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六
大纲虽举,而节目未详。今悉为缀缉完备,颇有与先生异同处,亦由先生先辟其门径,而承学之士特因其说而加审焉尔。若谓青出于蓝,则吾岂敢。
译大体纲领虽然已经确立,但具体细节尚不详尽。如今我将其全部搜集整理,使之完备,其中颇有与先生观点不同之处,这也正是由于先生首先开辟了门径,而后来的求学之人只是依据先生的学说加以审慎考订罢了。如果说青出于蓝而胜于蓝,那我哪里敢当呢。
一春秋比例一编,鄙意欲补从来说是经者之所未备。葢必理清头绪,而后可以斩断葛藤。天下不乏好学深思之士,当不河汉余言。
春秋总说
圣人因史作经,原欲垂教于天下万世,非为鲁国修史也。故凡事之无关于劝惩者,辄削而不录。其所削之事,非必尽一事而削之也,或录其前而削其后,或录其后而削其前。其事之首尾,圣人以为不必备者,以有鲁史在耳。其后鲁史不传,必三家恶其害己而去其籍,固圣人之所不及料者也。王介甫目为断烂朝报,所为断烂诚有之,然学者所宜尽心之处,正在于此。彼乃因此而欲废此一经,斯则为圣门之罪人矣。
圣人《春秋》凡事止撮其大纲,鲁史旧文必详备。古者史官记事,小则书之于简,大则书之于册。所谓册者,葢聨数版为之。事大则文繁,故必以册书之而始尽也。若鲁史旧文一如圣人《春秋》止撮其大纲,则通二百四十二年之事,书之未有过三行者,登之于简足矣,安用册为哉!
春秋所以不仍旧史之文,而凡事止撮其大纲者,史官记事,大都皆循习旧例,案而不断,不足以见褒贬之义。如郑伯之归祊假田,若止如旧史之文,虽首尾详备,不过见两国之以利交耳。至郑伯目无天王之罪,必如经文两书郑伯,乃足以见之。葢褒贬之义,恒隠寓于一两字之内。此一两字,非撮其大纲,则其文繁而其义无由着。故朱子纲目,虽本温公通鉴,而必先撮其要以为纲者,正彷春秋以一两字寓褒贬之法也。葢案者所以为史,断者所以为经。圣人若止为鲁国修史,则据事直书,而史家之能事毕矣,又何必以窃取其义为己任也哉?以朱子纲目例之,圣经如纲,鲁史如目。圣人当日若不恃有鲁史,圣人固不能逆料身没后之必有左氏为之传也,亦安用此一部首尾不具之书,以疑误来学乎?《春秋》一定之例,有本乎旧史者,有不本乎旧史者。如崩薨卒葬之必书,官爵名氏之从告,此本乎旧史者也。至若一两字之间辨别名分【如诸侯返国书复归,大夫书归之类】其为例至纎至悉。史官记事,徃徃有至数百言之多者,岂能拘拘于是哉?故鲁史有鲁史之例,圣经有圣经之例,然皆非襃贬之所寓也。褒贬之义,惟当于变例中求之。如归祊假田,例应书郑人,而书郑伯,是也。
圣人若为鲁国修史,自有一定史例。如齐之盟,不序齐;宋之防,不序宋。天下有如是之史例乎?又如季姬及郑子遇于防,旧史必不为季姬着此特笔。当是书鄫子来朝,因序其事之縁起,如是耳。圣人则欲以季姬垂教,遂大书特书,若不胜其咨嗟爱惜之意。所为因史作经,非为鲁国修史者,于此等处见之。
先儒谓《春秋》以一字为褒贬,是则然矣。但皆以称名称人为贬,称官称爵为褒,是以黜陟为褒贬,非为下不倍之道也。褒贬与黜陟不同,黜陟为人君驭臣之大柄,必天子、诸侯有其权,乃得行其事。若褒贬不过托诸空文,是是非非,无所避忌耳,所为庶人之议也。《春秋》之所以有褒贬者,只縁圣人之心浑然天理,故见善则好,见不善则恶,而此好善恶不善之心,诚于中,自不觉流露于笔削之际,盖欲显著其善不善之迹,以垂教于天下后世。圣人并非有意为此褒贬也,况敢以匹夫而僭拟天子、诸侯黜陟之大柄哉?然则孟子以《春秋》为天子之事,何也?是是非非,以诛讨乱贼为己任,天子固不能外,是以为事也。岂必书诸侯而去其爵,书大夫而去其官,而后为天子之事乎?
程子《春秋传》序云:「春秋大义,数十炳如日星,乃易见也。惟其微辞隠义,忽予忽夺,忽抑忽纵,时措从宜者,为难知耳。」其意盖指称人称爵之类,不知圣人固不以此等为褒贬也。且其「忽予忽夺」云云,尤不脱前人窠臼。若引此断狱,则舞文弄法,弊将有不可胜言者矣。是书为伊川未成之书,想亦自知其无当于经义也,故甫至桓公十年而遂己欤。
史记载圣人之言曰:「我欲载之空言,不若见诸行事之深切着明。」盖谓是非只据理而言,则虚而无实,不若就当时诸侯
译《春秋比例》这一编,我的本意是想补充以往阐释《春秋》的人所未能完备之处。大概只有理清头绪,然后才能斩断纠缠不清的葛藤。天下不乏好学深思的人士,应当不会把我的话当作空谈。
春秋总说
圣人依据史书制作经典,原本是想将教化垂范于天下万世,并不是为了替鲁国修史。所以凡是与劝善惩恶无关的事情,就删削而不记录。他所删削的事情,不一定是一件事全部删去,有时记录前面而删去后面,有时记录后面而删去前面。事情的始末,圣人认为不必全部具备,因为有鲁国的史书在。后来鲁国的史书没有流传下来,一定是左氏、公羊、谷梁三家厌恶它对自己有害而毁掉了它的典籍,这本来是圣人所预料不到的。王安石把它看作残缺破烂的朝廷公报,说它残缺破烂确实有道理,然而学者应当尽心钻研的地方,正是在这里。他因此想要废除这一部经典,这就是圣门中的罪人了。
圣人在《春秋》中对于凡事只摘录其大纲,鲁国史书的旧文一定详尽完备。古代史官记事,小事就写在简上,大事就写在册上。所谓册,大概是用几块木板连缀而成的。事情重大则文字繁多,所以必须用册来书写才能详尽。如果鲁国史书的旧文也像圣人的《春秋》那样只摘录大纲,那么通篇二百四十二年的事情,写下来不超过三行,登在简上就够了,哪里用得着册呢!
《春秋》之所以不沿用旧史的文字,而凡事只摘录大纲,是因为史官记事,大多都沿袭旧例,只记录而不加评判,不足以体现褒贬的意义。比如郑伯归还祊地、假借田地,如果只像旧史的文字那样,虽然始末详尽完备,也不过是看到两国以利相交罢了。至于郑伯目无天子的罪过,必须像经文那样两次书写“郑伯”,才足以体现出来。大概褒贬的意义,常常隐含在一两个字之内。这一两个字,如果不摘录大纲,那么文字繁杂而其意义就无法彰显。所以朱熹的《纲目》,虽然依据司马光的《通鉴》,但必须先摘录要点作为纲,正是仿效《春秋》用一两个字寓含褒贬的方法。大概记录是为了作史,评判是为了作经。圣人如果只是为鲁国修史,那么据事直书,史家的本事也就完了,又何必以窃取其中的义理为己任呢?用朱熹《纲目》来类比,圣经如纲,鲁史如目。圣人当时如果不倚仗有鲁史,圣人固然不能预料死后一定有左氏为之作传,又哪里会用这部始末不全的书,来迷惑误导后来的学者呢?《春秋》确定的体例,有依据旧史的,有不依据旧史的。比如崩、薨、卒、葬必须书写,官爵名氏听从报告,这是依据旧史的。至于在一两个字之间辨别名分(比如诸侯回国书写“复归”,大夫书写“归”之类),其体例极其细微详尽。史官记事,往往有长达数百字的,难道能拘泥于此吗?所以鲁史有鲁史的体例,圣经有圣经的体例,但都不是褒贬所寓含的地方。褒贬的意义,只应当在变例中去寻求。比如归还祊地、假借田地,按例应当书写“郑人”,却书写“郑伯”,就是这样。
圣人如果为鲁国修史,自然有一定的史例。比如齐国的盟会,不排列齐国;宋国的防地,不排列宋国。天下有像这样的史例吗?又如季姬和郑子相遇于防,旧史一定不会为季姬写下这种特笔。当时大概是记载鄫子来朝,因而叙述事情的起因,如此而已。圣人则想借季姬来垂范教化,于是大书特书,仿佛抑制不住赞叹爱惜之意。所谓依据史书制作经典,而不是为鲁国修史,在这些地方可以看出来。
前代儒者说《春秋》用一字来褒贬,这是对的。但都认为称名称人为贬,称官称爵为褒,这是把升降官职当作褒贬,而不是为了确立下不倍上的道理。褒贬与升降官职不同,升降官职是君主驾驭臣下的大权,必须天子、诸侯拥有这个权力,才能施行这件事。如果褒贬不过是寄托于空泛的文字,是就是,非就非,没有什么避忌,这就是平民的议论。《春秋》之所以有褒贬,只是因为圣人的心浑然符合天理,所以见到善就喜好,见到不善就厌恶,而这好善恶不善的心,真诚地发自内心,自然不觉流露在笔削之间,大概是想显著地揭示善与不善的痕迹,以垂范教化天下后世。圣人并不是有意这样做褒贬,何况敢以平民的身份僭越天子、诸侯升降官职的大权呢?那么孟子把《春秋》当作天子之事,为什么呢?是就是,非就非,以诛讨乱贼为己任,天子固然不能推卸,所以称为天子之事。难道一定要书写诸侯而去掉他的爵位,书写大夫而去掉他的官职,然后才算是天子之事吗?
程子《春秋传》序言说:“《春秋》的大义,几十条像日星一样明亮,容易看见。只有那些微妙的言辞、隐含的意义,忽然给予忽然剥夺,忽然抑制忽然放纵,根据时势适宜而施行的,才难以知晓。”他的意思大概是指称人称爵之类,不知道圣人本来不把这些当作褒贬。而且他的“忽然给予忽然剥夺”等说法,尤其没有摆脱前人的老套。如果引用这些来断案,那么舞文弄法的弊端将有说不完的了。这本书是程颐未完成的著作,想必他自己也知道它不符合经义,所以刚到桓公十年就停止了吧。
史书记载圣人的话说:“我想把它记载在空泛的言论中,不如体现在具体行事中那样深切显著。”大概是说是非只根据道理来说,就空虚而没有实质,不如就当时诸侯
所行之事而断其是非,以垂教于天下后世,为更犂然易晓也。先儒误防文义,竟以《作春秋》为圣人自己所行之事,岂不可笑?
译评判所行之事的对错,以此将教诲流传给天下后世,是为了让道理更加清晰明白。前代儒者误解了文义,竟然把《作春秋》当作圣人自己所做的事,这难道不可笑吗?
杜氏预《春秋序》云:韩宣子适鲁,见《易》《象》与鲁《春秋》,叹曰:「周礼尽在鲁矣。」韩子所见,葢周之旧典礼经也。周徳既衰,官失其序,上之人不能使《春秋》昭明,赴告防书诸所记注,多违旧章。仲尼上遵周公之遗训,刋而正之,以示劝戒。云云。其语俱不甚允惬。周公佐武王定天下,制礼作乐,事非一端。史官记注,一文学之臣,任之而有余矣。周公遗训,恐不在兹。「春秋昭明」语更鹘突。周徳既衰,惟是礼乐征伐不自天子出耳。赴告防书现存旧章,何至违异?彼其所以为此语者,总由误以圣人为鲁国修史,故不得不坐旧史以违旧章之失。惟欲坐旧史以违旧章之失,故不得不以韩子所见者为周之旧典礼经。不知韩宣子来聘在昭公二年,逆推而上,自昭公元年至平王四十九年,凡一百七十余年之《春秋》,其藏之太史者,当韩子来聘时,鲁岂皆秘之而不以相示乎?乃于韩子之所见者,则以为旧典礼经,于孔子之所本者,则以为多违旧章,前后矛盾,失考殊甚。窃意鲁史旧文为圣经蓝本,其记注必不至有甚差谬,但案而不断,不足以垂教耳。杜氏只「刋而正之」一语,便见其受病之处,种种支蔓,由此而生。学者诚确然知圣人非为鲁国修史,则其于《春秋》也,思过半矣。
事以积而成例,圣人初不知有所为例也。事变则例变,如夏之不得不葛,冬之不得不裘,皆行其所无事而已。圣人曷尝容心于其际哉?
春秋之所以为经,虽游夏不能賛一辞者,只三语足以尽之:一曰,心胸大;二曰,义理精;三曰,文法妙。
天下大局势有▯要闗系之处,圣人必不草草叙过。如胥命于蒲,为伯事之始;黄池之防,为伯事之终。齐桓没而楚氛渐炽,于是有齐之盟;晋伯衰而楚势益强,于是有宋之盟。前后二百年间,天下之大局数变,皆特立异文以见义焉。葢圣人之心,上下千古,至此不觉怦怦一动,而笔即随之。其文法之妙,能使千载而下,玩其词而考其事,犹不胜世变升降之感,宜其为游夏所不能賛者欤。
王迹既熄,则伯之系于天下不小。晋至厉公之世,国势甚强,而匠丽祸作,伯业几于不振,此天下大局之所系也。故州蒲之弑,称国而不目其人。
圣人于楚,所以深恶而痛絶之者,只为其僭王。而楚之僭王,与后世之称兵犯顺、僭称大号者不同,不过妄自尊大耳。圣人却见得此事极重,使非义理精到极处,不能如此。
荣叔归赙,王不称天。圣人之谨于名分,如此后世。人子官至一二品,其母虽妾媵,亦受夫人之封。若凖以《春秋》之法,皆为乱嫡庶之大分。此义非圣人不能见得如此清楚,非圣人不能断得如此斩截。
天下无不是之父母,祖父母与父母同。宋昭无礼于襄夫人,以致孟诸之祸,毕竟于孝道有亏欠处。故春秋只以宋昭垂戒,而不为宋昭讨贼。若朱子纲目,书魏冯太后弑其主,以母而鸩杀其子,竟以弑书。虽所持未尝不正,究不即乎人心之安。以此见圣人精义之学,虽朱子大儒,尚不免毫厘之差,其他则又何説。
圣人心细如髪,其文法之妙,虽至无闗▯要之处,亦必斟酌尽善,恰与其事相称。如季子来归,不书自陈;王使荣叔归含且赗,不书来;以及晋人及姜戎败秦师于殽,不列序而书及;公与夫人遂如齐,不言及而言与之类,皆是所谓“语小天下莫能破焉”者,于此见之。
春秋义例,头绪极多,而极清。分肌劈理,细入微芒,容一毫粗疎不得。如返国书,入在大夫,则为逆辞;在公子,则为恒辞。诸侯返其国都,书入则为逆辞;返其国邑,书入则为恒辞。先儒不问其为公子、为大夫,或都、或邑,但见一“入”字,即以逆辞槩之。及推之而不可通,则又以为难辞,皆所为遁辞之必穷者也。他如弑君之不书葬,乃以仇未复之故;若以贼未讨,则蔡景、许、悼二公之书葬推不去矣。贼与仇有分,先儒多鹘突过去,其弊总由于心粗。
春秋逐条史例之外,又有全经通例。如国有弑逆之事,其大夫之因乱而出奔者,即不书
译杜预在《春秋序》中说:韩宣子到鲁国,见到《易》《象》和鲁国的《春秋》,感叹道:“周朝的礼制全都保存在鲁国了。”韩宣子所见的,大概是周朝旧有的典礼经文。周朝德行衰微,官职秩序混乱,上位者不能使《春秋》彰显光明,各国赴告、防书等所记录的,大多违背了旧有的典章。孔子上遵周公的遗训,删削并订正它,用以示劝诫。等等。这些话都不是很恰当合理。周公辅佐武王平定天下,制礼作乐,事情不止一端。史官记录,只是一个从事文学的臣子,胜任有余了。周公的遗训,恐怕不在于此。“春秋昭明”这句话更加含糊不清。周朝德行衰微,只是礼乐征伐不再由天子发出罢了。赴告、防书现存旧典,怎么会违背差异呢?他之所以这样说,总归是因为错误地认为圣人是为鲁国修史,所以不得不坐实旧史违背旧典的过失。只想坐实旧史违背旧典的过失,所以不得不把韩宣子所见的当作周朝的旧典礼经。不知道韩宣子来聘问是在昭公二年,逆推而上,从昭公元年到平王四十九年,共一百七十多年的《春秋》,那些藏在太史那里的,当韩宣子来聘问时,鲁国难道都秘藏起来而不给他看吗?于是对于韩宣子所见的,就认为是旧典礼经,对于孔子所依据的,就认为是多违背旧章,前后矛盾,考察失误太严重了。我私下认为鲁史旧文是圣经的底本,其记录不至于有很大差错,只是按而不加断语,不足以垂范教化罢了。杜预只“删削并订正它”这一句话,就显露出他受病的所在,种种枝蔓,由此产生。学者如果确实知道圣人不是为鲁国修史,那么对于《春秋》,思考就超过一半了。
事情因积累而形成惯例,圣人起初并不知道有所谓惯例。事情变化则惯例变化,如夏天不得不穿葛布,冬天不得不穿皮裘,都是顺其自然罢了。圣人何曾在其中存心呢?
《春秋》之所以成为经典,即使是子游、子夏也不能增添一字的原因,只用三句话就足以概括:一是心胸宏大;二是义理精微;三是文法巧妙。
天下大局势有关键之处,圣人必定不会草草叙述过去。如在蒲地会盟,是霸业的开始;黄池之会,是霸业的终结。齐桓公死后楚国的势力逐渐炽盛,于是有齐国的盟会;晋国霸业衰微而楚国势力更强,于是有宋国的盟会。前后两百年间,天下大局几次变化,都特意设立不同的文辞以显示义理。大概圣人的心,上下贯通千古,至此不觉怦然一动,而笔就随之而动。其文法的巧妙,能使千载之后,玩味其辞而考证其事,仍不禁有世事变迁升降的感慨,难怪是子游、子夏所不能增添一字的原因吧。
王者的踪迹已经熄灭,那么霸业对于天下的关系不小。晋国到厉公时,国势很强,而匠丽之祸发生,霸业几乎不振,这是天下大局所系的地方。所以州蒲之弑,称国而不称其人。
圣人对于楚国,之所以深恶痛绝,只是因为它僭称王号。而楚国的僭称王号,与后世称兵犯顺、僭称大号的不同,不过是妄自尊大罢了。圣人却看出这件事极重,如果不是义理精到极处,不能如此。
荣叔归赙,王不称天。圣人对名分的谨慎,如此后世。人子官至一二品,其母虽是妾媵,也受夫人的封号。如果按照《春秋》的法度,都算是乱了嫡庶的大分。这个义理,非圣人不能看得如此清楚,非圣人不能断得如此斩截。
天下没有不是的父母,祖父母与父母相同。宋昭公对襄夫人无礼,以致孟诸之祸,毕竟在孝道上有亏欠之处。所以《春秋》只以宋昭公垂戒,而不为宋昭公讨贼。如果像朱子《纲目》,书魏冯太后弑其主,以母而鸩杀其子,竟以弑书写。虽然所持未尝不正,究不即乎人心之安。由此看出圣人精义之学,虽朱子大儒,尚不免毫厘之差,其他则又何说。
圣人心细如发,其文法的巧妙,虽至无关紧要之处,也必斟酌尽善,恰与其事相称。如季子来归,不书自陈;王使荣叔归含且赗,不书来;以及晋人及姜戎败秦师于殽,不列序而书及;公与夫人遂如齐,不言及而言与之类,都是所谓“语小天下莫能破焉”者,于此见之。
《春秋》义例,头绪极多,而极清。分肌劈理,细入微芒,容一毫粗疏不得。如返国书,入在大夫,则为逆辞;在公子,则为恒辞。诸侯返其国都,书入则为逆辞;返其国邑,书入则为恒辞。先儒不问其为公子、为大夫,或都、或邑,但见一“入”字,即以逆辞概之。及推之而不可通,则又以为难辞,皆所为遁辞之必穷者也。他如弑君之不书葬,乃以仇未复之故;若以贼未讨,则蔡景、许、悼二公之书葬推不去矣。贼与仇有分,先儒多鹘突过去,其弊总由于心粗。
《春秋》逐条史例之外,又有全经通例。如国有弑逆之事,其大夫之因乱而出奔者,即不书
,所谓春秋举重也。又如书桓宫、僖宫灾,不书司铎火;书虞师、晋师灭下阳,不书伐虢,皆是此义。观此益见圣人作经以垂教之意。若为鲁国修史,则如季友之奔陈,与齐纠之来奔,安有不书者乎?
译这也就是《春秋》所谓“举重”的原则。又如记载桓宫、僖宫发生火灾,却不记载司铎发生火灾;记载虞国军队、晋国军队灭掉下阳,却不记载讨伐虢国,都是这个道理。观察这些,更加可以看出圣人撰写经典以垂示教化的深意。如果只是为了鲁国修撰史书,那么像季友逃奔到陈国,以及齐国的公子纠来投奔鲁国,怎么会有不记载的呢?
春秋史例之外,又有圣人文法辞,以达意为主。人止知以多为达,而春秋则徃徃以少为达。如郑伯克段于鄢,不书段出奔;单伯逆王姬,不书如京师之类。使非以少为达,其于义无所处矣。又凡接书一国两事,或一人两事,必覆举某国某人。若一事而接书其首尾,则不覆举。凡此两法,圣人止随事立文本,无所容心于其际也。而褒贬之义,所以扶人极而明王法者,每即于此见之。学者不可不察。
春秋有圣人,文法又有圣人。语气如齐之盟,不序齐;宋之防,不序宋。知是圣人,归咎于此二国者,只将下三字重读,而圣人之语气自见。其他如楚屈完来盟于师,蔡侯以吴子及楚人战于栢举,以及鲁闵、宋昭时诸大夫不名之类,皆是是在善学者之以意逆志耳。
左氏传》于宣元年,“公子遂如齐逆女”,以称“公子”为尊君命,遂以“夫人妇姜”至自齐;以不称“公子”为尊夫人。与成十四年称族、舍族之説,同一穿凿。不知前称“公子叔孙”,而后不称者,不过承上文从省耳,何必多费此解乎?然从来説《春秋》者,又有卤莽之弊,即如此“两妇姜”,一称氏,一不称氏,圣人必非无故而漫为增损此一字也。乃或以缺文、衍文疑之,则又过于卤莽,其弊与穿凿等,学者不可不知。
左氏有极心粗处,如宋之盟,楚先晋歃,明明是盟先楚,彼却误认作防。又无奈圣人先序赵武,何乃曲为之解曰“贵信”?此不细心分别盟与防之故也。于此益见圣人文法不可不知。若知有两事覆举之法,则此盟之覆举,叔孙豹圣人已明示天下,以防先晋而盟先楚,而一切支词蔓说,自无所容其喙矣。
公羊有大乱道处,如鄫季姬,以贞女而目为淫泆,千古覆盆,至今日始为一洒之。其所以知其为贞女者,只是反覆经文,有以得圣人嘉予之意耳。
胡传有与圣意恰相反处,如两国接战,例以受兵之国主兵主之,者内之也,胡氏乃谓圣人以其不告天子方伯而忿与之战为罪,果如其说,则凡鲁与外兵接战,皆以鲁主兵,岂皆讥在鲁乎?
周正建子,不特正月宜书「王」以别于建寅之正月也。自子至亥十二月,皆与夏时不同,皆当书「王」以别之。因多不胜书,故止书开首一月以例其余。正月无事则书「王」,二月二月无事则书「王」,三月、二三月之书「王」与正月之书「王」皆不过以其为开首一月耳,无他义也。《公羊》存夏商二王之说,谬甚。
春秋终于获麟,其文法之周匝,亦断非圣人不能。葢春秋记二百四十二年之事,如一堆散钱,竒零杂乱,漫无统纪。若只逐年逐件依次加增,何时了局耶?今以麟之出非其时,喻己之老不得志,忽从天下大局势,转入一己之遇合,为全书作结,离竒天矫,遂使一堆散钱囊括都尽。此后更增一语不得,真天造地设之文。
春秋比例
春秋有一定之例,诸家之所以横生异议,随处窒阂而不可通者,皆坐不知其例故耳。又多为三传之例所误。即如“及”者,我所欲;“防”者,外为志。此《公羊书“及盟”与“防盟”之例也。彼葢见隠公初年,公即位而欲求好于邾,故以及邾盟,为我所欲;见戎请盟,故以公防戎于潜,为外为志。然以下文公及戎盟于唐比之,即不合矣。况如首止之盟,书“公及某某防王世子”,一事也,“及”与“防”并书,我所欲乎?外为志乎?又如国逆而立之曰“入”,复其位曰“复”,归诸侯纳之曰“归”,以恶曰“复入”,此《左氏》书“出奔”“归”“入”之例也。然昭公十三年,楚公子比归于楚,传称以蔡公之命召子干子晳,则是国逆而立之矣,而经书“归”,何说乎【杜注以陈蔡为解,穿凿不可从】至以恶曰“复入”,谬误尤甚。彼其所以为此说者,特以栾盈、鱼石书“复入”故耳。抑思例必有文义可解,“复”字岂可作恶解乎?大夫返国例书“归”“书入”,即为逆辞,不必书“复入”而始为以恶也。如郑良霄出奔许,自许入于郑,彼固“入”而欲为乱于国者,何尝书“复入”乎?其他如称人
译在《春秋》的史例之外,还有圣人运用的文法辞令,以表达意义为主。人们只知道用繁多的文字来表达,而《春秋》却往往用简略的文字来表达。例如“郑伯克段于鄢”,不记载段出奔;“单伯迎王姬”,不记载前往京师之类。如果不是以简略来表达,那么在义理上就无法安放了。又凡是接连记载一国两件事,或一人两件事,必定重复列举某国某人。如果一件事接连记载其开头和结尾,就不重复列举。凡是这两种法则,圣人只是根据事情确立文本,在这些地方并没有刻意用心。而褒贬的意义,用来扶持人伦极致、阐明王法的,往往就在这里体现出来。求学的人不可不仔细考察。
《春秋》有圣人的用意,文法也有圣人的用意。语气如“齐之盟”,不列举齐国;“宋之防”,不列举宋国。知道这是圣人归咎于这两个国家,只要将下面的三个字重读,圣人的语气自然显现。其他如“楚屈完来盟于师”,“蔡侯率领吴子与楚人在柏举作战”,以及鲁闵公、宋昭公时期各位大夫不称名之类,都是这样,在于善于学习的人用心意去推测圣人的志向罢了。
《左氏传》在宣公元年,“公子遂到齐国迎娶女子”,因为称“公子”是尊重君主的命令,于是记载“夫人妇姜”从齐国回来;因为不称“公子”是尊重夫人。这与成公十四年称族、舍族的说法,同样是牵强附会。不知道前面称“公子叔孙”,后面不称,不过是承接上文省略罢了,何必多费这番解释呢?然而历来解说《春秋》的人,又有粗疏的弊病,就像这“两个妇姜”,一个称氏,一个不称氏,圣人必定不是无缘无故随意增减这个字的。却有人用缺文、衍文来怀疑,那就又过于粗疏了,这种弊病与牵强附会同等,求学的人不可不知道。
《左氏传》有极其粗心的地方,如宋国的盟会,楚国先于晋国歃血,明明是盟会先楚,他却误认作防。又无奈圣人先列举赵武,为何要曲意解释说“贵信”?这是不细心分别盟与防的缘故。在这里更加可以看出圣人的文法不可不知道。如果知道有两件事重复列举的法则,那么这次盟会的重复列举,叔孙豹圣人已经明示天下,以防会先晋而盟会先楚,而一切支离蔓衍的说法,自然没有容嘴插舌的地方了。
《公羊传》有严重违背道义的地方,如鄫季姬,把贞女看作淫乱,千古冤案,直到今天才为她洗刷。之所以知道她是贞女,只是反复研读经文,从而得到圣人嘉许的意思罢了。
《胡氏传》有与圣人意图完全相反的地方,如两国接连作战,惯例以受兵的国家为主,主兵的是内,胡氏却说圣人因为不报告天子方伯而愤然与之作战为罪,如果真像他所说,那么凡是鲁国与外兵作战,都以鲁国为主兵,难道都讥讽在鲁国吗?
周历建子,不只是正月应当书“王”以区别于建寅的正月。从子到亥十二个月,都与夏历不同,都应当书“王”以区别。因为太多不胜书写,所以只书写开头一个月以类推其余。正月无事则书“王”,二月无事则书“王”,三月、二三月书“王”与正月书“王”,都不过是因为它们是开头一个月罢了,没有其他意义。《公羊传》保留夏商二王的说法,谬误得很。
《春秋》终于获麟,其文法的周密,也断定非圣人不能做到。大概《春秋》记载二百四十二年的事,像一堆散钱,零乱杂乱,漫无统纪。如果只逐年逐件依次增加,何时能结束呢?现在以麟的出现不合时宜,比喻自己的年老不得志,忽然从天下大局势,转入一己的遭遇,为全书作结,离奇矫健,于是使一堆散钱全部囊括。此后更增加一语不得,真是天造地设的文章。
春秋比例
《春秋》有一定的例,各家之所以横生异议,随处阻碍而不能通达的,都是因为不知道它的例的缘故。又大多被三传的例所误导。就像“及”,是我所想要;“防”,是外人为志。这是《公羊传》书“及盟”与“防盟”的例。他们大概看见隐公初年,公即位而想要与邾国交好,所以用“及邾盟”,是我所想要;看见戎请求盟,所以用“公防戎于潜”,是外人为志。然而与下文“公及戎盟于唐”相比,就不符合了。况且如首止之盟,书“公及某某防王世子”,一件事,“及”与“防”并书,是我所想要呢?还是外人为志呢?又如国家迎接而立他叫“入”,恢复他的位叫“复”,归诸侯纳他叫“归”,以恶叫“复入”,这是《左氏传》书“出奔”“归”“入”的例。然而昭公十三年,楚公子比归于楚,传称以蔡公的命令召子干子晳,那就是国家迎接而立他了,而经文书“归”,怎么解释呢【杜注以陈蔡为解,牵强附会不可从】至于以恶叫“复入”,谬误尤其严重。他们之所以这样说,只是因为栾盈、鱼石书“复入”的缘故罢了。想想例必定有文义可解,“复”字岂可作恶解呢?大夫返国例书“归”“书入”,就是逆辞,不必书“复入”才算是以恶。如郑良霄出奔许,从许进入郑,他固然“入”而想要在国内作乱,何曾书“复入”呢?其他如称人
、称名、称官爵、行次,皆有一定之例。例当称人称名者,则称人称名;例当称官爵行次者,则称官爵行次。圣人岂有所容心于其际哉?今概以褒贬求之,至以泄冶之忠,亦以称名而谓非《春秋》之所贵,此皆所谓不知其例者也。然经文明白简易,细绎之,其例皆显然可见。诸家顾为此纷纷者,葢《春秋》虽有一定之例,而随事立文,徃徃不可以一例拘。彼见圣人之不可以一例拘也,求其故而不得,于是反并其例之显然可见者,胥以不拘乎例者乱之,而疑为笔削之义之所存。夫《春秋》之义,圣人之所谦言,窃取者也;而其文则史,史之例文也,非义也。然欲明《春秋》之义者,要当即一定之例求之。盖义必得其间而后有可致吾思之处,间不生于同,而生于异惟。明乎一定之例,而于其彼此异同之间,有所据以相印,而其间乃出。既得其间,由是沈潜反覆,融防贯通,觉千端万绪,皆有天造地设之妙。斯笔削之义,因文以见,而一切支离附防之论,自无所容其喙矣。例凡若干条,每一条下各有其文之不合例者若干条,爰彚为《春秋比例一编》,弁诸首。
译称呼名字、称呼官爵、称呼行次,都有一定的体例。按照体例应当称呼人称名字的,就称呼人称名字;按照体例应当称呼官爵行次的,就称呼官爵行次。圣人难道会在其中存有什么私心吗?现在一概用褒贬来探求,以至于连泄冶的忠诚,也因为称名而被认为不是《春秋》所看重的,这都是所谓不了解体例的人。然而经文明白简易,仔细推究,它的体例都明显可见。各家之所以对此议论纷纷,大概是因为《春秋》虽然有一定的体例,但根据具体事件来行文,往往不能用一种体例来拘束。他们看到圣人不能用一种体例来拘束,探求其原因却不得,于是反而把那些明显可见的体例,也当作不拘泥于体例的混乱情况,而怀疑这是笔削之义所在。《春秋》的义理,是圣人谦逊地谈论、私下窃取的东西;而它的文字则是史官的记录,是史官的体例文字,不是义理。然而想要阐明《春秋》的义理,一定要从一定的体例中去探求。因为义理必须从中找出间隙,然后才有可以引发我们思考的地方,间隙不产生于相同,而产生于不同。只有明白了确定的体例,而在彼此异同之间,有所依据来相互印证,其中的间隙才会显现。既然找到了间隙,由此深入反复思考,融会贯通,觉得千头万绪,都有天造地设的妙处。这样笔削的义理,通过文字显现出来,而一切支离破碎、牵强附会的言论,自然没有容嘴插舌的地方了。体例共有若干条,每一条下面各有若干条不符合体例的文字,于是汇编成《春秋比例一编》,放在篇首。
王称天王
变例
庄公元年冬十月,王使荣叔来锡桓公命。
文公五年春,王正月。王使荣叔归含,且赗。
文公五年三月,王使召伯来防葬。
异文
成公八年秋七月,天子使召伯来,赐公命。
正月称王正月
变例
桓公自三年至九年,又自十有一年至十有七年,俱不书王。
公即位,必书。其不书者,如隠公,则以摄让;庄、闵、僖三公,则以继故,皆变例也。然继故亦有书即位者,又变中之变,其义则更精矣。
桓公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宣公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凡公薨,书地;弑,则不地。未即位,书子卒,不地。未葬,书名。隠文。
文公十有八年冬十月子卒【叔仲彭生之及不书】
凡公防盟防伐以及有事如邻国皆书至大夫则不书至然公行亦有不书至者不告庙故也无变例
凡嗣君既葬称子逾年称爵
变例
宣公十年四月,齐侯元卒。冬,齐侯使国佐来聘。成公四年三月,郑伯坚卒。冬,郑伯伐许。
凡附庸之君称字
变例
庄公五年秋,郳黎来来朝【称名】
僖公二十有九年春,介葛卢来【同上】
王卿士书行次文公后称子大夫书名【宰聘则书官或繋名或系爵防盟则书官繋爵】
变例
隠公三年秋,武氏子来求赙【称武氏子】
桓公五年夏,仍叔之子来聘【称仍叔之子】
庄公六年春,王正月,王人子突救卫。
僖公八年春,王正月,公防王人、齐侯、宋公、卫侯、许男、曹伯、陈世子欵盟于洮。
僖公二十有九年夏六月,防王人、晋人、宋人、齐人、陈人、蔡人、秦人盟于翟泉【以上皆称王人】
昭公二十有三年秋七月尹氏立王子朝【称氏】昭公二十有六年冬十月尹氏召伯毛伯以王子朝奔楚【尹称氏召毛称行次】
凡内外臣,惟卿为大夫,非卿则姓名不登于册,故虽内三叛不书,微之也无变例。
凡外诸侯防而不盟,则书“某某防于某地”;盟而不防,则书“某某盟于某地”;若防而又盟,则书“某某防于某地,某日盟于某地”。
变例
文公十有五年冬十有一月,诸侯盟于扈【诸侯不序】文公十有七年夏六月,诸侯防于扈【同上】
异文
桓公三年夏,齐侯、卫侯胥命于蒲。
凡外大夫防盟,自文公以前,卿皆称人,惟以事接于我者称名。至盟于垂陇之后,始以名见。然自宣公以前,尚不列序。至成公十五年,防吴于钟离,始列序。惟大夫则称人,诸小国之大夫称人【小国之大夫谓卿也,小国之卿只谓之大夫】变例。
僖公二十有五年冬十有二月癸亥,公防卫子莒庆盟于洮【小国之大夫名】
襄公八年夏季,孙宿防晋侯、郑伯、齐人、宋人、卫人、邾人于郉丘【齐、宋、卫皆卿,称人】
特文
襄公三十年冬,晋人、齐人、宋人、卫人、郑人、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防于澶渊。宋灾,故。
凡鲁君与外诸侯防而不盟,则书「公防某某于某地」;盟而不防,则书「公及某某盟于某地」;若防而又盟,则书「公防某某盟于某地」。其盟防不同日者,则书「公防某某于某地,某日盟于某地」。前目后凡不覆,书「公」。
变例
文公七年秋八月,公防诸侯、晋大夫盟于扈【诸侯不序,晋大夫不名】
文公十有四年六月,公防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曹伯、晋赵盾。癸酉,同盟于新城【列序后不书于某地】襄公三年六月,公防单子、晋侯、宋公、卫侯、郑伯、莒子、邾子、齐世子光。己未,同盟于鸡泽【同上】
定公四年三月,公防刘子、晋侯、宋公、蔡侯、卫侯、陈子、郑伯、许男、曹伯、莒子、邾子、顿子、胡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齐国夏于召陵,侵楚。五月,公及诸侯盟于皋鼬【覆书公及】
特文
桓公二年三月,公防齐侯、陈侯、郑伯于稷,以成宋乱。
异文
哀公十有三年,夏,公防晋侯及吴子于黄池。
缺文【春秋缺文甚多,其无闗于义例者,不具列】
庄公十有六年冬十有二月,防,
译王称天王
变例
庄公元年冬十月,周王派荣叔来赐予桓公册命。
文公五年春,周王正月。周王派荣叔来送含玉,并且赠送助丧的财物。
文公五年三月,周王派召伯来防止葬礼。
异文
成公八年秋七月,天子派召伯来,赐予鲁公册命。
正月称王正月
变例
桓公从三年到九年,又从十一年到十七年,都不记载“王”字。
国君即位,必定记载。那些不记载的,如隐公,是因为摄政让位;庄公、闵公、僖公三位国君,是因为继承缘故,这些都是变例。然而继承缘故也有记载即位的,这又是变例中的变例,其义理更加精微了。
桓公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宣公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凡是国君去世,记载地点;被弑杀,则不记载地点。未即位,记载“子卒”,不记载地点。未安葬,记载名字。这是隐晦的文辞。
文公十八年冬十月,太子去世【叔仲彭生参与弑君之事不记载】
凡是国君会盟、征伐以及有事前往邻国,都记载“至”;如果是大夫,则不记载“至”。然而国君出行也有不记载“至”的,是因为没有告祭宗庙的缘故。没有变例。
凡嗣君既葬称子逾年称爵
变例
宣公十年四月,齐侯元去世。冬,齐侯派国佐来聘问。成公四年三月,郑伯坚去世。冬,郑伯讨伐许国。
凡附庸之君称字
变例
庄公五年秋,郳黎来来朝见【称名】
僖公二十九年春,介葛卢来【同上】
周王卿士记载行次,文公之后称子大夫,记载名字【宰辅聘问则记载官职,或连系名字,或连系爵位;会盟则记载官职连系爵位】
变例
隐公三年秋,武氏子来请求助丧财物【称武氏子】
桓公五年夏,仍叔的儿子来聘问【称仍叔之子】
庄公六年春,周王正月,王人子突救援卫国。
僖公八年春,周王正月,鲁公会同王人、齐侯、宋公、卫侯、许男、曹伯、陈世子款在洮地结盟。
僖公二十九年夏六月,会同王人、晋人、宋人、齐人、陈人、蔡人、秦人在翟泉结盟【以上都称王人】
昭公二十三年秋七月,尹氏立王子朝【称氏】昭公二十六年冬十月,尹氏、召伯、毛伯带着王子朝逃奔楚国【尹称氏,召、毛称行次】
凡是内外臣子,只有卿称为大夫,不是卿则姓名不登载于史册,所以即使是内三叛也不记载,这是微言大义。没有变例。
凡是外国诸侯会合而不结盟,则记载“某某会合于某地”;结盟而不相会,则记载“某某结盟于某地”;如果会合而又结盟,则记载“某某会合于某地,某日结盟于某地”。
变例
文公十五年冬十一月,诸侯在扈地结盟【诸侯不排列次序】文公十七年夏六月,诸侯在扈地会合【同上】
异文
桓公三年夏,齐侯、卫侯在蒲地互相约定。
凡是外国大夫会盟,自文公以前,卿都称“人”,只有因事务与我交接的才称名。到了垂陇之盟之后,才开始以名字出现。然而自宣公以前,尚不排列次序。到了成公十五年,在钟离会合吴国,才开始排列次序。只有大夫称“人”,各小国的大夫称“人”【小国的大夫是指卿,小国的卿只称为大夫】变例。
僖公二十五年冬十二月癸亥,鲁公会同卫子、莒庆在洮地结盟【小国的大夫称名】
襄公八年夏季,孙宿会同晋侯、郑伯、齐人、宋人、卫人、邾人在郉丘【齐、宋、卫都是卿,称人】
特文
襄公三十年冬,晋人、齐人、宋人、卫人、郑人、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在澶渊会合。宋国发生火灾,所以如此。
凡是鲁君与外国诸侯会合而不结盟,则记载“公会合某某于某地”;结盟而不相会,则记载“公与某某结盟于某地”;如果会合而又结盟,则记载“公会合某某结盟于某地”。其会合与结盟不在同一天的,则记载“公会合某某于某地,某日结盟于某地”。前面已列举后面总括不再重复,记载“公”。
变例
文公七年秋八月,鲁公会合诸侯、晋大夫在扈地结盟【诸侯不排列次序,晋大夫不称名】
文公十四年六月,鲁公会合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曹伯、晋赵盾。癸酉,在新城共同结盟【排列次序后不记载于某地】襄公三年六月,鲁公会合单子、晋侯、宋公、卫侯、郑伯、莒子、邾子、齐世子光。己未,在鸡泽共同结盟【同上】
定公四年三月,鲁公会合刘子、晋侯、宋公、蔡侯、卫侯、陈子、郑伯、许男、曹伯、莒子、邾子、顿子、胡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齐国夏在召陵,侵犯楚国。五月,鲁公与诸侯在皋鼬结盟【重复记载公与】
特文
桓公二年三月,鲁公会合齐侯、陈侯、郑伯在稷地,以促成宋国的动乱。
异文
哀公十三年,夏,鲁公会合晋侯和吴子在黄池。
缺文【春秋缺文很多,那些无关乎义例的,不全部列举】
庄公十六年冬十二月,会合,
齐侯、宋公、陈侯、郑伯同盟于幽【左氏、谷梁无公字,公羊有公字,当从公羊】
凡鲁君与外大夫防盟,不书。公【与王臣防盟,同此例】
译齐侯、宋公、陈侯、郑伯在幽地共同结盟【《左传》、《谷梁传》没有“公”字,《公羊传》有“公”字,应当遵从《公羊传》】
凡是鲁国国君与外国大夫私下结盟,史书不记载。鲁公【与周王臣属私下结盟,也遵循同样的体例】
变例
隠公八年九月辛夘,公及莒人盟于浮来。
成公三年十有二月,公防楚公子婴齐于蜀。丙申,公及楚人、秦人、宋人、陈人、卫人、郑人、齐人、曹人、邾人、薛人、鄫人盟于蜀。
襄公二十有六年,公防晋人、郑良霄、宋人、曹人于澶渊。
异文
文公二年三月乙巳,及晋处父盟【不书族】
隠文
僖公十有九年冬,防陈人、蔡人、楚人、郑人盟于齐【不书齐人】
鲁臣防盟,或防而不盟,或盟而不防,或防而又盟,俱与鲁君同。
变例
襄公五年夏,仲孙蔑、卫孙林父防吴于善道【不主鲁卿书及】
襄公十有六年三月,公防晋侯、宋公、卫侯、郑伯、曹伯、莒子、邾子、薛伯、杞子、小邾子于湨梁。戊寅,大夫盟【不书诸侯之大夫,不主鲁卿,书及,又不书盟于某地】
襄公二十有七年秋七月辛巳,豹及诸侯之大夫盟于宋【覆书豹及】
异文
庄公十有九年秋,公子结媵陈人之妇于鄄,遂及齐侯、宋公盟。
隠文
襄公二十有七年夏,叔孙豹防晋赵武、楚屈建、蔡公孙归生、卫石恶、陈孔奂、郑良霄、许人、曹人于宋【不书宋向戌】
凡外诸侯侵伐,君将称君,大夫将自文公以前,卿皆称人。至晋阳处父伐楚救江之后,始以名见,然尚不列序。至成二年战于鞌,始列序。惟大夫则称人,诸小国之大夫称人,师众则称师,少则称人【小国之大夫谓卿也,小国之卿只谓之大夫,以其不命于天子故】
变例
文公以后,卿将亦多有称人者,葢偶不得其名氏,故以人浑之。
特文
文公三年十有二月,晋阳处父帅师伐楚,以救江。
凡鲁国侵伐,君将称君,卿将称某,帅师微者将称师。若与外兵同事侵伐,君卿将书防,微者将书及。战则君将书公及某国战于某地,卿将则书某帅师及某国战于某地,微者将但书及某国战于某地。
特文
庄公八年春王正月师次于郎以俟陈人蔡人甲午治兵夏师及齐师围郕郕降于齐师秋师还【书俟陈蔡书治兵书师还皆惟此一见】
异文
桓公十有二年十有二月,及郑师伐宋。丁未,战于宋。
隠文
成公十有三年三月,公如京师。夏五月,公自京师遂防晋侯、齐侯、宋公、卫侯、郑伯、曹伯、邾人、滕人伐秦【不书战,又不书成。刘二子】
鲁被侵伐
异文
桓公十年冬,十有二月丙午,齐侯、卫侯、郑伯来战于郎。
凡内外取邑必先书伐某国
变例
昭公元年取郓
昭公四年取鄫
序战不以大夫先诸侯
变例
僖公二十有七年冬,楚人、陈侯、蔡侯、郑伯、许男围宋。
凡内兵与外兵战,皆以鲁主兵;书及外兵与外兵战,皆以受兵之国主兵。惟吴、楚僭王,虽战于其地,不以之主兵【如柏举之战,是也】外之也。
变例
僖公十有八年五月戊寅,宋师及齐师战于甗【不以齐主兵】
文公十有二年冬十有二月戊午,晋人、秦人战于河曲【两国列序不以晋人主兵书及】
凡伯国合兵侵伐,只列序而不书及。
变例
僖公三十有三年夏四月辛巳,晋人及姜戎败秦师于殽。
凡侵伐不书战者,或服而听命,或守而不出,本未尝战也。书战而先书伐者,兵薄其城邑而后出战也。其不先书伐者,兵未至而逆与之战也。入而先书伐者,攻围乆而后入也。兵甫至而即入者,不书伐。
变例
桓公十有三年春二月,公防纪侯、郑伯,己巳,及齐侯、宋公、卫侯、燕人战。齐师、宋师、卫师、燕师败绩【兵薄国都而不先书伐】
异文
定公四年冬十有一月庚辰,吴入郢。
凡败绩,君伤则书,某君败绩,君卒于阵,书灭,君见获则书获,而不书败,大夫见获则先书败,后书获,未阵,书某败,某师,王师败则书,王师败绩于某,鲁败,君将则书战,而讳其败,卿并不书战。
变例
庄公九年八月庚申,及齐师战于干时,我师败绩【鲁败不讳】
僖公十有五年冬,楚人败徐于娄林【徐不称师】
异文
隠公元年五月,
译变例
隐公八年九月辛夘,鲁君与莒人在浮来结盟。
成公三年十二月,鲁君在蜀地会见楚国公子婴齐。丙申日,鲁君与楚人、秦人、宋人、陈人、卫人、郑人、齐人、曹人、邾人、薛人、鄫人在蜀地结盟。
襄公二十六年,鲁君在澶渊会见晋人、郑国的良霄、宋人、曹人。
异文
文公二年三月乙巳,与晋国的阳处父结盟【不记载其家族姓氏】
隐文
僖公十九年冬天,会见陈人、蔡人、楚人、郑人在齐地结盟【不记载齐人】
鲁国臣子参与会见和结盟,有的只会见不结盟,有的只结盟不会见,有的既会见又结盟,都与鲁君的情况相同。
变例
襄公五年夏天,仲孙蔑、卫国的孙林父在善道会见吴国【不以鲁国卿大夫为主语而用“及”字】
襄公十六年三月,鲁君在湨梁会见晋侯、宋公、卫侯、郑伯、曹伯、莒子、邾子、薛伯、杞子、小邾子。戊寅日,大夫们结盟【不记载诸侯的大夫,不以鲁国卿大夫为主语,用“及”字,又不记载在何地结盟】
襄公二十七年秋天七月辛巳,叔孙豹与诸侯的大夫在宋国结盟【重复记载叔孙豹及】
异文
庄公十九年秋天,公子结送陈人的妇人到鄄地,于是与齐侯、宋公结盟。
隐文
襄公二十七年夏天,叔孙豹在宋国会见晋国的赵武、楚国的屈建、蔡国的公孙归生、卫国的石恶、陈国的孔奂、郑国的良霄、许人、曹人【不记载宋国的向戌】
凡是外国诸侯侵犯讨伐,国君率领军队称国君,大夫率领军队自文公以前,卿都称“人”。到了晋国阳处父伐楚救江之后,才开始出现名字,但尚不排列次序。到了成公二年鞌之战,才开始排列次序。只有大夫则称“人”,各小国的大夫称“人”,军队众多则称“师”,少则称“人”【小国的大夫指的是卿,小国的卿只称为大夫,因为他们不由天子任命】
变例
文公以后,卿率领军队也有很多称“人”的情况,大概是因为偶尔得不到他们的名字,所以用“人”来统称。
特文
文公三年十二月,晋国阳处父率领军队讨伐楚国,以救援江国。
凡是鲁国侵犯讨伐,国君率领军队称国君,卿率领军队称某,率领军队地位较低的将领称“师”。如果与外国军队共同侵犯讨伐,国君和卿率领军队记载“会见”,地位较低的将领记载“及”。作战则国君率领军队记载“公及某国战于某地”,卿率领军队则记载“某帅师及某国战于某地”,地位较低的将领只记载“及某国战于某地”。
特文
庄公八年春天周历正月,军队驻扎在郎地以等待陈人、蔡人,甲午日整顿军队,夏天军队与齐国军队包围郕国,郕国向齐国军队投降,秋天军队返回【记载等待陈蔡、记载整顿军队、记载军队返回,都只有这一次出现】
异文
桓公十二年十二月,与郑国军队讨伐宋国。丁未日,在宋国作战。
隐文
成公十三年三月,鲁君前往京师。夏天五月,鲁君从京师于是会见晋侯、齐侯、宋公、卫侯、郑伯、曹伯、邾人、滕人讨伐秦国【不记载作战,又不记载成功。刘二子】
鲁国被侵犯讨伐
异文
桓公十年冬天,十二月丙午,齐侯、卫侯、郑伯来郎地作战。
凡是内外夺取城邑必须先记载讨伐某国
变例
昭公元年夺取郓
昭公四年夺取鄫
排列作战次序不以大夫排在诸侯之前
变例
僖公二十七年冬天,楚人、陈侯、蔡侯、郑伯、许男包围宋国。
凡是内军与外军作战,都以鲁国为主军;记载及外军与外军作战,都以受兵之国为主军。只有吴、楚僭越称王,虽然在其地作战,不以他们为主军【如柏举之战,就是这样】是排斥他们。
变例
僖公十八年五月戊寅,宋国军队与齐国军队在甗地作战【不以齐国为主军】
文公十二年冬天十二月戊午,晋人、秦人在河曲作战【两国排列次序不以晋人为主军用“及”字】
凡是伯国联合军队侵犯讨伐,只排列次序而不记载“及”。
变例
僖公三十三年夏天四月辛巳,晋人及姜戎在殽地击败秦国军队。
凡是侵犯讨伐不记载作战的,或者是屈服而听从命令,或者是坚守而不出战,本来未曾作战。记载作战而先记载讨伐的,是军队逼近其城邑而后出战。那没有先记载讨伐的,是军队未到而迎击作战。进入而先记载讨伐的,是攻围很久而后进入。军队刚到就进入的,不记载讨伐。
变例
桓公十三年春天二月,鲁君会见纪侯、郑伯,己巳日,与齐侯、宋公、卫侯、燕人作战。齐国军队、宋国军队、卫国军队、燕国军队大败【军队逼近国都而不先记载讨伐】
异文
定公四年冬天十一月庚辰,吴国进入郢都。
凡是战败,国君受伤则记载,某君大败,国君死于阵中,记载灭亡,国君被俘则记载被俘,而不记载战败,大夫被俘则先记载战败,后记载被俘,未列阵,记载某败,某师,王师战败则记载,王师大败于某,鲁国战败,国君率领军队则记载作战,而避讳其败,卿都不记载作战。
变例
庄公九年八月庚申,与齐国军队在干时作战,我军大败【鲁国战败不避讳】
僖公十五年冬天,楚人在娄林击败徐国【徐国不称军队】
异文
隐公元年五月,
郑伯克段于防【书克】
凡春秋书地皆不系国
变例
襄公元年,仲孙蔑防晋栾黡、宋华元、卫▯殖、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围宋彭城。
译郑庄公在防地击败共叔段【记载用“克”字】
凡是《春秋》记载地点,都不连属国家名称
这是体例的变化
襄公元年,仲孙蔑在防地联合晋国的栾黡、宋国的华元、卫国的孙林父、曹国人、莒国人、邾国人、滕国人、薛国人包围宋国的彭城。
襄公十年冬戍郑虎牢
凡鲁筑城,皆曰“城”,不论其为都为邑也。惟台囿则曰“筑”,变例。
庄公二十有八年冬筑郿
凡内外相与平书及某国平
变例
宣公十有五年夏五月宋人及楚人平【书人】
异文
隠公六年春郑人来输平
昭公七年春王正月暨齐平
凡外臣来,俱书“某君使某来”。王臣来,亦书“天王使某来”。变例。
隠公三年秋,武氏子来求赙【不书,王使】
桓公五年夏,仍叔之子来聘【同上】
庄公二十有三年,荆人来聘【书人,又不书楚子使】
闵公元年齐仲孙来
闵公二年齐髙子来盟
僖公四年楚屈完来盟于师
文公十有五年三月,宋司马华孙来盟【以上皆不书君使】文公五年春,王正月,王使荣叔归含且赗【不书来】
特文
成公八年,晋侯使韩穿来言:“汶阳之田归之于齐。”
凡内臣出聘,书「某如某国」,不书公使。
变例
庄公元年夏,单伯逆王姬【不书,如京师】
凡外臣来逆女、纳币,皆不书「君使」。
变例
成公八年夏,宋公使公孙夀来纳币。
凡诸侯出奔,书「某爵出奔某国」,称爵而不名。
变例
桓公十有一年九月,郑忽出奔卫。
庄公二十有四年冬,曹羁出奔陈。
昭公元年秋,莒展舆出奔吴【以上皆书名,不书爵】
桓公十有五年五月,郑伯突出奔蔡。
桓公十有六年,十有一月,卫侯朔出奔齐。
昭公二十有二年冬,蔡侯朱出奔楚。
昭公二十有三年秋七月莒子庚舆来奔【以上皆书名】
异文
庄公四年夏纪侯大去其国
凡诸侯返国,书爵,书名,书复归,不书,自某国。
变例
桓公十有五年五月,郑世子忽复归于郑【不书爵】庄公六年夏六月,卫侯朔入于卫【不书复归】
僖公二十有八年,卫侯郑自楚复归于卫【书「自楚】僖公三十年秋,卫侯郑归于卫【书「归」,不书「复】
成公二十有六年秋,曹伯归自京师【书归,不书复,不书名,又书自】
隠文
桓公十有五年秋九月,郑伯突入于栎【其入郑不书】
凡大夫出奔,书「某国某人出奔某国」。
变例
文公七年夏四月戊子,晋人及秦人战于令狐。晋先蔑奔秦。
文公八年冬十月,公孙敖如京师,不至而复。丙戌,奔莒。
宣公十有八年冬十月,归父还自晋至笙,遂奔晋【以上皆不书出。王臣王子瑕于襄公三十年奔晋,尹氏召伯毛伯于昭公二十六年奔楚,俱不书出】宣公十年,齐崔氏出奔卫【书氏不书名】
异文
定公十年,宋公之弟辰暨仲佗、石彄出奔陈。
凡大夫返国,书名,书归,书自某国。
变例
闵公元年秋八月,季子来归【不书自】
僖公二十有八年,卫元咺自晋复归于卫【书复归,与诸侯同】
成公十有八年夏宋鱼石复入于彭城【不书归又不书自】襄公二十有三年夏晋栾盈复入于晋入于曲沃【同上】
襄公三十年秋七月,郑良霄出奔许,自许入于郑【不书归】
定公十有一年秋,宋乐大心自曹入于萧【同上】定公十有三年冬,晋赵鞅归于晋【不书自】
凡公子返国,嗣位书入,当立者系国,不当立者不系国,外有奉书自某国。
变例
桓公十有一年九月,突归于郑【不书入,又不书自某国】庄公二十有四年冬,赤归于曹【同上】
特文
隠公四年冬十有二月,卫人立晋。
异文
文公十有四年秋七月,晋人纳捷菑于邾,弗克纳。
隠文
僖公十有八年春王正月,宋公、曹伯、卫人、邾人伐齐。五月戊寅,宋师及齐师战于甗,齐师败绩【不书纳昭,不书齐昭入于齐】
诸侯不生名
变例
桓公七年夏,谷伯绥来朝,邓侯吾离来朝。
僖公二十有五年春,王正月,卫侯燬灭邢。
昭公十有一年,夏四月丁巳,楚子防诱蔡侯般,杀之于申。
外诸侯之事,凡不以身亲第,为其臣之所奉命而行者【如今部院中奉防所辨之事】皆称人。
变例
隠公八年三月,郑伯使宛来归祊。
桓公元
译鲁襄公十年冬天,戍守郑国的虎牢。
凡是鲁国筑城,都记载为“城”,不论它是都城还是邑镇。只有建造台囿才记载为“筑”,这是变例。
鲁庄公二十八年冬天,筑郿城。
凡是鲁国与外国达成和平,都平列记载,如“与某国平”。
变例:
鲁宣公十五年夏天五月,宋国人跟楚国人达成和平【记载为“人”】。
异文:
鲁隐公六年春天,郑国人来达成和平。
鲁昭公七年春天周王正月,与齐国达成和平。
凡是外国臣子前来,都记载为“某君派某人来”。周王臣子前来,也记载为“天王派某人来”。这是变例。
鲁隐公三年秋天,武氏子来请求助丧财物【不记载是周王派遣】。
鲁桓公五年夏天,仍叔的儿子来聘问【同上】。
鲁庄公二十三年,荆国人来聘问【记载为“人”,又不记载是楚子派遣】。
鲁闵公元年,齐国的仲孙前来。
鲁闵公二年,齐国的高子前来结盟。
鲁僖公四年,楚国的屈完在军队中结盟。
鲁文公十五年三月,宋国司马华孙前来结盟【以上都不记载是国君派遣】。鲁文公五年春天周王正月,周王派荣叔来送含玉和助丧财物【不记载“来”字】。
特文:
鲁成公八年,晋侯派韩穿来说:“把汶阳的田地归还给齐国。”
凡是鲁国臣子出访聘问,记载为“某人前往某国”,不记载是鲁公派遣。
变例:
鲁庄公元年夏天,单伯迎接王姬【不记载“前往京师”】。
凡是外国臣子前来迎娶女子、纳币,都不记载“国君派遣”。
变例:
鲁成公八年夏天,宋公派公孙寿前来纳币。
凡是诸侯出逃,记载为“某爵出逃到某国”,称爵位而不称名字。
变例:
鲁桓公十一年九月,郑忽出逃到卫国。
鲁庄公二十四年冬天,曹羁出逃到陈国。
鲁昭公元年秋天,莒国的展舆出逃到吴国【以上都称名字,不称爵位】。
鲁桓公十五年五月,郑伯突出逃到蔡国。
鲁桓公十六年十一月,卫侯朔出逃到齐国。
鲁昭公二十二年冬天,蔡侯朱出逃到楚国。
鲁昭公二十三年秋天七月,莒子庚舆前来投奔【以上都称名字】。
异文:
鲁庄公四年夏天,纪侯彻底离开他的国家。
凡是诸侯返回国家,称爵位,称名字,记载“复归”,不记载“从某国”。
变例:
鲁桓公十五年五月,郑世子忽复归到郑国【不称爵位】。鲁庄公六年夏六月,卫侯朔进入卫国【不记载“复归”】。
鲁僖公二十八年,卫侯郑从楚国复归到卫国【记载“从楚国”】。鲁僖公三十年秋天,卫侯郑回到卫国【记载“归”,不记载“复”】。
鲁成公二十六年秋天,曹伯从京师归来【记载“归”,不记载“复”,不称名字,又记载“从”】。
隐文:
鲁桓公十五年秋天九月,郑伯突进入栎邑【他进入郑国不记载】。
凡是大夫出逃,记载为“某国某人出逃到某国”。
变例:
鲁文公七年夏四月戊子日,晋国人跟秦国人战于令狐。晋国的先蔑逃奔秦国。
鲁文公八年冬十月,公孙敖前往京师,没到就返回。丙戌日,逃奔莒国。
鲁宣公十八年冬十月,归父从晋国回来,到了笙地,于是逃奔晋国【以上都不记载“出”字。周王臣子王子瑕在鲁襄公三十年逃奔晋国,尹氏、召伯、毛伯在鲁昭公二十六年逃奔楚国,都不记载“出”字】。鲁宣公十年,齐国的崔氏出逃到卫国【称氏不称名】。
异文:
鲁定公十年,宋公的弟弟辰以及仲佗、石彄出逃到陈国。
凡是大夫返回国家,称名字,记载“归”,记载“从某国”。
变例:
鲁闵公元年秋八月,季子回来【不记载“从”】。
鲁僖公二十八年,卫国的元咺从晋国复归到卫国【记载“复归”,与诸侯相同】。
鲁成公十八年夏,宋国的鱼石复入彭城【不记载“归”又不记载“从”】。鲁襄公二十三年夏,晋国的栾盈复入晋国,进入曲沃【同上】。
鲁襄公三十年秋七月,郑国的良霄出逃到许国,从许国进入郑国【不记载“归”】。
鲁定公十一年秋,宋国的乐大心从曹国进入萧邑【同上】。鲁定公十三年冬,晋国的赵鞅回到晋国【不记载“从”】。
凡是公子返回国家,继承君位记载为“入”,应当继位的系属国名,不应当继位的不系属国名,国外有拥立者记载“从某国”。
变例:
鲁桓公十一年九月,突回到郑国【不记载“入”,又不记载“从某国”】。鲁庄公二十四年冬,赤回到曹国【同上】。
特文:
鲁隐公四年冬十二月,卫国人拥立晋为国君。
异文:
鲁文公十四年秋七月,晋国人把捷菑送入邾国,没能送入。
隐文:
鲁僖公十八年春周王正月,宋公、曹伯、卫国人、邾国人攻打齐国。五月戊寅日,宋国军队跟齐国军队战于甗地,齐国军队大败【不记载“纳昭”,不记载“齐昭进入齐国”】。
诸侯不称生名
变例:
鲁桓公七年夏天,谷伯绥来朝见,邓侯吾离来朝见。
鲁僖公二十五年春天周王正月,卫侯燬灭掉邢国。
鲁昭公十一年夏四月丁巳日,楚子诱骗蔡侯般,在申地杀了他。
外国诸侯的事情,凡是不亲自前往,而是由其臣子奉命而行的【如同如今部院中奉旨所办之事】,都称“人”。
变例:
鲁隐公八年三月,郑伯派宛前来归还祊地。
鲁桓公元
年三月,郑伯以璧假许田。
庄公四年六月乙丑,齐侯葬纪伯姬。
庄公二十有七年,齐侯来献戎捷。
成公八年,晋侯使韩穿来言:“汶阳之田归之于齐。”
大夫称名
变例
译鲁隐公三年,郑伯用玉璧交换许田。
鲁庄公四年六月乙丑日,齐侯安葬纪伯姬。
鲁庄公二十七年,齐侯前来献纳战功。
鲁成公八年,晋侯派韩穿来说:“将汶阳的田地归还给齐国。”
大夫称名
变例
闵公元年秋八月季子来归
闵公元年冬齐仲孙来
闵公二年冬齐高子来盟
文公八年冬,宋人杀其大夫司马,宋司城来奔。文公十有五年三月,宋司马华孙来盟。
凡公子而为卿者,称公子;不为卿者,时君之子称子,先君之子而为时君之兄弟者,称某侯之兄,某侯之弟;先君之子而与时君之属稍疎者,称名,皆不称公子,变例。
隠公元年夏五月郑伯克段于鄢【不称弟】
桓公十有一年,柔防宋公、陈侯、蔡叔盟于折。桓公十有五年五月,许叔入于许。
桓公十有七年秋八月,蔡季自陈归于蔡。
庄公三年秋,纪季以酅入于齐【以上皆称行次】
昭公八年春,陈侯之弟招杀陈世子偃师【公子为卿而不称公子】
荆吴狄越皆以号举
变例
庄公二十有三年夏荆人来聘
僖公十有八年冬,邢人、狄人伐卫。
僖公二十年秋,齐人、狄人盟于邢。
襄公五年秋,公防晋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齐世子光、吴人、鄫人于戚。昭公五年冬,楚子、蔡侯、陈侯、许男、顿子、沈子、徐人、越人伐吴【以上皆称人】
定公四年冬十有一月庚午,蔡侯以吴子及楚人战于栢举【称爵】
哀公十有三年夏,公防晋侯及吴子于黄池【同上】
凡弑君称某人弑其君,某不书地,微者弑称人,讨而杀之书人杀。
变例
文公十有八年冬十月,莒弑其君庶其。
成公十有八年正月庚申,晋弑其君州蒲。
昭公二十有七年夏四月,吴弑其君僚。
定公十有三年冬,薛弑其君比【以上皆书国】
襄公二十有九年夏五月,阍弑吴子余祭【书阍】昭公十有三年夏四月,楚公子比自晋归于楚,弑其君防于干谿【书地】
凡外诸侯之卒,书爵葬,则称公,从其臣下之辞也,无变例。
特文
襄公七年,十有二月,郑伯髠顽如防,未见诸侯,丙戌,卒于鄵。
凡外诸侯之葬,鲁防则书,不防则不书。其防而不书者,或讳其辱,或避其号,或不以考终,皆变例也。然弑君亦有书葬者,又变中之变,其义则更精矣。
襄公三十年夏四月,蔡世子般弑其君固。冬十月,葬蔡景公。
昭公十有九年夏五月戊申,许世子止弑其君买。冬,葬许悼公。
凡杀大夫,书「某国杀其大夫某」。两下相杀,不书。其羣下作乱而杀,或为执政之大臣所擅杀,皆书。人杀弟及世子,目其君。内杀大夫,讳言「刺」。
变例
文公六年十月,晋杀其大夫阳处父【狐射姑杀而称国杀】文公七年四月,宋人杀其大夫【不名】
文公八年十月,宋人杀其大夫司马【同上】
成公十有八年春王正月晋杀其大夫胥童【栾书杀而称国杀】
昭公十有四年冬,莒杀其公子意恢【蒲余侯杀,而称国杀】
特文
僖公二十有八年春,公子买戍卫,不卒戍,刺之。
缺文
庄公二十有六年,夏,曹杀其大夫。
僖公二十有五年,夏四月,宋杀其大夫。
凡书“盗杀”者,据其告词,本无主名也。书“盗窃”,则以陪臣贱,故此皆无变例。
凡伐人之国而夷其宗社曰灭。灭而旋复者则书入。或取之为附庸而存其五庙,亦曰入。鲁灭国讳之曰取邑,只书取,不书灭。
变例
僖公二年,虞师、晋师灭下阳【邑,书灭】
僖公十有七年夏,灭项【鲁灭国不讳】
凡灭国,或书爵,或书人,或书师,或书某帅师灭某国。见灭者,或书奔,或书以归。其奔不书,出。宣公以前,不名;宣公以后,名。
变例
僖公二十有五年春王正月,卫侯燬灭邢【书名】
凡戕杀邻国诸侯,称人;见戕者不名,国灭则名。
变例
昭公十有一年,夏四月丁巳,楚子防诱蔡侯般,杀之于申【彼此皆名】
昭公十有六年春,楚子诱戎蛮子,杀之【称楚子】
凡执邻国诸侯,称人;见执者,书爵而不名。从此遂失国者,名。
变例
成公十有五年二月,晋侯执曹伯,归于京师【称晋侯】
凡执隣国大夫,称人;见执者,称某国某人,不称官。惟行人称某国行人
译闵公元年秋八月,季子回国。
闵公元年冬,齐国的仲孙来。
闵公二年冬,齐国的高子来结盟。
文公八年冬,宋国人杀了他们的大夫司马,宋国的司城来投奔。文公十五年三月,宋国的司马华孙来结盟。
凡是公子担任卿的,称公子;不担任卿的,当时国君的儿子称子,先君的儿子且是当时国君兄弟的,称某侯的兄、某侯的弟;先君的儿子且与当时国君关系稍疏远的,称名,都不称公子,这是变例。
隐公元年夏五月,郑伯在鄢地打败段【不称弟】
桓公十一年,柔防宋公、陈侯、蔡叔在折地结盟。桓公十五年五月,许叔进入许国。
桓公十七年秋八月,蔡季从陈国回到蔡国。
庄公三年秋,纪季带着酅地归附齐国【以上都称行次】
昭公八年春,陈侯的弟弟招杀了陈国世子偃师【公子为卿却不称公子】
荆、吴、狄、越都以称号举称。
变例
庄公二十三年夏,荆人来聘问。
僖公十八年冬,邢人、狄人攻打卫国。
僖公二十年秋,齐人、狄人在邢地结盟。
襄公五年秋,公在戚地会见晋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齐世子光、吴人、鄫人。昭公五年冬,楚子、蔡侯、陈侯、许男、顿子、沈子、徐人、越人攻打吴国【以上都称人】
定公四年冬十一月庚午,蔡侯带着吴子与楚人在柏举作战【称爵】
哀公十三年夏,公在黄池会见晋侯及吴子【同上】
凡是弑君,称某人弑其君,某不写地点,地位低微的人弑君称人,讨伐而杀死的写人杀。
变例
文公十八年冬十月,莒国弑其君庶其。
成公十八年正月庚申,晋国弑其君州蒲。
昭公二十七年夏四月,吴国弑其君僚。
定公十三年冬,薛国弑其君比【以上都书写国名】
襄公二十九年夏五月,阍人弑吴子余祭【书写阍人】昭公十三年夏四月,楚公子比从晋国回到楚国,在干谿弑其君防【书写地点】
凡是外国诸侯的去世,书写爵位和葬礼,则称公,顺从其臣下的言辞,没有变例。
特文
襄公七年十二月,郑伯髠顽前往防地,未见到诸侯,丙戌日,死在鄵地。
凡是外国诸侯的葬礼,鲁国参加就书写,不参加就不书写。那些参加却不书写的,或者避讳其耻辱,或者避讳其称号,或者不是善终,都是变例。然而弑君也有书写葬礼的,又是变例中的变例,其意义更加精微了。
襄公三十年夏四月,蔡世子般弑其君固。冬十月,葬蔡景公。
昭公十九年夏五月戊申,许世子止弑其君买。冬,葬许悼公。
凡是杀大夫,书写“某国杀其大夫某”。两方下属互相杀害,不书写。那些群下作乱而杀害,或者被执政的大臣擅自杀害,都书写。人杀弟弟及世子,指明其君。国内杀大夫,避讳说“刺”。
变例
文公六年十月,晋国杀其大夫阳处父【狐射姑杀却称国杀】文公七年四月,宋国人杀其大夫【不写名字】
文公八年十月,宋国人杀其大夫司马【同上】
成公十八年春王正月,晋国杀其大夫胥童【栾书杀却称国杀】
昭公十四年冬,莒国杀其公子意恢【蒲余侯杀,却称国杀】
特文
僖公二十八年春,公子买戍守卫国,未结束戍守,刺死他。
缺文
庄公二十六年,夏,曹国杀其大夫。
僖公二十五年,夏四月,宋国杀其大夫。
凡是书写“盗杀”的,依据其告发之词,本来没有主名。书写“盗窃”,因为陪臣卑贱,所以这些都没有变例。
凡是攻打别人的国家而摧毁其宗庙社稷叫灭。灭了又恢复的则书写入。或者取之为附庸而保留其五庙,也叫入。鲁国灭国避讳说取邑,只书写取,不书写灭。
变例
僖公二年,虞师、晋师灭下阳【邑,书写灭】
僖公十七年夏,灭项【鲁国灭国不避讳】
凡是灭国,或者书写爵位,或者书写人,或者书写师,或者书写某帅师灭某国。被灭的,或者书写奔,或者书写以归。那些奔却不书写的,是出。宣公以前,不写名字;宣公以后,写名字。
变例
僖公二十五年春王正月,卫侯燬灭邢【写名字】
凡是戕杀邻国诸侯,称人;被戕杀的不写名字,国家灭亡则写名字。
变例
昭公十一年,夏四月丁巳,楚子诱骗蔡侯般,在申地杀了他【彼此都写名字】
昭公十六年春,楚子诱骗戎蛮子,杀了他【称楚子】
凡是拘捕邻国诸侯,称人;被拘捕的,书写爵位而不写名字。从此就失去国家的,写名字。
变例
成公十五年二月,晋侯拘捕曹伯,带回京师【称晋侯】
凡是拘捕邻国大夫,称人;被拘捕的,称某国某人,不称官职。只有行人称某国行人
某,无变例。
凡夫人称某氏,有姑称妇某氏,葬称小君,称諡,系姓,变例。
庄公元年三月,夫人孙于齐【不称姜氏】
僖公元年十有二月,夫人氏之丧至自齐【不称姜】文公四年夏,逆妇姜于齐【不称氏】
译某,没有变例。
凡是夫人称为某氏,有婆婆的称为妇某氏,下葬称为小君,称谥号,连系姓氏,这是变例。
庄公元年三月,夫人逃到齐国【不称姜氏】
僖公元年十二月,夫人氏的灵柩从齐国到达【不称姜】文公四年夏,在齐国迎接妇姜【不称氏】
宣公元年三月,遂以夫人妇姜至自齐【同上】
异文
隠公三年夏四月辛夘君氏卒
凡夫人与公并序,以公为主,书及
变例
隠公元年秋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
异文
桓公十有八年,公与夫人遂如齐。
凡娶夫人,书「某人如某国」,逆女「某人」,以夫人「某氏」至自某国。其逆女之人,前称氏,后从省文,第称名。
变例
桓公三年九月,夫人姜氏至自齐。
庄公二十有四年八月丁丑,夫人姜氏入。
文公四年夏逆妇姜于齐
凡内女已嫁者,系国;未嫁者,不系国。
变例
文公十有二年二月庚子,子叔姬卒。
文公十有四年齐人执子叔姬
文公十有五年十有二月,齐人来归子叔姬。宣公五年秋九月,齐高固来逆子叔姬。冬,齐髙固及子叔姬来【以上俱称子】
异文
僖公十有四年,季姬及鄫子遇于防,使鄫子来朝。
<经部,春秋类,春秋究遗》>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究遗卷一
左庶子叶酉撰
隠公
元年春王正月
元者气之始,古人谓一为元,元年隠公之一年也。春与下王正月连文,月为周月,必无冠以夏时之理。葢冬至一阳来复,故建子之月即可谓之春也。王正月者,夏时得天,故周兼用夏正。《周礼》正月之吉,用周正,正嵗即夏正,夏曰嵗,故谓之正嵗也。《左氏传》博采当时诸侯史防之文,亦多用夏正。《春秋》鲁史以周正纪事,圣人欲传信于后,故特书王正月,以别于建寅之正月也。然则建子之月,周既改称春正月矣,而经不以春系王,而但以正月系王者,何春统三月,其建寅、建丑两月,在夏商亦谓之春,故不可系之于王也。不书即位者,隠公志在让桓,以摄位不敢行即真之礼,故旧史本不书即位,圣人亦仍之而已。此与庄、闵、僖三公之不书即位同,而其所以不书即位者异,此乃鲁史本无其文,彼则圣人削之也。详具桓元年公即位下。《春秋》竟时无事,例书首月以备时,此下三月有事,而空书首月者,以元年正月故。
三月公及邾仪父盟于蔑
鲁侯爵称公者,臣子之词。盟不曰防而曰及者,张氏洽曰:「内为主书『及』,外为主书『防』,说本传例。『及』者我所欲,『防』者外为志,其义多不可通。《春秋》有今日书『防』,而明日书『及』某人盟者,一事也,岂可分内外哉?葢侵伐书『防』,则与『及』对。若盟『防』之『防』,则与盟对,不与『及』对也。『防』有主宾相见之仪,盟有刑牲插血之事故。凡鲁君与外诸侯防盟,有防而不盟者,则书曰『公防某某于某地』;有盟而不防者,则书曰『公及某某盟于某地』。『防』有以此就彼之意,『及』者连类之词,皆以公为主,文义相似,故『防』不言『及』,盟则昭大神以相要,言不可云『公盟某某于某地』也【左氏传》徃徃有此文法,后人特习其读,而不知其非耳】故言『及』内外之説,非蔑之盟不先行防礼,故言『及』而不言『防』。邾仪父即邾子克,未王命,故不书爵,称仪父者,左氏以为贵之,非也。胡氏安国曰:「附庸之君,例称字,所以然者,附庸之君亦君也,既无爵之可称,若竟以名书,则与诸侯之大夫无别矣。」《春秋》谨名分,胡氏例称字之説似得其实。古人名克者多以仪为字,如周庄王弟之子克,字子仪;楚鬭克,字子仪;桓司马之臣克,字子仪之类,皆是。仪父为邾子克之字无疑。然则郳黎来、介葛卢何以称名?郳与介国尤小,非邾赋六百乘者比,或鲁史仅知其名,故《春秋》不得不以名书,未可执彼以难此也。且安知黎来、葛卢非字,而左氏误以为名耶?
夏五月郑伯克段于鄢
传初,郑武公娶于申,曰武姜,生庄公及共叔段。庄公寤生,遂恶之,爱共叔段,欲立之,亟请于武公,公弗许。及庄公即位,为之请制。公曰:「制,岩邑也,虢叔死焉,他邑惟命。」请京,使居之,谓之京城太叔。祭仲曰:「先王之制,大都不过三国之一,今
译宣公元年三月,于是夫人妇姜从齐国到达鲁国。【同上】
异文
隐公三年夏四月辛卯日,君氏去世。
凡是夫人与国君并列记载,以国君为主,书写时加“及”字。
变例
隐公元年秋七月,周天子派遣宰咺前来赠送惠公仲子的助丧财物。
异文
桓公十八年,国君与夫人遂前往齐国。
凡是迎娶夫人,记载为“某人前往某国”,迎亲的使者称为“某人”,夫人到达时称为“某氏”从某国来到。那迎亲的人,前面称氏,后面省略,只称名。
变例
桓公三年九月,夫人姜氏从齐国来到。
庄公二十四年八月丁丑日,夫人姜氏进入鲁国。
文公四年夏,在齐国迎娶妇姜。
凡是鲁国女子已出嫁的,系属国名;未出嫁的,不系属国名。
变例
文公十二年二月庚子日,子叔姬去世。
文公十四年,齐国人拘捕了子叔姬。
文公十五年十二月,齐国人送还子叔姬。宣公五年秋九月,齐国高固前来迎娶子叔姬。冬,齐国高固与子叔姬来到鲁国。【以上都称子】
异文
僖公十四年,季姬与鄫子在防地相会,让鄫子来朝见。
《经部,春秋类,春秋究遗》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究遗卷一
左庶子叶酉撰
隐公
元年春王正月
“元”是气的开始,古人把一称为元,元年就是隐公的第一年。春与下面的“王正月”连用,月是周历的月份,必定没有冠以夏历季节的道理。大概因为冬至一阳来复,所以建子之月就可以称为春了。“王正月”的意思是,夏历顺应天时,所以周朝兼用夏正。《周礼》说正月的吉日,使用周正,正岁就是夏正,夏历称岁,所以称为正岁。《左氏传》广泛采录当时诸侯史官的文字,也多用夏正。《春秋》鲁史用周正记事,圣人想要向后世传递信史,所以特别书写“王正月”,以区别于建寅之月的正月。那么建子之月,周朝已经改称为春正月了,而经文不把春系于王,而只把正月系于王,为什么呢?因为春统辖三个月,其中建寅、建丑两个月,在夏商时期也称为春,所以不能系于王。不书写即位,是因为隐公志在让位给桓公,以摄政身份不敢举行即位的正式礼仪,所以旧史本来就不书写即位,圣人也沿袭了它。这与庄公、闵公、僖公三位不书写即位相同,但他们不书写即位的原因不同,这是鲁史本来没有这个记载,那些则是圣人删削的。详细记载在桓公元年公即位下。《春秋》整年没有大事,惯例书写首月以完备时节,这里下面三月有事,而空写首月,是因为元年正月的缘故。
三月公及邾仪父在蔑地结盟
鲁侯爵位称公,是臣子的说法。盟不称防而称及,张氏洽说:“内为主书写‘及’,外为主书写‘防’,说法本于传例。‘及’是我所想要的,‘防’是外方的意志,其义理大多不通。《春秋》有今天书写‘防’,而明天书写‘及’某人盟的,是同一件事,难道可以分内外吗?大概侵伐书写‘防’,则与‘及’相对。若盟‘防’的‘防’,则与盟相对,不与‘及’相对。‘防’有主宾相见的礼仪,盟有杀牲歃血的事故。凡是鲁君与外诸侯防盟,有防而不盟的,则书写为‘公防某某于某地’;有盟而不防的,则书写为‘公及某某盟于某地’。‘防’有以此就彼的意思,‘及’是连类的词,都以公为主,文义相似,所以‘防’不说‘及’,盟则昭示大神以相互约束,言语不可说‘公盟某某于某地’【《左氏传》往往有这种文法,后人特别习惯其读法,而不知道其错误】所以说‘及’内外之说,不是蔑地的盟不先举行防礼,所以说‘及’而不说‘防’。邾仪父就是邾子克,没有王命,所以不书写爵位,称仪父,左氏认为是尊贵他,不对。胡氏安国说:“附庸之君,惯例称字,之所以这样,是因为附庸之君也是君,既然没有爵位可称,如果竟然以名书写,则与诸侯的大夫没有区别了。”《春秋》谨慎名分,胡氏惯例称字的说法似乎符合实际。古人名克的人多以仪为字,如周庄王弟之子克,字子仪;楚斗克,字子仪;桓司马之臣克,字子仪之类,都是。仪父为邾子克之字无疑。那么郳黎来、介葛卢为什么称名?郳与介国尤其小,不是邾赋六百乘可比,或者鲁史仅知其名,所以《春秋》不得不以名书写,未可执彼以难此。而且安知黎来、葛卢不是字,而左氏误以为名呢?
夏五月郑伯在鄢地战胜段
传初,郑武公娶于申,曰武姜,生庄公及共叔段。庄公寤生,遂恶之,爱共叔段,欲立之,亟请于武公,公弗许。及庄公即位,为之请制。公曰:“制,岩邑也,虢叔死焉,他邑惟命。”请京,使居之,谓之京城太叔。祭仲曰:“先王之制,大都不过三国之一,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