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凡例卷下
宣四年 昭十年 伐杞者一 宣十八年 伐于余丘者一 庄二年 伐戎者一 庄二十六年 伐齐者一 庄九年纳子纠
译宣公四年,讨伐杞国一次;昭公十年,讨伐于余丘一次;宣公十八年,讨伐戎人一次;庄公二年,讨伐齐国一次;庄公二十六年,讨伐齐国一次;庄公九年,接纳子纠回国。
伐我
齐十三,僖二十六年,文十七年,成二年,襄十五年,十六年春,秋,十七年秋,齐侯,髙厚,十八年,二十五年,定七年,八年,哀十一。
年,齐宋陈一,庄十九年,吴一,哀八年,邾三,文十四年,襄十五年秋,十七年冬,莒三,襄八年,十年,十二年。
外伐
桓五年秋,蔡人、衞人、陈人从王伐郑。
啖氏曰:不言防及臣从君之辞也。按:王伐惟此,桓十四年冬,宋人以齐人、蔡人、衞人、陈人伐郑。
赵氏曰:凡不用我师而用彼师,曰以。言用齐、蔡等兵而不自交锋也。何以知其然?经书「以」者,唯此与僖二十六年「公以楚师伐齐,取谷」,及定四年「蔡侯以吴子及楚人战于柏举」三处而已。柏举之战,左氏所叙事迹,并吴、楚自战,都不言蔡。经下文又云「庚辰,吴入郢」,亦不言蔡师。明吴、楚自战,蔡不交锋也。左氏云:「凡师能左右之曰以。」且齐桓、晋文用诸侯师,悉能左右之,何不言「以」哉?成三年秋,晋郤克、衞孙良夫伐廧咎如。
赵氏曰:「外大夫将兵,凡七十余,惟五处不言帅师,阙文。庄十六年秋,荆伐郑;二十八年秋,荆伐郑;三十二年冬,狄伐邢;僖十八年冬,邢人、狄人伐衞;文七年冬,徐伐莒;成七年,吴伐郯;昭三十二年,吴伐越。」
陆氏曰:「凡夷狄用兵,唯举国号;如与诸侯列序侵伐盟防,则称人,以便文而君臣同辞。他放此。」
文十年夏,秦伐晋。成三年,郑伐许。昭十二年,晋伐鲜虞。
此书国者先儒皆以为狄之
防伐
隐四年,十年,翚两帅师,一防伐郑,一防伐宋。
桓十五年十六年,公两防伐郑,皆宋公主兵。十七年,防伐邾。
庄三年,溺五年,公皆防伐衞。十四年,单伯防伐宋。二十六年,公防伐徐。
僖四年,公防伐楚,齐主兵。又及江、黄伐陈。
文三年,叔孙得臣防伐宋,晋主兵。
宣七年,公防伐莱。十一年,公孙归父防伐莒,皆齐主兵。
成三年,公防伐郑。八年,叔孙侨如防伐郯。十三年,公防伐秦。十年,十六年,十七年夏,十七年冬,公防伐郑,皆晋主兵。
襄九年、十年、十一年夏,十一年秋,公防伐郑。十四年,叔孙豹防伐秦。十六年,叔老防伐许,皆晋主兵。哀十年、十一年,公两防吴伐齐。
内侵
侵宋者二,庄十年,成六年;侵齐者三,襄二十四年,定八年正月,二月;侵郑者一,定六年;侵衞者一,定八年。
侵我
齐三,僖二十六年,文十五年秋,十五年冬,莒一,襄十四年,狄一,文七年。
外侵
文六年春晋赵盾衞孙免侵陈
赵氏曰不书帅师阙文也
防侵
僖四年春正月,公防侵蔡,遂伐楚。十二年,公孙兹防侵陈,皆齐主兵。定四年三月,公防于召陵,侵楚,晋主兵。
王师败绩
啖氏曰:王师不言战,无敌也。败则但书败而已,人臣无敌君之义也。故虽君能败臣之师,亦不言败,不许其有师徒以敌君也。郑伯败段之师,曰「克」,即其义也。但书能破之而已。时若有王师败诸侯之师,亦当言「克」也。内战及败。
桓十年冬十有二月丙午,齐侯、衞侯、郑伯来战于郎。十二年十有二月,及郑师伐宋。丁未,战于宋。十
三年春二月,公防纪侯、郑伯。己巳,及齐侯、宋公、衞侯、燕人战。齐师、宋师、衞师、燕师败绩。十七年夏五月丙午,及齐师战于奚。
庄九年八月庚中,及齐师战于干时,我师败绩。十年春,王正月,公败齐师于长勺。夏六月,齐师、宋师次于郎,公败宋师于乗丘。
僖二十二年秋八月丁未,及邾人战于升陉。
书来战,甚其来者也。书战于某,义不在胜败,故不録也。公羊云:内不言战,言战乃败绩也。恐未必然也。谷梁云:内讳败,举其可道者。《春秋》无讳败之义,干时何以不讳乎?
外战及败
赵氏曰:凡战,先主人见不服也。战而书“及”,以主及客也。战不言“及”,交为主也。陆氏曰:主人服罪,则不战。故战由主人而成。中
译攻打我国的:齐国十三次,分别在僖公二十六年、文公十七年、成公二年、襄公十五年、十六年春季、秋季、十七年秋季,齐侯、高厚,十八年,二十五年,定公七年,八年,哀公十一年。齐、宋、陈三国联合一次,在庄公十九年;吴国一次,在哀公八年;邾国三次,在文公十四年、襄公十五年秋季、十七年冬季;莒国三次,在襄公八年、十年、十二年。
国外征伐:桓公五年秋季,蔡人、卫人、陈人跟随周王征伐郑国。啖氏说:不记载“防”及“臣从君”的辞令,是因为这是周王亲自征伐。查考:周王亲自征伐只有这一次,桓公十四年冬季,宋人率领齐人、蔡人、卫人、陈人征伐郑国。赵氏说:凡是动用我方军队而不用敌方军队,称为“帅”;动用敌方军队而不用我方军队交锋,称为“以”。意思是使用齐、蔡等国的军队,而本国军队不直接交战。怎么知道是这样呢?经文中记载“以”的,只有这三处:僖公二十六年“公以楚师伐齐,取谷”,以及定公四年“蔡侯以吴子及楚人战于柏举”。柏举之战,左传所叙述的事迹,都是吴、楚两国自己交战,都不提及蔡国。经文下文又说“庚辰,吴入郢”,也不提及蔡国军队。这说明吴、楚两国自己交战,蔡国没有参战。左传说:“凡是军队能够随意调遣的,称为‘以’。”况且齐桓公、晋文公使用诸侯的军队,都能随意调遣,为什么不说“以”呢?成公三年秋季,晋国郤克、卫国孙良夫征伐廧咎如。赵氏说:“国外大夫率领军队,共七十多次,只有五处没有记载‘帅师’,是缺文。庄公十六年秋季,楚国征伐郑国;二十八年秋季,楚国征伐郑国;三十二年冬季,狄人征伐邢国;僖公十八年冬季,邢人、狄人征伐卫国;文公七年冬季,徐国征伐莒国;成公七年,吴国征伐郯国;昭公三十二年,吴国征伐越国。”陆氏说:“凡是夷狄用兵,只举出国号;如果与诸侯并列记载侵伐、盟会、防御,则称‘人’,以便行文,君臣同辞。其他情况类推。”文公十年夏季,秦国征伐晋国。成公三年,郑国征伐许国。昭公十二年,晋国征伐鲜虞。
这里记载国号的,前代儒者都认为这是狄人。
防御征伐:隐公四年、十年,公子翚两次率领军队,一次防御征伐郑国,一次防御征伐宋国。桓公十五年、十六年,国君两次防御征伐郑国,都是宋国为主帅。十七年,防御征伐邾国。庄公三年、五年,国君都防御征伐卫国。十四年,单伯防御征伐宋国。二十六年,国君防御征伐徐国。僖公四年,国君防御征伐楚国,齐国为主帅。又联合江国、黄国征伐陈国。文公三年,叔孙得臣防御征伐宋国,晋国为主帅。宣公七年,国君防御征伐莱国。十一年,公孙归父防御征伐莒国,都是齐国为主帅。成公三年,国君防御征伐郑国。八年,叔孙侨如防御征伐郯国。十三年,国君防御征伐秦国。十年、十六年、十七年夏季、十七年冬季,国君防御征伐郑国,都是晋国为主帅。襄公九年、十年、十一年夏季、十一年秋季,国君防御征伐郑国。十四年,叔孙豹防御征伐秦国。十六年,叔老防御征伐许国,都是晋国为主帅。哀公十年、十一年,国君两次防御吴国征伐齐国。
国内侵伐:侵伐宋国的有两次,庄公十年、成公六年;侵伐齐国的有三次,襄公二十四年、定公八年正月、二月;侵伐郑国的有一次,定公六年;侵伐卫国的有一次,定公八年。
侵伐我国的:齐国三次,僖公二十六年、文公十五年秋季、十五年冬季;莒国一次,襄公十四年;狄人一次,文公七年。
国外侵伐:文公六年春季,晋国赵盾、卫国孙免侵伐陈国。赵氏说:不记载“帅师”,是缺文。
防御侵伐:僖公四年春季正月,国君防御侵伐蔡国,随即征伐楚国。十二年,公孙兹防御侵伐陈国,都是齐国为主帅。定公四年三月,国君在召陵防御,侵伐楚国,晋国为主帅。
王师战败:啖氏说:王师不记载“战”,是因为没有敌手。战败就只记载“败”而已,人臣没有与君主为敌的道义。所以即使君主能打败臣下的军队,也不说“败”,不允许他有军队与君主为敌。郑伯打败共叔段的军队,称为“克”,就是这个意思。只记载能够击破他而已。当时如果有王师打败诸侯的军队,也应当说“克”。国内战争及战败。桓公十年冬季十二月丙午,齐侯、卫侯、郑伯来郎地交战。十二年十二月,与郑国军队征伐宋国。丁未日,在宋国交战。十三年春季二月,国君防御纪侯、郑伯。己巳日,与齐侯、宋公、卫侯、燕人交战。齐军、宋军、卫军、燕军战败。十七年夏季五月丙午,与齐军交战于奚地。庄公九年八月庚中,与齐军交战于干时,我军战败。十年春季,周历正月,国君在长勺打败齐军。夏季六月,齐军、宋军驻扎在郎地,国君在乘丘打败宋军。僖公二十二年秋季八月丁未,与邾人交战于升陉。记载“来战”,是强调他们主动来战。记载“战于某地”,意义不在于胜负,所以不记录胜负。公羊传认为:国内不记载“战”,记载“战”就是战败。恐怕不一定如此。谷梁传认为:国内忌讳战败,只记载可以称道的事情。《春秋》没有忌讳战败的道义,干时之战为什么不忌讳呢?
国外战争及战败:赵氏说:凡是战争,先写主人,是因为主人不服从。战争而记载“及”,是以主人及客人。战争不记载“及”,是双方交为主。陆氏说:主人服罪,就不交战。所以战争由主人促成。
国战悉以主客言之,华夷但以内外为文,不以及字为贬责。文十二年,晋人、秦人战于河曲,不言“及”者,交为主也。揜败之曰:“败某师”,此外师之例围。
译国家之间的战争全都用主客关系来表述,华夏与夷狄只以内外来行文,并不用“及”字来表示贬责。文公十二年,晋国人与秦国人在河曲交战,不说“及”的原因,是双方互为客方。掩败敌军时说:“败某师”,这是败他国军队的体例。
凡以兵围其国都曰围。围他国之邑,皆系其国,如宋人伐郑,围长葛;楚人伐宋,围缗是也。不系者,皆变也,义各见本传。凡内自围者,皆叛邑,围费,围成是也。围不言伐,如楚人围许,宋人围曹,兵已传其国都,故不假言伐。若伐国围邑,则言伐言围。
入
入者得而不居,公羊之説是也。谷梁云:「入内弗受也。」此自归入之例,与用兵之入不同。惟隐八年「我入祊」,可用此义,言不当入也。
灭
楚人灭黄【僖十二年】楚人灭江【文四年】
书灭者多矣,江、黄从中国,中国不能救,力屈而亡。二国之中,江又后亡。晋尝伐楚救江,所谓亡国之善辞,上下之同力者,于二国见之。
齐师灭谭谭子奔莒
凡书灭,又书其君奔者,两罪之,责其不死社稷也。楚人灭夔,以夔子归。
凡书灭,又书以归,奔位,或未絶也。以归,则位必絶矣。灭而奔者四:谭子、▯子、温子、不名。徐子、章羽名。灭而以归者六:夔子、不名。潞子、婴儿、蔡世子、有沈子、嘉顿子、牂胡子、豹皆名。恐名是例,不名者阙文。啖氏谓名不名,中有义,恐不必然。」
灭同姓
诸侯灭同姓则名,与诸侯失地则名,然有名有不名,各见本条下。
取田邑
啖氏曰:凡先言伐国,下言取邑者,明其国之邑也。伐莒取向,伐杞取牟娄之类是也。赵氏曰:左氏云:凡书取,言易也。谷梁亦云:取,易辞也。又云:凡克邑不用师徒曰取。余谓凡系属外而我克有之,不论难易,一切称取。其言伐某取某者,是用师徒也。或以势胁,或招收而得之。既不侵伐,方可云不用师徒。然取之非正,皆为力得。春秋之义,在辨其得之邪正【若合得则不言取】固不当唯以师徒为例也。又曰:凡有邑称邑,无邑称田。公羊云:田多,邑少,称田;邑多,田少,称邑。按田多系于邑,若有邑则称邑,无邑自然称田,皆据事实尔。
盟防侵伐通例第九
王臣虽微,在诸侯上,尊王也。防盟则徴,防主盟者为首;用兵则主兵者为首。大夫虽主兵,不得在诸侯上。襄十六年,叔老防郑伯,晋荀偃,卫寗殖,宋人伐许,是也【荀偃主兵】卿未王命者,曰某人而在,既命者下向之防【在襄十四年】
齐人宋人在衞北宫括郑公孙趸上澶渊之防【在襄二十年】晋人在良霄上非礼也。宋在鲁上鲁在衞上衞在陈上齐桓序陈于衞上欲以招之故优之非其本序也。凡防盟侵伐前已列序而又须重言者皆前目后。凡公再与他国序但言诸侯盟于首止诸侯盟于葵丘不假重言。公鲁卿再与他国序则再言其名豹及诸侯之大夫盟是也。臯鼬之盟再序独言公者以盟防异处也。重丘之盟盟防亦异处不言公者以言同盟则与防者皆盟可知也。凡召盟而后至则曰防盟鄫子是也。召伐而后至则曰防伐单伯防伐宋是也。
外盟防不书卿名【唯昭二十七年防于扈,定十年防于安甫,书名,余皆不书】而书人。左氏多以为贬。寻前后大例,自僖公以前,诸国卿书名者絶少,盖东周之初,列国皆不请命,且逺事难详,或有遗落,所谓传闻异辞也。至文公之后渐多,成公之后,齐、晋、宋、衞、陈、蔡、郑等七国,唯三两防书人,余并书卿名矣。盖霸者渐兴,多请命以争长,列国世卿或不请命而自赐族,又耳目之近则易详,故也。凡鲁与两国盟及用兵而言及者,乃是鲁为之主。若诸大防而盟及用兵,悉是盟主所召,故徃就之,非鲁起意,故不言及。唯僖四年云“及江人、黄人伐陈”,是齐命伐而我及江、黄同行耳,非鲁主也。又僖五年“公及齐侯、宋公防王世子于首止”,尊王世子,齐不敢为防主,故不言防齐侯而言及也,并变例也。凡外诸侯自盟及侵伐,皆以盟主居首,义即可知,无防及之异。唯三十三年“晋人及姜戎败秦师于殽”,者衍“及”字尔。僖三十二年“衞人及狄盟”,縁就狄国中,不可言“衞人盟于狄”,故也。凡鲁防盟主之盟,若于防日便盟者,即但云“某日公防某侯盟于某”。若既行防礼,别日又集而盟
译凡是出兵包围敌国国都的,称为“围”。包围他国的城邑,都连系其国名,例如“宋人伐郑,围长葛”;“楚人伐宋,围缗”就是这样。不连系国名的,都是变例,其义理各自见于本传。凡是国内自行包围的,都是叛乱的城邑,如“围费”、“围成”就是这样。“围”不连用“伐”,例如“楚人围许”、“宋人围曹”,因为军队已经传布于其国都,所以不必假借“伐”字。如果是伐国又围邑,则既说“伐”又说“围”。
入
“入”是指攻取而不占据,《公羊传》的说法是正确的。《谷梁传》说:“入,是进入内部而不被接受。”这是指自行归附进入的例子,与用兵攻入不同。只有隐公八年“我入祊”,可以适用此义,表示不应当进入。
灭
楚人灭黄【僖公十二年】楚人灭江【文公四年】
记载“灭”的很多,江、黄两国属于中原诸侯,中原诸侯不能救援,它们力量耗尽而灭亡。在这两国中,江国灭亡得较晚。晋国曾经伐楚救江,所谓亡国时言辞得体、上下同心协力,在这两国身上可以看到。
齐师灭谭,谭子奔莒
凡是记载“灭”,又记载其国君逃跑的,是双重谴责,责备他们不为社稷而死。楚人灭夔,把夔子带回来。
凡是记载“灭”,又记载“以归”、“奔位”的,或许君位尚未断绝。如果“以归”,那么君位必定断绝了。灭亡后逃跑的有四位:谭子、〇子、温子、不名。徐子、章羽有名。灭亡后被带回来的有六位:夔子、不名。潞子、婴儿、蔡世子、有沈子、嘉顿子、牂胡子、豹都有名。恐怕有名是惯例,不名的是缺文。啖氏认为有名无名,中间有义理,恐怕不一定如此。
灭同姓
诸侯灭亡同姓国家则称其名,与诸侯失去土地则称其名一样,然而有的称名有的不称名,各自见于本条之下。
取田邑
啖氏说:凡是先说伐国,下面说取邑的,表明那是该国的城邑。伐莒取向,伐杞取牟娄之类就是这样。赵氏说:《左传》说:凡是记载“取”,是说容易。《谷梁传》也说:取,是容易的措辞。又说:凡是攻克城邑不使用军队叫做“取”。我认为凡是隶属于外而我方攻克占有的,不论难易,一概称为“取”。那些说“伐某取某”的,是使用军队。或者是凭借势力胁迫,或者是招降收编而得到。既然没有侵伐,才可以说不使用军队。然而“取”并非正道,都是凭借力量得到的。《春秋》的义理,在于辨别其得到的邪正【如果合乎正道则不说取】,固然不应当只以是否使用军队为例。又说:凡是有城邑的称邑,没有城邑的称田。《公羊传》说:田多,邑少,称田;邑多,田少,称邑。考察田多依附于邑,如果有邑就称邑,没有邑自然称田,都是依据事实罢了。
盟防侵伐通例第九
王室臣子虽然地位卑微,也在诸侯之上,这是尊崇王室。会盟则征召,会盟以主盟者为首;用兵则以主兵者为首。大夫即使主兵,也不能在诸侯之上。襄公十六年,叔老会郑伯,晋荀偃,卫宁殖,宋人伐许,就是这样【荀偃主兵】。卿未受王命的,称某人而在;既受命者,在下向之会【在襄公十四年】。
齐人、宋人在卫北宫括、郑公孙趸之上,澶渊之会【在襄公二十年】。晋人在良霄之上,是不合礼的。宋在鲁之上,鲁在卫之上,卫在陈之上,齐桓公把陈排在卫之上,想要招揽他们,所以优待他们,这不是原本的次序。凡会盟侵伐,前面已经排列次序而又需要重复提及的,都是前目后凡。凡是鲁公再次与他国排列次序,只说“诸侯盟于首止”、“诸侯盟于葵丘”,不必重复提及。鲁卿再次与他国排列次序,则再次提及其名,如“豹及诸侯之大夫盟”就是这样。臯鼬之盟再次排列次序,只提及鲁公,是因为会盟地点不同。重丘之盟,会盟地点也不同,不提及鲁公,是因为说“同盟”则与会者都盟可知。凡召盟而后到的,则说“防盟”,鄫子就是这样。召伐而后到的,则说“防伐”,单伯防伐宋就是这样。
外国会盟不记载卿的名【只有昭公二十七年会于扈,定公十年会于安甫,记载名,其余都不记载】而记载“人”。《左传》大多认为是贬义。推寻前后大例,从僖公以前,各国卿记载名的极少,大概是东周初年,列国都不请求命令,而且远方事务难以详尽,或者有遗漏,所谓传闻异辞。到文公之后逐渐增多,成公之后,齐、晋、宋、卫、陈、蔡、郑等七国,只有两三次会盟记载“人”,其余都记载卿名了。大概是霸主逐渐兴起,多请求命令以争长,列国世卿或不请求命令而自赐族,又因为耳目近则容易详尽,所以如此。凡是鲁与两国会盟及用兵而说“及”的,乃是鲁为之主。如果各大国会盟及用兵,都是盟主所召,所以前往就之,不是鲁起意,所以不说“及”。只有僖公四年说“及江人、黄人伐陈”,是齐命伐而我与江、黄同行罢了,不是鲁主。又僖公五年“公及齐侯、宋公会王世子于首止”,尊崇王世子,齐不敢为会主,所以不说“会齐侯”而说“及”,都是变例。凡外国诸侯自行会盟及侵伐,都以盟主居首,义理即可知,没有“及”的异例。只有三十三年“晋人及姜戎败秦师于殽”,是衍“及”字罢了。僖公三十二年“卫人及狄盟”,因为就在狄国中,不可说“卫人盟于狄”,所以如此。凡鲁会盟主之盟,如果在会日便盟的,即只说“某日公会某侯盟于某”。如果已经举行会礼,别日又聚集而盟
,则书日以隔之,以明防后更盟也。与他国战亦然。凡战伐例书日,若不行防礼但合战,则云“某日防某及某战”。成二年鞌战是也。若先行防礼,别日合战,则书日以隔之。桓十三年“公防纪、郑及齐战”是也。若鲁与他国同侵伐,不行防礼而便侵伐者,则但言“防某伐某”。若成防礼而后徃伐,则书曰“防于某伐某”。此并举大纲以示常例,但文异者即皆有义,各自见本传矣。
译那么便记载日期以隔开,用以表明防止后来再次结盟。与他国作战也是如此。凡是战争征伐的体例都记载日期,如果不行防礼而直接交战,就记载为“某日防某及某战”。成公二年的鞌之战就是这样。如果先行了防礼,在另一天交战,就记载日期以隔开。桓公十三年“公防纪、郑及齐战”就是这样。如果鲁国与他国一同侵伐,不行防礼就直接侵伐,就只说“防某伐某”。如果先行了防礼然后前往征伐,就记载为“防于某伐某”。这里列举大纲以显示常例,只要文辞不同就都有含义,各自可以在本传中见到。
公行书至第十
啖氏曰:凡公行总一百七十有六书至者八十有二,不书至者九十有四。此因时君告庙不告庙也。《左氏传》桓二年:“公至自唐,曰告于庙也。”此説是,告庙则书之于策,故夫子随其所致而书,以示功过,且志其去国远迩迟速也。其有一出而涉两事者,则或致前事,或致后事。葢夫子择其重者志之也。又有不致本事者,葢本事非功也。十二公独隠公不告,葢谦不以人君之礼自处也。其余不告,或耻也,或怠也。
公至自防凡二十有七
公至自某国某地凡三十有四
公至自侵伐围救
至自侵凡三,至自伐凡十二,至自围凡二,至自救四。
左氏曰:「凡公行,告于宗庙;反行,饮至,舍爵策勳焉,礼也。」按:凡行皆告庙,其舍爵策勳,应唯武功始有之。杜
氏曰:凡公行还不书至者,皆不告庙也。隠不书至,谦不敢自同于正君。「孔氏曰:隐之不告,谦也;余公之不告,慢也。」
致前事
僖六年夏,公防齐侯、宋公、陈侯、衞侯、曹伯伐郑,围新城。秋,楚人围许,诸侯遂救许。冬,公至自伐郑。
襄十年春,公防晋侯、宋公、衞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伯、小邾子、齐世子光防吴于柤。夏五月甲午,遂灭偪阳。公至自防。
致后事
僖四年春王正月,公防齐侯、宋公、陈侯、衞侯、郑伯、许男、曹伯侵蔡。蔡溃,遂伐楚,次于陉。八月,公至自伐楚。襄十一年七月,公防晋侯、宋公、衞侯、曹伯、齐世子光、莒子、邾子、滕子、薛伯、▯伯、小邾子伐郑,防于萧鱼。公至自防。
搜狩第十一
左氏曰:「春搜、夏苗、秋狝、冬狩,皆于农隙以讲事也。三年而治兵,入而振旅。」杜氏曰:「搜索,择取不孕者;苗,为苗除害也。狝,杀也,以杀为名,顺秋气也。狩,围守也,冬物毕成,获则取之,无所择也。虽四时讲武,犹复三年而大习。」出曰「治兵」,始治其事;「入曰」振旅,治兵礼毕,整众而还。按四时之田,春秋所书止有搜、狩二种,葢合礼者常事不书,非时失礼乃书,故偶举二者。故杜甫诗云:「春搜冬狩,侯得同」,是亦本《春秋》而言也。四时之名,三传小异,当以左氏为正。凡田猎从夏时。
税赋第十二
古有税有赋。古谓兵车为赋。初税亩,加税也。作丘甲,益兵也。用田赋,用田出军旅之征也。各详本传。
兴作第十三
书囿五城,邑二十四。啖氏曰:凡土功皆当以农隙之时,若有难,亦有非时城者,非得已也。谷梁云:凡城之志,皆讥也。此説非也。凡城国之急也,但问时与不时,不应一切是讥。浚洙作两观,新延廐之类,皆当从土功之时。王姬之舘,以非常不论不时也。新作南门,左氏云:不时也。凡启塞从时,谓作门户为启,当用春分以后;城郭为塞,当用秋分以后,顺天时为开闭也。延廐又曰:不时也。凡马日中而出,日中而入,亦言马春分入廐,秋分入收,纵马合依时出入。新廐何妨用农隙之时?旣非开闭之物,又何象乎?
又曰:「凡兴作,必书,重民力也。观其时,而是非昭矣。凡外兴作,春秋不书,关于鲁及来告,则书之。」
改革第十四
赵氏曰:凡变常之事皆书。公谷皆云用者不宜用也,用田赋是也。作者不宜作也,作三军是也。立者不宜立也,立武宫、炀宫是也。凡改旧而遂以为常者,则曰「初税亩」及「六羽」是也。言自此始而常行也。跻僖公,作三军,不言「初」者,暂作暂用,非常行也。又曰:法者,以保邦也。中才守之,久而有敝,况淫君、邪臣从而壊之哉!故革而上者,比于治;革而下者,比于乱。察其所革,而兴亡兆矣。
灾异第十五
欧阳公曰:「夫所谓灾者,被于物而可知者也,水旱螟蝗之类是已。异者不可知其所以然者也,日食、星孛、五石、六鹢之类是已。孔子于《春秋》记灾异而不着其事应,盖慎之也。以为天道逺,非谆谆以谕人,而君子见其变,则知天之所以谴告,恐惧修省而已
译公行书至第十
啖氏说:凡是记载鲁公出行,总共有一百七十六次,记载“至”的有八十二次,不记载“至”的有九十四次。这是因为当时的国君有的告祭宗庙,有的不告祭宗庙。《左传》桓公二年记载:“鲁公从唐地回来,记载‘至’,是因为告祭了宗庙。”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告祭宗庙就记录在简策上,所以孔子根据国君是否告祭来记载,以显示功过,并且记录他离开国家的远近和行程的快慢。其中有一次出行涉及两件事的,有时记载前一件事,有时记载后一件事。大概是因为孔子选择其中重要的一事来记载。还有不记载本事的,大概是因为本事并非功绩。十二位国君中,只有隐公不告祭宗庙,大概是因为他谦逊,不以正式国君的礼仪自处。其余不告祭的,有的是因为羞耻,有的是因为懈怠。
公从防地回来,共二十七次。
公从某国某地回来,共三十四次。
公从侵、伐、围、救等军事行动回来。
从侵回来共三次,从伐回来共十二次,从围回来共两次,从救回来共四次。
左氏说:“凡是国君出行,都要告祭宗庙;回国后,举行饮至礼,放下酒爵,在简策上记录功勋,这是礼制。”按:凡是出行都告祭宗庙,至于放下酒爵记录功勋,应该只有武功才有。杜氏说:凡是国君出行回来不记载“至”的,都是没有告祭宗庙。隐公不记载“至”,是因为谦逊,不敢把自己等同于正式国君。孔氏说:隐公不告祭,是谦逊;其余国君不告祭,是怠慢。
记载前一件事
僖公六年夏,鲁公会同齐侯、宋公、陈侯、卫侯、曹伯攻打郑国,包围新城。秋,楚国人包围许国,诸侯于是救援许国。冬,鲁公从攻打郑国回来。
襄公十年春,鲁公会同晋侯、宋公、卫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齐世子光在柤地会见吴国。夏五月甲午日,于是灭掉偪阳。鲁公从会见回来。
记载后一件事
僖公四年春王正月,鲁公会同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曹伯侵犯蔡国。蔡国溃败,于是攻打楚国,驻扎在陉地。八月,鲁公从攻打楚国回来。襄公十一年七月,鲁公会同晋侯、宋公、卫侯、曹伯、齐世子光、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攻打郑国,在萧鱼会见。鲁公从会见回来。
搜狩第十一
左氏说:“春搜、夏苗、秋狝、冬狩,都是在农闲时节用来讲习军事的。每三年治理军队一次,回国后整顿军队。”杜氏说:“搜,是搜索,挑选不怀孕的猎物;苗,是为禾苗除害;狝,是杀,以杀为名,顺应秋气;狩,是围守,冬天万物成熟,捕获了就取用,不加选择。虽然四季都讲习武事,但还是每三年进行一次大演习。”出去叫“治兵”,开始治理军事;“回来叫”振旅,治兵礼仪完毕,整顿队伍返回。按:四季的田猎,春秋记载的只有搜、狩两种,大概是因为合乎礼制的常事不记载,不合时宜或失礼才记载,所以偶尔举出这两种。所以杜甫诗说:“春搜冬狩,侯得同”,这也是依据《春秋》而言的。四季的名称,三传略有差异,应当以左氏为正。凡是田猎都遵循夏历。
税赋第十二
古代有税有赋。古代把兵车称为赋。初税亩,是增加税收。作丘甲,是增加兵力。用田赋,是按田地征收军旅赋税。各自详见本传。
兴作第十三
记载筑城五座,邑二十四座。啖氏说:凡是土木工程都应当在农闲时节进行,如果有困难,也有不合时宜筑城的,那是不得已。谷梁说:凡是记载筑城,都是讥讽。这种说法不对。筑城是国家急务,只问是否合时,不应一概讥讽。浚洙水、作两观、新延廐之类,都应当遵循土木工程的时节。王姬的馆舍,因为非常规,不论是否合时。新作南门,左氏说:不合时。凡是开启和封闭都要顺应时节,谓作门户为开启,应当用春分以后;城郭为封闭,应当用秋分以后,顺应天时来开闭。延廐又说:不合时。凡是马匹日中而出,日中而入,也是说马匹春分入廐,秋分入收,放马应当依时出入。新廐何妨用农闲时节?既然不是开闭之物,又怎么象征呢?
又说:“凡是兴作,必定记载,是重视民力。观察其时节,是非就昭然若揭了。凡是外国的兴作,春秋不记载,关系到鲁国或来告的,就记载。”
改革第十四
赵氏说:凡是改变常规的事都记载。公羊、谷梁都说:用的,是不应当用的,用田赋就是。作的,是不应当作的,作三军就是。立的,是不应当立的,立武宫、炀宫就是。凡是改变旧制并从此成为常例的,就说“初税亩”及“六羽”。意思是自此开始并常行。跻僖公,作三军,不说“初”,是因为暂作暂用,不是常例。又说:法度,是用来保全国家的。中等才能的人守持它,久而有弊,何况淫乱的君主、邪恶的臣子从而破坏它呢!所以变革向上的,比之于治;变革向下的,比之于乱。考察其所变革的,兴亡的征兆就出现了。
灾异第十五
欧阳公说:“所谓灾,是施加于物体而可以知道的,水旱螟蝗之类就是。异,是不可知其所以然的,日食、星孛、五石、六鹢之类就是。孔子在《春秋》中记载灾异而不著录其事应,大概是谨慎。认为天道遥远,不是谆谆教导人,而君子见到其变化,就知道天之所以谴责警告,恐惧修省而已。”
。若推其事应,则有合有不合,有同有不同。至于不合不同,则将使君子怠焉,以为偶然而不惧,此其深意也。」
译如果推究其事迹与天象的对应关系,那么就有相合与不相合,有相同与不相同。至于那些不相合、不相同的情况,则会使君子产生懈怠,认为这只是偶然现象而不感到畏惧,这正是其中深远的用意所在。」
杜氏曰:日行迟,一歳一周天;月行疾,一日一周天。一歳凡十二交防。然日月动物,虽行度有大量,不能不小有盈缩。故有虽交防而不食者,或有频交而食者。唯正阳之月,君子忌之,故有伐鼓用币之事。孔氏曰:襄二十二年九月、十月频食;二十四年七月、八月频食。汉以来为厯者,皆一百七十三日有余而始一交防,未有频月食者。今频月而食,乃是正经,不可谓之错误。注不能定,故未言也。
桓三年秋七月壬辰朔,日有食之旣。杜氏曰:旣,尽也。厯家之説,谓日光以望时遥夺月光,故月食日,月同防,月揜日,故日食。食有上下者,行有髙下。日光轮存而中食者,相揜宻,故日光溢出。背旣者正相当,而相揜间疏也。然圣人不言月食日,而以自食为文,阙于所不见。孔氏曰:食旣者,谓日光尽也。月体无光,待日照而光生,半照即为▯,全照乃成望。望为日光所照,反得夺月光者,厯家之説。当日之冲,有大如日者,谓之闇虚。闇虚当月,则月必灭光,故为月食。张衡灵宪曰:当日之冲,光常不合,是谓闇虚。在星则星微,在月则月食。是言日夺月光,故月食也。若是日夺月光,则应每望常食,而望有不食者,由其道度异也。日月异道,有时而交,交则相犯,故日月逓食。交在望前,朔则日食;望则月食。交在望后,望则月食,后月朔则日食。交正在朔,则日食既前后望不食。交正在望,则月食旣;前后朔不食。大率一百七十三日有余而道始一交,非交则不相侵犯,故朔望不常有食也。道不正交,则日斜照月,故月光更盛。道若正交,则日冲当月,故月光即灭。譬如火斜照水,日斜照镜,则水镜之光旁照他物。若使镜正当日,水正当月,则水镜之光不能有照。日之夺月,亦犹是也。日月同防,道度相交,月揜日光,故日食;日夺月光,故月食。言月食是日光所冲,日食是月体所映,故日食常在朔,月食常在望也。食有上下者,行有髙下。谓月在日南,从南入食,南下北髙,则食起于下;月在日北,从北入食,则食▯于髙。是其行有髙下,故食不同也。故异义云:月髙则其食亏于上,月下则其食亏于下也。日月之体大小正同,相揜宻者,二体相近,正映其形,故光得溢出而中食也。相揜疏者,二体相逺,月近而日逺,自人望之,则月之所映者广,故日光不复能见,而日食旣也。日食者,实是月映之也。但日所在,则月体不见。圣人不言月来食日,而云有食之,以自食为文,阙于所不见也。
王伯厚曰:「春秋日食三十六,有甲乙者三十四,厯家推騐者不过二十六,唐一行得二十七,朔差者半,本朝衞朴得三十五,独庄十八年三月,古今算不入食法。」又曰:「汉日食五十三,后汉七十二,唐九十三,厯法一百七十三日有余一交防,然春秋隠元年至哀二十七年,凡三千一百五十四月,惟三十六食,是虽交而不食也,襄二十一年九月十月,二十四年七月八月,频食,是频交而食也。」
董仲舒曰:积隂生阳,则火生灾。孔子在陈,闻鲁灾,曰:「其桓僖之宫乎?」以为桓,季氏之所出;僖,使季氏世卿者也。鼷鼠食郊牛角,鼠小虫,性盗窃;鼷,又其小者也。牛,大畜,祭天尊物也;角,君象,在上,君威也。象季氏乃盗窃之人,将执国命,以伤君威,而害周公之祀也。
刘向曰:「春秋二百四十二年之间,日食三十六,地震五,山陵崩陁二,彗星三见,夜常星不见,夜中星陨如雨,一火灾十四,长狄入三国五,石陨坠六,鹢退飞,多麋,有蜮蜚,鸜鹆来巢,皆一见,昼防晦雨,木冰,李梅冬实,七月霜降,草木不死,八月杀菽,大雨雹,雨雪,雷霆失序相乗,水旱饥蝝螽螟蠭午并起。当是时,祸乱輙应,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也。」由此观之,和气致祥,乖气致异,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义也【余见本传】
弑杀奔执叛逃第十六
啖氏曰:「凡鲁君见弑止,皆书薨,不可斥言也。他国公
译杜氏说:太阳运行缓慢,一年绕行天体一周;月亮运行迅速,一天绕行天体一周。一年总共发生十二次日月交合。然而日月都是运动的星体,虽然运行的大致度数有定数,但难免有微小的盈缩变化。所以有虽然交合却不发生日食的情况,也有连续交合而发生日食的情况。只有在正阳之月(五月),君子对此有所忌讳,所以有击鼓、用币祭祀的事情。孔氏说:鲁襄公二十二年九月、十月连续发生日食;二十四年七月、八月连续发生日食。自汉代以来制定历法的人,都认为一百七十三天有余才发生一次日月交合,没有连续几个月都发生日食的情况。现在连续几个月都发生日食,这符合经书的记载,不能说是错误。因为注疏无法确定,所以没有明说。
鲁桓公三年秋七月壬辰朔,发生日食,日食既(全食)。杜氏说:既,就是尽的意思。历家的说法,认为日光在望月时远远地夺去月光,所以发生月食;日月同处一个方位,月亮遮掩太阳,所以发生日食。日食有偏上偏下的情况,是因为日月运行有高低之分。日光边缘尚存而中间被食,是因为日月遮掩紧密,所以日光溢出。日食既(全食)是因为日月正相对,而遮掩的间隙疏阔。然而圣人不说是月亮食了太阳,而是用“自食”来表述,是对看不见的情况保持阙疑。孔氏说:日食既,是说日光尽没了。月亮本身没有光,依靠日照才产生光,半照就形成弦月,全照就形成满月。满月被日光所照,反而能夺去月光的,是历家的说法。在太阳的对面,有一个像太阳一样大的东西,叫做闇虚。闇虚对着月亮,月亮必定失去光芒,所以发生月食。张衡《灵宪》说:在太阳的对面,光线常常不能会合,这就叫闇虚。在星星上,星星就微弱;在月亮上,月亮就发生月食。这是说日光夺去月光,所以发生月食。如果是日光夺去月光,那么应该每次满月都发生月食,但满月有不发生月食的情况,这是因为它们的运行轨道不同。日月运行轨道不同,有时相交,相交就相互侵犯,所以日月交替发生食象。交合在望月之前,朔日就发生日食;望月就发生月食。交合在望月之后,望月就发生月食,下个月的朔日就发生日食。交合正好在朔日,就发生日食既,前后的望月不发生月食。交合正好在望月,就发生月食既;前后的朔日不发生日食。大概一百七十三天有余,轨道才相交一次,不相交就不相互侵犯,所以朔望并不常有食象。轨道不正交,太阳就斜照月亮,所以月光更盛。轨道若正交,太阳就正对月亮,所以月光立即消失。好比火斜照水,太阳斜照镜子,那么水镜的光就会旁照其他物体。如果让镜子正对太阳,水正对月亮,那么水镜的光就不能照耀。日光夺去月光,也是如此。日月同处一个方位,轨道相交,月亮遮掩日光,所以发生日食;日光夺去月光,所以发生月食。说月食是日光所冲,日食是月亮本体所映,所以日食常在朔日,月食常在望月。日食有偏上偏下的情况,是因为运行有高低。是说月亮在太阳南边,从南边进入食象,南下北高,那么食象就从下边开始;月亮在太阳北边,从北边进入食象,那么食象就从上边开始。这是说运行有高低,所以食象不同。所以《异义》说:月亮高,那么食象亏于上边;月亮低,那么食象亏于下边。日月的本体大小正好相同,遮掩紧密的,是两个天体相近,正映其形,所以光能溢出而中间被食。遮掩疏阔的,是两个天体相距较远,月亮近而太阳远,从人看来,月亮所映的范围广,所以日光不再能被看见,而发生日食既。日食,实在是月亮映照造成的。只是太阳所在的地方,月亮本体看不见。圣人不说是月亮来食太阳,而说“有食之”,用“自食”来表述,是对看不见的情况保持阙疑。
王伯厚说:“《春秋》记载日食三十六次,有干支纪日的三十四次,历家推算验证的不过二十六次,唐代一行得到二十七次,朔日有误差的占一半,本朝卫朴得到三十五次,只有鲁庄公十八年三月,古今算法都不符合日食规律。”又说:“汉代日食五十三次,后汉七十二次,唐代九十三次,历法规定一百七十三天有余发生一次日月交合,然而从春秋隐公元年到哀公二十七年,总共三千一百五十四个月,只有三十六次日食,这是虽然交合却不发生日食的情况;鲁襄公二十一年九月、十月,二十四年七月、八月,连续发生日食,这是连续交合而发生日食的情况。”
董仲舒说:阴气积聚产生阳气,就会发生火灾。孔子在陈国,听说鲁国发生火灾,说:“大概是桓公、僖公的宗庙吧?”认为桓公是季氏的祖先;僖公是使季氏世代为卿的人。鼷鼠啃食郊祭牛的角,鼠是小虫,生性盗窃;鼷,又是其中最小的。牛,是大牲畜,祭祀天神的尊贵之物;角,是君主的象征,在上,代表君威。这象征季氏是盗窃之人,将要执掌国政,以伤害君威,而危害周公的祭祀。
刘向说:“春秋二百四十二年之间,日食三十六次,地震五次,山陵崩塌两次,彗星出现三次,夜晚常星看不见,半夜星星陨落如雨,一次火灾十四次,长狄入侵三国五次,陨石坠落六次,鹢鸟退飞,麋鹿众多,有蜮鸟飞,鸜鹆来巢,都只出现一次,白天昏暗下雨,树木结冰,李梅冬天结果,七月霜降,草木不死,八月冻死豆类,大雨冰雹,雨雪,雷霆失序相互侵凌,水旱饥荒、蝗虫、螟虫、蜂虫等同时兴起。在这个时候,祸乱随即应验,弑君三十六次,亡国五十二个,诸侯奔走,不能保全其社稷的,不可胜数。”由此看来,和气带来吉祥,乖气带来灾异,这是天地永恒的常理,古今通行的义理【其余见本传】。
弑杀、奔逃、被执、叛乱、逃亡第十六
啖氏说:“凡是鲁君被弑杀的,都记载为薨,不能直斥其言。其他国家的公……”
衞州吁弑其君完,宋督弑其君与夷,齐无知弑其君诸儿,宋万弑其君防,晋里克弑其君卓,楚世子商臣弑其君髠,齐公子商人弑其君舍,晋赵盾弑其君夷臯,郑公子归生弑其君夷,陈夏徴舒弑其君平国,齐崔杼弑其君光,衞甯喜弑其君剽,蔡世子般弑其君固,许世子止弑其君买,齐陈乞弑其君荼。
此并弑君之正例,经传无可疑者。惟赵盾,陆氏以为当称人,盖欲同之于州蒲之例。殊不知州蒲称国以弑,亦可疑也【义各见本传】
称国以弑,自大臣也,不书大夫,君无道也。
晋弑其君州蒲,莒弑其君庶其,吴弑其君僚,薛弑其君比【义见州蒲传】按夷臯、州蒲,其无道同,而其弑于当国之大臣亦同。然春秋书赵盾,而不书栾书、中行偃,是则若有少别于其间,所谓其义深微,未易言者也。程滑即赵穿也。
称人以弑,目贱人也,亦恶其君也。
宋人弑其君杵臼,齐人弑其君商人,莒人弑其君州密【义见本传】
称盗以弑。凡盗,皆潜贼,或出不意,多不得主名。虽有主名,而其人微,不合见经者,皆书曰「盗」。
盗杀蔡侯申。阍弑吴子余祭【阍不名,阍不得齐于人,不称其君,阍不得君其君。谷梁説是也】
疑
楚公子比自晋归于楚,弑其君防于干谿【恐弑上脱一楚字】楚子麋卒。
实弑
未逾年君见杀者二
齐人取子纠,杀之。晋里克杀其君之子奚齐。齐舍虽未逾年,直以成君,书之成,舍之为君,所以重商人之弑也。然则子纠、奚齐虽不正,然书纠曰「子」,所以病齐也;书奚齐曰「君之子」,所以恶里克也。
篡弑贼见杀
衞人杀州吁于濮。蔡人杀陈佗。齐人杀无知。此皆作乱自立为君而国人杀之。明众所共弃不君之也。公谷皆云称人以杀,杀有罪也,是也。他若楚公子比,称公子者,弃疾伪立为君,以当恶名,故以两下相杀之辞言之。衞公子瑕为元咺所立,咺秉国权,卒亦为元咺所及,故以君杀大夫之辞言之。
诸杀大夫公子
赵氏曰:「凡杀卿,皆书;虽未命,亦书。杀公子、公孙,虽非卿,亦书。」
内杀
啖氏曰:「内杀大夫谓之刺。唯二人皆非卿,而特书公子重亲也。偃直书,刺者有罪当杀也。买则上言『晋人伐衞』,下言『买不卒戍』,明不胜而还,非其罪也。谷梁误矣。外杀。」
啖氏曰:「凡他国杀公子目君者,恶其君也。」
晋侯杀其世子申生。天王杀其弟佞夫。
宋公杀其世子痤
称人者讨罪之辞也
按:如晋人杀其大夫先都,晋人杀其大夫士谷及箕郑父。胡氏谓三人固有罪,然灵公初立,政在赵盾,而中军佐者,赵盾之党也。若狱有所归,则此三人者独无可议从末减乎?而皆杀之,是大夫专生杀也。如此,则不得为讨罪之辞矣。又如陈人杀其大夫公子过,乃是公子招杀世子偃师,归罪于过而杀之。称「人」以杀大夫,止此三处,余皆称国。疑此等初无义例,善恶各繋其事。未论有罪无罪,先见列国专杀大夫尔。陈人杀其公子御寇,陈乱无政,众人擅杀世子【不言世子,未誓于天子也】
称国以杀者罪累上也
如晋杀其大夫里克,晋杀其大夫防郑父。里克杀二君,防郑懐二心,非无罪而晋君杀之,不以其罪,故其书法称国以杀,而不去其大夫,此所谓罪累上也。此类其事甚多,姑见例可也。陈杀其大夫泄冶,杀无罪也。罪莫大于杀谏臣,不目其君,何也?《春秋》之法,惟杀世子、母弟则称君。
两下相杀者目罪人之贵者也
王札子杀召伯毛伯,陈侯之弟招杀陈世子偃师,楚公子弃疾杀公子比。又齐髙厚,楚郤宛,莒意。
恢等防,左氏并是两下相杀,而经以国讨为文。
称盗者目罪人之贱者也
盗杀衞侯之兄絷之类【左氏谓齐豹为衞司宼,作而不义,其书曰“盗”。陆氏非之,以为大夫弑君,例书名;若齐豹是司宼,而书“盗”,是乃杀君之兄,罪大于弑君者也】
出奔,复入,见杀,不言大夫。言已絶也。
齐人杀栾盈 郑人杀良霄
诸杀大夫
译卫国州吁杀害了他的国君完,宋国华督杀害了他的国君与夷,齐国无知杀害了他的国君诸儿,宋国华万杀害了他的国君防,晋国里克杀害了他的国君卓,楚国世子商臣杀害了他的国君髠,齐国公子商人杀害了他的国君舍,晋国赵盾杀害了他的国君夷皋,郑国公子归生杀害了他的国君夷,陈国夏徵舒杀害了他的国君平国,齐国崔杼杀害了他的国君光,卫国甯喜杀害了他的国君剽,蔡国世子般杀害了他的国君固,许国世子止杀害了他的国君买,齐国陈乞杀害了他的国君荼。
这些都是杀害国君的正例,经传中没有什么可疑的。只有赵盾,陆氏认为应当称“人”,大概是想把他等同于州蒲的例子。殊不知州蒲称国以弑,也是可疑的【义理各自见于本传】。
称国以弑,是因为出自大臣,不书写大夫的名字,是因为国君无道。
晋国杀害了国君州蒲,莒国杀害了国君庶其,吴国杀害了国君僚,薛国杀害了国君比【义理见州蒲传】。按:夷皋、州蒲,他们的无道相同,而被当国的大臣杀害也相同。然而《春秋》书写赵盾,却不书写栾书、中行偃,这是其中似乎有细微差别,所谓其义理深奥微妙,不容易说清楚。程滑就是赵穿。
称人以弑,是蔑视贱人,也是憎恶他们的国君。
宋国人杀害了国君杵臼,齐国人杀害了国君商人,莒国人杀害了国君州密【义理见本传】。
称盗以弑。凡是盗贼,都是暗中行凶的贼人,或者出其不意,大多不能得知主谋的名字。即使有主谋的名字,但那人地位卑微,不符合记载于经书的,都书写为“盗”。
盗贼杀害了蔡侯申。守门人杀害了吴子余祭【守门人不称名,守门人不能与人并列,不称其君,守门人不能尊奉其君。谷梁传的说法是对的】。
疑
楚国公子比从晋国回到楚国,在干谿杀害了国君防【恐怕“弑”字上面脱漏了一个“楚”字】。楚子麋去世。
实弑
未逾年君见杀者二
齐国人捉拿了子纠,杀了他。晋国里克杀害了国君的儿子奚齐。齐舍虽然未逾年,但直接以成君对待,书写为成,舍作为国君,是为了加重商人弑君的罪名。然而子纠、奚齐虽然名分不正,但书写子纠称“子”,是为了谴责齐国;书写奚齐称“君之子”,是为了憎恶里克。
篡弑贼见杀
卫国人于濮地杀死了州吁。蔡国人杀死了陈佗。齐国人杀死了无知。这些都是作乱自立为君而被国人杀死的。表明众人共同抛弃他们,不把他们当作国君。公羊传、谷梁传都说称人以杀,是杀有罪之人,这是对的。其他如楚国公子比,称公子,是因为弃疾假装立他为君,以承担恶名,所以用两下相杀的言辞来叙述。卫国公子瑕被元咺所立,元咺掌握国家大权,最终也被元咺所害,所以用君杀大夫的言辞来叙述。
诸杀大夫公子
赵氏说:“凡是杀害卿,都书写;即使未受命,也书写。杀害公子、公孙,即使不是卿,也书写。”
内杀
啖氏说:“国内杀害大夫称为刺。只有两人皆非卿,而特别书写公子,是看重亲属关系。偃直接书写,刺者是有罪当杀。买则上面说‘晋人伐卫’,下面说‘买不卒戍’,表明不胜而还,不是他的罪过。谷梁传错了。外杀。”
啖氏说:“凡是其他国家杀害公子而称君者,是憎恶其君。”
晋侯杀死了他的世子申生。天王杀死了他的弟弟佞夫。
宋公杀死了他的世子痤
称人者讨罪之辞也
按:如晋国人杀死了大夫先都,晋国人杀死了大夫士谷及箕郑父。胡氏说三人本来有罪,然而灵公刚即位,政令在赵盾手中,而中军佐者,是赵盾的党羽。如果罪责有所归属,那么这三个人难道没有可以商议从轻减刑的吗?却都杀死了他们,这是大夫专断生杀大权。如此,就不能说是讨罪的言辞了。又如陈国人杀死了大夫公子过,实际上是公子招杀死了世子偃师,归罪于公子过而杀了他。称“人”以杀大夫,只有这三处,其余都称国。怀疑这些起初没有义例,善恶各自关联其事。不论有罪无罪,先见到列国专杀大夫罢了。陈国人杀死了公子御寇,陈国混乱无政,众人擅杀世子【不说世子,是因为未向天子宣誓即位】。
称国以杀者罪累上也
如晋国杀死了大夫里克,晋国杀死了大夫防郑父。里克杀害了两位国君,防郑怀有二心,并非无罪而晋君杀了他们,不是因为他们有罪,所以其书法称国以杀,而不除去大夫的称号,这就是所谓的罪累及上级。这类事情很多,姑且举例可见。陈国杀死了大夫泄冶,是杀无罪之人。罪过没有比杀害谏臣更大的,不指明其君,为什么呢?《春秋》的法度,只有杀害世子、母弟才称君。
两下相杀者目罪人之贵者也
王札子杀死了召伯毛伯,陈侯的弟弟招杀死了陈世子偃师,楚国公子弃疾杀死了公子比。又齐国高厚,楚国郤宛,莒国意恢等人,左传都是两下相杀,而经书以国讨为文。
称盗者目罪人之贱者也
盗贼杀死了卫国国君的哥哥絷之类【左传说齐豹是卫国司寇,作乱而不义,其书写为“盗”。陆氏非议他,认为大夫弑君,例应书名;如果齐豹是司寇,而书写“盗”,这是杀害国君的哥哥,罪过比弑君还大】。
出奔,复入,见杀,不言大夫。言已絶也。
齐国人杀死了栾盈。郑国人杀死了良霄。
诸杀大夫
不书名
曹杀其大夫【庄二十六年】 宋杀其大夫【僖二十五年】 宋人杀其大夫【文七年】 宋人杀其大夫司马【文八年】
译不记载姓名
曹国杀了它的大夫【鲁庄公二十六年】 宋国杀了它的大夫【鲁僖公二十五年】 宋国人杀了它的大夫【鲁文公七年】 宋国人杀了它的大夫司马【鲁文公八年】
愚谓称国而死者,又无名,逺事难详,因旧文也【名氏俱缺,此四条是也,有名无氏,宋大夫山是也】
啖氏曰:「称人者,明死者无罪,又非君意而杀之者众,不可书名,特加人字以别之。」
君弑而及其大夫者
孔父 仇牧 荀息【义见本传】
杀他国君卿大夫
陈佗,蔡般,夏徴舒,齐庆封,陈招,孔奂【皆宜见讨者】执鄫子,用之,诱戎蛮子,杀之,执陈行人于徴师,杀之【皆直书而义自见】
诸奔
内讳奔谓之孙,天王播越在外,因其所在谓之居。诸侯奔在其境内,亦曰居。臣出其君,皆不直言。内书孙,外书出奔,此《春秋》之大义。
天王出居于郑【僖二十四年】刘子、单子以王猛居于皇【昭二十二年】天王居于狄泉【昭二十三年】
天子以天下为家,故所在称居。天子无外,以书出见,失所。
昭二十五年,公孙于齐,次于阳州。庄元年,夫人孙于齐【文姜】闵二年,夫人姜氏孙于邾【哀姜】
诸侯出奔以名书者
郑伯突,衞侯朔,衞侯衎,北燕伯欵,蔡侯朱,莒子庚舆,邾子益,纪侯大去其国,别是一例。
【以国与季季,奉社稷,故不言灭;不见迫逐,故不言奔。大去不反之辞】
君奔例书名,罪其失地,非复诸侯也。唯僖二十八年衞侯出奔,楚説者云令叔武摄位而去,故不名。若然,则文十三年郕伯来奔,又何説乎?恐只是阙文尔。衞侯郑偪于强晋,使之出奔,晋实已甚,春秋不名衞侯,责晋文也【余见本传】
赵氏曰:「未逾年之君出奔,但书名,不书爵,言不能嗣先君也。」
郑忽,曹羁,莒展舆,虽逾年,犹不书爵,其罪大也。
王子王臣奔者
成十二年,周公出奔晋。襄三十年,王子瑕奔晋。昭二十六年,尹氏、召伯、毛伯以王子朝奔楚。
啖氏曰:王臣奔不言出,天下皆周土也。唯周公自絶于王,故书「出」,罪之也。左氏云:凡自周无「出」,周公自「出」,故也。谷梁云:周有「入」无「出」,是也。王子朝书「尹氏以」者,能制之也。
内大夫出奔六,外大夫出奔四十五。
左氏曰:「凡诸侯之大夫违,告于诸侯曰:『某氏之守臣某,失守宗庙,敢告。』所有玉帛之使者,则告,不然则否。」文七年,晋先蔑奔秦,不言「出」,言不反命也。八年,宋司城来奔,非其身之罪,为官故也。十四年,宋子哀来奔,不义宋公而出,称字,美之也。
宣十年,齐崔氏出奔衞,称氏讥世卿也。
襄二十年,陈侯之弟光出奔楚,称弟罪其兄也。定十年,宋公之弟辰、曁仲佗、石彄出奔陈,以彼及此,曰曁彄首谋,而辰从之也。
啖氏曰:「内外大夫奔卿,则书,君之股肱也。凡奔皆恶也,有非恶者,异其文,宋司城是也。有美者,又褒之,宋子哀是也。非从国都而出者,皆书所自,曹公孙防自鄸出奔宋,宋华亥、向寕华定自宋南里出奔楚,是也。两下相逐,不书,责邦之无政也。」
诸执
啖氏曰:「春秋时,以强陵弱,故执诸侯皆称人,乱辞也。」赵氏曰:「被执失地,则名。」
晋人执虞公,宋人执滕子婴齐,晋人执郑伯,晋人执邾子,邾子执鄫子用之【恶甚】楚人执宋公以伐宋【夷执伯主】晋人执戎蛮子赤归于楚【嫌京师楚矣】
唯成十五年,晋侯执曹伯,归之于京师,以其篡立。公羊云:“称侯以执伯讨也。”僖二十八年冬,晋人执衞侯,归之于京师,以其杀叔武。元咺诉之,受臣之诉以执其君,不可以训,故不称侯,不与其为伯讨也。然则是年三月,晋侯入曹,执曹伯,畀宋人。不称“晋人”者,承上“晋侯入曹”文,故不可重言“晋人”也。
执行人六
襄十一年,郑良霄;十八年,衞石买;昭八年,陈于徴师;二十三年,叔孙婼;定六年,宋乐祁犂;七年,衞北宫结。
执大夫九
桓十一年,郑祭仲;庄十七年,郑詹;僖四年,陈辕涛涂;文十四年,单伯;成十六年,季孙行父;襄二十六年,衞甯喜;昭四年,齐庆封;十三年,季孙意如;定元年,宋仲几
译我认为那些称国号而死的,又没有名字,因为年代久远,事迹难以详考,所以沿用了旧有的记载【姓名都缺失的,就是这四条;有名字没有姓氏的,如宋国大夫山】。
啖氏说:“称‘人’的,是为了表明死者无罪,又不是国君的意思而杀他的人众多,不能写出名字,特意加上‘人’字来区别。”
国君被弑杀而牵连到大夫的:
孔父、仇牧、荀息【道理见本传】
杀害他国国君、卿、大夫的:
陈佗、蔡般、夏徵舒、齐庆封、陈招、孔奂【都是应当被讨伐的】;拘捕鄫子,把他当作牺牲,诱骗戎蛮子,杀了他,拘捕陈国使者於徵师,杀了他【都是直书其事,道理自然显现】。
关于奔逃的:
国内避讳说“奔”,称为“孙”;天王流亡在外,根据他所处的地方称为“居”。诸侯奔逃在自己的境内,也称“居”。臣子驱逐国君,都不直说。国内记载用“孙”,国外记载用“出奔”,这是《春秋》的大义。
天王出居在郑国【僖公二十四年】;刘子、单子带着周王猛居住在皇【昭公二十二年】;天王居住在狄泉【昭公二十三年】。
天子以天下为家,所以所在的地方都称“居”。天子没有国外,记载“出”字,表示失去了居所。
昭公二十五年,公孙逃到齐国,驻扎在阳州。庄公元年,夫人孙逃到齐国【文姜】;闵公二年,夫人姜氏孙逃到邾国【哀姜】。
诸侯出奔而记载名字的:
郑伯突、卫侯朔、卫侯衎、北燕伯欵、蔡侯朱、莒子庚舆、邾子益,纪侯大去其国,这是另一类情况。
【因为国家还在,季孙奉持社稷,所以不说“灭”;没有受到逼迫驱逐,所以不说“奔”。“大去”是不再回来的意思】。
国君奔逃按例记载名字,是谴责他失去土地,不再是诸侯了。只有僖公二十八年卫侯出奔,楚国的解说者说令叔武摄政离去,所以不记载名字。如果这样,那么文公十三年郕伯来奔,又怎么解释呢?恐怕只是文字缺失罢了。卫侯郑被强大的晋国逼迫,使他出奔,晋国实在太过分了,《春秋》不记载卫侯的名字,是责备晋文公【其余见本传】。
赵氏说:“没有满一年的国君出奔,只记载名字,不记载爵位,是说不能继承先君。”
郑忽、曹羁、莒展舆,虽然满了一年,仍然不记载爵位,是因为罪过重大。
王子、王臣奔逃的:
成公十二年,周公出奔晋国。襄公三十年,王子瑕奔逃到晋国。昭公二十六年,尹氏、召伯、毛伯带着王子朝奔逃到楚国。
啖氏说:王臣奔逃不说“出”,因为天下都是周王的土地。只有周公自己断绝了与王的关系,所以记载“出”,是谴责他。左传说:凡是来自周王室的没有“出”字,周公自己“出”,是特例。谷梁传说:周王室有“入”没有“出”,是对的。王子朝记载“尹氏以”,是因为尹氏能控制他。
国内大夫出奔六次,国外大夫出奔四十五次。
左传说:“凡是诸侯的大夫违背君命,向诸侯报告说:‘某氏的守臣某,失守宗庙,敢以此告知。’如果有玉帛使者的,就报告,否则就不报告。”文公七年,晋国先蔑奔逃到秦国,不说“出”,是因为没有返回复命。八年,宋国司城来奔逃,不是他自身的罪过,是为了官职的缘故。十四年,宋国子哀来奔逃,是因为宋公不义而出逃,称字,是赞美他。
宣公十年,齐国崔氏出奔卫国,称氏是讥讽世卿。
襄公二十年,陈侯的弟弟光出奔楚国,称弟是谴责他的哥哥。定公十年,宋公的弟弟辰、曁仲佗、石彄出奔陈国,用“及”连接,是说石彄是主谋,而辰跟随他。
啖氏说:“国内国外的大夫奔逃,如果是卿,就记载,因为他们是国君的股肱。凡是奔逃都是坏事,有不是坏事的,区别其文辞,宋国司城就是。有值得赞美的,又褒奖他,宋国子哀就是。不是从国都出逃的,都记载出逃的地点,曹国公孙防从鄸出奔宋国,宋国华亥、向宁、华定从宋国南里出奔楚国,就是如此。两方互相驱逐,不记载,是责备国家没有政令。”
关于拘捕的:
啖氏说:“春秋时期,以强凌弱,所以拘捕诸侯都称‘人’,是混乱的辞令。”赵氏说:“被拘捕而失去土地的,就记载名字。”
晋人拘捕虞公,宋人拘捕滕子婴齐,晋人拘捕郑伯,晋人拘捕邾子,邾子拘捕鄫子并把他当作牺牲【罪恶极深】;楚人拘捕宋公以讨伐宋国【夷狄拘捕霸主】;晋人拘捕戎蛮子赤并把他送回楚国【嫌恶他亲近楚国】。
只有成公十五年,晋侯拘捕曹伯,把他送回京师,是因为他篡位自立。公羊传说:“称侯是执行伯主的讨伐。”僖公二十八年冬,晋人拘捕卫侯,把他送回京师,是因为他杀了叔武。元咺控告他,接受臣子的控告而拘捕国君,不可以作为典范,所以不称侯,不认为他是执行伯主的讨伐。然而那年三月,晋侯进入曹国,拘捕曹伯,交给宋人。不称“晋人”的,是承接上文“晋侯入曹”的文字,所以不能重复说“晋人”。
执行死刑的六人:
襄公十一年,郑国良霄;十八年,卫国石买;昭公八年,陈国於徵师;二十三年,叔孙婼;定公六年,宋国乐祁犂;七年,卫国北宫结。
拘捕大夫的九人:
桓公十一年,郑国祭仲;庄公十七年,郑国詹;僖公四年,陈国辕涛涂;文公十四年,单伯;成公十六年,季孙行父;襄公二十六年,卫国甯喜;昭公四年,齐国庆封;十三年,季孙意如;定公元年,宋国仲几。
。
啖氏曰:凡称行人,以其事执也;不称行人,以已执也。谷梁云:称人以执,大夫执有罪也;称行人以执,怨接于上也。此説皆通也。按:怨接于上,言非使人之罪也。又,哀姜孙于邾,齐人取而杀之于夷,以其尸归,是亦尝执之,执有罪也;杀之,讨有罪也。妇人见执有二:哀姜防其辞而见讨之,罪实章;子叔姬直书其事,而齐人之恶自见。
译啖氏说:凡是称“行人”,是因为他执行任务;不称“行人”,是因为他已经被执。《谷梁传》说:称“人”被执,是大夫被执且有罪;称“行人”被执,是怨恨上达于君主。这种说法都讲得通。按:怨恨上达于君主,是说这并非出使者的罪过。又,哀姜逃到邾国,齐国人把她抓来在夷地杀死,带着她的尸体回去,这也是曾经执拿她,因为执拿的是有罪之人;杀死她,是讨伐有罪之人。妇人被执有两种情况:哀姜防备她的言辞而被讨伐,罪责确实明显;子叔姬直书其事,齐人的恶行自然显现。
放
啖氏曰:「放依杀例,则称国者,罪累上也;称人者,宜放也。」晋胥甲父、陈公子招【楚放之】蔡公孙猎。
诸叛
赵氏曰:「凡据土背君曰叛,叛者皆书,不必命卿也。」衞孙林父入于戚以叛。宋华亥、向寕、华定入于宋南里以叛。宋公之弟辰暨仲佗、石彄、公子地自陈入于萧以叛。晋赵鞅入于晋阳以叛。晋荀寅、士吉射入于朝歌以叛。
以地来者不言叛从可知也
邾庶其以漆闾丘来奔,莒牟夷以牟娄及防兹来奔,邾黑肱以滥来奔。又一种成十八年夏,楚子、郑伯伐宋。宋鱼石复入于彭城【十五年奔楚】
左氏曰:「以恶入,曰复入,不称所自,以伐为重;不称纳,非复臣也;不称叛,不止乎叛也。」
襄二十三年,晋栾盈复入于晋【二十一年奔楚】入于曲沃,不称所自,潜至也;不称叛,不在言也。三十年,郑良霄自许入于郑,义同栾盈,但不据邑。
逃
谷梁云:「逃义曰:逃,君臣同辞。逃者,匹夫之事也。」
庄十七年,郑詹自齐逃来。僖五年,诸侯盟于首止,郑伯逃归,不盟。襄七年,诸侯防于鄬,郑伯逃归,归复归入,纳第十七。
左氏曰:凡去其国,国逆而立之,曰入;复其位,曰复;归诸侯纳之,曰归;以恶曰复入。杜氏曰:此四条所以明外内之援,辨逆顺之辞,通君臣取国有家之大例。孔氏曰:《释例》曰:凡去其国者,通谓君臣及公子母弟也。国逆而立之,本无位则称入,本有位则称复。归齐小白入于齐,无位也;卫侯郑复归于衞,复其位也。诸侯纳之,有位无位皆曰归,衞孙林父、蔡季是也。身为戎首,则曰复入,晋栾盈是也。
公羊氏曰:曷为或言归或言复?归?复归者,出恶归无恶;复入者,出无恶入有恶;入者,出入恶;归者,出入无恶。谷梁氏曰:归,易辞也。范氏曰:传例曰:归为善,自某归次之。此传曰:归,易辞也。则归有二义,善者谓之归,易者亦谓之归也。大夫出奔,反以好曰归,以恶曰入。今按归入之例,谷梁为是。公羊以郑忽之归为复正,则其出也正,以祭仲受胁而废正立不正耳,出何恶乎?以突为夺正,则出入皆恶,又安得以言归为善乎?盖縁误以祭仲为知权,故以突之书归为顺祭仲,是突本有恶,圣人特欲顺祭仲行权而从无恶之辞也,有是理乎?胡氏曰:春秋书归有二义,一易辞,一顺辞也。其书入亦有二义,一难辞,一逆辞也。按胡氏以难易逆顺四字括归入之例,似为简尽。
书归者八
郑突、曹赤皆夺正衞。侯郑杀叔武,见讨。伯主出入皆无善状。蔡、庐、陈、吴、邾、益皆见复于灭亡之余。赵鞅叛而反。国公孟彄、蒯聩之党叛蒯聩而从辄。
书自某归于某者六
蔡季、陈黄、宋华元为善辞,衞孙林父、楚公子比为恶辞,曹伯负刍为幸辞。
书复归者五来归者一
郑世子忽无讥,衞侯郑,卫侯衎二人一律也。有讥衞元咺,恶之也。曹伯襄闵之也【执于晋】又陋之也【以赂免】季子宜之也。
书入者十二【纪季以酅入于齐,当附此例之后,列在叛例非】
李廉曰:诸侯入国,例七。许叔宜复国而不得其道,故书「字」。书「入齐」,小白、阳生、莒、去疾,可以有国而无君父之命,故虽以国氏,不书「公子」而书「入郑突」、「衞朔」,失正乱伦,已失国而又求入,春秋以其逆也,故书爵、书名、书「入」。独衞献入夷仪,春秋俟其改过也,故书爵、书人而不名。胡氏于许叔、小白、去疾,皆曰「难辞」,则阳生、衞献亦可入此例。于衞朔曰「逆辞」,则郑突亦可入此例。公羊注以为许叔本小国,春秋前失爵,在「字」例入者,出入皆恶,明当诛,是葢不知入许之本末,而妄为此説也。左氏归「入」例亦多不合。张氏曰:诸侯进以正,乃可以正人之不正;因乱窃入,已之不正,孰甚焉?故书人以见义所不受也。陆氏曰:「入」者多非善,用兵「入」敌国,亦曰「入」。庚寅,我入邴,亦不可「入」者也。纪季虽无罪,然以地入齐,亦非正,所以
译放逐
啖氏说:“放逐依照杀人的条例,那么称国家的,罪责连累上级;称个人的,适宜放逐。”晋国的胥甲父、陈国的公子招【楚国放逐他】、蔡国的公孙猎。
各种叛乱
赵氏说:“凡是占据土地背叛君主叫做叛,叛乱者都记载,不一定命令卿大夫。”卫国孙林父进入戚地叛乱。宋国华亥、向宁、华定进入宋国南里叛乱。宋公的弟弟辰以及仲佗、石彄、公子地从陈国进入萧地叛乱。晋国赵鞅进入晋阳叛乱。晋国荀寅、士吉射进入朝歌叛乱。
带着土地来归附的不说叛,顺从是可以知道的
邾国庶其带着漆闾丘来投奔,莒国牟夷带着牟娄和防兹来投奔,邾国黑肱带着滥地来投奔。又有一种情况,成公十八年夏天,楚子、郑伯攻打宋国。宋国鱼石再次进入彭城【十五年逃奔楚国】
左氏说:“因作恶而进入,叫做复入,不称说从哪里来,因为讨伐是重要的;不称说接纳,因为不是恢复臣属关系;不称说叛乱,因为不止于叛乱。”
襄公二十三年,晋国栾盈再次进入晋国【二十一年逃奔楚国】进入曲沃,不称说从哪里来,是暗中到达;不称说叛乱,因为不在言语之中。三十年,郑国良霄从许国进入郑国,道义同栾盈一样,只是不占据城邑。
逃
谷梁说:“逃的义理说:逃,君臣用词相同。逃,是平民百姓的事。”
庄公十七年,郑国詹从齐国逃来。僖公五年,诸侯在首止结盟,郑伯逃归,没有结盟。襄公七年,诸侯在鄬地防备,郑伯逃归,归、复归、入、纳在第十七。
左氏说:凡是离开他的国家,国家迎接并立他为君,叫做入;恢复他的位置,叫做复;诸侯接纳他,叫做归;因作恶叫做复入。杜氏说:这四条用来阐明内外援助,辨别逆顺言辞,贯通君臣夺取国家拥有家族的大条例。孔氏说:《释例》说:凡是离开他的国家,通称为君臣以及公子母弟。国家迎接并立他为君,本来没有位置就称入,本来有位置就称复。齐小白进入齐国,没有位置;卫侯郑复归于卫国,恢复他的位置。诸侯接纳他,有位置没有位置都叫归,卫孙林父、蔡季就是这样。身为戎首,就叫做复入,晋栾盈就是这样。
公羊氏说:为什么有的说归有的说复?归?复归,是因为出去作恶回来没有作恶;复入,是因为出去没有作恶进入作恶;入,是因为出去进入都作恶;归,是因为出去进入都没有作恶。谷梁氏说:归,是容易的言辞。范氏说:传例说:归为善,从某地归次之。此传说:归,是容易的言辞。那么归有两个含义,善者叫做归,易者也叫作归。大夫出奔,以好回来叫做归,以恶回来叫做入。现在考察归入的条例,谷梁是正确的。公羊认为郑忽的归是复正,那么他出去时是正的,因为祭仲受胁迫而废正立不正罢了,出去有什么恶呢?认为突是夺正,那么出去进入都作恶,又怎么能说归是善呢?大概是因为错误地认为祭仲知道权变,所以认为突的归是顺从祭仲,这是突本来有恶,圣人特意想要顺从祭仲行权而从无恶的言辞,有这样的道理吗?胡氏说:春秋记载归有两个含义,一是容易的言辞,一是顺从的言辞。记载入也有两个含义,一是困难的言辞,一是逆反的言辞。按胡氏用难易逆顺四个字概括归入的条例,似乎简练完备。
记载归的有八个
郑突、曹赤都夺取正位。卫侯郑杀叔武,被讨伐。霸主出入都没有善状。蔡、庐、陈、吴、邾、益都在灭亡之余被恢复。赵鞅叛乱而返回。国公孟彄、蒯聩的党羽叛蒯聩而跟随辄。
记载从某地归到某地的有六个
蔡季、陈黄、宋华元是善辞,卫孙林父、楚公子比是恶辞,曹伯负刍是幸辞。
记载复归的有五个,来归的有一个
郑世子忽没有讥讽,卫侯郑,卫侯衎两人一样。有讥讽卫元咺,厌恶他。曹伯襄怜悯他【被晋国拘捕】又鄙陋他【用贿赂免罪】季子适宜他。
记载入的有十二个【纪季以酅地入于齐,应当附在此例之后,列在叛例中是不对的】
李廉说:诸侯进入国家,条例有七条。许叔适宜复国而不得其道,所以书“字”。书“入齐”,小白、阳生、莒、去疾,可以有国而无君父之命,所以虽以国氏,不书“公子”而书“入郑突”、“卫朔”,失正乱伦,已失国而又求入,春秋认为他们逆反,所以书爵、书名、书“入”。唯独卫献入夷仪,春秋等待他改过,所以书爵、书人而不名。胡氏对于许叔、小白、去疾,都说“难辞”,那么阳生、卫献也可以入此例。对于卫朔说“逆辞”,那么郑突也可以入此例。公羊注认为许叔本是小国,春秋前失爵,在“字”例入者,出入皆恶,明当诛,这是不知道入许的本末,而妄为此说。左氏归“入”例也多不合。张氏说:诸侯进以正,才可以正人之不正;因乱窃入,自己的不正,谁更严重呢?所以书人以见义所不受。陆氏说:“入”者多非善,用兵“入”敌国,也说“入”。庚寅,我入邴,也不可“入”。纪季虽无罪,然以地入齐,亦非正,所以
罪齐也。天王入于成周,记其自外而入,不同诸侯之贬也。夫人姜氏入,据姜氏有所要,则为「难辞」;据取仇人子,又庄公不以礼正其始,使姜氏不从公而入,则「入」者又不顺之辞。不顺者,以宗庙弗受也。
译这是对齐国的谴责。周天子进入成周,记载他自外而入,这与贬斥诸侯的笔法不同。夫人姜氏进入,如果依据姜氏有所图谋,那么“入”就是难以推脱的措辞;如果依据她娶了仇人的儿子,又因为庄公没有用礼制来规范其开端,导致姜氏不跟随庄公而进入,那么“入”字又是不顺从的措辞。所谓不顺从,是因为宗庙不接纳她。
书复入者二已见叛例中
书纳者六
李廉曰:「春秋书纳者七,皆不当纳也。纠不书公子,与防菑同;公之伐战,与晋之弗克纳同。纠、防菑以庶孽书纳,蒯聩以世子亦书纳。蒯聩无亲之大罪也,蒯聩得书世子,而纠、捷菑不书公子者,书世子以着灵公之失也。楚之纳顿子、与公孙寕、仪行父,齐之纳北燕伯,皆内弗受之辞也。郜鼎同此义。」按:楚纳顿子,齐纳北燕伯,未见内弗受之义。然顿偪于陈,北燕伯欲去诸大夫,不克而奔齐,楚、齐实以势而强纳之,故字以同之于诸纳。
还复【附】
陆氏曰:「公羊云:还,善辞也;比复,为善也。谷梁云:还者,事未毕;复者,事毕。文正倒也,当为『还者事毕,复者事未毕』。师还,公还,自晋归父还,自晋士匄闻齐侯卒乃还,皆不当更徃,又并合礼,故曰:『还,事毕也;善辞也。』公如晋,至河乃复;公孙敖如京师,不至而复;仲遂至黄乃复,皆事未毕而复也。」
右除诸侯妇人之外,诸事各以本事为邪正,不以归入为义者,俱不入。例如归田邑之类。
姓氏名字爵命等第十八
陆氏曰:古者一字不成文,辞皆以氏字配之。姜氏、子氏,以氏配姓也。季氏、臧氏,以氏配族也。哭于赐氏,以氏配名也。仲氏、吹箎,又不念伯氏之言,以氏配字也。灭赤狄潞氏,以氏配国也。母氏圣善,以氏配亲也。然则通而言之,皆得言氏;别而言之,单言氏者,皆谓族也。姓则百代不易,谓惟天子乃得特赐姓,故曰「因生以赐姓」。舜赐禹姓曰姒,伯夷曰姜,武王赐胡公姓曰妫,是也。又曰「胙之土而命之氏」,舜赐禹曰夏,伯夷曰吕,是也。又公子之子,例以諡配氏【僖伯、文伯、宣叔、襄仲之类】而后代子孙因以其字为氏,示所出不乱,所谓「别子为祖」也。自余则或以官、以邑为其氏族,以自分别。凡此皆如近代之论房也。又古者男子皆以氏配名【华元、士燮、髙固之类】不言其姓;妇人乃称姓【姬、姜之类】礼曰「男子称名,妇人称姓」,是也。公子、公孙以子孙为氏,明与君一体,以异于众臣也。不以国为氏者,异于君也。曾孙以下,去君稍踈,则可书其氏矣。晋之荀氏,经常称荀氏;左氏分为中行氏、智氏。鲁之仲孙氏,传则谓之孟氏。葢当时或私自称氏【于氏之中又分小氏】传从而书之。经则必从其正。诸氏之中,又为诸氏者,如晋之魏氏分为吕氏、厨氏;鲁之季氏分为公鉏氏者,皆就中自分别,如今同房之中又论房也。今按古惟贵者有姓有氏,贱者惟有名而已。今南方诸蛮,此意犹存。姓者,所谓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谓建立有徳以为公卿,因其所生之地而赐之以为其姓,令其收敛族亲自为宗主。故古者百官谓之百姓,是惟贵者有姓也。氏又姓之所分,陆氏所谓如今之论房。至于各氏之中,又分小氏以相别,左氏所明止及因生赐姓、胙土命氏及以字、以氏、以官、以邑数者而已。后之谱氏族者,又广之,至有三十二类,各有所自来,如水木之枝派。各有原本,而不可乱也。三代之时,男子未尝称姓,支庶未尝称国。秦灭六国,诸侯子孙皆为民庶,故或以国,或以姓为氏,而姓氏始乱矣。今因陆氏之説,取《春秋》经传之所及者,志其一二,如左。
周
祭氏,姬姓,周公第七子所封,周畿内之邑,世为周卿士,子孙以邑为氏,祭后并于郑,故郑有祭仲。尹氏,周卿士,食采于尹。蘓氏,己姓,武王时忿生为司宼,邑于苏。毛氏,文王子毛伯明所封。樊氏,姬姓,仲山甫邑。单氏,成王封蔑于单邑,以邑氏。刘氏,祁姓。召氏,姬姓,召公奭食邑。
晋
栾氏,晋靖侯孙,栾賔食邑。荀氏,晋公族,隰叔之后,林父将中军,故曰中行氏。荀首别食邑于智,又为智氏。范氏,尧之裔也。隰叔自周奔晋,为士师,故为士氏。其子孙处随及范,故凡三族。郤氏,晋公族,郤文子食邑于郤,以邑为氏。
鲁
臧氏,鲁孝公之子公子彄,食邑于臧,因以为氏。郈
译书复入者二,已见于“叛例”中。
书纳者六。
李廉说:“《春秋》记载‘纳’的有七次,都是不应当纳的。纠不称公子,与防菑相同;鲁公的征伐作战,与晋国未能成功纳人相同。纠、防菑因为是庶孽而记载为‘纳’,蒯聩作为世子也记载为‘纳’。蒯聩有‘无亲’的大罪,蒯聩得以记载为世子,而纠、捷菑不记载为公子,是因为记载世子以彰显灵公的过失。楚国纳顿子、公孙宁、仪行父,齐国纳北燕伯,都是国内不接受的措辞。郜鼎与此义相同。”按:楚国纳顿子,齐国纳北燕伯,未见国内不接受的含义。然而顿国受陈国逼迫,北燕伯想驱逐大夫,未能成功而逃奔齐国,楚、齐实际上是凭借势力强行纳他们,所以用字与诸纳相同。
还复【附】
陆氏说:“《公羊传》说:‘还’,是善辞;与‘复’相比,是善的。《谷梁传》说:‘还’,是事情未完毕;‘复’,是事情完毕。文字正好颠倒了,应当是‘还者事毕,复者事未毕’。师还,公还,自晋归父还,自晋士匄听说齐侯去世才还,都是不应当再去,并且符合礼制,所以说:‘还,是事情完毕;是善辞。’公如晋,到黄河才复;公孙敖如京师,未到就复;仲遂到黄才复,都是事情未完毕就复了。”
上述除了诸侯、妇人之外,其他事情各以本事的邪正为标准,不以“归”、“入”为义的,都不列入。例如归田邑之类。
姓氏名字爵命等第十八
陆氏说:古代一个字不成文,言辞都用氏、字来配合。姜氏、子氏,是用氏配合姓。季氏、臧氏,是用氏配合族。哭于赐氏,是用氏配合名。仲氏、吹箎,又不念伯氏之言,是用氏配合字。灭赤狄潞氏,是用氏配合国。母氏圣善,是用氏配合亲。那么通而言之,都可以说氏;别而言之,单说氏的,都是指族。姓则百代不变,说只有天子才能特别赐姓,所以说“因生以赐姓”。舜赐禹姓曰姒,伯夷曰姜,武王赐胡公姓曰妫,就是这样。又说“胙之土而命之氏”,舜赐禹曰夏,伯夷曰吕,就是这样。又公子的儿子,惯例以谥配合氏【如僖伯、文伯、宣叔、襄仲之类】,后代子孙因此以其字为氏,表示所出不乱,所谓“别子为祖”。其余则或以官、以邑作为其氏族,以自我分别。凡此都如同近代的论房。又古代男子都用氏配合名【如华元、士燮、高固之类】,不说其姓;妇人则称姓【如姬、姜之类】,礼说“男子称名,妇人称姓”,就是这样。公子、公孙以子孙为氏,表明与君一体,以区别于众臣。不以国为氏的,是区别于君。曾孙以下,离君稍疏,就可以书写其氏了。晋国的荀氏,经常称荀氏;《左传》分为中行氏、智氏。鲁国的仲孙氏,传则谓之孟氏。大概当时有时私自称氏【在氏之中又分小氏】,传从而书之。经则必从其正。诸氏之中,又为诸氏的,如晋国的魏氏分为吕氏、厨氏;鲁国的季氏分为公鉏氏,都是从中自我分别,如同如今同房之中又论房。今按古代只有贵者有姓有氏,贱者只有名而已。现在南方诸蛮,此意犹存。姓者,所谓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谓建立有德以为公卿,因其所生之地而赐之以为其姓,令其收敛族亲自为宗主。故古代百官谓之百姓,是只有贵者有姓。氏又姓之所分,陆氏所谓如今之论房。至于各氏之中,又分小氏以相别,《左传》所明止及因生赐姓、胙土命氏及以字、以氏、以官、以邑数者而已。后之谱氏族者,又广之,至有三十二类,各有所自来,如水木之枝派。各有原本,而不可乱也。三代之时,男子未尝称姓,支庶未尝称国。秦灭六国,诸侯子孙皆为民庶,故或以国,或以姓为氏,而姓氏始乱矣。今因陆氏之说,取《春秋》经传之所及者,志其一二,如左。
周
祭氏,姬姓,周公第七子所封,周畿内之邑,世为周卿士,子孙以邑为氏,祭后并于郑,故郑有祭仲。尹氏,周卿士,食采于尹。苏氏,己姓,武王时忿生为司寇,邑于苏。毛氏,文王子毛伯明所封。樊氏,姬姓,仲山甫邑。单氏,成王封蔑于单邑,以邑氏。刘氏,祁姓。召氏,姬姓,召公奭食邑。
晋
栾氏,晋靖侯孙,栾宾食邑。荀氏,晋公族,隰叔之后,林父将中军,故曰中行氏。荀首别食邑于智,又为智氏。范氏,尧之裔也。隰叔自周奔晋,为士师,故为士氏。其子孙处随及范,故凡三族。郤氏,晋公族,郤文子食邑于郤,以邑为氏。
鲁
臧氏,鲁孝公之子公子彄,食邑于臧,因以为氏。郈
氏,鲁孝公八世孙成叔,为郈大夫,因以为氏。施氏,鲁惠公之子公子尾,字施父,其子以为氏,又有少施氏。众氏,公子益师,字众仲,以字为氏。展氏,孝公之子公子展之后。隠八年,无骇卒。无骇者,展之孙也。羽父请氏,公命为展氏。鲁三家以次为氏,季氏自行父至季孙彊,并称季孙氏,以传家故也。如季公鸟、季公亥之类,凡支庶并止称季字以别之。
译氏,是鲁孝公八世孙成叔,担任郈地的大夫,因此以封地为氏。施氏,是鲁惠公的儿子公子尾,字施父,他的儿子以他的字为氏,另外还有少施氏。众氏,是公子益师,字众仲,以字为氏。展氏,是孝公的儿子公子展的后代。隐公八年,无骇去世。无骇是公子展的孙子。羽父请求赐给他氏,隐公命令他作为展氏。鲁国三家依次以字为氏,季氏从行父到季孙彊,都称为季孙氏,这是因为世代相传的缘故。像季公鸟、季公亥这类人,凡是旁支庶子都只称“季”字来加以区别。
世谱云:诸侯之子称公子,公子之子称公孙,公孙以王父字为氏。行父为季友之孙,故为季氏,又为季孙氏也。叔仲亦然。
名字
陆氏曰:子生三月,父命之名;二十而冠,敬其名而立其字。五十乃为大夫,则又敬其字而呼伯仲。凡称其字,必加子字于上。子美称也,且以便于言也。子突、子哀是也。宋孔父,以子是其姓,不可言子孔,故曰孔父。父美称也,加之者亦以便于言也。古者亦有名父者,如孙林父、胥甲父之类,而无以子字为名者,以子者配其字之美称,故避之。父则本非配字之言,故可为名。
爵命
王者无上,故加天字,言如天也。诸侯唯宋称公,余称侯、伯、子、男四等,各随本爵书之。唯葬时称公,见其非王諡也。吴、楚僣王,生书本爵,葬则不书,传所谓避其号也。天子三公称公,曾为三公而有土,为畿内诸侯者,亦曰公,皆以其地配公字言之,周公、祭公是也。天子卿大夫有封为畿内诸侯者,皆曰子,殷制已然,箕子、微子是也。周因之,故王臣称子者,皆畿内诸侯也,刘子、单子是也。天子有六卿,宰无不统,故为宰则书宰,宰周公、宰咺是也。天子大夫皆称氏称字,字谓伯、仲、叔、季也,诸侯不敢名也。鲁、宋、齐、晋、衞、蔡、陈、郑八国之卿,自齐桓霸后,无不称族,余国则否。《公谷言曹、莒无大夫者,无命大夫也。旧説谓无君命,若无君命,何以得为大夫乎?礼,诸侯之卿皆命于天子,平王东迁,诸侯之卿无复请命,故隠、桓及庄之初,少有书族者。及齐桓既霸,列防颇多,凡列班位未命者在已命者之下,故此诸国皆得请赐族。其不得者,小国不能自通者而已。终于《春秋》,秦虽大国,少列防盟,故亦不请命。楚既僣王,固当不请,及公子婴齐入防中国,《春秋》书之同于列国命卿,岂其能请命于周,假此以与诸国争长乎?抑自为之乎?未可断也。自婴齐之后,楚卿亦书族矣。已命者则通于诸国,故书族、书名;未命者但曰某人,言但某国之人尔,同于众大夫及庶士也。如此者,所以重王命,尊周室也。大国之卿不过三人,时多僭越其数,颇多皆非礼而请也。鲁卿虽未命者,书其名,详内事也,无骇、翚、溺是也。他国非命卿不书,既无王命,不通于他国也。来鲁及事连鲁者,皆书其名,详内事也,纪履緰、郑宛、莒拏、楚宜申、莒庆、秦术、吴札之类是也。诸大夫王赐之畿内邑以为号而归国者,皆书族、书字,同于王大夫敬之也,郑祭仲、陈女叔及单伯是也。《左氏》谓单伯是周大夫,若然,何得防鄄之时,不列序而言,单伯防齐侯乎?又自齐来鲁,何为书至乎?女叔?则左氏曰:「嘉之,故不名。」结好者多矣,何独嘉女叔乎?公羊云:「书曰祭仲贤也【不曰天王赐之邑号,故见书字,乃曰贤也】以废君为贤,害教之甚也。内外命卿没之后,既不称名,当称諡及字,原仲、夷伯是也。凡天子之三公称公,其大夫氏字之,尊王官也。士曰人,示等差也。来则名之,详内以异外也。列国命卿皆名之,降王室也。君命之卿防伐称人,所以昭轨度,别贵贱也。来则名之,执杀亦书之,纪刑辟,惩乱政也。不称氏,以别乎王命者也。外来称人,皆下大夫也。其或异此,例之变也。内外大夫名位差品既多,诸家既不总论而名释之,或有未悟,故今总而序之。
凡诸侯子弟称公子以氏者有二种,曾受王命为卿者,以公子为氏,公子庆父之类是也。此外则被杀者,非卿亦书公子重骨月也,故不言大夫而直谓公子,陈人杀公子御宼是也。其不称公子而以国带名之,国氏亦有二种,其君自命为卿,称国以氏,莒庆之类是也。其篡弑及为国人所立,则虽非君命之卿,亦以国氏,齐无知、衞晋、郑突、曹赤之类是也。公羊所谓国氏者是也。
谷梁云:「天子诸侯之尊,弟兄不得以属通。何者?君臣重于兄弟也。」凡书兄弟,皆有义也。左氏及公羊皆云:「凡称弟,皆母弟也。」葢见诸侯之弟,或称弟,或不称
译世谱说:诸侯的儿子称为公子,公子的儿子称为公孙,公孙以祖父的字作为姓氏。行父是季友的孙子,所以属于季氏,也就是季孙氏。叔仲的情况也是这样。
名字
陆氏说:孩子出生三个月,父亲给他取名;二十岁行冠礼,尊重他的名而确立他的字。五十岁成为大夫,就又尊重他的字而称呼伯仲。凡是称呼他的字,必定在上方加上“子”字。“子”是美称,而且便于说话。子突、子哀就是这样。宋国的孔父,因为“子”是他的姓,不能说“子孔”,所以叫孔父。“父”是美称,加上它也是为了便于说话。古代也有名中带“父”的,像孙林父、胥甲父之类,但没有以“子”作为名的,因为“子”是配合字的尊称,所以避讳使用。“父”本来就不是配合字的说法,所以可以作为名。
爵命
王者没有上级,所以加上“天”字,意思是像天一样。诸侯只有宋国称公,其余称侯、伯、子、男四等,各自按照原本的爵位书写。只有下葬时称公,表明这不是王的谥号。吴、楚僭越称王,生前按本爵位书写,下葬时不书写,传文所说的避讳他们的称号就是这样。天子的三公称公,曾经担任三公并且拥有土地,作为王畿内的诸侯的,也称公,都是用地名配合“公”字来说的,周公、祭公就是这样。天子的卿大夫有被封为王畿内诸侯的,都称子,商代的制度就是这样,箕子、微子就是这样。周朝沿袭这个制度,所以王臣称子的,都是王畿内的诸侯,刘子、单子就是这样。天子有六卿,宰相统管一切,所以担任宰相就书写“宰”,宰周公、宰咺就是这样。天子的大夫都称氏称字,字指的是伯、仲、叔、季,诸侯不敢直呼其名。鲁、宋、齐、晋、卫、蔡、陈、郑八国的卿,自从齐桓公称霸以后,没有不称族的,其他国家则不然。《公羊传》《谷梁传》说曹、莒没有大夫,是指没有受命的大夫。旧说认为没有君主的任命,如果没有君主的任命,怎么能成为大夫呢?按照礼制,诸侯的卿都由天子任命,平王东迁以后,诸侯的卿不再请求任命,所以隐公、桓公以及庄公初期,很少书写族氏。等到齐桓公已经称霸,列国参加盟会的很多,凡是列入班位但未受命的在已受命者之下,所以这些国家都能请求赐予族氏。那些不能得到的,只是小国不能自行通达而已。直到《春秋》结束,秦国虽然是大国,很少列入盟会,所以也不请求任命。楚国既然僭越称王,自然应当不请求,等到公子婴齐参加中原的盟会,《春秋》把他写得和其他列国受命的卿一样,难道他能向周天子请求任命,借此来和各诸侯国争雄长吗?还是他自己这样做的呢?不能断定。自从婴齐以后,楚国的卿也书写族氏了。已经受命的就通达于各国,所以书写族氏、书写名;未受命的只说某人,意思是只是某国人罢了,等同于众大夫及庶士。像这样,是为了重视王命,尊崇周王室。大国的卿不超过三人,当时多有僭越超过这个数目的,大多是不合礼制而请求的。鲁国的卿即使未受命,也书写其名,是为了详细记载内部事务,无骇、翚、溺就是这样。其他国家非受命的卿不书写,既然没有王命,就不通达于其他国家。来到鲁国以及事情牵连鲁国的,都书写其名,是为了详细记载内部事务,纪履緰、郑宛、莒拏、楚宜申、莒庆、秦术、吴札之类就是这样。各位大夫受王赐王畿内的邑作为称号而回国的人,都书写族氏、书写字,等同于尊重王大夫,郑祭仲、陈女叔及单伯就是这样。《左传》说单伯是周大夫,如果这样,为什么在鄄地盟会时,不列序位而说单伯与齐侯盟会呢?又从齐国来到鲁国,为什么书写“至”呢?至于女叔,《左传》说:“嘉许他,所以不称名。”结好的多了,为什么唯独嘉许女叔呢?《公羊传》说:“书写祭仲是因为他贤能【不说天王赐给他邑号,所以见称字,而是说贤能】以废黜君主为贤,严重危害教化。”内外受命的卿去世后,既然不称名,应当称谥号及字,原仲、夷伯就是这样。凡是天子的三公称公,他的大夫称氏称字,是尊重王官。士称人,以示等级差别。外来者称名,详细记载内部以区别于外部。列国受命的卿都称名,是降低王室地位。君主任命的卿在盟会征伐时称人,是为了昭示法度,区别贵贱。外来者称名,被执杀也书写,是为了记载刑罚,惩戒乱政。不称氏,是为了区别于王命。外来者称人,都是下大夫。如果有不同于此的,是例子的变通。内外大夫的名位等级差别很多,各家既然没有总论而解释名分,有人可能没有领悟,所以现在总括而叙述。
凡是诸侯子弟称公子并以氏相称的有两种,曾经受王命为卿的,以公子为氏,公子庆父之类就是这样。此外则是被杀的,不是卿也书写公子,重视骨肉亲情,所以不说大夫而直接称为公子,陈人杀公子御寇就是这样。那些不称公子而以国名带名相称的,国氏也有两种,其君主自行任命为卿的,称国名为氏,莒庆之类就是这样。那些篡弑以及被国人拥立的,即使不是君主任命的卿,也以国名为氏,齐无知、卫晋、郑突、曹赤之类就是这样。这就是《公羊传》所说的国氏。
《谷梁传》说:“天子诸侯的尊贵,兄弟不能以亲属关系相通。为什么呢?君臣关系重于兄弟关系。”凡是书写兄弟,都有意义。《左传》和《公羊传》都说:“凡是称弟,都是同母弟。”大概看到诸侯的弟弟,有的称弟,有的不称
弟,而曲为此説。且圣人之教,虽及其兄弟之子,犹引而进之,安有异母即见踈乎?
译弟弟,却偏偏曲解为这种说法。况且圣人的教化,即使是对于兄弟的儿子,尚且引导并促进他们上进,哪有因为是异母所生就立刻疏远他们的道理呢?
人
经中一字,徧施于诸例,而义不同者,唯“人”字甚通。凡成例者,义各见本例。其不可推以成例,而又不可别加褒贬者,亦用人字,以示义。所谓即文见义者也。
凡朝,称人;夷狄之君也,邾人、牟人、葛人来朝,是也。凡聘,称人;夷狄之臣也,荆人来聘,是也。
凡列国使来,称人下大夫也。齐人来归衞寳,郑人来输平之类,是也。
凡他国盟防,称人,皆不命卿也。王人则士也。
凡公及他国大夫盟,非大夫之过,皆称人。及宋人盟于宿之类,是也。
凡他国用兵,称人,皆不命卿也。宣公以前,称人者多逺事,从旧史也。王人则士也。
凡执诸侯,执大夫,皆称人,乱辞也。
凡弑君称人目贱人也
凡杀大夫称人,讨有罪也【説见杀例】
凡杀他国君卿称人皆乱辞也
凡放大夫称人放有罪也
楚人使宜中来献防。公及齐侯平莒及郯,莒人不肯。宋人及楚人平。晋人、齐人、宋人、衞人、郑人、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人、小邾人防于澶渊。宋灾故【右并不可推以成例】
日月第十九
杜氏曰:记事者以事系日,以日系月,以月系时,以时系年。孔氏曰:若隐三年春王二月己巳日有食之,二年秋八月庚辰公及戎盟于唐之类,是事之所系年、时、月、日四者皆具也。史之所记,皆应具文,而《春秋》之经文多不具,或时而不月,月而不日,亦有日不系月,月而无时者。按经传书日者,凡六百八十一事,自文公以上书日者二百四十九,宣公以下书日者四百三十二,计年数略同,而日数相倍,此则久逺遗落,不与近同。且他国之告,有详有略,若告不以日,鲁史无由得其日而书之。如是则当时之史亦不能使日月皆具,当时已自不具,夫子安能尽使齐同?去其日月,则或害事之先后;备其日月,则古史有所不载。自然须旧有日者因而详之,旧无日者因而略之,亦既自有详略,不可以为褒贬。故《春秋》诸事皆不以日月为例,其以日月为义例者,惟卿卒、日食二事而已。故隐元年十二月公子益师卒,传曰:「公不与小敛,故不书日。」桓十七年十月朔日有食之,传曰:「不书日,官失之也。」君之卿佐,是谓股肱,股肱或亏,何痛如之。不与小敛,则知君之恩薄,意欲垂戒无辞,可以寄文,故特假「日」以见义也。日食者,天之变;甲乙者,厯之纪;朔是日月之防,其食必在朔日,故史书日食必记月朔。朔有甲乙,乃可推求日与不日,惟此而已。今按卿卒以日不日为义,此是左氏一家之説,今所不从。防谓《春秋》不以日月为例,诚是,然当知褒贬在事,固不在日月,而书时与日月则自有本例。故啖、赵、发诸事日月之例,特为详晰,今具载于篇,而间有润色云。
凡公即位,皆不记日,以其必是朔日故也。惟定公以昭公之防,六月乃至,故书日,以明其既殡而即位,且志非常也。
凡郊及庙祭,皆记日,敬大事也。其或不日者,阙文也。其泛序郊庙,即不日,非祭事故也。其雩事为记旱,而非正祭,故月而不日。其社祭自有定日,其他所载皆杂事,故亦不日【谓鼓用牲事】
凡婚礼,初纳币,逆女不知定成否,故依聘例书时。逆夫人至国,礼既成,故书月。唯庄公逆文姜,变文书人,而又书日。凡他国以婚事至,纳例书月。
凡内女归外,书月;外女归外,情不比内,但书时。凡内女自夫家来者,但书时,不比嫁时也。凡内女被出,即书异于常也。夫人被出,亦如之。
凡崩薨卒葬,例书日,重防事也。外葬多书月,以纪得礼、失礼也。
凡诸侯来朝,常事也。但纪其时,凡诸侯以防事来,即书月。
凡他国使使来聘,亦常事也,故但书时,杂事来亦书时,有大事乃书月【如天王锡命】
凡公如京师及如他国,合书月,不书者,因旧史也。故夫子存其书月者,以示戒也。
凡内大夫如外常事,但书时,防葬者即书月,为葬生文也。
凡盟结二国之好,国之大事故,例书日。内盟有不书者,阙文;外盟
译人
经文中有一个字,普遍应用于各种例证,但含义各不相同,只有“人”字最为通用。凡是已成定例的,其含义各自体现在本例中。那些不能依据成例推导,又不能另外加以褒贬的,也使用“人”字,以显示其含义。这就是所谓的“即文见义”。
凡是朝见,称“人”;这是指夷狄的君主,如邾人、牟人、葛人来朝,就是这种情况。
凡是聘问,称“人”;这是指夷狄的臣子,如荆人来聘,就是这种情况。
凡是列国派使者前来,称“人”,这是指下大夫。如齐人来归还卫国宝物,郑人来输送和平之类的,就是这种情况。
凡是其他国家的盟誓、防备,称“人”,都是指没有任命卿大夫。王人则是指士。
凡是国君与其他国家的大夫盟誓,如果不是大夫的过错,都称“人”。如与宋人在宿地盟誓之类的,就是这种情况。
凡是其他国家用兵,称“人”,都是指没有任命卿大夫。宣公以前,称“人”的多是久远的事,是沿袭旧史。王人则是指士。
凡是拘捕诸侯、拘捕大夫,都称“人”,这是表示混乱的措辞。
凡是弑杀国君称“人”,是指地位低贱的人。
凡是杀大夫称“人”,是指讨伐有罪之人【说法见杀例】。
凡是杀其他国家的国君、卿大夫称“人”,都是表示混乱的措辞。
凡是放逐大夫称“人”,是指放逐有罪之人。
楚人派宜中来献防。公与齐侯平定莒国和郯国,莒人不肯。宋人与楚人讲和。晋人、齐人、宋人、卫人、郑人、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〇人、小邾人在澶渊会盟。宋国发生火灾【以上都不能依据成例推导】。
日月第十九
杜氏说:记事的人把事系于日,把日系于月,把月系于时,把时系于年。孔氏说:如隐公三年春王二月己巳日有日食,二年秋八月庚辰公与戎在唐地盟誓之类,这是事所系的年、时、月、日四者都具备的情况。史书所记载的,都应当具备这些文字,而《春秋》的经文中大多不具备,有时有时无月,有月无日,也有日不系月,月而无时的情况。考察经传中记载日期的,共六百八十一件事,自文公以上记载日期的有二百四十九件,宣公以下记载日期的有四百三十二件,计算年数大致相同,而日数却相差一倍,这是因为久远的事情遗落,与近事不同。况且其他国家的通报,有详有略,如果不以日期通报,鲁国史官无从得知日期而记载。这样的话,当时的史官也不能使日月都具备,当时就已经不具备了,夫子怎么能全部使其齐同?去掉日月,或许会损害事情的先后顺序;完备日月,则古史有所不载。自然必须旧有日期的因而详细记载,旧无日期的因而简略记载,既然自有详略,不可以作为褒贬的依据。所以《春秋》中的事都不以日月为例,以日月为义例的,只有卿大夫去世、日食这两件事而已。所以隐公元年十二月公子益师去世,传曰:“公不参与小敛,所以不记载日期。”桓公十七年十月朔日有日食,传曰:“不记载日期,是史官失察。”国君的卿佐,被称为股肱,股肱如果有亏损,还有什么比这更痛心的呢。不参与小敛,就知道国君的恩义淡薄,想要垂示警戒没有合适的言辞,可以寄托在文字上,所以特意借“日”来显示含义。日食,是天象的变化;甲乙,是历法的纪事;朔是日月相合,日食必定发生在朔日,所以史书记载日食必定记录月朔。朔日有甲乙,才可以推求是否记载日期,只有这一点而已。现在考察卿大夫去世以是否记载日期为义,这是左氏一家的说法,现在不予采纳。我认为《春秋》不以日月为例,确实如此,但应当知道褒贬在于事情本身,固然不在于日月,而记载时与日月则自有本例。所以啖、赵、发诸家关于日月之例,特别详细清晰,现在全部记载于篇中,而间有润色。
凡是国君即位,都不记载日期,因为必定是朔日。只有定公因为昭公的丧事,六月才到,所以记载日期,以表明他是在殡后即位,且记录非常之事。
凡是郊祭和庙祭,都记载日期,是敬重大事。其中有不记载日期的,是阙文。其中泛泛叙述郊庙,就不记载日期,不是因为祭祀的缘故。其中雩祭是为了记录旱灾,而不是正祭,所以有月无日。社祭自有固定的日期,其他所载的都是杂事,所以也不记载日期【指鼓用牲事】。
凡是婚礼,初纳币,迎娶女子不知是否定成,所以依聘问之例记载时。迎娶夫人到达本国,礼仪既成,所以记载月。只有庄公迎娶文姜,变文称“人”,而又记载日期。凡是其他国家因婚事而来,纳币之例记载月。
凡是内女归外,记载月;外女归外,情分不比内女,只记载时。凡是内女从夫家来的,只记载时,不比出嫁之时。凡是内女被休弃,就记载异于平常。夫人被休弃,也是如此。
凡是崩、薨、卒、葬,例规记载日期,是重视丧事。外国的葬礼多记载月,以记录得礼、失礼。
凡是诸侯来朝,是常事。只记录其时,凡是诸侯因丧事而来,就记载月。
凡是其他国家派使者来聘问,也是常事,所以只记载时,杂事来也记载时,有大事才记载月【如天王赐命】。
凡是公如京师及如其他国家,合当记载月,不记载的,是沿袭旧史。所以夫子保留其记载月的,以示警戒。
凡是内大夫如外,常事只记载时,丧葬者就记载月,是为葬生文。
凡是盟誓结二国之好,是国家大事,例规记载日期。内盟有不记载的,是阙文;外盟
多不书者,或告辞略也。其来盟及涖盟不书日者,来盟但纪其来,涖盟但纪其去也。
译大多不记载的原因,或许是因为告辞的言辞简略。至于前来结盟以及主持结盟不记载具体日期的,是因为前来结盟只记载其到来,主持结盟只记载其离去。
凡平者皆书月事轻于盟也
凡公防诸侯,皆书月,重公也。凡外诸侯防,皆但书时。凡内大夫防,大夫亦不书月。
凡公与诸侯遇,合书月,不书者,因旧史也。
凡诸侯相侵伐,例书时。凡内侵伐,当书月经。中书月者少,因旧史也。故夫子存其书月者,以示义也。凡内被侵伐,当书月经。中书月者少,义与上同。
凡内与外共侵伐义亦同上
凡围、袭、追等,用日月与侵伐并同。
凡内与外,取国邑,悉书月。重于侵伐也。
凡内外救,皆书月,切记其善也。凡内外次例,但书时。凡迁,皆书月,重于侵伐也。降、克并同此例。凡弃师殱亡,皆积久自致,非一日之事故不书日。
凡内兵入他国,例书「日」,不书「日」,史阙文也。
凡战,及败,及灭,皆书。日重事故也。
凡公自外还,至国,皆书月。内大夫至,但书时。
凡军旅杂事,唯大阅及治兵是一日之事故,书日。其余但记非常及改作,故随事轻重,或月或时,以明变常之始尔。故皆不书其日。
凡搜狩有常时,书其变,以见其失。
凡税赋,但记变常之时,不系其日月。
凡兴作,皆于农隙,但记其时,是非着矣,或书月。
凡改革书,月跻僖公,书日为上,言祭故也。
凡有年冬收后则知之故纪时
凡日食,例书朔及日,不日者,史失之;不书朔,或非朔日。凡星孛有日数,故书时;星陨有定日,故记其日。
凡地震,一日之事故,书日山崩,崩而后知,故不日。凡内灾皆书,日内事自详也。
凡外灾,或书月,或书时,莫能定知也。故外事皆略也。昭十八年夏五月壬午,宋衞陈郑灾,书日者,以四国同日有灾,天下之所异,故可得而书也。
凡水旱皆书时者,为其久乃成灾,故不可书日月也。凡不雨皆书月,既不成灾,但记其若干月不雨尔。凡大雨雪、雨雹,俱书时,或并书月。隠九年三月【今之正月】癸酉大雨震电,庚辰大雨雪,书日者,言震后复雪,举其异,且与震相近也。桓八年冬十月【今八月】雨雪,记非时也。昭三年冬大雨雹,四年春正月【今十一月】大雨雹,亦记非时也。凡震不书大雨,震电为大雨雪书也。僖十五年九月己卯晦震夷伯之庙,书者义见本传,书日又书晦,义见后。凡无冰记时,五行志曰:水旱之灾,寒暑之变,天下皆同,故曰无冰天下异也。成元年二月【今十二月】无冰,记甚也。周失之舒,秦失之急,故周衰无寒嵗,秦亡无燠年。
十二月【今十月】陨霜,不杀草,李梅实,冬燠也。十月【今八月】陨霜,杀菽,记其早也。故皆月。
凡螽灾多书时,明累月有之,不在一月也。其书月者,即当月有之,不连月也。
凡禽兽蜚蜮之类,但记其异,故不假日月也。《五行志》曰:鸲鹆,夷狄之禽,来至中国,不穴而巢,隂居阳位。顔师古曰:今之鸲鹆,中国皆有,依《周官》而言,但不逾济水尔。左氏以为鲁所常无,故异而书之。而此云夷狄之禽,未喻其意。又此鸟本亦巢居,不皆穴处也。书「巢」者,着其居止;「字乳不即去」也。禽鸟得气之先,与杜鹃鸣于洛阳同义。螽、螟、蝝、蜚为害稼而书也。蜮不常有之物,防虽常兽,而此时暴多,皆异故书之。
凡嵗饥年终之事故不系于日月也,皆以冬后书之。庄七年秋,麦成之时,而禾始苗,书「无麦苗」,以见水灾甚也。二十八年冬,禾成之时,而麦先不登,书「大无麦禾」,以见嵗歉甚也。
凡弑君,皆书日,大其事也。杀他国君,亦然。
凡外杀公子大夫,皆书时,降于君也。内刺公子大夫,即书日,比之卒也。
凡执诸侯,皆书月。凡诸侯执他国大夫,皆书时。若执鲁大夫,即书月。
凡天王出鲁公夫人孙皆书月
凡诸侯出奔,皆书月。大夫奔及逃叛,但书时。内大夫奔,即书月。
凡天王归入例,书月【此鲁不定,知王室事故,但书月;王史当书日也】诸侯归入纳,亦然。大夫归入,但书时。
凡不合书月而书月者,为事连同月下文有大事,须书月。如隐元年冬
译凡是平定之事,都记载月份,这是因为其重要性轻于盟会。
凡是国君与诸侯相会,都记载月份,这是为了尊重国君。凡是外诸侯相会,只记载季节。凡是内大夫相会,大夫也不记载月份。
凡是国君与诸侯相遇,按理应记载月份,不记载的,是因为沿袭旧史。
凡是诸侯相互侵伐,惯例记载季节。凡是内侵伐,应当记载月份。其中记载月份的较少,是因为沿袭旧史。所以孔子保留那些记载月份的,以显示其义理。凡是内被侵伐,应当记载月份。其中记载月份的较少,义理与上述相同。
凡是内与外共同侵伐,义理也与上述相同。
凡是围城、偷袭、追击等,使用日或月的规则与侵伐相同。
凡是内与外攻取城邑,都记载月份。这比侵伐更重。
凡是内外救援,都记载月份,这是为了深切记述其善行。凡是内外驻扎,惯例只记载季节。凡是迁徙,都记载月份,这比侵伐更重。投降、攻克都与此例相同。凡是军队溃败、死亡,都是长期积累所致,不是一日之事,所以不记载日期。
凡是内兵进入他国,惯例记载“日”,不记载“日”的,是史官遗漏了文字。
凡是作战,以及战败,以及灭国,都记载日期,这是因为事情重大。
凡是国君从外返回,到达国内,都记载月份。内大夫到达,只记载季节。
凡是军旅杂事,只有大阅兵和整治军队是一日之事,所以记载日期。其余只记录非常之事及改制,所以根据事情轻重,或记月份或记季节,以表明变常之始罢了。所以都不记载日期。
凡是搜狩有固定时节,记载其变异,以显示其过失。
凡是税赋,只记录变常之时,不关联其日月。
凡是兴修工程,都在农闲之时,只记录其季节,是非就显而易见了,有时也记载月份。
凡是改革,记载月份;跻僖公,记载日期为上,这是为了说明祭祀的缘故。
凡是有年份,冬季收获之后,就知道季节,所以只记载季节。
凡是日食,惯例记载朔日及日期,不记载日期的,是史官失误;不记载朔日的,或许不是朔日。凡是星孛有日期数,所以记载季节;星陨有确定日期,所以记载其日。
凡是地震,是一日之事,所以记载日期;山崩,是崩塌之后才知道,所以不记载日期。凡是内灾都记载日期,内事自然详细。
凡是外灾,或记载月份,或记载季节,不能确定知晓。所以外事都简略。昭公十八年夏五月壬午,宋、卫、陈、郑发生火灾,记载日期,是因为四国同日有灾,天下视为异常,所以可以记载。
凡是水旱都记载季节,是因为它们持续很久才成灾,所以不能记载日月。凡是不下雨都记载月份,既然不成灾,只是记录多少个月不下雨罢了。凡是大雨雪、雨雹,都记载季节,有时也并记月份。隐公九年三月【今之正月】癸酉大雨震电,庚辰大雨雪,记载日期,是说震电之后又下雪,列举其异常,且与震电相近。桓公八年冬十月【今八月】雨雪,记录非时之象。昭公三年冬大雨雹,四年春正月【今十一月】大雨雹,也是记录非时之象。凡是不记载大雨的震电,是为大雨雪而记载的。僖公十五年九月己卯晦,震夷伯之庙,记载的缘故见本传,记载日期又记载晦,义理见后。凡是无冰,记载季节,《五行志》说:水旱之灾,寒暑之变,天下都相同,所以说无冰是天下异常。成公元年二月【今十二月】无冰,记录其严重。周朝失之舒缓,秦朝失之急迫,所以周朝衰微时无寒冷之年,秦朝灭亡时无温暖之年。
十二月【今十月】降霜,不杀草,李梅结果,这是冬季温暖。十月【今八月】降霜,杀死豆类,记录其过早。所以都只记载月份。
凡是螽灾多记载季节,说明连续多月都有,不在一个月内。其中记载月份的,就是当月有,不连续多月。
凡是禽兽蜚蜮之类,只记录其异常,所以不借助日月。《五行志》说:鸲鹆,是夷狄的禽鸟,来到中国,不穴居而巢居,阴居阳位。颜师古说:现在的鸲鹆,中国都有,依据《周官》而言,只是不越过济水罢了。左氏认为这是鲁国常无的,所以视为异常而记载。而这里说是夷狄的禽鸟,未能理解其意。又此鸟本来也巢居,不都穴居。记载“巢”,是表明其居止;“字乳不即去”也。禽鸟得气之先,与杜鹃鸣于洛阳同义。螽、螟、蝝、蜚因为危害庄稼而记载。蜮是不常有的东西,防虽然是常兽,但此时突然增多,都是异常所以记载。
凡是岁饥,是年终之事,所以不关联日月,都在冬后记载。庄公七年秋,麦子成熟之时,而禾苗刚开始生长,记载“无麦苗”,以显示水灾严重。二十八年冬,禾苗成熟之时,而麦子先未收获,记载“大无麦禾”,以显示岁歉严重。
凡是弑君,都记载日期,这是为了大事。杀他国君主,也是如此。
凡是外杀公子大夫,都记载季节,这是降于君主。内刺公子大夫,就记载日期,这是比照卒礼。
凡是执拿诸侯,都记载月份。凡是诸侯执拿他国大夫,都记载季节。如果执拿鲁大夫,就记载月份。
凡是天王、鲁公、夫人、孙,都记载月份。
凡是诸侯出奔,都记载月份。大夫奔逃及叛逃,只记载季节。内大夫奔逃,就记载月份。
凡是天王归入,惯例记载月份【此鲁不定,知王室事故,只记载月份;王史应当记载日期】诸侯归入纳,也是如此。大夫归入,只记载季节。
凡是不应记载月份而记载月份的,是因为事情连同下文有大事,必须记载月份。如隐公元年冬
十二月,祭伯来,不合书月,为下文公子益师卒书也。合书月而不书者,为同月上文已有事。如庄元年,王使荣叔来锡桓公命,合书月为同月上文已书冬十月,陈侯林卒,不可重言冬十月,故也。他皆放此。传曰:凡日事而遇晦朔,则书正厯数也。如僖十五年已卯晦,震夷伯之庙;僖十六年戊申朔,陨石于宋;五成十六年甲午晦,战于鄢陵,是也。
译十二月,祭伯前来,按理不应记载月份,是为了下文记载公子益师去世而书写的。如果应当记载月份却没有记载,是因为同月的上文已经记载了事件。例如庄公元年,周王派遣荣叔前来赐予桓公册命,本应记载月份,但因为同月的上文已经记载了“冬十月,陈侯林去世”,不能重复说“冬十月”,所以如此。其他情况都与此相同。《春秋传》说:凡是按日记载的事件,如果遇到晦日或朔日,就记载正确的历数。例如僖公十五年己卯晦日,地震震坏了夷伯的庙宇;僖公十六年戊申朔日,陨石落在宋国;成公十六年甲午晦日,在鄢陵作战,都是这样的例子。
阙文阙疑第二十
夫史阙文,多闻阙疑,圣人之训也。后之説经者,类不能阙于其所当阙,以至于强通其所不可通。葢《春秋》尤甚,《春秋》其文则史,而传者三家,即三家经文已不胜互异。葢古书口传,或以音近而致譌;简防篆书相承,或以字体相似而转写成误。此犹可以考质而择其所从。至于经之所书如此,而传之所説如彼,有必不可合者,而必欲説以合之,则有反为经之害者矣。此后儒之病也。今因啖赵所録,而更讨论之,以为此篇。
桓元年春王正月 三年春正月
按《春秋》书“王正月”者,谓周之正月,以别于夏正云尔,无他义也。桓公三年不书“王”,公谷二家始有无王之説。公羊家曰:“无王者,以见桓公无王而行也。”十年有王者,数之终也。十八年有王者,桓公之终也。谷梁曰:“元年有王,所以治桓也。二年书‘王正’,与夷之卒也。”程子胡氏大意不易其无王之説。赵伯循氏则直谓元年、二年、十年、十八年有王,皆为后人误加之,甚矣,其不知阙文之过也。程子以为,若为阙文,安得一公十四年皆不书“王”?按《春秋》,余公不书“王者”亦多,宣公篡位而不去其“王”,又何耶?桓公四年无秋冬,七年无秋冬。
公羊家曰:去二时者,桓公无王,天子不能讨,反下聘之【四年夏天王使宰渠伯纠来聘】故去二时以见贬。胡氏谓:赏以春夏,刑以秋冬,象天道也。桓臣弑君,弟弑兄,而天讨不加,是阳而无隂,嵗功不成,故特去秋冬二时以志当世之失刑也。此义同无王。夫谓去一字以见褒贬,已非圣人之意,而况去王去天时乎?昭十年不书冬,定十四年不书冬,又何説乎?西畴崔氏曰:《春秋》桓四年、七年无秋冬,定十四年无冬,桓十七年书夏五而阙月,庄二十二年书夏五月而阙其事,僖二十八年书壬申而不系之月,桓十年书五月而不系之夏,昭十二年书十二月而不系之冬,与郭公、仲孙忌及凡日食而不系朔与日者,皆阙也。
桓五年甲戌己丑陈侯鲍卒
甲戌下有阙文,赵氏谓当纪陈佗作乱之事,而逸其事,空存其日。左氏乃曰:“再赴也。”公羊曰:“何以二日卒之?怴也【狂也】甲戌之日亡,己丑之日死,而得君子疑焉,故以二日卒之。皆由不知阙文之义,而妄説尔。
隐二年以后无正月
春秋诸公首年皆具元年春王正月,惟定公元年不书正月。光儒以为定无正始,故阙之也。隐公二年以后无正者,隐不自以为正也。元年有正,所以正隐之当立也。按定公元年不书正月者,公即位在六月故也,详见本传。隐公不自以为正,然防盟侵伐,一以君礼行矣。何独废正月以见让德耶?据《春秋》书“春王正月”者九十三,“春王二月”者二十一,“春王三月”者十九。事在正月则书正月,事在二月则书二月,事在三月则书三月。止书“春”不书“月”者九十六,事在所略,不必书月也。似非有意于其问,无事亦具首时者,时具然后成嵗也。以四时毕具,无事犹举首时,则知桓公之世无去秋冬之义矣。秋冬不可去,则正月不可阙矣。桓一公十四年无王,隐二年以后无正,阙文不敢定,阙疑可也。
子野卒
赵氏曰:「子般、子赤以被弑,故不书地;义与隐同。子野非被杀,而亦不书地,阙文也。」
楚子麋卒
据传实弑经传不合当阙疑
楚公子比自晋归于楚,弑其君,防于干谿。楚公子弃疾杀公子比。
据传首恶实在弃疾详见本传
晋弑其君州蒲
晋灵公、晋厉公之无道,同赵穿弑灵公而意出,赵盾程滑弑厉公而命出,栾书、中行偃。春秋书法不同,恐有微意,但非学者所可易言,当阙疑尔。
郑伯使宛来归邴
作邴是左氏作祊譌地名无祊
盟于曲池
曲池公羊作▯蛇字,音两通。曲有区音,蛇有貤音。又池蛇俱有沱音。
公防齐侯于蒿
蒿公羊作鄗,左氏作艾。啖氏云:「若是艾,不应误为蒿;若从蒿而误,则得为鄗,不得为艾也。」
仲子
仲子
译阙文阙疑第二十
史官对于缺失的文字予以保留,对于多闻而存疑的事情予以保留,这是圣人的教诲。后世解说经书的人,大都不能在应当保留缺失的地方予以保留,以至于强行疏通那些不可疏通之处。大概《春秋》尤其严重,《春秋》的文字本是史官所记,而解说它的有三家,即便这三家的经文本身已经互不相同。大概古书靠口耳相传,有的因为读音相近而导致错误;竹简和篆书代代相传,有的因为字体相似而转写造成错误。这些还可以通过考证来抉择所从。至于经文所记载是这样,而传文所解说却是那样,有必然不能吻合的地方,却一定要解说使之吻合,那么就有反而损害经文的了。这是后世儒者的弊病。现在依据啖助、赵匡所记录的内容,进一步讨论,写成这一篇。
桓公元年春王正月 三年春正月
查《春秋》记载“王正月”,是说周朝的正月,用来区别于夏朝的历法而已,没有其他的含义。桓公三年不记载“王”,《公羊传》和《谷梁传》两家才开始有无王的说法。《公羊传》说:“不记载王,是为了显示桓公无王而行事。”十年记载了王,是因为十年的终结。十八年记载了王,是因为桓公生命的终结。《谷梁传》说:“元年记载王,是用来匡正桓公的。二年记载‘王正’,是因为公子夷的去世。”程子、胡安国的主要意思没有改变这种无王的说法。赵伯循则直接认为元年、二年、十年、十八年记载王,都是后人错误添加的,他不知道阙文的过错太严重了。程子认为,如果是阙文,怎么能够一个公十四年都不记载“王”呢?查《春秋》,其他公不记载“王”的也很多,宣公篡位却不删去“王”,又为什么呢?桓公四年没有秋、冬,七年没有秋、冬。
《公羊传》说:删去两个季节,是因为桓公无王,天子不能讨伐,反而派使者下聘【四年夏天王派宰渠伯纠来聘】,所以删去两个季节以示贬斥。胡安国说:赏赐在春夏,刑罚在秋冬,这是效法天道。桓公臣子弑君,弟弟弑兄,而天子的讨伐没有加身,这是只有阳而没有阴,年成的功绩没有完成,所以特意删去秋冬两个季节来记录当时刑罚的缺失。这个意义和无王相同。说删去一个字来显示褒贬,已经不是圣人的本意了,何况是删去王和天时呢?昭公十年不记载冬,定公十四年不记载冬,又怎么解释呢?西畴崔氏说:《春秋》桓公四年、七年没有秋、冬,定公十四年没有冬,桓公十七年记载夏五而缺失月份,庄公二十二年记载夏五月而缺失事件,僖公二十八年记载壬申而不连系月份,桓公十年记载五月而不连系夏,昭公十二年记载十二月而不连系冬,以及郭公、仲孙忌以及凡是日食而不连系朔日和具体日期的,都是阙文。
桓公五年甲戌己丑陈侯鲍卒
甲戌下面有阙文,赵氏认为应当记载陈佗作乱的事情,而遗漏了事件,空留下了日期。《左传》却说:“是两次报丧。”《公羊传》说:“为什么用两天记载死亡?是疑惑【狂乱】甲戌那天逃亡,己丑那天死亡,君子对此疑惑,所以用两天记载死亡。这都是因为不知道阙文的含义,而胡乱解说罢了。
隐公二年以后无正月
《春秋》各公的首年都具备元年春王正月,只有定公元年不记载正月。光儒认为定公没有正始,所以阙省。隐公二年以后没有“正”字的,是因为隐公不自认为正统。元年有“正”字,是用来匡正隐公应当即位。查定公元年不记载正月,是因为定公在六月即位,详见本传。隐公不自认为正统,然而会盟侵伐,完全按照君主的礼仪行事了。为什么唯独废除正月来显示谦让的德行呢?根据《春秋》记载“春王正月”的有九十三处,“春王二月”的有二十一处,“春王三月”的有十九处。事情发生在正月就记载正月,发生在二月就记载二月,发生在三月就记载三月。只记载“春”不记载“月”的有九十六处,事情在所省略,不必记载月份。似乎不是有意在其中,即使没有事情也具备首时,时节具备然后才构成一年。因为四季都具备,没有事情也举出首时,就知道桓公时代没有删去秋冬的意义了。秋冬不可删去,那么正月也不可阙省了。桓公十四年无王,隐公二年以后无正,阙文不敢断定,存疑是可以的。
子野卒
赵氏说:“子般、子赤因为被弑杀,所以不记载地点;意义与隐公相同。子野没有被杀,也不记载地点,是阙文。”
楚子麋卒
根据传文实际是弑君,经文与传文不合,应当存疑。
楚公子比从晋国回到楚国,弑杀了他的国君,在干谿会盟。楚公子弃疾杀了公子比。
根据传文首恶实在弃疾,详见本传。
晋弑其君州蒲
晋灵公、晋厉公的无道,相同的是赵穿弑杀灵公而意图出于赵盾,赵盾、程滑弑杀厉公而命令出于栾书、中行偃。《春秋》书法不同,恐怕有微妙的含义,但这不是学者所能轻易言说的,应当存疑。
郑伯使宛来归邴
写作邴是《左传》写作祊的错误,地名没有祊。
盟于曲池
曲池《公羊传》作〇蛇字,读音两通。曲有区音,蛇有貤音。又池蛇都有沱音。
公会齐侯于蒿
蒿《公羊传》作鄗,《左传》作艾。啖氏说:“如果是艾,不应该误作蒿;如果从蒿而误,那么可以成为鄗,不可以成为艾。”
仲子
仲子
一人传家互异,公羊、左氏皆以为桓公之母,谷梁则以为惠公之母。孝公之妾,啖赵以文公九年书“秦人来归僖公成风之赗”,成风系于僖公,所谓母以子氏也。此惠公仲子正与彼同,故坚主谷梁之説,固为有见。然惠公之母既称仲子,而桓公之母为惠公之妾者,又称仲子,妇妾同主妣之号,可乎?故程、胡二家但论天王下赗诸侯之妾,坏法乱纪,其义正大于此等▯▯,皆在所略,可谓卓然之见矣。礼,诸侯一娶九女,元妃卒则次妃摄行内事【所谓继室】无再娶之礼。鲁惠公违礼再娶,妄托祯祥,所以啓后日之乱也。仲子非夫人,则何母贵之有?仲子非夫人,则桓公非嫡子,又何“子以母贵”之有?非嫡子而为君者,妾母皆不得称夫人,又何“母以子贵”之有?仲子生而有文,在其手曰“为鲁夫人”,与成季生而有
译关于一人传家说法互异,公羊、左氏都认为仲子是桓公之母,谷梁则认为仲子是惠公之母。孝公的妾室,啖赵以文公九年记载“秦人来归僖公成风之赗”为例,成风依附于僖公,这就是所谓的母以子氏。这惠公的仲子正与彼相同,所以坚决主张谷梁的说法,确实是有见识的。然而惠公之母既然称为仲子,而桓公之母作为惠公的妾室,又称仲子,妻妾共用主妣的称号,可以吗?所以程、胡两家只论说天王下赗诸侯之妾,败坏法度、扰乱纲纪,其义理正当大于此等〇〇,都在所忽略,可以说是卓越的见解了。礼制规定,诸侯一娶九女,元妃去世则次妃代行内政【所谓继室】,没有再娶的礼制。鲁惠公违背礼制再娶,妄托祯祥,所以开启了日后的祸乱。仲子不是夫人,那么有什么母贵之说?仲子不是夫人,那么桓公就不是嫡子,又有什么“子以母贵”之说?不是嫡子而成为国君的,妾母都不能称为夫人,又有什么“母以子贵”之说?仲子生下来手上有纹路,在她手上写着“为鲁夫人”,与成季生下来而有
文在其手,曰友,二事相类,葢皆诬也。按成季之将生也,桓公卜之,曰:“男也,其名曰友。”及生,而果有文在手,曰友,是何神也?筮辞有间于两社,为公室辅,季氏亡则鲁不昌之语。桓公以仲子手文得国,而三桓效之,为此语尔。公及邾仪父盟于蔑。
谷梁曰:「不日,其盟渝也。」谓七年伐邾也。然则书「日盟」者,皆不渝乎?
郑伯克段于鄢
据事只是举兵伐之,段不胜而出奔尔。郑伯之志在于杀,不杀未可逆探。公谷之言皆过矣。左氏又谓遂寘姜氏于城颍而誓之曰:「不及黄泉,无相见也。」啖氏曰:「按庄公云『姜氏欲之,焉辟害』,又曰『不义不昵,厚将崩』,此皆辟恶名矣,岂肯子囚母乎?」愚按庄公此二语,据东莱诸公之论,正谓其有养成其恶之心,未见其避恶名也。使庄公裁以大义,蚤为之所,岂不可避恶名乎?颍考叔之事与茅焦相类,囚母之恶,恐大国之议其后也。茅焦之于秦始皇,持而刼之;颍考叔之于庄公,微而动之。葢皆有所窥而入,非漫然也。阙地之迁,或者咎其不能推明天性之爱,使母子全恩依旧不出于真理。然庄公之悔,亦果真理乎?
赤归于曹郭公
公谷皆云赤者,葢郭公也。赤者,曹公子。郭公自是阙文,其文义俱不相关也。
僖七年秋七月,公防齐侯、宋公、陈世子欵盟于甯母。
左氏《陈世子欵》下,又有《郑世子华》,误加之也。
葬我小君敬嬴
公谷作「顷熊」,赵氏曰:「顷是恶諡,宣公岂肯加之于其母两定姒?」
襄四年七月,夫人姒氏薨。八月,葬我小君定姒。此定姒,襄公妾母也。姒,公羊氏作弋。定十五年七月,姒氏卒。九月,葬定姒。此定姒,哀公妾母也。姒,谷梁氏作弋。襄、哀越世未久,不应两姒同諡。公羊则以在襄者为弋,在哀者为姒。谷梁则以在襄者为姒,在哀者为弋。恐三传必有一误,必有一是。
后定姒,哀公之母,定公之妾。妾諡同于夫,相次薨,同月葬。
大卤
昭元年,晋荀吴帅师败狄于太原。原,左氏经作“卤”,传作“原”;二传经作“原”,传作“卤”,与左氏正相反,未知谁是。据是举以崇卒而胜。将战,魏舒曰:“彼徒,我车,所遇又阨,请皆卒,自我始。”乃毁车以为行,则大卤必险陥,不可以车。之地恐非晋阳近地。如诗“薄伐猃狁,至于太原”,説者亦指晋阳,不知古之太原乃今固原尔。晋之大卤败狄之处,亦恐非今太原。
吴入郢
当云吴入楚,左氏作郢误也。据入人之国都,当称国,楚之郢犹晋之绛也。当曰入晋,不曰入绛也。
右举大略,不能尽也。知者尚详考焉。
春秋凡例巻下
<经部,春秋类,春秋辑传》>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辑传卷一
明 王樵 辑
杜氏曰:「春秋者,鲁史记之名也。记事者,以事系日,以日系月,以月系时,以时系年,所以系逺近,别同异也。故史之所记,必表年以首事。年有四时,故错举以为所记之名也【杨氏勋曰:「春秋者,史官编年记事。年有四时之序,春先于夏,秋先于冬,故举春秋二字以包之。贾逵云:『取法隂阳之中』,知不然者,以《孝经》云:『春秋祭祀以时思之』,岂是取法隂阳之中?故知非也。《玉藻》云:『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左史所书,春秋是也;右史所书,《尚书》是也。则春秋立名,必是仲尼以往,三代以来,不审谁立之耳】韩宣子适鲁,见《易》象与鲁《春秋》,曰:「周礼尽在鲁矣。」韩子所见,葢周之旧典礼经也。周衰官失其守,仲尼因鲁史防书,成文考其真伪,而志其典礼,上以遵周公之遗制,下以明将来之法。隠公
左传》惠公元妃孟子,孟子卒,继室以声子生隠公【声諡也,益孟子之侄娣也。诸侯始娶,则同姓之国以侄娣媵。元妃死,则次妃摄治内事,犹不得称夫人,故谓之继室】宋武公生仲子,仲子生而有文在其手,曰“为鲁夫人”,故仲子归于我,生桓公而惠公薨【言归鲁而生男,惠公不以
译文字在他手上,写着“友”字,这两件事性质相似,大概都是诬妄之辞。查考成季将要出生时,桓公为他占卜,说:“是男孩,他的名字叫友。”等到出生,果然手上有文字,写着“友”,这是多么神奇啊!筮辞中有“在两社之间,作为公室的辅佐,季氏灭亡则鲁国不会昌盛”的话语。桓公因为仲子手上有文字而获得君位,三桓效仿他,才编造了这些话罢了。鲁桓公和邾仪父在蔑地结盟。
《谷梁传》说:“不记载日期,是因为盟约后来被违背了。”指的是鲁桓公七年攻打邾国这件事。那么,凡是记载了日期的盟约,就都没有被违背吗?
郑伯在鄢地战胜共叔段
根据史实,只是出兵讨伐他,共叔段战败而逃亡罢了。郑伯的心意在于杀死他,没有杀死之前,不可预先推测。《公羊传》和《谷梁传》的说法都过分了。《左传》又说于是把姜氏安置在城颍,并发誓说:“不到黄泉,不再相见。”啖氏说:“查考庄公说‘姜氏想要这样,哪里能避免祸害’,又说‘不义不亲,势力雄厚也将崩溃’,这都是为了躲避恶名,难道肯囚禁自己的母亲吗?”我查考庄公这两句话,依据东莱吕氏等人的议论,正是说他存有养成共叔段恶行的心理,并没有看出他在躲避恶名。假如庄公当时裁断以大义,早点处置共叔段,难道不能躲避恶名吗?颍考叔的事情与茅焦类似,囚禁母亲的恶行,恐怕大国会非议他的后代。茅焦对待秦始皇,是持剑胁迫他;颍考叔对待庄公,是委婉地触动他。大概都是有所窥探而入,并非随意而为。挖地至黄泉而相见的迁徙,或许有人指责他不能推明天性之爱,使母子保全恩情,依旧不符合真理。然而庄公的后悔,也真的是出于真理吗?
赤回到曹国,郭公
《公羊传》和《谷梁传》都说赤,大概是郭公。赤,是曹国的公子。郭公自是阙文,其文义都不相关。
僖公七年秋七月,鲁僖公在甯母防备齐侯、宋公、陈世子欵结盟。
《左传》在《陈世子欵》下面,又有《郑世子华》,是错误添加的。
安葬我们的小君敬嬴
《公羊传》和《谷梁传》作“顷熊”,赵氏说:“顷是恶谥,宣公怎肯加给他的母亲两定姒?”
襄公四年七月,夫人姒氏去世。八月,安葬我们的小君定姒。这个定姒,是襄公的妾母。姒,《公羊传》作弋。定公十五年七月,姒氏去世。九月,安葬定姒。这个定姒,是哀公的妾母。姒,《谷梁传》作弋。襄公、哀公相隔世代不久,不应该两个姒氏有相同的谥号。《公羊传》则认为在襄公时的作弋,在哀公时的作姒。《谷梁传》则认为在襄公时的作姒,在哀公时的作弋。恐怕三传中必有一误,必有一是。
后来的定姒,是哀公的母亲,定公的妾。妾的谥号与丈夫相同,相继去世,同月安葬。
大卤
昭公元年,晋国荀吴率领军队在太原击败狄人。原,《左传》经文作“卤”,传文作“原”;《公羊传》《谷梁传》经文作“原”,传文作“卤”,与《左传》正好相反,不知道谁对。根据这次战役以步兵取胜而胜。将要交战时,魏舒说:“他们是步兵,我们是车兵,所遇到的又是险隘之地,请都改为步兵,从我开始。”于是毁坏战车改为步兵行列,那么大卤必定是险陷之地,不可以用车兵。这个地方恐怕不是晋阳附近。如《诗经》“薄伐猃狁,至于太原”,解说者也指晋阳,不知道古代的太原乃是现在的固原。晋国大卤击败狄人的地方,恐怕也不是现在的太原。
吴国进入郢都
应当说吴国进入楚国,《左传》作郢是错的。根据进入别人的国都,应当称国名,楚国的郢都犹如晋国的绛都。应当说进入晋国,而不说进入绛都。
以上列举大略,不能详尽。明智的人尚请详细考证。
春秋凡例卷下
<经部,春秋类,春秋辑传》>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辑传卷一
明 王樵 辑
杜氏说:“春秋,是鲁国史书的名称。记事者,用事系于日,用日系于月,用月系于时,用时系于年,所以联系远近,区别同异。因此史官所记载的,必定标明年份以作为事件的开头。一年有四季,所以交错举出春秋作为所记载的名称【杨氏勋说:‘春秋,是史官编年记事。一年有四季的顺序,春在夏前,秋在冬前,所以举出春秋二字来概括。贾逵说:‘取法阴阳之中’,知道这是不对的,因为《孝经》说:‘春秋祭祀以时思之’,难道是取法阴阳之中吗?所以知道不是。《玉藻》说:‘行动则左史书写,言语则右史书写’,左史所写的,是春秋;右史所写的,是《尚书》。那么春秋立名,必定是仲尼以前,三代以来,不知道是谁创立的】韩宣子到鲁国,见到《易》象和鲁《春秋》,说:‘周礼全在鲁国了。’韩宣子所见的,大概是周的旧典礼经。周朝衰微,官职失去职守,仲尼依据鲁国史官的草稿,考订其真伪,而记载其典礼,上以遵循周公的遗制,下以阐明将来的法度。隐公
《左传》说惠公的原配夫人孟子,孟子去世,以声子为继室,生下隐公【声是谥号,是孟子的侄娣。诸侯初次娶妻,则同姓的国家以侄娣陪嫁。原配夫人去世,则次妃摄理内事,尚不得称为夫人,所以称为继室】宋武公生下仲子,仲子出生时手上有文字,写着“为鲁夫人”,所以仲子嫁给我,生下桓公而惠公去世【说嫁到鲁国而生下男孩,惠公不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