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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春秋属辞七

春秋属辞卷一

儒藏 · 春秋 · 已译 · 第 26–39 段

王正月,鼷鼠食郊牛,牛死,改卜牛【蒙上朝月】夏五月辛亥,郊。

译周历正月,小鼠啃食了用于郊祭的牛,牛死了,于是重新占卜选牛【承接上文朝月之事】。夏五月辛亥日,举行郊祭。

哀元年春王正月,鼷鼠食郊牛,改卜牛【蒙上事月】夏四月辛巳,郊。

  成十七年九月辛丑用郊

以上书郊祀非礼者九:四卜郊不从,犹三望者一;牛伤不郊,犹三望者二;三卜、四卜、五卜不从不郊者各一;牛伤改卜牛,五月郊者一;四月郊者一;九月用郊者一。郊者,祈谷于上帝之祭也。除地于郊以行礼,故即其祭处名之。《月令》「孟春之月,天子乃以元日祈谷于上帝」是也。孟春,谓夏正建寅之月;元日,谓上辛;上帝,大微之帝也。郊后望祭四方,谓之四望。鲁僭郊礼,唯祀苍帝,而三望不敢用,上辛同常祀。三卜不从则不郊,盖虽僭而犹不敢尽同于天子也。其礼,牛卜吉则为牲,牛伤则改卜。帝牛有变,卜稷牛,稷牛唯具,是为卜牲。卜三月上辛不吉,则卜中辛;卜中辛不吉,则卜下辛。三卜皆不吉则不郊,是为卜日。不郊则卜免牲,卜吉则免,不吉则系而待明年具牲时卜用,是为卜免牲。盖卜牲与免牲,皆周礼也。因卜日以决郊之从否,则鲁君自知其僭,明不敢专也。然《春秋》无书三月郊者,盖牛不伤,卜而从郊,以建寅之月得郊之时;不从不郊,不敢彊卜,得礼之当,故皆不书。其书者,皆志变异与非礼也。变异之事一,牛伤也。改卜牛又伤,异之甚也。非礼之事有四,彊卜、过时、犹三望、用郊也。《谷梁传》曰:「郊三卜,礼也;四卜,非礼也;五卜,彊也。」《公羊传》曰:「求吉之道三。」此言彊卜之非礼也。《月令》天子祈谷而后躬耕帝籍。《左氏传》曰:「郊祀后稷以祈农事,故啓蛰而郊,郊而后耕。」此言过时之非礼也。传又曰:「望,郊之细也。不郊亦无望可也。」此言犹三望之非礼也。九月言用郊者,用其礼以祈福而不为农事也。成公以国有内难,君臣外见执辱,而频年出师未已,故窃天子类造之意,用郊祀以告事而祈焉,在鲁郊中尤为僭妄,此用郊之非礼也。鲁郊本非礼,然既嵗卜而郊,则史不胜书,故于非礼中记其又失礼者如此。其言免牲不言不郊者,从可知也。言免牛复言不郊者,闲有事也。言牛死,则言不郊;牛伤,得再卜,须言不郊,义乃尽也。不言免牛而言不郊者,卜不吉,不免也。然三传所说失礼之事往往不同。左氏、谷梁初不言鲁郊为僭。公羊传曰:「卜郊非礼也。卜郊何以非礼?鲁郊非礼也。天子祭天,诸侯祭土。」何氏曰:「礼,天子不卜郊。鲁郊非礼,故卜尔。」左氏殊不知此义,乃曰:「礼不卜常祀,而卜其牲、日。牲成而卜郊,上怠慢也。」是谓牲既成,不当更卜也。鲁人自知郊为非礼,故虽牲成而不敢必祭,犹假卜以聴于神。左氏乃以常祀议之,由不知其为僭也。刘侍读则曰:「卜郊者,卜日之吉凶,非卜郊之可否。」是以《周礼》大祭祀卜日同论,而不察其不从则不郊之异也。据《大司乐》圜丘、方泽,《月令》四郊,各用其节;日祈谷用上辛,皆无事于卜。何氏谓天子不卜郊,是也。凡言前期卜日,谓如国有大故,天子将出,皆依郊礼祀上帝及四望,类造非常祀,则卜日尔。是岂有不从不郊之事乎?传谓「啓蛰而郊」者,为三代正朔不同,故举寅月节气言之下。言「龙见」、「始杀」、「闭蛰」,皆是约夏正四孟月,不复举节气,非谓凡祀以节不以月也。杜氏乃谓月前节却,虽四月可郊,则《春秋》四月卜郊不从不郊者三,改卜牛而郊者一,何必书乎?四月宜郊而郊与不郊皆书,则三月郊与不郊何不书也?又违左氏「过则书」之义矣。谷梁传曰:「郊自正月至于三月,郊之时也。」公羊传亦曰:「用正月上辛。」非唯不详鲁事,且失郊之时义矣。《杂记》孟献子曰:「正月日至,可以有事于上帝;七月日至,可以有事于祖。」曰「可以」者,献子以此二月宜郊、禘,知前此未尝用此二月也。《春秋》唯僖八年书「七月禘」,而正月牛伤皆以在涤书。献子欲以正月日至祀天,而以对月日至祀祖,僭且异矣,宜不行也。《明堂位》言鲁以孟春祀帝于郊,郑氏曰:「

译哀公元年春季,周历正月,鼷鼠啃食了用于郊祭的牛,于是重新占卜选用新的牛【承接上文,此事发生在正月】。夏季四月辛巳日,举行郊祭。

成公十七年九月辛丑日,举行郊祭。

以上记载的郊祭不合礼制的情况共有九种:四次占卜郊祭日期都不吉,却仍然举行三望之祭的,有一种;牛受伤不能用于郊祭,却仍然举行三望之祭的,有两种;分别经过三次、四次、五次占卜都不吉而不举行郊祭的,各有一种;牛受伤后重新占卜选用牛,在五月举行郊祭的,有一种;在四月举行郊祭的,有一种;在九月举行郊祭的,有一种。郊祭,是向天帝祈求五谷丰登的祭祀。在郊外清理场地以举行礼仪,所以就用祭祀的地方来命名。《月令》中说:“孟春之月,天子在元日向上帝祈求五谷丰登”,说的就是这个。孟春,是指夏历建寅之月;元日,是指上辛日;上帝,是指太微垣的天帝。郊祭之后祭祀四方,称为四望。鲁国僭越使用郊祭之礼,只祭祀苍帝,而不敢使用三望之祭,上辛日与常规祭祀相同。三次占卜都不吉就不举行郊祭,大概是因为虽然僭越,但终究不敢完全等同于天子。其礼仪是,占卜牛吉利就作为牺牲,牛受伤就重新占卜。帝牛有变故,就占卜稷牛,稷牛只要具备条件,这就是占卜牺牲。占卜三月的上辛日不吉利,就占卜中辛日;占卜中辛日不吉利,就占卜下辛日。三次占卜都不吉利就不举行郊祭,这就是占卜日期。不举行郊祭就占卜是否免除牺牲,占卜吉利就免除,不吉利就拴系起来等待明年具备牺牲时再占卜使用,这就是占卜免除牺牲。大概占卜牺牲与免除牺牲,都是周代的礼制。因为通过占卜日期来决定郊祭是否举行,那么鲁君自己知道这是僭越,明显不敢专断。然而《春秋》中没有记载三月举行郊祭的,大概是因为牛没有受伤,占卜吉利就举行郊祭,在建寅之月得到了举行郊祭的时机;占卜不吉利就不举行郊祭,不敢强行占卜,符合礼制的应当,所以都不记载。那些记载的,都是记录变异和不符合礼制的事情。变异的事情有一种,就是牛受伤。重新占卜选用牛又受伤,变异非常严重。不符合礼制的事情有四种,分别是强行占卜、超过时节、仍然举行三望、用郊祭。《谷梁传》说:“郊祭占卜三次,是礼制;占卜四次,不符合礼制;占卜五次,是强行。”《公羊传》说:“寻求吉利的方法只有三次。”这是说强行占卜不符合礼制。《月令》说天子祈求五谷丰登之后亲自耕种帝籍。《左传》说:“郊祭后稷以祈求农事,所以惊蛰时举行郊祭,郊祭之后耕种。”这是说超过时节不符合礼制。传文又说:“望祭,是郊祭的附属。不举行郊祭也没有望祭的必要。”这是说仍然举行三望不符合礼制。九月说用郊祭,是用郊祭的礼仪来祈求福分而不是为了农事。成公因为国内有祸难,君臣在外被执辱,而且连年出兵未止,所以窃取天子类祭、造祭的意思,用郊祭来报告事情并祈求,在鲁国的郊祭中尤为僭越狂妄,这是用郊祭不符合礼制。鲁国郊祭本来就不符合礼制,但既然每年占卜并举行郊祭,那么史官不胜记载,所以在不符合礼制中记录那些更加失礼的情况如下。说免除牺牲而不说不举行郊祭,是因为从免除牺牲可以知道不举行郊祭。说免除牛又说举行郊祭,是因为中间有其他事情。说牛死,就说举行郊祭;牛受伤,可以重新占卜,必须说举行郊祭,义理才完备。不说免除牛而说举行郊祭,是因为占卜不吉利,不免除。然而三传所说的失礼之事往往不同。《左传》、《谷梁传》起初不说鲁国郊祭是僭越。《公羊传》说:“占卜郊祭不符合礼制。占卜郊祭为什么不符合礼制?因为鲁国郊祭不符合礼制。天子祭天,诸侯祭土。”何休说:“礼制规定,天子不占卜郊祭。鲁国郊祭不符合礼制,所以占卜。”《左传》完全不知道这个义理,却说:“礼制不占卜常规祭祀,而占卜牺牲、日期。牺牲已成却占卜郊祭,是上位者怠慢。”这是说牺牲已经成,不应当再占卜。鲁国人自己知道郊祭不符合礼制,所以虽然牺牲已成却不敢必定祭祀,还假借占卜来听命于神。《左传》却用常规祭祀来议论,是因为不知道这是僭越。刘侍读则说:“占卜郊祭,是占卜日期的吉凶,不是占卜郊祭的可否。”这是把《周礼》中大祭祀占卜日期同等看待,而不考察不吉利就不举行郊祭的不同之处。根据《大司乐》圜丘、方泽,《月令》四郊,各自使用其时节;日祈谷用上辛日,都不需要占卜。何休说天子不占卜郊祭,是对的。凡是说前期占卜日期,是说如果国家有大变故,天子将要出行,都依照郊祭礼仪祭祀上帝及四望,类祭、造祭不是常规祭祀,就占卜日期。这难道有不吉利就不举行郊祭的事情吗?传文说“惊蛰时举行郊祭”,是因为三代正朔不同,所以举出寅月的节气来说。说“龙见”、“始杀”、“闭蛰”,都是约略夏历四孟月,不再举出节气,不是说凡是祭祀以节气而不是以月份。杜预却说月份前的节气退后,虽然四月可以举行郊祭,那么《春秋》中四月占卜郊祭不吉利而不举行郊祭的有三种,重新占卜选用牛而举行郊祭的有一种,何必记载呢?四月适宜举行郊祭而举行与不举行都记载,那么三月举行与不举行为什么不记载呢?又违背了《左传》“有过失就记载”的义理了。《谷梁传》说:“郊祭从正月到三月,是举行郊祭的时节。”《公羊传》也说:“用正月上辛日。”不仅不详细考察鲁国的事,而且失去了郊祭时节的义理。《杂记》孟献子说:“正月日至,可以有事于上帝;七月日至,可以有事于祖。”说“可以”,是孟献子认为这两个月适宜举行郊祭、禘祭,知道以前不曾使用这两个月。《春秋》只有僖公八年记载“七月禘”,而正月牛受伤都记载在涤。孟献子想用正月日至祭祀天,而用七月日至祭祀祖,僭越且怪异,适宜不实行。《明堂位》说鲁国在孟春祭祀帝于郊,郑玄说:

孟春,建子之月。鲁之始郊,日以至。」则由不察明。堂位》之妄,而以《郊特牲》「周始郊」之文属之鲁也。「用郊」之义,二传唯讥非时,则九月岂复祈谷也哉?或曰:「惧卜而不从,故不卜而直用其礼。」则是嵗初无卜郊不从之事,何以怠至九月乃不卜而郊也?若或者释「用」与「用之」之「用」同,则几于诬矣。鲁郊祀后稷以配天,而欲以宋襄次睢、楚防冈山为比,岂人情乎?虽说经好竒,一至于此,然于史文详畧后先之闲,亦不察矣。夫鲁郊僭窃之罪,岂待加一辞哉?顾其变乱礼法悉见于经,则学者所当深考尔。凡言鲁重祭为天子所赐者,皆本《明堂位》、《祭统》。然《明堂位》言成王命鲁世世祀周公以天子之礼乐,遂言「是以鲁君孟春乗大路,载弧韣,旂十有二旒,日月之章,祀帝于郊,配以后稷」,则是言鲁人因有大庙重祭而僭郊,郊非成王赐之也。僖公作颂,以郊为夸,其言曰「锡之山川、土田附庸」而已,不言有天子礼乐,下文即言「周公之孙,庄公之子,龙旂承祀,皇皇后帝,皇祖后稷」,使果成王之赐,作颂者当显称之以释其僭窃,不当直自僖公言之也。其他如传载祝佗言鲁公分物甚详,使有天子礼乐,不当但言「备物典策」而已。唯《吕氏春秋》言鲁惠公使宰让请郊庙之礼于天子,天子使史角往,鲁人止之,近代学者多从其说。然东迁之后,诸侯僭天子,大夫僭诸侯,其事多矣,未必皆甞请于天子而天子赐之也。

译孟春,是建子之月。鲁国开始举行郊祀,日子定在冬至日。」由此可知,前人没有仔细考察《明堂位》的虚妄,而把《郊特牲》中“周代开始郊祀”的文字归之于鲁国。“用郊”的含义,左传和公羊传只讥讽其不合时宜,那么九月难道还会是祈求五谷丰收的时候吗?有人说:“担心占卜不吉,所以不占卜而直接举行郊祀之礼。”如果是这样,那么年初并没有占卜郊祀不吉的事情,为什么懈怠到九月才不占卜而举行郊祀呢?如果有人解释“用”与“用之”中的“用”意思相同,那就近乎诬蔑了。鲁国郊祀后稷以配享天帝,却想拿宋襄公在睢水、楚军在冈山的行为来类比,这合乎人情吗?虽然解说经书喜好猎奇,竟然到了这种地步,但在史书文字详略先后之间,也没有仔细考察。鲁国郊祀僭越窃取的罪过,难道还需要再加一个词来强调吗?只是其变乱礼法的情况都记载在经文中,这正是学者应当深入考辨的。凡是说鲁国重视祭祀是天子所赐的,都依据《明堂位》、《祭统》。然而《明堂位》说成王命令鲁国世世代代用天子的礼乐祭祀周公,接着就说“因此鲁君在孟春乘坐大路车,装载弓和弓袋,旗帜有十二旒,绘有日月图案,在郊外祭祀天帝,以后稷配享”,这是说鲁国人因为有大庙重祭而僭越举行郊祀,郊祀并不是成王赐予的。僖公作颂,以郊祀为夸耀,他的话说“赐给他山川、土田和附庸”罢了,没有说有天子的礼乐,下文紧接着就说“周公的孙子,庄公的儿子,龙旗承继祭祀,伟大的后帝,伟大的祖先后稷”,如果真是成王的赐予,作颂的人应当显称这一点来解释其僭越,不应当直接从僖公的角度来说。其他如传中记载祝佗说鲁国分物很详细,如果真是有天子的礼乐,不应当只说“备物典策”而已。只有《吕氏春秋》说鲁惠公派宰让向天子请教郊庙之礼,天子派史角前往,鲁国人阻止了他,近代学者多采纳这个说法。然而东迁之后,诸侯僭越天子,大夫僭越诸侯,这类事情很多,未必都是曾经向天子请求而天子赐予的。

九天灾鼓用牲于社

庄二十五年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秋,大水,鼓、用牲于社、于门。三十年九月庚午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

文十五年六月辛丑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

以上日食书「鼓,用牲于社」者三;大水书「鼓,用牲于社、于门」者一。社者,地示之祭。《记》曰:「家主中霤而国主社,示本也。唯为社事,单出里;唯为社田,国人毕作;唯社,丘乗共粢盛。」所以报本反始也。诸侯祭社有常礼,史不书。此为日食伐鼓于社,僭天子;又不用币而用牲,志非礼也。左氏举叔孙昭子之言曰:「日有食之,天子不举,伐鼓于社;诸侯用币于社,伐鼓于朝。」又曰:「凡天灾有币无牲,非日月之眚不鼓。」其说是也。唯庄二十五年传曰:「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非常也。唯正月之朔,慝未作,日有食之,于是用币于社,伐鼔于朝。」则又仍季平子之失,故刘氏辩之曰:「《夏书》记季秋月朔亦有伐鼓之事,岂必正阳之月哉?」胡氏曰:「礼,诸侯旅见天子,入门不得终礼者四,而日食与焉。古者固以是为大变,故《周官》鼓人救日月则诏王鼓,大仆赞之。」盖时周礼久废,左氏随所见闻傅着其说,类多不合如此。

  十大雩不时

  桓五年秋大雩

僖十一年秋八月大雩,十三年秋九月大雩。

  成三年秋大雩 七年冬大雩

襄五年秋大雩,八年秋九月大雩,十六年秋大雩,十七年九月大雩,二十八年秋八月大雩。

昭三年八月大雩,六年秋九月大雩,八年秋大雩,十六年九月大雩,二十四年秋八月大雩,二十五年秋七月上辛大雩,季辛又雩。

定元年九月大雩,七年秋大雩,九月大雩,十二年秋大雩。

以上书大雩者二十,又雩一,又雩不言大,承上文可知也。雩,旱祭也。《月令》:「仲夏之月,天子命有司为民祈祀山川百源,大雩帝,用盛乐。」郑氏曰:「阳气盛而常旱。山川百源,能兴云雨者也。雩,吁嗟求雨之祭也。雩帝,谓为坛南郊之旁,雩五帝之精,配以先帝也。鼗、鞞、琴、瑟、管、箫、干、戚、羽、毛、竽、笙、钟、磬皆作,曰盛乐。凡他雩,用歌舞而已。」《春秋传》曰:「龙见而雩。」雩之正,当以巳月。凡周之秋,三月之中而旱,亦脩雩礼以求雨。天子雩上帝,诸侯以下雩上公。周冬及春夏虽旱,礼有祷无雩。此郑氏言天子诸侯雩祭之别也。鲁,诸侯之国,当雩境内山川,请雨于上公,有歌舞而无乐。既僭郊以祈谷,遂僭天子盛乐以雩上帝。过则雩于秋,又甚则雩于冬,于僭礼之中,又有失焉。史皆书之,志非常也。杜氏曰:「雩,夏祭,所以祈甘雨。始夏纯阳用事,防有旱灾而祈之。至于四时之旱,则又脩其礼。」此说本郑氏。又曰:「虽秋雩非过。」则误矣。雩当以首夏为正,四时之旱当祷而已,用雩皆过也。左氏释大雩曰「旱也」,凡八处,杜氏谓以别过雩,亦非。左氏释经,先后详略,本无义例,何以见不释者之非旱而为过乎?昭二十五年一月而再雩,释曰「旱甚也」。定七年一时而再雩,谓非旱甚可乎?乃独以为过,何也?又曰:「雩而获雨,故书雩而不书旱。雩不得雨,则书旱以明灾成。」此説本《谷梁》,为得史氏之义。经书不雨、大旱,皆雩而不雨故也。今考《春秋》不书六月大雩,与不书三月郊同。然郊必书日,雩不书日者,鲁雩于秋以祷旱也。故过祀节未逺者不月,逺者则月,见闵雨之勤怠也。必一月再雩,然后日,着其渎也。苟甚逺则又不月,异冬雩也。《春秋》虽书大雩之僭,犹以闵雨勤怠见义,不以非礼而忘民也。传曰:「凡祀,启蛰而郊,龙见而雩,始杀而尝,闭蛰而烝。过则书。」实鲁史旧法。《公羊传》于桓八年正月烝发常事不书之例,义与此同,而误以为笔削之防。今考获麟后一书「秋八月大雩」,而郊庙常祀皆不书,不待圣人然后削之也。然公羊常事之例,唯时祀、时田言之,以其皆有常时,故也。谷梁于亲迎言之,犹

译九、日食时击鼓并在社坛用牲祭祀

庄公二十五年六月辛未朔,发生日食,击鼓并在社坛用牲祭祀。秋天,发生大水灾,击鼓并在社坛、城门用牲祭祀。三十年九月庚午朔,发生日食,击鼓并在社坛用牲祭祀。

文公十五年六月辛丑朔,发生日食,击鼓并在社坛用牲祭祀。

以上日食记载“击鼓,在社坛用牲祭祀”的有三处;大水灾记载“击鼓,在社坛、城门用牲祭祀”的有一处。社,是祭祀地神的场所。《礼记》说:“家以中霤为主祭,国以社为主祭,这是表示根本。只有为了社祭,才单独从里巷出来;只有为了社田耕作,全国人才都出动;只有社祭,才由丘乘提供祭品。”这都是为了报答根本、回归本源。诸侯祭祀社坛有固定的礼仪,史官不记载。这次因为日食而在社坛击鼓,是僭越了天子的礼仪;又不使用币帛而使用牺牲,记载下来是因为它不合礼制。左氏引用叔孙昭子的话说:“发生日食,天子不举行宴会,在社坛击鼓;诸侯在社坛用币帛祭祀,在朝廷击鼓。”又说:“凡是天灾,只用币帛不用牺牲,除非是日食月食才击鼓。”这个说法是对的。只有庄公二十五年传文说:“发生日食,击鼓并在社坛用牲祭祀,这是不正常的。只有在正月朔日,阴气尚未发作,发生日食,这时才在社坛用币帛祭祀,在朝廷击鼓。”这又是沿袭了季平子的错误,所以刘氏辩解说:“《夏书》记载季秋月的朔日也有击鼓的事情,难道一定必须是正阳之月吗?”胡氏说:“礼制规定,诸侯朝见天子,入门后不能完成礼仪的情况有四种,日食就是其中之一。古人本来就把这看作是大变故,所以《周官》规定鼓人在拯救日食月食时告知王击鼓,大仆辅助他。”大概当时周礼早已废弃,左氏根据所见所闻附会其说,大多像这样不合情理。

十、不合时宜的大雩祭

桓公五年秋天举行大雩祭

僖公十一年秋天八月举行大雩祭,十三年秋天九月举行大雩祭。

成公三年秋天举行大雩祭,七年冬天举行大雩祭

襄公五年秋天举行大雩祭,八年秋天九月举行大雩祭,十六年秋天举行大雩祭,十七年九月举行大雩祭,二十八年秋天八月举行大雩祭。

昭公三年八月举行大雩祭,六年秋天九月举行大雩祭,八年秋天举行大雩祭,十六年九月举行大雩祭,二十四年秋天八月举行大雩祭,二十五年秋天七月上辛日举行大雩祭,季辛日又举行雩祭。

定公元年九月举行大雩祭,七年秋天举行大雩祭,九月举行大雩祭,十二年秋天举行大雩祭。

以上记载大雩祭的有二十次,又记载雩祭一次,又记载雩祭而不说“大”,承接上文可知也是大雩。雩,是求雨的祭祀。《月令》说:“仲夏之月,天子命令有司为民祈求祭祀山川百源,大雩祭上帝,使用盛大的音乐。”郑氏说:“阳气旺盛而经常干旱。山川百源,是能兴起云雨的地方。雩,是呼号求雨的祭祀。雩帝,是指在南郊旁边筑坛,祭祀五帝的精气,配以先帝。鼗、鞞、琴、瑟、管、箫、干、戚、羽、毛、竽、笙、钟、磬都演奏,称为盛乐。凡是其他的雩祭,只用歌舞罢了。”《春秋传》说:“龙星出现就举行雩祭。”雩祭的正月,应当在巳月。凡是周朝的秋天,三个月之中如果干旱,也修习雩礼来求雨。天子雩祭上帝,诸侯以下雩祭上公。周朝冬天以及春夏虽然干旱,礼制规定只祈祷不雩祭。这是郑氏所说天子与诸侯雩祭的区别。鲁国是诸侯国,应当在境内山川举行雩祭,向上公请雨,有歌舞而没有音乐。既然僭越郊祀来祈求谷物,就僭越天子的盛乐来雩祭上帝。过分则在秋天举行雩祭,更过分则在冬天举行雩祭,在僭越礼制的行为中,又有过失。史官都记载下来,是为了记录非常之事。杜氏说:“雩,是夏天的祭祀,用来祈求甘雨。初夏纯阳用事,防备有旱灾而祈求。至于四季的干旱,则又修习其礼。”这个说法本于郑氏。又说:“即使是秋天雩祭也不算过分。”这就错了。雩祭应当以初夏为正,四季的干旱应当祈祷而已,使用雩祭都是过分的。左氏解释大雩为“旱灾”,共有八处,杜氏认为这是为了区别过分的雩祭,也不对。左氏解释经文,先后详略,本来没有固定的义例,怎么能看出不解释的不是旱灾而是过分呢?昭公二十五年一个月内两次雩祭,解释说“旱灾严重”。定公七年一个季节内两次雩祭,能说不是旱灾严重吗?却唯独认为是过分,为什么呢?又说:“雩祭而得到雨,所以书雩而不书旱。雩祭没有得到雨,就书旱以表明灾祸已成。”这个说法本于《谷梁传》,符合史官的意义。经文记载不雨、大旱,都是因为雩祭而没有下雨的缘故。现在考察《春秋》不记载六月大雩,与不记载三月郊祀相同。然而郊祀必定记载日期,雩祭不记载日期,是因为鲁国在秋天举行雩祭来祈祷旱灾。所以过分的祭祀节令未远的就不记载月份,远的就记载月份,以此显示忧旱的勤勉与懈怠。必定一个月内再次雩祭,然后才记载日期,以显示其亵渎。如果相隔很远则又不记载月份,以区别于冬天的雩祭。《春秋》虽然记载大雩的僭越,仍然以忧旱的勤勉懈怠来体现义理,不因为非礼而忘记百姓。传文说:“凡是祭祀,惊蛰时郊祀,龙星出现时雩祭,开始肃杀时尝新,闭蛰时烝祭。过分就记载。”这实际上是鲁国史官的旧法。《公羊传》在桓公八年正月烝祭时阐发常事不书的例例,义理与此相同,却误以为是笔削的防备。现在考察获麟之后记载一次“秋天八月大雩”,而郊庙常祀都不记载,不必等到圣人然后删削。然而公羊常事的例例,只有时祀、时田这样说,因为它们都有固定的时间,所以如此。谷梁在亲迎时这样说,还

未失本意,而未尝泛及他事。至近代说者,遂以一经所书皆为非常,而常事不书,则非二家之过矣。

译没有偏离原本的意思,也从未泛泛地涉及其他事情。到了近代,解释经书的人,于是认为一经所记载的都是非常之事,而平常之事不记载,这就不是那两家的过错了啊。

十一,禘必因事而书。义在用禘,称禘;义不在用禘,称事。

僖八年秋七月,禘于大庙,用致夫人。

文二年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跻僖公。

宣八年夏六月辛巳,有事于大庙。仲遂卒于垂。壬午,犹绎,万入,去籥。

闵二年夏五月乙酉,吉禘于庄公。

昭十五年二月癸酉,有事于武宫。籥入,叔弓卒,去乐,卒事。

  定八年冬从祀先公

以上禘于大庙者三,书禘者一,书大事者一,书有事者一;禘于羣公者三,书吉禘者一,书有事者一,书祀者一。礼不王不禘,东迁诸侯僭用天子礼乐,于是有禘,其禘以代祫为常祀,史不悉书,唯于非礼之中记其又非礼者,以详事变,而僭窃之罪固不待悉书而后见矣。哀姜通庆父,与弑闵公,齐人取而杀之,不可祔于宗庙。既越八年,僖公卒用禘而致之。庄公丧未阕而言吉禘于庄公,是用禘于其主也。即此二简,而鲁僭王礼为常祀,又用以致不当祔之夫人,既用禘于羣公,又用于未祔之主,其罪非一端矣。所谓义在用禘则称禘是也。闵,君也;僖,臣也。臣受国于君,如子受国于父,而文公因禘而逆祀,升僖于闵上,阳虎祈乱,顺祀而禘于僖公,皆直书其故而不言禘。然言大事,言跻僖公,言从祀先公,则禘可知矣。仲遂卒犹绎,叔弓卒去乐,为记变礼得失,故略言有事而已。所谓义不在禘则称事是也。记礼者言成王赐鲁以天子礼乐,使祀周公,今谓之僭者,《明堂位》、《祭统》言鲁礼多诬,使成王果有以康周公,亦未必尽如其说。《郊特牲》云:「诸侯之宫县而祭以白牡,击玉磬,朱干设▯,冕而舞大武,乗大路,诸侯之僭礼也。」故传言鲁有禘乐,晋有禘祀,当时诸侯僭天子礼乐不唯鲁也,岂皆有天子之赐哉?鲁儒欲以四代礼乐夸鲁而讳其僭窃,故托言皆成王所赐,使若不与他国僭窃者同,实不足据也。然《明堂位》言以禘礼祀周公于大庙而已,初不言成王之赐有禘其所自出之礼也。若《鲁颂》言「皇皇后帝,皇祖后稷」,又言「周公皇祖」,则是遂及文王矣。卫蒯瞆称「皇祖文王,烈祖康叔」,则《鲁颂》所称皇祖谓文王,烈祖谓周公明矣。当时诸侯祖天子,故称始封之君为烈祖,所自出之王为皇祖,而鲁有周庙,郑有厉王庙,晋盟称先王先公,既僭重祭,又及其所自。出,不唯鲁也,谓皆天子赐之可乎?郑康成谓天子诸侯丧毕,合先君之主于祖庙而祭之,谓之祫,后因以为常。鲁礼,三年丧毕而祫,明年春禘于羣庙,自后五年一祫一禘。今谓以禘代祫者,禘与祫皆合祭,天子有禘有祫,诸侯有祫无禘。鲁用天子礼乐,故以禘代祫。闵二年「吉禘于庄公」,文二年「大事于大庙」,即是丧毕之祭。既丧服将阕,于庄公称禘,则大事于大庙非祫可知,岂有明年禘于羣庙之事乎?晋人亦曰「以寡君之未禘祀」,则当时以禘为三年丧毕之盛祭明矣。盖五年第二禘不见于经。僖八年「禘于大庙」,宣八年「有事于大庙」,定八年「从祀先公」,则第三禘也。此与三年丧毕后因以为常之礼合。既于是年称禘,则从祀非祫可知,亦不合五年再殷祭之数。郑氏谓丧毕合先君之主于祖庙而祭,其说得礼意;但谓鲁礼丧毕而祫,明年禘于羣庙,则惑于《左传》「禘于僖公」、「襄公」之文,而不考其年之不合也。礼经有《禘于大庙》篇名,则禘于大庙,周制也。僖八年「禘于大庙」是也,谓鲁祫于大庙,不言禘可乎?鲁既以禘合祭,又以祫合祭乎?诸侯五庙,四时分祭,合祭事体烦重,已不易行,又三年一盛祭,不可复加矣。其谓五年再殷祭,一祫一禘,则又惑于《王制》「诸侯礿犆,禘一犆一祫」之文也。且既以春礿、夏禘为夏、殷礼也,则「禘一犆一祫」乃时祫之一尔,谓鲁之盛祭一祫一禘,何所考邪?左氏去春秋时未逺,而鲁未灭亡,当时祭礼大略必有可考者。故「有事于武宫」、「从祀先公」,传皆以为禘。杜氏因谓禘为三年大祭之名,所以审谛昭穆;又曰:「虽非三年大祭而书禘,用禘礼也。

译十一,禘祭必定依据具体事件来记载。其义理在于:如果重点在于使用禘礼,就称禘;如果重点不在于使用禘礼,就称事。

僖公八年秋七月,在大庙举行禘祭,用来接纳夫人(哀姜)。

文公二年八月丁卯日,在大庙举行大事,将僖公的神位升迁到闵公之上。

宣公八年夏六月辛巳日,在大庙举行祭祀。仲遂在垂地去世。壬午日,仍然举行绎祭,万舞进入,去掉了籥舞。

闵公二年夏五月乙酉日,在庄公神位前举行吉禘。

昭公十五年二月癸酉日,在武宫举行祭祀。籥舞进入,叔弓去世,去掉音乐,完成祭祀。

定公八年冬,从祀先公。

以上在大庙举行禘祭的有三处,记载为禘的有一处,记载为大事的有一处,记载为有事的有一处;在群公神位前举行禘祭的有三处,记载为吉禘的有一处,记载为有事的有一处,记载为祀的有一处。礼制规定非天子不举行禘祭,东迁后的诸侯僭用天子的礼乐,于是有了禘祭,他们的禘祭代替祫祭成为常祀,史官没有全部记载,只在非礼之中记录那些更加非礼的行为,以详细记载事变,而僭越窃取的罪过本来不需要全部记载就能显现了。哀姜与庆父私通,参与弑杀闵公,齐国人把她抓来杀了,不能附祭于宗庙。过了八年,僖公去世,使用禘礼将她接纳。庄公丧期未满就称在庄公神位前举行吉禘,这是在庄公神位前使用禘礼。仅这两条记载,就可见鲁国僭用天子礼乐作为常祀,又用来接纳不该附祭的夫人,既在群公神位前使用禘礼,又在未附祭的神位前使用,其罪过不止一端了。这就是所谓“义理在于使用禘礼就称禘”的意思。闵公是君,僖公是臣。臣从君那里接受国家,就像儿子从父亲那里接受国家,而文公借禘祭违背祭祀次序,将僖公升在闵公之上,阳虎祈求动乱,顺从祭祀次序而在僖公神位前举行禘祭,都直接记载其缘故而不称禘。然而说大事,说升迁僖公,说从祀先公,那么是禘祭就可以知道了。仲遂去世仍然举行绎祭,叔弓去世去掉音乐,是为了记载变礼的得失,所以简略地说有事而已。这就是所谓“义理不在于禘祭就称事”的意思。记载礼制的人说成王赐给鲁国天子礼乐,让他祭祀周公,现在称之为僭越,是因为《明堂位》、《祭统》说鲁国的礼制多有虚假,如果成王真的以此安抚周公,也未必完全如他们所说。《郊特牲》说:“诸侯使用宫悬乐器而用白牡祭祀,敲击玉磬,拿着朱干设置旌旗,戴着冕冠跳大武舞,乘坐大路车,这是诸侯的僭越礼制。”所以传文中说鲁国有禘乐,晋国有禘祀,当时诸侯僭用天子礼乐的不只是鲁国,难道都有天子的赐予吗?鲁国儒生想用四代礼乐夸耀鲁国而隐瞒其僭越窃取,所以托言都是成王所赐,使其看起来不像其他国家的僭越窃取,实际上不足为据。然而《明堂位》说用禘礼在大庙祭祀周公而已,起初并没有说成王赐予有禘祭其所自出之礼。如果《鲁颂》说“皇皇后帝,皇祖后稷”,又说“周公皇祖”,那么就是进而及于文王了。卫国的蒯瞆称“皇祖文王,烈祖康叔”,那么《鲁颂》所称皇祖指文王,烈祖指周公就明白了。当时诸侯祖述天子,所以称始封之君为烈祖,所自出的王为皇祖,而鲁国有周庙,郑国有厉王庙,晋国盟誓称先王先公,既僭越重祭,又及于所自出,不只是鲁国,说都是天子赐予的可以吗?郑康成说天子诸侯丧期结束,将先君的神位合于祖庙祭祀,叫做祫,后来因此成为常礼。鲁国礼制,三年丧期结束而祫祭,第二年春在群庙举行禘祭,从此五年一次祫祭一次禘祭。现在说以禘祭代替祫祭的,禘祭与祫祭都是合祭,天子有禘祭有祫祭,诸侯有祫祭无禘祭。鲁国使用天子礼乐,所以以禘祭代替祫祭。闵公二年“吉禘于庄公”,文公二年“大事于大庙”,就是丧期结束的祭祀。既然丧服将满,在庄公神位前称禘,那么在大庙举行大事不是祫祭就可以知道了,哪有第二年春在群庙举行禘祭的事呢?晋人也说“因为寡君还没有举行禘祀”,那么当时以禘祭为三年丧期结束的盛大祭祀就明白了。大概五年第二次的禘祭不见于经书。僖公八年“禘于大庙”,宣公八年“有事于大庙”,定公八年“从祀先公”,就是第三次的禘祭。这与三年丧期结束后因此成为常礼的礼制相合。既然在这一年称禘,那么从祀不是祫祭就可以知道了,也不符合五年两次殷祭的数量。郑氏说丧期结束将先君的神位合于祖庙祭祀,他的说法符合礼意;但说鲁国礼制丧期结束而祫祭,第二年春在群庙举行禘祭,则是被《左传》“禘于僖公”、“禘于襄公”的文字所迷惑,而不考察年份的不合。礼经有《禘于大庙》篇名,那么在大庙举行禘祭,是周代的制度。僖公八年“禘于大庙”就是如此,说鲁国在大庙举行祫祭,不称禘可以吗?鲁国既以禘祭合祭,又以祫祭合祭吗?诸侯五庙,四季分别祭祀,合祭的事体烦重,已经不容易实行,又三年一次盛大祭祀,不能再增加了。说五年两次殷祭,一次祫祭一次禘祭,则是被《王制》“诸侯礿犆,禘一犆一祫”的文字所迷惑。况且既然以春礿、夏禘为夏、殷的礼制,那么“禘一犆一祫”只是时祫的一种罢了,说鲁国的盛大祭祀一次祫祭一次禘祭,有什么依据呢?左氏距离春秋时代不远,而鲁国尚未灭亡,当时祭礼大略必有可考之处。所以“有事于武宫”、“从祀先公”,传文都认为是禘祭。杜氏因此说禘祭是三年大祭的名称,用来审谛昭穆;又说:“虽然不是三年大祭而记载禘,是使用禘礼。”

」传曰「禘于襄公」,亦其义也,盖不以郑说为然也。《公羊传》曰:「大事,大祫也。」先儒因谓有事为时祫。今知不然者,当时既以禘代祫,且用之羣公,则必不舍禘而祫于大庙。鲁用天子礼乐,则虽祫亦曰禘而已,时祫则时享之合食,其礼只及有庙之主。如《王制》言「尝祫、烝祫」,当书时祭之名,故凡言大事、有事,皆禘无疑也。《公羊》释大事为大祫,而不释禘为何祭,盖不知当时祭法变革之由,唯见经有大字,而遂以为大祫尔。范▯解《谷梁》,亦以禘为三年大祭之名,皆本《左氏传》言之。但三年一禘之期虽合,而或禘于太庙,或禘于羣公,此先儒之所未通者。盖禘于大庙,其常也;禘于羣公,则弑逆之庆父、雍彻之三家、盗窃之阳虎所为,讵可以其不合礼意而他为之说乎?赵伯循曰:「以其不追配,故直言庄公而不言庄宫,明用其礼物尔,不追配也。」盖赵氏谓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于始祖之庙,以其始祖配之,而不及羣庙之主,故鲁禘唯于周公庙追配文王。虽本《大传》,而不得其立言之意。《大传》曰:「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诸侯及其大祖;大夫士有善,省于其君,于祫及其髙祖。」盖以禘与祫对言,则大夫士及其髙祖,诸侯及其大祖,王者则又上及其祖之所自出,其礼皆合食可知矣。若谓鲁于周公庙禘文王,则三传及记礼者皆无其说。王者之所自出无庙,则宜于大庙追配;鲁既有周庙,安得虚而不祭,但为藏主之室乎?据《鲁颂》言「皇皇后帝,皇祖后稷」,享以骍牺,既推文王之祭与郊祀并言,而次章别言白牡、骍刚,则不与大庙同合祭之礼明矣。黄先生谓于周庙单祭文王,以周公配食,证以《鲁颂》尤信。曰「皇祖后稷」,以尊同、牲同也;曰「降福既多」,自郊祀言也;曰「周公皇祖,亦其福女」,自配食所自出之庙言也;曰「白牡骍刚,孝孙有庆」,乃承周公、鲁公言之。其言有序如此。凡禘皆日,致夫人不日,从祀以家臣祈,乱不月,志恶之浅深也。

译《传》中说“禘于襄公”,也是同样的道理,大概是不认为郑玄的说法是正确的。《公羊传》说:“大事,就是大祫祭。”先前的儒者因此认为“有事”就是时祫祭。现在知道不是这样,因为当时既然用禘祭代替祫祭,并且用于群公之庙,那么必定不会舍弃禘祭而另在大庙举行祫祭。鲁国使用天子的礼乐,那么即使是祫祭也称作禘祭罢了;时祫祭就是时享祭的合食,其礼仪只涉及有庙的主牌位。如《王制》所说的“尝祫、烝祫”,应当书写时祭的名称,所以凡是说大事、有事的,都是禘祭无疑。《公羊传》把大事解释为大祫祭,却不解释禘祭是什么祭,大概是不了解当时祭法变革的原因,只看到经文中有“大”字,就以为是“大祫”罢了。范宁解释《谷梁传》,也把禘祭当作三年大祭的名称,都是依据《左氏传》来说的。但是三年一次禘祭的期限虽然符合,然而有时在太庙禘祭,有时在群公之庙禘祭,这是先前儒者所没有弄通的。大概在大庙禘祭,是常规;在群公之庙禘祭,则是弑君篡逆的庆父、雍彻之礼的三家、盗窃权位的阳虎所做的事,难道可以因为不合礼意而另作解释吗?赵伯循说:“因为不追配先祖,所以直接说庄公而不说庄宫,表明只是使用其礼物罢了,并不追配先祖。”大概赵氏认为王者禘祭其祖先所从出的始祖,在始祖之庙,用始祖配享,而不涉及群庙的主牌位,所以鲁国禘祭只在周公庙追配文王。虽然依据《大传》,却没能领会其立言的本意。《大传》说:“王者禘祭其祖先所从出的始祖,用其祖先配享;诸侯禘祭及其大祖;大夫和士如果有善行,经国君省视,在祫祭时及其高祖。”大概是将禘祭与祫祭相对而言,那么大夫士及其高祖,诸侯及其大祖,王者则又上及其祖先所从出的始祖,其礼仪都是合食,这就可知了。如果说鲁国在周公庙禘祭文王,那么三传以及记载礼制的文献都没有这种说法。王者所从出的始祖没有专门的庙,那么适宜在大庙追配;鲁国既然有周庙,怎么能空置而不祭祀,只作为藏主牌位的房间呢?根据《鲁颂》说“皇皇后帝,皇祖后稷”,用红色牺牲享祭,既然推论文王的祭祀与郊祀并提,而下一章分别说白牡、骍刚,那么不与大庙同合祭的礼仪就明确了。黄先生认为在周庙单独祭祀文王,以周公配食,用《鲁颂》来证明尤其可信。说“皇祖后稷”,是因为尊位相同、牺牲相同;说“降福既多”,是从郊祀方面说的;说“周公皇祖,亦其福女”,是从配食所从出的庙宇方面说的;说“白牡骍刚,孝孙有庆”,是承接周公、鲁公来说的。其言辞有序如此。凡是禘祭都记载日期,致夫人不记载日期,从祀以家臣祈祷,动乱不记载月份,这是为了记录罪恶的深浅。

十二常祀用夏时过则书

桓八年春正月己卯烝。夏五月丁丑烝。十四年秋八月乙亥尝。

以上时祭三书:正月烝一,五月烝一,八月尝一。《公羊传》曰:「春曰祠,夏曰禴,秋曰尝,冬曰烝。常事不书。」此周制四时祭宗庙之名。《诗·小雅》曰:「禴祠烝尝,于公先王。」是也。诗协韵,故颠倒言之。周虽改时月正朔,至于四时之祭,皆用夏时本月,故《左氏》曰:「始杀而尝,闭蛰而烝,过则书。」顺天道,从物宜也。周正月即夏仲冬,冬烝常事不书,为五月再烝非礼,故追书正月烝以见其渎。尝以尝新为名,烝,众也,可以荐者众也。烝尝盖丰于祠礿,烝又丰于尝,而烝尝皆祫,又与祠礿不同,故礼或有阙也。以其有阙而再烝,愈失之矣。然既用五月再烝,则祠禴必废一祭,盖古者诸侯烝则不礿之义也。始杀,谓建酉之月,隂气始杀,嘉谷始熟也。周八月建未,为夏时之夏,而尝失其时,制取具而已,故书之。壬申,御廪灾。闲二日而尝,谷已出廪,谓讥不易灾余而尝,非也。记灾自是一义,灾与祭适相近,在数日间尔。史不书祠礿者,春夏之祭,时物未成,犆祀从简,无先时之取具、后时之黩礼,故不见于《春秋》。尝烝物成礼备,又皆祫祭,故有以非礼书者。《王制》言:「诸侯礿犆,禘一犆一祫,尝祫,烝祫。」周人以礿代禘,则春夏二祭皆犆也。

十三,饰庙逾制,作主后时,立已毁之宫,皆书。

庄二十三年秋,丹桓宫楹。二十四年春,刻桓宫桷【为下▯月】

文二年春,王二月丁丑,作僖公主。

  成六年二月辛巳立武宫

  定元年九月立▯宫

以上丹楹、刻桷各一作主者一,立宫者二,皆非礼也。凡宫庙有一定之制,作主有一定之时,已毁之庙不再立,故十二公作主、立宫、饰庙皆不书于防,有司遵其时制,于事无所劝惩故也。庄公特饰祢庙以夸夫人,逾诸侯祖庙之制;文公欲跻僖公,作主于十五月之后,失虞、练易主之时;季文子以鞌之功自多而立武宫;意如以昭公之出祷于▯公而立▯宫:一立已毁之庙以旌伐齐之功,一立已毁之庙以报不臣之祷。《史记》变礼逾制之始而已。饰宫当月,立宫当日。经于丹楹、刻桷不月,明不当以非礼加之宗庙;于立▯宫不日,明事出叛臣,又与立武宫不同也。

  十四大室屋壊

  文十三年秋七月大室屋坏

以上大室屋壊。一、《谷梁传》曰:「大室犹世室也。」《公羊传》曰:「世室,鲁公之庙也。谓之世室,世世不毁也。」呉先生曰:「周之王业自文武始,故文武庙谓之世室,与大庙皆百世不毁。此天子之礼,非诸侯所得用也。鲁人以伯禽庙为世室,如周之文武,以尊鲁公,僭也。」文公怠慢,久不修庙,遂至屋壊。春秋书之,因见世室非礼。

  十五纳赂鼎于大庙

桓二年夏四月,取郜大鼎于宋。戊申,纳于大庙。

以上取郜鼎纳于大庙者,一郜国,文王子所封。大鼎,其重器也。公羊谓宋始以不义得之,岂郜尝廹于宋而以为赂,或宋尝入郜而取之乎?桓公喜得郜之重器以荐于大庙,而不知取弑君者赂而释其罪,不义甚矣,况又陈诸祖庙,是无复羞恶之心也。史因告庙而书,比诸上文成宋乱,而桓公之恶自见,乃所谓策书之大体也。取之于防,故不言来归。陈氏以书取为蔽罪于鲁,赘矣。

  十六不告月

文六年冬,闰月,不告月,犹朝于庙。

以上不告月犹朝庙者,一、《周礼》:大史颁告朔于邦国。郑▯曰:「天子班朔于诸侯,诸侯藏之祖庙。至月朔,则用特羊告庙,请而行之,谓之告朔。其日又以礼祭于宗庙,谓之朝享。其嵗首为之,则谓之朝正。此诸侯奉王教、敬祖考之常礼。」何氏曰:「先受朔政,乃朝庙,明王教尊,朝庙私也。」孔氏曰:「朝庙亦曰朝享,即月祭是也。天子告朔于明堂,朝享于五庙;诸侯告朔于大庙,朝享自皇考以下三庙。皆先告朔,后朝庙,朝庙小于告朔也。」告朔,即告月也。文公以闰非常月,阙不告朔,犹朝于庙,

译十二、常祀使用夏历,若违背时宜则予以记载。

桓公八年春正月己卯日,举行烝祭。夏五月丁丑日,举行烝祭。十四年秋八月乙亥日,举行尝祭。

以上按时令祭祀的记载共有三条:正月烝祭一次,五月烝祭一次,八月尝祭一次。《公羊传》说:“春季叫祠,夏季叫禴,秋季叫尝,冬季叫烝。常规事务不记载。”这是周代四季祭祀宗庙的名称。《诗经·小雅》说:“禴、祠、烝、尝,献给先王。”说的就是这些。因为诗歌需要押韵,所以语序颠倒。周代虽然改变了历法的月份和正朔,但至于四季的祭祀,都沿用夏历的本月,所以《左传》说:“开始肃杀时举行尝祭,昆虫蛰伏时举行烝祭,违背时宜就记载。”这是顺应天道,遵循物候的适宜。周历的正月就是夏历的仲冬,冬季烝祭是常规事务不记载,因为五月再次举行烝祭不合礼制,所以追记正月的烝祭以显示其亵渎。尝祭以品尝新谷为名,烝,意为众多,指可以进献的祭品众多。烝祭和尝祭大概比祠祭和禴祭丰盛,烝祭又比尝祭丰盛,而且烝祭和尝祭都是合祭,这与祠祭和禴祭不同,所以礼制上或许有所缺失。因为礼制有缺失而再次举行烝祭,就更是失礼了。既然在五月再次举行烝祭,那么祠祭和禴祭必定废去一祭,这大概是古代诸侯举行烝祭就不举行禴祭的道理。始杀,指建酉之月,阴气开始肃杀,嘉美的谷物开始成熟。周历的八月是建未之月,相当于夏历的夏季,而尝祭失去了应有的时节,只是凑齐祭品罢了,所以予以记载。壬申日,御廪发生火灾。相隔两天就举行尝祭,谷物已经运出粮仓,认为这是讥讽桓公不更换灾后的剩余谷物就举行尝祭,是不对的。记载灾异自是一层意思,灾异与祭祀恰好相近,都在几天之内罢了。史官不记载祠祭和禴祭,是因为春夏的祭祀,时令物品尚未成熟,单独祭祀从简,没有提前凑齐祭品、事后亵渎礼制的情况,所以不见于《春秋》。尝祭和烝祭物品成熟、礼制完备,又都是合祭,所以有因不合礼制而记载的。《王制》说:“诸侯禴祭单独祭祀,禘祭一次单独祭祀一次合祭,尝祭合祭,烝祭合祭。”周人用禴祭代替禘祭,那么春夏两次祭祀都是单独祭祀。

十三、装饰宗庙超越制度,制作神主牌位时间不当,建立已毁坏的宗庙,都予以记载。

庄公二十三年秋,用朱漆漆桓公庙的楹柱。二十四年春,雕刻桓公庙的椽子。

文公二年春,王历二月丁丑日,制作僖公的神主牌位。

成公六年二月辛巳日,建立武公庙。

定公元年九月,建立〇公庙。

以上用朱漆漆楹柱、雕刻椽子各一次,制作神主牌位一次,建立宗庙两次,都不合礼制。凡是宗庙有一定的制度,制作神主牌位有一定的时间,已毁坏的宗庙不再重建,所以十二位国君制作神主牌位、建立宗庙、装饰宗庙都不记载,是因为有司遵循当时的制度,在事情上没有值得劝诫或惩罚的缘故。庄公特意装饰父亲桓公的庙宇以向夫人夸耀,超越了诸侯祖庙的制度;文公想要提升僖公的地位,在十五个月之后制作神主牌位,失去了虞祭、练祭更换神主牌位的时间;季文子凭借鞌之战的功劳自夸而建立武公庙;意如因为昭公出逃而向〇公祈祷而建立〇公庙:一个是建立已毁坏的宗庙以表彰伐齐的功劳,一个是建立已毁坏的宗庙以报答不臣服的祈祷。这是《史记》中改变礼制、超越制度的开始。装饰宗庙应记载月份,建立宗庙应记载日期。经文对于丹楹、刻桷不记载月份,明确表明不应当以不合礼制的方式加于宗庙;对于建立〇公庙不记载日期,明确表明事情出于叛臣,又与建立武公庙不同。

十四、大室的房屋毁坏

文公十三年秋七月,大室的房屋毁坏。

以上大室房屋毁坏。一、《谷梁传》说:“大室就是世室。”《公羊传》说:“世室,是鲁公的宗庙。称为世室,是因为世世代代不毁坏。”吴先生说:“周代的王业从文王、武王开始,所以文王、武王的宗庙称为世室,与大庙都百世不毁。这是天子的礼制,不是诸侯所能使用的。鲁人把伯禽的宗庙当作世室,如同周代的文王、武王,以尊崇鲁公,这是僭越。”文公怠慢,长久不修缮宗庙,以至于房屋毁坏。《春秋》记载此事,借此表明世室是不合礼制的。

十五、将贿赂的鼎放入大庙

桓公二年夏四月,从宋国夺取郜国的大鼎。戊申日,将其放入大庙。

以上从宋国夺取郜鼎放入大庙的,共一次。郜国,是周文王子所封的国家。大鼎,是其重器。《公羊传》说宋国最初以不义的手段得到它,难道郜国曾经被宋国逼迫而将其作为贿赂,或者宋国曾经入侵郜国而夺取它吗?桓公高兴得到郜国的重器以进献到大庙,却不知这是接受弑君者的贿赂而免除其罪责,非常不义,何况又陈列在祖庙,这是完全没有羞耻和厌恶之心了。史官因告祭宗庙而记载,与上文促成宋国动乱相比,桓公的罪恶自然显现,这就是所谓史书的大体原则。因为是从宋国夺取,所以不说“来归”。陈氏认为记载“取”是为了掩盖鲁国的罪过,这是多余的。

十六、不告月

文公六年冬,闰月,不告月,仍然在宗庙朝享。

以上不告月却仍然朝享宗庙的,共一次。《周礼》:太史向诸侯国颁布朔日。郑玄说:“天子向诸侯颁布朔日,诸侯将其藏在祖庙。到了每月初一,就用特羊告祭宗庙,请求施行政令,称为告朔。当天又以礼在宗庙祭祀,称为朝享。在岁首做的,称为朝正。这是诸侯奉行王教、敬奉祖先的常规礼制。”何休说:“先接受朔政,然后朝享宗庙,表明王教尊贵,朝享宗庙是私事。”孔颖达说:“朝享宗庙也叫朝享,就是月祭。天子在明堂告朔,在五庙朝享;诸侯在大庙告朔,在皇考以下三庙朝享。都是先告朔,后朝享宗庙,朝享宗庙比告朔次要。”告朔,就是告月。文公因为闰月不是常规月份,缺漏了告朔,却仍然在宗庙朝享,

废其大而行其小,故书以记其失。

  十七考宫用舞初定羽数

译废弃了宏大的礼制而施行细微的规制,所以史书以此记载其过失。

十七年,考核宫室时,初次确定了舞蹈所用羽旄的数量。

隐五年九月,考仲子之宫,初献六羽。

以上考宫初献六羽者,一考者,宫庙初成,安主而祭之也。其祭有常礼,其乐舞有常数,故皆不书。仲子,惠公再娶之夫人,祔于庙,则礼无二适,又不可祔于妾祖姑,乃别为立宫以祭之,而定其羽数,不得同于羣庙,皆以义起,故史书之,志礼之变也。成风以下,妾母薨葬皆用夫人礼而不言立宫,则适妾并祔矣。

  十八当祭大夫卒犹绎去乐

宣八年夏六月辛巳,有事于大庙。仲遂卒于垂。壬午,犹绎,万入,去籥。

昭十五年二月癸酉,有事于武宫。籥入,叔弓卒,去乐,卒事。

以上当祭,大夫卒,书犹绎者一,书去乐者一。礼乐者,先王大典,其节文之末,皆精义所存,诸侯不得妄有损益。《王制》:「变礼易乐者为不从,不从者君流。」故祭毕闻大夫卒,则宜废绎;当祭而涖事大夫卒,则宜去乐。一失一得,史皆书之,明礼乐王者一代之定制,虽有大故,不敢輙变,以谨亡失之渐也。

十九,内逆女。夫人至,无姑至,称夫人;有姑,称妇。

桓三年秋,公子翚如齐逆女。九月,齐侯送姜氏于讙,公防齐侯于讙。夫人姜氏至自齐。

庄二十四年夏,公如齐逆女。秋,公至自齐。八月丁丑,夫人姜氏入。

  文四年夏逆妇姜于齐

宣元年春,公子遂如齐逆女。三月,遂以夫人妇姜至自齐。

成十四年秋,叔孙侨如如齐逆女。九月,侨如以夫人妇姜氏至自齐。

以上鲁逆夫人五,桓夫人文姜,齐僖女。庄夫人哀姜,先儒以为齐襄女。僖夫人声姜,先儒以两防齐桓,证为桓女。文夫人出姜,齐昭之女鲁子叔姬所生。宣夫人穆姜,齐惠女。成夫人齐姜,盖齐顷之女。桓公使卿逆,而齐侯送女于讙,公防齐侯于讙,故书「夫人至自齐」而不书「翚以夫人至」。庄公亲逆,而夫人不与公俱入,故书「公至自齐」,而别书「夫人入」。文公使微者逆,故不书其人,且不书「夫人至」,是致当时有贵聘贱逆之讥。由叔姬无宠于齐昭,故鲁人不使卿逆。称「妇」者,有姑之辞也。凡无姑则以夫人礼至,有姑则以妇礼至。或谓「逆妇姜」者,公自逆也,盖不思君举必书之义,岂有国君亲逆女而史不书者乎?况文公春方至自晋,必不能夏又如齐也。宣、成使卿逆女,书「以夫人至」,乃史策常法。凡昬礼,先纳采、问名、纳吉,乃纳币,又请期,乃逆女。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皆微者之事,史不书。所书者唯逆女、夫人至二事,而纳币必使卿或国君亲行,然后书之。夫子脩《春秋》,以国君取夫人,同任社稷宗庙之重,虽诸侯亲迎之礼久废,而逆女、夫人至皆不可不书,所以存策书之大体也。若诸侯来逆女,则以得礼不书,详内以见实,则略外以明义也。说者见僖、襄、昭、定、哀五公皆不书逆夫人,遂以为彼皆亲迎得礼故不书,而此所书者皆非礼也,盖蔽于《谷梁》之说。庄二十四年书「公如齐逆女」,《谷梁传》曰:「亲迎,恒事也。不志,此其志何也?不正其亲迎于齐也。」不知《春秋》治内与治外异,若吾君逆夫人,虽得礼亦书也。或疑僖公不书逆女,襄夫人逆与至、薨、葬皆不见于《春秋》,何也?今考僖公声姜,盖为公子时所取齐女。襄公之世有齐怨,齐灵女既为灵王后,故鲁不得继其世昬。宋共卒之明年,襄公始生,应亦无遗女可取。▯昬于晋,而薛不复通,一时难得嘉耦,亦可见国君取女之难,传言公薨,立胡女敬归之子。卒,立敬归之娣齐归之子。不言适,夫人无子,则襄盖终身未尝取正适,故薨葬皆不见于经。昭公取于呉为同姓,经讳不书,在《存策书大体》中自为变例。孔氏曰:「坊记云:『鲁春秋去夫人之姓曰呉,其死曰孟子卒。』同姓不得称姬,旧史盖直云夫人至自呉,是去夫人之姓,直书曰呉而已。仲尼脩春秋,以犯礼明着,全去其文,故今经无其事。」定夫人姒氏亦为公子日所取。传言哀公以公子荆之母为夫人,而以荆为大子,则哀公固以妾为夫人矣。若隐公则以

译隐公五年九月,为考仲子之宫庙,初次献舞六佾。

以上考宫初献六佾者,所谓“一考”,是指宫庙初成,安放神主并祭祀。其祭祀有常规礼仪,乐舞有固定数目,所以通常都不记载。仲子是惠公再娶的夫人,附祭于宗庙,则礼制上不能有两位正妻,又不能附祭于妾出身的祖姑,于是另外为她建立宫庙来祭祀,并确定其羽舞数目,不能与群庙相同,这都是依据义理而定的,所以史官记载下来,以志记礼制的变通。成风以下,妾母去世安葬都使用夫人礼制,但不说建立宫庙,那么正妻与妾就一起附祭了。

十八、当祭时大夫去世,仍然举行绎祭而去乐

宣公八年夏六月辛巳日,在大庙举行祭祀。仲遂在垂地去世。壬午日,仍然举行绎祭,万舞进入,去掉籥舞。

昭公十五年二月癸酉日,在武宫举行祭祀。籥舞进入,叔弓去世,去掉乐舞,完成祭祀。

以上当祭时,大夫去世,记载“犹绎”的有一处,记载“去乐”的有一处。礼乐是先王的大典,其节文细节,都蕴含精微义理,诸侯不得随意增减。《王制》说:“改变礼制、更易乐舞的是不遵从王命,不遵从王命的君主会被流放。”所以祭祀完毕听说大夫去世,就应当废除绎祭;正在祭祀时负责事务的大夫去世,就应当去掉乐舞。一失一得,史官都记载下来,表明礼乐是王者一代的定制,即使有大变故,也不敢随意改变,以谨慎防止礼乐丧失的开端。

十九、国内迎娶女子。夫人到达,没有婆婆的称夫人;有婆婆的称妇。

桓公三年秋,公子翚到齐国迎娶女子。九月,齐侯在讙地送姜氏,桓公在讙地防备齐侯。夫人姜氏从齐国到达。

庄公二十四年夏,庄公到齐国迎娶女子。秋,庄公从齐国回来。八月丁丑日,夫人姜氏进入鲁国。

文公四年夏,到齐国迎娶妇姜。

宣公元年春,公子遂到齐国迎娶女子。三月,遂带着夫人妇姜从齐国回来。

成公十四年秋,叔孙侨如到齐国迎娶女子。九月,侨如带着夫人妇姜氏从齐国回来。

以上鲁国迎娶夫人五次,桓公夫人文姜,是齐僖公的女儿。庄公夫人哀姜,前代儒者认为是齐襄公的女儿。僖公夫人声姜,前代儒者用两次在讙地防备齐桓公来证明她是齐桓公的女儿。文公夫人出姜,是齐昭公的女儿、鲁国子叔姬所生。宣公夫人穆姜,是齐惠公的女儿。成公夫人齐姜,大概是齐顷公的女儿。桓公派卿去迎娶,而齐侯在讙地送女,桓公在讙地防备齐侯,所以记载“夫人至自齐”而不记载“翚以夫人至”。庄公亲自迎娶,而夫人不和庄公一起进入,所以记载“公至自齐”,而另外记载“夫人入”。文公派地位低微的人去迎娶,所以不记载其人,且不记载“夫人至”,这是导致当时有“贵重聘礼却低贱迎娶”的讥讽。因为叔姬在齐昭公那里不受宠,所以鲁国人不派卿去迎娶。称“妇”的,是有婆婆的说法。凡是无婆婆的就以夫人礼到达,有婆婆的就以妇礼到达。有人说“逆妇姜”是庄公亲自迎娶,大概没考虑国君举动必记载的道理,哪有国君亲自迎娶女子而史官不记载的呢?况且文公春天刚从晋国回来,必定不能夏天又去齐国。宣公、成公派卿迎娶女子,记载“以夫人至”,是史策的常规写法。凡是婚礼,先纳采、问名、纳吉,然后纳币,又请期,然后迎娶女子。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都是地位低微的人做的事,史官不记载。所记载的只有迎娶女子、夫人到达两件事,而纳币必定派卿或国君亲自执行,然后才记载。孔子修订《春秋》,认为国君娶夫人,共同承担社稷宗庙的重任,虽然诸侯亲迎的礼制早已废止,但迎娶女子、夫人到达都不可不记载,以此来保存史书的大体。如果诸侯来迎娶女子,因为合乎礼制就不记载,详于内以见实情,略于外以明大义。解说的人看到僖公、襄公、昭公、定公、哀公五位国君都不记载迎娶夫人,就认为他们都是亲迎合乎礼制所以不记载,而这里所记载的都是不合礼制的,这是被《谷梁传》的说法蒙蔽了。庄公二十四年记载“公如齐逆女”,《谷梁传》说:“亲迎,是常事。不记载,这次记载为什么呢?是不认为他亲迎于齐国正当。”不知道《春秋》治理内政与治理外务不同,如果是我国国君迎娶夫人,即使合乎礼制也记载。有人怀疑僖公不记载迎娶女子,襄公夫人迎娶、到达、去世、安葬都不见于《春秋》,为什么呢?现在考察僖公声姜,大概是僖公做公子时娶的齐国女子。襄公时代与齐国有怨仇,齐灵公的女儿既已做了灵王的王后,所以鲁国不能继承世婚。宋共公去世的次年,襄公才出生,应该也没有遗留的女子可娶。〇与晋国联姻,而薛国不再通婚,一时难以得到佳偶,也可看出国君娶女的困难,传言说襄公去世,立胡女敬归的儿子。去世,立敬归的妹妹齐归的儿子。不说正妻,夫人无子,那么襄公大概是终身未曾娶正妻,所以去世安葬都不见于经书。昭公娶吴国女子是同姓,经书避讳不记载,在《存策书大体》中自为变例。孔氏说:“《坊记》云:‘鲁春秋去掉夫人的姓曰吴,其死曰孟子卒。’同姓不得称姬,旧史大概直接说夫人至自吴,是去掉夫人的姓,直接写曰吴而已。仲尼修订春秋,因为犯礼明显,完全去掉其文,所以现在经书没有其事。”定公夫人姒氏也是定公做公子时所娶。传言说哀公以公子荆的母亲为夫人,而以荆为太子,那么哀公本来就以妾为夫人了。如果隐公则以

摄君故,夫人卒不成防,不书妇姜不氏,说见《变文篇》。

译因为摄政之君的缘故,夫人最终未能完成防邑的修筑。经文中不记载“妇姜”且不称其氏,相关解说见于《变文篇》。

二十觌夫人男女同贽

庄二十四年八月丁丑,夫人姜氏入。戊寅,大夫、宗妇觌,用币。

以上大夫宗妇觌用币,一。何氏曰:「礼,夫人至,大夫皆郊迎。明日,大夫宗妇皆见。」今案觌夫人常事,史本不书;宗妇用币非礼,故书之。

二十一逆,后鲁主昬,则书过我,则书。

桓八年冬,祭公来,遂逆王后于纪。

以上三公来,遂往逆后,一凡大昬,皆宾主相对行礼。王者至尊,无敌体之义,故天子取于诸侯与王姬下嫁,皆使同姓诸侯主之。时桓王取后于纪,命鲁主昬,尝使家父来聘,则其事前定矣。既已纳币契成,故祭公来受辞于主昬者,而往迎后于纪,皆礼之宜也。天子不自主,故祭公不称使;成使于我,故言遂。诸家泥于常事不书之说,谓书来书遂为非常,于是讥祭公、罪鲁纪,而议及天王,坐以虚文说经,而不以天子昬礼推原之也。

  襄十五年春刘夏逆王后于齐

以上王臣逆后过鲁。一传曰:「官师从单靖公逆王后于齐,卿不行,非礼也。」杜氏曰:「天子不亲昬,使上卿逆而公监之。刘夏独过鲁告昬,故不书单靖公。官师,刘夏也。非卿,故书名。」

二十二鲁主王女昬书归同内女。

庄元年冬,王姬归于齐。十一年冬,王姬归于齐。以上鲁主王姬昬,书归者二。凡主王姬之昬,则有姊妹之恩,故书归同内女,以尊敬王命,亦所谓存策书之大体。其庄公与仇人为昬主,则实録而意自见。说者乃倂其主齐桓之昬,一切谓之非常,则亦误矣。诸内女书归,有笔削别见。

  二十三世子生则书

  桓六年九月丁卯子同生

以上书世子生一。凡世子生,必书于策,所以尊宗庙,重正统,盖国史遗制,《春秋》因之以存策书之大体也。《礼记·内则》:「子生,夫告宰,名书曰:『某年某月某日子某生』,而藏之。宰告闾史,闾史书其二,其一献诸州史。」盖卿大夫以下子生皆书,况国君生子,史宜谨志之。但国君世子生,其礼甚隆。自世子而下,为适子,为庶子,为众子,其礼每降,自宜不得与世子同书于策。杜氏曰:「十二公唯子同是适夫人长子。」孔氏曰:「文公、哀公其母并无明文,未知是适与否。据公衡之年,成公又非穆姜所生,盖其父未为君之前已生,纵令是适亦不书。」其考之详矣。胡氏曰:「备用大子之礼,载于史策,名分一定,则自始生至受誓为世子,其物采等衰固殊絶矣,匹适夺正之事无所从起。」其于策书言外之旨,亦已得之。若夫谷梁疑故志之之云,正所谓齐东野人之语,而诸家犹有引而申之者,则学者厌常喜新之过也。

二十四大夫来逆妻,公自主之,则书内女。来逆妇,书。

  庄二十七年冬莒庆来逆叔姬

宣五年秋,齐髙固来逆子叔姬【据下书及子叔姬来,明左氏文阙子字,当从公谷经文○为下卒月】

僖二十五年夏,宋荡伯姬来逆妇。

以上大夫来逆妻二,内女为大夫妻来逆妇一。《谷梁传》曰:「诸侯之嫁子于大夫,主大夫以与之来者,接内也。」范氏曰:「接内,谓与君为礼也。」刘氏曰:「荡伯姬嫁不见经,盖内女虽亲,体不敌,不书于防,所以尊君也。今君以爱易典,主大夫之昬,是卑朝廷而慢宗庙,非安上治民之节也。」今案传言公如齐,髙固使齐侯止公,请叔姬焉。公在齐成昬,则自主之说明矣。公自主,故史书之。内女非夫人归宁不书。荡伯姬以逆妇书。二十五,娣侄不与适俱行则书。国亡,反其宗祀所在则书。

  隐七年春王三月叔姬归于纪

以上娣归一。杜氏曰:「叔姬,伯姬之娣也。至是归者,待年于父母国,不与适俱行,故书。」盖姑娣妹适诸侯为夫人,为娣侄虽有贵贱,其为先君遗体则一而已。

庄十二年春王三月,纪叔姬归于酅。

以上娣归宗祀所在者,一叔姬始从纪侯去国,至是纪侯卒,而纪季以酅事齐,为附庸,犹存其宗祀,乃归于酅以终焉。由鲁去,故告于庙而书之。古者妇人有归宗之义,叔姬不终于鲁而归酅者,齐襄既弑,纪侯必得反葬。王姬

译二十、觌见夫人,男女使用同样的贽礼。

庄公二十四年八月丁丑日,夫人姜氏进入鲁国。戊寅日,大夫和宗妇觌见,使用币帛。

以上是大夫和宗妇觌见使用币帛,共一例。何休说:“按照礼制,夫人到达时,大夫都在郊外迎接。第二天,大夫和宗妇都去觌见。”现在考察,觌见夫人是常事,史官原本不记载;宗妇使用币帛不合礼制,所以记载下来。

二十一、迎娶,如果鲁国主持婚礼,就记载;如果经过我国,就记载。

桓公八年冬天,祭公前来,于是从纪国迎娶王后。

以上是三公前来,于是前往迎娶王后,共一例。凡是重大婚礼,都是宾主相对行礼。王者至尊,没有敌体的道理,所以天子从诸侯那里娶妻,以及王姬下嫁,都让同姓诸侯主持。当时桓王从纪国娶后,命令鲁国主持婚礼,曾经派家父前来聘问,那么这件事之前已经确定了。既然已经纳币定下婚约,所以祭公前来向主持婚礼的人接受辞命,然后前往纪国迎娶王后,这都是合乎礼制的。天子不亲自主持,所以祭公不称“使”;完成使命于我国,所以说“遂”。各家拘泥于常事不记载的说法,认为记载“来”和“遂”是异常之事,于是讥讽祭公、归罪鲁国和纪国,甚至议论到天王,这是坐着用虚文来解说经义,而不从天子婚礼的原由去推究。

襄公十五年春天,刘夏从齐国迎娶王后。

以上是王臣迎娶王后经过鲁国,共一例。《左传》说:“官师跟随单靖公从齐国迎娶王后,卿没有去,不合礼制。”杜预说:“天子不亲自迎娶,派上卿迎娶而公监督。刘夏独自经过鲁国告婚,所以不记载单靖公。官师,就是刘夏。不是卿,所以记载名字。”

二十二、鲁国主持王女的婚礼,记载“归”,如同内女。

庄公元年冬天,王姬归于齐国。十一年冬天,王姬归于齐国。以上是鲁国主持王姬婚礼,记载“归”的有两例。凡是主持王姬的婚礼,就有姊妹之恩,所以记载“归”如同内女,以表示尊敬王命,这也是所谓保存史册的大体。其庄公与仇人主持婚礼,那么如实记录而意思自然显现。解说的人却把主持齐桓公婚礼的事,一概称为异常,这也是错误的。其他内女记载“归”,有笔削的区别另见。

二十三、世子出生就记载。

桓公六年九月丁卯日,子同出生。

以上是记载世子出生一例。凡是世子出生,必定记载在史册上,这是为了尊崇宗庙,重视正统,大概是国史的遗制,《春秋》沿用这个制度以保存史册的大体。《礼记·内则》:“孩子出生,丈夫告诉宰夫,名字书写说:‘某年某月某日子某出生’,然后收藏起来。宰夫告诉闾史,闾史书写两份,一份献给州史。”大概是卿大夫以下孩子出生都记载,何况国君生子,史官应当谨慎记录。但是国君世子出生,礼仪非常隆重。从世子以下,作为嫡子、庶子、众子,礼仪每降一等,自然不应该和世子同样记载在史册上。杜预说:“十二公中只有子同是嫡夫人的长子。”孔颖达说:“文公、哀公他们的母亲都没有明文记载,不知道是不是嫡夫人。根据公衡的年份,成公又不是穆姜所生,大概他们的父亲还没有成为国君时就已经出生,即使是嫡夫人所生也不记载。”他考证得很详细。胡安国说:“备办太子的礼仪,记载在史册上,名分一定,那么从出生到受誓成为世子,其物采等级差别固然悬殊,匹庶夺正的事情无从产生。”他对于史册言外之意,也已经领会了。至于《谷梁传》怀疑故意记载的说法,正是所谓齐东野人的话,而各家还有引用并申说它的,这是学者厌常喜新的过错。

二十四、大夫来迎娶妻子,国君主持,就记载内女。来迎娶媳妇,记载。

庄公二十七年冬天,莒庆来迎娶叔姬。

宣公五年秋天,齐国高固来迎娶子叔姬【根据下文记载及子叔姬前来,明白《左传》文字缺“子”字,应当从《公羊传》《谷梁传》经文○为下卒月】

僖公二十五年夏天,宋国荡伯姬来迎娶媳妇。

以上是大夫来迎娶妻子两例,内女为大夫妻来迎娶媳妇一例。《谷梁传》说:“诸侯嫁女儿给大夫,主持大夫来迎娶的,是接内。”范宁说:“接内,是说与国君行礼。”刘敞说:“荡伯姬出嫁不见于经文,大概内女虽然亲近,身份不敌,不记载在防,这是为了尊崇国君。现在国君因为偏爱改变典制,主持大夫的婚礼,这是卑视朝廷而怠慢宗庙,不是安定上位治理百姓的节度。”现在考察《左传》记载公去齐国,高固让齐侯留住公,请求叔姬。公在齐国完成婚礼,那么自主之说明白了。国君主持,所以史官记载。内女如果不是夫人归宁不记载。荡伯姬因为迎娶媳妇而记载。二十五、娣侄不和嫡妻一起出行就记载。国家灭亡,返回宗祀所在就记载。

隐公七年春天周历三月,叔姬归于纪国。

以上是娣归一例。杜预说:“叔姬,是伯姬的娣。到这里归去,是因为在父母国等待成年,不和嫡妻一起出行,所以记载。”大概是姑娣妹嫁给诸侯作为夫人,作为娣侄虽然有贵贱,她们作为先君的遗体则是一样的。

庄公十二年春天周历三月,纪叔姬归于酅。

以上是娣归宗祀所在者,一例。叔姬起初跟随纪侯离开国家,到这里纪侯去世,而纪季以酅侍奉齐国,作为附庸,还保存其宗祀,于是归于酅以终老。从鲁国离开,所以告于宗庙而记载。古代妇人有归宗的道理,叔姬不终于鲁国而归酅,齐襄公弑君后,纪侯必定得以反葬。王姬

归齐鲁为昬主,则齐鲁之怨亦释,故叔姬归酅,以奉纪侯之祀。称归者,从来宁反国之文也。《公羊传》谓徒归于叔,言之不详。杜氏以归为初嫁之文,不考妇人始终书归之义。好异者遂诬叔姬以罪,则亦误矣。来不书国,灭非归宁也。

译叔姬回到齐国和鲁国,是因为那里的君主昏庸,这样齐、鲁两国的怨恨也就消解了,所以叔姬回到酅地,来奉祀纪侯的宗庙。称“归”,是女子回娘家省亲后返回本国的记载。《公羊传》说叔姬只是回到了叔父那里,这种说法不够详尽。杜预认为“归”是初次出嫁的记载,没有考察妇人一生始终都称“归”的含义。喜好标新立异的人于是诬陷叔姬有罪,这也是错误的。回娘家省亲不记载国名,国家灭亡也不是回娘家省亲。

二十六来媵逾制则书

成八年冬,卫人来媵。九年夏,晋人来媵。十年夏,齐人来媵。

以上来媵者三公羊传曰「诸侯取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三国来媵非礼也」传曰「凡诸侯嫁女同姓媵之异姓则否」今案媵常事史不书书卫晋者为下齐人异姓来媵过九女之制也与书正月烝为五月再烝见黩例同

  春秋属辞卷二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属辞》卷三元赵汸撰存策书之大体第一之三

二十七,凡公薨书地,弑则讳而不地,未成君书卒,不成丧不书葬。

  隐十一年冬十一月壬辰公薨

桓十八年,夏四月丙子,公薨于齐。丁酉,公之丧至自齐。冬十二月己丑,葬我君桓公。

庄三十二年八月癸亥,公薨于路寝。冬十月己未,子般卒。

闵元年夏六月辛酉,葬我君庄公。

  闵二年秋八月辛丑公薨

僖三十三年十二月乙巳,公薨于小寝。

文元年夏四月丁巳,葬我君僖公。

文十八年春王二月丁丑,公薨于台下。六月癸酉,葬我君文公。冬十月,子卒。

宣十八年冬十月壬戌,公薨于路寝。

  成元年二月辛酉葬我君宣公

成十八年八月己丑,公薨于路寝。十二月丁未,葬我君成公。

襄三十一年夏六月辛巳,公薨于楚宫。秋九月癸巳,子野卒。冬十月癸酉,葬我君襄公。

昭三十二年十二月己未,公薨于干侯。

定元年夏六月癸亥,公之防至自干侯。秋七月癸巳,葬我君昭公。

定十五年夏五月壬申,公薨于髙寝。九月丁巳,葬我君定公,雨,不克葬。戊午,日下▯,乃克葬。

以上公薨十一,薨而书地、书葬者九;实弑书薨,不地且不葬者二;未逾年不成君,书卒,不地且不葬者三。凡公薨必书其地者,详内事,重凶变也。薨于路寝,正也;别宫,皆非正也。隐、闵实弑书薨者,史有讳国恶之义,臣子不忍斥言。不书地者,既讳其弑,则倂没其所弑之地也。然书薨不言地,则虽讳而实亦不可掩矣。不书葬者,隐以摄主遇弑,闵幼而遇弑,皆不以君礼成其丧,故其葬不书也。桓戕于齐,既讳且书其地者,为薨在外,不可没也。僖、文而下,薨葬皆以君礼。昭公客死于外,而以丧至,然定公必殡而后即位,季孙虽不臣,犹不敢不成其君丧也。嗣君未逾年,书卒不地,且不得以君礼葬,降成君也。子般、子赤实弑而讳,同成君也。未葬,则用父前子名之义,子般、子野是也;既葬不名,无所屈也,子赤是也。此皆鲁史遗法,有不待笔削而义已明者,所谓策书之大体也。公羊、谷梁不达斯义,见《春秋》弑君不书葬者之多,而不得其说,乃为之辞曰:「君弑,贼不讨,不书葬,以为无臣子也。」然内于桓公书葬而辞穷,则又遁其辞曰:「雠在外也。」外于许悼书葬而辞穷,则又遁其辞曰:「是君子之赦止也。」至于蔡景书葬,则无以为辞矣。于是又有为之说者曰:「遍刺天下之诸侯也。」学者习闻其辞义之隽,而未有能辩其失者。陈氏有取于左氏不成丧之说,而又误以为脩《春秋》者不成之为君,则并左氏所以为言之意失之,由不知有存策书大体之义故也。今考之经传以求鲁史策书之法,则内之葬,以成丧而后书,不成其丧,则不告于诸侯,诸侯亦不来防,故不书也。传曰:「改葬惠公,公弗临,故不书。」「卫侯来防葬,不见公,亦不书。」盖公辟不为丧主,则礼不成,皆不成礼不书之类也。外之葬,以我往防而后书,或彼不成丧而不来告,或来告而此不防,皆不书也。左氏于齐、晋……郑君弑,不成丧者,毎记其实。苟无得于圣人之防,则详述其迹,使学者自求之。古人用意深厚如此。礼:诸侯五月而葬,速则不懐,缓则怠,考诸时月可见。

夫人薨不书地,杀于外则讳之而书地,不用夫人礼,卒不称夫人,不成丧,不书葬。

庄二十一年秋七月戊戌,夫人姜氏薨。二十二年春王正月癸丑,葬我小君文姜。

僖元年秋七月戊辰,夫人姜氏薨于夷,齐人以归。十二月丁巳,夫人氏之丧至自齐。二年夏五月辛巳,葬我小君哀姜。

文十六年秋八

译二十六、来媵超过礼制则记载。

成公八年冬,卫国人来送媵妾。九年夏,晋国人来送媵妾。十年夏,齐国人来送媵妾。

以上来送媵妾的,公羊传解释说:“诸侯娶一国女子,则有两国女子去陪嫁;三国女子来陪嫁,是不合礼制的。”传文又说:“凡是诸侯嫁女,同姓诸侯陪嫁,异姓诸侯则不陪嫁。”现在考察,送媵妾本是常事,史官不记载;记载卫、晋来送媵妾,是因为下面齐人作为异姓来送媵妾,超过了九女的制度,这与记载正月冬祭、五月再次冬祭以显示亵渎的体例相同。

春秋属辞卷二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属辞》卷三,元赵汸撰,存策书之大体第一之三

二十七、凡是国君去世记载地点,被弑则避讳而不记载地点;未逾年未成君记载为“卒”,不成丧事不记载安葬。

隐公十一年冬十一月壬辰,国君去世。

桓公十八年,夏四月丙子,国君在齐国去世。丁酉,国君的灵柩从齐国运回。冬十二月己丑,安葬我们的国君桓公。

庄公三十二年八月癸亥,国君在路寝去世。冬十月己未,子般去世。

闵公元年夏六月辛酉,安葬我们的国君庄公。

闵公二年秋八月辛丑,国君去世。

僖公三十三年十二月乙巳,国君在小寝去世。

文公元年夏四月丁巳,安葬我们的国君僖公。

文公十八年春王二月丁丑,国君在台下去世。六月癸酉,安葬我们的国君文公。冬十月,子赤去世。

宣公十八年冬十月壬戌,国君在路寝去世。

成公元年二月辛酉,安葬我们的国君宣公。

成公十八年八月己丑,国君在路寝去世。十二月丁未,安葬我们的国君成公。

襄公三十一年夏六月辛巳,国君在楚宫去世。秋九月癸巳,子野去世。冬十月癸酉,安葬我们的国君襄公。

昭公三十二年十二月己未,国君在干侯去世。

定公元年夏六月癸亥,国君的灵柩从干侯运回。秋七月癸巳,安葬我们的国君昭公。

定公十五年夏五月壬申,国君在高寝去世。九月丁巳,安葬我们的国君定公,因下雨,未能安葬。戊午,日落,才得安葬。

以上国君去世十一次,去世而记载地点、记载安葬的有九次;实际被弑而记载为去世,不记载地点且不记载安葬的有两次;未逾年未成君,记载为“卒”,不记载地点且不记载安葬的有三次。凡是国君去世必定记载其地点,是为了详述国内之事,重视凶险变故。在路寝去世,是正礼;在别宫去世,都是非正礼。隐公、闵公实际被弑而记载为去世,是因为史官有避讳国家丑恶之义,臣子不忍心直言。不记载地点,是因为既然避讳其被弑,就一并隐去其被弑的地点。然而记载去世而不言地点,那么虽然避讳,但实情也不可掩盖。不记载安葬,是因为隐公作为摄政君主遇弑,闵公年幼而遇弑,都不以君主的礼仪完成丧事,所以他们的安葬不记载。桓公在齐国被杀,既避讳又记载地点,是因为去世在外,不可隐没。僖公、文公以下,去世和安葬都按照君主礼仪。昭公客死在外,而灵柩运回,但定公必定先停殡而后即位,季孙虽然不臣服,也不敢不完成君主的丧事。嗣君未逾年,记载为“卒”不记载地点,且不得以君主礼仪安葬,是降低为未成君。子般、子赤实际被弑而避讳,同于成君。未安葬,则用父在子称名的原则,子般、子野就是这样;已安葬不称名,无所屈从,子赤就是这样。这些都是鲁国史官遗留的法度,有不待笔削而意义已明的,所谓策书的大体。公羊、谷梁不明白这个道理,见《春秋》弑君不记载安葬的多,而不得其说,于是找借口说:“君被弑,贼不讨,不记载安葬,认为没有臣子。”然而对内桓公记载安葬而理屈词穷,于是又找借口说:“仇敌在外。”对外许悼公记载安葬而理屈词穷,于是又找借口说:“这是君子赦免他罢了。”至于蔡景公记载安葬,则无话可说了。于是又有解释说:“遍刺天下之诸侯。”学者习闻其辞义之隽,而未有能辩其失者。陈氏有取于左氏不成丧之说,而又误以为脩《春秋》者不成之为君,则并左氏所以为言之意失之,由不知有存策书大体之义故也。今考之经传以求鲁史策书之法,则内之葬,以成丧而后书,不成其丧,则不告于诸侯,诸侯亦不来防,故不书也。传曰:“改葬惠公,公弗临,故不书。”“卫侯来防葬,不见公,亦不书。”盖公辟不为丧主,则礼不成,皆不成礼不书之类也。外之葬,以我往防而后书,或彼不成丧而不来告,或来告而此不防,皆不书也。左氏于齐、晋……郑君弑,不成丧者,毎记其实。苟无得于圣人之防,则详述其迹,使学者自求之。古人用意深厚如此。礼:诸侯五月而葬,速则不懐,缓则怠,考诸时月可见。

夫人去世不记载地点,被杀于外则避讳而记载地点,不用夫人礼仪,去世不称夫人,不成丧事,不记载安葬。

庄公二十一年秋七月戊戌,夫人姜氏去世。二十二年春王正月癸丑,安葬我们的小君文姜。

僖公元年秋七月戊辰,夫人姜氏在夷地去世,齐国人把她运回。十二月丁巳,夫人氏的灵柩从齐国运回。二年夏五月辛巳,安葬我们的小君哀姜。

文公十六年秋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