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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儒藏春秋考十七

春秋考卷十六

儒藏 · 春秋 · 已译 · 第 181–194 段

,则正月至于五月,昭公犹未殡,国犹昭公之国。及公之丧至自干侯而立定公,以癸亥至戊辰即位,葢歴五日而殡,殡而后即位,此即南面之位也。旷年不可以无君,不可待明年而后改元即位,此亡乎礼之礼,君子许焉,故书日:六月癸亥,公之丧至自干侯;戊辰,公即位。年可追书,位不可追书,故正月可称元年,而即位必以六月。然国而有君,孰使非其节而不得行其正礼,必有受其责者矣,则鲁之羣臣自亦不能逃其罪矣。鲁昭公之子公衍、公为、公果、公贲,公衍公为之生,其母偕出于产,舍公衍先生,公为之母曰:「相与偕出,请相与偕告。」三日,公为生,其母先以告,故公为为兄。及昭公之出,始季公若怨季平子,献弓于公为,与之出射于外,而谋去季氏。公为以告公果、公贲,因以告公,遂至于出。公居郓,公衍入羔裘于齐而喜,与之阳谷,故公私喜于阳谷而思于鲁曰:「公为为此祸也。」且后生而为兄,其诬也久矣,乃黜之,以公衍为太子。公薨,叔孙成子逆公丧于干侯,使告子家羁曰:「公衍、公为实使羣臣不得事君,若公子宋主社稷,则羣臣之愿也。」子家羁对曰:「立君有卿士大夫与守▯在,羁弗敢知。」丧至坏隤,公子宋先入,从公者皆自坏隤反而奔宋即位,是为定公,昭公之弟也。昭公既命公衍为太子矣,公衍、公为、公果、公贲皆庻子,而公衍长,则宜立者也。季氏夺公衍而立定公,则定公葢授于季氏而不授之昭公,以不当立夺所当立,以非所授夺所应授,则定公之立非。正矣,此所以不书正月也。

译那么从正月到五月,昭公的灵柩尚未完殡,国家依然是昭公的国家。等到昭公的灵柩从干侯运回而立定公,灵柩在癸亥日到达,在戊辰日即位,大概经历了五天才安葬,安葬之后才即位,这就是南面称君的位置。荒废多年不可以没有君主,不能等到明年才改元即位,这是不合常规礼制的权宜之礼,君子予以认可,所以史书记载:六月癸亥日,昭公的灵柩从干侯运回;戊辰日,定公即位。年号可以追记,即位不能追记,所以正月可以称为元年,而即位必须定在六月。然而国家有了君主,谁让不合节度而不能实行正当的礼制,必定有承担罪责的人,那么鲁国的群臣自然也不能逃脱罪责了。鲁昭公的儿子公衍、公为、公果、公贲,公衍和公为出生时,他们的母亲同时分娩,舍弃先出生的公衍,公为的母亲说:“既然同时出生,请让我们同时告知。”三天后,公为出生,他的母亲先告知,所以公为成为兄长。等到昭公出逃,起初季公若怨恨季平子,献给公为弓箭,和他外出打猎,并谋划除掉季氏。公为将此事告知公果、公贲,进而告知昭公,最终导致昭公出逃。昭公住在郓地,公衍向齐国进献羔裘而得到喜爱,齐国将阳谷赐给他,所以昭公在阳谷感到欣喜,在鲁国思念时说:“公为造成了这场祸乱。”况且后出生却成为兄长,这种欺骗已经很久了,于是废黜他,立公衍为太子。昭公去世,叔孙成子在干侯迎接昭公的灵柩,派人告诉子家羁说:“公衍、公为确实使得群臣不能侍奉君主,如果公子宋主持国家大事,那是群臣的愿望。”子家羁回答说:“立君有卿士大夫和留守的人在,我不敢知道。”灵柩到达坏隤,公子宋先进入,跟随昭公的人都从坏隤返回并逃往宋国,公子宋即位,这就是定公,是昭公的弟弟。昭公已经任命公衍为太子了,公衍、公为、公果、公贲都是庶子,而公衍年长,是应当被立的人。季氏夺取公衍的继承权而立定公,那么定公大概是受命于季氏而不是受命于昭公,用不应当被立的人夺取应当被立的人,用非所授命的人夺取应受命的人,那么定公的即位就不正当了,这就是史书不记载正月的原因。

凡诸侯卒,五日而殡。既殡,而后即子,即丧次之位,始君之也。明年朝于庙,以见先君,然后即南面之位,改元以临其国人,此有国之常礼。不幸有不得行与不及行,则以义而起之,有不失其宜,亦君子之所与也。晋厉公死,悼公以诸弟周入立,以即丧次之位,则过矣;以待明年,则国无君,故以辛巳朝于武宫,乙酉即位于朝,歴五日而后见即位。葢以既殡之节为改元之节也。定公之继昭公,犹悼公之为也。然见即位而不见朝庙,则异乎悼公之为。礼,非世子而嗣位者,尊之非君也,亲之非父也,其辞与君父一,施之者受国焉也。悼非受国于厉,定非受国于昭,虽欲为君父之辞而不可得。朝庙而后即位,犹有受之先祖焉,未失为亾乎礼之礼也。定即不知出此,曽谓鲁之诸臣不如晋之诸臣乎?《春秋》显书其日,虽以既殡之节许之,乃其无所受命焉而为君者,亦不能逃其责也。

郑防吉曰:先王之制,诸侯丧士吊,大夫送▯,惟嘉好聘享之事于是乎使卿。推是等而上之,则天子之丧,诸侯以大夫吊,卿防▯,乃其节欤?诸侯▯天子,于礼无正文。攷之以礼,诸侯之事上,莫大于朝。然先生分五服,各以嵗一见,五年而一周。是一嵗之间,朝者惟一服,而四服常居其国。故曰「六年五服一朝」,又六年王乃时巡礼。所以为是别者,天下之大,以王国言之,诸侯之众,一嵗尽至,则礼为烦;以诸侯言之,列国之事,一嵗尽至,则失所守。此先王所以权轻重而制疏数之节也。然则王丧天下,其可皆至欤?周官国有大故,大司徒致万民于王门,令无节者不行于天下;小司徒师其属而跸于王宫。凡所以谨非常严事守也。而况五服之广,襄王之丧,鲁使公孙敖吊,不至而奔。于是叔孙得臣往防▯,其吊▯者以卿,春秋无讥焉。灵王之丧,郑上卿有事,子展使印叚往。伯有曰:「弱不可,谓其非卿也。」子展曰:「与其莫往,弱不犹愈乎?」遂使段如周。则子展固以上卿为当矣。此周之遗礼,犹有存者。晋文襄之霸,令君薨,大夫吊,卿供▯,事盖僣王礼,周之末造时也。而鲁诸公复有防齐、晋、楚三国之▯,邾子、滕子有来防鲁之▯,惟强弱之所为,则礼于是尽亾矣。谷梁曰:「周人有丧,鲁人有丧,周人吊,鲁人不吊。周人曰:『固吾臣也,使人可也。』鲁人曰:『吾君也,亲之者也,使大夫不可也。』故周人吊,鲁人不吊,以其下成康为未久也。」是説也,谷梁葢以为君亲之,不知其何据,吾未敢以为信焉。

呉入郢,公羊、谷梁作「入楚」,左氏作「入郢」。或曰左氏误,非也,此《春秋》之新意,正当作「郢」。《春秋》外非国,未有书「入」者;入国亦未有书地者,固宜为楚也。「入」之为言,得而弗居也。虽概以为贬,然未有以见恶。数俘而出,祝祓社,司徒致民,司马致节,司空致地而还。其「入」而不失礼,有如郑之入陈者焉。使呉概得书「入楚」,则与陈何辨?故君子变文以异之。言「郢」而不言「楚」,不与其得入楚也。于越入呉,无大过,亦得与中国同例。「郢」不得为「楚」,非恶楚,谓呉罪尤甚也。大凡经字三家不同者,左氏近实为多。此前柏举之战,公羊传作「伯莒」,谷梁作「伯举」,亦当以「柏举」为正。则以「郢」为「楚」,无足怪。疑二氏皆口传,而氏见防书,书是以音同而字异也。

外传记晋文公请隧,襄王弗许,曰:“先民有言,改玉改行。叔父若能光裕大徳,更姓改物,创制天下以自显庸也,而缩取备物以镇抚百姓,改玉之为言,君臣之礼不同,其玉有别,则行亦异。”左氏载季孙意如卒,阳货将以璠璵敛,仲梁怀弗与,曰:“改歩改玉。”若然,则昭公之出,意如葢尝以君之服而见宗庙矣,璠璵是也。阳虎、仲梁怀皆季氏之家臣,阳虎不与季氏,故欲暴其恶于既死之后,仲梁怀欲掩之,故言既复从臣位为改歩,则璠璵亦不当敛也。此事他书皆不载,惟畧见于阳货之言。意如既逐昭公,而内无君,宗庙之祭

译凡是诸侯去世,五天后举行殡礼。已经殡殓之后,然后才去见太子,到丧次的位置,开始以国君的身份对待他。等到第二年,在宗庙朝见,以拜见先君,然后才登上南面君位,更改年号来统治国内百姓,这是拥有国家的常规礼仪。如果不幸有不能实行或来不及实行的情况,就根据道义来兴起它,只要不失适宜,也是君子所赞同的。晋厉公去世,悼公带着各位弟弟周等人入宫即位,以占据丧次的位置,这就过分了;如果等到第二年,国家就没有君主,所以在辛巳日在武宫朝见,乙酉日在朝廷即位,历经五天后才显现出即位的仪式。大概是把已经殡殓的礼节当作更改年号的礼节了。定公继承昭公,也像悼公那样做。然而只见即位而不见朝庙,这就与悼公的做法不同了。按照礼制,不是世子而继承君位的人,尊崇他,他不是国君;亲近他,他不是父亲,他们的言辞与国君、父亲一样,是因为施行这种礼仪的人接受了国家。悼公不是从厉公那里接受国家,定公不是从昭公那里接受国家,即使想要使用国君、父亲的言辞也不可能。朝见宗庙然后即位,还算是从先祖那里接受国家,没有完全失去合乎礼的礼仪。定公却不知道这样做,难道说鲁国的各位大臣不如晋国的各位大臣吗?《春秋》明确记载了日期,虽然用已经殡殓的礼节来认可他,但他没有接受天命就称君,也不能逃避责任。

郑防吉说:先王的制度,诸侯去世,士人吊唁,大夫送葬,只有友好聘问享宴的事情才派遣卿。由此类推而上,那么天子去世,诸侯派大夫吊唁,卿送葬,大概是这样的礼节吧?诸侯送葬天子,在礼制上没有明确的条文。考察礼制,诸侯侍奉上级,没有比朝见更大的了。然而先生将五服分为五等,各自每年朝见一次,五年为一个周期。这是一年之间,朝见的只有一服,而四服常在国内。所以说“六年五服一朝”,又六年天子才按时巡行礼制。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天下广大,以王畿来说,诸侯众多,如果一年全部到来,那么礼仪就会烦琐;以诸侯来说,各国的事务,如果一年全部到来,就会失去职守。这是先王权衡轻重而制定疏密节度的原因。那么天子去世,天下诸侯都可以到来吗?《周礼》规定国家有重大变故,大司徒召集万民到王门,命令没有节符的人不得通行天下;小司徒率领他的属吏在王宫清道戒严。凡是用来谨慎非常之事、严肃职守的措施。何况五服地域广阔,襄王去世,鲁国派公孙敖吊唁,没有到就逃跑了。于是叔孙得臣前往送葬,他吊唁送葬以卿的身份,《春秋》没有讥讽。灵王去世,郑国上卿有事,子展派印段前往。伯有说:“派弱臣不可以,认为他不是卿。”子展说:“与其不去,派弱臣不是更好吗?”于是派段到周。那么子展本来认为上卿是应当的。这是周朝遗留的礼制,还有存在的。晋文公、襄公称霸,命令国君去世,大夫吊唁,卿送葬,事情大概是僭越了天子的礼制,那是周朝末期了。而鲁国各位国君又有送葬齐、晋、楚三国国君的事,邾子、滕子有来送葬鲁国国君的事,只凭强弱所为,那么礼制在这里就完全丧失了。《谷梁传》说:“周人有丧事,鲁人有丧事,周人吊唁,鲁人不吊唁。周人说:‘本来是我们的臣子,派人去就可以了。’鲁人说:‘是我们的国君,亲近的人,派大夫不可以。’所以周人吊唁,鲁人不吊唁,因为下成康为时不久。”这种说法,谷梁大概是认为国君亲近,不知道他依据什么,我不敢相信。

吴国进入郢都,《公羊传》、《谷梁传》写作“入楚”,《左传》写作“入郢”。有人说《左传》错了,不对,这是《春秋》的新意,正当写作“郢”。《春秋》对外国,没有书写“入”的;进入国家也没有书写地名的,本来应该写作楚。“入”的意思是,得到但不居住。虽然一概认为是贬义,然而没有显示出厌恶。多次俘获后退出,祝官祓除社坛,司徒召集百姓,司马交出符节,司空交出土地然后返回。他的“入”而不失礼,就像郑国进入陈国那样。如果吴国一概书写“入楚”,那么与陈国有什么区别?所以君子改变文字以区别它。说“郢”而不说“楚”,不认可他进入楚国。对于越国进入吴国,没有大过错,也得以与中国同例。“郢”不能写作“楚”,不是厌恶楚国,是说吴国的罪过尤其严重。大凡经文用字三家不同的,左氏接近事实的多。此前柏举之战,《公羊传》写作“伯莒”,《谷梁传》写作“伯举”,也应当以“柏举”为正。那么把“郢”写作“楚”,不足为怪。怀疑二氏都是口传,而氏见到简册,书是因为音同而字异。

外传记载晋文公请求隧葬,襄王不允许,说:“先民有言,改玉改行。叔父如果能光大美德,更姓改物,创制天下以显示自己的功业,而缩减取用备物以镇抚百姓,改玉的意思是,君臣的礼不同,他们的玉有别,那么行止也不同。”《左传》记载季孙意如去世,阳货想用璠璵玉敛葬,仲梁怀不给,说:“改步改玉。”如果这样,那么昭公出逃,意如大概曾经穿着国君的服饰去见宗庙了,璠璵就是这种玉。阳虎、仲梁怀都是季氏的家臣,阳虎不依附季氏,所以想在死后暴露他的恶行,仲梁怀想掩盖,所以说既然恢复臣位就改步,那么璠璵也不应当用来敛葬。这件事其他书都不记载,只略见于阳虎的话。意如既驱逐昭公,而国内没有君主,宗庙的祭祀

,诸侯之事,其谁主乎?昭公在外七年,鲁固未有歴年,虚其宗庙而不祭者也。季孙意如之防,适歴仲孙何忌之防,成周诸侯赴卒则▯之,大夫来奔则纳之,是将何所受命?而春秋于祭祀则无别,见于防▯与奔则无异文,与有君者同书焉。葢诸侯朝天子,其国中之事必以卿摄之,故与其君同。意如不受命于君,则自摄之矣。自摄与簒何异?春秋不变其词而一施之,葢知宗国之事,君子所难言,后世必有观其时而察其事者,阳虎为有证也。适歴之役,晋侯将以师纳公,范献子为之辞曰:“若召季孙而不来,则信不臣矣。”晋人召季孙,献子使私焉曰:“子必我来,受其无咎。”意如于是始练冠麻衣跣足而聴命,则献子之为也。及昭公不聴,荀跞告之曰:“子姑归祭。”则意如之主鲁祭久矣,不然使意如事君之恭诚若是。昭公有晋之援而卒谢之,岂知终不可使北面而事之者乎?

译诸侯的事务,由谁来主持呢?昭公流亡在外七年,鲁国本来就没有历年的空缺,难道会空虚宗庙而不进行祭祀吗?季孙意如的防地,恰好与仲孙何忌的防地相邻。成周地区的诸侯报告国君去世就为之服丧,大夫前来投奔就接纳他们,这是接受谁的命令呢?而《春秋》在祭祀方面没有区别,在防地服丧与投奔方面也没有不同的文辞,与有国君的国家一样书写。大概诸侯朝见天子,国内的事务必定由卿大夫代理,所以与国君相同。意如不接受国君的命令,就自己代理了。自己代理与篡位有什么区别?《春秋》不改变措辞而统一处理,大概是知道宗国的事务,君子难以直言,后世必定有观察时势并考察事情的人,阳虎就是证据。适历之战,晋侯打算用军队护送昭公回国,范献子为此推辞说:“如果召见季孙而不来,那就确实是不臣了。”晋国人召见季孙,献子私下对他说:“您一定要来,接受没有过错的结果。”意如于是才开始戴上练冠、穿上麻衣、光着脚听命,这是献子的做法。等到昭公不听,荀跞告诉他:“您暂且回去祭祀。”那么意如主持鲁国的祭祀已经很久了,否则如果意如侍奉国君真的如此恭敬诚恳。昭公有晋国的援助却最终谢绝了,难道不知道最终不能让他北面侍奉自己吗?

定六年,仲孙何忌帅师围郓。左氏、公羊文无“何”字。哀十三年,魏曼多帅师侵卫。公羊文无“曼”字。此经之阙文尔,微三传参校,无以知也。而公羊遂皆以为讥二名非礼,葢未尝见二传而妄意之也。且礼,二名不偏讳。孔子之母名徴在,讳“征”不讳“在”,讳“在”不讳“征”。其传之乆矣,未有以二名为非礼者。宁公羊未之闻乎?诸侯之臣前此以二名书者甚多,叔孙侨如、季孙意如之类,皆着于经,而曼多、何忌亦自先见。正使非礼,何以独讥二名?又至是而后始发也。公羊虽不尽其説,而何休以为定哀之间文致太平,欲见王者治定,无所复为讥,惟有二名。其妖妄至于此极。然推公羊之意,无自而然,必有以启之者。“新周”之谓,信有证也。是真无所容于孔氏之门矣。左氏、谷梁阙文传,皆不为义。独杜预、范寗为之辞意。二传阙皆在传成之后,独公羊传经遗脱,是以得肆其诞而不疑也。

左氏传》子路为季氏宰,将堕三都,于是叔孙氏堕郈,季孙堕费,公山弗狃帅费人袭鲁,孔子以申句湏、乐颀下伐之,而服至,堕成。公敛处父为仲孙氏谋,不从,公遂围成。按子路,季氏之家臣尔,非鲁用之而授以兵,固未必能堕费,何縁得三都而堕之耶?《公羊传》云:“孔子行乎季孙,三月不违,曰:‘家不蔵甲,邑无百雉之城。’”于是叔孙州仇帅师堕郈,季孙斯、仲孙何忌帅师堕费。若然是二臣感孔子之化而自堕,非子路能堕之也。故《家语》亦言:“孔子言于定公,以三家过制,请皆损之,乃使仲由为季氏宰,堕三都。”叔孙氏不得意于季氏,因公山弗扰袭鲁,如《左氏》所云。以吾考之,此皆欲尊孔子而妄为之説也。《论语》记公山弗扰以费畔,召子欲往,子路不悦。若孔子使子路堕费,安有召而反欲往者?此葢弗扰自畔季氏,非畔鲁者。孔子欲从之,必有説矣。既召孔子,又安得反有袭鲁之事?按经定公十年,孔子为司寇,相公会齐侯于夹谷之后,连见叔孙州仇、仲孙何忌,再以两师围郈。郈,叔孙氏之邑也。《左氏》谓叔孙氏之臣公南欲杀州仇,不克,以其党公若为郈宰,州仇复以侯犯杀公若,而侯犯叛,州仇遂与何忌围郈。后二年而经书叔孙州仇堕郈,则州仇自以侯犯叛而坏其邑之险,何预于子路?既而复书季孙斯、仲孙何忌帅师堕费。以《论语》为正,则季氏亦以公山弗扰之故也。末书公围成,成,孟氏之邑正如公敛处父之言,谓成为孟氏之保障,无成则无孟氏。使孟氏伪不知而我不堕,则成之围亦何忌?阴与其臣同谋以拒鲁。三者与孔子畧不相及,其言自相异,则何足据?孔子曰:“如有用我者,期月而已可也,三年有成。”使孔子为政于鲁,得行其志,其于三家处之宜有道矣,必不至轻用一门人也。抗必不可遽去之三家,而反贻患于宗国,是何足为孔子葢孔子尝谓:“禄之去公室,五世矣;政逮于大夫,四世矣。”故夫三桓之子孙微矣。岂以天子弱,诸侯僣,大夫强,诸侯胁,至于陪臣执国命?虽大夫亦不能自立。故郈有公若公为之乱,而费有公山弗扰之变。至成而公自为之行焉。故前见大夫而自围其邑,后见大夫而自堕其城,且皆帅师如外伐然。所以示公室之至衰微。《论语》其悠谬之传,参见于《左氏》《公羊》与《家语》,以乱经者,殆未可察也。

灭国而后复见者,经皆不载其所以复,葢以告不告也。萧本宋邑,萧叔大心以平宋乱之功,得封为附庸,事在庄十二年至宣之十二年。书「楚子灭萧」,附庸不言灭,葢萧后进为国矣。然定之十一年复书「宋公之弟辰入于萧以叛」,则萧仍为宋邑,葢楚去萧逺,不能有其地,故虽灭之,复以其地归宋,而宋以为邑也。襄六年书「莒人灭鄫」,而昭四年书「九月取鄫」,鄫已灭于莒,则鲁得复取之,盖莒属鄫以为附庸,为鲁所取尔。凡取邑系国,国取而不系国者,皆附庸也。定六年「郑游吉灭许,以许男斯归」,哀十三年「许男成复见卒」,葢复亦再封之,或以

译定公六年,仲孙何忌率领军队包围郓地。《左传》和《公羊传》的文本中没有“何”字。哀公十三年,魏曼多率领军队侵犯卫国。《公羊传》的文本中没有“曼”字。这是经文缺失文字的缘故,如果没有《左传》《公羊传》《谷梁传》三种传注互相参校,就无法知道真相。而《公羊传》却都认为是讥讽使用双名不合礼制,大概是因为未曾见过另外两种传注而凭空臆测罢了。况且按照礼制,双名不必全部避讳。孔子的母亲名叫徵在,避讳“征”字而不避讳“在”字,避讳“在”字而不避讳“征”字。这种传统流传很久了,没有人认为使用双名是不合礼制的。难道《公羊传》没有听说过吗?诸侯的臣子在此之前使用双名被记载于经书的很多,像叔孙侨如、季孙意如这类人,都明确记载于经书,而曼多、何忌也早已出现。即使双名不合礼制,为什么唯独讥讽双名?又为什么到了这个时候才开始揭露呢?《公羊传》虽然没能详尽阐述其说法,但何休认为在定公、哀公年间,经文刻意营造太平景象,想要显示王者治理安定,没有什么可以再讥讽的,只有双名这一条。其荒谬虚妄到了极点。然而推究《公羊传》的意思,不会凭空产生,必定有启发它的人。“新周”的说法,确实有证据。这种人真是无法容于孔子门下。《左传》《谷梁传》对于缺失的文字,都不作义理上的解释。只有杜预、范宁为之解释辞意。两种传注缺失文字都在传注写成之后,唯独《公羊传》在传述经文时遗漏脱失,因此得以肆意妄为而不被怀疑。

《左传》记载:子路担任季氏的家宰,将要拆毁三座城池,于是叔孙氏拆毁了郈地,季孙氏拆毁了费地,公山弗狃率领费地的人袭击鲁国,孔子派申句须、乐颀率军下去讨伐他们,于是他们投降,拆毁了成地。公敛处父为仲孙氏出谋划策,仲孙氏没有听从,鲁君于是包围了成地。按说子路只是季氏的家臣,并非鲁君任用他并授予兵权,本来未必能拆毁费地,怎么能拆毁三座城池呢?《公羊传》说:“孔子在季孙氏那里行事,三个月没有违背他的意愿,说:‘家臣不储藏铠甲,城邑没有百雉的城墙。’”于是叔孙州仇率领军队拆毁郈地,季孙斯、仲孙何忌率领军队拆毁费地。如果这样,是这两位臣子感念孔子的教化而自行拆毁,不是子路能拆毁的。所以《家语》也说:“孔子对定公说,因为三家超过制度,请求都削减他们,于是派仲由担任季氏的家宰,拆毁三座城池。”叔孙氏在季氏那里不得意,趁着公山弗扰袭击鲁国,就像《左传》所说的那样。据我考证,这都是为了尊崇孔子而妄加编造的说法。《论语》记载公山弗扰凭借费地反叛,召请孔子,孔子想要前往,子路不高兴。如果孔子派子路去拆毁费地,怎么会有召请孔子而孔子反而想要前往的事情呢?这大概是公山弗扰自行反叛季氏,不是反叛鲁国。孔子想要跟随他,必定有他的说法。既然召请孔子,又怎么会有袭击鲁国的事呢?按经书记载,定公十年,孔子担任司寇,辅佐定公与齐侯在夹谷会盟之后,接连出现叔孙州仇、仲孙何忌,再次率领两军包围郈地。郈地,是叔孙氏的城邑。《左传》说叔孙氏的家臣公南想要杀害州仇,没有成功,让他的同党公若担任郈地的长官,州仇又派侯犯杀害公若,而侯犯反叛,州仇于是与何忌一起包围郈地。两年后,经书记载叔孙州仇拆毁郈地,那么州仇是因为侯犯反叛而毁坏自己城邑的险要,与子路有什么关系?接着又记载季孙斯、仲孙何忌率领军队拆毁费地。以《论语》为准,那么季氏也是因为公山弗扰的缘故。最后记载鲁君包围成地,成地,是孟氏的城邑,正如公敛处父所说,成地是孟氏的保障,没有成地就没有孟氏。假使孟氏假装不知道而我不拆毁,那么包围成地又是什么用意呢?暗中与他的臣子同谋以抗拒鲁国。这三件事与孔子大致没有关联,他们的说法自相矛盾,哪里值得依据?孔子说:“如果有人任用我,一年就可以见效,三年就有成就。”假使孔子在鲁国执政,得以实现他的志向,他对待三家必定有恰当的方法,绝不会轻易使用一个家臣。对抗那些不可能立刻去除的三家,反而给宗国留下祸患,这哪里值得为孔子辩护呢?孔子曾经说:“禄位离开公室,已经五代了;政令落到大夫手中,已经四代了。”所以三桓的子孙衰微了。难道因为天子衰弱,诸侯僭越,大夫强大,诸侯胁迫,以至于陪臣掌握国家命脉吗?即使大夫也不能自立。所以郈地有公若、公南作乱,费地有公山弗扰的变故。到了成地,鲁君亲自行动。所以先前看到大夫自行包围自己的城邑,后来看到大夫自行拆毁自己的城池,而且都率领军队像对外征伐一样。这是为了显示公室的极度衰微。《论语》那些荒谬的传说,参见于《左传》《公羊传》和《家语》,扰乱经文的,大概无法查考清楚了。

灭国之后又再次出现的,经书都不记载它复国的原因,大概是因为是否告知周天子的问题。萧地本是宋国的城邑,萧叔大心因为平定宋国动乱的功劳,得以被封为附庸,这件事发生在庄公十二年到宣公十二年之间。经书记载“楚子灭萧”,附庸不说灭,大概萧后来进升为国家了。然而定公十一年又记载“宋公的弟弟辰进入萧地叛乱”,那么萧地仍然是宋国的城邑,大概楚国距离萧地远,不能占有它的土地,所以虽然灭了它,又把土地归还给宋国,而宋国把它作为城邑。襄公六年记载“莒人灭鄫”,而昭公四年记载“九月取鄫”,鄫已经被莒国灭了,那么鲁国得以再次夺取它,大概莒国把鄫作为附庸,被鲁国夺取罢了。凡是夺取城邑连系国家,国家夺取而不连系国家的,都是附庸。定公六年“郑游吉灭许,把许男斯带回来”,哀公十三年“许男成再次出现并去世”,大概复国也是再次封爵,或者

不告,或史失书也。

译没有报告,或许是史官漏记了。

成邑也。邑不言围,此何以言围?内邑也。内邑初未有言围者,自成之三年始见叔孙侨如围棘,取汶阳之田,不服犹之可。至昭之十三年,叔弓帅师围费,费吾大夫之邑,而不能服,则丑矣。吾大夫之邑,若以一军围之,犹之可也。至定之十年,叔孙州仇、仲孙何忌围郈,以二军围之,则丑矣。然犹曰「吾大夫自围其邑也」。至昭之二十六年、定之十二年,公至自围成,则国之为国者无防丑不足言也。故定公之围特书至焉。凡公之出,未有不告于庙,归而必书,至此礼之常也。然在其国中者,《春秋》皆畧而不书,以为此在吾境内,无嫌于公之不返也。昭之在郓,固欲书而不得,于是以定见焉,则三家之恶有不可容于天下矣。

石尚归脤,先儒多以礼有受脤无归脤为讥,非也。归脤以交诸侯之福,此礼之明文,安得为无乎?夫赈膰之礼,亲兄弟之国;庆贺之礼,亲异姓之国。必言国者,知其非在京师也。归脤在聘覜、问、庆贺、致襘之间,合而为六,此正谓诸侯以故不能来祭者,王归之以致其恩焉。周惠王使宰孔赐齐桓公胙,曰:“天子有事于文武,使孔赐伯舅胙。”此葢其事。据谷梁生曰:“脤熟曰膰。礼以血祭祭社稷五祀,则生也;以馈食享先生,则熟也。”脤当为血祭之肉,膰当为馈食之肉。齐胙以有事文武而赐,乃馈食之肉,则非特归脤,亦见归膰矣。宋皇武子曰:“宋先代之后,于周为客,天子有事膰焉。”葢膰惟及兄弟之国,而齐以其功,宋以其客,天子之特赐也。行人之六礼,言脤而不及膰,通异姓之国尔。周之盛时,诸侯以职来祭,共其祀贡,骏奔走以执笾豆,未有敢后其祭。于国又有以胙致福于天子之礼,天子受而膳之,既不失其职,又能致福。有故而不能来,然后以胙归之。彼有致福,则此有交福,报施之道,上下之为称。今鲁之来祭与致福,未必皆尽礼,而反归脤,所以见讥,非谓天子而不可归脤也。邾子来防,公三家皆不必义。杜氏以为不用朝礼,故曰防;何休以为非防于都,则二氏以为防公于国中也。惟范寗言防公于此蒲,学者多从二氏,葢以防不言来朝、来聘、来盟例推之,在中国言来,国外不言来,故疑其为入国中之词也。吾以为不然,防不言来者,葢防者诸侯相与命事,不主于公,与朝聘盟者异,不可言来,来故在他国,合为一辞,不必以来为辨。乃公在比蒲而邾来防,非以命事为公而防尔,此与晋侯防公于防、郑伯防公于棐者同,故惟此三书皆特言公比蒲,蒙上文则不再自地,其言来者沓与棐皆境外,而比蒲则境内之地也。且来战于郎亦言来,何必入其国中而后言来乎?萧叔朝公,不言来。正谓朝公于谷,谷齐地,自不应言来。以文考之,其理甚明,不必范氏而后知也。

姒氏卒。左氏曰:不称夫人,不赴,且不袝也。▯定姒,不称小君,不成丧也。不赴于诸侯,不反哭于寝,不袝于姑,故不曰薨。不称夫人,故不言▯。此为声子发也。声子者,隠公之妾母也。方春秋初,诸侯尚谨妾母之礼,而隠公又有致国于桓之志,故不敢致其为夫人。则三礼之不备,无足怪者。若姒氏审为定公妻,始逆而至,固已称夫人矣。何以待此三礼备而后得称耶?且前言不称夫人,本不为三礼不备,以其妾母非夫人故不备三礼,不得言薨与▯也。今乃为不赴、不祔而不称夫人,则是尝为夫人,以其不备礼而贬之,其説自不可通。杜预言:公未▯而夫人薨,烦于丧礼,不赴不祔,故不称小君,臣子怠慢也。此尤非是。定公虽薨,相距不逺,然臣子既能▯姒氏,何难于赴与祔而不为?审果不祔,则哀公终身遂不祭其母耶?杜氏又谓反哭故书▯,且前例言不称夫人故不言▯,非谓不反哭。杜氏见三礼所阙者二,而此书▯,故取此一语附防成就之尔。谷梁以为妾母是也。凡诸侯自成风以后,妾母皆致其为夫人,故敬嬴书卒、▯皆同正夫。春秋以成风见之,故不尽识姒氏。葢定公始薨,哀公未逾年,未暇致其为夫人,故不得与敬嬴等并

译成邑也。邑不言围,此何以言围?内邑也。内邑初未有言围者,自成之三年始见叔孙侨如围棘,取汶阳之田,不服犹之可。至昭之十三年,叔弓帅师围费,费吾大夫之邑,而不能服,则丑矣。吾大夫之邑,若以一军围之,犹之可也。至定之十年,叔孙州仇、仲孙何忌围郈,以二军围之,则丑矣。然犹曰「吾大夫自围其邑也」。至昭之二十六年、定之十二年,公至自围成,则国之为国者无防丑不足言也。故定公之围特书至焉。凡公之出,未有不告于庙,归而必书,至此礼之常也。然在其国中者,《春秋》皆畧而不书,以为此在吾境内,无嫌于公之不返也。昭之在郓,固欲书而不得,于是以定见焉,则三家之恶有不可容于天下矣。

石尚归脤,先儒多以礼有受脤无归脤为讥,非也。归脤以交诸侯之福,此礼之明文,安得为无乎?夫赈膰之礼,亲兄弟之国;庆贺之礼,亲异姓之国。必言国者,知其非在京师也。归脤在聘覜、问、庆贺、致襘之间,合而为六,此正谓诸侯以故不能来祭者,王归之以致其恩焉。周惠王使宰孔赐齐桓公胙,曰:“天子有事于文武,使孔赐伯舅胙。”此葢其事。据谷梁生曰:“脤熟曰膰。礼以血祭祭社稷五祀,则生也;以馈食享先生,则熟也。”脤当为血祭之肉,膰当为馈食之肉。齐胙以有事文武而赐,乃馈食之肉,则非特归脤,亦见归膰矣。宋皇武子曰:“宋先代之后,于周为客,天子有事膰焉。”葢膰惟及兄弟之国,而齐以其功,宋以其客,天子之特赐也。行人之六礼,言脤而不及膰,通异姓之国尔。周之盛时,诸侯以职来祭,共其祀贡,骏奔走以执笾豆,未有敢后其祭。于国又有以胙致福于天子之礼,天子受而膳之,既不失其职,又能致福。有故而不能来,然后以胙归之。彼有致福,则此有交福,报施之道,上下之为称。今鲁之来祭与致福,未必皆尽礼,而反归脤,所以见讥,非谓天子而不可归脤也。邾子来防,公三家皆不必义。杜氏以为不用朝礼,故曰防;何休以为非防于都,则二氏以为防公于国中也。惟范寗言防公于此蒲,学者多从二氏,葢以防不言来朝、来聘、来盟例推之,在中国言来,国外不言来,故疑其为入国中之词也。吾以为不然,防不言来者,葢防者诸侯相与命事,不主于公,与朝聘盟者异,不可言来,来故在他国,合为一辞,不必以来为辨。乃公在比蒲而邾来防,非以命事为公而防尔,此与晋侯防公于防、郑伯防公于棐者同,故惟此三书皆特言公比蒲,蒙上文则不再自地,其言来者沓与棐皆境外,而比蒲则境内之地也。且来战于郎亦言来,何必入其国中而后言来乎?萧叔朝公,不言来。正谓朝公于谷,谷齐地,自不应言来。以文考之,其理甚明,不必范氏而后知也。

姒氏卒。左氏曰:不称夫人,不赴,且不袝也。〇定姒,不称小君,不成丧也。不赴于诸侯,不反哭于寝,不袝于姑,故不曰薨。不称夫人,故不言〇。此为声子发也。声子者,隠公之妾母也。方春秋初,诸侯尚谨妾母之礼,而隠公又有致国于桓之志,故不敢致其为夫人。则三礼之不备,无足怪者。若姒氏审为定公妻,始逆而至,固已称夫人矣。何以待此三礼备而后得称耶?且前言不称夫人,本不为三礼不备,以其妾母非夫人故不备三礼,不得言薨与〇也。今乃为不赴、不祔而不称夫人,则是尝为夫人,以其不备礼而贬之,其説自不可通。杜预言:公未〇而夫人薨,烦于丧礼,不赴不祔,故不称小君,臣子怠慢也。此尤非是。定公虽薨,相距不逺,然臣子既能〇姒氏,何难于赴与祔而不为?审果不祔,则哀公终身遂不祭其母耶?杜氏又谓反哭故书〇,且前例言不称夫人故不言〇,非谓不反哭。杜氏见三礼所阙者二,而此书〇,故取此一语附防成就之尔。谷梁以为妾母是也。凡诸侯自成风以后,妾母皆致其为夫人,故敬嬴书卒、〇皆同正夫。春秋以成风见之,故不尽识姒氏。葢定公始薨,哀公未逾年,未暇致其为夫人,故不得与敬嬴等并

见,此其实也。度左氏意,亦若以为妾者,特以其书▯与前例不同,故疑之,不敢显言。杜氏遽以烦于丧礼为言,此不特不知经,亦不知礼,不知传矣。

译见到这种情况,这才是事实。揣度左氏的本意,也像是认为她是妾,只是因为他书中的记载与前例不同,所以产生怀疑,不敢明确说出来。杜氏却急忙以“丧礼过于烦琐”为理由来解释,这不仅是不知道经义,也是不知道礼制,更不知道传文的含义了。

卫庄公娶于齐,诗谓之庄姜。晋怀公娶于秦,左氏谓之怀嬴。古者妇人葢有姓,系其夫者矣。姒氏,定公之妾,哀公之母也。考仲子宫见于经,皆在惠公、僖公之后。妾不得配其主,故可系之于其子。敬嬴与襄公之定姒,已致其为夫人,则非妾也,故可同夫人举氏。哀公之定姒,方当丧,未君,既未可致之为夫人,又未可系之于哀公。鲁人尊之以配定公,谓之定姒。葢犹姜氏之配庄公,嬴氏之配怀公,其传之有自矣。春秋从而不易也。

  哀公

盗贱者也。古者庻人不传质,为臣不敢见于诸侯。传质而后为之臣,贱者庻民无传质之道,则不为臣。故民为其君服,皆齐衰三月,以其不为臣故,不言弑其君,而言杀蔡侯申。然则阍弑呉子余祭,不见名,不曰其君,则何以谓之弑乎?周官掌戮,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闗,宫者使守内则,者使守囿髠者使守积,此皆刑人,先王不以有罪而终废人者也。然而太宰阍人,言王宫每门四人而无其官,葢所谓刑人者,皆王宫而被刑者也。大夫士不同,各随其官而任之。吾何以知其然?楚鬻拳以兵諌楚子而自则,楚人以为大阍,犹有先王之旧典也。谓之大夫士,则已刑而去其位,不可见名于其君。谓之贱者,则有职守于王之宫门,不可言杀。故虽不以君臣道而别乎贱者,犹曰弑焉,所以正人君之不能以其官也。阍人之职,潜服贱器不入宫。贱器者,任器之可以害人,与兵同者也。使呉子而能谨此,虽刑人其何得肆乎?而礼刑人不在君侧,夫不在侧可也,固不害其为门闗内囿。古之因材以用人,虽籧篨戚施且不废,况不幸而被刑者?而公羊、谷梁皆为君子不近刑人之説,葢误矣。左氏谓呉伐越,获俘以为阍,使守舟,呉子观舟以刀弑之。既言阍,则不得使之守舟,其事则是,其言则非也。谷梁谓寺人亦非是,寺人奄也,寺人掌王之内人及相道女宫出入之事,何言不得近?记礼者遂谓阍为门吏之贱,古者不使刑人守门,葢又公羊、谷梁误之也。

左氏言蔡申事,以为蔡昭侯将如呉,诸大夫恐其又迁,公孙翩逐而射之,入于家人而卒,则弑昭侯者翩也,故杜预以翩为大夫。据左氏记盗杀郑公子騑、公子发、公孙辄事,以为尉止、司臣、侯晋、堵女、父子师仆五族之丧田者帅贼以杀三人,书曰“盗”,言无大夫焉。今翩则蔡大夫,何为不以名氏见而谓之盗耶?葢左氏不了书“盗”之义,或谓之非大夫,或谓之贬辞,故于“盗杀卫侯之兄絷”言“琴张吊宗鲁仲尼曰:‘齐豹之盗而孟絷之贼’”,以齐豹为卫司寇守嗣大夫,作而不义,其书曰“盗”,则意以翩为不义与盗同书,而不得以名见也,葢亦妄矣。天下之恶,孰大于弑君?《春秋》未书加之辞以为极,天下之辞不足以为贬,姑着其实。贱者弑,书“盗”,《公羊》所谓“贱者穷诸盗者”也。齐豹之事,固已不足信,况此又施之翩乎?是殆以文之锴射杀翩,逐公孙辰,杀公孙姓、公孙旴而《春秋》见书“公孙辰出奔呉”,因信其传而妄意之,此事葢全无有。公孙辰之奔,累于申,或别以他罪,不可知。要弑申者非翩,盗非大夫,既不得君蔡侯,所以不言弑其君而谓之杀。蔡侯申其不以君臣道者,《春秋》之法也,何大夫之云耶?

或曰:未逾年之君,无子则不计世,不立庙;逾年则计世,立庙乎?曰:然,齐荼是也。齐荼未逾年之君也,陈乞弑之而立阳生矣。齐人不以计世立諡,而曰“安孺子”。然而《春秋》书曰:“陈乞弑其君荼”,是成其为君也。安有君而不计世乎?不諡、不庙,齐人之失也。然而阳生当立者也,而未君;齐荼不当立者也,而已君。当立、不当立者,其人也;成君、不成者,者其义也。《春秋》不以人废义,不以义废人,各以立权之而已。故晋奚齐、齐荼皆不当立也。奚齐未逾年,不成其为君;荼既逾年,不夺其为未成君而弑,必有如商人者焉,然后以义断之。故以商人君,舍当立;必有如阳生者焉,然后以人正之。故不以荼君阳生。《春秋

译卫庄公从齐国娶妻,《诗经》称她为庄姜。晋怀公从秦国娶妻,《左传》称她为怀嬴。古代妇人大概是有姓氏的,只是依附于她们的丈夫罢了。定姒,是鲁定公的妾室,鲁哀公的母亲。仲子之宫在经文中出现,都在鲁惠公、鲁僖公之后。妾室不能与国君匹配,所以可以依附于她们的儿子。敬嬴与鲁襄公的定姒,已经确立为夫人,那就不是妾室了,所以可以像夫人一样举出姓氏。鲁哀公的定姒,正值丧期,尚未成为国君,既不能确立她为夫人,又不能依附于哀公。鲁国人尊崇她以匹配定公,称她为定姒。这大概就像姜氏匹配庄公,嬴氏匹配怀公一样,其传承是有来历的。《春秋》跟随这种说法而不改变。

鲁哀公

盗贼是卑贱的人。古代平民不递交信物,作为臣子不敢谒见诸侯。递交信物后才成为臣子,卑贱的平民没有递交信物的途径,就不成为臣子。所以百姓为他们的国君服丧,都穿齐衰服三个月,因为他们不是臣子的缘故,不说“弑其君”,而说“杀蔡侯申”。那么阍人弑吴子余祭,不出现名字,不说“其君”,为什么称为“弑”呢?《周官》掌管刑罚,被墨刑的人派去守门,被劓刑的人派去守关,被宫刑的人派去守内则,被髡刑的人派去守园囿,被髡刑的人派去守积薪,这些都是受过刑的人,先王不因为人有罪就最终废弃他们。然而太宰和阍人,说王宫每门四人而没有他们的官职,大概所说的受刑人,都是王宫中受过刑的人。大夫和士不同,各自跟随他们的官职而任用他们。我凭什么知道是这样呢?楚国的鬻拳用兵器劝谏楚子而自断手指,楚国人让他做大阍,还保留着先王的旧典。如果称他们为大夫和士,那么已经受刑而离开职位,不能在国君面前显露名字。如果称他们为卑贱的人,那么他们在王宫门内有职守,不能说“杀”。所以虽然不按照君臣之道而区别于卑贱的人,还是说“弑”,这是为了纠正国君不能任用他们的官职。阍人的职责,是隐藏卑贱的器物不让其进入宫室。卑贱的器物,是指可以害人的器具,与兵器相同。如果吴子能谨慎对待这一点,即使是受刑的人,他们怎么能放肆呢?而礼制规定受刑的人不在国君身边,不在身边是可以的,本来不妨碍他们守门、关、内、囿。古代根据才能来用人,即使是驼背的人也不废弃,何况不幸受刑的人呢?而《公羊传》、《谷梁传》都主张君子不接近受刑人的说法,大概是错误的。《左传》说吴国攻打越国,抓获俘虏让他们做阍人,派他们守船,吴子观船时用刀弑杀了他。既然说是阍人,就不应该让他们守船,事情是对的,说法是错的。《谷梁传》说寺人也不是这样,寺人是奄人,寺人掌管王宫内人及引导女官出入的事情,为什么说不能接近?记载礼制的人于是说阍人是门吏中的卑贱者,古代不派受刑的人守门,这大概又是《公羊传》、《谷梁传》的错误了。

《左传》记载蔡侯申的事,认为蔡昭侯将要去吴国,众大夫担心他又迁徙,公孙翩追赶并射他,他进入民宅而死,那么弑杀昭侯的是公孙翩,所以杜预认为公孙翩是大夫。根据《左传》记载盗贼杀郑国公子騑、公子发、公孙辄的事,认为尉止、司臣、侯晋、堵女父、师仆五族失去封地的人率领盗贼杀了三人,经文说“盗”,意思是其中没有大夫。现在公孙翩是蔡国大夫,为什么不以名字出现而称他为盗贼呢?大概《左传》不明白书“盗”的意义,有人说他不是大夫,有人说这是贬斥的辞语,所以在“盗贼杀卫侯的哥哥絷”时,说“琴张吊唁宗鲁,仲尼说:‘齐豹的盗和孟絷的贼’”,把齐豹作为卫国司寇守嗣大夫,作乱而不义,经文说“盗”,那么意思是以公孙翩为不义与盗贼同书,而不能以名字出现,这大概也是妄说。天下的罪恶,哪有比弑君更大的?《春秋》没有书写加重的辞语作为极致,天下的辞语不足以作为贬斥,姑且记载事实。卑贱的人弑君,书“盗”,《公羊传》所谓“卑贱的人穷尽于盗贼”的意思。齐豹的事,本来就不值得相信,何况这又施加于公孙翩呢?这大概是因为文之锴射杀公孙翩,驱逐公孙辰,杀公孙姓、公孙旴而《春秋》记载“公孙辰出奔吴”,因此相信这种传说而妄加推测,这件事大概完全没有。公孙辰的出奔,连累于蔡侯申,或者另有其他罪过,不可知。总之弑杀蔡侯申的不是公孙翩,盗贼不是大夫,既然不能以君臣之道对待蔡侯申,所以不说“弑其君”而说“杀”。蔡侯申不以君臣之道对待,《春秋》的法度如此,哪里有什么大夫的说法呢?

有人说:没有超过一年的国君,没有儿子就不计算世系,不立庙;超过一年就计算世系,立庙吗?回答说:是的,齐荼就是这样。齐荼是没有超过一年的国君,陈乞弑杀他而立阳生。齐人不计算世系立谥号,而称“安孺子”。然而《春秋》记载说:“陈乞弑其君荼”,这是承认他为国君。哪有国君而不计算世系的呢?不立谥号、不立庙,是齐人的过失。然而阳生应当立为国君,而没有成为国君;齐荼不应当立为国君,而已经成为国君。应当立、不应当立,是人的问题;成为国君、不成为国君,是义的问题。《春秋》不因为人而废弃义,不因为义而废弃人,各自根据权宜来确立罢了。所以晋国的奚齐、齐国的荼都不应当立为国君。奚齐没有超过一年,不成为国君;荼已经超过一年,不剥夺他成为未成君而被弑的事实,必须有像商人那样的人,然后以义来决断。所以以商人为国君,舍弃应当立的;必须有像阳生那样的人,然后以人来纠正。所以不以荼为国君而立阳生。《春秋》

》之义深矣。阳生之事,《公羊》载:景公初欲立舍,而乞从之;阳生以问乞,乞曰:“千乗之主,将废正而立不立,必杀正者,则阳生固正矣。”《左氏》言:齐燕姬生子不成而死,诸子鬻姒之子荼嬖,诸大夫恐其为太子而请之,景公不从。公疾,髙国立荼,寘羣公子于莱。公卒,公子嘉、公子驹、公子黔奔卫,公子鉏、公子阳生奔鲁。吾以两传防之:燕姬者,嫡夫人也。既生子不成而死,则景公无嫡子矣。所谓羣公子者,皆庶子也。阳生长而荼幼,此诸大夫所以不欲立荼,而陈乞以阳生为正。葢无嫡则立长者正也。荼死,虽阳生为之,而以陈乞主弑者,阳生君而荼废矣。阳生既当立,则义不可以君荼;又不可以阳生而没荼之弑,故推其本而加之乞,则《春秋》葢正阳生也。《谷梁》曰:“阳生入而弑其主,以陈乞主之。何也?不以阳生君荼?何也?阳生正,荼不正。不正则其曰君何也?荼虽不正,已受命矣。”此其説是也。《公羊》谓以当国之辞为谖也,失之矣。葢《公羊》不知立子以长之义也。

译《春秋》中“入”字的义理是很深奥的。关于阳生回国即位这件事,《公羊传》记载:齐景公起初想立公子舍,而陈乞顺从了他;阳生就此询问陈乞,陈乞说:“拥有千乘兵车的国君,将要废黜正统而立非正统之人,必定会杀害正统继承人,那么阳生本来就是正统继承人。”《左传》记载:齐景公的燕姬生下儿子不久就死了,诸大夫中鬻姒的儿子荼受宠,众大夫担心他成为太子,便向景公请求不要立他,景公没有听从。景公病重时,高国立了荼,把众公子安置在莱地。景公去世后,公子嘉、公子驹、公子黔逃奔卫国,公子鉏、公子阳生逃奔鲁国。我用两部传文互相印证:燕姬是嫡夫人。既然生下儿子不久就死了,那么景公就没有嫡子了。所谓众公子,都是庶子。阳生年长而荼年幼,这是众大夫不想立荼,而陈乞以阳生为正统的原因。大概没有嫡子就立年长者是合乎正道的。荼被杀,虽然是阳生所为,但把弑君的责任归咎于陈乞,是因为阳生已是国君而荼已被废黜。阳生既然应当即位,那么在道义上就不能把荼当作国君;又不能用阳生的名义来掩盖荼被弑的事实,所以追溯其根本而把罪责加在陈乞身上,那么《春秋》大概是在肯定阳生的正统地位。《谷梁传》说:“阳生回国而弑杀他的国君,把责任归于陈乞。为什么呢?不把阳生当作荼的国君吗?为什么呢?阳生是正统,荼不是正统。不是正统却称他为‘君’,为什么呢?荼虽然不是正统,但已经接受了君位。”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公羊传》认为这是用执政者的言辞来掩饰,这是错误的。大概《公羊传》不懂得立子以长的道理。

楚灵王之死,观从矫蔡朝呉之命,而召公子比于晋,与之盟,因四族之徒以入楚,杀太子禄,而以公子比为王。灵王闻之而缢。春秋不坐观从,书楚子比。比自晋归于楚,弑其君于干谿。陈乞召公子阳生于鲁,诬鲍牧而强与之盟,以立阳生。阳生立而杀孺子荼。春秋不以阳生当弑,而书陈乞弑其君荼者,观从陪臣也,不得君其君,能为乱而已矣。虽矫朝呉之命,而召比,使比而不从,观从能自为乱乎?观从不能杀太子禄而立公子比,则灵王迁延于外,犹未至于死,则弑灵王者,非观从所能为,比为之也。陈乞,齐之执政也。使荼不当立,而阳生当立,则其初以死争之可也。既不能正,而与髙国共立荼矣,则荼乞之君也,乃伪事髙国而去之,卒逐二人而召阳生。此岂阳生所能自为者乎?阳生与荼不能两立,涂之人所知也。未有阳生立而荼可全者,则弑荼者,非阳生所能为,陈乞为之也。君子之断狱如是其微,虽有大奸大恶,无所遁其情。不知者以彼初不闻其谋,与乞泣而对朱毛,以为可免也。故曰:孔子作春秋,而乱臣贼子惧,其是之谓乎?

宋公灭曹,书入而不书灭,此学者之所甚疑。葢因伐曹将还,曹人诟之,公闻之怒,命反之,遂灭曹。其事本左氏,以为未足信。然曹之灭,见于公羊及史记,皆同,非特左氏一人之言也。或者以荆败蔡师于莘,以蔡侯献舞归,例推之,以为但掳其君尔,而曹实未尝灭,则于他书无据,未可以臆断。故吾以为此春秋之义,葢经之笔削,有因事而着法者,虽不尽以实见,而其为法者大,亦终不没其实,以其为目者自后可以考也。故宋未灭虢,而前言灭下阳,不嫌于速;楚已入陈,而后书入陈,不嫌于缓。灭与入之实固在,但抑扬之不同尔。然则曹已灭而不言灭,犹之盂之防,执宋公者实楚子也,不与楚子得执宋公,故分之在防之诸侯,概言执宋公,则此不与宋之灭曹,故不言灭,但记其入曹而执曹伯,亦其义也。入与灭本一事,以重书则记灭不记入,以轻书则记入不记灭。但断此春秋,遂终不然其灭,亦必有以见之也。左氏记弑君而以疾赴,春秋从而书卒者三,吾信其一而不信其二,信者楚麇也,不信者郑髠顽、齐阳生也。或曰:“事皆出于左氏,何可以决择为异乎?”曰:“吾于左氏驳而不信者,不独阳生也,凡左氏所载事后世所宜据也。然必覈其本末而有验,参于经而合,然后其义之有所在。左氏所不及者,可以经求之,不害其与经异。若覈之于本末而无騐,参之于经而不合,考之于义无所在,徒曰以赴告为辞,则复何取于经乎?”麇之事,吾以围之前见者知之,亦以见于庆封之饰辞,非吾敢臆决,而髠顽与阳生皆无他见,独左氏云尔。经既无异辞,事又无自来,从为之告,则不可强之为义,则无説,则吾何信乎?或曰:“髠顽则然,阳生先以季姬之故请师于呉,欲以伐我,及季姬嬖而辞师,呉子怒,故复与我伐之。齐人用是弑阳生,赴于其师,如崔杼之弑庄。公以説晋也,此亦不然。齐以阳生赴呉,呉师不退,将自海入齐,齐人败之而还,则齐固不畏呉也。崔杼之弑庄公,葢以説晋为辞尔,非实为晋也。阳生未见齐人有欲弑之者,而吾自能败呉,齐何惧而遽弑其君乎?

哀公用田赋。季康子之为也,左氏记季康子初使冉有问于孔子之言,与《春秋》外传所载虽异而实同。哀公之赋不用此,乃推丘以上之赋而均之。夫屋井邑之民,经固书用田赋矣。葢是时自季氏作三军之后,凡国中之赋皆入于私室,其存于公家者无防。而季康子又率其意而妄取之,故夫子以为:若子季孙欲行而法也,则有周公之典在;若欲苟而行,又何访焉?左氏外传所记畧同。则《论语》所谓「季氏富于周公」者,谓其所取多于周公之旧典,而学者乃以贫富论周公,周公岂以富称者哉?冉求不能救,故哀公遂行,书于《春秋》。欲吾徒共暴冉求之罪,则言「小子鸣鼓而攻之可也」。

地贡之外,又计口出泉。郑氏以汉法凖之,言汉算

译楚灵王死的时候,观从假借蔡昭公的命令,从晋国召来公子比,与他结盟,依靠四个家族的徒众进入楚国,杀死太子禄,立公子比为王。灵王听说后自缢而死。《春秋》不追究观从的罪责,却记载“楚子比”。公子比从晋国回到楚国,在干谿弑杀了他的国君。陈乞从鲁国召来公子阳生,诬陷鲍牧并强迫他结盟,从而立阳生为君。阳生即位后杀死了孺子荼。《春秋》不认为阳生应当承担弑君的罪名,而是记载陈乞弑杀了他的国君荼,这是因为观从只是陪臣,不能以国君的身份对待他的国君,只能制造动乱罢了。即使他假借蔡昭公的命令召来公子比,如果公子比不听从,观从能自己制造动乱吗?观从不能杀死太子禄而立公子比,那么灵王在外拖延,还不至于死,那么弑杀灵王的,不是观从所能做到的,是公子比做的。陈乞是齐国的执政大臣。如果荼不应当立,而阳生应当立,那么他起初以死力争就可以了。既然不能纠正,却与高氏、国氏共同立了荼,那么荼就是陈乞的国君,他却假装侍奉高氏、国氏而离开他们,最终驱逐了这两个人而召来阳生。这难道是阳生自己能做到的吗?阳生与荼不能两全,路人皆知。没有阳生即位而荼能保全性命的可能,那么弑杀荼的,不是阳生所能做到的,是陈乞做的。君子断案就是这样微妙,即使有大奸大恶,也无法隐瞒真情。不知情的人认为他们起初没有听说他们的阴谋,陈乞哭着对朱毛说话,以为可以免罪。所以说:孔子作《春秋》,乱臣贼子害怕,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吧?

宋公灭曹,《春秋》记载“入”而不记载“灭”,这是学者非常疑惑的地方。大概是因为伐曹将要返回时,曹国人辱骂他,宋公听说后大怒,命令军队返回,于是灭掉了曹国。这件事本出于《左传》,我认为不足以相信。然而曹国的灭亡,见于《公羊传》及《史记》,都相同,不只是《左传》一个人的说法。有人根据“荆败蔡师于莘,以蔡侯献舞归”的例子推论,认为只是掳走了他们的国君罢了,而曹国实际上未曾灭亡,这在其他书籍中没有依据,不可以主观臆断。所以我以为这是《春秋》的义理,大概经文的笔削,有因事而确立法则的,虽然不完全以事实显现,但其作为法则的意义很大,也终究不掩盖事实,因为作为目次的记载,以后可以考证。所以宋国未灭虢,而前面说灭下阳,不嫌太快;楚国已进入陈,而后记载入陈,不嫌太慢。灭与入的事实固然存在,只是褒贬不同罢了。那么曹已灭而不说灭,就像盂的盟会,执宋公的其实是楚子,不承认楚子得以执宋公,所以分在防地的诸侯,一概说执宋公,那么这不承认宋灭曹,所以不说灭,只记载其入曹而执曹伯,也是这个义理。入与灭本是一件事,以重笔写则记灭不记入,以轻笔写则记入不记灭。但断定这部《春秋》,终究不承认其灭,也一定有理由可见。《左传》记载弑君而以疾病上报,《春秋》从而记载卒的有三处,我相信一处而不相信两处,相信的是楚麇,不相信的是郑髠顽、齐阳生。有人说:“事情都出于《左传》,怎么可以抉择为不同呢?”我说:“我对《左传》驳斥而不相信的,不只是阳生,凡是《左传》所载事后世所应当依据的。但必须考察其本末而有验证,参看经文而符合,然后其义理有所在。《左传》所不及的,可以通过经文来寻求,不妨碍它与经文不同。如果考察其本末而没有验证,参看经文而不符合,考察其义理没有所在,只是以告丧为借口,那么又何必取信于经文呢?”麇的事,我通过围城之前所见知道的,也通过见于庆封的饰辞知道的,不是我敢主观决断,而髠顽与阳生都没有其他记载,只有《左传》这么说。经文既没有不同的说法,事情又没有来源,听从他们的告丧,就不能勉强为之义理,没有说法,那么我凭什么相信呢?有人说:“髠顽是这样,阳生先前因为季姬的缘故向吴国请求军队,想要讨伐我们,等到季姬得宠而辞谢军队,吴子愤怒,所以又与我们讨伐他。齐人因此弑杀阳生,向吴国告丧,如同崔杼弑庄公。这是为了取悦晋国,这也不对。齐国以阳生向吴国告丧,吴军不退,将从海进入齐国,齐人打败他们而返回,那么齐国本来不畏惧吴国。崔杼弑庄公,大概是以取悦晋国为借口罢了,不是真的为了晋国。阳生没有看见齐人有想要弑杀他的,而我自能打败吴国,齐国害怕什么而匆忙弑杀他的国君呢?

哀公实行田赋。这是季康子做的,《左传》记载季康子起初派冉有问孔子的话,与《春秋外传》所载虽然不同而实质相同。哀公的赋税不用这个,而是推行丘赋以上的赋税而平均它。夫屋井邑之民,经文本来记载用田赋了。大概这时自从季氏作三军之后,凡是国中的赋税都进入私室,存在于公家的没有多少。而季康子又按照他的意思妄取,所以孔子认为:如果季孙想要实行法度,那么有周公的典章在;如果想要苟且实行,又何必来询问呢?《左传》外传所记略同。那么《论语》所谓“季氏富于周公”者,是说他所取的比周公的旧典多,而学者却以贫富论周公,周公难道是凭富有著称的吗?冉求不能挽救,所以哀公遂行,记载于《春秋》。想要我们共同揭露冉求的罪责,就说“小子鸣鼓而攻之可也”。

地贡之外,又按人口出钱。郑氏以汉法衡量它,说汉算

民泉谓之赋,以为固古之旧名,则太宰之九赋也。诸侯与三等采地,亦各有赋,皆敛之于其君而贡于王。然九赋言财贿,则非特泉而已。郑氏谓各入其所有谷物,以当赋泉之数,其理宜然矣。以其为常赋,故立之为定名。军赋非常赋也,有军旅之事乃征之,则县师、稍人所言者是已。郑氏注小司徒,以司马法推畿内采地,自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积十井为通,合三十家出马一匹,士一人,徒二人。十通为成,合三百家出革车一乗,士十人,徒二十人。杜氏注作丘甲,以邦国井田自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合十六井出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合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乗,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歩卒七十二人。其法虽未必尽然,大体或不过是以其非常赋,故不立为定名,时赋取之而已。要之,先王军赋皆成于乗,乗者甸之所出也。甸方八里,司马法积十井为通,积十通为成,成方十里,则井田之甸而多于甸二里者,包沟洫在其间也。采地之成,邦国之甸,均于出革车一乗,则其数同矣。故稍人言丘甸之政令,礼言惟社丘乗供粢盛,或谓甸为乗者,以赋所出名也。军赋皆成于乗,则凡师旅之事,当自甸为之。而成公作丘甲,子产作丘赋,皆不本于甸而本于丘,此其所以为厉民也。赋有口赋,有军赋。口赋常赋也,卿大夫国中自六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者是也。公言“二吾犹不足”者是已。成公作丘甲,则军赋也。甲者,甲士也。古者谓甲士皆为甲,如郑子孔言“以子革、子良氏之甲守”,臧孙纥言“甲从已”,聊叔纥言“帅甲犯齐师”,楚商臣言“以宫甲围成王”,赵鞅言“晋阳之甲”,王子朝言“郊要、饯三邑之甲”者是矣。军赋成于乗,而后始出甲士三人,今以丘为之,举甸之法而加之丘。也作者,犹县师。言作其众庶,稍人言作其同徒,輂辇者也。左氏以为有齐难,葢因难作而起之用,已则止,非若税亩遂常行而不废,故不言初。而谷梁以为甲胄之甲,谓使丘民为农而为工之事,误矣。夫苟以农为工之事,则井邑与甸之民皆可为,何独施于丘乎?哀公用田赋,亦军赋也。军赋自丘而上方出,马一匹,牛三头,则自丘而下为邑、为井、为屋、为夫者,皆未有赋。今推丘以上之赋而均之夫、屋、井、邑之民,此所谓田赋也。葢亩百为夫,一夫受田百亩,至于邑皆井田之民,以其通夫、屋、井、邑皆赋,不可为一名,故总谓之田。左氏与《国语》载孔子告冉有之言虽不同,而其详皆可考。左氏曰:君子之行也,度于礼,施取其厚,事举其中,敛从其薄,如是则以丘亦足矣。若不度于礼而贪冐无厌,则无以田赋将又不足,所谓“丘亦足矣”者,自丘而上牛马之正赋也。《国语》曰:先王之制土,借田以力而眂其逺迩,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于是乎有□寡孤疾,有军旅之入则征之,无则已。其嵗收田一井,出稯禾、秉刍、缶米,不过也。是所谓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者,自丘而上以夫家之众寡而为赋者也。所谓田一井出稯禾、秉刍、缶米者,自丘而下量出其地之所有而不为赋者。今所出不过前三物,物而使之出同徒輂辇、牛马之赋,则非古矣。故皆言非周公之法。葢作丘甲者,犹止征其人,而用田赋者又征其物,自百亩之田无有免者,则尤有甚于丘甲者也。

译百姓缴纳的货币称为赋,如果认为这是沿袭古时的旧称,那么就是太宰所掌管的九赋。诸侯以及三等采邑,也各自有赋税,都是征收给他们的君主,然后进贡给周王。然而九赋中提到的财物,并不仅仅是货币。郑玄认为,各地方缴纳其所拥有的谷物,来抵充赋税中货币的数额,这个说法在道理上是适宜的。因为这是常规赋税,所以确立为固定的名称。军赋不是常规赋税,只有在发生军事行动时才征收,这就是县师、稍人所记载的内容。郑玄在注释《小司徒》时,依据《司马法》推算王畿内的采邑:以一百亩为一夫,三夫为一屋,三屋为一井,累积十井为一通,合计三十户出一匹马、一名甲士、两名徒卒。十通为一成,合计三百户出一辆革车、十名甲士、二十名徒卒。杜预在注释“丘甲”时,依据诸侯国的井田制,以四井为一邑,四邑为一丘,合计十六井出一匹戎马、三头牛。四丘为一甸,合计六十四井出一辆长毂战车、四匹马、十二头牛、三名甲士、七十二名步兵。这些制度虽然未必完全如此,但大体上或许是因为军赋非常规,所以不确立为固定名称,只是临时征收罢了。总之,先王的军赋都形成于“乘”,乘是甸所出的单位。甸方圆八里,按照《司马法》,累积十井为一通,累积十通为一成,成方圆十里,那么井田制中的甸比甸多出的两里,是包含了沟渠在其中。采邑的成,诸侯国的甸,都出一辆革车,那么它们的数量是相同的。所以稍人提到丘、甸的政令,《礼记》说只有社丘的乘提供祭祀用的谷物,有人称甸为乘,是因为这是赋税名称的由来。军赋都形成于乘,那么凡是军事行动,应当从甸开始征收。而成公实行丘甲,子产实行丘赋,都不以甸为本而以丘为本,这就是它们残害百姓的原因。赋税有口赋,有军赋。口赋是常规赋税,卿大夫在国都内,从六尺到六十岁,在野外从六尺到六十五岁,都征收口赋,这就是公所说“即使加倍征收我还是不够”的情况。成公实行丘甲,则是军赋。甲,指甲士。古人称甲士都称为甲,比如郑国的子孔说“用子革、子良氏的甲士守卫”,臧孙纥说“甲士跟随我”,聊叔纥说“率领甲士侵犯齐军”,楚国的商臣说“用宫甲包围成王”,赵鞅说“晋阳的甲士”,王子朝说“郊要、饯三邑的甲士”,都是如此。军赋形成于乘,然后才开始出三名甲士,现在以丘为单位,把甸的赋税制度加在丘上。“作”字,就像县师所说的“征发民众”,稍人所说的“征发同徒”,即驾车和搬运的人。《左传》认为因为有齐国的危难,大概是因危难而兴起征用,危难结束就停止,不像税亩那样成为常制而不废除,所以不说“初”。而《谷梁传》认为甲是甲胄的甲,意思是让丘的百姓从事农业却去做工匠的事,这是错误的。如果让农民去做工匠的事,那么井邑和甸的百姓都可以做,为什么唯独施加在丘上呢?哀公实行田赋,也是军赋。军赋从丘以上才出,一匹马、三头牛,那么从丘以下作为邑、井、屋、夫的单位,都没有赋税。现在把丘以上的赋税平均摊派给夫、屋、井、邑的百姓,这就是所谓的田赋。大概一百亩为一夫,一夫受田一百亩,直到邑都是井田制的百姓,因为通夫、屋、井、邑都征收赋税,不能用一个名称来概括,所以总称为田。《左传》和《国语》记载孔子告诉冉有的话虽然不同,但细节都可以考证。《左传》说:君子的行为,要合乎礼制,施恩要丰厚,办事要适中,征收要微薄,像这样,那么征收丘赋也就足够了。如果不合乎礼制而贪婪无厌,那么即使征收田赋也将不够,所谓“丘赋也就足够了”,是指从丘以上征收牛马的正额赋税。《国语》说:先王制定土地制度,借田给百姓耕种而观察其远近,根据收入来衡量其有无,根据劳力以夫为单位而商议其老幼,于是对于鳏寡孤独残疾者,有军事行动就征收赋税,没有就停止。每年收获时,一井田出一捆禾、一束草、一缶米,不超过这个限度。这就是所说的根据劳力以夫为单位而商议老幼,是从丘以上根据夫家的多少来征收赋税。所说的一井田出一捆禾、一束草、一缶米,是从丘以下根据其土地的所有物来征收而不作为正式赋税的。现在所出的不过前面这三种物品,却让他们出同徒、輂辇、牛马的赋税,这就不是古法了。所以都说这不是周公的制度。大概实行丘甲,还只是征发人力,而实行田赋又征收实物,从百亩的田地没有能免除的,这就比丘甲更加严重了。

昭公夫人称孟子。呉姬姓,子子姓。妇人以字系姓,则夫人不当系宋姓。三家皆不为説。惟杜预以为谓之孟子,若宋女,吾初不敢以为然。既而求子之义而不得。至《论语》陈司败之言曰:“君娶于呉,谓之呉孟子。”而礼《坊记》云:“鲁《春秋》去夫人之姓曰呉,其死曰孟子。”卒而后翻然知讳,不言姬氏,而曰呉孟子者,昭公也。去呉号而存其为孟子者,《春秋》也。葢昭公之讳,娶同姓,不敢正其名曰夫人姬氏,故冒宋姓以子称,而又畏呉,不敢废其国号,故复系之呉。夫不去国号而冐之宋,是自暴也。则存宋子之称以着其失,而去呉号以全其讳者,孔子为之义也。郑氏谓孟子为且字,其为哀公諡。孔子曰“尼父”,亦谓之且字,犹云姑以是为言尔,非正字也。或曰人姓可以改乎?是史之阙文也。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以厚别也。以《春秋》改之则不可,昭公改而《春秋》因之则可。《春秋》因文以为义者也。或曰昭公娶同姓,可谓大恶。孰有大于文不讳而不书曰?是安得不书夫人之恶?孰有大于文姜之孙哀姜之丧还?《春秋》且据其实而不敢没,况孟子乎?然君不君,臣不可不臣;父不父,子不可不子。《春秋》之教也。娶于同姓,昭公之罪,吾国人安得弗夫人乎?记曰:“夫人之不命于天子,自昭公始。”《春秋》书曰“孟子卒”,而不书夫人,孔子去之也。昭公不敢请于天子,自不称夫人,不称夫人,自不得言小君,则虽欲书夫人可乎?孟子卒,孔子与吊,适季氏,季氏不絻,放绖而拜。盖鲁人亦不以夫人丧之,则季氏之为也。孔子则不然,吾君既已妻之矣,讳而不夫人之可也。吾国人不夫人之不可也。故孔子虽老而吊季氏,季氏不絻绖而拜,以从主人之制,乃孔子则以为当絻者,《春秋》书“孟子卒”之义也。吾故言《春秋》讳国大恶,未有全没而不书者,必婉其辞而微见之,此之谓也。

左氏载呉以子服景伯之言,不以哀公见晋侯。既而悔之,囚景伯。景伯谓太宰曰:「鲁将以十月上辛有事于上帝先王,季辛而毕,何以世职焉?若不防祝宗,将曰:『呉实然』。」杜预谓呉人信鬼,故以诳之。赵氏非之,以为事同儿戱。此与左氏载狄人败卫懿公,囚史华龙滑与礼孔,以逐卫人。三人曰:「我太史也,实掌其祭,不先国不可得也。」乃先之,其事适同。杜预亦以蛮夷畏鬼,故恐之以当礼神。且赵氏疑呉方与晋争长,必不肯率鲁以见晋。此既不然,则景伯之事亦诬矣。岂当时有因縁卫事而为之説者乎?然此哀公时事也。若左氏亲见之,必能辨其妄。今既书之,则左氏非哀公时人,亦可见矣。

西狩获麟,更东汉防纬之后,妖诞之説固不胜辟,亦不必辟,特三家各为异论,实有以启后世説者之妄,则不得不辨。葢是哀公从禽西郊而获麟尔,其义则孔子为之也。周之春夏之冬也,春自狩之时,先王以仲冬教大阅,遂狩田以享蒸。哀公非志于武事,不得与桓公教大阅同辞,故与春狩于郎一施之,乃不曰地而曰西,不使麟得为地有不言公狩,不使麟得为公获,而后因麟以起法也。春秋所致意也。而左氏谓叔孙氏之车子鉏商获麟以为不祥,以赐虞人。仲尼观之曰麟也,而后取之。若然是叔孙氏之猎,而其车子得麟也,何以名狩乎?谷梁谓引取之于其地,非狩也,非狩而曰狩,以大获麟也。此葢拘狩于郎于禚之例,不知狩实非一地也,此为春秋之变文。若非狩而言狩,是虚加之也。公羊谓孰狩之?薪采者也。薪采盖微者,何为以狩言之?为获麟大之也。麟者仁兽,有王者则至,无王者则不至。有以告者曰有麕而角者。孔子曰孰为来?防反袂拭面,涕沾袍。公羊言薪采未必有意而为防,纬者遂附成其説,以麟为木精,薪采者庻人燃火之意,为汉兴之象。其言经遂至此乎?此皆三家畧知经絶于此,为孔子所深致意,而不知其説,故各以其意妄言其事也。详公羊言麟有王者则至,无王者则不至。孔子闻其获而曰孰为来?防是防得其旨而不终其説

译昭公的夫人被称为孟子。吴国是姬姓,宋国是子姓。妇人用字来连系姓氏,那么夫人就不应当连系宋国的姓氏。三家经学家都不对此进行解释。只有杜预认为称为孟子,如果是宋国的女子,我起初不敢这样认为。后来探求“子”的含义却不得而知。直到《论语》中陈司败的话说:“国君娶了吴国的女子,称为吴孟子。”而礼记《坊记》中说:“鲁国的《春秋》去掉夫人的姓氏称为吴,她死后称为孟子。”最终才恍然大悟知道这是避讳,不说姬氏,而说吴孟子的,是昭公。去掉吴国的称号而保留她为孟子的,是《春秋》。大概昭公的避讳,娶了同姓的女子,不敢正式称她为夫人姬氏,所以冒用宋国的姓氏以“子”来称呼,而又畏惧吴国,不敢废除她的国号,所以又连系上吴国。不除去国号而冒用宋国,是自曝其短。那么保留宋子之称以彰显他的过失,而除去吴号以成全他的避讳,这是孔子的义例。郑玄认为孟子是“且”字,是哀公的谥号。孔子说“尼父”,也称为“且”字,意思是姑且这样称呼罢了,不是正式的字。有人说人的姓氏可以更改吗?这是史书的缺漏。买妾不知道她的姓氏,就占卜来厚别。用《春秋》来更改则不可以,昭公更改而《春秋》沿用它则可以。《春秋》是沿袭文字来确立义例的。有人说昭公娶同姓,可以说是大恶。有什么比文姜不避讳而不书更严重的呢?怎么能不书夫人的恶行?有什么比文姜的孙子哀姜的丧事返回更严重的呢?《春秋》尚且根据事实而不敢隐没,何况孟子呢?然而君不像君,臣不可以不像臣;父不像父,子不可以不像子。这是《春秋》的教化。娶同姓的女子,是昭公的罪过,我们国人怎么能不称她为夫人呢?记载说:“夫人不命于天子,从昭公开始。”《春秋》书“孟子卒”,而不书夫人,是孔子删去的。昭公不敢向天子请求,自己就不称夫人,不称夫人,自然就不能称小君,那么即使想书夫人可以吗?孟子卒,孔子去吊唁,到了季氏那里,季氏不戴绖,放下绖而拜。大概鲁国人也不以夫人丧礼对待,那么季氏的做法就是这样。孔子则不然,我的国君既然已经娶了她,避讳而不称她为夫人是可以的。我们国人不称她为夫人是不可以的。所以孔子虽然年老而吊唁季氏,季氏不戴绖而拜,以顺从主人的制度,但孔子则认为应当戴绖,这是《春秋》书“孟子卒”的义例。所以我讲《春秋》避讳国中的大恶,没有完全隐没而不书的,必定委婉其辞而隐约地显现出来,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左氏记载吴国因为子服景伯的话,不让哀公去见晋侯。后来后悔了,囚禁了景伯。景伯对太宰说:“鲁国将在十月上辛日有事于上帝先王,季辛日结束,怎么还能世守其职呢?如果不防备祝宗,将会说:‘吴国确实如此’。”杜预认为吴国人信鬼,所以用这话欺骗他们。赵氏反对,认为这事如同儿戏。这与左氏记载狄人打败卫懿公,囚禁史华龙滑与礼孔,以驱逐卫人。三人说:“我们是大史,确实掌管祭祀,不先于国君不行。”于是让他们先行,这事恰好相同。杜预也认为蛮夷畏鬼,所以用应当礼神的话恐吓他们。而且赵氏怀疑吴国正与晋国争长,一定不肯率领鲁国去见晋侯。这既然不对,那么景伯的事也是诬蔑了。难道当时有人因循卫国的事而编造这个说法吗?然而这是哀公时事。如果左氏亲眼见到,一定能辨别其虚妄。现在既然记载了,那么左氏不是哀公时人,也可以看出来了。

西狩获麟,经过东汉谶纬之后,妖诞的说法固然不胜枚举,也不必一一辩驳,只是三家各持异论,确实有开启后世妄说者的地方,则不得不辩。大概这是哀公在西郊狩猎而获麟罢了,其义例则是孔子赋予的。这是周朝的春夏之冬,春自狩之时,先王在仲冬教大阅,于是狩猎以享蒸。哀公不志于武事,不得与桓公教大阅同辞,所以与春狩于郎一样施行,乃不说地名而说西,不让麟成为地所有,不说公狩,不让麟成为公所获,而后因麟而起法。这是春秋所致意的。而左氏认为叔孙氏的车子鉏商获麟以为不祥,赐给虞人。仲尼观看后说是麟,而后取之。如果这样是叔孙氏的狩猎,而他的车子得麟,为什么叫狩呢?谷梁认为引取之于其地,不是狩,不是狩而说狩,是因为大获麟。这大概拘泥于狩于郎于禚的例子,不知道狩实在不是一地,这是春秋的变文。如果不是狩而言狩,是虚加的。公羊认为谁狩的?是薪采的人。薪采大概是微贱的人,为什么以狩言之?是为了夸大获麟。麟是仁兽,有王者则至,无王者则不至。有人报告说有麕而角者。孔子说谁来的?防反袂拭面,涕沾袍。公羊言薪采未必有意而为防,纬者遂附会成其说,以麟为木精,薪采者庶人燃火之意,为汉兴之象。其言经遂至此乎?这都是三家略知经绝于此,为孔子所深致意,而不知其说,所以各以其意妄言其事也。详公羊言麟有王者则至,无王者则不至。孔子闻其获而曰孰为来?防是防得其旨而不终其说。

。古之圣人欲显其道而不能以迹示人者,未尝不取类于物。其在周易则谓之象,干以龙象圣人而潜见飞跃之节可求矣,渐以鸿象贤者而进退邪正之义可明矣。孔子非有意于麟,而麟适获,因之以伤其道,有不得而言者也,明矣。姑着其实而絶笔于是而已矣。顔渊死,子哭之恸曰天丧予,拭靣沾袍之事,又安可谓之无欤?

译古代的圣人想要彰显他们的道,却无法通过具体的事迹向世人展示,没有不借助物象来类比说明的。在《周易》中,这被称为“象”,用龙来象征圣人,那么潜藏、出现、飞跃的节度就可以探求了;用鸿雁来象征贤者,那么进退、邪正的义理就可以明白了。孔子并非有意追求麒麟,而麒麟恰好被捕获,孔子借此哀伤自己的道无法施行,有无法言说的苦衷,这是很明显的。他只是如实记载这件事,并在此停止笔触罢了。颜渊去世,孔子哭得极其悲痛,说:“天要亡我啊!”擦拭泪水、沾湿衣袍的事情,又怎么能说没有呢?

春秋考卷十六

  春秋考原跋

右《春秋谳攷传》三书,石林先生叶公之所作也。自熙宁用事之臣,倡为新经之説,祸天下学士大夫,以谈《春秋》为讳,有年矣。是书作于絶学之余,所以辟邪説,黜异端,章明天子,遏止人欲,其有补于世教,为不浅也。公之▯孙来,守延平,出是书锓木而传之,葢有意于淑斯人如此。学者其勉旃!开禧乙丑九月一日,秘阁校勘文林郎南剑州军事判官真徳秀谨跋【案:此乃《谳考传》三书总跋,当在《石林春秋传》后,今传之刻本不载是跋,仍依《永乐大典》本附编于此】

译《春秋考》卷十六

《春秋考》原跋

右边这三部《春秋谳考传》,是石林先生叶公所撰写的。自从熙宁年间当权的臣子,倡导新经学的学说,祸害天下的学士大夫,使得人们以谈论《春秋》为忌讳,已经多年了。这部书成书于绝学之后,用来批驳邪说,排斥异端,彰明天子的正道,遏制私欲,它对世道教化的补益,是不可忽视的。叶公的曾孙叶来,任延平知府时,拿出这部书刻版印刷并流传开来,大概是有教化世人的深意。求学的人应当勉励自己!开禧乙丑年九月一日,秘阁校勘、文林郎、南剑州军事判官真德秀恭敬地写下这篇跋文。【注:这是《谳考传》三书的总跋,应当位于《石林春秋传》之后,现在流传的刻本没有收录这篇跋文,这里仍依照《永乐大典》本附编在此】