨,曰「何故亡鄫」之语,使鄫不属鲁,其亡与鲁何闗,亦为矛盾。他如王不称天,桓无王之説,因仍旧文不能改正,而以赵岐《孟子》注「曹交曹君之弟」语证左传哀公八年「宋人灭曹」之误,更为倒置。然大致凖情度理,得经意者为多。其比例中所谓变例,特文隠文缺文之説,亦较诸家之例为有条理。他若据汉《地理志》辨戎伐凡伯之楚丘非卫地,据《史记》夷姜为卫宣夫人非烝父妾,据宣公五年经书「春王正月郊牛之口伤,改卜牛,牛死乃不郊」,辨鲁不止僣祈谷之郊,如斯之类,亦时有考证。统核全书,瑕固不掩其瑜也。乾隆四十三年三月恭校上。

总纂官【臣】纪昀【臣】陆锡熊【臣】孙士毅

  总 校 官 【臣】 陆 费 墀

  春秋究遗凡例

一、春秋据事直书,注家只当以▯明圣意为主。若逞其臆见,务为苛刻穿凿之论,纵能引经据史,总属节外生枝。先儒颇多此弊,不敢效尤。

一《圣经》如书、同盟书、公至书、归书、入书、人之类,头绪如乱丝,今悉为一一拈出。又恐散见各条下,或难参考其异同,故每于开首一条下,辄作一总案。览者第将此总案理清,则其下皆迎刃而解矣。

一,凡礼制、地名以及一切应加考订之事,先儒具有成説,然于圣人笔削之义无与也。兹故略为疏解,无事哓哓。

一、春秋义例,有为众人所共知者,辄随笔为注数语于下,虽先儒成说,槩不标出,以本非特出手眼故也。

一、三传误信传闻,有情理所必无之事,不得不为辨明;或先儒已有旧説,辄采入之。

一、凡事之缘起,有节录《左氏传》不增易一字者,则标一「传」字于上;若《传》文先后参错,或头绪繁多不能备载,只以数语括之者,则不标「传」字。

一、吾师望溪先生通论,皆▯从前人所未▯,其为功于经学甚大。惜先生精力全注于三礼之学,于《春秋》则

译钦定四库全书 经部五

春秋究遗目录 春秋类

卷一

隐公

卷二

桓公

卷三

庄公上

卷四

庄公下

卷五

闵公

卷六

僖公上

卷七

僖公下

卷八

文公

卷九

宣公

卷十

成公

卷十一

襄公上

卷十二

襄公下

卷十三

昭公上

卷十四

昭公下

卷十五

定公

卷十六

哀公

【臣】等谨按:《春秋究遗》共十六卷,由本朝叶酉撰写。叶酉,字书山,号花南,是桐城人。乾隆己未科进士,官至左春坊左庶子。这部著作大多推崇其老师方苞的《春秋通论》,但也略有取舍不同。之所以命名为“究遗”,大概是化用了韩愈赠卢仝诗中的句子:“春秋三传束高阁,独抱遗经究终始”。书中对于胡安国《春秋传》中苛刻的学说,以及《公羊传》《谷梁传》中附会牵强的条例,几乎全部删去。对于《左传》也多有纠正,甚至常常对其记载的事迹提出质疑。例如开篇提到的仲子,叶酉认为惠公违背礼制再次娶妻,以嫡妻的礼节聘娶她是可以的。叶酉必定会据此认为诸侯可以再次娶妻,那么卫庄公在庄姜还在世时,又从陈国娶了厉妫,以及作为陪嫁的戴妫,并确立她们为正妻,这就可知了。难道也要以此作为诸侯的礼制,可以设立两位正妻吗?又说仲子的宫殿建立,是应当建立的,所以史书只记载“考”(考察/建成)而不记载“立”(确立),这是依据什么礼典呢?郎之战,距离桓公即位已经十年,叶酉却说这是三国来讨伐弑杀隐公的罪行。《左传》中关于周班后郑的说法是诬蔑。鄫国季姬的事情,《左传》认为是回娘家省亲,见到止,在事理上稍近情理;《公羊传》认为是让她自己选择配偶,已经难以依据,叶酉却断定为季姬已经许配给鄫子,而僖公后悔这门婚事,所以季姬坚持不改嫁,私下与鄫子私通。文公十二年的子叔姬,与十四年的子叔姬,叶酉认为是私生的女儿,这已经属于主观臆测。又认为齐人所抓获的子叔姬是舍的妻子,《左传》误以为是舍的母亲。又认为宣公五年齐高子所娶的子叔姬,就是这位舍的妻子子叔姬,并非两个人,辗转牵强附会,总之认为“叔”这个字不能有两个意思。殊不知女子成年行笄礼后取字,不过使用伯、仲、叔、季四个字,加上庶长用的“孟”,也不过五个字。假设有六个女儿,该怎么取字呢?由此可知,未行笄礼之前用名来区别,行笄礼后取字,字是可以重复的。因此驳斥《左传》的文字,未免横生枝节。莒人灭掉鄫国,《左传》说是因为倚仗贿赂,叶酉认为襄公五年鄫国已经不属于鲁国,所以《左传》失实。而下文季孙宿前往晋国,又引用《左传》中晋国因为鄫国的缘故来讨伐,说“为什么灭亡鄫国”的话,如果鄫国不属于鲁国,它的灭亡与鲁国有什么关系,这也自相矛盾。其他如王不称天,桓公无王的说法,因为沿袭旧文不能改正,却用赵岐《孟子》注中“曹交是曹君之弟”的话来证明《左传》哀公八年“宋人灭曹”的错误,更是本末倒置。然而大体上能够合乎情理,符合经书本意的居多。其比例中所谓的变例,特别是关于文辞隐晦、文辞缺失的说法,也比其他各家的条例更有条理。其他如依据汉代《地理志》辨明戎人讨伐凡伯的楚丘不是卫地,依据《史记》辨明夷姜是卫宣公的夫人而不是淫乱父亲妾室,依据宣公五年经书“春王正月,郊牛之口伤,改卜牛,牛死乃不郊”,辨明鲁国不止僭越举行祈谷的郊祀,像这类考证,也时常出现。总体考核全书,瑕疵固然不能掩盖其优点。乾隆四十三年三月恭校上。

总纂官【臣】纪昀【臣】陆锡熊【臣】孙士毅

总校官【臣】陆费墀

春秋究遗凡例

一、《春秋》依据事实直接记载,注家只应当以阐明圣人旨意为主。如果逞强己见,务求苛刻穿凿的言论,纵然能引经据史,总属于节外生枝。前代儒者多有此弊,不敢效仿。

一、《春秋》经文如“书”、“同盟书”、“公至书”、“归书”、“入书”、“人”之类,头绪如乱丝,现在全部一一拈出。又担心散见于各条之下,或许难以参考其异同,所以每在开头一条之下,就作一个总案。读者只需将此总案理清,那么下面的内容就都能迎刃而解了。

一、凡是礼制、地名以及一切应当考订的事情,前代儒者已有定论,然而与圣人笔削的含义无关。因此这里略作疏解,不必喋喋不休。

一、《春秋》的义例,有为大家所共知的,就随手在下面注几语,虽然是前代儒者的定论,一概不标出,因为本来就不是特别的见解。

一、三传误信传闻,有情理上必然没有的事情,不得不为之辨明;或者前代儒者已有旧说,就采纳其中。

一、凡是事情的缘起,有节录《左氏传》不增易一字的情况,就在上面标一个“传”字;如果《传》文先后参差错乱,或者头绪繁多不能全部记载,只用几句话概括的,就不标“传”字。

一、我的老师望溪先生(方苞)的《通论》,都阐明了从前人所未阐明的,其对经学的功劳很大。可惜先生精力全注于三礼之学,对于《春秋》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