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传事纬前集卷二
左传事纬前集卷二
<经部,春秋类,左传事纬》>
钦定四库全书
左▯事纬前集卷三灵璧知县马骕撰《左氏辩例中》
祭祀例
郊九
望三
雩二十一
尝一
烝二
禘二
大事一
从祀一
有事二
作主一
立宫二
考宫一
丹楹刻桷各一
屋坏一
桓五年秋大雩。传曰:「书不时也。凡祀,啓蛰而郊,龙见而雩,始杀而尝,闭蛰而烝。过则书。」此言祀事有常时也。《周礼》天神曰祀,地祗曰祭,人鬼曰享。分言之则其名为三,綂言之直以祀包之而已。凡祀盖通指天地宗庙之事,然文止举郊、雩、尝、烝,不言礿祠与地祗者,左氏采周公之典,裁约为文,略经之所无也。启蛰,建寅之月;龙见,建巳之月;始杀,建酉之月;闭蛰,建亥之月。四者咸指月之中气言之。自兹中气以迄来月中气之前三旬之内,皆为祀限。若逾斯限,是为过时矣。故卯月犹可郊,子月犹可烝也。不举月而举气者,月分四时,间之以闰,其节未必恒在其月,爰指天宿物候以为征验。土功之例,亦犹是焉。鲁以周公勲劳,世世用郊,故礼称鲁侯孟春乘大路,载弧韣旂,十有二旒,日月之章,祀帝于郊,配以后稷。于是南郊之礼为鲁常祀。僖三十一年夏四月,四卜郊,不从,乃免牲,犹三望。傅曰:「非礼也。礼不卜常祀而卜其牲日。牛卜日曰牲,牲成而卜郊,上怠慢也。望郊之细也。不郊亦无望可也。」传称孟献子云:「啓蛰而郊,郊而后耕。」耕谓春分也。以节候言之,四月而郊,容未失时,故传不言过,而但讥其卜常祀有期,又焉庸卜?卜不从而免已成之牲,因以废郊,是怠慢矣。望而祭者有三:祭国之分星焉,祭国之名山焉,祭国之大川焉。此因郊而举者,今废郊而修小祀,故曰「犹」。「犹」者,可已之辞也。宣三年春王正月,郊牛之口伤,改卜牛,牛死,乃不郊,犹三望。传曰:「不郊而望,皆非礼也。望郊之属也。不郊亦无望可也。礼不卜郊而卜其牲与日,既得吉日,改牛曰牲;若未卜日,犹谓之牛而已。牛死废郊,亦为非礼。」故传重例以明之。也是皆以违礼书者。若夫或以五月,或以九月,或在既耕之后,或在啓蛰之前,则过时之讥,如凡例所称矣。诸侯雩其山川,鲁得雩于上帝。故经书大雩,建巳六月,祭于天帝,逺为百谷祈膏雨焉,此定时也。桓以秋雩,故传称不时。经雩二十有一,无当时者,以凡例准之,似可尽知。然而有异説焉。雩虽夏祀,倘遇嵗旱,则又修之,以为祈禳,即不当时,亦不为过。襄五年秋大雩,传曰:旱也。八年秋九月大雩,传曰:旱也。二十八年秋八月大雩,传曰:旱也。昭三年八月大雩,传曰:旱也。六年秋九月大雩,传曰:旱也。十六年九月大雩,传曰:旱也。二十四年秋八月大雩,传曰:旱也。二十五年秋七月上辛大雩,季辛又雩,传曰:书再雩,旱甚也。因旱而雩,雩而得雨,是以喜而志雩,不复志旱,此与不时之雩异。传每事释之,以别凡例所称也。隂气始杀,嘉谷时熟,用以荐尝宗庙,传称十月上辛有事大庙,此酉月用尝之征也。桓十四年秋八月壬申御廪灾,乙亥尝,传曰:书不害也。御廪以藏粢盛,灾其屋,不及其谷,嘉谷不害,不废祀典,用书以示法。此先时而过,传不复讥,传固已有成例矣。火伏蛰毕,昆虫闭戸,万物告成,可荐者众,于是烝祭宗庙。烝之为言众也。桓八年正月己夘烝,夏五月丁丑烝,以限言之,正月之烝非过,然而五月复烝,渎而失时,故两书以显示其讥尔。四者国之常祀,得时不书,失时违礼乃书,以儆怠慢,示法戒焉。鲁以天子之礼乐祀周公,故得用禘祭,禘三年而一举。君薨三年丧毕,致新主于大庙,庙之逺主当迁入祧,因大祭以审谛昭穆之序,于是遂以三年为节。禘为吉礼,故必三年之后于庙行之。除丧即吉,卜日而行,无复常月也。僖三十三年传曰:凡君薨,防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
译《左传事纬前集》卷二
<经部,春秋类,《左传事纬》>
钦定四库全书
《左传事纬前集》卷三,灵璧知县马骕撰《左氏辩例中》
祭祀条例
郊祭九次
望祭三次
雩祭二十一次
尝祭一次
烝祭两次
禘祭两次
大事一次
从祀一次
有事两次
制作神主一次
建立宗庙两次
考正宗庙一次
丹漆楹柱、雕刻屋椽各一次
房屋毁坏一次
桓公五年秋天举行大雩祭。《左传》说:“记载是因为不合时宜。凡是祭祀,惊蛰时节举行郊祭,龙星出现时举行雩祭,秋气初降时举行尝祭,闭蛰时节举行烝祭。超过时节就记载。”这是说祭祀之事有固定的时节。《周礼》规定,祭祀天神称为“祀”,祭祀地祇称为“祭”,祭祀人鬼称为“享”。分开来说名称有三种,统而言之直接用“祀”来概括罢了。凡是祭祀大概通指天地和宗庙之事,然而经文只列举郊、雩、尝、烝,不提及礿、祠以及地祇的祭祀,这是因为左氏采纳周公的典制,删减约略成文,省略了经文中没有记载的内容。惊蛰,是建寅之月;龙见,是建巳之月;始杀,是建酉之月;闭蛰,是建亥之月。这四种都指向月份中的中气而言。从这些中气开始,直到下一个月中气之前的三十天内,都是祭祀的期限。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就是过时了。所以卯月还可以举行郊祭,子月还可以举行烝祭。不列举月份而列举节气,是因为月份划分四季,中间夹杂着闰月,节气未必永远固定在某个月份,于是以天象星宿和物候作为征验。土木工程的规定,也是如此。鲁国因为周公的功勋劳绩,世代使用郊祭,所以礼制称鲁侯在孟春时节乘坐大路车,装载弧韣旗帜,十二旒,日月图案,在郊外祭祀上帝,以后稷配享。于是南郊之礼成为鲁国的常祀。僖公三十一年夏四月,四次占卜郊祭,都不吉,于是免除牺牲,但仍然举行三望祭。《左传》说:“不合礼制。礼制规定不占卜常祀,只占卜牺牲和日期。牛占卜日期称为牺牲,牺牲选定后才占卜郊祭,这是上位者的怠慢。望祭是郊祭的附属。不举行郊祭也就没有望祭的必要。”《左传》引用孟献子的话说:“惊蛰举行郊祭,郊祭之后才耕作。”耕作指春分时节。以节气物候来说,四月举行郊祭,或许还未失时,所以《左传》不说过时,只讥讽其占卜常祀已有定期,又何必再占卜?占卜不吉而免除已备好的牺牲,因而废除郊祭,这是怠慢。望祭所祭的有三项:祭祀国之分星,祭祀国之名山,祭祀国之大川。这是因郊祭而列举的,如今废除郊祭却修持小祀,所以说“犹”。“犹”是表示可以停止的意思。宣公三年春王正月,郊祭用的牛口受伤,改卜牛,牛死了,于是不举行郊祭,仍然举行三望祭。《左传》说:“不举行郊祭而举行望祭,都不合礼制。望祭是郊祭的附属。不举行郊祭也就没有望祭的必要。礼制规定不占卜郊祭,只占卜牺牲和日期,既然得到吉日,改换牛称为牺牲;如果还未占卜日期,仍然称为牛罢了。牛死而废除郊祭,也是不合礼制。”所以《左传》重申条例以阐明此理。这些都是因为违礼而记载的。至于有的在五月,有的在九月,有的在耕作之后,有的在惊蛰之前,那么过时的讥讽,就像凡例中所称的那样了。诸侯祭祀其山川,鲁国得以祭祀上帝。所以经文记载大雩祭,在建巳六月,祭祀天帝,远为百谷祈求甘霖,这是定时。桓公在秋天举行雩祭,所以《左传》称不合时宜。经文记载雩祭二十一次,没有当时的,以凡例推之,似乎可以尽知。然而有异说。雩祭虽是夏祭,倘若遇到年旱,则又举行,作为祈禳,即使不当时,也不算过。襄公五年秋大雩,传曰:因为旱灾。八年秋九月大雩,传曰:因为旱灾。二十八年秋八月大雩,传曰:因为旱灾。昭公三年八月大雩,传曰:因为旱灾。六年秋九月大雩,传曰:因为旱灾。十六年九月大雩,传曰:因为旱灾。二十四年秋八月大雩,传曰:因为旱灾。二十五年秋七月上辛大雩,季辛又雩,传曰:记载两次雩祭,是因为旱灾严重。因旱灾而雩祭,雩祭而得雨,因此喜悦而记载雩祭,不再记载旱灾,这与不合时宜的雩祭不同。《左传》每件事都解释,以区别于凡例所称。阴气开始肃杀,嘉谷按时成熟,用来进献尝祭宗庙,《左传》称十月上辛有事大庙,这是酉月举行尝祭的征验。桓公十四年秋八月壬申御廪发生火灾,乙亥举行尝祭,《左传》说:记载是因为没有损害。御廪用来储藏粢盛,火灾烧毁了房屋,但未波及谷物,嘉谷没有损害,不废除祭祀典制,记载以示法度。这是先时而过,传文不再讥讽,传文本来已有成例。火伏蛰毕,昆虫闭户,万物告成,可进献者众多,于是举行烝祭宗庙。烝的意思是众多。桓公八年正月己夘举行烝祭,夏五月丁丑又举行烝祭,以期限来说,正月的烝祭不算过,然而五月又举行烝祭,亵渎而失时,所以两次记载以显示其讥讽。这四种是国家的常祀,得时不记载,失时违礼才记载,以警戒怠慢,示法戒。鲁国以天子之礼乐祭祀周公,所以得以使用禘祭,禘祭三年举行一次。国君去世,三年丧期结束,将新主安放在大庙,庙中远主应当迁入祧庙,因大祭以审谛昭穆之序,于是就以三年为节。禘祭是吉礼,所以必须在三年之后在庙中举行。除丧即吉,占卜日期而行,没有固定的月份。僖公三十三年传曰:凡是国君去世,服丧哭泣而祔祭,祔祭而制作神主,单独祭祀
于主,烝尝禘于庙,此作主祭祀吉凶之节也。既葬反虞,于是防哭而以神祔于祖,尸柩已逺,孝子思慕徬徨,乃造木主,立几筵焉,特礼以祀之,不同于庙冬烝秋尝时祭之事。三年大禘,迁主于庙,乃同于吉,此皆于庙行之不于主也,然则急作主者,以伸孝子之思;缓用禘者,以终三年之制。文二年二月,作僖公主。传曰:「书不时也。」过葬十月,违祔祖之时,故书之以讥其缓。闵二年夏五月,吉禘于庄公。传曰:「速也。」庄薨二十二月,丧制未阕,未应吉而吉禘,且不于大庙而于庄公,故详书以讥其急也。禘唯计即吉之月而行,原无常月,故庄公吉禘但以速讥,而非违时也。吉禘之后,率三年而复举,仍计除丧之月,卜日行之,则是新君即位,法当三年而禘,五年又禘,八年又禘。禘自国之常祀,例皆不书。春秋畧记数事,又皆以志非常,虽不失常时者,常之中有不常,因是书焉。文二年大事于大庙,跻僖公。传曰:「逆祀也。」禘而称大事者,僖以庶兄继闵之位,尝为之臣,应次闵位之下,而跻在其上,故书以讥之。未终丧而行于大庙,其讥已明,不复书吉,特以逆祀之故,为之大其事,异其文焉。定八年从祀先公,传亦称禘。顺祀先公而正闵僖之位,故特书从祀,不复书禘,皆殊文以起非常也。僖八年禘于大庙,用致夫人。传曰:「非礼也。」凡夫人不薨于寝,不殡于庙,不赴于同,不祔于姑,则弗致也。夫人四礼有阙,不得致主于庙,禘祀非所与焉。姜氏淫而与杀,不薨于寝,僖公疑其礼,歴三禘而终致之,书之以显其非常也。宣八年六月辛巳,有事于大庙,仲遂卒于垂,壬午犹绎,万入去籥。传曰:「襄仲卒而绎,非礼也。」昭十五年二月癸酉,有事于武宫,籥入,叔弓防去籥,防事。传曰:「礼也。」祭之明日又祭,陈昨日之礼,所以宾尸,谓之绎。祭必用乐,故吹籥,万舞。卿佐之丧,理当去乐,废绎。仲遂之防,鲁人但知去乐,不知废绎,纳万去籥,恶闻其声,故曰非礼。叔弓涖事,籥方入而暴卒,因为之尽去众乐,故曰礼也。皆禘祭而书有事者,义在二卿之防,畧言有事以明得失。禘虽常,而仲遂、叔弓防非常,是以书。之也,三年之禘于大庙,羣公之禘于其宫,非禘而用禘礼,亦名为禘,故武宫之禘不讥,盖亦有是制尔。昭二十五年传言禘于襄公,非其比与?经于周公之庙曰大庙,其室曰大室。文十三年大室屋坏,传曰「书不共也」,庙中之室复庙重檐,不修而使坏,故以不共书之。谷梁曰:「周公曰大庙,伯禽曰大室,羣公曰宫。」按《尔雅》宫室无尊卑之别,既称大,则知周公之号矣。羣公之庙以諡名宫:炀宫、武宫、桓宫、僖宫是也。神主初入谓之新宫,成三年新宫灾,是也。夫人之庙亦曰宫,仲子之宫是也。至▯所称无复一定者,大庙或称大宫,羣宫或称祖祢庙,是知宫庙亦无尊卑之分,所异者其号尔。宫庙修建之常,亦非所书,故《春秋》羣公不书立宫。庄二十三年秋,丹桓宫楹;二十四年春,刻桓宫桷。传曰:「皆非礼也。」成六年立武宫,传曰:「非礼也。」定元年立炀宫,庄公将逆夫人而崇饰过奢,行父意如以私意逺立毁庙,故皆书也。鲁唯周公之庙得用八佾,其后他宫僭而用之。隠五年考仲子之宫,初献六羽,隠成父志为夫人仲子立宫,考成其宫,因明大典,义不在立宫,故畧言成宫。公问羽数,故书六羽,善复古也。传言名器不可假人,是以曲县繁缨,孔子犹惜,所以防其微也。鲁以周公之故,礼乐拟于天子,在成王以赐有功,可尔,乃羣公僭用,而大夫复僭于公,究使雍彻用于三家之堂,八佾舞于季孙之庭矣。呜呼!
译对于神主,在宗庙举行烝、尝、禘等祭祀,这是制作神主以应对吉凶祭祀的节度。安葬后返回举行虞祭,于是停止哭泣,将亡者的神位附祭于祖先,由于灵柩已经远离,孝子思念哀慕、彷徨无依,于是制作木制神主,设立几案和席位,用特殊的礼仪祭祀他,这与宗庙中冬烝、秋尝等时祭不同。三年举行大禘祭,将神主迁入宗庙,这才与吉礼相同,这些都是在宗庙中进行的,而不是对着神主进行的。然而,急切制作神主,是为了伸张孝子的思念;延缓举行禘祭,是为了完成三年的丧制。文公二年二月,制作僖公的神主。《春秋传》说:“记载是因为不合时宜。”超过安葬后十个月,违背了附祭于祖先的时机,所以记载此事以讥讽其迟缓。闵公二年夏五月,在庄公庙举行吉禘祭。《春秋传》说:“太快了。”庄公去世才二十二月,丧期未满,不应举行吉礼却举行了吉禘,而且不在大庙而在庄公庙举行,所以详细记载以讥讽其急切。禘祭只计算到可以举行吉礼的月份才进行,原本没有固定的月份,所以庄公的吉禘祭只讥讽其过快,而不算违背时节。吉禘祭之后,通常每三年再次举行,仍然计算除去丧服的月份,占卜日期后举行,那么新君即位,按法度应当三年举行禘祭,五年又举行禘祭,八年又举行禘祭。禘祭既然是国家的常规祭祀,按例都不记载。《春秋》简略地记载了几件事,都是为了记录异常情况,即使没有违背常规时节,但在常规之中有不寻常之处,因此予以记载。文公二年在大庙举行大事,提升僖公的位次。《春秋传》说:“这是逆祀。”禘祭而称为大事,是因为僖公以庶兄身份继承闵公之位,曾经做过闵公的臣子,应该排在闵公位次之下,却提升到了闵公之上,所以记载此事以讥讽他。丧期未满就在大庙举行祭祀,讥讽之意已经明显,不再记载“吉”字,特意因为逆祀的缘故,将此事写得重大,使文辞有所不同。定公八年从祀先公,《春秋传》也称禘祭。顺次祭祀先公并纠正闵公、僖公的位次,所以特意记载“从祀”,不再记载“禘”,都是用不同的文辞来标示异常情况。僖公八年在大庙举行禘祭,用来迎致夫人。《春秋传》说:“不合礼制。”凡是夫人如果不死在寝宫,不殡于宗庙,不向同姓诸侯通报死讯,不附祭于婆婆,就不迎致她的神主。夫人四礼若有缺失,就不能将神主迎致到宗庙,禘祭也不应让她参与。姜氏淫乱并参与杀害,没有死在寝宫,僖公怀疑其礼制,历经三次禘祭最终才迎致她,记载此事以显示其异常。宣公八年六月辛巳日,在大庙举行祭祀,仲遂死在垂地,壬午日仍然举行绎祭,万舞进入而撤去籥乐。《春秋传》说:“襄仲去世却举行绎祭,不合礼制。”昭公十五年二月癸酉日,在武宫举行祭祀,籥乐进入,叔弓负责撤去籥乐,处理丧事。《春秋传》说:“合乎礼制。”祭祀的第二天再次祭祀,陈列前一天的礼仪,用来款待代表受祭者的尸,称为绎祭。祭祀必定使用音乐,所以吹籥乐,跳万舞。卿佐去世,按理应当撤去音乐,废除绎祭。仲遂去世时,鲁国人只知道撤去音乐,不知道废除绎祭,让万舞进入而撤去籥乐,厌恶听到籥乐的声音,所以说是不合礼制。叔弓负责处理丧事,籥乐刚进入他就突然去世,因此为他完全撤去所有音乐,所以说合乎礼制。都是禘祭而记载“有事”,意义在于两位卿的丧事,简略地说“有事”以表明得失。禘祭虽然是常规,但仲遂、叔弓的丧事非常规,因此予以记载。三年的禘祭在大庙举行,众公的禘祭在其各自的宫庙举行,不是禘祭却使用禘祭的礼仪,也称为禘,所以武宫的禘祭不加讥讽,大概也有这样的制度。昭公二十五年《春秋传》记载在襄公庙举行禘祭,难道不是这类情况吗?经文中对周公的庙称为大庙,其室称为大室。文公十三年大室的屋顶损坏,《春秋传》说“记载是因为不恭敬”,宗庙中的室是重檐复庙,不修缮而使其损坏,所以以不恭敬记载。《谷梁传》说:“周公的称为大庙,伯禽的称为大室,众公的称为宫。”按照《尔雅》,宫室没有尊卑的区别,既然称为大,就知道是周公的称号了。众公的庙以谥号命名宫:炀宫、武宫、桓宫、僖宫就是如此。神主刚进入称为新宫,成公三年新宫发生火灾,就是如此。夫人的庙也称为宫,仲子的宫就是如此。至于《春秋》所称没有固定称呼的,大庙有时称为大宫,众宫有时称为祖祢庙,由此可知宫庙也没有尊卑之分,不同的只是称号罢了。宫庙修建是常规,也不是记载的对象,所以《春秋》众公不记载立宫。庄公二十三年秋,给桓宫的柱子涂丹漆;二十四年春,雕刻桓宫的椽子。《春秋传》说:“都不合礼制。”成公六年建立武宫,《春秋传》说:“不合礼制。”定公元年建立炀宫,庄公将要迎娶夫人而崇饰过于奢侈,行父、意如凭私意远远地建立已毁坏的庙,所以都予以记载。鲁国只有周公的庙可以使用八佾舞,后来其他宫庙僭越使用。隐公五年考成仲子的宫,初次献舞六羽,隐公成全父亲为夫人仲子立宫的意愿,考成其宫,因此阐明大典,意义不在于立宫,所以简略地说成宫。公询问羽舞的数量,所以记载六羽,称赞其复古。《春秋传》说名器不可以借给别人,因此曲县繁缨,孔子都感到惋惜,这是为了防止细微的僭越。鲁国因为周公的缘故,礼乐比拟天子,在成王时赐予有功之臣,是可以的,然而众公僭越使用,而大夫又僭越于公,最终导致雍彻用于三家之堂,八佾舞于季孙之庭。唉!
告庙例
公至七十九
公至而居四
公在四
夫人至一
单伯至一
大夫至二
丧至三
还三
复六
桓二年,公至自唐。传曰:「告于庙也。凡公行,告于宗庙;反行,饮至,舍爵,防勲焉,礼也。特相防,往来称地,让事也。自参以上,则往称地,来称防,成事也。凡公行者,统朝防、盟、伐而言也。孝子之于亲也,出必告,反必面;事死如事生,故出必告庙,反必面至。曾子问曰:「告用制币,反必如之。」盖出入皆以币告也。但出则告而遂行,反则告毕,饮至。饮至者,嘉其行至,饮庙中以为乐。桓十六年,公至自伐郑。传曰:「以饮至之礼也。」是已,既饮置爵,则书勲劳于防,以速纪功,谓之防勲。襄十三年,公至自晋。传曰:「孟献子书劳于庙,礼也。」是已,舍爵乃防勲防勲在庙,知饮至亦在庙也。告庙、饮至、防勲其事有三。传皆曰礼。至自唐,为防盟;至自伐郑,为侵伐;至自晋,为朝见。是知朝、防、盟、伐,告庙同礼。传所以反覆申例焉。例言防勲而孟献子书劳二事,一也。周礼,王功曰勲事功曰劳。对言之,则勲大而劳小,故传又变文以包之。凡例三事,而桓十六年但言饮至,襄十三年但言书劳,何也?盖三者虽不徧行,亦得书至,唯悉阙乃不书。事本相因,未有不告而饮、不告而书者。或既告以后,饮至、书劳,偏行其一礼,则亦书之。故传转相发明也。公至自晋,朝也,而献子书劳,则策勲者不但征伐之勲虽常事有以定国安民,亦得纪功于庙。有行而至,必以嘉防昭告祖祢;有功防勲无功告事而已,无不告也。公行一百七十有六,书至者七十有九,余皆不告庙也。隠公之不告,谦也;他公之不告,慢也。然慢亦就大例言之,即有行或耻辱,不足为荣,所当反躬罪已,不与嘉礼同。终若此者,不告非慢,告之实非书以讥之。宣五年,公至自齐。传曰:「书过也。」执止受辱,连昏邻国之臣,而犹行饮至之礼,故书之以示过也。桓十八年,公之丧至自齐,此以死还告庙也。庄二十三年,公如齐观社,公至自齐,非防非朝。此以失礼书至也。襄十三年,公至自晋,以荣还,告庙也。昭二十六年,公至自齐,居于郓,此以宜告而书也。吿庙啓反,率皆即实而言,乃或有避讳,则仲尼亦或从之。僖十七年,公至自防,传曰:「淮之防,公有诸侯之事未归,而取项,齐人以为讨而止公,书曰『至自防』,犹有诸侯之事焉,且讳之也。讳止以防告庙,故书以防。」宣八年,公至自防黑壤,赂免讳不书盟,然犹书至,知必不以止告庙矣。传于桓、襄着告至之常,于宣公见书过之讥,于僖公昭避讳之义,举此以包他行也。诸侯之盟,必在防后而至,皆书防不书盟者,以盟皆因防而为之初,必以防征诸侯,公行以防告矣。反亦告防,虽竝告盟,不书于经,盖行不以盟告也。公与一国特相防,防必有主人,二国相让,莫肯为主,防事不成,故但书地。定八年,公至自瓦。十年,公至自夹谷,是矣。自三国以上防事已成,故遂书防。诸书「公至自防」者,是矣。以国至者二十有七,以侵伐围救至者二十,以防至者二十有六,以地至者六,而干侯非防焉。僖二十八年,公防某某于温,遂围许,公至自围许。襄十年,公防某某于柤,遂灭偪阳,公至自防。二事相类而至文异。诸如此类,事势相接,或以始告,或以终告,无他义也。公羊曰:「得意致防,不得意致伐。」谷梁曰:「防夷狄不致,致存中国也。恶事不致,致危之也。桓之防不致,致危之也。离防不致,致危之也。」若然则书至与否,尽存褒讥,推寻事实,殊不尽然。定十二年,公至自围成,行未出竟,而亦书至者,陪臣执命,大都耦国,公亲戎事,故出入皆告。谷梁曰:「危之也,边乎齐也。」抑又凿矣。内娶必告于庙,故夫人初入,书至,或有行而反,例亦书之。文九年,夫人姜氏至自齐,夫人行十二而至,唯此一书,他或礼仪
译告庙的体例
鲁公出行归来,记载“至”的情况共七十九次。
鲁公归来后居住在外的有四次。
鲁公在外停留的有四次。
夫人归来记载“至”的有一次。
单伯归来记载“至”的有一次。
大夫归来记载“至”的有两次。
丧事归来记载“至”的有三次。
回国记载“至”的有三次。
复命记载“至”的有六次。
桓公二年,鲁公从唐地归来。《左传》说:“这是向宗庙告祭。凡是鲁公出行,都要向宗庙告祭;返回时,举行饮至礼,放下酒爵,在防地记录功勋,这是礼制。如果鲁公与某国单独会盟,往来都称地名,这是表示谦让。如果是三个国家以上会盟,去时称地名,回来称防地,这是表示事情已成。凡是鲁公出行的情况,都是统括朝见、会盟、征伐而言的。孝子对待父母,出门必须告知,回来必须当面禀报;侍奉死者如同侍奉生者,所以出门必须向宗庙告祭,回来必须当面禀报。曾子问:‘告祭使用规定的币帛,回来也必须如此。’大概出入都要用币帛告祭。只是出门时告祭后就出发,回来时告祭完毕,再举行饮至礼。饮至,是庆贺出行归来,在宗庙中饮酒以为欢乐。桓公十六年,鲁公从伐郑归来。《左传》说:‘这是用饮至的礼节。’是的,既然饮酒放下酒爵,就在防地记录功勋,以迅速记载功劳,这叫做防勋。襄公十三年,鲁公从晋国归来。《左传》说:‘孟献子在宗庙记录功劳,这是礼。’是的,放下酒爵才记录功勋,记录功勋在宗庙,可知饮至也在宗庙。告庙、饮至、防勋这三件事,《左传》都说这是礼。从唐地归来,是因为会盟;从伐郑归来,是因为侵伐;从晋国归来,是因为朝见。由此可知,朝见、会盟、征伐,告庙的礼节相同。《左传》之所以反复申明这个体例。体例中说到防勋,而孟献子记录功劳,这两件事是一致的。《周礼》规定,王事叫勋,事功叫劳。相对而言,勋大劳小,所以《左传》又变换文字来概括它们。凡是这三种情况,桓公十六年只说饮至,襄公十三年只说记录功劳,为什么呢?大概这三件事虽然不一定全部实行,也可以记载“至”,只有全部缺失才不记载。事情本来相互关联,没有不告祭就饮至、不告祭就记录功劳的。或者在告祭之后,饮至、记录功劳,只实行其中一项礼节,也记载“至”。所以《左传》互相阐发。鲁公从晋国归来,是朝见,而献子记录功劳,那么记录功勋的不只是征伐的功勋,即使是平常的事情,只要有安定国家、安抚百姓的功劳,也可以在宗庙记录功劳。有出行而归来,必定以庆贺会盟向祖先昭告;有功勋就记录功勋,无功就告祭事情而已,没有不告祭的。鲁公出行一百七十六次,记载“至”的七十九次,其余都没有向宗庙告祭。隐公不告祭,是谦让;其他鲁公不告祭,是怠慢。然而怠慢也是就大体而言,如果有出行或耻辱,不足以荣耀,应当反省自身、责备自己,不与庆贺的礼节相同。最终像这样的,不告祭不是怠慢,告祭实际上是不记载以讥讽它。宣公五年,鲁公从齐国归来。《左传》说:“这是记载过错。”被拘禁受辱,牵连邻国的臣子,却还举行饮至礼,所以记载它以显示过错。桓公十八年,鲁公的灵柩从齐国归来,这是以死亡归来向宗庙告祭。庄公二十三年,鲁公到齐国观社,鲁公从齐国归来,不是会盟也不是朝见。这是以失礼记载“至”。襄公十三年,鲁公从晋国归来,以荣耀归来,向宗庙告祭。昭公二十六年,鲁公从齐国归来,居住在郓地,这是以应当告祭而记载。告庙开启返回,大抵都据实而言,但有时有避讳,孔子也顺从它。僖公十七年,鲁公从防地归来。《左传》说:“淮地的防,鲁公有诸侯的事务未归,却娶了项女,齐人认为这是讨伐而拘禁鲁公,记载为‘至自防’,好像还有诸侯的事务,并且避讳它。避讳被拘禁而以防地向宗庙告祭,所以记载为防。”宣公八年,鲁公从防地归来,黑壤,贿赂免罪,避讳不记载会盟,但还是记载“至”,可知必定不以被拘禁向宗庙告祭了。《左传》在桓公、襄公时著录告至的常例,在宣公时显示记载过错的讥讽,在僖公、昭公时显示避讳的道义,举这些来概括其他出行。诸侯的会盟,必定在会盟之后才归来,都记载会盟不记载盟誓的,是因为会盟都因会盟而做,起初必定以会盟征召诸侯,鲁公出行以会盟告祭了。返回也告祭会盟,虽然一并告祭盟誓,不记载在经文中,大概出行不以盟誓告祭。鲁公与一国单独会盟,会盟必定有主人,两国相让,都不肯为主,会盟不成,所以只记载地名。定公八年,鲁公从瓦地归来。十年,鲁公从夹谷归来,就是这样。从三国以上会盟已成,所以就记载会盟。各种记载“公至自防”的,就是这样。以国名归来的二十七次,以侵伐围救归来的二十次,以会盟归来的二十六次,以地名归来的六次,而干侯不是会盟。僖公二十八年,鲁公与某某在温地会盟,于是围许,鲁公从围许归来。襄公十年,鲁公与某某在柤地会盟,于是灭偪阳,鲁公从会盟归来。两件事相似而归来的文字不同。诸如此类,事情形势相接,有的以开始告祭,有的以结束告祭,没有其他意义。《公羊传》说:“得意就记载会盟,不得意就记载征伐。”《谷梁传》说:“会盟夷狄不记载归来,记载归来是为了保存中国。厌恶的事情不记载归来,记载归来是表示危险。桓公的会盟不记载归来,记载归来是表示危险。离开会盟不记载归来,记载归来是表示危险。”如果这样,那么记载归来与否,完全在于褒贬讥讽,推寻事实,并不完全如此。定公十二年,鲁公从围成归来,出行未出边境,却也记载归来,这是因为陪臣执掌命令,大都耦国,鲁公亲自从事军事,所以出入都告祭。《谷梁传》说:“表示危险,靠近齐国。”这又太牵强了。国内娶妻必定向宗庙告祭,所以夫人初入,记载“至”,或者有出行而返回,体例也记载。文公九年,夫人姜氏从齐国归来,夫人出行十二次而记载“至”的,只有这一次,其他或者礼仪
不备,或淫纵不告也。其余例不应书而书至者,则鲁人殊异其事,用以告庙。仲尼起旧。为新因示变例。文十五年,单伯至自齐。传曰:「贵之也。执节不移,终不废礼,故贵而告至,以示崇异之文。」昭十四年,意如至自晋。二十四年,婼至自晋。幸其得免,喜而告庙,又以申尊晋、罪已之义。春秋公行而至,始得书至;军旅之事,例不书还。庄八年,师还。传曰:「君子是以善鲁庄公克己复礼,全军而退,故特书师还。」宣十五年,归父还自晋。传曰:「善之也。嘉其以礼自退,故特书还自晋。」或采用时史旧文,或出圣人新意,虽非凡例所称,亦褒善之微文也。君臣若朝聘不至而复经,虽屡书,传不发例,则就事以见得失尔,非例也。公而在国,每月之朔,用以朝享之礼,亲祭于庙;若其在外,此礼阙焉,不举,则守臣昭吿宗庙,言公所在,故经有「公在」之书。襄二十九年,公在楚。传曰:「释不朝正于庙也。」每月必告,而正月嵗首,嘉礼尤重,故以是月释之。按诸公在外,阙朝正之礼最多,斯礼有常,非例所急,特于公逺出逾年之尤甚者,存一事以示法而已。昭公之孙也,羣臣用以告庙,故经书「公在」。自二十五年始出居郓,复居干侯,累年在外而经不书,迨后乃书。何也?三十年,公在干侯。传曰:「不先书郓与干侯,非公且征过也。」三十一年,公在干侯。传曰:「言不能外内也。」三十二年,公在干侯。传曰:「言不能外内,又不能用其人也。」前此既以非公之妄,且明过谬之犹可掩,故不斥言之。若犹在国,三十年以后,明罪在公,非复过谬矣,是以经每嵗必书,传每嵗互言其事,以昭显书之义,亦圣人所不得已也。然则二十九年以前,旧史必尽书「公在」,仲尼削其前而存其后,即成仲尼之新意。诸所谓起旧为新者,类如此。
译没有完备,或许是因为淫乱放纵而不报告。其余那些按惯例不应记载却记载了“至”的情况,则是鲁国人认为事情特殊,用来向宗庙报告。孔子从旧例中确立新义,借以显示变通的体例。文公十五年,单伯从齐国回来。传文说:“这是尊重他。他坚守节操不改变,最终不废弃礼制,所以尊重他并报告归来,以显示尊崇特殊的文辞。”昭公十四年,季孙意如从晋国回来。昭公二十四年,孟僖子从晋国回来。庆幸他们得以幸免,欢喜地向宗庙报告,又借此申明尊崇晋国、自责己过的道理。春秋时期,公卿出行归来,才开始记载“至”;军事行动,按惯例不记载“还”。庄公八年,军队返回。传文说:“君子因此称赞鲁庄公克制自己、恢复礼制,保全军队而撤退,所以特别记载‘师还’。”宣公十五年,归父从晋国返回。传文说:“这是称赞他。嘉许他依礼自行退却,所以特别记载‘还自晋’。”有的采用当时史官的旧文,有的出自圣人的新意,虽然不属于常规体例所称,也是褒扬善行的细微文辞。君臣如果朝见聘问没有归来,而经文中又记载,即使多次记载,传文也不说明体例,那就是就事论事以显示得失罢了,并非体例。国君如果在国内,每月初一,用朝享的礼仪,亲自到宗庙祭祀;如果他在外,这种礼仪就缺失了,不举行,那么守臣就向宗庙报告,说明国君所在的地方,所以经文中才有“公在”的记载。襄公二十九年,公在楚国。传文说:“解释为什么不向宗庙朝正。”每月必须报告,而正月是岁首,嘉礼尤其重要,所以在这个月解释。考察各位国君在外,缺失朝正之礼的情况最多,这种礼仪有常规,不是体例急需强调的,只在国君远出超过一年的特别严重情况下,保留一件事以示法度而已。昭公是鲁君,群臣用来向宗庙报告,所以经书“公在”。从二十五年开始出居郓地,又居干侯,多年在外而经文不记载,等到后来才记载。为什么呢?三十年,公在干侯。传文说:“不先记载郓地和干侯,是因为国君尚未征讨过错。”三十一年,公在干侯。传文说:“说不能内外兼顾。”三十二年,公在干侯。传文说:“说不能内外兼顾,又不能用人。”此前既因为国君妄为,且明白过错谬误还可以掩盖,所以不斥责直言。如果还在国内,三十年以后,明确罪责在国君,不再是过错谬误了,所以经文每年必记,传文每年交替说明其事,以昭显书写的意义,这也是圣人不得已而为之。那么二十九年以前,旧史必定全部记载“公在”,孔子删削前面的而保留后面的,就形成了孔子的新意。所谓从旧例中确立新义的,都类似这样。
告赴例
春秋书列国之事,从告赴也。国之大事,曰防、盟,曰朝聘,曰征伐,曰灭取,曰奔违,曰死丧,曰弑杀,曰灾异。内则告庙,书防;外则吿赴邻国,必有告赴,史乃承而书之。告赴者,所以重大事,避怠慢,昭告邻国,敬慎之意也。诸侯各有国史,大事书之于防,小事记之简牍。简牍所录,详记本末,杂采辞令,不必皆告。约文着义,乃登于防。周公之典礼,存焉于列国之事,非吿赴不书也。隠十一年传曰:“郑伯以虢师伐宋,大败宋师,宋不告命,故不书。”凡诸侯有命告则书,不然则否。师出臧否,亦如之。虽及灭国,灭不告,败胜不告,克不书于防。文十四年传曰:“顷王崩,周公阅与王孙苏争政,故不赴。凡崩薨不赴则不书,祸福不告亦不书,惩不敬也。”此两发凡,以互明告赴之总例也。命者,国之大事,政令槩指诸事,来告则书,不吿则否。告辞有详略异同,史书有虚实得失。仲尼作经,遵周制以明典礼,加刋正以示劝戒,于是义例往往生焉。故有彼以实告,改辞而书者;有彼以虚告,因虚而书者;或告虽不典,偶合圣人之防,因书之以为法;或告赴失时,违礼,因而不复改正,遂书之以为戒。则亦有防所不书,即以为例者,是皆圣人立经,褒贬章示善恶,起旧为新,以昭大义也。襄十四年传言:“孙林父、寗殖出其君,及其书经则曰‘衞侯出奔齐’,如此之类,是改其告辞也。”文七年传言:“晋潜师夜起,败秦于令狐,实未陈也。晋人讳背前言,以皆陈告,及其书经乃曰‘晋人及秦人战于令狐’,如此之类,是因其虚言也。”宣十年齐崔氏出奔衞,传曰:“崔杼奔衞,书曰‘崔氏非其罪也’,且告以族,不以名,旧法当告以名,今告以族,适合无罪之义,如此之类,是因吿以示法也。”文十四年九月,齐公子商人弑其君舍,传曰:“齐人定懿公使来告难,故书以九月。”隠三年三月庚戌,天王崩,传曰:“壬戌,平王崩赴。”以庚戌故,书之。襄二十八年十有二月甲寅,天王崩。传曰:「十一月癸巳,天王崩,未来赴,亦未书,礼也。」十二月,王人来告丧,问崩日,以甲寅告,故书之,以征过也。桓五年甲戌,己丑,陈侯鲍防。传曰:「再赴也。」僖五年传曰:「晋侯使以杀太子申生之故来告。」十一年传曰:「晋侯使以防郑之乱来告。」及诸经传倒错,与夫不同盟而赴以名,同盟而不赴以名,如此之类,虽失时违礼,遂书之,以示劝戒也。征伐防盟之大,鲁若亲与其事,则告庙书防,不待邻国之告。若列国师出相加,克灭相寻,崩薨祸福之事,非告则无由知,即或知之,例亦不书。文五年,楚人灭蓼,臧孙闻而兴叹,鲁非不知,但非遣使相告,未敢辄登史防。若是者,所以防谬误,避不审,盖其慎也。例称崩薨不赴,祸福不告。然则邻国相命,凶事谓之赴,他事谓之告,其实对言则别,散言则通。他事不可言赴,而凶事或称吿昭七年传曰:「衞齐恶告丧于周,不又称吿与福。」莫大于享国有家,反福则为祸。成元年传曰:「王人来告败,是败师有告也。」僖二十四年传曰:「王使来告难,曰:『不谷不德,得罪于母弟之宠子带,鄙在郑地汜。』是君奔有告也。」宣十年传例曰:「某氏之守臣某失守宗庙,敢吿。」是臣违有告也。十四年传曰:「孔达缢而死,衞人以説于晋而免,遂吿于诸侯曰:『寡君有不令之臣达,搆我敝邑于大国,既伏其罪矣,敢告。』」是杀大夫有告也。文十四年传曰:「齐人定懿公使来告难,是弑君有告也。」僖八年传曰:「王人来告丧难,故也是以缓。」是死丧有告也。昭十八年,郑灾传曰:「使行人告于诸侯,是灾异有吿也。」败灭告则胜克亦告,奔亡告则归复亦告,死丧灾异有祸无福无不告也,无不书也。乃春秋之世,则有违弃典章,怠慢不敬者,崩薨祸福多不吿赴。考之于经,既无其事,而简牍之记尚存。左氏因经立传,广记而备言。之采简牍为传,以补经所未备者,上
译关于告赴的体例
《春秋》记载列国之事,是依据各国的告赴文书。国家的大事,包括祭祀、盟会、朝聘、征伐、灭国夺取、出奔违命、死亡丧事、弑杀、灾异。对内则告祭宗庙,书写于简册;对外则告赴邻国,必定要有告赴文书,史官才承接并记录它。告赴,是为了重视大事,避免怠慢,昭告邻国,体现恭敬谨慎的意思。诸侯各自有国史,大事书写于简册,小事记录于简牍。简牍所记录的,详细记载始末,杂采辞令,不一定都经过告赴。经过删减文字、突出义理,才登上简册。周公制定的典礼,存在于列国之事中,没有告赴就不记载。《隐公十一年》传文说:“郑伯率领虢国军队攻打宋国,大败宋军,宋国没有告命,所以不记载。”凡是诸侯有告命就记载,否则就不记载。军队出征的善恶,也是如此。即使是灭国,如果灭国者不告,败胜者不告,攻克者也不记载于简册。《文公十四年》传文说:“周顷王去世,周公阅与王孙苏争夺政权,所以没有赴告。凡是崩薨不赴告就不记载,祸福不告也不记载,这是惩戒不敬。”这两条发凡,用来互相阐明告赴的总例。命,是国家的大事,政令概指各种事情,来告就记载,不告就不记载。告辞有详略异同,史书有虚实得失。孔子作经,遵循周制以明确典礼,加以刊正以显示劝戒,于是义例往往由此产生。所以有对方如实告,修改辞令而记载的;有对方虚假告,因虚假而记载的;或者告辞虽然不合典制,偶然符合圣人的义理,因而记载它作为法度;或者告赴失时,违背礼制,因而不再改正,遂记载它作为警戒。那么也有简册所不记载,即作为体例的,这都是圣人立经,褒贬彰明善恶,化旧为新,以昭示大义。《襄公十四年》传文说:“孙林父、宁殖驱逐他们的国君,等到记载于经则说‘卫侯出奔齐’,像这类,是修改了告辞。”《文公七年》传文说:“晋国潜师夜起,在令狐打败秦国,实际上并未列阵。晋国人忌讳背弃前言,以都列阵告,等到记载于经乃说‘晋人及秦人战于令狐’,像这类,是因其虚言。”《宣公十年》齐崔氏出奔卫,传文说:“崔杼奔卫,书曰‘崔氏非其罪也’,且告以族,不以名,旧法当告以名,今告以族,适合无罪之义,像这类,是因告以示法。”《文公十四年》九月,齐公子商人弑其君舍,传文说:“齐人安定懿公派使者来告难,所以书以九月。”《隐公三年》三月庚戌,天王崩,传文说:“壬戌,平王崩赴。”因为庚戌的缘故,记载它。《襄公二十八年》十二月甲寅,天王崩。传文说:“十一月癸巳,天王崩,未来赴,也未书,这是礼。”十二月,王人来告丧,问崩日,以甲寅告,所以记载它,以征验过错。《桓公五年》甲戌,己丑,陈侯鲍崩。传文说:“再赴也。”《僖公五年》传文说:“晋侯派使者以杀太子申生的缘故来告。”《僖公十一年》传文说:“晋侯派使者以防郑之乱来告。”以及诸经传倒错,与夫不同盟而赴以名,同盟而不赴以名,像这类,虽然失时违礼,遂记载它,以示劝戒。征伐盟会之大,鲁国若亲自参与其事,则告庙书册,不待邻国之告。若列国师出相加,克灭相寻,崩薨祸福之事,非告则无由知,即或知之,例亦不书。《文公五年》,楚人灭蓼,臧孙闻而兴叹,鲁非不知,但非遣使相告,未敢辄登史册。若是者,所以防止谬误,避免不审慎,大概其谨慎如此。体例称崩薨不赴,祸福不告。那么邻国相命,凶事谓之赴,他事谓之告,其实对言则别,散言则通。他事不可言赴,而凶事或称告。《昭公七年》传文说:“卫齐恶告丧于周,不又称告与福。”莫大于享国有家,反福则为祸。《成公元年》传文说:“王人来告败,是败师有告也。”《僖公二十四年》传文说:“王使来告难,曰:‘不谷不德,得罪于母弟之宠子带,鄙在郑地汜。’是君奔有告也。”《宣公十年》传例说:“某氏之守臣某失守宗庙,敢告。”是臣违有告也。《宣公十四年》传文说:“孔达缢而死,卫人以说于晋而免,遂告于诸侯曰:‘寡君有不令之臣达,搆我敝邑于大国,既伏其罪矣,敢告。’”是杀大夫有告也。《文公十四年》传文说:“齐人定懿公使来告难,是弑君有告也。”《僖公八年》传文说:“王人来告丧难,故也是以缓。”是死丧有告也。《昭公十八年》,郑灾传文说:“使行人告于诸侯,是灾异有告也。”败灭告则胜克亦告,奔亡告则归复亦告,死丧灾异有祸无福无不告也,无不书也。乃春秋之世,则有违弃典章,怠慢不敬者,崩薨祸福多不告赴。考之于经,既无其事,而简牍之记尚存。左氏因经立传,广记而备言。之采简牍为传,以补经所未备者,上
稽周公之典则,有不告不书,以惩不敬之防,知皆仲尼因之以示法戒者,故往往发明其义,用以为例也。隠元年传曰:「纪人伐夷,夷不告,故不书。」僖九年传曰:「齐侯以诸侯之师伐晋,令不及鲁,故不书。」二十四年传曰:「秦伯纳重耳,不书,不告入也;使杀懐公于髙梁,不书,亦不告也。」襄十年传曰:「王叔奔晋,不书,不告也。」哀元年传曰:「呉入越,不书,呉不告,庆越不告败也。」左氏反覆申明二凡之意,以见诸有传无经之事,皆以不告故尔。天王十二而不书崩者三,楚十二世而不书防者亦三,秦穆之防,郑昭之弑,许庄之奔,皆有传无经,邾莒薛宿间书其防,邓息申随唐蓼肥鼓之灭,咸不见经,侵伐防盟袭取奔亡之事,经不载者,于传多有。庄十九年、二十年、二十六年经皆无传,传不解经而备记他事,是皆简牍所记,丘明采集成传,当时彼不来告,故旧防不书。仲尼之修《春秋》,不取简牍以补之者,以其正合不告不书之例,于是因旧以成新也。例言「灭不吿,败胜不告克,不书于防」,此互言其告也。狄之伐邢,非狄能告克;楚之灭庸,非庸能告败;但有一告,遂亦书之,故传于呉入越之下,兼举告庆、告败为言,以明诸不书者,为其两不告尔。周之王也,八百之国来同,然则周公告赴防书之法,诸侯必尽闻之矣。鲁秉周礼,故旧史所书多合典制,晋乗楚梼杌,不胜其刋正也。圣人所由因鲁史而作《春秋》哉。
译考察周公制定的典章法则,有“不告不书”的规定,以此作为惩戒不敬的防范,知道这都是孔子借此来昭示法度戒律的,所以往往阐发其中的义理,用来作为体例。《隐元年》传文说:“纪国攻打夷国,夷国没有报告,所以《春秋》不记载。”《僖公九年》传文说:“齐侯率领诸侯的军队攻打晋国,命令没有下达鲁国,所以《春秋》不记载。”《僖公二十四年》传文说:“秦伯护送重耳回国,不记载,是因为没有报告入国;派人在高梁杀害怀公,不记载,也是因为不报告。”《襄公十年》传文说:“王叔奔逃到晋国,不记载,是因为没有报告。”《哀公元年》传文说:“吴国攻入越国,不记载,是因为吴国没有报告,越国也没有报告战败。”左丘明反复阐明这两条通例的含义,以表明那些有传文而无经文记载的事情,都是因为不报告的缘故。周天子十二次去世而不记载崩逝的有三次,楚国十二代君主而不记载会盟的也有三次,秦穆公的会盟、郑昭公的被弑、许庄公的奔逃,都是有传文而无经文记载;邾、莒、薛、宿等国间或记载其会盟,邓、息、申、随、唐、蓼、肥、鼓等国的灭亡,都未在经文中出现,侵伐、会盟、袭取、奔亡等事,经文中不记载的,在传文中却有很多。《庄公十九年》、《二十年》、《二十六年》的经文都没有传文,传文不解释经文而详细记载其他事情,这些都是简牍上记载的内容,丘明采集编集成传,当时那些国家不来报告,所以旧史不记载。孔子修订《春秋》,不采用简牍上的记载来补充,是因为这正符合“不告不书”的体例,于是因袭旧史而成就新史。体例说“灭亡不报告,战败战胜不报告克捷,不记载于会盟”,这是互相说明其报告的情况。狄国攻打邢国,并非狄国能够报告克捷;楚国灭亡庸国,并非庸国能够报告战败;但只要有一方报告,也就记载了,所以传文在“吴入越”之下,兼举报告庆贺、报告战败来说,以表明那些不记载的,是因为双方都不报告。周朝称王的时候,八百个国家前来会同,那么周公关于报告赴会、记载书写的法则,诸侯一定都知道了。鲁国奉行周礼,所以旧史所记载的多符合典章制度,晋国的《乘》、楚国的《梼杌》,不能胜过它的刊正。这就是圣人因袭鲁国史书而作《春秋》的原因。
内讳例
外事不书,固为不告矣。乃《春秋》鲁史,自记国事,然亦有所不书,何也?鲁事之不书者有三:一者不告庙不书,二者非君举不书,三者隠讳不书。公行一百七十六,而不书至者九十有七;夫人之行十二,而不书至者十有一。此皆不告庙者也。隠元年传曰:「费伯帅师城郎,不书,非公命也。改葬惠公,公弗临,故不书。衞侯来防葬,不见公,亦不书。公子豫及邾人、郑人盟于翼,不书,非公命也。新作南门,不书,亦非公命也。」此皆非君举者也。《坊记》曰:「善则归君,过则归已是隠恶扬善,义存君亲也。是以圣贤作法,通有讳例。僖元年传曰:「公出复入,不书,讳之也。讳国恶,礼也。」讳虽有例,然无定体,或讳大书小,或讳小书大,皆当时臣子率已意而为之。隠在礼,固有掩恶之法,圣人有时而听之也。不夺所讳,亦不为之定制者,若每事皆讳,则为恶者无复忌惮,居上者不知所惩;但有小恶,即发其短,又伤爱敬之义,非复臣子之心。故讳恶为礼,无隠为直,二者通之,圣人立法以为世教也。《公羊》曰:「于外,大恶书,小恶不书;于内,大恶讳,小恶书。」若然是,讳有常准,考之于经,乃不其然。纳鼎恶于易田而不讳,鼎公入小于公出,讳入而不讳。孙公羊之説,固未安矣。讳之法,亦不一端,有隠约其辞者,有避讳其名者,有全隠其事、絶不见经者。大都有例,无凡。唯盟、扈二传,既称仲尼之书法,复举凡以申之,知亦采旧章以为新意,而掩恶隠耻,莫非周公之典礼,特无一定之讳法尔。文七年,公防诸侯,晋大夫盟于扈,传曰:「公后至,故不书所防。凡防诸侯,不书所防,后也。后至不书,其国辟不敏也。」十五年,诸侯盟于扈,▯曰:「书曰『诸侯盟于扈』,无能为故也。凡诸侯防,公不与不书,讳君恶也;与而不书,后也。防盟无功,则诸侯不序。」既以为例矣。若非无功之防,列国皆在我,独后至不敏,孰甚焉?避君恶而畧诸侯,犹若诸侯无功者。文七年之盟扈,是已。至十五年之盟扈,责在诸侯之无能为,虽公不防,非公之恶。然经文与后至相同,左氏复申前例,以明非此之谓也。僖二年城楚丘,传曰:「不书所防,后也。」桓十三年公防纪侯、郑伯及齐侯、宋公、衞侯、燕人战,传曰:「不书所战,后也。」于城不书所防之国,于战不书所战之地,所讳不同,皆是避不敏矣。宣七年公防晋侯、宋公、衞侯、郑伯、曹伯于黑壤,传曰:「公不与盟,以赂免,故黑壤之盟不书,讳之也。」防盟同例,皆用此法,同为讳君恶矣。庄十八年公追戎于济西,传曰:「不言其来,讳之也。」僖十七年公至自防,传曰:「犹有诸侯之事焉,且讳之也。」襄三十年防于澶渊,宋灾故,传曰:「不书鲁大夫,讳之也。」哀十二年孟子卒,传曰:「昭公娶于呉,故不书姓。」诸如此类,是隠约其辞也。讳奔曰孙,讳弑曰薨,讳杀未成君曰防,讳杀大夫曰刺。诸如此类,是辟讳其名也。僖元年,传曰:「公出复入,不书,讳之也。」文二年,传曰:「适晋,不书,讳之也。」成十年,传曰:「葬晋景公,公送葬,诸侯莫在,鲁人辱之,故不书,讳之也。」昭十六年,传曰:「公在晋,晋人止公,不书,讳之也。」诸如此类,是全隠其事,絶不见经也。三者之讳法不同,总归讳国恶之义尔。成十六年防于沙随,不见公,公止,皆讳如此。不讳者,耻轻于执止,且晋用侨如之谮,非公罪也。昭十三年同盟于平丘,公不与盟,黑壤并盟皆讳,而此不讳者,鲁不堪晋求,谗慝▯多,晋用邾莒之愬,非国恶也。诸讳之例,或本防书之制,或因鲁史之文,或出圣人之意。况后防举凡而讳恶称礼,故曰莫非周公之典礼云尔。
将师例
经之大例,君自将者,言君,不言师。隠七年,公伐邾之类是也。卿将而满师,则师将竝书。隠二年,无骇帅师入极之类是也。卿将而不满师,则空举将名。宣六年,晋赵盾、衞孙免侵
译内讳例
外事不记载,固然因为未向宗庙禀告。然而《春秋》是鲁国的史书,既然记录本国事务,却也有不记载的情况,这是为什么呢?鲁国事务不记载的有三种情况:一是未向宗庙禀告就不记载,二是非君主亲自参与的事务就不记载,三是为了避讳就不记载。鲁公出行一百七十六次,其中不记载到达的有九十七次;夫人出行十二次,不记载到达的有十一次。这些都是因为未向宗庙禀告。《左传》隐元年说:“费伯率领军队修筑郎城,不记载,因为这不是君主的命令。改葬惠公,鲁公没有亲临,所以不记载。卫侯前来参加葬礼,没有见到鲁公,也不记载。公子豫与邾人、郑人在翼地结盟,不记载,因为这不是君主的命令。新建南门,不记载,也不是君主的命令。”这些都是非君主亲自参与的事务。《礼记·坊记》说:“有功绩就归功于君主,有过错就归咎于自己,这是为了掩盖恶行、宣扬善举,其义理在于维护君主和亲人的尊严。因此圣贤制定法则,普遍存在避讳的条例。《左传》僖元年说:‘鲁公出逃又返回,不记载,是为了避讳。避讳国家的恶行,是合乎礼制的。’避讳虽然有条例,但没有固定的格式,有时避讳大事而简略记载小事,有时避讳小事而详细记载大事,这都是当时的臣子根据自己的心意来处理的。《礼》中本来就有掩盖恶行的方法,圣人有时也听任这样做。不剥夺避讳的权利,也不为此制定固定的规则,是因为如果每件事都避讳,那么作恶的人就没有忌惮了,身居高位的人也不知道受到惩戒;但如果稍有小的恶行,就揭露其短处,又伤害了爱戴和尊敬的义理,这就不再是臣子应有的心意了。所以避讳恶行是合乎礼制的,不隐瞒是直率的,将二者贯通,圣人以此立法作为世间的教化。《公羊传》说:‘对于外国,大恶记载,小恶不记载;对于本国,大恶避讳,小恶记载。’如果真是这样,避讳就有固定的标准,但考察经文,却并非如此。在易田事件中,接纳鼎的恶行却不避讳;鲁公入朝比鲁公出朝更轻微,却避讳入朝而不避讳出朝。推究《公羊传》的说法,确实不能让人心安。避讳的方法,也不止一种,有含蓄其辞的,有避讳其名的,有完全隐瞒其事、在经文中完全看不见的。大体上有条例,没有通例。只有《左传》关于盟于扈的两处记载,既称是孔子的书法,又列举通例来申明,知道也是采纳旧章以表达新意,而掩盖恶行、隐藏耻辱,无不是周公的典礼,只是没有一定不变的避讳方法罢了。文公七年,鲁公会见诸侯,晋国大夫在扈地结盟,《左传》说:‘鲁公迟到,所以不记载会见的诸侯。凡是会见诸侯,不记载所见的诸侯,是因为迟到。迟到而不记载,是因为该国君主不敏捷。’文公十五年,诸侯在扈地结盟,《左传》说:‘记载说“诸侯在扈地结盟”,是因为没有功劳的缘故。凡是诸侯会见,鲁公不参与就不记载,是为了避讳君主的恶行;参与了却不记载,是因为迟到。会见结盟没有功劳,那么诸侯就不按次序排列。’既然已经作为条例了。如果不是没有功劳的会见,各国都在我掌控之中,唯独迟到不敏捷,还有什么比这更严重的呢?避讳君主的恶行而略去诸侯,就好像诸侯没有功劳一样。文公七年扈地结盟,就是如此。到了文公十五年扈地结盟,责任在于诸侯的无能,虽然鲁公没有参与会见,也不是鲁公的恶行。然而经文与迟到的情况相同,《左传》又重申前面的条例,以说明这不是指这种情况。僖公二年修筑楚丘,《左传》说:‘不记载会见的诸侯,是因为迟到。’桓公十三年,鲁公会见纪侯、郑伯以及齐侯、宋公、卫侯、燕人作战,《左传》说:‘不记载作战的地点,是因为迟到。’在修筑城池时不记载会见的国家,在作战时不记载作战的地点,所避讳的不同,都是为了避讳不敏捷。宣公七年,鲁公在黒壤会见晋侯、宋公、卫侯、郑伯、曹伯,《左传》说:‘鲁公不参与结盟,因为贿赂而免于祸患,所以黒壤之盟不记载,是为了避讳。’会见和结盟同条例,都使用这种方法,都是为了避讳君主的恶行。庄公十八年,鲁公在济西追击戎人,《左传》说:‘不说他们来,是为了避讳。’僖公十七年,鲁公从防地回来,《左传》说:‘还有诸侯的事务,并且是为了避讳。’襄公三十年,在澶渊会见,因为宋国发生火灾的缘故,《左传》说:‘不记载鲁国大夫,是为了避讳。’哀公十二年,孟子去世,《左传》说:‘昭公娶了吴国的女子,所以不记载姓氏。’诸如此类,是含蓄其辞。避讳出逃称为“孙”,避讳被杀称为“薨”,避讳杀害未成君的人称为“防”,避讳杀害大夫称为“刺”。诸如此类,是避讳其名。僖公元年,《左传》说:‘鲁公出逃又返回,不记载,是为了避讳。’文公二年,《左传》说:‘前往晋国,不记载,是为了避讳。’成公十年,《左传》说:‘安葬晋景公,鲁公送葬,诸侯都不在,鲁国人受辱,所以不记载,是为了避讳。’昭公十六年,《左传》说:‘鲁公在晋国,晋国人扣留鲁公,不记载,是为了避讳。’诸如此类,是完全隐瞒其事,在经文中完全看不见。这三种避讳方法不同,但总归于避讳国家恶行的义理。成公十六年在沙随会见,没有见到鲁公,鲁公被阻止,都如此避讳。不避讳的,是因为耻辱轻于被扣留,况且晋国使用侨如的谗言,不是鲁公的罪过。昭公十三年在平丘同盟,鲁公不参与结盟,黒壤和扈地的结盟都避讳,而这里不避讳,是因为鲁国不堪受晋国的索取,谗言邪恶众多,晋国使用邾、莒的控告,不是国家的恶行。各种避讳的条例,有的本于《防书》的制度,有的因于鲁国史书的文字,有的出于圣人的心意。况且后来列举通例而避讳恶行称为合乎礼制,所以说无不是周公的典礼罢了。
将师例
经文的大条例,君主亲自率领军队,只说君主,不说军队。隐公七年,鲁公讨伐邾国之类就是这样。卿大夫率领军队且兵力充足,则军队和将领都记载。隐公二年,无骇率领军队进入极国之类就是这样。卿大夫率领军队但兵力不足,则只空举将领的名字。宣公六年,晋国赵盾、卫国孙免侵犯
陈之类是也。大夫将而满师,则称师。隠五年,衞师入郕之类是也。大夫将而不满师,则称人。隐二年,莒人入向之类是也。所以然者,何也?周礼,万二千五百人为军,二千五百人为师,五百人为旅。用兵多少,其数无常。重其举大事,动大众,满师则书之;轻其举众少,故不书旅。师者众也,虽复五军、三军,悉皆以师为名,义取其众也。定四年传曰:「君行师从,卿行旅从。」是以君将不言帅师,卿将不言帅旅。举其重者,事从可知。卿行不合师从,若不言师,则师不可见。卿尊自应书名师,文又须别见,故将师竝举也。若不满师,卿须自见,唯举将名而已。旅少不足录也。大夫名氏不合见经,但所帅实众,师须自见,故畧不言人。若不满师,一旅之卒,既不足録,须空举其将,谓之曰「人」。人即大夫身也。内之大夫于经,不合书曰「我人」,故直言其事。桓二年入▯,八年伐邾之类是也。此类显然易知,故传不发凡言例焉。其有不尽然者,亦告辞之详畧异同,非尽褒贬之义。文十二年,河曲之战,实晋卿与秦伯也,而经书「人」。僖二十七年,围宋,楚子玉也,而经书「人」。若此者,传无义例,皆彼耻无功,以微者告为是,因而书之尔。卿之盟防无功,则有贬而称人之例,征伐亦然是,皆屡发于传者,故可引类而知。传无诸侯称人之法,未可曲为牵合。荆楚僻陋,在夷其始也,告命违礼,君臣混杂,不与中国准。成二年以前,亦未以入例也。宣二年,晋人、宋人、衞人、陈人侵郑。按传,郑受楚命伐宋,囚华元,获乐吕,此晋之不竞也。赵盾兴诸侯之师,将为宋报耻,乃畏越椒之众,托辞班师,以虚诸侯之望,所以贬而称人也。襄八年郑人侵蔡。陈、蔡、楚之与国。郑欲亲晋伐陈入之,且以东门之怨。子产有辞,故免于讥。及其侵蔡,既无晋命,又无直辞,且无怨于蔡,而轻动寡谋,以启四五年之弗宁。故子国而称人,亦以贬之也。庄十年,荆败蔡师于莘,不称将帅。僖二十三年,楚人伐陈,得臣不名,既尚未以入例,皆其告命之畧尔。诸凡外域之事,大率举国言之。僖十八年,仅书狄人,皆縁僻陋,不同于中国也。成三年,郑伐许。昭十二年,晋伐鲜虞。或当日告辞之畧,或后人传録之阙,皆非义例之所在也。谷梁曰:“其曰晋狄之也,不正其与夷狄交伐中国,故狄称之。以鲜虞为中国,其説已悖,又何必辩其余哉。”左氏不为发例者,知非圣人修经之要也,是以不肤引近説以乱之。
译陈国这类情况就是这样。大夫率领军队且人数满师,就称“师”。隐公五年,卫国军队进入郕国这类情况就是这样。大夫率领军队但人数不满师,就称“人”。隐公二年,莒国人进入向国这类情况就是这样。之所以这样,为什么呢?《周礼》规定,一万二千五百人为一军,二千五百人为一师,五百人为一旅。用兵人数的多少,其数目没有固定不变的标准。重视举大事、动大众,满师就记载;轻视举众少,所以不记载旅。师就是众多的意思,即使是五军、三军,都一律以师为名,意义在于取其众多。定公四年的传文说:“国君出征,军队跟随;卿大夫出征,旅跟随。”因此国君统帅不说“帅师”,卿大夫统帅不说“帅旅”。举出重要的部分,事情自然可以推知。卿大夫出征不符合军队跟随,如果不说“师”,那么军队就看不出来。卿大夫尊贵,自然应该记载名称和师,文辞又需要区别显现,所以将帅和师并举。如果不满师,卿大夫必须自身显现,只举出将帅的名称罢了。旅少不值得记录。大夫的名氏不符合在经文中出现,但所率领的确实众多,师必须自身显现,所以略去不说“人”。如果不满师,一旅的士兵,既然不值得记录,必须空举其将,称之为“人”。“人”就是大夫本人。内部的大夫在经文中,不符合书写为“我人”,所以直接陈述其事。桓公二年进入某地,八年讨伐邾国这类情况就是这样。这类情况显然容易知道,所以传文不发布凡例。那些不完全如此的情况,也是告辞的详略不同,并非全是褒贬的意义。文公十二年,河曲之战,实际上是晋国卿大夫与秦伯交战,但经文记载为“人”。僖公二十七年,围攻宋国,是楚国子玉,但经文记载为“人”。像这样的,传文没有义例,都是他们以无功为耻,以卑微者的身份告辞,因而记载罢了。卿大夫盟会防守无功,就有贬斥而称“人”的义例,征伐也是如此,都在传文中屡次发布,所以可以引类而知。传文没有诸侯称“人”的法度,不可以牵强附会。荆楚偏僻简陋,起初属于夷狄,告辞违背礼制,君臣混杂,不与中原各国标准相同。成公二年以前,也没有将其纳入义例。宣公二年,晋人、宋人、卫人、陈人侵犯郑国。按照传文,郑国接受楚国命令讨伐宋国,囚禁华元,俘获乐吕,这是晋国不兴盛的表现。赵盾兴起诸侯的军队,将为宋国报仇雪耻,却畏惧越椒的众多军队,托辞班师,以辜负诸侯的期望,所以贬斥而称“人”。襄公八年,郑人侵犯蔡国。陈、蔡是楚国的盟国。郑国想要亲近晋国讨伐陈国并进入其中,况且有东门之怨。子产有言辞辩解,所以免于讥讽。等到侵犯蔡国,既没有晋国的命令,又没有正当的言辞,况且对蔡国没有怨恨,却轻举妄动缺乏谋略,从而开启四五年间的不得安宁。所以子国而称“人”,也是用来贬斥他。庄公十年,荆在莘地打败蔡国军队,不称将帅。僖公二十三年,楚人讨伐陈国,得臣不称名,既然尚未将其纳入义例,都是告辞的略写罢了。凡是外域的事情,大体上举国而言。僖公十八年,仅仅记载狄人,都是因为偏僻简陋,不同于中原各国。成公三年,郑国讨伐许国。昭公十二年,晋国讨伐鲜虞。有的可能是当日告辞的略写,有的可能是后人传录的缺失,都不是义例所在。《谷梁传》说:“说晋国视狄为狄,是因为不认为它与夷狄共同讨伐中原各国正当,所以称狄。把鲜虞视为中原各国,这种说法已经悖谬,又何必辩驳其余的呢。”《左传》不为这些发布义例,是知道这不是圣人修订经文的要点,所以不肤浅地引用近世的说法来扰乱它。
师出例
及伐三
及围一
及救一
防伐三十六
防侵三
防围三
防救四
防战二
以三
次十六
乞师五
宣七年,公防齐侯伐莱。传曰:“不与谋也。”凡师出,与谋曰及,不与谋曰防。与谋者,同志之国,彼我之计未成,与之讲议利害,计定而后行之,故以相连。及为文,不与谋而出师者,谓不得已而应命,故以外合为文。二者据鲁而言之也。公防伐莱,而传以师出示例者,君行师从,知必有师。且例又称凡,盖通卿大夫之帅师者,而统言之焉。桓十六年,公防宋公、衞侯、陈侯伐郑。春防于曹,以谋伐郑。至夏而伐之。于例当言及,然而书防者,郑厉簒忽纳之,非正,故讳从不与谋之文也。成八年,晋侯使士燮来聘,叔孙侨如防晋士燮、齐人、邾人伐郯。先谋而不言及者,盟主之令上行乎下,非匹敌之国,非例所及,故虽与谋亦悉皆言防也。将有侵伐而卑辞借兵于人,谓之乞师。大之于小,小之于大,皆书曰“乞”。乞者,不保得之辞,皆谦辞以偪成其计,故悉从不与谋之例。与谋必彼此同欲,乞则志在乞者。晋乞师四,固出伯令,即成二年传称臧宣叔如晋乞师,而鞌战亦不言及,谓非谋尔。此经书防、及之义也。僖二十六年,公以楚师伐齐,取谷。传曰:“凡师能左右之曰以。”此经书“以”之例也。小国而用大国之师,或匹敌相用,欲左则左,欲右则右,专制其命,进退在己,故变防、及之文而书曰“以”。若伯主之令,又非例所及矣。庄三年,公次于滑。传曰:“凡师一宿为舍,再宿为信,过信为次。”此经书“次”之例也。兵尚神速,老师费财,故春秋行师三日以上则记其次。舍之与信,轻碎不书也。兵未有所加,所次则书之,以示迟速。庄三年,公次于滑;八年,师次于郎之类是也。既书兵所加,则不书次,以事为宜,非为虚次。诸久师而不言次者,是也。既书兵所加,又书次者,义有取于次。僖四年,遂伐楚,次于陉;十五年,盟于牡丘,遂次于匡是也。春秋有书“次”于事前者,“次”以成事也。僖元年,次于聂北,救邢。之类是矣。有书次于事后者,事成而次也。襄二十三年,叔孙豹帅师救晋,次于雍榆之类是矣。随其事实,非义例也。公羊曰:“何为先言次而后言救?君也。何为先言救而后言次?先通君命也。”此皆臆度,不得其实。“次”之为例,但记师行,非寓褒贬。聂北、雍榆,传皆曰:“礼者,善其事,非善其次也。”而于“次”之一字生义,则溺矣。以上三,凡称师明,皆为师发例,非师出则不在此例也。若公防戎于潜之防,公及邾仪父盟于蔑之“及”,以蔡侯献舞归之,以次于干侯之“次”,似此之类,不可枚举。既非战伐之事,不必悉为牵合也。“遂”者,两事之辞。春秋君臣之出,因彼及此,皆书曰“遂”,记事之宜,非例所加。僖四年,侵蔡,蔡溃,遂伐楚。桓八年,祭公来,遂逆王后于纪。僖三十年,公子遂如京师,遂如晋。桓十八年,公防齐侯于泺,公与夫人姜氏遂如齐。如此之类,本谋为二事也。僖六年,伐郑,围新城。楚人围许,诸侯遂救许。庄十九年,公子结媵陈人之妇于鄄,遂及齐侯、宋公盟。如此之类,本未谋而因事便行也。但有两事,即书为“遂”,不别其本谋与否。公羊曰:“‘遂’者何?生事也。”不尽然矣。大夫出竟,有可以安社稷、利国家者,则专之。文八年冬十月壬午,公子遂防晋赵盾盟于衡雍。乙酉,公子遂防雒戎盟于暴。传曰:“书曰‘公子遂’,珍之也。四日之间,不容反报,虽专命而盟,患难俱解,故不用‘遂’事之文,重举名氏以贵之。”公子结本以媵陈而出,闻齐、宋有防,权宜以盟二君,既非君命,又失陈好。至冬,三国来伐,无善可褒,故不重书名氏,然亦无贬者,本欲安社稷、利国家也。襄十年春,防呉于柤。夏五月甲午,遂灭偪阳。传曰:“书曰‘遂灭偪阳’,言自防也。”诸“遂”
译师出例
及伐三
及围一
及救一
防伐三十六
防侵三
防围三
防救四
防战二
以三
次十六
乞师五
宣公七年,鲁公防备齐侯伐莱。《左传》说:“不赞成参与谋划。”凡是军队出动,参与谋划的用“及”,不参与谋划的用“防”。参与谋划的,是志同道合的国家,彼此计议尚未确定,共同商议利害,计议确定后才行动,所以用相连的“及”字。不赞成参与谋划而出兵的,是指不得已而应命,所以用外合的“防”字。这两者都是根据鲁国而言的。鲁公防备伐莱,而《左传》用师出示例,是因为君主出行军队跟随,知道必有军队。而且例文又提到“凡”,大概通指卿大夫率领军队的人,而统括而言。桓公十六年,鲁公防备宋公、卫侯、陈侯伐郑。春天在曹地防备,以谋划伐郑。到夏天才伐郑。按例应当说“及”,然而记载为“防”,是因为郑厉公篡位,忽被接纳,名不正,所以避讳使用不赞成参与谋划的“防”字。成公八年,晋侯派士燮来聘问,叔孙侨如防备晋士燮、齐人、邾人伐郯。事先谋划而不说“及”,是因为盟主的命令上行于下,不是势均力敌的国家,不在例文范围内,所以虽然参与谋划也都说“防”。将要侵伐而用谦卑言辞向别人借兵,叫做乞师。大国对小国,小国对大国,都记载为“乞”。“乞”是不保证能得到的言辞,都是谦辞以促成其计谋,所以都遵循不赞成参与谋划的例。参与谋划必定彼此同欲,乞师则志在乞师者。晋乞师四次,固然出于霸主命令,即成公二年《左传》称臧宣叔到晋国乞师,而鞌之战也不说“及”,是说并非谋划。这就是经书“防”、“及”的意义。僖公二十六年,鲁公率领楚师伐齐,夺取谷地。《左传》说:“凡是军队能左右调动的用‘以’。”这就是经书“以”的例。小国而使用大国的军队,或者势均力敌相互使用,想左就左,想右就右,专断其命运,进退在自己,所以改变“防”、“及”的文辞而记载为“以”。如果是霸主的命令,又不在例文范围内了。庄公三年,鲁公驻扎在滑。《左传》说:“凡是军队住一晚叫舍,住两晚叫信,超过信叫次。”这就是经书“次”的例。用兵崇尚神速,军队久驻耗费财物,所以春秋行军三日以上就记载其驻扎。舍与信,轻微琐碎不记载。军队没有施加行动,驻扎的地方就记载,以显示迟速。庄公三年,鲁公驻扎在滑;八年,军队驻扎在郎之类就是这样。已经记载军队施加行动,就不记载驻扎,以事情适宜,不是为了虚设驻扎。那些军队久驻而不说驻扎的,就是这样。已经记载军队施加行动,又记载驻扎的,意义在于取驻扎。僖公四年,于是伐楚,驻扎在陉;十五年,在牡丘结盟,于是驻扎在匡就是这样。春秋有记载“次”在事情前面的,“次”以成就事情。僖公元年,驻扎在聂北,救邢之类就是这样。有记载驻扎在事情后面的,事情完成而驻扎。襄公二十三年,叔孙豹率领军队救晋,驻扎在雍榆之类就是这样。跟随其事实,不是义例。《公羊传》说:“为什么先说驻扎而后说救?因为是君主。为什么先说救而后说驻扎?先通达君命。”这都是臆测,不得其实。“次”作为例,只是记载军队行动,不寄托褒贬。聂北、雍榆,《左传》都说:“礼,是善其事,不是善其驻扎。”而在“次”这一字上生义,就沉溺了。以上三例,凡是称师明确的,都是为师发例,不是师出就不在此例。如果鲁公防备戎于潜的“防”,鲁公及邾仪父盟于蔑的“及”,以蔡侯献舞归的“以”,次于干侯的“次”,像这类,不可枚举。既然不是战伐之事,不必全部牵强附会。“遂”是两事的文辞。春秋君臣的出行,因彼及此,都记载为“遂”,记事之宜,不是例文所加。僖公四年,侵蔡,蔡溃,于是伐楚。桓公八年,祭公来,于是迎王后于纪。僖公三十年,公子遂到京师,于是到晋。桓公十八年,鲁公防备齐侯于泺,鲁公与夫人姜氏于是到齐。像这类,本来谋划为两事。僖公六年,伐郑,围新城。楚人围许,诸侯于是救许。庄公十九年,公子结送陈人的妇到鄄,于是及齐侯、宋公结盟。像这类,本来未谋划而因事便行。只要有兩事,就记载为“遂”,不区别其本来谋划与否。《公羊传》说:“‘遂’是什么?生事。”不尽然。大夫出边境,有可以安社稷、利国家的,就专断。文公八年冬十月壬午,公子遂防备晋赵盾盟于衡雍。乙酉,公子遂防备雒戎盟于暴。《左传》说:“记载为‘公子遂’,是珍视他。四天之间,不容回报,虽然专命而盟,患难俱解,所以不用‘遂’事的文辞,重举名氏以贵之。”公子结本来以送陈而出,听说齐、宋有防备,权宜以盟二君,既非君命,又失陈好。到冬天,三国来伐,无善可褒,所以不重书名氏,然而也无贬,本来欲安社稷、利国家。襄公十年春,防备吴于柤。夏五月甲午,于是灭偪阳。《左传》说:“记载为‘遂灭偪阳’,是说自防。”诸“遂”
皆不发传,特于此言“书曰”者,仲尼之所改也。旧史盖别书诸侯灭偪阳,仲尼改而书“遂”,以见因防灭国,用章其失。“遂”事特假文以明事之所因,其实善恶。系于事,不系于遂也。遂之为文,不主于师,而师出亦用之,且非例也。故附诸此。
译都不记载传文,唯独在这里说“书曰”的,是孔子所修改的。旧史大概另外记载诸侯灭掉偪阳,孔子修改而记载“遂”,以显示因为防御而灭国,用来彰显其过失。“遂”字只是借用来表明事情的原因,其实善恶取决于事情本身,不取决于“遂”字。“遂”作为用词,不专用于军队,军队出动也使用它,而且不是常例。所以附在此处。
侵伐例
伐二百十一
侵六十
袭一
围四十四
救二十三
追二
戍三
城六
庄二十九年,郑人侵许。传曰:凡师有钟鼓曰伐,无曰侵,轻曰袭。三者所以别兴师用兵之状也。周礼大司马掌九伐之法:贼害贤良则伐之,负固不服则侵之,而无袭之之名。然礼更有七名:曰眚,曰坛,曰削,曰正,曰残,曰社,曰灭。春秋无其事者,传不发凡,而灭与入别为例,所谓左氏裁约旧章为文也。鸣钟击鼓以声其罪而讨之,如是者经书曰伐。僖四年,齐伐楚。传称责楚以包茅不入,昭王不复。文十七年,晋伐宋。传称讨曰:何故弑君?此类是矣。寝其钟鼓,潜师入境以陵之,如是者经书曰侵。庄十五年,郑人侵宋。传称诸侯为宋伐郳,郑人闲之而侵宋。僖三十三年,狄侵齐。▯称因晋防也。此类是矣。倍道轻行,乘其不备而掩之,如是者经书曰袭。襄二十三年,齐侯袭莒。传称齐侯还自晋,不入,遂袭莒。是矣。公羊曰:觕者曰侵,精者曰伐。谷梁曰:苞人民,殴牛马曰侵;斩树木,坏宫室曰伐。三传之説不同,考之文义,左氏为长焉。襄十九年,晋士匄帅师侵齐,至谷,闻齐侯防,乃还。传曰:闻丧而还,礼也。传既称礼,然则兵不加丧,必有常制,得礼之常,虽不待君命可也。详书所至及还,善得礼也。春秋书战,败书执获,书追救,书围入,书灭取,皆侵伐用师之事。左氏凢例数条,以类相从,今亦各立为篇,以相发明焉。围救追戍,传不言例,统附此篇之内,义在不可遗也。公羊曰:战不言伐,围不言战,入不言围,灭不言入。其説虽近是,然战围灭入事本不同,难以举为大例。且伐取、伐围固多兼言之者,既无关褒贬之义,亦旧史从告,或详或畧尔。环而攻之曰围,聚兵守之曰戍,彼此相援曰救,缮其都邑曰城,敌去而蹑之曰追。诸皆无例,就事立文而已,褒讥之义别有所在也。僖元年,齐师、宋师、曹师城邢。传曰:救患也。凡诸侯伯救患、分灾、讨罪,礼也。桓为侯伯,邢迁如归,善其得。礼故详叙三师传,因发救患之例。然美在救患,不在于城。十四年,诸侯城縁陵。传曰:「不书其人,有阙也。」此非其贬与?救亦美名也。文九年,公子遂防晋人、宋人、卫人、许人救郑。传曰:「卿不书,缓也。以惩不恪。」此非其贬与?庄十八年,公追戎于济西。传曰:「不言其来,讳之也。边竟无备,戎来不知,故讳不称其侵。」僖二十六年,齐人侵我西鄙,公追齐师至酅,弗及。备文以书,是无可讳矣。围国者直书「围某」,庄八年,师及齐师围郕;僖六年,楚人围许之类是也。围邑者书「伐某国,围某邑」,隐五年,宋人伐郑,围长葛;僖二十三年,齐侯伐宋,围缗之类是也。盖不系之国邑,无由知伐国取邑者,亦然。昭二十三年,晋人围郊,郊不系周者,《春秋》之法,大都以名通者不系之国。庄三十二年,城小谷,传称为管仲也,而不系之齐;僖二年,虞师、晋师灭下阳,虢邑也,而不系之虢;成七年,呉入州来;昭十三年,吴灭州来,楚邑也,而不系之楚。是知《春秋》有大都通名之例矣。隠六年,宋人取长葛,长葛不系之郑者,前年宋人伐郑,围长葛,郑邑可知,此从其省文,而非大都之例也。若实非其邑而系于其国者,则仲尼偶示变例以见义,又非书法之常也。襄元年,围宋彭城,传曰:「非宋地,追书也。」于是为宋讨鱼石,故称宋,且不登叛人也。谓之宋。志十年,戍郑虎牢,传曰:「非郑地也。」言将归焉,是皆圣人所修,特立异文,而非鲁史之旧矣。庄二年,公子庆父帅师伐于余丘;三十年,齐人降鄣;闵二年,齐人迁阳。三者既非大都,又无所系知,皆附庸之国。公羊曰:「于余丘,邾娄之邑也,不系乎邾娄,国之也。君存焉尔。」夫国自为国,邑自为邑,寜得以君存而乱其名?公羊、谷梁又曰:「鄣,纪之遗邑也。纪灭已二十余年,其国不能自存,岂得有孤立之邑?厯
译侵伐条例
伐二百一十一例
侵六十例
袭一例
围四十四例
救二十三例
追二例
戍三例
城六例
庄公二十九年,郑国军队侵犯许国。《左传》说:凡是军队出征,有钟鼓之声的称为“伐”,没有钟鼓之声的称为“侵”,行动轻捷迅速的称为“袭”。这三种称谓是用来区别兴师用兵的不同状态的。《周礼·大司马》掌管九种征伐的法度:对于残害贤良的人就征伐他,对于依仗险固不服从的人就侵犯他,而没有“袭”的名称。然而礼制中还有另外七种名称:叫做“眚”、“坛”、“削”、“正”、“残”、“社”、“灭”。《春秋》中没有记载这些事情的,《左传》就不发布相关的凡例,而“灭”与“入”分别列为不同的条例,这就是所谓《左传》删减旧有章法以成文的情况。
鸣钟击鼓以声讨其罪过而征讨他,像这样的情况,《春秋》经文记载为“伐”。僖公四年,齐国征伐楚国。《左传》称齐国责备楚国不进贡包茅,导致周昭王未能返回。文公十七年,晋国征伐宋国。《左传》称讨伐的理由是:为什么杀害国君?这类情况就是如此。
隐藏钟鼓之声,秘密派兵入境以凌驾于对方之上,像这样的情况,《春秋》经文记载为“侵”。庄公十五年,郑国军队侵犯宋国。《左传》称诸侯为宋国征伐郳国,郑国人趁间隙侵犯宋国。僖公三十三年,狄人侵犯齐国。《左传》称是因为晋国的防备。这类情况就是如此。
加倍行军速度,轻装简从,趁对方不备而突然袭击,像这样的情况,《春秋》经文记载为“袭”。襄公二十三年,齐侯袭击莒国。《左传》称齐侯从晋国回来,不进入国都,于是袭击莒国。就是如此。
《公羊传》说:粗疏的称为“侵”,精细的称为“伐”。《谷梁传》说:掠夺人民,驱赶牛马称为“侵”;砍伐树木,毁坏宫室称为“伐”。三传的说法不同,考察文字含义,以《左传》为优。襄公十九年,晋国士匄率领军队侵犯齐国,到达谷地,听说齐侯设防,就撤军返回。《左传》说:听说丧事而撤军,是符合礼制的。《左传》既然称其符合礼制,那么军队不攻击丧事,必定有常定的制度,符合礼制的常规,即使不等待国君的命令也可以。详细记载军队到达的地方以及撤军的情况,是赞美其符合礼制。
《春秋》记载战争,战败记载被俘获,记载追击和救援,记载包围和攻入,记载灭亡和夺取,这些都是侵犯征伐用兵的事情。《左传》的凡例有数条,按类别相从,现在也各自立为篇章,以便相互阐发。包围、救援、追击、戍守,《左传》没有说明凡例,统一附在此篇之内,是因为其义理不可遗漏。
《公羊传》说:战争不提及征伐,包围不提及战争,攻入不提及包围,灭亡不提及攻入。这种说法虽然接近正确,然而战争、包围、灭亡、攻入事情本来不同,难以作为大的凡例。况且征伐夺取、征伐包围本来多有兼用的情况,既然无关褒贬之义,也是旧史官根据报告,有的详细有的简略罢了。
环绕攻击称为“围”,聚集兵力防守称为“戍”,彼此互相救援称为“救”,修缮都邑称为“城”,敌人离去而跟踪追击称为“追”。这些都没有固定的凡例,只是就事立文而已,褒贬讥讽的意义另有所在。
僖公元年,齐国军队、宋国军队、曹国军队为邢国筑城。《左传》说:这是救援祸患。凡是诸侯霸主救援祸患、分担灾难、讨伐罪过,是符合礼制的。桓公作为诸侯霸主,邢国迁移如同回家一样,赞美他符合礼制,所以详细叙述三师的事迹,《左传》因此发出救援祸患的凡例。然而赞美在于救援祸患,不在于筑城。僖公十四年,诸侯为缘陵筑城。《左传》说:“不记载人名,是有缺漏。”这不是贬低吗?救援也是美名。文公九年,公子遂会同晋人、宋人、卫人、许人救援郑国。《左传》说:“卿大夫不记载名字,是因为迟缓。用来惩戒不恭敬。”这不是贬低吗?
庄公十八年,鲁庄公在济西追击戎人。《左传》说:“不记载戎人前来,是避讳。边境没有防备,戎人前来不知道,所以避讳不称其侵犯。”僖公二十六年,齐人侵犯我国西部边境,鲁僖公追击齐军到酅地,没有追上。完备地记载,这是无可避讳的了。
包围国家的直接记载“围某”,庄公八年,鲁军和齐军包围郕国;僖公六年,楚人包围许国之类就是如此。包围城邑的记载“伐某国,围某邑”,隐公五年,宋人征伐郑国,包围长葛;僖公二十三年,齐侯征伐宋国,包围缗之类就是如此。大概不依附于国家或城邑,就无法知道征伐国家夺取城邑的人,也是这样。
昭公二十三年,晋人包围郊地,郊地不依附于周,是因为《春秋》的法度,大都以名称通行的不依附于国家。庄公三十二年,为小谷筑城,《左传》称是为了管仲,而不依附于齐国;僖公二年,虞师、晋师灭亡下阳,是虢国的城邑,而不依附于虢国;成公七年,吴国攻入州来;昭公十三年,吴国灭亡州来,是楚国的城邑,而不依附于楚国。由此可知《春秋》有大都名称通行的凡例。
隐公六年,宋人夺取长葛,长葛不依附于郑国,是因为前年宋人征伐郑国,包围长葛,郑国的城邑可知,这里是遵循省略文字的写法,而不是大都名称通行的凡例。如果实际上不是其城邑而依附于其国家的,那么是孔子偶然展示变例以表明义理,又不是书法的常规。
襄公元年,包围宋国彭城,《左传》说:“不是宋国的土地,是追记。”于是为宋国讨伐鱼石,所以称宋,而且不登载叛人。称之为宋。志十年,戍守郑国虎牢,《左传》说:“不是郑国的土地。”说将要归还,这些都是圣人修订,特意设立不同的文字,而不是鲁国史官的旧例。
庄公二年,公子庆父率领军队征伐于余丘;三十年,齐人降服鄣;闵公二年,齐人迁移阳。这三者既不是大都,又无所依附可知,都是附庸的国家。《公羊传》说:“于余丘,是邾娄的城邑,不依附于邾娄,是把它当作国家。因为国君在那里。”国家自为国家,城邑自为城邑,难道能因为国君存在而混淆它们的名称吗?《公羊传》、《谷梁传》又说:“鄣,是纪国的遗留城邑。纪国灭亡已经二十多年,其国家不能自存,哪里能有孤立的城邑?历
战败例
败师十六
战二十三
败绩十五
克一
取师三
王师败绩一
庄十一年,公败宋师于鄑。传曰:「宋师未陈而薄之,败诸鄑。」凡师,敌未陈曰败某师,皆陈曰战,大崩曰败绩,得儁曰克,覆而败之曰取某师,京师败曰「王师败绩于某」。此防书战败之通例也。敌人未陈设,权谲变诈以取胜,使彼不得成列;即成列而不得用者,亦以未陈为文。此年公败宋师于鄑。昭元年,晋荀吴败狄于大卤,传皆曰「未陈而薄之」,是其未成列也。庄十年,公败齐师于长勺,待齐人三鼓,气竭而克之。定十四年,于越败吴于欈李,使罪人属剑,诈吴而伐之。二者敌虽已陈,设权胜之,是其成列不得用也。昭五年,叔弓帅师败莒师于蚡泉,传曰:「莒未陈也。」重发例者,嫌君臣之异。二十三年,吴败顿、胡、沈、蔡、陈、许之师于鸡父,传曰:「不言战,楚未陈也。」重发例者,嫌与陈相渉也。两敌对垒,坚而有备,权谋槩无所施,成败决于志力。于是书战,师徒挠败,若岸沮山崩,丧其功绩,于是书败绩。其或未至,成败各自收敛,故有言战不言败者。若夫未陈而书战,及实败而不书败,皆从告也。文七年,晋人及秦人战于令狐,晋讳食言,虽夜薄秦师,而以战告,故不书败师而书战。昭十七年,楚人及吴战于长岸,吴楚两败,莫肯以告,故书战不书败绩。宣十二年,晋荀林父帅师及楚子战于邲,晋师败绩,上军成陈,林父乃败,故战败两书也。败皆称师,或称人。成十六年,晋侯及楚子、郑伯战于鄢陵,楚子、郑师败绩,师徒未崩,楚子伤目而退,故指事言之。僖十五年,晋侯及秦伯战于韩,获晋侯,君虽见执,戎马还泞,师实不大崩也。二十八年,晋侯、齐师、宋师、秦师及楚人战于城濮,楚师败绩,传称左右师溃,子玉收其防而止,经书败绩,败多而存少也。成十六年,楚子、郑师败绩,传称子反曰:「臣之防实奔。」经不书师败,败少而存多也。内之雄儁,才力足以服众,威权足以自固,进不成为外寇,彊敌退复,狡壮有二君之形,克而胜之,则不言彼败绩,而书所克之名。隠元年,郑伯克段于鄢,传曰:“如二君,故曰克。”是其事也。威力兼备,若罗网掩覆,一军尽禽,谓之取师。哀九年,宋皇瑗取郑师于雍丘,传称皇瑗围郑师垒合,郑师哭,是自知尽死无逃遗之路矣。使有能者无死,是一军生死尽在宋矣。取状盖如斯也。王者无敌,天下莫之得挍,故其败也,不言战,而直以自败为文。成元年,王师败绩于茅戎,是其事也。六者记事之通例,内外无复殊称也。公羊曰:“内不言败,言战乃败矣。”于干时则曰:“不与公复雠也。”谷梁曰:“中国与夷狄不言战,直曰败之。”两夷狄曰:“败于鸡父,则曰中国不败。”胡子髠,沈子盈,其灭乎?其言败,释其灭也。于长岸则曰:“进楚子曰战。”既立异,而又曲説以求通,违意以生例,用意虽勤,不若左氏之彰明矣。战必由伐,故春秋言战即不言伐。伐者,讨罪之辞。若言战而先言伐,皆罪彼所伐之国,我以钟鼓声讨其罪,彼不服而敢战,用两书伐战,以深责之。庄二十八年,齐人伐衞,衞人及齐人战,是也。桓十二年,及郑师伐宋,战于宋,传曰:“宋无信也。”彼无信,故言伐言战,直书战于宋者,尤其无信,以彼独战为文也。桓十年,齐侯、衞侯、郑伯来战于郎,传曰:“我有辞也。”故不称侵伐,我有辞,故不言伐,恶其无礼,亦以彼独战为文也。二者不言及某战,皆不令彼与我敌,所以痛责之焉。战必先期,战地是为战所。桓十三年,公防纪侯、郑伯及齐侯、宋公、衞侯、燕人战,传曰:“不书所战后也。”纪、郑先至,期战,公后不及期,犹与诸侯共其成败,故备书诸国而不言地,是则为内讳尔。夫兵加于人一也,曰伐、曰侵、曰袭,而其状分焉。临敌一也,曰战、曰败师、曰取师,而其状分焉。防书如是,所以区别其名,昭然可知
译战败的体例
败师十六次
战二十三
败绩十五
克一
取师三
王师败绩一
庄公十一年,鲁庄公在鄑地击败宋国军队。《左传》说:“宋国军队还没有摆开阵势就逼近他们,在鄑地打败了他们。”大凡军队交战,敌人没有摆开阵势而击败他们,称为“败某师”;双方都摆开阵势称为“战”;大败溃散称为“败绩”;俘获敌将称为“克”;包围并击败他们称为“取某师”;周天子的军队战败称为“王师败绩于某”。这是《春秋》记载战败的通用体例。敌人没有摆开阵势,使用权谋诡诈取胜,使对方不能列阵;即使列阵了但不能发挥作用,也按没有摆开阵势来书写。这一年鲁庄公在鄑地击败宋国军队。昭公元年,晋国荀吴在大卤击败狄人,《左传》都说“没有摆开阵势就逼近他们”,这就是没有列阵的情况。庄公十年,鲁庄公在长勺击败齐国军队,等到齐人三次击鼓,士气衰竭才战胜他们。定公十四年,越国在欈李击败吴国,让罪人拿着剑,欺骗吴国而攻击他们。这两种情况敌人虽然已经列阵,但使用权谋战胜他们,这就是列阵而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况。昭公五年,叔弓率领军队在蚡泉击败莒国军队,《左传》说:“莒国没有摆开阵势。”再次说明体例,是因为担心君臣之间的区别。昭公二十三年,吴国在鸡父击败顿、胡、沈、蔡、陈、许的军队,《左传》说:“不写‘战’,是因为楚国没有摆开阵势。”再次说明体例,是因为担心与“陈”(阵)字相混淆。两军对垒,坚固而有准备,权谋一概无法施展,成败取决于意志和力量。这时书写“战”,军队溃败,像河岸崩塌山崩一样,丧失其功绩,这时书写“败绩”。有的情况是,双方尚未交锋,成败各自收敛,所以有只写“战”不写“败”的情况。至于没有摆开阵势却书写“战”,以及实际战败却不写“败”,都是根据告捷文书来记录的。文公七年,晋国人在令狐与秦国人交战,晋国忌讳食言,虽然夜间逼近秦军,却以交战来报告,所以不写败师而写战。昭公十七年,楚国人与吴国人在长岸交战,吴楚两军都战败,都不肯报告,所以写战不写败绩。宣公十二年,晋国荀林父率领军队与楚子在邲交战,晋军战败,上军摆开阵势,荀林父才战败,所以战和败都书写。败绩都称“师”,有的称“人”。成公十六年,晋侯与楚子、郑伯在鄢陵交战,楚子、郑师战败,军队没有溃散,楚子眼睛受伤而退兵,所以指事而言。僖公十五年,晋侯与秦伯在韩地交战,俘获晋侯,君主虽然被俘,但战马陷入泥沼,军队实际上没有大溃散。僖公二十八年,晋侯、齐师、宋师、秦师与楚人在城濮交战,楚师战败,《左传》称左右军溃散,子玉收容他的部下而停止,经文写败绩,是因为败多而存少。成公十六年,楚子、郑师战败,《左传》称子反说:“我的部下确实逃跑了。”经文不写师败,是因为败少而存多。国内英勇杰出的人,才力足以服众,威权足以自固,进不能成为外寇,强敌退却,狡诈勇猛有两位君主的形势,战胜他们,就不说对方败绩,而写所克的名字。隐公元年,郑伯在鄢地战胜段,《左传》说:“像两位君主,所以说克。”就是这件事。威力兼备,像罗网覆盖,全军被俘,称为取师。哀公九年,宋国皇瑗在雍丘俘获郑国军队,《左传》称皇瑗包围郑军,营垒合围,郑军哭泣,这是自知必死没有逃脱之路了。让有才能的人不死,是一军生死全在宋国手中。取师的情况大概就是这样。王者无敌,天下没有人能与他交战,所以他的战败,不写“战”,而直接以自败来书写。成公元年,王师在茅戎战败,就是这件事。这六种是记事的通用体例,内外没有不同的称呼。《公羊传》说:“内不言败,言战乃败矣。”对于干时之战则说:“不赞成公复仇。”《谷梁传》说:“中国与夷狄不言战,直曰败之。”两个夷狄说:“败于鸡父,则说中国不败。”胡子髠,沈子盈,他们灭亡了吗?说他们战败,是解释他们灭亡。对于长岸之战则说:“进楚子曰战。”既设立区别,又曲解以求通达,违背原意而产生体例,用意虽然勤勉,不如《左氏》的彰明。战必由伐,所以《春秋》言战即不言伐。伐者,讨罪之辞。若言战而先言伐,皆罪彼所伐之国,我以钟鼓声讨其罪,彼不服而敢战,用两书伐战,以深责之。庄二十八年,齐人伐衞,衞人及齐人战,是也。桓十二年,及郑师伐宋,战于宋,传曰:“宋无信也。”彼无信,故言伐言战,直书战于宋者,尤其无信,以彼独战为文也。桓十年,齐侯、衞侯、郑伯来战于郎,传曰:“我有辞也。”故不称侵伐,我有辞,故不言伐,恶其无礼,亦以彼独战为文也。二者不言及某战,皆不令彼与我敌,所以痛责之焉。战必先期,战地是为战所。桓十三年,公防纪侯、郑伯及齐侯、宋公、衞侯、燕人战,传曰:“不书所战后也。”纪、郑先至,期战,公后不及期,犹与诸侯共其成败,故备书诸国而不言地,是则为内讳尔。夫兵加于人一也,曰伐、曰侵、曰袭,而其状分焉。临敌一也,曰战、曰败师、曰取师,而其状分焉。防书如是,所以区别其名,昭然可知
执获例
执君十三
执臣十
执行人六
执单伯子叔姬各一
君灭一
获君一
获臣五
得一
献捷二
归俘一
成十五年,晋侯执曹伯归于京师。传曰:「不及其民也。」凡君不道于其民,诸侯讨而执之,则曰「某人执某侯」,不然则否。执者,讨罪之辞也。春秋执君十余事,或名,或否,非例所加,而例唯在乎执者之所称。天生民而树之君,俾司牧之以为民主。若乃肆于民上,人懐怨雠,诸侯讨而执之,则从众讨之,文称人以执。僖五年,晋人执虞公。传曰:「罪虞,且言易也。」贪璧马而拒忠谏,同于无道。及民,晋侯假道取虞,而称人以执,是已。倘身为不义,而恶不及民,虽执之,犹不称人。晋侯执曹伯,是已。诸称人以执者,未必皆有加民之罪。当时赴告,欲重其辜,多以加民为辞。国史承以书防,而简牍之记具存。仲尼因示虚实,以明得失焉。僖二十一年,执宋公以伐宋。宋无德而争盟,诸侯所疾,故不言楚执,而总见众国共执之文以贬之,是又一例尔。行人以通两国之情,古者飞矢在上,走驿在下。成九年传曰:「兵交,使在其间可也。」是其例也。若乃肆忿迁怒,快意使人,譬诸豺狼求食而已。经于是显称行人以罪执者。行人六传,发其三。襄十一年,楚人执郑行人良霄。传曰:「书行人,言使人也。」昭八年,楚人执陈行人干徴师,杀之。传曰:「罪不在行人也。」二十三年,晋人执我行人叔孙婼。传曰:「言使人也。」因良霄以显行人之事,因干征师以示非罪之义,因叔孙婼以同内外之称,则余三人皆随例而知矣。涛涂、甯喜之属,罪在其身;郑詹、行父之流,以执政受罪,本非使人,从实以书,皆以罪之。郑祭仲之如宋也,非防非聘,于以见诱,而以行人应命,不能死节,挟伪以簒其君,此宜称行人而不称,是为祭仲之罪矣。唯王使不在行人之例,无论有罪无罪,诸侯不得而执,是以不称行人。妇人亦无拘执之义。文十四年,齐人执单伯;齐人执子叔姬。所执皆非可执,直书之而义不可见。与执者讨罪。之名,无论执君执臣,法当归于京师。盖诸侯不得相治,礼宜天子治之。定元年,晋人执宋仲防于京师,执人于天子之侧以归,久乃归之京师,故但书所执,不书所归。若夫或执以归,或归诸侯,皆非其地;或复放之,舍之,杀之,用之,皆非其事矣。诸如此类,传虽不发例,显书其事,而义自明也。战获之名,君死曰灭,大夫生死皆曰获。昭二十三年,呉败顿、胡、沈、蔡、陈、许之师于鸡父,胡子髠、沈子逞灭,获陈夏齧传曰:“君臣之辞也。”此其例也。国君社稷之主,与社稷宗庙共其存亡者也。而身死于敌国,国虽存,亦书曰灭。胡子、沈子之灭,传曰:“吾君死矣。”是已。诸以战伤死者,虽败而不见禽,故不书灭也。至夫国亡君存,虽出奔,若以归,亦皆书灭。但彼灭文在上,此灭文在下尔。通战败灭入之间,君而被禽在外,则曰“以归”;在内,则曰“以来”。庄十年,荆败蔡师于莘,以蔡侯献舞归。哀七年,入邾,以邾子益来。是也。僖十五年,晋侯及秦伯战于韩,获晋侯。晋侯背赂无亲,愎谏违卜,秦人获之。经不书“以归”,而谓之“获”,贬从臣下之例也。何以知大夫生死皆曰获乎?宣二年,战于大棘,获宋华元。传称华元逃归,是生获矣。哀十一年,战于艾陵,齐师败绩,获齐国书。传称归国子之元,是死获矣。然则“获”者,大夫之名,而加之晋侯,岂不谓贬焉?贬之所称,岂得举为例乎?公羊曰:“君死于位曰灭,生得曰获,不尽然矣。”定九年,得寳玉、大弓。传曰:“书曰得器用也。凡获器用曰得,得用焉曰获。物之成器可为人用,宝玉、大弓是也。用器物以有获,若麟为田获,俘为战获,俘即大夫之被获者是也。”军获之俘而献于上,谓之献捷。庄三十一年,齐侯来献戎捷。传曰:“非礼也。凡诸侯有四夷之功,则献于王,王以
译执获例
执君十三
执臣十
执行人六
执单伯、子叔姬各一
君灭一
获君一
获臣五
得一
献捷二
归俘一
成公十五年,晋侯抓获曹伯,押解到周天子都城。《左传》说:“(晋侯的暴行)没有波及曹国百姓。”大凡国君对百姓无道,诸侯征讨并抓获他,就记载为“某人执某侯”,否则就不这样记载。“执”是征讨罪行的措辞。《春秋》中抓获国君的事例有十多起,有的称名,有的不称名,这不是体例所强加的,而体例只在于抓获者所称呼的名称。上天生育百姓并为他们树立国君,让他们管理百姓以作为百姓的主宰。如果国君在百姓之上肆意妄为,百姓心怀怨恨仇视,诸侯征讨并抓获他,就顺从众人的征讨,文中称“人”来抓获。僖公五年,晋人抓获虞公。《左传》说:“这是归罪于虞公,并且说明事情容易。”贪图璧玉和骏马而拒绝忠言劝谏,等同于无道。波及百姓,晋侯借道攻取虞国,而称“人”来抓获,就是这样。倘若自身行为不义,但恶行没有波及百姓,即使抓获他,也不称“人”。晋侯抓获曹伯,就是这样。那些称“人”来抓获的,未必都有加害百姓的罪行。当时各国通报,想要加重其罪责,大多以加害百姓为说辞。国史沿袭这种说法来记载,而简牍上的记录都保存下来。孔子借此显示虚实,以阐明得失。僖公二十一年,抓获宋公用来讨伐宋国。宋国无德却争夺盟主地位,为诸侯所痛恨,所以不说楚人抓获,而是总括显示众国共同抓获的文辞来贬斥他,这是又一个体例。行人是用来沟通两国情谊的,古代上面有飞箭传递,下面有驿马奔走。成公九年《左传》说:“两军交战,使者在其间是可以的。”这就是体例。如果肆意发泄愤怒、迁怒于人,快意地派遣使者,好比豺狼求食而已。经文在此明显称“行人”以归罪于抓获者。行人六条传文,阐发其中三条。襄公十一年,楚人抓获郑国行人良霄。《左传》说:“记载行人,是说他是使者。”昭公八年,楚人抓获陈国行人干徵师,杀了他。《左传》说:“罪责不在行人。”昭公二十三年,晋人抓获我国行人叔孙婼。《左传》说:“是说他是使者。”凭借良霄来彰显行人的事理,凭借干徵师来显示无罪的意义,凭借叔孙婼来统一内外称呼,那么其余三人就都能随体例而知晓了。涛涂、宁喜之类,罪责在他们自身;郑詹、行父之流,因为执政而受罪,本来不是使者,按实情记载,都归罪于他们。郑国祭仲前往宋国,既非防务也非聘问,借此被诱骗,却以行人身份应命,不能为节操而死,挟持伪诈以篡夺其君位,这应该称行人而不称,这就是祭仲的罪过了。只有王室使者不在行人体例之内,无论有罪无罪,诸侯不得抓获,所以不称行人。妇女也没有拘捕的道理。文公十四年,齐人抓获单伯;齐人抓获子叔姬。所抓获的都是不该抓获的,直书其事而意义不可见。与抓获者征讨罪名的名义,无论抓获国君还是臣子,按法应当押解到周天子都城。大概诸侯不得互相治理,按礼应当由天子治理。定公元年,晋人在周天子都城抓获宋国仲孙蔑,在周天子身边抓获人然后押解回去,很久才押解到周天子都城,所以只记载所抓获的人,不记载押解到的地方。至于有的抓获后押解回去,有的押解到诸侯国,都不是合适的地方;有的又释放他,舍置他,杀他,用他,都不是合适的事。诸如此类,《左传》虽然没有阐发体例,明显记载其事,而意义自然明了。战获的名称,国君战死叫“灭”,大夫无论生死都叫“获”。昭公二十三年,吴国在鸡父击败顿、胡、沈、蔡、陈、许的军队,胡子髠、沈子逞战死,抓获陈国夏齧。《左传》说:“这是君臣的措辞。”这就是体例。国君是社稷的主宰,与社稷宗庙共存亡。而自身死在敌国,国家虽然存在,也记载为“灭”。胡子、沈子战死,《左传》说:“我们的国君死了。”就是这样。那些因战伤而死的人,虽然战败但没有被擒获,所以不记载为“灭”。至于国家灭亡而国君存活,即使出逃,如果押解回去,也都记载为“灭”。只是那种“灭”的字在上,这种“灭”的字在下罢了。贯通战败、灭亡、入侵之间,国君被擒获在外,就说“以归”;在内,就说“以来”。庄公十年,楚国在莘地击败蔡国军队,把蔡侯献舞押解回去。哀公七年,入侵邾国,把邾子益押解来。就是这样。僖公十五年,晋侯与秦伯在韩地交战,抓获晋侯。晋侯背弃贿赂没有亲信,刚愎自用违背占卜,秦人抓获他。经文不记载“以归”,而称为“获”,是贬低随从臣下的体例。怎么知道大夫无论生死都叫“获”呢?宣公二年,在大棘交战,抓获宋国华元。《左传》称华元逃归,这是活捉。哀公十一年,在艾陵交战,齐军大败,抓获齐国国书。《左传》称归还国子的首级,这是死获。那么“获”是大夫的名称,而加在晋侯身上,难道不是贬低吗?贬低的称呼,难道能举为例吗?《公羊传》说:“国君死在位上叫灭,活捉叫获,并不完全如此。”定公九年,得到宝玉、大弓。《左传》说:“记载说得到器物。大凡获得器物叫得,使用器物而有收获叫获。物品制成器物可被人使用,宝玉、大弓就是这样。使用器物而有收获,比如麒麟为田猎所获,俘虏为战争所获,俘虏就是被获的大夫。”军队抓获的俘虏献给上级,叫做献捷。庄公三十一年,齐侯来献戎捷。《左传》说:“不合礼。大凡诸侯有对四夷的功劳,就献给周王,周王以
警于夷,中国则否。诸侯不相遗俘。”六年,齐人来归衞俘。传称:“衞宝,夫敌体之谓遗,归亦遗也。遗俘已非。礼况又失辞称献乎?两者皆讥矣。僖二十一年,楚人使宜申来献捷。宋捷非四夷之功,其讥已明。不言宋者,上言伐宋,省文可知。《公羊》曰:「不言捷乎?宋为襄公讳也。」《谷梁》曰:「不与楚捷乎?宋也。」义在此,而求诸彼,其无乃蛇足之説与?
译对夷狄要警惕,对中原各国则不必如此。诸侯之间不互相赠送俘虏。”鲁僖公六年,齐国人送还卫国的俘虏。《左传》说:“卫国是宝物,所谓‘遗’是指赠送敌国的物品,‘归’也是赠送的意思。赠送俘虏已经不合礼法,何况又失礼地称‘献’呢?这两种情况都受到讥讽。鲁僖公二十一年,楚国人派宜申来献捷。宋国的捷报并非征伐四夷的战功,其中的讥讽之意已经很明显。不提及宋国,是因为上文已说讨伐宋国,省略文字便可明白。《公羊传》说:‘为什么不称捷报?是为鲁襄公避讳。’《谷梁传》说:‘不承认楚国的捷报吗?是因为宋国。’道理在此处,却去别处寻求,这难道不是画蛇添足的说法吗?
灭取例
灭国二十九
大去一
亡一
取国四
灭邑三
取邑十五
入国二十三
入邑四
归邑田五
堕邑二
取田五
假田一
疆田一
迁十
降二
文十五年,晋郤缺帅师伐蔡,戊申入蔡。传曰:「凡胜国曰灭之,获大城焉曰入之。」宣九年,取根牟。传曰:「言易也。」成六年,取鄟。传曰:「言易也。」襄十三年,取邿。传曰:「凡书取,言易也,用大师焉曰灭,弗地曰入。」昭四年,取鄫。传曰:「言易也。鄫叛而来,故曰取。」凡克邑不用师徒曰取,灭、取、入三者,言国邑之通例也。夫国称灭,邑称取,常也。《春秋》实不论国邑,唯以事之难易为辞,盖典防之旧法焉。传于文十五年已发灭、入之例,至襄十三年复发者,兵之所加,不可细举,故举旧防之典以例而言。大师陷敌,絶其社稷,有其土地,谓之胜国,则通以灭为文。若成师重力,虽获大都,得而弗有,直以入为辞而已。然而国不通邑,城不包地,灭邑必主大师,是故再发例也。敌人拒战,斩获俘馘,用力难重,虽邑亦曰灭。不用师徒及用师徒而不劳,虽国亦曰取胜。其国邑而不有其地,通谓之入。庄十三年,齐人灭遂;僖十七年,灭项;若此之类,是灭国矣。隠六年,宋人取长葛;十年,取郜、取防;若此之类,是取邑矣。僖二年,虞师、晋师灭下阳;昭十三年,呉灭州来;是灭邑矣。根牟、鄟、邿是取国矣。郤缺入蔡之类是入国矣;成七年,呉入州来之类是入邑矣。故曰:「三者言国邑之通例也。」传发「取」例者四,而皆言易于鄫,发凡又言不用师徒,不用师徒即易状也。例言克邑,而鄟、邿、根牟皆国,知国邑同称矣。取例之四发者,邿用师徒,鄫受溃叛,鄟为附庸,根牟为夷,四者各不同,故事事明之。邿为小国,非邑非夷,因以凡例附之也。取鄫之例云不用师徒,何以知用而不劳?亦曰「取」乎鄫邑也。又叛而来,虽解甲戢兵,可以坐收其利。若诸国之内,各有君长,僖三年,徐人取舒,舒又蛮夷之大者也。曾是不烦一旅,可尽以虚言恐喝之乎?若是则当书降,不当书取矣。《春秋》之伐国取邑者多矣,既称伐,当必有师徒。焉僖二十六年,公以楚师伐齐,取谷。宣十年,公孙归父帅师伐邾,取绎。二者于经,又显称师,岂皆整师不用,而诸邑望风来附乎?故知“取”之云者,或乗其衰乱,或受其溃叛,或用少师而不顿兵劳力,或因伐国而以余力得邑,通谓之“取”,如取如携,言其易也。而不用师徒,尤为更易,其事亦多有之。传因鄫以申其例,其实用师徒者多也。“取”邑既易,则“取”田亦易。成二年,取汶阳田,乞师盟主,兴兵伐齐得之,既难,而亦书“取”者,晋使齐人还我鲁,不加兵,是以从易言之尔。隠八年,郑伯使宛来归祊,我入祊。桓元年,郑伯以璧假许田,祊者,郑祀泰山之邑,其田近鲁;许者,鲁国朝宿之邑,其田近郑,而有周公之庙。郑欲以祊易许田,各从本国之宜,逊辞以求,请释泰山而祀周公,故使宛来归祊。经言“入祊”,未肯受,而有其地也。桓元年,郑伯复请防易祊田,实以祊易许田,而经书“璧假”,鲁不宜听郑祀周公,又不宜取祊田,言若进璧以假田,非久易者,史防讳恶之辞也。《春秋》之“取”例有二:用之于师,则为覆而败之;加之国邑土田,皆言易也。“入”例亦有二:在于归复,则为国逆;施于国邑土田,皆弗地也。文同义异,适乎立文之宜而已。诸田之书“来归”“归我”“归之于疆田”,皆因史成文,详录内事,无义例也。定十二年,叔孙州仇帅师堕郈;季孙斯、仲孙何忌帅师堕费。堕者,毁其城邑。三都彊盛,以夺三家之权,陪臣执命,下陵上替,是以仲由堕之,孔子不禁,帅师登台,仅而获克,直书其事,以示三家之彊,亦无例也。文三年,秦人伐晋,传称“取王官及郊”;襄二十三年,齐侯伐衞,遂伐晋,传称“取
译灭取例
灭国二十九
大去一
亡一
取国四
灭邑三
取邑十五
入国二十三
入邑四
归邑田五
堕邑二
取田五
假田一
疆田一
迁十
降二
文十五年,晋国郤缺率领军队攻打蔡国,戊申日攻入蔡国。《左传》说:“凡是战胜一个国家叫做‘灭’,攻占一座大城叫做‘入’。”宣公九年,攻取根牟。《左传》说:“这是说容易。”成公六年,攻取鄟。《左传》说:“这是说容易。”襄公十三年,攻取邿。《左传》说:“凡是记载‘取’,是说容易;动用大军才叫‘灭’,不占有土地叫‘入’。”昭公四年,攻取鄫。《左传》说:“这是说容易。鄫国背叛而来,所以叫‘取’。”凡是攻克城邑而没有动用军队叫做‘取’,‘灭’、‘取’、‘入’这三者,是说明国家和城邑的通用规则。国家称‘灭’,城邑称‘取’,这是常理。《春秋》实际上并不区分国家和城邑,只根据事情的难易来措辞,这大概是典章防范的旧法。《左传》在文十五年已经阐发了‘灭’、‘入’的规则,到襄公十三年再次阐发,是因为军事行动所施加的对象,不能一一详细列举,所以举出旧有的典章规则来类推说明。大军陷敌,断绝其社稷,占有其土地,称为战胜国家,则通称为‘灭’。如果动用正规军队且用力沉重,即使攻获大都,得到却不占有,只以‘入’来表述罢了。然而国家不等同于城邑,城池不包含土地,灭城邑必定要动用大军,所以再次阐发规则。敌人抵抗作战,斩杀俘获,用力艰难沉重,即使是城邑也称‘灭’。不运用军队以及运用军队而不劳苦,即使是国家也称‘取’。那些国家城邑而不占有其土地,通称为‘入’。庄公十三年,齐国人灭遂;僖公十七年,灭项;像这类,是灭国。隐公六年,宋国人取长葛;十年,取郜、取防;像这类,是取邑。僖公二年,虞国军队、晋国军队灭下阳;昭公十三年,吴国灭州来;这是灭邑。根牟、鄟、邿是取国。郤缺入蔡之类是入国;成公七年,吴国入州来之类是入邑。所以说:“这三者说的是国家城邑的通用规则。”《左传》阐发‘取’的规则有四次,而都说容易,以鄫为例,阐发凡例又说不用军队,不用军队就是容易的状况。规则说攻克城邑,而鄟、邿、根牟都是国家,可知国家和城邑称呼相同。阐发‘取’规则的这四次,邿动用了军队,鄫接受溃败叛离,鄟是附庸,根牟是夷狄,四者各不相同,所以每件事都加以阐明。邿是小国,既非城邑也非夷狄,因此用凡例附会它。取鄫的规则说不运用军队,怎么知道运用军队而不劳苦?也说‘取’鄫邑。又叛离而来,即使解甲收兵,也可以坐收其利。如果各国之中,各有君长,僖公三年,徐国人取舒,舒又是蛮夷中的大国。难道是不烦劳一旅之师,可以完全用虚言恐吓他们吗?如果是这样,就应当记载‘降’,不应当记载‘取’了。《春秋》中伐国取邑的很多,既然称‘伐’,应当必定有军队。僖公二十六年,鲁公率领楚国军队攻打齐国,取谷。宣公十年,公孙归父率领军队攻打邾国,取绎。这两者在经文中,又明显称‘师’,难道都是整顿军队而不使用,而各城邑望风来附吗?所以知道所谓‘取’,或者是趁其衰乱,或者是接受其溃败叛离,或者是用少量军队而不顿兵劳力,或者是因伐国而以余力得到城邑,通称为‘取’,像取像携,是说它容易。而不运用军队,尤为更容易,这种事也很多。《左传》因鄫来申明其规则,其实运用军队的很多。‘取’城邑既然容易,那么‘取’田也容易。成公二年,取汶阳田,向盟主乞师,兴兵伐齐得到它,既然艰难,却也记载‘取’,是因为晋国让齐国人归还我鲁国,不加兵,所以从容易的角度来说罢了。隐公八年,郑伯派宛来归还祊,我进入祊。桓公元年,郑伯用璧借许田,祊是郑国祭祀泰山的城邑,它的田地靠近鲁国;许是鲁国朝宿的城邑,它的田地靠近郑国,而有周公的庙。郑国想用祊交换许田,各自从本国的适宜出发,用谦逊的言辞来请求,请求放弃泰山而祭祀周公,所以派宛来归还祊。经文说‘入祊’,不肯接受,而占有其土地。桓公元年,郑伯再次请求交换祊田,实际上是用祊交换许田,而经文记载‘璧假’,鲁国不应当听从郑国祭祀周公,又不应当取祊田,说如果进献璧玉来借田,不是长久交换,这是史官避讳恶行的言辞。《春秋》的‘取’规则有二:用于军队,则是覆灭而击败它;加于国家城邑土田,都说容易。‘入’规则也有二:在于归复,则是国家逆乱;施于国家城邑土田,都不占有土地。文字相同意义不同,恰好适合立文的适宜罢了。各种田地记载‘来归’‘归我’‘归之于疆田’,都是因为史官成文,详细记录内事,没有义例。定公十二年,叔孙州仇率领军队毁坏郈;季孙斯、仲孙何忌率领军队毁坏费。‘堕’是毁坏其城邑。三都强大,以夺取三家的权力,陪臣执掌命令,下位凌驾上位衰替,所以仲由毁坏它们,孔子不禁止,率领军队登台,仅而获得成功,直书其事,以显示三家的强大,也没有规则。文公三年,秦国人攻打晋国,《左传》称‘取王官及郊’;襄公二十三年,齐侯攻打卫国,于是攻打晋国,《左传》称‘取
朝歌”,竝书“伐”不书“取”。隠四年,莒人伐▯,取牟娄,伐取两书者,彼告伐不告取,此“伐取”两告,犹诸伐国围邑者,或书或否,非例所加,悉从告辞为详畧尔。灭国而虏其君,曰“以归”;其君逃亡,曰“奔某”。庄十年,齐师灭谭,谭子奔莒。僖二十六年,楚人灭夔,以夔子归,此类是也。若不言以归,又不言奔,盖其君死矣。就事而书,皆非义例。唯秦人取梁,仲尼以变文贬之。僖十九年,梁亡,传曰:“不书其主,自取之也。”作事不时,则怨讟动于民。梁伯虚兴无益之功,诈称无害之寇,荡百姓而啓大国之心,亡征已先兆矣。以自亡为文,非取者之罪也。庄四年纪,侯大去其国,传称“以国与季,社稷有奉,故不言灭,不见廹逐,故不言奔。不忍屈辱,自违其国,大去者,不反之辞。”时史据实而言,仲尼因之,传无书曰,故书之文,知非圣人新意矣。春秋之例,灭同姓者书名。僖二十五年,衞侯燬灭邢,传曰:“同姓也,故名。”斯其例也。灭国己非,而亲亲相残,为恶尤甚,故斥名以罪之也。僖五年,晋人执虞公,方示罪虞之例。且晋人修虞之祀,归贡于王,是以免于灭同姓之讥。二十六年,楚人灭防,防有不祀之罪,亲亲已絶,是以无贬。襄六年,齐侯灭莱,莱人恃谋不防齐命,齐侯迁莱于郳,未絶其世,故亦无讥也。入既以弗地为例,故其国虽絶,亦止曰入。僖三十三年,秦人入滑,传称“灭滑而还,不有其地也。”闵二年,狄入衞;哀八年,宋公入曹。据传皆灭国取地,而皆不书灭,何也?狄无文吿,衞之君臣尽死。齐桓公欲以存衞,播告诸侯,言狄已去,不能有其地矣,故不书灭而书入。曹人背晋,奸宋,宋师致讨,既还而诟之,怒而复反,遂以灭曹。灭非本志,故以入吿也。公羊曰:“讳同姓之灭也。何讳乎?同姓之灭,力能救之而不救也。”夫前此有力而不救者多矣,何故不讥至此而式微已甚,何力之有哉?徙其民人曰迁,胁而服之曰降。僖元年,邢迁于夷仪;三十一年,衞迁于帝丘;成十五年,许迁于叶;昭九年,许迁于夷;十八年,许迁于白羽;定四年,许迁于容城;哀二年,蔡迁于州来。皆彼所欲迁,故以自迁为文。庄元年,齐师迁纪郱鄑郚,十年宋人迁宿,闵二年齐人迁阳,皆廹而迁之,故以齐宋为文也。庄八年,师及齐师围郕,郕降于齐师,彼畏而来降也。三十年,齐人降鄣,此遥以兵威廹之也。此皆据事以书,非例也。世之治也,八柄之权掌于大宰,九伐之法统自夏官治之,不能不乱也。周公爰立灭取之名,以为防书之法,然而典防有其号,周官不备其文,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圣人恶之久矣。曰“迁”、“曰降”,虽典防亦无其例,总皆乱世之事。《春秋》之于争国攘地,未见有善文也。齐襄偪纪,而公羊大其复雠,呜呼,其亦不思而已矣。
译“朝歌”二字,都书写“伐”而不书写“取”。隐公四年,莒人攻打牟娄,夺取了牟娄,“伐”和“取”都书写,这是因为对方只报告了“伐”而没有报告“取”,而这里“伐”和“取”都报告了,这就好比攻打国家、包围城邑,有的书写有的不书写,并非体例所特意增加,都是根据报告的辞令来决定详略罢了。灭掉国家并俘虏其国君,说“以归”;其国君逃亡,说“奔某”。庄公十年,齐国军队灭掉谭国,谭国国君逃奔到莒国。僖公二十六年,楚国人灭掉夔国,把夔国国君带回来,就是这类情况。如果不说“以归”,也不说“奔”,大概是因为其国君已经死了。这些都是根据事实来书写,都不是义例的规定。只有秦人夺取梁国,孔子用变化的文字来贬斥它。僖公十九年,梁国灭亡,传文说:“不书写其国君,是因为梁国自取灭亡。”做事不合时宜,就会在民众中引起怨恨。梁伯白白兴造无益的工程,欺诈地声称没有危害的寇患,扰民并激起大国的野心,灭亡的征兆已经预先显现了。用自取灭亡的文字来书写,并不是夺取者的罪过。庄公四年,纪侯大大地离开他的国家,传文称“把国家给了季氏,社稷有了供奉,所以不说‘灭’;没有被逼迫驱逐,所以不说‘奔’。不忍心受屈辱,自己违背国家,‘大去’是不再回来的意思。”当时的史官根据实际情况而言说,孔子沿用了它,传文中没有书写“曰”,所以书写的文字,知道这不是圣人的新意了。《春秋》的体例,灭掉同姓国家要书写其名。僖公二十五年,卫侯燬灭掉邢国,传文说:“因为是同姓,所以书写其名。”这就是体例。灭掉国家本身就不对,而亲近的人互相残杀,罪恶尤其严重,所以斥责其名来定罪他。僖公五年,晋国人拘捕虞公,正是显示定罪虞国的体例。况且晋国人修缮虞国的祭祀,把贡品归还给周王,因此免于被指责灭掉同姓国家。僖公二十六年,楚国人灭掉防国,防国有不祭祀的罪过,亲近的关系已经断绝,因此没有贬斥。襄公六年,齐侯灭掉莱国,莱国人倚仗计谋不防备齐国的命令,齐侯把莱国人迁徙到郳地,没有断绝他们的世系,所以也没有指责。既然“入”已经以不占有土地为体例,所以那个国家虽然断绝,也只说“入”。僖公三十三年,秦国人进入滑国,传文称“灭掉滑国而返回,不占有它的土地。”闵公二年,狄人进入卫国;哀公八年,宋公进入曹国。根据传文都是灭掉国家夺取土地,而都不书写“灭”,为什么呢?狄人没有正式的文书报告,卫国的君臣全部死亡。齐桓公想要保存卫国,向诸侯宣告,说狄人已经离去,不能占有它的土地了,所以不书写“灭”而书写“入”。曹国人背叛晋国,侵犯宋国,宋国军队前往讨伐,已经返回后又辱骂他们,愤怒而再次返回,于是灭掉了曹国。灭掉曹国并非本意,所以用“入”来报告。《公羊传》说:“避讳同姓国家的灭亡。为什么避讳?同姓国家的灭亡,有能力救援却不救援。”此前有能力却不救援的情况很多,为什么到这时才指责呢?此时已经非常衰微,还有什么力量呢?迁徙其民众说“迁”,胁迫而使其服从说“降”。僖公元年,邢国迁徙到夷仪;三十一年,卫国迁徙到帝丘;成公十五年,许国迁徙到叶;昭公九年,许国迁徙到夷;十八年,许国迁徙到白羽;定公四年,许国迁徙到容城;哀公二年,蔡国迁徙到州来。都是他们自己想要迁徙,所以用自迁的文字来书写。庄公元年,齐国军队迁徙纪国的郱、鄑、郚,十年宋国人迁徙宿国,闵公二年齐国人迁徙阳国,都是被迫迁徙,所以用齐、宋作为主语来书写。庄公八年,军队和齐国军队包围郕国,郕国向齐国军队投降,那是畏惧而来投降。三十年,齐国人使鄣国投降,这是远远地用兵威胁迫他们。这些都是根据事实来书写,不是体例。世道太平时,八种权柄掌握在大宰手中,九种征伐之法由夏官统领治理,不会不混乱。周公于是设立“灭”、“取”的名称,作为防止书写的法则,然而典籍中有其称号,周官没有完备其文字,礼乐征伐出自诸侯,圣人厌恶这种情况很久了。“迁”、“降”二字,即使典籍中也没有其体例,总都是乱世的事情。《春秋》对于争夺国家、掠夺土地,没有看到好的文字。齐襄公逼迫纪国,而《公羊传》夸大其复仇,唉,这也是不思考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