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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儒藏春秋属辞十六

春秋属辞卷十二

儒藏 · 春秋 · 已译 · 第 224–231 段

王也。」葢此经之逸义云。

译是王啊。」大概这就是这部经文中失传的含义。

二嗣王在丧称王配名卒称子

昭二十二年夏,刘子、单子以王猛居于皇。秋,刘子、单子以王猛入于王城。冬十月,王子猛卒。

诸侯嗣子未葬称名,既葬称子,在丧之称,天子与诸侯不异。此年冬书王子猛卒,虽既葬而未及葬节,故称子称名,与诸侯在丧未葬之称同,此国史定法也。则居皇入王城,王下皆当称子称名。今但称名不称子,与下文异者,葢所称与羣王子无别,特去其子字,乃夫子深意也。景王穆后大子夀早夭,猛与丐皆其同母弟也。王宠庶长子朝,欲立之,单旗、刘狄欲立王子猛。王欲杀二子,防王崩,子朝作乱,鲁史书曰「王室乱」而已,诸侯未知孰为正也。晋虽举籍谈、荀跞之师而不能正子朝之罪。二十四年三月庚戌,晋侯使士景伯涖问周故,士伯立于干祭而问于介众,晋人乃辞王子朝,不纳其使,则前乎此晋人犹观望两间,未能辩其曲直也。子朝在王城,时谓之西王;敬王居狄泉,时谓之东王,则虽周人亦未知适从也,而况于天下后世乎?夫子以王猛实宜立者,而其在丧之称疑于羣王子,与后书王子朝无异辞,故于二简特去子而称王猛,则猛当为王,朝实为逆,不待加一辞矣。卒仍旧史者,存周制以显笔削之微权也。

  三嗣君出奔复归称世子

桓十五年夏,郑世子忽复归于郑。

桓十一年,郑庄卒。九月,书「突归于郑,郑忽出奔卫」。突以争国去,属忽以去位,不得称子,此史法也。忽尝有恶于鲁,鲁桓终始右突,则忽之复归非鲁人意也,鲁史必不能正忽以世子之名。夫世子者,大子未嗣位之称也。忽君郑五月而后出,于史法亦不得称世子。其复归以世子称,非鲁史旧文明矣。夫忽与突适庶之分素定,始于出奔,终于见弑,郑乱几二十年,则由祭仲畏难以立突,宋、鲁二君同恶相济,使人伦不明以至于斯。故夫子超越史氏恒法,举其世国本称,则突与祭仲、宋、鲁之罪,亦不辩而明矣。不得称爵者,忽未逾年出奔,未尝正君位也。蒯聩出入皆称世子,葢史旧文,夫子因之以正名实,与此相发,而不以入例者,非特笔也。

  四所纳应立虽未在位称子

庄九年夏,公伐齐,纳子纠。九月,齐人取子纠杀之。凡嗣君未逾年称子者,以其即柩前之位也。子纠为鲁所纳,未入国,而小白已自莒先入立,葬襄公矣。战败鲁师,乃来胁杀子纠。子纠未尝一日立在丧之位,乃得称子,何也?凡争国公子,或称纳,或称归,或入或出,皆去属,不以正不正。若纠与捷、菑、突、忽、羁、赤、小白、阳生之类皆是,则史固不得异文,何独于纠之纳与杀,而以嗣君在丧之号称之?此《春秋》特笔也。案《史记》,子纠母,鲁女也;小白母,卫女也。鲁女班当在卫女上,则纠贵应立。然以才,则小白贤;以党,则小白有国、髙为内主。论其事,则子纠见杀,而小白成一匡天下之功。苟后世但以小白为贤、为有功,而不知纠贵之应立,则自贤者必丑正,恃功者可夺适,斯有国者祸乱之原也。《春秋》正谊不谋利,明道不计功。是故于纳称子,明其应立,以别于外纳不正而后书者;于杀称子,同于在位,以别于两下相杀而不书者。则纠与小白正不正之分,不辩而明矣。二传皆作「伐齐纳纠」。孔頴达曰:「今左氏定本,纠上有子字。」葢唐初学者校定《春秋》古经,以正二传之失

五,以庶孽易适嗣,未逾年见弑,称「杀其君之子」。

僖九年冬,晋里克杀其君之子奚齐。

记曰:「君薨,大子号称子,待犹君也,故遇弑虽未逾年称君,此国史定法。若齐公子商人弑其君舍是也。史于里克杀奚齐,当书弑其君,与齐舍同,而乃书杀其君之子,与恒辞异者,里克弑逆之罪易见,而献公首恶之名难知,故孔子特笔是正之,上以明申生无罪见杀之由,下为万世匹适之戒,见里克之不臣,由献公之不父也。学者以《晋侯杀其世子申生》、《晋里克杀其君之子奚齐》比而观之,则《春秋》之敎明矣。」赵伯循曰:「奚齐以本不正,故曰君之子,

译两位嗣王在丧期,称王并连名,卒时称子。

昭公二十二年夏,刘子、单子护送王猛居住在皇地。秋,刘子、单子护送王猛进入王城。冬十月,王子猛去世。

诸侯的嗣君在未安葬时称名,安葬后称子,在丧期间的称呼,天子与诸侯没有区别。这一年冬记载王子猛去世,虽然已经安葬但还未到安葬的节期,所以称子称名,与诸侯在丧未葬时的称呼相同,这是国史确定的法则。那么,在居皇、入王城时,王字之下都应当称子称名。现在只称名不称子,与下文不同的原因,大概是因为如果称子,就与群王子没有区别,特意去掉“子”字,这是孔夫子深远的用意。景王穆后的太子寿早夭,猛和丐都是他的同母弟。景王宠爱庶长子朝,想立他为君,单旗、刘狄想立王子猛。景王想杀这两人,防备景王死后,子朝作乱,鲁史只记载“王室乱”而已,诸侯不知道谁才是正统。晋国虽然发动籍谈、荀跞的军队,却不能纠正子朝的罪行。二十四年三月庚戌,晋侯派士景伯审理询问周室变故,士伯站在干祭之地向介众询问,晋国人于是拒绝王子朝,不接纳他的使者,那么在此之前,晋国人还在两方之间观望,未能辨明谁曲谁直。子朝在王城,当时称为西王;敬王住在狄泉,当时称为东王,那么即使是周人也都不知道该顺从谁,何况天下后世呢?孔夫子认为王猛确实应当被立为君,而他在丧期的称呼容易与群王子混淆,与后来记载王子朝的言辞没有区别,所以在两处简文中特意去掉“子”字而称王猛,那么猛应当为君,朝确实是逆贼,不需要再加一个字了。卒时仍然沿用旧史,是为了保存周制以彰显笔削的微妙权变。

三、嗣君出奔又返回,称世子

桓公十五年夏,郑世子忽返回郑国。

桓公十一年,郑庄公去世。九月,记载“突返回郑国,郑忽出奔卫国”。突因争夺君位而离开,导致忽失去君位,不得称子,这是史法。忽曾经得罪过鲁国,鲁桓公始终偏袒突,那么忽的返回并非鲁国的意愿,鲁史一定不能以世子之名来纠正忽的地位。世子,是太子未继承君位时的称呼。忽做郑国国君五个月后才出奔,按史法也不得称世子。他返回时以世子相称,显然不是鲁史的原文。忽与突嫡庶之分早已确定,从开始出奔到最终被杀,郑国混乱近二十年,这是由于祭仲畏惧困难而立突,宋、鲁两君同恶相济,使人伦不明到了这种地步。所以孔夫子超越史氏的常规法则,举出他世代继承国家的本称,那么突与祭仲、宋、鲁的罪过,不辩自明。不能称爵位,是因为忽未满一年就出奔,未曾正式即位。蒯聩出入都称世子,大概是史书的原文,孔夫子借此来正名实,与此相互印证,而不以入为例,并非特笔。

四、所纳应立者,虽未在位也称子

庄公九年夏,公伐齐,纳子纠。九月,齐人捉住子纠并杀了他。凡是嗣君未满一年称子的,是因为他已在灵柩前即位。子纠被鲁国所纳,未入国境,而小白已从莒国先入国即位,安葬了襄公。齐军打败鲁军,于是来胁迫杀死子纠。子纠未曾一天站在丧位上,却得以称子,为什么呢?凡是争国的公子,或称纳,或称归,或入或出,都去掉所属关系,不以正统与否来区分。像纠与捷、菑、突、忽、羁、赤、小白、阳生之类都是如此,那么史书本来就不应有不同的文字,为什么独独在子纠的被纳与被杀上,用嗣君在丧的号名称呼他?这是《春秋》的特笔。查《史记》,子纠的母亲是鲁女;小白的母亲是卫女。鲁女的地位应在卫女之上,那么纠尊贵应当被立。然而论才能,小白贤能;论党羽,小白有国、高氏作为内应。论事情的结果,子纠被杀,而小白成就了一匡天下的功业。如果后世只因为小白贤能、有功,而不知道纠尊贵应当被立,那么自认为贤能的人必然会丑化正统,倚仗功劳的人可以夺取嫡位,这就是有国者祸乱的根源。《春秋》重义不谋利,明道不计功。所以在被纳时称子,明确他应当被立,以区别于外纳不正而后记载的;在被杀时称子,等同于在位者,以区别于两下相杀而不记载的。那么纠与小白正统与否的区别,不辩自明。两传都作“伐齐纳纠”。孔颖达说:“现在左氏定本,纠字上有子字。”大概是唐初学者校定《春秋》古经,以纠正两传的失误。

五、以庶孽取代嫡嗣,未满一年被杀,称“杀其君之子”。

僖公九年冬,晋里克杀其君之子奚齐。

《礼记》说:“国君去世,太子号称子,等待时还如同国君,所以遭遇弑杀即使未满一年也称君,这是国史确定的法则。像齐公子商人弑其君舍就是这样。史书对于里克杀奚齐,应当记载弑其君,与齐舍相同,却记载杀其君之子,与常规言辞不同,是因为里克弑逆的罪过容易看见,而献公首恶的名声难以知晓,所以孔夫子特笔纠正,上以阐明申生无罪被杀的缘由,下为万世嫡庶之戒,表明里克的不臣,是由于献公的不父。学者将《晋侯杀其世子申生》、《晋里克杀其君之子奚齐》对比观看,那么《春秋》的教化就明白了。”赵伯循说:“奚齐因为本来不正,所以称君之子,

明国人不以为嗣,独君意立之。」此説为得经意。在丧遇弑称君,例见《辞从主人》篇中。

译明国人不把他当作继承人,只有国君有意立他。」这种说法符合经义。在丧礼中遇到弑君之事而称“君”,其体例可见于《辞从主人》篇中。

六妾母继室卒称君氏

  隠三年夏四月辛卯君氏卒

君氏者,隠公之母声子也。声子者,惠公夫人孟子之娣侄。古者诸侯不▯娶,元妃卒则次妃摄治内事,谓之继室。故孟子卒,声子继室,生隐公,而惠公复违礼▯取仲子为夫人,生桓公。惠公薨,桓公幼,隠公追成父志,立桓为大子,而已摄君位。以夫人礼成仲子之丧,则声子犹娣侄而已。娣侄之丧,史不书于策。于是以吾君之丧其母,史不可不书也。史法苟适夫人丧,不用夫人礼,则亦书曰「某氏卒」,而无异称,如姒氏、孟子是也。而声子独称君氏,故説者疑之。公羊、谷梁作尹氏,以为天子之大夫也。然史法天子大夫卒,当书氏书名,如刘卷是也。若曰「尹氏卒」,则是举族皆死之文矣。古史谨严,又经圣人修定,宁有此等书法哉!然而声子特称君氏,文独卓异者,实夫子特笔也。仲子以▯娶称夫人,而声子书「子氏卒」,既无以异于众娣侄,且嫌于适夫人之不成丧者,而名实乱矣。礼:妾为女君之党服,摄女君则不为女君之党服。此摄女君之明文也。声子以摄女君之贵,则异乎众娣侄。经于女君称小君,则摄女君得称君氏,故特书「君氏卒」,以明声子继室之为正,惠公▯取之非礼。立桓为大子,已摄君位,以夫人礼成仲子之丧,隠公之处事变,庶几无憾,而桓卒弑隠,则桓恶大矣。此脩《春秋》之意也。

  七王人救列国兼称字

庄六年春,王正月,王人子突救卫。

鲁史之法,非卿称人,笔削之义,诸侯与大夫略其恒称,则称人,皆未有称人而又称字者。此王人兼称字,乃特笔也。卫侯朔赞杀二公子而立,又得罪于天子,天子命立黔牟而出朔。齐襄乃合鲁、宋、陈、蔡抗王命以伐卫而纳之,其事甚逆。于是王人救卫,救黔牟也。夫子以救卫称王人,前与讳四国之君无异,而后与讳王子虎之文同。朔之罪既不见于经,惟王人之救可证出朔立君为天子之意。若复从其恒称,则是非不白,故王人虽非卿,特字以尊异之,见王人救卫为正,则朔与诸侯之罪明矣。

  八诸侯灭吾同宗之国称名

僖二十五年春,王正月丙午,卫侯燬灭邢。

春秋之法,诸侯不生名,有二君则名之,卒名之。其书灭国君,将除楚子外,惟卫侯灭邢、齐侯灭莱二事,而卫侯特称名,二传皆有「灭同姓名」之説,则异姓岂可灭乎?故学者不能无疑于此。黄先生曰:「凡蒋、邢、茅、胙、祭,皆周公之▯。成王以周公有大勲劳于天下,既封伯禽于鲁,又封其支子六人,所以荅周公之勲。至春秋时,徃徃为大国吞并。今邢人为卫灭矣,邢与鲁同出周公,则邢之存亡,于鲁甚相闗。卫既忍于灭周公之后,而鲁不能为之请于天子、请于大国、请于卫,以复存其社稷,故书曰『卫侯燬灭邢』,虽罪卫侯,而实系于鲁也。」汸案:礼为同姓临于宗庙,同宗临于祖庙。二传知卫与邢为同姓,而不知鲁与邢为同宗;知卫灭同姓为伐本,而不知鲁不救同宗为无亲。春秋灭国复兴者多矣,岂齐桓能存亡国,而晋文独不能哉?当卫侯郑之▯执也,鲁之君臣以同姓故,且为纳玉于王与晋侯而请归之,使念其同大祖之国,而以存亡继絶为请,晋文方有讨于卫,宜无不从者。鲁人不知出此,此邢之所以灭而不复兴也。故圣人特名卫侯,以示亲亲之道,当知所先后,葢一本之教也。若灭同姓之有罪,则不待异其文而后见矣。

  九宋昭公之大夫特书官

文八年冬,宋杀其大夫司马。宋司城来奔。十五年三月,宋司马华孙来盟。

诸侯大夫称名氏,杀则称其大夫,未有不名而以官称者。而宋昭公之大夫,既不名,且独称其官,此《春秋》之特笔也。《春秋》以弑君书者二十四,未有上通君祖母,下结六卿、公族以及国人,尽杀大夫之忠于君者,而使其党为卿,以卒成其簒弑如公子鲍者;亦未有以世适嗣位,外防诸侯,内奉宗庙,前乱臣而后贼子,徒拥虚器十年,而坐受簒夺如宋昭公者。是故昭公之大夫皆书其官,不书其官,则见杀而

译六位妾母继室去世,称君氏。

隐公三年夏四月辛卯日,君氏去世。君氏是隐公的母亲声子。声子是惠公夫人孟子的妹妹或侄女。古代诸侯不娶同姓女子,正妻去世则由次妻代理主持内务,称为继室。所以孟子去世后,声子作为继室,生下了隐公,而惠公又违背礼制娶了仲子为夫人,生下了桓公。惠公去世后,桓公年幼,隐公为了完成父亲的遗志,立桓公为太子,自己代理君位。用夫人的礼仪安葬仲子,那么声子就只是妹妹或侄女的身份。妹妹或侄女的丧事,史官不在简策上记载。因为这是国君母亲的丧事,史官不能不记载。史官的体例如果适用夫人的丧礼,不使用夫人的礼仪,就只写“某氏卒”,没有特殊的称呼,像姒氏、孟子就是这样。而声子唯独称为君氏,所以解说的人对此有疑问。《公羊传》、《谷梁传》写作尹氏,认为是天子的大夫。然而史官的体例,天子的大夫去世,应当写氏写名,像刘卷就是这样。如果写“尹氏卒”,那就是全族都死去的记载了。古代史书严谨,又经过圣人修订,怎么会有这样的书写法则呢!然而声子特别称为君氏,文辞独特出众,这确实是孔子的特别笔法。仲子因为正娶被称为夫人,而声子如果只写“子氏卒”,既无法与众多的妹妹侄女区分,又让人怀疑正夫人没有完成丧礼,名实就混乱了。礼制规定:妾为女君亲属服丧,代理女君则不为女君亲属服丧。这是代理女君身份的明文规定。声子因为代理女君的身份尊贵,就与众多的妹妹侄女不同。经文中对女君称小君,那么代理女君就可以称君氏,所以特别记载“君氏卒”,以表明声子作为继室是正当的,惠公娶仲子是不合礼的。立桓公为太子,自己代理君位,用夫人的礼仪安葬仲子,隐公处理这些变故,大概没有遗憾,而桓公最终杀害隐公,那么桓公的罪恶就大了。这是孔子修《春秋》的用意。

七、王人救援列国兼称字

庄公六年春,周历正月,王人子突救援卫国。

鲁国史官的体例,不是卿就称人,笔削的原则,诸侯与大夫省略常规称呼,就称人,都没有称人而又称字的。这里王人兼称字,是特别的笔法。卫侯朔帮助杀害两位公子而即位,又得罪了天子,天子命令立黔牟而驱逐朔。齐襄公于是联合鲁、宋、陈、蔡抗拒王命讨伐卫国而接纳朔,这件事非常悖逆。于是王人救援卫国,是救援黔牟。孔子因为救援卫国而称王人,前面与隐讳四国国君的文字没有不同,后面与隐讳王子虎的文字相同。朔的罪行既然没有出现在经文中,只有王人的救援可以证明驱逐朔立君是天子的意思。如果再次使用常规称呼,是非就不明白,所以王人虽然不是卿,特别称字以尊崇他,表明王人救援卫国是正当的,那么朔与诸侯的罪过就明白了。

八、诸侯灭我同宗之国称名

僖公二十五年春,周历正月丙午日,卫侯燬灭邢国。

《春秋》的体例,诸侯不写名,有两个君主就写名,去世写名。记载灭国君主,除了楚子之外,只有卫侯灭邢、齐侯灭莱两件事,而卫侯特别写名,两传都有“灭同姓”的说法,那么异姓难道可以灭吗?所以学者不能不对此有疑问。黄先生说:“凡是蒋、邢、茅、胙、祭,都是周公的封地。成王因为周公有大功劳于天下,既封伯禽于鲁,又封他的支子六人,用来报答周公的功劳。到春秋时,常常被大国吞并。现在邢人被卫国灭了,邢与鲁同出周公,那么邢的存亡,与鲁非常相关。卫国既然忍心灭周公的后代,而鲁国不能为此向天子、向大国、向卫国请求,以恢复其社稷,所以记载‘卫侯燬灭邢’,虽然责备卫侯,但实际上关系到鲁国。”汪氏按:礼制为同姓在宗庙临丧,同宗在祖庙临丧。两传知道卫与邢是同姓,而不知道鲁与邢是同宗;知道卫灭同姓是伐本,而不知道鲁不救同宗是无亲。《春秋》中灭国又复兴的很多,难道齐桓公能保存亡国,而晋文公偏偏不能吗?当卫侯郑被拘捕时,鲁国的君臣因为同姓的缘故,并且为纳玉于周王与晋侯而请求释放他,让他念及同大祖的国家,而以保存亡国、延续断绝为请求,晋文公正有讨伐卫国的行动,应当没有不听从的。鲁国人不知道这样做,这就是邢国被灭而不复兴的原因。所以圣人特别写卫侯的名,以显示亲爱亲人的道理,应当知道先后次序,大概是一根本的教化。如果灭同姓是有罪的,那么不需要改变文字就能看出来了。

九、宋昭公的大夫特书官

文公八年冬,宋国杀其大夫司马。宋司城来奔。十五年三月,宋司马华孙来盟。

诸侯大夫称名氏,被杀就称其大夫,没有不写名而以官职称呼的。而宋昭公的大夫,既不写名,又只称其官职,这是《春秋》的特别笔法。《春秋》记载弑君的有二十四次,没有像公子鲍那样,上通君祖母,下结六卿、公族以及国人,尽杀忠于君主的大夫,而让他的党羽做卿,以最终完成篡弑的;也没有像宋昭公那样,以世袭嫡嗣即位,外防诸侯,内奉宗庙,前是乱臣后是贼子,徒拥虚位十年,而坐受篡夺的。所以昭公的大夫都写其官职,不写官职,那么

不名者,嫌于曹大夫;出奔而不名者,嫌于反国之蔡季;来盟不称使且不名者,嫌于齐髙子矣。夫公子鲍之弑械,动于昭公未即位之前,而卒成于十年之久,使非有贵戚彊家囊橐其门,则鲍虽奸,襄夫人虽恶,昭公安能拱手就戮于一妇人邪?属辞比事而求之,则宋人杀其大夫司马,而使华孙代之,且来盟,然后弑其君,则知身为世乡,外结援隣国,内假手于襄夫人,以成鲍之簒者,华氏之族也。华元,司寇华御事之子也,而代公子成为右师,此葢鲍与夫人所位置者,而昭公岂能用之?如华元者,固知晋大夫可以货取,而盟主为不足忌,于是使华耦来盟于鲁,既而晋、卫、陈、郑伐宋,讨弑君者,而鲁不与;晋人受赂立文公而还,华元卒相宋公,皆华氏之始谋也。夫子于此葢深致意焉,是故特书其官。然公孙固大司马也,不书官者,昭公未即位,官非其官也。公子卬始代乐豫为司马,既而亦为大司马,乃以旧官书者,宋大司马僭王官,不可书也。子哀不书官者,其为卿与晋郤缺、赵穿同,杜氏所谓「散位从卿」者也。自左氏舍所录之事而妄解书法,学者但知其例之不通,而不知其事之可据。葢其事可据者,皆列国史志之成言,而所以为例者,乃左氏之陋见也。为其学者徃徃自不能深考,而独「宋昭公无道见弑」之説,至今犹诵于口而笔于书,未有辩。其诬者,然则《春秋》特笔之义,其可不明乎?

译不称名,是嫌与曹国大夫混淆;出奔而不称名,是嫌与返回本国的蔡季混淆;来会盟不称使节且不称名,是嫌与齐国高子混淆。公子鲍弑君的阴谋,在昭公尚未即位时就已经萌动,最终在十年后得逞,如果不是有贵戚强大家族在其门内包庇,那么鲍虽然奸诈,襄夫人虽然恶毒,昭公怎么能拱手被一个妇人杀害呢?通过考察文辞、比对史实来探求,可知宋国人杀了他们的司马,让华孙接替,并且来会盟,然后才弑杀国君,由此可知身为世袭卿族,对外结交邻国援助,对内借襄夫人之手,以成就鲍篡位的,正是华氏家族。华元是司寇华御事的儿子,他接替公子成担任右师,这大概是鲍和襄夫人安插的人,昭公岂能任用他?像华元这样的人,本来就知道晋国大夫可以用财物收买,而盟主也不值得忌惮,于是派华耦来鲁国会盟,随后晋、卫、陈、郑攻打宋国,讨伐弑君者,而鲁国不参与;晋国人接受贿赂拥立文公后撤军,华元最终辅佐宋公,这些都是华氏最初的谋划。孔子在这里大概深含用意,所以特意记载他的官职。然而公孙固是大司马,不记载官职,是因为昭公尚未即位,那官职并非他的官职。公子卬起初接替乐豫担任司马,后来也担任大司马,却用旧官职记载,是因为宋国的大司马僭越了王官,不可以记载。子哀不记载官职,是因为他作为卿与晋国的郤缺、赵穿相同,杜预所说的“散位从卿”就是这样。自从左氏舍弃所记载的史实而妄加解释书法,学者只知道他的体例不通,却不知道史实可以作为依据。大概可以作为依据的史实,都是列国史志的定论,而所谓体例,却是左氏的浅陋见解。学习他的人往往自己不能深入考证,唯独“宋昭公无道被弑”的说法,至今还在口头上诵读、笔下书写,没有人辩驳。这是诬蔑,那么《春秋》特笔的含义,难道可以不明确吗?

十诸侯防围邑,系国。戍邑,系国。围其父所居邑,虽外大夫主兵,不系国。

襄元年春,仲孙蔑防晋栾黡、宋华元、卫甯殖、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围宋彭城。十年冬,戌郑虎牢。

哀三年春,齐国夏、卫石曼姑帅师围戚。

襄二年,防于戚,遂城虎牢。不系郑者,伯主之令,以内辞书,史恒辞也。楚取宋邑以居宋之叛者,故晋为宋合诸侯之师以讨之。晋降彭城而归诸宋,宜也【据襄二十六年传文】故围虽有宋人,犹系彭城于宋,明诸侯分地有制,非惟楚不当取,晋亦不可受也。晋取虎牢以偪郑者九年矣,而郑不服,于是又命诸侯戌之。虽以伯令书,犹系虎牢于郑者,明郑服则归之,而非取其地也。蒯聩在戚,而国夏、曼姑围戚,齐人助子围父也。故虽有齐卿主兵,而不系戚于卫,以蒯聩居戚故也。戚不系卫,则辄不当有国,父不可围,而齐人党逆之罪重矣。春秋有相易以成其义者,谓此类也。自夫子为正名之论,当时髙弟如子路犹不能无疑。修《春秋》时,蒯聩犹在戚也。葢灵公尝欲立郢而卒不立者,知蒯聩在晋,晋人必将纳之,郢虽立犹不立也。而卫人立辄以拒父,卫为无父之国矣。是故蒯聩出入皆称世子,而围戚不系卫。以郑世子忽、宋彭城、郑虎牢三特笔,比而观之,春秋之法明矣。

  十一诸侯敌王命败绩称人

庄二十八年春王三月甲寅,齐人伐卫。卫人及齐人战,卫人败绩。

败者称师,卫何以不称师?此谷梁发义也,而所释未是。赵伯循曰:「败称人,罪卫之不服王命,故异其文,得经防矣。」葢非师不言败者,史文也。卫有立子頽之罪,齐桓以王命讨之,而卫人敢于拒战,嫌与敌国同文,故变师言人,明不当较也。史本无日伐之例,惟日战是其恒法,此举战之日加之伐之上,日其伐以尊王命,明与他伐国者不同;而不日其战以罪卫人,明非以主及客者可例论也。

  十二师及齐师战书公围成

  昭二十六年夏公围成

传曰:「齐侯使公子鉏帅师从公,齐师围成,师及齐师战于炊鼻。」此史文之实录也。齐侯纳公而不尽力,季孙据国以拒君,言之可谓详矣。圣经外略齐师,内讳及战,特书「公围成」,虽若为国讳耻,而尊尊之义愈至,其所以示君臣之敎严矣。

十三城成周,晋人执宋大夫以归。书执于京师。

定元年春王三月,晋人执宋仲几于京师。

合十国大夫城成周,于无伯之世,晋人可谓有功王室。然寻盟狄泉,魏舒干位以莅政,是僭王官也;执宋大夫,不请于天子而以归,是京师晋也。传言正月晋人执宋仲几以归,三月归于京师,此策书实录之文,而经不然者,周室东迁而后,下陵上替己久。郑庄公言「天既厌周徳」,晋女叔寛以苌▯谋王室为违天,邪説诬民,非一日矣。然天子一命城成周,而诸侯大夫奔走恐后,则人心犹不忘周也;执大夫以归,知其不可而卒归诸京师,则犹有所畏也。夫人心在周,则天命未絶于周矣。故既削狄泉之盟,黜魏舒不序,而没晋人执大夫以归之文,但书「城成周」、「晋人执宋仲几于京师」,而月以异之。上以尊王室,下以全诸侯城成周之功,而宋大夫不受功、晋人专执,其罪皆不可掩。此圣人知天命、为东周之微意,作《春秋》之本义也。

十四,郑伯之弟段出奔。书「郑伯克段」。

  隠元年夏五月郑伯克段于鄢

案传曰:「段入于鄢,公伐诸鄢。五月辛丑,大叔出奔共。」准鲁史恒法,当书「郑伯之弟段出奔共」,若秦伯之弟鍼出奔晋之比。其诸侯自攻叛邑,鲁史不书,若栾盈奔曲沃,晋人围之,晋人克栾盈于曲沃,尽杀栾氏之族,但书「晋人杀栾盈」是也。孔子以段大都耦国,完聚图逆,郑伯处心积虑,志在于杀,皆非一日,与秦鍼、陈黄、宋辰不同,不可一例书,故特书「郑伯克段于鄢」,则段之罪固无所逃,郑伯之情亦不可掩矣。左氏谓如二君故曰克,称郑伯讥失敎也,此为得之;谓段不弟故不言弟,则未尽。时段形迹已具,故去属比簒公子尔。杜氏

译十、诸侯防御围困邑城,系属于国。戍守邑城,系属于国。围困其父亲所居住的邑城,即使是外国大夫主持军事,也不系属于国。

襄公元年春季,仲孙蔑防御晋国的栾黡、宋国的华元、卫国的甯殖、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围困宋国的彭城。十年冬季,戍守郑国的虎牢。

哀公三年春季,齐国的国夏、卫国的石曼姑率领军队围困戚邑。

襄公二年,在戚邑防御,于是修筑虎牢城墙。不将虎牢系属于郑国,是因为这是霸主的命令,用内辞书写,这是史官的常例。楚国夺取宋国的邑城以安置宋国的叛逃者,所以晋国为宋国会合诸侯的军队去讨伐他们。晋国将彭城降服并归还给宋国,是适宜的【依据襄公二十六年的传文】。所以围困虽然涉及宋人,仍将彭城系属于宋国,表明诸侯分封土地有制度,不仅楚国不应当夺取,晋国也不可以接受。晋国夺取虎牢以胁迫郑国已经九年了,而郑国不服从,于是又命令诸侯戍守它。虽然按照霸主的命令书写,仍将虎牢系属于郑国,表明郑国服从就归还它,而不是夺取它的土地。蒯聩在戚邑,而国夏、石曼姑围困戚邑,齐国人帮助儿子围困父亲。所以虽然有齐国卿大夫主持军事,却不将戚邑系属于卫国,是因为蒯聩居住在戚邑的缘故。戚邑不系属于卫国,那么辄就不应当拥有国家,父亲不可围困,而齐国人偏袒逆贼的罪责就更重了。《春秋》有相互变换以成就其义理的情况,说的就是这类情况。自从孔子提出正名的理论,当时高弟如子路尚且不能没有疑惑。修撰《春秋》时,蒯聩还在戚邑。大概卫灵公曾经想立郢为君但最终没有立,是知道蒯聩在晋国,晋国人必将接纳他,郢即使被立也如同没有被立一样。而卫国人立辄以抗拒父亲,卫国就成了无父的国家了。因此蒯聩出入都称世子,而围困戚邑不系属于卫国。将郑世子忽、宋彭城、郑虎牢这三处特笔,对比观看,《春秋》的法度就明白了。

十一、诸侯对抗王命战败称人

庄公二十八年春季周王三月甲寅日,齐国人攻打卫国。卫国人同齐国人交战,卫国人战败。

战败者称师,卫国为什么不称师?这是《谷梁传》阐发的义理,但所解释的不正确。赵伯循说:“战败称人,是罪责卫国不服从王命,所以改变文辞,符合经文的法度。”大概不是军队就不言败,这是史书的文例。卫国有立子颓的罪过,齐桓公以王命讨伐他,而卫国人敢于抗拒交战,嫌与敌对国家同文,所以变称师为称人,表明不应当较量。史书本来没有记载伐日期的惯例,只有记载战日期是其常法,这里将交战日期加在伐之上,记载伐的日期以尊崇王命,表明与其他伐国者不同;而不记载战的日期以罪责卫国人,表明不是以主及客可以类推的。

十二、师及齐师战书公围成

昭公二十六年夏季,公围困成邑。

传文说:“齐侯派公子鉏率领军队跟随公,齐师围困成邑,师同齐师在炊鼻交战。”这是史书的实录。齐侯接纳公而不尽力,季孙据守国家以抗拒君主,说这话可谓详细了。圣经典籍对外略去齐师,对内讳言交战,特别书写“公围成”,虽然像是为国家讳耻,而尊尊之义更加周到,其用来显示君臣教化的严厉啊。

十三、城成周,晋人执宋大夫以归。书执于京师。

定公元年春季周王三月,晋人在京师执拿宋国的仲几。

会合十国大夫修筑成周城墙,在没有霸主的时代,晋国人可以说对王室有功。然而寻盟狄泉,魏舒僭越职位以主持政事,这是僭越王官;执拿宋国大夫,不请示天子而带回去,这是将京师当作晋国。传文说正月晋人执拿宋仲几带回去,三月归还于京师,这是策书实录的文辞,而经文不这样写,是因为周室东迁以后,下陵上替已经很久了。郑庄公说“天已经厌弃周德”,晋国女叔宽认为苌弘谋划王室是违背天意,邪说诬民,不是一天了。然而天子一命修筑成周,而诸侯大夫奔走恐后,那么人心还不忘周;执拿大夫带回去,知道不可行最终归还于京师,那么还有所畏惧。夫人心在周,那么天命没有断绝于周。所以既削去狄泉之盟,黜退魏舒不列名,而隐去晋人执拿大夫带回去的文辞,只书写“城成周”、“晋人执宋仲几于京师”,而用月份来区别。对上以尊崇王室,对下以保全诸侯修筑成周的功劳,而宋大夫不受功、晋人专断执拿,其罪过都不可掩盖。这是圣人知晓天命、为东周存留微意,作《春秋》的本义。

十四、郑伯之弟段出奔。书“郑伯克段”。

隐公元年夏季五月,郑伯在鄢地战胜段。

考察传文说:“段进入鄢地,公在鄢地讨伐他。五月辛丑日,大叔出奔共地。”按照鲁史的常法,应当书写“郑伯之弟段出奔共地”,如同秦伯之弟鍼出奔晋国之类。诸侯自己攻打叛邑,鲁史不书写,如同栾盈奔曲沃,晋人围困他,晋人战胜栾盈于曲沃,尽杀栾氏之族,只书写“晋人杀栾盈”就是这样。孔子认为段拥有大都耦国,聚众图谋叛逆,郑伯处心积虑,志在杀害,都不是一天形成的,与秦鍼、陈黄、宋辰不同,不可一例书写,所以特别书写“郑伯克段于鄢”,那么段的罪过固然无处逃避,郑伯的情状也不可掩盖了。左氏认为如同二君所以称克,称郑伯是讥讽失教,这算是得之;认为段不弟所以不言弟,则未尽。当时段的形迹已经具备,所以去掉属比篡夺的公子尔。杜氏

亦谓此夫子改旧史以明义,但指传中所称「书」、「不书」、「故书」、「书曰」之类,皆为孔子变例,则左氏学者之陋尔。

译这也说是这位夫子修改旧史以阐明大义,但认为《春秋》传文中提到的“书”、“不书”、“故书”、“书曰”之类,都是孔子改变体例的表现,这不过是左氏学者的浅陋见解罢了。

十五纪侯出奔书去国

  庄四年夏纪侯大去其国

此纪侯出奔也,不书出奔者,笔削之法:被兵而出不书,若许庄公、莒共公、楚昭王是也;必国灭不死社稷而后书,若谭子、▯子、温子、徐子是也。夫被兵而出者,内有忠力之臣,外有大国之救,敌去国存,犹可复归。纪侯迫于彊齐,请援于隣国,归女于京师,而犹不得免焉。已不能下齐,以国与季,无复归之望,不得与被兵出奔者比矣。国灭不死位者,势穷力屈,宗庙既夷,社稷既墟,不能效死而犹脱身以逃者也。纪侯不忍残民以争必亡之国,又不忍五庙之不祀,故使季以纪事齐,而已独委国去之,亦与国灭不死社稷者不同。是故不书出奔,而特异其文,书去其国,其所寓之国不足志矣。古之君子,不以其所养人者害人。孟子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纪侯其知此矣,故圣人特笔以明之。大者,纪侯之名,从史文也。

十六,郑髙克出奔。师溃。书:「郑弃其师。」

  闵二年十二月郑弃其师

传曰:「郑人恶髙克,使帅师次于河上,久而弗召,师溃而归,髙克奔陈。」郑人为之赋《清人》。《诗清人》序曰:「髙克好利而不顾其君,文公欲逺之不能,公子素恶髙克之进不以礼,文公退之不以道,危国亡师之本,故作是诗也。」准鲁史恒法,不过书曰「郑髙克出奔陈」而已。孔子以文公失驭臣之道,诚有如诗人所讥者,时政不在大夫,大夫出奔无与乎国之大故。古者君行师从,卿行旅从,则师重于大夫,故特书「郑弃其师」,而髙克之奔不足志矣。

  十七楚君杀弑君者别称人

宣十一年冬十月,楚人杀陈夏徴舒。丁亥,楚子入陈,纳公孙宁、仪行父于陈。

传曰:「楚子为陈夏氏乱故,伐陈,谓陈人无动,将讨于少西氏。」遂入陈,杀夏徴舒。此楚子入陈而后杀夏徴舒之实也。楚自君将称君以来,终《春秋》所书楚事,皆所以治其罪也。而入陈杀陈夏徴舒,灭陈杀陈孔奂,文与事皆相似。楚防、蔡般皆尝弑君者,而防诱般杀之以灭蔡,一是讨弑君者而存其国,一是身负大恶而假讨贼之名以灭人国,皆不可无辩。况讨贼乃天下大义,不可以楚故而不明,故特书「楚人杀陈夏徴舒」于上以示义,然后书「丁亥,楚子入陈」,纳二卿,从其恒辞以见实。葢讨贼名义既正,则与楚防懐恶挟诈者不同矣。《春秋》于楚庄王事取节焉者,以弑君贼必不可无讨,苟能讨之而不为利,虽蛮荆犹与之,信大义于天下也。是故入陈书日以别之。黄先生曰:「齐、晋为中国盟主,俱有功于天下,然皆包容弑君贼,置而不问。故圣人于楚子入陈一事,先正其讨贼之义,然后书楚子入陈,便与称兵肆乱不同,乃圣人与人为善、止遏乱略处,此书法所以为妙也。」

十八战,称「楚人」,败,称「楚师」,书入郢。

定四年冬十一月庚午,蔡侯以吴子及楚人战于柏举,楚师败绩。庚辰,吴入郢。

凡入国曰国,入邑曰邑,未有入国而言邑者。此入国矣,而言邑,何也?中国诸侯皆王者所封,无自号其国者,自号其国者皆僭窃也。是故赤狄尝自号其国曰潞,以归称潞子,得从其自号以配爵;灭称赤狄潞氏,不得从其自号以名国。故灭不言潞,言灭潞,则与三代建国无辩矣,此史氏之法也。战称楚人,败称楚师,入称郢,特笔之义,葢取诸此。楚之先熊绎事周,至成王始以子男田封诸荆山。入春秋,至庄公末年,犹称荆。僖元年伐郑,始称楚。葢荆其本号,楚乃僭王后所自改之号也。春秋书楚事,凡所以谨内外之辩者,无不致其严矣。惟始终称楚无异辞,葢非入灭皆得以号举也。于是蔡侯以吴子战败楚师,书入郢而不言入楚,以其叛周自立,僭天子大号以争诸侯,不得与三代建国无辜见入者同文也。是故吴得称子,楚囊瓦书人,而入书日,许蔡侯以复世雠,而吴之入郢,亦不可与▯弱▯寡之师例论也。

  春秋属辞卷十三

<经部,春秋类,春秋属辞》>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属辞》巻十四

译十五、纪侯出奔,史书“去国”

庄公四年夏季,纪侯大大地离开了他的国家。

这是纪侯出奔,史书不记载为“出奔”的原因,在于笔削的原则:因遭受战争而出奔的不记载,像许庄公、莒共公、楚昭王就是这样;必须是国家灭亡而不死守社稷的才记载,像谭子、〇子、温子、徐子就是这样。那些因遭受战争而出奔的人,国内有忠诚竭力的臣子,国外有大国的救援,敌人退去国家尚存,还有重新回归的希望。纪侯被强大的齐国逼迫,向邻国请求援助,向周王室进献女子,却仍然不能免于祸患。他既不能屈服于齐国,把国家交给季子,也没有重新回归的希望,不能与因遭受战争而出奔的人相比。国家灭亡而不死守君位的人,是形势困窘力量耗尽,宗庙已经被毁,社稷已经荒废,不能效死尽忠却还能脱身逃跑的人。纪侯不忍心残害百姓去争夺注定灭亡的国家,又不忍心五座宗庙无人祭祀,所以让季子以纪国之事归附齐国,而自己独自舍弃国家离开,这也与国家灭亡而不死守社稷的人不同。因此不记载为“出奔”,而是特别用不同的文辞,记载为“去其国”,他寄居的国家不值得记载。古代的君子,不拿自己养育百姓的东西去伤害百姓。孟子说:“百姓最为重要,社稷次之,君主最轻。”纪侯懂得这个道理,所以圣人特别用笔法来阐明这一点。“大”字,是纪侯的名字,沿用了史官的文字。

十六、郑国高克出奔。军队溃散。史书:“郑国抛弃了他的军队。”

闵公二年十二月,郑国抛弃了他的军队。

《左传》说:“郑国人厌恶高克,派他率领军队驻扎在黄河边上,很久不召他回来,军队溃散回来,高克逃奔到陈国。”郑国人为此作了《清人》这首诗。《诗经·清人》的序言说:“高克贪利而不顾念他的君主,郑文公想疏远他而不能,公子素厌恶高克进用不合礼法,郑文公退斥他不合道义,这是危害国家、丧失军队的根本,所以作了这首诗。”按照鲁国史书的常规法则,不过记载为“郑国高克出奔到陈国”罢了。孔子认为郑文公失去了驾驭臣下的道义,确实像诗人所讥讽的那样,当时政令不在大夫手中,大夫出奔与国家的大变故无关。古代君主出行军队跟随,卿出行旅队跟随,那么军队比大夫重要,所以特别记载“郑国抛弃了他的军队”,而高克的出奔不值得记载。

十七、楚君杀弑君者,特别称“人”

宣公十一年冬季十月,楚国人杀了陈国的夏徵舒。丁亥日,楚子进入陈国,接纳公孙宁、仪行父到陈国。

《左传》说:“楚子因为陈国夏氏作乱的缘故,讨伐陈国,告诉陈国人不要动,将要讨伐少西氏。”于是进入陈国,杀了夏徵舒。这是楚子进入陈国而后杀夏徵舒的实情。楚自君主将称君以来,终《春秋》所记载的楚国事情,都是为了惩治它的罪过。而进入陈国杀陈国夏徵舒,灭亡陈国杀陈国孔奂,文辞与事情都相似。楚国的防、蔡国的般都曾经弑君,而防诱使般杀了他以灭亡蔡国,一个是讨伐弑君者而保存其国家,一个是自身背负大恶而假借讨伐贼人的名义以灭亡别人的国家,都不能没有辨别。况且讨伐贼人是天下的大义,不能因为楚国的缘故而不阐明,所以特别记载“楚国人杀陈国夏徵舒”在上面以显示大义,然后记载“丁亥,楚子进入陈国”,接纳两位卿,遵循常规文辞以显示实情。大概讨伐贼人的名义既然正当,就与楚国防怀恶挟诈的人不同了。《春秋》对楚庄王的事情采取节制,是因为弑君的贼人必定不能不讨伐,如果能讨伐而不谋取利益,即使是蛮荆也给予肯定,在天下信守大义。因此进入陈国记载日期以区别它。黄先生说:“齐、晋是中国盟主,都对天下有功,但都包容弑君贼人,置之不问。所以圣人在楚子进入陈国这一件事上,先端正他讨伐贼人的大义,然后记载楚子进入陈国,便与兴兵肆乱不同,这是圣人劝人为善、制止战乱的地方,这书法之所以精妙的原因。”

十八、作战,称“楚人”,战败,称“楚师”,记载“入郢”。

定公四年冬季十一月庚午日,蔡侯率领吴子与楚人在柏举作战,楚军大败。庚辰日,吴国进入郢都。

凡是进入国家叫国,进入城邑叫邑,没有进入国家而说城邑的。这里进入国家了,却说城邑,为什么呢?中国诸侯都是周王所封,没有自称其国的,自称其国的都是僭越窃取。因此赤狄曾经自称其国叫潞,归附时称潞子,得以沿用它自称来匹配爵位;灭亡时称赤狄潞氏,不得沿用它自称来命名国家。所以灭亡不说潞,说灭潞,就与三代建立的国家没有区别了,这是史官的法则。作战称楚人,战败称楚师,进入称郢,特别笔法的意义,大概取法于此。楚国的祖先熊绎侍奉周朝,到成王时才以子男之田封在荆山。进入春秋时期,到庄公末年,还称荆。僖公元年讨伐郑国,才开始称楚。大概荆是本来的称号,楚是僭越称王后自己改的称号。《春秋》记载楚国事情,凡是用来谨慎内外区别的,无不极其严格。只是始终称楚没有不同的文辞,大概不是进入或灭亡都可以用称号来举称。于是蔡侯率领吴子战败楚军,记载进入郢而不说进入楚,因为它背叛周朝自立,僭越天子大号以争夺诸侯,不能与三代建立的国家无辜被进入的相同文辞。因此吴国得以称子,楚国囊瓦记载为人,而进入记载日期,允许蔡侯报世代仇怨,而吴国进入郢,也不能与〇弱〇寡的军队同类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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