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夏时过则书
十三,饰庙,逾制,作主后时,立已毁之宫,皆书。十四,大室屋坏。
译夏历时节已过,便予以记载。
十三,修缮宗庙,超越礼制,制作神主牌位迟缓,建立已被毁坏的宫室,这些行为都予以记载。十四,大室的房屋倒塌。
十五纳赂鼎于大庙
十六不告月
十七考宫用舞初定羽数
十八当祭大夫卒犹绎去乐
十九,内逆女。夫人至,无姑至,称夫人;有姑,称妇。二十,觌夫人,男女同贽。
二十一逆,后鲁主昬,则书;过我,则书。
二十二鲁主王女昬书归同内女。
二十三世子生则书
二十四,大夫来逆妻,公自主之则书。内女来逆妇,书。
二十五,娣侄不与适俱行,则书。国亡,反其宗祀所在,则书。
二十六来媵逾制则书
卷三
存策书之大体第一之三
二十七,凡公薨书地,弑则讳而不地,未成君书卒,不成丧不书葬。
二十八夫人薨。不书地,杀于外,则讳之而书地。不用夫人礼,卒不称夫人,不成丧,不书葬。
二十九公服母丧书卒
三十,妾母用夫人礼,称夫人,书薨、书葬。三十一,凡天王崩、诸侯卒,来赴、往吊,则书崩、书卒;不赴、不吊,不书。会葬则书葬,不会不书。
卷四
存策书之大体第一之四
三十二,内女为诸侯夫人,书卒,书葬。不吊不书卒,不会不书葬。许嫁书卒。来归,以夫人礼成丧,书卒。
三十三,主王姬之昬,为之服,书卒。
三十四。内大夫书卒不书葬。君不与小敛,不书日。有加命,兼书字。卒于外,书地。不以卿礼终,不书卒。讳杀成丧,书卒。
三十五天子大夫卒,书同内大夫。葬则举諡称公。三十六公母弟卒,书弟书字。
三十七外弑君从赴告
三十八杀他国君
三十九内杀大夫言刺
四十外杀大夫,称国、称名,讨乱称人。不在位,不称大夫。簒,公子去属众杀,称人。
四十一夫人出书归
四十二公夫人出奔言孙
四十三诸侯出奔
四十四公子入国
四十五外大夫以邑叛
四十六以地来奔非卿亦书
四十七,出奔大夫入国,贼其国,称复入。四十八,诸侯相执。
四十九盟主执诸侯
五十中国执外裔之君
五十一外裔会而执中国之君
五十二外裔相执
五十三,大夫见执则书至,非专使不称行人,从公还不书至。
五十四,王臣见执,自我而行则书,还接我书。至五十五,外大夫见执,非专使不称行人,非卿虽杀之不书。
五十六外放大夫
五十七,外裔灭中国,而放其大夫。
卷五
存策书之大体第一之五
五十八公朝觐始行,则书皆称「如」,既成礼,则称「朝」,在道而还,书其复。
五十九公外,如非朝,则直言其事。
六十,夫人越竟,始行则书,皆言如,以事往,言其事。
六十一诸侯相如告则书
六十二,内大夫出聘,始行则书,皆言如。六十三,内大夫以其事出者,言其事,事不可书,但言如。非卿不书名氏。
六十四,凡诸侯来朝,皆成礼而后书,故言来朝。六十五,诸侯以事来,言其事,事不可书,但言来外。
裔言来
六十六,王使来聘,皆称使。以事来者,言其事。在丧。
不称使
六十七,外臣来聘皆称使,私相为好,不称使。六十八,外臣以事来者,言其事,事不可书,但言来。六十九,外微者以事来,但书人。
七十事无专使,不言来。公在外,受之,言归我。
卷六
存策书之大体第一之六
七十一,内特相盟,内为志书,及外为志书。会七十二,内参盟,以上皆称会。伯者之盟称会,蒙及。
会言诸侯盟苟无主盟称及
七十三公如伯国受盟称及
七十四,公与王臣、外臣会盟称「会」,特相盟称「及」。七十五,公会诸侯,使大夫盟。
七十六,公与外裔盟称「及」,特会而后与盟称「及」。七十七,内大夫特与诸侯盟称「及」,称会与君同。七十八,内大夫盟诸侯参以上称「会」,伯者之盟称「会」,与君同。出疆遂盟称「及」,非卿不称名氏。
七十九,内大夫特与外臣盟,称及,称会,非卿不称。
名氏
八十内大夫与外臣盟,参以上称会,伯者之会别盟。后至者称及,以及旣会而盟,称
译十五,将贿赂的鼎放入太庙。
十六,不报告月朔。
十七,考核宫室,初次确定舞队的人数。
十八,正当祭祀时大夫去世,仍然举行绎祭并撤去音乐。
十九,在宗庙迎娶女子。夫人到达,如果没有婆婆,称夫人;有婆婆,称妇。
二十,拜见夫人,男女使用相同的礼物。
二十一,迎娶,如果鲁国主持婚礼,就记载;如果经过我国,就记载。
二十二,鲁国主持王女的婚礼,记载“归”,与内女相同。
二十三,世子出生就记载。
二十四,大夫来迎娶妻子,如果由公主主持就记载。内女来迎娶媳妇,记载。
二十五,娣侄不随正妻一起出行,就记载。国家灭亡,返回其宗庙祭祀所在的地方,就记载。
二十六,来媵送超过制度规定就记载。
卷三
存策书之大体第一之三
二十七,凡是国君去世记载地点,被弑杀就避讳而不记载地点,未成君记载“卒”,不成丧不记载“葬”。
二十八,夫人去世。不记载地点,如果在外面被杀,就避讳而记载地点。不用夫人礼仪,去世不称夫人,不成丧,不记载“葬”。
二十九,国君为母亲服丧记载“卒”。
三十,妾母使用夫人礼仪,称夫人,记载“薨”、记载“葬”。
三十一,凡是天王崩逝、诸侯去世,前来报丧、前往吊唁,就记载“崩”、记载“卒”;不报丧、不吊唁,不记载。参加葬礼就记载“葬”,不参加不记载。
卷四
存策书之大体第一之四
三十二,内女作为诸侯夫人,记载“卒”,记载“葬”。不吊唁不记载“卒”,不参加不记载“葬”。许配后记载“卒”。回来归宁,以夫人礼仪完成丧事,记载“卒”。
三十三,主持王姬的婚礼,为她服丧,记载“卒”。
三十四,内大夫记载“卒”不记载“葬”。国君不参与小敛,不记载日期。有追加的命令,兼称字。在外面去世,记载地点。不以卿的礼仪终丧,不记载“卒”。避讳杀害而完成丧事,记载“卒”。
三十五,天子大夫去世,记载同内大夫。安葬则举谥号称公。
三十六,国君的同母弟去世,记载“弟”记载“字”。
三十七,外国弑君跟随报丧告知。
三十八,杀害他国国君。
三十九,国内杀害大夫称“刺”。
四十,国外杀害大夫,称国、称名,讨伐叛乱称“人”。不在位,不称大夫。篡位,公子去除隶属关系众人杀害,称“人”。
四十一,夫人被休弃记载“归”。
四十二,国君夫人出逃称“孙”。
四十三,诸侯出逃。
四十四,公子回国。
四十五,国外大夫凭借封邑叛乱。
四十六,凭借土地来投奔,不是卿也记载。
四十七,出逃的大夫回国,杀害其国君,称“复入”。
四十八,诸侯互相拘捕。
四十九,盟主拘捕诸侯。
五十,中原国家拘捕外族君主。
五十一,外族会盟而拘捕中原君主。
五十二,外族互相拘捕。
五十三,大夫被拘捕就记载“至”,不是专使不称“行人”,跟随国君回来不记载“至”。
五十四,王臣被拘捕,从我方出发就记载,回来接应我方记载“至”。
五十五,国外大夫被拘捕,不是专使不称“行人”,不是卿即使被杀也不记载。
五十六,国外放逐大夫。
五十七,外族灭掉中原国家,而放逐其大夫。
卷五
存策书之大体第一之五
五十八,国君朝觐开始出行,就记载都称“如”,完成礼仪后,称“朝”,在途中返回,记载其“复”。
五十九,国君在外,如果不是朝觐,就直接陈述其事。
六十,夫人越过国境,开始出行就记载,都说“如”,因事前往,陈述其事。
六十一,诸侯互相访问告知就记载。
六十二,内大夫出使,开始出行就记载,都说“如”。
六十三,内大夫因事出使,陈述其事,事不可记载,只说“如”。不是卿不称名氏。
六十四,凡是诸侯来朝,都完成礼仪后才记载,所以说“来朝”。
六十五,诸侯因事而来,陈述其事,事不可记载,只说“来外”。
裔言来
六十六,王派使者来聘问,都称“使”。因事而来,陈述其事。在丧期。
不称使
六十七,国外臣属来聘问都称“使”,私下交好,不称“使”。
六十八,国外臣属因事而来,陈述其事,事不可记载,只说“来”。
六十九,国外微贱者因事而来,只记载“人”。
七十,事无专使,不说“来”。国君在外,接受,说“归我”。
卷六
存策书之大体第一之六
七十一,国内单独结盟,国内为志书,及国外为志书。会
七十二,国内参与结盟,以上都称“会”。霸主的盟约称“会”,蒙及。
会言诸侯盟苟无主盟称及
七十三,国君到霸主国家接受盟约称“及”。
七十四,国君与王臣、国外臣属会盟称“会”,单独结盟称“及”。
七十五,国君会合诸侯,派大夫结盟。
七十六,国君与外族结盟称“及”,单独会合而后结盟称“及”。
七十七,内大夫单独与诸侯结盟称“及”,称“会”与国君相同。
七十八,内大夫与诸侯结盟三人以上称“会”,霸主的盟约称“会”,与国君相同。出疆随即结盟称“及”,不是卿不称名氏。
七十九,内大夫单独与国外臣属结盟,称“及”,称“会”,不是卿不称。
名氏
八十,内大夫与国外臣属结盟,三人以上称“会”,霸主的会盟分别结盟。后到的称“及”,以及既会而盟,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