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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左传事纬十六

左传事纬前集卷三

儒藏 · 春秋 · 已译 · 第 289–310 段

左传事纬前集卷三

<经部,春秋类,左传事纬》>

  钦定四库全书

左传事纬》前集卷四「灵璧知县马骕撰」

  左氏辩例下

  搜狩例

  搜五

  狩四

  治兵一

  大阅一

  焚一

  矢鱼一

  观社一

周礼》大司马之职曰:「中春教振旅,遂以搜田;中夏教苃舍,遂以苖田;中秋教治兵,遂以狝田;中冬教大阅,遂以狩田。」《尔雅》曰:「春猎为搜,夏猎为苗,秋猎为狝,冬猎为狩。」出为治兵,入为振旅。《传》曰:「春搜、夏苗、秋狝、冬狩,皆于农隙以讲事也。」三年而治兵,入而振旅,归而饮至,以数军实。凡此皆教战田猎之大畧也。古者教战田猎,事本相因,国家虽安,忘战必危,是以四时之隙,咸用举事,其礼不同,故其名亦异。《周官》大阅、狩田之法,特详扵三时,盖亦因农隙之宜,以大习武备也。治兵、振旅,即秋春教战之名,而《▯称三年者,然则四时讲武之外,复三年而大举,亦犹常祀之外,复有禘祭尔。教战近扵习杀,故继之以田猎;田猎患其尽物,故约之以三驱。农隙而举,非黩武也。鸟兽之肉,以登于俎;皮革、齿牙、骨角、毛羽,以登于器,非禽荒也。田猎既有常时,复有常地,天子必于王畿,诸侯必于封内,择山泽不毛之地,近国之隙地而为之。《传》称郑之原圃,秦之具囿,是其类矣。《春秋》二百四十二年,鲁之搜、苗、狝、狩,必且甚多,苟非失时、违地,则为国之常礼,例皆不书。经之所书,止搜、狩数事而已,皆讥也。桓四年春正月,公狩于郎。《传》曰:「书时礼也。」三代异正朔,而夏数为得天,是以政令治教犹用夏时。《春秋》之正月,实周礼之仲冬,故《传》以得时为礼。然而犹书者,郎非狩地而狩之,故书地以示讥。若于禚、于红、比蒲、昌闲同有非地之讥矣。何以知书地之为讥乎?隠五年春,公矢鱼于棠。《传》曰:「非礼也,且言逺地也。」陈鱼而观,既非田猎之常,《传》以非礼释之,其讥已明,而复曰「言逺地」,则于于棠见之。且天王河阳之狩,《传》亦释其非地,是知书地者皆讥辞矣。诸搜皆言「大搜」,昭八年秋搜于红,《传》称革车千乘,而经特不言「大」,若此者非关褒贬之要,亦仍旧史为详畧尔。教战以习戎备,欲就尊严之处,以示威命,礼必告庙而行。庄八年春,王正月,甲午,治兵。传曰:「治兵于庙,礼也。」是已。治兵不于仲秋而无讥者,申明号令,将以围郕,虽非因猎而举,犹以合礼为宜,亦如备难之城,不复以时律之者。桓六年秋,八月,壬午,大阅,亦以惧齐之故,是以无贬。非其类与?桓七年春,二月,己亥,焚咸丘。按《尔雅》,火田为狩,在古亦有此法,彼但放火燎草,守其下风而已,今则尽焚一泽,故特书「焚」以讥尽物。礼,天子不合围,诸侯不掩羣,羣且不取,而乃焚泽,况咸丘又非地乎?《春秋》搜阅治兵,皆不书公。定十四年秋,大搜于比蒲,邾子来防公,公实亲在,而经不书,何也?诸搜之不书公,非皆公不临之也。国之大事曰祀与戎,非一人之私事,故例不书公,乃怠慢之主,比于禽荒,其猎也,未必因教战而行,如是者特书公以显之。庄四年冬,公及齐人狩于禚,越竟而与微者,狩必为游戱之事,若如棠观鱼之类尔,但郎禚犹行狩礼,故以「狩」书也。公之朝于列国也,但书「公如某」而不书其事,以为国之常事故,不书之。庄二十三年,公如齐观社,传曰:「非礼也。」《鲁语》云:「齐弃大公之法,而观民于社。」襄二十四年传云:「齐社搜军实,使客观之。」然则此亦齐搜军实,聚民于社,既非吾国习戎之事,而越竟以观,失礼之举,故传曰:「君举必书,书而不法,后嗣何观?」特书「观社」,其讥深矣。哀十四年春,西狩获麟,传称「狩于大野」,葢得国之狩地,故不书地,虞人修其常职,故不言「狩」者,春而狩,又非失时,然而犹书者,则以获麟故也。麟者,

译左传事纬前集卷三

<经部,春秋类,左传事纬》>

钦定四库全书

左传事纬》前集卷四「灵璧知县马骕撰」

左氏辩例下

搜狩例

搜五

狩四

治兵一

大阅一

焚一

矢鱼一

观社一

《周礼》大司马的职掌说:“仲春时节教导振旅,随即进行搜田;仲夏时节教导苃舍,随即进行苗田;仲秋时节教导治兵,随即进行狝田;仲冬时节教导大阅,随即进行狩田。”《尔雅》说:“春季打猎叫搜,夏季打猎叫苗,秋季打猎叫狝,冬季打猎叫狩。”出兵叫治兵,回师叫振旅。《左传》说:“春搜、夏苗、秋狝、冬狩,都是在农闲时节用来讲习军事事务的。”每三年进行一次治兵,回师后举行振旅,归来后举行饮至礼,用来清点军需物资。所有这些,都是讲习战事和田猎的大致纲领。古代讲习战事和田猎,事情本来相互关联,国家虽然安定,但忘记战备必然危险,因此四季的农闲时节,都用来举行这些事务,因为礼仪不同,所以名称也不同。《周官》中大阅、狩田的法度,特别详细于其他三个季节,大概也是顺应农闲的适宜时机,来大规模演习武备。治兵、振旅,就是秋、春讲习战事的名称,而《左传》称每三年举行一次,那么四季讲武之外,又每三年大规模举行一次,这就好比常规祭祀之外,又有禘祭一样。讲习战事接近于习练杀伐,所以接着进行田猎;田猎担心其竭尽物产,所以用三驱之礼来约束。在农闲时举行,并不是滥用武力。鸟兽的肉,用来陈列在祭器上;皮革、齿牙、骨角、毛羽,用来制作器物,并不是沉溺于田猎。田猎既有固定的时间,又有固定的地点,天子一定在王畿之内,诸侯一定在封地之内,选择山泽不长草木的地方,靠近国都的空闲土地来进行。《左传》提到郑国的原圃,秦国的具囿,就是这类地方。《春秋》二百四十二年间,鲁国的搜、苗、狝、狩,一定非常多,如果不是失时、违地,就是国家的常规礼仪,按例都不记载。经文所记载的,只有搜、狩几件事而已,都是讥讽。桓公四年春正月,公在郎地打猎。《左传》说:“记载时间是合乎礼的。”三代正朔不同,而夏历最符合天道,所以政令治教仍然使用夏历。《春秋》的正月,实际上是周历的仲冬,所以《左传》认为得时是合乎礼的。然而仍然记载,是因为郎不是打猎的地方而在郎打猎,所以记载地点以示讥讽。如果在禚地、红地、比蒲、昌闲,都有非地的讥讽了。怎么知道记载地点就是讥讽呢?隐公五年春,公在棠地射鱼。《左传》说:“不合礼,而且说的是遥远的地方。”陈列鱼供人观看,既不是田猎的常规,《左传》用不合礼来解释,讥讽已经明白,又说“言逺地”,那么在棠地就体现了。况且天王在河阳打猎,《左传》也解释其非地,由此知道记载地点的都是讥讽之辞。各种搜都称“大搜”,昭公八年秋在红地打猎,《左传》称革车千乘,而经文特意不称“大”,像这样不是关乎褒贬的要旨,也是沿袭旧史书的详略罢了。讲习战事以习练戎备,想要到庄严的地方,以显示威命,礼制必须告祭宗庙然后行动。庄公八年春,王正月,甲午日,治兵。《左传》说:“在宗庙治兵,合乎礼。”就是这样。治兵不在仲秋而没有讥讽,是因为申明号令,将要围攻郕国,虽然不是因田猎而举行,仍然以合乎礼为宜,也就像防备灾难而筑城,不再用时节来约束它一样。桓公六年秋,八月,壬午日,大阅,也是因为畏惧齐国的缘故,所以没有贬斥。不是同类吗?桓公七年春,二月,己亥日,焚烧咸丘。查《尔雅》,火田叫狩,古代也有这种方法,那只是放火烧草,守候在下风而已,现在却完全焚烧一个沼泽,所以特意记载“焚”来讥讽其竭尽物产。礼制,天子不包围合围,诸侯不掩捕群兽,群兽尚且不取,却焚烧沼泽,何况咸丘又不是合适的地点呢?《春秋》记载搜、阅、治兵,都不记载公。定公十四年秋,在比蒲大搜,邾子来会合公,公实际上亲自到场,而经文不记载,为什么呢?各种搜不记载公,并不是公都不亲临。国家的大事叫祭祀和战争,不是一个人的私事,所以按例不记载公,如果是怠慢的君主,接近于沉溺田猎,他的打猎,未必是因为讲习战事而举行,像这样特意记载公来显明他。庄公四年冬,公和齐人在禚地打猎,越过国境而与地位低微的人一起打猎,打猎一定是游嬉之事,就像棠地观鱼之类,但郎、禚还是行打猎之礼,所以用“狩”来记载。公朝见列国,只记载“公如某”而不记载事情,因为这是国家的常规事务,所以不记载。庄公二十三年,公到齐国观社,《左传》说:“不合礼。”《鲁语》说:“齐国抛弃太公的法度,而在社日让民众观看。”襄公二十四年《左传》说:“齐国在社日清点军需物资,让客人观看。”那么这也是齐国清点军需物资,在社日聚集民众,既然不是我国习练戎备的事情,却越过国境去观看,是失礼的举动,所以《左传》说:“君主的举动一定记载,记载而不合法度,后代子孙看什么呢?”特意记载“观社”,讥讽很深了。哀公十四年春,在西边打猎获得麒麟,《左传》称“在大野打猎”,大概得到了国家的打猎地点,所以不记载地点,虞人修习其常规职事,所以不说“狩”,春季打猎,又不是失时,然而仍然记载,是因为获得麒麟的缘故。麒麟是,

仁兽,圣王之嘉瑞也。明王不作出,而遇获,仲尼伤周道之不兴,感嘉瑞之无应,故因鲁史而作《春秋》,寓褒贬以明中兴之教,所感而起,因以为终,于是絶笔于获麟焉。僖二十八年冬,天王狩于河阳,传曰:「晋侯召王以诸侯见,且使王狩。」仲尼曰:「以臣召君,不可以训。」故书曰:天王狩于河阳,言非其地也,且明德也。周室之衰久矣,晋侯为防,以尊天子,而自嫌彊大,不敢入朝,于是召王出狩,因尽臣礼,此其志诚善也。但旧史直言「召王」,既以彰天子之弱,又以昭晋侯之失,不知名分为重寜,使若王自为出狩,因以越竟失地而书「失地」之愆,小而天王之尊自在,且隠其召王之阙,以明晋徳也。传称「书曰」,故书之类,皆仲尼之新意,而河阳之狩,赵盾之弑,泄冶之罪,皆违凡变例,以起大义,危疑之理,故又显称圣言,以昭著其书法。故曰「春秋之称,非圣人孰能修之」。

译仁兽,是圣明君王的吉祥瑞兆。明君不刻意追求它出现,而是偶然遇见并捕获。孔子哀伤周朝王道不能复兴,感慨吉祥瑞兆没有回应,因此依据鲁国史官的记录编写《春秋》,寄托褒扬与贬斥以阐明中兴的教化。因感怀而兴起,因感怀而终结,于是就在获麟这一年停笔。

僖公二十八年冬天,周天子在河阳巡狩。《左传》说:“晋侯召见周天子,让诸侯朝见,并且让天子巡狩。”孔子说:“以臣下召见君主,不可以作为典范。”所以史书记载说:天王在河阳巡狩,意思是说那不是天子该去的地方,并且彰显晋侯的德行。

周王室衰微已经很久了,晋侯作为霸主,为了尊崇天子,却自己嫌忌势力强大,不敢入朝觐见,于是召天子出来巡狩,趁机尽到臣下的礼节,这他的志向确实是善良的。但是旧史直书“召王”,既彰显了天子的软弱,又昭示了晋侯的过失,不知道名分等级更为重要。宁可让天子像是自己主动出来巡狩,因为越过边境、失去土地而记载“失地”的过错,这样过错显得小,而天子的尊严自然保全,并且隐去了晋侯召见天子的缺失,以彰显晋侯的德行。

《左传》称引“书曰”,凡是这类“书曰”的记载,都是孔子的新意。而河阳的巡狩、赵盾的弑君、泄冶的获罪,都违背了常规的体例,以兴起大义,处理危疑的道理,所以又明显地称引圣人的言论,以昭示其书法的原则。所以说:“《春秋》的称谓,如果不是圣人,谁能修订它呢?”

土功例

  城二十三

  筑邑一

  筑馆一

  筑囿三

  筑台三

  作三

  浚一

  毁一

庄二十九年冬十有二月,城诸及防。传曰:「书时也。」凡土功,龙见而毕务,戒事也;火见而致用,水昏正而栽,日至而毕。此土功之总例也。国家之大城筑修作,在所不废,然而慎妨民务,必择农隙之时,故为察天星以制常节焉。龙星角亢晨见东方,是时禾稼已登,三务始毕,于是戒民以土功之事。大火次角亢而晨见,乃致筑作之用。定星昏中,遂树板干而兴作。日南至,微阳始动,农事将兴,土功于是乎毕也。土功力役之大,故书于经。隠元年,传曰:「费伯帅师城郎,不书,非公命也。」新作南门,不书,亦非公命也。然则但出公命,得时与否,皆在所书矣。姑以城论之。桓十六年冬,城向。传曰:「书时也。」庄二十九年冬十有二月,城诸及防。传曰:「书时也。」文十二年冬十有二月,季孙行父帅师城诸及郓。传曰:「书时也。」宣八年冬,城平阳。传曰:「书时也。」成九年冬十有一月,城中城。传曰:「书时也。」此皆以得时书也。隠七年夏,城中丘。传曰:「书不时也。」九年夏,城郎。传曰:「书不时也。」此皆以失时书也。土功之时,本设此节,以为农事既闲,得用力役,若实不病农,虽天象未至,亦无所讥。襄十三年冬,城防。传曰:「书事时也。」是已。苟或城实非时,自知不可,而缓以告庙,既以病民,复慢其祖,经因依告而书,以示其失。定十五年冬,城漆。传曰:「书不时告也。」是已。土功既有凡例,而城之时与不时,传复屡发者,何也?《春秋》之于城,有二义焉。无事备预,则用农隙;临难御敌,则四时皆可。传所重发,皆备预之城也;所不发,皆御敌之城也。御敌而城,不须待时,故传不言得失。襄十九年冬,城西郛。传曰:「惧齐也。」城武城。传曰:「穆叔曰:『齐犹未也,不可以不惧,乃城武城。』」若此之类,直言归趣,或时或否,不在凡例之内,亦如过雩之外,复有旱雩尔。庄二十八年冬,筑郿。传曰:「非都也。」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无曰。邑邑曰筑,都曰城,此别城筑之名也。周礼四县为都,四井为邑,此都邑虽未必为周礼之制,大约都大邑小,是以春秋所书犹用典防之名。在都曰城,在邑曰筑。都之称城,不论有庙与否,若城漆是矣。漆为邾庶其所以来奔者,宁有宗庙先君之主乎?若庙之所在,虽邑亦曰都,尊其号,故崇其称,以宗庙而大之也。郿本为邑,而又无庙,是以独书为筑。传因于此发例,例称凡邑则非他筑之例。若台、囿与馆,咸谓之筑,无大小之异名矣。台、囿、馆之言筑,创始之辞也。延廏、南门、雉门、两观之言新修旧之辞也。是则其立名之宜也。庄二十九年春,新延废。传曰:「书不时也。」凡马日中而出,日中而入,春秋分而昼夜等,谓之日中。马以春分出牧,秋分入厩,此周典也。今春而作厩,既失民务,又违马节,二者皆讥,故传称不时而发马出入之例。诸皆言新作,而此言新不言作,经阙文尔,非例也。僖二十年春,新作南门。传曰:「书不时也。」凡啓塞从时,春秋泛兴之役,总用土功之时。若门户、道桥之啓,城郭、墙壍之塞,皆官民之开闭,不可一日而阙,又须随坏时而修之,不得用土功之候。今僖公无故修饰南门,非啓塞之急务,传嫌城门或坏,渉于开闭之急,故讥其不时,因别起从时之例也。由此例以推之一切急务皆可从时。庄元年秋,筑王姬之馆于外,王女下嫁,不得不筑也。文十六年秋,毁泉台,蛇出为妖,声姜以薨,不得不毁也。庄九年冬,浚洙,畏齐之难,不得不浚也。及诸御难之城,或春或夏或冬,都无褒讥,是亦从时之説而已。定二年夏,雉门及两观灾;冬,新作雉门及两观。诸宫之灾,大室之坏,皆不言作,盖皆从时修之,重在灾坏,故不书作。今厯三时而后作,是以别书。若夫不急之务,游观之所

译土功的常例

筑城二十三

筑邑一

筑馆一

筑苑囿三

筑台三

兴作三

疏浚一

毁坏一

庄公二十九年冬季十二月,修筑诸邑和防邑。《春秋左传》说:“这是记载了合乎时宜。”凡是土木工程,角亢二星在清晨出现时,农事已经结束,此时告诫百姓准备工事;心宿在清晨出现时,开始使用人力;定星在黄昏时位于中天,于是树立版木开始施工;冬至日到来时,工程结束。这是土功的总则。国家大型城郭的修建,是不可废止的,但必须谨慎以免妨害百姓农务,一定要选择农闲之时,所以通过观察天星来制定常规节令。角亢二星在清晨出现在东方,此时庄稼已经收获,三项农事刚开始结束,于是告诫百姓从事土功。大火星继角亢之后在清晨出现,于是投入筑作的人力。定星在黄昏位于中天,于是树立版木开始施工。冬至日,微弱的阳气开始萌动,农事即将兴起,土功在此时结束。因为土功劳役重大,所以记载于经文中。隐公元年,《左传》说:“费伯率领军队修筑郎邑,没有记载,因为不是国君的命令。”新作南门,没有记载,也是因为不是国君的命令。那么,只要是出于国君命令,无论是否合乎时宜,都应当记载。暂且以筑城为例。桓公十六年冬季,修筑向邑。《左传》说:“记载了合乎时宜。”庄公二十九年冬季十二月,修筑诸邑和防邑。《左传》说:“记载了合乎时宜。”文公十二年冬季十二月,季孙行父率领军队修筑诸邑和郓邑。《左传》说:“记载了合乎时宜。”宣公八年冬季,修筑平阳。《左传》说:“记载了合乎时宜。”成公九年冬季十一月,修筑中城。《左传》说:“记载了合乎时宜。”这些都是因为合乎时宜而记载。隐公七年夏季,修筑中丘。《左传》说:“记载了不合时宜。”九年夏季,修筑郎邑。《左传》说:“记载了不合时宜。”这些都是因为不合时宜而记载。土功的时节,本来设立这些节令,是因为农事已经清闲,可以动用劳役,如果实际上不损害农事,即使天象未到,也没有可指责的。襄公十三年冬季,修筑防邑。《左传》说:“记载了合乎时宜。”就是这样。如果修筑确实不合时宜,自己知道不可以,却拖延着去告祭宗庙,既损害百姓,又怠慢祖先,经文就依据告祭而记载,以显示其过失。定公十五年冬季,修筑漆邑。《左传》说:“记载了不合时宜且未告祭。”就是这样。土功既有常例,而关于筑城是否合乎时宜,《左传》又屡次阐发,为什么呢?《春秋》对于筑城,有两层含义。无事时的防备预备,则利用农闲;面临危难抵御敌人,则四季都可以。《左传》所着重阐发的,都是防备预备的筑城;所不阐发的,都是抵御敌人的筑城。抵御敌人而筑城,不需要等待时节,所以《左传》不谈论得失。襄公十九年冬季,修筑西郛。《左传》说:“畏惧齐国。”修筑武城。《左传》说:“穆叔说:‘齐国还没有退去,不能不畏惧,于是修筑武城。’”像这类情况,直接说明目的,无论是否合乎时节,都不在常例之内,也就像常规求雨之外,还有旱灾求雨一样。庄公二十八年冬季,修筑郿邑。《左传》说:“不是都城。”凡邑中有宗庙和先君神主的叫都,没有的叫邑。邑叫筑,都叫城,这是区别城和筑的名称。《周礼》规定四县为都,四井为邑,这都邑虽然未必是《周礼》的制度,大致上是都大邑小,所以《春秋》所记载的仍然沿用典章防制的名称。在都叫城,在邑叫筑。都称为城,不论是否有庙,像修筑漆邑就是这样。漆邑是邾国庶其用来投奔的地方,难道有宗庙先君的神主吗?如果宗庙所在的地方,即使是邑也叫都,尊崇其称号,所以提高其称谓,以宗庙而使其显得重大。郿原本是邑,而且没有庙,所以单独记载为筑。《左传》因此在这里阐发常例,常例说凡邑,则不是其他筑的常例。至于台、苑囿和馆,都称为筑,没有大小名称的区别。台、苑囿、馆说筑,是创始的措辞。延厩、南门、雉门、两观说新,是修缮旧的措辞。这是命名适宜的道理。庄公二十九年春季,新修延厩。《左传》说:“记载了不合时宜。”凡马正午而出,正午而入,春秋分时昼夜相等,称为正午。马在春分出牧,秋分入厩,这是周朝的典制。现在春季修筑马厩,既耽误百姓农务,又违背马匹的节令,两者都可指责,所以《左传》称不合时宜而阐发马匹出入的常例。其他都说新作,而这里说新不说作,是经文缺字,不是常例。僖公二十年春季,新作南门。《左传》说:“记载了不合时宜。”凡开启和封闭要顺应时节,春秋泛泛兴起的工程,总用土功的时节。如果门户、道路桥梁的开启,城郭、墙壕的封闭,都是官民开闭的事务,不可一日缺乏,又必须随坏随修,不能用土功的候时。现在僖公无故修饰南门,不是开启封闭的急务,《左传》怀疑城门或许损坏,涉及开闭的急务,所以指责其不合时宜,因而另外兴起顺时应时的常例。由此例可以推知一切急务都可以顺时应时。庄公元年秋季,在外修筑王姬的馆舍,王女下嫁,不得不修筑。文公十六年秋季,毁坏泉台,蛇出为妖,声姜因此去世,不得不毁坏。庄公九年冬季,疏浚洙水,畏惧齐国的危难,不得不疏浚。至于其他抵御危难的筑城,或春或夏或冬,都没有褒贬,这也是顺时应时的说法而已。定公二年夏季,雉门和两观发生火灾;冬季,新作雉门和两观。各种宫室的火灾,大室的毁坏,都不说作,大概都是顺时应时修缮,重在灾坏,所以不记载作。现在历经三个时节之后才作,所以特别记载。至于不急的政务,游观的场所

,自当以土功之限为宜。传是以于城、都、筑、囿、新廏、作南门之下,各言得失,用以显。明诸例也。昭九年冬,筑郎囿。传曰:「书时也。」成十八年秋,筑鹿囿。传曰:「书不时也。」定十三年夏,筑蛇渊囿,亦知其不时矣。庄三十一年春,筑台于郎;夏,筑台于薛;秋,筑台于秦。嵗三力役,既已极奢,又违天候。传不言而自明也。鲁之役民者三十六,而覇者之六城不与焉。役而失时,固有勦民之害;即役不失时,然而民力殚矣。三时耕不获,一时之息。此经之所以悉书哉。

译自然应当以土木工程所限定的时节为宜。《左传》因此在记载筑城、筑都、筑囿、新建马厩、修筑南门等事件时,分别指出其得失,用来彰显和阐明各类事例。昭公九年冬天,修筑郎囿。《左传》说:“这是记载了合宜的时节。”成公十八年秋天,修筑鹿囿。《左传》说:“这是记载了不合宜的时节。”定公十三年夏天,修筑蛇渊囿,也由此可知是不合宜的时节了。庄公三十一年春天,在郎地筑台;夏天,在薛地筑台;秋天,在秦地筑台。一年之内三次征发劳役,既已经极度奢侈,又违背了天时气候。《左传》虽未明言,但道理自明。鲁国征发民力的工程有三十六次,而霸主所建的六座城池还不包括在内。征发劳役如果违背农时,固然有竭民之力的祸害;即使征发劳役不违背农时,然而民力也耗尽了。三个农时耕作却无收获,只有一个农时得以休息。这就是《春秋》经文之所以详细记载这些事件的原因。

灾异例

  日食三十六

  星孛三

  恒星不见星陨如雨一

  陨石六鹢退飞一

  大雨震电一

  震庙一

  雨雪一

  无冰三

  陨霜不杀草李梅实一

  陨霜杀菽一

  雨木冰一

  大雨雹三

  大水九

  不雨七

  大旱二

  螽十一

  螟三

  多麇有蜮有蜚蝝生各一

  饥三

  有年大有年各一

  无麦苗大无麦禾各一

  灾十一

  火一

  地震五

  山崩二

  鸜鹆来巢一

春秋记灾异,谨天变,重民事也。人事不修,而隂阳沴戾,爰有雨阳寒燠之乖,震动崩陁之患,水旱饥馑之罚,螽螟蝝蜚之害。在内则为灾,必书;在外则来告,必书。而日食星变,尤其昭昭。在上者故事事谨而志之也。日者,众阳之防,人君之象也。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日嵗一周天,月月一周天,每月一防,防常在朔日。被月掩则日为之食。经不言月食,日阙所不见也。日月动物,虽同行而不必同道。厯家所推,复有盈缩之异,故有积嵗不食者,有频月而食者。术存于星台之官,非经所急。经唯据见诸天者,书曰「日有食之」而已。若日被全掩,则书曰「既」,既日光尽也。日食之书必备朔日甲乙者,厯之纪。朔者,日月之防。日官于日食应记月朔,朔有甲乙乃可推求。失则为过。桓十七年冬十月朔日有食之,传曰「不书,日官失之也」。天子有日官,诸侯有日御。日官居卿以底日礼也。日御不失日以授百官于朝。僖十五年夏五月日有食之,传曰「不书朔与日官失之也」。前止失日,后竝失朔,传是以重发例。推此而言,诸朔日不备者,皆日官之失矣。日食虽天变之大,然亦厯数之常。唯正阳之月君子恶之,于是有伐鼓用币之礼。按传,正阳之月当夏四月,是为孟夏,则周之六月是也。庄二十五年夏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传曰「非常也」。唯正月之朔慝未作,日有食之,于是乎用币于社,伐鼓于朝。正阳月朔隂慝未作,隂尤不宜侵阳,故诸侯用币于社,社为上公之神,是以祈而不责,伐鼓于朝退而自责也。此虽书为六月,以长厯推之,其实七月置闰失所致,令月错不当,鼓而鼓失其时矣。鼓当于朝而于社,失其处矣。社应用币而用牲,失其用矣。一举三失,故传讥非常,既以明礼,因以正时也。文十五年六月辛丑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传曰「非礼」。也日有食之,天子不举,伐鼓于社,诸侯用币于社,伐鼓于朝。此正阳之月,虽宜伐鼓,然礼有等差,不可僭越。天子贬膳修省,不举盛馔,伐鼓于社,以责羣隂。诸侯位卑,但宜用币于社,伐鼓于朝而已。今则鼓社用牲,有二失焉。虽不失常月,犹以非礼,书也。庄三十年九月庚午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失时违礼,可依例而推矣。孛为妖星,亦谓之彗。传称除旧布新,亦云除秽。经虽不言占验,而以妖变非常,用是书之。文十四年秋七月,有星孛入于北斗,既见而移入,故称曰入。昭十七年冬,有星孛于大辰,传称于大辰西及汉,总在大辰之度,故曰大辰。哀十三年冬十有一月,有星孛于东方,平旦众星皆没,故不言次。此皆据事以书,无义例也。昭二十六年传言齐有彗星,而经不书,盖鲁不见尔。庄七年夏四月辛夘,夜恒星不见,传曰“夜明也”。夜中星陨如雨,传曰“与雨偕也”。夜明而常星不见,夜半而有云,星陨且雨,变异非常,故书于经。不言石者,见星之陨于上,不见在地之验也。僖十六年春王正月戊申朔,陨石于宋五,传曰“陨星也”。是月六鹢退飞过宋都,传曰“风也”。陨于地,视之则石,数之则五,随其闻见先后而书之。不言星者,止见在地为石,不见其陨于上也。鹢遇迅风而退飞过宋国都,不与陨石同曰,故重言是月。宋人以异来吿,是以竝书焉。隠九年三月癸酉,大雨震电,庚辰大雨雪,传曰“癸酉大雨霖,以震书始也。庚辰大雨雪,亦如之,书时失也。”凡雨自三日以往为霖,

译灾异条例

日食三十六次

星孛三次

恒星不见、星陨如雨一次

陨石六次、六只鹢鸟逆风而飞一次

大雨伴随雷电一次

宗庙震动一次

雨雪一次

无冰三次

降霜不冻死草木、李梅结果一次

降霜冻死豆类一次

雨夹冰凌一次

大雨雹三次

大水灾九次

久不降雨七次

大旱灾两次

蝗虫十一次

螟虫三次

多麇、有蜮、有蜚、蝝生各一次

饥荒三次

丰收、大丰收各一次

无麦苗、大无麦禾各一次

火灾十一次

火灾一次

地震五次

山崩两次

鸜鹆来筑巢一次

《春秋》记载灾异,是谨慎对待天象变化,重视民事。如果人事不修,导致阴阳失调,于是出现雨阳寒暑的乖违,震动崩塌的祸患,水旱饥馑的惩罚,螽螟蝝蜚的灾害。发生在国都内的灾异,必定记载;发生在国外的灾异,若有来告,也必定记载。而日食星变,尤其明显。在上位者因此事事谨慎并记录下来。太阳,是众阳的屏障,是人君的象征。周天三百六十五又四分之一度,太阳一年绕天一周,月亮每月绕天一周,每月一次交会,交会常在朔日。被月亮遮掩则发生日食。经文不记载月食,因为日食时月亮缺的部分看不见。日月都是运动的星体,虽然同行但不一定同道。历法家所推算的,还有盈缩的差异,所以有多年不食的,有连月而食的。术数存在于星台官员手中,不是经文所急迫的。经文只根据天上所见,记载为“日有食之”罢了。如果太阳被完全遮掩,则记载为“既”,既就是日光尽的意思。日食的记载必须完备朔日的干支,这是历法的纪事。朔,是日月交会。日官在日食时应记录月朔,朔有干支才可推求。失误就是过错。桓公十七年冬十月朔日有食之,传文说“不记载,是日官失误”。天子有日官,诸侯有日御。日官位居卿位以确立日礼。日御不失误日期以授予百官于朝。僖公十五年夏五月日有食之,传文说“不记载朔日,是日官失误”。前者只失误日期,后者连朔日也失误,传文因此重复说明条例。由此推论,所有朔日记载不完备的,都是日官的失误。日食虽然是天变之大,但也属于历数的常理。只有正阳之月君子厌恶,于是有击鼓用币的礼仪。按传文,正阳之月应当是夏四月,即孟夏,也就是周历的六月。庄公二十五年夏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击鼓用牲于社,传文说“非常”。只有正月之朔邪气未作,日有食之,于是用币于社,击鼓于朝。正阳月朔阴邪未作,阴尤其不宜侵阳,所以诸侯用币于社,社是上公之神,因此祈祷而不责备,击鼓于朝退而自责。这虽然记载为六月,以长历推算,其实是七月置闰失误所致,导致月份错乱不当,击鼓而击鼓失时了。击鼓应当在朝却在社,失其处了。社应用币却用牲,失其用了。一举三失,所以传文讥讽非常,既以明礼,又以正时。文公十五年六月辛丑朔日有食之,击鼓用牲于社,传文说“非礼”。日有食之,天子不举,击鼓于社,诸侯用币于社,击鼓于朝。这是正阳之月,虽然适宜击鼓,但礼有等差,不可僭越。天子贬膳修省,不举盛馔,击鼓于社,以责群阴。诸侯位卑,只宜用币于社,击鼓于朝而已。现在却在社击鼓用牲,有两处失误。虽不失常月,仍以非礼记载。庄公三十年九月庚午朔,日有食之,击鼓用牲于社,失时违礼,可依例推论了。孛是妖星,也叫彗星。传文称除旧布新,也说除秽。经文虽不言占验,但以妖变非常,因此记载。文公十四年秋七月,有星孛入于北斗,既见而移入,所以称曰入。昭公十七年冬,有星孛于大辰,传文称于大辰西及汉,总在大辰之度,所以曰大辰。哀公十三年冬十有一月,有星孛于东方,平旦众星皆没,所以不言次。这都是据事以书,无义例。昭公二十六年传文说齐有彗星,而经文不记载,大概是鲁国没看见罢了。庄公七年夏四月辛夘,夜恒星不见,传文说“夜明”。夜中星陨如雨,传文说“与雨偕”。夜明而常星不见,夜半而有云,星陨且雨,变异非常,所以书于经。不言石者,见星之陨于上,不见在地之验也。僖公十六年春王正月戊申朔,陨石于宋五,传文说“陨星”。是月六鹢退飞过宋都,传文说“风”。陨于地,视之则石,数之则五,随其闻见先后而书之。不言星者,止见在地为石,不见其陨于上也。鹢遇迅风而退飞过宋国都,不与陨石同曰,故重言是月。宋人以异来告,是以并书焉。隐公九年三月癸酉,大雨震电,庚辰大雨雪,传文说“癸酉大雨霖,以震书始。庚辰大雨雪,亦如之,书时失。”凡雨自三日以往为霖,

平地尺为大雪,霖雪积日,书两日以记其始。建寅之月,不当震电,既震电又不当大雪,隂阳错行,故以时失而书,因发霖雪之例。然经不言霖,知经误尔。雷甚击物,通谓之震。僖十五年震夷伯之庙,传曰“罪之也。”于是展氏有隠慝焉,隠恶法所不及,尊贵罪所不加,而天变震其祖庙,圣人因自然之妖章,显其事,以感动秽行之人,立教亦何深与?霜雪寒燠,各有定时,反则为灾。陨霜杀物,雨雪无冰,冬燠而李梅实,过寒而雨木冰,诸如此类,盖皆以时失书矣。僖二十九年秋大雨电,传曰:“为灾也。”然则雨电皆以为灾书。昭四年春王正月大雨雹,当雪而雹,是亦为灾也。桓元年秋大水,▯曰:“凡平原出水为大水,广平曰原,原犹出水为灾,可知。”故经之于水,悉以大书之。庄十一年秋宋大水,传称公使吊焉,往吊所以书也。二十五年秋大水,鼓用牲于社于门,传曰:“亦非常也。凡天灾有币无牲,非日月之眚不鼓。”此年日食之礼非常,而此又非常,因总发天灾之例,日食、大水皆为天灾,礼当有币无牲,而鲁皆用牲;非日月之灾不鼓,而鲁复以大水鼓。一嵗而天灾二,咸失常焉。传是以显举周公之典礼也。夫旱即不雨,而经何以或书不雨,或书旱乎?僖二年冬十月不雨,三年春王正月不雨,夏四月不雨,六月雨。传曰:“自十月不雨至于五月,不曰旱,不为灾也。”《春秋》之法,雩而得雨,书“大雩”诸经言“大雩”,传言“旱”者是矣。雩而不得雨,书“旱”。僖二十一年夏大旱,宣七年秋大旱,是矣。旱而不为灾,书“不雨”,此年及庄三十一年、文二年、十年、十三年是矣。僖之不雨,每时必举首月,又书得雨之月;文之不雨,皆于既雨之后,总计前之不雨而书之,虽不复书雨,事从可知。若是者,盖前既具其体例,后遂从其省文,左氏不发传,以非义例之所在尔。谷梁曰:“一时言不雨者,闵雨也有志乎民也;厯时而言不雨,文不忧雨也,无志乎民也。”《春秋》记天灾,而谷梁言人事,文若一时不雨,当以何法书之也哉?隠元年传曰:“有蜚不为灾,亦不书。”庄十八年秋有▯,传曰:“为灾也。”二十九年秋有蜚,传曰:“为灾也。”凡物不为灾不书,前显不书之义,后发凡例,以明诸物皆然。螽食五谷,螟食苗心。多麇害稼,皆以为灾而书。蜚臭恶,害人,▯含沙射影,嫌非害稼,故于此各发传也。文三年秋,雨螽于宋。传曰:「队而死也。」自上而下为雨,故雪曰雨雪,电曰雨雹,螽曰雨螽。螽死则不为灾,宋人盖以为天祐喜而来告,是以书。经谷梁曰:「灾甚也,茅茨尽矣。」果尔,则胡不书多螽而书雨螽乎?知不然矣。宣十五年冬,蝝生,饥。传曰:「幸之也。」是年秋,螽至,冬而子复生,遇寒而死,不成为螽。既不为灾,然而犹书者,若使早生,民困必甚,故虽饥犹幸,非幸饥也,幸蝝生尔。春秋五谷皆熟,书「有年」;五谷大熟,书「大有年」;五谷不丰而民困,书「饥」;五谷尽无而民大困,书「大饥」。若但指所无而不言饥者,皆未至困民也。庄七年秋,大水,无麦苗。传曰:「不害嘉谷也。」今之五月,大水杀熟麦及苗,而黍稷嘉谷尚可更种,则可以不饥。二十八年冬,大无麦禾,臧孙辰告籴于齐。传曰:「冬饥,臧孙辰吿籴于齐,礼也。」传据未籴之时言饥,得齐之谷,苏民之困,故以告籴为礼,终亦弗饥,是以传言饥而经不书饥。春秋水旱螽螟之灾甚多,其书饥者有三而已,其余非尽讳饥也。天灾物害,所指在物,无麦无禾,所指在谷;饥与大饥,所指在民,民有菜色,道殣相望,经之所以书饥也。天灾物害,败稼伤禾,经之所以书水旱螽螟也。亦若旱与不雨之有深浅者。僖二十一年夏,大旱。传称「饥而不害」,此不足以征与?地道安静,动为失常,国主山川崩竭为戾。诸书山崩地震皆记异也。昭二十五年,有鸜鹆来巢。传曰:「书所无也。」此鸟穴居,不在鲁界,今来而又巢

译平地上积雪一尺称为大雪,连绵不断的雪下了多日,只记载开始的两日以记录其起始。建寅之月(正月),不应该有雷电,既然有了雷电,又不应该下大雪,这是阴阳运行错乱,所以因为时节失常而记载,并借此阐发连绵雨雪的体例。然而《春秋》经文中没有提到“霖”字,可知经文有误。雷声极大并击打物体,统称为震。僖公十五年,雷震夷伯的庙宇,传文说:“这是为了惩罚他。”当时展氏有隐藏的罪恶,隐藏的罪恶是法律所无法触及的,尊贵之人的罪过是刑罚所不加施的,而天象变异震动了他的祖庙,圣人借由这种自然的灾异征兆,彰显其事,以触动那些行为污秽的人,建立教化的意义难道不深远吗?霜雪寒热,各有固定的时节,反常就会成为灾害。降霜冻死作物,下雪却无结冰,冬天温暖导致李梅结果,过于寒冷导致雨水结冰挂在树上,这类情况,大概都是因为时节失常而记载的。僖公二十九年秋,大雨伴随雷电,传文说:“这是灾害。”那么,雨和电都被视为灾害而记载。昭公四年春,周历正月,下大雹,本该下雪却下了雹,这也是灾害。桓公元年秋,发大水,传文说:“凡是平原地区出水称为大水,广阔平坦的地方称为原,原野都出水成为灾害,由此可知。”所以《春秋》经文中对于水灾,全都用“大”字来记载。庄公十一年秋,宋国发大水,传文称鲁公派人去吊唁,前往吊唁所以记载。庄公二十五年秋,发大水,在社庙和城门击鼓并用牺牲祭祀,传文说:“这也是非常规的做法。凡是天灾,只献币帛不用牺牲,不是日食月食之灾不击鼓。”这一年日食的礼仪非常规,而这次大水祭祀也非常规,因此总括阐发天灾的体例,日食、大水都属于天灾,礼仪上应当献币帛而不用牺牲,而鲁国都用了牺牲;不是日月之灾不击鼓,而鲁国又因为大水击鼓。一年之内发生两次天灾,都违背了常理。传文因此显明地举出周公的典礼规范。干旱就是不下雨,而经文为什么有时记载“不雨”,有时记载“旱”呢?僖公二年冬十月不雨,三年春正月不雨,夏四月不雨,六月下雨。传文说:“从十月不雨直到五月,不称为旱,是因为没有造成灾害。”《春秋》的法则,举行求雨祭祀而得到雨,记载“大雩”,经文中说“大雩”,传文中说“旱”的就是这种情况。举行求雨祭祀而得不到雨,记载“旱”。僖公二十一年夏大旱,宣公七年秋大旱,就是这种情况。干旱而没有造成灾害,记载“不雨”,这一年以及庄公三十一年、文公二年、十年、十三年的情况就是如此。僖公时期的不雨,每个季节必定列举第一个月,又记载下雨的月份;文公时期的不雨,都在已经下雨之后,总计之前不雨的情况而记载,虽然不再记载下雨,事情由此可知。像这样的情况,大概是因为前面已经具备了体例,后面就遵循其省略的文法,左氏不发传文,是因为这不属于义例所在之处。谷梁传说:“一个季节内说‘不雨’的,是怜悯雨水,有志于百姓;跨越季节说‘不雨’的,是不担忧雨水,没有志于百姓。”《春秋》记载天灾,而谷梁传谈论人事,如果文公时期一个季节不雨,应当用什么法则记载呢?隐公元年传文说:“有飞虫不为灾害,也不记载。”庄公十八年秋有蜮,传文说:“是灾害。”二十九年秋有飞虫,传文说:“是灾害。”凡是事物不为灾害就不记载,前面显明不记载的意义,后面阐发凡例,以说明各种事物都是如此。螽斯吃五谷,螟虫吃禾苗心。麇鹿过多危害庄稼,都作为灾害而记载。飞虫臭恶,危害人,蜮含沙射影,嫌疑不是危害庄稼,所以在这里分别发传文。文公三年秋,宋国雨螽。传文说:“坠落而死。”从上而下称为雨,所以雪称为雨雪,雹称为雨雹,螽称为雨螽。螽斯死了就不为灾害,宋国人大概认为是上天保佑欢喜而来报告,所以记载。经文和谷梁传都说:“灾害严重,茅草屋顶都烧尽了。”果真如此,那么为什么不记载“多螽”而记载“雨螽”呢?知道不是这样。宣公十五年冬,蝝生,饥荒。传文说:“这是庆幸的事。”这一年秋,螽斯到来,冬天它们的幼虫又出生,遇到寒冷而死,没有成为螽斯。既然不为灾害,然而还是记载,是因为如果早出生,百姓困苦必定更严重,所以虽然饥荒还是庆幸,不是庆幸饥荒,而是庆幸蝝生。《春秋》五谷都成熟,记载“有年”;五谷大丰收,记载“大有年”;五谷不丰而百姓困苦,记载“饥”;五谷全无而百姓大困,记载“大饥”。如果只指没有某种东西而不说饥的,都是还没有到使百姓困苦的地步。庄公七年秋,大水,无麦苗。传文说:“不伤害嘉谷。”现在的五月,大水淹死了熟麦和麦苗,而黍稷等嘉谷还可以重新种植,就可以不饥荒。庄公二十八年冬,大无麦禾,臧孙辰到齐国借粮。传文说:“冬饥,臧孙辰到齐国借粮,符合礼仪。”传文根据借粮之前的情况说饥荒,得到齐国的粮食,缓解了百姓的困苦,所以认为借粮符合礼仪,最终也没有饥荒,所以传文说饥而经文不记载饥。《春秋》水旱螽螟的灾害很多,记载饥荒的只有三次而已,其余并不是都忌讳记载饥荒。天灾物害,所指在物体,无麦无禾,所指在谷物;饥与大饥,所指在百姓,百姓面有菜色,道路上饿死的人相望,经文所以记载饥荒。天灾物害,毁坏庄稼伤害禾苗,经文所以记载水旱螽螟。也像干旱与不雨有深浅程度一样。僖公二十一年夏,大旱。传文称“饥而不害”,这不足以作为证据吗?地道安静,震动就是失常,国家君主的山川崩竭就是罪过。各种记载山崩地震都是记录怪异现象。昭公二十五年,有鸜鹆来筑巢。传文说:“记载所没有的。”这种鸟穴居,不在鲁国境内,现在来了又筑巢

,以所无书之,不在为灾之例矣。宣十六年,成周宣榭火。传曰:「人火之也。」凡火,人火曰火,天火曰灾。春秋之灾十有一,而火唯此一事,余皆天火也。圣人重天变,故特异其名曰灾。庄二十年,齐大灾,来告以大故,书为「大」。公羊曰:「大瘠也,何以书?及我也。」若然,则御廪西。宫之灾,亦将曰御廪瘠,西宫瘠乎?公羊每好竒,实未见其竒也。成三年新宫灾,三日哭,哀祢庙之灾,特异其礼,经是以善而书之。传称祸福不告则不书,是知外灾之书,皆从吿也。庄十一年宋大水,公羊曰「及我也」,谷梁曰「王者之后也」。襄九年宋灾,谷梁曰「故宋也」。僖十四年沙鹿崩,成五年梁山崩,昭十八年宋衞陈郑灾,公羊皆曰「为天下记灾也」,谷梁曰「其志以同日也」。公羊于宋灾,既误为火,遂妄为之例曰「大者曰灾,小者曰火」。谷梁于陈灾,亦误为火,遂妄为之例曰「国曰灾,邑曰火」。纷纷穿凿之説,将以何者为适从乎?昭九年陈灾,陈已灭亡,降为楚县,而不系之楚者,春秋之书灾害,皆以所灾所害言之。梁山、沙鹿之崩,不系于晋,知陈亦不必系楚矣。宣榭之系成周,则宣榭不能以名通也。公羊曰「成周宣榭灾,乐器藏焉尔,新周也」。谷梁曰「周灾不志,其曰宣榭,目之也」。公羊曰「陈已灭矣,其言陈火,存陈也」。谷梁曰「火不志,此何以志?闵陈而存之也」。夫曰灾曰火,何足以存陈而新周?若不灾不火,将目之闵之之法,又于何者寄文耶?春秋灿然明备,大义数十而已,且因事而明例,岂因例而书事哉?左氏亲见孔子,犹多阙疑不论,公谷乃于数百年之后,欲事事揣合圣人之意乎?每事而生异端,未免以子之矛刺子之盾矣。

译用“无”字来记载火灾,就不属于“灾”的范畴了。宣公十六年,成周的宣榭发生火灾。《左传》说:“是人放火造成的。”凡是火灾,人为的称为“火”,天灾引起的称为“灾”。《春秋》记载的灾异共有十一次,其中只有这一次是人为的火,其余都是天灾。圣人重视天象变异,所以特意用“灾”这个名称来区别。庄公二十年,齐国发生大灾,齐国以重大变故来报告,因此《春秋》记载为“大”。《公羊传》说:“是大饥荒,为什么记载?因为波及到我鲁国。”如果这样,那么御廪和西宫的火灾,难道也要说成“御廪饥荒”、“西宫饥荒”吗?《公羊传》常常喜欢标新立异,实际上并没有看到它有什么奇特之处。成公三年新宫发生火灾,哭了三天,哀悼祢庙受灾,特意改变了礼仪,《春秋》因此认为做得好而加以记载。《左传》说,祸福如果不报告就不记载,由此可知《春秋》记载外国的灾异,都是根据报告来的。庄公十一年宋国发大水,《公羊传》说“因为波及到我鲁国”,《谷梁传》说“因为宋是周朝王室的后代”。襄公九年宋国发生火灾,《谷梁传》说“因为宋是故国”。僖公十四年沙鹿山崩塌,成公五年梁山崩塌,昭公十八年宋、卫、陈、郑四国发生火灾,《公羊传》都说“是为天下记录灾异”,《谷梁传》说“其用意在于这些灾异发生在同一天”。《公羊传》在解释宋国火灾时,已经错误地将其视为火,于是胡乱制定条例说“大的叫灾,小的叫火”。《谷梁传》在解释陈国火灾时,也错误地将其视为火,于是胡乱制定条例说“国家叫灾,城邑叫火”。这些纷纷扰扰、牵强附会的说法,究竟该听从哪一个呢?昭公九年陈国发生火灾,陈国已经灭亡,降为楚国的县,而不把它系于楚国,是因为《春秋》记载灾害,都是以受灾受祸的地方来叙述。梁山、沙鹿的崩塌,没有系于晋国,由此可知陈国也不必系于楚国。宣榭系于成周,是因为宣榭不能以名称通称。《公羊传》说“成周宣榭发生火灾,乐器藏在那里,这是新的周”。《谷梁传》说“周国的灾异不记载,这里说宣榭,是特指它”。《公羊传》说“陈国已经灭亡了,这里说陈国发生火灾,是为了保存陈国”。《谷梁传》说“火灾不记载,这为什么记载?是怜悯陈国而保存它”。然而说灾说火,怎么足以保存陈国而推崇新的周呢?如果不说灾不说火,那么特指和怜悯的方法,又寄托在哪些文字上呢?《春秋》义理鲜明完备,大义不过数十条罢了,况且是根据事情来阐明条例,难道是根据条例来记载事情吗?左丘明亲眼见过孔子,尚且有很多疑问不加以论断,《公羊传》和《谷梁传》却在数百年之后,想要事事揣测迎合圣人的心意吗?每件事都产生异端邪说,未免是用自己的矛去刺自己的盾了。

奔放例

  天王居三

  公孙一

  夫人孙二

  唁三

  王臣奔三

  诸侯奔十二

  灭国奔四

  内臣奔六

  外臣子弟奔四十七

  以地来奔三

  放三

  叛五

  溃四

  逃三

僖二十四年天王出居于郑。传曰:天子无出。书曰:天王出居于郑,辟母弟之难也。成十二年周公出奔晋。传曰:凡自周无出,周公自出,故也。诸言出者,皆谓出其封疆。天子以天下为家,本无出封之理。虽有出奔之人,史不言出。示无外也。天子所至,皆安其居,故不言奔,而别以居为名,尊天子也。重发例者,所以示君臣之同焉。昭二十三年天王居于狄泉。襄三十年王子瑕奔郑。所谓凡自周无出者,正例也。襄王蔽于匹夫之孝,不顾天下之义,避母弟难,自絶其国,故称出居。周公既为王所复,而又自出,自絶于周,故称出奔。皆不应书出而书出,所谓变例也。唯天子不言奔,王臣及诸侯之君臣则皆书奔。奔者,廹逐之名。而于内之公及夫人独书为孙使,若不为臣下所廹逐,孙让而去者,为内讳也。诸侯之出奔,皆见出于其臣下旧防所书,槩举臣名。襄十四年衞侯出奔齐。传称名,在诸侯之防曰:孙林父、甯殖出其君。此以臣名来告之,本文也。仲尼修史,咸示变例,皆没出者之名,而以君自奔为文。昭三年北燕伯款出奔齐。传曰:罪之也。谓君不能自安自固,而至见逐于下,所犯实多,宁独逐之之臣哉。臣而逐君,其罪已着,没臣称君,所以深着君恶。传发北燕伯款以例其余,经之所书,悉如是焉。至其称名与否,传不发例,盖从告而已。子朝之乱,昭公之逐,事既非常,大都就事立文,难以例举。昭二十二年刘子、单子以王猛居于皇。二十六年尹氏、召伯、毛伯以王子朝奔楚。所称之以,亦非师能左右之以也。二十二年刘子、单子以王猛入于王城。二十六年天王入于成周。所称之入,亦非国逆而立之入也。昭二十五年次于阳州。二十八年次于干侯。所称之次,亦非师出过信之次也。二十六年公至自齐,居于郓。传曰:言鲁地也。二十七年公至自齐,居于郓。传曰:言在外也。已入竟,故书至,犹在外,故书地。传互言,以明其义。所称之至,亦非告庙之至也。所称之居,亦非天王之居也。据事而书,不得不然。若执例以求,合盈庭之言,宁可尽通哉?吊亡之谓唁,昭公之孙,经书唁公者三,详内事也。昭二十五年,传曰:「书曰公孙于齐,次于阳州。齐侯唁公于野井,礼也。」将求于人,则先下之礼之善物也。公至齐竟,齐将来唁,公不敢逺劳齐侯,而逆之于野井。仲尼详书所次、所唁之地,合数句之文,以见公之先下,不于唁生例焉。诸国灭而君奔者,皆不言出,国亡实无所出,亦非例也。诸侯之大夫廹逐逃亡,曰奔;受罪黜免,曰放。奔放情有优劣,放为君舍其罪,缓歩而出,较为稍优;奔为惧罪苟免,奔驰而去,斯为劣矣。奔放之书,各从其实,优劣自见。襄二十九年,齐髙止出奔北燕,传曰:「放其大夫髙止于北燕,书曰出奔,罪髙止也。实放,书奔,贬优从劣,斯为仲尼新意矣。」外大夫之奔放,经不尽书,何也?宣十年,传曰:「凡诸侯之大夫违,告于诸侯曰:『某氏之守臣某失守宗庙,敢告。』所有玉帛之使者,则吿,不然则否。」违兼奔放而言,两国交聘往来,是臣尝奉玉帛之使,则用以吿,若其不然,恩好未接,不告亦不书也。发例言吿,是防之所书,皆从告也。诸侯君臣之奔者于外,曰出奔某;于内,曰来奔。来奔则不言出,史氏立辞之宜。若来而又奔他国,贱不复书。传称邾子益奔齐,庆封奔楚,不见于经,是也。以地来奔,重在地,虽贱必书,亦书其地,邾庶其、莒牟夷、邾黑肱是也。重在人,则止书人。文十二年,郕伯来奔,传曰:「太子以夫钟与郕邽来奔,公以诸侯逆之,非礼也。故书曰郕伯来奔,不书地,尊诸侯也。」是也。奔而书名,皆罪奔者之身。司城举官,子哀称字,

译奔放例

天王出居三条

公孙一条

夫人孙两条

唁三条

王臣奔三条

诸侯奔十二条

灭国奔四条

内臣奔六条

外臣子弟奔四十七条

以地来奔三条

放三条

叛五条

溃四条

逃三条

僖公二十四年,天王出居在郑。《传》说:天子没有“出”的说法。经文说:天王出居在郑,是为了躲避母弟的祸难。成公十二年,周公出奔到晋国。《传》说:凡是自周王室而言没有“出”的说法,周公是自己出走,所以称“出”。凡是说“出”的,都是指出其封疆。天子以天下为家,本来就没有出封疆的道理。虽然有出奔的人,史官也不说“出”。这是表示没有外邦。天子所到的地方,都安顿他的居所,所以不说“奔”,而另外用“居”来命名,这是尊崇天子。重新阐发体例,是为了显示君臣的同理。昭公二十三年,天王居住在狄泉。襄公三十年,王子瑕奔郑。所谓“凡自周无出”,是正例。襄王被匹夫的孝道所蒙蔽,不顾天下的道义,躲避母弟的祸难,自己断绝与国家的联系,所以称“出居”。周公既已被王恢复职位,却又自己出走,自己断绝与周王室的关系,所以称“出奔”。都不应当书“出”却书了“出”,这就是所谓的变例。只有天子不说“奔”,王臣以及诸侯的君臣则都书“奔”。“奔”是逼迫驱逐的名词。而对于内部的公及夫人单独书为“孙”,使得好像不是被臣下逼迫驱逐,而是谦让而离开的,这是为内部避讳。诸侯的出奔,都见于其臣下旧例所书,概举臣名。襄公十四年,卫侯出奔齐。《传》称名,在诸侯的旧例中说:孙林父、甯殖驱逐他们的君主。这是以臣名来告的,是本文。孔子修史,都显示变例,都隐去“出”者的名字,而以君主自奔为文。昭公三年,北燕伯款出奔齐。《传》说:这是谴责他。谓君主不能自安自固,以至于被下臣驱逐,所犯的过错实在很多,难道只是驱逐他的臣子吗?臣子驱逐君主,其罪已显著,隐去臣子而称君主,是为了深刻彰显君主的恶。《传》阐发北燕伯款以类推其余,经文所书的,都是这样。至于称名与否,《传》不发例,大概是从告而已。子朝的祸乱,昭公的被逐,事情既非常态,大都就事立文,难以用例举。昭公二十二年,刘子、单子以王猛居住在皇。二十六年,尹氏、召伯、毛伯以王子朝奔楚。所称的“以”,也不是师能左右他的“以”。二十二年,刘子、单子以王猛进入王城。二十六年,天王进入成周。所称的“入”,也不是国家迎接而立的“入”。昭公二十五年,次于阳州。二十八年,次于干侯。所称的“次”,也不是师出过信的“次”。二十六年,公至自齐,居住在郓。《传》说:说的是鲁地。二十七年,公至自齐,居住在郓。《传》说:说的是在外。已进入国境,所以书“至”,还犹在外,所以书地。《传》互言,以明其义。所称的“至”,也不是告庙的“至”。所称的“居”,也不是天王的“居”。据事而书,不得不然。如果执例以求,符合盈庭之言,难道能尽通吗?吊亡谓之唁,昭公的孙,经书唁公者三,详内事也。昭公二十五年,《传》说:“书曰公孙于齐,次于阳州。齐侯唁公于野井,礼也。”将求于人,则先下之,礼之善物也。公至齐竟,齐将来唁,公不敢远劳齐侯,而逆之于野井。孔子详书所次、所唁之地,合数句之文,以见公之先下,不于唁生例焉。诸国灭而君奔者,皆不言出,国亡实无所出,亦非例也。诸侯之大夫逼迫逃亡,曰奔;受罪黜免,曰放。奔放情有优劣,放为君舍其罪,缓步而出,较为稍优;奔为惧罪苟免,奔驰而去,斯为劣矣。奔放之书,各从其实,优劣自见。襄公二十九年,齐高止出奔北燕,《传》说:“放其大夫高止于北燕,书曰出奔,罪高止也。实放,书奔,贬优从劣,斯为仲尼新意矣。”外大夫之奔放,经不尽书,何也?宣公十年,《传》说:“凡诸侯之大夫违,告于诸侯曰:‘某氏之守臣某失守宗庙,敢告。’所有玉帛之使者,则告,不然则否。”违兼奔放而言,两国交聘往来,是臣尝奉玉帛之使,则用以告,若其不然,恩好未接,不告亦不书也。发例言告,是旧例之所书,皆从告也。诸侯君臣之奔者于外,曰出奔某;于内,曰来奔。来奔则不言出,史氏立辞之宜。若来而又奔他国,贱不复书。《传》称邾子益奔齐,庆封奔楚,不见于经,是也。以地来奔,重在地,虽贱必书,亦书其地,邾庶其、莒牟夷、邾黑肱是也。重在人,则止书人。文公十二年,郕伯来奔,《传》说:“太子以夫钟与郕邽来奔,公以诸侯逆之,非礼也。故书曰郕伯来奔,不书地,尊诸侯也。”是也。奔而书名,皆罪奔者之身。司城举官,子哀称字,

崔氏书族,皆非其罪。陈黄、卫鱄、秦鍼皆称弟,以罪其兄。若无善文者,悉罪之矣。大夫而披邑自属志附他国,经书曰“叛”。宋华亥弟辰,晋赵鞅、荀寅之流,皆与国相距,得归乃复败,则出奔,有叛属他人之意,故皆书“叛”。定十一年,宋乐大心自曹入于萧,上言“某某入于萧以叛”,此从“叛”可知,经省文也。襄二十三年,晋栾盈复入于晋,入于曲沃,帅曲沃之甲以入晋都,败而至死,未附他国,故不言“叛”也。“叛”之贱者,不书外,而髙弱、髙竖,内而阳虎、南蒯,皆不见经。至如庶其、牟夷、黑肱,传称为“三叛人”,经不书“叛”,则于内不可言“叛”,而来也。襄二十六年,衞孙林父入于戚以叛,传曰“罪孙氏也”,“叛”皆背君之名。衞时无君,然专邑背国,犹谓之“叛”,盖仲尼特起之新意,旧史未必以“叛”书矣。溃者,众散流移,若积水之溃。文三年,伐沈,沈溃,传曰“凡民逃其上曰溃,在上曰逃”。众保于城,城保于徳,交相依怀以衞社稷,苟无固志,一朝而散,如水之溃矣。国君而逃,师弃盟,违其典仪,弃其车服,羣臣不知其谋,社稷不保其安,此与匹夫之逃无异,是以在众为“溃”,在上为“逃”,以别上下之名也。公羊曰:“国曰溃,邑曰叛。”夫“溃”者,民散而去;“叛”者,举城而属他人,彊大夫为之也。传言庆氏以陈“叛”,何必于邑哉?昭二十九年,郓溃,公羊曰:“邑不言溃,郛之也,君存焉尔。”公羊每以君存生例,《春秋》之书,曾若是其纷纷哉?僖五年,盟于首止,郑伯逃归不盟。襄七年,防于鄬,陈侯逃归。此所谓在上之“逃”也。文十年,楚子、蔡侯次于厥貉,传称麇子逃归,而经不书,公不在次,楚人不以告尔。庄十七年,郑詹自齐逃来,见囚于齐,不能守节而逃,以其至鲁,故本其事以书于经,然而非例所云矣。例之“溃”“逃”,盖指一国、一军、一邑之内,君臣相需为用,为变文以别之。詹为逸囚,无不可逃,既非其类,焉得混以入例哉?

译崔氏一族,都没有罪过。陈国的黄、卫国的鱄、秦国的鍼都自称是弟弟,以此归罪于他们的兄长。如果没有善于写文章的人,就会把他们都归罪了。大夫占据城邑而将自己依附于他国,《春秋》记载为“叛”。宋国的华亥弟弟辰,晋国的赵鞅、荀寅等人,都与国家相对抗,得以回归后又再次失败,于是出逃奔往他国,有背叛并依附他人的意思,所以都记载为“叛”。定公十一年,宋国的乐大心从曹国进入萧地,上文说“某某进入萧地以叛”,这从“叛”字可以知道,是《春秋》省略了文字。襄公二十三年,晋国的栾盈重新进入晋国,进入曲沃,率领曲沃的军队进入晋国都城,战败而死,没有依附他国,所以不记载为“叛”。“叛”中地位低微的人,不在外部记载,而高弱、高竖,内部的阳虎、南蒯,都没有见于《春秋》。至于像庶其、牟夷、黑肱,传文中称为“三叛人”,《春秋》不记载为“叛”,那么在内部就不能说“叛”,而是说“来”。襄公二十六年,卫国的孙林父进入戚地以叛,传文说“归罪于孙氏”,“叛”都是背离君主的名称。卫国当时没有国君,但独占城邑背离国家,仍然称之为“叛”,这大概是孔子特意提出的新意,旧史未必会用“叛”来记载。溃,是指众人离散流移,像积水溃决一样。文公三年,攻打沈国,沈国溃败,传文说“凡是百姓逃离他们的上级叫溃,上级逃离叫逃”。众人依靠城池,城池依靠德行,相互依靠怀念以保卫国家,如果没有坚定的意志,一朝离散,就像水溃决一样。国君如果逃跑,军队抛弃盟约,违背典章礼仪,抛弃车马服饰,群臣不知道他的谋划,国家不能保全安定,这与平民的逃跑没有区别,所以在众人中称为“溃”,在上级中称为“逃”,以区别上下级的名称。《公羊传》说:“国家叫溃,城邑叫叛。”所谓“溃”,是百姓离散离去;所谓“叛”,是举城归属他人,是由强势大夫造成的。传文说庆氏带着陈地“叛”,为什么一定要在城邑呢?昭公二十九年,郓地溃败,《公羊传》说:“城邑不说溃,是因为有外城,君主在那里。”《公羊传》常常根据君主是否存在来制定体例,《春秋》的记载,难道是这样杂乱无章吗?僖公五年,在首止结盟,郑伯逃跑回国没有结盟。襄公七年,在鄬地设防,陈侯逃跑回国。这就是所说的在上级的“逃”。文公十年,楚子、蔡侯驻扎在厥貉,传文称麇子逃跑回国,而《春秋》没有记载,是因为鲁君不在驻扎地,楚国人没有告知鲁国。庄公十七年,郑詹从齐国逃跑来到鲁国,他在齐国被囚禁,不能坚守节操而逃跑,因为他到了鲁国,所以根据这件事记载在《春秋》中,然而这不是体例所说的情况。体例中的“溃”“逃”,大概是指一个国家、一支军队、一座城邑之内,君臣相互需要任用,为了变化文辞而区别它们。郑詹是逃亡的囚犯,无处不可逃,既然不属于这一类,怎么能混入体例中呢?

归入例

  归十五

  复归五

  入七

  复入二

  纳七

  立二

成十八年,宋鱼石复入于彭城。传曰:“书曰‘复入’,凡去其国,国逆而立之曰‘入’,复其位曰‘复归’,诸侯纳之曰‘归’,以恶曰‘复入’。”襄二十六年,衞侯衎复归于衞。传曰:“书曰‘复归’,国纳之也,明‘复归’亦国逆也。”凡去其国,通言君臣子弟之例,国逆而立之,本无位则称“入”,有位而复之则称“复归”。庄九年,齐小白入于齐,若此之类,无位者也。僖二十八年,衞侯郑自楚复归于衞,若此之类,有位者也。诸侯纳之,有位无位皆谓之“归”。成十四年,衞孙林父自晋归于衞,若此之类,有位者也。桓十七年,蔡季自陈归于蔡,若此之类,无位者也。身为戎首,称兵入伐,则称“复入”。襄二十三年,晋栾盈复入于晋,及此鱼石是也。四者所以明内外之援,辨顺逆之辞,通君臣取国有家者而言之。仲尼正鱼石、衞衎之文,以表旧制。左氏发凡言例,总而明之,以着《春秋》之大例焉。在内不可言“归于鲁”,故称“来归”。闵元年,季子来归,是也。庄六年,衞侯朔入于衞,五国违抗王命,以纳衞朔,朔惧有逆众之犯,以国逆告,故不书“归”而书“入”。成十五年,宋华元自晋归于宋,元实国逆,欲挟晋以自助,以外纳吿,故不书“复归”而书“归”。《春秋》因之,以示二子之情也。定十三年,晋赵鞅归于晋。昭十三年,楚公子比自晋归于楚。赵鞅因韩、魏之请,楚比依陈、蔡之余,竝非诸侯之纳,而书“归”者,韩、魏有耦国之形,陈、蔡有复国之端,言非晋、楚所能制也。僖二十八年,曹伯襄复归于曹,虽晋人复之,而侯獳爱君以请,故有国逆之辞。桓十五年,许叔入于许,本未出竟,今始就国,羣下嘉之,故用国逆之文。皆时史因周典,以起时事之情也。传称“诸侯纳之曰‘归’”,而经实有书“纳”者,僖二十五年,楚人围陈,纳顿子于顿,若此之流,皆有兴师见纳之事,不须例而自明,是以但言其纳,不言其归。《春秋》诸侯之外纳有三:一者言语告请,蔡季之类是矣,二者兴师送入,顿子之类是矣,三者所纳之君别在他国而伐其本国,令之得入,衞朔之类是矣。言归则知为纳,言纳则归,亦不待言,从纳者之告则书纳,从归者之告则书归,因事之宜,皆非义例之所兴也。僖三十年,衞侯郑归于衞,成十六年,曹伯归自京师,二君皆见执在周,事同而文异者,诸侯归国,或书名,或不书名,或言归于某,或言归自某,或言自某归,史氏异辞,传不发例,例在于归而已,不在他文也。若谓称所自之国,其国有力,然楚比无援于外,何以书自晋?陈、蔡封于楚,平何以不书自楚?斯非其明征与?襄二十五年,衞侯入于夷仪,晋人悯衞衎之失国,使衞分之一邑,此非国逆,亦书曰「入」,何也?「入」者自外而入之常辞尔。春秋之「入」多矣,例唯有二焉:施于国邑则为弗地,在于归复则为国逆。国逆又以立为例,逆而不立,则皆非例所及。襄三十年,郑良霄出奔许,自许入于郑,郑人杀良霄,独还无兵入,始为恶,非以恶入,既不得称复入,入即见杀,又非国逆而立之者,虽称「入」,亦自外而入之常辞尔。昭二十二年,刘子、单子以王猛入于王城,二十六年,天王入于成周,此虽言「入」,亦难牵合例。言「凡去其国」,明非王朝之制,且自周无「出」焉,得有「入」,知旧典亦不及是也。诸纳直书纳之之事,本无分于难易。谷梁曰:「纳者,内弗受也。」此説非也。围陈而纳顿子,顿必欲之。宣十一年,楚子入陈,纳公孙宁、仪行父于陈,二子虽淫,道楚匡国贼,讨君葬,上下交驩,传称有礼,谁复难之?昭十二年,齐髙偃帅师纳北燕伯于阳,传称「因其众也」,既云因众,明非弗受,知谷梁之説未善矣。文十四年,晋人纳捷菑于邾,弗克纳,直书「弗克」,乃见弗受。赵盾降而称人,是为贬责,不于纳

译归入例

归十五

复归五

入七

复入二

纳七

立二

成公十八年,宋国的鱼石再次进入彭城。《左传》说:“经文写作‘复入’,大凡离开自己的国家,国内迎接并拥立他,称为‘入’;恢复他的君位,称为‘复归’;由诸侯接纳他回国,称为‘归’;因为作恶而再次进入,称为‘复入’。”襄公二十六年,卫国国君衎再次回到卫国。《左传》说:“经文写作‘复归’,是国内接纳他,这说明‘复归’也是国内迎接。”大凡离开自己的国家,这是贯通君主、臣子、子弟的惯例,国内迎接并拥立他,本来没有君位的就称“入”,本来有君位而恢复的则称“复归”。庄公九年,齐国的小白进入齐国,像这类情况,是没有君位的。僖公二十八年,卫国国君郑从楚国再次回到卫国,像这类情况,是有君位的。由诸侯接纳回国,无论有没有君位都称为“归”。成公十四年,卫国的孙林父从晋国回到卫国,像这类情况,是有君位的。桓公十七年,蔡国的季从陈国回到蔡国,像这类情况,是没有君位的。自己身为叛乱的首领,举兵入侵,就称“复入”。襄公二十三年,晋国的栾盈再次进入晋国,以及这里的鱼石,就是这种情况。这四种称谓是为了表明内外援助的情况,辨别顺逆的用词,是通用于君主、臣子夺取国家或封地的人而言的。孔子纠正了鱼石、卫国衎的经文用词,以表彰旧的制度。左丘明在《左传》中陈述凡例,总括并阐明这些,以彰显《春秋》的大例。

在国内不能说“归于鲁”,所以称“来归”。闵公元年,季子来归,就是这种情况。庄公六年,卫国国君朔进入卫国,五个国家违抗周天子的命令,来接纳卫朔,卫朔害怕有违背众人的嫌疑,以国内迎接的名义报告,所以不写“归”而写“入”。成公十五年,宋国的华元从晋国回到宋国,华元实际上是宋国国内迎接的,想要挟持晋国来辅助自己,以国外接纳的名义报告,所以不写“复归”而写“归”。《春秋》沿用了这种写法,以显示这两个人的实情。定公十三年,晋国的赵鞅回到晋国。昭公十三年,楚国的公子比从晋国回到楚国。赵鞅凭借韩、魏的请求,楚比依靠陈、蔡的残余势力,都不是诸侯的接纳,却写“归”的原因,是韩、魏有联合国家的形势,陈、蔡有恢复国家的开端,说明不是晋、楚所能控制的。僖公二十八年,曹国国君襄再次回到曹国,虽然是晋国人让他复位的,但侯獳爱戴国君而请求,所以有国内迎接的用词。桓公十五年,许叔进入许国,本来没有出国境,现在才开始就国,群臣嘉许他,所以使用国内迎接的文体。这都是当时的史官依据周代的典章,来兴起时事的情实。

《左传》称“诸侯接纳他回国叫‘归’”,而经文中确实有写“纳”的,僖公二十五年,楚国人包围陈国,接纳顿子进入顿国,像这类情况,都有兴师动众、可见接纳之事,不需要举例就自然明白,所以只说其“纳”,不说其“归”。《春秋》中诸侯之外的接纳有三种:一是言语告请,蔡季之类就是;二是兴师送入,顿子之类就是;三是所接纳的国君另在他国,而攻打他的本国,让他得以进入,卫朔之类就是。说“归”就知道是接纳,说“纳”就知道是归,也不必再说,跟随接纳者的报告就写“纳”,跟随归国者的报告就写“归”,根据事情的适宜,都不是义例所兴起的。僖公三十年,卫国国君郑回到卫国,成公十六年,曹国国君从京师回来,两位国君都被拘禁在周王室,事情相同而文字不同,诸侯回国,有的写名字,有的不写名字,有的说“归于某”,有的说“归自某”,有的说“自某归”,史官用词不同,《左传》没有发例,例在于“归”字而已,不在于其他文字。如果说称出所从的国家,是因为那个国家有力,那么楚比在外没有援助,为什么写“自晋”?陈、蔡被封于楚国,楚平王为什么没有写“自楚”?这不是明显的证据吗?

襄公二十五年,卫国国君进入夷仪,晋国人怜悯卫衎失去国家,让卫国分得一个邑,这不是国内迎接,也写“入”,为什么呢?“入”是从外面进入的常用词罢了。《春秋》中的“入”很多,例只有两种:施用于国家城邑就是“弗地”,在于归复就是“国逆”。国逆又以拥立为例,迎接而不拥立,就都不在例的范围之内。襄公三十年,郑国的良霄出奔到许国,从许国进入郑国,郑国人杀了良霄,独自回来没有军队进入,起初是作恶,不是因为作恶而进入,既然不能称“复入”,进入就被杀,又不是国内迎接而拥立他的人,虽然称“入”,也是从外面进入的常用词罢了。昭公二十二年,刘子、单子带着王猛进入王城,二十六年,天王进入成周,这虽然写“入”,也难以牵强附会成例。说“大凡离开自己的国家”,说明不是周王朝的制度,况且自从周朝没有“出”的说法,怎么会有“入”,知道旧的典章也不涉及这些。各种接纳直接写接纳之事,本来不分难易。《谷梁传》说:“纳,是内部不接受。”这种说法不对。包围陈国而接纳顿子,顿国必定是想要的。宣公十一年,楚子进入陈国,接纳公孙宁、仪行父进入陈国,这两个人虽然淫乱,但引导楚国匡正国家贼臣,讨伐国君安葬,上下交欢,《左传》称有礼,谁又为难他们呢?昭公十二年,齐国高偃率领军队接纳北燕伯进入阳地,《左传》称“依靠他的民众”,既然说依靠民众,明显不是不接受,知道《谷梁传》的说法不恰当了。文公十四年,晋国人接纳捷菑进入邾国,没能接纳,直接写“弗克”,才见到不接受。赵盾被贬称为人,这是贬责,不在于纳

生义也。立者直书所立之人,隠四年,衞人立晋,传曰:「书曰『衞人立晋』,众也。」晋本国逆。宜书曰「入于衞」,仲尼善其得众,故变文以示美。昭二十三年,尹氏立王子朝,独言尹氏知非周人所与。谷梁曰:「立者不宜立,抑又褊矣。」《春秋》立文以明得失,左氏发例以正褒贬。虽比事可知,犹必属辞而后见之。若执曲説以目全经,吾知致逺之恐泥。

译“生”是义理。所谓“立”,是指直书被拥立之人。《隐公四年》,卫国人拥立晋,传文说:“经文写‘卫人立晋’,表示这是众人的意愿。”晋原本是通过非正常手段回国,适宜记载为“进入卫国”,孔子赞许他得到民众支持,所以改变措辞以示褒美。《昭公二十三年》,尹氏拥立王子朝,只提尹氏,表明知道这不是周人所支持的。《谷梁传》说:“‘立’是指不该被拥立的人,这又显得狭隘了。”《春秋》通过“立”的写法来阐明得失,左氏通过阐发体例来端正褒贬。虽然通过比较事件可以知晓,但必须通过措辞才能显现出来。如果拘泥于片面的解说来审视整部经典,我知道追求深远的道理恐怕会陷入困境。

薨葬例

  天王崩九

  葬天王五

  王猛防一

  公薨十一

  葬我君九

  子防三

  诸侯防一百二十四

  葬诸侯八十七

  王臣防二

  葬王臣一

  内臣防三十一

  归内臣防一

  葬外大夫一

  夫人薨十

  葬小君九

  内妃防三

  葬内妃一

  王姬防一

  内女防七

  葬内女三

  来逆内女防一

  奔丧一

  防葬四

  归含赗二

  归襚一

  求赙一

曲礼》曰:天子曰崩,诸侯曰薨,大夫曰防,士曰不禄,庶人曰死,古之制也。士庶不得书防,春秋唯记王侯内大夫而已。鲁史自书公薨,若邻国亦同书薨,则与已君无别,故畧外书防,用别内以自异焉。五等之爵,在臣子皆称公。春秋于鲁称公,书薨;于列国称爵,书防,从内辞也。列国葬则举諡称公,从彼臣子之辞也。君薨之所当,以路寝为正。成十八年,公薨于路寝,传曰:「言道也。」僖三十三年,公薨于小寝,传曰:「即安也。」昭三十二年,公薨于干侯,传曰:「言失其所也。」春秋十二公,其薨于路寝者,庄、宣、成三公而已。推例而言,文之于台下,襄之于楚宫,定之于髙寝,皆非道矣。桓之于齐,亦失其所矣,传不言,可知也。公薨书所者,所以详内事,谨凶变。隠、闵二君,身遭弑逆,史防所讳,是以书薨而不言地。若言地,则国恶彰,是以隠而不书也。春秋详内畧外,故列国君卒例不书地。至有防不在国,非地不显者,又须书地以明之。郑伯之于鄵,宋公之于曲棘,吴子之于巢,蔡侯、许男之于楚,此类是也。诸侯防称名,唯天王至尊之极,是以敬而不名。昭二十二年,王子猛防,传曰:「不成防也。」未逾年即位,不得称君,故书名。又不言崩,内君不名。若未逾年即位,则名而书防。庄三十二年,子般卒;襄三十一年,子野防,未成君,故曰「子」。「子」者,在防之称也。列国之防葬,得书于经,何也?古者交邻之道,有赴告之文,有吊临之节,有防葬之礼。书防,赴也;书葬,防也。诸侯之防,或名或否,何也?古者同盟之国,生有通名之义,死有赴名之辞。书名从赴也,不书名亦从赴也。隠七年,滕侯防,传曰:「不书名,未同盟也。」凡诸侯同盟,于是称名,故薨则赴以名告,终称嗣也,谓之礼经。僖二十三年,▯子防,传曰:「不书名,未同盟也。」凡诸侯同盟,死则赴以名,礼也。赴以名则亦书之,不然则否。辟不敏也。此二例者。所以明书名与否之义,前发凡以示薨赴之常法,后发凡以言虽或违法,史亦承告而书。且疑于杞子降爵,故重发例焉。然则未同盟而不赴名者,滕侯▯子,此类是也。同盟而赴名者,隠三年宋公和防,桓十一年郑伯寤生卒,此类是也。未同盟而赴名者,桓五年陈侯鲍防,十年曹伯终生防,此类是也。同盟而不赴名者,隠八年宿男防,成十四年秦伯防,此类是也。同盟非唯见在位之君,若尝与其父同盟,亦应以名赴其子。若是者,所以继先君之意,敦世好之谊。襄六年▯伯姑容防,传曰:“始赴以名,同盟故也。”昭三年滕子原防,传曰:“同盟故书名。”▯与成同盟而防于襄,滕与襄同盟而防于昭,与先君盟者,亦赴以名,传故发例以明之。隠八年蔡侯考父防,知与惠公同盟矣。昭三十一年薛伯谷防,传曰:“同盟故书赴。”例屡发,至是又重言者,薛入春秋,是始书名,传不嫌重言,以申之也。盟而以国地者,地主亦列其盟,虽大夫出盟,亦称已君,以啓神明,故薨皆从身盟之例以赴。庄二十一年郑伯突防,十六年与鲁大夫盟幽也。成四年郑伯坚防,二年公与郑人盟蜀也。昭七年衞侯恶防,元年叔孙豹与齐恶盟虢也。隠元年及宋人盟于宿,宿为地主,君即不出,能无大夫同盟乎?而宿男之防不名,知是同盟而不赴矣。诸侯之防,闻则临之,同盟之防,赴则吊之。吊临事微,不书于经,而传可稽也。临者,哭临之也。国有亲疎,以地为差

译关于丧葬的条例

天王去世九次

安葬天王五次

王子猛去世一次

诸侯去世十一次

安葬本国国君九次

太子去世三次

诸侯去世一百二十四次

安葬诸侯八十七次

王室大臣去世两次

安葬王室大臣一次

内臣去世三十一次

归葬内臣一次

安葬外国大夫一次

夫人去世十次

安葬小君九次

内妃去世三次

安葬内妃一次

王姬去世一次

内女去世七次

安葬内女三次

前来迎接内女去世一次

奔丧一次

去世与安葬四次

送还含玉和赗马两次

送还襚衣一次

请求赙赠一次

《曲礼》说:天子去世称为“崩”,诸侯去世称为“薨”,大夫去世称为“卒”,士去世称为“不禄”,平民去世称为“死”,这是古代的制度。士和平民不得记载为“卒”,《春秋》只记载天王、诸侯和内大夫的去世。鲁国史书自己记载国君去世用“薨”,如果邻国也记载为“薨”,那就与本国的国君没有区别,所以略去对外国君主去世的记载而用“卒”,用来区别内外以示不同。五等爵位,在臣子口中都称为“公”。《春秋》对鲁国称“公”,记载为“薨”;对列国称其爵位,记载为“卒”,这是遵循内辞的原则。列国安葬时则举其谥号称“公”,这是遵循彼国臣子的说法。国君去世的地方,以路寝为正统。成公十八年,国君在路寝去世,传文说:“这是合乎道义的。”僖公三十三年,国君在小寝去世,传文说:“这是安于私室。”昭公三十二年,国君在干侯去世,传文说:“这是失去了应有的位置。”《春秋》十二位国君中,在路寝去世的,只有庄公、宣公、成公三位而已。推演这个例子来说,文公在台下去世,襄公在楚宫去世,定公在高寝去世,都不合乎道义。桓公在齐国去世,也是失去了应有的位置,传文虽然没有明说,但也可以推知。国君去世记载地点,是为了详述内政,谨慎对待凶险变故。隐公、闵公两位国君,亲身遭遇弑杀逆乱,史官忌讳记载地点,所以只记载去世而不说地点。如果说了地点,那么国家的丑恶就会彰显,所以隐晦而不记载。《春秋》详述内政而略写外邦,所以列国国君去世的条例不记载地点。至于有去世不在国内,不记载地点就不明显的,又必须记载地点来阐明。郑伯在鄵去世,宋公在曲棘去世,吴子在巢去世,蔡侯、许男在楚国去世,就是这类情况。诸侯去世称其名,只有天王尊贵至极,所以尊敬而不称其名。昭公二十二年,王子猛去世,传文说:“这是不成其为去世。”没有过一年就即位,不能称为国君,所以称其名。又不说“崩”,因为内国国君不称其名。如果没过一年就即位,就称其名并记载为“卒”。庄公三十二年,子般去世;襄公三十一年,子野去世,没有成为国君,所以称“子”。“子”,是在丧期中的称呼。列国的去世和安葬,得以记载在经文中,为什么呢?古代交往邻国的道理,有赴告的文书,有吊唁的礼节,有丧葬的礼仪。记载“卒”,是赴告;记载“葬”,是安葬。诸侯的去世,有的称名有的不称名,为什么呢?古代同盟的国家,活着时有互通名号的道义,死了有赴告名号的言辞。称名是遵循赴告,不称名也是遵循赴告。隐公七年,滕侯去世,传文说:“不称名,是因为没有结盟。”凡是诸侯结盟,于是称名,所以去世就以赴告的名号告知,最终称嗣君,这叫做礼经。僖公二十三年,杞子去世,传文说:“不称名,是因为没有结盟。”凡是诸侯结盟,死了就以赴告的名号告知,这是礼制。赴告以名号就也记载它,不然就不记载。这是为了避免不敏之失。这两个例子。是为了阐明称名与否的意义,前面发凡以显示去世赴告的常法,后面发凡以说明即使有时违反礼法,史官也承接告知而记载。况且怀疑杞子降爵,所以再次发例。那么没有结盟而不赴告名号的,滕侯、杞子,就是这类情况。结盟而赴告名号的,隐公三年宋公和去世,桓公十一年郑伯寤生去世,就是这类情况。没有结盟而赴告名号的,桓公五年陈侯鲍去世,十年曹伯终生去世,就是这类情况。结盟而不赴告名号的,隐公八年宿男去世,成公十四年秦伯去世,就是这类情况。结盟不仅限于在位的国君,如果曾经与其父亲结盟,也应该以名号赴告其子。像这样的,是为了继承先君的心意,敦厚世代友好的情谊。襄公六年,杞伯姑容去世,传文说:“开始赴告以名号,是因为结盟的缘故。”昭公三年,滕子原去世,传文说:“因为结盟的缘故所以称名。”杞与成公结盟而在襄公时去世,滕与襄公结盟而在昭公时去世,与先君结盟的,也以赴告名号,传文所以发例以阐明它。隐公八年蔡侯考父去世,知道是与惠公结盟了。昭公三十一年,薛伯谷去世,传文说:“因为结盟的缘故所以记载赴告。”条例屡次发出,到这里又重复说,是因为薛国进入《春秋》记载,这是第一次称名,传文不嫌重复,以重申它。结盟而以国地相称的,地主也列于盟约中,即使大夫出盟,也称自己的国君,以开启神明,所以去世都遵循亲身结盟的例子以赴告。庄公二十一年郑伯突去世,十六年与鲁国大夫在幽地结盟。成公四年郑伯坚去世,二年公与郑人在蜀地结盟。昭公七年卫侯恶去世,元年叔孙豹与齐国恶在虢地结盟。隐公元年与宋人在宿地结盟,宿是地主,国君即使不出,能没有大夫结盟吗?而宿男的去世不称名,知道是结盟而不赴告了。诸侯的去世,听说就去哭临,结盟的去世,赴告就去吊唁。吊唁哭临的事细微,不记载在经文中,但传文可以查考。哭临,就是哭丧。国家有亲疏,以地远近为差别

。襄十二年吴子乘防,传曰:“临于周庙,礼也。”凡诸侯之防,异姓临于外,同姓于宗庙,同宗于祖庙,同族于祢庙。是故鲁为诸姬,临于周庙,为邢、凡、蒋、茅、胙、祭,临于周公之庙。临亦常典,而至是发例者,吴始通上国,公能体礼,传因详美之也。吊者,遣使以吊其生,赠者,遣使以赠其死。先王制礼,哀死送终,各有常规,故葬有定期,因其逺近为差,用适。乎吊赠之节焉?防赠之币车马曰赗,货财曰赙,衣被曰襚,珠玉曰含。隠元年,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传曰:「缓,且子氏未薨,故名。」天子七月而葬,同轨毕至;诸侯五月,同盟至;大夫三月,同位至;士逾月,外姻至。赠死不及尸,吊生不及哀,豫凶事非礼也。是时惠公已葬,仲子未薨,王使不当事,因贬而名之。文九年,秦人来归僖公成风之襚。传曰:「礼也,诸侯相吊贺也。虽不当事,苟有礼焉,书也,以无忘旧好。」秦虽赠不及尸,然非方岳同盟之国,今慕诸夏通敬于鲁,不讥其缓,而以接好为礼,因事之宜尔。昭六年,▯伯益姑防。传曰:「吊如同盟礼也。」▯有治田之怨,鲁不废防纪,故传特显吊例,因谓之礼,明礼之有吊也。畿内诸侯为王卿士,虽爵列五等,而以王臣之故,不得外交,是以防不出赴,鲁不防葬,经多不书。文三年,王子虎防。传曰:「来赴吊如同盟礼也。」虎同翟泉之盟,实称王命,其防也,彼臣不敢擅赴,周王因以同盟之例来赴于鲁。天子吿臣略,不称爵赴而吊之,传亦谓之礼,明王臣与诸侯同也。然则刘卷之书防、书葬可类推矣。昭十五年,传称王大子夀防,王穆后崩。王臣书防,而王后大子不书,盖不赴尔。诸侯敬共王防、吊赠、防葬,一无可阙。隠三年,天王崩,武氏子来求赙,鲁不归赙,致令来求,又不防葬,故不书葬。天子之求,固非在鲁,亦为不共矣,特书以交讥之。内夫人之防,礼三:薨则赴于同盟,既葬反哭于寝,防哭而祔于姑。三礼皆成,而后备文以书曰:「夫人某氏薨葬,我小君某。」文姜、敬嬴是其类也。其或不赴、不祔,则死不称夫人,薨葬不言「葬我小君」。其或不反哭,则不书葬。盖薨者夫人之死,号小君者夫人之别称,曰夫人,曰薨,曰小君,三者相将,不可离也。赴祔俱废,是谓不成防,则不得用夫人之礼。定十五年,姒氏防。传曰:「不称夫人,不赴,且不祔。」也葬定姒。传曰:「不称小君,不成防也。」是其例矣。反哭于寝,哀之尤极,情之最切。既葬而不反哭,是谓不念其亲,殆与不葬无异,则亦不必书葬。哀十二年,孟子防。传曰:「死不赴,故不称夫人;不反哭,故不言葬小君。」是其例矣。妇人之义,母以子贵,虽妾子为君,其母遂为夫人。适夫人既薨,则尊加于臣子,而内外之礼皆如夫人矣。襄四年,夫人姒氏薨葬,我小君定姒。按传,匠庆责季文子以小君之礼不成,季孙惧而备礼,经得备文以书薨葬。文四年,夫人风氏薨。五年,王使荣叔归含且赗葬,我小君成风。王使召伯来防葬。按传,以含赗防葬为礼,此非妾为夫人之证与?隠三年,君氏防。传曰:「声子也,不赴于诸侯,不反哭于寝,不祔于姑,故不曰薨,不称夫人,故不言葬,不书姓。为公故曰君氏。」声子为隠公母,宜备夫人之礼,然隠公方懐谦让,不从正君之礼,故不敢备礼于其母,又不敢称子氏以避正夫人仲子之号,经书君氏以别众妾。盖隠公至义,一时之权也。夫人与君同体,其薨亦必外赴王朝诸侯,若来吊赠防葬,亦如人君之礼。若是者,所以示其敌贵。故春秋赠死有竝施于君及夫人者,惠公仲子之赗,僖公成风之襚是已。天子于诸侯及夫人之防,应使卿大夫与其赠葬。文元年,叔服防僖公之葬。五年,荣叔归成风之含赗,召伯防葬。是已。王朝列国之防,诸侯吊葬各有常规,槩不得亲出往防。盖诸侯社稷是守,封疆为重,非朝防征伐不得越竟,虽天子之防,亦唯使卿共吊葬之礼而已。文八年,

译鲁襄公十二年,吴国国君去世,鲁国前往吊唁。《左传》说:“在周庙举行吊唁仪式,符合礼制。”凡是诸侯去世,异姓诸侯在宫外吊唁,同姓诸侯在宗庙吊唁,同宗族的人在祖庙吊唁,同族的人在祢庙吊唁。因此,鲁国为姬姓诸侯吊唁,在周庙举行;为邢、凡、蒋、茅、胙、祭这些诸侯吊唁,在周公庙举行。吊唁本是常例,但到这里才特别举例说明,是因为吴国开始与中原大国交往,鲁公能够体现礼制,《左传》因此详细赞美此事。吊唁,是派遣使者去慰问活着的人;赠赙,是派遣使者去赠送死者。先王制定礼制,哀悼死者、送终,各有常规,所以丧葬有固定的期限,根据远近有所差别,以适应吊唁和赠赙的节度。吊唁和赠赙所用的币帛、车马称为“赗”,货物钱财称为“赙”,衣被称为“襚”,珠玉称为“含”。鲁隐公元年,周天子派宰咺来送鲁惠公和仲子的赗赠。《左传》说:“太迟缓了,而且仲子还没有去世,所以直呼其名。”天子七月下葬,天下诸侯都到;诸侯五月下葬,同盟国家都到;大夫三月下葬,同官位的人都到;士人满一个月下葬,外姻亲属都到。赠送死者赶不上尸体,慰问生者赶不上哀痛,预先准备凶事是不合礼的。这时惠公已经下葬,仲子还没有去世,周天子的使者不合时宜,因此贬斥他而直呼其名。鲁文公九年,秦国派人来送鲁僖公和成风的襚衣。《左传》说:“符合礼制,这是诸侯互相吊唁祝贺。虽然不合时宜,但只要合乎礼,就记载下来,以不忘旧日的情谊。”秦国虽然赠送赶不上尸体,但秦国不是方岳同盟的国家,现在仰慕中原诸夏,向鲁国表示敬意,不讥讽其迟缓,而以结交友好为礼,这是根据事情的具体情况而定的。鲁昭公六年,〇国伯益姑去世。《左传》说:“吊唁如同同盟的礼制。”〇国有治理田地的怨恨,鲁国不废除吊唁的记载,所以《左传》特别彰显吊唁的条例,因此称之为礼,说明礼制中有吊唁这一项。王畿内的诸侯担任王的卿士,虽然爵位位列五等,但因为身为王臣的缘故,不得与国外交往,所以去世不发讣告,鲁国也不去吊唁下葬,经文中大多不记载。鲁文公三年,王子虎去世。《左传》说:“前来发讣告吊唁如同同盟的礼制。”王子虎参与了翟泉之盟,实际上代表王命,他去世时,作为臣子不敢擅自发讣告,周王因此按照同盟的惯例向鲁国发讣告。天子告知臣子去世,略去爵位,发讣告并吊唁,传文也称其为礼,说明王臣与诸侯同等。那么刘卷记载去世、记载下葬,也可以类推了。鲁昭公十五年,传文称王大子寿去世,王穆后崩逝。王臣记载去世,而王后和大子不记载,大概是没有发讣告的缘故。诸侯恭敬地对待王的去世,吊唁、赠赙、吊唁下葬,一样都不能缺少。鲁隐公三年,周天子去世,武氏子来请求赙赠,鲁国不给予赙赠,导致对方来请求,又不去吊唁下葬,所以不记载下葬。天子的请求,本来不该由鲁国承担,这也算是恭敬不足了,特别记载下来以互相讥讽。内夫人去世,礼制有三项:去世则向同盟国家发讣告,下葬后在寝宫反哭,吊唁哭祭后祔祭于姑母。三项礼制都完成,然后才完备文字记载说:“夫人某氏去世下葬,我的小君某。”文姜、敬嬴就是这类情况。如果不发讣告、不祔祭,那么去世不称夫人,去世下葬不说“葬我小君”。如果不反哭,那么不记载下葬。大概“薨”是夫人去世的称呼,“小君”是夫人的别称,称夫人、称薨、称小君,这三者相辅相成,不可分离。发讣告和祔祭都废除,这就叫做不成礼,就不能使用夫人的礼制。鲁定公十五年,姒氏去世。《左传》说:“不称夫人,因为没有发讣告,也没有祔祭。”下葬定姒。《左传》说:“不称小君,因为不成礼。”这就是例子。在寝宫反哭,是悲哀最极致的地方,情感最迫切。下葬后不反哭,这就叫做不思念亲人,几乎与不下葬没有区别,那么也就没有必要记载下葬了。鲁哀公十二年,孟子去世。《左传》说:“去世不发讣告,所以不称夫人;不反哭,所以不说葬小君。”这就是例子。妇女的道义,母亲因儿子尊贵而尊贵,即使是妾的儿子成为国君,她的母亲也就成为夫人。正夫人已经去世,那么尊贵加于臣子,内外的礼制都像夫人一样。鲁襄公四年,夫人姒氏去世下葬,我的小君定姒。按照传文,匠庆责备季文子没有完成小君的礼制,季孙害怕而备齐礼制,经文得以完备文字记载去世下葬。鲁文公四年,夫人风氏去世。五年,周王派荣叔来送含玉和赗赠,下葬我的小君成风。周王派召伯来吊唁下葬。按照传文,以含玉、赗赠、吊唁下葬为礼,这不是妾成为夫人的证据吗?鲁隐公三年,君氏去世。《左传》说:“这是声子,没有向诸侯发讣告,没有在寝宫反哭,没有祔祭于姑母,所以不说薨,不称夫人,所以不说下葬,不记载姓氏。因为国君的缘故称为君氏。”声子是隐公的母亲,应该备齐夫人的礼制,但隐公当时心怀谦让,不遵从正君之礼,所以不敢在其母身上备齐礼制,又不敢称子氏以避开正夫人仲子的称号,经文记载君氏以区别于众妾。这大概是隐公至高的道义,一时的权宜之计。夫人与国君同体,她的去世也必须向外向王朝诸侯发讣告,如果来吊唁赠赙吊唁下葬,也像国君的礼制一样。像这样的,是为了显示其地位相等。所以春秋时期赠送死者,有同时施于国君和夫人的,惠公仲子的赗赠,僖公成风的襚衣就是如此。天子对于诸侯及夫人的去世,应该派遣卿大夫参与赠赙下葬。鲁文公元年,叔服吊唁僖公的下葬。五年,荣叔送成风的含玉和赗赠,召伯吊唁下葬。就是这样。王朝列国之君的去世,诸侯吊唁下葬各有常规,一概不得亲自前往吊唁。因为诸侯守护社稷,封疆为重,非朝见、吊唁、征伐不得越过国境,即使是天子的去世,也只是派遣卿大夫共同完成吊唁下葬的礼制罢了。鲁文公八年,

传称穆伯如周吊防。九年,经书叔孙得臣如京师葬襄王。是其事也。列国之防,在礼竝不使卿。昭三十年,传曰:「先王之制,诸侯之防,士吊,大夫送葬。」此古制也。及其衰也,礼过乎重,文襄因而抑之。故昭三年,传曰:「君薨,大夫吊,卿共葬事;夫人士吊,大夫送葬。」此在文襄犹。为不烦诸侯,然而已过古制矣。文六年,公子遂如晋,葬襄公,卿共葬,故名氏见经传,不谓礼。昭六年,葬秦景公,传曰:“大夫如秦葬景公,礼也。”此发传称礼,而三例竝显:一以示古制,二以示他国书葬皆鲁人往防,三以示防葬非卿则不书其人。左氏之微文,以见大例也,如此。襄三十一年,滕子来防葬。定十五年,邾子来奔防,滕子来防葬。吊葬,且不使卿,况诸侯为之,过礼尤甚,不言可知。成十年,传称葬晋景公,公送葬,鲁人辱之,经是以讳而不书也。防葬之期,天子七月,诸侯五月,传既已发例矣。不及期而葬,谓之不懐;过期而葬,谓之缓慢。其月数合死葬之月而通言之,经于葬从实而录,是非自明。文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二月,葬襄王,是天子七月也。成十八年八月,公薨于路寝;十二月,葬我君成公,传曰:“书顺也。”是诸侯五月也。应葬之月,犹先卜逺日,以示懐亲。宣八年,传曰:“卜葬先逺日,辟不怀也。”况不及期,是不怀矣。不懐之愆,显在可知,故传无所讥。唯于过期之缓者,复别类以明之。庄三年五月,葬桓王,传曰:“缓也。”桓王自桓十五年三月崩,积七年而葬也。文元年四月,葬我君僖公,传曰:“葬僖公缓。”僖公自往年十一月薨,中有閠月,积七月而葬也。二者皆无故缓慢,传发之以示天子诸侯之例。隠五年四月,葬衞桓公,传曰:“乱故,是以缓。”闵元年六月,葬我君庄公,传曰:“乱故,是以缓。”衞有州吁之乱,十四月而获葬;鲁有庆父之乱,十一月而获葬。二者虽亦过期,而国有事难,非慢于礼,传发之以示内外之同。其余或乱或慢,可类知矣。鲁君薨葬多不顺制,唯成公薨于路寝,五月而葬,国家安静,世适承嗣,是以传特称“书顺”,以例羣公之葬法。于庄见乱故而缓,于僖见无故而缓,于成见顺礼得期。传发三者,以包羣公之得失也。外葬不书,则为鲁不防葬;内葬不书则为丧礼不成。隠十一年传曰:不书葬,不成防也。然则闵公亦是不成防矣。吴、楚之君,爵不过子,而僭号称王,其葬也不合典礼。鲁虽往防,经亦不书。书葬将举諡称王,是以避之尔。《公羊》曰:天子记崩不记葬,必其时也;诸侯记防记葬,有天子存,不得必其时也。《谷梁》曰:天子志葬,故也危不得葬也。又曰:失德不葬,弑君不葬,灭国不葬。夫防葬有制,鲁史所书,盖记内事,奈何舍近而言逺哉。诸侯之葬,槩以五月为期,而大小之国礼则异制。爵五而等三:公为上等,侯伯次等,子男下等。僖四年,许男新臣防,传曰:许穆公防于师,葬之以侯礼也。凡诸侯薨于朝防,加一等;死王事,加二等。于是有以衮敛许为男爵,加一等而葬以侯。襄十八年,曹伯负刍防于师;定四年,▯伯成防于防。彼皆伯爵,即当加一等而葬以公。传既发例,咸可推类而知。曹书于师,许不书于师,史文详略,非义例之所在也。内臣之防,唯以卿礼终者得书于经。翚、溺及柔生见经传,死不书防,盖不得以卿礼终也。卿之书防,又假日以见义。隠元年冬十有二月,公子益师防,传曰:公不与小敛,故不书日。《春秋》不以日月为例,而于卿防用之者,事之得失,既未足以褒贬人君,又非死者之罪,无辞可寄其文,而人臣轻微,死日似可以畧,故特以之示例焉。君之卿佐,是为股肱,股肱或亏,何痛如之。疾则亲视,防则亲与小敛、大敛,慎终归厚之道也。初终而不与小敛,情义薄矣。仲尼修经,特示新意,削日以显其事,用明厚薄,以戒将来。襄五年冬十有二月辛未,季孙行父防,传称:大夫入敛,公在位,此公与

译传文记载穆伯前往周王室吊唁襄王。鲁文公九年,经文记载叔孙得臣前往京师参加襄王的葬礼。这就是那件事。列国诸侯的丧事,按照礼制都不派遣卿大夫去吊唁。昭公三十年,传文说:“先王的制度,诸侯的丧事,由士去吊唁,大夫去送葬。”这是古代的礼制。等到礼制衰败时,礼仪反而过于隆重,文公、襄公因此加以抑制。所以昭公三年,传文说:“国君去世,大夫去吊唁,卿大夫负责葬礼事务;士去吊唁,大夫去送葬。”这在文公、襄公时期,还算是为了不烦扰诸侯,然而已经超过了古代的制度了。文公六年,公子遂前往晋国,参加襄公的葬礼,卿大夫负责葬礼,所以名字和姓氏出现在经文和传文中,并不认为是合乎礼制的。昭公六年,安葬秦景公,传文说:“大夫前往秦国参加景公的葬礼,是合乎礼制的。”这里传文特意指出合乎礼制,从而显现出三个例子:一是用来显示古代的制度,二是用来显示其他国家的葬礼都是鲁国人前往吊唁,三是用来显示吊唁和葬礼如果不是卿大夫就不记载人名。《左传》细微的文字,用来显现大的条例,就是这样。襄公三十一年,滕子前来吊唁葬礼。定公十五年,邾子前来奔丧,滕子前来吊唁葬礼。吊唁和葬礼,尚且不派遣卿大夫,何况诸侯亲自前往,过于礼制就尤其严重,不用说就知道了。成公十年,传文记载安葬晋景公,鲁君亲自送葬,鲁国人认为这是耻辱,所以经文避讳而不记载。吊唁和葬礼的期限,天子是七个月,诸侯是五个月,传文已经阐明了条例。不到期限就安葬,称为不怀念亲人;超过期限才安葬,称为迟缓。其月数符合死亡和安葬的月份而通说,经文对于葬礼如实记录,是非自然明白。文公八年八月,周天子去世;九年二月,安葬襄王,这是天子七个月的期限。成公十八年八月,鲁君在路寝去世;十二月,安葬我们的国君成公,传文说:“记载顺礼。”这是诸侯五个月的期限。应当安葬的月份,还要先占卜较远的日期,以示怀念亲人。宣公八年,传文说:“占卜安葬先选较远的日期,避开不怀念亲人的嫌疑。”何况不到期限,就是不怀念亲人了。不怀念亲人的过错,明显可知,所以传文没有讥讽。只有对于超过期限的迟缓者,再另外分类来阐明。庄公三年五月,安葬桓王,传文说:“迟缓。”桓王从桓公十五年三月去世,累积七年才安葬。文公元年四月,安葬我们的国君僖公,传文说:“安葬僖公迟缓。”僖公从前一年十一月去世,中间有闰月,累积七月才安葬。这两者都是无故迟缓,传文指出以显示天子和诸侯的条例。隐公五年四月,安葬卫桓公,传文说:“因为动乱的原因,所以迟缓。”闵公元年六月,安葬我们的国君庄公,传文说:“因为动乱的原因,所以迟缓。”卫国有州吁的动乱,十四个月才安葬;鲁国有庆父的动乱,十一月才安葬。这两者虽然也超过期限,但国家有变故灾难,并非怠慢礼制,传文指出以显示内外同样的情况。其余的或者因为动乱或者因为怠慢,可以类推而知。鲁国国君去世安葬大多不顺从制度,只有成公在路寝去世,五个月安葬,国家安静,世子继承嗣位,所以传文特别称“记载顺礼”,以作为群公葬礼的法则。在庄公时看到因动乱而迟缓,在僖公时看到无故而迟缓,在成公时看到顺礼得期。传文指出这三者,以包罗群公葬礼的得失。外国的葬礼不记载,就是鲁国没有去吊唁葬礼;国内的葬礼不记载就是丧礼没有完成。隐公十一年传文说:不记载葬礼,是因为丧礼没有完成。那么闵公也是丧礼没有完成了。吴、楚的国君,爵位不超过子爵,却僭越号称王,他们的葬礼不合典礼。鲁国虽然前往吊唁,经文也不记载。记载葬礼将要举出谥号称王,所以避开不写罢了。《公羊传》说:天子记载去世不记载安葬,必定是合乎时宜的;诸侯记载丧事和安葬,因为有天子存在,不能必定合乎时宜。《谷梁传》说:天子记载安葬,是因为有缘故危险而不能安葬。又说:失德不记载安葬,弑君不记载安葬,灭国不记载安葬。丧事和葬礼有制度,鲁国史官所记载的,大概是记录内部的事情,怎么能舍弃近事而言说远事呢。诸侯的葬礼,大致以五个月为期限,而大小国家的礼制则不同。爵位有五等而分为三等:公为上等,侯伯为次等,子男为下等。僖公四年,许男新臣去世,传文说:许穆公死于军中,用侯礼安葬他。凡是诸侯死于朝见或军中,加一等;死于王事,加二等。于是有用衮衣收敛许男,爵位是男,加一等而用侯礼安葬。襄公十八年,曹伯负刍死于军中;定公四年,邾伯成死于军中。他们都是伯爵,就应当加一等而用公礼安葬。传文已经阐明条例,都可以类推而知。曹伯记载死于军中,许男不记载死于军中,史文详略不同,并非义例所在。国内臣子的丧事,只有以卿礼终身的才能在经文中记载。翚、溺以及柔生出现在经文和传文中,去世不记载丧事,大概是因为不能以卿礼终身。卿大夫记载丧事,又借日期来显示意义。隐公元年冬十二月,公子益师去世,传文说:国君不参与小敛,所以不记载日期。《春秋》不以日月为例,而在卿大夫丧事中使用它的原因,是事情的得失,既不足以褒贬国君,又不是死者的罪过,没有言辞可以寄托其文,而人臣地位轻微,死日似乎可以省略,所以特别用它来显示条例。国君的卿佐,是国家的股肱,股肱如果有亏损,还有什么比这更痛心的呢。生病就亲自探视,去世就亲自参与小敛、大敛,这是慎重终始、归葬厚道的道理。初终而不参与小敛,情义就淡薄了。孔子修订经文,特别显示新意,删去日期以显明其事,用来说明厚薄,以警戒将来。襄公五年冬十二月辛未,季孙行父去世,传文记载:大夫入内收敛,国君在位,这是国君参与

小敛,经书日之证也。文十四年秋九月甲申,公孙敖防于齐;十五年夏,齐人归公孙敖之防,传曰:书曰「齐人归公孙敖之防」,为孟氏且国故也。敖纵欲弃命,卿位已絶,感子赦父,且逆其防,敦公族,崇仁孝。备记归防,恩实加隆,虽不与敛,书日可矣。庄三十二年秋七月癸巳,公子牙防。成十七年冬十有一月壬申,公孙婴齐防于貍脤。昭二十五年冬十月戊辰,叔孙婼防。二十九年夏四月庚子,叔诣防。此数者,或公有疾,或公在外,或防不在国,然而犹书日者,非不欲与小敛,实则不能。君子不责人以所不能,是以不削也。大夫防于竟内,例不书地。定五年六月丙申,季孙意如防。传称防于房,而经不书房,是矣。若防于外,则经须书地,于齐、于貍脤之类是也。卿不书葬,何也?葬者,臣子之事,非公家所及,是以不得见经。外卿不书防,何也?襄十九年传称郑公孙虿防赴于晋,大夫赴不及公,史防所不录也。外卿之葬无书经之例。庄二十七年公子友如陈,葬原仲。传曰:「非礼也,卿非君命不越竟。」季友私交防葬,具书其事,以显非礼,宁为原仲之葬书哉?内女之丧,唯为诸侯夫人者书防、书葬,恩成于敌体,是以与诸侯同例。襄三十年宋伯姬防,叔弓如宋,葬宋共姬,是也。既为夫人,虽或违弃,反在父母之室,犹以成人恩录其防。文十二年子叔姬防。传曰:「不言▯絶也,书叔姬,言非女也。」成八年▯叔姬防。传曰:「来归自▯,故书。」九年▯伯来逆叔姬之防以归。传曰:「请之也,▯叔姬为▯,故也。逆叔姬为我也。」女子未嫁,不书其防,嫁而来归,犹得书之,▯叔姬是矣。宣十六年郯伯姬来归,其后不书其防,或者更嫁大夫尔。▯叔姬之防终为▯逆,故系之▯。子叔姬已絶防,不复归,故不系之▯。此两叔姬之别也。妇人许嫁而笄,犹如丈夫之冠,虽未适人,即待以成人之礼,书防以示非殇,但不称国而已。僖九年伯姬防,是矣。倘适非诸侯而嫁于列国之大夫,宜从外大夫之比,生记其来,死畧其防,盖以微不足书。齐髙叔姬是矣。列国夫人之防,非内女不録。庄二年齐王姬防,此非内。女而特书者,王姬下嫁,使鲁为主,是以比于内女之例而书之。《檀弓》云:“齐吿王姬之防,鲁庄公为之大功。”是其事也。四年,齐侯葬纪伯姬,纪国已灭,纪季入酅,齐侯加礼新附,摄治伯姬之防,故特称齐侯葬之。二十九年,纪叔姬防;三十年,葬纪叔姬。纪国久亡,叔姬执节守义,终不改适,贤而録之,故仍系于纪。二姬亡国无諡,是以但称伯叔而已。襄三十年,叔弓如宋,葬宋共姬。夫人諡从其夫,固周制也,犹须臣子加之。夫人之防,大夫送葬,共姬逮火而防,鲁人愍之,而使卿共葬,事经书“叔弓如宋”,过乎礼矣。呜呼!周不葬者七王,而周衰与鲁慢竝见矣。鲁不葬者二公,而国乱与礼废竝见矣。诸侯之防,或名或否,而列国之敏惰着矣。大夫之防,或曰或否,而君恩之厚薄昭矣。有当期之葬,有过期之葬,有不及期之葬,而葬之得失分焉。有天子之求赙,有王臣之归赗,有逺国之归襚,而赠之美恶明焉。夫人或薨或防或葬或不葬,而知当日之所谓适妾焉。内女或录或置或详或畧,而知当日之所谓尊卑隆杀焉。而且天王有时不记崩,王臣有时而记防,诸侯有时不记防,外臣有时而记葬,公薨有时不记地,夫人有时而记地,大夫有时不防葬,诸侯有时而奔防。圣人因典防以立文,用微言以着义,《春秋》一书,无所苟而已,抑亦于崩薨防葬见之矣。

译小敛,是《春秋》经文中记载日期的证据。《文公》十四年秋九月甲申,公孙敖在齐国去世;十五年夏,齐国人送还公孙敖的防地,《左传》说:经文记载“齐人归公孙敖之防”,是因为孟氏且国缘故。公孙敖放纵欲望、违背君命,卿的地位已经断绝,但感念儿子赦免父亲,并且迎回他的防地,敦睦公族,崇尚仁孝。完备地记载归还防地,恩泽确实格外隆重,虽然不参与小敛,但记载日期是可以的。《庄公》三十二年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去世。《成公》十七年冬十一月壬申,公孙婴齐在貍脤去世。《昭公》二十五年冬十月戊辰,叔孙婼去世。二十九年夏四月庚子,叔诣去世。这几个例子,有的国君有病,有的国君在外,有的去世不在国内,然而仍然记载日期的原因,不是不想参与小敛,而是实际上不能。君子不要求别人做他做不到的事,所以没有删去。大夫在国内去世,惯例不记载地点。《定公》五年六月丙申,季孙意如去世。《左传》称在房中去世,而经文不记载房,这是对的。如果在外面去世,那么经文必须记载地点,像“在齐国”、“在貍脤”之类就是如此。卿不记载葬礼,为什么呢?葬礼是臣子的事,不属于公家所及,所以不能见于经文。外国卿大夫不记载去世,为什么呢?《襄公》十九年《左传》称郑国公孙虿去世,向晋国报丧,大夫报丧不及国君,史官不记录。外国卿大夫的葬礼没有记载于经文的惯例。《庄公》二十七年公子友前往陈国,安葬原仲。《左传》说:“不符合礼制,卿没有君命不越过国境。”季友私自交往安葬,详细记载其事,以显示不合礼制,难道是为了原仲的葬礼而记载吗?国内女子的丧事,只有作为诸侯夫人的才记载去世、记载葬礼,恩义成就于对等之体,所以与诸侯同例。《襄公》三十年宋伯姬去世,叔弓前往宋国,安葬宋共姬,就是如此。既然身为夫人,即使被遗弃,反而在父母家中,仍然以成人之恩记录其去世。《文公》十二年子叔姬去世。《左传》说:“不称‘绝’,记载叔姬,是说不是女子。”《成公》八年“绝”叔姬去世。《左传》说:“从‘绝’国归来,所以记载。”九年“绝”伯来迎接叔姬的灵柩回国。《左传》说:“是请求来的,‘绝’叔姬为‘绝’国,所以如此。迎接叔姬是为了我国。”女子未嫁,不记载其去世,嫁后归来,仍然得以记载,‘绝’叔姬就是如此。《宣公》十六年郯伯姬归来,其后不记载其去世,或许改嫁大夫了。‘绝’叔姬的去世最终由‘绝’国迎接,所以系于‘绝’国。子叔姬已断绝关系,不再归来,所以不系于‘绝’国。这是两个叔姬的区别。妇人许嫁而加笄,犹如男子的冠礼,虽然未嫁人,即以成人之礼相待,记载去世以示非未成年而死,只是不称国号而已。《僖公》九年伯姬去世,就是如此。如果嫁给非诸侯而是列国的大夫,应当比照外国大夫,生前记载其来,死后略去其去世,大概因为微不足道而不值得记载。齐高叔姬就是如此。列国夫人的去世,非国内女子不记录。《庄公》二年齐王姬去世,这不是国内女子而特别记载,是因为王姬下嫁,让鲁国为主婚,所以比照国内女子的例子而记载。《檀弓》说:“齐国报告王姬去世,鲁庄公为她服大功。”就是这件事。四年,齐侯安葬纪伯姬,纪国已灭,纪季进入酅地,齐侯对新附庸加礼,主持伯姬的丧事,所以特别称齐侯安葬她。二十九年,纪叔姬去世;三十年,安葬纪叔姬。纪国久已灭亡,叔姬执节守义,终不改嫁,贤德而记录她,所以仍系于纪。两位姬姓女子亡国无谥号,所以只称伯叔而已。《襄公》三十年,叔弓前往宋国,安葬宋共姬。夫人谥号跟随其夫,本是周制,仍需臣子追加。夫人去世,大夫送葬,共姬遭遇火灾而去世,鲁国人怜悯她,而派卿共同安葬,经文记载“叔弓如宋”,超过礼制了。唉!周朝不举行葬礼的有七位王,而周朝衰微与鲁国怠慢一并显现。鲁国不举行葬礼的有两位公,而国家动乱与礼制废弛一并显现。诸侯的去世,有的称名有的不称名,而列国的勤勉与懒惰就显现了。大夫的去世,有的称“曰”有的不称,而君恩的厚薄就昭示了。有按期举行的葬礼,有过期举行的葬礼,有不及期举行的葬礼,而葬礼的得失就区分开了。有天子的求赙,有王臣的归赗,有远国的归襚,而赠礼的美恶就明白了。夫人有的薨逝、有的去世、有的安葬、有的不安葬,而知道当时所谓的适妾之别。国内女子有的记录、有的不记录、有的详细、有的简略,而知道当时所谓的尊卑隆杀之别。而且天王有时不记载崩逝,王臣有时记载去世,诸侯有时不记载去世,外臣有时记载安葬,国君薨逝有时不记载地点,夫人有时记载地点,大夫有时不记载去世安葬,诸侯有时奔丧。圣人依据典章制度来确立文辞,用微言大义来彰显义理,《春秋》一书,没有苟且之处,在崩、薨、卒、葬中也可以见到。

刺杀例

  刺二

  杀大夫三十七

  杀不称大夫二

  自外杀二

  两下相杀二

  杀子弟六

  弑君及大夫三

  盗杀三

庄二十二年,陈人杀其公子御寇。此《春秋》国讨之文也。国讨者,称国称人以杀,而书死者之名,明死者有罪,国所共讨也。国君而杀子弟,若死者无罪,则两书以着杀者之恶。僖五年,晋侯杀其世子申生;襄三十年,天王杀其弟佞夫。传曰:“罪在王也。”此类是已。传言陈杀大子御寇,而经书“公子”,用国讨之文,何也?古者讨杀大夫,各以罪状宣吿诸侯,慎重刑戮,用惩不义。晋杀申生,传称“来吿”;衞杀孔达,传载吿辞。辞虽不同,盖告其常矣。御寇罪不见传,而经书“公子”,“公子”者,羣子之常称。盖陈人讳杀大子,不告其罪状,而以国讨“公子”吿也。大臣相杀,若死者有罪,则不书杀者,而槩用国讨之例。文六年,晋杀其大夫阳处父,传曰:“侵官。”也是己。若死者无罪,则两书名氏,而用两下相杀之例。宣十五年,王札子杀召伯毛伯,是己。至夫为贼者众,因乱而杀,主名不分,故亦称国称人。虽死者名氏可知,随而去之,以示无罪。若弗去,则与国讨同例,是以不称其名。文七年,宋人杀其大夫,传曰:“不称名,众也。”且言“非其罪也。”言众以释杀者之不称名,言非罪以释死者之不称名。此变文以见义也。士杀大夫,其书曰“盗”,士贱,名氏不得见经,故不用两下相杀之例。若不书杀者,则又同于国讨,于是乎书“盗”以恶之。襄十年,盗杀郑公子騑、公子发、公孙辄,传曰:“书曰‘盗’,言无大夫焉。若有大夫,即两称名矣。”宋人亦非六卿,然而不称“盗”者,彼郑贼知为尉止、司臣之流,因书“盗”以恶其人。宋则穆、襄之族为乱,而主名不知,莫识所恶,夫是以不言“盗”尔。《春秋》杀大夫者,其事最多,传有例而无凡。其国讨称名之文,传每以“书曰”发例,所谓曲而畅之举。不称名为非罪,及诸称名之有罪状者,推以为例,而通经可尽知也。成十七年,晋杀其大夫郤锜、郤犫、郤至;十八年,晋杀其大夫胥童。传曰:“民”不与郤氏胥童道君为乱,故皆书曰「晋杀其大夫」。晋厉以私欲杀三郤,疑当无罪,不名,书偃以家怨害胥童,疑当两书名氏。然而竝有罪状,悉受国讨,是知死者有罪,虽君杀臣,若臣相杀,皆宜以国讨书矣。襄二年,楚杀其大夫公子申,传曰「多受小国之赂,以偪子重子辛,楚人杀之」,故书曰「楚杀其大夫公子申」。五年,楚杀其大夫公子壬夫,传曰「贪也」。十九年,齐杀其大夫髙厚,传曰「从君于昏也」。郑杀其大夫公子嘉,传曰「专也」。二十年,蔡杀其大夫公子燮,传曰「言不与民同欲也」。昭十二年,楚杀其大夫成熊,传曰「懐宠也」。诸如此类,或死于君,或死于同列,或死于国人,悉用国讨书名之文,传每申明之,以着圣人书法也。成十八年,齐杀其大夫国佐,传曰「弃命专杀,以谷叛故也」。佐本疾淫乱而杀庆克,齐以是讨之,疑于罪不及死,故传明以三罪指之。宣九年,陈杀其大夫泄冶,传称「孔子曰:『民之多辟,无自立辟,其泄冶之谓乎』。邦之无道,危行言孙,而直谏于淫乱之朝,是以君子不许」。此则违例起义,故特举圣言以明之也。成十五年,宋杀其大夫山,传曰「言背其族也」。荡山,宋之公族,还害公室,故特去族以着其罪。襄二十三年,晋人杀栾盈,传曰「不言大夫,言自外也」。三十年,郑人杀良霄,传曰「不称大夫,言自外入也」。二臣自外犯君,非复大夫,故不书大夫,以絶其爵。此二者又国讨之变文也。经书其者,皆谓其身所有,是以臣曰「弑其君」,君曰「杀其大夫」,杀其子弟,君与大夫皆国人所有,是以称国称人,亦竝言其焉。唯两下相杀,特不言其,盖死者非杀者所有。王札子杀召毛,是矣。桓二年,宋督弑其君与夷及其大夫孔父,孔父言其,据君为文

译刺杀条例

刺二

杀大夫三十七

杀不称大夫二

自外杀二

两下相杀二

杀子弟六

弑君及大夫三

盗杀三

庄公二十二年,陈国人杀了他们的公子御寇。这是《春秋》中国家讨伐的笔法。所谓国家讨伐,是指称国名或称“人”来记载杀戮,并书写死者的名字,以表明死者有罪,是国家共同讨伐的对象。如果是国君杀害子弟,倘若死者无罪,则同时书写杀者与死者的名字,以彰显杀者的罪恶。僖公五年,晋侯杀了他的世子申生;襄公三十年,周天王杀了他的弟弟佞夫。《左传》说:“罪在君王。”这类情况就是如此。《左传》记载陈国杀太子御寇,而《春秋》经文却书作“公子”,采用国家讨伐的笔法,为什么呢?古代讨杀大夫,都要将罪状宣告诸侯,慎重使用刑罚,用以惩戒不义。晋国杀申生,《左传》称“来告”;卫国杀孔达,《左传》记载了告辞。辞令虽然不同,大概都是告知其常例。御寇的罪状不见于《左传》,而经文书作“公子”,“公子”是众位公子的通称。大概是陈国人忌讳杀太子,不宣告其罪状,而以国家讨伐“公子”来告于诸侯。大臣之间互相杀害,如果死者有罪,就不书写杀者,而一概使用国家讨伐的条例。文公六年,晋国杀了他们的大夫阳处父,《左传》说:“侵官。”就是这样。如果死者无罪,就两人都书写名氏,而使用两下相杀的条例。宣公十五年,王札子杀召伯、毛伯,就是这样。至于作乱的人众多,趁乱杀人,主名无法分辨,所以也称国称人。虽然死者的名氏可知,也随例去掉,以示无罪。如果不去掉,就与国家讨伐同例,因此不称其名。文公七年,宋国人杀了他们的大夫,《左传》说:“不称名,是因为人多。”并且说“不是他的罪过”。说人多以解释杀者不称名的原因,说无罪以解释死者不称名的原因。这是通过变通文辞来体现义理。士人杀大夫,经文记载为“盗”,士人地位低贱,名氏不得见于经文,所以不使用两下相杀的条例。如果不书写杀者,又与国家讨伐相同,于是书作“盗”以憎恶之。襄公十年,盗贼杀郑国公子騑、公子发、公孙辄,《左传》说:“书作‘盗’,是说没有大夫参与。如果有大夫参与,就会两人都称名了。”宋国人也不是六卿,然而不称“盗”的原因,是因为郑国的贼人知道是尉止、司臣之流,所以书作“盗”以憎恶其人。宋国则是穆公、襄公的家族作乱,而主名不知,不知憎恶谁,所以不说“盗”。《春秋》中杀大夫的事例最多,《左传》有条例而无通例。那些国家讨伐称名的文辞,《左传》每用“书曰”来发起条例,所谓曲折而畅达的举措。不称名是因为无罪,以及那些称名而有罪状的,推演为条例,而通晓经文就可以全部知道了。成公十七年,晋国杀了他们的大夫郤锜、郤犫、郤至;十八年,晋国杀了他们的大夫胥童。《左传》说:“民众”不赞同郤氏、胥童与国君作乱,所以都书作“晋杀其大夫”。晋厉公因私欲杀三郤,怀疑应当无罪,不称名;书作偃以家怨害胥童,怀疑应当两人都称名氏。然而都有罪状,都受到国家讨伐,由此可知死者有罪,即使是君杀臣,或是臣相杀,都适宜以国家讨伐来书写。襄公二年,楚国杀了他们的大夫公子申,《左传》说“多受小国的贿赂,以逼迫子重、子辛,楚国人杀了他”,所以书作“楚国杀了他们的大夫公子申”。五年,楚国杀了他们的大夫公子壬夫,《左传》说“贪婪”。十九年,齐国杀了他们的大夫高厚,《左传》说“随从国君行昏乱之事”。郑国杀了他们的大夫公子嘉,《左传》说“专断”。二十年,蔡国杀了他们的大夫公子燮,《左传》说“言论不与民众同欲”。昭公十二年,楚国杀了他们的大夫成熊,《左传》说“怀宠”。诸如此类,或死于君手,或死于同僚,或死于国人,都使用国家讨伐称名的文辞,《左传》每每申明,以彰显圣人的书法。成公十八年,齐国杀了他们的大夫国佐,《左传》说“弃命专杀,因谷地叛故”。国佐原本厌恶淫乱而杀庆克,齐国因此讨伐他,怀疑罪不及死,所以《左传》明确以三条罪状指出。宣公九年,陈国杀了他们的大夫泄冶,《左传》称“孔子说:‘民众多邪僻,不要自立法度,这说的就是泄冶吧。’国家无道,行为危正而言语谦逊,而在淫乱的朝廷直谏,所以君子不赞许”。这是违背条例而兴起义理,所以特别举出圣人的言论来阐明。成公十五年,宋国杀了他们的大夫山,《左传》说“说背叛其族”。荡山是宋国的公族,反而危害公室,所以特别去掉族称以彰显其罪。襄公二十三年,晋国人杀栾盈,《左传》说“不称大夫,是说从外面来的”。三十年,郑国人杀良霄,《左传》说“不称大夫,是说从外面进入的”。两位大臣从外面犯君,不再是大夫,所以不书大夫,以断绝其爵位。这两者又是国家讨伐的变通文辞。经文书作“其”的,都是指其自身所有,所以臣下说“弑其君”,君主说“杀其大夫”,杀其子弟,君主与大夫都是国人所有,所以称国称人,也都说“其”。只有两下相杀,特别不说“其”,大概是因为死者并非杀者所有。王札子杀召伯、毛伯,就是这样。桓公二年,宋督弑其君与夷及其大夫孔父,孔父说“其”,是依据君主来行文。

,谓督弑其君及君之大夫也。仇牧、荀息同此义也。三子与君同难,可谓义矣,然既无称官之褒,复不去名以示非罪,而皆不免于称名若是者,何也?孔父内不能治闺门,外取民怨,身死而祸及君,仇牧不警,遇贼,无忠可褒。荀息从君于昏,期在复言。三子固有取死之道也,三子之所以无善文尔。宣十一年,楚人杀陈夏征舒,自外而杀,非杀其臣,故但书名氏。传言楚子,而经书人,人者众辞,讨贼之文也。襄二十七年,衞杀其大夫甯喜,此亦讨贼,但衞人自讨其臣,故仍书其大夫。诸放杀、执、获他国之臣,皆不言某国大夫。人臣卑贱,爵号不足特通,是以没其大夫,空书名氏。昭八年,杀陈孔奂,是其类矣。诸书大夫而爵实卿、司马、司空之类,则以官言之。文八年,宋人杀其大夫司马,传曰:「司马握节以死,故书以官。」《春秋》之例,书爵非褒,而书官为褒。公子卬无罪,故不书名,又称官以贵之。此夫人杀之,而经书人者,夫人尊与君等,既非两下之比,夫人不得通告邻国,是以于上称人,于下去名,明非国讨之文也。《春秋》以名氏见经者,大都其爵皆卿,唯公子为乱见杀,不在此例。庄九年,齐人取子纠,杀之。昭十四年,莒杀其公子意恢,纠实齐人来告,使鲁杀之,时史恶齐人谲求管仲,非不忍其亲,是以极言「取杀」,以章其事。意恢为乱,故用国讨之辞。福莫大于享国有家,祸莫甚于骨肉相残。《春秋》于公子取国及为乱见杀者,亦皆书名,不必系于为卿也。昭八年,陈侯之弟招杀陈世子偃师,传曰:「罪在招也。」招与公子过为乱,杀偃师而立公子留,及楚人杀于征师,公子留出奔,招乃归罪于过而杀之,楚师来讨,得免死罪,以放于越。然则是招为从罪也,旧史必书过为首恶,仲尼特以为罪在招而书之。世子犹为人臣,故从两下相杀之例,招虽为乱,而未尝推刃于兄,经存其弟罪,固亚于叔段矣。二十年,盗杀衞侯之兄絷。三十一年,传曰:「或求名而不得,或欲盖而名章,惩不义也。」齐豹为衞司寇,守嗣大夫。作而不义,其书曰“盗”。盗者,士杀大夫之称。齐豹大夫,贬从士例,所谓“求名不得”者,《春秋》惩恶劝善之旨乎?内杀大夫,其书曰“刺”。僖二十八年,公子买戍衞,不防戍,刺之。畏晋杀戍,而以不防戍吿楚,恐不为逺近所信,故显书其罪于防。成十六年,刺公子偃,此为内事,直书其刺而已。刺者,取《周官》三刺之法,示不枉滥。《春秋》为内讳之旧文也。推此诸例,《春秋》之义备矣。《公羊》曰:“宋人杀其大夫,何以不名?宋三世无大夫,三世内娶也。司马,何以举官?宋三世无大夫也。”《谷梁》曰:“其以官称,无君之辞也。”夫既曰“其大夫”矣,何以谓之无大夫?《春秋》之君而不君者众矣,何独于宋称官哉?国讨之例,或称人,或但称国,原无二义。贱者书“盗”,原有定名。《谷梁》曰:“称人以杀,杀有罪也;称国以杀,杀无罪也。”《公羊》曰:“大夫弑君,称名;贱者穷,称人;大夫相杀,称人;大夫相杀,称人;贱者穷,称盗。”如信称国为杀无罪,则子反覆师、里克作逆皆在可赦,既以弑君贱者称人、盗,杀蔡侯又谓贱乎?贱者使此贱乎贱者而杀大夫,复当以何者命之哉?且杀大夫而称“盗”,己为极贬,而大逆弑君反从末减而称人乎?吾所由摈二传而力尊左氏者,以此类也。夫

译(《春秋》经文中称名),是指督弑杀了他的国君以及国君的大夫。仇牧、荀息与此义相同。这三位与国君同遭危难,可谓合乎道义,然而既没有称官的褒扬,又不除去名字以示无罪,却都不免于称名,像这样的,为什么呢?孔父在内不能治理家门,在外招致百姓怨恨,自身死亡而祸及国君;仇牧没有警觉,遭遇贼人,没有忠诚值得褒扬;荀息追随昏庸的国君,期望在于履行诺言。这三位本来就有招致死亡的原因,这就是他们之所以没有善文(褒扬之辞)的缘故。

宣公十一年,楚人杀了陈国的夏征舒,是从外部来杀,并非杀其臣子,所以只书写姓名。传文中说“楚子”,而经文中书写“人”,“人”是众人的通称,是讨伐贼人的文辞。襄公二十七年,卫国杀了其大夫甯喜,这也是讨伐贼人,但卫国人是自己讨伐其臣子,所以仍然书写其大夫。凡是放逐、杀害、俘获他国臣子的,都不说某国大夫。臣子卑贱,爵位称号不足以特别通达,因此隐去其大夫的身份,只空写姓名。昭公八年,杀陈国的孔奂,就是这类情况。凡是书写大夫而爵位实际上是卿、司马、司空之类的,就以其官职来称。文公八年,宋人杀了其大夫司马,传文说:“司马握着符节而死,所以用官职来书写。”《春秋》的体例,书写爵位并非褒扬,而书写官职则是褒扬。公子卬无罪,所以不书写名字,又称官以尊贵他。这是夫人杀他,而经文中书写“人”的原因,夫人尊贵与国君相等,既然不是两下(同等地位)相比,夫人不得通告邻国,所以对上称“人”,对下去名,表明这不是国家讨伐的文辞。

《春秋》中以姓名出现在经文中的,大都是爵位为卿,只有公子作乱被杀,不在此例。庄公九年,齐人取子纠,杀了他。昭公十四年,莒国杀了其公子意恢,子纠实际上是齐人来告发,让鲁国杀他,当时史官厌恶齐人诡诈地请求管仲,并非不忍心杀害其亲人,所以极言“取杀”,以彰明其事。意恢作乱,所以使用国家讨伐的文辞。福没有比享有国家、拥有家族更大的,祸没有比骨肉相残更严重的。《春秋》对于公子夺取国家以及作乱被杀的,也都书写名字,不一定系于是否为卿。昭公八年,陈侯的弟弟招杀了陈世子偃师,传文说:“罪在招。”招与公子过作乱,杀了偃师而立公子留,等到楚人杀了夏征舒,公子留出奔,招于是归罪于过而杀了他,楚军来讨伐,得以免除死罪,被放逐到越国。那么招是随从犯罪,旧史必定书写过为首恶,孔子特意认为罪在招而书写他。世子尚且为人臣,所以遵循两下相杀的体例,招虽然作乱,但未曾对兄长动刀兵,经文保留其弟的罪名,本来就次于叔段了。

二十年,盗杀了卫国国君的哥哥絷。三十一年,传文说:“有的求名而不得,有的想掩盖而名声彰著,这是惩戒不义。”齐豹担任卫国司寇,是守嗣大夫。作乱而不义,其书写为“盗”。“盗”,是士杀大夫的称呼。齐豹是大夫,贬低从士的体例,这就是所谓“求名不得”,《春秋》惩戒邪恶、劝勉善良的宗旨啊?内部杀大夫,其书写为“刺”。僖公二十八年,公子买戍守卫国,没有防备戍守,被刺死。畏惧晋国杀戍守者,而以没有防备戍守告知楚国,恐怕不被远近所信任,所以显明地书写其罪在于防备。成公十六年,刺公子偃,这是内部事务,直接书写其被刺而已。“刺”,取《周官》三刺之法,表示不冤枉滥杀。这是《春秋》为内部避讳的旧文。推究这些体例,《春秋》的道义就完备了。

《公羊传》说:“宋人杀其大夫,为什么不写名字?宋国三代没有大夫,三代内部娶亲。司马,为什么举官职?宋国三代没有大夫。”《谷梁传》说:“以官职称呼,是无君之辞。”既然说了“其大夫”,为什么说是无大夫?《春秋》中身为国君而不像国君的很多,为什么唯独在宋国称官职呢?国家讨伐的体例,有时称“人”,有时只称国,原本没有两种含义。卑贱者书写“盗”,原本有定名。《谷梁传》说:“称人以杀,杀有罪;称国以杀,杀无罪。”《公羊传》说:“大夫弑君,称名;卑贱者穷困,称人;大夫相杀,称人;大夫相杀,称人;卑贱者穷困,称盗。”如果相信称国是杀无罪,那么子反覆师、里克作逆都在可赦之列,既然以弑君卑贱者称人、盗,杀蔡侯又说是卑贱吗?卑贱者让这卑贱者杀大夫,又当以什么来命名呢?况且杀大夫而称“盗”,已经是极贬,而大逆弑君反而从末减而称人吗?我之所以摒弃《公羊》《谷梁》二传而极力尊崇《左传》,就是因为这类原因。

弑戕例

  弑君二十三

  内书薨二

  外书防三

  内未成君防二

  外杀未成君三

  阍弑一

  盗杀一

  戕一

  自外杀四

宣十八年邾人戕鄫子于鄫。传曰:凡自虐其君曰弑,自外曰戕。弑、戕皆谓杀之,此内外之异名也。臣子之于君也,当亲而尊之,畏而爱之,而敢肆志不义,加害元首,非一朝一夕之故也。其由来者渐矣,虽有无道臣罪之别,义取于积微而起,通谓之弑,避恶名也。戕者,防暴之称。国君宜重门守险,用戒不虞,而轻近暴客,变起仓卒,故谓之戕。二者因事立文,传发凡言例,以明周公典防之书法焉。春秋弑君多矣,戕止一事。若人君战死于敌,又应书灭,戕独为在国见杀者立名,是以于此示例也。宣四年郑公子归生弑其君夷。传曰:权不足也。凡弑君称君,君无道也;称臣,臣之罪也。此特为弑君发例也。天生民而树之君,俾司牧之羣物,所以系命。若乃髙亢自肆,壅塞隔殊,羣下絶望,是谓独夫。此而被弑,实自取之,故但书君名,而没弑者,称国称人以弑其君,言君无道,众所欲共絶也。若君非无道而臣下专逆,则书弑者之名,以为首恶,以示来世,终为不义而不可赦也。归生之传,为臣发例也。文十六年宋人弑其君杵臼。传曰:君无道也,为君发例也。襄二十六年衞甯喜弑其君剽。传曰:言罪之在甯氏也。受父命而纳旧君,疑于无罪,故复发传以明之。三十一年莒人弑其君密州。传曰:言罪之在也。例明君臣,今乃父子,故申言其义,以见君父之同。左氏之反覆示例也。类如此。夫君虽不君,臣不可以不臣,君固无可弑之理,称君之法,亦唯两见其义,以惩后之为君者,宁赦臣哉?杵臼罪恶及民,明年林父讨宋,犹立文公,经于是贬卿称人,深加削责。是知乱贼之徒,固天下万世所不容诛矣。郑君夷之弑也,公子宋实为戎首,反谮归生,惧而从之,权不足以御乱,遂为首恶。昭十三年楚公子比自晋归于楚,弑其君防于干谿。比非首谋,灵王由之以死。若舍而弗责,则下之徼幸者,莫忌,故虽胁立,犹以加罪。哀六年,齐陈乞弑其君荼。弑君者,实朱毛、阳生。然乞迎立阳生,子荼见杀,祸由乞始,故使主名。楚比刼立陈乞,流涕归。生惮老,皆疑于免罪。《春秋》明书,以为弑主义,在无可逃尔。宣二年,晋赵盾弑其君夷臯。传称灵公不君,于例宜称君也。弑非赵盾,而经文不改者,方示良史之法,深责亡不越竟,反不讨贼之罪。仲尼曰:「越竟乃免。」是盾应受罪矣。昭十九年,许世子止弑其君买。古者医不三世,犹不服其药。止身为国嗣,国岂无医?乃轻果进药,罪同于弑。传曰:「书曰弑其君,君子曰:尽心力以事君,舍药物可也。」是止应加弑矣。二者虽原本其心,《春秋》不赦,盖为教之逺防也。《春秋》之法,诸侯不受命先君而簒立,得与于诸侯之防者,则以成君,书之被弑、被杀,书爵与成君等。文十八年,齐人弑其君商人。昭十一年,楚子防诱蔡侯般杀之于申,是也。若未接于诸侯,则谓之未列于防,不得书爵。在国不曰弑,其君在外不曰杀某侯。隠四年,衞人杀州吁于濮。庄九年,齐人杀无知。昭十三年,楚公子弃疾杀公子比。桓六年,蔡人杀陈佗,是也。簒立以列防为成君,此列国之制也。至于本国之内,防名委质,一日事之,即君臣之分已定,此而杀之,虽不书爵,书弑亦不从两下相杀之例,而与弑君同称。州吁、无知皆弑逆之贼,故称人以明其罪。楚比亦弑君者,然弃疾图位以诈,不得为讨贼,则书弃疾以罪之。此虽弑不成君者,犹用称君称臣之例而已。诸侯之嗣立于先君者,未葬称子,既葬称君,其被杀也,则依是以称之。僖九年,晋里克杀其君之子奚齐。传曰:「书曰杀其君之子,未葬也。」十年,晋里克弑其君卓及其大夫荀息。按传,克杀奚齐于次,荀息立卓子以葬。克杀之于朝,荀息死之。卓之死实在九年冬,经从赴而书于十年春,盖先君

译弑杀条例

弑君二十三例

内书“薨”二例

外书“防”三例

内未成君防二例

外杀未成君三例

守门人弑君一例

盗贼杀君一例

戕害一例

自外杀四例

宣公十八年,邾人在鄫地戕害鄫子。传文说:凡是自己虐待其君主的称为“弑”,从外部杀害的称为“戕”。“弑”和“戕”都是指杀害,这是内外不同的名称。臣子对于君主,应当亲近并尊敬他,畏惧并爱戴他,却敢肆意妄为、违背道义,加害于元首,这不是一朝一夕的缘故。其由来是逐渐形成的,虽然有无道之君和罪臣的区别,但义理上取法于积微而起,通称为“弑”,是为了避开恶名。“戕”是防范暴力的称呼。国君应当重视门禁、守卫险要,用来警戒不测之事,却轻率地接近暴客,变故在仓促间发生,所以称为“戕”。这两者是根据事件确立的文体,传文阐发凡例,以阐明周公典章中防范的书法。《春秋》中弑君的事很多,戕害只有一例。如果君主战死于敌手,又应当书写“灭”,“戕”唯独为在国内被杀者设立名称,因此在这里示例。宣公四年,郑国公子归生弑杀其君夷。传文说:权位不足。凡是弑君而称君主的,是君主无道;称臣子的,是臣子的罪过。这是特别为弑君确立的凡例。上天生育百姓并树立君主,让他们管理万物,以此维系生命。如果君主高傲放纵,阻塞隔绝,群臣绝望,这就叫做独夫。这种人被弑,实在是自取灭亡,所以只书写君主的名字,而隐去弑君者,称国或称人弑杀其君,是说君主无道,众人想要共同断绝他。如果君主并非无道而臣下专横叛逆,就书写弑君者的名字,作为首恶,以警示后世,终究是不义而不可赦免的。归生的传文,是为臣子确立的凡例。文公十六年,宋国人弑杀其君杵臼。传文说:君主无道,这是为君主确立的凡例。襄公二十六年,卫国宁喜弑杀其君剽。传文说:说明罪责在宁氏。接受父亲命令而迎立旧君,似乎无罪,所以再次发传以阐明。三十一年,莒国人弑杀其君密州。传文说:说明罪责在莒人。凡例阐明君臣关系,如今却是父子关系,所以重申其义,以显示君父相同。这是左氏反复示例的做法。类似这样。君主虽然不像君主,臣子不可以不像臣子,君主本来没有可被弑杀的道理,称君的法则,也只有两次体现其义,以惩戒后来的君主,难道会赦免臣子吗?杵臼的罪恶波及百姓,第二年林父讨伐宋国,还立文公,经文在此贬低卿大夫称人,深加削责。由此可知,乱贼之徒,固然是天下万世所不容诛杀的。郑君夷被弑,公子宋实际上是罪魁祸首,反而诬陷归生,归生恐惧而顺从,权位不足以抵御祸乱,于是成为首恶。昭公十三年,楚国公子比从晋国回到楚国,在干谿弑杀其君防。比并非首谋,灵王因此而死。如果舍弃而不责罚,那么下面侥幸的人,就不会忌惮,所以虽然是被胁迫立君,仍然加以定罪。哀公六年,齐国陈乞弑杀其君荼。弑君者,实际上是朱毛、阳生。然而陈乞迎立阳生,子荼被杀,祸患由陈乞开始,所以让他承担主名。楚国比胁迫立君,陈乞流泪归顺,阳生畏惧年老,都似乎可以免罪。《春秋》明确记载,作为弑君之义,在于无可逃避。宣公二年,晋国赵盾弑杀其君夷皋。传文称灵公不像君主,按凡例应当称君。弑君的不是赵盾,而经文不更改,正是为了显示良史的法则,深责逃亡不出国境、返回却不讨伐贼人的罪过。仲尼说:“出国境才能免罪。”这是赵盾应当受罪了。昭公十九年,许国世子止弑杀其君买。古代医生如果不是三代行医,还不肯服用他的药。止身为国嗣,国家难道没有医生吗?却轻率果断地进药,罪过等同于弑杀。传文说:“经文说弑杀其君,君子说:尽心竭力侍奉君主,舍弃药物是可以的。”这是止应当加弑杀之罪了。这两者虽然推究其本心,《春秋》不赦免,大概是为了教化的长远防范。《春秋》的法则,诸侯不接受先君命令而篡位自立,得以参与诸侯盟会的,就作为成君,书写其被弑、被杀,书写爵位与成君相同。文公十八年,齐国人弑杀其君商人。昭公十一年,楚子防诱骗蔡侯般在申地杀了他,就是这样。如果没有参与诸侯盟会,就称为未列入盟会,不得书写爵位。在国内不称“弑”,其君在外不称“杀某侯”。隐公四年,卫国人在濮地杀州吁。庄公九年,齐国人杀无知。昭公十三年,楚国公子弃疾杀公子比。桓公六年,蔡国人杀陈佗,就是这样。篡位自立以列入盟会为成君,这是列国的制度。至于本国之内,盟会名义下委身事君,一天事奉他,君臣的名分就已确定,这种被杀,虽然不书写爵位,书写“弑”也不遵循两下相杀的凡例,而与弑君同称。州吁、无知都是弑逆的贼人,所以称人以阐明其罪。楚国比也是弑君者,然而弃疾图谋君位用欺诈,不能算是讨伐贼人,就书写弃疾以定罪。这虽然是弑杀未成君者,仍然使用称君称臣的凡例而已。诸侯的嗣君立于先君之后,未安葬称“子”,已安葬称“君”,其被杀,就依照这个来称呼。僖公九年,晋国里克杀其君之子奚齐。传文说:“经文说杀其君之子,是因为未安葬。”十年,晋国里克弑杀其君卓及其大夫荀息。按传文,里克在住处杀奚齐,荀息立卓子以安葬。里克在朝廷杀他,荀息随之而死。卓的死实在在九年冬,经文根据赴告而书写在十年春,大概先君

既葬,虽未逾年,亦即称君,称弑。文十四年,齐公子商人弑其君舍,舍未逾年,而经书弑其君,必是齐侯已葬。经传虽不记其葬,而以卓子推之断可知尔。《春秋》弑君及大夫者,事本先君而后大夫,旧史据实以载其事也。桓二年,宋督弑其君与夷,及其大夫孔父。传曰:「君子以督为有无君之心,而后动于恶,故先书弑其君。」此实先杀孔父,后弑与夷,而经先书君,仲尼之变例新意也。他国见弑,书弑;鲁君见弑,则书薨而不言所薨之地,盖不忍言弑,复不忍指其僵尸之所,但曰「公薨而已」。隠公、闵公是矣。未成君者,他国见杀,书杀;在内见杀,则书防,以与善终者等。庄三十二年,子般防;文十八年,子防。传曰:「书曰『子防』,讳之也。」是矣。文公已葬,而子恶书「子」,书「防」,则仲尼之新意也。隠、闵书薨,子般书防,传但直言其事而不发明其义,则旧史原有避讳之法,仲尼因而不改也。董狐书法不隠,南史执简累进,彼志在疾恶,此为国讳愆,圣贤有两通之意,竝存之而可矣。且讳恶之义,非独鲁史,列国亦有然者。襄七年,郑伯髠顽防;昭元年,楚子麇防;哀十年,齐侯阳生防。三者皆弑而以防赴,史防因而书之,是彼国皆有隠讳之法,圣人亦不必尽革也。诸称弑,皆臣子加于君父之名,故未成君不言弑;两君相杀,非下及上,故虽已成君亦不言弑;非在国见杀,故又不言戕;非战陈见杀,故又不言灭。如是者,皆以杀书。昭十一年,楚子防诱蔡侯般杀之于申;十六年,楚子诱戎蛮子杀之。此类是矣。诸侯相杀不名,而楚子防书名者,蔡侯被杀,羣士多死,蔡人深怨楚子,而以名赴,旧史因书名以絶之也。襄二十九年,阍弑吴子余祭;哀四年,盗杀蔡侯申。盗贱,不得有其君,故不言弑其君;阍下贱非士,故不得谓之盗。二者虽不发传,推寻义例,皆可知尔。经之书弑、书杀者,或举国,或举人。或书地,或不书地,或书名去族,或备书名氏,经多参差,传无义例。然则事有异同,赴有详略,非圣人修经之要也。例唯有称君、称臣之别而已。《春秋》之乱极矣,上无北面之尊,下无奉身归命之义。祸乱一构,大逆随之。《春秋》作,而乱臣贼子惧也。《春秋》之所以作哉?

译安葬之后,即使未满一年,也立即称其为君,称其为弑。文公十四年,齐公子商人弑杀其君舍,舍君在位未满一年,而《春秋》经文记载为“弑其君”,必定是因为齐侯已经下葬。虽然经传没有记载其下葬之事,但通过卓子的例子类推判断,就可以知道了。《春秋》中记载弑君及大夫的,事情本来是先君后大夫,旧史根据事实来记载这件事。桓公二年,宋督弑杀其君与夷,及其大夫孔父。《左传》说:“君子认为督有无君之心,然后才发动恶行,所以先记载弑杀其君。”这实际上是先杀孔父,后弑与夷,而经文先记载君,这是孔子变通旧例的新意。其他国家发生弑君,记载为“弑”;鲁君被弑,则记载为“薨”而不说去世的地方,大概是不忍心说“弑”,又不忍心指出其尸体所在之处,只说“公薨”罢了。隐公、闵公就是这样。未正式即位为君的人,其他国家被杀,记载为“杀”;在国内被杀,则记载为“弑”(注:此处原文“防”通“弑”或特指某种讳称,结合上下文及传统注疏,通常指未成君者在国内被杀称“弑”或特定讳称,此处依原文“防”字音义,古注多认为通“弑”或指“弑”的讳称,但根据后文“子般防”、“子防”及传文“讳之也”,此处应译为记载为“防”或理解为一种避讳的记载方式,现代汉语中可译为“记载为‘防’”或依义译为“以避讳之辞记载”),以与善终者同等对待。庄公三十二年,子般防;文公十八年,子防。《左传》说:“记载为‘子防’,是避讳。”就是这样。文公已经下葬,而子恶记载为“子”,记载为“防”,则是孔子的新意。隐公、闵公记载为“薨”,子般记载为“防”,《左传》只是直说其事而不阐明其义,那么旧史原本就有避讳的方法,孔子沿袭而不改变。董狐书法不隐瞒,南史拿着竹简屡次进言,他们志在痛恨恶行,这里是为了国家避讳过失,圣贤有两种通达的意图,并存是可以的。而且避讳恶行的义理,不只是鲁国史书,各国也有这样的。襄公七年,郑伯髡顽防;昭公元年,楚子麇防;哀公十年,齐侯阳生防。这三者都是被弑却以“防”来报丧,史官因此记载,这是那些国家都有隐讳的方法,圣人也不必全部革除。所有称为“弑”的,都是臣子加于君父的名分,所以未成君的不说“弑”;两位君主互相杀害,不是下级对上级,所以即使已成君也不说“弑”;不是在国都内被杀,所以又不说“戕”;不是在战场上被杀,所以又不说“灭”。像这样的,都记载为“杀”。昭公十一年,楚子诱骗蔡侯般在申地杀了他;十六年,楚子诱骗戎蛮子杀了他。这类情况就是这样。诸侯互相杀害不称名,而楚子称名,是因为蔡侯被杀,群士多死,蔡人深深怨恨楚子,而以名来报丧,旧史因此称名以断绝关系。襄公二十九年,守门人弑杀吴子余祭;哀公四年,盗贼杀蔡侯申。盗贼卑贱,不能拥有其君,所以不说“弑其君”;守门人下贱不是士,所以不能称为盗贼。这两者虽然没有发传解释,推寻义例,都可以知道。经文记载“弑”、记载“杀”的,有的举国,有的举人。有的记载地点,有的不记载地点,有的称名去族,有的备称名氏,经文多参差不齐,传无义例。那么事情有异同,报丧有详略,不是圣人修经的重点。义例只有称君、称臣的区别罢了。《春秋》的混乱到了极点,上面没有北面向上的尊卑,下面没有奉身归命的道义。祸乱一旦构成,大逆随之而来。《春秋》作出来,乱臣贼子就害怕了。《春秋》之所以作出来,就是这样的啊?

孤经例

昭二十二年,王室乱,不言为乱之人,而直书“乱”,承叔鞅之言也。传称叔鞅至自京师,言王室之乱,是时是非未明,故但以“乱”书。他国皆待吿而书,而此不待告者,乱在王室,闻之即登史,防见鲁人之重其事也。庄十六年,齐人殱于遂;闵二年,郑弃其师,齐玩无备,故以自尽为文;郑人遣师,弗召,众溃帅奔,故罪归郑国。二者时史即事,或从赴吿,传是以不显义例也。定五年,归粟于蔡,蔡为楚困,鲁归之粟,传称周亟矜无资,书有礼也。桓六年,子同生,传称以大子之礼举之,以备礼书也。书其始生,故不称大子。既生之后,适妻长子,于法当为大子,故举以大子之礼。十有二公唯庄为然,文哀之母未知适否,且其父未君而生之,虽适亦不书。据公衡之年,成公又非穆姜所生,纵为适长,而不用大子之礼,亦不书,故经但书“子同”而已。谷梁曰:“疑故志之。”文姜归鲁三年而生子,何疑之有?且岂未修之经而志疑,则史为不法;已修之经而志疑,则圣人必削之矣。是岂可以説经哉?庄二十二年,肆大眚,赦有罪也。“大眚”且肆,小罪可知。《易》云:“赦过宥罪。”《书》云:“眚灾肆赦”,荡涤众故,以新其心。国家有时而用之,非制所常经,是以书。谷梁曰:“为嫌天子之葬也。”谓文姜罪应诛絶,嫌于天子,许之葬,赦而后得书“葬”。夫诸侯之淫乱不逞者,列国皆葬,何独于内而责文姜?庄公生不能正其母,岂死而忽疑其葬?且天子微矣,宁能制天下之葬不葬哉?谷梁之説未足信矣。襄十一年,作三军;昭五年,舍中军,记军制之变,私家之彊也。鲁本二军,尽属之公,有事则三家更帅。季氏欲专其民,人乃作三军,三家各有其一。季氏尽征之,孟氏取子弟之半,而余归公室,叔孙臣其子弟,以父兄为公臣。及其舍之也,仍用二军而四分公室,季氏择二,二子各一,皆尽征之,但贡于公而已。如是则三家。愈专公室,愈弱矣。公羊曰:三军,三卿也。古者上卿、下卿,舍中军,复古也。谷梁曰:诸侯一军,三军非正也。舍中军,贵复正也。公羊以二军为古,谷梁以一军为正,不知鲁为大国,礼宜三军。自春秋以来,畏大国之役,而用二军。及公室弱而三家彊,乃屡变军制,以专其权。作之、舍之,无论合制与否,要皆假改制之名,以利其私也。何复古之可称焉?宣十五年,初税亩;成元年,作丘甲;哀十二年,用田赋。公田之法,十取其一,借民力而治之,故谓之借。宣公履其余亩,复收其十一,则为什二矣。谷不过借,所以丰财而多取之,可乎?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丘出马一匹,牛三头;甸出马四匹,牛十二头,长毂一乘,甲士三人,歩卒七十二人。古之制也。成公使丘出甲,则以甸所赋者取之丘矣。丘赋之法,因其田产、私财通出,牛三、马二,故传称丘亦足矣。季孙欲令一丘之民,既出家资之赋,复出田亩之赋,较之旧法倍焉。不用孔子之言,而防用之,史官是以显书于防。此三者皆讥重敛也。税亩之行遂以为常,故书曰「初丘甲以备齐难,暂时用之,故不言「初」而言「作」。甲须作而赋,不须作,故书曰「用」。税亩行而民不堪命矣;丘甲作而民益不堪命矣;田赋用而民尤不堪命矣。史防所以详书,而仲尼因之不削。与以上诸经传无凡例,复无新义,知皆旧史所书,圣人存之而不革者也。以一国之史,兼记内外之事,兼记二百四十二年内外之事,制作沿革、祸福赴吿,固有事出非常、文辞特异者,史官载防,不得不备。若是者,周公之礼经所不能及,仲尼之变例所不须用。经是以有孤文遗义也,故为之论其遗义也如此。

  总论

凡例五十,周公之旧典一经之通体也。书不书,称不称,言不言,先书,追书,故书,书曰之类,二百八十有五。仲尼之新意,一事之变例也。母弟二,凡其义不异,故发凡五十,其别四十有九。经有例而传无凡者多矣,又不止五十也。祝佗曰

译孤经例

昭公二十二年,王室发生动乱,不记载作乱之人,而直接书写“乱”字,是承接叔鞅的话。《左传》记载叔鞅从京师回来,谈论王室的动乱,当时是非尚未明了,所以只用“乱”字来记载。其他国家都要等待通报才记载,而这里不等待通报,是因为动乱发生在王室,听到消息就立即载入史册,以防显出鲁国人对此事的重视。庄公十六年,齐人在遂地被歼灭;闵公二年,郑国抛弃了其军队,齐国玩忽职守没有防备,所以以自取灭亡来行文;郑国派遣军队,不召而溃,主帅逃跑,所以罪责归于郑国。这两件事当时史官就事论事,有的根据通报,所以《左传》没有显明其义例。定公五年,向蔡国赠送粮食,蔡国被楚国围困,鲁国赠送粮食给它,《左传》说周天子屡次怜悯没有资财,记载此事是符合礼制的。桓公六年,子同出生,《左传》说以太子的礼仪来举荐他,是为了完备礼仪而记载。记载他刚出生,所以不称太子。既已出生之后,作为正妻的长子,按法理应当为太子,所以举用太子的礼仪。十二位国君中只有庄公是这样,文公和哀公的母亲不知是否为正妻,况且他们的父亲尚未即位就生了他们,即使是正妻所生也不记载。根据公衡的年份,成公又不是穆姜所生,纵然为嫡长子,而不使用太子的礼仪,也不记载,所以经文只记载“子同”而已。《谷梁传》说:“因为怀疑所以记载。”文姜回到鲁国三年才生子,有什么可怀疑的?况且如果是未经修定的经文而记载怀疑,那么史官就是不法;如果是已经修定的经文而记载怀疑,那么圣人必定会删削它。这怎么能用来解释经文呢?庄公二十二年,肆大眚,是赦免有罪之人。“大眚”且肆,小罪可想而知。《易经》说:“赦免过失,宽宥罪过。”《尚书》说:“因灾祸而肆赦”,荡涤众人的旧恶,以更新其心。国家有时使用它,不是制度中的常例,所以记载。《谷梁传》说:“因为嫌忌天子的葬礼。”认为文姜的罪过应被诛绝,嫌忌于天子,允许她下葬,赦免之后才记载“葬”。诸侯中淫乱不得善终的人,各国都安葬他们,为什么唯独对内部责备文姜?庄公活着时不能纠正他的母亲,难道死后就突然怀疑她的葬礼?况且天子已经衰微,难道能制约天下人葬与不葬吗?《谷梁传》的说法不足以相信。襄公十一年,设立三军;昭公五年,废除中军,记载军制的变化,私家势力的强大。鲁国本来有两军,全部属于国君,有事时三家轮流统帅。季氏想独占其民,于是设立三军,三家各占其一。季氏全部征召,孟氏取子弟的一半,其余归于公室,叔孙氏使其子弟以父兄身份作为公臣。等到废除中军时,仍然使用两军而将公室四分,季氏选取两份,两位大夫各取一份,都全部征召,只是向公室进贡而已。这样那么三家专权,公室就越来越弱了。《公羊传》说:三军,是三卿。古代有上卿、下卿,废除中军,是恢复古制。《谷梁传》说:诸侯一军,三军不是正制。废除中军,是推崇恢复正制。《公羊传》以两军为古制,《谷梁传》以一军为正制,不知道鲁国是大国,按礼制应当有三军。自春秋以来,畏惧大国的役使,而使用两军。等到公室衰弱而三家强大,于是屡次改变军制,以专权。设立它、废除它,无论是否符合制度,都是假借改制之名,以利于私欲。有什么可称道的复古呢?宣公十五年,初次按亩征税;成公元年,制作丘甲;哀公十二年,使用田赋。公田的制度,十分取其一,借用民力来治理,所以称为借。宣公丈量其余的田亩,又收取其十一,那就是十分之二了。谷物不过借,所以丰财而多取,可以吗?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丘出一匹马,三头牛;甸出四匹马,十二头牛,长毂一辆,甲士三人,步兵七十二人。这是古代的制度。成公让丘出甲,那么就把甸所赋的取之于丘了。丘赋的制度,根据其田产、私财通出,牛三、马二,所以《左传》说丘也足够了。季孙想让一丘的百姓,既出家庭资财的赋税,又出田亩的赋税,较之旧法加倍。不听从孔子的话,而防用之,史官因此显明地记载于防。这三者都是讥讽重敛。税亩实行后遂成为常例,所以记载说“初”;丘甲是为了防备齐国的灾难,暂时使用,所以不说“初”而说“作”。甲须制作而赋,不须制作,所以记载说“用”。税亩实行而百姓不堪其命了;丘甲制作而百姓更加不堪其命了;田赋使用而百姓尤其不堪其命了。史官因此详细记载,而孔子因此不删削。与以上诸经传没有凡例,也没有新义,知道都是旧史所记载,圣人保存它而不革除。以一国的史书,兼记内外之事,兼记二百四十二年内外之事,制作沿革、祸福通报,固有事出非常、文辞特异者,史官记载,不得不完备。像这样的,周公的礼经所不能及,孔子的变例所不须用。经文因此有孤文遗义,所以论述其遗义如此。

总论

凡例五十,是周公的旧典,一经的通体。书与不书,称与不称,言与不言,先书,追书,故书,书曰之类,共二百八十五。孔子的新意,是一事的变例。母弟二,凡其义不异,所以发凡五十,其别四十九。经有例而传无凡者多矣,又不止五十。祝佗说

: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备物典防,以命伯禽。所称典防,盖即防书之成法矣。韩宣适鲁,见易象与鲁春秋,曰:周礼尽在鲁矣。所谓春秋,盖即周公之礼经矣。故隠七年传例曰:谓之礼经。十一年传例曰:不书于防,首发二凡,特举此文,以明防之所书,必遵礼经。礼经者何?祝佗所谓典防,韩宣所谓周礼也。左氏为传,虽取典礼之辞,以备凡例,然而裁约为文,不必用其全辞。有因一事而兼举诸例者,归、复、灭、入、战败、侵伐之类是也。有就一事而特立一凡者,王后、母弟、女媵、臣违、卿出、竝聘、自周无出之类是也。有旧文实繁,例但言经之所有者,郊、雩、尝、烝,不言礿祠、地祗是也。有旧文本简,因连言经之所无者,公侯在防称子,先言王曰小童是也。有经文不具而例遂因以及之者,吴子乘防而传,发异姓同姓之临是也。有经无其事而传独举其例者,分至啓闭、登台而望云物是也。乃复有传不称凡,实则一经之大例,若诸侯五年再朝天子,七月而葬,国卿不防,公侯天子不私求财,诸如此类,亦莫非周公之典。丘明释经为广记,而备言之尔。至夫经之有变例,则有故矣。十二世之史官未必一法,七十国之赴吿未必同文。然则鲁史虽善,而不能尽善,故鱼石以恶入而史不书,复入子家从乱而史不书归,生若此之流,违谬实多。孔子悉为依周典而正之,乃善恶显义,周典可尽,而褒贬微文,周典复不可悉。据圣人焉得不有自出之义乎?侵伐有例,而齐衞来战;灭取有例,而梁伯自亡,齐告以族,崔杼不妨书氏,董狐载笔,赵盾不妨。主恶忠臣,可官而不可名。天王可狩而不可召。于是知圣人之修经也,有依凡之例,有违凡之例,有鲁史之例,有叅酌众国之例,有二百余年之例,有一时一事特起之例,有人所共见之例,有大义危疑,圣心独断之例。左氏所以杂称二百八十有五之变例。杜氏知其为仲尼之新意也。游夏不能赞一辞。左氏好恶与圣人同,故独能窥其大义。彼公谷子夏弟子,纷纷臆説,大都耳食之学,其能合于圣经者,十不得一尔。故吾之为辩例也,一以左氏为主,窃附武库之末。

译周公辅佐王室,以治理天下,完备器物与典章法度,以此命令伯禽。所称的典章法度,大概即是防书(即《春秋》原始记录)的成法了。韩宣子访问鲁国,见到《易》的卦象和《鲁春秋》,说:“周朝的礼制全在鲁国了。”所谓《春秋》,大概即是周公的礼经。所以《隐公七年》的传例说:称之为礼经。《十一年》的传例说:不记载于防书,首次提出两条“凡例”,特意举出这段文字,以说明防书所记载的,必定遵循礼经。礼经是什么呢?就是祝佗所说的典章法度,韩宣子所说的周礼。左丘明作传,虽然选取典礼的言辞,来完备凡例,然而剪裁简约成文,不一定使用其全部言辞。有因为一件事而兼举多种凡例的,如归、复、灭、入、战败、侵伐之类就是这样。有针对一件事而特别设立一条凡例的,如王后、母弟、女媵、臣违、卿出、并聘、自周无出之类就是这样。有旧文实在繁复,凡例只说经文所具有的,如郊祭、雩祭、尝祭、烝祭,不说礿祭、祠祭、地祗之类就是这样。有旧文本就简略,因而连说经文所没有的,如公侯在防书中称子,先说王曰小童之类就是这样。有经文不详细而凡例于是推及到的,如吴子乘防书而传,发出异姓同姓之临的凡例就是这样。有经文没有其事而传独举其凡例的,如分至启闭、登台而望云物之类就是这样。于是又有传不称“凡”,实则是一经的大凡例,如诸侯五年再朝天子,七月而葬,国卿不防,公侯天子不私求财,诸如此类,也莫非是周公的典章。丘明解释经文以广泛记载,而详尽地陈述罢了。至于经文有变例,那是有原因的。十二世的史官未必使用同一种方法,七十国的赴告未必文字相同。然而鲁史虽然好,却不能尽善,所以鱼石因恶行入国而史不书,复入子家从乱而史不书归,像生若此之类的,违谬实在很多。孔子全部依据周典来纠正它,于是善恶显义,周典可以穷尽,而褒贬微文,周典又不能完全涵盖。依据圣人,焉能没有自己独创的意义呢?侵伐有凡例,而齐卫来战;灭取有凡例,而梁伯自亡,齐告以族,崔杼不妨书氏,董狐载笔,赵盾不妨。主恶忠臣,可官而不可名。天王可狩而不可召。于是知道圣人修经,有依凡之例,有违凡之例,有鲁史之例,有参酌众国之例,有二百余年之例,有一时一事特起之例,有人所共见之例,有大义危疑,圣心独断之例。左氏之所以杂称二百八十五种变例。杜预知道那是仲尼的新意。子游、子夏不能赞一词。左氏的好恶与圣人相同,所以唯独能窥见其大义。那些公羊、谷梁、子夏的弟子,纷纷臆测解说,大都是耳食之学,其能符合圣经的,十中不得一罢了。所以我作辩例,一以左氏为主,私下附于武库之末。

圣天子,或取而立之学宫乎?驷不及舌。

  左传事纬前集卷四

<经部,春秋类,左传事纬》>

  钦定四库全书

左传事纬》前集卷五灵璧知县马骕撰《左传图説》

  帝派图

封建尚矣,不自周始也。左氏好述祖徳,余稽本传,旁参诸家,着为受封图一卷。呜呼!虢之不爱,何有于虞?汉阳诸姬,楚则尽之。庭坚之祀,忽诸东防之主,奚凭?越伯吴亡,非关赐出。曹凌桧替,总纪周衰,用述七派,以识大凡云尔。

<经部,春秋类,左传事纬,前集卷五>

<经部,春秋类,左传事纬,前集卷五>

<经部,春秋类,左传事纬,前集卷五>

<经部,春秋类,左传事纬,前集卷五>

<经部,春秋类,左传事纬,前集卷五>

虞帝之不系于轩辕也,罗长源辩之详矣。虞幕能听协风以成乐,物生,故史伯与契、稷并言之,而曰:“成天下之大功者,子孙未尝不章。”如是,则幕为始封之君,虞为有国之号矣。不然,尧而传其从孙,何得谓之禅授?且以五教之敷命,自唐、虞而乱姓、嬻伦,寜从二女始哉?

  世系图

旧于十二公之元年,列诸侯十九,盖其世系于传中昭然可见者也。顾其公子支庶与卿大夫之世家,未之尽详,故兹备录焉。其同姓者附在本国之中,异姓者别列本国之后。至如王朝之周、召,非不世家,而不着于国者,以传中或隠或显,不能尽识其世及也。鲁之臧出自孝,齐之崔出自丁,晋之栾出自靖,祁出自献,而不附在本图者,其所自出去东迁已逺也。畧其大繁,而志其尤着,《世本》一书,可无问矣。

<经部,春秋类,左传事纬,前集卷五>

<经部,春秋类,左传事纬,前集卷五>

<经部,春秋类,左传事纬,前集卷五>

<经部,春秋类,左传事纬,前集卷五>

<经部,春秋类,左传事纬,前集卷五>

<经部,春秋类,左传事纬,前集卷五>

<经部,春秋类,左传事纬,前集卷五>

<经部,春秋类,左传事纬,前集卷五>

<经部,春秋类,左传事纬,前集卷五>

<经部,春秋类,左传事纬,前集卷五>

<经部,春秋类,左传事纬,前集卷五>

<经部,春秋类,左传事纬,前集卷五>

<经部,春秋类,左传事纬,前集卷五>

<经部,春秋类,左传事纬,前集卷五>

<经部,春秋类,左传事纬,前集卷五>

<经部,春秋类,左传事纬,前集卷五>

<经部,春秋类,左传事纬,前集卷五>

  天官图

彼夫彗孛飞流璚珥,▯蜺之占既有专家矣。而左氏所记梓慎、禆灶之流,各能察天行而识防吉,覩星变而验灾祥,其术皆有证据。苐学者昧于所闻,即甘、石以下之书,犹滋聚讼,况其上焉者乎?吾特就本传所及,分布于图中,而星官近逺,度数广狭,咸可按图而索,当无乖梓慎、禆灶之意焉耳。

日食三十六【哀十四年在获麟后不数】

隠三年春王二月己巳日有食之。

桓三年秋七月壬辰朔,日有食之,既。

  十有七年冬十月朔日有食之

庄十有八年春王三月,日有食之。

二十有五年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二十有六年冬十有二月癸亥朔,日有食之。

三十年秋九月庚午朔,日有食之。鼔用牲于社。

僖五年秋九月戊申朔,日有食之。

十有二年春,王三月庚午,日有食之。

  十有五年夏五月日有食之

  文元年春二月癸亥日有食之

十有五年夏六月辛丑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宣八年秋七月甲子,日有食之,既。

  十年夏四月丙辰日有食之

十有七年夏六月癸卯,日有食之。

成十有六年,夏六月丙寅朔,日有食之。

十有七年冬,十有二月丁巳朔,日有食之。

襄十有四年春,二月乙未朔,日有食之。

十有五年秋八月丁巳,日有食之。

二十年冬十月丙辰朔,日有食之。

二十有一年秋,九月庚戌朔,日有食之。

  冬十月庚辰朔日有食之

二十有三年春,王二月癸酉朔,日有食之。

二十有四年秋七月甲子朔,日有食之,既。

译圣明的天子,或许会选取(贤才)并让他们在学宫任职吗?话一出口,四匹马也追不上舌头。

《左传事纬》前集卷四

《钦定四库全书》

《左传事纬》前集卷五 灵璧知县马骕撰《左传图说》

帝派图

分封建国崇尚已久,并非从周朝才开始。《左传》喜欢叙述祖先的功德,我查考《左传》原文,旁参各家说法,编撰成《受封图》一卷。唉!虢国都不爱惜,哪里还顾得上虞国?汉水以北的姬姓诸侯,楚国把他们全部吞并了。庭坚的祭祀,忽然中断,东方的诸侯,凭什么依靠?越国称霸而吴国灭亡,并非因为赏赐而出。曹国凌驾于桧国之上,桧国被替代,总括记载周朝的衰微,用来叙述这七个派系,以了解大概情况罢了。

虞帝不隶属于轩辕氏,罗长源已经详细辩驳过了。虞幕能够倾听和顺的风声来成就音乐,使万物生长,所以史伯将他与契、稷并列提及,并说:“成就天下大功的人,他们的子孙未曾不显赫。”像这样,那么虞幕就是开始受封的君主,虞就是有国的称号了。不然的话,尧帝将帝位传给他的曾孙,怎么能称为禅让呢?况且以五教的教化使命,从唐尧、虞舜时代就乱了姓氏、乱了伦理,难道是从两个女儿开始的吗?

世系图

旧例在十二公的元年,列出十九个诸侯,大概他们的世系在《左传》中明显可见。但是他们的公子、支庶以及卿大夫的世家,没有全部详细记载,所以这里完备地记录下来。同姓的附在本国之中,异姓的分别列在本国之后。至于像周朝王室的周公、召公,并非没有世家,而不著录在国别中的,是因为《左传》中有时隐晦有时明显,不能完全知晓他们的世系传承。鲁国的臧氏出自孝公,齐国的崔氏出自丁公,晋国的栾氏出自靖公,祁氏出自献公,而不附在本图中的,是因为他们的起源距离东迁已经太远了。省略那些过于繁杂的,而记载那些特别显著的,《世本》一书,可以不问了。

天官图

那些彗星、孛星、流星、珥、蜺等天象的占卜,已经有专家了。而《左传》所记载的梓慎、裨灶等人,各自能够观察天象运行而识别吉凶,看到星象变化而验证灾祥,他们的术数都有证据。只是学者们对所听到的感到困惑,即使是甘德、石申以下的书籍,尚且引起众多争论,何况是更上面的呢?我特别就《左传》所涉及的内容,分布在图中,而星官的远近,度数的广狭,都可以按照图来查考,应当不会违背梓慎、裨灶的意思罢了。

日食三十六次【哀公十四年在获麟之后不久不计算】

隐公三年春,周王二月己巳日,发生日食。

桓公三年秋,七月壬辰朔,发生日食,全食。

桓公十七年冬,十月朔,发生日食。

庄公十八年春,周王三月,发生日食。

庄公二十五年六月辛未朔,发生日食。在社庙击鼓并用牲祭祀。庄公二十六年冬,十二月癸亥朔,发生日食。

庄公三十年秋,九月庚午朔,发生日食。在社庙击鼓并用牲祭祀。

僖公五年秋,九月戊申朔,发生日食。

僖公十二年春,周王三月庚午,发生日食。

僖公十五年夏,五月,发生日食。

文公元年春,二月癸亥,发生日食。

文公十五年夏,六月辛丑朔,发生日食,在社庙击鼓并用牲祭祀。宣公八年秋,七月甲子,发生日食,全食。

宣公十年夏,四月丙辰,发生日食。

宣公十七年夏,六月癸卯,发生日食。

成公十六年,夏,六月丙寅朔,发生日食。

成公十七年冬,十二月丁巳朔,发生日食。

襄公十四年春,二月乙未朔,发生日食。

襄公十五年秋,八月丁巳,发生日食。

襄公二十年冬,十月丙辰朔,发生日食。

襄公二十一年秋,九月庚戌朔,发生日食。

襄公二十一年冬,十月庚辰朔,发生日食。

襄公二十三年春,周王二月癸酉朔,发生日食。

襄公二十四年秋,七月甲子朔,发生日食,全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