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经本义卷十一
不为长子三年者,明父之重长子,以其当为祢后也。其所继者,于父则祢,于子则祖也。二説最明。华天沐曰:「父之适子即得为长子三年,故《家礼》亦但云父为适子当为后者三年。然必父没,然后得为其长子重服。」徐原一曰:「长子受祖宗之重,故为之服三年重服,则所以定名分,窒乱源,用意深矣。」《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并同。《孝慈録》改齐衰不杖期,今律文因之】
译不为长子服丧三年的原因,是为了彰显父亲对长子的重视,因为长子应当作为父亲的继承人。长子所继承的身份,对于父亲来说是祢(亡父),对于儿子来说是祖。这两种说法最为明确。华天沐说:“父亲的嫡子就可以为长子服丧三年,所以《家礼》也只说父亲为应当作为继承人的嫡子服丧三年。但必须等到父亲去世之后,才能为长子服最重的丧服。”徐原一说:“长子承受着祖宗的重托,所以为他服三年的重丧,这是为了确定名分,堵塞混乱的根源,用意深远。”《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都相同。《孝慈録》改为齐衰不杖期,现在的律文沿袭了它。
为人后者
【宗子无后,则立同宗之支子为后。公羊传云:「为人后者为之子。」是也,故为之服斩。雷氏次宗曰:「此文当云『为人后者为所后之父』,阙此五字者,以其所后之父或早卒,今所后其人不定,或后祖,或后曾祖、髙祖,故阙之,见所后不定故也。」丧服传曰:「为人后者,孰后?后大宗也。大宗者,尊之统也,收族者也,不可以絶。故族人以支子后大宗也。适子不得后大宗。」又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何如而可以为之后?同宗则可为之后。何如而可以为之后?支子可也。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子戴氏圣曰:「大宗不可絶,族无庶子,则当絶父以后大宗。」范氏汪曰:「废小宗,昭穆不乱;废大宗,昭穆乱矣。先王所以重大宗也,岂得不废小宗以继大宗乎?」徐原一曰:「古礼大宗无子则立后,未有小宗无子而立后者也。自秦汉以后,世无宗子之法,凡无子者,即小宗亦为之置后。彼岂尽为继嗣之见哉?大要多为赀产耳。不知小宗无后者,古有从祖祔食之条,则虽未尝继嗣,而其祭祀固未始絶也,又何必立人为后,始可永其祭祀哉?今世之纷纷争继者,其为大宗,当断之以律例;若小宗,则举从祖祔食之礼而不为立后可也。」又曰:「《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并同。」按此当与不杖期章为人后者为其父母一条叅考】
妻为夫
【女子在室,天父;适人,则天夫。故在室为父服斩,适人则降其父服为期,而为夫服斩也。贾洺州曰:「此下四条论妇人也。」徐原一曰:「妻为夫、妾为君二条,《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并同】
妾为君
【妾卑不得与夫敌,故称其夫为君,虽士亦然】
女子子在室为父
【女子亦子也,故谓之女子子,在室未嫁者也,与不杖期章适人者对言。徐原一曰:「《开元礼》、《书仪》、《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并同,《政和礼》统于子为父内】
子嫁反在父之室,为父布总、箭笄、髽、衰三年【八字郑本在上条之下今从华本】
【子女子子也,嫁反谓已嫁而被出也。女出嫁,则恩隆于夫家,故为父降服期;被出,则夫妇义絶,而恩复隆于父母家矣,故仍为父三年也。总,束髪也。康成云:「谓之总者,既束其本,又总其末也。」总布六升,长六寸。箭笄,以小竹为笄也,长尺。髽,露紒也,犹男子之括发。斩衰括发以麻,则髽亦用麻,盖以麻自顶而交于额上,却绕紒也。言衰不言裳者,妇人不殊裳也。华天沐曰:「按布总、箭笄、髽、衰,妻、妾、女子子丧服之异于男子者,绖、带、杖、屦与男子同。」徐原一曰:「《开元礼》、《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并同,《政和礼》、《书仪》无】
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其君布带绳屦【李微之曰:「『士』字条『卿』字之误,『士』,卿士也。公卿大夫仕于天子诸侯者也。众臣,众家臣也。君,谓公卿大夫也。公卿大夫厌于天子诸侯,唯家相为室老、邑宰为士,皆贵臣,得为其君服斩衰三年。其余众家臣虽服斩衰,而稍从降,谷布带则与齐衰同,绳屦则与大功同,即记大夫之臣不稽首,非尊家臣,以避君之意也。」按《政和礼》:国官为其君布带绳屦,既▯除之】
右斩衰三年【凡十条附补九条】天子诸侯父在为祖【父有废疾不任国政,不任丧事,故子受重于祖而服斩。徐原一曰:「此虽専为天子诸侯而言,然臣庶之家,父有笃疾不能执丧,而代父执祖父母丧者,均宜用此礼也。」《开元礼》迄今律文皆无】天子卿大夫适子为天子【诸侯有君道,故世子不为天子服,逺嫌也。卿大夫全乎臣者也,其适子为君服斩,不嫌也】大夫适子为君【君谓诸侯】与诸侯为兄弟者【谓大夫、士、庶凡与诸侯有五属之亲者,皆服斩,盖诸侯之尊,不可以本亲轻服服之也
译作为大宗继承人的人
【宗法中的嫡长子如果没有后代,就立同宗族的旁支子弟作为继承人。《公羊传》说:“作为大宗继承人的人,就视同是那个人的儿子。”就是这个意思,所以为他服斩衰之丧。雷次宗说:“这段文字应当说‘作为大宗继承人的人,为所继承的父亲’,缺了这五个字,是因为所继承的父亲可能早逝,现在所继承的人不确定,有的继承祖父,有的继承曾祖父、高祖父,所以省略了,这是为了表示所继承的对象不固定。”《丧服传》说:“作为大宗继承人的人,继承谁?继承大宗。大宗,是尊位的统绪,是凝聚宗族的人,不可以断绝。所以族人用旁支子弟来继承大宗。嫡长子不可以继承大宗。”又说:“为什么服三年之丧?承受重任的人必须用尊贵的丧服来服丧。什么样的人可以继承?同宗族的人可以继承。什么样的人可以继承?旁支子弟可以。为所继承者的祖父母、妻子、妻子的父母、兄弟、兄弟的儿子以及儿子服丧。”戴圣说:“大宗不可以断绝,如果宗族里没有庶子,就应当断绝父亲的关系而去继承大宗。”范汪说:“废除小宗,昭穆次序不会混乱;废除大宗,昭穆次序就混乱了。先王之所以重视大宗,难道能不废除小宗来继承大宗吗?”徐原一说:“古代礼制,大宗没有儿子就立继承人,从来没有小宗没有儿子而立继承人的。自从秦汉以后,世间没有宗子的法制,凡是没儿子的,即使是小宗也给他立继承人。他们难道都是为了延续宗嗣吗?大多是为了财产罢了。不知道小宗没有继承人的,古代有从祖祔食的条例,那么虽然没有继承宗嗣,但祭祀本来就没有断绝,又何必立人为继承人,才能永远保持祭祀呢?现在世上纷纷争夺继承权的人,如果是为了大宗,应当根据律例来裁决;如果是小宗,就实行从祖祔食的礼制而不立继承人也可以。”又说:“《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现在的律文都相同。”按:这条应当与“不杖期”章中“作为大宗继承人的人为其父母”一条参看。】
妻子为丈夫
【女子在娘家时,以父亲为天;出嫁后,就以丈夫为天。所以在娘家时为父亲服斩衰,出嫁后就降低对父亲的丧服为期年,而为丈夫服斩衰。贾洺州说:“下面四条论述的是妇人。”徐原一说:“妻子为丈夫、妾为君这两条,《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现在的律文都相同。】
妾为丈夫
【妾地位卑微,不能与丈夫平起平坐,所以称她的丈夫为君,即使是士阶层也是如此。】
在娘家未嫁的女儿为父亲
【女儿也是子女,所以称为女子子,指在娘家尚未出嫁的,与“不杖期”章中已出嫁的相对而言。徐原一说:“《开元礼》、《书仪》、《孝慈录》、《会典》、《今律文》都相同,《政和礼》归入‘子为父’一类。】
女儿出嫁后返回父亲家,为父亲服丧,用布总、箭笄、髽、衰,为期三年【这八个字郑玄本在上条之下,现在从华本。】
【女儿也是子女,嫁反是指已经出嫁而被休弃。女子出嫁,恩情侧重于夫家,所以为父亲降低丧服为期年;被休弃,则夫妇义断,而恩情又侧重于父母家了,所以仍然为父亲服三年之丧。总,是束发。郑康成说:“称为总,是因为既束住了发根,又总束了发梢。”总用六升布,长六寸。箭笄,是用小竹做的笄,长一尺。髽,是露出的发髻,如同男子的括发。斩衰括发用麻,那么髽也用麻,大概是用麻从头顶交叉到额上,然后绕住发髻。只说衰不说裳,是因为妇人不单独穿裳。华天沐说:“按布总、箭笄、髽、衰,是妻、妾、女子子丧服不同于男子的地方,绖、带、杖、屦与男子相同。”徐原一说:“《开元礼》、《家礼》、《孝慈录》、《会典》、现在的律文都相同,《政和礼》、《书仪》没有。”】
公卿大夫的众臣为他们的君主服布带绳屦【李微之说:“‘士’字是‘卿’字的误写,‘士’,指卿士。公卿大夫是仕于天子诸侯的人。众臣,指众家臣。君,指公卿大夫。公卿大夫被天子诸侯压制,只有家相、室老、邑宰为士,都是贵臣,能为他们的君主服斩衰三年。其余众家臣虽然服斩衰,但稍从降低,谷布带则与齐衰相同,绳屦则与大功相同,这就是记载大夫的臣不稽首,不是尊重家臣,而是为了避免与君主混淆的意思。”按《政和礼》:国官为他们的君主服布带绳屦,已经废除。】
以上斩衰三年【共十条,附补九条】
天子诸侯的父亲在时为祖父
【父亲有废疾不能处理国政,不能主持丧事,所以儿子承受祖父的重任而服斩衰。徐原一说:“这虽然专门针对天子诸侯而言,但臣庶之家,父亲有重病不能执掌丧事,而代替父亲执掌祖父母丧事的,都应当使用这个礼制。”《开元礼》到现在的律文都没有。】
天子卿大夫的嫡长子为天子
【诸侯有君道,所以世子不为天子服丧,是为了避嫌。卿大夫完全是臣子,他们的嫡长子为君主服斩衰,不避嫌。】
大夫的嫡长子为君主
【君主指诸侯。】
与诸侯有兄弟关系的人
【指大夫、士、庶民凡是与诸侯有五服之亲的,都服斩衰,因为诸侯的尊贵,不可以用本亲的轻服来服丧。】
】为祖后者【礼孙为祖服期,祖为孙服大功。今父卒,适孙受重于祖,故祖为适孙加服期,而适孙为祖亦加服三年也。吴氏商曰:「受重者不得以轻服服,是以孙及曾、▯其为后者,皆服三年,受重故也。」吕泾野曰:「父卒,适孙为祖父母;祖卒,为曽髙祖父母者,何?曰:父母、祖孙一体也。父丧其子,孙丧其父也。祖无子,何以有孙?孙无祖,何以有父也?父亡于祖之下,孙承于子之下矣。故祖卒,曾祖、曾孙犹父子也;曾祖卒,髙祖、▯孙犹父子也。是以承重三年也。」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并同】为曾祖后者【谓父与祖俱卒,或有废疾,而以适曾孙受重于曾祖者。徐原一曰:「为曽髙祖后二条,《开元礼》、《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并同】为髙祖后者【谓父、祖、曾俱卒,或有废疾,而以适▯孙受重于髙祖者】天子之女嫁于诸侯,诸侯之女嫁于大夫,为父【妇人不贰斩,出嫁既为夫斩,而仍为父服斩者,以尊君宜斩,不可以轻服服之也】内外宗为君【内宗,五属之女也。外宗,姑姊之女、舅之女及从女皆是也。为君服斩,不敢以其亲服服至尊也。其无服而嫁于诸臣,从为夫之君;嫁于庶人,从为国君,皆齐衰三月。】王朝之外内宗为天子,亦如之。按此九条,皆古礼见于传记注疏者。今叅考勉斋黄氏《通觧》、原一徐氏《通考》而酌存之,以补经文之阙。注疏有「诸侯之臣为王斩衰」一条,与经文「诸侯之大夫为天子繐衰」不合,故削去。至唐宋以来增改制度,各于经文本服之下注明之云】凡衰外削幅,裳内削幅,幅三袧。若齐,裳内衰外。负广出于适寸,适博四寸,出于衰。衰长六寸,博四寸。衣带下尺。衽二尺有五寸。袂属幅。衣二尺有二寸。袪尺二寸【凡者,总五服而言。外削幅者,谓缝之边幅向外;内削幅者,谓缝之边幅向内。幅三袧者,据裳而言,为裳之幅,前三幅,后四幅,每幅要中皆为三辟积也。齐,缉也。凡五服之衰,一斩四缉。缉裳者内展之,缉衰者外展之。负,负版也,谓以一方布置于背上,上畔缝着领,下畔则垂放之也。辟领向外谓之适。负之广,以出于适旁一寸为度也。博,广也。谓于当领之处,不裁去其布,但反折之以向外,而各出于肩上之两旁,左右皆广四寸也。衰博四寸,当心。辟领左右各四寸,则当中濶八寸矣;皆反折向外,则出于衰外左右各六寸矣。衰缀于外衿之上,长六寸,博四寸,广长当心也。前有衰,后有负版,在右有辟领,孝子哀戚,无所不在也。衣,即衰也;带,即要绖也。衣长出带下一尺,使可掩裳际。此举上衣之度而言,盖人身有长短,不可概以尺寸计之,止于束带之处,其下仍长一尺为度也。衽,衿交也。用布一幅长二尺五寸,斜裁之为二,施于领下作内外衿,狭头向上以承领,广头向下与衣齐。盖缀于衣身之旁,在左者为外衽,在右者为内衽也。属,犹连也。古者衣袂皆属幅,而特言之者,嫌凶服之制或异于吉也。衣者,自袂之本及衣身而言之也。大凡布幅二尺二寸,故在衣身得二尺二寸,属幅又二尺二寸,共得四尺四寸也。则此袂之长亦如深衣之袂,可反屈之及肘矣。袪,袖口也。袂广二尺二寸,而袪尺二寸,亦谓圆杀一尺,似深衣之袪也。贾洺州曰:「哀之言摧,孝子有哀摧之志也。负者,负荷其悲哀在背也。适者,以人子哀戚之情,専适于父母,不兼念余事也。」敖君善曰:「五服之属,及锡与疑,皆以衰为名,则是凡凶服、吊服,无不有此衰矣。其辟领亦当同之。若负版,则惟孝子乃有之。孔子式负版者,以其服最重故耳。」郑康成曰:「袪尺二寸,足以容中人之并两手。吉时拱尚左手,丧时拱尚右手】斩衰三升,三升有半,其冠六升,以其冠为受,受冠七升【三升,正服也;三升半者,义服也。布八十缕为升。受,既▯后受服也。凡丧服所以表哀,哀有盛时、杀时,服乃随哀以降杀,故
译作为祖父后嗣的【礼制规定孙为祖父服期年之丧,祖父为孙服大功之丧。如今父亲去世,嫡长孙承受为祖父主丧的重任,所以祖父为嫡长孙加重服期年之丧,而嫡长孙为祖父也加重服三年之丧。吴氏商说:「承受重丧的人不能用轻丧服来服丧,因此孙以及曾孙、高孙作为后嗣的,都服三年之丧,是因为承受重丧的缘故。」吕泾野说:「父亲去世,嫡长孙为祖父母服丧;祖父去世,为曾高祖父母服丧,为什么呢?回答说:父母与祖孙是一体的。父亲失去儿子,就像孙失去父亲一样。祖父没有儿子,哪里会有孙子?孙子没有祖父,哪里会有父亲?父亲在祖父之下亡故,孙子在儿子之下承继。所以祖父去世,曾祖父与曾孙如同父子;曾祖父去世,高祖父与高孙如同父子。因此承受重丧服三年。」徐原一说:《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现在的律文都相同】作为曾祖父后嗣的【指父亲与祖父都去世,或者有残疾,而由嫡长曾孙承受为曾祖父主丧重任的情况。徐原一说:「作为曾高祖后嗣这两条,《开元礼》、《家礼》、《孝慈录会典》、现在的律文都相同】作为高祖父后嗣的【指父亲、祖父、曾祖父都去世,或者有残疾,而由嫡长高孙承受为高祖父主丧重任的情况】天子之女嫁给诸侯,诸侯之女嫁给大夫,为父亲【妇人不能有两个斩衰之服,出嫁后已经为丈夫服斩衰,而又为父亲服斩衰,是因为尊崇君主应当服斩衰,不能用轻丧服来服丧】内外宗族为君主【内宗,是五服内的女性亲属。外宗,是姑母、姐姐的女儿,舅舅的女儿以及堂姐妹的女儿等。为君主服斩衰,不敢用亲属的丧服来服至尊之丧。那些没有丧服而嫁给各位臣子的,跟随为丈夫的君主服丧;嫁给平民的,跟随为国家君主服丧,都服齐衰三月。】王朝的内外宗族为天子,也像这样。按这九条,都是古礼见于传记注疏中的。现在参考勉斋黄氏的《通解》、原一徐氏的《通考》而斟酌保留,以补充经文的缺失。注疏中有「诸侯的臣子为天子服斩衰」一条,与经文中「诸侯的大夫为天子服缌衰」不合,所以删去。至于唐宋以来增改的制度,各自在经文本服之下注明如下】凡是丧服上衣的缝边向外,下裳的缝边向内,每幅布有三道褶裥。如果是缉边,下裳向内,上衣向外。负版的宽度超出辟领一寸,辟领的宽度四寸,超出丧服。丧服长六寸,宽四寸。衣带在腰部以下一尺。衣襟二尺五寸。袖子连着布幅。衣身宽二尺二寸。袖口宽一尺二寸【凡是,总括五服而言。外削幅,是说缝合的边幅向外;内削幅,是说缝合的边幅向内。幅三袧,是根据下裳而言,下裳的幅,前三幅,后四幅,每幅的腰部中间都做成三道褶裥。齐,是缉边。凡是五服的丧服,一种斩衰四种缉边。缉下裳的向内展开,缉上衣的向外展开。负,是负版,是说用一块方布布置在背上,上边缝合在领口,下边则垂放。辟领向外叫做适。负版的宽度,以超出适旁一寸为标准。博,是宽。指在当领的地方,不裁去布,只是反折向外,而各超出肩膀的两旁,左右都宽四寸。丧服宽四寸,当心。辟领左右各四寸,那么当中宽八寸;都反折向外,那么超出丧服左右各六寸。丧服缀在外襟之上,长六寸,宽四寸,宽长当心。前有丧服,后有负版,在右有辟领,孝子哀戚,无所不在。衣,就是丧服;带,就是腰绖。衣服长出带子下一尺,使可以遮盖下裳的边缘。这是举上衣的尺度而言,大概人身有长短,不能一概用尺寸计算,只在束带的地方,其下仍长一尺为标准。衽,是衣襟相交。用布一幅长二尺五寸,斜裁为二,施于领下作内外襟,狭头向上以承领,广头向下与衣齐。大概缀在衣身之旁,在左的是外衽,在右的是内衽。属,是连。古时候衣袖都连着布幅,而特别说到的,是嫌凶服的制度或许不同于吉服。衣,是从袖子的根本及衣身而言。大凡布幅二尺二寸,所以在衣身得二尺二寸,连着布幅又二尺二寸,共得四尺四寸。那么这袖子的长度也像深衣的袖子,可以反折到肘部。袪,是袖口。袖子宽二尺二寸,而袖口一尺二寸,也是说圆杀一尺,像深衣的袖口。贾洺州说:「哀的意思是摧折,孝子有哀摧的心志。负,是负荷悲哀在背上。适,是以人子哀戚之情,专适于父母,不兼念其他事情。」敖君善说:「五服的类别,以及锡与疑,都以衰为名,那么凡是凶服、吊服,无不有这丧服了。它的辟领也应当相同。至于负版,则只有孝子才有。孔子对负版者致敬,是因为他的丧服最重。」郑康成说:「袖口一尺二寸,足以容纳中等人的两手并拢。吉时拱手尚左手,丧时拱手尚右手】斩衰用三升布,三升半布,它的冠用六升布,以它的冠作为受服,受服冠用七升布【三升,是正服;三升半,是义服。布八十缕为一升。受,是既除服后受服。凡是丧服所以表示悲哀,悲哀有盛时、减时,丧服就随着悲哀而递减,所以
初服粗,至▯后、练后、大祥后渐细加饰。斩衰裳三升,冠六升;既▯以其冠为受,衰裳六升,冠七升;小祥,又以其冠为受,衰裳七升,冠八升也。此不言小祥后受服者,可以例而推之也】苴绖大搹,左本在下,去五分一以为带,散带垂长三尺【搹,扼也,中人之扼围九寸。本,麻根也。先将麻根安在左边当耳上,却将余绳从额前向右边围向顶后过,至左边原起处,即以麻尾加在麻根上,乂缀细绳以固结之。带,要绖也。苴绖围九寸,五分之而去其一,则七寸二分也。要绖交结处,亦缀细绳以固结之。两头各存散麻三尺,待成服日方绞之。惟五十者不散垂,妇人亦不散垂】杖大如绖,长齐其心,本在下,竹、桐一也【绖,首绖也。苴杖用竹,削杖用桐】冠右缝,外縪,缨条属,厌,锻而勿灰【殷以前尚质,吉凶之冠辟少,前后一一直缝之。周尚文,吉冠多为辟积,不能一一直缝,故并而横缝之。惟丧冠则用三辟积而直缝焉。大功以上哀重,其三辟积向右缝之,从隂也。小功以下哀轻,其三辟积向左缝之,从阳也。外縪者,吉冠前后从武……上屈向内而缝之,縪余在内。凶冠前后从武,上屈向外而缝之,縪余在外也。缨条属者,谓通屈一条绳为武,垂下为缨,而属之冠也。厌,伏也。冠从武下屈向外而缝之,故谓之厌。锻,以水濯之也;灰,以灰治之也。斩衰冠六升,故锻而勿灰,盖布自七升以上始用灰也。凡五服之冠,皆广三寸。黄直卿曰:「按五服之丧冠,其制之异者有四:升数之不同,一也;绳缨之与布缨、澡缨,二也;右缝之与左缝,三也;勿灰之与灰,四也。其制之同者亦四:条属,一也;外縪,二也;辟积之数,三也;广狭之制,四也】屦外纳【以草为屦,其余末收向外,取丑恶不事饰故也】总六升,长六寸,箭笄长尺,吉笄尺二寸【总六升,与男子冠数同也。长六寸,谓总束其本,而其末垂出髻后以为饰者,长六寸也。吉笄,后夫人以玉,大夫士之妻以象,皆长尺二寸。言箭笄长尺,异于吉笄之尺二寸也】
译起初穿着粗布丧服,到了除丧、练祭、大祥祭之后,逐渐改用细布并增加装饰。斩衰的丧服和丧裙用三升布,丧冠用六升布;既除丧后,用原来的丧冠作为受服之冠,丧服和丧裙用六升布,丧冠用七升布;小祥祭时,又用原来的丧冠作为受服之冠,丧服和丧裙用七升布,丧冠用八升布。这里没有提到小祥祭后的受服情况,是因为可以依照这个例子类推。
苴绖粗大,左边的麻根在下,从苴绖的周长中减去五分之一作为腰带的宽度,散开的带子垂下长三尺。【搹,就是扼,中等人的颈部周长是九寸。本,是麻根。先将麻根安在左边耳朵上方,然后将剩余的绳子从额头前向右边绕到头顶后方,再绕回左边起始的地方,就把麻尾加在麻根上,再用细绳缀结固定。带,是腰绖。苴绖周长九寸,减去五分之一,就是七寸二分。腰绖交结的地方,也用细绳缀结固定。两头各保留三尺散麻,等到成服那天才绞紧。只有五十岁以上的人不散垂,妇女也不散垂。】
丧杖粗得像首绖,长度齐于胸口,麻根在下,竹杖和桐杖是一样的。【绖,是首绖。苴杖用竹子,削杖用桐木。】
丧冠的缝线在右边,缝线余布外露,帽带连缀,缝线伏贴,用水洗涤但不用灰处理。【殷商以前崇尚质朴,吉凶之冠的裁片较少,前后都是一条直缝。周代崇尚文采,吉冠多用裁片拼接,不能一条直缝,所以合并起来横缝。只有丧冠则用三片裁片直缝。大功以上的丧服哀痛深重,其三片裁片向右缝,是顺从阴;小功以下的丧服哀痛较轻,其三片裁片向左缝,是顺从阳。外縪,是指吉冠前后从帽圈向上向内折叠缝合,缝线余布在内。凶冠前后从帽圈向上向外折叠缝合,缝线余布在外。缨条属,是说通体弯曲一条绳子作为帽圈,垂下作为帽带,连缀在冠上。厌,是伏贴。冠从帽圈向下向外折叠缝合,所以叫厌。锻,是用水洗涤;灰,是用灰处理。斩衰的丧冠用六升布,所以只洗涤不用灰,因为布从七升以上才开始用灰。凡是五服的丧冠,宽度都是三寸。黄直卿说:“按照五服的丧冠,其形制不同的有四点:升数不同,是一;绳缨与布缨、澡缨不同,是二;右缝与左缝不同,是三;不用灰与用灰不同,是四。其形制相同的也有四点:条属,是一;外縪,是二;裁片数量,是三;宽窄形制,是四。”】
草鞋的缝线余布向外。【用草做鞋,剩余的末端收口向外,是取丑恶不事修饰的意思。】
总发用六升布,长六寸,箭笄长一尺,吉笄长一尺二寸。【总发用六升布,与男子丧冠的升数相同。长六寸,是说总发束住发根,其末端垂出髻后作为装饰的部分,长六寸。吉笄,后夫人用玉,大夫和士的妻子用象牙,都长一尺二寸。说箭笄长一尺,是与吉笄的一尺二寸不同。】
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三年者【疏,粗也。齐,缉也。疏衰裳齐,即齐衰也。齐衰三年,正服以四升布,加服以五升布为之。牡麻,无实之麻也。首绖围五寸七分有奇,要绖围四寸六分有奇。齐衰三年之冠,正服以七升布,加服以八升为之。布缨之制与绳缨同。削杖以桐为之,谓之削者,旧説以为削而方之也。布带所用布之升数与冠同,其制亦如绞带然。疏屦者,菅蒯之屦也】
父卒则为母
【父兮生我,母兮鞠我,罔极之恩一也。然天道阳尊而隂卑,人道男贵而女贱,不得以母而并于父,故为父服斩,为母服齐。父在为至尊所厌,故屈而服期;父卒则无所复屈,故得申重服三年也。言则者,对父在而立文也。徐原一曰:「贾公彦谓父卒三年之内而母卒仍服期者,妄説也。经不曰『父卒为母』,而曰『父卒则为母』,止见父卒之后而遭母丧,即服三年也,岂必父服除而母卒,然后行三年之服乎?唐律、《开元礼》不分父存没,俱改齐衰三年,《政和礼》、《书仪》、《家礼》、《明集礼》并同。《明会典》改斩衰三年,今律文同。」愚按:唐上元元年,武后请父在服母三年,诏依行焉。开元五年,右补阙卢履氷上言:「礼父在为母一周除灵,三年心丧,请仍旧章。」于是下制令百官详议,议久不决。二十年中书令萧嵩等改修《五礼》,又议请依元敕为母齐衰三年,遂为定制,此父在为母三年之始也。明初犹依古礼,父服斩,母服齐。洪武七年始加折衷,着为《孝慈録》,父母俱服斩,又列国于律,至今遂为定制,此子为母服斩衰之始也。华天沐曰:「天尊地卑而乾坤定,父天也,母地也。地统乎天,母统乎父,隂阳之大分,人道之大防也。夫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然而父在为母三年,嫌于无父也,故不得不屈而期。圣人之制服,凡以顺天地之理,定尊卑之分而己。是故为父苴杖而圆以象天也,为母削杖而方以象地也。为父苴绖左其本而在下,为母牡麻绖右其本而在上。天左阳而升,地右隂而降,顺隂阳升降之义而示有别也。知地之不同于天,则知母之不同于父矣;知隂之必屈于阳,则知父在不得伸私尊于母矣。自唐武后始创父在为母三年之説,而百王之典礼以一悍妻暴母易之,迄千百年而莫之能正,何后世之信周公、孔子不如其信武氏也?然自武氏以来犹为母齐衰,至明洪武时,始易以斩,而父母之服,凡衰裳、带绖、冠缨、杖屦之制,悉混同而无别,先王制礼之意,荡然无复存焉。然而人心安之,盖尝推其故:父尊而母亲,故人之亲其父,尝不如亲其母;人之欲伸其私尊于母也,尝过于欲尊其父。故父尊于母者,天理之公也;同母于父者,人情之私也。理之公不胜其情之私,宜乎武氏之制一易,迄千百世莫之能正,又从而甚焉者矣。子夏曰:「知有母而不知有父,禽兽是也。」野人则曰:「父母何算焉?」夫父母何算,野人之论也,然则今有圣人作,其于此必有所不安者矣。【此当与《齐衰杖期章》「父在为母」一条叅考】
继母如母
【继母谓己母早卒,或被出之后,而父再娶,以继续己母者。传曰:「继母之配父,与亲母同,故孝子不敢殊也。」隋永寜令李公孝,四嵗丧母,九嵗外继。其后父更别娶后母,至是而亡。河间刘▯以无抚育之恩,议不】
【解任侍御史刘子翊驳之曰:「礼:继母如母,与母同也。」又曰:「传云: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期。按期者,自以本生非殊,亲之与继也。」又曰:「亲继既等,心丧不殊。」又曰:「如谓继母之来,在子出之后,制有浅深,则出后之人,所后者初亡,后之者始至,此复可以无抚育之恩而不服重乎?」又曰:「苟以抚育之恩,始成母子,则恩由彼至,服自已来,则慈母如母,何待父命?」又曰:「继母本以名服,岂借恩之厚薄也?」又曰:「▯敢违礼乖令,侮圣干法,使出后之子,无情于本生,名义之分,有污于风俗。」事奏,乃从子翊之议。徐原
译粗麻布制成的丧服,下摆缉边,用牡麻制成的绖带,帽子用布做帽缨,削制的桐木杖,布做的腰带,粗麻鞋,这是为母亲服丧三年的规定。【疏,粗糙的意思。齐,缉边的意思。疏衰裳齐,就是齐衰。齐衰三年,正服用四升布制作,加服用五升布制作。牡麻,是没有果实的麻。头上的绖带周长五寸七分多,腰间的绖带周长四寸六分多。齐衰三年的帽子,正服用七升布制作,加服用八升布制作。布缨的形制与绳缨相同。削杖是用桐木做的,称为削杖,旧说认为是削成方形的。布带所用布的升数与帽子相同,其形制也像绞带一样。疏屦,是用菅草和蒯草编制的鞋。】
父亲去世后,就为母亲服丧。
【父亲生养我,母亲哺育我,恩德没有穷尽,是一样的。然而天道中阳尊阴卑,人道中男贵女贱,不能因为母亲就与父亲同等,所以为父亲服斩衰,为母亲服齐衰。父亲在世时,母亲受到至尊父亲的压制,所以委屈而服丧一年;父亲去世后,就不再有所压制,所以能够伸张而服重丧三年。说“则”,是相对于父亲在世时而言的。徐原一说:“贾公彦认为父亲去世三年内母亲去世仍然服丧一年,这是妄说。经文不说‘父卒为母’,而说‘父卒则为母’,只是表明父亲去世之后遭遇母亲丧事,就服丧三年,难道一定要等到父亲的丧服除尽母亲去世,然后才实行三年的丧服吗?唐律、《开元礼》不分父亲存没,都改为齐衰三年,《政和礼》、《书仪》、《家礼》、《明集礼》都相同。《明会典》改为斩衰三年,现在的律文相同。”我按:唐上元元年,武则天请求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三年,下诏依从实行。开元五年,右补阙卢履冰上言:“礼制规定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一年除灵,三年心丧,请恢复旧章。”于是下诏令百官详细议论,议论很久没有决定。二十年中书令萧嵩等改修《五礼》,又议论请求依照原来的敕令为母亲服齐衰三年,于是成为定制,这是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三年的开始。明朝初年还依照古礼,为父亲服斩衰,为母亲服齐衰。洪武七年开始加以折衷,著为《孝慈录》,父母都服斩衰,又列入国律,至今遂成为定制,这是子女为母亲服斩衰的开始。华天沐说:“天尊地卑而乾坤确定,父亲是天,母亲是地。地统属于天,母亲统属于父亲,这是阴阳的大分别,人道的重大界限。凭借侍奉父亲来侍奉母亲而爱相同,然而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三年,嫌于没有父亲,所以不得不委屈而服丧一年。圣人制定丧服,凡是顺应天地的道理,确定尊卑的分别罢了。所以为父亲用苴杖而圆形以象征天,为母亲用削杖而方形以象征地。为父亲用苴绖左边是本而在下,为母亲用牡麻绖右边是本而在上。天左阳而上升,地右阴而下降,顺应阴阳升降的意义而显示有区别。知道地不同于天,就知道母亲不同于父亲;知道阴必然屈服于阳,就知道父亲在世时不能在母亲身上伸张私人的尊贵。自从唐武则天开始创立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三年的说法,而百王的典礼被一个悍妻暴母所改变,直到千百年没有人能纠正,为什么后世相信周公、孔子不如相信武则天呢?然而自从武则天以来还为母亲服齐衰,到明朝洪武时,才改为斩衰,而父母的丧服,凡是衰裳、带绖、冠缨、杖屦的形制,都混同而没有区别,先王制定礼制的意图,荡然无存了。然而人心安于这种状况,大概推究其原因:父亲尊贵而母亲亲切,所以人们亲近父亲,常常不如亲近母亲;人们想在母亲身上伸张私人尊贵的欲望,常常超过想尊崇父亲的欲望。所以父亲尊贵于母亲,是天理的公道;把母亲等同于父亲,是人情的私欲。公道的理胜不过私欲的情,难怪武则天的制度一经改变,直到千百世没有人能纠正,反而更加严重了。子夏说:“知道有母亲而不知道有父亲,这是禽兽。”野人说:“父母算什么?”父母算什么,是野人的议论,然而如果有圣人兴起,对此一定会有不安的。【这应当与《齐衰杖期章》“父在为母”一条参看】
继母如同母亲。
【继母是指自己的母亲早逝,或被休弃之后,父亲再娶,来继续自己母亲位置的人。传文说:“继母配属于父亲,与亲生母亲相同,所以孝子不敢有所区别。”隋朝永宁县令李公孝,四岁丧母,九岁过继给外家。后来父亲另外娶了后母,到这时去世。河间刘某以没有抚育之恩,议论不】
【解任侍御史刘子翊驳斥他说:“礼制规定:继母如同母亲,与母亲相同。”又说:“传文说:为人后者,为他的父母服丧一年。按服丧一年,是因为自己本来出生并非不同,亲生与继母相同。”又说:“亲生与继母既然等同,心丧也不区别。”又说:“如果说继母的到来,在儿子过继之后,丧服有深浅,那么过继的人,所后的人刚死,后的人刚到,这又可以因为没有抚育之恩而不服重丧吗?”又说:“如果以抚育之恩,才成为母子,那么恩由彼至,服由己来,那么慈母如同母亲,何待父亲命令?”又说:“继母本来以名分服丧,难道借恩情的厚薄吗?”又说:“刘某敢违背礼制法令,侮辱圣人触犯法律,使过继的儿子,对本生父母没有感情,名分的分别,有污于风俗。”事情上奏,于是听从刘子翊的议论。徐原】
一曰:「《开元礼》、《政和礼》同,《书仪》阙,《家礼》、《明集礼》同,《明防典》改斩衰三年,今律文同】
译第一种说法:《开元礼》与《政和礼》相同,《书仪》中缺失,《家礼》与《明集礼》相同,《明防典》将斩衰三年改为斩衰三年,现今律文与之相同。
慈母如母
【传曰:「慈母者,何也?」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妾曰:「女以为子。」命子曰:「女以为母。」若是,则生养之终其身如母,死则丧之三年如母,贵父之命也。郑康成曰:「此谓大夫之妾也。不命,则亦服庶母慈己之服可也。大夫之妾子,父在为母大功,则士之妾子为母期矣。父卒,则皆得伸也。」敖君善曰:「郑注云『其使养之,不命为母子,则亦服庶母慈己之服』者,谓妾或自有子,或子之母有他故不能自养其子,是以不可命为母子,但使慈之而已。庶母慈己者,服见《小功章》。」徐原一曰:「礼有慈母之条,非谓母死絶乳,使他妾乳之即为慈母也。即妾子年已稍长,父命之为母子,则成母子矣,故曰『贵父之命也』。观《小功》有『为慈母后』之语,盖命之为后,而非但命之养己,义自可见。若但命之养己,则自有庶母慈己及乳母二条,岂必等之于亲母而行三年之服乎?」《开元礼》、《政和礼》同,《书仪》无,《家礼》、《集礼》同,《孝慈録》改斩衰三年,今律文因之】
母为长子
【传曰:「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万充宗曰:「母为长子齐衰三年,此母専指宗子之妻,非谓凡为母者皆为长子三年也。据传云:『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是母之服重,从乎父也。斩衰章父为长子,传云:『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注云:『重其继祖祢之正体,又以其将代己为宗庙主也。』是父之服重,尊乎祖也。故传又云:『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然则庶子之妻,其服长子也,亦从庶子而杀矣,岂得三年乎?」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集礼》并同,《孝慈録》改不杖期,今律文因之】
右齐衰三年【凡四条附补九条】祖父卒,为祖母后者【谓适孙无父而为祖后者,祖父在,虽当为祖母承重,亦降为期。今祖父已卒,而遭祖母之丧,故得申三年也。王氏廷相曰:「礼,父在厌其母,故齐衰期;父卒,始得为母申其私,而齐衰三年。是以承重者,祖亦厌其祖母,没而后齐衰三年也。」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并同,《孝慈録》改斩衰三年,今律文因之】为曾祖母后者【谓祖父卒,而适曾孙为曾祖后,今曾祖父已卒,则当为曾祖母三年也】为髙祖母后者【谓父祖曾俱卒,以适▯孙为髙祖后,今髙祖已卒,则当为髙祖母三年也】为所后者之妻【不言所后母,而言所后者之妻,以别于妾也。徐原一曰:「《开元礼》、《书仪》、《家礼》俱不载,统于子为母内,《孝慈録》改斩衰三年,今律文因之】为所后者之母【言所后者之母,谓所后祖母也,而所后曾祖母、髙祖母,亦统于其中矣】天子之女嫁于诸侯、诸侯之女嫁于大夫为母【女子出嫁,则降其父母之服。然天子之女嫁于诸侯,诸侯之女嫁于大夫,仍为父母不降者,不敢以卑者而降尊者之服也】大夫士之庶子父卒为所生母【大夫之妾子,父在为母大功;士之妾子,父在为母期。若父卒,则皆得申三年也。徐原一曰:「明改斩衰三年,今律文因之】为慈母后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郑康成曰:「谓父命之为子母者也。父之妾无子者,亦可命己庶子为后。」华天沐曰:「此言所谓慈母,非必妾之无子,即父妾、祖妾之无子者亦可。父命之为后而称慈,盖广传慈母之义。盖父命之为子母,则虽祖庶母,亦止称慈母。惟称慈母,故可服之三年如母也。」按此言为祖庶母可者,谓庶孙以祖庶母为慈母可也。至生祖母之服,则经传无考,惟《开宝礼》于不杖期有父所生庶母一条。《朱子家礼》于不杖期,亦有「庶子之子为父之母,而为祖后则不服」一条。《明集礼》亦同,但附见祖父条,而《令典》、《今制》俱无。至汉景帝、晋安帝、魏广陵王恭、北海王颢、宋薛伸,皆为生祖母服重。而明臧应奎为南京车驾主事,以祖庶母丧求去,例不得持重,犹执私丧三年。然则生
译慈母如同母亲
【经传说:“慈母,是指什么人呢?”没有儿子的妾,和没有母亲的妾之子,父亲命令妾说:“你把他当作儿子。”命令儿子说:“你把她当作母亲。”像这样,那么活着时抚养他直到终老如同母亲,死后为他服丧三年如同母亲,这是因为尊重父亲的命令。郑康成说:“这是指大夫的妾。如果没有父亲命令,那么也可以服庶母慈爱自己的丧服。大夫的妾之子,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大功,那么士的妾之子为母亲服期年。父亲去世后,就都可以伸展服丧的期限了。”敖君善说:“郑注说‘如果让他抚养,但没有命令成为母子,那么也可以服庶母慈爱自己的丧服’,是指妾或许自己已经有儿子,或者孩子的母亲有其他原因不能亲自抚养孩子,因此不能命令成为母子,只是让她慈爱抚养罢了。庶母慈爱自己,其丧服见于《小功章》。”徐原一说:“礼制中有慈母的条目,并非指母亲去世断奶,让其他妾哺乳就称为慈母。即使妾之子年纪稍长,父亲命令成为母子,就成就了母子关系,所以说‘尊重父亲的命令’。看《小功》中有‘为慈母后’的话,大概是命令作为继承人,而不仅仅是命令抚养自己,意义自然可见。如果只是命令抚养自己,那么自有庶母慈爱自己和乳母两条,哪里一定要等同于亲生母亲而服三年之丧呢?”《开元礼》、《政和礼》相同,《书仪》没有,《家礼》、《集礼》相同,《孝慈录》改为斩衰三年,现在的律文沿袭它】
母亲为长子服丧
【经传说:“父亲所不降低丧服等级的,母亲也不敢降低。”万充宗说:“母亲为长子服齐衰三年,这里的母亲专指宗子的妻子,并非说凡是做母亲的都为长子服三年。根据经传所说:‘父亲所不降低的,母亲也不敢降低’,是母亲的丧服加重,跟随父亲。斩衰章中父亲为长子服丧,经传说:‘在上方是正统身体,又将继承重责。’注解说:‘重视他继承祖祢的正统身体,又因为他将代替自己成为宗庙的主祭者。’这是父亲的丧服加重,是因为尊重祖先。所以经传又说:‘庶子不得为长子服三年。’那么庶子的妻子,她为长子服丧,也跟随庶子而减杀了,哪里能服三年呢?”徐原一说:“《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集礼》都相同,《孝慈录》改为不杖期,现在的律文沿袭它】
以上是齐衰三年【共有四条,附补九条】祖父去世,为祖母的继承人【指嫡孙没有父亲而作为祖父的继承人,祖父在世时,虽然应当为祖母承重,也降为期年。现在祖父已经去世,而遭遇祖母的丧事,所以得以伸展服丧三年。王氏廷相说:“礼制,父亲在世压制母亲,所以服齐衰期年;父亲去世,才开始为母亲伸展私情,而服齐衰三年。因此承重者,祖父也压制祖母,去世后才服齐衰三年。”徐原一说:“《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都相同,《孝慈录》改为斩衰三年,现在的律文沿袭它】为曾祖母的继承人【指祖父去世,而嫡曾孙作为曾祖父的继承人,现在曾祖父已经去世,就应当为曾祖母服丧三年】为高祖母的继承人【指父亲、祖父、曾祖父都去世,以嫡玄孙作为高祖父的继承人,现在高祖父已经去世,就应当为高祖母服丧三年】为所继承人的妻子【不说所继承人的母亲,而说所继承人的妻子,是为了区别于妾。徐原一说:“《开元礼》、《书仪》、《家礼》都不记载,统归于子为母之内,《孝慈录》改为斩衰三年,现在的律文沿袭它】为所继承人的母亲【说所继承人的母亲,是指所继承人的祖母,而所继承人的曾祖母、高祖母,也统括在其中了】天子之女嫁给诸侯、诸侯之女嫁给大夫为母亲【女子出嫁,就降低对父母的丧服。但是天子之女嫁给诸侯,诸侯之女嫁给大夫,仍然为父母不降低丧服,是不敢因为地位低而降低对尊者的丧服】大夫和士的庶子父亲去世为亲生母亲【大夫的妾之子,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大功;士的妾之子,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期年。如果父亲去世,就都可以伸展服丧三年。徐原一说:“明朝改为斩衰三年,现在的律文沿袭它】为慈母的继承人,为庶母也可以,为祖庶母也可以【郑康成说:“是指父亲命令作为子女母亲的。父亲没有儿子的妾,也可以命令自己的庶子作为继承人。”华天沐说:“这里所说的慈母,不一定必须是妾没有儿子,即使是父亲的妾、祖父的妾没有儿子的也可以。父亲命令作为继承人而称为慈,大概是推广经传慈母的意义。大概父亲命令作为子女母亲,那么即使是祖庶母,也只称为慈母。只称为慈母,所以可以服丧三年如同母亲。按这里说为祖庶母也可以,是指庶孙以祖庶母为慈母是可以的。至于生祖母的丧服,经传没有考证,只有《开宝礼》在不杖期中有一条父所生庶母。《朱子家礼》在不杖期中,也有‘庶子之子为父之母,而作为祖后则不服’一条。《明集礼》也相同,只是附见于祖父条,而《令典》、《今制》都没有。至于汉景帝、晋安帝、魏广陵王恭、北海王颢、宋薛伸,都为生祖母服重丧。而明朝臧应奎任南京车驾主事,因为祖庶母丧事请求离职,按例不得持重丧,仍然坚持私丧三年。然而生
祖母应服期乎?应持重乎?华天沐论庶子为父之母服期,曰:「考之《丧服传》,妾为其子期,而于孙不闻为之服;庶子为其母三年,而其孙亦不闻为之服。庶子之子为父之母期,古未有也。夫礼,妾母之祭不及孙,故制服亦不及孙,未有为之服期而废其祭者也。《小记》曰:『妾母不世祭。』《谷梁传》曰:『于子祭,于孙止。』未有废其祭而为之服者也。」又论庶子之子为庶祖母承重,曰:「古礼之亡久矣,独父卒嫡孙为祖父母承重,犹见古人重嫡之义。曰承重者,承先祖宗祧之重也。故家有三子,长子卒,则长孙承重;其余次子卒,则次子之子不承其父之服。若以承重为代父服斩云尔,则次子亦子也,次子之服亦斩衰也,父死子承,则次子之子皆宜承其斩也。今次子之子不敢称承重以并适,庶子之子顾敢承重以并祖庶母于祖母乎哉?且微特祖庶母不得称承重而已,虽祖母亦不敢有其称也。礼,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自周公迄今未之改。故祖没然后为祖母得称承重,若祖在,止为之服杖期,不得称承重也,况于妾母而何承重之与有?春秋之法,妾母之卒不赴,不袝于姑,子祭而孙不祭。祖庶母卒称承重,是无嫡妾之辨也。」此二条辨析古礼最允。然以情理案之,父为所生母三年,而其子无服,似亦未安,则《开宝礼》、《家礼》为生祖母服期,疑可从也。至为生祖母持重,则揆之情理而断乎其不可行矣】妾为君之长子【孔仲达曰:「女君为长子三年,妾亦为女君之长子三年,妾从女君。」服同也。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同,《书仪》无,《家礼》同。《孝慈録》改不杖期,今律文因之】齐衰四升、五升,其冠七升、八升。既▯以其冠为受,受冠八升、九升【此据降服而言也。若正服五升,其冠八升;义服六升,其冠九升,亦以其冠为受,见下章】齐衰之绖,斩衰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齐衰首绖围七寸二分,要绖围五寸七分有奇】牡麻绖,右本在上,亦散带垂【右本在上者,谓先将麻根安在右当耳上,却将余绳从额前左边围向顶后过至右边原起处,即以麻尾藏在麻根下,令麻根在上也。余俱解见前章】
译祖母应当服齐衰期年吗?应当持重吗?华天沐论述庶子为父亲之妾母服齐衰期年,说:“查考《丧服传》,妾为她的儿子服期年,而对于孙子没听说为她服丧;庶子为他的母亲服三年,而他的孙子也没听说为他服丧。庶子的儿子为父亲的妾母服期年,古代是没有的。礼制规定,妾母的祭祀不到孙子这一辈,所以丧服也不到孙子这一辈,没有为她服期年却废除祭祀的。《小记》说:‘妾母不世代祭祀。’《谷梁传》说:‘在儿子辈祭祀,到孙子辈停止。’没有废除祭祀却为她服丧的。”又论述庶子的儿子为庶祖母持重,说:“古礼失传很久了,只有父亲去世嫡孙为祖父母持重,还能见到古人重视嫡系的含义。所谓持重,是承受先祖宗庙的重任。所以家中有三个儿子,长子去世,就由长孙持重;其余次子去世,次子的儿子不承受他父亲的丧服。如果把持重仅仅当作代替父亲服斩衰,那么次子也是儿子,次子的丧服也是斩衰,父亲去世儿子继承,那么次子的儿子都应当继承他的斩衰。现在次子的儿子不敢称持重以并列嫡子,庶子的儿子却敢持重以并列庶祖母于祖母吗?况且不只是庶祖母不能称持重,即使是祖母也不敢有这个称呼。礼制规定,祖父去世而后为祖母后者服三年,从周公到现在没有改变。所以祖父去世然后为祖母才能称持重,如果祖父在世,只为她服杖期,不能称持重,何况对于妾母又有什么持重可言?春秋的法则,妾母去世不报丧,不附祭于姑母,儿子祭祀而孙子不祭祀。庶祖母去世称持重,这是没有嫡妾的区别了。”这两条辨析古礼最为公允。然而以情理来考察,父亲为所生母亲服三年,而他的儿子没有丧服,似乎也不妥当,那么《开宝礼》、《家礼》为生祖母服期年,怀疑可以采纳。至于为生祖母持重,则衡量情理而断定绝对不可行。】妾为君主的长子【孔仲达说:“女君为长子服三年,妾也为女君的长子服三年,妾跟随女君。”丧服相同。徐原一说:“《开元礼》、《政和礼》相同,《书仪》没有,《家礼》相同。《孝慈录》改为不杖期,现在的律文沿袭它】齐衰四升、五升,它的冠七升、八升。既〇以它的冠作为受服,受服冠八升、九升【这是根据降等丧服而言的。如果正服五升,它的冠八升;义服六升,它的冠九升,也以它的冠作为受服,见下章】齐衰的首绖,是斩衰的腰带,去掉五分之一作为腰带【齐衰首绖围七寸二分,腰绖围五寸七分有余】牡麻绖,右本在上,也是散带下垂【右本在上,是说先将麻根安在右边耳朵上方,然后将余绳从额头前左边围向头顶后方过到右边原起处,就把麻尾藏在麻根下面,让麻根在上。其余都解释见前章】
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期者。
【齐衰期,降服以四升布,正服以五升布为之。敖君善曰:「此期服也,而杖屦之属皆与三年章同者,经凡四条,三为母,一为妻。以礼考之,为母宜三年,特以父在若母出,故屈而为期;妻为夫斩衰三年,夫为妻亦宜齐衰三年,以不敢同于母,故不得出于期。然则二服虽期,实有三年之义,此杖屦之属所以皆与之同也】
父在为母
【家无二尊,故父在为母降而服期。盖夫为妻期,期年之外,父已除服,子不敢仍服衰绖,以重伤父之志也。然心丧之,则犹三年矣。顾氏炎武曰:「为父斩衰三年,为母齐衰三年,此从子制之也;父在为母齐衰杖期,此从夫制之也。家无二尊,而子不得自専,审此可以破学者之疑矣。」张子曰:「父在为母,虽降为期,而心丧之实未尝不三年也。传曰:『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抑其子之服于期,而伸其父之不娶于三年,圣人所以损益百世而不可改者,精矣。」徐原一曰:「《杂记》云:『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注云:『父在为母。』则是古人于母,既欲全父之尊而减其三嵗之期,又欲达子之志而加其一时之服。名虽为期,其实十有五月,与终丧之时相去止十月耳。况又有心丧之礼,则虽减十月之服,而所以居丧之实未尝异也。唐人欲增为三年,谓何?至与伯叔母同制,岂知伯叔母之期服,曷尝有祥禫之礼乎?」又曰:「唐髙宗加至齐衰三年,《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明集礼》因之。《孝慈録》改为斩衰三年,今律文因之】
妻
【夫至尊,妻为之服斩三年;妻至亲,夫不得为之服齐三年者,为其不可以不降于母,且古礼丧三年不祭,尢不得申私丧而废宗庙之祭也,故但为之服期而已。敖君善曰:「传曰:『父在为妻不杖。』此为妻杖,谓无父者也。」徐原一曰:「古人重妻服,既为之杖,又为之练、禫,同于父在为母,所以报其三年之斩,异于他服之齐衰期年者也。《仪礼注》:『适子父在则为妻不杖,以父为之主也。庶子虽父在亦以杖即位。』故《丧服小记》曰:『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适子父没,即为妻制杖,其母之存亡不论也。惟《杂记》云:『父母在,不杖,不稽颡。』而疏分别言之,谓父为适妇主丧,故父在不敢为妻杖;若父没母在,不为适妇之主,为妻虽得杖,而不得稽颡也。盖杖与不杖,显有差等,当杖而不杖,是无故贬降其匹耦,古人不为,故唯适子父在不为妻杖,其他无不杖者矣。自唐增母服为齐衰三年,宋代因之,明又加为斩衰,由是母服与父服并重,母在为妻亦不杖,《家礼》及律文咸由斯义也。又曰:《小记》云:『为父母、妻、长子禫。』又云:『宗子母在为妻禫。』则是夫之服妻,亦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与父在为母同矣。夫子之于母,厌于父而不得遂,则于期之外加以祥、禫;夫之于妻,其服原止于期,尚何不遂,而亦加以祥、禫者?此欲达子之志而然也。父在为母期,不足以尽其情,故展之至于十五月;然必父于父母亦有祥、禫之制,其子始得依祥、禫之节而行其服,否则父已释服于期嵗,而子敢延至于十五月乎?乃知古人体恤子心,而不欲辄夺其服,如此其委曲而周至也。又曰:《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因之】
出妻之子为母
【出母不嫁,为父守也,其情可悯,为之杖期宜也。出母而嫁,则甘自絶于我父而失身于人也,不为之服亦宜矣。旧説以为出母而嫁亦服杖期者,非也。传曰:「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又曰:「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郑康成曰:「继母而为父所出,则不服。」髙紫超曰:「出妻之子为母期,盖指父没言之。父没,本应为母齐衰三年,因其出也,故降而期,不敢欺其死父也。若父在而出母没也,其
译粗麻布制成的齐衰丧服,牡麻制成的绖带,冠上系着布制的缨,削制的竹杖,布制的腰带,粗麻布制成的鞋,这是为期一年的丧服。
【齐衰期,降等服丧用四升布,正服丧用五升布制作。敖君善说:“这是期服,而杖和鞋等物都与三年丧章相同,经文共有四条,三条是为母亲,一条是为妻子。根据礼制考察,为母亲本应服丧三年,只是因为父亲在世或者母亲被休弃,所以委屈降等为一年;妻子为丈夫服斩衰三年,丈夫为妻子也应当服齐衰三年,因为不敢与为母的丧服相同,所以不能超过一年。然而这两种丧服虽然为期一年,实际上含有三年的意义,这就是杖和鞋等物都与它们相同的原因。】
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
【家中没有两个至尊,所以父亲在世时,为母亲降等服丧一年。大概丈夫为妻子服丧一年,一年之后,父亲已经除服,儿子不敢继续穿着丧服,以免过分伤害父亲的意志。然而在心中守丧,仍然如同三年一样。顾炎武说:“为父亲服斩衰三年,为母亲服齐衰三年,这是遵循儿子制定的制度;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齐衰杖期,这是遵循丈夫制定的制度。家中没有两个至尊,而儿子不能自作主张,明白这一点就可以破除学者的疑惑了。”张载说:“父亲在世时为母亲,虽然降等为一年,但心中守丧的实质未曾不是三年。传文说:‘父亲必须三年之后才娶妻,这是通达儿子的志向。’抑制儿子的丧服为期一年,而伸展父亲不娶妻的三年之期,圣人因此损益百世而不可改变,真是精妙啊。”徐原一说:“《杂记》说:‘期年的丧服,十一个月而练祭,十三个月而祥祭,十五个月而禫祭。’注解说:‘这是父亲在世时为母亲。’那么古人对母亲,既想保全父亲的尊严而减少三年的期限,又想通达儿子的志向而增加一个月的丧服。名义上虽然为期一年,实际上有十五个月,与终丧之时相差只有十个月罢了。况且还有心丧的礼仪,那么虽然减少了十个月的丧服,但居丧的实质未曾不同。唐人想要增加到三年,说什么呢?甚至与伯叔母相同的制度,哪里知道伯叔母的期服,何曾有祥祭、禫祭的礼仪呢?”又说:“唐高宗增加到齐衰三年,《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明集礼》沿袭它。《孝慈录》改为斩衰三年,现在的律文沿袭它。”】
妻子
【丈夫是至尊,妻子为他服斩衰三年;妻子是最亲近的人,丈夫不能为她服齐衰三年,是因为不可以不降于为母的丧服,况且古礼丧期三年不祭祀,尤其不能申行私人的丧礼而废弃宗庙的祭祀,所以只为她服丧一年而已。敖君善说:“传文说:‘父亲在世时为妻子不持杖。’这里为妻子持杖,是指没有父亲的情况。”徐原一说:“古人重视妻子的丧服,既为她持杖,又为她练祭、禫祭,与父亲在世时为母亲相同,用来报答她三年的斩衰,不同于其他服齐衰期年的丧服。《仪礼注》说:‘嫡长子父亲在世则为妻子不持杖,因为父亲为她主持丧事。庶子虽然父亲在世也持杖就位。’所以《丧服小记》说:‘父亲在世,庶子为妻子持杖就位是可以的。’嫡长子父亲去世,就为妻子制作丧杖,不论其母亲是否在世。只有《杂记》说:‘父母在世,不持杖,不稽颡。’而疏分别论述,说父亲为嫡妇主持丧事,所以父亲在世不敢为妻子持杖;如果父亲去世母亲在世,不为嫡妇主持丧事,为妻子虽然可以持杖,但不能稽颡。大概持杖与不持杖,明显有等级差别,应当持杖而不持杖,是无故贬低自己的配偶,古人不这样做,所以只有嫡长子父亲在世不为妻子持杖,其他没有不持杖的情况。自从唐代增加母亲的丧服为齐衰三年,宋代沿袭它,明代又增加为斩衰,由此母亲的丧服与父亲的丧服并重,母亲在世时妻子也不持杖,《家礼》及律文都遵循这个义理。又说:《小记》说:‘为父母、妻子、长子禫祭。’又说:‘宗子母亲在世时为妻子禫祭。’那么丈夫为妻子的丧服,也是十一个月而练祭,十三个月而祥祭,十五个月而禫祭,与父亲在世时为母亲相同。儿子对于母亲,被父亲压制而不能遂愿,那么在期年之外加上祥祭、禫祭;丈夫对于妻子,其丧服原本只到期年,尚有什么不能遂愿,也加上祥祭、禫祭呢?这是想要通达儿子的志向而这样做的。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期年,不足以尽其情,所以延长到十五个月;然而必须父亲对父母也有祥祭、禫祭的制度,其儿子才能依照祥祭、禫祭的节度而行其丧服,否则父亲已经在期年除服,而儿子敢延长到十五个月吗?于是知道古人体恤儿子的心,而不想随意剥夺其丧服,如此委曲而周到。又说:《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现在的律文沿袭它。”】
被休弃的妻子之子为母亲服丧
【被休弃的母亲没有改嫁,是为父亲守节,其情可悯,为她持杖期年是很适宜的。被休弃的母亲如果改嫁,那就甘愿与我父亲断绝关系而失身于他人,不为之服丧也是很适宜的。旧说认为被休弃的母亲改嫁也服持杖期年,这是错误的。传文说:“被休弃的妻子之子为母亲服期年,那么为外祖父母无服。”又说:“被休弃的妻子之子为父亲立后,那么为被休弃的母亲无服。”郑康成说:“继母而被父亲休弃,那么不服丧。”高紫超说:“被休弃的妻子之子为母亲服期年,大概是指父亲去世而言。父亲去世,本应为母亲服齐衰三年,因为她被休弃,所以降等为一年,不敢欺骗死去的父亲。如果父亲在世而母亲去世,其
惟心丧乎?」朱子曰:「出母为父后者无服,此尊祖敬宗,家无二上之意,先王制作精微不苟,盖如此。」张子曰:「出妻,不敢使子丧之,礼也。子于母,则不可忘。若父不使之丧,子固不可违父,当黙持心丧,亦礼也。若父使之丧而丧之,亦礼也。孔子使伯鱼丧出母,圣人之权也。子思不使子上丧出母,惟修礼而已。」吴肃公曰:「春秋之世,周礼之斁者多矣。其至者,圣人守之;其未尽善者,亦微有损益焉。出母之丧,情之所不容恝,执礼而强使恝焉,非情也,则亦非礼也。是以伯鱼行之,而夫子姑聴之,圣人之大也,亦圣人之微也。子思则自计其道之不足以及此,故己之。子思之严也,亦贤圣之分也。」王氏栐曰:「张永徳父颖,先娶马氏,生永徳,为颖所出。永徳知邓州,于州廨作二堂,左继母刘氏居之,右马氏居之,不敢以出母加于继母。永徳事二母如一,无间言。时大臣母妻皆得入谒,刘氏存日,马不敢同入禁中;刘氏卒,马始得入谒。太宗劳问嘉叹,封莒国太夫人。此可为人子事出母之法。」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并同。」又曰:「后世定礼,不分适子、众子,皆齐衰杖期,以丧其出母,所以縁人情之不得已而变通之者,于古制亦无害也】右齐衰杖期【凡四条,附三条】祖父在,适孙为祖母【亦如父在为母期也。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并同《书仪》,无《家礼》,今律文亦同,惟《会典》改斩衰三年】大夫之适子父没后为妻【父在为妻不杖,故父没得为妻杖。其庶子虽父在,亦得为妻杖也】母嫁,从,为之服【母嫁则自絶于父,而母子之恩亦絶,义宜无服。从母而嫁,受其抚育之恩,则不容以恝,故为之服杖期也。按天无二日,民无二王,子无二父,妻无二夫,天之道也。故妇有七去,惟淫不恕。夫死改嫁,淫心胜也。违舅姑,背死夫,弃孤子,以遂其淫心,此禽兽也。故子长而不从母嫁,义宜无服。韦▯成乃云:「父没则母无出义。」谯周云:「父卒母嫁,非父所絶。」袁准因云:「为父后犹服嫁母。」徐原一驳之,谓:「适子之不丧出母者,以凶服不得祭庙也。母嫁亦与庙絶矣,与庙絶即与父絶矣。况父固未尝命之嫁也,此而可服,安在出母之不可服乎?」其説当矣。金世宗制子为改嫁母服丧三年。子夏传有之:「知有母而不知有父者,禽兽是也。」此之谓矣。然则从嫁而服杖期,又为继父服不杖期,何也?或曰:「此圣人之不得已,而礼之权也。」夫死子幼,而家贫无大功之亲以相周恤,其母虽嫁,尚能抚育其前夫之子以成立,其继父又能为之筑宫庙,使主其祭祀,则以恩而为之服,疑亦可也。然考三代之盛,圣人立宗子以收族,又有世禄以养之,则士大夫家断无从母而嫁者。僻壤庶人之家虽有之,然礼不下庶人,先王岂宜以此非礼之事而立为礼?况子无二父,安得立继父之名?故此章继母嫁从一条,及后继父同居不同居二条,非经之本文,系俗儒所纂入者,当删去也】父卒继母嫁【句】从【句】为之服【句】报【从从继母而嫁也。凡服人而人以其服反服之曰报。继母丧则子服期,若子丧则母亦服期以报之也。王子雍曰:「从乎继母而寄育则为服,不从则不服。」万充宗曰:「继母不嫁则母」子也,嫁则路人矣,奚服之有?惟是父卒,子孤幼无依,不得已从继母而往,继母亦不之弃,而保抱携持,则其母子之恩,无间于亲母。如是而不为服,则于母子之情为不终,而反之于心,亦未免过恝。彼继父同居者,犹齐衰三月,亦惟以恩之不可忘也。继母虽非亲母,其抚育之恩独可忘乎?纵身为父后,业从母往,已不能如常礼行为后事,其服自不容无也。若能如礼为父后,则已克自主,自不从继母往矣,不从又奚服哉?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孝慈録》、《会典》并同《书仪》,今律文改不杖期】
译“难道只是心中哀悼吗?”朱子说:“出母为父亲后的人没有丧服,这是尊崇祖先、敬重宗庙,家中没有两个尊长的意思,先王制定礼法精微严谨,大概就是这样。”张子说:“被休弃的妻子,不敢让儿子为她服丧,这是礼制。儿子对于母亲,则不可遗忘。如果父亲不让他服丧,儿子固然不可违背父亲,应当默默在心中守丧,这也是礼制。如果父亲让他服丧而服丧,也是礼制。孔子让伯鱼为出母服丧,这是圣人的权变。子思不让子上为出母服丧,只是遵循礼制罢了。”吴肃公说:“春秋时期,周礼败坏的情况很多。那些极端的,圣人坚守礼制;那些未尽善的,也稍微有所增减。为出母服丧,情感上不能无动于衷,执守礼制而强行让人无动于衷,不符合情感,也就不符合礼制。因此伯鱼这样做,孔子姑且听任他,这是圣人的宏大之处,也是圣人的微妙之处。子思则自己估计自己的道不足以达到这个境界,所以禁止这样做。子思的严厉,也是贤人与圣人的区别。”王氏栐说:“张永德的父亲张颖,先娶马氏,生下永德,马氏被张颖休弃。永德任邓州知州,在官署中建造两座堂屋,左边的让继母刘氏居住,右边的让马氏居住,不敢把出母的地位排在继母之上。永德侍奉两位母亲一样,没有闲话。当时大臣的母亲和妻子都能入宫拜见,刘氏在世时,马氏不敢一同进入宫中;刘氏去世后,马氏才得以入宫拜见。太宗慰问嘉奖感叹,封马氏为莒国太夫人。这可以作为人子侍奉出母的法度。”徐原一说:“《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现在的律文都相同。”又说:“后世制定礼制,不分嫡子、众子,都穿齐衰持杖服丧一年,来为出母服丧,这是顺应人情不得已而变通的,对古制也没有妨害。”右齐衰杖期【共四条,附三条】祖父在世,嫡孙为祖母【也像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一年一样。徐原一说:“《开元礼》、《政和礼》都与《书仪》相同,没有《家礼》,现在的律文也相同,只有《会典》改为斩衰三年】大夫的嫡子在父亲去世后为妻子【父亲在世时为妻子不持杖,所以父亲去世后可以为妻子持杖。他的庶子即使父亲在世,也可以为妻子持杖】母亲改嫁,跟随母亲,为她服丧【母亲改嫁就自己断绝了与父亲的关系,而母子之恩也断绝了,按理应当没有丧服。跟随母亲改嫁,受到她的抚育之恩,就不能无动于衷,所以为她服丧齐衰持杖一年。查考天没有两个太阳,民没有两个君王,子没有两个父亲,妻没有两个丈夫,这是天道。所以妇人有七种被休弃的理由,只有淫乱不被宽恕。丈夫死后改嫁,是淫心占了上风。违背公婆,背弃死去的丈夫,抛弃孤弱的儿子,来满足她的淫心,这是禽兽。所以儿子长大而不跟随母亲改嫁,按理应当没有丧服。韦〇成却说:“父亲去世后母亲就没有被休弃的道理。”谯周说:“父亲去世母亲改嫁,不是父亲所断绝的。”袁准因此说:“为父亲后的人仍然为改嫁的母亲服丧。”徐原一反驳他说:“嫡子不为出母服丧,是因为穿着丧服不能祭祀宗庙。母亲改嫁也与宗庙断绝了,与宗庙断绝就是与父亲断绝了。况且父亲本来没有命令她改嫁,这如果可以服丧,那么出母为什么不可以服丧呢?”他的说法是对的。金世宗规定儿子为改嫁的母亲服丧三年。子夏传中有这样的话:“知道有母亲而不知道有父亲的人,是禽兽。”说的就是这个。那么跟随改嫁而服丧齐衰持杖一年,又为继父服丧齐衰不持杖一年,为什么呢?有人说:“这是圣人不得已,而礼制的权变。”丈夫去世儿子年幼,而家里贫穷没有大功之亲来互相周济,他的母亲虽然改嫁,还能抚育前夫的儿子直到成人,他的继父又能为他建立宫庙,让他主持祭祀,那么因为恩情而为他服丧,似乎也可以。然而考察三代的盛世,圣人设立宗子来收拢族人,又有世禄来供养他们,那么士大夫家绝对没有跟随母亲改嫁的。偏僻地方的庶人之家虽然有,但是礼不下庶人,先王难道应该因为这种不合礼的事而设立礼制吗?况且子无二父,怎么能设立继父的名分呢?所以这一章继母改嫁跟随一条,以及后继父同居不同居两条,不是经文的本文,是俗儒编纂进去的,应当删去】父亲去世继母改嫁【句】跟随【句】为她服丧【句】报【跟随继母而改嫁。凡是服丧的人而那人用同样的丧服回报他叫报。继母去世则儿子服丧一年,如果儿子去世则母亲也服丧一年来回报他。王子雍说:“跟随继母而寄养就为她服丧,不跟随就不服丧。”万充宗说:“继母不嫁就是母亲,嫁了就是路人,有什么丧服?只是父亲去世,儿子孤弱无依,不得已跟随继母而去,继母也不抛弃他,而怀抱扶持,那么他们的母子之恩,与亲生母亲没有区别。像这样而不为她服丧,那么在母子之情上就不终了,而反求诸心,也难免过于冷漠。那继父同居的,还服丧齐衰三个月,也只是因为恩情不可遗忘。继母虽然不是亲生母亲,她的抚育之恩难道可以遗忘吗?纵然身为父亲后,已经跟随母亲去了,不能像常礼那样为父亲后的事,她的丧服自然不能没有。如果能像礼制那样为父亲后,那么已经能自主,自然不跟随继母去了,不跟随又怎么服丧呢?徐原一说:“《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孝慈录》、《会典》都与《书仪》相同,现在的律文改为齐衰不持杖一年】
不杖麻屦期者
【不杖期,正服衰五升,冠八升】
祖父母
【为父母三年,故为祖父母期也。敖君善曰:「此服惟据父在者言也,父卒则服式异矣。传曰:『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小记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汪苕文曰:「或问:『礼与律有继母,而无继祖母之文,然则继祖母不当服与?』曰:『非也。言祖母,则继祖母统其中矣。盖继祖母与祖庶母有辨。继祖母之没也,祔于庙,而祖庶母不祔。夫既祔于庙,为之孙者方嵗时享祀之,而可以无服乎?故曰:言祖母,则继祖母统其中矣。』或问:『祖庶母宜何服?』曰:『其袒免乎?礼,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何祖庶母服之有?然则律文服庶母期矣,顾亦无祖庶母服者,何欤?』曰:『疏也,无恩也,斯则为之袒免可也。』」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并同】
世父母叔父母
【继世以嫡长,先生于父,则继世者也,故曰世父。叔,《説文》作尗,从上、小,言尊行之小者也。祖父母服期,而世叔父亦服期者,与父一体,服之不敢降也。姑在室亦如之,盖凡女子在室之服,悉与男子同也。世叔母本路人,以来配世叔父,故生母名,既名之为母,则当随世叔父而服之,传所谓「以名服」也。髙紫超曰:「世母、叔母,原其始而言,则涂人也。以其来配世父、叔父,而服亦同之,初无隆杀,何也?盖人之死丧无常,有不幸夫死而遗其孤子、孤女者,非世母、叔母为之恩勤教育,必不能成立;而其世母、叔母之老寡无子者,非依其兄弟之子,则亦莫之相养而相▯也。苟不重其服制,则将相视如路人,而幼孤老寡之人,其颠连而失所者必多矣。是故先王引而近之,非母也而以为世叔母,非子也而以为犹子,欲其顾名思义,使之彼此相收恤,而无颠连无告之患也。于以厚民生而善民俗,岂细故哉!」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并同】
大夫之适子为妻
【大夫不以尊降适妇之服,故子亦不敢降也。父在,故为妻不杖。徐原一曰:「《开元礼》迄今律文,统于夫为妻内】
昆弟
【姊妹在室亦如之。徐原一曰:「《开元礼》迄今律文并同】
为众子
【众子谓长子之弟及妾子俱是也,女子子在室亦如之。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并同】
昆弟之子
【檀弓曰:「丧服,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也。」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并同】
大夫之庶子为适昆弟
【敖君善曰:「大夫之庶子为昆弟大功,嫌于适亦然,故以明之。」徐原一曰:「《开元礼》迄今律文,统于昆弟内】
适孙
【适子死,其嫡孙承重者,祖为之期。祖为孙大功,常也,以其继体,加隆焉,故服期也。万充宗曰:「祖为适孙不杖期。传曰:『有适子者无适孙,孙妇亦如之。』此言适子在,则长孙与庶孙同,祖为之大功;长孙之妇亦与庶孙妇同,祖为之缌也。古人子虽多,惟主长子一人为后,曰适子。有适子,则适子之长子未即为适孙,必适子亡,始立为适孙,以为祖后也。适子在,既不立适孙,则适子之长子妇亦不得为适孙妇,盖夫庶亦庶,夫适亦适也。」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并同】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
【其父母,谓本生父母也。报者,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期,其父母亦报之以期也。敖君善曰:「为父固当斩衰,然父不可二,斩不可并行。既为所后之父斩,则于所生之父不得不降而为期,盖一重则一轻,礼宜然也。其父母亦报之以期而不降者,凡服之降以正尊,旁尊则不降。父母正尊,出为人后,虽本生亦等于旁尊
译不持丧杖、穿麻鞋、服期年之丧的,
【不持丧杖的期年之丧,是正服,穿五升布的丧服,戴八升布的丧帽】
祖父母,
【因为为父母服三年之丧,所以为祖父母服期年之丧。敖君善说:“这条规定只针对父亲在世的孙子而言,父亲去世则服制就不同了。《传》说:‘父亲去世后,才为继承祖位的人服斩衰。’《小记》说:‘祖父去世后,才为继承祖母位的人服三年。’”汪苕文说:“有人问:‘礼法和律令中有继母,却没有继祖母的条文,那么继祖母就不该服丧吗?’回答说:‘不是的。提到祖母,继祖母就包含在其中了。因为继祖母和祖庶母有区别。继祖母去世时,附祭于宗庙,而祖庶母不附祭。既然附祭于宗庙,做孙子的在岁时祭祀她,难道可以没有服丧吗?所以说,提到祖母,继祖母就包含在其中了。’有人问:‘祖庶母应该服什么丧?’回答说:‘大概是袒免吧。礼制规定,大夫以上为庶母没有服丧,哪里还有为祖庶母服丧的呢?然而律文中规定为庶母服期年,却也没有为祖庶母服丧的规定,为什么呢?’回答说:‘因为关系疏远,没有恩情,所以为之袒免就可以了。’”徐原一说:“《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现行律文都相同。”】
伯父、叔父,
【继承宗祧的是嫡长子,比父亲先出生的,就是继承宗祧的人,所以称为伯父。叔,《说文》写作“尗”,从“上”、从“小”,意思是尊长中排行小的。祖父母服期年,伯父、叔父也服期年,是因为他们与父亲是一体的,服丧不敢降低等级。姑姑如果在室,也同此理,大概凡是女子在室的服丧,都与男子相同。伯母、叔母原本是外人,因为嫁给了伯父、叔父,所以有了母亲的名分,既然名分上是母亲,就应当跟随伯父、叔父而服丧,这就是《传》所说的“以名服”。高紫超说:“伯母、叔母,从本源来说,是路人。因为她们嫁给了伯父、叔父,服丧也就相同,起初没有轻重之分,为什么呢?因为人的死丧无常,有不幸丈夫去世而留下孤儿、孤女的,如果没有伯母、叔母慈爱勤劳地教育,一定不能成才;而伯母、叔母年老守寡没有儿子的,如果不依靠兄弟的儿子,也就没有人抚养和送终。如果不加重她们的服丧制度,就会互相视为路人,那么幼孤老寡的人,陷入困境而无处依靠的必然很多。所以先王拉近他们的关系,不是母亲而称为伯母、叔母,不是儿子而称为犹子,希望他们顾名思义,使他们彼此相互照顾,而没有陷入困境无告的忧患。以此来厚待民生、改善民俗,难道是小事情吗!”徐原一说:“《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现行律文都相同。”】
大夫的嫡长子为妻子,
【大夫不因为尊贵而降低嫡妇的服丧等级,所以儿子也不敢降低。父亲在世,所以为妻子不持丧杖。徐原一说:“《开元礼》直到现行律文,都统归于夫为妻的服丧内。”】
兄弟,
【姐妹如果在室,也同此理。徐原一说:“《开元礼》直到现行律文都相同。”】
为众子,
【众子指的是长子的弟弟以及妾生的儿子,女子如果在室,也同此理。徐原一说:“《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现行律文都相同。”】
兄弟的儿子,
【《檀弓》说:“在丧服中,兄弟的儿子如同自己的儿子,这是拉近关系而提升服丧等级。”徐原一说:“《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现行律文都相同。”】
大夫的庶子为嫡兄弟,
【敖君善说:“大夫的庶子为兄弟服大功,担心人们误以为嫡兄弟也服大功,所以特别说明。”徐原一说:“《开元礼》直到现行律文,都统归于兄弟的服丧内。”】
嫡孙,
【嫡子去世,他的嫡孙承重,祖父为他服期年。祖父为孙子服大功,是常规,因为嫡孙继承宗体,加重服丧等级,所以服期年。万充宗说:“祖父为嫡孙服不持丧杖的期年之丧。《传》说:‘有嫡子的没有嫡孙,孙妇也同此理。’这是说嫡子在,那么长孙与庶孙相同,祖父为他们服大功;长孙的妻子也与庶孙的妻子相同,祖父为她们服缌麻。古人儿子虽然多,只以长子一人为后,称为嫡子。有嫡子,那么嫡子的长子还未成为嫡孙,必须嫡子去世,才立为嫡孙,作为祖父的后代。嫡子在,既不立嫡孙,那么嫡子的长子的妻子也不能称为嫡孙妇,大概丈夫是庶子,妻子也是庶子;丈夫是嫡子,妻子也是嫡子。”徐原一说:“《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现行律文都相同。”】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
【其父母,指的是本生父母。报,是指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服期年,其父母也回报以期年之丧。敖君善说:“为父亲本来应当服斩衰,但是父亲不能有两个,斩衰不能并行。既然为所后之父服斩衰,那么对于所生之父不得不降低为期年,大概是一重则一轻,礼制应当如此。其父母也回报以期年而不降低,凡是服丧的降低是因为正尊,旁尊则不降低。父母是正尊,出继为人后,虽然本生父母也等同于旁尊,
,统不可二故也。」华天沐曰:「或问:『为人后者,不皆亲昆弟之子,或小功、缌麻及族人之无服者为之,于其本生父母之服何如?』曰:『礼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期,不闻以所后者之亲疎异也;为人后者为其昆弟大功,亦不闻以所后者之亲疎异也。盖人子不得已而为人后,降其亲一等以伸所后之尊,足矣,不容计所后之亲疎逺近而异其服也。其所以必降其亲者,何也?隆于所后也。其所以不计其亲疎者,何也?隆于所后,亦不得薄于所生也。先王之制服,所以交致其情而无憾也。』曰:『降其父母之服,不易其父母之名,何也?』曰:『此特欲着其服,不得不系之其父母也,非为人后者自称之辞也。既已称所后者谓之父母,又仍其父母之称而不易,非不二统之防矣!夫人子于所生,其恩罔极,一旦出而为人后,诚有大不忍于其父母。圣人断之以义,为降其父母之服,使之同于世叔父母,而其父母亦降其子而为之报,以同其子于昆弟之子。凡此者,皆所以重大宗,使割其私恩而制之以义也。夫惟众人常以恩掩义,而圣人必以义胜恩,使人子之不忍于其亲者,不得不抑而就圣人之制,而犹惧人情之以私恩而干公义也,乌有仍其父母之称,使名与实相违也哉!然则曾子固、欧阳公为人后之议,所主称亲之説非欤?』曰:『非也。欧、曾之説,主于恩者也;吾折衷之于朱子,朱子之説,主于义者也。欧、曽之言曰:为人后者不当易其父母之称。朱子曰:今设』有为人后者,于此一日,所后之父与所生之父并坐,而其子侍侧,称所后父曰父,称所生父又曰父,自是道理不可。朱子之所谓不可者,主以理也,而未尝非情;欧曾之所言者,主以情也,而于理有所不可矣。愚按华氏论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服,及其称名之义,当矣。或又问:如宋胡寅,以五日子,父母弃之,为叔父安国所举,遂不持本生父母服;明胡广,本姓黄,父母以五日子弃之江,后父得而养之,亦不持本生父母服。若是者何如也?曰:父母生子弃而欲杀之,固自絶于子矣,然人子于身所由来不可忘也,以为人后者为其父母之服服之,可也。故胡广则已薄矣,胡寅既以伯父之服服之,则无可议也。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并同】
译这是因为继承大宗的统绪不可有两个的缘故。」华天沐说:「有人问:『作为别人的继承人,并不都是亲兄弟的儿子,也有小功、缌麻服亲以及同族中无服亲的人来继承,对于他们本生父母的丧服该如何规定?』回答说:『礼制规定,作为别人的继承人,为本生父母服齐衰一年,没听说过因为所继承的人亲疏不同而有所区别;作为别人的继承人,为本生兄弟服大功,也没听说过因为所继承的人亲疏不同而有所区别。大概人子不得已而成为别人的继承人,将对本生父母的丧服降低一等,以彰显所继承者的尊贵,这就足够了,不允许计算所继承者亲疏远近的不同而改变丧服。之所以必须降低对本生父母的丧服,为什么呢?是为了尊崇所继承者。之所以不计算亲疏,为什么呢?是因为尊崇所继承者,也不能因此轻视本生父母。先王制定丧服,是为了使两种情感都能得到表达而没有遗憾。』又问:『降低对本生父母的丧服,却不改变对本生父母的称呼,这是为什么呢?』回答说:『这只是为了表明丧服的等级,不得不将其联系到本生父母身上,这并不是作为别人继承人时自称的言辞。既然已经称呼所继承者为父母,又仍然沿用本生父母的称呼而不改变,这难道不是违背了统绪不可二的原则吗!人子对于本生父母,恩情没有极限,一旦出继成为别人的继承人,确实对父母有极大的不忍。圣人用义理来决断,降低对本生父母的丧服,使之等同于对世叔父母的丧服,而本生父母也降低对儿子的丧服来回报,将儿子等同于兄弟的儿子。所有这些,都是为了重视大宗,使人割舍私恩而用义理来节制。因为普通人常常用恩情掩盖义理,而圣人必定用义理战胜恩情,使人子对亲人的不忍之心,不得不压抑下来以服从圣人的制度,而且仍然担心人们用私恩来干扰公义,哪里会有仍然称呼本生父母为父母,使名称与实际相违背的道理呢!那么曾子固、欧阳公关于出继的议论,所主张的称呼本生父母为父母的说法,难道不对吗?』回答说:『不对。欧阳修、曾巩的说法,是以恩情为主的;我折中于朱熹,朱熹的说法,是以义理为主的。欧阳修、曾巩说:作为别人的继承人,不应当改变对本生父母的称呼。朱熹说:现在假设有作为别人继承人的人,有一天,所继承的父亲与本生的父亲并排坐着,而他的儿子侍立在旁边,称呼所继承的父亲为父,称呼本生的父亲也为父,从道理上讲是不可以的。朱熹所说的不可以,是以理为主的,但并没有违背情理;欧阳修、曾巩所说的,是以情理为主的,但在道理上是不可行的。我认为华氏论述作为别人继承人为本生父母服丧,以及称呼名称的道理,是恰当的。有人又问:比如宋代的胡寅,五岁时被父母抛弃,由叔父胡安国抚养,于是就不为本生父母服丧;明代的胡广,本姓黄,父母在他五岁时将他抛弃在江中,后被父亲捡回抚养,也不为本生父母服丧。像这样的人该怎么办?』回答说:父母生下孩子抛弃并想杀死他,固然已经自己断绝了与孩子的关系,但是人子对于身体所由来的父母是不可忘记的,按照作为别人继承人为本生父母服丧的规定来服丧,是可以的。所以胡广的做法就太薄情了,胡寅既然按照伯父的丧服来服丧,就没有可议论的了。徐原一说:『《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现行律文都相同。』
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之为父后者。
【妇人不贰斩,已嫁为夫斩,故为其父母降而期也。为昆弟之为父后期者,妇人虽已嫁,然或不安于夫家,则有归宗之礼,而父之适子则小宗也,故不因已嫁而降其服也。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会兴今律文并同】
为夫之君
【夫为君服斩衰三年,故妻从服期,凡从服皆降正服一等也。徐原一曰:「《开元礼》迄今律文俱无】
姑姊妹女子子适人无主者,姑姊妹报。
【无主无祭主也。敖君善曰:「为姑姊妹女子子适人者降服大功,今以其死而无夫、若子、若孙以为祭主,深可哀悯,故加一等而服期。大功之服乃得加一等者,以其本服如是也。报者,姑姊妹于昆弟、侄亦不容不以其所服者服之也。女子子适人者为父母自当期,固不必言报矣。然父母为己加一等,而己于父母不复加者,其亦以妇人不能贰斩也欤?」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并同】
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
【君为父母、长子,及父卒为祖父母,皆三年,臣从之,皆降一等而服期。君之妻,则小君也,故臣为之服期,服母之义也。按:君之父祖,康成谓此始封之君,其祖未尝为君;若是继体,则其父若祖有废疾不立者。贾公彦谓若曾为君,则羣臣当服斩,何得从服期也?君之母,《服问》云:「非夫人则无服,唯近臣及仆、骖乗从服。」孔仲达谓君母是适夫人,则羣臣服期;非夫人,君为之服缌,则羣臣无服也。近臣,阍寺之属;仆,御车者;骖,车右也。此皆近臣之小者,则随君服缌也。徐原一曰:「《开元礼》迄今律文俱无】
妾为母君
【母,君君适妻也。传曰:「妾之事母君,与妇之事舅姑等,故服期也。」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并同】
妇为舅姑
【子为父母三年,妻从夫而服降一等,故为舅姑期也。王平仲曰:「妇为舅姑期,非轻舅姑也,重斩也。女子非夫不天,从夫则父母降矣,何也?无二天也。妇之尊舅姑也,以舅姑之子为天也。舅姑死而服斩,是二其天也,故不敢也。」髙紫超曰:「古人妇为舅姑服齐衰期,盖引而与己之亲父母同,则亦恩义之尽矣。夫妇人之义,以夫为天,不容有二,故虽以舅姑之尊,不得并于其所天。传所谓『妇人不贰斩』者也。」华天沐曰:「或问古礼妇为舅姑齐衰期,何也?」曰:「先王之制礼,称情而立文。夫斩者,斩也。三年之丧如斩,所以为至痛极也。先王以为惟妻之于夫,孝子之于亲,其情迩矣,非可以责妇之于舅也。且礼女子适人而降其父母,传曰:『不二斩也。』不二斩者,不二天也。夫臣之于君,子之于父,妇之于夫,三纲也。臣以君为天,子以父为天,妇以夫为天,一也。臣为君服斩,而为君之父母期;子为父服斩,而为父之父母期;妻为夫服斩,而为夫之父母期。称情而为之,弗可易也。」顾宁人曰:「妇事舅姑如事父母,而服止于期,不二斩也。然而以丧未尝不三年矣,故曰与更三年丧不去。」徐原一曰:「《开元礼》同。宋太宗时,改舅斩衰三年,姑齐衰三年。《政和礼》、《书仪》、《家礼》因之。明太祖时,改姑亦斩衰三年,今律文因之】
夫之昆弟之子
【礼为世叔母期,故世叔母亦报之以期也。其女子子在室,亦如之。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因之】
公妾大夫之妾为其子
【传曰:「妾不得体君,为其子得遂也。」敖君善曰:「二妾之子为母之服,异于众人,嫌母为其子亦然,故以明之。」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并同,但诸礼俱云『妾为己子』,无『公妾』、『大夫妾】
【之分】
译已出嫁的女子,为她的父母、以及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兄弟服丧。
【妇人不能为两个人服斩衰之服,既然已出嫁为丈夫服斩衰,所以为父母降等服齐衰一年。为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兄弟服齐衰一年,是因为妇人虽然已出嫁,但如果在夫家不安,则有归宗的礼节,而父亲的嫡子是小宗,所以不因为已出嫁而降等服丧。徐原一说:“《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及现行律文都相同。”】
为丈夫的君主
【丈夫为君主服斩衰三年,所以妻子跟随服齐衰一年,凡是跟随服丧的都比正式服丧降一等。徐原一说:“《开元礼》直到现行律文都没有。”】
姑母、姐妹、已出嫁的女儿中没有主祭人的,姑母、姐妹相互回报服丧。
【无主是指没有主持祭祀的人。敖君善说:“为姑母、姐妹、已出嫁的女儿降等服大功,现在因为她们死后没有丈夫、儿子、孙子作为主祭人,非常值得哀怜,所以加一等服齐衰一年。大功之服能够加一等的,是因为原本的服丧等级就是这样。回报,是指姑母、姐妹对于兄弟、侄子也不能不按照他们所服的丧服等级来服丧。已出嫁的女儿为父母自然应当服齐衰一年,本来不必说回报了。然而父母为自己加一等,而自己对于父母不再加等,大概也是因为妇人不能为两个人服斩衰吧?”徐原一说:“《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及现行律文都相同。”】
为君主的父母、妻子、长子、祖父母
【君主为父母、长子,以及父亲去世后为祖父母,都服丧三年,臣子跟随服丧,都降一等服齐衰一年。君主的妻子,就是小君,所以臣子为她服齐衰一年,这是服母亲的道义。按:君主的父亲和祖父,郑玄认为这是始封的君主,他的祖父未曾做过君主;如果是继位的君主,那么他的父亲或祖父有废疾没有被立为君主。贾公彦说如果曾经做过君主,那么群臣应当服斩衰,怎么能跟随服齐衰一年呢?君主的母亲,《服问》说:“如果不是夫人就没有服丧,只有近臣以及仆役、骖乘跟随服丧。”孔颖达说君主的母亲如果是嫡夫人,那么群臣服齐衰一年;如果不是夫人,君主为她服缌麻,那么群臣就没有服丧。近臣,是守门太监之类;仆,是驾车的人;骖,是车右。这些都是近臣中地位较低的,就跟随君主服缌麻。徐原一说:“《开元礼》直到现行律文都没有。”】
妾为丈夫的嫡妻
【母亲,是丈夫的嫡妻。传文说:“妾侍奉嫡妻,与媳妇侍奉公婆相同,所以服齐衰一年。”徐原一说:“《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及现行律文都相同。”】
媳妇为公婆
【儿子为父母服丧三年,妻子跟随丈夫而服丧降一等,所以为公婆服齐衰一年。王平仲说:“媳妇为公婆服齐衰一年,不是轻视公婆,而是重视斩衰。女子没有丈夫就没有天,跟随丈夫那么父母就降等了,为什么呢?因为没有两个天。媳妇尊崇公婆,是因为公婆的儿子是天。公婆死了服斩衰,就是有两个天了,所以不敢。”高紫超说:“古人媳妇为公婆服齐衰一年,大概是引用来与自己亲生的父母相同,那么恩义也就尽到了。妇人的道义,以丈夫为天,不容许有两个,所以虽然以公婆的尊贵,也不能并列于自己所尊奉的天。传文所说的‘妇人不贰斩’就是这个意思。”华天沐说:“有人问古礼媳妇为公婆服齐衰一年,为什么呢?”回答说:“先王制定礼制,根据情感来确立仪文。所谓斩衰,就是斩断。三年的丧期如同斩断,所以是为了表达极度的悲痛。先王认为只有妻子对于丈夫,孝子对于亲生父母,这种情感是亲近的,不可以要求媳妇对于公婆也这样。况且礼制规定女子出嫁就降等服丧,传文说:‘不贰斩也。’不贰斩,就是不贰天。臣子以君主为天,儿子以父亲为天,媳妇以丈夫为天,是一样的。臣子为君主服斩衰,而为君主的父母服齐衰一年;儿子为父亲服斩衰,而为父亲的父母服齐衰一年;妻子为丈夫服斩衰,而为丈夫的父母服齐衰一年。根据情感来制定,不可改变。”顾炎武说:“媳妇侍奉公婆如同侍奉父母,而服丧只到齐衰一年,是不贰斩。然而因为丧期未曾不满三年,所以说与更换三年丧期不离开。”徐原一说:“《开元礼》相同。宋太宗时,改为公婆都服斩衰三年。《政和礼》、《书仪》、《家礼》沿袭它。明太祖时,改为婆婆也服斩衰三年,现行律文沿袭它。”】
丈夫的兄弟的儿子
【礼制规定为世叔母服齐衰一年,所以世叔母也回报服齐衰一年。其中的女子如果在室,也是这样。徐原一说:“《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及现行律文沿袭它。”】
公妾、大夫的妾为她的儿子
【传文说:“妾不能体现君主的地位,为她的儿子得以遂行服丧。”敖君善说:“两个妾的儿子为母亲服丧,与普通人不同,嫌恶母亲为她的儿子也是这样,所以以此说明。”徐原一说:“《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及现行律文都相同,但各种礼制都说‘妾为自己儿子’,没有‘公妾’、‘大夫妾’的区别。”
女子子为祖父母
【女子子适人,不降其祖父母者,敖君善谓:「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孔氏伦谓:「妇人归宗,故不敢降其祖也。」二説俱通。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并同】
译女子为祖父母服丧
【女子出嫁后,不为祖父母降低丧服等级,敖君善说:「不敢用兄弟的丧服规格来对待最尊贵的祖父母。」孔氏伦说:「妇人回归本宗,所以不敢降低对祖父母的丧服等级。」两种说法都讲得通。徐原一说:「《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以及现行律文都相同」】
大夫之子,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妹、女子子无主者,为大夫命妇者,唯子不报。
【大夫之子万氏斯同以为谓适子是也,子字在昆弟上者,旧説皆谓己所生子是也。敖君善曰:「大夫适子从其父亦降旁亲一等,世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为大夫、命妇,与其父尊同,故不降而服期。若姑姊妹、女子子服亦本期也。其在室者,则以大夫之尊厌降为大功;若适士,则又以出降为小功。今以其为命妇,故不复以尊降,惟以出降为大功;若又无祭主,乃加一等而为期也。」传曰:「大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者也;命妇者,其妇人之为大夫妻者也。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者也。唯子不报者,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期,故言不报也。」言其余皆报也。徐原一曰:「经言『惟子不报』,传独以女子子释之,盖言男子则子为父三年,从无报期之礼,不待言而可见。惟嫁女为父母期,而期原其本服,不得以报言也。」《开元礼》迄今律文俱无】
大夫为祖父母适孙为士者
【传曰:「大夫不敢降其祖与适也。」马季长曰:「尊祖重适,自尊者始,故不敢降。」徐原一曰:「《开元礼》迄今律文俱无】
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
【公,国君也。妾不得体君,嫌厌于君,不得服其父母,故明其得为父母遂也。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孝慈録》、《会典》并同,今律文无】
右齐衰不杖期【凡二十条,附补十四条及疑经一条】为王后【畿外诸侯、畿内卿大夫士,皆为王后齐衰,服母之义也。惟诸侯之臣为天子繐衰,既▯除之,则于王后、太子,疑无服】为太子【王为太子服斩,故卿大夫士及诸侯皆从服期也。齐武帝永明十一年,文惠太子薨,右仆射王晏等议:「今至尊既不行三年之典,则羣臣之期亦宜降一等,便应大功。但功衰兄弟之服,不可以服至尊。臣等参议,谓宜重其衰裳,减其月数,并同服齐衰三月】天子、卿大夫适子为王后、太子。大夫适子为夫人、太子【夫人、太子,谓诸侯之夫人及太子也】兄弟俱为诸侯【与己尊同,故其服不降】始封之君为诸父昆弟。始封君之子为诸父【传曰: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诸父而臣昆弟,所不臣者,当以本服服之也。黄直卿曰:「天子之义亦当然。若虞舜之与汉髙,皆庶人起而为天子,盖亦不臣诸父而有服也】王为适曾孙、适▯孙【徐原一曰:此虽指天子而言,其实诸侯以下凡立后传重者,皆同此制。《开元礼》迄今律文并同】为不传重适子及传重非适子【不传重适子,谓有废疾者也;传重非适子,谓以庶子为后及养他人子为后者也】适子父在为妻【此以士之适子言也。大夫之适子见本经,诸侯之适子见下条。徐原一曰:《开元礼》迄今律文,统于夫为妻内】世子为妻【世子,谓天子、诸侯之适子也】诸侯之夫人、公卿大夫之妻为天子【夫服斩,则妻从服期也】天子之女嫁于诸侯、诸侯之女嫁于大夫为母。内外宗为夫人【王朝之内宗、外宗为王后,亦如之】公子之妻为其皇姑【皇姑,公子之生母】士妾为君之众子【众,庶也】继父同居者【传曰:夫死妻穉子幼,子无大功之亲,与之适人而所适者亦无大功之亲,所适者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嵗时使之祀马,妻不敢与焉,若是则继父之道也。同居则服齐衰期,异居则服齐衰三月,必尝同居,然后为异居;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华天沐曰:「或问:『礼有继父之服,父可继乎?』絶族无施服,母出嫁与庙絶,而继父为之齐衰乎?」曰:「此以恩服也。圣人所以通人道之穷,使鳏寡孤独各得其所,举天下无颠连无告之民也。夫夫死妻穉子幼,无大功之亲,真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也。妇人不二夫,礼之常也;夫死妻穉子幼,遇之变也。而又无大功之亲以相周恤,则此茕茕无告之孤子,系祖父再世之血食,设一旦转死沟壑,弃两世之孤,斩先人之祀,圣人之所大不忍也。是故既立宗子之法以收族
译大夫的儿子,对于世父母、叔父母、儿子、兄弟、兄弟的儿子、姑母、姐妹、女儿中没有主祭者,以及身为大夫命妇的亲属,只有儿子不回报服丧。
【大夫之子万氏斯同认为是指嫡子,这是正确的;“子”字在“兄弟”之前,旧说都认为是自己亲生的儿子。敖君善说:“大夫的嫡子跟随父亲,也将旁系亲属降一等,世叔父母、儿子、兄弟、兄弟的儿子如果是大夫、命妇,与父亲的尊位相同,所以不降等而服期年。至于姑母、姐妹、女儿,本来也是服期年。如果在室的女儿,则因为大夫的尊贵而压抑降等为大功;如果嫁给士,又因为出嫁降等为小功。现在因为她们是命妇,所以不再因尊贵而降等,只因出嫁降为大功;如果又没有主祭者,就再升一等服期年。”传文说:“大夫,是指男子中担任大夫的人;命妇,是指妇女中担任大夫妻的人。无主者,是指命妇中没有主祭的人。唯子不报,是指女儿出嫁后为父母服期年,所以说是不回报。”意思是其余亲属都要回报。徐原一说:“经文说‘唯子不报’,传文只以女儿来解释,大概是因为男子为父亲服三年丧,从来没有回报期年丧的礼仪,不言而喻。只有出嫁的女儿为父母服期年,而期年丧原本就是本服,不能用‘回报’来表述。”《开元礼》直到现在的律文都没有这条规定】
大夫为祖父母,嫡孙如果是士
【传文说:“大夫不敢降低对祖父母和嫡孙的服丧等级。”马季长说:“尊崇祖父母、重视嫡孙,从尊贵的人开始,所以不敢降等。”徐原一说:“《开元礼》直到现在的律文都没有这条规定】
国君的妾以及士的妾为他们的父母
【公,指国君。妾不能代表国君,担心被国君压抑,不得为父母服丧,所以明确说明她们可以为父母服丧。徐原一说:“《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孝慈録》、《会典》都相同,现在的律文没有这条规定】
以上齐衰不杖期【共二十条,附补十四条及可疑经文一条】为王后【畿外的诸侯、畿内的卿大夫士,都为王后服齐衰,这是服母丧的道理。只有诸侯的臣子为天子服缌衰,既然已经除服,那么对于王后、太子,恐怕就没有服丧了】为太子【王为太子服斩衰,所以卿大夫士及诸侯都跟随服期年。齐武帝永明十一年,文惠太子去世,右仆射王晏等人议论:“现在至尊不实行三年丧的典礼,那么群臣的期年丧也应该降一等,就应当是大功。但功衰是兄弟的服丧,不可以用来服至尊。臣等参议,认为应当加重衰裳,减少月数,都服齐衰三个月】天子、卿大夫嫡子为王后、太子。大夫嫡子为夫人、太子【夫人、太子,是指诸侯的夫人及太子】兄弟都成为诸侯【与自己尊位相同,所以服丧等级不降】始封之君为诸父兄弟。始封君的儿子为诸父【传文说:始封之君不将诸父兄弟当作臣下,封君的儿子不将诸父当作臣下而将兄弟当作臣下,那些不当作臣下的,应当按本服服丧。黄直卿说:“天子的道理也应当如此。像虞舜和汉高祖,都是从平民起事成为天子,大概也不将诸父当作臣下而有服丧】王为嫡曾孙、嫡孙【徐原一说:这虽然是指天子而言,其实诸侯以下凡是立后传重的人,都与此制度相同。《开元礼》直到现在的律文都相同】为不传重的嫡子及传重的非嫡子【不传重的嫡子,是指有残疾的人;传重的非嫡子,是指以庶子为后及收养他人之子为后的人】嫡子在父亲在世时为妻子【这是以士的嫡子而言。大夫的嫡子见本经,诸侯的嫡子见下条。徐原一说:《开元礼》直到现在的律文,都统归于夫为妻的条目内】世子为妻子【世子,是指天子、诸侯的嫡子】诸侯的夫人、公卿大夫的妻子为天子【丈夫服斩衰,那么妻子就跟随服期年】天子之女嫁给诸侯、诸侯之女嫁给大夫为母亲。内外宗为夫人【王朝的内宗、外宗为王后,也是这样】公子的妻子为她的皇姑【皇姑,是公子的生母】士的妾为国君的众子【众,指庶子】继父同居者【传文说:丈夫死了,妻子年幼,孩子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跟着她改嫁,而改嫁的对象也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改嫁的对象用他的钱财为她建造宫庙,岁时让她祭祀,妻子不敢参与,像这样就是继父的道理。同居则服齐衰期年,异居则服齐衰三个月,必须曾经同居,然后才算异居;未曾同居,就不算异居。华天沐说:“有人问:‘礼中有继父的服丧,父亲可以继承吗?’断绝宗族关系就没有服丧,母亲出嫁与宗庙断绝关系,而继父却为她服齐衰吗?”回答说:“这是因恩情而服丧。圣人用来疏通人道的困境,使鳏寡孤独各得其所,让天下没有颠连无告的百姓。丈夫死了,妻子年幼,孩子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真是天下穷困无告的百姓。妇人不二夫,是礼的常道;丈夫死了,妻子年幼,是遇到的变故。而又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来相互周济,那么这孤苦无告的孤儿,维系着祖父两代的血食,假如一旦死在沟壑,抛弃两代的孤儿,断绝先人的祭祀,这是圣人所大大不忍心的。所以既建立了宗子之法来收聚族人
,而又恐穷乡庶姓,或吾徳之所不能及,且恐宗子之法久而不能无废坠也,不得已通其穷,制同居继父之服,而传为之申明其制曰:『夫死妻穉子幼,无大功之亲,与之适人,而所适者亦无大功之亲,所适者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嵗时使之祀焉,妻不敢与焉,若是则继父之道也。』呜呼!传之言尽之矣。夫其所与适人,而所适亦无大功之亲,此其孤单独立,年老无倚,与穉妻幼子穷相等耳。是故两人之穷,常两相防,两相倚,圣人之所不禁也。而苐为之教曰:『所适者能以其货财为若子筑宫庙,不絶其先祖之血食,而又为之不悖于礼,恩莫隆焉,是则有继父之道矣。』圣人固许之为父子矣。许之为父子,而后天下之为继父者能尽其心以相防;亦惟命之为父子,而后天下之待继父者不背其恩以相弃。使无适者,幸而他日有子,则若子归其本宗,而为异居继父,仍不敢忘其前日之恩,为制齐衰三月之服以报之;若不幸而所适者终于无子,则以恩相终始,而为同居继父,生则为之养,死则为之齐衰期,此亦情之不容诿义之无可辞者也,然必妻穉子幼,无大功之亲,而后许之适人,非是不得借口以适人矣。必所适者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以存其先祀,而后谓之继父,非是不得托名于继父矣。必两无大功之亲,同财而祭其祖祢,而后谓之同居继父,非是不得比恩于同居矣。且其所以必为之筑宫庙于家门之外者,神不歆非类,而不敢以非礼凟也;其所以妻不敢与焉者,妇人不二夫,而不敢以非礼干也;其所以専举筑宫庙嵗祀为继父之道者,恩莫重于崇其先,美莫大于尊其祖,而不敢以私恩溷也。此礼之作,所为仁至义尽,非圣人莫之能定者也。愚按传及华氏之説,其发明继父服义详矣,盖亦近乎情者之论也。然继父之服不合于礼,先儒固多疑之。傅▯谓「父无可继之理,此礼焚书之后俗儒妄造也。」袁准谓「此则自制其父,乱名之大者。」近儒汪氏琬、朱氏董祥辨之亦最详,而愚则更有疑焉。礼同姓称伯父、叔父,异姓称伯舅、叔舅,惟外祖父特因母之父而称为外王父,故异姓无称父之理。齐衰之服,唯施于同姓,外此虽外祖父母、母舅、妻之父母之至戚,亦不得施,故异姓无服齐衰之理。且世之娶失节妇为配者,大抵皆贫窭之徒与夫不识理义者也,彼安能为前夫之子筑宫庙哉?则断以「母可继,父不可继」之语而删之,信乎其可也。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并同,惟《书仪》无】衰四升、五升、六升,冠七升、八升、九升。既▯以其冠为受,受冠八升、九升、十升。】
译况且又担心偏远乡村的平民百姓,或许我的德行所不能教化到,并且担心宗子的法度时间久了不能没有废弛坠失,不得已要疏通那些穷困的情况,制定为同居继父服丧的制度,而在传文中为此申明其制度说:“丈夫死了,妻子年轻,孩子幼小,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让她改嫁他人,而改嫁的对象也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改嫁的对象用他的钱财为她建造宫庙,在岁时让她祭祀,妻子不敢参与,像这样就是继父的道理。”唉!传中的话说得详尽透彻了。那让她改嫁的人,而改嫁的对象也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这是他们孤单独立,年老没有依靠,与年轻的妻子、幼小的孩子穷困程度相等罢了。因此两人的穷困,常常互相防备,互相依靠,这是圣人所不禁止的。只是为他们教导说:“改嫁的对象能用他的钱财为你的孩子建造宫庙,不中断其先祖的血食祭祀,而又为此不违背礼制,恩德没有比这更隆重的了,这就是有继父的道理了。”圣人本来允许他们作为父子。允许他们作为父子,然后天下做继父的人能够竭尽心意来互相防备;也只有命定他们为父子,然后天下对待继父的人不背弃他的恩德来互相抛弃。假如没有改嫁的人,庆幸日后有了儿子,那么那孩子回归本宗,成为异居继父,仍然不敢忘记前日的恩德,制定齐衰三月的丧服来报答他;假如不幸改嫁的对象最终没有儿子,那么以恩德始终如一,成为同居继父,活着时为他奉养,死后为他服齐衰一年的丧,这也是情理上不容推诿、道义上无可推辞的。然而必须妻子年轻、孩子幼小,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然后才允许她改嫁,不是这样不得借口改嫁。必须改嫁的对象用他的钱财为她建造宫庙,以保存其祖先的祭祀,然后才称为继父,不是这样不得托名于继父。必须双方都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共同拥有财产并祭祀祖先父亲,然后才称为同居继父,不是这样不得将恩德比同于同居。况且他之所以必须为她在家门外建造宫庙,是因为神灵不享用非同类者的祭品,而不敢以非礼亵渎;之所以妻子不敢参与,是因为妇人不侍奉两个丈夫,而不敢以非礼冒犯;之所以专门列举建造宫庙、岁时祭祀作为继父的道理,是因为恩德没有比尊崇其祖先更重的,美德没有比尊敬其祖先更大的,而不敢以私恩混淆。这礼制的制定,之所以仁至义尽,不是圣人不能确定的。我考察传及华氏的说法,他们阐发继父服丧的道义很详细了,大概也是合乎情理的论述。然而继父的丧服不合于礼,先儒本来多有怀疑。傅说认为“父亲没有可以继承的道理,这是焚书之后俗儒妄造的。”袁准认为“这是自己制作父亲,是乱名的大者。”近儒汪琬、朱董祥辨析得也很详细,而我则更有怀疑。礼制中同姓称伯父、叔父,异姓称伯舅、叔舅,只有外祖父特别因为母亲的父亲而称为外王父,所以异姓没有称父的道理。齐衰的丧服,只施行于同姓,除此之外即使是外祖父母、母舅、妻子的父母这些至亲,也不得施行,所以异姓没有服齐衰的道理。况且世上娶失节妇女为配偶的,大抵都是贫穷的人和不识理义的人,他们怎么能给前夫的儿子建造宫庙呢?那么断定以“母亲可以继承,父亲不可以继承”的话而删去它,确实是可以的。徐原一说:“《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孝慈录》、《防典》、现在的律文都相同,只有《书仪》没有齐衰四升、五升、六升,冠七升、八升、九升。既然以其冠为受,受冠八升、九升、十升。”
疏衰裳牡麻绖无受者
【郑康成曰:「无受者,服是服而除,不以轻服受之。不着月数者,天子诸侯▯异月也。」愚按此章本不言月数,而传皆以为齐衰三月,盖以礼既▯而受服,大夫士三月而▯,故以为断也。康成虽有天子诸侯▯异月之説,然又以为天子七月▯,诸侯五月▯,为之齐衰者皆三月,藏其服至▯更服之,▯后乃除。愚意为天子诸侯未▯,恐不应释服,且既释矣,至▯而更服,相去不过一二月余,而倏释倏服,忽吉忽凶,恐先王制礼不若是。白虎通谓民始哭素服,先▯三月成齐衰,亦非。安有闻丧不服,越两月而始服者?夫帝尧殂落,百姓如丧考妣三载,四海遏密八音,后世君徳即不古若,然始丧服之,至既▯而除,又岂久乎?疑此章本有七月、五月、三月之服,传者失之也】
寄公为所寓
【寄公谓诸侯失国而寓于他国者也,既受所寓国君之惠,因为之服。传曰:「寄公,失地之君也,为所寓服齐衰三月,言与民同也。」郑康成曰:「诸侯五月而▯,而服齐衰三月者,三月而藏其服,至▯又更服之,既▯而除之。」愚按:为所寓之君服,恐当五月。又按:郝仲舆谓先王盛世何得有寄公,此盖衰世之礼,其説近是而未尽也。盖封建肇于黄、农,厯唐、虞、夏、商,治乱不一,故禹会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至周初止千八百国而已,则其间失国而为寄公者必多,而寄公为所寓之君服,其由来旧矣。周之制礼,非用于一时,寄公为所寓之君服,既合于理而可为衰世用,先王固宜存之于经而不削也】
丈夫妇人为宗子宗子之母妻
【丈夫妇人,统举五属之外同宗之男女而言也。传曰:「为宗子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尊祖也。尊祖故敬宗,敬宗者,尊祖之义也。」愚按大宗至尊,五属之外皆服齐衰三月,其在五服中者,亦不当以功缌之服服之,故无问大功、小功、缌麻,皆服齐衰。但缌麻之亲,则服齐衰三月而除,与五属之外同。若大功、小功之亲,则既服齐衰三月,乃受以大功、小功之衰,以足其月数而止,则此条中当有齐衰九月、五月、三月之服也。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书仪》俱无,《家礼》有,《防典》今律文亦无】
为旧君君之母妻
【传曰:仕焉而已者,为旧君服齐衰三月,言与民同也。敖君善曰:「此尝仕矣,今致仕在国,宜异于民,乃亦齐衰三月者,盖不在其位,则不宜服斩以同于现为臣者,而臣于君又无期服,故但齐衰三月,而不嫌其与民同也。然又为小君服,则亦异于民矣。」愚按:此亦宜齐衰五月。南齐建元二年,皇太子妃薨,前宫臣疑所服。左仆射王俭议:「宜依礼为旧君妻齐衰三月。」从之】
庶人为国君
【此庶人兼在官在家之男子妇人言之也。旧説服齐衰三月,愚按亦宜五月】
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国君
【大夫在位,则与长子俱为君服斩,而妻服期。今大夫去位而在外,则其妻子之在国者,即同于庶人为国君之服。旧説以为服齐衰三月,而愚意以为当五月也。徐原一曰:「已上三条,《开元礼》迄今律文俱无】
曾祖父母
【曾重也,谓祖之上更有祖也。旧説服齐衰三月,汉、魏至隋因之。唐太宗贞观十四年,修礼官魏征、令狐徳棻等请增为齐衰五月,诏从之。《开元礼》迄今律文俱因其制。按先儒谓论服之本制,至亲以期断,则父母本期,祖父母本大功,曾祖父母本小功,髙祖父母本缌。今父母以恩而加隆为三年,祖加至期,则曾祖宜加大功,髙祖宜加小功。然大功、小功系旁亲之服,不可以加至尊,故曾、髙二祖俱加至齐衰,而曾祖父母减五月为三月者,盖重其衰麻,尊尊也;减其日月,恩杀也。髙曾父母服至三月,无可复减,故亦不复减也。然恩之隆杀,服之轻重,以曾祖儗髙祖,当有差等,则唐太宗之增曾祖为五月,虽圣人复起,弗可改也已】
大夫为宗子
【传曰:「大夫不敢降其宗也。」徐原一曰:「《开元礼》迄今律文俱无
译疏衰裳,牡麻绖,无受者。
【郑康成说:“无受者,是指穿着这种丧服直到除服,不用较轻的丧服来承接。不注明月数的,是因为天子、诸侯的葬期与常人不同。”我按:这一章本来没有说月数,而传文都认为是齐衰三月,大概是因为礼制规定葬后受服,大夫、士是三个月后除服,所以以此作为判断。郑康成虽然有天子、诸侯葬期不同的说法,但又认为天子七月葬,诸侯五月葬,为之服齐衰的都是三月,收藏其丧服直到葬后再次穿上,葬后才除服。我认为天子、诸侯未葬之前,恐怕不应该除服,而且既然已经除服,等到葬时再穿上,相隔不过一两个月,忽然除服忽然穿服,忽而吉礼忽而凶礼,恐怕先王制定礼制不是这样的。《白虎通》说百姓刚开始哭时穿素服,葬前三个月才成齐衰,也不对。哪有听到丧事不穿丧服,过了两个月才开始穿服的?帝尧去世,百姓像死了父母一样悲伤三年,四海之内停止音乐,后世君主的德行虽然不如古人,但刚开始丧事就穿丧服,到葬后除服,又怎么会很久呢?怀疑这一章本来有七月、五月、三月的丧服规定,传抄者弄丢了】
寄公为所寓
【寄公是指失去国家而寄居在他国的诸侯,既然接受了所寄居国君的恩惠,因此为他服丧。传文说:“寄公,是失去土地的君主,为所寄居的国君服齐衰三月,是说与百姓相同。”郑康成说:“诸侯五月葬,而服齐衰三月,是三个月后收藏其丧服,到葬时又再次穿上,葬后除服。”我按:为所寄居的国君服丧,恐怕应当是五月。又按:郝仲舆说先王盛世怎么会有寄公,这大概是衰世之礼,他的说法接近正确但未完全。大概封建制度始于黄帝、神农,经历唐、虞、夏、商,治乱不一,所以大禹在涂山会合诸侯,手持玉帛的有一万国,到周初只剩一千八百国,那么其间失去国家成为寄公的必然很多,而寄公为所寄居的国君服丧,其由来已久。周朝制定礼制,不是只用于一时,寄公为所寄居的国君服丧,既合乎情理又可用于衰世,先王本来就应该保留在经文中而不删削】
丈夫妇人为宗子宗子之母妻
【丈夫妇人,是统称五服之外的同宗男女而言。传文说:“为宗子为什么服齐衰三月?是尊崇祖先。尊崇祖先所以敬重宗子,敬重宗子,是尊崇祖先的意义。”我按:大宗最为尊贵,五服之外都服齐衰三月,那些在五服之内的人,也不应当用大功、小功、缌麻的丧服来服丧,所以不管是大功、小功、缌麻,都服齐衰。但是缌麻的亲等,就服齐衰三月后除服,与五服之外相同。如果是大功、小功的亲等,就先服齐衰三月,然后接受大功、小功的丧服,来补足月数为止,那么这一条中应当有齐衰九月、五月、三月的丧服。徐原一说:“《开元礼》、《政和礼》、《书仪》都没有,《家礼》有,《防典》现在的律文也没有”】
为旧君君之母妻
【传文说:曾经任职而已的,为旧君服齐衰三月,是说与百姓相同。敖君善说:“这是曾经任职,现在退休在国,应当与百姓不同,却也是齐衰三月,大概是因为不在其位,就不应该服斩衰以与现任臣子相同,而臣子对君主又没有期服,所以只服齐衰三月,而不嫌与百姓相同。然而又为小君服丧,那就也与百姓不同了。”我按:这也应当是齐衰五月。南齐建元二年,皇太子妃去世,前宫臣子怀疑所服丧服。左仆射王俭议:“应当依照礼制为旧君的妻子服齐衰三月。”朝廷听从了他的意见】
庶人为国君
【这里的庶人兼指在官和在家中的男女而言。旧说服齐衰三月,我按也应当是五月】
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国君
【大夫在位时,就与长子一起为国君服斩衰,而妻子服期。现在大夫去位而在外,那么他的妻子和留在国内的长子,就等同于庶人为国君服丧。旧说认为服齐衰三月,而我以为应当是五月。徐原一说:“以上三条,《开元礼》到现在的律文都没有”】
曾祖父母
【曾,是重的意思,是说祖父之上还有祖父。旧说服齐衰三月,汉、魏直到隋朝沿袭它。唐太宗贞观十四年,修礼官魏征、令狐德棻等人请求增加为齐衰五月,下诏听从他们。《开元礼》到现在的律文都沿袭他们的制度。按先儒说论丧服的本制,至亲以一年为断,那么父母本为期,祖父母本为大功,曾祖父母本为小功,高祖父母本为缌。现在父母因为恩情而加重为三年,祖父加重到一年,那么曾祖父应当加重到大功,高祖父应当加重到小功。但是大功、小功是旁系亲属的丧服,不可以加在至尊之上,所以曾、高两代祖父都加重到齐衰,而曾祖父母减少五月为三月,大概是加重其衰麻,表示尊尊;减少其日月,表示恩情递减。高祖父母服丧到三月,无可再减,所以也不再减。但是恩情的厚薄,丧服的轻重,以曾祖比拟高祖,应当有差别,那么唐太宗增加曾祖为五月,即使是圣人复活,也不能更改了】
大夫为宗子
【传文说:“大夫不敢降低对宗子的丧服。”徐原一说:“《开元礼》到现在的律文都没有”】
】
旧君
【传曰:「大夫以道去君而未絶者,服齐衰三月,言与民同也。」徐原一曰:「礼于旧君之服有三:其一,仕焉而已,身离朝宁者,前章为旧君、君之君、妻是也;其一,以道去君,身违宗国者,此章为旧君是也;其一,臣谊已絶,出居他邦,或改事新主者,前章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国是也。礼,臣于君当服斩,乃君降而服齐,甚至身有不服者,由其恩有浅深也。仕焉而已者,虽身犹在国,较之居官食禄者,其恩已轻,故降而服齐,犹以君臣义重,而并服其母、妻也。以道去君者,虽义犹未絶,较之致仕家居者,其恩更轻,故但服其君,而不服其母、妻也。出居他邦者,虽恩义已絶,而妻子之居本国者,不可以无服,故妻与长子行服,而其身则不服也。乃知去官从故官之品,此后世之令,不可以语《周礼》也。《开元礼》迄今律文俱无】
译【传】说:“大夫因正道而离开君主,但君臣之义尚未断绝的,为旧君服齐衰三月,这是说与平民相同。”徐原一说:“礼制中对于旧君的丧服有三种情况:第一种,只是曾经任职而已,自身已离开朝廷的,前章所说的旧君、君之君、妻就是这种情况;第二种,因正道而离开君主,自身背离宗国的,本章所说的旧君就是这种情况;第三种,臣子的道义已经断绝,出居他国,或者改事新主的,前章所说的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国服丧就是这种情况。礼制规定,臣子对于君主应当服斩衰,于是君主降等为齐衰,甚至自身有不服丧的,这是因为恩情有深浅不同。只是曾经任职的,虽然自身还在国内,与在官位食俸禄的人相比,其恩情已经较轻,所以降等为齐衰,还因为君臣之义重,所以一并为其母、妻服丧。因正道而离开君主的,虽然道义尚未断绝,与致仕家居的人相比,其恩情更轻,所以只为其君服丧,而不为其母、妻服丧。出居他国的,虽然恩义已经断绝,但妻子居住在本国的,不可以没有丧服,所以妻与长子行服,而其自身则不服丧。由此可知,离职后按照原官职品级服丧,这是后世的法令,不能用来说明《周礼》。《开元礼》直到现在的律文都没有”
曾祖父母为士者如众人
【传曰:「大夫不敢降其祖也。」徐原一曰:「《开元礼》迄今律文,统于曾祖内】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
【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不敢降其祖也。」邓潜溪曰:「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私亲皆降,唯祖、曾、髙父母不降。为昆弟为父后者不降,何也?不足以二斩焉,故得以全恩也。」徐原一曰:「《开元礼》迄今律文俱同】右齐衰无受【凡十条,附补记三条,及疑经一条】畿内之民为天子【民亦兼庶人在官与在家之男女而言也。旧説服齐衰三月,愚意当服七月至既▯乃除之】内外宗嫁于庶人为国君【内外宗无服者,按当服五月】髙祖父母【沈存中曰:「髙祖齐衰三月,不特四世祖为然,自四世以上凡逮事者皆当服齐衰三月,髙祖盖通称耳。」愚按:女子子在室及嫁者亦如之。徐原一曰:「《开元礼》迄今律文俱同】继父不同居者【此不同居谓幼尝同居而后不同居者也,其原不同居者则无服,説详杖期章继父同居条。吕氏坤曰:「万物一本,母百可也,父可二乎?伯父、仲父、叔父、季父,谓伯、仲、叔、季于我父也,一本而同行者也,犹嫌于父而诸之。外祖父,同尊而异姓者也,虽称曰父而外之。父没矣,可继乎?母縁父有父,不縁母有也。礼有继父,圣人名之乎?谬矣。设母三嫁三从,将三继父乎?终始不同居则无服,无服而父之可乎?然则当以何称?曰:从母之夫曰姨夫,姑之夫曰姑夫,姊妹之夫曰姊妹夫,则母再嫁之夫当曰母夫也。亲不忘母,尊不忘父,不亦可乎?」愚按:吕氏称母夫之説最允。礼三夫无服,则于母夫亦无。然姑之子、姨之子、姊妹之子皆有服,而再嫁之母为絶属而无服,则于其子亦无服,虽圣人复起不易斯言矣。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同,《书仪》无,《家礼》、《集礼》、《会典》今律文俱有】衰六升,冠九升,无受。
大功布衰裳牡麻绖无受者
【大功者,其锻治之功粗大也】
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
【殇者,男女未冠笄而死,可伤者也。传曰:「何以大功也?未成人也。何以无受也?丧成人者,其文缛;丧未成人者,其文不缛。故殇之绖不樛垂,盖未成人也。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二为中殇,十一至八嵗为下殇,不满八嵗以下为无服之殇。无服之殇,以日易月。以日易月之殇,殇而无服。故子生三月,则父名之,死则哭之;未名则不哭也。」按:传其文缛,谓节文烦数也;不樛垂,谓不绞其带之垂者;以日易月,谓以哭之日易服之月。假令长子本服三年,则哭之二十五日;余子本服期,则哭之十三日也。殇而无服者,如不饮酒、不作乐之类】
叔父之长殇中殇
姑姊妹之长殇中殇
昆弟之长殇中殇
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
适孙之长殇中殇
大夫之庶子为适昆弟之长殇、中殇。
公为适子之长殇中殇
大夫为适子之长殇中殇
【此上九条,子、女子一条,若成人,则适子斩衰三年,庶子、女子子皆齐衰期年。叔父至大夫之庶子为适昆弟六条,若成人,皆齐衰期年。公为适子、大夫为适子二条,成人皆斩衰三年。今以其殇,故降在大功也】
其长殇皆九月缨绖,其中殇七月不缨绖。
【绖之有缨,所以固绖,犹如冠之有缨,所以固冠也。郑康成曰:「自大功已上,绖有缨,以一条绳为之;小功已下,绖无缨也】
右大功殇九月七月【凡九条 附补二条】天子为适子之长殇中殇 昆弟之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丈夫冠而不为殇妇人笄而不为殇【男子有不俟二十而冠者冠则成人也女子十五许嫁笄而字之笄则成人也皆不为殇 袁氏准曰按家语男子十六而成童女子十四而化育此成人之大例也又按左传国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礼也然则十五十六可以为成人矣女七嵗男八嵗而堕齿此堕齿之大例也以是而处殇之义则七嵗至九嵗宜为下殇十嵗至十二宜为中殇十三至十五宜为长殇合古十六成人十五生子
译曾祖父母是士人的,服制与普通人相同。
【传文说:“大夫不敢降低对祖先的服制。”徐原一说:“从《开元礼》到现在的法律条文,都统一在曾祖的服制内。”】
女子,无论是已出嫁的还是未出嫁的,都为曾祖父母服丧。
【传文说:“为什么服齐衰三个月?因为不敢降低对祖先的服制。”邓潜溪说:“女子出嫁后,对其私亲的服制都降低,只有祖、曾、高祖父母不降低。为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兄弟服丧也不降低,为什么呢?因为不足以有两个斩衰,所以能够保全恩情。”徐原一说:“从《开元礼》到现在的法律条文都相同。”】右齐衰无受【共十条,附补记三条,及疑经一条】畿内的百姓为天子【百姓也兼指在官府服役的庶人和在家的男女而言。旧说服齐衰三个月,我认为应当服七月,到除服时才结束】内外宗嫁到庶人那里为国君【内外宗没有服制的,按道理应当服五月】高祖父母【沈存中说:“高祖服齐衰三个月,不只是四世祖如此,从四世以上凡是曾侍奉过的都应当服齐衰三个月,高祖不过是通称罢了。”我认为:女子在室及出嫁的也如此。徐原一说:“从《开元礼》到现在的法律条文都相同。”】继父不同居的【这不同居是指幼年曾同居而后不同居的,原本就不同居的则无服,说法详见杖期章继父同居条。吕氏坤说:“万物有一个本源,母亲可以有百个,父亲可以有两个吗?伯父、仲父、叔父、季父,是说伯、仲、叔、季相对于我父亲而言,同出一本且同行的人,尚且嫌于称父而称诸。外祖父,同尊而异姓的人,虽然称为父却外之。父亲去世了,可以继任吗?母亲因父亲而有父,不因母亲而有父。礼制中有继父,圣人这样命名吗?谬误啊。假如母亲三次改嫁三次跟随,将要有三个继父吗?始终不同居则无服,无服而称父可以吗?那么应当称为什么?回答说:跟随母亲的丈夫叫姨夫,姑母的丈夫叫姑夫,姊妹的丈夫叫姊妹夫,那么母亲再嫁的丈夫应当叫母夫。亲近不忘母亲,尊贵不忘父亲,不也可以吗?”我认为:吕氏称母夫的说法最恰当。礼制中三夫无服,那么对母夫也无服。然而姑母的儿子、姨母的儿子、姊妹的儿子都有服,而再嫁的母亲为绝属而无服,那么对她的儿子也无服,即使圣人复起也不会改变这句话了。徐原一说:“《开元礼》、《政和礼》相同,《书仪》没有,《家礼》、《集礼》、《会典》及现在的法律条文都有。”】衰用六升布,冠用九升布,无受。
大功布做的衰裳和牡麻绖,无受者
【大功,是指其锻治之功粗大】
子女、女子子的长殇、中殇
【殇,是指男女未行冠礼、笄礼而死,令人哀伤。传文说:“为什么服大功?因为未成人。为什么无受?因为为成人服丧,其礼节繁复;为未成人服丧,其礼节不繁复。所以殇者的绖不绞垂,大概是因为未成人。年龄十九至十六岁为长殇,十五至十二岁为中殇,十一至八岁为下殇,不满八岁以下为无服之殇。无服之殇,以日易月。以日易月的殇,殇而无服。所以孩子生三个月,父亲给他命名,死了就哭他;未命名则不哭。”按:传文说其文缛,是指礼节烦多;不樛垂,是指不绞其带之垂者;以日易月,是指以哭之日代替服丧之月。假使长子本服三年,则哭他二十五日;其余儿子本服期年,则哭他十三日。殇而无服者,如不饮酒、不作乐之类】
叔父的长殇、中殇
姑姊妹的长殇、中殇
兄弟的长殇、中殇
丈夫的兄弟的儿子、女子子的长殇、中殇。
适孙的长殇、中殇
大夫的庶子为适昆弟的长殇、中殇。
公为适子的长殇、中殇
大夫为适子的长殇、中殇
【以上九条,子、女子子一条,若成人,则适子斩衰三年,庶子、女子子皆齐衰期年。叔父至大夫的庶子为适昆弟六条,若成人,皆齐衰期年。公为适子、大夫为适子二条,成人皆斩衰三年。现在因为他们是殇,所以降在大功】
他们的长殇都服九月,用缨绖,其中殇服七月,不用缨绖。
【绖有缨,是为了固定绖,就像冠有缨,是为了固定冠一样。郑康成说:“从大功以上,绖有缨,用一条绳子做成;小功以下,绖无缨。”】
右大功殇九月七月【共九条 附补二条】天子为适子的长殇、中殇 兄弟的子女、女子子的长殇、中殇 男子行冠礼而不为殇 女子行笄礼而不为殇【男子有不等到二十岁而行冠礼的,行冠礼则成人;女子十五岁许嫁行笄礼而取字,行笄礼则成人;都不为殇 袁氏准说:按《家语》,男子十六岁而成童,女子十四岁而化育,这是成人的大致情况。又按《左传》,国君十五岁而生子,行冠礼而生子是礼制。那么十五、十六岁可以算作成人了。女子七岁、男子八岁而换牙,这是换牙的大致情况。以此来确定殇的意义,则七岁至九岁宜为下殇,十岁至十二岁宜为中殇,十三至十五岁宜为长殇,符合古代十六岁成人、十五岁生子的说法】
之义十九以下四嵗之差传文所记非经典也】凡臣不殇君子不殇父妻不殇夫【君父与夫皆至尊不得以未成人而降服也然父与夫有在殇之列者在传云国君十五而生子是固有年十四五而婚娶者矣律以传文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二为中殇之文则父与夫皆有卒于殇之年者矣若如诸儒以男子冠而不为殇既冠昏不得复以殇服服之则凡有妻子者皆弗殇可也】宗子孤为殇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亲则月算如邦人【徐原一曰大功衰小功衰者宗子成人死族人服之用齐衰今宗子而殇则服当降一等宗子服止三月无可降故不降其月数但降其衰制不用齐衰而用大功之衰小功之衰也期仍三月服之常也衣用功衰服之变也亲则月算如邦人者谓与宗子有期之亲者长殇大功衰九月中殇大功衰七月下殇小功衰五月有大功之亲者长殇中殇大功衰五月下殇小功衰三月有小功缌麻之亲者与五属之外同长殇中殇皆大功衰三月下殇皆小功衰三月也凡与宗子有大小功之亲者其宗子成人而死则于九月五月之中服齐衰三月余则服以本服也。敖君善曰:「此言宗子孤而为殇,其服乃如是。若不孤,则族人之亲尽者不为服,而有亲者则或降,或降而无服,亦如邦人也】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丈夫冠而不为殇。此殇年虽十九以下,然已冠则为成人,有为人父之道,故得立后。而族人为之后者,即为之子,故当以子为父服服之,所谓子不殇父也。旧説为殇者父之子,而以兄之服服此殇,徐伯鲁又以为后为为丧主,皆非是】宗子为殇,庶子弗为后也【徐原一曰:「庶子即宗子之弟,言宗子殇,庶子即为父后,不另为宗子立后也。然上文有为殇后之言者,彼之所谓殇,指已冠昏者而言;此之所谓殇,指未冠昏者而言。已冠昏者得以立后,未冠昏者不得立后也】能执干戈以卫社稷,勿殇可也【此有功而弗殇者也。邵国贤曰:「清之战,童汪踦以战死,鲁人问于孔子,丧而勿殇。是故有有功而勿殇,有有徳而勿殇,有封拜而勿殇,其亦可也。」徐原一曰:「礼有三殇之服,汉晋迄元皆因之。明初《集礼》一书亦仍其制,至洪武七年改制《孝慈録尽去殇服不载,而本朝律文因之。士大夫遭此变者,既不可尽用成人之礼,又不可竟安于无服,不得已多依仿古礼行之焉】衰七升,冠十升,无受。
译十九岁以下的,按四岁的差距划分,传文中所记载的并非经典原文。凡是臣子不为殇服,君子不为父亲服殇,妻子不为丈夫服殇。君主、父亲与丈夫都是至尊之尊,不能因为未成年来降低丧服的等级。然而父亲与丈夫也有在殇年去世的情况,传文中说国君十五岁生子,这确实有十四五岁就婚娶的人了。按照传文中十九至十六岁为长殇、十五至十二岁为中殇的条文,那么父亲与丈夫都有在殇年去世的情况。如果像众儒所说,男子行冠礼后就不算殇,既然已行冠礼和昏礼,就不能再用殇服来服丧,那么所有有妻子的人都不应服殇了。宗子孤身一人而死于殇年,大功衰和小功衰都服三个月;若有亲属关系,则按月计算,如同平民百姓。徐原一说:大功衰和小功衰,是指宗子成年去世,族人服丧时使用齐衰。现在宗子死于殇年,丧服应当降一等,宗子服丧止于三个月,无可降之处,所以不降低月数,只降低衰服的等级,不使用齐衰而使用大功之衰、小功之衰。期限仍然是三个月,这是服丧的常规;衣服使用功衰,这是服丧的变通。所谓“若有亲属关系,则按月计算,如同平民百姓”,是指与宗子有期亲关系的人,长殇服大功衰九个月,中殇服大功衰七个月,下殇服小功衰五个月;有大功亲关系的人,长殇和中殇服大功衰五个月,下殇服小功衰三个月;有小功和缌麻亲关系的人,与五服之外相同,长殇和中殇都服大功衰三个月,下殇都服小功衰三个月。凡与宗子有大功或小功亲关系的人,如果宗子成年去世,则在九个月或五个月的服丧期中服齐衰三个月,其余时间则按本服服丧。敖君善说:“这是说宗子孤身一人而死于殇年,其丧服就是这样。如果不孤,那么族人中亲尽者不服丧,而有亲者则或降等,或降等而无服,也如同平民百姓一样。”为殇年去世者立后的人,按照他为殇者所服的丧服来服丧。男子行冠礼后就不算殇。这里殇年虽然是在十九岁以下,但已行冠礼则视为成人,有为人父的道理,所以可以立后。而族人为他立后的人,就作为他的儿子,所以应当按儿子为父亲服丧的礼仪来服丧,这就是所谓的儿子不为父亲服殇。旧说认为为殇者服丧的是父亲之子,而用兄弟的丧服来服此殇,徐伯鲁又认为立后是为丧主,这些都是不对的。宗子死于殇年,庶子不为他立后。徐原一说:“庶子就是宗子的弟弟,意思是宗子死于殇年,庶子就作为父亲的后嗣,不再另外为宗子立后。然而上文有‘为殇后’的说法,那里所说的殇,指的是已行冠礼和昏礼的人;这里所说的殇,指的是未行冠礼和昏礼的人。已行冠礼和昏礼的人可以立后,未行冠礼和昏礼的人不可以立后。”能够拿起武器保卫国家,就不算殇了。这是有功而不算殇的情况。邵国贤说:“清之战,童汪踦战死,鲁人问于孔子,丧而不算殇。所以有功而不算殇,有德而不算殇,有封拜而不算殇,都是可以的。”徐原一说:“礼制中有三种殇服的丧服,汉晋直至元朝都沿袭它。明初《集礼》一书也仍然沿袭其制度,到洪武七年改制《孝慈录》,完全去除了殇服不记载,而本朝律文沿袭它。士大夫遭遇这种变故的,既不能完全使用成人的礼仪,又不能安心于无服,不得已大多依仿古礼实行。”衰服用七升布,冠服用十升布,没有受服的变化。
大功布衰裳,牡麻绖、缨、布带,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
【齐衰以上,其绖皆不言缨,而于此言之者,因轻以见重,且明有缨者之止于此也。受,犹承也。凡天子、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受以小功衰者,谓脱大功布衰裳,而以小功布衰裳受之也。即,就也。即葛,谓脱麻绖带,就葛绖带也。三月而受衰葛,九月而除之。妇人异于男子者,不葛带尔。此章特着受月者,承上章无受之后,而着其别,且明受衰之止于此也】
姑姊妹女子子适人者
【出嫁者降其本亲之服,故本亲服之亦降一等。檀弓曰:「姑姊妹之薄也,盖有受我而厚之者也。」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曾典》、今律文并同】
从父昆弟
【兄之子、弟之子相谓为从父昆弟,其服大功。凡从父姊妹在室,亦如之。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并同】
为人后者为其昆弟
【记曰:「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报。姊妹在室亦如之。」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并同】
庶孙
【言庶者,对嫡立文也。其女孙在室,亦如之。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并同】
适妇
【子之妻为妇,长妇为适妇。天子、诸侯为适子之妇,亦大功。徐原一曰:「唐初加为期年,后代因之】
女子子适人者,为众昆弟、侄、丈夫妇人报。
【众昆弟对为父后者立文也,女子谓昆弟之子为侄,丈夫男侄,妇人女侄也。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并同】
夫之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
【三者皆夫之期服,妻从夫服降一等而为之大功。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并同】
大夫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为士者【子谓庶子。八者皆期亲,今以为士而大夫降服大功,朱子所谓丧服自期以下,诸侯絶,大夫降也。华天沐曰:或问大夫之降其期以下服,何也?曰:先王制服,尊尊、亲亲之义并重。曰尊,则自天子以至公、侯、卿、大夫,统此矣。尊不敌亲,故虽天子不敢降其正期;亲不敌尊,故虽大夫得降其旁期。或曰:天子、诸侯于诸父昆弟有君臣之分,故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宜也。大夫于诸父昆弟无君臣之分,所以必绌其亲以伸其贵者,何也?曰:古者诸侯之封不过百里,大夫之仕于其国,其父兄宗族之为士者,皆其所统也。不使之众着于尊尊之义,不可以为治。后世士大夫之仕者,离其乡数千里,故虽入为公卿,出为牧伯,而五服之亲不闻有所降杀,其时又宜尔也。大夫之子以大夫而降,何也?曰:此亦从尊尊之义推之也。国无二君,家无二尊,父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故大夫以尊降,大夫之子及公之子以厌降,公之昆弟即公子也,以先公之余尊降。大夫无余尊,故大夫没,大夫之子不降。徐原一曰:开元礼迄今律文俱无】
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为母、妻。
【公之庶昆弟,父在为母、妻厌,在五服外。父尊,犹为余尊所厌,不得过大功。大夫之庶子,父在有厌,从于大夫而降一等。父卒则得申,无余尊之厌也。徐原一曰:「《开元礼》迄今律文俱无】
昆弟皆为其从父昆弟之为大夫者。
【此昆弟谓为大夫者,其从父昆弟亦为大夫,尊同则不降,故得服其本亲之服。徐原一曰:「《开元礼》迄今律文俱无】
为夫之昆弟之妇人子适人者
【妇人子,即女子子也,在室期,适人则降服大功也。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并同,惟《书仪》无】
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
译为姑母、姐妹、出嫁的女儿,穿大功等级的粗麻布丧服,系牡麻制成的绖带和缨,束布带,服丧三个月,随后改穿小功等级的丧服,并换上葛制的绖带和带子,总共服丧九个月。
为出嫁的姑母、姐妹、女儿,
为堂兄弟,
为过继给他人做后嗣的人,为其亲兄弟,
为庶出的孙子,
为长媳,
出嫁的女儿,为众兄弟、侄子、丈夫、妇人,彼此互报服丧。
为丈夫的祖父母、伯叔父母,
大夫为其伯叔父母、儿子、兄弟、兄弟的儿子中身为士的人,
公侯的庶出兄弟、大夫的庶出儿子,为其母亲、妻子,
兄弟都为其身为大夫的堂兄弟服丧,
为丈夫的兄弟的出嫁的女儿,
大夫的妾,为君主的庶出儿子、已嫁的女儿、未嫁的女儿,
者【句】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句】
【传曰:「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下言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谓妾自服其私亲也。」徐原一曰:「《开元礼》迄今律文俱无】
译(妾)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服丧)。
【传文说:“‘嫁者’,是指嫁给大夫的女子。‘未嫁者’,是指已经成年但尚未出嫁的女子。为什么服大功之丧呢?因为妾为丈夫的亲属服丧,可以与女君相同。下文说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服丧,是指妾为自己私亲服丧。”徐原一说:“《开元礼》直到现在的律文中都没有。”】
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大夫者。
【贾公彦曰:「大夫、大夫妻、大夫子、公昆弟,四等人皆降旁亲姑姊妹一等,大功;又以出降,当小功。但嫁于大夫,尊同,无尊降,有出降,故皆大功也】
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
【国君絶期,姑姊妹在室无服,今嫁于国君而服大功者,尊同也。尊同,则得服其亲服。敖君善曰:「以上条例之,则夫人、公子之服亦当然也。」徐原一曰:「此二条,《开元礼》迄今律文俱无】
右大功九月【凡十四条附补四条】 为昆弟之女子子适人者【在室期适人故降服大功 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并同】大夫适子为庶昆弟【庶昆弟相为亦如之】夫为人后者其妻为舅姑【礼子为父母三年妻从服期今以为人后者不二斩故子降服期妇亦降服大功也 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同惟书仪无又曰为人后者为本生祖父母服此人世恒有之事乃遍检古今丧服书并不言及据诸家之礼文皆云为人后者于本生诸亲例降一等则其为大功无疑此不论所后者之亲踈而概服大功也况王彪之崔凯诸人已有前议自可依此为准又按为人后者于本宗之祖父母既当服大功矣若为人后者之子于父之本生父母当何服据贺循崔凯孔正阳陈福诸説则为后者宜降一等而为后者之子不得随父而降一等据太康中所处遂殷之事及刘智王彪之之説则为后者之子不论父所后之亲疎而槩降一等礼宜从重今古同情则遂殷王彪之大功之説固可为后世之准也盖父于本生父母期而从父而降大功情之至义之尽也不然岂有祖父母之丧而竟降为缌麻且降为无服者哉汪苕文曰或问礼为舅姑齐衰期故为本生舅姑大功今律文既易期为三年斩矣而独于本生如故其降等不太甚欤曰不然也兄弟之子服伯叔父母期则为人后者服本生父母如之兄弟之子之妇服夫之诸父诸母大功则夫为人后者服夫本生亦如之此固相准而制服者也何降等太甚之有】女子子之适人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报【降服也 徐原一曰唐律政和礼书仪家礼明集礼会典今律文同愚按政和礼有为兄弟之子妇为夫兄弟之子妇二条,古礼无文。《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并同,当取以补其阙】衰七升、八升、九升、十升,冠十升、十一升。既▯以其冠为受,受冠十一升、十二升。
繐衰裳牡麻绖既▯除之者
【凡布细而疎者谓之繐,繐哀裳以四升有半之布为之,其冠则八升也】
诸侯之大夫为天子
【诸侯之大夫,于天子为陪臣,既不可以服斩,又不可以无服,故为之繐衰,细其緌,恩轻也;升数少,服至尊也。既▯除之,天子七月而▯,故在大功九月下、小功五月上。传曰:「何以繐衰也?诸侯之大夫以时接见于天子。」徐原一曰:「按诸侯之臣不服天子,卿大夫之臣不服诸侯,其常也。此特因常接见于天子而然,其衰制亦在五服之外】
右繐衰既▯除之【凡一条】衰四升有半,冠八升,七月既▯除之。
小功布衰裳澡麻带绖五月者
【澡者,治去莩垢也。上章多以一绖包二,此则言带者,欲见与绖不同故也。带在绖上者,小功以下绖带断本,此殇小功中有下殇小功带不絶本,故进带于绖上,以见重也。不言布带,文略也。不言屦者,当与下章同,吉屦无絇也】
叔父之下殇
适孙之下殇
昆弟之下殇
大夫庶子为适昆弟之下殇
为姑姊妹女子子之下殇
【此五条,皆期服再降而为小功】
为人后者为其昆弟、从父昆弟之长殇【此节宜作二条,其昆弟下疑脱「之长殇」为四字】
为夫之叔父之长殇
【此三条皆大功降小功】
昆弟之子、女子子、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殇【此期服再降而为小功】
为侄庶孙丈夫妇人之长殇
【丈夫谓男侄、男孙,妇人则女侄、女孙也,此俱大功,降为小功】
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长
译大夫、大夫的妻子、大夫的儿子、国君的兄弟,为出嫁到大夫家的姑母、姐妹、女儿。
【贾公彦说:“大夫、大夫妻、大夫子、公昆弟,这四类人对于旁亲姑母、姐妹都降一等,是大功;又因为出嫁而再降,应当是小功。但嫁到大夫家,尊卑相同,没有因尊卑而降低服制,只有因出嫁而降低服制,所以都是大功。”】
国君为出嫁到国君家的姑母、姐妹、女儿。
【国君对于出嫁的姑母、姐妹本应断绝为期一年的服制,姑母、姐妹在娘家本无服制,现在嫁到国君家而服大功,是因为尊卑相同。尊卑相同,就可以服其亲服的等级。敖君善说:“按照以上的条例推论,夫人、公子的服制也应当如此。”徐原一说:“这两条,《开元礼》直到现在的律文中都没有。”】
以上是大功九月【共有十四条,附补四条】为兄弟的女儿出嫁的人【在室为期一年,出嫁所以降服为大功。徐原一说:《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现在的律文都相同】大夫的嫡长子为庶出的兄弟【庶出的兄弟互相为对方服制也如此】丈夫为别人做后嗣的,他的妻子为公婆【礼制规定儿子为父母服三年,妻子跟随服期年,现在因为为别人做后嗣的不为父母服斩衰,所以儿子降服为期年,妻子也降服为大功。徐原一说:《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孝慈录》、《会典》、现在的律文都相同,只有《书仪》没有。又说:为别人做后嗣的为亲生祖父母服制,这是世间常有的事,但遍查古今丧服书籍都没有提及。根据各家的礼文,都为别人做后嗣的对于亲生各亲等例降一等,那么服大功无疑。这不区分所后之人的亲疏,一概服大功。况且王彪之、崔凯等人已有先前的议论,自然可以以此为准。又查为别人做后嗣的对于本宗的祖父母既应当服大功,那么为别人做后嗣的人的儿子对于父亲的亲生父母应当服什么?根据贺循、崔凯、孔正阳、陈福等人的说法,为别人做后嗣的应当降一等,而为别人做后嗣的人的儿子不能跟随父亲再降一等。根据太康年间处理遂殷的事情以及刘智、王彪之的说法,为别人做后嗣的人的儿子不论父亲所后之人的亲疏,一概降一等。礼制宜从重,古今同情,那么遂殷、王彪之大功的说法固然可以作为后世的准则。大概父亲对于亲生父母服期年,而从父降为大功,是情义之至。不然,难道有祖父母之丧却竟降为缌麻甚至降为无服的吗?汪苕文说:有人问,礼制为公婆服齐衰期年,所以为亲生公婆服大功。现在律文既然把期年改为三年斩衰,却唯独对于亲生公婆仍如故,这降等不是太厉害了吗?回答说:不是这样。兄弟的儿子为伯叔父母服期年,那么为别人做后嗣的为亲生父母服制也是如此;兄弟的儿子的妻子为丈夫的伯叔父母服大功,那么丈夫为别人做后嗣的,丈夫为丈夫的亲生父母服制也是如此。这本来就是相互参照而制定服制的,有什么降等太厉害的呢?】女子出嫁的为伯父、叔父、姑母、姐妹回报【降服。徐原一说:唐律、《政和礼》、《书仪》、《家礼》、《明集礼》、《会典》、现在的律文都相同。我按:《政和礼》有为兄弟之子妇为丈夫兄弟之子妇两条,古礼没有明文。《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现在的律文都相同,应当取用来补其缺漏】衰七升、八升、九升、十升,冠十升、十一升。既〇以其冠为受,受冠十一升、十二升。
以上繐衰既〇除之【共一条】衰四升有半,冠八升,七月既〇除之。
小功布衰裳澡麻带绖五月者
【澡,是治理去除莩垢。上一章多用一条绖包两条,这里说带,是想显示与绖不同。带在绖上面,是因为小功以下绖带断本,这里殇小功中有下殇小功带不绝本,所以把带进在绖上面,以显示重。不说布带,是文字简略。不说屦,是因为应当与下一章相同,吉屦无絇。】
叔父的下殇
嫡孙的下殇
兄弟的下殇
大夫的庶子为嫡出兄弟的下殇
为姑母、姐妹、女儿的下殇
【这五条,都是期服再降而为小功】
为别人做后嗣的为兄弟、堂兄弟的长殇【这一节应当作两条,“其昆弟”下疑脱“之长殇”四字】
为丈夫的叔父的长殇
【这三条都是大功降小功】
兄弟的儿子、女儿、丈夫的兄弟的儿子、女儿的下殇【这是期服再降而为小功】
为侄儿、庶孙、丈夫、妇人的长殇
【丈夫指男侄、男孙,妇人指女侄、女孙,这些都属于大功,降为小功】
大夫、国君的兄弟、大夫的儿子,为其兄弟、庶子、姑母、姐妹、女儿
【此大功降而为小功。传曰:「中殇何以不见也?大功之殇,中从上;小功之殇,中从下。妻为夫之亲服齐衰之殇,中从上;大功之殇,中从下】
右小功殇五月【凡十二条】衰冠十升,无受。
小功布衰裳、牡麻绖即葛五月者。
【郑康成曰:「小功轻,三月变麻,因故衰以就葛绖带,而五月也。《间传》曰:『小功之葛与缌之麻同。』旧説:『小功以下吉屦无絇也】
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报
【从祖祖父母,曾祖之子、祖之昆弟也。从祖父母,祖之昆弟之子、父之从父昆弟也。报者,谓两相为服也。其从祖祖姑在室者,亦如之。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并同。」又曰:「《政和礼》为兄弟之孙、为同堂兄弟之子、为夫兄弟之孙、为夫同堂兄弟之子,四条即包于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内,省文互见也】
从祖昆弟
【从祖父之子曰从祖昆弟,乃父之从父昆弟之子,祖之昆弟之孙,同出曾祖者也。其服小功。从祖姊妹在室亦如之。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并同】
从父姊妹孙适人者
【从父姊妹及女孙在室大功,故出适小功也。湛甘泉曰:「父兄弟女何以小功也?从父而推也。」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并同,惟《书仪》无从父姊妹】
为人后者,为其姊妹适人者【为其下疑脱姑字】
【湛甘泉曰:「姊妹,期也,何以小功?以为人后,降也;以适人,又降也。」陈氏铨曰:「姑不见者,同可知也。」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并同,惟《书仪》无】
为外祖父母
【母为父母期,子从母服降二等,而为外祖父母小功也。记曰:「庶子为后者,则为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不为后,如邦人。」又曰:「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又曰:「为母之君母,母卒则不服。」又曰:「为慈母之父母无服。」又曰:「出妻之子为外祖父母无服。」】徐原一曰:「按外祖父母之名,总之则一,分之则有十三:子为母之父母,一也;前母子为后母之父母,二也;后母子为前母之父母,三也;庶子为适母之父母,四也;庶子为继适母之父母,五也;庶子为生母之父母,六也;为人后者为所后母之父母,七也;为人后者为所生母之父母,八也;庶女之子为母之适母,九也;女之子为母之生母,十也;慈母之子为慈母之父母,十一也;出妻之子为母之父母,十二也;嫁母之子为母之父母,十三也。凡若此者,其在于古,有服有不服;今则无有不服,所不服者,惟庶子为生母之父母而已。独怪后母之子于前母之家,犹已外家也,乃以为恩不相及而不服,甚至晋满武秋为曹彦真前母之兄,而相见如路人,不亦可异之甚乎?蔡汉江思悛以为,人疑服继母之党、不服前母者,以不相及也;继祖母亦有不相及者,而皆与其党为亲,何至前母而独疑之?其论当矣。」又曰:「己母被出,则服继母之党。虞喜谓:『纵有十继母,惟当服次其母者之党。』不知次其母者久亡,此从服也,所从亡则已,曷为服之?窃谓当服在堂继母之党耳。」华天沐曰:「或问古礼庶子为其生母之党服欤?」曰:「本经无文,于记有之:『庶子为父后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不为后,如邦人。』然则庶子不为父后者,为其生母之党服可知也。」曰:「今制于生母之党不为服,可欤?」曰:「可。古者诸侯娶一国之女,则二国同姓以侄娣媵;大夫士娶,亦各有妾媵。侄者,妻之兄」弟之女娣者,妻之妹,故无甚贱之妾。其庶子安得不为其党服?今虽士大夫家无娶士族为妾者,故今之为妾微微,故不得不畧之也。古为其妾缌,今无服,其亦以此欤】
从母丈
译这是大功之服降等变为小功之服。传文说:“中殇为什么没有提及呢?大功之服的中殇,中等情况依从上级;小功之服的中殇,中等情况依从下级。妻子为丈夫的亲属服齐衰之殇,中等情况依从上级;大功之殇,中等情况依从下级。”
上述小功之殇服期五个月【共十二条】,衰衣和冠用十升麻布,没有变除之服。
小功布制的衰衣和裳、牡麻制成的绖带以及随后改用的葛绖带,服期五个月。
【郑康成说:“小功服制较轻,三个月后变麻为葛,沿用原来的衰衣来搭配葛绖带,服期五个月。《间传》说:‘小功的葛绖与缌麻的麻绖相同。’旧说认为:‘小功以下的丧服,吉鞋没有鞋鼻。’”】
为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彼此互服。
【从祖祖父母,是曾祖的儿子、祖父的兄弟。从祖父母,是祖父兄弟的儿子、父亲的堂兄弟。报,是指双方互相服丧。那些在室未嫁的从祖姑,也同此例。徐原一说:“《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及现行律文都相同。”又说:“《政和礼》中为兄弟之孙、为同堂兄弟之子、为丈夫兄弟之孙、为丈夫同堂兄弟之子这四条,都包含在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之内,是省略文字互相参见。”】
为从祖兄弟。
【从祖父的儿子称为从祖兄弟,即父亲的堂兄弟的儿子,祖父兄弟的孙子,同出于曾祖。其服制为小功。在室未嫁的从祖姐妹也同此例。徐原一说:“《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及现行律文都相同。”】
为出嫁的从父姐妹和孙女。
【从父姐妹及孙女在室时服大功,所以出嫁后降等为小功。湛甘泉说:“父亲的姐妹为什么服小功?是依据从父之服推演而来。”徐原一说:“《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孝慈录》、《防典》及现行律文都相同,只有《书仪》没有从父姐妹这一条。”】
为人后者,为其出嫁的姐妹【“为其”下疑似脱漏“姑”字】。
【湛甘泉说:“姐妹本应服期年,为什么服小功?因为为人后嗣,降等;因为出嫁,又降等。”陈铨说:“姑姑没有提及,道理相同可知。”徐原一说:“《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孝慈录》、《会典》及现行律文都相同,只有《书仪》没有。”】
为外祖父母。
【母亲为父母服期年,儿子随母亲服丧降二等,所以为外祖父母服小功。《礼记》说:“庶子中作为父亲后嗣的,为外祖父母、姨母、舅父不服丧;不作为后嗣的,如同普通人。”又说:“母亲被休弃,则为继母的亲属服丧;母亲去世,则为其母亲的亲属服丧。为其母亲的亲属服丧,就不为继母的亲属服丧。”又说:“为母亲的君母服丧,母亲去世则不服。”又说:“为慈母的父母不服丧。”又说:“被休弃妻子所生的儿子为外祖父母不服丧。”】徐原一说:“按外祖父母这个名称,总括起来是一个,细分则有十三种情况:儿子为母亲的父母,一;前妻之子为后母的父母,二;后妻之子为前母的父母,三;庶子为嫡母的父母,四;庶子为继嫡母的父母,五;庶子为生母的父母,六;为人后嗣者为所后母亲之父母,七;为人后嗣者为生母之父母,八;庶女之子为母亲的嫡母,九;女儿之子为母亲的生母,十;慈母之子为慈母的 parents,十一;被休弃妻子之子为母亲的父母,十二;改嫁母亲之子为母亲的父母,十三。凡此种种,在古代有服丧与不服丧的区别;现在则没有不服丧的,不服丧的只有庶子为生母之父母这一种。奇怪的是,后母之子对于前母之家,尚且是自己的外家,却认为恩义不相及而不服丧,甚至晋代满武秋对于曹彦真前母的兄长,相见如同路人,这难道不是极其怪异吗?蔡思悛认为,人们怀疑服继母之党、不服前母之党,是因为恩义不相及;继祖母也有恩义不相及的情况,却都与其亲属亲近,为何唯独对前母产生怀疑?他的论断是正确的。”又说:“自己的母亲被休弃,则服继母之党。虞喜说:‘即使有十个继母,也只应当服排在母亲之后的那位继母的亲属。’不知道排在母亲之后的那位继母早已去世,这是随服,所随之人已亡,为何还要服丧?我私下认为应当服尚在堂上的继母之党。”华天沐说:“有人问古代礼制庶子为其生母的亲属服丧吗?”回答说:“本经没有记载,在《礼记》中有:‘庶子中作为父亲后嗣的,为其外祖父母、姨母、舅父不服丧;不作为后嗣的,如同普通人。’那么庶子不作为父亲后嗣的,为其生母的亲属服丧是可以推知的。”问:“现在制度对于生母的亲属不服丧,可以吗?”回答说:“可以。古代诸侯娶一国的女子,则两国同姓以侄娣陪嫁;大夫士娶妻,也各有妾媵。侄,是妻子兄弟的女儿;娣,是妻子的妹妹,所以没有非常卑贱的妾。他们的庶子怎么能不为生母的亲属服丧?现在虽然士大夫家没有娶士族女子为妾的,所以现在的妾地位卑微,所以不得不略去。古代为妾服缌麻,现在不服丧,大概也是因为这个原因吧。”】
为姨母、丈
夫妇人报
【母之姊妹为从母,丈夫妇人即为从母服者之男子、女子也。报者,从母报之也。或疑从母适本宗之服,晋邵戢曰:「按从母嫁于无属名者,即与嫁他姓不异,则宜服从母嫁于他姓之服矣。」汪苕文曰:「先王之制礼也,在父党则父之昆弟为重,而于父之姊妹则恩杀矣,故服诸父期而服姊妹大功;在母党则母之姊妹为重,而于母之昆弟则恩杀矣,故服从母小功而服舅缌。先王所以分内外、别男女而无嫌疑者也。」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并同】
译为母亲的姐妹服丧。
母亲的姐妹称为从母,丈夫和妻子即为从母服丧的男子和女子。所谓“报”,是指从母回报服丧。有人怀疑从母嫁入本宗时的服制,晋代邵戢说:“考察从母嫁给没有亲属名分的人,就与嫁给其他姓氏没有区别,那么应当遵循从母嫁给其他姓氏时的服制。”汪苕文说:“先王制定礼制,在父系亲属中,父亲的兄弟为重,而对于父亲的姐妹则恩情稍减,所以对伯叔父服齐衰期年,而对姑母服大功;在母系亲属中,母亲的姐妹为重,而对于母亲的兄弟则恩情稍减,所以对从母服小功,而对舅父服缌麻。先王以此来区分内外、辨别男女,从而避免嫌疑。”徐原一说:“《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以及现行律文都相同。”
夫之姑姊妹娣姒妇报
【长妇谓穉妇为娣妇,娣妇谓长妇为姒妇。敖君善为夫之姑姊妹从服也,乃小功,惟从其夫之降服也。记曰:「夫之所为兄弟,妻降一等。」此为从服,故姑姊妹言报。娣姒妇固相为矣,亦言报者,明其不以夫爵之尊卑而异也。妇人于夫之昆弟,亦当从服,以逺嫌之故而止之,故无服。郑康成曰:「夫之姑姊妹,不殊在室及嫁者,因恩轻,畧从降也。」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并同。」又曰:「《政和礼》女在室及适人者,为兄弟侄之妻。」按礼,夫之姊妹报,即此兄弟之妻;夫之姑报,即此侄之妻也。特古文简而今文详耳】
大夫、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从父昆弟、庶孙、姑、姊妹、女子子适士者。
【从父昆弟及庶孙,本服大功,今以为士,故降服小功。姑姊妹女子子适人者,本降服大功,今以适士,故再降而服小功也。徐原一曰:「此下二条,《开元礼》迄今律文俱无】
大夫之妾为庶子适人者
【庶子谓适夫人、庶女子也,在室大功,出适士降小功,其嫁于大夫亦大功,不降也】
庶妇
【庶妇,众子妇也。唐太宗贞观十四年,修礼官魏征、令狐徳棻奏:「众子妇旧服小功,今请与兄弟子妇同为大功。」从之。朱子曰:「礼经严适,故适妇大功,庶妇小功。但兄弟子之妇,则正经无文,而旧制为之大功,乃更重于众子之妇,虽以报服使然,然于亲疎轻重之间,亦可谓不伦矣。故魏公修礼而正之,然不敢易其报服大功之重,而但升适妇为期,乃正得严适之义;升庶妇为大功,亦未害于降杀之差也。」徐原一曰:「唐贞观加为大功,《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今律文》并因之】
君母之父母从母
【君母,父之适妻也。从母,君母之姊妹也。言妾子为君母之父母、姊妹,与适妻子同也。传曰:「何以小功也?君母在,则不敢不从服;君母不在,则不服。」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孝慈録》、《防典》并同,今律文无】
君子子为庶母慈己者
【君子谓大夫,其子谓适妻子也。慈,养也。传曰:「君子子者,贵人之子也。为庶母何以小功也?以慈己,加也。」梁天监七年,勅礼官议皇子慈母之服。祠部郎司马筠议:「宋朝五服制,皇子服训养母,礼依庶母慈己,从小功。按《曾子问》云:子游曰:『丧慈母,礼欤?』孔子曰:『非礼也。古者男子外有传,内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郑氏谓此指国君之子也。若国君之子不服,则王者之不服可知。又《丧服经》云:『君子子为庶母慈己者。』传曰:『君子子者,贵人子也。』郑氏引《内则》三母,止施于卿大夫。然则慈母之服,诸侯之子尚无,况乃施之皇子?谓宜依礼刋除。」髙祖以为不然,曰:「礼言慈母,凡有三条:一则妾子之无母,使妾之无子者养之,命为母子,服以三年,《齐衰章》所言『慈母』是也;二则适妻之子无母,使妾养之,慈抚隆至,虽均乎慈爱,但适妻之子,妾无为母之义,而恩深事重,故服以小功。《小功章》云:『庶母慈己者』,明异于三年之慈母也;其三则子非无母,择贱者视之,义同师保,而不无慈爱,故亦有慈母之名。师保既无服,则此慈母亦无服矣。《内则》择于诸母与可者,使为子师,其次为慈母,其次为保母。择母,是择于众妾中而为此三母也。子游所问,自是师保之慈,非三年、小功之慈也。故夫子得有此对,岂非师保之慈母无服之证乎?郑氏不辨三慈,混为训释,引彼无服以注慈己,谬矣。经言『君子子者』,虽起于大夫,自斯以上,弥应不异。故传云:『君子子者,贵人之子也。』总言贵,无所不包,则知慈加之义,通乎大夫以上矣。宋代此科,不乖礼意。」于是筠等请依制定:适妻子之子,母没为父妾所养,服之五月,贵贱并同,以
译丈夫的姑母、姐妹以及娣姒妇(妯娌)之间相互报服。
【长妇称幼妇为娣妇,幼妇称长妇为姒妇。敖君善认为,为丈夫的姑母、姐妹服丧,属于从服,服小功,只是跟随丈夫降等服丧罢了。《记》说:“丈夫为兄弟服丧,妻子降一等。”这是从服,所以姑母、姐妹说“报”。娣姒妇本来互相服丧,也说“报”,是为了表明不因丈夫爵位的高低而有所不同。妇人对于丈夫的兄弟,也应当从服,因为避嫌的缘故而停止,所以没有服丧。郑康成说:“丈夫的姑母、姐妹,不区分在家的和已出嫁的,因为恩情轻,略作降等。”徐原一说:“《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现在的律文都相同。”又说:“《政和礼》中,女子在家的和已出嫁的,为兄弟、侄子的妻子服丧。”按礼制,丈夫的姐妹报服,就是这里的兄弟的妻子;丈夫的姑母报服,就是这里的侄子的妻子。只是古文简略而今文详细罢了】
大夫、大夫的儿子、公的兄弟,为从父兄弟、庶孙、姑母、姐妹、出嫁到士家的女儿服丧。
【从父兄弟和庶孙,本来服大功,现在因为他们是士,所以降服小功。姑母、姐妹、出嫁的女儿,本来降服大功,现在因为嫁到士家,所以再降一等而服小功。徐原一说:“以下两条,《开元礼》到现在的律文都没有”】
大夫的妾为庶子出嫁到士家服丧。
【庶子指嫡夫人所生的儿子、庶女,在家的服大功,出嫁到士家降服小功,如果嫁到大夫家也服大功,不降等】
庶妇
【庶妇,众儿子的妻子。唐太宗贞观十四年,修礼官魏征、令狐德棻上奏:“众儿子的妻子旧制服小功,现在请求与兄弟儿子的妻子一样服大功。”皇帝听从了。朱熹说:“礼经严格区分嫡庶,所以嫡妇服大功,庶妇服小功。但兄弟儿子的妻子,正经中没有记载,而旧制定为大功,反而重于众儿子的妻子,虽然是报服使然,但在亲疏轻重之间,也可以说不伦理了。所以魏公修礼而纠正它,但不敢改变报服大功的重礼,只将嫡妇升为期服,这才符合严格区分嫡庶的意义;将庶妇升为大功,也不损害降等递减的差别。”徐原一说:“唐贞观年间加为大功,《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现在的律文都沿袭它”】
君母的父母、从母
【君母,父亲的正妻。从母,君母的姐妹。说妾的儿子为君母的父母、姐妹服丧,与嫡妻的儿子相同。《传》说:“为什么服小功?君母在世,就不敢不从服;君母不在世,就不服丧。”徐原一说:“《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孝慈录》、《防典》都相同,现在的律文没有”】
君子子为慈爱自己的庶母服丧
【君子指大夫,他的儿子指嫡妻的儿子。慈,养育。《传》说:“君子子,是贵人的儿子。为庶母为什么服小功?因为慈爱自己,所以加等。”梁天监七年,敕令礼官商议皇子慈母的服丧。祠部郎司马筠议论:“宋朝五服制,皇子服训养母,礼制依照庶母慈己,服小功。按《曾子问》说:子游说:‘为慈母服丧,合乎礼吗?’孔子说:‘不合礼。古时候男子外面有傅,里面有慈母,是君命指派教导孩子的,有什么服丧?’郑氏认为这是指国君的儿子。如果国君的儿子不服丧,那么王者的儿子不服丧就知道了。又《丧服经》说:‘君子子为庶母慈己者。’《传》说:‘君子子,是贵人的儿子。’郑氏引用《内则》三母,只适用于卿大夫。那么慈母的服丧,诸侯的儿子尚且没有,何况施用于皇子?认为应当依照礼制删去。”高祖认为不是这样,说:“礼言慈母,共有三条:一是妾的儿子没有母亲,让没有儿子的妾养育他,命为母子,服丧三年,《齐衰章》所说的‘慈母’就是这种情况;二是正妻的儿子没有母亲,让妾养育他,慈爱抚育深厚,虽然同样慈爱,但正妻的儿子,妾没有作为母亲的义理,而恩情深重,所以服小功。《小功章》说:‘庶母慈己者’,明确区别于三年的慈母;三是儿子并非没有母亲,选择地位低贱的妾照看他,义理如同师保,而不无慈爱,所以也有慈母的名称。师保既没有服丧,那么这种慈母也没有服丧了。《内则》说选择众妾中合适的人,让她们做子师,其次做慈母,其次做保母。择母,是从众妾中选择做这三种母亲。子游所问,自然是师保之慈,不是三年、小功之慈。所以孔子有这样的回答,岂不是师保之慈母无服的证明吗?郑氏不辨别三种慈母,混为一谈进行解释,引用无服的来注释慈己,错误了。经言‘君子子’,虽然起于大夫,从此以上,更应该没有不同。所以《传》说:‘君子子,是贵人的儿子。’总说贵,无所不包,就知道慈加之义,通用于大夫以上了。宋代这一科,不违背礼意。”于是司马筠等请求依照制定:正妻的儿子,母亲去世后由父亲的妾养育,服丧五月,贵贱都相同,以
为永制。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并同,《书仪》无。《孝慈録》加为杖期】
译作为永久制度。徐原一说:“《开元礼》、《政和礼》、《家礼》都相同,《书仪》没有。《孝慈录》增加为杖期。”
右小功五月【凡十二条附补五条】为适孙之妇【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并同,惟《书仪》无】为不传重适妇及传重非适妇【不传重适妇,谓夫有废疾他故及死而无子者也;传重非适妇,谓无适子以庶子传重,或养他人子为后者也】为从父昆弟之子、昆弟之孙【徐原一曰:「《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同,《政和礼》以及《书仪》无】为所后者之妻之父母、姊妹。衰冠十升、十一升、十二升,即葛五月,无受。
缌麻三月者
【缌麻,缌布衰裳,而麻绖带也。谓之缌者,治其缕细如丝也。以七升有半之布为之,其麻则澡治莩垢之麻也】
族曾祖父母
族祖父母
族父母
族昆弟
【族曾祖父者,髙祖之子、曾祖之亲兄弟也。族祖父者,族曾祖父之子也。族父者,族祖父之子也。族昆弟者,族父之子也。相承四代,于我皆缌麻之亲也。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并同】
庶孙之妇
【贾洺州曰:「适子之妇大功,庶子之妇小功,适孙之妇小功,庶孙之妇缌麻,是其差也。」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今律文并同,《孝慈録》、《会典》俱无,《会典》五服图有之】
庶孙之中殇
【郑康成曰:「庶孙者,成人大功,其殇中从上,此当为下殇,言中殇者,字之误耳】
从祖姑姊妹适人者报
【在室小功,适人则降服缌。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并同】
从祖父从祖昆弟之长殇
【此本小功长殇降一等,故缌麻,中、下殇无服,故不见也】
外孙
【女子子之子为外孙。车氏垓曰:「外孙为祖服小功者,由母外而推之也,故重;外祖为外孙服缌麻者,由女而推之也,故轻。」敖君善曰:「此服亦男女同。外孙为外祖父母小功,不报之者,亦以其为外家之正尊欤?」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会典》、令律文并同】
从父昆弟侄之下殇
【为从父昆弟与姑为侄,本大功;长殇、中殇降为小功,而下殇则降为缌麻也】
夫之叔父之中殇下殇
【此本大功,中、下殇降二等,故服缌。夫之姑亦如之】
从母之长殇报
【此本小功长殇降一等,故缌】
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
【传曰:「何以缌也?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然则何以服缌也?有死于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因是以服缌也。敖君善曰:「为父后者,或当为适母后,故不服妾母。盖子之于母,情虽无穷,然礼所不许,则其情亦不可得而遂。今因有三月不举祭之礼,乃得略申其服焉。观此,则孝子之心可知也。何以不齐衰三月也?尊者之服,不敢用于妾母也。」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并同,《书仪》无,《孝慈録》加斩衰三年】
士为庶母
【庶母谓父有子妾也。传曰:「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并同。《孝慈録》加至不杖期】
贵臣贵妾
【贵臣室老,士也;贵妾,侄娣也。盖公卿大夫之君,为其臣妾之贵者服缌也。郑康成曰:「天子诸侯降其臣妾无服,士卑无臣,而士妾又贱,有子则为之缌,无子则已。」按《开元礼》迄今律文,俱无妾服。唐李晟夫人王氏无子,妾杜氏生子愿,诏以为适子。及杜之卒也,赠郑国夫人,而晟为之服缌,准古礼士为有子妾服缌之制也。徐原一曰:「古人为贵妾缌,礼有明文,而后世制礼者无之,自是缺典,岂可因其缺而谓贵妾必不当制服乎?且庶子为其母,古礼有服三月者,有服九月者,有服期年者,后世直増之为斩哀至于古礼贵妾之条、士妾有子之条,则反削之而不服,此岂近于人情耶?」俞氏
译右小功五月【凡十二条附补五条】为适孙之妇【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并同,惟《书仪》无】为不传重适妇及传重非适妇【不传重适妇,谓夫有废疾他故及死而无子者也;传重非适妇,谓无适子以庶子传重,或养他人子为后者也】为从父昆弟之子、昆弟之孙【徐原一曰:「《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同,《政和礼》以及《书仪》无】为所后者之妻之父母、姊妹。衰冠十升、十一升、十二升,即葛五月,无受。
缌麻三月者
【缌麻,缌布衰裳,而麻绖带也。谓之缌者,治其缕细如丝也。以七升有半之布为之,其麻则澡治莩垢之麻也】
族曾祖父母
族祖父母
族父母
族昆弟
【族曾祖父者,髙祖之子、曾祖之亲兄弟也。族祖父者,族曾祖父之子也。族父者,族祖父之子也。族昆弟者,族父之子也。相承四代,于我皆缌麻之亲也。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并同】
庶孙之妇
【贾洺州曰:「适子之妇大功,庶子之妇小功,适孙之妇小功,庶孙之妇缌麻,是其差也。」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今律文并同,《孝慈録》、《会典》俱无,《会典》五服图有之】
庶孙之中殇
【郑康成曰:「庶孙者,成人大功,其殇中从上,此当为下殇,言中殇者,字之误耳】
从祖姑姊妹适人者报
【在室小功,适人则降服缌。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并同】
从祖父从祖昆弟之长殇
【此本小功长殇降一等,故缌麻,中、下殇无服,故不见也】
外孙
【女子子之子为外孙。车氏垓曰:「外孙为祖服小功者,由母外而推之也,故重;外祖为外孙服缌麻者,由女而推之也,故轻。」敖君善曰:「此服亦男女同。外孙为外祖父母小功,不报之者,亦以其为外家之正尊欤?」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会典》、令律文并同】
从父昆弟侄之下殇
【为从父昆弟与姑为侄,本大功;长殇、中殇降为小功,而下殇则降为缌麻也】
夫之叔父之中殇下殇
【此本大功,中、下殇降二等,故服缌。夫之姑亦如之】
从母之长殇报
【此本小功长殇降一等,故缌】
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
【传曰:「何以缌也?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然则何以服缌也?有死于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因是以服缌也。敖君善曰:「为父后者,或当为适母后,故不服妾母。盖子之于母,情虽无穷,然礼所不许,则其情亦不可得而遂。今因有三月不举祭之礼,乃得略申其服焉。观此,则孝子之心可知也。何以不齐衰三月也?尊者之服,不敢用于妾母也。」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并同,《书仪》无,《孝慈録》加斩衰三年】
士为庶母
【庶母谓父有子妾也。传曰:「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并同。《孝慈録》加至不杖期】
贵臣贵妾
【贵臣室老,士也;贵妾,侄娣也。盖公卿大夫之君,为其臣妾之贵者服缌也。郑康成曰:「天子诸侯降其臣妾无服,士卑无臣,而士妾又贱,有子则为之缌,无子则已。」按《开元礼》迄今律文,俱无妾服。唐李晟夫人王氏无子,妾杜氏生子愿,诏以为适子。及杜之卒也,赠郑国夫人,而晟为之服缌,准古礼士为有子妾服缌之制也。徐原一曰:「古人为贵妾缌,礼有明文,而后世制礼者无之,自是缺典,岂可因其缺而谓贵妾必不当制服乎?且庶子为其母,古礼有服三月者,有服九月者,有服期年者,后世直増之为斩哀至于古礼贵妾之条、士妾有子之条,则反削之而不服,此岂近于人情耶?」俞氏
汝言曰:「礼大夫为贵妾,士为有子妾,皆缌麻三月。今适子、庶子皆为庶母期,而为妾无服,似亦遗漏,宜为有子妾补服】
译你说:“按照礼制,大夫为贵妾服缌麻三月,士为有子的妾服缌麻三月。如今嫡子、庶子都为庶母服期年之丧,却对妾没有丧服,似乎也是遗漏,应当为有子的妾补定丧服。”
乳母
【吕氏坤曰:「此乳母,盖雇他人之妇,乳哺三年,恩亦如母,故以母呼之。昔韩昌黎、苏东坡于乳母皆▯而为之铭,为之缌,者是也。旧説以为父妾,谬之甚矣。」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并同】
从祖昆弟之子
【为族父缌麻,故族父为从祖昆弟之子亦缌麻,乃报服也。其女子子在室亦如之。徐原一曰:「《开元礼》无正条,统于族父报之内;《政和礼》、《家礼》、《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并如《仪礼》,惟《书仪》无】
曾孙
【孙之子为曾孙,曾祖为之服也。为子期,为孙大功,则为曾孙宜小功,乃在缌麻者,以曾孙为已齐哀三月,故已亦为之缌麻三月,不得过于为己之月数也。不分适庶者,以卑逺略之,且不可使庶者无服也。其曾孙女在室,亦如之。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并同】
父之姑
【此但为己适人者言之。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并同,惟《书仪》无】
从母昆弟
【谓姊妹之子相为服也,其从母姊妹亦如之。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并同】
甥
【姊妹之子为甥,亦兼男女而言也。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并同】
壻
【女子子之夫为壻。马季长曰:「壻从女而为已服缌,故报之以缌也。」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并同】
妻之父母
【马季长曰:「壻从妻而服缌也。」徐原一曰:「按《小记》世子不降妻之父母,而《服问》公子为妻之父母无服,岂诸侯可以厌公子,不可以厌世子耶?盖縁世子得遂其妻服,而公子于妻则在五服之外,縓冠麻衣,既▯而即除。彼于妻既不服,则妻之父母又何服之有?《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并同。《家礼》及《会典》,妻亡而别娶亦同】
姑之子
【姑谓外兄弟姊妹也,车氏垓曰:「为出嫁姑服大功者,由吾父之同气也,故重;于姑之子女服缌麻者,由其父之异姓也,故轻。」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并同】
舅
【母之昆弟为舅。徐原一曰:「唐贞观加为小功,《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乂并同贞观】
舅之子
【舅之子谓内兄弟姊妹也。车氏垓曰:「内兄弟与外兄弟,皆服缌麻者,亲同,服亦同也。」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并同】
夫之姑姊妹之长殇
【此本小功长殇降一等,故服缌。陈氏铨曰:「夫未二十而娶,故有姊殇。夫虽未二十,娶则成人】
夫之诸祖父母报
【诸祖父母,谓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夫为之服小功者也,故妻从服降一等而为缌。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并同。唐律为从父兄弟子之妇,为夫从父兄弟子之妇;政和礼为兄弟孙之妇,为夫兄弟孙之妇。四条,即夫之诸祖父母所报之人也】
君母之昆弟
【君母昆弟,妾子从君母而服之。君母卒,则不服也。敖君善曰:「庶子从君母之服,止此,不及其昆弟之子与从母昆弟,异于因母也。若为父后,则服之,盖其礼当与为人后者同也。」徐原一曰:「《开元礼》迄今律文,统于甥为舅内】
从父昆弟之子之长殇
昆弟之孙之长殇
【此二条,皆小功长殇降一等而为缌也】
为夫之从父昆弟之妻
【同堂娣姒降于亲娣姒,故缌麻也。徐原一曰:「《开
译乳母
【吕氏坤说:“这位乳母,大概是雇佣他人的妻子,哺乳三年,恩情如同母亲,所以称她为母。从前韩愈、苏轼对于乳母都撰写铭文,并为之服缌麻丧,就是这种情形。旧说认为乳母是父亲的妾室,错误太大了。”徐原一说:“《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以及现行律文都相同。”】
从祖昆弟之子
【因为为族父服缌麻,所以族父也为从祖兄弟的儿子服缌麻,这是回报的丧服。如果是女子且在娘家未出嫁,也这样。徐原一说:“《开元礼》没有专门条款,统归于族父回报的条目内;《政和礼》、《家礼》、《孝慈录》、《防典》、现行律文都如同《仪礼》,只有《书仪》没有。”】
曾孙
【孙的儿子称为曾孙,曾祖为他服丧。为儿子服齐衰期年,为孙子服大功,那么为曾孙适宜服小功,现在却服缌麻,是因为曾孙为自己服齐衰三月,所以自己也为他服缌麻三月,不能超过为自己服丧的月数。不分嫡庶,是因为地位低微且关系疏远而略去,况且也不能让庶出的曾孙没有丧服。曾孙女如果在娘家未出嫁,也这样。徐原一说:“《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现行律文都相同。”】
父之姑
【这里只是针对自己出嫁的父亲姐妹而言。徐原一说:“《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孝慈录》、《会典》、现行律文都相同,只有《书仪》没有。”】
从母昆弟
【指的是姐妹的儿子互相服丧,姐妹的女儿也这样。徐原一说:“《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现行律文都相同。”】
甥
【姐妹的儿子称为甥,这里也兼指男女而言。《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现行律文都相同。】
婿
【女儿的儿子称为婿。马季长说:“婿跟随妻子为自己服缌麻,所以回报他也服缌麻。”徐原一说:“《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现行律文都相同。”】
妻之父母
【马季长说:“婿跟随妻子服缌麻。”徐原一说:“查考《小记》说世子不降低对妻子父母的丧服等级,而《服问》说公子对妻子父母没有丧服,难道诸侯可以压制公子,却不能压制世子吗?大概是因为世子能够成全对妻子的丧服,而公子对于妻子则在五服之外,戴红色帽子穿麻衣,刚戴上就立即除服。他对妻子既然不服丧,那么对妻子的父母又有什么丧服呢?《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防典》、现行律文都相同。《家礼》和《会典》规定,妻子去世后再娶也相同。”】
姑之子
【姑指的是外兄弟姊妹,车氏垓说:“为出嫁的姑母服大功,是因为她与我父亲是同气连枝,所以重;对姑母的子女服缌麻,是因为他们父亲是异姓,所以轻。”徐原一说:“《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现行律文》都相同。”】
舅
【母亲的兄弟称为舅。徐原一说:“唐贞观年间加为小功,《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现行律文都同贞观年间。”】
舅之子
【舅的儿子指的是内兄弟姊妹。车氏垓说:“内兄弟与外兄弟,都服缌麻,是因为亲情相同,丧服也相同。”徐原一说:“《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孝慈录》、《会典》、现行律文都相同。”】
夫之姑姊妹之长殇
【这本是小功长殇降一等,所以服缌。陈氏铨说:“丈夫未满二十岁就娶妻,所以有姐姐早逝的情况。丈夫虽然未满二十岁,但娶妻后就算成人。”】
夫之诸祖父母报
【诸祖父母,指的是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丈夫为他们服小功,所以妻子跟随服丧降一等而为缌。徐原一说:“《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现行律文都相同。唐律规定为从父兄弟子之妇,为丈夫从父兄弟子之妇;政和礼规定为兄弟孙之妇,为丈夫兄弟孙之妇。这四条,就是丈夫诸祖父母所回报的人。”】
君母之昆弟
【君母的兄弟,妾的儿子跟随君母为他们服丧。君母去世,就不服丧了。敖君善说:“庶子跟随君母服丧,只到此为止,不及其兄弟的儿子和从母兄弟,这与因母亲而服丧不同。如果作为父亲的继承人,就服丧,大概其礼仪应当与为人后者相同。”徐原一说:“《开元礼》直到现行律文,都统归于甥为舅内。”】
从父昆弟之子之长殇
昆弟之孙之长殇
【这两条,都是小功长殇降一等而为缌。】
为夫之从父昆弟之妻
【同堂娣姒比亲娣姒降等,所以服缌麻。徐原一说:“《开
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并同】右缌麻三月【凡三十二条,附补十一条】为从父昆弟之孙【车氏垓曰:此即堂兄弟之孙也。为堂兄弟之子小功,则宜为其孙缌麻也】为昆弟之曾孙【车氏垓曰:此侄孙之子也。为侄孙小功,则为其子宜缌麻也】▯孙【车氏垓曰:曾祖父母为曾孙服缌麻,而髙祖父母亦同。若当承重者,则服不杖期。徐原一曰:上三条,《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防典》、今律文并同】为从父昆弟之女子子适人者【在室小功,适人则降服缌麻。徐原一曰:《家礼》、今律文同,诸书无】为昆弟之孙适人者【孙女孙也,在室小功,适人则降服缌麻。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并同,《书仪》无】为所后者妻之昆弟、昆弟之子、姊妹之子。为夫之曾祖父母、髙祖父母【徐原一曰:夫为曾髙祖父母齐衰三月,妻不服齐衰而服缌麻者,妻从服降一等。齐衰三月无可降,故月数则同夫,而服式则用缌也。《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并同】为夫之外祖父母、从母报【徐原一曰:《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会典》并同,今律文无】为夫之从父姊妹报【在室及适人皆同。徐原一曰:《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録》、《会典》、今律文并同】士妾有子而为之缌,无则已【孔仲达曰:大夫贵妾虽无子犹服之,士妾贱,无子则不服。按《开元礼》迄今律文俱无妾服,详见本章贵妾条内】改▯缌【郑康成曰:谓坟墓以他故崩壊,将亡夫尸柩者也。改▯者,明棺物毁败,改设之如▯时也。其奠如大敛,从庙之庙,从墓之墓,礼宜同也。服缌者,臣为君也,子为父也,妻为夫也。必服缌者,亲见尸柩,不可以无服也。司徒文子改▯其叔父,问于子思,子思曰:「礼,父母改▯缌,既▯而除,不忍无服送至亲也。非父母无服,无服则吊服而加麻。」茅顺甫曰:「缌以三月,服之常也,而改▯之缌不必三月也。子思云既▯而除,盖覆墓后则不必更服矣】衰冠十五升抽其半,无受。公子为其母练
译《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以及现行律文都相同。】上述为缌麻服,丧期三个月【共三十二条,附补十一条】。为堂兄弟的孙子【车垓说:这就是堂兄弟的孙子。为堂兄弟的儿子服小功,那么为他们的孙子就应当服缌麻】。为兄弟的曾孙【车垓说:这是侄孙的儿子。为侄孙服小功,那么为他们的儿子就应当服缌麻】。〇为曾孙【车垓说:曾祖父母为曾孙服缌麻,高祖父母也是如此。如果是承重孙,则服不杖期。徐原一说:以上三条,《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以及现行律文都相同】。为堂兄弟的女儿已出嫁者【在室服小功,出嫁则降等为缌麻。徐原一说:《家礼》、现行律文相同,其他书籍没有记载】。为兄弟的孙子已出嫁者【即孙女,在室服小功,出嫁则降等为缌麻。徐原一说:《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孝慈录》、《会典》以及现行律文都相同,《书仪》没有记载】。为所过继者的妻子的兄弟、兄弟的儿子、姐妹的儿子。为丈夫的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徐原一说:丈夫为曾高祖父母服齐衰三月,妻子不服齐衰而服缌麻,是因为妻子的从服降一等。齐衰三月无法再降,所以月数与丈夫相同,但服制则用缌麻。《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以及现行律文都相同】。为丈夫的外祖父母、姨母,彼此互服【徐原一说:《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都相同,现行律文没有记载】。为丈夫的堂姐妹,彼此互服【在室及出嫁都相同。徐原一说:《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以及现行律文都相同】。士的妾如果有儿子就为她服缌麻,没有儿子就不服【孔颖达说:大夫的贵妾即使没有儿子也服丧,士的妾地位低贱,没有儿子就不服。查《开元礼》直到现行律文都没有关于妾的服制,详见本章贵妾条内】。改〇缌【郑康成说:指坟墓因其他原因崩塌毁坏,将要安葬丈夫尸柩的情况。改〇,是说明棺木器物毁坏,重新设置如同初次下葬时那样。其祭奠如同大敛,从宗庙到宗庙,从坟墓到坟墓,礼制应当相同。服缌麻,是臣为君、子为父、妻为夫。必须服缌麻,是因为亲眼见到尸柩,不可以没有服丧。司徒文子改葬他的叔父,问子思,子思说:“礼制,父母改葬服缌麻,下葬后就除服,不忍心没有服丧就送别至亲。不是父母则不服丧,不服丧则穿吊服并加上麻布。”茅顺甫说:“缌麻以三个月为常,但改葬的缌麻不必满三个月。子思说下葬后就除服,大概是覆墓之后就不必再服丧了】。衰冠用十五升布抽去一半,没有受带。公子为母亲服练
冠麻麻衣縓縁,为其妻縓冠葛绖带麻衣縓縁,皆既▯除之【练冠以九升若十升布练熟为之,麻者缌麻之绖带也,麻衣以十五升为衣,如深衣然,其异者縁耳。縓,浅绛色也。縓縁,以縓色布为领及纯也。《间传》云:「练冠縓缘。」是冠仳亦以縓也。縓冠之縓,亦当作练,字之误也。为妻之衣冠一与为母同,惟以绖带之麻葛为轻重耳。妾与庶妇厌于其君,公子为之不得伸,故权为制此服也】朋友麻【郑康成曰:「朋友有同道之恩,相为服缌之绖带,其服吊服也。吊服则疑衰也。」敖君善曰:「疑衰亦十五升而去其半,盖布缕皆有事者也。」愚按:以上二条,本在五服之外,以所服之麻即缌之绖带,故以类附焉】大夫吊于命妇锡衰,命妇吊于大夫亦锡衰。
礼经本义卷十一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礼经本义》>
钦定四库全书
礼经本义卷十二
无锡蔡徳晋撰
凶礼
士丧礼上
【此言士之丧,自始死以至既▯之礼。记曰:「恤由之丧,哀公使孺悲之孔子学士丧礼,士防礼于是乎书】
死于适室幠用敛衾
【适室,正寝之室也。幠,覆也。衾,被也。敛衾,拟制大敛所用之衾。盖小敛一衾,大敛二衾。始死,小敛之衾当陈,故不用,而用大敛之一衾以覆尸也。死必于适室,取其正也;幠必用敛衾,取其新而洁也】
右始死【附记三章】士处适寝,寝东首于北墉下【适寝,正寝也。平时卧在燕寝,疾则迁居正寝,欲其终之正也。东首,向生气也。墉,墙也。必于北墉下者,一阳生于子,乃生气之始也。凡正寝,天子诸侯谓之路寝,犹路车之路,以大言之也;大夫士谓之适寝,犹适子之适,以正言之也】有疾,疾者齐,养者皆齐,彻琴瑟【疾者与养疾者皆齐,康成以为正情性,是也。陆稼书谓人于疾病之际,必正其情性,然后可生可死;人子当父母之死,亦必正其情性,然后可以致亲之生,可以送亲之终。彻琴瑟者,齐不聴乐,故彻去之也】疾病,外内皆扫,彻防衣,加新衣【疾甚曰病。扫除外内之秽恶,所以洁其居也;彻去防衣之汚垢而加新衣,所以洁其体也。盖家庭之间,肃清洁谨,而后可以送父母之终矣】御者四人,皆坐持体,男女改服,属纩以俟絶气【御,侍也。体,四体也。病者不能自屈伸,故每体各用一人扶持之。男女改服,谓易去华丽之服,而服白布深衣也。纩,新绵也。属之口鼻,观其动否,以验气之有无,无则絶矣】男子不絶于妇人之手,妇人不絶于男子之手【贾氏公彦曰:疾时使御者持体,还死于其手;若妇人,则内御者持体,还死于其手。按男不絶女手,女不絶男手,厚别以谨终也】乃行祷于五祀【贾氏公彦曰:死期已至,必不可求生,但尽孝子之情,故乃行祷五祀,望祐助病者,使之不死也】乃卒,主人啼,兄弟哭【卒,终也。啼者,哀之甚而发于声,无有委曲,若往而不返,气竭而息之声也。哭则直哭之而已】设牀笫当牖,衽下筦上簟,设枕,迁尸【笫篑边;牖,▯也。卒于北墉下,复迁尸于南牖下,就向明之地,以俟楔齿、缀足、沐浴、饭含也。记曰:「含一牀,袭一牀,迁尸于堂又一牀。」然则设牀笫非一处,当牖则含之牀也。既迁,乃于南牖下,于是幠】用敛衾。《白虎通》曰:「尸之为言,夫也,陈也,失气亡神,形体独陈也。」按《丧大记》「疾病,有废牀」一节,殊为非礼。观曾子易篑,反席未安而没,不则有废牀而置于地之事。此章设牀笫,盖设含之牀。凡含、袭及迁尸于堂,共有三牀,不相因以示变也。郑康成谓病卒之间废牀,至是设之,乃仍《丧大记》之误】
复者一人,以爵弁服簪裳于衣,左何之,扱领于带【复,始死招魂复魄也。复者,天子则夏采、祭仆之属,诸侯则小臣为之,士则有司一人而已。凡复,用死者承祭之上服,以其求于神也。爵升服,谓缁衣纁裳,乃士之祭服也。簪,连也。连裳于衣,取其便也。左手何之,而空右手,为登梯备颠踬也】
升
译冠戴麻布冠,身穿麻衣,衣缘染成浅绛色;为妻子服丧,戴浅绛色冠,系葛布绖带,身穿麻衣,衣缘染成浅绛色,这些都是已经除去丧服后的【练冠用九升或十升布经过煮练制成,麻指缌麻的绖带,麻衣用十五升布制作,像深衣一样,不同的只是衣缘。縓,是浅绛色。縓缘,是用浅绛色布做领口和下摆。《间传》说:“练冠縓缘。”这说明冠的两侧也用浅绛色。縓冠的“縓”,也应当作“练”,是字误。为妻子服丧的衣冠与为母亲服丧相同,只是绖带的麻葛轻重不同罢了。妾和庶妇受正妻压制,公子为她们服丧不能伸展,所以权宜制定了这种丧服】朋友服麻【郑康成说:“朋友有同道之恩,互相为对方服缌麻的绖带,其丧服是吊服。吊服大概是疑衰。”敖君善说:“疑衰也是十五升布去掉一半,大概布缕都经过加工。”愚按:以上两条,本来在五服之外,因为所服的麻就是缌麻的绖带,所以按类别附在这里】大夫吊唁命妇穿锡衰,命妇吊唁大夫也穿锡衰。
礼经本义卷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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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经本义卷十二
无锡蔡徳晋撰
凶礼
士丧礼上
【这里说的是士的丧礼,从刚死到已经除服期间的礼仪。《记》说:“恤由死了,哀公派孺悲向孔子学习士丧礼,士的葬具礼仪于是被记载下来】
死在正寝,用大敛的衾覆盖尸体
【适室,是正寝的房间。幠,覆盖。衾,被子。敛衾,是预先制作的大敛时所用的衾。大概小敛用一衾,大敛用二衾。刚死时,小敛的衾应当陈列,所以不用,而用大敛的一衾来覆盖尸体。死一定在正寝,取其端正;覆盖一定用敛衾,取其新鲜洁净】
右始死【附记三章】士处在正寝,头朝东躺在北墙下【适寝,是正寝。平时卧在燕寝,生病则迁居正寝,希望其终结得端正。东首,朝向生气。墉,墙。一定在北墙下,是因为一阳生于子位,那是生气的开始。凡是正寝,天子诸侯称为路寝,如同路车的路,是从大的方面说的;大夫士称为适寝,如同适子的适,是从端正方面说的】有病,病人斋戒,侍奉的人也都斋戒,撤去琴瑟【病人与侍奉病人的人都斋戒,郑康成认为是端正情性,是对的。陆稼书说人在疾病之际,必须端正情性,然后才能生或死;人子面对父母之死,也必须端正情性,然后可以致亲之生,可以送亲之终。撤去琴瑟,是因为斋戒不听音乐,所以撤去】病重,内外都打扫,撤去旧衣,加上新衣【病重叫病。打扫内外污秽,是为了清洁居所;撤去旧衣的污垢而加上新衣,是为了清洁身体。大概家庭之间,肃清洁谨,然后才可以送父母之终】侍从四人,都坐着扶持四肢,男女更换衣服,把新绵放在口鼻旁等待断气【御,侍奉。体,四肢。病人不能自己屈伸,所以每肢各用一人扶持。男女改服,是说脱去华丽的衣服,而穿白布深衣。纩,新绵。放在口鼻旁,观察是否动,以检验气息有无,无则断气】男子不断气在妇人手里,妇人不断气在男子手里【贾氏公彦说:病时让侍从扶持四肢,还死在他们手里;如果是妇人,则内侍从扶持四肢,还死在他们手里。按男不断气在女手,女不断气在男手,是厚别以谨终】于是去五祀祈祷【贾氏公彦说:死期已到,必不可求生,但尽孝子之情,所以去五祀祈祷,希望保佑病人,使之不死】于是气绝,主人啼哭,兄弟哭泣【卒,终。啼,是哀痛至极而发出声音,没有曲折,像往而不返,气竭而息的声音。哭则是直接哭而已】设置床席对着窗户,衽在下筦在上簟,设置枕头,迁移尸体【笫篑边;牖,窗户。死在北墙下,又迁移尸体到南窗下,就向明之地,以等待楔齿、缀足、沐浴、饭含。《记》说:“含一牀,袭一牀,迁尸于堂又一牀。”那么设置床席不是一处,对着窗户的是含的床。既迁移,于是在南窗下,于是用敛衾覆盖。《白虎通》说:“尸的意思是,夫也,陈也,失气亡神,形体独陈。”按《丧大记》“疾病,有废牀”一节,实在不合礼。看曾子易篑,反席未安而没,不则有废牀而置于地之事。此章设牀笫,大概是设含的床。凡含、袭及迁尸于堂,共有三牀,不相因以示变也。郑康成谓病卒之间废牀,至是设之,乃仍《丧大记》之误】
招魂者一人,穿着爵弁服,把下裳连在衣上,左手拿着,把衣领塞在腰带里【复,是刚死时招魂复魄。复者,天子则是夏采、祭仆之类,诸侯则是小臣,士则是有司一人而已。凡是复,用死者承祭的上服,因为求于神。爵升服,是说缁衣纁裳,是士的祭服。簪,连。连裳于衣,取其方便。左手拿着,而空右手,为登梯防备跌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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