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者卷十
会不致。」凡施之行事之间,或以为信,或以为讳,或以为爱,或以为美,委曲附防,未尝不肆其诬。嗟夫!孰谓《春秋》为书,而仅志于小白乎?以扬雄为大儒,而且谓「习好乱治」为《春秋》美,召陵则其余亦无足责矣。
译如果不会导致灾祸的话。」凡是在行事之中施用这些手段,有人认为是诚信,有人认为是避讳,有人认为是仁爱,有人认为是美德,曲折迎合、掩饰防备,没有不肆意进行歪曲的。唉!谁说《春秋》这部书,仅仅记载了齐桓公小白的事迹呢?既然把扬雄当作大儒,而且认为“习好乱治”是《春秋》所赞美的美德,那么召陵之会等其他事也就不足指责了。
齐人执郑詹。郑詹自齐逃来。左氏以为郑不朝是矣。詹以名见下大夫也。公羊、谷梁不知其义,但见书名,以为防者疑,不得书于《春秋》,遂加之为佞人。意以为特书。夫郑宛、邾快、莒挐、秦术可尝,不得见经,而独疑于詹乎?按甯母之防,郑子华请去郑三氏,管仲以为郑有叔詹、堵叔、师叔三良为政,未可间也。小白于是止。叔詹未可谓佞人也。郑先负伐宋之罪,及小白霸,而又不防于幽,徒以其使来,齐人执之,在是矣。其不以侯执而以人执者,君有罪而执其使,非霸讨也。古之为大夫者,必知义命之分。詹知无罪执,而不能死制,遂委其身,苟免而逃来。此《春秋》所以贱之。书“逃”与“来奔”者异辞也。何从见其佞乎?乃知二氏不知实事,又不能求之经,颠倒善恶,惟意所欲,言有如是者,安可以不察也?
詹事左氏不书,而经文可考。晋以邾、莒之愬,执季孙意如。子服惠伯为之请,而使归。惠伯曰:“寡君未知其罪,合诸侯而执其老,若犹有罪,死命可也。若曰无罪而恵免之,诸侯不闻,是逃命也,何免之为?请从君惠于防。”夫不为惠免,以为逃命。惠伯其犹知之,况贤于惠伯者乎?使詹而知此,则可以免矣。
殱啖氏谓自灭之义,盖见齐人文在上,以梁亡郑弃其师,例推之,不知齐人在上,即自灭之义,而殱非自灭也。殱厥渠魁,殱我良人,岂自灭乎?谷梁以殱为尽者是也。盖渠魁皆尽杀之,而胁从则罔治,故谓之殱厥渠魁;良人惟此三人,尽以为殉,故谓之殱我良人。则齐人殱于遂,亦尽为遂人所杀而无遗尔。故于文从韯韯防也,杀而及于防也。杜氏虽知殱为尽,然谓齐人玩敌,遂人尽杀之时,史因以自尽为文。此但见其尽,不别何以为自尽而言。时史之文,此不惟失殱之义,其失经之防又甚矣。
公羊既妄以郑詹为佞人,何休从而加之辞曰:鲁娶文姜,丹楹刻桷,以至于败,皆詹之谋,甚矣,先儒之好诬而附防也。且经先书齐人执郑詹,左氏曰:郑不朝也。夫君不朝而执其臣,固不正矣,故以人执不得为霸讨,而詹亦不称行人,不以使执也。詹何恶乎?凡诸侯之臣,自其国奔者,皆书出奔;奔我者,皆书来奔。齐非詹之国,自不得言奔,则书来可矣。詹之罪在见执,非其罪而不能以义自守,乃畏齐苟免而窃归我,故加之逃。逃,之为言,不以礼而窃取之谓也。谷梁曰:逃义为逃,亦非是。首止之盟,郑伯逃归不盟,以为逃义可矣。詹执非其罪而逃,何义之云乎?
逃例,先儒多与叛溃同论,二者絶不类,自不必尔。要之,叛以地言,溃以众言,逃者一身之事。郑伯逃盟,陈侯逃归,二言皆见经矣。而传记“厥貉之防”,“麋子逃归”;“溴梁之防”,“髙厚逃归”,皆非挟众之辞,盖仅以其身窃去。杜预谓违其典礼,弃其车服,羣臣不知其谋,社稷不保其安者是也。国君大臣而至于此,更安问“逃上”乎?而左氏以为例,谷梁又谓“逃义曰逃”,“正使义不可从,亦安得逃逃”?此皆不明霸讨之义,故郑詹虽以人执,而强谓之佞人也欤。
周官大司徒造都鄙,先郑以都鄙为王子弟、公卿大夫采地,此通都县稍三等而言之也。盖都鄙有主大都而言者,自王城推之至于大都,而王畿正矣。大都之外即侯服,于王畿为鄙,此异《春秋》书外伐鲁皆曰“伐我某鄙”者是也。自三等采地推之,则各有有都鄙。盖公卿夫之居必建城郭,城郭之内为都,外为鄙。鄙之为言,犹野也。故《月令》孟夏命司徒廵行县鄙,命农勉作,母休于都。而《周官》田仆掌驭田路以田以鄙者是也。贾氏疏别三等采地:公在大都,卿在小都,大夫在家邑。王亲子弟与公同在大都,次疏者与卿同在小都,更次疏者与大夫同在家邑。此虽无见于经,而理或当然,故疑吾子之子弟为公卿大夫者,亦各以其爵分食三等。盖既爵同而地等,则无用更别。同姓异姓自当为一,不必更论亲疎也矣。
周制王畿之内分五等,自郊至于都者是也。近郊逺郊合百里,即
译齐国人拘捕了郑国的詹。郑詹从齐国逃回郑国。左氏认为郑国因为不朝见齐桓公而被拘捕,这是对的。詹以名字被记载,是因为他位列下大夫。《公羊传》和《谷梁传》不明白其中的含义,只看到经文写了名字,就认为这是为了防范嫌疑,觉得不应该记载在《春秋》里,于是把他加定为奸佞之人。他们心里以为这是特意记载。郑宛、邾快、莒挐、秦术这些人,难道曾经被记载在经文中吗?却唯独对詹产生怀疑吗?查考宁母之防的事件,郑子华请求除掉郑国的三大家族,管仲认为郑国有叔詹、堵叔、师叔三位贤良执政,不可以离间。齐桓公因此停止了行动。叔詹不能说是奸佞之人。郑国先前负有攻打宋国的罪责,等到齐桓公称霸时,又不防备幽地,仅仅因为他的使者到来,齐国人就拘捕了他,原因就在这里。经文不用“侯”而用“人”来记载拘捕,是因为国君有罪而拘捕他的使者,这不是霸主征讨。古代做大夫的人,必定懂得道义与命运的分别。詹知道自己是无罪被拘捕,却不能以死来节制,于是抛弃自身,苟且免祸而逃回郑国。这就是《春秋》轻视他的原因。书写“逃”与“来奔”用词不同。从哪里看出他是奸佞呢?这才知道《公羊》和《谷梁》两家不了解事实,又不能从经文中探求,颠倒善恶,随心所欲,言论竟然到了这种地步,怎么能不加以审察呢?
詹的事左氏没有记载,但经文可以考证。晋国因为邾、莒的控告,拘捕了季孙意如。子服惠伯为他请求,让他回国。惠伯说:“我们国君不知道他的罪过,在会合诸侯时拘捕他的大臣,如果还有罪,死在命令下是可以的。如果说无罪而侥幸免祸,诸侯们听不到,这就是逃避命运,哪里算是免祸呢?请让我跟随国君的恩惠到防地。”不认为是惠免,而认为是逃命。惠伯尚且知道这个道理,何况比惠伯更贤能的人呢?如果詹知道这个道理,就可以免祸了。
孙氏和啖氏认为“自灭”的含义,大概是看到齐人在上文,依据“梁亡”、“郑弃其师”的例子推论,不知道齐人在上文,就是“自灭”的含义,而“殱”不是自灭。“殱厥渠魁”、“殱我良人”,难道是自灭吗?《谷梁传》认为“殱”是尽杀,这是对的。大概渠魁都被杀尽,而胁从者不予治罪,所以叫“殱厥渠魁”;良人只有这三个人,全部作为殉葬,所以叫“殱我良人”。那么齐人在遂地殱杀,也是全部被遂人杀死而没有遗漏罢了。所以在文字上顺承“防”字,杀到了防地。杜氏虽然知道“殱”是尽杀,但说齐人轻视敌人,遂人尽杀的时候,史官因此用“自尽”来行文。这只是看到尽杀,不辨别为什么说是自尽。当时史官的文字,这不仅失去了“殱”的含义,其违背经义的防范更是严重了。
《公羊传》既然妄自把郑詹当作奸佞之人,何休接着添加言辞说:鲁国娶文姜,丹楹刻桷,以至于败坏,都是詹的谋略,太严重了,前代儒者喜欢诬陷而附会防范。况且经文先记载齐人拘捕郑詹,左氏说:郑国不朝见。国君不朝见而拘捕他的大臣,本来就不正当,所以用“人”拘捕不能算是霸主征讨,而詹也不称行人,不是以使者身份被拘捕。詹有什么恶行呢?凡是诸侯的大臣,从自己国家出逃的,都记载为出奔;逃到我国的,都记载为来奔。齐国不是詹的国家,自然不能说奔,那么记载为来就可以了。詹的罪过在于被拘捕,不是他的罪过而不能以道义自我坚守,于是畏惧齐国苟且免祸而偷偷回到我国,所以加上“逃”字。逃,是说,不依礼而窃取的意思。《谷梁传》说:逃避道义叫逃,也不是这样。首止之盟,郑伯逃归不盟,认为逃避道义是可以的。詹被拘捕不是他的罪过而逃跑,有什么道义可言呢?
逃的体例,前代儒者多与叛、溃一同讨论,这两者绝不相同,自然不必如此。总之,叛是以土地而言,溃是以众人而言,逃是一人的事。郑伯逃盟,陈侯逃归,这两句话都见于经文了。而传记中“厥貉之防”,“麋子逃归”;“溴梁之防”,“高厚逃归”,都不是挟带众人的言辞,大概仅仅是以其身偷偷离去。杜预说违背典礼,抛弃车服,群臣不知道他的谋略,社稷不能保全其安定,是这样的。国君大臣到了这种地步,还问什么“逃上”呢?而左氏把它当作体例,《谷梁传》又说“逃避道义叫逃”,“正当的使者道义不可从,又怎么能逃呢?”这都是不明白霸主征讨的道义,所以郑詹虽然以人拘捕,却强行说他是奸佞之人吗。
《周官》大司徒建造都鄙,先郑认为都鄙是王子弟、公卿大夫的采地,这是通都、县、稍三等而言的。大概都鄙有针对大都而言的,从王城推及到大都,而王畿就正了。大都之外就是侯服,对于王畿来说是鄙,这与《春秋》记载外伐鲁国都说“伐我某鄙”是不同的。从三等采地推及,则各有都鄙。大概公卿大夫的居所必定建立城郭,城郭之内为都,之外为鄙。鄙的意思,如同野。所以《月令》孟夏命令司徒巡视县鄙,命令农夫努力耕作,不要在都中休息。而《周官》田仆掌管驾驭田路以田以鄙,是这样的。贾氏疏别三等采地:公在大都,卿在小都,大夫在家邑。王亲子弟与公同在大都,次疏者与卿同在小都,更次疏者与大夫同在家邑。这虽然不见于经文,但道理或许当然,所以怀疑吾子之子弟为公卿大夫的,也各自以其爵位分食三等。大概既然爵位相同而土地等级相同,就没有必要再分别。同姓异姓自然应当为一,不必再论亲疏了。
周制王畿之内分五等,从郊到都就是这样。近郊远郊合计百里,即
六乡之地;甸即六都之地。制乡遂者,以井田之法,即周官遂人夫间有遂,十夫有沟,百夫有洫,千夫有防,万夫有川,以达于畿者是也,而丘甸都邑不预焉。治其民者,各以其比闾族党之官为之。甸之外为三等采地,通为之都鄙。制都鄙者,以井牧之法,即小司徒所谓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都为都者是也,而比闾族党不预焉。治其民者,各以其所食公卿大夫为之。井牧之法不通于乡遂,盖乡遂不以封,则无所用都邑;井田之法通于都鄙,盖虽有食采之人,而以教农夫者,沟洫之制亦不可废,但不设比闾族党之官尔。诸侯之制,半天子,天子六乡六遂,则诸侯宜三乡三遂。故费誓言鲁人三郊三遂,变乡为郊,遂亦郊也。诸侯无公,惟卿与大夫,则遂之外未必甸稍县都皆备,亦必减于天子,或止有县与都而已。郑伯降楚之辞云:「使改事君,夷于九县。」楚庄王灭陈,因县陈曰:「诸侯县公皆庆寡人。」盖楚灭小国皆以为县,其县大夫皆僭而称公,如白白叶公之类。而晋侯赏士伯以▯衍之县,则诸侯亦通有县也。
译六乡的土地,就是六都的土地。制定乡遂制度的,是依据井田之法,也就是《周官》中遂人所说的:八夫之间开凿遂沟,十夫之间开凿沟渠,百夫之间开凿洫渠,千夫之间修筑防堤,万夫之间形成河流,以此通达王畿,而丘、甸、都、邑并不包含在内。治理这些百姓的,各自由比、闾、族、党的官员来担任。甸之外的三等采地,统称为都鄙。制定都鄙制度的,是依据井牧之法,也就是小司徒所说的:九夫为一井,四井为一邑,四邑为一丘,四丘为一甸,四甸为一县,四县为一都,而比、闾、族、党并不包含在内。治理这些百姓的,各自由享有采邑的公、卿、大夫来担任。井牧之法不通行于乡遂,大概是因为乡遂不用于分封,就没有使用都邑的必要;井田之法通行于都鄙,大概是因为虽然有享有采邑的人,但为了教导农夫,沟洫的制度也不可废除,只是不设置比、闾、族、党的官员罢了。诸侯的制度,是天子的减半,天子有六乡六遂,那么诸侯应当有三乡三遂。所以《费誓》中说鲁国有三郊三遂,将“乡”改为“郊”,“遂”也属于“郊”。诸侯没有公,只有卿与大夫,那么遂之外未必甸、稍、县、都都具备,也必定少于天子,或许只有县与都罢了。郑伯向楚国求和的言辞说:“让我改事奉君主,地位等同于九县。”楚庄王灭掉陈国,将陈国设为县,说:“诸侯的县公都来庆贺我。”大概楚国灭掉小国都将其设为县,那些县大夫都僭越自称公,比如白公胜之类。而晋侯将〇衍之县赏赐给士伯,那么诸侯也普遍拥有县。
王畿郊遂之外为甸稍县都,各百里。称县都者,公卿大夫之采地,公食都,卿食县,大夫食稍县。大夫之小都,皆有邑。公卿得臣其民,大夫三世而后得臣其民。称主而士食于甸,谓之公邑,则不得臣其民,但食其租税。周官载师所谓士田者也。其上士、中士之别,则宜如《王制》所言:“制农田以百亩,自上农夫而倍之。”者由是言之,诸侯大国之卿不过三命,其余皆再命、一命,则不得如王之公卿大夫有邑以臣其民,亦但视田以食其租税。而春秋之时,诸侯赐其大夫,见于传者未尝不言邑。晋献公灭耿、灭霍、灭魏,以赐赵夙、毕万为大夫。文公霸,以一命命郤缺为卿,而与之冀;再命命胥臣,而与之先茅之县。非特以赋録而赏功者,亦然。郑伯赏入陈之功,子展八邑,子产六邑。一邑四井为田,三千六百亩。八邑当甸四之一,田二万八千八百亩。赵简子与范氏、中行氏战,誓其师曰:“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田甸盖二十里之地。卫献公与免余邑六十,而辞曰:“惟卿备百邑,臣已六十,则卫卿盖有四十之之地矣。”至晋侯取戚田六十井,以与孙林父,则霸主之令也。竪牛取惠伯三十邑,以与南遗,则家臣之为也。败度至此,则周政无复可考矣。
外侵伐鲁,见侵者四,伐者二十,皆以鄙言之。鄙者,都之所居,国以为疆而别乎外者也。春秋之意,盖将尊其宗国,使外无得辄加诸我,故以别外之辞。书曰「及吾之疆而已」,其实如莒伐东鄙,围台;齐伐北鄙,围成,围桃,围防四邑,皆在其国中,则非止其疆外也。特以邑见重而书,则其他入乎国中矣,而非围邑者皆略而不见也。独哀八年书吴伐我,十一年书齐、国夏帅师伐我而不言鄙,此其故何哉?凡侵伐者,皆讨罪之名也。外诸侯侵伐,无言战者,盖皆服罪而行成,则与之和解而去也。不服而请战,则以战书。鲁亦犹是也。故不服而至于战,或胜或败,胜则书,败某师败则书「及某师战」,固已异文而见矣。则于此四侵二十伐者,皆行成而得免也。夫以堂堂之大国,毎为其邻问罪,而吾求成之不暇,非弱而不能自立,则必实有罪而无以藕口。圣人虽为内辞以致意,然岂可夺着人之罪而以侵伐为非乎?凡鲁见侵伐,惟庄始着,齐、宋、陈三国伐,自僖而后,大国非齐、吴则小国邾、莒,盖皆其邻也。孟子曰:「惟仁者为能以大事小,是故汤事葛,文王事昆夷。」使鲁而知此,则邾、莒不足畏也。曰:「惟知者为能以大事小,是故大王是獯鬻,勾践事吴。」使鲁而知此,则齐、吴不足惧也。今既不能强,又不能弱,国有四鄙,而毎廹于其邻,其谁之过欤?则于哀之未年,春秋终矣,特连两着伐我而不言鄙,自是外无复侵伐者,所以正内也。齐人伐燕,取之,诸侯将谋救燕。齐宣王问于孟子曰:「诸侯多谋伐寡人者,何以待之?」孟子对以「汤七十里为政于天下,未闻以千里畏人者也。」由是言之后世有如鲁者,亦可以少知愧矣。故曰:「爱人不亲,反其仁;治人不治,反其智;礼人不答,反其敬。行有不得者,皆反求诸已。其身正而天下归之。」此春秋书「我」之义也。书言「眚灾肆赦」,孔氏以眚为过。灾为害,谓过而有害者,缓而赦之,肆缓也。若然,眚当与灾并言,乃成文。过而不害物,自不应有刑,有刑则经,何独书肆大眚乎?古者谓视不明为眚,日月之灾为眚。眚者,不幸误抵于辟,《周官》三宥所谓过失者也。灾者,因天灾而有犯,若凶嵗之盗贼,迫不得已,《周官》荒政十有二所谓缓刑者也。后世盖亦有天变而赦天下者焉。眚则肆之,灾则赦之,二者不相兼也。《康诰》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此先王肆眚之道也。有眚,有大眚。眚,小罪也;大眚,大罪也。太宰以八柄诏王,驭羣臣,莫大于生,以聚其福;诛以驭其过。而《洪范》
译王畿郊外和遂地之外,是甸、稍、县、都,各自方圆百里。称为县、都的,是公、卿、大夫的封地,公享用都,卿享用县,大夫享用稍县。大夫的小都,都有城邑。公、卿可以役使那里的百姓,大夫要经过三代之后才能役使那里的百姓。称为“主”而士在甸地领取俸禄,称为公邑,就不能役使那里的百姓,只是收取那里的租税。这就是《周礼》载师所说的士田。上士、中士的区别,应当像《王制》所说:“制定农田以百亩为单位,从上等农夫开始加倍。”由此说来,诸侯大国中的卿不过三命,其余的都是再命、一命,就不能像王的公、卿、大夫那样拥有城邑来役使百姓,也只是根据田地来收取租税。而在春秋时期,诸侯赏赐大夫,见于传文的没有不说赐邑的。晋献公灭掉耿、霍、魏,用来赏赐赵夙、毕万担任大夫。晋文公称霸,以一命任命郤缺为卿,并赐给他冀地;以再命任命胥臣,并赐给他先茅的县邑。不仅仅是因为赋税记录而奖赏功臣的人,也是如此。郑伯奖赏攻入陈国的功劳,子展得到八座城邑,子产得到六座城邑。一座城邑以四井为田,共三千六百亩。八座城邑相当于甸地的四分之一,田地共二万八千八百亩。赵简子与范氏、中行氏作战,向军队发誓说:“战胜敌人的,上大夫接受县邑,下大夫接受郡邑,士获得十万田。”田甸大概是方圆二十里的地方。卫献公赐给免余六十座城邑,免余推辞说:“只有卿才配拥有百座城邑,我已经有了六十座,那么卫国的大卿大概拥有四十座城邑的土地了。”至于晋侯夺取戚地六十井,赐给孙林父,那是霸主的命令。竪牛夺取惠伯的三十座城邑,赐给南遗,那是家臣的行为。败坏法度到了这种地步,那么周代的政令就没有可以再考证的了。
外患侵伐鲁国,被侵的有四次,被伐的有二十次,都用“鄙”来表述。鄙,是都邑所在的地方,国家把它作为边界而与外部区别开来。《春秋》的用意,大概是要尊崇自己的宗国,使外部不能随意加害于我,所以用区别外部的言辞。书写说“到达我的边界为止”,实际上像莒国侵伐东鄙,包围台邑;齐国侵伐北鄙,包围成邑,包围桃邑,包围防邑,都在鲁国境内,那么就不只是在其边界之外了。只是因为城邑重要而记载,那么其他进入国境的情况,而不是包围城邑的,都省略而不记载了。唯独哀公八年记载吴国侵伐我,十一年记载齐国、国夏率领军队侵伐我,而不说“鄙”,这是什么缘故呢?凡是侵伐,都是讨伐罪过的名目。外部诸侯侵伐,没有说“战”的,大概都是服罪而求和,就与他们和解而撤军。不服罪而请求作战,就记载为“战”。鲁国也是这样。所以不服罪而至于作战,或者胜或者败,胜了就记载,败了某军就记载“与某军作战”,本来就已经用不同的文辞来显示了。那么在这四次侵、二十次伐中,都是求和而得以幸免的。以堂堂的大国,每次被邻国问罪,而我们求和都来不及,如果不是软弱而不能自立,那么就一定是确实有罪而无话可说。圣人虽然为了内辞来表达心意,但怎么能剥夺别人的罪过而把侵伐说成不对呢?凡是鲁国被侵伐,只有庄公时开始显著,齐、宋、陈三国伐鲁,从僖公以后,大国不是齐、吴就是小国邾、莒,大概都是邻国。孟子说:“只有仁者能够以大国侍奉小国,所以商汤侍奉葛国,周文王侍奉昆夷。”如果鲁国懂得这个道理,那么邾、莒就不值得畏惧了。又说:“只有智者能够以大国侍奉小国,所以周太王侍奉獯鬻,勾践侍奉吴国。”如果鲁国懂得这个道理,那么齐、吴就不值得恐惧了。现在既不能强,又不能弱,国有四鄙,而每次都被邻国逼迫,这是谁的过错呢?所以在哀公末年,《春秋》结束了,特意连续两次记载“伐我”而不说“鄙”,从此外部不再有侵伐,这是为了纠正内部。齐国人侵伐燕国,夺取了它,诸侯将谋划救援燕国。齐宣王问孟子说:“诸侯大多谋划讨伐我,怎么对待他们?”孟子回答以“商汤以七十里之地统治天下,没听说过以千里之地畏惧别人的”。由此说来,后世如果有像鲁国那样的,也可以稍微知道羞愧了。所以说:“爱护别人而别人不亲近,反省自己的仁爱;治理别人而别人不服从,反省自己的智慧;礼待别人而别人不回应,反省自己的恭敬。行为有不得当的,都反过来在自己身上寻求原因。自身端正而天下归附。”这就是《春秋》书写“我”的意义。经文说“眚灾肆赦”,孔氏认为眚是过错,灾是祸害,意思是过错而有祸害的,宽缓而赦免,肆就是宽缓。如果这样,眚应当与灾并列来说,才成文辞。过错而不祸害万物,自然不应有刑罚,有刑罚就是常法,为什么单独书写“肆大眚”呢?古代称视力不明为眚,日月的灾异为眚。眚,是不幸误犯法律,《周礼》三宥所说的过失。灾,是因为天灾而犯罪,像荒年时的盗贼,迫不得已,《周礼》荒政十二条所说的缓刑。后世大概也有因天变而赦免天下的。眚就宽缓,灾就赦免,两者不相兼。《康诰》说:“人有小罪,不是过失,而是惯犯,自己作恶不依常法,即使你的罪行小,也不可不死;如果有大罪,不是惯犯,而是过失或灾祸所致,已经穷尽了他的罪责,这时就不可杀。”这是先王宽缓大眚的道理。有眚,有大眚。眚,是小罪;大眚,是大罪。太宰用八柄告诫君王,驾驭群臣,没有比生更大的,用来聚集福分;诛用来驾驭过错。而《洪范》
言:“惟辟作福,惟辟作威,臣有作福作威,害于而家,凶于而国。”盖公卿大夫与诸侯之所同焉。诸侯非赐鈇铖,则不得杀,故曰“无专杀”。大夫既不可专杀,亦岂可以专生乎?则诸侯之所得肆者,眚而已。大眚非请之天子,不可肆也。楚箴尹克黄使齐及宋,闻乱弃命而归,自拘于司败。楚子使复其所,改命曰“生”。此楚子之僭也。诸侯伐郑,师次于纪,曰“肆眚”,围郑而郑遂服,是谓诸侯之事。然则庄公肆大眚,春秋讥其僭欤?非也。鲁得用天子之礼,肆大眚,有其举之也。何以书?为其将葬文姜。凡大罪皆释之,以幸其国人也。文姜之罪不讨,盖已幸于天子矣。国人之大罪,非眚者,复因文姜而幸焉。庄公亦何以为政于其国欤?故鲁虽大眚,苟当其节,皆常事不书,惟非所肆而肆于是一见,犹郊之四卜,禘之致夫人,其致意焉者,不在郊与禘也。
译《尚书》说:“只有君主才能赐福,只有君主才能行威,臣子如果擅自赐福行威,就会危害你的家族,使你的国家遭殃。”这大概是公卿大夫与诸侯所共同遵循的原则。诸侯如果没有天子赐予的斧钺,就不可以杀人,所以说“不能专断杀人”。大夫既然不可以专断杀人,又怎么可以专断赦免人呢?那么诸侯所能擅自施行的,只有赦免小罪罢了。赦免大罪如果不向天子请示,是不可以施行的。楚国的箴尹克黄出使齐国和宋国,听说国内发生变乱,就抛弃使命回国,将自己拘禁在司败那里。楚庄王让他恢复原职,改命令为“赦免他”。这是楚庄王的僭越行为。诸侯讨伐郑国,军队驻扎在纪地,宣布“赦免小罪”,包围郑国后郑国于是屈服,这称为诸侯之事。那么庄公赦免大罪,《春秋》讥讽他僭越吗?不是的。鲁国可以使用天子的礼仪,赦免大罪,是有依据的。为什么记载这件事呢?是因为他将要安葬文姜。凡是重大的罪行都予以赦免,以此取悦他的国人。文姜的罪行不被追究,大概已经取悦了天子。国人的重大罪行,不属于小罪的,又借着文姜的缘故而得到宽恕。庄公又怎么能在他的国家施行政令呢?所以鲁国虽然赦免大罪,如果符合礼制节度,都是常事不予记载,只有不该赦免却赦免了,这才特别记载,就像郊祭占卜四次、禘祭迎请夫人一样,其用意所在,并不在于郊祭与禘祭本身。
婚礼六,惟纳币三见:纳盖、纳采、问名、纳吉,皆未定之辞;至纳币则成。自是为请期,亲迎则成事。常否不足讥也。诸侯昏礼已亡,存者惟士昏礼尔。有纳征,有纳币。纳征,士礼也;纳币,卿大夫以上礼也。杂记:“纳币一束,束五两,两五寻。”士昏礼以为▯纁,此卿大夫以上之礼也。《周官》媒氏所谓“凡嫁子娶妻,入币纯帛,无过五两”。媒氏掌万民之判,纯帛、缁帛也。无过五两,则有不及五两者矣,此庶人以下之礼也。先儒复言:天子则加以谷圭,诸侯则加以大璋,礼亦宜然。此其所以异于他五礼者,盖重之也。杜氏谓“以卿行故书者误矣”。
庄公观社之事,外传亦载曹刿之辞,视左氏为详,曰:「先王制诸侯,使五年四王一相朝,终则讲于防,以正班爵之义,帅长幼之序,训上下之则,制财用之节。其间无由怠荒。此盖专为防言,以正观社之非。四时之田,其名有三。以田言,则曰搜,曰苗,曰狝,曰狩;以习武事言,则曰振旅,曰茇舍,曰治兵,曰大阅;以祭言,则言社,曰禴,曰祊,曰烝。其所主名不同,故《春秋》所书或见治兵,或见大阅,或见社,亦各以其致致意焉。着之齐之观社,盖以防祭为名,故刿言:『天子祀上帝,诸侯防之,受命焉;诸侯祀先公先王,卿大夫佐之,受事焉。不闻诸侯之相会祀也。』则所谓正班爵之义,帅长幼之序,训上下之则,制财用之节,皆防之事。左氏离之与朝为二,曹刿之言且不能知,而况于经乎?襄二十四年传记:「楚子使防启疆如齐聘,鲁社搜军实,使客观之。」然则庄公之行,是亦齐欲夸军实而以社防之也。盖自文姜葬而庄公始与高傒为防盟,已乃亲往纳币。未几复为此行,而又与齐侯遇于谷。是时齐小白方霸,岂公畏齐之强,欲释仇以为援乎?抑小白恐鲁之不从,胁之使听已乎?然盟之盟,谷之遇,皆曰「及」,是公欲之也。意者公初不防鄄,未忘乎怨;齐霸既成,惧而愿从,于是同盟于幽。齐人因以威夸之,恐诸侯以为翫兵,故以社召之欤?所谓诸侯五年四王一相朝,问朝以讲事,五年而再相朝者,皆当时霸主之令,非周礼。故言「终讲于防」者,亦非是。有王者在上,诸侯安得擅为防?班爵之义,长幼之序,上下之则,岂不有典命行人之官?而财用之节,帅赋以赞元侯者,固有天子之命,亦岂相朝而得自为之乎?非从左氏,不晓刿之言;虽刿,亦不尽先王之制。习乱之久,当世贤者所知,亦如是而已矣。非《春秋》孰能正之也?
庄书丹桓宫楹刻桓宫桷成书新宫灾三日哭庄之于桓成之于宣皆父子也宫皆其祢庙也一举諡曰桓公一不举曰新宫或曰桓逺而宣近夫父子天性也惟三年之丧有时而毕乃其情无时而可忘也故曰舜五十而慕春秋岂以是为别也哉宣公以十月薨至二年十二月而丧毕明年二月宣灾去其丧毕未为逺也成公三月哭其所以致哀于宣公者犹未忘也故圣人原其情以为所以事其祢者有加于其祖也则不以諡槩举而谓之新宫乃庄公即位二十有三年矣诚未忘于桓耶则苟可以尽力于庙者无不为矣而未有闻也至于夫人至然后饰其楹桷而丹刻之非以事桓也将以其侈夸夫人而已是与使大夫宗妇觌用币者一也故与立武宫立炀宫之辞一施之圣人所以察防见隠者如此夫然后父子之情见于行事者无得而隠后世之为人子者亦知其所以戒而不敢怠是春秋之教也大夫宗妇觌用币公羊以宗妇为大夫之妻则大夫宗妇为一事也谷梁以觌为见礼大夫不见夫人不言及不正其行妇道故列数之则大夫与宗妇为两事也左氏不为义而曰使宗妇觌用币而不及大夫则近于公羊杜预谓使大夫宗妇同见谓之同则近于谷梁二者各不同学者久不能决各自以其意取不为定论为公羊之説者则曰礼小君至大夫执贽以见此自常礼不必书书者以大夫妻亦以币见为非则以一事为正也为谷梁之説者则曰礼大夫之妻得见夫人此自常礼不必书书者以大夫亦以币见为非则以二事为正也然大夫执贽见小君与大夫不得见夫人于礼皆无正文吾以礼考之诸侯
译婚礼有六项,其中只有纳币这一项在记载中出现了三次:纳采、纳采、问名、纳吉,都是尚未确定的言辞;到了纳币,婚事才算确定。从此以后是请期,亲迎则婚事完成。平常与否,不值得讥讽。诸侯的婚礼已经失传,现存的只有士人的婚礼。有纳征,有纳币。纳征,是士人的礼仪;纳币,是卿大夫以上等级的礼仪。《杂记》说:“纳币一束,一束五两,一两五寻。”士人的婚礼中认为是玄纁,这是卿大夫以上等级的礼仪。《周官》中媒氏所说的“凡是嫁女儿娶媳妇,送入的币帛必须是纯色丝织品,不能超过五两”。媒氏掌管百姓的婚配,纯帛、缁帛都是丝织品。不超过五两,那么就有不足五两的情况,这是庶人以下等级的礼仪。先儒又说:天子则加上谷圭,诸侯则加上大璋,礼仪也应当如此。这就是它与其他五种礼仪不同的原因,大概是重视的缘故。杜氏说“因为由卿来执行所以记载有误”,这是错误的。
庄公观社这件事,外传也记载了曹刿的话,比《左传》更详细,说:“先王制定诸侯的制度,让他们五年四次朝见天子,一次相互朝见,结束后在防地讲习,以端正班列爵位的意义,遵循长幼的顺序,训导上下的准则,节制财用的花费。这期间没有理由懈怠荒废。这大概是专门针对防地说的,以纠正观社的非礼行为。四季的田猎,名称有三种。从田猎来说,称为搜、苗、狝、狩;从习武来说,称为振旅、茇舍、治兵、大阅;从祭祀来说,称为社、禴、禴、烝。它们主要的名称不同,所以《春秋》所记载的有时是治兵,有时是大阅,有时是社,也是各自根据情况来表达意思。记载齐国观社,大概是以防地祭祀为名,所以曹刿说:‘天子祭祀上帝,诸侯在防地祭祀,接受天命;诸侯祭祀先公先王,卿大夫辅助,接受事务。没听说过诸侯之间相互会盟祭祀的。’那么所谓端正班列爵位的意义,遵循长幼的顺序,训导上下的准则,节制财用的花费,都是防地祭祀的事情。《左传》将其与朝见分为两件事,连曹刿的话都不能理解,何况经文呢?襄公二十四年传记说:‘楚子派防启疆到齐国聘问,鲁国在社日检阅军备,让客人观看。’那么庄公的这次出行,也是齐国想要炫耀军备而以社日祭祀为名的缘故。大概自从文姜下葬后,庄公开始与高傒在防地结盟,随后亲自前往纳币。不久又进行这次出行,又在谷地与齐侯相遇。这时齐小白正称霸,难道庄公畏惧齐国的强大,想要消除仇怨以寻求援助吗?还是小白担心鲁国不服从,胁迫他听从自己呢?然而防地的盟约,谷地的相遇,都说‘及’,这是庄公愿意的。或许庄公起初不防备鄄地,没有忘记怨恨;齐国霸业既成,害怕而愿意顺从,于是在幽地结盟。齐国人因此用威势炫耀,担心诸侯认为这是玩弄武力,所以用社日祭祀召集他吗?所谓诸侯五年四次朝见天子,一次相互朝见,问朝以讲习事务,五年再次相互朝见的,都是当时霸主的命令,不是周礼。所以说‘最终在防地讲习’,也不是这样。如果有王者在上,诸侯怎么能擅自进行防地祭祀?班列爵位的意义,长幼的顺序,上下的准则,难道没有典命行人之官吗?而财用的节制,率领赋税以资助元侯的,本来就有天子的命令,难道相互朝见就能自己决定吗?不遵循《左传》,就不明白曹刿的话;即使是曹刿,也不完全了解先王的制度。习惯于混乱太久,当时贤者所知道的,也不过如此罢了。不是《春秋》,谁能纠正呢?
庄公记载丹桓宫楹、刻桓宫桷,成公记载新宫灾、三日哭。庄公对于桓公,成公对于宣公,都是父子关系。宫都是他们的祢庙。一个举出谥号叫桓公,一个不举出叫新宫。有人说桓公远而宣公近。父子天性,只有三年的丧期有时结束,但感情没有时刻可以忘记的。所以说舜五十岁还思念父母。《春秋》难道以此作为区别吗?宣公在十月去世,到二年十二月丧期结束,第二年二月新宫发生火灾,距离丧期结束并不远。成公三月哭,他对宣公的哀悼之情还没有忘记。所以圣人推究他的感情,认为他侍奉祢庙的有加于祖庙,所以不举出谥号而称为新宫。然而庄公即位二十三年了,如果真的没有忘记桓公,那么凡是可以在庙里尽力的事情都会做,却没有听说。至于夫人到来后才装饰楹柱和屋椽,并丹漆雕刻,不是为了侍奉桓公,而是为了用奢侈来夸耀夫人而已。这与让大夫、宗妇觌见用币是一样的。所以与立武宫、立炀宫的言辞一样。圣人用来洞察隐微之处就是这样。然后父子之情在行事中显现,无法隐藏,后世做儿子的也知道以此为警戒而不敢懈怠,这是《春秋》的教化。大夫、宗妇觌见用币,《公羊传》认为宗妇是大夫的妻子,那么大夫、宗妇是一件事。《谷梁传》认为觌是见面之礼,大夫不见夫人,不说及,不正其行为,所以列数,那么大夫与宗妇是两件事。《左传》不解释义理,而说让宗妇觌见用币而不包括大夫,接近《公羊传》。杜预说让大夫、宗妇同见,称为同,接近《谷梁传》。两者各不相同,学者久不能决定,各自以己意选取,没有定论。主张《公羊传》的人说:礼制小君到来,大夫执贽以此见面,这是常礼,不必记载。记载是因为大夫的妻子也用币见面,认为不对,那么以一事为正。主张《谷梁传》的人说:礼制大夫的妻子得以见夫人,这是常礼,不必记载。记载是因为大夫也用币见面,认为不对,那么以二事为正。然而大夫执贽见小君与大夫不得见夫人,在礼制上都没有正文。我以礼制考察,诸侯
祭宗庙夫人与亚献则大夫何为不见夫人乎既可见于庙中亦可见于宫中则夫人至而大夫不为之礼非人情矣谷梁知之而不尽,故但言不正。其大夫而行妇道,非此之谓也。原《春秋》之意,其讥盖在觌用币,不在大夫宗妇。盖觌者,诸侯大夫私见王及后之礼也;币者,诸侯享王及后之礼也。觐礼,诸侯来朝入见,王奠圭,王受玉,升拜,出乃束帛加璧三享,王及后束帛加璧者,币也。此所谓享聘礼,大夫来聘,奉束帛加璧与琮,为其君享王及后事毕,自奉束锦以请觌,而不用币,杀于其君。此所谓觌,觌诸侯大夫可施于王及后,不可行于其君;币诸侯可施于王及后,不可通于其大夫。今哀姜至,大夫请见,大夫之贽,卿执羔,大夫执鴈,可也。见而又觌,则僭。大夫见王与后之觌不过束锦,而又用币,则僭。诸侯享王与后之礼,此大夫之罪也。宗妇。
译祭祀宗庙时,夫人与亚献者一同献酒,大夫为何不见夫人呢?既然在庙中可见,在宫中也可见,那么夫人到了而大夫却不向她行礼,这不符合人之常情。《谷梁传》知道这一点但认识不全面,所以只说“不合礼制”。这里所说的大夫行妇人之道,并不是指这种情况。推究《春秋》的本意,其讥讽的恐怕在于“觌礼使用玉帛”,而不在于大夫和宗妇。因为觌礼,是诸侯大夫私下拜见天子及王后的礼节;币礼,是诸侯向天子及王后进献享礼的礼节。按照觐礼,诸侯来朝见天子,进入觐见,天子奠下圭,天子接受玉,升阶拜谢,出来后才用束帛加璧进行三次享礼,天子及王后接受束帛加璧,这就是币礼。这所说的享聘之礼,大夫来聘问,捧着束帛加璧与琮,替他的国君向天子及王后进享,事情完毕后,自己捧着束锦请求觌见,而不使用币礼,比他的国君要轻。这所说的觌礼,诸侯大夫可以对天子及王后施行,不可以对自己的国君施行;币礼诸侯可以对天子及王后施行,不可以通用于他的大夫。现在哀姜到了,大夫请求拜见,大夫的贽礼,卿拿着羔羊,大夫拿着大雁,是可以的。拜见之后又行觌礼,就是僭越。大夫拜见天子与王后的觌礼不过是用束锦,却又使用币礼,就是僭越。诸侯向天子与王后进享的礼节,这是大夫的罪过。至于宗妇。
以【礻】榛栗▯脩之贽,见夫人可也。见而又觌其过,与大夫同,发其贽而用币,此宗妇之罪也。孰为之?公命之也。于是见于御孙之谏,此《春秋》所以交讥之乎?若以大夫宗妇为一事,则大夫而言宗妇,以其承宗别庶妇之辞也。觌夫人,何别于庶妇?若然,则庶子而为大夫者,其妻不觌乎?
礼言宗妇者三,诸侯同宗之妇,其大夫则谓之宗卿,故其妻则谓之宗妇。而大夫之言宗妇也,既以嫡子之妻曰宗妇矣,而其众子之妻亦或谓之宗妇,盖以别承宗者言,则为嫡子之宗妇,如《内则》言庶子祗事宗子,宗妇虽贵富,不敢以贵富入宗子之家之类是也。盖嫡子称宗子,则其妻称宗妇;以别主妇者言,则为众子之宗妇,如《牲牲馈食礼》言主妇洗爵于房,酌亚献尸,宗妇执两笾豆,户外坐之类是也。盖兄弟称宗人,则其妻称宗妇,六经之言各主其事,以为辞,不嫌于同学者所宜审也。《公羊》《谷梁》皆误以觌为见,既非矣;而《公羊》又误以宗妇为大夫之妻,故知用者不宜用而已。而谓然,则曷用「榛栗」云乎?「腵脩」云乎?则其讥在宗妇而不在大夫。《谷梁》又误谓宗妇可觌而用币,故知大夫不见夫人与宗妇为二而已,而谓不正其行妇道,故列数之,则其讥在大夫而不在宗妇。二者皆失之,此盖不知礼之过,是故君子不可以不学礼也。
左氏载御孙谏辞曰:「男贽,大者玉帛,小者禽鸟,以章物也;女贽,不过栗、榛、枣、脩,以告防也。今男女同贽,是无别也。」此言亦见外传,以为夏父展之辞,而文小衍曰:「今妇执币,是男女无别也。」左氏略去「今妇执币」四言,不知其传之略耶?抑自有所主而故去之也?然左氏先目其事曰:「宗妇觌用币」,而不言大夫意。左氏亦以宗妇为大夫之妻,而夏父展云「今妇执币」,与左氏言男女无别者同,则亦皆谓大夫为无讥,而吾独以不然者者?盖考之礼,言大夫则自不得觌夫人,况于用币?言觌夫人,则凡大夫之妻皆当见,不独嫡子之妇,虽众妇亦与见,此吾所以据礼而不疑也。
或疑后夫人无见大夫之礼,吾以宗庙亚献为证,未足以为据。是不然,凡周官王后接外之事,非止祭祀,盖賔客无不预焉。故賔客祼献瑶爵,皆赞者内宰之职也。凡宾客共后之衣服者,内司服之职也。若不见之,则何以相交乎?以后之衣服者,人固当然矣。故礼言大飨废夫人之礼,自阳侯杀缪侯而窃其夫人,则古者夫人盖享诸侯。吾以大宗伯言大賔客,王后不预,则摄而载祼。意谓同姓则亲,异姓则摄,犹或有之,以为不见大夫则非也。礼云:「朝觐大夫之私觌非礼也。大夫执圭而使,所以申信也,不敢私觌,所以致敬也。而庭实私觌,何为乎诸侯之庭?」为人臣者无外交,不敢贰君也。何以言大夫之私觌为非礼?此谓从君来朝之大夫,君自为礼,则臣不得行其私矣。而聘则臣为君行礼,而君不在焉,则可以容其私者也。庭实私觌,何为诸侯之庭?此谓当时之大夫有从君更相朝而私觌者,以为朝觐于天子且不可私,岂可以诸侯而行之?故援之以为证。礼文残缺,辞多有脱误,是以学者不能无惑也。
春秋考卷十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考卷十一
宋 叶梦得 撰
庄公
郭公阙文,经成而后亡之者也。如甲戌下阙陈佗乱事,不知者遂以甲戌己丑陈侯鲍卒为连文,而妄为之辞。吾尝论经无阙文矣。夫《春秋》非记之事,书亦非为学者之事。是是非以王法定天下之业,防天下下之疑,而遗万世者也。一国之史不可不尽载,而有不得见者,则不敢以其私而附益,姑存其疑以待后之知者,则阙之可也。孔子所谓「吾犹及史之阙文者也」。一巳之学不可不兼通,而有不得闻者,则不敢以其私而臆决,姑置其疑以待世之能者,则阙之可也。孔子所谓「多闻阙疑,慎言其余,则寡尤者也」。而《春秋》何敢于是哉?事之可以见吾法,则载之;不可则去之而已。故曰:「其事则齐桓晋文,其文则史,其义则丘窃取
译用榛栗和干肉作为见面礼,去拜见夫人是可以的。拜见之后又去探视她的过失,这与大夫的做法相同;打开见面礼而使用玉帛,这是宗妇的罪过。是谁让她这样做的呢?是国君命令的。因此,在御孙的劝谏中体现了这一点,这就是《春秋》之所以同时讥讽他们的原因吗?如果把大夫和宗妇视为同一件事,那么大夫被称为宗妇,是因为他是继承宗庙、区别于庶出之妇的称呼。拜见夫人,怎么区别于庶出之妇呢?如果这样,那么庶子中担任大夫的人,他的妻子就不拜见夫人了吗?
礼书中提到“宗妇”有三处含义:诸侯同宗的妇女,她们的大夫被称为宗卿,所以她们的妻子被称为宗妇。而大夫所说的宗妇,既然把嫡子的妻子称为宗妇,那么众子的妻子有时也被称为宗妇,大概是从区别继承宗庙的人而言,那么就是嫡子的宗妇,就像《内则》所说庶子恭敬地侍奉宗子,宗妇虽然富贵,不敢以富贵之态进入宗子之家之类的情况。大概嫡子称为宗子,那么他的妻子就称为宗妇;从区别主妇而言,那么就是众子的宗妇,就像《特牲馈食礼》所说主妇在房中洗爵,酌酒给亚献者献给尸,宗妇拿着两笾两豆,在户外坐着之类的情况。大概兄弟称为宗人,那么他们的妻子就称为宗妇,六经中的言辞各自针对其所论述的事情,作为言辞,不忌讳相同,这是学者所应该审察的。《公羊传》和《谷梁传》都错误地把“觌”当作“见”,这已经不对了;而《公羊传》又错误地把宗妇当作大夫的妻子,所以知道不该用的就不该用罢了。如果说这样,那么为什么说“榛栗”呢?说“腵脩”呢?那么讥讽的对象就在宗妇而不在大夫。《谷梁传》又错误地认为宗妇可以拜见夫人并使用玉帛,所以知道大夫不见夫人与宗妇是两回事,而说不正当地履行妇道,所以列举出来,那么讥讽的对象就在大夫而不在宗妇。这两种说法都错了,这大概是不懂礼的缘故,所以君子不可以不学习礼。
《左传》记载御孙的劝谏辞说:“男子的见面礼,大的用玉帛,小的用禽鸟,用来彰显物产;女子的见面礼,不超过栗、榛、枣、干肉,用来告诫防范。现在男女使用相同的见面礼,这是没有区别。”这话也出现在外传中,认为是夏父展的言辞,而文字稍有衍文说:“现在妇人拿着玉帛,这是男女没有区别。”《左传》略去了“现在妇人拿着玉帛”这四个字,不知道是传抄时的省略呢?还是自有主张而故意去掉呢?然而《左传》先概括这件事说:“宗妇拜见使用玉帛”,而没有说大夫的意思。《左传》也把宗妇当作大夫的妻子,而夏父展说“现在妇人拿着玉帛”,与《左传》说男女没有区别的意思相同,那么也都认为大夫没有可讥讽之处,而我却认为不是这样呢?大概考察礼制,说大夫则自然不能拜见夫人,何况使用玉帛?说拜见夫人,那么凡是大夫的妻子都应当拜见,不只是嫡子的妻子,即使是众子的妻子也一同拜见,这就是我依据礼制而不怀疑的原因。
有人怀疑后来夫人没有拜见大夫的礼节,我用宗庙亚献作为证据,不足以作为依据。这不是这样,凡是周官中王后接待外人的事务,不只是祭祀,大概宾客没有不参与的。所以宾客献酒给瑶爵,都是赞者内宰的职责。凡是宾客供给王后的衣服,是内司服的职责。如果不拜见,那么怎么相交呢?用王后的衣服,人固然应当如此。所以礼书说大飨废去夫人的礼节,自从阳侯杀死缪侯而窃取他的夫人,那么古代夫人大概享宴诸侯。我用大宗伯说大宾客,王后不参与,就代理并承载祼礼。意思是同姓则亲近,异姓则代理,或许还有这种情况,认为不见大夫则不对。礼书说:“朝觐时大夫的私觌是不合礼的。大夫拿着圭而出使,是用来申明信用的,不敢私觌,是用来表达敬意的。而在朝庭上私觌,为什么在诸侯的朝庭上呢?”作为臣子没有外交,不敢对君主有二心。为什么说大夫的私觌是不合礼的?这是指跟随君主来朝见的大夫,君主自己行礼,那么臣子就不能行私礼了。而聘问则是臣子为君主行礼,而君主不在场,那么可以容许私礼了。在朝庭上私觌,为什么在诸侯的朝庭上?这是指当时的大夫有跟随君主互相朝见而私觌的,认为朝觐天子尚且不可以私觌,难道可以在诸侯那里实行吗?所以援引它作为证据。礼文残缺,言辞多有脱误,所以学者不能没有疑惑。
春秋考卷十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考卷十一
宋 叶梦得 撰
庄公
郭公阙文,是经文写成之后丢失的。比如甲戌下阙陈佗作乱的事,不知道的人于是把甲戌己丑陈侯鲍卒当作连文,而妄加解释。我曾经论述经文没有阙文了。《春秋》不是记录事情,书写也不是为了学者。是用王道法度来定天下之业,防天下之疑,而留给万世的。一国的史书不可不全部记载,而有不能见到的,那么不敢凭私意而附益,姑且存其疑以待后世的知者,那么阙文是可以的。孔子所说的“我还来得及见到史官的阙文”。一己之学不可不兼通,而有不能听闻的,那么不敢凭私意而臆断,姑且置其疑以待世间的能者,那么阙文是可以的。孔子所说的“多闻阙疑,慎言其余,那么过失就少了”。而《春秋》怎么敢这样呢?事情可以体现我的法度,就记载它;不可以就去掉它罢了。所以说:“其事则齐桓晋文,其文则史,其义则丘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