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名实之际第四
四征伐在大夫,则大夫将。书大夫,微者称人,用众称师。苟畧其恒称,则虽大夫将,称人、称师。
五征伐,君、大夫将,称人不足以尽意,则但称国。
六外盟会恒称君大夫,微者称人。内微者但称会,苟夺其恒称,则外君大夫俱称人,内称会同微者。一役再有事,称人。
卷十二
谨内外之辩第五
序
一荆始伐中国以号举
二、中国有伯,楚君、大夫将同称人,唯会得称君。
三、中国无伯,则楚君将称君,略之而后称人,疑于讨贼称师。
四楚君将称君,而后大夫将称大夫,畧之则称人。
五、楚君大夫主盟会,悉从其恒称,唯公及大夫盟,则人之。
六荆始来聘称人
七,楚臣来盟于师,称名氏,不言使。来献捷,言使,不称君。必中国无伯,而后来聘,称君使。
八,楚君会而执中国诸侯,不别言执之者。九,楚君杀中国之君,书名;其自相杀不名。十,讳外裔执王臣,言伐获;国君言以归;中国、外裔不言战。
十一、呉征伐恒举号,唯为中国讨罪得称君。十二、中国会而会呉,恒举号,虽吾君大夫特会之举号,必以诸侯之礼接而后称君。
十三越举号从其恒称
十四徐见败。伐国皆以号举,国灭则书君奔而名之。
卷十三
特笔以正名第六
序
一讳会天王以王狩书
二嗣王在丧称王配名卒称子
三嗣君出奔复归称世子
四所纳应立虽未在位称子
五,以庶孽易适嗣,未逾年见弑,称「杀其君之子」。
六妾母继室卒称君氏
七王人救列国兼称字
八诸侯灭吾同宗之国称名
九宋昭公之大夫特书官
十,诸侯会围邑,系国。戍邑,系国。围其父所居邑,虽外大夫主兵,不系国。
十一诸侯敌王命败绩称人
十二师及齐师战书公围成
十三,城成周。晋人执宋大夫以归,书「执于京师」。十四,郑伯之弟段出奔,书「郑伯克段」。
十五纪侯出奔书去国
十六,郑髙克出奔,师溃,书「郑弃其师」。
十七楚君杀弑君者别称人
十八战,称「楚人」;败,称「楚师」;书入郢。
卷十四
因日月以明类第七
序
一着例
二疑例
三变例
四例要
五灾祥类
六郊庙类
七防姻类
八丧纪类
九祸福类
十朝聘类
十一盟会类
十二战争类
十三师田类
十四赋税类
十五兴作类
十六眚盗类
卷十五
辞从主人第八
序
一编年类
二灾异类
三郊庙类
四名号类
五防姻类
六丧纪类
七祸福类
八朝聘类
九盟会类
十战争类
十一师田类
十二兴作类
十三赋税类
十四内辞类
十五从赴告类
十六变例类
十七无费辞类
十八辞费以其故类
右《春秋属辞》目録凡八篇,篇各有序,序所以释其名篇之义也。始汸闻诸师曰:「《春秋》本鲁史成书,故必先考史法,而后圣人之法可求。」尝退而考诸左氏传,以尽夫为其学者之説,则鲁史遗法大畧可见,而惜其不知经。既又考之公羊、谷梁二传,以及陈氏后传诸书,又知笔削之法端绪可求,而惜其不知史。因悟三传而后诸家纷纭之失,不越此二端,盖八篇之名由是而立,而述作之体见矣。至正戊子嵗,初集诸説之有合于经者,作《春秋传》,阅十载未克成。窃思伦类区别为义至精,参互错综易相矛盾,茍不属辞比事以通之,岂无遗憾?此八篇之书所为作也。其前六篇,篇目即是义例;其终二篇,义例自见篇中。第一篇有笔无削,与第二篇有笔有削者相对;第三篇至第六篇皆变文,与第八篇从史文者相对,而与前二篇相为经纬;其第七篇则又一经之权衡也。大抵史法相承而一定,故虽详密而可尽;经则随事而取衷,故法若简妙而难穷。其间义例虽多,皆以经传反覆相证,而得其可见者如此。学者茍
译四、征伐之事由大夫主持,则由大夫率领军队。史书称“大夫”,地位卑微者称“人”,动用众多兵力称“师”。如果省略了通常的称呼,那么即使是大夫率领军队,也称“人”或称“师”。
五、征伐之事,由国君或大夫率领,称“人”不足以表达完整意思,就只称国名。
六、外国的盟会通常称国君和大夫,地位卑微者称“人”。国内地位卑微者只称“会”,如果剥夺了通常的称呼,那么外国的国君和大夫都称“人”,国内称“会同”及地位卑微者。一次战役中发生多件事,称“人”。
卷十二
谨内外之辩第五
序
一、楚国开始讨伐中原各国,以国号举事。
二、中原有霸主时,楚国国君和大夫率领军队,都称“人”,只有盟会时才能称“君”。
三、中原没有霸主时,楚国国君率领军队称“君”,省略后才称“人”,这与讨伐盗贼称“师”相混淆。
四、楚国国君率领军队称“君”,而后大夫率领军队称“大夫”,省略后就称“人”。
五、楚国国君和大夫主持盟会,都遵循通常的称呼,只有鲁公和大夫盟会时,才称“人”。
六、楚国开始来聘问,称“人”。
七、楚国臣子来军中盟会,称名和氏,不说“使”。来献捷,说“使”,不称“君”。一定是中原没有霸主,而后才来聘问,称“君使”。
八、楚国国君盟会并拘捕中原诸侯,不另外说明拘捕者。
九、楚国国君杀害中原国君,书写其名;他们自相残杀不写名。
十、避讳外族拘捕周天子臣子,说“伐获”;国君说“以归”;中原与外族之间不说“战”。
十一、吴国征伐通常举国号,只有为中原讨伐罪人才称“君”。
十二、中原盟会而吴国参加,通常举国号,即使是我方国君和大夫单独盟会而举国号,也必须以诸侯之礼接待而后称“君”。
十三、越国举国号遵循通常的称呼。
十四、徐国被击败。讨伐各国都以国号举事,国家灭亡则书写国君逃亡并写出其名。
卷十三
特笔以正名第六
序
一、避讳会合周天子,以“王狩”书写。
二、继位的周王在丧期称“王”,配享时称名,去世称“子”。
三、继位的国君出奔后返回,称“世子”。
四、所拥立应继位者,即使未在位也称“子”。
五、以庶孽取代嫡嗣,未过一年被杀,称“杀其君之子”。
六、妾母继室去世,称“君氏”。
七、周王的人救援列国,兼称字。
八、诸侯灭亡我方同宗的国家,称名。
九、宋昭公的大夫,特别书写官职。
十、诸侯会合围城,系于国名。戍守城池,系于国名。围困其父亲所居住的城池,即使是外国大夫主持军事,也不系于国名。
十一、诸侯对抗周王命令而战败,称“人”。
十二、军队与齐军交战,书写“公围成”。
十三、修筑成周城墙。晋人拘捕宋国大夫带回,书写“执于京师”。
十四、郑伯的弟弟段出奔,书写“郑伯克段”。
十五、纪侯出奔,书写“去国”。
十六、郑国高克出奔,军队溃散,书写“郑弃其师”。
十七、楚国国君杀害弑君者,特别称“人”。
十八、交战,称“楚人”;战败,称“楚师”;书写“入郢”。
卷十四
因日月以明类第七
序
一、着例
二、疑例
三、变例
四、例要
五、灾祥类
六、郊庙类
七、防姻类
八、丧纪类
九、祸福类
十、朝聘类
十一、盟会类
十二、战争类
十三、师田类
十四、赋税类
十五、兴作类
十六、眚盗类
卷十五
辞从主人第八
序
一、编年类
二、灾异类
三、郊庙类
四、名号类
五、防姻类
六、丧纪类
七、祸福类
八、朝聘类
九、盟会类
十、战争类
十一、师田类
十二、兴作类
十三、赋税类
十四、内辞类
十五、从赴告类
十六、变例类
十七、无费辞类
十八、辞费以其故类
以上是《春秋属辞》目录共八篇,每篇都有序言,序言用来解释篇名的意义。起初我从老师那里听说:“《春秋》本是鲁国史官编纂的书,所以必须先考察史法,然后才能探求圣人的法则。”我曾退而考察《左氏传》,以穷尽那些研究《春秋》学者的说法,那么鲁国史官遗留的法则大致可见,但可惜他们不懂经义。后来又考察《公羊传》、《谷梁传》以及陈氏《后传》等书,又知道笔削的法则头绪可寻,但可惜他们不懂史法。因此领悟到三传之后各家纷纭的错误,不超过这两个方面,大概八篇的名称由此确立,而著述的体例就显现了。至正戊子年,初次汇集那些符合经义的学说,作《春秋传》,经过十年未能完成。私下思考,伦类区别意义极其精微,参互错综容易相互矛盾,如果不通过属辞比事来贯通它们,岂能没有遗憾?这八篇书就是为此而作的。前六篇,篇目即是义例;最后两篇,义例在篇中自然显现。第一篇有笔无削,与第二篇有笔有削相对;第三篇至第六篇都是变文,与第八篇遵循史文相对,并与前两篇互为经纬;第七篇则是又一条经文的权衡标准。大体上史法相承而一定,所以虽然详密但可穷尽;经义则随事而取中,所以法则看似简妙却难以穷尽。其中的义例虽然很多,都以经传反复相互印证,而得到的可见者如此。学者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