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考卷七
,周公黒肩将左军,则二伯之帅天子之师者矣。蔡人、卫人属虢公,陈人属周公,则诸侯之賛元侯之军者矣。诸侯何徒亲行乎?若曰:以贬大夫之不能勤王而至于败,无以服诸侯而至于亲征,又不胜而败,此其过在王,王不敢加贬而加于从王之大夫,岂春秋之义哉?礼,诸侯大夫入于王国,皆曰士,故吾以为此正大夫入王国称士,春秋之法当以人见者也。惟知礼者可与言矣。
译周公黑肩率领左军,那么这两位执政大臣就是统率天子军队的人。蔡国、卫国的人归属虢公,陈国的人归属周公,那么这些诸侯就是辅佐主要诸侯军队的人。诸侯为什么还要亲自出征呢?如果说:因为贬斥那些不能勤王以至于战败的大夫,无法使诸侯信服以至于亲自征讨,却又不能取胜而战败,这过错在于周王,周王不敢加贬斥于自己,反而加于跟随周王的大夫,这难道是《春秋》的道义吗?按照礼制,诸侯的大夫进入周王室,都称为士,所以我认为这是正当地大夫进入周王室称士,按照《春秋》的体例应当以“人”来记载。只有懂礼的人,才可以和他谈论这些道理。
先王为兵之法,不可得而见矣。左氏载桓王伐郑之役,王为中军,而虢公、周公为左右。盖古之用兵,无有不分而为三,所谓三军也。六军者,军之数也。三军者,军之法也。故郑亦以曼伯为右拒,祭仲为左拒,原繁、髙渠弥为中军,以当王,而曰「先偏后伍,伍承弥缝」,谓之鱼丽之阵。大司马聨兵之法,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自是等而上之,至于为军,伍、两、卒皆其军之名。此先王之制,可考者也。齐景公之将曰穰苴,善用兵,景公以为大司马。至威王仿穰苴之法,追论古司马兵法,而附以穰苴,号《司马法》。以百人为卒,二十五人为两,车九乗为小偏,十五乗为大偏。《公羊》《谷梁》谓前定之战为偏战者也。盖又有所谓偏者,亦或曰「乗邲之役,楚子为乘广三十乘,分为左右,使许偃御右广,彭名御左广,无所谓中军者」,此则楚之阵法也。申公巫臣自楚奔晋,为晋使呉以两之一卒行,而舍其偏,两之一与呉教之,使为车战以叛楚,盖小偏与一卒也。而宋华氏与卫公子朝战,其党郑翩愿为鹳,其御愿为鹅,此则其陈法之名,如郑之言鱼丽焉。先王之法,王者之师也,必有不可尽行于当时者,故国各自为之制,然亦不能外曰「伍」「曰两」「曰卒」「曰偏」者焉。三军,古者谓左右中,而晋文公言上中下,亦各为之名者异尔。故左拒、右拒者,郑之名也。左广、右广者,楚之名也。左角、右角者,晋之名也。
孔氏解作丘甲言,古者用兵,天子先用六乡,六乡不足,取六遂,六遂不足,取公卿采邑及诸侯邦国。若诸侯出兵,则先尽三乡三遂,乡遂不足,然后总起境内之兵。此法于经无见,不知其何据。然《周官》六乡之法,自五家为比,至于乡与军制,自五人为伍,至于军,其法皆同,特名异尔。则天子六军,自备于六乡之民,岂有更取于六遂及采地邦国者乎?然《周官》象胥,凡作事,王之大事,诸侯次事,卿次事,大夫次事,上士下事,庶子议者,或疑王之征伐,盖大事也,皆先以方伯连率六军。若尽取于六乡而六遂之外,皆不预,不惟劳佚不均,亦竭内以事外,先王作法,不应如是。疑其为军者,虽寓于近郊,而所以用师,自别有其道,今不可尽考也。
先王征伐之序,其制不可尽考。见于诗书礼者,不过二三。方伯一也,二伯二也,亲征三也。诸侯有卿无军,本皆不得征伐。惟九州之牧,择诸侯之有功徳者为之,而后赐之弓矢,使专征;赐之斧钺,使专杀。如文侯之命,言:“赉尔彤弓一,彤矢百;卢弓一,卢矢百。”此平王锡文侯者也,亦谓之侯伯。而诗“彤弓”天子锡有功诸侯者,盖歌是诗以享之。故狄人迫逐黎侯,而诗“旄丘”责卫宣公不能行方伯连率之职。其在周礼,则所谓“八命作牧”者,此方伯之征者也。方伯各长其一州之诸侯而已,冀不可以兼豫,荆不可以兼扬。则又天子之三公,以其二分天下,而各掌其东西。则公羊言“分天下为二伯”,自陜以东,周公主之;自陜以西,召公主之。一相处乎内,而诗“国风”别为“周南”“召南”。二伯虽三公,皆出封于外,而封伯禽于鲁,留周公于京师者,盖有为为之。也有事而后入王朝,则顾命言成王将崩,召公、毕公率诸侯相康王。故管仲言:“命我先君太公曰:‘五侯九伯,汝实征之。’”其在周礼,则所谓“九命作伯”者,此二伯之征也。王亲征,礼不为定制。其见于夏者,则啓与有扈战于甘者是巳;见于周者,则成王东伐淮夷,四征不庭者是已。意者诸侯有罪,方伯征之;方伯有罪,二伯征之;皆请于王而后行。是谓天下有道,征伐自天子出者也。二伯不能服,而后王亲征。故淮夷、三监叛,在周公居摄成王未亲政之前,则周公东征而已。及言成王东伐淮夷,遂践奄,周公致成王政,在成王亲政之后,岂非前征有不能服,而后亲行欤?天子六军,在王畿之内,各以其卿分将,惟天子出征而后行。则甘誓言乃召六卿曰:“嗟六事之人者”是也。
译先王用兵的法度,已经无法亲眼见到了。《左传》记载桓王讨伐郑国的战役,桓王居中军,虢公、周公分别担任左军和右军。大概古代用兵,没有不分成三部分的,这就是所谓的三军。六军,是军队的数量;三军,是军队的编制法度。所以郑国也任命曼伯为右拒,祭仲为左拒,原繁、高渠弥为中军,来抵挡周王,并说“先派偏师,后派伍卒,伍卒承接偏师以弥补缺口”,这叫做鱼丽之阵。大司马统领军队的法度,五个人为一伍,五个伍为一两,四个两为一卒。由此类推而上,直到组成一军,伍、两、卒都是军队的名称。这是先王的制度,是可以考证的。齐景公的将领叫穰苴,善于用兵,景公任命他为大司马。到了威王效仿穰苴的法度,追溯论述古代的司马兵法,并附入穰苴的内容,号称《司马法》。以一百人为一卒,二十五人为一两,战车九辆为小偏,十五辆为大偏。《公羊传》《谷梁传》称预先约定的战争为偏战。大概又有称为“偏”的,也有人说“邲之战,楚子出动乘广三十辆,分为左右,让许偃驾驭右广,彭名驾驭左广,没有所谓的中军”,这就是楚国的阵法。申公巫臣从楚国逃到晋国,作为晋国使者教吴国用一两一卒的编制行军,而舍弃了偏师,用一两之一教吴国,让他们用车战来背叛楚国,大概是小偏和一卒。而宋国华氏与卫国公子朝作战,华氏的党羽郑翩愿意担任鹳阵,他的车御愿意担任鹅阵,这就是他们阵法的名称,就像郑国所说的鱼丽阵一样。先王的法度,是王者军队的制度,必定有在当时不能完全实行的,所以各国各自制定自己的制度,但也不能超出“伍”、“两”、“卒”、“偏”这些名称。三军,古代指左、右、中,而晋文公说上、中、下,也只是各自命名的不同罢了。所以左拒、右拒,是郑国的名称。左广、右广,是楚国的名称。左角、右角,是晋国的名称。
孔氏解释作丘甲的说法,认为古代用兵,天子先动用六乡的军队,六乡不够,就征调六遂的军队,六遂还不够,就征调公卿的采邑及诸侯邦国的军队。如果是诸侯出兵,就先尽用三乡三遂的军队,乡遂不够,然后总动员境内的军队。这种法度在经书中没有见到,不知道依据是什么。然而《周官》六乡的法度,从五家为一比,直到乡与军制,从五人为一伍,直到军,其法度都相同,只是名称不同罢了。那么天子的六军,本就自备于六乡的民众,难道还会再征调六遂及采地邦国的军队吗?然而《周官》象胥,凡是有事,王的大事,诸侯次一等的事,卿再次一等的事,大夫再次一等的事,上士再次一等的事,庶子议论的事,有人怀疑王的征伐,大概是大事,都先由方伯连率统领六军。如果全部征调六乡而六遂之外都不参与,不仅劳逸不均,也是竭尽内部力量去侍奉外部,先王制定法度,不应该这样。怀疑作为军队的,虽然寓于近郊,但用兵的方法,自有别的路径,现在不能完全考证了。
先王征伐的次序,其制度不能完全考证。见于《诗》《书》《礼》的,不过两三种。方伯征伐是一种,二伯征伐是第二种,亲自征伐是第三种。诸侯有卿没有军,本来都不允许征伐。只有九州之牧,选择诸侯中有功德的担任,然后赐给他弓矢,让他专权征伐;赐给他斧钺,让他专权杀戮。如《文侯之命》所说:“赏赐你彤弓一张,彤矢一百支;卢弓一张,卢矢一百支。”这是平王赏赐给文侯的,也称为侯伯。而《诗》中“彤弓”是天子赏赐有功诸侯的,大概歌唱这首诗来宴请他。所以狄人逼迫驱逐黎侯,而《诗》中“旄丘”责备卫宣公不能履行方伯连率的职责。在《周礼》中,就是所谓“八命作牧”的,这是方伯的征伐。方伯各自统领一个州的诸侯罢了,冀州不可以兼任豫州,荆州不可以兼任扬州。那么又有天子的三公,因为他们二分天下,而各自掌管东西。所以《公羊传》说“分天下为二伯”,从陕以东,由周公主管;从陕以西,由召公主管。一相在内,而《诗》中“国风”别为“周南”“召南”。二伯虽然是三公,都出封在外,而封伯禽于鲁,留周公于京师的,大概是有原因的。有事而后入王朝,所以《顾命》说成王将要去世,召公、毕公率领诸侯辅佐康王。所以管仲说:“命令我先君太公说:‘五侯九伯,你实际征伐他们。’”在《周礼》中,就是所谓“九命作伯”的,这是二伯的征伐。王亲自征伐,礼制没有定制。见于夏朝的,就是启与有扈在甘地作战;见于周朝的,就是成王东伐淮夷,四征不庭。大概诸侯有罪,方伯征伐他们;方伯有罪,二伯征伐他们;都向王请示而后行动。这就是所谓天下有道,征伐出自天子。二伯不能制服,而后王亲自征伐。所以淮夷、三监叛乱,在周公居摄成王未亲政之前,就是周公东征罢了。等到说成王东伐淮夷,于是平定奄国,周公还政于成王,在成王亲政之后,难道不是之前征伐有不能制服的,而后亲自行动吗?天子六军,在王畿之内,各自由其卿分领,只有天子出征而后行动。那么《甘誓》说乃召六卿说:“唉,六事之人”就是这个意思。
亦有二伯出征,而以王师从之者,则▯征言“▯侯命掌六师”者是也。▯为国,则不在寰内。盖三公之出封者,正为二伯,故言“▯侯掌六师”,盖一时之辞不。言命▯侯掌六师,孔氏以为大司马误矣。其序大畧虽如此,然事亦各有缓急大小。如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而至于大战,则非王亲征,其谁胜之?乃郑伯之罪未至于此,再不朝但当削地,而遽伐,则是以喜怒之私,轻用其兵而行其志,以为王者之师则未也。天子亲征,于礼无正文,其事杂见于周官,所谓大师之礼用众者也。凡言大师、大合军旅、大军旅、王之军旅者,皆是。而王制言“类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祢,祃于所征之地,受命于祖,受成于学,出征执有罪,反释奠于学,以讯馘告者”,其出入之礼也。以书考之,则有扈之战是巳。有扈外诸侯也,其罪以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则有大于羲和湎滛,废时乱日者。故羲和则▯以二伯征之,有扈则啓以天子征之。大司马九伐之法不载亲征之目,盖亲征非有司之事,当其时则为之,不可立为常法。王者普天之下,莫非王臣,无一物不欲得其所,而元恶大憝,果于犯上,有号令所不能训,刑辟所不能加者,非王自治之天下,几何不受其害哉?故大司马之职但曰救无辜,伐有罪。其以迁庙之主载之齐车,用命者则赏于祖,而小宗伯奉之以社,主帅有司立军社;弗用命者则戮于社,而大司防涖之,示其有所受也。然而王者有征无战,合天下之众,夫谁与王敌?而甘誓犹以战言者,盖无战王之义也。伐不服逆命而战,军之事也。蔡人、卫人、陈人从王伐郑,不以王主兵而以三国从王为文者,不以王当郑也。然春秋于郑无贬文,夫诸侯而使王至于亲征,岂待加之以辞?郑伯固无以立于天下矣。
译也有两位方伯出征,而率领王师跟随他们的情况,那就是《周礼》中说“方伯命掌六师”的情形。方伯所治理的国家,不在王畿之内。大概三公出外封疆的,正是两位方伯,所以说“方伯掌六师”,这大概是一时的说法,并非说命令方伯掌管六师,孔氏认为这是大司马的职事,这是错误的。其等级次序大致虽然如此,但事情也各有缓急大小。如果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以至于发生大战,那么如果不是君王亲自出征,谁能战胜他呢?至于郑伯的罪过还没达到这个程度,不再朝见君王,只应当削减他的封地,却立刻征伐他,这就是凭个人的喜怒私情,轻率地使用武力来施行自己的意志,这还不能算是王者的军队。天子亲自出征,在礼制上没有明确的条文,其事杂见于《周官》,所谓“大师之礼用众”就是指的这种情况。凡是说大师、大合军旅、大军旅、王之军旅的,都是指这种情况。而《王制》中说“祭告上帝,祭告社神,祭告父庙,在出征之地祭告军神,在祖庙接受命令,在学宫接受成命,出征时执拿罪人,返回时在学宫释奠,用俘虏和割下的左耳来报告”,这是出征和返回的礼仪。根据《尚书》来考证,有扈之战就是如此。有扈是外诸侯,他的罪过在于威侮五行,怠弃三正,这就比羲和沉湎淫乱,废弃时令、扰乱日期的罪过更大了。所以羲和就由方伯征伐,有扈就由启以天子的身份征伐。大司马九伐之法不记载亲自出征的项目,大概因为亲自出征不是有司的职事,在当时情况下才这样做,不能立为常法。王者普天之下,没有不是王的臣民,没有一样东西不希望得到它应有的位置,而元恶大憝,果然犯上作乱,有号令所不能训诫,刑罚所不能施加的,如果不是君王亲自治理,天下几乎不受其害吗?所以大司马的职事只说救无辜,伐有罪。那把迁庙的主神载在齐车上,听从命令的就赏于祖庙,而小宗伯奉之以社,主帅和有司立军社;不听从命令的就戮于社,而大司防监临,显示他们有所受命。然而王者有征无战,集合天下的民众,谁敢与王为敌?而《甘誓》还说战,大概是没有战王的道理。征伐不服从、违抗命令而战,是军队的事情。蔡人、卫人、陈人跟随王征伐郑国,不以王为主帅而以三国跟随王为文,是不以王与郑国相对抗。然而《春秋》对郑国没有贬斥的文字,诸侯却让王至于亲自出征,难道还等待加上贬斥的言辞吗?郑伯本来就没有立足之地了。
周语》载富辰之谏,以翟伐郑之言曰:「翟无列于王室,郑伯南也,王而卑之,是不尊贵也。」此与子产言「郑伯男也,而使共公侯之赋」,「男」字音同而字异。先儒训「南」为在南服,或曰南面,韦昭谓「男」字为在男服,以为周自康王后,西都镐京土地减损,服制改易,故郑在男服,不知何据。此当从「伯子男」一等之言,吾固言之矣。疑《外传》误,当从《左氏》。
凡春秋书大雩皆在秋七月、八月、九月,盖夏之五月、六月、七月也。中间书冬雩一见尔。五月、六月、七月,五谷播种长育之时,旱则必灾,故雩惟见于此三月。谷梁曰:“秋大雩,非正也;冬大雩,非正也。”秋大雩之非正何也?毛泽未尽,人力未竭,未可以雩非也。雩本为旱求,必待毛泽尽、人力竭,不亦晚乎?此但见春秋书此两时,故以为非正。若此两时非正,则何时为正耶?左氏曰:“龙见而雩,过则书亦非是。”龙见,夏之四月也。先王之雩,有嵗之常祭,有因旱而祭。四月,嵗之常雩,先事而祈者也,故不书。自五月以后至于九月,遇旱而祭,有事而祈者也,故书,以见其有勤民之心与否尔。惟公羊止言其旱祭以为记灾,此为近。郑氏注月令谓雩之正以四月,凡周之秋三月之中而旱亦修雩礼,冬及春夏虽旱,礼有祷无雩。盖参以左氏龙见之言与春秋为正,月令误列雩在季夏,郑氏正之是也。
月令言命有司为民祈祀山川百源,大雩帝,用盛乐。乃命百县雩祀,百辟卿士有益于民者,以祈谷实。别大雩为二,此先王之旧礼,天子诸侯之辨也。郑氏言雩帝,谓为坛南郊之旁,雩五精之帝。百辟卿士,谓古者上公若句龙、后稷之类,故言天子雩上帝,诸侯以上雩上公。盖以月令为正,而参之谷梁所谓古之神人有应上公者,通乎隂阳,君亲帅诸大夫道之而请之。然则春秋书大雩,岂以鲁得用天子之礼故欤?谷梁止及上公,知雩而不大雩也。大抵鲁凡用天子礼乐,春秋皆因事正其名,以见如郊禘、烝尝及此大雩之类,以为终非人臣之所得用,故毎书之以着其过也。
左氏为啓蛰而郊,龙见而雩,始杀而尝,闭蛰而烝,四例各不同,或举节气,或举天象,始杀、闭蛰又非节气所见,盖自其意为之,非先王之旧典也。凡左氏书,大抵皆欲各举其一,以参见啓蛰,谓惊蛰也。汉太初厯以啓蛰为正月中气,雨水为二月节,太初以后方改雨水为正月中气,惊蛰为二月节。方左氏时,犹以啓蛰为正月中气,而见鲁君以孟春祀帝于郊者,故云。不知周祈谷之郊以孟春,而鲁郊卜辛,其在孟春者适得之,而非其常礼。《明堂位》之言,自不可尽据。而孟献于言啓蛰而郊,郊而而后耕者,此以周祈谷之郊言,而左氏弗悟也。苍龙者,东方七宿之总名。仲夏之月,昏亢中,则苍龙七宿以昏尽见。古者有常雩,有非常之雩。常雩先事而祈嵗,以为常;非常之雩,旱而后祈嵗,无常节。故常雩《春秋》皆不书,而书者皆秋及八月、九月雩而得雨则书,雩而不得雨则书旱,此非常之雩也。吕不韦《月令》大雩在仲夏,既失之矣,而左氏亦云,盖不知非常之雩而相仍之误也。若然,昭八年、定七年、十二年经皆书“秋大雩”而不记月,盖连三月皆雩。周之孟秋卽夏之五月,正当龙见,则非过矣。何为而书乎?节气无始杀、闭蛰,《月令》但记仲秋杀气浸盛,阳气日衰,则建酉之月也。《周官》禴、祠、烝、尝皆在四时之仲月,则建酉之月尝之节也。《春秋》记冬十月陨霜杀草,十二月陨霜不杀草为异,则始杀当在建申之月,始杀亦非尝之节也。《月令》记仲秋之月,蛰虫坯户,坯而未闭也;季秋之月,蛰虫咸俯,在内皆墐其户,“墐”之为言涂也。于是始闭蛰矣,当为建戍之月。据哀十二年冬十二月螽,季孙问孔子,子曰:“火伏而后蛰者毕,今火犹西流,司歴过也。”火伏当在十月,火犹西流,盖九月也,是以为司厯之过,则蛰虫闭戸十月之节也。以为建戍亦非是以《周官》论之,烝当在仲冬
译《国语》记载富辰的谏言,针对翟人攻打郑国一事说:“翟人在王室中没有爵位,郑伯是南方的诸侯,如果王室轻视他,就是不尊重尊贵的人。”这与子产所说的“郑伯是男爵,却让他承担公侯的赋税”相比,“男”字读音相同但字形不同。以前的儒者解释“南”为在南服,或者说是南面,韦昭认为“男”字是指在男服,认为周朝自康王以后,西都镐京的土地减损,服制改变,所以郑国在男服,不知依据是什么。这应当从“伯、子、男”一等爵位的说法,我本来就已经说过了。怀疑《国语》有误,应当遵从《左传》。
凡是《春秋》记载大雩都在秋七月、八月、九月,大概是夏历的五月、六月、七月。中间记载冬雩只有一次。五月、六月、七月,是五谷播种生长的时节,干旱就一定会造成灾害,所以雩祭只出现在这三个月。《谷梁传》说:“秋天大雩,不合正礼;冬天大雩,不合正礼。”秋天大雩不合正礼为什么呢?庄稼还没有干枯,人力还没有用尽,不可以说雩祭不合正礼。雩祭本来是为了求雨,一定要等到庄稼干枯、人力用尽,不是太晚了吗?这只是因为《春秋》记载了这两个时间,所以认为不合正礼。如果这两个时间不合正礼,那么什么时候合正礼呢?《左传》说:“龙星出现就举行雩祭,过了时节记载也不对。”龙星出现,是夏历的四月。先王的雩祭,有每年的常规祭祀,有因为干旱而举行的祭祀。四月,是每年的常规雩祭,是事先祈求的,所以不记载。从五月以后直到九月,遇到干旱就祭祀,是有事才祈求的,所以记载,以此来显示君主是否有勤政爱民的心。只有《公羊传》只说这是旱祭,用来记录灾害,这比较接近事实。郑玄注释《月令》说雩祭的正月是四月,凡是周朝秋季的三个月中如果干旱也举行雩礼,冬天以及春夏虽然干旱,礼制只有祈祷没有雩祭。这是参照《左传》龙星出现的说法与《春秋》的正统,认为《月令》错误地将雩祭列在季夏,郑玄纠正它是正确的。
《月令》说命令官吏为人民祈祷祭祀山川百源,大雩祭天帝,使用盛大的音乐。于是命令各县雩祭,祭祀那些对人民有益的百辟卿士,以祈求谷物丰收。将大雩分为两类,这是先王的旧礼,是天子和诸侯的区别。郑玄说雩祭天帝,是指在南郊旁边筑坛,雩祭五方天帝。百辟卿士,是指古代的上公如句龙、后稷之类,所以说天子雩祭上帝,诸侯以上雩祭上公。这是以《月令》为正统,而参照《谷梁传》所谓古代的神人有应上公的,通晓阴阳,君主亲自率领诸大夫引导他们请求。那么《春秋》记载大雩,难道是因为鲁国可以使用天子的礼仪吗?《谷梁传》只提到上公,知道是雩祭而不是大雩。大体上鲁国凡是使用天子的礼乐,《春秋》都根据事情纠正其名分,以显示像郊祭、禘祭、烝祭、尝祭以及这个大雩之类,终究不是人臣所能使用的,所以每次记载它来彰显其过错。
《左传》说惊蛰时举行郊祭,龙星出现时举行雩祭,开始肃杀时举行尝祭,蛰虫闭藏时举行烝祭,四个例子各不相同,有的举节气,有的举天象,始杀、闭蛰又不是节气所能看到的,大概是根据其意思做的,不是先王的旧典。凡是《左传》记载,大体上都想要各举其一,以参看惊蛰,是指惊蛰。汉代太初历以惊蛰为正月中气,雨水为二月节,太初以后才改雨水为正月中气,惊蛰为二月节。在《左传》的时候,还以惊蛰为正月中气,而看到鲁君在孟春祭祀天帝于郊外,所以说。不知道周朝祈谷的郊祭在孟春,而鲁国郊祭占卜辛日,其在孟春的恰好得到,而不是其常礼。《明堂位》的话,自然不能完全依据。而孟献子说惊蛰时举行郊祭,郊祭后才耕种,这是以周朝祈谷的郊祭说的,而《左传》没有领悟。苍龙,是东方七宿的总名。仲夏之月,黄昏时亢宿在正中,那么苍龙七宿在黄昏时全部出现。古代有常规雩祭,有非常雩祭。常规雩祭事先祈求年成,作为常规;非常雩祭,干旱后才祈求年成,没有固定的时节。所以常规雩祭《春秋》都不记载,而记载的都是秋及八月、九月雩祭得到雨就记载,雩祭没有得到雨就记载旱,这是非常雩祭。吕不韦《月令》大雩在仲夏,已经错了,而《左传》也说,大概是不知非常雩祭而沿袭错误。如果这样,昭公八年、定公七年、十二年经文都记载“秋大雩”而不记月,大概是连续三个月都举行雩祭。周朝的孟秋就是夏历的五月,正当龙星出现,那么不是过了时节。为什么要记载呢?节气没有始杀、闭蛰,《月令》只记载仲秋杀气逐渐旺盛,阳气日渐衰落,那是建酉之月。《周官》禴、祠、烝、尝都在四季的仲月,那么建酉之月是尝祭的时节。《春秋》记载冬十月陨霜杀草,十二月陨霜不杀草为异常,那么始杀应当在建申之月,始杀也不是尝祭的时节。《月令》记载仲秋之月,蛰虫坯户,坯而未闭;季秋之月,蛰虫咸俯,在内都涂塞其户,“墐”的意思是涂。这时才开始闭蛰,应当是建戌之月。根据哀公十二年冬十二月螽,季孙问孔子,孔子说:“火伏后蛰虫才全部闭藏,现在火星还在西流,是掌管历法的人的过错。”火伏应当在十月,火星还在西流,大概是九月,所以说是掌管历法的人的过错,那么蛰虫闭户是十月的时节。认为建戌也不是,所以以《周官》论之,烝祭应当在仲冬
建子之月,吕不韦言:「以孟冬大饮烝,旣非是,而又失于蛰虫闭户。」正使左氏以为孟春,亦自与《周官》不合,特吕不韦之过。由是而言,左氏为四例,无一中礼者。盖但见经书「四月四卜郊」,「四月三卜郊不从乃免牲而无书」,「三月三卜郊不从者三月」,夏之孟春啓蛰之节也,故以三月郊为正,而四月以后为过。书「秋及秋八月九月雩而无书」,七月夏之五月龙见之节也,七月书「季辛又雩」,才于昭一见,自为阳虎之事故,以五月雩为正,而七月以后为过。书「秋八月尝而书九月尝」,故以九月始杀为正,而八月为疾。书「五月烝而先书正月烝为见亟而无正月,特书烝」,故以闭蛰为正,而五月为过。皆因文以立义,其实非有闻于经者也。寔来一句,在《春秋》本不为甚异,但绿三家皆属之州公如曹,故秦汉以来诸儒皆不敢易。然考之经,他未有此语例。州公,王臣也。王臣之罪,莫大于不以君命出竟,私交外诸侯。其过我而不以礼,在所后也。今不讥其如曹,而议其过我,舍所重而贬所轻,《春秋》固如是欤?或曰:「如曹非私交,盖以王命聘曹,如刘夏逆王后于齐之类,故不讥。」但因王命而来朝我,如祭公来之类,又不以礼故讥。若尔,其文当属于如曹之下,不当离于明年。或曰:「去冬如曹,以曹乱不克往,今春始来朝我。」若尔,自是两事,不当防上文。《春秋》一事再举而略之者,莫恶于溴梁之大夫。然犹曰「戊寅大夫盟」,不没其大夫。州公朝我不以礼,未有甚恶,何为遂没之耶?吾以公卿大夫士所书名例差之,然后知寔。盖王之中士,其辞本无异,何以言之?自大夫而上,或书国爵,或书邑爵,或书氏字,固有辨矣。如刘夏、石尚下士,则姓名皆不书。如凡书王人,独中士无见,则去姓书名,非中士而谁耶?盖王之中士,再命诸侯之下大夫,亦再命诸侯。鲁书「翚」「书挟」「书柔」「书溺」,楚书「椒」「郑」。书《宛呉书》、札《秦书》、术之类,其例已见矣。此固可类求学者,徒见《春秋》他未有书王中士者,独见于此,而为三家所先入,故不复更加思。吾固以为传有不可尽信,而求之经者,盖如是也。
译建子之月,吕不韦说:“在孟冬举行大饮烝礼,既然不对,又违背了蛰虫闭户的时节。”即使左氏认为是在孟春,也与《周官》不合,这仅仅是吕不韦的过错。由此说来,左氏提出的四种条例,没有一种符合礼制。大概他只是看到经书中记载“四月四次卜问郊祀”,“四月三次卜问郊祀不吉就免除牺牲而不记载”,“三月三次卜问郊祀不吉就在三月”,夏历的孟春是启蛰的节气,所以认为三月举行郊祀是正当的,而四月以后就是过时了。经书记载“秋季及秋八月、九月求雨而不记载”,七月是夏历五月龙见的节气,七月记载“季辛又求雨”,仅在昭公时出现一次,因为阳虎的缘故,所以认为五月求雨是正当的,而七月以后就是过时了。经书记载“秋八月尝祭而记载九月尝祭”,所以认为九月开始杀牲是正当的,而八月就是疾速。经书记载“五月烝祭而先记载正月烝祭是因为太急而没有正月,特意记载烝祭”,所以认为闭蛰时举行是正当的,而五月就是过时了。这些都是根据文辞来确立义理,其实并不是从经书中有所闻知的。
“寔来”这一句,在《春秋》中本来并不显得特别怪异,只是因为公羊、谷梁、左氏三家都把它归属于州公前往曹国一事,所以秦汉以来的儒者都不敢更改。然而考察经书,其他地方没有这样的语例。州公是周王的臣子。王臣的罪过,没有比不奉君命出境、私自与外国诸侯交往更大的了。他经过我国而不以礼相待,这是次要的过错。现在不讥讽他前往曹国,却议论他经过我国,舍弃重要的而贬低次要的,《春秋》难道是这样吗?有人说:“前往曹国不是私交,大概是奉王命出使曹国,就像刘夏从齐国迎回王后之类,所以不讥讽。”如果是奉王命而来朝见我国,就像祭公来朝之类,又因为不以礼相待所以讥讽。如果这样,其文辞应当归属于“如曹”之下,不应当分离到明年。有人说:“去年冬天前往曹国,因为曹国动乱没能去成,今年春天才来朝见我国。”如果这样,这自然是两件事,不应当承接上文。《春秋》中一件事再次提及而省略的,没有比溴梁之大夫更恶劣的了。然而还说“戊寅日大夫结盟”,没有隐去大夫的身份。州公朝见我国不以礼相待,并没有特别恶劣,为什么就隐去他的身份呢?
我通过公卿大夫士书名的条例加以比较,然后才知道“寔”的含义。大概是周王的中士,其辞本无差异,怎么说呢?自大夫以上,有时书写国名爵位,有时书写邑名爵位,有时书写氏字,本来就有区别。像刘夏、石尚这样的下士,则姓名都不书写。像凡是书写“王人”的,唯独中士没有见到,那么去掉姓氏只写名字,不是中士又是谁呢?大概是周王的中士,相当于再命的诸侯之下大夫,也是再命的诸侯。鲁国书写“翚”、“挟”、“柔”、“溺”,楚国书写“椒”、“郑”,宛吴书写“札”,秦国书写“术”之类,其条例已经可见了。这本来是可以类推求证的,学者只是看到《春秋》其他地方没有书写王的中士,唯独在此处出现,而被三家先入为主,所以不再进一步思考。我本来认为传文不可完全相信,而向经书寻求真理,大概就是这样。
公羊言是人来以为慢,谷梁言是来以为简。晋使巩朔聘周,周人以非命卿辞之曰:“不使卿镇抚王室,所使来抚余一人,而巩伯实来,实来之为言,固慢且简也。”是不然,古今之辞,固有适相同者,顾其所施如何,岂可以一槩论?觐礼天子曰:“非他伯父实来”,余一人嘉之,则“实来”乃嘉辞,非慢而简之也。盖“实”者,言以尔来也,轻重初不系于此一字。郑氏注《觐礼》,“实”今文作“寔”,古“实”“寔”通用。八月壬午大阅,以礼攷之,大阅于周为春事,而秋兴之,固非时矣。今据左氏所言,则畏郑师而为之也。始戎伐齐,齐乞师于郑,郑忽救之,大败戎师。齐于是使诸侯之大夫戍齐,而使鲁为其班后郑,郑忽怒,故有郎之师。按郎之师虽在后五年,然鲁于齐虽桓公死不敢讨庄公,又与之婚,其屈甚矣。而郑又齐之所恃以有功者,则安得不为之偹乎?下云“秋大阅,简车马也”,盖惧郑师之至,故先二时而大阅,是亦如治兵然,不特以非时而见贬也。
公羊言陈佗滛于蔡,蔡人杀之;谷梁言匹夫行,故以匹夫称之。谓佗滛猎于蔡,与蔡人争禽,蔡人不知其是陈君也而杀之。夫佗虽无道,亦岂有以匹夫入人之国而人不知者乎?据郑子产数入陈之事云:桓公之乱,蔡人欲立其出先君庄公奉五父而立之,蔡人杀之。五父者,佗也;蔡出者,厉公也。若此,乃蔡人争立其出而杀佗尔。陈鲍以春正月卒,秋书蔡人、卫人、陈人从王伐郑;明年秋,方书蔡人杀陈佗。则佗盖尝与蔡人同从王为伐郑之役,亦安得蔡人不知其为陈君之理?此盖二氏不晓“蔡人为讨贼之辞”,佗逾年不称爵为贬之义,但见书“蔡人”以为防者,而佗书名,故以佗为匹夫见杀。乃知二氏有不见事实,因文而凿为之説,有如此者矣。
鲁十二公,隠既弑其子,不复见。闵早死,哀之后亦不可考。桓、僖、定皆弟及。闵、宣、襄、昭四公皆非嫡子。以嫡子而得位者,荘、文、成、哀四公。嫡子而不得位者,文之子恶,嫡夫人无子,当立长,以毁卒者,襄之子子野,成昭之嫡子,盖无见于传。文、成、哀、恶、野之生,皆不书,而庄独书,何欤?生于卽位之后,而以太子之礼举之者,惟庄公一人而已。古者严嫡庻之分,所以定其为君也。君一定,而僭夺之心息矣。故必正于初生之时。礼,太子生,告于君,接以大牢,三月,夫人以见于阼阶,而君亲名之,以告于大宰,书而藏曰「某年某月某日生」。非太子见于外寝,而名以有司,礼正而名定,然后誓于天子而受命焉。天子已命之,虽其君不得易也。谓之世子,摄其君则下其君之礼一等,虽未誓,亦以皮帛继子男之后。夫如是,其谁敢争哉?桓不朝王,荘虽未必请于天子,然见于春秋,其必能正其初生之礼,此所以虽有叔牙、庆父之弟,而不敢争也。若夫出姜生恶,敬嬴生宣,敬嬴嬖而私事仲遂,宣长而属之,故文薨,仲遂欲立宣,叔仲不可,乃请于齐侯,杀恶而立焉,则子恶固未尝定其为太子于文公之世也。安知成、哀、野不有若是者乎?则其不书,或生在卽位之前,或举之不以礼,不能定于早,是以略之尔。则荘固所宜独见也。子同生,公羊以为「喜有正也」,得之矣。而再书「子」,公羊子曰:「其诸以病桓欤?」则意有同乎谷梁。夫谷梁自不知同为荘公之名,其义固不足言。公羊前论,盖其师所传,后见谷梁自以为然,故复证「同非吾子之言」,再挈公羊子以着其説,其亦不能信其学矣。左氏不为义,但载接子之礼与申繻之言,此正当时本意,而左氏不能言也。学者多惑「猗嗟」之诗,以谷梁为是,吾固以为非诗意矣。抑未尝以经考之,文姜自嫁至今三年,未尝归齐也。
焚咸丘,公羊以为火攻,而咸丘邾之邑也。不系于国君,存焉而国之也。谷梁言疾火攻,左氏不为传。杜预谓鲁地,而以田兵用火攻,固有之矣。皆因火以济其兵,如楚燧、象之类是也。未有専以火而焚一邑者。公羊盖误以咸丘为邾邑,故从而臆
译《公羊传》说“是人来”表示轻慢,《谷梁传》说“是来”表示简略。晋国派巩朔出使周王室,周人因为巩朔不是正卿而拒绝接见,说:“不派遣卿来镇抚王室,所派来抚慰我一个人的,却是巩伯来了,‘实来’这句话,本来就是轻慢且简略的意思。”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古今的言辞,本来就有恰好相同的情况,要看它用在什么场合,怎么可以一概而论呢?《觐礼》中天子说:“不是别的伯父,而是你亲自来了”,我对此表示嘉许,那么“实来”就是嘉许之辞,并非轻慢和简略。大概“实”字,是说因为是你来了,轻重并不取决于这一个字。郑玄注《觐礼》说,“实”在今文经中写作“寔”,古时“实”和“寔”通用。八月壬午日进行大阅兵,按礼制考察,大阅兵在周代属于春季的事务,而在秋季举行,本来就不合时宜了。现在根据《左传》所说,是因为畏惧郑国的军队而这样做的。起初戎人攻打齐国,齐国向郑国求援,郑忽救援齐国,大败戎军。齐国于是让诸侯的大夫驻守齐国,并让鲁国排在郑国之后,郑忽因此发怒,所以有了郎地的战事。虽然郎地的战事发生在五年之后,但鲁国对齐国,即使桓公死了也不敢讨伐庄公,又与齐国通婚,其屈辱程度已经很深了。而郑国又是齐国所倚仗并建立功业的国家,那么齐国怎么能不为郑国做准备呢?下文说“秋天大阅兵,是检阅车马”,大概是畏惧郑国军队到来,所以在两个季节之前进行大阅兵,这也如同治兵一样,不仅仅因为不合时宜而受到贬斥。
《公羊传》说陈佗在蔡国淫乱,蔡国人杀了他;《谷梁传》说陈佗像普通人一样行事,所以用普通人的称呼来指代他。认为陈佗在蔡国打猎,与蔡国人争夺猎物,蔡国人不知道他是陈国国君而杀了他。陈佗虽然无道,难道会有以普通人身份进入别人国家而别人不知道的情况吗?根据郑国子产列举陈国往事说:桓公作乱时,蔡国人想立他们放逐的先君庄公的儿子五父,于是杀了五父。五父就是陈佗;被蔡国放逐的是厉公。像这样,乃是蔡国人争夺立他们放逐的人而杀了陈佗。陈鲍在春季正月去世,秋季记载蔡人、卫人、陈人跟随周王讨伐郑国;第二年秋天,才记载蔡人杀陈佗。那么陈佗大概曾经与蔡人一起跟随周王讨伐郑国,怎么会有蔡人不知道他是陈国国君的道理呢?这大概是两派学者不明白“蔡人”是讨伐贼臣的措辞,陈佗逾年不称爵位是贬斥的含义,只看到记载“蔡人”以为是防备者,而陈佗只称名字,所以认为陈佗是以普通人身份被杀。由此可知,两派学者有不了解事实,根据文字穿凿附会而做出解释的情况,就像这样。
鲁国十二位国君,隐公既已杀害其子,不再出现。闵公早死,哀公之后也无法考证。桓公、僖公、定公都是弟弟继位。闵公、宣公、襄公、昭公四位都不是嫡子。以嫡子身份得到君位的,是庄公、文公、成公、哀公四位。嫡子而没有得到君位的,是文公的儿子公子恶,嫡夫人没有儿子,应当立长子,因毁伤而死的是襄公的儿子子野,成公和昭公的嫡子,大概没有见于传记。文公、成公、哀公、公子恶、子野出生时,史书都没有记载,而唯独庄公记载了,为什么呢?因为出生在继位之后,并且以太子的礼仪来举行的,只有庄公一人而已。古人严格区分嫡庶,用来确定谁是国君。国君一定,僭越争夺的心就平息了。所以必须在刚出生时就确立正位。礼制规定,太子出生,报告给国君,用大牢之礼接待,三个月后,夫人带着太子在阼阶相见,国君亲自为他命名,报告给大宰,书写并收藏说“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如果不是太子在外寝相见,而由有司命名,礼仪端正而名分确定,然后向天子宣誓并接受任命。天子已经任命了,即使是国君也不能更改。称为世子,代理国君时礼节比国君低一等,即使没有宣誓,也以皮帛继子男之后。像这样,谁敢争夺呢?桓公不朝见周王,庄公虽然未必向天子请示,但见于《春秋》,他必定能端正其初生的礼仪,这就是虽然有叔牙、庆父这样的弟弟,也不敢争夺的原因。至于出姜生了公子恶,敬嬴生了宣公,敬嬴受宠而私下侍奉仲遂,宣公年长而托付给他,所以文公去世,仲遂想立宣公,叔仲不同意,于是向齐侯请求,杀了公子恶而立宣公,那么公子恶本来就没有在文公时代确定其为太子。怎么知道成公、哀公、子野没有像这样的情况呢?那么他们不记载,或者出生在继位之前,或者举行礼仪不合礼制,不能尽早确定,所以略去不记。那么庄公确实应该唯独被记载。公子同出生,《公羊传》认为这是“喜有正也”,说得对。而再次记载“子”,《公羊传》说:“大概是以此批评桓公吧?”那么意思与《谷梁传》相同。《谷梁传》自己不知道公子同是庄公的名字,其义本来就不值得说。《公羊传》前面的论述,大概是其老师所传授的,后来看到《谷梁传》自以为正确,所以又证明“同非吾子之言”,再次引用《公羊传》来彰显其学说,这也说明他们不能确信自己的学问了。《左传》不解释义理,只记载接见太子的礼仪和申繻的话,这正是当时的本意,而《左传》不能言明。学者多被《猗嗟》这首诗迷惑,认为《谷梁传》是对的,我本来就不认为是诗意。况且没有用经文来考察,文姜自从出嫁到现在三年,未曾回过齐国。
焚烧咸丘,《公羊传》认为是火攻,而咸丘是邾国的城邑。不隶属于国君,存在而像国家一样。《谷梁传》说厌恶火攻,《左传》没有传注。杜预认为是鲁地,而用田猎的军队用火攻,本来就有这种情况。都是因为火来辅助军事,像楚国的燧、象之类就是这样。没有专门用火来焚烧一个城邑的。《公羊传》大概误以为咸丘是邾国的城邑,所以从而臆断
为之説尔。以吾考之,此与咸亭之辞正同,盖内邑也。杜预之言近之矣。先王四时之田,春用火,夏用车,秋用网,冬用众,皆所以致禽。春陈草犹在,因焚莱而去之,谓之火弊。胡周官司烜,军旅修火禁,而民因用之以火田。郊特牲曰:「季春出火为焚也。」若非其时而用之,则国失火,野焚莱,皆有刑罚。国谓之火,野谓之焚。《国语》载魏献子田于大陆,焚而死,用而失其节,则有焚之患焉。此在春二月,则建丑之月也,未出火而用,旣非其时矣。而咸丘之焚,盖公滛猎,冬田而用春事,因以焚其邑欤?何以知公之淫猎?国未出火,民自不应得用于田而焚。文在上,盖有焚之者,所以讥公也。若民用之而延及于邑,不可讥民,当如人火例,书「咸丘焚」足矣。是以知其为猎也。
译让我为你解说这件事。根据我的考证,这与咸亭的记载完全相同,大概是因为咸亭属于国都内的城邑。杜预的说法比较接近事实。先王在四季进行田猎,春天用火,夏天用车,秋天用网,冬天用众人,这些都是用来捕获禽兽的方法。春天时陈旧的草还在,就焚烧杂草来清除它们,这叫做“火弊”。周朝有司烜的官职,在军队出征时修明火禁,而百姓便借机利用火来进行田猎。《礼记·郊特牲》说:“季春出火是为了焚烧杂草。”如果不是在规定的时节使用火,那么国都内发生火灾,野外焚烧杂草,都有相应的刑罚。国都内称为“火”,野外称为“焚”。《国语》记载魏献子在大陆田猎,因用火不当而死,如果在田猎中用火而失去了节制,就会有焚烧的祸患。这件事发生在春季二月,也就是建丑之月,还没有到出火的时节就使用了,既然不是规定的时节。而咸丘的火灾,大概是鲁公淫猎,在冬天田猎却使用了春天的方法,因而烧毁了城邑吗?怎么知道是鲁公淫猎呢?国都还没有出火,百姓自然不应该在田猎时使用火并造成焚烧。经文将此事记载在上面,大概是有焚烧的人,所以用来讥讽鲁公。如果是百姓用火而蔓延到城邑,就不应该讥讽百姓,应当像一般火灾那样,只记载“咸丘焚”就足够了。因此知道这是鲁公田猎造成的。
谷伯绥、邓侯吾离,皆失地之君也。失地之君,所以能朝者,盖诸侯失地,有遂亡而不复者,有犹能托于大国而图复者,未必皆其罪,邻国之接之也。其仓猝以奔来,不暇修其国君之礼,则以奔接之;或从容犹能如平日之过我者,则以朝接之。皆谓之寄公,或曰寓公。王政不行,强幷弱,众暴寡,苟大国见偪而去之,如纪侯之贤,且得变文称大去其国,虽其贤不及纪侯,苟自不失其为君,道能以朝礼来见,则吾安得而絶乎?故诸侯不臣寓公,其死也为之服齐衰三月,则与之朝亦宜矣。左氏以为名贱之也,不知其何义。杜氏附会以为僻陋小国贱之而礼不足,夫郳黎来、郜子犹不以僻陋而名,谷、邓皆侯伯之君,而谓之僻陋小国可乎?公羊曰:“贵者无后,待之以初。”谷梁曰:“尝以诸侯与之接矣,虽失国弗损吾异日也。”虽若近之,然终不知诸侯之于寄公,自不可拒之朝也。使失国而遂贱之,尚何求于诸侯?
礼王制王于宗庙四时之祭春曰礿夏曰禘秋曰尝冬曰烝此夏啇之祭也夏啇有四时之禘有五年之禘故长发言大禘以别时祭而毛氏以为郊祭天则郑康成之误其来亦有自矣周人改春祭为祠夏祭为禴故《雝》止言禘而已左氏言禘于襄宫禘于武公之类毎祭皆以禘名之疑亦指夏啇时祭为言未必以为大禘也犹之▯鸟祀高宗毛氏以祀为祫审此为祫祭则自不害其称祀然礼言天子犆礿祫禘祫尝祫烝诸侯礿则不禘禘则不尝尝则不烝烝则不礿诸侯礿犆禘一犆一祫尝祫烝祫郑氏谓天子先祫而后时祭诸侯先时祭而后祫言天子诸侯皆嵗三祫特先后不同而犆之为言别也惟春祭物未成故独礿而不祫夫既以祫为丧毕之祭后因以为常则安得嵗三举之乎夏啇之礼虽不可考然先王祭不欲数不应如是渎也王氏谓夏秋冬或一时得祫则为之不三时俱祫此若近于人情然士虞礼始虞曰哀荐祫事谓其欲合于先祖岂夏商之前羣庙之祭凡合而共享者皆通谓之祫与大祫异乎礼文至周而大备其名无不皆正故禘祫之説学者不能惑也
禴祀烝尝,此先王四时之常祭也。祭不失常,春秋固不书。然烝尝独三见于桓公,岂余皆无失礼乎?盖桓公以惠公爲父,以隠公爲兄,弃父之命,夺兄之位,以至于弑,此无辞以见宗庙,而宗庙之所宜絶者也。桓公成宋乱,取郜鼎,纳之太庙,固已非是。春秋书纳,以示其难。于是旣以正月烝于礼爲已正矣,又以五月而烝。五月,夏之三月,其祭为祠,乃求备于冬。御廪灾于时祭,自无害也。乃以八月而尝。八月,夏之六月,其祭为禴,乃豫求于秋。是皆以薄爲厚,将丰昵于祀,以求媚于祖考。使桓公之志得行,则后之为恶,凡宜絶于宗庙者,皆可以昵祀而免,则祖考为可诬以无罪矣。故探其情而详着之也。以诗考之曰:「吉蠲为饎,是用孝享。禴祀烝尝,于公先王。」夫必吉蠲然后可孝享,桓公之享谓之孝可乎?楚茨之刺幽王,特以政烦赋重,饥馑降丧而已。君子推本而言之,乃以见祭祀不飨,故曰:「絜尔牛羊,以往烝尝。」而后继之,言先祖是皇,神保是飨。桓公之祀先祖,其飨之乎?非特周也,那之祀汤烈祖之祀中宗,其卒章皆言「顾予烝尝,汤孙之将」。鬼神之幽,不可测矣。古之人知祖考之来顾者,以其在人者足以致之也。閟宫颂僖公,首言「春秋匪解,享祀不忒」,而谓「周公皇祖,亦其福女者」,亦于秋而载尝。孝孙有庆,鲁人以为僖公之美者在是,则不足于桓,其可知矣。故正月己卯烝,虽得时,而亦书者,以为虽得时者犹在所贬,故因一见之,况非其时乎?《易》曰:「东邻杀牛,不如西邻之禴祭,实受其福。」夫祭何必丰?故曰:「孚乃利用禴。」而公羊、谷梁乃皆以正月书烝为讥亟,此误以正数之也。果尔,春而烝自足以为罪,何不以是贬,而必以正月见亟?使正月不烝,则五月可烝乎?若八月尝,亦自非时,未及秋而先尝。谷梁以为以未易灾之余而尝,以志不敬。公羊以为御廪。灾不如勿尝而已,此亦以周正数,谓八月为当尝,特以御廪灾之后为非,皆
译谷伯绥、邓侯吾离,都是失去国土的国君。失去国土的国君,之所以还能来朝见,大概是因为诸侯失去国土,有的就此灭亡不再复国,有的还能依托大国而图谋恢复,这未必都是他们的罪过,而是邻国对待他们的态度不同。他们仓促奔逃而来,来不及修习国君的礼仪,就按奔逃者的礼节接待;或者从容不迫,还能像平时那样来我国访问,就按朝见的礼节接待。他们都称为寄公,或者叫寓公。王道政令不行,强大的兼并弱小的,众多的欺凌少数的,如果大国逼迫他们离开,像纪侯那样贤德,尚且得以改变文书称其“大去其国”,即使他们的贤德不及纪侯,只要自己不丧失国君的身份,能够按照朝见的礼节来相见,我怎么可以断绝他们呢?所以诸侯不把寓公当作臣属,他们死了为之服齐衰丧三个月,那么让他们来朝见也是适宜的。左氏认为这是贬低他们的名分,不知道这是什么道理。杜氏附会说是因为偏僻简陋的小国被轻视而礼节不足,然而郳黎来、郜子尚且不因偏僻简陋而直呼其名,谷、邓都是侯伯级别的国君,能说他们是偏僻简陋的小国吗?《公羊传》说:“尊贵的人没有后代,用最初的礼节对待他们。”《谷梁传》说:“曾经以诸侯的礼节接待过他们,即使失去了国家,也不损害我日后对待他们的不同。”虽然好像接近道理,但最终不明白诸侯对于寄公,本来就不可以拒绝他们来朝见。如果失去了国家就轻视他们,那还向诸侯寻求什么呢?
《礼记·王制》说:王在宗庙进行四季的祭祀,春天叫礿,夏天叫禘,秋天叫尝,冬天叫烝,这是夏、商两代的祭祀。夏、商有四季的禘祭,有五年一次的大禘,所以《长发》篇说“大禘”,以区别四季的祭祀,而毛氏认为这是郊祭天,那么郑康成的错误,其来源也是有依据的。周人把春祭改为祠,夏祭改为禴,所以《雝》诗只说禘而已。左氏说“禘于襄宫”、“禘于武公”之类,每次祭祀都以禘命名,怀疑也是指夏、商时的四季祭祀而言,未必认为是大禘。就像“〇鸟祀高宗”,毛氏把祀当作祫祭,如果审定为祫祭,那么自然不妨碍它称为祀。然而《礼记》说天子单独礿祭,合祭禘、尝、烝;诸侯礿祭就不禘祭,禘祭就不尝祭,尝祭就不烝祭,烝祭就不礿祭;诸侯礿祭单独进行,禘祭一次单独一次合祭,尝祭合祭,烝祭合祭。郑氏说天子先合祭而后四季祭祀,诸侯先四季祭祀而后合祭,说天子和诸侯都是一年三次合祭,只是先后不同,而“犆”的意思是分别。只有春祭时物品未成熟,所以单独礿祭而不合祭。既然把祫当作丧期结束的祭祀,后来作为常规,怎么能够一年举行三次呢?夏、商的礼制虽然不可考证,但先王祭祀不希望太频繁,不应该如此亵渎。王氏说夏、秋、冬或许一时得以合祭就进行,不是三季都合祭,这似乎接近人情。然而《士虞礼》开始虞祭时说“哀荐祫事”,意思是想要合祭先祖,难道夏、商之前群庙的祭祀,凡是合祭而共享的都通称为祫,与大祫不同吗?礼制的文辞到周代才完备,其名目无不正确,所以关于禘、祫的说法,学者们不能迷惑。
禴、祀、烝、尝,这是先王四季的常规祭祀。祭祀不违背常规,《春秋》本来不记载。然而烝、尝唯独在桓公时期三次被记载,难道其余都没有失礼吗?大概桓公以惠公为父,以隐公为兄,抛弃父亲的命令,夺取兄长的位置,以至于被杀,这没有理由面对宗庙,是宗庙所应当断绝关系的。桓公促成宋国的动乱,夺取郜鼎,把它放入太庙,本来就不对。《春秋》记载“纳”,以示其艰难。于是既在正月烝祭,按礼已经正当了,又在五月烝祭。五月,是夏历的三月,其祭祀应为祠,却要求在冬天进行。御廪在时祭时发生火灾,自然没有妨害。又在八月尝祭。八月,是夏历的六月,其祭祀应为禴,却预先要求在秋天进行。这都是以薄为厚,将在祭祀上丰厚亲近,以求取祖考的欢心。如果桓公的志向得以实现,那么后来做恶事、凡应当断绝于宗庙的人,都可以凭借亲近祭祀而免罪,那么祖考就可以被欺骗为无罪了。所以探究其情而详细记载。用《诗经》来考察说:“吉蠲为饎,是用孝享。禴祀烝尝,于公先王。”必定吉洁然后可以孝享,桓公的享祭称为孝可以吗?《楚茨》讽刺幽王,只是以政令烦苛、赋税沉重、饥荒降灾而言。君子推究根本来说,于是看到祭祀不被享用,所以说:“絜尔牛羊,以往烝尝。”而后接着说,先祖显赫,神保享用。桓公祭祀先祖,他们享用了吗?不只是周朝,那之祀汤、烈祖之祀中宗,其卒章都说“顾予烝尝,汤孙之将”。鬼神的幽深,不可测度。古人知道祖考来顾念,是因为在人间的人足以招致他们。《閟宫》颂扬僖公,首先说“春秋匪解,享祀不忒”,而说“周公皇祖,亦其福女者”,也在秋天进行尝祭。孝孙有庆,鲁人认为僖公的美德在于此,那么桓公的不足,就可以知道了。所以正月己卯烝祭,虽然得时,但也记载,认为即使得时的也应当贬斥,所以借此一见,何况不是其时呢?《易经》说:“东邻杀牛,不如西邻之禴祭,实受其福。”祭祀何必丰厚?所以说:“孚乃利用禴。”而《公羊传》、《谷梁传》都因为正月记载烝祭而讥讽其频繁,这是错误地以正数计算。果真如此,春天烝祭自足以成为罪过,为什么不以此贬斥,而一定要以正月显示频繁?如果正月不烝祭,那么五月可以烝祭吗?如果八月尝祭,也自然不是其时,未到秋天就先尝祭。《谷梁传》认为以未易灾后的残余而尝祭,以志不敬。《公羊传》认为御廪灾不如不尝祭而已,这也是以周正计算,认为八月应当尝祭,特别以御廪灾之后为非,都
诗那祀成汤烈祖,祀中宗,其末皆言“顾予烝尝,汤孙之将”,谓诸侯来佐祭也。而《那》言“我有嘉客,并二王后”来矣。《楚茨》刺幽王祭祀不享,君子思古,而曰“絜尔牛羊以徃烝尝”。夫言佐祭之盛,与思古之祭祀,皆以烝尝为重。盖二祭在时祭,其礼加盛,谓之大祭,故举其重者言之。吾益知《春秋》不言祠禴,与诗人之意同也。
凡诸侯之适子誓于天子,摄其君则下其君之礼一等,未誓则以皮帛继子男,此谓朝天子也。盖诸侯于天子朝有常时,有故不能朝,则有以世子摄其君。诸侯相遇则相见,无相朝之礼,则安用以世子摄其君而特行乎?是僭天子也。故曹伯使其世子射姑来朝,所以见贬。乃盟会征伐之事,诸侯固不必亲,此大夫之职而非世子之任。晋献公使申生伐臯落氏,里克谏曰:“冢子,君行则守,有守则从。从曰抚军,守曰监国。”自齐小白▯母,以陈世子款、郑世子华与盟。其后款再盟于洮,至晋侯遂与卫世子臧伐齐,叔孙豹与鄫世子巫如晋。而楚灵王申之会,宋以二王后亦以庶子佐与世子,遂参大夫之职矣。然而陈款列许男、曹伯之下,宋佐列沈子、小邾子之下,则不以摄其君处之。盖诸侯争强,不肯以世子先已,而霸主亦不敢用朝天子之礼,则继子男之后而已。凡《春秋》以世子书者,皆已誓于天子,非未誓也。至齐光初盟鸡泽,在莒子、邾子之下,犹循小白旧制。及伐郑,遂在滕子、薛伯之上,其后凡入见皆居滕、薛上。是时晋政已衰,齐灵公方威胁诸侯,邢丘与向之会,虽齐人皆居宋人上,况其庶子乎?左氏以为以其先至而先滕、薛者,亦未必然也。
誓之为言命也。不曰命而曰誓者,将有所戒而使不得犯焉者也。故曰:「以誓教恤,则民不怠。」恤者,忧也。忧之则必戒之也。故民趋而不敢怠。古者惟军事为然,是以五戒誓用之于军旅。世子之誓亦犹是。葵丘之盟,所谓「无易树子」者也。天子之适子生,而以世子之礼接之,故不待誓。诸侯有天子在上,凡吾之国,天子之封也。虽以世子之礼即适子,而不敢私自与之。国必誓于天子而后可也。鲁武公以括与戏见宣王,王欲立戏,仲山甫諌曰:「不可。天子立诸侯而建其少,是教逆也。」若鲁从之,而诸侯效之,王命将有所壅。由是言之,世子虽天子,不得私焉。惠王欲舍襄王而立王子带,齐桓公率诸侯召襄王而会之。盖王政不立于天下,天子当誓诸侯而不能行,诸侯反会天子之世子而定其位。虽上下之权倒置,其所以正世子之道则一也。故首止之会,春秋与其变之正焉。鲁文公之薨,有适与母弟恶及视,公子遂欲立宣公,乃请之齐,杀二子而立宣公。昭公薨于外,有公衍、公为在季氏,以公之怨不欲立,而立公子宋。若是何,天子之命云乎?然而春秋于宣书「王正月,公卽位」而无异辞,吾固言之矣。宣之立犹桓之立也。桓之罪治于三年,宣之罪亦当治于三年。治桓不治宣,以桓见之内辞也。乃定公则夺其正月矣,不治宣而治定,其为法者异也。定以不得其正,夺正月以隠之,得正月宜为不失正,明矣。而左氏谓「隠庶长不当立,而桓为适当立」者,其不知经可知也。
来战于即,此亦内不胜之辞也。故讳不言败,若槩以及某师,常法之辞,书之则不足以正三国之罪,故变文曰「来战」。凡自外至,皆言来,然来聘、来盟、来归、来奔可也,安有战而可来者乎?鲁以周班后郑,而郑来伐,郑固罪矣。然齐实命鲁为之,今郑有辞而齐不能正,乃为之出兵,又率之卫,使卫而知礼,必有以谢齐侯,而复靡然从之。谓郑为过,而二国又甚焉,故不以郑主兵。滕、薛来朝争长,鲁以同姓先滕、薛,不敢违。孰谓郑而不如薛乎?郑虽无礼,而齐不同恶,亦未能独战。郑伯得行其志,实因齐、卫,其罪犹宜大于郑。是以《春秋》虽内鲁,而善善恶恶之际,亦秋毫不敢容于私也。
春秋考卷七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考卷八
宋 叶梦得 撰
桓公
译《那》诗祭祀成汤这位烈祖,祭祀中宗,其末尾都说到“顾予烝尝,汤孙之将”,是说诸侯前来佐助祭祀。而《那》诗中说“我有嘉客,并二王后”来了。《楚茨》讽刺幽王祭祀不虔诚,君子追思古事,所以说“洁好你的牛羊前往参加烝祭和尝祭”。凡是说到佐祭的盛况,以及追思古时的祭祀,都以烝祭和尝祭为重。因为这两种祭祀属于时祭,其礼仪更加隆重,称为大祭,所以举出其中重要的来说。我更加知道《春秋》不记载祠祭和禴祭,与诗人的用意是相同的。
凡是诸侯的嫡长子向天子受誓,代理其君父时,就比其君父的礼仪降低一等;未受誓的,则以皮帛之礼排在子爵、男爵之后,这称为朝见天子。因为诸侯朝见天子有固定的时间,如果有故不能朝见,就派世子代理其君父。诸侯相遇则相见,没有互相朝见的礼仪,那么哪里用得着派世子代理其君父而单独前往呢?这是僭越天子的礼仪。所以曹伯派他的世子射姑来朝见,因此受到贬斥。至于盟会征伐之事,诸侯本来不必亲自前往,这是大夫的职责,而不是世子的任务。晋献公派申生讨伐臯落氏,里克劝谏说:“嫡长子,君父出行时就留守,有留守任务时就跟随。跟随称为抚军,留守称为监国。”自从齐桓公母亲去世,让陈世子款、郑世子华参与盟会。后来款再次在洮地盟会,到了晋侯便与卫世子臧一起讨伐齐国,叔孙豹与鄫世子巫前往晋国。而楚灵王在申地会盟,宋国以二王后的身份,也让庶子佐与世子一起,于是参与了大夫的职责。然而陈款排在许男、曹伯之下,宋佐排在沈子、小邾子之下,就不以代理其君父的身份对待他们。因为诸侯争强,不肯让世子排在己前,而霸主也不敢用朝见天子的礼仪,所以只排在子爵、男爵之后罢了。凡是《春秋》记载世子的,都是已经向天子受誓的,不是未受誓的。到了齐光初次在鸡泽盟会,排在莒子、邾子之下,还遵循齐桓公的旧制。等到讨伐郑国,就排在滕子、薛伯之上,后来凡是入朝觐见都排在滕、薛之上。这时晋国的政令已经衰微,齐灵公正威胁诸侯,邢丘和向地的会盟,虽然齐国人都排在宋国人之上,何况他的庶子呢?左氏认为因为先到达而排在滕、薛之前,也未必确实如此。
誓的意思是命令。不叫命令而叫誓,是因为将要有所警戒,使人不敢违犯。所以说:“用誓来教导忧患,那么百姓就不会懈怠。”恤,就是忧患。忧患就必然警戒。所以百姓奔走而不敢懈怠。古代只有军事是这样,所以五种戒誓用于军旅。世子的誓也是这样。葵丘之盟,所说的“不要更换嫡长子”就是如此。天子的嫡长子出生,就用世子的礼仪接待他,所以不需要受誓。诸侯有天子在上,凡是我的国家,都是天子分封的。虽然用世子的礼仪确立嫡长子,但不敢私自授予。国家必须向天子受誓然后才可以。鲁武公带着括和戏去见周宣王,宣王想立戏,仲山甫劝谏说:“不可以。天子立诸侯却立其幼子,这是教唆逆乱。”如果鲁国听从,而诸侯效仿,王命将会受到阻塞。由此说来,世子即使是天子,也不能私自决定。周惠王想废黜襄王而立王子带,齐桓公率领诸侯召见襄王并与他会盟。因为王政不能立于天下,天子应当誓诸侯而不能实行,诸侯反而会同天子的世子而确定其地位。虽然上下权力倒置,但用来端正世子之道的原则是一致的。所以首止之会,《春秋》肯定其变通中的正道。鲁文公去世,有嫡子与母弟恶及视,公子遂想立宣公,于是向齐国请求,杀死二子而立宣公。昭公死在国外,有公衍、公为在季氏那里,因为公的怨恨不想立他们,而立公子宋。如果是这样,天子的命令在哪里呢?然而《春秋》对于宣公记载“王正月,公即位”而没有不同的措辞,我本来就说过了。宣公的即位如同桓公的即位。桓公的罪责在三年后治理,宣公的罪责也应当在三年后治理。治理桓公而不治理宣公,是因为桓公见于内辞。至于定公则剥夺了他的正月,不治理宣公而治理定公,其立法不同。定公因为不得其正,剥夺正月以掩盖,得到正月适宜为不失正,这是明显的。而左氏说“隐藏庶长子不当立,而桓公为适当立”,其不了解经义可知。
来战于即,这也是内部不能取胜的托辞。所以避讳不说败,像槩以及某师,是常法的措辞,记载它不足以纠正三国的罪责,所以改变文字说“来战”。凡是自外至,都说来,但来聘、来盟、来归、来奔可以,哪有战而可以来的呢?鲁国按周朝班次排在郑国之后,而郑国来讨伐,郑国固然有罪。但齐国实际上命令鲁国这样做,现在郑国有理由而齐国不能纠正,于是为其出兵,又率领卫国,使卫国知道礼仪,必有理由向齐侯谢罪,然后顺从。说郑国有过错,而两国更加严重,所以不以郑国为主兵。滕、薛来朝争长,鲁国以同姓先于滕、薛,不敢违背。谁说郑国不如薛国呢?郑国虽然无礼,而齐国不同恶,也不能独自作战。郑伯能实现其志向,实际上是因为齐、卫,其罪责还适宜大于郑国。所以《春秋》虽然偏袒鲁国,但在善恶之间,也秋毫不敢容于私。
春秋考卷七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考卷八
宋 叶梦得 撰
桓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