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属辞卷九
文、成二公虽无功德,亦无罪恶,从其恒称,得失自见。桓公负簒弑之罪,天王不能讨,于其薨也,反锡命以宠之,乱臣贼子无所畏忌矣,故文不称天,明其失,又与锡二公命不同也。隐元年书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此不称天者,仲子乃惠公再娶之夫人,因赗惠公兼及仲子,犹有所重轻,此成妾母之丧,开并后匹适之路,故文不称天,明其失,又与赗惠公仲子不同也。文元年书天王使叔服来防葬,此不称天者,王朝防诸侯葬,礼所宜有,僖公曽朝聘天子,故天子遣内史防其葬,未为失典,防葬妾母与归含且赗同,故文不称天,明其失,又与防葬僖公事异矣。以此三者皆废法乱纪,自替行私之事,与恩数有厚薄者不可同年而论也。盖王与天王同是尊称,异其文所以异其事,而非以文为贬。自先儒以王不称天为贬,而称天者非襃也,故学者得以非之。
译文公、成公虽然没有功德,也没有罪恶,根据他们通常的称呼,其中的得失自然显现。桓公背负篡位弑君的罪行,周天子不能讨伐,在他去世时,反而赐命宠信他,使得乱臣贼子无所畏惧顾忌,所以经文不称“天”,以表明其过失,这也与赐命给文公、成公的情况不同。隐公元年记载天王派遣宰咺来送惠公和仲子的助丧财物,这里不称“天”,是因为仲子是惠公再娶的夫人,借着送惠公的助丧财物连带送给了仲子,尚且有轻重之分;而这是为妾母治丧,开启了正妻与妾室并列、匹敌的道路,所以经文不称“天”,以表明其过失,这也与送惠公和仲子助丧财物的情况不同。文元年记载天王派遣叔服来为防地之葬送含玉和助丧财物,这里不称“天”,是因为周王朝为诸侯治丧,是礼仪所应当有的;僖公曾经朝见聘问天子,所以天子派遣内史来为他治丧,并未违背典制;而为妾母治丧与送含玉及助丧财物相同,所以经文不称“天”,以表明其过失,这也与为僖公治丧的事情不同。这三者都是废弃法度、扰乱纲纪,自我废弃而徇私的事情,与恩惠等级有厚薄之分的不可相提并论。大概“王”与“天王”都是尊称,文字的不同是为了区分事情的不同,而不是用文字来表示贬低。自从先代儒者认为“王”不称“天”是贬低,而称“天”的并非褒扬,所以学者得以对此提出非议。
二讳公与王卿士盟,不书公,同微者。
僖二十九年,夏六月,防王人、晋人、宋人、齐人、陈人、蔡人、秦人盟于翟泉。
文十年秋七月,及苏子盟于女栗。
以上防王人外大夫盟不书公者一,及王卿士盟不书公者一。翟泉之失,与践土不殊,而书法不同者,践土乃晋文尊王定伯之始,诸侯不可不序,故没王子不书,以全大体而已。翟泉王子又出防,诸大夫以寻盟,而鲁君与焉,故但书防,使若微者防盟然,为公讳也。传曰:「卿不书,罪之也。」在礼,卿不防公侯,防伯子男可也。左氏非知笔削之防者,知卿不当防公侯,而不知大夫不可盟王子;知大夫不书为有罪,而不知公盟王臣为当讳也。春秋于公防外臣不讳,唯盟则讳,左氏皆不能发例,以是知内不书公同微者,皆笔削之法。襄王卒,顷王新立,王室无难,而苏子特盟鲁侯,岂非以晋方不足恃,而王臣自出以盟诸侯乎?夫诸侯事天子,待盟而后信,非所以示天下也,故但书及,使若微者受盟。然而苏子书爵以见实,与践土、翟泉有伯主之日异也。王子与诸侯大夫皆称人,説见后篇。
三讳公与大夫盟,不书公,同微者以大夫盟。公去其族。
文二年三月乙巳及晋处父盟
以上公如伯国而及其臣盟者,一虽齐、晋伯业盛时,未尝使诸侯受盟于其国。鲁闵公、襄公,童子侯也。桓公出盟闵于落姑,悼公出盟襄于长樗,不敢以非礼加于列国也。鲁君如伯国受盟,自文公始,而晋襄怒其不朝,使其大夫盟公以耻之。卿不防公侯,而况于盟乎?况于受盟乎?晋卑诸侯甚矣。然晋文公末年,鲁既不朝,又不朝其嗣君,是以取辱。故及处父盟不书公,而公如晋并没不书,若深讳其事者。处父不称族,又以别于来寻盟大夫。传曰:「以厌之也。」杜氏曰:「恶处父也。」抑以晋为失宗诸侯之道矣。
成三年十一月丙午,及荀庚盟。丁未,及孙良夫盟。十一年三月己丑,及郤犨盟。
襄十五年二月己亥,及向戌盟于刘。
以上外臣来聘,而公及之盟者三,其事与内臣如外涖盟同。凡涖盟,皆盟其君,习俗既久,不知其非,《春秋》皆不书公,所以正之也。
庄二十二年秋七月丙申,及齐髙徯盟于防。
以上公及外臣特相盟者一。凡内不书公,皆讥在外也。若莒人微者,齐大夫无君,讥不在外,则书「公及盟」,从恒辞。凡讳公,但谓隐避其辞,示有所羞恶,实则不可掩。终《春秋》,无外微者与鲁卿盟,岂有鲁微者得盟伯国正卿之事?属辞比事,非内微者可知矣。杜氏见左氏此经无传,因谓及髙徯为内微者,弗深考尔。
四讳公为仇人役变公将称师
庄八年春,师次于郎,以俟陈人、蔡人【为下治兵月】夏,师及齐师围郕。秋,师还。
以上讳公将称师者三。陈氏曰:「此吾君将也,何以称师?」庄之防齐,皆讥之。今案陈氏据传,公子庆父请伐齐,知公在师。然僖十八年师救齐不言还,史无书师还之例,此公至自围郕之变文也。庄公以千乗之国为仇人役,故为公讳耻。然曰师还,则犹以微文见之,所以明父子之亲,示不共戴天之戒,非徒隐恶也。
五讳公与仇人狩,外称人,同微者。
庄四年冬公及齐人狩于禚
以上讳公狩外称人者一,《公羊传》曰:「公曷为与微者狩?齐侯也。齐侯则其称人何?讳与雠狩也。」何氏曰:「以不没公,知为齐侯也。」今案:公羊学者于此独得经意,然不知防伐外称人、围郕内称师皆讳也,故有其余从同同之说。从同同,乃説经之遯辞,非笔削之义。
六讳公与仇防伐外,称人,同微者。
庄五年冬,公防齐人、宋人、陈人、蔡人伐卫。
以上讳公防伐外称人者,一义与讳及仇狩同。庄公与仇人接,《春秋》始终讳之。并人宋、陈、蔡者,既为内讳,不可复存笔削之迹,义与僖二十七年人楚君自异。《谷梁传》曰:「是齐侯、宋公也。」此説必有所受,但曰人诸侯以人公逆王命也,则非。既曰以逆王命贬,则内当没公不书,今四国称人而内独书公,是
译第二条,为鲁君讳与王卿士结盟,不书“公”字,是将其视为地位卑微者。
僖公二十九年,夏六月,防王人、晋人、宋人、齐人、陈人、蔡人、秦人在翟泉结盟。
文公十年,秋七月,与苏子在女栗结盟。
以上防王人(即王卿士)在外结盟而不书“公”字的有一例,与王卿士结盟而不书“公”字的有一例。翟泉之盟的过失,与践土之盟没有不同,但书法不同,是因为践土之盟是晋文公尊崇周王、确立霸权的开始,诸侯的次序不可不列明,所以隐去王子之名不书,以保全大体罢了。翟泉之盟,王子又出防,各国大夫为了重申盟约,而鲁君也参与其中,所以只书“防”,使其看起来像是地位卑微者在防地结盟,这是为鲁君讳。《左传》说:“卿不书,是谴责他。”按照礼制,卿不应与公侯结盟,与伯、子、男结盟是可以的。左氏不懂得笔削的界限,知道卿不应与公侯结盟,却不知道大夫不可与王子结盟;知道大夫不书是因为有罪,却不知道公与王臣结盟是应当讳言的。《春秋》对于公与外臣结盟不讳,唯独与王臣结盟则讳,左氏都不能阐发这些条例,由此可知,内史不书“公”而视为同于卑微者,都是笔削的法度。襄王去世,顷王新立,王室没有危难,而苏子特意与鲁侯结盟,难道不是因为晋国正不可依靠,而王臣自行出来与诸侯结盟吗?诸侯侍奉天子,要等待结盟才信任,这不是向天下展示应有的态度,所以只书“及”,使其看起来像是卑微者接受盟约。然而苏子书爵位以显示实情,这与有霸主存在的践土、翟泉之盟不同。王子与诸侯大夫都称“人”,解说见后篇。
第三条,为鲁君讳与大夫结盟,不书“公”字,是将其视为同于地位卑微者,因为是大夫来结盟。公去掉其族氏。
文公二年,三月乙巳,与晋处父结盟。
以上公前往霸主之国而与该国臣子结盟的,有一例。虽然在齐、晋霸业兴盛时,未曾让诸侯在其国内接受盟约。鲁闵公、襄公,是年幼的国君。桓公出落姑与闵公结盟,悼公出长樗与襄公结盟,不敢以非礼之事加于列国。鲁君前往霸主之国接受盟约,从文公开始,而晋襄公恼怒他不来朝见,派他的大夫与公结盟以羞辱他。卿不应与公侯结盟,何况是盟约呢?何况是接受盟约呢?晋国轻视诸侯到了极点。然而晋文公末年,鲁国既不朝见,又不朝见他的嗣君,因此招致羞辱。所以与处父结盟不书“公”,而公前往晋国也一并隐去不书,好像深深讳言此事。处父不称族氏,又是为了区别于前来重申盟约的大夫。《左传》说:“以此厌弃他。”杜氏说:“厌恶处父。”或者是认为晋国失去了宗盟诸侯的道理。
成公三年,十一月丙午,与荀庚结盟。丁未,与孙良夫结盟。十一年,三月己丑,与郤犨结盟。
襄公十五年,二月己亥,与向戌在刘地结盟。
以上外臣来聘问,而公与他们结盟的有三例,其事与内臣前往国外主持盟约相同。凡是主持盟约,都是与国君结盟,习俗既久,不知道这是不对的,《春秋》都不书“公”,以此来纠正它。
庄公二十二年,秋七月丙申,与齐高徯在防地结盟。
以上公与外臣特意结盟的有一例。凡是内史不书“公”,都是讥讽在外。如果是莒人这样的卑微者,齐大夫无君,讥讽不在外,就书“公及盟”,遵循常规辞例。凡是讳公,只是说隐避其辞,显示有所羞恶,但实情不可掩盖。终《春秋》之世,没有外国的卑微者与鲁卿结盟,难道有鲁国的卑微者能与霸主之国的正卿结盟之事吗?通过连缀文辞、比较事件,可知并非内国的卑微者。杜氏见左氏此经无传,因此认为与高徯结盟是内国的卑微者,是不深入考量的缘故。
第四条,为鲁君讳为仇敌服役,将“公将”称为“师”。
庄公八年,春,军队驻扎在郎地,以等待陈人、蔡人【为下文治兵月份】。夏,军队与齐师包围郕国。秋,军队返回。
以上为鲁君讳将而称为“师”的有三例。陈氏说:“这是我国国君统帅,为何称为‘师’?”庄公在防地对齐国,都是讥讽他。现在考察陈氏依据《左传》,公子庆父请求伐齐,知道公在军中。然而僖公十八年师救齐不言“还”,史书没有书“师还”的条例,这是公从围郕返回的变文。庄公以千乘之国为仇敌服役,所以为公讳耻。然而说“师还”,则还是用细微的文字显示出来,所以表明父子之亲,显示不共戴天的警戒,不仅仅是隐恶。
第五条,为鲁君讳与仇敌狩猎,对外称“人”,视为同于地位卑微者。
庄公四年,冬,公与齐人在禚地狩猎。
以上为鲁君讳狩猎而对外称“人”的有一例,《公羊传》说:“公为何与卑微者狩猎?是齐侯。齐侯则为何称‘人’?是讳与仇敌狩猎。”何氏说:“以不隐去公,知道是齐侯。”现在考察:公羊学者在此独得经意,然而不知道防伐对外称“人”、围郕对内称“师”都是讳言,所以有“其余从同同”的说法。“从同同”,是解说经文的遁辞,不是笔削的意义。
第六条,为鲁君讳与仇敌防伐对外,称“人”,视为同于地位卑微者。
庄公五年,冬,公与齐人、宋人、陈人、蔡人伐卫。
以上为鲁君讳防伐而对外称“人”的有一例,义与讳与仇敌狩猎相同。庄公与仇敌接触,《春秋》始终讳言。连同宋、陈、蔡一起,既然为内讳,不可再存留笔削的痕迹,义与僖公二十七年入楚君自异。《谷梁传》说:“这是齐侯、宋公。”此说必有所受,但说称“人”是因为诸侯以公逆王命,则不对。既然说以逆王命贬斥,则内应当隐去公不书,现在四国称“人”而内独书“公”,是
使公首恶也。所谓人诸侯以人公,亦竒谲,非圣笔气象。凡《春秋》之有变文,所以别嫌疑、存大体、辩名实,而非以文为贬。经书伐卫一事,人外君以讳防仇,月救卫,字王人以尊王命,而五国逆王命之罪自有不可掩者,故书「公防伐」,从其恒辞,而义无不明矣。
译如果认为您是首恶,那么所谓让诸侯以“公”字称呼您,也是奇特诡谲的,不符合圣人笔法的气象。凡是《春秋》中有变动的文辞,都是为了辨别嫌疑、保全大体、辨析名实,而不是为了用文字来进行贬斥。经书记载伐卫这一件事,记载外君以“讳”字避讳仇敌,记载救卫以“月”字记录,记载王人以“字”字尊重王命,而五国违背王命的罪过自有不可掩盖之处,所以记载“公防伐”,采用其惯常的辞例,而其中的义理就没有不明了的了。
七妾母为昏主妇姜不称氏
文四年夏逆妇姜于齐
宣元年三月,遂以夫人妇姜至自齐。
以上妇姜不言氏者二,凡夫人有姑,称妇某氏,以别于无姑者。文四年出姜,有适姑声姜在,而实成风以妾祖姑为昏主,盖妾母既称夫人,声姜避不敢主也。宣元年穆姜,无适姑,敬嬴其妾姑也。成十四年齐姜,穆姜其适姑也。皆以妇礼至,故史皆称妇姜氏。夫子以尊崇妾母,乃时君之意,非笔削所加。薨葬用夫人礼,既悉从史文以见实然,适妾之分终不可无辩,故于成风、敬嬴以妾姑主昏逆妇之日,妇姜特不称氏,使不得与适姑逆妇同文,以明妾母僭窃之非礼也。氏与不氏同为妇姜,异其文者,异其事也。陈氏曰:「有成风则出姜不氏,有敬嬴则穆姜不氏,所以别适姑也。」最得经防。公羊氏以不称姜氏为讥丧取,既与出姜异义,又曰:「内无贬公之道,而贬夫人。」愈支而凿矣。变文所以别嫌明微,若丧取则不待异文而后见者。凡不待异文而后见者,皆从其恒辞,盖不胜辩也。
八夫人不称姜氏
庄元年三月夫人孙于齐
以上夫人孙不称姜氏者,一、夫人以前年与公如齐,而公薨于齐,此年夫人又孙于齐,自是两事,不得相蒙。若据史氏恒法,无不书姜氏之理。夫子以桓公之弑,贼由姜氏,其孙也,亦以与弑而不容于鲁,其实只是一事而首尾相因。其反既不书至,故孙不称姜氏,特用一事再见蒙上文之例,使人比而观之,则「公与夫人姜氏如齐」「公薨于齐」「夫人孙于齐」,总为一事而书,而夫人与弑之罪自见。其罪既见,则夫人当絶于鲁可知,而非以去姜氏为絶之之文也。
僖元年十二月丁巳,夫人氏之丧至自齐。
以上夫人氏不称姜者,一上书「夫人薨于夷,齐人以归」,不言丧,见以罪讨,不成丧也。此言「夫人氏之丧」而不言姜,见即「齐人以归」之姜氏也。既齐人杀之以归,不成其丧,则义絶于鲁,明鲁人不当请其丧而以夫人礼成之。公、谷以夫人不称姜氏皆为贬,先儒谓既讳其杀,不宜有贬,故杜氏以来皆以为阙文。窃谓经文二事,不应所阙适同,属辞比事,知是笔削之防,但二传以去姜氏为贬絶之文,故不通耳。不成丧则不言葬,史文也。
九、凡执,恒称人,必伯讨而后称君。
僖五年冬,晋人执虞公。十九年春王三月,宋人执滕子婴齐。六月己酉,邾人执鄫子用之。二十八年冬,晋人执卫侯,归之于京师。
成九年秋晋人执郑伯
襄十六年春,晋人执莒子、邾子以归。十九年春,晋人执邾子。
哀四年春,宋人执小邾子。夏,晋人执戎蛮子赤归于楚。
以上执国君称人者九,被执称名者一,外裔之君见执称名者一。啖氏曰:「春秋时以彊暴弱,故执皆称人,乱辞也。」今案卫人君臣之祸,实晋文公有以致之,故虽伯主执诸侯,归之于京师,亦称人。其执郑伯以下,説见上篇。赵氏曰:「诸侯被执,失地则名,不然则否。」今案虞公,天子三公,虽失地不名,从史文也。滕子婴齐、戎蛮子赤,皆不得复国者也,盖追书其名以别之,而滕子又书月,详中国也。鄫子见执,用之以祭社,直文以见实,故不名,而特书日以异其事。
僖二十八年三月丙午,晋侯入曹,执曹伯,畀宋人。成十五年春,晋侯执曹伯,归之于京师。
以上伯主执诸侯称君者二。《公羊传》曰:「称侯而执者,伯讨;称人而执者,非伯讨也。」今案凡执恒称人,从史文也。必伯讨而后称君,盖变文以与之。左氏见史法执唯称人,而不知经意,故发例舛谬。公羊此义,必有所受矣。曹伯叛中国而从楚,负刍簒立,皆伯者之义所当讨,故二执称君。执曹伯畀宋人,虽蒙入曹之文,不别称晋侯,其义一也。陆氏谓承上文不可重言晋人,此史法也。案获麟后,史书陈宗竖自楚复入于陈,陈人杀之,不言杀陈宗竖者,省文也。郑伯有事与陈宗竖同,而经书曰:「郑良霄出奔许,自许入于郑,郑人杀良霄。」文不省者,以大夫自外入国,与国人讨而杀之
译七、妾母作为主婚人,正妻姜氏不称姓氏。
文公四年夏天,从齐国迎接正妻姜氏。
宣公元年三月,于是正妻姜氏从齐国回到鲁国。
以上两处正妻姜氏不称姓氏的情况,凡是夫人有嫡母在,称“妇某氏”,以区别于没有嫡母的情况。文公四年的出姜,有嫡母声姜在,但实际上是由妾母成风以妾祖姑的身份主婚,因为妾母既然已称夫人,声姜避让不敢主婚。宣公元年的穆姜,没有嫡母,敬嬴是她的妾母。成公十四年的齐姜,穆姜是她的嫡母。她们都按照妇礼到来,所以史官都称她们为“妇姜氏”。孔子尊崇妾母,是当时国君的意思,并非笔削所加。她们去世安葬使用夫人礼,既然都依据史文以显示实际情况,嫡妾的区别终究不能没有辨析,所以在成风、敬嬴以妾母身份主婚迎接正妻的日子,正妻姜氏特意不称姓氏,使她们不能与嫡母迎接正妻的记载相同,以表明妾母僭越是不合礼的。称氏与不称氏同为妇姜,文字不同,是因为事情不同。陈氏说:“有成风在,出姜就不称氏;有敬嬴在,穆姜就不称氏,这是为了区别嫡母。”最符合经文的防微杜渐之意。公羊学派认为不称姜氏是讥讽国君在丧期娶妻,这既与出姜的情况意义不同,又说:“国内没有贬斥国君的道理,却贬斥夫人。”更加支离穿凿了。改变文字是为了区别嫌疑、阐明细微,如果是丧期娶妻,就不需要改变文字就能看出来。凡是无需改变文字就能看出来的,都遵循常规用语,因为不胜其烦去辨析。
八、夫人不称姜氏
庄公元年三月,夫人逃到齐国。
以上夫人出逃不称姜氏的情况有一处。夫人前年与国君一起去齐国,而国君死在齐国,这一年夫人又逃到齐国,这是两件事,不能互相涵盖。如果依据史官的常规法则,没有不书姜氏的道理。孔子因为桓公被杀,凶手是姜氏,她出逃,也是因为参与弑君而不被鲁国容留,实际上是一件事且首尾相连。她返回时既没有记载“至”,所以出逃时不称姜氏,特意使用一事再次出现而涵盖上文的体例,让人对比观看,那么“公与夫人姜氏如齐”、“公薨于齐”、“夫人孙于齐”,总共作为一件事来记载,夫人与弑君之罪自然显现。罪行既然显现,那么夫人应当被鲁国断绝关系可知,而不是用去掉姜氏来表示断绝。
僖公元年十二月丁巳,夫人氏的灵柩从齐国到达。
以上夫人氏不称姜的情况有一处。上文记载“夫人薨于夷,齐人以归”,没有说“丧”,可见是因罪被讨伐,不成其为丧礼。这里说“夫人氏之丧”而不说“姜”,可见就是“齐人以归”的姜氏。既然齐国人杀了她送回来,不成其为丧礼,那么在道义上就与鲁国断绝,明确鲁国人不应当请求她的灵柩并以夫人礼安葬。公羊、谷梁认为夫人不称姜氏都是贬斥,先儒认为既然讳言其被杀,就不应有贬斥,所以杜预以来都认为这是缺文。我认为经文两件事,不应缺失的地方恰好相同,通过连缀辞句、比较史事,知道这是笔削的防微杜渐,只是两传把去掉姜氏作为贬斥断绝的文字,所以不通。不成丧就不说葬,这是史文的惯例。
九、凡是拘捕,通常称“人”,一定是霸主征讨才称“君”。
僖公五年冬天,晋国人拘捕了虞公。十九年春天周王三月,宋国人拘捕了滕子婴齐。六月己酉,邾国人拘捕了鄫子并用他祭祀社神。二十八年冬天,晋国人拘捕了卫侯,把他送到京师。
成公九年秋天,晋国人拘捕了郑伯。
襄公十六年春天,晋国人拘捕了莒子、邾子带回国。十九年春天,晋国人拘捕了邾子。
哀公四年春天,宋国人拘捕了小邾子。夏天,晋国人拘捕了戎蛮子赤送到楚国。
以上拘捕国君称“人”的有九处,被拘捕者称名的有一处,外族君主被拘捕称名的有一处。啖氏说:“春秋时以强暴弱,所以拘捕都称‘人’,这是混乱的辞令。”现在考察卫人君臣的祸患,实际上是晋文公造成的,所以即使是霸主拘捕诸侯,送到京师,也称“人”。拘捕郑伯以下的事,解说见上篇。赵氏说:“诸侯被拘捕,失去土地就称名,否则就不称名。”现在考察虞公,是天子的三公,虽然失去土地也不称名,是遵循史文。滕子婴齐、戎蛮子赤,都不能再恢复国家,大概是追记他们的名字以区别,而滕子又记载月份,是详细记载中原国家的事。鄫子被拘捕,用来祭祀社神,直接记载以显示实情,所以不称名,而特意记载日期以区别这件事。
僖公二十八年三月丙午,晋侯进入曹国,拘捕了曹伯,交给宋国人。成公十五年春天,晋侯拘捕了曹伯,送到京师。
以上霸主拘捕诸侯称“君”的有两处。《公羊传》说:“称侯而拘捕的,是霸主征讨;称人而拘捕的,不是霸主征讨。”现在考察凡是拘捕通常称“人”,是遵循史文。一定是霸主征讨才称“君”,大概是改变文字以给予区别。左氏看到史法拘捕只称“人”,而不知道经意,所以发出的条例错谬。公羊的这个义理,必定有所传承。曹伯背叛中原而跟随楚国,负刍篡位,都是霸主道义所应当征讨的,所以两次拘捕都称“君”。拘捕曹伯交给宋国人,虽然承接进入曹国的文字,不另外称晋侯,其义理是一样的。陆氏认为承接上文不可重复说晋人,这是史法。考察获麟之后,史书记载陈宗竖从楚国再次进入陈国,陈国人杀了他,不说杀陈宗竖,是省略文字。郑伯的事与陈宗竖相同,而经书记载:“郑良霄出奔许国,从许国进入郑国,郑国人杀了良霄。”文字没有省略,是因为大夫从外面进入国家,与国人一起讨伐而杀他。
,各是一义,于经不得相蒙也。刘侍读尝发此义,计夫子改正旧史若此者多矣。使执曹伯别是一义,不得蒙上文晋侯,则特书「晋人执曹伯」,何不可之有?十国君反国不言自,必自京师、自楚而后言自。苟杀其大夫、公子而后归,则不言自京师;苟能兴灭继絶,则不言自楚。
译(它们)各自表达一种含义,在经文中不能互相混淆。刘侍读曾经阐发过这一义理,推测孔子修订旧史时,像这样的改动有很多。假如坚持认为“曹伯”是另一种含义,不能承接上文的“晋侯”,那么特别记载为“晋人执曹伯”,又有什么不可以的呢?十位国君返回本国,如果不说是“自”,必定是从京师、从楚国之后才说“自”。如果(国君)杀死了自己的大夫、公子然后回国,就不说“自京师”;如果能够复兴灭亡的国家、延续断绝的世系,就不说“自楚”。
庄六年夏六月卫侯朔入于卫
僖二十八年冬,曹伯襄复归于曹。
襄二十六年春王二月甲午,卫侯衎复归于卫。
成十六年秋曹伯归自京师
僖二十八年六月,卫侯郑自楚复归于卫。三十年秋,卫侯郑归于卫。
昭十三年秋,蔡侯庐归于蔡,陈侯吴归于陈。
以上国君反国,书入者一,书归者四,复归者三,其言自者二。凡公子、大夫归国、入邑,皆言所自者,详其出入所由,以见善恶之轻重,故悉从其恒称。国君反国不言自者,南面之君,义得专制,善恶在己,虽假邻国之力,不足记也。自京师必书,所以尊王朝,且见释有罪自天子;自楚必书,所以外四裔,且见其叛中国而得免于诛。唯卫侯郑为王所赦,事与曹伯同,而不言归自京师者,郑使卫人杀元咺及公子瑕而后入,故不以杀大夫、公子累京师也,又见卫侯虽见释于天子,实以杀二子而后得归也。其蔡侯庐、陈侯吴实楚复之,而不言自楚者,楚灭之,再世而立其孙以复国,与国君出奔见执而归者不可同文。陈、蔡之人纳蔡公以图兴复,而卒如其志,则亦不当言自楚。上言灭陈、灭蔡,而此皆以继絶称名,其事已着,而义无不包矣。其曰入、曰归、曰复归,或名或不名,皆从主人之辞。十一奔君自外入邑,伯国逆之则不名。
桓十五年秋九月,郑伯突入于栎。
襄二十五年秋八月,卫侯入于夷仪【蒙上事月】
以上奔君入邑二不名者,一国君出奔有废立则名,辩二君也。故郑伯突、卫侯衎出奔皆名,其自外入邑事亦相同,而卫侯入夷仪独不名者,传言晋侯使魏舒、宛没逆卫侯,将使卫与之夷仪,则与杀檀伯而遂居栎者异矣。夫卫之所以有二君者,晋人为之也。剽列于盟主之防屡矣,而晋侯又逆衎而与之夷仪,此剽之所以弑也。故卫侯入夷仪独不名,以别于郑伯,讥不在卫侯也。详已见前篇。
十二大夫奔非君出之不名
文八年冬,宋司城来奔。十四年秋,宋子哀来奔。以上外大夫出奔不名者二。宋人将弑昭公,荡意诸、髙子哀皆忠于昭公,而见忌于公子鲍之党,是以来奔。故一书其官,一书其字而不名,以别他臣之见逐于君者。宋大夫书官,说见《特笔篇》。
十三公子反国非有罪不名
闵元年秋季子来归
桓十五年夏,许叔入于许。十七年秋,蔡季自陈归于蔡【为下葬月】
以上内公子来归者一,外公子归国者一,入国者一,皆字而不名。笔削之法:大夫、公子反国,非有罪不书。而季友实鲁社稷之臣,闵公请于伯主而盟以复之;蔡季为蔡人所召,归而嗣国;许叔因郑昭复归,乘间得入,许能以亡为存。三子之反国,皆其宗社存亡安危所系,其人虽无罪,而其事不可没,故不名以别之。十四大夫见杀,非君臣不名,苟杀当其罪则去族。
庄二十六年夏曹杀其大夫
僖二十五年夏宋杀其大夫
文七年夏,宋人杀其大夫。八年冬,宋人杀其大夫司马。
以上称国杀大夫不名者二,称人杀大夫不名者二。君杀大夫,有罪、无罪皆名,示臣礼也。庄、僖之世,曹、宋杀其大夫不名,皆无传。陈氏谓:「曹赤簒而杀其大夫,必有不义其君者。盖赤之所杀,必忠于羁者,于赤无君臣之分。赤既君曹,以讨罪告,故称国以杀。经不以君臣之礼治之,故不名,所以别大夫见杀于其君者。」宋成公以僖二十三年嗣位,次年如楚,次年杀其大夫,亦不名,不知何人、何事。成公卒,昭公未即位,穆、襄之族率国人以攻公,杀公孙固、公孙郑于公宫,则称人,谓穆、襄之族也,此众杀称人之例。八年传曰:「宋襄夫人因戴氏之族以杀襄公之孙孔叔、公孙钟离及大司马公子卬,皆昭公之党也。」则称人者,戴氏之族;大夫、司马者,公子卬也。宋人将弑昭公而立鲍,则其所杀必忠于昭公者,故皆不名,以别于讨乱称人者。左氏于公子鲍之奸、襄夫人之恶、公臣贼党之进退,考据精详,而不知书法。既以弑君称君,为昭公无道,而大夫见杀不名,但曰「非其罪」而已。然不害其序
译庄公六年夏六月,卫侯朔进入卫国。
僖公二十八年冬,曹伯襄返回曹国。
襄公二十六年春王二月甲午,卫侯衎返回卫国。
成公十六年秋,曹伯从京师返回。
僖公二十八年六月,卫侯郑从楚国返回卫国。三十年秋,卫侯郑回到卫国。
昭公十三年秋,蔡侯庐回到蔡国,陈侯吴回到陈国。
以上国君回国,记载为“入”的有一例,记载为“归”的有四例,记载为“复归”的有三例,其中提到“自”(从某地)的有两例。凡是公子、大夫回国或进入城邑,都记载他们从何处来,是为了详细交代他们出入的缘由,以显示善恶程度的轻重,所以都遵循通常的称呼。国君回国不记载从何处来,是因为南面称王的君主,道义上拥有专断之权,善恶在于自身,即使借助邻国的力量,也不值得特别记录。从京师回来必须记载,是为了尊崇周王朝,并且表明释放有罪之人出自天子;从楚国回来必须记载,是为了疏远四方蛮夷,并且表明他们背叛中原而得以免于诛杀。只有卫侯郑被周王赦免,事情与曹伯相同,却不记载“归自京师”,是因为郑国让卫国人杀了元咺和公子瑕之后才让他进入卫国,所以不把杀害大夫、公子的罪责累加在周王室身上,同时也表明卫侯虽然被天子释放,实际上是杀了这两个人之后才得以回国。蔡侯庐、陈侯吴实际上是楚国让他们复位的,却不记载“自楚”,是因为楚国灭掉了他们,两代之后立他们的孙子以恢复国家,这与国君出奔被俘后归来的情况不能混同。陈、蔡之人接纳蔡公以图谋复兴,最终实现了他们的志向,所以也不应当说“自楚”。上文记载了灭陈、灭蔡,而这里都按照“延续断绝的宗祀”来称名,事情已经显著,其中的义理无不包含在内。那些说“入”、说“归”、说“复归”,有的称名有的不称名,都遵循当事人的说法。第十一类:出奔的国君从外面进入城邑,如果是伯国去迎接他,则不称名。
桓公十五年秋九月,郑伯突进入栎地。
襄公二十五年秋八月,卫侯进入夷仪【承接上文之事记月】
以上出奔的国君进入城邑两例不称名的,是因为一国国君出奔如果有废立之事则称名,以辨别两位国君。所以郑伯突、卫侯衎出奔都称名,他们从外面进入城邑的事情也相同,而卫侯进入夷仪唯独不称名,是因为传文说晋侯派魏舒、宛没去迎接卫侯,打算让卫国把夷仪给他,这与杀了檀伯而占据栎地的情况不同。卫国之所以有两位国君,是晋国人造成的。剽屡次被列入盟主的防务名单,而晋侯又迎接衎并给他夷仪,这就是剽被弑的原因。所以卫侯进入夷仪唯独不称名,以区别于郑伯,讥讽的对象不在卫侯。详情已见于前篇。
第十二类:大夫出奔,如果不是因为国君出奔,则不称名。
文公八年冬,宋国司城来投奔。十四年秋,宋子哀来投奔。以上外国大夫出奔不称名的有两例。宋国人将要弑杀昭公,荡意诸、高子哀都忠于昭公,而被公子鲍的党羽忌恨,因此来投奔。所以一例记载其官职,一例记载其字而不称名,以区别于其他被国君驱逐的大臣。宋国大夫记载官职,解说见《特笔篇》。
第十三类:公子回国,如果没有罪过则不称名。
闵公元年秋季,季子回来。
桓公十五年夏,许叔进入许国。十七年秋,蔡季从陈国回到蔡国【为下文葬礼记月】
以上国内公子回来的有一例,国外公子回国的有一例,进入国家的有一例,都称字而不称名。笔削的法则是:大夫、公子回国,如果没有罪过则不记载。而季友实际上是鲁国的社稷之臣,闵公向霸主请求并结盟以让他复位;蔡季是被蔡国人召回,回国后继承国家;许叔趁着郑昭复位的间隙得以进入,许国因此能在灭亡中得以保存。这三人的回国,都关系到宗庙社稷的存亡安危,这些人虽然无罪,但他们的功绩不可埋没,所以不称名以作区别。第十四类:大夫被杀,如果不是君臣关系则不称名,如果杀得符合其罪则去除族称。
庄公二十六年夏,曹国杀其大夫。
僖公二十五年夏,宋国杀其大夫。
文公七年夏,宋国人杀其大夫。八年冬,宋国人杀其大夫司马。
以上称国杀大夫不称名的有两例,称人杀大夫不称名的有两例。国君杀大夫,无论有罪无罪都称名,以示臣礼。庄公、僖公时代,曹国、宋国杀其大夫不称名,都没有传文解释。陈氏说:“曹赤篡位而杀其大夫,必定有不认为曹赤是君主的人。大概曹赤所杀的,必定是忠于曹羁的人,对于曹赤没有君臣之分。曹赤既然做了曹国国君,以讨伐罪人相告,所以称国以杀。《春秋》不以君臣之礼来对待他,所以不称名,以此区别于大夫被其国君杀害的情况。”宋成公在僖公二十三年继位,第二年前往楚国,第三年杀其大夫,也不称名,不知是何人、何事。成公去世,昭公尚未即位,穆公、襄公的族人率领国人攻打成公,在公宫杀了公孙固、公孙郑,这就称“人”,指的是穆公、襄公的族人,这是众人杀害称“人”的条例。八年传文说:“宋襄夫人依靠戴氏的族人杀了襄公的孙子孔叔、公孙钟离以及大司马公子卬,都是昭公的党羽。”那么称“人”的,是戴氏的族人;大夫、司马,是公子卬。宋国人将要弑杀昭公而立鲍,那么他们所杀的必定是忠于昭公的人,所以都不称名,以区别于讨伐叛乱称“人”的情况。《左传》对于公子鲍的奸邪、襄夫人的恶行、公臣贼党的进退,考据精详,却不懂书法。既然以弑君者称君,认为昭公无道,而大夫被杀不称名,只说“非其罪”而已。然而这不妨碍其叙述
事之为实録也。若陈氏谓昭公无道而杀大夫,则亦不义其君者,并失事实矣。
译事情之所以成为实录,是因为它符合事实。如果像陈氏那样认为昭公无道而杀害大夫,那么这种观点不仅是不尊重其君主,同时也违背了事实真相。
僖二十八年夏,楚杀其大夫得臣。
文十年夏楚杀其大夫宜申
成十五年秋宋杀其大夫山
以上杀大夫去族者三,是为成得臣、鬭宜申、荡山,皆讨当其罪者也。凡讥专杀,谓杀有罪不告天子尔。春秋书国杀大夫二十二:有杀之以说大国者,郑申侯、卫孔达、蔡公子驷是也;有师败而归罪者,晋先縠、楚公子侧是也;有彊家相倾者,晋二赵、三郤、齐髙厚是也;有罪状未著者,郑公子嘉、楚屈申是也;有以谗杀者,楚成熊、郤宛是也;有不以其罪杀者,晋里克、卫甯喜是也。其他皆有可议者,讥不止专杀也。而一以国杀书者,若传「记杀防郑者,郤芮也」,而晋侯使「以防郑之乱」来告,则史固以国杀书而已。其或君臣同谋,或用事之臣先意承指,或禀命而行,皆从告而书矣。然而其间亦有讨当其罪者,笔削之防可无辩与?城濮之役,子玉违命丧师,罪当讨也,与共王身败其师于鄢陵,而子反以子重之言死者异矣。子西以谋弑穆王诛,与成熊、郤宛以谗见杀者异矣。荡泽弱公室,杀公子肥,华元为之去国,鱼石请讨,乃反使司徒、司城率国人攻荡氏,杀子山,其亦可与彊家之相倾者同文乎?以郑子产为政,而公孙黒三罪,俟其伤疾将死而后能加刑,则华元之不赖宠以立法,亦可谓知官守者矣。故夫子于是三臣皆去其族,以别于称国以杀而刑罚不中者。其有罪而不以时讨,如公孙黒,亦从其恒称,则笔削之情见矣。
十五无君相杀称国
文六年冬晋杀其大夫阳处父
昭十四年冬莒杀其公子意恢
以上两下相杀,称国杀者二说,已并见上篇。
十六,内师加小国言伐,加大国言侵。苟纳所宜纳,虽大国言伐。用楚师言伐,讳公及小国战,但言及。亟战大国,但言败。
隐七年秋公伐邾
庄二十六年春公伐戎
僖二十一年冬,公伐邾。二十二年春,公伐邾。三十三年夏,公伐邾。
宣四年春,公伐莒。十八年春,公伐▯。
哀七年秋公伐邾
庄二年夏,公子庆父帅师伐于余丘。
僖三十三年秋,公子遂帅师伐邾。
文十四年春叔彭生帅师伐邾
宣十年秋公孙归父帅师伐邾
襄二十年秋仲孙速帅师伐邾
昭十年秋七月,季孙意如、叔弓、仲孙貜帅师伐莒。哀元年冬,仲孙何忌帅师伐邾。二年春王二月,季孙斯、叔孙州仇、仲孙何忌帅师伐邾。六年冬,仲孙何忌帅师伐邾。
桓八年秋伐邾
以上书公伐者八,大夫伐者九,微者伐一,皆小国,其一伐戎。
庄十年二月公侵宋
定六年二月,公侵郑。八年春王正月,公侵齐。二月,公侵齐。
成六年秋,仲孙蔑、叔孙侨如帅师侵宋。
襄二十四年春,仲孙羯帅师侵齐。
定八年秋,李孙斯、仲孙何忌帅师侵卫。
以上书公侵者四,大夫侵者三,皆大国。
庄九年夏公伐齐纳子纠
僖二十六年冬,公以楚师伐齐,取谷。
以上书公伐齐者二,诸家释侵伐义皆未当。唯胡氏谓「声罪致讨曰伐,潜师掠境曰侵」,考经所书取邑入国,皆由伐而后见,则胡氏之说得之。然经于内师加小国皆言伐,加大国皆言侵,岂鲁人于邾、莒小国皆声罪致讨,于宋、卫大国恒潜师掠境乎?凡《春秋》所书侵伐,除伯者伐叛讨贰之外,莫非为乱而已。皆从其恒辞,则无以示义;皆变其文,则无以见实。故夫子于内师加小国,虽微者言伐,见其恃众凌寡;加大国,虽公将言侵,见犯非其分,悉变其文以示义。于外师,或以大加小而言侵,或以外裔干中国而言伐,或小国而言伐我,或大国而言侵我,皆从其恒辞以见实。《周官》大司马比小事大以和邦国,九伐之法,冯弱犯寡则眚之,此《春秋》内师书侵伐之义也。唯庄公纳子纠言伐齐,以子纠母是鲁女,其贵应立,当齐无君,大夫又尝来盟,则公亲伐齐以纳其应立之子,师出有名,非轻犯大国之比。唯僖公用楚师言伐齐,见其借力于彊楚以雠邻国,为中夏之大变,故皆从其恒称。
僖二十二年秋八月丁未,及邾人战于升陉
译僖公二十八年夏,楚国杀了其大夫得臣。
文公十年夏,楚国杀了其大夫宜申。
成公十五年秋,宋国杀了其大夫山。
以上这三起杀大夫并削除其家族的事例,指的是成得臣、鬭宜申、荡山,都是讨伐他们应当受到的罪责。凡是讥讽擅自杀人,是指杀了有罪的人却不向天子报告罢了。《春秋》记载国君杀大夫共二十二次:有为了取悦大国而杀人的,郑国的申侯、卫国的孔达、蔡国的公子驷就是这类;有军队战败而归罪于人的,晋国的先縠、楚国的公子侧就是这类;有强大家族互相倾轧的,晋国的两个赵氏、三个郤氏、齐国的高厚就是这类;有罪状不明显的,郑国的公子嘉、楚国的屈申就是这类;有因谗言而被杀的,楚国的成熊、郤宛就是这类;有不按其所犯罪行而杀的,晋国的里克、卫国的甯喜就是这类。其他事例都有可议论之处,讥讽的不仅仅是擅自杀人。而一律以“国杀”来记载的,就像传文中说“记述杀防郑的人,是郤芮”,而晋侯以“因为防郑的动乱”为由来报告,那么史官原本就是以“国杀”来记载的了。那些或者是君臣共同谋划,或者是执政大臣预先揣测君主心意,或者是奉命而行,都是根据报告来记载的。然而其中也有讨伐得当、罪有应得的,笔削的界限难道可以不加辨析吗?城濮之战,子玉违抗命令导致军队覆没,罪当讨伐,这与共王亲自战败于鄢陵,而子反因为子重的话而被杀的情况不同。子西因谋弑穆王而被诛杀,与成熊、郤宛因谗言被杀的情况不同。荡泽削弱公室,杀了公子肥,华元因此离开国家,鱼石请求讨伐,反而让司徒、司城率领国人攻打荡氏,杀了子山,这也可以与强大家族互相倾轧的情况用同样的文字记载吗?郑国子产执政,公孙黒犯了三条罪,等到他生病将死之后才施加刑罚,那么华元不依赖宠信来确立法度,也可以说是懂得官职职守的人了。所以孔子在这三位大臣身上都删去了他们的族氏,以区别于称国名而杀且刑罚不中的人。那些有罪而不及时讨伐的,如公孙黒,也遵循通常的称呼,那么笔削的用意就显现出来了。
十五、无君相杀称国
文公六年冬,晋国杀了其大夫阳处父。
昭公十四年冬,莒国杀了其公子意恢。
以上这两起下级杀害上级,称国名而杀的情况,两种说法已在上篇中一并提及。
十六、内师加小国言伐,加大国言侵。如果接纳应当接纳的,即使是强国也称伐。使用楚国军队称伐,避讳公与小国作战,只称及。频繁与大国作战,只称败。
隐公七年秋,公攻打邾国。
庄公二十六年春,公攻打戎族。
僖公二十一年冬,公攻打邾国。二十二年春,公攻打邾国。三十三年夏,公攻打邾国。
宣公四年春,公攻打莒国。十八年春,公攻打〇。
哀公七年秋,公攻打邾国。
庄公二年夏,公子庆父率领军队攻打于余丘。
僖公三十三年秋,公子遂率领军队攻打邾国。
文公十四年春,叔彭生率领军队攻打邾国。
宣公十年秋,公孙归父率领军队攻打邾国。
襄公二十年秋,仲孙速率领军队攻打邾国。
昭公十年秋七月,季孙意如、叔弓、仲孙貜率领军队攻打莒国。哀公元年冬,仲孙何忌率领军队攻打邾国。二年春王二月,季孙斯、叔孙州仇、仲孙何忌率领军队攻打邾国。六年冬,仲孙何忌率领军队攻打邾国。
桓公八年秋,攻打邾国。
以上记载公攻打的情况有八次,大夫攻打的情况有九次,地位低微者攻打一次,都是小国,其中一次攻打戎族。
庄公十年二月,公侵犯宋国。
定公六年二月,公侵犯郑国。八年春王正月,公侵犯齐国。二月,公侵犯齐国。
成公六年秋,仲孙蔑、叔孙侨如率领军队侵犯宋国。
襄公二十四年春,仲孙羯率领军队侵犯齐国。
定公八年秋,李孙斯、仲孙何忌率领军队侵犯卫国。
以上记载公侵犯的情况有四次,大夫侵犯的情况有三次,都是大国。
庄公九年夏,公攻打齐国以接纳子纠。
僖公二十六年冬,公率领楚国军队攻打齐国,夺取谷邑。
以上记载公攻打齐国的情况有两次,各家解释侵伐的意义都不恰当。只有胡氏认为“声张罪状进行讨伐叫伐,秘密行军掠夺边境叫侵”,考察经文所记载的夺取城邑进入国家,都是由伐而后显现的,那么胡氏的说法是正确的。然而经文对于本国军队攻打小国都称伐,攻打大国都称侵,难道鲁人对邾、莒这些小国都声张罪状进行讨伐,对宋、卫这些大国常常秘密行军掠夺边境吗?凡是《春秋》所记载的侵伐,除了霸主讨伐叛乱和贰心之外,没有不是为了作乱的。都遵循通常的措辞,就无法显示意义;都改变其文字,就无法体现事实。所以孔子对于本国军队攻打小国,即使是地位低微者也称伐,显示其倚仗人多欺凌人少;攻打大国,即使是公将也称侵,显示侵犯不是其本分,全部改变其文字以显示意义。对于外国军队,有的以大欺小称侵,有的以外族侵犯中国称伐,有的小国称伐我,有的大国称侵我,都遵循通常的措辞以体现事实。《周官》大司马说亲近小事奉大国以和睦邦国,九伐之法,欺凌弱小侵犯寡少则加以惩罚,这就是《春秋》本国军队记载侵伐的意义。只有庄公接纳子纠称伐齐,因为子纠的母亲是鲁国女子,其尊贵应当立为君,当时齐国无君,大夫又曾经来结盟,那么公亲自攻打齐国以接纳其应当立为君的儿子,出兵有名,不是轻率侵犯大国可比。只有僖公使用楚国军队称伐齐,显示其借助强大的楚国来报复邻国,是中夏的大变,所以都遵循通常的称呼。
僖公二十二年秋八月丁未,与邾人在升陉作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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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师及小国战不言败绩,一传曰:「公及邾师战于升陉,我师败绩。」鲁大邾小,不能以德服邾而及之战,鲁为卑矣,而况以争须句乎?故用再见蒙上文之法,不申言公,并两事为一役也。比而观之,上言公伐邾取须句,下言及邾人战,则公能取地而不能服邾之意已见矣,故我师败绩为内讳之。
译上述关于内师以及小国作战未言“败绩”的情况,有一种说法认为:“鲁公与邾国军队在升陉交战,我军大败。”鲁国是大国,邾国是小国,鲁国不能以德服邾却与之交战,鲁国的地位已经降低了,更何况是为了争夺须句之地呢?因此采用“再次出现则承袭上文”的笔法,不再重复提及“公”字,并将两件事合并为一役来记载。对比来看,上文说鲁公讨伐邾国夺取须句,下文说与邾人交战,那么鲁公能夺取土地却不能使邾国臣服的意思已经显现了,所以用“我师败绩”来为鲁国讳饰。
庄十年春王正月,公败齐师于长勺。夏六月,公败宋师于乘丘【蒙上次月】
以上内败大国,不言战、败绩者二。传曰:「齐师伐我,战于长勺,齐师败绩。」檀弓记鲁庄公及宋人战于乘丘,县贲父御,卜国为右,马惊,公队,佐车授绥,县贲父、卜国死之。是二役,皆先战而后败之也。经不书「公及齐、宋战」,但言「败某师」者,齐既败鲁干时,即遣大夫帅师临鲁,胁杀子纠,又乘其再克以伐鲁,长勺战败,则又挟宋宿师于郎,齐之加于鲁太亟矣。故畧其主客恒辞,通前役为一事以讥之。桓公既得国,即图伯,宋既从,次当服鲁,而鲁以子纠故,不容遽鄙于齐。桓公不能释鲁以为后图,而亟战丧师,非始伯经逺之畧也。十七,非宼不言败,亟战不言及,战与伐异事,更以伐者及之,曲在外。言来战,党恶。防战不言地,战,拒伯讨,不言地。
文七年夏四月戊子,晋人及秦人战于令狐。十二年冬十二月戊午,晋人、秦人战于河曲。
以上书及战者,一书「战者一」。凡敌未陈,曰「败某师」,史録诈战之辞也。襄公卒,晋人欲立长君,使先蔑、士防如秦逆公子雍。赵盾与诸大夫皆患穆嬴,且畏偪,乃背先蔑,立灵公,秣马蓐食,潜师夜起,败秦师于令狐。此诈战之尤者。杜氏谓晋人讳之,以战告,非也。秦非为宼,无以战告之理。经书殽与彭衙二役于文公卒之后,而晋侯战与伐皆称爵,与之以继伯也。晋人立君不定,背约夜薄秦师,其曲在晋,嫌书败秦师与殽同,故变文书及战以异其事也。凡战必言及,主客之辞也。秦伯伐晋,取羁马,赵盾与二帅御之河曲,皆出战交绥,秦师夜遁,复侵晋入瑕。传言主客之事甚详。赵伯循曰:「战不言及,交为主也。」非也。邲之役,晋人不主战而败绩,经犹以晋及楚,知主客有常分,史不以惮战而易其恒辞,明矣。令狐而后,秦晋交伐不书。秦伯伐晋,取北徴,经畧之,但书秦伐晋。而秦师复出,于是客不言伐,而主不言及,通前役一讥之也。谷梁子曰:「秦晋之战已亟,故畧之。」其说是也。自秦晋连兵不已经始终唯罪秦。令狐、北徴、河曲,虽三役而实一事,故皆变文以异之。而晋大夫主战伐称人,同微者,于是始各正其罪,以明晋伯中衰之由也。
僖十八年春王正月,宋公、曹伯、卫人、邾人伐齐。五月戊寅,宋师及齐师战于甗。
以上书伐者及战一。凡战皆以主及客,而此独以客及主。《谷梁传》曰:「客不言及,言及,恶宋也。」郑康成曰:「战言及者,别异主客尔。宋襄伐丧,故反其文以宋及齐。」谷梁不知宋襄纳孝公,其曰恶宋,谓伐丧也,故郑君释之如此。今据事实以求书法,则书伐者,为齐人立无亏也;书战者,无亏既杀,而四公子复与宋师战也。盖既废长立少,则四公子皆争立,故伐是一事也,战是一事也。经变其主客恒辞,反以宋及齐战,使宋公若受伐者然,明虽一役而实两事,则与孝公争国者不唯一无亏,而齐桓、宋襄之失皆可见矣。
桓十年冬十二月丙午,齐侯、卫侯、郑伯来战于郎。以上言来战者,一郑人怨鲁以周班后已,请师于齐,齐亦忿鲁助纪,故偕卫、郑来战。在史法,内受伐当书「及战」,而经不言「及」者,齐、郑以私害公,师出无名,故畧其主客之文,直书「来战」以见外恶,明讥不在鲁也。胡氏曰:「来战者,罪在彼,战于郎是也;徃战者,罪在内,战于宋是也。」此说似是而非。盖郎之战,鲁则有辞;宋之战,宋本首恶,非无罪者。其书「战于宋」,乃史氏録内之法,辞蒙「及伐」以内为主,与经变文不同。陈氏曰:「曰战于宋,薄宋之罪也。」失亦相类。
十三年春二月,公防纪侯、郑伯。己巳,及齐侯、宋公、卫侯、燕人战。
以上防战不言地者,一宋以立厉公,故多责赂于郑,郑不堪命。公凡四防宋公,一与之盟,而宋公辞平,公乃与郑伯盟于武父,遂帅师伐宋,战于宋。不言败绩者,胜败相当也,故主客之愤未已。宋借助于齐、卫、燕,而
译庄公十年春季,周历正月,鲁庄公在长勺打败了齐国的军队。夏季六月,鲁庄公在乘丘打败了宋国的军队【月份承袭上文的六月】。
以上记载鲁国在国内击败大国,却不称“战”、不称“败绩”的有两处。《左传》说:“齐国军队侵犯我国,在长勺交战,齐国军队大败。”《檀弓》记载鲁庄公与宋人在乘丘交战,县贲父驾车,卜国担任车右,马匹惊惧,鲁庄公从车上跌落,副车的人递上挽手的绳索,县贲父、卜国为此战死。这两次战役,都是先交战而后击败对方。《春秋》不记载“鲁公与齐、宋交战”,只说“击败某国军队”,是因为齐国在干时已经击败鲁国,随即派遣大夫率领军队逼近鲁国,胁迫杀害公子纠,又趁着再次战胜的机会侵犯鲁国,在长勺战败后,又挟持宋国的军队驻扎在郎地,齐国对鲁国的欺凌太过频繁了。所以省略了主客双方的常规措辞,将前次战役合并为一件事来加以讥讽。齐桓公既然已经取得君位,就图谋霸业,宋国既然已经顺从,接下来应当降服鲁国,而鲁国因为公子纠的缘故,不能立刻屈服于齐国。桓公不能放下鲁国留待日后图谋,却频繁作战导致军队失利,这不是开始称霸、经略远方的策略。
《春秋》十七年,不是侵犯不称“败”,频繁作战不称“及”,“战”与“伐”是不同的事情,再用“伐”来涵盖“及”,过错在外。说“来战”,是偏袒恶行。防备作战不记载地点,“战”,是抗拒霸主的讨伐,不记载地点。
文公七年夏季四月戊子日,晋国人与秦军人在令狐交战。十二年冬季十二月戊午日,晋国人、秦军人在河曲交战。
以上记载“及战”的,记载“战”的有一处。凡是敌军尚未列阵,称为“击败某国军队”,这是史官记录诈战的措辞。襄公去世,晋国人想拥立年长的君主,派先蔑、士会到秦国迎接公子雍。赵盾与各位大夫都忌惮穆嬴,并且畏惧其逼迫,于是违背先蔑,拥立灵公,喂饱战马,备好干粮,秘密出兵夜间发起攻击,在令狐击败秦军。这是诈战中最严重的一次。杜预认为晋国人忌讳此事,以“战”来报告,是不对的。秦国并非侵犯,没有以“战”来报告的理据。《春秋》在文公去世之后记载殽之战与彭衙之战,而晋侯的“战”与“伐”都称爵位,是给予他继承霸权的地位。晋国人拥立君主未定,违背盟约夜间逼近秦军,过错在晋国,担心记载“击败秦军”与殽之战相同,所以改变措辞记载“及战”以区别其事。凡是作战必定称“及”,这是主客双方的措辞。秦穆公侵犯晋国,夺取羁马,赵盾与两位将领在河曲抵御,都出战交战,秦军夜间逃跑,又侵犯晋国进入瑕地。《左传》记载主客之事非常详细。赵伯循说:“作战不称‘及’,是双方都为主。”这是不对的。邲之战,晋国不主动作战而大败,《春秋》仍然记载晋及楚,可知主客有固定的区分,史官不会因为畏惧作战而改变常规措辞,这是明显的。令狐之战后,秦晋互相侵犯不记载。秦穆公侵犯晋国,夺取北征,《春秋》省略了,只记载秦伐晋。而秦军又出动,于是客方不称“伐”,主方不称“及”,将前次战役合并讥讽。《谷梁传》说:“秦晋的战争已经频繁,所以省略了。”这个说法是对的。自从秦晋连年用兵,不记载始终,只归罪于秦国。令狐、北征、河曲,虽然是三次战役但实际是一件事,所以都改变措辞以区别。而晋国大夫主导战伐称“人”,与地位低微者相同,于是开始各自明确其罪责,以表明晋国霸业中途衰落的缘由。
僖公十八年春季,周历正月,宋公、曹伯、卫人、邾人侵犯齐国。五月戊寅日,宋国军队与齐国军队在甗地交战。
以上记载“伐”者及“战”者有一处。凡是作战都以主方及客方,而这里唯独以客方及主方。《谷梁传》说:“客方不称‘及’,称‘及’,是厌恶宋国。”郑玄说:“作战称‘及’,是区别主客罢了。宋襄公侵犯丧期,所以颠倒文辞以宋及齐。”《谷梁传》不知道宋襄公拥立孝公,所谓厌恶宋国,是指侵犯丧期,所以郑君这样解释。现在根据事实来寻求书法,那么记载“伐”的,是为了齐国人拥立无亏;记载“战”的,是无亏已经被杀,而四位公子又与宋军交战。大概既然废长立少,那么四位公子都争夺君位,所以“伐”是一件事,“战”是一件事。《春秋》改变主客常规措辞,反而以宋及齐交战,使宋公好像是被侵犯的一方,表明虽然是一次战役但实际是两件事,那么与孝公争夺君位的不仅仅只有无亏,而齐桓公、宋襄公的过失都可以看出来了。
桓公十年冬季十二月丙午日,齐侯、卫侯、郑伯来在郎地交战。以上说“来战”的,有一处。郑国人怨恨鲁国因为周朝班序排在郑国之后,向齐国请求军队,齐国也愤恨鲁国帮助纪国,所以偕同卫国、郑国来交战。在史法上,国内受侵犯应当记载“及战”,而《春秋》不称“及”,是因为齐国、郑国因私害公,出兵没有正当理由,所以省略主客的文辞,直接记载“来战”以显示外方的恶行,表明讥讽不在鲁国。胡安国说:“来战的,罪在对方,战于郎就是这样;往战的,罪在国内,战于宋就是这样。”这个说法似是而非。大概郎之战,鲁国有理;宋之战,宋国本是首恶,并非无罪。其记载“战于宋”,是史官记录内方的法则,文辞承袭“及伐”以国内为主,与《春秋》改变文辞不同。陈氏说:“说战于宋,是轻视宋国的罪责。”错误也类似。
十三年春季二月,鲁公会见纪侯、郑伯。己巳日,与齐侯、宋公、卫侯、燕人交战。
以上防备作战不记载地点的,有一处。宋国因为拥立厉公,所以向郑国索取大量贿赂,郑国无法承受。鲁公共四次会见宋公,一次与他结盟,而宋公拒绝讲和,鲁公于是与郑伯在武父结盟,随即率领军队侵犯宋国,在宋地交战。不称“败绩”,是因为胜负相当,所以主客双方的愤恨未已。宋国借助齐国、卫国、燕国,而
鲁亦援纪以益郑,不复相侵伐,惟刻期一战以决胜负,事与防战于鞌同。然鞌书地,此不书地者,鞌乃伯国讨贰以救与国,此齐、卫、纪于宋、郑之故,初焉无与。若存战地,则与「战于宋」疑若两事然,故经没其战地,通前役以见之。则宋庄、鲁桓以簒辅簒,反覆规利,忿兵相加,以至于此,而齐僖彊不义,又挟卫朔同恶相济,罪无不明,而所战之地不足详矣。然战必有地,法所当书,故传曰:「不书所战,后也。」刘侍读驳之曰:「公既及其战期矣,何故反没战地乎?」公羊以为宋与鲁战,谷梁以为纪与齐战,皆非事实也。
译鲁国也援引纪国来增强郑国的力量,不再互相侵扰攻伐,只约定日期进行一次决战以决出胜负,这与在鞌地发生的防战情况相同。然而鞌之战记载了地点,而这次不记载地点,是因为鞌之战是霸主之国讨伐背叛者以救援盟国,而这次齐、卫、纪对于宋、郑的旧怨,起初并无关联。如果保留战争地点,那么就会与“战于宋”看起来像是两件事,所以《春秋》隐去了战争地点,贯通前面的战役来体现它。那么宋庄公、鲁桓公凭借篡位辅佐篡位,反复图谋私利,因愤怒而互相攻伐,以至于达到这种地步,而齐僖公恃强行不义,又挟持卫朔共同作恶,罪责没有不明显的,而所战之地就不值得详述了。然而战争必定有地点,按体例应当记载,所以《左传》说:“不记载所战之地,是后来的补记。”刘侍读驳斥说:“既然已经赶上了约定的战期,为什么反而隐去战争地点呢?”《公羊传》认为是宋国与鲁国交战,《谷梁传》认为是纪国与齐国交战,都不符合事实。
庄二十八年春王三月甲寅,齐人伐卫。卫人及齐人战。以上及战不言地者,一齐桓以王命伐卫,讨其立子颓也。卫人辄又拒战,故经削其战地,以其既乱王室,复拒伯讨,罪与列国交兵不同,所战之地不足详也。谷梁传曰:「安战也?战卫。」杜氏乃以为史失之者,凡在国外,史无不地,若在国都则书入也。余又见后二篇十八重取畿内邑言灭,内灭国不言师。
僖二年夏虞师晋师灭下阳
以上伐取畿内邑,书灭者一。非国而曰灭,此《谷梁》发义也,而所释未当。林氏曰:「不曰晋取者,天子之地非诸侯所得取,故云灭,使若国然。」可谓得经意矣。盖虢公者,天子三公也,下阳其所封国邑也。畿内之地,天子所制以禄公卿大夫士,谓之采邑,言不得有其土地人民,唯采取其租税而已。此不可与列国相争夺者同文,故变伐取言灭,与外裔执天子之使变执言伐同,虞、晋之罪大矣!
十七年夏灭项
以上内灭小国不言师者一。传例曰:「用大师焉曰灭。」沈文何曰:「此既称灭,故知用大师。」杜氏云:「不言师,讳之。」刘▯谓既不讳灭,何以讳师,以规杜过,是也。僖公自始得国以至于兹,诸夏靖安,而鲁无内外之虞者,皆齐伯之力也。防淮无功,而鲁又灭项以间之,僖为五伯之罪人矣。于是有见止之辱,而夫人违礼,防齐侯于卞以释公。故灭项畧不言师,使若不出公命,而微者在国为之然,辞愈简而义愈深矣。
春秋属辞卷十
<经部,春秋类,春秋属辞》>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属辞巻十一 元 赵汸 撰
辩名实之际第四
二曰:辩名实之际,正必书王,诸侯称爵,大夫称名氏,四夷大者称子,此《春秋》之名也。诸侯不王而伯者兴,中国无伯而夷狄横,大夫专兵而诸侯散,此《春秋》之实也。夫《春秋》之名实如此,将以示后世,曰实录可乎?曰:「实录且犹不可,而况于圣人拨乱以经世之事哉!」此辩名实,所以为《春秋》之要义也。葢其説有二:一曰去名以全实,征伐在诸侯,则大夫将不称名氏;中国有伯,则楚君侵伐不称君,是也。一曰去名以责实,诸侯无王,则正不书王;中国无伯,则诸侯不序君;大夫将略其恒辞,则称人是也。此二者,实王伯升沉之防,国家丧乱之由,夷夏盛衰之变,天下大势之所趋,而一经之枢要也。是以圣人深致意焉。
十九,天下无王,则桓公《春秋》阙不书王。
桓三年春正月。四年春正月。五年春正月。六年春正月。七年春二月。八年春正月。十一年春正月。十二年春正月。十三年春二月。十四年春正月。十五年春二月。十六年春正月。十七年春正月。
以上桓公《春秋》正不书王者十有三,见天下之无王也。《春秋》始于隐公,所书皆诸侯首恶之事。至桓弑隠、督弑宋公、陈佗杀其大子而立、郑突簒其君兄,宋、郑之乱,诸侯不能讨,又从而利之,熊通因以僭号于荆,则天下之乱已极矣。郑庄不臣,繻葛之战,彞伦攸斁,诸侯不为之变,而遂至于无王矣。夫天下无王,乃伯者之所由兴也。《春秋》辩名实之际,当天下无王之日,而且书王,正如他时,则是经为虚文,而名实乱矣。故于桓公之防,略不书王,以深絶不臣之诸侯;于庄、僖之编,序齐桓伯功,而与之以尊王之义。其与伯者,亦所以罪诸侯也。然桓、文之兴,虽假尊王以示名义,而朝觐、狱讼不至,贡赋不归,诸侯之所以事天子者,亦惟吊丧、送葬而已。于是人情絶望于周,而《王风》不作,自东迁以来,天下之势始一大变矣。故庄、僖崩葬特削而不书,与无王之简隐显互明,此辩名实之先务也。杜氏不达此义,谓由王室不班厯,故刘▯规之,谓:「昭公二十三年至二十六年,王室有子朝之乱,天王居于狄泉,岂能班厯?」而正必书王,已足以破其惑。谷梁谓:「桓公弑君,为无王。」则是特一国一人之事尔,皆不足以知笔削之权。其元年、十八年书王者,元年一君之始,十八年一君之终,
译庄公二十八年春季,周王三月甲寅日,齐国人攻打卫国。卫国人同齐国人交战。以上记载交战而不提及地点,是因为齐桓公奉周王命令讨伐卫国,惩处其拥立子颓的罪行。卫人辄又抗拒交战,所以《春秋》删去了交战的地点,因为他们既扰乱王室,又抗拒霸主征讨,罪过与各国间互相攻伐不同,所交战之地不值得详细记载。《谷梁传》说:“为何称战?因为是在卫国交战。”杜预却认为这是史官的失误,凡是出国境作战,史书无不记载地点,如果在国都作战则记载“入”。我又在后两篇中看到十八次记载夺取王畿内的城邑而称“灭”,国内灭国不记载军队。
僖公二年夏季,虞国军队、晋国军队灭了下阳。
以上记载伐取王畿内城邑而称“灭”的,这是一例。不是国家却称“灭”,这是《谷梁传》阐发的义理,但解释得不恰当。林氏说:“不说‘晋取’,是因为天子的土地不是诸侯所能夺取的,所以称‘灭’,使其如同国家一般。”可以说领会了经文的本意。虢公是天子的三公,下阳是他受封的城邑。王畿内的土地,是天子用来禄养公卿大夫士的,称为采邑,意思是不得拥有那里的土地和人民,只收取其租税而已。这不能与各国间互相争夺的文字相同,所以把“伐取”改为“灭”,这与外族拘捕天子使者把“执”改为“伐”一样,虞、晋的罪过太大了!
僖公十七年夏季,灭项。
以上国内灭小国不记载军队的,这是一例。《左传》体例说:“动用大军才称‘灭’。”沈文何说:“这里既称‘灭’,所以知道动用了大军。”杜预说:“不记载军队,是避讳。”刘敞说既然不避讳“灭”,为何避讳“师”,以此规劝杜预的过错,是对的。僖公从刚即位到现在,中原安定,而鲁国没有内外忧患,都是齐桓公霸业的力量。防淮之战无功,而鲁国又灭项来离间齐国,僖公成了五霸的罪人。于是有了被止羞辱之事,而夫人违背礼制,在卞地拦截齐侯以释放僖公。所以灭项略去不记载军队,使其看起来不像出自公命,而是地位低微的人在国中擅自所为,言辞越简略而义理越深远。
《春秋属辞》卷十
<经部,春秋类,春秋属辞》>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属辞》卷十一 元 赵汸 撰
辩名实之际第四
第二条:辨析名与实的界限,正统必须书写“王”,诸侯称爵位,大夫称名和氏,四方蛮夷大国称“子”,这是《春秋》的名分。诸侯不尊奉周王而霸主兴起,中原没有霸主而夷狄横行,大夫专掌兵权而诸侯离散,这是《春秋》的实情。《春秋》的名实如此,将以此昭示后世,说这是实录可以吗?回答说:“实录尚且不可以,何况是圣人拨乱反正以治理世事的事情呢!”这辨析名实,就是《春秋》的要义。大概其说法有两点:一是去除名分以保全实情,征伐在诸侯手中,那么大夫将兵就不称名氏;中原有霸主,那么楚君侵伐就不称君,就是这样。二是去除名分以责备实情,诸侯不尊周王,那么正月就不书写“王”;中原无霸主,那么诸侯就不排列君位;大夫将兵省略常规用词,那么称“人”,就是这样。这两点,是王霸升降的界限,国家丧乱的缘由,夷夏盛衰的变化,天下大势的趋势,而是一部经典的枢要。所以圣人深意寄托于此。
第十九,天下无王,那么桓公时期的《春秋》缺而不书“王”。
桓公三年春季正月。四年春季正月。五年春季正月。六年春季正月。七年春季二月。八年春季正月。十一年春季正月。十二年春季正月。十三年春季二月。十四年春季正月。十五年春季二月。十六年春季正月。十七年春季正月。
以上桓公时期《春秋》正月不书“王”的有十三个,显示出天下无王。《春秋》始于隐公,所记载的都是诸侯首恶之事。到桓公弑隐公、华督弑宋公、陈佗杀其太子而立、郑突篡夺其君兄之位,宋、郑的动乱,诸侯不能讨伐,反而从中获利,熊通因此在荆楚僭越称王,那么天下的动乱已经极点了。郑庄公不臣服,繻葛之战,伦理道德败坏,诸侯不为此改变,于是就到了无王的境地。天下无王,是霸主兴起的缘由。《春秋》辨析名实之际,在天下无王的时候,如果还书写“王”,就像其他时候一样,那么经文就成了虚文,而名实就混乱了。所以在桓公时期,略而不书“王”,以深绝那些不臣服的诸侯;在庄公、僖公的编年史中,叙述齐桓公的霸业,赋予他尊王的义理。对待霸主,也是用来谴责诸侯的。然而桓公、文公的兴起,虽然借尊王来显示名义,但朝觐、狱讼不到,贡赋不归,诸侯侍奉天子的,也只有吊丧、送葬而已。于是人情对周室绝望,而《王风》不再兴起,自东迁以来,天下之势开始发生一大变化。所以庄公、僖公的崩葬特别删削而不书,与无王的简略隐晦相互阐明,这是辨析名实的首要任务。杜预不通晓此义,说是因为王室不颁布历法,所以刘敞规劝他,说:“昭公二十三年至二十六年,王室有子朝之乱,天王居住在狄泉,岂能颁布历法?”而正月必须书“王”,已足以破除他的疑惑。《谷梁传》说:“桓公弑君,所以无王。”这只是特指一国一人的事情罢了,都不足以知晓笔削的权变。其元年、十八年书“王”的,元年是新君的开始,十八年是旧君的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