殆知阁
字典 摘录
儒藏春秋究遗三

春秋究遗卷一

儒藏 · 春秋 · 已译 · 第 18–33 段

京不度,非制也,君将不堪。」公曰:「姜氏欲之,焉辟害?」既而太叔命西鄙、北鄙贰于己。公子吕曰:「国不堪贰,公将若之何?」公曰:「无庸,将自及。」太叔又收贰以为己邑,至于廪延。子封曰:「可矣,厚将得众。」公曰:「不义不昵,厚将崩。」太叔完聚,缮甲兵,将袭郑。夫人将启之。公闻其期,曰:「可矣。」命子封帅车二百乘以伐京。京叛太叔段,段入于鄢。公伐诸鄢。五月辛丑,太叔出奔共。按称郑伯者,以郑伯亲伐鄢故也。君将称君,史文定例不曰「郑伯伐段于鄢」,克之而曰「克段于防」者,天子讨而不伐,伐者敌辞,非所施于臣下者也。辞有所穷,故特变其文曰「克」。先儒多以郑伯志在杀段,故《春秋》专目郑伯,且书「克」以着其失亲亲之防,其说非也。人臣无将,将则必诛。传称段将袭郑,则段固有可诛之罪矣。微论郑伯并无杀段之志,即果志在于杀,亦大义灭亲,事非得已,况第迫之使奔,并不极之于所徃,正与《谷梁》所为缓追逸贼者合。圣人于此顾不责其弟之不臣,而専以失亲亲之恩责其兄之不友,有是理乎?然则《春秋》于郑伯遂无讥乎?安得而无讥也?特以其不孝而恶之,而非讥其不友耳。盖段不过一骄侈公子耳,其欲袭兄之国而有之者,大都姜氏之谋居多。然子无仇母之理,姜氏虽欲段得国,犹幸其机事不密,逆迹遽彰。此时为庄公计者,惟有引咎自责,涕泣以谢其母,而申宫儆备,严斥其左右亲信预闻逆谋之人,使其党胥潜自解散而不敢▯,然后开心见诚,许段不死,且请姜氏任其无咎,谕之使归,而处之以一小邑,如此则兄弟母子之间,其所全者多矣。乃庄公因姜氏爱怜少子,自亟请武公之时,已怨之特深。故至是仓猝闻变,即投袂而起,以积怨其母之心,而释憾于其弟。于是穷极兵力,伐京、伐防,几有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盖郑伯仇视其母,必欲取诸其懐中,而剪其所爱,此其不孝之罪,固圣人之所深恶者也。岂以其不友而恶之哉?知然者,以段不称弟,与不书段出奔知之。葢段不称弟者,以郑伯之罪在不孝,义不闗乎段之为弟也,故不称弟,非徒以段不弟而已。不书段出奔者,圣人欲以郑伯之不孝示戒,故只据郑伯为文。若书段出奔,则似讥郑伯之迫逐其弟,而以不孝示戒之意转晦,故深没其辞于彼,所以専治其罪于此也。左氏以为难之,亦非其说更详,具庄元年单伯逆王姬下。

译京邑的规模不合法度,这不符合制度,国君将承受不了这种局面。”庄公说:“姜氏想要这样,我怎能避开祸害?”不久,太叔命令西部和北部边境的城邑同时臣服于自己。公子吕说:“国家不能忍受两属的局面,国君打算怎么办?”庄公说:“不用管他,他将会自取灭亡。”太叔又把两属的城邑收归为自己的领地,一直延伸到廪延。子封说:“可以行动了,势力雄厚就会得到众人的拥护。”庄公说:“不义就会失去亲附,势力雄厚反而会崩溃。”太叔修整城墙,聚集物资,修缮铠甲兵器,准备偷袭郑国都城。姜氏打算做内应。庄公得知了他们的日期,说:“可以了。”命令子封率领二百辆战车去讨伐京邑。京邑的人背叛了太叔段,太叔段逃入鄢地。庄公在鄢地讨伐他。五月辛丑日,太叔段出逃到共国。《春秋》称庄公为“郑伯”,是因为郑伯亲自讨伐鄢地。国君应当称君,史书的定例不写“郑伯在鄢地讨伐段”,而说“在鄢地战胜段”,这是因为天子只进行讨伐而不进行征伐,“伐”是用于敌对双方的辞令,不应用于臣下。因为辞令有所穷尽,所以特意改变文辞说“克”。以前的儒者大多认为郑伯意在杀段,所以《春秋》专门称郑伯,并且书写“克”来彰显他失去爱护亲弟的防范,这种说法是不对的。臣子没有谋反的念头,如果有谋反的念头就必定被诛杀。《左传》记载太叔段将要偷袭郑国,那么太叔段本来就有该杀之罪。不必说郑伯并没有杀段的意图,即使真的意在杀他,也是大义灭亲,事出无奈,何况只是迫使他出逃,并没有穷追到底,这正与《谷梁传》所说的“缓追逸贼”相合。圣人对此难道不责备弟弟的不臣,而专门以失去爱护亲弟之恩来责备哥哥的不友爱,有这样的道理吗?那么《春秋》对郑伯就没有讥讽吗?怎么能够没有讥讽呢?只是因为他不孝而厌恶他,而不是讥讽他不友爱罢了。太叔段不过是一个骄奢的公子,他想要偷袭兄长国家并占为己有,大多是姜氏的谋划居多。然而儿子没有仇恨母亲的道理,姜氏虽然想让段得到国家,还庆幸他的阴谋不密,叛逆的迹象迅速显露。此时为庄公谋划的,只有引咎自责,流着泪向母亲谢罪,并且加强宫中的警戒防备,严厉斥责那些参与逆谋的左右亲信,使他们的党羽暗中解散而不敢有所行动,然后开诚布公,许诺段不死,并且请求姜氏承担无过的责任,晓谕她让她回归,并给段一个小城邑居住,这样那么在兄弟母子之间,所保全的就多了。然而庄公因为姜氏偏爱幼子,从武公在世时他就特别怨恨,所以到了这时仓促听到变故,就投袂而起,怀着对母亲积怨的心情,而在弟弟身上发泄怨恨。于是穷尽兵力,讨伐京邑、讨伐鄢地,几乎有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大概郑伯仇视他的母亲,一定要从她怀中夺取,而剪除她所爱的人,这不孝的罪过,本来就是圣人所深深厌恶的。难道是因为他不友爱而厌恶他吗?知道这一点,可以从段不称“弟”,以及不记载段出奔看出来。大概段不称“弟”,是因为郑伯的罪过在于不孝,道义上与段是否为弟无关,所以不称“弟”,不仅仅是因为段不守弟道。不记载段出奔,是因为圣人想要用郑伯的不孝来示警,所以只依据郑伯来行文。如果记载段出奔,那就好像讥讽郑伯逼迫驱逐他的弟弟,而用不孝来示警的意思反而晦暗了,所以在那方面深深隐没其辞,以便专门在这里惩治他的罪过。《左传》认为这件事很难,也不是它的说法,更详细的论述,见庄公元年单伯迎接王姬的条目下。

秋,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

周王称王耳,加天于上,谓王当奉若天道也。春秋,天子之使未有书官者,惟咺及渠伯、周公三宰称官,葢天子之冢宰,其位至尊,其任至重,下聘侯国,非其事也。重臣而轻使之,故书宰之官,所以着其不当使也。其他如凡伯、南季之属,皆以卿士充使,非冢宰比,于义无疵焉,故不书官。王朝卿士例称行次,咺冢宰而反称名者,上既书其官,下自不得不书其名。葢官必着之于籍,官着于籍,必各系之以其名,未有系之以行次者。咺若以行次书,则以籍考之,宰之中无是人矣。然则文十五年书「宋司马华孙来盟」,何以不名?葢官而系之以名者,恒辞也。如杀大夫必书名,即此义。书「华孙」者,以欲别之于公子卬,义不关乎其人也。其说详具本文下焉。得执彼以疑此,宰周公又何以不名?既系以周公矣,王朝无两周公,故不必复系以名也。纠书氏而咺独名者,殆本未赐族,如鲁挟无骇之类,与仲子、桓公之母,先儒以为惠公妾,非也。隠母贱,桓母贵,公羊之说确有可据。左氏所为继室以声子者,不过以妾媵而摄行内政,原非娶之以夫人之礼者也。仲子则以手文之异,恵公以夫人之礼娶之,于是,一国之人皆称之为夫人,无异词。其与声子,一嫡一庶,名分显然。今乃斥之为妾者,拘于诸侯不再娶之说耳。然诸侯不再娶,果何礼乎?先儒尝考邑姜亦武王之继配,载在史册者可据也。乃程子又为迁就其词曰:「内无主则家道不立,卿大夫而下不妨有再娶之礼。」其説似尤不能无弊。卿大夫之妻所理者一家之内政耳,然且不可以无主矣。况诸侯之夫人与诸侯同主宗社,其妃嫱嫔御之属实繁有徒,一旦不幸而嫡夫人即世,其人皆故等夷争妍妒宠,不足以相弹压,家道不立,以诸侯而较之卿大夫,其所关者为更钜,非再娶何以肃隂教而襄外治乎?春秋。凡两重不书,及如哀三年书“桓宫”“僖宫”灾是也。今天王归赗,并书惠公、仲子,而不以惠公及仲子,诚以再娶,非以妾为妻者比,乃葵丘五命之所不禁,而仲子之位号素定,欲不成之为夫人而弗得也。《春秋》既成,仲子为夫人,而后儒必斥之为妾,有是理乎?王使荣叔归含且赗,王不称“天”,此于王无贬辞。若仲子而果妾也,斯其异于成风者,于义无所处矣。不称夫人者,夫人既薨则称諡,系姓,无諡故称仲子,例不应称夫人也。其无諡何也?妇人从夫,以夫之諡为諡,惟妾母则不敢从夫,故声子有諡而孟子无諡,何独于仲子而疑之?其不称惠子而称仲子者,孟子亦当从惠諡也,故以行次别之。文姜之所以有諡者,絶之于桓公也。鲁自文姜后夫人皆有諡,以絶文姜于桓公为讳,故槩从其例,非古也。“乘马”曰赗,“衣衾”曰襚,“贝玉”曰含,“钱财”曰赙。

  九月及宋人盟于宿

传惠公之季年,败宋师于黄,公立而求成焉。九月,及宋人盟于宿,始通也。按杜注云:「主客无名,皆微者也。」其说不确。凡侵伐书「及」而不目其人者,则微者耳。盟书「防」、书「及」而不目其人者,君也。葢公与外大夫盟防,降等屈尊,有玷于其爵矣,故不书公以讳其失。此与外诸侯之降等屈尊者反书爵以着其失,其义正同。宋人亦非微者。望溪先生曰:「自文公以前,侵伐、防、盟,内大夫以名见,而外大夫悉称人,盖大夫未张,奉君命以行事,第称为某国之人,而不必详其名氏也。」

  冬十有二月祭伯来

杜注「祭国伯爵也」。胡氏安国曰:「畿内诸侯为王卿士。」望溪先生曰:「周秦以前之书,无言畿内有五等之爵者。惟《公羊传》曰:『寰内诸侯』,葢据《春秋》所书,周公、凡伯、尹子之属而为言耳。《王制》曰:『分天下为左右曰二伯』,盖据《公羊》氏陜以东,周公主之,陜以西,召公主之,并《周南》所称「召伯」而为言耳。不知《诗》称「召伯」,以行次言,非爵也。召公在文王时,岂得为方伯哉?《春秋》所书凡伯、祭伯

译秋季,七月,周天子派遣宰咺前来送还惠公与仲子的赗赠之物。

周王自称王,在“王”字上加“天”字,是说王应当奉行天道。《春秋》中,天子的使者没有记载官职的,只有宰咺以及渠伯、周公这三位宰官记载了官职。大概因为天子的冢宰,地位最尊贵,责任最重大,出使诸侯国聘问,不是他的职事。让重臣去执行轻贱的使命,所以记载宰的官职,是为了显明他不应当出使。其他如凡伯、南季等人,都是以卿士的身份充任使者,与冢宰不同,在义理上没有瑕疵,所以不记载官职。周王朝的卿士惯例称行次,宰咺作为冢宰反而称名,是因为上面已经记载了他的官职,下面自然不得不记载他的名字。大概官职必定登记在册,官职登记在册,必定各自附系名字,没有附系行次的。宰咺如果按行次记载,那么查考册籍,宰官之中就没有这个人了。那么,文公十五年记载“宋司马华孙来盟”,为什么不称名呢?大概官职附系名字,是恒常的体例。比如杀大夫必定称名,就是这个义理。记载“华孙”,是为了将他与公子卬区别开来,义理不涉及那个人。其说法详细记载在本文下面。如果拿那个来怀疑这个,那么宰周公又为什么不称名呢?既然已经附系了周公,周王朝没有两个周公,所以不必再附系名字。纠记载氏而宰咺单独称名,大概原本没有赐族,像鲁国的挟无骇之类,与仲子、桓公的母亲,先儒认为是惠公的妾,这是不对的。隐公的母亲地位卑贱,桓公的母亲地位尊贵,《公羊传》的说法确实有可依据之处。《左传》所说的继室声子,不过是让妾媵代理内政,原本不是以夫人的礼仪娶她。仲子则因为手纹奇异,惠公以夫人的礼仪娶她,于是,一国的人都称她为夫人,没有异议。她与声子,一个是嫡妻一个是庶妾,名分显然不同。现在斥责仲子为妾,是拘泥于诸侯不再娶的说法罢了。然而诸侯不再娶,究竟有什么礼仪依据呢?先儒曾经考证邑姜也是武王的继配,记载在史册中可以依据。于是程子又迁就地说:“内无主则家道不立,卿大夫以下不妨有再娶的礼仪。”他的说法似乎更不能没有弊端。卿大夫的妻子所治理的是一家之内政罢了,尚且不可以没有主事之人。何况诸侯的夫人与诸侯共同主持宗庙社稷,她的妃嫔侍妾实际上人数众多,一旦不幸嫡夫人去世,那些人都是旧日平辈争宠妒忌,不足以互相压制,家道不立,以诸侯与卿大夫相比,所关系的事情更为重大,不通过再娶怎么肃清阴教而辅助外治呢?《春秋》凡两重不记载,比如哀公三年记载“桓宫”“僖宫”火灾就是这样。现在天王送还赗赠之物,同时记载惠公、仲子,而不说惠公及仲子,确实因为再娶,不是以妾为妻的情况,这是葵丘五命所不禁止的,而仲子的位号早已确定,想不让她成为夫人也做不到。《春秋》既成,仲子为夫人,而后儒必定斥责她为妾,有这样的道理吗?周王派遣荣叔送还含玉且送赗赠,周王不称“天”,这里对周王没有贬斥之辞。如果仲子果真是妾,那么她与成风的不同之处,在义理上就无法处理了。不称夫人,是因为夫人死后就称谥号,附系姓氏,没有谥号所以称仲子,按惯例不应当称夫人。为什么没有谥号呢?妇人跟随丈夫,以丈夫的谥号为谥号,只有妾母则不敢跟随丈夫,所以声子有谥号而孟子没有谥号,为什么唯独对仲子有疑问呢?不称惠子而称仲子,是因为孟子也应当跟随惠公的谥号,所以用行次来区别。文姜之所以有谥号,是因为断绝了她与桓公的关系。鲁国自从文姜之后,夫人都有谥号,是为了避讳断绝文姜与桓公的关系,所以一概遵循这个体例,这不是古制。“乘马”叫赗,“衣衾”叫襚,“贝玉”叫含,“钱财”叫赙。

九月,与宋人在宿地结盟。

《左传》说惠公晚年,在黄地打败宋军,桓公即位后寻求和解。九月,与宋人在宿地结盟,开始恢复通好。按照杜预注说:“主客没有名字,都是地位卑微的人。”这个说法不准确。凡是侵伐记载“及”而不列举具体人的,才是地位卑微的人。盟约记载“防”、记载“及”而不列举具体人的,是国君。大概桓公与外国大夫在防地结盟,降低等级委屈尊严,有损于他的爵位,所以不记载桓公以避讳他的过失。这与外国诸侯降低等级委屈尊严反而记载爵位以显明其过失,义理正相同。宋人也不是地位卑微的人。望溪先生说:“自文公以前,侵伐、防、盟,国内大夫以名字出现,而国外大夫都称人,大概是因为大夫尚未显赫,奉君命行事,只称为某国之人,而不必详述其名氏。”

冬季,十二月,祭伯来朝见。

杜预注“祭国伯爵也”。胡安国说:“畿内诸侯担任周王卿士。”望溪先生说:“周秦以前的书籍,没有说畿内有五等爵位的。只有《公羊传》说‘寰内诸侯’,大概是根据《春秋》所记载的周公、凡伯、尹子等人而言的。《王制》说:‘分天下为左右曰二伯’,大概是根据《公羊传》说陕以东由周公主管,陕以西由召公主管,并《周南》所称的‘召伯’而言的。不知道《诗经》称‘召伯’,是按行次说的,不是爵位。召公在文王时,怎么能是方伯呢?《春秋》所记载的凡伯、祭伯”

、召伯,皆以行次书,与荣叔、南季类也。其称伯多于叔季者,承嗣多长嫡也。周公、祭公,天子之三公也。苏子、尹子、单子、刘子,乃时人相尊异之称,非伯、子、男之子也。尹、单、刘皆执政使,有五等之爵,岂宜居卑列哉?且王臣见经者,何以止有公、伯、子,而无侯、男哉?按祭伯非王命而来,朝于鲁,经止书曰「来者」,当是祭伯来朝鲁隠,以其为王朝卿士,谦不敢当,不聴其行朝礼,故不言朝。胡传谓不予其朝,非也。不当朝而朝,据实而书,其失不更着乎?

译召伯,都是按照行次来记载的,这与荣叔、南季的情况类似。称呼中“伯”多于“叔”和“季”,是因为继承宗嗣的大多是长子嫡系。周公、祭公,是天子的三公。苏子、尹子、单子、刘子,乃是当时人们相互尊重的特殊称呼,并非伯、子、男爵位中的“子”。尹、单、刘都是执政的大使,拥有五等爵位,怎么可以居于卑下的行列呢?况且在经文中出现的王臣,为什么只有公、伯、子,而没有侯、男呢?考察祭伯并非奉王命而来,而是到鲁国朝见,经文只记载为“来”,这应当是祭伯来朝见鲁隐公,因为他身为王朝卿士,谦逊不敢承受朝见之礼,鲁国也不听任他行朝见之礼,所以不写“朝”。胡安国的《春秋传》认为鲁国不认可他的朝见,这是不对的。不该朝见却来朝见,据实记载,他的过失不是更加明显吗?

公子益师卒

按传公不与小敛,故不书日。胡氏引公孙敖、叔孙舍之卒,公皆不与小敛而书日,以左氏之説为非。不知释例明云:公在外,大夫不卒于国,而犹存其日者,为其有故,非不欲临也。则胡氏所引未足以难左矣。但不书日,亦无以见公之不与小敛也。其诸恩礼薄,而史遂失其日欤?

  二年春公防戎于潜

胡氏安国曰:「戎,正朔所不加也,奚防同之有?书防戎,讥之也。」按:牧野誓师,羌髳在列,戎岂果不可防乎?况淮夷、徐戎,于鲁为门庭之冦,尤有不得不迎其善意而与为好者。公始与之防,必迟之又乆,审知其无他,然后为唐之盟,其与孟浪轻信者异矣。自是至庄公十八年,始书「公追戎于济西」,戎不为鲁患者四十余年,殆犹不欲背唐之盟也欤?

  夏五月莒人入向

传莒子娶于向,向姜不安于莒而归。夏,莒人入向,以姜氏还。杜注:“向,小国。”将卑师少称人。按隠五年《公羊传》曰:“将尊师众称某帅师,将尊师少称将,将卑师众称师,将卑师少称人。”杜注本此,其说似不为无据。然详考之,惟“将卑师众称师”一语确不可易,其余殊不尽然。将尊者既以名见,然自文公以前,外诸侯之侵伐,何以并无称将、称某帅师者乎?称师、称人,既以师之多少异,何以桓十三年齐宋卫燕之战,战称“燕人败绩”,称“燕师”;僖二十八年城濮之战,定四年柏举之战,皆战称“楚人败绩”,称“楚师”乎?此皆其説之不可通者也。盖大夫未张之时,凡大夫将皆称人,所以别于君之自将耳,非特将卑师寡者而已。即将尊师众与将尊师寡者,其词一施之,以其皆承君命以行事故,概之以人。人者,人其将,非人其师,故师与人并举于文无所嫌。此按之文、宣以前之《春秋》而可知者也。及后大夫既张,乃如《公羊》氏之説:“将尊师少者以将重于师,称将;将尊师众者以将与师并重,称某帅师。”俱不复以人槩之矣。将尊者既不槩之以人,则凡将不以名见,又不称师而称人者,疑于将卑而师寡矣。然试思《春秋》至成、襄以后,列国诸侯殆无不阻兵安忍而轻用民命者矣。将卑师寡,何以克敌?况如秦、晋、吴、楚诸大国,彼此相侵伐,肯以一旅之师使卑者将之而往乎?此以情势揣之,而知其有不然者。彼其所以称人者,葢由赴告有详略,传闻有同异,偶不得其将之名氏,故时复槩之以人耳。《公羊》臆度之词,杜注袭讹承误,不足信也。

  无骇帅师入极

极附庸,襄十三年传弗地曰:“入,谓入其国都,旋即去之,而不有其土地也。”无骇未赐族,故不氏。

  秋八月庚辰公及戎盟于唐

杜注:八月无庚辰日,月必有误,防不书日而盟必书日。张氏洽曰:以其或寻或寒,皆考于此,固有国者所尤谨也。前此蔑宿二盟不书日,乆逺失之耳。

  九月纪履緰来逆女

卿为君逆,则称「逆女」;其自为逆,则称「所逆者之行」,次尊卑之别也。内女无书「逆」者,独此书「逆」,何录伯姬也?与《宋伯姬》书「纳币」同义,其不称「使」,何?《公羊》云:「婚礼不称主人,盖虽天子、诸侯亦不自主婚,所以养防、逺耻也。」故不称「使」。

  冬十月伯姬归于纪

张氏洽曰:天子诸侯无出疆亲迎之理,必使上卿徃迎于其国,至于所馆,然后亲迎以入。此哀公问所谓大昏既至,冕而亲迎也。胡氏安国谓逆女必亲迎,使大夫非礼也。程子曰:「假如秦君娶于楚,岂可越国亲迎耶?」足以正胡氏之失。

  纪子伯莒子盟于宻

传作「纪子帛」,程子从《公谷曰:「缺文也,当云『纪侯某伯莒子盟于宻

  十有二月乙夘夫人子氏薨

子氏杜注谓桓公之母隠让桓以为太子,成其母丧以赴于诸侯,故称夫人。然天王归赗,必于仲子既卒之后,左氏豫凶事之说,非人情也,不可从。公羊传隠之母也,谷梁传隠之夫人也,程子从谷梁,葢隠公摄让,其母之卒必不赴,而其妻则鲁人既奉隠为君矣,于其妻自不得不称之曰夫

译公子益师去世。

按照《左传》的说法,鲁隐公没有参加小敛仪式,所以史书不记载具体日期。胡安国引用公孙敖、叔孙舍去世时,鲁公都没有参加小敛却记载了日期的例子,以此认为《左传》的说法是错误的。他不知道《释例》中明确说:如果国君在外,大夫不在国内去世,却仍然保留日期记载,是因为大夫有特殊情况,并非国君不想亲临吊唁。那么胡安国所引用的例子不足以驳难《左传》。但是,不记载日期,也并不能看出鲁公没有参加小敛。这大概是恩礼淡薄,而史官于是遗失了日期吧?

二年春天,鲁隐公在潜地抵御戎人。

胡安国说:“戎人是正朔所不加辖的,哪里会有会盟呢?记载‘抵御戎人’,是讥讽鲁公。”按:牧野誓师时,羌、髳都在行列之中,戎人难道真的不能会盟吗?况且淮夷、徐戎,对于鲁国来说是门庭之患,尤其有不得不迎接其善意而与之交好的情况。鲁公起初与他们会盟,必定迟疑了很久,审慎地知道他们没有别的意图,然后才在唐地结盟,这与轻率轻信的人不同。从此到庄公十八年,才记载“鲁公在济西追击戎人”,戎人四十多年没有成为鲁国的祸患,大概还是不想违背唐地的盟约吧?

夏天五月,莒国人进入向国。

《左传》说:莒子娶向国的女子为妻,向姜在莒国不安而回国。夏天,莒国人进入向国,把姜氏带回来。杜预注:“向,是小国。”将领地位低微、军队少,称“人”。按:隐公五年《公羊传》说:“将领尊贵、军队多,称‘某帅师’;将领尊贵、军队少,称‘将’;将领低微、军队多,称‘师’;将领低微、军队少,称‘人’。”杜预的注本于此,其说法似乎不是没有依据。然而详细考察,只有“将领低微、军队多称‘师’”这一条确实不可更改,其余的却不完全如此。将领尊贵的既然以名字出现,那么从文公以前,外诸侯的侵伐,为什么并没有称“将”、称“某帅师”的呢?称“师”、称“人”,既然以军队的多少来区别,为什么桓公十三年齐、宋、卫、燕之战,战败称“燕人败绩”,称“燕师”;僖公二十八年城濮之战,定公四年柏举之战,都战败称“楚人败绩”,称“楚师”呢?这些都是其说法不通的地方。大概在大夫尚未显赫之时,凡是担任将领的大夫都称“人”,用来区别于国君亲自率领,不仅仅是将领低微、军队少才这样。即使是将领尊贵、军队多与将领尊贵、军队少的情况,其用词也一概称“人”,因为他们都是秉承君命行事,所以一概用“人”来概括。“人”,是称其将领,不是称其军队,所以军队与“人”在文中并举也没有嫌疑。这对照文公、宣公以前的《春秋》就可以知道了。等到后来大夫显赫,才如《公羊传》所说:“将领尊贵、军队少的,因为将领重于军队,称‘将’;将领尊贵、军队多的,因为将领与军队并重,称‘某帅师’。”都不再用“人”来一概而论了。将领尊贵的既然不再一概称“人”,那么凡是将领不以名字出现,又不称“师”而称“人”的,就怀疑是将领低微而军队少了。然而试想,《春秋》到成公、襄公以后,列国诸侯几乎没有不阻挠兵事、安忍轻用民命的。将领低微、军队少,怎么能战胜敌人呢?况且像秦、晋、吴、楚等大国,彼此相互侵伐,肯派一旅之师让地位低微的人率领前往吗?从情势推测,就知道有不然的地方。他们之所以称“人”,大概是因为赴告有详略,传闻有同异,偶尔得不到将领的名氏,所以有时又一概称“人”罢了。《公羊传》的臆测之词,杜预的注沿袭错误,不足相信。

无骇率领军队进入极国。

极是附庸国,襄公十三年传解释“弗地”时说:“入,是指进入其国都,随即离开,而不占有其土地。”无骇尚未赐姓立族,所以不称氏。

秋天八月庚辰日,鲁隐公与戎人在唐地结盟。

杜预注:八月没有庚辰日,月份必定有误,抵御不记载日期而结盟必定记载日期。张洽说:因为无论是寻盟还是寒盟,都考察于此,这确实是治国者所特别谨慎的。此前蔑地、宿地两次盟会不记载日期,是因为久远而遗失罢了。

九月,纪国的履緰来迎娶女子。

卿为君主迎娶,则称“逆女”;如果是自己迎娶,则称“所逆者之行”,这是区分尊卑的差别。鲁国女子出嫁没有记载“逆”的,唯独这里记载“逆”,是为了记录伯姬吗?与《宋伯姬》记载“纳币”同义,为什么不称“使”?《公羊传》说:“婚礼不称主人,大概即使是天子、诸侯也不自主婚,这是为了培养防闲、远离耻辱。”所以不称“使”。

冬天十月,伯姬嫁到纪国。

张洽说:天子诸侯没有越境亲自迎娶的道理,必定派上卿前往其国迎娶,到了所住的馆舍,然后亲自迎娶进入。这就是哀公问中所说的大婚既至,戴着冕亲自迎娶。胡安国说迎娶女子必定亲自迎娶,派大夫是不合礼的。程颐说:“假如秦君娶楚国的女子,难道可以越国亲自迎娶吗?”足以纠正胡安国的错误。

纪国的子伯与莒子在密地结盟。

《左传》作“纪子帛”,程颐根据《公羊》、《谷梁》说:“这是缺文,应当说‘纪侯某伯莒子盟于密’。”

十二月乙夘日,夫人子氏去世。

子氏,杜预注认为是桓公的母亲,隐公谦让桓公为太子,成全其母丧而赴告诸侯,所以称夫人。然而天王归赗,必定在仲子去世之后,《左传》预知凶事的说法,不符合人情,不可采纳。《公羊传》说是隐公的母亲,《谷梁传》说是隐公的夫人,程颐从《谷梁传》,大概隐公摄政谦让,其母亲去世必定不赴告,而其妻子则鲁国人已经奉隐公为君了,对于其妻子自不得不称之曰夫人。

人也。子氏不书葬者,先儒谓妇人从夫,故君存则葬礼未备,待君薨而合祔,其説非也。望溪先生曰:古者葬各有期,未有君在而乆不葬者,葢隠志乎让。子氏之薨,不以夫人之礼葬,故不书于册也。

译这是人。子氏没有记载葬礼,以前的儒者认为妇人跟随丈夫,所以国君在世时葬礼就不完备,等到国君去世后再合葬,这种说法是不对的。望溪先生说:古代下葬各有期限,没有国君在世而长期不埋葬的情况,大概是为了隐晦地表示谦让。子氏去世,没有按照夫人的礼仪安葬,所以没有记载在史册上。

郑人伐卫

郑共叔之乱,公孙滑出奔卫,卫人为之伐郑,取廪延。至是,郑人伐卫,讨滑之乱也。传例:凡师有钟鼓曰伐,无曰侵。正义:鸣钟鼓以声其罪曰伐,寝钟鼓以入其境曰侵,掩其不备曰袭。按:鸣钟鼓以声其罪曰伐,此无可疑者。独以寝钟鼓解侵,则如胡氏所谓潜师掠境与掩其不备相似,恐不确。葢兵薄其城邑谓之伐,侵则不必攻其城邑,第入其境而系累其民人,蹂躏其禾稼以患苦之,谓之侵。故侵每与害连文,非无钟鼓之谓也。大司马九伐之法:负固不服则侵之,其即患苦之意欤?但必不如春秋时为害之甚耳。

  三年春王二月己巳日有食之

  不书朔史失之也

  三月庚戌天王崩

崩者,上坠之形。平王崩而不书葬,鲁不防也。

  夏四月辛夘尹氏卒

左氏经文作君氏。杜注:隠公不敢从正君之礼,故不敢备礼于其母。正义:君氏者,谓君之母氏也。经典通呼母为母氏。公谷皆作尹氏。按:天王崩,鲁不防,故不书葬。而公羊曰:天王崩,诸侯之主也。谷梁曰:为鲁主,隠公奔丧之説不足信。尹氏之卒,其説顾足信乎?但正义谓君之母氏,其解亦未确。母氏二字可去母而着氏乎?窃意君氏之君,乃小君之君,非指隠公也。不称夫人,故不称小君,而变文以称曰君氏。君而繋之以氏,则不疑于邦君之君矣。君氏之卒不书薨,其丧礼必从杀。视彼天王归赗而六羽考宫者,何如哉?春秋比事属辞,圣人之情可见矣。卓氏尔康曰:予初学春秋,谓隠公被获于郑,祷于钟巫与尹氏归,故书尹氏之卒,以本其事也。一时快然,终非确论。按:此解甚新,然必无此理。去病先生亦自知其不确矣。本可存而不论,因有妄男子勦袭其说衍至数百言。其利口足以乱是非,恐学者为其所误,故附及之。

  秋武氏子来求赙

求有索取意,如求诸隂阳之求,春秋谨名分。若作乞字解,则天王之名分安在乎?不书王使者,以在丧故。

  八月庚辰宋公和卒

诸侯曰薨,书卒者,略外以别内也。卒何以名?诸侯不生名,使卒而不名,则其名终不可得而见矣。且其嗣君或有防盟、征伐之事,将复见于经,名卒者,所以别其嗣君也。

冬,十有二月,齐侯、郑伯盟于石门。

张氏洽曰:「隠公十一年,间盟而不食言者,惟此石门之盟。二君终身未尝相伐。」

  癸未葬宋穆公

外诸侯葬鲁防则书,间有防葬而不书者。胡氏曰:有讨其贼而不葬者,宋殇、齐昭告乱,书弑矣,而经不书葬,是也。有讳其辱而不葬者,晋主夏盟,在景公时,告丧书日矣,而经不书葬,是也。有治其罪而不葬者,鲁、宋盟防未尝不同,而三世不葬,是也。有避其号而不葬者,吴、楚之君书卒者十,亦有亲送于西门之外者矣,而经不书葬,是也。毛氏竒龄曰:宋殇被弑,可云讨贼。若齐昭公卒,已立子舍,而舍方被弑,其于昭公无与也。昭未见弑,何云为昭讨贼?宋之书卒而不书葬者,止桓、襄二公,未尝有三世也。且桓公、襄公并无所获罪于鲁,亦未尝得罪天下,何烦开一例,必専治其罪而重为削之?按毛氏驳胡传此二条甚当,但文公七年,宋公王臣卒,而经不书葬,合桓、襄二公,明明三世矣,何云未尝有三世也?至所谓避其号而不葬者,则确不可易之论,今驳之曰:犹是五等邦君耳,而例当书公,则不问晋侯、秦伯、邾子、许男,而统以公字概之。今既于赴告之时,已书曰“楚子某卒”、“吴子某卒”,则于防葬时,亦何难行我史例子也?而公之而乃曰“避号”,吾不解矣。不知外诸侯葬称公者,縁彼国臣子之词也。吴、楚僭王,若縁其臣子之词,当书王,不当书公。胡氏所谓避其号者是也。乃复用此为讥议乎?又按宣十八年,楚子旅卒;襄十二年,吴子乘卒;十三年,楚子审卒;二十五年,吴子遏卒;二十八年,楚子昭卒;昭元年,楚子麇卒;十五年,吴子夷昧卒;二十六年,楚子居卒;定十四年,吴子光卒;哀六年,楚子轸卒。胡传所谓吴、楚之君书卒者

译郑国攻打卫国。郑共叔发生动乱,公孙滑出逃到卫国,卫国人为他攻打郑国,夺取了廪延。到了这时,郑国攻打卫国,是为了讨伐公孙滑的动乱。《春秋》传文的体例:凡是军队行动有钟鼓声的称为“伐”,没有钟鼓声的称为“侵”。《正义》解释说:敲响钟鼓来声讨其罪过称为“伐”,停止钟鼓声进入其境内称为“侵”,趁其不备进行攻击称为“袭”。按:敲响钟鼓来声讨其罪过称为“伐”,这一点毫无疑问。唯独用停止钟鼓来解释“侵”,就像胡氏所说的暗中出兵掠夺边境与趁其不备相似,恐怕不准确。大概军队逼近其城邑称为“伐”,“侵”则不一定攻打其城邑,只是进入其境内捆绑掳掠其百姓,践踏其庄稼以使其遭受苦难,这称为“侵”。所以“侵”常常与“害”连用,并不是指没有钟鼓声的意思。《大司马》九伐之法中提到:依仗险固不服从的就“侵”它,这大概就是使其遭受苦难的意思吧?只是必定不像《春秋》时代那样危害严重罢了。

鲁隐公三年春季周历二月己巳日发生日食。

没有记载朔日,是因为史官失误。

三月庚戌日,周天子去世。

“崩”是向上坠落的样子。周平王去世而没有记载葬礼,是因为鲁国没有派使者参加丧礼。

夏季四月辛夘日,尹氏去世。

《左传》经文作“君氏”。杜预注说:隐公不敢遵循正君的礼仪,所以不敢为其母亲备办完整的礼仪。《正义》说:“君氏”是指国君的母亲。经典中通常称呼母亲为“母氏”。《公羊传》和《谷梁传》都作“尹氏”。按:周天子去世,鲁国没有派使者参加丧礼,所以不记载葬礼。而《公羊传》说:周天子去世,是诸侯的主君。《谷梁传》说:是鲁国的主君,隐公奔丧的说法不足信。尹氏去世的说法难道就值得相信吗?但《正义》说“君氏”是国君的母亲,这个解释也不准确。“母氏”二字可以省去“母”字而只保留“氏”字吗?我私下认为,“君氏”中的“君”,是“小君”中的“君”,不是指隐公。不称“夫人”,所以不称“小君”,而是变换文字称为“君氏”。“君”后面连着“氏”,就不会被怀疑是邦国之君了。“君氏”去世不记载为“薨”,其丧礼必定是从简的。看看那周天子归赗而用六羽考宫的情况,又怎么样呢?《春秋》通过比较事件和连缀辞句,圣人的情志就可以看出来了。卓氏尔康说:我初学《春秋》,认为隐公被郑国抓获,向钟巫祈祷并与尹氏归来,所以记载尹氏去世,以推究其事的本源。当时觉得痛快,终究不是确切的论断。按:这个解释很新颖,但必定没有这种道理。去病先生自己也知道这不确切了。本来可以存而不论,因为有狂妄的男子抄袭他的说法,衍生出几百字。他的巧言足以混淆是非,恐怕学者被他误导,所以附带提及。

秋季,武氏的儿子来请求助丧财物。

“求”有索取的意思,就像“求诸阴阳”中的“求”,《春秋》谨慎对待名分。如果解释为“乞”,那么周天子的名分在哪里呢?不记载为“王使”,是因为在丧期。

八月庚辰日,宋公和去世。

诸侯去世称为“薨”,记载为“卒”,是略去外邦以区别内邦。为什么“卒”要记载名字?诸侯生前不记载名字,如果去世时不记载名字,那么他的名字就永远无法见到了。况且他的继任者如果有盟会、征伐的事情,将再次出现在经文中,记载去世者的名字,是为了区别其继任者。

冬季,十二月,齐侯、郑伯在石门结盟。

张氏洽说:“隐公十一年,间隔结盟而不食言的,只有这石门之盟。两位国君终身未曾互相攻打。”

癸未日,安葬宋穆公。

外邦诸侯安葬,鲁国派使者参加丧礼就记载,偶尔有参加丧礼而不记载的。胡氏说:有讨伐其弑君贼而不记载安葬的,宋殇公、齐昭公发生动乱,记载了弑君,而经文不记载安葬,就是这样。有避讳其耻辱而不记载安葬的,晋国主持夏季盟会,在景公时,报告丧事记载了日期,而经文不记载安葬,就是这样。有惩治其罪过而不记载安葬的,鲁国、宋国的盟会未曾不同,而三代不记载安葬,就是这样。有避讳其称号而不记载安葬的,吴、楚的国君记载去世的有十个,也有亲自送到西门之外的,而经文不记载安葬,就是这样。毛氏奇龄说:宋殇公被弑,可以说讨伐贼人。至于齐昭公去世,已经立了子舍,而子舍正被弑,这与昭公无关。昭公未被弑,怎么说为昭公讨伐贼人?宋国记载去世而不记载安葬的,只有桓公、襄公两位,未曾有三代。况且桓公、襄公都没有得罪于鲁国,也未曾得罪天下,何必开一个先例,必定专门惩治其罪过而重重地削除记载?按:毛氏驳斥胡传这两条很恰当,但文公七年,宋公王臣去世,而经文不记载安葬,加上桓公、襄公两位,明明就是三代了,为什么说未曾有三代呢?至于所谓避讳其称号而不记载安葬的,则是确凿不可更改的论断,现在驳斥他说:同样是五等邦君,而体例应当称“公”,就不问晋侯、秦伯、邾子、许男,而统一用“公”字概括。现在既然在赴告的时候,已经记载为“楚子某卒”、“吴子某卒”,那么在参加丧礼安葬时,又何必难行我史官的体例呢?而称“公”却说是“避号”,我不理解。不知道外邦诸侯安葬称“公”的,是沿袭那国臣子的说法。吴、楚僭越称王,如果沿袭其臣子的说法,应当记载为“王”,不应当记载为“公”。胡氏所谓避讳其称号的是对的。难道又用这个作为讥讽议论吗?又按:宣公十八年,楚子旅去世;襄公十二年,吴子乘去世;十三年,楚子审去世;二十五年,吴子遏去世;二十八年,楚子昭去世;昭公元年,楚子麇去世;十五年,吴子夷昧去世;二十六年,楚子居去世;定公十四年,吴子光去世;哀公六年,楚子轸去世。胡传所谓吴、楚的国君记载去世的

十,本未尝有误。今亦驳之曰:吴之书卒只乘与夷昧,而楚则宣之旅、襄之审、昭之麇与居、哀之轸,共七卒,而无十卒,则更考之不详,所谓呓语梦语者,恐不在彼而在此矣。又按弑君不书葬,以仇末复故,胡传谓讨其贼而不葬者,亦非辨。详襄三十年,葬蔡景公下。

译十,原本并没有错误。如今也驳斥他说:吴国的军队最终只有乘与夷昧,而楚国则有宣公时的旅、襄公时的审、昭公时的麇与居、哀公时的轸,总共七个卒,而没有十个卒,那么进一步考察得不详细,所谓呓语梦话的人,恐怕不在对方而在这里了。又查考弑君不记载葬礼,是因为仇人没有复仇的缘故,胡安国的传注说讨伐了弑君之贼而不举行葬礼的,也不是辨析清楚。详见襄公三十年,葬蔡景公条下。

四年春,王二月,莒人伐杞,取牟娄。

凡伐人之国而夷其宗社者曰灭,得其城邑曰取。鲁灭国讳之,亦曰取。取而先书伐者,正义所取之邑小,不以名通。若不加伐于上,则不知为何国之邑矣。其説非是。《春秋》凡防、遇、盟、战之地,皆不系国,以职方具在,书某地则知为某国。何独于取邑而虑其不知为何国之邑乎?盖征伐天子之大权,诸侯无故相伐,圣人之所甚恶者也。故无论其取邑不取邑,皆书以罪之。盖重在伐国而书取,以甚其伐之之罪,非重在取邑而书伐,以明其属于何国也。然则昭元年取郓,四年取鄫,何以不先书伐?莒郓乃鲁之旧疆,兵加于郓,不可言伐;莒鄫则自叛而归,并未尝以兵取之也。僖二年虞师、晋师灭下阳,又何以不先书伐虢也?灭下阳之罪大,无故伐国,圣人又薄其罪而以为不足书矣。

  戊申卫州吁弑其君完

传:卫庄公娶于齐,曰庄姜,美而无子;又娶于陈,曰厉妫,其娣戴妫,生桓公,庄姜以为已子。公子州吁,嬖人之子也,有宠而好兵,公弗禁,庄姜恶之。石碏谏弗聴,其子厚与州吁游,禁之不可。桓公立,乃老。四年春,卫州吁弑桓公而立。按:州吁未为大夫,故不称公子。详具翚帅师下,又不称弟者,弑君之罪大,称弟不足以甚之也。

  夏公及宋公遇于清

公与宋公为防,将寻宿之盟,未及期,卫人来告乱,乃行遇礼而还。按“遇”者,不期而防之名,葢欲简其礼也。防不言及,而遇言及者,防有以此就彼之意,故可连公为文。遇则彼此皆无心,不可専属之公也,故言及与盟言及,同义。

  宋公陈侯蔡人卫人伐郑

传:宋殇公之即位也,公子冯出奔郑,郑人欲纳之。及卫州吁立,将修先君之怨于郑,使告于宋曰:「君若伐郑以除君害,敝邑以赋与陈、蔡从,则卫国之愿也。」宋人许之。于是陈、蔡方睦于卫,故宋公、陈侯、蔡人、卫人伐郑,围其东门五日而还。按:兴是役者,首谋在卫,而以宋主兵。胡氏谓诛乱贼,必治其党,与之法非也。春秋书战伐,未有序大夫于诸侯之上者,卫人大夫也,自应首宋公。

  秋翚帅师

翚不称公子,先儒谓翚为隠之罪人,故终隠之篇不称公子,非也。未有不贬于既弑之后而贬于未弑之前者。按《春秋》之例,凡称时君之子曰子,其为先君之子,必为大夫乃称公子。所以然者,公子乃国人尊奉其君之子之公称,故必为国之大夫乃称公子。若未为大夫,则君之私属,止宜从其君之私称,故曰「某侯之兄」「某侯之弟」,如卫挚、齐年、郑语之类是也。兄弟不为大夫,即不称公子,而第以属称,则凡先君之子不为大夫而与时君之属少疎者,必第以名见,可知矣。传曰:「惟卿为大夫。」翚在隠之世,尝求为太宰矣,是犹未为卿也,故不称公子。至桓之世称公子,则操刃之贼已进而为卿矣。

  防宋公陈侯蔡人卫人伐郑

传秋诸侯复伐郑。宋公使来乞师,公辞之。羽父请以师防之,公弗许,固请而行。按《春秋》之例,凡接书一国两事,或一人两事,则复举某国某人。四国夏伐郑,秋复伐郑,翚帅师防伐,在秋两事也,故覆举四国。定公十年,叔孙州仇、仲孙何忌两次围郈,经亦覆举二卿,正与此类。庄十四年,单伯防伐宋,则诸侯伐宋只一次,故不覆举。胡氏安国乃谓言之重,词之复,其中必有大美恶焉,竟将经文“秋”字抹煞,亦大粗心矣。

  九月卫人杀州吁于濮

传州吁未能和其民,厚问定君于石子。石子曰:“王觐为可。”陈桓公方有宠于王,厚从州吁如陈。石碏吿于陈,使即图之。陈人执之,而请莅于卫。卫人使右宰丑莅,杀州吁于濮。石碏使其宰獳羊肩莅,杀石厚于陈。按:杀州吁称“卫人”者,葢言石碏杀,则疑于一人之私矣。所以者,国人皆曰可杀之义也。齐人杀无知,雍廪虽不可与石碏同日语,而无知与州吁之罪则均也。故杀亦以齐人书。

  冬十有二月卫人立晋

按传,卫人逆公子晋于邢。十二月,宣公即位。以齐小

译鲁桓公四年春季,周历二月,莒国人攻打杞国,夺取了牟娄。

凡是攻打别人的国家并且夷平其宗庙社稷的叫做“灭”,攻取其城邑叫做“取”。鲁国灭掉别的国家时为了避讳,也称做“取”。攻取城邑而先记载“伐”字的,是因为正义所攻取的城邑很小,不直接用国名来通称。如果不先加上“伐”字,就不知道这是哪个国家的城邑了。这种说法是不对的。《春秋》凡是记载防会、遇会、盟会、战争的地方,都不连带所属的国家,因为职方地理记载完备,写了某地就知道属于某国。为什么唯独在攻取城邑时担心人们不知道这是哪个国家的城邑呢?大概是因为征伐是天子的重大权力,诸侯没有正当理由互相攻打,是圣人非常厌恶的。所以无论是否攻取城邑,都记载下来以谴责他们。大概是因为重在记载“伐国”而连带写“取”,以加重其攻打别国的罪责,而不是重在记载“取邑”而连带写“伐”,以说明它属于哪个国家。那么昭公元年攻取郓地,鲁桓公四年攻取鄫地,为什么没有先记载“伐”呢?莒国攻取郓地,那是鲁国的旧疆土,对郓地用兵,不能说是“伐”;莒国攻取鄫地,则是鄫国自行叛离而归附,并没有用武力攻取它。僖公二年虞国军队、晋国军队灭掉下阳,又为什么没有先记载“伐虢”呢?灭掉下阳的罪责重大,无故攻打别国,圣人反而轻视其罪责,认为不值得特别记载了。

戊申日,卫国州吁弑杀了他的国君完。

《左传》记载:卫庄公从齐国娶妻,名叫庄姜,美丽但没有儿子;又从陈国娶妻,名叫厉妫,她的陪嫁妹妹戴妫,生下了桓公,庄姜把他当作自己的儿子。公子州吁,是受宠爱的妾所生的儿子,受宠且喜好军事,庄公不禁止,庄姜厌恶他。石碏劝谏庄公不听,石碏的儿子石厚与州吁交往,石碏禁止他们也不听。桓公即位后,石碏就告老退休了。四年春季,卫国州吁弑杀桓公并自立为君。按:州吁还没有担任大夫,所以不称“公子”。详细情况记载在“翚帅师”之下,又不称“弟”的原因,是因为弑君的罪责重大,称“弟”不足以加重其罪责。

夏季,鲁桓公与宋公在清地相遇。

鲁桓公与宋公约定防会,将要重温宿地的盟约,还没到约定的日期,卫国人来报告动乱,于是举行遇会的礼节就回去了。按:“遇”是不期而会的名称,大概是想简化礼仪。防会不说“及”,而遇会说“及”的原因,是防会有以此方就彼方的意思,所以可以连缀国君作为文章。遇会则是双方都无心,不能专门归属于某一方,所以说“及”,与盟会说“及”意义相同。

宋公、陈侯、蔡人、卫人攻打郑国。

《左传》记载:宋殇公即位时,公子冯出逃到郑国,郑国人想接纳他。等到卫州吁即位,打算向郑国报复先君的怨恨,派人告诉宋国说:“您如果攻打郑国以消除您的祸害,敝国将率领赋税军队与陈、蔡跟随,这是卫国的愿望。”宋国人答应了。当时陈、蔡正与卫国和睦,所以宋公、陈侯、蔡人、卫人攻打郑国,包围其东门五天就回去了。按:发动这次战役的,首谋在卫国,而以宋国为主帅。胡氏说诛杀乱贼,必须惩治其党羽,与他同罪的说法是错误的。《春秋》记载战争征伐,没有将大夫列在诸侯之上的,卫人是卫国的大夫,自然应该首列宋公。

秋季,翚率领军队。

翚不称“公子”,先儒认为翚是隐公的罪人,所以整个隐公篇都不称他为“公子”,这是不对的。没有既在弑君之后贬斥,又在弑君之前贬斥的道理。按《春秋》的体例,凡是称呼当今天子的儿子叫“子”,如果是先君的儿子,必须担任大夫才称“公子”。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公子”是国人尊奉国君之子的公共称呼,所以必须成为国家的大夫才称“公子”。如果没有担任大夫,就是国君的私人属员,只适宜跟随国君的私人称呼,所以说“某侯之兄”“某侯之弟”,像卫挚、齐年、郑语之类就是这样。兄弟如果没有担任大夫,就不称“公子”,而只用亲属称呼,那么凡是先君的儿子没有担任大夫而与当今天子的属员关系稍疏远的,必然只以名字出现,由此可以推知了。《传》说:“只有卿才是大夫。”翚在隐公时代,曾经请求担任太宰,这还是还没有成为卿,所以不称“公子”。到了桓公时代称“公子”,那么持刀行凶的贼人已经进而成为卿了。

翚率领军队防会宋公、陈侯、蔡人、卫人攻打郑国。

《左传》记载:秋季诸侯再次攻打郑国。宋公派人来请求出兵,鲁桓公推辞了。羽父请求出兵防会,鲁桓公不允许,羽父坚持请求就出发了。按《春秋》的体例,凡是接连记载一个国家两件事,或一个人两件事,就再次列举某国某人。四国夏季攻打郑国,秋季再次攻打郑国,翚率领军队防会攻打,在秋季有两件事,所以再次列举四国。定公十年,叔孙州仇、仲孙何忌两次包围郈地,经文也再次列举两位卿,正与此类同。庄公十四年,单伯防会攻打宋国,那么诸侯攻打宋国只有一次,所以不再次列举。胡氏安国却说言语重复,文辞复沓,其中一定有大美大恶,竟然将经文中的“秋”字抹杀,也太粗心了。

九月,卫人在濮地杀死了州吁。

《左传》记载:州吁不能调和民心,石厚向石碏询问安定国君的方法。石碏说:“朝见天子就可以。”陈桓公正受天子宠信,石厚跟随州吁到陈国。石碏告诉陈国,让他们趁机图谋。陈国人抓住了他们,并请求卫国派人来监斩。卫国人派右宰丑来监斩,在濮地杀死了州吁。石碏派他的家臣獳羊肩来监斩,在陈国杀死了石厚。按:杀死州吁称“卫人”,大概是因为如果说石碏杀,就怀疑是出于一人的私意了。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国人皆曰可杀的意思。齐人杀死无知,雍廪虽然不能与石碏同日而语,但无知与州吁的罪责是相同的。所以杀死无知也以“齐人”记载。

冬季十二月,卫人拥立晋为国君。

按《左传》,卫人从邢国迎接公子晋。十二月,宣公即位。因为齐

白入于齐之文例之,当书曰“卫晋入于卫”,乃以卫人立晋为文者,葢以着石碏之忠于谋国也。州吁弑逆之贼,既能以大义杀之。晋之立也,又不由外诸侯之力,而独以大义立之。春秋二百四十二年之中,弑君者屡矣,而大臣定乱之功,未有出碏之右者。观宋之纳突于郑,秦之纳夷吾于晋,皆责赂无已,兵连祸结,则碏之立晋,其功大矣。故一则书曰“卫人杀州吁于濮”,再则书曰“卫人立晋”,其语气正相类。先儒乃谓圣人书“卫人立晋”,所以着其擅立之罪。然则圣人书“卫人杀州吁”,亦为着其擅杀之罪乎?晋不称公子者,公子返国嗣位例不称公子。称卫人者,与杀州吁称卫人同。

译石碏进入齐国,按照《春秋》的书写体例,应当记载为“卫晋入于卫”,这里之所以用“卫人立晋”来表述,大概是为了彰显石碏谋划国事的忠诚。州吁是弑君篡位的逆贼,石碏能够依据大义将其诛杀。晋即位,又不是依靠外部诸侯的力量,而是独自依据大义拥立他。在《春秋》二百四十二年的记载中,弑君的事件屡见不鲜,而大臣平定祸乱的功劳,没有超过石碏的。看看宋国帮助突在郑国即位,秦国帮助夷吾在晋国即位,都是索取贿赂没有止境,导致战争连绵、祸患不断,那么石碏拥立晋的功劳就太大了。所以一方面记载为“卫人杀州吁于濮”,另一方面记载为“卫人立晋”,这两处的语气正好相类似。先前的儒者却说圣人记载“卫人立晋”,是为了彰显他们擅自拥立的罪过。那么圣人记载“卫人杀州吁”,也是为了彰显他们擅自杀人的罪过吗?晋不称公子,是因为公子返回国内继承君位的体例不称公子。称卫人,是与杀州吁时称卫人相同。

五年春公观鱼于棠

  传非礼也且言逺地也

  夏四月葬卫桓公

州吁已杀,故书“葬卫侯”爵,书“公”,縁其臣子之情也。

  秋卫师入郕

传「卫之乱也,郕人侵卫,故卫师入郕。」杜注:「将卑师众,但称师,此史之常也。」

  九月考仲子之宫

仲子以手文之异,归为鲁夫人,非妾也。因孟子已入惠公之庙,故隠公为别立宫以祀之。考者,成也。成仲子宫,安其主而祭之也。不书立宫者,立所当立,常事故不书。书考宫,葢连下初献六羽为义。

  初献六羽

鲁庙既僭八佾,仲子以别宫,不敢同羣庙,降用六羽。故书曰:“初献佾,干羽之总名。羽以象文徳,干以象武功。妇人无武事,独奏文乐,故谓之羽,而不曰佾。”

  邾人郑人伐宋

传:宋人取邾田,邾人告于郑曰:“请君释憾于宋,敝邑为道。”郑以王师防之,伐宋,入其郛,以报东门之役。宋人使来告命,公闻其入郛也,将救之,问于使者。使者曰:“未及国。”公怒,乃止。按:王师不书者,郑以王师防伐,本非王意,故宋但以郑伐告,亦以告王,伐于辞不顺故耳。邾主兵,故序郑上。

  螟

  记灾也

  冬十有二月辛已公子彄卒

公子益师卒,以恩礼薄,而史遂失其日。僖伯卒,葬之,加一等,恩礼厚,故书日。

  宋人伐郑围长葛

兵环其城,曰“围”,传以报入郛之役也。

  六年春郑人来输平

公之未立,与郑人战于狐壤,止焉,故公与郑有旧怨。至是而郑求成于鲁,欲离宋之党也。按《春秋》称人之例,其义不一:防盟、侵伐,称人,臣下之辞也。成公以前,外卿大夫皆称人;成公以后,列国之卿称名,大夫则称人,而小国之大夫前后皆称人。此望溪先生所谓随世以变,着于册书而不可更易者也。其余若杀大夫称国,亦间有称人者,非羣下之作乱,即其执政大臣之擅权,书人以着其生杀之柄之不自其君出也。又如庄五年,公狩于禚,所及之齐人,亦皆为臣下之辞。至若此年,郑人来输平;庄六年,齐人来归卫俘;僖元年,夫人姜氏薨于夷,齐人以归;僖二十一年,楚人使宜申来献捷;文九年,秦人来归僖公成风之襚;文十五年,齐人来归子叔姬;宣元年,齐人取济西田;四年,公及齐侯平莒及郯,莒人不肯;十年,齐人归我济西田;十五年,宋人及楚人平;成八年,卫人来媵;九年,晋人来媵;十年,齐人来媵;定十年,齐人来归郓、讙、▯、隂田;哀八年,齐人取讙及阐;冬,齐人归讙及阐。诸称人者,则非指其臣下而言,葢其事为其国之柄臣及其有司所奉命而行者,欲目其君,则其君不以身亲,不可以爵书也。而又实出于其君之命,故诸所谓人者,皆浑举之辞,兼乎其君臣而言之者也。观僖公二十七年,诸侯围宋,以楚子身亲于前,子玉独留于后,遂不称楚子而以人浑之,则诸所谓人者,其为兼乎其君臣而言之也,奚疑?先儒多以褒贬之义求之,即无一可通者矣。又如执诸侯大夫与戕邻国之君,称人亦同此例,其以势力相凌暴,第直书而罪自见,不必书人以贬之也。弑君而称人者,事起仓卒,贼由微者,防者姓名不登于史册,非人无以称也。讨贼而称人者,如杀州吁,若称石碏,则疑于一人之私矣,故不得不以人书。下文立晋,书卫人,亦此义。惟庄二十三年,荆人来聘,则又别为一义,其说详具本文下。郑人来输平,以郑伯使宛来归祊,及郑伯以璧假许田之文例之,当书曰「郑伯使某来输平」,而书法不同者,葢祊及许田乃天子所赐鲁与郑汤沐朝宿之地,而擅归、擅假,是目无天王,而忘其爵之所自来矣。书其爵足以着其罪,故称「郑伯输平」,则与归祊及假田异,故从恒辞。书人,不书使某者,其人微也。或谓输平及归俘、归田、来媵诸称人者,皆以来者称,知不然者,以楚人使宜申来献捷之文知之也。输平,左作「渝」,《公谷》作「输」。戴氏震曰:古字输、渝通。《尔雅》「渝」,变也;《广雅》「输」,

译鲁隐公五年春天,鲁隐公在棠地观看捕鱼。

《左传》认为这是不合礼制的,并且指出棠地是遥远的地方。

夏天四月,安葬卫桓公。

州吁已经杀害了卫桓公,所以史书称“葬卫侯”,保留其爵位;称“公”,是顺从其臣子的情感。

秋天,卫国军队进入郕国。

《左传》记载:“卫国发生内乱时,郕国人侵犯卫国,所以卫国军队进入郕国。”杜预注解说:“将领地位低微但军队众多,只称军队,这是史书的惯例。”

九月,落成仲子的宫庙。

仲子因为手掌纹路奇异,被许配给鲁国国君,不是妾室。因为孟子已经入祀惠公的宗庙,所以隐公另外建立宫庙来祭祀她。考,是成、完成的意思。完成仲子的宫庙,安放她的神主并祭祀她。不记载“立宫”,是因为建立应当建立的宫庙是常事,所以不记载。记载“考宫”,大概是为了与下文初次献舞六佾的意义相联系。

初次献舞六佾。

鲁国宗庙已经僭越使用八佾,仲子因为是别宫,不敢与群庙相同,降低规格使用六佾。所以记载说:“初次献舞六佾。”干和羽是舞具的总称。羽用来象征文德,干用来象征武功。妇女没有武事,只演奏文乐,所以称为羽,而不说佾。

邾国人、郑国人攻打宋国。

《左传》记载:宋国人夺取了邾国的田地,邾国人向郑国报告说:“请君王在宋国发泄怨恨,我国愿做向导。”郑国率领周天子的军队会合,攻打宋国,进入宋国的外城,以报复东门之战。宋国人派使者来报告情况,鲁隐公听说他们进入外城,打算去救援,询问使者。使者说:“还没有到达国都。”鲁隐公生气,于是停止出兵。按:不记载周天子军队的原因,是郑国借天子军队会合攻打,本非天子的意思,所以宋国只以郑国攻打来报告,也以此报告天子,因为讨伐的名义不顺。邾国主导军事,所以将郑国列在前面。

发生螟灾。

记载灾害。

冬天十二月辛巳日,公子彄去世。

公子益师去世,因为恩情礼节淡薄,史官于是遗漏了日期。僖伯去世,安葬他,增加一等礼遇,恩情礼节厚重,所以记载了日期。

宋国人攻打郑国,包围长葛。

军队环绕城池,称为“围”,《左传》说是为了报复进入郕国外城的那场战役。

鲁隐公六年春天,郑国人来求和。

鲁隐公尚未即位时,与郑国人在狐壤交战,停战罢兵,所以鲁隐公与郑国有旧怨。到了这时郑国向鲁国求和,想要脱离宋国的同盟。按:《春秋》称“人”的体例,其含义不一:会盟、侵伐,称“人”,是臣下的说法。成公以前,外国卿大夫都称“人”;成公以后,列国的卿称名,大夫则称“人”,而小国的大夫前后都称“人”。这是汪中先生所说的随时代而变化,记载在册书上而不可更改的。其余如杀大夫称国,偶尔也有称“人”的,如果不是群臣作乱,就是执政大臣专权,记载“人”以表明生杀大权不出自国君。又如庄公五年,鲁庄公在禚地狩猎,所遇到的齐国人,也都是臣下的说法。至于这一年,郑国人来求和;庄公六年,齐国人来归还卫国的俘虏;僖公元年,夫人姜氏死在夷地,齐国人送她回来;僖公二十一年,楚国人派宜申来献捷;文公九年,秦国人来送还僖公成风的丧礼衣物;文公十五年,齐国人来归还子叔姬;宣公元年,齐国人夺取济西的田地;四年,鲁宣公与齐侯平定莒国和郯国,莒国人不肯;十年,齐国人归还我济西的田地;十五年,宋国人和楚国人讲和;成公八年,卫国人来送嫁女;九年,晋国人来送嫁女;十年,齐国人来送嫁女;定公十年,齐国人归还郓、讙、龟、阴的田地;哀公八年,齐国人夺取讙和阐;冬天,齐国人归还讙和阐。这些称“人”的,并不是指他们的臣下而言,大概是因为事情是由该国的权臣及其官吏奉命执行的,如果要指明其国君,则国君没有亲自前来,不能用爵位来书写。而又确实出自国君的命令,所以各种所谓的“人”,都是笼统的说法,兼指其君臣而言。看僖公二十七年,诸侯包围宋国,因为楚子亲自到前线,子玉独自留在后方,于是就不称楚子而用“人”来笼统指代,那么各种所谓的“人”,是兼指其君臣而言的,还有什么可疑呢?先儒大多用褒贬的意义去探求,就没有一处能讲通的。又如拘捕诸侯大夫与杀害邻国国君,称“人”也同此例,他们凭借势力相互欺凌暴虐,只需直书其事罪过自然显现,不必用“人”来贬低他们。弑君而称“人”的,是因为事情发生突然,贼人地位低微,姓名没有登记在史册上,不用“人”无法称呼。讨伐贼人而称“人”的,如杀州吁,如果称石碏,则怀疑是一人的私意,所以不得不以“人”来书写。下文立晋,书写卫人,也是这个意思。只有庄公二十三年,荆国人来聘问,则是另一种含义,其说法详细记载在本文之下。郑国人来求和,比照郑伯派宛来归还祊地,以及郑伯用璧借许田的文例,应当书写为“郑伯派某人求和”,而书法不同的原因,大概是因为祊地和许田是天子赐给鲁国和郑国朝见住宿的地方,擅自归还、擅自借用,是目中无天王,而忘记爵位的来源。书写其爵位足以彰显其罪过,所以称“郑伯求和”,则与归还祊地及借田不同,所以采用常例。书写“人”,不书写“派某人”,是因为来人地位低微。有人说求和及归还俘虏、归还田地、来送嫁女等称“人”的,都是以使者来称呼,知道这种说法不对,是从楚国人派宜申来献捷的文例知道的。求和,《左传》作“渝”,《公羊传》《谷梁传》作“输”。戴震说:古字输、渝通用。《尔雅》说“渝”,是改变的意思;《广雅》说“输”,

更也。字义本相因,然用之或至相反。变者,堕而败之,故《公谷》以为堕败其成。《诗·正月》笺亦训「输」为堕。更者,改而新之,故《左传》以为更成。前此与郑不和,今弃旧更新。按「输」,写也,谓输冩其诚意以求成也。凡成皆弃旧更新,若但如《广雅》训「更」,无由见郑来求成之实矣。

译更,就是改变。字的本义原本相互关联,但在使用时却可能截然相反。“变”的意思是衰败、毁坏,所以《公羊传》和《谷梁传》认为“变”是毁坏已有的成就。《诗经·正月》的郑玄笺注也将“输”解释为“堕”(毁坏)。“更”的意思是改变并使之更新,所以《左传》认为“更”是改变并达成新的成就。此前与郑国关系不和,如今抛弃旧怨,更新关系以达成和议。查考“输”字,意为书写,是说书写表达其诚意以求达成和议。凡是达成和议,都是抛弃旧怨、更新关系,如果仅仅像《广雅》那样将“更”解释为“变”(毁坏),就无法体现出郑国前来求和的真实情况了。

夏五月辛酉公防齐侯盟于艾

  传始平于齐也

  秋七月

四时具而后成嵗,故春秋竟时无事,必书首时。

  冬宋人取长葛

胡氏安国曰:「宋人恃强,围邑乆,役大众,取非其有,其罪着矣。」按杜注云:「前年冬,围长葛,不克而还;今冬乘其无备而取之。」是宋再举而取长葛,而经传皆无明文。盖杜氏泥于「取」言易之例,从而为之词。

  七年春王三月叔姬归于纪

望溪先生曰:「内女之归也,非失礼不书。纪伯姬、叔姬之归也,未尝有失礼而书,则闵其后之变也。纪亡而伯姬葬于齐,侯变也;纪侯没而叔姬归于酅,葬于叔,变也。故将有其末而录其本焉。」按《春秋》因史作经,凡事之首尾不必备。叔姬之所以必録其本者,既闵其变,又嘉其贤,故其志之也特详。

  滕侯卒

不书名,史失之也。卒不葬,所谓怠于礼,弱其君而不葬者,滕侯宿男之类是也。

  夏城中丘

谷梁传》城,为保民为之也。民众,城小则益城。益城无极。凡城之志,皆讥也。”按:民众,城小,安得不益城?若谓保民当以徳不以城,则所为王公设险者何说乎?葢城筑闗乎国势,《春秋》重其事故书之详,不必皆志以示讥也。惟书筑台囿,则讥其不恤民力耳。其他如庄之新延厩,僖之新作南门,文之毁泉台,成之立武宫,定之立▯宫,新作雉门及两观,其随事辄书者,又各有其义。先儒以重用民力概之,失其防矣。

  齐侯使其弟年来聘

传结艾之盟也,胡氏安国曰:僖公私于同母,宠爱异于他弟,施及其子,犹与嫡等,遂阶簒弑之祸。故圣人于年来聘,特变文书“弟”以示贬,非也。按诸侯之兄弟见经,而以兄弟称者十,独陈公子招执国之大政,乃称公子耳。其余如年与秦伯之弟鍼、卫侯之兄挚、公弟叔肹,以及郑语卫黒背、陈黄、卫鱄、宋辰之属,皆以兄弟称。葢称公子者大夫也,称兄弟者不任职也。若讥过宠,则未见年以聘而阶乱也。以无知之簒弑而预讥年之过宠,有是理乎【本望溪先生说】

  秋公伐邾

传:「秋,宋及郑平。七月,庚申,盟于宿。公伐邾,为宋讨也。」按八年传称,齐侯将平宋、卫于郑,则八年以前,宋、郑尚未平也。若七年秋,宋、郑已平,齐又何故欲平之乎?《左氏传》凡若此类,皆可疑,读者不可不察也。

  冬天王使凡伯来聘

凡氏伯行次也。望溪先生曰:「王朝之卿士与诸侯之卿士,不可以无别也。故以行次书。」按《周官》大行人之职,中大夫二人,小行人下大夫二人,以天下之大,侯国之众,行人大小官止四人,故不得不以卿士充使。不书官者,义不系乎其官也。

  戎伐凡伯于楚丘以归

传初,戎朝于周,▯币于公卿,凡伯弗賔冬,王使凡伯来聘,还,戎伐之于楚丘以归。杜注:「戎鸣钟鼓以伐天子之使,泥于有钟鼓曰伐之,例耳。」胡氏曰:「国而曰伐,此一人亦曰伐,见其以徒众也。」楚丘,杜注:「卫地,在济隂城武县西南。」戴氏震曰:「楚丘有二,一在今滑县,隋初置楚丘县,后改曰卫南,此卫地;一在今曹县东南五十里,春秋时戎州己氏之邑,汉为己氏县,隋改曰楚丘,此乃戎地。凡伯经其地,戎遂伐之以归。此地虽近卫,于曹尤近,似不涉曹卫之不救。公羊见卫有楚丘而目为卫伐,杜亦以为卫地,胥失考。」

  八年春宋公卫侯遇于垂

  传齐侯将平宋卫有防期宋公以币请于卫请先相见卫侯许之故遇于犬丘杜注平宋卫于郑也按防既有期而宋亟请于卫先相见者盖宋尝从州吁之请伐郑以图冯矣其后州吁诛宣公立冯不可不终图齐虽欲平之而其怨郑之心不可得而平也故先期请与卫相见葢有志于从齐党而无意于释郑憾也观瓦屋之盟止三国而不及郑则此遇之为二国结党以仇郑审矣

三月,郑伯使宛来归祊。庚寅,我入祊。

传郑伯请释泰山之祀,而祀周公,以泰山之祊易许田。案经止书归祊,未有易许田之文。葢郑庄必欲结欢于鲁,以离宋之党,故前年输平,则约之以言

译夏五月辛酉,鲁公与齐侯在艾地结盟。

《左传》说:这是鲁国开始与齐国修好。

秋七月。

四季齐全才构成一年,所以《春秋》在年终若无大事,必定记载第一个季节。

冬,宋国人攻取了长葛。

胡安国说:“宋国人倚仗强盛,围攻城邑时间长久,役使大量民众,夺取本不属于自己的土地,其罪过昭著。”按杜预注说:“前年冬天,宋国围攻长葛,未能攻克而撤退;今年冬天趁其没有防备而攻取它。”这是宋国两次出兵才攻取长葛,但经传都没有明确记载。大概杜预拘泥于“取”字表示容易攻取的体例,从而为此编造说辞。

七年春,周王三月,叔姬嫁往纪国。

方苞先生说:“本国女子出嫁,若非失礼则不记载。纪伯姬、叔姬出嫁,未曾失礼却予以记载,是哀怜她们后来的变故。纪国灭亡而伯姬葬在齐国,这是侯爵之变;纪侯去世而叔姬回到酅地,葬在叔地,这也是变故。所以将有其末而录其本。”按《春秋》依据史书作经,凡事的首尾不必具备。叔姬之所以必须记载其本,既哀怜其变故,又嘉奖其贤德,所以记载特别详尽。

滕侯去世。

不记载名字,是史官的失误。去世而不安葬,所谓怠慢礼制,削弱其君而不安葬的,滕侯宿男之类就是如此。

夏,修筑城中丘。

《谷梁传》说:“修筑城墙,是为了保护百姓。民众众多,城墙小就增筑城墙。增筑城墙没有止境。凡是记载修筑城墙,都是讥讽。”按:民众众多,城墙小,怎能不增筑城墙?如果说保护百姓应当靠德行而不靠城墙,那么王公设置险要之地又怎么说呢?大概城墙关涉国家形势,《春秋》重视其事故记载详尽,不必都是记载以示讥讽。只有记载修筑台囿,才讥讽其不体恤民力。其他如庄公新建延厩,僖公新建南门,文公毁坏泉台,成公立武宫,定公立〇宫,新建雉门及两观,那些随事就记载的,又各有其义理。先儒用耗费民力一概而论,失其分寸了。

齐侯派他的弟弟年来聘问。

《左传》说:这是为了结艾地的盟约。胡安国说:“齐僖公偏私于同母弟,宠爱不同于其他弟弟,施及他的儿子,还与嫡子同等,于是导致篡弑之祸。所以圣人在年来聘问时,特意变文称‘弟’以示贬斥。”这是不对的。按诸侯的兄弟见于经书,而以兄弟称呼的有十人,唯独陈公子招执掌国家大政,才称公子。其余如年与秦伯之弟鍼、卫侯之兄挚、公弟叔肹,以及郑语、卫黑背、陈黄、卫鱄、宋辰之类,都以兄弟称呼。大概称公子的是大夫,称兄弟的是不任职的。如果讥讽过分宠爱,则未见年因聘问而引发祸乱。以无知的篡弑而预先讥讽年过分受宠,有这种道理吗【本方苞先生说】

秋,鲁公讨伐邾国。

《左传》说:“秋,宋国与郑国讲和。七月庚申,在宿地结盟。鲁公讨伐邾国,是为宋国讨伐。”按八年传称,齐侯将调解宋、卫与郑国的关系,那么八年以前,宋、郑尚未讲和。如果七年秋,宋、郑已讲和,齐侯又为何想要调解呢?《左传》凡此类,都可疑,读者不可不察。

冬,周天子派凡伯来聘问。

凡氏伯是行次。方苞先生说:“王朝的卿士与诸侯的卿士,不可以没有区别。所以以行次记载。”按《周官》大行人的职掌,中大夫二人,小行人下大夫二人,以天下之大,侯国之众,行人大小官只有四人,所以不得不以卿士充任使者。不记载官职,是因为义理不系于其官职。

戎人在楚丘攻打凡伯并把他带回。

《左传》说:起初,戎人朝见周王,向公卿赠送币帛,凡伯不接待。冬,周王派凡伯来聘问,返回时,戎人在楚丘攻打他并把他带回。杜预注:“戎人鸣钟鼓以攻打天子之使,拘泥于有钟鼓曰伐的体例罢了。”胡氏说:“国家曰伐,这一人也曰伐,见其以徒众也。”楚丘,杜预注:“卫地,在济阴城武县西南。”戴震说:“楚丘有二,一在今滑县,隋初置楚丘县,后改曰卫南,此卫地;一在今曹县东南五十里,春秋时戎州己氏之邑,汉为己氏县,隋改曰楚丘,此乃戎地。凡伯经过其地,戎人遂攻打他并把他带回。此地虽近卫,于曹尤近,似不涉曹卫之不救。公羊见卫有楚丘而目为卫伐,杜亦以为卫地,胥失考。”

八年春,宋公与卫侯在垂地相遇。

《左传》说:“齐侯将调解宋、卫与郑国的关系,有约定的日期。宋公以币帛请求卫侯,希望先相见,卫侯答应,所以在犬丘相遇。”杜预注:调解宋、卫与郑国。按约定既有日期,而宋公亟请于卫先相见,大概宋国曾从州吁的请求伐郑以图冯。其后州吁被诛,宣公立,冯不可不终图。齐虽欲调解,而其怨郑之心不可得而平。所以先期请与卫相见,大概有志于从齐党而无意于释郑憾。观瓦屋之盟止三国而不及郑,则此遇之为二国结党以仇郑审矣。

三月,郑伯派宛来归还祊地。庚寅,我国进入祊地。

《左传》说:郑伯请求废除泰山的祭祀,而祭祀周公,以泰山的祊地交换许田。按经书只记载归还祊地,没有交换许田的文字。大概郑庄公必欲结欢于鲁,以离间宋国的党羽,所以前年输平,则约之以言。

;今复归祊,则啗之以利。初未尝有觊觎许田之心也。既而桓公簒立,乃假之以璧,有挟而求鲁。桓不敢不从,而无故以田与人,不可以告国人也,故以归祊之事,借口以为彼此相易之事耳。若果相易,岂有归祊之时絶口不言,直待易世之后而始取偿者哉?左氏误信其饰说,观圣人之所书,可知其事之本不相蒙矣。书郑伯者,以天子所赐之汤沐邑,而擅以与人,其意以巡狩之礼不复行,而此田无所用之也。其目中尚有天子乎?以诸侯而目无天子,故书郑伯,所以着其罪也。桓元年假田,书郑伯与此同义。

译如今祊地又归还给鲁国,这是用利益来引诱它。起初并没有觊觎许田的念头。后来齐桓公篡位自立,于是借献璧玉的机会,挟持鲁国以索取土地。桓公不敢不听从,但没有理由白白把田地送人,无法向国人交代,所以借口是归还祊地,以此作为彼此交换土地的托词。如果真的只是交换,怎么在归还祊地时绝口不提,非要等到改朝换代之后才开始索取补偿呢?《左传》错误地相信了这种粉饰的说法,观察圣人史书中的记载,就可以知道这两件事本来互不相干。史书特书“郑伯”,是因为郑伯擅自将天子赐予的汤沐邑送人,他的想法是认为巡狩之礼已经不再施行,而这块田地也就没有用处了。他眼里还有天子吗?身为诸侯却目中无天子,所以特书“郑伯”,以此来彰显他的罪责。桓公元年郑伯献田,史书特书“郑伯”,与此处的用意相同。

夏六月己亥蔡侯考父卒

  辛亥宿男卒

  宿男不名史失之也

秋七月庚午,宋公、齐侯、卫侯盟于瓦屋。

传齐人卒平宋卫于郑,盟于瓦屋,以释东门之役。按郑卒不与盟,盖非特宋卫不欲与郑平,而郑亦不欲与宋卫平也。观是年八月,郑伯以齐人朝王,九年遂以王命伐宋,则郑伯之情可见矣。

  八月葬蔡宣公

  九月辛夘公及莒人盟于浮来

公与外大夫盟,嫌其体不敌,例不书公此独书公者,杜注谓微者不嫌敌公,故直称公。其説非也。葢隠公摄让,不敢自居于尊,故宋人、莒人皆不惜身与之盟。虽有降等屈班之失,然其意则自以为非君也。即此不自尊之意,而其摄让之实愈见。故《春秋》于宿之盟不书公,以讳其失;浮来之盟又书公,以明其谦。葢隠、桓之际,圣人于此有痛心焉。凡可以表隠之让者,无所不尽其辞。此君氏之所以不书薨,而夫人子氏之所以不书葬也。岂不嫌敌公之谓乎?其独于浮来之盟书公以明其谦者,以莒人乃小国之大夫,较宋人尤卑,故。

  螟

  冬十有二月无骇卒

传无骇卒,羽父请諡,与族公命,以字为展氏。杜注:“诸侯之子称公子,公子之子称公孙,公孙之子以王父字为氏。”无骇,公子展之孙,故为展氏。

  九年春天王使南季来聘

南氏季行,次也。详见七年凡伯来聘下。

三月癸酉,大雨震电;庚辰,大雨雪。

建寅之月,而大雨震电,阳失节也。逾八日,而大雨雪,隂气纵也。

  挟卒

  未赐族与无骇同

  夏城郎

  秋七月

  冬公防齐侯于防

传:宋公不王,郑伯为王左卿士,以王命讨之,伐宋。宋以入郛之役怨公不告命,公怒,絶宋使。秋,郑人以王命来告伐宋。冬,公防齐侯于防,谋伐宋也。按:郑深怨宋,故不与瓦屋之盟,而又惧逆齐命,故去年八月以齐人朝王,葢欲借以结欢于齐也。至是,又以王命告鲁,使为此防,以招齐,而齐果堕其术中。明年,遂为中丘之防,同心以伐宋矣。

十年春,王二月,公防齐侯、郑伯于中丘。

  为师期

  夏翚帅师防齐人郑人伐宋

胡氏安国曰:「翚去公子,以戒兵柄下移,非也。未为大夫,故不称公子。义见四年防伐郑下。按传称:羽父先防,齐侯、郑伯伐宋。六月,公防齐侯、郑伯于老桃。公防不书者,盖老桃之防,公从行之师不足以制敌,其所用以败宋师者,仍是翚所帅之师。经只欲详其战事耳,故书翚帅师,而老桃之防不书。」

  六月壬戌公败宋师于菅

未阵曰败义,见《庄十年》败齐师于长勺下。

  辛未取郜辛巳取防

郑以齐背宋从己鲁之力也,故得二邑而皆归于鲁。鲁遂据而有之。《春秋》书曰:“取”,若鲁之自取者然,讥不在郑也。

  秋宋人卫人入郑

郑师还,驻兵于逺郊。宋卫竒兵,乘虚入郑。

宋人、蔡人、卫人伐戴,郑伯伐取之。

戴、郑与也,故三国伐之。郑因三国不和,遂与戴合,师内外夹击之。胡氏所谓能以竒胜也。

  冬十月壬午齐人郑人入郕

传:蔡人、卫人、郕人不防王命。冬,齐人、郑人入郕,讨违王命也。胡氏安国曰:「入者,不顺之词。按《左氏传》例,不地曰入,谓旋入旋去,而不有其地也。非不顺之词,但以强凌弱,至入人之国都,其事自不顺耳。」

  十有一年春滕侯薛侯来朝

  二君不特言者旅见也

  夏五月公防郑伯于时来

  传谋伐许也

秋七月壬午,公及齐侯、郑伯入许。

  传七月公防齐侯郑伯伐许庚辰传于许壬午遂入许许庄公奔卫齐侯以许让公公曰君谓许不共故从君讨之许既伏其罪矣寡人弗敢与闻乃与郑人郑人使许大夫百里奉许叔居许东偏使公子获居许西偏胡氏安国曰书及则入许者公所欲也按伐许本郑志则入许安得谓公所欲乎书及者盖伐可书防入则兵薄城下适乘其可入而入之不可以预为期防也故不书防文当然耳不书伐者兵甫至而即入也许庄公奔卫不书者杜注兵乱遁逃不知所在恐不确凡国灭君奔者例不书出其説具

译夏六月己亥,蔡侯考父去世。

辛亥,宿男去世。

宿男不记载名字,是史官的失误。

秋七月庚午,宋公、齐侯、卫侯在瓦屋结盟。

传文说:齐人最终使宋、卫与郑国讲和,在瓦屋结盟,以消除东门之战的怨恨。按:郑国最终没有参与结盟,大概不仅宋、卫不想与郑国讲和,郑国也不想与宋、卫讲和。看这一年八月,郑伯带着齐人去朝见周王,九年就凭借周王的命令讨伐宋国,那么郑伯的心意就可以看出来了。

八月,安葬蔡宣公。

九月辛夘,鲁隐公与莒人在浮来结盟。

鲁公与外国的大夫结盟,嫌其地位不相等,惯例不记载“公”。这里唯独记载“公”,杜预注解说:地位卑微的人不嫌与公对等,所以直接称公。这种说法不对。大概是因为隐公摄政谦让,不敢自居于尊位,所以宋人、莒人都不惜自身与他结盟。虽然有降低等级、屈尊降位的过失,但他的心意是自以为不是君主。正是这种不自尊的心意,使得他摄政谦让的实情更加明显。所以《春秋》在宿地的结盟不记载“公”,以避讳他的过失;在浮来的结盟又记载“公”,以表明他的谦让。大概隐公、桓公之间,圣人对此有痛心之处。凡是能够表明隐公谦让的地方,无不详尽其辞。这就是君氏不记载“薨”,而夫人子氏不记载“葬”的原因。难道是因为嫌与公对等吗?唯独在浮来的结盟记载“公”以表明他的谦让,是因为莒人是小国的大夫,比宋人更加卑微,所以。

发生螟灾。

冬十二月,无骇去世。

传文说:无骇去世,羽父请求赐谥号,并赐给他家族,公命令,以祖父的字作为氏,称为展氏。杜预注:“诸侯的儿子称公子,公子的儿子称公孙,公孙的儿子以祖父的字作为氏。”无骇是公子展的孙子,所以称为展氏。

九年春天,周天子派南季来聘问。

南氏季行,是其次序。详见七年凡伯来聘问下。

三月癸酉,大雨并伴有雷电;庚辰,下大雪。

建寅之月,却大雨并伴有雷电,是阳气失节。过了八天,下大雪,是阴气放纵。

挟去世。

没有赐给家族,与无骇相同。

夏,修筑郎城。

秋七月。

冬,鲁隐公在防地会见齐侯。

传文说:宋公不朝见周王,郑伯作为周王的左卿士,凭借周王的命令讨伐他,讨伐宋国。宋国因为入郛之战怨恨鲁公不通报命令,鲁公发怒,断绝了宋国的使者。秋,郑人凭借周王的命令来通报讨伐宋国。冬,鲁公在防地会见齐侯,谋划讨伐宋国。按:郑国深深怨恨宋国,所以不参与瓦屋之盟,而又害怕违背齐国的命令,所以去年八月带着齐人去朝见周王,大概想要借此与齐国结好。到这时,又凭借周王的命令告知鲁国,使鲁公进行这次会见,以招引齐国,而齐国果然落入他们的计谋中。第二年,就在中丘会见,同心协力讨伐宋国了。

十年春,周历二月,鲁隐公在中丘会见齐侯、郑伯。

约定军队会师的日期。

夏,翚率领军队会同齐人、郑人讨伐宋国。

胡氏安国说:“翚去掉‘公子’之称,是为了警戒兵权下移,这是不对的。因为他还没有成为大夫,所以不称公子。义理见四年会同讨伐郑国下。按传文说:羽父先期会同,齐侯、郑伯讨伐宋国。六月,鲁公在中丘会见齐侯、郑伯。公的会见不记载,大概是因为老桃的会见,公跟随的军队不足以制服敌人,所用来打败宋军的人,仍然是翚所率领的军队。经文只想详细记载战事,所以记载翚率领军队,而老桃的会见不记载。”

六月壬戌,鲁公在菅地打败宋军。

没有列阵就击败敌军称为“败”,义理见《庄十年》在长勺打败齐军下。

辛未,夺取郜地;辛巳,夺取防地。

郑国凭借齐国背离宋国而顺从自己,这是鲁国的力量,所以得到两座城邑而都归于鲁国。鲁国于是占据并拥有它们。《春秋》记载说:“取”,好像鲁国自己夺取的一样,讥讽不在郑国。

秋,宋人、卫人侵入郑国。

郑军返回,驻兵于远郊。宋、卫奇兵,乘虚侵入郑国。

宋人、蔡人、卫人讨伐戴国,郑伯讨伐并夺取了戴国。

戴国是郑国的盟友,所以三国讨伐它。郑国因为三国不和,于是与戴国联合,军队内外夹击他们。胡氏所说的能以奇兵取胜,就是指这个。

冬十月壬午,齐人、郑人侵入郕国。

传文说:蔡人、卫人、郕人不奉行周王的命令。冬,齐人、郑人侵入郕国,讨伐违背周王命令的人。胡氏安国说:“‘入’是不顺从的词语。按《左氏传》的体例,不记载地名称为‘入’,意思是随即进入随即离开,而不占有那片土地。不是不顺从的词语,只是以强凌弱,到进入别人的国都,这件事自然不顺从罢了。”

十一年春,滕侯、薛侯来朝见。

两位君主不单独言说,是因为一同朝见。

夏五月,鲁隐公在时来会见郑伯。

传文说:谋划讨伐许国。

秋七月壬午,鲁隐公与齐侯、郑伯进入许国。

传文说:七月,鲁公会见齐侯、郑伯讨伐许国。庚辰,传文说在许国。壬午,于是进入许国。许庄公逃奔卫国。齐侯把许国让给鲁公,鲁公说:“您说许国不恭敬,所以跟随您讨伐它。许国已经伏罪了,我不敢参与。”于是给了郑人。郑人让许国大夫百里奉许叔居住在许国东边,让公子获居住在许国西边。胡氏安国说:“记载‘及’,那么进入许国是鲁公想要的。按:讨伐许国本是郑国的志向,那么进入许国怎么能说是鲁公想要的呢?记载‘及’,大概是因为讨伐可以记载‘会’,而‘入’则是军队逼近城下,恰好趁着可以进入而进入,不可以预先约定会合的日期,所以不记载‘会’,文辞当然如此。不记载‘伐’,是因为军队刚到就进入了。许庄公逃奔卫国不记载,杜预注说:战乱中逃遁,不知所在,恐怕不准确。凡是国家灭亡、国君逃奔的,惯例不记载‘出’,他的说法具备。”

庄十年齐师灭谭下入与灭不同故不可从灭国例不书出也然方其入之时其国则既灭矣又安能逆知其后之必复而先于其奔书出乎书出不书出两无所处故并没其奔不书葢辞有所穷也若以其君归则不嫌与灭而不复者同文圣人自不得而略之矣

译庄公十年,齐军灭掉谭国。“下入”与“灭”不同,所以不能遵循灭国的体例,因此不记载“出”。然而,在齐军进入谭国的时候,谭国已经灭亡了,又怎么能预知后来必定复国,而在其国君逃亡之前就记载“出”呢?记载“出”或不记载“出”,都无处安置,所以一并省略了其国君逃亡的记载,不写出来,大概是文辞有所穷尽的缘故。如果记载其国君归来,就不怕与那些被灭而不复国的情况文字相同,圣人自然不能省略了。

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

传羽父请杀桓公,将以求太宰。公曰:“为其少故也,吾将授之矣。”羽父惧,反谗公于桓公,而请弑之。十一月,公祭钟巫,馆于寪氏。羽父使贼弑公于寪氏。按公见弑而书薨,臣子之所不忍言也。不书葬者,左氏以为不成丧,非也。隠之薨,既归狱于寪氏,以欺国人矣。未有不以礼葬者,縁臣子之义,仇未复,不书葬,故孔子削之。《公羊传》隠何以无正月?隠将让乎桓,故不有其正月也。按《公羊》所谓隠无正月者,谓正月虽有事,只书春而不书正月也。如二年公防戎于潜,五年公观鱼于棠,六年郑人来输平,八年宋公卫侯遇于垂,九年天王使南季来聘,十有一年滕侯薛侯来朝,诸不书正月者是也。然如九年公防齐侯于防,亦只书冬,不独防戎于潜不书月也【凡防书时不书月者甚多,今只举开首一条以驳之,以多不可胜举也,余仿此】庄四年公及齐人狩于禚,亦只书冬,不独隠公观鱼于棠不书月也。桓三年齐侯使其弟年来聘,定十有一年及郑平,俱只书冬,不独郑人来输平不书月也【此一条独两引者,一证来一证平也,下遇于垂仿此】隠四年公及宋公遇于清,桓三年齐侯卫侯胥命于蒲,俱只书夏,不独宋公卫侯遇于垂不书月也。隠三年武氏子来求赙,亦只书秋,不独天王使南季来聘不书月也。桓七年谷伯绥邓侯吾离来朝,亦只书夏,不独滕侯薛侯来朝不书月也。《春秋》书隠公时事,凡书春不书月,以为不有其正月矣。其他书时不书月者,又将何以解之乎?葢月不月,于义本无所关,或旧史偶失其月者,圣人不得而益之也。况隠公之世,去圣人修《春秋》时尤逺,歴年有乆,近纪载有详略,更有郑以强同者,后儒乃从而为之辞,何其凿之甚也耶?或又谓事有以月成者书月,否则书时,其説俱支离不足信,存而不论可也。

  春秋究遗巻一

<经部,春秋类,春秋究遗》>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究遗卷二

  左庶子叶酉撰

  桓公

  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鲁桓簒立而王讨不加,圣人伤王法之不行,故但书正月而王则削而不书,宜矣。顾其元年正月何以仍书王?谷梁传有王以治桓也。果如其说,则庄闵以下诸公无罪之可治者,其元年正月即皆不应有王矣。岂《春秋》示天下以大一统之防乎?盖隠公于去年十一月被弑,桓元年正月即位,其为时无几,王之讨不讨尚未可知。既未能预知其必不讨,则王或竟为拨乱返治之王,《春秋》安得而遽削之?此元年正月之所以仍书王也。然则正月不书王,断当自二年始矣。而二年、十年、十八年三正月仍书王者,何?葢自二年至十八年,一首一尾,而十年适当其中,前后相距各八年。圣人之意,以正月必书王者,原示天下以大一统之义。今虽以不能讨贼伤王法之不行,不得不削之以示讥,然大一统之义要不可不明,且周之正月尤不可不书王,以别于建寅之正月也。故特撮此三年仍书王正月以例其余焉。而此三年之正月仍书王,则他年之正月不书王,以不能讨贼伤王法之不行,其义愈晓然矣。继弑君不书即位,此书即位者,先儒谓桓行即位之礼故书即位。果如其说,则如庄闵僖三公之不书即位,必皆縁其不行即位之礼可知矣。庄闵僖三公既以继弑君而心有所不忍,故不行即位之礼。桓公独非继弑君乎?彼虽预闻乎故,然传言讨寪氏有死者,则隠公之弑不可掩,方诈为自掩之计,治斯狱矣。若行即位之礼,即为忍于先君,不知彼何所快于片刻之观美,而显示国人以其心之无所不忍哉?盖易世传授,国之大事,无间于继故继正,未有不行即位之礼者。鲁惟隠公志在让桓摄位也,故不以礼即位。余十一公则皆行即位之礼,鲁史亦皆书即位。乃圣人因史作经,独于庄闵僖三公之即位不书者,其义与弑君之不书葬正同。葬者,臣子之终,事君父之仇未复,即臣子之事未终,故不书葬。位者受之天子,传之先君,苟未能复先君之仇,即不可践先君之位,故不书即位。皆责

译冬十一月壬辰,鲁隐公去世。

《左传》记载,羽父请求杀死桓公,打算以此谋求太宰的职位。隐公说:“因为他年纪尚小,我准备把国君之位传给他。”羽父感到恐惧,反过来在桓公面前进谗言诬陷隐公,并请求杀死隐公。十一月,隐公祭祀钟巫,住在寪氏家中。羽父派刺客在寪氏家中杀死了隐公。按照史例,国君被杀应当记载为“弑”,这里却记载为“薨”,这是臣子不忍心直言的缘故。不记载葬礼,左氏认为是因为丧礼没有完成,这种说法是不对的。隐公被杀后,既已把罪责归咎于寪氏,用来欺骗国人,没有不按礼仪安葬的道理。依据臣子的道义,仇人尚未报复,所以不记载葬礼,因此孔子删去了这一记载。《公羊传》问:隐公为什么没有正月?回答说:隐公打算让位给桓公,所以不拥有正月。按《公羊传》所谓隐公没有正月,是指正月虽然有事情发生,只记载“春”而不记载“正月”。例如二年鲁公在潜地会见戎人,五年鲁公在棠地观鱼,六年郑国人来求和,八年宋公和卫侯在垂地相遇,九年周天子派南季来聘问,十一年滕侯和薛侯来朝见,这些都是不记载正月的例子。然而,九年鲁公在防地会见齐侯,也只记载“冬”,并非只有二年会见戎人不记载月份【凡是记载季节而不记载月份的很多,现在只举开头一条来驳斥,因为太多无法一一列举,其余类推】。庄公四年鲁公和齐人在禚地打猎,也只记载“冬”,并非只有隐公观鱼不记载月份。桓公三年齐侯派他的弟弟年来聘问,定公十一年与郑国讲和,都只记载“冬”,并非只有郑人来求和不记载月份【这一条之所以单独引用两次,一次证明“来”,一次证明“平”,下面关于“遇于垂”的类推同理】。隐公四年鲁公和宋公在清地相遇,桓公三年齐侯和卫侯在蒲地互相约定,都只记载“夏”,并非只有宋公和卫侯在垂地相遇不记载月份。隐公三年武氏子来请求助丧财物,也只记载“秋”,并非只有周天子派南季来聘问不记载月份。桓公七年谷伯绥和邓侯吾离来朝见,也只记载“夏”,并非只有滕侯和薛侯来朝见不记载月份。《春秋》记载隐公时期的事情,凡是记载“春”而不记载“月”的,就认为是不拥有正月。那么其他记载季节而不记载月份的,又该如何解释呢?大概记载或不记载月份,在义理上本来就没有关系,或者是旧史偶然遗漏了月份,圣人无法补充。况且隐公的时代,距离圣人修《春秋》的时候尤其久远,历年长久,近处的记载详细,远处的记载简略,更有郑国这样强大的国家作为参照,后世的儒生却为此寻找借口,是多么牵强附会啊!又有人说,事情以月份为成的就记载月份,否则就记载季节,这种说法都支离破碎,不足为信,保留下来不加评论就可以了。

《春秋究遗》卷一

<经部,春秋类,春秋究遗》>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究遗》卷二

左庶子叶酉撰

桓公

元年春王正月,鲁桓公即位。

鲁桓公篡位而立,但天子的讨伐没有加身,圣人哀伤王法不能施行,所以只记载“正月”而删去“王”字,是适宜的。但是,元年正月为什么仍然记载“王”呢?《谷梁传》说:用“王”来治理桓公。如果按照这种说法,那么庄公、闵公以下那些没有罪过可供治理的国君,他们元年正月就不应该再记载“王”了。难道《春秋》是向天下展示大一统的宗旨吗?大概隐公在去年十一月被杀,桓公在元年正月即位,时间相隔不久,天子是否讨伐还不可知。既然不能预先知道天子必定不讨伐,那么“王”或许最终还是拨乱反正的王,《春秋》怎么能轻易删去它呢?这就是元年正月仍然记载“王”的原因。那么,正月不记载“王”,应当从二年开始。而二年、十年、十八年这三年正月仍然记载“王”,是为什么呢?大概从二年至十八年,首尾各八年,而十年恰好在中间。圣人的意思,认为正月必须记载“王”,原本是为了向天下展示大一统的意义。现在虽然因为不能讨伐贼臣而哀伤王法不行,不得不删去“王”字以示讥讽,但大一统的意义终究不能不明示,而且周历的正月尤其不能不记载“王”,以区别于夏历建寅的正月。所以特别选取这三年仍然记载“王正月”作为其余年份的范例。而这三年正月仍然记载“王”,那么其他年份正月不记载“王”,是因为不能讨伐贼臣而哀伤王法不行,其意义就更加显而易见了。继弑君者不记载即位,这里记载即位,先儒认为桓公举行了即位礼所以记载即位。如果按照这种说法,那么像庄公、闵公、僖公三位国君不记载即位,必定都是因为不举行即位礼,可以知道了。庄公、闵公、僖公三位国君因为继弑君而心中不忍,所以不举行即位礼。桓公难道不是继弑君吗?他虽然预知了内情,但《左传》记载讨伐寪氏有死者,那么隐公被杀的事实就无法掩盖,当时正假装掩盖真相,处理这桩案件。如果举行即位礼,就是忍心对待先君,不知道他在那片刻的观瞻之美中有什么快感,而向国人显示自己心中无所不忍呢?大概改朝换代、权力传授,是国家的大事,无论继位的是因故继位还是正统继位,没有不举行即位礼的。鲁国只有隐公志在让位给桓公摄政,所以不按礼仪即位。其余十一位国君都举行了即位礼,鲁史也都记载了即位。于是圣人依据史书作经,唯独对庄公、闵公、僖公三位国君的即位不记载,其意义与弑君不记载葬礼完全相同。葬礼,是臣子对君父的最终义务,君父的仇人尚未报复,就是臣子的义务没有完成,所以不记载葬礼。君位是受之于天子,传之于先君,如果不能为先君报仇,就不可以登上先君的君位,所以不记载即位。这都是责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