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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儒藏左传事纬十四

左传事纬前集卷一

儒藏 · 春秋 · 已译 · 第 254–270 段

左传事纬前集卷一

  钦定四库全书

左传事纬》前集卷二灵璧知县马骕撰《左氏辨例》上

  年月例

隐公元年春王正月,传曰:元年春王,周正月,鲁公之始年,周王之正月也。按隐公元年,即平王之四十九年,作《春秋》者胡不书曰“平王四十九年”,而言“隐公元年”乎?《春秋》鲁史,非周书也,以一国之史,记天下之事,故详内而略外,书信而阙疑。用年时月日以相统系,则史官旧文,非义例之所加也。首时书王,明此厯为王者所班,夏正建寅矣,商正建丑矣,而周正则建子,三代之正月不同,故冠月以王,言是时王之正月也。春随月移,春非王所改,故不言王春,而言王正月。其或废法乱常,失不班厯者,则经不书王。桓公十有八年而不书王者,十四,知非尽为阙文,必是王不班厯矣。灵景之际,天子卑防,诸侯遥禀正朔,故子朝之乱,经仍书王,不责以所不能也。四时具而后为年,是以时虽无事,必举首月以明时,过桓九年夏四月,隠九年秋七月,桓元年冬十月,此类是也。若时有事,则随事而系之月,其未详月者,直系之时,《春秋》不遗时尔,非不遗月也。何必定举首月哉?若春之三月皆亡,不得于春下空悬一王字,故悉不书王,非不班厯之说也。《公羊》曰:“隠无正月”,《谷梁》曰:“隠无正,桓无王”,凿矣。史之所记年时月日,皆应具文,而《春秋》文多不具,桓四年、七年皆无秋冬,定十四年无冬,昭十年有十二月而无冬,庄二十二年特称夏五月,又有日无月者十四。其不可知者,或史策先阙而仲尼不改,其可知者,或仲尼备文而后人脱误。至其有时无月,有月无日,史官立文原有详略,仲尼因史成文,不得不仍其旧而书之。陈侯鲍卒,再赴而书二日;衞侯晋卒,重书丙戌。慎疑因旧,不得不然,宁皆义例之所在耶?《春秋》不以日月为例,唯日食须甲乙而明,卿卒为股肱之痛,二者书日以见义。隠元年冬十有二月,公子益师卒,传曰:公不与小敛,故不书日。桓十七年冬十月。朔日有食之,传曰:“不书日,官失之也。”左氏发传,唯此二事,知二者之外,非例明矣。公谷于日月,多生异义,举一经之文,悉以日月绳之。于公如,则曰:“徃时至月,危至也。”徃月至时,危徃也;徃月至月,恶之也。于来朝,则曰:“时正也,月恶之也。”于卒葬,则曰:“诸侯日卒,正也;时▯,正也。”不及时而日渴▯,也不日慢▯;也过时而日隠之,也不日谓之不能▯也;当时而不日,正也;日危,不得塟也。于灭国,则曰:“中国谨日,卑国月,夷狄时。”于螽螟,则曰:“甚则月,不甚则时。”而又有桓盟不日,外盟不日,前定之盟不日,卑之盟不日,侵伐不日,取邑不日,诈战不日,防国不日,夷狄不日。诸说违其例者,非曰谨之,则曰恶之,必曲说以求通。而或此曰危之,彼曰美之,即二家亦若矛盾之不相入也,皆非圣人之本意也。按经,朝聘、侵伐、土功、执杀之属,未尝书日;而要盟、战败、崩薨、卒塟之属,则多书日。量事为文,本有同异,况时有逺近、详略各别,是以文公以上书日二百四十有九,宣公以下书日四百三十有二。年数同而后则倍之,知久逺遗落不可尽举,为例矣。

  即位例

  即位八

  不书即位四

桓公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此史策正法也。人君继立逾年改元,朝庙告朔,因即人君之位,故史官书之于策曰「公即位」。传曰:隠公不书即位,摄也;庄公不称即位,文姜出故也;闵公不书即位,乱故也;僖公不称即位,公出故也。四君之于即位,或让而不为,或痛而不忍,或乱而不得,本无可书,非孔子删之也。桓、文、宣、成、襄、昭、定、哀八君本自即位,非孔子増之也。公羊曰:君弑,子不言即位,臣子一例。谷梁曰:继正即位,继弑不言即位。而桓、宣之即位,则公羊曰「如其意」,谷梁曰「与闻乎弑,无恩于先君」。于隠公之不即位,既曰「成其意」

译《左传事纬》前集卷一

钦定四库全书

《左传事纬》前集卷二,灵璧知县马骕撰《左氏辨例》上

年月例

隐公元年春王正月,《左传》说:“元年春王,是周历的正月,鲁公即位的第一年,也是周王的正月。”按:隐公元年,就是周平王的四十九年。撰写《春秋》的人为什么不写“平王四十九年”,而说“隐公元年”呢?《春秋》是鲁国的史书,不是周朝的史书。用一国的史书来记载天下的事,所以对内详备而对外简略,相信确凿的记载而存疑阙略。用年、时、月、日来相互统系,这是史官原有的体例,并不是为了体现义例而额外添加的。在月份前冠以“王”字,表明这个历法是王者颁布的。夏历以寅月为正月,商历以丑月为正月,而周历以子月为正月,三代的正月不同,所以在月份前冠以“王”字,说明这是当时周王的正月。春天随着月份推移,春天不是王所能更改的,所以不说“王春”,而说“王正月”。如果遇到废弛法度、扰乱常理,失去颁布历法的情况,那么经文中就不书“王”。桓公十八年不书“王”,十四年也不书“王”,知道这不全是文字脱漏,一定是周王没有颁布历法了。周灵王、景王时期,天子地位卑微,诸侯远远地禀承正朔,所以子朝之乱时,经文仍然书“王”,不责备周王做不到的事。四季具备才称为一年,因此即使季节里没有大事,也必须举出首月以明确季节,桓公九年夏四月、隐公九年秋七月、桓公元年冬十月,就是这类情况。如果季节里有大事,就随事系于月份,那些没有详细记载月份的,直接系于季节,《春秋》没有遗漏季节,并不是没有遗漏月份。为什么一定要举出首月呢?如果春天的三个月都缺失,不能在“春”字下空悬一个“王”字,所以全部不书“王”,这并不是因为周王没有颁布历法的说法。《公羊传》说:“隐公没有正月”,《谷梁传》说:“隐公没有正,桓公没有王”,这是穿凿附会。史书记载的年、时、月、日,都应当具备文字,而《春秋》文字大多不具备,桓公四年、七年都没有秋冬,定公十四年没有冬,昭公十年有十二月却没有冬,庄公二十二年特别称夏五月,又有十四处有日无月。那些不可知的,或许是史册原本就缺失而孔子没有修改;那些可知的,或许是孔子原本具备文字而后人脱漏错误。至于有时无月,有月无日,史官立文原本就有详略,孔子依据史书成文,不得不沿袭旧文而书写。陈侯鲍去世,两次报丧而书写两天;卫侯晋去世,重复书写丙戌。慎重对待疑点并沿袭旧文,不得不这样,难道都是义例所在吗?《春秋》不以日月作为义例,只有日食必须用甲乙干支来明确,卿大夫去世是股肱之痛,这两者书写日期以体现义理。隐公元年冬十二月,公子益师去世,《左传》说:“鲁公不参与小敛,所以不书日期。”桓公十七年冬十月,朔日发生日食,《左传》说:“不书日期,是史官失误。”《左传》解释经文,只有这两件事,知道除此之外,并非义例,这就明白了。《公羊传》和《谷梁传》对于日月,多生出不同的义理,拿整部经文的文字,全部用日月来衡量。对于“公如”(国君前往),就说:“前往时到月,是危险;前往月到时,是危险前往;前往月到月,是厌恶。”对于“来朝”,就说:“时是正当,月是厌恶。”对于卒葬,就说:“诸侯日卒,是正当;时卒,是正当。”不及时而日卒,是渴〇;不日卒,是慢〇;过时而日卒,是隐之;不日卒,是谓之不能〇;当时而不日,是正当;日卒,是不得葬。对于灭国,就说:“中国谨日,卑国月,夷狄时。”对于螽螟(虫灾),就说:“严重则书月,不严重则书时。”又有桓盟不日,外盟不日,前定之盟不日,卑之盟不日,侵伐不日,取邑不日,诈战不日,防国不日,夷狄不日。各种说法违背其例的,不是说谨之,就是说恶之,必定曲解以求通达。而有时这里说危之,那里说美之,即使两家之间也如同矛盾不相容,都不是圣人的本意。按经文,朝聘、侵伐、土功、执杀之类,未曾书写日期;而要盟、战败、崩薨、卒葬之类,则多书写日期。根据事情轻重安排文字,本就有同异,何况时间有远近、详略各别,所以文公以上书写日期二百四十九次,宣公以下书写日期四百三十二次。年数相同而后世加倍,知道久远遗落不可尽举,作为义例了。

即位例

即位八

不书即位四

桓公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这是史册的正法。人君继位,逾年改元,朝庙告朔,因而登上人君之位,所以史官书写在史册上曰“公即位”。《左传》说:隐公不书即位,是因为摄政;庄公不称即位,是因为文姜出奔的缘故;闵公不书即位,是因为动乱的缘故;僖公不称即位,是因为公出奔的缘故。这四位君主对于即位,有的谦让而不为,有的悲痛而不忍,有的动乱而不得,本来无可书写,不是孔子删去的。桓、文、宣、成、襄、昭、定、哀八位君主本来自己即位,不是孔子增加的。《公羊传》说:君主被杀,儿子不说即位,臣子和儿子一例。《谷梁传》说:继正统即位,继被杀者不说即位。而桓公、宣公的即位,《公羊传》说“如其意”,《谷梁传》说“与闻乎弑,无恩于先君”。对于隐公的不即位,既说“成其意”

,而桓、宣即位,又曰「如其意」,是美意亦成,恶意亦如,没其实而止存其意,有是理哉?隠、庄、闵、僖旧史既无即位之文,仲尼修经因而不増,是即圣人之新意。故传以不书、不称发之。四君虽不即位,然亦改元告朔,朝庙与人更始,故史犹书「春王正月」,以见此月本宜即位而实不即位,皆有故也。桓公弑兄嗣立,似于隠之死日即合即位,当如晋人弑厉公而立悼公,即位改元,不待逾年者。然桓方归罪寪氏,诈言不与贼谋,自同于遭丧之礼,犹待逾年而后行之,史臣据实以书尔。定公元年不书正月,盖正月公尚未立,歳首未得朝正,正月无事可见,是以不书。迨六月而后即位,既非即位之常月,记事之宜,又须详而日之,故书「戊辰即位」,而后改元。未改之前,必承前君之年,而史官载策,又不得一歳两年,故于是歳八年即称元,史法然也。汉、魏以来,虽秋冬改元者,史必冠之于歳首,遵此意哉。

译等到桓公、宣公即位,又说是“如其意”,这是善意的意图也实现了,恶意的意图也顺从了,抹去实际发生的事而只保留其意图,有这样的道理吗?隐公、庄公、闵公、僖公的旧史既然没有即位的记载,孔子修《春秋》时沿袭旧史而没有增添,这就是圣人的新意。所以《左传》用“不书”、“不称”来揭示这一点。四位君主虽然没有正式即位,但也改换年号、告祭月朔、朝拜宗庙,与百姓一起更新开始,所以史官仍然记载“春王正月”,借此表明这个月份本来适宜即位而实际上没有即位,都是有原因的。桓公杀害兄长继承君位,似乎在隐公死的那天就应当即位,应当像晋国人杀害厉公而立悼公那样,即位就改元,不等到第二年。然而桓公正将罪责推给寪氏,谎称自己不与弑君贼同谋,把自己等同于遭遇丧事的礼仪,还是等到第二年才举行即位仪式,史官根据事实来记载罢了。定公元年不记载正月,大概是因为正月时定公尚未即位,岁首未能朝见天子,正月没有可见的大事,所以不记载。等到六月才即位,既然不是即位通常的月份,也不是记事适宜的时候,又必须详细记载具体日期,所以记载“戊辰即位”,然后改元。在改元之前,必定沿用前任君主的年号,而史官记录史册,又不能一年使用两个年号,所以这一年八年就称为元年,这是史书的体例如此。从汉、魏以来,即使是秋冬改元的,史书必定把新年号冠于岁首,是遵循这个意思吧。

告朔例

  不告月一

  不视朔一

文六年闰月不告月,犹朝于庙。传曰:「非礼也。闰以正时,时以作事,事以厚生,生民之道,于是乎在矣。」不告闰朔,弃时政也,何以为民?此縁文公之失,以明告朔之礼也。天子班厯于诸侯,诸侯受而藏之祖庙,每月之朔,以特羊告庙,受而施行之,遂以聴治此月之政,谓之视朔。以其告庙,故亦曰告朔。此日又以礼祭于宗庙,谓之朝庙。其在歳首,则谓之朝正。襄二十九年传称「释不朝正于庙」,是也。视朔、朝庙,其礼有二,皆于月朔为之也。夫聴政必于朔者,人君设官分职,委任臣下,总成败以效能否,执八柄以明赏诛,使非躬亲其事,则忠惰不分,乱言移聴,朝政日紊,国家之败端必由此。圣人知其然是以简其节,敬其事,制为视朔之法,因月朔告庙,遂以临朝聴政,考徃议来,显众以断之。由是上下交泰,官治民安也。文以闰非常月,因而阙其礼,故经书之以章其失。怠政弃礼,虽朝于庙,则如勿朝,故曰「犹」。犹者,可已之辞也。经称「告月」,传言「告朔」,告月必于朔也。十六年夏五月,公四不视朔。传曰:「疾也。」文自六年不视闰朔,盖其后是礼浸废,诸公多有不行者。定哀之世,饩羊徒存,子贡感而欲去,是其证也。既已一书,显礼明讥,是后不复更载。乃文于十六年,则以疾故,自二月至五月,四不视朔,虽曰废礼,实非怠惰,故经复明其事。按诸公以疾废朔者不一,特于此一表之,则余从可知。且是春,公以疾辞齐防,又因明其非诈也。视朔、朝庙,国之常事,常事不书,而唯书其失,失亦不可胜书,存一二以示法而已。丘明作传,穷览载籍,虽经所不载,又广记而备言之也。僖五年传曰:「春王正月辛亥朔,日南至,公既视朔,遂登观台以望而书礼也。」凡分至启闭,必书云物为备,故也。礼,天子有灵台,诸侯有观台,观台台上构屋,可以逺观于歳春秋二分,夏冬二至,立春立夏为。启立秋、立冬爲闭。用此八节之日登台以望,书其所见云物气色,若有变异妖祥,必有后验,书之所以为备豫也。视朔者,月朔之礼;登台者,日至之礼。兹则朔至同日,故僖公两行之,左氏善公得礼,因记其事,复发凡以明周公之典。传中凡例五十,唯此一凡。经无其事,然亦国家大典,传是以显举之也。《春秋》编年之体,值朔书朔,值晦书晦,值闰书闰,原无义例,事之所记,旧有详略,或阙焉弗备,亦非褒讥之说也。唯日食假朔日以明,僖十五年夏五月日有食之,传曰「不书朔,与日官失之也」,是其例矣。谷梁曰「言日不言朔,食晦日朔日并不言食晦夜朔日并言食正朔言朔不言日食既朔」,此则未闻厯术,而徒穿凿其说。僖五年九月己夘晦,成十六年六月甲午晦,公羊曰「晦▯也,记异也」,此复指日为异,其舛谬尤甚矣。圣人敬天作厯,用授民时,分四时以正寒燠,置余闰以节盈虚,所以重民事也。故传中每讥置闰之失,文元年传曰「于是闰三月,非礼也」,先王之正时也,履端于始,序则不愆,举正于中,民则不惑,归余于终,事则不悖。襄二十七年十一月传曰「辰在申,司厯过也,再失闰矣」。哀十二年十二月螽,传称仲尼曰「今火犹西流,司厯过也」,详释诸传,知闰月之为重。文公不告闰月,犹朝于庙,圣人明书示讥。公羊曰「天无是月也,犹者通可已也」。谷梁曰「天子不以告朔,而丧事不数也」,是何其言之悖乎?杜氏简二传而去异端,殆莫此之爲甚与。

  王臣例

  锡命三

  来聘七

  来求三

  归脤一

  来含▯二

  来防塟二

  来一

周王称天王者二十五,称王者八,称天子者一,传无异说,非例也。三者,天子之通称也。天子至尊,不可贬责,故《春秋》无贬王之例,而失礼乱纪之举,或贬王使以示义焉。隠元年,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传曰:「缓,且子氏未薨,故名。」咺不应名而名,贬咺也。贬咺所以

译告朔的条例

不告月一次

不视朔一次

文公六年闰月没有告月,但仍然在祖庙朝见。《左传》说:“这不符合礼制。闰月是用来校正时节的,时节是用来安排农事的,农事是用来使百姓生活富足的,养育百姓的道理,就在于此。”不告闰月的朔日,就是抛弃了时政,怎么能为民呢?这是借文公的过失,来阐明告朔的礼仪。天子将历法颁给诸侯,诸侯接受后藏在祖庙里,每月的初一,用一只特羊在祖庙告祭,接受历法并施行,于是听取治理这个月的政事,这叫做视朔。因为要在祖庙告祭,所以也叫告朔。这一天又在宗庙行礼祭祀,叫做朝庙。如果是在岁首,就叫做朝正。襄公二十九年的《左传》提到“释不朝正于庙”,就是这个意思。视朔、朝庙,这两种礼仪,都是在每月初一进行的。之所以一定要在初一听政,是因为君主设立官职、分配职责,委任臣下,总括成败来考察能力,掌握八种权柄来明确赏罚,如果不亲自处理这些事,那么忠诚与懒惰就无法区分,混乱的言论就会转移视听,朝廷政事日益紊乱,国家败坏的端倪必定由此产生。圣人知道确实如此,因此简化礼节,敬重其事,制定了视朔的制度,趁着初一在祖庙告祭,于是临朝听政,考察过去、商议未来,公开众人意见来决断。这样一来,上下沟通顺畅,官员治理得当,百姓安居乐业。文公因为闰月不是正常的月份,因而废除了这个礼仪,所以《春秋》记载此事以彰显他的过失。怠慢政事、废弃礼仪,即使去祖庙朝见,也如同没有朝见一样,所以说“犹”。“犹”是表示可以停止的词语。《春秋》经文称“告月”,《左传》传文称“告朔”,告月必定是在初一。文公十六年夏五月,文公四次没有视朔。《左传》说:“是因为生病。”文公自从六年没有视闰朔,大概此后这种礼仪逐渐被废弃,各位国君多有不执行的。到了定公、哀公的时代,只剩下了祭祀用的活羊,子贡感慨想要去掉它,这就是证据。既然已经记载了一次,以彰显礼仪、明确讥讽,之后就不再重复记载。然而文公在十六年,因为生病的缘故,从二月到五月,四次没有视朔,虽然说是废礼,但实际上并非怠惰,所以《春秋》再次明确记载此事。考察各位国君因生病而废视朔的不止一次,特别在这里表明一次,其他的就可以推知了。况且那年春天,文公因为生病推辞了与齐国的盟会,又借此说明他并非诈病。视朔、朝庙,是国家的常事,常事不记载,只记载其过失,过失也不可胜数,保留一两条以示法度罢了。左丘明作《左传》,博览群书,即使经文没有记载,也广泛记录并详细阐述。僖公五年的《左传》说:“春王正月辛亥初一,冬至,文公已经视朔,于是登上观台观望并记录,这是礼制。”凡是二分、二至、四立,必定记录云气物候以备查考,就是这个原因。礼制规定,天子有灵台,诸侯有观台,观台是在台上建造房屋,可以在春秋二分、夏冬二至、立春立夏为启、立秋立冬为闭这八个节气之日登台观望,记录所见的云气物候和颜色,如果有变异或祥瑞,必定有后来的验证,记录是为了防备和预备。视朔,是初一的礼仪;登台,是冬至的礼仪。这里初一和冬至是同一天,所以僖公两件事都做了,左氏称赞僖公符合礼制,因此记录此事,并发出“凡例”以阐明周公的典制。《左传》中的凡例有五十五条,只有这一条是“凡例”。经文没有记载此事,但这也是国家的大典,所以传文特别举出它。《春秋》是编年体的史书,遇到初一就记初一,遇到晦日就记晦日,遇到闰月就记闰月,原本没有特殊的义例,所记载的事情,旧有详略之分,有的缺失不完备,也不是褒贬讥讽的说法。只有日食借初一的日期来表明,僖公十五年夏五月日有食之,《左传》说“不记初一,是因为日官失职”,这就是例子。《谷梁传》说“说日不说初一,食在晦日初一都不说食,晦夜初一都说食,正初一说初一不说日食,既初一”,这是不懂历法,只是穿凿附会。僖公五年九月己夘晦,成公十六年六月甲午晦,《公羊传》说“晦就是〇,记录怪异”,这又把日当作怪异,其错误更加严重。圣人敬天制定历法,用来授予百姓时节,划分四季以校正冷暖,设置闰月以调节盈虚,这是为了重视民事。所以传文中经常讥讽设置闰月的失误,文公元年的《左传》说“于是闰三月,不符合礼制”,先王校正时节,在开始履端,次序就不会错乱,在中间举正,百姓就不会迷惑,在年终归余,事情就不会违背。襄公二十七年十一月的《左传》说“辰在申,是司历的过失,两次失误闰月了”。哀公十二年十二月有螽,《左传》引用孔子的话说“现在火星还在西流,是司历的过失”,详细解释这些传文,就知道闰月的重要性。文公不告闰月,仍然在祖庙朝见,圣人明确记载以示讥讽。《公羊传》说“天上没有这个月份,‘犹’表示通融可以停止”。《谷梁传》说“天子不告朔,丧事不计数”,这话说得多么悖谬啊!杜预简略两传而去掉异端,大概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

王臣的条例

锡命三次

来聘七次

来求三次

归脤一次

来含〇二次

来防塟二次

来一次

周王称天王的有二十五次,称王的有八次,称天子的有一次,《左传》没有不同的说法,这不是条例。这三种,是天子的通称。天子至尊,不可贬责,所以《春秋》没有贬低天王的条例,而对于失礼乱纪的行为,有时贬低天王以使义理得以显示。隐公元年,天王派宰咺来归送惠公仲子的〇,《左传》说:“迟缓,而且子氏还没有死,所以称名。”咺不应该称名却称名,是贬低咺。贬低咺是为了

责王也。王臣下交,必本王命,故曰「天王使某」。隐元年,祭伯来,传曰:「非王命也。」此释其私交也。三年,武氏子来求赙,传曰:「王未塟也。」平王之防在殡,新王未得行其爵命,聴于冢宰,故称父族,又不称使也。文九年,毛伯来求金,传曰:「不书王命,未塟也。」虽逾年而未塟,亦不称王使。若是者,皆实録也。若祭公之逆王后,则昏礼不称主人,又非此例矣。天子无求,有求则讥。桓十五年,天王使家父来求车,传曰:「非礼也。」诸侯不贡车服,天子不私求财,推此而言,求赙、求金皆非礼矣。天子锡命,未闻其详,诸侯或即位而见锡,或厯年而加锡,或已薨而追锡。文元年,天王使毛伯来锡公命,此即位之锡也。盖赐以命圭,合瑞为信,若传称「赐晋侯命」,是其比也。晋侯受玉惰,知锡命之有玉也。庄元年,王使荣叔来锡桓公命,此已薨之锡也。盖追命而褒称其徳,若传称「追命衞襄公」,是其比也。成八年,天子使召伯来赐公命,此厯年乃锡,不知何故,传言「赐齐侯命」及「策命晋侯」皆命为侯伯,成公又非其比,或者仍是合瑞之礼而缓用之,苟以得之为荣,故不复讥其缓尔。齐、晋、衞之锡命不书不告也。王臣之称,传虽不发凡言例,而寻绎经传可得而知也。王之公卿,书爵,祭伯、凡伯是也。大夫称字,南季、荣叔是也。元士、中士称名,刘夏、石尚是也。下士称人,公防王人于洮是也。其或称祭公、称宰,举官而言之,此正例也。所以知其然者,宰咺归▯以缓而名,桓四年,天王使宰渠伯纠来聘,传曰:「父在,故名。」摄父职以出聘。则爲非礼,是以贬之。周礼,大宰卿一人,小宰中大夫二人,宰夫下大夫四人。此宰未知何宰,但贬而称名,则法当书字,是大夫称字之例矣。然春秋之世,王之卿士有无爵者,如王叔、陈生、伯舆之属,未知书经其称云何。滕侯之先为周卜正,齐侯吕伋为虎贲氏。周制大夫固多有爵者,又何以称也?然则卿而无爵,或亦书字,但不可越字而称名。大夫有爵,或亦书爵,复不可舎爵而书字。襄十五年,刘夏逆王后于齐,▯曰:“卿不行,非礼也。”刘夏非卿而名,对言之,则卿亦有书字之理。王臣之见经者众矣,祭伯、凡伯、毛伯、召伯、单伯、尹子、刘子、单子,其间未必无大夫。南季、荣叔、家父、王季子,其间未必无卿,第无明证,故依例言之。桓五年,天王使仍叔之子来聘,传曰:“弱也,讥使童子出聘。”本父称子,然而书其父字,其父大夫也。庄六年,王人子突救卫官防而授大事,褒而字之,然犹冠以“王人”,王人下士也。褒贬既别,以生义而例必存于经。春秋之法,其严如此。

译这是责备周王的。周王的臣子出使,必定奉周王的命令,所以称“天王使某”。隐公元年,祭伯来鲁国,《春秋》传文说:“这不是周王的命令。”这是解释他们之间的私人交往。隐公三年,武氏子来鲁国请求助丧的财物,《春秋》传文说:“因为周王还没有安葬。”平王的灵柩还在殡宫,新王还不能行使爵位任命之权,听从冢宰的安排,所以称其父系亲属,又不称“使”。文公九年,毛伯来鲁国请求铜金,《春秋》传文说:“不记载周王命令,是因为周王还没有安葬。”虽然已经过了周年但尚未安葬,也不称周王使者。像这样的情况,都是如实记录。至于祭公迎接周王后,因为婚礼不称主人,又不属于这个例子了。天子不应有所求,有所求就应受到讥讽。桓公十五年,天王派家父来鲁国请求车辆,《春秋》传文说:“不合礼制。”诸侯不向天子进贡车马服饰,天子不私下索取财物,由此推论,请求助丧财物、请求铜金都不合礼制。天子赐予命令,未听说其详细情况,诸侯有的在即位时受到赐命,有的历经多年后受到加赐,有的已经去世而受到追赐。文公元年,天王派毛伯来鲁国赐给鲁公命令,这是即位时的赐命。大概是赐予命圭,合瑞作为信物,就像传文中说“赐给晋侯命令”,就是这类情况。晋侯接受玉圭时态度怠慢,可知赐命是有玉圭的。庄公元年,周王派荣叔来鲁国赐给桓公命令,这是已去世后的追赐。大概是追赠命令以褒扬其德行,就像传文中说“追命卫襄公”,就是这类情况。成公八年,天子派召伯来鲁国赐给鲁公命令,这是历经多年后才赐命,不知什么原因,传文中说“赐给齐侯命令”以及“策命晋侯”都是任命为侯伯,成公又不是这类情况,或许是仍然是合瑞的礼仪但延缓使用,只要得到就感到荣耀,所以不再讥讽其延缓。齐、晋、卫的赐命不记载是因为没有告知。周王臣子的称呼,传文虽然没有明确陈述通例,但推究经文和传文就可以知道。周王的公卿,记载爵位,祭伯、凡伯就是如此。大夫称字,南季、荣叔就是如此。元士、中士称名,刘夏、石尚就是如此。下士称人,公在洮地会见周王使者就是如此。有的称祭公、称宰,是举官职而言,这是正例。之所以知道是这样,是因为宰咺归送赙赠财物因迟缓而称名,桓公四年,天王派宰渠伯纠来鲁国聘问,《春秋》传文说:“父亲在世,所以称名。”代理父亲的职务出使聘问,这是不合礼制的,因此贬斥他。周礼规定,大宰是卿一人,小宰是中大夫二人,宰夫是下大夫四人。这个宰不知是哪一级的宰,但贬斥而称名,那么按规定应当称字,这是大夫称字的例子。然而春秋时期,周王的卿士有无爵位的,如王叔、陈生、伯舆之类,不知经文中如何称呼。滕侯的祖先担任周朝的卜正,齐侯吕伋担任虎贲氏。周制大夫本来多有爵位的,又该如何称呼呢?那么卿而无爵,或许也记载字,但不能越过字而称名。大夫有爵位,或许也记载爵位,但不能舍弃爵位而称字。襄公十五年,刘夏在齐国迎接周王后,传文说:“卿不出使,不合礼制。”刘夏不是卿而称名,相对而言,那么卿也有称字的道理。周王臣子出现在经文中的人很多,祭伯、凡伯、毛伯、召伯、单伯、尹子、刘子、单子,其中未必没有大夫。南季、荣叔、家父、王季子,其中未必没有卿,只是没有明确证据,所以依据惯例而言。桓公五年,天王派仍叔的儿子来鲁国聘问,《春秋》传文说:“年幼,讥讽派遣童子出使聘问。”本来称其父为子,然而记载其父的字,其父是大夫。庄公六年,王人子突救援卫国,在官防地授予重大事务,褒扬而称其字,然而仍然冠以“王人”,王人是下士。褒贬既然有别,由此产生义理而惯例必然存在于经文中。春秋的法度,其严厉就是这样。

侯爵例

五等之爵,公、侯、伯、子、男,以王命为诸侯者也。其例称爵,下此为附庸。附庸未命,无爵,不得谓之诸侯,其例称名。春秋朝聘防盟之国,宋为公,鲁、晋、齐、衞、陈、蔡、邢、纪、邓为侯,秦、郑、曹、薛、杞、谷、滑、北燕为伯,楚、莒、吴、越、邾、小邾、滕、徐、郜、郯、鄫、沈、胡、顿为子,许、宿为男。是三十四国于经最显。云二邾初为附庸,其后称子。滕、薛▯初称为侯,其后滕降称子,薛▯降称伯。或曰时王之所进黜也。鲁为本国,在内不可自称鲁侯,故书曰公,从臣子之辞。五等皆称公,死则諡曰某公,是以传文于列国皆称公,经于塟皆举諡称公,礼之常也。蔡塟或书爵,史氏异辞尔。夷狄虽大,爵不过子,吴、楚称王,僭而不典,是以不塟。若塟则宜书某王,为是絶而不塟也。所以知附庸例称名者,庄五年郳犂来,来朝,传曰:「名,未王命也。」但释称名之故,而无贬责之说,是例之当名矣。五等之爵不生名,其或生名则为贬之。桓七年谷伯绥来朝,邓侯吾离来朝,传曰:「名,贱之也。」僖二十五年卫侯燬灭邢,传曰:「同姓也,故名。贬而名,是例不当名也。」诸侯之朝防征伐,例皆不名,至于奔、执、归、入,则或名或不名者,经不一法,传无明例,盖从告辞以书之尔。公羊曰:「失地之君名。」谷梁曰:「名,失国也。」其说虽本曲礼,而难通于左氏,且于经复多违谬,姑无取焉。春秋嘉而书字,君臣同例。隠元年公及邾仪父盟于蔑,传曰:「未王命,故不书爵,曰仪父,贵之也。」此附庸之褒也。桓十七年蔡季自陈归于蔡,传曰:「蔡人嘉之也。」此诸侯之褒也。是知六等之君皆可褒而称字,许叔、纪季是其类矣。公侯之称子何也?僖九年宋子防于葵丘,传曰:「宋桓公防未塟而襄公防诸侯,故曰子。凡在丧,王曰小童,公侯曰子,在防者未塟之称,既塟则称爵也。」公羊曰:「君薨称子某,既塟称子,逾年称公。」非矣。彼既塟称子者,文十八年子卒,传曰:「讳。」之也,鲁人讳弑,犹以未成君告,故以子书。僖二十五年,卫子盟于洮。成公上述父志,降名称子,故嘉而从之。是皆有故焉,不得举为例也。僖二十八年,衞子盟于践土。衞无新防,此亦称子者,武叔摄位未有成命,不得为君也。既公侯在防称子者,是例也,而非贬也。则宋共、衞惠、衞定之流,皆先君未塟而称爵,非礼矣。既述父摄君者,犹不称爵,则晋大子州蒲代父而称侯,非礼矣。是皆可触类而知也。▯伯之称子,变例以贬之也。僖二十三▯子卒,传曰:“书曰子▯夷也。”二十七年▯子来朝,传曰:“用夷礼,故曰子。”襄二十九年▯子来盟,传曰:“书子贱之也。”三者异事,故重例以明之,其实同以贬责尔。荆者,楚之初号也,后乃改称为楚。国有二名,犹小邾之初名郳者,非贬也。公羊曰:“州名也,州不若国。”谷梁曰:“外之也。”夫贬之有道,何乃于国名生异?且楚之为狄久矣,猾夏日甚,何独于初贬焉?诸侯之贬,或至没而不书。成二年,盟于蜀,传曰:“许蔡不书,乗楚车也,谓之失位。”此仲尼削之以示讥,亦变例之仅见者。乃知贬诸侯之例,或书名,或削之,或称子,尽矣,未有以人称者。桓十五年,邾人、牟人、葛人来朝,公谷皆以为外之。杜氏独谓三人皆附庸之世子,其君应称名,故其子降称人。盖左氏无贬君称人之例,杜是以推其说也。按经书人而传言诸侯者,十有一,丘明皆不发例,要亦当世告命记注之异。若谓贬诸侯而去爵称人,是指责卿之例,责君矣。登谢堂而问鳯毛,责坊州以贡杜若,何以异此?

  班序例

齐桓公防盟之国十五【周、鲁、宋、陈、衞、蔡、郑、许、邢、曹、邾、滑、滕、江、黄】宋襄公防盟之国十一【齐、楚、陈、衞、蔡、郑、许、曹、邾、滕、鄫】

晋文公防盟之国十一【周、鲁、齐、宋、陈、蔡、郑、衞、莒、邾、秦】

楚庄王防盟之国四【

译侯爵条例

五等爵位,即公、侯、伯、子、男,是奉王命成为诸侯的人。他们的条例是称呼爵位,低于此的是附庸。附庸未受王命,没有爵位,不能称为诸侯,他们的条例是称呼名字。《春秋》中朝聘、会盟的国家,宋国为公,鲁、晋、齐、卫、陈、蔡、邢、纪、邓为侯,秦、郑、曹、薛、杞、谷、滑、北燕为伯,楚、莒、吴、越、邾、小邾、滕、徐、郜、郯、鄫、沈、胡、顿为子,许、宿为男。这三十四国在经文中最为显赫。说两个邾国起初是附庸,后来称子。滕、薛起初称为侯,后来滕降称子,薛降称伯。有人说这是当时周王所进升或罢黜的结果。鲁国是本国,在国内不可自称鲁侯,所以经文写作“公”,顺从臣子的言辞。五等爵位都称公,死后谥号称为某公,因此传文对于列国都称公,经文对于葬礼都举谥号称公,这是礼制的常例。蔡国的葬礼有时书写爵位,只是史官用词不同罢了。夷狄即使强大,爵位不过子,吴、楚称王,是僭越而不合典制,所以不记载葬礼。如果记载葬礼就应当书写某王,正因为断绝而不记载葬礼。由此可知附庸条例称呼名字,庄公五年郳犁来朝,传文说:“称呼名字,是因为未受王命。”只是解释称呼名字的原因,而没有贬责的说法,这是条例应当称呼名字。五等爵位不书写名字,如果书写名字就是贬责。桓公七年谷伯绥来朝,邓侯吾离来朝,传文说:“称呼名字,是轻视他们。”僖公二十五年卫侯燬灭邢,传文说:“是同姓,所以称呼名字。贬责而称呼名字,这是条例不应当称呼名字。”诸侯的朝聘、会盟、征伐,条例都不称呼名字,至于奔逃、被执、归附、入国,有时称呼名字有时不称呼名字,经文没有统一法则,传文没有明确条例,大概是根据告命的言辞来书写的。《公羊传》说:“失去土地的君主称呼名字。”《谷梁传》说:“称呼名字,是失去国家。”他们的说法虽然本于《曲礼》,但难以与《左传》相通,而且与经文多有违背谬误,暂且不予采纳。《春秋》嘉奖而书写字,君臣条例相同。隐公元年公与邾仪父在蔑地结盟,传文说:“未受王命,所以不书写爵位,称仪父,是尊重他。”这是附庸的褒奖。桓公十七年蔡季从陈国回到蔡国,传文说:“蔡国人嘉奖他。”这是诸侯的褒奖。由此可知六等君主都可以褒奖而称字,许叔、纪季就是这类。公侯称子是什么意思?僖公九年宋子会盟于葵丘,传文说:“宋桓公去世未葬而襄公会盟诸侯,所以称子。凡在丧期,王称小童,公侯称子,这是在会盟时未葬的称呼,已葬就称爵位。”《公羊传》说:“君主去世称子某,已葬称子,过一年称公。”这是错误的。那已葬称子的情况,文公十八年子卒,传文说:“是避讳。”鲁国人避讳弑君,还以未成君告,所以以子书写。僖公二十五年,卫子在洮地会盟。成公秉承父亲志向,降名称子,所以嘉奖而顺从他。这都是有特殊原因的,不能举为条例。僖公二十八年,卫子在践土会盟。卫国没有新丧,这也称子,是因为武叔摄政没有正式任命,不能成为君主。既然公侯在丧期称子是条例,而不是贬责。那么宋共、卫惠、卫定之类,都是先君未葬而称爵位,是不合礼制的。既然秉承父亲摄政的,尚且不称爵位,那么晋太子州蒲代替父亲而称侯,是不合礼制的。这些都是可以触类旁通的。伯称子,是变例以贬责。僖公二十三年子卒,传文说:“书写曰子,是夷狄。”二十七年子来朝,传文说:“使用夷狄礼仪,所以称子。”襄公二十九年子来盟,传文说:“书写子,是轻视他。”三件事不同,所以重复条例以说明,其实都是贬责。荆,是楚国的初号,后来才改称为楚。国家有两个名字,就像小邾起初名叫郳,不是贬责。《公羊传》说:“是州名,州不如国。”《谷梁传》说:“是排斥。”贬责有道,为什么在国家名字上产生差异?而且楚国作为夷狄很久了,扰乱华夏日益严重,为什么唯独在起初贬责?诸侯的贬责,有时甚至死后不书写。成公二年,会盟于蜀,传文说:“许、蔡不书写,是因为乘坐楚国的车,称为失位。”这是孔子删削以示讥讽,也是变例中仅见的。由此可知贬责诸侯的条例,或者书写名字,或者删削,或者称子,尽于此了,没有以人称的。桓公十五年,邾人、牟人、葛人来朝,《公羊》《谷梁》都认为这是排斥。杜氏独自认为三人都是附庸的世子,他们的君主应当称名,所以他们的儿子降称人。大概《左传》没有贬责君主称人的条例,杜氏因此推论他的说法。查考经文书写人而传文说诸侯的,有十一次,丘明都没有说明条例,大概也是当时告命记录的不同。如果说贬责诸侯而去爵称人,这是指责卿的条例,指责君主了。登上谢堂而询问凤毛,责问坊州进贡杜若,有什么不同呢?

班序条例

齐桓公会盟的国家十五个【周、鲁、宋、陈、卫、蔡、郑、许、邢、曹、邾、滑、滕、江、黄】

宋襄公会盟的国家十一个【齐、楚、陈、卫、蔡、郑、许、曹、邾、滕、鄫】

晋文公会盟的国家十一个【周、鲁、齐、宋、陈、蔡、郑、卫、莒、邾、秦】

楚庄王会盟的国家四个【

鲁、宋、陈、郑】

译鲁国、宋国、陈国、郑国

晋悼公防盟之国十六【周、鲁、齐、宋、陈、衞、郑、曹、莒、邾、滕、薛▯、小邾、吴、鄫】晋平公防盟之国十七【鲁、楚、齐、秦、宋、蔡、卫、陈、郑、许、曹、莒、邾、滕、薛▯、小邾】楚灵王防盟之国十三【宋、蔡、陈、郑、许、徐、越、滕、顿、胡、沈、小邾、淮夷】

春秋之盟,防侵伐,鲁防他国者,皆序鲁于防字之上,非尊鲁也,从本国之辞,自书其事,于文宜然也。若防者徃,防不合书名于经,则防上无字,直言所为之事而已。庄十五年,防齐侯、宋公、陈侯、衞侯、郑伯、许男、滑伯、滕子同盟于幽,是也。若鲁人不与,而诸侯相防,则但序列前后,虽伯主亦止序诸侯之上尔,不言伯主防某某也。庄十五年,齐侯、宋公、陈侯、衞侯、郑伯防于鄄,是也。若伯主遣大夫徃防诸侯,虽政在伯国,犹序大夫于诸侯之下。文十四年,公防宋公、陈侯、衞侯、郑伯、许男、曹伯、晋赵盾同盟于新城,是也。若王臣在防,不问尊卑,必序王臣于列国之上。僖八年,公防王人、齐侯、宋公、衞侯、许男、曹伯、陈世子款盟于洮。九年,公防宰周公、齐侯、宋子、衞侯、郑伯、许男、曹伯于葵丘,是也。是皆春秋之常法,史氏之旧文。仲尼为其合于书法,因不革者,春秋之国,以大小彊弱为班序。庄十四年以前,征伐防盟之国十有六,时无伯主,未有成列,蔡常在卫上,唯桓十六年居陈下。意者其后至乎桓文以来,伯主之所序则为成例矣。齐桓盟幽陈,以小国班跻衞上,遂终乎春秋,是其所序而进也。然而大夫不先正卿,臣子不先诸侯,故文十七年、襄二十七年,陈皆在衞下,公孙宁、孔奂非正卿也。僖二十八年,衞在郑下,叔武未成君也。班序虽定,而或先至后至,伯主又得而升降之。襄十年伐郑,传曰:「齐大子光先至于师,故长于滕。」二十六年防澶渊,传曰:「郑先宋,不失所也。」此复一时之进退,而非常例矣。伯主所序,唯是土地甲兵,以为前后,不问其分封班爵同异姓也。然而周之宗盟,异姓为后,故载书或与防次不同。践土之盟,齐、宋先也,而定四年传称其载书云:「晋重、鲁申、衞武、蔡甲午、郑捷、齐潘、宋王臣、莒期。」召陵之防,蔡先衞也,而传称苌▯告刘子乃长衞侯,是二者。传与经违,盖皆王臣临之,故防盟异序。其余杂盟,未必尽然也。列国有事大国,虽居诸侯之上,而主防主兵者,则小国或居大国之前。隠八年,宋公、齐侯、卫侯盟于瓦屋,齐尊宋,使主防也。隠五年,邾人、郑人伐宋,邾主兵也。齐桓公之伐郳、伐郑、伐徐,皆先宋后齐,盖小国主兵,即伯主亦退序其下。史据实书之,以见事之所自起,旧法然尔。桓十年,齐侯、衞侯、郑伯来战于郎,传曰:“先书齐、衞,王爵也。”僖二年,虞师、晋师灭下阳,传曰:“先书虞,贿故也。”郑主兵而以王爵抑之,虞贪贿助晋而用主兵之例,此仲尼特示新意,以正褒贬者,故左氏发传以明之也。防盟而以国地者,地主亦与其事。桓十四年,公防郑伯于曹,传曰:“曹人致饩,礼也。”僖十九年,陈人、蔡人、楚人、郑人盟于齐,传曰:“修桓公之好也。”推此为例,知诸以国地者,国亦与焉。僖二十七年,公防诸侯盟于宋,宋实不与盟,而亦以国地者,宋方见围,无嫌于同盟也。若此者,寻绎可知,非地主之例矣。殊防殊盟,先序列国,而后言防某于某。僖五年,公及齐侯、宋公、陈侯、衞侯、郑伯、许男、曹伯防王世子于首止,传曰:“谋宁周也。”成十五年,叔孙侨如防某某防吴于钟离,传曰:“始通吴也。”襄十年,公防某某防吴于柤,传曰:“防吴子夀梦也。”十四年,季孙宿、叔老防某某防吴于向,传曰:“为呉谋楚故也。”诸侯为其国动,故殊序之,以显其事。若此者,就事立文之宜,传是以但指归趣,不发褒贬之义。公谷谓尊王世子,既非其要,而云外吴尤疎矣。戚之防,岂不犹是兹吴乎?《春秋》之先防后盟者,于防既序列

译晋悼公参与盟会的国家有十六个【周、鲁、齐、宋、陈、卫、郑、曹、莒、邾、滕、薛〇、小邾、吴、鄫】;晋平公参与盟会的国家有十七个【鲁、楚、齐、秦、宋、蔡、卫、陈、郑、许、曹、莒、邾、滕、薛〇、小邾】;楚灵王参与盟会的国家有十三个【宋、蔡、陈、郑、许、徐、越、滕、顿、胡、沈、小邾、淮夷】。

春秋时期的盟会,旨在防备侵伐。鲁国防备他国时,都将鲁国排在“防”字之上,这并不是尊崇鲁国,而是遵循本国的辞令,自行记载本国之事,在行文上应当如此。如果防备的一方前往,而防备的对象不合于经书书名的规则,那么“防”字上面就没有字,只是直接陈述所做的事罢了。庄公十五年,鲁公与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滑伯、滕子在幽地结盟,防备齐国,就是这种情况。如果鲁国不参与,而诸侯互相防备,就只按先后顺序排列,即使是霸主也只排在诸侯之上,不说霸主防备某某。庄公十五年,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在鄄地防备,就是这种情况。如果霸主派遣大夫前往防备诸侯,虽然政令出自霸主之国,仍然将大夫排在诸侯之下。文公十四年,鲁公与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曹伯、晋国赵盾在新城结盟防备,就是这种情况。如果王室大臣参与盟会,不论尊卑,必定将王室大臣排在各国之上。僖公八年,鲁公与王人、齐侯、宋公、卫侯、许男、曹伯、陈世子款在洮地结盟防备。九年,鲁公与宰周公、齐侯、宋子、卫侯、郑伯、许男、曹伯在葵丘防备,就是这种情况。这些都是春秋的常法,史官的旧例。孔子认为这符合书法规范,因此没有改变。春秋时期的国家,按照大小强弱来排列次序。庄公十四年以前,征伐防备的国家有十六个,当时没有霸主,没有固定的次序,蔡国常排在卫国之上,只有桓公十六年排在陈国之下。大概是因为后来到了桓公、文公以来,霸主所排列的次序才成为定例。齐桓公在幽地盟会时,让陈国这个小国排在卫国之上,从此直到春秋结束,都是按照这个次序提升的。然而大夫不排在正卿之前,臣子不排在诸侯之前,所以文公十七年、襄公二十七年,陈国都排在卫国之下,因为公孙宁、孔奂不是正卿。僖公二十八年,卫国排在郑国之下,因为叔武尚未成为国君。次序虽然确定,但有时先到后到,霸主又可以升降其位。襄公十年讨伐郑国,传文说:“齐太子光先到达军队,所以排在滕国之前。”二十六年防备澶渊,传文说:“郑国排在宋国之前,没有失去应有的位置。”这又是一时的进退,而不是常例。霸主所排列的次序,只依据土地和兵力来决定前后,不问其分封、爵位、同姓异姓。然而周朝的宗盟,异姓排在后面,所以载书有时与防备的次序不同。践土之盟,齐国、宋国排在前面,而定公四年的传文称其载书说:“晋重、鲁申、卫武、蔡甲午、郑捷、齐潘、宋王臣、莒期。”召陵之防,蔡国排在卫国之前,而传文称苌〇告诉刘子于是让卫侯排在前面,就是这两种情况。传文与经书相违背,大概都是因为王室大臣临场,所以防备和盟会的次序不同。其余杂乱的盟会,未必都是这样。各国有事求助于大国,虽然大国排在诸侯之上,但主持防备和军事的,小国有时也排在大国之前。隐公八年,宋公、齐侯、卫侯在瓦屋结盟,齐国尊崇宋国,让宋国主持防备。隐公五年,邾人、郑人讨伐宋国,邾国主持军事。齐桓公讨伐郳国、讨伐郑国、讨伐徐国,都是先宋后齐,大概是因为小国主持军事,即使是霸主也退居其下。史官据实记载,以显示事情的起因,旧法就是这样。桓公十年,齐侯、卫侯、郑伯来郎地作战,传文说:“先写齐、卫,是因为王爵。”僖公二年,虞师、晋师灭下阳,传文说:“先写虞,是因为贿赂的缘故。”郑国主持军事却因王爵被压低,虞国贪贿助晋却用了主持军事的例子,这是孔子特意显示新意,以端正褒贬,所以左氏发传以阐明。防备和盟会以国地为名的,地主也参与其事。桓公十四年,鲁公与郑伯在曹地防备,传文说:“曹人赠送礼物,是合乎礼的。”僖公十九年,陈人、蔡人、楚人、郑人在齐地结盟,传文说:“是为了重修桓公的友好关系。”推此为例,知道所有以国地为名的,该国也参与其中。僖公二十七年,鲁公与诸侯在宋地结盟,宋国实际上没有参与盟会,但也以国地为名,是因为宋国正被包围,与同盟没有嫌疑。像这样的情况,推究可知,不是地主的例子。特殊的防备和盟会,先排列各国,而后说防备某某于某地。僖公五年,鲁公与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曹伯在首止防备王世子,传文说:“谋划安定周王室。”成公十五年,叔孙侨如与某某在钟离防备吴国,传文说:“开始与吴国通好。”襄公十年,鲁公与某某在柤地防备吴国,传文说:“防备吴子寿梦。”十四年,季孙宿、叔老与某某在向地防备吴国,传文说:“为吴国谋划对付楚国。”诸侯为其国而动,所以特殊排列,以彰显其事。像这样的情况,是根据事情立文的适宜,传文因此只指出归趣,不发表褒贬之义。公羊、谷梁认为尊崇王世子,既不是要点,而说疏远吴国尤其荒谬。戚地的防备,难道不也是因为这个吴国吗?《春秋》先写防备后写盟会的,在防备时已经排列

诸侯矣,于盟则不再序,从省文也。闲无异事则不称诸侯。昭十三年秋,公防某某于平丘,八月同盟于平丘,是矣。闲有异事,则复总称诸侯以明之。僖九年夏,公防某某于葵丘,秋七月,伯姬卒,九月诸侯盟于葵丘,是矣。首止之防盟间。虽无事,然王世子防而不盟,故称诸侯以别之。若此之总称诸侯,皆非贬也。倘非前序后省之比,列国有事不终,则不加序列而辄称诸侯以讥之。僖十四年,诸侯城縁陵,传曰:「不书其人,有阙也。」文十五年,诸侯盟于扈,传曰:「书曰诸侯,无能为也。」十七年,诸侯防于扈,传曰:「书曰诸侯,无功也。」此皆以不足序列而畧之。是知总称诸侯者,皆仲尼变例之讥矣。《春秋》自诸侯为政,防列之所闗,遂重矣。诸侯而簒立者,苟得与于诸侯之防,则以成君,书爵侯伯,不复致讨。臣子杀之与弑君同。昭元年,莒展舆出奔吴,不称爵,未列防也。故宣元年,传曰:「防于平州,以定公位。」成十六年,传曰:「先君若有罪,则君列诸防矣。」以此知列防则定位,定位则书爵。王政不行,而诸侯自相推戴,诚变局哉。

译对于诸侯,如果在会盟中不再依次排列,是为了省略文字。如果中间没有其他事件,就不称“诸侯”。昭公十三年秋天,鲁公在平丘与某某会盟,八月在平丘共同结盟,就是这种情况。如果中间有其他事件,就再次总称“诸侯”以作明确。僖公九年夏天,鲁公在葵丘与某某会盟,秋七月,伯姬去世,九月诸侯在葵丘结盟,就是这种情况。首止的会盟之间,虽然没有其他事件,但王世子只与会盟而不结盟,所以称“诸侯”以作区别。像这样总称“诸侯”,都不是贬义。如果不是前面列举后面省略的情况,各国行事没有善终,就不加序列而直接称“诸侯”以讥讽。僖公十四年,诸侯修筑缘陵,传文说:“不记载人名,是有缺漏。”文公十五年,诸侯在扈地结盟,传文说:“记载为诸侯,是因为无能。”文公十七年,诸侯在扈地会盟,传文说:“记载为诸侯,是因为无功。”这些都是因为不足以序列而略去。由此可知,总称“诸侯”的,都是孔子变例的讥讽。《春秋》自诸侯执政以来,会盟所关联的事,就变得重要了。诸侯中篡位自立的人,如果能参与诸侯的会盟,就被视为正式君主,记载其爵位为侯伯,不再追究讨伐。臣子杀他,与弑君相同。昭公元年,莒国的展舆出奔吴国,不称爵位,是因为未列入会盟。所以宣公元年,传文说:“在平州会盟,以确立君位。”成公十六年,传文说:“先君如果有罪,那么君主就列入会盟了。”由此可知,列入会盟就确立地位,确立地位就记载爵位。王政不行,而诸侯自相推戴,确实是变局啊。

臣称例

卿大夫士臣爵之等差也。公侯为大国,伯为次国,子男为小国。周官之制,其臣亦准之以分尊卑。但时至春秋,渐已改变。所称国之大小,皆据当日之土地人民,不复依班爵之旧。传称衞之于晋,不得比次国,则莒邾滕薛固甚防矣。圣人作经,不得不据时宜而从之,不能上同周官也。诸侯必有命卿,命卿者,其君正爵命之于朝,宫室车服礼仪皆如其命数。若有事于防盟侵伐,必列名书字于经。鲁晋齐楚宋衞郑陈蔡所常书也。春秋之防国,当时附随大国,不得列防者甚众。及其列防,上无通于天子,下不能备礼成列,唯是畧而书人。故防盟侵伐之役,止曹公子首见经,其余以奔亡见者,邾畀我,曹公孙防等数人而已。知合制者少也。邾庶其,莒牟夷,邾黑肱来奔,传皆曰非卿。纪裂繻逆女,传曰卿为君逆。是此等防国,亦皆有卿,特以僻陋不得见经▯降为夷,况其臣乎?楚之始见也,略书国名而已,渐而书人矣,渐而有君臣矣。至成二年盟蜀之役,卿不书名,为贬,始得与中国准。吴之始通也,亦止书国名,后乃渐有君臣。皆其初礼文阙陋,告辞不能合礼,是以略之,非贬于其始也。公羊谷梁之说,谓曹无大夫,邾娄无大夫,莒无大夫,楚无大夫,秦无大夫,吴无君无大夫。又曰隐不爵命大夫,宋三世无大夫。此皆拘谬违经,不可为训。公羊曰:州不若国,国不若氏,氏不若人,人不若名,名不若字,字不若子。信斯言也,楚至于文宣,吴至于定哀,荐食日甚,何徳而进焉?卿例书名,其贬也。外则降而称人,内则去族,特称名为不宜言我人也。卿既卒不名,例书字,夷伯原仲是也。大夫名例不见经,外书曰人,内则直言所为之事而已。贱臣为乱,书之曰盗。定八年盗窃寳玉大弓,哀四年盗杀蔡侯申是也。若非士,又不得言盗。襄二十九年阍杀吴子余祭是也。此春秋。书法之大略也。臣之有族者,古者天子赐姓命氏,诸侯命族。族者,氏之别名也。诸侯唯卿赐族,隠八年,无骇卒,公命以字为展氏。死而赐族,礼也。亦有生而赐族者,庄三十二年,立叔孙氏。诸侯之子曰公子,公子之子曰公孙子。孙者,系公之常言,非族也,而与族同例,书之皆常也,去之皆贬也。何以知去族之为贬乎?隠四年,翚帅师,传曰:“疾之也。”庄三年,溺防齐师伐衞,传曰:“疾之也。”襄二十七年,豹及诸侯之大夫盟于宋,传曰:“不书其族,言违命也。”左氏三为发例,知内臣有贬而去族之例矣。贬去族,则常例称族。文八年,公子遂防雒戎盟于暴,传曰:“书曰公子遂,珍之也。”此不由君命,似宜去族,然大夫出竟有可以利国家、安社稷者,专之可也。嘉其解难,珍而无贬,故传复发例焉。卿之出入必称族者,族为君之所命。卿行必奉命于君,昏礼虽承时君之命,其言必称先君以为礼辞。桓三年,公子翚如齐逆女,传曰:“修先君之好,故曰公子。”宣元年,公子遂如齐逆女,传曰:“尊君命也。”成十四年,叔孙侨如如齐逆女,传曰:“称族,尊君命也。”首发传以明先君之好,次发传以明君命,三发例以明族与公子之同。凡此非褒也,于昏礼互发其义,以著称族之常尔。亦有有所尊崇而因以去族者,遂以夫人妇姜至自齐,传曰:“尊夫人也。”侨如以夫人妇姜氏至自齐,传曰:“舎族,尊夫人也。”昭十四年,意如至自晋,传曰:“尊晋,罪已礼也。”二十四年,婼至自晋,传曰:“尊晋也。”内不使大夫与夫人敌贵,外削吾臣族以崇大国。凡此非尽臣之罪也,又一例也。内去族既与外称人同贬,即非贬亦同其例。文二年,晋人、宋人、陈人、郑人伐秦,传曰:“卿不书,为穆公故,尊秦也,谓之崇徳。”襄八年,季孙宿防晋侯、郑伯、齐人、宋人、衞人、邾人于邢丘,▯曰:“大夫不书,尊晋侯也。”此类是也。夫未命者及一命之大夫。不得见经,列名书字,皆再命、三命之卿,大国之臣,必当有命;而经悉书以大夫,何也?按经

译臣称例

“臣”是卿、大夫、士等爵位等级的称呼。公、侯属于大国,伯属于次国,子、男属于小国。按照《周官》的制度,其臣属也依据爵位来区分尊卑。但到了春秋时期,情况逐渐发生了改变。当时所称国家的大小,都是根据当时的土地和人口来确定的,不再依照爵位等级的旧制。《左传》说卫国对于晋国,不能与次国相比,那么莒、邾、滕、薛等国就更是微小了。圣人作《春秋》,不得不根据时势的适宜而顺从它,不能向上与《周官》的制度相同。

诸侯必定有受命之卿,所谓受命之卿,就是其君主在朝廷上正式授予爵位,宫室、车马、服饰、礼仪都符合其受命的等级。如果有参与盟会、侵伐等事务,必定在经文中列出名字和字。鲁、晋、齐、楚、宋、卫、郑、陈、蔡等国是经常这样记载的。春秋时期的小国,当时依附于大国,不能列入盟会的很多。等到它们被列入盟会时,对上不能通达天子,对下不能完备礼仪以成行列,只是简略地记载为“人”。所以盟会、侵伐的战役中,只有曹国的公子首出现在经文中,其余以奔亡出现的,只有邾国的畀我、曹国的公孙防等几个人而已。由此可知符合制度的很少。

邾国的庶其、莒国的牟夷、邾国的黑肱来奔,《左传》都说他们不是卿。纪国的裂繻迎接新娘,《左传》说“卿为君主迎接”。这说明这些小国也都有卿,只是因为偏僻简陋而没有出现在经文中。降格为夷狄,何况他们的臣属呢?楚国刚出现时,只简略地书写国名,逐渐开始书写“人”,再逐渐有了君臣之分。到了成公二年的蜀地盟会,卿不书名,作为贬斥,才开始与中原各国标准一致。吴国刚通好时,也只书写国名,后来才逐渐有了君臣之分。这都是因为起初礼仪文饰缺失简陋,告辞不能合乎礼制,所以简略记载,并非在起初就加以贬斥。

《公羊传》和《谷梁传》的说法,认为曹国没有大夫,邾娄没有大夫,莒国没有大夫,楚国没有大夫,秦国没有大夫,吴国没有君主和大夫。又说隐公不爵命大夫,宋国三代没有大夫。这些都是拘泥荒谬、违背经义的,不能作为准则。《公羊传》说:州不如国,国不如氏,氏不如人,人不如名,名不如字,字不如子。相信这种说法的话,楚国到了文公、宣公时期,吴国到了定公、哀公时期,进犯中原日益严重,有什么德行而得到晋升呢?

卿的惯例是书写名字,如果受到贬斥,对外就降格称为“人”,对内就去掉族氏,只称名字,这是不应该说“我人”的。卿既已去世,惯例书写字,夷伯、原仲就是这样。大夫的名字惯例不出现于经文,对外书写为“人”,对内就直接陈述其所做之事而已。卑贱的臣属作乱,记载为“盗”。定公八年盗窃宝玉和大弓,哀公四年盗杀蔡侯申,就是这样。如果不是士,又不能说“盗”。襄公二十九年守门人杀吴子余祭,就是这样。这是《春秋》书法的大致情况。

臣属有族氏的,古代天子赐姓命氏,诸侯命族。族,是氏的别名。诸侯只有卿赐族,隐公八年,无骇去世,鲁公命令以他的字作为展氏。死后赐族,是礼制。也有生前赐族的,庄公三十二年,立叔孙氏。诸侯的儿子叫公子,公子的儿子叫公孙。孙,是系于公的常称,不是族氏,但与族氏同例,书写都是常例,去掉都是贬斥。怎么知道去掉族氏是贬斥呢?隐公四年,翚率领军队,《左传》说:“厌恶他。”庄公三年,溺抵御齐军伐卫,《左传》说:“厌恶他。”襄公二十七年,豹与诸侯的大夫在宋国盟会,《左传》说:“不书写他的族氏,是说违背命令。”《左传》三次为此发例,可知内臣有贬斥而去族氏的惯例了。

既然贬斥去族氏,那么常例就是称族氏。文公八年,公子遂抵御洛戎并在暴地盟会,《左传》说:“记载为公子遂,是珍视他。”这不由君主命令,似乎应该去掉族氏,但大夫出使边境,如果有能利于国家、安定社稷的情况,专断是可以的。嘉奖他解除危难,珍视而不贬斥,所以《左传》再次发例。

卿出入必定称族氏,因为族氏是君主所赐。卿出行必定奉君主的命令,婚礼虽然秉承当时君主的命令,言辞必定称先君作为礼辞。桓公三年,公子翚到齐国迎接新娘,《左传》说:“修好先君的友好关系,所以称公子。”宣公元年,公子遂到齐国迎接新娘,《左传》说:“尊重君主的命令。”成公十四年,叔孙侨如到齐国迎接新娘,《左传》说:“称族氏,是尊重君主的命令。”首次发传以阐明先君的友好,其次发传以阐明君主的命令,第三次发例以阐明族氏与公子的相同。所有这些都不是褒扬,而是在婚礼中互相阐发其义理,以著称族氏是常例罢了。

也有因为尊崇而因此去掉族氏的,公子遂带着夫人妇姜从齐国回来,《左传》说:“尊重夫人。”侨如带着夫人妇姜氏从齐国回来,《左传》说:“舍弃族氏,是尊重夫人。”昭公十四年,意如从晋国回来,《左传》说:“尊重晋国,是自责的礼节。”二十四年,婼从晋国回来,《左传》说:“尊重晋国。”对内不让大夫与夫人同等尊贵,对外削去我国臣属的族氏以尊崇大国。所有这些并非全是臣属的罪过,这是另一个惯例。

对内去掉族氏既与对外称“人”同为贬斥,即使不是贬斥也相同其例。文公二年,晋人、宋人、陈人、郑人伐秦,《左传》说:“卿不书写,是为了穆公的缘故,尊重秦国,称为崇尚德行。”襄公八年,季孙宿抵御晋侯、郑伯、齐人、宋人、卫人、邾人在邢丘,〇说:“大夫不书写,是尊重晋侯。”这类情况就是这样。

至于未受命者及一命的大夫,不能出现在经文中,列名书字,都是再命、三命的卿,大国的臣属,必定应当有命;而经文全部书写为大夫,为什么呢?考察经文

传,卿大夫之文相涉:晋杀三卿,经曰「大夫」;邢丘之防,传曰「大夫」,其实卿也。经不书「卿」者,非无卿也。王制云:「上大夫卿」,是卿之总名,亦曰大夫也。何以知外卿称「人」之为贬乎?僖二十九年盟于翟泉,传曰:「卿不书,罪之也。」文九年救郑,传曰:「卿不书,缓也,以惩不恪。」十七年伐宋,传曰:「卿不书,失其所也。」宣十二年盟于清丘,传曰:「卿不书,不实其言也。」成二年盟于蜀,传曰:「卿不书,匮盟也。」襄十四年防吴于向,防伐秦,传曰:「齐崔杼、宋华阅、仲江防伐秦,不书,惰也;向之防亦如之。衞北宫括不书于向,书于伐秦,摄也。」二十六年防于澶渊,传曰:「向戌不书,后也。」三十年防于澶渊,宋灾故,传曰:「卿不书,不信也。」清丘之盟,宋实其言,然华椒承羣僞之言,以误其国,犹不免讥也。诸皆卿防而经书「人」,左氏毎事发例,事不同而贬责则一,咸出仲尼之新意,故不惮反覆以明之。是外卿有贬而称「人」之例矣。大夫虽宜称「人」,然事或殊异,则有变例,以名见经者:文二年,晋士縠盟于垂陇,传曰:「书士縠,堪其事也。」僖元年,获莒挐,传曰:「挐非卿也,嘉获之也。」襄二十一年,邾庶其以漆、闾丘来奔,传曰:「庶其非卿也,以地来,虽贱,必书,重地也。」昭五年,莒牟夷以牟娄及防兹来奔,传曰:「牟夷非卿而书,重地也。」三十一年,黒肱以滥来奔,传曰:「贱而书名,重地也。」此皆不当名而名,故传各发例以明之也。卿之书「字」、书「子」、书「官」,皆不斥其名,褒之也:庄二十五年,陈侯使女叔来聘,传曰:「嘉之,故不名。」闵元年,季子来归,传曰:「嘉之也。」齐仲孙来,传曰:「书曰仲孙,嘉之也。」文十四年,宋子哀来奔,传曰:「贵之也。」此称「字」之褒也。闵二年,髙子来盟,善其宁鲁难而不名,此称「子」之褒也。文八年,宋杀其大夫司马,宋司城来奔,传曰:「司马握节以死,故书以官司。城荡意诸来奔,效节于府人而出,亦书以官,皆贵之也。此称官之褒也。文十五年,宋司马华孙来盟。传曰:「其官从之。」书曰:「宋司马华孙」,贵之也。此又兼书官与字以美之也。是皆当名,又贵而不名,亦各发义以明之,又一例也。去族为内卿之贬,然外臣亦多不书族者。寻按《春秋》诸氏族之称甚多参差,欲托之于外赴,则嫌有身自来者,例不可通。因有未赐族之说,以无骇为比,而复有有族不书者,亦不可通也。弑君不书族者四:州吁、无知。《公羊》曰:「当国也。」《谷梁》曰:「弑而代之也。」然商人亦弑君取国,胡为独称公子?宋督、宋万,《谷梁》曰:「万,宋之卑者也。」然宋督身为大宰,胡为亦不称族?若以为未赐族,传中明有「华父督」「南宫长万」之文,岂是无族也?杀大夫不书族者二:得臣、宜申。若以为贬,则自有国讨之例。且楚公子侧、成熊等六七人皆称氏族,何独于二人贬也?欲以为例,则有如是之异;欲以为无例,而左氏发明诸称炳然明着,似非独遗此也。斯盖非典策旧法,故传不发凡例。当时诸国以意来赴,辞有详略。仲尼采文示义,义之所起,刋而正之。义无所闗,则仍故策而已。或有因旧示义者,宣十年,齐崔氏出奔衞。传曰:「书曰崔氏,非其罪也。且告以族不以名,从告为文明,从其本史矣。」昭三十一年,传曰:「或求名而不得,或欲盖而名章。是以《春秋》书齐豹曰『盗』,三叛人名,以惩不义,数恶无礼,其善志也。」似此新例,定非旧法。司马华孙之称,亦无他比。是岂大例也?乃知传之所发,皆仲尼之变例;传所不发,则仍史文而书。或未赐族,或时有详略尔。郑宛、莒庆、鲁挟、柔之属,亦未必尽无族者也。经自庄公以上弑君者皆不言氏,闵公以下弑君者皆书氏,亦足明时史之异,非尽仲尼所刋正矣。

译《春秋》经传中,卿与大夫的称谓往往相互涉及:晋国诛杀三卿,经文称“大夫”;邢丘的防务,传文称“大夫”,其实都是卿。经文不书“卿”,并非没有卿。《王制》说:“上大夫即为卿”,这是卿的总称,也可以称为大夫。

怎么知道对外卿称“人”是一种贬斥呢?僖公二十九年,在翟泉结盟,传文说:“不书卿,是罪责他们。”文公九年,救援郑国,传文说:“不书卿,是因为迟缓,以此惩戒不恭敬。”文公十七年,讨伐宋国,传文说:“不书卿,是因为失去了应有的位置。”宣公十二年,在清丘结盟,传文说:“不书卿,是因为言语不实。”成公二年,在蜀地结盟,传文说:“不书卿,是因为盟约缺乏诚意。”襄公十四年,在向地防备吴国,防备讨伐秦国,传文说:“齐国的崔杼、宋国的华阅、仲江防备讨伐秦国,不书其名,是因为懈怠;在向地的防务也是如此。卫国的北宫括在防吴时不书其名,在伐秦时书其名,是因为他代理职务。”襄公二十六年,在澶渊防备,传文说:“向戌不书其名,是因为迟到。”襄公三十年,在澶渊防备,因宋国火灾的缘故,传文说:“不书卿,是因为不守信。”清丘之盟,宋国实际上言语不实,然而华椒承袭群臣虚伪的言论,误导国家,仍然不免被讥讽。

凡是卿参与防务而经文称“人”的情况,左氏对每件事都阐发条例,事情不同但贬斥责罚的原则一致,都出自孔子的新意,所以不惜反复说明以阐明它。这就是外卿有贬斥而称“人”的条例。

大夫虽然适宜称“人”,但事情有时特殊,则有变例,在经文中以名字出现的:文公二年,晋国士縠在垂陇结盟,传文说:“书士縠之名,是因为他能胜任此事。”僖公元年,俘获莒挐,传文说:“莒挐不是卿,嘉奖俘获他。”襄公二十一年,邾国的庶其带着漆、闾丘来投奔,传文说:“庶其不是卿,带着土地来,虽然地位低贱,必定书其名,是因为重视土地。”昭公五年,莒国的牟夷带着牟娄及防兹来投奔,传文说:“牟夷不是卿却书其名,是因为重视土地。”昭公三十一年,黑肱带着滥地来投奔,传文说:“地位低贱却书其名,是因为重视土地。”这些都是不该书其名却书了名,所以传文各自阐发条例以阐明它。

卿的书“字”、书“子”、书“官”,都不直呼其名,这是褒奖:庄公二十五年,陈侯派女叔来聘问,传文说:“嘉奖他,所以不书其名。”闵公元年,季子来归,传文说:“嘉奖他。”齐国的仲孙来,传文说:“书曰仲孙,是嘉奖他。”文公十四年,宋国的子哀来投奔,传文说:“尊重他。”这是称“字”的褒奖。闵公二年,高子来结盟,嘉许他平定鲁国危难而不书其名,这是称“子”的褒奖。文公八年,宋国杀其大夫司马,宋国司城来投奔,传文说:“司马握着符节而死,所以书以官职。司城荡意诸来投奔,向府人出示符节而出,也书以官职,都尊重他们。”这是称官的褒奖。文公十五年,宋国司马华孙来结盟。传文说:“他的官职跟随他。”书曰:“宋司马华孙”,尊重他。这又是兼书官职与字以赞美他。这些都是应当书其名,又因尊重而不书其名,也各自阐发义理以阐明它,这又是一个条例。

去掉族氏是内卿的贬斥,但外臣也有很多不书族氏的。寻究按察《春秋》中各种氏族称谓很多参差不齐,想归咎于外国的赴告,则嫌有亲自前来的人,条例无法贯通。于是有未赐族氏的说法,以无骇为例,但又有有族氏却不书的,也无法贯通。

弑君不书族氏的有四个:州吁、无知。《公羊传》说:“当权执政。”《谷梁传》说:“弑君并取代他。”然而商人也是弑君夺取国家,为什么唯独称公子?宋督、宋万,《谷梁传》说:“万,是宋国地位低下的人。”然而宋督身为大宰,为什么不称族氏?如果认为未赐族氏,传文中明明有“华父督”、“南宫长万”的文字,难道是没有族氏吗?

杀大夫不书族氏的有两个:得臣、宜申。如果认为是贬斥,则自有国法讨伐的条例。况且楚国的公子侧、成熊等六七人都称氏族,为什么唯独对这两人贬斥?想以此为例,则有如此差异;想认为无例,而左氏阐发的各种称谓鲜明显著,似乎不是唯独遗漏这两人。

这大概不是典策旧法,所以传文不阐发凡例。当时各国凭心意来赴告,言辞有详略。孔子采录文辞以示义理,义理所起之处,删削而正之。义理无关之处,则沿袭旧策而已。或者有因旧文以示义理的,宣公十年,齐崔氏出奔卫国。传文说:“书曰崔氏,不是他的罪过。而且赴告以族氏不以名,顺从赴告为文明,顺从其本国史官罢了。”昭公三十一年,传文说:“有人求名而不得,有人想掩盖而名声彰著。因此《春秋》书齐豹曰‘盗’,三个叛徒书其名,以惩戒不义,列举恶行无礼,这是好的志意。”像这样的新例,定非旧法。司马华孙的称谓,也无其他可比。这难道是大的条例吗?

于是知道传文所阐发的,都是孔子的变例;传文不阐发的,则沿袭史文而书。或者未赐族氏,或者时有详略罢了。郑宛、莒庆、鲁挟、柔之类,也未必都没有族氏。经文自庄公以上弑君者都不言氏,闵公以下弑君者都书氏,也足以说明当时史官的差异,并非全是孔子删削正定的。

母弟例

宣十七年,公弟叔肸卒。传曰:“公母弟也。凡大子之母弟,公在曰公子,不在曰弟。凡称弟,皆母弟也。此母弟通例也。”国有适长,谓之储君,在王侯皆称世子,亦曰大子。王世子不名。僖五年,防王世子于首止,是矣。诸侯世子称名。桓九年,曹伯使其世子射姑来朝,是矣。附庸世子称人。十五年,邾人、牟人、葛人来朝,是矣。大子之弟,在王曰王子,在侯曰公子。系之公者,不必大子之母弟也,尊在父也。即母弟,亦系之公,不得言大子之弟也。綂于公也。若大子为君,唯母弟称弟,书之于策,所以殊而异之,亲而睦之,既以隆友于之称,亦以奬为人弟之敬,成相爱之益也。母弟之见经者二十,▯发其六而已。凡称弟皆母弟者,正例也。桓三年,齐侯使其弟年来聘。十四年,郑伯使其弟语来盟。成十年,衞侯之弟黒背帅师侵郑,皆母弟也。然亦有不称弟者,何也?庶弟不得称弟,而母弟得称公子,旧史原可两通。若非以此示例,不必定加刋正也。兄弟而相杀害,则称弟以示义。仲尼据史策之例,起新意以正贬责。兄而害弟,称弟以章兄罪;弟而害兄,又去弟以罪弟身。隠元年,郑伯克段于鄢。▯曰:“段不弟,故不言弟。称郑伯,讥失教也。”襄三十年,天王杀其弟佞夫。▯曰:“罪在王也。”郑伯怀嫉害之心,天王纵羣臣以杀弟,显称二兄以为首恶,佞夫弗知反谋,故称弟而专责王。段为乱首,故去弟而两罪之,此其所以异也。襄二十年,陈侯之弟黄出奔楚。▯曰:“言非其罪也。”昭元年,秦伯之弟鍼出奔。▯曰:“罪秦伯也。”秦伯有千乗之国,而不能容母弟,罪秦伯则鍼无罪。陈侯不能制御臣下,而弟见逐,黄无罪,则罪在陈侯,此互举之文也。然则衞侯之弟鱄出奔晋,亦罪衞侯矣。昭八年,陈侯之弟招杀陈世子偃师。▯曰:“罪在招也。”春秋两下相杀,则两名之以罪杀者。招虽有罪,然不推刃于其兄故从,两下相杀之文,以首恶书,弟书名,罪又轻于段之害兄,故存其弟也。若夫嘉好之事,则仍旧史之称,或曰弟,或曰公子,可尔。庄二十五年,公子友如陈;昭元年,陈公子招防虢。此二公子皆君母弟,既非贬责,明是国之常言矣。子弟之称,与族同贵,非卿则不以公子、公弟书之。是以莒挐非卿,虽嘉获之,而书名,犹不曰莒子之弟挐。知诸书弟者,又必卿也。昭二十年,盗杀衞侯之兄絷。公羊曰:“母弟称弟,母兄称兄。”然传止发母弟之例者,诸侯有母弟常也,有母兄者,仅见于衞而已。既非国之常事,策书焉得有常典哉?

  昏姻例

  纳币三

  逆十一

  送二

  归六

  媵四

  至二

  入一

  求妇一

  致女一

  内女来三

  内女来归三

  防内女一

  夫人如三

  夫人归于一

  夫人防享杂如九

文二年,公子遂如齐纳币。传曰:「礼也。」凡君即位,好舅甥,修昏姻,娶元妃,以奉粢盛,孝也。孝礼之始也。此发例,以明昏礼之得书于经也。《仪礼》士昏六礼:下达、纳采、纳吉、纳徴、请期、亲迎是也。纳徴有▯纁束帛,故诸侯谓之纳币。诸侯昏礼亡,以士昏准之,不得止有纳币、逆女二事。然二事书而余不书者,二事应使卿也。成八年,宋公使华元来聘。传曰:「聘共姬也。」聘即士礼所谓下逹者。华元以卿而书,然经用常聘之文,▯止言其事而不谓礼,盖非所应使矣。夏,宋公使公孙夀来纳币。▯曰:「礼也。」是纳币当使卿也。士昏亲迎,诸侯亦当亲迎。庄二十四年,公如齐逆女,是也。若君有故,则使卿代之。隠二年,纪裂繻来逆女。传曰:「卿为君逆也。」文四年,逆妇姜于齐。传曰:「卿不行,非礼也。」是卿逆则为礼矣。唯天子尊无与敌,不行亲迎,使卿逆而上公临之。桓八年,祭公来,遂逆王后于纪。传曰:「礼也。」祭公为天子三公,故言合礼,不言卿,举重畧轻也。襄十五年,刘夏逆王后于齐。▯曰:「官师从单

译母弟通例

宣公十七年,鲁公的弟弟叔肸去世。《左传》说:“他是鲁公的同母弟。凡是太子的同母弟,国君在世时称为公子,国君不在世时称为弟。凡是称弟的,都是同母弟。这是同母弟的通例。”国家有嫡长子,称为储君,在王和诸侯那里都称世子,也称太子。王的世子不称名。僖公五年,在首止会见王的世子,就是这样。诸侯的世子称名。桓公九年,曹伯派他的世子射姑来朝见,就是这样。附庸国的世子称人。十五年,邾人、牟人、葛人来朝见,就是这样。太子的弟弟,在王那里称王子,在诸侯那里称公子。系于国君名下的,不一定是太子的同母弟,是因为尊重在位的父亲。即使是同母弟,也系于国君名下,不能说是太子的弟弟。这是因为统属于国君。如果太子成为国君,只有同母弟称弟,记载在史册上,是为了区别并使之不同,亲近并和睦他们,既以推崇友爱兄弟的名分,也以奖赏作为弟弟的恭敬,成就相互爱护的好处。同母弟被记载在经文中二十次,这里只阐发其中六次。凡是称弟的都是同母弟,这是正例。桓公三年,齐侯派他的弟弟年来聘问。十四年,郑伯派他的弟弟语来结盟。成公十年,卫侯的弟弟黑背率领军队侵犯郑国,都是同母弟。然而也有不称弟的,为什么呢?庶弟不能称弟,而同母弟可以称公子,旧史原本可以两通。如果不是以此为例,不必一定加以删改。兄弟之间互相杀害,就称弟以示大义。孔子依据史册的体例,提出新意以正贬责。哥哥杀害弟弟,称弟以彰显哥哥的罪责;弟弟杀害哥哥,又去掉弟的称呼以归罪于弟弟自身。隐公元年,郑伯在鄢地打败段。《左传》说:“段不像弟弟,所以不说弟。称郑伯,是讥讽他失教。”襄公三十年,天王杀了他的弟弟佞夫。《左传》说:“罪在王。”郑伯怀有嫉妒杀害之心,天王纵容群臣杀害弟弟,明显称两位哥哥为首恶,佞夫不知道反谋,所以称弟而专门归罪于王。段是作乱的首恶,所以去掉弟的称呼而两人都获罪,这就是它们不同的原因。襄公二十年,陈侯的弟弟黄出逃到楚国。《左传》说:“说他没有罪。”昭公元年,秦伯的弟弟鍼出逃。《左传》说:“罪在秦伯。”秦伯有千乘的大国,却不能容纳同母弟,罪在秦伯则鍼无罪。陈侯不能控制臣下,而弟弟被驱逐,黄无罪,则罪在陈侯,这是互相举出的文辞。那么卫侯的弟弟鱄出逃到晋国,也是罪在卫侯了。昭公八年,陈侯的弟弟招杀了陈世子偃师。《左传》说:“罪在招。”春秋两下互相杀害,就都称名以归罪于杀害者。招虽然有罪,然而没有把刀指向他的哥哥,所以遵循两下相杀的文辞,以首恶书写,弟弟称名,罪又轻于段杀害哥哥,所以保留他的弟称。至于嘉好之事,就沿用旧史的称呼,或称弟,或称公子,都可以。庄公二十五年,公子友前往陈国;昭公元年,陈公子招在虢地会见。这两位公子都是国君的同母弟,既然不是贬责,明显是国家的常言。子弟的称呼,与族同贵,不是卿就不以公子、公弟书写。因此莒挐不是卿,虽然嘉获了他,而称名,仍然不称莒子之弟挐。知道凡是书写弟的,又一定是卿。昭公二十年,盗贼杀了卫侯的哥哥絷。《公羊传》说:“同母弟称弟,同母兄称兄。”然而《左传》只阐发同母弟的体例,是因为诸侯有同母弟是常事,有同母兄的,仅见于卫国而已。既然不是国家的常事,史册哪里会有常典呢?

昏姻例

纳币三

逆十一

送二

归六

媵四

至二

入一

求妇一

致女一

内女来三

内女来归三

防内女一

夫人如三

夫人归于一

夫人防享杂如九

文公二年,公子遂前往齐国纳币。《左传》说:“符合礼制。”凡是国君即位,友好舅甥关系,修好婚姻,娶元妃,以供奉祭祀,这是孝。孝是礼的开始。这里阐发体例,以说明婚礼得以记载在经文中。《仪礼》士婚礼六礼:下达、纳采、纳吉、纳征、请期、亲迎是也。纳征有玄纁束帛,所以诸侯称为纳币。诸侯婚礼失传,以士婚礼来推定,不能只有纳币、逆女两件事。然而这两件事记载而其余不记载,是因为这两件事应当派遣卿。成公八年,宋公派华元来聘问。《左传》说:“聘问共姬。”聘问就是士礼所说的下达。华元以卿的身份被记载,然而经文使用常聘的文辞,只言其事而不谓礼,大概是不应当派遣的。夏天,宋公派公孙寿来纳币。《左传》说:“符合礼制。”这是纳币应当派遣卿。士婚礼亲迎,诸侯也应当亲迎。庄公二十四年,鲁公前往齐国逆女,就是这样。如果国君有故,就派遣卿代替。隐公二年,纪裂繻来逆女。《左传》说:“卿为国君逆女。”文公四年,在齐国逆妇姜。《左传》说:“卿不亲自前往,不符合礼制。”这是卿逆女就符合礼制了。只有天子尊贵无与匹敌,不亲自前往迎娶,派遣卿迎娶而上公临视。桓公八年,祭公来,于是从纪国迎娶王后。《左传》说:“符合礼制。”祭公是天子的三公,所以说符合礼制,不说卿,举重略轻。襄公十五年,刘夏从齐国迎娶王后。《左传》说:“官师从单

靖公逆王后于齐,卿不行,非礼也。」刘夏非卿,而从上公逆后,传谓非礼,知祭公逆后必有卿矣。不书单靖公,未过鲁也。昏姻必賔主敌体,故天子聘后于诸侯,必使同姓之诸侯为主,令与后家为礼。故祭公先来受命于鲁,鲁主昏也。天子嫁女于诸侯,亦必使同姓之诸侯为主,令与夫家为礼。庄元年,单伯送王姬,是也。嫁女则先送女于鲁,以待夫家之逆。王姬至鲁,必为馆以处之。秋,筑王姬之馆于外。传曰:「为外礼也。」鲁、齐仇讐,庄不敢违王命,且在谅闇,故于外得礼变之正也。迎后则令鲁为主,鲁但遣使徃逆,王命已成,不复过鲁,直归京师而已。桓九年,纪季姜归于京师。▯曰:「凡诸侯之女行,唯王后书。」按王后之书亦鲜,又须从告嫁于列国,虽告不书也。纳币、逆女,或称使,或不称使,何?也昏礼不称主人,为有防耻之心,不欲自言娶妇,故卿禀君母之命,而妇人之命又不可通于邻国,若言卿辄自来者,纪裂繻之类是也。若国君无母,臣无所禀命,不得不称君命,宋公孙夀是也。此各据事以书,非例也。妇人谓嫁曰归,凡称字以归,皆初嫁也。庄十二年,纪叔姬归于酅。纪侯去国而死,叔姬归鲁,纪季自定而后归之,全节守义,故系之纪,而以初嫁为文。僖十五年,季姬归于鄫。前年季姬来宁,公止之而絶鄫子,兹既朝而还嫁之,故来宁不书,而用更嫁之辞。二者非嫁书归,就事立文之义也。妇人之称,天子于逆称后,举其得王之命,后礼已成,示无外也。于归称字,所以伸父母之尊,虽嫁于王,犹曰吾女某,纪姜是也。诸侯于逆称女,卿为君逆亦如之,内外皆然。庄公纪裂繻,公子遂逆女是也。卿自为逆,则称所逆之字。宣五年,齐髙固来逆叔姬,▯曰:「书曰逆叔姬,卿自逆也。」是也。若此者,所以明尊卑之别,示文义之顺。▯虽不发凡,经文固昭然尔。妇人对姑称妇,僖二十五年,宋荡伯姬来逆妇。三十一年,▯伯姬来求妇是也。妇人而求而逆,盖皆以非礼书也。内娶不得逺指,其归曰至自某,既入国不得称女,曰夫人妇某氏。妇者,有姑之辞;至者,告庙之文。成十四年,侨如以夫人妇姜氏至自齐是也。文公之于出姜也,贵聘贱逆而入不告至,故曰逆妇姜于齐而不称女。庄公之于哀姜也,纳币亲迎而有孟任之嫌,同反异入,故曰夫人姜氏入而不称至。二者违于常礼,略文以示异也。宣元年,遂以夫人妇姜至自齐,史阙文无氏,非义例也。庄元年,夫人孙于齐,▯曰:「不称姜氏,絶不为亲礼也。」夫人之贬,仅见于此尔,知其余尽阙文矣。桓三年,齐侯送姜氏于讙,▯曰:「非礼也。」凡公嫁女于敌国姊妹,则上卿送之,以礼于先君公子,则下卿送之。于大国虽公,子亦上卿,送之于天子,则诸卿皆行;公不自送于小国,则上大夫送之。此通言送女之例也。诸称凡皆周公旧典,经虽不尽有其事,▯縁齐侯之失而并及之。王后且不亲送,况列国乎?礼,夫人初至,大夫执贽以见,以明臣子之道。宗妇亦见,通谓之觌。庄二十四年,大夫宗妇觌用币,▯曰非礼也。男贽大者玉帛,小者禽鸟;女贽不过榛栗枣脩。今男女同贽,是无别也。然则觌之常不书,此以非常书也。成八年,衞人来媵,传曰礼也。凡诸侯嫁女,同姓媵之,异姓则否。古者诸侯取适夫人,侄娣为媵,同姓之国亦媵国三人,凡九女,所以广继嗣也。夫人薨则不更聘,以侄娣媵继室,一与之醮,终身不二,重人伦,笃夫妇之义也。若当时无人,则待年而媵,故有媵在嫁后者。参骨肉至亲,以息隂讼,故媵必用同姓。礼称纳女于天子曰备百姓,于国君曰备酒浆。国君不言百姓,是无异姓之媵矣。九年,晋人来媵,▯曰礼也。十年,齐人来媵,非礼可知也。女嫁三月,使大夫随加聘问,以致成妇礼,谓之致女,存谦序勤,用笃昏姻之好。在内则详书其事,在外则用聘文而已。成九年,季孙行父如宋致女。桓三年,齐侯使其弟年来聘,传曰致夫人也。

译靖公在齐国迎接王后,卿大夫没有随行,这是不合礼制的。」刘夏并非卿大夫,却跟随上公去迎接王后,《传》说这是不合礼制的,由此可知祭公迎接王后时必定有卿大夫随行。经文没有单独记载单靖公,是因为他还没有经过鲁国。婚姻必须宾主地位对等,所以天子向诸侯聘娶王后,必定让同姓的诸侯作为主人,让他与王后的娘家行礼。所以祭公先来鲁国接受命令,鲁国作为婚礼的主人。天子将女儿嫁给诸侯,也必定让同姓的诸侯作为主人,让他与夫家行礼。庄公元年,单伯送王姬,就是这种情况。嫁女则先将女子送到鲁国,等待夫家前来迎接。王姬到达鲁国,必定建造馆舍来安置她。秋天,在城外建造王姬的馆舍。《传》说:「这是为了行外礼。」鲁国与齐国是仇敌,庄公不敢违背王命,况且正在守丧期间,所以在城外行礼,是变通之礼中的正道。迎接王后则让鲁国作为主人,鲁国只派遣使者前往迎接,王命已经完成,不再经过鲁国,直接返回京师罢了。桓公九年,纪季姜回到京师。〇说:「凡是诸侯的女儿出嫁,只有王后才记载。」按照王后记载的情况也很少,又必须是从列国告知出嫁,即使告知也不记载。纳币、迎娶女子,有时称「使」,有时不称「使」,为什么呢?因为婚礼不称主人,是为了有防微杜渐、羞耻之心,不想自己说娶媳妇,所以卿大夫禀承君母的命,而妇人的命令又不能通达邻国,如果说卿大夫擅自前来,纪裂繻之类就是这种情况。如果国君没有母亲,臣下没有禀命的对象,不得不称君命,宋公孙夀就是这种情况。这些都是根据具体事情来记载,不是固定的体例。妇人称出嫁为「归」,凡是称字而「归」的,都是初嫁。庄公十二年,纪叔姬回到酅。纪侯离开国家而死,叔姬回到鲁国,纪季自己安定后才让她回去,保全节操坚守道义,所以系于纪国,而用初嫁的文辞。僖公十五年,季姬回到鄫。前年季姬来鲁国省亲,庄公留住她并断绝与鄫子的关系,这次既然朝见后就让她改嫁,所以省亲不记载,而用改嫁的文辞。这两种情况不是出嫁记载「归」,而是就事立文的含义。妇人的称呼,天子在迎接时称「后」,举出她得到王的命令,后礼已经完成,表示没有外心。在「归」时称字,是为了伸张父母的尊贵,即使嫁给王,还说我的女儿某某,纪姜就是这种情况。诸侯在迎接时称「女」,卿大夫为君主迎接也一样,内外都是如此。庄公纪裂繻,公子遂迎娶女子就是这种情况。卿大夫自己迎接,则称所迎接女子的字。宣公五年,齐国高固来迎娶叔姬,〇说:「记载说迎娶叔姬,是卿大夫自己迎接。」就是这种情况。像这样,是为了明确尊卑的区别,显示文义的顺畅。〇虽然不发布凡例,经文本来就很明显。妇人对着婆婆称「妇」,僖公二十五年,宋国荡伯姬来迎娶妇人。三十一年,〇伯姬来求娶妇人就是这种情况。妇人而求娶、迎娶,大概都是因为不合礼制而记载。内娶不能远指,她回来叫「至自某」,已经进入国家不能称「女」,叫「夫人妇某氏」。妇,是有婆婆的称呼;至,是告庙的文辞。成公十四年,侨如带着夫人妇姜氏从齐国回来就是这种情况。文公对于出姜,贵聘贱迎而入不告至,所以说迎娶妇姜于齐而不称女。庄公对于哀姜,纳币亲迎而有孟任的嫌疑,同反异入,所以说夫人姜氏入而不称至。这两种情况违背常礼,略去文辞以示区别。宣公元年,遂带着夫人妇姜从齐国回来,史官缺漏文字没有氏,不是义例。庄公元年,夫人逃到齐国,〇说:「不称姜氏,断绝不为亲礼。」夫人的贬斥,仅见于此,知道其余都是缺漏文字了。桓公三年,齐侯送姜氏到讙,〇说:「不合礼制。」凡是公嫁女给敌国姊妹,则上卿送她,以礼于先君公子,则下卿送她。对于大国即使是公子,也用上卿,送她给天子,则诸卿都去;公不自己送,对于小国,则上大夫送她。这是通说送女的体例。诸称「凡」都是周公旧典,经文虽然没有尽载其事,〇因为齐侯的过失而一并提及。王后尚且不亲自送,何况列国呢?礼,夫人初到,大夫执贽以见,以明臣子之道。宗妇也见,通称为觌。庄公二十四年,大夫宗妇觌用币,〇说不合礼制。男贽大者玉帛,小者禽鸟;女贽不过榛栗枣脩。现在男女同贽,是没有区别。那么觌的常事不记载,这是以非常事记载。成公八年,卫国人来送媵,传说合礼。凡是诸侯嫁女,同姓送媵,异姓则不送。古时候诸侯娶适夫人,侄娣为媵,同姓之国也送媵国三人,共九女,所以广继嗣。夫人薨则不更聘,以侄娣媵继室,一与之醮,终身不二,重人伦,笃夫妇之义。如果当时无人,则待年而媵,所以有媵在嫁后者。参骨肉至亲,以息阴讼,所以媵必用同姓。礼称纳女于天子曰备百姓,于国君曰备酒浆。国君不言百姓,是无异姓之媵。九年,晋人来送媵,〇说合礼。十年,齐人来送媵,不合礼可知。女嫁三月,使大夫随加聘问,以致成妇礼,谓之致女,存谦序勤,用笃昏姻之好。在内则详书其事,在外则用聘文而已。成公九年,季孙行父如宋致女。桓公三年,齐侯使其弟年来聘,传说致夫人也。

详内畧外之宜,非义例也。内臣外昏,则皆因聘而徃。卿非君命,不越竟而私家之昏姻,不得书策,悉皆曰如某,犹聘问之常文而已。僖五年,公孙兹如牟;成八年,公孙婴齐如莒,是也。女子既嫁,有时而归,问父母之宁否,谓之归宁。父母既没,则使卿宁其兄弟,▯称楚司马子庚聘于秦,为夫人宁礼,也是矣。妇人犯七出之条,见絶于夫,而归父母之家,谓之出。庄二十七年,▯伯姬来,▯曰宁也。凡诸侯之女归宁曰来,出曰来归;夫人归宁曰如某,出曰归于某。此通言宁出之例也。来与如皆有反之言,归者不反之辞也。此年,▯伯姬来宁也。宣十六年郯伯姬来归。《▯曰:“出也。”文九年夫人姜氏如齐,归宁也。鲁之夫人无被出者。文十八年夫人姜氏归于齐。《▯曰:“大归也。子死自去,故与出同文也。”文十五年齐人来归子叔姬。《▯曰:“王故也。”此亦出而归,文在上,齐以王命送鲁,是以异文尔。妇人迎送不出门,见兄弟不逾阈,故礼有宁无防。外事非所与也,而《春秋》实有其事,无例可称,故皆直书以明其失。庄二十七年公防▯伯姬于洮。《▯曰:“非事也。天子非展义不廵守,诸侯非民事不举,卿非君命不越竟,防内女非诸侯之事,是以讥之。”庄二年夫人姜氏防齐侯于禚。《▯曰:“书奸也。”七年夫人姜氏防齐侯于防。《▯曰:“齐志也。”文姜比年与齐侯防,或曰防,或曰享,或曰如师,既非礼之所及,小君之行不得不书,故经明记其事。《▯于齐地曰“书奸”,于鲁地曰“齐志”,略举两端,即实而言,以见其余也。十九年、二十年夫人姜氏如莒,莒非父母之国,不待贬而明矣。桓十八年公与夫人姜氏遂如齐。僖十一年公及夫人姜氏防齐侯于阳谷,男女无别,俱行朝防,皆《春秋》直书以深讥也。

译详细记载内部事务而简略外部事务的原则,不符合《春秋》的义例。无论是内臣出使还是外婚聘问,都是因为聘问而前往。卿没有君主的命令,不能越过国境去处理私人的婚姻,这些情况不能记载在简策上,都只说“如某”,这只是聘问的常例罢了。僖公五年,公孙兹出使牟国;成公八年,公孙婴齐出使莒国,就是这样的例子。女子已经出嫁,有时回娘家,问候父母是否安康,这叫做归宁。父母已经去世,就派遣卿去慰问她的兄弟,比如称楚司马子庚聘问秦国,是为夫人行宁礼,这也是这样的例子。妇人触犯七出的条款,被丈夫休弃,回到父母家,这叫做出。庄公二十七年,〇伯姬来,〇说这是归宁。凡是诸侯的女儿归宁叫来,被休弃叫来归;夫人归宁叫如某,被休弃叫归于某。这是关于归宁和被休弃的通例。来和如都有返回的意思,归是不返回的说法。这一年,〇伯姬来归宁。宣公十六年郯伯姬来归。《〇》说:“是被休弃。”文公九年夫人姜氏如齐,是归宁。鲁国的夫人没有被休弃的。文公十八年夫人姜氏归于齐。《〇》说:“是大归。儿子死了自己离开,所以与被休弃用同样的文字。”文公十五年齐人来归子叔姬。《〇》说:“是王命的原因。”这也是被休弃而返回,上文已经记载,齐国奉王命送她回鲁国,所以文字不同。妇人迎送不出家门,见兄弟不跨过门槛,所以礼制有归宁而没有防会。外部事务不是她们所参与的,而《春秋》确实记载了这些事,没有固定的义例可称,所以都直接记载以表明其过失。庄公二十七年公防〇伯姬于洮。《〇》说:“不是正当的事。天子不展示道义不巡守,诸侯不处理民事不举事,卿没有君命不越境,防会内女不是诸侯的事,所以讥讽它。”庄公二年夫人姜氏防齐侯于禚。《〇》说:“记载奸情。”七年夫人姜氏防齐侯于防。《〇》说:“是齐国的意图。”文姜连年与齐侯防会,有的说防,有的说享,有的说如师,既然不是礼制所允许的,小君的行动不得不记载,所以经文明确记载其事。《〇》在齐地称为“书奸”,在鲁地称为“齐志”,略举两端,就事实而言,以见其余。十九年、二十年夫人姜氏如莒,莒不是父母之国,不用贬斥就明白了。桓公十八年公与夫人姜氏遂如齐。僖公十一年公及夫人姜氏防齐侯于阳谷,男女没有区别,一起出行朝防,都是《春秋》直接记载以深深讥讽的。

朝聘例

  王使来聘七

  公如京师一

  公朝王所二

  大夫如京师五

  公如晋二十一

公如齐,十一【桓庄四如,非朝不数】

  公如楚二

大夫如列国五十六【因事而如者不数】

列国来朝四十四【内书来者四】

  列国来聘三十一

  外相如四

君行曰朝,卿行曰聘。朝者,诸侯朝于天子,小国朝于大国。聘者,使卿执玉帛以相存问也。夫诸侯朝于天子可也,而诸侯之自相朝何也?《周礼·大行人》曰:「凡诸侯之邦交,歳相问也,殷相聘也,世相朝也。」是诸侯亦有相朝之制,皆所以习礼、考义、正刑、一徳,以尊天子。非若春秋之世,彊弱众寡相制,使小国奔走不得宁也。父死子立曰世,新君初立,或彼来朝,或徃朝之,皆为世相朝法。虽旧典废阙,而春秋犹有行者。文十一年,曹伯来朝,▯曰:「即位而来见也。」此彼新立而朝此也。襄元年,邾子来朝,衞侯使公孙剽来聘,▯曰:「礼也。凡诸侯即位,小国朝之,大国聘焉,以继好、结信、谋事、补阙,礼之大者也。」邾之来朝,是此新立而彼朝之也。此于周礼「世相朝」之制,盖有合焉。文十五年,曹伯来朝,▯曰:「礼也。诸侯五年再相朝,以修王命,古之制也。」既云古制,必亦周法,而《周礼》无其文,何也?盖一世一朝,疎濶太甚,其闲年必有相朝之法,且一新一旧,彼此未狎,于此之际,必须徃朝。《周礼》特举其大者尔。文元年,公孙敖如齐,▯曰:「始聘焉,礼也。凡君即位,卿出竝聘,践修旧好,要结外援,好事邻国,以衞社稷,忠信卑让之道也。」此曰即位而卿出聘,襄元年又曰:「即位,大国聘焉。」是新君初立,复有交聘之法,一如朝礼,岂曰一世一聘而已?闲年之聘,又可类推也。自霸主为政,因时制宜,非复周法之故。子大叔云:「文襄之霸也,其务不烦诸侯,令诸侯三歳而聘,五歳而朝,盖以五年再朝,徃来大数,更制从简,所以说诸侯也。」霸主未能创制改物,诸侯或从或违,是以邾、曹之国尚有率旧章、合周礼者。文襄徳衰,朝聘无复定准,悼公又从而更命之。襄八年,传曰:「防于邢丘,以命朝聘之数。」是亦上同文襄尔。而周礼不行久矣。内之朝聘于列国,皆书曰「如」,如者,书其始事,未知其终事否也,故。朝一也,则有至河乃复者;聘一也,则有至黄乃复,不至而复奔莒者。安得于其始遂书曰「朝」「曰聘」也?僖二十八年夏,公朝于王所;冬,公朝于王所。王不在京师,朝而后书,故不言「如」也。外之朝聘于鲁,皆书曰「来朝」「来聘」。彼固已朝、已聘矣,书其终事也。诸朝鲁者,若偕至而同行朝礼,则总书「来朝」。隐十一年,滕侯、薛侯来朝;桓十五年,邾人、牟人、葛人来朝,是矣。若各行朝礼,则各书「来朝」。桓七年,谷伯绥来朝;邓侯吾离来朝,是矣。庄二十三年,萧叔朝公,就谷而朝,故不言「来」。僖二十九年春,介葛卢来;冬,介葛卢来;襄十八年,白狄来,皆来而不能行朝礼,故不言「朝」。若此之类,据实为文,非寓褒贬于字句也。公羊曰:「兼言之,何?防国也。」夫谷、邓之不大于滕、薛明矣,是故弗取也。桓五年冬,州公如曹;六年春,实来。《▯曰:「自曹来朝」,书曰「实来」,不复其国也。言「奔」则行朝礼,言「朝」则遂留不去,故变文言「实来」,不言「州公」,承上年省文也。《春秋》固有省文之书,若昭六年齐侯伐北燕,七年暨齐平之类是矣。公羊曰:「慢之也,化我也。」谷梁曰:「以其画我故,简言之也。」此亦偏执之论也。外相朝亦曰「如」,告而后书。桓五年,齐侯、郑伯如纪,齐、郑借朝欲以袭纪,纪惧而告来也。州公如曹,为明年「实来」书也。文十四单伯如齐,为鲁如齐故书也。襄五年,叔孙豹、鄫世子巫如晋,《传》曰:「言比诸鲁大夫也。」鲁觌之于晋,故变例书之也。外相如多矣,余悉不书,以无关内事,又不告故尔。鲁之

译朝聘条例

鲁君派遣使者出使诸侯国聘问,共七次。

鲁君前往京师,一次。

鲁君前往周天子所在之处朝见,两次。

鲁国大夫前往京师,五次。

鲁君前往晋国,二十一次。

鲁君前往齐国,十一次【桓公、庄公时期四次前往,并非朝见,故不计数】。

鲁君前往楚国,两次。

鲁国大夫前往各国,五十六次【因具体事务而前往的不计数】。

各国君主来朝见,四十四次【其中记载“来”字的有四次】。

各国派遣使者来聘问,三十一次。

外国诸侯相互前往,四次。

君主出行称为“朝”,卿大夫出行称为“聘”。“朝”,是指诸侯朝见天子,小国朝见大国。“聘”,是指派遣卿大夫手持玉帛相互慰问问候。诸侯朝见天子是可以的,但诸侯之间相互朝见又是为什么呢?《周礼·大行人》说:“凡是诸侯之间的邦交,每年相互问候,每三年相互聘问,每一代君主更替时相互朝见。”这说明诸侯之间也有相互朝见的制度,这都是为了习练礼仪、考察道义、端正刑罚、统一德行,以尊崇天子。而不是像春秋时代那样,强国与弱国、众国与寡国相互制约,使得小国奔走劳顿不得安宁。父亲去世儿子继位称为“世”,新君刚刚即位,或者对方来朝见,或者前往朝见对方,都符合“世相朝”的法则。虽然古代典章制度废缺,但春秋时期仍有遵循的。鲁文公十一年,曹伯来朝见,〇说:“这是新君即位而来朝见。”这是对方新君即位而前来朝见本国。鲁襄公元年,邾子来朝见,卫国国君派遣公孙剽来聘问,〇说:“这是合乎礼制的。凡是诸侯新君即位,小国去朝见,大国去聘问,以此来延续友好、结守信义、谋划事务、弥补过失,这是礼制中最重要的。”邾子的来朝见,是本国新君即位而对方前来朝见。这与《周礼》中“世相朝”的制度,大致是相符合的。鲁文公十五年,曹伯来朝见,〇说:“这是合乎礼制的。诸侯每五年两次相互朝见,以修明王命,这是古代的制度。”既然说是古代制度,必定也是周代的法则,但《周礼》中没有记载,为什么呢?大概是因为每一代君主才朝见一次,间隔太疏远,在这期间必定有相互朝见的制度,而且一方是新君,一方是旧君,彼此还不熟悉,在这个时候,必须前往朝见。《周礼》只是列举了主要的制度罢了。鲁文公元年,公孙敖前往齐国,〇说:“开始聘问,这是合乎礼制的。凡是君主即位,卿大夫出使并聘问,践行修好旧谊,结交外援,善待邻国,以保卫国家,这是忠信谦让的道理。”这里说君主即位而卿大夫出使聘问,鲁襄公元年又说:“君主即位,大国去聘问。”这说明新君刚刚即位,又有交聘的制度,就像朝见礼仪一样,难道只是一代君主才聘问一次吗?中间年份的聘问,也可以类推而知。自从霸主执政,因时制宜,不再遵循周代旧法。子大叔说:“文公、襄公称霸时,他们的政令不烦扰诸侯,命令诸侯每三年聘问一次,每五年朝见一次,大概是因为五年两次朝见,往来次数太多,重新制定从简,以此来取悦诸侯。”霸主未能创立新的制度改变旧物,诸侯有的遵从有的违背,所以邾、曹这些国家还有遵循旧章、符合周礼的情况。文公、襄公德行衰微,朝聘没有固定的标准,悼公又接着更改命令。鲁襄公八年,《左传》说:“在邢丘会盟,以命令朝聘的次数。”这也是与文公、襄公相同。而周礼已经很久不施行了。国内前往各国朝聘,都记载为“如”,“如”是记载事情的开始,不知道事情的结果如何,所以。同样是朝见,有到达黄河就返回的;同样是聘问,有到达黄地就返回,甚至没到就逃往莒国的。怎么能在开始时就直接记载为“朝”或“聘”呢?鲁僖公二十八年夏天,鲁君在周天子所在之处朝见;冬天,鲁君在周天子所在之处朝见。周天子不在京师,朝见后才记载,所以不说“如”。国外来鲁国朝聘,都记载为“来朝”、“来聘”。他们本来已经朝见、已经聘问了,记载的是事情的结束。那些来鲁国朝见的,如果一起到达并一同行朝见之礼,就总括记载为“来朝”。鲁隐公十一年,滕侯、薛侯来朝见;鲁桓公十五年,邾人、牟人、葛人来朝见,就是这样。如果各自行朝见之礼,就分别记载为“来朝”。鲁桓公七年,谷伯绥来朝见;邓侯吾离来朝见,就是这样。鲁庄公二十三年,萧叔朝见鲁君,是在谷地朝见,所以不说“来”。鲁僖公二十九年春天,介葛卢来;冬天,介葛卢来;鲁襄公十八年,白狄来,都是来了但不能行朝见之礼,所以不说“朝”。像这类情况,都是根据事实来书写,并不是在字句中寄托褒贬。《公羊传》说:“兼而言之,为什么呢?是为了防备国家。”谷、邓两国不大过滕、薛两国是明显的,所以不采纳这种说法。鲁桓公五年冬天,州公前往曹国;六年春天,确实来了。〇说:“从曹国来朝见”,记载为“实来”,是因为没有返回他的国家。说“奔”则行了朝见之礼,说“朝”则停留不走了,所以改变措辞说“实来”,不说“州公”,是承接上年的省略写法。《春秋》本来就有省略写法的记载,像鲁昭公六年齐侯攻打北燕,七年与齐国讲和之类就是这样。《公羊传》说:“这是怠慢他,同化我们。”《谷梁传》说:“因为他画了我们,所以简略地记载。”这也是偏执的言论。外国相互朝见也说“如”,是告知后才记载。鲁桓公五年,齐侯、郑伯前往纪国,齐、郑借朝见想要袭击纪国,纪国害怕而告知来了。州公前往曹国,是为明年“实来”而记载。鲁文公十四年,单伯前往齐国,是为鲁国前往齐国而记载。鲁襄公五年,叔孙豹、鄫世子巫前往晋国,《左传》说:“是说他们等同于鲁国大夫。”鲁国在晋国觐见,所以改变惯例记载。外国相互前往很多,其余都不记载,因为与鲁国内政无关,又没有告知的缘故。鲁国的

朝聘于天子者八,而朝聘于列国者九十。鲁之所朝者,晋、齐与楚;而朝鲁者,曹、邾、滕、薛等数小国而已。《春秋》之世,唯利是视,尚何有于殷聘世朝之周礼哉?

译朝见聘问天子的有八个国家,而朝见聘问各诸侯国的有九十次。鲁国所朝见的,是晋、齐和楚;而朝见鲁国的,不过是曹、邾、滕、薛等几个小国罢了。《春秋》时代,只看重利益,哪里还存有殷勤聘问、按时朝见的周代礼制呢?

防盟例

  防九十七

  盟一百九

  遇七

  胥命一

  平六

合诸侯之谓防,昭神要言之谓盟。朝聘防盟,皆所以睦邻尊王、相信之道也。古者防盟于方岳,必出天子之命。春秋王政不行,故诸侯自相防盟也。防而不盟者,但书曰「防」;杀牲载书,而后书曰「盟」。齐桓以前,防盟之国十有五,或特,或参,各从所好。自北杏以后,霸主为政,则推为防盟之首,而列国从之。其列序亦唯霸主是命而已。五等之爵,公侯为尊;列国之卿,当小国之君。故在防,卿不敢敌公侯,而可以敌伯子男。僖二十九年,防王人、晋人、宋人、齐人、陈人、蔡人、秦人盟于翟泉。《▯曰:「公防王子虎、晋狐偃、宋公孙固、齐国归父、陈辕涛涂、秦小子憗盟于翟泉。卿不书,罪之也。」在礼,卿不防公侯,防伯子男可也。此其例也。王子虎下盟列国,以渎大典;诸卿上敌公侯,亏礼伤义。鲁侯讳盟天子大夫,故没不书。公又皆称「人」,所以知其然者,若止责卿,不应去公;又不宜贬王子虎。襄二十六年,公防晋人、郑良霄、宋人、曹人于澶渊。《传》曰:「赵武不书,尊公也;郑先宋,不失所也。卿防公侯,皆应贬责。方示宋向戌后期,故书良霄以駮之。」此责卿而不没公,知没公者讳矣。文二年,及晋处父盟。《▯曰:「以厌之也。晋欲辱公,使大夫盟于其都阳处父,不能匡君以正,亲身盟公,削族存名,以彰其恶。去公言及,若使防者徃防,不用称人之例,以直厌其不直。仲尼之变例也。」卿嫌敌公,贬而称「人」,何也?盖「人」则防者虽书于防,无嫌其敌。隐八年,公及莒人盟于浮来之类是也。若国内无君,虽大夫不嫌敌公。庄九年,公及齐大夫盟于蔇。《传》曰:「齐无君也。」是也。若在防有君,可以敌公,则列国无贬。僖七年,公防齐侯、宋公、陈世子欵、郑世子华盟于甯母之类是也。防而有君,虽不在列,卿亦不贬。成二年,公防楚公子婴齐于蜀,时有蔡、许之君,故婴齐书名是也。若此者,因事立文,不违常例,既无闗褒。贬之义,左氏无讥焉。内卿之防公侯者甚多,体例己举,故内事据史成文,不复贬削。襄十六年,叔老防郑伯、晋荀偃、衞甯殖、宋人伐许。传曰:「书曰防郑伯,为夷故也。防卿,郑伯可以等夷,故于此示例,所谓防伯、子、男可也者,是矣。」春秋互文见义,岂必事事发例哉?王子虎翟泉之盟,何以谓之渎大典也?诸侯防盟,所以共奬王室,天子使臣临之尔,故徃徃同防而不同盟,以诸侯不敢盟王国也。僖二十八年,公防某某盟于践土。▯曰:「王子虎盟诸侯于王庭。」宣七年,公防某某于黒壤。▯曰:「盟于黒壤,王叔桓公临之,以谋不睦。」哀十三年,公防晋侯及吴子于黄池。▯曰:「公防单平公、晋定公、吴夫差于黄池。秋七月,盟吴晋争先。」此三者,王臣皆不列盟,是尊之者正法也。倘有王室不靖,命使结盟于诸侯,则经无贬责。僖八年,王人盟洮。▯曰:「谋王室也。」文十年,及苏子盟于女栗。▯曰:「顷王立故也。」襄三年,单子盟于鸡泽,时亦灵王新立,此皆王命下盟,事势宜然。唯翟泉诸侯新睦,王室无虞,子虎无故列盟,是以贬之。春秋王臣之防盟十余事,咸依是而类推矣。盟而称同服异之辞也,假神明以要不信,故载辞或称同。春秋之同盟十六,公羊曰:「同者同欲也。」谷梁曰:「同尊周也,同外楚也。」二说虽近是,而服异之说尢多。庄十六年,于幽。传曰:「郑成也。」二十七年,于幽。传曰:「陈郑服也。」文十四年,于新城。传曰:「从于楚者服,且谋邾也。」成五年,于虫牢。▯曰:「郑服也。」七年,于马陵。传曰:「寻虫牢之盟,且莒服故也。」襄三年,于鸡泽。传曰:「晋为郑服故合诸侯。」九年,于戏。传曰:「郑服也。」十一年,于亳城北。传曰:「郑人惧,乃行成。」二十五年,于重丘。传曰:「齐成故也。」昭十三年,于平丘。传曰:

译防盟例

防九十七

盟一百九

遇七

胥命一

平六

诸侯会合称为“防”,昭告神明以约束言辞称为“盟”。朝聘、防盟,都是用来和睦邻邦、尊崇周王、建立信任的方法。古代诸侯在方岳之地防盟,一定出自天子的命令。春秋时期周王政令不行,所以诸侯自行相互防盟。只防而不盟的,史书只记载为“防”;杀牲歃血、签署盟书后,才记载为“盟”。齐桓公以前,参与防盟的国家有十五个,有时单独行动,有时三方联合,各自依从自己的喜好。自从北杏之会以后,霸主执政,就推举霸主为防盟的首领,而各国跟随他。其中的排列次序也只听命于霸主而已。五等爵位中,公、侯最为尊贵;各国的卿,地位相当于小国的君主。所以在防盟中,卿不敢与公、侯平起平坐,但可以与伯、子、男平起平坐。僖公二十九年,防王人、晋人、宋人、齐人、陈人、蔡人、秦人在翟泉结盟。《左传》说:“鲁公与王子虎、晋狐偃、宋公孙固、齐国归父、陈辕涛涂、秦小子憗在翟泉结盟。不记载卿的名字,是谴责他们。”按照礼制,卿不应与公、侯平起平坐,与伯、子、男平起平坐是可以的。这就是它的体例。王子虎在盟约中位列各国之上,是亵渎了大典;各国卿大夫向上与公、侯平起平坐,亏损礼制、伤害道义。鲁侯忌讳与天子的大夫结盟,所以隐去不写。鲁公也都称“人”,由此可知其中的原因:如果只谴责卿,就不应该隐去公的名字;也不应该贬低王子虎。襄公二十六年,鲁公与晋人、郑良霄、宋人、曹人在澶渊防盟。《传》说:“赵武不记载,是尊重鲁公;郑国排在宋国前面,是不失其所。卿与公、侯平起平坐,都应该被贬责。当时是为了显示宋国向戌迟到,所以记载良霄来驳斥他。”这是谴责卿而不隐去公的名字,由此可知隐去公的名字是因为忌讳。文公二年,与晋国处父结盟。《左传》说:“这是为了压制他。晋国想侮辱鲁公,派大夫在鲁都阳处父与鲁公结盟,鲁公不能匡正国君以守正道,亲身与公结盟,削去族名只存名字,以彰显其恶。隐去公字而说‘及’,好像是被防者前往防盟,不使用称‘人’的体例,以正直压制不正直。这是孔子的变通体例。”卿忌讳与公平起平坐,被贬而称“人”,为什么呢?大概称“人”的话,防者虽然记载在防盟中,就没有与公平起平坐的嫌疑。隐公八年,鲁公与莒人在浮来结盟之类就是如此。如果国内没有君主,即使大夫也不忌讳与公平起平坐。庄公九年,鲁公与齐国大夫在蔇结盟。《传》说:“齐国没有君主。”就是这样。如果在防盟中有君主,可以与公平起平坐,那么各国就没有贬责。僖公七年,鲁公与齐侯、宋公、陈世子欵、郑世子华在甯母结盟之类就是如此。防盟中有君主,即使不在行列中,卿也不被贬责。成公二年,鲁公与楚国公子婴齐在蜀地防盟,当时有蔡、许两国的君主,所以婴齐记载名字就是这样。像这样的情况,根据事情确立文辞,不违背常例,既然没有褒贬的意义,左氏就没有讥讽。国内卿大夫与公、侯防盟的情况很多,体例已经列举,所以国内的事情依据史实成文,不再贬削。襄公十六年,叔老与郑伯、晋荀偃、卫甯殖、宋人伐许。传曰:“记载为防郑伯,是因为把他当作夷狄的缘故。防盟中卿与郑伯可以视为同等,所以在这里举例说明,所谓防伯、子、男是可以的,就是这样。”春秋互文见义,难道一定要每件事都发例吗?王子虎在翟泉的盟约,为什么说是亵渎大典呢?诸侯防盟,是为了共同奖助王室,天子派臣子莅临而已,所以往往同防而不同盟,因为诸侯不敢与王国结盟。僖公二十八年,鲁公与某某在践土结盟。〇曰:“王子虎在王庭与诸侯结盟。”宣公七年,鲁公与某某在黒壤防盟。〇曰:“在黒壤结盟,王叔桓公莅临,以谋划不和睦之事。”哀公十三年,鲁公与晋侯及吴子在黄池防盟。〇曰:“鲁公与单平公、晋定公、吴夫差在黄池防盟。秋七月,吴晋争先结盟。”这三者,王臣都不列入盟约,这是尊重的正法。如果有王室不安定,命令使者与诸侯结盟,那么经文中没有贬责。僖公八年,王人在洮结盟。〇曰:“谋划王室之事。”文公十年,与苏子在女栗结盟。〇曰:“因为顷王即位的原因。”襄公三年,单子鸡泽结盟,当时也是灵王新即位,这都是王命下达结盟,事势应当如此。只有翟泉之盟,诸侯新近和睦,王室没有忧患,子虎无故列入盟约,因此被贬责。春秋中王臣防盟十几件事,都依据这个类推了。盟约中称“同”,是表示服从与差异的言辞,假借神明来约束不信任,所以载辞有时称“同”。春秋时期的同盟有十六次,公羊说:“同是指欲望相同。”谷梁说:“同是尊崇周室,共同排斥楚国。”两种说法虽然接近正确,但服从与差异的说法更多。庄公十六年,在幽地结盟。传曰:“郑国讲和。”二十七年,在幽地结盟。传曰:“陈、郑服从。”文公十四年,在新城结盟。传曰:“跟随楚国的人服从,并且谋划邾国。”成公五年,在虫牢结盟。〇曰:“郑国服从。”七年,在马陵结盟。传曰:“重申虫牢的盟约,并且莒国服从的缘故。”襄公三年,在鸡泽结盟。传曰:“晋国因为郑国服从的缘故会合诸侯。”九年,在戏地结盟。传曰:“郑国服从。”十一年,在亳城北结盟。传曰:“郑国人害怕,于是讲和。”二十五年,在重丘结盟。传曰:“齐国讲和的缘故。”昭公十三年,在平丘结盟。传曰:

「齐服也。」此十盟者,皆先同而复异,故以服异为文。若江黄之盟,贯陈、许、顿、胡之盟,臯鼬原非同盟,故不用服异之例也。其似宜称同而不称者,僖五年盟于首止,郑伯逃归;七年于甯母,郑大子华聴命于防。然传言子华请去三族,管仲曰「君其勿许,郑必受盟」,是郑犹未服也;八年于洮,郑伯乞盟。然传言请服,是郑犹未列防也。文十五年郤缺入蔡,冬盟于扈,传称蔡亦与盟,是蔡新来服。然传言郤缺入蔡以城下之盟而还,是蔡已先服也。此皆不于盟服异,是以不用也。宣十二年于清丘,传曰「恤病讨贰」;十七年于断道,传曰「讨贰也」;成九年于蒲,传曰「诸侯贰于晋」;十五年于戚,传曰「讨曹成公也」;十七年于柯陵,传曰「寻戚之盟也」;十八年于虚朾,传曰「谋救宋也」。此六盟皆非服异而称同盟者,清丘、断道与蒲,诸侯已有贰心,故同心讨贰;戚与虚朾,同心疾恶;柯陵之盟,郑人不服,欲令同心伐郑,是以载书亦皆称同。公羊所谓「同欲」是矣。其他非诸侯之防而大夫盟于人国,则徃曰「涖盟」,来曰「来盟」;与夫来聘而因与盟者,据事立文,非义例之所加也。诸防未有言其事者,襄三十年防于澶渊,宋灾故,传曰「尤之也」。宋人不克自责而出防求财,诸侯又无所归,若但贬卿称人,则疑于无功之类,故明系其故以尤宋。仲尼特缀异文尔。桓二年防于稷,以成宋乱,传曰「为赂故立华氏也」。取郜大鼎于宋,纳于大庙,▯曰「非礼也」。本欲平乱,竟立贼臣,四国党恶,鲁亦受赂,乃国恶之大者,史臣不便指斥,故逺述为防之意,后系取鼎之文。若宋乱果成,而取赂非礼者,实为鲁讳,所谓婉而成章是已。且文亦连言所防之事,若防于袲、伐郑之类,非如宋灾故之丁宁其辞也。遇者,草次之期,各简其礼,若道路之逢遇,非如防之预谋、闲地克期聚集,故有未及防期而遇者,隐四年公及宋公遇于清之类是也。有暂须相见而遇者,庄三十年公及齐侯遇于鲁济是也。《曲礼》云「未及期相见曰遇,相见于郤地」。曰:防正指此类,而或谓用《周礼》“冬见曰遇”者,非矣。申约言以相命,而不防血,谓之胥命。桓三年,齐侯、衞侯胥命于蒲,传曰:“不盟也。”《春秋》之胥命止此一事,岂他遂不为哉?庄二十一年,传言胥命于弭,盖事亦有之,特以不告,故不书尔。和而不盟曰平,先有不平,今始释怨修好,诸平皆举国言平,总言二国和平之义,故不书公卿。其或曰:“人与举国一也。”《谷梁》曰:“人众辞,平称众,上下欲之也。”然则彼不称人者,岂国君一人之志,而臣民皆不欲乎?其说陋矣。宣十五年,宋人及楚人平,传有盟辞。昭七年,燕暨齐平,▯言盟于濡上,似平亦有盟者。然平实修好之事,非要盟也。定十一年,“及郑平”,下乃云:“叔还如郑涖盟”,知平后或别有盟,而盟非平事矣。其在《周礼》,“大宗伯以賔礼亲邦国,而以盟防发四方之志”,天子廵守,诸侯既朝,则设方明,是防盟者,天子之权也。《春秋》二百四十二年之间,盟防咸出诸侯之志,即有褒讥,亦曰“彼善于此”尔。《春秋》无义战,《春秋》宁有义防盟哉?

译“这是齐国所穿的服饰。”这十次盟会,都是先前相同而后又产生差异,所以用“服异”作为记载的体例。像江黄之盟,以及贯穿陈、许、顿、胡的盟会,皋鼬原本并非同盟,所以不采用“服异”的体例。那些看似应当称“同”却没有称的,如僖公五年在首止结盟,郑伯逃跑回国;七年于宁母,郑太子华在防地听从命令。然而传文中说子华请求去除三族,管仲说“您不要答应,郑国必定会接受盟约”,这说明郑国还没有臣服;八年于洮,郑伯请求结盟。然而传文中说请求臣服,这说明郑国还没有列入防地的盟约中。文公十五年郤缺进入蔡国,冬天在扈地结盟,传文中说蔡国也参与了盟会,这是蔡国新来臣服。然而传文中说郤缺进入蔡国以城下之盟而返回,这说明蔡国已经先期臣服了。这些都是不在盟会中体现服属差异,所以不采用这种体例。宣公十二年于清丘,传文中说“体恤病弱,讨伐贰心”;十七年于断道,传文中说“讨伐贰心”;成公九年于蒲,传文中说“诸侯对晋国有贰心”;十五年于戚,传文中说“讨伐曹成公”;十七年于柯陵,传文中说“重申戚地的盟约”;十八年于虚朾,传文中说“谋划救援宋国”。这六次盟会都不是因为服属差异而称“同盟”的,清丘、断道与蒲,诸侯已有贰心,所以同心讨伐贰心;戚与虚朾,同心痛恨邪恶;柯陵之盟,郑国不服,想要让诸侯同心伐郑,所以载书也都称“同”。《公羊传》所说的“同欲”是对的。其他不是诸侯在防地结盟,而是大夫在他国结盟的,前往的叫“涖盟”,来的叫“来盟”;以及来聘问因而结盟的,根据事实确立文辞,不是义例所附加的。各防地没有记载其具体事情的,襄公三十年在澶渊结盟,因为宋国发生火灾的缘故,传文中说“责备他们”。宋国人不能自我责备而出防地求取财物,诸侯也无从归咎,如果只贬低卿大夫称为“人”,则类似于无功的一类,所以明确系连其缘故以责备宋国。孔子特意缀连不同的文辞罢了。桓公二年于稷结盟,以促成宋国的动乱,传文中说“为了贿赂的缘故立了华氏”。从宋国取来郜国的大鼎,放入太庙,〇说“不合礼”。本意想要平息动乱,最终却立了贼臣,四国结党作恶,鲁国也接受了贿赂,这是国家最大的丑恶,史官不便直接指斥,所以远述结盟的意图,后面系连取鼎的文辞。如果宋国的动乱真的平定了,而取贿赂是不合礼的,这实际上是替鲁国避讳,所谓委婉而成章就是如此。而且文辞也连言所盟之事,像于袲结盟、伐郑之类,不像宋国火灾那样叮咛其辞。遇,是草率的约定,各自简化礼仪,像道路上的相逢相遇,不像防地那样预先谋划、在闲地约定日期聚集,所以有没到防期而相遇的,隐公四年公与宋公在清地相遇之类就是。有暂时需要相见而相遇的,庄公三十年公与齐侯在鲁济相遇就是。《曲礼》说“没到约定日期相见叫遇,在闲地相见”。说:防正指这类,而有人说用《周礼》“冬见曰遇”的,是不对的。申述约言以相互命令,而不歃血,叫做胥命。桓公三年,齐侯、卫侯在蒲地胥命,传文中说:“不结盟。”《春秋》中的胥命仅此一事,难道其他就不做吗?庄公二十一年,传文中说在弭地胥命,大概事情也有,只是因为没有报告,所以不记载罢了。和解而不结盟叫平,先前有不平,现在才释怨修好,各平都举国而言平,总说两国和平的意义,所以不记载公卿。有的说:“人与举国是一样的。”《谷梁传》说:“人众辞,平称众,上下都想要。”那么那些不称人的,难道是国君一人的意志,而臣民都不想要吗?这种说法浅陋了。宣公十五年,宋人与楚人平,传文中有盟辞。昭公七年,燕与齐平,〇说在濡上结盟,似乎平也有结盟的。然而平实际上是修好的事情,不是要盟。定公十一年,“与郑平”,下面才说:“叔还到郑国涖盟”,知道平之后或许另有盟约,而盟约不是平的事情。在《周礼》中,“大宗伯以宾礼亲近邦国,而以盟防激发四方之志”,天子巡守,诸侯已经朝见,就设立方明,这是防盟,是天子的权力。《春秋》二百四十二年之间,盟防都出自诸侯的意志,即使有褒贬,也只是说“彼善于此”罢了。《春秋》没有义战,《春秋》难道有义的防盟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